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产业集群自主创新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摘要:本文在对创新环境理论文献回顾的基础上,提出了包含基础设施环境、市场经济环境、人力资源环境、制度法规环境、社会文化和服务环境六个维度及地区层、国家层和国际层三个层次的集群自主创新环境SCHISM模型,同时阐述了集群自主创新环境的特征。基于SCHISM模型本文从六个维度出发构建了一个较为全面的集群自主创新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旨在为科学和全面地研究产业集群自主创新能力提供参考和依据。 关键字:产业集群、自主创新环境、指标体系 一、引言 产业集群作为一种新兴的世界性经济现象,已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浙江省是国内中小企业密集的地区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借助民间力量,省内的产业集群经历了快速增长和结构调整的阶段,并逐步进入稳定发展的时期。然而,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引发了全球性的金融海啸,同时也影响到了浙江省内大部分的产业集群,面对人力成本的增加,原材料价格上涨及企业资金紧张等诸多不利因素,集群的发展正面临着一场前所未有的挑战。当前形势下,中小企业如何抵御这场百年一遇的金融风暴已成为政府、企业家及各界专家关注的焦点,我们认为提高集群的自主创新能力是关键。省内的产业集群以劳动力密集型企业为主,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普遍比较薄弱?,部分产业集群已出现发展缓慢,甚至衰败的现象。在金融危机的宏观环境下,政府和企业不但要重视集群内部的自主创新意识和自主创新条件,更需要为集群创造良好的自主创新环境,这是提高产业集群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基础和保证。那么究竟什么是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包含哪些方面内容?自主创新的环境将如何影响集群的自主创新能力?本文就这些问题展开了讨论。 二、集群自主创新环境的概念 国外自主创新环境理论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萌芽阶段。创新环境的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马歇尔的“创新气氛说”[19],他认为“在一个企业集聚区域,存在着浓郁的创新气氛,新工艺、新思想能很快地被接受、传播”,这里所描述的“创新气氛”实际上就是一种协同创新的环境。2、企业创新环境研究阶段。在1989年巴塞罗那会议上,欧洲的区域创新环境研究小组(GREMI)最早提出了“创新环境”的定义。他们认为“创新环境”就是在有限的区域内,主要的行为主体通过相互间的协同作用和集体学习过程,而建立的非正式的复杂的社会关系。随后,他们又提出了“创新网络”和“集群学习”等概念,并逐渐形成了创新环境学派。Porter在其著名的“钻石理论”里也充分肯定了环境因素对企业创新活动的重要作用[20]。之后的学者(如Maillat,1995[5];Bramanti Maggioni,1997[2]等)从创新个体――即企业的行为特征出发研究了创新环境,虽然他们中大部分学者提出企业需要在创新与发展过程中,同当地的大学、研究机构、行会等中介组织及地方政府之间相互合作,建立有效的“创新网络”,但尚未从产业集群的角度专门探讨创新环境这一概念。3、集群创新环境研究阶段。1998 年,Padmore等人[7]建立了一个以企业为中心的创新系统模型(GEM模型),并提出了以产业集群为基础的区域创新系统的三类构成要素:环境(Groundings,包括要素资源和基础结构设施)、产业(Enterprises,包括供应商和相关企业)和市场(Markets,包括外部市场和内部市场),这标志着创新环境的研究真正进入到产业集群研究的范畴。这一时期的学者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发现处于产业集群内部的企业比外部孤立的企业更具创新性(Baptista Swann,1998[1];Poter,1998[8]),并且强调集群学习环境对集群创新的重要作用(Capello,1999[3];Keeble,1999[4]等),同时也认为创造良好的合作创新环境是提高集群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Meyer-Stamer,2002[6])。 相比西方国家的研究,我国学者对集群的研究相对较为滞后,早期的学者(如王缉慈,1999[23];王大洲,2001[22];盖文启,2002[13];胡太山,2002[15];黄中伟,2004[16]等)主要运用“创新网络”的概念对影响集群发展的各类因素进行了研究。李勇刚(2005)[17]首次将产业集群的“创新环境”和“创新网络”的概念区分开来,他认为产业集群的技术创新环境是指集群促进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的特有的环境因素,包括基础设施环境、市场环境、劳动力环境、制度法规环境、技术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六个方面。陈赤平(2006)[10]则将集群技术创新的外部环境划分为四个层次:产业或部门层次的外部环境、区域层次的外部环境、国家层次的外部环境以及国际层次的外部环境,并对每个层次的内涵作了详细的阐述。 上述的文献回顾表明,理论界对创新环境的研究尚不成熟,尤其是国内的学者,鲜见有学者专门从集群角度全面地对自主创新环境评价体系进行研究,因此本文将从不同维度专门研究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下面笔者首先对集群自主创新环境的概念进行阐述。 产业集群(Industrial clusters)的概念最早是由波特提出的,他认为集群是指在特定区域中,具有竞争与合作关系,且在地理上集中,有交互关联的企业、专业化供应商、金融机构、相关产业的厂商及其他相关机构等组成的群体,集群代表着一种在效率、效益、柔性等方面具有明显创新优势的组织形式(Porter,1998)[8]。从上述定义中可以发现产业集群具有明显的地理性、产业关联性和创新性,产业集群的发展与创新密切相连、不可分割。理论界对“自主创新”的研究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已出现,但直到目前尚未形成通说,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周寄中教授[28]给出的定义,他认为自主创新(Self-oriented innovation)就是指通过提高科技原始性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能力,因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进而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一种创新活动。姚凌(2004)[25]总结了盖文启和王缉慈(1999)[12] 等一些经济地理学家对区域创新环境的定义,提出区域创新环境是指一定区域内,在行为主体(包括企业、科研机构、政府、中介组织等)间正式或非正式的合作与交流基础上所形成的,有利于创新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包括基础设施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制度环境及学习环境。韩立民和赵新华(2006)[14]则认为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外延就是指企业外部的各种创新环境因素,包括政府政策、市场环境、创新投入的外部资金来源和制度基础四个方面。张微(2007)[27]提出了“城市自主创新环境”的概念,他认为城市自主创新环境是指“城市创新主体之间在长期正式或非正式的合作与交流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系统,自主创新环境的营造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教育等方面的内在联系。” 根据上面的综述,特别是借鉴“区域创新环境”和“城市自主创新环境”的概念,本文认为:集群自主创新环境就是指一定区域内,与集群发展相关联的各行为主体(包括企业、科研机构、政府、中介组织等)间通过长期正式或非正式的合作与交流所形成的有利于提高集群自主创新能力,进而提高产业集群竞争力的相对稳定的综合系统。这一系统包含六方面的构成要素:制度法规(System)、社会文化(Culture)、人力资源(Human resource)、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社会服务(Social service)和市场经济(Market economy)六类环境,我们将集群自主创新环境的系统模型称之为“SCHISM模型”(如图1所示)。 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具有如下特征:1、多元性。这一综合系统内部的构成元素是多元的,不但包括有利于集群自主创新的硬环境(基础设施环境、人力资源环境和市场经济环境),还包括鼓励集群内部自主创新的软环境(体制法规环境、文化环境和社会服务环境)。2、区域性。由于集群具有明显的地理特征,受不同地区社会文化环境和自然条件的差异影响,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自然会带有显著的区域特色。3、层次性。集群内部和外部的环境都会影响到集群主体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在国际经济一体化、通讯网络发达的今天,产业集群的发展同地区政策法规、国家宏观调控甚至是国际经济形势息息相关,因此,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也具有层次性,可以分为地区层次、国家层次和国际层次三类(陈赤平,2006)[10],每种环境所处的层次视环境对集群自主创新的影响程度而定,而本文的研究主要针对地区层次的环境。4、协调性。在知识经济时代下,集群的自主创新不能单纯依靠单一主体的行为,而是不同主体(包括企业、科研机构、政府、中介组织等)之间有机结合、高效协作的过程,因此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具有一定的协调性,任何一个主体协作中断或供需错位都会导致良好的自主创新环境被破坏。5、动态性。为了进一步促进集群内创新活动的发生,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会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随时进行自我更新和改善,因此,集群自主创新环境的稳定是相对的,系统内部各元素的动态发展则是伴随集群发展过程始终的。 三、产业集群自主创新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在经济全球化、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集群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会受到来自地区、国家,甚至是国际层面各类环境因素的影响,根据相关的文献分析和上文对集群自主创新环境的定义,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六方面要素出发构建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 1、 基础设施环境 熊彼得在对创新含义的解释中提到:取得或控制一种原材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给来源,不管这种来源是已经存在还是第一次创造出来的也是创新的内容之一。集群的基础设施环境(包括硬件资源)与企业的创新活动密切相关,它是集群内部创新产生的最基本的物质保障,除了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交通、能源、电力通讯等以外,主要是指为区域创新主体服务的公用设施,包括公用图书馆、公共实验室、公用会议室、公共信息服务网络以及其它一些为知识的交流学习提供公共空间的有形设施(蔡秀玲,2004)[9]。集群中的企业通过这些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可以跨越许多无形的障碍,方便快捷地接触到技术创新思想的来源及知识、信息,从而促进技术创新(李勇刚,2005)[17]。结合相关文献,笔者使用以下几个指标来测量集群的基础设施环境:集群所在区域大学及各类研究机构的相对数量、公共图书馆的相对数量、公共数据库的完善程度、专利授权的数目、计算机及无线网络的覆盖率等。 2、 市场经济环境 集群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与集群的自主创新能力密切相关。一般来说,第一产业比重较大,且生产现代化程度不高的地区,由于长期以来相对稳定的生产方式,创新不容易发生;而在二三产业比重较大的地区,由于相对激烈的竞争,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需要不断对产品、技术和服务等进行改良,创新活动发生往往比较频繁(崔浩敏,2007)[11]。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尚不健全,市场竞争秩序不规范,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那些处于行政垄断或过度竞争中的企业难以通过平等有效的竞争尤其是技术竞争获得发展,这使得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的动力和能力(廖少纲,2008)[18]。因此笔者认为集群所处的市场结构的合理性、集群的产业配套条件和专业化协作水平等都是影响集群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因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发展,反过来,自主创新也能促进集群乃至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 3、 人力资源环境 人才作为企业自主创新的核心力量,决定着集群自主创新的能力和发展潜力。企业的各项创新活动的开展都依赖于人的行动和参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人力资源的规模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自主创新的深度和广度。集群人力资源环境包括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机制、企业对优秀人才的激励措施、集群内部人才信息网及人才储备制度的建立、人才交流平台的搭建等。人才的高流动性对于集群内部某个企业来说是一种资源的流失,但是对整个区域来讲却是有利的,人才在不同的部门、企业之间流动有利于知识的交换和碰撞,从而产生创新的火花。因此,集群内应当对人才“跳槽”保持宽容的态度(叶帆,2006)[26],重视人才,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是集群获得创新动力的源泉。 4、 社会文化环境 集群的文化环境是自主创新软环境的重要部分之一,包括集群内劳动力的文化水平、价值观念、社会风气等,它将直接影响到人们是否有追求创新的热情,人与人之间是否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关系(李勇刚,2005)[17]。Michael Porter从竞争优势的角度认为,基于文化的优势是最根本、最难模仿的、最持久和最核心的竞争优势,要加强国家的竞争力,最艰巨的任务之一就是如何改变经济文化[21]。同时,创新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和文化烙印,培养良好的创新文化是集群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催化剂和动力源泉。结合相关文献,本文将促进集群自主创新氛围形成的文化环境概括为以下三方面:1、以科学精神为导向的自主创新氛围,包括科学态度、科学信念、科学道德、科学方法、科学法规等。2、激励和宽容并存的自主创新氛围。集群的主体应当拥有鼓励创新的企业文化,敢为天下先、敢于进取、敢冒风险、宽容失败。3、竞争与合作并驾齐驱的自主创新氛围。由于自主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发挥整个区域乃至社会的创新资源,官、产、学、研、金各方资源积极配合、相互合作,同时,为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企业应当通过竞争不断提升自我,激发员工的创造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5、 制度法规环境 自主创新的制度法规环境是指政府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政策和法律规条来有效保护自主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自主创新的总体进程。政策制度可以激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的创新热情,完备的法律体系可以保护创新企业和个体的利益。在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新技术一旦被发明也就意味着全世界其他地方的人可以使用并模仿制造,如果没有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人的创造积极性会受到极大的制约,需要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激励和保障为技术创新提供持久的动力。金融、税收、财政、产业政策的效果可以衡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效果、人才激励效果和相关法律保障可以衡量企业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王影,2006)[24]。结合相关文献,本文认为宽松的财政税收制度,有效的人才激励制度,完善的技术交易制度,区域投融资制度以及有效的企业评价和认定指标体系建立都为集群的自主创新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基础。 6、 社会服务环境 所谓“社会服务”是指以提供劳务的形式来满足社会需求的活动。狭义的社会服务指直接为改善和发展社会成员的生活福利而提供的如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生活福利服务,而广义的社会服务包括生活福利性服务、生产性服务和社会性服务。社会服务为集群的自主创新提供了信息交流、技术决策及资源配置的平台,促使政府和各创新主体与市场之间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对降低创新成本、化解创新风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提高创新效率都有重要的作用。王影(2006)[24]曾用政府机构的服务水平和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来衡量企业的技术创新支撑服务体系,中介服务机构主要通过信息咨询服务、技术开发与推广、新技术交易服务、金融服务、创新培训服务、企业孵化服务、国际化服务等职能服务于企业创新活动。本文认为良好的自主创新社会服务环境可以大致归结为以下几方面:社会治安秩序良好;行政管理的效率高;交通物流业发达;中介服务机构完善;地区的综合影响力大等,具体到指标如表1所示。 四、小结 本文在吸收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对集群自主创新环境定义与内容的阐述,提出了集群自主创新环境的“SCHISM模型”,并建立了一套包含硬环境和软环境的评价指标。这套指标中的硬环境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市场经济和人力资源环境,软环境主要包括社会文化、制度法规和社会服务环境,在这六个维度下本文又设置了30个具体的指标。受到数据获得的限制,本文仅从理论上对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内容进行了阐述,下一步,笔者将采集相关数据,并运用多因素模糊综合评批模型和层次分析模型对国内部分地区产业集群的自主创新环境现状进行评价。 浅谈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服务外包业国际投资区域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摘要:随着服务外包业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发展,许多跨国公司选择通过在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建立服务中心来获取外包服务,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国内亟待发展服务外包业的地区需要借助国际投资来促进服务外包业的发展。因此,如何建立服务外包业国际投资区域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以完成国际投资环境评价,对于投资者和东道国,尤其是接受投资地区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在目前通用的国际投资区域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服务外包业的具体特征建立服务外包业国际投资区域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为相关研究以及跨国投资者和地区政府提供参考。 关键词:服务外包业;国际投资区域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一、国际投资环境 (一)国际投资环境定义及分类 国际投资环境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东道国或地区所拥有的影响和决定国际直接投资进入并取得预期经济效益的各项因素组成的有机整体,它具有综合性、先在性、差异性、动态性和主观性等特点。投资环境主要由政治、经济、基础设施、法律、社会文化、自然地理等因素构成,各因素在投资环境这个系统里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国际投资环境进行多种分类。首先,按投资环境要素存在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硬环境和软环境;其次,按投资环境涉及的层次不同,可以分为宏观环境、中观投资环境和微观投资环境,其中,中观投资环境又可分为区域投资环境和产业投资环境;最后,还可根据投资环境组成因素分为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基础设施环境、法律环境、社会文化环境以及自然地理环境等。 (二)国际投资环境的影响 国际投资环境对投资者而言主要是起到导向航标的作用,能够帮助投资者选择最适合的投资目标国以及目标地,实现投资风险最小化和投资效益最大化。对于世界经济而言,国际投资环境的改善不仅有利于通过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进而推动国际分工的深化和细化,还有利于增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交流合作,加强南北协商,同时也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推动南南合作,最终建立平等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国际投资环境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对东道国或地区的影响。第一,良好的国际投资环境是东道国或地区获得外商直接投资以及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实现经济振兴的重要途径。第二,良好的国际投资环境有助于促进东道国或地区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合理配置生产力,优化产业结构。第三,良好的国际投资环境可以加快东道国或地区与国际接轨步伐,通过积极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提高自力更生能力。第四,良好的国际投资环境是东道国或地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以及区域经济集团化的背景下增强国际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的有效竞争手段。第五,通常经济发展较好的国家或地区的国际投资环境也较为优越,而良好的投资环境也能够从一个方面反映出东道国或地区经济发展的良好态势,因而可以作为判断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 二、服务外包业国际投资区域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外商在进行服务外包业国际直接投资前需要进行投资环境评价,借此确定到底在哪个国家的哪个城市或地区投资建立服务中心。而评价指标的建立是整个投资环境评价项目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一)国际投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原则 1.系统性原则。国际投资环境是一个多维、多元、多层次的综合系统,因此选择的评价指标应当能够全面反应国际投资环境这一大系统所包含的各子系统及其下属构成因素,以便从纵横两个方向揭示各子系统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体现国际投资环境的系统特性。 2.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国际投资环境各组成因素之间的差异性反映到评价指标上,有的因素可以用数量表示,即可定量;有的因素则需以性质来表明,即可定性。因此,在选择评价指标时应当兼顾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的差异性,力求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构成国际投资环境的各个主要因素。 3. 针对性原则。由于投资所涉及的行业以及目标国或地区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在选择评价指标时应当针对具体行业及目标国或地区的特征进行选择,使得根据建立的评价指标体系所得出的评价更加客观具体,方便投资者制定更加详细的投资计划以及东道国或地区藉此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的、要求和期望。 4. 反映、监测及预警原则。国际直接投资项目通常需跨越数年才能完成,在此期间东道国或地区的投资环境会发生一系列变化。因此,在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时,除了要能够准确地反映目标国或地区的现状,还应当能够反映出当某一投资环境因素发生变化时将对整体环境产生的影响,为投资者提供预警。 5.可比性原则。通常投资者在进行国际投资环境评价时会挑选出一个以上的目标国或地区进行对比评价。因而所采用的评价指标体系在兼顾各目标国或地区特性的同时还应当能够通用于所有目标国或地区,使投资者能够在统一标准下对目标国或地区进行比较和选择。 (二)建立服务外包国际投资区域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在上述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原则的指导下,本文根据国际投资环境的元素结构以及服务外包业的特点建立如下服务外包业国际投资区域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1.政治因素指标。政治因素指标可以分为政局稳定性、政府执政能力、相关政策以及社会秩序等四个二级指标以及下属三级指标来反映目标地区的政治环境。政局稳定性是决定和判断目标地区投资环境好坏的实质因素,主要考察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关系;爆发战争、罢工、暴动等政治事件的可能性等内容。而政府执政能力对于建设和保持良好的投资环境也十分重要,主要涉及政府治理地方的能力以及办事效率,包括政策执行能力;财务能力;服务能力;突发事件处理几方面。与服务外包业国际投资相关的政策则主要包括外资优惠政策、外资限制政策、服务外包业发展政策等,它是影响外商做出投资决策的一个十分关键的因素,这些政策的连续性越好,外商在当地的投资也就越稳定。而由社会和谐度、社会治安维护体系、治安事件发生频率等指标所反映的社会秩序不仅关系到外商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还将对外商在当地的人身安全以及生活状况产生重要影响。 2.经济因素指标。经济因素指标由经济发展水平、工业水平、生产要素供应、当地外资引进情况四个二级指标构成。经济发展水平主要是指该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经济环境的总体面貌,涉及当地经济技术开发能力、人民生活质量以及经济活力等方面,可以从当地GNP、人均GNP数值及增长率;近年三次产业在GDP中所占比例;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增长率;进出口贸易额;市场规模和潜力及开放度;近年通货膨胀度;消费水平及结构等三级指标进行判断。工业是服务外包业发展的基础,因此,当地的工业发展水平也是外商在进行服务外包业国际投资时需要考虑的一个方面,主要涉及当地工业发展水平及加工配套能力。生产要素的供应直接决定和影响外商的投资经营成本和效率,所以目标地区在原材料供应及价格、劳动力供应及工资水平、土地资源及租金、资金供应及利率、外汇管制及汇率五个方面的内容都需进行评价,尤其是劳动力供应及工资水平对于依托当地劳动力要素发展的服务外包业来说更是十分重要。而当地的外资引进情况对于外商的投资决策也起到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据此可以更为准确直观地反映出目标地对引进外资的态度及有效利用外资的能力,主要包括当地近年FDI总额、当地近年完成FDI项目数、当地外资企业数及规模结构等内容。 3.法律因素指标。法律因素指标主要包括法律体系完善程度和法律有效性两个方面,完善的法律环境对于外商直接投资的顺利运营以及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提供了可靠的保障。法律体系主要涉及金融类法规、审计类法规、经营类法规、外商投资法规、服务外包业法规、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由于本文研究的是区域性国际投资环境评价,因此,本处所说法律主要是地方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的地方性规章制度以及对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能力。 4.产业因素指标。产业因素指标主要是针对服务外包业这一特定产业的产业环境所选定的指标,包括产业现状和配套因素两个二级指标。产业现状是通过对近年服务外包合同额、离岸外包合同额及所占比例;服务外包企业主要业务内容及市场结构;服务外包企业数及规模结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数;服务外包业就业人员素质等方面的评价来帮助外商了解目标地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现状,例如当地服务外包市场规模、发展水平、是否有其他跨国企业投资建立服务中心等。而配套产业则是反映与服务外包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关联企业发展水平,主要从协作企业数及规模结构、协作企业信誉等方面来考察。 5.基础设施因素指标。根据主要服务对象的不同,基础设施可以分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两类。其中,生产性基础设施又细分为通讯能力,交通能力,能源供应数量、品种、质量及满足需要程度,给排水设施及能力,减灾与防灾设施几方面。对于投资活动来说,生产性基础设施的重要性大大超过社会性基础设施,因为完善的生产性基础设施程度是外商直接投资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基础。尤其是通讯能力和交通能力,因为外包服务主要是依靠当今发达的现代通讯技术来完成,而便利的交通能力则能够帮助发包商和接报企业在必要时进行更好的面对面交流往来。社会性基础设施则更多是涉及到当地的生活条件及公共环境和设施,包括生活服务系统,如住宅、商店、医院及其他一些服务性机构,还有当地的环境保护能力,如绿化建设。 6.社会文化因素指标。社会文化因素对国际投资行为、生产经营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和制约,尤其是当双方文化差异较大时,对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的影响也就更大。社会文化因素主要包括社会观念、社会文化、高校教育、科研,这些因素均源自于当地的历史传承,具有深厚的历史根基,涉及居民价值观念、居民道德观念、种族自我中心程度、居民工作积极性;当地语言、宗教信仰、民族结构、风俗习惯、历史传统等多个方面。而高校教育和科研能力则是在国家统一方针的领导下由各地政府积极建设发展,以提高当地的人才储备和自主创新能力,可以从高等院校数量、近年高校毕业生人数、每万人中大学生人数、近年投入教育经费及占GDP比重、科研机构数量等角度来考察。 7.自然因素指标。自然因素是所有国际投资环境主要构成因素中最难以改变和不可控制的先在性因素,包括地理位置和自然资源。理想的地理位置能够为目标地区更好的获取外来资源,同时将自身的优势更好的向外界展示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就服务外包业来说,比较重要的地理位置因素包括与投资国距离、与本国主要经济发达城市距离、与重要国际国内交通线的距离三方面。自然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涉及到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服务外包业属于人力资源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对矿产资源等物质生产资源消耗较少,因此,所需要的自然资源更多是关于气候条件、资源状况、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集中度、自然景区及森林覆盖率等环境资源。 三、结论 确立评价指标体系是各种投资环境评价方法中必需的一个步骤,而建立一个科学全面又不失针对性的评价指标体系,能够帮助外商在选择服务外包业国际投资目标地区时做出更加客观合理的评价,使投资项目能够更加顺利地运行,以帮助外商降低经营成本、获取优质服务、增强核心竞争力,并且开拓海外市场,扩大经营范围,分散经营风险,最终实现效益最大化。而对于东道国尤其是接受投资的城市或地区来说,经常进行自身投资环境评价,能够使政府及时发现不足,积极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地区招商引资能力,弥补当地产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并且在合作过程中获取外商所提供的先进服务技术及经营管理理念,迅速提高当地外包企业服务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开拓国际客户市场,进而推动当地服务外包业发展,加速地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机构优化升级。 浅谈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我国城市人居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研究 摘要:本文从指标体系结构选择、要素层划分和指标层确定等三个方面系统阐述了人居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方法,并从地域性、价值观等6个方面指出了今后我国城市人居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需要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人居环境;指标体系;城市 1 引言 城市人居环境是全球高度关注的重要课题。我国学术界对城市人居环境问题的普遍关注始于上世纪90年代以后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推进的大背景下,许多学者对我国城市人居环境现状和存在问题等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政府也设置了中国人居环境奖。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都涉及人居环境的评价问题,导致人居环境指标体系的研究方兴未艾。 2 城市人居环境指标体系构建 城市人居环境指标体系构建一般应处理好指标体系结构、要素层和指标层这三方面的因素。 2.1 指标体系结构的选择 常见的指标体系结构有多指标简单集合结构、树形结构和网络形结构等三种。多指标简单集合结构中的各指标同属于一个系统,但相互之间没有其他关系,每个指标都可单独对系统进行评价。树形结构不同层次之间的指标具有从属关系,通过综合而形成对系统的评价。网络形结构是从多个角度出发对系统进行评价,一般多用于复杂系统。 多指标简单集合结构多用于表彰类指标体系,这是因为评选奖项往往并不强求面面俱到,而是更加注重针对性和引导性,指标体系内在的逻辑性非其考虑重点。中国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就采用了这一结构。 树形结构有助于指标分类,指标之间的关系也比较清楚,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指标体系结构,也是以综合评价为目的的城市人居环境指标体系普遍采用的结构。因为综合评价研究更强调指标体系的全面性和综合性,通过树形结构可将评价系统划分为相互联系的子系统,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评价类人居环境指标体系采用的树形结构自上而下可分为目标层、要素层和指标层。 网络形结构因其构建比较复杂,因此在人居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中极少应用。 2.2 要素层的划分 要素层根据对城市人居环境内涵理解的不同角度而定。目前较多的做法是将城市人居环境这一大系统划分为社会、经济、自然生态等各个子系统,这也符合我们对城市人居环境最为普遍的一种认知方式。如吴志强等将其划分为5个子系统――经济发展指标、社会发展指标、资源与环境发展指标、科技发展指标和物质发展指标 ,罗亚蒙等将其划为由社会文明度、经济富裕度、环境优美度、资源承载度、生活便宜度和公共安全度等6个一级子系统和政治文明、人均GDP、生态环境、人均可用淡水资源总量等28个二级子系统组成的要素层 。 2.3 指标层的确定 指标层中各项具体指标的确定是整个人居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重点。 2.3.1指标因子的选取 具体指标的选取方法有德尔菲法、公众咨询法、频度分析法和理论分析法等。德尔菲法又称专家意见法,该方法主要是以书面形式背靠背地征询和汇总专家意见,确定指标因子。公众咨询法是通过问卷或访谈方式征询公众意见拟定指标,但一般要研究者事先拟定一批指标因子以供公众选择。频度分析法是根据对人居环境已有的相关研究进行统计,选取使用频率较高指标的方法。采用频度分析法可以选出能得到公认的,且具代表性的一些指标。理论分析法是根据对人居环境内涵的理解,选择能反映人居环境本质和内涵的指标。 在初步选出指标因子后,一般都需要对指标因子进行进一步的筛选。因为大量的指标因子不但增加了日后收集数据的工作量,而且各指标因子之间可能存在的相关关系会极大地增加分析的复杂性,这就需要运用一定的方法减少指标因子数量,降低指标的冗余度,同时要尽量减少指标因子所包含信息的损失。常用的方法有聚类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和相关分析法等。 2.3.2指标权重的确定 权重是表示该指标在指标体系中的相对重要程度。一组评价指标体系相对应的权重组成了权重体系。确定权重可采取以下三类方法:主观赋权法、客观赋权法和主客观相结合的赋权法。主观赋权法又包括德尔菲法、主观经验法、专家排序法、专家会议法、层次分析法等。客观赋权法有相关系数法、回归分析法、因子分析法、算术均数组合赋权法等,其权重根据各项指标所提供的信息量的大小来决定的。主客观结合赋权法则是对上述两种方法的综合。 2.3.3指标赋值 指标赋值涉及对指标的评价方法。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主观评价赋值法,常见于公众调查型人居环境评价。指标多为主观指标,难以直接用具体的数字表示。指标值的取得取决于公众对人居环境的主观感受,由公众根据满意度进行赋值,一般多采用五级分值制。还有一种是客观评价赋值法,通过统计数据等对一系列客观指标进行赋值。需要指出的是,客观指标原始数据虽然可以通过统计资料获取,但为了解决各项指标因不同量纲无法进行直接汇总计算的问题,还必须对这些原始数据进行消除量纲影响的处理,也称为同度量处理。常用的有相对化处理方法、函数化处理方法和标准化处理方法。 3 今后研究的展望 综观我国目前城市人居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成果,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尚有所不足,在今后研究中应该加强。 3.1 地域性不够突出 人居环境首先是个地域空间的概念,是以一定的空间表现形式体现出来的,能为我们感官能具体感知的物质空间以及为知觉感知的社会文化空间。地域性是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在特征。目前我国一些城市人居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在指标因子的通用性设计上有余,地域特征表现得却不够鲜明,针对性不强。 3.2 多总量指标和平均指标,缺少变异指标 目前人居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中所选用的指标的大多是总量指标或平均指标,这些指标较好地反映了人居环境总体评价和一般水平,但在另一方面却又掩盖了总体各单位的差异及其分布情况。这一不足有必要通过引入变异指标来加以弥补。变异指标又称标志变动度,是反映总体各单位标志值差别大小程度的综合指标。如反映居民经济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基尼系数即是一个变异指标。在目前人居环境评价指标中,类似的变异指标太少,而且尚未引起普遍重视。 3.3 应明确指标因子反映的不同需求层次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将人的需求由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从某种意义上说,具体指标因子实际上就反映了人们对人居环境各方面的不同需求。根据马斯洛理论,这些需求的重要和迫切程度是有所不同的。因此,在指标体系研究中,我们应该将这些指标因子适当区分,明确哪些是构成人居环境的最基本因子,哪些是在追求更美好的人居环境的需求中派生的,并通过权重设置等方法予以反映,以设计出一套结构清晰合理的指标体系。 3.4 应突出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 可操作性是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的一个基本原则。人居环境评价是一项实践活动,这就要求实施评价时要经济、可行。可操作性主要通过数据的可获取性体现,要求数据易于采集,应该最大限度地采用现有统计系统的统计数据,这样不但指标的统计口径比较一致,而且也经济。 浅谈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中小城市投资软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摘要] 本文在对中小城市投资软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特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合理设计评价指标体系,为中小城市投资软环境的评估、诊断提供参考。 [关键词] 中小城市 软环境 评价模型 构建 一、构建中小城市投资软环境评价模型的目的及背景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地区之间、城市之间的生存较量已从规模、专业、浅层次的外在竞争,逐步发展到内在的、隐含的、综合性的、深层次的战略性竞争,这就涉及到软环境。我国学者对投资环境的研究还处在探索阶段,现有的评价体系和评估方法主要针对宏观经济环境而设计,由于投资软环境含义广阔,评价范围过于宏大和宽泛,评价指标直接关系到的是国家或区域创造性能力的提升,对中小城市而言,缺少针对性、可比性和可操作性。因此,笔者对中小城市投资软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构建,便于指导实践工作。 二、中小城市投资软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特性 1.价值性。中小城市投资软环境的建设和优化是富有战略价值的,因此,设计的评价指标体系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应具有政治价值和社会价值。指标中要具体体现降低企业成本、吸引外部资本、促进经济繁荣和改善民众生活质量、解决社会矛盾方面的问题。 2.独特性。投资软环境是一个城市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培育和积淀而成的,它是一个城市内在的、隐含的、深层次的,是本城市所特有的,能为城市带来持续发展能力的内在因素,它不易被其他城市模仿和替代。设计的中小城市投资软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要反映城市的历史优势、资源优势、文化优势等信息。 3.整合性。中小城市的投资软环境是由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等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单个某一方面的优势和强大都不足以提升城市的整体价值。因此,这些要素必须与城市的其他软环境要素形成一个有机的能力体系或具有整体互动的功能,才能向国内外的投资商展示出相对于竞争对手的显著优越性。 4.针对性。中小城市无论在规模、基础设施、发展机遇、人力资源等方面都无法与大城市相比。因此,中小城市投资软环境的建设应具有针对性。着力于解决在执法、政府政务、市场竞争机制、文化特色等方面问题,所列指标要突出企业和群众经常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改善中小城市投资软环境建设。 5.导向性。评价指标体系既要反映投资软环境的现状,又要导向未来,指引人们应该如何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 三、建立中小城市投资软环境的评价指标内容 对投资软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特性分析为探索中小城市投资软环境的构成提供了理论基础。经过研究发现,中小城市投资软环境建设的好坏集中在法治与政策环境、行政服务环境、商务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等四大方面,其构成了中小城市投资软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核心内容。在此基础上,下设法制环境、政策环境、政务环境、投资服务环境、资金盈余环境、诚信环境、市场环境、社会基础服务、商务基础设施、文化环境、舆论环境和教育环境等12个二级评价指标,并通过51个观测群的调查分析,对中小城市投资软环境的各个环节进行综合评价和诊断。建立的中小城市投资软环境的评价指标内容详见下面图表。 中小城市投资软环境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是一个包含了目标层、指标层、观测层等多层面的综合评价体系。指标数量要繁简适中,以便用来测度和分析我国中小城市的投资软环境。
国际法学论文:马克思主义法学对国际法研究影响 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国际法思想中所体现的法学研究方法 (一)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 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在法学领域内主要表现为:不同性质的经济制度决定不同性质的法,经济制度的变迁决定法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及各阶段主要的性质和特点。①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近代国际法就是随着殖民主义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展而形成的,并随着世界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国际法作为资产阶级进行世界扩张的工具和幌子越来越偏离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轨道,早已失去其调整正常的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促进和平的应有目标。但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彻底抛弃和否定国际法,而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预测当世界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随着私有制的消灭,剥削和压迫将退出历史舞台,“和平”、“私人间的道德和正义原则”将成为国际法的主要原则。② (二)阶级分析法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的阶级性质决定了法的阶级性质。法的阶级性就是法的社会属性,亦即法的社会功能和价值所表现出来的最终利益归属。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法的阶级性并不意味着以阶级斗争为纲,以阶级斗争为纲是以阶级斗争来观察一切事物和一切过程的始终,并将尖锐的阶级矛盾外化为对抗的形式。而法的阶级性则是强调法的社会经济基础的特定利益归属,强调通过法将阶级斗争控制在一定秩序的范围内,使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国际法也有鲜明的阶级性的特点。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主要由国家来制定和发展,国家的阶级性决定了国际法的阶级性,没有超阶级的国际法。在他们生活的时代,资产阶级为追求剩余价值进行世界范围内的资本扩张,使其压迫和剥削具有了世界性,因此导致了世界范围内的阶级分层现实,这种国际关系的结构形式呈现出西方与非西方,世界范围内的压迫民族与被压迫民族的不平等国际秩序特征。国际法的制定和发展主导权都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因此这种国际法必然反映和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 (三)批判的方法 阶级分析的方法必然会伴随着批判的方法,马克思、恩格斯通过批判国际旧秩序,揭露了西方列强之间的秘密外交和政治同盟的频繁变换使国际关系充满了欺诈和变数,批判了近代国际法的局限性。批判的观点贯穿着马克思恩格斯研究和看待法律现象的始终,在批判和阶级分析的过程中,他们提出要以公平和正义为国际法的宗旨和价值目标,恢复国际法的尊严与权威。马克思主义倡导的批判方法与20世纪60年代产生的批判法学思考问题的角度上有相同之处,如批判法学也持批判的观点,从最坏的方面透视法律,揭露实质性的阶级矛盾,但批判法学在批判的同时并没有进一步提出可以操作的改革法律制度的方案,也没有提出对批判对象实行革命性改造的主张,因此它的批判缺乏持久的力量,仅仅靠否定性的批判并不能从根本上破坏它所批判的对象,因此批判法学派仍然属于资产阶级法学的范畴。①二、当代外国国际法学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的应用周鲠生、刘丰名等老一辈国际法学者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来研究国际法,其成果对于我国建国后对外政策的开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但苏联解体一度使马克思主义受到质疑和批评,加之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等国内外因素的影响,导致在当代中国法学领域内,淡化意识形态色彩,否认法的阶级性的观点日益增多,在国际法研究领域内更是普遍存在否认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指导作用的倾向。相比之下,国外国际法学者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在国际法领域内的运用却保持了勃勃生机,一批国际法学者在运用马克思主义进行国际法的研究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其代表学者有印度的B.S.契姆尼,英国的苏珊•马克斯,芬兰的马尔蒂•科斯肯涅米等人。下文以马克思主义的主要研究方法为线索对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论述。 (一)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国际法的发展史 学者们认为,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密不可分,而国际关系则取决于各国生产力发展的对比状况。各国的外交政策与其国内政策密切相关,都由建立在特定生产方式上的社会经济决定。国际法的发展阶段是与全球资本主义的不同阶段相契合的。资本主义学者将世界经济的发展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1600~1760年,旧殖民主义发展阶段;(2)1760~1875年,自由资本主义时期;(3)1875~1945年,帝国主义时期;(4)1945年~,新殖民主义时期。②无独有偶,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布朗利也将国际法发展阶段分为1648~1750年,1750~1850年,1850~1950年,1950年~。B.S.契姆尼也认为世界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产生了相应的国际法律体系,具体可以划分为:(1)1600~1760年,在旧殖民主义发展时期,由封建国际法发展为资本主义国际法;(2)1760~1875年,在自由资本主义发展时期,国际法为资本主义(殖民主义)国际法;(3)1875~1945年,在帝国主义时期,国际法主要体现为帝国主义国际法;(4)1945年~,国际法经历了从资本主义民主国际法到资本主义帝国国际法的转变。③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阶段,西方国家相互之间、西方国家与亚非拉国家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国际法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在旧殖民主义发展时期,资本扩张的趋势打破了东西方之间完全隔绝的状态,西方世界和东方世界以征服和被征服的形式开始了不平等的交往,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呈现为对外剥削和征服,这种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发展特点决定了国际法由调整欧洲封建国家关系的封建国际法发展为真正具有世界性的资本主义国际法。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进行殖民扩张的过程中利用国际法作为幌子,该阶段的国际法呈现出强烈的殖民主义的色彩。在帝国主义时期,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进行资本输出和对外剥削也影响到国际法,该阶段的国际法中出现的大量不平等条约就反映了这一时期的特点。1945~1975年间,二战后广大亚非拉国家纷纷独立,这些新独立的国家在国内社会和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享有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并在国际舞台上享有了一定的发言权,新生民主力量的加入使该时期的国际法具有了一定的民主性,因此该阶段的国际法被称为资本主义民主国际法。