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教学改革篇1 茶文化深刻的思想内涵,对人类的思想升华、个体品格的培养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茶文化背景下,高职院校需对计算机教育的改革与创新建立正确的认识。不应过度的专注在理论教育上,需学会对学生个体的意识形态进行积极引导。而学生只有具备端正的学习理念、科学的学习方式后,才可保证他们获得良好的学习效果。教师需能从茶文化中获得新的教育启示与启发,采用符合学生身心成长规律的方法开展计算机教学活动。即高职教师可通过融入翻转课堂教学模式丰富传统教学形态,为学生创建轻松、舒适的教学环境,令他们自主的参与到计算机教学中。 1茶文化在高职计算机教育中的价值体现 1.1茶文化完善受教者的知识结构 茶文化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融合的产物,是我国传统优秀文化的精髓。其丰富与完整的理论体系,蕴含深刻的儒家思想、道家思想、佛家思想。同时,茶文化中还涉及大量的美学、哲学、文学的知识。教师将茶文化与计算机教育进行科学融合后,可帮助受教者丰富与完善知识结构。在有限的学习时间下,教师若掌握好教学方法,不仅可夯实学生计算机专业理论基础,还可培养学生文化素养,令他们深入的了解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即便是人们习以为常的饮茶活动本身,也可展现一定的思想教育功能。即在饮茶的过程中,引导学生进行修身养性。如高职院校可在校园内组织茶艺活动、茶道交流活动等,有计划性的培养学生创造力、想象力,以及谦恭、平和、积极等良好的品性。并在学生个体间交流茶文化的过程中,全面提高他们的知识文化水平与文化品格。将枯燥的计算机教育与高雅的茶文化进行融合后,使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对优秀文化建立更深刻的了解。由此,不断丰富学生的知识层次,令他们成为具有良好文化素养的理科人才。 1.2茶文化可强化学生个体自觉性 茶文化与历史文化、哲学文化等具有密切的相关性,而无论是与茶相关的风俗,还是民间艺术等,都具备极高的文化价值。教师可从丰富、深刻的茶文化中提取思想教育元素,对学生的个体品格进行良好培养。尤其,教师可在饮茶论道的过程中,帮助学生建立积极的人生态度。即在体悟茶文化中的“和、静、和、乐”时,使学生内心清寂、明廉。并帮助学生建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基于明确的目标更加自主、积极的投入到学习中。从某种角度来说,高职计算机教育中通过融入茶文化,可使学生思想获得升华与启发,令他们产生强烈的学习自觉性。而良好的观念可导向学生产生积极的责任行为,令他们利用科学的方法学习知识与文化。而学生个体自觉性不断被强化后,势必可大大提升教学质量与教学效率。 2高职计算机教育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再认识 2.1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应用可突破传统教学时空的限制 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传统教学的流程。即教师可将理论教育前置,使学生在课前学习专业知识。不仅可节省课堂教学时间,还可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动性与积极性。更重要的是,教师通过制定精良的教学课件,引导学生在网络平台开展学习活动。在突破传统教学时间与空间限制的基础上,令他们在家中也可与教师及同学进行交流与互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应用,既丰富传统教学形式,还可创建符合学生特征与成长规律的教学环境。相较刻板的知识传授与讲解,基于线上平台的探讨,更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而伴随互联网发展成长起来的高职生,充满趣味性与交互性的翻转课堂,可快速吸引他们注意力。同时,学生可在网络平台搜索感兴趣的知识,并与传统的教学进行对接,令其知识面与学习视野不断扩宽。 2.2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可进一步提升计算机教学实效性与优越性 相较传统填鸭式的理论教学,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应用,可丰富学生的学习体验。不拘泥课堂单一化的教学形式,而将理论教学与课外实践进行巧妙的融合。对于计算机学科而言,需在长期的学习、探讨与实践中,才能真正内化吸收与熟练应用知识。而高职计算机教育中,通过融入翻转课堂教学模式,更利于教师科学配置理论教学与实践训练课程。即使学生系统化的了解与学生计算机理论知识与技术原理,还可向他们提供更多实践活动。由此,促使高职计算机教育更加具有实效性与优越性,培养出具有市场核心竞争力的人才。 3茶文化背景下高职计算机教育翻转课堂教学模式有效应用策略 3.1以茶文化为思想引擎,强化课前预习教学环节作用 茶文化中深刻体现不同时期民众的精神追求,并在品茶的情趣中得以品名静思。而高职院校开展计算机教学活动过程中,应以茶文化为思想引擎,构建更适合学生全面成长的育人新体系。而关于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在高职计算机教育中的应用,教师需进一步强化课前预习教学环节的优势与作用。即教师将茶文化元素与教学课件进行巧妙的融合,制作可吸引学生注意力的视频课件。如将有趣的茶诗人、茶礼仪等元素作为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引线”,即在导入计算机理论知识前,令学生在领略不同文化与知识的轻松氛围中,更加自主、积极的对专业知识进行预习。当然,教师在制作视频课件的过程中,可将冯可宾的《芥茶笺》作为导入课程的“引子”,使学生在学习茶文化的过程中能够涤除积垢,并逐渐形成平和的心态。由此,以茶文化为思想引擎,激发学生对学习的乐趣、生活的情趣,令他们积极的完善自我。基于良好学习心态的建立,使学生更加全身心的投入到学习氛围中。而后,教师在线上引导学生对计算机理论知识进行预习,且能结合具体的学习问题进行积极的交流与探讨。而学生在了解知识内涵的过程中,教师需以引领式、研究式的教学方法,使他们在发现问题、探讨问题的过程中,明确自身的优势与不足。教师需将学生预习期间的各种问题进行收集与整理,对接下来的教学计划、教学流程进行及时的调整与优化。教师需切实发挥课前预习教学环节的价值与功能,使学生真正掌握学习思路、知识脉络,并知晓自身要完善的地方。而教师所设计的线上教学课件,既要简单精炼,还需具备一定的层次性与系统性。即使学生利用好课前预习环节,逐渐夯实理论基础,并具备深度探索计算机知识与技术的能力。教师将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应用于计算机教学活动过程中,应帮助学生打好学习的理论基础。同时,教师需利用课前预习教学环节帮助学生树立端正的学习态度,并逐渐形成科学的学习方法。尤其,对于学习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来说,他们既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还需在创新能力、实践应用能力进行不断强化。因此,教师需对教材内涵进行深度挖掘,并与茶文化元素、丰富的网络视听资源做好融合。使学生在内在驱动力的作用下,更加全面、深入的学习与探索计算机知识与技术。 3.2以学生个体问题为核心,加强课堂面对面授课环节优势 茶文化背景下,教师需高职计算机教学形成新的思考。能够明确学生良好的个体品质的培养重要性,并真正通过融入茶文化使他们的思想获得升华。即教师引导学生学习茶道精神、茶礼仪的过程中,培养学生不骄不躁、谦恭有礼的优秀品质。并在品茶论道的过程中,使学生从洁身、正心升华到修心、齐身的更高境界。由此,使学生对自我价值的实现、未来的发展方向建立正确的认识,令他们以明确的学习目标为导向,更加专注的学习计算机技术。而关于高职计算机教学中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运用,教师需最大化发挥传统面对面授课环节的优势。教师通过提前引导学生理论知识,可预留更多实践教学的实践。在课堂上,教师需以答疑解惑、加强实践锻炼为核心,有层次性、有计划性的开展计算机教育翻转课堂教学模式。教师若想增强计算机课堂的趣味性与互动性,可将茶文化元素融入教学中。即在答疑解惑环节,教师可改变刻板、固化的教学形似。如组织学生围坐在一起,在品茶不同味道的茶饮料的过程中,师生共同探讨与分析计算机知识。且在和谐、轻松的饮茶氛围中,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促使他们大胆提出质疑,并勇敢的展现自身的学习问题。由此,教师可更具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引导与指导,使他们的学习问题获得根本性的解决后,带领他们正视进入实践锻炼环节。例如,教师以“电子商务领域的转型与未来发展”为主题,组织学生对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进行全面探讨。在课堂上,教师鼓励学生利用纸质文献、网络平台等一切渠道,细致、深入、全面的收集有关电子商务与计算机技术相关的信息。而基于明确的任务与目标,学生可摆脱传统教材的限制,从不同渠道收集研究资料与素材。相较教师填鸭式的理论灌输,课堂研讨式的教学利于学生学习更加全面、丰富的专业知识。且在完成具体任务的过程中,不仅丰富学生知识层次,还可使他们对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行业的发展等建立更加深刻的认识。而教师与学生就相关主题对计算机应用进行探究与探讨的过程中,令其在发现问题、探讨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培养他们的独立思考能力、探索能力、团结协作能力。所谓的“授之于鱼不如授之于鱼”,相较理论知识与技术的讲解与传授,教会学生正确的学习理念与学习方法更有价值。教师通过与学生面对面的交流、共同的探讨与研究问题过程中,令学生内化吸收知识,并树立明确的学习目标,以及坚定职业理想。 3.3拓展人才培养视域,最大程度展现课后实践锻炼的育人价值 高职教师需将教育眼光放长远,既要注重丰富学生的知识层次、培养他们良好的个体品质,还需不断强化其实践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开拓能力。因此,教师将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应用于高职计算机教学活动中时,应最大程度发挥课后实践锻炼环节的价值与优势。即教师利用课前预习、课中研究与探讨两个主要教学环节后,应掌握课后巩固教学阶段的关键。尤其,针对学习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来说,他们只有将理论知识进行娴熟的应用,并明确职业发展方向,才可保证最终展现良好的教学成果。因此,教师需对学生不同学习流程中的学习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设计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课后训练作业。例如,教师可允许学生自由组成合作学习小组。而后,根据团体成员的特质与学习能力,向他们发布不同的学习任务。如针对理论知识掌握比较扎实的小组,教师鼓励他们自主设计网页。根据自身掌握的计算机理论知识与应用技术,设计一个适应当下线上交易的网页。这样,使学生在亲自动手操作的过程中,逐渐提升他们的实践应用能力。且将学习与实践进行科学融合后,使学生对计算机应用领域建立新的认识,并使他们充分发挥想象力与创造力,不断拓展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范畴与服务领域。对于学习效果不佳,理论知识的学习与理解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学生,教师可引导他们从学会知识总结开始。即先明确学生的学习问题与不足,并有针对性的发布课后作业。例如,引导学生利用多媒体技术、思维导图等不同方式,对所讲授过的知识重点、难点进行分类与归纳。并要求学生重新梳理学习思路,对计算机理论知识进行二次学习。由此,在不断的训练与练习下,帮助学生夯实理论基础。通过安排简单的实训任务,使学生将理论知识进行实践应用。基于循序渐进的的教学方式,使不同层次的学生获得健康成长。 4结语 总之,茶文化背景下,高职教师需学会从深刻的文化内涵中获得新的启示。以学生长远发展角度出发,设计与完善计算机教学模式。并在课前预习环节、课中面对面教学环节、课后知识巩固环节,分别对学生的不同能力与素养进行培养。利用科学、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帮助学生夯实理论基础,并大力提升他们的实践应用能力、创新能力、独立思考能力等。由此,真正发挥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优势与价值,培养出符合市场需求的计算机应用人才。 作者:汪昱君 单位:上饶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现代教育技术教研室 计算机教学改革篇2 茶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类思想升华、个体品格的培养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茶文化背景下,高职院校开展计算机教育活动不应过度对学生进行理论教育,而是需要对学生个体意识形态进行引导。在茶文化背景下,学生只有具备正确的学习方法和学习理念,才能确保学生学习效率与质量的提升。为此,高职院校应思考如何将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应用到高职计算机教育活动当中,并提高学生学习效率与质量,是高职院校和教师需要思考和探究的问题。 1茶文化在高职计算机教育中的重要价值 1.1茶文化可完善学生自身知识结构 茶文化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融合的产物,是我国传统文化当中的精髓。将茶文化融入到高职计算机教育活动当中,不仅能帮助学生丰富知识结构,还能使学生在有限的学习实践中,掌握符合自身发展的学习方法,提高学生对计算机专业理论基础的掌握水平,使学生在茶文化背景下不断培养自身人文素养和文化素养,促使学生充分了解和认识我国优秀茶文化当中蕴含的思想与内涵。将茶文化融入到高职计算机教育活动当中,能充分展现出茶的思想教育功能。但目前,因高职计算机课程实践性较强,教师并未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将茶文化与传统教学模式相结合进行创新和改革,不仅阻碍了学生学习效率与质量的提升,还无法使学生学习到茶文化中的思想和内涵。为此,教师要意识到将茶文化融入到高职计算机教育活动当中的重要价值,利用茶文化完善学生自身知识结构,丰富学生的知识层次,使学生成为具有良好文化素养的专业人才。 1.2茶文化可强化学生的个体自觉性 茶文化融入到高职计算机教育活动当中,不仅能帮助学生完善自身知识结构,还能强化学生个体自觉性,促使学生掌握我国茶文化传统知识和思想,对促进学生学习效率质量提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茶文化与我国历史文化有着密切联系,且茶文化本身具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二者相结合的产物,具备极高的茶文化价值和茶思想价值。教师将茶文化融入到计算机教育活动当中,从丰富、深刻的茶文化中提取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在课堂中对学生展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教学,并对学生的个体品德进行培养,使学生的个体自觉性和良好品格符合茶文化背景下对人才的需求。尤其,教师在利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对学生开展计算机教育活动过程中,应将饮茶融入到课堂教学活动中,使学生不断学习与茶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巧,不断帮助学生建立积极的学习态度和人生态度,帮助学生建立坚定的理想信念,使学生在课堂中的思想得到升华与启发,以此促进学生对茶文化的传承和发扬。 2高职计算机教育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开展必要性 2.1翻转课堂能打破时间与空间限制 在新时代背景下,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高职计算机传统教学的模式与流程。教师将计算机与茶文化相结合,使学生在课堂中能将自身所学的专业知识进行实践检验,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在计算机教学活动中学习茶文化。如此,不仅能节约计算机课堂教学的时间,还能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自主学习意识,提高学生对茶文化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重要的是,教师利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将传统教学模式与茶文化进行创新,不仅能突破传统教学时间与空间的限制,还能提高师生在课堂中展开交流和互动的频率,提升学生对茶文化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兴趣与热情。在新时代背景下,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充满趣味性和交互性,不仅能快速提高学生在课堂当中的注意力,还能有效将茶文化渗透到课堂中,并引导学生在网络教学平台中学习符合自身兴趣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巧,使学生的知识面和学习视野不断拓展,进而不断促进在茶文化背景下高职计算机教育教学效率与质量的提升,以此有效培养出符合茶文化背景下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人才。 2.2翻转课堂能提高计算机的实效性 在高职计算机教育活动当中,应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不仅能进一步提升高职计算机与茶文化相结合的教学效果,还能为学生丰富茶文化的学习体验,对提升学生学习茶文化积极性和学习兴趣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不是拘泥于单一化的教学模式,而是将计算机教学与茶文化有机结合,使学生在长期学习茶文化实践当中进行计算机知识和技巧的熟练应用,并利用自身专业水平对茶文化进行传承和发扬。在高职院校教育体系当中,计算机是需要长期学习和实践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计算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巧,才能熟练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巧应用到实际生活当中。而高职计算机教育在茶文化背景下开展教育活动时,将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应用到其中,促进计算机与茶文化相结合,不仅有利于高职院校对学生开展计算机与茶文化相结合的课程教学,还能使学生系统化地了解计算机理论知识与技术原理以及茶文化思想内涵,对促进学生专业水平和道德素养的提升具有现实意义。 3茶文化背景下高职计算机教育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开展存在的问题 3.1教学内容相对落后 在茶文化背景下,高职院校在应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开展计算机教育与茶文化相结合的教学活动过程中,因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素养有待提升,并未重视利用互联网技术,将计算机教学内容与茶文化知识内容进行丰富和优化,而单一的教学内容,使学生在传统教学模式当中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教师也无法有效将茶文化渗透到计算机教育活动当中,导致学生学习到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茶文化知识,不符合茶文化背景下对人才的需求。此外,高职院校应不断更新计算机教学内容,将翻转课堂教学模式有效应用到计算机教学活动中,将茶文化渗透到课堂当中,与时代接轨,以此不断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2教学模式相对单一 传统计算机教育教学模式,不仅阻碍学生学习兴趣与积极性的提升,还无法高效地提高学生学习效率与质量。虽然我国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与完善,高职院校也不断加强对计算机教育活动的改革,大多数学生在进入高职院校前,已经接受过一定基础的计算机教育与茶文化教学。但由于高职院校与其他学校展开的计算机教育不同,学生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而高职院校教师并未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情况,对学生展开针对性教学,也未将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应用到其中,导致茶文化的渗透效果不佳。 3.3忽视学生能力培养 目前,在高职院校开展计算机教育活动过程中,教师过分注重学生的考试成绩,且受我国应试教育的影响,并未重视将茶文化融入到计算机教学活动当中,只注重对学生进行基础知识和技巧的教学,忽视在课堂中对学生进行道德素养和综合能力的培养,以此不利于学生的发展。此外,高职院校开展的计算机教育,只注重学生的计算机等级,只注重对学生进行考试内容和基础知识的讲解,其茶文化思想和内涵渗透不到位,忽略了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导致学生的专业知识无法实际运用到生活当中。 3.4教学水平有待提升 在茶文化背景下,高职在开展计算机教育活动过程中,并未重视将翻转课堂应用到其中。因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有待提升,并未意识到将传统计算机教育与茶文化模式进行创新和改革,茶文化思想和知识渗透不到位,学生无法在计算机教育活动当中,学习到茶文化当中的思想与内涵,导致学生的专业水平偏向理论性发展,其道德素养和专业水平还有待提升。 4茶文化背景下高职计算机教育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开展的实施策略 4.1丰富计算机教学内容 在茶文化背景下,高职院校在开展计算机教育活动过程中,积极将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应用到其中,并将茶文化有效渗透到课堂教学活动中,充分体现翻转课堂在高职院校计算机教学活动中的优势,使教师能更加快捷地对学生展开大容量计算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巧的教学。因我国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在教育事业当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将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应用到计算机教育活动中,为高职院校计算机课程教学带来了便利、快捷的条件。因高职计算机课程实践性和理论性较强,教师不应在课堂上占据大量教学时间,应重视在计算机课堂中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不断将茶文化渗透到其中,使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能有效掌握符合自身发展的计算机技术知识和专业技巧,不断提高学生道德素养。教师在对学生展开专业知识和技巧教学活动过程中,还应重视对学生进行文化素养和人文素养的培养,使学生了解到利用信息技术传承我国中华传统文化,对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课堂中不断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能学习到中华传统茶文化,以此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4.2革新计算机教学模式 茶文化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将茶文化渗透到高职计算机教育活动当中,并开展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可使学生在趣味性、互动性教学模式当中不断对茶文化知识和计算机知识进行学习和认识。在课堂中以学生为主体,将茶道精神、茶礼仪等与茶文化相关的趣味性活动融入到计算机教育活动中,使学生在茶文化中能学习到不骄不躁、谦恭有礼的优秀品质。由此,教师应根据时代发展需求,将计算机教学模式进行创新和改革,并重视将茶文化融入到教育教学活动当中,深入了解和认识将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应用到信息技术教学活动当中对促进学生自我价值实现、未来发展方向的建立起到的积极促进作用,使学生在课堂中能意识到自身今后的学习和发展方向。在课堂教学活动中,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情况,教师为学生制定合理的学习目标,使学生在茶文化背景下,更加专注学习计算机专业知识、专业技巧和茶文化思想。此外,教师在将茶文化元素融入到计算机教育活动的过程中,要改变自身固化的教学形式,应利用互联网技术,重视将翻转课堂教学模式与计算机传统教学模式有机结合,为学生开展游戏化教学模式。将学生以小组形式进行分组,引领学生在课堂中饮茶、品茶,在轻松、愉快的茶文化氛围当中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与热情。引导学生大胆在课堂中进行对问题的解答,敢于面对自身在学习和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使学生在课堂中能学习到符合自身发展的更加全面、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巧。 4.3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 在茶文化背景下,高职院校不仅要重视对学生进行专业知识和茶文化思想的教学,还应重视在课堂中对学生进行实践能力和道德品质的培养,不断丰富学生的知识层次,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品质,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开拓能力符合时代发展需求。因此,教师在应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对学生展开计算机教学活动过程中,应最大程度地将茶文化渗透到教学活动中。发挥翻转课堂教学优势,使计算机教学模式增添趣味性和互动性,提高学生在课堂中进行学习与实践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不断提高学生对茶文化思想和计算机专业知识的掌握与学习。尤其,教师应针对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将计算机教学模式进行创新和完善,并在开展翻转课堂教学模式过程中,对学生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对学生展开针对性教学,使学生自身的专业水平和专业素养得到提升。例如,教师在将茶文化渗透到计算机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应将不同学习水平的学生组成小组,向每个小组发布不同学习任务。针对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技术技巧掌握扎实的小组,鼓励学生设计带有茶文化元素的网页;针对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技巧掌握一般的小组,引导学生利用计算机技术,制定相对简单的茶文化元素网页,使学生在课堂中亲自动手操作,不断提高学生自身专业水平和专业素养,积极传承与发扬茶文化。 4.4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在茶文化背景下,高职在开展计算机教育活动的过程中,积极将茶文化元素融入到计算机课堂教学活动中,并重视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运用,不断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素养,使教师能充分发挥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优势,在课堂中为学生预留更多实践教学时间,并以茶文化为思想引擎,加强学生在课堂中的实践和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学习效率与质量的不断提升。因此,高职教师在以茶文化为思想引擎时,应意识到自身教学水平和教学素养对学生学习效率质量得高低起到的关键作用,应进一步了解和认识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优势与作用,将茶文化元素与计算机教学课件相结合,制作具有一定趣味性和互动性的教学视频和教学图片。例如,将我国古代茶诗、茶礼仪、茶文化等元素,作为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引线”,使学生在学习计算机技术知识和技巧过程中,对不同茶文化元素进行了解和认识,使学生在轻松、愉快的茶元素氛围当中学习专业知识和专业技巧。此外,教师不仅要重视提高自身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还应重视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与质量。在以茶文化为思想引擎下,积极将茶文化元素渗透到计算机教学活动当中,有效将翻转课堂教学模式与计算机传统教学有机结合,提高学生对专业知识和茶文化知识的学习兴趣与乐趣,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学习心态,使学生能够全身心投入到课堂当中进行学习与实践。 5结语 综上所述,在茶文化背景下,高职教师需要深刻了解茶文化当中的思想与内涵、从学生长远发展角度出发,有效将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应用到计算机教育活动当中,在课前、课中、课后环节展开教学,利用互联网技术,将茶文化元素不断渗透到课前、课中、课后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由此,真正发挥翻转课堂教学的优势与价值,使学生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素养符合新时代背景下对计算机应用人才的需求。 作者:易慧 单位:辽阳职业技术学院 计算机教学改革篇3 1茶文化的精髓和教育的联系 1.1“和”一个“和”字承担了太多的内涵,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所弘扬的民族精神,是文人雅士所追求的至高境界,是现代中国向世界展示的大国风范,中国茶文化的核心也正是这个“和”字。茶文化中的“和”融合了我国儒、释、道三教文化的思想,形成了多元的文化内涵。茶文化的“和”的具体体现就是和谐,无论是古代以茶待客的习俗,还是现代社会的国家礼仪,茶都是和谐、友善的体现。茶文化的“和”具体到教育中就是教导学生全面发展,追求各种知识在人身上的和谐,同时在教育中也要做到因材施教,不能一味灌输,要量材而教,实现人的价值。 1.2“静”“静”是茶文化的灵魂,是茶文化的精神追求。没有“静”难以“和”,“静”追求的是心灵的“静”,是宁静、是虚静、是平静、是雅静,是一种心灵的感悟,是一种心灵的放逐。一座草棚,一卷凉席,一盏香茶,一捧书卷,试想一下这是怎样的“静雅”。茶追求静,茶感悟静,洞察万物,虚怀若谷,通过茶事营造宁静的氛围和平静的心情,茶叶的清香通过滚烫的水氤氲成美丽的画卷,浸润着人的心田,心灵仿佛在虚静中得到升华。茶文化的“静”具体到教育中就是潜心学习,修身养性。教师要静下心来,精心准备教学,不断学习丰富自己的学识;学生要静下心来,专注于学习,排除一切干扰,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全面发展自己。 1.3“怡”“怡”是茶文化的脉搏,是茶文化的归宿。在“和”中感悟“怡”,在“静”中体会“怡”,“怡”是安怡,是怡情,是心旷神怡,是怡然自得。不同的人对茶的追求也不同,王公贵胄讲究的是茶的珍贵,展示权威,追求享乐;文人雅士追求的是茶的韵味,寓物以情,寄托情思;普通人体验的是茶的甘苦,解渴为上,享受人生。无论什么人都能够在茶中获得愉悦的畅快和欢快的享受。茶文化的“怡”具体到教育中就是要快乐的学习,在学习中体会快乐。通过学习,获得知识,掌握技能,从而拥有安生立命的能力,是获得快乐的源泉。 1.4“真”“真”是茶文化的终极目标,也是茶文化的起点。茶文化中的“真”不只是真假的真,亦是真善美的真。茶文化讲究“真”,追求的是材料的真,心灵的真,追求的是在饮茶时心灵的放松,是对真实世界的体会,对真实心境的洗涤。“真”是真情,是真心,是真性,是真诚。茶文化的“真”,讲究的是在人的一身中都要求“真”,做事要真,待人要真,讲话要真,心灵要真,是自己过的真实,过的充实,身心健康。茶文化的“真”具体到教育中就是以人为本,求真务实,不弄虚作假。教师要有一颗育人的真心,奉献的真心,把自己的一切扑到教育事业中;学生要有一颗学习的真心,要一心一意学习,获得真知识,掌握真本领,提升真的自我。 2当前高职院校计算机教学面临的问题 2.1教学模式程序化 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教师在自身教学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课本知识编写好教案,在课堂上就教案把知识传递给学生,其形式比较简单,整个教学过程以教师为主导,学生很难参与。对于一些较为容易的知识,采用这种教学模式效果较为明显,学生接受也快,但是计算机课程有一定的难度,一味采用传统的教学方式会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效果。目前在高职院校计算机课程教学中,教师仍采用采用这种传统的说教式和灌输式的教学模式,注重对学生讲解课本上的理论性知识,没有把课本理论和实际应用结合起来来提高学生计算机应用实践能力。即使是在上机实践课程中,教师也只是进行演示,然后学生进行模仿操作,很难激发学生的创造能力,学习效果有效。同时高职院校的学生基础水平不一,这种教学模式很难适应所有学生,导致学生难以提高自己的计算机水平。 2.2教学内容单一化 在高职院校的计算机课程教学中,其教学内容的重点仍然是课本的理论知识,就课本理论知识进行讲解,对学生的计算机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则较少。在当今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对计算机的教学内容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素材,但是在高职院校教学中,并没有充分挖掘课本之外的教学内容,对于学生知识面的拓展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不能满足新时代学生学习的要求。同时,在倡导多元文化教学的大坏境下,高职学校在利用优秀文化尤其是中国传统的茶文化丰富计算机教学中是不足的,忽视了对计算机教学内容的文化创新和改革,这样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此外,不同地区的教育水平不一,教学内容的单一化,也不符合当地的教学水平,进而影响到学生的就业。 2.3课程体系不完善 目前高等教育的目的是要培养全面发展的综合能力强的高素质人才,在“互联网+”时代,计算机技术的知识和应用是每一个高校毕业生应该具备的基本能力。从这一点出发,高职院校在计算机课程改革中还应该完善课程体系建设来满足社会对计算机高素质人才的需要。从目前高职院校的计算机课程教学来看,仍是以单一的计算机理论为主,没有认识到计算机作为基础课程的作用,进而和其他学科和专业文化进行结合。单一化的计算机课程理论体系,不能很好的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学生的知识广度也受影响。同时,单一的计算机理论体系不利于把优秀的传统文化和其他的学科知识应用到计算机的实践教学改革中,影响到学生的全面发展。 2.4课堂文化不浓郁 浓郁的课堂文化氛围对于任何知识和技能的学习都是非常有利的。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的背景下,高职院校在进行教学改革中,要把传统的优秀文化例如茶文化积极融入到课堂教学中,营造浓烈的课堂文化氛围,进而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从目前的高职学校的课堂教学实际来看,课堂教学改革成果有限,教师没有充分的利用优秀的传统文化来营造课堂气氛,课堂教学较为死板,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没有得到发挥,直接影响了课堂的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能力的提高。 3茶文化视角下高职院校计算机教学改革的举措 3.1融入茶文化,创新教学模式 茶文化的“和”在教学中讲求“和而不同”“因材施教”,意思就是教学模式不能单一,要针对不同的学生、不同的课程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具体到高职院校计算机的教学改革中,首先,教师要针对学习能力不同的学生进行分层教学,以便教学能够照顾到所有学生,使学生的能力得到切实的提高;其次,教师可以采用项目教学的方式,使学生能够自己探索研究锻炼自己的应用能力,以便更好的掌握基础知识,同时也使学生获得了学习的乐趣,也契合了茶文化的“怡”的思想。 3.2挖掘茶文化,丰富教学内容 任何课程的教学都不能只是进行学科知识的传授,在多元文化发展的前提下,高职院校计算机的教学改革要结合茶文化丰富的内涵,在教学内容上下功夫。教师要在茶文化“静”的理念的指引下,潜心教学,在教学内容上不断革新,把教育立德树人的本质融入到计算机教学改革中。在进行教学中,要体现茶文化的“真”,不但要讲授计算机的理论知识,还要把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进行计算机应用实践,切实提高学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同时在茶文化的基础上,开展德育教育,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 3.3体会茶文化,完善课程体系 茶文化的“和”在教学中讲求的是学生的全面发展。在高职院校计算机教学改革中,要不断完善计算机的课程体系,不能就计算机知识进行单一的课程教学,要把中国丰富的传统文化和其他专业的知识和计算机教学实际进行有机结合,同时要借鉴国内外同类高校在计算机课程体系构建中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高职院校计算机课程体系,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这也是茶文化中“和”和“真”的体现。 3.4学习茶文化,营造文化课堂 茶文化的“和”在教学中追求和谐的课堂氛围,教师要不断改革自己的教学方式,在课堂教学中要积极引导学生,让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可以在课堂中讲一些计算机小趣闻,鼓励学生在计算机应用中发掘与传统文化的联系,形成有文化的课堂氛围。茶文化的“怡”是指在教学中追求愉悦的课堂气氛,教师要不断鼓励学生,肯定学生的成绩,帮助学生提高计算机应用能力,解决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困惑,形成和谐的师生关系,使学生能够在轻松愉悦的环境中进行学习,提高自己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在对茶文化研究的基础上,高职院校的计算机教学改革工作,需要不断挖掘茶文化的时代价值,并使之应用的教学实践活动中,使学生领会茶文化的精髓,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创新教学改革,实现学生计算机应用技能的提高,进而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姝会.浅谈儒家思想在中华茶文化中的体现[J].今古文创,2021(30):47-48 [2]周璨.高职院校计算机专业课程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改革的探讨[J].电脑知识与技术,2020(29):111-112. [3]周红霞.基于“产教融合”的高职院校《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研究[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0(06):128-129. 作者:杨金澔 单位: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法学论文:对经济法学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 随着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变革,经济法学如何发展,经济法理论研究如何深化,已成为学者广泛关注的问题。本期发表的五位青年学者的笔谈分别就经济法理论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作了探讨。诚望有更多学者加入对此类问题的讨论,以推进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 经济法学在中国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注:马洪:《十年来经济法学基本理论问题争鸣述评》, 《财经研究》1989年第12期;谢次昌:《经济法学的十年及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中国法学》1989年第3期,等等 )作为法学领域里的一个新兴学科,它随着国家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立法的变化和发展,亦相应地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在其发展历程中是充满了波折和艰辛的,就如同整个经济改革历尽曲折一样。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从事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以及学习经济法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真可谓“为学者日益”,从而使整个经济法学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了繁荣的景象,这是学界有目共睹的。尽管如此,回顾和总结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仍不难看到,在经济法研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不能回避的问题,这是经济法学发展中的问题,对此已有一些学者在不同程度上有所提及。由于这些问题关系到经济法学在未来能否得到持续的、良性的发展,故在此略作撮要,希与学界探讨。 一、经济法的定位问题 对经济法的地位应如何确定,是许多人非常关注的问题。由于经济法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因而其定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经济法学的定位和发展。对此,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自身独立存在的理由和价值,是其他部门法不能替代的。但与此同时,经济法也仅仅只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它同样也不能代替其他部门法。因此,对其地位要有适当的定位,既不能过分低估,也不能过分高估。事实上,能否对经济法予以正确定位,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对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体系、适用范围等等问题的认识,从而会影响到经济法方面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进而会影响到整个经济法学的未来发展。 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由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对待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必须本着科学的、客观的态度,而不能出于偏狭的门户之见。这是经济法学者和其他相关部门法学者应注意的。 二、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稳定与发展问题 国家和社会有一个稳定与发展的问题,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同样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经济法学虽然在总体上发展较为迅猛,但其发展很不稳定,主要的原因可能是现实的经济法研究与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经济立法贴得太近,而经济政策与经济立法又变化太快,致使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只能亦步亦趋地相应变化。同时,经济法研究人员在研究方法等方面的总体上的不成熟可能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应当承认,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是经济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但并不是唯一的研究对象,同时,也不应把它们作为判断学术研究真伪的唯一依据。学术上的评判标准是应与政策和法律的成文规定相区别的,否则也就失去了学术研究的意义。尤其是在我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都需要随着现实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不断作出调整以使之日臻完善的情况下,更应注意这一点。 由于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提法受到了广泛的重视,(注:依据“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的基本精神,国家立法机关非常重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方面的法律规范。九届人大仍将继续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此外,国务院机构的改革的原则也是要重视和强化宏观调控部门的作用。为此,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有利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发展)因此,我国的经济立法速度是相当快的。这样的立法一方面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弊端,对此已有许多学者提出了批评意见。(注:可参见李静冰:《盛行的经济立法观在法理学上的检讨》, 《法律科学》1995年第1期; 以及苏力等人的相关论文)上述情况也说明,经济立法(其中包括经济法方面的立法)的发展是应该的,但也应适当地保持其稳定性,这不仅对保障法律本身的安定性和可预知性是必要的,而且对于保障法律的实效,保障真正的法律秩序的有效形成也是十分必要的。不仅如此,从附带的意义上说,在某些学者特别重视成文法研究的情况下,经济立法的稳定也能为经济法学提供较为稳定的研究对象,从而有助于人们在某些基本问题上形成一些必要的共识,这也是经济法学的稳定发展所需要的。 经济法的研究应当深化基础理论研究,否则经济法就不可能得到大的发展,就不可能向深度和广度掘进和拓展。但是,经济法的研究同样要注意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的研究,没有部门法的深入、广泛的研究,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也不可能得到丰富和发展。可见,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部门法研究应有良性的循环,但目前这种循环尚未充分实现。此外,在研究部门法时往往会存在仅仅重视具体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由此存在对现行政策和法律依附过重的问题。在此仍需强调说明的是,成文的经济法律、法规等等固然是经济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但那些现实生活中正在起作用的非官方的规则、惯例等等同样也是值得研究的,它们往往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法律的预期目标等能否得到有效实现,关系到成文的经济法的制定者、执行者、受规制者之间的博弈活动,因而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运作过程和实际效果。这些也都是经济法学应该研究的重要问题。 经济法学的发展还需要经济法教学和科研队伍的稳定,还需要学术规范的稳定。在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中,随着对经济法认识的起伏不定,经济法的研究队伍也有一些伸缩变动。当然,从学者个人而言,学术选 向是自由的,但一个学科的发展确实需要一批有志于此的高水平的人们。我国经济法学的教学和科研队伍往往是显得有一定的规模的,但低水平的重复研究也并不少见,有些人并不是在进行学术研究,其研究工作并非本于学术的兴趣或忠诚,因而他们只会制造学术对话的噪音,而很难出学术精品。 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由于中国的经济法学仅有近二十年的历史,且整个法学研究都较为缺少应有的一些学术规范和学术传统,因而在经济法学方面就更需要建立和健全应有的学术规范,并在稳定的学术规范中展开学术的交流。经济法学的发展需要经济法学者乃至其他领域的学者展开广泛的对话,通过百家争鸣、真正的学术批评来促进经济法学的发展,并经过长期的努力形成一定的学术传统。唯有如此,才能有助于改变目前某些经济法研究中存在的自言自语、各说各话、无的放矢、自以为是的状况,也有助于改变某些不尊重他人着作权的信手拈来、据为己有的状况,或不知他人早有研究且已成通说,还自以为是提出了“新思维”的状况,从而有助于形成真正的学术共同体或学术团体,等等。 三、经济法学的路径依赖问题 经济法学的路径依赖问题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注:对于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着名经济学家诺斯有精深的研究,他尤其认为“路径依赖”是指今天的选择受历史因素的影响。参见《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依据诺斯的理论,路径依赖对制度变迁起着制约的作用,因而经济法的变化和发展同样会受其影响,从而也会影响到经济法学。由于一国的经济法学必然会受到既有的各种特定因素的影响,因而会体现出其特殊性)。中国经济法的研究因其依托于中国特定的社会背景、历史文化、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特定的经济法律制度和特定的学者群体,因而必然会显现出自己的特色。基于中国特定的经济、社会状况而产生的立法、法律运作的环境以及学者本身长期形成的研究习惯,都会构成经济法学的赖以存续和发展的路径。路径依赖的存在,使得中国的经济法同样属于一种“地方性的知识”,它必然不同于体现了“地方性知识”的他国经济法,而这样的经济法正是我国经济法的研究对象,我们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来研究经济法。应当看到,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因此,各国的经济法往往名称虽然相同,但其实可能相去甚远。有鉴于此,经济法学的研究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即既有体现共性的、外向的国际化问题,又有体现个性的、内省的本土化问题。这两个方面不可偏废。 四、经济法学研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经济法学研究应注意与其他相关学科的联系,尤其应注意吸收和借鉴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密切联系的相关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例如,在经济学领域曾长期探讨关于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等问题,这些问题尤其有助于认识经济法究竟应调整何种经济关系(如俗称的纵向经济关系或横向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与民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之间是如何此消彼长的,等等。可见,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对于解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体系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问题,均具有重要意义。 近些年学者还很重视法律的经济分析,尤其是在经济法领域,法律经济学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尽管这些应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毕竟提出了许多新的思路。此外,博弈论、公共选择理论等在经济法领域也是很有应用价值的。不仅如此,社会学、政治学等许多相关学科的其他的一些相关理论,对于经济法学的深化研究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经济法学同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更是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并能从其他法学学科的发展中吸取大量的营养。例如,法理学近年发展迅速,其中有很多成果是值得经济法学借鉴的。又如,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区域化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因而一国的经济和法律发展都不可能脱离国外的经济和法律的发展,有鉴于此,一些学者已开始重视把国内经济法同国际经济法相结合,进行综合的研究,等等。这些都是加强“科际整合”研究的有益尝试。经济法学的研究视野必须开阔,在研究的过程中必须注意解决现实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在研究具体问题时还应打破僵化固守“部门法细分”的藩篱,以使问题的分析较为全面,真正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而不是在一些大家都已有共识的问题上继续进行喋喋不休的“同义反复”。 在加强经济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交流和打通的同时,也应看到,同一些相关部门法学相类似,经济法学在以往的某些研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深受概念法学和注释法学影响的问题,基础主义、本质主义、绝对主义的影响是甚为深广的。由于现实的世界和经济关系是非常复杂和丰富多采的,因而在经济法研究中有必要多视角地、非直线地、非绝对地去分析和研究一些问题。这对于改善经济法研究也许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总之,上述问题都是经济法学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只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大力加强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和经济法学的研究,就必须不断解决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这已是人们的共识。为了促进经济法学的未来发展,在正视和不断解决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尤应强调: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要深化,经济法部门法的研究要强化,前者应从后者吸取营养,后者应得到前者的有效指导,从而实现前述的两者之间的良性循环和共同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经济法学的发展。 经济法学论文: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经济法学分析——以管理模式改革为视角 摘 要: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当前的热点,但遗憾的是改革中经济法学缺席了。本文从信用社的管理模式改革入手,根据经济法学的相关基础理论,运用经济法学的研究框架,从改革中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利益失衡的成因,作出了经济法学视角的学术性和制度性回答。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管理模式,经济法学,基础理论 目次 一、引论 (一) 改革的背景 (二) 改革的目标 (三) 改革中的主要问题 (四) 改革中的法律缺失问题与本文的研究思路 二 ,经济法学视野下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的实然分析 (一)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利益冲突与经济法的法益观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背离与管理体制改革中利益失衡的成因 三 经济法学视野下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的应然分析 (一) 着眼于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从源头上奠定控制政府不当干预行为的法律基础 (二)防止将省级联社的行政化,发挥信用社协会的作用 (二) 基本法律规范作为改革的前提 四 结语 一、引论 (一)改革的背景 自从1950年确定建立信用社以来,半个世纪以来农村信用社已经经历了数次改革。当前,新的一轮信用社改革又开始了。本次改革是在两个交叉的背景下展开的。第一,农村问题。三农问题的持续恶化,其原因之一便是农村资金的极度匮乏和资金的不断外流,缺血与失血并存。而作为农村主要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社不仅承担不了资金支农的使命,反而成为一个重要的资金外流管道。第二,金融问题。自从1998年商业银行撤出农村后,一方面作为正式金融的信用社的异化加剧,同时各种非正式金融在政府遏制下无序发展,整个农村金融体系需要重新整合以消除风险、增加活力。信用社的改革必须联系这一背景。 (二)改革的目标 根据国发〔2003〕15号《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15号通知)的规定,改革的目标是“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值得思考的问题是:这三大目标能否在信用社这一框架内获得协调?目标与信用社本身的功能定位有没有内在的冲突? (三)改革中的主要问题 根据15号通知及历次试点会议的内容,改革中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产权模式问题,即信用社是选择股份制、合作制还是股份合作制。二是组织形式问题,即信用社是采用以县为单位的一级法人、乡镇信用社和县联社的二级法人还是银行形式。三是管理模式问题,这里的管理专指行政管理,15号通知将管理权下放给了省级政府,因而专指省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四是金融监管问题。四个问题中,前两者为微观领域的改革,后两者为宏观领域的改革。 (四)改革中的法律缺失问题与本文的研究思路 同很多次的重大改革一样,法律及法学界再次缺席。表现在:第一,从学术上看,很难见到法学学者对上述问题做出的对策性或学术性见解;第二,从制度上看,这样一种涉及多层次利益主体的改革,却缺乏一部明确各方根本性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规范。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经济法学理论,作为调整现代社会多层次利益主体的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其范式、原则、宗旨及规制手段都有极强的学术与实践价值。它的缺席,无疑是改革的不幸。