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欣赏论文:艺术欣赏者的审美素养探索 如果我们对艺术的理解水平是停留在这样一个水平上,那么对艺术来说这不是什么侮辱,但对我们来讲的话,这的确是一种损失。因为,我们丧失了对生命本身的思考与体验能力,丧失了对生活的热爱与再创造的意识。这是一个高素质欣赏者应该达到的,并且是不可或缺的精神状态。如果还无法从一副油画,或一首诗中深切的体验到幸福与自由的话,那么,我们也就不能堂堂正正地说自己是一名合格的艺术欣赏者了。成为一名合格的艺术欣赏者之前,重要的不是先要具备一身丰富的艺术知识与美学思想,而是首先要解放自己的心灵与思想。一个心灵充满枷锁与束缚的人,怎么会体验到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主人公重获自由之身的激动与幸福;一个充满着世俗观念的人又怎能理解伟大的古希腊的身体雕像中所透射出的那种健康而饱满的生命力;一个安于现状的人又怎么能认识到马雅可夫斯基的诗中与现实丑陋彻底决裂的革命精神。为什么在我们少年时候,会喜欢读诗,而随着年龄的增长,以及与社会的接触,会丧失掉那份心境。原因就在这里,我们的身体愈来愈不自由,我们不得不紧跟时代的步伐来安置自己的去路,在工业文明的压制与扭曲之下,在我们的意识里是否还依旧相信忠贞不渝的爱情?我们还会一如既往的对自由与幸福充满着向往吗?我们已经被生活打磨的无棱无角,在岁月与现实的双重磨练下我们变得平庸而又圆滑。当我们的肉体在生存现实与物质诱惑下丧失了最初的愿望与理想下,心灵也遭遇了同样的打击与诘难。 有人曾经说自己是因为缺乏艺术的训练而导致自己无法获得心灵上的解放与幸福。其实,一个人的心灵已经庸俗不堪,给他再多的艺术训练也无法让艺术在他的心灵之中获得至高无上的地位。庄子的心灵是纯粹与自由的,因此尽管在物质贫乏的时代里也依旧获得生活的自由与快乐。一个有着自己的心灵世界的人是最容易与艺术结缘的,因为在他的世界之中,现实中的惯常娱乐与消遣方式是乏味而轻浮的,是无法与人的内心产生深入而亲和的交流与共鸣的。与艺术发生关系则不完全是这样了,艺术除了赐予我们感官的愉悦与满足之外,实际上也是在通过一种轻松而独特的方式向我们诉说着人生的真谛与世界的真理。一部上乘的艺术作品绝对是如此。如果连这样的能力都达不到的话,艺术也就无法与普通娱乐方式相区别而获得哲学与美学上的价值与地位了。日本著名音乐指挥家小泽征尔曾经说过《二泉映月》这样的音乐要跪着听。有着丰富的人生经历与深厚音乐感知能力的小泽征尔给予《二泉映月》的评价是公正的,也是真实的。 这个时候的我们必须具有一种对生活或人生的理解与思考的预设,如果没有这个前提,再伟大的艺术作品也无法感受到它的魅力所在。举个例子,涉世未深的少年听周杰伦早期的作品就如同找到自由与爱情的寄托一样;但是,当他聆听阿炳《二泉映月》的时候,则无动于衷,甚至有些排斥。为什么一个年幼无知的少年无法从这么经典而伟大的作品中获得饱满的艺术体验呢?因为,他们缺乏生命的深度,还不能理解苦难与不幸对于人类的关系与意义,他们充满着对未来幸福与理想的想象力,但是却缺乏对人生与现实的深刻理解与体会。如果面对这样一首经典的艺术作品不能推崇、领会,这个时候的艺术体验者是还没有真正的静下心来思考自己的人生,也没有勇气去思考那些伴随我们从生到死但又沉重无比的东西。我们的审美取向更愿意选择那些轻松而单纯的话题,也指导了我们对艺术作品的选择与定位。一个人对生命的思考越深就越不容易与粗浅而无聊的事物产生联系,相反他会有意识的去与之疏远。就像越是文化水平与审美水平高的人越是不容易跟大众所喜爱的电视发生关系的道理一样,一个有着极高的哲学素养与人生深度的人越容易从一些深沉而严肃的艺术作品获得精神的共鸣与心灵的陪伴。 人的生命走向不是已经被命运规划好了的,人的审美水平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是一个灵动而自由的事物,如果我们认为这些是死板固定的,也就是承认了人是毫无学习与进步能力的事实。一个人在不同的生活与学习阶段,欣赏同一件作品,不同的时期会有不同的审美体验,懵懂或者敏锐的分辨出艺术作品的水平高低与意味深浅,在不同的生命阶段所青睐的艺术作品也有格调高低与品味雅俗之别。一个人的艺术品味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像人的心灵一样,可以由粗俗变的精致,也可以由俗庸变的富有灵性。而关键的问题是,身处世俗中的我们能否在这个浮躁的年代保持住灵魂的高贵,面对高低优劣的文化产品,我们能否具备一双分辨精华糟粕的慧眼,这才是作为艺术欣赏者的素质中最为关键的东西。只有这样,艺术欣赏者才能在拥有这一审美辨别力的基础上完成对审美意识的高度把握及艺术体验的完满实现。 作者:刘先进 单位:济宁学院音乐系 艺术欣赏论文:强化高职学生艺术欣赏能力 一、注重提高高职学生的知识文化素养 欣赏者的艺术欣赏水平常常与知识文化素养成正比。也就是说,一个知识丰富、文化素养高的人,其艺术欣赏能力也会比较高。高职学生要提升艺术修养和艺术欣赏水平,必须积累必要的知识文化。首先,艺术是社会生活的反映,社会各个领域人的活动是艺术作品题材的来源。因此,只有对社会生活的众多领域(包括历史的、现实的)具有一定主题了解的人,才能较好地理解作品的思想内容。例如,不了解发生于15-16世纪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人们就不能很好地理解产生于此间的众多艺术精品,如英国莎士比亚的戏剧,意大利达•芬奇与拉斐尔的绘画,米开朗琪罗的雕塑等等。不了解中国的历史,人们就不能很好地欣赏产生于其间的众多的诗、词、赋、散文、小说以及音乐、绘画、雕塑、戏剧等艺术作品。艺术是社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建基于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艺术作品是艺术家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下创作出的观念形态的东西。所以,每当我们要深入地欣赏一部艺术作品时,我们总要了解它产生的时代社会背景,了解创作者的经历及其思想、感情等。对于高职学生来说,他们的主要生活经历是在学校中度过的,所以必须从社会生活的实践经验和书本知识两个方面来引导他们,使他们具有越来越丰富的知识文化素养,为他们欣赏艺术做准备。高职院校应该在艺术欣赏课中注重加强知识文化的传授。其次,艺术作为人类的一种精神情感活动,有自身发展规律与轨迹。各类艺术家都是在继承前辈的创作经验与成果的基础上,发挥自己的艺术才华,努力将艺术推向一个更高、更新的境界。因此,了解具体艺术门类的本质特征、创作规律、美学特征和艺术手法,并适当地了解中外艺术史上的一些艺术精品及其创作者的情况,对提高学生的艺术欣赏能力大有益处。例如,不了解《诗经》,你就不了解何为现实主义的创作源头;不了解李白、杜甫和白居易,你就不能很好地领略唐诗的绚丽多姿。同样,不知道莎士比亚及其著名悲剧,不了解关汉卿及其悲剧《窦鹅冤》的人,也就很难理解悲剧震撼人心的力量。此外,各类艺术的艺术家所运用的艺术语言和物质媒介是不同的,因此,其创作的规律及艺术手法也就不一样。如果我们不懂何为音乐的旋律、节奏、和声、调式、织体、曲式等基本知识,就很难听出音乐的美是怎样形成的;不懂得何为蒙太奇、何为电影镜头的景别等,你也不能很好的理解电影艺术的技法运用。各个门类、体裁、样式的艺术,具有各自的审美特征和表现技法,必须掌握了这些基本的知识,才能真正把握和理解作品,真正领略作品奇妙的艺术魅力。因此,高职学院应该引导学生了解具体艺术门类的审美特征、艺术手法、创作规律等基本知识,让他们能够由“看热闹暠的外行逐渐转化为“看门道暠的内行。 二、不断提高高职学生的审美情趣 艺术创作离不开社会生活,艺术欣赏也同样离不开社会生活。欣赏者总是在自己生活经验的基础上去感受、体验和理解艺术作品。欣赏者的生活经验越丰富,越有助于对艺术作品的审美欣赏,理解也越深刻。尤其是那些对生活作了高度概括的艺术作品,没有丰富的生活体验和广博社会阅历的欣赏者是很难透彻理解和认识的。同一件艺术作品,人在年少和年老不同时期去欣赏会产生不同的审美体验。只有具备较丰富的生活体验和生活阅历,才能深刻体会和透彻理解对生活作了高度概括的艺术作品,也才能真正欣赏它。[2]艺术欣赏作为一种审美活动,除了具有调节精神、愉悦情感的功用外,还具有陶冶性情、启迪思想和净化心灵的重要作用。如果仅把艺术欣赏视为一种休息或看成是一种娱乐的话,那么这种欣赏只能停在一种较浅薄的层次上,只有不满足于此,更进一步地追求思想上的启迪,情感与心灵的净化,乃至对社会生活理性认识的提高,才能将艺术欣赏提到一种较高的层面上。也才能真正提高我们的欣赏能力。例如,对于电影欣赏,有的学生只爱打斗片、枪战片、爱情片,原因往往在于学生只寻求感官上的刺激与快感。殊不知,即使是动作片、枪战片或反映爱情的影片也有品位高低之分。作为高品位的影片,既不排斥生动、紧张的情节,也不排斥激烈、惊险的格斗与枪战,又不排除真挚炽热的爱情,但更追求艺术形象的感人和主题的深刻。为什么我们不能在获取情感愉悦的同时也寻求精神上的教益呢?关键就在于我们是否致力于培养自己健康的积极向上的审美情趣。尤为值得一提的是,生活中有些人在腐朽、落后、消极的人生观驱使下,一味地从那些黄色小说、画册与录像中寻求刺激,完全违背了艺术欣赏的主旨。实际上,这些人的思想意识中,美与丑已经被完全巅倒,这就不仅仅是欣赏品位的问题了,而是精神堕落、思想腐朽的表现。上述行为又往往与社会犯罪联系在一起。对于青年来说,有时由于好奇心的驱使,同时也因为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与审美观,也可能导致上述“欣赏暠行为。作为当代的青年,除了应接受先进人生观教育之外,还应该学习马克思主义的美学理论,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培养高尚的审美情趣。此外,在古今中外一些经典艺术作品中,有时也会出现一些不美的瑕疵,这对于那些思想尚未成熟的青年来说,常常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这就需要学校、社会与家庭加强对他们审美教育,当他们欣赏这些作品时,给予一定的指导,而不应采取封闭和禁止的办法。因为那是一种因噎废食的不明智做法,不仅禁止不住,反而会导致青少年更大的好奇心乃至思想上的混乱。高职院校责无旁贷地担负着培养和提高学生审美情趣的任务,高职院校切实履行这一职责,才能使他们的世界观、价值观、审美观达到健康、正确、先进的高度,才能真正提高他们的审美能力、艺术欣赏能力,促进他们审美人格的形成,成为全面发展的人才。 作者:黄庆兰 单位: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艺术欣赏论文:教学在构筑艺术欣赏中的运用综述 作者:王宇 单位:哈尔滨学院 开放式教学,需要解放教学思路上的禁锢,对学生的一些新的学习方法和兴趣用正确的方式加以引导。对于现在的大学生,往往已经是九零后的一代,既有着年轻人特有的属于这个年龄上的求知、好奇,同时他们是随着互联网成长起来的一代。尤其是随着信息化的加速,网络和通讯对教学传统模式产生了很大改变。在课堂的教学过程中,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发现学生会使用手机查阅一些资料,无疑这样会对课堂的听课质量产生一定的干扰,但是如何利用学生对互联网知识的热情,用引导而不是一味的硬性禁止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网络上的资料覆盖面广、查阅方便、知识更新快且杂这些快餐式的特点非常符合年轻人的心理需求。我们就在课后布置一些研讨性的开放命题,将课堂的学习延伸至课外,例如调研花园街一带旧有建筑风貌保护,鼓励学生自己查找资料,现场调研,从一个小的课题引申出多个知识点。这样课下的功夫已经做到,学生自然不需要再在课堂上分心,同时对于老师提到的知识点又有事先的查阅和了解,大大增加了课堂知识的吸收。 开放式的教学环境需要联想、启迪等教学方法相适应 开放的教学课堂,需要能带动每个学生的参与意识,鼓励学生的开放性思维。问答式、启发式、联想式教学都可以创造出更活泼、开放的教学环境。梁思成先生在课堂上就非常注重教学的直观性,他曾经用自己补牙来比喻古建筑修复上的“修旧如旧”,这种比喻既直观又生动,使得学生记忆深刻,而且又一下拉近了师生之间的距离。开放式的课堂,是让每个学生都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位置,而不是培养专一型的人才。建筑专业本身,就是既有专业性,也具有大众化的一面,教学中和其他学科的融会贯通是极其必要的。在建筑艺术赏析的课堂上,就可以利用学生对其他学科的认识和了解加深对建筑的印象。中国古典建筑,本身与诗词、绘画关系密切。中国古典的造园手法中的“借景”是非常重要,明代著名的造园家计成在他的《园冶》中就提到“构园无格,借景有因”,可见在面积有限的园林重要体现出无限的意境是很难的。课堂上结合古典诗词“窗含西岭前秋雪,门泊东吴万里船”,让学生进一步体会到中国古典私家园林为什么被称为“文人园”的深刻意境。还有古典园林中的月门、瓶门,都是利用联想的方式达到建筑上的目的,这些建筑中的象征和隐喻手法必然要和其他学科相互联系贯通。而学生能把新学到的知识和自己以前的了解相挂钩,学习兴趣也必然大大提高。 开放式的教学需要开放多元的考核方式测试学生的多层次能力 打破传统封闭教学思维上的禁锢,改变过去与实践相脱钩的教学目的。如何能更好的提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是开放式教学的目的之一。建筑艺术与赏析,本身实践性很强的一门课程,过去曾经试验过采用论文方式、试卷方式作为考核,但是结果不是十分理想,不是演变成学生为了应付考试死记硬背知识点,就是有时会出现论文借鉴部分过多而失去想要学生自我思考的意义。开放式的考核方式,需要能全方位的考核的不仅仅是学生对于知识点的掌握,更重要是学生学习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些对于学生日后进入社会工作的成长非常重要。基于这些考虑,加大了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重,约占百分之四十。在平时成绩的考核上,我们采取多种方式并重,例如讲到中国古代施工中土堆亭的时候,组织学生课下分组讨论、研究,并绘制施工方法的示意图;另外要求学生动手组装实验室的斗拱模型,从而加强他们的动手能力和对古建筑结构形式的理解;讲到折衷主义建筑风格时候,组织学生调研哈尔滨的这种建筑的分布,产生以及现状。而在期末的考核上增大开放性试题的比重,不强调单一答案,更注重学生对于命题的理解与深度。这些方法大大增加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参与意识,避免“平日作业基本靠抄,期末考试基本靠背,高分低能”的现象。而且在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的同时,还鼓励了创新精神。 艺术欣赏论文:艺术欣赏 在艺术创作的领域,个体生命的投入非常深,因此,艺术创作常常被形容为一种类似生产婴儿的过程。中国清代的伟大文学作品《红楼梦》是作者曹雪芹生命最后十年呕心沥血的创作;俄国19世纪伟大的文学家陀思妥耶夫斯基(Dostoevsky)也以最后十年的生命,投入于他最后的作品《卡拉马佐夫兄弟》。这两部伟大的小说,都没有完成,但似乎丝毫不影响它们在人类文学史上长远广大的影响。 曹雪芹写作《红楼梦》时已经是家业颓败、穷困潦倒,他对自己一生的回顾,有极深的眷恋、感叹,他形容这本书是:“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 好的艺术创作往往是创作者个人执著的痴迷。“痴”这个字,在中国艺术中常常被用到,用来形容艺术创作中最动人、最不可解,执著而又专注,以至浑然忘我的那种情境。 “痴”在一般世俗的意义上,并不是一个有正面意义的字。从字形上来看,“痴”是“广”的部首,合起来,是“理知”的“病”。我们一般说“白痴”,大约也特别指智能上的某种障碍。但是,在中国,许多艺术创作者喜欢“痴”这个字,也有许多艺术的欣赏者,把“痴”当成欣赏艺术的最高情境,·我们在一般日常生活中,也常常听某一个人形容自己阅读小说、看电影、欣赏舞蹈或听音乐,到了“如痴如醉”的地步。 中国古代与“痴”有关的两个艺术家,一个是晋代的顾恺之,一个是元代的黄公望。 顾恺之几乎是中国最早被著录的绘画创作者之一。他的《女史箴图》现在收藏在英国的大英博物馆,是中国早期的绘画杰作之一。顾皑之也以三国时曹植著名的文学作品《洛神赋》为题材画成了美丽的故事画,以后历代都有临摹,是绘画史上的名作。 曹植的《洛神赋》据说是描写他一段隐秘不可告人的恋爱,曹植在爱情的失望与感伤中回家,路过洛水,神思恍惚,看到有一美丽的女子在水面云端飘飞,旁边的人告诉他那就是洛水之神——窃纪。曹植因此写下了动人的《洛神赋》,是中国非常早的一篇专门描写女子美丽形貌的文章。这样美丽的传说,加上文字的优美,当然激发了画家顾皑之用绘画表现的渴望。 年代太久远了,顾恺之的《洛神赋》原作已经失传,但是依据宋代的摹本,我们还是可以感觉到顾恺之塑造的“洛神”容貌举止细腻,衣带裙据飘飞,的确是凌波微步、仪态万千的女神。 历史上赞美顾悄之,说他“画绝、才绝、痴绝”。 “绝”有“登峰造极”的意思,表示顾俏之绘画、比的“一绝”。才能都到了无人可 我们对“画绝”“才绝”,都比较容易了解。在绘画、才学方面的努力,达到一种无人可比的登峰造极之境,使人鼓掌喝彩。 但是,怎么解释“痴绝”呢? “痴”如果是一种“理知”的病变,为什么在艺术创作与艺术欣赏两方面都如此被特别看重呢? 元代的大画家黄公望,以“大痴”作为他画画的名号。不但要“痴”,而且要“大痴”,似乎也继承了顾恺之以下中国艺术的一个重要的传统。 正如曹雪芹写《红楼梦》的感慨:“都云作者痴。” “痴”是一种状态,是在艺术创作的领域,创作者完全忘掉现实的理知,像一个疯傻的痴呆者一样,一心专注于别人无法了解的领域的一种执著和沉迷。 曹雪芹的痴,顾恺之的痴,黄公望的痴,都是经由艺术创作,把自己的生命提高到了一股理知以上的层次。 在现实世界中,我们大多在追求“理知”。从小到大,我们的教育、我们的考试,也都在测验、培养我们“理知”的能力。一个是非题。训练我们判断“是”与“非”;一个选择题,训练我们辨别的能力。这种理知、分析、判断的能力当然对我们的成长有很大的帮助。 但是,人是不是只需要理知、思维、判断? 用一生的时间,培养了判断是非与选择的能力,生命就没有了介于是非之间、难以选择判断的时刻? 当然不是。是不是说明我们的 我们的生命,其实充满了各种复杂的矛盾。我们理知所能了解的部分,在整个宇宙中,其实微乎其微。 真正的理知,到了深邃之处,也可能不是是非与选择。甚至,没有解答,只是一种近于“痴”的专注与执著而已。 我们其实对“死亡”一无所知。科学上对“死亡”的界定,是心脏停止,是呼吸停止,是脑波停止,也都还有争论;而在广阔的哲学或宗教的领域,“死亡”更是不断被不同的理论所拴释。 庄子曾经怀疑过简化的是非二分法。他说:“此亦一是非,被亦一是习F。” 这种对于是非理知的质疑,为中国保留了一个个人继续执迷、探索、思考的过程。 艺术创作中的“痴”,艺术欣赏中的“痴”,都非常像这种执迷、探索、思考,却又不断进人新的困惑的处境。 艺术创作者呕心沥血,在创作的过程中,是一种“痴”;艺术欣赏者,在作品中陶醉痴迷,如醉如痴,也是一种“痴”。前者比较辛苦,后者则是分担前者的伤痛与喜悦,也同时释放了自己的忧伤与喜悦。 因此,“如醉如痴”的确是欣赏艺术的一种情感,也是一种健康的态度。 “醉”和“痴”都有一点逃开理知的暗示。 我们平常的现实生活中,“理知”的运用太多了,我们总是用太过目的性的方式看待生活,一切都安排得井井有条,一切都从现实的利益考虑,一切都斤斤计较。但是,当我们微“醉”和微“痴”的时候,我们会忽然发现生命除了现实之外,还有其他海阔天空的领域,我们借着艺术欣赏上的“醉”和“痴”,把自己从狭窄的理知世界中解放出来,得到一种自由,得到另一种对生命不同的爱与享受。 因此,艺术的欣赏,虽然不同于艺术创作,没有那种整个生命投人其中的呕心沥血的辛苦,但是艺术欣赏本身,也一定是个人生命经验一次难得的释放。 我们是否曾经被一首诗感动,到了眼热心酸的地步呢?唐代的李商隐写他自己的爱情,写到“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我们或许都心中一惊。我们小时候也许养过蚕,看到春天的蚕,不断吐丝,把自己缠绕起来,那吐丝的过程,其实也就是一个生命死亡的过程,然而,它那么专注,那么执著于完成一个茧;蜡烛也是我们熟悉的经验,蜡烛一燃烧,放出了光亮,也同时是它毁灭自己的过程。李商隐这首诗,一般被认为是一首恋爱的诗,但是,好的艺术作品,经历一千年,与千千万万人分享它的忧伤与喜悦,通常都不会狭窄到只是很个人的恋爱。或者说,李商隐是借着自己对爱情的执著痴迷,分享了春蚕与蜡炬的生命的庄严,又借着春蚕与蜡炬,和我们分享了生命不可言说的美丽与辛酸的情境。 在这首诗的欣赏中,我们可以借由李商隐的生平传记,经由唐代社会的一些资料,经由一些有关诗的典故或格律的知识,来增加我们欣赏的信心。 但是,我们已经在前面讨论过,艺术欣赏是对我们理知层次的一种提高,伎我们从单一狭窄的理知思维中解放出来。因此,真正使我们进入艺术欣赏核心的,永远是艺术作品本身。分析性的资料或许有佐助的好处,但绝不能代替艺术欣赏经验本身。 李商隐的生卒年代、李商隐的出生地、李商隐做过什么官、哪一年中进士,这些是属于理知范围的资料,我们在其他课程中,都可能有机会得知。这种理知的训练也比较容易用考试来测验一个人的用功程度。例如:李商隐生于哪一年,可以设计成是非题,或选择题,答案也只有一个。 但是,“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好像一下于说出J我们自己的心事,使我们经验到生命中那种自负而辛酸的记忆,使我们仿佛感觉到一种至死无悔的爱的执著,使我们一刹那经验到宇宙间一种生命本质的庄严,使我们有了生命的慨叹、观照,使我们对这似乎又可爱又可怜的生命有了一点点领悟,这些,远远超出一般是非题与选择题的判断,也远远超出理知的范畴,是我们与自己、与历史、与直古宇宙的对话,没有人可以测验,也没有人可以判断。 艺术欣赏的态度,其实是一种专注。我们在聆听贝多芬的《第九交响曲》时,感觉到一种层层的阻碍,而生命在阻碍中前行,一次一次地仆倒,一次一次地沮丧与绝望,而最后,不知道是不是通过了一切的阻碍,只是感觉到阻碍已不再成为压力,因为生命的前行找到了自己的意义,可以昂首挺胸,可以高声欢唱,可以站起来迎向巨大的光明。我们专注地进入声音的领域,声音会告诉我们有关贝多芬的种种:和我们一样,和大部分的生命一样,他,有过梦想,有过渴望,有过梦想的破灭,有过致死的沮丧与悲痛,然而,他也和我们一样,要穿过那黑暗、幽邃、阴郁的通道,努力攀爬到光明的顶峰。 在贝多芬的乐曲中使自己热泪盈眶吧!也许从来没有一种课程,使我们知道“热泪盈眶”的意义。生命,只有在触到自我最深的底层时,才可能热泪盈眶。而一切对生命的理解与信仰,都要从“热泪盈眶”开始。 “热泪盈眶”中,没有绝对的是非,没有选择的武断,“热泪盈眶”是因为我们知道生命艰难,我们愿意向艰难中挣扎的生命致敬,我们不去判断生命的是非,我们只是致敬,致敬不只是理知,也是一种信仰。 艺术的欣赏也正是一种对生命宽容的学习。 一般来说,人在现实中,常常有从个人利益出发的喜恶爱恨。 但是,在艺术欣赏的过程中,往往可以把这种太过个人的利益抽离,使我们的喜恶爱恨可以扩大,也可以提升。 例如,我们阅读小说时,小说中的人物,有时候会很近似现实中的人物,而小说中的人物,又不完全是我们现实中的人物。这种艺术上的若即若离,使我们在阅读小说时,得以与现实保持一种游离关系,也保持一定的距离来观察现实,对现实的喜恶爱恨就不会那么胶着,相对有了可以净化和沉淀的机会。 越伟大的文学,越伟大的艺术,越有能力使人对现实进行持续不断的思考与反省,也往往使一件好的文学或艺术作品使人看了又看,听了又听,似乎永远可以获得启发与满足。 《红楼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许多人都反复阅读着这部小说,而且都有共同的一种奇异经验,就是:不同的年龄读《红楼梦》,会有不同领悟和启发。 一般来说,一部小说,如果只是一个故事,阅读完之后,知道了故事情节,就不会想读第二次。是什么因素使人想一再阅读《红楼梦》?为什么在每次阅读中会得到不同的经验呢? 我们大概逐渐会发现:文学艺术上的阅读,不只是在阅读作品,其实也有一部分在阅读自己。艺术欣赏的过程,不只是欣赏艺术作品,也同时是在学会以宽容之心欣赏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红楼梦》提供了许多人物的典型,贾宝玉是一个十几岁的少年,他摇摆于薛宝钗和林留玉之间的爱情成为全书的主轴。十几岁的少男、少女,他们彼此眷恋、向往,爱恨纠缠,使我们想到自己年少时的种种。随着全书的发展,我们也仿佛经历着一次青春的爱恨,只是,随着年龄的不同,对爱根的看法也可能很不一样,年少时执著缠绵的恋爱,很可能在中年以后,会变成一种淡然一笑的自嘲。因此,曹雪芹不只提供了他的爱情,其实也伎读者在他的世界中经历了每一个人自己的成长与变迁。好的文学与艺术一定会留很多的余裕与空白给欣赏者自己去避游。文学与艺术,借着“欣赏”这样的心情,跨越了创作者与阅读者,跨越了时间与空间,使我们觉得文学与艺术中的事也就是我们自己的心事,可以与古人对话,也可以与不同族群、不同文化领域的人对话。 因此,我们说,艺术欣赏是学习宽容。《红楼梦》中也有心机狡诈的人,如王熙风,一个十八九岁的女子,却非常好强,喜欢表现自己的能力。她与尤二姐争风吃醋,便设计害死了尤二姐,我们初读这段,大概都会觉得王熙风狠毒,但是,作者还是很心平气和地写王熙风其他的事:她年纪轻轻,一个人掌管几百口人的大家族,处事非常果断明快,又很像一个自主能力强的现代女性。 曹雪芹在小说中不让我们立刻觉得谁是好人、谁是坏人,《红楼梦》的每一个人物似乎都有可爱之处,又都有可怜之处。好的文学与艺术让我们学会用更全面的方式去“欣赏”一个人,而不是用片面的成见去判断一个人。 我们在现实中,一定也常常碰到自己喜欢的人或不喜欢的人。不喜欢的人,做同学或做同事,朝夕相处,大概是很痛苦的事。因为我们已经有了成见,有对他人“不喜欢”的判断。如果有机会用欣赏小说中人物的方式去观察这个自己“不喜欢”的人,你可能会发现好的小说不会单方面只写坏人的坏,或好人的好,因此,我们就需要一种全面周全的观察,也慢慢会发现,世界上并没有绝对的好人或坏人,一个人大多受周遭环境的影响,形成某种特性,小说或艺术,都是要处理这种特性,也就必然要抛弃成见,逐渐养成对人的“欣赏”,而不是“判断”。 因此,我们可以说,怀有艺术欣赏的心情去看人生,是一种有福气的生命。因为“欣赏”是一种包容,一种宽恕,一种同情与悲悯,也是一种真正的爱。 在现实社会中,看到妓女,我们可能会咳之以鼻,觉得是败坏道德的人。这个妓女若是犯了罪,被人判定是谋杀亲夫,被押解到法院审判,我们大约也会不加怀疑地判断这是一个“坏”人吧。 中国传统戏剧中大家非常熟悉的一出戏叫《玉堂春》,描写一个叫苏三的妓女,被进京赶考的书生王金龙爱上,在妓院中欢度一段时光,钱花完了,王金龙被赶出妓院,潦倒街头;苏三便偷偷拿了钱给王金龙,鼓励他去参加考试。王金龙赴考,中了状元;苏三却被妓院卖给一个性沈的商人为圭,被大妻陷害,下毒调杀了沈氏,苏三便被诬告为下毒的人,从此下狱,受尽苦刑。她从洪洞县被押解进省城受审的一段,叫做“苏三起解”,是许多人爱看的一段。通过戏剧的欣赏,我们忽然觉得苏三不再是我们成见中的“妓女”或“罪犯”,她和我们一样,有爱情的渴望,有对人的深情,她到了下狱受苦,仍念念不忘曾经信誓旦旦的王金龙,惦记着他的安危,希望有他的讯息。 艺术的欣赏,一步一步,使我们学会了宽容,学会了以更全面的方式观照生命,使冰冷残酷的现实中多了一些温暖的深情。 一片风景或一个人,被一个画家处理成一张画,就不只是一种现实,也同时加入了作者对风景或人的信仰与爱。我们透过画去看一片风景或一个人,也是在经验这风景与人所透露出的信仰与爱。 我们在看一张画时,常常会忍不住赞美说:“画得真好,像真的一样。”我们在欣赏一个人的时候,也常常会忍不住赞美说:“真美,像画儿一样。” 艺术使我们懂得“欣赏”真实的人生,“艺术”与“人生”本来就是一体的两面。欣赏人生,使人生变成艺术;欣赏艺术,使我们更懂得宽容人生。 生命中有现实的苦闷、污秽、残酷、不幸,那么,到艺术甲云职烁自己,去看画、听音乐、读诗、读小说、看戏剧或电影,让我们在苦闷中看到舒畅,在污秽中看到明净清洁,在残酷中看到温暖仁慈,在不幸中期待一切的圆满幸福。艺术,在某一个意义上,非常像宗教,懂得欣赏艺术,懂得向美致敬,也就懂得了宽容、悲悯与赎罪。 艺术欣赏论文:电影艺术欣赏 对于电影美学研究来说,“电影美学”本身还是一个问题,就更不必说“中国电影美学”了。尽管在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中将会遇到一系列麻烦的理论问题,但是,只有在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中电影美学的研究框架和学术规范的问题才能恰当地提出来并且得到确定。很显然,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不管我们已经有了多么丰富的电影美学思想,电影美学的研究都不大可能卓有成效地展开(因为电影美学研究是一个庞大的工程)。提出这一问题的初衷,不是为了限制电影美学研究的创造性,而是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和发挥这种创造性。这一点,从学术研究的群体性(科学研究越来越需要合作与协作,而不是单干)和机构性(即有组织地进行)运作的角度,更容易理解。其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节约和有效地利用有限的文化资源(包括财力与智力的投入)。在国内有关高校正在积极申请国家影视学术基地之时,这个问题的提出与解决便具有更为紧迫的现实意义。 首先是电影美学的研究对象亟待明确。 电影美学的研究对象是一切电影审美现象。如果我们接受这个界定,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界定电影审美现象。对于这个问题,我的观点是,电影审美现象是一种效果现象(当然同时它也是一种等级现象)。也就是说,电影审美现象只能根据电影观众的审美接受状况来确定。 而电影审美接受只有在与电影艺术接受的区分中才能更明确地加以确定。这又涉及到对于审美与艺术的理解问题。我认为,电影审美接受可以界定为对广大观众接受起来比较顺利、而且一般来说也比较高尚的因素的接受。电影艺术接受可以界定为广大观众接受起来有一定难度、而专业工作者却特别敏感的因素的带有探索性的职业性接受。在这个意义上,电影审美接受不同于电影艺术接受。但必须说明的是,电影艺术接受可以转化为电影审美接受。也就是说,电影艺术现象有可能(但不是必然)转化为电影审美现象,而电影审美现象则必定曾经是电影艺术现象。从这样的观点来看,无论是所谓的“娱乐片”,还是“艺术探索片”,都是既有审美因素,又有非审美因素,只是,这两者的两种因素的分布有很大不同。娱乐片以审美因素为主,探索片以艺术因素(较严格意义的艺术)为主。应该指出的是,影片中的比较露骨的色情因素和残忍的暴力因素、恐怖因素,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既不是审美因素,又不是艺术因素,而是非审美因素。这些因素的弱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审美色彩。但这并不意味着非艺术、非审美的因素在电影中是应该绝对地加以排斥的。 其次是电影美学的研究目的亟待明确。 电影美学的研究目的是为了对电影作品(一部或一批)进行美学分析。对电影作品作美学分析,不同于对电影作品作艺术分析。这种不同主要是着眼点的不同。其次是所针对的电影作品的断层不同。艺术分析更着眼于电影作品在专门化和创造性两个方面的贡献。美学分析更着眼于电影作品作为审美对象(或者更严格地说,电影审美形态)这一既成事实的形成规律,或者说电影作品审美效果的形成机制和规律的分析与运用。因此,美学分析比艺术分析更关心电影作品作为整体的复杂构成。在对电影作品的美学分析中,电影作品不能再被理解为只是一种简单的线性构成物,而是必须被理解为一种具有复杂结构的多级表意生成系统。可以把这种分析称之为系统性分析。在这样的理解与分析中,电影美学的研究框架才能形成。 与此同时,还应当有另一种分析,即对在电影作品的各个层面中都发挥作用的审美规律与审美原则的分析。可以把这种分析称之为规律性分析。正如法国电影理论家米特里所说:“电影美学就归结为确定一种形式由于某种内容和某种意图的关系,怎样和为什么优于另一种形式,换句话说,它要在特定情况下为这些形式确立其心理学的依据。”[1] 如果说电影艺术学研究的是电影作品媒介的“特化”特征,那么,电影美学研究的就是产生电影作品效果的“普化”规律(尽管它要面对大量个别的电影作品)。也就是说,电影美学必须在同电影艺术学的区分中加以界定。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在提出中国电影美学之时所必须考虑的。 艺术欣赏论文:艺术欣赏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及意义 摘要:职业教育中开设艺术欣赏课程,把艺术教育融入职业教育中,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丰富学生生活,对提高学生的自身修养和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艺术欣赏;职业教育;作用及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用人需求水平的提高,现代职业教育领域中,人才培养目标不仅仅是培养在生产、服务一线工作的专业技能型人才,具有一定的艺术欣赏能力和艺术特长的学生在就业上往往会占有更大的优势。因此,很多职业教育学校纷纷开设艺术欣赏课程来培养学生的艺术修养和艺术素养能力,注重学生审美能力和创造力的培养,从而提高学生的艺术水平和文化内涵,培养学生在社会中的竞争力。本文从职业教育院校学生的艺术欣赏现状出发,探讨艺术欣赏对推进职业教育起到的重要作用及意义。 1职业教育院校艺术欣赏现状 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还要求学生具有健康的身心素质,同时还要具备欣赏和创造美的能力。因此,对于职业教育学生全面素质能力的培养,良好的艺术欣赏能力是不可或缺的。虽然很多职业院校开设了艺术欣赏课程,但职业教育院校学生的艺术欣赏能力仍存在着以下几种情况: (1)艺术素养不高。职业教育院校的学生多来自中小城市或农村地区,由于经济条件的影响,生活水平低,群众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不高,艺术覆盖面差,很多学生来只有在进入大学后才有机会接触到电影、戏剧、画展和音乐会等多种形式的艺术门类和艺术作品,因而导致职业院校学生艺术基础差,艺术素养相对不高。 (2)审美和欣赏能力落后。由于经济和文化环境影响,大中城市和城乡间在艺术课程的教育水平上存在极大的差异,加上家庭对艺术的重视程度和学校师资力量等条件的影响,学生对艺术基础知识和艺术常识了解甚少,只能通过电视或网络的方式来获取信息。然而电视或网络多样的艺术和娱乐形式经常是高雅与低俗并存,职业院校的学生在年龄上和心理上正是世界观和审美观形成的阶段,分辨能力有限,很容易被一些低俗的、感官刺激的事物所吸引,进而导致学生对艺术的审美和欣赏能力较为落后。 (3)想象力和创造力差。城镇的一些艺术教育培训机构基础相对较为薄弱,专业的艺术教育工作者较为缺乏,因而学生很少有机会接触正规的艺术课程教育,往往只是学习一些通俗的艺术门类,如音乐、美术等艺术方面的培训。教师在培训过程中也仅仅是以唱歌或画画的方式来教学,忽视学生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发展。学生们虽然在唱歌和画画,但真正能够从音乐和美术的角度去理解知识的学生少之又少,艺术欣赏就更无从谈起了。思维方式较为守旧,难以激发学生在艺术方面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2艺术欣赏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及意义 开设艺术欣赏课程能够提高职业教育学生的艺术鉴赏能力和艺术审美能力,从而净化思想、完善品格、陶冶情操和促进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的艺术修养和综合素质,让学生的精神境界得到升华,自身得到美化。 (1)艺术欣赏有助于职业院校的素质教育。素质教育不仅包括专业知识和综合技能的培养,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在思想道德、个性发展、身心健康等方面综合素质。素质教育有助于学生塑造高尚的道德品质,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及价值观。研究发现,艺术欣赏能力在职业教育院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方面起到得天独厚的作用。职业院校的学生普遍分数不高,加之很多学生来自一些中小城镇或经济条件差的地区,上大学之前很少接触多样的艺术门类和艺术活动,因而艺术素养不高。艺术欣赏课程作为职业教育院校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注重学生审美情趣的培养,让学生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发挥一技之长,能够在陶冶情操的同时,潜移默化地提高学生的个人修养和综合素质,为完成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2)艺术欣赏能够开阔学生视野,丰富学生业余生活。艺术欣赏一方面让学生在课堂上开阔眼界,拓宽思维,提高学习兴趣和学习热情,扩大知识领域;另一方面,也极大地丰富了学生的业余生活,提高了学生的精神境界,让学生的精神生活更加充实。艺术欣赏就像将一粒美的种子种植于学生的心田中,这粒种子在学生的心中生长开花,让学生一生的精神生活丰富多彩。艺术欣赏课最直接的作用就是让学生以艺术的眼光和态度去看待和欣赏周围的事物,进而去发现美、欣赏美和不断地追求美。 (3)艺术欣赏有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研究发现,艺术欣赏能够使人精神愉悦,能够净化心灵,增进健康。例如,优美的音乐旋律能够刺激人的神经系统,让人心情舒畅,解除疲劳。再如,美好的画面能够让人视觉愉悦,放松心情。现代大学生的学习负担较重,身体和心理承受的压力较大,枯燥乏味的专业课让学生长期处于精神紧绷的状态,这些情况极易引起学生情绪波动,导致学生身心发展不平衡。因此,职业教育院校开展艺术欣赏课,能让学生在紧张的学习生活中得到精神的放松,通过欣赏、鉴赏优秀的艺术作品,能够培养学生的艺术兴趣,让学生在欣赏的过程中形成健康的审美意识,进而让学生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 (4)艺术欣赏有助于情感教育。人在面对美好的事物时会产生愉悦感和爱慕感,这种对客观事物的态度即为情感。在现实生活中,情感在人的实际行动中也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艺术欣赏有助于培养人的自尊、自爱、自信、自立、自强等方面的情感教育,因此,艺术欣赏已日益融入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教育体系中。在职业教育的艺术欣赏课堂上也会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方式。例如,在艺术欣赏课中为学生播放爱国主义歌曲能够让学生精神振奋,情感得到共鸣。当国歌响起的时候,学生会在庄严的节奏中产生重任在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黄河大合唱》等爱国歌曲会让学生产生强烈的民族自豪感《;歌唱祖国》等歌曲会让学生对祖国山河产生深厚的使命感。因此,艺术作品的展现和欣赏能够让学生在真、善、美方面得以启迪,从而唤起学生对健康、高尚、向上精神的追求。由此可见,艺术欣赏在情感方面的教育是其他形式难以企及的。 (5)艺术欣赏有助于审美力和创造力的提高。艺术欣赏课中,一系列艺术活动和艺术门类的开展能够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参与性,从而让学生在艺术创造中得到审美力和创造力的提升。例如,很多职业院校开展音乐欣赏和美术鉴赏等教学形式,在“寓教于乐”“、寓教于美”的环境下借助音乐、美术形象来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和思维能力。优秀的艺术作品能够打动学生的情感,艺术的感染力在轻松的氛围下引发了学生的审美力和学习兴趣,从而让学生在精神方面获得享受和满足。还有的职业教育院校经常开展艺术节、艺术展等多样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生在参与的过程中,艺术创造力和表现力得以提升,实现了角色上的转变,由课堂上的欣赏者转变为生活中的创作者。这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创作热情。总之,美的艺术作品能够打动人心,有益的教育能够让人受益终生。职业教育作为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教育体系,让学生在具备专业技能的同时并具备良好的自身修养和艺术素养,已经成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的重中之重。让学生以艺术的角度去欣赏美和感受美,进而将艺术的审美力和创造力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也成为职业教育院校开展艺术欣赏课的意义所在。因此,将艺术欣赏运用到职业教育培养体系中,对于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塑造健全的人格、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建立高雅的艺术品位具有重要的作用及意义。 艺术欣赏论文:艺术欣赏课教学学生培育功能 在高校审美教育中,艺术欣赏课的开设,是为了让大学生在面对古今中外优秀的艺术作品时,在教师的引导下,通过对艺术作品的分析和评价,去理解艺术家的创作初衷和体悟艺术作品中内在的精神含义,达到提高大学生的艺术修养的目的。高校艺术欣赏课的教学的内容和形式直接影响学生的审美能力。社会的进步,大学生的思想也在进步,而教师的教学思维和教学方法也不能停留在以往的教学模式。也要跟上时代的脚步。艺术欣赏是视觉思维的过程。也是欣赏者审美创造的过程。在教学中要以学生为主体,要反思自己在教学中存在的缺点或不足,及时改进。结合多年教学经验,扼要阐发我对高校艺术欣赏课教学的学生培养功效。 一、重视艺术欣赏课中对学生创造力的培养 创造力,是高等教育中培养大学生素质的核心问题,所以要重视对大学生的创造力的培养。欣赏的过程,也是培养欣赏者创造力的过程。艺术欣赏课可以使学生在欣赏艺术的过程中,对作品的色彩、比例、空间、节奏等视觉思维得到培养和训练,以欣赏的方式帮助学生开拓视野,发挥学生的空间想象力。艺术欣赏和美术创作一样。都是一个思考与创造的过程,在教学中应充分挖掘学生的想象力,培养学生的创造力。众所周知,优秀的艺术作品,可以激发欣赏者展开丰富的想象力。在艺术欣赏课过程中。由于欣赏者面对的是具有启发性的视觉形象,所以会自然地唤起种种联想和想象。拿国画的留白来说,留白,并非没有实际意义,国画的留白即画中的虚景,是国画特有的一种表现方式,作画者为了让画面达到完美的效果,使画中景物看起来更协调,也给欣赏者留有更多的想象空间,所以在画面中做留白的处理,使画面关系更清晰。在绘画中,要善于处理好留白与绘画的关系,使画面达到完美的视觉效果。在创作中,可以使作品表现得很完整或很具体,但是都不要忘记留给欣赏者一些想象的空间。在艺术欣赏教学中。培养学生由局部观察转为整体观察,由平面观察转为立体观察,由自然观察转为艺术观察,以提高学生的观察力,进而培养学生的创造力。 二、重视艺术欣赏课中对学生审美观的培养 美术课的专业教育目标,首先是让大学生具备正确的审美观。教师要引导大学生在审美实践中提高对自然美、社会美、艺术美的认识,培养他们对美的事物的感受力和鉴别美与丑的能力。艺术欣赏课。是对学生进行审美观教育的方式之一。艺术欣赏课可以让学生集中的、长久的体验作品给我们带来的情感和认知。在教学中要培养学生对艺术语言(表现艺术形象及感情的点、线、面、体、色彩、明暗、质感、量感等)的认识,例如,线是点移动的轨迹,有直线、曲线、折线之分,线有粗细、长短、曲折、浓淡等变化,不同的线给人传达的是不同的心理感觉;色彩的审美特性是十分明显的,它具有表情性,能够向我们传达出一定的感情意味,传达出能够引起人的情感的信息。红色表现的是热烈而兴奋的,黄色表现的是明朗而欢乐的,蓝色表现的是抑郁而悲哀的,绿色表现的是和平而稳定的等。 三、重视艺术欣赏课中对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 心理素质控制着人的行为活动,使这些行为活动具有很强的个性特点.并以此来指挥人参与社会活动,当代心理学家们普遍认为,人的心理素质的形成既含有先天遗传的因素,也有后天锻炼的因素,以及环境影响的因素。通过调查和研究发现,一项以全国12.6万大学生为对象的调查显示约20.23%的人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心理健康问题引发的恶性事件有所增多.心理问题已经明显地影响到了学生的正常发展。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已成为社会和高校共同关注的焦点。、高校艺术欣赏是美术教学中不可缺少的教学内容,也是培养学生养成良好心理素质的重要手段。我以“岁寒三友”——松、竹、梅为例,谈一下艺术欣赏课中对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松”、“竹”、“梅”是中国绘画中经久不衰的表现主题,被敬称为“岁寒三友”,深受广大艺术爱好者的青睐。中国的传统文化受“儒、道、佛”哲学思想的影响,绘画艺术也不例外。那么,画家为什么要选择“松”、“竹”、“梅”作为他的精神影射对象呢?通过对“松”、“竹”、“梅”的外形和生活习性进行分析:松树是四季常青的,寓意着不屈不挠;竹子是中空而挺拔的,寓意着特立不苟,引申为节气、操守;梅花在寒冬怒放,寓意着傲霜斗雪,威武不屈。例如,清代画家郑板桥,他的人生经历和心理素养就体现在绘画创作上。他先在山东潍县做官,亲政爱民,后因得罪上司而被罢官,在扬州以卖画为生。为了抒发自己怀才不遇的情感,便选择了竹子作为他的绘画题材,来表现自己不同流合污的气节。通过郑板桥的人生经历。教育学生在逆境中要不卑不亢、不浮不躁。要勇于面对失败和挫折,更要学会沉淀自己的心,为下一目标积累更多的力量。美术作品,可以对人产生情绪感化的作用。如达•芬奇的作品《蒙娜丽莎》使很多人对美有所感悟,受到了爱美情操的感染。美术欣赏课要善于发掘艺术作品内在的健康的感情因素。转化为学生的高尚的审美情趣,在培养他们爱美的情操的同时,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 从事艺术教学,旨在开掘学生的艺术才智,丰富学生的艺术素质。所以,在教学中要重视对学生创造力、审美意识和心理素质的培养。使学生提高艺术的技艺和素质。提高人生的修为和境界,达到人生和艺术的双丰收。 艺术欣赏论文:学校艺术欣赏教育探索 当前,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十分迅速。特别是中小学艺术教育的改革形势喜人,加大了艺术欣赏内容的幅度,高中艺术欣赏课的开设增补了中小学艺术教育在高中阶段长期匾乏的空白,而高等院校开设的艺术课程门类多达数十门,其内容涉及音乐、美术、戏剧、舞蹈、影视、书法、摄影、美学、文艺理论等方面,为学校艺术教育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从而把艺术欣赏放到了学校艺术教育的前锋,担负着能适应21世纪发展的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及综合素质能力强的新一代的重责,如何进一步重视学校艺术欣赏教育和怎样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开展艺术欣赏,解决在学校艺术教育实践中,艺术欣赏内容的丰富与教学课时的稀少,艺术欣赏形式的多样与教学方法的单调等充满种种矛盾的艺术欣赏教学现状,找出能够有效解决这些矛盾的途径和办法来改变它,使我们的学校艺术欣赏教育真正短时高效,丰富多彩’,这就需要我们去努力探讨能顺应时代要求的科学的艺术欣赏教育观念。 一艺术欣赏是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 一些地方存在着重技能,轻审美和创造能力培养的倾向,重视少数尖子,忽视面向全体;重视比赛,忽视教学艺术欣赏就成了薄弱的环节,违背了素质教育所倡导的基本性和全面性原则,严重阻碍21世纪全民族的整体的审美素质的提高。 有专家预言,艺术产业将成为21世纪的支柱产业之一,为适应21世纪产业发展新形势的客观需要必须通过学校美术欣赏教育对学生实施美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陶冶情操,提高素养,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李岚清同志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总结讲话中强调指出,要重视美育,不仅小学、初中要开好音乐、美术等谦握,高中、大学也应开设艺术欣赏课,教会学生欣赏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书法等。 “对美的感知和理解,是审美教育的核心,是审美的要点。”通过学校艺术欣赏教育这一具体形式,唤起人们的美感,能正确的理解美和感受美,从而为创造美打好基础。 二艺术欣赏是认识世界的有效方式 艺术欣赏是在接受艺术中经过玩味、领略、产生喜悦爱戴之情。在开放.的艺术博物院,一个个画展,一堂堂艺术欣赏课中,让学生在漫漫的艺术长廊中流连忘返,品味在人类文化宝库中蕴藏着数不尽的艺术珍品,感受艺术世界的广阔无限,从艺术的解放去认识一个时代或者一个国家的人民为了人类自身的发展而取得的巨大成果,例如欣赏彩陶,可以让我们认识到“历史的人类童年时代”。正如别林斯基说的,人们认识世界通过两种途径,一是科学的,一是艺术的,早在三十年代,鲁迅先生把德国杰出的、为无产阶级大声呐喊的女性艺术家坷勒惠支的版画作品《面包》介绍给国人,通过画中处在历史重压下,为捍卫劳动者而献出自己一切的伟大的母亲形象,产生强烈的社会反响,从而使欣赏者达到对世界最深刻的认识,扩大生活的视野。在艺术作品面前感受美,在艺术强大的魅力牵引下,去感慨一个时代或者是一个国家、地区文明发展的程度。 三艺术欣赏以情感介入为重要标准 欣赏中国花鸟画,认识一个人的情绪、意识,进而体会一个时代的一代人的命运方面往往有更形象的“历史”内涵,明徐渭墨葡萄,作者“笔底明珠无处卖,闲抛闲掷野藤中”的情绪和点点泪痕般的墨叶,使欣赏者在伤口的形式技巧的审美之外,进一步体味到作者凄苦的命运和倔强的个性,对那一个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民族意识,以及封建专制下的平民的命运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艺术考核教育的重要特点,以情感人,以情动人,起到教化的作用,在艺术欣赏过程中,欣赏者只有对艺术作品中所蕴含的情感有了自己的情感体验,达到了“共鸣”,才能使艺术品的存在具有价值,才能使艺术美作用于人的感性、情感,在“潜移默化”之中接受教育,不知不觉的影响着人的情感、趣味、气质、情操、胸襟。 随着思维科学的发展,科学家日益认识到,人的创造性思维的形成,正是建立在逻辑思维与形象思维统一的基础上,科学与艺术是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同的基础是人类的创造力,它所追求的目标就是真理的普通性。艺术通过欣赏作用于人,使人产生情感的共鸣,心灵的震撼,激发和强化了人的创造冲动,利于培养和发展人的审美直觉和想象力,比智力更具有功效。 四艺术欣赏以个体感受为评价标准 21世纪对全民族素质的一项重要要求便是提高整体的审美素质水平,.针对学生而言,则指,使我们的学生在生活中爱美、求美,有健康向上的审美情趣和丰富的审美经验,有较强的感受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这就不能沿用旧有的“优、良、及格、不及格”等作业评价或用所有学科共用的“百分制”来抽象评价每一个学生的实践结果。应重视非智力因素的培养,要有利于艺术的个性发展,对艺术欣赏评价的改革应首先注重艺术的这种个性发展,对每一个学生的实践都给予极其个性化的评价。 教师在对学生的肯定评价中,尊重学生.的个体感受,同样以博爱的情绪感染着每一个学生,充分培养学生的非智力因素即品德、情绪、’性格.、个性等,以便有效地提高艺术欣赏教学效益。 总之,艺术欣赏是时代赋予学校艺术教育提高整体艺术素质的主旋律,我们只有遵循艺术教育的根本目标,认识艺术教育的特点,尊重艺术教学对象的心理特点,才能获得艺术欣赏教学的艺术效果,实现艺术教育的终极目标。 艺术欣赏论文:小议艺术欣赏趣味的优化 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每个人一生下来就有一种高级的潜在的需要,即自我实现的需要,而审美需要即是其中的一种。而且当人的其他非审美需要得到相当的满足之后,那种整合的审美需要才能逐渐被主体意识到,从而化为人们追求美的积极动力,艺术创作与艺术欣赏活动便随之产生。但是由于艺术趣味的差异性,又使艺术创作或艺术欣赏活动因个体的差异而不同。一个人的艺术趣味决定了其艺术创作或欣赏活动的方向,同时艺术趣味的健康或病态、进步或落后亦决定了其艺术创作或欣赏活动的优劣,因而,艺术趣味是艺术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范畴。 《当代世界美学艺术辞典》中对于艺术趣味的定义如下:“艺术趣味使之人以相应的方式欣赏和评价艺术作品的能力”。艺术趣味是个人(社会)艺术经验的概括,主要是在艺术的直接影响下形成的,但是不能认为艺术趣味只是派生与艺术客体的品质和与艺术客体接近的强度。在艺术趣味的形成和确立上,许多东西取决于一个人本身的生物心理特点:艺术感知能力,对于这一方面的过分强调唯心主义美学得出艺术趣味的本性以个人的天赋特性为基础的结论。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美学的观点,艺术趣味的感性基础是受客观因素制约的。按伏尔泰的说法,艺术趣味是一种特殊的“对艺术中的美和丑的敏感”。艺术趣味的形成取决于许多因素,除了艺术经验外,还有个人的年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个人一定的社会群体属性和阶级属性、专业知识和生活经验、兴趣和需要的不同等。艺术史上常有某些艺术家由于思想和艺术立场的不同而不能接受其他艺术家创作的情况,列夫托尔斯泰曾否定莎士比亚的创作,斯塔索夫对布留洛夫的回话持批判态度,柴科夫斯基否定勃拉姆斯的音乐。这并不等于说列夫托尔斯泰等人的艺术趣味不高,而是在他们高度发展的趣味中存有某些片面的成分。趣味的多样性对艺术趣味中的个人判断与集体判断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有影响,千百年来,唯心主义美学在这个问题上形成了“从少数人出发”的观点,这种观点把贵族“艺术行家”的个人主见同“大众”的意见加以对立。但也有与此完全不同的观点,即以“多数”表决的方式机械地解决艺术作品价值的问题。但是,无论哪一种观点都不能真正决定趣味判断的高低,真正的高低只能取决于对趣味水平客观的判断,但是要为真正客观的艺术趣味而斗争,必须始终注重讲求论争的文化修养,必须以尊重的态度对待论争者的趣味人格。 通过以上对艺术趣味的分析,可以看出,艺术趣味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艺术趣味具有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即表现为主体个性的差异和时代、民族、阶级的差异。 主体的个性特征,由先天与后天,生理与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复杂影响所造成,因而是千差万别的,而这种差异性又给艺术趣味打上了深刻的印记,使艺术趣味也呈现出个性的差异,这主要体现在形象感知的差异和内容领悟的差异两方面。主体各感觉器官敏感程度的不同以及感官功能发展的不平衡是引起形象感知差异的主要生理原因,此外还有复杂的心理原因,如知觉不同,分析型和综合型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分析综合型对于事物的感知会有不同的结果,即由于生理心理上感知的差异,造成了个体形象感知的差异。再者,由于不同的主体对具体美感对象的态度、关系不同,感受时主体的选择方向、敏感程度、注意程度以及记忆联想的具体内容亦会有很大差别,因而其感受时的领悟和情感反应也就各不相同。同时主体对于某一艺术门类的形成、技巧和手法的熟悉程度,也直接影响到对艺术作品的体验和领悟的深度。 艺术趣味除了其存在主体个性特征的差异,不同时代,民族和阶级的艺术趣味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特定时代的人们,由于受到时代特定的实践内容和社会思想的影响和制约,会形成特定时代的审美思想,并在这种审美理想的指导和规范下,形成具有时代特征的艺术趣味。不同的民族由于其生活习惯、思想文化传统和心理、情感等方面的差异,使不同民族间的文化心理各相歧异,其艺术趣味也就随之不同。由于阶级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不同的阶级,以其经济利益为基础,再结合不同的民族和时代特色,便形成自成一体的政治、思想、伦理和道德观念,同时亦形成了不同的审美理想和艺术趣味。 其次,艺术趣味除了其存在差异性外,亦存在着共同普遍性。艺术趣味欣赏的主体是人,人是不能脱离社会关系而独立存在的,做为一定生产关系、阶级关系、家庭关系及宗教关系等诸多社会关系的承担者,其艺术趣味就不能不包含和体现着其特定时代、民族和阶级的共同审美要求和趋向。正如黑格尔所说;“真正不朽的艺术作品当然是一切时代和一切民族所共赏的”,也就是说艺术趣味的共同性不仅存在于特定的时代、民族和阶级中,不同的时代、民族和阶级亦存在着共同的艺术趣味。当然艺术趣味的差异性和共同性并非截然分开,二者相互渗透,同中有异,异中有同。 既然艺术趣味存在着差异性和共同性,这就要求我们在培养和优化艺术趣味时要看到二者的区别和联系,既要注意其差异性,又不能忽视其共同性。在优化艺术趣味的具体措施方面,有以下几点体会: 第一、要优化艺术趣味首先要培养和提高欣赏者的艺术感知能力。人们在欣赏艺术作品时,必须以直接感知的方法去感知对象的色彩、线条、形状、声音等。现代心理学研究结果表明,人们感知所得信息总和的85%以上来自视听感官,正如马克思所讲的“感受形式美的眼睛”和“感受音乐美的耳朵”。知觉则是在感官的基础上对事物整体和综合的把握,它是一种积极的心理活动,人们只有具有敏锐的艺术感知能力,才能对艺术作品具有较强的感受能力,才能真正领略到艺术美感,从而进一步激发人们的审美需要和审美期待,并形成健康浓厚的艺术趣味。同时艺术感知能力的提高和审美欣赏水平的提高,使人们避免停留在庸俗或低级趣味的作品之上,而是转向典雅艺术,从而使艺术趣味得以优化。 第二,要优化艺术趣味,要求欣赏者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要加强自身的艺术修养和思想修养,如此才能更好地深入艺术作品深层,体验艺术的巨大魅力,获取更高级的审美愉悦。只有以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做为指导,才能使人不致满足沉溺于低级庸俗时的津津自得,同时得益于深厚的文化修养和对艺术规律的独特把握,使欣赏主体能够充分自由地想象、回味、轻咂、细品作品的深邃,在艺术欣赏的过程中获得一种“高峰体验”,达到一种至高境界。好的作品能引起人们心灵上的共鸣,可以净化人的灵魂,而正是由于艺术作品如此强大的魅力,才吸引着无数的艺术创作者和艺术欣赏者为开拓和体验一个又一个艺术巅峰而努力和超越。 第三,由于艺术趣味的差异性,要求艺术家们根据不同的艺术趣味创作出符合不同审美需要的作品,以适应趣味多样化的要求;同时人们求新立异的心理也影响艺术趣味的多样性。犹如达尔文的进化论中物种的变异产生了物种的多样性,进而才有了自然选择和优胜劣汰,艺术作品也需要有多样性来挑逗人的视觉和感官。因为,如果艺术作品单一,长此以往,欣赏者对此类艺术作品的趣味就会减弱甚至消失,因此艺术需要变异。一些美学家曾认为美在新奇,主张艺术家要善于发现,选择新的角度、途径和方法形式去创造新的艺术风格,“一部艺术史实际便是风格史,所谓风格史,也即是自我感受的变迁史”。如在文学中,新词丽句,怪字僻语、独特比喻等易于产生陌生感和新鲜感,从而引起人们的关注,所以某些形式主义文学理论主张写作要选择异于日常语法规范的词汇和句子。但是若单独为追求关注而在艺术创作上孤投一掷,又会使艺术陷入畸形和扭曲的病态。真正的艺术来源于真实的生活,只有艺术家善于从平凡的生活中发掘出不平凡的内涵,才能真正引起欣赏者的共鸣。看米勒的《拾穗者》,恍惚之中,自己已成为他们中的一员,在金色的夕阳下,正置身于归家的途中。 在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精神文明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随着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艺术作为自我实现的途径之一,亦愈来愈被人们倾注了更多的感情。但是在物欲横流的世界中,艺术界亦是异彩纷呈,艺术作品好劣不等,参差不齐,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有必要对人们的艺术欣赏的选择性加以规范和引导,培养健康稳定的艺术消费群体,而非放任自流,任其发展。同时要优化艺术趣味,政府主管部门也要对艺术创作和欣赏活动加以规范和引导,禁止低级庸俗的艺术品流入市场。 艺术欣赏论文:谈艺术欣赏的综合探究 “不通一艺莫谈艺”。从事美学,及艺术理论研究必须有具体深厚的艺术修养,否则在谈论艺术时难免隔靴搔痒。从另一个角度,艺术家是通艺的,但未必非要谈艺;而美学家、艺术理论家则必须谈艺。尤其是艺术教育工作者,既要通艺,更要能谈艺。“谈艺”谈何容易!艺术是只可意会,难以言传的,艺术欣赏是具有个性化、朦胧性的。但艺术理论、艺术赏析却必须去“谈”这些“不可谈”者,必须概括一定的艺术规律和特性,说明作品的情感意蕴与表现形式,突出所谈内容的明确性,让学生更清楚地明白、理解,尽快提高、掌握艺术鉴赏能力。 鉴赏能力是一种经过培训而得到的欣赏艺术作品和自然景物的能力,是对一种复杂的视觉或听觉构图以及它们的深奥的意义的整体把握能力,不同与艺术创作和表演技能,这是一种审美鉴赏的技能和能力,是一种认识性的能力,是一种通过训练而得到的操作性能力,它与不经意的习惯不同,技能是一种通过培训而获得的智能,最终目的却是要帮助学生获得一种默契的知识和无法说清的诀窍,在各门类艺术的欣赏中,作为一种认知性的能力的培养,主要是让学生掌握不同艺术样式在艺术表现方面的基础知识和规律,进而运用这些知识和规律去欣赏具体的艺术作品。 艺术欣赏:主要是从绘画、雕塑、书法、舞蹈、音乐、戏剧、影视等艺术样式的艺术特性、基本表现手段和名作赏析等方面进行综合性、系统性、艺术性讲解。艺术的综合主要是从艺术特性、表现手段和名作赏析三个方面进行讲解。不同艺术样式的艺术特性和表现手段。抓住重点、核心,切入关键知识,避免面面俱到的介绍,把具体艺术体裁、历史形态、流派以及象征、变形、夸张等手法放在个部分讲解。 一、在艺术特性上,侧重不同艺术样式在情感意蕴表现、艺术形象塑造等方面的基本规律,从时间与空间、立体与平面、动态与静态、造型与非造型、具象与抽象、视觉与听觉、实用与审美、单一与综合诸方面进行论述。可分为:1、造型的视觉静态艺术(绘画、雕塑、书法)2、非造型的听觉动态艺术(音乐)3、造型与非造型、静态与动态结合的视觉视听综合艺术(舞蹈、戏剧、影视)。 二、在表现手段上,着重讲解不同艺术样式的形式因 其构成的艺术表现性,说明多种艺术手段及其塑造形象、表现情感的功能特性。既强调不同形式因素的基本形式美的要求,又说明不同形式因素与特定情感意味的审美对应关系。注重培养学生对不同色彩、线条、形体、旋律、节奏、音色等的形式感。注意有层次性、条理性地讲清楚某种艺术手段的多种表现功能。 三、在名作赏析上,侧重艺术性的欣赏,避免过多的讲 述生平事迹,历史背景,艺术主题的说明和故事情节等的描述要简明扼要。着重讲解赏析不同艺术样式的作品如何运用独特的艺术手段来塑造艺术形象、表现审美情感。欣赏时按手段形式、表现特色进行有层次的讲解,主要目的是通过作品的赏析进一步掌握特定艺术的表现规律。在作品中将艺术的普遍手法(象征、夸张、变形、抽象等)考虑进去,并注意选择不同时代、流派、风格、体裁的名作进行赏析,强调艺术作品的审美理想的联系。 艺术是人类审美情感的符号表现形式,在艺术理论础上的艺术欣赏主要可以冲两个方面把握: (一)、情感意蕴的领悟 艺术的情感意蕴是丰富微妙的,既有具体性的情感态度,又有抽象的情感意味。具体性的情感态度是对具体社会、时代、情景、事件、人物的爱与憎、赞扬与批判的道德性、伦理性的情感评价。它主要体现在具象征性、叙事性的绘画、雕塑、戏剧、电影等当中。抽象的情感意味主要是情感力度和概括性的审美情调。它主要体现在音乐、舞蹈、书法、抽象绘画、抽象雕塑等艺术样式中。前者相对明确清晰,后者模糊朦胧。 在艺术表现中,苏珊.朗格说:“一件艺术品就是一件表现性的形式,就是创造出来的形式是供我们的感官知觉或供我们想象的,而它所表现的东西就是人类的情感。”一是具体明确的情感(喜、怒、哀、乐、爱怨、希望、嫉妒等),既具体情感。一是抽象、模糊、无名的情感。既抽象情感。 当我们面对几何装饰、建筑、音乐作品时,并不感到有象人一样的叹息,呻吟等具体情感,但当把这些看成好象是一些符号,通过它交流心理状态,再同旋律、节奏等结合在一起,这便是抽象的移情。从不同表现情感内容的角度,可以将艺术分为具体情感艺术和抽象情感艺术。前者包括具象绘画、具象雕塑、书法、音乐、表现性舞蹈等。可以通过具体事物、场景的描绘,表现明确的具体审美情感。后者则以色彩、线条、形状、等传达宽泛、朦胧的抽象审美情感。直接表达情感力度,正是音乐、书法等抽象情感的特长。文学在表达情感是只能是说明和描绘,而音乐却能同时表达感情的内容,又能表达感情的强度。 (二)、艺术形式的体味 1.对艺术形象的把握 艺术是审美情感的形象性表现。从题材看,有与主题直接联系的题材,如浪漫主义美术中的海难、战争题材,现实主义中的农村、劳动者题材。有与主题无直接关系的题材,如印象主义绘画中的草垛、教堂、舞女、立体主义美术中的房屋、树木、人体等。 从对形象的理解看,有具体形象,如具体的人物、风景山水、花鸟、静物等。有变形形象——“不象”之象,如塞尚、马蒂斯、毕加索等人的绘画、中国写意画等。有抽象形象——“无象”只象,由纯粹的点、线、面构成,如康定斯基、蒙德里安、马列维奇的抽象绘画等。在非造型性艺术(音乐)的听觉想象形象中,有自然生态的模拟形象,视觉形态的联想形象和心理情态的抽象形象等。 不同艺术样式在艺术形象塑造方面有自己的特性和规律。在造型艺术中,绘画的形象更具体丰富,雕塑单纯简单,书法是塑造字形的抽象形象。音乐的听觉形象是联想性、抽象性的。舞蹈以人体自身构成艺术形象,情感表达直接性、强烈性。戏剧在集中的矛盾冲突中使人物形象鲜明突出,影视是自由调度的镜头来表现各种形象更直接细微。 艺术家为了表现个性化、时代性的情感,而选择恰当的题材,来塑造最具表现力的形象。新古典主义美术崇尚永恒理想的古典美,以古希腊古罗马神话传说和端庄静穆的人物形象为主要题材;而浪漫主义展现放纵的激情,表现海滩、战争、厮杀场面。 在艺术作品中,许多形象塑造是理想化、夸张化、变形化、抽象化。比如梁楷的《泼墨仙人》以夸张变形的造型、奔放的笔势和酣畅淋漓的泼墨刻画一个充满醉意的仙人形象。米开朗基罗的《大卫》中的大卫形象雕塑成一个体格雄健、体现着理想化的男性美的裸体青年巨人。只是用了夸张手法,其大卫只是个牧羊少年。另外,同是女性人体,提香的丰肥亮丽,布歇的娇艳透明,鲁本斯的浑圆健硕,还有安格尔的《大宫女》通过对宫女肌体的变形描绘,表现出舒展流畅、婉转起伏的形式美意味。还有浪漫主义形象塑造更是强调理想化的夸张、变形、虚构,如德拉克洛瓦的《自由引导人民》等。《国王与王后》是亨利.摩尔的代表作,富有现代意味的,以夸张、变形的造型塑造坐在大自然中的两个人,躯体拉长,结构简练,眼睛被镂空成一个洞,称“摩尔洞”,远看自然而神秘的童话般的灵性感。 2.在表现手段的感受上 不同的艺术样式有其独特的形式因素、表现手段:如绘画的线条、色彩、构图、明暗、笔触、肌理;雕塑的形体、质感、起伏、明暗、材质、环境;书法的笔画、结字、章法、墨色;音乐的旋律、节奏、节拍、力度、速度、和声、音色、调式、调性、曲式;舞蹈姿势、动作、表情、构图、节奏;戏剧的动作、台词、结构、音响、造型因素;影视的画面构图、镜头、蒙太奇、光影、色彩、声音等。 从绘画、雕塑构图来看,可分:三角形、S形、之字形、V形、方形等。例如《掷铁饼者》S形,具有旋转起伏的旋律感。《自由引导人民》三角形,具有稳固坚实之感。舞蹈》卡尔波的作品,将女青年环形的手臂连接与男青年V形手臂伸展结合,既有环绕的律动,又有升腾展放的姿态。水平线构图开阔、平稳;垂直线构图肃穆庄重又有升腾之感;曲线、弧线构图波动舒缓;斜线构图动荡冲击.崇尚和谐静穆的古典主义的绘画大多是水平、垂直线和金字塔形的构图。在突出运动感的巴洛克绘画中,是大斜线、对角线为主的构成线,且给人以有冲出画面的势态。优美秀丽的洛可可美术看重舒缓畅达的曲线弧线。张扬激情的浪漫主义绘画则是对立冲突的斜三角、交错的纵横线为主。 在音乐形式中,音调的连续上行的旋律,给人以激昂、乐观、冲击力;连续下行则是悲观、忧伤、肃穆。比如进行曲多是上行的,例如:老约翰施特劳斯的〈〈拉德茨基进行曲〉〉,聂耳的《毕业歌》以级进的上行旋律表现热血沸腾的豪迈激情。二拍、三拍、四拍不同的节拍体现或明快或柔和或宽广稳健的情调。就象大调的明快、欢乐气氛,小调的暗淡委婉深沉情绪。复调手段可同时描绘不同的音乐形象,能多层次、多角度地揭示同一形象的不同侧面和多样情感。冼星海的《怒吼吧,黄河》以其层层迭起的复调来描绘波涛汹涌的黄河景象,表现出激奋的气氛。在音色上,我国的竹笛清脆,二胡温和(例 二泉映月 ),萧的淳厚而雅,琵琶明亮清新(例 高山流水 );西洋乐器中,双簧管纯净,单簧管的开阔,长笛的流畅清润,大管的浑厚沉郁,小号嘹亮高昂,长号圆润辉煌,大号高贵雄伟。例如:小提琴协奏曲《梁祝》中用甜美的小提琴音色和实的大提琴音色来分别表现祝英台和梁山伯的形象。比才的〈〈卡门序曲〉〉中各种的乐器,不同的演奏也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它同不同的绘画材料一样,表现的手法不同则效果不同。虚实轻重缓急各不想同。 在舞蹈动作中,双手双臂的交叉是封闭的手势,举手叉腰摆动等是具有自信、喜悦、兴奋情感的意味。在舞蹈构图中,斜线呈有力的推进之势,具有开放性奔腾性的感情,径直向前的竖线,具有强力的动势,有急迫感和压力感,例如:05年春节晚会的舞蹈《千手观音》中构图时有直线时有斜线,时缓时急,充分表达作品思想感情及内涵。舞剧《红色娘子军》中有一场景是娘子军战士和群众一起排成的队伍,向观众径直走来,造成一种排山倒海的磅礴气势。 在综合艺术的戏剧和影视,具有更丰富多彩艺术表现力。戏剧以演员的动作,形体、言语、动作等为手段,有充分利用道具、布景、灯光、色彩、音乐、音响等进行多角度的艺术刻画。例如:〈〈中国式离婚〉〉连续剧,在陈道明和蒋雯丽的表演下,使作品充分反映了中国当代婚姻现状,既三种婚姻状况(心的背叛、身的背叛、身心的背叛),通过三个不同家庭的婚姻,来反映现实。在娱乐的同时也很深刻地给现代婚姻状况一个警示。张艺谋的〈〈十面埋伏〉〉中的色彩用的非常好(绿黄白蓝)等,加之章子怡的舞蹈表演,再通过开阔的场景和技术摄影,使剧本很有艺术欣赏价值。 色彩在绘画、雕塑、建筑、音乐、戏剧、影视中都存在。同样的形式因素在不同艺术家手中有不同的艺术处理,具有了不同的情感表现意义。古典主义绘画、安格尔绘画的白色体现是朴素、淡雅、圣洁;蒙克的白色则弥漫着恐怖、悲哀、死亡。 形式因素的表现性具有鲜明的时代审美风貌。从色彩上看,古希腊单纯静穆的素色无色;中世纪张扬神性光辉的色彩斑斓;文艺复兴色彩写实和谐;巴洛克的运动感的色相明度对比;洛可可的在银白之上的透明鲜丽;新古典主义以素描为主的中间色、调和色;浪漫主义的激情强烈与纷杂;现实主义以描绘劳动人民为主的沉实凝重;印象主义的瞬间的光色明亮跳跃;野兽派表现的装饰情趣的纯粹鲜明;表现主义充满悲情的浓郁狂乱等等,不同时代,不同艺术流派的绘画有多样化的追求。坚持教育创新,坚持创新教育,坚持艺术创新,愿教育充满希望,愿艺术充满生机,愿国家充满希望,未来充满希望! 在日常教学中,如何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提高学生创新能力,是我们广大教师所努力探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目前可以用“问题解决法”即是教师为学生装创设多种多样接近实际的情景,激发学生独立提出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问题,启发学生根据不同的条件,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和不同思路,或是用多种对立的思路去解决同一问题,引导学生提高自己的创造思维能力。例如,在高中艺术欣赏课中,欣赏《蒙娜丽莎》达•芬奇作品和齐白石的《虾》,在教会学生如何欣赏基础上,你又怎样表现它?怎样表现作品内涵,方式方法灵活多变,主要能反映积极向上,生机活力和对未来充满希望。学生表达方式不一:有画出来的、剪贴的、写诗的、写心得体会的、还有直接说出来的,或是表演形式表达出来的,充分利用自己特长来发挥。另外,还可以用“评论性思维的培养”方式,整个教学过程可以围绕一个主题,大家提出看法,相互间进行不断评论。 “学以致用”是教育的直接目的。给学生提供更多的动手机会,让学生参与更多社会实践,是学生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学生在校学到的东西,必需与实践结合,才能变得活起来,才有生机,只有经过实践,知识才能变得更丰满,更深刻。也就是说:“听来的忘得快,看到的记得住,动手做更能学得好”在提高艺术鉴赏能力上,可以采用一个主题绘画作品,一场特色演唱会,一套优美摄影作品,出版报,设计班徽班歌,和主题班会等,都可以是锻炼学生设计、分析、思考、行为等方面能力最好的机会。那些贴近生活,重在实践行动的作业,对培养学生自信心和成就感是最有效果的。 酸甜苦辣都有营养,成功失败都是收获。尊重学生属于自己的体验,让他们走进自己的世界,体验生活,体验社会,即使是失败,也可能是他们终身受益无穷的财富。例如:艺术课上的制作,剪纸,贴画,泥塑,对印画,歌唱中的跑调现象等。让学生大胆去设想,敢于创新,敢于动手动口,鼓励参与,树立信心的勇气,确信那独一无二的作品是自己的佳作,允许失败,敢于面对挫折,勇敢地再去尝试,这对学生战胜困难的决心起到了锻炼。 另外,兴趣是学习首要,实践是掌握知识的关键,交流是激发人的思维和创造的源泉。这三点不可分割。将快乐引人课堂,用心去交流,用愉快的实践活动引导学生,在学习中学会合作,在合作中学会生存,营造师生共同学习、探究问题的环境氛围,建立对话式、交互式教学模式,切实为学生搭建合作实践舞台。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课程,各种综合性、社会性、实践性的新型课程实验,将大大拓展学生学习的空间。例如:把艺术课(音乐、美术、戏剧、文学等等)综合上,让艺术融为一体,使美术课中输入音乐作品,让音乐与绘画结合起来,动中有静,静中有动,手、脑、口、四肢等多种感官利用,更有效地提高学生审美能力,提高艺术效果,从中更好的发现美、创造美、表现美,因为艺术是不可分割的,是紧密联系的。