但在20世纪70年代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却改变了这一民主化的发展趋势。世界经济的发展使跨国资产阶级的经济实力和地位上升,他们拥有世界范围最先进的生产方式,拥有跨国公司和全球化的金融机构,控制着世界上的大部分财富,甚至影响到不同国家的主权行使,在这些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影响下,当代国际法处于从资产阶级民主国际法向资产阶级帝国国际法转变的进程中,致力于推动经济的全球化发展。 (二)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研究国际法 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认为,国际法也是有阶级性的,国际法所要实现的抽象的国家利益事实上是特定团体和阶级的利益。作为国际法的社会存在基础的国际社会分层的现实决定了国际法的阶级性,国际法由跨国资产阶级利益主导,主流国际法学者也代表着跨国资产阶级的利益,因此,当代国际法主要是服务于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 1.国家及国际法的定义和国际法民主化发展的制约因素 主流国际法学者关于国家的定义主要围绕国家的四要素而展开,关于国际法的定义方面,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认为主流国际法学者总在谈“国家利益”,试图掩盖国际法所代表的特定阶级利益的性质。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指出,资本无限扩张的欲望是国际法民主化发展的外部制约因素,僵化的、受权力驱使的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民主化的内部制约因素。主流国际法学者主张当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条约和习惯。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条约是特定社会秩序的表达,反映集团利益的一定程度上的平衡。这一条约的定义揭露了条约的阶级利益的本质。习惯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各国反复一致的实践和法律确信,大国的一致实践则往往被要求作为构成国际习惯的必要要素,加之国际法富有弹性,因而更能反映资产阶级的利益。国际组织的决议等“软法”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参与而具有民主化的因素,更能反映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普遍利益,但主流国际法学者则认为“软法不是法”。①这种国际法渊源的界定方式剥夺了低层阶级在国际法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使国际法完全受制于跨国资产阶级。② 2.国际法具体制度中阶级性的体现 由于代表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发达国家把持着制定国际法的主导权,为了保障跨国资产阶级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更多的利益,国际法的各个分支中都体现了跨国资产阶级利益主导的倾向。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权之间的冲突、东西方国家关于征用时的赔偿标准界定的冲突、对于东道国的义务规定等都体现了跨国资本的利益。自由贸易体系不是服务于低层阶级利益的,其所倡导和推进的全球化在全球范围内遭到了低层阶级的抵抗,①就是这一结论最有力的证明。一些当代国际法学者认为国际法没有阶级性,因此,没有必要用马克思主义去指导国际法的研究。如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阶级性的科学论断,主要是针对国内法讲的,而国际法是无法用阶级性去分析的。②还有学者认为,国际法的阶级性很难论证,国际法律关系并不直接表现为明显尖锐的阶级对立。③马克思主义认为,研究法的阶级性实质是在分析法的社会功能和法所最终体现出来的社会某一团体的利益。国际法是由国家制定的,主流国际法学者宣称国际法反映的是国家利益,但国家利益太过空洞和抽象,因为国家意志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国家利益实质上反映的仍是特定阶级的利益。在当代国际社会中,主导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阶层无一例外地是跨国资产阶级的代表,在这些发达国家主导之下所制定的国际法规范也反映着隐藏在国家的“面纱”之下的跨国资产阶级的利益,这一点在上述关于当代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的观点的论述中已经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了。通过国际组织而形成的国际法也同样体现着阶级利益,因为国际组织同样是由国家所创建和主导的,除了极个别的第三世界国际组织外,西方发达国家垄断了绝大部分的国际组织并将跨国资产阶级的利益渗透其中。当代国际法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民主化的因素,如国际强行法的出现和普及,对一切义务等新概念的出现等,有人提出这些民主化的因素突破了国际法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认为,统治阶级为了维持统治,总是会作出一定让步从而把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允许的范围之内。④但更多的是被统治阶级的让步,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了法的阶级性并没有变化。国际法也是一样的,跨国资产阶级进行资本扩张、实现其经济利益也需要有一定程度上的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反映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经济全球化浪潮、贸易自由化趋势需要建立在一个相对和平和平等的国际社会的基础之上。同时,低层阶级的力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跨国资产阶级的行为,因此,国际法体系中的国际强行法、对一切的义务等民主因素并没有消除国际法的阶级性。⑤ (三)以批判的眼光来看待国际法 以批判的眼光来看待国际法,有助于纠正主流国际法的不公正和盲目性,有助于让低层阶级认识到当代国际法的性质和特点,有助于国际法的民主化、合理化发展。事实上,阶级分析的方法必然会伴随批判的方法,因为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正是通过批判当代国际法的不公正进行阶级分析的过程。以批判的眼光来看待国际法要求马克思主义学者关注其他非主流的国际法学流派,共同形成对主流国际法学派的批判和监督。在当代国际法的研究队伍中,具有左倾倾向的学者正是以批判的方法来分析和看待各种国际法现象,对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面对西方国际法学的主导地位及其对第三世界的渗透,以批判的精神进行国际法的研究可以使国际法在批判中前进。B.S.契姆尼将自己的研究方法称为批判的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方法。①但要注意在批判主流国际法时,要在批判的基础上建立起新的主张和理论,否则容易重蹈批判法学派的覆辙。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用于当代国际法研究的时代意义 (一)有利于当代国际法朝着民主化的方向改革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在当代国际法研究中的运用,在分析国际法阶级性的基础上,批判了大国在国际法制定过程中的主导权和控制权,指出跨国资产阶级利益在背后的操纵是当代国际法偏离公正和正义价值的主要原因,而大国对国际法的违反是当代国际法民主化发展的真正障碍,有助于引导低层阶级、第三世界国家认清当代国际法的性质,鼓励第三世界国家积极参与国际法的制订过程,抵制霸权主义,促进国际法的公正合理和民主化发展。 (二)有利于对国际法理论进行反思与审视 作为一种非主流的国际法学观点,其批判的研究方法可以启迪人们对主流国际法学进行反思,阶级分析的方法有助于揭露当代国际法的实质和价值追求,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通过分析国际经济体系的变迁与国际法发展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揭露了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在近代国际法与当代国际法中所产生的影响。这些与主流国际法学者的研究方法和角度完全不同的分析方法给国际法理论研究带来了一个彻底的革命,可以启迪学者们用各种不同的角度和方法进行国际法的分析研究,并促使主流国际法学者对自己的研究成果进行反思和审视。 (三)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服务于中国的外交实践 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法学研究中普遍存在着淡化意识形态色彩的倾向,国际法领域的研究最主要的趋势是追求与西方接轨,西方主流国际法学者的理论和观点被大量地引进和宣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将阶级的、批判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引入中国国际法理论研究中可以让中国的国际法学者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立场,让中国的国际法理论研究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的外交实践,更有力地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维护第三世界国家和低层阶级的利益,为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作出贡献。 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作为一种非主流的国际法学流派,是与主流国际法学流派截然不同的一种流派,不同声音的呼喊可以启迪人们对主流国际法学进行反思和改革。但现阶段,将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用于国际法研究仍有许多局限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进行国际法研究的队伍势单力薄,其研究成果也仍处于分散的、非体系化的阶段,一些概念的界定仍不太明确,对于国际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和对于各个部门法的研究都不够充分和完善,在批判主流国际法的基础上进行的构建新的国际法理论体系的努力仍不够充分。马克思主义在当代国际法研究中的运用还要警惕过于“左”的倾向,否则无异于作茧自缚。 国际法学论文:浅析国际法学方法论的体系理解 方法论领域的每一次突破与创新对于法学的成熟与发展都是一次难得的机遇,这一点对于国际法学而言亦是如此。同对各种具体方法的简单描绘和罗列不同,方法论侧重的是揭示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各种具体认识方法的方法,是“方法的方法”或者说是方法论原则。由于“方法论”一词在我国法学领域本就属于一个“时髦”的词汇,如何界定国际法学方法论国内目前尚无权威、一致的结论。但是,从方法论的本质不难看出,国际法学方法论应当是关于国际法的本质的抽象存在和发展变化的包含国际法的性质、渊源、效力依据、运作模式等基本内容在内的综合性方法体系。与法学其他部门法的方法论相比,国际法学方法论应当既含有法学研究方法的普遍性,又具有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认识方法的特殊性。具体而言,这种“普遍性”表现在国际法学方法论和一般方法论相同,主要涉及研究者思考问题的立场选择、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研究途径的科学考量等内容;而这种“特殊性”则表现在国际法学方法论内容体系的上述三个主要方面所呈现的国际法学科专业特色。 一、国际法学方法论的体系理解 如上所述,国际法学方法论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结合的综合性体系,而对于这一复杂综合体的理解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具体展开: 1.国际法研究的主体立场———实证主义与价值主义 方法论作为研究者论理所使用的方法、手段和程序的体系,不仅无可避免地受制于研究者的主观思维,并且深刻反映着研究者的思想活动。从研究者所持立场划分,对国际法的研究可以划分为实证主义研究与价值主义研究两大类。 其一,国际法研究的实证主义。国际法研究的实证主义,是指在对国际法规范、国家实践、国际司法判例等素材进行价值无涉地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客观、中立地描绘出某一国际法问题“是什么”的方法论体系。它强调事实与价值、法律因素与非法律因素的严格区分,强调以国际法规则、国家实践等实际的国际法制度为研究对象,从而有效排除道德、正义和价值等自然法要素对于国际法研究的干扰与渗透。普遍认为,实证主义方法的研究对象———“实然法”,起源于边沁对“实然法”和“应然法”概念的区分;而就实证主义方法本身则根植于以奥斯汀、哈特、凯尔森为代表的实证分析法学派的研究。具体到国际法学领域,以宾刻舒克、奥本海为代表的实在法学派(Positivist)是实证主义方法的积极倡导者和践行者。自17世纪首次被提出至19世纪占据压倒性优势,实在法学派自产生至占据主流地位经历了长达两个世纪的发展。在实在法学派看来,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来自于体现各国共同意志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他们肯定“公认”是国际法的唯一基础,强调法律只能是被创制出来的,不存在人定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如自然法。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将国际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客体,在对大量的国际法规则、国家实践和司法判例进行客观中立的解释的基础上,从个别到一般,归纳出国际法的本质属性。主张实证主义方法论者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一,国际法的研究如果不基于实证,会让国际法看起来不像‘法’,而更像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第二,国际法研究如果缺乏实证,会使结论缺乏说服力。”[3]51-52 其二,国际法研究的价值主义。国际法研究的价值主义,是指在以价值批判为分析方法研究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正当性和价值取向以及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是否符合正义标准的基础上,带有主观性地解决国际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同实证主义不同,价值主义认为法律应建立在“理性”、“正义”、“道德”等抽象的概念之上,强调法律的合理性。国际法研究的价值主义根植于16世纪摆脱基督教神学束缚的自然法学派(Naturalist)。关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以普芬道夫、维多利亚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学者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其效力来自于人的本性、理智,因而不承认实在法规则及其效力。然而,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国际法体系不禁使人疑虑重重:一项国际法规则,怎样证明其体现了人类理性?国际法中“正义”的标准又为何?这些通过演绎方法推导出的自然法规则,给人以空中楼阁的感觉,使国际法体系岌岌可危,因此自19世纪开始,自然法学派开始逐渐衰落,并最终被实在法学派所取代。 价值主义的研究方法侧重于通过运用演绎推理的方法,寻找国际法规则有效之“理性之命名”。而对于国际法本身,价值主义更是认为需要从国家的本性或国家存在的目的上去推求。尽管主张价值主义的自然法学派已经衰落,但是价值主义本身仍然是与实证主义相对应的一个重要的方法论范畴。价值主义的拥护者认为:“首先,‘事实’的丰富性或者说现实世界人们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迫使研究者或立法者不得不选择一些关系进行研究或规范,而选择总是与选择者的价值取向有关;其次,观察者和等待解释的客观事实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因为人们能够观察到什么东西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他所接受和拥有的理论结构。”[4]47因此,通过价值主义方法研究国际法时,就同一法律制度,不同学者往往会站在不同的立场进行分析,如对WTO体系的理解和评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因立场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会有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除了分析现行的国际法外,价值主义还着眼于对当下的国际法进行反思,提出批评和改进的建议,并预测其发展趋势,其典型代表为:如就国家间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遵循价值主义的学者在总结当下制度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上,往往也会探讨其相应的解决策略,例如将其纳入WTO机制解决的可行性等。 2.国际法研究的素材客体———学说研究、规则研究与实践研究 “进行国际法领域的各项研究,首重资料。”[5]74因此,无论是实证主义还是价值主义方法论,除了确定研究者的主观立场外,还需要根据学科特点明确把握国际法的主要研究对象。 其一,学说研究。学说或学说史研究,是研究该学科产生、发展与演变的学问,体现了以历史视角把握该学科发展脉络的内在要求。[6]13在国际法领域,许多权威法学家的学说都曾经在历史上对国际法规则、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过重要的影响。例如,在国际公法领域,欧洲近代国际公法的奠基人格老秀斯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就曾对近代国际公法的整体发展产生过突出影响;又如“在条约解释上,瓦尔特的‘无需解释的事项不须解释’的学说竟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并且也成为《维也纳条约公约》第31条解释通则的组成部分”[7]78。而回顾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从没有一个学科像国际私法一样创造出如此多的学说和理论,例如就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何以适用外国法这一国际私法核心问题之一,自12世纪以来先后涌现出了一大批杰出的学者及其学说,这其中包括巴托鲁斯及其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以胡伯为代表的国际礼让说、萨维尼及其法律关系本座说以及里斯提出的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等等,可谓数不胜数。至于学说能否作为国际法渊源的问题,《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只能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其本身并不是法律渊源,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而在国际私法领域,学说也被普遍认为一般不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在国际经济法领域这一点更是没有争议。尽管学说一般不能被视为国际法渊源,但是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学说无论是对国际法的规范体系建立还是对国际司法实践都曾发挥过重要的指导作用,在一些普通法国家,学说甚至是法官据以裁判的根据。因此,对于学说的研究有利于我们在重新审视历史的基础上,将国际法研究推向一个更高的水平。 其二,规则研究。对于国际法规则的研究,既包括对国际法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则的研究,也包括对国际法“软法”的研究。就研究现行有效的国际法规则而言,需要从法律渊源角度入手。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国际公法的渊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以及作为辅助性材料的公法学家学说和司法判例。国际私法的渊源,一般而言,除了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外,还包括国内立法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内判例,其中国内立法不仅是国际私法规则的最早表现形式,也是迄今为止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比较而言,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的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以上这些构成了现行有效的国际法规则的基本内容,在具体研究这些规则时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特别注意:(1)鉴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其规范呈现出的各自特点,在研究国际法规则时,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它们之间的共性与特性,不可一概而论。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为例,前者常出现在国际公法的概念中,要求必须是国家实践的产物;而后者则常出现在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中,常常指向国际民商事私主体实践的产物。在国际公法中,习惯只要一经证实,即可直接作为法律执行;而在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中,惯例只有在经当事人选择或法律和法院认可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法律执行。(2)即使是已经明确的国际法渊源本身也呈现出一定的规则模糊性,这无疑给研究国际法规则造成一定的困难。以国际公法中的国际习惯为例,如何确认某一事项构成国际习惯,需要考虑两个因素,即国家的确信和国家的实践,而这两项标准往往不能轻而易举就得出结论。除此之外,即便是得到缔约国共识而广为使用的国际条约,也可能会表现出模糊性,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由于各国无法在实际履行等问题上达成一致,因此对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转让、营业地在非缔约国的当事人能否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等重要问题,CISG都没有涉及。(3)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以及国家和跨国民商事主体的实践累积,国际法在不断发展,而国际法规则也始终处在变动之中。以一直不断更新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为例,尽管这些改变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国际法规则的不稳定性,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这些更新后的惯例因切合国际商事交往的实际需要,不仅在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普遍认同和接受,而且也不断完善着国际经济法的规则体系。所谓国际法上的“软法”,是指不具有强制力的某些宣言和国际组织的决议,以及尚未生效的国际法公约等等。这些“软法”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但是他们在调整国际关系中的地位也不容忽视。如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尽管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但是通过该公约,我们可以看到各国在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方面表现出的加强司法合作的意图,而这一意图又充分反映了该领域的最新立法成果。由此可见,国际法中的“软法”为处理国家关系、国际民商事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原则和磋商基础,以联合国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为例,尽管其内容多为建议性的规范,但是其仍然可以称得上是国际经济法的辅助渊源或准渊源,理所应当纳入国际法规则研究的范畴。 其三,实践研究。通常而言,国际法中的实践包含司法判例和国家实践这两大类。其中一国的国内司法判例因体现的是一国的国家意志,因此除具有判例属性外也是国家实践的一种具体形式。由此,“国际法判例”和“国家实践”这两个概念便在“国内司法判例”领域存在内容上的重合,其具体关系。 有鉴于此,关于国际法的实践研究,笔者也将按照图1所示,将其划分为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等的判例、一国国内判例和非判例的国家实践三部分展开分析。 (1)对于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等作出的判例,按照国际法的一般原理,它只对个案当事人和当事国有效,对其他案件或当事人和国家并无拘束力。但是,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司法判例在国际法上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国际公法领域,尽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和第59条的明确规定,司法判例只是辅助性渊源,但是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在判案时还是会经常援引先例,其中以1949年“科孚海峡案”和1953年“诺特鲍姆案”最为典型。此外,除了为法院今后审理相似案件提供可援引的依据外,某些判例甚至创造出新的国际法规则,并且这些规则为一般国际实践所承认和遵循,例如领海直线基线的确立就来自于1951年“英挪渔业案”的判决。除国际法院、海洋法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外,一些准司法机构的实践也越来越受到理论和实践界的关注,这其中以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ICSID)和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最具代表性。就ICSID而言,其仲裁裁决本身并不存在遵循先例的原则,如就两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包含对ICSID仲裁的同意的问题,ICSID先后裁决的“玛芬兹尼诉西班牙案”和“普拉玛诉保加利亚案”得出的结论完全相反,然而这两个案子最后都得出ICSID享有管辖权的结论又反映出它们在扩大ICSID管辖权方面起到的先例指导作用。如果我们研究WTO框架内的争端解决,我们会发现它更是如某些学者所言“明显地表现出了案例法的方法或特点”。[8]123以1995年至2001年7月为例,DSB形成的54个专家组报告和38个上诉机构报告中,阿根廷鞋保障措施案、日本酒税案、美国汽油案、美国羊毛上衣案和欧盟荷尔蒙案在40个以上的报告中被引用,欧盟香蕉案和印度专利案被引用的次数也超过30次,而美国虾案、美国内衣案和澳大利亚鲑鱼案也被引用过20多次。[9]276由此可见,这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不仅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经典案例,而且为DSB处理以后相关的争议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2)一国国内判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在国际法实践中也占有一席之地。在国际公法领域,国内司法判例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作为国际习惯法的证据,尽管其证据效力与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作出的判决相比要小得多。而在国际私法领域,国内判例对于国内法院审理案件更是具有重要意义,在秉承“遵循先例”的普通法系国家,国内判例更是重要的法律渊源。除此之外,一国国内判例同样有助于促成国际法新规则的形成,这方面的例子有:181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斯库诺交易号案”开启了美国历史上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的时代;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判决的“鲍福莱蒙案”引起了人们对法律规避问题的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1926年英国法院审理的“安斯利继承案”正式确立了双重反致原则,等等。 (3)非判例类的国家实践既包括单一的国家实践也包括国际社会的共同实践。研究这些国际实践的意义在于,它们深刻地反映着当前一些国家的利益诉求和国际关系的最新趋势,表明着某些规则正面临的挑战或者在某一领域出现新规则的可能。一方面,需要肯定的是有些国家的单一实践已经形成了新的国际规则,典型代表如“即时国际习惯法”(in-stantcustomaryinternationallaw),与通常意义上的国际习惯法强调国家的长期反复实践和各国的内心确信不同,即时国际习惯法只需要一国采取一次性的国家行为,如果没有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对,其合法性一般就会得到国际法的承认,如某一国家向太空发射卫星的行为便是即时国际习惯法的典型代表。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注意到一些国家的实践由于不符合当前的国际法规则,非但无法构成新规则反而有可能成为国际社会制定新规则加以规制的对象,例如“预先性自卫”。所谓预先性自卫是指一国对其主观认为即将来临的攻击率先采取军事打击的行为。近年来,美国以打击恐怖主义的名义采取了许多预先性自卫行为,对此,各国普遍感到不安,不仅强烈反对这种扩大自卫权范围的主张,并且希望能够在联合国框架内利用一切办法应对这一国家实践。[10]51 3.国际法研究的阐述路径———单独研究与比较研究 在进行国际法的阐述时,有两种可遵循的研究路径:单独研究和比较研究。前者的优势在于这种研究方式能够有效把握问题的核心,始终围绕问题本身分析,不会造成思维和叙述上的混乱;而后者的优势则在于发散思维,通过比较从不同侧面分析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更为全面的认识。支持单独研究的学者认为:国际法具有自成一体的特征,注定与国内法或一般法学有所不同,比较方法并不适用于国际法。事实上,国际法中的“联合国”、“WTO”等概念及制度确实与一般法学或国内法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在研究这些国际法特有的制度上,有必要通过单独研究展开具有针对性的讨论。与之相反,支持比较研究的学者则认为,国际法总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而且其概念本身都是在和国内法进行关系比较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比较法更适合说明国际法问题。而事实上,这两种研究路径由于侧重不同,在不同的国际法问题研究中都各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单独研究。通常而言,单独研究可以划分为对某一制度整体进行的宏观研究和对该制度中某一个体进行的微观研究。以WTO为例,作为当前国际社会协调和约束各成员贸易政策、法规、措施等关涉多边贸易关系的最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WTO在性质上的唯一性决定了对其从宏观角度进行单独研究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与此同时,WTO的机构设置、法律体系、争议解决机制以及众多国家和地区的参与成员等客观现实又天然地要求对它的研究必须着眼于微观。因此,如果说宏观的研究模式使人能够对WTO有一个全面的、综合的认识和把握的话,那么,微观的研究模式则使人能够更加深入理解WTO的各项具体规则,更有助于实践操作。 (2)比较研究。“早在1900年,就有学者指出比较法的两大作用:它既是‘解释法律的宝贵工具’,又是‘立法进步的有力工具’。”[11]54在笔者看来,用这句话来说明比较研究对于国际法的重要性也同样正确。由于国家法本身的国际性和多元性,国际法学比较研究本身也具有多种形式。例如,在研究作为国际私法渊源之一的国内法时,常会涉及各国国内法之间的立法比较,而由于各国语言的不同,立法比较又会建立在对各国立法文意和对国际私法规则理解的比较基础之上;在研究海上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则时,我们总是会将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放在一起进行前后比较,以便思维得到清晰的梳理;在研究国家责任时,历史比较的眼光又会使我们充分了解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责任对传统国家责任的补充和完善。总之,比较式的阐述方式早已深入国际法研究的各个领域,成为国际法学方法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际法学方法论研究之我见 关于方法论对于法学研究的基础性地位及重要意义,拉伦茨教授在《法学方法论》一书中曾经给予高度评价———“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12]21。笔者认为,这些评价也可以适用于国际法学和国际法学方法论之间的关系。自奥本海在1908年撰写《关于国际法的任务与方法》[13]313的论文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国际法领域正在发生的两点根本性转变:“第一,国际关系尤其是新生领域的国际关系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法规则和制度的制约和影响;第二,理论和方法上的创新为解决以上新生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14]291这种转变在笔者看来,深刻地展现着国际法学方法论对于国际法发展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关于国际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尚不够成熟,未形成任何研究体系,而就其发展笔者愿意提出自己的拙见,即:从方法论角度研究国际法学,应当在坚持实证主义立场的基础上辅之以价值主义,并且结合多种方法选择合适的阐述路径展开分析。 其一,面对实证主义与价值主义之争,纵然有学者认为价值主义的意义在于:“法学中弥漫着意识形态,并在某种意义上讲,意识形态一直哺育着法学理论,事实上不受意识形态约束的实证法学根本上不存在。”[4]47然而,我们应当注意到国际法学本身方法论上的特殊性:一方面,国际法规则大多是国家间利益妥协与平衡的产物,是国家的现实实践,在研究时不应涉及价值判断;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认清国际法的发展并非是普通人甚至专家学者可以预测的。仅以国际公约为例,很多时候只要符合公约要求的缔约国之间同意,随时可以修改公约,但是缔约国家间在什么情况下会达成一致意见则涉及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在研究国际法时,笔者认为最好将其限定在当下的国际法框架内,坚持实证主义的方法,既不对现行有效的规则作过多的“善恶”判断,也不要动辄就修改国际规则或预设国际法的发展方向。但是,这并不是说要完全放弃价值主义的立场,相反,在坚持实证主义的前提下,国际法的研究也应当适当考虑价值主义的方法,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把握“适度”原则合理批判,准确理解国际法学的现在和未来。 其二,在具体研究国际法问题时,应注意灵活运用多种方法,选择合适阐述路径。(1)以现行国际法为核心展开的国际法研究,要求我们观察、分析实际的法律制度及其运作,而且必须注重采取规则研究、实践研究等多种方法。这种围绕国际法规则、案例等法律因素展开的讨论和研究,恰恰是实证主义所倡导的。(2)除了现行国际法外,研究者还应当以动态的历史眼光审视国际法的过去,建构国际法的未来,因此除以上方法外还有必要对国际法展开学说研究。尽管学说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而且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和国家实践的积累,以学说作为国际法的证据或者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依据的情况正在日趋减少,然而权威的国际法学者提出的理论学说仍然为我们研究现行国际法提供了多角度的思路与可靠的资料,而且近些年出现的独具视角的新国际法学说也为我们解决当下国际法面临的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和新途径,应当善加利用。(3)在前两点的基础上,我们应当注意分析所研究问题的特性,在单独研究和比较研究中选择更有利于清晰阐述观点的方法,从而完成揭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过程。 因此,尽管国际法学方法论涵盖内容之广泛不是一时一刻就可以罗列完全的,而我国国际法学研究方法及其方法论体系“先天不足”的缺陷也不是短时间可以弥补的,但是从现在起不断完善我国国际法学方法论的体系架构却是可以做到的。鉴于对国际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其他国家比我国开展的时间要早得多,甚至有些国家已经在大学开设了具体的国际法学方法课程[16]388,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资源一方面对国外学者成熟的理论加以借鉴移植,另一方面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和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独有的国际法学方法论体系。总之,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国际法学方法论作为今后国际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维度,为我们开启了研究国际法的一扇新的大门。相信只要我们善加利用,其必将为我们研究国际法拓宽思路,使国际法的研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文作者:刘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国际法学论文:论国际法学教育的发展 在这一阶段,国立北京大学、国立中央大学、朝阳大学、东吴大学、北京法政专门学校的法学教育中似最具规模、影响力最盛。节取上述各校的课程设置,以及20世纪40年代国民政府所修正的法律学系科目表,可有如下观察: 首先,国际法课程在得到一如既往的重视的同时,也在教学上有了更为精细的授课安排。除在课程中普遍将国际法区分为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独立授课外,一些学校也进一步将国际公法区分为平时国际法与战时国际法在不同学年各自讲授。虽然这种课目划分并非此阶段的新兴现象,但更多学校对这一国际法课程设置的采用,既是国人对国际法学的认知更为系统全面之体现,也意味着法科学校愿意给予国际法更为充分的学习时间,显示出对国际法教育有了更高的评估与偏重。如,国立北京大学20世纪20年代的法学专业课程中,在第二、三学年开设国际公法,而在第四学年开设国际私法。国立中央大学从第三学年划分组系,而无论是司法组、行政法组,还是法学组,都将在这一学年开设国际公法课程,而在第四学年开设国际私法课程。其中,国立北京大学的国际公法课程更细分为平时国际公法与战时国际公法,前者讲授于第二学年,后者则讲授于第三学年。 其次,国际法课程得到授课时数或年限上的较好保证。在多数学校,国际法课的授课年限至少为一年。如,中央大学法学院为三个不同组系所安排的国际公法授课时间均为一年,即使是列为选修课目录中也未缩减。东吴大学的国际公法课程的学习年限也为一年,且在那一学年中所占学分最高。较之同校一些仅开设半年的基本法学课程,如中国宪法、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国刑法总则、中国民法总则等等,国际法一年的学习时限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其在中国法学教育中所占之地位。而在北京大学法科,由于平时国际法与战时国际法的分开授课,实际也分配给国际公法两年的学习时间。 最后,国际法出现从法学教学科目向法学教育专业上升的迹象。作为法学教育的必要构成,清末以来的国际法教育一直是作为教学科目之一得以重视并渐为发展。而至20世纪40年代,按国民政府教育部1945年修正之法律学系科目表所示,中国国际法教育有了性质与地位的又一次提升。据此科目表,除共同必修科目以外,法律系可采两种学分制度,一为混分制,二为分组制。在分组制教学中,四大组系分别为:司法组、行政法学组、国际法学组、理论法学组。在这种分组制的科目列表中,对于司法组、行政法学组以及理论法学组而言,国际法仍作为共同必修课之一门;但对于国际法学组而言,国际法教育不再单单体现于一或两门法学课程,而成为了一个法科教育的专业或培养方向。国际法教育由此开始了从法学学科下的一门课程向高等教育的一个独立学科的演进轨迹。 国际法学师资构成的演变与充实 早期从事中国法学教育的多为西方传教士,丁韪良无疑是在中国教授国际法课程的第一人。至清末修律,大量外国法律专家被聘来华执教,日本学者则成为其中之最。据载,清末京师法政学堂、京师法律学堂、直隶法政学堂、山西法政学堂等22所法政专门学堂均有延请日本教师,达311人之多。以京师法律学堂的课程开设为例,包括法学通论、宪法、国法学、刑法、民法、商法、法院编制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等在内的全部法学主干课程都由日本学者担纲。其中,担任国际法教学的为岩井尊闻,而教授国际私法的则为志田钾太郎[2]116,726。时至民国,国际法教学的师资队伍开始出现明显的本土化趋势。随着法科留学生的陆续回国,以及中国各类法科学校所培养人才的日渐出炉,民国时各大学法科或专门法政学校中执教的中国教师越来越多,国际法师资队伍中的中国教师比例也日益提高,至20世纪30年代后已经开始占据主导地位。以当时法学教育界享誉盛名的“北朝阳南东吴”为例。从民国元年发展至20世纪20年代前后,朝阳大学的法学教员中尽管仍有冈田朝太郎、岩谷荪藏等外国教师,但其主要教学任务已交由中国教师来完成,所聘请者不乏当时中国各知名法家,如余棨昌、钟赓言、程树德、陈镐生、王家驹、李怀亮等等。最初在该校教授国际公法的为来自日本早稻田大学的巽来次郎,但据1917年《教育部视察朝阳大学报告》,当时亦有中国教员承担此门课程的讲授。报告中提及,检查当时正逢中国教师钱泰在讲授国际公法课程,报告评价其教学为“讲解详明,学生尚能注意”[3]464。而作为与朝阳大学齐名的又一著名私立高校,东吴大学的本土师资也得到明显充实。由于创建东吴大学法科的美国人兰金本是律师出身,为在中国培养具有现代专业素养的司法人才,东吴大学最初所聘教员都为实务界人士,并有不少外籍专家,如“大美国按察使衙门”的罗炳吉(CharlesS.Lobingier)。而随着学校的扩充,如董康、吴经熊、梅华铨、张君励等中国法界名人都陆续受聘开始于东吴大学法科执教。至20世纪30年代,在东吴大学法学院执教各主干课程的人员中,除教授英美法的萨莱德(GeorgeSellett)与教授国际公法的路义斯(Robert.E.Lewis)外,其他如法理学、宪法学、罗马法、法制史、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各门课程的授课教师均为中国人。而在路义斯外,其他担任国际公法教学的都为中国教师,如梁鋆立、姚启胤、夏晋麟、倪征燠。就当时在各校教授国际法的中国教师的学历构成来看,其大部分都具有外洋留学背景。其中,小部分人求学于东洋日本,如周鲠生曾于1906年赴日本早稻田大学留学,并在那里加入中国同盟会;更多人则选择远赴欧美,如在东吴大学教授国际法之钱泰就留学于法国巴黎大学,并获博士学位。不过,这些后来活跃在中国国际法教育舞台上的身影,留学前多已在国内研修过法律,往往同时具有中外两方的法学教育背景。可以认为,对于曾积极参与过民国时期国际法教学研究的上述各人,留学是对其学识的提升与眼界的拓展,但这种收获与国内法学教育所提供的有益导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息息相关。这也从又一侧面印证了民国时期中国国际法教育的成长与收效。 国际法学教育对国际法理论研究繁盛之促成 外国著作或教材的翻译无疑是中国国际法教学资料的第一来源。早在京师同文馆开设国际法课程的最初,丁韪良主导下的一系列国际法译著就作为同文馆之授课教材而集中出现。据《同文馆题名录》所载,除丁韪良所译之《万国公法》外,当时既为早期国际法输入中国的代表作品,又作为同文馆授课教材使用的还有《星轺指掌》、《公法便览》、《公法会通》、《中国古世公法论略》。至20世纪上半叶之法科大学与法政学堂中,外国国际法著作及教科书的翻译更为活跃,劳麟赐所著《万国公法要略》、今西恒太郎所著《国际法学》、高桥作卫所著《最近战时国际公法论》、中村进午所著《战时国际公法》及《平时国际公法》、今井嘉幸所著《中国国际法论》、横田喜三郎所著《国际法》等的中译本纷纷现世。一些编撰者在书中甚至连教材资料来源、适用学校、建议课时或学分都进行了专门交待。如宁协万在其《现行国际法》中称:本作为“著者历年关于国际法之札记、杂录、论著、译述、及讲演各稿,为有系统之整理,而仿德国黎斯特国际法与英国罗连士国际法之例,分作四部以成本书”。著者在“国立北京法政大学专任教授,在职八载,逐年将新得材料,加入本书,讲授学子”,而其在“中国大学、朝阳大学、中央大学之讲座,均以本书为讲授之资”[4]1。周纬《新国际公法》中也谈及,其先“担任北大法科国际公法教授、旋南下改任中央大学国际公法教授”“,今以其两处讲义”,“出版问世”,“不负国际法学院之期望”[5]11。谭锡庠在《新编平时国际公法》中介绍,“本书原为民国十九年时之讲稿徒以材料及编制未妥善故特重行增删之”“,本书可供大学教本或参考书之用”[6]7。朱建民的《侵略问题之国际法的研究》中附有说明称“,本丛书每册各附导言或编后记,并各跋以讨论大纲,以便各训练班或小组讨论会之应用”[7]3。张道行的“部定大学用书”《国际公法》则有更具体的指导:“本书力求深入浅出,以冀能合于初学者的应用,若采而为教科书,则以四学分至六学分为宜,每周讲授两章,适可供一年的学程之用,书中所引成案,已不算少,苟有不足,则Scott,Evans,Briggs,Dickenson的编本都可补充,实则各生如能于上述各种成案的课本中,详研其内容,成为有用。”[8]6 由此,国际法教育的需求牵动了国际法学研究的进步:教材的编写是教学开展的要件,也成为国际法理论延展的基础与构成;学校刊物的创办是国际法教研成果的展示,也是国际法学科成长的助力与印证。可以说,中国国际法教育为中国国际法学生长不可或缺之内容,其前行之步伐与国际法学之成长丝丝相扣,为近代中国国际法学体系的生成贡献良多。(本文作者:刘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教育模式研究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理论教学力量雄厚,实践教学力量薄弱的重要现实。法学院不乏具备博士学历和高级职称的法学专家,但是法学教学实践基地却较少,尽管有些院校也对外宣称建立诸多法学教学实践基地,但是由于资源的限制,大多数也是徒有其名,这对学生法学实践技能的培养造成不利的后果。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基本使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主要通过引导学生之间对法律问题的辩论,逐渐的发现各自的错误,进而达到对法学问题认识深刻,并提高法学思维和法学素养的目的。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专业学生主要通过学习上诉法院裁决编写的案例教科书来提高自身的法学素养和技能。案例教学法的特点是,学生主要通过学习和研究大量的司法案例来研究法律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精神。英美法系法学院的教师大多由具备多年司法经验和实践的法官和律师担任,这样他们在传授学生法律知识的时候,能够做到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合,真正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和应用能力,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英美法系案例教学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司法判例不能囊括所有的法律问题和法律知识,因此这种教学方法不能使得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律的知识体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 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采取课堂讲授和课外课程讨论的学习,学生不仅要在大学校园里学习书本上的法律,通过系统的科班教育,掌握法律的基本原理、基本体系和基本原则;还要到司法、行政部门去练习运用法律的能力,并且最终检测学生学习成绩是否合格考试,不是由大学教授而是法官、高级行政官员主持的。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对法学理论和原理的研究,实践以理论知识的掌握为基础,在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展开。 建构我国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的建议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在教育体制、教育方式与培养目标与英美法系国家有显著区别,不可能照搬西方国家的“判例教学法”,也不可能完全照搬大陆法系的职业教育模式。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对法学人才越来越缺乏,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也势在必得。 1.提高教师使用案例教学的能力和水准 案例教学要求法学教师具有掌握司法案例的能力和水平,能够根据法学问题和社会发展选择具有“典型性”和“针对性”的案例,从而适合法学教学内容的需要。另外,在法学讲授的课堂上,法学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的时候,要具有掌控和引导学生对案例产生兴趣的能力,能够激发学生对司法案例分析和探究的兴趣和积极性,提高学生掌握运用法律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 2.重视法学模拟教学的推广和使用 “法律的生命力始终不是逻辑,而是实践”。法律如果制定出来不出执行,不去规制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权利,那么法律就会成为“死法”。因此,在法学教学中,要注重将死板的法律教活,这样法学模拟教学便应要求而受到广大法学教师的应用。因此,重视法学模拟教学,具体可以利用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等形式使学生置身于模拟和现实的诉讼活动,使得学生真正体验诉讼主体的角色和诉讼程序,进而掌握和理解模拟过程体现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理。 3.实行法学专业学生双导师制 法律是实用性的科学,英美法系国家的教师多数都是法官和律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有效的促进实践和理论相结合。我国大多数教师没有司法实务经验,这对于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是很不利的,因此高校可以对法学专业培养采取双导师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对现行法学专业教师侧重于对学生法学知识的传授,校外导师(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务人员)侧重对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本文作者:佟曾单位:沈阳建筑大学)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家对国际关系学科理论贡献 自1919年国际关系作为独立学科成立以来,它经历了92年的变迁,其中包括20-30年代的初创时期,二战之后的重建与美国支配时期(1945-1990),以及苏联解体后对国际关系重新认识的现阶段(1990-)。由于美国的学术理论与研究方法在该领域的影响近半个世纪,以致当今人们谈论起国际关系研究时,首先想到的是古典现实主义理论的集大成者摩根索(HansMor-genthau)、结构现实主义理论家沃尔兹(KennethWaltz)、新保守主义代言人米尔斯海默(JohnMearsheimer)、新建构主义理论新秀温特(AlexanderWendt)等,甚至连国际关系学科也常被称为“美国学科”。可是对那些在国际关系学科初创时期有过重要理论贡献的国际法学者及其学术思想却论述甚微。其实,在第一代国际关系学者中多为知名的国际法学者和历史学者。 本文以20世纪20-30年代国际关系学科形成时期为背景,分析当时三位国际法学者诺尔-贝克(Phil-ipNoel-Baker)、曼宁(C.A.W.Manning)、劳特派特(HerschLauterpacht)关于国际关系的论述,旨在论证他们对国际关系学科的内容、理念以及研究方法做出了奠基性的贡献。实际上,作为国家间行为的规范,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研究的内容常为混同之形。无论从国际法学史还是从国际关系学视域,两者具有的共同点甚多,只是其着眼点迥异。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国际关系学科的奠基之辈多有国际法学者了。然而,由于二战后的国际关系研究在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被武断地“科学化”、简单化,其结果导致了后来国际关系学者过于追求抽象理论的研究,从而忽视甚至歪曲了国际法与外交史在理解与研究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从此导致了国际关系学科陷入长期低迷的状态。这一现象值得中国学者和其他国家的相关学者们认真地反思和总结,以求推动和繁荣国际关系学科体系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不仅给欧洲带来了空前的破坏,而且也使其部分地丧失了世界上的主导地位。随后,渴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战争演变成社会的要求,并推动了国际关系学科的创建。不言而喻,对和平的普遍期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际关系学科初建时期的学术方向与研究方法。当时英国仍拥有世界上一流的海军和庞大的海外属地。