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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调研报告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6-28 05:48:4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纳税评估调研报告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纳税评估调研报告

第1篇

一、强化税收征管,提升征管质效

(一)继续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

推进对纳税人的分级分类和按事项管理。完成了全市金融保险行业的划归管理和建筑安装业纳税地点调整后的对接管理。积极做好全市重点工程项目暨高铁新客站工程和田子路工程的税源划分及协调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质量评价体系》。拟定了2013年上半年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方案;

(三)加强发票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对内重点检查发票库房、发票缴销等,对外重点对停车场、物业公司、培训教育机构、旅游景区开展发票专项检查。为进一步规范窗口征收管理,同时还开展了POS机使用情况自查工作;

(四)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管理工作。开展个体评定税管理情况及个体户分类管理的典型调研,针对区局个体评定税应用软件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撰写了《关于个体评定税系统使用情况的调查报告》,提出相应改进意见。为区局进一步完善评定程序提供了有益的参考。通过调查,摸清了全市个体工商户分类管理征管现状。指导基层局继续做好个体工商业户的建账建制工作;

(五)继续做好推广使用税控机的工作。及时监督、落实未达起征点户税控机补助兑付工作,全市目前已推广3205户,其中未达起征点752户;

(六)明确了全市财务报表的报送要求。统一报送口径,为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全面开展税收风险评估工作打好数据基础;

(七)统一规范了全市征管软件错误数据处理口径、程序,全面使用征管软件运维系统。即减轻了基层局负担,又明确了各岗位责任。

二、持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

(一)开展两年一次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已预评定A 级企业339户,B级36087户,C级1672户,D级162户;

(二)在达坂城区试点使用“新疆税企互动平台”;

(三)在沙区试点 “自助办税终端系统”,扩大服务方式,为纳税人提供了办税便利;

(四)继续加强12366举报工作的管理。改进和完善12366受理、反馈、回复工作,并按季进行了通报;

(五)从四月起推广使用高拍仪器,实施征管资料储存电子化;

(六) 研究制定了星级办税服务厅和纳税服务明星评选办法(草稿)。

三、优化征管环境,服务领导决策

(一)立足本职,加强调研服务领导决策。针对征管软件运行、,征管服务质量、办税服务评价等问题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形成了题为《细节入手,做精征管服务》、《对综合征管软件运行中存在问题的思考及工作建议》、以及《纳税服务工作现存问题及改进措施》等三份调研报告

(二)进一步扩大邮政代开代征范围,以便于纳税人就近有序代开发票,新增发票代开点40个;

(三)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准备工作。

下半年继续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升征管质效水平

(一)继续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

1、继续做好对纳税人的分级分类和按事项管理。

2、继续做好全市跨区县重点税源管理。

(二)开展全市征管质量考核工作。

(三)加强管理,出台税控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

(四)加强个体户分类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局继续做好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工作,召开全市系统个体工商户管理现场会。

(五)切实落实《乌鲁木齐市地方税收保障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争取召开一次协税护税现场会。

(六)组织修改全市地税系统“管查联动”办法,召开各局管查联动联系会;

(七)落实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各项安排部署。

二、持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

(一)在区局后台系统完善的基础上在全市推广使用“新疆税企互动平台”;

(二)跟进沙区试点 “自助办税终端系统 ”情况,评价试点效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2篇

不断改进和拓宽纳税服务需求内容

基于上述问题的分析以及调查中发现,税务机关认为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对纳税服务需求的认识肤浅,对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服务理念的认识欠缺,对管理与服务两大核心工作如何深入开展的认识不足,对纳税服务工作的工作定位认识有偏差。可以说,在当前的纳税服务体系中,税务机关是纳税服务的主体和主导,服务举措是更多地倾向于便于管理的角度建立的,这实际上是一种管理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需求。由于在理念认识、制度建设、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多的“误区”,纳税服务需求实际上已经进入了“瓶颈”状态。如何找准定位,实现纳税人需求的突破,是摆在税务机关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应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需求,拓宽纳税服务内容,真正实现三个转变:

首先,由单向服务向互动双赢转变。要进一步转变税务机关的本位思想,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向尊重和确保纳税人权益倾斜。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想问题,帮助引导纳税人做好纳税风险管理工作,多在关键的地方给纳税人提个醒,不仅有助于税务机关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收流失,节约用于事后检查和强制执行的大量税收征管资源,而且纳税人也不用担心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侵扰”。这样,既涵养了税源,又实现了管理服务与纳税需求的良性互动,从而实现征纳双方和谐共赢的目的。

其次,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通过建立安全纳税的风险点控制系统,及时识别、提醒纳税人纠正潜在的和正在发生的纳税风险,做到关口前移,开展引导纳税防范规避纳税风险的主动,及时预警纠错,将纳税人目前大量存在的非主观性错误及问题,及时处理在未发或萌芽状态,有效地避免和防范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

再次,一般普适化服务向专业化个性化服务转变。由于纳税人的纳税风险千差万别、对税法遵从度也各不相同,如果纳税服务仅限于按照统一服务规范提供的普适化服务,没有抓住纳税人迫切需要的服务重点,既不利于税务机关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和进行税源监控分析,也不能满足不同纳税人的个性需求,所以对不同纳税群体应有针对性的相应服务措施,纳税人希望缴“明白税”、“公平税”、“减轻办税负担”、“加强征纳沟通”的基础上,更希望满足如人性化的约谈、特色延伸等深层次的个性化服务。

建立健全开放式的纳税服务需求沟通机制

调查中,我们发现只有真正从纳税人的需求入手,建立健全开放式的需求沟通机制,才能实现纳税服务体系由职能发起型向需求导向型的转变,不断提升纳税人的服务满意度。

其一,掌握纳税人的真实需求。通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各级部门应在税务系统系统开展纳税服务需求沟通应对工作。通过地税部门外网平台、12366“远程专家坐席”、内部层级上报、发放各种类型的问卷调查表或调查卡、委托第三方调查等沟通渠道,采取分税种、分纳税人类型、分管理区域等多种形式收集纳税人的需求信息,才能真正掌握纳税人的需求。今年以来,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共收集到4大类19个小类约2000余户次的需求信息。同时,与相关职能分局密切配合,通过搭建大企业交流平台,纳税人之家、纳税人学校,采取税企面对面交流的方式收集重点税源户个性化的需求信息近200条。还准备委托第三方开展纳税服务需求和服务质量的调查。

其二,应对分析纳税人的需求信息。通过调查,我们认为,收集到纳税人需求信息后,应交由所涉及的单位和部门人员组成工作团队对信息进行分类整理,采用多形式的因素分析法对不同的需求信息进行排序,将其分为优先级、次优级、一般级、较低级和最低级5个层级,从中筛选出合法、合理、可操作应对的信息作为需求要点,定期编制纳税服务动态和纳税人需求调研报告,供纳税服务需求的单位领导参与。在具体应对时,应根据需求的实际内容分别采取不同的应对办法;纳税服务部门可以解决的,成立专门的项目化应对小组负责应对;纳服部门难以解决的,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跟踪解决。

其三,做好纳税人需求信息的反馈和评估。通过调查,我们认为,需求应对结束后,应及时将应对措施和结果向纳税人进行反馈;对收集到的个性化需求信息,因为反馈对象单一,尽量逐户进行反馈;对通过其他渠道收集到的信息,因为涉及人数众多,应通过网站、QQ、办税服务厅等公共场所进行公告反馈。同时,还应组成专家组对需求应对的整个过程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估,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或意见,确保持续改进。

第3篇

市场调研报告

[编者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发展,市场化运作方式越来越多被各类行业及组织所引用。2005年4月20日,××地税局策划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北京××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结成税收宣传战略伙伴签约仪式”的宣传活动,强强联合,通过企业以产品包装、抽奖等多种途径将税法大范围地传递到消费者手中,宣传效果明显,同时税务部门还节省宣传经费20余万元。本文结合此次活动的运作过程,从理论、实践等不同角度探讨了税收宣传工作市场化运作的可行性和实效性,针对尚存在的不足,对税收宣传市场好运作的长远发展展开思考,值得借鉴。供大家参考。]

党的十四大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如今,经过几年的实践和理论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具规模,随之而来的市场化运作方式也成为各类组织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生存、发展的首选。2005年4月20日,由北京市地税局、××地税局和××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主办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北京××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结成税收宣传战略伙伴签约仪式”顺利举行,地税部门宣传工作成功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实现了税收宣传方式、载体的创新。

一、市场化运作的概念与发展趋势(一)概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市场化运作”一词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青睐”,市场化运作方式也被各行各业所运用,然而,什么是“市场化运作”,如何进行市场化运作却因各种行业情况迥异而使其概念莫衷一是。有的学者认为,市场化运作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有的学者认为,市场化运作就是整合各类“可为我用”的资源,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还有学者认为,市场化运作是对实施主体从外至内的优化与完善。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观点中总结出一些“共性”,来概括市场化运作的概念,即:市场化运作就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发展为主题,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和内在法则要求,优化、集成、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完善、创新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地提高行为主体的发展能力,实现合作各方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二)发展趋势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组织、行政组织以及其他机构组织尝试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展工作,一股市场化运作热潮已在生产、消费、分配三大领域逐渐形成。实践证明,成功的市场化运作方式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并可使实施者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而在市场环境中占领优势地位的发展方式。因此,在未来社会中,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全球市场化已经成为时展的客观需要,选择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展工作则成为组织生存必然的战略选择。

二、税收宣传工作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的优势

税收宣传市场化运作是将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入税收宣传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旨在利用市场化运作能够整合资源、优势互补、扩大效果的特点,使税收宣传工作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长久、高效地发展下去。