它比以往传统的授课形式——单纯的美术课或音乐课更有趣,学生感兴趣,有生机活力,还可参照学生多数建议,自编教学内容和授课形式,采用些室外上课,游戏,并把流行音乐现代服饰引入课堂等。只要是学生感兴趣的,形式灵活多样,充分体现艺术的创造性,更好地把握机会,有利于提高培养学生“艺术感”的都可行。以至于历史地理的综合,双语教程综合等,都是我们教学所要改革实践的课题。 总之,不同的艺术样式的艺术特性,在不同的作品赏析中突出艺术性、审美性,着重赏析不同的艺术样式的代表作品如何运用独特的艺术手段来塑造艺术形象,表现审美情感,集中培养、提高学生的艺术感,注重在系统讲解、相互比较中具体恰当地把握各艺术样式的欣赏规律,抓住重点、核心进行简明扼要的阐述,使学生扥到艺术方面的全面提高,更加有利与提高高中阶段的学生的艺术素养及欣赏水平,建构完善的审美心理结构,满足学生自我表现,自我设计,自我完善的需求;同时对提高和完善国民素质起到促进作用。 让学生在求知过程中感受美,在认知的过程中去鉴赏美,在实践过程中去创造美。总之,让高中艺术教育在创新中求发展,在实践中逐渐走向成熟! 艺术欣赏论文:高职学生艺术欣赏能力的培养与提高策略分析 摘 要:与本科院校不同的是,高职院校更加注重培养技能型、专业型人才,但是也需要重视德育。作为提升高职学生艺术欣赏能力的重要发展途径,高职院校需要重视美育教育,鼓励高职学生积极参与到艺术实践中,提升学生综合素养,提升高职学生审美情趣。 关键词:高职学生;艺术欣赏能力;素质教育 一、前言 在高职阶段,提升学生专业技术能力的同时,还需要重视学生的审美教育,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实践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途径,高职院校需要重视其重要作用,结合社会实践来提升学生的知识能力、艺术欣赏能力等。 二、提高高职学生艺术欣赏能力的对策 1.重视艺术审美性质活动 艺术实际上都具有物态性质的外部形态,主要是艺术家借助艺术语言或者是物质方面的媒介来体现艺术。诸如艺术家可以利用发音器官、乐器等表演音乐作品,从听觉以及视觉等角度给予听众审美享受。艺术家主要是利用和声、乐音等来构建听觉形象,只有形成艺术以及审美方面的享受才能够被把握。在高职院校的教育过程中,需要开展多样化的艺术审美活动,培养高职学生在艺术方面的感受能力。艺术家利用颜料以及画笔等原料,利用色彩以及线条等形成视觉上的形象,给予高职学生以审美享受,有利于提升其接受能力以及理解能力。高职学生可以重视绘画方面的训练,这样能够提升绘画审美的能力。在审美实践工作中,需要从视觉以及听觉等角度来提升艺术的感知力,提升学生对艺术作品感知能力。例如,在音乐欣赏课程教育的过程中,一部分学生认为自己的乐感比较差,实际上是由于学生平时并不接触音乐或者是并没有深入钻研音乐造成的。在培养审美实践过程中,需要重视培养学生艺术感知能力,利用中外优秀作品来提升高职学生的艺术审美能力以及艺术感受能力。 2.注重题材方面的生活化 作为社会生活的准确反映,艺术来源于生活,这就需要从社会生活现实以及社会生活历史等多个角度来着手分析主题,这样有利于加深对思想内容的理解。例如,在莎士比亚戏剧、意大利绘画以及雕塑等内容的理解过程中,如果学生并不了解文艺复兴时期的历史,那么在作品理解过程中存在着非常大的障碍,学生艺术欣赏能力就不能提高。作为社会文化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艺术是构建在社会经济发展基础上的,属于意识形态中的部分,艺术家在特定文化背景下创作出与意识形态相关的艺术作品。因此,高职学生在了解艺术作品时,需要了解艺术作品创作者的实际经历、思想发展以及情感轨迹,等等。 3.培养高职学生审美情趣 如果欣赏者具有非常丰富的生活经验,那么更容易理解艺术作品,在理解深度方面也更加深刻。特别是较为深沉的作品,假设没有丰富生活经验以及社会阅历,那么在理解以及认知方面都会存在问题。针对同一幅作品,不同年龄、不同阅历的人在欣赏方面会存在差异性。丰富的生活经验以及生活阅历对理解艺术作品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作为审美性比较强的活动,艺术欣赏不仅能够愉悦心情,还具有净化心灵的作用。因此,需要转变过去的艺术欣赏认知形式,更加注重思想追求以及心灵净化,提升对社会生活方面的理性认识,提升学生艺术欣赏能力。例如,在电影欣赏教学中,教师可以结合学生特点来选择针对性更强的影片,在追求生动的同时,还能够体会到深刻的内涵。因此,需要培养出更加积极、更加健康的审美情趣,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三、结语 任何作品都存在一定的瑕疵,高职学生在思想方面存在不成熟的现象,如果不会欣赏作品,这样会对高职学生造成消极影响。教师需要重视学校、家庭、社会之间的联系,重视高职学生审美教育,在艺术欣赏过程中,给予学生恰当的指导,充分利用青少年的好奇心,提升实际教学效率。高职院校不仅要培养学生的技术能力,还需要重视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高职院校需要从世界观、人生观以及价值观等角度着手,提升高职学生的艺术欣赏能力和审美能力,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审美人格,发展成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人才。 艺术欣赏论文:声乐表演艺术欣赏的美学问题探讨 摘 要:声乐是一门以听觉为基础的艺术形式,它是众多表演艺术中表现形式最具特色、最具个性的艺术种类。声乐艺术表演是在领会原作思想情感,结合自身特点以及情感体验的基础上,对声乐作品的演绎,因此声乐表演艺术也通常被认为是声乐作品的“二度创作”。本文从声乐与美学理论的联系出发,探究美学理论在声乐表演艺术欣赏中的表现,并对如何提高声乐表演的艺术内涵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声乐;表演艺术;美学表现 0 引言 声乐表演艺术是人类社会实践中最早诞生的艺术种类,它以表演者的声音这种独特的“乐器”为基础,结合个人情感、创作者情感与受众进行沟通,从而表达一种独特的艺术魅力。与所有的艺术形式一样,声乐表演艺术也以一定的美学原理为基础。因此,我们要想衡量、判断一个声乐作品是否具有美学价值,就应该在声乐表演艺术与美学之间找出一个平衡点,并树立一个评判的标准。而这不仅有助于人们对声乐表演艺术的美学原理的认识,同时也可以丰富声乐表演艺术的美学内涵。 1 声乐美学的概述 1.1 声乐美学的意义 艺术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声乐表演就是其中之一。声乐是一种最原始的艺术形式,在乐器没有出现之前,嗓音就是一种最便捷的乐器,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审美水平不断提高,声乐的呈现形式与欣赏者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人们开始将声乐视为一种艺术表达形式,并赋予其独特的审美内涵,因此便形成了声乐美学。在声乐美学的探究中,人们将音乐归纳为行为、形态、观念这三个要素的集合体,其中行为是表演者的表达方式,形态是音乐的音响效果,而观念则是人的审美意识和审美情感。从这一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出声,乐美学的意义就在于人们从思想到行为上所进行的一种艺术性的探索和表达。 1.2 声乐美学的本质 任何艺术创作都是创作者主观意识的表达,声乐的创作也不例外。声乐与其他艺术创作的不同点在于,它的创作不仅包含了词曲作者的主观意识,也包含了表演者的主观意识,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声乐美学是多重主观创作的集中体现。词曲作者对声乐题材和音乐表达形式的选择是影响声乐美学的第一层主观因素,而表演者对声乐的表现则是影响声乐美学的第二层主观因素,而一阶段的表现艺术不仅受到前一个主观因素的制约,还受到表演者自身对声乐作品的解读的影响,因此,声乐表演艺术只有在兼顾创作情感和演绎情感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声乐的完美呈现。 2 美学理论在声乐表演艺术欣赏中的表现 首先,在声乐表演艺术中,演唱者利用专业的表达技巧,将作品中的情感基调以一种能够体现个性特征,展现情感层次的方式表达出来,这种表达既来自于表演者对作品的专业理解,也来自于自身的情感体验。而用美学观点来分析,这种艺术表达方式不仅包含了声乐的形式美,也体现了人们对于某种情感的真实反映,既实现了理性与感性的高度统一。 其次,声乐是一种听觉艺术,它通过人们对某种声音的模仿和演绎,使表演者与模仿者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而通过这样的沟通,一方面表演者可以进一步了解二者之间的联系,从而丰富声乐表演艺术的形式和内容,另一方面它也能激励表演者融入音乐之中,激发创作灵感,并从中获得一种精神上的愉悦,而从美学角度分析,这样的艺术表达充分体现了声乐表演艺术的创造美。 最后,由于表演者在生活环境、个人经历、知识结构、性格特点等方面的差异,其审美水平必然会有所不同,进而也导致了他们在作品创作和艺术表达方面的差异。美学理论在声乐表演艺术欣赏中的表现主要通过声乐的真实性和创造性体现出来,即一方面词曲作者和演唱者收集真实的声乐信息,并进行艺术加工完成作品创作,另一方面又利用创新思维突破传统,甚至自身的局限,来完成艺术的表达。 3 如何实现声乐表演艺术与美学理论的结合 音乐作为一种艺术表现形式,其在表演过程中,不仅要求表演者能够熟练地运用表演技巧,还要求其实现对声乐作品情感的完整解读与呈现,而要想实现这一目标,表演者就应该在声乐理论、演唱技巧、艺术理念以及演出经验等方面不断积累并实现突破。 3.1 真实性与创造性的结合 表演者要想在表演过程中体现声乐的艺术性,不仅要充分理解创作者的创作意图和情感内涵,还要结合自身的个性特征进行二次创作。现代声乐表演艺术的系统性越来越强,即一个完整的声乐表达艺术不仅包括艺术创作的灵感,表演者的形态、表情、动作,还包括各种乐器的伴奏,而在这一表达的过程中,声乐结合乐器实现声音、情感的传递,进而实现了声乐表演艺术真实性与创造性的结合。 3.2 传统理念与创新理念的结合 任何声乐作品都是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创作出来的,它不仅体现了艺术家的创作灵感,更体现了某一发展时期的社会情感,因此表演者在挖掘声乐情感内涵时应该从创作者所处的时代背景,所属的艺术流派以及其生活经历进行把握,并努力将自己置身其中,重现其当时的内心情感,从而深化对声乐作品的理解。在面对声乐表演艺术中传统理念与创新理念的冲突,我们应该辩证地进行思考,以保证传统理念与现代声乐创作的和谐统一。 3.3 艺术表现与声乐技巧的结合 技巧是声乐表达艺术的基础,再准确的情感理解如果没有声乐技巧的支撑,也会变得毫无意义。然而声乐表演艺术是表演者声乐技巧与声乐情感的统一,因此在表演过程中,表演者一方面要注重对声乐理论的解读,声乐技巧的掌握以及演出经验的积累;另一方面还应该注重声乐情感的融入,即重视个性表达,体现个人风格,利用充沛的情感,提高作品的艺术性。 3.4 重视欣赏者的反馈意见 前面已经说过,声乐艺术是创作者和表演者主观意识的体现,而在声乐表演艺术欣赏的过程中,由于欣赏者在价值观、人生观方面的差异,对同一作品必然会呈现出不同的理解方式,而这时他们就会在欣赏表演者艺术表达方面出现分歧,因此,表演者不仅要重视个人的主观艺术理念,还应该重视欣赏者的反馈意见,以便及时发现自身的不足,并进行创作性的改进。 3.5 注重声乐表演艺术的留白 留白是一种艺术表现形式,它是指表演者在艺术创作中留有一定的表达空间,以供欣赏者结合自身的实际进行联想和补充,而这样的补充不仅调动了欣赏者的欣赏热情,还极大地丰富了作品的艺术内涵。声乐在表演的过程中应该重视留白的作用,并以一种开放的态度来激发欣赏者的艺术想象,从而实现对声乐作品美学价值的而进一步挖掘。 3.6 推动表演者与欣赏者的互动交流 声乐表演艺术要想调动欣赏者的积极性,不仅要有熟练地表达技巧,还应该注重与欣赏者的互动,从而活跃舞台气氛,增强舞台效果。对于一个优秀的声乐表演者而言,在与欣赏者的互动过程中,不仅要实现语言、动作的互动,还要实现情感的互动,从而满足欣赏者的艺术体验。 4 结语 要想提高声乐表演的艺术水平,我们首先要保证表演者对作品的领悟能力,创作能力和欣赏能力,并在准确把握作品情感的基础上,结合创作的背景以及创作者的经历等信息,发挥自身的表演优势,与欣赏者实现互动沟通,将真实的情感与艺术创作相融合,进而引起欣赏者的情感共鸣,并实现声乐美学与声乐表演的和谐统一。 艺术欣赏论文:论艺术欣赏与生活 摘 要:艺术欣赏的意义以及自己对艺术欣赏的一些理解,了解到怎么样去提高欣赏力和审美情趣。 关键词:艺术;欣赏;审美;见解 艺术欣赏,又称艺术鉴赏,指人们在接触艺术作品过程中产生的审美评价和审美享受活动,也是人们通过艺术形象(意境)去认识客观世界的一种思维活动。在艺术鉴赏过程中,感觉、知觉、表象、思维、情感、联想和想象等心理因素都异常活跃。 艺术欣赏与生活,这是一个老话题,提起来便令人兴味索然的话题。艺术来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他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自然、生活给艺术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而艺术尽情地表现自然,表现生活,并使生活更加丰富多彩。艺术与生活关系微妙,若隐若现、若即若离才是妙境。艺术和生活相比,具有更大的容量和时空跨度,是心灵与想象的意象再现。生活是艺术源泉,艺术是生活提炼加工后的结晶。生活是美好的,艺术是永恒的! 艺术作为一种艺术观念或文化现象是当代大众美学以及日常生活美学的延伸和利于民主化进程发展的必然结果,它突破与传统艺术的藩篱将艺术的概念大众化。生活是什么呢?生活是指人在自然界中的一切活动。如:种田、吃饭、旅游、休息等等。艺术是什么呢?艺术是指人在自然界的一切活动中,对自然现象进行的体验、感悟、提炼、加工,并用艺术的形式去表现它。如:用音乐去表现高山流水,用绘画去表现梅兰竹菊,用书法去表现阴晴圆缺。总之用艺术诠释自然、生活之规律。其目的是:从宏观上说,使人们了解自然、认识自然、融入自然、人和自然能更好地协调发展。从微观上说,达到净化心灵、陶冶情操之目的。 艺术与生活曾经是混沌一体、不分彼此的,那时艺术是生活的一部分,譬如渔猎时代,人们的弓箭既是工具也是心爱的艺术品。艺术与生活的界限是模糊的,或者说当时艺术还没有从生活中分娩,人们的审美意识还萌动在生活实践的母胎中,譬如中国古代的玉璧、玉瑛、玉踪,以及佩带的各种美玉,既是艺术品,同时也是祭祀用品和某种观念的象征物,具有原始宗教的、伦理道德的、政治活动的实用意义。即使到了孔子那个时代,艺术仍然很难同生活分得那么清,诗、乐、舞,并不是后来人们观念中的纯粹艺术。故至中古时期的佛教石窟壁画雕像,很难说当初有多少人是把它们当作艺术品去塑造的。 艺术的真实性。艺术反映客观现实生活,从一定的生活原型出发塑造艺术形象。任何作品的主题、人物、情节,虽是产生于艺术家的意识,却是反映艺术家对世界的感受和看法,归根结底是受一定社会条件所制约的作家从现实生活中吸取来的。真实反映生活是艺术家们进行精神生产的基本动机和目的。 艺术属于精神生产,它作为反映现实的一种特殊的方式,必然经过艺术家的世界观的透视和折射。艺术是站在人的生命体验与审美感受以及对社会人生关注的立场上看待客体世界的,因而其对客体世界的认识、感悟与表现带有浓厚的主观性。艺术以主观性的把握方式,在自己的产品中建构起从属于人的目的和意义的世界,从而帮助人们加深对自身的认识,体验并激起关注社会人生的积极感情。 在生活中,到处都是艺术。从视觉上,我们看到蓝蓝海洋之宽阔、小河流水之细腻、花儿盛开之美丽、春风抚柳之温心;从听觉上,我们听到惊涛拍岸、高山流水、鸟儿争鸣;从嗅觉上,我们嗅到花儿的清香;从味觉上,我们尝到酸甜苦辣;从肢体上,我们感觉到冷热温凉、粗糙光滑;我们从这些生活中感悟出美好,感悟出艺术无处不在。艺术与生活的存在在大众化的角度来说是已经形成汇融,也就是艺术与生活的交叉。同时形成了两个命题,一个是艺术生活化,另一个就是生活艺术化。这两个命题一个偏重于艺术,适宜于那些艺术家在追求艺术层次上对生活的塑造结果的呈现,这就是艺术生活化的进程和结论。而另一个则侧重在生活上,是一些生活品质追求的层次超越感,她们来自于艺术的渲染,同时又会来源于生活体验的灵感的提升,是生活的一种人为有意识的进化。 艺术中到处都体现着生活、体现着自然。艺术来源于生活,生活来源自然。生活是千姿百态的,自然是变化无穷的,因此,艺术也是丰富多彩的。我们在自然、生活中体验到花儿的开放、鸟儿的歌唱、江河的奔腾、高山的耸立,通过认知,产生感悟,花儿为谁开放?鸟儿为谁歌唱?江河为谁奔腾?高山为谁耸立?抒发我们对自然、生活的情感;把这些情感转换成其他的艺术形式,如书法、绘画、雕塑、音乐、舞蹈等等,使我们能更好地融合在自然中。艺术家从生活中提取有价值的、有意义的内容,运用到艺术中去,反过来又充实人们的生活,给人们带来新的享受。作为艺术的表现方法,绝不是生搬硬套生活,或者重复生活,而是有取舍地提取生活中的精华。在这个提取过程中,由于每个人的生活的时代不同、内容的不同、环境不同、感受也不相同等等,所以产生的作品也不相同,正是这些不同,才能满足不同人的需要。人们站在不同的角度去看,审视、品味作品,从中得到美的享受。 随着时代的发展,艺术也愈来愈进入多元化状态,艺术真实的标准也进入了多元化时期。艺术真实的终极目的是生活,是客观世界,这一点可以肯定,但对生活与客观世界的表达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我们不能轻易认定这一类艺术品具有艺术真实,而那一件艺术品缺乏艺术真实。在这样的时代,我们应当以更开放的眼光来看待艺术,应当具体评价一件艺术品是否具有艺术真实,而无须争论哪种艺术模式更接近艺术真实。 艺术对人类社会有很大的作用,包括认知作用,审美作用,交流情感作用,引导教育作用,存在刺激作用。通过艺术的传承,我们才了解我们的祖先的文化行为,人类怎样从原始时展到现在,通过艺术的传播,我们才学习到中西方文化的差异,认识未知的世界。人们通过对优秀艺术作品的欣赏,可以获得丰富的美感享受,可以陶冶情操,净化灵魂,可以让我们学到很多东西。艺术欣赏实乃人间一大乐事,它是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真的值得我们重视。艺术欣赏还是一个反复审美的感受的过程。有些艺术作品,乍一看未必有什么惊人之处,但细细品味,其中的美感就如泉眼的泉水一般地流出。同时艺术作品往往需要一些理性思考,否则是很难完整地感受艺术作品体现出来的美的。比如莎士比亚笔下的哈姆莱特,究竟其性格特征是什么,至今还争论不清,故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莱特”的说法;还有达・芬奇的名画《蒙娜丽莎》中主人公那微妙的笑容,究竟意味着什么,也是众说纷纭,争论了几百年,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 如果你想要成为一个真正内行的欣赏者,那是需要具备一些条件的,首先要加强艺术修养,不断进行艺术欣赏活动,积累欣赏经验,逐步熟悉艺术的内容、形式及其特征,掌握艺术的规律。第二,还要多观察、分析生活,积累丰富的生活经验。只有对生活有深刻的理解,有真知灼见,才能正确认识艺术作品反映生活的深度和广度。 在生活中,我们想要开启自己的艺术创造,就得培养自己对周围事物的关注,在关注中培养自己对对象的观察,在观察中有所发现,再由发现引发自己个人的思想与情感的联系;在近距离的可视的现实环境中与想象的空间翱翔,在三维与平面中有机转换,在运动与静止间探索追寻美之所在,美之所存。 艺术欣赏论文:论艺术欣赏对艺术理论发展的重要性 摘要 艺术欣赏是对艺术作品的一种感知、观赏、思考、接受、再创作的一种人类活动,它与艺术理论的存在与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本文从艺术欣赏分析的角度,阐述了艺术欣赏在艺术理论的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 艺术欣赏;艺术理论;发展 1 引言 众所周知,艺术欣赏是人类将艺术形象作为审美对象的一种社会活动,是对艺术作品的一种观赏与接受的过程,是在艺术欣赏当中进行体验、理解、再创造的一种综合心理活动。艺术欣赏与艺术理论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互相促进的关系,艺术理论是艺术欣赏的基础,是催生艺术欣赏的土壤,相反,艺术欣赏作用于艺术理论,是艺术理论的一种实现方式,对于艺术理论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2 艺术欣赏是产生美的主观条件 在艺术领域,艺术作品给人们带来美感的主观条件来源于对于美的鉴赏,对于艺术作品而言,艺术美感是艺术理论产生及发展的基调,同时,艺术欣赏必然是艺术美感产生的原理及内在机制,其主要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艺术欣赏不等同于认识行为。康德认为艺术欣赏对艺术美感的一种感知,而不是对艺术作品的单纯认识活动,认识行为仅仅是从理性的角度出发,对于一件事物产生记忆和理解,而艺术欣赏是一种基于感性层面的活动,是对于艺术作品所散发出来的艺术美感及其内涵所做的一种感性体验,并由此产生美感。 2.2 艺术欣赏是一种主观行为。人类对于艺术作品的欣赏体验,是一种主观的、带有个人感情色彩的体验过程,他并不关心艺术作品作为客体而言的一种存在及其性质,仅仅关心艺术作品的完满性及其是否满足观赏者的内心期盼。譬如一把椅子,首先只有符合观赏者对于椅子的概念,它才称得上是一个具有完满性的美的椅子,因此,在艺术作品当中,其形式表象是作为艺术欣赏当中审美愉悦感迸发的根据所在。 2.3 艺术欣赏带来精神上的快感。艺术欣赏过程当中产生的美感通常以快感的形式为观赏者所感受,这种快感不同于感官上产生的生理快感抑或道德上的产生的理性满足,而是一种来自于精神上的,淡漠纯然的快感,是观赏者主观情感上的满足,并不会参杂外在的功利及利害因素。并且,只有人类才能在艺术欣赏过程中产生美感,并据此迸发出快感。 2.4 艺术欣赏的美感具有普遍必然性。艺术欣赏当中所产生的美感与愉悦并不会随着时光或者观赏者的变化而变化,只要面对一件优秀的艺术作品,就会普遍并且必然地迸发出审美的愉悦与快感。 3 艺术欣赏是艺术理论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我国近现代历史上出现了一度对艺术欣赏理论不足的状态,有些学者认为这是现当代艺术在"中国化"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艺术欣赏以及艺术理论本身无关。殊不知,我国近现代艺术无论是理论的发展还是实践的飞跃都是基于和西方艺术体系不断碰撞、不断融合的过程。从这一层面上来看,艺术欣赏是艺术理论发展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在艺术欣赏的过程中,让普通民众和艺术工作者不断提升对艺术作品的欣赏层次,才能够不断加强艺术品评的说服力,进而反过来推动艺术理论以及艺术实践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一定会出现人们在众多艺术门类上的基本理论方面、方法论方面、范畴体系方面、理论形态方面以及学理规范方面的误区,但是这种种误区的形成必然后促进人们对艺术理论和艺术实践的思考。评价以及批判,从而避免了人们对艺术的过分迷恋和盲从。 近年来,相关理论研究文献说明,在当前信息化时代的大背景下,人们接受艺术的机会越来越多,而对艺术的追求也是越来越理性。人们在艺术欣赏的过程中,能够建立起自己的艺术欣赏体系,从而基于自己的艺术欣赏体系对艺术品进行品评。在这种欣赏的过程中完成了两方面的飞跃:一方面,艺术爱好者以及艺术工作者在艺术欣赏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自我的艺术欣赏体系,实现了对艺术品欣赏过程中感性阶段到理性阶段的飞跃;另外一方面,人们对艺术品的欣赏也左右了业内艺术品风格的走向,这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不断促进艺术相更高层次前进,这个前进过程自然包括艺术理论的发展以及艺术实践的进步。 从以上的文字我们可以看出,在艺术理论发展的过程中,艺术欣赏是必要条件。但是艺术欣赏并不是艺术理论发展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仅仅进行艺术欣赏就能够推动艺术理论的发展,这显然是天大的玩笑。 4 艺术欣赏是实现艺术批评的直接手段 艺术批评来自于艺术欣赏,艺术欣赏是艺术批评的直接手段,艺术批评推动艺术理论的改革和发展。一般说来,艺术作品的价值以及功能主要就是通过公众的欣赏而得以体现,艺术欣赏作为艺术实践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不断促进着人类艺术理论的发展和演变,而这种演变,主要通过艺术批评来获得推动力。 艺术批评是一种建立在艺术欣赏基础之上的一种艺术品评活动,基于某种立场、某种角度或者某种动机来对艺术作品以及艺术家的功过成败做出品评。通常来说,艺术作品习惯于将艺术家的思想、观念隐藏在其中,而艺术批评家们的工作就是要挖掘出隐藏域艺术作品深处的创作思想与观念,并加以概括和综合,将之提升到一个带有规律性的理论层次,从而推动艺术理论及实践活动的不断发展、促进艺术的繁荣、提升艺术家的创作水平、提高普通大众对于艺术作品的欣赏水平及艺术素质。 艺术批评与艺术欣赏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的紧密联系。艺术欣赏作为艺术批评的基础,为艺术批评提供生存土壤,艺术批评作为艺术欣赏的发展和生活,为艺术欣赏提供上升的空间。然而,艺术批评具有明显的社会层次性,这也就要求其对应的艺术欣赏也要具备相应的层次性,在社会中,不同阶层、不同分工之下的文化心理结构以及艺术欣赏水平都不尽相同,具有不可避免的矛盾,因此,在艺术批评过程当中,需要层次性,以适应不同环境下的艺术欣赏需求。 5 艺术欣赏促进现代艺术理论的生成 从另外一个层面讲,艺术欣赏还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艺术理论的生成,这主要表现在如下两点: 首先,艺术欣赏者是艺术活动当中的重要元素之一,它对于艺术作品的审美认知以及审美感受起到了一种接受者的作用。对于中国艺术领域而言,其现代艺术欣赏是在受到西方艺术欣赏以及中国古典艺术欣赏的融合与碰撞当中发展变化而来的,并在其形成与发展当中推动了艺术理论的发展和变化。从总体角度看来,中国的现代艺术欣赏的基本理论、方法、形态以及学理规范均是在西方艺术欣赏理论体系的影响下发展而来的,这也就不可避免的被纳入到现代艺术理论的知识体系当中。 其次,我国艺术欣赏理论的研究当中,绝大多数的研究基准均来自于艺术欣赏的体验与总结,也就是说,艺术欣赏过程当中产生的感性体验与总结为艺术理论知识体系的构建和形成提供了实例素材,艺术理论从艺术欣赏的体验过程中抽象总结出规律性的理论依据,在艺术作品的更替与艺术欣赏的交互中,不断总结并更新。 6 结语 艺术欣赏是一种由审美与反审美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一种感性体验与心理感应活动,在欣赏者与艺术作品的主客体交互过程中,产生审美的快感。本为从艺术欣赏与美感产生、艺术欣赏与艺术数理论的发展关系、艺术欣赏与艺术批评的依存关系以及艺术欣赏与现代艺术理论生成并发展的相互作用关系,阐述并分析了艺术欣赏对于艺术理论体系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希望能够对相关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爱好者提供一些参考。 艺术欣赏论文:浅谈提高小学生书写基本技能和书法艺术欣赏能力的途径 摘 要:书法是中华民族艺术的瑰宝,是我国重要的传统文化。培养小学生的书写基本技能和书法欣赏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不仅能够提高小学生的爱国之情,还能够促使小学生养成正确的书写习惯,有利于他们形成良好的文学素养。因此,小学语文教师在日常教学中必须重视学生的书写,加强监督和引导,提高小学生的书写能力。文章主要探讨提高小学生书写水平和书法欣赏能力的有效途径,希望能给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带来帮助。 关键词:写作技能;书法;欣赏能力 书法不仅是一项技能,更是我国重要的传统文化和艺术瑰宝。小学阶段,学生正处于成长的黄金时期,在这一时期养成的书写习惯会影响他们一生,因此小学语文教师必须重视学生的书写,在日常教学中规范学生的书写行为,给予学生及时、有效的指导,全面提高小学生的综合能力。同时,小学语文教师还要善于培养小学生对于书法艺术的欣赏能力,以锻炼小学生的审美能力和创新意识,激励他们不断进步。随着新一轮课程改革的深入,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标准对于小学生的写字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养成正确的写字姿势和习惯,书写的文字需要清晰、整洁、端正。下面笔者谈几点自己提高小学生写作技能和欣赏能力的做法,以供广大同仁参考。 一、加强技巧指导,营造写字氛围 提高小学生的书写技能并非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小学语文教师树立长期教育意识,加强对小学生的技巧指导,提高小学生对书写的兴趣,从而给小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写字氛围。我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很多小学生书写姿势不符合标准,容易出现头歪、身斜、腰弯等现象,这些不良习惯对小学生影响深远,需要引起教师和家长的重视。针对这样的情况,我会对小学生进行科学规范的写字训练,先从端正坐姿开始,正确的坐姿应该是头部端正,离桌面一尺,胸口离桌沿一拳左右,两肩齐平,两脚自然下垂分开平放在地上,然后给小学生讲解一些书写的技巧,比如怎样下笔,怎么执笔,怎样提高写字效率,怎么确保书写清晰等。此外,小学语文教师还要发挥主导性,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通过对学生的写字基本技能的指导,锻炼小学生的意志力。总而言之,语文教师应把写字训练当作教学重点工作,并且贯穿于语文教学的始终。 二、注重示范引领,提高书写兴趣 小学语文教师在写字教学时必须为小学生树立榜样,给小学生做出表率,使小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熏陶。有的小学语文教师在写板书时字迹潦草,小学生根本看不懂,无法跟随教师的步伐,以至于影响了语文课堂教学效果。对此,我的做法是:在书写板书时坚持用标准的字体,确保小学生能够认清,做到“宁可少写,不可草写”,并积极地为小学生拓宽识字量,帮助小学生会认和会写更多的汉字。总而言之,语文教师要能写出优美的汉字,批改作业的评语也要工整,用汉字本身的魅力去影响小学生,激发小学生的写字兴趣。此外,我还会表扬班级中具有良好写字习惯和写字能力的小学生,给其他学生树立榜样,并且定期在班级的学习园地中展示小学生的优秀作品,以提高小学生的参与度,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班风和学风。同时,每周对学习园地的书法作品进行一次更换,确保每个小学生的作品都有机会进行展示,从而使小学生沉浸于浓郁的书法氛围中,获得美的体验和感受,挖掘出小学生内在的书写潜能。 三、丰富写字形式,加强过程评价 在规范小学生的写字基本技能时,语文教师要善于采用多种教学形式,设计丰富多样的写字活动,鼓励小学生积极地参与,尊重小学生的主体地位,让小学生真正成为课堂教学的主人。同时,教师还要加强对小学生写字过程的评价和指导,针对不同的小学生给予不同的评价,激励他们不断进步。我在工作中会定期组织小学生进行写字比赛,先任选一篇课文作为书写的材料,让小学生当场书写,然后教师当场评分,对于书写工整、清晰的小学生要给予奖励。小学生在这样的写字活动中可以进行横向对比,从而找出与其他同学的差距。我还会组织小学生做写字的游戏,先在黑板上写出一些小学生学过的词语或者成语,然后故意把每个词语或者成语少写一个字,让小学生积极进行思考,然后到黑板上补充。另外,我也会把文字编成小故事讲给学生听,以帮助小学生快速掌握新的汉字。比如“休”字,就是一个人累了,在一棵树旁靠着,就是休息的意思。当小学生听到教师的讲述,对于文字就会更加感兴趣,也会在书写时记忆更深刻。 四、欣赏书法作品,形成思想共鸣 为了从小培养小学生书法艺术的欣赏能力,小学语文教师应该根据小学生的个性特点和认知水平,选择适合小学生欣赏的书法作品,让小学生在欣赏作品的同时加深对书法的了解,形成不断追求新知识和新技能的意识,并且与书法中蕴含的情感产生共鸣。有一些小学语文教师在给学生选择欣赏的书法作品时没有考虑到小学生的感受,选择了草书或者行书等作品,导致小学生对书法失去了兴趣。我在实际教学中组织了书法观摩活动,即利用多媒体、电脑、实物等形式,带领小学生一起欣赏古今中外的书法家的书法作品,并在小学生欣赏和观看的过程给他们讲述一些关于作者的小故事,以增强小学生对作者的理解,这对今后进行课文教学有重要作用。同时,我也会给小学生讲一些名人练习书法的例子,让小学生明白“熟能生巧”“勤能补拙”“坚持就是胜利”的道理,让他们树立写字的信心和勇气。 综上所述,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的接班人,培养小学生的书写技能和书法欣赏能力是非常有必要的,不仅能培养小学生热爱祖国语言文字和中华优秀文化的思想感情,还能让小学生养成不怕吃苦、持之以恒、勇于拼搏的良好品质。作为一名小学语文教师,我们必须要把教学当成终身奋斗的事业,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结合小学生的实际情况,选择贴近小学生日常生活的训练内容,提高小学生的书写能力,进而让每一名小学生都能够从写字中收获到快乐。同时,小学语文教师还要擅长给小学生选择书法作品,让小学生可以在欣赏的同时受到熏陶和教育,以培养小学生的审美能力和创新意识。
