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国际金融教学改革分析:地方高校国际金融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摘要】 教育是为经济服务的,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需要培养应用型的创新人才,这对高等学校尤其是地方高校进行教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地方高校经济管理类的重要课程之一国际金融,是一门应用型极强的课程,因此应改革教学方法、改进考核方法,合理选择教学内容。 【关键词】 地方高校 国际金融 教学改革 一、地方高校国际金融课程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1、地方高校的特性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教学改革 与综合性、研究型大学比较,地方高校具有其独特性,并由此决定了其人才培养目标的不同。随着高校的扩招,大学生不断增加,大学教育由以前的“精英教育”转变为“大众教育”。我们培养的人才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都是研究型的,更多应该是应用型人才。从生源的质量上来说,地方高校总体上次于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特点,决定了地方高校更多要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地方企业服务。由此,地方高校一般定位为服务于地方经济,为地方经济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随着地方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产业转型,地方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数量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这一重担需要地方高校承担。目前很多地方高校在为地方企业培养应用型人才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人才培养模式落后,培养的人才与地方经济发展战略及地方产业结构脱节,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这对地方高校、企业和学生三方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高校培养的学生“无销路”,影响下一届的招生;企业招不到急需的应用型人才,影响生产;学生得不到就业,影响生存,从而造成一些列社会问题。因此,转变人才培养方式、大力推行教学改革、培养应用型人才关系到地方高校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地方经济的转型和协调发展,关系到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的稳定。 2、国际金融课程的特点要求教学改革 国际金融作为研究国际支付、国际汇兑、国际融资等国际金融活动和国际金融业务的学科,其应用性很强。尤其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国际金融走进了每一个人的生产与生活中。近年来,美国金融危机、欧洲债务危机对国际金融改革影响深远,与此相应的国际金融领域各种理论迅速发展,并日益与实践结合,这就需要我们利用国际金融知识分析解决此类问题。国际金融知识涉及经常项目赤字和可持续性、资本账户自由化、资本管制、债务危机、货币危机及其传染性、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国际金融组织改革、外汇市场的微观结构、汇率模型、汇率制度选择等。国际金融课程必须及时总结现实情况,在剖析国内外金融现状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国际金融课程的应用型特点决定在其教学中,要求利用相关理论,紧跟时事,培养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运用能力。 3、社会的需求要求教学改革 笔者在对毕业生调研时发现,毕业生实践能力、动手能力太差,很多学生就是一个文弱的书生,他们只会说,不能做。学生与用人单位对学校都感到不满。学生反映虽然主修了某些课程,老师进行了认真的讲解,也记住了一些原理,但几乎不能运用,还得重新学习。用人单位抱怨学校培养的学生的动手能力差,不能适应工作,一个本科生还不如一个中等职业学生好用。这对教学中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提出了要求。国际金融作为应用型很强的学科,需要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改进考核方式,真正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 二、地方高校国际金融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 地方高校作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大学,其直接目标是为地方企业输送人才;国际金融作为一门应用型学科,要能让学生学到的知识与企业的需求相匹配。因此,在国际金融教学中应该运用多种教学方式和手段,使学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提高其实践应用能力。 1、运用案例教学法 纵观世界经济,其实质是一个逐渐被虚拟化的一体化经济,资金流动频繁,与实体经济相关的资金流动日趋减少,与实体经济无关的资金流动不断增加。国际金融业务虽日显重要,但问题也层出不穷,如世界性的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金融危机。由此可见,国际金融课程案例非常多,且日新月异。而我们学习国际金融的目的是为了运用相关知识分析、解决问题。因此,在国际金融课程教学中,诸多的实例为我们进行案例教学提供了方便。案例教学法应该贯穿始终,从上课开始就导入案例,让学生带着案例进行学习,有利于启发学生思维、促进学生思考、引发学生学习兴趣,有利于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也可以增强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教学中,应根据教学的目标与重点,选择适当的案例进行分析讨论,这是案例教学成功实施的必要条件。具体而言,我们应选择紧贴时事、关系最密切的案例进行分析,合适的案例是案例教学的前提条件。案例设计应针对某项具体业务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进行,突出外汇、股票等知识的综合运用,规范操作、规避风险,使学生更加熟悉国际金融业务的实际要求,能在实际业务中熟练的进行操作,让培养的人才能派上用场,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 2、运用情景教学法 根据国际金融课程的教学内容,在课堂上和课外活动中创设生动有趣的情景,让学生在情景中受到感染,从而激发他们的求知欲望,使他们思维活跃,积极思考和理解书本中的知识。我们可以采取很多具体的措施来实施情景教学:利用网络,采用多媒体播放纽约、伦敦、香港等外汇交易场景;有条件的地方高校,可以带领学生到外汇交易所进行实地考察等等。通过情景教学法,能提高学生的感性认识,对提升学生应用能力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3、运用项目教学法 项目教学法是以实践为导向、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从职业的实际需要出发,选择具有典型性的项目为教学内容,通过师生共同实施某一完整项目而进行的教学活动。国际金融课程的操作性和实践性很强,采用项目教学法对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学生具备外汇、外汇交易、汇率、国际资金流动等基本知识的基础上,教师与学生可共同确定具体的项目及项目方案,学生根据拟定的项目方案,分组集体完成国际金融项目,教师根据学生的表现,对学生的项目进行评价,并给予一定的成绩。通过“一条龙”的训练,学生可对外汇或其他国际金融圈有所了解或掌握。 4、运用实训教学法 实训教学法是指学生将所掌握的理论知识与实际结合,分析、解决问题,以培养他们的创造能力、开发能力、独立思考能力的一种方法,并由此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通过实训,学生可以受到良好的技能训练,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地方高校培养的目标是应用型和操作型的脑力劳动者,是为地方企业服务的应用型人才,而非研究型和学术型的人才,它偏重于应用性、技术性、职业性,而非学术性和研究性。由此可以看出,实训教学非常重要。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实训教学的效果:首先,思想上要重视实训教学,不能将其视为走过场,应将其落到实处;其次,搞好硬件和软件建设,具备实训的基本条件,如建好国际金融机房、购入操作软件或者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再次,应不断增加实训教学的学时,可以把国际金融的实训课时提高到占总课时的40%以上;最后,采取多元化的实践方法,如运用国际金融模拟软件进行外汇交易模拟、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模拟操作,或者通过校外实训基地进行一段时间的实习。 三、地方高校国际金融课程教学内容选择与考试方式的改进 1、国际金融课程教学内容选择 综上所述,地方高校无论是在生源质量,还是在教学条件方面都不如综合性的高校,其培养学生的目的也很明确,即培养为地方经济服务、能在地方企业就业的应用型人才。所以,理论知识不需要掌握太深、太多,以够用即可,更多的精力应该放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上。具体来说,需对教学内容进行筛选,选择能培养学生能力的内容进行重点讲授,同时应选择实用的教材。就国际金融课程而言,应选择外汇及其外汇市场交易、汇率及其汇率政策、国际收支账户及其记账方法、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国际货币体系及其国际金融组织等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讲授,而对汇率决定理论这部分只须讲授比较简单的章节(如购买力平价和利率平价),并选择与此内容相匹配的教材,以达到让学生能动手、懂政策、会操作的目的。 2、国际金融课程考核方式的改进 考核方式是一种导向,决定着学生学习的内容与方式。我国长期以来以一张试卷决定胜负,学生为了得到较高的成绩不惜代价背课本,更有甚者,为了顺利毕业,不惜铤而走险,进行抄袭作弊。这达不到培养学生就业能力的目的。为此,我们应该进行考核方式的改革,这对国际金融这一应用型课程尤其重要。我们应该改变目前主要以期末考试决定成绩高低、获得优秀或评选奖学金的途径,增加平时的考核,平时考核至少应占到总成绩的50%以上。平时考核方式较多,如组织案例分析、共同完成某一国际金融项目、上机进行模拟操作、撰写小论文等等。期末的卷面考试应该减少记忆性的内容,增加判断题、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等测试学生能力的试题。通过这些改革方式,可促使学生思考,迫使学生动手,从而达到培养学生能力的目的。 高校国际金融教学改革分析:地方高校国际金融课程教学特点与方法探讨 摘要:随着国际金融形势的不断变化,市场需要的人才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国际金融作为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又紧跟时代步伐的课程,其教学方法必然需要改进和提高。文章通过分析地方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独特性以及国际金融课程的特点,提出了改革国际金融课程的教学方法,期望能对地方高校的人才培养提供参考。 关键词:地方高校 国际金融课程 教学方法 国际金融课程是一门知识体系庞大的课程,要求学习者须具备西方经济学、会计学、国际贸易学和货币银行学等知识基础。由于国际金融还涉及到数学公式的推导及演算,因此要求学习者应具备较好的数学功底。由于上述原因,笔者在实际的教学中发现,大多数学生对该门课程在心理上存在畏难情绪。针对这种情况,结合地方高等院校培养目标和国际金融课程特点,有必要对该门课程的教学方法进行探讨,提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在快乐学习的基础上,提高学习的主动性,以达到在掌握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实现学以致用的目的。 一、地方高校办学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分析 地方高校一般主要由当地政府出资办学,与综合性大学或研究型大学相比,其在人才培养方面更注重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和应用能力。随着我国大学招生规模的扩大,教育方式也由原来的“精英教育”转变为“大众教育”。在招生生源方面,由于地方高校的一些特点和限制,使得生源素质总体较综合性大学低,而且地方高校主要是为地方经济培养人才。这从历届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来看,也可以证明这一点。因此,地方高校培养人才目标主要定位在培养应用型人才方面,能更好地贴近市场需要,服务当地经济,而不是偏重理论性知识的研究型人才。 二、国际金融课程的特点分析 国际金融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从货币金融的角度研究开放条件下,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同时实现问题的一门学科。在知识体系和教学目标等方面与其他课程存在诸多差异。因此,准确把握该门课程的特点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 1.知识面宽,与其他课程联系紧密。国际金融课程知识点涉及广泛,包括国际收支和国际储备、外汇业务、国际金融市场与国际信贷和国际金融组织与国际货币体系等多个知识模块。每个模块又包含了众多知识点,而这些知识点又与其他课程紧密相连。如学习国际收支平衡表就必须具备一定的会计学基础,国际金融市场和国际信贷涉及到货币银行学和证券学等课程。因此,学生只有在学好相关课程的基础上,才能为学好国际金融课程打下坚实的知识基础。 2.知识点更新快,紧跟时代步伐。国际金融作为一门理论与实践较强的课程,其内容更新速度快是不言而喻的。日新月异的国际金融实践也推动着国际金融理论不断深化和发展。近10年来,国际金融理论发展非常迅猛,尤其是在汇率决定理论、汇率制度选择理论、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理论、国际金融监管理论和国际金融市场理论等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因此,国际金融课程具有很强的时代性。随着世界经济发展的不断变化,金融大事件在我们身边层出不穷。如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和崩溃,到牙买加体系的建立,体现了在货币体系的变更的背后,全球金融发展的演变;从1997年东南亚危机到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引发了对原有金融监管的质疑以及如何构建新的金融监管思路的讨论;中美贸易问题引发的汇率大战,人民币升值问题等等。这些金融事件的出现,不仅要求国际金融这门课程更新知识理论和知识点,同时也对教师的教学任务和目标提出了新的要求。 3.要求学习者具备较好的数学基础。国际金融作为经济学专业的一门主干课程,要求学习者具备较好的数学尤其是高等数学基础。如在学习外汇业务和衍生金融工具时,对汇率的套算、进出口报价、外汇期权和外汇期货等问题,需要运用大量的数学方法演算。在这一点上,大多数文科类学生显得力不从心,经常在这几个知识点的考核上出现失分严重的现象。 随着全球金融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深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的开放程度逐渐提升,尤其是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使得我国的金融行业、外贸企业等机构对既通晓国际金融实务,又熟知国际金融法律法规的综合性人才需求增强。因此,高校对国际金融课程的建设重新提上议程。显然,在课程建设中,教学方法的改进和完善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下面,笔者结合地方高校培养人才的目标以及国际金融课程的特点,对该课程的教学方法进行探讨。 三、地方高校国际金融课程教学方法的探讨 地方高校办学目标是为当地输送应用型人才,而国际金融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因此,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应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改进和创新教学方法,使培养出来的学生既掌握了国际金融知识的实际应用,同时又符合市场的需求。 1.运用启发式教学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启发式教学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结合教学目标与学习的一般规律,运用多样的教学形式,以启发学生的思维为核心,提高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和学习兴趣,让学生“乐在学中”。如根据启发式教学特点,笔者在讲解汇率变动影响时,结合2011年9月瑞士央行干预其汇市事件,采用事件导入法,设计了让学生思考瑞士央行干预其汇市的原因,产生了怎样的影响等问题,一步一步引导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点,达到提高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能力的目的。 2.采用案例教学法,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国际金融课程内容与实际联系紧密。如货币体系的变更、希腊债务危机、欧洲债务危机、人民币汇率升值等等。众多现实案例为教师的教学提供了原始材料,丰富了课堂教学内容。因此,采用案例教学方法既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动力,又能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应根据教学重点和学生的认知能力,选择恰当的案例进行分析讨论。换言之,即教师应结合所要讲解的内容进行问题环节的设计,突出知识点的综合运用,使学生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例如,在讲授汇率政策手段实施时,可以安排学生先观看郎咸平关于中美汇率大战演讲的视频,然后要求学生按照事先设计好的问题进行小组讨论,提出本组的观点,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以此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运用。除在课堂引人案例外,还可要求学生就当前发生的重大时事金融热点,自由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事件开展小组作业练习。教师应要求学生独立完成小组作业,并在课堂上讲解本小组的PPT内容,然后由其他小组成员针对该议题展开提问和讨论。通过这种互动方式,既让该小组成员的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得到提升,同时也对其他小组成员能起到拓宽知识面、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作用。 3.在传统教学手段基础上,运用多种教学辅助工具开展教学。教师在教学中,除利用PPT形式展示所学内容外,还可以利用网络结合讲解的内容,观看相关视频、最新评论以及有关网站信息。如在讲解国际收支平衡时,可让学生浏览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查找相关贸易数据,引导学生利用数据分析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尤其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分析我国进出口贸易变化以及不同行业进出口变化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此外,光盘和专题影像资料也是较好的教学辅助工具,它可以让学生在直观了解事件的同时,激发其学习的兴趣,拓宽知识结构。为更好地让学生学习国际金融课程,学校还应利用网络建立网络课程。通过网络教学方式,打破传统时间、地点的限制,让学生随时随地可以上网进行学习,或者在网上发表学习感言和做作业,达到老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无限制的交流。通过建立这种开放性学习环境,不但能促进教师提高教学质量,还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学习兴趣,从而实现培养人才目标的目的。 4.充分利用模拟实验教学和社会实践教学,增强学生实际业务操作能力。目前,国际金融课程大多缺乏实践教学,主要集中在理论教学上,而国际金融又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因此,加强实验教学和实践教学显得尤为重要。地方高校应加强模拟实验室的建设,让教师能结合实验条件设计教学任务和教学重点。如学校可以建立专门的金融实验室,一般包括“金融教学”和“模拟交易”两大系统,既可提供即时证券、外汇、期货等金融市场的相关行情和资讯评论,也可同步进行相关模拟交易活动。除建立模拟实验室外,让学生多参加社会实践也是一种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途径。学校相关的学院可以和相关企业联合,如银行、证券公司或外贸企业等,建立教学实习基地。学生通过在校外实习基地的学习,能更好地理解课本上所学知识点,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枯燥和晦涩的理论当中。通过加强对学生的实验教学和实践教学,学生毕业后也能较快地进入岗位角色,上手能力大大提高。另外,为加强校企互动,学校还可以聘请金融机构或外贸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来校开展交流活动,更贴近实际地讲解业务操作流程和当前行业资讯等,让学生更有针对性、目的性地进行学习。 四、结语 国际金融课程独有的特性,如专业性、综合性和时代性,决定了该门课程的教学方法不能一成不变。教师在具体的教学过程当中,应在结合本校定位和选用合适教材的基础上,运用日新月异的信息和科技手段,采用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力求将课程的主要知识点和当前的实际相结合,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增强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达到培养市场所需人才的目标。 高校国际金融教学改革分析:兵团高校国际金融课程教学方式改革探析 摘 要: 国际金融课程是高等院校经济类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金融在经济中占据核心地位,这使得国际金融课程在高校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文章根据兵团高校的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对国际金融的传统教学模式进行分析并提出改革方案,以期扎实学生的基础,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培养适合兵团发展的应用型经济类人才。 关键词: 兵团高校 国际金融 教学改革 国际金融是一门难度较大的课程,其理论性强、涉及面广,学生容易对其产生畏惧。如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消除学生的距离感,使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深入地理解国际金融的热点问题,从而使学生具备扎实的国际金融基础知识和较强的分析能力,为兵团培养优秀的经济类人才,一直是兵团高校教学改革的核心。 一、兵团高校办学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 石河子大学是兵团高校的代表,始终坚持“立足兵团、服务新疆、面向全国、辐射中亚”的办学定位,以培养高素质复合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构建“多样化、高素质、强应用、重创新”的人才培养体系,并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在贡献中发展”的办学理念,积极为边疆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形成“以兵团精神育人,为屯垦戍边服务”的办学特色。兵团高校主要是为兵团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因此,培养目标应定为培养应用型人才,更好地贴近市场需求,服务兵团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国际金融课程的特点 (一)课程特点。 国外和国内国际金融课程的教学内容有很大不同,在国外,国际金融课程的教学内容根据所述学院的不同讲述的侧重点不同,主要分为“国际财务管理”和“开放经济宏观经济学”两个层次,而国内开设的国际金融课程则融汇两个层次的内容,并且以后者为主。国际金融课程有三个特点:1.难度高。该课程内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要求学生具备会计学、西方经济学、国际贸易学、金融学及扎实的数学功底;2.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国际金融学概念抽象,理论内容必须在现实问题中得到检验,学生才可以认识深刻、具体;3.具有较强的时代性。教学内容与当今世界金融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和金融发展趋势紧密联系。 (二)教学要求。 学生要对西方国际收支理论及我国国际收支状况、西方汇率理论及人民币汇率改革、外汇管制目的及意义、外汇风险管理办法、国际资本流动及金融危机的相互关系等有所了解。理解固定汇率制度与浮动汇率制度各自的优缺点、常用外汇交易的特点与用途及保值增值的原理等。重点讲解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编制原理、国际收支平衡表的主要项目及国际收支失衡的主要原因;外汇交易的各种方式、各种外汇风险的概念、种类、外汇管制的概念及内容;我国利用外资的方式、金融危机的类型及危害等内容。在学习过程中,要求学生利用相关数据库、政府网站和学校图书资料等查找教师布置的课外学习材料,结合国内外及兵团现实情况,应用国际金融的知识和理论,剖析当前重大国际金融问题产生的背景和原因,引导学生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目标。 兵团高校国际金融课程教学是以应用性为目的,帮助学生认识开放经济条件下的宏观经运行,要求学生重点掌握外汇、汇率、国际收支、国际货币制度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会在实践中运用;了解国际金融宏观理论,学会解决说明和解决当前国际金融领域中的实际问题,把握国际金融与国内经济的相互关系,为国际经济合作奠定理论业务基础。 三、兵团高校国际金融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 (一)教学内容的改革。 1.理论内容。在原有教学内容的基础上增加现实中的热点问题,比如热钱流入的途径及盈利模式、资本外逃的方式及危害、货币国际化路径等,同时还应详细介绍学生理解困难的知识点,比如货币升值的定义、汇率变动幅度的计算、买入汇率和卖出汇率的计算和区别等。 2.案例内容。在国家金融的教学中,教师应该关注对现实问题的分析,引导学生以相关理论为基础,站在国际金融的视角认识国际金融运行的特点,从金融的角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科学途径,采用“小知识”模块方式将国际金融的原理与当前的热点问题结合起来,让学生通过对典型案例的阅读、分析与讨论,提高学生学习国际金融课程的兴趣。此外,在教学过程中还可以播放视频资料,选取专业的视频资料以开阔学生的视野,同时激发学生在教材中寻找理论依据的热情。比如《货币战争》视频介绍了人民币、英镑、美元、日元等发展历史,内容丰富,学生可以通过观看该视频轻松掌握国际货币的发展史,初步了解国际货币体系。 (二)教学方法及手段。 1.开展讨论课。学生对国际金融课程具有畏惧感,如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使学生消除距离感,快速进入新的情景,是高校教师一直关注的问题。高校教师可以采取关注当前金融热点,在相应章节开始前提前布置辩论主题,一个教学班分成多个小组,每个小组一个观点,学生通过课前查阅资料,课中由教师主持开展辩论或讨论,这样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2.充分共享网络资源。学生可以通过查阅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了解国际收支的知识点,通过浏览金融机构的网站查看人民币汇率行情了解外汇与汇率的知识点等。 3.课中采取互动方式。教师可以采用提问式教学方式,先让学生回答,再根据回答情况将知识点逐渐展示出来。提问式教学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同时引申出来的知识比讲述出来的知识更能加深学生的理解,提高学生对现实问题的洞察力。 (三)拓展学习空间,注重实践环节。 教学不应只是课堂上的90分钟,整个教学环节应该包括提前预习、课堂学习和课后实习。课前预习能够调动学生学习该课程的主动性,课堂学习主要是教师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介绍应掌握的理论基础知识,而课后实习是拓展学生学习空间的有效途径。因此,教师要高度关注和探索课后学习的有效方式,对一些重点章节可以布置一篇论文,要求学生通过查阅资料、收集数据、形成观点并书写成文。 课外多开展社会实践教学。高校应多建立实习基地,与银行、证券公司、期货交易所等金融机构签订实习协议,还可以积极联系企业,特别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团活动和课外活动,通过成立课外活动小组利用和利用假日参与社会调查,深入企业单位学习,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学习,同时邀请校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金融主管开展讲座。 (四)考核方式改革。 课程考核是课程评价的重要环节之一,进行考核改革是促进教、学、管等过程的全面变革,从而保障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的重要途径。教师不应局限于试卷考试,过程化的教学理念要求教师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从课堂、论文、实践三方面建立立体化、过程化的考核模式,这样有利于加强对学生学习的过程控制,实现由“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的转变。 四、结语 国际金融课程以其特有的理论性、综合性和时代性,决定了该门课程的教学方法必须灵活多样。教师在教学中应结合兵团高校的办学定位,将课程的知识点和当期热点问题紧密联合,努力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增强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达到为兵团培养优秀经济类人才的目的。
汉语国际教育论文:汉语国际教育硕士培养的普适性与针对性 摘要 教师是汉语国际教育“三教”(教材、教师、教法)问题中的关键,汉语国际教育硕士是国际汉语教师的重要组成部分。汉语教育师资的培养中,如何理解普适性与针对性的关系非常重要。普适性与针对性的关系是:普适性为第一性,针对性是第二性。明确了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在培养汉语师资中才能处理好从培养理念到教育培养方式、课程设置等问题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汉语师资 普适性 针对性 一、教师培养的重要性 崔希亮(2010)提出,汉语国际教育的“三教”(教材、教师、教法)问题中,“教师”是问题的关键,解决了“教师问题”,其他问题都会迎刃而解。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硕士学位的设置,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为了解决教师问题而采取的措施。事实上,教师问题也一直是汉语教学界关注的焦点,只是随着汉语国际推广如火如荼地展开,师资问题显得日益突出,以至于它可能成为汉语国际推广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此时汉语教师问题也就成为热点问题。 几年以前,我们还在用“对外汉语教师”来指称针对母语非汉语教学的师资,现在人们日渐趋向于用“国际汉语教师”来指称。在学界印象中,一般认为前者立足的是国内汉语教学,后者则是立足于国际视野,这样理解当然无可厚非。吴应辉(2010)提出要建设国际汉语教学学科,但是将汉语国际传播与之区分开来,指出国际汉语教育包括传统的对外汉语教学,含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这一意见无疑是正确的,因为现在有一种或隐或显的意识,那就是传统的对外汉语教育师资培养只是针对国内留学生的汉语教学,已经不能满足或适应汉语国际推广的需要,而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硕士学位的设立,好像就是对此观点的佐证。 传统的对外汉语师资培养模式不能满足或适应当今汉语国际推广的需要,这是事实,但在师资培养问题上,如何理解汉语教学师资培养中的普适性与针对性的关系非常重要,这对解决汉语国际教学中的“师资瓶颈”问题具有积极意义,尤其在汉语国际教育硕士研究生实际培养的操作上更具指导意义。 二、教师培养回顾 我国自2007年设立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硕士学位以来,汉语国际教育硕士身影就在国际汉语教学中屡屡出现,每年派往海外担任汉语教师的志愿者,汉硕是重要组成部分。怎样才是一个合格的汉语教师?这个问题是多年以来关于师资培养的核心问题,汉硕是不是合格的国际汉语教师?以往的研究和讨论可以概括为“意识说”、“素质说”、“能力(知识)说”、“技能说”几种观点。各种观点说法不一,多因为视角或立足点不同,但各种说法却又大同小异,如从业的个人基础就被描述为“专业意识”、“专业素质”、“专业能力”、“专业技能”等不同说法,内容实质其实没有太大差别,只不过落脚点不一样,如“意识”、“素质”、“能力”属于个人内涵,而技能则是体现在行为上的素质。张和生多年来关注汉语教师的培养问题(张和生、鲁俐,2006),在论述汉语教师素质培养时就认为汉语教师基本素质最重要的三个方面是汉语本体知识、中华文化知识和跨文化交际能力、第二语言教学技巧,这实际上又是从素质角度打通了上述几个层面。 国家汉办颁布的《国际汉语教师标准》,可以说是上述各种说法的集大成,它对国际汉语教师的要求有知识、有技能、有方法、有素质,涵盖了上面各种说法。《标准》的“前言”明确说,《标准》就是“针对从事国际汉语教学工作所应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全面描述”。 无论是各种说法还是《标准》的描述,对汉语教师的业务要求实际上可以用“体”与“用”两个方面来概括:专业知识(能力)是“体”,教学技能乃至跨文化交际、对外交往与协调等是“用”。汉语教师既要具备扎实的“体”的功底,又要掌握灵活可行的“用”的技能,才是合格的汉语教师,这也是有效实施汉语国际推广战略的关键。“体”、“用”兼备的汉语教师,适应各种环境下的汉语教学,我们认为这就是国际汉语教师的普适性。所谓各种环境,不仅从大的方面指国内、国际的环境,也指某些具体的环境,如学习者母语背景环境、不同教学类型环境等等。 目前国内汉语教师培养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对外汉语方向),二是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硕士,前者有硕士、博士两个层次。现在一般印象都认为前者是立足国内,后者针对的是国外。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失之偏颇的:两者的不同是学位性质不同,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是“学术型”或“研究型”的,后者是专业学位,目前也只有硕士层次。然而,二者有一个很大的相同点就是“出口”。可能的话,毕业以后他们都要从事汉语教学,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这样在认识上和实践中又出现一个误区,那就是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在培养中重“体”,汉语国际教育硕士重“用”。如果单从教学上看,只有“体”不会“用”的教师不是合格的教师;同样,“体”不强又何以“用”呢?在此情形下,要培养出优秀国际汉语师资只能是空谈。所以,当前汉语师资培养的症结是没有培养出“体”、“用”兼备的普适性师资。“学术型”研究生教育缺乏统一的教学计划,因师设课,培养方案普遍缺乏实践环节,所以不能满足需求。而专业硕士在培养中大量课程是实践性的,而且有一年时间的实践要求,但学生专业知识不够或功底不扎实,光有技能也不能满足高端需求,对汉语国际推广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李晓琪(2011)在考察了英美国家英语作为第二语言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后发现,这“普通语言学与英语语言学”等“体”类的课程也占有相当比例(约占20.17%),由此给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硕士课程提供了参照,认为“语言学”类课程的地位是基础必修课,因为语言学和汉语的知识是教学成功的先决条件。 综上,无论什么途径,都应该培养出既具备“体”的能力又掌握“用”的技能的普适性汉语教师。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环境,无论母语是汉语背景教师还是海外本土汉语教师,汉语国际教育硕士的培养都必须符合这一要求,否则就有违设置这一专业硕士学位的初衷。 三、汉语国际教育硕士培养的普适性与针对性 汉语教学中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如学习者母语背景、不同媒介语、本土教材、特殊教学对象与环境乃至特殊国情与文化等等,教师根据普适性教学原则、方法、手段,并调整自身教学经验,以适应特殊情况,却仍难以完成教学任务,必须通过专门的培养与训练才能满足教学要求,这种满足专门需求而对教师进行“体”与“用”的培养与训练,就是汉语教师培养的针对性。汉语国际教育硕士在培养中就应该根据需求进行针对性训练。 通过上文我们对汉语教师普适性的讨论,现在可以明确,以往语言学专业的对外汉语方向与汉语同际教育专业硕士的培养并不是普适性与针对性的矛盾,当前汉语国际教育教师的数量和质量问题也不是针对性不强导致的结果。我们认为,应该梳理清楚普适性与针对性的关系,这对国际汉语师资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普适性与针对性的关系,可以这样概括:普适性是第一性的,针对性是第二性的:普适性属于基础层面,针对性属于提高层面;普适性要满足普遍要求,针对性是满足特殊要求。明确了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在培养汉语师资中才能处理好从培养理念到教育培养方式、课程设置等问题之间的关系,而不至于纠结于学科概念与范畴等形而上的观念上。 现代教育理论认为,作为一名第二语言教师,除了要具备语言教学的“体”与“用”的基本功之外,更重要的还应树立现代语言教学理念、教师自我反思意识,并能对自己的职业发展进行规划。所以,汉语教师的培养首先就要基于这样的普遍认知,培养出来教师就是要放之四海皆可用,而不是只能用于某种特别环境与适用某种特别对象。过去“对外汉语”方向的培养主要是立足国内,今天全世界有3千万人在学汉语,国内最多只占其中1%,汉语国际教育大视野是必须树立的,这也更突出了普适性的重要性,不能再区分出着眼国内和立足国际,只有拥有了大批合格的普适性教师才能满足国际汉语教学的需要。所以,普适性在汉语教师培养中是第一性的,针对性作为对特殊情况需求只能是第二性的。 如果把教师培养形象化的话,那就是一座塔,普适性是塔基,针对性是塔尖。普适性是基础,只有具备了汉语教师基本的“体”、“用”,才有应付各种特殊需求的基础,才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完成教学任务,否则就是空中楼阁。也可以说,没有普适性就不会有针对性。另一方面,从教学需求来看,无论在什么环境、对什么对象、开展什么教学,都会具有很大的普遍性,所以,普适性是满足普遍性教学需求的前提,而针对性是对特别需求做出的反应,是在普遍性原则下对特殊性进行的处理。对这两方面的认识决定我们培养方式的处理。在一般状态下,我们只能按照普适性原则培养汉语教师,在此基础上根据特殊需求来培训和培养针对性师资,前者是常态的、按部就班的、长期的,后者则是非常态的、定向的、短期的。后者的实施,如果针对性项目或任务非常清楚,也可以采取“订单式”培养方式乃至“本土化”方式培养。但无论怎么“定向”,普适性也是基础,针对性只是特色更突出,不可能脱离普适性,只考虑针对性。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的培养,客观上具备开展针对性训练的条件,如已经掌握作为国际汉语教师的能力及教学技巧,具备对象国的语言与跨文化交际基本素质。尤其是后一点,是其他专业出身的汉语教师不擅长的。所以,在普适性与针对性的完美结合上,汉语国际教育硕士具有天然优势。 汉语国际教育论文:基于情境创设法的汉语国际教育口语教学模式探讨 摘要:随着汉语言文学在国际上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人群开始关注汉语教学并参与其中。汉语在国际语言的学习中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针对汉语教学模式的研究和探讨一直在汉语教育工作中保持着不小的热度。其中,情景创设法是在语言的听与说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语言、行动和情境的三者合一,其教学模式已经成功应用在英语学习领域中,但在汉语国际教学中的应用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其理论体系的发展也比较缓慢。本文将根据目前汉语国际教育的背景,将情境创设法应用于教学模式进行讨论和研究,希望能为今后的汉语教育提供一定的有参考价值的资料。 关键词:汉语国际教育 情境创设法 模式探讨 随着汉语应用范围的逐步扩大,汉语国际教育已经进入到一个全新的时代。对众多的汉语国际教育从业者来说,如何保证学生将自己所学习的汉语言转化为自己的语言技能,是教学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目的。传统的汉语教学模式是停留在词语讲解和语法解释运用的基础上,其实际应用效果不大,为了提高汉语的应用水平,将情境创设法引入到教育工作中,将会极大地提高学生将知识转化为语言表达的能力,有利于学生形成整体的汉语思维。通过情境创设,可以让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语言的技巧和环境,可以将所学知识灵活运用。 一、情境创设法的理论基础 (一)情境创设法的概念 情境创设法,也就是在语言教学的过程中,有目的、有计划地引起或者建立一些带有情感标志的场景,其主要特点是生动、形象,便于理解,可以引起学生的体验共鸣,从而促进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程度与实际运用能力,并通过场景练习加深学生的知识印象和使用技能。 情境创设的核心就在于建立符合教学需要的情境,要建立这样的场景,仅仅通过语言表述是不可行的,还需要通过一定的物质作为场景建立的媒介,对教学的流程进行详细设计,激活学生参与情境的积极性。通过老师在课堂中所建立的情境,参与学习的学生置身于以汉语为主的语言环境中,加强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 (二)情境创设法的研究 汉语国际教育是从上世纪末期伴随改革开放才逐渐开展起来的。在我国,情境教学的发展较晚,理论也大多来自国外的语言学派的学说。情境教学被引入中国也是首先被运用到语文教学领域,而后是其他学科。 二、情境创设法的分类 情境创设法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按照不同的形式,可以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直接形式的情境 直接形势的情境,根据表达媒介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直接形式。首先是实物直接情境;也就是通过课堂中的实物,比如桌椅、实物等,可以将这些最直观的实物纳入到汉语教学中,产生最直接的效果。其次是图片直接情境:图片的来源可以包含照片、剪辑的图片或者互联网上的多媒体图片,在汉语教学中如果具体地讲到地名或者人物时,就可以通过图片情境的方式,加深学生的记忆和理解。除了图片和实物,多媒体情境也是直接形式情境的一种,可以通过音乐和动画制作等方式对自己讲解的内容加以复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加深理解。 (二)问题情境 在任何学习工作中,提出问题都比解决问题要重要。对于汉语教学更是这个道理。将引入问题的方式纳入到课堂中,促进学生思考能力的提升,问题的提出和回答都需要以全汉语模式为基本要求。通过学习的汉语情境而提出相对应的问题,可以使教学内容具有一定的新奇性,保持在学生中间的吸引力,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提高汉语教学的效率。 (三)故事情境 我们每个人都是伴随着不同的故事成长,故事对每个人都具有持久的吸引力,几乎每个人都有爱听故事的习惯。在汉语口语教学中,适当地穿插一些小故事,同每节课的教学内容相结合,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课堂中每个学生的参与程度, 可以在听故事和讲故事的过程中强化对语言知识的掌握与转化。故事创设不是目的,通过创设的故事情境让学生达到对语言表达的掌握才是最终目的。 (四)活动情境 语言的学习可以说是复杂而枯燥的,如何能够在沉重的学习负担中找到乐趣,对学生的学习效率和学习效果都有重要的意义。通过活动情境的建立,可以提高课堂的多元性建设,让学生在活动参与的过程中掌握对应的意义,在头脑中加深每个语言的完整涵义和具体应用的场景。加强词语和知识之间的关联性,提高学生的汉语思维能力。 三、情境创设法在汉语国际教育口语教学中的应用 采用情境创设法,一定要对教材内容有整体的了解和掌握,根据教材内容设置场景,要符合教学目的的要求,也要具体针对学生的性格特点。 (一)根据教材内容创设场景 首先,通过直观的实物在课堂中创设情景。上述分类中曾提到,实物是最简单、最直接的方式,通过课堂中存在的实物进行情境创设,激发学生的态度体验。实物可以给学生最直观的视觉感受,可以调动人的各种感官的运用,是一种综合性很强的方式,在汉语口语教学中,实物是最简单效果最直接的一种情境创设的方法,应该广泛穿插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老师在每节课之前要提前备课,根据课堂中出现的教学内容,提前将需要的实物准备好,在讲解的过程中可以随时举例。 另外,根据教材内容创设的场景,可以通过问题情境来创设。话题类的情境创设一般在课堂开始的阶段引入效果最好,可以通过一个案例、一个话题引入要学习的内容,激发学习的兴趣。例如在讲解节日的时候,可以提问学生是否知道中国的节日习俗,建立学生课堂上的思考和讨论,通过来自不同国家的不同认识进行讨论,提高学生对新课程的接受程度。 (二)通过多媒体拓展情境 多媒体技术包含了声音、文字、动画等多种信息,可以根据教材内容提供动画式的动态情境,给枯燥的课堂增添一些不同的形式和新颖的内容。可以为课堂的教学提供多种不同的训练方式,增加教学的信息量,优化教学过程并且提高学生的接受知识量。根据多媒体丰富信息含量和多种表达方式的特点,老师可以制作不同的图文信息,在调动学生积极性的同时,寓教于乐,提高学习的效率,在难点和重点的记忆上效果尤其显著。 (三)通过活动激活场景 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可以模拟生活中的真实情景,分别由老师和学生扮演其中的角色,这个过程学生可以自己独立选择,也可以根据学生的特点由老师安排。当故事的情境真实地展现在自己面前时,每个学生都会不由自主 地进入到老师所设置的场景中,会自主地按照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去揣摩人物心理,按照人物所处的环境去思考和表达,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结语 汉语国际教育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升在逐步发展和扩大规模,随着学习汉语人数的增多,传统的汉语教学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汉语国际教育口语教学的需要。本文通过对情境创设法的理论进行阐述和分析,对情境创设的各种模式和特点进行研究,结合汉语国家教育口语教学的需要和内容,对情境创设法在口语教学中的应用提出相应的措施和探讨,希望能为今后的汉语国际教育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相信随着教育模式的不断发展,未来的汉语国际教育必将逐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传统文化和汉语言文化也将持续发扬光大。 汉语国际教育论文:新形势下民办高校汉语国际教育本科学生就业前景的思考 [摘要]随着汉语热的不断升温,开设汉语国际教育专业本科的民办高校不断增加,本文以国内某著名民办高校为例,对其在校三个年级,共270位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本科学生进行调查,从而对其就业前景进行思考,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民办高校;汉语国际教育本科;就业前景 自1985年,国家开设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原对外汉语专业)以来,截止2016年,全国共有近300所高校获批开设汉语国际教育本科专业。特别是近些年来,汉办不断开设境外孔子学院,外派大批汉语志愿者,不难看到国家对于该专业的重视,人们对此专业的热捧。如果上网搜索对外汉语,首先映入眼帘的大多为,缺少师资,急需专业人才,学科发展迅速,蓬勃发展的态势等积极意义的形容词。 笔者认为,网络的热议,国家的宣传只是侧面反映了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发展的现状,若要更全面了解该专业的发展,特别是专业的就业前景,则应该以学生为中心展开更为真实,客观的调查。因此笔者通过问卷调查与访谈的形式,对国内某民办高校在校三届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生展开了调查,旨在了解在校学生对本专业的认识,未来的就业规划,并力求为汉语国际教育本科专业发展提出些许建议。 一、问卷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卷调查内容 问卷共三道问题,分别为: (1)是否选择考研? (2)是否选择从事与对外汉语专业相关工作? (3)是否选择与本专业无关的工作,如果是,你会选择哪种工作,并试给出原因。 本问卷通过问卷网形式进行发放与回收,共计收回有效问卷270份。 (二)调查结果 随着学生年级的增加,其对本专业的考研热情随之减少,对从事与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追求也不断降低。 在校大二学生考研热情最高,两个班级考研人数分别为48%,58%,几乎超过班级总人数的一半。 在校大一,大二学生考研热情,与日后希望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热情基本持平。 在校大三学生考研人数与从事对外汉语先关工作人数比例相距悬殊。 在校大三学生选择日后从事对外汉语相关工作人数偏低,两个班级分别为8%,9%。 (三)学生访谈结果 笔者随机选择三届在校学生,每届共10人,共计30人进行访谈,访谈内容主要涉及学生对本专业的热爱程度,对专业的理解以及个人就业规划等问题。笔者发现,学生们对个人就业前景的认识与选择有着强烈的共性。例如,10位大一学生对个人就业前景抱着非常乐观的态度。几位学生纷纷表示,报读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就是因为近年来网络,电视的积极宣传,更笃定地认为,如果实在没有出路,就加入汉硕考研大军。10位在校大学二年级的学生表示,通过一年的系统学习,还是比较喜欢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因此大多选择考研,或从事对外汉语教学相关工作。10位大学三年级的学生则对专业的热情不高,这也反映在了他们的问卷调查数据中,笔者遗憾地发现,大三的学生选择考研与从事对外汉语相关工作的人数极少,所占比例不足本班人数的10%。在访谈中,学生们都提到了,其实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发展并不像外人认为的那样美好,网络的宣传与炒作更是不可信的。学生们从已经毕业的大四学生处了解到,找工作的时候,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学生非常尴尬,很难找到与专业符合对口的工作,考研成功率其实也不高,尤其是民办高校,没有保研的资格,知名度也不及公立院校高,即使过了初试,复试时大多是毫无优势的。 二、现状分析 (一)学生人云亦云,就业规划扎堆现象严重 笔者调查的270位学生中,出现了严重的个人就业前景规划扎堆现象。这在上表中有所体现,例如大一学生考研率极高,大二学生无论是选择考取本专业硕士研究生还是从事对外汉语教学相关专业工作的人数均较多,大三学生考研率偏低,选择从事对外汉语相关专业就业的人数也极少。造成这样较为一致的职业规划现象的原因是多样的。比如学生们缺乏自身个性化职业规划的能力,从众心理较强。 (二)学生对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科定位并不了解 2012年,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汉语国际教育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指出汉语国际教育专业旨在培养从事对外汉语教学工作的专职人才,或将来从事新闻出版,文化交流工作,文字工作的专门人才。换言之,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学科定位从来不是培养仅可以从事对外汉语教学相关工作的人才。而正是由于大部分开设该专业的学校,将学科定位为培养从事对外汉语教学的专门性人才,忽略了另外几个方向的均衡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曲解了该专业开设的本意,也误导了大部分学生。由于学生对本专业的学科定位不了解,所以在就业前景的规划上,感到自己未来可以做的工作除了汉办志愿者,考取本专业研究生,各大汉语教学机构的教师,高校汉语教师等,再无他路。 (三)选择考研学生,目标不明确,对个人能力评估不准确 笔者统计了准备考研学生的目标院校与专业,但是惊讶地发现,有超过30%的学生在目标院校一栏中写着不确定,近30%的学生把目标定成了北京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大学。这样的调查结果,引起了笔者的关注与担心。1.虽然学生们选择了考研,看似已经对未来做出了一定的规划,但是实则不然,连要考哪里,考什么专业,怎样准备,都一概不知。这其中也不乏学生指出,既然不一定本科毕业就可以找到与本专业相符的工作,那么就考研,这样的决定未免太过草率。2.近30%的学生把个人目标定的过高,当看到学生们选择名校作为考研目标时,笔者是非常欣慰的,毕竟有志向的学生值得鼓励。但是当问及其平时成绩时,大多数学生表示,平时专业课成绩不稳定,更有学生指出,选择考名校,不是因为能力强,而是因为,既然考研了,就选一个自己都觉得难考的学校,锻炼自己。笔者认为,如若不能根据个人能力,正确评估自己,选择合适的院校,专业,有充分的准备,翔实的计划,那么别说考研的成功率,就连是否具备考研的资格,都应另当别论了。 (四)学生就业选择较为集中,就业渠道颇窄 在调查的270位学生中,学生们选择的职业较为一致。这其中包括最多的几类:汉办志愿者、中小学教师、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机构或培训机构教师。除去公务员与企事业单位人员外,学生们选择的职业,都仍然围绕汉语教师这一职业,这里并不是说从事汉语教师一职不好,试想若全国近300所开设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本科高校的毕业生都选择上述几类工作,学生们面对的将是无比残酷的竞争。虽然本文调查的仅是这300所之一的学校,但是笔者相信,调查结果至少可以代表一部分在读学生的想法。 三、民办高校汉语国际教育专业本科生就业前景的思考与建议 根据本次调查得到的数据与结果,笔者认为当前汉语国际教育专业本科生的就业前景并不乐观。崔希亮早在2005年就曾表示,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发展与该专业提供的职位并不成正比,李晓琪也曾撰文指出,虽然我们需要的是大批汉语国际推广事业的先行者,但是似乎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并没有感到就读该专业的优势。陆检明(2014)也指出,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现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专业成长过快,大批毕业生没有合适的出路,而从事汉语国际教育事业推V的一线教师,又大多不是该专业出身,这样的尴尬情景似乎愈演愈烈,让人担忧。这次笔者对某著名民办高校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在校三届本科生的调查,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三位学者的担忧与焦虑。因此针对调查的结果,笔者对调查学校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希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一些问题。 (一)细化学科定位 前文提到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汉语国际教育本科专业培养方案指出,该专业旨在培养从事对外汉语教育的专业人才,或日后从事文字、新闻出版等工作,中外文化交流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也就是说,学生们不要陷入学了汉语国际教育专业,日后一定要考取汉语估计教育硕士,或从事对外汉语教学相关工作,才是该专业最好的也是唯一的出路。因此,学校应该认真解读教育部的指示,细化学科定位。 (二)加强职业规划教育 加强学生的职业规划教育,做到针对性强,个性化强的职业规划服务,让学生们真正了解自己的优势劣势,明确个人能力,清楚认识到大学四年结束后,个人的定位与职业的选择,不要人云亦云,随波逐流。 (三)科学分流学生 在细化学科定位的同时,为有不同职业选择的学生提供一些相应的选修课。选修课不要集中于中华才艺,对外汉语教学法等仍与汉语国际教育相关的专业选修课上,而是提供与中小学语文教育,涉外秘书,贸易,新闻出版,中外文化交流等几个方向相关的选修课上。这样既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汉语国际教育大纲的要求,也符合学生们的个人选择。我们甚至可以对在校及已经毕业的几届学生,进行大规模的调查,分析学生的就业取向,并结合其兴趣,重新调整选修课教学大纲,在不影响主干课基础课的同时,多提供一些对学生就业真正有帮助的选修课,使学生们在学校可以学到日后对工作有帮助的专业知识。 汉语国际教育论文:汉语国际教育中国春节词汇、日期表达与书写方式教学设计 摘要:对学习汉语的外国人来说中国的春节在他们心目中占有重要位置,本文以泰国中学生为例,从春节相关词汇教学中又引申出汉语日期表达与书写方式教学,以提供汉语国际教育工作者作为参考。 关键词:汉语国际教育;中国春节词汇;日期表达;书写方式;教学设计 一、中国春节词汇教学 1.教具 春节对联、毛笔、红包、“福”字、笔记本电脑。 2.教学过程 (1)课程导入:询问学生是否过中国的新年,是否知道中国的新年叫什么;(2)给学生讲中国的新年叫“春节”,并书写在黑板上;(3)讲授“春节”的“春”是“春天”的意思;(4)依次给学生看春联、毛笔、红包、“福”字,并且讲春联是用毛笔书写的,询问学生是否还记得“毛笔”;(5)慢速度将生词写在黑板上,并让学生跟着抄写;(6)给学生讲授春联、红包和“福”字等都是红色是因为中国人喜欢红色,红色代表中国节日的喜庆,代表中国人对新年的美好愿望;(7)用笔记本电脑给学生播放有关中国春节的图片;(8)带领学生朗读两遍词汇;(9)提醒学生重点掌握“春节”的读法和写法;(10)教师抽点学生朗读词汇并纠正学生的发音错误。 3.教学总结 给学生展示实物和图片形象直观,有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所学词汇;将“春联”和“毛笔”联系起来有利于学生在学习新词汇的同时对已学词汇进行复习巩固,能够加强学习效果;利用词汇的讲解导人中国文化:“中国人喜欢红色。”这样能够让学生在学习汉语词汇的同时了解中国文化,也有助于学生加深对所学词汇的理解。 4.跨文化思考 中国的春节对泰国影响也较大,尤其在泰北地区,笔者所在的清莱府位于泰国北部边境,在地理位置上离中国较近,再加上这里的华人华裔也较多,所以中国春节的时候节日气氛也较为浓重,华人华裔会在春节的时候贴春联、挂灯笼、给红包等,这也对当地泰国人产生了影响,久而久之他们也就知道了春节的这些习俗,有学生曾经在春节的时候向笔者要红包,说明他们已经知道这个习俗。这节课是春节后的第一堂课,所以想到了设计教授学生一些春节的习俗。 二、汉语日期表达与书写方式教学 1.发现问题 中国的春节一般在公历一月或者二月,春节相关词汇教学后泰国学生对日期的书写与表达产生了兴趣,泰国学生喜欢在作业本上写出上课日期,笔者发现在他们的汉语作业本上他们也会写出当天上课的日期,而泰语中书写日期的顺序和汉语正好相反,如:学生在作业本上所写日期为:21/8/55,表达的是2555年8月21日(2555/8/21),与汉语的日期表达顺序正好相反,笔者发现学生在日常用泰语说时间的时候也是和他们的书写顺序一样与汉语相反。 2.分析问题 泰国是一个以信仰佛教为主的国家,全泰国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泰国人都信仰佛教,因此佛教对泰国人民的生活有深远影响。虽然泰国也用公历纪年,但由于受到佛教的影响,泰国主要采用佛历纪年的方法,泰国自1913年沿用佛历至今,佛历是从涅时候算起的,佛陀80岁涅,即公元前543年,加上公元2012年,因此2012年是佛历2555年。汉语的日期书写顺序是:“年、月、日”,而泰语则刚好相反,日期书写顺序是:“日、月、年”。如汉语中是“2012年8月21日(2012/8/21)”,而泰语中的写法就是“21/8/2555”,或者是“21/8/2012”。 3.教学设计及实施 (1)设计内容 由于学生在之前学过“星期”和“昨天、今天、明天”。所以将这些时间名词也加入新的内容,同时教授学生“日、月、年”,并在学生学过的简单数字基础上教授汉语月份的说法,让学生学会简单的日期表达的同时也让其了解汉语书写日期和表达日期的顺序与泰语的不同,这也有利于帮助学生避免因受到泰语的影响而把汉语的日期表达顺序弄错。 Q)实施过程 教学内容:时间名词:“日、月、年”;“一月”一“十二月”;汉语的日期书写顺序与表达顺序。 教具:教师设计制作写有汉语生词和相关泰语翻译的A4纸、黑板笔。 教W过程:①课程导入:用泰语问学生“今天是几月几日?”;②学生回答后根据板书设计按顺序写出泰语的“日、月、年”并写出相应的汉语名称;③带领学生按照顺序朗读“日、月、年”;④提醒学生汉语的顺序与泰语不同,不是“日、月、年”的顺序,而是“年月、日”的顺序;⑤在“月”的基础上教授学生“一月”到“十二月”;⑥先让学生依次数数,从“一”数到“十二”,然后在数字后面加上“月”;⑦让学生练习“……是某年某月某日,星期……”的句型,如:“今天是2012年11月22日,星期四”;“昨天是2012年11月21日,星期三”;“明天是2012年11月23日,星期五”;⑧教师板书当天的日期并让学生再跟读一遍;⑨让学生也跟着板书当天的日期并再一次提醒学生汉语的日期书写顺序和表达顺序。 教学总结:在简单数字的基础上教授“月”的说法有利于让学生理解与接受;用汉语和泰语进行比较,指出汉语表达日期的顺序与泰语的不同,在对比中有利于加强学生的记忆;句型练习加入了上节课所学的生词,这样有助于学生在练习所学新词的同时也对已学知识进行复习巩固。 4.复习巩固 在教学中应该遵循“教学内容循序渐进、螺旋式提高、高重现率的原则,无论是语言知识还是言语技能的训练都是由浅入深、先易后难、由具体到抽象、从简单到复杂的循环往复,逐步加强的过程,保证了教学的循序渐进、螺旋式提高以及高重现率。”笔者认为对于初学者来说尤其如此,需要通过高重现率来帮助其巩固知识,为深入学习打好基础。由于笔者的课时不足,所以让学生复习巩固的时间相对较少,为了帮助学生进行复习巩固以加强学习效果,笔者曾经尝试在学习新内容之前给学生进行复习巩固,但学生提出他们想要学习新内容,那样他们才会更有兴趣。因为课时较少,为了满足学生需求和保证课程进度,所以笔者所设计的教学内容大都是一个课时就完成,将给学生复习巩固的环节穿插在学习新内容的过程中,比如,笔者给学生复习汉语日期书写顺序就采用让他们将每节课的上课日期都写在作业本上的方法,这种方法能够提高知识点的重现率,笔者认为是一种弥补课时不足的好方法,同时也能够帮助学生对所学过的知识进行反复练习,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汉语国际教育论文:任务型教学:汉语国际教育师资培养的新出路 伴随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有力提升,全球“汉语热”日益升温。汉语学习者日渐增多,孔子学院已经遍及全球。汉语国际发展迅猛,师资培养已经成为汉语国际事业推广的重要环节。然而,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的师资力量却无法满足海外所需汉语教师的需求。因此,不断加强汉语国际教育专业人才的培养,创新汉语国际教育师资培养方式就显得极为迫切了。 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王丕承撰写的《汉语国际教育师资任务培养方式》一书,针对汉语国际教育师资人才培养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明确地提出采用任务型教学的方式来培养汉语国际教育师资人才的汉语课堂教学能力。该书认为,只有加强汉语国际教育师资人才课堂教学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才是汉语国际教育师资人才培训的关键,所以要增加被培训者的实践机会。而欲达此目标,即必须提高实践的机会与效率,任务型教学方式是最佳的出路。 该书共分为六章。第一章首先阐明汉语国际教育专业以及其对师资人才要求的特殊性,而传统汉语国际教育师资培养方式渐渐地已经不能满足教学的需要。很多人更喜欢用自己受教育的方式去教别人,过分重视语言形式的教学,导致了在师资培训时过分重视语言知识的掌握,而忽视了教学能力的掌握。传统汉语国际教育师资培养方式暴露的问题及实际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表明了,如果师资情况不佳,那直接的后果可能就是灾难性的。 汉语国际教育是全新的事业,因为在海外开展的汉语教学在许多方面都与国内不同。因此,第二章提出了新型汉语国际教育师资人才培养的目标及任务不再是掌握教学所需的“万灵药”,以便“包治百病”。其关键则是要培养师资人才灵活应对各种教学情况等多方面的能力,以适应国外语言的教学标准、教学观念。对教学我们需要重新思考,对于教学者来说也应重新适应新的要求。那么,在培训新教师的时候就更需要适应这种新的要求,相应地改变和调整培养方式。 在这些前提下,任务型教学方式不失为一种可行、能够解决当前教学问题、使培训对象适应海外教学环境特点的教学方式。该书第三到五章就提出了采用任务型教学的方式培养汉语国H教育师资人才的必要性、优越性及其具体措施。国内外许多中小学早已采用任务型教学方式,所以,采用学习者熟悉的方式,也可以使他们容易和乐于接受,取得良好的教学成果。任务型教学方式是与真实的教学相联系的,面对的并不是茫然不可知的海外汉语国际教育情境,它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更加突出了实践的重要性。这一部分具体介绍了以小组合作学习的方式、讨论的方式、案例教学的方式、以问题为基础的方式、以项目学习为基础的方式来具体开展任务型教学,来培养汉语国际教育师资人才。