政府部门的体制特点对宣传市场化运作有特殊要求:一是充分利用信息的需要。政府部门拥有大量权威性高的信息和数据,如不广泛地宣传,既不利于形成信息对等的市场经济环境,同时造成大量信息、数据的浪费;二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作为市场经济的一员,政府部门应按照市场规律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并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市场化运作正是避免行政手段干预,增强政府部门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三是减少部门支出的需要。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职能和行为日趋规范,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对政府部门支出约束性的提高,使得市场化运作势在必行;四是培养宣传人才的需要。政府部门的宣传人员缺乏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市场化运作过程于借鉴他人经验、锻炼宣传队伍好处颇多。

具体到税收宣传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即税务部门与市场主体(如公司、企业等)联合,整合现有资源,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符合各项法规又易于被受众接受的各种宣传活动,从而达到各自的宣传目的和期望的宣传效果,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协调与统一。此外,税收宣传市场化运作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表现为以下三方面优势:

(一)纳税人

税收宣传的目标是“打造地税文化,传播地税理念,营造纳税环境,树立地税形象”。然而,通过十几年的税收宣传活动,仍有相当数量的纳税人对税收理念仅限于被动的接受或若有若无的了解。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后,宣传工作将力求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寻找纳税人乐于接受的沟通方式和足以引起他们注意的接触点,从而保证纳税人获得最大限度的“满足”或促使他们“接纳”税务部门的建议,换言之,就是使纳税人对税务部门充满信赖感。这种信赖感或是信赖关系将会使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服务时的相关需求得到满足,并认为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建议是出于有利于纳税人发展这一前提的。因此,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更多地开展让纳税人感觉受益的宣传活动,进而与纳税人确立信赖关系,对征纳双方都将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

(二)税务机关

税收宣传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使税务机关显现出的优势包括以下几点:

1、减轻了开发“宣传新内容”的压力

税收宣传活动已经搞了十几年,其宣传内容已趋于饱和。然而,宣传活动如果没有新东西、新特点,其发展就会面临步履维艰的困境。因此,开发“宣传新内容”固然重要,但更为可行的是引进一种长期宣传发展模式,集优势及力量于一体,以重拳出击,占领强势导向地位。

2、提高了宣传质量,增加宣传影响力和人文气息

市场化运作的一大特点在于集合优势力量,变“单体应战”为“战略联盟”。因此,宣传质量有了保证,并可融合联盟各方的文化理念,使宣传更加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纳税人,使交流更显人文气息。

3、增强了税收宣传的竞争力

媒体产业不断发展扩大的今天,各种信息、资料充斥着人们的生活,每个人都面临越来越多的选择。市场化运作机制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可以有力地开拓宣传模式和宣传范围,将其引入税收宣传无疑是使税收宣传吸引人们的眼球,在众多宣传模式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有效途径。

4、避免了“遍地开花,无处结果”的税收宣传尴尬局面

市场化运作机制强调宣传双方的互动,从而可以有效避免以往税收宣传“一多二少”(即宣传数量多,有影响有代表性的少)的状况,从准备宣传活动只考虑“我们说什么”转变为思索“纳税人想听什么”,市场化运作机制使我们的宣传工作要达到“精确制导,准确命中”的宣传效果。

(三)相关合作伙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持久而又魅力不衰的宣传战略往往要打造突出区域特色的品牌形象。被选择的合作伙伴无疑将会在税务部门为其提供的平台上,得到比一般商业广告更为有效的宣传机会,从而提升自身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此外,经济学的主要观点认为,信誉是一种稀缺资源。与税务部门合作,共同进行宣传,也就是印证了“商业的兴旺决不是靠欺骗,靠的恰恰是信誉和诚实”的经济学观点,无形中提升了企业的诚信度。

三、税收宣传市场化运作的实践

2005年4月20日,××地税局策划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北京××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结成税收宣传战略伙伴签约仪式”的宣传活动。地税部门与“××农业”结成友好税收宣传合作伙伴,目的在于通过推出了依法诚信纳税的企业典型,共同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此次活动是地税部门宣传工作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的首次尝试,活动从策划到实施的整个过程,始终坚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作方式,力争实现“成本投资最小、运行管理最优、实现效益最大”多赢的新型税收宣传工作模式。

(一)做法

1、以整合营销传播理念为指导

在探索市场化运作的实现途径过程中,我们了解并运用了当今世界非常先进的宣传管理理念--整合营销传播理念。

整合营销传播(integratedmarketingcommunications:imc)这一观点,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提出,大体是指:以利害关系人为对象、开发并实行说服性传播的多种形态的过程。imc的目的是直接影响听众的传播形态,它考虑听众与实施行为主体接触的所有要素(如品牌),甚至使用以往不被看作是传播形态的要素,从而与听众进行有效的沟通,以营销传播管理者为主体展开传播战略。其特点包括:(1)imc是对现有和潜在受众发展和实施各种形式的说服性沟通计划的长期过程;(2)受众决定沟通的方式;(3)所有与受众的接触点必须具有引人注目的沟通影响力;(4)整合优化各种资源,形成战略联盟,有利于实现多方“共赢”目的。

由于imc理念与我们所追求的宣传目的相吻合,因此,从策划阶段开始,我们就按照整合营销传播的方式,首先决定符合实施主体实情的各种传播手段和方法的优先次序,然后通过计划、调整、控制等管理过程,有效地、阶段性地将诸多传播活动加以整合,最后确定了与名牌企业携手进行税收宣传的活动方案。

2、以依法诚信纳税为触点

××地税局按照“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的宣传主题,以依法诚信纳税为“触点”选择合作伙伴,其条件定位在:(1)纳税信誉良好;(2)名牌企业,其产品有一定的影响力并被公众认可;(3)能够显现区域特色;(4)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企业文化。

经过近两周的精心挑选,作为北京市第一家农业类上市公司的北京××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合作伙伴的首选。“××农业”既是纳税信誉a级企业,又凭借旗下牛栏山白酒、鹏程食品、汇源果汁等名牌产品塑造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形象。选择这样的企业,不仅有利于打造地税宣传品牌,实现最大的投入产出比,同时有利于双方品牌形象文化的积淀。此外,“××农业”作为发展××区经济的重要一分子,可以调动整合其有利资源为我所用,合作期间将有力促进区域经济增长、优化区域经济环境,最终实现共建小康社会的宣传目标。

3、以互动共赢为追求

(1)品牌

在最大限度发挥“品牌”作用方面,××地税局与既是纳税信誉a级企业又是全国知名企业的××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在牛栏山白酒产品包装内放入融知识性、实用性、观赏性于一体的税收宣传书签,伴随着知名产品的销售,将税法普及到千家万户。对于集齐书签的消费者我们还将为其颁发《税法普及荣誉证书》及奖品,推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双向互动迈上更高层次。

(2)阵地

在拓展税收宣传阵地上,××地税局在××农业下属的四个知名观光企业设立了税法宣传教育基地,通过讲解人员的讲解,使每名游客在感受企业发展步伐的同时,能够了解税收知识,提高纳税意识。从而一改往日税务机关的单方面“说教”式宣传,形成企业参与宣传,税企共同扩大宣传的效应。本次签约仪式后,还将专门对企业的讲解员进行税收知识强化培训,以进一步提高税收宣传的效果。

(3)税企合作

××地税局首次尝试与企业合作,建立税收宣传战略伙伴关系,通过共同策划、组织、实施,以求达到宣传税法、普及税收知识,提升企业信誉度、扩大企业知名度的双赢目标。

(二)成效

一是实现了宣传效果的整合。此次税企结成税收宣传战略合作伙伴,是将“文化”与经济的有机结合,这种价值体现让纳税人更容易理解并接受税务部门想要传达的信息和地税理念。

二是实现了传播效果的最大化。第一批税法宣传书签的投放将使税法宣传随同“××农业”的产品走向全国各地,走进千家万户,有别于以往固定时间、固定地点发放税法资料的宣传模式,使传播效果最大化。同时,从“××农业”的角度看,此次与税务部门结成税收宣传战略伙伴,对外起到“软广告”的作用,既树立了企业良好形象,也扩大了自身的知名度和诚信度;对内同时进行了一次普及税法的宣传,并适当减少或整合了几种传播程序,合作的过程中,其业务活动和组织能力都会有所改善,这些同样可看作是传播效果的最大化。

三是减少了宣传费用。显而易见,由于税务部门与名牌企业借助各自的优势“强强联合”,使得原本需要各自进行的宣传活动得到减并和优化,宣传费用也就随之降低。据统计,地税部门在此次宣传活动中节省宣传金费20余万元。可见,在目前市场竞争激烈,强烈要求减少成本的市场状况下,市场化运作机制的最大贡献就是减少了这种宣传费用。

四是目标导向观念的实现。通过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税务部门与纳税人的沟通更加有效。以“税法宣传书签”的收集活动为例,集齐一套(13张)书签的纳税人可得到北京市地税局颁发的《税法知识普及证书》,前100名纳税人还可同时获赠一份价值500元的精美礼品。这就意味着把活动的焦点尽可能地移向我们所要达到的导向目标--宣传税法知识。从企业角度看,一部分收藏者会因为我们设计的宣传导向而有意寻找、选择该企业的商品,从而在满足了顾客需求的同时,降低了营销费用,比起各种促销组合方式更有效率。