笔者不揣浅陋,在此尝试以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为指导,对当前的信用社改革给出一个经济法学角度的思考。本文选取“信用社的管理模式改革”这一视角入手,原因在于管理模式在政府主导型改制中的核心与枢纽地位,甚至可以说,在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改革中,产权改革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制于管理模式的改革状况。 二 ,经济法学视野下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的实然分析 (一)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利益冲突与经济法的法益观 1、信用社管理模式的演变及其利益冲突 第一,信用社比较明确的行业管理始于1979年,从那时起由农业银行进行管理,行政管理与金融监管合一。第二,1996年进行的改革决定农信社和农业银行脱钩。业务管理和金融管理分别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1第三,2003年,15号通知决定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成立省级联社或者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对辖区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同时,“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地市不再设立联社或者其他形式额独立管理机构。” 在信用社的改革史上,管理模式始终是备受关注的焦点。综合来看,在这一博弈中,涉及如下的利益主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信用社(包括职员、社员)、信用社所在地的与之相关的利益相关人(比如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中小企业)等等。那么,这一系列的利益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何?有什么层次性的关系?信用社的控制权在各个利益主体间是如何分配的?它的变更说明了什么问题?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利益分析框架有助于我们理性的把握这一系列问题。 2、经济法 的利益观及其运用 众所周知,法是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博弈。“法并不创造利益,法律只是发现那些急需得到承认和保障的利益。”2利益衡量是每个部门法分析问题的起点。而经济法的三元利益调节模式使其具有了独特的对现代复杂经济社会问题的包容力。 从近代开始,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的二元社会结构逐渐分化,表现在当代学术思想上,哈贝马斯提出了“公共领域-经济-国家”的三元模式、柯亭。 阿拉托提出了“市民社会-经济-国家”的模式等等作为对这一分化的概括。2结构的变迁导致利益的分化,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的范式之外发展出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范式。多层的利益结构中,公共利益逐渐凸现,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现实的变化也催生了民法、行政法等传统部门的现代化,但是行政法、民法过多的向公共利益靠拢,只能导致这两种部门法本身的异化,换句话说,它们可以进行现代化,但却难以完成社会化。3完成这一使命的是经济法学理论。即在以二元利益调整模式为特征的公法私法之外发展出的三元利益调整模式为特征的经济法。4 相比其他的法律部门,这一体系更加符合真实的现实,从而在面对复杂的利益冲突时具有更强的分析能力。 具体到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其中也涉及三重利益,首先来分析第一类利益主体。15号通知在历史上第一次将管理信用社的权力赋予省级政府,因而它们无疑是当前的方案的最大受益者。从历史上看,在建社初期控制权曾短暂的掌握在社员手中,这是符合信用社制度的法律原理的。随后,由于国家发展战略的调整即施行在资金稀缺的条件下优先发展资金密集的重工业的赶超战略,使金融政策发生变化,采取了以财政代替金融的计划体系,加强了对金融组织的控制,5信用社的控制权也转移到中央政府手中。与此相伴,农村信用社逐渐从创社之初的合作金融组织演变成事实上的国家银行基层机构。这种管理模式所导致的后果便是本文开始所描述的两个背景。这一次中央政府将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政府,原因之一便是试图尝试一种新的管理方式以扭转局面。只不过,中央政府宁愿把农信社的管理权交给省政府,也不肯还给所有者。6政府仍然掌握着实际的控制权。 其次是第二类利益主体,包括信用社的职员与社员。研究他们的利益变动,需要结合信用社的定位及控制权归属。自从行政机关掌握了控制权后,中国的信用社就有其名无其实,合作金融从来就没有存在过,现在的合作金融是一种没有所有者的合作制,农民也从来不认为信用社是一种互助性合作金融组织,而是把信用社当作政府部门(或国家银行)的某类附属机构。7在这种情形下,社员(分为三种,即个体社员、职工社员和团体社员)的收益主要是股金利息、利润分红和贷款优惠等等,基本上不享有基于投资所享有的选举权监督权等民主管理权。自然的,在改制过程中他们无一例外的被忽视了。大至全省(市)农信社改革整体方案的制定、产权制度的选择、组织形式的定夺,小到各县级农村信用联社清收不良贷款计划、清产核资方案、注册资本额度的拍板,均由上级决定,而与自己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农信社员工,连参与讨论的机会也没有,只是被动地服从和执行。8 第三种利益主体,即是以需要货币资金支持的广大农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中小企业为代表的社会利益主体。改革过程中,他们很大程度上也被忽视了。从政策出台的程序上看,当前的方案是中央金融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谈判中形成的,作为这一改革的利益相关人的广大农村干部群众没有途径表达自己的意愿。他们的权利也没有明确的法律的维护。从控制权归属及其后果上来看,省级政一旦完成行政集权,其直接逻辑便是遏制这些利益主体由下而上的自主寻求发展资金的可能。各地的改制现实逐渐的证明着这一点。 从现实来看,这三类利益主体之间有着激烈的利益冲突,并且产生了明显的利益失衡。最明显的一点是,改革中最应该得到维护的农村社会利益反而成为最大的受害者,这样的改革从程序与实体两方面是违背法治原则的。我们不禁会问,为什么本次的管理模式改革最终会出现这样一种利益格局呢?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背离与管理体制改革中利益失衡的成因 1,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经济法理论首先强调分析多元利益冲突,但这只是手段,目的在于:以此为基础,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为出发点,分析导致利益失衡的原因,构建合乎基本原则的利益协调与保护制度,最终使各类主体的行为与相关制度符合经济法的精神或者宗旨。 可见,基本原则处于一个枢纽的位置上,既是经济法基础理论链条本身的枢纽,又是理论工具与具体社会现实之间联系的枢纽。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内涵的界定,学界目前仍有争议。笔者认为,从逻辑上讲,应该从“规则-原则-价值”的关系中把握,“法律原则即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9经济法的价值或精神是在经济社会化的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10作为实现这一理念并贯穿于经济法实践运作全过程的普遍性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有如下三个:对于政府主体来说,是实现其干预行为的正当性,包括合法性与适度性;对市场主体来说,是保证其获得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对于社会中间层团体来说,是保证其在自治与管制中获得独立发展的空间,发挥其纠正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的双重作用。 以此为标准衡量信用社管理模式的改革,我们发现,作为政府实施的一种复合干预行为,11在很大程度上却背离了上述的基本原则,从而导致了严重的利益失衡。 2、管理模式改革利益失衡成因的经济法分析 首先,这一改革模式违背了政府正当干预原则。就政府主体而言,通过行政权力取得信用社的控制权缺乏合法性基础。根据2003年9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省级联社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从法律上看,省联社应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但是,具有更高位阶的国务院一纸15号通知却将这一省级联社定位成省政府领导下的管理机构。 这明显的违背了法人制度的基本原理。从原理上看,基层信用社法人为解决各基层社之间资金清算、资金融通以及其他跨区合作问题,共同出资设立了联合社,并且共同拥有对联社的控制权;换言之联社是为各个基层社服务、受其支配的法人。这种自下而上控制、自上而下服务的体制符合信用社的运转规律。 但是,在我国的信用社中,一直以来由于所有者的民主管理权力没有得到法律保护,行政人控制与内部人控制成为常态。而此次改革,不仅没有消除原有的信用社管理中的不当行政干预现象,反而以制度化的形式巩固下来,将控制权明确的集中到省级政府手中。这完全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逻辑。省级行政权力与联社的结合,必将使联社发展成为披着企业外衣的准政府机构,成为又一个政企不分的怪胎。12在这种状况下,联社及基层社不可能 建立起符合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模式,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内部制衡机制、作为所有人的社员的选举权和监督权必将流于形式,作为社员的股权性的投资必将异化成为债权性的存款。在这一点上,国有企业的曲折经历已经给我们积累了足够多的沉痛教训。 既没有资本出资关系、又没有专门法律授权,省级政府以“支农”的口号取得对信用社资产的控制权,是违背基本的法治理念的,由此而对信用社行使的政府干预行为是缺乏合法性基础的。 第二,管理模式改革也没有遵循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这必然会使农村的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因为,地方政府一旦控制了信用社,出于自身利益的本能考虑,必然会将财政支农行为在内的行政行为与对信用社的控制利用紧密结合起来。信用社的未来既不是合作化,也不会是商业化,只能是一种行政化或者官商化。可以说,“农村信用社在当前的种种改制,实际上是地方政府向正规金融部门的再一次扩张。”13与这一过程必然相伴的是,政府对非正式金融14的打击力度将会加大,农村金融的行政垄断性加强,公平竞争的原则遭到背离,反垄断法出台的前夜,又一个行业性的行政垄断系统产生了。结果是各种金融自治与互助团体更加缺乏生存的空间,农村生产发展获得资金更加困难。可见,政府的不当干预,行政垄断的保护、市场竞争的压制、农村资金的恶化有着深层次的内在联系。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违背必然使改革的走向与目标南辕北辙。“几乎可以确定的是,现有省联社体制的设计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下一轮改革的对象,农村信用社也不可避免地会有第二次、第三次改制。惟一不确定的是,我们为此将付出多大的代价。”14 三 经济法学视野下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的应然分析 通过经济法特有的利益分析框架,我们分析了管理模式改革中的利益冲突;以基本原则为出发点,我们分析了利益失衡的深层次原因。紧接着,我们将根据经济法法律调整模式,就管理体制的应然状况给出一个制度性兼具学术性的回答。 (一)着眼于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从源头上奠定控制政府不当干预行为的法律基础 政府在管理模式中的行为失范,相当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自己在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不当。换言之,政府在信用社管理方面的行为只是系统性干预失范的一个子项目。因而有必要从农村金融体系的高度来分析,这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前提。 农村的正式金融,从组织上看,包括有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等,从功能上讲,可以分为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根据美国金融学家罗伯特·莫顿(Robert C.Merton)和兹维·博迪(Zvi Bodie )的观点,应该从功能视角出发来分析,而不是在现有的金融机构与组织既定的前提下来讨论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的优化,应该看到,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即随着时间推移和区域的变化,金融功能的变化要小于金融机构的变化。15这里笔者采纳功能性分类的观点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来考察农村金融体系,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政府干预的正当性问题。 从农村现实来说,功能与组织是不对应的。首先是合作社,原本是一种合作性金融,但是现在它的身上几乎没有多少合作的因子,更多的是一种政府控制下的商业性的金融机构,并且承担了相当部分的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其次,本应承担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农业发展银行,在1998年3月,随着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农发行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专项贷款业务,以及粮棉企业加工和附营业务贷款划转农业银行,农发行自此专一履行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职能。16实际上政策性功能严重萎缩,根本承担不了国家层面上支农的使命。 这种混乱的局面危害很大,首先影响各自金融功能的发挥,其次更重要的是必将导致政府对于各种不同功能的金融组织干预行为的基础不清晰。因为对于农业政策性金融来说,一般是由政府全资创办、政府参股或提供国家保证等形式,以保证经营的政策性,有效的贯彻执行政府意图,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基于出资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干预就有了合法性基础;对于商业性金融,无论是国有独资还是股份制,在《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保护下,政府都无权直接的干预(当然可以采用股权式的市场行为);对于合作性金融,由于没有资本纽带,除非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是无权干预的。因而,面对不同的金融组织,政府的权限是不同的。如果不从法律上对一个金融组织的上述功能加以区分,基础法律关系的混沌必然会为政府机关的干预提供自由发挥的空间。事实也证明如此,政府对信用社的干预不都是打着“支农”的旗号吗?在这个问题上也显示出法学和经济学在这一问题上的互补性,经济学家多是关注地方政府借支农为名将国家与自己捆绑在一起,进而引发的道德危机和逆向选择;而从经济法的角度,我们更应该关注这种干预行为的违法与合法的三八线,分解其背后的各个法律关系,进而构建起经济功能与法律责任相一致的金融组织体系,从而严格的规制政府针对不同类别金融机构的行为限度。 (二)防止将省级联社的行政化,发挥信用社协会的作用 前文已经详细的分析了省级联社行政化的危害,鉴于政府行政权力的扩张本性,因而在运用政府权力矫正市场缺陷时不得不更加谨慎冷静。现代经济法的发展再一次给我们以启示:经济法既重视国家因素与市场因素的综合,又肯定社会中间层克服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作用。17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中间团体,具有单纯的政府与市场所不具有的功能,在当前主要表现为对政府干预的抵御。换一个角度,可以将其视为政府权力的分权者或替代者。18这种经济法主体的发展壮大,在管制主体中增加了一个分权者,从而由下而上的提供了一种针对政府不当干预的制衡机制。 以美国为例,美国信用社协会(Credit Union National Association,CUNA)是为信用社服务的联合社团,有地区分会、州协会(Credit Union Leagues)和全美信用社协会三个层次。协会与联社之间有比较明确的分工:联社主要为社员信用社提供资金融通、投资、资金清算、证券托管等经营性服务;协会代表会员信用社协调公共关系、进行职业教育、出版行业刊物、政策分析和研究和进行宣传采访等非经营性服务,19协会的一个重要工作便是维护信用社的合作性质,抵御来自政府、银行界的压力。比如维护免税待遇。20目前我国对协会的设立管理的比较严格。原因比较复杂。但从经济法上多个利益主体分权制衡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是短视的。我们有必要确立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三)基本法律规范作为改革的前提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信用社的改革离不开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强制性变迁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政府应克制自己的权力扩张冲动,遵循基本的经济规律,谨记“农村金融的干预应该始终以完善和促进市场运行为根本目标,所有的干预都应该以最终减少政府干预、增加私营金融服务和竞争为最终目的”21.可是,政府在信用社改革中没有做到这一点。从法治层面讲,原因之一在于缺乏法律的强制性限制。法律,作为一种限权与控权的工具,在信用社的改造过程中缺失了。 与经济法律的缺位相伴的是经济政策的错位。政府的经济政策(比如国务院的各种通知)以灵活性见长,但缺点也是明显的。相比法律,政策缺乏一种公共性,这从政策制定的主体和程序上可以体现出来;缺乏一种基础性,未能从法律层次上规定利益主体基本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边界;缺乏一种救济性,受到侵害的利益主体无法宣示自己的权利,找不到获得司法力量支持的通道。政策主导下的改革,排除了市场权利主体的发言权,进 而堵塞了司法力量的进入渠道,在很大程度上使改革演变成为了行政机关内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内的各个部门等等)的利益交易。 反观世界各国的信用社制度,大都是以明确的法律规范为基础来完善信用社制度的。美国1916年通过了一个《联邦农业贷款法案》,联邦土地银行就是根据这一法案成立;1933年又通过了另一个《农业信贷法》,据此建立了另两个农村信用合作机构:生产信贷协会和合作社银行。日本农协是根据1947年颁布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22法律的重要性还体现在中俄农业改革的实例上,俄罗斯的农业改革由于在初期便确立起了一个基础的法律框架,因而有力的制约了行政权力的膨胀,没有为一个“盈利的官僚部门”的反市场既得利益的形成、扩张和硬化提供土壤。因而有远比我们明朗顺畅的改革前景。 23由此可以说:改革必须法律先行,一项涉及多方利益的改革,必须由法律对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分配确立基本的规则及救济渠道。 四 结语 信用社改革是整个农村金融改革的一个突破口,而信用社的管理模式改革又是整个改革的一个枢纽。但当前的改革模式却隐含着许多重大缺憾。发现它并作出学术性的回答,是学界的使命。但遗憾的是,经济法学缺席了。对于改革本身,这是一种损失。24不同的学术研究体系决定了学科之间的功能、价值互补性。经济法对于实质正义、经济民主的追求、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及相关的分析框架,迥异于经济学,对于改革,二者缺一不可;而由经济法理念制度化形成的经济法律规范,更是改革成功的必备要素,而这是单纯的经济学所不具备的。 笔者相信,理论品性的不同使学科之间不可替代。面对复杂的改制,经济法学研究的缺乏必将影响改革的绩效甚至是方向(事实证明也确实如此)。因而,笔者着眼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经济法学的相关基础理论,从改革中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利益失衡的成因,提出了经济法视角下的应对之策。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学 「内容提要经济全球化趋势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21世纪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将仍然是南北国家之间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但在经济全球化时期,这种矛盾和斗争具有新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中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应从国情实际出发,围绕经济发展趋势和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以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的关系等重大问题为研究任务,同时要注意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金融、税收和运输关系(通称跨国经济交往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各国政府对经济交易活动干预管制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在国际经济现实生活中客观形成的,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共同组成、彼此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法律体系。而国际经济法学则是适应解决各种关系错综复杂的跨国经济法律问题的客观需要,在二战后突破传统的部门法学分科界限的基础上融法学和经济学于一体而形成的一个新的综合性交叉学科。(注:对于国际经济法学科的概念和范围,法学界的认识还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的分歧。请见陈安教授的论文《论国际经济法学科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64页。)在中国,国际经济法这一新兴学科是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需要发展起来的。在过去20年历程中,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走过了一段蓬勃发展的路程。(注:关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在过去20年中的发展情况,可参见曾华群教授《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一文,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9页。) 在人类社会跨入21世纪之际,国际经济法学界同仁都在关注和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今后一个时期内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趋向问题。笔者认为,今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与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密切相关,经济全球化将对新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方向和研究任务产生深刻影响。现不揣冒昧,拟就此问题谈一些个人的认识,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势 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总是由于它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引致的。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与习惯构成的综合的法律体系,要认识和把握它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发展变化的总体趋势,必须从当前和今后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和基本特点,及其对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影响来考察和分析。 正如众多经济学家共同指出的,进入21世纪,由于资本扩张和科技进步引起的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将进一步明显加强,这是未来世界范围内经济发展的总体特征。经济全球化对人类社会发展可能带来的影响是广泛、复杂和深远的,其意义有待于人们进一步研究和认识。就其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而言,至少促使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出现如下几个新趋势: 1.调整跨国经济交易关系的国际统一规则迅速发展 经济全球化的直接结果之一,就是造成各国相互依存关系的不断加深,各国经济关系日渐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相互交织、彼此影响的状态。正如主席所指出的,“当今世界经济已成为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整体。”[1]这种相互依存的客观经济现实,要求各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照顾到对方的利益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国际合作与协调成为各国实现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相互依存带来相互合作的需要”,而加强国际经济合作与协调则“需要有共同遵守的规范”。[2]因此,经济全球化导致的各国相互依存与合作关系的加强,必然促进调整跨国经济交易关系的国际统一规则的长足发展。这一点最突出地表现在,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国际经贸框架协议的形成,以及负责全面落实和监督这些多边协议规则执行的常设行政机构即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WTO的多边协议规则调整的关系内容不仅扩大了GATT调整的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关系范围,而且涉及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等领域,在这些历来属于各国国内法管辖的领域里确立起一套新的国际统一原则规范。我们应该看到,目前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多边协议确立的新的国际统一规则,仅是调整有关跨国服务、技术和投资关系的初步法律框架。随着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调关系的进一步发展,这些初步框架如何运作的具体规则和程序将会进一步健全、丰富。同时,WTO已经开始新的“千年回合”谈判,新一轮的多边谈判可能涉及环境保护、劳工标准和竞争政策等议题,从而可能导致上述领域内新的国际统一规范的形成。此外,像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也将会推动区域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法律规则标准在广度和深度方面的继续发展。上述这样一些因素的存在和作用,决定了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中具有国际公法性质的多边统一原则规范的数量比例,将会明显提高,其所调整涉及的领域范围和程度,也会愈益深广。 2.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的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矛盾更趋激烈 经济全球化发展是建立在南北贫富悬殊并继续扩大的基础之上的,这种不平衡的经济基础决定了我们这个相互依存的世界仍然充满着矛盾和问题。据世界银行报告,在20世纪60年代,全世界20%的最发达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是相同比例最不发达国家的30倍;而在90年代,这一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扩大成为60倍。“全球经济的发展肯定不能长久地建立在少数国家发达、多数国家落后的基础上。世界经济需要新的动力,世界市场需要新的补充。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兴盛,是世界经济持续增长的希望所在。”[2]因此,未来经济全球化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必须要解决广大发展中国家目前面临的巨额债务负担、贸易条件恶化和外部援助匮乏等紧迫问题,改革现存的造成南北经济发展失衡的旧的国际经济体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这就决定了在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然贯穿着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 尖锐矛盾和激烈斗争。这也是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的新时期国际经济法发展变化的另一重要特征。 3.作为国际经济法重要渊源的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趋同性逐渐增强 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各国在普遍选择实行了对外经济开放的发展战略的同时,对内也先后进行了市场化的改革,以市场经济作为国内经济动作基础。在早已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达国家,对国内一些尚未市场化的产业领域,如民航、铁路、电讯等公用部门和服务业,进一步实行自由化政策,如放开对服务业部门的价格管制、经营范围和企业进出产业的限制,打破少数企业对一些部门的垄断,以促进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流动。发展中国家也先后进行了允许企业自由进出产业的市场化改革,对外资开放更多的产业部门。经济转型国家则从废除指令性计划入手,解除价格管制,在市场定价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决定投资方向,使产业结构调整逐步从计划调节向市场调节过渡。这种全球经济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促使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尤其是有关涉外经济法制之间的差异性进一步减弱,而趋同性增强。这不仅表现在各国的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民商法律部门,而且也反映在像反垄断法、竞争法这类公法方面。[3]各国政府为使国内经济更好地与世界市场机制接轨,必然要参照有关国际经济规则标准来调整、修改国内的经济政策法规。这也是21世纪各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 4.适用于跨国电子商业交易的法律框架正在形成 促使当前经济全球化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可以说技术的进步是经济全球化的物质基础。跨国界的计算机互联网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使整个世界变成了地球村。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在改变传统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模式的同时,也对现行的适应于传统商业交易活动方式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构成了严重的挑战和冲击。例如,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产生的合同的成立与履行、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与安全保护、电子货币与网上支付以及税收征管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各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有关的国际条约缺乏相应的调整手段和规范措施。目前,许多发达国家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为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正加紧研究制订解决电子商务发展问题的法律政策和措施。(注:自1996年11月以来,为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美国、加拿大、荷兰、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财税部门先后发表了各自的政策研究报告,经合组织也在1998年8月了《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条件》,这些报告和文件分别就如何解决现行的税法和税收协定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困难,提出初步的对策思路和方案。参阅:Luc Hinnekens,Looking for an Appropriate Jurisdictional Framework for Source-State Taxation of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 Commerce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Intertax Volume 26 Issue 6-7,1998.)因此,在今后的一个时期里,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构成的,适用于跨国电子商业交易的法律框架的形成,将会是国际经济法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经济全球化与新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任务及方法 中国属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是适应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发展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我们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宗旨,在于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和中国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提供科学的法律理论依据和切实可行的法律对策方案。在新世纪要进一步贯彻这一宗旨,使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更好地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服务。为此,必须从经济全球化这一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出发,在分析研究其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的基础上,抓住其中的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从而在更高的起点上确立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研究的战略思想,确定我们的研究任务。 基于前述关于经济全球化对未来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我们认为,21世纪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仍然是南北国家之间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但这种矛盾和斗争具有新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在20世纪,尤其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南北之间的矛盾主要反映在国际商品的不等价交换之争,国际经济交往的主要障碍是各国在关境边界上执行的关税和进出口限制贸易政策制度。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各国的进口关税已降到很低的程度,进出口数量限制措施已被明令废除,各国的商品市场将全面开放。因此,21世纪影响市场准入的主要因素已由各国的边界政策制度转为各国边界内的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矛盾和斗争,也从商品不等价交换之争转向经济政策和规则之争。落实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框架协议,需要各成员国之间在国内经济体制和产业政策上更加协调统一。例如,有关农产品、纺织品和服务协议的实施,关系各国的农业和产业政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协议的执行,则涉及各国的技术政策、投资鼓励措施和企业经营体制;而服务市场的开放将要求改革国内流通体制、金融体制和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如何消除各国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规则的差异给跨国经济活动造成的障碍,南北国家之间意见分歧。这些分歧本质上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斗争的继续。 中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应该紧密联系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围绕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发展中南北国家的矛盾斗争这一主线,抓住中国加入WTO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进行动态追踪研究,比较借鉴研究和对策研究。这是新世纪我们国际经济法研究应有的战略思想,也是我们确定今后的研究任务的指导思想。 基于上述认识和分析,笔者以为,在新的世纪里,至少在今后10年内,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应着重对以下这样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1.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的关系问题 这是一个关 系到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何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理论问题。经济主权原则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努力和斗争,在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等重要国际法律文件中确定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此项原则的基本涵义是各国有权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每个国家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有制定法律进行管辖和处置的权力。它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民族经济,维护政治独立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项基本原则。[4](P71-82)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这一传统的法律原则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前所述,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协议的贯彻落实,涉及到各成员国国内经济体制和政策的调整修改。例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执行,要求成员国逐步取消国内外资法中有关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和外汇平衡以及出口比例要求等可能扭曲贸易关系的规定。《农产品协议》的实施,则要求成员国承诺削减对农产品出口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政策性补贴。[5](P364,140)而且发达国家进一步主张,新一轮世界贸易谈判议题必须包括与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体制有关的问题,如贸易竞争与劳工标准问题;出口生产与环境保护问题;国际多边贸易原则与各国竞争政策的一致性问题等。传统的经济主权领域随着市场的开放,正受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侵蚀。西方的一些国际法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向,是民族国家界限的模糊和主权观念的淡化。[6](P13,151)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坚持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是否需要重新认识经济主权原则的涵义?如何协调处理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与加强国际相互合作的关系?这些都是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 2.中国“入世”后如何充分有效地运用WTO的法律框架体制趋利避害,在发展国际经贸合作的同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 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庞大复杂,在它目前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框架下,还有许多具体的运作规则将随着国际法律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健全和完善。对WTO体制的研究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我们过去对“入世”利弊的分析,往往将两者割裂开来看待,其实利与弊是一个矛盾体的两个方面。关键在于我们应如何运用多边协议的有关原则规范,使其利的一面变成矛盾的主要方面,使弊的一面降到次要位置。以《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国开放其金融、证券市场为例,它既有利于中国今后大量吸收外国间接投资的资金,也带来了日后外资对国内银行和证券业的竞争和冲击,以及国际游资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但如果我们能有效地利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保留条款以及《GATS金融服务附录》中有关慎重措施的规定,就能在逐步放开国内金融服务市场的过程中,使外资的竞争、冲击和金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为此需要充分地认识和研究WTO体制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条款和例外条款的运用,追踪分析WTO对有关贸易争端案件的处理,注意吸取有关国家在市场开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如何实现与国际经贸惯例和世界市场机制接轨的问题 这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大课题,主要包括如何逐步实现对外资的国民待遇问题,外资企业法与内资企业法、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制的并轨问题,国内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问题等。这些问题的研究,一方面要立足中国的国情和改革开放的实际,正确认识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与鼓励、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的关系,考虑到符合国际惯例规范要求的公平自由竞争、市场秩序的建立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则应重视对有关国家相关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大胆吸收其中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科学内容和合理成分。 4.现代科技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革命引发的跨国经济法律问题 这类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传统的法律概念原则和规范难以调整和保护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基础上的经济关系和利益。例如,传统的商标权概念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解决互联网上域名争端的困惑,现行所得法中的所得分类和来源地识别规则在跨国电子商务所得课税方面存在的适用问题。研究解决这方面法律问题的对策方案,要解放思想,随时跟踪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注意运用新的技术手段处理技术法律问题。例如,在解决跨国电子商业利润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如果局限于从传统的物理存在的概念框架来寻找来源地国家对有关电子商务所得的课税依据,则难以找到公平合理地协调和解决居住国和来源地国税收权益分配问题的方案。因为各国现行税法上的营业机构、场所和履行地等概念用语,是在适应传统的商业活动方式下征税的需要和合理性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而跨国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电子空间市场中进行的。我们应该突破以非居民在境内有某种固定有形的物理存在作为承认来源地国行使征税权前提的传统观念束缚,寻求更能在网络数字经济条件下反映经济交易联系和营业实质的来源地课税连结标志,才能实现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国际税收的合理分配。 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要在上述这样一些重大法律问题的研究方面实现突破性的进展,取得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参考价值的成果,必须善于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尤其注意采用综合联系的方法、比较借鉴的方法和跨学科研究的方法。 我们之所以强调综合联系的研究方法,首先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本身是一个由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组成的综合的法律部门。[7](P26)现代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公法和私法关系的交叉渗透。其次,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国际影响增加,对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需要联系有关的国际条约和经贸惯例;研究有关国际经济条约,也必须结合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规范。因此,你们只有突破传统的法学分科界限的束缚,采用综合的研究方法,才能客观、全面地了解和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法律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实现与国际经贸惯例和世界市场机制接轨方面,比较研究的方法具有重要的作用。比较分析各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异同,有助于我们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对有关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考察研究,也有助于我们及时了解掌握其动态趋向可能对彼此间经贸交往产生的影响。在当今各种双边和多边性国际经贸条约空前发展的形势下,除了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比较外,还应重视对同类性质的双边和多边条约的比较研究,尤其是这些协定在缔约国的执行情况,从而对我国谈签和执行类似条约实践应采取的立场、原则和方法,提供有价值的意见。 国际经济法调整规范的对象是跨国的经济关系,研究国际经济法律问题必须结合对国际经济关系和跨国经济活动现象的分析。离开了法律赖以存在发展的社会经济关系基础,就法论法,就不可能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变化规律。在21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将更多地受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采用法学与经济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乃至自然科学相结合的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发挥学科交叉渗透的优势,才能更好地揭示国际经济法律的本质和发展变化的规律,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对策。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刍议 摘 要:经济法学的深入发展,需要通过创立有效的方法论,来解决传统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问题;需要通过对不同方法类型的拣选与整合,以形成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和方法论共识,从而推动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的进步。 关键词:经济法学;方法论;方法类型;方法体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经济法学等新兴学科而言,研究方法尤为重要。事实上,经济法理论纷繁博大,千丝万缕,倘若妙法阙如,则经济法理论就会缺漏百出,凌乱难堪;惟有思虑得法,方能条分缕析,言之成理。 经济法之兴起,意在解决现代社会的诸多“复杂性问题”,由此使经济法学领域需要研究的问题亦较为特殊且复杂。经济与社会越发展,人们就越会认识到:如若研究范式依旧,学科的基本假设、基本范畴、基本共识缺失,研究方法老套,经济法研究就会裹足不前;如果整个学界不转变传统观念,不能从新视角、用新方法去展开研究,则经济法学便难有较大发展,整个法学研究之成熟与自足,亦遥遥无期。 要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但由于诸多原因,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尚微乎其微。为此,有必要先探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例如,经济法学是否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如果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则应当如何区分不同类型的方法,并作出适当的方法选择?众多不同类型的方法,如何形成方法体系?在创立方法论方面应当关注哪些问题,形成哪些共识?等等。下面就分别对上述问题展开研讨。 一、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问题 自从英国硕儒培根首创“方法论”(methodology)这一术语以来,众多哲学家、科学家都加入了方法论的研讨①[1](P15),并提出了许多著名的宏论,从而使方法论的内涵日益丰富,对于“方法论”一词也形成了多种不同理解。如或认为它是指科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因而与“方法”一词无异;或认为它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等等。就一般的方法论研究而言,方法论通常被看作各种方法的综合以及关于方法的基本理论,它以方法为研究对象,是关于方法的规律性知识的体系。[2](P8) 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理解,则经济法学方法论,就是研究经济法的各类方法的综合,就是关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的基本理论,其核心问题仍然是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过去探讨甚微,而一个学科是否有自己的研究方法,有无自己的关于研究方法的理论,正是该学科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无论是从方法论的积极功能出发,还是从学科的自身完善出发,经济法学界都有必要着力研究方法论问题。 从研究基础来看,目前关于法学方法论的著述已有一些②[3][4],这些著述对于经济法学研究也会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法学独有的研究方法十分有限,法学方法论的总体研究非常不足,从而会体现出突出的“非自足性”。此外,法学方法论既存的有限研究,对于传统法学研究也许较为适合,但对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经济法学研究,却不敷其用。事实上,传统法学理论,并没有提供多种有效的研究方法③,对于方法的研究,则更加不足。因此,即使是传统法学,其方法论也需不断完善,尤其应随着相关学科成果的不断出新而不断调适。 法学研究的沉闷和僵化,可谓由来已久,需要通过范式的有效转换,不断注入清风与活力,使其欣欣向荣。如果说相对成熟的传统法学尚且需要转换研究范式、更新研究方法的话,那么,新兴的尚未成熟的经济法学,就更需要结合自己的特点,不断吸纳新鲜的方法。在研究方法上要吐故纳新,应是殆无异议,但纳新亦不能随心所欲,而必须在对本学科有一定把握的基础上,有所取舍,这就涉及到方法的“借用”与“选择”问题。经济法学的研究,究竟应选择什么样的方法,或者在没有现成可用的方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建立自己的方法体系,如何形成自己的方法论,这首先就是需要面对的一个重大选择。 从研究的风险系数来看,依赖既有的方法,可能是找到了无忧的“高枕”。但是,传统法学既有的方法,本身尚在完善之中,与现代气息浓郁的经济法学似乎也并不完全匹配。尽管传统的法学研究也开始注意到相关学科的方法,如社会学的方法等,但借鉴力度似乎仍然不够,欲套用于经济法学上的一些问题,则更是咫尺天涯。既然传统法学没有给经济法学留下完全适合的方法论遗产,那就需要经济法学者另辟蹊径,创立自己的方法论,以解决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问题。虽然这需要披荆斩棘、披星戴月、披肝沥胆,甚至要甘受垢詈,但若能偶有所得,则不仅是对法学方法论的贡献,而且其影响还会更为广远,泽被后学。因此,在方法论上,经济法学界应当本着创新的精神,选择创立更加适合于自己的方法论。 要创立适合于本学科的方法论,弥补研究方法的不足,就需要明确创立方法论的资源从何处来。 从总体上说,方法论的资源,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法学方法论,一是非法学方法论④。[5]对于法学方法论,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根据情况,有选择地“或扬或弃”;对于非法学方法论,则要根据经济法自身的特点,按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其取舍的“准据”。由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资源,都离不开共同的、一般性的方法论,因而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上,有必要对“一般方法论”给予更多的关注。 所谓一般方法论,也称科学方法论,是有关各类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的理论,是关于科学研究活动的程序、途径、手段、模式及其规则的理论体系。科学方法论不仅包括研究方法,更包括对这些方法及其相互关系的解释、说明和完善等。作为各类科学研究共通的方法论,它不仅适用于自然科学,而且也适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当然同样也应适用于经济法的研究。这是在学界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时不应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要创立和发展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首先需要明确经济法学可以适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才能解释各类基本研究方法之间的联系,说明各类研究方法的价值。为此,下面有必要先探讨各类方法的一般分类,进而提出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从而为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和形成奠定基础。 