而通过这样的任务型教学的方式我们可以实现培养汉语国际教育师资人才的教学实践能力、多方面适应能力、文化教学能力、跨文化交际能力的要求。总的来说,任务型教学方式所能够呈现的完成任务的活动是一种复杂的活动,同时也是一种丰富的、接近实际的活动,达到了“拟真”“近真”的程度。 该书的最后一章则简单阐述了在汉语国际教育师资培养中采用任务型教学方式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毕竟任务型教学方式是对师资培训的创新和变革,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很多需要培训的师资对象自己去探索。在理论和实践之间,在传统和创新之间,我们都需要把握一个度。 《汉语国际教育师资任务培养方式》给我们提供了任务型教学的方式,在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式转变中起到的创新作用,不能仅仅是传授一些新观念、新方法,而要与教学实习的实践相结合,让他们不是从概念上而是真正能够落实于行动中去贯彻所掌握的新观念、新方法。在汉语国际教育师资培养过程中必须直面新形势下的海外汉语教学现状,结合既有的教学经验与现阶段海外汉语教学实际,以期能日益完善汉语国际教育师资培养体系,更好地为汉语国际推广事业服务。 总之,汉语国际教育师资培养工作涉及到诸多领域,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程,需要多方协同努力。在制定科学合理的培养计划的前提下,加强海内外相关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探索与汉语国际教育相适应的师资人才培养新模式,才能为汉语国际推广事业提供更多实用的人才,促进汉语国际推广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作者系青岛农业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 汉语国际教育论文:汉语国际教育中的文化教学 内容摘要:汉语国际教育即为对于本族语不是汉语人群得语言教授。它旨在增加本国汉语全球化普及水平,促进汉语面向全球,推广民族知识,文化教学于汉语国际教育里具有重要的地位。我们民族文化丰富多彩,怎么建立文化授课部分,以求迅速并完全的推广中华文化,此为所有致力于汉语国际传播人员都应该高度重视的矛盾。 关键词:汉语;国际教育;文化因素 一、汉语国际教育中的文化定位及文化内涵 汉语国际教育地全新定位让其不但异与从前地对外汉语教育,并且细致及具体地汉语文化普及。所以汉语国际教育里地文化成分就需要另外定位。即使对外汉语教育里地文化条件总是有分歧,也大致同意了和语言教育及语言交往紧密联系地某些文化。如此定位于肩负宣传中华文化职责地汉语国际教学而言,就小气许多。文化为繁杂并丰富地,涵盖物质及精神文化,它的关键为价值理念。给别国学生亟需得所有文化成分均是汉语国际教育得教育部分。由于汉语国际教育地受众早就不单束缚于学校里的留学生,也涵盖进行和汉语相关得所有职业得他国国民,还有既和汉语并不存在联系,只为于亚洲文化大国存在期待得老年人。 二、汉语国际教育中文化教学的具体内容 从前得对外汉语教育将文化部分得研究丰富,然而因为汉语国际教育不同与对外汉语教育,所以汉语国际教育里地文化教育部分同样要从头定义。在前文将汉语国际教育里地文化定义可知。总而言之,文化内容涵盖处在语言和非语言种类里地所有文化条件及较为独立地文化内容。分为下面这些部分: (一)语言中蕴含的文化因素 关键是处在语言体系所有阶段里得文化涵义及语言利用得社会条例。这大部分隐于发音、字词、语法、语用及其他体系里。是语言地文化条件的一部分。 1.语音中的文化因素 语音给文化交往得作用为很明显得,所有语言地语音均存在本身特殊地构成体系,像汉语地声、韵、调体系,此项体系为社会慢慢接受得成果,包含着许多特殊地文化内容。像汉语里有着许多地同音及近音字,所以大家在很多谐音联系上设定一些祝福语和忌讳词。 2.词汇中的文化因素 汉语中用到地字词里地文化情况非常多。特别为很多较少可以用外语翻译地字词。就像汉语里意为亲戚称呼地字,超过很多别的语言,它表示中华文化重视家庭、血缘联系。还有词语里地文化涵义也可以凸显整个民族地心理系统及思考方法。像名字地法先后为姓前名后,信封上地区得写法规则为前大后小。也显示中华文化里重家庭轻个人地民族素质,前总体后部分地思考行为。在字词得组成体系上来说,双音节较多,有着许多地四字词汇,而且这里还有相互对称得并排及组合词语。 3.语法中的文化因素 汉语语句得构成为将意思做首要因素,用意思规范形式得。抛弃拘束得外语中语法得种种构成变换去展现语法联系及语义消息。并且为按着某些约束,一旦于前后环境里叙述符合事实,便能够连词成句。汉语里多话题句便为此原因。于成句心理方面凸显为重情境重形象;描绘景物要做到将景物传达感情,寓情于景物;叙述事实要做到言语简单、表述清晰。并且不要求构建得全面到位,但要求意蕴得荡气回肠。汉语语句于产生程序里把情境、情景和交往对象背景文化存在极大得依靠性。因此于体会语句上不单将语言记号进行表面剖析及整理,还有尽力掌握语境得领悟,把握情景得体会,还要使用记忆于头脑里有关得背景文化。此为汉民族重理解但不重体系得哲学和思考行为得表现,为汉语稳固得文化宗旨地显现。这涉及汉语所有范围得所有部分都综合表现于语法中。 (二)非语言的文化因素 比较位于语言体系里得文化因素来说,非语言地文化因素具有形式超出语言体系。不包括平时知道得和语言对立得体态语,再就是记载语言得标记即文字,就是汉字本来即为一项文化标记。 1.文字 文字为记载声音语言地写字记号体系。汉语言得写字记号即为汉字。其不单存在文字地普通能力,也有着奇妙得文化水平。尤为汉字得书写美感及其构成根源隐藏得深厚得文化涵义。同样为中华文化具有巨大得关键因素其一。汉字得写法机器有内涵。即使所有得汉字均为特定得基础笔顺构建形成,可是只要汇聚我们得解释及感情去解释得汉字就形式丰富,格调迥异,所以构建出多种门类得书法名作。汉字得构建和它得由来也同样显示出汉文化得美感。《说文解字》这本书具有说不完得美好。跟随时间得流逝,时代得进步,汇聚到每个人生活领悟里说文解字更是丰富多彩。 2.体态 语体态语为一种非语言得消息联系方法。关键是利用神及行为去输出消息。体态语于交往里较真切得表达某个民族得文化消息。拱手为我国独特得见面和离开时表达得礼貌行为,它从我们古代墨客相见时作揖变化形成得。当你的老师、上级及其他长辈见面,应当保持某些距离行坐稳当,表示谦虚礼貌,来表达向长辈得敬畏及仰慕,不能在此时。 汉语国际教育论文:改善汉语国际教育国别化的对策 内容摘要:汉语国际教育为涉及本国知识软能力构建之关键环节。探究本国汉语国际教育之成长,注重国别化于汉语国际教育里地进行为相当关键得。把汉语国际教育国别化进行剖析,应该在课本、讲课方法、课程设置、师资这些方面去剖析,达到给汉语国际教育标准性、正确性成长做概念扶持。 关键词:汉语;国际教育;国别化 汉语国际教育有一个相当关键得特点即国别化,什么是国别化?即为汉语于所有国家地表达方式应该为各为不同得,它得教学时期、教学方法、教学情况依据地区差别,内容同样有差别。处理汉语国际教育国别化矛盾,不单应该在语言学这一块探索,也应该剖析本国得语言特点、文化特点、思想特点及其他情况。想把汉语汇进国别化教育不一样得概念里,把中华文化之精华汇聚教学环节里。 一、汉语国际教育与汉语国际教学的区别 即将剖析汉语国际教育国别化之际,应该经教育之涵义与教学之涵义进行分别。彼此进行对比,教育之涵义较为渊博,关键说得是在全方位发展人得社会行为水平。汉语国际教育得普及应该将世界教育得习惯做参照,将德智体美做到整体成长得全面素质教育。同样由于如此,汉语国际教育得职责不仅仅为讲解某种语言,同样涵盖教育理论、教育规则、教育文化本身、教育思考及众多情况。 二、汉语国际教育的现状 汉语国际教育于10年前开始进行稳定得成长,了解汉语得群体同样出现每年增长得状态,教学体系朝着准确性、标准性状态进步,然而,于很多得国家,汉语还是非普遍教授语言。它得语言普及范围还存在某些得束缚。汉语国际教育得关键普及场所即孔子学堂,它统计到二零一五年末,于全球区域里建接近五百家,广布全一百三十四国。它得完美普及证实汉语得打开国门策略得正确,为汉语国际教育之关键扭转力。经过二零零四年到现在得进步,孔子学堂得教学关键把想教学方式革新为专业,剖析汉语国际教育之国别化矛盾,来保证汉语教育朝良好方向成长。汉语国际教育之关键从以前单一得语言授课朝着给中小学和文化普及方面进展,为汉语国际教育得关键转换阶段。 三、汉语国际教育在国别化方面的表现 (一)教材影响教学效果 教材为同学们学习得用品,为老师讲课及学生学习得连接,于编写汉语国际教育课本之际,应该完想到国别化层次得情况。例如美国授课得教材,其于课程构建之际假如忘却将平等、人权这些加入M去,就容易使学生造成文化不同感,阻碍学生得学习兴致,也阻碍汉语教育得教学效果。教材给汉语国际教育于国别化方面起到机及其关键得作用。 (二)社会文化上的差异 本国现代汉语国际教育种类丰富、包含多样。于操作汉语国际教育之际,应该完全想到国家社会文化方面得不同,分类做课程构建,尊重其得特别之处,构建有区域特点得教学方法。 四、改善汉语国际教育国别化的对策 关于汉语国际教育国别化情况,本国汉语国际教育得关键部分有:课本得编制、讲课方法、信息化资源消耗详情、汇聚本国文化状态及其他情况。 (一)国别化教材 现在运用得部分优质教材仍要求更加完备,像重视学简识繁、讨论得延伸与减少、教材部分得标准填充和解释、繁杂笔顺难字得对待等。目前特别紧缺得为汉语读书教材,还能写成某些口诀及其他。阅读课本得编制要表达当今生活得情况,应该为简单得,并且有级别。 (二)教学安排 把握各种语需要,汉语国际教育能够设置不同阶段班次,它标准得,要求将运用得课本做到独立策划;对于学习情况有差异得学生,课程设置方面同样应该活泼一点,像能够遵循学生得喜好建立书法、器乐、口才及更多班次。汉语国际教育于课程建构方面应该更多重视加入学习得国家特点、学习及文化习惯及其他。 (三)教学方式 想分别和本国得讲课方法,使用本地讲课方法,将本地讲课思想做课程构建。利用延伸授课和拓宽练习,把字构成语句,利用将词语得构建使用,能够发展很多得语句,充分引起学生得喜好,构成优质得学习环境。 (四)利用信息化资源网络 优质网络语言学习需要涵盖将学生做核心得学习体系及植根任务得学习体系。网络授课上老师应该具有全部网络授课里交流用品得利用,还要带领学生利用全部用品。于教学里应该和学生做到优质沟通,辅助学生彼此配合一起提升。建议完备汉语资料储备,字为常用得,应该有级别,存在解释,体系三维性得,字词表能够介入网络。字库应该有字形音意;词库有单双音及骈语;句库有各种语句。 (五)融合地方文化开展汉语国际教育 把地区做角度,将汉语国际教育加入一个地区得语言和文化情况,汉语国际教育得进步并非削减学生自己得社会文化特点,却为讲解我国得社会文化特点,和世界人民做到社会文化层次得沟通。 汉语国际教育论文:浅谈“后方法时代”理念对汉语国际教育师资的启示 摘 要:在汉语国际教育师资培训中,“后方法时代”教学理念有助于教师自主探索更为适合他们所面对的具体教学情境的教学方法。教师们根据教学环境的具体情况,通过自主探索形成自己的教学理念,在正确教学理念的指导下使他们真正摆脱对以往他人提出的教学方法的依赖,自主开发出适合自己教学使用的方法,从而具备根据具体的教学情境开发适用的教学方法的能力。 关键词:汉语国际教育;师资培训;“后方法时代”;教学方法 在“后方法时代”教学理念的指导下,汉语国际教育师资培训工作应更加突出培养教师的自主性,即这是教学理念的“核心”:“后方法t以教师的自主性为核心,倡导教师超越教学法的束缚,注重研究具体的教学语境,强调教师形成自己独特的个人实践理论以指导教学。因此,语言教师也从居于‘外围’的教师而转型为具有‘个人实践理论’的学者型语言教师,从而从根本上改变语言教师的边缘化状态。”(沈岚,2014(1):190-191)在汉语国际教育师资培训工作中应当重视培养自主创新型的语言教师,使他们能够目标明确地、自觉地探索富有和适合个人特点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 一、“后方法时代”理念给汉语国际教育师资培训带来新的启示 “后方法时代”教学理念的提出,不仅对迫切需要自我更新的第二语言教学有着引导作用,而且对培训语言教师的方式和内容的革新也有着许多启示作用。有学者就提出:“‘后方法时代’下的教师教育也将从方法时代的信息传授转向教育者与未来教育者的探究共建。教育者和未来教育者之间应进行互动型的对话。Bakhtin在1981年曾提出一种叫responsive understanding的互动模式,从而形成后方法视角下的对话型教师教育,及基于参与者互动的自下而上的教师教育新模式(引自王卿,2009)。”(沈岚,2014(1):190)这种在“后方法时代”教学理念启发下形成的新型的教师教育模式,是适应了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新情况并顺应时代的潮流而形成的。 在汉语国际教育师资培训中借鉴“后方法时代”的教学理念,创新师资培训的方式,可以使我们的培训工作跟上时代的发展和语言教学的发展。有学者就强调了教师自主性的重要:“第二语言教学现在处于所谓的‘后方法时代’(post method era)(Kumaravadivelu,1994、2001;Richards Rodgers, 2001;Brown, 2002)。‘后方法时代’的教师是一个自主性的个体(an autonomous individual), 自主性教师应能根据他们所处的教育环境和社会政治条件下的独特性建立和实施他们自己的教学理念,从而为这种独特性服务(Kumaravadivelu, 2001:548)。”(孙德坤, 2008:76)“后方法时代”实际上给了教师们更多的自主权,但是同时也对他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们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寻找到自己正确的教学理念,因为要想合适地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就必须有正确的教学理念做支撑。 二、“后方法时代”教学理念有助于汉语师资形成新的教学理念 实际上,每个教师在开展教学时必然具有自己的教学理念,但问题的关键是教学理念是否适合需要面对的、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教学形势,以及具有特殊性的具体教学情境。与此相关,相应的教学方法也存在特殊性,“教学法的特殊性要求教师充分考虑教学过程的制约因素以及社会政治环境,考虑教学对象的特点和认知规律,使教学效能达到最大化。”(赵扬,2014:448)具体到汉语国际教育,被培训的教师们所面对的具体教学情境往往会溢出以往在学习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教学情境或以往从事教学所遇到的情况。 对大多数师资而言,汉语国际教育是一种特殊的、全新的教学情境,他们必须重新对此进行适应,重新建构自己新型的、有针对性的教学理念。至于如何进行这种建构,“后方法时代”语言教学理念倡导者Kumaravadivelu提出:“为了培养日常教学实践的模式,教师们应对教室中所发生的一切形成整体性的认识。他们需要系统地观察自身的教学,解读不同的课堂情形,评价可能产生的结果,确定问题所在,找出解决之道,并反复检验究竟何种方式、方法更为有效。也就是说,教师们不仅应成为策略的实践者,还应成为策略的思考者。作为策略的实践者,他们还需要扩充知识、开发技能,以满足针对自身教学行为所作的自我观察、自我分析和自我评价。”(库玛, 2013:引言1-2)教师们显然不应盲目地照搬现成的教学经验或他人的教学理念和方法,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思考和探寻在教学中应采取的教学方法,经过这种思考和探寻的过程才能发现正确的教学理念,从而使自己的教学有正确的教学理念来自觉指导。 三、“后方法时代”教学理念帮助汉语师资自主开发适用的教学方法 在当今的“后方法时代”,教学中的方法需要教师自己在教学实践中并与教学实践相结合去自主开发。“教师们如果能以自身的语言学习和教学经验作为个人知识的基础,以对宏观策略的理论性思考作为专业知识的基础,以所提议的微观策略作为示范性的例子,以探索性项目作为调查性工具,那么他们就能够开发出具有自身特点的教学方法。”(库玛, 2013:引言3)这段论述实际上提示给了汉语国际教育师资很好的自主开发具有自身特点的教学方法的路径。自主性的建立也可以使教师们真正摆脱对以往他人提出的教学方法的依赖和照搬,使他们具备根据具体的教学情境自主开发适用的教学方法的能力,由此也才能使他们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有能力顺利地完成他们的教学任务,取得教学的成功。 “后方法时代”教学理念提倡充分发挥教师们的自主性,实质上是着眼于激发起教师们的主动性并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教学质量的提升在很大程度上要靠教师主动性和积极性的自觉发挥。有国外学者从教师主动或被动的角度对教师进行了分类,将教师们分为了三类:“从历史的角度看,我们可以从现有普通教育学和语言教学的文献中总结出三种认识:①教师是被动型的技术工;②教师是反思型的实践者;③教师是转换型的知识分子。”(库玛, 2013:3)这里所提出的“转换型知识分子”,意为能够有能力把自己的或他人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自主转换为自己的教学理念和方法的具备知识分子研究和探索的精神和能力的教师。汉语国际教育师资培训也应以此为目标把受训者塑造成能够自主探寻更为适合的教学方法的教师。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汉语文化学院) 汉语国际教育论文: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课程设置调查与研究 摘要:在古代,汉文化的传扬起始于西汉,由张骞出使西域而开始。21世纪,历史最为悠久的中华文化的代表之一――汉语更加面向国际。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与机遇之下,我国对于文化传播这项事业的发展更为重视。其中,在各大地区的高校里开设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对其课程进行了合理的设置。接下来笔者会对全国部分综合类、师范类、语言类以及三本类院校在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课程设置进行调查与研究。通过网络查询,参考专家的研究,走访其他院校本专业同学的方式,按照调查收集开设本专业的综合类、语言类、师范类的高校有哪些――再对不同类院校开设的课程进行收集资料――进而对课程进行分类,浅析优势与不足――最后对调查研究进行总结的这些步骤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类院校开设的不同类课程,并浅析这些课程设置的科学与否。 关键词: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课程设置;院校分类;课程分类;科学与否 一、师范类高校在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开设的课程 1.陕西师范大学 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基础英语、英语写作、现古代汉语、中外文学、西方文化与礼仪 从以上开设的课程中并不难发现陕西师范大学的主干课程是以语言的学习为主,同时也没有忽视实践教学,而大多数课程都是以文学文化为主,以基础专业课程为主辅以实践性教学为课程模式。陕西师范大学近几年对外汉文化交流迅猛发展,已经深入到对海外教学的研究层面上。 2.上海师范大学 现古代汉语、语言学概论、对外汉语教学语法、对外汉语教学概论、中国现当代文学、英语听说、英语阅读、英语写作和翻译等。 上海师范大学的培养目标是通过系统的对外汉语专业和双语化文化交际、涉外礼仪等氛围的熏陶,使学生能够胜任多层次的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或其他涉外工作。在他们的课程设置中实践课程非常少,多为语言文化。 二、语言类高校所开设的课程 1.北京外国语大学 英语系列的课程、对外汉语教学概论、语言学概论、现代古代汉语、中国古代现代当代文学、文学概论、外国文学、中外文化交流史等。 在课程设置中可以明显地看出,它所缺乏的是实践性课程。北京外国语大学的培养目标是:能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进行对外汉语教学与研究,培养从事中外文化交流工作的复合型专门人才。 2.天津外国语大学 现古代汉语、语言学概论、语音学、词汇学、语法学、修辞学、语用学、应用语言学、世界文学等。 第一外语(英语)课程的开设贯穿四年,第二外语(日语、法语等)课程学时适量,并与国外多所大学建立了互派学生交流的合作体系。在这些课程中发现他们所学的大都是为了互派学习交流所需的基础,同样并没有将实践性课程纳入所学课程中,这一点需要重视。 三、综合类高校的课程设置以及特色。 1.武汉大学 现代古代汉语、汉语国际教育概论、第二语言习得导论、中国现当代文学、外国文学、中国文化概论、跨文化交际、第二语言课堂教学、汉语国际现代教育技术、英语等。 武汉大学以双语、双文化复合型人才为培养模式,切实提高学生实践与创新能力,例如开设的第二语言课堂教学和汉语国际现代教育技术课程。在他们所设立的培养目标和课程中可以看出他们并没有忽略实践的重要性。 2.西北大学 古汉语、现代汉语、英语写作、英汉互译、对外汉语教学法、语言教育理论、对外汉语教育概论、涉外文秘等。 西北大学开设有涉外文秘,由此可以看出西北大学借助办学历史悠久、综合类的大学这个优势,着重培养一批进入公司或商界的综合性人才。 四、三本类院校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课程设置突出的特色 1.西安培华学院 语言学概论、现古代汉语、对外汉语教学引论、中国文化概论、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英语口语、教育学、对外汉语教学法、第二语言习得研究等 2.西安外事学院 现古代汉语、文学概论、普通写作、中国古代文学、实用h语语法、语言学概论、实用汉字学、普通话语音、汉语口语语法、中国现当代文学、对外汉语教学教案设计等。 以上三本类院校虽较为年轻,但是他们的汉语教学实力非常强。他们分别从语言文化以及实践应用两大方面出发培养实践教学的人才,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西安培华学院的培养方向为美国汉语教师,能力不容小觑。 总结 以上对语言类、师范类、综合类高校以及三本类高校在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课程设置的调查和研究,笔者发现语言类高校更加注重语言文化的学习与应用,真正让学生实践教学的课程非常少,同时也缺乏自身才艺进一步学习的相应课程。师范类高校是以实际教学为主,但是在调查中发现实践课程所占比例相比基础知识的课程小很多。其实,这样的课程设置兼顾了学生基础知识应用与实际教学的能力,在掌握一定基础知识的前提下才能够更好地,有质量地去教学,课程比例相对不平衡是有一定道理的。而综合类高校将课程分为基础课程、文化课程和实践课程。它坚持的是循序渐进的学习原则,在初学中要夯实基础,其次在掌握基础的条件上接受文化熏陶,最后进行充实的实践教学。这是综合类高校课程设置的最大特点,也是不同类高校中尤为显著和较为合理的课程设置。同时,三本类院校也吸收借鉴综合类高校课程设置的原则,然后注入自身特点:提供更多交流实践的机会。三本类院校更多的是实践应用,在知识并不完备的情况下,注重技能的训练,做到了扬长避短,这在课程设置中体现得很机智。 同时笔者也发现各类学校在课程设置中存在相同点以及特色。 这些高校里开设的课程都包括基础英语,说明英语的基础问题对目前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学生来说算是突出的,所以它是各大高校开设的一门重点学科。还有几所学校也都开设了英汉互译这门课程,表明学校对学生在语言的实际应用能力和发散性思维上下了一定功夫。古代汉语、现代汉语的开设说明几乎所有高校在重视英语的前提下也不忘学习汉语的重要性。 专业必修课更能体现本专业的特点,而不同类院校侧重点也是不同的。例如,综合类高校它侧重实践课程;语言类偏向于语言文化的学习;师范类高校则侧重实践课程与文学文化课程。 同时也发现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一定的建议: 1.一些师资力量薄弱的院校,课程的设置并不能完全确保质量。近年来很多高校不再引进只有本科学历的教师,而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级人才非常缺乏,这一情况使得对外汉语专业师资问题也尤为严重,所以好的课程开设需要有充足的师资力量。 2.部分高校没有正确处理汉语与外语的关系。突出英语特色没有错,但是如果把英语放在与汉语平等的地位或者是置于汉语之上就是错误的。应当对汉语课程和外语课程做相应的调整。 3.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比例不合理。对外汉语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使用汉语的交际能力,它侧重于实践层面。要实现培养目标,还必须重视对学生进行基本的技能训练,应适当的增加中华才艺课程 汉语国际教育论文:汉语国际教育面临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 现阶段,汉语国际教育刚刚兴起,还是一门新兴的学科,社会上对汉语国际教育的理解还不够全面,对此学科的认识也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目前,汉语国际教育面临的问题还很多,涉及到理论和实际两个方面。本文就把汉语国际教育作为研究的对象,分析和探究它面临的两方面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汉语国际教育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汉语国际教育”是一个刚刚兴起的学科,社会大众对此学科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全面,还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汉语国际教育这门学科在现阶段非常受欢迎,大多数人都认为这个学科是对外国人进行教学,让外国人学习汉语,认为此学科与孔子学院、孔子课堂、汉语志愿者有着紧密的联系。目前,有许多学者都对汉语国际教育进行了研究,对于它发展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给予了很高的重视度。 一、汉语国际教育面临的理论问题 (一)汉语国际教育学科理论研究 当下,我国的汉语国际教育被分成两个部分:“对外汉语教学”和“海外汉语教学”,但居住在中国的海外留学生只有少数人会学习汉语,这仅仅占整个世界学习汉语的人数的百分之一,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汉语国际教育主要指的是海外汉语学习。可当下汉语国际教学研究的着重点却与当前的现状不相符,对海外汉语教学的研究较少见,海外教学的相关资料大都是一些从事海外汉语教学的教师或志愿者写出的心得,具有研究意义的文章较少。这主要是因为现阶段我国的汉语国际教育大多是在国内进行汉语教学,并没有太多人从事海外汉语教学,缺少经验,可借鉴的资料甚少。 (二)汉语国际教育学科理论体系建设 许多家都非常重视学习一门外语,汉语也作为第二语言在非使用汉语的国家中受到了重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国力日益强盛,汉语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但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汉语国际教育学科理论体系,阻碍了汉语国际教育的不断发展。所以,在进行汉语国际教育的过程中,要不断创新教学方式,总结经验,挖掘自身的特点,形成一套完整的汉语国际教育学科理论体系。此外,国人要对汉语国际教育充满信心,发挥自己的优势,为汉语国际教育贡献一己之力,最大程度地促进汉语国际教育的发展。 二、汉语国际教育面临的实践问题 (一)汉语国际教育教材方面存在的问题 整体上来看,我国的汉语国际教材还存在不少问题,供给和需求失去了平衡,结构也不合理。供大于求的状况非常严重,且教材的质量和数量也参差不齐。教材的供给还比较单一,但海外对教材的需求却越来越多样化,供给与需求存在脱节的现象,不能满足学习者的实际需求,导致供求失去了平衡。 (二)汉语学习者兴趣的调动问题 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人们开始越来越重视自己兴趣的培养。随着汉语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使得外国人对汉语产生了浓厚的学习兴趣,但也有许多人由于汉语比较难学,发音和语法都比较复杂,且现存的汉语教材针对性不强,失去了学习汉语的兴趣。这就要求我们要采用多种手段不断提高汉语学习者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必须从主体上入手,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分析和研究,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增强学习的趣味性,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态度和思维方式。 (三)汉语国家教育学科的认识问题 我们应从经济全球化和文化融合方面去理解汉语国际教育。汉语国际教育应同英语的外语教学一样,不断适应全球化的需要,让学习者深入理解所学语言的国家文化。教师也要不断创新自己的语言教学方式,把中华文化丰富的内涵融入实际的教学中,让学习者有更多的机会了解中华文化,增强他们对语言的理解。 三、结语 本文搜集了汉语国际教育相关的信息和资料,针对其存在的实践和理论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为汉语国际教育这门学科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湖北工程学院) 汉语国际教育论文:戏耍五禽,活跃汉语国际教育文化课堂 摘 要: 五禽戏是我国传统文化宝库中最经典的文化样式之一,体现着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特质,适学人群广,容易引发学习者的兴趣,具有良好的健身效果,非常适合引入汉语国际教育文化教学中去。 关键词: 五禽戏 汉语国际教育 中国传统文化 文化教学 语言教学在汉语国际教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汉语国际教育的终极目标是借助语言教学传播中国传统文化,与世界多种文化进行交流,以促进人类社会的良性发展。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曾多次指出:“汉语国际教育事业是一项以增进各国人民对中国语言文化了解、加强中国与世界各国友好关系、促进世界多元文化发展、建设和谐世界为宗旨的高尚事业。”①因此,除了语言教学以外,中国传统文化教学也是汉语国际教育重要的组成部分,不容忽视。 然而中国传统文化宝库博大精深、蔚为大观,我们应该选择什么传统文化样式丰富汉语国际教育文化教学课堂呢?笔者认为有两条标准,首先必须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其次必须符合学习者的兴趣和学习能力。而五禽戏正好符合这两大标准,如果将五禽戏引入汉语国际教育中,将使传统文化课堂更丰富、生动。 一、五禽戏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之一 五禽戏是我国著名的传统健身方法之一,历史悠久,在民间广泛流传。据《三国志・华佗传》记载,五禽戏是东汉末年神医华佗在前人导引术的基础上结合中医学基础理论的阴阳、五行、脏象、经络、气血运行的原理,模仿虎、鹿、熊、猿、鸟五种动物生活习性和神态编创而成。五禽戏中任何一戏的演练,既主治一脏器的疾患,又兼顾其他各脏器,寓医理于动作之中,寓保健康复效益于“戏”之中,最终达到祛病强身、延年益寿的目的。据《三国志・魏书方技传》记载,华佗的弟子吴普因长年练习五禽戏至九十多岁依然耳聪目明,牙齿坚实。2011年5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五禽戏被列入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五禽戏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一颗璀璨的明珠,集运动、保健、医疗等功能于一体,具有非凡的魅力。不仅如此,五禽戏还深刻体现着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更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区别于西方文化、反映我中华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而这种民族特质和风貌与我国丰富的哲学思想体系密不可分。 (一)五禽戏深受五行学说、阴阳学说和中医气血理论等影响 1.五行学说 五行学说是中国古代哲学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我国哲学思想、政治制度、中医理论、语言文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都产生深刻的影响,是形成我中华民族特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五禽戏的产生可谓深受五行学说的影响。 在中国传统中医理论中,五行金、木、水、火、土一一对应的是五脏心、肝、脾、肺、肾。神医华佗根据中国最早的医学典籍《黄帝内经》创制出虎鹿熊猿鸟五禽之戏,每一禽戏与人的五脏及五行都是一一对应的。虎式动作主练肝脏,肝主筋,开窍于目,故练的是肝,五行属木;鹿戏使得腰身得到充分锻炼,故练的是肾,五行属水;熊戏强调锻炼人的脾胃功能,练的是脾,五行属土;猿戏突出猿猴的机警、灵敏,栩栩如生,活灵活现,练的是心,五行属火;鸟戏突出练气,练的是肺,五行属金。显而易见,五行学说是五禽戏重要的指导思想。 2.阴阳学说和气血理论 阴阳学说成为我国传统养生理论与实践的思想渊源,中国现存最早的医学经典《黄帝内经》指出,阴阳平衡是人体健康的根本,认为人类要健康,必须在阴阳协调的状态下,使之身体与精神达到和谐正常的状态。而人体内的阴阳平衡是通过筋脉舒和与气血通畅的状况表现出来的。若气血失畅,脏腑经络之气闭阻不通,日久则百病丛生。因此,应该通过运动达到气血通畅、筋脉舒和、阴阳平衡的健康状态。 五禽戏是一套动静结合的功法,它强调以“动”治病,以“静”治心,动势有刚有柔,静气有阴有阳,在“动”和“静”相互配合之间,使身体达到阴阳平衡。练习五禽戏可使身体气血运行,打通任督二脉,联系身体各大经络,调理脏腑,达到身体的阴阳平衡,这是“动”;五禽戏的“静”体现在练习过程中使习练者必须保持心无杂念,意念专一,心平气和,身体自在放松,呼吸自然顺畅,用意识配合呼吸引导气血运行于全身,使肢体运动协调身体的阴阳,从而达到阴阳平衡。以“虎扑”为例,“虎扑”中的动作要抬头、塌腰、尾闾上翘,两手尽量前扑,是体前屈的最大动作。先是身体站直紧腰收臀,双手虎爪平举,屈膝后仰,然后身体慢慢前屈,直到身体与地面成平行状态,此过程能锻炼背部的肌肉,同时使任脉和督脉都得到疏通,运血通气,进而促进气血循环,改善体质,强身健体。 (二)蕴含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中国传统文化精神 道家创始人老子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②这句话含义深广,味之无穷,但很鲜明地指出了人是宇宙自然的一部分,人应该效法天地之自然,应该自然而然地以事物自身规律之“道”为法。“道”是化生宇宙万物的本原、本根和本体,是统领支配天地万物和人的总规律、总原则,“道”是普遍的宇宙法则,遵循“道”法自然,必然将人天相联系,实现天人合一。而五禽戏这项传统运动是以“道法自然”为根本指导方法,模仿自然界的虎、鹿、熊、猿、鸟五种动物的自然行为习性和神态特征,创编仿生养生的象形之戏。在练习五禽戏时,要求习练者全身心投入,放弃偏执的想法,做到保持淡泊,心平气和,感受意识与五禽融为一体,感觉自己就是五禽,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柳宗元曾有诗云:“闻道偏为五禽戏,出门鸥鸟更相亲。”③诗句说的是柳宗元练习五禽戏之后,与鸥鸟等自然界的事物倍觉亲近,体现出自然万物和人的生命活动相依相成“天人合一”的精神。 五禽戏以五行、阴阳等学说为理论依据,以个体的健康、延年益寿为其价值追求,在养生中追求个体的平和与自然的协调,强调人与自然、社的和谐,在宁静、冥想中悟自然之道,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心与行的统一,是我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典型文化样式。 近几年,在汉语国际教育事业中,开始陆续有人将五禽戏引入教学实践中,比如一些汉语志愿者的培训课程中就安排了五禽戏这样的课程,也有少数国际汉语教师进行五禽戏教学。笔者已经在2014年印尼支教团中和2015年海外华裔青少年春令营中进行五禽戏教学,教学效果好,反响强烈,获得外国师生的肯定。但是近三十多年关于五禽戏的学术研究,都属于中医、体育、养生保健等研究领域,鲜有人将五禽戏纳入汉语国际教育的学术研究之中。 二、五禽戏受众广泛 与相关研究空缺形成对比的是,一些将汉语作为第二语言的学得者们对中国的传统武术有着非常浓厚的兴趣。2013年1月,当代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可的五禽戏传承人、安徽省政协委员陈静说:华佗五禽戏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不仅在中国广受人民喜欢,同时也被许多外国友人喜欢,五禽戏在美国纽约州还被编入九年级体育课程中。据调查,已有日本、韩国、加拿大、美国、挪威等多20个国家的外国友人在练习五禽戏④,显示出国外友人对五禽戏的喜爱及五禽戏在国外良好的发展势头。 而以太极拳为首的中华武术文化教学实践,受到业内教学单位和研究者的重视。国家汉办与孔子学院总部编写的《国际汉语教学通用教程大纲》从指导国际汉语教学实践的角度出发,对课程目标及学习者所应具备的语言知识、语言技能、策略和文化意识等方面,进行了分级分类描述,并附录了《中国文化题材及文化任务举例表》,在二级文化题材及文化任务举例中,将了解太极拳并辨别太极拳与其他武术形式作为一个文化任务⑤。因此太极拳教学广泛出现于汉语国际教育的课堂上。 事实上作为一门传统健身气功,五禽戏和太极拳一样,都非常适用于文化教学,因为它们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粹样式,都具有良好的健身效果,都具有亲身演练的实践特色。太极拳、五禽戏是武术,是运动,只有在实践中亲自演练,才能学会;反复地联系,才能牢固地掌握,因此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语言教学及其他一般文化教学,大都是采用相对传统讲授法,教与学相对静态化。借助太极拳、五禽戏等中国武术的文化内容和活动方式,会让学习者从“一看见汉字就头晕”变得享受丰富有趣的课堂。 但是较之于太极拳,五禽戏教学还有不同的特点: (一)更具有趣味性 兴趣乃是注意的内在动力,要使教学对象保持持久的注意,教学内容就一定要有趣。“五禽戏”,顾名思义,“戏”有玩耍、游戏之意,五禽戏是模仿虎、鹿、猿、熊、鹤五种动物的神态与动作特点而编排的一种仿生健身操,教学内容本身充满趣味性,自然能让学习者保持学习的热情和专注力。相对太极拳来说,学习者从模仿他们喜闻乐见的动物入手,更贴近生活,更容易激起他们的兴趣,在教学过程中也更加容易引入,更容易接受和理解。 (二)动作简单易学 五禽戏相对简单易学,现在国内外流传最广的国字派五禽戏是动作最简单而功效最突出的习练版本,五种戏功,十个动作。一种动物,两种神态,虎举、虎扑;鹿抵、鹿奔;熊运、熊晃;猿提、猿摘;B伸、鸟飞。相比之下,太极拳难度则大了不少,即使是最简易版本,也是二十四式,相对五禽戏来说,难度大了许多。 (三)适应人群更广 五禽戏动作姿势优美大方、简单安全、运动量适中,一般身体没有缺陷的人经过努力都可以做得到。五禽戏动静结合,刚柔相济,练习时间较为短暂,也比较符合现代人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和当代审美观。因此适应人群比较广泛,无论老人还是小孩,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具备学习的能力。而太极拳入门要求较高,因为这项中华经典运动更强调练习过程中心态的虚静,动作的柔和、缓慢、连贯、协调,故而练习者大多是中老年人,许多血气方刚的在现代流行文明中成长起来的年轻人不太能够做到,非常容易半途而废。 综上所述,五禽戏无论是从它的精神内涵来说,还是从它的教学特征来说,都非常适用对外汉语文化教学。 三、结语 通过上述研究,五禽戏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璀璨明珠,作为对外汉语教学中的文化教学因素是毫无争议的。实践表明,五禽戏与对外汉语教学相结合的新型教学是十分受欢迎的。两者的结合既能实现对外汉语教学的创新,又能推广中华传统文化走向世界,实属难得。最后希望五禽戏教学与对外汉语教学这样一种创新的相辅相成的教学模式可以帮助我国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在世界各国广泛传递,为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汉语国际教育论文:“金庸热”和汉语国际教育中的文化教学 摘 要: 汉语国际教育不仅需要传授语言知识,而且需要传播中国文化。本文运用文化视野从内容、语言和思想三个方面分析金庸武侠小说,认为其语言生动形象,雅俗共赏,内容丰富,情节引人入胜,批判地继承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具有一定的时代精神,适合作为汉语国际教育中传播中国文化的工具。 关键词: 金庸武侠小说 文化传播 汉语国际教育 汉语国际教育在传授语言知识的同时,传授中国文化也是十分必要的,这已经成为学者们的共识。许嘉璐在谈到汉语国际教育现状时指出:“如果只教汉语,不传播中华文化,不能算是成功的。”崔希亮指出:“语言教育与文化传承和传播是相辅相成的,语言为津梁,文化为舟楫。”[1]汉语国际推广事业应该服务于国家文化战略,为“中华文化走出去”、提升文化软实力服务。汉语加快走向世界,是形成世界多元文化格局的客观要求。许琳指出: “语言是载体,教学是媒介,走出去的是文化,是这个文化所反映出的各国的价值观。”[2]世界主要国家都十分重视本国语言的推广,把语言输出作为国家战略,以提高本国语言的国际地位,传播自己的文化和价值观,使本国的文化在世界多元文化格局中占据重要地位。 我们应该向外国学习者传播什么样的中国文化?以怎样的方式传播中国文化?这值得思考。 在内容上,既要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又要反映时代精神;在形式上不能采取灌输的方式,要先培养外国学习者对中国文化的兴趣,在一个个生动的故事中受到传统文化的熏陶,潜移默化地接受中国文化。以金庸武侠小说为代表的通俗文学作品能很好地承担这一使命,既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又有很强的可读性。 本文将从金庸武侠小说的文化观、金庸武侠小说中体现的中国文化及金庸武侠小说的语言特色三个方面论述其适合汉语国际教育中的文化教学。 一、 金庸武侠小说的文化观 “金庸热”不仅在于金庸武侠小说拥有的读者多,还在于持续时间长、覆盖地域广、读者文化跨度大及超越政治思想的分野[3]。对于金庸武侠小说的批判,多是批评金庸一味地迎合大众审美,不能达到新文学应该具有的警醒世人、给人们以当头棒喝的效果[4]。 文学创作与现存文化的结合,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文学以批判、审视的眼光看待现存文化,对现存文化做出反思;另一种则是文学对现存文化的利用[5]。 坚持趣味主义的金庸武侠小说本是为报纸服务的,最初的写作动机是为报纸招徕读者。姑且不论鸳鸯蝴蝶派的作品算不算真正的文学,其对文化的传承,对人们喜好的揣摩和挖掘都是成功的,有群众基础的。兴趣是最好的老师,通过以金庸武侠小说为代表的通俗文学,激发外国学习者对中国、χ泄文化的兴趣,这对于汉语的国际传播、提升中国的文化软实力是大有裨益的。 韩国的韩剧,日本的动漫,美国的好莱坞大片,对国家文化的传播都起到助推作用,我们需要充分开发武侠小说这一资源,如同功夫电影能够获得外国友人的喜爱一样,武侠小说也应成为中国的一张名片,和功夫电影一起向世界展示神秘古老的中国文明的独特魅力和博大精深。 我们的民族的确需要拿着“人血馒头”切中时弊时刻警醒人心的新文学作家,但也需要手持“倚天屠龙”能让读者产生无限乐趣的作家。汉语国际教育中的文化传播需要像金庸武侠小说这样文化性和趣味性并存的作品。 “金庸武侠小说,当然也是值得研究的,但不是千方百计地从中发掘出高深的思想性、伟大的艺术性,而是从中看出今天的华人读者,还在喜欢做哪几种白日梦”。这种批判金庸武侠小说的话语,恰恰从一个侧面说明,金庸武侠小说反映了当代中国人的审美,为汉语学习者开启了了解中国、了解中国人思想的大门。 二、金庸武侠小说中的中国文化 基于金庸的创作背景和写作目的,其作品中蕴含着迷人的文化气息,作者以“义”为核心,寓文化于技击,借武技较量写出中华文化的内在精神,又借传统文化阐释武功修养,乃至人生哲理[3]。下面将从传统文化、时代精神和文化艺术三个角度分析金庸武侠小说中的中国元素。 (一)传统文化 儒、释、道、诸子百家的思想精髓在武侠的世界里被娓娓道来。 《雪山飞狐》感人肺腑地写了苗人凤和胡一刀之间惺惺相惜的义气;《神雕侠侣》借郭靖之口阐述了“为国为民,侠之大者”的道理;《射雕英雄传》借郭靖与成吉思汗的对话强调“自来英雄为当世钦仰、后人追慕,必是为民造福,爱护百姓之人,依我之见,杀的人多却未必算是英雄”。这些都很好地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仁、义的核心。 在“神雕重剑”一回中,剑魔独孤求败留下的剑和自述武功的文字代表着武功的四种境界:第一种“凌厉刚猛,无坚不摧,弱冠前以之与河朔群雄争锋”,此时可谓锋芒毕露,争强好胜;第二种“紫薇软剑,三十岁前所用,误伤义士不祥,乃弃之深谷”,此时已知以柔克刚,但仍易冲动;第三种“重剑无锋,大巧不工,四十岁前恃之横行天下”;第四种“四十岁后,不滞于物,草木竹石均可为剑。自此精修,渐进于无剑胜有剑之境”,此时已做到道法自然,随心所欲,出神入化,到达完全自由的境界。这既是剑术的四重境界,又是人生的境界。独孤求败留下的剑谱生动形象地解释了老子《道德经》中“大象无形,大音稀声”、“大辩若讷,大巧若拙”的道理。 金庸在武侠小说中选择“少林寺”作为佛家文化的中心,着重描述其对人的度化作用。《天龙八部》的“王霸雄图 血海深痕 尽归尘土”一回中,藏书楼中深谙佛法精要的扫地僧,先分别杀死慕容博与萧远山,并用高超医术又使两人起死回生,以佛法感悟二人,使之摒弃戾气,明白家国仇恨、生死离别都如梦境,放弃仇恨、大彻大悟,皈依三宝,不再过问世间恩怨。《倚天屠龙记》也写到经过三位高僧的点化,杀人如麻的谢逊诚心悔过,皈依佛门清修赎罪。 (二)时代精神 金庸武侠小说对传统文化批判地继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就使其具有时代精神。 金庸武侠小说的时代精神体现在他对传统的扬弃,例如他借黄蓉之口表达了对迂腐儒生的嘲讽:“乞丐何曾有二妻,邻家焉得许多鸡。当时尚有周天子,何事纷纷说魏齐。” 仪琳和令狐冲在石壁旁的对话,显示出佛法对小女孩身心的束缚,借令狐冲之语表达对佛门清规戒律的蔑视:“何必念念不忘那些清规戒律,菩萨要是每一件事都管,可真忙坏了他。” 金庸笔下人物是丰满的,不同于传统的武侠小说中好与坏的绝对对立,杀人如麻的女魔头李莫愁,在看到小婴儿郭襄,捕捉母豹子给她喂奶时流露出的母性光芒熠熠生辉;为了私欲不择手段的欧阳锋在面对儿子欧阳克的时候情愿代他赴死,其伟大的父爱让人感动不已。正是这种人世间最常见、最朴素的情感,引起全世界人们的共鸣。 (三)文化艺术 琴棋书画、诗词曲赋是古代文人必备的学识修养,这些在金庸武侠小说中也有所体现。 金庸武侠小说中写琴的地方很多,通过精彩的描写,传达出中国传统乐器――古琴的魅力。 在《笑傲江湖》的“授谱”一回写到刘振风和曲洋的琴箫合奏,既向读者们展示了“大弦嘈嘈如急雨,小弦切切如私语”的如大珠小珠落玉盘般的美妙音乐,又表现出了两人高山流水遇知音般的超越生死,超越正邪情谊,琴箫合奏之音是心灵碰撞的绝响。 在《书剑恩仇录》的“琴音朗朗闻落雁”中陈家洛初遇乾隆也是被琴声吸引,金庸笔下的琴声能表达心声,乾隆所奏,陈家洛能听出平和雅致,陈家洛所奏,乾隆能听出金戈之声,所谓知音便是如此。 《倚天屠龙记》的“天涯思君不可忘”一回,描写昆仑三圣何足道抚琴与鸟语互相应答,间间关关,婉转啼鸣,亦能以琴声集鸟,“琴声平和中正,隐然有王者之意”由此又呈现出一种美妙的境界。 中国文人是含蓄矜持的,弹琴便是表达情感、寻觅知音的好方法之一。通过金庸武侠小说中关于“古琴”描写的专题学习,对中国的琴文化有感性的认识。 金庸武侠小说中对“棋艺”的描写十分精彩。 《天龙八部》中“虎[龙吟”一回,黄眉僧和青袍客之间的棋艺较量中蕴含着武力较量,融文斗与武斗于一体;虚竹误打误撞破解了困扰诸位围棋高手的“玲珑局”,是寓人生哲理于棋局之中。 金大侠的生花妙笔把书法艺术与武功融为一体。《神雕侠侣》“英雄大宴”一回中,朱子柳持毛笔与霍都比武,一场恶斗中展示了楷书、草书、篆书等多种书法艺术,将一阳指与书法熔为一炉,武中有文,文中有武,文武俱达高妙境界,雄伟中带有一股秀逸的书卷气。 中国画注重气韵和神似,着重表现诗情与画意。这一点在金庸武侠小说中有所展示。《射雕英雄传》中“新盟旧约”一回,借黄药师之口点评水墨画和题画诗:“岳武穆这首诗写的是池州翟微山,画中这座山却形势险恶,并非翟微。这画风骨虽佳,但少了含蕴韵致,不是名家手笔。”将诗中有画、画中有诗的中国画精髓点出。 《笑傲江湖》中的江南四友,黄钟公,黑白子,秃笔翁,丹青生;《天龙八部》中的函谷八友,琴颠康广陵,棋魔范百龄,书呆苟读,画狂吴领军,神医薛慕华,巧匠冯阿三,花痴石清露,戏迷李傀儡,以命名的方式将中国文化融入其中,让人耳目一新。 三、金庸武侠小说的语言特色 金庸武侠小说的语言形态,经历了《书剑恩仇录》的从雅,经历了《雪山飞狐》、《飞狐外传》的从新,自《射雕英雄传》开始走向成熟,至《天龙八部》而趋大成[6]。总体来说金庸武侠小说的语言雅俗共赏,生动形象,这是他拥有众多读者的重要原因之一。《天龙八部》的开篇寥寥几笔就描绘出惊心动魄的打斗场面,十分引人入胜: 青光闪动,一柄青钢剑倏地刺出,指向中年汉子左肩,使剑少年不等剑招用老,腕抖剑斜,剑锋已削向那汉子右颈。那中年汉子竖剑挡路,铮的一声响,双剑相击,嗡嗡作声,震声未绝,双剑剑光霍霍,已拆了三招。中年汉子长剑猛地击落,直砍少年顶门。那少年避向右侧, 左手剑诀一引,青钢剑疾刺那汉子大腿。 金庸武侠小说运用典故,化用诗词,使作品洋溢着浓浓的人文气息,如《神雕侠侣》中“生死茫茫”一回描写杨过寻小龙女不得时的心情: 刹那之间,心中想起几句词来:“十年生死两茫茫,不思量,自难忘。千里孤坟,无处话凄凉。纵使相逢应不识,尘满面,鬓如霜。”这是苏东坡的悼亡之词。杨过一生潜心武学,读书不多,数年前在江南一家小酒店壁上偶然见到题着这首词,但觉情深意切,随口念了几遍,这时忆及也不记得是谁所作,心想:“他是十年生死两茫茫,我和龙儿却已相隔十六年了。他尚有个孤坟,知道爱妻埋骨之所,而我却连妻子葬身何处也自不知。 以苏轼悼念亡妻之悲痛衬托杨过心中之悲切,感人至深。 四、结论及其对教学的启示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和启示: (一)汉语国际教育绝不仅仅是对外汉语教学,传播中国文化,提高中国的文化软实力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文化的传播不能只靠单薄的说教,要善于引导外国的汉语学习者阅读极富中国文化特色的文学作品,潜移默化地了解、接受中国文化。 (二)在选择文学作品的时候,需要考察作品的文化含量,需要向世界展示优秀的、富有时代特色的作品,不能仅仅满足于灿烂的古代文明,还要注重与现代文化交相辉映。 (三)长篇小说不可能全篇引入教学,首先要做好节选工作,选择可读性强的片段,或形成诸如“古琴主题”、“儒文化主题”等模块,先培养学习者的兴趣,再引导他们阅读全文。
通过梳理幼儿园英语教育的发展脉络,发现其四种有代表性的价值取向,即教学价值取向、国际化价值取向、社会大众化价值取向和生活化价值取向,同时前三种是属于社会需求取向,而最后一种属于幼儿需要的价值取向。幼儿英语教育需要贴近幼儿的生活实际,才能有助于幼儿成长,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它三种价值取向的完成。幼儿园英语教育自上世纪末开始在理论与实践上研究以来,经历了几次研究的高峰,也出现过几次研究的“穷途末路”,这些都是学科研究的必然现象。认真分析幼儿园英语教育研究的起起落落可以发现,历次的理论与实践上的兴盛或衰退,都伴随着人们对幼儿英语教育价值取向的转型。通过对幼儿园英语教育的几种价值取向的梳理,从中发现其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脉络,并对其未来发展趋向进行预测。 一、幼儿园英语教育的教学价值取向 幼儿园英语教育的源头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九十年代的英语普及化,当时许多有条件的小学开始增设英语课程。那时候的幼儿园由于逐渐打破了分科教学的模式,逐渐走向幼儿园课程设置的自主性,再加上改革开放大潮地冲击,使一些家长和教育者发现了英语的重要性,因此英语教育逐渐被重视起来。但是这时的幼儿英语教育大多是在一些教育机构中进行的,或者在一些大型的国际幼儿园中开设相关课程。英语在幼儿园课程体系中作为其中的一门课程而出现,而且由于这时的幼儿园课程仍很大程度上受到分科教学的影响,其教学方法与手段仍较为单一,没有充分融合游戏的组织策略,无论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形式等都与中小学没有太多差异。此时的幼儿园英语教育的教学价值取向对幼儿园改革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作为一种全新的教学内容,许多幼儿园纷纷跟风“赶时髦”,使幼儿园英语教育出现了第一次繁荣场面。这时英语教育的教学价值取向还表现为,只注重课程内容的逻辑体系,没有太多地考虑幼儿身心发展对英语的可接受水平,教学方法也以死记硬背或教师单方面灌输为主,英语教师基本也都是由其他教师兼任,教师的英语水平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幼儿英语学习的效果,也使幼儿英语教学只在一些大城市开展,并未成为全国性的英语学习运动。 二、幼儿园英语教育的国际化价值取向 随着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许多人开始越来越认识到英语的重要性,认为英语学习不仅仅是一种知识,更是将来人生发展的必要技能,并在理论界深入开展了幼儿英语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开始从理论上探究幼儿学习英语的生理学基础和心理学基础是否完备,是否通过学习与训练可以掌握英语基本能力。但需要澄清的是,这时的英语教育是延续英语教学的教学价值取向,因为时代的变化,给幼儿英语学习赋予另外的一层实用价值,但是其教学价值取向并未从根本上改变。这时纷纷引进国外先进双语教育理念与方法,并以此来指导我国的“英~汉”双语教育。需要指出的是,这时的幼儿园英语教育基本遵从国际化的大趋势,其目的在于促进幼儿将来适应国际化的交流需要,掌握对外交往的一项技能,这种需求背后的价值取向是国际化的趋势,是为了迎合一部分家长对幼儿将来发展前景的过分担忧。在这种价值取向背景下,我国幼儿园英语教育纷纷聘请外教来园执教,甚至出现某些名为国际化的大型幼儿园基本都是以外教为主要师资力量,所教课程也是从国外引进,所用方法也是国际上认可的。最终结果使我国本土化的幼儿园发展路径被彻底打破,在很长一段时间基本没有本土化的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正如陶行知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提出的“外国病”一样,觉得国外的东西才是好的。但也应辩证地看待幼儿英语教育的国际化价值取向。通过国际化的取向,使人们展开了对幼儿园英语教育的大讨论,使这样一个仅仅将英语作为“一门课”的情况得以逐渐转变。也使幼儿园英语教育在我国更加广泛的地区铺开,推动了英语教育的大众化、普及化,并将英语教育的年龄推移到了学龄前儿童。也从客观上推动了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间接地使大众认识到学前教育的重要性。 三、幼儿园英语教育的社会大众化价值取向 幼儿园英语教育的社会大众化价值取向是在英语教育普及化的背景下逐渐显现出来的。这种价值取向出现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幼儿园英语教育的普及化和大众化,当绝大多数幼儿园都在以英语为其中的教学内容之一,并且都有能力接触外界先进的英语教学理念与方法的时候,之前的那种只有少数大型幼儿园才有的英语特色课程优势就已经荡然无存,随之而来的就是英语的大众化。因此这时的幼儿园英语教育作为一种必备的社会技能被广泛认可,同时这种价值取向仍与教学价值取向和国际化价值取向有一定的顺承,具体表现为幼儿园英语教育的终身学习特点。终身学习的价值取向是社会价值取向的重要表现。在幼儿园英语教育的社会大众化价值取向引导下,无论何种职业、何种家庭经济条件的家长纷纷将幼儿送进英语培训机构或师资较好的双语幼儿园,一时间各种英语培训班和双语幼儿园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出现了我国英语教育的“繁荣”局面。但是,这种跟风似的英语教学引起了一部分人的担忧,英语在教育系统中的地位加强,使汉语教学效果逐渐被挤压,导致学生汉语能力下降,直接威胁国家的文化安全,这是得不偿失的。因此,这种价值取向如果没有好的监管和引导,必然导致学生培养规格的扭曲。 四、幼儿园英语教育的生活价值取向 通过上面分析可以发现,以上三种幼儿园英语教育价值取向均以社会为导向,没有充分考虑幼儿的实际需要。重视幼儿生活经验的幼儿园英语教育的生活价值取向是当前对幼儿学习品质的研究成果,是对幼儿最客观的认识,充分尊重幼儿的自身需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中指出:“要珍视游戏和生活的价值。”充分表明幼儿生活经验对其学习与发展的重要作用。回归幼儿生活的英语教育体现出幼儿的生活价值与实际经验,回归儿童生活的教育是以儿童为本位的、以实现幼儿的可能生活和现实生活为目的、在儿童生活世界的基础上来建构儿童的教育。充分体现出幼儿园英语教育的生活价值取向。在这种价值取向指导下,幼儿英语教育中的教育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活动组织形式、教学效果评价等都以幼儿的生活实际为出发点,充分感受生活中的英语,使幼儿充分接触英语的语言美,表现出对英语的兴趣,进而形成良好的学习行为与习惯。除了上述几种幼儿园英语教育的价值取向之外,还有其它的一些方面,如希望孩子将来有出息,及早进行英语教育可以使孩子将来说流利的英语,而这是将来判断孩子是否能够成才的重要判断标准。还有家长是为了补偿自己英语的欠缺,通过自身的经历与体会,片面地从家长的角度认为英语很重要,而且应该提前学习,这往往忽略了英语教学的教育价值。另外一部分就是家长的虚荣心和攀比心造成的,他们往往让孩子在其他人面前进行英语表演,以换取别人对孩子的赞誉,自己脸上也有面子。其实这几种幼儿园英语教育的价值管是普遍存在于家长中的,而且根深蒂固。但从根本上说,都是由于英语教育价值取向的国际化和社会化化的影响,与前述的几种价值取向有异曲同工的关系。在幼儿园英语教育价值取向中,成人的价值选择至关重要。 从上述无论何种幼儿园英语教育的价值确立过程来看,成人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且更多的暗含着强烈的功利主义倾向,当这样的价值取向在幼儿园全面实施时,幼儿自身的学习兴趣、学习风格、学习习惯等难以最终养成,必然导致这种价值取向将幼儿园英语教育带上歧途,因为它不符合幼儿的实际需要,难以在幼儿中形成广泛认同,会使幼儿的童年失去自身的价值。如何彰显英语教育的对幼儿的教育功能值得思考。儿童是独立的个体,他们有自己的思想、意识,是逐渐形成中的人格整体,是客观的存在,既是生物学意义上的客体存在,也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客体存在。在幼儿园中,要让幼儿从游戏等活动中掌握英语,体现活动性思路,充分展现游戏在幼儿园教育教学中的地位,就应该将着眼点放在幼儿的生活教育上。充分尊重幼儿的生活经验,避免幼儿英语教育反复记忆、集中教学等情况,而应该充分发挥幼儿无意记忆的优势,潜移默化地掌握英语知识。幼儿园的英语教育不应该从教师出发,也不应该从家长出发来定位其价值取向,而应从儿童出发,为儿童成长服务。对于幼儿来说,能够从生活实际出发的英语知识经验的获得才是有益发展的经验,从生活化的英语教育中发展学习品质、形成学习习惯,就是对未来生活的最有价值的准备。 参考文献: [1]李佩.幼儿园英语教育研究现状、问题及对策[J].毕节学院学报,2012,(05):124. [2]王善安,杨晓萍.台湾幼儿英语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及启示[J].当代学前教育,2009,(03):47. [3]潘景丽.幼儿英语教育的可行性及其策略[J].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2):82. [4]仲伟秀.幼儿英语教育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06,(04):101. [5]杨宁.儿童早期发展与教育中的身体问题———五论进化、发展与儿童早期教育[J].学前教育研究,2014,(01):4. [6]梁斌.幼儿园英语教育的生活价值取向[J].学前教育研究,2014,(11):55. 作者:袁犀文 单位:佳木斯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职业教育研究论文:关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国际化发展及对策研究 论文摘要:从分析高职教育国际化的定义和内涵特征入手,梳理我国高职教育国际化的起步、发展、过程及成果,针对高职教育国际化过程中教育理念、培养模式、交流与合作及发展趋势,提出了走向国际化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高职教育;国际化;发展研究 一、高职教育国际化的定义及内涵特征 高职教育国际化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也是目前高职教育的热点,什么是高职教育国际化,有什么定义和内涵,如何实现高职教育国际化,都是高职教育国际化的研究范畴。 (一)高职教育国际化的定义 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起步较晚,在高等职业教育国际化的道路上也不断在向发达国家学习借鉴,虽然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正在逐步向国际化迈进,但由于人们对国际化这一概念的定义把握不够准确,造成高等职业教育在开展国际化工作方面的错位与不清。因此,必须首先厘清两个概念:高等教育国际化和高等职业教育国际化。 “高等教育国际化”在高等教育萌芽时期就有,可以追朔到古希腊、古埃及的“游学”、“游教”之风,当时,大家公认知识是世界普遍性的,所以不同国家的大学开设的课程也大体相同。随着科学的发展,科学知识的世界普遍性被越来越广泛地承认,尤其是当今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知识的传输越来越不受国界的限制,各国的发展也愈来愈依赖知识和信息的广泛应用,而愈来愈多的学生也更加相信,具有国际普遍的知识和经验对未来的就业更有帮助。教育的这种属性使其天然具有了国际化功能,尤其是在当代社会化生产较高的时期这种属性更加明显。对于高等教育国际化,教育界从不同角度给予了解释:我国的《教育大辞典:高等教育卷》(汪永铨主编,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给出的定义是“各国高等教育在面向国内的基础上面向世界的一种发展趋势”。成立于1989年的欧洲国际教育协会在界定高等教育国际化时指出“国际化是一个总体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高等教育更少的趋向于本国,更多的趋向于国际发展”。联合国教育科文组织(UNESCO)所属的国际大学联合会(IAU)给予了比较权威的定义:“高等教育国际化是把跨国界跨文化的观点和氛围与大学的教育与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主要功能相结合的过程,这是一个包罗万象的变化过程,既有学校内部的变化,又有学校外部的变化;既有自下而上的,又有自上而下的;还有学校自身的政策导向变化。”这一定义对高等教育国际化从内涵、功能、空间、资源共享等方面进行了界定,使这一概念有了准确的定义。 对“高等职业教育国际化”这一概念,职业教育领域也有过不同的界定,孙芳仲、林若红在《高职教育国际化发展的探析》一文中给出的内涵界定是“高等职业教育国际化应该是作为我国职业教育面向世界的办学过程,容纳世界先进的职业教育资源的一个活动过程,它的核心是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具有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尤其是具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技术性人才”。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高教所杨旭辉给出的界定是“高职教育国际化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个主权国家在高级技术应用性教育方面相互交流、相互借鉴的过程。”扬州职业大学刘正良博士在《高职教育国际化的结构适应性与对策思考》一文中的定义是“高职教育国际化是指国内高职教育与国际教育机构、国际企业的交流合作,培养具有国际发展意识、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的过程”。从这些定义或者相对定义中可以看出,不同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对高职教育国际化这一概念进行定义,侧重点虽有不同,但却是对高职教育国际化这个教育过程中的教育目的、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进行限定,也就是说高职教育国际化是高等职业院校依据国际公认的课程标准,运用科学合理的教学手段,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在国际范围内通用的技能人才,是一个综合而又完整的教育过程,强调对培养对象——人的塑造和激发,使之趋向于合乎共同标准的教育活动。 (二)高职教育国际化的内涵特征 对高等职业教育国际化的内涵特征,高等职业教育研究领域的学者也有着不同界定,如前所述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孙芳仲研究员认为国际化内涵应包括“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师生国际交流、跨国职业教育技术援助与合作”;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李霆鸣博士从分析新加坡高职教育国际化的特点出发,认为高职教育国际化包括“国际化的教育理念、国际化的课程体系、国际化的教师资源、国际化的教学方式、国际化的教育合作”;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丁安英从世界经济全球化、政治多元化、文化多元化的角度,分析高职教育国际化办学趋势,认为高等职业教育国际化表现在“教育对象的国际化、教育资源的国际化、教育方式的国际化、资金来源国际化、服务功能的国际化”中。我个人认为高职教育国际化的内涵应包括教育观念、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师资队伍等这些理论方面的东西,也应该有国际化合作与交流等具体活动,只有具备虚实两方面的内容才能构成高职教育国际化的内涵。也就是说我国的高职教育要走向国际化必须在教育理念、培养方式、课程体系、合作与交流等方面都要与国际接轨,从认识观念上树立国际化的意识,确定国际化的人才培养目标;在操作过程中要按国际职业教育的要求开展,用国际通用的培养方式和课程标准;在教育理念、人才培养模式上要借鉴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理念和模式;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让高职院校的教师了解国际职业发展形势,具备“双师”和“双教”能力;教学内容上能与国际化的课程对接,要考虑国际市场的产业结构和变化,不断调整专业补充知识;在教育活动中要开展国际化的交流与合作,培养的学生具有适应国际化机构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全球视野、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要达到这一目标,就要从教育理念、培养方式、课程体系、师资队伍、合作与交流等职业教育的内涵特征上全盘考虑。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 1.经济支持。这是高职教育国际化的重要方式,由高职教育发达的国家政府或教育机构对高职教育相对落后的一方提供经济的支持,帮助其提升高职教育水平,培养更多适应产业发展的技术人才。我国高职教育国际化过程也是首先获得世界银行支持,先后两次与世界银行签订《中国职业教育基础项目贷款协定》,共利用世界银行贷款8000万美元,同期,作为项目的一部分,德国政府向我国提供了平行贷款600万马克,后又追加到几千万马克;1991年中国与加拿大开展的CCCLP项目中,加拿大国际发展署提供了750万加元;2000年中国—欧盟工业职业教育培训项目中,欧盟委员会出资1510万欧元支持中国的职业教育。在得到国外这些经济支持时,我国政府也部分配套了资金,有力地支持了我国高职教育的发展并助其走向国际化。 2.合作办学。这是高职教育国际化中的另一种方式,也是开展得最活跃的方式,从政府组织到民间行为,合作交流不断。我国的合作办学通常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我国教育机构在我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目前,高职教育的合作办学主要是指双方的互认学分合作或项目合作。在合作办学中,有的是双方根据所设专业和课程,相互承认学分,承认对方的学历;有的是分阶段在有合作关系的学校进行学习,国内二年国外一年或者其他形式;还有的是双方在某一项目上共同实施和管理。总之是通过双方的合作,达到共同教育、共同培养人才。这种合作扩展了办学主体,增强了办学的活力,也让教育管理者接触到最新的教育理念,从根本上推进了高职教育的国际化发展。 3.专题培训。是指双方针对某一项任务或某一方面开展的专题合作培训,在职业教育国际化的大趋势下,高职教育国际化合作的专题培训已普遍开展,如:高职教育师资培训、职业院校校长培训、领导能力培训、项目负责人培训、学生培训、技术培训等,其中的一些专题培训还可以取得相应的技能(教育)培训证书,这些专题培训在教育理念更新、多种知识融合、教育教学改革、职业能力提升等方面,为参加培训的人员提供了学习平台和交流机会,开阔了参与者的视野,尤其是对老师和学生的专题培训更具针对性,丰富和调动了师生的热情,为其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以及职业生涯的发展奠定基础。 