(三)不足或需要完善的环节

1、体制方面

一是税收宣传市场化运作体制亟待完善,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制度规划,其运作方法、宣传形式还处于摸索阶段;二是还未建立一种及时、准确评价宣传质量和效果的方式,造成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视宣传过程的管理,忽视宣传效果的跟踪测评的现象;三是没能充分发挥出整体优势,策划筹备活动不能完全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按规划、分派任务执行的多,打破常规创新的少,税收宣传仍缺乏市场竞争力。

2、经费方面

一方面,举办宣传活动成本(劳动力成本、宣传品费用等)支出逐年增加,物价上涨因素加大了成本需求,使得地税部门宣传成本呈上升趋势,造成宣传经费紧张,同时,税务部门的各项经费属财政拨款,要按照规划专款专用,从而导致宣传经费缺乏弹性;另一方面,税收宣传市场化运作方式虽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税务部门宣传经费问题,但如何让合作伙伴感到我们的宣传产品物有所值而乐于投资,合作宣传又能否达到企业的预期,目前还未从根本解决,致使税务部门宣传经费有时会陷入两难境地。

3、活动策划方面

一是对于税收宣传活动策划,如何做到结合首都经济发展、突出区域经济特色以及联系税收工作实际,尚处于探索之中;二是对税收宣传市场化运作研究少,不能及时找出和抓住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纳税人关心的宣传点;三是缺乏与企业共同策划活动的实践经验,仍习惯从自身利益出发设计、筹备活动,缺乏双向思考,整体应战的观念。

四、税收宣传市场化运作长期发展的思考

(一)建立完善税收宣传市场化运作机制

宣传活动必须根据市场规律,并按照市场竞争规则运作,集思广益,求得税收宣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1、纳税人需求定位机制。制定相关调查分析预测体系,对纳税人感兴趣的税收知识、税收活动进行调查、分析和预测,使宣传形式、运作方法易于广大纳税人理解和接受。

2、税收宣传效果评估机制。该机制的引入、健全是衡量合作多方价值获益程度的重要尺度。它可以准确地测量出宣传活动的传播价值,测量出与这个传播价值等同的经济价值。这是战略合作长久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比如说:如果测量出这个活动的传播经济价值相当于30万元,活动成本经费20万元全部由企业支付就比较可行;如果活动传播经济价值是10万,让企业出20万就不合适。所以,宣传效果评估体系的建立可以有效解决企业“投资”政府部门宣传活动“物有所值”的问题,对于推动税收宣传市场化建设意义重大。

3、宣传活动管理机制。制定税收宣传市场化运作的相关制度,并建立宣传活动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对举办的各种税收宣传活动实施追踪评价,实现税收宣传由重过程轻结果向过程与结果并重模式转变。

4、资源共享机制。加强人力和物力资源的整合,降低税收宣传成本,实现合作各方整体效能的最大发挥。

5、人才培养机制。建立相对专业的税收宣传人才队伍,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并在每次活动中注重发现、锻炼宣传员队伍,从而使税收宣传队伍呈现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局面。

(二)树立强烈的策划意识

成功的市场化运作,离不开好的策划创意。策划创意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决策,在相当程度上可以不受创意者时空定位的局限。这就要求税收宣传工作者要具备敏锐的宣传触觉,广阔的视野,能够从更深层次上挖掘好的宣传点,实现宣传思路、宣传方式及宣传载体的创新。同时,在与合作伙伴共同宣传的策划过程中,要整合双方的优势资源,突出反映经济的发展主题和目标体系,并可结合区域经济的地理、气候、物产、人文特点,多方面、多角度地策划宣传活动。

(三)正确处理文化与经济的相互关系

一方面,经济活动必然引起文化的整合。因此,要充分发挥合作各方文化的经济价值,在税收宣传市场化运作的过程中打造地税文化、树立企业形象,赋予宣传活动深层次的内涵;另一方面,文化的传播一般是伴随着经济活动而展开的。如果我们想加速税收理念的传播,并使我们的宣传品牌得到社会共众的积极评价与认同,将文化与经济结合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因此,我们要将税收宣传中涉及的文化传播与经济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使二者融为一体、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第4篇

市局领导的指导下,机关各处室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与国际处全体成员一起,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认真学习,自觉履行职责,一年来。扎实勤奋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认真学习做好表率。

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一年来。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一是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科学发展观,通过学习使自己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得到提高,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得到加强。二是加强了业务学习。先后参加省、市局举办的多期培训班及各种业务会议,自己平时也有意识地加强了国际税收知识的学习,业务水平得到较快提高,使自己把握工作、指导工作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二、创新思维谋求发展。

为使我市国际税收工作迈上新台阶,今年以来。始终把“敬业”作为工作目标,把“勤奋”作为内在驱动力。克服困难、开拓创新,埋头苦干,使我市国际税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反避税工作首次成功通过总局立案,实现了市反避税领域新的突破;二是建立我市反避税案源数据库,为我市今后反避税选案工作、反避税分级分类管理打下良好基础,填补了市在这一领域的空白。三是积极主动与市地税、外管局、外经局协调,首次建立市国税、地税、外经、外管四部门协作联系机制。机制建立后先后从外管局获取了2010年度和2011年上半年非贸易对外付汇数据,从外经局获取了年以来的股权转让信息,并积极与市外管局联合对全市(含六县)银行付汇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从支付源头加强非居民税收监管力度,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今年全市非居民税收达到2800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4.3%四是全省率先建立了税收情报案源报送制度和情报线索联络员制度,为丰富税收情报来源,建立良好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机制奠定了基础。年省局目标管理考核国际税收项目方面,实现了市历年来扣分最少的纪录。

三、以身作则严格要求恪尽职守争先创优。

更要爱岗敬业,身教胜于言教。深知做为一名基层单位的领导。勤奋从政,尽职尽责,做到事事处处为人表率,身体力行。凡是要求别人做到自己先做到用自己的品质和作风影响一班人,用自己有效的工作去带动一班人。因此在处开展的业务讲座中,带头先讲了第一课;文明创建义务劳动中,第一个报名参加;抓信息工作中,积极主动写稿;审批税收优惠过程中,做到快捷高效;工作时间内做不完的事,就用业余时间加班加点完成;年内开展了7次业务培训和讲座;坚持开展了每月一次集体业务学习制度;规范了会议制度。每月初布置工作任务,月中进行工作调度,月末对工作进行检查,按季对工作进行总结和点评。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做出成绩给予充分肯定,有效促进工作开展。目前我处干部的精神面貌、工作作风都发生较大变化,互帮互助、助人为乐已蔚然成风,节约一张纸、一支笔已成为不少同志的自觉行动;大家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有效提高,服务意识不断增强,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不断提升。全年未发生一起税收执法违规行为,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中保持了零差错的纪录。处编写的两篇纳税评估案例在全市十佳优秀案例评比会上,全部获得十佳优秀案例;撰写的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我市涉外经济的影响分析及建议》调研报告,市局组织的学习十七大精神,为徐州经济社会发展献一计”活动中获得十佳建议的第一名;超额完成了今年市局下达的各类信息任务,上报信息数量比去年增长53%五员”业务竞赛中我处实现了全面达标,达到100%参赛率,并有一名干部进入省局决赛,一名干部获得50岁以上计算机操作培训先进个人。

第5篇

企业“长亏不倒”是一个十分令人困惑的现象,“长亏不倒”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是纳税评估和检查的重点对象,分析“长亏不倒”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加强这类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建议,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有着重要意义。

一、“长亏不倒”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采用“障眼法”,私设“小金库”。许多企业设置两套账,对正常的业务收入,需开发票的记a账,不需开发票的记b账,脱离税务机关的监控;将销售次品收入、副产收入、边角废料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收入存入“小金库”;有关部门的返回收入不入账,如保险公司的无赔优待款、银行汇票保证金利息收入、环保费返回收入、代办业务手续费收入及对外投资、联营的投资收益等等。

2.乱列费用,虚增成本。乱列费用。主要表现为七种形式:(1)将应该资本化的利息进入财务费用;(2)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私人生活费用,如列支私人汽车的养路费、保险费,小孩学费、员工手机费等;(3)分解业务招待费,将业务招待费分解为差旅费、业务宣传费、会议费等,成为企业“合理避税”的热点;(4)董事会费、会议费,不据实列支,以领代报;(5)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重复列支;(6)滥列差旅费,乱报出差天数,差旅费标准过滥,采取在支付工资或销售提成时报销差旅费的做法等,达到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7)虚列工资费用或虚报职工人数,若平均工资未达到税前扣除标准,在工资表上不写合计数,先要职工签字,再将差额补上,或者利用银行工资,将差额付出,挂业主及亲属姓名。

3.利用库存商品,虚增成本。主要表现为九种形式:(1)虚假库存。账面只记进货,不记销售,这样导致存货增加;企业将大量现金收入不开票入账作收入,使销售成本无法结转,只能长期反映在存货中,形成虚假库存。(2)虚增预提生产成本。(3)高转产品成本。少留期末在产品成本,多转完工产品成本,以隐蔽方式截留利润,减少应纳所得税。(4)不办理入库手续,从生产车间直接销售,少报销售收入。(5)白条入账。(6)滥用暂估入账。或月初不用红字冲销原来的估价入账,等发票到时重复入账,虚增原材料;或月初不用红字冲销原来的估价入账,永远等不到发票到来,虚增原材料。(7)以购代耗。购进材料时,未使用便记入成本、费用,所附原始凭证为购货发票。(8)不用或少用以领代耗车间领用的材料,记入成本费用,采用不作退料或假退料的办法虚增成本,多出来的材料形成账外物资,形成“小金库”。(9)材料假出库。企业为了减少利润,在每年的12月份,由车间办理领料手续,填制领料单,而实际并未领料,进行空转,或者以原材料抵偿债务。