二、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 由于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因此,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不仅需要明确是否应创立自身的方法论问题,以及如何利用已有的方法论资源的问题,而且还应对不同类型的方法作出选择。而要选择不同的方法,就必须首先明确一系列问题,如何谓方法,方法包含哪些类型,有哪些方法在经济法研究中是可用的,可用的依据是什么,等等。 尽管对习见习闻的“方法”一词并无统一的定义,但一般都认为方法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步骤、手段或选取一定的途径、工具等。⑤[2](P3)对于方法的重要性,人们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深刻认识。事实上,现代科学的发展和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取决于方法。没有方法上的创新,就无法对当代的“复杂性问题”有更深入的研究。许多著名思想家、科学家的成功实践和著名论断,以及民间谚语等,都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方法是重要的,但在不同领域所适用的方法不可能都完全相同,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用最合适的方法、最有效的“招数”,因而需要对各种方法进行类型划分,以便于人们选择和取舍,从而能够针对不同的问题,根据不同的需要,运用不同类型的方法。而研究不同的方法类型及其所构成的方法 体系,同样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事实上,对于方法的类型,就像对“方法”一词一样,人们的看法始终未尽一致。特别是由于分类标准不同,立基领域不同,以及思想侧重的不同,人们对于方法类型的划分也不相同(其实,分类本身就是一种方法,尤其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从方法体系的构成来看,人们通常对方法做以下几种重要分类: 其一,根据适用的学科门类,分为自然科学方法、社会科学方法、人文科学方法等(这取决于人们对于学科门类的具体划分)。其中,自然科学方法又包括数学方法、物理学方法、生物学方法等;社会科学方法又包括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政治学方法、法学方法等。如果再作出人文科学方法的划分的话,则还包括语言学方法、历史学方法等。可见,从大的学科门类上说,相关的方法还是很多的。这种分类方法也是人们通常探讨较多的。 其二,按照人类把握精神世界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哲学的方法、科学的方法(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等)、艺术的方法、宗教的方法等。其中,哲学的方法和科学的方法,对于进行具体的相关学科的研究往往更加重要。而艺术的方法和宗教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往往有特殊的意义。 其三,按照人类与世界的关系,可以分为认识世界的方法和改造世界的方法。其中,认识世界的方法尤其具有指导意义。从广义上说,认识世界的方法还可以包括表述世界的方法和评价世界的方法。此外,由于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改造世界,因此,改造世界的方法对现实有着直接的重要意义。 以上只是列举了通常人们比较重视的几种有关方法的分类,除此以外,还有多种方法分类,如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实证的方法与规范的方法;认识规律的方法和运用规律的方法,等等。方法分类的多样化,反映了方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反映了认识的非至上性。 对于上述难以把握的多种分类,也有学者尝试按照方法应用范围的大小和抽象程度的高低,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专门科学方法。[2](P45,48-50)这种分类实际上是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进而又把科学方法分为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以确定各类科学研究共同适用的方法,以及在某些专门科学上具体适用的方法。从总体上说,这种分类方法是有其积极的意义的,因而有必要对其再做分层说明。 第一,哲学方法。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其中的许多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例如,矛盾分析方法中所包含的“一分为二”的思想和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等,对于理解经济法学上的“二元结构”假设⑥[6]、对于研究经济法领域的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都很有指导意义。事实上,哲学方法在法学等各类学科研究中的应用都是非常广泛的。 第二,一般科学方法。此类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对于这些方法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有必要单独作一点说明。 逻辑方法包括比较方法、分类方法、类比方法、证明与反驳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等等。这些方法人们普遍较熟,因而在社会科学中,特别是在法学研究中,已经有了广泛应用。在经济法学研究上,上述的逻辑方法也基本上都有应用。 经验方法包括观察方法、实验方法、调查方法、统计方法⑦,以及通过假设、悖论来形成理论的方法等。这些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和统计方法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中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但是,从总体上看,它们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还不够普遍。这与法学学科本身的特点有关,尤其与传统法学研究中更多地强调对“具有稳定性的法律”的注释等有关。在经济法领域,随着相关具体研究方法,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方法的引入,诸如统计方法、调查方法等方法应当会有更多的应用。 横断学科的方法,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这“老三论”所提供的分析方法,也包括耗散结构论、协调论等“新三论”所提供的方法等。这些方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已有一定的应用,如系统论方法在社会学、政治学的研究中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信息论的方法在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法学研究中,横断学科的方法尽管已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但是深入的研究还比较少见。因此,横断学科的许多方法在法学研究上还有很广阔的适用空间,它们更有助于解决“复杂性问题”,因而对于经济法上的各类“复杂性问题”。 第三,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如语言学方法、考古学方法、力学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等等。这些方法,有的对于某些领域的法学研究恰恰有重要价值。如语言学方法对于法律解释的研究,考古学方法对于法律史等方面的研究,力学分析方法对法律主体的权力配置的研究,经济分析方法对于法律主体的成本与收益、权利配置和保护等方面的研究⑧,都颇具重要价值。 其实,上述的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是在把哲学与科学做二元划分的情况下的一种分类方法。无论是哪类方法,从分析的起点和关注的利益来看,还可以分为两类,即整体主义方法和个体主义方法。其中,整体主义方法强调整体的价值,特别是整体对部分的影响,认为整体本身是存在自身的目标的,“整体要大于部分之和”。基于整体主义的方法,看问题要从整体出发,要认识到整体对局部的重要影响力,因此在社会科学中,要看到国家对国民、社会对个人的重要作用。⑨个体主义方法则强调要从独立的个体出发,认为只有个体才有自身的目标和价值追求,强调个体对于整体的巨大影响。⑩ 以上只是试图简略地厘清各种不同类型的方法,并对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略做盘点。从总体上看,各类方法无论其层次高低或适用广狭,多可以依据法学发展需要,依据经济法学的发展水平,而借用到相关问题的研究之中。如前所述,由于一般科学方法对于各类科学研究都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因而恰恰是在构建经济法方法论方面应当利用的重要资源。面对上述如此众多的方法,关键是如何作出选择和取舍,并对相关方法予以整合。 如前所述,在上述方法中,有些共通的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等,无论是法学还是其他社会科学,无论是经济法学还是其他部门法学,都不可或缺,而且事实上也一直都是基本的研究方法,因而它们应是经济法学方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属于一般科学方法的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在整个法学中的应用都还相对不够,在发蒙未久的经济法学中,更是罕见其用。特别是经验方法中的通过假设而形成理论的方法,以及横断学科中的系统论等方法,几被冷落,而它们对于新兴而复杂的经济法研究,恰恰确当而重要。因此,如若在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中将其遗漏,则不免有遗珠之憾。此外,专门科学方法中的一些方法,应视其与经济法研究的联系是否密切而作出选择。例如,经济法作为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与经济 生活联系至为密切,因此,经济分析方法自有其用武之地。 此外,由于经济法的宗旨中不仅包含经济目标,而且也包含着社会目标,其有效调整会间接地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因此,经济法的研究同样应当用社会分析的方法,特别是社会学提供的一些有价值的具体分析方法。至于其他学科的一些具体方法,也都应依经济法研究的具体情况而作出选择。 可见,要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需要选择适合于经济法研究的特定方法;而要选择特定的方法,就需要在经济法研究与其他法学研究乃至社会科学研究所通用的哲学方法和逻辑方法等共通性方法的基础上,寻找某些有自己特色的研究方法,包括某些经验方法和横断学科等提供的一般科学方法,特别是专门科学方法,这样才可能在此基础上,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形成其独特的方法论。 三、方法体系与方法论的形成 前面分别探讨了是否应当建立经济法学的方法论、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等问题,这是构建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重要铺垫。 从方法体系的角度来看,经济法研究中所能够适用的方法并非固定不易,其方法体系恰恰是开放的。如前所述,经济法问题属于“复杂性问题”,对于复杂性问题必须从多个层面、多个视角去透视,所运用的方法自然也应当是多元化的。这样才能对复杂的经济法系统有较为清晰、全面的认识,才不至于“盲人摸象”。 如果把经济法系统作为整个法律系统中的一个特殊系统去进行研究,则应看到,有些方法对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研究都是适用的,这些方法可以称为“一般性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如系统方法(11)[7])、经验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统计方法),等等。此外,还有一些是在经济法研究中必须运用的、或称更有特色的方法,如广义的法律经济学方法、法律社会学方法,其中包括交易成本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预期理论、博弈论、公共物品理论等所提供的各类分析方法,它们属于“专门性方法”,其有效运用,能够更好地有针对性地解决经济法所涉及到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问题,从而能够使相关的研究更加深入。 以上各类方法,共同构成了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在该方法体系内部,一般性方法和专门性方法应当和谐共存,基本方法和特别方法应当相得益彰,以共同发挥其重要作用,体现其应有价值。而各类方法协调互补、内在和谐的方法体系的形成,则有利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有效确立和研究。(12)[7](P109) 经济法学方法论,作为以上述各类方法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体系,应依循何种线索进行深入研究,可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从前述有关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的分析来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应关注以下线索和基本内容: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方法整合—方法创新。 依循上述线索,从经济法研究自身的特点出发,应当提出和确定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从而界定经济法研究的基本框架、前提、基础和视角;从基本假设出发,探寻经济法学上的基本研究方法,特别是在经济法学上具有特殊适用意义的,或更有独特价值的研究方法,它们对于经济法研究具有更广泛的适用价值;从基本方法出发,应当再探讨经济法学研究所适用的各类方法,以及这些方法所构成的方法体系,这些方法包括各个法学分支学科普遍适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在经济法研究上具有特殊意义的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方法体系之上,还应按照方法论上的一般原则,对上述方法体系中的各类方法之间的内在关联加以明确,以通过其有机整合,找到对经济法研究更有价值的一些研究方法,实现方法创新。而依循上述线索所进行的研究,也就形成了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内容。 在研究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不仅应当探讨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等问题,而且还应当对方法整合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事实上,方法整合恰恰是经济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内容,在纷纭复杂的各类方法中,如何发现其内在联系,如何对相关的方法进行整合归类,或使其融为一体,以形成新的方法,这既是方法整合的重要目标,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价值,同时,对于重构经济法理论,推进经济法研究,也更有意义。 除了前面探讨的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以外,在研究或确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共识性问题: 1 方法体系的开放性。即经济法研究的方法体系,应当具有开放性。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方法的不断创新,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自然也会不断得到更新。与此同时,由于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系统十分复杂,对于这样的复杂系统,无论某种方法多么重要,也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必须要采取多种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因而经济法的研究方法必然要体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而这种多元化,与对经济法的多维度、多视角的认识是密切相关的。方法体系的开放性与方法的多元化是内在一致的。 2 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即尽管研究方法可以是多元化的,但从现代的发展需要和经济法自身的系统协调来说,不仅要强调对具体问题的分析,而且还要强调对相关问题的综合,因而不仅要强调具体的分析方法,而且同样也要强调方法的综合性、系统化,使方法得到整合,使具有综合性的方法能够得到应用。为此,不仅要注意一个个具体方法的应用,还要注意经济法研究方法的系统化。可见,研究者仅会运用一种方法、仅会单兵作战是不够的,还要同时学会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学会协同作战,这样才有可能取得更高层次的研究成果。关注研究方法的综合性,也就是强调方法的系统化。 3 研究方法的协调性。强调方法的系统化,进而言之,就是要强调方法的协调性。事实上,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与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因此,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对于研究各类不同事实的方法,尤其应注意其协调性,从而更好地发现事实与事实、方法与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相关领域的一般规律,以更好地完善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理论。 基于上述要求和共识,要建立和完善经济法的方法体系,整合相关的诸多方法,从方法论的角度说,应当注意各类方法所解决的各类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而发现各类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上,才可以提炼出经济法上有特殊价值的重要研究方法,才可以更好地确立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 上述共识说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尤其应当在保持方法体系的开放性的基础上,关注如何对各类方法有效地进行综合、协调,尤其强调在经济法研究上要综合适用相关学科所提供的重要方法。这可以从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的借鉴中来得到说明。 例如,经济法研究中涉及很多经济问题,因而自然要吸收在经济学上比较成功的一些方法,特别是个体主义的方法;同时,经济法学又要研究许多宏观问题,因而一些整体主义的方法(如系统的方法等)也要关注。此外,经济法与经济政策有密切的关系,因而需要注意政治学的方法(如政策分析的方法(13)[8]);同时,经济法又有一定的社会性,在其宗旨中包含一定的社会目标,因而有些问题的研究又会与社会学相关。所以,在研究方面,需要综合各类方法。在当今综合的时代,对于综合性问题、复杂性问题,不能指望用单一的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去解决。事实上,经济法领域的问题,是综合了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等各个层面的问题,是典型的“复杂性问题”,它牵涉的领域比其他传统部门法都要广阔,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此,就必须用综合性的方法,必须通过多个视角、多个层面的分析,从不同的路径入手,惟此才有可能取得较为全面的认识,才能避免主观臆断和盲人摸象。 中国的经济被认为是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奇迹,与此相关的经济法在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尽管它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但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同中国改革的征途上所遇到的问题和挫折都是一样的,同时,面临的也都是“前进中”的挫折。经济学家在着重解释中国的经济奇迹,并认为解释成功就极有可能获取诺贝尔奖;与此相应,中国的经济法学者,也应对中国经济法本身做一个很好的解释和说明, 同样也应为世界法学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创造出世界法学发展中的一个奇迹。而要很好地解释经济法问题,至关重要的,还是如何找到恰切的方法,不断有效地进行方法创新。 四、结 论 鉴于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不足的现状,本文着重探讨了该领域的几个基本问题。首先,通过分析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以及经济法问题的特殊性,指出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可借鉴的方法论资源,从一个侧面强调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可行性。其次,探讨了方法的类型以及经济法学研究对不同类型方法的选择问题,透过方法的类型划分,来说明方法体系的内在构成,以及各类方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从而说明在经济法研究方法上应有所侧重和取舍。最后,在前面的探讨的基础上,提出方法体系以及方法论形成的问题,强调尤其应当注意方法体系的开放性、综合性和协调性,并认为这是在方法论研究方面应有的共识,这也是对最初的关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宏观思考的回应。 从总体上看,在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领域,对于方法论的探讨仍然是很不够的,特别是对于经济法学之类的新兴学科的方法论探讨,就更是几乎尚付阙如。这可能是由于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研究本身尚不够成熟,同时,对于方法或方法论之类问题的研究本来就存在难度和风险,因而鲜有人涉足。但是,由于方法论的研究是一个学科是否相对成熟和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因而随着经济法理论的发展,这些“吃西红柿”(而不是“吃螃蟹”,两者含义近似,但后者成本较高)之类的事也必须有人去做。像西红柿对人类的营养价值一样,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的研究,对于经济法理论发展的巨大“营养价值”,同样不应忽视,但尝试长期仅供观赏的“方法之果”的风险也确实存在。如何使研究方法真正能够进入实用,真正能够造福于人们的普遍研究,如何不断对其进行“品种改良”或整合,对于那些缺少“维他命”的新生儿(如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等)的成长来说,确实很有必要。 如前所述,经济法研究之所以需要有自己的方法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传统法学的方法论是不够用的。对于方法论的形成及其研究,本文提出了一个基本线索: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方法整合—方法创新,在依循这一路径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不仅可能形成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论,而且也可能找到一系列不断创新的、更为有效的经济法研究方法。从总体上说,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应注意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体主义方法的兼顾,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不同领域来研究经济法,体现经济、社会、政治、法律的结合,体现应对“复杂性问题”的不同思考路径,体现不同路径在方向上的殊途同归,这样才能实现方法体系的内在和谐,才可能不断取得较为正确的认识。 如同一般的科学方法论的研究一样,仅看到某个学科的方法论还是不够的,还应当强调方法论的共性。因此,基于共同基础的方法,同样在经济法的研究上也是可以适用的;各个学科的发展,也都是基于这样的路径来展开的。在传统的法学方法之外,引进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的方法,有助于更好地解释和说明经济法上的问题。其实,经济法作为新兴的现代法,其研究仅靠传统的法学思维是非常不够的,有时甚至会产生错误的认识,因此,其方法论的更新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对于整个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也是一个贡献。 本文只是对经济法学方法论基本问题的非常初步的探讨,对于各类重要的具体方法,特别是容易被忽视的具体方法,还需要作具体的、专门的探讨。由于经济法研究方面可能涉及到的具体问题还有很多,因而还需要做一些遴选。基于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的重要性,基于横断学科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的必要性,还应当探讨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问题,以及由基本假设提出的一系列方法。[9]考虑到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体主义方法的兼顾,不仅应当探讨总体上的、宏观上的方法,如系统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而且还应当探讨相对具体的、微观上的方法,如博弈分析方法、本益分析方法,等等。对于这些在经济法研究方面较有代表性的方法,都需要作具体的探讨。这些方法是层层递进的,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从而有助于形成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 在具体的探讨中,如果运用前述方法体系中的相关方法,来研究经济法理论上的一些重要问题,特别是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发生论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则可能使问题的讨论更为深入。这也是整个学界的重要任务。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体系理论问题的探讨 1 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完善 1.1 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问题 目前主流的经济法学理论是国家干预(调制、调节)说,在经济法理论和教材编写方面主要从“市场失灵”因此需要“国家干预”的必要性的经济学假设上,①这种理论往往忽视了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在经济法研究和教学中的应有价值,将整个经济法学简化为“国家干预法学”。②可是我国经济法产生于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所面临的“市场失灵”不同,我们的问题主要可能是“政府失灵”,原来是政府完全取消市场,现在的问题是市场发育不全,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得到真正的释放,政府介入市场太深。而公权力肆意侵犯私权利,是现实中国法治面临的主要问题。如果经济法单纯强调国家干预的理论和体系,就容易为那些在改革的过程中原有体制的既得利益者利用“国家干预”来为自己的既得利益寻找借口,从而可能导致经济法理论和教学不能很好地为我国经济改革和宪政建设服务,同时也使经济法学理论有脱离自由的法律的倾向。 1.2 经济法基础理论应当讨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 增加经济自由权的相关内容 目前国内流行的法学专业经济法学教材,一般会讨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等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但大都不讨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这是一个理论上的缺憾。经济法的一个方面常常表现为政府为公共利益而限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而干预经济,而宪法则是为了保护自由而限制法律的限制。③如何依法保护经济自由权,防止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滥用,实现对经济“适度”的干预,是一个经济宪法问题,它应当属于经济法的另一个方面。一个以宪政、法治为导向的转轨经济法理论,应当将经济自由权的保护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前提条件。经济自由权主要包括:④第一、财产权。财产权是不让他人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以及使用、向他人出租或者出售该资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权是一个权利束:拥有一项资产并持有它(消极运用),将它用于交易或让他人暂时使用某些方面(积极运用)。⑤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受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剥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⑥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者防止国家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件。第二、竞争自由权。即个体享有依法公平的争取市场交易机会的自由权;第三、职业自由权,即个体有依法选择职业和结束职业的自由权利;第四、营业自由权,即个体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并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合法的自由职业的自由,也有拒绝违背自己意愿设立并经营企业或者拒绝从事自己不愿意的个体职业的自由。第五、迁徙自由权,是指公民享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第六、(经济)结社自由权,即公民具有发起设立或者加入各种合法的经济性社团、行会、协会的自由,也有拒绝加入自己不愿意加入的社团、行会、协会的自由。 我国《宪法》没有关于经济权利的直接规定,应当说我国《宪法》是承认和保护经济自由权的。首先,《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只要是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承认最低程度的经济自由权。《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里的人权当然包括经济自由权。其次,2004年修订的《宪法》在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公、私财产权平等保护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再次,我国现行《宪法》一系列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都部分涉及了经济自由权。例如,《宪法》第42条关于劳动权的规定,其实也部分承认了经济自由权,因为劳动权属于职业自由权。最后,我国政府正式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的基本人权,当然包括经济自由权。只不过在实际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下位阶的经济法律、法规、政策对公民经济自由权反倒做了许多限制,实际上部分剥夺了个体的经济自由权,因此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应当强调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经济自由权,以划清其与经济行政权的法律界限。 2 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竞争法应当是经济法的核心 2.1 竞争法在我国现行经济法学中的地位 目前我国比较权威的经济法教材和论着一般有如下特点:第一、内容庞杂、所论范围广泛,体现了我国政府现阶段对经济介入范围较广、较深的现状。第二、大多没有突出竞争法的核心地位。即使一些教材设专编对竞争法进行了论述,也仅仅把它与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等法律制度并列,而没有突出其核心地位。也就是说,现行的经济法学体系理论和教材缺乏体系的核心统帅,体系内部各部分关系不清,不能为进一步的市场经济和政治改革提供理论支持,没有充分反映经济法治和宪政的精神。 2.2 应当确立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 2.2.1 市场竞争是一个发现的过程,经济法本质上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 竞争是一个发现过程,它是市场中买方和卖方间相互交 往的演化性过程。购买者们竞相获取涉及购买的知识,供给者们则努力发现、获取产品制造或销售的相关知识,促使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竞争的全过程会对寻找和试验新知识的行为造成很强的激励。因为竞争者们冒险投入了自己的私人财产,并要对他们的行动和错误负责。⑦从整个经济系统的角度看,竞争性运用的产权有很多益处:第一,竞争推动人们发现有价值的知识和信息,推动经济增长。第二,竞争能够抑制经济权势。竞争一次又一次地向财产所有者发起挑战,在竞争过程中没有一种社会经济地位是不可挑战的。第三,充分的竞争有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分配的公平,第四,充分的竞争其实是买方、卖方争取交易机会的自由,从而总体上促进了自由。第五,竞争有益于经济安全。竞争经济能够更好地吸收外部冲击,靠自发灵活的价格和数量反映使商业周期变得平稳。因此竞争应当得到经济法的促进和保护。经济法本质上 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律。在市场中,经济主体行为是通过市场价格进行协调的,而市场价格又是在竞争和企业自由地参与市场交易的条件下产生的,因此,保护竞争就是市场经济秩序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追求,从而也使得竞争法无可争辩地成为经济法的核心。⑧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德国着名经济法专家沃尔冈·费肯杰着的《经济法》(第二卷)中,⑨除了总论部分对基本概念和经济宪法问题进行论述外,他把经济法分为:(1)一般经济法,包括:经济人法(即经济法的主体);德国竞争秩序(是核心重点内容);德国经济财产法。(2)特别经济法,包括:在德国经济法中的总体调整;在德国经济法中的个体调整。一般经济法主要是有关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财产所有之类的法律。特殊经济法与市场干预有关,涉及到超越了市场自我调控的经济调控,一些人称之为计划或指导。显然在该着作里竞争法是作为经济法学的核心的。由日本着名经济法学家丹宗昭信、尹从宽所着的《经济法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在市场机制下建立的经济政策立法体系,它的核心是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即国家对自由竞争的限制(市场支配)和阻碍公平竞争(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⑩韩国的权五乘教授所着的《韩国经济法》,强调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 2.2.2 我国应当以竞争法为核心构建经济法体系 我国经济法理论与其他国家的明显差异,固然有其客观原因,譬如,我国当前的经济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经济,现行经济体制脱胎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改革快速推进的同时,政治改革又处于严重滞后状态,政府职能没有根本转变,权力仍然过多地留在经济领域,国家对经济的控制仍然过多,从发生作用的范围和深度看,行政垄断远比经济性限制竞争严重得多。但这些特殊国情丝毫不能影响竞争法的核心地位,相反恰恰说明竞争法在我国应当成为经济法的核心。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关于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律规则,该法不仅规范经济垄断行为,而且规范行政垄断行为,对深化竞争性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化政治体制改革都有重要的意义,它应当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但该法目前仍然没有发挥应有的经济法龙头作用,经济法学界应当把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来重构经济法理论体系,我国将来的经济法学体系,应当设一编竞争法,放在基础理论之后,使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竞争法处于一般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于不能完全适用竞争法而又与竞争法有一定联系的经济规制和监管法,也可以单独设专编,使其处于从属的特别经济法的地位。 3 宏观调控法的地位 3.1 宏观调控的含义 宏观调控主要是指利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对经济总体的调控。目的在于克服“市场失灵”,宏观调控的总目标是通过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使现有资源得到较为充分的利用,实现经济平稳持续的增长,这也就是凯恩斯所说的实现“充分就业”的均衡。财政政策手段采取的具体形式有:增加对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力(例如,公共工程),或者增加转移支付(例如,扩大社会保障福利或失业补贴),或者减税。货币政策指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和平衡国际收支)运用各种工具(如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与再贴现、利率政策等)调节货币供给和利率,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的总合。这一学派的政策要点是,“百姓不买政府买,消费不买投资买”。我国经济实际中存在借宏观调控调控之名行计划经济之实的现象,已经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注意。 3.2 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作出“完善宏观调控”的明文规定后,宏观调控成为了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的概念,宏观调控法的称谓是我国的特产,我国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主要是指金融法(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财政预算法、税法等。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主要取决于它与竞争法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主要理由为:第一,我国实际生活中宏观调控手段作用较多,影响较大。第二,现代经济中金融、财政税收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宏观调控法自然处于经济法学的核心地位。也有学者认为在经济法学中宏观调控法是和竞争法处于平等重要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与竞争法相比宏观调控法应当处于辅助的地位。这是因为: (1)竞争作为一种动力机制在制度和秩序的构成和演变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德国的市场秩序政策是比较成功的秩序政策,其理论基础是自由秩序主义理论。该理论对公共政策的基本建议是要分清两种做法:①使保护性职能成为政府的重点,尤其是培养和建立各种有益于竞争性系统的制度已达到保护目的;②干预具体的经济性、社会性过程和后果。该理论认为前者优于后者。政府应当专注于用其强制权力促进和保护作为共享品的竞争。他们对凯恩斯主义者主张用预算政策和货币政策来抵消总需求摆动的政策持批评态度。他们担心,刺激经济发展的政府投资和对总需求的操纵会逐步地腐蚀市场信号机制,改变市场主体的行为模式。 (2)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手段,本质上是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主要是通过间接的手段,解决短期的经济波动问题,而不重点解决经济的长期发展问题,它应当是为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服务,而不应当干扰市场竞争。 (3)宏观调控法主要应当是为竞争秩序的形成和维护服务的控权法、程序法。我国现实中竞争法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而所谓宏观调控手段用得较多(其实许多是较少法律约束的行政手段),这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不完善,政府职能没有完全转变,政府权力过多留在市场领域有关。与西方国家经济法先有竞争法不同,我国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着政府控制经济的惯性,即所谓“路径依赖”, 因此我国经济法是先有宏观调控法。实际中宏观调控的概念往往被滥用,许多政府用行政权力直接干预、甚至操纵经济的方法都称为宏观调控,存在不受控制的调控权侵犯经济自由权的现象。随着市场化、法治化制度改革的深化,宏观调控法将主要是与竞争法相配合,为维护竞争秩序服务的控权法、程序法。 经济法学论文:社会法学研究应当吸取经济法学研究的教训 「内容提要经济法学与社会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都具有交叉性和相通性。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实践表明,研究范围的选择,调整对象研究的思路,以及对总论与分论、本学科与他学科、求同与求异、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的处理,都存在深刻的教训。在社会法学研究中吸取这些教训,对社会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社会法学、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教训 经济法学与社会法学都是研究第三法域中的法律现象,介于公法学与私法学之间的学科。在我国法学界,虽然作为社会法学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法学的研究先于经济法学,但作为社会法学整体的研究却晚于经济法学,尤其是鲜见社会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回顾和总结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曲折历程,既有可贵的经验,更有深刻的教训。反思和吸取其教训,对于社会法学的发展,特别是刚刚起步的社会法基础理论的构建,具有重要价值。 一、研究对象的范围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问题,存在窄、宽两种范围和是否承认经济法为独立法律部门两种选择。窄者以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经济法部门内的法律问题,而对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大多在部门法总论层次给予研究。这虽然有助于集中资源探索经济法的原理和构建经济法的制度,但不利于将经济法放在法律体系中展开研究。宽者以关于经济的法为研究对象,其中否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认为,所谓经济法学就是研究各个传统法律部门中涉及经济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跨越传统部门法学的学科,主张把散见于各个传统法律部门中的经济法律问题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专门和系统的研究;而在承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的研究实践中,唯恐经济法失去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故对研究范围多作窄的选择,忽视了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未能把以经济法为核心的整个法律体系作用于经济建设这一主题作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所以,不仅经济法学与相关部门法学如何沟通的问题至今未能解决,而且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作用于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所处的核心地位未能得到论证。 社会法学以社会法为研究对象,然而社会法的外延可作多种理解:(1)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法,有的限定为劳动法或社会保障法,有的限定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2)作为法律群体的社会法,即包括第三法域中除经济法之外的其他法律部门,(注:我国官方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描述为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七大法律部门,其中,宪法、行政法、刑法属于公法,民商法属于私法,经济法、社会法属于第三法域。)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若干法律部门。(3)作为法域的社会法,即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4)作为法律观念的社会法,除第三法域外,还包括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 鉴于经济法学研究的上述教训,社会法学的研究范围宜宽不宜窄,至少应当以作为法律群体的社会法为研究对象,还有必要扩及第三法域,甚至可以将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纳入其中。社会法基础理论可以有两种模式:一是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二是涵盖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基础理论。由于经济法基础理论已由经济法学界作出较多的专门和系统研究,现阶段应当着力研究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而不宜仅依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甚至只依据劳动法来抽象出社会法基础理论。待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比较成熟后,再试图构建涵盖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基础理论。无论构建哪种模式的社会法基础理论,在研究中都不应当忽视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因为没有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第三法域及其各个法律部门都不可能与公法、私法衔接和相容。 二、调整对象研究的陷阱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中耗费学术资源最多的问题,但至今尚未形成共识,被许多人视为一个“理论陷阱”。之所以会掉入这个“理论陷阱”,主要有以下几点教训: 1、过分看重调整对象的地位。许多学者把调整对象视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生命线”,以为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唯一依据和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对调整对象问题锲而不舍。无可否认,研究法律调整对象的确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律调整对象就是法律所要规范的客体,对被规范的客体进行研究,肯定有利于法律自身的设计。并且,明确某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也有助于相对界定相应部门法学科的研究范围。但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并未达到成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生命线”的程度。经济法作为现代才出现的一种新法律现象,对它展开研究,首先应当研究的是它何以为“新”的特征,它与传统法律现象的联系,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在这些研究对象中,法律调整对象仅是其中一个因素。 2、互相对立的观点都以“一种社会关系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为既定前提。例如,横向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就不能由民商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就不能由经济法调整,反之亦然。于是,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界限,至今未能分清。其实,在法律实践中,一种社会关系不可能只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这是因为处在经济社会大系统中的每一种社会关系 都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从而呈现出多方面的属性,而各个方面的属性都有其不尽相同的法律需求,不同的法律需求往往需要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满足。于是,需要不同法律部门分别基于不同的目的、按照不同的原则、运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方面,对同一种社会关系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整。因此,把调整对象作为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唯一标准,就不可能分清不同法律部门的界限。 3、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只作定性归纳而不作实证描述。其实,研究法律调整对象是为了解决法律对调整对象应当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法律应当如何调整,首先取决于调整对象本身的运行规律及其法律需求。因而,法律调整对象研究,就是要对作为或预设为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或行为的运行过程进行实证描述,从中探索其运行规律和法律需求。经济法是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新法律现象,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首先应当研究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和运行规律,即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构成、模式和运行机制,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主体、关系和行为,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资源配置的规律和原理;在此基础上研究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即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需要法律为其提供什么条件,传统法律部门(特别是民商法和行政法)可满足此需求的程度和局限,需要经济法在哪些方面弥补和如何弥补传统法律部门的不足,以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 鉴于上述教训,在研究作为法律部门的社会法时,应当摆正社会法调整对象的地位,选准研究社会法调整对象的思路,尽可能避免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在社会法学领域重演。为此,社会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应当着重描述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求,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的社会政策需求;在此基础上,研究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和经济法等新兴法律部门满足这种需求的程度和局限,进而研究需要社会法如何满足其它法律部门未能满足的这种需求,并研究社会法在满足这种需求时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其中,还要特别重视研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性以及其中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特殊问题,描述现阶段经济与社会不协调的种种表现及其形成机制,探讨经济与社会不协调的体制原因、政策法律原因和其他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研究其对体制改革、政策调整和各个法律部门的特殊需求,从而为社会法如何满足这种需求而进行制度设计提供现实依据。 三、总论与分论的关系 各个部门法学都由总论和分论构成,总论的原理应当涵盖和指导分论,总论的分析框架应当为分论提供示范。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对总论与分论关系的处理有两点教训值得记取: 1、颠倒了总论与分论的研究顺序。从学科发展史的角度看,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部门法学都是先有分论后有总论,对于经济法学这样的新学科而言,应当遵循先研究分论后研究总论的顺序,先就个别的突破传统部门法的新法律现象逐个展开研究,有了一定的学术积累,再从若干个案研究中抽象出共性的原理和规则,研究总论的问题。抽象地研究诸如“经济法调整对象应当是什么”之类的问题,不宜成为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却正是从抽象地研究这类问题开始的。因而,总论的构建特别艰难,虽然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地位、宗旨、观念、本位、原则等问题,已经取得了许多争议不休、玄而又玄的研究成果,但对主体、行为、责任等制度层次的基本范畴却缺少研究。 2、总论与分论脱节。研究部门法总论的问题,应当与分论问题结合起来,使总论中的各种原理都有相应的具体立法、案例和分论原理作支撑。然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着总论与分论脱节的问题,呈现出总论与分论“两张皮”现象。在这样的研究中,总论研究难免空洞。可能出于对这种空洞现象的厌烦,有学者提出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注:管斌:《第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笔者认为,这种主张是不适当的。因为,经济法总论在当前仍是薄弱环节,而经济法分论中的问题在经过20多年的实践后已有了一定的学术积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多一些“问题”与“主义”结合的研究,少一些“问题”与“主义”脱节的研究。 鉴于上述教训,我国社会法学研究,切忌把总论研究放在优先位置,更切忌仅依据某个社会法部门(如劳动法)的素材和研究成果抽象出社会法总论,而应当先研究各个社会法部门的具体制度、案例和对策,在此基础上研究各个社会法部门的总论;然后,再在各社会法部门总论和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社会法群体和社会法域的总论。同时,还应当将社会法总论问题的研究与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及其法律对策的研究结合起来。例如,对社会法的公平价值进行研究,不仅要研究公平价值的内涵、要求和依据,以及公平价值与其他价值目标的关系,而且还应当研究实现公平价值的制度安排,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和现行立法、执法中存在公平价值实现不足的表现及其原因,为充分实现公平价值在体制改革、立法和执法中所应采取的对策。 四、本学科与他学科的关系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利用他学科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是发展经济法学的必然选择。但利用不等于照搬,也不能毫无选择地利用。正确的作法,应当是选择他学科中适合于经济法学研究需要的原理和方法,并将所选择的原理和方法与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即运用他学科成熟的原理和方法来分析经济法学中已经出现而在他学科中不曾有过的新问题和新现象,从而得出突破性的创新,尤其是形成有经济法学特色的研究方法和分析框架。在他学科研究成果和方法的借鉴上,经济法学研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重视: 1、对于公法学和私法学的已有成果存在着不加选择地利用和照搬的现象。例如,由法律关系要素和法律事实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分析框架,是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单一性相适应的,一直是民法学的特色。