此外,它的高等教育制度暨学术传统,包括对国际问题研究的理念不仅内容丰富,而且对国际秩序中的传统机制———外交、国际法、均势原则更有系统的理论体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2〕学术界普遍接受1919年英国创立了国际关系学科,而第一代学者开始探讨如何构建国际秩序并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宏观的视角。〔3〕由于国际关系研究产生的历史条件是在当时仍为世界近现代文化、教育重镇的欧洲,所以初创时期的奠基者多为欧洲学者、尤为英国法学者和历史学家。这一群体中较为影响的是伦敦经济学院(LSE)的诺尔-贝克、接替诺尔-贝克并在伦敦经济学院任教34年的曼宁,以及同在伦敦经济学院讲授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学界新秀劳特派特。1919年,诺尔-贝克以英国首席谈判代表塞西尔(SirRobertCecil)的高级助理身份同往巴黎和会,他目睹了主权国家、尤其是大国之间在构建国际秩序问题上面临的困境。不久,基于他的外交经历以及长期从事集体安全和裁军问题的研究成果,诺尔-贝克被伦敦经济学院聘为首任国际关系教授(1924-1929)。他在相继出版的代表著《裁军》、《论国联的作用》中阐述了他对国际社会与集体安全的思考,这一论述曾引起摩根索(HansMorgenthau)等国际关系学者的重视。〔4〕的确,诺尔-贝克的教育背景很具国际化,这使他在看待国际问题时更注重国家间的了解与合作。不过,他在晚年谈到裁军时也曾伤感地说:“在人类已经成功地掌握了原子能技术、成功地探索了月球、成功地控制了某些险恶疾病的时代,如果裁军问题还是如此难以实现的话,那就意味着人类的未来是黯淡的。” 历史上,集体安全的理念与实践早已存在于国家间的互动中。就其性质而言,摩根索认为:“建立集体安全的目的就是为了克服由于没有执行国际法的权威机构,从而存在国际社会中的无政府状态。”〔6〕而诺尔-贝克强调,集体安全是在无政府状态存在的情况下,各国有义务以集体而非个体的名义维护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尊严,从而“让潜在的侵略者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必将面临世界其他国家———国际社会的反对。”〔7〕一战后,集体安全在欧洲被看作是“世界政府”的理念与现实中存在的主权国家体系之间的妥协。由于当时“世界政府”的理念被视为过于理想主义,而“均势政治”又在战后备受指责,因此,集体安全的提法似乎更为人们所接受;随之,也就成为战后欧洲各国谈论最多的议题之一。那么,什么样的集体安全才是当时自由主义理论家的期望?对此,诺尔-贝克指出:集体安全的目标必须是满足各国的安全需要,即带有普遍性,因为“一个不能消除战争威胁的集体安全机制是不可能解决任何国际问题的。”就思想传承而言,诺尔-贝克属于格劳修斯代表的欧洲古典自然法学派,他们相信国际法与集体安全最终能够取代国际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强权政治规则。他的思想与已故的国际法学家奥本海(Lassa.F.L.Oppenheim)和当时的法学新秀劳特派特的主张较为接近,即倡导国联发展成为集体安全机制的最高形式,并以国联公约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作为英国政府派驻国联的常任代表(1929-1932),诺尔-贝克建议各国政府遵循体现集体安全精神的国联公约。他指出,集体安全的意义在于各国政府能够、也应该一起探讨并解决他们面临的共同问题,而其成功则取决于各国间的信任与合作。这种合作不仅要体现在移民、跨国税收、医疗卫生、万国邮政等社会问题上,更应该以集体安全来取代传统的军事同盟。诺尔-贝克的主张在当时有着广泛的社会认可,英、美乃至欧洲知识界、政界中不少人赞成国联公约应成为国际社会的法典,并将它独立于任何国家的意志,其最终目的是取代各国的国内立法机构。 然而,外交经历丰富的诺尔-贝克深知理念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别。生活于现实中的国家通常首先关心的是自己的安全,故集体安全的首要任务是使“排他性”的国家利益具有“兼容性”和“共性”。这样才有可能促使各国相信:构建国际社会并使其制度化是实现各国的共同利益———集体安全的必要条件。为此,诺尔-贝克主张在和平时期就应当制定一个全面可行的裁军方案,以落实国联公约第8条规定的,“普遍裁军计划将由国联委员会起草,其成员国须承认该举措为维持和平之必要。”〔10〕近代历史上,欧洲思想家孟德斯鸠、康德等人早已指责过军备竞赛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例如对经济资源的挥霍以及在民族心理上产生的恐慌。1899和1907年相继在海牙召开的国际裁军会议,更是旨在消除大国间的军备竞赛以及必然产生的恶性后果。但是,由于国家间的合作不甚理想,上述理念和实践并未能真正消除普遍存在的“安全困境”。针对30年代中期出现的军备竞赛及其导致的国际困境,诺尔-贝克这样写道:“当一国开始在与他国对抗(rivalry)中武装自己时,新一轮的扩军便会出现。首先是这一方,而后是另一方。国家间的对抗情形还会导致军事同盟的形成。同盟各方必然会不断地怀疑对方想要实行军事打击,或者是正在发展超越捍卫自身的实力,于是便力图重新调整彼此间的力量对比。欧洲国家应该明白,正是相互对抗才致使他们陷入战争的灾难;各国实行的自我防卫的军事准备摧毁了他们苦苦追求的和平。”〔11〕诺尔-贝克的集体安全理念是战后欧洲时代精神的一种体现。鉴于1919年后的欧洲均衡政治已无法通过自发调节来维持和平,集体安全则取而代之、并受到了欧洲社会的普遍重视。新诞生的国联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临时性组合,其实质是为了遏制未来敌人的潜在联盟。后来,马丁•怀特(MartinWhite)的观点十分接近诺尔-贝克的这一看法,他们把集体安全定位为国际社会的联合防御体系,并分别在1936年和1946年提出,集体安全意味着它最终成为国际安全组织的基石。同样在裁军问题上,诺尔-贝克与怀特也先后主张各国接受裁军以表示对未来国际社会的高度信任,同时呼吁《国联公约》第8条应对各国发展军备予以法律上的限定。的确20-30年代要求裁军的呼声高涨,各国政府不得不举行多次谈判并签有条约;其中包括1921年华盛顿会议上的《四国海军条约》、1927-1934年间的国联裁军计划和筹委会的建立,这些都反映出当时国际社会致力于裁军的努力。为此,诺尔-贝克、劳特派特与当时著名的历史学家齐默恩(AlfredZimmern)、汤因比(ArnoldToynbee)等统被称为自由主义理论的代表。 但凡一个新学科的建立都应该有较为明确的教学体系,其中包括课程设置与相应的研究方法。国际关系研究也是如此。深受一战后欧洲渴望和平与避免战争的影响,诺尔-贝克积极推动了国际社会对集体安全与裁军的关注。毫无疑问,它们均是当时亟待解决的紧迫问题;同时也是国际关系、尤其是国际安全关注的核心议题。但是这也表明诺尔-贝克的研究方法仍然袭用传统的历史学和国际法来解读20世纪、特别是一战后的国际问题。〔12〕这就很难给这一新生学科定位,即它属于传统的人文学科还是社会学科,因为这涉及到该学科的研究方法与发展方向。为此,学界认为诺尔-贝克的继任者———查尔斯•曼宁则是提出国际社会为国际关系学科研究对象的第一人。〔 曼宁1894年出生在时属英帝国自治领的南非,那里仍实行着严格的“种族隔离制度”。年轻时的曼宁深受影响,并接受这一制度是“文明的西方对非文明的非洲土著人文化的保护”。〔14〕他甚至在民族解放运动方兴未艾的60年代依然为这一制度辩护。不过,曼宁在种族问题上的偏见并没有妨碍他对国际关系的兴趣。他在南非完成大学学业后,获得了罗兹奖学金(RhodesScholarship)前往牛津大学攻读法律(1920-1922)。毕业后,他被派往日内瓦担任国联首任秘书长迪拉芒(JamesE.Drummond)的助理。在此期间,曼宁参与了处理战后海外殖民地的托管事务(Mandatesystem)。这六年的工作经历以及他对国际事务的理解促使曼宁支持国联的作用,并一直关注这一新创立的国际关系学科的建设与发展。1928年,他先是受聘于牛津大学,但不久转往伦敦经济学院接替了资深的国际法学者、国际关系教授诺尔-贝克,并在那里执教至1962年退休为止。曼宁属于第一代国际关系学者中从事教学时间最长、最早探求国际社会的学者。据菅波英美(HidemiSuganami)追忆,他是第一个潜心把国际法中的国际社会理念扩大到国际关系研究领域,并借用社会学方法研究国家间的问题。〔15〕与同时期的其他学者,如齐默恩、诺尔-贝克、卡尔(E.H.Carr)等人相比,曼宁的理论贡献主要是他把国际社会明确定为国际关系研究的核心概念,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国家体系。他在研究国际关系时强调不能忽视国家间的外交承认与均衡政治的作用,但更应该关注国际法体系与集体安全机制的构建。〔16〕显然,曼宁的学术论述体现了西方政治思想的传承,也反映出当时流行的自由主义政治倾向。〔17〕因此有人认为,曼宁的学术思想源于其法律的训练和对欧洲文化的理解。他本人也坚持,在理论与实践上,由主权国家构成的国际社会必须受到国际法与集体道德的约束。〔18〕这一观点显然来自他本人的信念和在国联的实践,同时也还深受英国近代法学家奥斯汀(JohnAustin)的影响,即国际法体系虽然缺少“宪法”特征以及强制的执行手段,但它毕竟能够在主权国家间的互动中促进稳定、规范和安全。〔19〕1962年曼宁在退休之际,完成并出版了其代表作《国际社会的性质》一书。其中收录了他对国际关系、特别是如何构建国际社会的思考以及他30年来的教学总结。回顾与探讨曼宁的学术观,我们不难发现他对国际关系学科建设的贡献是具体而有远见的。首先,曼宁十分重视国家主权与国际法原则之间的兼容或和谐。当面临如何解释二者可能出现的冲突时,他则从社会学的视角考虑构成国际社会的基本准则、国家身份认同,其中包括国际法在内的国际环境的变化所产生的后果。曼宁认为,国际法应该是整个国际社会成员相互遵守的行为准则,而非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法规。正如法泰尔(EmerichdeVattel)解释的那样,“如果没有规范各成员国之间的法律体系,也就没有所谓的社会。这是因为法律只能存在于具体的社会形态中。”〔20〕在国际关系理论层面,曼宁坚持主权国家、国际社会和国际法规的三重关系;并认为他们虽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只有将其一同使用才能够理解国际关系问题的本质。〔21〕曼宁分析了主权国家的性质,并认为由此构成的国际体系是一个独特的现象。这不仅是因为没有任何超国家的权威能够提供给各国必要的安全或约束;同时也正是主权国家的存在才构成了国际秩序的前提。为此,曼宁把对国际关系的理解建立在两个假设上。首先,无论是君主国还是共和国,其实都是由人来制定国家内外政策的。在国家的互动中,各国政府不仅必须考虑到它们的名声和信誉,而且更会以体系成员的身份进行交往。历史上,从来没有任何国家政府拒绝获得外交承认和必要的援助。其次,主权国家通常在一定程度上自愿接受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约束;这与股票市场的游戏规则差不多。〔22〕因此,纵观欧洲国家体系演变的历史,当前的国家虽为主权实体(sovereignentity),但其性质不应与国内君主(sovereignperson)相混淆。曼宁认为,主权国家的对外权限仅仅指它在缺少“超国家治理”时拥有独立的、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主权国家或君主可以在国际上同样行使其在国内政治中享有的最高权利。在国际交往中,国家只能在受到国际法原则制约的同时,享有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说到底,国际关系需要一种共同接受的社会准则(socialnorms),才能保障整个体系或秩序的平稳运转。〔23〕对此,他明确强调国际关系的教育对象应该是包括民众在内的国际社会,特别是国家政府所应该承担的集体责任。〔24〕曼宁的学术理论对国际关系学者、特别是“英国学派”成员,如布尔(HedleyBull)、詹姆斯(AlanJames)影响颇深。他们坚持国际社会已经存在,并解释它实际上更多地是存在人们的共识以及相互遵守的国际法规中。例如,那些来往于国家间的外交官员、跨国企业人员或者是穿梭于国家间的文化艺术人士。〔25〕尽管目前国际社会在功能上存有问题,但它存在本身则表明,人类有责任去思考如何构建一个基于法治、道德与合作的世界秩序。 与诺尔-贝克、曼宁直接从事国际关系教育的经历不同,劳特派特则是位国际法学者兼律师。虽然他未担任过国际关系教职,但却一直心系国际关系学科的建设。特别是劳特派特在思考战后国际法与国联的作用时,往往会从构建国际社会的视角进行探讨。如果用学术成果和影响衡量的话,国际关系学者———从卡尔、摩根索到曼宁、布尔———都会提及或引用劳特派特的观点。1897年8月16日,劳特派特出生在奥匈帝国的加利西亚省(今属于波兰)。他在维也纳大学读书的岁月恰逢一战期间;虽然劳特派特的天资与勤奋让他荣获法学和政治学博士学位,但是战后奥匈帝国的解体、以及中东欧出现的社会动荡迫使他和一些同代人前往社会稳定、学术氛围宽松的英国。1923-1937年间,他先在伦敦经济学院做访问研究;然后得到了讲授国际法的教职(但1938年转入剑桥大学)。1933年劳特派特出版了他长期研究的《法律在国际社会中的职能》一书,并于1935年在日内瓦国际关系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国联公约对国际法之影响”的报告。这时期完成的学术成果基本上体现了他对国际关系的理解及其学术思想。〔26〕从学术传承上讲,劳特派特属于维也纳学派(theViennaSchool),即反对国家主权至上并否认国家意志创造法律之说。就像该学派的创始人凯尔森(HansKelson)一样,他认为全部法律应该归纳于一个体系,在其最上端为国际法;而它的效力溯源于一个“最高的规范”或称“原始规范”(normeoriginaire)。〔27〕劳特派特本人通过考察国际审判案例的历史轨迹,来论证国际法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以此增进法律在国际社会中的实效性。他实际上一直以此作为从事国际法所肩负的使命。劳特派特当时已开始思考国际人权与国际法庭的作用,并视其为研究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他二战后出版的《国际法与人权》一书是这一领域里的早期成果。〔28〕深受20-30年代集体安全与裁军呼声的影响,劳特派特主张国联必须在未来国际社会中扮演一种“超越主权国家”的角色。他写道“国联公约应该是整个国际社会的法律基石并独立于或超越国家的意志。”〔29〕这是因为《公约》的核心理念是通过集体强制措施来执行和平解决争端。为此,劳特派特与齐默恩、曼宁等人极力反对把国联变为各国政府代表定期会晤的国际会馆而非有实际效果的国际组织。他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理解国际关系、特别是国联的性质与作用。 鉴于当时国联的使命是“维护和平与推动国际合作”,他努力提高这一国际组织的权威以及赋予其权威的合法性。而国联公约在事关主权国家传统的核心利益上应该具有束缚某些国家权利的权威,这就要求《公约》须有相应的执行力度。劳特派特倾向把《国联公约》看作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体系,以代表国际法体系上的根本性变革。〔30〕他在曼宁主编的《和平转变》一书中写道:“如何使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和平转变’成一种有效的机制,答案只能是各国政府需接受国际法规定的责任职责,并承认由国际组织做出的对国际法的裁决或修改。”〔31〕如果我们分析劳特派特思想的话,会发现他实际上相信国际冲突不是来自人类的邪恶或国际体系本身的不健全,而是来自国际法律机制的不完善或者说国际法缺少应有的“实效性”。因此,这里包括建立一个真正意义的国际法庭,因为它是“维护国际和平正常机制的必要条件(sinequanon)”。〔32〕显然,致力于国际法研究的劳特派特一直坚持“条约必须遵守”(pactasuntservanda)这一欧洲古老的惯例,而任何国际秩序的“破坏者”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问题上,劳特派特与格劳秀斯、卡尔森、特别是他的学术前辈奥本海一样认为,国际社会与其受约束的成员国之间关系的法律是存在的。他坦承地写道,国际关系学科的建设需要不懈的努力和长远的眼光,如果国际法不能“变革”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就很难为国际社会的治理做出理论与实际的贡献。〔33〕这一观点对当今国际关系学者而言仍然值得深思。劳特派特的学术思想得到学界、包括当时自由主义学者的认可;不难理解也同时招来了指责。历史学家卡尔对他的抨击最为严厉。作为当时现实主义理论的代言人,卡尔对齐默恩、诺尔-贝克和劳特派特等人观点的批评,主要是认为这一群体对国际政治现实报以盲目乐观,并且分析方法上多有纰漏。在20-30年代的不稳定期间,这种态度会导致极其危险的后果。可是,卡尔对上述学者的批评显然带有很深的误解。正如劳特派特所言,双方的分歧实际上来自对问题关注的视角不同,即目前的危机处理还是长远的理论探究。 劳特派特的理论体系形成于1938年慕尼黑协议签订之前,当时他对国联的信心主要来自三个层面。就欧洲近代历史发展而言,这一国际组织是欧洲外交体系长期演变的结果,即从国家间的冲突发展到相互制衡;再从19世纪的大国协调演变到20世纪初提倡的集体安全。因此,集体安全意味着主权国家分担共同的责任与义务,这是国联存在的核心基础。就国际舆论而言,国联是由新崛起的美国、特别是威尔逊总统提议、并由巴黎和会批准成立的国际组织。劳特派特相信20世纪的国际趋势只有一个可能的方向,那就是推动各国间的普遍合作与磋商而非抗衡。国联是集体合作的形式,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军事同盟;因此它没有明确的假想敌,只是根据国联公约第16条规定,“所有成员国家有义务对进行侵略国家予以各种可行的制裁;其中包括授权国联统率其成员国的军事力量去恢复现状”。〔34〕就现实利益而言,一战中暴露出来的残酷性、破坏性,让当时有识之士意识到,任何国家试图通过战争手段来追求排他性的国家利益,到头来必然是适得其反。同时,劳特派特也表示,法律对世界和平虽是必不可少的,但它并不是万能的。 可是,鉴于欧洲仍处于战后的痛苦中,他相信,只有当各国政府与人民意识到他们的职责是维护国联,并通过这一国际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建立公正的国际秩序时,这种痛苦与迷茫才有可能消失。国联的使命在于不仅要防止世界战争,而且要努力消除未来所有的战争。〔35〕他支持设在海牙的国际法庭,并期待通过国联与国际法来处理国家间的关系。如果能实行的话,这将意味着各国最终会迈向一个稳定、公正的国际社会。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劳特派特并未忘记,没有实力保障的国际秩序只能让侵略者产生错觉,有效治理无政府状态必须拥有“世界警察”的能力,当然也需要各国认同的道德准则和法律。为此,他希望国联成为一个真正有效、公正的国际组织,诚如英国政治家索尔特(ArthurSalter)指出地那样,国联将应扮演一个“抗击未知敌人”的永久性的潜在联盟。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科教学若干疑问思索 摘要:本文从目标的确立和兴趣的激发、教学风格、讲授方法、内容设计和因人而异以及爱国主义情愫和思维方式的培养等方面对国际法学科的教学特点和规律以及经验进行了初步探索和思考。 关键词:国际法学;教学;思考 自改革开放恢复法学教育以来,国际法学科在许多高校本科阶段更不用说研究生阶段划分为三个专业细分为众多方向,后经教育部调整为一个专业(即大国际法学)三个方向(原先的专业变为方向)。笔者曾较长时间从事过国际法学科诸多课程的教学,后集中到国际法,加上现已转入新的领域,所以,有必要对这一教学旅程予以总结,并有助于探讨和求教于同仁。作为教研论文,又限于篇幅,不得不对写作目的予以限定:一,围绕教学效果和教育质量这一中心;二,紧扣国际法学科教学的应有特点和规律;三,突显个人特色和风格。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必须着重体现和把握好以下方面: 一目标的确立和兴趣的激发 教好一门课就要善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明确学习目标。在目标的确定上,笔者注意因人而异,定位实际。对大部分学生来说,达到本科教学程度即可;对少数有志于外交外事工作和考研学生(包括报考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者),适当加宽、拓深其知识,并介绍外交工作的重要性、特点和优势等。因为外交部是一个大部包括其所辖驻外使领馆和国际组织代表,另外国务院其它各部委局和金融机构均有条法司以及省市外事部门,而进入这些单位的大都须是国际法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才有可能。在兴趣引发方面,笔者注意以下几点:(一)强调学习这门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客观澄清并明确强调国际法的性质;①国际法是有别于国内法的一个丰富而独立的法律体系,仅具有国内法知识而缺乏国际法知识则于法学本科生知识结构不完整;它是学好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后者孕育于前者,它们的一些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具有相通性,前者对后者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对学好国内法课程的作用也不可小觑,因为国内法各部门几乎都有相应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存在,主要表现为条约形式,有些更健全和超前,两者紧密相关;在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信息网络化时代,国家间交往和人员往来更加频繁,“地球村”和“世界公民”概念渐显,涉外事务、涉外案件日益增多,缺乏国际法知识将难以正确应对和处理;国际事件频繁发生,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体,对其正确认识和评价非运用国际法知识不成。因此,学好国际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科学、全面和宏观的思维方式。(二)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讲授法,注意生动形象性,既有助于学生对比较陌生的国际法概念、原理和知识的理解和接受,又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此点下文再议。(三)时常穿插国际时事点评,既活跃了课堂气氛,又有助于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此点下文再议。 二符合学科特点的气质、风格和语言特色 教学风格和语言特色因人而异,但也会因学科而有别。国际法在内容、适用范围和运用人员上不大同于国内法,主要适用于外交场合,大都由专门外交人员运用。这一专门职业群体形成了其特有的气质、风格和语言特色,主要体现为端庄、整洁、潇洒、大度、严谨而又不失洒脱、轻松之风,外交辞令具有不同于其它场合辞令特色,具有专业性、特定性、严肃性而又不乏技巧性、轻松感和特有魅力。所以,笔者在教学实践中自觉不自觉地适当体现和保持这种特有教学气质、风格和语言特色,既体现了学科特点,又增强了教?42?学魅力。 三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讲解法 鉴于国际法概念、理论和制度于学生比较陌生,更难领会,笔者注重采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讲解法。既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接受,又增添了生动性和形象性。例如,对“主权”概念(乃国际法最基本概念,可谓国际法基石)的诠释,将其概括为“六性”,这样不但便于学生理解,而且使其印象深刻;在讲解“斡旋”、“紧追权”、“国际法上的承认和建交”、“国际习惯”、“反报和报复”等概念和制度时,笔者联系到朋友关系的处理等日常事例;在讲解国际法的特征(即与国内法的区别、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包括外交职务与领事职务及其任职资格和履职时间等理论和制度时运用对比分析法,辨析其异同,虽打破了教材体例,但易于学生把握,使学生记忆深刻;在分析国际法特征、领土组成部分、海洋区域划分、大陆架划界等内容时,则利用图表予以展示,增强了直观性,自然使学生易于领悟,印象颇深;在讲解安理会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程序和方法等制度和概念、理论时,结合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例如,对利比亚因“洛克比空难案”的制裁,对南非曾推行种族歧视和隔离政策的制裁,尤其对伊拉克因发动对科威特战争的制裁全面展示了安理会职权特色。另外,还有“中美撞机事件”、“美炸毁我驻前南联盟使馆事件”等。这样便于学生清晰理解,全面掌握所学知识点并学会学以致用。对于颇难理解的联合国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类型,笔者撇开教材用语,用自己的话予以概括,使学生一下子抓到了问题的精髓,吃透关键;在讲解“缔约权”和“缔约能力”等概念和原理时,适当结合已学的有关国内法概念和原理对比进行,既使学生融会贯通,又使其理解得快。 四联系时事,穿插点评 理论讲授若脱离实际,不仅枯燥无味,而且听者难以领会,印象不深,所以,法学课大都注重联系案例和事例。笔者时常联系国际时事,穿插点评,不但活跃了气氛,激发了学生学习兴趣,而且加深了学生对所学知识点的理解,有助于培养学以致用之风。例如,笔者在讲领土主权、海洋法、国家管辖豁免制度、国际责任法和国际航空法时就联系到“中美撞机事件”;“美国炸毁我驻前南联盟使馆事件”就涉及到外交关系法,国际犯罪和国家责任法;伊拉克发动的吞并科威特战争,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先后发动两次对伊拉克战争以及联合国对伊武器核查就涉及到国际法基本原则、战争法规、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的职权、程序和方法、战争犯罪、国家责任法、单边主义对联合国和国际法的挑战以及有关禁核包括其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巴以冲突和各种国际恐怖主义事件就涉及到国家领土法、民族自决权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安理会和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刑法、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新威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以及国际合作反恐机制的建立等;“前南刑庭”和“卢旺达刑庭”等就涉及到安理会职权、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主义犯罪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管辖权等国际刑法问题,尤其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对有关国际法和国家带来的影响和冲击,例如对国际刑法、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组织法和某些国际习惯规则(如“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等)以及美国和中国的立场和态度。再如,中越北部湾划界,中越、中国和南海邻近岛国关于专属经济区、捕鱼和油气资源开发以及某些岛屿领土之争的协议和谈判,东海大陆架与日、韩划界问题,钓鱼岛事件等就涉及到领土法和海洋法;“10+1”和“10+3”、APEC、上海合作组织就涉及到国际组织法、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反恐等问题等等。 五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的设计 鉴于国际法内容丰富繁复,已有十几个部门法,几乎每一个都可独立成科,又受限于学时,所以,不可能面面俱到,平均使用力量,而应进行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的设计。笔者的设计标准主要有:是否紧扣学科特点;是否达到本科教学程度;是否照顾到绝大部分学生的要求和兴趣;是否能更多地联系本国和本地实际;其制度是否足够健全和成熟;是否能更多结合国内法现实;是否适当顾及自我优势和特色;其难易程度是否具有时代性。因此,笔者将具有统领各部门法作用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理论即“总论”部分作为重点予以详讲;另外还包括:海洋法,因为海南省是全国最大的海洋省;条约法,因为它乃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各部门法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都离不开它;国际争端解决法,因为它有助于学生学以致用,正确认识和评价国际事件,另外具有触类旁通于人际关系、社会关系之用;国际组织法,因为国际组织众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早已成为国际法的又一大主体,预示着人类组织化趋势以及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国际人权法,因为其中包含着众多人权规则和刑事诉讼基本准则,而这些正是我国目前大力提倡且有待完善的地方;外交关系法,因为它有助于鼓励有志于外交外事工作和考研生的积极性,同时有助于学以致用,以之评判国际关系,另外,运乎处世为人也有相通之妙;主权和国家管辖权,因为主权是国际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概念,国家管辖权的行使具有经常性和现实性且与他国易生冲突,这就涉及到如何妥善处理的问题;国际习惯,乃国际法的特有渊源且不大好理解,所以,应当详讲;国际知识产权法,乃国际法的一个新型部门法,在知识经济时代意义重大,知识产权在我国已上升到战略高度,也是我国比较落后的制度,所以,也安排为重点讲解内容。非重点和略讲的部门法和内容有:外层空间法,因为相对离现实较遥远且其制度尚未健全;国际法中的居民法,因有些内容也属国际私法范畴;战争法,和平和发展已成时代主流;国家的构成及其类型,已为有关国内法所包括且易于理解等。对于这些非重点和略讲的部门法,主要由学生根据兴趣自学。 六量体裁衣、因人而异的点面平衡 学生的基础和理解力参差不齐,学习兴趣和动力也存在差异。因而,在教学中,都应当注意量体裁衣,因人有别,因材施教,点面结合,综合平衡,无论是内容的安排,还是方法的设计以及语言风格。这里关键是点面关系的处理,就本人体验,所谓面就是绝大部分学生的水平、要求和兴趣,这是需要首先照顾的。于他们千万不可高估和拔高,而应专注于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即可。对他们,教师应不厌其烦,耐心细致,反复强调,语速舒缓。否则,难以收到好的教学效果。所谓点就是极少数基础较好,感受力较强,学习用功,立志较高(例如准备报考研究生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以及树立其它涉外志向等)的学生,于他们可适当拔高要求,即适当拓宽、加深其知识面,同时语言简洁、轻快,少重复。但点的照顾只能放在其次或通过单独辅导补之,否则教学效果难优,因为忽略了多数人利益。另外,还有对学生的亲和力等问题。这些都是需要注意和改进之处。 七爱国主义情愫的培养 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自然言必称国家,?43?因而也就是最宜于寓爱国主义教育于教学中的一门课程。培养爱国主义情感于国家和学生都十分必要和重要。目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国际地位显著提高,“弱国无外交”已成历史。但是,我国在国际生活中发挥的影响和作用与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的大国地位还很不相称。我们正在走和平崛起之路,这就需要薪火相传的青年一代满怀爱国热忱努力学习,掌握本领,为国家的更加富强,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我国国际地位的进一步提高而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直接从事国际事务的人,更应时刻注意维护国家形象,运用好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同时为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人类共同事业发出中国最响亮声音;不直接从事外事工作的人,也不要小觑自己的工作与国家利益和前途的关系,应认识到自己的工作也是在为国家利益和前途添砖加瓦,也体现着爱国主义精神。同时,我们要有大国民意识,在涉外场合,要表现出大国民风范。爱国是一个国民或公民应具备的基本品格,就如同儿女爱母亲一样。在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爱国情操的培养更应从青年学生着手。基于上述理念,笔者在教学中时刻注意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愫。例如,在讲国际法史和条约法时,近代中国“无外交”,不懂国际法或无权运用国际法来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而被迫接受含有“割地、赔款、领事裁判权、租借地和势力范围”等反动国际法原则和制度的不平等条约,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的中国积弱积贫;在讲国家的构成要素时,笔者就联系到其它国家国民的爱国意识和表现……,我国历史上主权和领土残缺的屈辱事件……,引用“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深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只要我能活到九七年,我就要到回归的香港去走走”———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执著的爱国情怀……等;在讲外交关系法时,联系美国炸我驻前南联盟使馆事件,青年学生如何正确地表达爱国情感;在讲到国家领土法、国际航空法、海洋法、国家管辖豁免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时,联系到中美撞机事件,也涉及学生如何正确表达爱国情感;在讲领土法和海洋法时,结合南海诸岛有关领土纷争、钓鱼岛事件和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有意识引发学生爱国热情,甚至联想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一部影片———“西沙儿女”(“西沙保卫战”)中的主题曲“美丽富饶的西沙,我可爱的家乡”;在讲外层空间法时,联系到“神州五号”圆飞天梦和航天英雄杨利伟;在讲国际法的居民法中的无国籍人和海洋法中的“方便旗”时,在讲武装冲突法中的战争法规和日本遗留在华的“毒气弹”事件以及中国民间因侵华战争受害向日本政府索赔诉讼时都自觉引发学生的爱国激情,联想到母亲、祖国之意,等等。另外,设有专题讨论:引导大家思考探讨在和平崛起,靠自身力量实现祖国的腾飞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时代,青年学子应肩负什么样的历史使命,我们的爱国思想应如何确立,爱国情感应如何培养和表达,爱国行动如何表现等。如此寓爱国主义教育于知识传授中,引起学生的极大共鸣,更直接、生动地引发了学生的爱国热情,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操和爱国理念,从而使他们心中时刻装着祖国,进而为国奋发。 八思维方式的培养和为人处世之道的感悟 科学、正确的思维方式和习惯与通达、合宜的为人处世之道于青年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而这可从国际法的学习中得到培养和感悟。国际法是放眼全球,适用于世界的法律,所以,通过学习国际法有助于学生养成登高望远、放眼世界、立志高远的宏观视野和思路。国际法与国内法具有密切联系(几乎所有国内法部门均有相对应的国际法律制度,国际法所涉范围上至外层空间,下至海床洋底,几乎包括了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这样,可以有意识地培养学生习惯于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即将国际法和国内法结合起来进行学习、观察事物\思考问题、钻研和写作的思维方式,而这才是符合时宜的全面和科学的思维方式和观察视角。如果仅仅将目光局限于国内,则不仅思维单一、视野狭窄,而且难以知识全面,有所创新和突破。因此,笔者在教学中总是注意引领这样一种思维方式,例如在讲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理论、各部门法和论文写作时,都适当联系有关国内法,结合国内层面事宜。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关系(即国际关系),国际关系和人际关系有许多相通之处;作为国际社会主体的国家和作为国内社会主体的个人也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思想、秉性、风格和情感,可以概括为国家性(民族性)和个人性(个性),它们都是法律人格者,只不过前者可拟制为活动于国际社会的抽象的“人”。那么,通过对国际关系的理解和把握,就可获得一些为人处世的启示,感悟其真谛,从而触类旁通,有助于正确、合理地运用于人际关系、社会关系。例如,曾被誉为“日不落”帝国的大不列颠被其后裔美国取代,这体现了后来者居上、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之律,日韩与中国有类似之处。美国在当今世界的声音最响凭借的是其强大的综合国力,所以,青年学子想要今后于国于民于己有所作为,就必须充实自己、增强实力、提高自己、完善自我,具有真才实学。因二战惨败以致几乎一片废墟的日本和德国短短几十年一跃而为世界经济强国,启发我们在逆境中要心中充满太阳,卧薪尝胆、励精图治、韬光养晦、积蓄力量,同时注意从自身实际出发,扬长避短,敢于和善于学习和借鉴他人之长;国际纠纷的处理最提倡用和平方式,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营造安宁、友好的周边环境和良好稳定的国际局势有利于国家建设和发展,于不同类型的国家(大小、强弱、贫富、远近、特征和与其历史现实关系等)和事件采取不同的外交政策、对策和行动(总方针是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务实,包含着丰富的外交智慧),对我们理性、友好处理人际矛盾,与人和睦相处,营造良好氛围和适应环境,培养原则性和灵活性不无启迪;国际舞台往往是你方唱罢我登场,凭实力说话,均势打破又平衡,力量对比常转换,这启示我们要有竞争意识。尤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接受和遵循优胜劣汰、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之律,培养坚强意志和善于平衡、调适和重塑的良好心态和习性。当某国遭遇灾难,他国出于国际人道主义往往施以援手,我们的人际关系中不也应提倡助人为乐,同情弱者,援助弱势吗?国家人格和尊严不容侵犯,我们个人也要注意维护自身尊严,切不可为贪图名利而置人格和自尊于脑后,而应自尊自爱;国家利益是国家考虑国际事务的出发点,但同时有责任的国家也还要为他国、国际社会和人类的共同繁荣和发展作出本国的贡献,这启示着我们个人在实现自我时还要兼顾他人、社会和国家利益并对之有所贡献,就是所谓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之理,否则就会陷入极端个人主义泥潭,自然也难以有利于自己的全面发展。外交场合,国际关系中充满着礼仪规则,十分讲究外交礼节,同样,我们人际关系中亦应以礼相待,文明交流与合作。相反,粗暴、盛气凌人、无礼不但于事无补,而且会引发矛盾和问题,等等。因此,通过国际法教学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科学全面的思维方式和通达、合宜的处世为人之道将会大有裨益,并能使其受益终身。因此,不能不说国际法是最适宜于寓教于乐的学科之一。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研究论文 “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韩国。当时,韩国出口增长最快的“现代汽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倾销调查,因此韩国政府谈判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CarlisleI草案》。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别争端解决机制这两方面没有得到满足。②因此在该文本的基础上,1994年,“乌拉圭回合”顺利结束并达成了《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该协议为WTO现行的反倾销法。它是WTO法律框架中非关税壁垒的多边协定中的一部分,为WTO的各成员国制订了一个总的框架。同时,它也进一步放宽了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条件,扩大了反倾销法适用的范围,增强了国际反倾销的透明度、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不同于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定只对签约国产生效力,它是作为WTO众多多边协定中的一个而存在的,对WTO全体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其影响力要比以前的反倾销协议大得多。显而易见,《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大成就。 (二)我国反倾销立法概况 自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实施生效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反倾销法律制度。该法第30条明文规定了中国的反倾销规则,即“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成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其第32条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国务院规定了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调查,并做出处理。”上述规定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几乎一样。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将反倾销实体法和程序法集于一身,对于从申请、立案开始到终裁,征收反倾销税为止的每一个具体环节,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为我国的企业针对外国产品的倾销提起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此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该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中组织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它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了产业损害裁定听证的原则及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回避以及听证程序等问题。③但这些法规与WTO的有关基本原则仍然有不尽符合之处,因此,2001年11月26日我国又颁布了新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废除了97年《条例》中的有关反倾销的规定。该法律是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和世界贸易组织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而出台的,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其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再商榷,以便更好的保护我国工业的发展。WTO的成立,尤其是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的签订,对世界各国的反倾销立法都起了推动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又才迈进WTO大门,如何运用WTO法和与WTO接轨直接关系到我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得失。同时,我国正承受着倾销和反倾销的严峻现状,这些都对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WTO反倾销规则及对我国立法的约束 WTO是世界上一个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为了保护世界贸易自由化以实现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加,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实现这一目的的办法就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导致各成员国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取消的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WTO实施了一系列的保障机制:〈一〉世贸组织规则的透明度要求它要求各成员国应迅速公布有关法律、法规等,无法公布时,必须提供公众可以获得的条件。旨在使各成员国及贸易者对成员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行政决定及相关的其他国际协议有充分及时的了解和熟悉,为贸易机会提供可靠性和预期性。〈二〉通知要求其要求成员国向世贸的有关机构通知其法律法规的情况,通知要求进一步促进了成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与世贸规则的一致性。通知的事项既包括现有的规定,也包括对现行法律规章的修改和新颁布的规定。〈三〉贸易政策评审制度该制度是“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新协议。贸易评审机构每隔一段时间对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审查,审查的频率依据成员的贸易量确定,贸易政策制度是确保透明度和一致性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虽然评审结果和提出的建议对被评审方没有约束力,但该制度提供了一个监督和反馈的机会,有助于其他成员利用争端解决程序提出指控。〈四〉争端解决机制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保证成员的国内法律法规与世贸组织规则要求一致的最有力的措施和制度。争端解决制度将成员间的贸易争端解决置于多边制度的约束之下,成员在寻求解决违反义务和利益损害途径时,应诉诸并遵守争端解决体制的规则和程序。对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申诉方可请求赔偿或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中止对有关成员的减让或其他义务,甚至采取“交叉报复”的手段。 世贸组织协定是各成员机构依宪法程序正式批准的国际条约,各成员国的立法机构在批准这一协定时也应承担使国内立法同世贸规则接轨的义务。任何国家的经济立法与世贸规则相抵触,就可能被裁定违背世贸规则并受到制裁。《世贸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项协议规定的义务。这也表明世贸组织成员有义务使其国内立法与世贸协议相一致。④ 我国加入WTO后,可以享受一系列权利,但同时,我们也要承担相当的义务。而在法律上,我们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使我国法律法规和WTO的系列规定不相抵触。人们常常把国际法称为“软法”,因为国际法的遵守主要是通过国际社会舆论形成的,依仗人们内心的信念、道义力量来实现,是一种不确切的规范。此外,各国为了彼此尊重,交往方便和友好合作,往往相互之间也采取各种国际礼让。但这些一旦与某个国家的实际利益相抵触,那么利益至上的原则,就会阻挠国际法效力的实现。同时,当事国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就这一方面而言,它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强制实施的保障和有力措施,确实是“软法”。但实际上,从上两个世纪以来,国际法一直在作为国际交往中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而不断发展的。各国不但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宣示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而且各国为了使国际法更好的在国内有效的加以适用,不是采用“转化”的方式使国际法变成国内法的具体规则,就是采用“并入”的方式直接在宪法里承认国际法的效力。我国的做法就是“转化”法和“并入”法兼用。我国的宪法虽然没有就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做出一般性的规定,但在若干部门法中已为此设有专门条款。如《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此外,为了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还制定了一些专门条例,以便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我国为履行有关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两个维也纳公约而制订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⑤显然,我国是遵守国际法的规定的。WTO作为一个国际性的组织,其制定的规则也是我国所尊重和执行的。实际上,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与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目标是相一致的。只是加入WTO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修订、补充提出了更快更全面的要求。 中国在改革不断深化之际,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长期实践中,已深刻的认识到了反倾销法的必要性:1、自从1948年总协定文本的生效以来,反倾销措施已被现行国际贸易制度确认为一种合理合法的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手段。2、反倾销法作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与其他同样被认可的反补贴法、反托拉斯法、保障条款等相比较,有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3、反倾销法的实施可以有效的防止和消除倾销造成的侵害。它使进口商品在没有倾销性影响的前提下,进入中国市场。使进口商品真正体现市场价格,参与市场的公平和正当的竞争。4、在反倾销生效期间,进一步提高中国企业自身的竞争实力。客观上,国外进口商品因其被征有反倾销税,而不得不提高产品价格。这对倍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来说,给了它们一个喘息和调整的时机。⑥ 三、完善我国反倾销法的建议 《反倾销条例》的出台,是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我国加入WTO后对我国法律逐步进行修改的一个方面,是我国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的一个证明。应当说,反倾销法的制定非常有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囿于我们反倾销的实践不多,还有其他诸多的现实问题,新颁布的反倾销法仍有很多的不足。可以想象,随着我国进入WTO,外国的企业与我国各个领域的企业面对面交锋的机会不断增加,我们的反倾销法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也会日益暴露它的不足。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积极着手反倾销法的修改工作。在修改的过程中,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 1、提高反倾销法律的“档次”。如前所述,我国《反倾销条例》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这种行政法规效力毕竟不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鉴此,结合我国几起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实践,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和制定一部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反倾销法律,对于促进我国反倾销法的不断完善和趋势稳定,并与国际接轨都十分重要。 2、配套法规的完善。我国除了出台专门的反倾销条例,还应该考虑到法规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关系。我国对《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和《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条也要做相应的修改。譬如,在《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就要充分补充对低价倾销产品的企业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对出口企业相互倾轧,低价竞争的做法给予严厉制裁,以维护出口秩序,打击倾销行为。而在完善《价格法》时,就要调整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在全国或一省制定统一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使其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⑦ 3、因果关系及附加条件。GATT《1994年反倾销协议》对与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采取了列举式和排除式相结合的做法,即应当审查提交给当局的所有相关证据,并排除倾销产品外的、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如非倾销价格出口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国内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等。这些都是值得在修改我国反倾销法中予以借鉴的。而对于附加条件,笔者则认为,必要的附加条件,诸如对国家总体利益的考虑,国内消费者可能因该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而增加的负担与国内产业所受损害的程度相比较等等,有益于:(1)增加有关调查当局实际操作中的灵活性;(2)避免因片面保护某一产业部门而招致国家总体利益、对外贸易大局以及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巨大损失;(3)有利于我国加强对外贸易经济谈判,因为征收反倾销税并非唯一的、最优先的抵制倾销的方法。当然,对“附加条件”必须严格加以限制,以防止有关调查部门的主观随意,增强反倾销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1)明确规定“申请人”、“国务院有关部门”、“利害关系方”等规定;(2)依照《协议》的规定,完善我国反倾销复审与审查制度;(3)在调查程序中,主管当局要向当事人披露重要事实,使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发表意见,陈述看法,提供相关的资料以求的最大程度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各国规定,我国亦如此。但我国对何为“重要事实”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反倾销法对此应有具体的操作标准。