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29 14:26:3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开证申请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尊敬的领导:
我于20xx年xx月xx日进入公司技术部,在技术部担任web开发程序员一职。在这两个月的工作时间里,我一直对自己要求严谨,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和完善分配给我的任务,参与了看守所项目的需求讲解到目前的代码编写。因为自己在经验上的不足,所以,我觉得自己比较适合从最基本的开始做起。综合看来自己还有以下的不足:
1、没有项目经验,没有经历过系统和完整的系统开发。我希望同时也相信自己在这次的看守所项目中可以学到不少经验。
2、沟通能力欠缺,没有及时有效的和领导交流。这个可能和我的性格有点关系,我也希望能够有所改变。
3、发现问题的能力不够,在自己以往的学习方式中,欠缺一种主动发现问题的能力。
今后,我会多注意这方面的训练。
在公司工作的这段时间里,我得到很多同事的帮助,特别是xx在生活上对我照料有加,两位经理也经常的与我交流,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向同事请教,同事们也都非常乐意为我解答。这些使得我在技术上进步不少,而各位同事的热情和帮助,使得我很快就适应了公司的生活。我是XX年毕业的学生,在此之前我在xx科技有限公司做程序员,虽然这是我进的第二家公司,但相对来说,我进入社会的时间还是比较少,我也知道还需要很多的磨练才能独挡一面。在从学生向员工的转换中,还没有完全熟悉自己的角色。所以在工作或者生活中,难免会犯一些错误,不过前事之鉴,后事之师。这些错误会让我更加成熟,在考虑问题方面也更加全面。
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试用人员在试用期3个月中,如果表现良好,可以申请提前转正,因此我特向公司提出转正申请,希望公司能根据我的表现,工作态度以及工作能力,给出合格评价,使我可以提前转正成为公司正式员工。
在公司的这段时间里,我也考虑了很多的,考虑了自己的将来,以及现在,从而对我的人生观有了新的启发,也对这个世界和这个社会有了新的认识。在未来的一年里,我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公司和社会创造财富。同时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以及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我相信“心有多大,梦想就有多大”。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时 间:20xx年x月x日
web开发转正申请书范文二
尊敬的领导:
我于xxxx年xx月xx日进入公司,根据公司的需要,目前担任xxx程序员 一职。负责web的开发工作。通过三个月的不断学习,在项目开发中的不断锻炼以及同事、领导的帮助,我已逐渐融入这个大家庭,我也越来越喜欢我们公司同事之间非常亲切,团结向上的工作环境。
在这三个月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遵循公司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遇到不懂的问题虚心的向项目组的同事们学习、请教,不断的提高、充实自己。在此我要特地感谢领导和同事们对我的指引和帮助;感谢刘总对我生活上的关怀;感谢王总在我走弯路时正确的给我指明方向。感谢市场部的同事的鼓励和关怀。
总之,这三个月来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公司的迅速发展,看到市场部门的同事越来越多,我深深地感受同事们的工作激情。我为此骄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这里工作。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公司一起成长。
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请领导批准。我会带着领导和同事的鼓励与关怀用激情来完成我的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
按照国际惯例,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满足“三个一致”的要求,开证行必须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然而,随着信用证业务的发展,信用证“软条款”的出现扭曲了信用证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功能。换言之,出口商面临信用证下根本无法做到相符交单,或者即使相符交单也得不到开证行付款的风险。在信用证“软条款”中,“商检软条款”是最常见的,而且“商检软条款”已逐渐演变成进口商控制交单、交货和付款的工具,成为不法商人行使商业诈骗的手段。因此,研究信用证“商检软条款”的表现形式、潜在风险以及出口商的应对策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信用证“商检软条款”的常见表现形式
(一)检验证书由受益人出具,申请人或代表会签,且签字必须与开证行的签字式样相符
在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出口商提交的检验证书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受益人(出口商)出具;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或指定人会签;签字必须得到开证行的证实。在服装、零配件等行业,这种“商检软条款”比较普遍,进口商主要出于考虑控制货物质量。一般而言,出口货物装运之前,进口商会亲自或指派代表到出口商仓库,或货物储存地与出口商共同进行现场验货,验货完毕,会签检验证书。这样的安排既有利于有效控制货物的质量,对于不符要求或存在瑕疵的货物可以及时要求更换或返工。同时,出口商可以及时得到与信用证一致的检验证书,还可防止进口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拒收货物。但是,“签字必须与开证行的签字式样相符”就像隐形炸弹,时刻威胁着出口商,必须谨慎对待。
案例1:湖北某服装公司向立陶宛客商出口一批服装,即期付款信用证支付。我方公司收到的SWIFT信用证46A域(DOCUMENTS REQUIRED)规定:INSPECTION CERTIFICATE BE ISSUED BY THE BENEFICIARY AND COUNTERSIGNED BY BUYER’S REPRESENTATIVE Mr. JOHN WHOSE SIGNATURE MUST BE IN ACCORDANCE WITH RECORD (S) HELD IN ISSUING BANK。按照该条款,服装生产完毕,Mr. John在约定的期限内来我方公司现场验货。验货完毕,我方公司业务员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打印出检验证书,进口商的代表Mr. John会签检验证书。因此,我方公司顺利交货和顺利交单结汇。
(二)检验证书由检验机构出具,申请人或指定人签字,且签字必须得到银行的证实
在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受益人提交的检验证书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由检验机构出具;开证申请人或指定人签字;签字必须与申请人留在开证行的签字式样相符。外贸实践中,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也比较多见。进口商为了确保货物的质量,往往选择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机构作为第三方出具商品检验证书,以公证人的身份,不偏不倚,检验结果公平、公正,在进出口业务中应用广泛,符合国际贸易习惯做法和法律规则。
案例2: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孟加拉客商出口一批和足疗机,其中LDM -0001A型号的500个,LDM-0002A型号的100个,100%货款即期付款信用证方式支付。该公司收到的SWIFT信用证46A域(DOCUMENTS REQUIRED)要求:INSPECTION CERTIFICATE BE OPENED BY SOME INTERNATIONAL INSPECTION ORGANAZITION AND SIGNED BY APPLICAN WHOSE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BY ISSUING BANK。按照该条款,货物生产完毕前3天,该公司业务员便联系该国际检验机构在中国上海的分支机构,从预约货物检验、确定检验时间、现场验货直到最终取得与信用证一致的检验证书,大概用了2周时间。按照信用证要求,我方公司将正本检验证书寄送给进口商签字。只有等收到进口商签字的正本检验证书,我方公司方能向银行交单议付。同时,“检验证书上的签字要得到银行的证实”,我方公司才能得到付款。
(三)货物合格证书由申请人或指定的人出具,并作为议付单据之一
在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出口商提交的检验证书要满足的条件是进口商或其指定人出具。外贸实践中,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比较少见,进口商控制了商品检验权,从而控制整笔贸易的主动权,对出口商极为不利,必须谨慎对待。
案例3:2005年,天津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贸易合同,100%信用证支付货款。随后,A公司收到了即期议付信用证,其中要求A公司在装船前一周通知B公司前往天津港或A工厂进行验货,并签发正本的货物合格证书作为议付单据。A公司认为出于对货物质量的考虑,B公司的要求很合理,所以没有提出异议。A公司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生产零件。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只有B公司现场验货,验货完毕并且货物合格A公司才能发运货物。同时,只有B公司出具货物合格证,A公司才能向银行交单议付。因此,进口商通过控制货物检验权,最终直接控制出口商的交货、交单和回收货款。
(四)开证行根据货物在目的地的检验结果决定是否付款
在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出口商交单议付时常常并不需要提交检验证书或类似单据,出口商获得货款的前提条件是:货物在目的地检测结果符合合同的要求。这是相符交单以外的非单据付款条件,与信用证的性质和UCP的规定是相违背的。在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进口商通过控制货物的复验权,从而直接控制“付款”的主动权,对出口商非常不利,必须谨慎对待。
案例4:2010年中国青岛某公司向英国客商出口一批花生,100%即期信用证支付。该公司收到的SWIFT信用证47A域(ADDITIONAL CONDITION)规定: “DOCUMENTS PRESENTED HEREUNDER SHALL BE RELEASED TO THE APPLICANTS FREE OF PAYMENT IN ORDER TO FACILITATE AFLATOXIN INSPECTION AND THE ISSUING BANK CAN NOT AFFECT THE PAYMENT UNTIL THE AFLATOXIN RESULTS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AT OF EU REGULATION.”按照信用证的要求, SWIFT信用证46A域(DOCUMENTS REQUIRED)没有要求提交检验证书或类似单据,而是规定进口商先无需付款,开证行先交单给进口商便于进行黄曲霉素复验,等到黄曲霉素目的地复验结果满足欧盟要求,开证行再付款。
二、信用证业务中“商检软条款”对出口商的潜在风险
(一)检验证书的签字与开证行留存的签字式样不一致
