发布时间:2022-09-21 16:20:1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贷款卡申请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1、贷款经办行通知借款人在约定时间带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具备贷款账号的证明材料和还款卡至柜台办理部分提前还款手续。
2、还款人提前5个有效工作日申请提前还款,需填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清贷款申请书》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申请书》并签章和提供所需资料。
3、等待审批,具体包括受委托银行的审批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批。
有平安保单能进行贷款,贷款方式如下:
1、亲自办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只需携带投保人身份证、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投保人储蓄卡、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保险合同变更书需要被保险人签名,被保险人身份证去平安客服中心办理即可。
2、委托办理:条件和亲自办理一致,委托办理还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去客服中心办理。
(来源:文章屋网 )
甲方:__________银行
乙方:__________学校
为了帮助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可对在读学生发放无担保(信用)贷款。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定协议如下:
一、甲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1.甲方向乙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2.甲方为借款人提供的助学贷款额度为:学费贷款最高不超过乙方的学费收取标准;生活费贷款最高不超过本地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3.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助学代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四年。
4.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5.甲方负责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及担保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乙方。
6.甲方负责到乙方指导借款人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资料。
7.甲方经审批同意贷后,按学年及时将学费贷款直接划入乙方指定的帐户,按月(除2、8月外)将生活费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的活期储蓄账户(或牡丹灵通卡)。
8.甲方负责追索借款人违约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以乙方为单位,在就学的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违约行为。
二、乙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9.乙方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借款人的助学贷款申请,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将有关资料及乙方的审核意见送至甲方。
10.乙方负责为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落实介绍人和见证人,并督促介绍人、见证人履行其职责。
11.见证人如调离学校,乙方需负责督促其继续履行职责;见证人如出国、死亡、失踪等,乙方需指定新的见证人继续履行见证人的职责。指定新的见证人时乙方需向甲方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12.乙方负责召集借款人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等手续。
13.乙方须及时将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违约行为或者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作伤亡、失踪等情况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14.乙方应在借款人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关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变化情况,并协助甲方办妥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
15.乙方协助甲方清收借款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在借款人毕业时,将其未清偿贷款本息的情况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甲方。
16.要求学校对贷款学生档案、毕业成绩、毕业分配去向、联系方式进行微机化管理,并根据银行需要随时提供有关信息。
三、违约责任
17.甲方违反本协议第7条,应将贷款连同罚息一起付给乙方(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18.乙方违反本协议第9、11、1 3、14、15条,造成甲方贷款本息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事宜
19.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全部借款人助学贷款本息清偿后终止,末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0.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高胜国,黄晓松都是刑满释放人员,一直不务正业。2007年春节刚过,两人的手头儿越来越紧,便把目光盯在一糖业老板李某身上。
高胜国,黄晓松伪造了假合同、假公章,谎称是广西某糖厂推销员,找到李某。他们称公司经过长时间的市场考察后,觉得李某很有实力,决定将辽西地区的销售选定为李某。李某听后喜出望外。2007年4月28日16时许,三人把李某约到某酒店签订销售合同。
李某如期赶来后,高胜国,黄晓松称李某需要将100万元的货款打在一张存折里做验资证明,公司指定的开户行是辽西的一家商业银行。信以为真的李某忙赶到银行办了一张存折后,找到高胜国,黄晓松签合同。就在这时,黄晓松却拿着事先伪造好的,以李某为名的假身份证办下来的一张存折及一张储蓄卡(一卡一折为同一账户),在与李某签假合同时将存折调换。一天后,李某的100万元“贷款”存进了被调换的存折内。
高胜国,黄晓松得手后,迅速离开辽西。他们分别在大连、青岛用被调换的存折及对应的真储蓄卡取走70万元和30万元。而李某的存折上只剩下可怜的50元开卡存款。
等李某发现存折上的钱款被冒领时,高胜国,黄晓松已分别逃往重庆。李某赶紧报案,一个月后,骗子在重庆被公安机关抓获,追缴赃款29.7万元,返还给了李某,不过剩下的70万余元尚未追回。
2008年1月13日。辽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高胜国,黄晓松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3年,并追缴赃款。
同时,李某还向骗子提起民事诉讼。2008年3月2日。河西区法院判决被告应返还李某70万余元及利息。此案正在执行中。
从罪犯手里找回损失希望渺茫,李某转而将为骗子开户的辽西某银行和为骗子支取巨款的外地两家银行告上法庭。要求三银行赔偿他的损失70万元。李某认为,银行对于开立账户以及大额取款应履行审查义务。但骗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就通过了银行工作人员的把关,显然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三银行均有过错。