这种分析框架不宜为经济法学所简单套用。因为,经济法的内容有别于民法,其调整对象远比民法调整对象复杂、丰富,并且经济法对各种经济关系的调整要同时满足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的需求,既涉及微观经济又涉及宏观经济还涉及中观经济,法律关系分析框架不足以对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作全方位和深入的分析。然而,有的学者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框架来论述经济法律关系一般理论和具体的经济法制度,显得机械和表面化。又如,民法和行政法中的法律行为相对比较单一,民法学和行政法学中,都有一套涵盖各种民事行为或行政行为的一般法律行为理论。但是,经济法中的行为则具有多样性,既有宏观行为,也有微观行为;既有政府行为,也有市场行为,还有以市场行为为形式的政府经济行为;既有交易行为,也有竞争行为,还有合作行为;既有市场规制行为,也有宏观调控行为;既有运用行政手段实施的行为,也有运用经济手段实施的行为。各种行为之间个性多于共性,尽管在本质上有共性,但在制度要素上的共性甚为单薄。因而,在经济法学中极难形成甚至无多大必要形成涵盖各种行为的经济法律行为一般理论。然而,在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有的学者仿效民法学和行政法学,试图研究相当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和行政法律行为理论的经济法律行为理论或政府经济行为理论,以此来涵盖经济法中的各种行为。实践表明,这种努力并未取得应有效果,其理论成果在经济法分论中的普适性甚微。因而,在经济法学中,与其着力研究涵盖各种行为的经济法律行为一般理论,不如对各种行为进行分类归纳研究,形成类型化经济法律行为一般理论,这对形成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和设计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会有更大贡献。 2、利用经济学理论的同时忽视了与法学原理的结合。经济法学需要以经济学为理论基础,但是,经济学理论成果的利用并不能取代法学的分析,经济学理论只能作为说明制度设计的理由,而不能取代制度设计本身,经济学的理论依据与法学的制度设计相结合才是理想的状态。然而,许多经济法学成果在利用经济学理论的同时忽视了与法学原理的结合,甚至反客为主。研究具体问题时,在照搬经济学理论之后,显示不出法学成果的品格和特色。 3、法经济学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泛用。对各种法律现象都运用成本与 收益分析的方法来评价其效率目标的实现程度,当然有助于按照效率最大化的目标来设计和选择法律制度,扭转以往只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目标的倾向。但其中至少有三点教训值得记取:(1)过分提高效率目标的地位。作为法律制定和实施主体的国家虽然越来越重视经济,但毕竟不是经济人,或者说经济人不是其主要角色,于是在国家的政策目标和法律的价值目标中,公平正义和安全稳定不能不摆在首位。所以,强调法律的效率目标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把效率目标置于法律的整个价值目标体系中来思考。(2)过分扩大经济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效率目标对立法的影响表现在制定法律时就充分考虑法律的效率后果,亦即法律实施的成本和收益;而对执法的影响只宜限于执法者有自由裁量权的场合,公正执法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执法的最高原则,执法者追求效率目标时不得超越此原则,这也是近些年来执法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借口考虑效率目标而执法不严不公的现象盛行的深刻教训。(3)忽视运用来源于我国实践的数据资料进行量化分析。在分析某项法律制度时,如果只是列出其成本和收益的构成因素,而不运用经过调查、统计所得到的数据资料对各项构成因素的数量和比例以及各成本因素与各收益因素之间的函数关系加以分析,那就不是经济学的实证分析;如果虽然进行了量化分析,但所依据的只是外国的数据资料,那其结论对我国仅有参考意义,而不宜用来说明我国法律的成本和收益。在有的法经济学论著中,虽然画出了反映一定函数关系的图像,但未注明其数据和图像的来源,(注:如,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年,第237—238页;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02—403页。)那就不可能有说服力。 社会法学同经济法学一样也应当利用公法学、私法学和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成果和方法。鉴于经济法学研究的上述教训,基于社会法学研究对象的多层次性(社会法部门、社会法群体、社会法法域、社会法理念)和社会法中主体、行为、关系的多样性,社会法学研究在利用他学科的成果和方法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对他学科的成果和方法的利用,应当有所选择,即只宜选择适合于研究社会法现象的成果和方法。(2)他学科的成果和方法只宜用来弥补法学成果和方法的不足,而不能取代法学成果和方法本身。(3)他学科的成果只宜作为社会法的制度设计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对策的理由,而不能替代社会法的制度设计和对策建议。(4)法经济学的运用应当在社会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将效率目标放在次于公平目标的地位,适当限制成本与收益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并且坚持以来源于我国实践的数据资料作为量化分析的依据。 五、求同与求异的关系 异中求同和同中求异,是研究问题的两种路径,各有其学术价值。对于传统学科而言,同中求异更便于学术创新和学科发展;而对于新学科而言,异中求同更便于统一认识和学科完善。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学科,起始于理论纷争,几乎各个问题上都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共识远远少于分歧;在论战中,批判多而建构少,对异己观点着重批驳、否定、排斥而忽视尊重、肯定和吸收。这在很大程度上给经济法学走向成熟造成了负面影响。究其原因,一是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年轻学科,缺乏学术积累,无论是理论体系还是基本范畴、基本观点和制度设计,都需要通过争论才可形成共识;二是经济法学由于研究起点低,理论空白点多,创新难度相对小于传统学科,易于激发学者的创新积极性,更易于刺激学者标新立异、建言立说、自成体系的欲望;三是学者中自以为真理的心态甚浓,而宽容异己观点的心态甚淡。于是,许多问题本来可能或者已经达成共识,但却有意自以为是、拒同存异。 在我国社会法学领域,劳动法学虽然是一门老学科,但就计划经济的劳动法理论转向市场经济的劳动法理论而言,面临着内容更新和体系重构的任务,仍然相当于一门新学科;至于社会保障法学、教育法学、卫生法学等学科,则刚刚兴起或起步时间不长。鉴于经济法学研究的上述教训,社会法学研究中,虽然要重视求异,但更要重视求同;虽然要重视批判,但更要重视建构;虽然要重视争鸣,但更要重视宽容。在论战中,尤其应当善待反方观点。因为在反方观点中往往不乏科学性、合理性或与正方观点有共识之处,反方观点所指出的要害往往也是正方观点的缺陷所在,反方观点的理由也往往可成为完善正方观点的启迪和道理。甚至可以说,对正、反两方面的观点,很难用正确与错误来判断。因而,应当重视从反方观点中吸取完善正方观点所需要的理论营养。唯有这样,才有助于社会法学在论战中不断走向成熟。 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部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不可能与其完全对应。因而,经济法学研究应当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起来研究,这样不仅可以给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提供新的依据,而且还有助于研究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和可诉性问题。然而,在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一直重视实体法研究,忽视程序法研究。经济法作为一种突破传统法律部门的新实体法现象,对程序法必然有其特殊需求,如果失去程序法的支撑,其实施效果将会打折扣。还可以反过来说,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法条件,实体法的某些制度设计就会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行。特别是实体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与程序法的联系甚为紧密。正由于经济法学界长期以来未把程序法研究置于适当地位,在近年来司法界发生了将“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数字化排序的民事审判庭的“改革”(注:在已有二十多年改革实践的我国,对“改革”的涵义还值得探讨。如果没有发生体制、机制上的变动,仅是将机构更名,就很难说是真正的改革。)后,在经济法学界引起了一阵恐慌,出现了理论上的批评和论证与情感上的担忧和不满不相称的现象。于是,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起来研究,才引起经济法学界的特别重视,因而,经济法责任和经济公益诉讼被作为当前经济法学界的两大热点问题。但这两个热点问题的结合研究则显得不够,在现有的经济公益诉讼研究成果中,实体法基础仍显得单薄。 鉴于上述教训,社会法学研究应当把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机结合起来,依据实体法的公私法融合的特点研究其对程序法的特殊需求。在劳动法的既有立法例和理论著述中,其特殊的程序法需求得到了足够的重视。例如,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劳动诉讼制度和劳动法庭或劳动 法院,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也显示出了不同于民商事仲裁制度的特色,并且还出现了关于劳动诉讼的专项司法解释。但是,我国现有的与劳动法对应的仲裁和诉讼制度,在立法上还不完善,在理论上还很欠缺;而与社会保障法等其他社会法部门对应的程序法制度,无论在立法上还是理论上都处于空白状态。因而,社会法学研究应当将实体法研究与程序法研究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使其相辅相成地同步发展。无论何种实体法制度的设计,都应当考虑其程序法支撑的可行性;无论何种程序法制度的设计,都应当考虑如何满足相应实体法制度的实施需求。 王全兴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 「摘要法学研究之深入,端赖于范式转换,经济法学研究更是如此。以往之法学研究,较为偏重权利-义务结构分析,这固然重要,但已显不足。本文基于对“复杂性问题”进行多维审视的需要,运用法与经济学的理论对经济法研究的几个基本假设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学、假设 一、问题的提出 提出和确立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已被科学史上的许多成功范例所证实。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前提,是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都需要具备的。尽管对于法学是否属于“科学”尚存争议,但对于广义上的科学可以包括法学,或者说法学中可以包含一定的科学成分的观点,则殆无异议。正是在此意义上,才可以把法学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一起,放入广义的科学之中,并研究其基本假设问题。这对于法学研究的范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假设,通常是指在现存的事实和理论的基础上,对某些事物的存在或与其相关的规律所做的推测性的解说或虚拟性的预设。假设只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一种推断和猜测,但这种推测是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和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它既非成熟理论,亦非主观臆测。其重要价值是有助于明确研究方向,提高研究的自觉性。因此,若假设确定得当,就会大大提高科研的效率和水平。此外,假设是建立和发展新理论的重要方法。通过不断提出假设,并不断地证实假设,就能够不断地提高认识,从而形成新的理论;同时,即使假设被证伪,也同样有助于人们纠正错误的认识,从而推动正确的理论的形成〔1〕。 对于假设的重要价值,纽拉特曾指出,“在社会科学中,我们看到的只是假设之网,说不出某些困难究竟是来自哪些假设。”〔2〕事实上,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对于学科的基本假设问题的探讨是相对较多的,因而其“科学性”也相对较强,特别是其中的一些假设由于确定的条件约束以及数学方法、统计学方法的应用等,更是给人以“精确”的感觉。但是,法学因其在传统上往往被视为“正义之学”或关于“正义的艺术”,特别是由于法学学科本身的一些特点以及人们认识上的偏见,致使法学在吸纳相关学科的新成果时总是相对滞缓,即使是在对一些基本假设的判定方面,也几乎未有太大的进展。但是,随着法学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法学与相关学科之间的联系的加强,以及法学研究对“客观性”、“科学性”要求的提高,对于法学研究的基本假设问题进行研究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强烈。 在经济法学领域,基本假设的重要性更为突出。这是因为经济法与经济学、社会学等都密切相关,其专业性更强,现代性也更为突出,因此,在经济法研究上更有必要研究其基本假设问题。但在社会科学乃至各类科学的“假设之网”中,如何找到关键性的“纽结”,以使经济法研究能够借以实现“纲举目张”,实在是一个重要问题。这涉及到假设的提出、选择和确立的问题。 本文认为,从研究路径和框架选择来看,在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中,存在着具有共通性的基本假设(如“二元结构”假设),它当然也适用于经济法学的研究。此外,在经济法学上,还应关注那些对于经济法研究有特殊意义的基本假设。由此可以把经济法学上的基本假设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共同的基本假设,另一类是在经济法学上有独特价值的基本假设。这些基本假设,对于经济法学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下面将先提出和确立两类基本假设及其所包含的若干具体假设,然后再探讨这些假设对经济法学研究的价值,并对其局限性作出相应分析,以求对基本假设的价值有一个较为全面的把握。 二、共通性的假设:二元结构假设 各类科学的研究目的,都是揭示和解决一些现实中的基本矛盾。从哲学意义上说,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其内含的互相依存,相辅相成两个方面,形成一种二元对立的结构,可称之为“二元结构”。如同中国道家理论中指出的“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的思想,普遍存在的二元结构,其本身也可以层层演化,从而形成更多、更复杂的层级系统。 经济法学的研究也要找到自己的二元结构,从而找到研究的基本框架、问题和视角,以为进一步研究提供前提和基础。依据与经济法学关联的紧密度,可以从诸多二元结构,发掘出对经济法研究最为重要的三个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即理论-认知层面的二元结构、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 (一)理论-认知层面上的二元结构 先讨论理论-认知层面的二元结构,是因为它对于从总体上和根本上来认识二元结构问题,并形成相应的理论至关重要。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从较为根本的意义上说,人类的欲望(或称需求)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基础性问题。因此,从人类的欲望出发,来研究各个学科的问题,往往被认为是一个非常基本也非常重要的起点和入口。 人类的欲望是永无止境的。从需要与可能的角度说,正因资源有限,而欲壑难填,才产生了各个学科需要研究的相对专门的问题。针对人类的某类欲望及由此产生的问题进行研究,便形成了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各个学科。而在这些学科中,由于人类欲望而形成的各类二元结构尤其值得关注。 事实上,人类欲望尽管纷繁复杂,变幻莫测,但仍然可以分为两类,即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其中,私人欲望是独立的私人主体为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而产生的愿望;公共欲望则是在各类私人欲望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各类私人主体所共有的愿望。这样在基本的人类欲望方面,首先就可以分为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两类,从而形成一个基本的“公私二元结构”。 在上述的人类欲望的公私二元结构的基础上,还会衍生出一系列的公私二元结构,它们构成了社会科学中的几个重要学科得以展开的基本前提- 在经济学领域,由于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的存在,便有了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的划分。人类为了满足私人欲望,在经济上需要有一些物品供自己消费,以维持自身的存续和繁衍,这些满足私人欲望的私人物品,通常是由市场来提供的,由此形成了以满足私人主体的私欲为主要目标的私人经济。此外,由于人类还存在着一些不同层次的公共欲望,因而还需要有一些物品来满足,这些物品便被称为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公共物品因其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或非 竞争性,而不象私人物品那样具有独占性、消费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因而它不能或不适宜由市场来提供,而通常由政府来提供。经济学上的“公共物品”理论表明,基于人类欲望的二元结构,相应的用来满足人类欲望的物品被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经济也被分为私人经济与公共经济。这种经济层面的“公私二元结构”,不仅有助于分析和解决许多经济问题,而且也有助于分析和解决法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的许多问题。 在政治学、社会学领域,同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的“二分法”相联系,存在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其中,政治国家的存在,往往被认为是实现人类的公共欲望的需要;而市民社会的存在,则至少在客观上具有同政治国家相抗衡的功用,从而有助于保护私人欲望的实现,进而使市民社会成为实现私欲的主要领域。这种划分自黑格尔在理论上予以普及化以来,就一直研讨未绝,包括近些年来中国学界对此所进行的相关讨论,都说明人们对此类问题的重视,以及它对相关学科的研究的重要价值。事实上,直到今天,尽管人们对于“国社二元结构”存在着各类不同的看法,包括是否要大力推进“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的发展,是否要推进社会中间层的发展,以弥补国社二元结构的不足,等等,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国社二元结构,仍然是相关分析的基本框架。也就是说,国社二元结构,虽然陈旧,但并未过时。 同上述心理上的、经济上的、政治上的、社会上的各类公私二元结构相对应,在法学上对于法律也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主要源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有公益与私益之分。法律上的这种公私二元结构,对于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展开,都是非常重要的。自从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与私法的一般划分标准以来,相关的讨论就一直绵延未绝。其中的一些划分标准,如主体标准、利益标准、权利结构标准等,都可以展开为具体的二元结构,关键是如何把这些有解释力的标准融为一体。由于在法学上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两大法系的认同度越来越高,且对于法学的发展已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法律上的公私二元结构,还应当做进一步的研究。无论是否主张在公法与私法之外还存在所谓“第三法域”,无论是否赞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都应当首先对公私二元结构,以及划分的标准等问题做细致的研究,以免轻率地得出结论。 可见,只要存在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就会存在与之相应的公益与私益,以及与其相对应的公权与私权、公法与私法、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政府与市场、国家与市民等多种公私二元结构,这些二元结构为相关领域的研究确定了重要的前提和基础。从而为解决认知和理论构筑问题提供了基本的模型。成为理论-认知层面的重要内容。 上述二元结构假设提供了一个理论研究的框架,它已经具备了托马斯?库恩所说的范式(Paradigm)的意义,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是很重要的。尽管经济法学是新兴的学科,但它也同样要继承法学中的一些共同的东西,这种理论上的二元结构同样也是适用的。对此在后面还将探讨。 (二)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 二元结构不仅在理论-认知层面存在,而且在其他层面也存在。其中,在经济层面就存在着一系列二元结构,这些二元结构又影响到制度建设,从而使得相关的制度层面也存在着一系列二元结构,因而可以总称为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 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有多种表现,基于其重要性以及对法学、特别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价值,下面主要探讨以下几类: 1.城乡二元结构 在经济领域,存在着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也存在着一系列的不平衡。这些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可以形成一系列的二元结构。其中,城乡二元结构是比较重要的。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刘易斯(W?A?Lewis)早就指出,在发展中国家存在着突出的二元经济结构问题,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该问题表现在,如果城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并带来新的经济和社会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刘易斯的理论被认为是对发展经济学的重要贡献。事实上,经济上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确实是非常现实也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对我国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历了长期的农业社会发展和资本主义的不充分发育阶段,是发展不平衡的人口大国。过去,突出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差别这三大差别,曾广为人知,而其中的前两类差别,基本上都可以归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别,最后一类差别,实际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有关。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不平衡规律的作用更加凸现。在过去的几十年,农村和农业已经为城市和工业作出了重要的、有时甚至是牺牲性的贡献。虽然作为一种转机,最初的改革也焕发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从而使劳动生产率大为提高,但毕竟由于诸多原因,近些年来出现了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而又负担过重,以及基层管理不当、违法、涣散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的经济增长和整体目标。因此,如何推进农村、农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是非常现实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的“区别式”的治理方式有关,即与国家对城乡所实施的不同政策和制度有关。事实上,在古代社会,国家对于农村的统治是较为放松的。例如,从经济层面来看,在自然经济时代,国家的治理或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主要是通过税收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在很多统治清明的时期,税收负担是比较低的,不仅存在“什一税”,甚至有时税负为“三十而一”。这比许多现代国家的税负都要轻得多。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限于统治的能力、需要,以及客观的情况,国家的统治主要是到达县一级,而其下的部分则主要是发挥民间的力量。这与近些年来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是一致的。由此也产生了国家统治与民间治理之间的关系,从而产生了法学需要研究的国家法律规则与民间治理规范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延续至今的分级治理的格局下,中央政府在解决农村的很多问题时往往鞭长莫及,一些法律的实施也很难延伸下去,于是不得不搞各种形式的“下乡活动”,其中也包括“送法下乡”。此外,由于财政控制的松弛,较为现代的“税收法定原则”很难贯彻下去,以致于农民负担过于沉重,于是不得不进行号称是农村第三次革命的“税费改革”,以求把具有经济法性质的财政法、税法在农村也推行下去。 从成因上看,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有经济上的原因,也有体制/!/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它带来的许多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有些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予以解决的,同时它也促进了新制度的形成和变迁。综观历史和现实,恰恰是城乡二元结构,带来了制度上的二元结构或法律上的二元结构。 城乡二元结构对于制度或法律上的二元结构的形成的影响,有多种表现。例如,它带来了实质意义上的城市法与乡村法的划分。在历史上,西方国家曾经有过庄园法、城市法等至少是名称上的划分,而从现代法制来看,现代法律实际上主要更适用于城市,更适用于工商业,而对于工商业不发达的农村往往是不太适用的。在农村,曾经和正在有大量非制定法的适用,它在客观上推动了国家法与民间法、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的区分,从而推动了法律或制度上的一系列二元结构的形成。 此外,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所体现出的城乡二元结构,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具体制度 的形成。从制度构成上看,同样存在着二元结构的问题。例如,在我国的财政制度上,在工商业成分较高的县级以上城镇,国家财政的约束力、影响力还相对较强,并且至少在名义上各级政权的财政支出是由国家来予以保障的;但是,在农业成分较高的县级政权以下的区域,国家的财政则基本上是不管的,而主要是由乡级政府等基层组织自行解决,由此带来了从基层政权民主建设到政权的合法性,以及官民关系、地方稳定、法治状态等多方面的问题。与之类似,在税收制度上,我国区分工商税制和农业税制,其中,工商税制更主要地适用于工商业发达的城市,而农业税制则主要适用于农业较为集中的乡村。同时,在相关税法的立法宗旨、侧重点等各个方面,都突出地体现了城乡制度的二元结构特征。 与上述财税制度相近,金融制度同样受到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例如,在银行体制方面,我国有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类别,它们过去曾长期承担政策性银行的职能,这也是城乡二元结构在银行机构设置方面的体现。同时,在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布点,业务领域、服务范围等各个方面,也都体现着二元结构的特征。上述在财税、金融制度方面的二元结构特征,在计划制度中当然也突出地存在着。 另外,在市场规制方面,城乡二元结构也有其影响。例如,由于城镇的市场经济更加发达,因而诸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类的市场规制法,主要也是在城镇适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说明:为什么经济法在适用范围上客观存在着城乡差异的问题。由此也可以进一步说明:为什么大量的坑农害农事件屡禁不止-这与行政垄断的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普遍存在,以及市场规制法在农村不能有效实行等因素都有重要关系。这同样也是城乡二元结构影响经济法适用的体现。 2.南北二元结构 与城乡二元结构相类似,还存在着一系列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并存的二元结构。如南北二元结构,东西二元结构等。其中,世界范围内的南北二元结构,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发达国家较为集中的北半球与发展中国家较为集中的南半球,形成了国际经济关系中著名的南北二元结构。 南北二元结构的存在表明,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国家之间的竞争还将继续存在。在不平衡的发展格局中,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争取主动,如何采取较为一致的行动,争取在确立竞争规则方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规定,是很重要的。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对于弱势群体的权利如何作出特殊保护,以维护实质公平,体现经济法的一般精神,恰恰应当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任务,因而相关保护制度的确立便非常必要。为此,在一些规则中,已经专门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保护性的规定,如“普遍优惠制”等,这是发展中国家不断争取的结果。但是,在世界经济加速发展,经济全球化迅猛推进的形势下,发展中国家正处于一种很不利的地位,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如何处理好竞争与合作关系,全面加强“南南合作”,也正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这也是集体行动的逻辑或困难的体现)。因此,如何加强国际协调,并在本国经济法的法制建设方面把国家协调的有利成果确定下来,甚为必要。 与上述的南北二元结构相关的是“东西二元结构”。东西二元结构存在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其中,国际层面的东西二元结构,是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的诸多国家,同传统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诸多国家所形成的二元结构。由于在这些领域也存在着很多新的问题,因而也很值得研究。此外,国内层面的东西二元结构,即我国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所形成的二元结构,涉及到区域经济均衡发展、转移支付、地区竞争、转让定价等诸多问题,而这些都与经济法的制度建设有关,都是在经济法研究中需要关注或需要着重加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它对经济法的制度形成和法学研究都会带来影响。 可见,无论是经济层面的南北二元结构,还是东西二元结构,都是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直接相关而形成的二元结构,而这些二元结构的存在,又会提出许多具体问题和需求,从而影响到国际和国内层面的经济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并对整个经济法研究产生影响。上述对于“地域”上的二元结构的认识,有助于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打通传统意义上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人为界限,从而可以在整体上进行更为全面的研究。 3.内外二元结构 上述的各类二元结构,与不同地域的经济发达程度关系更加密切。此外,透过经济活动与相关主体及其所在地域的关联性,还可以发现在经济层面上存在的“内外二元结构”。由于经济包括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内国经济与涉外经济、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因此,在经济层面存在着一系列由上述各种不同类型的经济所构成的内外二元结构。下面分别略做探讨。 从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二元结构来看,一国必须首先发展好国内经济,这是现代国家十分重要的任务。与此同时,现代国家又必须协调好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关系,因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在开放条件下,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已经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这不仅导因于市场主体的利益驱动,而且也导因于某些领域法律规则的趋同化在客观上所起到的促进经济交流的作用。事实上,在强调法制的时代精神感召之下,国内经济需要一套法律制度(如民商法制度、经济法制度等),同样,国外经济也需要一套相应的法律制度。由于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密切相关,因而对相关的国内经济法制度于国际经济法制度加以协调便非常必要。尽管两类制度总会有许多的差异,但是在某些方面是可以融合或一致起来的。其重要途径,就是把体现相关国家协调意志的有关国际经济法规范,适当地转化为国内经济法规范。因此,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二元结构的存在,对于国内与国际层面的某些法律规则的融合和沟通,对于现代通行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等经济法基本制度的形成,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随着中国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以及中国为融入世界经济大潮而作出的种种努力,在国内经济法的立法上,已经越来越在总体上强调:必须改变过去的经济法制度中普遍存在的“内外有别”的状况,代之以普遍实行的国民待遇(当然也不是毫无差别),从而使各类在中国土地上的市场主体,都能够至少在形式上有一个基本上可以进行公平竞争的外部法律环境。这些立法努力,将使得内国的经济法制度与涉外经济法制度日益水乳交融,两者虽然仍在内外二元框架之下,但“交集”却越来越大。从而使经济法制度上的二元结构呈现出一种不对称的状态。 从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的二元结构来看,这种二元结构与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联系更为密切。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的划分,与地域上的国内与国外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主要是与从事市场交易的主体是否存在某种关联有关。因此,内部经济也可称为“内部市场”,外部经济也可以称为“外部市场”。通常,人们关注和讨论较多的都是假定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外部市场,而对内部市场的研究则相对较少。特别是对内部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则探讨较少。 所谓“内部市场”,是指组织体的内部机构、成员之间通过经济活动而形成的市场。它是在“内部人”之间按照一定的“内部规则”从事交易活动而构成的市场。内部市场的存在,使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统一市场被分成了内部市场和外部市场,使市场主体所遵循的规则被分为“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这种内外有别的“二元分立”,对经济发展和制度建设已产生了重要影响。 事实上,内部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恰恰是新兴的经济法不同于传统私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有助于更全面地认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如经济法是否调整市场主体内部关系,以及对内部关系应如何界定等),同时,也有助于完善经济法具体制度方面的罅漏。 (三)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 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对于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对于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等问题尤其具有意义。下面略做一点分析。 从传统与现代的二元结构来看,传统与现代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会由于人们对“现代”所做界定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把“现代”界定为一个时间概念,特别是二十世纪以来的时间段,则可以认为,传统社会曾为一系列传统部门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的产生奠定了基础,而现代社会则为现代部门法-经济法、社会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其与传统部门法的重要差别就在于它是产生于现代社会,是为了解决现代社会产生的诸多现代问题才应运而生的。从而体现出突出的现代性〔3〕。特别是经济法通过对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调整,来实现对社会秩序、社会公益的保障,以及对社会弱者的保护,对社会本位的强调等,都体现出与传统部门法的诸多不同。而传统部门法,如民商法等,对于这方面的保障则很不够。 此外,现代社会由于普行社会化大生产,分工更加细密,节奏更快,并且已经完成了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因而“陌生人社会”迅速形成,并在人们之间产生了一种“互赖而又互动”的关系。陌生人社会的主要问题就是信息偏在问题以及信任、信用等方面的问题,由此带来了导致市场失灵的其他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确保现代社会的效率与秩序,本身就是一种公共物品。在私人主体难以提供这种公共物品的情况下,就要求国家建立相应的解决此类问题的制度,调整在现代社会中形成的、同过去存在着很大不同的新型经济关系。由于这些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型经济关系,是传统部门法所未予预见和未能涵盖的,从而也是其不能充分有效调整的,因此,建立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新型法律制度,解决现代社会存在的新型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便是客观之需。于是,经济法等现代法便应运而生了。这是在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一种重要解释。 从工商文化与农业文化的二元结构来看,由于不同的文化直接会影响到不同的制度的形成,因此,许多学者都关注文化对法律制度的产生流变的影响。事实上,工商文化是与大工业、社会化大生产以及商品经济的发达直接相关的,而农业文化是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相联系的,因而不同的文化实际上对应着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也可能在总体上对应着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在一个国家,由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两类文化极可能同时存在。这种情况,不仅会影响一国在立法上的统一性,而且也会影响统一的立法在适用上的统一性。由于经济法是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是在工商业高度发达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它主要是与工商文化相对应的,或者说在很大程度上对作为工商业中心的城镇经济更加适用,而对于工商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其适用的空间和效果,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这已经被近些年来相关的研究所不断证实。就我国来讲,经济法的制定,不可能不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差异,不可能不考虑中国突出的二元结构;同样,在经济法实施方面,如何认识因文化上的二元结构所带来的经济法实施受挫的问题,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上述的二元结构对于分析经济法的产生基础以及所适用的时代等问题,都是很有裨益的。 以上从三个不同的层面提出和探讨了二元结构假设问题,它对于经济法学的研究具有基础性和前导性的意义。但是,作为具体的经济法研究,仅有共通性的二元结构假设还是不够的,因而有必要在下面探讨在经济法学上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 三、在经济法学上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 在经济法学领域,还有一些在研究上具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它们立基于上述的共通性假设-二元结构假设,能够为经济法理论的建构提供更为具体的前提和方法,对于研究经济法问题有更为直接的意义。这些特殊性假设主要有: (一)双手并用假设 双手并用假设其实也是一个二元结构假设。其基本含义是,调节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通称“看不见的手”),另一个是国家(或称政府)的有形之手(实际上也是“看不见的”)。一个国家对于经济的调节需要双手协调并用。 双手并用假设的思想不仅在体现在经济理论上,而且在体现在宪法的规定之中。我国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已经默认了这一假设①。即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通过双手假设,可以更清楚地说明在经济学上长期争论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也有助于更好地说明在法律体系中的私法与公法的关系、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等。事实上,经济法上的一系列具体假设,主要是在双手假设的基础上展开的,它为相关问题的分析又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框架。如果只是单用一只手来调节经济,则在相应的法律形式上,可能只有民法或非现代意义的行政法,而不可能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恰恰是在现代国家双手并用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协调双手,解决其中可能存在的双手失灵等不足的经济法。 (二)两个失灵假设 与双手假设相一致,在经济法理论上还有“两个失灵”假设,或称“双手失灵”假设。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失灵假设,一个是政府失灵假设。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假设。市场失灵假设在经济学界已得到了较为普遍的承认和应用。在假定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机制本来在配置资源方面应起到的调节作用,在上述诸多领域却不能有效发挥,因此,只能由市场以外的力量去加以弥补。而从总体上的能力、实力和现实可能性的角度来看,一般认为,由国家来解决上述市场失灵问题是更为合适,也更为现实的。从而,国家被推倒了历史的前台,开始了所谓的对私人经济生活的“干预”或称“介入”的新时代。 对于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是否必然导致国家的介入和弥补,学者的认识不尽相同。这主要是因为政府对资源的配置效果,在一些国家已经出现了许多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也就是说,在某些领域,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干预,在配置资源方面都是无效的或低效的。因此,是否要选择政府配置,以及对于政府配置所产生的失灵问题如何来解决,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必须要直面的问题。而如果选择了用政府配置来弥补市场配置,就应对政府配置资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失灵问题有总体上的把握,特别是应当分析导致政府失灵的具体原因,以便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而对于政府失灵的原因,解释是多个方面的。如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预期理论等,都提出了各自的认识。这对于经济法的研究也是非常重要的。 其实,要深入研究两个失灵假设,必然涉及到失灵原因的探讨。对于市场失灵的原因,经济学界已经探 讨较多,并为相关的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些重要的素材。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或基本矛盾来看,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②。无论是在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领域,还是在政府干预的领域,这些基本矛盾都存在。在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例如,在市场调节的领域是很强调个体的营利性,崇尚效率价值的,但如果由此忽视社会公益性、漠视公平价值,则必然会加剧垄断、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必然会导致宏观经济失序,微观经济失范,经济生活失真,从而使宏观调控也很难有效进行。同样,在政府配置资源的领域,如果政府的工作人员也强调自己作为个体的营利性,并把自己的收益凌驾于社会公益性之上,如果只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效率或经济效益,而忽视整体上的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则必然会导致政府失灵。 此外,在研究两个失灵假设的过程中,还会涉及到重要的公共物品假设等问题,从而使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效应理论等都会对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的研究产生重要影响。 需要提及的是,两个失灵的假设也导源于“有限理性假设”。根据有限理性假设,市场主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在为自己的利润或效用的最大化而努力。但是,其理性是有限的,因而并不能有效地抑制市场经济波动,并不能解决市场调节的滞后性、盲目性等问题。同时,政府也同市场主体一样,是“理性的经济人”,但由于它并不能获取全面的信息,并不是全知全能的,因而其理性也是有限的。此外,政府认识的局限性还体现在,政府也是由人来组成的,这些人也都是普通人,既不更好,也不更坏,因而在智力、道德等各个方面,同样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有自身的一些利益驱使,就极可能在配置资源方面产生低效率或无效率的情况,从而产生政府失灵。 事实上,即使假设政府的组成人员都是大公无私的,在道德上都是非常优秀的,但由于信息偏在问题的普遍存在,由于政府很难非常迅速地对瞬息万变的经济生活作出相应的调节回应,因而就非常容易导致政府失灵的问题。正因两只手都有自己的缺欠,因而才需要双手并用,才需要综合协调。同时,也正是在这样的框架之下,才有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余地。 (三)利益主体假设 利益主体假设,即假定在经济法上,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从利益的性质来看,经济法上的主体,可以大略分为国家一方(调制主体),以及与国家相对应的另一方(调制受体)。 上述的国家一方,要考虑国家(或政府)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还要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也要兼顾个人利益的保护。此外,从公共选择的理论来看,在国家的各类机构中,组成这些机构的成员也有自己的利益。因此,利益实际上是多重的,涉及到复杂的、多层次的法律保障问题。 上述与国家相对应的另一方,从经济意义上说,主要是市场主体(或称之为“市民”),从社会意义上说,主要是社会成员或社会实体、组织等。这些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都按照自己的理性去行事。只有肯定利益主体的存在,才可能有法律规制的可能性。 经济法制度的实施必须尽量对各类主体的利益给予公平的、有效的保护,以实现各类主体利益的平衡。为此,在经济法上,不仅要像传统私法那样更关注私人主体的利益,也不仅要像传统公法那样更侧重于国家利益的保护,而且更要全面兼顾各类主体的利益,即不仅要在总体上兼顾国家与私人主体(企业、自然人等)的利益,也要兼顾各类主体的具体利益,这些具体利益表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利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等等。由此使经济法在法益保护方面又具有许多自己的特色。 (四)博弈行为假设 与上述的利益主体假设直接相关,既然各类经济法主体都是利益主体,则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而在行动的过程中,则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不管怎样,行动者都要既考虑自己的情况,又要考虑相关主体的情况,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努力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博弈可能存在于各个领域。它既可能在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展开,也可能在国家与国民之间展开,还可能在市场主体之间展开。对微观层面的主体行动进行博弈分析是很有价值的。 各类主体之间的行为,既然都属于博弈行为,则参加博弈的主体就需要关注其他行动者是如何思考的。因此,对于各类主体而言,分析“别人的”预期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在博弈活动中的成败得失。与此相关的一个重要假设,便是“理性预期假设”。该假设会提醒人们:任何主体都是有其理性的,特别是在经济领域,当国家要采取某种行动时,必须要分析该行动所影响的主体将会如何思想、如何行动。而这对于确保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效果,从而对于确保经济法的调整实效,都是非常重要的。 (五)交易成本假设 按照上述的利益主体假设和博弈行为假设,既然各类主体都是利益主体,因而必然会关注自己的产权,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明晰,也必然会关注为取得产权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同时,既然各类主体之间都在进行着博弈行为,则参加博弈的各方,便都会关注自己在博弈过程中的利益得失,而衡量在博弈过程中的利益得失的重要指标,便是交易成本的大小,或者是与其相对应的收益的多少。因此,在利益主体所从事的博弈行为过程中,交易成本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由此便在博弈行为假设的基础上提出了交易成本假设。 随着近些年来学术界对产权经济学或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深入,特别是法学界对法律经济学认识的普遍提升,人们对于有关交易成本的基本理论已经耳熟能详。基于该理论,在经济法的研究上,不仅要重视微观主体或称私人主体的交易成本问题,而且还要重视国家的交易成本问题,特别是国家与国民之间,以及国家机关内部的交易成本问题。同时,应重视本益分析方法在具体经济法问题上的运用。 以上提出的五种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有特殊的价值,它们具体体现了“二元结构”假设的要旨及其所包含的“非对称性”,有助于学界在达成一些基本共识的前提下,把经济法理论进一步向前推进。当然,以上仅是列举了一些较为重要的基本假设,此外还可以有其他一些假设,但限于篇幅和需要,在此不再展开。 此外,提出上述假设本身并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假设的方法在经济法学上的价值,以及如何将其用于经济法研究。为此,还应研究各类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价值是什么,其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同时,尽管前面在探讨各类假设时也涉及到了经济法学的相关问题,但仍然有必要对各类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应用问题做一些探讨。 四、各类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价值及其应用 经济法的研究需要有自己的前提,需要有学界所认同的一个大略的“基础”,而基本假设的提出和确立,恰恰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尽管认识需要不断深化,因而对于“基础”的认识也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尽管对于“基础”本身的追求是否恰当也有不同的看法,但从研究的效率,从研究的整体推进的角度来说,对于基本假设这类较为基础的问题,还是应当有明晰的认识。 在法学研究中之所以要提出或借助于上述的基本假设,就是因为这些假设最贴近于一般的个体、最能够反映一般性的情况,与基本的人性、与市场行为的一般情况,也都最为接近。上述基本假设,大都来自经济学(以及相关的社会学),而按照一代宗师马歇尔的理解,经济学是最贴近人类生活的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与经济学密切相关的经济法学的研究,或者是整个法学的研究,才需要借助于这些一般性的假设,发挥其在研究理论和实践问题上的独特作用 ,以解决法学研究方法不具有自足性,以及法学(而不是法律)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距离,比经济学和社会学相对更远的问题。由于法律毕竟只是一种“写照”,毕竟总是存在着相对于现实的滞后性,并且,这种滞后性在片面强调“法制原则”的情况下还可能更加突出,因此,就需要通过借鉴,形成经济法学上的基本假设,来拉近法学研究与现实的距离,以确保法学研究更有价值和生命力。 以上的探讨表明,从直接的价值来看,上述各类基本假设为经济法研究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前提、框架、范围和基础,这也是上述假设被称为“基本假设”的直接原因。它们对于进一步深入研究相关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有助于理论研究的深化。 此外,上述各类基本假设,实际上也为经济法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研究方法,这也是其重要价值的体现。从研究方法上看,对于新兴的、具有突出现代性的经济法来说,尤其应当注意方法的综合性,这本身也是必要的范式转换。事实上,法学研究不仅不能只注重单纯的“阶级分析”,而且也不能仅注重单一的“权利义务分析”。今天的法学研究,尤其应当多注意从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中吸收营养,其必要性导因于法律调整领域的广阔性以及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由于客观的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与相关社会科学研究的社会关系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因此,相关学科之间自然应当打通。特别是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与各类主体的“微观特点”更加接近,也更能反映人类的较为根本性的东西,因而往往可以作为法学的某些方面的研究基础。而法学本身则更为“上层”一些,它需要通过相关学科的研究来发现和体现自我。 纽拉特曾指出,从科学史上看,假设总是会频繁地产生和消失,没有任何对它们进行排列的可能性〔4〕。但是,这并不影响对相关假设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研究。作为一个走向成熟的学科,其基本假设应当至少在逻辑上是自洽的,并且应当在内在联系上存在一致性。为此,有必要对上述各类基本假设之间的内在联系做一些探讨。