4.偷梁换柱,高估资产,多摊费用。(1)混淆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概念。故意混淆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概念,将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一次摊销,造成多列费用。(2)未取得税务机关监制发票的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以固定资产入账时所附原始凭证,或仅凭内部凭证入账,直接计提折旧,并且在税前列支。(3)不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多提折旧,多摊费用。纳税人购买的例如轿车、房屋和机器设备等,不按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而有的纳税人却与评估机构串通一气,故意高估资产价值,以达到多提折旧,多摊费用的目的。

5.移花接木,利用往来账目,不记收入挂往来,虚列成本记往来。(1)利用预收(付)账款账户,不记收入挂往来,使企业年末预收(付)账款有大量贷方余额;如果企业的收入很少,费用很大,企业可能会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法,把业务收入的原始凭证更改为借入资金的凭证,然后再以还款名义转移资金。(2)利用其他应收款账户,一是费用挂账,企业为了增加当年利润,先把费用挂起来;或把一些违规的费用或暂时未能取得发票的费用放在这个科目,通过记账凭证,寻找时机通过转账凭证一次性或分次将违规费用正式计入公司的成本、费用。二是个人投资者长期借款不还,转移利润。三是以借款的名义发放奖金;四是利用向关联公司的借款,多列、虚列财务费用。(3)应收账款的三个对冲,一是违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收账款贷方余额与借方余额对冲,故意隐瞒有大量预收账款的事实。二是应付账款与应收账款对冲,隐瞒销售收入,两头在外的企业最为明显。三是主营业务成本与应收账款对冲,虚增成本。

二、造成“长亏不倒”企业所得税征管漏洞的主要原因

1.税务机关自身管理上的原因。(1)只重增值税管理,不重所得税管理。企业所得税业务复杂,要求高。而基层国税务机关这几年接触企业所得税不多,认为企业所得税税源小,没有把它看成是税收新的增长点,没有把它与增值税同等视之。有相当部分的税务干部对企业所得税业务知识知之甚少,业务不熟,这种只重增值税 管理,不重所得税管理,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2)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不高。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及时组织征管,形成漏洞。(3)来自外部的干扰。在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短期利益违背国家政策,对一些企事业单位实行所谓的重点保护,用行政命令方式干预对这些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甚至对一些单位的正常检查也需经当地政府的批准。其次,来自不良社会力量的影响。抛弃社会责任,追求一种可视利益,满足现时需求,这种力量并非是简单的个体,而是有着盘根错节的人际关系、复杂的社会背景,是以人际关系为媒介,以金钱为纽带,以实现即得利益为目标的社会群体,以至于少部分国家公职人员也依附或“服务”于这种势力,使一些非法行为游离于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管之外,个别税务工作人员也深受影响。(4)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机构、核算权上收,而税务机关无力应对。近年来,一些高收入行业、垄断部门的所属分支机构纷纷上收、核算权纷纷集中。一是不利于基层税务机关的源头控管、精细化管理,因为最熟悉情况、最能及时发现问题的当地税务机关被晾在一边。二是其总部或集中核算地往往驻在大中城市,经济相对优越,税收管理环境相对宽松。集中后,基层税务机关往往无大的作为,这些纳税人则有恃无恐。三是收入(所得)的支付和核算由于涉及面太广、内容太复杂,集中地的税务机关难以管到位。

2.纳税人的原因。(1)“偷逃税”违法行为与承担风险不对称。在一些发达国家,税务部门会随机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为,不管是谁,轻则罚款补税,重则入狱,身败名裂。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据统计,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另一方面,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税的动机。(2)依法纳税意识相对淡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主观上依然存在着隐瞒收入,故意偷逃税的意识。

3.社会的原因。(1)社会评价体系被人为扭曲。偷逃企业所得税的一个重要因素与当今人为扭曲的社会评价体系不无关系。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因为社会和个人似乎都认为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其次,没有形成“偷税可耻、人人喊打”的社会舆论氛围,周围人也并不因此视他人的诚信记录不好,不与之交往,或断绝交易。而在国外偷税就是天塌下来的大事,只要谁有偷逃税行为,不但其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2)银行结算制度改革的滞后是当前企业所得税征管中最大的黑洞。主要是现行制度为纳税人大量的购销业务提供了体外循环的渠道。从我们查获的案件中发现,现在的企业特别是私营性质的企业,除在商业银行或信用社有一个不得不存在的名义结算基本户外,多头、多人开户的现象比比皆是,而这些储蓄户头根据现行的储蓄账户管理办法可以结算进出各种类型、额度和同城异地的资金,使大量经营性资金的循环可以脱离企业财会而达到相同的目的。除了报表上的销售因为需要增值税发票,能以基本结算户转账结算外,其他部分则通过储蓄账户转账结算,或是现金结算。

三、加强对长亏不倒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1.加强企业所得税日常监管,预防偷逃所得税行为的发生。一是加强对企业应税收入方面的日常测算,重视往来账户的监督,借助信息网络加大对发票往来开具的监控力度。二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报批制度。三是加强重点监控,注意发现疑点,结合内查外调,查清企业虚假账务处理。四是加强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单位的延伸监管,将报账制单位一并纳入管理。五是加快信息制度改革,完善计算机网络化建设。争取早日与各相关部门的计算机联网,达到资源共享。

2.依法严肃鉴定企业征收方式,对账证不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中小企业,严格核定征收,合理确定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科学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督促引导企业向查账征收管理转变。

3.强化对企业所得税的稽查,加大对偷逃税的惩处力度。要敢于破除“人情税”、“关系税”,坚持依法纳税,坚持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对查处的偷税款及罚款久拖不交的企业,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坚决催缴入库;对大案要案,按照法律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并对偷税者予以重罚,对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追究法律责任,让其付出高额“偷税成本”。

第6篇

2.发挥统计监测预警作用。 进一步发挥统计监测预警职能,提高统计工作的前瞻性、科学性和时效性,为科学决策赢得主动权。一是强化苗头性问题分析研判。侧重加强对主要指标数据变动趋势的分析,及时发现新情况、新亮点、新问题、新规律,注重把握苗头性、拐点性和趋势性问题,提升统计监测预警能力。尤其要加大对主要目标任务进展情况的监控,综合分析研判可能出现的各种趋势,积极提供咨询建议,始终把握经济工作的主动权。二是强化异常波动指标跟踪监控。侧重加强对企业发展情况的跟踪分析,特别是规模工业、市场贸易、第三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要认真摸排,加强对这些领域企业的监控监测,对月度之间异常波动尤其是下降幅度较大的企业,要逐一梳理过滤采取措施,确保要素指标应统尽统、应统必统。三是强化联网直报在线审核把关。 加强联网直报企业产值、产量、价格等重要指标的在线监控和审核验收,通过各种方法比对,加大指标之间匹配审核和异常变动审核,做到"即报即审",及时标记审核和反馈修改意见。同时,进一步加强用电量、纳税额、货运周转量等相关指标的关联性审核,每月测算并公布相关指标协调性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评价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3.继续强化服务型统计建设。 以"加快建设面向统计用户、面向统计基层、面向调查对象的现代化服务型统计"等"三个面向"为目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服务型统计建设。一是夯实科学决策基础。以企业一套表为核心,以GDP 为龙头, 进一步夯实GDP 及相关指标的源头数据质量 ,及时、便捷、准确提供各种统计数据,夯实科学决策基础。二是提升建言献策水平。围绕中心,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撰写统计分析报告与专题调研信息,开展重大课题研究,科学总结分析"十二五"发展成效与问题,提出加快"十三五"发展建议等,为漳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参谋。三是加快统计成果转换。以面向全社会服务对象为目标,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集成化水平,进一步改版完善统计月报、统计摘要、统计年鉴,做好经济普查公报、系列分析、研究课题、普查年鉴等开发应用工作。

4.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精神,继续开展各种主题实践活动,提升队伍素质。一 要加大业务学习培训力度。 除按照 全省 "全员素质工程建设"的要求, 积极组织参加 领导干部素质提高培训班、业务干部培训班、网络统计业务培训班外, 举办"建言献策"、"专报信息"和"调研信息"等若干专题培训班,组织召开全市第二十三次统计科学讨论会,并邀请知名教授专家举办热点问题学术讲座,继续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要加大乡镇统计工作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下发《 福建省乡镇统计工作规范》, 督促各地抓紧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设置、统计工作职责、统计业务工作、保障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做出明确的规定,争取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对乡镇统计机构、编制、经费的支持 ,设立实体性统计站。

5.做好各项统计改革工作。 推进固定资产投资双轨制改革工作;落实重点服务业部分行业规模标准的调整,建立部分企业财务月报制度;扩大贸易统计财务季报填报范围,建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报;精心组织企业创新专项调查 , 认真实施 能源产品购销存、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和小型企业生产经营及景气状况调查等统计制度改革。

6.全面推进依法统计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用法治的精神、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法开展统计工作,严格 依法统计,通过完善巡查办法、规范工作程序,并对2-3 个县乡开展巡查,以进一步推动各地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和统计数据质量。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统计工作规范"和考评内容的要求,强化各县(市、区)统计工作规范意识,规范统计工作行为,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7篇

关键词:企业信用;社会和谐;发展

社会和谐,诚信为基。用我们古人的话来说就是,“民无信不立”、“国无信不立”。没有信用,就没有相互的合作,就没有社会的团结,就不能形成普遍的认同,也就没有社会的和谐。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经济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而企业信用是实现经济和谐的核心和关键。社会和谐,企业有责。

一、信用是企业应利用的“资本资源”