4.师生互派。师生互派也是合作交流中的一项,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技术已不能被限定在一个国家或者一定范围内,世界经济走向一体化,集约化生产和企业在产业链上的位置促使企业不断进行技术革新,这种革新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因此,企业对技术人才的需求标准趋同,师生互派既是知识上的不断丰富提高,也是技术上的互相学习借鉴,共同提高。 二、我国高职教育的发展及国际化活动成果 (一)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国际化道路 我国高职教育国际化是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逐渐展开并融入国际领域,在走向国际化的道路上,首先引入国外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理念,通过接受新的职业教育理念,借鉴发达国家的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国际化人才。 1.引入发达国家的教育理念。为了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与国际职业教育接轨,我国在国际交流和合作中做了大量工作,而首先开展的工作是引入发达国家的教育理念。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的高职教育就开始引进国外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及课程模式,包括德国的双元制、MES、行动导向教学,加拿大的能力本位CBE,澳大利亚的TAFE,英国的BTEC,这些先进的理念和模式引发了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浪潮,推进了我国高职教育改革发展的步伐。 与我国职业教育领域进行合作最早的是德国,上世纪80年代初,德国培训协会等机构就开始与我国合作,在这种合作中,德国的教育思想、办学体制、教育模式都被引入我国,而且双方还在这三个方面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合作与研究。上世纪90年代我国与加拿大开始了职业教育合作,主要合作项目是“中加高中后职业教育合作”,从1990年至1996年,中方有29所学校、加方有32所学校参与,该项目对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尤其是在我国的高职教育“从供给导向转向需求导向”转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高职教育中“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观就是由这一项目合作而建构,同时,加拿大职业教育以能力为本位的理念也伴随着合作项目被引入我国。随着我国职业教育逐步与发达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国际职业教育中的各种新的教育理念都为我国高职教育研究者所关注,也被我国的职业院校所借鉴,这种借鉴更加快了我国高职教育国际化的步伐。 2.借鉴国外的人才培养模式。由于高等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紧密,各个国家对职业教育都积极探索,寻找切实可行的教育模式与人才培养方法。在这方面德国、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家都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高职教育模式,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双元制是我国最早引进的国外职业教育模式,在20世纪80年代由德国引入到我国,在德国经济合作部的支持下,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德国赛德尔基金会、德国国际培训协会等机构在我国开始了以推介“双元制”经验为重点同时进行40多个项目长达20多年的合作。其中,1994年7月中德两国政府专门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职业教育领域合作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是中德职业教育合作的直接成果,也是中德在职业教育领域进一步合作的纲领性文件。在借鉴德国双元制的同时,我国还与加拿大进行了“中加高中后职业技术教育合作项目”(1990—1996年),通过这个项目引进了加拿大能力本位的职业教育理论和DACUM课程开发模式,以指导我国的高职教育。我国与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合作也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首先是引进其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到2002年3月又启动了“中澳(重庆)职业教育与培训项目”,这是两国政府间最大的职业教育项目,通过这个项目,我们借鉴了澳大利亚的TAFE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了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方法。我国目前推行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借鉴了英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经验和做法。总之,在与国外职业教育的交流合作中,通过对国外的职业教育制度、模式的引进、移植、借鉴和本土化,我国的高职教育走上了新的发展道路。 3.推进职业教育的本土化。我国职业教育起步晚、底子薄,各地发展不平衡,这是我们的弱势,但这种弱势也促使我们更积极地学习国外、学习他人。国外职业教育的理念如何先进、人才培养模式如何有效,都必须符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这就需要我们对国外先进的东西进行“拿来主义”地取舍,对我们有用我们就选择,对我们没用我们就放弃,同时对不适应或部分适应的进行移植与改造,也就是推进高职教育的本土化。我国高职教育在国际化发展过程中,先后借鉴过德国的双元制办学模式和工作过程课程模式,美国的个性化、能力本位教学方式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日本的企业职业培训经验,荷兰等国家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方式等,这些学习借鉴都结合了我国的高职教育的实际情况,也考虑了职业教育的地域不同,有针对性、有区别地选择和试验,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这种高职教育本土化的过程是我们走向国际化的一步,也是重要的一步。 (二)我国高职教育国际化过程开展的活动及成果 1.开展政府间的国际合作。在我国发展高职教育的进程中,与国外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开展国际合作是我国高职教育国际化发展的重要方面。早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就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组织开展了职业教育领域的交流合作,包括与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以及世界银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与德国的合作起步最早、合作最长;与澳大利亚合作进行的“中澳高职院长领导能力建设项目”是两国政府间最大的合作项目,影响很大;与加拿大的合作中我们引进了能力本位(CBE)的职业教育理论和DACUM的课程开发方法,积极进行校企合作,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除与职业教育发达国家交流外,我国还积极与世界银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合作,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联合进行师资培训。我国高职教育培养师资方面与国际的交流项目很多,1998年中德政府的“中德职教师资进修项目”就培训了1000多名老师和300多位校长,2004~2007年的“中德职教师资进修项目”有近1000名中职教师到德国进修;2006年教育部还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职教中心申请了“中国高等职业教育联合革新计划——高职教师教育与培训项目”。此外,各个地区的高职院校还与国外学校积极进行合作办学、合作开发课程、学生交流互换等,如上海市的“走出去,请进来”做法,与各国政府、国际知名企业、行业协会等机构携手合作进行职业教育;苏州市与国外开展友好交流合作的学校也已达50%,其中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全面引进新加坡南洋理工学院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形成了“高新技术培训、模块化教学董事会管理”为特色的新型职教模式。 3.开展技术援助和合作。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国际化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与教育援助,包括人员培训、教育咨询、提供图书设备等。我国改革开放后就开始与世界银行进行职业教育方面的合作,1990、1996年我国政府两次与世界银行签订《中国职业教育基础项目贷款协定》,利用世界银行提供的8000万美元进行职业教育基础项目的建设,虽然只针对了职业院校中的150所院校,但起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助推了我国高职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与此同时,德国政府也向我国提供了平行贷款几千万马克用于北京、上海、辽宁三个职业教育研究所的建设。我们在接受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职业教育援助的同时,也开展了对不发达国家的教育援助,如我国与埃塞俄比亚之间的合作,由天津市协助在埃塞俄比亚建立了一所职业技术学院,提供了大部分设备,对埃塞俄比亚的职业教育提供长期的支持和帮助。 4.开展相关科研活动。开展职业教育国际问题研究或设立相关研究中心,把国际职教观点研究与现有的研究项目相结合,发展双边或多边的合作,关注国际间、区域间的职业教育问题。如在德国支持下建立的联合国职教信息网络,已连接128个国家的192个职教实验中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了两届有关职业教育发展的国际大会,推动世界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参加国际研究与开发项目和基金,加强研究人员和研究机构与跨国公司的合作等。在与国际同行的协作中,我国政府和德国政府在二十年的专题项目合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又实施了以西部人力资源开发为目标的综合职教合作项目。 三、未来我国高职教育国际化发展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积极参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高职教育既立足自已又师“夷”长技,注重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与模式,使我国高职教育大步向前发展,取得了良好成效,在迈入国际化过程中我们更应该从长远考虑、从高处着眼,目视国际化这一大目标,积极参与。而且我国已经积极行动起来,从1978年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扩大农业中学、各种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比例,到本世纪将职业教育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并列为我国教育发展的三大战略重点,从认识上对职业教育进行了肯定与重视,在经济上也安排有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为职业教育发展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还必须牢固树立职业教育国际化的观念,从教育理念、培养目标、培养方式都应与国际化接轨。从理念上认识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并将其放在战略发展的地位;培养目标上,确定培养具有国际化运作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人才。对学生来说是,应注重培养强烈的国际化意识,了解跨国文化的基本知识,掌握专业领域的国际惯例和通则,具有较强国际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对学校来讲,应进行国际化的办学,包括合作办学、师资培训、学生互派和课程国际化;对老师来讲,应了解国际职业教育发展状况,走出国门参与进行学术活动、专题培训甚至讲学。 (二)从“引进”到“输出” 高职教育国际化是世界所有国家都可以参与的合作与交流,这种合作交流是双方和双向的,不能仅是索取或付出,而应该是吸收和付出同时进行,当他人比我先进时,要借鉴他人、学习他人,引进我所需要的东西;当别人认为我是先进需要我时,用我最大能力帮助他人,主动引进也主动输出。如上世纪80年代后我们从德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引进其教育理念与人才培养模式,这些引进让我国的高职教育快速发展,高职院校由20世纪80年代的10多所发展到2010年底的1246所,占到普通高等学校数的(2358所)一半以上,在校生约735万人,占高等教育在校生规模的32.95%,累计培养了2000多万名毕业生,共为国家输送了1亿多名高素质的技术应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在步入先进或者相对先进时,也应该积极地为他国和他人服务,目前我国正在开展的对非洲国家的教育援助就是第一步,今后会有更多的国际化交流与合作项目和活动。 (三)多种形式、多方合作 在科技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职业教育的发展尤其活跃,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杠杆,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非常高,参与职业教育已成为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同时政府也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推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加之职业教育发展对企业的需求,使这种合作变得形式多样和多方参与。这种形式多样的合作交流包括:国际合作办学、招收海外留学生、进行国际事务培训、举办国际教育会议、设置国际性课程、进行国际远程职业教育等;而多方参与国际化的合作交流包括:国家间、地区性的双边或多边参与,学校间的直接交流与合作,学校与企业间的联合办学及其他;政府引导下的企业、学校交流与合作等。总之,通过国际化的合作交流,达到培养国际化人才的目标,推动国际产业的发展与进步。 经济的发展、产业的升级,需要世界级一流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当然这种需要就促使高职教育更加趋向和依靠走国际化道路,只有在国际化的大环境中培养的人才才能够适应和服务于国际化的生产和管理。 职业教育研究论文:职业教育教学论研究:析历程\问题与展望 论文摘要:随着职业教育重要性的提升,我国在学习德国职业教育教学理论的基础上,展开了对职业教育教学论的研究。我国职业教育教学论研究从提出到现在大致经历了萌芽和雏形阶段,实现了从无到有的演变,但研究还存在理性化程度不高、综合化有待加强、规范化明显不足、科学化急需提高等问题,成为今后职业教育教学论研究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和努力方向。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教学论;教学论研究 伴随人类社会出现而产生的职业教育,在当今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现代化教育的重视和关注,进入了其自身发展的春天。职业教育特有的职业属性,是其与普通教育或高等教育最大的不同之处,这要求人们在开展教育教学时要采用与之匹配的特殊教学目标、方法、内容、媒介等,即要求出现一门与之匹配的、特殊的职业教育教学论。可见,我国当前职业教育教学实践迫切呼唤理论的指导,但职业教育教学论作为职业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在我国职业教育研究中,从提出到现在不到20年。其理论研究不够充足,学科建设也仍未完成,还是一个充满新鲜活力且相对崭新的研究领域。现就近20年来我国职业教育教学论研究予以反思,并展望我国职业教育教学论研究的未来。 一、职业教育教学论研究的基本历程 为追溯我国职业教育教学论的研究历程与发展近况,用“职业教育教学论”为篇名,在中国知网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对1979年至2011年内所有文献进行模糊匹配的跨库检索(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共检索到23篇文献,全部为期刊论文,没有硕士或博士论文。剔除其中重复刊登的论文,最终只有18篇文献。采用内容分析法进行归纳分析得到结果表明,1997年华东师范大学马庆发教授在《全球教育展望》上先后发表三篇关于职业教育教学论研究的文章,开启了我国学者对职业教育教学论学科的研究之门,而从那时至今的近20年里,我国职业教育教学论研究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萌芽阶段(20世纪90年代~20世纪末),以教学方法和价值取向的引入与介绍和职业教育教学论的提出等准备研究为主。这时期内发表的相关论文数为5篇。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引入当时德国职业教育致力推广的引导探究教学法,提出培养学生学习能力是职业教育关键所在的新理念,倡导“行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教学论价值取向,并萌发对职业教育教学论学科性质的初步研究和对现代教学论教学方式在职业教育中的迁移应用讨论等。 这个阶段的研究特征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国外职业教学论的介绍与引入是概述式的、零散化的、片面性的,缺乏具体化的实践工作和全面化的系统介绍;二是介绍与引入的过程中,缺乏对我国传统职业教育教学的改造性和针对性研究,如研究中关注的教学方法,其实是一种对方法的简单移植和直接运用,缺乏对方法本身及其应用的批判性反思和本土化思考;三是对职业教学论的基本理论问题,如基本概念、学科结构、理论依据、目标与建构等内容没有涉及。 第二个阶段为雏形阶段(21世纪初以来),以不同角度的职业教育教学论体系构建和学科建设的初步试探性研究为主。这时期内发表的相关论文数逐步增加,但核心论文共5篇。研究总体上可划分为三个方向:首先是对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论的研究,包括对专业教学论的学科特点、学科定位和学科前景的初探;其次是对职业教育教学论体系的多角度探索,这类研究占本阶段论文数量的五分之三,是开展得最多的研究,如隐性知识管理视野的职业教育教学论探索和整体性学习的职业教学论探索,分别从各自的角度探析了职业教学论的概念特征、方法手段和发展前景等;最后是对德国职业教育教学论体系的整体性引入和介绍,包括对德国职业教育教学论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实现形式和发展前景的介绍,和对德国职业教育技术教学论六大理论模式的探析。 由于这个阶段的职业教育教学论研究因时间的短暂和研究力度的不够,使研究还称不上全面与深入。研究的主要特征有:一是理论研究成果数量明显增多,但还不够深入完备,如我国学者提出职业教育的生活教学论、技术教学论、经济教学论等,都还停留在理论表层,没有展开细致而深入的应用及实践研究;二是进行了对职业教学论体系建设的初探,但是这些建设自成体系,还未达成统一共识,这使得我国职业教育教学论的学科体系建设还处于一个混沌阶段;三是对国外职业教学论的介绍与引入系统化、专业化程度明显提高,主要表现在引入与介绍时不仅介绍学习职业教学论的基本概念、研究对象、教学法等,还介绍学习了其实现形式、反思启示、新视野等;四是对职业教育教学论和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论的关系区分不够,且研究仍在一定程度上偏重于职业教育的专业教学论研究。 二、职业教育教学论研究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已发表的关于职业教育教学的期刊文章从数量上看是繁荣的。以中国知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收录的关于职业教育教学的文章来看,从1980年到2011年发表的篇名含“职业教育教学”的文章有904篇,这个数量是可观的。但其中占绝对比例的是实践感悟、操作指导一类的文章以及讨论理论应用的文章。如含“职业教育教学模式”的文章占39.8%,含“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文章占31.3%,含“职业教育教学方法”的文章占24.2%,含“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文章占13.9%。这些文章几乎超过了整体的90%,可想而知,含有“职业教育教学论”“职业教育教学理论”等的文章是屈指可数。再回顾我国目前已经历的两个职业教育教学论研究阶段的研究特征,可以看到,这些现状都表现出我国职业教育教学论作为一个独立学科,其学科建设和理论充实的研究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其主要问题如下: (一)研究的理性化程度不高 在各类科学研究中,理性研究的程度一直是各类理论是否科学化的标准。然而,我国当前关于职业教育教学论研究的理性化程度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一是基本概念、结构等的界定不够明确。以我“职业教育教学论”的概念界定为例。虽然我国研究者在深受以德国为代表的职业教育理论流派的影响下,确认了以“专业学科”为基础的“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论”,发展演变为“基于‘职业科学’或‘职业领域科学’学说衍生的‘职业教学论’或‘职业领域教学论’的概念思想”,但是我国还没有一个明确化和具体化的公认“职业教育教学论”概念业论述。二是从我国职业教育教学论的研究现状来看,其理论成果都是将德国等的职业教育思想和普通教学论的思想移植到职业教育得来的,使研究存在理论创新性和移植适应性的问题。三是职业教育教学论作为独立学科的学科地位还没有完全建立,这使得职业教育教学论还没有从根本上与普通教育教学论分别开来。虽然我国职业教育研究者在教学理论的实践和摸索中,也进行了某些方面的论证和分析,但总的来说,作为理论基础,其坚实性尚不够。 (二)研究的综合化有待加强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教学论的研究,处于一个起步阶段,其研究力量与普通教学论相比是绝对薄弱的。这种力量上的不足,严重制约了研究的综合化进程。一是研究方法上,多是对普通教学论理论知识的归纳上进行简单运用性研究,很少进行教育理论的思辨性研究与生发性研究。如根据普通教育的各种教学论理论在实践中的实践情况,将几种有效理论提取出来,直接运用到职业教育教学。二是研究内容上,过于片面而忽视了对学科体系建设的综合研究。如我国研究者已明确表明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论并不等同于职业教育教学论,它只是职业教育教学论的一个分支学科,但从我国已有研究成果来看,研究者们对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论的研究远远超过对职业教育教学论的研究。这是我国职业教育教学论研究内容综合性不够的最好证明。三是研究范围上,就当前的职业教育教学理论成果来看,主要集中在对教学方法、教学过程等的实践研究,而对职业教育教学论的基本问题,如本质属性、理念定位、地位和作用,以及相关因素等的元认识研究还不足够。 (三)研究的规范化明显不足 当前我国对职业教育教学论的研究,主要是在学习普通教育教学理论与介绍各种国际职业教育教学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初步探索和讨论。研究多为方法移植和思想借鉴的风格,这使得职业教育教学论研究的对象、问题、性质、范式甚至学科体系的建构问题都没有得到明确深入的解决。而开展教育教学论研究的研究者根据自身的经验和知识基础进行自定义的研究,没有形成一个专门的研究组织或研究机构,彼此间的研究合作度低下。这些问题存在的根源即我国职业教育教学论研究的规范性不高,规范化程度明显不足。学术研究规范的核心是思维形态上的规范,这是我国职业教育教学论研究实现规范化程度提升首先要解决问题。 (四)研究的科学化急需提高 各种教学理论的产生、发展和完善过程向我们告示了事物总是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完善和健全的。我国当前职业教育教学论的研究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一个初步发展阶段,造成这种现状的关键因素是我国职业教育教学论的科学研究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为:一是对我国职业教育教学的课堂事实感知不够真实客观。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教学论研究多是研究者在学习借鉴国际职业教育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移植建构的,缺乏对我国职业教育教学课堂的真实情境和真实材料的客观感知,这种理论具有主观性和假设性。二是没有形成严密的学科话语体系。我国当前职业教育教学论研究还没有建立起一套严密的话语体系,这种话语体系是职业教育教学论研究区别于其他研究的重要表述方式,是所有研究成果的呈现方式。三是还没有一个科学化的评价体制来评价职业教育教学论的研究成果是否合理。 三、对职业教育教学论研究的未来展望 当前国际“职业教学论的研究越来越活跃,欧洲很多综合大学设立了相关研究机构或教席,一些大型企业也开始支持相关研究。目前国际职业教学论研究的重点是学习任务和学习环境的开发设计。”,而我国职业教育教学论的研究现状表明,当前我国“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论研究领域是一个充满着新鲜活力的处女地!”“有志于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科研人员应该及时跟进,有可能也必然会为之做出自己的贡献!”。因此,我们要仔细分析把握我国职业教育教学论研究的努力方向,以保证我国职业教育教学论的有效研究发展。 (一)职业教育教学论研究趋于成熟 未来一段时间内的职业教育教学论研究工作,除继续开展具体的实践应用研究以外,其更大的关注点应置于满足学科发展研究,进行学科本体的建设。即要通过对教学论研究的基本框架、学科知识结构、认知实践理论等的学科理论知识的元认知进行充分研究,实现教育教学论学科体系的完善,最终获得职业教育教学论的学科成长。且在学科成长的同时逐步趋于学科成熟,实现我国职业教育教学论的全球化与本土化结合。即在学习国际先进职业教育教学理论的同时,用中国式的研究方式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的教学问题,从而实现教学理论的创新与本土化,彰显创新意识和民族意识。 (二)研究实现知识的经验积累到理论创新 职教教育教学论的学科化及其对教学实践的指导作用取决它的科学化程度,因此,提升职业教育教学论研究的科学性是接下来的教学论研究工作的核心。当前的研究主要是采用归纳总结的方法对国内、国际的教育教学实践和教学思想进行经验性的积累和总结。这种积累和总结是简单、表象、粗糙的,主要表现为在研究中普通存在着对概念的表述和对知识理论的借鉴和运用简单而直接,常常是处于“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状态。为解决这种问题,要求我们在接下来的教学论研究中,加强科学指导下的经验积累,实现理论知识的沉淀,并在科学化的经验积累过程中去探索新的天地,以实现理论创新。 (三)研究队伍的壮大和专业化 随着人们对职业教育关注的增加,我国职业教育教学实践迎来了发展壮大的春天,而与之匹配的职业教育教学论研究也将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这种学科发展趋势将吸引更多的职业教育研究工作者参与到教学论的研究中,从而使得教学论的研究队伍得到空前壮大,其专业化水平也将得到显著提升。 (四)研究步入科学化行列 随着职业教育教学论学科的不断成长,其教学理论将不断完善,研究水平不断提高,研究队伍不断壮大和专业化等等,这些现象都是职业教育教学论成为一门科学化的学科、职业教育教学论研究步入科学化行列的标志。使我国职业教育教学论成为一门有着科学化的指导理念和科学化的理论技能的方法论学科,对我国职业教育教学的研究、实践起强而有力的指导作用是我国职业教育教学论发展的根本目标和必然归宿。 职业教育研究论文:试论成人高等职业教育产教结合机制研究 论文关键词:教育创新 成人高等职业教育 产教结合 教育模式 论文摘要:因应社会经济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积极进行教育创新,高职业教育的辐射能力和服务能力成为一项重要课题。大力发展成人高等职业教育是新形势下国家的要战略选择,创新产教合作的教育模式成为学校和企业发展的共同价值取向。 因应社会经济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成为新形势下国家的战略选择,创新产教合作的教育模式成为学校和企业发展的价值取向。本课题所指的产教合作教育模式,是指以企业在职职工为培养对象,以贴近企业需求、贴近岗位需求、贴近职工自身需求为宗旨,以适应首都经济发展、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为目标,以学历教育为支点,以有效整合企业优质教育资源为途径,以建立开放式的成人高等职业教育体系为主线,全面实行弹性学习制度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 一、新型产教合作教育模式是成人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理性选择 因应社会经济发展对教育创新的需要,提高职业教育的辐射能力和服务能力成为一项重要课题。当前职业技术教育正处在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推动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既符合学校利益,也符合企业利益,还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了可靠保障,是一个共赢的选择。 (一)新型产教合作教育模式是成人高等职业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 经济社会的发展因科技的投入而取得显著进步,同时经济的发展对传统产业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对传统产业的组织形式进行彻底调整凸显其重要性。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大调整,企业的不断改革与重组,对高技能人才提出了多样化需求。 任何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都要与社会人才结构体系的某一系列或某一层次的人才需求相对应,以增强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高等职业教育被视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保持社会稳定的支撑点,从一定意义上讲,构建面向企业在职职工的产教合作教育模式有助于这两种功能的有效发挥。通过教育模式的改革,使成人高等职业教育在其教育思想、教育制度、教学内容、教学形式等方面适应多元化经济体制对技能型人才的不同需求;实现经济结构调整与成人高等职业教育结构调整之间的良性互动;使成人高等职业教育成为促进经济高效、公平、可持续发展的积极要素。 (二)新型产教合作教育模式是成人高等职业教育服务终身教育体系的关键举措 “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促进成人个性化学习”为成人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实践确定了指导原则。终身教育思想在时间和空间方面贯穿着所有教育阶段和架构,其主要特征表现为在时间、空间和学习方式上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和开放性。成人高等职业教育要以“构建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为核心任务重新进行功能定位,明确“面向市场、面向企业、面向岗位”的宗旨,为国家、企业和个人职业生涯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教育服务。 通过新型产教合作教育模式的设计和推行,实现企业在职职工学习经历与教育学分之间的有序转化,并实现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工作经历的相互沟通和有机融合。使技能型人才成长的通道多元化、灵活化,保障企业职工终身受教育的权利,充分发挥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大众化、普通化的主渠道功能。 (三)新型产教合作教育模式是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 产学结合、校企合作是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学校和企业实现共赢的主要途径。国际合作教育的发展和国内职业教育产教结合的实践证明,通过产教结合创新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是国内外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模式,也符合国际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发展趋势。 新型产教合作教育模式的构建对反思高等职业教育的应然内涵和应有功能具有特殊的意义。伴随着学习化社会的到来,成人高等职业教育应站在人的全面和谐发展的高度重新审视自身的职能。通过教育模式的改革,对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特征及办学方式等办学规律进行再思考和再设计,将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推向深入,探索一条新形势下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的教育改革之路。 二、新型产教合作教育的基本模型 由于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因此各个国家的高等职业教育都不同程度地重视企业和学校的合作。“产学合作”模式,最初出现在19世纪的德国“双元制”职业学校中,20世纪80年代后,这种模式作为最成功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模式被各国纷纷效仿。“学校—企业”模式在美国的“合作教育”、日本的“产学合作”职业教育、英国的“以课程为核心、以证书体系为框架”模式中得到了完整的体现。“产学合作”模式被实践证明是一种运转灵活、优势互补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最佳模式,体现了学校、企业在文化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上分工合作、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以及学校与企业资源共享的原则。 借鉴国外产教合作教育模式的运行实践并进行本土化思考,为探索我国成人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做积极尝试。在高等职业教育领域,面向社会和市场开放办学,为地方经济和企业服务已经成为职业院校的自觉选择。校企合作是一种战略伙伴关系,在合作动机上是双方利益和效益的驱动,在合作结果上互利双赢,校企合作的结合点是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储备和使用,实现学校教育功能与企业实际需求的有效对接。 (一)在服务面向上,构建“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注重理论实践一体化 学校和企业针对社会、市场、企业和岗位的需求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规划,以特定企业的在职职工为服务对象,充分利用校企两种不同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通过“工学交替”的方式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实现理论学习、基本训练和岗位实践的一体化设计。 1.在服务对象的入学资格上,要求受教育者具有一定的职业技能和实践经历。本课题中所指新型产教合作教育模式的核心特征,即以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企业在职职工为培养对象,是面向特定企业开展的职业教育服务。培养对象的限定集中体现成人高等职业教育作为职后教育的属性,“工作成人”是新型产教合作教育模式服务对象的概括表述。 2.在培养目标的设计上,以职业能力为本位。不仅注重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而且强调关键能力的培养,即超出职业技能和职业知识范畴的、可运用于多种职业的迁移性能力,注重满足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需要。成人高等职业教育学生职业的定向性决定了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必须定位在培养应用型、操作型的高技能人才上。 3.在专业设置上,以职业分析为导向。通过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展的职业分析,将一个或若干个岗位归结为一个岗位群,并对应一个“专业”,同时在职业分析的基础上分辨出支撑该专业的知识与技能 4.在课程的确定上,以职业活动为中心选择课程内容,并建立以职业活动为核心的阶梯式课程结构。职业技能、职业能力的训练与岗位实践是一种典型的实践实训活动,具有明显的过程属性。 5.在工学矛盾的处理上,以推行弹性学习制度为根本途径。新型产教合作教育模式的关键运行机制,即为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的需要,灵活、弹性地确定教学时间、教学地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二)在资源建设上,学校与企业共建共享、优势互补、共同育人 本课题中的产教合作教育模式,在校企合作的范围半径上,是要构建“一校多企”的办学模式。产教合作机制的构建是确保成人高等职业教育职业属性发挥的内在要求。产教合作内容丰富,从硬件到软件,从物质层面到精神层面,从办学到教学,层次不断递进。特别是在资源的整合方面,学校要发挥组织者的作用,充分占有信息,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整合各方有效资源。 学校和企业要实现人、财、物的双向流动与合作,重点是要发挥企业优质实践实训资源的作用,包括实践场所、实训设备、实践课师资、实践课教材等;同时要有效配置学校的教学资源,包括基础课模块的师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教学管理服务等。在资源的建设和整合过程中,以学校为桥梁,实现有关企业之间教育资源的调节利用。在校企现有资源无法满足教学要求的情况下,学校还要通过整合社会上的具有适应性的教学资源以满足校企合作办学的目标。 (三)在合作的内容和程度上,实现校企之间的多方面实体合作 新型产教合作教育模式旨在实现企业在所有教学环节中的源头参与、全程参与、深度参与,校企之间整体联动、深度运作。 1.专业建设为龙头 学校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结合企业人才培养规划,瞄准产业建专业,围绕专业联产业,学科链对接产业链,专业链对接岗位链,实现校企合作的专业化和专门化。 2.课程建设为核心 学校和企业共同开展岗位工作任务、职业资格和能力分析,共同研究课程方案的规划和设计,以工作过程为主线构建课程体系,共同制定企业岗位能力标准,确保课程内容的针对性和适用性。课程内容的变化根据企业的需求环境做调整,实现育人主体与用人主体的高度契合。 3.教师队伍是关键 强化高等职业教育意识,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是高等职业教育办出特色的关键。积极引进和聘请企业(行业)的技术专家、能工巧匠担任专业课程模块的授课教师和实践实训教学的指导教师。 4.实训基地是保障. 职工岗位实践能力的提升,为本课题所指新型产教合作教育模式的核心目标。实训中心使教学更接近企业的技术发展水平,并与企业实际技术同步滚动;以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教学设备,融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生产为一体,发挥其应用性、综合性、先进性、仿真性的优势。 5.教材建设是抓手 借助企业(行业)之力,开发和编写具有职业和企业岗位特点的教材,整合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融合学科体系和职业资格证书标准,吸收企业(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体现模块化、活页式、直观性。 6.实践教学是重点 成人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的定位决定了教育、培养模式必须由注重理论教学的单元性转向理论与职业技能并重的双元性。学校和企业共同开展的以能力为本位的职业教育服务,着重强调学生结合实际工作岗位需求并通过有针对性的学习、实践活动,解决理论困惑。整合校内外具有适应性的实践实训资源,创造良好的实践教学条件,保证成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的培养质量。 7.企业评价是导向 在本课题所指的新型产教合作教育模式的设计和实践中,改变学校和教师的单一评价模式,将企业的用人标准作为评价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要素,构建学校、企业、社会共同开展职业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的多元主体格局。 8.学生成才是目的 校企合作的根本价值判断,即以特定企业的人才培养规划为依据,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做的高等职业教育服务。企业在职职工职业能力的提升为本课题所指新型产教合作教育模式的核心诉求,打造高技能的应用性人才队伍是学校和企业共同的自觉行为。 (四)在合作的效能上,打造企业、学校和政府“多赢”格局 1.服务企业人才发展战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获得人力资源储备。 2.拓展学校发展空间、延伸学校服务功能,学校的教育供给与新形势下的教育需求相对接。 3.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教育供需矛盾,符合政府公共管理服务的价值选择。 三、推行新型产教合作教育模式的制约因素和保障措施 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职业教育要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教育部也明确提出,“职业教育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积极鼓励校企合一、形成产教结合、校企共进、互惠双赢的良性循环职业教育模式”。客观上,我国职业教育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的研究和实践起步较晚,特别是直接面向企业在职职工开展的高等职业教育服务在构建产教合作教育模式方面的探索和实践更是鲜见。 (一)制约因素, 1.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机制建设的积极性和合作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 本课题所指的产教合作教育模式,着重强调企业在人、财、物、信息等资源上进行全方位、多层面地参与职业教育全过程。特别是在专业建设、课程开发、师资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过程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学投入等方面,为实现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目标,企业的实质性参与、发挥建设性作用尤为重要。 实践表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改革的内驱力不足、现有法律政策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约束力缺位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职业教育包括成人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也制约着成人高等职业教育服务功能的发挥。 2.学校在校企合作机制建设上的组织者作用和合作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 本课题所指的产教合作教育模式,着重强调学校在合作中要充分发挥组织者的作用,特别是在专业论证、资源整合、质量监控方面,学校应发挥专业化优势,指导企业按照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和规范开展教育合作。 实践表明,学校在资源的整合、教学过程的管理、教学质量的管理方面,操作模式与产教合作教育模式的要求仍存在差距。如何有效发挥学校的办学主体作用、提高合作能力,增强产教合作教育模式的运行过程和运行质量的可控性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和实践探索。 (二)保障措施 通过完善法律政策、加强政府的统筹引导,从制度建设上破解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的难题,确保学校、企业对教育履行社会责任。为此,应在国家层面上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和有效的推进策略。 1.完善现有法律,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校企合作各方职责 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都是依靠立法来规制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如德国政府制定了《职业教育法》、《劳动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来调整校企合作中多方关系,对企业、学校、学生三者的义务、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就企业、学校开展职业教育的义务仅作了象征性、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和对校企双方在职责履行上的约束力。 建议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法》的内容,强化有关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规定,明确政府、学校、企业、学生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同时建议适时推出《校企合作教育法》,以单行法的形式确定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模式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和功能。 2.加强政府统筹引导,以导向型政策推动校企合作机制的构建 在成人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过程中,学校和企业对校企合作教育价值功能的认识和判断,还存在着局部意识与全局意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部分学校和企业的“合作教育”观念需要进一步加强。在校企合作机制的设计和运行中,政府应充分发挥第三方力量的组织、推动、协调作用: (1)发挥资源调配方面的优势,统筹经费、统筹资源、统筹信息,引导和支持创新型的教育教学要素向企业集聚。 (2)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管理服务,规划校企合作方向、搭建合作平台、监督合作落实、评价合作成效。 (3)制定导向型政策,推动利益补偿机制的建立,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引导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机制建设的热情和动力。 建立健全新型产教合作教育的运行机制、探索校企合作教育的教学管理模式是成人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路径。加强对校企合作问题的多角度研究和实践,探索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和市场潜在需求,更新办学理念,确保成人高等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内在活力。 职业教育研究论文:关于职业教育学研究对象之确定 论文摘要:任何一门学科之所以能够相对独立存在,其首要条件是必须有自己的排他性的研究对象,这是区分不同学科的主要标志。研究对象的界定往往决定着学科的研究内容、范围、性质、学科体系等,因而对于学科发展和相关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而学科对象的界定往往也与学科知识分类密切相关,这为我们确定职业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学;研究对象;知识分类 一、学科研究对象的规定性 (一)界说学科研究对象的必要性 1.研究对象的确定,是一门学科能够独立存在的基础条件。没有明确的研究对象意味着学科的理论研究就会陷入茫无目标的境地。也就无所谓拥有独特的、排他性的“势力范围”,在学科之林中也就没有了自己的位置。如果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一直处于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离散状态,那么这门学科还不能称得上是一门真正的学科。纵观哪些已经独立并获得认可的学科,诸如社会学、心理学、历史学、物理学等等,均有明确且独特的研究对象。另外,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也是形成该门学科基础理论的基石。研究对象的确定,是进行学科理论体系建构的“一面镜子”,否则失去了标准,研究就无从下手。 2.研究对象规定着一门学科的性质、基本内容和理论体系。有什么样的研究对象就有什么样的学科性质、基本内容和理论体系,这是学科建设的基本法则。任何一门学科只有对其研究对象的形态、性质、规律进行准确的描述和深刻地揭示才能了解学科的特质,而且学科理论体系的建立也依赖于对其研究对象的深入认识和剖析。 3.对于研究者而言,如果对于学科研究对象问题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那么,就很难形成“聚焦性”的研究。这样一方面会导致研究的“游离与中心之外”和“越界与其他”的状态,另一方面使得研究出现很多的“盲区”,学科的一些重要的领地或被“侵占”或仍未开垦,其必然结果就是延缓或阻碍学科的发展以及理论体系的构建。 总而言之,“每一门科学都有自己特殊的研究对象。怎样界说研究对象,对于科学理论建设具有首要意义。因为,理论总是关于某种对象的理论,不存在无对象的理论,对象是理论的主体和核心,全部的理论分析都是围绕着这个核心而展开的,所有的逻辑论证都是为了说明对象而进行的。只有明确了研究对象才能开始科学研究,只有科学地界说了研究对象,也才能建立起严格的科学理论及其体系”。“对于一门学科来说,生死攸关的一个问题就是要明确自己的研究对象和任务”。 至今职业教育学都没能形成明确的独特的研究对象,这是其难以成为一门真正学科的最大障碍。而且更让人忧心的是关于职业教育学研究对象问题的研究至今仍未引起足够重视,甚至都没有形成正式的探讨和关注,几乎成了一个空白领域。尽管在一些职业教育学著作中也提及研究对象问题,但都是“一言以蔽之”,或者仿照和套用普通教育学关于研究对象的界定模式,在“教育”的前面加上“职业”或“职业技术”几个字便成了职业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或者将研究对象的界定夹杂在职业教育学的定义中与之混为一谈,更难有对研究对象的严密论证和科学分析。而且关于专门针对职业教育学研究对象的学术论文更是少之又少,好似这个问题在职业教育学领域不成为一个问题,已经很明确了,但实际上这个问题远远没有到已经解决了的地步,一些论著或教材中标榜的所谓的研究对象与其实际职业教育学体系和内容相去甚远,研究对象成了其为了行文方便或求得体系完整的一个点缀和摆设。 (二)什么是学科研究对象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说:“就对象来说,每门科学一开始就要研究两个问题:第一,这个对象是存在的;其次,这个对象究竟是什么?”那么,究竟什么是研究对象呢?《辞海》定义为:对象是指观察或思考的客体,也指行动的目标。《现代汉语词典》中指出:对象是指行动或思考时作为目标的人或事物。 对于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而言,就是指对学科客体的思考和认识。但这里面还隐含着这样几层意思需要加以澄清: 1.研究对象不等于客体,客体是学科研究的现实领域,对象则是从学科的角度去观察和思考客体的方法。学科研究对象是对客体内在本质属性的抽象和概括,而非客体本身。正如华东师范大学教授瞿葆奎先生所言:“研究对象是一个认识论层次上的概念,它与客观存在并不完全一致。对象总是映射一定主题,主体对对象的认识总是从某一个角度出发,而且主体对对象认识还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认识的方法”。也就是说研究对象不是一个本体论意义上的概念,而是一个认识论层面上的概念。 2.学科研究对象应该是能反映该门学科的所有组成部分及其整体,它是研究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中介,研究主体正是在对象的范围内与客体发生关系。学科对象就如同眼镜,透过它我们观察现实(客体)。 3.就同一客体而言,学科不同也会导致研究对象认识上的差别。这也是研究对象具有特殊性而非唯一性的原因所在。 4.问题是科学研究的起始也是最终归宿,科学研究是一种起于问题的发现止于问题的解决为目的的探究性活动,问题贯穿始终且引起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所以说,问题是联结研究主客体的中间环节,特定性质的问题是特定学科研究的对象。而这里的问题并不是本学科所研究的一系列具体问题的简单罗列和堆砌杂陈,而是对具体问题的高度抽象和精确概括,能够反映本学科研究问题的总体特征,具有明显的一般性特点。 5.学科研究对象不同于学科研究内容、范围与定义。研究内容是指反映学科内部各种因素的总和,学科研究对象是对学科研究内容的进一步浓缩与凝练;学科研究对象有别于学科的研究范围,学科研究范围是对学科疆界或涉足领域的圈定,是对学科研究内容的舍与弃。简言之,研究对象是对研究范围的抽象与概括,学科研究范围是研究对象的进一步扩展,它涵盖对象领域中所反映的全部事物。学科研究对象也不同于学科的核心概念的定义,学科定义是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与处延的确切规定,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而学科研究对象的确定往往会带有一定的主观人为色彩。 二、学科知识类型与研究对象的确定 对一门学科研究对象的争论和不确定其实与学科知识的分类基础和标准密切相关,学科知识类型的不同必然导致学科研究对象的差异,以普通教育学为例,目前就研究对象问题的争论仍在继续,延伸出多种说法,且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有很多学者发现其实就某一学科而言其知识是可以进行分类考量的,而不同的知识类型其研究对象也应该是不尽相同的。有些学者尝试将自己理想的教育学知识进行了分类,并给出了“自圆其说”的合理解释,从这些分类当中我们也可以对学科研究对象问题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并得到更深刻的启发。诸如:教育学知识的“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等。 学科知识分类对于学科研究对象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不同的理论类型必然对研究对象有着不同的规定。对于职业教育学而言也是一样,从来没有一种职业教育学可以完全地解决职业教育学面临的所有问题,也不可能将各种职业教育学统一于一种职业教育学命题体系之中,这必将是徒劳无益的,职业教育学可以沿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因此,我们认为为了使职业教育学尽快走向科学化也应该将职业教育学的知识进行分类考察。本文试图借鉴德国教育学者布雷岑卡(又译为布列钦卡)的教育学知识分类体系借以考察职业教育学的研究对象。 三、职业教育学研究对象的确定 我们可以肯定的是,目前已出现的关于职业教育学研究对象的一些观点都有其可取之处,但是这些观点往往看似明了走近却又朦胧模糊,这使得职业教育学研究对象问题仍是一个“斯芬克斯之谜”。本文认为职业教育学研究对象应是职业教育问题。理由陈述如下: (一)科学研究以问题为研究对象 许多哲学家认为科学始于问题,科学探索和科学研究的过程就是解决问题即为问题求解的过程。因而,作为这一过程之结果的科学成果、科学理论,也就是问题之解。由此看来,科学不但是始于问题、关于问题的,而且是为了解决(解答)问题的。正如美国学者劳丹所言:“科学本质上是解决问题的活动”。在日常生活和研究工作中,我们经常观察到各种事实和现象,然而,如果我们不对观察到的事实或现象提出问题,那么它们只能是平凡的事实或现象,并不能引起人们对它进行思考和研究。只有在把现象或事实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的时候,科学才能开始。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都是以问题为研究对象、以最终解决问题为根本目的。 什么是问题呢?从抽象的普遍的意义上说,问题就是矛盾、疑难,更确切地说就是从主体需要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中产生出来的一种矛盾。作为一种复杂社会性活动的科学,其主旨就是解决这种矛盾和问题。那么,科学所需解决的问题又有哪些呢?有学者将科学的问题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怎样”(“然”)之类的问题,其中包括现象、面貌“是怎样”(“其然”)、其原因“是怎样”(“所以然”亦即“为什么”)、其实质“是怎样”(“实然”或“本然”)这三方面的问题。这三方面大体相当于经验、科学、形而上学(“物理学之后”)这三个层次。第二类,“应怎样”(“善”)之类的问题,其中包括事物状况“应怎样”(“应然”)、理想的图景“应怎样”(“该然”)、自己的行动“应怎样”(“应为”、“应做”)这三个方面的问题。这三方面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价值评价、价值设想、价值取向。第三类,“要怎样”之类的问题,这又包括主体的行动“能够怎样”(“可能”)、“最好怎样”(“可行”)、“决定怎样”(“要做”、“必行”)这三个相互联系的环节。简言之,这三个环节就是可行性分析、优化选择、确定方案。科学所要解决的上述三大类问题,实质上就是事实问题、价值问题和实践问题。总而言之,以问题为学科研究对象是符合科学精神和实质的,比起以现象及规律、关系、存在等学说更具有说服力,因为没有了问题我们的研究也就失去了意义。 (二)职业教育问题及其分类 本文认为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的界定与学科知识分类密切相关,不同的理论形态其研究对象应具有异质性。依据德国教育学者布雷岑卡(又译为布列钦卡)教育学知识分类标准,教育学知识有三种类型:教育科学、教育哲学和实践教育学。他认为应“取代那种含糊的、什么都囊括了的、同时表现出科学、哲学、实践之特征的学科,应该出现三种陈述系统。它们对应三类教育学知识,即科学的教育学知识、哲学的教育学知识和实践的教育学知识。这三种知识具有不同的基础并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其中的任何一种都不能替代他者。我们也可以用教育理论类型来取代教育学的知识类型。这三重划分基于三种有关教育问题的不同理论视角,与上述科学的视角、哲学的视角和实践的视角有关”。基于此,我们将职业教育学的知识类型相应地划分为三类,即科学职业教育学(理论)、哲学职业教育学(理论)和实践职业教育学(理论)。三种类型的职业教育学都有自身相对有限的主题领域,以各自面对的职业教育问题为研究对象,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完整的职业教育学理论体系。也就说,每一种类型的职业教育学都应该有其特定的范畴、逻辑起点、陈述体系以及研究对象。尽管这三种形态的职业教育学都是以问题为研究对象,但却是不同类型(异质)的问题。布雷岑卡还特别强调,应该从“目的—手段”一体性的角度来认识教育学(理论)的对象以及讨论其规范。科学教育学(理论)、哲学教育学(理论)和实践教育学(理论)都应完整地面对教育实践,只有这样,这些教育理论才有可能称得上是关于“教育之学”或“教育的”理论。他认为导致过去的教育学(理论)研究名不副实的原因在于这种“目的——手段”对象观的分离使然,而教育实践主要是以“目的——手段”的结构所呈现的,即它总是要不断地以教育手段达到所要追求的教育目的,促成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这是其一以贯之的思想和议题,在三种类型的教育学(理论)中都可以看到它。 1.科学职业教育学(理论)的研究对象:职业教育事实问题。根据布列岑卡关于科学教育学(理论)的诠释和理解,科学职业教育学(理论)在应然状态下,是一种在逻辑上较为严密,可以进行验证或证实的假设性规律的知识类型。其任务应是获取关于职业教育领域的科学知识。其研究对象应是职业教育事实问题,即回答职业教育是什么的问题。那么,什么是职业教育事实问题?在这里有必要做一个解释。首先要阐明什么是事实?目前来看,想要给“事实”下个定义并非易事,是个比较令人“头疼”的问题。尽管如此,还是有许多哲学家和学者试图给出一个正本清源的说法,也因此出现了许多不尽一致的观点和见解。但不论哪种观点都承认了事实是被主体人感知到的客观存在物这一核心要素。事实具有客观性、具体性、永恒性、独立性、联系性等特点。我们把职业教育事实问题界定为:客观存在的职业教育是怎样或是什么的问题,包含了职业教育的现象、原因、实质等问题。 2.哲学职业教育学(理论)的研究对象:职业教育价值与规范问题。布雷岑卡按照哲学可能涉及到的一些问题,把它区分为分析——批判认识论哲学、阐明世界观(形而上学)的哲学和规范哲学。就教育学领域而言,他认为更为有用的是规范教育哲学(或者规范的哲学教育理论),并将其作为教育科学的补充。它回答在制订教育计划和采取教育行动时出现的价值问题和规范问题。其任务是,给教育者和主管教育的政治家提供评价取向和规范取向。在规范教育哲学中,首先要讨论的是各种与评价有关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教育情境中的全部因素,尤其涉及各种目的和手段。教育哲学家应当指明各种教育现象有价值或无价值,确立善(或价值)的优先地位,并通过确立最高的目的(理想、价值或善),赋予人生与教育以意义;其次要制定各种规范。为此,须把表示应当是什么的规范与表示应当或不应当做什么的规范区分开来。前者为教育的理想、后者为教育的行为规范。 哲学职业教育学(理论)亦是如此,其研究对象应是职业教育价值和规范问题,为职业教育计划和行动提供方向性保障,为职业教育者和职业教育决策者提供评价标准和规范策略。这些问题涉及职业教育情境中的全部因素,尤其涉及目的和手段。哲学职业教育学(理论)的认识方式是认识主体将介入所认识的事物,对之赋予意义,进行评价、做出辩护或建立规范,其所研究的对象不是既定的客观的对象,而是无法给定规范的对象,即待辩护的价值与规范,此时哲学职业教育学(理论)的研究对象不再是职业教育事实,而是出于主体对职业教育的主观需要的价值或规范,这种需要离不开职业教育事实这个基点,但主体需要与事实属性是一种建构关系,不同于单纯的职业教育事实本身,表现为规范或价值的辩护或确立。 3.实践职业教育学(理论)的研究对象:实践问题。布雷岑卡将实践教育学纳入到他的教育学体系之中,使之与科学教育学、哲学教育学构成三足鼎立之势。其中,实践教育学没有科学建构的目的,只是直接的独立的实践目的,它为教育者提供与教育实践有关的各种理性知识。因此它既非教育科学的附庸,也不从属于教育哲学,它是一种独立的教育学样式。它主要回答“什么是应当发生的?”、“应当做什么?”、“教育应该如何进行即教育者在努力发挥种种影响时,应当怎样做或应当做什么?”。实践教育学的目的在于提供规范性知识,任务在于为教育者的行动提供指导,“它给处在一定社会——文化中的教育者提供关于其教育任务和完成这些任务的手段的信息,并用适用的世界观和道德去激励他们的教育行为”。因此,实践职业教育学(理论)的研究对象是从事实出发,探讨如何变革未来的实践,即以职业教育事实为基点的实践问题为研究对象,包含了规范性问题(回答应该怎么做)和技术性问题(回答怎么做)。正如前所述,“实践教育学没有科学目的,而只有实践目的”。实践职业教育学(理论)是直接指向职业教育中的每个实际问题的,既为职业教育者规定任务,又给职业教育者解决具体问题提供有效方法。实践职业教育学(理论)同样作为一种规范性研究,意味着研究主体将介入所研究的事物,为事物确立价值取向与规范。但其认识方式与科学职业教育学是有差异的,是“指令性的”。其研究对象是要主动地参与和干涉未来的职业教育实践,如何具体地规定特定时空下的职业教育者的行动纲领,可以用“理想中的行动纲领”来概括。意思是:这些行动纲领是建议性的,非强制性;富有理想性质;具有情感性和号召力;指向未来,而不是过去,等等。实践职业教育学(理论)要有效地指导职业教育实践必须从科学职业教育学(理论)中获得法则性的知识,从哲学职业教育学(理论)中寻求价值判断的标准,它是通过对科学职业教育学(理论)与哲学职业教育学(理论)所提供的知识进行评价性综合来指导职业教育实践的。 职业教育研究论文:试析时代主题与职业教育理论研究的回应 [论文摘要]人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是时代的主题。职业教育即“生存”彰显。但现实的职业教育却遗忘了“生存”。人的本真生存是生存论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生存论哲学对重新诠释职业教育内涵具有方法论意义,借鉴生存论哲学观照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理论研究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论文关键词]生存教育 职业教育 理论研究 一、生存问题是时代主题 当今社会,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日益改善,作为人生存最低限度的“活着”这一问题已基本解决,人的生存主要不再因物质匮乏而受到严重挑战。然而,在此种情况下,人们更加关注“生存”,“生存”以至于成为一个使用频率极高的话语。不仅社会下层人民为“生存”所困,而且一些“生活”颇为优裕的人也在感叹“生存艰难”。从世界范围看,不仅发展中国家致力于解决生存问题,发达国家同样也没有摆脱生存困境。尤其受全球化浪潮的影响,生存问题变得愈益复杂且严峻,原以为很容易解决的“生存”问题却变得困难重重。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标志着我国社会现代化的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等,推进中国社会急剧转型,中国正融入全球化背景下世界现代化的洪流,中国的社会结构和中国人的心性结构正处于持续的不稳定性变化之中,中国现代化进程使国家富强理想逐步变成现实。