(4)参照《协议》第10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追溯征税的效力、期限、程序及限制等;(5)进一步明确规定反倾销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期限,各部门调查和做出初步裁定的期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贸部的建议做出是否同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调查或做出裁定的阶段的规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的效力期限,复审和审查以及多征退税的期限等等。 5、建立与完善我国反倾销诉讼体制。 (1)、合格的诉讼主体。一般而言,原告是指反倾销诉讼中“利害关系方”。虽然我国《反倾销条例》也有“利害关系方”的概念,但是却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界定。从现行《条例》第19条的规定来看,所谓“利害关系方”似乎仅限于反倾销调查对象——被控告倾销产品的出口商及其进口经营商以及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产业,而并不包括其他各方。笔者认为:“利害关系方”的范围应当包括现行《条例》第11条之反倾销调查案的申请人所包含的“有关组织”,因为从利害关系角度考察,一个反倾销案件不仅事关该产品的出口商、进口商与国内同类产品产业的利益,而且也同我国各产业部门公会、工会以及消费者密切相关。而在当前我国国内产业与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市场本身尚缺规范的情形下,尽可能地拓宽“利害关系方”的范围则更加有利于尊重和维护各方利益,保护我国市场。同时,鉴于我国的行业组织的发展还不具备一定规模,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经济,我们还可以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提起反倾销诉讼。 (2)、管辖法院。参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4条、17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受理反倾销调查案件之诉的法院应当是被告所在地——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机构所在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有权对反倾销调查案进行二审的就理所当然地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了。我国《反倾销条例》对反倾销调查案的管辖法院没有规定成为一大缺憾,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种管辖也令人质疑。由于反倾销调查是技术性强、专业化要求高、程序复杂的工作,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普通法院处理可能有时间和精力乃至能力上的困难;况且,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央部委地位上、权威上的实际反差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也难免影响国内外当事人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的信心;再者,所有对国务院部门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都由北京的某一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那么,这两级法院将会面临着越来越沉重的负担,也难免会影响到司法效率。鉴此,有必要在反倾销立法中建立我国反倾销诉讼制度,包括管辖法院。参照各国经验暨我国实践,比较理想的法院管辖模式为: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专门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由该院受理反倾销调查案的初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贸易庭)负责二审即终审。这样设置的优点在于集中专业法官审理技术性强、影响性较大的反倾销案(实际上,国际贸易法庭不仅审理反倾销调查案,还可以审理涉外贸易的其他案件),更加体现效率与公正。 (3)、法院的受案范围。参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有关立法实践和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规定,笔者以为我国的反倾销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是以下几项:反倾销调查申请做出的不立案调查决定;对倾销和反倾销幅度做出的最终的决定;对损害和损害程度做出的最终的决定;对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做出的最后裁定等等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⑧同时,我国也应该参考欧洲国家的做法,不允许对我国的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这是对我国法律尊严和国家主权的维护。 四、基本认识 反倾销具有两面性,它既有制止倾销达到公平贸易的目的,但它又有可能因被滥用而成为另一种非关税壁垒。因此,我国应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法律框架内构筑反倾销机制:一方面,利用贸易组织法应对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努力消除外国对我国的歧视性待遇,以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应该修改、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并据此对外国产品在中国的倾销采取措施,以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而综上所述,我们必须依据WTO的有关规定修改和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首先,符合WTO反倾销规则的反倾销法是我国善意履行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的体现,可以避免因为国内立法与WTO规则不符引发的贸易争端——协商、调解、仲裁、专家小组直至报复和制裁。其次,科学、完善和高度透明的反倾销立法、司法体制有利于树立和维护我国反倾销法律与实践的公正和权威性。其三,明确详尽、易于操作的反倾销法可以促进我国反倾销实践的规范化,以适应可能日益增多的反倾销案件。其四,修改和完善反倾销立法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反倾销法的宗旨,有效地保护国内市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最后,它还可以为我国产品打入和扩大国际市场争取更为公平有利的环境,促进我国对外贸易。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研究会论文 “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韩国。当时,韩国出口增长最快的“现代汽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倾销调查,因此韩国政府谈判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CarlisleI草案》。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WTO规则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张志兵 “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韩国。当时,韩国出口增长最快的“现代汽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倾销调查,因此韩国政府谈判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CarlisleI草案》。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别争端解决机制这两方面没有得到满足。②因此在该文本的基础上,1994年,“乌拉圭回合”顺利结束并达成了《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该协议为WTO现行的反倾销法。它是WTO法律框架中非关税壁垒的多边协定中的一部分,为WTO的各成员国制订了一个总的框架。同时,它也进一步放宽了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条件,扩大了反倾销法适用的范围,增强了国际反倾销的透明度、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不同于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定只对签约国产生效力,它是作为WTO众多多边协定中的一个而存在的,对WTO全体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其影响力要比以前的反倾销协议大得多。显而易见,《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大成就。 (二)我国反倾销立法概况 自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实施生效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反倾销法律制度。该法第30条明文规定了中国的反倾销规则,即“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成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其第32条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国务院规定了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调查,并做出处理。”上述规定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几乎一样。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将反倾销实体法和程序法集于一身,对于从申请、立案开始到终裁,征收反倾销税为止的每一个具体环节,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为我国的企业针对外国产品的倾销提起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此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该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中组织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它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了产业损害裁定听证的原则及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回避以及听证程序等问题。③但这些法规与WTO的有关基本原则仍然有不尽符合之处,因此,2001年11月26日我国又颁布了新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废除了97年《条例》中的有关反倾销的规定。该法律是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和世界贸易组织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而出台的,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其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再商榷,以便更好的保护我国工业的发展。WTO的成立,尤其是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的签订,对世界各国的反倾销立法都起了推动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又才迈进WTO大门,如何运用WTO法和与WTO接轨直接关系到我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得失。同时,我国正承受着倾销和反倾销的严峻现状,这些都对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WTO反倾销规则及对我国立法的约束 WTO是世界上一个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为了保护世界贸易自由化以实现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加,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实现这一目的的办法就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导致各成员国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取消的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WTO 国际法学论文:世界新格局下的中国国际法学研究 关键词:世界新格局;中国国际法学研究;挑战;应对 摘要:近现代国际法发展表明,实证国际法制度本身多源于经济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特定国家学者的国际法理论;格劳秀斯的思想对近代国际法的形成及杰克逊的观点对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影响便是例子。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们的国际法理论尚难满足国家在国际社会应对相关事务的需求,中国国际法学者面对诸多挑战。为此,我们的国际法学研究应以“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作为这个特定时代国际法理论创新的指南,努力增加国际法体系中的中国元素,提高中国在国际法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在维护国家正当利益的同时,也为人类做出积极贡献。 一、引言 本文所说的世界新格局是指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第一大贸易体对全球经济、政治等格局带来变化的状况。大国要靠经济实力说话,也需要有能够维护自己正当利益的国际法律制度。多年来,中国在国际法规则制定方面处于难以与其地位相称的位置,多是被动接受已经形成的所谓的国际规则,特别是在经济贸易领域。毋庸置疑,世界新格局对世界的发展带来了一些影响,这些变化也必将反映到国际法及国际贸易制度中。 回顾近四百年国际法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一国国际法理论对世界的影响与该国的经济、政治等综合实力及国际上的影响力是密切相关的;而且,诸多的国际法规则总是最先产生于学者的理论,尽管国家之间的冲突往往在先;正是因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冲突不同于国内主体之间的冲突,结合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使得很多的国际法规则不可能先于冲突而产生;针对这种情况,解决问题的规则往往只能以学者的理论为依据来确定了。而且,自从主权概念诞生以来,其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的本质及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定主权国家平等原则,使国际法的本质最终体现就是各国之间意志的妥协,而这又不同于国内法。因此,通常在特定的时代,强国的国家意志多能左右着国际法的制定、执行与发展,而最终规则制定背后的依据均是相关国家国际法学家们的理论与学术观点。 大国国内产生的国际法概念或规则,常多源于其国内学者的观点和理论,这已经被历史所证明。国际法中最为重要的“主权”概念源自16世纪法国的博丹与该国当时的综合国力及其在欧洲的影响有很大的关联,实力强大要求世俗世界国家君主的权力有合法来源,主权应之而生。荷兰17世纪初中叶的崛起导致它与其前的强国西班牙和葡萄牙发生冲突,以致时代为格劳秀斯推动近现代国际法形成创造了条件。格劳秀斯能够写出《捕获法》《论海洋自由》及《战争与和平法》等划时代的巨著与荷兰当时的经济贸易状况及格劳秀斯的人生经历等密不可分。他所主张的“海洋自由”就是为荷兰在为荷兰人争取利益寻找国际法依据;在他国的航海技术、贸易技术没有达到荷兰水平的情况下,荷兰对已有既得利益者西班牙、葡萄牙形成的秩序之挑战,会让自己成为最大受益者。“海洋自由”这一规则被普遍接受成为海洋法的重要原则。此外,格劳秀斯在1625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对其去世后3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所达成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恰如学者赫德利.布尔所言,格劳秀斯所提倡的国际社会的观点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给出了具体的表达,格劳秀斯可能被认作是近代史上这一划时代的首次普遍和平解决争端的思想之父。这说明该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签订做出了贡献,也为后来国际法的发展打下了一定的基础。此后强大了150多年的英国取代了荷兰,在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中起到了主导性的作用,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该阶段英国产生很多个知名国际法学者,如约翰・塞尔登(1584-1654)、边沁(1748-1832,最早提出“国际法”一词、戴西(1835-1922)、奥本海(1858-1919,被誉为“现代国际法之父”)等;英国鼎盛时期的国际法学家有很多,他们为英国在国际上的殖民主义扩张行为寻找国际法依据,并推动相关国际规则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在20世纪初逐渐成为世界上头号强国之后,开始注重国际法学的研究。在钢铁大王卡耐基的支持下,美国国际法学会组织一批学者陆续将欧洲大陆的一些非英文版的国际法经典之作译成英文,在美国学术界引起极大反响。事实证明,美国的国际法也是在学习借鉴他国的理论的基础上,并结合本国实际发展及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而日渐形成的,并对他国产生了影响力;但其不变的一条就是:在全球争取和维护本国利益,服务本国国家利益的需要。国际法规则的背后预示着国家利益,一直遵循着国家利益导向主义。二战以来国际贸易规则先由学界推动制定,进而进入政府国际谈判桌上,最终多数成为国际条约的内容。20世纪美国的国际法学者很多,知名的有美国前总统威尔逊(1856-1924)、鲁特(1845-1937)、修斯(1862-1948)、赫尔(1872-1955)、哈德逊(1886-1860)、杰塞普(1897-1986)、沙赫特(1915-2003)、路易斯・亨金(1917-2010)、杰克d(1767-1845)等。美国的国际法学者今天仍占据着国际法研究的主流地位,主导着国际法的发展方向,其国际法制定的霸主地位仍无人撼动。 国际法在无政府国际社会中通常是强国意志的体现,这已无需太多的证明。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的重地欧洲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随着欧洲内部的法西斯主义德国、意大利的失败及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法国的衰落才日渐减弱了其对国际法的影响。二战后,国际法发展的重心由欧洲转向了借助于两次世界大战迅速崛起的美国。罗斯福总统在二战结束前设想的政治、金融和国际贸易的三大国际组织中,联合国(政治性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先后如期设立,而尽管他设想的国际贸易组织因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大阵营的经济贸易制度的根本对立未能建立,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却起到了临时性的国际组织的作用。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最终使美国在战后主导国际社会的意图得到了实现,其国家意图在国际法层面得到充分反映。这些脱离不了学者的贡献,如被称为世界贸易组织之父的杰克逊教授的相关理论被当做WTO建立的重要理论依据。与此相适应,国际法学随着一国经济发展及在世界经济、政治和贸易中的作用因本国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及国际法规则形成中的作用也日益得到彰显。17、18世纪欧洲大陆的国际法思想较为发达和有影响力,而整个19世纪及20世纪初,英国国际法学者的思想在国际社会有较大的影响力;美国则在二战后至今,其国际法思想在世界发挥着主导作用,其重要表现就是美国的国家政策及在有关国际法规则的制定及执行中的表现就是明证。尽管其中不乏欧洲、日本甚至韩国等国际法学者的一些论点偶尔点缀,但美国的国际法思想主导着国际法领域的发展。 二、中国国际法学研究面对的挑战 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与本国经济发展几乎同步,但与国家的实力、经济增长速度及其在国际上的地位似乎未能同步,与我们在国际立法中的话语权及应对国际纠纷的效率还有差距。除了通过战争解决冲突之外,我们在国际社会中纠纷处理中,尤其是与西方列强的冲突中,政治形式的和平解决常使我们处于有些被动的地位,不能最为有效地保护我们的利益。国际社会是一定程度的无政府社会;国际法向来与政治、经济等难以分离。中国百年国际法发展的挫折坎坷之路随着中国和平发展和日益强大,应不再重现,而应让中国及其学者担当起中国国际法随着国家的强大而获得其在国际法领域中应有的地位。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需清楚我们面对的挑战。我们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政治上大国地位早已为世界所认可(常任理事国是其标志之一),但在国际法的创制、理论及实践方面,似乎还显得较弱,与中国的国际地位严重地不相称。 在国际实践活动的某些方面,我们走在世界前面,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2010年上海世博会彰显中国的影响力,2015年8月北京又成功申办2022冬奥会;上海合作组织于1996年在上海成立,2015年6月29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签署仪式在北京举行,亚投行57个意向创始成员国财长或授权代表出席了签署仪式,其中已通过国内审批程序的50个国家正式签署《协定》,2015年底符合生效条件,亚投行届时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北京。然而,尽管近年来中国国际法学者产生了一些新观点、形成了一些新思想,并在服务着我国的外交、国际贸易等实务,但我们原创的国际法理论不多,限于语言等因素,与老一辈学贯中西的世界级国际法学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与中国的大国地位对国际法理论提出的要求尚有差距,特别是在有国际影响力的理论、学术思想或流派方面,我们尚难于有所建树。 (一)领土、海洋主权方面面对的挑战 中国今天在世界上政治、经济的地位,需要有与之相应的国际法思想与理论。然而,近来中国南海诸岛主权不断遭到周围实力不强、国家不大的8个国家的不断挑衅,日本、韩国在东海大陆架与中国不断产生摩擦,如何利用现有的规则和国际法理论维护国家利益是一大挑战。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中国南海地区的干预,增加了问题的复杂化。至今我们在国际法理论和学术中未能为政府主张中国合法权益找到具有较强说服力的国际法依据。中国当下需要适合其要求的国际法学理论来为上述争议的解决提供路径。 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形势变化的国际背景下,通过国际司法路径解决中国与他国如日本就钓鱼岛事件等产生的争议,是否是一条可以考虑的路径?依赖政治途径难以解决时,久拖不决,可能会使争议变得更为复杂:历史越久远,证据、事实会变得模糊,争议会变得更不容易解决。就如同在WTO框架下解决问题一样,可以据理力争,并在国际社会赢得尊重;而且,依据国际司法路径,未必一定对中国不利。国际社会日渐走向法治化,在法治观念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下,我们是否须有所突破?就这一点而言,我们需要充分的研究;就算结论是不借助于国际司法路径,在理论上也需为解决这类领土、海洋之争找到切实的解决方法。 (二)国际贸易领域中国际法研究面对的挑战 苏联解体后,美国通过新的贸易规则及知识产权制度,仍在干着殖民主义时期的事情,只不过今天不再是通过武器和战争,而是依赖于知识产权、国际制度与市场。我们以中国的铁矿石进口和稀土资源出口为例:在铁矿石上,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买方,在买方市场情况下,应该掌握着较多的主动权,但实际情况不是,我们对价格没有话语权;在稀土矿上,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卖方,在稀土资源严重稀缺的情况下,我们也应当有主动权,但也没有话语权,在WTO争端解决机构遭诉后败诉的案件较多。2007年4月,美国就中国著作权法“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之规定申诉到WTO争端解决机构,最终以要求中国修改著作权法而告终;2012年和2015年WTO争端解决机构分别裁定中国9种原材料和稀土出口限制措施违反WTO规则。这些均是典型例子,且现在还面临着更多被诉的危险。不论是作为买方还是卖方,我们均无话语权,或说我们均是处于被动地位。这样的国际贸易规则到底给我们带来了什么?随着中国的全面发展,我们面对的国际法的挑战也越来越大。看看稀土领域,在中国投资的企业是哪些?是日本企业。20世纪,日本发动侵华战争的罪恶意图就是抢夺中国的资源,今天依然是这样。只不过战争对它来说是失败的手段,但今天的投资手段却是成功的。有资料表明,日本在东海海底的稀土存储量至少够其用40-50年;其储存量是中国的10倍。难怪有人发出惊叹:日本通过侵华战争实现不了的东西,在我国改革开放后通过投资、技术转移和其他的知识产权战略在一一的实现;日本仍在续写着“侵华”的梦想,不过不再是血淋淋的战争,而是温情脉脉面纱下的和平掠夺。 在国际贸易中,我们日渐成为贸易争端中的大国,争端案例从反倾销、反补贴到知R产权再到稀土出口等,几乎涉及所有贸易领域,在国际法以保护主权国家利益为重要宗旨之一未改变的今天,如何利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俨然成为严峻话题。 很多人以为,1991年苏联解体,“冷战”的历史可以画上句号了。但接下来,人们发现,美国开始“张着大嘴吃世界”,对全球实施“新殖民主义”。美国的富足,多是建立在掠夺他国的基础上。1997年,亚洲爆发了金融危机,美国坐收渔翁之利。比如,很多韩国企业都被美国收购了。 上述国际贸易领域的问题的解决,维护自己正当合法权益,对形成贸易规则增加自己的话语权,显然需要国际法学者的理论突破及为此付出的不懈努力。 (三)全球环境保护、气候变化控制等公共问题方面面对的挑战 处于工业化、城镇化阶段的中国对能源(尤其是石化能源)的大量需求和使用,既给中国带来环境污染问题,也让中国成为世界头号排放大国。在各种相关会议上,中国温室气体减排及环境保护成为其他国家关注的焦点。这些也给国际法研究人员提出挑战。尽管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环境污染治理等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我们应当探索找到充足的理由为正在谈判的后京都议定书时代气候条约的制定寻求更为公平合理的方案。这也需要理论上的探索。比如,我们的直接目标常放到“减排指标”分配上,但忽略导致排放的原因在于先进技术没有得到充分的使用,原因是我们没有充分认识到“排放”是果不是“因”。为此,我们如何在后京都议定书时代谈判的条约中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先进技术的转让和使用作为条约的重要内容纳入进去,可能比只看减排指标分配更为有效;但这需要充分的理论论证,也需要相应的文本草案。这对我们而言是一个挑战。 在国际环境法、国际海洋法及外层空间法等新兴领域也尚有很大的拓展空间,特别是涉及到“人类共有财产或遗产”的使用与分配方面,尚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努力。随着中国的技术发展,过去我们“鞭长莫及”的领域现在也有能力介入。我们如何利用现有的制度,或创造出一个既有利于本国又有利于人类的制度来获得国家的正当利益,并在特定领域有话语权,也需要有关国际法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显然,在这些领域,我们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积极谋求有中国声音的国际法研究方向。 (四)其他方面面对的挑战 笔者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学时,一位来自英国在该法学院从事教学的教授认为,至今为止,中国经典国际公法教材主要参考了奥本海国际法,而且诸多教材中涉及中国的国际法案例甚少。她问:“为什么中国的国际法教材中很少使用与本国有关的案例?要知道,美国的国际法教材,55%以上的案例与美国相关。英国的教材也有1/3以上的案例与英国相关。”她还问:自己本国的教材都不以本国的国际法案例为主要研究对象,那么你们的学者研究国际法的意义何在?这些问题,让我一时不知如何回答。的确,我们研读的中国法学院使用的很多国际公法教材,包括案例分析,除了老掉牙的“湖广铁路债券案”及“光华寮案”外,少有案例与中国相关,其他案例似乎与中国没有直接联系。如果国际法教材与本国无关,那我们用这样的教材培养的学生们,将来会关心国际法与中国的关系吗?这从一定层面说明我们目前的国际法教材存在的普遍问题。好在近来WTO争端机构处理的涉及中国的案子已经引起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及充分的讨论,并在相应的教材中体现。尽管如此,完善教材使其更为合理、符合中国需求仍是国际法学人面对的挑战。 至于其他方面,如国家主权相对论挑战传统的国家主权绝对论、国际法主体的拓展(非政府组织、私人主体特别是跨国公司国际法主体地位等)的讨论,都是我们在理论上需要完善和拓展的领域。 不同阶段的学者,对当时的国际法探讨和国家利益维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作用很有限,因为国际法与政治向来很难分离,国际法建立在国家实力的基础上。但我们也必须承认:国际法理论的扎实对维护国家利益也能超越于国家实力而发挥作用,如冷战时期南斯拉夫一些国际法学者、印度、巴西甚至非洲的尼日利亚等国的国际法学者可以不受国家实力的影响而依据国际法理论起到维护国家利益和国际秩序的作用。因此,应对挑战,创新自己的国际法理论,与国家和政府而言意义无疑是重大的。 三、未来中国国际法学发展的思考 随着中国在国际事务活动中参与的V度和深度的不断拓展,中国对国际法理论的诉求毫无疑问也在不断增加。这是全体国际法学者面对的大好时机,也是国际法学者促进中国国际法发展的时代使命。如何利用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维护国家利益,并修正不公平的国际法规则及对正在形成的新国际法规则产生积极影响,以听到更多的中国声音,体现中国国际法学者的智慧,是21世纪国际法对中国学者提出的要求。 中国错过了国际法发展的几个较为关键的时期:一是60、70年代,发展中国家纷纷崛起并提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国由于刚刚全方位介入国际社会,再加上国内的混乱,对国际规则尚未充分了解和掌握,没有能力,也没有动力对当时的活动施加影响。二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会议上的中国谈判力量的影响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由于此前国际法尤其是海洋法研究被荒废近20年,人才培养没有跟上,在国际谈判中显然难以收到理想的预期效果。三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等。考虑到法学的继承性,老一辈为我们打下的国际法学基础,我们需要在其上适应时代的发展做出满足国家现实的需求的努力。尽管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原则与规律是不变的。我们今天遇到的问题是前辈们没有遇到的问题,既要继承,更要有所突破和创新,这是时代赋予当今国际法学者的使命。 (一)加强国际法理论的研究,为实务提供依据 我们需进一步加强学习西方现有的相关理论及现行国际法律制度,把握国际法学的原理及制度的本质,充分利用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原理,在掌握他人理论基础上,结合国内国际实际,形成自己的国际法理论体系或流派,为国家的国际事务需要服务。近现代国际法其诞生本身源于学者的理论,然后将其上升为实证的条约或规则,尽管产生理论的缘由是实际生活中纠纷;今天依然如此,国际法理论研究走在前面,甚至公法学家们的观点可以作为国际法院判案的补充性渊源。有史料表明,中国1689年与俄国签订的《中俄尼布楚条约》也是在徐日升等传教士在参阅早期国际法学者如荷兰格劳秀斯及西班牙苏阿瑞兹等的著作下为中国的钦差大臣提供建议而签订。 对中国而言,由于历史原因,我们对国际法的接受由被动变为主动,且也是从翻译有关学者的学术专著开始的。林则徐因禁烟及处理英国人在中国的违法行为,他被迫请人译出了《各国律例》;清政府各国事务衙门因处理与各国之间的关系,被迫出版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西方列强将各种不平等条约强加在中国人的头上,引起了各种自强运动和革命,我们被迫利用国际法的合理部分为自己挣得生存权益。新中国成立后,基于特定的环境,我们被迫接受苏联的国际法的影响;经济全球化下,为了加速中国经济的发展,我们加入WTO,被迫去适用西方列强主导下的贸易规则,它虽然给中国带来很多利益,但也在严重伤害中国利益(如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案及稀土出口案等)。这些都是我们被动的体现。尽管近百年史上,我们曾经有过很大贡献,如总理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席关于三个世界的划分、邓小平关于一国两制理论等对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但与泱泱大国应有的地位相比,这是远远不够的。今天中国在逐渐强大,我们在国际立法中的地位和话语权也应该提升。它除了各种有利因素支持外,依赖于国际法学者努力。 学者理论研究的深度一定程度上影响该国利益在国际社会得到保护的程度。笔者曾经参加2014年4月7日至14日在华盛顿召开的第76届国际法学会年会和第108届美国国际法学会年会,体会到发达国家学术界对时下国际法问题的关注、研究的深入及为政府提供应对策略探讨的投入。这里仅从他们对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条约的《气候变化相关法律原则》的起草便可看出端倪。国际法学会为负责起草该条约的原则部分(共10条),学会专门成立一个委员会(约30人),至少自2010年就开始进行研究;每一条由来自不同国家法学院、律师事务所及政府部门的3-4个专家(教授60%以上)负责。在该次大会上,小组人员展示他们的草案,说明理由,并请与会者参加讨论,提出建议,然后他们再去修改。最终他们会将修改后的草案提交给有关的谈判代表。在谈判时,经过充分研究的条约,与那些仓促上阵、提出的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研究的约文草稿相比,哪一个更具说服力,不言而喻。 国际法学理论的薄弱,会让我们在国际谈判及国际规则制定及国际事务应对中处于劣势。美国国际法的强大,除了其自身的国力之外,学者为其政府提供充分的论证和理论依据,是美国在国际社会及国际法产生影响力方面进退有余的重要条件之一。美国学界与实务界(如政府机构、律师及法院等)之间流动十分频繁,学术与实务问题解决结合紧密,能够满足实际需求,又对相关理论提供证据,推动理论的形成。 这种行为为我们提供一定的借鉴,我们的学会可以变得有组织,并且划分不同的专题组,平时加强研究,为国家的有关外交政策乃至世界范围内的相关法律事务服务。 (二)国际法理论研究拓展的原则 1.以“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作为国际法学研究发展的基本指南 中国强大了,我们要有自己的国际法理论,不能跟着别人的理论转圈,有自己的国家利益和国际法准则。有学者提出,面对大数据、网络时代,中国在新的国际规则的形成过程中,要提出“中国方案”、体现“中国智慧”,这指明了中国国际法未来可能发展的方向。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指的是什么?其具体内容如何?我们提出后如何使他国接受并成为国际规则?这些都为研究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中国经过160多年的国际法实践探索,构建的方案涉及的国际法理论应当包括和平发展、和谐国际社会构建与以人为本等要素。它要求我们在国际社会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致力于同世界各国发展友好合作,履行应尽的国际责任和义务,继续同各国人民一道推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这种理论的形成有其必然性。新中国成立之初面对当时的处境,第一代领导人、等提出“和平共处”五原则,关键在于和平,以为新中国赢得生存机会,站稳脚跟。第二代、第三代领导人针对结束后,中国落后于世界的状况,亟需和平的发展环境,邓小平与大树“和平与发展”旗帜,既主张中国的和平发展、也期待世界和平发展。时代,国际社会已经走向“合作社会”而非“共存”,面对公共问题,各国需要合作。全球化日益深入,商品价值链分布于全球,技术使世界联系更为紧密,任何一个区域性的问题都是世界性的,合作是本世纪以来的必然选择,因此“和平、发展、合作(包括技术共享等)”成为我本世纪前十年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指南。在几代领导人取得成就的基础上,将“共赢”融入到国际关系行动指南中,彰显出负责任大国与世界共同前进的胸怀: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合作,不是出于中国一国之利,而是兼顾天下之利。因此,“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国际法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也是顺应这种规律;为此我们要慎提“崛起”而多谈共赢。 在“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思想指导下,我们以实证的研究方法,探索工业革命以来,人类遭遇的种种不幸,尤其是面对气候变化等可能给人类带来灾难的情况及其根本原因,以分析已有的国际法理论或制度已不合时宜;现在需要有足够的勇气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导向,以和平、发展、合作与共赢及构建和谐世界为指导思想,创设中国的国际法理论。在经济全球背景下,以70年展中国家提出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为诉求,根除新经济条件下“新老殖民主义”再生的土壤,为国际社会和平发展提供依据。 世界发展趋势也证明“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当下的主题。20世纪上半叶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的巨大灾难使人类深恶战争,渴望和平,“和平”成为人民的当然选择。只有和平没有发展,难以改善人们的生活,也不符合人类发展规律,所以发展也成为上世纪后半叶人类共同关注的议题。20世纪90年代末经济全球化及技术的突飞猛进,使国与国之间的依赖更加紧密,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依存的利益格局。世界已经连为一体,任何一个单个国家的行为都有可能成为全球性的行为,进而对全球造成影响:如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疾病传播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谁也离不开谁的“地球村”意识似乎正在取代狭隘民族主义的纷争意识。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通过市场交易和民主协商来解决资源匮乏、领土争端、民族纠纷等各种问题比通过战争解决好得多。这些客观上要求国家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进行密切合作,并为这种合作准备了条件。合作、尊重民主的行为准则和全人类价值成为新的国家间相互关系的实质。所以本世纪以来合作一直是中国政府提出的重要原则。国际条约及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发挥作用越来越大就是各国“合作”的重要体现。然而,国际组织的形成及国际条约的作用并非只是让部分国家受益,而是要让所有有关条约缔约方或国际组织的成员都从中受益,分享文明及科技进步带来的积极成果;这就是“共赢”“互利”。比如,加入WTO,并不意味着其成员放弃其国家主权或地区经济权益,而是要求通过较为合理、公平、透明的规则不要把弱势成员变为他人刀俎上的鱼肉。在越来越多发展中成员参与的情况下,它要改变殖民主义时期“你的东西,通过不公平的规则,要变成我的”之强盗逻辑,让各成员在合作中互利共赢。当然,WTO中仍有很多有待进一步完善的规则,如技术贸易方面,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下,在所谓的国家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下,技术后进国没有办法从公平的贸易规则中分享到技术进步的成果,但有谁会说西方国家因控制的“高端技术”未让发展中国家分享而当上被告?而中国出于保护环境、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九种原材料如稀土等不可再生资源进行出口限制时则遭到美国等国家的申诉,进而在所谓的WTO规则下裁定这种行为违反WTO规则;这是否有承袭老殖民主义时期政策的迹象:只不过当时是通过战争来占领他国领土、武力迫使他国提供原材料和农产品,而今天是通过贸易制度?可以看出,美国等发达国家借助于WTO规则,利用中国等成员方的技术后进、国际贸易经验不足等因素,实行新殖民主义政策,以所谓文明的方式强迫其他国家继续为它们供应原材料,使后进国仍然成为它们廉价的加工地。这种合作显然有违公平正义精神,难以带来共赢的积极效果。因此,当下国际法理论的研究,必须在“和平发展合作”原则下,强调“共赢”,这是我们要积极改进或完善国际规则的重要出发点。 2.主张人类共同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为原则 21世纪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主旨是:人类共同利益至上,在国际法的价值取向上,当使人类的共同利益优先于狭隘的民族利益。全球化下,任意一个消极的影响会波及全球,如环境污染、气候变化、核事故等,这些使人类共同利益变得更为突出。对恐怖主义、人类认定的国际犯罪如奴隶贩卖、种族灭绝、海盗等行为的遏制和打击需要各国国家的共同努力。技术发展已经使国际法理论创新变得更为迫切:在人类可用陆地资源基本耗竭的情况下,南、北极及海洋(特别是专属经济区、公海等)、外层空间将成为人类竞争的主要领域。人类共同财产(南北极、公海、电离层空间、外层空间――含月球及人类目前所发现的天体――及其所拥有的物体、生物、天梯等)、公共空间(含公海、外层空间、南极等)、人类共同利益在今天显得更为重要。 处于伟大复兴进程中的中国,在追求本国利益、争取国家利益最大化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坚持把本国人民利益同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结合起来,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事务,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共同破解人类发展难题。这是我们在发展自己国际法理论时应当坚持的态度。 在追求人类共同利益的同时,我们需要警惕某些国家假借国际法之名而行“单边利己主义”及貌似合法实质上损害他国权益的行为。它们试图努力地让全球国家碎片化或实行它们所设想的民主化,这背后都其不可告人的意图:被肢解的国家没有足够的强大的实力与其相抗衡,通过它们扶持的国内人实现对他国的战略资源的掠夺,奴役、剥削这些被肢解的国家。无论是科威特在西方操纵下从伊拉克独立,还是科索沃从塞尔维亚独立出被宣布不违反国际法、阿拉伯国家发生的茉莉花革命,更不用说苏联和南斯拉夫的解体等事件在西方引起的欢呼雀跃:被视为民主的伟大胜利。但我们必须看到:这些国家变化后,并没有给其本国带来真正的福音,如茉莉花革命没有给埃及和利比亚人民带来安宁、民主和幸福;伊拉克战争及阿富汗在美国干预后并没有给两国带来和平,相反它们的国内战争、贫穷依然如影随形;美国对中东地区的干预没有带来进步,反而刺激了伊斯兰国的恐怖主义活动等,以致给欧洲国家带来了一波又一波的难民潮。虽然这些国家的变化短期看都反映西方意图的实现,但长期地看,都留下了祸根。在意识形态高压之下,某些国家借助于所谓的民主、人权,满足本国人民的需要(准确地说,一小部分统治集团利益的需要),在全球扩张自己的利益。短期地看,它损害的是部分国家的利益,但长期地看损害的是人类的整体利益。特定制度下的跨国公司行为给人类带来的公共问题越来越多,如果它们的行为仍得不到控制或引导,最终会毁坏全球环境和气候,最终使人类像恐龙一样遭遇突然的气候变化一夜间从地球上消失。无论从维护国家利益还是人类利益,我们都必须坚守最起码的原则:在国际社会尚处于无政府状态之下、在国家作为最根本的利益单元存在背景下,任何国家都应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在西方利益集团的叫嚣下,毁了自己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而纵容跨国公司的猖獗行为,最终毁了它们自己,也毁了人类。美国对我国西藏等问题一直或明或暗地染指或干预,并利用一小撮看不到美国险恶意图的分裂主义者来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也是这种行为的表现。 己所不欲,勿施与人。在全球化背景下,人类的总体利益高于单个国家的个别利益;而主权国家在强调自己主权和利益的同时,不应侵犯或损害别国的主权及人类整体利益。有学者将民法原理运用于分析国际法的法学理论部分,并提出全人类总体利益原则作为国际法原则的新发展(和平权利、生存权利、自由权利、发展权利、物质文明权利及精神文明权利);这是很有道理的。 在国际社会,长期以来强国对国际法的态度是:根据其利益需要来遵守或要求他国遵守,规则只是约束弱者,强者都会根据规则来做出利于自己的解释。美国对有关关键产品、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的高端技术等出口实行管制,但有谁对美国、西方国家的出口管制提出过质疑?这种国家利己主义或单边主义与时代赋予国际法所要求的合作、共享、共赢等原则相违背。各国间的共同利益应该是我们的追求,但它不是共同意志而是各国问意志的妥协,即出于人类利益的需要,各国问在利益方面一定的妥协,它遵循人类发展的客观规律,寻求的是安全、有序、和平、公平和正义。因为国际法不是超国家法,不是各国的共同意志,而是各国协调的意志。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是WTO框架下必须遵循的原则,而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以环境友好技术作为基础,在人们普遍关注货物贸易、金融等服务贸易的时候,又有多少人关注技术贸易中的公平?发达国家将要求他国“公平”开放原材料、廉价劳动力等市场时,何时要求过他们的技术市场也要公平开放让他人容易获得?因此,将技术贸易纳入WTO体系中,制定相应的规则,应该是经济、技术后进国力图突破的领域,以便于我们也可以利用类似的公平规则制约西方。 在探寻人类共同利益的同时,对有关私人主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与作用也颇值探讨。在全球公共问题日益严峻情况下,企业和其他私人主体在相关的国际关系或国际活动中也在积极介入。有些国际条约中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诸多的私法行为主体的意志(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最早就是十二家跨国公司率先提出的)。充分利用非政府组织等其他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法制定、实施中的重要作用。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及各种利益趋同者共同维护国际正义。 3.充分挖掘中国本土的“国际法”元素 随着中国国际法研究水平的提高,对外交流的日益深入,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的不断提升及中国影响力的日益增加,国际法中应当有更多的中国元素。基于国际法的本质及其形成规律,我们不能盲目提倡与“与国际接轨”,涉及某些特定领域,如主权、国家政治利益等,提与国际接轨是危险的;但在商事、贸易领域,技术性规范或商业运行规则,与国际接轨,可能并无害处。但不论何种情况,需增加中国的话语权。与国家的国际法实践相一致,我们的国际法学只是处于被动的翻译、学习、接受和消化阶段,未能产生出真正对国家发展有用的、有自己特色的国际法理论。国际法领域创新是一个艰难的过程,特别是在西方经过400多年的实践与理论研究形成的规则对后来者形成较高门槛,突破原有的不公平做法,形成既能体现中国意志、维护中国利益又能被多数国家接受、体现公平正义精神的新理论与新规则,需要国家良好实践及学者们的理论挖掘与创新,这并非易事。 中国本土(并非仅限于传统文化)文化中国际法思想的挖掘十分重要:如和平共处的“和而不同”“大同社会”和谐相处,墨子的“兼邸薄胺枪ァ薄敖焕”的崇尚和平互利思想(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不希望战争在本土上发生,同样他国人民也不希望战争在本国领土上发生;自己不想环境被污染,他国也同样);“不战而屈人之兵”(发动战争的目的主要是获取财富与利益,而通过非战之措施同样可以实现类似目的,并共同促进人类的繁荣);“伐交”对于利益冲突,可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即外交、和平争端解决机制等。 我们应该用中国的“和”文化来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难题,并将其体现在国际法理论与规则中。和文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深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先必须让世界了解中国、了解中国的“和”文化,所以他不仅反复强调要“讲好中国故事”,而且他本人就是最好的中国故事讲解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要攻克人类的共同难题。指出:“当代人类也面临着许多突出的难题,比如,贫富差距持续扩大……人与自然关系日趋紧张,等等。要解决这些难题,不仅需要运用人类今天发现和发展的智慧和力量,而且需要运用人类历史上积累和储存的智慧和力量……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蕴藏着解决当代人类面临的难题的重要启示,比如,关于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思想,关于天下为公、大同世界的思想,关于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思想,关于以民为本、安民富民乐民的思想……关于仁者爱人、以德立人的思想,关于中和、泰和、求同存异、和而不同、和谐相处的思想,等等。”我们要以此为指导结合中国、世界的现实,并将它们同相关的国际法理论结合起来,形成自己的国际法思想体系,这对利益冲突纷繁的现实问题的解决有着积极意义。 (三)国际法理论的实践基础 学界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应该可以进行双向流动,以促使国际法理论研究与国家国际事务实践的结合。这方面最成功的例子是美国。美国最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都不同程度担任过政府部门的要职。这样的结合,使现实问题对理论的需求直接变成动力并为理论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对国际法而言,实务和理论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实践是理论产生的源头又要求理论服务于其,而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并高于实践,但它必须服务于实践。国际法本身的发展验证了这样的判断。 国际法史证明:国际法学强大了,该国在国际法领域的影响就会强大;国际法案例,最终的解决均是源自国际法理论,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对条约的解释,而条约的解释实际上就是理论的诠释。国际法理论的创新十分重要。百年来中国的国际法学理论基本上还是处于学习国外尤其是西方与苏联国际法理论阶段;我们原创的国际法理论较少,适合中国国情的国际法理论更少。但国际法理论不是一个独立发展的学科,它也依赖于其他社会科学的发展;如美国,国际关系理论、社会学、哲学等学科的发展为其国际法理论打下了一定的基础,结合其实力,使其国际法理论处于一种较为突出的优势地位,其实用主义哲学指导的特征较为明显,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在其国际法中占据主导地位。占据传统国际法优势地位的欧洲,在自然法与实证法理论交融的体系下发展着自己的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未来,经过国际法学界同仁的共同努力,会在研究国际法的方法、基础和理论等方面形成自己的特色。 四、结论 总体上,国际法在中国演进的轨迹是:先是被动接受国际法,但在西方列强主导的国际法下,中国遭受到不公的国际待遇,未能利用国际法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北洋军阀及国民政府时期产生过一批杰出的国际法学家,他们在相关活动中维护中国利益,在重要的国际法文件形成中发挥过积极作用,同时也为新中国的国际法发展准备了人才。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至80年代,由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在国际社会意识形态影响下,迫于自己的生存空间及马克思、列宁、斯大林等阶级斗争思想的影响,中国对西方传统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扮演着革命者、挑战者的角色,给予批评和否定,但对于《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法律文件中的合理部分及西方一些学者较为公允的国际法理论也在充分利用,并阐释自己的国际法思想。在1978年之前,几乎没有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活动,国际法理论研究较为单薄,主要以服务国际政治斗争和外交政策为目标。不过也收到一些实际效果,在法学家努力和参与下,国际化研究有了一定基础,形成了“和平共处”国际法思想。80年代以后,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及世界技术、经济、贸易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开始对现存国际法采取接纳并积极参与的态度,虽然对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在努力改变,但是,国际法中中国元素还是较少,中国声音较为做弱,这种局面亟待改变。 