银行辩称:高胜国,黄晓松在办理开户和大额现金支付过程中,银行审查了银行卡号,核对了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证件上的姓名与银行卡上的姓名一致,银行没有识别身份证件真假的义务,存款被他人取走是由于李某对自己财物保管不善造成的,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河西区法院认为,李某在银行开设存款账户后,该存折被黄晓松调换,李某的100万元存款存入被调换的黄晓松所持有的存折内。银行根据李某提供的存折,在该存折账号上存入款项,没有过错。外地两家银行对于凭该存折对应的储蓄卡取款也无过错。三银行并无对存款人、取款人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义务,造成李某的存款被骗走原因是李某自己疏忽大意所致。因此,三银行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市法院认为。李某已经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由高胜国,黄晓松承担民事责任,其另向三银行主张权利不当。银行已履行对开户身份证和开户申请书填写事项进行审查的义务,不存在过错行为,与李某的存款被他人取走不存在因果关系,银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理,取款行也没有过错及责任。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当前,因存款被冒领而引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银行什么时候才担责呢?笔者请法官为大家指点迷津。
储户负有保密和妥善管理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作为储户一方,如发现存款被冒领,首先应举证证明其与储蓄机构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及存款被他人冒领的银行违约或侵权损害事实。根据储蓄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储户一方面负有保密其账号、户名和密码的义务,另一方面应保管好自己的存单,并将存单与身份证明分开存放。还要记住自己存折或银行卡的卡号,以防被调包诈骗。
国家提供优惠贷款
贷款的主要方式是国家优惠贷款。政府指定十几家金融机构向城市和农村学生提供低息贷款,每年提供两次。学生可携带录取通知书或学籍证明、户口本、居民证、印章等前往银行申请。
贷款额控制在学费范围内,不包括生活费,大约在100万韩元到900万韩元之间。贷款年利率为4%至5.75%。偿还期分一至两年的短期贷款和两年以上的长期贷款,最长期限可达11年。
担保信用必须良好
优惠贷款的利息补贴需由国家财政负担,因此贷款额有限。由于“僧多粥少”,贷款条件和审查十分严格。贷款人必须是年满20至30岁且取得大学或专科学籍的新生或在校生;贷款人的父母或担保人必须在贷款银行所在地居住,事先要向其父母确认并征得同意;学生所
在学校校长必须出具推荐、证明材料;本人父母及连带担保人不存在信用不良记录。登记在案的信用不良者没有贷款资格,近期有大额贷款、信用卡消费过
多者也被排除在外。
追贷措施严厉高效
然而,再严格的制度也难以杜绝拖延偿贷、逾期不还等问题。韩国的做法是区别对待。在服兵役、升学、出国留学、身体致残、家庭破产、拘留收监等情况下,只要提供相关证明,可酌情延长偿贷。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偿贷者,则采取相应措施。按拖延偿贷时间长短,分6个阶段进行督促:电话通知(拖延偿贷1~2个月)、向本人寄送督促函(3~5个月)、向本人和法庭人同时寄送督促函(6~8个月)、向本人和法庭人寄送信用不良者登
记预告通知(9个月)、向本人寄送信用不良登记处理申请书(10个月)、向本人和法庭人做出偿债劝告。对长期拖延偿贷者,依法将其信用不良信息提供给信用管理机构――银行联合会,开始进入相应处理程序。在继续督促、劝告无效,判断当事人无偿贷意向的情况下,在掌握当事人财产状况后,提起法律诉讼,实行强制偿贷。
韩国追债系统有力而高效,一般很难逃脱。拖延偿贷会被剥夺贷款优惠利息,从而转变成全额偿贷,需要缴纳高利滞纳金,在就业、转职及从事经济活动方面将遇到诸多不利。在韩国无端拖延偿贷和拒绝偿贷的情况实不多见。
民间贷款方式灵活
委托人(借款人):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委托人(配偶):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借款合同编号:_________
住房公积金贷款帐号:_________
储蓄代扣卡号:_________
银行自营资金住房贷款帐号:_________
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号:_________
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
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
单位按月住房补贴帐号:_________
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被委托人: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__支行(以下称丙方)
甲方和乙方提供经单位签章的《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申请书》,委托丙方按照《_________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委托银行按月提取住房资金用以偿还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以下合称住房资金),并将资金划入甲方代扣账户内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甲方和乙方在签署本委托书时已仔细核对并确认填写的内容无误,已知悉委托提取住房资金的相关规定,并与丙方达成本协议:
1.甲方当月还款(不含提前还款和担保公司代偿还款)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由丙方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职工委托银行按月提取住房资金用以偿还贷款的有关规定》,提取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帐户的资金并划入甲方代扣帐户。
2.丙方在甲方足额偿还当月贷款本息后,根据甲方当月还款金额进行提取。
(1)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帐户余额大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丙方按甲方本月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金额提取。
(2)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帐户余额小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丙方按甲方和乙方各住房资金帐户保留壹元后的余额提取,不足部分甲方应及时补齐,否则造成代扣还款失败,按逾期处理。
3.提取住房资金顺序依次为:甲方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乙方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甲方住房公积金、乙方住房公积金。前一顺序帐户内资金提取完以后,再提取下一顺序帐户内的资金。以上各账户划款后至少应保留壹元余额。
4.本协议经三方签章后,首次提取时生效,在提取住房资金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或在甲方和乙方住房资金帐户全部注销后自动终止。甲方和乙方自愿终止本协议书时,应到丙方办理终止手续。
5.甲方或乙方单位变动、夫妻关系变动、住房资金帐户变动或代扣帐户变动时,甲方和乙方应及时到丙方办理本《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协议书》终止,并重新申请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和乙方承担。
6.本协议生效期间甲方按月还款凭证不能作为住房资金还贷提取凭证使用,不能办理柜台提取。
7.甲方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或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的贷款部分,甲方和乙方应按照《_________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到柜台办理提取。
8.甲方和乙方应及时通知单位本协议的签订和终止,保证单位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领取委托提取住房资金凭证。
9.由于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金额存在不确定因素,甲方应于每月代扣还款日之前查询代扣卡内的余额,并在代扣卡内存入足够的资金以确保按月足额归还贷款,代扣卡内余额不足造成的贷款逾期责任由甲方承担。