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我国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我们尚需继续努力,促进社会均衡、协调发展,尽快使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达到较高的发展水平。中国人的“生存”水平依然处于较低层次,生存与发展问题仍是这个时代的主题。 理论是实践的反思和提升,人的生存问题已经成为哲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文学、艺术等共同研究的根本课题。现代化虽使人们生存的物质条件得到极大的改善,扩展了人们自主、自决的自由度,但人的生存仍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对本真生存的寻求构成西方哲学的中心课题。生存问题之所以凸现,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方面,随着语言学和逻辑学的长足的发展,特别是符号逻辑的创立,使一些哲学家感到有必要也有可能从语言批判的角度,重新审视哲学史上沿袭下来的种种观念,弄清楚其意义之所在。另一方面,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相对应的人的生存危机又使另一部分哲学家越来越注重对生活意义的思考和探究。正如施太格缪勒所指出的:“知识和信仰已不再能满足生存的需要和生活的必需了。形而上学的欲望和怀疑的基本态度之间的对立,是今天人们精神生活中的一种巨大的分裂,第二种分裂就是,一方面生活不安定和不知道生活的最终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作出明确的实际决定之间的矛盾。”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者们持续而广泛地关注和探讨着人的价值、人的异化、人的尊严、人的权利、人的责任、人的存在方式等现实和理论问题。在这场持续而广泛的探讨中,人的本真生存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 职业教育是人类一种有目的的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说,职业教育中人的生存问题的解决就是社会中生存问题的解决。职业教育直接影响人的本真生存,人的生存必然是其关注的重点和核心,职业教育研究者的旨趣亦应转向对生存问题的关注。实际上,党和政府历来都重视人的生存尊严和人的生活质量,都大力提倡通过发展职业教育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尤其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我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与任务,指出要以提高农民素质为根本,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十六届五中全会更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这就要求我们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的需求,大力实施“农民知识化”工程,依托产业发展对农民进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面向市场为农民提供职业技术培训,使广大农民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和产业工人。2007年,十七大报告中将职业教育作为改善民生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职业教育在改善民生、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民生社会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职业教育不可或缺。职业教育被寄予厚望,承载着培养全面发展、具有与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应用型人才的重任,他们要能创造物质价值以推动社会物质文明的进步,这些创造者自身也能享受到精神方面的愉悦,真正成为一个受过教育的人,一个文明的人,一个和谐发展的人,并使人的生存价值得以彰显。 二、职业教育即“生存”彰显 人具有至高无上的内在价值与尊严,这是能被普遍接受的命题。人类通过对象性活动体现人类生存的目的性,人的生存目的性决定了人是一种意义性存在。人的生存意义追求是人之为人的本质特征,本真地生存是人的永恒追求。职业教育作为人类一项有目的的活动,它是人类对生存意义追求的体现。马克思说:“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的支配也进行生产,并有不受这种需要的支配时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生产自己本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的产品直接同它的肉体相联系,而人则自由地对待自己的产品;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这就是说,人追求物质生产和物质生活富足的同时,还超越这种物质追求,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创造有意义、有价值的生活。人类生存问题之解决方式亦内化于职业教育之中。职业教育作为一项教育活动,其根本目的亦是将人由一种生存状态,带到另一种更理想更圆满的生存状态。正如有学者阐述的那样:“学校教育的产生本身,就是人类试图提高'生存'关怀的程度和层次的一种努力”。 梳理中外有关“人的生存与职业教育”思想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职业教育起源于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西方职业教育发展起源于对人的生存需要理解的认识。人的尊严源于人善于运用自己的理性,人是理性的存在,人本身的自在就是目的,而不是被使用的手段。康德在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明确提出,任何时候都要把自己和他人当目的,而不是手段。每个理性存在的人作为目的本身具有不可替代的绝对价值,他不是作为手段依附在其他目的之上的条件性价值,人的生命与理性的价值是无条件的。我国教育家的职业教育思想始终贯穿“实用”(以反对教育脱离生活实际)、“实效”(以反对教育不切实际)和“解决生计问题”(以反对不能适应社会上实际需要)。相应的,我国始终将职业教育建立在“解决生计”基础上,如“富国强兵”、“促进就业”,或者发展社会,甚至更直接,名曰“发展经济”。不同的只是西方人对人的生存的认识不同而已,他们对人的生存理解建基于理性人、自然人等的基础之上,其基本理论建立在对人的本质理解基础上,职业教育基本理论建基于理性人、自然人的生存特点。职业教育与人的生存问题密切相连,无论是“理性人”、“自然人”生存需要,还是“生计”需要,都体现教育家对人的生存问题的关怀。从古代学徒制形态的职业教育、近代学校形态的职业教育,到今天多种形态并存的职业教育,都是职业教育本质在不同社会发展形态的表现形式。无论是西方职业教育理论的“职业教育是人的理性运用”,还是中国职业教育理论“职业教育乃改善生计的手段”,其实质都一致认为,职业教育就是解决人的生存问题。从经济而言,职业教育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工具;从政治而言,职业教育乃提升国家综合国力之手段。无论是政治还是经济,都是人实现本真生存的不同扇面。 从人的本真生存看,职业教育乃是实现人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促进人的发展是职业教育基本旨趣。职业教育乃人类的一种生活,职业教育即人“本真生存”的彰显。职业教育与人的生活世界的关系即职业教育活动是一种生活,是立足于当下的生活,走向可能生活。职业教育回归生活世界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职业教育要与工作世界密切联系,其中包括实践教学、工学结合和产学合作;第二,职业教育要与学生的生活世界相联系,如,关注学生就业、创业、学生的情感体验等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职业价值观等等。 以人的生存看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无论作为社会现象还是理论品质,始终是人的生存、生活和生命之花绽出的过程,职业教育即发展。首先技术即人的生存绽露。第二,技术浸淫着人的生存意义与价值追求。在海德格尔看来,技术是真理的发生方式,它作为工具就是发挥作用,而发挥作用以“带出”(poiesis)的可能性为前提。就人与技术的关系看,技术思想家芒福德认为,人首先不是工具的制造者,而是意义的创造者。职业教育因技术的双重价值具有双重价值,其中功利价值是人生存的基础,终极价值是人生存的永恒目标。 三、职业教育遗忘了“生存” 从“生存”的本真意义来看,我国当前的职业教育存在着诸多问题。 第一,职业教育成为“人力”教育。职业教育强化“工具”内容,遗忘了“技能”中包含人的理智、情感和审美。职业教育异化为“现实的生存工具”,“能力”被简化为一堆没有活力的“技能”或“技巧”,人被看成可随意拆分的机器,人的各种能力就是机器的零部件。人们把职业教育由培养“人”变成培养“劳动力”或“人力资源”,忘记了职业教育亦是“教育”,忘记了“教育的目的”。突出的表现是,许多人对“能力本位”职业教育存在着误解。本文认为,依据“岗位群”要求安排部分职业教育内容是必需的,也体现教育与社会生活相联系;按照技术学的范式选定职教内容符合技术形成的原理。但问题要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方面,技术学建立在认识论基础上,认识论上的知识只有转化为教育立场中的知识才能成为教育知识。教育立场的技术知识需要学生体验到其重要性与价值,并且让他们通过知识的学习体验到自己的价值和尊严,这时技术知识才能转化为人在工作中运用的“缄默知识”系统。从学生的生存和发展来看,如果将技术学视野中的知识或“岗位群”所需全部变成学生学习的材料,这就免不了使职业教育被“效率”所“控制”,学生变成“原材料”、学校成为“人才加工厂”、课程变成“标准件”加工的“机器”。另一方面,作为与自然科学同义语的科学,是人类了解自己的工具。正如现代大科学家怀特海等指出的那样:伽利略等以来的科学进展差不多已使我们知道了物理和生物界中所有可以证明的真理,但它对我们神秘的人自身的问题之解决却少帮助。相形之下,职业教育学对职业教育自身研究的局限性就更加严重了。 第二,职业教育中人的本真生存缺失。职业教育对“生存”的关切可以分为“实存关切”与“终极关切”。“实存关切”乃是将此在之生存仅仅理解为它的现实性,并仅从现实性方面关切此在。也就是在“活着”的层面对此在的关切;“终极关切”乃是将此在之生存理解为它的精神性,并从精神性层面关切此在。在职业教育实践中,无“人”的职业教育一味地强调学生职业技能的训练,一味强调学生各种职业资格证书的获得,一味强调学生英语、计算机等级证书,不考虑学生个体兴趣爱好、性格特长和个人价值追求。这种职业教育是一种在人格与个性发展问题上止步不前的教育,它造成诸多人性的断裂:一个人在生产中可能是能工巧匠,但在精神生活中却缺乏情趣和美感;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恰当地处理各种人际关系,但同时又是一个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的人;他极有可能整天忙于生计、为了物质生活的存在而失去精神家园。职业教育演变为在“职业”、“技术”固态知识的教学,一切以“实用”为尺度,使整个学校弥漫着“理论知识无用”的论调。职业教育立场中的知识简化为凝固的文字(具有丰富内涵的知识多以不同形态的“文字”资料呈现出来),固态知识代替流动的知识,使本来蕴含丰富人类财富的“知识”成为无意义的“空壳”知识。学生领会不到知识的意义、体验不到知识技能掌握的情感价值,知识教学成为无意义的“灌输”。所谓“实践教学”,也不过是增加知识学习的地点而已。学生对与人的生存意义息息相关的人文课程(或通识课程)不感兴趣,转而选一些考试要求较低的课程。在这种职业教育生活中,学生感觉不到知识学习的价值、体验不到学习的乐趣、感受不到知识技能的学习所带来的尊严。用雅思贝尔斯的话说就是“……反叛;虚无主义的绝望;无数得不到发展的人陷入困惑;许多人放弃有限的目的,抵制和谐的诱惑,但是却沿着错误的道路探索……”。“精神因其散漫于群众之中而衰亡,知识则由于被合理化地处理到让一切浅薄的理解力均能接受的程度而贫困化了,除非所追求的目标可以用实用和物质的价值来表达,否则,人们是不愿付出努力。” 第三,职业教育忽视其本体功能。职业教育功能是多方面的,既包括服务经济的功能,也包括改善个体生存质量的功能。职业教育的本体功能应该是关切此在能尊严地“活着”。为了能够关心此在的“活着”,职业教育就必须能够为受教育者提供他们在日常生活经验中所不能或不易产生的“能力”或“品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指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物质生活本身,然后在此基础上生产自然关系与社会关系本身。为了能够满足此在实存的生命生产的需要,职业教育必须倚重于劳动科学与效能科学。职业教育本是与人的生存联系最为密切的教育,但当前职业教育学科研究框架内,职业教育学只研究怎样把外部世界(社会行业企业所需要的)知识“塞”给学生,不研究怎样发展学生的内在力量。时下国内职业教育研究,最热门、最时髦的用语是“职业教育”要“以人为本”,令人遗憾的是,绝大多数职业教育研究者在这方面却无视人之根本所在。虽认识到人的“生存问题”及对个体和社会所构成的威胁,如现在社会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严峻对社会造成动荡,影响国家在国际社会的竞争力等等,但看不到人作为人的“存在问题”及对个体和社会的威胁。在物质不太贫乏的今天,现代职业教育依然是“实存的教育”,而不是“生存的教育”。这种实存的职业教育给予人们以生存的意识和能力,却没有给予人们以生存的理由和根据;给予人们对于自己和人类文明一种盲目乐观,却没有给予人们一颗清醒的头脑。其结果是,在现代教育的作用下,现代人拥有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强大的生存能力(技术/技能),但是却越来越对生存的必要性发生怀疑。 四、职业教育理论亟待研究的问题 面对当今的社会主题,随着人们物质需要得到相对满足,人的精神方面的问题被提到了历史日程上,对生存问题的思考也广泛渗透到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和思考中,《学会生存》提出:“社会己经创造了物质财富。这是人类'追求富有的权利'所需要的。在整个历史过程中,这些就是社会的根本目标。现在社会难道不应该把'学习实现自我',即人的教育,放在最优先的地位吗。”学会认知是获取理解的手段;学会做事是为了能够对自己所处的环境产生影响;学会共同生活是为了与他人一道参加的所有活动并在这此活动中进行合作;学会生存是前三种学习成果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了使受教育者适应不断变革的世界,为了与其整个使命相适应,教育就应围绕这四种基本学习加以安排,让受教育者走出模式化、表浅化、庸常化的生活层面,全面了解自己的生存境域和生存可能性,在与各种对象打交道的过程中,既依赖外在对象,又不断地否定和超越它们,选择属于自己的生活道路,创造真实的自我。职业教育不应该再像过去那样,只是从教育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的角度,而应以一种更加开阔的眼光,即以促进人的发展的眼光来确定职业教育的定义。正如联合国有关文件指出的那样:“教育不仅仅是为了给经济界提供人才,它不是把人作为经济工具而是作为发展的目的加以对待的。使每个人的潜在的才干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这既符合教育的从根本上来说的人道主义的使命,又符合应成为任何教育政策指导原则的公正的需要,也符合既尊重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又尊重传统和文化多样化的内涵发展的真正需要。”它向世人宣称:教育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关注人的潜能的发挥、素质的提高,即教育要关注人的本真生存和价值追求。人的本真生存对职业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将职业教育的合法性建立在对人的本真生存的认识的基础上将是一种合理的选择。对人的本真生存的理解是生存论哲学研究的主要内容,生存论哲学对重新诠释职业教育内涵具有方法论意义,借鉴生存论哲学观照职业教育成为亟待解决的主要课题。 职业教育研究论文:试论高职工IT职业教育实践教学体系的探索研究 论文关键词:高职IT职业教育 实践教学体系 目标体系 内容体系 管理体系 保障体系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目前IT职业教育及软件行业发展现状,针对高职IT职业教育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的标准不统一、重视硬件建设而轻视软件建设等问题,从实践教学的目标体系、内容体系、管理体系、保障体系等多方面探索研究了新形势下IT职业教育实践教学体系的创新建设,对提高学生就业率和专业对口率都有帮助,值得长期探索研究。 高职lT职业教育是IT职业教育的重要部分,是促进IT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高职IT职业教育对调整lT教育结构、广开成才之路,促进lT教育的普及,提高lT教育整体效益,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增进教育与经济的结合都具有重要的作用。高职lT职业教育在国家各种教育中所占比重多少,是否能够适应科学技术发展对学生能力的要求,是否能够满足社会对学生数量的要求,反映出一个国家职业教育的发展水平。同时,高职IT职业教育的好坏,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或制约着整个国家lT行业的发展。 1.IT职业教育现状分析 1.1lT教育与社会需求 近几年,伴随着中国lT产业的飞速发展。企业对IT人才的需求持续升温。根据权威机构测算,中国IT人才年缺口1O0万。据国家信息产业部公布的数据,目前我国IT业仅软件开发人才的缺口每年约24万~28万人,而以我国“十一五”规划的设计,每年应培养软件人才达34万人,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而另一方面我国高校每年培养了大量的计算机专业人才,但能够适应IT企业需要的人才,尤其是掌握最新计算机应用技术,具备大量项目经验的IT人才却少之又少。面对大量有志于lT行业的中高级学历人才,lT职业教育机构就承担起了连接学历教育与企业实际需要的桥梁功能。相对于四年漫长的学历教育,IT职业教育以其灵活高效、目标明确等特点而深受现代人的青睐。其中,高职lT职业教育占很大比重。因此,必须加强lT职业教育的课程建设,完善IT职业教育过程中实践教学体系,走校企合作办学道路,以保质保量的培养出能满足社会需要的IT人才。 1.2软件行业现状 2009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中击,我国软件行业大力拓展国内市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总体保持平稳运行态势,产业规模继续扩大,结构和布局不断调整,行业应用水平和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在推动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着积极作用。2009年中国软件产业总量达到9513亿元,同比增长25.6%,增速比上年低4.2个百分点。 其中软件产品增长稳定。2009年,全行业完成软件产品收入3288亿元,同比增长26.3%,增速高于全行业0.7个百分点,但比上年低2.4个百分点。 软件技术服务增势突出。全年完成软件技术服务收入2126.3亿元,同比增长31.4%,高于全行业5.8个百分点,占全行业收入比重224%。其中外包服务收入307{E元,增长35%。 系统集成增长放缓。2009年系统集成收入22029亿元,同比增长23.7%,低于上年增速26l7个百分点。随着国内企业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普及,通用型系统集成业务正在萎缩,中小系统集成企业竞争激烈;另一方面,受益于3G建设加快、电子政务稳定增长、金融业扩张等,一些规模大、管理较好的大型企业系统集成业务增长稳定。 受电子制造业下滑影响,嵌入式软件和lC设计收入增长较为缓慢。全年嵌入式软件收入1673.6亿元,同比增长22.1%,低于全行业3.5-I"-百分点;IC设计业收入222.2亿元,同比增长10.1%,低于全行业15.5个百分点。 针对我国软件行业发展的新特点,结合学校所在地域位置,在lT职业教育中适当增加软件外包服务项目的实践环节很有必要。 2现行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的问题 2.1实践教学体系标准不统一 高等职业教育在我国还处于发展阶段,许多由大、中专转型过来的高职院校仍然还沿袭着传统的教育体制、教学模式、教学计划,乃至课程设置、教材教具,采用的仍然是“小本科”的办学思想。而一些发展快的高职院校,在借鉴了国外同行办学经验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对过去的教学体系进行了大量改革,建立了适合本校的理论教学模式和实践教学体系,虽然走出了本科的办学模式,但在全国范围内同类院校专业还没有统一的实践教学体系标准,需要在今后的办学发展中整合统一。 2.2重硬轻软小而全 目前很多高职院校都开始注重实践教学环节,注重计算机等硬件设施的配置。但实践课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的比例还不够合理,实验小而全针对性不够,很多实践教学的目的不在于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学习创新能力,只是为了加深对理论课的理解和掌握。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学生基础水平参差不齐,普遍实践能力差,很难适应要求高的实践教学;二是教学安排不当,理论和实践脱节,课程设置不够合理,前后衔接不好,教学内容交叉重复又有空隙,实践项目存在重复现象,降低了教学效率,同时部分课程内容陈旧,实践内容简单,创新性不足;三是专业知识更新快,现有专业实验相对简单,基础验证性实验较多,设计性综合性实验较少,难以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不利于动手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从而导致学生就业时专业对口率低;四是专职实践教学教师数量不足,力量分散,总体素质不高,队伍不稳定。 3创新性实践教学体系的探索 3.1教学目标体系的建设 (1)调整培养目标。贯彻“以实践教学为主导”的职业教育理念,把基本职业素质、岗位就业能力和职业发展能力的培养作为培养目标,制定以实践为主体、理论课程依附于实践课程的专业培养计划。应大力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双证书”制度,逐步实现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培养内容的衔接和互通。与之配套,必须制定适合学生个性发展的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学籍管理制度。 (2)调整教学计划。高职IT职业教育实践教学体系应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设计教学计划时应以职业能力的培养为中心,同时考虑职业素质教育,以体现高职IT职业教育特点。课程设置要与职业标准相融合,教学内容应尽量覆盖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将学生技能鉴定与实践教学考核结合起来,既可让实践教学考核保持职业性方向,又可避免重复考核。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文化程度和就业的需要,调整与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相配套的实践教学体系的教学计划,设定多层次目标。 3.2教学内容体系的建设 实践教学的内容是实践教学目标任务的具体化。为了突出能力培养,应采用按能力层次划分的“分层一体化”构建教学模式。具体说,就是将各个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创新制作、社会实践等)通过合理配置,构建成以技术应用能力培养为主体,按基本技能、专业技能和综合技术应用能力等层次,循序渐进地安排实践教学内容,将实践教学的目标和任务具体落实到各个实践教学环节中,让学生在实践教学中掌握必备的、完整的、系统的技能和技术。 3.3教学管理体系建设 实践教学管理包括机构、教学基地和人员等的管理及校内外实践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手段和评价指标体系等。 管理机构、基地建设和人员管理通常采用校系二级互有侧重、分工负责管理模式。校级实验、实训中心可定为具有一定管理职能的教学实施单位,负责管理综合性实验室和训练中心;系部负责专业性实训中心、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教学组织实施。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实践教学、科研、生产、培训任务的下达,质量监督和考评由学校归口管理。校外实训基地应由校企双方根据合作协议共同管理,按培养计划安排教学环节,实施质量监督和考评。学校应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的实践教学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全校实践教学的计划组织、管理协调、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质量监控与考评等工作。 要加强实践教学计划、实践教学课程大纲等实践教学文件资料和管理制度建设。实践教学工作涉及面宽,要保证组织管理工作到位、教学环节合理衔接,必须建立与之配套的管理规章制度,使实践教学活动有章法可循、教学监督和检查有制度可依。 考核评价必须紧紧扣住培养目标,重点应放在对学生核心职业能力和岗位职业技能考核、评价上。教学考试要尽量与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接轨,考核重点要与职业资格鉴定的考点相吻合,加强对考核方法、考核形式和考核手段的研究,以提高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为抓手,抓职业技能鉴定,促实践教学质量提高。 3.4教学保障体系建设 高职lT职业教育实践教学保障体系主要包含:以具有一定实践、教学经验的“双师型”教师为主体的师资队伍;较完备、先进的设备设施、仿真性的实践教学环境以及具有实践教学特色的环境三个重要方面。它是保证实践教学效果的重要因素。 (1)师资队伍建设。近年来,高职院校致力于“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普遍引进了一批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但“双师型”师资的质量,实验、实训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实力仍然是制约各校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打造鲜明特色的关键问题。师资队伍建设也要转变观念、大胆改革。从学校的长远发展看,加强理实一体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与改善师资队伍的学历层次、职称结构同样重要。学校人事部门要按照实践教学的目标要求制定具体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应重点加强对现有教师的培训方向和培养方法的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师资继续教育进修和企业实践制度,建立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与“职业技能证书”的教师“双资格证书”准入制度;政策规定和鼓励教师在企业与学校问进行有序流动,自觉深入到行业企业一线熟悉生产,参与科研和技术开发;吸引社会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的加盟;改变传统的“学术型”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有利于师资结构调整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 (2)教学模式创新。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仍延用普通教育以课堂教学为主体、理论与实践教学分开进行的教学模式,对教学模式的研究和创新下功夫不够,学科体系的课程建设仍占主要地位。现代职业教育已有不少可借鉴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如项目驱动教学法。该模式不受书本、课堂的制约,学生按照项目的要求划分成若干个项目小组,通过小组的分工协作,独立制定工作计划,在教师指导下完成项目任务,并最终提交成果、接受评价。此方法从全方位培养学生能力、多角度考核评价教学等方面对原有课程结构、教材体系、教学模式、教学组织形式等进行了结构性的改革。 (3)实训基地建设。实训基地是高职院校实施职业技能训练和鉴定的基础保证。要按照实践教学体系和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的需要进行校内基地的建设。设备添置应遵循“一个兼顾、两个同步”的原则,即基本技能训练的常规设备添置与专业技能、技术应用与创新能力训练的先进设备添置兼顾;训练设备的技术含量和现代化程度要与企业生产水平同步;设备的投入与实训项目开发同步。校内实训基地除发挥其校内教学与鉴定功能外,应具备开放性和服务性功能。高职教育要面向社会实施开放式、多样化的办学,要从思想上拆除中国式高校的“围墙”,努力拓展校企全程合作、互动互利进行人才培养的途径,研究合作模式,针对各种培养模式创新运行机制,形成学校发展资源的多元结构和面向社会、面向市场自主办学的局面。要在吸纳社会办学资源,共同建立实训基地、研发中心和校办企业等方面探索、创新,在与企业合作中实现“双赢”发展。 4结论 经过多年实践教学体系的改革探索,近几年计算机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而专业对口率也由2007年的27%提高~JE2009年的40%。在当今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能在学生就业方面取得一定成绩,这和计算机专业相关领域的实践教学体系改革探索是分不开的,很多企业单位对我们的学生仅仅面试一两次就签订了用人协议,这是对我们几年教学改革的肯定。 信息社会,变化万千,针对信息社会对高职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实践教学体系的探索改革,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全面激发学生学习研究兴趣,帮助学生理解和拓宽专业知识,强化学生综合应用实践环节,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和学习质量,让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成为社会发展所需的创新型人才,实践教学体系的探索改革是个长期过程,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应用能力、创新能力,这就要求我们不断研究改革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采取各种途径,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综合能力。 职业教育研究论文:关于高等职业教育应用写作项目化教学研究 论文摘要:在传统教学实践中,应用写作教学存在着重讲授轻练习、重技巧轻内容、重理论轻实践、学用脱节的弊端。随着高职院校教学改革和课程改革的深入,在应用写作课程教学中引入项目课程理论,将对高职高专应用写作教学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论文关键词:应用写作 项目课程 教学改革 高等职业教育中应用写作已经成为毕业生进入社会的必备技能。随着高职院校教学改革和课程改革的深入,对应用写作课程的重视程度愈来愈高,特别是以工作任务为中心、意在将理论和实践更为紧密结合的项目课程改革,对传统的应用写作教学提出了挑战。本文意在在应用写作课程的教学中引入项目课程理论,对高职高专应用写作课程作项目化教学实践探索。 1项目课程的内涵及理论基础 职业教育项目课程可定义为“以工作任务为中心选择、组织课程内容,并以完成工作任务为主要学习方式的课程模式。其目的在于加强课程内容与工作之间的相关性,整合理论与实践,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效率。”与其对应的课程模式是学科课程。职业教育中的项目课程是一种基于工作任务的项目课程,只有以工作任务为参照点设置的课程才能是项目课程,这是项目课程的本质所在。项目课程改革最坚实的理论基础是职业教育课程的结构观。这一观念认为,要有效地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职业教育课程不仅要关注让学生获得哪些职业知识,而且要关注让学生以什么结构来获得这些知识。课程结构是影响学生职业能力形成的重要变量。课程作为沟通个体与社会的桥梁,其结构不可能来自课程本身,而只能来自外部世界。采取什么课程结构,取决于人们对课程出发点这一基本问题的看法。就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而言,其课程有两个基本出发点,即学科体系和工作体系,与前者相联系的课程旨在把个体导向学科体系,培养学术型人才;与后者相联系的课程旨在把个体导向工作体系,培养应用型人才。工作体系是一个实践体系,这一体系对知识的组织方式不是按照知识之间的相关性,而是按照工作任务之间的相关性组织的。 2高职高专应用写作教学现状分析 应用写作是一门实用性、技能性很强的课程,但在我们的传统教学实践中,存在着重讲授轻练习、重技巧轻内容、重理论轻实践、学用脱节的弊端。表现在如下方面。 (1)教学理念陈旧,教学方法单一、呆板。由于应用文本身体式的规范性、明确的工具性、极强的法规、政策性,使得它与文学体式相比,缺乏生动性、形象性。学生由于限于自身阅历及对社会的认识程度,在学习应用写作时对事物缺乏主观感受,无论是阅读还是写作都是一种受命行为,因而教师在实施应用写作教学时就难以充分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这是应用写作本身客观存在的教学难度。而我们传统的灌输式的授课模式都是由教师讲授理论知识、写作技巧,再分析例文,最后学生被动练习。这种授课方法以教师为中心非以学生为中心,没能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使本来就程式化的应用写作变得越发枯燥,更谈不上学以致用了。 (2)教学目标错位,教学内容重心偏离。教学过分突出知识目标。职业教育的应用写作教材大多还沿用学术教育中的学科体系,与之相联系的课程旨在把个体导向学科体系,培养的学术型人才。而职业教育应是培养应用型人才,这就违背了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以至于我们在教学中常以理论为本位而非以写作技能为本位。传统的应用写作教学是以文章为研究对象,从文本角度出发.归纳应用文的写作方法,忽视了写作主体的能力培养和写作行为的过程分析,导致写作理论与实践脱节,不利于学生创造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培养。 (3)学生学习兴趣低落,教学效果不明显。应用写作有规范化、格式化的特征,教学很容易流于照本宣科的程式化灌输,导致课堂气氛的平淡呆板,学生写作时常处于一种机械、被动、甚至冷漠、厌恶的状态,缺乏学习兴趣。实际上。作为大学生。接触应用文的机会少,同时对社会的认识总是充满着好奇渴望。调查显示,他们对陌生的应用文写作开始大多抱着新鲜的态度,也有为将来的发展而学好应用写作的意愿,这是引起他们学习应用写作兴趣的原动力。关键是教师能否将这种新鲜态度及意愿保持下去,并激发他们进一步学习应用写作的兴趣。 3应用写作项目化教学改革的可能性 项目课程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课程内容与工作之间的相关性,整合理论与实践,是理论与时间更为紧密的结合,以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效率。它要求课程的内容设计,要以项目为主体,就是围绕项目来组织课程,以接近情境性,把职业情境和学习情境对接起来。这就要求进行项目课程改革的课程应具有实践性。并不是所有课程都可以项目化,有些纯理论性的基础学科,如数学只能按照学科体系来组织教学。尽管应用写作是语文学科写作课程的组成部分,但应用文具有与其他文体不同的独特性,即表现为应用文写作与工作、生活实践紧密联系。现实生活中,从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到社会团体或个人,人们处理事务、交流信息及沟通协调,社会每一个领域不同层面都离不开应用写作。应用写作这种实践的功用性,要求写作理论必须与工作实践紧密结合,教学的目标和要求必须是面对实际的工作,以提高学生的实际写作技能和职业技能。这一目标和要求恰是符合高职教育项目课程的特点及课程改革的根本目的。 4应用写作项目课程改革的实践探索 项目课程的本质是一种以工作过程为线索设置课程、以典型产品或服务为载体设计学习项目、以职业能力形成为依据选择课程内容并以完成工作任务的主要学习方式的课程模式。这就要求教学设计者把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融注于工作任务之中,教学过程由任务来驱动,使理论知识的学习与实践技能的提高完美地融合。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将以项目的形式将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交给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自主探究,完成任务。具体实施过程如下。 (1)设计确立项目、任务(情境),这是项目化教学的首要任务。通过深入工作实践,进行工作分析,在此基础上确立项目。应用写作的教学内容根据不同专业其面向不同职业领域应有所侧重。因此,我们去确定项目、任务时,针对不同专业,项目任务各有不同。具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础项目,应用写作中公文类文书写作、机关事务类文书写作,这些内容是各行各业、各领域通用的,各专业学生都必须掌握的写作基本技能。由此而确立的项目作为基础项目各专业通用。一类是专业项目,即专业所面向的工作领域而产生的项目。如招投标文书制作、经济合同订立等。各项目根据难易程度可分为入门项目、主导项目、自主项目。下面是以市场营销专业为例,经过深地分析,确立如下项目。 项目一:大学生消费状况调查。具体工作任务有:①制定市场调查方案。⑦确定市场调查方法。③设计调查问卷。④市场调查资料收集。⑤市场调查资料整理分析。⑥撰写市场调查报告。⑦撰写市场预测报告。 项目二:教学仪器设备招、投标。具体工作任务两组:一组作为投标方,工作任务有:①收集招标信息。②制定投标方案。③制作资格预审文件。④制作投标书。⑤投标。⑥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的草拟)。一组是作为招标方,工作任务有:①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写作)。②制定招标方案。③发放自资格预审文件。④制作招标文件。⑤组织招标会议,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⑥撰写评标报告。⑦发中标通知书;⑧草拟经济合同、签订经济合同。以上项目融汇了应用写作课程中的投标、招标文书写作、商务谈判方案、经济合同、调查报告写作等教学内容,这些都是营销专业学生将来在实际工作中所需要的专业技能。要注意的是,“项目选择必须轮廓清晰,有明显而具体的成果展示,要有完整的工作过程,并与企业的实际的商业活动有直接的联系,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每个项目的设置不宜过大,以免支撑的理论知识太多,导致教学组织困难。 (2)制定计划,交给任务。分组教学是项目化教学常用的教学方式。科学分组应坚持平衡划分原则,将不同能力、不同优势的学生划分到一个小组,有利于学生在项目活动中发挥各自优势,取长补短,合作学习。小组人数要适宜,小组规模应视项目大小和教学要求来调整。小组的管理亦可引入企业现实的管理体系,任命或选举小组组长或叫经理、主管等,形成不同的管理层次,对小组及项目实施管理。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学生管理能力的提高,而且有利于学生职业角色的定位。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制定计划。在计划的制定上,教师要充分相信学生的能力,让他们自主确定工作的步骤和程序。教师只需对学生计划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不善完善之处给予指导,逐步完善计划。对计划中的每一项工作内容,小组组长(经理)要明确分工,落实到人。 (3)按照计划,实施项目,完成工作任务。在实施项目任务的时候,要根据不同项目采用不同的指导方法。入门项目可由学生从书本、网络、调查等途径获取有关写作知识,通过小组成员协作,自主完成工作任务。若项目比较复杂,学生在实施项目过程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教师可适时地i井授需要的写作理论、写作技巧。要注意把握讲授的运用时机,把握理论的切入时机。同时,教师所讲授的理论以能够帮助学生解决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限。 (4)交流分享,检查评估。工作任务完成后,采用学生交流、互查与教师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完成项目情况进行评价。教学评价的重点应该是过程性评价,包括每个学生在各项目开展中的参与程度,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隋况,结果如何。特别要注重对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形成与提高的评价。整个评价应从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激发兴趣、体验成功、培养其热爱专业、勇于创新、乐于实践等综合素质的目的出发。 5应用写作项目化教学(项目课程实施)所面临的问题 (1)项目课程整体课程体系设计问题。项目课程开发是一个专业的课程整体性开发,是对整个毕业生就业岗位所进行工作分析之后,确立项目课程门类和项目课程结构体系。因此,应用写作项目课程开发要纳入学校整体项目课程开发体系。否则,应用写作项目化教学就可能走入误区或半途而废。 (2)教材建设问题。这是项目课程开发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以任务为驱动的项目化的应用写作教材较少。有与没有,教材质量的高与低直接制约着应用写作项目化教学的质量和效果。 (3)教师的适应能力问题。由于长期习惯于学科型课堂教学和受到传统教师评价的影响,教师比较重视按普通教育的模式主要在课堂进行理论教学。实施项目课程,教师的能力就不适应了。要培养技能型人才,教师的素质和水平特别是教师是否有应用写作的实际工作经历和实践能力是关键。 (4)教学场所、环境的问题。项目化教学讲求工作情境的设置,力争模拟实际工作情境或直接进入实际的工作环境。有时需要领学生走出教室,变封闭式的模仿为开放式的实际操作,以弥补学生生活阅历和写作经验的不足。如学习公文写作,可到当地政府机关了解现行的各种公文的制作、处理等实际程序规范,在社会实践中去体会应用写作的全过程。有人建议建立应用写作模拟实验室。但目前很少有学校在财力、物力上为处于公共基础深地位的应用写作教学提供这样的支持。即便有,模拟实验室如何建,建成什么样子,难度有多大,还需要探讨。但只要我们沿着项目课程改革这条路坚持不懈地走下去,把应用写作课程改革实践与理论研究结合起来,应用写作项目化教学实践就一定能够取得可喜的成绩。 职业教育研究论文:关于农村职业教育滑坡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论文关键词:农村职教 滑坡原因 对策研究 论文摘要:文章从人们的观念、政府的重视程度到农村的现状诸方面对农村职教滑坡的原因进行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走出困境的研究对策。 我国农职教育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并曾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随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新一轮农业结构的调整、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农村城镇化的推进,我国的农职教育已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出现了严重的滑坡现象。许多地方,尤其是一些贫困地区的农村职业教育已陷入困境,举步维艰,很难再为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人才资源和智力支撑。有关资料衣明,我国农村劳动力中接受过短期培训的只占20%.接受过初级职业技术教育的仅占3.4%.接受过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仅占0.13%。 2000午我国第产业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受教育午限仅为6.79午,初中及以下水平的人数超过95 %,而日本同期同行业人员平均受教育午限却是10.67年。另据资料,我国职业高中招生中,农林科人数所占比例逐午下降,1984午为38.7%,1990年为24.13%,1992年为12.19%.1997年为9.6%.2000年为7.8%.且呈继续人幅度下降趋势。如甘肃这相对落后的农业人省,在2004午的职业高中在校生中,农业类专业人数仅占1.16%.许多农职业学校的农业类专业因生源小足而无法开班。这不仅与我们这样一个农业大国的国情不相适应,与许多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情况也是少见的。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农村职业教育出现如此尴尬的局面呢?笔者在甘肃、宁夏、青海、陕西、山东等一些地区的调查表明,我国农村职业教育出现严重滑坡,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农民对职业教育的歧视态度和鄙薄认识,导致农村职业教育生源不足,规模萎缩农村职业教育的对象是广大农民及其子女。但是,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许多农民不愿自己的孩子再上农村职业学校,认为职业教育是非正规教育,是升高中、考大学无望的孩子不得已的选择。孩子初中毕业后,绝大多数家长千方百计让孩子上高中,考大学,实在上不了的,宁愿让其回家种地也不愿让孩子上农村职业学校。据笔者对’("户有初中在读学生的农户家庭的调查,有,160的农户希望自己的孩子升高中,考大学,有86.7%的农户认为考不上高中,就让其回家种地。只有4.1%的农户认为,孩子若考不上高中,他自己愿意上农职业学校就让他去。事实说明,目前的农职业学校对农民及农民子女是没有吸引力、感召力的。 政府对农职业教育的关心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把农职业教育的发展纳入其任期目标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许多地方的县、乡两级政府将其精力主要集中在抓当地经济建设、招商引资、计划生育、社会稳定、扶贫帮困等所谓的中心任务上,对农村职业教育在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认识不足,工作中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扶持,致使国家规定的发展职业教育的许多政策措施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加上当前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不够扎实,地方政府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作为农村教育工作的重点,而将职业教育向市场一推了之,任其自由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由于得不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校舍破烂不堪,师资严重不足,经费得不到保障,实训难以正常开展,农民从农村职业教育中得不到实质性好处,自然就不会让孩子选择上农职业学校。 农村职业教育的目标定位不明确,培养的人才类型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农村职业教育属于职业技术教育的范畴,培养的应是农业生产一线和农村经济发展急需的高素质的新型农民和中初级实用农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因此,其课程设置、人才培养模式应符合当地主导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广大农民脱贫致富的愿望和要求。应通过构建能力本位的教育教学模式,强化实践教学。但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农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仍以学科教育为主,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加上学校缺乏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素养的“双师型”教师,缺乏实践教学所必须的实训场地和条件,学生花了不少钱,学了二三年,却学不到什么谋生的本领和致富的技能。据笔者对68所农村职业学校的调查发现,有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双师型”教师只占教师总人数的6.2%。绝大多数教师是从普通师范院校毕业后分来的,既缺乏农业生产的实践经验,又没有职业岗位所必需的技术、技能,在课堂上就只好传授学科知识。 农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脱离实际毋庸置疑,农村职业教育应是立足农业、面向农村、服务农民的教育类型。因此,其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应符合当地主导产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要着眼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使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符合生产实际,顺应农民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市场优势。但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农村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内容雷同,没有地方特色。选用的教材不仅文化课完全相同,专业课也一模一样。教材内容与生产实际出入很大,适应性很差,学生难以在全真的实训环境中接受身临其境的现场教学,致使农村职业教育变成了普通的学历教育,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技术教育。 毕业生出口不畅,就业率低,选择面窄,没有吸引力农民花钱让孩子接受教育,最直接的目的是希望孩子将来有一个好工作、好职业、好归宿,以求获得较高的货币收益和身份收益。但由于我国绝大多数农村非农产业不发达,工商企业少,农业生产仍以分散的组织化、商品化、工业化程度很低的传统农业为主,除极少数有门路、有关系的农职校毕业生找到工作外,绝大多数学生毕业后仍旧回到了农村,依旧过着与父辈没有多大差别的生活,依旧靠承包的土地和笨重的体力劳动赚钱谋生,没有利益的驱动,使他们对上农职业学校不感兴趣。 设备、设施落后,经费投入不足,困扰农职业教育的发展县(市)、乡政府是农村职业学校的办学主体。但由于我国县(市)、乡财政基础薄弱,大部分县(市)、乡仅仅是保住了教师的档案工资,学校的基本建设和公用经费基本没有拨款,学杂费收入成为学校收入的主体,学校建设主要是依靠借款和欠款支撑。据笔者对68所农村职业学校的调查,生均校舍面积10.6平方米,生均图书15.2册,仅相当于教育部颁布中等职业学校合格标准的一半。专业教学设备、设施更是有限,达标率普遍很低。68所学校开设36个不同专业,价值达标率仅为18.4%,项目达标率仅为32.6%。教师培训经费更是严重不足,2001-2004年,教师的人均培训经费只有168元,其中学历教育培训就占了60%。许多学校因为经费短缺而没有单列教师培训经费。许多教师因生活待遇低,工作条件差而不安心本职工作,而是千方百计跳槽。 那么,怎样才能使农村职业教育走出困境、健康发展呢?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明确农村职业教育在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作为政府和教育部门的领导,首先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政府是发展农职教育的主体,农职教育能不能走出困境,关键是要看政府的态度。山东省的农村职业教育之所以办得红红火火,就是因为山东省的政府领导非常重视农村职业教育。省长韩寓群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提出:“重中之重就是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为此,必须积极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教育培训工作,尽快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深入实施绿色证书和青年农民培训工程。”分管教育工作的王军民副省长明确指出:“山东要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关键是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农村新兴产业的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城镇化建设,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都需要一大批能留在农村的应用型人才,而这批人才的培养主要靠农村职业教育。因此,政府和教育部门要把发展和办好农村职业教育作为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要像抓普通教育那样抓好职业教育。”山东省的青岛、济南、寿光、平度胶南等地之所以都做得很好,就是在办学的指导思想上能急农民致富之所急,想农民致富之所想,政府扶持引导学校,学校着眼农民需求,为当地经济建设培养了一大批中小企业家和致富能手,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其次,作为教育对象的农民和农民子女也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必须明确个体有差异,社会也有分工,期望让每一个农村孩子都考入大学是不现实的。要通过宣传,教育广大农民,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农业是21世纪最有发展前途的朝阳产业,党中央、国务院已把“三农”问题提到了首要位置。只要肯学、肯钻、肯付出,在农村一样能有所作为。 建立政府目标责任制,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必须明确,由于我国的国情和农村职业教育的特殊性,决定了振兴农村职教关键在政府。因此,必须坚持政府统筹协调,教育部门主管,农业与科技部门参与的办学原则,把县、乡职工和劳动力总数中接受职业教育的比例、科技贡献份额等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工作成效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指标。地方政府应从对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职业教育在农村小康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做到五个到位,即领导认识到位、行为到位、经费投入到位、政策措施到位、责任目标到位,真正将职业教育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1)认真做好农村职业教育规划。(2)增加对农村职教的资金投入,尽快改善农村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3)制定特殊优惠政策,为农村职教引进人才。(4)做好对农村职业教育的服务工作,包括生源的发动、学校教学设施的建设毕业生的就业指导等,以便为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积极推进学校转制,引入民办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办学县级政府除依法办好示范性农村职业学校外,要下决心对其他公办农职业学校进行转制,坚持办好一批,放活一批。必须明确,转制不是改变所有制,而是改变农职业学校的筹资机制和内部管理机制。“发展才是硬道理”,只要国有资产不流失,只要农村职业教育能够发展,什么体制、什么机制都可以试。另外,要广开筹资渠道,鼓励民间集资办学,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扫除不利于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各种障碍,当前的重点是要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为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以就业为导向,打破单一学历教育体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农村职业教育应在办好学历教育的同时,要大力发展多种多样的职业培训,以满足农村从业人员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办学形式可不拘一格,农民可以随到随学,进出自由。既可以办三年制的文凭学历班,也可以办不定期的专业技术培训班;既可以把课堂放在教室,也可以把课堂搬到工厂或田间地头;既可以进行系统的理论教学,也可以开展专门的实践操作,通过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教学形式和培训形式,真正把农村职业教育做实、做大、做活。此外,人才培养模式一定要由学科本位向职业本位转变,要根据就业岗位和职业能力的要求来设计课程,编排教材,确定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让学生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学科专业进行及时的调整和优化。设置一些新专业,如农产品营销、农产品加工、农业贸易、农业环境保护、农产品检验等专业;要对各学科专业的教学计划与课程体系进行修改和完善,使学生学有所长,学有所用,使农村职业学校真正成为为“三农”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的人才培训基地。 制定扶持农职教育发展的特殊优惠政策,以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健康稳定发展众所周知,农村人力资源政策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因素,职业教育是开发农村人力资源的重要途径,各级地方政府应把农村职业教育纳入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范畴。目前,我国已进入到工业化中期,处于工农业竞争发展到工业支持农业的阶段。针对目前我国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现状,农村职业教育应在招生、就业、师资队伍建设、学杂费、助学金、奖学金等方面制定有利于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特殊优惠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减轻农民及其子女接受农职教育的负担,如减免农业类专业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增加奖学金、助学金额度;通过实习返还学费;为毕业生创业提供无息、低息贷款;县、乡、村企事业单位,行政管理部门招工、招干应优先考虑安排农职业学校的毕业生等,以此来提高农职业教育的吸引力、感召力,以促进我国农村职业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 职业教育研究论文:试谈盐城市农业职业教育的研究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农业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模式 论文摘要:本论文在进行调查研究和查阅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并结合盐城农业职业技术教育的实际情况,在剖析盐域市农业职业教育现状基础上,找出问题,提出盐城农业职业教育发展对策,以推动盐城市农业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20年来,农业职业教育呈现了开放搞活和生机勃勃的发展势头,成为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职业教育全面走向市场,中等农业职业教育在发展中遇到许多新困难、新问题、新挑战。 一、盐城市农业职业教育现状 盐城市农业职业学校目前主要有四家:城生物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射阳职业高级中学、建湖二职中、东台二职中。 1、盐城农业学校建于1952年,是一所知名度较高的省部级重点学校,长期开设果树、农学专业、2004年3月,盐城农校升格为盐城生物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2、射阳职业高级中学是一所在全国有影响的农业类职业中学,江苏省射阳职业高级中学创建于1983年,设有13个专业,50个教学班,师生员工3000多人。 3、江苏省建湖第二职业高级中学是省级重一皇职业中学,学校化于建湖县东郊钟庄镇,学校设有现代农业、园林等专业,为学生成才就业创造优越的条件。 4、苏省东台第二职业高级中学创建1968年,是一所省级(国标)重点职业高级中学:学校拥有多种经营、半自动化鸡场等20多个文习场地和多种经营等专业实验室。 二、盐城市农业职业教育模式分析 1、盐城农校培养人才模式 盐城农校培养的是实用技术人才,它要求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同时,掌握农业生产所需的实用技术.具备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 2、射阳职业高级中学培养人才模式 盐城市射阳职业高级中学是盐城市的四所农业职业高中之一。教学的组织模式和盐城农校是一样的教学大纲、教材的要求相对低一些。学制为二至三年,但是它的教学大纲、教材的要求相对低一些。 三、盐城市农业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 1、盐城市农业学校办学方向不明晰 随着盐城丁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许多农业职校把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纷纷停办原来的涉农专业,改办而向城市的机械、电子等专业,农林专业规模相当小,2008年盐城中职招生中涉农专业仅占2.2%,且多为参加汀苏对口单招升学班,加入应试行列。许多农业职校没有为新农村建设服务思想相当严重。 2、盐城市中等农业学校生源下滑 招生难的问题已成为制约中等农业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1997—2000年盐城市农业巾专经历了历史性转折和困境,前:年基本保持稳定的发展势头,但到2000年,农业中专招生人数严重下滑四所不同层次的农业类学校学生培养米看,都存在着在招生规模不断扩的同时,农、啦类学生招生比例不断下降的明显反差。 3、生源基础素质差 从盐城农校近十年录取学生的平均成绩统计(见表)可以看出.并轨前录取的学生平均成绩较高,但并轨后录取的学生平均成绩呈逐年下降趋势,到了2004年以后,入校学生的平均成绩还不到300分。这是由于招生困难,中等农业学校为了维持办学,文化基础再差的学生只要愿意读农校,还得招收进来培养。 4、办学经费不足 农业学校的建设起点普遍较低,财政投入少,收费低,基础设施差,实验设备落后,现代化教学手段装备不足,实习基地科技含量和产业化水平较低。 5、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由于严重缺乏专业教师,所以中等农业学校不得不从校外聘请专业人员从事专业课教学,有的外骋人员甚至只会操作不会讲,有的只是为了一些课时费而上课,责任心不强。 6、农业学校办学模式封闭 许多教师还是习惯于传统教学方法一支粉笔、一本书,于是出现了“教室里养猪,黑板上种田”的现象比比皆是。这对于适用性很强的农学教育以及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来说,已经严重的不能适府当前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 7、毕业生就业难 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农业中专业生主要就业单位一乡镇农技推广部门基本满编,甚至趟编。农科类毕业生对口从业率不足20%。许多毕业生走上外出务工的路子。 四、盐城农业职业教育发展对策 盐城农业职业教育取得了较大成绩同时存在不少的问题。经过分析现阶段中等农业职业教育面临的形势,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农业职业教育发展经验,笔者提出发展盐城农业职业教育的对策。 1、明确办学指导思想 农业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非常广阔的空间和前途、相对于其他职业学校,积极“投身科教兴农主战场,坚持为‘三农’服务”,必须贯穿在学校各项工作的始终。 2、实行农业专业优惠政策 当前盐城要通过招生宣传,增强全社会的职教意识加快盐城农业职教免费的步伐,可以以职教券的形式实行减免费政策.实施农贫同学生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政策辅以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费减免、校内赞助等措施。 3、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让学生到生产第一线直接感受“大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开展科学研究,把研究成果整合到教学内容上来,小断更新知识。并积极推行学分制,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和灵活的学习方式,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 4、构建多元化办学机制 突破中等农业职业教育长期单一部门办学的管理格局,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多元化的办学机制。 5、提高师资队伍建设 盐城市应加大农业职教师资培养力度,从以下几方面蕾手培养农业职业教师:一是要依托1-2所高职院校人力培养巾职师资;二二是要大力引进专业教师和聘请农业专家、技术人员为兼职教师,改善师资队伍结构。 6、改进办学模式 农业职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必须按照“产教结合”的教育思想,根据学习需要,自己从电脑网络中查询信息、最新资料等;图书馆全面向学生开放,学生可随时查阅或复印材料,使用针对性、实用性很强的“活”教材。 7、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 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力度,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保证毕业生的就业。 结语 随着前不久困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江苏沿海开发正式升格为国家战略。