在国际法研究中存在着上述问题,也是可以理解的。中国逐步开放并融入国际社会才近40年,我们对许多规则还有一个认识的过程。规则是别人先制定好的,我们能做的就是先接受、参与,再在学习、分析和适用的基础上,参与更多的立法、修法活动,逐渐增加中国的影响,增加中国的元素,展现中国人的智慧,为世界的和平与和谐作出中国人的贡献。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缩短这样的时间。在中国已经成为第二大经济实体、日新月异的技术等改变世界交往方式及经济一体化更为深入等背景下,形成适合新形势发展、富含中国元素的国际法理论和国际法思想是对当下国际法学人的重大挑战。 国际法学论文:议国际法学之方法论 摘 要: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要依据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和研究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的选择,不仅要借鉴国际关系、政治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知识,还要以相关学科的自然科学知识为基础,综合运用逻辑思维和实证分析、自然分析等方法来研究问题。 关键词:国际法学;方法论;研究对象 引言 法,大体上可以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相对应的,也就分为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从国际法本身的产生、发展和壮大来看,它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各国联系的日益紧密而产生的,伴随着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增多而发展起来的。在不存在一个有效的国际政府的现状下,国际法的研究注定与国内法大不相同。 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离不开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某种意义上,正是研究对象的特点才决定了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尽管国内学者对国际法的定义各有千秋,但争议较少的一点是,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是调整不同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乃至自然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即“国际法已不是传统的国际公法,而是反映国家意志的协调,调整一切国际关系(不仅仅限于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① 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与国内法研究对象有显著的不同。国内法的研究,比如一国的民法、刑法等实体法,以及各部门法的程序法,都不可避免地由本国的统治阶级或者说是立法机关的立法目的决定,其范畴大体在一国范围内,而很少涉及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以及法人、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而国际法的研究应该从宏观上,以更广阔的视野来看待不同国家之间的国际法主体,其各自的诉求不同、立场不同、知识背景或者生活环境不同,也决定着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调整达成统一、协调的过程更难。 一、国际法学的传统研究方法 鉴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以及国际法学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其研究方法应该更侧重于比较研究(包括横向的各国之间比较和纵向的历史比较),价值研究,体系研究,实证研究,演绎与归纳研究,以及结合运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的研究方法等等。以上这些研究方法在国际法学的学习中不可或缺。诚然,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必定是建立在普遍的法学研究方法之上的,但也有特殊之处。下面就作者发现的应当受到重视的几种研究方法或者国际法学的学习方法做一些理解和阐述。 首先,从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角度来看,有学者认为,“国际法学研究的确对我国的涉外实践―广义上的―未起到有力的指导作用”[1],尽管大体如此,但也应该看到我国的国际法学已经在处理WTO争端、松花江跨界污染、解决钓鱼岛争端、大陆架的主张等等领域起到了一些作用。普遍认为,国际法学始于西方,发展于西方,我们所要做得更多的是消化吸收,才能有所创新。孙世彦研究员认为,当前的国际法学研究过多侧重于理论研究,理论创新只能作为我们长期的目标,而不能每日追逐的目标。从这一角度来看,国际法学的研究更应该从实践入手,从案例入手,从我国所面临或可能面临的国际法问题入手来做一些研究。从历史上来看,国际法在中国的产生发展,正是现实所迫,才得以引进。在晚清和民国时期,针对理论研究较少,而主要是针对中国面临的国际问题寻找解决办法。中国那段时间“面临着收回租界的斗争、日本侵略、两次世界大战、联合国成立等重大事件”[2],因而当时的研究重点放在“国家主权(领事裁判权)、条约法、战争法等国际法领域”[2]等领域。尽管当时的研究是被人牵着鼻子走,是不得不为之举,却奠定了中国国际法研究的良好基础,产生了一批国际法学巨著,如1932年周鲠生先生的《国际法大纲》,1943年的王铁崖先生的《新约研究》,1948年李浩培先生的《国际私法总论》等等至今仍被国际法者视为经典大作。所以,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践研究的角度来看,可能还是侧重于实践研究能取得更好的效果。从这一角度来看,目前我们学习国际法学还是要多从实践入手,多从我国遇到或可能遇到的国际法问题入手,多关注我国的经济贸易发展现状和前景,才能更有可能主动地学好国际法学。 其次,由于“国际法学看起来不像‘法’的特点”[3],国际法需要运用更多的实证方法来充实研究,使国际法学也更有血有肉一些,不是仅仅有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条约的骨架。国际法着眼于国际法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相对更抽象,运用好实证研究的方法,才能更好地为国际实践服务。从实证方法本身来看,其经典论点是“恶法亦法”,侧重于研究对象“是什么”,注重于还原研究对象的本来面貌,因此,首先要获得大量真实确切的第一手资料,才能进而加工提炼。那么,如何搜集资料,显得尤为重要了。尽管现在搜集资料的方式很多,如文章检索方面可通过Westlaw、Lexisnexis、Heinonline、JS-Tor等外文数据库,中文的CNKI等数据库以及WTO、ICJ等判例,而一些核心的第一手资料的确很难掌握,比如近期中国与欧盟的光伏谈判,由于是闭门谈判,以至于基本不可能拿到未公布的第一手资料。看来,要用实证方法必须要多下功夫,仅仅依靠书籍、检索文献、判例等还是不够的。因为,缺乏第一手资料区还原、分析该问题的实际情况。然而,宋连斌教授认为“就算是纯基础理论构建,也并不排除实践”,因为“没有一个时代像美国冲突法革命那样,选法理论与方法层出不穷,但其中有影响力的,还是那些从实证中来,到实证中去的。”[3]实证研究对国际法学的学有裨益,不过确实需要下苦功夫,否则即使有大量翔实的第一手素材,也不能做出创新的结论来,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实证阐释是国际法学的看家本领”[4]。 从传统国际法学的角度来看,自然分析法对于国际法学的研究,地位与实证分析法基本相当。自然研究的方法,解决的是国际法“应当怎么样”,它主张国际法应该体现普遍的价值,应该是正义的、公正的,对国际法主张进行价值评判。对于当前国际法的现状,不存在一个行之有效的国际政府的情况下,国际法在判定国际法主体的行为上,更多的是运用评价的方法,包括肯定性评价和否定性评价等,来影响国际法主体的行为。因此,对于研究国际法本身来说,不仅仅在于要重要国际原则、国际习惯等准则,更要抓住国际事件和国际关系的内在主线进行分析,也要注意价值评判和道德评判本身就具有“立场”,因此在研究中,分清事实是什么,立场是什么对研究的中立性格外重要,更进一步来说,自然分析与实证分析并重,才能改变一些学者认为的目前国内国际法研究上的“注释法学”趋势。 二、跨学科研究方法 从国际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来看,国际法天生与其他学科不可分割,需要借鉴其他学科的知识,甚至于要以其他学习为根基。比如国际经济法,天生与国际贸易相关联,不熟悉国际贸易的规则和实物,无异于闭门造车。正如周忠海教授所言,不知道什么是波、什么是涛,怎么作好海商法的研究?因此,有学者主张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是包容与被包容,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提出一条从国际关系理论入手来分析国际法的新路[5]。这种理论认为,不能仅仅关心,何时、何地以及什么,而是要分析如何、为何。该理论主张,要避免实证分析所带来的国际法学趋向“注释法学”的危险,避免脱离国际关系的现实来论国际法,要以国际关系入手,分析原因,进而真正繁荣国际法学。在国际关系理论看来,国际法的产生、发展等要从历史角度、政治角度来衡量,要国际关系入手作为研究主线。如“一战”以后“巴黎和会”的召开,国际联盟的建立,这都与国际关系中的理想主义密不可分,也就是说为了形成战后新的国际局势,避免战争,从而促进了“一战”后国际法的繁荣局面。而“二战”后,联合国、关贸总协定等国际组织的建立,以后随之的联合国法律体系的制定与遵守都受国际关系理论的影响很大。 从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博弈论来分析,国家之所以遵守国际法,是因为国家在合作中关心的是相对获益,也就是本国所得利益多于还是少于其他合作国家。国家并不在意是否所有参与方都能获益,而关注的是谁获益多。这种博弈论可以很好地解释国际立法博弈的失败原因,以及一些国际条约迟迟不能生效的原因。与博弈理论不同的是,国际关系中的新自由主义认为,理性国家关注的是本国的获益,而不是其他伙伴获益的多少,因而在一次博弈中,一国不惜代价获得利益,容易导致欺诈的产生,从而忽视了长远利益。又如,在GATT乌拉圭回合中引入的“议题挂钩”理论,即同时构建和谈判多个领域的国际规则,用国际关系的理论来看,它避免了在蛋糕做大之前而分割蛋糕,满足了利益的分配和平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5]。诚然,国际关系的理论对于理解国际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协助提出了独特的看法,加强了对国际规则制定的客观认识,不失为国际法理论的很好补充,似乎看来为构建国际法上的法理学提供了可能。 除国际关系外,国际法学与逻辑学、经济学等天生存在密切联系,国际法学无论采取何种研究方法都离不开逻辑的基本规则,而经济学是进行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必备工具。还有一些基础学习,如外语,在国际法发展的今天,不掌握一门以上的外语,想研究好国际法已经不存在可能。在一国法律体系内,还需要具备民商法、仲裁法等国内法律学科来促进国际法的研究。除此之外,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知识和研究方法都对国际法学研究有重要意义。 三、综述 由于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相对分散,研究领域广阔,因此选取何种研究方法,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总体上来说,要遵循实证分析、自然分析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从思维上来说,要有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有客观国际关系的分析能力;从研究工具来说,要必备一定程度的外语知识,掌握与研究对象相关的经济学、政治学等理论;从研究对象上来说,国际法学要借鉴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知识,如果研究海商法,要掌握潮汐、水文反面的自然科学知识,研究外空法,要掌握航天领域的知识等等。从研究的态度上来说,还需保持不怕吃苦,不能偷懒的态度深入研究。 在国际法哲学中,有学者提出了呈倒金字塔状排列的五个层次的知识结构,最底端是哲学,往上依次是社会学、经济学、国际关系等社会科学,法理学,民商法、宪法等部门法学,最顶端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学[4]。可见,国际法学要想有所创新,必须要实现与其他学科融会贯通,具备更加开放的视野和视角来分析国际法问题。 国际法学论文:严峻国际局势下的国际法学教学改革 摘 要:国际争端的不断涌现,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提出极大需求和更高要求,但当前的国际法学教育模式使得国际法学专业人才出现断层,亟需进行改革。对此,应以先进的教学理念为指导,明确教学目标,从教学模式、教学语言、考核方式等角度,深化国际法学教学改革,以应对国际局势严峻挑战。 关键词:国际法学 教学改革 指导思想 具体措施 法学教学改革一直都是高等教育界非常热衷研究的问题,这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对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因为法律是正义的象征,法律人才是实现正义的主体,法律人才队伍的建设水平则代表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文明程度和法治化进程,这就要求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进行改革,从而为社会提供最专业的法律人才。 1 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家间在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的联系日益密切,整个国际社会在各个领域呈现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态势,而且在日益频繁的国际交往中,各个领域的国际争端不断涌现,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提出极大需求和更高要求。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受传统教学观念的影响,国际法学在大多数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国际法学专业人才出现断层,根本无法满足国际局势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基于此,国际法学教学改革引起了各高等院校的重视,逐步成为法学教学改革研究的重点领域。 1.1 国际法学在法学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 国际法是以国家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在规范国家行为和调整国际关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国际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1998年,教育部将国际法学纳入到法学高等教育专业核心课程体系,具体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个分支,各高等院校国际法学方向课程围绕这三个分支开设;2002年开始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亦将这三门法学高等教育专业核心课程纳入到其考查范围。 由此可见,国际法学无论是在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体系中,还是在中国法律人才筛选体系中,都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2]但是,正如开篇所述,由于中国大多数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未给予国际法学应有的重视,致使中国国际法学学科的发展非常缓慢,而且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出现了断层。这些都要求我们对传统的国际法学教学模式进行深入改革,进而使国际法学得到其作为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专业核心课程的应有尊重,并培养出适合国际社会发展需求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 1.2 迎接国际局势严峻挑战的迫切要求 进入21世纪,国际社会在各个领域面临重大的机遇和挑战,国际关系进入重新整合的新时代,新的国际秩序将建立和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国际法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能够在新的国际秩序建立过程中更好地反映本国的立场和主张,世界各国对国际法学的研究和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愈来愈重视,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因为先进的国际法学理论和专业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能够为其本国外交政策的实施提供各种合理有效的借口,进而为其实现本国的外交目标提供各种有利条件。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有着五千多年的悠久文化,从汉朝“丝绸之路”开始,中国就开始了广泛而频繁的对外交往。在当代,中国的对外交往更加频繁,在整个国际社会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政治上,中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经济上,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一大出口国、世界第二大进口国,并拥有最多的外汇储备;军事上,中国是世界上军队规模最大的国家,拥有各种自主研发的先进军事设备傍身;文化上,中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拥有世界上最悠久的历史文化和最丰富的人力资源。中国如此显耀的优势,使其在国际社会颇受关注,同时也使其遭受诸多挑战,这从近期的国际局势就可窥探一二。政治上,黄岩岛、钓鱼岛的领土主权问题;经济上,欧盟针对中国出口的光伏产品反倾销、美国针对中国出口的汽车及汽车零部件进行反补贴;军事上,美日、美韩在我国周边进行军事演习,妄图威胁我国。所有这些都彰显着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 2 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 基于国际法学在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当前国际局势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我国传统的国际法学教学模式亟需加以深入改革。为此,我们应该以社会需求为本位,明确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为具体实施国际法学教学改革奠定思想基础。 2.1 树立正确的国际法学教育理念 深化国际法学教学改革,首先要明确国际法学教育理念。国际法学与国内各部门法学是法学的两个相互独立的平行领域,两个领域解决的问题迥异,社会对相关人才的需求亦大不相同,这就决定了两个领域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大相径庭。在国际法学教学改革中,应注重国际法学专业人才与国内各部门法学专业人才的不同,以当前国际局势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为导向,紧跟世界国际法学学科的发展前沿,在培养模式、专业结构、课程体系、评价机制等方面进行优化,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法学高质量、高层次人才。 2.2 引入先进的国际法学教学方法 在国际法学教育领域,一大批国际法学学者一致致力于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研究,他们开拓创新,先后提出了一系列先进的教育方法,其中,最为典型的当属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和武汉大学肖永平教授所提出的教学方法。这些国际法学教学方法,经其本校实践取得了很好成效,应将其推广运用到整个国家的国际法学教学中。 2002年9月,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上,黄进教授针对国际法学的分支之一―― 国际私法的教学提出了一系列先进的教学方法,具体包括“国际私法教学与5H人才培养观、国际私法教学与3D课堂教学模式、国际私法教学与实践教学、国际私法教学与双语教学”等。其中,“5H人才培养观”是指在国际私法教学活动中教会学生how to be(如何为人)、how to do(如何做事)、how to learn(如何为学)、how to be with others(如何与他人相处)、how to enjoy life(如何享受生活的乐趣);“3D课堂教学模式”是指在课堂教学中广泛使用discussion(讨论)、dialogue(对话)、debate(辩论)方式进行教学。[3] 武汉大学肖永平教授在国际法学教学方法上提出要实现“五变”,具体是指变“以教师为中心”为“师生共同探索”,变“以教材为中心”为“教材和课外读物并重”,变“以课堂为中心”为“课堂与课外并重”,变“以传授知识为中心”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变“以学会为中心”为“以会学为中心”。同时肖永平教授还提出了“五I学习法”,指出在国际法学学习过程中,要做到正确识别法律争诉点、准确解释法律规则、善于确定关键事实、养成不断追问的习惯和得出自己的结论。[2]而“五I学习法”的养成,则离不开国际法学教学过程的引导。 3 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国际法学的教学改革,应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整合一切可利用的教学资源,从教学模式、教学语言、考核方式三个方面深入进行,从而培养出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法学高质量、高层次人才。 3.1 改革国际法学教学模式,采用新颖教学方式 国际法学的教学改革首先需要对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在传统教学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法学教学内容的特殊性,引入新的教学方式。由于国际法学内容繁杂,涉及公法、私法的各个领域,为保证学生学习国际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在国际法学教学体系和教学结构上必须由专业教师主导,因此,传统的“灌输式”的教学模式不可抛弃。但基于传统教学模式过于抽象枯燥,教学效果会因此受到印象,因此,国际法学教学改革过程中需要引入各种新颖的法学教学模式,主要包括多媒体教学模式、案例分析教学模式、模拟国际组织教学模式等,这些新型教学模式使原本抽象枯燥的课堂讲授变得生动形象起来,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听课兴趣,加强专业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和思考,进而使学生能够自主分析当前的国际局势与国际争端,把这些枯燥的国际法规则灵活运用到保护国家利益的实践中。 3.2 改革国际法学教学语言,引入双语教学因素 国际法学与国内各部门法学相比,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国际性,这就使得对于国际法学的研究不应局限于国内领域,而应走出国门进入国际领域,这需要有非常高超的语言能力作为研究手段才能完成,因此,在国际法学教学改革中引入双语教学因素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国际问题和国际争端相应的也越来越多,这些国际问题和国际争端的解决迫切需要一大批掌握国际局势发展动态、具有坚实理论基础和开阔视野的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为了满足这一需求,培养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对国外相关知识的涉猎是必不可少的,双语教学因此应运而生。所谓的“国际法学双语教学”是指在教师讲授国际法学的相关概念和规则,应该提供标准的英文注释,尤其是对于其中的专有名词,必须能够标注准确的英文翻译;在介绍相关国际条约时,对于其出处和原文内容必须向学生加以介绍;在介绍经典的国际法学案例时,应将裁决原文中的关键部分向学生展示。[4]通过以上双语教学途径,在教学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提高学生的国际法学专业外语水平,从而为其自主学习国外先进的国际法学专业知识提供便利,以进一步培养出高素质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 3.3 改革国际法学考核方式,进行多角度效果考查 教学过程分为授课和考核两个阶段,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考核是督促学生认真学习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其中,期末考试时最传统的验收学生学习效果的考核方式,但从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角度出发,考核方式不应局限于此。基于培养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要求,国际法学的考核方式应该多样化、灵活化,从多个角度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考察,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除了期末考试之外,国际法学的考核还可以通过布置案例分析式作业、设置模拟法庭或模拟仲裁庭、针对热点问题撰写毕业论文、分小组讨论并展示探讨结果、组织辩论等多种方式灵活进行。通过对国际法学教学效果进行多方位、多角度考核,保证学生既能够掌握国际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同时又能够灵活运用国际法学专业知识分析国际局势、解决国际争端,进而使他们成长为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法学科高质量、高层次人才,满足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 法学高等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信仰法律、熟练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并能将“教条化”的内容“务实化”的法学专业人才,作为法学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国际法学的教学目的亦是如此,但是当前中国的国际法学虽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但无论是人才的数量和质量还是研究成果的水准,仍然远不能适应中国对外开放的速度与规模。为了应对国际局势的严峻挑战,满足国际社会对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我们应该通过国际法学教学改革,调动学生自主学习和运用国际法学知识的积极主动性,从而培养出高层次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 国际法学论文:案例教学在国际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摘 要:目前,案例教学已成为国际法学教学过程中的重要方法。然而在国际法学案例教学过程中出现了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对案例教学不够重视、案例选择不恰当、以学生为中心的模式很难达到等诸多问题。国际法的案例教学应当合理选择案例,教师应当恰当运用讲授案例的技巧,在课程设计方面应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 关键词:案例教学;国际法;课程实践 国际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现阶段我国学生普遍缺乏锻炼和实践的机会,接触国际法实例很难,学习过程中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在国际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方面的缺陷,提高学生学习国际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案例教学法,就是运用典型事例进行教学,目的在于通过对典型事例的分析和解决思路、方法等的掌握,使学生进一步理解一般的分析原理,并借助这一原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 [1]。其本质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 一、国际法案例教学易出现的问题 (一)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 案例教学成功的重要基础之一是案例报告的规范化和权威性。在目前的国际法教学实践中,有的教师将案例教学理解为简单的援引案例来说明理论知识。虽然在系统知识的讲解过程中穿插案例有助于提高课堂气氛和加深学生的理解,但是这仅仅是系统教学的手段之一,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从案例选择到课堂设计的一系列过程。 (二)对案例教学不够重视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与其他的教学方法处于同等地位。引进案例教学方法却将其作为一个可有可无的存在,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过于依赖案例教学方式都是不正确的。案例教学应当与其他方法并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课程分配上的均匀。案例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将其与其他教学方式进行合理的搭配。 (三)案例选择的不恰当 案例的选择存在有难度,一旦选择不当,会直接影响案例教学的整体效果。案例选择困难的局面,一方面是因为案例来源不充足,另外一方面因为教师在选择案例时没有把握好标准。在案源上,困难的不是案例的数量问题,而是符合案例教学要求的案例质量问题;在教师选择案例方面,既要顾及到案例自身的价值,还要考虑到学生的基本情况,考虑到教学的进度和整体的教学状况,这些因素处理不好,就会降低案例教学的质量。 (四)以学生为中心的模式很难达到 通常的讲授式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中心,教师处于课堂的中心地位,学生只是单纯的听课、记笔记,在课堂上没有主动性。这种影响呈现在案例教学中表现为教师在台上陈述案件事实,讲述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总结案件的意义,其中插入学生对于问题的看法。这种模式实际上是案例讲解,是传统的讲授式教学的一种,只是将系统知识换成案例,而不是案例教学。案例教学要求以学生为中心,要求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互动以及学生之间的互动。教师的角色转换不当,过于主动,就会削弱学生的主动性,同时也会限制学生的思维活动,达不到案例教学的目的和效果。 二、国际法案例教学的课堂实践 选择精确、有效、典型的案例,是实行国际法案例教学成功课堂实践的第一步。所谓精确,是指所选案例内容要与有关国际法理论相吻合;所谓有效,是特指国际法案例的政治性。国际法调整的国际法律关系除了包含法律因素外,更多的还要包括国际政治因素和国际关系的现实,与国际政治太过脱节的案例是没有生命力的。所谓典型,是指该案例在相关法律领域具有代表性。 实例演示:以WTO海龟海虾案为例 该案件的案情如下: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投诉美国对某种虾和虾类制品的进口限制(WT/DS58)(禁止进口没有使用排除海龟捕捞装置捕捞的虾)。1996年10月8日,上述联合投诉方提出磋商要求。争端起因是1996年5月美国颁布609条款,禁止在捕虾时没有安装防止误捕海龟的装置TED的虾类产品进口。投诉方认为美国违背了GATT1994第1条、 第11条和第18条,并造成了利益的丧失和损害。1997年1月9日,马来西亚和泰国要求设立专家组。1997年1月30日,巴基斯坦也提出这一要求。1997年2月25日,DSB设立了一个专家组,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加拿大、菲律宾、新加坡、危地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亚、斯里兰卡、中国香港等11个国家(地区)保留第三方的权利。1997年2月25日,澳大利亚也要求就同样的争端事由设立专家组;1997年4月10日,DSB同意这一要求,决定由同一专家组合并审理澳大利亚的要求。专家组认为,美国禁止早虾和虾类进口的措施违反了GATT1994第11条第1款,不能被认为是GATT第20条中的例外。1998年5月15日,专家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1998年7月13日,美国对专家组适用法律和法理解释问题提起上诉。随后,专家组推翻了专家组的一项调查结果,即专家组认定美国的被诉措施不包括在GATT1994第20条的序言允许的范围内。上诉机构推断出,美国被诉措施虽然符合第20条g款的要求,但却不能满足第20条序言中的要求。1998年10月12日,上诉机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 该案若实践案例教学,大致可以分成如下步骤: 第一步,教师先将海龟海虾案分配角色,角色的分配应尽可能使大多数学生参与进来。在该案中,教师可以设定主持人1人,该主持人负责介绍案情,并以一段开场白开始这个案件的模拟。教师设定申诉方4人,分别代表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四方;设定被申诉方2人,均代表美国,由其2人共同搜集资料加以抗辩;设定第三方11人,这11人分别代表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加拿大、菲律宾、新加坡、危地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亚、斯里兰卡、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设定专家组成员3人;设定上诉机构成员3人;设定一定的评委(最好基数),由评委对上述人员进行打分。 第二步,专家组审理程序。这个过程先由申诉方发言,然后由被申诉方抗辩,期间听取第三方的意见,最后由专家组做出裁决。这个过程评委应该对各个人员的表现进行打分,然后取平均值。 第三步,上诉机构审理程序。这个程序是上诉程序,具体设计跟第二步大致相同,最后由上诉机构做出终裁。 第四步,由评委进行核分,并将结果予以告知。同时,旁听观众(未分配任务的同学)可以向任何发言的同学就其所陈述的相关问题进行提问,这个环节要求准备案例的同学需要课下认真准备,确保就自己负责的部分了然于心。 第五步,由教师进行最后总结,并就相关知识点进行讲解,讲解的过程中需要将核心争讼点详细阐释,并积极给学生提供参考资料或推荐相关书籍、论文,以便学生在课后能够及时查阅。 第六步,由学生课下及时查阅资料并进行复习,教师可以在下一堂课时检查学生阅读资料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法教学中可以援引案例的选择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国际法院的判决。国际法院对国家的管辖权是建立在国家自愿的基础上的,由它审理的案件数量、范围有限,但根据国际法对国际法院职能的规定,国际法院除了拥有诉讼管辖权外,还有咨询管辖权。所以国际法中的教学案例除国际法院审理的成案外,还应该包括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仲裁机构的裁决、以及国际关系中发生的重要事件等等。这些意见、裁决和事件虽然不同于法院审结的成案,但它们都可以说明与论证国际法的原理、原则的产生和存在,同时也能说明国际法的现实性和复杂性,所以都应该在国际法案例教学中得到合理的运用。 三、国际法案例的教学设计 国际法案例教学设计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步骤: (一)案例的选取和整理 “法学案例教学以法律案例为课堂教学的起点,选择恰当的典型的案例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的先决条件。”[2]一个好的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实际价值,从法学教育来讲,首先,国际法案例的价值集中体现在案例中体现出的法律知识与法律运用;其次,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现实性,教师所选择的案例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真实性,避免凭空虚构案例;再次,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启发性,这是案例教学目的的要求,启发性强的案例可以促进学生的思考和分析能力;最后,国际法案例的选择还要考虑学生的心理要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争议性强的案例能引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案例教学的效率。 (二)课堂讲授的技巧 国际法案例教学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可以有不同的课堂讲授方式和手段,恰当的形式可以使得课堂教学达到意想不到的结果。讨论法和质疑法是案例教学中常见的方法,组织学生就案例所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讨论,发现案例中涉及的法律知识;不迷信案例中的结论,在论证结论的正确与否的过程中达到对案例知识的深刻认识和体会。在此过程中,教师要随时把握课堂进程,在应当给与提示、启发或者进行总结的时候能适时地做出反应。除了这些一般的方式,组织学生观看法庭审判或者邀请非课堂人员参与课堂讨论都是可以采取的方式。 (三)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 由于法学课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结合较为紧密的课程,因而针对这一特点,教学管理部门在制订教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实践性教学环节。然而目前对实践性教学环节似乎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它还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或者虽有少量安排,却是杯水车薪。这样要想把学生培养成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恐怕会成为美丽的肥皂泡。所以,对现行教学计划也应进行改革,要把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增加到总课时的1/4甚至1/3,并加强检查落实,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讨论案例,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法律操作训练,这更有利于将其培养成应用型法律人才。 国际法的学科理论和实践在普通高校的法学或国际政治学专业的大学生看来是充满吸引力的,但同时又难免产生隔空喊话的距离感,因为他们生活的空间终究与风云变幻的国际社会相去甚远。[3]案例教学是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应当在国际法法学教育中予以广泛采用。我国不是普通法系国家,案例教学不可能成为主要的教学方法,但是吸收案例教学方法可以弥补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要使案例教学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达到良好的效果,必须将其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结合起来,使二者能够相辅相成,同时应当正确认识案例教学,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使案例教学达到最佳的效果。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方法论中的分析实证主义 【摘要】面对国际法学方法论的选择,历史上的东西方法律文化都倾向于在国际关系上采用道德哲学的进路,将问题的解决诉诸于抽象意义上的原则与教义。近现代以来,国际法上道德哲学进路与社会科学进路的冲突集中表现在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法学派两种不同的国际法学方法论中,社会科学的明显优势使得分析实证主义在方法论中处于主导地位。国际法学的发展需要法理学的理论支撑,在分析实证主义方法论的统治下,中国的国际法发展需要更多的吸收借鉴包括国际关系在内的多种社会科学进路,在融会贯通的基础上追求创新与突破。 【关键词】国际法;法学方法论;分析实证主义;社会科学进路 一、历史上国际关系中的道德哲学进路 传统意义上,自然法学家们认为道德原则是比法律更高的标准。传统法学确实乐于接受道德哲学的教诲,这来源于道德高于法律的基本假设,道德可以为法律提供评价标准和合理性依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道德哲学被认为是永恒不变的,这种进路在国际关系处理中不可替代。随着国家不断的强大,世界上每一个君王或政府不论对内统治或者对外交流都无法离开道德哲学的帮助,道德哲学成了统治一个强大的专制国家并有效进行国际交往的必然选择,古代的国际法带有了明显的道德哲学色彩。 在古代中国,周朝就出现了“天命靡常,惟德是辅”的统治思想,随后的国际交往制度中,“朝贡体制”占据了绝对的统治地位。“朝贡体制”起源于先秦的服事制度,《尚书·禹贡》所载“五服”制和《周礼·秋官·大行人》所载“六服”制,依据血缘亲疏、尊卑高下、地理远近,确立了一套以王畿为中心向周边层层扩散的统治结构,将夷狄置于边远地区。在朝贡体制下,中央王朝有抚驭、开化夷狄的责任,而夷狄则有义务向中央王朝进贡。这样,在高尚德行的感召下,中央王朝和夷狄之间将处于和平的状态。这既体现了华夏民族高度的政治智慧,又体现了道德哲学在冷兵器时代处理国家关系问题中的强大作用。 在西方社会,传承千年的古老文明抵挡不住野蛮人的入侵,黄金时代和民主政治消散在马其顿王朝的铁蹄之下。人们惊奇地发现,经济的繁荣和政治的先进无法转化成一种绝对的强大。在生产力尤其是军事科技无法取得压倒性超前的时代,专制集权的制度才能保证集结全社会的力量。于是,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划分,人们为了生理和安全的需求,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放弃更高层次的需求,抛弃了诸如“品德”、“节制”、“荣誉”等美好的词汇,甘心在“恐怖”下“幸福”地活着。顺势而为,道德哲学披上了神学的外衣,成为专制统治的精神载体,恰如其分地渗透社会的各个阶层的每个细微的角落,把脆弱的国家沾粘起来,创造了一个看似稳定实则压抑了诸多矛盾的秩序。从西欧封建社会的形成过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自然法在古代社会可以给一个区域带来和平,只有当国家和民族的棱角被道德哲学所磨平,才能真正带来国际社会的稳定。相对于灿烂不朽的古希腊文明,运用道德哲学伪饰的宗教统治来处理国际关系有着一种不可逆的进步性。古代中国的“朝贡体制”和古代西欧的宗教统治都同样体现了道德哲学在其处理国际关系上的重要作用。 二、国际法学方法论的思想定位 (一)近现代两种不同视角下的国际法 1、自然法学派的国际法学方法论 从历史上的国际关系可以看出,自然法学派带有明显道德哲学价值判断的思想一直是确立国际法的指导理论,这种普遍的道德原则和宗教教义在处理国家之间关系时被理所当然的顺从。格老秀斯作为“国际法之父”,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明确支持国际法学中的自然法理论,认为国内法、国际法甚至战争法都应当遵循自然法的基本原则。近代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带来的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对人权的呼吁让人们切实感受到了自然法中的“恶法非法”思想。20世纪的新自然法学派同样传承了这种对法律应然性的推崇,马里旦所谓的尊严,富勒的道德,德沃金的权利,罗尔斯的正义等等无不体现了他们的价值评判标准,即那种抽象意义上的道德哲学。 面临对国际法问题的评价时,自然法学派主张的道德哲学进路要求人们去考虑国际法“应当”如何,这种预设带有明显的价值衡量倾向。不可否认的是,国际法应当具有道德性,但在复杂的国际关系背景下,道德标准如何确定?法律应然性的具体表现在哪个方面?这种抽象的原则教义无法解决真正的国际法难题,如国际争端的具体解决机制、WTO的具体贸易规则等,道德哲学无法为人们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思路,自然法学派的道德标榜与口号在面临现实质疑时只能偃旗息鼓。 2、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国际法学方法论 与自然法学派的国际法“应当怎么样”相对应,分析实证在解决国际法问题时更多的关注其具体“是什么”以及“如何解决”。分析实证的方法论要求人们将国际法从实然之法的角度去研究,进行最基本的实证阐释,从国际条约、国际判例中寻找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规则。所谓国际法的实证分析,即“对于国际法的规范、实践所进行的描述性研究,解决国际法某个领域、某一方面、某一问题上的规则或者实践‘是什么’的问题。”这种方法论以奥斯汀、凯尔森、哈特等人为代表,在不考虑道德的同时注重研究法律规则、文本和体系。 分析实证主义认为,国际法不仅存在于高层次的道德原则和教义之中,更存在于具体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中,软法便是国际法的重要研究对象。这种方法论要求我们的关注点在于实际起作用的法律究竟如何,能够切实解决国际纠纷的国际法才能最大程度上满足现实的需要。“一项法律的制定过程就是力量博弈的过程。 (二)社会科学进路的理论优势 抽象的教义原则高于具体的法律规则,前者可以为后者提供评价标准或正当化依据,这种被德沃金称为“正当化追溯”的道德哲学学术进路源远流长,道德哲学所推崇的正当化基础和“公平正义”的理念在人们心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但不可否认的是,道德哲学在法律甚至是整个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给予了人类社会一个简单而又稳定的是非评判标准,但它的局限性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矛盾的增加而日益暴露。抽象的原则在不断涌现的实际问题面前显得无比乏力,一个笼统的、普遍的、神圣的教义被证明根本不是适用于所有时代的万能钥匙,道德哲学不再像之前的一千年一样高高在上,国家统治者作为法律决策者开始注意更为细节的东西,他们思考并论证着每个棘手的问题,从中获得更为珍贵的价值判断。 道德哲学所说的更高的原则教义,比如对权利话语的推崇或者对自然法、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仅仅是意识形态上的,并不能指导具体的法律制度,最多算作是最后的保障或检验标准。在国际法学领域甚至整个法学理论体系中,真正能够改善人民生活和解决法律疑难问题的只能是社会科学。毕竟,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解决问题才是王道。国际法学的时代任务不是单纯的寻求正当性基础和标准,而要努力解决国内统治和国际交往关系运行中的一系列问题,特别是疑难问题。莎士比亚说过,“简洁是智慧的灵魂”。社会科学并没有道德哲学如此繁琐和夸张的法律修辞,然而却能提出最简洁的方案和策略去化解法律面临疑难问题的尴尬,因此获得了解决问题的指导权。 国际社会的客观现实日益复杂,在处理日常法律问题尤其是国际法问题上,人类需要一种更犀利,更高效,更能直指问题本质的思考方式,这就是社会科学进路。道德哲学所统治的生产力低下的古代社会相对稳定,但法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让当前商品经济高度繁荣、社会制度日趋完善、社会矛盾增多、文化多元、道德分质的现代必须抛弃这种进路,道德哲学的传统进路已经不能给予复杂的国际问题以充分的援助,法律决策者必须采用社会科学进路,以应对法律发展的需求。当然,社会科学的各种实证分析方法并没有要通过研究法律疑难问题本身的各种经验要素去取代法律实践中的价值判断,因为毕竟道德哲学的进路解答了人们为什么要受到某种约束的原因。社会科学在解决法律疑难问题时并不能忽视道德哲学的存在,比规则更高层次的法律原则和教义仍然具有指导性,又或者在疑难问题得到解决时用来验证判决和解决方案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一样,都不可能包含所有的思考。其实,没有哪种进路可以囊括所有问题的复杂性并且完全取代其它的理论竞争者。 三、分析实证主义统治下的国际法学与中国 (一)国际法研究中的法理学基础 与各部门法不同,法理学为法学研究提供的是一种共同的基础理论,国际法的方法论研究需要法理学基础作为强大支撑。有学者已经用法理学的理论来分析论证国际法中的基本问题,如从不同流派的视角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法律框架,特别是《联合国宪章》中的部分规定;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等初步探索,但这远远不够,整个法理学的理论框架仍然架构在国内法的研究基础之上,国际法的法理基础与国内法相比明显缺失。 十九世纪,伴随着工业革命的轰隆声,孔德的实证主义和边沁的功利主义把古典自然法学拉下神坛。随后,奥斯丁把两者结合,创造出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并把法学从伦理学中独立出来,使其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近代以来,分析实证主义已经取代了自然法理论,在国际法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到了当代,虽然在国际人权法等领域,自然法理论有所复兴,但实证分析仍然是大多数国际法学者采用的研究方法。”虽然有学者曾提出质疑:“独木不成林,倾分析实证主义国际法理论一派之力,尚难以支撑起一个国际法之‘法理学’学科。”但这并不能改变分析实证主义“一派独大”的现实局面,国际法学方法论的法理学基础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分析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进路之中。分析实证主义需要不断的丰富和扩充基本理论知识,进入一个更广阔的发展平台,以此来弥补相对于国内法“百花齐放”的理论缺失。 (二)分析实证主义与我国的国际法理论 中国传统文化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使得传统的法文化并不具备分析实证的特点,分析实证作为一种外来的法学方法论,从近代开始传入我国。有学者将其在国内传播以1919年的“”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一个初步传人阶段,之后进入深入的探索研究。梁治平先生明确肯定了分析实证主义对我国的影响:“20世纪初输入于中国并且很快在中国思想界取得支配地位的,是19世纪在西方达于鼎盛的科学实证主义思潮,而中国法律学的出发点正是法律的实证主义。”然而中国的现实情况并不如此乐观。分析法学强调法律的概念和规则分析,试图使包括国际法在内的法学理论成为一门与道德分离开来的独立科学,这本身便与中国本土的意识形态存有隔阂。尽管司法实践中一直在强调法官的中立性,但注重情理的儒家传统文化与政治政策压力使得分析实证主义并没有很好的在中国社会生根发芽,在国际法方法论体系中的作用更加微乎其微。但是,“从研究方法上看,分析实证主义最具国际法律思维的特色;而且在对国家权利和义务的精确界定上,离不开实证主义依概念和逻辑的技术分析方法。”面对中国的国际法理论,实证分析的方法论仍然需要处于主导地位。 道德哲学占统治地位的时期,中国在处理国际关系时更多的采用政治艺术和道德感召。面对如今的分析实证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或许会为其在中国国际法的方法论发展中提供新的思路。国际法学的方法论作为整个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与其他领域的社会科学进行融会贯通更有利于我们找到最为正确的社会科学进路。在运用分析实证主义的方法论中,国际关系理论可以更好的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实现与国际法学的有效融合。随着新现实主义、制度主义、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等国际关系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国际关系中对国际法律制度的体现也越来越深入,美国的实用主义法律价值观已经使得多种社会科学方法并存的国际法学理论拥有广阔的用武之地。目前的中国国际法律制度并不处于学术高位,要想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坚持分析实证主义的基础上,要广泛吸收借鉴各种社会科学进路的优秀理论成果,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谋求创新与提高,用科学的方法论来更好的指导国际法学理论和实践。 国际法学论文:中国国际法学会在西北政法大学召开年会 李适时、娄勤俭出席 2012年5月26日,中国国际法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在西北政法大学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李适时,陕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娄勤俭出席开幕式并讲话。 西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朱开平致欢迎辞。朱开平说,这次大会的主题选定为“当代中国与国际法——国家实践及理论思考”,非常契合当前我国的外交法律实践,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会议选题立足于当代中国的具体情境来解释和适用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将为我国更好地参与国际实践提供良好的决策建议,必将对我国国际法学科的发展和进一步提高我国在国际法框架内的外交政策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他希望中国国际法学会和国际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和西北政法大学建立更进一步的交流与合作,为我国国际法学科建设发展和我国教育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娄勤俭首先代表陕西省委、省政府对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中国国际法学会长期以来对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所给予的关心与支持表示衷心感谢,他说,陕西文化资源丰富、自然资源富集、科技资源优越、工业门类齐全。