这些探讨,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基本假设对于经济法研究的价值,也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其应用的问题。根据上述对各类基本假设的分类及其具体内容,可以发现各类假设之间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在联系: 首先,具有共通性的不同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本身就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对相关层面的概括,也仅具有源自不同视角的相对意义。其中,理论-认知层面,更主要考虑了主体的价值;经济-制度层面,更主要考虑了地域或称空间的影响;社会-文化层面,更主要考虑了实质上的不同时间的影响。 其次,具有共通性的二元结构假设,与在经济法上具有特殊意义的其他假设也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例如,在二元结构假设中,理论-认知层面的公私二元结构假设提供了一个非常基本的框架,它暗含了政府与市场的对峙,体现了不同主体的重要价值,从而为两个失灵假设、利益主体假设、博弈行为假设等奠定了基础;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体现了空间发展上的不平衡问题,即提出了两个失灵假设等各类假设产生的重要现实基础,也是其他各类假设的现实体现;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主要体现了时间发展上的不平衡,它是其他相关假设产生的更深层次的现实基础,同时,也是各类假设所需要面对的问题。 最后,在经济法上具有特殊意义的各类假设,在其相互之间,也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例如,从形式上看,两个失灵的假设在经济法理论上是很基本的,但两个失灵假设作为一种“对结果的描述性假设”,又与双手并用假设(这是对手段的假设)直接相关。而无论是两个失灵假设,还是双手并用假设,在更深层次上,它们都离不开利益主体假设和博弈行为。而在这两个深层次的分别侧重于主体和行为的假设中,又包含了理性预期假设、不确定性假设等,同时,它们还都与交易成本假设直接相关。 可见,上述各类假设是连为一体的,而不是各不相干的,从而它们可以成为经济法研究的重要基础性假设,使经济法研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展开。 同时,各类假设与一些具体分析方法的内在联系也值得关注。例如,基本的二元结构假设,与系统论上的系统分析,特别是结构功能分析方法,以及整体分析方法等有关;双手并用假设,也与系统论的思想和方法等有关;博弈行为假设,与博弈分析方法有关;利益主体假设,与利益平衡方法和政策分析方法有关,等等,从而使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有了更多的方法论意义,提高了基本假设在解决经济法理论问题上的应用价值。现略举几例予以说明: 1.从二元结构假设来看,它为经济法提供了一个从心理到经济,从政治到社会,从法律到文化的基本分析框架。在这样的框架中,有助于人们认识经济法究竟是公法,还是公法与私法交叉的混合法。事实上,二元结构的假设虽然较为宏观,但它毕竟提供了分析框架的边缘,从而使研究者能够以一定的(虽然也可能存在模糊状态)区域为“基地”进行研究。在公与私之间的模糊地带,是否有所谓混合法或第三法域的存在空间,是否能够存在与公法、私法相并列的社会法,人们的认识不尽相同。不过,根据二元结构的假设,结合客观实际,从总体上说,一如往昔,我至今仍认为经济法只能属于公法,而不是属于第三法域或社会法〔5〕。因此,二元结构假设有助于分析经济法的性质问题。 2.从双手并用假设来看,如果一国仅用一只手,就不可能产生经济法。一方面,经济法虽然要保障国家对经济运行的调控,要保障国家对市场秩序的规制,但它并不是传统的行政强制;另一方面,虽然经济法的调整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并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但它毕竟不是单纯的市场调节,更不是传统的自由放任。双手的协调并用,使双手都能够更扬其长而避其短,从而体现经济法的调控与规制手段的特点,体现经济法在调整手段上的特殊性。调控与规制所发挥出的调制功能,与传统的市场调节与行政命令有着根本上的不同。事实上,双手并用所体现出的合力,是对传统的调节经济方式所存在缺失的有力矫正。 可见,透过双手并用假设,不仅有助于理解经济法的产生问题,而且也有助于理解经济法的调整手段、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对市场经济的综合调整等问题,从而不仅有助于认识经济法的独立性,而且也有助于认识其与相关部门法的内在联系。 3.从两个失灵假设来看,该假设实际上在经济法研究中已经占有重要地位。近些年来,经济法学界一般都把市场失灵的存在作为探讨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的重要起点。按照目前较为流行的理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解决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因而就需要由国家来介入或称干预。而国家介入的法律形式,则主要是经济法。上述的解释,是目前较为通常的解释。这种解释当然有其合理之处,但有些方面还有待于再进一步细化。从双手并用假设来看,正是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因而对经济的调节才不能仅用市场调节这一只手,而是还要用国家调节这只所谓的“有形之手”。但是,在运用国家之手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而政府失灵的存在,主要导源于政府的失控。从现在影响较大的一些行政法理论来看,一般多是基于政府权力的不断膨胀,才认为有必要强调对政府的权力作出限制。因此,在行政法理论中,全部的或部分的“控权论”主张,实际上得到了很多人的赞同。但经济法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法,它不是单纯地强调要限制政府的权力或国家的权力,而是要通过如何适度分权,以及如何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因此,经济法必然会存在一些有特色的方面,并因而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法。 两个失灵假设表明,经济法不仅要通过政府对资源的配置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而且也要通过相关的规范,来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两个失灵的存在,对于经济法产生和存续必要性的问题,有很强的解释力。因此,两个失灵假设,对于探讨经济法的发生论问题很重要。它更有助于说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更有助于认识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特殊性。 4.从利益主体假设来看,在经济法研究上重视各类主体的利益,真正关注不同主体客观存在的利益,有助于认识经济法调整方面的问题。只有充分地认识到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个人利益;认识到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的独特利益;认识到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一致的利益和冲突的利益,才能更好地在各类主体之间去平衡利益,才能让各类主体更好地去代表和实现某一种利益。从规范的层面看,经济法主要是规定和解决相关主体的权力或权利的问题,但从更深的层面上看,则是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如何协调和平衡的问题。利益既是经济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经济法不断完善的重要源泉。没有代表特定利益的主体,没有相应的利益主 体假设,就无法说明法律的制定、完善的动力机制等相关方面。因此,利益主体假设,对于经济法制度和理论的发展非常重要。 上面的一些举例表明,经济法学的各类基本假设,对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都很有价值。事实上,在理论研究领域,以上述的“二元结构”假设和其他各类假设为基础,在经济法理论上已经形成了一系列有自己特色的“二元结构”。例如,在调整对象理论上,存在着宏观调控关系和微观规制关系的二元结构;在体系理论上,有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元结构;在主体理论中,有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的二元结构;在行为理论中,有经济调制行为与市场对策行为的二元结构;在责任理论中,有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的二元结构,等等。此外,在财税法、金融法、竞争法等相关部门法理论上,也都存在着一些以上述相关二元结构为基础的具体的二元结构。这些都是二元结构假设与其他假设应用的成果,对于增进经济法理论的体系化或严谨度,形成内在和谐统一的“理论”,是很有价值的。 五、各类基本假设的局限性 前面探讨的各类基本假设,尽管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意义,但也都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对此也必须要加以分析,以求对基本假设做更恰当的定位。 上述基本假设的局限性,首先来自假设本身的局限性。由于这些假设更多地是源自其他学科的假设,许多假设不仅本身尚需要不断地得到验证,而且是否适合于法学研究,是否有利于推进法学研究,也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检验。 其次,二元结构假设的局限还体现在,它虽然已是各学科的学者都比较认同的,但并不是法学本身能够有效证明的。限于自身的特点,法学要在很大程度上从其他相关学科吸取营养,其中也包括基本假设等。但在上述假设的可靠性和证实性方面,法学很难大有作为。这对假设方法的应用也可能会产生影响。 再次,各类假设都具有一定的相对性。为此,在运用这些假设的过程中,不应把各类假设绝对化。即应采行“相对论”,而不是“绝对论”。具体言之,一方面,上述这些假设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假设是否都合适,以及具有多大程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恰当性,还有待于接受理论和实践的检验,还需要接受时间的考验,还有待于人们认识的日益深化。另一方面,上述各类假设实际上是提供了一系列的分析模型。这些模型的主要功用就是使分析更简明,更有说服力,等等。而作为“模型”,其本身就是有局限性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任何理论都是有局限性的,任何观点也都是一种“偏见”。为此,就应当以一种开放的、包容的、建设性的考虑,来看待各类基本假设。而在这些假设的基础上,所能够建立的理论框架,也才是可以不断更新和不断发展的。 例如,在对二元结构认识方面,并非要强调“两极论”,即并非认为二元结构中只存在完全对立的两极。事实上,在这两极之间的过渡地带往往是很重要的,按照中国的哲学思想,最可取的是“叩其两端而取其中”的中庸之道。而要“取其中”,首先要知道其两端,要以两端为起点才能知道何为“其中”。但关键是现在的一些研究往往是不知两端为何物,因而也就很难作到全面地认识相关问题。二元结构的假设,恰恰是要给出两端、边界,也就是给出进一步分析的基础。 二元结构假设的相对性是很明显的。例如,经济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曾经包括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等公私二元结构,而这些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两极中间还会存在一些混合的领域。例如,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还会存在第三部门,在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还可能有混合物品等。因此,二元结构只是提供了一个分析的基本框架或平台,对于具体问题必须作具体分析。为此,哈耶克认为,把整个服务领域界分为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业已为人们接受的二分法,是颇具误导性的;对于一个健全的社会来说,在商业领域与政府治理之间(也就是在私营部门与公共部门之间-作者注)保有一个第三领域,即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即前述的第三部门)是至关重要的〔6〕。但是,能否因此否定二元结构的基本框架呢?能否因此如同一些论者引申出经济法就应当以第三部门为依托,以社团为主要主体呢?恐怕至少在现实的条件下还不能。尽管第三部门也是很重要的,尽管社团也有其重要的价值,但诚如伯尔曼所认识到的那样,自20世纪以降,教会早已不再构成对世俗权威的有效的、合法的抗衡力量了;在经济和社会秩序内的商人和其他自治团体或行业的习惯,在立法和行政机构的控制下已经失去了效力〔7〕。 因此,尽管需要有第三部门的适度发展,尽管也需要对第三部门的壮大作出一些积极的倡导,但在现实中其地位无疑较为式微,无法和无力全面地替代国家,也无法真正成为社会公益的代表者。 除了二元结构的假设以外,其他的假设也都具有相对性,特别是在经济法研究上有特殊意义的基本假设。这些假设,尽管在经济学等领域都已经成为一些重要理论或重要假设,但是这些假设在经济法的研究上是否完全适用,以及在多大的程度上有助于相关的研究,都还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 正因如此,对经济法上的基本假设需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尤其要认识到这些基本假设是经济法理论展开的前提和基础;这些基本假设不仅确定了经济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宗旨、性质等问题,而且也确定了经济法上的主要研究方法。而这种有针对性地确立起来的研究方法,对于确保经济法研究的深入,是非常必要的。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的研究形式 一、经济法中问题与主义的相关争议 在中国,学者们对于经济法学的肇端尚有不同的认识,但经济法学界大体倾向于以1978年为学科发展的起点,并在每个十年前后,推出一些回顾性、反思性的研究成果。对于经济法学这个新兴的学科,各类理论观点纷出,不同声音混响。而在其研究方法上,学者主要侧重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的争论上,即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的分析。 一些学者把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比做“鸡肋”,认为其食之无味。他们认为中国经济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遭遇了方法论上的“意识形态”化、“概念法学”化和“半殖民地”化的巨大冲击,树立经济法学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增强其自足性和开放性,成为经济法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同时,他们也指出其无意否定那些研究主义的学者所进行的研究价值,只是认为这样的研究偏离了法学本来的研究目的。法律就其作用而言是一种游戏规则,是为了处理人类社会的各种纠纷,法学的任务就是发现以及创新更好的游戏和裁判规则,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因此,法学研究不只是书斋中的学问,不是为了研究而研究,而是要解决现实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进行的经济法研究与中国活生生的经济现实、经济改革与立法司法实践不联系,只是热衷于构建抽象的理论框架,将经济法理论变成了高深莫侧的玄学,其研究结果是不仅不能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和指导,而且会偏离法学研究的初衷和实质。 但对于那些有“爪牙之利、筋骨之强”的人来说,“鸡肋”同样可以咀嚼、消化和吸收,同样可以“食之有味”。他们认为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人们的聪明才智,去探求、发现、形成一套科学的经济法范畴体系,这套范畴具有确切的内涵,准确地概括了事物的本质,并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要素,从而构建一套科学的经济法基本理论原理,只有具备丰厚的理论基础,才能进行有关制度建设的研究。严重冷落法解释学等传统的研究方法,会直接导致经济法理论解释力的削弱和经济法研究法学特质的减损,而未来经济法研究方法必定是多元的,研究手段必然是综合的,研究体系也一定是动态的、开放的,但其核心却应该是恒定的,即传统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不应被动摇、更不应该被抛弃。 二、关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 从第十五、十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来看,目前学者普遍达成了关于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这也验证了“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这句古话。现在学界的主流观点是,既要研究“问题”,也要研究“主义”,同时更要注重两者的并重研究。张守文教授用“顶天立地”四个字,对这种研究方法进行了高度的概括。“顶天”指在研究经济法理论的基础上,更注重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强调研究必须能够真正的拔高,要真正体现出一种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提炼和萃取。因为理论的高度不够,就很难有较为广泛的指导意义,就极易被等同于一般。但是,我们所强调的研究并非只是“形而上”,只是“空对空”或者“空中接力”,而恰恰要强调一定要“立地”即要立足于现实,脚踏实地,而不能使其成为海市蜃楼。“立地”强调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要同经济法的实践相结合,形成具体的制度,以回应和解决法制建设中存在的大量现实问题。因为对于现实问题的关注和解决是经济法理论研究极其重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经济法研究能否纵深发展的基础。 三、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未来发展趋势 在我看来,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正处于库恩所说的科学发展的四个阶段中的“前科学阶段”,突出问题是没有统一的概念体系,缺乏共同的理论假设与方法论原则,理论尚未成熟,只有理论与实践统一,经济法学才能进入成熟的“常规科学阶段”。所以,目前经济法学界所追求的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并重研究,是经济法发展一个必经的阶段。在未来的研究中,应该相对比较注重有关“问题”的研究,即关于经济法制度建设的研究。因为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态势来看,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还是比较倾向经济法理论的研究,需要适度的制度建设来“中和”这种非正常的现象。而在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上,我们可以借鉴经济学中关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研究。由科斯提出的“新制度经济学”是近几十年来兴起的西方现代经济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运用企业组织理论、产权制度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全新的思路和方法,分析和重新解释许多新古典经济学所无法解决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成功之处,结合经济法本身的实际,来为经济法学的研究注入新鲜的血液,达到创新的目的。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过分注重问题的相关研究,要做到经济法所追求的“适度”。我们可以在着重研究具体的、有代表性的经济法文本所构建的制度、规则和经济执法的过程中,从中抽象出经济法的范畴原理、语言符号和思维方式,进而达到经济法理论与制度的互动研究。 试析经济法对利益冲突法学的论文 1.1以社会本位作为平衡与协调利益冲突的价值基础 市场机制是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率的最有效手段。与此同时,在正常的市场机制调节下,各市场主体之间也能形成一种相对合理的利益格局。然而,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轨迹告诉我们:自由放任经济下市场机制本身极易遭到破坏,随之而来的利益格局也容易受到扭曲。而且市场机制自身的局限也会引发矛盾,产生新的冲突。面对市场难以依靠自身力量对冲突加以平衡与协调的难题,现代经济法产生的一个重要历史使命就是依法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利益关系。然而,当今社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利益主体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在各类利益冲突中,既有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有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还有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要想平衡好方方面面的利益,经济法需要找准自己的价值定位。 如果经济法选择个体利益至上,这样做虽然会刺激个体对利益的追逐,提高经济效率,但却不利于冲突的解决,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此外,在法律层面上,这种做法还会使经济法难以独立于民商法,自身的独特价值难以显现。但是,如果经济法选择以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来协调利益关系,却容易造成国家权力对个体利益的侵害,进而影响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同时,这还会使经济法很难摆脱行政法的案臼,难以成为真正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现实的需要面前,现代经济法最终选择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来协调多种利益冲突。而经济法中所指的社会整体利益是与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和公共利益都相关的社会利益,是融个人利益、团体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为一体的社会利益。在具体的调整过程中,经济法正视各经济主体的利益需求。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研究成果论述 经济法学自诞生之日起,各种观点异彩纷呈,尤其在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方面,争论很激烈,但已经形成了一些能支撑经济法学理论大厦的基本共识。在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研究方面,也有过很多的争论,这些争论推动了相关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完善。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也正经历着由单一走向多元的过程,多种研究方法提供了多元的视角,共同推动着经济法学理论不断深化。概而言之,经济法学经历的正是一个“和而不同”的发展路径。 一、经济法的基础理论 1.调整对象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面,学界形成了许多观点。按照前述发展历程的划分,各种观点大体可以分为“前诸论”和“新诸论”。“前诸论”主要有“纵横统一论”“、纵向论”“、企业法中心论”、“综合法论”、“经济行政法论”、“学科经济法论”等。“新诸论”主要有“国家协调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管理说”“、国家调节说”、“增量利益关系说”等。总体来看,“前诸论”中有对经济法持否定态度的观点,而“新诸论”对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已成共识。尽管曾有学者对经济法抱有怀疑或者否定的态度,但学者们的探索、交流与交锋推动了经济法学的发展,这是值得肯定的。各说虽然分析的角度与表述不尽相同,但实际上都反映了国家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运行并统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平衡这条主线。 2.经济法的地位关于经济法是否独立的法律部门,学者们曾有过很多激烈的争论,其中尤以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为争论的焦点。80年代初期,大经济法主义和大民法主义相互排斥对方,不承认各自的独立性。此外,还有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争论,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属于行政法的一个部门法,而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随着实践的深入和理论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对社会发展的独特作用及相互不可替代性,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在法学界基本成为共识,并已为国家立法机关采纳,在官方文件中多有体现。 3.经济法的体系80年代初,不少学者主张建立以计划法律制度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经济合同法》颁布后,所有的经济法学教科书都把这一法律规范作为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深化,学者们基本上抛弃了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所形成的“大经济法主义”,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相对缩小,趋向科学合理。目前,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应该包括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基本没有异议,而对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是否属于经济法范围则尚有争议。此外,还有不少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这两大板块已不足够,有学者提出应当加上“企业发展法”这一板块,以更好体现与维护企业的主体地位,促进企业发展。 二、经济法的基本制度 1.主体制度经济法主体的确定与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体系密切相关。经过30年的发展,经济法主体理论从单纯强调政府的主体地位到以“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为分析框架。例如早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后来有学者提出经济法主体包括“经济管理主体、社会中间主体和市场主体”。在视野方面,形成了两种界定经济法主体的方法,一是“行为界定法”,即根据主体的不同行为列举主体类型,如“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另一种是“身份界定法”,即根据主体不同的经济、政治或社会身份来列举主体类型,如“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 2.行为制度 (1)宏观调控制度学界普遍认为,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是十分必要的,宏观调控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过去学者们比较强调经济计划的宏观调节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建立,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整从过去的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调节方式转化为以计划、预算、价格、税收、利率等多种方式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经济法学界对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不少见解和建议。学界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主要围绕宏观调控基本理论和宏观调控立法两大部分,至今已经基本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框架和结构体系。在宏观调控的基本理论方面,对宏观调控的基本概念、目标、采取的手段,宏观调控法调整的对象、原则、地位、体系等都有较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很多观点。在宏观调控立法方面,最引人注目的是关于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的研究。2001年3月召开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调控法》的议案”的小型研讨会,论证了制定《宏观调控法》的必要性,提出了关于《宏观调控法》框架的设计。其后,有学者提出了宏观调控基本法的专家建议稿。在宏观调控部门法方面,经济法学界的研究,填补了法学领域的空白,促进了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的创制和完善。 (2)市场规制制度学界对市场监管的必要性、市场监管的对象、监管的原则,市场监管法的性质、地位、体系等作了深入的研究,基本认同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以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典型。竞争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经济 法学界自80年代中期即开始引介国外的立法与学说,开展对竞争法的研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学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目标、原则、立法宗旨、定义、调整范围、执法机构等问题都进行了探讨,为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奠定了重要基础。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后,学界开始关注其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通过对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比较研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健全和完善提出建议。在反垄断法方面,反垄断理论研究的基本框架已确立,基本覆盖反垄断法中的主要问题和制度,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企业合并、行政垄断等。关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反垄断法1994年就被列入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直到2007年8月才终于通过。十四年的立法历程,出现过很多的争论和反复。比如立法的时机是否成熟、如何看待和处理发展规模经济与反垄断的关系,反垄断法是否规定行政垄断的内容、采用何种规制模式、如何设置反垄断的执法机构等等,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最终学界的研究成果推动了《反垄断法》的出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在1993年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前,学者们主要致力于论证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制定全国统一性立法的必要性,提出要用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利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后,我国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取得了显着的成绩,但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如王海打假、医疗纠纷等许多新问题。现阶段研究的热点问题包括消费者的概念、医疗纠纷的适用问题、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问题、新型消费方式的法律规制等等,学界提出了很多观点,取得了一定的共识,但这些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在产品质量法方面,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产品概念、缺陷界定、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诉讼时效、抗辩事由、涉外产品责任、法律责任、监督管理等方面,近年来,产品责任的新发展也引起了学界的关注。 (3)对外开放制度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制建设几乎与外贸事业发展同步,在对外贸易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学者保持了极大的关注,对对外贸易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取得、货物进出口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反倾销、反补贴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为立法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对外资法的研究也与我国引进外资的实践发展紧密结合,学界在外资的待遇、利用外资的形式、加入WTO对外资法的冲击等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90年代以来,在对外开放制度研究方面出现了新特点:结合复关和入世谈判,加强了对中国涉外经济法与WTO规则接轨问题的研究。这直接推动了我国对外开放制度的变革,为中国加入WTO在对外开放制度领域扫除了理论障碍 3.责任制度学界对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表述、定义、是否具有独立性、承担形式、构成要件、司法救济等方面也有很多不同的观点。目前较为一致的看法是:第一,要完善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使经济法具有可操作性;第二,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第三,经济法责任具有公益性和形式上的复合性的特点,既包括传统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有一些新的责任形式。 三、经济法的研究方法 经济法学界越来越关注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和思维路径,基本的共识是:要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从经济到法,又从法到经济。出发点是现实经济问题,中间经过法律博弈、法律协调,最后落脚点还是回到解决现实经济问题上来。结合就法论法与法外论法的研究范式,在研究中除运用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以外,还要综合运用经济学、社会学、自然科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的论文、着作里,已经出现了多种方法的运用,如,陈乃新教授在探讨经济法的本质时,从增量利益的角度出发,论证只有经济法调整的是人们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生产和实现增量利益并相应地进行增量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的关系,采用了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又如,史际春的《经济法总论》一书对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从社会的角度予以阐释,并注重从社会实践中提取论据,以社会实践作为理论探索的出发点和归宿,采用了社会实证的分析方法。 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取得的成绩斐然。经济法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经济法学应当利用自己的优势,提炼共识,反思过往研究中的不足不断改进、创新,正如程信和教授所说的,“中国应当而且可能在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方面对世界现代文明作出较大的贡献。”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教学质量的讨论 一、教学质量与施教质量 教学质量的内容首先是“教”的质量,其次是“学”的质量。在“教”“学”质量的关系中,“教”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是前提、是关键,因为它决定着“学”的质量;“学”的质量是我们施教的出发点和归宿;“师高弟子强”,这就是它们间的逻辑关系。教学质量问题一直是教学的核心问题,教育战线关于提高教学质量的讨论中,存在下列误区:其一是以为只要改善了教学方法,教学质量就可以提高了,其实不尽然,因为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包括教学环境、教学主体、教学环节等,而教学方法只是教学主体因素中的部分内容。其二是把教学方法等同于“教”方法,在教学方法的讨论中常常忽略“学”的方法的讨论,使其讨论“文不对题”,当然,教师在讨论教学方法时,基于“以身作则”的缘故,主要应讨论“教”的方法。其三是把教师的施教过程简单地概括为施教方法,尤其是仅仅局限于课堂的施教方法,更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得当、有效的施教方法有赖于充分的施教准备,施教准备还与施教指导思想有关;课堂教学仅仅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一个环节而已,这无需更多说明。在教学过程中,由于“教”的主体主要是处于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因此,在提高教学质量的过程中,对教学组织的探讨,比对教学方法的探讨来得更为重要,其原因之一是教学方法体现于对教学的组织过程之中;之二是对教学组织的探讨,更加强调了教师在教学中的重要责任;之三是从讨论的视域来看,更加关注教师施教的全过程,而不仅局限于教学方法,同时,将学生的学习方法排除在了本命题之外,这有利于集中讨论教师如何施教的问题。 二、经济法学的特点 认清经济法学的基本特点,是确立怎样施教的前提。经济法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学科特点“经济法”课程在经济管理类专业和法学专业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经济管理类专业一般开设“经济法概论”,在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阶段一般开设“经济法学”,研究生教育阶段一般开设“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所以经济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所开设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经济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专业基础理论课,它是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从法学课程间的关系来看,经济法学具有边缘性的特点:它既包括对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理论的继承、运用,也包括对它们的理论的扬弃和发展;从经济法学的历史来看,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经济法学相对于民法学、刑法学等课程而言,还很“年轻”,以至于到目前为止,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和内容体系,尚无一致的认识。经济法学的种种基本特性,给如何实施经济法学的教学,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使经济法学的教学应当具有不同于其他学科教学的特点。 2.课程关联特点经济法学的前置课程通常包括法理学、宪法学等,后续课程一般包括税法、国际经济法、市场竞争法等,此外经济法学还与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证据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相关联。由于经济法学与上述课程的关联关系,所以在经济法学的施教过程中必须处理好施教内容的衔接关系,既不能彼此间缺乏照应,又不能出现课程间内容的重复。这就要求教师应当熟悉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了解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师间应当相互沟通和协调,使相关内容———尤其是基础知识等重要内容,既不遗漏,也不重复,而仅限于衔接而已。到目前为止,无论是教材,还是任课教师,对这个问题,往往不是处理得很合理。 3.经济法现象特点经济法是立足于社会整体的意志和利益,借助于各种有效方法对经济关系进行系统综合调整之法。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目的在于实现宏观的和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效益,所以,经济法具有直接的经济目的;在经济法律规范中,经济体制、经济技术规范可以直接构成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经济法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经济性或专业性;由于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使经济法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政府主导性特点;国家调整经济关系时可借助的法律方法包括各种层级的法律、各种性质的法律规范、规定丰富多彩的法律后果,这就是调整方法的综合性。国家为追求宏观的、可持续的经济效益,在尊重和保护个体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对国民 经济运行关系进行综合的调整,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4.教材特点由经济法学的边缘性、年轻性和关联性所决定,迄今尚无比较成熟的《经济法学》教材,《经济法学》教材的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总论体系不完整:一般的《经济法学》教材,总论部分仅涉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经济法律关系的部分内容,有的教材甚至没有论及经济法基本原则。第二,学界“画地为牢”的门户观念束缚了《经济法学》的教材建设:“经济法”界的专家们在编写《经济法学》教材时常常囿于“学界”的“先占”界限,认为经济法中的某些基本法律和基本范畴,历史上就已“划归”其他法律、法学部门,故《经济法学》不再讨论,于是使“经济法”在法学界就成了“拾遗补缺”之法,从而没有从“经济法”本身的内涵及其外延加以系统论及,这也是总论体系不完整的深层次原因。第三,总论与分论不对应,其表现形式有二:一是总论未论及的一般理论,而分论却有重要篇幅,如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等;二是总论的“观点”“流派”虽然较多,但分论的内容大体趋同。第四,总论的“观点”“流派”虽然较多,但实质区分较少,甚至有的“观点”“流派”主要表现为文字上的“游戏”,以至于难于自圆其说。第五,分论任意膨胀,分论任意膨胀的客观原因主要是经济法现象没有“经济基本法”典,主观原因主要是经济法的学科理论不成熟。 三、教师施教环节的组织教师施教环节基本可以分为备课、课堂教学、学生实践认识、课程考核四个阶段。 (一)备课备课是施教的前提。备课之前首先要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然后才能开始备课。所以,备课过程中须作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教师的备课准备教师在备课前的准备工作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备课”的质量,进而直接影响教和学的质量。备课准备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1)应当熟悉培养方案。熟悉培养方案的目的在于把握培养学生的社会定位,了解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关联性,进而为进行教师间的沟通和协调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基本的施教内容,以免课程间内容的脱节或不必要的重复,以免施教内容太深、太浅、太宽、太窄现象的发生,从而影响既定培养目标的实现。 (2)应当选用优质教材,“教材”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一般仅指发给学生而教师又作为主要参考资料的着作,在此可以称之为师生“共用教材”或者“基本教材”;广义上的教材,则应当是除狭义教材以外的其他参考资料,如教师备课参考的着作、论文、案例等,学生学习参考的着作、论文、案例、教师编发的参考资料等。经济法的基本教材版本较多,有的是法律知识读本,有的是非法学专业用的教材,有的是研究生用的教材,有的是对前沿问题进行探讨的专着;有的比较陈旧,有的则较新;有的是经济法学界的专家所编,有的则不然。在选用基本教材时,一般来讲,宜选用经济法学界的专家最新编写的经济法教材。其他参考资料的选用也要遵循新颖、适当、针对性原则。所谓新颖,就是说所选参考资料要能反映本学科的最新成果和学术动态;所谓适当,就是说所选参考资料要适合本专业培养目标,难易适度;所谓针对性,就是说所选参考资料要与共用教材的内容———尤其是任课教师的讲稿的各个“章、节、点”内容密切对应,不要偏离施教任务。 (3)应熟练地把握基本教材内容。一般来讲,教材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普适性、教材内容都有自己的体系。熟练把握基本教材内容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教师在备课时根据培养方案和课程间的关联性作合理的取舍,进而形成具有本学校本专业特色的课程知识体系;有利于对教材中的陈旧内容进行改造,这主要是因为教材从编写到出版,再到教学使用,总有一定的“时差”,而经济法的理论在不断的发展,经济法律、法规又在不断地立、改、废,使经济法教材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所以在备课时必须作到“与时俱进”;同时,基本教材的内容也是我们选用、编写其他参考资料的依据,既然基本教材是代表本学界最新成果和反映学术动态的着作,是师生共用的教材,选用与编写其他参考资料的目的主要在于帮助学生理解、掌握基本教材的内容,在一定限度内扩大学生的视野,所以对于基本教材,必须尊重它、忠实它,其他参考资料的选用与编写,都要围绕基本教材进行,绝不能“喧宾夺主”。 2.备课组织。备课是教师根据培养方案、课程间的关联性、学科特点和学生的需求等具体情况,对教学内容、施教方法进行精心安排的活动。因此,备课的充分程度、备课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授课质量,即使口才再好的教师,也莫不如此,因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相反,只要备课充分、且质量很高,即使任课教师不那么能言善辩,课堂施教质量一定会有基本保障。所以,施教工作的重心是备课,而不是其他施教环节。鉴于“经济法学”所具有的前述特点,培养方案将学生定位于“系统掌握法学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的“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的要求,基于此,在此认为在“经济法学”的备课过程中应从以下方面作好相应工作: (1)教学内容的组织:基础理论知识应当相对系统、完整,法律知识的基本含义应当阐述清楚,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司法实践,分析其科学性与不足,借此,培养学生学习、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和素质。教师在组织教学内容时,应根据培养方案将其分为重点内容、熟悉内容、了解内容和扩大视野的内容等不同的层次,尤其要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关系,因为在教学实践中,常常发生课程之间内容的重复问题。 (2)教学材料的组织。教学材料即教学用资料。在外延上大致包括基本教材、讲稿、教案、多媒体课件、参考文献、教学辅导材料(其内容可设计为教学内容要揽、重点提示、疑难解析、认识实践练习、精典案例解析、阅读案例思考等)。教师在组织教学材料时,对于基本教材,要明确重点、难点、熟悉、了解的内容所在;对于多媒体课件,其内容要精;参考文献中的着作、论文要基本体现本学科的水平,选编的法律应当是现行法律,如果是国外法律的介绍,则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借鉴价值;对于教学辅导材料,其内容要揽要能基本概括知识点,重点提示要准确,疑难解析要深入浅出、令人信服和精辟;认识实践练习要能反映本课程的知识点,并有利于学生牢固掌握和灵活运用;对于精典案例解析、阅读案例思考应来源于生活,并具有教学价值。 (3)教案的组织:在制作教案时,应根据教学内容确定具体的施教方法和施教手段。施教方法是具体而丰富的,不同的内容应有不同的施教方法,同一内容可以设置多种施教方案,以利于教师根据课堂进展情况适时调整;在施教手段上,主要是要注意多媒体课件的制作与应用,使之有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在教案中要注明教学内容的时间分配和要求学生掌握该内容的程度。 (二)课堂教学的组织课堂教学是教师施教和学生学习的中心环节。课堂是教师施教和学生学习的共同场所、是“教”和“学”相结合的主要教学环节。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借助于不同的工具和方法向学生传授本课程的基本知识;学生在课堂教学中,一方面系统地学习 相关知识,另一方面希望自己遇到的疑惑能得以解决。因此,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一方面要发挥其主导性,另一方面要注意师生的互动性,灵活运用各种方法进行施教:比如讲授“经济法的产生”时可以采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和讨论式教学法;在讲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可以采用演绎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归纳法;在讲到“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时,可以采用重点讲授法,在讲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法律规范时,可以采用注释法、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证分析法、师生讨论法;如此等等。总之,施教方法的运用应因“材”制宜,因学时制宜,多种方法相结合,准备充分,信手拈来,切忌教条。良好的课堂教学效果,仅有施教方法的灵活运用是不够的,其他方面的“软件”也不容忽视,比如对学生的尊重和重视,为此,教师不能傲视学生,而应和蔼可亲;教师在课堂上的“精气神”、语言的抑扬顿挫、适度的幽默与诙谐,都有利于调节庄严神圣的课堂气氛。如果课堂教学在内容方面达到了重点突出而知识面又广;课堂氛围方面和谐而不失严肃;施教方法作到了运用得当而又深入浅出,则可以说该课堂组织是成功的。此外,教师应重视学生的认识实践过程,因为它是课堂施教的必要补充。学生认识实践的内容应以课堂教学的内容为依据,认识实践的方式可以是教师编制提供各种类型的模拟练习题、或者课程论文、或者到具体的单位进行短期的认识实习;同时,教师应适时地批阅作业,对学生在练习中的疑难问题,教师应及时地给予解答,对课程论文进行必要的点评,对实习过程进行必要的指导。 课程考核是施教过程的必然延伸,也是对教学效果的检验。目前,经济法学的考核基本采取统一的全卷闭卷考核模式,从实践来看,这种模式是存在弊端的:因为各任课教师的教学在客观上是不尽一致的,这就影响了考核内容的覆盖面;同时全卷闭卷考核不利于考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这种考核对教学效果的检验是不全面的,容易造成“高分低能”的现象。针对这个问题,在此建议:对课程的施教可以推行由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纲的课程负责制,对课程的考核可以推行闭卷和开卷相结合的方式 经济法学论文:商科学院经济法学教学革新 商科院校(或称财经类院校)对各专业本科生均普遍开设《经济法学》这门课程,而且大多作为专业必修课程,但以往的经济法教学存在许多问题,教学理念不够清晰,教学内容针对性不强,教学方法和手段比较陈旧,考核方式较为单一,教学效果不甚理想,因此必须进行深入改革。本文从经济法学的知识体系和商科院校的办学特色出发,结合多年从事经济法学教学的实践经验,对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改革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经济法学教学改革应充分体现商科院校的人才培养特色 经济法学是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也是一门边缘性和应用性极强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学将法学与经济学等学科知识紧密结合,着力培养学生在经济管理、企业经营、市场交易等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法治意识、法治理念、必要的经济法知识和技能。商科院校的办学目标是培养既精通经济、管理,又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和较强法律意识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因此,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改革应着眼于经济法的学科定位和商科院校各专业的特点及对各专业教学规律的认识,根据商科院校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制定适应各专业特点的经济法学教学计划、设计课程结构并定位教学理念,进而确定知识体系及选取教学内容,运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实现教育的目的。 商科院校是为了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人才结构需求以及高等教育大众化而发展起来,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培养满足现代社会需求的高层次人才,“以本科教育为主体,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突出特征,多以为行业及所在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教育目标”[1]。商科院校的专业设置具有多学科性、务实性,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为主体,多学科全面发展,其根本特色就是培养“法商结合”的复合型人才。专业特色是商科院校取得长足发展的必备条件,商科院校必须在专业设置上进行差异、补缺竞争,必须注重课程教学的改革,突出教学特色来达到教学目的,在培养社会所需人才方面体现出自身的特点,才能在高等教育市场竞争中立足,实现学校的长远发展。因此,法学知识的教育,尤其是经济法学知识的培养显得十分重要。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需要大批既懂经济又知法律,既有一定理论水平,又能从事实际工作的实用性人才。但以往的经济法教学与这一培养目标和特色不甚吻合,所以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应紧贴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反映当今社会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践性和应用性。根据商科院校的特色要求,我们认为,经济法学教学应着重教会学生以下3点:一是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二是查阅所需法律信息资料的方法,驾驭应用法律资源的能力;三是经济法学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判断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和运用经济法知识,是对商科院校学习经济法课程学生的基本要求。经济法课程是商科院校法学专业和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长期以来经济法教学侧重理论学习,而经济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具有部门法多、内容广泛的特点,由于经济法教学与实践的脱节,忽视对学生的司法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头脑中的经济法支离破碎,以致面对将来工作中的司法实践时往往束手无策、无所适从。 二、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改革应强调针对性和实效性 由于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经济法学的学科理论尚不够成熟,经济法学学科体系也没有完全定型,实践中对经济法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偏差,学术界和实际部门对经济法的诸多内容还存在较大的争议,经济法学科理论的构建与社会实践中具体的经济法律实务存在部分脱节的现象,经济法理论不能对经济法律的实践工作有效地加以指导。导致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比较杂乱,甚至存在偏差,使经济法的教学内容缺乏应有的广泛性和科学性,使学生不能很好地把握经济法的内涵、本质、价值和功能,影响了经济法学教学目标的实现。