盐城作为江苏沿海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利用沿海独特资源,积极发展海洋产业、盐土特色农业和沿海农产品加工业,盐城农业职业教育必须溶入沿海开发大战略中去,为盐城地方经济振兴作出应有贡献。 职业教育研究论文:关于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关系研究综述 论文摘要:基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可以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认识,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职业院校推行“双证书”制度。由于缺乏批判性思维,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关系的研究,大多只注意到了二者间的正相关关系;关于“双证书”制度的研究,大多“就事论事”,关注该项制度的意义、现存问题及完善措施,而很少对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反思和质疑。从批判性视角切入,运用历史研究法、质性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对以上问题进行探索,是相关研究可能的创新与突破点。 论文关键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教育;“双证书”制度;批判性思维;研究综述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有着密切的联系。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党和国家认为我国职业教育不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从业者没有技术、技能方面的资格要求,于是提出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构想。九十年代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提上日程后,国家法律、政府文件都要求职业院校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的建设工作。新近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再次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双证书”制度作为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的重要举措。尽管两项制度已实施多年,但总体感觉实施效果不佳,与制度设计的初衷有相当的距离。我们不禁要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果真是一种简单的正相关关系吗?“双证书”制度究竟是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还是指挥棒?所以,检索相关文献,开展相关研究,是一项既具理论价值又具实践意义的重要工作。 一、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关系的研究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联系劳动就业和教育培训的桥梁和纽带。当职业资格成为劳动者就业的重要条件时,自然会激发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动机。另外,职业教育与培训原本就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考试成为职业资格制度内容的那一刻起,职业资格制度就具有了教育的属性和功能”。甚至有学者认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特别是职业培训有着天然的联系。所以,早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刚刚提上日程的1994年,就有学者撰文,认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行是职业教育改革的一个契机。 括而言,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的关系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互动关系说”,一种是“辩证关系说”。 “互动关系说”的代表人物是北京教育科学院原院长马叔平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研究员邢晖,二人共同主持完成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五”规划教育学科国家重点课题《职业教育与就业准入制度互动关系研究》(课题编号AJA010029)。他们认为职业教育与就业准入制度是分属于教育培训(人才培养体系)和劳动就业(人才使用体系)两个不同领域的社会现象,但由于他们共同服务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开发人力资源、促进就业这一根本目的,因而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或者说内在统一的关系。就业准入制度对职业教育的影响和作用表现在:首先,职业标准的建立为职业教育目标的确定、专业与课程的设置、教学方法的选择提供了依据。职业技能鉴定有利于客观、公正、有效地评价职业教育的质量,有利于改进职业学校专业与课程的设置,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其次,职业资格证书为职业学校及时了解劳动力市场需求及其变化提供了一个方便的工具,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使职业学校积极主动地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与合作,从而有利于加强职业教育与社会经济的联系。最后,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拓展职业教育的发展空间,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教育对就业准入制度的影响与作用表现在:首先,劳动者职业能力的提高不是“考”出来的,而是通过职业教育与培训“培养”出来的。所以,职业教育是就业准入制度有效实施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其次,职业学校承担着组织学生接受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工作,有的学校还要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任务,所以,职业学校是我国推行就业准入制度的一支重要力量。最后,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推动了就业准入制度的完善。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这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教育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主要是指正向的影响及作用,这与我们通常对互动一词的理解是一致的。 根据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影响有积极和消极之分,作用亦有正负之别。所以,将职业资格制度与职业教育的关系定位于积极影响和正向作用的互动关系,笔者总感这种观点有失公允,有偏颇之嫌。于是,当有学者提出“辩证关系说”时,笔者有种眼前一亮的感觉。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刘春兰认为不能只强调高职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的联系,而忽视二者的区别(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是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起点,职业资格证书是这个制度的终点。高职教育则以学历证书教育为主,专业分类和教育标准是国家学历文凭制度的起点,专业教育是这个制度的主体,学历文凭证书是这个制度的终点。)以致高职教学走入误区:在实践教学中,用职业技能鉴定大纲取代实训大纲,仅仅强调具体操作技能的培养,而忽视技术应用能力的培养;在理论教学中,曲解“必需、够用”原则,降低教学要求,使学生未能掌握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等。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王霞晖提醒我们:在看到职业资格考试对高职教育的促进作用时,也要看到前者对后者的反拨作用,如可能会冲击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学生综合素质的缺失,助长学生学习的浮躁心理。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副教授蓝欣等亦警示我们:职业教育存在片面追求职业资格,将职业教育演变成新的“应试教育”的危险。 相比较而言,辩证关系说更令人信服,更有益于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正如刘春兰所言:探讨联系,是为了将职业资格证书教育更好地融入高职教育,实现二者之间的沟通与互动,使高职教育的就业导向更加鲜明。发现差别,是为了不降低高职学历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是为了让高职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这两种有着不同使命的教育,都能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作用。 二、关于职业学校实行“双证书”制度的研究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职业教育的影响和作用是决定性的。所以,政府有关部门一再强调“双证书”制度是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要求职业院校积极推进“”制度。学者们关于实行“双证书”制度必要性及重要意义的论据,除了其有助于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及提高就业率,其他与前文“互动关系说”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职业教育影响及作用的观点大同小异,故此处不再赘述。以下将对该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完善的对策研究进行综述。 (一)现存问题 “双证书”制度的实质是将职业标准融入课程标准,实施就业导向的职业教育。目前,多数职业院校的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未能有机融合,存在“两张皮”的现象。经检索,笔者发现与“双证书”制度相关的职业院校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两个方面均存在问题。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存在的问题,除了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令人质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不高、证出多门,影响职业院校两种教育有机融合的因素主要是职业标准。首先,国家现行职业标准的覆盖面小,且主要侧重操作性岗位,尚未包括服务、技术和管理的复合型职业岗位。所以不能满足职业教育发展及职业院校学生取证的需要,致使某些专业无证可考。这一问题在职高、中专较为明显,高职院校尤为突出。这意味着职业院校某些专业不具备推行“双证书”制度的条件。其次,有关规定为高职学生考取与自己学历层次相适应的高级资格证设置了障碍。高职学生在校时间为二至三年,职业技能鉴定不能越级报考的规定,导致学生不得不经历两次报考才能取得高级资格证。这不仅增加了学生的经济负担,也增加了学校教学安排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高职院校推行“双证书”制度的积极性。再者,有的职业标准滞后于实践,跟不上职业变化的速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两种教育有机结合的效度。 对于具备实行“双证书”制度的专业,大多也存在两种教育不能有机融合的情况。这主要是职业院校自身的问题。除了学校重视程度不够、宣传工作不到位,主要是职业院校的软硬件不能适应同时开展两种教育的要求,如双师型教师缺乏,教师开发双证课程的能力不足,为技能教学服务的设备、实践教学基地不符合要求等。 (二)完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有学者认为,推行“双证书”制度的前提是制定统一而完整的职业标准。根据需求,增加职业资格证书的种类,尤其是技术类、复合技能类和面向第三产业的职业资格证书。依靠行业,制定科学合理的、与时俱进的职业资格标准。 完善国家职业标准固然重要,但是,由于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教育,所以,实现二者的有机融合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为了解决高职院校某些专业无证可考的问题,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教授陈兴东建议有关部门合作开发适应于职业院校学生的专业职业技能证书,并研究制定职业院校学生专业技能鉴定的标准和办法。有证可考的专业如何实现两种教育的有机融合,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壮国桢提出三种双证课程融通的模式,即一体化课程、阶梯型课程、模块式课程。 关于职业院校自身存在的问题,有些靠自身努力是可以解决的,如重视程度不够,宣传工作不到位,实训设备、实践教学基地不符合要求等;有些问题的解决则必须借助外力,如制定专业教学标准、开发双证融通的课程等。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沈凤池建议实行校企合作,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推行“双证书”制度中的作用。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王汝志认为职业院校可以和行业、企业合作修订、编制职业技能鉴定中不成熟、不完善工种的考试大纲及教材。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田秀萍认为应该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一个由教育专家、职业专家和技术专家组成的专业认证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专业教学标准,规定专业设置条件,并对各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认证。 三、从现有研究之不足看未来研究可能的创新与突破 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关系的文献不可谓不多,笔者共检索到88篇,其中71篇是专门探讨职业院校实行“双证书”制度的,但有分量的、发人深省的文献并不多。在专门探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关系的17篇文献中,提到应辩证看待二者关系的文献仅4篇。71篇专门探讨“双证书”制度的文献(其中5篇是硕士学位论文),仅有1篇论文对职业院校实行“双证书”制度提出了质疑。分析原因,笔者认为是众多研究者未能很好地运用批判性思维进行研究。批判性思维是一种基于充分理性和客观事实而进行理论评估与客观评价的能力与意愿。批判性思维能深入追溯一个问题,全盘把握一个问题思考或讨论的广泛过程的各个方面,所以可以保证对问题的研究和思考有相当的深度和广度。批判性思维并非仅仅是一种否定性思维,它还具有创造性和建设性的能力——它可以给出关于某一事物更多可选择的解释,并能运用所获得的新知识来解决个人和社会问题。批判性思维并非是一种偏执型思维,这种批判并非“为批判而批判”,而是一种基于公正立场,客观、实事求是地批判。运用批判性思维来分析“职业教育与就业准入制度互动关系研究”,二者关系可能有互动的一面,与此同时,有没有一方对另一方限制或者双方互为限制的另一面呢?另外,从理论层面言,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确可以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但是否据此就可以认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条件呢?从有关史实来看,是不能轻易下此结论的。一方面,我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已近二十年,但职业教育吸引力不足仍然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另一方面,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及九十年代初,我国的职业教育曾出现过基础不牢、时间不长的繁荣期,当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还处于纸上谈兵的酝酿期。所以,二者的关系绝非用一“互动”即可定论。如果在研究的起始阶段,即将二者的关系明确为“互动”,那么在研究过程中就很可能会出现限制研究者的视野,产生“为互动而互动”的问题。如为实现二者的互动,邢晖提出的对策有: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职业院校培训、鉴定、取证功能一体化。笔者认为,就业准入制度实施得再严格,也不可能覆盖所有的职业;而培训与鉴定功能一体化,更是违反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教考分离”、第三方鉴定的根本原则。所以,若以“职业教育与就业准入制度关系研究”为题,进行正反两方面的研究,可能研究价值会更大,研究效果会更好。 如果用批判性思维对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的关系,以及职业院校实行“双证书”制度进行分析,我们就会有种茅塞顿开之感,值得追问和深入研究的问题便会接踵而至。职业资格证书有证明获证者职业能力的标识作用,这种作用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还是无条件的?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是否越多越好?是否越多越有利于职业教育的发展?所有的职业都需要一个官方制定的职业标准吗?为什么职业院校推行的“双证书”制度困难重重?难道仅仅是观念、条件等方面的原因?有无可能是这一制度设计本身就存在问题?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专业与职业究竟有什么样的区别?打造一支双师型的教师队伍,在有限的时间内既开展学历教育又开展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并做到双证并重,这符合唯物辩证法吗?职业院校真的能培养出与劳动力市场“无缝对接”的技术人才?企业在培养技术人才方面的职责是什么?如果我们不能对上述问题有一个令人信服的回答,那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还是调整为“稳步推进”的好。 有了研究的问题,接下来要考虑的就是如何研究,即研究方法的问题。笔者认为,探寻上述问题的答案,需要用到历史研究、质性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历史研究法将有助于我们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了解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的关系。如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什么时候产生的?产生的背景是什么?当时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后来,随着时代的变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无变化?若有,是什么样的变化?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目的及其所发挥的作用有无变化?若有,是什么样的变化?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学校职业教育是什么时候产生的?产生的背景是什么?当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学校职业教育是什么关系?后来,这种关系有无变化?如果有,是什么样的变化?变化的原因是什么?质性研究法是指在自然情境下,使用实地体验、开放型访谈、参与型或非参与型观察、文献分析、个案调查等方法对社会现象进行深入细致和长期研究的方法。笔者认为,探寻职业院校在实行“双证书”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离不开质性研究中的访谈法、田野研究、个案调查等研究手段。比如,如果研究者能到一所学校亲自参与某一专业双证融通培养计划及课程的设计与实施,一定会收获颇丰,并写出高质量的研究报告。比较研究法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物或对象加以对比,以找出它们之间的相似性与差异性的一种分析方法。准确界定前文提及的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专业与职业间的区别,显然得用到比较研究法。另外,我国职业院校在实行“双证书”制度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其他国家的职业院校是否也在实行同样的制度?他们是否也曾遇到我们遇到的问题?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他们是如何解决的?通过国际比较研究,我们很可能会有诸多意想不到的收获。 职业教育研究论文:等职业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与就业导向研究 论文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 发展定位 人才培养方案 就业导向 论文摘要:高等职业教育要在市场经济中获得长远的发展动力,必须面向市场,合理定位,办出特色,以就业为导向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培养出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人才。 高职高专教育必须树立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理念,就业乃民生之本,毕业生能否顺利就业,就业后能否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与变化,是评价一所学校办学成功与否的主要依据,也是一所学校专业设置合理与否的关键因素。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只有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才能克服和改变职业教育与市场脱节、与就业脱节、与岗位能力脱节的状况,才能真正实现职业教育的目的。 一、高职教育的发展定位 (一)目标定位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是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数以百万计的应用型高素质人才;同时,高职教育肩负着不断更新、提升一线劳动者素质的任务。高职教育关注的焦点是尽可能提高劳动者适应社会发展与技术变革的能力,满足社会对就业者越来越高的学历要求,为个人将来职业生涯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个坚实的平台。因此,从这个观点出发,可以说,高职教育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就业教育,即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应该是市场上需要的、抢手的、有一技之长的高素质劳动者或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二)职业定位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属于能力为本的教育,它是为学生进人现实和未来市场就业或创业准备的教育。面对市场需求和新经济的挑战,学生培养目标应定位在就业有优势、创业有能力、继续教育有基础、发展有空间的位置上;立足于培养学生爱国、敬业、爱岗、创新,成为知识型劳动者。其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主要体现在实用性、技能性、职业性三个方面。高职毕业生应掌握相关职业的新知识、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并以较强的动手能力和分析、处理、指导、解决一线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为目标,并使学生在校期间能基本完成上岗前所需知识和能力的各种准备,这是高职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显著区别。 (三)知识、能力定位: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是对学生进行某种生产技能培训和管理的教育。它以岗位群的需要为依据制定教学计划;在进行职业岗位描述、职业能力分析的基础上,按需施教;着眼于职业知识和能力的提升,而组织理论和实践教学;着眼于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补充、更新,选择教学内容与构建课程结构,体现职业能力要求而形成课程体系。这种体系应是打破学科型的教学模式,建立以职业能力为中心的教学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具有实践技能、创业能力、创新精神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素质的劳动者。这样的知识技能型劳动者应具有接受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和信息素养,具有经营管理、合作精神与开拓能力,能在生产、技术、服务和管理一线发挥有效作用。 二、高职人才能力培养要求 (一)实践与经验 实践是经验的基础,高职人才需要较多的工作经验,因此培养这类人才时,要进行全面的实践教学。更有效的培养方式是先进行技术或业务训练,然后进行管理业务训练。这种训练可在高职院校内通过这两类课程的学习,一次性获得复合性的高级职业资格,也可以在完成某种职业的技术或业务训练之后,接着进行管理业务训练,分两阶段取得双重职业资格,相当于高级职业资格。 (二)求实与创新 传统教育要求老老实实做学问,但要求学生脚踏实地不等于反对学生好动好问,标新立异,有创新意识。也不能因为某些困难,局限和现实阻碍以至反对创新。求实是创新的基础,只有夯实基础,创新才有可能,高职人才只有心存创新意识,才能更努力获取实实在在的学问。 (三)理论与技能 高职院校要把成熟的技术与业务技巧传授给学生与进修人员,故还要进行理论与策略的学习,熟练各种技术技能以及教学交往技巧的训练,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大专院校偏重工程原理、设计和决策方面的训练,忽略了大量普通职业岗位的知识与技能训练,或进行了但缺乏实效。高职人才如何精通所在领域的技术和业务,可以针对对应的技术岗位进行定向培养,但限于办学基础、实力和办学经验,特色也难发挥。所以如果采取院校与银行、证券公司、企业等多方面合作训练的方法,是实现教育资源优势互补的教育功能的强化。 三、以就业为导向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 就业是职业教育的功利性目的。以就业为导向,就是根据就业的需要来设置专业,根据就业的需要来开设课程,根据就业的需要来组织教学。对于高职院校的办学者来说,就业应该成为一根.‘指挥棒”,由它来主导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就业才是硬道理”,因此,应以就业为导向,设计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 (一)加大专业设里、课程体系及教学内容改革的力度 1.专业设置:首先,高职教育专业设置首先依据的是市场需求。高职院校应组织由学校、企业领导、各部门技术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进行调查分析,听取各行业、各部门技术专家对职业岗位特点的分析,开展劳动力市场需求分析和毕业生跟踪调查,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及时改造现有专业,拓宽专业适应性,切实突破专业的针对性和应用性。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化服务的专业。其次,面向未来,咨询委员会对社会发展和未来对人才需求走向做好预测,紧跟科技发展的趋势和动向,在设置专业时考虑到未来社会的需求,有利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在增长迅速的领域如电子媒体、通信技术、服务业等方面,开展新的培训职业。 2.课程设置:高职教育培养目标强调实用型、技术型人才的培养。因此,在课程设置上依据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够用适度的原则,从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实际出发,请企业、事业单位参与决策意见,共同研究决定。基础可以够用为度,充分体现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服务的职能。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要突出专业的针对性、实用性。加强实践教学,强化职业技能训练,增强学生实践应用能力,为此要求实践课与理论课课时比例应为1:1。 (二)从培养模式做起,努力打造仃单培养方式 所谓“订单教育”,是指由某个或某些大企业提出明确岗位人才需求,学校与企业联合培养符合岗位特定需求的人才,学生毕业后到该岗位就业。由于岗位明确,技能要求明确,学生的学习目的也就明确,教学内容也就有了针对性,学生在校期间就到企业顶岗实习,对企业的文化有所感受,毕业后可很好胜任工作岗位。企业也有了满足岗位需求的合格人才,避免了到社会上招聘人才的盲目性,也减少了岗前培训,这是一种学校与企业双点的方式,体现了把就业为导向落实到人才培养全过程的特征。 如果把订单教育的企业范围扩大到某一特定行业或企业群体,则就是行业渗透类型的产教结合。同一行业不同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不同,但对一线技术人员有一些共同的要求,准确把握并围绕这些要求开展教学,使学生总体上适应整个行业的要求,将来不管在哪个企业都能够很快顺利上岗。这种方式学校与某个企业的合作形式往往是“松散”型的,企业一般作为学校的实训基地,教学内容上不针对哪个特定企业,专业综合性较强。 (三)从双证培养入手,搭建企业需求人才的桥粱 以就业为导向,首要的就是推行双证书制,从而从根本上推动高职高专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这对于增强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今后,教育部要通过评估等手段,引导和促进学校主动与劳动、人事以及行业、企业的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不仅包括劳动部门的技术工人系列职业资格证书,也包括人事部门专业技术系列的职业资格证书,还应该包括其他行业部委的职业资格证书。其次,高职院校应该与劳动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其他行业部门积极开发新领域的职业资格证书,参与到标准的制定中去,把教学计划和证书标准有机结合,用证书推动培养模式的改革,推动教学内容的改革。另外,学校还应该具有服务意识、市场意识,为学生提供培训机会,树立学校的品牌和社会影响。对毕业时没有签约的学生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学校应该在半年内定期组织职业技能培训,使其能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促进就业。力争在毕业前有}%以上的学生能取得双证。 (四)加强校企合作和产学结合,促进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 从学校教育与社会需求的结合点人手,把教育和社会结合起来,使教育真正为经济建设服务,这是高职教育的一个重要特征。学院在专业建设方面,重视校企合作和产学结合,把产学结合作为培养高职人才的基本途径。具体做法:一是要求每个系都要有一个共建单位,每个专业要与2一3个企业加强联系,成为协作单位;二是安排专业教师深人一线调查研究和参加生产实践锻炼;三是根据用人单位需要安排学生提前就业,顶岗实习,在校企结合过程中完成毕业设计阶段的教学任务。 在理论教学改革方面,一是通过社会跟踪调查,根据用人单位对人才素质需求的变化及时修订教学计划,更新教学内容;二是根据人才能力培养要求,将有关教学环节组成系列课,在系列课的基础上,确定各门课程的地位、作用,合理划分各自的界面,进行课程内容的整合,出版高职特色教材;三是讲练结合,使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有机融合,互相促进;四是注重人文和社会科学教育,提高学生人文素质,除“两课”外,应增加《文学欣赏》、《音乐欣赏》、《美术欣赏》、(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关系学》、《社交礼仪》等选修课。 在实践教学方面,注重高素质创新人才的培养。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属于实践教学的范畴,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目标应与高等教育的整体培养目标一致、高等学校应该把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成为沟通学校与社会联系的桥梁,使之不仅给学生提供实验、实习的场所,也给学生提供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机会;不仅要通过实践教学环节巩固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同时要让学生在真实的现场训练背景下提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高等职业教育应加强对实践教学的改革与探索,把素质教育作为人才培养的根本点,把实践教学作为理论与实际、知识与能力的融合点,从实践环节上全面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能力、创造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五)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水平 所谓“双师型”师资队伍是指既是讲师,又是工程师或经济师等,具有两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队伍;以及既有教师,又有工程师、经济师等的教师队伍。因此,要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提高教师的实验实训水平是关键。几年来我校一直把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优化、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作为学院示范性建设的目标之一。一是学院鼓励中青年教师到生产一线参加工程实践,提倡教师社会兼职,以提高专业教师的业务素质和工程实践能力。二是学校从银行、证券公司等单位聘请既有专业理论,又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兼任专业课或实践环节的教学工作,以密切教学与企业实际的结合,缩短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的距离。 在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今世界,人力资源的质量越来越受到政府和产业界的重视。高等职业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担负着为国家培养并输送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高素质技术应用型人才的重任。与传统精英模式的高等教育不同,就业导向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将成为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主旋律。 职业教育研究论文:关于职业教育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就业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新生代农民工技能素质不高,就业困难。政府、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培训机构和企业应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素质,引导他们适应和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的需要,促进平等就业。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新生代农民工;就业 一、新生代农民工顺利就业的必要性 今天,新生代农民工已成为我国农民工群体的主流,在农民工外出打工的1.5亿人里面占到60%,大约1亿人。并且这一社会群体的总人数正以每年800万至900万人的速度快速递增。10年或要不了10年,该群体的总人数将突破2亿甚至更多。鉴于城市(镇)化进程还须持续30年至40年,不出10年,“00后”还将不断加入其中,若继续回避这一庞大群体的利益诉求,中国社会的演进非但没有和谐可言,还将生出无数后患,这将直接关系到城乡的社会稳定,形成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新生代农民工是未来10年至20年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在城乡统筹发展的新时期,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仅是加快生产方式、管理方式的转变,更重要的是加快劳动力要素流动、提高劳动力素质,即促使新生代农民工从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以支撑“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和产业结构升级转变。 二、新生代农民工就业难 目前,新生代农民工参加过技能培训的仅占30%。这导致他们不仅就业稳定性差、流动性高,而且难以成长为现代产业工人和融入城镇。 目前企业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的要求不断提高,对技工的需求快速增长,而目前相当数量的新生代农民工技能水平总体偏低,难以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由此产生的招工难与就业难并存状况将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有些城市在新生代农民工落户方面实施“高技能先落户、低技能后落户、无技能不落户”的政策,缺乏技能者只能成为城市过客,掌握技能者则优先被城市接纳。因此,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的技能缺乏问题是当务之急。一旦新生代农民工掌握了技能,随着就业稳定与收入增加,他们在城市面临的诸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三、新生代农民工渴望得到职业教育机会 据南京师范大学的《江苏省当代农村进城务工青年价值观研究》调查显示,68%的人对自己的受教育程度不满意,64%的人要求接受技能教育,54%的人外出打工的动机是开阔眼界、学习本领、提高自身素质。 “现在找份工作很容易,但想找份理想的工作却很难。如果一时找不到理想的工作,我想找份能学到技术的工作,如果能在工作中学到一门技术,即便工资低一点,也是可以接受的,毕竟对个人的发展有好处”。 由此可知,新生代农民工在关注福利待遇、上班时间、工作环境的同时,更关注自身的发展空间。他们不愿像父辈那样做苦力,而是希望在工作中学到技能,拥有一技之长,使自己的劳动更加值钱。挣钱也更轻松一些。 四、积极发展职业教育促进新生代农民工顺利就业 没有过硬的职业技能,新生代农民工很难有序外出就业、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综合素质,不仅是新生代农民工自发的愿望,也是适应国内产业升级的要求。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84%的新生代农民工认为参加技能培训对找工作有帮助,但是仍有六成外出农民工没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新的产业结构需要新生代农民工尽快掌握新的技术,这就要求社会和政府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素质,引导他们适应和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的需要,促进平等就业。 (一)制定新生代农民工培训规划,积极引导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和返乡创业 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技能培训纳入国家社会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以政府投资为主体、多元化投资相结合的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经费保障机制,把农民培训事业上升为国家行为来推动,打破地方、部门和行业的界限,广泛动员农业、教育、劳动、建设和科技等部门的丰富资源,发动数量庞大的社会资源,建立政府主导、面向市场、多元办学、开放办学的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体系;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尽快使有培训需求的新生代农民工都能够得到由政府提供补贴的实用技能培训,实现培训就业一体化;建立政府新生代农民工培训基本补贴制度和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推行培训券(卡)等办法,建设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推行农村劳动力就业准入和控制制度;根据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需求,按照不同的就业意向和需要,分别提供实用的职业培训基地与实习园地,从“一锅炒”走向专业化,从单一化走向多样化,提供专业化的职业培训机构;加大资金投入,足额保证新生代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设立专项资金,改善劳动力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 中国发展的难点在农村,希望也在农村。新生代农民工在返乡创业过程中如果有教育需求,可以免费接受更高级的技能培训。充分发挥新生代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带动作用,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由“就业一人、增收一户”的加法向“创业一人、带动一拨”的乘法转变,发挥返乡新生代农民工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拓作用。 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外,还要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适应能力和思想观念的培训,尤其是要培养新生代农民工融入、适应社会的能力,进行转变生活方式的培训,让他们从“洗脚进城”到“洗脑进城”,从而真正适应社会、融入城市生活。 (二)继续推进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进程,积极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县域经济是城乡结合的经济,农村劳动力进人大中城市往往面临较高的就业成本、生活成本和较大的心理压力,而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亦工亦农,进退自如,就业成本、生活成本和心理压力都比较低。并且县域经济一般以中小民营企业和特色产业为主体,大部分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就业的要求相对比较低,可以更多地吸纳农村劳动力。我国县域人口占全国人口的70%以上,县域社会总产值占全国社会总产值的50%以上,从长远和各地实际情况来看,推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重点是发展县域经济。通过继续推进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进程和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在未来一段时期仍是一条不可忽视的重要渠道,对于改革发展稳定和整个现代化事业具有全局性的重大意义。 (三)完善用人单位培训员工的未来收益的制度激励 就目前而言,一方面是新生代农民工的高流动性,另一方面是企业的“技工荒”,劳动力的供需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如果能够提高企业培训员工的积极性,就可以通过自身培养缓解并最终解决“技工荒”,降低员工的流动性。目前,企业之所以不愿意自己培养高级技工,主要是不希望为他人做嫁衣。因此,只要企业对员工的培训收益得到保障,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企业培训员工的动力问题,而这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的高流动性问题,有利于满足新生代农民工“工作稳定”的诉求,而且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技工荒”问题,满足其对专业技能培训的需求。 职业教育研究论文:试析职业教育发展与实训基地建设的研究与探讨 论文关健词:职业教育 技术技能 实训基地 论文摘要:本文从不同侧面分析了我国职业教育所面临的形势,阐述了大力加强实训基地的建设、管理与使用的重要性,以及知何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职业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推进我国工业化、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不但需要一大批科学家、工程师和经营管理人才,而且迫切需要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人才和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川。职业院校如何深化改革、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值得我们广泛地研究和深人地探讨。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精神.深刻领会、端正思想、埋头苦干 1 .1深刻领会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作用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推进我国工业化、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我国已是制造业大国.工业增加值居世界第四位,但还不是制造业强国,我国的制造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还有不小的差距。主要问题都与从业人员技术素质偏低、高技能人才匾乏有很大关系。现在经济全球化深人发展,国际产业结构加快调整与重组,我们要抓住机遇,努力提高我国制造业水平,使“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上真正有竞争力。这就必须从源头抓起,更加重视和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全面提升人力资源的整体素质。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促进社会就业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人口多、劳动力多,特别是农民多,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就业问题在我国是一个不可回避而且必须解决好的大问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指出:为了富裕农民必须减少农民;为了发展农村必须发展工业;为了建设农村必须走城镇化。这都需要大力加强职业教育,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 1.2消除重学轻术思想 长期以来,在职业学校学习的学生承受着社会上一些偏见和不正确的观念的影响,我国社会传统观念认为大学生、高中生就是比职教生好,这是一种偏见,我们多少年搞学术研究,实际上重学不重术,由于这种偏见,我们对术的研究远不如对学的研究重视。我们在职业学校学习的学生和工作的教师应打破这种观念的羁绊,默默耕耘、勤奋工作、刻苦学习,推动我们国家职业教育的昂扬向前。 2.加强实训基地的建设、管理与使用,实现做到职业教育和就业岗位“零距离” 2.1充分认识实训基地建设对搞好职业教育的重大意义 校内实训和校外实习是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根本途径,是使学生由课堂和书本知识走向就业和职业岗位的重要桥梁,是使学生养成良好职业道德和严谨工作作风的基础。解决职业教育的诸多问题,必须抓住主要矛盾,找准突破口,实训基地建设就是这个突破口,把实训基地建设、管理与使用好,努力做到学校教育和就业岗位“零距离”,就会对加快培养高质量的技能型人才发挥重要作用,对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职业教育由于重视不够、投人不足,以及一些重学轻术思想的影响,职业教育没有紧跟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注重学生动手能力培养的特征,很多职业院校实训基地条件差,设备陈旧,数量不足,实训教师水平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技能和动手能力的培养,这也是目前一些职业院校毕业生不被社会认可的原因之一。 职业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有较强实际动手能力和职业能力的技能型人才。古人云: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职业教育是针对职业岗位的教育,主要任务是培养生产、建设、服务一线需要的技能型人才,技能型人才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具有较高的职业技能和实践动手能力。 早在3000年以前,古希腊生物学家普罗塔戈就认为:头脑不是一个要被填满的容器,而是一把需被点燃的火把。在职业教育领域,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和实践环节教学。 2.2加强实训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综合素质 建立专业教师定期轮训制度,支持教师到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和工作实践,重点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聘请生产和服务一线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选拔和组织相关紧缺专业领域的骨干教师外出进修。 2.3实训基地建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3.1面向本地经济: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水平、产业结构及市场需求情况,确定实训基地的建设规模、形式和内容。 2.3.2考虑本校实况:考虑专业设置及教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结合本校的人力、物力、财力状况,与学校的长期发展和具体规划相联系,科学确定实训基地的模式和建设计划。 2.3.3与专业建设相结合:实训基地必须要结合学校已有专业及未来专业开发设置情况进行建设,要适应专业特点,为专业发展服务,建设多功能、使用效率高、周期长的实训基地。 2.3.4兼顾人才培养目标和社会经济效益:基地建设首先必须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服务,其次是适应市场经济,与市场相联系,创建生产型实训基地以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2.4实训基地的管理 遵循“管理出效益、管理保质量”的原则,对职业学校的实训基地实施科学管理。 2.4.1制度建设先行 ①实习工场(车间)安全制度:学习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对学生实行三级安全教育(车间安全教育、工种安全教育、岗位操作安全教育)。 ②设备操作与维护保养制度:正确使用设备,会对操作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③工量器具借还与赔偿制度:能按规章借还工量器具,对违反操作规程或人为故意因素造成损坏的工量器具(含设备)实行赔偿制度。 ④实习教学管理规范检查制度:对教师执行的实践教学活动实行过程管理、课题管理、考核与评价规范管理;对省教育厅颁布的实习教育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作定期检查。 ⑤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对实习中发生的设备事故,人身伤害事故等按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处理,真正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受到教育和处理不放过;教师和学生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⑥开展“7S”活动,培养文明生产习惯。“7S”活动,是指对生产现场各要素(主要是物的要素)所处状态不断地进行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节约的活动。 2.4.2注重经济核算,努力降低实训教学成本 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科学安排实训设备培训运转计划,发挥最大效益;以节约的原则,科学设计实训课题,降低用料成本;充分利用人力和技术优势,积极参与市场,承接产品开发、制作工程,创造经济效益;让“开源节流”成为全体教职员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 3.结语 “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和择业观。端正思想、树立信心、认清形势、埋头苦干,扎实做好实训基地建设这一职业教育的突破口,才能够发展好职业教育,培养出大批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优秀技能型人才。 职业教育研究论文:关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战略研究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取得的主要成就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在今后一个时期内的总体发展目标,和加快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战略措施与保障条件。 论文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 发展战略 发展措施 保障条件 自第三次全教会以来,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巨大成就,成为全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主力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数以万计的用得好、下得去、留得住、信得过、离不开的应用性专门人才。同时,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人才,特别是对高素质技能人才的需要相比,与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面临的艰巨任务相比,我们还必须对2o1O年、2015年乃至更长时间内高等职业教育进行前瞻性的规划。 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要成就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要成就。 1.高等职业教育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是实现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重要生力军和主力军。 从1998年至2003年,全国高等职业教育招生数从43万人增长到200万人,在校学生从117万人增长到480万人。2003年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占普通本专科生的52.24%,在校生占43.24%;2004年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占普通本专科生的52.5%。1998年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432所,2003则达到9o8所,占全国普通高校学校总数的58.5%。已基本形成各地市至少拥有一所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合理布局结构。1998年我国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只有9.8%,到2003年则提高到17%,2004年则达到19%。因此,高等职业教育已成为实现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重要生力军和主力军。 2.丰富和完善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结构体系和高等教育类型结构,为社会培养了大批高素质技能人才。 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的类型、目标和模式比较单一,学科型的普通高校占高校的绝大多数,并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要目标。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改变了我国高等教育比较单一的结构模式,形成了学术型、工程型、应用型人才培养并重的局面。现在,已基本形成了每个地市至少设置一所高等职业院校的格局,使高等职业教育的布局结构得到了突破性进展,增强了高等教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能力。 确立了“以就业为导向”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策略,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培养了一大批高技能人才,高等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日益提高。2003年底,高职毕业生的就业率达到87.6%;至2004年9月1日,高职毕业生的就业率为61%,比去年同期提高了6个百分点,部分省市高职毕业生整体就业率甚至达到或超过了本科院校。 3.初步形成了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道路的高等职业教育战略发展思路。 教育部在2002年10月、2003年12月、2004年2月,先后在湖南永州、武汉、无锡召开了全国高等职业教育第一、二、三次产学研结合经验交流会,明确了“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道路,产学研结合是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必由之路已成为高等职业教育战线的共识。产生了“订单式”培养、“工学交替”、“2+l”等富有特色的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初步形成。高职教育的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同社会需求之间的匹配程度不断提高,办学特色日益鲜明。 (二)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如下问题: 1.社会经济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紧迫需求同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规格、质量之间存在矛盾。 据统计,2004年全国高技能人才占技术岗位人员的比重为4%,远远低于发达国家3O一加%的比重。在仅有的4%高技能人才中,也存在年龄老化、学历偏低等问题。这说明,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同社会经济发展对高技能人才需求之间的匹配程度还存在较大距离,因此,要加快对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学历水平。同时,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等同社会对高技能人才的要求之间还存在较大距离。 2.国家对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与高等职业教育所起的重要作用之间存在矛盾。 一是高职教育的投入机制不完善。国家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高等职业教育投入的机制,国家、省市在高等职业教育投入中的职责不明确,导致有些高职院校生均经费不足,发展困难;国家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够,长期以来,高等职业教育没有取得同普通高等教育相同的政府财政支持,更没有取得政府如“985工程”、“211工程”等财政支持。 二是国家在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的税收政策不配套。由于企业对高等职业院校在办学上的经费支持、设备投入等无法在税前列支,影响了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深层次产学研合作的开展,影响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建立。 三是国家还没有建立起同高职教育相适应的教师评价标准。师资是办出一流高等职业教育的关键条件,高等职业教育需要一支具有企业工作经验、实践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的师资队伍。但目前国家的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使学校从企业引进需要的师资存在着困难;目前。国家还没有建立起符合高职教育特点的教师评价制度,如以学术性标准评定高职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同的专业技术职务之问不能相互认定等。 3.高职教育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办学条件不足、人才培养模式不鲜明、就业率不高等问题。 由于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数量的急剧扩张,办学条件不足、实训基地建设薄弱等已成为制约高等职业院校发展的瓶颈问题,并直接影响到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同时,我国还没有形成特色鲜明的具有国际影响的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的数量、质量还难以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毕业生的一次性就业率还不高,到2004年9月1日,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为73%,而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的就业率只有61%。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2个百分点。 二、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战略思路 1.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为目的,以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培养数以千万计的高素质的应用性专门人才为目标,建设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中国高等职业教育。 2.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 到2010年,在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道路的办学思想指导下,高等职业教育要由主要注重规模扩张,全面转向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到2015年,形成规模巨大、结构完备、质量过硬、效益较高的中国高等职业教育体系。 3.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具体目标 (1)发展规模。 继续推进高职教育的稳步发展,并在全面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和充分考虑东部、中部和西部发展特色的基础上,建设100所左右综合实力强、特色鲜明的国家级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 (2)专业设置。 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要同国家的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要面向市场设置专业,国家要建立专业设置公共信息平台,重点发展现代农业、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急需的一、二、三产类专业。重点建设经济发展急需的大类专业和主干专业。 (3)课程设置。 