10.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如期划款时,甲方和乙方有权到丙方投诉,丙方必须认真办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解决。由于甲方和乙方提供的身份证、贷款帐号、住房资金帐号、代扣卡号或其他原因造成划款失败,由甲方和乙方承担责任;由于丙方工作失误造成的划款失败,丙方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帐务调整。丙方在甲方和乙方投诉十个工作日内未能予以答复和解决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11.甲方和乙方必须用正楷填写相关内容,字迹必须端正清晰;甲方和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的相关材料及签章均属真实。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和一切后果由甲方和乙方承担。
1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第一条为了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会同省工商局、*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
第五条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
(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小额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经理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联席会议审核前提供);
(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级人民政府小额贷款试点申请书;
(二)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金融办(上市办或相关部门),由市金融办转报省金融办审核;经济强县(市)和参照执行的区,试点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上报省金融办审核,并在市金融办备案。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以上。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六条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时,应该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违反上款规定的,不得给予融资。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金融办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省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和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向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质押等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工商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认定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级政府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查处,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各地在试点期间擅自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金融、工商、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有权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七条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取消试点资格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银监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一、商业汇票业务的会计核算比较
商业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存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者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会计核算比较 在财务会计中,收款单位使用“应收票据”账户,付款单位使用“应付票据”账户。而银行会计中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核算有所区别。商业承兑汇票使用“吸收存款”账户,银行承兑汇票中使用“应解汇款”账户。
财务会计的会计核算:(1)付款人。付款人向收款人开出商业承兑汇票时,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付账款”账户等,贷记“应付票据”账户。票据到期时,借记“应付票据”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如果票据到期付款人无款支付,则借记“应付票据”账户,贷记“应付账款”账户。(2)收款人。收款人收到商业承兑汇票,借记“应收票据”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收账款”等账户。票据到期时,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票据”账户。如果票据到期付款人无款支付,则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应收票据”账户。
银行会计的会计核算:(1)付款人开户行。借记“吸收存款―付款人户”账户,贷记“清算资金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账户。无款支付或拒绝付款则要出具未付款项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2)收款人开户行。借记“清算资金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贷记“吸收存款―收款人户”账户。
[例1]甲公司2011年3月1日销售A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0元,增值税款8,500元,共计58,500元。对方开出为期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抵付货款。2011年6月1日甲公司向自己的开户银行提交本日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委托收款凭证,委托银行向异地乙公司开户银行收取汇票款。异地乙公司开户银行收到甲公司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商业承兑汇票。通知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同意,当日将款划出。甲公司开户行收到异地乙公司开户行划回的邮划贷方报单及商业承兑汇票,经审核无误予以收账,并通知甲公司。其中甲公司开户行和乙公司开户行属于系统内联行。
财务会计:
乙公司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3月1日:
借:原材料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应付票据 58500
2011年6月1日:
借:应付票据 58500
贷:银行存款 58500
甲公司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3月1日:
借:应收票据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2011年6月1日: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应收票据 58500
银行会计:
乙公司开户行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6月1日
借:吸收存款――乙公司户 58500
贷:清算资金往来 58500
甲公司开户行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6月1日:
借:清算资金往来 58500
贷:吸收存款――甲公司户 58500
承例1,如果到期时乙公司拒绝付款或无款支付,则乙公司开户行将付款人未付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理由书寄给甲公司开户行,甲公司开户行再将付款人未付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理由书退给收款人。此时,银行会计里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和收款人开户银行则不做会计核算。