1.社会和谐,诚信为基。从伦理道德角度,信用是一种品质、一种品德;从社会学角度,信用是维系社会关系稳定的基石;从经济学角度,信用是一种价值体现,又是一种可利用资本资源,是现代人的第二张身份证;从法律的角度,信用则是履行自己承诺的行为规范。从表面看来,伦理信用仿佛远离经济生活,没有直接的功利价值和重要的经济意义,然而,事实上,人们之所以潜意识当中自觉遵守伦理信用,是因为从长远来看,道德行为远比不道德行为能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和尽可能少的损失,所以,在许多情况下,伦理信用可直接转为经济信用,经济信用也可以上升到伦理信用的高度。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经了实物交易、货币交易、信用交易三个阶段,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一种以信用交易为主的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支柱,是企业的立业之道,兴业之本,若企业信用不好,市场交易就会衰落萧条。以信用为本才能使市场交易双方的根本利益得到保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信用的理解从伦理道德的范畴提升到制度建设的层面。今天,信用不仅是一种品行,更是一种责任;不仅是一种道义,更是一种准则;不仅是一种声誉,更是一种资源。就个人而言,信用是高尚的人格力量;就企业而言,信用是宝贵的无形资产。企业有了信用,其产品就能不断开拓市场;银行有了信用,就会吸引更多储户。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消费者为什么选购这个品牌的商品而不选购其他品牌?面对众多申请贷款的企业,银行为什么对有些企业慷慨解囊,而对另一些企业却增高贷款门槛?这当中都存在一个信用问题。有信用,人与人之间将多一份信任和宽容,少一份戒心和隔阂;有信用,你的生意会有更多的客户伙伴和忠实的消费者,会带给你更多的财富和用财富换不到的尊敬;有信用,政府可以将更多的资源从监管转移到建设,社会的运转也将更加顺畅、和谐。

2.信用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必备要件,有着“真金白银”般的价值,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建立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保证,也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先决条件。目前,社会上存在的假冒伪劣商品横行、合同违约、企业相互拖欠“三角债”、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以及坑蒙拐骗等信用缺失问题,成为制约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顽症。在信用缺失的情况下,我们将无法避免下述情况的发生:企业合作伙伴之间在交易过程中的许多细节问题上达成一致所需要的谈判成本增加;当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为判断原有的合作关系能否存续、如何对原有的合作关系进行调整,也将增加信息搜索成本。与此同时,信用沦丧还会导致大量的自利行为和动机的出现,交易道德水平下降,从而使得交易活动中利益冲突和决策争端不可避免,摩擦增大,无形中会增加企业的沟通和成本,这就实际上增加了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开支,造成企业运行成本的急剧上升,从而造成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任务,这对我们发展市场经济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我们的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和道德是企业信用赖以维系的两种支撑力量,我们应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信用,来促进企业内部、企业之间及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长期合作,降低市场交易费用,增加社会总福利,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社会和谐,诚信为基。这不仅需要道义的呼唤,更需要制度的保障。现代社会对企业诚信价值提出了更广泛、也更高的要求,要求它成为一种社会制度,人们的行为规范,每个人的品格和操守,要求它成为和谐社会的基础。

二、我国企业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

当前我国企业信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合同违约、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披露虚假信息、价格陷阱、质量欺诈、商标侵权和价格欺诈等。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是商品的生产者和服务的提供者。企业失信,严重背离市场诚信原则,不但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混乱,而且给社会经济发展也带来不小的危害。当前企业信用不佳,主要原因是企业缺乏信用意识、社会缺乏信用环境以及政府对失信失范行为惩治不力。

1.企业缺乏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

诚实守信虽然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是备受推崇的美德,但由于我们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真正的市场经济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极为淡薄。加之我国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使得许多企业对于信用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关系认识不足。因此,在社会上没有树立起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信用的失衡也就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

2.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

在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一般都有较为健全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包括立法和执法,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管、对全社会信用教育的研究开发等。我国在这些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虽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立法仍然滞后。在执法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相当严重。在对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处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惩罚和道德惩罚。政府对信用领域监管薄弱,对从事企业信用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和征信中介、资信评估等)缺乏监管,造成虚假信息盛行。

3.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

我国企业很少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人员,这首先易导致因授信不当使合约不能履行以及授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现象的频繁发生,又会因对合作客户信用状况缺乏了解而受骗上当。

4.信用中介服务市场化程度低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中介服务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发挥对信用行为的奖惩作用。这一方面因为信用中介市场供需严重不足,企业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意识;另一方面,信用信息的采集有很多障碍。因而,我国难以依靠商业化、社会化并且公正、独立的信用调查、征信、资信评估等方式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对称程度。

5.信用信息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正常获取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途径

我国对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更没有从理论上明确,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企业资讯没有公开,增加了公众获取企业信用信息的难度。因此,健全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的迫切要求。

三、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的迫切要求

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发展。信用不仅产生效益和物化的社会财富,而且产生和谐和精神化的社会财富。在市场经济社会,不诚实经营,一味走歪门斜道,其结果必然是被市场所淘汰。因而,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树立诚信形象,已经显得相当重要,相当迫切。

1.社会和谐,企业有责

笔者以为,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至少应当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对内部员工的诚信。企业要公平分配企业利润,保障员工合法的收入权益,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第二,对社会的诚信。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欺骗消费者,依法纳税,不偷税漏税。第三,对公共环境的责任。主要包括维护公共环境质量,使用清洁能源,共同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等。目前这三方面内容作为必要的道德底线,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己经以法律责任的形式确定下来,是企业必须遵守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除此之外,在企业社会责任的较高层次——道德层面上,好的企业还应该像好公民一样具有公益心,为社会公益活动做贡献,是否承担这样的责任完全听凭企业自觉。此外,还有一些介于强制责任和非强制责任之间的责任,比如第三方制定的SA8000标准,其中规定“企业必须承担对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对工作环境、员工健康与安全、员工培训、薪酬、工会权利等一系列问题承担“最低责任”。福特汽车公司现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比尔·福特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曾有一段著名的论述:“我相信一个好企业与一个伟大的企业是有区别的:一个好的企业能为顾客提供优秀的产品和服务,而一个伟大的企业不仅能为顾客提品和服务,还竭尽全力使这个世界变得更美好。”

“社会和谐,企业有责”。任何一个企业,对于推进社会的有序发展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树立良好的经营形象,既是历史发展的经验,也是未来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从整体上讲,西方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已经跨越法律层面,开始重视和强调在道德层面有所作为,并表现出了相当高的道德自觉性。许多跨国公司都制订出本企业的社会责任条例,将人权原则、国际劳工标准和环保要求写进条例之中,并安排专门管理人员督促落实。遗憾的是,我们在这方面的处境是远远落后的。直到现在,国内广大消费者还在为实现“童叟无欺”的市场目标而苦苦奋斗。至于说企业要有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要把推进社会和谐发展作为创业的宗旨,这方面更是做得远远不够。

2.加强企业的信用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根本保障和前提条件

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不和谐问题,像食品安全、住房质量、商业欺诈、知识产权保护、洗钱犯罪、假医假药、教育乱收费等等,无不与信用有关。因此,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非常重要。只有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加强了,经济工作才能搞好,政府和企业的工作才能顺利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才可加强,全国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才会真正大有起色,企业上当受骗的事情才可避免,个人消费才能普及,骗人骗己的事情才会逐渐减少。当然舆论环境也很重要,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之一。

加强企业的信用建设,首先,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方面是企业要高度重视自身的信用建设。企业良好的信用,离不开必要的社会氛围。因此,要通过广泛开展对《民法》、《合同法》等各项法规的普及和公民道德教育,在全社会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守信获益、失信失利"的舆论环境,使人们特别是广大企业增强"按合同办事"的信用意识。通过媒体曝光、文艺宣传、行业示范等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使信用意识深入人心。另一方面是加强信用制度建设。有关部门要把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和商业信用制度作为重点,建立企业信用征集系统、市场信誉监督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社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评级。商业银行和社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要对各个经济主体的业绩、行为建立信用档案和评估体系。商业机构的信用管理部门依法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要把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作为基础,依法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其内容包括个人信用登记、个人信用等级、个人信用记录、个人信用风险预警等,并向全社会开放,形成"守信者褒、失信者惩"的信用机制。

其次,提高信用管理水平,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信用制度和信用评价体系。一是内部报告系统。企业获取信息最基本的途径就是内部报告系统,它主要由内部档案数据库、销售报告系统、应收账款报告系统组成。企业内部档案数据库是企业建立的客户信用数据库;销售报告系统是企业销售进展情况的业务流程的报告系统;应收账款报告系统则是企业客户的应收账款总量及账款追收的情况的报告系统。企业应特别关注客户档案数据库的作用,它是企业进行信用管理决策的依据。二是信用情报系统。信用情报系统是企业获得日常信用信息的一整套程序和来源。这个系统主要收集正在发生的信用数据,通常是通过专业资信调研机构订购资信调研报告获取客户信用信息,然后由信用管理人员通过阅读书籍、报刊和商务出版物,与客户、供应商、分销商以及公司内部其他管理人员谈话等方式收集。三是资信调研系统。由企业建立自己的信用管理部门,系统地设计、收集、分析和提出数据资料,并提供对客户的资信状况的调查研究结果。这一系统就是企业的客户资信调研系统。调研人员会对被评估对象的财务报告及公开的数据进行仔细分析,同时确定还需要的其他数据,并草拟出一份详细的调查提纲作为备用。调研内容一般包括被评估对象的财务状况、收入状况、营运状况、竞争地位、未来发展趋势及其他与评级相关的内容。四是信用销售决策支持体系。要做出正确的授信决策,就必须对企业进行信用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企业信用销售决策支持系统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运用模型对企业进行信用分析是该系统的核心。