信用证中要求“检验证书的签字必须与开证行留存的签字式样一致”是信用证“商检软条款”的显著特征之一。签字式样是进口商留存在开证行的,检验证书必须由进口商或指定人签字,因此,出口商无法判断检验证书的签字是否与开证行留存式样一致。在这种“商检软条款”下,出口商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即签字与签字样本完全一致,开证行付款,反之,开证行就可以“正当”拒付。例如,1999年1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开出了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人为华隆公司,受益人为潮连物资(香港)有限公司。该信用证单据条款第2条约定“由申请人发出的货物收据上申请人的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有的签字式样相符”。华隆公司预留在该银行的签字样本为:在同一张样本上盖有两个华隆公司公章,其中一个章附有“武斌”的签名,另一个章附有“易峰”的签字。同年1月31日,华隆公司出具货物收据,加盖华隆公司公章,并由“易峰”签字。随后,潮连物资(香港)有限公司向该银行交单请求付款。结果,该银行以“货物收据上之签署有异于开证银行所持之签署式样”予以拒付。
(二)进口商或指定人拒绝出具检验证书
外贸实践中,进口商在货物装船之前到现场验货已经成为一些行业(比如服装、零配件等)的习惯做法。糟糕的是,合同中很少规定验货人员何时到达工厂验货、验货人员按照什么标准验货,也很少规定进口商不来或拖延现场验货时间或拒绝出具检验证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样的习惯做法对出口商极为不利,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赋予进口商更大的主动权。比如案例3中,货物装船一周前,A公司通知B公司前往工厂验货, B公司不仅推托没来验货,而且要求A公司先发货,然后补发商检合格证。接着,B公司不仅没有出具货物合格证书,而且说服A公司提交议付单据,并承诺接受此不符点(缺少检验证书)。单据转交开证行后,B公司凭提单提走了货物,随即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B公司拒绝付款。最终,这笔业务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三)国外检验机构检验程序复杂导致逾期交单
外贸实践中,进口商指定国外检验机构检验商品并出具检验证书,对出口商也是不利的。国外检验机构在国内的分支机构少,不方便办理检验事宜。同时,国外检验机构检验程序非常复杂,不便于确定取得检验证书的时间,很容易造成逾期交单,从而开证行“正当”拒付。如案例2中,该国际检验机构仅在中国上海有一家分支机构,对于出口商办理商品检验极为不利。据了解,该检验机构的业务程序非常复杂,从申请商品检验、预约商品检验时间、实施现场验货,再到取得检验证书,每个环节缺一不可,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比如,该分支机构前往我方公司现场验货时因空箱晚到1个小时,检验人员就离开了现场,我方公司不得不重新申请检验,耽误了大量的时间。另外,该分支机构现场并不出具检验证书,需要周转多次才能拿到检验证书。
(四)单据名称与信用证规定的名称不一致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以下简称ISBP681)第41条规定:“单据可以使用信用证要求的名称或相似名称。单据内容必须看似符合所要求单据的功能。”因此,当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名称与信用证规定的名称不一致时,是否构成不符点的主动权在开证行手中。在外贸实践中,单据名称与信用证规定的名称不一致遭银行拒付的案例并不少见。因此,进口商常常通过控制检验权,从而指使检验机构(或串谋)出具与信用证不一致的检验证书,人为造成单证不一致,开证行“正当”拒付。例如,2011年浙江某出口商向孟加拉客商出口面料,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信用证要求出口商议付时提交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同时进口商指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是检验报告(INSPECTION REPORT),从而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名称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名称不一致,银行拒绝付款。
(五)目的地复验结果不一致
复验权是进口商的一项重要权力。但是,复验结果作为开证行付款的依据是有悖国际惯例的,对出口商也是不利的。复验结果受检验机构、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地的气候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复验机构、复验标准对复验结果的影响最大。比如案例4中,黄曲霉素复验标准是欧盟的检验标准。据了解,现行各国对黄曲霉素在食品中的参量限制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黄曲霉素B1、B2、G1、G2以及由B1、B2在体内进过羟化而衍生成的代谢产物M1、M2的含量。中国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Maximum levels of mycotoxins in foods》(食品中真菌毒素含量)GB2761-2005中规定,直接供人类食用的花生B1最高限量为20ug/kg,食用前经过物理处理的花生B1最高限量为20ug/kg;而欧盟在委员会条例(EC)No629/2008规定,直接供人类食用的花生B1最高限量为2ug/kg,食用前经过物理处理的花生B1最高限量为8ug/kg。由此可见,目的地黄曲霉素BI的含量超过欧盟的标准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追索其根本原因,进口商在信用证中设置“商检软条款”是为了转嫁“黄曲霉素超标,禁止进口清关”的国家风险。
(六)丧失货物所有权的潜在风险
在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出口商容易丧失货物所有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信用证规定:“检验证书的签字必须与开证行留存的签字式样一致”,进口商要求出口商先行发运货物,要求1/3正本提单装船后由出口商直接寄给进口商,或与船方串谋无单放货,进口商提走货物,然后开证行以“检验证书的签字必须与开证行留存的签字式样不一致”而拒绝付款,最终造成出口商“钱财两空”;另一种是信用证规定:“目的地复验结果满足要求,开证行付款”,并规定进口商无单(海运提单)开箱检验,或者开证行先交单,检验结果满足要求开证行再付款。在这种信用证“商检软条款”下,出口商不仅面临丧失货物所有权,或退运或转卖的风险,而且收回货款的主动权也掌握在开证行手中。
三、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应对“商检软条款”的策略
第一,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保证商检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的一致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开立和审核信用证的依据,也是处理贸易纠纷的重要依据。合同条款的一致性是顺利履行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在信用证业务中,签订商品检验条款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商品检验(复验)时间、地点、检验(复验)权等几个方面的约定必须与贸易术语保持高度的一致性;明确检验(复验)机构、检验标准,若是进口商或指定人检验,必须明确规定现场验货的时间,同时约定拒绝现场验货或延迟现场验货应该承担的责任;必须明确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签发与信用证规定不一致的检验证书应该承担的责任;商检条款要与合同中的品质异议条款、索赔与理赔条款等保持高度一致性。同时,合同中最好规定“保留货物所有权”条款,以防丧失货物所有权。
第二,核对《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预防“商检软条款”信用证的开立。在外贸业务中,预防进口商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置“商检软条款”是减少“商检软条款”信用证风险的有效途径。众所周知,《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是进口商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必须提交的书面申请文件,是开证行受理申请并开具信用证的依据,信用证中除了一些格式性条款以外,其余条款都是参照《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的内容而规定的。简言之,正常情况下,信用证条款与《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的内容是一致的。然而,《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是进口商依据合同条款和自己的意愿而填写的。因此,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关键在于核对《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中是否添加、删减或修改合同条款内容。在外贸实践中,出口商最好与进口商保持良好的关系,争取参与核对《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对于不能接受或者无法办到的商品检验条款,尽快与进口商协商,添加、删减或修改相关内容,避免开立“商检软条款”信用证。这样做的好处是,不要向开证行提出申请,而且避免繁琐的修改信用证程序,也不必支付额外的信用证修改费用,甚至不符点费用,又有利于买卖双方贸易关系的持续。
第三,审核“商检软条款”信用证,力争“商检软条款”信用证的修改。如果说核对《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是减少信用证风险的第一道防线,那么审核“商检软条款”信用证则是减少信用证风险的第二道防线。出口商收到“商检软条款”信用证,一旦审核出不能接受或者无法办到的商品检验条款,应尽快与进口商协商并向进口商发出“信用证修改函”,具体列明修改点以及详细的修改建议,并催促进口商向开证行申请,办理信用证修改程序。值得提醒的是,出口商一定要收到开证行的“信用证修改书”并审核无误之后,才能安排备货或者运输。
第四,力争取得合格“商品检验证书”,促成“商检软条款”信用证的付款。如果由于贸易的需要,出口商接受了“商检软条款”信用证,那么,取得合格的商品检验证书,应该是促成“商检软条款”信用证付款的最后一道关。经过“预防”和“修改”两道关,存留下来的“商检软条款”是进口商出于控制出口商交货时间、货物品质、数量、包装以及特殊条件而设置的。一旦出口商接受这样的信用证,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出口方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的要求准备货物,不给外商遗留任何提出品质异议的机会和借口,数量尽量有多余的,方便更换和补充;其次,提前熟悉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程序,估计取得商品检验证书所需要的最长时间,随时与检验机构保持联系,尽早安排检验时间,留足签发商品检验证书的时间;最后,出口商交单结汇时最好选择自己的往来银行,便于预审“商检软条款”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要时,还可以委托交单行向开证行“电提”单据,得到开证行的确认后再行交单结汇。
参考文献:
[1]国际商会.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M].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6:11.