而收款人做如下处理:
2011年6月1日
借:应收账款 58500
贷:应收票据 58500
付款人做如下处理:
借:应付票据 58500
贷:应付账款 58500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会计核算比较 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区别在于:承兑银行要办理汇票承兑,要向出票人收取手续费,并在汇票到期前向出票人收取票款。对于收款人来说,到期时一定能够收回票款。
财务会计会计核算:(1)付款人。付款人向开户银行申请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时支付承兑手续费时,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收款人时,借记“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付账款”账户等,贷记“应付票据”账户。票据到期时,借记“应付票据”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无款支付。票据到期时无款支付,借记“应付票据”账户,贷记“短期借款”账户。(2)收款人。收款人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借记“应收票据”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收账款”等账户。票据到期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票据”账户。
银行会计会计核算:(1)付款人开户行。收取承兑手续费,借记“吸收存款―付款人户”账户,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账户。票据到期前向付款人收取票款,借记“吸收存款”或“贷款”账户,贷记“应解汇款”账户。到期支付票款时,借记“应解汇款”账户,贷记“清算资金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账户。(2)收款人开户行。借记“清算资金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贷记“吸收存款―收款人户”账户。
[例2]甲公司2011年3月1日销售A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0元,增值税款8,500元,共计58,500元。对方乙公司开出为期3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抵付货款。乙公司向自己的开户银行支付票面金额万分之五的手续费。2011年5月28日乙公司开户行向乙公司收取票款。2011年6月1日甲公司向自己的开户银行提交本日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委托收款凭证,委托银行向异地乙公司开户银行收取汇票款。异地乙公司开户银行收到甲公司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银行承兑汇票,当日将款划出。甲公司开户行收到异地乙公司开户行划回的邮划贷方报单及银行承兑汇票,经审核无误予以收账,并通知甲公司。
财务会计:
乙公司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3月1日
借:原材料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
贷:应付票据58500
借:财务费用 29.25
贷:银行存款29.25
2011年6月1日
借:应付票据58500
贷:银行存款58500
甲公司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3月1日
借:应收票据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2011年6月1日:
借:银行存款58500
贷:应收票据58500
银行会计:
乙公司开户行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3月1日
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借:吸收存款29.25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29.25
2011年5月28日
借:吸收存款 58500
贷:应解汇款58500
2011年6月1日
借:应解汇款―乙公司户 58500
贷:清算资金往来58500
甲公司开户行的会计核算如下:
2011年6月1日
借:清算资金往来 58500
贷:吸收存款―甲公司户58500
2011年5月28日乙公司开户行向乙公司收取票款。乙公司账户余额不足,则视同银行借款给乙公司。乙公司的会计核算如下:
借:应付票据 58500
贷:短期借款58500
乙公司开户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贷款 58500
贷:应解汇款58500
二、银行汇票业务的会计核算比较
财务会计会计核算:(1)付款人。付款人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持银行汇票异地购货收到有关发票账单时,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账户。采购完毕收回剩余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账户。(2)收款人。收款人收到银行汇票,根据进账单及销货发票等,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银行会计会计核算:(1)付款人开户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时,转账交付的,借记“吸收存款―申请人户”,贷记“汇出汇款”账户。现金交付的,借记“库存现金”、贷记“汇出汇款”账户。结清票款时,借记“汇出汇款”账户,贷记“清算资金往来”账户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有多余款退回的贷记“吸收存款”等账户。其中出票行和付款行如果是系统内电子汇划业务则使用“清算资金往来”账户,如果是非系统行同城票据交换则使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2)付款行的处理。收款人在付款行开户,借记“清算资金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 ,贷记“吸收存款”账户。如果收款人未在付款行开户,借记“清算资金往来”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 ,贷记“应解汇款”账户。
[例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开户银行甲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汇票用以购买原材料,填写一式四联的银行汇票申请书,将款项250000元交存A银行作银行汇票存款。甲企业向乙企业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原材料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已用银行汇票办理结算。乙企业持银行汇票要求自己的开户银行B银行解付。B银行将汇票解迄通知寄给A银行。A银行多余款项退回开户银行,企业已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项收账通知)。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财务会计:
甲企业的会计核算如下:
(1)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25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
(2)购买材料,办理款项结算时:
借:原材料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234000
(3)多余款项退回时
借:银行存款 16000
贷: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16000
乙企业的的会计核算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银行会计:
甲企业开户行A银行的会计核算如下:
出票时
借:吸收存款 250000
贷:汇出汇款 250000
结清票款时
借:汇出汇款―甲公司户 250000
贷:清算资金往来 234000
吸收存款 16000
乙企业开户行B银行的会计核算如下:
付款时
借:清算资金往来 234000
贷:吸收存款――乙公司户 234000
通过上述例解,汇票业务结算方式在财务会计和银行会计核算中使用的账户比较如表1所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