第8篇

【关键词】政府信息;形成权;当事人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公民知情权和开放政府的实证法保障制度已经初步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侧重调整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和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其背后隐藏着另外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当公民要求政府提供信息时,政府为什么会有“信息”?信息公开中的“信息”是如何形成的?政府保有的信息和政府赖以决策的信息从何而来?这些问题关系到一个新的法律现象—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力和相关当事人的义务。正是因为政府正确地运用了“信息形成权”才使公民获得了可用、可信和可以交换的信息及其衍生利益,随着公民知情权利的增长以及政府管制和决策对信息收集需要的扩张,对政府信息问题的研究不应该再局限于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和资讯获得权等传统问题,应转而关注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权限、成本和收益以及当事人的负担等问题。

一、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之合法性基础

按照美国管理预算局的《联邦信息资源管理》规章(OMB,CircularA-130,ManagementofFederalInformationResourcesof1996)第6条的解释,信息(information)是指“对事实、数据或观点等的知识的传递或描述,这些知识可以存在任何媒体或形式之中,包括文本、数字、图表、图形、叙述或视听形式。”按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定义,“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从外观物质形式上看,“政府信息”表现为行政机关所持有或保管的文书、图片、记录、照片、摄影、录音、微缩片、计算机处理数据等可供听、读或理解的文书或物品。从实质内容上看,以文书或物品形式表现的“政府信息”包括客观事实和意见两方面内容。

政府对信息的收集、处理能力随着政府职能变迁和社会发展呈现出扩张趋势,尤其是进入福利社会和管制国家之后,政府对信息的控制力更是发展到极致,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之合法基础探讨也随之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法理问题。概括地说,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合法性基础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正确决策的需要

认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情况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先头。”{1}(P109-110)信息形成权是政府作出正确决策的基础,因为取得信息是进行行政活动的第一步,“行政机关如果不掌握必要的信息就不能进行任何有效果的活动,特别是在高度工业化和信息化的现代社会中,行政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迅速和准确的调查。”{2}(P327)“情报是燃料,没有它行政机器就无法发动。知识就是力量的格言对行政法很适合。行政机关要机智地行使其制定规章权和裁决权(实体法上的权力),就必须知晓委托它管理的那些领域里的实际情况。”{3}(P82)行政机关依靠信息运转,“没有信息,行政机关便不能从事管理工业、保护环境、欺诈行为、征收税款或授予拨款等活动。适当的决定要求精确的资料数据……。”{4}(P77)勿需赘言,准确、及时和充足的信息可以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而信息匮乏或不准确则将扭曲或者抵消行政决策制定的智识能力。{5}(P434)行政机关通过统计普查、行政检查、行政调查等手段获得信息或要求当事人保留和披露信息,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做出正确行政决策。

(二)信用社会的建立

阿克洛夫教授认为,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alinformation)导致了交易市场中大量“不诚实成本”(thecostsofdishonesty)出现,“在不发达国家,商业中的不诚实是一个严重问题”。{6}(P495)显而易见,不诚实的、没有信用的社会注定是一个没有公正和效率的社会,社会越复杂越需要信用来维系,越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保证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准确性,通过立法来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史。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任迫在眉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规划目标中就要求“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目前,我国最大的信用问题是政府收集和公开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问题,因为“信息不完全比没有信息更糟糕”{7}(P7)

(三)政府管制权的衍生品

政府享有“警察权”(policepower),是指与自然权利相对的、政府对城市或乡村的管制或者治理,是政府基于保护目的而对个人施加的“管制权”(regulatoryPower)。[8](P272)政府的信息形成权是一种派生权,是政府享有的警察权力的衍生品,其基础是政府对社会生活和私人自由和权利的管制权。也就是说,信息形成权是政府管制权的衍生品,凡一个政府具有对社会的合法统治权,也就自然地拥有对社会的信息形成权和控制权,“行政机关要求私人按照一定方式和内容制作文件、记录和提供报告,属于行政机关正常的管理权。”{2}(P331)政府运用信息形成权,一是满足了国家安全对信息的需要,二是满足了社会良性发展对信息的需要。例如,《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监测和信息分析、处理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的一部分。

(四)直接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

在现代社会,“信息是支配性资源”。{9}(P790)但是,信息匮乏和不对称问题直接威胁着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采取措施限制信息优势一方的权利,采取强制信息披露方式来保护公众的个人权利和利益。例如,有关食品药品的法律要求披露食品药品所含的危险物质、营养成分并进行风险警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强制建立和保存患者病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被封存的病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信息载体具有特殊的证据效力;商务部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规定网上交易参与各方应保存各类交易记录,旨在保障网上交易安全。

(五)为公共利益而有效执法

在信息时代,政府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来完成自己最基本的功能,信息是政府为公众提供必要且有效服务的关键。在今天复杂的、迅猛发展的全球化世界里,政府依赖于准确而及时的信息,政府处理和应用信息的能力比以前更加具有危急性,对信息的成功管理是政府实现自己使命的基础。以我国台湾省为例,为了保障“行政执行法”上公法金钱债务的强制执行,“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建制了各项网络联机数据查询系统,包括金融账户开户查询系统、税务电子闸门应用系统、全民健康保险投保记录查询系统、劳保投保记录查询系统、户役政查询系统、车籍数据查询系统等。我国《反洗钱法》要求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特定的非金融机构依法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权力形态

政府“信息形成权”的权力形态表现为何种方式,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伯纳德·施瓦茨教授认为,在信息形成中,行政机关拥有三种权力:(1)命令制作记录和档案之权;(2)检查帐簿和档案之权;(3)用传票传唤证人、索取文件之权。{3}(P82)王名扬先生进一步解释说,行政机关强制取得信息的方式有三种:(1)要求被调查者按照规定的格式或内容制作文件或档案,或者提交报告;(2)检查被调查者使用的建筑物、文件和档案;(3)发出传票,要求被调查者出席作证,或提供帐簿、文件和档案。{2}(P330)汤德宗教授认为,政府获得信息的途径有职权调查、行政检查、强制申报和听证。{10}(P1045)

“政府信息”通常包括两大部分:(1)政府自身对信息的生成、收集、处理和配置;(2)由政府以外当事人披露给政府的信息。也就是说,政府信息既包括政府自身在履行职能时所生成、收集、处理、传播或配置的信息,也包括政府在履行职能时需要政府系统之外的其他个人、组织、社团、社区等生成、收集、处理、传播或配置的信息。{11}(P58)政府的“信息形成权”是政府对信息进行自主支配和自主形成的一种权力形态,它是一组权力,包括政府对信息的自主形成权、信息申报请求权、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信息调查权、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信息技术使用权、获得预算支持权和制裁权等九个类型。

(一)自主形成信息权

首先,行政过程中可能自动生成、记录和储存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在多数情况下,“政府管理即信息”。{12}(P605)例如,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申请人为了获得权利和利益可能主动或被动地向行政机关提供各种信息,政府因此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有关私人和政府自身的信息资料。其次,政府可以文件和会议形式来形成信息,开会既是从上到下传播和配置政府信息的行政手段,也是政府有目的性地生成信息的一种行政手段。再次,政府通过撰写分析报告来收集和处理信息。一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撰写年度的或者阶段性的或者专门性质的信息报告或者工作报告,如《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要求财政检查组在检查结束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另一方面,政府对收集到的信息要进行分类、鉴别、总结、分析和评估,撰写总结分析材料和评估报告并将电子数据送交有关部门,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撰写的《全国国有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调研报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撰写的《2006年电力安全监管报告》,都具有代表性。

(二)信息申报请求权

政府进行信息收集可以采取自愿和强制两种方式。政府的信息申报请求权,是指政府强制要求私人提供信息,即政府强制有关当事人主动申报特定信息或者被动提供特定信息。典型的信息申报请求包括纳税申报、社会保障补助申请、财政贷款申请、就业申请表填报等,这些信息请求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交给行政机关,目的是实现行政使命,也因此把收集信息的义务强加给当事人。{13}(P119)

政府的信息请求目的是多样性的,我国很多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规定了政府信息申报请求权。例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和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证件和材料;《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三)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

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是指政府强迫私人按照特定行政目的和特定形式的要求保存信息记录或者记载信息的文件,以便行政决策和执法使用。从我国信息强制保留的实际状况出发,私人的信息保留形式包括:制作和保存符合要求的文件、保留特定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一类是强制制作特定文书,主要体现在会计、审计、税收、娱乐业、医患关系和金融业等领域。具体形式包括:(1)帐(账)簿,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2)名簿,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3)日志,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不得删改,留存60日备查。我国对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实行国家强制标准,强制按照法定形式和格式制作、记载和保存日志。(4)病历和处方,如《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管理制度,并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来保存与管理。《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处方、品和第一类处方,它们的保存法定期限各不相同。(5)票据,如《发票管理办法》和《票据法》中的发票、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二类是强制保留特定记录,无论在传统的秩序行政还是在给付行政和环境行政中,都可能存在要求当事人保存必要信息记录的请求。例如,《民用航空法》规定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携带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建立“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油类作业船舶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人《油类记录簿》、装运有毒害或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应将洗舱水排放情况记人《航海日志》。

(四)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

信息强制披露(mandatorydisclosure)已经成为信息管制的最重要工具。[14](P619)政府要求当事人披露私人拥有的信息,包括食品营养标签、药品标签、服装标签、环境信息、雇主向雇工披露危险物、允许附近居民知道危险、市场交易信用信息、安全事故信息等。概括地说,政府的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表现为强制安全信息公示、强制交易信用信息披露和强制安全信息报告三种主要形式。