[2]李蕾.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软条款问题及对策[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1:10.
[3]金赛波.中国信用证法律和重要案例点评[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128.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和进口商由于远隔重洋,很难充分了解到对方的资金及信誉情况,也很难建立起相互的信赖,因此,出口商在没有收到货款前总是不愿交货,而进口商在未控制货物前也不愿付款,为解决进口商、出口商互不信任的问题,银行以其信用介入,有条件地保证出口商只要提供与银行开立的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单据,便向出口商付款,出口商在交单时转移货物所有权。这就是信用证业务。
它最大的特点是由银行保证付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承担第一性付款义务,只要交单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其付款不以进口人的付款为前提条件。
信用证是自足文件。信用证是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不受合同的限制。合同条款是否与信用证条款一致,所交单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银行一律不过问。
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在信用证业务中所有各方,包括银行和商人所处理的都是单据,而非货物。《UCP600》第6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二、信用证的作用
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为国际贸易提供综合服务,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
(一)对出口商的作用
1、凭单取款。信用证支付的原则是单证严格相符,出口商交货后提交的单据,只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信用证支付为出口商收取货款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
2、外汇保证。在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进口商要向本国申请外汇得到批准后,方能向银行申请开证,出口商如能按时收到信用证,说明进口商已得到本国外汇管理当局使用外汇的批准,因而可以保证出口商履约交货后,按时收取外汇。
3、资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作押汇取得货款。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二)对进口商的作用
1、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的付款及议付行的议付货款都要求做到单证相符。都要对单据表面的真伪进行审核。因此,可以保证进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货物的单据,特别是提单,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2、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货的时间、交货的品质和数量,如在信用证中规定最迟的装运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数量或重量证书等,以保证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通常要交纳一定的押金,如开证行认为进口商资信较好,进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的情况下履行开证义务。如采用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先行提货、转售,到期再付款,这就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三)对银行的作用
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付款的责任,这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证。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承办信用证业务是各银行的业务项目之一。
三、信用证的风险
信用证是基于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支付方式,它在促进贸易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
(一)来自进口商的风险
1、进口商不开证。由于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为规避市场风险,进口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故意不开证。信用证能否开立不是银行说了算,而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没有开证申请人的请求,银行不会向受益人开出独立于销售合同之外的单据买卖合同。
2、进口商提供假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所谓假信用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进口商故意伪造或冒用银行名义开立的信用证;二是进口商伙同资信不良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假信用证,都是进口商诈骗行为的工具,如不能及时识破,将给出口商带来极大危害。
3、“软条款”信用证。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非善意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该信用证运转时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则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申请人设置这种软条款的目的在于将主动权单方面地掌握在手中,以此来诈取受益人的质量保证金之类的款项。而出口商货款的收回完全依赖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由于它是真证,不同于伪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诈骗甚至有些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再加上它形式变化多样,主要包括暂不生效条款、苛刻条款、相互矛盾条款等,如果出口商对其认识不够或是掉以轻心,很容易落入陷阱。(二)来自出口商的风险
1、出口货物品质难以保证。由于信用证支付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只关心单据的完整和表面的真伪,并不关心买卖合同和货物的好坏,只要出口商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单据,且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银行就会对出口商付款。因此,如果出口商信誉较差,用假货或品质低于合同规定的货物欺骗进口商,则使用信用证结算并不能保证进口商的收货安全。
2、因合同与信用证有关货物描述不一致遭拒付。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按照合同规定描述而与信用证中的不同,也就是单证不符,银行有理由拒付,因为信用证结算要求出口商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否则银行将有权拒绝付款。
(三)来自开证行的风险
1、开证行可能审单不严造成损失。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要在审单无误后代进口商先行向出口商付款,如果审单不严,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就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进口商的权益受到限制。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在开证行填写的格式化的开证申请书是银行事先拟就的,进口商没有修改的权利,并且申请书的内容以保护银行的权益为主,进口商的权益得不到完全保护,使进口商面临可能来自银行的风险,如申请书中的一些银行免则条款,会成为银行免除责任的保障,从而减少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因失误所承担的责任。
此外,信用证业务中任两个当事人联手,都有利用信用证的特性进行诈骗等风险。例如,由于只要卖方发货单据相符,银行就应垫付货款,如果买卖双方相互勾结,开证行就有可能被骗;又如,进口商串通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恶意拒付给出口商造成损失等。
四、风险防范措施
由于信用证本身存在一些风险,因而建立防范措施是必要的。其中最根本的是提高信用证业务下各当事人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熟练掌握国际贸易惯例;同时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对其交易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采取适当的措施。
(一)出口商应采取的措施
出口商在缮制或收集单据时必须十分谨慎,要严格审核信用证和合同,并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制作发票和从相关部门取得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检验证书、海关发票、领事发票、产地证明书等,务必做到完整、准确、及时和整洁。
1、出口商在接到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核信用证的有关内容,严格审证,以及谨防“软条款”的出现。当出口商对信用证中的有关条款难以满足时,应尽量与进口商接洽,促使开证行进行修改。
2、出口商应避免接受“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因为海运提单通常代表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如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申请人则很可能以各种借口挑剔单据,拒付货款,或者干脆将货物提走。
3、出口商应寻求信用证方式下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以化解和转移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非盈利性风险保障制度,目的在于鼓励,扩大本国商品出口。
(二)进口商应采取的措施
进口商要慎重订立合同,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做严格要求,让受益人不易伪造单据和信用证。
1、掌握船舶的情况,在国际贸易中受益人通过提单欺诈尤为突出,所以买方应及时了解船舶的情况,确认提单是否真实。
2、加列商品检验条款。为了防止出口商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条款来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当地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或进口商指定的在出口地经营的第三国公正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进口商在出口地自己指定的委托人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而有效防止出口商欺诈行为。
(三)开证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开证行应严格审核信用证表面的真伪,否则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就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了解。对资信不好、资产负债状况存有隐患的进口商,开证行可相应地提高其申请开证的押金比例或要求其提高有效担保,从而降低与减少受诈骗的风险。
2、加强对单据的控制。由于海运提单代表持有人对货物享有的权利,因而开证行在信用证条款中可要求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出具以空白抬头或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在空白抬头下,如出口商交单并经背书将提单转让给开证行,如进口商付款开证行才将提单交给进口商;在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为抬头时,开证行通过控制海运提单与单据,在进口商付款后将提单背书转让给进口商。否则,开证行有权出售提单所代表的货物。
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但在促进贸易的同时,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信用证业务是银行中间业务中的高风险和高收益业务,随着我国国有银行彻底向现代商业银行转轨的进程,银行将更加重视中间业务的发展,信用证付款在我国国际贸易结算中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琮,刘凯.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4(2).