新闻法论文:中国新闻法学研究的回顾和前瞻 [内容提要]新闻法学是研究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和新闻法的制定、实施的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中国自80年代中叶创议制定《新闻法》,一批学者开始从事新闻法研究,至今专门的《新闻法》虽未出台,但是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现行法律中已有许多调整新闻传播活动的内容,新闻法学研究也取得了一定成果。本文将中国新闻法学研究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重点为配合起草《新闻法》对新闻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主要是新闻自由作了相当充分的论证,并对新闻法各方面的内容作了广泛探讨。第二阶段重点研究新闻侵权问题,特别就新闻权利同公民人格权利之间的平衡作了种种研讨,丰富了新闻侵权法。第三阶段为研究的深化和综合。已有数部概叙新闻法制框架的专著问世,说明中国新闻法制已有相当具体系统的内容。但现有专著尚属应用性著作,尚须继续进行理论探索。 关键词:新闻法、新闻法学、新闻侵权法 新闻法学,是随着中国大陆新闻法制建设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边缘学科。在中国台湾地区,对新闻法的研究起步较早,据著录,早在公元50-60年代即有吕光、潘贤模著《中国新闻法概论》(王洪钧,1984:233;尤英夫,1997:416),近年则有李瞻撰著《新闻学原理》(1992)和编译《传播法——判例与说明》(1992)、尤英夫撰著《新闻法论》(1987-1997)等,厥作甚宏,影响及于大陆。中国大陆则于80年代中叶,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新闻法》,集结了一批新闻法学的初创者来着手研究新闻法的各种问题,至今不过十五年。 中国大陆学人认为:新闻法并不是仅指以「新闻法为名称的法律文件,而是对于调整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保障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相关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孙旭培等,1985:4;魏永征,1997:27;张西明,1998a:22)。国际上及台港称Media Law 或 Mass communication Law,在大陆尚鲜见使用。或谓研究新闻法,应是一门专门的学问,于是而有「新闻法学之名称(郑旷,1987:429;梁华、阿茵,1988;王强华,1993:6;鄢光让等,1996:676),或称「新闻法制学(曹瑞林,1998)。本文作者将新闻法学定义为研究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和新闻法的制定、实施的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一、伴随新闻立法而问世 中国大陆“”之乱,新闻媒介受祸尤烈。于是有新闻纳入法治之议。从1980年到1981年,就有新闻界、法律界名流张友渔、赵超构、李纯青、李子诵等从发展民主和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着眼,先后通过媒介或者在人大、政协会议上提出制定新闻法的主张(张宗厚:1982:223;1983:319-320;《新闻法通讯》:1984a)。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现改名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可以认为是大陆新闻法学学科建设的发源地。该所成立后不久编辑出版的《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中国社科院新闻所,1980),收录了从1921年至1956年有关文件359篇,为研究大陆新闻法制的渊源,提供了系统的文献。该所人员还同外单位的人士一起翻译编辑出版了《各国新闻出版法选辑》(中国社科院新闻所,1981),钱辛波等选编了《各国广播电视法选辑》(钱辛波等,1984),为研究新闻法学作了资料准备。该所培养的新闻学硕士生,也有好几位以研究新闻法为方向,如孙旭培、张宗厚等人。受前辈专家新闻立法建议的启示,张宗厚发表《新闻也要立法》(1981),尔后又在《新闻学初探》一书中撰「新闻工作的法律规范一章(1982),在同陈祖声合写的《简明新闻学》中列有「新闻工作的法律规范一节(1983),是为有关新闻法的最早论作。 形成规模的对新闻法的研究是在1984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新闻法》以后开始的。当时决定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双方抽人,在新闻研究所设立新闻法研究室,以商恺、孙旭培为正副主任(商退休后,孙为主任)。新闻法研究室于1984年5月12日宣告成立,它的任务被规定为从事新闻法的研究,在适当时候还将承担新闻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新闻法通讯》,1984b)。作为我国大陆第一个新闻法学的专门研究机构,新闻法研究室的工作是具有开创性的。除按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要求为起草《新闻法》进行调查研究工作外,研究室一成立就编辑出版不定期刊物《新闻法通讯》,从1984年8月到1988年4月,共出版20余期,收录了新闻法学开创初期的一批论作和其他成果、资料,总字数70余万,具有很高的文献价值。继《各国新闻出版法选辑》之后,研究室又出版了《各国新闻出版法选辑》「续编(中国社科院新闻研究所,1987),两本书共收录外国和香港地区的新闻法规30余件,对非成文法国家或没有专门新闻法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苏联等国的新闻法制,也有专文编译介绍。研究室成员在研究过程中还在其他出版物上发表了若干有一定影响的论作,如孙旭培的硕士学位论文《论社会主义新闻自由》,即收入《新闻自由论集》(中国新闻学会,1988)一书。 嗣后,研究队伍逐渐扩大。1987年新闻出版署成立,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该署职责,新闻法起草工作改由新闻出版署牵头,于1988年1月成立了新闻法起草小组,组长为新闻出版署副署长王强华,共有9家单位派人参加。奉新闻出版署之命,1988年2月在上海成立了以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龚心瀚为组长的新闻法起草小组,与新闻出版署的起草组同时开展起草工作,草案报新闻出版署汇总。这个举措也许同1986年上海曾受委托起草过一份《上海市关于新闻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文稿有关(陈沂,1993:249)。这又带动了一批人参加新闻法学的研究。如北京在1988年9月成立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聘请有关学者和新闻工作者30余人任研究员。在上海则有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的教研人员陆续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 这一时期新闻法学研究主要配合起草新闻法开展,受到普遍关注,所以又带有群众性的特点。较大规模的群众性讨论如:1985年1月和3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胡绩伟先后在上海、广州、成都、重庆和深圳(约见香港新闻界人士)等地召开新闻法座谈会(《新闻法通讯》,1985) 。1989年1月,新闻法起草小组派员携《新闻法(征求意见稿)》到上海听取意见,上海新闻界讨论了三天(《新闻记者》,1989a) 。接着,上海《新闻记者》月刊开辟「新闻立法笔谈专栏,专门对《新闻法(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2月24日,新闻记者杂志社等单位又发起新闻立法报告会,有十位人士发表演讲,数百人冒雨参加(《新闻记者》,1989b) 。这类讨论虽然不属学术研究,但为学术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有用的思想资料。 著名的三个《新闻法》文稿可视为这一时期研究的综合性成果。中国社科院新闻所新闻法研究室的《新闻法「试拟稿》于1985年即已写出,后经修改,发表于1988年4月出版的《新闻法通讯》第20期上。新闻出版署的新闻法起草小组于1988年6月出初稿。上海新闻法起草小组的《新闻法(征求意见稿)》于1988年7月印就。新闻出版署在1989年初拿出来的「征求意见稿又在吸取另两个文稿和其他意见后作了一些修改。这些文稿虽然都没有成为法律的基础文本,但它们在新闻法学研究中仍然具有无可否认的学术价值(张西明,1998.9.3.;魏永征,1999b:1-8)。 这一时期的研究成绩主要有三: 首先,对新闻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作了相当充分的论证。关于新闻立法的基本原则,早在1980年冬,大陆新闻学、法学耋宿张友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即提出新闻法应当一方面保障新闻自由,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正当权利,另一方面限制、制裁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言论,「既要保障新闻自由,又不许滥用新闻自由(《新闻法通讯》,1984a)。此系大陆高层人士最早明确提出新闻自由( freedom of the press)概念的公开言论,其「既保障又不许滥用(约束)的表述方式符合大陆普遍接受的「两点论,为后来有关新闻立法的论著所共循(张宗厚,1983:322;郑保卫,1990:188;刘建明,1991:259)。有所差异者,一部分人士侧重于强调保障新闻自由,以至提出「社会主义新闻法是新闻自由保护法的命题(孙旭培,1986) 。也有些人士提出新闻法应是限制新闻自由的(王中,1985),因为经过新闻法的限制,在限制的范围之外就可以获得自由。第三种倾向则强调保障与约束两者并重,缺一不可,侧重何者,要因时、因地、因人、因事而异,不能绝对化(梁华、阿茵,1988)。在此基础上,一些学人对「新闻自由作了深入研究,其代表性成果即为孙旭培的《论社会主义新闻自由》一文,本文以「社会主义新闻自由的概念同资本主义的新闻自由相区别,系统介绍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有关言论、出版自由的论述,论证了资本主义新闻自由的产生和发展、进步性和局限性,苏联新闻模式的缺陷,以及对社会主义新闻自由原则的构想,作者还以宪法和中国共产党党章有关规定为根据,论述了新闻法治与共产党领导的关系。可以认为是当时有关研究成果的综合结晶(孙旭培,1988)。 「新闻自由的概念,由于翻译的原因,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里当时没有看到过(1),从而在共产党的文件里也没有作为正面概念出现过,研究者是在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独立地加以论述的。作为这项研究的成果,就是在当时的三个新闻法文稿中都在《总纲》部分写上了「新闻自由的条款,并且在整个文稿中贯彻了「既保障又约束的原则(2)。尽管后来发生过有人利用「新闻自由的口号进行反对共产党和政府的活动的事端,引起人们对于「新闻自由的猛烈批判,从而一度形成对于「新闻自由的chilling effect。但人们批判的是「资产阶级新闻自由的虚伪性和反动性以及有关行为的非法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主义新闻自由的概念为越来越多的新闻学术界人士以至领导人士所接受,已是不争的事实(3)。 第二,对新闻法的各方面内容作了广泛探讨。除言论、出版、新闻自由外,诸如:知情权(right to know ,又译了解权)、名誉权(right of reputation)、隐私权(right of privacy)、肖像权、诽谤(libel)、更正和答辩、新闻报道与司法、追惩制(System of punishment after the event)和预防制(System of prevention)、舆论监督、新闻记者的权利和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禁止淫秽(obscene )物品、著作权(copyright,又称版权)等等,皆有专题文章涉及。特别是关于保护人身权各种权利的研究论述,据现有资料,新闻学界还要早于法学界。在80年代出版的几部有影响的法学工具书,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编辑委员会,1984)、《法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5)等,都没有对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诽谤等概念作出解释。在许多民法教科书中也只是很简单地提到。而在《新闻法通讯》中,在1984年至1985年就相继发表了李祖兴的《论报纸批评与诽谤》和钟声的《新闻诽谤的法律规范和界限》等关于诽谤和名誉权的论文,在1986年初发表陈力丹的《马克思恩格斯的隐私权观念》和廖晓英的《新闻报道与个人隐私》等关于隐私权的论文,等等。陈力丹的论文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隐私权的见解作了详细的钩稽,阐发他们在19世纪40年代就已提出报刊不应揭发个人的私事,但如果这项私事涉及社会生活,则应成为新闻报道的对象,并且反对任意扩大私生活的范围等观点,同现代隐私权原则相合。至今大陆有关隐私权的专论,均以1890年美国学者S.D.Warren和L.D.Brandeis发表 为起点(王利明,1994:470;杨立新,1996:607;张新宝,1997:37),陈的论文则为隐私权理论起源提供了更早的线索,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并非与世隔绝,他们的见解自应有其来源。而法学界发表有关名誉权、隐私权、人格权等单篇论文要在80年代至90年代之交(4)。据张西明称:「检索广东中山大学法律系编辑〈1985-1987年全国法学文章目录索引〉,可以发现,在这两年里,中国法学界没有发表一篇关于诽谤法规、名誉权和与名誉权联系密切的隐私权的专题文章。(张西明,1998b) 同时,大陆学人尝试对新闻法原理作综合性的阐述,是为孙旭培、朱晓明、廖晓英合写的〈新闻法知识讲座〉(1985),共十五讲,涉及宪法权利、新闻批评、新闻诽谤、保密、禁载、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新闻机构的创办和管理等方方面面,可以说是构建新闻法学理论框架的最初尝试。 第三,新闻法研究领域的争议得到全面展示。80年代中叶,大陆学坛十分活跃,众说纷纭。三个《新闻法》文稿就各有同异。据王强华当时透露,中国社科院新闻研究所的草案同另两个草案“不同之处在于,它规定个人有办私人报纸的自由,而另外两个草案没有触及这一点”。此外,还涉及建立诸如新闻评议委员会还是仲裁委员会来处理新闻纠纷的不同设计(王强华,1988)。这类差异反映了新闻立法过程中各种意见的激烈争论,本文不可能加以罗列,谨引用当时两篇综述以见一斑。其一,1988年3月,北京新闻学会开会研讨新闻法,归纳出四个“热点”问题:一、新闻自由;二、民营报纸;三、舆论监督要不要经过批准;四、新闻业的性质、作用,主要是宣传还是大众传播(力单,1988)。其二,1989年2月,在上海新闻立法报告会上参与起草新闻法的人士报告“起草有年,难点九条”:一、新闻法早出台还是晚出台;二、新闻法应立足现实还是理想的超前的;三、是否允许私人办报;四、新闻自由;五、新闻的功能;六、舆论监督;七、法律责任;八、新闻仲裁制度;九、新闻工作者自律(《新闻记者》,1989b)。这些争议对于立法工作成为障碍,以致《新闻法》迟迟未能出台,但是对于新闻法学研究来说,则是指示了研究的难点和重点,提出了现实的研究课题。 这一时期的研究究属初创阶段,今日回顾,幼稚和不足亦显然可见。本文作者概括为“四多于”:一、从政治理论层面的论证多于从法学理论层面的论证:例如新闻自由概念,前一种论证着重于新闻自由同社会制度之关系,以及对民主与法制、自由与责任、保障与约束等等范畴之探讨,这固然十分必要,然而用诸现实的操作层面上则显得隔膜。「既保障又约束,虽为绝大多数所接受,而在不同场合在不同人士笔下甚至可能表达截然相反的意思。后一种研究要求把自由视为现实的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即权利和义务关系,这就需要对相关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相应承担的义务以及他人对该权利所承担的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二、就理念出发的思考多于对中国大陆新闻制度的实际现状的研究:这一时期的研究对马恩列与新闻法制有关的论述作了系统的钩稽和梳理,同时对欧美的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新闻法制情况作了大量的介绍,比起过去以「六经注我的方式撷取片言只语为我所用和对欧美事物一概排斥的学风,已有根本进步。然而上述内容对于本地而言究属理念的东西,是否适用和如何适用于本地,尚需对现状作详细的考察。三、采取演绎方法多于实证方法。四、对个别问题作短促突击式的论述多于对某个专题作深入系统的研究。这些不足也许是研究的初级阶段难以避免的。 二、从研究新闻侵权纠纷突破 90年代开始,新闻法学研究者不约而同将注意力转向新闻侵权纠纷。自《民法通则》于1987年生效以来,新闻侵权纠纷骤然增多,成为新闻界乃至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 在新闻学界,有关的研究是从个案入手的。这也许同不同程度卷入纠纷的传媒拥有信息和发表意见的便利有一定关系。如大陆第一件新闻记者被诉犯诽谤罪的「《疯女之谜》案一审作出有罪判决后,记者所在的《民主与法制》从1988年第8期起连续刊登反驳判决的文章达半年之久,为数达数十篇,另有一些报刊则刊登反反驳的文章(5)。在徐良(6)、陈佩斯(7)、李谷一(8)等人的名誉权案中,亦有类似现象。这种做法反映了在法制建设早期,在新闻与司法的关系上尚缺乏规范,但在客观上正是结合个案对新闻诽谤罪或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有关问题作了分析探讨,留下大量可供研究的资料。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主办的《新闻记者》月刊从1989年起开设「新闻与法律专栏,几年内报道了许多新闻侵权诉讼案件并加以评论。该所魏永征从1990年2月起在陕西《新闻知识》月刊连载《新闻官司面面谈》,每期一篇,一共登了20期,采用的也就是个案分析的方法,就案论法,每篇文章通过分析一至几个案例来论述某一法律问题。1993年,新闻出版署王瑞明、董伊薇和北京法院罗东川合作编写《无冕之王走上被告席》,共收入50个案例,逐一加以评析,有些论述颇见精辟(王瑞明等,1993) 。其他零星的「新闻官司个案分析在当时许多报刊特别是法制类报刊时有所见。个案分析紧密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在某个具体问题上可能有独到见解,但难以做到体系化,难以达到综合研究的深度。 个案分析逐步发展为从法理上对新闻侵权作综合的研讨。这方面的研究集中反映在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等单位发起在1991年、1993年和1996年举行的三次全国性的新闻纠纷和法律责任学术研讨会上(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1999) 。参加这三次会议的成员,兼容新闻界和法律界、理论界和实务界、领导管理部门和实际工作部门等方面,提交的论文和议题涉及新闻侵权纠纷从实体到程序的诸多内容。许多论文被后来有关新闻侵权和人身权、人格权的研究成果和专著大量引用,表明研讨会对新闻法学研究起到重要的孕育、催化作用。同时各地也举行过一些小型的研讨会,许多专业报刊发表若干论作,不及详列。当时研究所涉及的方面包括:一、新闻侵权行为和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行为的成立和排除,二、新闻侵权行为在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特殊性,三、新闻侵权行为责任主体的认定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四、更正和答复的法律效力和履行程序,五、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与保护人格权的关系,六、新闻侵权的预防、新闻工作者的自律和自我保护,七、新闻侵权纠纷的调解、非讼和解和仲裁,等等,可以说是相当完整地涵盖了新闻侵权的主要问题。 1994年,魏永征著《被告席上的记者——新闻侵权论》,孙旭培(主编)、王晋闵、张西明合著《新闻侵权与诉讼》 先后出版,有人注意到两书结构有近似之处(陈力丹,1995),这恰好表明对新闻侵权的研究已从个案分析和个别法理的研讨走向体系化。是为新闻法学学科领域第一批学术专著。 至于在法学界,主要是从对人身权、人格权的理论研究入手,涉及新闻侵权。除单篇论文外,90年代中期有一系列重大成果问世,包括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1994a)、王利明和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1995)、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1996)等,这些著作,都有专章论述新闻侵权问题。王利明还主编《新闻侵权法律词典》(1994b),由新闻学和法学两界研究人员合作完成,是为目前新闻法学领域的唯一的专门工具书 。 若将法学界和新闻学界的研究成果作一比较,那么前者最重要成果就是建立了有关人身权、人格权的理论体系,他们所涉及的,包括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在人格权中包括非精神性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精神性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以及跨越两者的自由权、贞操权等等,对于各项权利的概念、来源、内涵、特征,以及侵权行为(tort)的责任等等,均有系统论述。前述在80年代中叶,有关研究基本上尚属空白,不到10年即取得如许成绩,堪足称道。至于新闻学者以及他们与法学者合作的研究,主要是在新闻学和法学的结合部方面显示自己的特色,这就是说,他们的一些研究着重从新闻规律的特殊性入手探讨新闻侵权纠纷的发生、处理和防止,体现了在言论、出版、新闻自由同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这两类基本权利的冲突之间寻求平衡的意图。有的意见后来为立法司法部门所吸取,丰富了新闻侵权法(Law on Media Tort),显示了新闻学界在新闻法学研究中具有某种优势。试举其要: 一、关于新闻失实与侵权的联系与区别。大陆诽谤法的重要特征在于将事实之虚假直接列为诽谤的构成要件,而不同于英美和港台的诽谤法只是将真实(truth)作为抗辩(defense)理由(魏永征,1999a)。故而在新闻侵权纠纷出现初,原告人往往以新闻失实起诉,法院也往往以新闻失实判决侵权成立。而新闻学者以为,新闻报道由于时效性等特点,难免忙中出错,若与事实稍有出入即判决侵权,实为苛求,主张在新闻失实和侵权之间划一道界限,「微罪不举(孙旭培,1988.12.31.、1991)。至1993年,最高法院颁布司法解释,确认「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成立侵权,即新闻失实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方可下判。 二、关于新闻报道的特许权。新闻界素有「文责自负之说,然不为司法界认同。最高法院1988年司法解释有「报刊社对要发表的稿件应负责审查核实之说,凡稿件出错均可据此推断媒体负有责任。或以为媒介不可能将新闻中所有材料一一到发生的源头去作核实,而提出「权威度之论,以为凡具有足够权威性的机构或人员提供的材料,例如执政党和国家机关提供的材料理应无须再作核实,媒介对其中差错应当免责(王晋闽,1991)。此论其实与英美诽谤法「特许权抗辩(privilege defense)暗合。嗣后,又有学者明确提出引入外国诽谤法「特许权原则(陈泰志,1993、1996)。至1998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新闻媒介根据国家机关正式文书和职权行为所作报道,不认为侵权,被认为正式确立了特许权原则。然目前新闻报道特许权尚限于国家机关的相关材料,远小于外国特许权范围。 三、关于评论的侵权认定。新闻侵权案出现初,一般并未将涉讼新闻中事实与意见加以区分,往往将不当意见作为失实对待,评论文学、艺术、产品、消费品等或有不当,辄成讼案。1992年作家吴祖光被诉侵权案,以驳回原告之诉告结,新闻学界认为是一个突破。(9)论者引入「公正评论(fair comment)概念,指出评论公共事务的意见即有不当,亦应予以优先保护,其标准为真实、说理、善意、内容合法四项(张西明,1995a、b)。至1998年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文规定消费者正当评论产品质量和服务不应认定侵害名誉权,认可了「公正评论原则。然适用范围仅限于此,关于对社会公共事务及科学文艺成果的评论规则,因条件尚不成熟,有待时日。 四、关于新闻侵权责任之承担。起初在诉讼中对新闻报道相关人员并未加以区别,时有媒介、作者、新闻源等等一概被追究责任,法院亦有追加被告之权,学界咸谓应区别对待,有论者提出若新闻媒介已被追究责任,则报道新闻之记者应属职务行为,可不对外承担责任(陈翠银,1989;成涛,1991)。1993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采纳这一原则,同时规定按原告起诉确定被告,取消法院追加被告的做法。关于新闻源之责任,论者提出应当区分主动提供行为和被动提供行为(王晋闽,1991),亦为1998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吸取。 五、关于言论权利和人格权利的平衡。这个问题贯穿于新闻侵权研究之中。论者以为,人格权为基本人权,固然应当重视保护,言论、新闻自由亦属基本人权,同样不容忽略。尤其是宪法已明文规定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在新闻诉讼中理应予以贯彻维护。论者提出,因批评公职人员而引起的新闻侵权案,其中法律关系具有双重性,不仅存在民事关系,而且存在公民监督公职人员的政治关系,对公职人员起诉应有抑制(魏永征,1991;陈泰志,1993)。又有论者提出人格权属私法(Private Law),批评权属公法(Public Law),公法应优于私法(张西明,1995)。比较系统的主张如:「一、区分公众人物(public persons)与一般公民:名誉权保护向一般公民倾斜;二、区分政治事件、社会事件和私人事务:名誉权保护向私人事务倾斜;三、区分当前事务与过去事务:名誉权保护向生存者倾斜;四、区分法人与自然人:名誉权保护向自然人倾斜。(张新宝、康长庆,1997:15-17)对于公职人员以保护名誉权为由抵制舆论批评的行为,人们认为理应予以制裁,作出了种种设计,如追究恶意不实诉讼之责任(李显冬、钟瑞华:1998)。以上论述,有司已有注意,然尚未成为法定规范。 本文作者注意到,台湾新闻界同行也面临着类似的课题,近年刘泰英、赖国洲、蔡兆阳等起诉新闻媒体诽谤案,亦属公众人物案件,虽然刘泰英案媒体胜诉被认为新闻自由的胜利(闵大洪,1997),然辩方为香港媒体,而本地媒体败诉则不在少数,不仅承担民责,而且承担刑责,故有“媒体的新梦魇”之说(石世豪,1998),学界曾就此举行大型研讨,在这个问题上两岸学者大有交流的共同点。 三、研究的深化和综合 90年代后期,对新闻法学的研究又形成一个新的活跃期。一是成立了新的研究组织,如1997年5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建立新闻与传播法制研究中心 ,同年8月司法部和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在华东政法学院设立的法制新闻培训中心(含学术部)。二是各种学术研讨活动频繁举行,据记载,仅1997年在北京,除新闻与传播法制研究中心成立时的学术研讨会外,还有中国信息化法制建设研讨会(3月)、检察日报社与中国记协主办的“新闻与法”研讨会(8月)、北京广播学院《现代传播》主办的“新闻与法制”研讨会(9月)、新闻与传播法制研究中心举办的新闻法制问题学术研讨会(10月)等(张西明,1998.9.3.) 。三是有一些国家级新闻法学领域研究课题通过鉴定,有: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徐培汀、丁淦林、张国良、黄瑚承担的国家教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新闻•传媒•法律——新闻法研究》(1996年通过),王强华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重点研究课题《舆论监督和新闻纠纷问题研究》(1997年通过)(王强华,1997) ,等。四是研究内容从新闻侵权纠纷扩展开来,进入其他方面。这在第三次新闻纠纷和法律责任研讨会就可以看出,提交的论文已不限于讨论新闻侵权纠纷,还有关于新闻报道与著作权法、新闻机构的行政管理、互联网络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致使这次会议变得有点“名不副实”了。下面对这一时期的研究内容作一概述: 一、对新闻活动的权利的研究。新闻侵权研究实质是着重于对新闻活动的相对人即报道对象的权利的研究;他们的权利,对于从事新闻活动的主体(新闻媒介、新闻工作者和其他作者)则为义务。而在考察后者的义务过程中又势必涉及他们的权利,即进行新闻报道和新闻批评的权利。 舆论监督和新闻纠纷问题研究 就把新闻纠纷作为舆论监督权和人格权这两种权利的冲突的表现来加以考察,虽然已有不少人论述过这种冲突,但这个国家资金资助的课题,在分析200件舆论监督个案和180件新闻侵权诉讼案例的基础上,对舆论监督的历史和现状、在国家监督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同司法独立审判的关系、在舆论监督权和人格权两个方面法律规范设定的不平衡等等作了全面的系统的研究,在广度和深度上比前人都有所超越,因而被认为是「新闻管理和新闻法制研究的一个全新的课题,很有实际价值和学术价值,是一个很有意义的研究成果(《新闻记者》,1997) 。关于新闻权利研究方面值得称道的还有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宋小卫近年发表的一些论文(宋小卫,1994-1998) ,这些论文对现行法律制度中有关公民参与新闻活动的权利如知情权、表达权(the right to express)以及其他享受传媒服务的权利作了具体的集纳和阐述,比起以往仅就自由与责任、保护与限制、权利与义务等关系作抽象的论述来,是一种创新,显现了对新闻自由的研究向法学理论层面的深化。 新闻自由具体化即为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报道、评论等权利,目前法律上尚无明文规定,新闻界和新闻学界甚为关注。近年有两个问题的讨论值得一提:1997年北京和上海的一些报刊开展关于记者「隐身采访(即不公开记者身份的采访,或称「偷拍偷录)的讨论,实质上是讨论记者采访和报道的自由度 。论者认为,记者隐身采访及报道应当受到隐私权法等有关规范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到什么程度,则说法不一。多数认为,记者不公开身份的采访,要区分公开场合还是非公开场合(私人场合和涉及其他应予保守秘密的场合)、观察还是询问意见、所采访事项与公共利益相关还是无关、采访对象是特定个人还是不特定多数人、消极地不公开身份还是积极地伪造身份等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铁樯,1997;徐迅:1997/a、b;曹瑞林,1997;董滨,1997)。如果说这场讨论是在媒介的采访报道权同公民个人权利两者之间寻求界定,那么1998年关于报道公开审判的案件的讨论则是在媒介的采访报道权同司法公正独立的权利(权力)两者之间寻求界定。是年最高法院院长发表谈话称,要把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依法公开案件逐步实行电视和广播现场直播,允许新闻媒体如实报道(《法制日报》,1998.4.16.),冲破了新闻界流行多年的案件审结后方可报道的陈规。新闻界认为,这是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权的肯定。不久中央电视台即对一起电影著作权案庭审现场进行直播,媒体纷纷发表评论表示欢迎,但是也有人士表示质疑(《科技日报》,1998.7.17.)。北京大学贺卫方连续发表文章强调司法程序的特殊性,认为电视直播法庭审判会影响庭审过程的庄重和严谨,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1998)。由此引发关于新闻和司法、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热烈争论,大致说来,新闻界偏重强调新闻对司法的监督,而法学界和司法界则倾向媒体报道案件应当慎重,不应妄加评论,有的学者明确对「新闻监督司法的权利提出质疑(《北京青年报》,1998.11.2.;《工人日报》,1998.11.7.;《中国律师》,1998)。 二、对新闻媒介行政管理的研究。新闻媒介的行政管理法是新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陆对新闻媒介一向实行批准登记制,是为行政管理的基础。不过在80-90年代,国家对新闻媒介的行政管理主要以部门规章予以规范,等级较低,而且立法和执法合为一体,亦不符现代法治原则。随着行政法制逐步走向健全,单纯以规章行政已经难以为继。1997年,国务院连续颁布管理出版、印刷业、广播电视的行政法规,使大众传媒管理法提升了一个等级。(10)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士对这些规章、法规时有解释性文章。新闻出版署宋克明的一些论文,把新闻事业的管理体制归纳为共产党的领导和政府管理、法制管理、部门管理、社会管理(行业管理)、内部管理等五种管理机制(1994,1997) 。研究广播电视管理制度的,则有复旦大学新闻学院赵民的硕士学位论文《新时期中国广播电视事业管理的研究——以广播电视法规体系为视点》(1998)。这些论作,按照「依法行政的原理,对名目繁多的法规规章作了梳理和阐述。 三、对新闻传播活动中著作权问题的研究。大陆《著作权法》颁布于1990年,有关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的专著不少,但这属于独立学科。从新闻传播活动的角度研究著作权法的,主要为探讨社会共享知识成果的利益和作者权益、媒介权益和作者权益的合理平衡。如关于如何理解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广播电视节目表是否适用著作权法等问题的讨论,皆与此有关。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修改《著作权法》,争议焦点之一即为现行法律中关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条款。盖“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主旨,即出于满足社会共享权益而对作者权益作适度的限制(11)。论者以为,现行法律对作者权益限制过多,适足以使媒介获取大量利益。如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视非营业性播放已出版的录音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超出国际公约所允许的范围,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应予取消,而此议受到广电管理部门强烈反对(《中华读书报》,1999.1.13.)。论者还认为有关“法定许可”的规定亦应予以调整。 四、对外国新闻法制和中国新闻法制历史的研究。宋克明曾赴美国作较长时期的考察,回国后著《美英新闻法制与管理》一书(1998),作者系根据大量原始文献撰写,重点介绍两国的诽谤法和隐私权法,并涉及保密法、版权法和藐视法庭罪等内容,还介绍了两国新闻界内部管理以及互联网络管理的最新情况,与编译单篇论作或撷取第二三手资料编写的文章自然不可同日而语。作者从本国文化视角出发,在对外国法制作客观介绍的同时予以适当评析,以利于读者同本国的情况作比较和对照,乃近年新闻法学研究的又一重要成果。在中国新闻法制史研究方面,则有复旦大学新闻学院黄瑚的博士学位论文《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史论》(1998),全文紧扣言论出版自由和官方统制的对立这条主线,对近代中国新闻法制的发展轨迹作了系统的叙述。 五、传播新技术法制研究。以因特网为代表的传播新技术的兴起,形成对现有大众传播媒介冲击之势,日益引起我国新闻学术界的密切关注,有关论文日见增多。从法的视角作考察的主要有这样一些问题:新技术将对现有新闻传播法形成怎样的冲击?将使人们的知情、表达、公共交往等权利要求产生怎样的变化?在保护国家秘密和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保护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方面带来哪些新问题?应当采取怎样的管理对策?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张西明主持承担了国家「九五期间重点课题《电子网络出版物的宏观发展与管理》,系第一个研究有关问题的国家级课题,尚在进行中。同所闵大洪《传播科技纵横》(1998)一书有专章论述传播新技术管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 。 六、新闻法总体研究。对新闻法的有关原理作总体阐述的,除前已提到的张宗厚、孙旭培等人的论作外,陆续有一些新闻学专著中设立专章专节加以论述,如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郑旷主编《当代新闻学》在边缘学科介绍中有「新闻法学节(1987),中国新闻学院郑保卫著《新闻学导论》有「新闻事业的活动自由与限制章(1990),清华大学刘建明著《宏观新闻学》有「新闻法制章等(1991)。近年来徐培汀等的《新闻法研究》,广泛搜集资料,对新闻法方方面面的问题作了比较系统的考察,分为史实、规范、侵权三个部分,在规范部分分别将公民、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介作为不同的权利主体加以阐述,体现了构建新闻法学理论框架的某种意图。其缺点是有关我国现实的新闻法制的内容过于简略。1998年,黄瑚著《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出版,其上篇「新闻法规,有一半的篇幅系统讲述现行新闻法制(另一半讲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和外国新闻法制),在本学科领域尚属首次。其缺点是部分内容限于复述法律法规条文,对法理的阐述似嫌不足。解放军报社曹瑞林著《新闻法制学初论》(1998),亦有创立新闻法学理论框架的尝试,在理论阐述方面较前述成果有很大拓展和加强,但其内容除总论外,限于新闻出版法、著作权法和新闻侵权法 。