建立综合化、模块化、弹性化为特征的高职课程体系;构建校本课程、地方课程、国家课程三级课程体系,抓好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在今后五年内,重点建设一批省级精品课程和国家级精品课程。 (4)师资队伍。 要建设一支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双师型”比例合理的、数量上满足教学需要的高等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到2010年,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的研究生比达到50%以上专业教师的“双师型”比例达到80%以上,兼职教师占专业教师和实验实训教师的比例达到30%以上。培养1000名以上的高等职业教育的国家级名师和技术能手。 改革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评聘制度,打破用学术性大学教师标准评聘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的做法,建立有利于高等职业教育教师技术实践能力发展的教师评聘标准,并单独成立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5)实训基地建设。 进一步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加大对实训基地建设的投入力度,未来五年,国家要集中财力建设一批区域性、资源共享程度高的公共实训基地和专业实训基地,增强实训基地面向市场的服务能力,提高实训基地的综合效益。 三、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战略措施 1.科学定位高等职业教育发展。 由于我国高等教育的目标、模式长期以来比较单一,造成盲目追求高层次的“升格热”,这同高等教育的合理定位、科学分类长期以来未得到有效解决有较大关系。国家应该用新的思路来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根据实际需要,在高等职业教育内部构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的学制应当根据相应的工作岗位所需要的知识、技能的复杂程度和综合素质的要素而定。可以考虑2年制、3年制为主,在发展成熟时期可以发展本科和研究性层次的应用型高等职业教育。 2.启动高等职业教育的国家级示范工程建设。 (1)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 目前,我国高技能人才严重缺乏,已影响到经济发展的质量,我国企业的产品合格率平均只有70%,由于工艺不精等原因,全国每年因不良产品而造成的损失近2000亿元,因此,要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为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培养高素质的高技能人才。大力推行“订单式” 培养,确保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同步。教育部要加强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协调,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要为高职院校设立技能鉴定站、开展技能鉴定提供“绿色通道”;启动“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强化高职毕业生的职业能力培训,使高职毕业生具备“双证书”,提升就业能力;共同开展精品专业认定工作,对精品专业的毕业生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提升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以满足社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 (2)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工程。 教育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要抓紧实施“职业院校技能型紧缺人才培训工程”,扩大参与培训的高职院校数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在数控技术、汽车维修、计算机与软件技术、护理、建筑技术等专业,在300所左右高职院校建立高技能紧缺人才示范性培养基地和实训基地,为相关职业领域培养100万名以上毕业生,职业培训技能400万以上人次;积极参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50万技师培养工程,提升培养高技能紧缺人才服务胄色力。 (3)示范性高职学院建设工程。 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是提升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国家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现状、高等职业院校的区域布局和高职院校的办学水平,重点投资建设100所左右的全国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多数省份建设一所,重点省份建设二所。国家应启动高职院校建设的“211工程”,明确国家、地方政府在全国示范性高职学院建设中的职责,加大对示范性高职学院的投入力度,改善示范性高职学院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提升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质量。 (4)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程。 进一步深化产学合作教育机制,完善产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鼓励高职院校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探索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形成3~5个具有国际影响的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 3.设立中央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积极发展西部高等职业教育。 我国地域辽阔,东西部在社会、经济、教育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在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上,西部地区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校数、在校生人数、招生数、毕业生数、学生就业率低于东部地区,这同西部地区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不高,对人才的吸纳能力有限相关。因此,目前西部地区对高等职业教育的需求还比较有限。我们认为,西部地区高等职业教育需要发展,但要适度发展,其规模应小于东部地区;国家应加强对西部地区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公共财政投入,这既是平衡东、西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也是提升西部地区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水平的需要。 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保障条件 高等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相应的保障条件,如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需要国家的财政投入等。 1.建立一种有效的政府投入机制。 加大政府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投入,完善国家、省和市三级投入体制,使高等职业院校同普通大学一样,能获得稳定的政府投入资金。国家要督促地方政府、高职学院举办者给高职院校核定生均拨付经费标准,并足额拨付;国家要加大对高职院校举办者经费投入的监督,建立经费拨付定期公布制度。国家应启动国家级高等职业教育示范工程,“十·五”期间由中央财政拿出50亿,省级财政按1:1配套,共计100亿,重点支持入选示范工程高职学院。 2.制定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深化育人模式改革。 教育部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举办高等职业院校、捐资助学高等职业院校、捐赠实验实训设备等,对投入和捐赠的资金应在税前给予列支,提高企业家参与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的积极性。从而深化产学研结合育人模式的改革,提高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质量。 3.加强评估,实行分类指导。 高等教育需要分类指导发展,分类发展才能与社会协调发展,才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才能实现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国家要建立起具有高等职业教育特色的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水平评估体系,加大人才培养内涵方面的评估内容,特别要重视对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理念、人才培养模式的评估。国家要建立水平评估同国家财政投入相结合的制度,对水平评估优秀的高职学院要加大投入,通过评估,实行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评估,使高职学院在分类指导中准确定位,办出特色,提高水平。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师资队伍水平。 国家要在高等职业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上加强宏观指导,深化高等职业教育的人事制度改革,打通企业编制与事业编制的界限,为“双师型”师资队伍提供制度保障。建议在两年内,建立不同于学术标准的高等职业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突出对教师实践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的评价;成立独立的高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对高职教育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独立评审。 职业教育研究论文:浅析中等职业教育相关问题的研究与思考 论文关键词:中等职业教育 鉴定标准 培养周期 教学法 论文摘 要:文章通过对目前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现状分析,并对职业鉴定、培养方法、培养周期等几个关键因素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了新的思考。 引言 职业教育不是我国独有的,更不是我国创造的。是世界各国都有的一种教育方式,职业教育存在的历史非常悠久,应该说,原始社会进入石器时代,狩猎需要一定技能,她不是人类天生的,是靠人类后天学习得来的,这时就开始了“职业教育”,当然这种职业教育是零碎的,是个别的。自从人类进入工业时代以后,各种技能相继出现,技能种类相当多而且复杂。技能人才需要越来越多,技能水平要求越来越高,传授技能、技能深化作为一种独立的新型的教育形式诞生了。随着工业化的深入,职业教育更是世界各种教育方式中不可或缺的方式,人类还会将这一种方式继续下去。 一、职业教育的概念 职业教育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修订的关于技术与职业教育的建议》中指出:“技术与职业教育还进一步被理解为a.普通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b.准备进入某一就业领域以及有效加入职业界的一种手段;c.终身学习的一个方面以及成为负责任的公民的一种准备;d.有利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手段;e.促进消除贫困的一种方法”。这显然是对职业教育的广义的理解。狭义的职业教育是以各级职业学校为载体的职业教育,探讨狭义的职业教育概念对我们在基层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的同行具有更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黄炎培是我国现代职业教育的首创者,他在《中华职业教育者宣言》中指出“用教育方法,使人人一方获得生活之供给与乐趣,一方尽其对群之义务”。并认为“职业教育,则凡学成后可以直接的谋生者皆是”。北京师范大学高奇教授在其《职业技术教育概论》一书中认为“狭义的职业教育系指对全体劳动者在不同水平的普通教育的基础上,所给予的不同水平的专业知能教育,培养能够掌握特定劳动部门的基础知识、实用知识和技能技巧人才的教育”。顾明远、梁忠义在其主编的《世界教育大系——职业教育》中指出“职业教育的基本涵义是什么呢?简单地说职业教育就是为了培养职业人的,以传授某种特定职业所需的知识、技能和职业意识的教育”。 以上种种对“职业教育”的概括,虽然表述各不相同,但它们的含义大体上还是一致的。 第一,职业教育从属于“教育”这一概念,是作为教育的一类活动。“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所以它必然具有教育的特性。 第二,职业教育的独特性在于其“职业性”。职业教育既然从属于“教育”这一概念,那么它与其他类别的教育当然有相通的地方。但是它的独特性应该是其“职业性”。职业教育的教育目的是为社会培养从事某种职业的、应用型的专业技术人才,使具有某方面职业兴趣的个人学一技之长用于谋生与发展。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使受教育者通过一定时期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掌握某种职业所需的知识、技能和职业意识,成为社会所需的高素质劳动者。顾明远、粱忠义认为,职业教育作为社会所特有的活动,起源于人类社会营谋物质生活资料的需要和人类自身生产的需要;职业教育是和社会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以传授生产、劳动经验和技术为主要内容的教育,也是一种使人由自然人转变为社会人的教育。杜威认为职业教育就是为从事职业工作作准备的教育。斯内登也认为,凡是为生活做准备的教育都可称为职业教育。梅斯在《职业教育的原理和实践》中同样指出,职业教育是为学生将来从事某种特定职业作准备的教育。 二、我国职业教育的现实状况及几个方面的分析 1.我国职业教育的现实状况。职业教育在我国纳入正式的教育形式时间很短,需要不断深入地研究,因此,我国非常有必要投入人力、物力深入研究职业教育这种新的教育形式,切实搞好我国的职业教育,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保证。 我国的职业教育已开展近20年,在沿海地区,开展得更早,目前来看也是比较成熟的。我国自2001年开始设立中等职业院校,目的在于培养一大批高级技能人才,为社会主义建设更好地服务。绝大多数中等职业学院一旦从中等学校转变过来,名称很快变更过来了,经过这么多年,许多职业学院仍沿袭过去中等教育的模式,从领导到教师的观念没多大变化,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培养模式都未发生变化,这样下去,显然与我国教育改革不符合。 我国教育规模在飞速扩大,尤其是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扩大更为明显,这当然是好事,但关键是中等职业教育必须从外表到本质,她就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 2.几个方面的分析。职业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 (1)技能性:中等职业教育目的是培养具有高级专门技能的人才,因此,技能教育的教学内容是其主要内容。 (2)实践性:要培养能够直接从事工作的技能,显然必须强调教学手段的实践性,只有利用大量的时间才能不断提高技能,积累工作经验。 (3)专业设置的动态性:社会的需求是变化的,我们培养的专业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的,必须适应社会的变化,因此专业的设置的是动态的。 (4)教学内容的动态性:职业教育的最大特点是没有一成不变的教学内容,没有严格的教学体系,而重点是强调技能。因此教学内容、教学计划、教案、教学进度都是动态的。 (5)教学方式的灵活性:可以是现场式,可以是课堂加现场,可以是实验室式,也可以是实验室加课堂室,还可以是课堂式等等。 (6)教学内容没有系统性、完整性:教学内容与中等教育、研究性教育完全不同,不注重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依据上述分析,我国目前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适应新形势并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且深远的意义,我们有必要对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教学实施,进行深入的分析和严格的界定。通过对此问题的分析研究,以期引起社会及广大中等职业教育同行的思考,明确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突出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学实施特点,恢复中等职业教育的本来面目,使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千千万万的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唯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中等职业教育唯有坚持自己的特色,才有可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生存、发展、壮大。 三、对我国职业教育情况的几点思考 从以上分析,结合我国职业教育的现状,因此有以下一些思考: 1.关于职业教育的“产品”。工厂的产品最重要的就是质量,产品质量的好坏,通过检验便可知晓。职业教育的最终产品是技能型人才,但他又不同于产品,两者有着很多相似的地方,技能水平的高低比较好鉴定,实际上我国推行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是一种很好的方式,也比较成熟。大力推行职业技能鉴定,注重技能等级的统一标准,鉴定应主要以鉴定实际技能为主,以理论知识的考试为辅。 2.关于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设施的建设。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设施的建设,应特别注重实验室、实训室、实训基地、实习工厂的建设,着眼于我国未来建设所需求的人才。 3.关于中职教育的培养周期。进一步规范学制,普通专业在校一年半或两年时间完成,高级专业在二半年或三年时间内完成。学制可由学校根据专业、对象和鉴定标准确定。 4.关于中职教育的培养内容。教学内容标准化,教学手段多元化。教学内容必须标准化,统一要求,统一考核。教学手段可根据专业情况和教学环境选择不同方式,比如学校实验室、实训基地或实习工厂。 5.关于中职教育的教学进度,教学进度可由各学校自由掌控,不作统一要求,可以根据对象,也可根据专业或教学内容进行设置。 结语 中等职业教育起步晚,研究的人力与物力匮乏,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所以,我国的职业教育必须结合我国实际,吸收国内外先进的职业教育经验,真正搞好我国的中等职业教育。
经济法学论文:对经济法学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 随着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变革,经济法学如何发展,经济法理论研究如何深化,已成为学者广泛关注的问题。本期发表的五位青年学者的笔谈分别就经济法理论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作了探讨。诚望有更多学者加入对此类问题的讨论,以推进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 经济法学在中国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注:马洪:《十年来经济法学基本理论问题争鸣述评》, 《财经研究》1989年第12期;谢次昌:《经济法学的十年及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中国法学》1989年第3期,等等 )作为法学领域里的一个新兴学科,它随着国家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立法的变化和发展,亦相应地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在其发展历程中是充满了波折和艰辛的,就如同整个经济改革历尽曲折一样。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从事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以及学习经济法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真可谓“为学者日益”,从而使整个经济法学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了繁荣的景象,这是学界有目共睹的。尽管如此,回顾和总结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仍不难看到,在经济法研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不能回避的问题,这是经济法学发展中的问题,对此已有一些学者在不同程度上有所提及。由于这些问题关系到经济法学在未来能否得到持续的、良性的发展,故在此略作撮要,希与学界探讨。 一、经济法的定位问题 对经济法的地位应如何确定,是许多人非常关注的问题。由于经济法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因而其定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经济法学的定位和发展。对此,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自身独立存在的理由和价值,是其他部门法不能替代的。但与此同时,经济法也仅仅只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它同样也不能代替其他部门法。因此,对其地位要有适当的定位,既不能过分低估,也不能过分高估。事实上,能否对经济法予以正确定位,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对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体系、适用范围等等问题的认识,从而会影响到经济法方面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进而会影响到整个经济法学的未来发展。 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由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对待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必须本着科学的、客观的态度,而不能出于偏狭的门户之见。这是经济法学者和其他相关部门法学者应注意的。 二、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稳定与发展问题 国家和社会有一个稳定与发展的问题,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同样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经济法学虽然在总体上发展较为迅猛,但其发展很不稳定,主要的原因可能是现实的经济法研究与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经济立法贴得太近,而经济政策与经济立法又变化太快,致使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只能亦步亦趋地相应变化。同时,经济法研究人员在研究方法等方面的总体上的不成熟可能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应当承认,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是经济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但并不是唯一的研究对象,同时,也不应把它们作为判断学术研究真伪的唯一依据。学术上的评判标准是应与政策和法律的成文规定相区别的,否则也就失去了学术研究的意义。尤其是在我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都需要随着现实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不断作出调整以使之日臻完善的情况下,更应注意这一点。 由于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提法受到了广泛的重视,(注:依据“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的基本精神,国家立法机关非常重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方面的法律规范。九届人大仍将继续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此外,国务院机构的改革的原则也是要重视和强化宏观调控部门的作用。为此,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有利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发展)因此,我国的经济立法速度是相当快的。这样的立法一方面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弊端,对此已有许多学者提出了批评意见。(注:可参见李静冰:《盛行的经济立法观在法理学上的检讨》, 《法律科学》1995年第1期; 以及苏力等人的相关论文)上述情况也说明,经济立法(其中包括经济法方面的立法)的发展是应该的,但也应适当地保持其稳定性,这不仅对保障法律本身的安定性和可预知性是必要的,而且对于保障法律的实效,保障真正的法律秩序的有效形成也是十分必要的。不仅如此,从附带的意义上说,在某些学者特别重视成文法研究的情况下,经济立法的稳定也能为经济法学提供较为稳定的研究对象,从而有助于人们在某些基本问题上形成一些必要的共识,这也是经济法学的稳定发展所需要的。 经济法的研究应当深化基础理论研究,否则经济法就不可能得到大的发展,就不可能向深度和广度掘进和拓展。但是,经济法的研究同样要注意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的研究,没有部门法的深入、广泛的研究,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也不可能得到丰富和发展。可见,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部门法研究应有良性的循环,但目前这种循环尚未充分实现。此外,在研究部门法时往往会存在仅仅重视具体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由此存在对现行政策和法律依附过重的问题。在此仍需强调说明的是,成文的经济法律、法规等等固然是经济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但那些现实生活中正在起作用的非官方的规则、惯例等等同样也是值得研究的,它们往往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法律的预期目标等能否得到有效实现,关系到成文的经济法的制定者、执行者、受规制者之间的博弈活动,因而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运作过程和实际效果。这些也都是经济法学应该研究的重要问题。 经济法学的发展还需要经济法教学和科研队伍的稳定,还需要学术规范的稳定。在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中,随着对经济法认识的起伏不定,经济法的研究队伍也有一些伸缩变动。当然,从学者个人而言,学术选 向是自由的,但一个学科的发展确实需要一批有志于此的高水平的人们。我国经济法学的教学和科研队伍往往是显得有一定的规模的,但低水平的重复研究也并不少见,有些人并不是在进行学术研究,其研究工作并非本于学术的兴趣或忠诚,因而他们只会制造学术对话的噪音,而很难出学术精品。 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由于中国的经济法学仅有近二十年的历史,且整个法学研究都较为缺少应有的一些学术规范和学术传统,因而在经济法学方面就更需要建立和健全应有的学术规范,并在稳定的学术规范中展开学术的交流。经济法学的发展需要经济法学者乃至其他领域的学者展开广泛的对话,通过百家争鸣、真正的学术批评来促进经济法学的发展,并经过长期的努力形成一定的学术传统。唯有如此,才能有助于改变目前某些经济法研究中存在的自言自语、各说各话、无的放矢、自以为是的状况,也有助于改变某些不尊重他人着作权的信手拈来、据为己有的状况,或不知他人早有研究且已成通说,还自以为是提出了“新思维”的状况,从而有助于形成真正的学术共同体或学术团体,等等。 三、经济法学的路径依赖问题 经济法学的路径依赖问题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注:对于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着名经济学家诺斯有精深的研究,他尤其认为“路径依赖”是指今天的选择受历史因素的影响。参见《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依据诺斯的理论,路径依赖对制度变迁起着制约的作用,因而经济法的变化和发展同样会受其影响,从而也会影响到经济法学。由于一国的经济法学必然会受到既有的各种特定因素的影响,因而会体现出其特殊性)。中国经济法的研究因其依托于中国特定的社会背景、历史文化、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特定的经济法律制度和特定的学者群体,因而必然会显现出自己的特色。基于中国特定的经济、社会状况而产生的立法、法律运作的环境以及学者本身长期形成的研究习惯,都会构成经济法学的赖以存续和发展的路径。路径依赖的存在,使得中国的经济法同样属于一种“地方性的知识”,它必然不同于体现了“地方性知识”的他国经济法,而这样的经济法正是我国经济法的研究对象,我们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来研究经济法。应当看到,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因此,各国的经济法往往名称虽然相同,但其实可能相去甚远。有鉴于此,经济法学的研究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即既有体现共性的、外向的国际化问题,又有体现个性的、内省的本土化问题。这两个方面不可偏废。 四、经济法学研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经济法学研究应注意与其他相关学科的联系,尤其应注意吸收和借鉴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密切联系的相关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例如,在经济学领域曾长期探讨关于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等问题,这些问题尤其有助于认识经济法究竟应调整何种经济关系(如俗称的纵向经济关系或横向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与民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之间是如何此消彼长的,等等。可见,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对于解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体系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问题,均具有重要意义。 近些年学者还很重视法律的经济分析,尤其是在经济法领域,法律经济学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尽管这些应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毕竟提出了许多新的思路。此外,博弈论、公共选择理论等在经济法领域也是很有应用价值的。不仅如此,社会学、政治学等许多相关学科的其他的一些相关理论,对于经济法学的深化研究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经济法学同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更是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并能从其他法学学科的发展中吸取大量的营养。例如,法理学近年发展迅速,其中有很多成果是值得经济法学借鉴的。又如,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区域化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因而一国的经济和法律发展都不可能脱离国外的经济和法律的发展,有鉴于此,一些学者已开始重视把国内经济法同国际经济法相结合,进行综合的研究,等等。这些都是加强“科际整合”研究的有益尝试。经济法学的研究视野必须开阔,在研究的过程中必须注意解决现实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在研究具体问题时还应打破僵化固守“部门法细分”的藩篱,以使问题的分析较为全面,真正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而不是在一些大家都已有共识的问题上继续进行喋喋不休的“同义反复”。 在加强经济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交流和打通的同时,也应看到,同一些相关部门法学相类似,经济法学在以往的某些研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深受概念法学和注释法学影响的问题,基础主义、本质主义、绝对主义的影响是甚为深广的。由于现实的世界和经济关系是非常复杂和丰富多采的,因而在经济法研究中有必要多视角地、非直线地、非绝对地去分析和研究一些问题。这对于改善经济法研究也许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总之,上述问题都是经济法学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只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大力加强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和经济法学的研究,就必须不断解决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这已是人们的共识。为了促进经济法学的未来发展,在正视和不断解决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尤应强调: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要深化,经济法部门法的研究要强化,前者应从后者吸取营养,后者应得到前者的有效指导,从而实现前述的两者之间的良性循环和共同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经济法学的发展。 经济法学论文: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经济法学分析——以管理模式改革为视角 摘 要: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当前的热点,但遗憾的是改革中经济法学缺席了。本文从信用社的管理模式改革入手,根据经济法学的相关基础理论,运用经济法学的研究框架,从改革中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利益失衡的成因,作出了经济法学视角的学术性和制度性回答。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管理模式,经济法学,基础理论 目次 一、引论 (一) 改革的背景 (二) 改革的目标 (三) 改革中的主要问题 (四) 改革中的法律缺失问题与本文的研究思路 二 ,经济法学视野下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的实然分析 (一)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利益冲突与经济法的法益观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背离与管理体制改革中利益失衡的成因 三 经济法学视野下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的应然分析 (一) 着眼于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从源头上奠定控制政府不当干预行为的法律基础 (二)防止将省级联社的行政化,发挥信用社协会的作用 (二) 基本法律规范作为改革的前提 四 结语 一、引论 (一)改革的背景 自从1950年确定建立信用社以来,半个世纪以来农村信用社已经经历了数次改革。当前,新的一轮信用社改革又开始了。本次改革是在两个交叉的背景下展开的。第一,农村问题。三农问题的持续恶化,其原因之一便是农村资金的极度匮乏和资金的不断外流,缺血与失血并存。而作为农村主要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社不仅承担不了资金支农的使命,反而成为一个重要的资金外流管道。第二,金融问题。自从1998年商业银行撤出农村后,一方面作为正式金融的信用社的异化加剧,同时各种非正式金融在政府遏制下无序发展,整个农村金融体系需要重新整合以消除风险、增加活力。信用社的改革必须联系这一背景。 (二)改革的目标 根据国发〔2003〕15号《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15号通知)的规定,改革的目标是“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值得思考的问题是:这三大目标能否在信用社这一框架内获得协调?目标与信用社本身的功能定位有没有内在的冲突? (三)改革中的主要问题 根据15号通知及历次试点会议的内容,改革中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产权模式问题,即信用社是选择股份制、合作制还是股份合作制。二是组织形式问题,即信用社是采用以县为单位的一级法人、乡镇信用社和县联社的二级法人还是银行形式。三是管理模式问题,这里的管理专指行政管理,15号通知将管理权下放给了省级政府,因而专指省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四是金融监管问题。四个问题中,前两者为微观领域的改革,后两者为宏观领域的改革。 (四)改革中的法律缺失问题与本文的研究思路 同很多次的重大改革一样,法律及法学界再次缺席。表现在:第一,从学术上看,很难见到法学学者对上述问题做出的对策性或学术性见解;第二,从制度上看,这样一种涉及多层次利益主体的改革,却缺乏一部明确各方根本性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规范。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经济法学理论,作为调整现代社会多层次利益主体的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其范式、原则、宗旨及规制手段都有极强的学术与实践价值。它的缺席,无疑是改革的不幸。笔者不揣浅陋,在此尝试以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为指导,对当前的信用社改革给出一个经济法学角度的思考。本文选取“信用社的管理模式改革”这一视角入手,原因在于管理模式在政府主导型改制中的核心与枢纽地位,甚至可以说,在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改革中,产权改革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制于管理模式的改革状况。 二 ,经济法学视野下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的实然分析 (一)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利益冲突与经济法的法益观 1、信用社管理模式的演变及其利益冲突 第一,信用社比较明确的行业管理始于1979年,从那时起由农业银行进行管理,行政管理与金融监管合一。第二,1996年进行的改革决定农信社和农业银行脱钩。业务管理和金融管理分别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1第三,2003年,15号通知决定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成立省级联社或者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对辖区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同时,“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地市不再设立联社或者其他形式额独立管理机构。” 在信用社的改革史上,管理模式始终是备受关注的焦点。综合来看,在这一博弈中,涉及如下的利益主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信用社(包括职员、社员)、信用社所在地的与之相关的利益相关人(比如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中小企业)等等。那么,这一系列的利益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何?有什么层次性的关系?信用社的控制权在各个利益主体间是如何分配的?它的变更说明了什么问题?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利益分析框架有助于我们理性的把握这一系列问题。 2、经济法 的利益观及其运用 众所周知,法是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博弈。“法并不创造利益,法律只是发现那些急需得到承认和保障的利益。”2利益衡量是每个部门法分析问题的起点。而经济法的三元利益调节模式使其具有了独特的对现代复杂经济社会问题的包容力。 从近代开始,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的二元社会结构逐渐分化,表现在当代学术思想上,哈贝马斯提出了“公共领域-经济-国家”的三元模式、柯亭。 阿拉托提出了“市民社会-经济-国家”的模式等等作为对这一分化的概括。2结构的变迁导致利益的分化,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的范式之外发展出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范式。多层的利益结构中,公共利益逐渐凸现,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现实的变化也催生了民法、行政法等传统部门的现代化,但是行政法、民法过多的向公共利益靠拢,只能导致这两种部门法本身的异化,换句话说,它们可以进行现代化,但却难以完成社会化。3完成这一使命的是经济法学理论。即在以二元利益调整模式为特征的公法私法之外发展出的三元利益调整模式为特征的经济法。4 相比其他的法律部门,这一体系更加符合真实的现实,从而在面对复杂的利益冲突时具有更强的分析能力。 具体到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其中也涉及三重利益,首先来分析第一类利益主体。15号通知在历史上第一次将管理信用社的权力赋予省级政府,因而它们无疑是当前的方案的最大受益者。从历史上看,在建社初期控制权曾短暂的掌握在社员手中,这是符合信用社制度的法律原理的。随后,由于国家发展战略的调整即施行在资金稀缺的条件下优先发展资金密集的重工业的赶超战略,使金融政策发生变化,采取了以财政代替金融的计划体系,加强了对金融组织的控制,5信用社的控制权也转移到中央政府手中。与此相伴,农村信用社逐渐从创社之初的合作金融组织演变成事实上的国家银行基层机构。这种管理模式所导致的后果便是本文开始所描述的两个背景。这一次中央政府将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政府,原因之一便是试图尝试一种新的管理方式以扭转局面。只不过,中央政府宁愿把农信社的管理权交给省政府,也不肯还给所有者。6政府仍然掌握着实际的控制权。 其次是第二类利益主体,包括信用社的职员与社员。研究他们的利益变动,需要结合信用社的定位及控制权归属。自从行政机关掌握了控制权后,中国的信用社就有其名无其实,合作金融从来就没有存在过,现在的合作金融是一种没有所有者的合作制,农民也从来不认为信用社是一种互助性合作金融组织,而是把信用社当作政府部门(或国家银行)的某类附属机构。7在这种情形下,社员(分为三种,即个体社员、职工社员和团体社员)的收益主要是股金利息、利润分红和贷款优惠等等,基本上不享有基于投资所享有的选举权监督权等民主管理权。自然的,在改制过程中他们无一例外的被忽视了。大至全省(市)农信社改革整体方案的制定、产权制度的选择、组织形式的定夺,小到各县级农村信用联社清收不良贷款计划、清产核资方案、注册资本额度的拍板,均由上级决定,而与自己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农信社员工,连参与讨论的机会也没有,只是被动地服从和执行。8 第三种利益主体,即是以需要货币资金支持的广大农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中小企业为代表的社会利益主体。改革过程中,他们很大程度上也被忽视了。从政策出台的程序上看,当前的方案是中央金融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谈判中形成的,作为这一改革的利益相关人的广大农村干部群众没有途径表达自己的意愿。他们的权利也没有明确的法律的维护。从控制权归属及其后果上来看,省级政一旦完成行政集权,其直接逻辑便是遏制这些利益主体由下而上的自主寻求发展资金的可能。各地的改制现实逐渐的证明着这一点。 从现实来看,这三类利益主体之间有着激烈的利益冲突,并且产生了明显的利益失衡。最明显的一点是,改革中最应该得到维护的农村社会利益反而成为最大的受害者,这样的改革从程序与实体两方面是违背法治原则的。我们不禁会问,为什么本次的管理模式改革最终会出现这样一种利益格局呢?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背离与管理体制改革中利益失衡的成因 1,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经济法理论首先强调分析多元利益冲突,但这只是手段,目的在于:以此为基础,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为出发点,分析导致利益失衡的原因,构建合乎基本原则的利益协调与保护制度,最终使各类主体的行为与相关制度符合经济法的精神或者宗旨。 可见,基本原则处于一个枢纽的位置上,既是经济法基础理论链条本身的枢纽,又是理论工具与具体社会现实之间联系的枢纽。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内涵的界定,学界目前仍有争议。笔者认为,从逻辑上讲,应该从“规则-原则-价值”的关系中把握,“法律原则即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9经济法的价值或精神是在经济社会化的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10作为实现这一理念并贯穿于经济法实践运作全过程的普遍性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有如下三个:对于政府主体来说,是实现其干预行为的正当性,包括合法性与适度性;对市场主体来说,是保证其获得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对于社会中间层团体来说,是保证其在自治与管制中获得独立发展的空间,发挥其纠正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的双重作用。 以此为标准衡量信用社管理模式的改革,我们发现,作为政府实施的一种复合干预行为,11在很大程度上却背离了上述的基本原则,从而导致了严重的利益失衡。 2、管理模式改革利益失衡成因的经济法分析 首先,这一改革模式违背了政府正当干预原则。就政府主体而言,通过行政权力取得信用社的控制权缺乏合法性基础。根据2003年9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省级联社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从法律上看,省联社应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但是,具有更高位阶的国务院一纸15号通知却将这一省级联社定位成省政府领导下的管理机构。 这明显的违背了法人制度的基本原理。从原理上看,基层信用社法人为解决各基层社之间资金清算、资金融通以及其他跨区合作问题,共同出资设立了联合社,并且共同拥有对联社的控制权;换言之联社是为各个基层社服务、受其支配的法人。这种自下而上控制、自上而下服务的体制符合信用社的运转规律。 但是,在我国的信用社中,一直以来由于所有者的民主管理权力没有得到法律保护,行政人控制与内部人控制成为常态。而此次改革,不仅没有消除原有的信用社管理中的不当行政干预现象,反而以制度化的形式巩固下来,将控制权明确的集中到省级政府手中。这完全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逻辑。省级行政权力与联社的结合,必将使联社发展成为披着企业外衣的准政府机构,成为又一个政企不分的怪胎。12在这种状况下,联社及基层社不可能 建立起符合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模式,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内部制衡机制、作为所有人的社员的选举权和监督权必将流于形式,作为社员的股权性的投资必将异化成为债权性的存款。在这一点上,国有企业的曲折经历已经给我们积累了足够多的沉痛教训。 既没有资本出资关系、又没有专门法律授权,省级政府以“支农”的口号取得对信用社资产的控制权,是违背基本的法治理念的,由此而对信用社行使的政府干预行为是缺乏合法性基础的。 第二,管理模式改革也没有遵循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这必然会使农村的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因为,地方政府一旦控制了信用社,出于自身利益的本能考虑,必然会将财政支农行为在内的行政行为与对信用社的控制利用紧密结合起来。信用社的未来既不是合作化,也不会是商业化,只能是一种行政化或者官商化。可以说,“农村信用社在当前的种种改制,实际上是地方政府向正规金融部门的再一次扩张。”13与这一过程必然相伴的是,政府对非正式金融14的打击力度将会加大,农村金融的行政垄断性加强,公平竞争的原则遭到背离,反垄断法出台的前夜,又一个行业性的行政垄断系统产生了。结果是各种金融自治与互助团体更加缺乏生存的空间,农村生产发展获得资金更加困难。可见,政府的不当干预,行政垄断的保护、市场竞争的压制、农村资金的恶化有着深层次的内在联系。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违背必然使改革的走向与目标南辕北辙。“几乎可以确定的是,现有省联社体制的设计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下一轮改革的对象,农村信用社也不可避免地会有第二次、第三次改制。惟一不确定的是,我们为此将付出多大的代价。”14 三 经济法学视野下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的应然分析 通过经济法特有的利益分析框架,我们分析了管理模式改革中的利益冲突;以基本原则为出发点,我们分析了利益失衡的深层次原因。紧接着,我们将根据经济法法律调整模式,就管理体制的应然状况给出一个制度性兼具学术性的回答。 (一)着眼于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从源头上奠定控制政府不当干预行为的法律基础 政府在管理模式中的行为失范,相当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自己在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不当。换言之,政府在信用社管理方面的行为只是系统性干预失范的一个子项目。因而有必要从农村金融体系的高度来分析,这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前提。 农村的正式金融,从组织上看,包括有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等,从功能上讲,可以分为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根据美国金融学家罗伯特·莫顿(Robert C.Merton)和兹维·博迪(Zvi Bodie )的观点,应该从功能视角出发来分析,而不是在现有的金融机构与组织既定的前提下来讨论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的优化,应该看到,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即随着时间推移和区域的变化,金融功能的变化要小于金融机构的变化。15这里笔者采纳功能性分类的观点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来考察农村金融体系,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政府干预的正当性问题。 从农村现实来说,功能与组织是不对应的。首先是合作社,原本是一种合作性金融,但是现在它的身上几乎没有多少合作的因子,更多的是一种政府控制下的商业性的金融机构,并且承担了相当部分的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其次,本应承担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农业发展银行,在1998年3月,随着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农发行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专项贷款业务,以及粮棉企业加工和附营业务贷款划转农业银行,农发行自此专一履行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职能。16实际上政策性功能严重萎缩,根本承担不了国家层面上支农的使命。 这种混乱的局面危害很大,首先影响各自金融功能的发挥,其次更重要的是必将导致政府对于各种不同功能的金融组织干预行为的基础不清晰。因为对于农业政策性金融来说,一般是由政府全资创办、政府参股或提供国家保证等形式,以保证经营的政策性,有效的贯彻执行政府意图,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基于出资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干预就有了合法性基础;对于商业性金融,无论是国有独资还是股份制,在《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保护下,政府都无权直接的干预(当然可以采用股权式的市场行为);对于合作性金融,由于没有资本纽带,除非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是无权干预的。因而,面对不同的金融组织,政府的权限是不同的。如果不从法律上对一个金融组织的上述功能加以区分,基础法律关系的混沌必然会为政府机关的干预提供自由发挥的空间。事实也证明如此,政府对信用社的干预不都是打着“支农”的旗号吗?在这个问题上也显示出法学和经济学在这一问题上的互补性,经济学家多是关注地方政府借支农为名将国家与自己捆绑在一起,进而引发的道德危机和逆向选择;而从经济法的角度,我们更应该关注这种干预行为的违法与合法的三八线,分解其背后的各个法律关系,进而构建起经济功能与法律责任相一致的金融组织体系,从而严格的规制政府针对不同类别金融机构的行为限度。 (二)防止将省级联社的行政化,发挥信用社协会的作用 前文已经详细的分析了省级联社行政化的危害,鉴于政府行政权力的扩张本性,因而在运用政府权力矫正市场缺陷时不得不更加谨慎冷静。现代经济法的发展再一次给我们以启示:经济法既重视国家因素与市场因素的综合,又肯定社会中间层克服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作用。17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中间团体,具有单纯的政府与市场所不具有的功能,在当前主要表现为对政府干预的抵御。换一个角度,可以将其视为政府权力的分权者或替代者。18这种经济法主体的发展壮大,在管制主体中增加了一个分权者,从而由下而上的提供了一种针对政府不当干预的制衡机制。 以美国为例,美国信用社协会(Credit Union National Association,CUNA)是为信用社服务的联合社团,有地区分会、州协会(Credit Union Leagues)和全美信用社协会三个层次。协会与联社之间有比较明确的分工:联社主要为社员信用社提供资金融通、投资、资金清算、证券托管等经营性服务;协会代表会员信用社协调公共关系、进行职业教育、出版行业刊物、政策分析和研究和进行宣传采访等非经营性服务,19协会的一个重要工作便是维护信用社的合作性质,抵御来自政府、银行界的压力。比如维护免税待遇。20目前我国对协会的设立管理的比较严格。原因比较复杂。但从经济法上多个利益主体分权制衡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是短视的。我们有必要确立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三)基本法律规范作为改革的前提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信用社的改革离不开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强制性变迁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政府应克制自己的权力扩张冲动,遵循基本的经济规律,谨记“农村金融的干预应该始终以完善和促进市场运行为根本目标,所有的干预都应该以最终减少政府干预、增加私营金融服务和竞争为最终目的”21.可是,政府在信用社改革中没有做到这一点。从法治层面讲,原因之一在于缺乏法律的强制性限制。法律,作为一种限权与控权的工具,在信用社的改造过程中缺失了。 与经济法律的缺位相伴的是经济政策的错位。政府的经济政策(比如国务院的各种通知)以灵活性见长,但缺点也是明显的。相比法律,政策缺乏一种公共性,这从政策制定的主体和程序上可以体现出来;缺乏一种基础性,未能从法律层次上规定利益主体基本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边界;缺乏一种救济性,受到侵害的利益主体无法宣示自己的权利,找不到获得司法力量支持的通道。政策主导下的改革,排除了市场权利主体的发言权,进 而堵塞了司法力量的进入渠道,在很大程度上使改革演变成为了行政机关内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内的各个部门等等)的利益交易。 反观世界各国的信用社制度,大都是以明确的法律规范为基础来完善信用社制度的。美国1916年通过了一个《联邦农业贷款法案》,联邦土地银行就是根据这一法案成立;1933年又通过了另一个《农业信贷法》,据此建立了另两个农村信用合作机构:生产信贷协会和合作社银行。日本农协是根据1947年颁布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22法律的重要性还体现在中俄农业改革的实例上,俄罗斯的农业改革由于在初期便确立起了一个基础的法律框架,因而有力的制约了行政权力的膨胀,没有为一个“盈利的官僚部门”的反市场既得利益的形成、扩张和硬化提供土壤。因而有远比我们明朗顺畅的改革前景。 23由此可以说:改革必须法律先行,一项涉及多方利益的改革,必须由法律对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分配确立基本的规则及救济渠道。 四 结语 信用社改革是整个农村金融改革的一个突破口,而信用社的管理模式改革又是整个改革的一个枢纽。但当前的改革模式却隐含着许多重大缺憾。发现它并作出学术性的回答,是学界的使命。但遗憾的是,经济法学缺席了。对于改革本身,这是一种损失。24不同的学术研究体系决定了学科之间的功能、价值互补性。经济法对于实质正义、经济民主的追求、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及相关的分析框架,迥异于经济学,对于改革,二者缺一不可;而由经济法理念制度化形成的经济法律规范,更是改革成功的必备要素,而这是单纯的经济学所不具备的。 笔者相信,理论品性的不同使学科之间不可替代。面对复杂的改制,经济法学研究的缺乏必将影响改革的绩效甚至是方向(事实证明也确实如此)。因而,笔者着眼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经济法学的相关基础理论,从改革中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利益失衡的成因,提出了经济法视角下的应对之策。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学 「内容提要经济全球化趋势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21世纪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将仍然是南北国家之间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但在经济全球化时期,这种矛盾和斗争具有新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中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应从国情实际出发,围绕经济发展趋势和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以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的关系等重大问题为研究任务,同时要注意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金融、税收和运输关系(通称跨国经济交往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各国政府对经济交易活动干预管制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在国际经济现实生活中客观形成的,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共同组成、彼此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法律体系。而国际经济法学则是适应解决各种关系错综复杂的跨国经济法律问题的客观需要,在二战后突破传统的部门法学分科界限的基础上融法学和经济学于一体而形成的一个新的综合性交叉学科。(注:对于国际经济法学科的概念和范围,法学界的认识还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的分歧。请见陈安教授的论文《论国际经济法学科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64页。)在中国,国际经济法这一新兴学科是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需要发展起来的。在过去20年历程中,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走过了一段蓬勃发展的路程。(注:关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在过去20年中的发展情况,可参见曾华群教授《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一文,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9页。) 在人类社会跨入21世纪之际,国际经济法学界同仁都在关注和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今后一个时期内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趋向问题。笔者认为,今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与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密切相关,经济全球化将对新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方向和研究任务产生深刻影响。现不揣冒昧,拟就此问题谈一些个人的认识,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势 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总是由于它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引致的。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与习惯构成的综合的法律体系,要认识和把握它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发展变化的总体趋势,必须从当前和今后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和基本特点,及其对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影响来考察和分析。 正如众多经济学家共同指出的,进入21世纪,由于资本扩张和科技进步引起的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将进一步明显加强,这是未来世界范围内经济发展的总体特征。经济全球化对人类社会发展可能带来的影响是广泛、复杂和深远的,其意义有待于人们进一步研究和认识。就其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而言,至少促使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出现如下几个新趋势: 1.调整跨国经济交易关系的国际统一规则迅速发展 经济全球化的直接结果之一,就是造成各国相互依存关系的不断加深,各国经济关系日渐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相互交织、彼此影响的状态。正如主席所指出的,“当今世界经济已成为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整体。”[1]这种相互依存的客观经济现实,要求各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照顾到对方的利益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国际合作与协调成为各国实现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相互依存带来相互合作的需要”,而加强国际经济合作与协调则“需要有共同遵守的规范”。