2、陈金亮.跟单信用证弊端之我见[J].对外经贸实务,2003(5).
3、徐志闵.浅析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风险与防范[J].集团经济研究,2005(1).
关键词:案例教学;项目教学;外贸单证;交互应用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3.172
《外贸单证》是一门实践性和时效性较强的课程,深受际经贸环境的影响。结合课程特点,在日常的教学中,如果能做到“案例教学”和“项目教学”的交互应用,并且力求做到两者的良好融合、交互促进,定能提高《外贸单证》课程的教、学效果。
1 “案例教学”和“项目教学”
“案例教学”是根据教学目的和培养目标的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启发学生以案例所提供的材料和问题为中心进行分析研究,独立思考,提出见解,做出判断和决策,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并形成技能技巧的一种教学方法。
“项目教学”是指教师通过课程设计,将课程设计为一个或多个可行性的项目,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以独立或者团队协作的方式综合运用已有的知识,充分发挥思维潜能和创造意识开拓性的完成项目任务。通过不同项目的完成,以达到提升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构建学生新的知识体系的目标。
“案例教学”和“项目教学”较突出的三个相同点是:从学的方面来看,两者都强调将以往教学中学生的被动“填鸭”变为自觉、自主探索,提高学生在整个教学活动中的参与度和主动性;从教的方面来看,无论是案例的筛选与展示还是项目的组织与设计都离不开教师的前期铺垫和精心导入;从整个过程的具体落实来看,两者都是“以案例、项目为主线、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以期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提升课堂的教学效果。
2 “案例教学”和“项目教学”交互应用的设计理念
“案例教学”的教学方法和“项目教学”的教学模式在日常高校的教学活动中较为常见,然而较多的是突出使用或者单独使用其中一种,将两者并列使用或者糅合应用的并不多,本文所提两者“交互应用”的设想是将两者放在一个同等的高度、不偏倚,在发挥各自作用的同时相互影响,从而达到“1+1>2”的效果。
具体为:将课程根据知识点和内在逻辑结构分割成N个项目后,每个项目包括M个子任务,每个项目包含课程的部分章节内容,学员在完成每个项目的过程中,针对子任务完成的过程是循环重复的。全部的N个项目,根据课程性质,可以是并列关系,可以是递进关系。比如在《外贸单证》课程中,前期的部分章节像从“进出口业务成本核算”到“买卖合同”再到“信用证”存在严格的先后关系,所以在项目设置时可以是递进式的,而到中后期制作各类单据时,并不是所有单证的制作或产生都存在严格的先后顺序,所以这些项目的设置又可以是平行式的。在明确第n个项目及其包含的m个子任务后,从课程案例库中精选此项目的案例。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剖析和学习,进而掌握本项目所涉及的相关知识点进而达到本单元的教学目标。
3 “案例教学”和“项目教学”在《外贸单证》课程中的交互应用
以《国际贸易单证精讲》课本第四章为例,来探讨“案例教学”+“项目教学”在《外贸单证》课程中的交互应用。本单元的项目名称为“信用证的审核与开立”,将本项目分解成如下4个子任务:
任务1:信用证相关理论知识,其教学目标为理解并掌握信用证的基本理论知识――定义、性质及特点,参考学时1(45分钟)。由于信用证的相关理论知识在先行课程《国际贸易实务》和《国际结算》里接触并了解过,所以这里可以通过直接的理论讲解来跟学生一起回顾温习信用证的定义,而信用证的三个基本性质及特点建议采用案例教学方法为上。由于此知识点具有通识性,所以案例只需要针对此知识点即可,不需要刻意外延。比如针对信用证的“独立于合同的自主文件”性质的导入案例为“某出口公司对美国成交女式上衣1000件,合同规定绿色和红色上衣按3U7搭配,即绿色300件,红色700件。后国外来证上为红色30%,绿色70%,但该出口公司仍按原合同规定的花色比例装船出口,后信用证遭银行拒付。”需要学生独立思考并解答的问题为“(1)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信用证的另外两个性质及特点亦可采用相同性质的案例进行学习。
任务2:信用证条款的解读,其教学目标为:能读懂并分析信用证的各条款,由于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为英文且内容较多,考虑到学生的学习基础,参考学时为3(135分钟)。此任务的开展仍然建议通过案例教学来进行。信用证的样例很多,网络上或者往届国贸毕业生提供的工作中的信用证皆可。由于篇幅问题,信用证案例这里不做导入,但有两点可做建议:一是如前所述信用证的先行内容为买卖合同,一般是合同成立在先信用证开立在后,所以在信用证样例讲解时,采用的信用证案例最好跟前一个项目即买卖合同存在对应关系,以节约课时并增强项目之间的衔接性。当然也可以布置独立的信用证案例作为课外自主学习的内容。第二个建议是在信用证条款进行讲解时应有所倚重,应增加对重点条款的剖析,特别防范陷阱条款。
任务3: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其教学目标为:能根据前期的外贸合同来审核信用证的各项条款并能正确修改信用证,参考学时为4(180分钟)。此任务是在任务2顺利完成的基础上进行的,有了对信用证条款的正确解读,才能为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提供夯实基础,与此同时,此任务所需要的信用证案例必须与前期合同案例彼此关联。在此列举合同与信用证案例中的两个条款进行分析:(1)合同中的“Terms of Payment: By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to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 Jul,20th,2015 and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而信用证中“DRAFTS AT 42C: 60 DAYS AFTER SIGHT”明显与合同中的“payable at sight”是不相符的;(2)合同中的相关检验条款为“Goods must be inspected by the appointed representative of the applicant”,信用证的检验条款却为“THE APPOINTED REPRESENTATIVE OF THE BUYER SHALL INSPECT THE GOODS AND SIGN ON THE INSPECTION REPORT IF THE GOODS HAVE PASSED THE INSPECTION”。细致比较会发现信用证条款要比合同条款更为苛刻,合同中只是说“由开证申请人(合同买方)指定的代表检验货物”,没有对检验结果有特别的要求或说明,而信用证中却在“AND”后引申了合同条款的意思,“买方代表只有在货物经过检验后才在检验报告上签字”,对检验结果具有明确的指向性,相比于之前协商而成的合同条款,这种信用证条款对受益人(合同卖方)是不公平的。
任务4:信用证的申请,其教学目标为:能办理信用证的开证申请,参考学时为1(45分钟)。信用证的开证申请是开证申请人(合同买方)根据合同相关内容到银行申请开证,填写开证申请书,这是信用证开立的前提条件。此任务中关键之处在于对合同条款的正确解读,否则会导致开证申请书填写错误――信用证与合同不符――修改信用证、甚至耽误装船等一系列后续问题。各银行的开证申请书虽然样式不同但是上面的栏目却大致相同,所以这里只需要网上下载银行的开证申请书空白模板让学生根据合同填制即可。
4 “案例教学”和“项目教学”交互应用的建议
通过以上,我们可以发现在此教学过程中,“项目教学”与“案例教学”紧密结合起来,“项目教学”是模式是载体,“案例教学”是方法是手段,项目贯穿于课程教学的始终,而案例也贯穿于每个项目的始K,两者的交互应用使教学内容更加立体和形象,不仅较大程度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也提升了学生的团队协作意识,提高了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作用和效果在《外贸单证》这类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中尤为突出和明显。结合日常的教学实践,作为“案例教学”和“项目教学”交互应用的实施者,笔者有以下三点建议:
(1)“案例教学”中的案例选取一定要贴切、精炼、具有时效性。好的案例是成功的一半,案例的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影响到教学效果和质量。前文提到部分对案例的要求,但是每章节的知识点不同,每个项目任务不同,案例的要求也是不同的。总体上看应该做到“贴切”――所选案例一定要贴近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及前后项目任务而不能断层、突兀;“精炼”――由于案例贯穿教学始终,考虑到课时及学生的注意力,在布置案例时应尽量控制好案例的长度,成为浓缩的精华;“具有时效性”――这个主要是跟课程性质相关。由于国际贸易中的一些政策、规则经常处于变动状态,所以在教学中的案例不能一成不变,应结合时事不断更新。