近年来,陕西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着力推进结构调整,经济社会发展处于上升通道。当前陕西正处于全面建设以经济强、科教强、文化强、百姓富、生态美为主要标志的西部强省的关键时期,诸多知名国际跨国公司纷纷来陕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建设生产基地,迫切需要更加完善的、符合国际惯例的税收、信用、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保障。他希望中国国际法学会进一步加强对西部地区特别是陕西对外开放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进一步加大对西北政法大学的支持力度,为陕西培养更多的涉外法律理论与实务人才,为政府决策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服务和智力支持。 李适时在讲话中指出,当前国际法在国际交往中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应对挑战,加强研究,快出成果,既是客观形势的迫切需要,也是国际法学人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他强调,加强国际法研究,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以我为主”,冷静分析、理性判断,准确把握国际关系发展演变的特点和规律;要始终服务国家利益,“为我所用”,立足实际、着眼长远,紧紧围绕我国对外发展战略的现实需要,不断拓展国际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要着力培养青年人才,努力造就一批适应形势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专业化人才,为我国的对外发展提供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智力支持,要不断加强学会建设,促进学会与政府部门及企业的沟通,进一步强化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 据悉,本届年会是中国国际法学会第一次在西部地区召开的学术年会。在为期两天的活动中,会议围绕当前国际法领域若干前沿问题,就中国国际法事业的繁荣发展面临的形势、挑战和任务等进行交流探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及省人大常委会、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全国各地国际法教学科研机构的二百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在开幕式上,中国国际法学会与西北政法大学签署了共建“中国西部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与科研创新基地”协议。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方法论探究 【摘 要】国际法学的深入发展,需要以建立有效的方法论为基础,来解决传统法学方法论的问题;通过对不同方法类型的选择,以形成国际法学的方法体系,同时结合本专业的特点提出一些具体的学习方法。 【关键词】国际法学;方法论;方法体系 对国际法的研究,像对任何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样,有它的不同的研究方法。这些研究方法表明了国际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如历史方法、政治学方法、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以至于各种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等。这些研究方法对于国际法问题的深入分析起了重要作用。本文从方法论界定入手,阐述了法学研究方法的类型,进而论述了国际法方法体系的构建,并介绍了相关的具体研究方法。 一、方法论概述 方法论,也称科学方法论,是有关各类科学研究的方法的理论,是关于科学研究活动的程序、途径、手段、模式及其规则的理论体系。方法是重要的,但在不同领域所适用的方法不可能都完全相同,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用最合适的方法、最有效的“招数”,因而需要对各种方法进行类型划分,以便于人们选择和取舍,从而能够针对不同的问题,根据不同的需要,运用不同类型的方法。而研究不同的方法类型及其所构成的方法体系,同样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国际法方法体系的构建 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除了上述这些研究方法以外,特别重要的、也是首先要使用的研究方法是法学方法。所谓法学方法指的是在阐述和分析问题中运用法律概念和法律逻辑。法律概念和法律逻辑不是抽象的、空洞的,而是以法律的拘束性为依据的。在国际法上,主要是指对国家的拘束性,在研究的过程中,不能脱离对国家的法律拘束性这个基本点:概念是对国家有拘束性的概念,逻辑是以对国家的拘束性为其特点。因此,深入分析需要善于使用法学方法。然而在研究或确立国际法方法论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方法体系的开放性。即国际法研究的方法体系,应当具有开放性。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方法的不断创新,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自然也会不断得到更新。与此同时,由于作为国际法学研究对象的国际法系统十分复杂,对于这样的复杂系统,无论某种方法多么重要,也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必须要采取多种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因而国际法的研究方法必然要体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 (二)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即尽管研究方法可以是多元化的,但从现代的发展需要和国际法自身的系统协调来说,不仅要强调对具体问题的分析,而且还要强调对相关问题的综合,因而不仅要强调具体的分析方法,而且同样也要强调方法的综合性、系统化,使方法得到整合,使具有综合性的方法能够得到应用。为此,不仅要注意一个个具体方法的应用,还要注意国际法研究方法的系统化。 (三)研究方法的协调性。强调方法的系统化,进而言之,就是要强调方法的协调性。事实上,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 国际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与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因此,在国际法研究过程中,对于研究各类不同事实的方法,尤其应注意其协调性,从而更好地发现事实与事实、方法与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相关领域的一般规律。 三、国际法学习的具体方法 任何学科都需要掌握外语,以便扩大知识,打开眼界。而国际法尤其如此,因为国际法研究的对象是国际问题,需要广泛地了解外国情况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把知识只限于一国之内是根本不行的。掌握外国语言,当然是越多越好,至少也要通晓一种外国语文。如果是一种外国语文,最好是英语。因为英语在当前是国际上最为流通的语文,英语国际法材料是最为丰富的。 其次是广泛的基础知识,任何一个部门科学都不是孤立的,它必定与其他部门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国际法也不例外,因此,对某一部门科学进行研究,必须涉及到一些其他有关的部门,所以较广泛的基础知识是十分必要的。以前,国际法除了作为法学的一个部门以外,主要与历史和政治学有密切的关系。现在,国际法所涉及的学科更多了,它与经济学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了,它的一些分支逐渐与一些自然科学部门发生了关系,例如海洋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等等就需要一些自然科学和技术的知识。因此,研究国际法要求有相当广泛的学识,包括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一些学科的知识。当然,这并不是说,国际法研究工作者必须是其他有关学科的专家,但是,为了深入地进行研究,对于一些有关学科具有一定的知识,却是必要的。要对国际法进行研究,当然必须有国际法的专门知识。这里应该提及,国际法是一门范围很广的学科。在传统上说,国际法的范围已经很广,其中有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国家领土、居民与个人、国际条约、外交及领事机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战争与中立等方面。 四、小结 对国际法的研究,像对任何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样,有它的不同的研究方法。这些研究方法表明了国际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如历史方法、政治学方法、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以至于各种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等。这些研究方法对于国际法问题的深入分析起了重要作用。阐述国际法问题的历史发展,或者从政治或经济的角度来研究国际法问题,或者以国际社会结构为背景或以各种自然科学知识为基础来探讨国际法问题,无疑都将使国际法问题得到深入的分析。然而,一个国际法研究者不易同时使用各种方法,而往往偏向于某种方法,从而使自己的论点在理论上成为一个学派。
图书情报论文:图书情报内部的社会网络研究 1社会网络分析法的应用 早期对合著研究的方法过于简单,主要通过文献统计的方式对领域内的期刊进行研究,然后再进行统计分析,判断该学科合著现象的发展趋势,研究运行的规律和出现的特点。这种研究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缺陷,忽略了合著形成的统一网络体系,没有充分考虑潜在联系之间的相互关系。互助网络是合著作者的真实体现,他们之间所建立的关系称之为社会网络。为了方便分析合著网络和社会网络,一些学者开始采用社会网络分析法分析合著网络。人类学院最早使用社会网络分析法,是现在社会网络中一种比较成熟的分析方法。社会网络分析法有着自身的专业术语和概念,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种标新立异。图书情报学者通过采用社会网络分析法分析图书情报内部合著网络,取得了理想的效果。通过采用朱庆华等的社会网络分析方法,以《情报学报》为出发点,通过实际分析,发现图书合著中存在着关系密切的团体。袁润的《中国图书馆学》被作为数据上的出发点,实现了合著网络的构建,并分析了合著网络的特点。陈定权选择的数据更多,采用社会网络分析法分析了社会网络,分析的对象包括图书情报学的5种核心期刊,最终证实了合著网络反映的真实的人际关系。荣先乾和邱均平也采用了社会网络分析法,通过比较的方式研究了不同领域的国内外学科期刊,比较发现我国图书情报内部合著网络和国外的图书情报内部合著网络存在着截然的不同。这些实例说明社会网络分析法在图书情报内部合著网络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2研究对象与方法 2.1研究对象 以CNKI为数据源,对1999—2013年公开发表的1969篇社会网络领域的文献进行了分类分析[1]。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的前身是图书情报学院,拥有悠久的历史和规模较大的教育资源,有着世界领先的研究水平,因此文章的研究对象选择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图书情报内部合著网络具有较强的典型性。文章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知网,是从数据获得的方便性来考虑的。为了防止出现漏检的现象,采用模糊检索的方式。通过筛选去掉重名的作者,筛掉不是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作者的文章。经过初步统计,我们发现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有59名作者符合合著关系。通过图像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的合著数量保持着上升的趋势,虽然个别年份有下滑的趋势,但是整体仍然保持着上升的趋势且水平较高。为了深入研究图书情报内部合著网络,需要对相关数据进行进一步的处理,我们通过构建Excel表格的形式进行分析研究,学者姓名有行名和列名,观察统计结果,发现有超过2名以上的作者。通过采取比较的方式对比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师资队伍名单,如果学者之间存在相互合著,通过标注1的方式在对应的单元格记录学者的名字。当将所有学者的合著记录标注完毕之后,通过导入的方式导入Excel文件,最终形成关于图书情报内部合著网络的二维矩阵。每名图书情报内部合著网络的作者是合著网络的一个基点,这是基于社会网络分析法的一个分析手段。文章构建的子群有较强的分析性和凝聚性,有便捷的可视化功能,能够有效分析图书情报内部合著网络。 2.2研究方法 中心度是社会网络分析的重点之一,一些社会学家对中心度的形式特征以及测量进行了研究,出现了大量的关于中心度的概念,因此造成了一定的混乱,而点度中心能够把大多数的研究结合起来[2]。本文的方法为中间中心性分析和点度中心性分析。与节点密切联系的节点数量是点度中心性描述的对象,通过测量得到网络中每一节点的权利。节点路径的综合数量是中间中心性分析的描述对象,侧重节点对中心的控制。通过观察合著网络,不难发现各类中心的大小不同,不同的大小代表着不同的合著网络地位。采用凝聚子群分析的方法为k-。该方法是子群n的子集,大于n-k个节点出现在该子群中。通过使用该方法能够对合著网络k-进行数量和规模的分析,可以得知合著网络之间的联系状况,能够更好地掌握合著网络的特点,理解小团体现象。网络可视化是借助软件平台来实现的,通过转化的方式将数据变成图形或者是图像,最终通过屏幕显现出来,能够保障网络结构的清晰性和可观性。该软件平台为Pajek,相比较其他的可视化网络分析工具,该软件具有能够处理多样图形的功能,越来越被可视化研究所认可。 3研究结果 3.1中心性分析 中心性分析结果表明,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的邱均平等4位学者点度中心处于较高值,数值为6。这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了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的4位学者网络合著较为广泛,处于核心地位,与另外的其他6位均有网络合著的联系。通过深入的观察不难发现,点度中心数量的多少并不决定点度中心的高低,这是从点度中心较低和较高学者近10年的来看的。朱玉媛和焦玉英有着不同的量和点度中心,分别为32,6和79,2。通过深层分析发现,这是因为每名作者论文合著网络所占数量的比例不同造成的。另外,不同学者之间所进行的合著网络的范围也不尽相同。通过中心性分析不难发现邱均平处于较高的中心度。这些学者对资源的控制能力很强,在图书情报内部合著网络中处于重要的地位。但是透过分析结果我们还能发现:中心性为0的学者几乎没有所谓的资源控制力,这样的学者一共有22位,占了合著总人数的37.3%。这一结果反映出相对平均的资源分布,说明大部分学者还是有一定的资源控制能力的。通过以上分析,借助中心性分析的方法,找到了该机构的中心学者,实现了对资源的掌控,了解了基本的资源情况。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有的学者在中心性两项指标上排名靠前,可以认为这类学者是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的中坚力量,在合著网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2凝聚子群分析 在k-的凝聚子群分析过程中,首先需要确定k值,我们选取2作为k值,在这个子群中共有n个成员,至少存在着n-2个成员与其他成员保持着联系。设置k值的同时,也需要设置n的最小值,文章将n的值定为3,最终发现有156个n-,它们与其他成员保持着密切联系,由此不难推断至少与其他的一名成员保持着合著关系。通过进一步的设置变动,将n的值设置为4和5,设置为4的时候找到11个4-,n值为5的时候,却没有发现有n-出现。由此得出2-是合著网络的最大值。11个2-中的成员至少有2名和其他成员保持着合著的关系,成员之间的联系较为密切。在2-中有11个人,有4名合著人员拥有不同的专业。其中有9个成员来自不同的系别,有2名同学来自档案与信息系和图书馆系。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不仅在相同专业进行了合著,在不同的专业上合著也极为紧密。这种紧密的联系有助于相互之间的交流和学习,促进图书管理专业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3.3可视化分析 科学计量可视化即知识图谱,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是用可视化技术描述知识发展进程与结构关系的一种科学计量研究方法[3]。原始的数据矩阵借助Pajek软件实现了最终的文件打开,参考软件手册,操作软件中的可视化菜单,单击相关的菜单路径,实现对菜单布局的自动控制。一般来说该菜单的路径为Layout-Energy-Kamada-Kawai-Free。我们从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数据中发现,只有2名学者没有和其他学者开展合著,其他学者之间均进行了有关的合著联系,合著机构体系联系紧密,从而验证了之前的结论。 4结语 研究表明,综合多种合作关系数据可以从更深层次研究机构之间的科研合作状况[4]。本文借助网络分析方法,分析了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图书情报内部合著网络的情况以及内部学者之间合著所体现的特点,小团体和资源的控制等也包含在内。结果显示,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学者之间不但在同一专业,就是不同专业之间也存在着合著现象,保持着紧密的联系,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图书情报所具有的融合特点,这种合著网络有利于图书情报事业的发展。当然,研究也存在不足,如研究对象多是一种或者是几种期刊数据,仅仅涉及了图书情报内部合著网络的发展;对图书情报内部合著网络的分析所选取的研究机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得出的研究结果是否科学,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作者:陈丞 单位: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图书情报论文:小议现代图书情报工作 1理论研究有待加强 从理论上来说,对于图书情报学理论方面的研究较之其他热门学科较弱,不系统。知识经济下,图书情报工作对于理论能力的要求不断增加,而过高的要求与学科研究的缓慢发展不相适应,于是产生矛盾,阻碍图书情报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例如,现在网络发展迅速,很多作家都在网上写作或者用户可以在网上查到各种各样的资料,但是对于网络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却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2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知识经济背景下,知识量迅猛增加,对于知识的管理就尤为重要,传统的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必须进行改进以适应社会需求的增加。此外,人才的管理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要深刻认识到社会发展的根本要素就是人才资源。信息的激增对图书情报工作人员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包括对信息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的要求、知识素养的需求,以及专业人员数量的要求等。 3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服务质量不高归根结底就是服务态度的问题。传统的观念仍然占据着主流地位,根深蒂固,不容动摇。“服务大众,服务人民”的观念还没有进入人们的脑海。这样的一种现状会影响图书情报在教育、经济等各方面作用的发挥。 4资金投入力度有待加强 资金投入短缺,使得信息资源建设变得十分艰难。在我国家,政府投入是投资主体,但是政府要管理各个方面,对图书情报重视还不够,所以投资力量有限,对这方面建设的投资较少。在外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图书情报类信息服务产业的投入都比较大,往往是我们国家的好几倍。再加上我们在图书情报方面起步较晚,所以在图书情报方面存在差异也就不足为奇了。 5现代图书情报工作发展策略研究 面对知识经济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我们应以正确的态度来看待和认识,并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利用好迎来的机遇促进自身发展,努力克服面临的挑战,在不懈的奋斗和努力中不断前进。 5.1加强知识管理 知识的急剧爆炸使得知识的管理变得困难,同时也显现出知识管理的重要性。图书情报机构要采取各种有效举措加强对信息资源的管理。例如,建立较为完备的数据库资料系统。因为在知识经济下,人们对知识的需求明显增加,原有的管理方式已经不科学,需要建立一个更为完善的数据库以便人们更加方便地查找资料、自主学习[3]。在数据库系统中,资料会被分类处理,所以查找起来会非常方便。人才资源的管理是知识管理的核心。时展对工作人员的素养要求越来越高。例如,对工作人员知识面的要求是广泛,不能只懂一门专业,对其他问题一窍不通。传统的图书情报工作人员多是文科生,理科生较少,这一现象必须进行改进,要广招各类各科人才尤其是图书管理类专业人才,并且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个人素养。 5.2提高服务质量 5.2.1建立图书情报服务中心 所要建设的图书信息服务中心应该以网络、计算机、多媒体等为基础,突出区域性服务特点,增强图书情报工作中的信息共享、资料查询、资料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5.2.2转变服务态度 “态度决定一切”,这句话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必须重视态度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而我们传统意识里对图书馆工作的认识就是清闲、干净,很少有服务大众的意识。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对图书情报工作人员提出新的要求,必须以人民大众为根本,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服务大众。它不同于其他的服务行业,是一种知识服务。 5.2.3改变服务手段 科技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科技发展的同时也要求服务手段的改变。计算机、多媒体、智能技术都已不再新鲜,图书情报工作要好好利用这些高科技成果不断完善自身,推动自身不断创新,促使服务手段网络化、智能化、自动化。如图书资料查询完全可以依靠计算机软件完成,既节省人力、财力,又方便快捷。 5.3促进图书情报理论的发展研究 相对于其他热门专业理论的研究,例如文学、力学、化学等的研究,图书情报理论研究较为薄弱。因此,知识经济发展的需求与这种发展现状不断矛盾着。这就要求政府加大对图书情报工作的投资,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图书情报的发展,培养更多优秀的图书情报专业人才。 5.4定期对读者进行培训 知识经济下的现代图书情报工作不仅与工作人员有关,与读者也有着密切的关系。不仅要求工作人员要提高自身素养,也要求读者具有一定知识。对读者进行培训,可以提高读者自主学习和查询资料的能力,也可以减弱或消除一些读者对于计算机等高科技借阅设备的畏惧心理。例如,可以对不同年龄的读者进行不同的培训,像一些年轻人就可以简单讲解一下,而对于一些年纪较大的读者要从基础教起,对于年龄较小的读者,要注意对其读书兴趣的培养。同时,加强对读者的培训有利于减轻工作人员的负担。 5.5发掘新的更有效的增长点 5.5.1完善信息咨询业务 已经有资料显示,近年来有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出现了信息咨询业务的快速发展,甚至有的地方已然形成了高科技密集的产业。但是与国际上这种产业的发展相比,这些发展还有待提高。图书情报工作中还是存在许多的问题,有待解决。这种现象提示我们信息咨询业务是一块“肥肉”,我们要把握机会促进发展。 5.5.2加强国内外知识信息的交流与合作 经常上网查资料的人会发现这样一种现象:网上的中文资料非常有限,了解一些简单的知识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要进行专业的项目研究,中文资料就可能难以满足需求。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国内外知识信息的交流与合作,相互促进发展。 5.6大胆尝试现代图书情报工作的研究新范式 所谓行动是指图书情报工作人员从事的实际操作活动,而研究是指专家学者对于图书情报相关学科或者图书情报工作的一些研究。因为主题的不同,所以这两个方面长期分离,这种分离不利于图书情报工作的研究和发展。所以大胆尝试知识经济背景下现代图书情报工作的研究新范式———行动研究是十分有意义的。首先可以解决提高工作人员自身素养的问题,优化对信息资源的管理;其次,研究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才是最实际有用的。 6结语 综上所述,知识经济背景之下,图书情报工作机遇与挑战并存,必须正视这个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知识经济与图书情报工作的协调发展。 作者:蒋春梅 单位:延边大学图书馆 图书情报论文:图书情报学术人才培养模式 从2009年开始,教育部决定开始扩招专业学位硕士,并特别在报名、考试时将“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学位硕士”进行区分。专业人士预测,未来几年,专业硕士人数可达50%,将与学术硕士平分秋色。教育部明确指出,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与学术型学位人才培养是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两个重要方面,在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近年来,专业硕士招生比例和招生专业都有大幅增加,图书情报专业作为一个新的生力军于2010年开始设置,18所高等院校获得图书情报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这标志着我国的图书情报硕士教育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1图书情报专业硕士与图书馆学情报学学术硕士的比较图书情报专业硕士与图书馆学情报学学术硕士比较,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培养方向和目标不同专业硕士是与学术型硕士相对,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并适应特定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硕士研究生,所获学位是具有职业背景的学位,以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为目的〔2〕。学术性学位表示受教育的程度在某一学科领域已达到的学术水平,而专业学位指通过高水平的专业训练。具有从事某一专门职业的能力和理论知识所获得的学位〔3〕。简言之,专业学位是应用型的,学术学位是科研型的。对于图书情报专业硕士来说,主要指能够解决实际问题,适应信息化发展的高层次、应用型和复合型专业人才。而图书馆学情报学学术硕士则是侧重于学术理论研究,主要从事教学和科研。 1.2入学难度不同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的入学难度也有不同,专业硕士的招生考试一般有联考和统考两次机会,学术硕士则需要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考,联考和统考的难度不同,从以往的经验来看,联考的考试较统考要容易,但录取时更看重申请者的工作背景和职业阅历,一般要求报考者有一定的工作经历。 1.3社会认可度不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偏重学术型学位教育,专业型学位教育有所忽略,以往学术型学位教育是全日制教育,而专业型学位教育可以选择半脱产;学术型学位教育正常毕业学历证和学位证双证齐全,而专业型学位教育一般遵循统考生拿双证,联考生拿单证的规则,双证齐全比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对两种学位的社会认可度有差异。全日制正规大学毕业的学术硕士社会认可度较高,专业硕士社会认可度较差。由于图书情报专业硕士刚获批不久,首批专业硕士还未得到社会验证,但人们固有的社会习惯和思维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图书情报专业硕士的认可度。 1.4政策倾斜度不同教育部推出一系列政策,计划往后几年继续减少学术型硕士,减少的名额用以增加全日制专业型硕士,对研究生招生政策也做出一系列调整,例如允许达到国家标准分数线,报考学术型硕士的考生改读专业硕士学位。两类研究生在招生及调剂时按照“一视同仁,同等对待”的原则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分数标准。同时国家在确定今年考生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时,将统筹考虑前期计划和新增专业学位招生计划需要,确定统一的考生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对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另行制定标准)。2012年考研政策出台,国家在继续扩大专业硕士招生规模的同时,特别是对管理类六个专业学位(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旅游管理MTA、工程管理MEM、会计MPAcc、图书情报)和审计硕士初试科目进行试点,只设外语和综合能力考试科目,初试不考政治。2图书情报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探讨硕士学位教育的学术性和专业性,是划分图书情报专业硕士和图书馆学情报学学术硕士的重要依据,但是硕士学位在学术性和专业性上的分野,不是要割裂两者的关系,而是要在更高的层面上更好地发挥各自作用,并起到互相弥补、互相促进的作用〔4〕。在欧美LIS学界,并不存在硕士研究生层面的两种类型硕士学位的差别,没有所谓的专业性学位和学术型学位的分别〔5〕。不同国家的经济文化差异对各自的图书情报事业发展影响不同,我国现阶段图书情报专业硕士和图书馆学情报学学术型硕士并存是转型时期的本土化特点。事实上,图书情报学本身是一个强调实践的学科,片面地强调学术型硕士的学术性是不可取的,将学术硕士和专业硕士等同对待,划一培养也是片面的。两种学位的培养目标应该有所区别,但也有相当一部分重合交叉的部分。应该在课程设置、学科体系等方面巩固图书情报学的实践内核,做到技术研究和人文研究并重,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并重。任何一种固定的模式都是有缺陷的,在日新月异的信息环境中,应该侧重培养厚基础、宽专业、强素质的复合应用型人才,保证学科视野的开放性,强调图书情报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和融合,无论是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都坚持以职业需求为导向,面向宽广的图书情报职业需求,同时,注意培养学术型硕士的教学研究技能,避免将学术型硕士浅层次化。图书情报专业硕士与图书馆学情报学学术硕士应该分类培养,在培养目标、培养方式、课程体系、学科建设、导师队伍等各方面区别对待,从而形成既相互区分,又交叉重合的培养模式。 2.1研究专业硕士与学术硕士的培养模式图书情报学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应用类学科,其来源于实践,最终须服务于实践。从图书情报学教育的学科特点出发研究专业硕士与学术硕士的培养模式,必须区别于其它学科,找出自身的生长点,只有这样,才能保持这一学科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找出其良性发展的科学轨道。我国的研究生教育模式一直受到本科教育模式的影响和制约,这种制约对研究生教育的分化发展,弱化了研究生教育的专业特征,导致其有着极强的替代和抑制作用〔6〕。在图书情报学教育中,信息技术和信息环境的影响日益突出,人文精神日渐缺失,图书情报学教育为社会培养图书馆与信息职业人才,职业竞争力的提高离不开学科教育对于所处信息环境的准确把握〔7〕,研究专业硕士与学术硕士的培养模式,离不开对泛在信息环境的考量和思辨,只有从图书情报教育的学科特征出发,才能找到最适合发展的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 2.2图书情报专业硕士多元主体培养模式图书情报专业硕士属于新生事物,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培养模式,套用图书馆学情报学学术硕士的培养模式或者趋向本科化教育,都过于简单而僵硬,有违我国设置图书情报专业硕士的初衷。传统的职业教育所采用的“双元制”、“三明治”、“合作教育”和“订单式”等培养模式并不能持续培养出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8〕。图书情报专业硕士的培养至少应该有用人单位、学校、学生三个以上多元主体,所谓产学研一体化,图书情报机构作为用人单位,为学生提供理论应用于实践的实习平台,学生边学习边实践,在实践中检验理论学习的不足,产生对知识的渴求,通过“理论———实践———应用”的循环反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良好的职业素养,专业教育要区别于科学学位教育,要让学生真正地学到实践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图书情报机构服务质量及社会地位〔9〕。 2.3图书馆学情报学学术硕士团队式导师培养模式图书馆学情报学学术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为教学和科研培养后续力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称为培养“准博士”的专业人才。师资力量不足是我国图书馆学情报学研究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调整学术硕士的培养模式便显得尤其重要。以往的学术型研究生培养模式多为单一导师制,有些较为先进的采用双导师制。当前我国研究生培养体制中,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还是以传统的“学徒式”培养模式为主,这种单一的指导方式培养出来的人知识面和创新思维受到限制,缺乏跨学科和交叉学科的研究能力〔10〕,作为一个处在边缘化的学科,图书情报学的学科交叉趋势日益明显,但研究生培养的单导师制或双导师制,限制了学生的思维和视野,让学科交叉成为一种不可能。在研究生教育中,许多研究方向的设置有趋同化特征〔11〕,这与单一导师制的局限是分不开的。在国外一流大学,选择学科交叉领域做课题研究,成为培养具备复合能力的拔尖人才的重要渠道。研究生培养应建立导师之间的跨学科合作平台,组成联合导师组,可以发挥导师各自的优势和拥有的资源,带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2.4分层定位的研究生培养模式:核心能力模式对于图书情报专业硕士和图书馆学情报学学术硕士来说,所要求的核心能力是不同的。作为专业能力和个人能力的综合强化体现,图书情报专业硕士所要求的核心能力模式更多地具有实践特点,要求较强的职业素养。而图书馆学情报学学术硕士的核心能力则更多地具有学术特点,要求较强的科研能力。虽然二者的核心能力要求在很多方面是一致和重合的。这就要求对图书情报专业硕士和图书馆学情报学学术硕士进行分层定位,打破传统壁垒和世俗观念,增强社会认可度。多纬度、多视野、分层次地开设核心课程。对于专业硕士重点以提高职业竞争力为导向,强调实用性,广泛地参与实践等等。对于学术硕士则重点面向学术,弹性动态地设置核心课程,经常评价、分析、修改和更新课程〔12〕,采用模块化教学,加强与国外图书馆学情报学教育界的联合、合作与交流,培养全能的图书情报学术型人才。 3问题和对策 3.1缺乏完善的职业准入制度是制约我国图书情报学研究生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我国图书情报界,既无行业准入制度,又无行业资格考试制度,专业人才培养和专业培训始终只能游离在行业发展之外,自生自灭。同时,现在的图书情报职务晋升制度也与图书情报教育制度相悖。现有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制度乱象丛生,缺乏强有力的社会需求原动力〔13〕。学历学位不被重视,知识和技能受到打压,导致学科边缘化和去中心化越来越严重,职业自主权逐步削弱,专业生涯的吸引力不断下降,来自职业内部的自我歧视和专业教育的边缘化,使得图书情报专业学生对自身职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下降,导致专业人才不断流失,图书馆学情报学教育危机日益严重〔14〕。 3.2专业定位和学科归属不明确,存在严重混乱现象,削弱了图书情报学研究生专业内趋力和职业自豪感从图书馆学到图书情报学,再到情报学,信息管理学,图书馆学情报学不断更换学科、院系名称,似乎在院系名称中去“图书馆”三个字就可以彰显学科价值。对图书馆学而言,图书馆专业在信息科技时代寻求关联性的努力实际上是在销蚀自身固有的相关性,对去技能或者去专业化问题的关注是当前潜在的、影响其未来发展的最大威胁〔15〕。情报学定位也模糊性严重,经常转换学科研究的主要对象,追求缺乏坚实的核心研究目标和稳定的研究方向,导致整个学科的发展显得浮躁,缺乏一个充实的“理论内核”〔16〕。图书情报学研究生专业内趋力不足,缺乏职业自豪感,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学科日益边缘化,社会认可度较差。图书情报界人士热衷于对相关学科、边缘学科甚至上位学科的研究,似乎将其它学科与本学科进行嫁接是优化学科的最佳途径。 3.3创新图书情报学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规范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培养过程,是提高图书情报学核心价值和增强职业竞争力的根本途径任何一种培养模式都不是单一的,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的培养模式也没有严格的区分。只有适合的才是最好的,刻意的区分只会抹煞教育的根本宗旨。图书情报专业硕士的设置是学科教育面临大的契机,转型发展,科学规划,在学术的基础上传播图书情报学的职业精神和核心理念,是从业者需要恪守的宗旨和原则。遵从学科地位、学科性质、学科使命、研究生使命和社会需求五个导向〔17〕,构建多元培养平面,是培养宽口径、多层次的专业人才和学术人才的根本所在,也是提高图书情报学核心价值和增强职业竞争力的根本途径。 4结语 一个学科的发展总是不断探索,曲折前行的。图书情报学教育更是如此。信息社会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导致人与信息的关系和关联方式都在发生变化,信息所存在的领地和区域也发生了变化,由此必然导致图书情报教育的变革〔18〕。在与其他学科融合的过程中,图书情报学应该保持自身的核心内容,在继承中不断开拓创新。无论是图书情报专业硕士还是图书馆学情报学学术硕士,其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师结构以及培养模式都需要相应进行调整,使其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实用化。这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需要专业学位建设与职业资格的有效对接,才能在不断探索中进入一个良性范式发展阶段。 图书情报论文:现代信息技术在图书情报服务中的应用 摘 要:现代信息技术采用了网络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有效提高了图书情报服务的效度和信度、提升了图书情报服务的馆藏建设、方便图书情报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对于图书情报服务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促进图书情报服务的现代化、提高图书情报服务人员信息素养和信息能力、完善图书情报馆藏现代化建设能有效提高在信息化时代为图书情报用户提供服务的质量。 关键词:现代信息技术;图书情报服务;应用 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了传统图书情报服务单一、被动的服务模式,有效提升了图书情报系统工作人员的信息素养和综合业务能力,扩大了图书情报机构的馆藏数量和质量,使得图书情报工作能够为图书情报用户提供更为精准有效的信息服务,满足信息时代用户对于图书情报服务的新需求。 1 现代信息技术的内容 1.1 通信技术 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不仅为人类的信息传播提供了更为快捷方便和安全可靠的传输方式,而且通过通信技术与其他技术的结合有效促进了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现代信息技术中的通信技术已经不仅仅是传统的电信通信业务,而是能够为人类提供三网合一的通信服务的技术,通信技术的广泛使用为不同部门直接按照信息流犹峁┝吮憷,有助于信息的共享和交流。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对于信息的采集、传播和加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现代信息技术中的通信技术在图书情报服务过程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在图书情报服务的馆藏和信息查询业务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1.2 计算机技术 计算机不仅能够用来进行数值计算还可以用来进行逻辑计算,同样具备存储记忆功能。随着微型计算机的发明和推广使用,如今计算机已经普及到各行各业,成为信息化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目前,世界各国正在研制第五代计算机,其主要特征智能化水平得到显著提升,计算机能够十分便捷地输入图像和使用自然语言,具备类似于人的大脑的功能。[1]图书情报服务人员需要具备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能才能够在现代信息技术背景下为图书情报用户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更好地开展图书情报工作。“互联网+”时代,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与各行各业进行融合已经成为主要趋势,计算机技术在各行各业的普遍使用为各行各业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图书情报服务也不例外。 1.3 数据库技术 数据库技术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推动了大数据和云计算的发展,当人工智能和数据库技术相结合之后,人工智能可以借助数据库技术将系统应用到实践当中,增强系统的综合功能。大数据具有大量、高速、多样、价值四大特点,对于大量数据进行实时挖掘和分析需要将诸多庞大的数据库进行链接,采用分布式计算机架构来进行云计算的分布式处理、分布式数据库和云存储技术。[2]图书情报服务中离不开数据库技术,随着越来越一体化的全球趋势发展,不同图书情报部门之间进行相互协作,共享数据库以充实馆藏资源已经是大势所趋。数据库技术在图书情报服务中的应用能够为图书情报服务提供更好的整理和检索功能,不同数据库之间的关联能够有效提高图书情报服务的馆藏数量和质量,从而为图书情报用户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2 现代信息技术对于图书情报服务的影响 2.1 提高了文献资料的效度和信度 文献资料的效度和信度是图书情报服务的基础,现代信息技术能够为情报用户提供精确全面地服务,并且确保所提供的文献资料的质量。[3]图书情报部门需要增强建设图书管理信息化的能力,完善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的基础设备设施,并且提高图书管理人员的信息化管理和检索的能力。现代信息技术具备强大的信息检索和数据库查询功能,图书情报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能够根据搜集到的文献、图书资料来源判断信息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从而为图书情报用户提供更精确的信息服务。现代信息技术能够帮助图书情报部门提高对于所采集文献资源的甄别能力,对于文献的真实性进行更好的鉴别,同时将不同图书情报部门的馆藏资源通过网络进行相互关联,有效扩大图书情报机构的馆藏数量和质量,提升用户搜集到的资源的有效性和正确性。 2.2 有助于图书的馆藏建设 传统图书情报管理服务重视馆藏数量和馆藏质量,但是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在图书情报服务中之后,图书情报服务能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扫描更多的珍贵资料充实图书馆,图书情报服务能够更好地为用户提供服务,帮助用户快速、便捷地查找到准确的图书情报。图书情报工作部门需要将信息化管理纳入到图书馆藏建设中,方便进行统一的管理和信息的查找,并且有助于馆藏资料的信息化。[4]图书情报服务质量仅仅取决于馆藏数量和馆藏质量的年代已经过去,如今,现代信息技术在图书情报服务中的应用决定了为客户提供更及时、有效、准确的信息才是图书情报服务质量的衡量标准。现代信息技术在图书情报服务中的应用,倒逼馆藏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推进,以满足在信息化时代用户对于图书情报服务的新需求。 2.3 便于图书情报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现代信息技术在图书情报服务中的应用需要图书管理人员具备信息获取、加工和利用的能力,图书管理人员只有熟练掌握信息技术能力,才能够在工作过程中使用现代化设备检索用户需要的情报信息。现代信息技术在图书情报服务中的应用需要图书情报服务人员不仅具备检索信息的能力,而且还要有一般故障排除能力,并且能够培养用户在网络环境中检索到需要的信息的能力。现代信息技术在图书情报服务中的应用能够有效促进图书情报人员进行自我知识更新以满足工作需要,传统的图书情报服务已经无法满足信息时代用户对于图书情报的服务,图书情报服务人员需要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知识和相关的学科知识才能够更好地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面对浩如烟海的文献资源,传统的图书情报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容易因为工作量过大而出现差错,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图书情报管理人员能够更好地进行自动化管理和智能化管理,减轻了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了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从而能够更好地为图书情报用户服务。 3 优化现代信息技术为图书情报服务的对策 3.1 促进图书情报服务的现代化 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影响下大中型图书情报服务部门都已经提供了图书情报的信息化服务,图书情报服务的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能够为用户提供更为全面精确的资源。[5]不同图书情报服务部门和工作人员需要具备先进的管理理念,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综合各种资源,及时对于搜集到的资源进行甄别、筛选、整理、加工,从而为用户提供最新的图书情报信息。图书情报服务的现代化能够有效减轻图书情报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同时提高图书情报服务机构的工作效率,为用户提供更准确全面的图书情报信息和更优质的图书情报服务。图书情报服务的现代化发展需要转变传统的信息资源采集模式,扩展信息资源采集的途径和渠道,同时重视对于电子刊物的采编和加工,使得电子文献资源能够得到更好的管理。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到D书情报服务工作中能够有效实现图书情报资源管理工作自动化,能够提高图书情报服务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3.2 提高图书情报服务人员信息素养和信息能力 图书情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离不开领导对于图书情报工作的重视,也离不图书情报人员良好的专业服务,因此提高图书情报服务人员的信息素养和信息能力对于提升图书情报服务质量至关重要。现代信息技术在图书情报服务中的应用需要图书情报服务员具备专业知识和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数据处理能力以及文献收集能力等多方面的综合能力。图书情报工作机构需要对于现有工作人员进行信息能力培养以促进图书情报服务人员专业技能的提升,从而更好地为用户提供多层次、多门类的信息资源,满足用户的需求。在现代信息技术时代,图书情报服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学习能力和信息素养,如果不及时对自身知识和能力进行更新,将不能满足现代图书情报服务的发展需求,影响图书情报服务工作的长远发展。因此,及时对于图书情报服务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信息素养提升训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提升图书情报服务质量,促进图书情报服务更好发展。 3.3 完善图书情报馆藏的现代化建设 现代信息技术的普遍应用促进了图书档案以及文献资源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图书情报资源也应该满足用户对于电子资源的需求,长期以来纸质资源作为图书情报服务的主要馆藏目标,图书情报档案要想提供更好的图书情报服务需要具备为用户提供纸质文献资源和电子文献资源两种资源的能力。现代信息技术在图书情报服务中的应用能够实现“联合采编、联机查询”,不同的图书馆根据自身所拥有的资源与其他图书馆进行资源的优化整合,实现不同的图书馆之间能够实现资源共享,从而扩充馆藏资源。[6]图书情报部门能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现代化管理,现代信息技术在图书情报服务中的应用能够有效提高图书情报信息的数量,提升图书情报的服务质量,并且为现代图书情报管理工作的智能化和自动化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图书情报服务用户的满意度。 结束语:现代信息技术在图书情报服务中的应用为图书情报服务带来了新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模式,促进图书情报服务更好地为用户提供服务。现代信息技术在图书情报服务中的应用,为图书情报服务用户提供更优质的图书情报服务,改变了传统图书情报服务的服务模式,加速了传统图书情报服务的现代化发展和改革,能够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杨启秀(1976-),女,云南大理祥云,大学本科,馆员,图书情报方向。 图书情报论文:做好图书情报咨询服务工作的策略研究 摘 要:随着社会多元化和专业化的发展,为读者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服务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成为图书情报咨询服务工作人员的重要任务。这篇文章主要论述了图书情报咨询服务工作当前的特点,以及为做好图书情报咨询服务工作提出了解决方案。 关键词:图书;情报咨询服务;策略;研究 图书情报咨询服务工作主要是运用现代化手段收集、整理和开发利用文献信息,为读者服务,使读者能够利用图书馆资源获得知识,掌握图书情报等各类活动。这类工作要求相关工作人员熟知图书馆和信息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受过各类文学,例如:文献学、目录学、创博学、信息学、管理学等方面的基本训练,而且有较强的检索能力。 图书情报咨询服务工作是图书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知识的传宝、情报的交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建立起了联系图书馆与社会的桥梁。 一、图书情报咨询服务工作的特点 (一)信息资源的多元化转变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图书馆中的文献由最初单一形式的纸质图书变成现在与网络、磁盘、电脑相结合的的形式,这样的转变使得服务工作的内容与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工作范围不只是文献图书,还包括电子信息资源和网络信息资源,资源开始多元化。 (二)服务向跨越时空变化 网络的出现使得读者服务工作打破了时间还有地域的限制,使得访问历史久远和其他国家的书籍成为可能。图书馆的藏书毕竟有限,不可能保留所有种类和国家的书籍,但每个人的需求不同,当读者存在这种需求,就应该尽量满足,这是图书情报咨询服务工作所需要满足的。网络的出现实现了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查阅书籍的功能,而且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有网络,服务工作就可以继续进行。 (三)服务的公平化D变 以前,人们想要进入图书馆都要刷卡,而且还受到了很多的限制。当今社会更加注重公平、平等,所以在时代的发展要求下,图书馆逐渐向广大群众开放,成为时代的潮流趋势。每一个个体都有享受服务的权利。 (四)个性化服务的应运而生 时代在进步,人们的要求也在不断更新,一般情况下,图书馆提供的服务大多数是基于图书内容的服务,由于读者对信息和服务的个性化需求的产生,读者的个性化服务也应运而生,成为读者服务工作的一个趋势。 图书情报咨询服务工作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上4个特点,其他还包括综合服务的产生等,由于图书资源形式的变化引起服务的改变,服务的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根据这些变化可以研究得出做好图书情报咨询服务工作的策略。 二、做好图书服务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服务意识 作为图书情报咨询服务工作者不仅要从行动上表现的积极主动,而且要从思想上达到一种主动服务的意识,作为图书馆转变的重要标志,被动服务转变为主动服务更表明了发展的方向。为了达到这样的目标,应当树立读者至上,服务第一的态度,以人为本,积极主动的了解读者的需求,不仅要满足读者所提出的要求,更要为读者考虑接下来的需求进行服务。为读者介绍最新图书形势,获得最合适图书资源;向读者宣传各种专业知识,以及最佳的阅读方式。 (二)更新服务方式和内容 网络的出现为服务工作提供了便利,但也存在着弊端。