1.强制安全信息公示,主要是指对涉及消费者、劳动者和普通公众利益的必要信息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开披露,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出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强制药品说明书和药品的标签标明和公示有关信息;《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依法设置和公告职业病危害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强制交易信息披露。现代商事活动不同于传统民事活动,它更具有流动性、易变性、技术性和垄断性,强制交易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在商事交易中,消费者、小企业、小股东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强制要求处于信息垄断地位的商事主体公开自己的活动。例如,《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业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营状况等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持续信息公开规则,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都必须定期或者按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予以公开。

3.强制安全信息报告,主要是指对涉及事故、公共健康和秩序、环境和财经安全等公共事件的信息,以一定的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报告、补报、续报和通报,例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食品卫生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要求进行事故报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法定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审计法》和《会计法》分别规定了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和财务会计报告制度;《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应向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建立电子银行入侵侦测与入侵保护系统,建立对非法入侵的甄别、处理和报告机制;《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违法的,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五)信息调查权

“行政机关做出某种决定时,需要一定的情报,而该情报又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来收集。也就是说,调查是必要的。”{15}(P183)信息调查权是政府的一项固有权力,根据政府信息收集的目的可以将其区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以预先形成信息为目的的调查和检查,主要是指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第二种是以事后形成信息文件为目的的调查,主要是指行政行为决定做成前的行政调查。

1.统计调查。以统计为目的的信息调查也是一种政府信息请求。按《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享有统计调查权,有权进行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在我国,由政府进行的统计调查活动非常频繁,如已经或正在进行的大规模的国家性普查活动有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资源普查、土地普查(调查)、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文物普查、污染源普查等等。

2.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达成特定行政目的,对特定行政客体所进行的察查、搜集资料的活动,或者指行政主体以搜集、验证相关事实与资料为目的就个别具体事件、针对特定公民行使公权力之事实行为。{10}(P907)“行政检查”与行政调查存在着混同现象,在一般意义上,可以把“行政检查”等同于“行政执法检查”,是行政机关通过直接观察、调查、检验甚至采用搜查手段取得信息和证据的常规技术,以防止和矫正违法情形发生。我国很多法律将行政检查作为一种特殊的收集信息方式,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分别规定了专门领域的行政检查及信息收集权力。

3.行政调查。“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调查作为行政机关获取信息、取得作出行政决定证据的基本手段,构成了几乎所有行政决定的必经程序和处置前提。”{16}(P129)行政调查通常是指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对有关事实或者行为的核查以及事故的调查,是行政机关主动运用的职权调查,包括传讯、鉴定与勘验等方式。{10}(P1046)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

(六)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

“政府信息的最终命运是档案。”{17}(P53)档案的实质内容是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所收集的和保留的各种信息。{2}(P343)档案保存是一种信息记录的保存,从主体上看有单位档案和国家档案。从形式上看有纸质档案和电子文件档案,《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国家强制标准(GB/T18894-2002)规定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归档、保管、利用、统计的一般方法。从内容和功能上,档案主要有以下几类:(1)个人身份档案,如《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档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公务员任免和处分档案、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和“农村留守儿童档案”等;(2)福利档案,是给付行政赖于进行的最重要的信息依据,包括劳动就业档案、社会保险档案、社会救助档案、低保档案;(3)行政执法档案,国务院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案卷制度。

(七)信息技术的使用权

信息的一般特征是:扩张性、非耗竭性、替代性、传递性、散布性和共享性。{18}(P186)信息的这些特征决定了政府在信息形成过程中必须依赖信息技术作为载体,“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辅助设备、软件、硬件、服务(包括支撑服务)以及相关资源等。在现代社会,政府任何一项信息活动都涉及到信息技术和形式的选择和运用,如纳税申报可以采取电子申报方式、行政调查中可以使用先进的电子监测技术。信息技术使用的目的是:(1)提高政府记录保持的效率;(2)提高对欺骗、浪费、滥用信息的发现和预防;(3)提高法律实施调查。对于政府之外的当事人而言,政府经常使用的计算机技术有计算机匹配、计算机辅助事先核准、计算机归档。{19}(P630)

各国法律都对信息技术使用作了规定,一方面为了保障信息工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国家强制标准《电测量指示和记录仪表及其附件的安全要求》(GB6738-86)对各种仪表的技术标准作了强制规定。另一方面,信息技术手段的使用会侵犯当事人权益,因此信息技术工具的使用需要得到行政许可,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在我国,使用最广泛的信息技术工具是税控收款机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电子系统。对于前者的使用几乎没有争议,而对于后者的争议却非常之大。例如,交通执法中未经法定强制检测的“电子眼”所记录的车速结论缺乏准确性,不应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20}我国对信息技术工具的使用采取法律授权原则,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国家强制标准和生产企业资质条件。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有计划地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依据《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申请、受理、认定和监督管理都受到法律控制。税控收款机(fiscalcashregister)的国家强制标准包括机器规范、税控IC卡规范、税控器规范、银行卡受理设备规范、税控打印机规范、设备编码规范等六个部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也受到法律限制,如《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6年)、《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6年)、《成都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2007年)、《辽宁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等地方政府规章,授权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且不得侵犯和泄露公民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八)获得预算支持权

政府在信息形成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主要是设备和软件的购买、服务和辅助服务、职员、跨政府信息收集的付费等,如我国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开始推进“金税工程”,三期立项投资达50亿元。美国管理预算局负责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预算审批,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具有预算拨款权,每个欲进行信息收集的行政机关的首席财务官必须与管理预算局合作,规划出一个完整的、准确的信息技术花费、相关费用支出和结果的核算说明。美国信息技术预算不断增长,1986年是143亿美元,1993年是249.7亿美元,1998年是289.7亿美元,每年大约以2.47%的速度递增,大约有77%的信息预算消耗在国防部、交通部、国防部航空局、商业部、能源部、农业部、教育部等七大部门。{21}2007年管理预算局对13个重要统计机构[1]的统计调查预算作出了评估:2006年为21.89亿美元,2007年为21.9亿美元,2008年为27.52亿美元。美国统计机关有80多个,按照《2007年度美国政府统计规划报告》的评估,其全部统计工作的预算是54.02亿美元。{22}(P1)

目前,我国政府对信息收集和处理的预算来源和支配还缺乏系统的、细致的法律界定,只有国务院组织进行的全国性统计调查的经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国务院在《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中,分别就土地调查经费和文物普查经费作出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的决定。

(九)制裁权

政府对于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行为有权进行制裁,制裁手段具有多样性。在美国文书工作中,制裁手段包括:(1)行政机关的强制或者法院罚金或其他处罚;(2)金钱赔偿或者公平救济判决;(3)对许可证、特权、权利、补贴或利益的撤销、中止、削减、否决等。

在我国,违反信息管制的制裁手段包括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和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手段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分措施,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未依法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或者未依法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经济制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违反信息收集和处理规定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利益的不利处分,该种违反信息义务的惩罚措施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或者受益机遇,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涉及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或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当事人的信息义务和负担

信息是政府作出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决定的基础,通常情况下,“必不可少的信息只能从那些不愿意把信息透露给政府的、受调控的工业或其他方式那里获得”。{4}(P76)并且,当事人对提供的信息经常存在隐匿、捏造、歪曲的现象,因此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协助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就被设定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律义务,违法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协助义务

按照法治行政原则,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有予以协助的义务;{23}(P166)当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障碍时可以向与其无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应当依法提供职务上的帮助。{24}(P45)政府在行使信息形成权的过程中产生两种协助义务,一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协助义务,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一种是作为国家机关的协助义务,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目前,我国立法分别从积极和消极两个角度界定当事人的信息协助义务,前者是指当事人需要积极行动来配合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后者是指当事人除非法律规定外不享有拒绝权、抵抗权,如《统计法实施细则》将拒绝提供统计情况、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行为,界定为“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二)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向行政机关提供真实信息是行政相对人的一种义务。{23}(P167)当事人无论是在自己受益的行政行为还是在不利行政行为中,或者在纯粹的信息普查、检查、调查的事实行政行为中,都有义务真实地披露相关信息。例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人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时,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三)忍耐经济负担的义务

“信息在政府善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它也强加成本于公众。给政府提供信息需要花费时间。”{25}(P1)政府要求当事人报告信息,增加了他们的信息收集预算。{21}大量的表格阅读、理解、填写、送达、修正补充,耗费了当事人相当多的时间、人力和物质消耗。美国管理预算局在评估文书工作成本时,通常将文书工作的“负担”以时间单位来换算,例如,管理预算局1997年《信息收集预算》评估报告认为,受到独立管制机构影响的文书工作的公众负担时间大约是3亿9千万小时,用每小时26.5美元来评估,大约是100亿美元成本。{26}(P368)作为计算单位的“时数”(hours),是指为了公众评论而进行的信息收集、管理预算局的信息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的评估所消耗的时间,包括阅读和理解信息收集本身和其他指令的时间花费,也包括编辑、记录、复审和发送这些信息的时间花费。除了以“时数”(hours)作为计算信息成本负担的计量单位之外,美国还使用“信息收集成本”(InformationCollectionCosts)这一术语,是指除了“时数”(hours)之外,行政机关要求公众提供信息所负担的其他成本,这些成本包括邮寄表格的成本、收集或者发送所要求信息的必要的计算机系统的成本,以及与表格相应的必需的其他费用(thefees)。根据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OIRA)1999-2007年间连续的年度《政府信息收集预算》(InformationCollectionBudgetoftheUnitedStatesGovernment,缩写为ICB)报告,整理出的美国27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公众负担时数”情况是:1997约为6,998,690,000小时,1998年约为6,951,140,000小时,1999年约为7,183,820,000小时,2000年约为7,361,720,000小时,2001年约为7,631,740,000小时,2002年约为8,223,170,000小时,2003年约为8,098,790,000小时,2004年约为7,971,176,000,2005年约为8,240,510,000小时,2006年约为8,923,500,000小时,2007年约为9,165,180,000小时。美国27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公众总成本评估”情况是:1998年约为51,924,100,000美元,1999年约为78,839,400,000美元,2000年约为88,545,000,000美元,2001年约为62,766,300,000美元,2002年约为59,063,300,000美元,2003年约为54,416,300,000美元,2004年约为70,158,239,190美元,2005年约为94,990,710,000美元,2006年约为62,375,800,000美元,2007年约为63,411,170,000美元。从上述数字中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形成权的运用已经给公众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但这些负担又需要公众来忍耐。