(2)“项目教学”中的项目、子任务设置要注意相关性、可操作性等原则。项目、子任务的设置应避免好逸恶劳、按部就班地遵照教材原有的章节编排来,而应该根据课程性质、内在逻辑结构、所包含的知识点等因素综合考虑。要使所设置的项目、任务与教学目标、与专业的实际需求相关――即相关性原则;另外,项目、任务的设置应该紧密结合学生目前的具体学情、知识积累来,要难易适中――即可操作性原则,否则达不到预期的效果,“项目教学”也会成为空谈。
(3)每个任务和案例结束后,老师应及时点评,总结教学过程中老师的教和学生的学这两方面需要改进完善的地方;同时在整个教学活动中老师需要一直平衡好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在扮演好自己“主导”角色的同时,把握好学生的“主体”角色,使两者相得益彰。
参考文献
[1]李星.“案例教学法”(CTM)与“以问题为本的学习”(PBL)的比较研究[J].红河学院学报,2004,(12):79-81.
[2]沈相应,尹建设.项目式教学在高职院校教学中的应用―以《保险营销》课程为例[J].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1):73-76.
[3]田运银.国际贸易单证精讲(第四版)[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15.
1、需要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开证明,写申请书。
2、老年卡也叫《老年人优待证》,是政府制发的老年人持有的表明老年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根据年龄不同,60周岁-69周岁的领绿色卡,70周岁以上的领桔红色卡。老年卡的作用主要是记录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并凭此证享受当地政府的一些老龄优惠政策,如免费乘坐公交车、就医免等候、公园或一些博物馆或图书馆等门票打折优惠或免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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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信用证;案例教学;应用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支付方式的一个章节,虽然所占内容不多,但是其实践意义却是非常重要。以兰菁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二版为例,该书信用证内容出现在第十五章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第三节,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信用证的定义和主要内容,信用证的当事人,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信用证的种类。每一个方面作者都给予了适当的案例分析说明,增强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消化。除上述四个方面以外,案例教学还应渗透到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欺诈等相关内容。实践表明,案例教学法是最有效的信用证教学方法之一。
案例教学法最早产生于古希腊、罗马时期,而真正作为教学方法来运用是在1910年的哈佛大学的法学院和医学院,接着逐渐应用在商业和企业管理学,20世纪70年代开始应用于教育学学界¨。案例教学是通过一个具体情节的描述,引导学生对这些情节进行讨论和总结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使学生在“做”中学,在思考中进步,有利于学生自信心的树立、技能的学习、以及创造能力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我国很多高校也在课程教学改革中融入了案例教学法,而在信用证教学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包括:对案例教学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与“问、答”式的单向教学法雷同;案例使用不够恰当,随意性强,没有围绕教学内容认真筛选或撰写;案例资源匮乏,缺乏针对性与时效性;教师放任自流,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得不到发挥,综合能力得不到培养与提高等。因此,在信用证案例教学中,必须注意提高案例教学效果,发挥案例教学法对信用证教学的有效促进作用。
1提高信用证案例教学效果的方法
1.1明确目标,找准定位,精选案例
所谓明确目标,即是围绕本课程的特点,确定信用证教学的目标。信用证教学的目的是使学生理解信用证的定义和特点,明确信用证的当事人、职责及其相互关系,掌握信用证的一般业务流程,识记不同信用证的种类及其使用,了解关于信用证的国际贸易惯例。找准定位,即是根据所授学生的特点,对案例教学进行准确定位。精选案例,即是案例的选择一定要做到高质量和较强的针对性。案例的选择应是有讨论和分析价值的、真实的、常见的而又复杂的问题。其次,案例应该给予学生充分的讨论空间,不要限制学生的思维和表达,而要提供可以思考和解决问题的多个途径。另外,案例的选择要与教学的进度和课程的培养目标挂钩,同时注意时效性和目的性。教师既可以选取内容新颖、新近发生的案例,也可以自行编写案例,在案例教学中迅速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1.2科学设计。精心组织,广泛发动
在选择好教学适用的案例后,教师要仔细研究案例,结合学生现状设计好案例教学工具,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比如:是分组讨论还是辩论或者是角色模拟,是引述案例还是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选择声像资料等等。案例教学的精心组织是保证教学目标实现的必要条件。组织得当能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培养其协调配合能力和团队精神,提高其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分析的组织形式可以从三个方面去思考:一是自选案例,自主分析。在教师给出的案例中,学生自行选择一个案例,在课堂上先提出自己的观点,其他学生再从客观、局外的角度,来研究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应对。二是共选案例,小组分析。将全班学生进行分组,每组4至5人,共同挑选一个案例,在课堂上由各小组发表对案例的看法及其解决问题的思路。接着,各自以有力的理论支持提出意见和观点。通过思维的碰撞达成共识。然后,由学生对案例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加以总结和概括。三是典型案例,全班分析。由教师和学生挑选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展开全班讨论。为了让讨论、争辩能充分展开,教师不要轻易参与争论,要积极鼓励那些有自己独到见解的同学发言。对那些观点不成熟的同学发言也不要轻易否定,以免打击积极性。
1.3总结评估。教学反思。推陈出新
教师对案例的总结是案例教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教师应该归纳出带有普遍规律性的理论,系统地梳理学生所应该掌握的信用证知识和语言知识,让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重新审视和分析案例。由此,使理论回到实践,使理论指导实践,以便进一步加深学生对理论的理解。教师还可对学生的表现加以评价,并将学生的课堂表现作为平时成绩的参考依据,以激励学生下一次更好地参与讨论。教师应归纳出有代表性的意见和创新观点,对学生提出的不同见解不能进行简单的判断对与错,而应从学生分析步骤的恰当性、决策依据的充分性、结论推断过程的逻辑性、思维的创新性等方面综合评定,这样在培养学生能力的同时也培养了学生的自信心。教学是一个教与学相互促进的过程,教师在教学中要不断的反思,推陈出新,发现新规律,找出新问题,以科学的发展观,敏锐的创新性,不断探索新方法,促进案例教学效果更好地形成。
2信用证案例教学的三个重点层面
2.1信用证的定义、主要内容及当事人
此部分教学为信用证人门篇,对学生掌握信用证知识起着奠基作用,因此,在讲解时,我们可以巧设案例,从学生感兴趣的知识背景出发,既可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又可以起到提高教学效果的作用。设计案例如下:刘备得诸葛烧赤壁后,蜀国实力大增,自此与北魏东吴三分天下。蜀国国力增强后,三国问的贸易交流也Et益频繁。某天,东吴孙权见蜀国辣椒资源丰富,于是一纸订单,下了150万东吴币的酱品合同,付款方式:不可撤销信用证。刘备大悦。转眼春去秋来,辣椒酱如期制作,孙权的东吴贸易公司通过东吴花旗银行将信用证如期开到刘备酱品公司。正待发货前,赵云来报:东吴贸易公司因管理不善,濒于破产,资不抵债。刘备大惊,速召诸葛亮商议,共讨对策。若你是诸葛亮。该如何处理此事?