1999年,魏永征著《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出版,引用法律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等200多种,涉及宪法权利、国家安全和保密、禁止淫秽色情、新闻与司法、行政管理、新闻侵权法、著作权法、广告法等诸多方面,唯本书以“述而不作”为体例,对拟制的法律关系未于涉及。 在对新闻法的总体研究方面,从当年孙旭培等写《新闻法知识讲座》,到如今有几部概叙新闻法框架的专著问世,内容日益丰富,认识渐趋精深,这固然出于学人努力,然而亦同现实法制建设的进步息息相关。大陆实行改革开放二十年,至1999年7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250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106件,国务院行政法规830件(《人民日报》,1999.7.7.)。这些法律、法规中有许多内容同新闻传播活动有关,有的就是直接规范新闻媒介的,所以新闻法制已不复是当初创议立法时那样,只有几句原则可讲,而是已有相当具体的系统的内容了。现有专著所涉及的方面,亦同国际同类专著相合(G.Pobertson A. Nicol,1992,T.B.Carter,1994)。而国人或以为《新闻法》尚未出台,新闻传播活动目前尚属无法可依,这实在是很大的误解。纵观世界各主要法治国家,有专门法的少,没有专门法的多,有专门法的国家的新闻传播活动并不是只须遵守专门法的规范,也要受到其他诸多法律规范的保障和约束,没有专门法的国家并不等于新闻传播活动无法可循,新闻传播活动同样是在法治轨道上运作。实际上,新闻传播活动的走向法治,并不是光靠一部专门的《新闻法》就可以解决的,其中许多重要事项,必须由其他法律来予以规范。大陆新闻法学研究的成果,正是由现实的新闻法制提供了丰富的研究对象,同时新闻法制尚不完善,突出的是公民和新闻工作者的诸项权利尚未有明文规范,新闻法学研究将为完善和发展新闻法制提供有益的思想资料和设计,这就是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新闻法学的研究虽然取得一定成果,但尚处于幼小阶段。作为一门学科,应当包括论与史,在论中又包括应用性的理论和基础性的理论,特别是必须拥有有代表性的能体现本学科理论框架的理论专著。按这个标准衡量,现有专著基本尚属应用性著作,理论性探索尚待继续深化。我中华版图之内,两岸四地,实施四种法律,按意识形态,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分,按法系,则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别,其内容之丰富,实为世界各国所未有。有志于此学者,倘能加强合作交流,多作借鉴比较,博采众长,必可取得出色的成绩。 新闻法论文:浅谈中国新闻法建设兼论新闻法中对新闻自由的保护问题 摘要:本文主要就中国新闻法立法的历史与现状进行分析,并围绕新闻法立法的核心问题——新闻自由浅谈我国新闻法的构建。通过借鉴西方新闻自由的认识、追求与法律规范,试图为我国新闻法中保护新闻自由问题找一条出路。 关键词:新闻法;新闻自由;新闻评议制度 对于中国法建设的现状,大约有悲观与乐观两种态度。悲观者认为新闻仍是法律的真空领域,大声疾呼《新闻法》的出台。以魏永征为代表的持乐观态度的学者们则认为我国已有较为完备的新闻法体系,目前最重要的是认真消化、掌握、贯彻、执行现行新闻法的丰富内容,在实践中总结提高,以促进新闻法制建设进一步深化。要弄清孰是孰非就要从中国新闻立法的历史和现状谈起。 一、新闻立法的历史与现状 1979,中国提出“新闻改革”,“新闻法”也开始酝酿。1980年,赵超构李子诵等新闻界学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三次会议期间首次呼吁制定新闻出版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1984年六届人大和政协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决定制定《新闻法》。两个月后,新闻法学学科建设的发源地——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成立,并着手起草《新闻法》。(1)然而二十多年过去了,虽然有三个《新闻法》文稿被起草出来,但并没有一部《新闻法》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出台是新闻法学研究领域的遗憾,但也并不能因此得出中国没有新闻法的判断。广义的新闻法不仅仅是以《新闻法》为名称的法律文件,而是对于调整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保障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范之总称。我国宪法、法律以及其他领域的专门行政法中都有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规定。我国形成的是以宪法为依托,在专门的新闻法律缺失的情况下,主要依靠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来规范新闻传播活动中涉及的关系的立法体系。(2)因此,新闻法制建设的状况就如同魏永征所总结的一样:有法可依,尚不完备。 新闻法建设的现状与我国新闻业发展的特点有关。新中国成立后报纸是各级党委的机关报,广播电视是各级政府直接管理的一种机关性质的事业单位。各媒体的主办单位对于新闻报道都有严格的规定,不需要专门的新闻法。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新闻事业单位从实际上的党政机关的一部分,开始向真正意义上的舆论工具回归,“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这十六个字是这种回归的最真实表达。(3)中国对媒体的控制正在由“有形”转向“隐形”,但是新闻改革与新闻法制建设的步伐并不一致。新闻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新闻自由受到各种权力的干预,或是新闻侵权案件激增等等。 魏永征把立法难题归纳为五个矛盾: ① 法的刚性和意识形态的弹性的矛盾。思想性质的问题是不可能用强制的办法来判断、解决的。 ② 新闻媒介社会控制功能与表达功能的矛盾。 ③ 权利的普遍性和权利的等级性的矛盾。我国的新闻媒介隶属不同等级的党政机构,统计党报不能批评同级党委,不同等级媒体采访报道权能是不同的。 ④ 法的稳定性和舆论导向的随机性的矛盾。 ⑤ 随机调控和依法行政的矛盾。 我国新闻法制的主要问题是法律效力层次低,以行政管理法为主,而且忽视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主体地位和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新闻报道活动是瞬息万变的,需要灵活的政策来规范,但政策不可能也不可以代替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政策,尤其是非制度化的政策对新闻媒体自主采访和真实报道的权利产生了严重的制约,主张了封锁消息、“电话会议”、歪曲事实等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因此,以规范的法律来代替随机性的政策将是新闻法体系建设的趋势。 此外,对于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模糊也给新闻报道活动带来不便。新闻传媒享有的权利通常有:新闻采集过程中的知情权、采访权、摄影摄像权,编辑制作过程中的编辑全、改编权,传播过程中的出版权、广播播映权、权等等;其承担的义务有:采访过程中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住宅安全权、沉默权,编辑制作过程中不得篡改实施,传播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如不得传播淫秽内容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侵害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等。(4)如果能以专门的行业法形式规定这些权利和义务,无疑会给新闻工作者们一个明确的行动指南。 二、新闻自由——新闻立法的核心问题 新闻立法的核心问题是保障新闻自由,广义上说,即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新闻媒体由于其采集信息的专业性和优势,逐渐成为了公民藉以实现这种自由和权利的物质载体和主要阵地。人们对新闻自由的追求可以追溯到约翰·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一书中的观点:思想的自由市场是达到真理的途径。法国在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中宣布“思想与意见的自由交换,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则被普遍认为是美国新闻自由的法律根源。一百多年来的人类历史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看作是人们对表达自由、新闻自由的追求史。 是什么样的动力让一代又一代人孜孜不倦地追求新闻呢? 美国新闻法学家艾默生把表达自由的价值归纳为四点: ① 保障个人自我实现的方法; ② 达到真理的手段; ③ 保障社会成员参加国家政策的方法; ④ 维持社会稳定与变化均衡的手段。 1946年,美国“报刊自由委员会”发表了《自由而负责任的报刊》一文,强调“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提出“政府”“报刊”“公众”的“三极结构”。美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斯特瓦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第四权力理论”,认为“宪法之所以保障新闻自由,其目的是保障一个有组织的新闻媒体,使其能成为政府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力以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发挥其制度性功能。”(5) 新闻自由虽然是“舶来品”,是并非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专制,争取民主平等的工具和历史产物,但它并非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新闻自由是一项制度性权利,在各国新闻立法研究中都占据核心地位。保障新闻自由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媒体自身利益,而是为了制衡政府权利,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在我国这样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保障新闻自由也十分重要。 1949年颁布的临时宪法《共同纲领》中,在第四十九条规定:“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禁止利用新闻进行诽谤,破会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煽动世界战争。”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肯定了公民的表达自由,其中也内涵了新闻自由。但是作为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并不能等同于作为新闻传媒的新闻自由。相比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而作为新闻传媒,由于其是在有组织性地从事传播新闻的专业性活动,对社会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有人把它比作“民主政治的窗口”。因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将新闻自由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去规定是十分重要的。世界上不存在不受约束和限制的自由,“为某种权利划定界限,实质上是对某种自由的保护,因为它同时也制止了权力任意干涉的可能性。”我国宪法虽然也在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形式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但是这样的规定比较宽泛,反而是权利虚化,不利于新闻自由的实现。因此在肯定新闻自由的时候还要明确应给予什么样新闻自由的底线。除此之外,在立法保护新闻自由的同时,我们还要自习思考下列问题: ① 从哪里争取自由:新闻媒体怎样保障新闻不受国家权力、社会势力的干涉 ② 为谁的自由:新闻自由究竟是为了新闻媒体自身还是为了新闻的受众即人民 ③ 就新闻媒体内部而言,新闻自由究竟是给予媒体经营者的还是给予记者编辑的问题 ④ 新闻自由在多大程度上应给与保护 ⑤ 保障新闻自由应采取何种手段 ⑥ 如何处理消极的新闻自由与积极的新闻自由之间的关系 真理朝前多走一步往往会变成错误。在资产阶级新闻自由体制确不久后,新闻自由这一捍卫新闻职业道德的思想武器因其为新闻从业人员所滥用而开始变性,西方新闻界在解决了原有矛盾后出现了心的矛盾,陷入了新的职业道德困境。(6)中国新闻法立法同样要避免新闻自由的滥用,防止新闻侵权、黄色新闻泛滥等行为的产生。 但是即使出台了一部专门的《新闻法》,也不能说新闻传播活动的一切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我们同样要参照其他法律以及新闻职业道德来规范新闻活动。在这一点上,我认为可以借鉴西方的新闻评议制度。黄瑚在《新闻伦理学》中写到“新闻评议制度,是西方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向纵深发展的一个重要现象,是运用自律方式让新闻界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有效手段。”新闻评议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比更具灵活性,但是其本质仍属于新闻自律的范畴。因此,对于许多法律无法顾及的方面,用新闻评议制度来解决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国新闻法体系尚有较大的缺陷,而尽快制定一部《新闻法》将是弥补缺陷以及解决我国目前新闻传播领域出现的种种问题的最好途径,也是加快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而《新闻法》制定的核心问题就是对新闻自由的保障和限制。但是有了一部《新闻法》,也并非可以高枕无忧了,新闻传播活动有中许多法律无法控制的内容,而新闻评议制度则是解决的良策。 新闻法论文:电视新闻法则管理论文 [内容摘要]本文整合了后现代主义思想家关于后现代主义与媒介文化具有代表性的言论,提炼出诸如拼贴、复制、解构、多元等后现代法则,并尝试将这些后现代法则与电视新闻研究进行整合。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陈其利弊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电视新闻;后现代;拼贴;复制;解构;多元 勿庸讳言,当代电视节目因其创造了斑驳陆离、叹为观止的媒介景观而成为了后现代研究的绝佳范本。当人们沉迷于后现代气息炙烈的MTV和电视广告时,对于体察电视新闻的后语境却显得有些漫不经心。其实,在大众文化的漫天硝烟下,电视新闻从形式到内容都或多或少地隐匿着后现代主义的种种法则。 拼贴、复制与电视新闻的时空幻象 拼贴与复制具有典型的后现代性状,也是最受争议的后现代命题之一。本雅明曾对这种技术表现出倾心,他认为:“技术复制能把原作的摹本带到原作本身无法达到的境界”,[1]尤其是摄影技术在表现事物时,通过拼贴式组接或蒙太奇技巧的运用,不只为观者带来视觉的全新体验,也使“展示价值开始整个地抑制了膜拜价值”,[2]从而改变了大众与艺术的关系。 如今,当我们置身于大众媒介营造的视觉王国里,也会深深感受到拼贴与复制的无所不在。电视新闻就是经由电子技术显像,按照特定的镜头语言逻辑,对新闻元素进行声画拼贴与复制的一种媒介形态。其带给人们的新闻资讯无所不包、无远弗界,这种时空体验是以往那种亲历体验方式所无法企及的。面对媒介社会的信息泛滥,电视新闻为了高效快捷地给大众提供资讯服务,使表达当下情感和精神成为可能,也在不断催生着新的节目表现形态。 例如《东方时空》子栏目《时空连线》在国内首创多视窗节目形态,其呈现给观众的画面是主视窗中的主持人与三个分视窗中的新闻当事人的对话。在这里,传统的一元电视画面被切割成若干影像单元,通过技术拼贴使来自不同时空现场的画面被统一在节目当下的时空维度中,这种虚幻的时空景象无疑强化了新闻的即时性。另外,目前频见于各档新闻节目中实时滚动的字幕新闻,也是通过拼贴复制技术使得字幕在画面下方快速滚动,使新闻演播室的直播时空与由文字不断生成的拟态时空互相交错,这样造成了信息空间相对膨胀,而时间因并轨被相对压缩。技术的进步使得新闻的进行时态不断得到强化,而观众也仿佛置身于永恒的当下和永恒的变化之中,随时体验着新闻资讯的鲜活。如此看来,拼贴与复制法则在粉碎我们以往时空体验的同时,也延伸了我们的感官,并找到了当下的存在方式——一种新的时空体验,而这使我们通过电视媒介感知新闻信息的方式变得更加丰富。 然而,技术带给新闻的也并非完全是福音。创立了诸如类象、内爆、超现实等后现代话语的社会理论家波德里亚,在对媒介技术进行阐释时就走向了激进的批判。在他的社会学视野中,传播的扩张性和影像的蒙太奇一起构成了后现代的社会体系,而“真实已经在形象和符号的迷雾中完全消逝了”。[3]由于传媒技术打破了传统的时空整体性,瓦解了曾经为人们提供了统一感的时空量度,因而在电视新闻为大众提供的信息符码中,“历史”就演变成符合编码规则的视觉文本,零散、平面而无深度。在编码过程中,生产者会对一些真实事件的影像声音碎片进行任意地拼贴复制,由此产生的媒介文本会令人们推演出整个新闻事件的前因后果。然而就是在媒介技术的过滤、切割和操纵下,真实世界的面貌往往被窃取甚至取消,过往历史的深厚也会变得萎缩和平庸。因此,波德里亚悲观地断言,“人们越是接近真实资料、‘直播’,越是用色彩、突出等手段来追踪真实,对世界真实的缺席随着技术的日臻完善就会越陷越深”。[4] 在现实的媒介事件中,关于媒介真实与社会真实的种种矛盾成为波德里亚的追随者所津津乐道的话题。在对电子技术的仿拟功能采取批判态度的同时,他们进而对电视新闻传播的真实性进行质疑。由于声画符号是电视新闻报道现实的重要手段,因此符号与现实的断裂也就在所难免,对海湾战争的怀疑就是一个极端的案例,波德里亚曾断言海湾战争根本未曾发生,只是传媒制造了一场影像战争。这种说法虽有矫枉过正之嫌,但对于电子媒介竞争,尤其是战时新闻中愈演愈烈的媒体大战而言,则不无反讽效果。确实,电视媒介对新闻事实的主观再分割,肯定会导致观众对真实状况的无所适从。传媒对关于“9.11”事件和伊拉克战争的新闻报道的反思,就代表着生活于后媒介景观中的新闻工作者的一种理性自觉。 解构之维与电视新闻的“去中心化” 在风起云涌的后现代思潮中,由德里达、巴特、福柯等人创立的解构思想是绝对不容忽视的。反结构主义是解构主义的徽章,其解构的目标就是拆除那种具有中心指涉结构的主体。因为在解构主义者的眼中,这种结构根源于对永恒意义和恒定结构的先验性设置,而其本身往往无法逃离权力中心的控制和话语制约,因此需要对这种抽象结构进行消解,最终使得“社会从所有那些作者、创造支配性话语的知识权威们的观念束缚中挣脱出来”。[5] 解构大师德里达的一个很重要的策略就是“去中心化”,例如对某一文本的关注点不在于其中心,而在于其边缘,在于被隐瞒、被掩盖的那些环节。当电视新闻被视为媒介文本时,其去中心化过程就是建构那些与观众切身经验相关,但以往却处于边缘的意义的过程。 电视新闻诞生之初基本上沿袭的是政党报刊的路数,把宣传与教育作为自身的主要职责,而电视机构的体制属性无疑催生了电视新闻的话语权威性。在我国,长期以来,以《新闻联播》为代表的宣教新闻是国内电视新闻的主流模式,政治教化成了这类新闻的第一要务,与之对应,那些引领潮流的社会精英也就当仁不让地成为新闻中的主角。然而,随着新时期国内新闻理念的进一步演化,新的节目形态开始崭露头角,其中以《南京零距离》为代表的都市民生新闻成为新的热点。在这类节目中,关注社会普通层面、再现都市生存状态成了新闻首要的价值诉求,而生活在平凡世界、忙碌于街头巷尾的普罗大众就成为节目重点捕捉的新闻人物。如今,随着一批民生态的电视新闻如燎原之势蔓延全国,一度被观众视作政治传声筒和领导见面会的电视新闻正在以其前所未有的亲和力及创造力,倾力建构着“新闻,为民所用”的全新话语体系,而这类新闻节目大多在各种花哨的技巧外衣下隐含着“去教化中心”与“去精英中心”的策略。 稍加留意,我们不难发现,活跃在电视新闻改革中的这场“去教化中心”和“去精英中心”运动实则暗合了后现代的解构之风。因为在当下这种后乌托邦式的平民生活中,在反精英主义情结日益普遍的社会氛围中,人们对深度意义、终极价值、永恒真理等精英话语的灌输已渐生抗拒,他们开始放弃对终极价值的追求,转而开始向衣食住行、饮食男女等生活原生态回归。而在电视新闻节目中,传播语态由教化向沟通的过渡、选材向度由唯上向亲民的转变等等,本身就意味着对传统新闻领域的政治情结与精英情结的一种消解。 然而,正如“后现代”概念本身就是一个亦正亦邪的矛盾综合体一样,解构主义也有其与生俱来的思维罅隙,特别是当其一味流连于文本的游戏和差异,却对真理、意义的构建无动于衷时,就会有滑向价值虚无主义的危险。詹明信曾视“去中心化”的文化逻辑为“把生活中无数卑微的细碎一一混进他们切身所处的文化经验里,使那破碎的生活片断成为后现代文化的基本材料,成为后现代经验不可分割的部分”。[6]这种观点作为对时下电视新闻某些弊端的概括颇为到位。例如以表现世俗民风见长的湖南卫视《晚间新闻》在初创时期,为了尽可能淡化新闻的政治色彩而不惜出位,以肤浅琐碎的新闻噱头来取悦观众,致使一些未经证实的市井传闻、鸡毛蒜皮的邻里矛盾甚至百无聊赖的猫狗打架都曾一度堂而皇之地步入新闻殿堂。而当节目沉湎于再现这些偏离新闻基本属性、一味媚俗的伪民生题材时,民生新闻将不可避免地走向庸俗化与琐碎化。其实,新闻的平民化视角并不等同于低俗的价值取向和文化品味,还原百姓生活也并不意味着就此取消价值导向和伦理规范,毕竟,电视新闻在传承文化和传播信息方面是责无旁贷的。因此,电视新闻在吸纳“去中心化”的合理价值内核时,同样需要审慎地把握解构这把双刃剑。 新闻谈话节目与元话语权威的消解 受德里达、福柯等人解构思想的影响,法国思想家利奥塔在反对主体性的基础上,进而质疑现代知识的合法性地位,并发展出一整套解合法化的后现代策略,从而成为后现代主义的领军人物之一。他将知识定义为类似于一种普遍真理和终极价值的元话语体系。在分析了知识的状况、地位的变化以及叙事知识与科学知识的“范式不可通约”后,他认为“知识元话语权威下的综合原则”已经不适用了,所谓元话语只不过是多种话语中的一种话语而已,不再是绝对真理。因此,把知识重新加以合法化,意味着应该尊重各种话语的差异。他同时还指出,人类对话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共识,因为“那种一致的共识,是一条永不可及的地平线”,相反,对话的目的在于追求谬误推理,目的在于打破求同的稳定模式,而强调差异的不稳定模式。[7]据此推断,倡导以更深广的气度来包容差异和多元才是后现代的知识法则。 当我们为利奥塔的犀利和颠覆性思维喝彩时,却发现身边的传媒世界也浸染了这种反叛权威、崇尚异质的后现代色彩。受其影响,媒介文化正在经历着从偏重单一教化到促进多元沟通的转变。这种转变如此深刻而迅猛,以至于一贯以承载意识形态教化为己任的电视新闻也无法逃避。在平等参与、尊重差异的传播理念下,将谈话与沟通机制引入到电视新闻中就多少带有了必然性。这类新闻谈话节目一改过去主持人或专家独家掌控新闻话语权的局面,引进了开放、平等的多人或群体对话机制,话题的参与者都是具有平等发言权的独立个体,现场成为汇集众议的公共论坛。在这个开放的话语空间里,各种信息多向流动,多元价值观相互撞击,宽容代替狭隘,民主超越独断,不再有先验性的思想框架,对话是产生文本意义的唯一渠道。 我们试举央视王牌节目《对话》的一期内容作为例证,节目围绕高校收费居高不下,寒门学子上学难这一社会问题展开讨论。高校把持教育成本分摊制的观点,家长却认为工薪阶层负担沉重;学生抱怨助学贷款申请困难,银行回应欠贷不还现象非常普遍;社会希望政策支持企业救助,而政府认为捐款抵税与国情不符……,多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一个就学话题带出了教育体制、收入分配、银行信贷、税收政策、社会救助等一系列问题之间的潜在矛盾。的确,在当代这个多元异质的社会中,对与错、是与非的二元维度似乎已很难应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纷繁复杂的差异与矛盾,因为任何话语只能是在历史视点之内的有限性话语。因此,节目秉承“突出思想的交锋与智慧的碰撞”的宗旨,让差异各方尽可能通过对话达到沟通,并鼓励各方以一种更平和的心态看待矛盾,以一种更宽容的态度来面对现实。 然而,与解构主义所面对的困境一样,多元主义如果片面追求知识的异质性,推崇差异而贬损共识,力主谬误推理而拒斥宏大叙事,其结果就有可能形成“狂欢节式的”众语喧哗。在这里,由于缺乏共识,多元话语之间相互讥讽、语无伦次、前后矛盾,于是“社会联系的纽带被离断肢解了,有秩序的社会转变成了一个乱七八糟的无序的大众聚合”。[8]当然,波德里亚的这一结论未免过于耸人听闻,但这对于当今这个充斥着话语碎片的传媒世界来说,无疑是具有警示效果的。 其实,无论时代如何发展,人类都会渴望从对话中实现沟通,从而满足智慧、信念的精神需求,并体验普遍、永恒的终极价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取得共识应比陈列差异更有意义。例如在前文所举的案例中,《对话》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不忘启发社会各界提出更多的帮助解决寒门学子入学的建设性方案来。由此可见,电视新闻利用谈话机制建构多元话语场固然重要,但通过对话交流传递人文关怀、催生情感共鸣、引导社会变革,也同样应该是媒体追求的职业理念。 后现代思潮虽发源于西方,但随着全球化浪潮风行世界,其影响已经波及我国。对于这股思潮,盲从或拒斥都是无益的。无数历史经验表明,不同的思想文化在经过碰撞之后产生的价值整合才是最具意义的,而这也正是本文尝试以后现代法则反思电视新闻的目的所在。 新闻法论文:虚假新闻法律规制管理论文 某刊今年第一期刊载了《读者的“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从桂运波诉《知音》杂志说起》;在第二期又刊载了《虚假报道:侵犯读者的人格权———兼作新闻“真实性”的法律读解》引起了读者的关注。《“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法律规则》是这个讨论的继续。 本文认为,虚假新闻分为两类:一类有特定指向,侵犯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类无特定指向,但有严重的危害性。读者桂运波诉《知音》一案出现后,人们应对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进行理论反思。 新闻打假的呼声,在中国现当代新闻史上可谓是历久不衰。然而,回望漫漫长路,新闻打假却遭遇尴尬:面对与己“无关”的虚假新闻,广大受众虽满腔义愤,但更多的是无奈和茫然。虚假新闻就在这样一种“集体无意识”中依然得以蔓延、肆虐。 新闻打假难,难就难在虚假新闻形式的多样和权利主体的有时不明确上。从有无特定指向来看,虚假新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一类是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前者在报道中有明确、真实的新闻当事人指向。后者在报道中没有指向某特定新闻当事人或其所指向的新闻当事人纯属虚假。对于前类虚假新闻,由于它往往侵犯了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闻当事人一般会主动高举打假旗帜,因此,现实中这类虚假新闻也较好地得到了遏制。而对于后一类虚假新闻,由于法律规制存在着不足,加上业界和学界关注不够,其打击力度也明显较弱,这不能不给新闻打假蒙上一层不确定因素。《知音》一案的出现,使得如何认识和规制这类虚假新闻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课题。 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擦边球战术 不断涌现的新闻侵权诉讼表明,虚假新闻不仅违背了新闻规律,同时也侵害了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有卷入新闻侵权法律纷争的可能。透过众多的案例可以看到,几乎所有涉诉的虚假新闻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均指向特定的新闻当事人。有的是在报道中指名道姓,以直露的方式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格权。有的则没有指名道姓,但通过特定的时空关系和人物特征的描写可分辨出其新闻指向和侵害对象。 也许是虚假新闻制造者从诸多的新闻官司中领悟到,制造有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存在着侵权和被起诉的极大风险,于是,无特定指向这种“有惊无险”的虚假新闻便得以纷纷出笼。《45年前的恋人从死亡名单上走来》一文曾是前些年为许多媒体刊载的一长篇“纪实”通讯,文中讲述了黑龙江省海林市胜利乡一位叫王家政的战斗英雄与长沙姑娘许燕的生死恋情。此文颇为煽情动人。后经《黑龙江日报》记者纪秀英的调查,发现该篇“纪实”通讯纯属“纪虚”,不但许、王其人其事均属虚构,连海林市也无胜利这个乡。河南西峡县某人曾在办公室里炮制出两篇颇具现代意义的法制新闻,一是发表在1998年5月13日《人民法院报》上的《我要凭票看电影》一文,说西峡县某影院在放电影时发现观众只有三人便决定退票,为此一观众诉至法院,法院判定影院单独为这位观众放一场电影。另一篇是发表在安徽一法制类刊物上的《滥用诉权案》一文,说一工人因被人错告使其经济和精神受损,转而起诉此人滥用诉权,最终法院判其胜诉并获赔偿1400元。 以上几例皆属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该类新闻表面上言词凿凿,新闻要素一应俱全,实际上纯属虚构,这类报道的另一特征是“对事不对人”,它追求的是事件的煽情或事件所具有的轰动效应,它不以侵害新闻当事人为目的,实际上也因为其事件乃至人物、地点的子虚乌有构不上对特定新闻当事人的侵权。它使作者追名逐利的渴求得到满足的同时又避免了新闻官司的烦扰,这也是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日益泛滥的缘由。 尽管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没有或不能侵害新闻当事人的权益,但其危害性却很明显。个别媒体的虚假新闻不仅损害其自身信誉,而且还殃及整个传媒,危及整个传媒的发展前景。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使普通受众既花了不该花的钱,又浪费了宝贵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在感情上也受到了欺骗和伤害。另外,受众凭借对媒体的信任,在某些虚假新闻的误导下可能会做出错误的行为抉择,不仅使自身利益受损,甚至还可能有碍整个社会的常态发展。 《知音》一案:普通受众渴求法律之剑 2000年4月,与报道内容并无所涉的普通读者桂运波以被告刊登虚假纪实文章为由(其中有一些便是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将国内知名杂志《知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刊发虚假文章,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并赔偿原告购买的刊有虚假文章的该杂志价款的一倍,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并公开向受骗读者赔礼道歉。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知音》杂志社在答辩中强调,商品和服务是《消法》保护的范畴,而报刊内容并非其保护范畴。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竖昆则持反对意见,认为报刊内容属《消法》的保护范畴。而民法专家何山认为,对于文字内容的虚假,除非是这一期杂志的大部分内容都是虚假的,单凭一两篇文章中部分的虚假,读者是不能作为原告起诉的,这有个量的标准。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和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当事人的条件,不具有适格的原告资格。 [page_break] 《知音》一案给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作者和刊载媒体敲响了警钟:伴随着普通受众权利意识、法制意识的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已从单纯的物质产品领域进入到精神产品领域,这种擦边球战术尽管没有侵害某特定新闻当事人的权益,但因其愚弄了一般受众,同样有被诉诸法律并受法律惩罚的可能。 本案引发的争论和本案的一审判决表面上蕴含着这样一个问题,报刊的内容是否属《消法》的保护范畴?但其背后却蕴含了一些更深层次并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普通受众能否作为原告以“虚假新闻”为由提起诉讼?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性质?现行法律对此类新闻的法律规制如何?又该如何规制这一类危害甚大却经常逍遥法外的虚假新闻? 无报刊的内容是否属《消法》保护,《消法》并无明确规定。一期报刊中存在多少虚假内容算是质量瑕疵,法律并未界定其标准。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的确使普通受众从物质到精神上都受到伤害,但它究竟侵犯了普通受众的何种权利呢?现行立法在以上一些问题的模糊和疏漏直接导致了《知音》一案的一审结局,尽管本案已告一段落,但其争议仍在继续,留下的问题也未获解决。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危害性、对普通受众权益的侵犯性确乎是一个昭然的客观事实,而由于法律规制的不足致使普通受众的权益遭到冷落。《知音》一案再次表明:现实呼唤一部专门的新闻立法,新闻立法应对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倍加关注! 普通受众的诉权:必要且合理的外部规制 防治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既要仰赖新闻记者和新闻媒体的道德自律、新闻行业从业规范的约束,更要仰赖法律的规制。对于虚假新闻,我国在一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作了些规定。如《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的处理办法》中规定,报刊刊登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的,应公开更正并消除影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将责令限期更正、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有关责任人员还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显然这些规定或措施适用于各种虚假新闻,自然也对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有效。但这些规定或措施也有其特殊性:其一,它们本质上属于新闻出版部门的内部制约监督或法律规制。新闻监督和监督新闻同样重要,对新闻媒体进行监督是确保其有序、合法、文明运作,正确发挥其功效的必要前提。它需要普通受众的参与,广大普通受众的参与有助于形成一个良好的外部制约环境,使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具有一定的透明度,也利于彻底打击虚假新闻的产生和蔓延,并达到消除虚假新闻的目的。