[2]因此,经济全球化导致的各国相互依存与合作关系的加强,必然促进调整跨国经济交易关系的国际统一规则的长足发展。这一点最突出地表现在,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国际经贸框架协议的形成,以及负责全面落实和监督这些多边协议规则执行的常设行政机构即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WTO的多边协议规则调整的关系内容不仅扩大了GATT调整的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关系范围,而且涉及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等领域,在这些历来属于各国国内法管辖的领域里确立起一套新的国际统一原则规范。我们应该看到,目前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多边协议确立的新的国际统一规则,仅是调整有关跨国服务、技术和投资关系的初步法律框架。随着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调关系的进一步发展,这些初步框架如何运作的具体规则和程序将会进一步健全、丰富。同时,WTO已经开始新的“千年回合”谈判,新一轮的多边谈判可能涉及环境保护、劳工标准和竞争政策等议题,从而可能导致上述领域内新的国际统一规范的形成。此外,像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也将会推动区域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法律规则标准在广度和深度方面的继续发展。上述这样一些因素的存在和作用,决定了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中具有国际公法性质的多边统一原则规范的数量比例,将会明显提高,其所调整涉及的领域范围和程度,也会愈益深广。 2.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的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矛盾更趋激烈 经济全球化发展是建立在南北贫富悬殊并继续扩大的基础之上的,这种不平衡的经济基础决定了我们这个相互依存的世界仍然充满着矛盾和问题。据世界银行报告,在20世纪60年代,全世界20%的最发达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是相同比例最不发达国家的30倍;而在90年代,这一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扩大成为60倍。“全球经济的发展肯定不能长久地建立在少数国家发达、多数国家落后的基础上。世界经济需要新的动力,世界市场需要新的补充。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兴盛,是世界经济持续增长的希望所在。”[2]因此,未来经济全球化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必须要解决广大发展中国家目前面临的巨额债务负担、贸易条件恶化和外部援助匮乏等紧迫问题,改革现存的造成南北经济发展失衡的旧的国际经济体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这就决定了在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然贯穿着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 尖锐矛盾和激烈斗争。这也是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的新时期国际经济法发展变化的另一重要特征。 3.作为国际经济法重要渊源的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趋同性逐渐增强 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各国在普遍选择实行了对外经济开放的发展战略的同时,对内也先后进行了市场化的改革,以市场经济作为国内经济动作基础。在早已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达国家,对国内一些尚未市场化的产业领域,如民航、铁路、电讯等公用部门和服务业,进一步实行自由化政策,如放开对服务业部门的价格管制、经营范围和企业进出产业的限制,打破少数企业对一些部门的垄断,以促进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流动。发展中国家也先后进行了允许企业自由进出产业的市场化改革,对外资开放更多的产业部门。经济转型国家则从废除指令性计划入手,解除价格管制,在市场定价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决定投资方向,使产业结构调整逐步从计划调节向市场调节过渡。这种全球经济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促使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尤其是有关涉外经济法制之间的差异性进一步减弱,而趋同性增强。这不仅表现在各国的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民商法律部门,而且也反映在像反垄断法、竞争法这类公法方面。[3]各国政府为使国内经济更好地与世界市场机制接轨,必然要参照有关国际经济规则标准来调整、修改国内的经济政策法规。这也是21世纪各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 4.适用于跨国电子商业交易的法律框架正在形成 促使当前经济全球化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可以说技术的进步是经济全球化的物质基础。跨国界的计算机互联网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使整个世界变成了地球村。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在改变传统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模式的同时,也对现行的适应于传统商业交易活动方式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构成了严重的挑战和冲击。例如,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产生的合同的成立与履行、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与安全保护、电子货币与网上支付以及税收征管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各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有关的国际条约缺乏相应的调整手段和规范措施。目前,许多发达国家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为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正加紧研究制订解决电子商务发展问题的法律政策和措施。(注:自1996年11月以来,为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美国、加拿大、荷兰、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财税部门先后发表了各自的政策研究报告,经合组织也在1998年8月了《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条件》,这些报告和文件分别就如何解决现行的税法和税收协定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困难,提出初步的对策思路和方案。参阅:Luc Hinnekens,Looking for an Appropriate Jurisdictional Framework for Source-State Taxation of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 Commerce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Intertax Volume 26 Issue 6-7,1998.)因此,在今后的一个时期里,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构成的,适用于跨国电子商业交易的法律框架的形成,将会是国际经济法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经济全球化与新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任务及方法 中国属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是适应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发展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我们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宗旨,在于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和中国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提供科学的法律理论依据和切实可行的法律对策方案。在新世纪要进一步贯彻这一宗旨,使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更好地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服务。为此,必须从经济全球化这一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出发,在分析研究其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的基础上,抓住其中的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从而在更高的起点上确立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研究的战略思想,确定我们的研究任务。 基于前述关于经济全球化对未来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我们认为,21世纪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仍然是南北国家之间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但这种矛盾和斗争具有新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在20世纪,尤其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南北之间的矛盾主要反映在国际商品的不等价交换之争,国际经济交往的主要障碍是各国在关境边界上执行的关税和进出口限制贸易政策制度。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各国的进口关税已降到很低的程度,进出口数量限制措施已被明令废除,各国的商品市场将全面开放。因此,21世纪影响市场准入的主要因素已由各国的边界政策制度转为各国边界内的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矛盾和斗争,也从商品不等价交换之争转向经济政策和规则之争。落实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框架协议,需要各成员国之间在国内经济体制和产业政策上更加协调统一。例如,有关农产品、纺织品和服务协议的实施,关系各国的农业和产业政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协议的执行,则涉及各国的技术政策、投资鼓励措施和企业经营体制;而服务市场的开放将要求改革国内流通体制、金融体制和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如何消除各国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规则的差异给跨国经济活动造成的障碍,南北国家之间意见分歧。这些分歧本质上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斗争的继续。 中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应该紧密联系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围绕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发展中南北国家的矛盾斗争这一主线,抓住中国加入WTO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进行动态追踪研究,比较借鉴研究和对策研究。这是新世纪我们国际经济法研究应有的战略思想,也是我们确定今后的研究任务的指导思想。 基于上述认识和分析,笔者以为,在新的世纪里,至少在今后10年内,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应着重对以下这样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1.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的关系问题 这是一个关 系到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何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理论问题。经济主权原则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努力和斗争,在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等重要国际法律文件中确定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此项原则的基本涵义是各国有权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每个国家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有制定法律进行管辖和处置的权力。它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民族经济,维护政治独立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项基本原则。[4](P71-82)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这一传统的法律原则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前所述,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协议的贯彻落实,涉及到各成员国国内经济体制和政策的调整修改。例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执行,要求成员国逐步取消国内外资法中有关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和外汇平衡以及出口比例要求等可能扭曲贸易关系的规定。《农产品协议》的实施,则要求成员国承诺削减对农产品出口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政策性补贴。[5](P364,140)而且发达国家进一步主张,新一轮世界贸易谈判议题必须包括与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体制有关的问题,如贸易竞争与劳工标准问题;出口生产与环境保护问题;国际多边贸易原则与各国竞争政策的一致性问题等。传统的经济主权领域随着市场的开放,正受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侵蚀。西方的一些国际法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向,是民族国家界限的模糊和主权观念的淡化。[6](P13,151)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坚持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是否需要重新认识经济主权原则的涵义?如何协调处理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与加强国际相互合作的关系?这些都是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 2.中国“入世”后如何充分有效地运用WTO的法律框架体制趋利避害,在发展国际经贸合作的同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 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庞大复杂,在它目前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框架下,还有许多具体的运作规则将随着国际法律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健全和完善。对WTO体制的研究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我们过去对“入世”利弊的分析,往往将两者割裂开来看待,其实利与弊是一个矛盾体的两个方面。关键在于我们应如何运用多边协议的有关原则规范,使其利的一面变成矛盾的主要方面,使弊的一面降到次要位置。以《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国开放其金融、证券市场为例,它既有利于中国今后大量吸收外国间接投资的资金,也带来了日后外资对国内银行和证券业的竞争和冲击,以及国际游资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但如果我们能有效地利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保留条款以及《GATS金融服务附录》中有关慎重措施的规定,就能在逐步放开国内金融服务市场的过程中,使外资的竞争、冲击和金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为此需要充分地认识和研究WTO体制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条款和例外条款的运用,追踪分析WTO对有关贸易争端案件的处理,注意吸取有关国家在市场开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如何实现与国际经贸惯例和世界市场机制接轨的问题 这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大课题,主要包括如何逐步实现对外资的国民待遇问题,外资企业法与内资企业法、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制的并轨问题,国内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问题等。这些问题的研究,一方面要立足中国的国情和改革开放的实际,正确认识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与鼓励、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的关系,考虑到符合国际惯例规范要求的公平自由竞争、市场秩序的建立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则应重视对有关国家相关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大胆吸收其中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科学内容和合理成分。 4.现代科技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革命引发的跨国经济法律问题 这类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传统的法律概念原则和规范难以调整和保护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基础上的经济关系和利益。例如,传统的商标权概念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解决互联网上域名争端的困惑,现行所得法中的所得分类和来源地识别规则在跨国电子商务所得课税方面存在的适用问题。研究解决这方面法律问题的对策方案,要解放思想,随时跟踪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注意运用新的技术手段处理技术法律问题。例如,在解决跨国电子商业利润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如果局限于从传统的物理存在的概念框架来寻找来源地国家对有关电子商务所得的课税依据,则难以找到公平合理地协调和解决居住国和来源地国税收权益分配问题的方案。因为各国现行税法上的营业机构、场所和履行地等概念用语,是在适应传统的商业活动方式下征税的需要和合理性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而跨国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电子空间市场中进行的。我们应该突破以非居民在境内有某种固定有形的物理存在作为承认来源地国行使征税权前提的传统观念束缚,寻求更能在网络数字经济条件下反映经济交易联系和营业实质的来源地课税连结标志,才能实现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国际税收的合理分配。 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要在上述这样一些重大法律问题的研究方面实现突破性的进展,取得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参考价值的成果,必须善于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尤其注意采用综合联系的方法、比较借鉴的方法和跨学科研究的方法。 我们之所以强调综合联系的研究方法,首先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本身是一个由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组成的综合的法律部门。[7](P26)现代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公法和私法关系的交叉渗透。其次,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国际影响增加,对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需要联系有关的国际条约和经贸惯例;研究有关国际经济条约,也必须结合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规范。因此,你们只有突破传统的法学分科界限的束缚,采用综合的研究方法,才能客观、全面地了解和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法律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实现与国际经贸惯例和世界市场机制接轨方面,比较研究的方法具有重要的作用。比较分析各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异同,有助于我们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对有关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考察研究,也有助于我们及时了解掌握其动态趋向可能对彼此间经贸交往产生的影响。在当今各种双边和多边性国际经贸条约空前发展的形势下,除了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比较外,还应重视对同类性质的双边和多边条约的比较研究,尤其是这些协定在缔约国的执行情况,从而对我国谈签和执行类似条约实践应采取的立场、原则和方法,提供有价值的意见。 国际经济法调整规范的对象是跨国的经济关系,研究国际经济法律问题必须结合对国际经济关系和跨国经济活动现象的分析。离开了法律赖以存在发展的社会经济关系基础,就法论法,就不可能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变化规律。在21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将更多地受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采用法学与经济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乃至自然科学相结合的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发挥学科交叉渗透的优势,才能更好地揭示国际经济法律的本质和发展变化的规律,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对策。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刍议 摘 要:经济法学的深入发展,需要通过创立有效的方法论,来解决传统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问题;需要通过对不同方法类型的拣选与整合,以形成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和方法论共识,从而推动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的进步。 关键词:经济法学;方法论;方法类型;方法体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经济法学等新兴学科而言,研究方法尤为重要。事实上,经济法理论纷繁博大,千丝万缕,倘若妙法阙如,则经济法理论就会缺漏百出,凌乱难堪;惟有思虑得法,方能条分缕析,言之成理。 经济法之兴起,意在解决现代社会的诸多“复杂性问题”,由此使经济法学领域需要研究的问题亦较为特殊且复杂。经济与社会越发展,人们就越会认识到:如若研究范式依旧,学科的基本假设、基本范畴、基本共识缺失,研究方法老套,经济法研究就会裹足不前;如果整个学界不转变传统观念,不能从新视角、用新方法去展开研究,则经济法学便难有较大发展,整个法学研究之成熟与自足,亦遥遥无期。 要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但由于诸多原因,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尚微乎其微。为此,有必要先探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例如,经济法学是否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如果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则应当如何区分不同类型的方法,并作出适当的方法选择?众多不同类型的方法,如何形成方法体系?在创立方法论方面应当关注哪些问题,形成哪些共识?等等。下面就分别对上述问题展开研讨。 一、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问题 自从英国硕儒培根首创“方法论”(methodology)这一术语以来,众多哲学家、科学家都加入了方法论的研讨①[1](P15),并提出了许多著名的宏论,从而使方法论的内涵日益丰富,对于“方法论”一词也形成了多种不同理解。如或认为它是指科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因而与“方法”一词无异;或认为它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等等。就一般的方法论研究而言,方法论通常被看作各种方法的综合以及关于方法的基本理论,它以方法为研究对象,是关于方法的规律性知识的体系。[2](P8) 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理解,则经济法学方法论,就是研究经济法的各类方法的综合,就是关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的基本理论,其核心问题仍然是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过去探讨甚微,而一个学科是否有自己的研究方法,有无自己的关于研究方法的理论,正是该学科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无论是从方法论的积极功能出发,还是从学科的自身完善出发,经济法学界都有必要着力研究方法论问题。 从研究基础来看,目前关于法学方法论的著述已有一些②[3][4],这些著述对于经济法学研究也会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法学独有的研究方法十分有限,法学方法论的总体研究非常不足,从而会体现出突出的“非自足性”。此外,法学方法论既存的有限研究,对于传统法学研究也许较为适合,但对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经济法学研究,却不敷其用。事实上,传统法学理论,并没有提供多种有效的研究方法③,对于方法的研究,则更加不足。因此,即使是传统法学,其方法论也需不断完善,尤其应随着相关学科成果的不断出新而不断调适。 法学研究的沉闷和僵化,可谓由来已久,需要通过范式的有效转换,不断注入清风与活力,使其欣欣向荣。如果说相对成熟的传统法学尚且需要转换研究范式、更新研究方法的话,那么,新兴的尚未成熟的经济法学,就更需要结合自己的特点,不断吸纳新鲜的方法。在研究方法上要吐故纳新,应是殆无异议,但纳新亦不能随心所欲,而必须在对本学科有一定把握的基础上,有所取舍,这就涉及到方法的“借用”与“选择”问题。经济法学的研究,究竟应选择什么样的方法,或者在没有现成可用的方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建立自己的方法体系,如何形成自己的方法论,这首先就是需要面对的一个重大选择。 从研究的风险系数来看,依赖既有的方法,可能是找到了无忧的“高枕”。但是,传统法学既有的方法,本身尚在完善之中,与现代气息浓郁的经济法学似乎也并不完全匹配。尽管传统的法学研究也开始注意到相关学科的方法,如社会学的方法等,但借鉴力度似乎仍然不够,欲套用于经济法学上的一些问题,则更是咫尺天涯。既然传统法学没有给经济法学留下完全适合的方法论遗产,那就需要经济法学者另辟蹊径,创立自己的方法论,以解决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问题。虽然这需要披荆斩棘、披星戴月、披肝沥胆,甚至要甘受垢詈,但若能偶有所得,则不仅是对法学方法论的贡献,而且其影响还会更为广远,泽被后学。因此,在方法论上,经济法学界应当本着创新的精神,选择创立更加适合于自己的方法论。 要创立适合于本学科的方法论,弥补研究方法的不足,就需要明确创立方法论的资源从何处来。 从总体上说,方法论的资源,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法学方法论,一是非法学方法论④。[5]对于法学方法论,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根据情况,有选择地“或扬或弃”;对于非法学方法论,则要根据经济法自身的特点,按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其取舍的“准据”。由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资源,都离不开共同的、一般性的方法论,因而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上,有必要对“一般方法论”给予更多的关注。 所谓一般方法论,也称科学方法论,是有关各类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的理论,是关于科学研究活动的程序、途径、手段、模式及其规则的理论体系。科学方法论不仅包括研究方法,更包括对这些方法及其相互关系的解释、说明和完善等。作为各类科学研究共通的方法论,它不仅适用于自然科学,而且也适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当然同样也应适用于经济法的研究。这是在学界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时不应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要创立和发展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首先需要明确经济法学可以适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才能解释各类基本研究方法之间的联系,说明各类研究方法的价值。为此,下面有必要先探讨各类方法的一般分类,进而提出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从而为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和形成奠定基础。 二、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 由于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因此,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不仅需要明确是否应创立自身的方法论问题,以及如何利用已有的方法论资源的问题,而且还应对不同类型的方法作出选择。而要选择不同的方法,就必须首先明确一系列问题,如何谓方法,方法包含哪些类型,有哪些方法在经济法研究中是可用的,可用的依据是什么,等等。 尽管对习见习闻的“方法”一词并无统一的定义,但一般都认为方法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步骤、手段或选取一定的途径、工具等。⑤[2](P3)对于方法的重要性,人们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深刻认识。事实上,现代科学的发展和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取决于方法。没有方法上的创新,就无法对当代的“复杂性问题”有更深入的研究。许多著名思想家、科学家的成功实践和著名论断,以及民间谚语等,都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方法是重要的,但在不同领域所适用的方法不可能都完全相同,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用最合适的方法、最有效的“招数”,因而需要对各种方法进行类型划分,以便于人们选择和取舍,从而能够针对不同的问题,根据不同的需要,运用不同类型的方法。而研究不同的方法类型及其所构成的方法 体系,同样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事实上,对于方法的类型,就像对“方法”一词一样,人们的看法始终未尽一致。特别是由于分类标准不同,立基领域不同,以及思想侧重的不同,人们对于方法类型的划分也不相同(其实,分类本身就是一种方法,尤其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从方法体系的构成来看,人们通常对方法做以下几种重要分类: 其一,根据适用的学科门类,分为自然科学方法、社会科学方法、人文科学方法等(这取决于人们对于学科门类的具体划分)。其中,自然科学方法又包括数学方法、物理学方法、生物学方法等;社会科学方法又包括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政治学方法、法学方法等。如果再作出人文科学方法的划分的话,则还包括语言学方法、历史学方法等。可见,从大的学科门类上说,相关的方法还是很多的。这种分类方法也是人们通常探讨较多的。 其二,按照人类把握精神世界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哲学的方法、科学的方法(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等)、艺术的方法、宗教的方法等。其中,哲学的方法和科学的方法,对于进行具体的相关学科的研究往往更加重要。而艺术的方法和宗教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往往有特殊的意义。 其三,按照人类与世界的关系,可以分为认识世界的方法和改造世界的方法。其中,认识世界的方法尤其具有指导意义。从广义上说,认识世界的方法还可以包括表述世界的方法和评价世界的方法。此外,由于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改造世界,因此,改造世界的方法对现实有着直接的重要意义。 以上只是列举了通常人们比较重视的几种有关方法的分类,除此以外,还有多种方法分类,如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实证的方法与规范的方法;认识规律的方法和运用规律的方法,等等。方法分类的多样化,反映了方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反映了认识的非至上性。 对于上述难以把握的多种分类,也有学者尝试按照方法应用范围的大小和抽象程度的高低,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专门科学方法。[2](P45,48-50)这种分类实际上是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进而又把科学方法分为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以确定各类科学研究共同适用的方法,以及在某些专门科学上具体适用的方法。从总体上说,这种分类方法是有其积极的意义的,因而有必要对其再做分层说明。 第一,哲学方法。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其中的许多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例如,矛盾分析方法中所包含的“一分为二”的思想和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等,对于理解经济法学上的“二元结构”假设⑥[6]、对于研究经济法领域的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都很有指导意义。事实上,哲学方法在法学等各类学科研究中的应用都是非常广泛的。 第二,一般科学方法。此类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对于这些方法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有必要单独作一点说明。 逻辑方法包括比较方法、分类方法、类比方法、证明与反驳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等等。这些方法人们普遍较熟,因而在社会科学中,特别是在法学研究中,已经有了广泛应用。在经济法学研究上,上述的逻辑方法也基本上都有应用。 经验方法包括观察方法、实验方法、调查方法、统计方法⑦,以及通过假设、悖论来形成理论的方法等。这些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和统计方法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中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但是,从总体上看,它们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还不够普遍。这与法学学科本身的特点有关,尤其与传统法学研究中更多地强调对“具有稳定性的法律”的注释等有关。在经济法领域,随着相关具体研究方法,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方法的引入,诸如统计方法、调查方法等方法应当会有更多的应用。 横断学科的方法,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这“老三论”所提供的分析方法,也包括耗散结构论、协调论等“新三论”所提供的方法等。这些方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已有一定的应用,如系统论方法在社会学、政治学的研究中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信息论的方法在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法学研究中,横断学科的方法尽管已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但是深入的研究还比较少见。因此,横断学科的许多方法在法学研究上还有很广阔的适用空间,它们更有助于解决“复杂性问题”,因而对于经济法上的各类“复杂性问题”。 第三,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如语言学方法、考古学方法、力学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等等。这些方法,有的对于某些领域的法学研究恰恰有重要价值。如语言学方法对于法律解释的研究,考古学方法对于法律史等方面的研究,力学分析方法对法律主体的权力配置的研究,经济分析方法对于法律主体的成本与收益、权利配置和保护等方面的研究⑧,都颇具重要价值。 其实,上述的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是在把哲学与科学做二元划分的情况下的一种分类方法。无论是哪类方法,从分析的起点和关注的利益来看,还可以分为两类,即整体主义方法和个体主义方法。其中,整体主义方法强调整体的价值,特别是整体对部分的影响,认为整体本身是存在自身的目标的,“整体要大于部分之和”。基于整体主义的方法,看问题要从整体出发,要认识到整体对局部的重要影响力,因此在社会科学中,要看到国家对国民、社会对个人的重要作用。⑨个体主义方法则强调要从独立的个体出发,认为只有个体才有自身的目标和价值追求,强调个体对于整体的巨大影响。⑩ 以上只是试图简略地厘清各种不同类型的方法,并对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略做盘点。从总体上看,各类方法无论其层次高低或适用广狭,多可以依据法学发展需要,依据经济法学的发展水平,而借用到相关问题的研究之中。如前所述,由于一般科学方法对于各类科学研究都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因而恰恰是在构建经济法方法论方面应当利用的重要资源。面对上述如此众多的方法,关键是如何作出选择和取舍,并对相关方法予以整合。 如前所述,在上述方法中,有些共通的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等,无论是法学还是其他社会科学,无论是经济法学还是其他部门法学,都不可或缺,而且事实上也一直都是基本的研究方法,因而它们应是经济法学方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属于一般科学方法的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在整个法学中的应用都还相对不够,在发蒙未久的经济法学中,更是罕见其用。特别是经验方法中的通过假设而形成理论的方法,以及横断学科中的系统论等方法,几被冷落,而它们对于新兴而复杂的经济法研究,恰恰确当而重要。因此,如若在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中将其遗漏,则不免有遗珠之憾。此外,专门科学方法中的一些方法,应视其与经济法研究的联系是否密切而作出选择。例如,经济法作为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与经济 生活联系至为密切,因此,经济分析方法自有其用武之地。 此外,由于经济法的宗旨中不仅包含经济目标,而且也包含着社会目标,其有效调整会间接地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因此,经济法的研究同样应当用社会分析的方法,特别是社会学提供的一些有价值的具体分析方法。至于其他学科的一些具体方法,也都应依经济法研究的具体情况而作出选择。 可见,要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需要选择适合于经济法研究的特定方法;而要选择特定的方法,就需要在经济法研究与其他法学研究乃至社会科学研究所通用的哲学方法和逻辑方法等共通性方法的基础上,寻找某些有自己特色的研究方法,包括某些经验方法和横断学科等提供的一般科学方法,特别是专门科学方法,这样才可能在此基础上,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形成其独特的方法论。 三、方法体系与方法论的形成 前面分别探讨了是否应当建立经济法学的方法论、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等问题,这是构建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重要铺垫。 从方法体系的角度来看,经济法研究中所能够适用的方法并非固定不易,其方法体系恰恰是开放的。如前所述,经济法问题属于“复杂性问题”,对于复杂性问题必须从多个层面、多个视角去透视,所运用的方法自然也应当是多元化的。这样才能对复杂的经济法系统有较为清晰、全面的认识,才不至于“盲人摸象”。 如果把经济法系统作为整个法律系统中的一个特殊系统去进行研究,则应看到,有些方法对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研究都是适用的,这些方法可以称为“一般性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如系统方法(11)[7])、经验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统计方法),等等。此外,还有一些是在经济法研究中必须运用的、或称更有特色的方法,如广义的法律经济学方法、法律社会学方法,其中包括交易成本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预期理论、博弈论、公共物品理论等所提供的各类分析方法,它们属于“专门性方法”,其有效运用,能够更好地有针对性地解决经济法所涉及到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问题,从而能够使相关的研究更加深入。 以上各类方法,共同构成了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在该方法体系内部,一般性方法和专门性方法应当和谐共存,基本方法和特别方法应当相得益彰,以共同发挥其重要作用,体现其应有价值。而各类方法协调互补、内在和谐的方法体系的形成,则有利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有效确立和研究。(12)[7](P109) 经济法学方法论,作为以上述各类方法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体系,应依循何种线索进行深入研究,可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从前述有关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的分析来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应关注以下线索和基本内容: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方法整合—方法创新。 依循上述线索,从经济法研究自身的特点出发,应当提出和确定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从而界定经济法研究的基本框架、前提、基础和视角;从基本假设出发,探寻经济法学上的基本研究方法,特别是在经济法学上具有特殊适用意义的,或更有独特价值的研究方法,它们对于经济法研究具有更广泛的适用价值;从基本方法出发,应当再探讨经济法学研究所适用的各类方法,以及这些方法所构成的方法体系,这些方法包括各个法学分支学科普遍适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在经济法研究上具有特殊意义的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方法体系之上,还应按照方法论上的一般原则,对上述方法体系中的各类方法之间的内在关联加以明确,以通过其有机整合,找到对经济法研究更有价值的一些研究方法,实现方法创新。而依循上述线索所进行的研究,也就形成了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内容。 在研究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不仅应当探讨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等问题,而且还应当对方法整合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事实上,方法整合恰恰是经济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内容,在纷纭复杂的各类方法中,如何发现其内在联系,如何对相关的方法进行整合归类,或使其融为一体,以形成新的方法,这既是方法整合的重要目标,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价值,同时,对于重构经济法理论,推进经济法研究,也更有意义。 除了前面探讨的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以外,在研究或确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共识性问题: 1 方法体系的开放性。即经济法研究的方法体系,应当具有开放性。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方法的不断创新,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自然也会不断得到更新。与此同时,由于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系统十分复杂,对于这样的复杂系统,无论某种方法多么重要,也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必须要采取多种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因而经济法的研究方法必然要体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而这种多元化,与对经济法的多维度、多视角的认识是密切相关的。方法体系的开放性与方法的多元化是内在一致的。 2 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即尽管研究方法可以是多元化的,但从现代的发展需要和经济法自身的系统协调来说,不仅要强调对具体问题的分析,而且还要强调对相关问题的综合,因而不仅要强调具体的分析方法,而且同样也要强调方法的综合性、系统化,使方法得到整合,使具有综合性的方法能够得到应用。为此,不仅要注意一个个具体方法的应用,还要注意经济法研究方法的系统化。可见,研究者仅会运用一种方法、仅会单兵作战是不够的,还要同时学会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学会协同作战,这样才有可能取得更高层次的研究成果。关注研究方法的综合性,也就是强调方法的系统化。 3 研究方法的协调性。强调方法的系统化,进而言之,就是要强调方法的协调性。事实上,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与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因此,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对于研究各类不同事实的方法,尤其应注意其协调性,从而更好地发现事实与事实、方法与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相关领域的一般规律,以更好地完善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理论。 基于上述要求和共识,要建立和完善经济法的方法体系,整合相关的诸多方法,从方法论的角度说,应当注意各类方法所解决的各类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而发现各类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上,才可以提炼出经济法上有特殊价值的重要研究方法,才可以更好地确立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 上述共识说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尤其应当在保持方法体系的开放性的基础上,关注如何对各类方法有效地进行综合、协调,尤其强调在经济法研究上要综合适用相关学科所提供的重要方法。这可以从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的借鉴中来得到说明。 例如,经济法研究中涉及很多经济问题,因而自然要吸收在经济学上比较成功的一些方法,特别是个体主义的方法;同时,经济法学又要研究许多宏观问题,因而一些整体主义的方法(如系统的方法等)也要关注。此外,经济法与经济政策有密切的关系,因而需要注意政治学的方法(如政策分析的方法(13)[8]);同时,经济法又有一定的社会性,在其宗旨中包含一定的社会目标,因而有些问题的研究又会与社会学相关。所以,在研究方面,需要综合各类方法。在当今综合的时代,对于综合性问题、复杂性问题,不能指望用单一的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去解决。事实上,经济法领域的问题,是综合了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等各个层面的问题,是典型的“复杂性问题”,它牵涉的领域比其他传统部门法都要广阔,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此,就必须用综合性的方法,必须通过多个视角、多个层面的分析,从不同的路径入手,惟此才有可能取得较为全面的认识,才能避免主观臆断和盲人摸象。 中国的经济被认为是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奇迹,与此相关的经济法在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尽管它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但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同中国改革的征途上所遇到的问题和挫折都是一样的,同时,面临的也都是“前进中”的挫折。经济学家在着重解释中国的经济奇迹,并认为解释成功就极有可能获取诺贝尔奖;与此相应,中国的经济法学者,也应对中国经济法本身做一个很好的解释和说明, 同样也应为世界法学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创造出世界法学发展中的一个奇迹。而要很好地解释经济法问题,至关重要的,还是如何找到恰切的方法,不断有效地进行方法创新。 四、结 论 鉴于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不足的现状,本文着重探讨了该领域的几个基本问题。首先,通过分析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以及经济法问题的特殊性,指出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可借鉴的方法论资源,从一个侧面强调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可行性。其次,探讨了方法的类型以及经济法学研究对不同类型方法的选择问题,透过方法的类型划分,来说明方法体系的内在构成,以及各类方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从而说明在经济法研究方法上应有所侧重和取舍。最后,在前面的探讨的基础上,提出方法体系以及方法论形成的问题,强调尤其应当注意方法体系的开放性、综合性和协调性,并认为这是在方法论研究方面应有的共识,这也是对最初的关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宏观思考的回应。 从总体上看,在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领域,对于方法论的探讨仍然是很不够的,特别是对于经济法学之类的新兴学科的方法论探讨,就更是几乎尚付阙如。这可能是由于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研究本身尚不够成熟,同时,对于方法或方法论之类问题的研究本来就存在难度和风险,因而鲜有人涉足。但是,由于方法论的研究是一个学科是否相对成熟和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因而随着经济法理论的发展,这些“吃西红柿”(而不是“吃螃蟹”,两者含义近似,但后者成本较高)之类的事也必须有人去做。像西红柿对人类的营养价值一样,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的研究,对于经济法理论发展的巨大“营养价值”,同样不应忽视,但尝试长期仅供观赏的“方法之果”的风险也确实存在。如何使研究方法真正能够进入实用,真正能够造福于人们的普遍研究,如何不断对其进行“品种改良”或整合,对于那些缺少“维他命”的新生儿(如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等)的成长来说,确实很有必要。 如前所述,经济法研究之所以需要有自己的方法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传统法学的方法论是不够用的。对于方法论的形成及其研究,本文提出了一个基本线索: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方法整合—方法创新,在依循这一路径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不仅可能形成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论,而且也可能找到一系列不断创新的、更为有效的经济法研究方法。从总体上说,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应注意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体主义方法的兼顾,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不同领域来研究经济法,体现经济、社会、政治、法律的结合,体现应对“复杂性问题”的不同思考路径,体现不同路径在方向上的殊途同归,这样才能实现方法体系的内在和谐,才可能不断取得较为正确的认识。 如同一般的科学方法论的研究一样,仅看到某个学科的方法论还是不够的,还应当强调方法论的共性。因此,基于共同基础的方法,同样在经济法的研究上也是可以适用的;各个学科的发展,也都是基于这样的路径来展开的。在传统的法学方法之外,引进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的方法,有助于更好地解释和说明经济法上的问题。其实,经济法作为新兴的现代法,其研究仅靠传统的法学思维是非常不够的,有时甚至会产生错误的认识,因此,其方法论的更新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对于整个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也是一个贡献。 本文只是对经济法学方法论基本问题的非常初步的探讨,对于各类重要的具体方法,特别是容易被忽视的具体方法,还需要作具体的、专门的探讨。由于经济法研究方面可能涉及到的具体问题还有很多,因而还需要做一些遴选。基于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的重要性,基于横断学科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的必要性,还应当探讨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问题,以及由基本假设提出的一系列方法。[9]考虑到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体主义方法的兼顾,不仅应当探讨总体上的、宏观上的方法,如系统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而且还应当探讨相对具体的、微观上的方法,如博弈分析方法、本益分析方法,等等。对于这些在经济法研究方面较有代表性的方法,都需要作具体的探讨。这些方法是层层递进的,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从而有助于形成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 在具体的探讨中,如果运用前述方法体系中的相关方法,来研究经济法理论上的一些重要问题,特别是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发生论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则可能使问题的讨论更为深入。这也是整个学界的重要任务。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体系理论问题的探讨 1 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完善 1.1 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问题 目前主流的经济法学理论是国家干预(调制、调节)说,在经济法理论和教材编写方面主要从“市场失灵”因此需要“国家干预”的必要性的经济学假设上,①这种理论往往忽视了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在经济法研究和教学中的应有价值,将整个经济法学简化为“国家干预法学”。②可是我国经济法产生于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所面临的“市场失灵”不同,我们的问题主要可能是“政府失灵”,原来是政府完全取消市场,现在的问题是市场发育不全,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得到真正的释放,政府介入市场太深。而公权力肆意侵犯私权利,是现实中国法治面临的主要问题。如果经济法单纯强调国家干预的理论和体系,就容易为那些在改革的过程中原有体制的既得利益者利用“国家干预”来为自己的既得利益寻找借口,从而可能导致经济法理论和教学不能很好地为我国经济改革和宪政建设服务,同时也使经济法学理论有脱离自由的法律的倾向。 1.2 经济法基础理论应当讨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 增加经济自由权的相关内容 目前国内流行的法学专业经济法学教材,一般会讨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等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但大都不讨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这是一个理论上的缺憾。经济法的一个方面常常表现为政府为公共利益而限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而干预经济,而宪法则是为了保护自由而限制法律的限制。③如何依法保护经济自由权,防止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滥用,实现对经济“适度”的干预,是一个经济宪法问题,它应当属于经济法的另一个方面。一个以宪政、法治为导向的转轨经济法理论,应当将经济自由权的保护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前提条件。经济自由权主要包括:④第一、财产权。财产权是不让他人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以及使用、向他人出租或者出售该资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权是一个权利束:拥有一项资产并持有它(消极运用),将它用于交易或让他人暂时使用某些方面(积极运用)。⑤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受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剥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⑥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者防止国家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件。第二、竞争自由权。即个体享有依法公平的争取市场交易机会的自由权;第三、职业自由权,即个体有依法选择职业和结束职业的自由权利;第四、营业自由权,即个体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并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合法的自由职业的自由,也有拒绝违背自己意愿设立并经营企业或者拒绝从事自己不愿意的个体职业的自由。第五、迁徙自由权,是指公民享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第六、(经济)结社自由权,即公民具有发起设立或者加入各种合法的经济性社团、行会、协会的自由,也有拒绝加入自己不愿意加入的社团、行会、协会的自由。 我国《宪法》没有关于经济权利的直接规定,应当说我国《宪法》是承认和保护经济自由权的。首先,《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只要是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承认最低程度的经济自由权。《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里的人权当然包括经济自由权。其次,2004年修订的《宪法》在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公、私财产权平等保护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再次,我国现行《宪法》一系列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都部分涉及了经济自由权。例如,《宪法》第42条关于劳动权的规定,其实也部分承认了经济自由权,因为劳动权属于职业自由权。最后,我国政府正式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的基本人权,当然包括经济自由权。只不过在实际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下位阶的经济法律、法规、政策对公民经济自由权反倒做了许多限制,实际上部分剥夺了个体的经济自由权,因此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应当强调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经济自由权,以划清其与经济行政权的法律界限。 2 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竞争法应当是经济法的核心 2.1 竞争法在我国现行经济法学中的地位 目前我国比较权威的经济法教材和论着一般有如下特点:第一、内容庞杂、所论范围广泛,体现了我国政府现阶段对经济介入范围较广、较深的现状。第二、大多没有突出竞争法的核心地位。即使一些教材设专编对竞争法进行了论述,也仅仅把它与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等法律制度并列,而没有突出其核心地位。也就是说,现行的经济法学体系理论和教材缺乏体系的核心统帅,体系内部各部分关系不清,不能为进一步的市场经济和政治改革提供理论支持,没有充分反映经济法治和宪政的精神。 