案例如此一改。学生一双双明亮的眼睛看向讲台,案例背景讲解完毕,再让学生分析时,也变得格外积极,课堂气氛马上活跃起来。本案例主要涵盖的知识点有:信用证的含义、信用证的特点,其中可引申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分析完案例后,可接着再分析信用证的当事人。通过案例指出,此案例中,谁是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刘备方还是孙权方?谁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哪个银行是开证行等等。喜爱《三国》的学生对着相关定义迅速地指出了各当事人。
2.2信用证的操作流程
国际贸易跟单信用证操作流程分以下几个步骤:
(1)进口人与出口人订立买卖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2)进口人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担保,请开证行开证。
(3)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并寄发给通知行请其通知受益人。
(4)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5)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立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送交当地银行请求议付。
(6)议付银行按信用证条款审单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给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人验单无误后付清货款,开证行把全套货运单据交给开证人。
讲解此部分时,接第一部分三国案例,可将上述内容融人以下案例中:话说刘备依诸葛之意,大胆发货,不久便收回货款,在佩服诸葛之余,深感有必要普及信用证知识,便让诸葛亮给酱品公司的管理层进行业务培训。信用证流程如下所示:
(1)买卖双方(东吴贸易公司与刘备酱品公司) 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2)进口商(东吴贸易公司)向当地银行(东吴花旗银行)申请开证。
(3)开证银行(东吴花旗银行)接受进口商(东吴贸易公司)申请,并根据申请书内容开具信用证,寄交出口地通知银行(刘备所在地银行)。
(4)通知银行(刘备所在地银行)接到信用证审核无误后通知给受益人(刘备酱品公司)。
(5)受益人(刘备酱品公司)审核信用证无误后,按信用证规定条件装运货物,并备齐各种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向议付银行(刘备所在地银行)交单请求议付。
(6)议付银行(刘备所在地银行)审单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出口商(刘备酱品公司)后,将货运单据寄交开证银行(东吴花旗银行)索偿。
(7)开证银行(东吴花旗银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银行(刘备所在地银行)。
(8)开证银行(东吴花旗银行)通知开证申请人(东吴贸易公司)付款赎取单据。
2.3信用证软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被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主要结算方式。虽说信用证是一种较为“安全”和“公平”的支付手段,但不良之徒仍有可能巧设信用证软条款,制造陷阱,进行诈骗活动,而且屡屡成功地“暗度陈仓”。信用证使用过程中暗含着单据限制条款、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限制运输条款等风险,因此,此部分案例教学不可忽视。
信用证软条款常是专业性强的英文,有的条款冗长复杂,另外还需结合国贸知识分析其原由,英文基础不好的学生很容易放弃,但如果把一些条款放入下列背景中会取得良好的效果。我们设立案例背景如下:话说诸葛亮草船借了十万支箭后,魏国箭支库存不足,只好花重金从蜀国购买,关羽被派负责此事。哪知,曹操在信用证中暗设软条款INSPEC-T10N CERTIFICATE ISSUED BY MR.YANGXIUW HOSE SIGNITURE MUST BE IN CONFORMITYwITHTHERECORDOFOPENINGBANK,并对关羽说:“发货前我们会派杨修去验货,以免货物不符我方要求,增加贵方退货费用。”又说:“为了避免有人仿制杨修的签名,我们会在开证行这里留份签印备档,以作核查之用。”关羽想了想,觉得合情合理。便依照约定备货,正待发货,恰巧诸葛亮来访,无意间被诸葛识破,才免除酿成大祸。诸葛分析如下:若市场有变,曹操不派杨修来验货,你关羽能发货吗? 退一步讲,就算杨修如期来验货,且签检验单,但其签字和开证行印签是否一致,你关羽如何判别?因此业务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曹操手中,而我们只能受制于他。关羽哑口无言,气得怒骂曹操:“曹操天下枭雄,果然不假,枉我在华容道上放他一马”。此案例可替换其它不同类别软条款,逐一分析。只一个案例背景,借关羽与曹操的关系,便可将信用证常见软条款,以及软条款的风险规避等内容讲授完毕,英文基础不好的学生,也会因为熟知《三国》,而听得兴味盎然。
3对信用证案例教学的思考
(1)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以就业为导向的教学模式。教师在设计案例时,要仔细推敲每个知识点、统筹兼顾,为学生设计、构造出一系列典型的具有较强操作性和诱导性的案例。案例教学中的所有案例最好都能源于实际工作中最常见的问题和最实用的职业技能,能让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掌握知识、技能与方法,培养与提高学生处理业务的能力,为学生择业就业提供技能支持。
国际上现有几种信用证贸易融资方式:背对背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和款项让渡。本文希望通过比较分析理顺三者利弊和适用情况,希望对贸易商的贸易融资有所裨益。
一、背对背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并不属于UCP600规范的范畴,纯粹是贸易实践发展的产物。中间商收到进口商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原证)后,把该证作为抵押,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立一份以自己作为申请人、供货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第二份信用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
只要和原证相对应,中间商和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承担的风险不大。应当注意:背对背信用证不可大于原证金额;装运期、交单期、有效期可缩短,金额、单位可降低;背对背信用证的申请人为提单托运人;如有保单,原则上以申请人为被保险人;原证使用汇票时,汇票的付款人应是申请人。具体操作中可能遇到问题:
1.申请开证中存在的困难。申请开证时,中间商认为从原证中获得的款项足以支付第二份信用证下的费用,但银行不会据此开立背对背信用证。至少,许多美国银行常以种种理由拒绝开证。多数银行会要求中间商提供公司资信资料,如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商业计划书、资信评级、过去三年以上公司盈利情况等。
2.不符点出现几率增加。通常实际供货商提交的单据符合背对背信用证要求,开证行审单依据是原证,容易出现不符点遭拒。
二、可转让信用证
进口商可能同意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列明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为中间商,由其通过转让行把全部或部
分信用证转让给供货商(第二受益人)。原证中列明的单据必须在转让信用证中正确反映。两证间允许存在区别:信用证金额、单价、到期日、交单期、最迟装运日或装运期可减少或者缩短;投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可增加。
供货商取得由转让行转来的转让信用证,按照信用证要求做即可。供货商单据符合要求,中间商取得款项,拿到发票间差价。所以说供货商在交易中很关键。
可转让信用证优势明显:中间商要求转让行开立转让信用证时,无需授信额度。如原证已被保兑,第二受益人会认为更安全,因为转让行提供额外付款保证。
表面上可转让信用证是应对三方参与交易的完美选择。但具体操作起来,中间商还是存在不少风险:
1.供货商提供单据引起的风险。中间商获得开证行付款的条件是:供货商的货运单据和中间商替换后的发票和汇票(如有)符合原证。如果供货商提供的货运单据存在不符点,易遭拒付。更大的风险在于供货商负责货物运输,可能在货运单据上注明联系方式,将中间商排除在今后的交易之外。
2.中间商未及时换单或提供发票存在不符点造成的风险。中间商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单据,开证行对其承担付款义务。如未及时换单,或提交的发票出现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发票中并不存在的不符点,且未在转让行首次提出时予以改正,转让行可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直接交给开证行,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
此外,转让信用证下的转让行和第二受益人也各自承担着风险。由于可转让信用证操作的复杂性,不少银行愿意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但不愿成为转让行,除非原证条款比较简单,提交的单据数量不多。
三、款项让渡
与上述方式不同,款项让渡并不要求开立两份信用证。什么是款项让渡呢?UCP600第39条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表明受益人可将任何信用证下的款项让渡给他人。但让渡限定款项的让渡,信用证下的权利并不随之让渡。该规定吸收了美国统一商法典(UCC)中的Chapter 106:Section 5-114. Assignment of Proceeds 。
让渡人(信用证受益人)拿到信用证,就向指定银行或者自由议付下任一银行申请转让信用证下的部分款项给受让人(供货商)。该银行会要求受益人提交原证并出具让渡申请书。银行之所以需要原证,是为在信用证背面背书,注明受让人和让渡金额。接受申请,银行会签发款项让渡书或类似文件,载明让渡金额。银行收到款项立即将相应金额拨给供货商。有了款项让渡书,供货商就会放心地将货物交给中间商。中间商安排运输取得必要单据,在规定时间交单取得款项。
对于让渡人(实际供货商)方便之处:获得款项后才需向让渡人支付,不存在提前付款的风险,且向银行申请款项让渡无需授信额度;款项让渡发生在中间商、银行和供货商之间,进口商没有机会接触供货商,中间商就能把握交易减少“被动出局”。对于受让人,拿到款项让渡书,等于拿到开证行/保兑行有条件的承诺书:中间商按照信用证要求交单,就会得到应得款项。款项让如同样存在风险:
1.供货商可能拒绝。虽说供货商取得开证行/保兑行有条件付款的保证,但未取得信用证下权利,整个命运掌握在中间商的手中。如中间商提交的单据不符,款项让渡就形同虚设。