其二,尽管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属以上规范性文件的禁止之列,但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仅是行政责任,受侵害的普通受众无法通过新闻记者或新闻媒体行政责任的负担,使其已然受损的权益能够得到弥补、恢复和赔偿。赋予普通受众以诉权,是弥补现行法律规制之不足的需要,它可使法院通过审判,让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制造者或刊登者承担民事责任,使普通受众在监督新闻媒体的同时又能维护自身的权益,从而有助于有效打击、遏制和消除这一类虚假新闻。 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法律性质也决定了赋予普通受众以诉权具有合理性。笔者以为,从性质上看,刊登、出版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行为构成违约。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普通受众与新闻媒体之间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普通受众通过购买这一交易行为而订立的,受众购得报刊后合同开始生效。依照买卖合同,买方即普通受众的义务是支付价款,他所享有的权利是取得报刊的所有权,并有权就所购买报刊的质量瑕疵追究卖方即新闻媒体的违约责任。提供质量合格的新闻报道为新闻媒介的基本义务。新闻报道的质量不仅体现其载体报刊杂志的纸张、装帧、印刷、错别字差错率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新闻报道的内容上。因为报刊的主要价值在于新闻报道的内容,而不是它的载体。读者的购买目的也并非在于新闻的载体“纸”,而是在于新闻报道的内容。对新闻报道内容的质量要求便是报道应具有的基本属性即新闻的真实性。只要出现了内容基本失实的新闻报道,无论一期报刊上有几篇,正如顾客所购的衣服不论它破了多少个洞,都应属质量瑕疵,属于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有时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传统的新闻侵权理论认为,新闻作品有特定的指向才构成新闻侵权。《知音》一案的出现使我们有必要对该项理论进行反思。 民法的侵权行为理论可成为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是否属侵权新闻的判断标准。民事侵权行为法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主体的主观过错。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民法的“帝王条款”,而且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及其实施细则、《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的处理办法》等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作者在主观上对其作品的发表均属直接故意,对作品可能造成的侵害也持有故意或过失,刊载媒体同样存在故意或过失。至于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要构成侵权的另两个要件,以下例子可以证明。1999年《新闻出版报》曝光的虚假新闻———《神农架悬赏50万抓野人》,这一虚假新闻的幕后策划者为深圳“智慧鸟公司”,其真实目的是发行探险旅游卡。某公民在读过此类报道后,受其“50万悬赏”的误导,购买了探险旅游卡,结果发现是上当受骗。在此例中,该公民财产本不应受到的损害直接源于此文的误导,其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一目了然。 以上分析足以说明,在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对普通受众形成误导,受众在该误导的指引下作出了错误的意思判断和不应有的行为时,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构成了新闻侵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此类新闻侵权的特征与有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的侵权有所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一般受众的财产权,它使受众的财产不应减少的得到了减少,而后者侵权的直接客体是特定新闻当事人的人格权。 违约性是无特定指向虚假新闻的特征,也是一切虚假新闻的共同特征。普通受众可以其违约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新闻作者和刊载媒体主张违约责任。另外,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也可能构成侵权。此时,新闻作者和刊载媒体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便属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依照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侵权和违约特征的无特定指向的虚假新闻既然对普通受众的财产权形成了侵害,普通受众便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任选一种责任方式向法院提出其诉讼请求。 其实,依照我国1997年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使其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在于出版部门对有关主体行政责任的追究,而是在于受其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诉权,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来追究其民事责任。 新闻法论文:论社会主义新闻法制化 摘要:我国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是在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体系,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快速发展,新闻事业面临诸多矛盾,特别是没有属于新闻的法律出台,包括采访权在内的许多新闻活动都属于习惯约定,新闻从业人员缺乏保障。本文从社会主义国家的角度,从法制建设的现状、存在矛盾以及发展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闻;法制化 面对我国不断发展的新闻传播事业,以及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旧问题,我们的当务之急是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新闻法制规范化道路。本文旨在分析我国新闻法制规范化的现状,从一些具体的事例或法规上引申出更深层次的问题,以求能够找到新闻法制规范化的出路。 一、我国新闻法制化的现状 我国现行新闻法制的来源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宪法》有关条款:一些基本法律和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中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条款:有关报刊、广播、电视的专门行政法规、规章。因此,以我国《新闻法》尚未出台而认为我国新闻传播活动无 法可依的看法是不对的。当然,由于没有《新闻法》,我国新闻法制存在很多不足和缺陷。 我国新闻传播活动的宪法性 从《宪法》关于“国家发展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新闻广播电视事业的规定。在许多地方一些行政规章把“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称为新闻工作的基本方针。以法的方式规范新闻传播的方针,这是中国新闻法制有别于世界上现行的成文新闻法的最大特点,这主要是基于社会主义制度的特性,从历史上看欧洲曾经许多社会主义国家也是采用这种方式,这种从内容到方式都与一定的社会制度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并且对社会制度和公众利益发生重大的影响。从这个角度上说,我国新闻法制十发重视新闻传播活动应当有益于社会和人民,应当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宣传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正确引导舆论,传播消息和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提供健康的娱乐,反映人民的意见和建议等,以满足人民对新闻传播的多方面、多层次的需要。这些要求是《宪法》规定的“两为”基本方针的具体化。比如:2008年发生的汶川大地震的新闻传播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印象首先体现在新闻传播为抗震救灾服务,新闻传播成为了抗震救灾有力的工具和为人民服务的渠道,很好的回答了《宪法》两为规定。 2 我国新闻传播活动中适用法律状况 在我国的刑法中包含了对新闻传播活动的约束和对妨害新闻传播活动犯罪的制裁,据统计,约有二十多种罪名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民法通则对于保障公民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的新闻侵权诉讼几乎都是依照民法通则的原则和条款来裁决的。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在适用刑法和民法过程中所作的司法解释,有些内容也是直接对新闻传播活动做出规范,如1998年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基本法律相对应,其他主要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也同新闻传播活动密切相关。 3 我国新闻传播中行政法规、条例、规章运用状况 行政法规作为传播法的渊源有三种类型:一是管理各类传播媒介的专门行政法规;二是对新闻传播活动中某一具体事项进行单项管理的行政法规;三是一些其他领域的专门行政法规中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规定,这些行政法规涵盖了所有传播媒介的管理,是我国目前管理传媒的最高规范,这些行政法规都是以控制管理为立法目的,禁止性义务性条款多于授权性条款。还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项条例。 二、我国新闻法制化进程中存在的矛盾 1 我国没有完整的新闻法 随着我国加入WTO,虽然中国政府开放了广告业和发行,但是中国新闻业不可能永远依赖政府的护犊,从我国的新闻事业在近几年发展的状况看,新闻事业进入了群龙混战阶段,我国在新闻法制方面存在多年历史遗留问题和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新问题,那么未来如何改变,已经成为颇受业内人士和专家关注的问题。但是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新闻方面的正式法律出台,因此,新闻官司层出不穷,却又没有相应的权利义务的规范。也没有一部规定新闻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标准的法律。我们只能从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去寻找这样一些规则作为依据。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比如,新闻传播活动主体的授权性规范之不够完备也是人所共知的。一是有些权利还没有进入法律范畴。“新闻自由”尚处于置之不论的状态。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权利,如采访权、报道权等,法无明文。不是说我国新闻工作者没有这些权利,而是说这些权利还只是习惯权利,并没有成为法定权利。英美虽然没有成文的新闻法,但他们都是新闻法治国家。它首先确定新闻是自由的,不受权力机关干预,然后以判例法和各种成文法中的有关条款,来限制和禁止对新闻自由的滥用。近年来,我国的立法比较注意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条文中,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都有明文规定。相比之下,新闻法制相对滞后,新闻法学也很不健全。这直接导致了中国记者在新闻官司中屡败现象,给记者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记者的生存环境非常恶劣。所以非常有必要对新闻进行立法,中国新闻要走向法治,就必需制定专门的、系统的新闻法。 2 我国法律还没有使用“新闻自由”这个概念 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之外,我国法律还没有使用“新闻自由”这个概念。但我国政府已多次宣布我国没有新闻检查制度,除了《戒严法》规定在戒严地区才实行新闻管制,从这一点来看我国新闻并非完全没有自由,只是这种自由没有进行相应的立法,当然这与我国国情和社会制度是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是从尊重和保护新闻自由的角度上来说,新闻自由的法律概念还是必须要使用,这对于新闻舆论监督的意义十分巨大,在社会主义国家仍然可以使用新闻自由的概念,新闻自由的使用并不是完全的放开,与香港的自由和欧美的自由是有所差别的,从目前的状况看新闻事业要完全脱离政治是不可能的,但新闻自由可以从除政治以外的领域开放,而政治方面可以参考学术界通常认为新闻自由包括公民通过新闻媒体享有的知晓权和表达权这两大权利,它们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得到重视和保障的。新闻媒体是我国公民重要的知晓渠道和表达载体。这个法依托是《宪法》规定了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这是专指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特殊的表达权,建议必须是正面的意见,批评是负面的意见,引申到新闻活动中,就是“舆论监督”。 三、我国新闻法制化的发展 1 加快新闻法制化进程 近几年来新闻记者被打现象之所以屡有发生,一个根本的原因,在于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和报道权利还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明确。在日常的新闻活动过程中,我们都知道新闻记者享有采访的权利,取消了采访权,新闻活动就无法进行,新闻媒体也就无法生存。这说明,采访权无论对于新闻记者还是新闻媒体而言,都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但是,当我们自得其乐地享受这项权利的时候,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这样一个客观实际――采访权以及其他许多新闻权利目前还只是一种习惯而不是法定权,也就是说,包括采访权在内的许多新闻权利,目前在我国法律中还没有明文规定。这也是解释许多人面对新闻记者的采访可以毫不犹豫地拒绝甚至肆无忌惮暴力相向的一个重要原因。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和我国建设法制现代化国家的基本进程看:新闻立法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考虑保护新闻自由权、舆论监督权、采访报道权和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法人身份权、名誉权等的平衡。自由的新闻权力不得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行使,否则,新闻记者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重视新媒体的法制建设和引导 目前异军突起的第四媒体,我们称之为新媒体的网络中涉及到的诸多法律问题进一步寻找新闻行业中急需完善的部分。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它的传播特性已远远超过了纸媒,甚至在某些方面超过了电视媒介,对于这样一股新生力量,这里是指狭义上的以网站为单位的从事新闻活动的网络媒介。如果不加以合适的引导并在立法上进行规范,这是非常危险的,但在实际的立法上确实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网络媒介的资格,从业人员的资格,这些与我国现行的新闻管理制度是有矛盾的。但是我们要看到未来,新闻自由不仅仅是采访自由,也是对新闻从业机构性质界定的自由,我们立法上一定要加快完善新媒体在新闻事业上的作用。另一方从大的网络平台来说由于网络传播的迅速发展和新技术的普遍应用,传统的言论自由理想在现实中正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在这个过程中,相关法律必须适应新的技术条件和形势的要求,不断完善和调整。 新闻法论文:规范新闻舆论监督的新闻法设想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纲领,对传媒业的影响不言而喻。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肩负的重要职责,在法治背景下,舆论监督必须在宪法和其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这既是有效进行舆论监督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新闻媒体自身的需要。规范舆论监督,迫切需要一部完备的新闻法。 关键词:舆论监督 新闻法 设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聚焦“依法治国”,对传媒人来说是最大的福音。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得到凸显,无论是改革还是新闻传播,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而新闻舆论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备的新闻法体系,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实现方式和制度安排的要求。新闻法作为一个体系,当然不仅是一个单项法,而是从根本大法宪法到基本法刑法、民法、新闻法以及其他单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内容构成的一个完备的新闻法体系。这个体系赋予新闻媒体以基本权利,也相应规定了新闻媒体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就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而言,新闻法律的基础框架已经形成,但存在体系不够完善、不够具体的问题,可操作性自然较差。专家和业内人士呼吁:新闻舆论监督需要立法。因而,从我国国情出发,做好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对于推进新闻舆论监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知道,法治状态下的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在宪法和其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权利,不是行政权力的延伸,新闻舆论监督也不是“办案”。新闻媒体与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各有其功能,又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司法、行政监督具有强制性,却常常追惩于事后;新闻舆论监督虽然不具有强制性,却有警示、教化于前的功能。二者优势互补,相辅相成,同是法治状态下制约监督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一个社会的新闻舆论监督是否能够健康地发展,直接关系到这个社会是否具有自我完善、自我净化、自我更新的功能,也直接关系到公民对委托出去的公权力的制约实现程度及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的命运。当新闻舆论监督被人们认定是与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权力相提并论的第四种权力时候,在公众的意识里,媒体的舆论已经被视做一种力量――一种捍卫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而新闻舆论监督这种力量的持久有效必然依赖于法律的保障。实践证明,新闻舆论监督机制有效运行要有立法作基础,新闻舆论监督行为要靠法律引导和规范。 美国社会学家、传播学奠基人之一拉扎斯菲尔德认为:“大众媒介是一种既可以为善服务,又可以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而总的说来,如果不加适当的控制,它为恶的可能性更大。”①如前所述,美国法律既明确规定了大众传媒应享有的一些权利,又毫不掩饰地对这些权利予以限制。美国对报刊、电台、电视台节目内容的事后追惩,主要针对三个方面的言论,即煽动以非法手段推翻政府的言论、诽谤性言论和淫秽性言论。②发表上述言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早在1997年4月,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了《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10年发展规划》,提出“到2010年新闻出版法制建设要建立以《出版法》《新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与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新闻学者郑保卫近年来一直坚持认为,国家应当通过新闻立法来规范和管理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工作,使其能借助法律来改变无序和困难的状况,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运行轨道。③新闻学者孙旭培希望新闻法、出版法的颁布早一点。④因此,新闻立法工作应该首先选择在两至三个规模较大的城市施行,在此基础上总结成功的经验及其不足,然后进一步修改新闻法规,扩展到全省施行,在两至三个省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酝酿制定一部成熟全国统一的新闻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具体来说,新闻立法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必要性。 新闻立法有利于我国新闻事业有法可依,规范运作,一方面确保新闻舆论监督,另一方面限制滥用新闻舆论监督,积极参与世界舞台新闻事业的竞争。 一、《新闻法》应明确地确认新闻舆论监督。既然出版自由是人类精神的特权,那么新闻舆论监督也就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和特权,在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更应该而且有可能享受这一基本的政治权利与自由。由于宪法在我国目前的非诉讼性,使得长期以来人们更多的是把它当作治国的“根本大纲”,反而失去了它本身也应该首先是一部法律的基本性质。老百姓知道有宪法而不用宪法,宪法因而缺乏法律权威,在生活中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此,我们需要采取积极措施逐步树立起宪法的权威,形成依宪治国的根本理念,同时还需要一部特别法来贯彻实施宪法的这项基本权利。而人们呼吁制定的《新闻法》,无疑是最好的选择。通过《新闻法》确认新闻舆论监督,既可从意识上树立新闻舆论监督是一项确确实实的法律权利应该予以保护,还可从实践中通过司法途径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 二、《新闻法》应强有力地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当列宁批判德意志共和国的“集会和出版自由”就是撒谎,就是骗人的时候,他认为实际上这是富人收买和贿赂报刊的自由,是富人用资产阶级报纸谎言这样的劣等烧酒来麻醉人民的自由,是富人保持自己的地主宅第和最好的建筑等等的“所有权”的自由。⑤这是在从经济的角度上分析广大的劳动人民之所以享受不到这种自由,就是因为劳动人民已经被剥削得一穷二白,根本没有能力去享受这种需要经济基础作为支撑的自由。此外,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中更大的障碍还来自非法的或不当的干预与破坏。正如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所言,“应当为公众服务的所谓公仆却更愿意保守信息秘密”,“这样的保密观念不仅与民主的价值背道而驰,也损害了民主过程;这样的保密观念的预设前提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彼此不信任,同时又进一步加剧了彼此的不信任。”⑥因此《新闻法》在确认新闻舆论监督时,还必须制定强有力的法律措施来进行保障,需要明确规定一切破坏新闻舆论监督的行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三、《新闻法》应合理地限制新闻舆论监督。不管是马克思认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⑦还是所讲的,“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⑧总之,我们在《新闻法》中确认与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时,也必须明确享受权利的限制,即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对“新闻舆论监督”已经做出的限制之外,我们还可以在《新闻法》中对新闻舆论监督做出合理的限制,主要是规定享受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同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这种规定的另一个目的就是要通过一种合法的限制本身来排除其他非法的限制。 四、《新闻法》应通过其他辅助法律措施,对滥用新闻舆论监督者实行“事后追惩制”。预防制与追惩制是世界各国对新闻出版采取的两种制度,而书报检查制度往往与专制主义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我国当前,新闻出版领域除了报刊社的成立必须履行许可登记的程序之外,法律未对新闻的出版规定检查制度,实践中是由报刊社内部的总编、编辑进行具体把关的,是一种“自律”,只有在广播电视领域才对进口影片等进行“发行许可”。因此,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通过一些辅助的法律措施,对滥用新闻舆论监督者实行“事后追惩制”完全是有可能的。我国入世以来,许多传媒法规位阶较低,有些法规带有试验性质,在执行时会带有一定弹性,还会随着实践的发展做出新的修改。⑨ 五、《新闻法》应禁止非法剥夺新闻舆论监督,触犯《刑法》的危害国家安全罪除外。言论、出版自由是一种政治自由,那么以此为根本内容的《新闻法》就应该明确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新闻舆论监督,唯一的例外情况就只能是《刑法》分则第一章所调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新闻法论文:如何理解新闻法治 【摘 要】 本文概述了法制以及新闻法治的由来,解读了新闻法制涵盖的内容:对新闻从业者、新闻媒体的权力与义务的规定;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某些行为是否违法的界定,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判处标准;应该调控政府的、组织、利益集团等团体与新闻行业的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法治;新闻法治;权力与义务 一、法制以及新闻法治的由来 法治最早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亚里士多德在其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的定义是“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这个思想得到了后来者的发扬,并构成了当代法治思想的核心与精髓。在这里,“良法”和“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一种状态。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该具有普遍约束性,应该被普遍地服从,它应该成为一个社会的最高权威。法律是普遍具有理性的人们共同同意的,以理性对感性欲望,要求和冲动加以必要约束和限制而形成的行为规则。亚里士多德之所以如此推崇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是基于对法律这种认识而形成的法制观点,他认为每一个个体人性都带有恶的一面,都有可能作恶,因此,要将所有的人都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防止人的恶性外露于行。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如此重视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是因为在他看来,法律能够使得社会的运行更加有规则可循,使社会变得有序,它是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能把人们的行为纳入到有规章可循的轨道上。 奥地利裔英国经济学家、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哈耶克认为,法治“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它意味着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事先规定与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一规则使得一切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的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它自己的个人事务”。[1]由此可见,哈耶克眼中的法治是对政府权力进行约束的一种手段,它的目标就是增强政府行为的可预见性,保障民众的权力。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法治”可以理解为是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民众的各种事务的一种政治结构。那么新闻法治也可以被认为是管理、调控新闻业的一种手段,“通过法律、法规或判例,来确定与新闻媒介有关的权力、义务”。[2]根据这个定义,新闻法治应该有两方面的形态,首先是所有涉及新闻传播活动、对此有相关规定的法律法规,比如说宪法、刑法等;另外它应该还包括专门针对新闻媒介和新闻传播活动的立法,或以更具体的报刊法、广播电视法、电子媒介法等细分的单行立法的形式存在。[3]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两会中出现了提倡新闻立法的提案,1983年年底获得人大的同意,但目前我国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等主要以第一种形态存在,并没有专门的新闻法。 二、新闻法治的内容 现代的法律从来都是一种权力与义务的平衡,因此新闻法治也应该是在保障新闻自由的同时,也规定新闻从业人员的义务与对其职业的限制。新闻法治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对新闻从业者、新闻媒体的权力与义务的规定 权力与义务的对立统一是对二者之间基本关系的概述,新闻法治作为管理、调控新闻业的一种手段,也应该具体规定新闻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新闻从业人员的权力应该具体体现在他在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过程之中,比如说新闻从业人员(记者)应该拥有报道采访与舆论监督的权力。权力与义务的相对统一性要求新闻从业人员与新闻媒体在享有权力的同时也必须实现一定的义务,新闻从业人员的义务应该包括如实反映所报道事件的原貌、为受众提供有价值的信息等等内容,这种义务应该表现为对新闻专业主义理念的尊重,或者是体现为一种新闻行业的自律,通过这两种形式来体现新闻行业对整个社会的责任,比如说新闻从业人员应该恪守社会责任,不滥用新闻自由,尊重新闻的客观、真实性,以事实为依据等。 2、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某些行为是否违法的界定,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判处标准 近几年来由于新闻活动或者新闻报道引发的案件或纠纷不胜枚举,关于某些新闻报道侵害普通公民的人格权、肖像权、名誉权的讨论也一直是公众所关心的话题之一,除此之外“封口费”、“有偿新闻”现象也为公众所关注。比如说在2008年为民众所关注的“山西一煤矿瞒报矿难,记者排队领取封口费”事件中,人们关注的已经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这种行为是否违法也成为关注的焦点问题。有关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应该对这些内容做出相对明确的规定,使得新闻从业人员、新闻媒介的活动更加有章可循。 3、应该调控政府的、组织、利益集团等团体与新闻行业的之间的关系 对政府以及各种团体涉及新闻领域的权限范围做出相关规定。新闻应该是对新近发生事实的真实报道,因此它应该是客观公正的,但是由于来自各方权力的渗透与无形制约,新闻报道往往会屈从于权力团体,造成对新闻真实性的损害,因此符合新闻法治理念的法律应该对此做出规约,调控新闻界与权力团体之间的关系,保障新闻自由,对权力团体涉及新闻领域的行为做出相关规定以保障新闻能够真实的呈现给普通民众。比如说在1971年五角大楼越战绝密文件泄密案件中,反战的信念促使绝密文件的提供者埃尔斯伯格将越南战争的真相告诉美国民众,为此他不惜冒着偷窃和泄密之罪名,利用工作之便偷偷地复印了全套文件,并将之披露给了《纽约时报》。