网络上的资源种类繁多,而且存放缺乏章法,不能够满足读者的特定需求,所以服务工作应该立足于网络上的信息资源,为读者筛选、整理出适合读者的资源,对读者的需求深入研究分析,提出个人见解,为读者的决定出谋划策,参与读者的决策过程。由于读者需求的个性化,可以为读者所需要的资源进行跟踪分析,了解最新动态,提升图书馆资源的价值。社会在进步,人们的需求也在不断进步,人们不再满足对原始数据的了解,更希望得到有用的提炼过的信息,因此要求工作人员根据读者需求加工、整理,得出有用的信息,发挥图书馆的作用,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提升信息的价值。 (三)营造公平的环境 凭证进入图书馆已经不再适应现代社会,为了满足更多读者的需求,无证时代已悄然而至。读者可以不再受证件的限制,可以自由进出图书馆,享受服务,受到了大家的追捧和认可。 (四)提供个性化服务 个性化服务是指根据读者个人需求和特点,向读者推荐相关的资源和环境。个性化服务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态度,尊重读者的需求,在服务的过程中,要认识到人的尊严的重要性,发现人的价值,满足读者和社会的不同需求,要用平等、宽容的心态去服务每一位读者。作为服务工作者,要站在读者的角度去思考、认识问题,可以采用宣传卡片等手段打造一个人性化图书阅读环境,实现对读者贴切的关怀。 三、小结 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图书情报咨询服务工作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对这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顺应时展的要求,图书情报咨询服务工作做出了相应的调整,进一步了解了读者的需求,完善了读者服务工作的技术和手段,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水平,只有这样,才能跟随时展的脚步,不会被时代淘汰。 图书情报论文:基于具身认知的图书情报专业硕士教育质量研究 〔摘要〕文章用“身心一体”的“具身认知”理论来研究图书情报专硕教育的质量问题。在特别重视实践性的图书情报专硕教育中,强调实践是身体的实践,要让“身体”成为教育的重点,创造一种“身在”的教育模式。文章阐释了具身认知与MLIS教育相契合的理念;分别从自然身体的制约性、主体身体的能动性、体验身体的实践性、媒介身体的联系性4个方面,提出了MLIS教育的具身性特征;从具身认知视角出发,解释了MLIS教育的意蕴,并提出了提升MLIS教育质量的新思路。 〔关键词〕具身认知;图书情报专业硕士;教育质量 高|量的图书情报专硕教育,是学生与教师的共同追求。但是,什么才是高质量的图书情报专硕教育?换句话说,追求高质量的图书情报专硕教育应该从哪里作为切入口呢?具身认知思想是心理学中新的研究领域,强调人是通过自己的身体来“体认”世界的,人的身体不仅能够体现生理意义,而且更能表征精神价值,人的身体的活动是心智层面精神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英国哲学家洛克在《教育漫话》中告诉我们:“有健康的身体,才有健康的灵魂。”[1]洛克的观点表明在教育过程中必须重视身体的作用。图书情报专硕教育离不开学生和教师身体的参与,身体深深地嵌入师生的教与学的行为模式中,教学场域中师生之间的交流是通过身体来进行的,所以,在特别重视实践性的图书情报专硕教育中,实践是身体的实践,要让“身体”成为教育的重点,创造一种“身在”的教育模式。 1具身认知与MLIS教育的契合 1.1具身认知释义 “具身认知”(Embodied Cognition),是心理学中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具身认知”理论源于杜威、詹姆斯、吉布森等的生态心理学观点,生态心理学理论是“具身认知”的理论基础[2]。具身思想强调两点:第一,人的认知信息依赖于身体的体验而产生,而身体的体验又来自感知运动的身体;第二,个体大脑感知身体器官变化和运动依赖一定的生物、心理和文化的情境[3]。总之,“具身认知”理论认为身体不仅参与了认知过程,而且身体在认知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基于解剖学的身体结构、身体各器官的活动方式、身体的感知觉和运动体验决定一个人认识和理解世界的方式,人的心智活动是被身体及其活动方式塑造出来的。强调人通过“体认”即身体的体验及其活动方式来认识世界的,认知的产生不仅仅局限于大脑,还需要整个身体和环境的参与[4]。 1.2MLIS教育的特点 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不同于学术性学位(Academic Degree),专业学位是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并适应特定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5]。201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图书情报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cience,简称MLIS),2011年各图书情报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点开始招生[6],历经5年多的建设,目前我国MLIS教育初具规模,培养单位达31家[7]。MLIS研究生教育更加注重实践,采用理论教学与实践并重的教育模式,各培养单位都采用“双导师制”,即教师由来自高校的专职教师和来自图书馆、情报所等信息机构的兼职教师组成,兼职教师能够更好地指导学生进行工作实习。MLIS教育特别重视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因此各培养单位重视建立实习基地,力争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场所,增加实习课程,保证学生至少有一学期的专业实践时间。MLIS以专业实践为导向的培养目标,各培养单位多采用“课程学习――实践教学――学位论文”相结合的培养方式[8-9]。 1.3实践活动的具身性要求 MLIS教育要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就必然要关注学生实践活动,而在学生的实践活动中身体则是必须在场的,实践是学生身体的存在方式和本质活动,学生是通过身体来调整和控制自身与实际工作之间的物质或非物质的变换过程的。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强调身体对实践的重要性,马克思说:“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马克思所指的“个人的存在”必然是有血有肉的人的身体的存在,实践活动需要人的有生命的肉体组织――身体的参与以及身体和环境的相互作用。MLIS教育重视实践教学,强调学生的实践活动必然离不开身体的知觉及其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也就是说学生的实践活动具备具身性要求。 2MLIS教育具身性特征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的身体变化及相关环境因素会对教学效果进行塑造、限制和调节,所以说MLIS教育的质量是受具身认知制约的。同时,现代教育是以语言、文字、视频和音频符号为桥梁来传授知识内容的。具身认知理论认为:语言、文字、视频和音频符号蕴含的知识内容必然植根于学生的动作和知觉系统中,学生对语言、文字、视频和音频符号的理解必然源于具体的身体感知系统,因此,MLIS教育过程本身能够使学生经历感觉、知觉、记忆、思维等认知过程,教学中有关知识内容会引发学生的生理运动,肢体会模拟所学的动作信息,产生相关姿态信息的适应动作,而这些生理的肢体动作又会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解,激发学生的身体经验,进而引起学生心智的变化,提升智慧的层次――实现教育的目的。 2.1自然身体的制约性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指出:“人直接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10]人的身体从属于大自然,是大自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学生身体的自然属性,学生身体的承载能力,学生身体的发展的时序性等身体的自然天性对MLIS教育和教学效果必然存在一定的制约和影响。从总体上说,处于MLIS教育阶段的学生身体的发展变化必然遵循特定的规律性,MLIS教育必须遵循学生身体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的规律性和阶段性,教育工作决不能违背学生身体的发展规律;学生身体在学习中带有本能的冲动,这种冲动将在学习中,特别是实践活动中将学生身体本真的状态呈现出来,体现生命的活力,促进学生身体认知的内涵式发展,所以,可以断定:学生自然性的身体制约MLIS教育的效果,MLIS教育具有具身性特征。 2.2主体身体的能动性 梅洛-庞蒂认为,身体不是纯粹的意识主体,不仅仅通过静观、俯视的方式将我们带入实际的生活,而是采用行动的方式推动我们进入实际的生活状态,即身体具有主体性[11]。根据具身认知的观点,MLIS教育中学生身体是一个积极的、具有能动性的主体,课堂教学或者实践教学都是师生之间、学生和学生之间身体相互碰撞以及身体行为对话、交流和融合的过程,教学效果正是体现和完善身体主体的历程。所以,在MLIS教育中,学生身体是教学的主要对象,在教学中,身体的主体特性是学生学习效果的原始动力,身体会主动地、自觉地反馈教学内容,影响教学效果,正是学生身体对教师教授的内容作出积极的、有选择的反应或回答,才体现了教学效果的差异。 2.3体验身体的实践性 中国古代哲学强调身体必然要强调行动,“事必躬行”中“躬行”是指“身体”的行动,“躬行”更是体现了身体的实践特征。英国人类学家特纳指出:身体本身就代表一套社会实践,身体的动作、姿势仪态、面容特征和服饰特点展示的就是一种体化实践[12]。身体的实践性是MLIS教育的重要保障,身体的实践性让MLIS教育的教与学更加生动,实践就是作为感性存在的身体与包括身体在内的感性对象打交道的过程[13]。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相关的认知、思维、记忆、情感和态度等心智活动是由身体的实践活动创造的,也就是说,来源于实践的心智是一种身体经验,在具身认知的MLIS教育模式里,教育与教学效果是基于身体、源于身体的,学习过程被视为一种“具身”的实践体验。 2.4媒介身体的联系性 身体作为媒介联系着人自己与外部世界,使得纷繁复杂外部世界展现在人的感官面前。梅洛-庞蒂指出:身体不仅作为物体存在于世界中,更是人的内心与世界联系的手段[11]。可见,在MLIS教育中,学生的身体无时不在与周围的环境密切联系着,学生正是通过躯体感知才会与世界建立联系的,在学习和实践中,学生对各种知识的领悟通过身体的行动得以彰显,并且在身体的行动中不断地重建自身。所以,学生的身体是链接MLIS教育内容的媒介,正是学生身体进入特定的教学场域中,使得各种知识的学习通过学生的身体进入学生的认知,从而实现教与学的有机互动,学生身体成为连接教学内容与学生认知的媒介。 3具身认知视角下的MLIS教育意蕴 MLIS教育意蕴就是MLIS教育渗透出来的理性内涵。MLIS教育的理性追求就是要在现有的教育约束条件下,教育管理者应该如何根据自身所认识到的约束条件和目前MLIS教育所拥有的资源结构来寻求满足教育需求的最大化。要满足教育需求的最大化就必须摒弃基于“身心二元”的“离身认知”理念,必须坚持用“身心一体”的“具身认知”的理论展开研究,承认MLIS教育行为是一种高级认知活动,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心智活动必然受到身体及其所处的环境的影响、限制和调节。 3.1主张身体与精神的融合 MLIS教育必须摒弃将“身体”与“精神”对立的“离身认知”理念,承认身体是MLIS教育教学中的核心和重点,强调教学的本质就是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身体的e极参与和身体的客观生理反应,实现调节学生心理反应――提升认知的目的。使学生的“精神”朝向真、善、美的方向转化和改变,此时MLIS教育不仅达到了传授知识的目的,而且MLIS教育将回归教师和学生的身体本身,从教师和学生身体开始,引导学生深入生活,重视社会实践,在生活和实践活动中反思存在的意义和生命的价值,让学生通过身体进行思维,总结自己的经验历程,在正确信念的支撑下,使学生学习的短期动机目标与其整体长远目标相互统一,进而产生积极主动性的身体行为,帮助学生身心获得全面的发展。 3.2重视教学环境的具身程度 高品质的教育、教学效果不仅包括教师和学生个体自身的因素,还包括教学环境的具身程度。具身认知的观点认为:认知不仅植根于环境,而且嵌入社和文化之中。人的认知是身体(包括大脑)和环境互动的结果,认知是“建构”在相应的环境信息之上的[14]。教学环境不仅是教师和学生所处的客观物理场所,也是体现教学质量的具身化前提。根据具身认知理论可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获得的认知,是身体(大脑嵌入身体中)物理状态与周围环境的交互作用所产生的知觉、行动和自我内省的体验。可见,学生的认知受身体的制约,教师和学生通过身体融入教学世界,互动于丰富多彩的教学环境中,身体与环境的互动方式决定了学生对世界的认知和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接受[15]。 3.3强调参与教学的重要性 大脑中的镜像神经元是具身认知的生物学基础,镜像神经元会在学生实际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仅观察到教师的特定行为的信息时被激活,这种激活不仅是针对身体动作的物理性质,也能针对动作行为的意义和意图,使学生能够理解教师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动向,达到“生理与心理共鸣”,进而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镜像神经元在学生接收教学信息时被激活,学生的身体会产生感知、动作和反应,身体的相应运动会把接收的信息纳入学生的认知加工系统,并且与大脑中原有的认知信息实现交互,学生就会产生各种心智活动,此时,认知、身体和环境组成动态的统一体[16]。由于镜像神经元的存在,在学生观察教师或其他人的行为时,会自动调动起自身的行为记忆模式以及与之相应的感受经验,此时,学生学习的方式就不仅仅是对教师或其他同学行为的简单复制,而是在具身模仿的基础上,实现更深层次的身体参与和具身学习,此时教与学通过学生身体的参与介入形成一个互动的共同体,学生通过积极的身体参与促进了自身认知的发展。 4具身认知对提升MLIS教育质量的启示 提升MLIS教育质量,应该充分发挥学生身体图式的“积极的被动”作用,帮助学生将学习和实践具身化成为“思考的身体”而不是去“思考身体”。学生身体图式之“积极的被动”的含义是:学生身体为了应对实际的或可能的学习任务而自行呈现的身体姿态,此时,学生的身体具有适应教学内容刺激的能力和在具体条件下的认知发展能力,学生可以在身体动作行为中进行认知的反思,促进学生认知的自我更新[17]。 4.1摒弃反身性的教学理念 以往的教学管理者对教师和学生的身体在教学活动中的作用认识不正确,强调在教学活动中,学生和教师身体必须端正姿势,手脚不能乱动,学生身体不能出现“小动作”,教师在课堂上也必须姿势端正,要求老师必须站着,即使在教师身体不舒服时的状态下,这种做法是与具身认知理论相违背的,具有反身性特征。具身认知理论强调:身体不仅代表传统意义上的肉体,身体还蕴含灵魂、理性、价值等精神特质,要提升MLIS教育质量,就必须给予教师与学生身体的人文关怀。重视师生身体的主体性,倡导教师和学生以不同的身份积极参与到MLIS教育活动中,使教师与学生彼此感知到对方的知觉场,在教学活动中通过彼此身体之间的相遇、对话和互动来诠释和理解教学内容。 4.2构建具身化的教学环境 首先,营造身心愉悦的教学氛围,理解和呵护不同身体的特性,在教学活动中应该释放教师和学生身体的自然活力,提倡通过身体有节律的运动,用肢体语言来表达师生内心真正的意图,诠释身心的内在对话,使师生之间彼此理解和接受,从而实现知识的传授和接收。其次,创设情境化的教学体验环境。学生身体的感知体验对于学生学习具有独特意义和创造力量,这里的体验是基于身体的、嵌入身体并与情境存在交互作用,教与学的效果都与教学体验环境好坏有关,创设情境化的教学体验环境会使学生过去的经验和现在以及想象的经验融为一体,在特定的情境中,师生之间更容易交流、分析和论证所教和所学的内容,将会更好地厘清并澄明所要解决问题,深化学习的内容,提升教学质量。 4.3倡导身体思维的教学方式 传统“离心认知”的教学方式忽视师生的身体,回避身体的构成特性,在“具身认知”的视角下,MLIS教育的教学方式倡导身体思维,强调身体思维是所有思维形式的基础。身体思维的动态性和生命力是教师教学活动的基础,教学作为一种身体力行的活动,必然需要教师动手动脑,教学内容也需要教师利用身体的肢体语言来表现,通过肢体语言来解读教学内容所蕴含的理念和意义。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向学生传达完整的教学信息,单纯的语言只能传达7%的信息,声调能够传达38%的信息,而另外55%的教学信息都需要由身体的动作和体态来传达[18],可见身体思维的教学方式对提升MLIS教育的教学效果至关重要。从具身角度而言,教师不仅要凝练自己的语言,使自己语言更加具有吸引和感染力,还要善于利用身体语言,通过身体来表达那高达55%的教学信息,教师的一个肢体动作、愉快的面部表情,抑扬顿挫的语调都可以提升教学质量。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要注重自身的肢体表达,更要调动学生身体的积极参与,例如,通过角色扮演、案例研究、小组讨论等方式增加学生身体的参与度,充分调动学生的各种身体器官的运动,让学生通过眼睛的观看、耳朵的倾听、双手的触摸等方式来充分认识和体验所学的事物,必然能够提升教学质量。 4.4拓展以身体为媒介的教学空间 “具身认知”理论告诉我们:教学空间不仅局限于课堂和学校,应该以身体为媒介拓展MLIS教育的教学空间,把教室延伸到图书馆、情报所等信息机构,把学校延伸到图书情报行业的所有实际工作中。让学生在各培养单位的实习基地和其他实习场所中,通过从事图书情报行业的实际工作来提升实践能力,以多姿多彩的实际工作为教育素材和内容,注重学生实践工作的应用思维与创新思维的培养[19],全面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沟通技能和领导才能[20]。拓展以身体为媒介的教学空间,正如斯兰特瑞的观点,整个世界都是我的教室,我的教学目标是促使学生将所学课程的知识内容与周围世界的实践经验进行联结[21],在广阔的教学空间中,教学活动不再是常规的复制和既定程序的重复,而是在图书情报行业的所有实际工作中,教师引导学生探究实际工作的身体实践。 图书情报论文:信息化环境下企业图书情报档案信息资源整合研究 一、引言 当今社会已发展到信息化时代,移动互联网无孔不入,已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企业的发展不再仅仅依靠资金,能源,人力等方面的投入,而往往更多的依靠信息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应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图书、情报、档案作为信息资源的重要构成部分,就自然具有着独特的价值和非凡的意义。就三者任何一个而言,都不能满足当今企业对信息的综合化,便捷化利用的需求。因此,只有通过对三者的信息资源整合,消除传统模式中三者各自为政的弊端,才能使企业图书、情报、档案中所蕴含的信息最大化的利用,最精准的为企业决策提供支持。 二、国内外对图书、情报、档案信息资源整合的研究概述 早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国外就开始对图书、情报、档案的信息整合开始了研究。1967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就将“图书馆组及书目,情报工作与科学名词委员会”更名为“情报工作,图书馆与档案部”。1974年9月,该组织在巴黎召开了全面规划国家文献、图书馆、档案馆基础结构的世界科技情报服务系统大会,提出了建立“国家情报系统”的计划。许多国家由此也启动了图书情报档案发展的各种措施。德国西门子公司,奔驰公司就是图书情报档案整合管理的杰出代表。 我国对于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1978年,中国科学院召开了图书情报会议,会上赵克北同志提出了图书情报工作一体化的建议,但之后发展一直很缓慢。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与互联网的发展,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很多资源都被信息化、网络化,图书、情报、档案的资源整合的研究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2010年国家设立了图书情报硕士学位,在图书、情报、档案领域掀起了一股新的学术浪潮,产生了很多有价值的理论成果。就目前情况来看,理论基础很丰富,但针对企业的图书、情报、档案信息化整合并不多,有些文章提到了企业图书、情报、档案的信息整合,但只是涉及网络信息的整合,并没有将人力、机构等整合纳入其中,对信息化环境下企业图书,情报、档案的信息整合的目标、原则叙述的不多或不全面。 三、整合的可行性分析 1. 图书、情报、档案同根同源 在古代,图书、情报、档案是没有明确区别的,有的信息可以是情报,可以是图书,也可以是档案,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宋代的崇文院,是宋代保存图书的官署,但里面除了图书,还有大量的档案,因此也可以是档案馆,里面还存放许多名人字画,古玩宝器,因此说是博物馆也可。只是到了现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它们的分工要求越来越细,才有了图书、情报、档案之分。正因为它们同根同源,天生就有着许多相似性,如在管理方法,服务对象上都基本相同,才为将三者整合为一体提供了基础。 2. 信息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 近年来,信息技术迅猛发展,4G时代的开启为移动互联网注入了巨大的能量,给信息产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飞跃。过去很多用手工操作的模式都改为用计算机操作,工作效率得到大大提升,数字图书馆,网上博物馆,电子档案应运而生,很多计算机技术应用到图书情报领域,并且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面向网络的信息交流初步形成,为图书、情报、档案信息资源整合提供了技术支持。 3. 理论上有基础 系统论原理中贝塔朗菲有条著名的理论,整体系统的属性与功能远远大于组成整体的各个孤立个体的总和。即各个部分有机组合在一起,取长补短,扬长避短,所发挥的功能大于每个部分功能的简单相加。一加一不是等于二而是大于二。图书、情报、档案三者信息整合之后所发挥的作用大于它们独立工作。这为图书、情报、档案三者信息整合,信息共享提供了理论基础。 4. 法律上有保障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信息法律体系和相关政策,《信息法》已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这方面颁布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的实施有效地处理了信息资源管理问题、信息技术及信息产业发展问题、信息安全与计算机犯罪问题、信息国际化问题等等。为信息化环境下图书、情报、档案信息资源整合提供了完善的制度保障和良好的法律环境,从法律法规上保证了图书、情报、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四、整合的必要性分析 1. 发展缓慢 图书、情报、档案的整合工作已经初见成效,但与其他领域相比,发展的速度依然十分缓慢。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企业对这方面的信息资源整合的程度不容乐观。很多中小企业图书、情报、档案资源整合进展缓慢,数字化程度不高,在这方面的人才也十分有限,三个部门缺乏有机整合,无法实现对外一体化的信息服务,从而不能满足在信息化环境下企业发展的需求。 2. 信息化时代的客观要求 在信息化时代下,图书、情报、档案之间的信息联系越来频繁,相互之间的依靠程度也越来越深。而企业对信息的综合性、完整性的要求也越来越多,任何方面的信息缺乏或不完善,都可能对企业的决策制定产生严重制约。因此,加快图书、情报、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工作,既是图书情报事业的必然选择,也是信息化背景下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五、图书、情报、档案信息资源整合面临的问题 1. 缺乏法律支持 在国外,对图书、情报、档案信息资源整合有法律支持,如美国的总统图书馆、加拿大的档案馆,它们在建成之初就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我国,虽然图书、情报、档案各自本身有相关的法律,但尚没有一部对三者统一协调的法律。使得三者容易各自为政,各自分割,严重影响了企业图书、情报、档案信息资源整合的建设。 2. 理论多而实践少 在我国,关于图书情报档案一体化的理论相当丰富,2010年国家设立图书情报硕士学位之后,更是在学术界引起了一波关于这方面的学术浪潮。但是具体的实践工作却没有太多建树,致使理论成了纸上谈兵。究其原因,除了图书、情报、档案信息资源整合本身具有一定难度以外,跟我国的体制也有一定关系。长期以来,图书、情报、档案就隶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图书有图书馆管,档案有档案局管,情报有情报机构管,交流起来有障碍,加之人们对图书、情报、档案三者合为一体并没有什么思想基础,在观念上转化不过来,使得图书、情报、档案信息资源整合起来困难重重。 图书情报论文:浅谈现代图书情报人员的继续教育 摘要:在新形势下,从各图书馆发展的现状出发,分析继续教育的观念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的原因,并讨论图书馆情报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图书馆情报人员;继续教育;原因;内容 0引言 随着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等现代技术在图书馆的应用,需要更多的掌握图书情报专业知识和具备图书馆自动化应用能力的专业人才,因此现代图书馆工作人员必须是专业化、技能化的复合型人才。他们既是导航员又能对知识、信息进行二次、三次再加工,分流拥挤的网络流量;而且是外文信息的萃取能手,计算机病毒、黑客入侵的安全卫士。他们能在技术上防患于未然,使网络效益得到最大的发挥。这就要求图书情报人员既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识,又必须懂得一门以上其他专业知识,至少要熟练掌握英语,能从事专业知识信息开发,能通过Internet收集本学科前沿最新的科研成果,此外,信息资源管理人员需要掌握网络管理技术、数据处理软件开发、网络信息的开发利用技能以及计算机外围设备、声像等多媒体信息处理设备的操作技能,能通过全球信息高速公路捕获能对本馆发挥职能作用的电子信息,通过筛选、加工处理后编入网络电子文献库,供读者使用。但目前图书馆存在这样一个现实,图书情报专业的馆员少,懂外语、懂计算机的馆员更少。只靠专门引进人才,不现实,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搞好图书情报人员的继续教育;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加紧对现有在岗图书情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他们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自觉培养良好的现代职业修养,使他们尽快掌握自动化服务所需的新技术、新知识,全面提高现有图书情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目前从各图书馆发展的现状来看,继续教育的观念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其主要原因:一是单位重视程度不够,不能保证图书情报人员继续教育所需资金;二是工作人员受传统观念影响,往往把继续教育视为不正规的或非正式的教育,从而忽视或不愿接受继续教育。 综上所述,在网络时代,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职业道德教育 图书馆作为集文化、教育、宣传和信息传播为一体的服务性机构,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窗口,作为图书馆主体的图书情报人员,必须具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一方面要抓政治理论的学习,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图书情报人员的头脑,指导我们的工作,才能把握社会主义方向,才能经得起各种困难和挫折的考验;另一方面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爱岗敬业精神,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经得起诱惑,耐得住清贫,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所作为,发挥窗口的作用。 2专业知识教育 对图书情报人员来说,本行业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与研究是永无止境的。不论何时图书情报人员都要不断地进修以接受新观念、掌握新理论。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注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术的结合。还要提高科研能力,能对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实际工作进行总结,上升到理论高度,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对图书情报专业毕业的图书情报人员是严格意义上的继续教育对象,对他除了开展图书情报知识的继续教育外,还要开展某一学科的专业知识教育,这样才能深入细致地开展读者服务。 对非图书情报专业毕业的图书情报人员,要开展系统的图书情报知识教育,对这部分的教育可能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在工作中创造机会,让他们在图书馆的各个岗位接受锻炼,在实践中学到图书情报知识;另一种方式就是参加培训班或第二学历教育。 作为图书情报工作人员,无论他们毕业于什么专业,他们都应该对图书情报理论有一个系统的了解,同时还要掌握与工作有关的图书情报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做好本职工作,才能更好的为读者服务。 3网络知识教育 新网络形势下,图书馆的服务方式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图书情报工作人员在以馆藏为基础做好信息服务的同时,必须有效地利用网上信息为读者服务。也就是图书情报工作人必须懂得图书情报知识和网络知识。而我们图书情报工作人员大部分网络知识比较贫乏,因此有必要开展计算机知识和网络知识培训教育,让他们掌握网上各种数据库的检索技巧,以适应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需要。 4外语知识教育 外语同计算机知识和网络知识一样,也是信息服务借助的工具,在文献信息服务中,我们不但要了解国内科技发展的状况,还要了解国外某一学科的研究现状。随着信息的网络全球化,要想及时、准确、直接地获取先进国家的最新信息,提高自身的信息能力,首先要冲破语言障碍。因此,掌握外语知识,特别是掌握已逐渐成为“世界语”的英语(计算机及网络指令都是英语),是对图书情报人员素质的一项基本要求。不仅如此,对于一些已经基本掌握外语的图书情报人员来说,还应该要求他们掌握“专业外语”。只有这样,才能更快捷地了解信息、更准确地提供服务。一个优秀的图书情报工作者必须精通一至两门外语。 5继续教育的途径 图书情报人员的继续教育,是解决图书馆人才匮乏,培养图书馆业务骨干的一个重要手段,各馆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在实施继续教育方面采取多种措施、多种形式,如:在职学习:函授、自学考试等;脱产学习和专业进修;开办短训班和岗位培训:缺什么补什么;馆内轮岗制;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等。 歌德说过:今后没有任何一样东西能够学习而终身受用。我们必须每五年学习新知识,才不会被时间淘汰。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这句话早已得到验证。优秀的图书情报人员是图书馆的最重要资源和首要财富,是图书馆发展的内在动力。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图书情报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继续教育的培养目标就是培养“知变的智慧、应变的能力和承变的勇气”,使每个图书情报人员都能成为具有创造力的复合型人才,以应付快速多变的信息需求。 图书情报论文:一体化管理在图书情报档案中的应用 摘要:实现图书、情报、档案一体化管理是现代信息社会的重要标志,本文通过对一体化管理的应用现状和发展困境进行深入,提出其相应的发展策略,即完善一体化管理的制度环境、构建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 关键词:一体化;图书情报档案;应用 0引言 随着通信网络技术、信息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受急剧增长的文献量制约而形成的缺乏横向联系、各自为政的档案、图书、情报分立系统,已难以适应信息社会的需求。 其弊端日益显现,如文献资料的重复购置、计算机设备的重复配置等,亟待通过网络共建、资源共享、分步式收藏、远程存取等多种方式,实现三者之间的协调与互补,从而在满足读者日益多样化的图书情报信息需求的同时,提高各项财务资源、人力资源和物资资源的使用效率。 有鉴于此,如何为充分利用既有科研档案的信息,增加技术发展的机会,探索图书、情报、档案一体化,加快科学研究过程中的科研档案信息的集成化管理已经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必须面对的一个新课题和新挑战。 1图书、情报、档案一体化管理的应用现状 一方面,从本质上看,图书、情报、档案的本质属性均属于信息范畴,都是信息的一种存储、传递、加工和利用手段,同是社会的文献信息源,具备先天整合的必然性; 另一方面,从实践上看,图书、情报、档案宏观上均是为社会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发展提供文献信息保障,从微观上均是为不同的读者或者用户的需求提供各种类型的信息服务,具备后天整合的必要性。 因而,无论从本质属性还是服务目的和对象上看,具有必要实行一体化管理,将图书、情报、档案集为一体,形成综合性信息网络,从而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有鉴于此,图书、情报、档案一体化管理在国内外都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表现在: 首先,国外最早认识到图书、情报、档案一体化管理重要性的研究机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其在1967年就提出建立涉及全部学科领域里的文献、图书和档案服务工作的国家情报系统(NATIS),通过将一个国家内的情报所、图书馆和档案馆组织起来,藉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国内人民的需要,并进而开展国际方面的情报交流。 在此基础上,197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将原图书馆组及书目、情报工作及科学名词委员会改组为情报工作、图书馆与档案部,并出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情报科学、图书馆学和档案管理学杂志》,以推动全球图书、情报、档案一体化管理进程,受其影响美国国会图书馆、总统图书馆、澳大利亚的许多图书馆以及英国不列颠图书馆均先后改建为档案、图书、情报三位一体的实体,既收藏图书、档案,又提供情报信息。 其次,国内图书、情报、档案一体化管理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其到80年代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而真正初见成效则要到90年代后期,最具代表性的就是1996年,上海图书馆、上海情报所合并,成立了上海图书情报新馆,有效地促进了图书情报管理向多功能的转变以及信息载体和内容向多元化的转变,使上海图书馆和上海科技情报所从此进入一个跨世纪的历程。而后,在2003年,天津泰达图书馆在吸收借鉴国内外图书、情报、档案一体化管理优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打造了一个全新概念的图书、情报、档案一体化和功能创新的、综合满足全区用户需要的国内唯一的新型图书馆,成功实现了完整的图书、情报、档案三位一体的一体化管理体制,一跃成为文献信息服务高度综合的现代化大型图书馆。 2图书、情报、档案一体化管理的应用领域 2.1 提供资源利用率 由于图书、情报、档案管理部门分属不同的行政主体和运作环境,不论在经费来源、人员配置、文献收藏,还是服务对象等方面都存在诸多差异,往往存在严重的重复建设和多头管理弊端,因而通过施行图书、情报、档案一体化管理可以使文献管理和信息管理由单一、分散向综合、系统化发展,从而能够优化人力资源、财务资源和物质资源的配置,提高各项资源的利用效率。这对于,本来经费和人力资源就较为紧张的我国广大档案馆、图书馆和科技馆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2 提高现代化水平 施行图书、情报、档案一体化管理的重要目标就是实现文献工作技术的现代化。 随着社会文献数量的剧增,传统的文本文献的收藏和查阅方式已越来越难以满足公众对公共信息的需求,且图书、情报、档案各系统也难以负担这样巨大的经费支出,因而迫切的需要采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使图书、情报、档案信息的输入、组织、检索、统计、通讯等工作自动化。 主要包括:采用光学技术使图书、情报、档案资料实体的贮存、传递缩微化;采用声像技术使图书、情报、档案资料的利用视听化;采用网络化系统使图书情报档案管理服务自动化。 2.3 提高读者服务水平 在传统图书、情报、档案分立的模式下: 一方面,情报或文献被人为割裂开来,信息读者往往难以从某个单一的系统内获取所需的全部信息或情报,而是必须通过不同的审批程序,借阅处于不同地理位置的馆藏才能够获取足够的信息或情报,给读者带来诸多不便; 另一方面,由于对读者需求缺乏全面的认知,缺少对各类读者在信息或文献检索过程中的业务需求与责任需求的分析,使得各系统档案馆、图书馆和科技馆往往缺乏对过去、现在和未来文件利用的需求的全面考虑,导致图书馆按图书类别进行文献的收集、整理和归档,而科技馆和档案馆则应按项目结题立卷,缺乏横向和纵向的联系,给读者查阅带来巨大的困难,文献和档案的利用率普遍较低。 3加快图书、情报、档案一体化管理应用的对策 3.1 完善一体化管理的政策环境 实现图书、情报、档案一体化管理的重要障碍之一就在于其分属不同的行政系统,处于不同的运作环境中。因而,要想顺利开展和实施图书、情报、档案一体化管理解决方案就需要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制度安排。 具体而言,包括: 首先,可由文化部、科技部和国家档案局牵头,成立统一的一体化管理机构,例如,规定在国家与文件档案局下设置文件中心负责一体化管理方案的规划、协调与执行,从而从法律上确保文件中心的组织地位; 其次,由文件中心根据图书、情报等信息活动的规律和特点,针对各系统信息和文献采集、存储、加工和利用各个环节,及时制定一体化管理的相关办法,保证信息和文献收集整理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3.2 建立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 计算机技术、缩微技术、通讯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的推广是图书、情报、档案一体化管理的重要技术保证。 建立一个以软硬件配置为基础,以计算机、缩微机和通讯设备技术在信息网络上的应用为核心的图书情报档案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为共享信息资源创造一定的物质条件,确保图书情报档案一体化管理技术畅通。 首先,通过建立一体化的信息服务平台,可以节约不同系统内部设备和文献的重复投入,使信息利用达到高效、高速、集中的最佳效能。 其次,可以避免目前各图书、情报、档案管理系统重复处理、重复数字化、重复开发软件等造成的人、财、物等各项浪费,加速其现代化进程。 最后,通过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客户端建设,还可以使读者可以通过网络访问图书、情报、档案的各种文献和情报信息,并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一定的定制服务,以有效提高读者服务水平。 此外,文献和档案归档的范围中多为已经发表的出版物,而有价值的研究过程记录和研究结果分析往往被忽视而为被列入收集范围,通过采用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还可以时时记录各种信息分解和研究过程,实现信息处理的全程跟踪。 图书情报论文:基于网络的现代体育图书情报信息特征与供给\利用 摘要: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普及,现代网络体育图书情报信息与传统的体育图书情报信息相比具有非常鲜明的特征,网络环境下体育图书情报信息的供给与利用具有广阔的拓展和发展空间。 关键词: 网络 体育 图书情报信息 0引言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普及,上网人数越来越多。据统计,目前我国的网民人数已达3亿人以上。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学习、交流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人们的知识学习与获取、素质养成与提高以及生活、工作、研究等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伴随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体育也越来越被人们重视,使用现代网络获取体育相关知识与信息已成为非常重要,且经常使用的方式与手段。因此,有关网络体育图书情报信息的建设与利用愈显重要。本文通过对现代网络体育图书情报信息特征、供给与利用拓展的分析,使人们更好地认识网络体育图书情报信息,更好地开发和利用网络体育图书情报信息,促进网络应用和体育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1现代网络体育图书情报信息特征 现代网络体育图书情报信息与传统的体育图书情报信息相比,具有非常鲜明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1 多样化的海量信息现代网络体育图书情报信息的来源包括了传统体育图书情报信息的所有方面,包括除报纸、期刊、图书、会议文集、研究生文集等外,还包括数字出版平台、电视及广播的体育声像资料等;包括除专业人士的论述外,还包括大量非专业人士等对体育相关的见解与评论,这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体育图书情报信息的来源和范围,形成了基于网络的海量体育图书情报信息。现代网络体育图书情报突破了传统体育图书情报的纸质、静态的状态,实现了体育图书情报信息的电子化、动态化和多媒体化,使体育图书情报信息达到文、声、像、图共存的状态,丰富了体育图书情报信息的表现方式和应用方式。 1.2 高速化、简捷化现代网络体育图书情报信息在存储、出版、应用等方面达到了高速化、简捷化,相比传统体育图书情报信息而言,效率提高至少在百倍以上。例如,以关键字检索所需要的文章题目,在中国知网以标题检索有关中国体育的信息时,只需要在标题检索栏内输入“中国体育”进行检索,短时间就可检索到中国知网内数据库内存储的全部有关中国体育的文章标题。这些数据库包括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学术期刊特刊、中国专利、国外专利、中国硕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等数据库中的精确匹配文章题目2千多篇,模糊匹配文章题目4千多篇,整个用时不到十几秒。简单、快捷是整个现代网络的重要特征,同时也是现代网络体育图书情报信息的重要特征之一。 1.3 可移动化现代网络体育图书情报信息利用网络数据库及光盘、U盘等存储工具实现了大量信息的随机移动与转移,突破了传统体育图书情报信息纸质载体由于存储少,体积和重量大而较难大范围快速移动的限制。同时,由于无线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突破时空制约、可移动的体育图书情报信息供应与利用成为现实。另外,现代网络体育图书情报信息由于其存储介质容量的大幅提高,使得在很小介质上存储大量信息成为可能,加之网络使用者的急剧扩大以及网络使用的简捷性,使得更多的人有可能通过网络实现对体育图书情报信息的了解与利用,扩大了体育图书情报信息的影响与使用范围。 1.4 自动化、智能化现代网络体育图书情报信息在生产、加工、利用过程中基本上实现了自动化、智能化。即使有少量的人工干预,也仅仅是对起始或关键事项的设定或界定,具体的进程由计算机和网络系统自动完成,这大大提高了体育图书情报信息在生产、加工、利用等过程的效率。网络技术使体育图书情报信息可实现互通互联,如网上知名的体育图书情报信息网站均可通过分类目录和目次索引进行访问,解决快速准确或模糊查询信息的问题,实现了信息检索和查询等的智能化。 1.5 层次化、国际化现代网络体育图书情报信息在存储方面主要采用国家(国际)主干信息存储源(如中国知网)及省、地、单位图书馆(如高校图书馆)等分层存储的方式来进行。由于网络使用不受时空与地域的限制,使用这种存储方式在实际管理与应用时会更方便、快捷。国际化主要体现在存储和使用不受区域限制等方面,第一,由于采取电子存储与网络传输,使得传统体育图书情报信息存储地必须处在人口相对密集的城镇之中的现象得以改观,现在的体育图书情报信息存储地可设置在全球任何地方而不影响其使用。第二,因为国际互联网的互联互通,使得全球网络成为一体,互联网上任何一个节点的信息都可以为大家所享有。而且,网上强大的在线翻译系统对全球不同语言的转换起实时翻译作用,解决了体育图书情报信息国际间网上交流和利用的语言障碍等。因此,建立在互联网上的现代网络体育图书情报信息可在不同地域、不同场所存储和被不同地域、不同国籍的人所使用。 1.6 低成本化低成本化主要体现在:第一,网络电子类存储器件的容量很大,且现代网络电子类存储器件成本与价格也较低;第二,电子类存储器件使体育图书情报信息在文、声、像、图等方面实现了存储一体化;第三,电子信息在复制、传递等方面使用网络和极少量的能量而不需要纸张和运载工具;第四,不需要大量的重复建设体育图书情报信息库等几个方面。 1.7 资源共享化、可塑化网上的现代体育图书情报信息同大多数其他存储于网络上的信息一样,达到了资源的共享,能让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区域和不同的时间可以利用同一个现代网络体育图书情报信息,也可以让多人在同时对同一个现代网络体育图书情报信息进行共享利用;现代网络体育图书情报信息在使用过程中可根据不同的需要进行多次再加工、再塑造,以供不同使用者方便使用等等都反映了现代网络体育图书情报信息资源共享化、可塑化的特征。 2基于网络的现代体育图书情报信息的供给与利用 网络技术的先进性及其功能扩展与使用的快速发展与进步,为发展现代网络体育图书情报信息利用开辟了新的广阔天地,使现代网络体育图书情报信息可以达到更加优化的服务提供与利用,主要包括: 2.1 精细化的分类供给与利用第一,当前,在互联网络上已经能提供基本的信息分类供给与利用。随着网络技术快速进步,针对网上体育图书情报信息的分类会更加微化和细化,这就为人们提供了更加精细化的分类供给与利用的方式与方法。人们可以根据网上提供的精细化分类体育图书情报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的浏览、查阅、下栽等。如可以按文字、图片、声音、视频、动画等进行精细化检索或其他利用等。从而达到进一步提高体育图书情报信息供给与应用效率的目的。第二,根据网上提供的精细化分类也可以达到按需供给与利用的效果。如可以根据个人或组织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依时间、内容、范畴等在关键项界定基础上的供给与利用,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在网上以简捷的方式索取相关信息的需要。而且,这样的供给与利用今后会更加人性化和科学化。第三,专业化供给与利用。体育图书情报信息专业化供给与利用主要指利用现代网络,给包括体育管理、体育教育、训练、健身、体育科研、体育交流、体育传媒等等各类不同体育工作者提供其专业领域的体育图书情报信息,使他们能够对自己从事的职业或专业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掌握,为搞好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现在的网络技术来说,体育图书情报信息专业化供给与利用极易实现。 2.2 普众供给与利用普众信息供给与利用主要指向大众提供的现代网络体育图书情报信息供给和利用渠道等。针对大众的信息服务本身就是网络的优势,随着3G网络等的进步与发展,这种服务逐步扩大在手机网、电视网以及多网互通的新一代网络上,实现对大众的即时体育图书情报信息的供应,使大众能够随时了解不同地域、不同场所、不同国籍相关体育图书情报信息方面的情况,进一步提高现代网络体育图书情报信息的时空应用效率。 2.3 典型、热点提示与展示面对每天出现的各类海量网上信息人们不可能全部予以阅览,因此,需要在网上对重要或关键信息进行诸如弹出式的典型、热点信息提示或展示,使人们去关注、浏览、利用这些重要或关键信息。这一点,对现代网络体育图书情报信息同样适用。 2.4 专题、个人或机构等数字图书馆或信息库未来,数字图书馆将向更加智能化的方向发展,使人们在网上或者计算机上建立起更多、更好的专题、个人或机构等的数字图书馆或信息库,达到为不同的个人或机构提供不同的,操作更加便捷的体育图书情报信息的目的。 2.5 关联供给与利用第一,当前,体育图书情报信息关联供应与利用主要体现在关键词查询结果的供给与利用和图书情报信息相关信息的供给与利用(包括信息源、参考文献、体育产业人员与公司体育品牌等等),反映出体育与其所关联方的许多信息与情况,有利于不同产业、行业间信息的传播与利用。但目前的关联供给与利用存在量小质差等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开发,提高信息含量、信息质量以及提供更多先进、科学的关联供给与利用手段与方法等,以促进体育图书情报信息关联供应与利用水平效果的进一步提高。第二,网上提供的其他非体育领域,包括经济、社会、科技、文化、政治等的图书情报信息与体育图书情报信息,以及不同国家、地区间的体育图书情报信息也可以提供相互借鉴。未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还会挖掘出更多、更大、更加全球化的一些在关联供给与利用方面有价值的东西来,以促进体育图书情报信息全球化的实现。 3结语 基于网络的现代体育图书情报信息与传统的体育图书情报信息相比表现出无与伦比的优势,具有鲜明的特征,促进了现代体育图书情报信息的进步与发展。随着网络技术与应用和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网络的现代体育图书情报信息将会越来越重要,越来越被人们认可。新的体育图书情报信息供给与利用方式、方法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先进,会促进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与进步。 图书情报论文:大数据背景下图书情报学科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不断的发展,大数据时代随即到来,在大数据的背景下,各行各业都受其影响。在图书情报学科中,大数据技术促进了人才的成长,进一步完善了培养人才的模式,促进了我国图书馆的发展。通过本文的讨论,笔者主要结合了当今时代对图书情报学科人才的要求,从制定目标、教育方式理念以及培养课堂模式方面作为切入口,分析研究了世界顶级的图书情报学科院校中的教育模式,并且结合国情,给出了相应的总结和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背景;图书情报学科;人才培养 0 引言 从云时代以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文化信息传播迅速,人类的生活也日渐电子化,而大数据就是这个高科技时代的产物。大数据指的是无法在相对的时间内依靠普通处理软件进行收集处理的数据,而是需要更先进的科学技术来进行管理。然而在大数据时代中,应该促进人才在海量的数据中找到有价值的信息的能力,并且在研究中挖掘出更多的价值,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同时这也是提高我国图书馆情报学科(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cience简称Lis)人才的要求和关键。只有加快发展人才,完善培养人才的模式,才能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这也就要求了,我国LIS人才应该开拓视野,多了解世界发发展动向,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的发展模式,深入研究国外优秀的教学方式和教育理念,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良好积极的态势面对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在讨论中,笔者主要研究了美国的两所图书情报学科优秀的大学,对其人才培养模式进行分析,最后提出适合我国发展的Lis人才培养模式。 1 大数据的基本内涵 在研究一项技术的实际应用时,应该对技术本体有清晰的认识,有良好的基础知识构建,才能在上层应用研究中看到技术本身特性对应用领域的影响,以及在应用中技术更深层次的变化和演进,从而推陈出新,获得自身能够切实应用的知识。在研究的图书情报学科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大数据理念的由来,技术的发展过程以及大数据技术本身的特质等,是研究不可或缺的基础。与“大数据”相关的学术概念,在上世纪80年代就出现了最粗浅基本的提法,用以描述人类社会中大量增加的数据信息,象征着大数据理念演化进程的第一个阶段:数据信息的大量生产。现代大数据理念的正式推出是在2008年9月《自然》杂志刊发的《Big Data: Science in the Petabyte Era》一文。在这篇文章中将大数据定义为一种新的对待数据的态度,以及这种态度衍生的新的信息处理理念和分析方法,以此为标志,大数据这一学术概念正式超脱了单纯的对数据数量属性方面的单纯描述,衍生为一种全新的信息技术概念。在人类历史中,很多的新兴技术都是在其被定义前便已经起源并有一定历史,大数据技术也是如此。2000年前后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数据的爆发性增长,使众多互联网科技公司迫切需要一种基于海量互联网数据下运行的新信息管理技术。其中具有较强代表性的便是谷歌公司为应对当时互联网网页信息的爆炸式增长,提出了一套全新的科技体系,即现在已经广为人知的分布式文件系统(GFS),分布式并行计算(MapReduce)和分布式数据库(BigTable)等技术,使对大数据的应用成为了可能,奠定了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基础,是大数据技术的起源之一。大数据技术演进的另一个标志性时期是2007年,人类社会生产的信息数据总量第一次在理论上超过了现有的可用存储空间总量,而2010年全球数据总量首次达到“ZB”级别,以及云计算等大数据技术的兴起,标识人类社会在各个领域都已经在全面数字化,人类正步入大数据时代。 2 iSchool联盟 在进行对图书情报学科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时,有学者认为应该将调整教学方案和拓展学生学术两项工作同时进行,才能在满足大数据背景发展的同时提高学生的能力水平;也有学者认为将教学的模式推向国际化,同时开展信息通讯技术相关课程,才能进一步促进Lis教育模式的完善和转型;但也有学者认为应该提高设立的图书情报专业硕士的实际应用型发展,以促进图书情报学科的发展。在对Lis人才的培养时,应该确保学生具备综合应用和管理的能力,相应的经济法律知识以及计算机数据处理能力,应该将片面的书面知识转化为实际的应用知识,培养出当今图书馆管理所需的高水平、实际应用的复合型人才。 早在上世纪的80年代,就建立了由美国许多高校图书情报学科院长的非正式会晤,“iSchool联盟”也随之诞生。“iSchool联盟”在图书情报学科中占有着极大的影响力,往往决定了新时代下图书情报学科的发展方向。在“iSchool联盟”中,其研究的重要议题就是对图书情报学科人才的培养。因此,在“iSchool联盟”成员院校中,人才培养模式往往思路层次清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结合学生发展特点,时刻关注着客户的需求。这也就表明了iSchool成员们,在努力促进人和信息以及技术之间的联系。