2.银行办理款项让渡业务的限制。实践中,只有少数银行愿意办理“款项让渡”业务,特别是受益人是新客户,或受让人为多人。毕竟,款项让渡不是绝对付款保证。但受益人无法取得可转让或者背对背信用证时,款项让渡
不失为一个选择。
四、结束语
作为传统信用证业务的衍生,这三种贸易融资方式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操作过程中存在种种风险。因此,如对交易对象并不了解,笔者并不建议使用。
参考文献:
[1]李雪艳张庆萍: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异同与使用.新疆农业大学学报,2004,27
「关键词国际支付,信用证,权利义务
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法律依据是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世界各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均须注明依此统一惯例开立,在发生纠纷时有关法院依此惯例裁决。我国法律也明示承认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我国其他涉外法律中也都作了关于适用国际惯例的规定。这些规定为机构从事涉外贸易、金融活动与国际惯例接轨创造了条件,也为中国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审理涉外纠纷提供了依据。
一、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法律性质
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文本第一部分“总则与定义”,笔者将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法律性质归纳为如下四点:
1、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是开证银行用自己的信用为进口商的商业信用作担保,但开证银行的这种付款信用保证是有条件的,即受益人(出口商)必须完全遵守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信用证开出后,开证银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是主债务人,即只要受益人(出口商)通过有关银行交来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不管进口商能否付款给它,都必须对受益人或指定银行付款。这不同于一般担保业务中银行只负第二性的责任,即是在被担保人不付款情况下银行才代为付款,更不同于托收业务中的委托关系,即能否收款银行不负任何责任,只是代为办理。
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有条件的银行付款保证”。这种支付既可以由开证行直接办理,也可以指定另一银行付出,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开证银行或其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保证,要求以提供“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为唯一的条件”。
在信用证业务中,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都被视为另一家银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确立上述准则是因为一家银行及其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往往是同一法人,在处理债权、债务上相互有关。因此,同一法人条件下的经济诉讼,有时将在跨国间出现纠纷。这种纠纷如被介入信用业务,则对顺利进行结算非常有害。国际商会为排除上述纠纷的干扰而确立这一准则。
在信用证业务中是否执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条款,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确定。这一信用证业务的特殊性质表明,只要各当事人一致同意,则允许在信用证中列入特别条款,亦即不受惯例约束的条款。但是,如果在信用证上已标明“本证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文本办理”,在这样的条件下,则“除非另有约定,本惯例条款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2、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一般来说,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对外开立信用证,首先必须是它已调查对方资信并通过洽谈订立合同,在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并在规定期内要求银行开出信用证。但是,以合同为依据而开立、也应该与合同一致的信用证,一旦开出,就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合同,有关当事人(开证银行、议付银行、买方、卖方)只受该信用证条款的约束,不受合同的约束。在出口业务中,出口公司在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后,一定要立即对信用证内容进行仔细审核,如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或难以接受的,应立即联系对方开证银行和进口商进行必要的修改,否则到时无法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某项单据,即使货物出口保质保量保时、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对方也会拒绝付款,因为在采用信用证方式下发生纠纷,唯一的依据是信用证条款,而非合同。
信用证项下的有关当事人不得利用有关的其他合约,对信用证的业务运作进行违约抗辩。信用证作为一种合约必然会与其他合约有联系,如信用证与贸易合同,信用证与银行间的业务合约等。但是,信用证项下的各当事人不能引用有联系合约的规定,作为地信用证条款违约抗辩的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条6款规定:“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银行结算业务的顺利开展,避免对信用证业务造成干扰或破坏。
3、是一种单据业务
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业务。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不论它是“金融单据”即汇票、期票、支票、付款收据等,或“商业单据”即发票、提单、保险单、检验证收、产地证明等,虽然这些单据确实具有履约证明或代表货物的作用,但是,在信用证业务运作中,有关银行只能凭单据办理结算业务,而根本不会去考虑单据背后所反映的事实状况。
信用证业务中一切以单据为准,不以货物为准。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对货物的真假好坏,货物途中损失,是否达到目的地概不负责。只要客户交来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必须付款。办理信用证业务的有关银行既无必要亦没有可能监督实际货物的交易或实际劳务的供应等行为。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的目的在于促进国际贸易往来的,并发挥其融通资金的作用。
4、是一种书面凭证
从信用证本身内容的规定来看,它必须有助于结算的顺利进行。信用证的内容应该完整、明确。必要的项目缺一不可,描述信用证内容的词语不得摸棱两可或含糊不清。信用证上的每一条款均应反映“单据化”的要求,即必须以“提供单据的办法”来体现条款的要求。信用证的内容必须简洁,避免繁琐。在信用证的内容中不应列入过多的细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13条规定:“银行将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如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且对此不予理会”。
二、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法律关系
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信用证业务项下的主要当事人有:(1)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开证申请人,即国际经贸中的进口商;(2)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开证银行;(3)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受益人,即国际经贸中的出口商;(4)国际信用证业务的中介银行,即作为联系开证银行与受益人的第三家银行,包括通知行、保兑行、议付行或偿付行等。以上主要当事人因为国际信用证业务连结着的复杂关系,形成了他们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即信用证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1)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关系;(2)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3)开证银行与中介银行之间的关系;(4)中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1、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进出口双方的贸易合同一经订立并规定了以银行的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那么,进口商通常的做法是向其所在地的银行申请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开证申请书中应明确开证行被授权付款以及开证申请人保证向银行偿还垫款的一切条件。与此同时,开证申请人要在开证明银行预先存入一定数额的备付保证金。对开证申请人的这项存款,开证明银行不得挪作他用。即使此后开证明银行破产了,开证申请人预交的备付保证金,也应在银行破产时退还开证明申请人,而不应视为破产债权。因为,开证银行在收取这些资金时,只能算是代保管。当然有的企业信誉卓著,在向银行申请开证明时,往往不预交保证金,而是由银行授予一定的开证信用额度。