因此,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更应注重经济法内容的科学性、规范性、应用性和针对性。经济法教学应根据商科院校不同专业所面向的行业、区域,或者专业定位的需要,科学合理地选取经济法学教学的内容,在不忽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的前提下,注重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实效性。教学内容要让学生更好地掌握经济活动中迫切需要的经济法基本理论,理解经济法的本质、特殊价值功能,掌握运用经济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为以后从事经济管理、市场活动等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可依据各专业的特色和学生的知识结构选择具体内容进行专业性经济法专题教学,并与相关的专业知识有效衔接、形成互补,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满足学生对本专业领域经济法律知识的需求。教师要考虑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根据各个专业的培养目标制定适应各专业特点的经济法教学计划、设计课程结构,根据听课学生人数、课时等具体情况讨论统一授课基本内容,解决在具体的经济法教学中,课程内容庞杂、课时有限的矛盾。经济法教学要加强经济法课程的体系观念,要把经济和法律、国内和国际、经济法内部与外部关系的相关知识、理论、信息紧密结合,使之能够反映当前国内、国际经济、法律、科技综合发展的总趋势。要通过筛选、精简,重点教授最能体现经济法的内涵和价值的内容,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市场规制法、税法等宏观调控法等领域, 使之系统化、体系化、科学化。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法的政策性,国家政策与经济法有紧密的关系,不能脱离国家政策孤立地学习经济法,在经济法教学中分析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可加深学生对现实的社会问题的理解,使学生前瞻性地对经济法的发展方向进行预测。由于当前经济形势变化迅速,经济法律实践远比经济法律规则复杂,加之经济法律法规的修订相对频繁,在教学中应注意课程内容动态化,构建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创新机制,应及时引入新的信息,更新教学内容,在教学中注意反映司法实践的最新动向及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动态与社会热点问题的及时响应。 三、经济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应体现多样性和灵活性 经济法教学主要是通过课堂教学活动来完成的,而经济法课堂教学的效果主要取决于经济法课堂教学方法。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需要科学的教学方法,经济法作为与实践密切联系的学科,尤其要注重与教学目的相匹配的实践教学方法,既要讲解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更要强调经济法应用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经济法教学不仅要有传统的理论讲授法,更要加强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通过协调配合应用多种教学方法,培养经济法律的应用能力。根据笔者多年的教学实践,经济法学教学应注重以下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 1.理论讲授法。理论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基础,这种教学方法一直是经济法教学的主要形式。教师的主要任务是系统地讲授教科书,注重阐述经济法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等基本知识点,通过准确、详细的理论讲授,使学生准确地把握经济法的核心和精髓。它有助于学生系统地掌握经济法的原理,使学生通过广泛的互相关联的概念和原理理解各种情形的经济法律现象,较容易地运用逻辑思维来推断法律,有助于学生在单位时间的讲授中迅速地汲取经济法的精髓,为经济法的运用打下良好的基础。 2.案例教学法。经济法学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单纯的理论和法律条文讲解十分枯燥,对于经济法的重点、热点问题,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使教学显得丰富生动。案例教学法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在学生掌握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在经济法分论部分,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分析,通过学生自身的独立思考和相互协作,提高其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开放性的教学模式,具有趣味性、生动性、思考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这种教学方法为教学提供了一个真实的场景,缩短了教学与实践的距离,重在引导学生的自主创新思维,使学生学会思考和学习。案例教学给学生提供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的实战演习的机会,学会认真分析案件,找出案件的争议点,从大量的法律法规中找出适用的法律规定,直至形成自己的法律判断和法律意见。在案例教学课堂上,学生针对问题各抒己见,能够集思广益,起到思维互补、开阔思路的作用,使学生对经济法的概念更清晰、结论更准确,也能够培养学生的表达、辩论能力,为学生今后就业提供一个演练场所。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通过案例教学,学生还学会了如何互相点评,如何以建设性的方式向别人提出自己的建议,同时学会了如何接受别人的批评意见,提高了与他人沟通的社交能力。 3.自学研讨法。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需要和对经济法律知识需求的差异性,对于经济法中内容相对简单、便于理解、贴近生活的章节,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的内容,实施自学研讨法,根据课时多少确定自学指导部分。对于要进行自学研讨的章节中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教师可将其当问题先行提出,让学生预习准备,由学生自己通过阅读、观察、思考,上课时由学生进行讲解、讨论,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总结,其他内容则作提示性讲授,布置为自学项目。自学研讨法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增强学生学好经济法课程的信心,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语言表达、法律论证等能力。自学研讨法可以科学利用课堂教学时间,把握教学重点内容,能够在有限的课时里传授给学生最有用的知识,增加了教学的有效性,同时教师引导和教会学生合理而充分地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学习提高。 4.比较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通过应用比较法,将相关联的知识点进行对照、比较,可找出其中的共同规律和特殊点,将繁杂的理论知识条理化、简单化,便于学生准确记忆,如将有关知识点做成对应表格,让学生从书本中找出相关内容填入其中,既提高学生的分析比较能力,又帮助学生复习理论知识,极大地提高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兴趣。 5.讲座教学法。讲座教学法是指聘请有经济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经济行政执法人员等给学生就有关具体问题进行专题讲座。商科院校应加强与经济法律实务部门,如法院、律师事务所、工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税务部门等的联系和协作。经济法课程应当聘请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界中既有实际经验又有理论水平的专家讲授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及办案经验,开办各种经济法的专题讲座等,切实增强学生经济法课程知识的真实感。这些讲座可以弥补教师实践经验不足的缺陷。 6.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根据精选的典型案例,分别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当事人等不同角色,按照诉讼程序对经济法律纠纷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模拟演示,以司法实践中法庭审判为参照来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学生通过模拟法庭的训练,能熟悉经济诉讼的程序,提高案件分析、法庭辩论、口头表达等综合能力,使经济法的学习形成一个从点到面,从关注现象、思考问题到掌握知识、提高法律实践运用能力,从经济法学的单学科学习到整合经济法律、诉讼程序、 法律文书制作等多学科学习的系统过程。与其他教学方法相比,模拟法庭教学法更具教学过程实践性和公开性,有助于学生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分析和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 7.观摩庭审教学法。观摩庭审教学法是经济法学课外实践教学的不可缺少的环节,它能使学生真切感受到经济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教师先与人民法院取得联系,选择一些典型的或者疑难的经济案件,带领学生到人民法院审判庭旁听有关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然后组织学生就该案件进行讨论,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诉讼的庭审过程和程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让人民法院把一些有针对性的典型实际案例放在学校的模拟法庭内现场开庭,使学生亲身体验经济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感受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运营的真实情况。此外,在经济法教学中,还可以通过其他课外实践活动,如带领学生访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或安排学生到消费者维权服务中心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 四、经济法学教学改革应注重教学手段多元化 在经济法学教学手段上,要由单向性的教师讲授转变为自主式、合作式以及研究式相结合的多样化教学模式。通过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与设施,在教师的主导作用下,使课堂教学变得生动形象,易于接受。引入计算机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辅助手段,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可以实现现代教育技术设施与学以致用的结合。应用多媒体技术进行教学更直观、更生动,同时利用图形、声音和动画播放和教学内容有关的视频资料,能加深学生对经济法相关内容的理解,使教学丰富多样,课堂气氛活泼,案例生动有趣,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应用多媒体教学教师预先对课堂教学内容进行提示,要求学生进行预习,授课前提示学生注意本课的知识点和重要内容,使学生在听课前就对本课内容有大概了解,可提高课堂学习效率。教师应该适当运用多媒体技术,注意多媒体的播放只是辅助教学过程。对现成的多媒体材料应根据教学内容的特点加以适当改造,使二者相互匹配。同时,充分利用校园网络资源,给学生提供经济法课程相关课程讲解、练习题、优秀案例、参考文献等教学资料,教师还可以在网上对学生优秀作业进行点评,开展网上辅导,为学生利用网络进行自学和扩展知识提供条件,方便搭建师生交流平台。 PPT课件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加大课堂上传授的知识量和信息量,开拓学生的视野,采用PPT课件教学可节省书写板书的时间,有利于逐渐加深教学内容的深度、广度和综合程度。此外,可以结合教学内容播放教学案例视频,使用电子教材等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实现教学过程的可视化、互动化、个性化,提高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学生可以通过视频了解经济法律实践,弥补不能到相关部门实习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亲身实践的效果。 五、对学生的考核方式应实现多样化 以往经济法课程的考核方式重理论、重闭卷,轻技能、轻应用,平时考核用考勤、作业等方式,期末一般采用闭卷考试的形式,由于受时间、卷面容量的限制,很难全面反映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情况,不利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理解能力、表达能力和应用能力。教学应该与考核相辅相成,考核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符合教学连贯性和逻辑性的要求。因而必须将平时考核与期末成绩相结合,平时成绩在学生科目成绩评定中应占较大比例。教师应当对学生采用多样化的考核方式,建立一套科学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在平时成绩记录里,对积极参与教学活动、主动获取经济法知识及学习态度端正的学生要有所体现,将学生课堂上回答问题的质量记入平时成绩,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结合各章节的内容给学生布置思考题或讨论题,并围绕讨论题让学生写出专题论文,依据撰写的读书笔记、学生的作业、小论文评定平时成绩,将案例讨论和撰写的案例分析报告作为考核学生的重要指标,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总之,应将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头考核、小论文、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结合起来,综合评定学生的成绩,以最好地实现经济法学教学的效果 经济法学论文:从经济法学视角,对中国MBO监管之戏说/李华振 从经济法学视角,对中国MBO监管之戏说 李华振 原载《中国证券报》2004年6月18日。此为原稿,后在发表时标题改为《MBO:“打狼棒法”该练练了》。 2001—2003年期间,我在《财经报道》、《人民日报之中国经济快讯(理论版)》等媒体上发表过大约15篇文章,大多是为MBO鼓与呼的。但后来,我在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主持的国务院司法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及中外比较”课题组中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之后,却发现,各地出现的所谓“MBO”有不少是挂羊头卖狗肉的“盗版MBO”,于是,我又写了《谨防“祥林嫂式的MBO”》、《论“变态的MBO”应该缓行》等文,为MBO的异变提个醒。 记得我曾在《中国MBO的“饿狼传说”》一文中写到:健康正常的MBO应当是遵循市场规律的“等价进行”,但现实中出现的往往是异变成“残吞国资肥肉的饿狼式MBO”。但该文只描述了这种现象,却没写出解决办法。如果说我们有1000个理由进行“等价式MBO”,那么,我们也同样有1001个理由反对这种“饿狼式MBO”。 针对此,必须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打个形象的比喻,就是要练成一套“打狼棒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打狼棒法一:现阶段的MBO处于改革试点期,为了免蹈原苏联剧变之后俄罗斯进行的不成功MBO的覆辙,我国不宜一下子彻底通过MBO来达到国企“完全民有化”,而应限制MBO的规模及进度,以部分的、适度的“虚拟民有化”为宜。对于中国国情来说,激进式的MBO改革只会致命而不能治病,其后果看一看今天的俄罗斯便知。 打狼棒法二:要求经营者提供一定比例的非MBO资金,才能收购本企业股份或分支机构。因为,如果这些资金全部是用本企业资金作抵押借贷来的,经营者实际上没出资金,他们感受不到明显的、直接的“血肉相连之感”,当然就难以产生强烈的“与企业休戚与共之心”,这同样达不到科斯定理所揭示的“外部性内部化”,无法真正调动其“关心自己财产”的积极性。至于自有资金的比例为多少,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打狼棒法三:在进行MBO的同时,一定要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虽然不可能普遍征得每个流通股股东的同意,但至少必须把有关信息向他们真实地、及时地披露,严禁内幕操作。而且,经营者购买本企业股份时的价格不得低于当时本企业的每股净资产价值。 打狼棒法四:切实保护普通职工的合法权益,分配机制不得向经营者过于倾斜。效率虽然第一,公平也必须兼顾。否则,可能激化社会矛盾,以社会的不稳定作为惨重代价。 打狼棒法五:严格规定MBO的融资100%用于购买本企业股份或分支机构,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尤其不得用于经营者私人享受或其它投资。实践中往往发生经营者借MBO之名、借贷用于私人用途之事件,这是严重悖离MBO初衷的。 打狼棒法六:在偿还MBO的借贷资金时,一定要坚持先后顺序:经营者是第一债务人,企业是第二债务人,只在第一债务人确实无力还债时才由企业承担责任。正如国务院司法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及中外比较”课题组负责人、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所说,我国要逐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注:我国目前只有法人破产制度),只有在经营者个人宣告破产之后,仍不足以偿还时,才由企业承担偿债义务。这样才能“逼着”经营者不敢利用MBO之机来侵吞国有资产,不敢恶意把企业作为自己逃债的挡箭牌。 打狼棒法七:加强MBO过程中的官员廉政建设,推进“阳光下的政府”之法治进程。官员不仅是MBO的监督者,也是国有资产的人,是MBO的一方主体。所以,禁止权利寻租、设租之任务尤其迫切。反思俄罗斯国企MBO的失败教训和英国国企MBO的成功经验,会发现:在国企MBO的过程中,官员是否廉政决定着改革的兴衰成败。 经济法学论文: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反思和深化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问题 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直接决定着其研究方向,确立正确的研究目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性问题。从总体上说,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在于揭示和探索经济法产生、变化、发展的规律,促使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成熟,从而更好地指导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此,可把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具体分解为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较新的分支学科之一,首先应把如何建立和完善其自身特有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由于“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的标志”[1],因此,经济法学研究的目的首先就应立足于如何完善其自身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之上,这是构筑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但是,我国目前经济法学界对此方面的研究不够重视,致使经济法基础理论和原理的研究十分薄弱,而在与相关学科的争论、与其他学科划分研究对象及其范围上却投入较多精力。如果说在经济法学产生初期基于为了充分论证经济法存在的独立性,反驳否认经济法地位观点的需要而对有关问题进行争论、并极力确认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确有必要的话,那么,经过十多年来广大学者的辛勤努力而逐步把经济法学的研究引向深入,经过立法机关的勤奋工作而制定的大量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法在改革开放中所发挥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已足以表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价值性。在此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学科之间的论战、争抢研究对象及其范围,否则,不仅不利于经济法学自身的发展和成熟,相反还会阻碍其发展。“任何具体科学都有自己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是否形成由概念和范畴所构成的理论体系,是这门科学能否独立的重要标志[2]”。实事求是地说,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学自身究竟应包括哪些基本范畴、每个基本范畴应包含的科学涵义是什么、如何构建经济法学的范畴体系这些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尚没有给予深入、系统的研究,这固然存在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时间短、研究幼稚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但也不能否认,存在于人们主观上对经济法学研究目的的认识偏差和对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研究重要性的忽视同样对经济法学的研究产生了消极影响,致使经济法学界迄今也未能向理论界提供具有充分说明力的、令人信服的、确能体现经济法学自身独立存在和成熟标志的基本范畴及其范畴体系的框架结构。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与经济法学处于并列地位的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已经建立起来了法学界公认的、并为各学科所特有的比较成熟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3].所以,经济法学在建立其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方面可谓任重道远,经济法学界的确应将研究的重点转移到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构成上来。 (二)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内容最为丰富的学科之一,理应把如何深化部门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如果说对经济法学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的研究构成了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和框架,并以此构成了经济法学总论的内容的话,那么,对部门经济法学理论的研究则是经济法学内容的具体展开和体现,并以此构成了经济法学分论的具体内容。研究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一方面,应对已制定出的单行经济法的内容和理论予以研究。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经济法法典或经济法通则,而制定了大量适用于不同部门、领域、不同种类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单行法和配套法即部门经济法,它们构成了经济法体系的主干,如何制定、修改、补充、完善、理解、实施、适用各种部门经济法,正是经济法学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另一方面,经济法学的研究又不能仅局限于现行立法的既定范围内,对尚未制定单行法和配套法的部门经济法的理论也应予以研究。由于受多种原因的影响,我国经济法立法带有明显滞后性的特点,许多本应属于经济法学内容的单行法和配套法尚未制定出来,比如,作为经济法核心的计划法、反垄断法等都没有出台,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不能忽略或遗漏该部分内容,加强对它们深入、系统地研究,以更好地指导立法工作,同样是经济法学面临的课题。 (三)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实践性最强的学科之一,理应把加强最能体现其实践应用性的经济法立法[4]问题的研究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动力、目的,也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标准”[5],为了使经济法学的研究更能适应实践需要,其研究丝毫不能脱离国家经济生活的重大实践,时刻关注着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法律现象的研究,对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将它们归结到一点,就是要通过加强对经济问题的法律研究,并以此指导经济法立法活动,从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全面调整,达到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目的。“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以立法的发展和对立法的研究为前提的,没有立法学的发展,不可能有法学体系的真正的完善”[6],同样,如果没有经济法立法学的发展,也不可能有经济法学体系的真正完善。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应该立足于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并把它作为其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尽管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立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立法上也有严重缺憾,立法技术水平和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与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不够重视以及由此导致研究薄弱有着直接的关系。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立法问题尚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至今几乎还没有关于经济法立法方面的专著,涉及该方面的论文数量也较少,并且大多是对立法概况的泛泛介绍,而对经济法立法的原理、制度和技术等问题的系统研究却非常薄弱,理论界尚未对经济法立法的专业性、技术性、特殊性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是简单把经济法立法与其他部门法立法混同,这种作法很难使经济法立法适应实践的需要。因此,对我国经济法立法进行深刻反思,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认真总结我国立法中的经验和教训,以更好地指导对现行经济法的修改和今后的经济法立法工作,从而建 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的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迫切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加强经济法立法正是其关键之一。而加强经济法立法和完善经济法制,又离不开经济法立法理论的指导,故随着适应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经济法立法问题应该、也必将会成为经济法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 二、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 每门学科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它决定着该学科研究的内涵和外延,故学科研究应以确立其精确、科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为前提。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应恰当地确立其研究对象和范围,把研究的视野置于适当的限度内,准确地把握其研究对象、范围的广度和深度。如果把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确定得过宽或过窄,都不利于研究的深入和深化。 我国经济法学产生时间较短,学科建设比较薄弱,加之受其他原因的影响,经济法学的研究至今也未能恰如其分地解决其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它自产生之时起即处于与相关学科、尤其是与民法学、行政法学的争论之中,学术争论虽然对经济法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负作用,导致目前经济法学的研究过于看重其研究的对象及其范围问题,且将对象、范围界定的过宽,甚至存在无节制地扩大经济法学研究领域和范围的倾向,这在以经济法学专著和教材所体现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上显得尤为突出。我国现行的很多经济法学教材或专著,包括颇具影响的几部统编教材或专著,在确立经济法学研究对象和范围上存在一定缺陷:即把本不应属于经济法学而应属于其他部门法学的内容硬性划入其中,如在现行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有的把应属民法学内容、应属商法学内容、应属劳动法学内容、应属环境法学内容[7]列入其中,有的甚至把应属行政法学内容[8]、社会保障法学内容[9]、刑法学内容[10]都划入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此外,几乎所有的教材和专著中都包括应属诉讼法学的经济司法、经济仲裁[11]的内容,还有的把应属法制史的经济立法史[12]的内容也列入其中,导致现实法与历史法不分、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都将它们混为一体,使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几乎涉及了法学内容的方方面面,其研究范围近乎于“诸法合体”状态,大大超出了其应该研究的领域和范围,致使经济法学成为了一个“覆盖面最广”的学科,严重阻碍了经济法学理论自身的发展和成熟:一是致使人们难免产生“经济法究竟是什么?”、“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的疑问,进而引发了人们对经济法能否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经济法学体系是否存在、能否建立起来等一系列问题的怀疑,对人们科学地认识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了严重障碍;二是导致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过宽、过大,难于集中精力认真仔细地研究其自身内容,致使经济法学成为最为幼稚的学科之一;三是由于其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混杂着不同性质的其他学科内容,混淆了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界限,导致了法律学科与法律体系的不必要混乱,致使经济法学难于形成其科学体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制的日趋完善,为我国经济法学界深入研究经济法学自身的内容和基本范畴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条件。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应该首先恰当地界定其研究对象和范围,而“并不是占领别的学科的研究领域。相反,它是开垦同它相邻的学科没有开垦也不能开垦而又必须开垦的领域”[13].“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14].据此,确立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并划分它与其他部门法学内容界限的标准就是经济法律现象领域内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质的规定性。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商品经济关系或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商品经济管理关系或市场经济管理关系,这是经济法的质的规定性,也是划分经济法学对象和范围的标准。简言之,就是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性质(即经济法调整的特定性质的社会关系)来划分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界限,即凡具有商品经济管理或市场经济管理性质内容的,应属于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反之,则不属于其栐象。经济法学的研究应以此为前提条件,下功夫重点研究的确属于经济法学的内容,对于属于其他部门法学的独立性、独有性的内容,也应予以尊重和肯定,使它们各自归位,回到各自所属的部门法学体系中去,经济法学的研究不再涉及。具体说,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法学自身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框架。 “任何一门比较发达的科学,尤其是基础科学,都是由一系列反映其研究对象的相互关系、相互配合的概念(范畴)所组成”[15],所以,确立科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仅仅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提,经济法学的研究既不能把其研究对象和范围确定得过宽、过大,也不能确定得过细、过小,“过宽过细或过大过小,都有背划分部门法的原意”[16],故应确立其恰当的对象和范围,但又不能只停留在确立和划分其对象和范围的表面上、形式上,而应以确立恰当的对象和范围为基础,进一步把研究深入化、具体化,即通过对经济法学自身内容认识、分析、比较的深化,总结、归纳出经济法学自身独有的基本范畴,“以严格可靠的概念、范畴为依据;形成或引进新概念、新范畴;明确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确定范畴序列和联系链条等等”[17],并以此作为构筑经济法学体系的基石。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法律手段,对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它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内容方面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都存在着明显区别。因此,应通过深入、系统的研究,对构成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经济法性质和特征、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关系、经济法主体、经济法权利和义务、经济法行为、经济法责任等予以细致地探讨,深刻挖掘其内涵,探求它们相互之间的逻辑联系。只要加强研究,善于归纳分析,就能总结、概括出经济法学自身独有的基本范畴,并以之为基础,形成其科学体系。而经济法学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的科学建立和完善,正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成熟的标志。 (二)部门经济法学内容。 在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确立为划分经济法学对象和范围的标准的同时,可把以单行和配套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而形成的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以经济行为法的体系框架体现出来。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规范,它以经济法权利、经济法义务为核心。而权利、义务设定的目的在于通过为经济法主体提供行为模式,实现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调控和规范,从而实现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我们把这种经济法基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而确认、调控、规范经济法主体行为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称为经济行为法。经济法就是通过确认、调控、规范主体行为为中介而展开和形成的行为规范体系。该体系所表现的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框架可作如下表述: 1.行为主体法。即规定经济法行为主体资格、种类及 其法律地位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在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经济法主体,主要可分为经济法管理主体(经济管理机关)和管理受体(市场主体)两大类,经济法对该两类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应予以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经济组织法、私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行为管理法。即规定对主体行为进行管理、调控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关于宏观经济调控行为管理方面的内容有:计划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投资法、价格法、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法、对外经济管理法;关于行为运行管理方面的内容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行为客体(对象)法。即规定经济法管理主体实施管理行为所指向的客体(对象)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自然资源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市场秩序管理法、产品质量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证券期货管理法等。 4.行为形式和程序法。即规定主体行为形式和程序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登记管理法等。 5.行为监督法。即规定对主体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统计法、会计法、审计法等。 (三)经济法立法问题研究。 一切经济法都来源于经济法立法,所有经济法制度和理论都应以经济法立法为契机。如果没有经济法立法,就没有经济法,离开经济法立法,经济法学的研究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深化经济法立法理论和技术的研究,才能以成熟的立法理论更好地指导经济法立法实践,指导立法者不断地制定出更科学、更严密、更合理、更符合实际需要的经济法规范,更好地发挥经济法的作用,也才能促使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成熟。从此意义上说,经济法立法是把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市场经济的实践需要结合起来的最好媒介,它既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因此,经济法立法应是经济法学研究的不可缺少的环节,主要应对以下问题展开研究: 1.经济法立法基本原理问题研究。即运用马克思主义立法学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经济法立法实践的特点,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立法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立法的观念、经济法立法的历史[18]考察、经济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经济法立法的制约因素等,揭示经济法立法的一般规律和原理。 2.我国与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比较和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比我国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要早得多,而且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积累,已具有比较丰富的立法经验。我国经济法立法不仅时间比较短,并且现行立法大多是为了适应原有经济体制的需要而制定的,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存在差距,故更有必要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通过把我国经济法立法与外国经济法立法进行比较,能够发现我国经济法立法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以便在立法中把立足我国国情和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和精华结合起来,使我国的经济法立法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 3.经济法立法制度问题研究。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统帅、协调所有经济法律、法规的经济法法典或经济法通则,而是形成了由单行和配套经济法律、法规为主干的分散立法体例。这种体例致使各个经济法律、法规之间在内容、级别、层次、效力等方面难于协调一致,既可能导致立法的矛盾和重叠,也可能导致立法空白。为了建立科学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体系,应加强对经济法立法制度问题的研究,主要研究我国经济法立法体制、经济法立法权、经济法立法主体、经济法授权立法、经济法立法程序等,以合理划分不同立法主体之间的立法权限,完善经济法授权立法制度,制定有效、科学的经济法立法程序。 4.经济法立法技术问题研究。经济法立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又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性,故应研究经济法立法的体例结构、逻辑结构、立法语言和专有名词、术语的规范使用,确保经济法立法结构更加合理化、科学化。 5.我国经济法立法的改进和完善问题研究。即通过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系统研究,总结经济法立法的一般规律、特点和经济法立法的技术规则,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现行经济法立法做出客观评析,发现其欠缺和不足,进而提出改进和完善我国经济法立法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 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不同,其研究方法当然有别。方法论上的差别,往往会导致理论观点和理论体系的重大分歧,甚至是根本分歧。经济法学的研究不仅要确立其正确的目的、对象和范围,而且要确立其正确的方法论。选择和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往往会使研究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经济法学研究中,除了要坚持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外,还应结合经济法学的自身特点,运用以下方法论: 首先,应采用统一、科学标准的方法论。如前所述,经济法学理论是否成熟与完善,并不取决于其体系内容的杂而全,而取决于构筑体系基础和标准的统一性、科学性,恰恰相反,杂而全的体系内容只能说明理论及其体系的幼稚与欠缺。我国现行经济法学体系内容繁杂、体系混乱的原因就在于,没有确立建立经济法学体系的统一、科学的基础和标准、并始终如一地予以贯彻和实施,学者们往往出于各自不同的研究、教学目的和需要,出于各自不同的兴趣和爱好,确立自己的体系基础和标准,并据此建立各自的体系,致使体系杂乱,随意性大。为了促使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化和成熟,应该克服那种随意确立体系标准的作法,在研究中坚持统一、科学的标准,把用以划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界限最重要根据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法律性质作为准确界定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的标准,作为确立其体系的基础,净化体系的内容,把已经由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并应属该部门法学的内容均排除在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之外。“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这势必会有害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19]. 其次,应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论。既注重经济法的实用价值,又注重其理论研究深度。一方面,为了注重其应用价值,经济法学的研究首先不能脱离现行经济法立法内容,应以现行立法为基础,对主要立法进行较全面地概括和论述,避免纯理论的空泛议论;另一方 面,又要重视研究的理论深度,不能把研究内容只局限于现行立法内,也不能只是对立法内容予以简单介绍,而应在立足于对现行立法内容予以概括的同时,进一步根据经济法的性质和特点,对立法规定中的不足或欠缺、立法未能全面规定的内容进行评析、反思,进行超前性的理论概括和研究,避免只对立法予以简单、肤浅解释的作法,摆脱纯注释法学方法在研究中的影响。同时,应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以更好地指导立法实践,提高立法质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经济法调整的要求。 再次,应采用比较借鉴的方法论。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在研究中要借鉴相关学科的知识和理论,尤其要运用和借鉴经济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知识和理论。但是,运用和借鉴仅仅是研究问题的方法和手段,其研究的目的在于科学地建立经济法学自身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深化部门经济法学、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进而完善经济法学体系,促使理论研究的成熟,指导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因此,在研究中应避免对相关学科基本范畴的简单、机械地照搬照抄,或者进行一些形式上的“创造”,诸如把民法学中的法人改造成为“经济法人”[20],并作为经济法学的范畴的作法是值得商榷的。此外,有些学者还把“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责任”[21]、“经济行为”[22]、“经济立法”[23]等这些含糊不清的概念作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笔者认为,这种作法同样不可取,因为它将使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很不科学、很不规范,不利于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化和理论的成熟,故应予克服。同时,对外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成功经验和精华,应予大胆借鉴和吸收,不能盲目排斥,但也应注意鉴别和选择,不能盲目照搬照抄。 最后,应重视系统论、控制论在研究中的运用。一方面,经济法是各种经济法律、法规的统称,是由一切经济法律、法规有机结合构成的统一体。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经济法是由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经济法律、法规和经济法律制度(要素)所构成的系统或整体,但又不是各要素的简单相加,所以,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不能单纯地研究某一个经济法律或法规,更不能仅仅研究经济法的某一个具体制度,而应把由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的集合体、把所有经济法律制度构成的集合体作为一个整体来系统加以研究,揭示不同经济法律、法规或某一具体经济法制度在整个经济法系统中的不同作用,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进而充分认识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所发挥的整体调整作用,防止和避免在研究中产生孤立、片面的的认识。因此,应该重视运用系统论的研究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科学的经济法学体系。另一方面,为了有效地实现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目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高效、有序运行,经济法学的研究应注重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有效控制的研究。控制论中突出了其最基本的概念-控制[24],并且认为“控制概念中最基本的属性就在于它必须具有目的,没有目的,无所谓控制”[25],“一切有目的的行为都可以看作需要反馈的行为”[26],揭示出控制、行为和目的之间的关系。这对经济法学的研究颇具启迪意义。经济法通过规定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法权利和义务,为经济法主体设定行为模式,借以实现对主体行为的法律调控和控制,进而达到对社会经济生活予以干预、管理的目的。因此,研究经济法学,不能只停留在静态的社会关系之上,而应该重视对主体行为的调控,通过研究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出能够有效控制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以实现经济法的目的。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刍议 摘 要:经济法学的深入发展,需要通过创立有效的方法论,来解决传统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问题;需要通过对不同方法类型的拣选与整合,以形成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和方法论共识,从而推动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的进步。 关键词:经济法学;方法论;方法类型;方法体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经济法学等新兴学科而言,研究方法尤为重要。事实上,经济法理论纷繁博大,千丝万缕,倘若妙法阙如,则经济法理论就会缺漏百出,凌乱难堪;惟有思虑得法,方能条分缕析,言之成理。 经济法之兴起,意在解决现代社会的诸多"复杂性问题",由此使经济法学领域需要研究的问题亦较为特殊且复杂。经济与社会越发展,人们就越会认识到:如若研究范式依旧,学科的基本假设、基本范畴、基本共识缺失,研究方法老套,经济法研究就会裹足不前;如果整个学界不转变传统观念,不能从新视角、用新方法去展开研究,则经济法学便难有较大发展,整个法学研究之成熟与自足,亦遥遥无期。 要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但由于诸多原因,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尚微乎其微。为此,有必要先探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例如,经济法学是否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如果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则应当如何区分不同类型的方法,并作出适当的方法选择?众多不同类型的方法,如何形成方法体系?在创立方法论方面应当关注哪些问题,形成哪些共识?等等。下面就分别对上述问题展开研讨。 一、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问题 自从英国硕儒培根首创"方法论"(methodology)这一术语以来,众多哲学家、科学家都加入了方法论的研讨①[1](P15),并提出了许多著名的宏论,从而使方法论的内涵日益丰富,对于"方法论"一词也形成了多种不同理解。如或认为它是指科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因而与"方法"一词无异;或认为它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等等。就一般的方法论研究而言,方法论通常被看作各种方法的综合以及关于方法的基本理论,它以方法为研究对象,是关于方法的规律性知识的体系。[2](P8) 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理解,则经济法学方法论,就是研究经济法的各类方法的综合,就是关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的基本理论,其核心问题仍然是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过去探讨甚微,而一个学科是否有自己的研究方法,有无自己的关于研究方法的理论,正是该学科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无论是从方法论的积极功能出发,还是从学科的自身完善出发,经济法学界都有必要着力研究方法论问题。 从研究基础来看,目前关于法学方法论的著述已有一些②[3][4],这些著述对于经济法学研究也会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法学独有的研究方法十分有限,法学方法论的总体研究非常不足,从而会体现出突出的"非自足性"。此外,法学方法论既存的有限研究,对于传统法学研究也许较为适合,但对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经济法学研究,却不敷其用。事实上,传统法学理论,并没有提供多种有效的研究方法③,对于方法的研究,则更加不足。因此,即使是传统法学,其方法论也需不断完善,尤其应随着相关学科成果的不断出新而不断调适。 法学研究的沉闷和僵化,可谓由来已久,需要通过范式的有效转换,不断注入清风与活力,使其欣欣向荣。如果说相对成熟的传统法学尚且需要转换研究范式、更新研究方法的话,那么,新兴的尚未成熟的经济法学,就更需要结合自己的特点,不断吸纳新鲜的方法。在研究方法上要吐故纳新,应是殆无异议,但纳新亦不能随心所欲,而必须在对本学科有一定把握的基础上,有所取舍,这就涉及到方法的"借用"与"选择"问题。经济法学的研究,究竟应选择什么样的方法,或者在没有现成可用的方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建立自己的方法体系,如何形成自己的方法论,这首先就是需要面对的一个重大选择。 从研究的风险系数来看,依赖既有的方法,可能是找到了无忧的"高枕"。但是,传统法学既有的方法,本身尚在完善之中,与现代气息浓郁的经济法学似乎也并不完全匹配。尽管传统的法学研究也开始注意到相关学科的方法,如社会学的方法等,但借鉴力度似乎仍然不够,欲套用于经济法学上的一些问题,则更是咫尺天涯。既然传统法学没有给经济法学留下完全适合的方法论遗产,那就需要经济法学者另辟蹊径,创立自己的方法论,以解决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问题。虽然这需要披荆斩棘、披星戴月、披肝沥胆,甚至要甘受垢詈,但若能偶有所得,则不仅是对法学方法论的贡献,而且其影响还会更为广远,泽被后学。因此,在方法论上,经济法学界应当本着创新的精神,选择创立更加适合于自己的方法论。 要创立适合于本学科的方法论,弥补研究方法的不足,就需要明确创立方法论的资源从何处来。 从总体上说,方法论的资源,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法学方法论,一是非法学方法论④。[5]对于法学方法论,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根据情况,有选择地"或扬或弃";对于非法学方法论,则要根据经济法自身的特点,按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其取舍的"准据"。由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资源,都离不开共同的、一般性的方法论,因而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上,有必要对"一般方法论"给予更多的关注。 所谓一般方法论,也称科学方法论,是有关各类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的理论,是关于科学研究活动的程序、途径、手段、模式及其规则的理论体系。科学方法论不仅包括研究方法,更包括对这些方法及其相互关系的解释、说明和完善等。作为各类科学研究共通的方法论,它不仅适用于自然科学,而且也适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当然同样也应适用于经济法的研究。