在英国的高校中,就自称了一套合理的教学方案,将学生的所有课程分成5个环节,分别是不同的类型等级,在课程内容中将实践和理论相结合,通入渗入就业文化知识,并且鼓励学生能与外部的图书情报学科研究人员交流合作,进行探究实践项目,在实训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 在大数据背景中,我国的应该致力于对图书情报学科的学生研究数据信息能力的培养,以实际的数据训练中,结合时下热点,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的同时,提高学生的数据收集水平和数据处理能力。 3 高校Lis人才培养模式 根据网络信息和调查,笔者列举的两所(以下文中称英校、美校)iSchool联盟的重要组成高校的教学模式。英校的教学理念主要是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中,以引领时代对科学文化以及社会经济领域的了解认知,不断的进行对专业领域的研究,以及对教学模式的跟进和塑造。培养学生的目标则是在培养学生综合运用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的同时,端正学生的学习工作态度,最后达到促进学生对新技术的开发的目标。美校的教育理念是以培养适应社会时展的具有强烈责任感的图书情报学科人才为主,促进学生去发现事物的原理,鼓励其对信息的收集创建和管理,从而在大数据背景下提高某个地区的生活水平。其培养目标是学生能在大数据时代中,对图书馆的管理和发展做出贡献。 因此在大数据背景中,我国应该结合学生的发展特点,促进学生对大数据时代的适应性的提高。加大对学生科学发展观的宣传,树立学生科学的、积极的研究学习态度,鼓励学生能与外部的实际图书管理工作多做交流和研究,在实际运用中掌握学习的真谛,挖掘到数据中隐藏的价值。 4 大数据背景下图书情报学科人才培养模式的启示 在发展中,不能完全依照外国的模式,而应该结合我国国情,以及学生自身的发展特点,来制定适合我国学生在大数据时代中的发展模式。主要是向多元化思维和服务社会视角出发,在大数据背景下,我国图书馆需要的不是只有片面的理论知识的学生,而是掌握数据处理方式并且认真工作的人才。依据国情,可知我国的图书情报学科人才应该更注重于对创新思维的培养、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多元化思维的培养,能在大脑储备理论知识的同时,轻松应用到解决问题当中。在大数据时代中,更应该放大自己的视野,密切的关注国际图书情报学科的发展动向,跟进时代步伐,做好时刻学习的准备。还应该树立良好的正确的工作观,提高自身的服务社会的思想和工作责任感。 在大数据背景下,图书情报学科人才培养模式中,还应该加强课程设置的科学性,使学生能在课程学习中得到良好的发展。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大数据时代以云计算、互联网等科技的发展作为时展的主要体现,因此也要对往日的学生培养课程做出改动。应该在学好基础知识的前提下,开设云计算、计算机以及互联网等科技的培训课程,促使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应用能力。还应该鼓励学生以团队为整体,参与外部图书馆管理中的实际工作中,在过程中,不仅可以锻炼学生的合作能力,就可以使学生能在工作中找到学习的兴趣,从而促进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对知识的认识水平。 5 结束语 通过对iSchool联盟以及优秀高校的研究和分析,笔者最后结合国情,给出了相应的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发展的措施。主要包括了对学生实际的数据收集处理理论知识转换为应用能力的培养,树立学生正确科学的学习观和服务社会的良好思想,以及对提高对大数据时代的认知度密切关注国际图书情报学科发展动向,在实际工作中找到对该学科的兴趣,为我国图书馆在大数据时代中的发展做出贡献。 作者简介:姚川军(1980-),男,内蒙古赤峰人,硕士,内蒙古财经大学图书馆馆员特藏部主任,主要从事数字图书馆研究。 图书情报论文:图书情报学领域作者合著方式对科研质量的影响分析 〔摘 要〕本文以我国大陆图书情报学领域15家高产学术机构为主要分析对象,以香港地区作为参照组,通过分析总体篇均被引次数、前10%高被引文献、国际合作百分比、国内合作百分比、机构内合作百分比以及相应合著的篇均被引频次等计量指标,分析中国高产学术机构不同的科研合著现状,并通过相关性分析验证不同的科研合著方式对科研质量产生的不同影响。经过研究分析发现,学术机构国际合著程度越高,其自身的科研质量越高,但机构内的合著程度越高,将不利于提高科研质量,同时未发现国内合著程度与科研质量相关。 〔关键词〕合著方式;国际合作;科研质量;基础统计分析;相关性分析;图书情报学 近年来,多种层面的科研合作呈现出上升态势,科研人员不再局限于在小范围学术圈内合著论文,国内跨省市的科研合作增多,同时国际间的学术合作也越来越普遍。早先学者Beaver和Rosen[1]对合著关系进行了研究,即科研合作能导致科研成果增多并能提高科研工作者的影响力。2010年我国学者邱均平[2]对图书情报档案学高产作者的合作程度与科研产出做了深入的相关性分析,得出结论即作者的合作程度与科研产出的学术影响力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同时也指出合作程度对提高科研产出不具影响。对于国际间的学术合作,学者Li Tang[3]对纳米技术领域的学术合作进行研究并发现该领域学者往往遵循“物以类聚”的规律即中国杰出科学家选择国际合作,语言也被发现成为重要因素影响着中国纳米研究的质量。 如上所述,已有不少学者对于科研合作和科研产出做出了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本文力求站在作者合著方式的角度上对科研质量的影响力作出分析和初步论证。通常来说,科研合作体现在文献著作中往往表现为合著的方式。科研合著方式按合著作者所在的地域和单位大体可分为3种:国际合作,国内合作和机构内合作。从理论的角度出发,科研合著的程度与科研水平存在着“量”与“质”的等比关系,本文将更进一步探寻科研合著的3种方式是否都会对科研质量的提升产生相同的等比关系,对于情报学者关心的图情学术领域不同的合著方式对科研质量的影响又是怎样的相关关系。本文通过以中国图书情报学领域大陆地区高产机构(主要为高校)为分析对象,香港地区为参照对象,对各种科研合作方式与科研质量的相关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1 研究对象、数据来源与方法 11 数据来源 Scopus是由Elsevier出版集团于2004年11月正式推出的目前全球规模最大的文摘和引文数据库,涵盖了来自全球5 000多个出版商的超过21 900多本期刊的内容,完整收录了Elsevier、Springer/Kluwer、Nature、Science、ACS等出版商出版的期刊,涉及领域包括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医学、社会科学以及艺术人文等学科,收录纪录超过5 400万条,最早可追溯到1823年, Scopus收录400多种来自于国内的期刊,其中308种中文核心期刊[4]。本文利用Scopus收录期刊全面、文章类型齐全、收录内容地域的分布上更为均衡的特点,统计我国图书情报学领域科研合著方式对学术影响力的相关关系,目的在于更有效地推动和扩大我国科研机构和科研工作者的国际学术影响力。 12 研究对象 本文基于Scopus数据库[5]收录期刊文章,选取2009-2013年间“图书情报学”专业前15所中国大陆地区学术高产机构为样本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中国香港地区学术高产机构作为参照对象。 13 统计指标及其方法 SciVal是由Elsevier研发,数据来源于Scopus,是以学术机构为对象,展示机构的科研产出,科研合作情况以及跨学科科研优势的科技分析平台工具。SciVal作为科研分析工具,使用简单,指标分析清晰,数据准确,因此本文借助SciVal工具[6],统计出2009-2013年间“图书情报学”专业中国大陆国内前15所高产学术机构和香港地区前6所高产学术机构的合著方式和科研质量情况。本文用于分析参考的统计指标包括: (1)总体篇均被引次数:在给定时期内,该机构总被引次数除以总文献数。 (2)前10%高被引文献:在同一学科期刊分类下,当年全球范围内排在全部文献被引次数前10%的文献。 (3)国际合作百分比:该机构学者与他国科研工作者合著的发文量占该机构总发文量的百分比。 (4)国际合作篇均被引频次:该机构国际合作发文总被引次数除以总国际合作发文量。 (5)国内合作百分比:该机构学者与我国其他机构的科研工作者合著发文量占该机构总发文量的百分比。 (6)国内合作篇均被引频次:该机构国内合作发文总被引次数除以总国内合作发文量。 (7)机构内合作百分比:该机构内学者之间合著的发文量占该机构总发文量的百分比。 (8)机构内合作篇均被引频次:该机构内合作发文总被引次数除以总机构内合作发文量。 在以上8个指标中,“总体篇均被引次数”和“前10%高被引文献”反映作者科研产出的学术影响力,即科研质量;“国际合作百分比”,“国内合作百分比”和“机构内合作百分比”这3个指标代表该机构科研工作者的合著方式占比。本文将就3种合作方式指标对科研质量指标进行相关性分析,以验证合作方式对学术影响力“质”的相关关系,并发现3种合作方式分别对学术影响力指标的不同影响。 211 中国大陆学术机构更倾向于机构内合作,而参照对象中国香港地区学术机构更倾向于国际合作 从表5统计结果看出,中国大陆机构内合作占4306%,其次是国内合作占288%,国际合作占比最少24453%。而作为参照对象的中国香港地区的学术机构最主要的合作方式即国际合作占51683%,其次是机构内合作24467%,最少的是国内合作占945%。从这个分析结论上可以看出,中国香港地区学者们比大陆学者更注重国际合作,其科研学术氛围已经形成很强的国际合作意识形态,这点主要源于英语语言使用成熟度上和思想观念上。 212 国际合作篇均被引频次明显高于国内合作和机构内合作发文的篇均被引频次 中国大陆地区国际合作篇均被引频次平均值为538,国内合作篇均被引频次平均值仅为174,机构内合作被引频次仅略高于国内合作为1927。对比参照对象中国香港地区学术高产机构,这个结论也是成立的。中国香港地区国际合作篇均被引频次平均值为6317,国内合作篇均被引频次平均值仅为4833,机构内合作被引频次仅略高于国内合作为3167。中国香港地区的国际合作篇均被引频次平均值高于大陆地区的数值,也间接体现出了中国香港学术机构科研质量相比大陆学术机构要更具国际影响力。 213 中国大陆高产机构对于国际合作程度的差异性很大 注意到中国大陆机构国际合作百分比标准差为1612,而参照香港地区仅为112左右。观察表3,发现C9院校例如北京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和清华大学的国际合作百分比都在50%上下,而这15家高产机构中也存在国际合作在10%上下的机构,可以说在国际合作上差异悬殊。然而,表4,香港地区高产机构的国际合作数值普遍处在较高水平,甚至达到60%以上。同时观察到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两家机构的国际合作百分比,总体篇均被引次数和前10%高被引文献的统计数值都非常接近参照对象香港地区学术机构的数值。从这一点也意识到国际合作程度对于提高科研质量国际影响力非常有意义。 214 中国大陆机构内合作篇均被引频次略高于国内合作篇均被引频次 这个结论有些颠覆固有的认知,普遍认为国内合著现象会有助于提高科研质量,不过从以上研究对象得出的结论与之有些偏差。一是本文选取前15所高产机构作为研究对象,而这当中涵盖6所C9院校,代表国内较高水平的学术机构,因此样本选取上会对结论造成一定的影响;二是观察这15所高产机构,有些机构国内合著和机构内合著篇均被引频次是几乎相似的,比如武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并且清华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和浙江大学在国内合著篇均被引频次上明显高于机构内合作篇均被引频次。这个现象是非常有趣的,本文认为这与学者个人的学术圈子和影响力是息息相关,长期以来形成的学术合作关系以及科研项目的因素,使得学术机构更倾向于机构内合作,而学术影响力却因学术机构自身特点形成不太规律的影响力水平。然而,根据中国香港地区的数值得出相反的结论,本文认为从客观因素分析香港地区相比中国大陆学术机构互相之间交流便利,因此相互参考学术成果也成为必然趋势,从这一点更可以看出,香港的科研学术合作可以由关注机构内合作向促进国内合作迈进,以提高其学术影响力。 22 Pearson相关性分析和结论 将表3的数据导入SPSS进行相关性分析。对3种合作方式指标与反映科研质量和学术影响力的指标“总体篇均被引次数”和“前10%高被引文献”分别进行Pearson相关性分析,结果如表6。 从表5相关性表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代表科研质量的“总体篇均被引次数”和“前10%高被引文献”两个指标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一点是非常容易理解的,并且这两个指标都与国际合作呈明显的正相关关系(P 然而,从统计结果又清晰地看出,“总体篇均被引次数”和“前10%高被引文献”这两个指标均与机构内合作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P005)。 因此,从相关性分析结果得出的主要结论即在图书情报学领域的学术机构应提倡推动国际学术合著程度以使学术机构提高科研质量和学术影响力。 3 研究结论与局限 本文采用两种统计学分析方式对图书情报学领域作者的合著方式对科研质量的影响进行分析,从基础统计的角度分析现阶段2009-2013年5年间中国大陆学术机构合著方式和科研质量的数据,发现在3种合著方式中国际合著文献的学术影响力最高,然而中国大陆高产学术机构普遍倾向于机构内合作,因此在国际合著程度上还有待加强,同时通过分析也看到高产机构对于国际合著的程度存在很大的差异性,这点主要体现在杰出的学术机构更重视国际合著,在国际科研合作上已形成良好的发展基础。研究也发现大部分中国大陆高产学术机构相比国内合著更倾向于机构内合著,同时机构内合著文献的科研质量略高于国内合著文献,这点呈现出不规律性。从相关性分析的角度发现国际合著和机构内合著程度都与科研质量存在相关关系,不同的是国际合著程度越大,该机构的科研质量越高,学术影响力越大,而机构内合著程度越高则会相应削弱科研质量。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1)在中国大陆学术机构的选择上,本文只是选取了前15所高产机构,样本数量少,因此得出的统计结果和结论也有可能不够准确。同时本文也只是局限在图书情报学领域,未对其他学术领域进行分析,不同的学术领域存在特殊性,所以不能将本文结论推及至其他学术领域。 (2)本文数据来源于Scopus数据库,虽然数据覆盖相对全面,但也无法保证客观的全面性,存在一部分中文期刊不在收录范围内,因此在学术机构的发文统计上和其他数据数值上都难免做到精准。 (3)本文在统计方法上使用了相关性分析而非多元回归分析,因此只能在合著方式和科研质量指标间做简单的正负相关分析,而无法确定自变量与变量以及影响程度。同时也不能排除存在其他因素对科研质量的影响。 (4)本文所提及科研质量只是片面的从文献学角度观察被引频次,而实质评价科研质量需要从多个维度去衡量。 综上所述,本文的研究存在诸多局限性,本文意在提供从文献计量学研究合著现象与科研质量的方法,提倡学者及学术机构大力推进国际合作的脚步,提高我国的科研质量和国际学术影响力。想补充的是,本文通过与参照对象中国香港地区高产学术机构的对比分析发现中国大陆一些杰出的学术机构在合著方式和科研质量的数据上已经和香港地区机构有很大的相似性。若进一步展望,香港地区学术合作氛围和方式将很有可能成为中国大陆学术机构在继续发展的路途中要经历的阶段,即更多的国际合著现象,笔者期望着我国更年轻一代的图书情报学者们去实现和突破。 图书情报论文:我国研究型高校图书情报院系研究人员国际科研产出的影响因素研究 〔摘 要〕以三元交互决定论为基本理论指导框架,就个体层面的研究自我效能感、研究结果预期和组织环境层面的组织气氛等因素对我国研究型高校图书情报院系研究人员国际科研产出的影响作用进行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结果表明:1)研究自我效能感和国际科研行为正向影响国际科研成果,研究自我效能感通过国际科研行为的部分中介作用正向影响国际科研成果;2)国际科研行为受研究自我效能感的正向影响;3)研究自我效能感受组织气氛的正向影响;研究结果预期受研究自我效能感和组织气氛的正向影响。 〔关键词〕高校;图书情报学;国际科研产出;自我效能感;结果预期;组织气氛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我国要建成一批国际知名高等学校,若干所大学达到或接近世界一流大学水平。2015年,国务院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2016年教育部印发《教育部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加快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已成为高等教育发展的主题,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关键环节是创建一流学科,一流的学科,必须具有一流的知识创新能力,即一流的科研水平。研究型高校作为中坚力量,承载着我国图书情报学创建世界一流学科的重任,提高我国研究型高校图书情报院系的科研创新水平,缩短与国际一流大学的距离,才有可能加快我国图书情报学建设世界一流学科的步伐。国际科研水平的高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国际科研产出的多少来衡量,研究人员作为国际科研产出的主体,如何提高其国际科研水平,是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问题。 为深入探讨研究人员科研行为的动因,笔者以班杜拉社会认知论的三元交互决定论为基本理论指导框架,在半结构化访谈基础上[1],从研究人员个体层面的研究自我效能感、研究结果预期和组织环境层面的组织气氛3个视角探析影响研究人员国际科研产出的主要因素,以我国8所研究型高校图书情报院系中的教师和在读博士生为调查对象进行实证研究,寻找提升研究人员国际科研水平的关键点。 1 研究假设 1.1 国际科研产出的二维结构及其关系 科研活动是一种探索性、创造性的劳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具有不确定性与时滞性,对科研产出的衡量应包括科研行为和科研成果两个维度[2]。国际科研产出亦包括国际科研行为和国际科研成果两个维度,国际科研行为指研究人员从事的各种正式的、国际化的科研、学习与专业交流活动;国际科研成果指研究人员在研究和探索人类社会现象的本质及发展规律的实践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精神产品,主要以文献为知识载体(包括外文专著、外文期刊论文、外文会议论文以及外文形式的非正式文献如国际学术交流的PPT、科技报告、内部资料等),也包括外文形式的有形成果(如专利、开源软件、分析工具、图形、设计等)。研究人员的国际科研行为是成果的前期投入,成果是其行为的目标和价值表现;同时,访谈发现,虽然国际科研行为不一定都会产生国际科研成果,但一般而言二者是正相关关系。 据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H1:研究人员的国际科研行为对其国际科研成果有显著正向影响。 1.2 研究自我效能感及其与国际科研产出的关系 班杜拉认为自我效能感是个体最终完成任务的一个强力的决定因素和预测指标,自我效能感并不是一种纯粹的能力判断,而是对自己在一定情景中能做什么的信念评价[3]。20世纪80年代,一些学者将自我效能理论与科研培养过程和成为一名成功的研究者联系起来,试图从自我效能感的角度解释科研培养环境的作用以及如何成为一名成功的研究者,由此发展出研究自我效能感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个人对其有能力完成与科研相关任务的自信程度[4]。本文将研究自我效能感定义为研究人员对其成功完成国际科研活动相关任务过程中所具备技能的自信程度。国内外众多学者在理论探讨和实证研究中已表明无论是自我效能还是研究自我效能,对研究人员的科研产出均有积极预测作用[5]。 据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H2a:研究人员的研究自我效能感对其国际科研行为有显著正向影响。 假设H2b:研究人员的研究自我效能感对其国际科研成果有显著正向影响。 此外,结合假设H1,进一步提出将国际科研行为作为中介变量的假设: 假设H2c:研究人员的研究自我效能感通过国际科研行为显著正向影响其国际科研成果。 1.3 研究结果预期及其与国际科研产出的关系 班杜拉认为“行为受结果影响”这一认知中的“结果”很大程度上指“预期结果”,也即行为建立在对未来的结果预期之上,人们具有预测未来行为可能结果的能力,并可根据预期行动结果调整努力的水平与分配力量,因此,对预期结果的信念比行动的实际结果能更好地预测行为。Bieschke和Bishop提出“研究结果预期”的概念并将之定义为“个人对其从事某研究活动可能带来结果的期望”[6]。本文的研究结果预期指个人对其参加某项国际科研活动所可能带来结果的期望,并进一步从国际科研活动可能带来正向结果的角度,提出研究结果预期包含内部价值预期和效用价值预期两个维度,内部价值预期指个体对其参加国际科研活动所可能获得的与活动本身相关的、内在需要得到满足的期望,关注的是对活动本身的兴趣等非功利性的结果;效用价值预期指个人对参加国际科研活动所可能获得的与活动本身相分离结果的期望,关注的是外在的奖励、外在的认同等功利性的结果。国内外大量研究表明研究结果预期对研究人员的科研兴趣、科研意向、科研行为有积极预测作用[7];对科研成果产出有间接预测作用[8]。另外,在访谈中发现,被访者一致认为国际科研产出可能带来的结果是促使研究人员参加国际科研活动和发表国际科研成果的一个很重要的动因。 据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H3a:研究人员的研究结果预期对其国际科研行为有显著正向影响,也即研究人员的内部价值预期或效用价值预期对其国际科研行为有显著正向影响。 假设H3b:研究人员的研究结果预期对其国际科研成果有显著正向影响,也即研究人员的内部价值预期或效用价值预期对其国际科研成果有显著正向影响。 1.4 组织气氛及其与国际科研产出的关系 班杜拉的三元交互决定论认为,环境作为行为的对象或现实条件决定着他的行为方式;勒温认为行为是个人与其所在环境的函数,组织气氛即在特定的情境中,每个组织成员对环境直接或间接的知觉,这种气氛可以影响组织内员工的动机、信念和价值,并能影响组织成员的行为。本文的组织气氛指研究人员直接或间接知觉到的、高校或院系环境中一组可以测量的、支持或驱动其国际科研产出表现的组织特质,并进一步将对研究人员起积极作用的组织气氛细化为资源支持、政策导向、国际化氛围、管理支持、领导支持5个维度。资源支持指研究人员所感知到的学校或院系为其参加国际科研活动或成果产出所提供的资源支持程度;政策导向指研究人员所感知到的国家、学校或院系为鼓励高校研究人员的国际科研产出而在相关政策制定中突出国际科研行为或成果的重要性程度;国际化氛围指研究人员所感知到的学校或院系环境中能够促使研究人员国际科研产出的国际化氛围程度;管理支持指研究人员所感知到的学院科研管理的合理程度和为研究人员的科研活动提供相应服务的支持程度;领导支持指研究人员所感知到的团队带头人或导师对其国际科研产出的支持和鼓励程度。 一般认为积极的组织气氛有利于激发个人的创新行为,消极的组织气氛阻碍个人的创新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说,高校研究人员的科研产出与其创造性紧密相关,国际科研活动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创新性行为,高校内每个成员对其所在环境的直接或间接的知觉可以影响其从事国际科研活动的信念和价值,进而影响其国际科研行为。已有研究中关于组织气氛对科研产出的预测作用在教师层面得到了理论和实证研究的支持[9];在博士生层面的理论探讨和调查统计研究中得到学者共识[10],部分实证研究表明组织气氛对博士生的科研行为和科研成果有显著预测作用[11]。 据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H4a:组织气氛对研究人员的国际科研行为有显著正向影响,也即资源支持、政策导向、国际化氛围、管理支持、领导支持对研究人员的国际科研行为有显著正向影响。 假设H4b:组织气氛对研究人员的国际科研成果有显著正向影响,也即资源支持、政策导向、国际化氛围、管理支持、领导支持对研究人员的国际科研成果有显著正向影响。 1.5 组织气氛、研究自我效能感、研究结果预期三者之间的关系 班杜拉的三元交互决定论在重视人的主体性因素之外,也承认环境是决定人类能动性的重要情景因素。形成个人自我效能感的信息来源包括亲历的动作性掌握经验、替代性经验、社会说服、情绪和生理状态信息[12],替代性经验、社会说服包含的信息很多都是情境化的;同样的,结果预期中的奖赏、声誉等效用价值的获得也往往来自于外部环境。从理论上讲,个体对环境的认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自我效能感和结果预期的形成,该论断已得到大量实证研究的支持[13]。 据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H5:组织气氛对研究人员的研究自我效能感有显著正向影响,也即资源支持、政策导向、国际化氛围、管理支持、领导支持对研究人员的研究自我效能感有显著正向影响。 假设H6:组织气氛对研究人员的研究结果预期有显著正向影响。 假设H6-1:组织气氛对研究人员的内部价值预期有显著正向影响,也即资源支持、政策导向、国际化氛围、管理支持、领导支持支持对研究人员的内部价值预期有显著正向影响。 假设H6-2:组织气氛对研究人员的效用价值预期有显著正向影响,也即资源支持、政策导向、国际化氛围、管理支持、领导支持支持对研究人员的效用价值预期有显著正向影响。 班杜拉的社会认知理论认为自我效能感与结果预期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在特定环境下,个体会通过对自我行为方式的判断预测其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在既定情境中人们的结果预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自己能完成的行为成就类型的判断。从理论上讲,个体的自我效能感会对结果预期产生一定的影响,该论断也得到实证研究不同程度的支持[14]。 据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H7:研究人员的研究自我效能感对其研究结果预期有显著正向影响。 假设H7-1:研究人员的研究自我效能感对其内部价值预期有显著正向影响。 假设H7-2:研究人员的研究自我效能感对其效用价值预期有显著正向影响。 2 实证研究 2.1 问卷设计 第一部分:国际科研活动和成果,包括国际科研行为和国际科研成果两个变量;采用开放式填答,以主观赋权法调查各测度题项的权重。第二部分:个体因素,由研究自我效能感量表和研究结果预期量表组成,研究自我效能感量表由研究自我效能感变量构成,采用李克特五分值量表:从“没有自信”到“很有自信”5个程度级别,分别赋值1~5;研究结果预期量表包括内部价值预期和效用价值预期两个变量,采用李克特五分值量表:从“非常不重要”到“非常重要”5个程度级别,分别赋值1~5。第三部分:组织环境因素,即组织气氛量表,包括资源支持、政策导向、国际化氛围、管理支持、领导支持5个变量,采用李克特五分值量表:从“完全不符合”到“完全符合”5个程度级别,分别赋值1~5。 2.2 数据收集 第一阶段为预调查,检验问卷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对问卷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预调查以武大信管和南大信管为调查对象,采用电子邮件和即时通信工具发放,共发放问卷150份,回收84份,有效问卷82份。第二阶段为不含预调查对象的研究人员,问卷的发放和回收方式以电子邮件为主、辅以网络即时通信工具、专业调查网站(问卷星网站)和人工实地发放,共回收问卷132份,有效问卷79份。将预调查数据进行相应题项删减和次序调整后合并,最终得到有效问卷161份,用以实证分析。 2.3 结果分析 2.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在样本的人口特征方面(见表1):被调查的男性、女性学者比例接近;各年龄段均有涉及;八大院校不同科研年限、不同职称/身份的研究人员均有涵盖。总体而言,受试人员在性别、年龄、科研年限、单位、职称等各维度均有分布,样本的构成具有较好的代表性,符合对样本数据特征的要求。 2.3.2 效度和信度分析 2.3.2.1 效度分析 采用探索性因素分析确认量表因素结构模型,验证性因素分析对所得模型进行参数评估,检验探索性因素分析得到的因素结构是否合理。将161份有效问卷按样本所属高校排序,抽取单号81份为探索性因素分析样本,双号80份为验证性因素分析样本。对单号81份中的研究自我效能感、研究结果预期和组织气氛量表采取主成分分析法进行探索性因素分析,形成各量表的因素结构模型;再以双号80份问卷进行验证性因素分析,分别对探索性因素分析所得3个量表的因素结构模型与实际收集数据的契合度进行检验。结果显示:研究自我效能感量表获得1个公共因素,命名为研究自我效能感;研究结果预期量表获得两个公共因素,命名为内部价值预期和效用价值预期;组织气氛量表表获得5个公共因素,命名为资源支持、政策导向、国际化氛围、管理支持和领导支持;以上各量表的因素结构在验证性因素分析中得到验证,具有良好的结构效度。 2.3.2.2 信度分析 采用Cronbachs alpha系数对研究自我效能感、研究结果预期和组织气氛3个量表的内部一致性信度进行检验。结果显示:3个量表的内部一致性α系数均大于0.9;子量表内部一致性α系数均大于0.80;说明3个量表及其分量表都具有较好的信度表现,量表具有较高的内部一致性,满足信度要求。 2.3.3 假设检验 2.3.3.1 相关分析 根据Kline的数据正态性分布标准对各变量数据进行检验,研究自我效能感、内部价值预期、效用价值预期、资源支持、政策导向、国际化氛围、管理支持、领导支持8个变量的偏度系数绝对值在0.160~0.815之间,远小于3;峰度系数绝对值在0.115~0.638之间,远小于8;国际科研行为和国际科研成果的偏度系数大于临界值8;峰度系数远大于20。即前8个变量的数据服从正态分布,后2个变量的数据不服从正态分布,且偏离正态的情形较为严重。因此,分别采用Pearson和Spearman相关系数对前8个变量和后2个变量及与其他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进行检验,结果显示,国际科研行为与国际科研成果呈现非常显著的正向相关关系(p 2.3.3.2 回归分析 通过秩变换对国际科研行为和国际科研成果变量的数据进行变换,变换后的数据经检验呈正态分布。后采用逐步多元回归法分别对以上具有相关关系的变量做进一步检验,回归分析摘要见表2至表6,主要报告自变量与因变量的相关系数R、决定系数R2、决定系数的增加量(ΔR2)、F值、净F值(Δ)、自变量对因变量的未标准化回归系数B、标准化回归系数β。其中,R2为决定系数,即自变量对因变量的预测力;F统计量及其显著性检验可以检验整个回归模型是否达到统计上的显著性;未标准化的回归系数B较偏重于实际,易受变量间单位的影响,无法比较预测变量的相对重要性,故经常使用标准化回归系数β作为自变量间解释力的比较,标准化回归系数β的绝对值越大,表示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越大[15]。 1)由表2知:国际科研行为对国际科研成果有显著预测力,有效解释国际科研成果40.3%的变异量,假设H1得到证实。 2)由表3、4知:研究自我效能感对国际科研行为有显著预测力,有效解释国际科研行为5.7%的变异量;研究自我效能感对国际科研成果有显著预测力,有效解释国际科研成果15.6%的变异量;国际科研行为的部分中介效应显著,中介效应占研究自我效能感对国际科研成果总效应的比为0.238×(0.573/0.395)=34.53%;假设H2a、H2b、H2c得到证实。 3)由表5知:领导支持对研究自我效能感有显著预测力,可有效解释研究自我效能感10.2%的变异量,假设H5得到证实。管理支持和领导支持对内部价值预期有显著预测力,可有效解释内部价值预期36%的变异量,假设H6-1得到证实;领导支持和政策导向对效用价值预期有显著预测力,可有效解释效用价值预期32%的变异量,假设H6-2得到证实;由以上可知组织气氛对研究人员的研究结果预期有显著正向影响作用,假设H6得到证实。 4)由表6知:研究自我效能感对内部价值预期和效用价值预期有显著预测力,有效解释内部价值预期20%的变异量、效用价值预期7.5%的变异量,假设H7、H7-1和H7-2得到证实。 3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3.1 研究结论 3.1.1 研究人员的国际科研成果产出受其行为的正向影响 参加境内外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组织、参与国际科研项目、跟国外学者合作发表学术论文、境外访学、被邀请作为境内外国际学术会议发言人及学术期刊或境外国际学术会议论文评审专家等相关国际科研活动越多,国际科研成果产出也越多。 3.1.2 研究人员的研究自我效能感对其国际科研行为和国际科研成果的影响 研究人员的研究自我效能感对其国际科研行为和国际科研成果的影响,亦通过国际科研行为的部分中介作用对国际科研成果产生正向影响。结论支持了自我效能感在科学研究领域中的作用,拓展了现有研究范围。 3.1.3 研究人员的研究自我效能感正向影响研究结果预期 班杜拉认为个体在既定环境中形成的结果预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自己能完成的行为成就类型的判断,通过对自我行为方式的判断(自我效能)预测行为结果(结果预期)。同样的,我国研究型高校图书情报院系研究人员在从事国际科研活动时也会根据对自己效能的评价产生不同的结果预期。 3.1.4 研究人员对组织气氛的感知影响其研究自我效能感和研究结果预期的形成 组织气氛作为研究人员的一种心理气氛,是对团队、院系、高校等组织情景因素的一种感知。研究自我效能感和研究结果预期的形成过程是一个认知加工过程,这一认知加工过程是对一系列支持国际化研究的组织信息进行整合的过程。在整合过程中,个体必然会将对环境因素的感知整合到研究自我效能感和研究结果预期的形成过程中。 3.1.5 研究人员的研究结果预期对国际科研产出两个维度的正向影响作用未得到实证研究支持 这一结论与班杜拉对结果预期的阐述吻合:效能信念的预测作用大于结果预期,即低效能感会使结果预期失去激发潜力的作用。统计发现,受试人员的研究自我效能介于2.86~3.55之间,从总得分来看,约46.58%受试人员的研究自我效能感低于平均值(平均值28.39,最小值9,最大值45)。由此来看,在目前我国研究型高校图书情报院系研究人员对其完成国际科研任务的自我效能感普遍较低的情况下,研究结果预期对其行为的预测作用尚未激发出来。 3.1.6 研究人员对组织气氛的感知对其国际科研产出两个维度的正向影响作用未得到实证研究支持 该结论与班杜拉三元交互决定论中“从相互作用论的观点看,寻找行为最终环境原因的普遍做法是无效的”这一观点相吻合,也即在目前的情况下,基于三元交互决定论寻找国内研究型高校图书情报院系研究人员国际科研产出的关键因素时,个体的效能信念具有决定性影响,情景对行为的预测作用不显著。 3.2 对策建议 3.2.1 加强国际科研合作与交流,提高研究人员的国际科研活动参与度 国际科研行为是国际科研成果产出的一个重要解释变量,可通过鼓励和支持图书情报院系研究人员广泛开展国际科研合作,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其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选拔优秀教师出境进修,鼓励和支持博士生参加境外联合培养等方式加强国际科研合作与交流,努力提高本学科研究人员的国际科研活动参与度,带动其国际科研水平的提升。 3.2.2 创造有利条件,提高研究人员的研究自我效能感 研究自我效能感是国际科研行为和国际科研成果的重要解释变量,个体成功行为的反馈、与研究人员具有相似性成功榜样的示范作用、他人的言语说服和积极反馈、积极的心理状态和生理健康、团队领导的指导和支持均可有效提高研究人员的研究自我效能感。高校管理部门和研究人员可从这几方面出发,通过学校的支持和研究人员自身的努力,有效培养研究人员的自我效能感,进而提高其国际科研活动参与度,产出高质量的国际科研成果。 图书情报论文:图书情报知识管理服务人性化中的柔性分析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柔性管理服务概念;其次概述了柔性管理的具体体现;最后探讨了柔性管理措施,希望能够为图书情报管理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图书情况知识管理;柔性管理;措施;分析 柔性管理是一种现代管理方式,它集中体现在人性化方面,如果图书馆管理者能够做到柔性管理,那么整个图书情报知识管理人员都会呈现出一种积极奉献的态势。柔性管理就是在管理的过程中,更多的关注馆员的情感,根据不同馆员自身的特点来让其负责不同的工作,最大程度的发挥人才的价值。 一、柔性管理概述 柔性管理其核心是强调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其指导思想就是只有管理的严格,效率才能提高。长期以来,人们只重视带有强制色彩的刚性管理,只强调遵守和服从,否则给以惩处,显然这种管理具有不可抗拒的特征。而柔性管理则体现在研究人们心理和行为规律的基础上,采用非强制方式,在人们心目中产生一种潜在的说服力,从而把组织意志变为员工的自觉行动。柔性管理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主要不是依靠外力,而是依靠人性解放、权利平等、地位平等、每个人都要有主人翁意识的责任感,从内心深处来激发每个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他们能真正做到心情舒畅、不遗余力、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真正从管理学理论上来分析,柔性管理的特征集中体现在模糊性、非线性、感应性、塑造性和滞后性上。可见,柔性管理是一种充分体现理性的管理,也是图书馆管理创新的发展趋势。 二、图书情报知识管理服务人性化中的柔性分析 人性化中柔性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情感管理。就是在管理的过程中要注重图书馆管理人员的内心世界,按照管理人员自身的情况倾向性进行管理,通过这种方式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尽量减少管理人员的消极情感,图书馆的管理高层应该多与一线的管理人员进行沟通,知其需求,有更加人性化的方式来管理馆员。 (二)民主管理。当图书馆管理高层做出决策之前,应该广泛的听取一线管理人员的意见与建议,因为他们与读者接触的时间最长,对读者的心理有比较深刻的了解,有助于管理高层决策更加的科学合理,有些一线管理者提出的建议更具参考价值。 (三)自由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要比民主管理更具现代性,所谓自由管理就是图书馆管理高层要求,馆员应该自身的特性制定出发展计划以及实现措施,从将其个人目标与图书馆发展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使馆员更加愿意为图书馆付出努力与辛苦。 (四)文化管理。这是柔性管理的集中体现,就是利用图书馆自身的文化将馆员凝聚在一起,而不是靠强硬的制度。图书馆文化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馆员是否形成向心力,如果馆员依然图书馆文化而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样状态才能图书馆管理想要的最佳状态,希望通过这样的管理方式,能够实现图书馆与馆员之间的伙伴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 (五)科学管理。这是实现柔性管理必须要实现的环节,科学管理是实现柔性管理的前提,如果没有科学的管理,图书馆各项业务都会陷入混乱状态,因此每个图书馆都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寻找出一种科学的管理模式,科学管理不仅要将图书馆中的业务打理的井井有条,最关键的是能够让馆员积极工作,让馆员主动奉献,而不是被动工作。现代图书馆要想得到长久发展,科学管理是其必备条件,如果能够将人性化管理模式有效的结合进去,其管理效果将会事半功倍。 三、图书情报知识管理人性化中的柔性管理措施 (一)善用人才。管理人员应该掌握各个馆员自身存在的优势与劣势,并且根据这些优势与劣势合理的安排工作,保证人尽其才,最大程度发挥人才的价值,人才的价值不仅体现在业绩上,还体现在与各个员工融洽程度上。管理人员要充分发挥员工优势的同时,还要对员工的劣势有所包容,因为人的优势与劣势都是相对的,在不同的情况下,优势可能会转变为劣势,而劣势也可能转变为优势,因此管理者应该掌握一个度,使其劣势不会过分的凸显出来,这样人才的价值才能充分显示出来。 (二)参考其他管理模式。不同的图书馆管理模式具有不同的优势,图书馆管理者应该参考更多的图书馆管理模式,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其融进自己的管理模式中,形成科学的管理方式,这样才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 (三)运用多种激励机制。柔性化管理的激励机制是调动馆员积极性的重要手段。由于客观上存在能力差异,潜能与才智的发挥并不相同,为了激发每个人的热情与积极性,图书馆需要激励制度。它在图书馆管理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它既有利于实现图书馆工作目标,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柔性化管理的激励机制主要有:理想激励,把理想 教育作为重要手段帮助馆员树立社会理想,将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结合起来;目标激励,一般包括组织目标和个人目标;榜样激励,通过树立先进典型和领导者的宣传示范,引导馆员积极做好图书馆工作;培训激励,通过培训,提高馆员的工作能力,为承担更大责任和更富有挑战性的工作创造条件,必须制定合理的奖励标准,对表现突出者予以精神和物质的激励,对于因不负责任、违纪造成的失误,也应视其程度给予批评或惩罚。定期对工作人员的水平与技能进行专业性质的评估、考核、结果与职称评定、职位提升挂钩等方式。 (四)塑造良好的人本管理的文化氛围。图书馆推行人本管理,必须要注重塑造人本管理的文化氛围,民主、协作、开拓、敬业以及集体意识都要从中得到体现。人本管理的文化氛围的塑造,在管理过程中首先应从管理者着手,管理者要主动帮助馆员实现目标并获得成功的满足感和成就感;建立公正评价体系和奖励制度,以激励馆员进取并创造更好的成绩;在任务目标的实现过程中,要预防和避免馆员的心理障碍的发生,组织团队成员之间的有效沟通,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以扫除馆员的心理障碍。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柔性化的管理方式是现代图书情报知识管理方式的最大选择,要想彻底的贯彻落实该管理模式,管理者首先因该做到科学管理,将图书情报知识业务按照科学的方式进行打理,对待人才也要采取一定的科学管理方式,根据馆员情感走向以及典型的优势与劣势进行管理。 图书情报论文:探讨信息化背景下图书情报机构服务模式的提升 [摘 要]当今社会处于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合成化的集成以及信息的传递已分布于生活的方方面面。只有运用数字化和信息电子化才能跟上时代步伐。图书馆拥有大量图书,不管是借阅还是管理如果单纯依靠人工都是非常繁琐的,因此,图书馆应加强数字信息化建设,改变原来的人工管理。信息化将节约更多的人力资源,有利于图书馆的图书管理,有利于更好的为读者服务,充分展示出图书馆的资源优势,实现图书资源共享。 [关键词]信息化;情报机构;图书管理 将信息化运用到图书管理中对图书管理来说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且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信息化对图书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信息化改革是传统图书馆管理向现代化图书馆管理迈进的重大一步,也是目前整个社会趋势下图书馆的良好转变形式。信息化的到来,势必对传统的图书馆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冲击,必须适应时代变迁,跟紧时代步伐,将时代特征融合到图书馆图书管理中去,更好地发挥图书馆的魅力,从而更好地为人们服务,充分展示出图书馆的资源优势,实现图书共享。只有建设好图书馆的图书管理服务机制,才能增强读者的身心愉悦感,使图书馆更好地为读者服务。 1 图书馆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图书馆是运用图书馆的图书资源以及当今时代的网络特征为蓝本进行设计和创新的。图书馆的图书分布呈阶梯型特点,这也是信息化系统的特点。利用数字化的特征作为图书管理的建设方向,充分考虑图书馆的实际情况进行指导和建设,将大大提高公共场所的图书馆的整体服务性能和服务指数,节约人力成本和人力资源,保护图书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避免因人工而出现的错误或失误。这一举措还能大大提高图书馆的整体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节约图书馆管理成本,提升图书馆的竞争能力。然而目前图书馆市场已进入饱和性的发展阶段,这意味着要使图书馆有一个新的提升就必须拥有一个新的建设发展市场来使图书馆完成战略性发展。 图书馆信息化管理应着手于资源开放和资源共享,而且要避免出现资源重复的现象发生。信息化的图书馆管理建设应秉承资源共享的原则,和各个单位以及将会用到图书资源的社会企业共享资源,方便读者借阅。图书馆图书管理信息化建设不应仅从资源建设和硬件设施着手,还要从信息化管理的软件方面着手,以提高图书馆的管理信息化建设。只有不断更新信息化,才能和各个企业单位以及读者共享图书资源。 2 图书馆信息化建设的3个阶段 2.1 管理标准化阶段 这一阶段是图书馆图书信息化管理标准化阶段,是针对图书馆图书管理的整体图书来进行划分的。目前我国传统的图书馆图书管理工作普遍存在管理技术水平低下、信息流动缓慢的特征,要改革传统的图书馆图书管理工作,推动图书馆信息流动,提高图书馆的生存能力和生存质量。这将大大节约人力成本和人力资源,有利于保护图书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避免因人工而出现的错误或失误,且大大提高图书馆的整体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节约图书馆管理成本。 2.2 资源数字化阶段 这一阶段是指图书馆经过信息化的建设后在整个经济市场有了一定的地位和经济收益,但因为部分问题的存在使这一地位并不是十分稳定,导致经济利益不理想。这一时期图书馆的IT架构已基本完成,在部门内部之间已能较为精准地共享信息资源。然而这一时期部门之间还存在着信息之间的传递障碍,并不能实现信息的及时传递和资源共享。 2.3 综合信息化阶段 这一阶段是针对整体的信息化综合程度而言的,在这一时期图书馆的IT只能在办公上发挥作用,分析和预测整个行业的图书销量前景,从而得出哪些书是畅销书,这有利于提升图书馆的竞争力。然而目前来说图书馆的市场已经进入饱和性发展阶段,这意味着要使图书馆有一个新的提升就必须有一个新的建设发展市场来完成图书馆的战略性发展。这一时期图书馆基本上已建设完毕,图书馆内部的各种资源信息共享也已基本形成。所以,在这一时期只有引进更为完善和大型的信息化网络系统才能满足图书馆的进一步发展需求。 3 图书馆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般情况下,图书馆图书信息化管理要满足以下3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信息基础结构建设、信息资源建设、信息服务系统建设。 3.1 硬件设备 图书馆的信息化建设对数字图书馆专用的服务器、网络路由器、网络防火墙和硬件存储设备等硬性设备的要求极高,因为这些因素将影响整个图书馆图书信息化管理的质量。在选取设备时,应充分广泛的征求意见,并结合图书馆的实际情况,避免出现一个小型图书馆购买大型、昂贵的硬件设备的现象,造成资源浪费。 3.2 软件系统平台 网络制作系统把一些原有的图书资源信息转化为数字形式,使网络系统从字面信息就可以看出是把这些经过上一个系统整理好的数字化文件资源数据到虚拟的图书馆里面去,方便用户使用和读者阅读。网络应用平台就是一个进入图书馆的门户,这一平台类似于网站的网页,并且可将所有的图书借阅时要使用的东西都放置于平台之上以供读者使用。 图书馆拥有大量书籍,读者不可能自己一本书一本书的去寻找,这将极大地浪费时间和精力。图书馆信息化后形成了一个全文检索系统,是读者从整个图书馆成千上万的图书中获取自己想要的图书的关键所在。这一系统是图书馆图书信息化建设中必不可少的核心部件,极大地方便了读者。 3.3 数据库 如果自己开发资源数据库,虽然节约资金,但从长远的来看并不利于图书管理,这是因为一旦出现问题将没有企业单位进行保障,很难及时解决问题。甚至不能与其他版本兼容,这不利于图书馆的图书信息化管理。因此,在选取资源数据库时要考虑类似于Oracle、Sybase等性价比较高的软件。 3.4 备份系统 如果图书馆的数据库出现问题而没有备用系统维护运行,将会使图书馆的数字化系统进入瘫痪状态,不利于图书馆的图书管理工作。为避免出现这样的问题,就必须引进备份系统,以保证图书馆的数据系统的安全和稳定,是应急状态下所启用的系统。这一套系统必须保证和原有系统差不多,以稳定数据资源,避免因图书馆数字化系统出现问题而引起读者借阅不便的问题。 3.5 信息资源的建设 如果图书馆没有相当大的馆藏量,就不能吸引读者前来阅读和借阅,更不会产生经济效益。所以,图书馆图书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前提就是图书馆必须拥有一定的藏书量,这是最为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基石条件。只有拥有大量的图书资源才能使图书馆进一步建设和发展,才能跟上时代的脚步发展,更好的实现图书馆和现代社会的完美结合。在建设前应充分收集当前较为流行的图书目录进行整编和排版,在保证原有书目的前提下收集和整理当下的流行书目,丰富图书馆资源,吸引更多读者前来借阅。 图书馆的自动化已从单体网走向了多体网络用户再走向了局域性网络用户最后走向了广域网络用户。目前,这一技术手段已经越来越成熟并且已运用到图书馆的图书信息化建设中去。当下,图书馆要考虑的重点工作就是如何完善整体系统的服务性能,便于读者体验。 4 结 语 只有充分结合现代化的特征整改和建设图书馆,才能更好地发挥图书馆的魅力,增加图书馆的效益。信息化技术已运用到生活的很多方面,应加快数字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改变原来的人工管理。信息化将大大节约人力资源,有利于图书馆的图书管理。只有将时代特征融合到图书馆的图书管理中去,才能更好地发挥图书馆的魅力,更好服务大众,充分展示出图书馆的资源优势,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图书情报论文:知识经济与我国图书情报事业的发展探讨 摘要:近年来,我国科学技术及经济发展都比较快,且网络时代悄然来临,图书情报工作跟随时代的步伐步入网络图书情报时代。在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图书情报事业必须在短时间内发展起来,但是目前图书馆在信息知识提供能力上却比较落后。本文将从知识经济背景下图书情报事业的发展情况入手,分析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拦路虎,简要阐述未来的发展走向。 关键词:知识经济 图书情报事业 发展走向 在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图书情报必然要走向网路图书情报这条路,后者是目前世界范围内广泛应用一种模式,属于科技发展的外在表现形式,只有通过对图书情报工作不断地了解与实践,才能寻找到最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图书情况工作执行形式。自改革开放以后,图书情报建设虽然有所建树,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尚存在一些差距。我国各级政府对图书情报工作都比较重视,大多城市都已经跟上时展的脚步,将图书情报向着数字化与网络化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却遇到了许多阻碍因素,这些因素对我国图书情报发展具有较大的负面作用,下文将对其进行阐述。 1. 知识经济视角下图书情报事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我国工农业经济虽然与知识经济尚处于并存状态,但是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经济社会的来临只是时间问题,但是一些人却没有从时展特点中看出这种趋势,依然用传统的目光对待新生事物,不重视图书情报管理工作,舍不得投入大量的资金对其进行完善。其次,在知识经济中图书情报机构所在的位置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却很少有人将其提升到国家发展的高度来对待。图书情报机构正面临着新形势与新任务,但是各方工作人员缺少相应的应对方式,这些问题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我国图书情报事业的发展。 知识经济发展过程中,信息的整体需求量与需求方向都产生了比较明显的转变,但是图书情报工作却没有从跟随其脚步。首先,新时代背景下,人们对信息的需求量巨大,但是信息服务业规模与能力却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发展的需求;其次是要求较高,不仅对信息的准确性有着较高的要求,同时对信息的传递速度也有明确的要求,但是我国实际信息传递效率却比较低;最后对信息需求单一化与多元化的矛盾冲突,综合化与社会化已经成为图书情报的基本要求,但是我国信息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都比较低,远不足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2. 知识经济视角下的图书情报事业发展展望 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对我国图书情报行业产生较大的影响。知识经济背景下,人们对信息的需求量逐渐增大,图书情报地位更加突出,且作用也会更大,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必然会迎来空前的发展机遇。知识信息量有了明显的增长,社会整体需求有所增加,促进了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信息量膨胀。从另一方面分析,由于信息的多元化发展,社会的信息需求量也比之前有了明显的提升,这些都是促进图书情报事业发展的原动力。知识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附生了许多新型信息载体,这些载体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导致信息的大爆炸。经调查显示,最近40年,人类所产出的信息量已经超过之前几千年信息量的总和,这一情况在因特网中有着明显的体现。 当前的知识信息量不论在增长速度还是传播速度上都是比较惊人的,这一情况已经引起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均在通过各种方式提升认识,采取相应对策来应对这一情况。首先要重视信息的收集、加工与储存管理,因为信息量增长过快,所以如何对这些信息进行管理,让信息的作用最大化便成为相关工作人员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提升管理水平以及软件检索效率,必须要从重视图书情报工作方面入手,让管理工作更加具有科学性,让无序资源变的有序化,为知识经济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 对电子信息来说,传统的文摘刊物等模式都已经不能满足时展的需求,所以必须要建立起整套先进的信息加工以及管理技术,配合检索方法进行处理,并且这一目标已然成为图书情报行业的主要工作方向。人们对图书情报所能够提供的信息依赖性有所提升,出现任何知识盲点时,都会在第一时间通过各种渠道对问题的答案进行检索,生活已经离不开图书情报。即便信息网络高度发展,但是在国家或者是大型单位中,情报机构依旧是不可或缺的。情报机构主要负责对知识进行收集加工,通过各种方式来储存知识点,以备后用。迎面而来的信息浪潮已经让人们难以适应,所以图书情报机构及相关人员必须要通过提供相应信息服务的方式来帮助人们渡过难关,这样人们才会更加依赖图书情报机构,有助于知识经济背景下我国图书情报事业的长久发展。 知识经济对管理人才的要求比较高,因为知识经济具备一定的知识化特点,所以其发展完全取决于知识占有量及知识转化。知识的主要载体是人才,没有人的研究也就不会有各种各样的知识,所以想要掌控图书情报事业未来的发展,首先就要掌控人才。在此前提下,信息管理人员的个人综合能力便尤为突出,只有富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才能满足未来发展的需求,胜任管理岗位。但是当前我国图书情报团队的整体素质以及管理层的素质都还没有达到要求。主要原因包含专业人员数量较少以及知识结构不合理这两方面,复合型人才凤毛麟角。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这一空缺是难以弥补的,需要靠时间的沉淀,让人们意识到其重要性,将专业人才培训工作提上日程,通过科学化、专业化的培训,来提升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通过人才的积累让图书情报事业发展的更远、更好。 3. 结束语 信息社会已经悄然来临,如果将20世纪文献载体视为网络与图书馆的以此碰撞,并且给图书馆的传统服务模式带来的巨大的冲击,那么信息社会的到来更是带来了更多的新理念与新技术,对图书馆的挑战更为剧烈,甚至已经影响到了图书馆的生存。虽然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给图书馆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但是生存与机遇都是相互依存的,新形势下图书馆的机遇在于创新职能,顺应时展的需求,彰显出图书馆纸质图书的优势,体现信息资源特色服务,因为只有不断完善自身体制,顺应时展的需求,图书馆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存活。否则必然会成为历史,仅存于教科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