开证银行完全有权凭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来决定是否支付信用证之款项。开证银行一旦根据信用证明条款解付了其项下的款项,并借记开证申请人的帐户,开证申请人则不得寻找任何理由要求银行赔偿或退款。对那些在申请开证时未在银行存入备付保证金的申请人,银行则有权向其索偿所垫付的资金。倘若开证明申请人仍坚持要求开证明银行拒付的话,开证银行要做的,也只能是向其申请人解释,它是按照开证申请书的条款开立信用证,而开立了信用证,它本身则承担了须对受益人所提交的单证相符的单据付款责任。当然,开证银行在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时,得承担谨慎的责任,务必使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所要求的条款相符,倘若银行没有尽到此责而接受了有不符点的单据,则其无权向申请人要求补偿其对受益人的付款。开证银行对开证申请人所承担的另一义务是及时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而开证申请人对开证银行所承担的义务则包括对开证银行根据信用证条款所作出的支付进行偿付,并支付手续费,以及如上所述根据银行的要求提供开证保证金或提供抵押等。
2、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受益人在接收到开证银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后即取得了对开证银行的特定权利,在其根据信用证条款提交了单证相符的单据后,即有权要求开证银行付款,而开证银行也即有义务付款。假如发生了开证银行违背信用证项下的承诺,而对受益人作出拒付的情况,只有一种情况开证银行可以免责,即在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开证银行在受益人交单之前已经撤销了该可撤销信用证,则受益人不能要求开证银行付款。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在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的单据后,即有权凭此要求开证银行履行付款的责任。由于开立了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就形成了契约关系,而受益人也就凭信用证的条款获得了开证银行对他债务的有条件承诺,两者之间的关系便是不可撤销的,即两者之间由信用证业务的单据交易独立性原则的性质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自信用证发出之日起,受益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就已经建立了。开证银行不得以买卖双方的合同纠纷或买方是受骗开出信用证或买方已无偿付能力为由拒绝按照信用证的信用承诺付款。当然,如果开证银行在审单时发现单据不符,并在合理时间内向对方提出,也就解除了自身的付款责任,可以对外拒付。
信用证的受益人在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的单据并要求开证银行付款,如果遇到开证银行无理拒付,有权要求开证银行赔付。不过,受益人索赔的权利只限于汇票的金额及其所发生的利息,不包括因此给卖方带来的其他种种损失。这是因为信用证规定的支付手段是货币,开证银行无理拒付所造成的损失,以出利息的方式赔偿。
开证银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就必须履行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的单据时向受益人付款,并同时根据信用证条款履行其对信用证项下对受益人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同样,受益人也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而负有履约的责任,即根据信用证的条款提供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相符的单据。这种相互制约的关系既可制约受益人无端拖延供货而损失买方的利益,又可防范开证行无理拒付而侵害受益人的利益。因此以相互制约方式来充分保障契约各方利益,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主要特征。
3、开证银行与中介银行之间的关系
信用证的开证银行为了顺利办理其信用证业务,往往要委托第三家银行作为中介银行来协助办理有关业务。中介银行可能被邀请担当的角色或被委托的业务有:通知行、保兑行、议付行等。
开证银行与中介银行之间的关系是根据开证银行对中介银行的具体要求来决定的。开证银行对中介银行之间的关系,除非另有协议,一般都为委托和的关系。在英美等国,普遍认为中介银行是开证银行的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14条a款规定:“当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依据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和保兑行(如有)承担下列责任:对已付款、已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已承兑汇票或议付的指定银行予以偿付。”只要中介银行按照信用证条款来办理业务,如其应开证银行的指示对信用证付款后,那么它就有权要求开证银行偿付,索回因充当人而可能遭受到的损失。
中介银行经常被作为信用证业务的通知行或议付行。通知银行与开证银行之间,通常是一种关系。通知银行作为开证银行的人向受益人就信用证事项进行通知。议付银行作为中介银行,并不是开证银行的人,而是以其本人的名义进行议付的。议付银行可以是通知银行,也可以是其他银行。在信用证可以具体指定议付银行,也可以不加限制。议付银行与开证银行的关系基本上相当于受益人与开证银行的关系。但是,在可撤销信用证情况下,如果议付银行已经议付,开证银行就不得撤销或修改信用证了。中介银行只有在开证银行的邀请下才对信用证加具体保兑。中介银行一经成为保兑行,即步入与开证银行相同的地位,而承担对信用证项下保证付款的责任。但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义务不会因此而解除,受益人可以选择对开证银行或保兑行提供偿付要求。而保兑行在对信用证付款后,则可要求开证明银行对其作出偿付。但倘保兑行并非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付款,则其将丧失对开证银行的追索权。
信用证业务中可能会发生开证银行与中介银行双方均力所不及的事件。在中介银行接受了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并凭以付款之后,因突发事件如战争爆发,邮路不通等而使单据无法寄达开证行的情况下,中介银行对开证银行的责任是不能免除的,除非开证银行(必要时包括受益人)同意对信用证展期并接受单据,否则中介银行将持着单据而无权对开证银行及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4、中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中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一方面取决于中介银行是否为开证银行的行,如果中介银行是开证银行的行,那它就要按开证银行的要求来办理有关业务,例如仅作为通知行或议付行。另一方面,又取决于中介银行是否以独立于开证银行的本人身份行事。若是,那么它自己则有选择权。通常中介银行会被开证银行邀请作为通知行、保兑行、付款行或议付行等。中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只有在充当保兑银行之情况下才对受益人负有与开证银行同等的责任。否则,中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就没有这种密切的关系。
在通知银行和受益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契约关系,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通知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或遗失所引起的后果,以及对电报、电传通知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概不负责。但是,通知银行对于其传递的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须负合理谨慎检验之责。为了更好地为受益人提供便利,中介银行一般最好不要只接受作为通知行,毕竟银行经营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虽然可能要承担信用证项下其他更大的责任。从表面上看,这似乎与国际惯例的精神有所冲突,但这实际上将有利于减少对受益人带来不必要的混乱。对于仅仅作为通知银行的中介银行来说,只负有与通知信用证有关的责任。
议付银行就是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项下汇票的银行。议付银行在议付后就成了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享有票据的法定权利。议付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并无契约关系,议论银行并无义务向受益人付款,它们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票据关系。受益人是汇票的出票人,议付银行是汇票的受让人。议付银行根据票据法享有汇票上的全部权利。
中介银行一旦对某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它与受益人之间也就形成了保证对受益人所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的契约关系。“保兑”一词源于拉丁语,意为“确定”,即对已生效的责任加以保证。保兑银行的概念出自于该词的本意。中介银行成为保兑银行,就构成了开证银行以外对受益人所作出的独立承诺。它除了有助于尚未在世界上知名的银行开展信用证业务之外,更主要是可为受益人提供双重的付款保证。因为保兑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在发生拒付时,受益人可以在本地起诉追索保兑行,而不用到海外追索开证银行。
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在交单时,可能会出现将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单据连同汇票直接提交给开证银行而不交给保兑银行的情况。这样,万一开证银行由于某种原因在承兑后破产,受益人对开证银行的索偿权利就只能限于对开证银行的破产财产进行追讨,而对保兑行则无权要求索偿。这是因为此时受益人手中已不持有单据,而无法满足保兑银行保证履行债务责任的条件。此外,在受益人将单据寄达作为保兑行的中介银行,并由中介银行在议付了受益人的单据后,向开证银行寄单的情形下,倘由于开证银行在单据中发现了不符点而拒付,所发生的这种遭拒付的风险,将由中介银行本身来承担。可见,中介银行在承担保兑责任时,它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是以单证相符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在保兑行确认单证相符以后,保兑银行必须向受益人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注释
1.(英)H.C.格特力奇,M.梅格拉著,姚念慈等译:《银行商业信用证的》,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
2.杨良宜:《信用证》,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