四、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与当事人义务的平衡

(一)平衡的考量因素

经济管制、社会管制和文书工作管制是政府管制的三大类型。{27}(P110)“在20世纪60-70年代,信息强制披露是权利革命的重要内容,在80-90年代,信息披露更具有突出地位,目前信息披露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命令一控制管制的替代品。”{14}(P169)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都有很多法律和规章进行信息管制,政府在运用信息形成权保护私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同时,也给当事人附加了义务和负担,因此有必要协调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与当事人义务之间的平衡关系。

1.信息必要性的判断

在美国,管理预算局具有信息管理职能:(1)参与政府信息和统计政策的实施和发展;(2)中央统计机关预算的安排;(3)批准信息收集过程;(4)控制信息收集预算。{5}(P434)在批准信息拟议收集方案之前,管理预算局局长应该判断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对于正当履行行政职能是否是必要的,包括该信息是否有实际效用。在做出判断之前,管理预算局局长可以给行政机关和其他利害人一个听证的机会,或者发表书面声明的机会。如果管理预算局局长断定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没有任何必要的理由,行政机关就不能进行信息收集。只有为完成行政使命所必需的信息,才可能被允许收集。行政调查权是获取信息的主要手段,抑制行政调查权的滥用也成为行政法治的一项基本任务,例如《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5条(c)项规定:“没有法律授权不得发出传票,要求提供报告,进行检查,或强制执行其他调查行为和要求。”{2}(P328)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也规定行政机关进行信息收集应进行必要性判断,如《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严格审查和批准统计机构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不得重复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2.人权重要性的考量

政府在信息公开中会涉及人权问题,政府在进行信息收集和处理时也会限制或者侵犯人权,尤其是政府信息记录系统计算机化之后,个人信息中的隐私和政府信息收集、信息使用之间越发存在紧张关系,需要不断地平衡政府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19}(P630)政府强制当事人信息披露可能与宪法上规定的言论自由和沉默权相抵触,一切触犯人权的信息收集都不能被允许。以隐私权为例,在电子时代对隐私保护越来越困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最可能侵犯公民个人隐私。{28}在行政调查中,相互之间存在特殊信任关系的夫妻、牧师与忏悔者、医生与患者、律师与委托人,应该具有不予作证和提供信息的法定豁免权。{29}(P99)

(二)平衡的技术手段

1.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衡量

在美国,“获取情报是有效执行任何管理法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为公共利益而获取情报的重要性超过了为了私人利益而拒绝公开情报的重要性。”对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权必须从属于本地区的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需要;为了公共利益,对企业宅地的检查和家庭福利调查也是行政管理权的组成部分。{3}(P87-91)很显然,信息形成权作为政府管制权的一部分,为了公共利益而有效执法是其当然使命,在不剥夺私人法定权利的前提下,政府可以限制私人权利和利益。

2.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法律保留

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必须有法律根据,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信息形成权,有权力的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时间、场合和事项上都有信息形成权,必须通过法治手段来抑制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滥用。目前,我国只有国务院组织实施的全国性统计普查有明确的、严格的、高位阶的法律规定,而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统计调查基本上是由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同级统计机构来规范或批准的。并且,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和国家统计机构只负责部分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信息社会所出现和需要的大量信息收集和处理问题并不在我国统计法律制度的全部调整范围之内,这导致大量的政府信息形成权的行使缺乏法律根据,或者所依据的授权法律规范的位阶很低。例如,《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都是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由行政规章来界定或者限制基本权利和利益,这本身就已经违反或弱化了法治原则。

3.政府信息形成权运用的法律程序

政府具有信息形成权,但其运用时仍然需要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运用一定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管理预算局负责各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审批工作,未经批准的信息收集都是违法的,管理预算局每年都要在年度《信息收集预算》报告中通报这样的违法收集活动。{25}(P110-128)美国政府的信息收集包括内部和外部两道审批程序。第一道程序是拟议收集信息的行政机关的自审程序,要求行政机关设立一名首席信息官(ChiefInformationOfficer),由其直接向行政机关首长汇报信息收集情况。行政机关需要编制信息收集计划、说明信息资源管理的目的和规划程序。信息收集计划在呈送管理预算局局长审查之前,首席信息官办公室必须审查和评估信息收集的必要性、描述所收集信息的功能、收集计划、公众负担评估等,还要详细列出信息收集目录、可控数量和最后日期,并且必须告知接受信息收集的当事人之所以被收集信息集的理由、信息被使用方式、信息负担评估和信息反馈方式等。第二道程序是管理预算局局长对行政机关信息收集计划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主要审查拟议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实际效用、对公众的负担,并且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计划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告,请求公众评论。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计划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独立提出的,一种是包含在拟议制订规章中的,对于独立的拟议信息收集,公告和公众评论期不少于30天;对于包含在拟议制订规章中的拟议信息收集,公告和公众评论期与行政规章的评论期限一致。在《联邦登记》公告拟议信息收集60天后,管理预算局局长须做出是否准许收集信息的通知。

在我国,统计系统的信息收集已经形成了一套法律程序。按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调查需要编制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并经主管机关逐级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我国的行政检查程序多由国务院各部门自行制定行政规章,虽然法律位阶很低,但是也逐渐建立起了一套比较有益的行政程序。例如,《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规定了相似的行政检查信息收集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应事先拟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经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安排、检查事项、检查人员名单、被检查单位配合和协助的事项等内容;应事先将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以持现场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

4.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的运用

在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领域中运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主要考虑三方面问题:一是信息收集和处理给政府自身带来的负担和收益,二是给公众带来的收益和直接经济负担,三是强制信息披露给厂商造成的利益损失。美国国会于1995年修订了《文书工作减负法》(PaperworkReducationAct),其目的是限制联邦政府以任意形式向公众收集信息,该法为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设置了特别职责:(1)保证在政府之间进行有效信息资源管理活动;(2)保证政府施加给公众的文书工作负担最小化;(3)保证从公众获取的信息的收集、使用和配置的公共利益最大化。{21}

(1)政府自身的信息成本和收益

在信息管制中,信息可能非常昂贵,有时所花费的超过了所得到的;信息管制有时是没有效率的,甚至达不到预期目标。{14}(P626)2000年,美国联邦政府支出的文书工作成本是2360亿美元。{30}(P354)以信息披露立法而言,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年度信息成本约为20亿美元,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的危险信息政策每年可能挽救200条生命,但是每年耗费的成本大约是3600万美元,平均每挽救一条生命花费约180万美元。{14}(P626)所以,政府对信息收集和处理活动也有必要进行成本一收益核算。

(2)公众的负担、损害和收益

1995年美国《文书工作减负法》确立了减轻信息收集公众负担的年度政府目标,1996和1997每个财政年度预计降低10%,1998、1999、2000和2001每个财政年度预计降低5%.但是,根据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1999-2007年连续公布的《美国政府信息收集预算财政年度报告》,可知这个目标并没有实现。2007年财政年度,公众的负担预计达到92亿小时,比2006年度增长了2.7%,但在局部上确实降低了公众负担。{22}(P4)

信息管制的直接目的之一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但是,政府信息披露管制可能使人们知情更少,因为多余的信息会造成消费者理解混乱。{31}(P380)我国的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很混乱,有些措施根本不能给公众带来利益而只是负担,如《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确立的旅店暂住人口登记和报告制度,实际执行成本很高,也无必要;居民身份证的频繁升级换代给公民带来了很重的经济负担;使用电子技术阅读和反馈信息已经给公众和消费者带来一个新的问题—电子产品污染问题。

(3)厂商信息披露的损害

“信息披露的规定可能给企业造成两方面的结果,有些信息扩大了市场的需求,有些信息抑制了市场需求。信息披露可能给企业带来很高的收益,也可能带来很高的成本,甚至导致企业的停业和破产。”{27}(P100)法经济学家探讨了信息披露的“警告责任经济学”问题,认为产品生产者的警告义务是消费者获得产品危险性信息来源之一,这种警告义务将影响消费者购买力,产品危险事故警告与消费者购买力成反比例关系,产品事故安全警告强度越弱,产品事故成本越高,强烈的警告虽然会避免较大的事故成本,却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32}(P601-602)要求厂商披露完全精确的信息可能导致他们不愿意提供信息。

5.当事人抵抗权的保留

“从行政法层面看,抵抗权主要被表述为个体对基于公权力而作出的行政决定所设置之义务进行抵制和不服的行为。”{33}(P16)例如,《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行政许可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这些法律规定,意味着行政相对人有针对行政机关的抵抗权或者对抗权。在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过程中,以公民权利抵制行政权力也是公民自我救济的一部分,如《统计法》第12条规定对违反本法和国家规定编制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