这是在学界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时不应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要创立和发展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首先需要明确经济法学可以适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才能解释各类基本研究方法之间的联系,说明各类研究方法的价值。为此,下面有必要先探讨各类方法的一般分类,进而提出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从而为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和形成奠定基础。 二、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 由于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因此,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不仅需要明确是否应创立自身的方法论问题,以及如何利用已有的方法论资源的问题,而且还应对不同类型的方法作出选择。而要选择不同的方法,就必须首先明确一系列问题,如何谓方法,方法包含哪些类型,有哪些方法在经济法研究中是可用的,可用的依据是什么,等等。 尽管对习见习闻的"方法"一词并无统一的定义,但一般都认为方法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步骤、手段或选取一定的途径、工具等。⑤[2](P3)对于方法的重要性,人们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深刻认识。事实上,现代科学的发展和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取决于方法。没有方法上的创新,就无法对当代的"复杂性问题"有更深入的研究。许多著名思想家、科学家的成功实践和著名论断,以及民间谚语等,都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方法是重要的,但在不同领域所适用的方法不可能都完全相同,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用最合适的方法、最有效的"招数",因而需要对各种方法进行类型划分,以便于人们选择和取舍,从而能够针对不同的问题,根据不同的需要,运用不同类型的方法。而研究不同的方法类型及其所构成的方法体系,同样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事实上,对于方法的类型,就像对"方法"一词一样,人们的看法始终未尽一致。特别是由于分类标准不同,立基领域不同,以及思想侧重的不同,人们对于方法类型的划分也不相同(其实,分类本身就是一种方法,尤其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从方法体系的构成来看,人们通常对方法做以下几种重要分类: 其一,根据适用的学科门类,分为自然科学方法、社会科学方法、人文科学方法等(这取决于人们对于学科门类的具体划分)。其中,自然科学方法又包括数学方法、物理学方法、生物学方法等;社会科学方法又包括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政治学方法、法学方法等。如果再作出人文科学方法的划分的话,则还包括语言学方法、历史学方法等。可见,从大的学科门类上说,相关的方法还是很多的。这种分类方法也是人们通常探讨较多的。 其二,按照人类把握精神世界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哲学的方法、科学的方法(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等)、艺术的方法、宗教的方法等。其中,哲学的方法和科学的方法,对于进行具体的相关学科的研究往往更加重要。而艺术的方法和宗教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往往有特殊的意义。 其三,按照人类与世界的关系,可以分为认识世界的方法和改造世界的方法。其中,认识世界的方法尤其具有指导意义。从广义上说,认识世界的方法还可以包括表述世界的方法和评价世界的方法。此外,由于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改造世界,因此,改造世界的方法对现实有着直接的重要意义。 以上只是列举了通常人们比较重视的几种有关方法的分类,除此以外,还有多种方法分类,如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实证的方法与规范的方法;认识规律的方法和运用规律的方法,等等。方法分类的多样化,反映了方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反映了认识的非至上性。 对于上述难以把握的多种分类,也有学者尝试按照方法应用范围的大小和抽象程度的高低,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专门科学方法。[2](P45,48-50)这种分类实际上是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进而又把科学方法分为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以确定各类科学研究共同适用的方法,以及在某些专门科学上具体适用的方法。从总体上说,这种分类方法是有其积极的意义的,因而有必要对其再做分层说明。 第一,哲学方法。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其中的许多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例如,矛盾分析方法中所包含的"一分为二"的思想和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等,对于理解经济法学上的"二元结构"假设⑥[6]、对于研究经济法领域的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都很有指导意义。事实上,哲学方法在法学等各类学科研究中的应用都是非常广泛的。 第二,一般科学方法。此类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对于这些方法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有必要单独作一点说明。 逻辑方法包括比较方法、分类方法、类比方法、证明与反驳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等等。这些方法人们普遍较熟,因而在社会科学中,特别是在法学研究中,已经有了广泛应用。在经济法学研究上,上述的逻辑方法也基本上都有应用。 经验方法包括观察方法、实验方法、调查方法、统计方法⑦,以及通过假设、悖论来形成理论的方法等。这些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和统计方法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中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但是,从总体上看,它们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还不够普遍。这与法学学科本身的特点有关,尤其与传统法学研究中更多地强调对"具有稳定性的法律"的注释等有关。在经济法领域,随着相关具体研究方法,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方法的引入,诸如统计方法、调查方法等方法应当会有更多的应用。 横断学科的方法,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这"老三论"所提供的分析方法,也包括耗散结构论、协调论等"新三论"所提供的方法等。这些方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已有一定的应用,如系统论方法在社会学、政治学的研究中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信息论的方法在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法学研究中,横断学科的方法尽管已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但是深入的研究还比较少见。因此,横断学科的许多方法在法学研究上还有很广阔的适用空间,它们更有助于解决"复杂性问题",因而对于经济法上的各类"复杂性问题"。 第三,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如语言学方法、考古学方法、力学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等等。这些方法,有的对于某些领域的法学研究恰恰有重要价值。如语言学方法对于法律解释的研究,考古学方法对于法律史等方面的研究,力学分析方法对法律主体的权力配置的研究,经济分析方法对于法律主体的成本与收益、权利配置和保护等方面的研究⑧,都颇具重要价值。 其实,上述的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是在把哲学与科学做二元划分的情况下的一种分类方法。无论是哪类方法,从分析的起点和关注的利益来看,还可以分为两类,即整体主义方法和个体主义方法。其中,整体主义方法强调整体的价值,特别是整体对部分的影响,认为整体本身是存在自身的目标的,"整体要大于部分之和"。基于整体主义的方法,看问题要从整体出发,要认识到整体对局部的重要影响力,因此在社会科学中,要看到国家对国民、社会对个人的重要作用。⑨个体主义方法则强调要从独立的个体出发,认为只有个体才有自身的目标和价值追求,强调个体对于整体的巨大影响。⑩ 以上只是试图简略地厘清各种不同类型的方法,并对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略做盘点。从总体上看,各类方法无论其层次高低或适用广狭,多可以依据法学发展需要,依据经济法学的发展水平,而借用到相关问题的研究之中。如前所述,由于一般科学方法对于各类科学研究都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因而恰恰是在构建经济法方法论方面应当利用的重要资源。面对上述如此众多的方法,关键是如何作出选择和取舍,并对相关方法予以整合。 如前所述,在上述方法中,有些共通的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等,无论是法学还是其他社会科学,无论是经济法学还是其他部门法学,都不可或缺,而且事实上也一直都是基本的研究方法,因而它们应是经济法学方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属于一般科学方法的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在整个法学中的应用都还相对不够,在发蒙未久的经济法学中,更是罕见其用。特别是经验方法中的通过假设而形成理论的方法,以及横断学科中的系统论等方法,几被冷落,而它们对于新兴而复杂的经济法研究,恰恰确当而重要。因此,如若在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中将其遗漏,则不免有遗珠之憾。此外,专门科学方法中的一些方法,应视其与经济法研究的联系是否密切而作出选择。例如,经济法作为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与经济生活联系至为密切,因此,经济分析方法自有其用武之地。 此外,由于经济法的宗旨中不仅包含经济目标,而且也包含着社会目标,其有效调整会间接地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因此,经济法的研究同样应当用社会分析的方法,特别是社会学提供的一些有价值的具体分析方法。至于其他学科的一些具体方法,也都应依经济法研究的具体情况而作出选择。 可见,要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需要选择适合于经济法研究的特定方法;而要选择特定的方法,就需要在经济法研究与其他法学研究乃至社会科学研究所通用的哲学方法和逻辑方法等共通性方法的基础上,寻找某些有自己特色的研究方法,包括某些经验方法和横断学科等提供的一般科学方法,特别是专门科学方法,这样才可能在此基础上,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形成其独特的方法论。 三、方法体系与方法论的形成 前面分别探讨了是否应当建立经济法学的方法论、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等问题,这是构建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重要铺垫。 从方法体系的角度来看,经济法研究中所能够适用的方法并非固定不易,其方法体系恰恰是开放的。如前所述,经济法问题属于"复杂性问题",对于复杂性问题必须从多个层面、多个视角去透视,所运用的方法自然也应当是多元化的。这样才能对复杂的经济法系统有较为清晰、全面的认识,才不至于"盲人摸象"。 如果把经济法系统作为整个法律系统中的一个特殊系统去进行研究,则应看到,有些方法对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研究都是适用的,这些方法可以称为"一般性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如系统方法(11)[7])、经验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统计方法),等等。此外,还有一些是在经济法研究中必须运用的、或称更有特色的方法,如广义的法律经济学方法、法律社会学方法,其中包括交易成本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预期理论、博弈论、公共物品理论等所提供的各类分析方法,它们属于"专门性方法",其有效运用,能够更好地有针对性地解决经济法所涉及到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问题,从而能够使相关的研究更加深入。 以上各类方法,共同构成了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在该方法体系内部,一般性方法和专门性方法应当和谐共存,基本方法和特别方法应当相得益彰,以共同发挥其重要作用,体现其应有价值。而各类方法协调互补、内在和谐的方法体系的形成,则有利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有效确立和研究。(12)[7](P109) 经济法学方法论,作为以上述各类方法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体系,应依循何种线索进行深入研究,可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从前述有关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的分析来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应关注以下线索和基本内容: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方法整合-方法创新。 依循上述线索,从经济法研究自身的特点出发,应当提出和确定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从而界定经济法研究的基本框架、前提、基础和视角;从基本假设出发,探寻经济法学上的基本研究方法,特别是在经济法学上具有特殊适用意义的,或更有独特价值的研究方法,它们对于经济法研究具有更广泛的适用价值;从基本方法出发,应当再探讨经济法学研究所适用的各类方法,以及这些方法所构成的方法体系,这些方法包括各个法学分支学科普遍适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在经济法研究上具有特殊意义的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方法体系之上,还应按照方法论上的一般原则,对上述方法体系中的各类方法之间的内在关联加以明确,以通过其有机整合,找到对经济法研究更有价值的一些研究方法,实现方法创新。而依循上述线索所进行的研究,也就形成了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内容。 在研究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不仅应当探讨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等问题,而且还应当对方法整合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事实上,方法整合恰恰是经济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内容,在纷纭复杂的各类方法中,如何发现其内在联系,如何对相关的方法进行整合归类,或使其融为一体,以形成新的方法,这既是方法整合的重要目标,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价值,同时,对于重构经济法理论,推进经济法研究,也更有意义。 除了前面探讨的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以外,在研究或确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共识性问题: 1 方法体系的开放性。即经济法研究的方法体系,应当具有开放性。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方法的不断创新,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自然也会不断得到更新。与此同时,由于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系统十分复杂,对于这样的复杂系统,无论某种方法多么重要,也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必须要采取多种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因而经济法的研究方法必然要体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而这种多元化,与对经济法的多维度、多视角的认识是密切相关的。方法体系的开放性与方法的多元化是内在一致的。 2 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即尽管研究方法可以是多元化的,但从现代的发展需要和经济法自身的系统协调来说,不仅要强调对具体问题的分析,而且还要强调对相关问题的综合,因而不仅要强调具体的分析方法,而且同样也要强调方法的综合性、系统化,使方法得到整合,使具有综合性的方法能够得到应用。为此,不仅要注意一个个具体方法的应用,还要注意经济法研究方法的系统化。可见,研究者仅会运用一种方法、仅会单兵作战是不够的,还要同时学会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学会协同作战,这样才有可能取得更高层次的研究成果。关注研究方法的综合性,也就是强调方法的系统化。 3 研究方法的协调性。强调方法的系统化,进而言之,就是要强调方法的协调性。事实上,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与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因此,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对于研究各类不同事实的方法,尤其应注意其协调性,从而更好地发现事实与事实、方法与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相关领域的一般规律,以更好地完善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理论。 基于上述要求和共识,要建立和完善经济法的方法体系,整合相关的诸多方法,从方法论的角度说,应当注意各类方法所解决的各类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而发现各类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上,才可以提炼出经济法上有特殊价值的重要研究方法,才可以更好地确立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 上述共识说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尤其应当在保持方法体系的开放性的基础上,关注如何对各类方法有效地进行综合、协调,尤其强调在经济法研究上要综合适用相关学科所提供的重要方法。这可以从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的借鉴中来得到说明。 例如,经济法研究中涉及很多经济问题,因而自然要吸收在经济学上比较成功的一些方法,特别是个体主义的方法;同时,经济法学又要研究许多宏观问题,因而一些整体主义的方法(如系统的方法等)也要关注。此外,经济法与经济政策有密切的关系,因而需要注意政治学的方法(如政策分析的方法(13)[8]);同时,经济法又有一定的社会性,在其宗旨中包含一定的社会目标,因而有些问题的研究又会与社会学相关。所以,在研究方面,需要综合各类方法。在当今综合的时代,对于综合性问题、复杂性问题,不能指望用单一的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去解决。事实上,经济法领域的问题,是综合了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等各个层面的问题,是典型的"复杂性问题",它牵涉的领域比其他传统部门法都要广阔,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此,就必须用综合性的方法,必须通过多个视角、多个层面的分析,从不同的路径入手,惟此才有可能取得较为全面的认识,才能避免主观臆断和盲人摸象。 中国的经济被认为是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奇迹,与此相关的经济法在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尽管它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但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同中国改革的征途上所遇到的问题和挫折都是一样的,同时,面临的也都是"前进中"的挫折。经济学家在着重解释中国的经济奇迹,并认为解释成功就极有可能获取诺贝尔奖;与此相应,中国的经济法学者,也应对中国经济法本身做一个很好的解释和说明,同样也应为世界法学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创造出世界法学发展中的一个奇迹。而要很好地解释经济法问题,至关重要的,还是如何找到恰切的方法,不断有效地进行方法创新。 四、结 论 鉴于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不足的现状,本文着重探讨了该领域的几个基本问题。首先,通过分析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以及经济法问题的特殊性,指出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可借鉴的方法论资源,从一个侧面强调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可行性。其次,探讨了方法的类型以及经济法学研究对不同类型方法的选择问题,透过方法的类型划分,来说明方法体系的内在构成,以及各类方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从而说明在经济法研究方法上应有所侧重和取舍。最后,在前面的探讨的基础上,提出方法体系以及方法论形成的问题,强调尤其应当注意方法体系的开放性、综合性和协调性,并认为这是在方法论研究方面应有的共识,这也是对最初的关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宏观思考的回应。 从总体上看,在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领域,对于方法论的探讨仍然是很不够的,特别是对于经济法学之类的新兴学科的方法论探讨,就更是几乎尚付阙如。这可能是由于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研究本身尚不够成熟,同时,对于方法或方法论之类问题的研究本来就存在难度和风险,因而鲜有人涉足。但是,由于方法论的研究是一个学科是否相对成熟和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因而随着经济法理论的发展,这些"吃西红柿"(而不是"吃螃蟹",两者含义近似,但后者成本较高)之类的事也必须有人去做。像西红柿对人类的营养价值一样,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的研究,对于经济法理论发展的巨大"营养价值",同样不应忽视,但尝试长期仅供观赏的"方法之果"的风险也确实存在。如何使研究方法真正能够进入实用,真正能够造福于人们的普遍研究,如何不断对其进行"品种改良"或整合,对于那些缺少"维他命"的新生儿(如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等)的成长来说,确实很有必要。 如前所述,经济法研究之所以需要有自己的方法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传统法学的方法论是不够用的。对于方法论的形成及其研究,本文提出了一个基本线索: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方法整合-方法创新,在依循这一路径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不仅可能形成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论,而且也可能找到一系列不断创新的、更为有效的经济法研究方法。从总体上说,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应注意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体主义方法的兼顾,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不同领域来研究经济法,体现经济、社会、政治、法律的结合,体现应对"复杂性问题"的不同思考路径,体现不同路径在方向上的殊途同归,这样才能实现方法体系的内在和谐,才可能不断取得较为正确的认识。 如同一般的科学方法论的研究一样,仅看到某个学科的方法论还是不够的,还应当强调方法论的共性。因此,基于共同基础的方法,同样在经济法的研究上也是可以适用的;各个学科的发展,也都是基于这样的路径来展开的。在传统的法学方法之外,引进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的方法,有助于更好地解释和说明经济法上的问题。其实,经济法作为新兴的现代法,其研究仅靠传统的法学思维是非常不够的,有时甚至会产生错误的认识,因此,其方法论的更新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对于整个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也是一个贡献。 本文只是对经济法学方法论基本问题的非常初步的探讨,对于各类重要的具体方法,特别是容易被忽视的具体方法,还需要作具体的、专门的探讨。由于经济法研究方面可能涉及到的具体问题还有很多,因而还需要做一些遴选。基于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的重要性,基于横断学科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的必要性,还应当探讨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问题,以及由基本假设提出的一系列方法。[9]考虑到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体主义方法的兼顾,不仅应当探讨总体上的、宏观上的方法,如系统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而且还应当探讨相对具体的、微观上的方法,如博弈分析方法、本益分析方法,等等。对于这些在经济法研究方面较有代表性的方法,都需要作具体的探讨。这些方法是层层递进的,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从而有助于形成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 在具体的探讨中,如果运用前述方法体系中的相关方法,来研究经济法理论上的一些重要问题,特别是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发生论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则可能使问题的讨论更为深入。这也是整个学界的重要任务。
这几年来,随着智能识别技术的发展,企业采用计算机图像识别技术录入数据,本文就智能识别技术在企业信息化系统中的应用进行探讨和分析,减少企业的业务人员的工作量,从而使得企业业务处理的效率能够得到有效的提升。 随着ERP等信息系统在企业中普遍应用,信息化系统已经成为促进企业的向着更好更强方向发展的重要工具,是企业办公的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对于业务量大的企业来说,数不清的纸质单据、发票是业务人员、财务人员最为头疼的问题,这种问题在和第三方企业的系统对接的时候表现的尤为明显。而且,随着我国对税务的监管越来越严格,无形中增加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虽然,电子发票经过近些年的发展,已经初见成效但是由于相关规定的要求,必须要先打印纸质的发票,再将纸质发票信息录入系统,这样的发票处理程序过于复杂。 1增值税发票介绍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业务往来过程中最常见的原始凭证,既是企业经济活动缴税的依据,也是销项税和进项税的合法证明,作为一个合法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着统一定制的发票格式。目前,我国使用的增值税发票主要分成三种,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如图所示,增值税发票的票面信息主要包括发票日期、发票号、开票内容、未税金额、税率、税额等。发票的种类不同、省份不同样式略有差异,所以,这就对智能识别技术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但要能够根据发票样式的不同对发票进行精准的识别,而且还要根据新样式不断的修正样本数据,要对引擎识别的能力多加训练,从而使得引擎的识别能力能够得到显著的提高。 2发票图像识别流程 目前我国的发票识别流程有以下五步分为图像采集、图像预处理、图像识别、识别结果校验修正、识别结果导出。 2.1图像采集 目前在图像采集工作中比较常用的采集工具是扫描仪、相机之类的常见设备,在采集过程中,应当为图像采集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例如,在采集图像时一定要注意光照强度、单据、发票的摆放角度。从而使得采集到的图像的清晰度得到保证。 2.2图像预处理 图像预处理工作通过图像矫正、灰度化处理、图像去噪、提高对比度、二值化、均衡化处理、锐化这七个处理步骤,使图像采集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所导致的倾斜、扭曲得到矫正,将图像的颜色过滤掉,从而使得图像颜色对引擎识别的干扰度降低,还可以将图像中影响识别的杂质过滤掉,从而使得图像的被识别度得到有效的提高,是目前提高图像识别率的主要方式。 2.3模板选择 模块的的选择对于图像信息处理是十分重要的,主要是通过用户提供的数据,根据各个省份不同种类不同样式的发票来来确定相应的适合采集的图像的发票识别模板。但是,并不是每张发票都能够被识别出来的,如果存在系统识别不出来的发票,可以通过创建新的发票模板的形式来弥补系统发票识别模板的不足。在创建模板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发票模板所承载的内容,主要包括识读区域标识、定义、校验规则、校验接口、等。并且通过信息系统模板配置功能可以将识别数据发往应用系统接口,所以模块的选择十分的重要。 2.4图像识别 引擎是在图像识别的过程中扮演着什么角色呢?它的作用是能够有效的提高图像识别的准确率。目前,企业的信息系统中主要是依据两套识别引擎对比筛选得到的。在本文中笔者主要采用的是识读引擎和OCR引擎。谷歌研发的识读引擎它可以对语音和图像进行识别,通过一些训练可以使引擎识别数字、英文的能力得到有效的提高。而OCR引擎主要是识别汉字的效果较好,汉字的识别度和准确度较高,用户还可以自己操作训练引擎的提取样本功能。 2.5规则校验 规则校验工作对于图像的识别工作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它是保障发票识别结果正确的主要方式之一。所以,规则校验就是保障识别内容准确的主要手段,现在的校验规则呈现多样化的趋势。目前主要分为依据发票自身数据的信息规律和依据外部系统辅助查验这两种较为常用的校验规则。笔者对二者的内容分别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1)从自身规则校验的内容说起,主要从三处进行校验,分别是发票号、开票日期、价税合计与税额。发票号码由于区域不同主辅发票号码的字体并不相同,自然如果识别不同则可能是识别错误的情况。开票日期格式不规范、同一发票前后联不一致、在当前日期之后都应该判定为识别错误。在进行价税合计与税额校验的过程中当记载的数值与录入信息大小写、金额都相同时则可认定为识别正确,如果存在大小写信息不一致,但是金额方面并未出现错误的情况下,也可以认为识别是正确的。除此之外,均判定是错误的。(2)要从外部平台校验的内容说,主要也是从三处进行校验,分别是发票真伪验证、销售方信息验证、购买方的信息验证。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组建的发票查验平台根据发票的代码、号码、开票日期的相关信息在平台进行查验,从而鉴别发票的真伪。也可对销售方和购买方的ERP系统,查询发票所涉的信息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就智能识别技术在企业信息化系统中的应用进行探讨和分析,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详细介绍,以及智能识别技术,从识别发票的图像的流程出发对发票识别进行分析,是我国企业的业务人员的工作量被有效的减少,从而使得企业业务处理的效率能够得到有效的提升。
对我国传统的授课模式来说,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很难及时发现学生遇到的问题,并且授课时间过长,占据了学生独立探究的时间,导致学生的自觉性很差,翻转课堂主要采取课前预习、自主学习、小组讨论的形式,对学生数学素养的提高很有助益. 一、翻转课堂的概念 翻转课堂也称作“颠倒课堂”,指的是重新规划课内外的时间,学习的主动权从教师转移到学生手中.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教学模式属于面授式,教师可以运用先进技术重新安排教学流程,学生需要在课后通过电子书,在线课程等进行自学,把自己的学习体会、成果和其他学生进行交流,目的是让学生通过课后的实践获得更加直观的学习体验,促使学习动机更加明确,从而对知识有更深刻的见解.而在有限的上课时间里,教师的教学时间将充分让位给学生,留更多的时间解答学生在自我探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作为大教育运动的重要部分,翻转课堂与其他教学方式在意义上有一定交叉,都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参与度,触发学生学习动机.翻转课堂模式给教育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将会引发教师角色以及上课方式、课堂管理方式等一系列的革新. 二、翻转课堂的优势 (一)革新教学模式 当下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时代,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教学模式也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受教育权利不像以往只是被少数贵族拥有,也不再受到年纪、时间和地区的限制,教育内容涉及的范围也比较广泛,所以,翻转课堂这种教学方式的出现也是对传统教学模式的革新. (二)提高学生自学水平 相对传统教学模式来说,翻转课堂更注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开发学生的自学潜能.由于翻转课堂转变了教师以往的传授者和管理者的角色,教师成为与学生一起交流探讨的伙伴,而学生在课下的学习不仅有助于学生提升数学素养,学生还可以根据自己感兴趣的知识进行拓展训练,极大地提高了自学水平. (三)加大教育资源利用率 基于翻转课堂的教学方式,高中数学多样化的教学资源通过整合得到了有效利用.通过网络,教师之间可以共享教学资源,学生之间也可以相互交流学习.网络使原本封闭的教育信息得到有效的利用,对教育条件落后的偏远地区来说,这些教育资源的流动使学生获得最新的资源,这对当地的教育水平有一定的提升作用. 三、翻转课堂的应用 (一)学生相互交流 翻转课堂运用在教学中时,需要教师询问学生课下自主学习的心得和问题,促进学生之间的互动.例如,在分析不属于0度~360度范围内的角,因为在体操转体运动中有“转体两周”和“转体三周”之类的动作,这些角都不是0度到360度范围内的角,让学生互相交流得出所有的角都可以转化在0度到360度之内.学生根据课前的视频学习到30度角的终边与390度和负330度的角终边相同,最终得出随意一个与角α终边相等的角,都能用角α与整数个周角的和来计算. (二)学生相互合作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教师应将这些问题整理好,再将学生分为不同小组,开展小组合作共同解答这些难题.这有助于学生树立团结协作的心态,学生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究,有助于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例如,教师将一个班级的学生分为几个不同的小组,并给这些小组分配不同的学习内容,如让第一个小组制作会旋转的模具,并在其中选出小组长来带动其他小组成员互相协作,最后在课上选取小组成员在讲台旋转模具,从而使学生体会到角的概念的推广的含义. (三)解答与拓展问题 经过各小组成员的不断探讨之后,教师应根据学生得出的结论进行适当的补充和修正,并且对该难点进行拓展分析,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丰富学生的思维.例如,针对“直线与圆”的关系部分,学生懂得了线与圆的三种位置关系,却不明白为什么由圆心判断直线与圆的位置关系,教师则需解答“圆和点迁移得出”,并拓展出用代数方法计算点和圆位置关系的方法,对学生进行适时的点拨,使学生更加熟练地掌握该知识点. (四)当堂练习 在学生掌握好所学内容之后,教师应根据相关知识点匹配相应的练习题,并让学生当堂解答,以达到巩固知识的目的.例如,学生在学习完“两点之间的距离”这门课后,教师可以出一些相关的练习题当堂测验,如“已知点A(-3,4)与B(0,b),且|AB|=5,则b等于?”“以A(1,5),B(5,1),C(-9,-9)为顶点的三角形是?”等问题,从而更好地掌握学生的学习成果,学生也加深了对两点间的距离这门课的印象. 四、结论 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将学生划为教学活动中的主体,更加适合学生的自身发展,能够增加学生学习数学的信心,从而提高学生的数学成绩,在这个多元化的时代,翻转课堂值得被广泛运用与教学活动中,这种教学模式对提高我国教育发展水平有一定意义.
轨道交通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复杂的地上地下的建筑物增加了施工难度、提高了施工成本;轨道交通工程承揽竞争日益激烈,僧多粥少,导致可能低于盈利成本或微利中标,因此,在这种不利情况下如何保障施工企业盈利是非常重要的。而轨道交通工程物资成本是工程总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资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的经济效益。因此,为了控制和降低轨道交通工程物资成本,必须做好物资管理工作。物资管理的目的是有序有效管控物资,合理合规降低工程生产成本,让施工企业在轨道交通工程中能够盈利,提高其在同类市场的竞争力。因此,为了控制和降低工程物资成本,必须做好轨道交通工程物资管理,下面进行相关探讨。 1轨道交通工程物资管理概述 轨道交通工程物资管理是指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工程量计划物资需求量,物资部门组织有序合规进行物资采购、使用、储备,严把物资进入工程的关口。物资管理包括制定计划、采购物资、使用物资和储备物资等几个主要环节,各环节衔接紧凑、互相影响,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对物资供应链造成不良影响。(1)物资计划管理是最初始的工作,为加强物资计划管理,工程部门要根据生产计划制定相应的物资需求清单;物资部门要做好根据轨道交通工程物资市场调查工作,了解当地及周边各种资源状况,掌握物资行情和价格,做出可行性调查报告;财务部门则为物资计划提供资金支持。(2)物资采购管理是一项关键性工作,对成本控制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施工企业加强采购管理的办法通常是采用区域招标采购、网上竞价采购、询价采购等,据此选择履约能力强、信誉度高、产品质量可靠、产品价格合理及售后服务周到的供应商,以达到降低物资成本的目的,同时确保及时供应物资。(3)物资使用管理也是一项重要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物资浪费和物资正常消耗。在没有正确使用物资的时候,会造成物资浪费,例如PVC材料切割不当造成使用不上、混凝土浇筑过多超出既定高度等。在物资正常消耗方面,需要严格按照既定计划进行物资消耗监督,严把物资使用关口,合理节约开支。(4)物资储备管理是在满足现场施工生产物资需要的前提下,保证后续生产需要而进行合理库存,避免缺少物资而影响施工进度。在进行物资储备管理的时候,除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物资需求以外,还应根据市场因素预测物资价格变化,及时适量采购以降低成本,同时满足施工需求。例如,采购大宗物资钢材、线缆、混凝土和五金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这就要求根据市场价格变化趋势和施工进度计划,选择正确的进货时间和物资,以避免因外部环境的影响,物价超出正常水平,增加物资采购成本。 2轨道交通工程物资管理的意义 (1)节省成本。根据轨道交通工程不同的施工环节制定相应物资需要计划和对应的资金需求计划,并进行合理优化,确保人力、财力、物力的高效利用,从而节约成本。(2)确保施工顺利。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需要技术人员在准备阶段就开始编织施工组织设计和制定施工专项方案,并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对需求物资品类和数量进行预计;需要造价人员根据施工设计图纸提出合理的成本控制方案,技术人员和造价人员互相配合确保在施工过程中不发生物资短缺的状况,顺利推进施工,提高资金和物资利用率。 3轨道交通工程物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市场价格体系不完善。在物资市场上,同一类物资价格不一样,价格高低存在着很大差异。相同产品,厂家不同,其价格往往不同,且存在很大差异;而同一厂家因物资供给对象不同,对同一产品也会有不同的定价,给物资管理带来很大的不便。另外,为确保物资货源充足,企业往往会从多家供应商采购物资,这进一步增加了价格管理的难度。(2)内控制度不完善。企业的物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难以对物资采购计划、采购活动、存储管理等工作进行绝对有效管控,存在死角和漏洞。(3)物资管理队伍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在物资管理队伍中,有的管理人员素质偏低,到施工一线了解情况少,出现对物资库存不了解、对施工生产所需物资不清楚的情况,使得物资供应过多或不足,影响施工生产进度,变相影响施工成本。 4提高轨道交通工程物资管理水平的建议 (1)建立良好的市场信息机制。在建立市场信息机制时应考虑以下四个方面因素:一是建立物资供应商数据库,以便施工生产需要某类物资时,以最实惠的价格买到物美价廉的物资;二是建立物资价格目录,在工程建设需要某类物资时,以便进行对比和选择;三是制定供应商信誉评价考核表,了解供应商的综合能力,为后续工程选择供应商提高参考;四是充分认识市场环境因素的影响。在全球化的大趋势下,物资采购的外部环境对采购计划的实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例如,钢材、水泥等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市场季节性变化、通货膨胀等。因此,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因素对物资价格的影响,据此做出正确的预测,及时合理进行物资采购,为工程的施工生产顺利推进创造有利条件。(2)加强物资管理制度建设。健全物资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推动物资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并实行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制,将物资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增强职工责任意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物资管理,使得各项工作规范开展。(3)加强物资管理队伍建设。要加强对物资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个人素质和专业水平,造就一支业务能力过硬、专业素养高、责任心强的物资管理队伍;另外还需引进优秀物资管理人员,充实自有团队,提高企业物资管理水平。(4)重视对物资验收、领料环节的管理。严把物资验收质量关,严把物资领料环节,这一环节关系到物资的消耗量,需要详细登记物资领用使用情况,做到购进物资全部使用在工程上,排除物资被侵占现象;同时也了解工程量大小与物资使用量的对应关系,为以后工程所需的物资数量提供参考依据。此外,还应定期进行物资盘查,做到心中有数,防止物资遗失。 综上所述,由于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成本中,物资成本所占比重较大,因此做好物资管理十分必要。既要清醒认识当前轨道交通工程中物资管理存在的不足,也要根据工程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完善措施,提高物资管理水平,让工程产生更多效益,为施工企业快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马存栓.市场经济下的企业物资管理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0(5). [2]下景华,胡春燕.施工企业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J].土木建筑学术文库,2011(15). [3]蔡昕.对于新形势下企业中的物资管理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1(10). [4]齐家.路桥工程物资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15. 作者:张峰凯 单位:中铁二十四局集团
本文从分析新课程下音乐教学风格的特点出发,并深入探讨教学中通过吸取他人经验、强化创新理念等措施的应用,借助新课程下音乐教师教学风格的形成,以期为音乐教学提供帮助。随着新课改的有效开展,同时也给音乐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课程下教师更加注重对学生个性化的培养,强化学生的全面发展,而学生个性化培养与教师独特的教学风格具有紧密联系。音乐教师教学风格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教师不断的积累教学经验,总结自身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并加以改进,从而逐渐形成一种有效的、独特的教学风格。 一、新课程下音乐教学风格分析 (一)形象性风格特点 文艺理论家歌德曾说过“艺术家应该学会唱别人不会唱的音调音乐,只有超群的东西才是对世界有益的”。艺术来源于生活,音乐具有反映生活和表达人们感情的特点,它形象而生动、感性而美妙。因此在音乐教学中需要教师以灵活的方法、科学的手段去取得最佳的教学效果,让学生形成可听、可视及可感的形象思维感,从而充分的展现自身特有的教学魅力。 (二)情感性风格特点 音乐具有以情感人、以情动人的特点,因此情感教学是激发学生学习音乐兴趣的最佳方式,情感教学可有效促进师生之间的感情,通过音乐的形式传递情感信息,最终形成一种和谐、快乐的学习氛围,有效提高教学质量。 (三)独创性风格特点 独创性是艺术的生命源泉,是作曲家经过智力劳动而成的结晶。因此在音乐教学中教师也需要重视学生独创性的培养,在教学中需要采用灵活式、创造式、启发式教学手段,对学生进行科学的教学和引导,真正意义上实现“教学有法,教无定法”的教学理念。 二、新课程下音乐教师教学风格形成的路径分析 (一)吸取他人教学经验并结合自身优势进行教学 音乐教学过程中需要灵活应用科学的教学方法,及时吸取别人的教学优点。在教学工作中大部分资历尚浅的教师,都会对一些经验丰富的教师所展现的工作魅力充满羡慕,并在教学过程中借鉴其教学经验,结合自身的优势形成一种适合自己的教学模式。这样的取经学习的工作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学校需要多给教师之间创造经验交流机会,例如讲座、微信群、沙龙等,对于自己教学过程中存在的疑惑、不足提出来,供大家共同探讨并有效解决;第二,学校可以组织一些学习能力较强的教师去其他学校听课,积极吸纳其他学校先进的教学理念,并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进行改进和完善,从而有效提高自身教学水平,培养成一种具有自身特色的教学风格[1];第三,教师通过各种活动交流学习后,需要在教研活动中召开学习会议,对学习到的内容和教学技巧进行总结,在此过程中还需要加强与同事之间的沟通,根据实际教学中的经验进行完善,最后对学习和总结的内容进行自我消化,从而形成自身独特的教学风格。 (二)强化创新理念 创新是艺术教学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只有真正实现“教无定法”,才能有效培养学生的创新观念,因此在音乐教学中教师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积极采用现代科技技术辅助教学。教师在进行音乐教学前,可以采用互联网技术、多媒体技术等,下载与教学内容相关的视频、音频等,丰富学生课堂内容,激发学生对学习的兴趣;第二,善于发现学生的兴趣爱好。在教学过程中需要紧跟时代的脚步,了解学生的喜爱,将课堂上的教学内容与学生的学习兴趣相结合,从而有效提高学生学习质量;第三,教学模式创新。教学过程中加强与学生之间的互动,积极让学生参与课堂评价语反馈,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强调以学生为主体的课堂教学,从而激发学生在学习中的主动性,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第四,教学思想创新。教学风格的形成不仅需要重视教学语言、方法和手段创新,同时更应该注重教学思想上的创新。教学思想是教师教学水平和理论知识的综合体现,其主要包含政治修养、思想品质,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需要不断加强教学思想创新,以一种高度的政治热情和积极负责的态度,从事平凡而艰巨的教育工作[2]。 (三)丰富教学风格 齐白石曾说过“在艺术中,无法之法乃为至法”,“无格之格”乃为至格,在音乐教学中同样适用。一堂优秀的音乐课不应该有固定的模式和统一的教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对其实施针对性的教学,从而对培养学生个性化发展有重要帮助,避免因为固定的教学风格,对学生的全面发展造成限制。音乐教师只有灵活运用不同的教学模式对学生进行教学,做到不拘一格一式、不限一法的教学风格,才能真正的提升教学质量。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只有真正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才能将音乐教学的灵活性、独创性和稳定性相结合,并建立属于自己的教学风格。 三、结语 综上所述,音乐教师教学风格的形成不仅对提高教学质量有重要影响,同时对培养学生全面发展有重要意义。经过上文分析可得,音乐教师在教学中需要加强教学风格的丰富,同时逐步建立属于自己独特的“艺术观”,从而做到不断完善自身在音乐教学中的不足,因此新课程下音乐教师教学风格的形成,对提高教师教学质量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金珊.打造属于自己的“教学style”—对音乐教师教学风格定位的思索[J].中小学音乐教育,2014,04:34-36. [2]王君芳.让音乐课更精彩—音乐教师个人教学风格的形成思考[J].时代教育,2014,12:150+152. 作者:王霞 单位: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港城实验小学