经过了四个月犹豫和研究之后,该报决定以记者调查报告的形式每天发表六个版面,连载十天,这被官方认为是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司法部部长便警告《纽约时报》立即停止连载这个文件,否则,将以危害国家安全罪起诉报纸。 如我们所知,这场官司以尼克松政府的败诉而收场。新闻法治作为调控新闻行业与其他部门、团体之间关系的手段理应对政府、组织、团体与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之间的权力关系做出合理的规定。 新闻法治应该是对涉及新闻领域的多方面关系进行管理与调控的一种手段,更重要的是新闻法治是对新闻从业人员与新闻媒体的权力与义务的规定。根据目前我国法律中涉及新闻传播的条款,新闻法治的基本理念可以概括为“新闻自由与知情权、维护人格权、更正与答辩权、保密权等”[4]这些理念更多的是从义务方面对新闻媒体以及新闻从业人员的相关行为做出的规定。因此新闻法治也可以被理解为保障新闻自由,同时防止滥用新闻自由、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和治理新闻传播行为的一种理念,它理应成为我们追求的目标。 新闻法论文:高等院校新闻法课程教学新思路探究 摘 要:新闻法学是新闻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作为规范和限制记者实践操作的新闻法学在当今时代起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但是由于中国还没有出台自己专门的《新闻法》,加之在现代化发展中法律体系的不完备,新闻法学的教学呈现混乱、无序的状态。很多领域都出现了“有法可依,尚不完备”的状态鉴于此,总结在新闻法教学中的不足,得出了关于新闻法教学内容的几点补充意见:一是案例教学法;二是模拟法庭法;三是头脑风暴法;四是小组专题讨论。 关键词:高校;新闻法;教学方法 现在的中国是互联网迅猛发展信息资讯高速增长的时代。新闻学教学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也面临着全新的改革和创新。新闻法是新闻学教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作为规范新闻工作者行为准则的新闻法学开始日益引起新闻学界的关注。笔者作为从事新闻法教学的教师,从总结自身教学过程中的不足出发,认为在新闻法的教学中,有两项内容在以往的教学环节中被大家普遍忽视。其一就是针对新闻法课程中理论知识的基础部分还需夯实和补充,其二就是针对联系实践的教学方法上还需改进和突破。那么,笔者就从这两方面一一阐述自己的观点。 一、夯实和补充新闻法课程的教学内容 作为日益引起重视的新闻法学课程,得到高校新闻学专业越来越多的开设,同时,也鼓励和建议学生多阅读法律方面的书籍,多学习法律方面的知识。但是由于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新闻法》,而系统、具体的学习散见于诸多法律体系中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内容,这一任务实在太过巨大,所以,鉴于时间和精力有限,也不能完全做到。因此,教师在课堂讲授时就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应该主要讲授和新闻传播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条例。那么,笔者认为新闻法教学主要内容的讲授除了教材中指定的部分外,还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 1.介绍我国新闻法的现状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但是对学生在讲授新闻法渊源时必须强调广义的新闻法应包括以下四个层次:一是宪法。宪法是近代形成的民主制的标志,是国家的根本法,或称最高法、基本法。各国都把宪法有关内容作为新闻传播法的最重要的渊源。二是法律。在我国,法律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基本法律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调整社会生活中重大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法律。在我们的基本法律中有关于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和限制,比如我国民法中有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刑法中也大约有二十多种罪名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例如侮辱罪、诽谤罪等。三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成,其效力和地位低于宪法和法律。四是地方性法规。总之,通过对我国新闻法现状的讲授,让学生了解我国目前与新闻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便于在将来从事新闻活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做到有法可依。 2.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针对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必须让学生了解的新闻法内容之一。国际新闻界通常把新闻自由理解为采访自由、通讯自由、出版报纸自由和批评自由,并且认为这些就是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在我国,新闻工作者关于自身权力谈论较多的是采访权、报道权和评论权等。但是在现实中,很多记者对自己权利的概念不清,认为自己是无冕之王,代表政府和人民利益,似乎自由的无边无界了,所以,出现了很多滥用权利的现象。因此,教师的讲授过程中,一定要描述清楚新闻工作者的权利,更要描述清楚其义务。要让学生明白,新闻工作者拥有的是权利而不是行政权力。我国新闻单位不是国家机关,新闻记者不是国家公务员,新闻传播活动不是国家管理活动。教师尤其要把容易引起新闻纠纷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给予详细透彻的分析,让学生学会如何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充分行使自己的新闻自由权利。 3.为什么我国现在不能制定和出台自己专门的《新闻法》 我国现在还不能制定和出台自己专门的《新闻法》,其理由有三:一是新闻法必须规定新闻工作者权利的普遍性,但是,现在传媒按行政等级划分,实际上记者也存在这种等级差异性,这种普遍性和差异性的矛盾是不能很快制定和出台专门《新闻法》的最基本理由;二是新闻法的稳定性与舆论导向随机性的矛盾也是理由之一;三是新闻法面对作为社会行业的新闻业的禁止性规定与作为具体的党政机关一部分的传媒宣传纪律之间的矛盾。 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明白:法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恩格斯)。法愈开放,对统治阶级中个人的任性的限制愈大。 总之,在新闻法的教学内容方面,一定要让学生了解关于以上的理论知识,这是学习新闻法的必要前提。 二、改进和创新新闻法课程的教学方法 在当代高校的新闻法教学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重理论轻实践,当然,这也是由这门课程本身的特造成的。新闻法本就是诸多法律条例的汇总,理论知识点丰富,课堂中需要讲授的内容太多,所以就形成了偏重理论讲授的课堂风气。这样的课堂设计自然带来了比较单调、呆板的课堂环境,学生普遍反映新闻法学课不生动、不有趣,学习兴趣不浓厚。鉴于此,笔者从自己的教学实践出发,总结出了几点改进的方面,希望用创新的形式来进行新闻法学课堂的设计。这几点改进和创新的方面将分别从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头脑风暴法和小组专题讨论来一一叙说,希望能够引导学生从现实实践中学习新闻法,来培养他们对于新闻法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最终能增强他们独立思考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案例教学法 在新闻法规教学中,如果只是对课本内容“照本宣科”,学习兴趣就很难调动起来,教学效果可想而知。这就要求任课教师先要系统梳理,精选案例,把这些枯燥的理论讲“活”,这样才能增强学生在新闻采写中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的意识。 案例教学法是指运用身边发生的事例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说明道理,给学生的行为以启发的教学模式。一般情况下,由老师讲透原理,然后剖析个案,课后由学生分组搜集案例并讨论,并在课堂上按老师的要求进行剖析。例如,笔者在讲授“批评建议权和舆论监督”这一节内容时,给出了案例“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首先讲述了什么是批评建议权和舆论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新闻从业人员如何正确行使舆论监督权利。同时分析了“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中的违法行为,要求学生对这起案例的每一处违法细节进行分析与讨论,最后得出新闻工作者在工作中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舆论监督权利的结论。进行案例教学法,旨在培养学生获知新闻事件时能通过法律专业角度对新闻事件进行分析,引导学生在案例分析中形成专业思维习惯,促成新闻法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2.模拟法庭法 模拟法庭法是从法学教学中借鉴过来的一个概念。模拟法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笔者在讲授“新闻与司法”这一章内容时,曾引用了“王彬余悲剧”这一案例,希望借此让学生明白“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关系。在课堂上,针对案例中的“王彬余案件是否该判死刑”这一问题进行模拟法庭。这一堂课学生们热情空前高涨,很多学生在课前搜集了详细的资料来佐证自己的观点,各方“律师”和其他“角色”语言犀利,法理充分,给出了详细、准确、很有见地的意见。通过这一堂课,训练了学生们的辩论技巧、庭审技能,让他们学习了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司法制度等知识,令他们更深刻地领悟到新闻的操作及运用,也让学生们充分地认识到了法律的魅力,激发了他们的学习热情。 3.头脑风暴法 所谓头脑风暴,是指专家群体决策尽可能激发创造性,产生尽可能多的设想的方法。头脑风暴指的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三人行,必有我师”。在新闻法课堂教学中采用头脑风暴畅谈会,一方面可以结合全班的智慧,开创新思路,寻求更好更新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另一方面也活跃了课堂气氛,提高了师生互动。笔者在讲授“商品信息的和报道”这一部分内容时,介绍了广告信息在传播时出现的一些不合法不合常识的地方,但是却依然可以通过大众媒体得以正常传播的案例,在课程上针对此问题组织学生民进行头脑风暴畅谈会,希望能够得出比较有效的可行性解决方案。结果是同学们对此问题畅所欲言,确实提出了一些比较可行的意见和方案,开拓了思路,活跃了课程气氛。 4.小组专题讨论 顾名思义,小组专题讨论的概念就是将全班划分为若干小组,每个小组负责一个专题,小组成员内容分析、讨论,最后得出结论的过程。这样的教学方法将大的议题划分,细分任务和责任,并逐一落实,有利于任务更有效地完成。同时,各小组内容讨论、消化,也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写作精神,一举两得。笔者在讲授“特殊新闻的和报道”这一任务时,曾就“突发事件”这一特殊新闻在和报道中的注意事项交由学生们分小组讨论完成。其中,各小组负责一个突发事件新闻,小组内容分析这一突发事件在信息和报道中的问题,最后在全班逐一给出个子结论,最后由笔者汇总,成为这一任务的最终答案。 三、结语 新闻法不仅要做到坚实的理论知识的教授,还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课堂教学方法的总结和提高。也就是说,新闻法教育除了向学生传播新闻法律知识外,也应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适当的教学方法有助于学生感受、理解知识,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是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水平法律工作者的重要途径。 新闻法论文:新闻法制的发展与思考 【摘 要】新闻法制可以说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到现在为止,我国的新闻立法仍在探索阶段。但是,为加快建设中国的新闻法制体系,就势必要对新闻法制的产生及发展进行分析,并对国外新闻法制中适合我国的部分加以借鉴。文章试从以上问题提出对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可行建言。 【关键词】新闻法制;新闻法 一、新闻法制的起源和发展 新闻法制的核心是新闻自由,而新闻自由式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斗争过程中提出的。新闻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欧洲封建社会的后期,而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斗争的胜利,19世纪以后,新闻法律制度也逐步在西方国家得以确立。 西方的新闻法,是指国家在调整新闻传播过程中而产生的规范公共利益、公民利益和法人利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豍各国的新闻法的主要形式包括:第一,针对新闻活动的专门单项立法。比如法国在1881年制定的《新闻自由法》,瑞典的《出版自由法》等。第二,有些国家没有单行的新闻专项立法,而是根据宪法、民法等基本立法中有关新闻的有关规定而规范新闻活动。比如美国的宪法修正案规定的人民言论和出版自由。此外,由于英美法系国家是判例法国家,所以在这些国家内,往往也依据对已决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对新闻活动进行规范。纵观国外新闻法制的发展,主要是遵循了这样一条发展线索:从没有新闻法制到严格的新闻管制,再到民主化进程中对新闻法制态度的摇摆,最后到现代法治国家中对新闻活动立法规制的完善。 我国的新闻法制可以追溯到封建社会,早在唐宋时期就有“报状”、“观察使牒”和“定本制”,到了清末民初,更制定了《大清报律》和出版法,后来,南京临时政府也制定了《国民暂行报律》,袁世凯也出台了《出版法》,国民党政府时期也颁布了《出版法实施细则》和《新闻记者法》等。在新中国成立后,在《共同纲领》中第49条规定:“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在现行的我国宪法当中,也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建议等权利。 我国的新闻专项立法早在1980年赵超构先生就提出了制定新闻法的口头建议。到1984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共同组建新闻法研究室成立,我国的新闻立法正式拉开序幕。到1988年,全国有三个新闻法草案,1989年以来,虽然制定工作停滞下来,但是邓小平曾指出“控制局势要注意方法,特别要抓紧立法,包括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豎1997年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10年发展规划》提出到2010年新闻出版法制建设要建立以《出版法》、《新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与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豏截止到2012年为止,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形成了以国家法律为基础,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兼有规范性文件,并遵守国际公约的新闻法制体系。 二、新闻法制的形式和内容 新闻法制的形式可以从新闻法的渊源的层次上进行划分,主要有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宪法或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第二,专门的新闻法为核心的基本法律;第三,新闻法规;第四,其他相关规定。 虽然新闻法的形式上各不相同,但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新闻自由权。新闻自由可以说是新闻法的根基,它应该允许新闻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基础上,在不超过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报道。第二,新闻监督权。这是新闻媒体作为第四权力的重要体现,主要是指法律赋予新闻媒体对于一些社会问题和现象及时披露及做出合法性评论的权利。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新闻监督权,必须有严格的界定,不能以监督为名冲破司法的界限。第三,新闻的社会责任。新闻的社会责任要求媒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要负担相应的义务,要有行业责任和社会良知。这就要求新闻行业要进行行业自律。 三、完善我国新闻法制的思考 在近年来的新闻实践中,随着有关新闻诉讼的个案的出现,如何建设一个规范而有效的新闻法制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这其中,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着力进行。 第一,树立新闻法治观念,正确认识新闻立法。 在我国新闻专项法律制定的道路上,一直困难重重的原因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就必须从思想上进行转变。只有从思想上认识到我国新闻法治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新闻法治观念,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其中的问题。新闻法治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有了新闻法治的保驾护航,新闻行业的发展必将更蓬勃。而且,从总体上讲,新闻法治的建立和完善也是我国树立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国际形象的最好办法。 第二,完善新闻法律体系,制定专项新闻法。 虽然我国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等,但是总体而言却缺少新闻法,这样使得新闻法律体系缺失了专项基本法。所以,加紧制定专项的新闻法就成为整个新闻法律体系建设中的最重要一环。 制定和充分实施专门的新闻法不仅可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同时对于规范新闻业的发展也有重要的发作用。大法治环境的确立无疑为新闻传播活动提供的有力的环境保障,同时,新闻实践的发展也不断的呼唤专门新闻立法的出台,同时,新闻实践也为新闻法的出台提供了大量的现实依据和理论准备,所以,制定出适合我国新闻实际的新闻法势在必行。 新闻法论文:从新闻法规新闻自由角度探析癸丑报灾发生的深层原因 【摘要】北洋政府时期对报业的控制是我国报业发展史上十分黑暗的一段时期。尤其是报业史上的巨大劫难“癸丑报灾”,它带给现代新闻研究者的不仅是其体现在表面的理论价值,更是隐藏在背后的关于新闻法规、新闻自由发展内在规律的研究价值。研究癸丑报灾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有助于现代研究者更好的全面认识北洋政府时期的新闻政策,更全面的认识癸丑报灾产生的主观、客观因素,从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角度更好的发展我国的新闻事业。 【关键词】癸丑报灾 北洋政府 新闻政策 新闻自由 一、社会背景因素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的中国,在当时可谓“万马齐喑”。政治上广泛动荡,各系军阀虎视眈眈;经济上迟滞不前,内战频仍民生凋敝;文化上想方设法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新一轮的文化领域斗争一触即发。 窃取辛亥革命胜利果实后,袁世凯设计将临时政府由南京迁往北京,同时藐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专门出台了包括《报纸条例》、《新闻电报章程》、《出版法》等管制新闻的法律法规,不仅如此,他还在制定其他法律的过程中加入了对新闻事业的管制的规定。制定出台这些限制新闻自由的法规政策的原因。是袁世凯政府钳制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政策内涵所导致的,更是北洋政府意识到了历史经验中报业重大力量的结果。 在整个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以袁世凯为代表的统治集团打着“拥护共和”的旗号,实则是为加强专制、复辟帝制,不断进行新闻立法建设。成为了癸丑报灾的始作俑者。 二、矛盾激化过程及导致报灾的直接原因 在辛亥革命之后,报业持续了很长一段时期的极盛时代,但是到1913年3月宋教仁被刺后,袁世凯与国民党各自在势力范围内加强对媒介、舆论的管制致使本来深厚的矛盾被更加激化,袁世凯更实在取得全国统治权后进行个人独裁,各种法规的限制使报业陷入低谷长达四年之久。1913年4月29日,《国风日报》、《国光新闻》、《新中国报》在评论宋教仁被刺案时,使用了“万恶政府”、“政府杀人”、“政府罪状”、“民贼独夫”等语言斥责政府,激怒了袁世凯。5月1日,袁世凯指令内务部按照《大清报律》或刑律第16章第31条予以“严重取缔”美其名曰“重秩序而安人心”。据统计,民国元年全国报刊约500家,北京占1/5。“二次革命”后,北京的报刊只剩下20家,上海5家,汉口2家。至1913年底,全国继续出版的报纸只剩下139家,比民国元年锐减了300多家,新闻出版遭受到了重大打击。 至此,“癸丑报灾”的直接原因——北洋政府的残酷新闻管制政策,将辛亥革命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果实之一——以无限制言论自由为基础的传媒法制彻底摧毁了。 三、世界新闻思想影响 清末明初,中国社会经历了“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其时社会矛盾日益激烈,各种新旧观念百家争鸣,在历史的舞台上绽放光彩。在大时代的浪潮下,留学海外的学生们在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风暴洗礼之后,将一部分的西方资产阶级的理论学说带回中国,其中就包含了资产阶级认为是人类最重要的自由“新闻自由”的思想。中国传统知识分子的思想是“以言论政”,他们一直在努力向统治者争取自己的言论自由,因为他们认识到言论自由是人类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这个理论对于先进的知识分子无疑是极大的振奋和鼓舞,他们在将新闻自由广泛传播的同时身体力行,创办报刊。然而,理想和现实之间的鸿沟总是将人带回原地。众所周知,西方的新闻自由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经历了两百多年的漫长洗礼才逐渐被人广泛接受。在社会发生激烈变革思想异常动荡的清末民初,“新闻自由”这个来自大洋彼岸的理念很难在短期内落地生根。仅凭一腔热情对其空空追求甚至因此斗争,必将会和当时的政权及社会现实发生激烈的碰撞;更为重要的是,先进的知识分子虽然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的理论观念并且坚定的传播着这一思想,但是他们大多数由封建士大夫阶层转变而来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所以他们既有传播新思想的积极性,又深受传统思想的束缚,这样的双重性成为了他们在传播民主思想的道路上的障碍。章士钊在《论报律》中阐明了言论出版自由是人类的天赋权利。这是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4条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可以说,从西方的自由思想上,中国的报人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启示,在思想上催生了他们的自由观。产生了与限制新闻自由法令相斗争的观念,进而指导了这批报人的斗争。 四、报业追求“绝对自由主义”的主观因素 事物的发生总是具有两面性的,固然北洋政府对新闻的钳制根本上造成了“癸丑报灾”的发生,但报业对新闻自由的上层建筑与当时的客观经济基础不符的“空想主义”也是这个报业悲剧产生的主观原因所在。民国初期推崇的“无限制言论自由原则”是与当时国情不符的媒介原则,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更多的是“空想自由主义”的余温。有学者甚至认为:“对清末民初新闻自由造成很大戕害的是绝对主义新闻自由思潮。不要报律、不遵守报律是其典型表现。这种表现在清末尚有促成封建王朝瓦解的积极作用。在中华民国成立之后,就是非理性的,弊远大于利。袁世凯制造癸丑报灾是残酷的,但新闻界的‘无日不与政府宣战’,并煽动暴力,却为报灾埋下了伏笔。” 事物在对的时间经历对的状态才能使历史产生最顺畅的前进动力,然而在北洋军阀统治的大背景下,盲目的追求绝对自由,且进行宣战、对抗、一味的批评甚至讥讽,也是造成其悲剧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 历史的洪流中带来了传媒和法律进程的无限经验,而经验告诉我们,想要传媒人能够真正有尊严的为民生立命为大众疾呼,就要在根本上实现真正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要制定中立的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我们只能说,在历史的实践中,我们看到了进步的光芒和勇于求索的勇气,但是在追求民主和自由中所难免暴露出来的空想自由主义思想的弊端也是应该为我们后来的研究者所警醒和借鉴的。 新闻法论文:从传播效果看案例教学在新闻法规课程中的应用 【摘 要】 本文在阐述传播效果的涵义及其层次、案例教学法特点的基础上,从传播效果的角度探讨了案例教学法在新闻法规课程中的运用问题,认为应首先重视理论的讲解,其次重视课堂讨论,以期提高教学的生动性与典型性。 【关键词】 传播效果;案例教学;新闻法规;课程应用 一、传播效果的涵义及其层次 传播效果从广义上讲是指带有说服动机的传播行为在受传者身上引起的心理、态度和行为的变化。传播效果是和传播实践结合最为紧密的一个领域,也是检验传播活动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手段。一般来讲按照传播效果发生的逻辑顺序将其划分为三个层次:首先,信息作用于人的知觉和记忆系统,引起人们知识量的变化;其次,传播效果在受传者心理和态度层面产生的效果;以及最终引起的行动层面的效果。 在高校专业教学工作中,因部分专业课程的高度理论性造成学生学习兴趣低下,课堂反应平淡,直接影响课堂教学的传播效果。 笔者长期以来一直担任新闻专业新闻法规课程的教授工作,新闻法规是一门专业课程,该课程总体上来讲理论性较强,这门课程作为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法律规范性课程,从教材上来讲,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前一部分是关于新闻法制知识的介绍,后一部分是关于新闻职业道德的讲解。教材的这种结构体系,对学生在入门的时候就提出了一个较高的要求:要掌握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而实际教学过程中笔者也明显发现,很多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是空白的,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在讲到新闻侵权的构成条件时,为了使学生对这一部分的内容掌握的牢固一些,要先引入在民事案件中,构成一般民事侵权的要素,再进一步引申到、具体到新闻侵权的构成。而在考试过程中却发现,学生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容易产生混淆。 二、以提高传播效果为设定目标的案例教学法 1、案例教学的兴起 案例教学是一种通过模拟案例场景,进行案例场景再现等方式,将教学内容运用到教学过程中的一种典型教学方法。该方法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为哈佛学院前院长提出,之后被广泛推广到全球各地,并被较多的运用到医学、法学、军事学等专业教育的实践教学领域。 案例教学中的案例本身具有一定的主题性,它是对现实问题中的各种复杂矛盾的综合反映。案例教学中选用的案例多数来源于现实社会发生的真实事件,作为传播者的教师在教学环节中可以通过选择一些具有典型性和较强代表性的教学案例,将实际生活中的复杂关系呈现在课堂教学中。因其来源于实践,一方面可以最大化的调动学生的课堂积极性。另一方面为其积累社会经验提供帮助。在课堂教学过程中笔者认为:作为传播者的教师应首先根据教学目的要求,设定好相关教学内容,并根据每项教学内容有目的、有主题的选定教学案例,之后在课堂教学环节中组织学生开展对案例的阅读、理解、分析和讨论,并在理解的基础上完成广泛交流活动。针对教学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笔者采用了目前教育领域中得到广泛推荐的这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 2、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1)案例教学法具有明确的教学目的性。实际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所选择的事例多数具有广泛的典型性和代表性,能够直接反映出教学内容中的某些具体方面,作为传播者的教师在选择教学案例是也是要根据教学需求选择一些好的案例开展教学。重在通过教学内容和教学环节的设计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其将专业理论内容紧密的设置在教学环节之中,也直接有效地加深了学生对教学内容的印象,达到寓教于乐的目的。 (2)案例构成的综合性。教学案例的多数都是来源于现实社会中发生的真实事件,因其典型的社会性特点,表现出案例内容并非只是单一的表现某一项理论,它的构成因素和构成条件往往较为复杂和多元化。鉴于此,学生可以通过对案例的深入体会和剖析,逐层多角度的进行探讨的认识。 (3)传播效果的启迪性。文前提到传播效果的第一个层次是信息作用于人的知觉和记忆系统,引起人们知识量的变化。从案例教学的教学实践效果来看学生中的绝大多数加深了对教学内容的记忆。其次,传播效果在受传者心理和态度层面产生的效果。这一层面则能够通过学生对案例教学的课堂积极性充分的反映出来。 三、案例教学在新闻法规课程中的运用 新闻法规课程主要向学生们介绍新闻法制的基础理论,以及引导其注重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针对新闻法规课程的这个基本情况,笔者设计了讲练结合为主线、课堂讨论和案例讲授相结合的教学思路,并且在本学期的课程中具体实施了这个思路,希望可以通过理论讲解使学生的知识系统化;通过课堂讨论启发学生的思维能力,通过新闻事件培养学生的新闻技能。具体来说: 首先是理论的讲解。由于目前国内大部分新闻法规教材理论内容较多,案例相对较少,对学生缺乏吸引力。所以在讲解理论的时候,教师应首先结合学生的层次特点调整教材的结构,对教材进行大胆设计和取舍以凝练主题。比如针对法制特点部分,教材上强制性、集权性、统一性、阶级性,而实际上,在具体应用中,我们很多情况下常用后两种。所以在实际讲授中,讲授者可有意识的加强后两种方法的讲授。而另外一些章节,比如就如何提高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等章节,可做以充分的讲解。通过这样的调整,可以最大限度地使得学生在最短的时间内学到对他们未来的工作最有用的知识。而这两个部分均可以根据其特点选择案例。尤其是对于新闻侵权等一系列问题完全可以广泛收集选取报刊电视最新的例子,整个授课过程所讲授的例子除了经典例子之外,大都是新近发生的新闻事件。此外,还适当为学生介绍一些中国香港及国外新闻节目的一些做法,开阔了学生的视野。这种教学方式受到了学生的欢迎,而且教学效果很不错。 然后是重视课堂讨论。学生是学习的真正主人,一种好的教育,应当是让学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投入到学习中去,享受求知的乐趣,享受智慧的升华。对于学生自己已初步形成教师通常会围绕一个问题首先组织课堂讨论,鼓励学生踊跃发言提出自己看法。对他们提出的有创见的想法予以鼓励。针对学生具有一定理论认识基础的部分,运用案例教学法通过案例导入、案例分析、假设结果模拟预测和案例总结等阶段开展教学。通过从案例讨论中引申出一定的结论,为后续的课堂教学提供准备。最后可以让学生自行总结,也可以教师总结,讲明案例中的关键点,以及讨论中存在的不足和长处。在总结中,要揭示出案例中包含的理论,强化以前讨论的内容,提示后续案例,给参与者以鼓舞。 四、案例教学法在传播效果实现过程中的作用 案例教学对教师提出了较高层次的要求,这种方法的运用不仅要求教师完成对教学内容的充分认识,还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要能够根据教学重点和教学目的有计划和针对性的设计案例教学的过程和环节。因此,案例教学法对于教师在教学环节中的创新能力提出了要求,并能基于这一设定要求提高教师的创新能力。其次,案例教学是对教学内容综合化的一种外在表现,它可以在映射教学主要内容的同时,触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方面摆脱了单一理论教学的纯“真空化”缺陷,另一方面,也能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简单培养提供教学资料。 新闻法论文:西方国家新闻法探析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是最高的又是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是一切社会行为规范的基础和基本准则。政府、政党、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实施法律的最主要的手段是司法,在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下,司法被认为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无论是他律的行为规范还是自律的行为规范,其基础都是法律。所以讲新闻管理和自律,必须先讲法律。新闻法治是现代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西方理想的新闻自由就是新闻传播和新闻媒介的活动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绝对自由,只受司法的约束。这显然是过于理想化的。