在梳理欧美文学中基督教伦理价值观形成根源的基础上,阐释了基督教伦理价值观的形态,为欧美文学宗教伦理的教育问题提出了方法,以期为学生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尽绵薄之力。外国文学课程作为高校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其教学目标在于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使其了解世界各民族所取得的文学、文化成就,并在此基础上能够更加理性地看待中国文学与文化在世界上的地位,重建自身的民族身份,提升自身的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但是由于中外文化的差异性,再加上学生理解能力有限,不可避免地会对外国文学文本产生误读,这显然会对处于价值观形成时期的大学生产生不良影响。因而,笔者认为在外国文学教学过程中,教师不能仅仅只传授客观知识,而应将伦理教育问题放在首要位置,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文主义价值观。 一、欧美文学与希伯来·基督教传统 外国文学课程主要分为欧美卷和亚非卷两个部分,但由于受教学学时数所限,教师往往将教学重点放在了欧美文学部分。“欧美文学的历史源出于两个主要的文化背景或传统,也就是希腊·罗马的古典传统和希伯来·基督教的中世纪传统。”[1]21前者张扬自我,肯定理性,注重世俗生活和个体生命价值的实现,后者寻求道德的自律,强调人的灵性,注重对个体超越性的追求;前者称之为人本主义,后者称之为神本主义。两者相互交织,形成了欧美文学中伦理价值的底色。对于古希腊·罗马传统中所延续渗透的伦理价值体系,由于的宣扬以及全球化语境的浸润,国人对之较为熟悉,当代大学生更是以张扬个性、追求个体价值为自我标榜。而对于希伯来·基督教传统的伦理价值体系,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受儒家文化伦理价值的熏陶,以及中西政治语境的差异性,从而使国人对于基督教文化传统较易产生隔阂感。然而不可忽视的是,正如艾略特所说:“我们的艺术正是形成于和发展于基督教中……我们的一切思想也正是由于有了基督教的背景才具有了意义。一个欧洲人可以不相信基督教信念的真实性,然而他的言谈举止却都逃不出基督教文化的传统,并且必须依赖于那种文化才有其意义。只有基督教文化,才能造就伏尔泰和尼采。”[2]205由此可见,希伯来·基督教文化传统是打开欧美文化大门的一把重要的钥匙。而这一文化传统在文学中的表现,则体现在审美价值和伦理价值两个方面。聂珍钊教授认为:“文学经典的价值在于其伦理价值,其艺术审美只是其伦理价值的一种延伸,或是实现其伦理价值的形式或途径。”[3]因而探讨欧美文学作品中所面临的伦理问题,才是文学研究的根本。大学教师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面对价值观形成时期的大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伦理价值教育引导同样非常重要。如前所述,由于中西文化和政治语境的差异性,当代大学生对于欧美文学作品中所渗透的基督教伦理价值无法理解,往往断章取义,导致误读,进而影响其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因而,梳理和阐释欧美文学作品中存在的基督教伦理层次,探究学生在各层次可能存在的误读,引导学生对作品的内涵进行正确的解读,对于当代大学生伦理价值观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欧美文学教学与基督教伦理价值辨析 基督教伦理是以圣经伦理为基础,对人的行为规范进行道德评价和构建的一门学问。主要包含两层关系:一是人与神的关系,二是人与人的关系。其中人与神的关系是基础,人与人的关系则是人神关系在人世间的体现。而欧美文学中的基督教伦理价值的体现便主要在此基础之上展开,因而笔者将以人与神之间的关系为基础,梳理欧美文学中的基督教伦理层次,以帮助学生解决在阅读过程中存在的关于基督教伦理问题的困惑。 (一)文本阅读预设前提:人与神关系的断裂 《神曲》中的但丁迷失在昏暗而荒凉的森林;莎士比亚笔下的哈姆莱特日夜思考着“生存还是毁灭”问题;《罪与罚》中索尼娅对于苦难的拥抱;艾略特笔下的大地成为荒原,“我们是空洞洞的人……我们头脑中充满了稻草”;《等待戈多》中的戈戈和狄狄了无生趣的无望等待;卡夫卡《审判》中约瑟夫·K莫名其妙地在30岁生日那天被叛有罪,等等。这些文学现象对于深受儒家伦理思想影响的国人是难以理解的。儒家伦理以“仁”构建其伦理价值的核心,注重内圣外王,强调生命价值的此世性,“生命感既自足又自予,既自失又自得,个体生命深契大化生命,在有‘大美而不言’的自足自逸的快乐境界中悠然独化”[4]145。显然,在儒家文化中并没有一个超越世俗世界的永恒他者的存在,因而对于西方文学中莫名的罪感、虚无感和漂泊感无法理解是十分自然的事情,进而产生理解的偏差,或者根本不知如何解读。而西方文学中这一切思想之根源,便在于人与神关系的断裂。根据《圣经》记载,上帝将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安置于伊甸园之中,并叮咛他们:“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但人类经受不住蛇的诱惑,违背了上帝旨意,从此被上帝遗弃,与上帝的关系断裂,像一叶浮萍在苍凉的大地上无根地漂泊,进而感受到生命的卑鄙与堕落,恐惧与虚无。基督教教义中,称之为“原罪”,这是西方罪感文化产生的根基。如此便可理解卡夫卡作品《审判》中的约瑟夫·K为什么莫名被捕。作为一位具有宗教情怀的作家,卡夫卡作品中自然会反映出其对宗教原罪伦理问题的思考。约瑟夫·K在莫名其妙地被宣判有罪之后,他无法相信一个奉公守法的银行经理为何会被宣判有罪,于是,他一直试图通过理性来为自己辩护,通过女人与莫名其妙的法院建立联系。但是最终的结果是,约瑟夫·K在审判过程中的辩护日益苍白,越来越体会到个体生命的虚弱无力,自主选择像狗一样地死去。罪、理性与女人是《圣经》中的关键词源,卡夫卡通过《审判》表达了他对于原罪的思考。通过细读文本,我们可以发现卡夫卡认为约瑟夫·K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罪的状态,即理性之罪和沉沦之罪。《圣经》中,亚当和夏娃罪的产生在于人类的自由意志,希望获得理性,取代上帝。约瑟夫·K在世俗的生存伦理中,依靠理性获得存在的根基,而这恰是人类堕落的根源。在审讯过程中,随着约瑟夫·K理性话语的逐渐减少,表明约瑟夫·K越来越意识到人类理性的有限性,进而才有可能产生灵魂的恐惧和颤栗,从而接近永恒。而这也正是卡夫卡对于人类理性的嘲笑。而约瑟夫·K的罪之二便是在审讯过程中,希望通过与女性的肉体沉沦来寻求与法院的联系,但同样是徒劳的,从而陷入绝望。这一点则隐射了亚当对于夏娃的沉沦,而放弃了对上帝的信仰。显然,《审判》中约瑟夫·K的“罪”的背景正是建立在基督教“原罪”伦理基础之上的,否则学生根本无法深入了解卡夫卡作品中无处不在的罪感体验。以此类推,学生在了解了人类的“原罪”状态之后,便能够理解艾略特的《荒原》、贝克特的《等待戈多》、福克纳的《喧哗与骚动》等一系列欧美文学作品中所呈现出来的人的荒诞、虚空、堕落和漂浮等状态,那正是一种与超自然的神的关系断裂的无根之痛。罪之沉沦不仅使人类感受到生命中的有限性和无根状态,但是同时也促使人类渴望与上帝重新建立联系,寻找生命中的无限与永恒,实现灵魂上的超越,基督教教义中称之为救赎。其关注的是沉沦中的人们如何在世俗生活之中获得上帝的拯救,进而衍生出一系列基督教伦理思想。 (二)文本阅读中宗教伦理问题梳理 如上文所述,基督教文化中以原罪论作为根基,以救赎思想为线索,建构起了西方世界中的基督教伦理价值观,并产生深远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欧美经典文学作品,其成就就不仅仅是满足于反映社会历史现实,而是在于刻画人类灵魂的深处,使灵魂感受到颤栗,最终获得拯救的可能。那么经典文学作品中的基督教伦理价值是如何体现出来的呢?学生往往会产生何种误读? 1“人之罪性”所衍生的伦理规范帕斯卡尔在《思想录》中写道:“我们整个的基础破裂了,大地裂为深渊。”[5]33人类一方面忍受着人性中的幽暗带来的苦难和罪恶,另一方面又渴望通过忏悔和谦卑,来实现与彼岸的连接。因而,在基督教伦理中,忏悔、谦卑和顺从被认为是美好的道德规范。陀思妥耶夫斯基的《罪与罚》中,描写了坚信超人理论的穷大学生拉斯科尔尼科夫在犯了杀人罪之后内心的孤独和恐惧,并在基督徒索尼娅的感化之下内心忏悔,最终投案自首,获得了心灵的皈依。在课堂讨论中,笔者发现,学生往往会对索尼娅得知拉斯科尔尼科夫是杀人犯时没有感到吃惊,反而觉得他可怜而惊讶;对索尼娅面对苦难时的顺从感到不解。因此,学生对于陀思妥耶夫斯基深层的创作思想无法把握。但是当学生了解了基督教伦理中原罪说之后,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上文已分析指出,人类由于和上帝关系的断裂,自出生时起便背负原罪,进而导致人与人之间、人与自我之间关系的偏离,产生人性之恶,各种苦难从此遍布人间。因而索尼娅面对拉斯科尔尼科夫的犯罪,并没有觉得他是一个坏人,而是一个被上帝抛弃的可怜的罪人;索尼娅面对苦难,她并不是起来反抗,而是拥抱苦难,希望通过苦难获得最终的救赎。陀思妥耶夫斯基作为一个虔诚的基督徒,显然是通过《罪与罚》来表达他的基督教伦理价值观,并抒写了其对于理性的思考。他认为面对生活中的苦难和罪恶,人类不能通过理性和暴力获得最终的拯救,而是应该通过自我的忏悔和自省,建立与上帝的联系,最终获得心灵的皈依。以人之罪性为原点,欧美作家作品中常常表现出对于人类之罪的思考,并希望通过忏悔、自省和受难来实现灵魂的自我救赎,如《红字》中的丁梅斯代尔,《复活》中的聂赫留朵夫、《安娜·卡列尼娜》中的列文等,都在自觉人性之罪后,进行忏悔,选择皈依上帝。教师在授课中,在对文本中所渗透的基督教伦理思想进行解读时,更为重要的是要对学生进行积极引导,以契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对其中的人的理性的思考、人的内在自省和谦卑等,应予以提倡和赞赏,而对于苦难的顺从以及最终宗教皈依,则应让学生进行批判性思考。 2“人之救赎”所衍生的伦理规范康德的墓志铭上如此写道:“有两样东西,人们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凝神思索,它们就越是使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人类坠入黑暗的深渊,但是仍然渴求暗夜划过的光芒,而连接深渊与星空的桥梁则是人对于上帝之爱的回应,并由此而形成的仁爱、善良、忍耐、节制等伦理规范。但丁的《神曲》中,但丁在古罗马诗人维吉尔和贝阿特丽齐的带领下游历地狱、炼狱和天堂,最终在天堂与上帝相遇。在授课时,学生往往会采用情境代入法跟随着但丁游历三界。游历地狱时,学生会与中国佛教中的地狱观念进行比对,因而对但丁笔下的地狱描写能够很好地把握,但对于但丁进入天堂之后,有关信、望、爱的思考难以理解,从而无法深入了解但丁创作《神曲》的深层原因。 显然,在本书中,但丁从两个层面探讨了人类如何获得幸福。一方面,通过对历史罪恶的批判,从现实层面探讨了人类的幸福境地,即希望意大利的和平统一,人民安居乐业;另一方面,从宗教伦理层面探讨人类的幸福之路,而对于这一层面学生则不明其存在的意义。在《神曲》中,但丁在维吉尔的带领下清算了人类的七宗罪,即傲慢、妒忌、暴怒、懒惰、贪婪、贪食及色欲。但丁希望人类通过对于罪恶的认识,培养美好的伦理道德,即节制、忍耐、平和、宽容和良善。但是仅仅通过人类自身的美德还不足以使人类实现最终的幸福,但丁认为只有将所有美德指向上帝,才可获得灵魂的超越,因而但丁在结尾处写道:“爱却早已把我的欲望和意愿移转,犹如车轮被均匀地推动,正是这爱推动太阳和其他群星。”[6]444而此处的爱则是上帝之爱,它犹如黑夜中的星光指引人类在苍茫大地上前行,而人类对于上帝之爱的世俗回应,正是我们每个人的道德律,即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但丁正是带着上帝之爱,以忏悔和悲悯之心,游历地狱,并最终完成灵魂的超越,获得幸福的境地。可见,神之爱是基督教伦理价值观的根本。在神之爱的关照下,人类通过自身美德的构建最终可以获得个体的超越。学生只有建构起如此基督教伦理的知识背景,才能够去感受欧美文学作品带给读者的精神抚慰,避免产生误读。《双城记》中的卡顿为了所爱之人一家的幸福,自愿走上断头台,临死前说道:“复活在我,生命在我,信我的人,虽然死了,也必复活;凡活着信我的人,必永远不死。”“我现在做的是一桩大好事情,远远胜过我一向所作所为。我现在去的是一处大好归宿,远远胜过我一向所知所解。”[7]424-425这不正是基督之爱在人间的回响吗?《变形记》中的格里高尔,最终在孤寂之中选择死亡,他对于家人无私之爱不正与家人的冷漠无情形成了对比?《海的女儿》中的小美人鱼最终为了心爱王子的幸福化为泡沫,却因此而拯救了自己的灵魂;《悲惨世界》中的冉阿让对周围人基督耶稣式的奉献最终让警察沙威陷入伦理的困境,选择自杀……欧美文学中此种不计回报、无差等之爱怎不让人的灵魂颤栗?作为外国文学专业的授课教师,在介绍基督教伦理价值观形成背景的同时,应将上课重点放在人自身美德规范的探讨上,将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民基本道德观相结合,在文本教学中,使学生对仁爱、善良、诚信等伦理价值得到共情,进而培养美好的伦理道德。 三、结语 鲁迅在1907年创作的《摩罗诗力说》中曾提到,“盖世界大文,无不能启人生之机,而直语其事实法则,为科学所不能言者”[8]254,认为文学“能宣彼妙音,传其灵觉,以美善吾人之性情,崇大吾人之思理”[8]252。此文之立意,在于以世界文学之格局,开启民智,振兴民族。一百多年后的今日中国,民族存亡之危机虽已成过往,但在现代处境之下,我们仍然面临着新的生存困境。现代社会的价值多元化和世俗化倾向,虽然为个体生存提供了宽松的生活空间,可是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功利主义、实用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盛行;道德沦丧,个体私欲膨胀,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在如此之背景下,鲁迅一百年前的呐喊,在今日仍然具有其现实意义。本科高校中,世界文学的教学任务主要由外国文学这门课程来担当,笔者深感外国文学教学中宗教伦理教育问题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笔者希望外国文学教学中的伦理教育能够在其中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朱维之.圣经文学十二讲[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9. [2]艾略特.基督教与文化[M].杨民生,陈常锦,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 [3]聂珍钊.文学经典的阅读、阐释和价值发现[J].文艺研究,2013(5):34-42. [4]刘小枫.拯救与逍遥[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1. [5]帕斯卡尔.思想录[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6]但丁.神曲·天堂篇[M].黄文捷,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5. [7]狄更斯.双城记[M].张玲,张扬,译.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15. [8]鲁迅.鲁迅著译编年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作者:姜海涛 单位:淮海工学院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兴起,数字技术在中国发展迅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数字中国战略,并作出了系统部署。而探索数字旅游即数字信息技术在旅游行业的实践应用,使中国旅游业逐步走向定制化、智能化和数字化的高标准旅游市场服务体系,构建符合时代发展的创新路径成为当务之急。纵观国内学者关于数字旅游智能化服务的相关研究成果,大多从管理、互动和共享等视角展开逻辑分析,将现有的旅游业相关数据资源作为一种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探讨旅游资源的整合、升级和推广机制等[1]。现有研究多向用户提供多样化的旅游计划建议,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从本质来看虽然考虑到了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但仍然不能摆脱从传播者单端开展的研究。随着社会的深度媒介化,社会方方面面和各行各业按照传播逻辑重组产生了全新的变化,媒介(在这里主要是指学者们提到的各种数字信息服务基础设施和虚拟系统)作为连接人类的“中介物”,正经历从物理介质到关系介质,再到算法介质的深刻改变。媒介已不单单是资讯内容的中介者,也成为了新的社会形态的构建者,其与现实世界相融相生,是一种全新的数字文明形态[2]。综上,数字旅游智慧化服务体系是一个涵盖技术、设施、信息和应用等多种要素的开放系统,加强对数字旅游服务体系的智能化打造,构建其理论、技术、应用和保障体系架构,已成为推动我国文化旅游产业转型和服务升级的重要抓手。基于此,本研究以河北省当前的数字旅游服务企业为调查对象,以“数字旅游智能化服务体系的逻辑理路与赋能重构”为研究课题,深入探讨在社会深度媒介化的现实基础上,建立以政府为监管和保障中心,以旅游企业为体验环境的塑造中心,以技术供应商为技术建设和大数据计算的运算中心,以消费者、客户和受众为体验中心,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的经济文化价值,构筑全民畅享的数字智能旅游新时空,从而在一般意义上继续探讨数字旅游智能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技术、价值和身份的数字赋能重构问题。 二、数字旅游智能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一)数字旅游智能服务体系是满足旅游企业升级换代的必然选择 数字旅游新业态对现行旅游管理能力、旅游经营机制、旅游信息服务和旅游应急布局等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数字旅游智能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必要性。在数字媒体时代,旅游企业面对的群体不再仅是“身体在场”的消费者,更包括因网络团聚在一起的虚拟社会中的“虚拟在场”的消费者。资源独特性和产品多样性已经不是旅游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数字旅游智能服务体系成为满足旅游企业升级换代的必然选择。旅游企业只有促成现实与虚拟真正融为一体,将服务范围继续扩大,以数字平台为载体促进消费者体验环境的优化,在考虑社会因素和媒体技术要素的基础上,与包括消费者在内的多方主体在虚实并进的体验环境中共同创造价值,才能加快智慧旅游目的地的建设,为旅游产业带来新气象[3]。 (二)数字旅游智能服务体系是满足消费者主动获取信息的必然选择 在社交媒体时代,消费者的角色发生了重要变化,从彼此孤立到联系在一起,从信息有限到见多识广,从被动到积极主动。消费者可以跨越地理边界对旅游产品范围、价格及服务等进行审查和比较,消费者之间还可以打破地域或社会障碍的制约共享某些思想和感受[4]。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社群以代理体验的方式从别人的经验中获取大量信息,在互相学习中形成更强的分辨能力,能够相互鼓励采取行动和发表见解。消费者的变化使得旅游经营者和管理者必须跳出以企业和产品为中心的思维模式,转向与消费者开展积极对话,营造以个体为中心、以满足消费者的个体异质体验为目标的体验网络(在具体的时间、地点和事件中能满足个体消费者体验的不同节点企业的组合)[5]。构建现代数字旅游智能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以与消费者开展对话为核心,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虚拟现实等技术为基础整合出新型的智能化服务体系,使顾客能够在畅通的信息环境中有效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 (三)数字旅游智能服务体系是数字政府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的必然选择 数字旅游智能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以消费者为核心,以大数据为资源,以社交群体为重点,采用多种交互技术手段,重新结构化旧有的服务系统,以此建构出一个消息贯通、资源丰富和应用合理的综合服务体系。该服务体系在政府管制信息发布、酒店管理规定和景区通行收费等传统服务基础上,增加有关交通、医疗、保险、电商购物、社交沟通和应急管理等相关配套的保障服务。这是以消费者为核心建立起来的体验网络,同时还能为我国数字公共服务系统的转型增加新的实践经验,有利于为自下而上的个人获取信息、自上而下的大众传播以及彼此之间的和谐对话建立连通渠道。针对河北省积极推动智慧景区和智慧旅游示范区建设,加快旅游数据资源体系建设这一目标,研究认为,针对旅游市场体系中各要素结构和参与者的行为新特点,融合技术赋能、价值重塑的重构赋能,探讨智能旅游服务建构的战略方案和有效对策,形成全新升级的智能化服务理念,搭建起能够促成数字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旅游市场转型升级的关键之举[6]。下面将从数字化赋能、价值赋能及重构赋能三方面展开探讨。 三、数字旅游智能化服务体系的逻辑理路 数字时代的到来使得传统行业的各组成部分及关键要素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数字化”“扁平化”和“融合化”状态[7],数字旅游智能化服务体系建构是大势所趋。这套体系的逻辑理路是以数字平台建设为基石、参与主体关系的重建为关键和提高治理能力为方向,三者之间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互为支撑,共同构成数字旅游智能化服务体系。 (一)数字平台建设是基石 “技术机制”是体系建成并得以有效运转的核心。数据技术本身既是一种产品(服务),同时也是服务系统的核心要素。首先,数字平台是核心载体。以数字旅游智能化服务体系搭建起来的数字平台,不仅是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线上线下交易空间,也是旅游企业、数据公司、消费者和政府等不同社交群体之间互动沟通的空间,更是政府监管和提供保障的空间。总之,数字平台是无时空间隔、无行业边界的综合承载体,在均衡各参与因素从理想走向现实之际,还要依托数据技术拓展自身规模,向上向下兼容旅游周边经济体系,打造出以技术模块为支撑的共享驱动、开放驱动的综合性“元宇宙”级别的平台经济[8]。其次,数据处理技术是核心。与劳动力、土地使用和管理机制等要素相比,数据化的市场要素更具有深度、广度和融合力。因此,通过对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建构整体服务体系,将为整个旅游业乃至全社会带来巨大价值。最后,网络是核心渠道。数字化下交易市场的广泛联通性和良好可达性,带来了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广泛重组与聚合。网络空间中的旅游服务出现跨界、开解和渗透等特点,构建功能齐全、信息通畅和监管有力的数字化体验网络是构建数字旅游智能化服务体系的核心渠道[9]。比如,在互联网信息系统中,游客选择旅游服务不仅仅是选择购买单一的产品和服务,更多的是可以综合考量、对比网络测评,以独特信息流为基础,指导自己做出消费选择。同时又会将自身的旅游体验转化成一个旅游测评,通过社交媒体或其他网络渠道对旅游产品给出个体评价,打破时空边界的切身体验,使虚拟现实和仿真现实同实地现实相融,让游客的感官从有形的线下市场延伸至无形的虚拟空间。 (二)参与主体的关系重建是关键 互联网等数字媒介引发的传播革命正在史无前例地改变社会的基本形态,新传播所建构的新型关系将在很大程度上重构各种社会关系。数字旅游智能化的建设主体主要有政府、旅游企业、技术供应商和消费者。社会深度媒介化的时代,这四类主体的关系也在进行消解和重建。首先,健康、智能化和可持续发展的旅游业离不开政府的有力参与。在数字旅游智能化服务体系中,政府扮演重要角色:是维持旅游业健康发展的监管者;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者;是数字政府提高治理能力的构建者。其次,旅游企业是体验环境的重要塑造者。旅游企业为消费者提供的体验环境既包括实体环境也包括虚拟环境,要在加强线下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在线社群建设,使在多种渠道上与旅游企业互动的消费者能够获得一致的体验质量。线下基础设施是在场消费者获得较高体验质量的第一途径,应满足消费者的异质化体验需求。在线消费、主题社区群体传播使在线信息沟通建设成为可能,旅游企业应积极建设在线交易和主题沟通社区平台,加快智慧旅游目的地建设,为游客提供更高效便捷的服务。再次,技术供应商是盘活智能旅游市场的主要动能。数字旅游智能化服务体系的构建和成功运营,离不开数字技术供应商的数字技术建设,甚至可以说技术供应商是盘活智能旅游市场的主要动能[10]。不断探索新兴传播媒介在旅游数字化平台中的应用,创造性地把适当的技术使能要素、社会使能要素同有选择性激活能力基础联系起来,以便促进和提升消费者体验。最后,消费者是体验者和顾客态度的主要塑造者。消费者通过数字旅游智能化服务体系,不仅可以主动获取自己重视的价值,在体验网络中与各方开展有效对话获得良好的旅游体验,而且消费者通过网络结成的顾客群体能够以口碑传播的方式成为顾客态度的主要塑造者,从而影响其他顾客群体对旅游目的地的态度。 (三)提高企业运营和社会治理能力是方向 数字旅游智能化服务体系基础功能是要提高旅游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进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使用先进技术构建数字经济时代的智能化旅游服务体系可以有效节约企业经营成本,且线上营销、线上服务系统和资源利用将有效解决传统服务系统种种弊端。数字旅游智能化服务体系是一种公共服务系统,其将数字技术应用于旅游服务、政府服务和社会治理[11]。在这套体系中,政府有形的手应发挥应有的作用,涉及公共服务建设和行业管理建设的投资和运营,推动和引导旅游业相关企业、数字技术提供商和消费者等合力完成智能化体系建设,在创造协议和规则系统中担负起主导责任,从而提高数字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总之,旅游企业、技术供应商、消费者和政府在数字旅游智能化服务体系中是一个有机整体,各自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形成了新的社会关系。只有这四个参与主体在共同的网络中开展有效对话,才能使旅游产品或服务具备良好可达性,获得更高的配置效率,填平线下信息不对称的数据鸿沟。 四、数字旅游智能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数字赋能重构 (一)数字技术赋能 数字化赋能是指将数字化的知识信息作为关键性的资源要素,以网络技术为依托,以先进计算机通信技术为媒介,以新型数字化全要素为生产力,将传统服务体系转换成可持续发展,具有包容、创新和高效创造力等特点的新形态。事实上,不只是旅游业,各行业内的数字赋能就是将科技发展下的新动能、新动力、新业态和新模式运用到行业中去,将行业本身的资源与信息化的结果做融合和流转,共生出新的经济增长模式和新的产品内容,提升本行业内的生产动能和拓展行业外的融合动能。从未来旅游服务发展趋势看,数字化赋能与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有着积极紧密的内在关联性。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点:首先,旅游服务市场是旅游行业发展运转的关键平台。数字时代打造高标准高质量的数字旅游服务体系,关键是借助精准的大数据搜集前端和数据计算终端,结合线下基础设施的动能转化,更好地服务市场与政府监管,服务市场与游客诉求,以及各类数字化资源在服务体系中的流通、交换和分配等的诸多关系[12]。基于此,高质量的数字旅游智能服务体系也是克服市场无序竞争,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增强旅游资源合理配置的一个调节器。其次,由于传统市场存在信息获取途径和时间的差异,在信息获取不对称的情况下机会主义行为频现[13]。例如,A景区的产品同B景区的产品出自同一个厂家,但是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不同,景点的规模和客流量不同,致使产品售价差别较大,有的游客对此颇有微词。在数字智能旅游服务体系上,游客可直观看到产品售价背后的影响因素,或通过网络异地购买商品,此举将有助于打造游客的良好体验感。这也是通过技术、价值和重组等多重数字赋能形式,助力旅游服务市场体系形成创新、协同和共享的良好氛围[14]。换言之,数字化赋能下的未来旅游服务市场,给整个行业带来更多可能性。 (二)数字价值赋能 在生活领域,感情交换与物质交换的维度里,价值的产生和持续输出更有吸引力。这就需要现代科技更好为旅游业赋能,从价值的维度出发,靠感情、体验、利益和共享,让有形市场变成无形市场,加速服务及产品的快速自由流动[15]。这里所谈到的价值赋能涉及三个层面:第一,科技创新价值。信息科技是助推数字智能化旅游服务体系建构的中坚力量,现代信息技术与旅游业的深度融合是旅游业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第二,产业支撑价值。产业支撑价值主要体现在旅游全产业链价值、融合价值和跨越价值三个方面。数字旅游智能化服务体系打破了传统的一二三产业的明确界限,将各个产业、各种要素和各类资源进行柔性融合,重构了行业要素资源的构成组合,体现了跨越行业壁垒的超额价值。第三,公共价值。技术效能参与构筑的行业创新驱动构想赋予了未来旅游行业较高的公共价值。该机制以数据的虚拟价值为基础,借助公共价值驱动线上产品和服务的多样性、全程化的供应,关键是以绿色、环保和低碳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服务体系的高质量运转。 (三)数字身份重构赋能 重构赋能是指,由于数字技术打破了原有市场中主体、客体的稳定结构,致使新的权力关系和互动关系重新构建。在数字化、智能化和虚拟化的特性加持下,旅游市场的交易者、裁决者和交易载体等由单一身份演变为多重复合身份,打破了以往旅游市场中常见的弊端,更好地促进了旅游市场体系的公平合理竞争。例如,针对大数据杀熟、用户信息侵权行为等。新型智能旅游服务体系会重构游客认知、游客选择和游客维权等信息构成,利用线上数据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赋能线下的居民、企业、政府及社会的共享、开放。数智旅游服务体系将对相关产业、企业、城市和区域起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促使更多高效多态的行业变革产生,拉动相关地区的经济增长。同时,数字旅游智能化服务体系的使用将进一步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切实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进而改变人们的消费方式和出游理念[16]。目前,我国旅游服务的数智化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尚缺乏对游客多样化需求的及时感知能力,缺乏面向众多国内外游客的具有本土化特色的智能服务体系。这些问题会随着移动通信技术、智能客户端和物联网技术的高效能发展得以解决。 作者:王凤飞 陈瑾 段卫里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党委办公室 河北经贸大学 文化传播学院
通过调查问卷和访谈等方式探索现有计算机辅助语言学习软件和系统的不足,并提出解决策略,如关于对理论的进一步理解,提升学习者的信心以激发其学习兴趣等。这项研究的结果有助于改进网上智能型人机系统在英语教学的应用,并为提升高校英语教学的质量与和人才培养提供动力支持。 1研究背景 高校英语教学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学生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但是目前学生实际掌握的英语水平并不能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国际交流的不断增强,熟练掌握英语语言变得尤为重要,这给高校英语教学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在如今的英语教学中,传统的教学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当代社会对综合人才培养的需求。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为英语教学现代化带来了新的机遇,这为智能化的英语教学环境的创设提供了新的机遇。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教学系统的重要性已经被达成共识,以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为导向,对人工智能技术在高校英语教学中的应用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以上的背景,本文需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1)目前高校英语教学中存在哪些问题? (2)人工智能与英语教学的互动关系; (3)人工智能在高校英语教学方面中的具体实践。 2文献综述 对于以上三个问题,已经有一些学者和教育专家进行了研究,针对第一个问题,景艳娥初步研究了各类高校英语教学模式的优缺点;刘晓民等人探讨了我国高校英语翻译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王红研究了大学口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针对第二个问题,陈颖研究了人工智能与中学英语教学之间的关系;封宝存提到了人工智能与英语教学的四点关系;针对第三个问题,何高大等人研究了人工智能在英语写作领域的应用;徐陶冶等人研究了基于专家系统的人工智能在教育领域的应用。本文主要通过探讨目前高校英语教学中的问题,研究人工智呢与英语教学之间的关系,完善人工智能在英语教学应用中的问题。栾培慧在大学英语翻译教学中的问题与对策分析中指出外语教学中翻译教学并没有被足够重视,听、说、读、写占据了英语课堂的主要时间,长期以来,这些错误的观点始终存在于学生和一些教师的意识中。舒春玲对大学英语听力存在的问题及有效对策指出我国现在大学听力的三个问题,一是英语发音不标准,词汇量不够;二是英语口语的参与不够,口语和听力是密不可分的;三是听力训练方法不当。还有很多学者都提出了英语教学方面存在的问题。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学者们开始研究如何运用人工智能来解决英语教学中遇到的问题。陈颖指出人工智能在中学英语教学的应用符合中学英语教学实际要求,反映新课标改革对中学英语教学提出的新要求。贾萍在写作自动评价系统引发的大学英语写作课程教与学的角色转变中,提出了人工智能为中国大学生写作教学带来多方面理性的变革。封宝存在人工智能技术在英语教学中的应用中以人工智能及其拟解决的问题为出发点,围绕人工智能与英语教学的相互关系,对人工智能技术在英语教学中的应用进行了探索。但是现在人工智能在大学英语教学中也存在很多问题,黄雪莲在批改网在高中英语作文反馈中的现状和对策中,指出批改网提供的反馈虽对学生的词汇和语法等语言知识起到了一定的帮助和改善作用,但对学生作文的思想内容、篇章结构、创新性和逻辑性影响不大。基于以上的学者的研究,笔者认为人工智能是可以有效解决英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的,但同时人工智能在英语教学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针对英语教学的人工智能的缺陷,提出解决策略,提升学习者信心以激发其学习信心等进一步完善人工智能在英语方面的应用。 3人工智能在大学英语教学中的问题和应用分析 大学英语教学长期以来存在很多问题如:教材内容陈旧不变,很多教材已经使用多年,缺乏新意,不能与新时代接轨。教学方法没有创新,没有与时俱进,更没有采用新的信息科学技术应用于教学。教学方式依旧采取填鸭式教学,没有实现学生为主体,教师辅助教学的新型模式。在信息化的新时代,这些都需要改变来提高教学质量并促进人才培养。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利用其智能性的优势,与任何一种教学模式相结合,拓展其优势,弥补其缺点。传统的教学模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而人工智能能够保证所有受教育者接受同等水平的教育,并且能随时随地接受智能教师一对一辅导。可以说,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形成了一种新的教学模式。通过对人工智能在英语教学中应用方案分析,笔者发现,各类系统或专注于教学辅导,或专注于习题练习,或专注于口语会话,均缺少一种综合性的解决方案来应对英语教学中的各类问题。本文将尝试利用自然语言理解、机器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重新设计基于人工智能的英语教学系统。本系统可分为三个模块,分别是知识讲解模块、题目练习模块和环境模拟模块。各部分的功能如下: (1)知识讲解模块:在高校教学改革下,英语教学的重点已经有了转移。该模块中,教师可以运用文本或视频方式讲解基础知识。此外,利用自然语言处理和专家系统技术,学生可以直接提问,该模块将利用庞大的知识库予以解答。 (2)题目练习模块:练习题包括英语的听力、口语、阅读、写作四个方面,旨在全面考察学生的听说读写能力。与传统的习题模块不同,基于人工智能的习题模块可以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分析学生学习中的薄弱点,智能调整习题类别难度数量。同时,利用文本对话视频对话以及角色扮演等功能模拟日常生活的实际情景,营造良好的语言学习氛围,还可以利用语言识别技术纠正学生的发音。此外,为了激发学生的兴趣,该模块内置了数个口语小游戏,实现寓教于乐。 4总结和展望 本文研究了人工智能在大学英语教学中的应用。我们的教育模式已经形成一个定式,就是老师一个人在讲台上讲课,学生们做听众,只是把老师所说的话记下,并没有做课程的主人。在英语课中,这种教学模式被证明是失败的。很多高校都是大班授课,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方便教师控制课堂,教师在课堂上支配一切,学生主动学习的热情逐渐消失。传统的教学方法非常注重语法因此老师经常花大部分时间来解释语法点,而学生往往忙着记笔记。教师没有各种各样的任务来吸引学生的学习,导致少数学生对学习没有兴趣,在课堂上保持沉默。所以为了要改变这种现象,教学应采用新的教学方法。基于任务方法的教学过程是任务设计、预热、任务前、任务、报告和评估。这些任务往往是通过学生之间的互动来完成的。这样做学生可将他们所学的知识付诸实践。结合人工智能的定义和基本特点,运用教学方法,把人工智能与英语课堂教学相结合,探讨英语教学与人工智能的良性关系,促进教学和人才培养。随着信息技术与英语课程整合的进程不断加快,人工智能为英语教学带来了新的机遇。想让学生学好英语,需要创造一个自由的环境,我们英语课堂不能局限于普通的上课模式来完成学习。必须营造一个轻松、活跃的氛围。将人工智能这样信息技术根植与英语教学实践中,发挥其技术优势和前沿特征,可以促进教学质量和提高人才培养水平的同时实现人工智能技术的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2]陈颖.人工智能在中学英语教学中的应用探索[D].南昌大学,2013. [3]贾积有.希赛可——一个智能型网上英语陪练系统[J].外语电化教学,2006. [4]刘绵涛.大学生英语听力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 [5]卢丹丹.基于人工智能的大学英语辅助教学专家系统[D].北京化工大学,2006. [6]栾培慧.大学英语翻译教学中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中国培训,2017. [7]徐锦芬.我国大学英语教学的问题与对策[J].当代外语研究,2011.81 作者:刘洋 单位:东北大学外语学院
文章通过对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现状出发,对如何加强内部控制进行探讨,旨在为房地产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建设提供建议和理论参考。房地产行业在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1992年房改以来无数房地产企业迅速崛起,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推进,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也面对较大挑战,特别是我国调控政策不断出台,房地产企业的发展趋势更为严峻,特别是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相互之间的竞争更为激烈。在这种发展趋势下,为了能增强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地位,保证整体的安全发展,需要提升总体的建设水平,对现代化资源充分应用,在避免其风险产生条件下,也能保证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工作作用的发挥。 一、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的实施意义 我国房地产企业在整体上较为复杂,其周期存在波动性特点,容易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在收入、现金流和收入等方面都不够稳定。同时,房地产企业的建设项目比较多,要保证工程质量,在管理模式下,还需要提出具体的发展形式,促进房地产企业各个经营环节的严格控制。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的目的,就是解决其存在的问题,给予房地产企业有效的节点控制,维护其整体经济效益,保证房地产企业在合理范围内积极发展,达到投入和产出更合理,这样房地产企业的总体价值才能充分发挥。房地产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点,其种类和数量都比较多。只有维护房地产企业的安全与稳定,才能更好的对人民群众生活进行维护。房地产企业受到外部环境因素影响大,给予内部控制能避免风险的发生,也能在期间按照合理规律积极引导,以促使房地产企业的供需平衡。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立能满足我国内部发展要求,随着企业建设规模的增加,在人员、资金等方面管理工作也需要进行配置,这样不仅能符合现代社会的经济需要,也能在创新发展下,将传统的管理模式过渡。所以说,内部控制工作对现代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主要手段,实现多方面的结合,能够增强企业的实际控制能力,也能促使计划目标的实现。 二、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内控体系建设的意识不足 不少企业在前期发展阶段,更多是注重规模的扩大,其次是利润的追求,对内控的认识不足,没有建立企业的内控体系,在问题出现之后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企业发展壮大之后,有了内控的意识,但是内控工作流于形式,没有产生实质性的把控效果;还有的企业,内控部门由一般职能部门兼任,没有独立执行权,没有处罚权,内控效果不佳。大部分内控出现问题的企业都是没有把内控放在公司战略的高度,涉及独立的部门,建立专业的团队,进行专业的管理。房地产企业项目比较多,实际的开发周期更长,多个项目之间较为分散,涉及的范围也更为广泛,整个流程都较为复杂。同时,在建设和发展中,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内部控制工作较为复杂,尤其是在房地产企业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下其内部控制能力降低,无法保证整体的完善化,影响房地产企业现代化发展氛围的积极构建。 (二)不完善的监督机制 在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工作中,完善的监督机制十分必要,但是,其缺陷和问题的产生也为主要的制约因素。在房地产企业中,加强监督管理,能为房地产企业的建设提供保障。当前,构建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很多企业为引进先进监督机制,尽管一些企业构建了监督机制,但无法对其有效执行,整体上为形式化,达不到独立化开展,无法促使其作用的发挥和实现。 (三)控制活动执行不到位 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往往涉及多个项目以及大量的资金调配,但大部分企业却缺少对项目运营的分析及资金的管控,不少负责人都不会去分析项目营运状况、资金该如何匹配等问题,这些控制活动的缺乏在降低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也为资金的安全带来隐患;很多房地产企业都缺乏预算控制的环节,预算的编制没有夯实的数据支撑,或者建立了预算控制制度却未得到良好的执行,使得预算控留在编制层面上。 (四)风险评估不科学 房地产企业在当前存在较高风险,需要对其经营活动有效控制,就要分析其中的风险。但是,当前的房地产企业职责和工作都不够严格,审核限定趋于形式,引进的管理形式不够严格,权责部分不清晰,一些人员依靠直觉和经验分析,从而带来明显风险。 (五)信息沟通不畅 在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工作中,由于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不到位,部门之间存在明显独立性,尤其是财务部门、设计部门和审核部门等,相互之间未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充分考虑,从而在整体上带来信息数据不准确问题,无法保证房地产企业的稳定开展。 三、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建设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房地产企业在建设和发展中,需要遵循规范化和透明化发展原则,保证在内部控制工作中,公平公开执行。比如:针对一些重大的经济活动,为其提出合理决策,对项目进度严格控制等。还要为其提供质量项目监督和安全监督、成本控制工作,确保其多个制度执行下,能结合实际发展情况,提出合理的参考意见,这样在工作中才能为内部控制工作积极引导,也能避免不利因素的产生。 (二)强化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工作的执行和开展能为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提供保障,将其作为主要的工作方法,能够在房地产企业内促使其监督职能的发挥。在实际执行和开展期间,需要确保房地产企业审计工作更独立,还要促进专业审计人员的引进和培养,引导工作人员掌握和学习一些先进知识,对房地产企业充分掌握,当发现其存在问题的时候,也能给予优化解决和控制。房地产企业还可以实施定期及不定期的人员培训,增强整体的监督效果,确保在多个执行条件下,能促进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化发展。 (三)优化管理模式 房地产企业在对内部结构和应用系统设置期间,多结合其中的重点和业务特点,对各个部门的发展职责有效分析,保证各个工作职责和权利都能充分渗透。还需要在工作中,对内部结构的实际发展情况详细分析,保证业务具体流程的完善化,确保各个内部控制环节的职责和制度更有效。同时,还需要对内部控制流程有效改进,使其符合新时期的建设需求。在管理系统中,其包括多个内容,需要给予严格思考。第一、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因为房地产企业中的业务是相互监督的,在岗位和职务之前,能达到有效的制约作用。第二、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分析,因为财务中的预算、经营等能为其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也能保证整体的安全稳定运行,对工程的稳定开展和实施具备十分必要的作用。所以,在房地产企业中,加强预算工作的严格控制,对其存在的指标详细分析,提出合理的执行措施,能保证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 (四)风险评估方式更科学 房地产企业中,促进内控体系评价工作的执行开展,不仅要关注其重点,还需要对项目整体环境给予探究,达到风险的评估和信息监督等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房地产企业风险评估,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能严格维护内部执行环境,也能保证活动的严格控制。 (五)信息与沟通的畅通性 信息与沟通为内部控制中的主要部分,给予全面分析,是现代化房地产企业建设的主要条件。信息与沟通渠道为当前建设和发展的主要渠道,在执行和开展中,需要房地产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保证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这样在信息收集、处理和传输条件下,才能为其发展提供保障。针对其存在的一些“照搬拿来”的内控体系,可以在部门相互沟通和交流下,给出信息反馈,确保结合自身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正,这样在总体建设和发展下,才能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 四、结语 我国房地产企业在现代化发展下经济水平已经得到提升,为我国社会进步和发展提供强大保障。在房地产企业进步和发展中,也会面对不同的问题和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无法保证房地产行业的合理进步和稳定生存。所以,将内部控制工作渗透到房地产企业中,加强对内部控制工作的认识和关注,并针对国内外发展趋势,促进整体的安全与稳定发展,这样在积极建设下,才能推进现代房地产企业的进步进程,还提升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在上文中,展开了详细探讨,为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内部控制工作提出合理的参考意见,为建筑行业的整体壮大提供强大保障。 参考文献: [1]施爱兰.探讨房地产成本管理控制的方式方法[J].房地产导刊,2018(08). [2]陈余.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9(06). [3]秦爱英.从万科的特色内控看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问题[J].现代商业,2012(35). 作者:李素丽 单位:开封建业地产有限公司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也是越来越多;石油天然气化工的这个行业发展也在急剧加速。在石油天然气化工的这项工程工作中,在管道安装的施工环节中,如果不把安全问题控制到最低,就极易造成安全事故;难免会遇到很多的不可控性的难题;一但发生了安全隐患就会严重的影响整个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的施工质量及延误工期,更严重的会给工作人员带来危险的隐患,不可小觑;因此我们针对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工艺管道安装安全风险展开控制及措施。从而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甚至避免风险事故的出现。近些年来,石油天然气化工的工业工程不断的在发展,石油天然气化工在我国飞速发展的今天更是重要性在不断提升,安全风险问题不容忽视。如今在高速发展的同时石油天然气化工的管道安装以及施工过程中所容易出现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多。产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在录用的施工人员年轻化安装经验不足是不可避免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质量的不合格,管理人员的疏忽导致管道焊接过程中操作不当及防腐是否规范等等一些列问题值得我们去关注去规避。这些问题及危险的存在,将会导致我们国家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的施工带来非常大的危险,我们要尽尽全力的去避免。 1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中的施工分析 石油天然气属于易燃易爆品,在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中涉及到危险动作如切割和焊接等,会出现管道爆燃爆炸的情况,若发生爆炸事故,则很有可能会造成损失。影响着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国家财产的安全,针对于施工人员组织参建进行安全教学以及教育培训是必不可少的。在石油天然气化工工艺的工作中管道的焊接与切割等施工作业的过程中,参与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是获得了操作资格证书或经验成熟被认可。同时对工作人员的筛选的工作更是硬性要求,应核实施工人员的工作资质及证件,看其是否符合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工作岗位的用人要求。通过评估的结论结果,来对不能胜任的人员禁止作业进行进一步的学习;这项工作的把控我们一定要做到严格的把控。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由专业人员对工作进行质量与性能的检查做测试,我们一定要在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做好严格的态度全力避免[1]。在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中,管道的安装施工过程也是重点之一,例如阀门的安装环节也是需要进行重点的风险控制的环节。在安装的过程中我们要保证细节的严重性,但是目前有很多的工作及安装人员在入岗前根本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培训,严重的缺乏了专业的技术与知识,然而实际在阀门安装过程当中,出现了各式各样的问题值得深思,这些看似比较简单或普通的问题更是引起了监督部门的极大重视。必须要严格把控保证工作工艺管道安装的安全,再进行投入使用;对于不合格的工程我们及时制止或进行修复等操作并需再次检验不容小觑。另外由管道内所流动的物质还会给管道带来不同程度的腐蚀,因此要对无法达到防腐蚀要求的管道及时进行检查并进行及时的更换,并在管道安装时做好架空等技术施工。并且在安装过程中严格把控细节[3]。 2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中预防工作 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中的预防工作是整个环节中的重中之重前期我们要做好施工原料的审核同检验工作,以及施工过程中所应该设计的图纸;有了图纸就能及时的发现施工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与错误并针对问题进行解决与改善,保证在安装的过程中满足图纸及规定的要求。同时技术人员也要在施工的过程中做好技术交底与管理工作,对于工作的交底是各个单位必须重视了解其中的重要性与关键性。避免在完工后出现不合格及违规现象,这样来提升技术上的完善以及管理工作的高效;同时我们要强化管道焊接与施工检查以及作业的管理,在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焊接的危险也属于常见的风险之一,因此做好加强工作的重要性是每天都要做的以及工作人员的培训及操作流程的讲解。在施工中每完成一个管道的焊接及摆设工作后,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应及时对焊接口进行质量检查与分析;并且安排工程师进行对施工的质量进行严格的检查,经过检查没有问题之后在进行质量的分析与评价来保证质量的达标,既能够正常安心的去使用。在管道安装施工前加强对图纸与材料的审核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在审核的过程中能及时避免一些工作的失误,从而减少问题的出现;在图纸的审核过程中,需要安排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进行图纸的审核,同时施工人员给予配合并展开对地形与现场形式的研究及策划,经深度的实地勘察后以确保下面工作的顺利完成[4]。工作的开展进行的前提采购部门也是很重要的,采购部门应该严格把控原材料的材质与质量,如发现材料有出现质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问题,采购部门应立即向所采购材料的供应商提出退换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从而以最大的力度避免在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失误,对于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的质量我们必须做出保证,其关系到工作人员的生命危险同时也对国家的石油天然气工程带来延误,所以做好质量工作只能成功没有失败。 3结束语 现如今,在我们国家高速发展同世界接轨的今天;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中更是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的工艺管道在安装施工的过程中也在严格的把控风险,在所存在的风险中主要的因素多因施工方没有真正了解工艺管道施工的严重性危害,对相关的施工风险进行分析不够全面;缺失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与理念。我们要充分了解这项工程的施工中所容易发生的问题及危险,对常见的风险进行严格的分析与规避,并能保证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的生产顺利并确保安全进行。首要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高级防范措施避免风险,给工作人员带来一个安心放心的工作流程;避免风险、保质保量、高速生产、高速发展的理念去认真对待,为我们伟大国家的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发展作出一份贡献。作者简介:杨莉,女,高级工。 参考文献: [1]刘纪伟.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中工艺管道安装施工风险控制措施探讨[J].中国石油天然气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18,38(03):171-172. [2]何永耀.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工艺管道安装安全风险控制措施[J].化工设计通讯,2018,44(09):85-86. [3]常彦龙.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中工艺管道安装施工风险控制措施探讨[J].中国石油天然气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19,39(02):196-197. [4]李煜.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中工艺管道安装施工风险控制措施探讨[J].中国石油天然气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17,37(01):34-35. 作者:杨莉 单位: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石油化工厂
作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教育在近年来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是,就实际本质来看,继续教育的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我国的继续教育普遍存在认识不足、资源配置不合理、制度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本文主要针对上述问题,从继续教育社会化、课程设置和教学环节社会化以及教育管理社会化对当前继续教育发展实现社会化进行探讨,以期为继续教育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一、目前我国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足。继续教育是全民素质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国家在相关利于也制定相关方案,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诸多的不足,其中认识错误是首要问题。这里的认识错误包括行政教学机构对继续教育的认识不足,这类教育机构往往以盈利为目的,对继续教育的功能和地位没有形成正确的意识;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者认识错误,在部分继续教育教育者看来,继续教育并不是为了学到知识,仅仅是学习者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付出的成本,所以在进行教学管理时应付了事;参加继续教育者本人认识错误,这是关键所在,受教育者本人认为继续教育只是提升自己在工作中的工资待遇和社会地位,并没有形成纯粹的学习目的和动机,没有关注自身创新能力的培养和发展,甚至出现考试代考、考试作弊,监考老师视而不见的虚假教育行为。2.资源配置不合理。我国的教育资源配置主要集中在学校教育上,对于继续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等方面资金投入几乎为零,且学习时间也只能放在学校教育假期之间进行,教育资源配置相当零散且不具有连贯性。另外,教育作为国家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长期处于被忽视的地位,国家基础建设的重点被放在具有直观经济利益的领域,但对于人口素质的整体提升依然没有与可持续发展有效的连接起来。同时,在不少的地区和家庭认为继续教育是学校和家庭的个体行为,并没有将他与社会联系起来,这样继续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导致了我国继续教育水平严重偏低。3.制度机制不完善。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的改变,逐渐倾向于多元化和经济化。随着经济利益的驱使,继续教育出现了“空文凭”的现象,就是学生在进行继续教育过程中,仅仅以拿文凭为目的,对自身实际文化能力的提升毫不关注。虽然国家也出台了诸如毕业证发放时间、验印程序等相关政策进行调控,但是具体专业设置和教学实现还是有各个学校自行操作实施,学校教学水平的参差不齐,造成了部分学生学业水平相对较低,继续教育学生差距进一步加大,从而使得我国继续教育整体水平不高,教育质量差等问题的出现。同时,大多数高校没有将办学质量这一块放在重要位置,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也存在较大的漏洞,出现整体质量下滑的趋势,其关键就在于质量标准的缺失和质量监控体系不健全。另外,继续教育制度的不完善,也造成了继续教育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尤其是成人继续教育,目前在我国并没有将成人继续教育纳入正规的教育系统中,在制度上没有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同时继续教育只作为学校教育的附属存在,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课程和教材的也没有相应的设置。因此,继续教育的现状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建立终身学习型社会存在着较大差距。 二、社会化办学模式在继续教育中实施 1.继续教育的社会化。继续教育的发展受限需要意识的转变,思想意识是一切发展的前提。如果思想意识滞后,再先进的技术手段,再现代化的制度和管理模式都是纸上谈兵。因此决策者务必转变观念,吸取先进经验,来指导我国继续教育的长足发展。相较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继续教育发展,中国的继续教育的承办者多是成人教育部门,但是继续教育的社会化发展不仅仅是教育部门的工作,也需要社会其他各界参与其中,继续教育社会化办学普及程度也需要进一步扩大,办学管理和教学实体参与性不断提升,才能使继续教育的社会化进程加快。同时只有教育投入在同等办学条件下,产生一定比例的人才产出,才能使人才的实用性得到有效的发挥。当然,社会化的继续教育是需要社会共同参与,向社会开放,才能有效保证整个社会的参与,并强化管理,联系同层次办学点,强化资源整合,做到资源最优化。2.继续教育课程和教学环节设置的社会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素质的提升要求随之增加,民众对素质教育的需求也不断加大,认识程度和观念也发生了较大的改变,继续教育发挥的作用这逐渐得到认可。因此,继续教育的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设置就需要更加优化,更加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如各地可根据自身在经济建设中所遇到的问题,设置专业课程,聘请专业教师进行授课,在学习过程中进行探讨,寻求解决方法,并参与问题解决实践活动,直接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这样在教育和社会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寻求教育和经济发展最优化的结果。同时,各开展继续教育的高效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进行继续教育课程的增减,对于需求量大、要优先发展的行业进行针对性教育,对现有学科进行调整、扩增或者压缩,以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的人才需求。我们在前文中已经论述过,继续教育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整个社会的共同参与。据调查显示,在美国有超过30%的高校有过与企业合作的经历,在研究性大学和社区学院中,这种比例甚至超过了50%。因此整合各方优势资源,如高校的人才和知识优势、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财力优势,实现继续教育的课程和教学环节的优化,才能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齐头并进,培养更多的创新人才。3.继续教育管理的社会化。随着我国素质教育体系的不断向前推进,继续教育的管理体系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在遵守国家相关制度规定的同时,要进一步优化继续教育管理体系,在现有的“两级管理,分类负责”的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实现专业化、现代化管理。使继续教育从现在的从属和补充地位逐渐转变为与其他教育体系相同地位的组成部分。同时,在现代化技术遍地开花的时代,继续教育的发展也应该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管理,从而逐步实现继续教育管理一体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各级地方政府还需要加大管理力度,以促进继续教育乃至整个素质教育体系不断向前发展。我国需要构建学习型社会,需要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培养创新型人才,所以在继续教育上国家需要加大投入,改变市场运作方式,强化政府宏观调控,提升自主办学质量,并长期行之方能实现教育的可持续发展。继续教育是对学校知识的补充和完善,是进一步提升知识水平,拓展知识结构的有效途径。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人才尤其是创新型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继续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在现有继续教育机制下,承担继续教育主要责任的各高校因当以正确的教育意识,来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结合继续教育实际情况,将实际与实践相结合,优化课程设置,提升教学质量,不断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素娟.继续教育人才培养的学分银行机制设计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4. [2]查有良.教育模式[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3.68. [3]姚兰.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2014. [4]董泽芳.现代高校办学模式的基本特征分析[J].高等教育研究,2002,(03). [5]赵庆典.关于高校办学模式研究若干基本问题的探讨[J].高等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3,(05). 作者:吴静 单位:广东培正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