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积极行为为特征的行政管理对于新闻传播活动的干预也在日益深入,如果说对于报刊等印刷媒体的管理主要还是在于经济活动,即把报刊社作为一个企业那样来管理,那么对于广播电视,行政管理的作用就显得格外重要。而对新兴的互联网,行政也已经开始介入其中。 新闻自由本身就是一条行为规范,是对国家和从事新闻传播活动个体的共同规范,它要求把国家和政府对新闻传播活动的强制性的外界约束减到最低程度。所以西方各国新闻事业大都有发达的自律机制,通过自律使新闻事业能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不致妨害社会和统治者的整体利益。 了解一个国家的“新闻传播法”,主要不是看这个国家有没有以“新闻传播”命名的法律,而是要看这个国家整个法律制度对于本国的新闻传播活动有哪些规范。 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但是有充分保障新闻自由的普通法传统。除英国等少数国家外,多数国家都在宪法性法律中对新闻自由加以保护。例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剥夺公民的言论或新闻自由”。1949年颁布的德国《基本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每一个人都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地表达和传播自己意见的权利,并有自由采访一般可允许报道的消息的权利。新闻出版、广播与电视报道的自由予以保护,不受检查。”《俄罗斯宪法》(1993年)第29条第5款规定:“保障大众信息自由。禁止新闻检查”。印度宪法第19条第l款规定,一切公民均享有“言论和表达自由”。 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当代国际人权法和各国法律公认的基本人权之一,也是现代新闻媒介法的基石。它的理论基础就是“基本人权”和“人民主权”这两大基本理念。这个原则其实只是对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之间规定一个合理的尺度,只是保护和限制的范围和方式有所区别。这几种不同的方式可以这样概括,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直接保护”,宣布不能立法限制新闻自由,实质上是主要通过司法来直接对新闻传播活动提出一些限制原则,干预新闻传播活动。二是以各大陆法国家为代表的“间接保护”,亦即由宪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立法限制新闻自由,然后由立法机关制定各种法律包括“新闻传播”的专门法。三是半个多世纪以来兴起的“人权保护”。这以《欧洲人权公约》为代表,影响较大的是英国。因为英国以前在法律上从未规定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这项权利在普通法里只是在扣除了一切限制后才得到承认,故被称为“剩余权利”,直至1998年英国制定了同《欧洲人权公约》接轨的人权法案,才有了对言论出版新闻自由进行保护的法律条文。 新闻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和作为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度下的新闻自由制度有很大的虚伪性,面临着种种困境。 从保密和信息公开、禁止诽谤、保护隐私等方面来了解各国有关法律规定。其中一个基本要点就是承认新闻自由同维护其他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之间存在着冲突,法律就是要致力于实现和维护两者之间的合理平衡。如,任何国家都有保密制度,而随着现代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信息公开也已成为现代社会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制度。20世纪后半叶以来,西方世界纷纷制定信息公开法,就是对何种信息必须公开,何种信息必须保密,信息公开如何得到法律保障,泄密如何制裁等予以规范,其中最著名的是美国的《信息自由法》,它一方面规定政府承担了向公众公开信息的义务以及公众向政府索取信息的程序,另一方面规定有九项豁免披露的范围。 对媒介的管理,西方国家也是存在差异的。美国是大部分信息传播所依赖的软硬件的最大控制者,是公认的网站建设最成熟、信息化工作开展最彻底的国家。美国政府通过一个个完整的、连续的、层层递进的规划,实施信息化战略,最大限度地发挥潜能,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确保美国在全球竞争的优势地位。美国政府的网络发展战略还在全世界带来强烈反响,促进和推动了全球的信息化建设。美国一直重视信息法规建设。这些法规还体现了美国法律的基本精神,既限制又保护个人的权利,既保障公民合法的权益不受侵犯,又限制公民侵犯他人利益、危害社会的行为。美国的信息法相对他国而言,是较为全面的,涉及电话通信规则、行业进入规则、数据保护规则、反欺诈与误传法规、消费者保护规则、版权保护规则、诽谤和色情作品抑制规则等,既有对互联网的宏观整体规范,也有对细节的具体规定。面对美国在电子通信领域的成就和互联网在世界的迅速兴起,欧盟意识到信息和通信技术及相关的服务具有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增长、提高竞争力、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全体欧洲人的生活质量,以及提高组织效率等作用,同时为了确保自己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根据新的国际竞争局势调整和制定欧洲信息社会的发展计划。如“增长、竞争和就业”白皮书、“本杰曼”报告、“欧洲通往信息社会的道路――行动计划”、“欧洲电信政策的形势报告”、“信息2000年”等。欧盟针对信息建设及其管理的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性和立法性的文件,表明了欧盟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和解决问题的决心。文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遏制网上非法有害内容和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涉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隐私权、消除各类网络犯罪和有害内容等。(2)关于泛欧电信网络的建设。按照这样的指导方针,英、法、德等欧洲各国相应建立了自己的互联网管理体系。 国外的新闻立法经验对我国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如美国的诽谤法,以及波兰、匈牙利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制定了《新闻法》等。 首先必须有一个独立强大的新闻界。在西方人眼中,以报纸为代表的新闻媒体正成为社会的“第二政府”。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名誉权都被认为是基本人权。西方的新闻制度虽然还不完美,但有些地方确实值得我们借鉴;虽然我国同美国等西方国家有着截然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新闻制度和新闻法制也有着本质上的差异。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某些做法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作为我们解决类似问题的借鉴与参考。在这些国家里,新闻媒体都自觉地和政府保持距离,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因此,为了监督和制约强大的政府,必须有一个独立强大的新闻界。 其次是新闻自由必须受制于新闻法。在当今这个市场经济时代,有不少新闻媒体为了自身的商业利益而损害了公司或个人的名誉和隐私权,因此,新闻自由必须受到新闻法的限制。在这方面,美国的司法界就一直在探索如何更好地维持这两者之间微妙的平衡。 再次是新闻媒介必须提高法律意识。负责任的新闻媒体在涉及个人名誉的报道时,依然是谨小慎微。毕竟,作为基本人权,名誉权在现代社会中极为重要。因此,为了保证高质量的报道,也是为了避免旷日持久、耗费巨资的诽谤诉讼,《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等全美著名大报先后成立了律师事务部。律师事务部的责任是与编辑和记者合作,确保那些批评政府和官员的重头文章能在法律上站住脚。对那些可能使当事人的名誉遭受损害的新闻报道,必须反复核定事实的细节,由律师确认没有法律方面的麻烦后,才能发稿。其他一些规模较小的新闻报刊,大多采取向保险公司投保“诽谤保险”的办法来避险。 (作者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新闻法论文:新闻法治化的困惑与出路 当今社会,新闻传媒由于其自身搜集传播信息、舆论监督等特性,已逐步成为公民实施言论自由权利的主阵地。完善的新闻法治环境不仅能使新闻活动更加规范,而且更能有力地保障新闻自由。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作为全体人民的共识写进了宪法。然而。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新闻立法的历史进程可以发现:虽然当前新闻法律体系中有大量由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不同法律等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中部分条款不同程度地对新闻自由和新闻活动给予一定的规范,但至今却没有一部系统而完整的新闻法,这将直接影响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新闻媒体发挥作用;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因过于空泛而无从落实;新闻采访是新闻媒体存在的生命线,虽然记者的采访权在事实上得到了默许和认可,但却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记者享有“采访权”、“报道权”。因此,一直以来,制定和颁布《新闻法》成为不少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呼吁的对象,并且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新闻法的缺失使新闻法治化陷入困境 1979年5月,复旦大学新闻系学生在校庆学术报告会上率先提出了制定新闻法的问题。1980年9月,赵超构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小组会议上提出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的建议。然而,20多年过去了,《新闻法》却始终没有出台,新闻法的缺失,虽然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新闻活动无法可依,但却给当前的新闻传播活动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具体来说,《新闻法》难产的原因在于对新闻法的性质、功能等关键问题的明确上,行政部门、立法机关、专家学者各抒己见,这些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如何界定和表述《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享有新闻、出版自由;舆论监督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新闻媒体和出版社要不要主管和主办单位等。在新闻立法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新闻法的立法目的难以明确阻碍了新闻事业法治化,新闻立法的宗旨是傈护和发展新闻自由,但也强调了对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限制和约束,成为立法与否旷日持久的争执核心。2 新闻法中关于媒体创办权的规定存在难点。曾任社科院新闻法研究室副主任、参与起草过《新闻法》的孙旭培研究员认为,《新闻法》一时难以出台,根本原因在于《新闻法》应该规定谁可以创办传媒的问题,面对全部媒介国家化的情况,现在提出的问题是,公民和法人能否参与创办传媒?目前的《新闻法》草案被要求不涉及创办传媒,而《出版法》却规定:这样的《新闻法》显然违背《宪法》第35条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如果允许公民创办传媒,则又与我国现在的新闻体制不符。 因此,为了改变新闻事业在现实中所面临的这种尴尬局面,摆脱无法可依的现象,必须加快新闻立法的速度和进程,以保障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同时也需要新闻立法来约束各种滥用新闻自由的行为,保证舆论监督的公正和力度。 新闻法治化需要重视的问题 《新闻法》在全世界很多法治国家都是一部除宪法以外的重要大法。在民主国家,新闻媒体被看作是除三权分立之外的“第四权力”。而在我国,新闻媒体也扮演着党和政府喉舌的角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数十年的法治建设和新闻实践,为我国新闻立法提供了社会环境;法学研究和新闻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为新闻法治化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必要前提;大量新闻纠纷和新闻诉讼案例,为我国新闻立法提供了鲜活的素材和现实基础。1997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了《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10年发展规划》,提出“积极推进新闻出版的法制建设。要加快立法工作,加强依法管理,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到2010年新闻出版法制建设要建立以《出版法》、《新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与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新闻法》的颁行已经为时不远。 1 坚持党领导下的新闻法治化进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新闻事业都是由党委宣传部门领导,虽然新闻体制逐步放开,但是对媒体意识领域的监控从未放松,部分人认为新闻立法会削弱党和政府对新闻事业的领导。实际上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党的奋斗目标之一,而且新闻立法只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之下,把对新闻规律和我国的实际国情的认识凝结到新闻法中,就能充分体现党的引导作用,从而使新闻法中的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2 加快新闻法及相关法律的颁布实施。为保证新闻主体依法实现自己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新闻立法必须建立和健全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这既包括因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侵权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还应包括基于行政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行政责任,以及因触犯刑法而产生的刑事责任等。 3 新闻法治和新闻自律并举。新闻自律机制的功能,首先是“限制”性的,既约束新闻媒介及新闻工作者,使之恪尽社会责任,不滥用新闻自由的权利,又通过自身行之有效的工作,避免政府直接出面制定严厉的法律。新闻法治与新闻自律并举,使两种机制中“张力”与“限制”互补。政府通过参与建立自律机制,既能达到规范新闻媒介的目的,又可避免与之直接冲突,可以有效弥补新闻法治刚性带来的不足。 总而言之,《新闻法》的制定势在必行,其对新闻自由、舆论监督、新闻采访权等问题作出的大量规定,必将更加完善目前的新闻法律体系,加快推进新闻法治化建设,在新闻法治化的进程中,法治与自律并举,自由与监督并行,才能使新闻事业的作用得到最大的发挥和张扬。 新闻法论文:新闻法立法必要性分析 1979年。中国提出“新闻改革”,新闻法在历经数次提案后也开始酝酿。然而时至今日,学界对新闻法的立法原则、条文的构建甚至立法的必要性等诸多方面尚存在争议。本文拟从三个方面人手分析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明确新闻工作者的地位。保障新闻工作者执业权利的需要 新闻是人们了解周围世界的一扇窗户,通过不同渠道的信息获取。人们可以了解时政要闻,拓展知识,开阔眼界。锻炼冷静的思考和判断能力。更重要的是,新闻舆论在当今社会已成为促进民主与法制的“第四种权力”。然而,上述目标能否得以顺利实现。首先有赖于新闻工作者不受阻碍地自由执业。在我国,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利并未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救济,实践中,新闻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被无端阻挠、干扰的情况屡见不鲜,设备被抢夺、损毁,甚至遭受人身攻击、非法拘禁的现象也并不罕见。 对此,有学者认为,对于新闻工作者的执业权利已有上位的《宪法》和基本法《刑法》等进行保护,无需制定新闻法。但应当看到,《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条文大多较为宏观、抽象;特别是《宪法》在我国具有不可司法的特征。不能成为个案的审判依据,显然需要下位法予以落实和细则化。而《刑法》虽设立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但针对的是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对于阻挠、干涉新闻工作的轻微违法行为并不适用。更重要的是,上述罪名保护的客体是生命权、健康权而非新闻采访权。换句话说,并未针对新闻工作者的特殊职业身份进行立法保护,而是仅仅将其视为一般公民。 应当看到,新闻采访权并非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权力。就其本质而言,是公众知情权、社会参与权、社会监督权的代表和延伸。如果新闻采访、报道权受到暴力干涉,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就会受到伤害,因此对新闻采访、报道权需要法律有针对性的、强有力的保障,必须通过新闻法的制定明确新闻工作者的执业地位,全面保障其合法的执业权利。 保障新闻自由的需要 当人权宣言宣称“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时。新闻自由开始从一项“自然权利”上升为具有宪法位阶的制度权利。对于新闻自由的尊重和保障,也已成为现代宪政国家的共同选择。 新闻法从其性质上来说应该是新闻自由法而非新闻限制法。首先。新闻自由是公众了解事实真相的手段。现代的大众传媒能够使人们足不出户便了解到世界任何角落的消息,通过文字、声音、影像、图片等手段的综合运用,让受众有身临其境之感,使政治事务不再遥远和陌生。其次。新闻自由是推进民主与法治的重要手段。新闻媒体作为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以外的第四权力组织,在抑制政府违法、防止政府滥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功能。最后,新闻自由是公民参政议政的渠道。“没有知情的民众,就没有民主。”通过事实真相的获悉和参与评价。原本分散的个体意志被凝聚成群体意志为国家所重视。新闻法恰当的文本表达必将使新闻自由的理念得以最大化的落实。 规制新闻活动的需要 新闻自由对任何国家来说,都不是绝对无边际的。新闻自由有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发现事实、针砭时弊、弘扬社会正气;另一方面,无限制的新闻自由必将对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造成不应有的侵害。这就使得新闻法在保障新闻自由的同时成为规制新闻活动提供准据和尺度。 增强新闻工作者责任心,抑制失实新闻报道。在利益驱动下,一些新闻工作者社会责任缺失,为了赶时效、抢新闻,不做深人调查就草率发稿,导致报道失实。更有甚者,甚至炮制虚假新闻。“纸箱馅包子”事件就是这方面的典型实例,“作者”利用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扰乱视听。导致了不必要的社会恐慌。影响极为恶劣,也降低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新闻法作为新闻界的行业规范,其早日出台必将督促新闻工作者坚持职业操守。从根本上杜绝虚假和失实新闻。 理性的角色定位,保持适度谦抑。“新闻记者的职责是调查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记者和编辑的职责不是起草法规或领导一场运动或展开一场道德审判。”新闻媒体是事实的守望者。而非法官,不能挟民意以干涉司法。因为有时民意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保持理性和客观,甚至给司法活动带来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新闻法的出台将引导新闻工作者找准角色,理性定位。 规范新闻内容和新闻用语。新闻报道受众广泛,其真实性也被视为常态的,因此发挥的社会导向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有鉴于此,对新闻报道的内容和用语必须加以规范。英国新闻投诉委员会告诫英国新闻工作者对自杀事件的报道不应过于详细,以免读者效仿。负责起草这一准则的英国新闻投诉委员会成员莱斯・欣顿说:“我们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媒体关于自杀新闻的报道常常导致(读者)模仿自杀。”作为新闻业的行业规范,新闻法应当制定相关规则限制新闻报道淫秽、歧视性、低级趣味的语汇和内容,避免误导,杜绝错误的价值观。 衡平公众知情权和公民私权。公民私权同样是宪法和其他法律保护的对象。公众知情权的获取不能以放弃、牺牲公民个体权利为代价。然而一些媒体、记者在探寻事实真相的过程中,随意采取秘密潜人私人住宅、跟踪、隐匿摄录等手段:为突出真实感和现场感,不惜任意曝光公民姓名、肖像及其他个人信息。新闻法的制定。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衡平公众知情权和公民私权,在两者之间找寻和把握恰当的尺度,并予以细则化、可操作化。 新闻法论文:法国新闻法规调整机制的变化 摘要: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法国的新闻法规逐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法的形式特征上看,法的调整机制的变化最为明显。本文从法的调整机制上比较了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前后法国新闻法规的变化和发展,从中透视新闻法规的进步,兼论新闻法规进步的部分原因以及对我们的启示。 关键词:社会控制 新闻法规 调整机制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结构),反映着法的价值的变化。通过分析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制制度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结构),可以透视不同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序列。”因此,研究新闻法规的调整机制对于透视新闻法规的价值有着重要意义。“近代法国法无论内容、原则和形式,都是比较纯粹的资产阶级法;它系统并且直接地反映出反封建的革命成果,适应并促进了资本主义关系,因而是早期资产阶级法的典型。”法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完整地经历了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其新闻法规也因此有着明确的进步历程,体现了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本文所探讨的新闻法规。意指专门的新闻出版法和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与新闻出版内容相关的规定。 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前新闻法规的主要内容基亟调整机制 专制时代,“君权神授”思想大行其道,路易十四“朕即国家”的说法形象地反映了大革命前法国的政治统治状况。 法国在印刷术传人后很快颁布各种管制出版和发行的法令。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以后,政府确立了印刷出版特许制和审查制,1521年。法兰西斯一世禁规,此后又一再颁布法令,强化这方面的管理。当时,天主教会还对一切出版物实施严格的检查。禁止教徒阅读“蔡书”。怯国第一张持续出版的周报是1631年勒诺多创办的Gazette,该报经首相推荐,国王路易十三特许出版。“在法国,王权牢牢地掌握着最高控制权,通过敕令、文告指挥着最高法院与教会检查和控制出版物。” 当时法国的新闻法规采取成文法的形式,主要的调整手段有书报检查制度、办法许可证制度、特许制度、追惩制度和限制规模。违反了新闻法规的记者、出版商等往往不经过严格的法院审判就被宣判有罪,上诉权得不到保障,甚至可以完全没有法院审判过程就将记者、出版商等处以刑罚。这时的新闻法规要求新闻记者和出版商承担义务的客体一般是君主、教会和法院的统治权力,而很少涉及或不涉及社会的利益、公民的个人利益。这是由当时的统治方式决定的:第一,君主代表国家,享有政治、经济和法律上的特权,所以国家立法得以从政治、经济、法律等各方面限制媒介;第二,君主就是国家的代表,人们很少有主权意识,也没有成形的市民社会,所以新闻法规并不对君主、教会以外的权利进行保障。 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新闻法规的主要内容及调整机制 大革命后,在自由主义思想的指导下。立法开始采用民主的形式。法律代替命令成为解决社会问题、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新闻法规的内容更加规范了,包括对言论自由、新闻出版的保护和对新闻事业必要的限制。 1789年,制宪会议通过的《人权宣言》,揭开了新闻法规权利本位时代的序幕。确立了公民的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作为《人权宣言》的继承和发展的《世界人权宣言》又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世界人权宣言》使新闻自由拓展到了全球的大部分地区。 虽然在实践中,新闻自由在法国并未从此畅行无阻,革命时期也有书禁和书报检查。拿破仑上台后也开始文化专制主义统治。路易十八复辟后继续进行出版前检查、二战时也曾实行过战时检查制度,等等,但是公开宣布出版自由和废除出版检查制度,并用宪法形式固定下来,作为政府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国可谓世界上第一个国家。 1881年7月,法国议会通过《出版自由法》,规定印刷和出版自由,废除了新闻出版检查制度,并且把新闻出版活动争议的裁决权归于司法而不是行政。法国现行的《刑法》、《民法》、《军事审判法》等对报纸刊载的具体内容有一定的规定。1947年通过的《梵希特法案》标志着报刊自由发行的原则得以实施。欧洲人权法院要求。在国家通过禁止公开信息而对出版自由权利进行限制时,国家应当履行非常严格的强制性标准。来作为免责理由。因为法国是欧共体的成员国,所以共同体法也是法国法律的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效力。1999年的Fressoz诉法国案就以Fressoz胜诉结案。这也是法国新闻法规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国1978年7月制定的《行政文书公开法》,成为规定法国信息公开的法律。 对新闻出版进行必要限制方面。1881年的《出版自由法》在第四章规定了“煽动犯重罪和轻罪”、“妨害公共事务的犯罪”、“妨害个人罪”、“伤害外国国家首脑和外交官员”等罪名,并在第五章规定了“诉究与制裁”。其中第27条针对提供虚假信息。规定“出版或复制错误的新闻,捏造、伪造或谣传新闻,如其扰乱了公共治安,并属蓄意之举,则处以一个月至一年的监禁和五十至一千法郎的罚款。或仅处以二项惩罚中的一项。”第29条针对诽谤和侮辱,规定:“一切对某一事情的断言或指责损害了其他个人或团体的名誉和声望,即为诽谤。以侮辱性的语言。蔑视或抨击性的词汇肆意归罪于人即为侮辱。”这些对于新闻事业的限制性规范,就是为了保障新闻事业不在非必要的条件下侵犯公民和法人的自由和权利。 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政府的义务主要体现在维护新闻自由、确保信息公开等,是针对新闻出版业、公民和社会而设。法国新闻出版业的义务主要体现在提供真实信息、不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危害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遵守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除了针对国家和政府以外。还出现了更多针对公民权益和社会利益的内容。这时。新闻出版业和政府承担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情况并不常见。从而保障了国家和政府、新闻出版业、公民和社会的权益,体现了社会制度的进步。法国的法律以权利与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新闻法规也逐渐开始体现权利与义务之间的互补关系。 新闻法规调整机制变化的原因 从专制时代权利义务相分离,到资本主义社会权利义务相统一。法国新闻法规调整机制日趋完善是由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决定的,主要原因包括: 第一,社会制度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进步使公民个人及新闻事业的权利得到了全社会范围内的认可,这为新闻法规调整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前提条件、思想基础和法律依据。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天赋人权”深入人心,公民的权利合法化,新闻事业的权利作为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外化和延续也随之合法化。新闻法规在赋予国家和政府权利的同时。也就要求国家和政府承担义务以保障公民和新闻事业的权利。 第二,分权原则为新闻法规调整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制度基础。资产阶级掌握法 国政权后,立法开始采用民主的形式,分权代替集权成为国家政权的主要组织形式。法国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875年宪法、1946年宪法和现行的1958年宪法都规定了三权分立原则。立法和行政的分权使行政权需要遵守的法律来自外部。这样可以使对行政权的授权性条款有合理的限度而使义务性规范得以确认。司法和行政的分权使行政权有了外部监督机制。在行政权出现违法行为时,有外部的强制力量予以有效的阻止并对利益受损方以适当的法律救济,这就使行政权履行义务成为可能。这样,新闻出版活动由立法、行政、司法三种社会权力共同管理,而这三种权力互相节制。防止了权力的滥用。在法律和制度上保障了新闻出版自由,从而为新闻传播活动创造了一个相当自由的发展环境。 第三。从新闻事业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来看,统治阶级无法再对新闻事业进行野蛮残酷的镇压。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程度的提高,人们对信息的需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新闻事业日益发展壮大。成了人们获取新闻的主要渠道和手段,人们对新闻事业的依赖也达到了有史以来的最高峰。新闻事业在社会上的影响同专制时代已不可同日而语。它甚至可以左右政局,催化战争与媾和。面对如此强大的社会力量,资产阶级不愿也不能走专制时代的老路。必须更新和健全新闻法规。在要求新闻事业承担义务的同时,也保障公民和新闻事业的权利。 第四,新闻事业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新闻法规调整机制完善的历史背景。新闻媒介在资产阶级夺取和巩固政权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立下了汗马功劳。新闻自由在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斗争中和巩固自己地位的过程中就已经确立了合法地位,“第三个支配法国大革命时期报刊发展的观点是。报刊不仅构成了政治活动的一面镜子。同时也是政治生活中的中心参与者”。所以资产阶级的新闻法规必然排除以往新闻法规中大量的禁止性规范,增加授权性规范,以保障公民和新闻媒介的权利。 法国新闻法规调整机制的变化对我们的启示 第一,“民主制的法必定是权利本位的法。”“现代立法以权利与义务为利益调整机制。”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制订新闻法规对新闻事业进行管理的时候。应该严格遵循这一原则。这不仅是社会进步、现代法律的体现。而且是保障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没有权利的义务和没有义务的权利在结构上都是不稳定的,从短期来看。权利主体获得了更多的利益,但是从长期、发展和全局的眼光来看,这些利益根基不牢;尤其当新闻事业作为信息传播机构和宣传机构的地位来看。如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那么它的信息功能和宣传职能都将严重受损。 第二,新闻事业的发展是新闻法规完善的物质条件。法不能脱离社会现实而存在,我国的新闻法规要以我国的国情为基础。适合我国的现实条件和社会状况,适应我国新闻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过于滞后的新闻法规,会使新闻事业束手束脚、裹足不前,无法获得健康的发展;过于超前的新闻法规,则无异于揠苗助长,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新闻法规的确立、发展和完善应该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要随着社会各项制度的进步、新闻事业的发展而不断进行调整。 第三,我国的新闻法规要在可能的条件下、适当的范围内与国际接轨。遵循国际惯例和世界通例。在世界文化交流越来越频繁的背景下。这样做可以避免由于不必要的差异导致的误解,避免我国的信息传播和宣传工作陷入被动的局面。可以更好地进行国际信息的传播交流。向世界展示中国的风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