2.2 应当确立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 2.2.1 市场竞争是一个发现的过程,经济法本质上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 竞争是一个发现过程,它是市场中买方和卖方间相互交 往的演化性过程。购买者们竞相获取涉及购买的知识,供给者们则努力发现、获取产品制造或销售的相关知识,促使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竞争的全过程会对寻找和试验新知识的行为造成很强的激励。因为竞争者们冒险投入了自己的私人财产,并要对他们的行动和错误负责。⑦从整个经济系统的角度看,竞争性运用的产权有很多益处:第一,竞争推动人们发现有价值的知识和信息,推动经济增长。第二,竞争能够抑制经济权势。竞争一次又一次地向财产所有者发起挑战,在竞争过程中没有一种社会经济地位是不可挑战的。第三,充分的竞争有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分配的公平,第四,充分的竞争其实是买方、卖方争取交易机会的自由,从而总体上促进了自由。第五,竞争有益于经济安全。竞争经济能够更好地吸收外部冲击,靠自发灵活的价格和数量反映使商业周期变得平稳。因此竞争应当得到经济法的促进和保护。经济法本质上 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律。在市场中,经济主体行为是通过市场价格进行协调的,而市场价格又是在竞争和企业自由地参与市场交易的条件下产生的,因此,保护竞争就是市场经济秩序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追求,从而也使得竞争法无可争辩地成为经济法的核心。⑧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德国着名经济法专家沃尔冈·费肯杰着的《经济法》(第二卷)中,⑨除了总论部分对基本概念和经济宪法问题进行论述外,他把经济法分为:(1)一般经济法,包括:经济人法(即经济法的主体);德国竞争秩序(是核心重点内容);德国经济财产法。(2)特别经济法,包括:在德国经济法中的总体调整;在德国经济法中的个体调整。一般经济法主要是有关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财产所有之类的法律。特殊经济法与市场干预有关,涉及到超越了市场自我调控的经济调控,一些人称之为计划或指导。显然在该着作里竞争法是作为经济法学的核心的。由日本着名经济法学家丹宗昭信、尹从宽所着的《经济法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在市场机制下建立的经济政策立法体系,它的核心是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即国家对自由竞争的限制(市场支配)和阻碍公平竞争(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⑩韩国的权五乘教授所着的《韩国经济法》,强调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 2.2.2 我国应当以竞争法为核心构建经济法体系 我国经济法理论与其他国家的明显差异,固然有其客观原因,譬如,我国当前的经济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经济,现行经济体制脱胎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改革快速推进的同时,政治改革又处于严重滞后状态,政府职能没有根本转变,权力仍然过多地留在经济领域,国家对经济的控制仍然过多,从发生作用的范围和深度看,行政垄断远比经济性限制竞争严重得多。但这些特殊国情丝毫不能影响竞争法的核心地位,相反恰恰说明竞争法在我国应当成为经济法的核心。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关于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律规则,该法不仅规范经济垄断行为,而且规范行政垄断行为,对深化竞争性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化政治体制改革都有重要的意义,它应当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但该法目前仍然没有发挥应有的经济法龙头作用,经济法学界应当把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来重构经济法理论体系,我国将来的经济法学体系,应当设一编竞争法,放在基础理论之后,使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竞争法处于一般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于不能完全适用竞争法而又与竞争法有一定联系的经济规制和监管法,也可以单独设专编,使其处于从属的特别经济法的地位。 3 宏观调控法的地位 3.1 宏观调控的含义 宏观调控主要是指利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对经济总体的调控。目的在于克服“市场失灵”,宏观调控的总目标是通过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使现有资源得到较为充分的利用,实现经济平稳持续的增长,这也就是凯恩斯所说的实现“充分就业”的均衡。财政政策手段采取的具体形式有:增加对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力(例如,公共工程),或者增加转移支付(例如,扩大社会保障福利或失业补贴),或者减税。货币政策指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和平衡国际收支)运用各种工具(如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与再贴现、利率政策等)调节货币供给和利率,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的总合。这一学派的政策要点是,“百姓不买政府买,消费不买投资买”。我国经济实际中存在借宏观调控调控之名行计划经济之实的现象,已经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注意。 3.2 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作出“完善宏观调控”的明文规定后,宏观调控成为了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的概念,宏观调控法的称谓是我国的特产,我国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主要是指金融法(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财政预算法、税法等。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主要取决于它与竞争法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主要理由为:第一,我国实际生活中宏观调控手段作用较多,影响较大。第二,现代经济中金融、财政税收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宏观调控法自然处于经济法学的核心地位。也有学者认为在经济法学中宏观调控法是和竞争法处于平等重要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与竞争法相比宏观调控法应当处于辅助的地位。这是因为: (1)竞争作为一种动力机制在制度和秩序的构成和演变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德国的市场秩序政策是比较成功的秩序政策,其理论基础是自由秩序主义理论。该理论对公共政策的基本建议是要分清两种做法:①使保护性职能成为政府的重点,尤其是培养和建立各种有益于竞争性系统的制度已达到保护目的;②干预具体的经济性、社会性过程和后果。该理论认为前者优于后者。政府应当专注于用其强制权力促进和保护作为共享品的竞争。他们对凯恩斯主义者主张用预算政策和货币政策来抵消总需求摆动的政策持批评态度。他们担心,刺激经济发展的政府投资和对总需求的操纵会逐步地腐蚀市场信号机制,改变市场主体的行为模式。 (2)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手段,本质上是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主要是通过间接的手段,解决短期的经济波动问题,而不重点解决经济的长期发展问题,它应当是为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服务,而不应当干扰市场竞争。 (3)宏观调控法主要应当是为竞争秩序的形成和维护服务的控权法、程序法。我国现实中竞争法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而所谓宏观调控手段用得较多(其实许多是较少法律约束的行政手段),这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不完善,政府职能没有完全转变,政府权力过多留在市场领域有关。与西方国家经济法先有竞争法不同,我国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着政府控制经济的惯性,即所谓“路径依赖”, 因此我国经济法是先有宏观调控法。实际中宏观调控的概念往往被滥用,许多政府用行政权力直接干预、甚至操纵经济的方法都称为宏观调控,存在不受控制的调控权侵犯经济自由权的现象。随着市场化、法治化制度改革的深化,宏观调控法将主要是与竞争法相配合,为维护竞争秩序服务的控权法、程序法。 经济法学论文:社会法学研究应当吸取经济法学研究的教训 「内容提要经济法学与社会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都具有交叉性和相通性。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实践表明,研究范围的选择,调整对象研究的思路,以及对总论与分论、本学科与他学科、求同与求异、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的处理,都存在深刻的教训。在社会法学研究中吸取这些教训,对社会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社会法学、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教训 经济法学与社会法学都是研究第三法域中的法律现象,介于公法学与私法学之间的学科。在我国法学界,虽然作为社会法学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法学的研究先于经济法学,但作为社会法学整体的研究却晚于经济法学,尤其是鲜见社会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回顾和总结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曲折历程,既有可贵的经验,更有深刻的教训。反思和吸取其教训,对于社会法学的发展,特别是刚刚起步的社会法基础理论的构建,具有重要价值。 一、研究对象的范围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问题,存在窄、宽两种范围和是否承认经济法为独立法律部门两种选择。窄者以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经济法部门内的法律问题,而对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大多在部门法总论层次给予研究。这虽然有助于集中资源探索经济法的原理和构建经济法的制度,但不利于将经济法放在法律体系中展开研究。宽者以关于经济的法为研究对象,其中否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认为,所谓经济法学就是研究各个传统法律部门中涉及经济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跨越传统部门法学的学科,主张把散见于各个传统法律部门中的经济法律问题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专门和系统的研究;而在承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的研究实践中,唯恐经济法失去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故对研究范围多作窄的选择,忽视了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未能把以经济法为核心的整个法律体系作用于经济建设这一主题作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所以,不仅经济法学与相关部门法学如何沟通的问题至今未能解决,而且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作用于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所处的核心地位未能得到论证。 社会法学以社会法为研究对象,然而社会法的外延可作多种理解:(1)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法,有的限定为劳动法或社会保障法,有的限定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2)作为法律群体的社会法,即包括第三法域中除经济法之外的其他法律部门,(注:我国官方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描述为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七大法律部门,其中,宪法、行政法、刑法属于公法,民商法属于私法,经济法、社会法属于第三法域。)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若干法律部门。(3)作为法域的社会法,即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4)作为法律观念的社会法,除第三法域外,还包括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 鉴于经济法学研究的上述教训,社会法学的研究范围宜宽不宜窄,至少应当以作为法律群体的社会法为研究对象,还有必要扩及第三法域,甚至可以将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纳入其中。社会法基础理论可以有两种模式:一是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二是涵盖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基础理论。由于经济法基础理论已由经济法学界作出较多的专门和系统研究,现阶段应当着力研究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而不宜仅依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甚至只依据劳动法来抽象出社会法基础理论。待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比较成熟后,再试图构建涵盖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基础理论。无论构建哪种模式的社会法基础理论,在研究中都不应当忽视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因为没有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第三法域及其各个法律部门都不可能与公法、私法衔接和相容。 二、调整对象研究的陷阱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中耗费学术资源最多的问题,但至今尚未形成共识,被许多人视为一个“理论陷阱”。之所以会掉入这个“理论陷阱”,主要有以下几点教训: 1、过分看重调整对象的地位。许多学者把调整对象视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生命线”,以为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唯一依据和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对调整对象问题锲而不舍。无可否认,研究法律调整对象的确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律调整对象就是法律所要规范的客体,对被规范的客体进行研究,肯定有利于法律自身的设计。并且,明确某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也有助于相对界定相应部门法学科的研究范围。但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并未达到成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生命线”的程度。经济法作为现代才出现的一种新法律现象,对它展开研究,首先应当研究的是它何以为“新”的特征,它与传统法律现象的联系,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在这些研究对象中,法律调整对象仅是其中一个因素。 2、互相对立的观点都以“一种社会关系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为既定前提。例如,横向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就不能由民商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就不能由经济法调整,反之亦然。于是,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界限,至今未能分清。其实,在法律实践中,一种社会关系不可能只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这是因为处在经济社会大系统中的每一种社会关系 都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从而呈现出多方面的属性,而各个方面的属性都有其不尽相同的法律需求,不同的法律需求往往需要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满足。于是,需要不同法律部门分别基于不同的目的、按照不同的原则、运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方面,对同一种社会关系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整。因此,把调整对象作为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唯一标准,就不可能分清不同法律部门的界限。 3、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只作定性归纳而不作实证描述。其实,研究法律调整对象是为了解决法律对调整对象应当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法律应当如何调整,首先取决于调整对象本身的运行规律及其法律需求。因而,法律调整对象研究,就是要对作为或预设为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或行为的运行过程进行实证描述,从中探索其运行规律和法律需求。经济法是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新法律现象,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首先应当研究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和运行规律,即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构成、模式和运行机制,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主体、关系和行为,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资源配置的规律和原理;在此基础上研究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即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需要法律为其提供什么条件,传统法律部门(特别是民商法和行政法)可满足此需求的程度和局限,需要经济法在哪些方面弥补和如何弥补传统法律部门的不足,以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 鉴于上述教训,在研究作为法律部门的社会法时,应当摆正社会法调整对象的地位,选准研究社会法调整对象的思路,尽可能避免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在社会法学领域重演。为此,社会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应当着重描述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求,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的社会政策需求;在此基础上,研究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和经济法等新兴法律部门满足这种需求的程度和局限,进而研究需要社会法如何满足其它法律部门未能满足的这种需求,并研究社会法在满足这种需求时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其中,还要特别重视研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性以及其中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特殊问题,描述现阶段经济与社会不协调的种种表现及其形成机制,探讨经济与社会不协调的体制原因、政策法律原因和其他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研究其对体制改革、政策调整和各个法律部门的特殊需求,从而为社会法如何满足这种需求而进行制度设计提供现实依据。 三、总论与分论的关系 各个部门法学都由总论和分论构成,总论的原理应当涵盖和指导分论,总论的分析框架应当为分论提供示范。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对总论与分论关系的处理有两点教训值得记取: 1、颠倒了总论与分论的研究顺序。从学科发展史的角度看,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部门法学都是先有分论后有总论,对于经济法学这样的新学科而言,应当遵循先研究分论后研究总论的顺序,先就个别的突破传统部门法的新法律现象逐个展开研究,有了一定的学术积累,再从若干个案研究中抽象出共性的原理和规则,研究总论的问题。抽象地研究诸如“经济法调整对象应当是什么”之类的问题,不宜成为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却正是从抽象地研究这类问题开始的。因而,总论的构建特别艰难,虽然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地位、宗旨、观念、本位、原则等问题,已经取得了许多争议不休、玄而又玄的研究成果,但对主体、行为、责任等制度层次的基本范畴却缺少研究。 2、总论与分论脱节。研究部门法总论的问题,应当与分论问题结合起来,使总论中的各种原理都有相应的具体立法、案例和分论原理作支撑。然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着总论与分论脱节的问题,呈现出总论与分论“两张皮”现象。在这样的研究中,总论研究难免空洞。可能出于对这种空洞现象的厌烦,有学者提出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注:管斌:《第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笔者认为,这种主张是不适当的。因为,经济法总论在当前仍是薄弱环节,而经济法分论中的问题在经过20多年的实践后已有了一定的学术积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多一些“问题”与“主义”结合的研究,少一些“问题”与“主义”脱节的研究。 鉴于上述教训,我国社会法学研究,切忌把总论研究放在优先位置,更切忌仅依据某个社会法部门(如劳动法)的素材和研究成果抽象出社会法总论,而应当先研究各个社会法部门的具体制度、案例和对策,在此基础上研究各个社会法部门的总论;然后,再在各社会法部门总论和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社会法群体和社会法域的总论。同时,还应当将社会法总论问题的研究与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及其法律对策的研究结合起来。例如,对社会法的公平价值进行研究,不仅要研究公平价值的内涵、要求和依据,以及公平价值与其他价值目标的关系,而且还应当研究实现公平价值的制度安排,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和现行立法、执法中存在公平价值实现不足的表现及其原因,为充分实现公平价值在体制改革、立法和执法中所应采取的对策。 四、本学科与他学科的关系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利用他学科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是发展经济法学的必然选择。但利用不等于照搬,也不能毫无选择地利用。正确的作法,应当是选择他学科中适合于经济法学研究需要的原理和方法,并将所选择的原理和方法与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即运用他学科成熟的原理和方法来分析经济法学中已经出现而在他学科中不曾有过的新问题和新现象,从而得出突破性的创新,尤其是形成有经济法学特色的研究方法和分析框架。在他学科研究成果和方法的借鉴上,经济法学研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重视: 1、对于公法学和私法学的已有成果存在着不加选择地利用和照搬的现象。例如,由法律关系要素和法律事实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分析框架,是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单一性相适应的,一直是民法学的特色。这种分析框架不宜为经济法学所简单套用。因为,经济法的内容有别于民法,其调整对象远比民法调整对象复杂、丰富,并且经济法对各种经济关系的调整要同时满足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的需求,既涉及微观经济又涉及宏观经济还涉及中观经济,法律关系分析框架不足以对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作全方位和深入的分析。然而,有的学者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框架来论述经济法律关系一般理论和具体的经济法制度,显得机械和表面化。又如,民法和行政法中的法律行为相对比较单一,民法学和行政法学中,都有一套涵盖各种民事行为或行政行为的一般法律行为理论。但是,经济法中的行为则具有多样性,既有宏观行为,也有微观行为;既有政府行为,也有市场行为,还有以市场行为为形式的政府经济行为;既有交易行为,也有竞争行为,还有合作行为;既有市场规制行为,也有宏观调控行为;既有运用行政手段实施的行为,也有运用经济手段实施的行为。各种行为之间个性多于共性,尽管在本质上有共性,但在制度要素上的共性甚为单薄。因而,在经济法学中极难形成甚至无多大必要形成涵盖各种行为的经济法律行为一般理论。然而,在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有的学者仿效民法学和行政法学,试图研究相当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和行政法律行为理论的经济法律行为理论或政府经济行为理论,以此来涵盖经济法中的各种行为。实践表明,这种努力并未取得应有效果,其理论成果在经济法分论中的普适性甚微。因而,在经济法学中,与其着力研究涵盖各种行为的经济法律行为一般理论,不如对各种行为进行分类归纳研究,形成类型化经济法律行为一般理论,这对形成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和设计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会有更大贡献。 2、利用经济学理论的同时忽视了与法学原理的结合。经济法学需要以经济学为理论基础,但是,经济学理论成果的利用并不能取代法学的分析,经济学理论只能作为说明制度设计的理由,而不能取代制度设计本身,经济学的理论依据与法学的制度设计相结合才是理想的状态。然而,许多经济法学成果在利用经济学理论的同时忽视了与法学原理的结合,甚至反客为主。研究具体问题时,在照搬经济学理论之后,显示不出法学成果的品格和特色。 3、法经济学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泛用。对各种法律现象都运用成本与 收益分析的方法来评价其效率目标的实现程度,当然有助于按照效率最大化的目标来设计和选择法律制度,扭转以往只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目标的倾向。但其中至少有三点教训值得记取:(1)过分提高效率目标的地位。作为法律制定和实施主体的国家虽然越来越重视经济,但毕竟不是经济人,或者说经济人不是其主要角色,于是在国家的政策目标和法律的价值目标中,公平正义和安全稳定不能不摆在首位。所以,强调法律的效率目标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把效率目标置于法律的整个价值目标体系中来思考。(2)过分扩大经济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效率目标对立法的影响表现在制定法律时就充分考虑法律的效率后果,亦即法律实施的成本和收益;而对执法的影响只宜限于执法者有自由裁量权的场合,公正执法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执法的最高原则,执法者追求效率目标时不得超越此原则,这也是近些年来执法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借口考虑效率目标而执法不严不公的现象盛行的深刻教训。(3)忽视运用来源于我国实践的数据资料进行量化分析。在分析某项法律制度时,如果只是列出其成本和收益的构成因素,而不运用经过调查、统计所得到的数据资料对各项构成因素的数量和比例以及各成本因素与各收益因素之间的函数关系加以分析,那就不是经济学的实证分析;如果虽然进行了量化分析,但所依据的只是外国的数据资料,那其结论对我国仅有参考意义,而不宜用来说明我国法律的成本和收益。在有的法经济学论著中,虽然画出了反映一定函数关系的图像,但未注明其数据和图像的来源,(注:如,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年,第237—238页;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02—403页。)那就不可能有说服力。 社会法学同经济法学一样也应当利用公法学、私法学和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成果和方法。鉴于经济法学研究的上述教训,基于社会法学研究对象的多层次性(社会法部门、社会法群体、社会法法域、社会法理念)和社会法中主体、行为、关系的多样性,社会法学研究在利用他学科的成果和方法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对他学科的成果和方法的利用,应当有所选择,即只宜选择适合于研究社会法现象的成果和方法。(2)他学科的成果和方法只宜用来弥补法学成果和方法的不足,而不能取代法学成果和方法本身。(3)他学科的成果只宜作为社会法的制度设计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对策的理由,而不能替代社会法的制度设计和对策建议。(4)法经济学的运用应当在社会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将效率目标放在次于公平目标的地位,适当限制成本与收益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并且坚持以来源于我国实践的数据资料作为量化分析的依据。 五、求同与求异的关系 异中求同和同中求异,是研究问题的两种路径,各有其学术价值。对于传统学科而言,同中求异更便于学术创新和学科发展;而对于新学科而言,异中求同更便于统一认识和学科完善。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学科,起始于理论纷争,几乎各个问题上都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共识远远少于分歧;在论战中,批判多而建构少,对异己观点着重批驳、否定、排斥而忽视尊重、肯定和吸收。这在很大程度上给经济法学走向成熟造成了负面影响。究其原因,一是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年轻学科,缺乏学术积累,无论是理论体系还是基本范畴、基本观点和制度设计,都需要通过争论才可形成共识;二是经济法学由于研究起点低,理论空白点多,创新难度相对小于传统学科,易于激发学者的创新积极性,更易于刺激学者标新立异、建言立说、自成体系的欲望;三是学者中自以为真理的心态甚浓,而宽容异己观点的心态甚淡。于是,许多问题本来可能或者已经达成共识,但却有意自以为是、拒同存异。 在我国社会法学领域,劳动法学虽然是一门老学科,但就计划经济的劳动法理论转向市场经济的劳动法理论而言,面临着内容更新和体系重构的任务,仍然相当于一门新学科;至于社会保障法学、教育法学、卫生法学等学科,则刚刚兴起或起步时间不长。鉴于经济法学研究的上述教训,社会法学研究中,虽然要重视求异,但更要重视求同;虽然要重视批判,但更要重视建构;虽然要重视争鸣,但更要重视宽容。在论战中,尤其应当善待反方观点。因为在反方观点中往往不乏科学性、合理性或与正方观点有共识之处,反方观点所指出的要害往往也是正方观点的缺陷所在,反方观点的理由也往往可成为完善正方观点的启迪和道理。甚至可以说,对正、反两方面的观点,很难用正确与错误来判断。因而,应当重视从反方观点中吸取完善正方观点所需要的理论营养。唯有这样,才有助于社会法学在论战中不断走向成熟。 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部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不可能与其完全对应。因而,经济法学研究应当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起来研究,这样不仅可以给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提供新的依据,而且还有助于研究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和可诉性问题。然而,在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一直重视实体法研究,忽视程序法研究。经济法作为一种突破传统法律部门的新实体法现象,对程序法必然有其特殊需求,如果失去程序法的支撑,其实施效果将会打折扣。还可以反过来说,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法条件,实体法的某些制度设计就会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行。特别是实体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与程序法的联系甚为紧密。正由于经济法学界长期以来未把程序法研究置于适当地位,在近年来司法界发生了将“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数字化排序的民事审判庭的“改革”(注:在已有二十多年改革实践的我国,对“改革”的涵义还值得探讨。如果没有发生体制、机制上的变动,仅是将机构更名,就很难说是真正的改革。)后,在经济法学界引起了一阵恐慌,出现了理论上的批评和论证与情感上的担忧和不满不相称的现象。于是,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起来研究,才引起经济法学界的特别重视,因而,经济法责任和经济公益诉讼被作为当前经济法学界的两大热点问题。但这两个热点问题的结合研究则显得不够,在现有的经济公益诉讼研究成果中,实体法基础仍显得单薄。 鉴于上述教训,社会法学研究应当把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机结合起来,依据实体法的公私法融合的特点研究其对程序法的特殊需求。在劳动法的既有立法例和理论著述中,其特殊的程序法需求得到了足够的重视。例如,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劳动诉讼制度和劳动法庭或劳动 法院,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也显示出了不同于民商事仲裁制度的特色,并且还出现了关于劳动诉讼的专项司法解释。但是,我国现有的与劳动法对应的仲裁和诉讼制度,在立法上还不完善,在理论上还很欠缺;而与社会保障法等其他社会法部门对应的程序法制度,无论在立法上还是理论上都处于空白状态。因而,社会法学研究应当将实体法研究与程序法研究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使其相辅相成地同步发展。无论何种实体法制度的设计,都应当考虑其程序法支撑的可行性;无论何种程序法制度的设计,都应当考虑如何满足相应实体法制度的实施需求。 王全兴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 「摘要法学研究之深入,端赖于范式转换,经济法学研究更是如此。以往之法学研究,较为偏重权利-义务结构分析,这固然重要,但已显不足。本文基于对“复杂性问题”进行多维审视的需要,运用法与经济学的理论对经济法研究的几个基本假设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学、假设 一、问题的提出 提出和确立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已被科学史上的许多成功范例所证实。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前提,是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都需要具备的。尽管对于法学是否属于“科学”尚存争议,但对于广义上的科学可以包括法学,或者说法学中可以包含一定的科学成分的观点,则殆无异议。正是在此意义上,才可以把法学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一起,放入广义的科学之中,并研究其基本假设问题。这对于法学研究的范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假设,通常是指在现存的事实和理论的基础上,对某些事物的存在或与其相关的规律所做的推测性的解说或虚拟性的预设。假设只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一种推断和猜测,但这种推测是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和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它既非成熟理论,亦非主观臆测。其重要价值是有助于明确研究方向,提高研究的自觉性。因此,若假设确定得当,就会大大提高科研的效率和水平。此外,假设是建立和发展新理论的重要方法。通过不断提出假设,并不断地证实假设,就能够不断地提高认识,从而形成新的理论;同时,即使假设被证伪,也同样有助于人们纠正错误的认识,从而推动正确的理论的形成〔1〕。 对于假设的重要价值,纽拉特曾指出,“在社会科学中,我们看到的只是假设之网,说不出某些困难究竟是来自哪些假设。”〔2〕事实上,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对于学科的基本假设问题的探讨是相对较多的,因而其“科学性”也相对较强,特别是其中的一些假设由于确定的条件约束以及数学方法、统计学方法的应用等,更是给人以“精确”的感觉。但是,法学因其在传统上往往被视为“正义之学”或关于“正义的艺术”,特别是由于法学学科本身的一些特点以及人们认识上的偏见,致使法学在吸纳相关学科的新成果时总是相对滞缓,即使是在对一些基本假设的判定方面,也几乎未有太大的进展。但是,随着法学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法学与相关学科之间的联系的加强,以及法学研究对“客观性”、“科学性”要求的提高,对于法学研究的基本假设问题进行研究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强烈。 在经济法学领域,基本假设的重要性更为突出。这是因为经济法与经济学、社会学等都密切相关,其专业性更强,现代性也更为突出,因此,在经济法研究上更有必要研究其基本假设问题。但在社会科学乃至各类科学的“假设之网”中,如何找到关键性的“纽结”,以使经济法研究能够借以实现“纲举目张”,实在是一个重要问题。这涉及到假设的提出、选择和确立的问题。 本文认为,从研究路径和框架选择来看,在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中,存在着具有共通性的基本假设(如“二元结构”假设),它当然也适用于经济法学的研究。此外,在经济法学上,还应关注那些对于经济法研究有特殊意义的基本假设。由此可以把经济法学上的基本假设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共同的基本假设,另一类是在经济法学上有独特价值的基本假设。这些基本假设,对于经济法学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下面将先提出和确立两类基本假设及其所包含的若干具体假设,然后再探讨这些假设对经济法学研究的价值,并对其局限性作出相应分析,以求对基本假设的价值有一个较为全面的把握。 二、共通性的假设:二元结构假设 各类科学的研究目的,都是揭示和解决一些现实中的基本矛盾。从哲学意义上说,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其内含的互相依存,相辅相成两个方面,形成一种二元对立的结构,可称之为“二元结构”。如同中国道家理论中指出的“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的思想,普遍存在的二元结构,其本身也可以层层演化,从而形成更多、更复杂的层级系统。 经济法学的研究也要找到自己的二元结构,从而找到研究的基本框架、问题和视角,以为进一步研究提供前提和基础。依据与经济法学关联的紧密度,可以从诸多二元结构,发掘出对经济法研究最为重要的三个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即理论-认知层面的二元结构、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 (一)理论-认知层面上的二元结构 先讨论理论-认知层面的二元结构,是因为它对于从总体上和根本上来认识二元结构问题,并形成相应的理论至关重要。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从较为根本的意义上说,人类的欲望(或称需求)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基础性问题。因此,从人类的欲望出发,来研究各个学科的问题,往往被认为是一个非常基本也非常重要的起点和入口。 人类的欲望是永无止境的。从需要与可能的角度说,正因资源有限,而欲壑难填,才产生了各个学科需要研究的相对专门的问题。针对人类的某类欲望及由此产生的问题进行研究,便形成了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各个学科。而在这些学科中,由于人类欲望而形成的各类二元结构尤其值得关注。 事实上,人类欲望尽管纷繁复杂,变幻莫测,但仍然可以分为两类,即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其中,私人欲望是独立的私人主体为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而产生的愿望;公共欲望则是在各类私人欲望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各类私人主体所共有的愿望。这样在基本的人类欲望方面,首先就可以分为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两类,从而形成一个基本的“公私二元结构”。 在上述的人类欲望的公私二元结构的基础上,还会衍生出一系列的公私二元结构,它们构成了社会科学中的几个重要学科得以展开的基本前提- 在经济学领域,由于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的存在,便有了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的划分。人类为了满足私人欲望,在经济上需要有一些物品供自己消费,以维持自身的存续和繁衍,这些满足私人欲望的私人物品,通常是由市场来提供的,由此形成了以满足私人主体的私欲为主要目标的私人经济。此外,由于人类还存在着一些不同层次的公共欲望,因而还需要有一些物品来满足,这些物品便被称为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公共物品因其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或非 竞争性,而不象私人物品那样具有独占性、消费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因而它不能或不适宜由市场来提供,而通常由政府来提供。经济学上的“公共物品”理论表明,基于人类欲望的二元结构,相应的用来满足人类欲望的物品被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经济也被分为私人经济与公共经济。这种经济层面的“公私二元结构”,不仅有助于分析和解决许多经济问题,而且也有助于分析和解决法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的许多问题。 在政治学、社会学领域,同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的“二分法”相联系,存在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其中,政治国家的存在,往往被认为是实现人类的公共欲望的需要;而市民社会的存在,则至少在客观上具有同政治国家相抗衡的功用,从而有助于保护私人欲望的实现,进而使市民社会成为实现私欲的主要领域。这种划分自黑格尔在理论上予以普及化以来,就一直研讨未绝,包括近些年来中国学界对此所进行的相关讨论,都说明人们对此类问题的重视,以及它对相关学科的研究的重要价值。事实上,直到今天,尽管人们对于“国社二元结构”存在着各类不同的看法,包括是否要大力推进“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的发展,是否要推进社会中间层的发展,以弥补国社二元结构的不足,等等,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国社二元结构,仍然是相关分析的基本框架。也就是说,国社二元结构,虽然陈旧,但并未过时。 同上述心理上的、经济上的、政治上的、社会上的各类公私二元结构相对应,在法学上对于法律也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主要源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有公益与私益之分。法律上的这种公私二元结构,对于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展开,都是非常重要的。自从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与私法的一般划分标准以来,相关的讨论就一直绵延未绝。其中的一些划分标准,如主体标准、利益标准、权利结构标准等,都可以展开为具体的二元结构,关键是如何把这些有解释力的标准融为一体。由于在法学上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两大法系的认同度越来越高,且对于法学的发展已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法律上的公私二元结构,还应当做进一步的研究。无论是否主张在公法与私法之外还存在所谓“第三法域”,无论是否赞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都应当首先对公私二元结构,以及划分的标准等问题做细致的研究,以免轻率地得出结论。 可见,只要存在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就会存在与之相应的公益与私益,以及与其相对应的公权与私权、公法与私法、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政府与市场、国家与市民等多种公私二元结构,这些二元结构为相关领域的研究确定了重要的前提和基础。从而为解决认知和理论构筑问题提供了基本的模型。成为理论-认知层面的重要内容。 上述二元结构假设提供了一个理论研究的框架,它已经具备了托马斯?库恩所说的范式(Paradigm)的意义,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是很重要的。尽管经济法学是新兴的学科,但它也同样要继承法学中的一些共同的东西,这种理论上的二元结构同样也是适用的。对此在后面还将探讨。 (二)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 二元结构不仅在理论-认知层面存在,而且在其他层面也存在。其中,在经济层面就存在着一系列二元结构,这些二元结构又影响到制度建设,从而使得相关的制度层面也存在着一系列二元结构,因而可以总称为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 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有多种表现,基于其重要性以及对法学、特别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价值,下面主要探讨以下几类: 1.城乡二元结构 在经济领域,存在着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也存在着一系列的不平衡。这些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可以形成一系列的二元结构。其中,城乡二元结构是比较重要的。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刘易斯(W?A?Lewis)早就指出,在发展中国家存在着突出的二元经济结构问题,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该问题表现在,如果城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并带来新的经济和社会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刘易斯的理论被认为是对发展经济学的重要贡献。事实上,经济上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确实是非常现实也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对我国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历了长期的农业社会发展和资本主义的不充分发育阶段,是发展不平衡的人口大国。过去,突出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差别这三大差别,曾广为人知,而其中的前两类差别,基本上都可以归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别,最后一类差别,实际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有关。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不平衡规律的作用更加凸现。在过去的几十年,农村和农业已经为城市和工业作出了重要的、有时甚至是牺牲性的贡献。虽然作为一种转机,最初的改革也焕发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从而使劳动生产率大为提高,但毕竟由于诸多原因,近些年来出现了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而又负担过重,以及基层管理不当、违法、涣散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的经济增长和整体目标。因此,如何推进农村、农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是非常现实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的“区别式”的治理方式有关,即与国家对城乡所实施的不同政策和制度有关。事实上,在古代社会,国家对于农村的统治是较为放松的。例如,从经济层面来看,在自然经济时代,国家的治理或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主要是通过税收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在很多统治清明的时期,税收负担是比较低的,不仅存在“什一税”,甚至有时税负为“三十而一”。这比许多现代国家的税负都要轻得多。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限于统治的能力、需要,以及客观的情况,国家的统治主要是到达县一级,而其下的部分则主要是发挥民间的力量。这与近些年来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是一致的。由此也产生了国家统治与民间治理之间的关系,从而产生了法学需要研究的国家法律规则与民间治理规范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延续至今的分级治理的格局下,中央政府在解决农村的很多问题时往往鞭长莫及,一些法律的实施也很难延伸下去,于是不得不搞各种形式的“下乡活动”,其中也包括“送法下乡”。此外,由于财政控制的松弛,较为现代的“税收法定原则”很难贯彻下去,以致于农民负担过于沉重,于是不得不进行号称是农村第三次革命的“税费改革”,以求把具有经济法性质的财政法、税法在农村也推行下去。 从成因上看,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有经济上的原因,也有体制/!/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它带来的许多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有些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予以解决的,同时它也促进了新制度的形成和变迁。综观历史和现实,恰恰是城乡二元结构,带来了制度上的二元结构或法律上的二元结构。 城乡二元结构对于制度或法律上的二元结构的形成的影响,有多种表现。例如,它带来了实质意义上的城市法与乡村法的划分。在历史上,西方国家曾经有过庄园法、城市法等至少是名称上的划分,而从现代法制来看,现代法律实际上主要更适用于城市,更适用于工商业,而对于工商业不发达的农村往往是不太适用的。在农村,曾经和正在有大量非制定法的适用,它在客观上推动了国家法与民间法、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的区分,从而推动了法律或制度上的一系列二元结构的形成。 此外,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所体现出的城乡二元结构,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具体制度 的形成。从制度构成上看,同样存在着二元结构的问题。例如,在我国的财政制度上,在工商业成分较高的县级以上城镇,国家财政的约束力、影响力还相对较强,并且至少在名义上各级政权的财政支出是由国家来予以保障的;但是,在农业成分较高的县级政权以下的区域,国家的财政则基本上是不管的,而主要是由乡级政府等基层组织自行解决,由此带来了从基层政权民主建设到政权的合法性,以及官民关系、地方稳定、法治状态等多方面的问题。与之类似,在税收制度上,我国区分工商税制和农业税制,其中,工商税制更主要地适用于工商业发达的城市,而农业税制则主要适用于农业较为集中的乡村。同时,在相关税法的立法宗旨、侧重点等各个方面,都突出地体现了城乡制度的二元结构特征。 与上述财税制度相近,金融制度同样受到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例如,在银行体制方面,我国有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类别,它们过去曾长期承担政策性银行的职能,这也是城乡二元结构在银行机构设置方面的体现。同时,在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布点,业务领域、服务范围等各个方面,也都体现着二元结构的特征。上述在财税、金融制度方面的二元结构特征,在计划制度中当然也突出地存在着。 另外,在市场规制方面,城乡二元结构也有其影响。例如,由于城镇的市场经济更加发达,因而诸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类的市场规制法,主要也是在城镇适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说明:为什么经济法在适用范围上客观存在着城乡差异的问题。由此也可以进一步说明:为什么大量的坑农害农事件屡禁不止-这与行政垄断的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普遍存在,以及市场规制法在农村不能有效实行等因素都有重要关系。这同样也是城乡二元结构影响经济法适用的体现。 2.南北二元结构 与城乡二元结构相类似,还存在着一系列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并存的二元结构。如南北二元结构,东西二元结构等。其中,世界范围内的南北二元结构,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发达国家较为集中的北半球与发展中国家较为集中的南半球,形成了国际经济关系中著名的南北二元结构。 南北二元结构的存在表明,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国家之间的竞争还将继续存在。在不平衡的发展格局中,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争取主动,如何采取较为一致的行动,争取在确立竞争规则方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规定,是很重要的。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对于弱势群体的权利如何作出特殊保护,以维护实质公平,体现经济法的一般精神,恰恰应当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任务,因而相关保护制度的确立便非常必要。为此,在一些规则中,已经专门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保护性的规定,如“普遍优惠制”等,这是发展中国家不断争取的结果。但是,在世界经济加速发展,经济全球化迅猛推进的形势下,发展中国家正处于一种很不利的地位,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如何处理好竞争与合作关系,全面加强“南南合作”,也正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这也是集体行动的逻辑或困难的体现)。因此,如何加强国际协调,并在本国经济法的法制建设方面把国家协调的有利成果确定下来,甚为必要。 与上述的南北二元结构相关的是“东西二元结构”。东西二元结构存在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其中,国际层面的东西二元结构,是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的诸多国家,同传统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诸多国家所形成的二元结构。由于在这些领域也存在着很多新的问题,因而也很值得研究。此外,国内层面的东西二元结构,即我国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所形成的二元结构,涉及到区域经济均衡发展、转移支付、地区竞争、转让定价等诸多问题,而这些都与经济法的制度建设有关,都是在经济法研究中需要关注或需要着重加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它对经济法的制度形成和法学研究都会带来影响。 可见,无论是经济层面的南北二元结构,还是东西二元结构,都是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直接相关而形成的二元结构,而这些二元结构的存在,又会提出许多具体问题和需求,从而影响到国际和国内层面的经济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并对整个经济法研究产生影响。上述对于“地域”上的二元结构的认识,有助于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打通传统意义上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人为界限,从而可以在整体上进行更为全面的研究。 3.内外二元结构 上述的各类二元结构,与不同地域的经济发达程度关系更加密切。此外,透过经济活动与相关主体及其所在地域的关联性,还可以发现在经济层面上存在的“内外二元结构”。由于经济包括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内国经济与涉外经济、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因此,在经济层面存在着一系列由上述各种不同类型的经济所构成的内外二元结构。下面分别略做探讨。 从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二元结构来看,一国必须首先发展好国内经济,这是现代国家十分重要的任务。与此同时,现代国家又必须协调好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关系,因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在开放条件下,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已经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这不仅导因于市场主体的利益驱动,而且也导因于某些领域法律规则的趋同化在客观上所起到的促进经济交流的作用。事实上,在强调法制的时代精神感召之下,国内经济需要一套法律制度(如民商法制度、经济法制度等),同样,国外经济也需要一套相应的法律制度。由于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密切相关,因而对相关的国内经济法制度于国际经济法制度加以协调便非常必要。尽管两类制度总会有许多的差异,但是在某些方面是可以融合或一致起来的。其重要途径,就是把体现相关国家协调意志的有关国际经济法规范,适当地转化为国内经济法规范。因此,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二元结构的存在,对于国内与国际层面的某些法律规则的融合和沟通,对于现代通行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等经济法基本制度的形成,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随着中国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以及中国为融入世界经济大潮而作出的种种努力,在国内经济法的立法上,已经越来越在总体上强调:必须改变过去的经济法制度中普遍存在的“内外有别”的状况,代之以普遍实行的国民待遇(当然也不是毫无差别),从而使各类在中国土地上的市场主体,都能够至少在形式上有一个基本上可以进行公平竞争的外部法律环境。这些立法努力,将使得内国的经济法制度与涉外经济法制度日益水乳交融,两者虽然仍在内外二元框架之下,但“交集”却越来越大。从而使经济法制度上的二元结构呈现出一种不对称的状态。 从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的二元结构来看,这种二元结构与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联系更为密切。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的划分,与地域上的国内与国外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主要是与从事市场交易的主体是否存在某种关联有关。因此,内部经济也可称为“内部市场”,外部经济也可以称为“外部市场”。通常,人们关注和讨论较多的都是假定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外部市场,而对内部市场的研究则相对较少。特别是对内部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则探讨较少。 所谓“内部市场”,是指组织体的内部机构、成员之间通过经济活动而形成的市场。它是在“内部人”之间按照一定的“内部规则”从事交易活动而构成的市场。内部市场的存在,使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统一市场被分成了内部市场和外部市场,使市场主体所遵循的规则被分为“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这种内外有别的“二元分立”,对经济发展和制度建设已产生了重要影响。 事实上,内部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恰恰是新兴的经济法不同于传统私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有助于更全面地认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如经济法是否调整市场主体内部关系,以及对内部关系应如何界定等),同时,也有助于完善经济法具体制度方面的罅漏。 (三)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 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对于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对于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等问题尤其具有意义。下面略做一点分析。 从传统与现代的二元结构来看,传统与现代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会由于人们对“现代”所做界定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把“现代”界定为一个时间概念,特别是二十世纪以来的时间段,则可以认为,传统社会曾为一系列传统部门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的产生奠定了基础,而现代社会则为现代部门法-经济法、社会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其与传统部门法的重要差别就在于它是产生于现代社会,是为了解决现代社会产生的诸多现代问题才应运而生的。从而体现出突出的现代性〔3〕。特别是经济法通过对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调整,来实现对社会秩序、社会公益的保障,以及对社会弱者的保护,对社会本位的强调等,都体现出与传统部门法的诸多不同。而传统部门法,如民商法等,对于这方面的保障则很不够。 此外,现代社会由于普行社会化大生产,分工更加细密,节奏更快,并且已经完成了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因而“陌生人社会”迅速形成,并在人们之间产生了一种“互赖而又互动”的关系。陌生人社会的主要问题就是信息偏在问题以及信任、信用等方面的问题,由此带来了导致市场失灵的其他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确保现代社会的效率与秩序,本身就是一种公共物品。在私人主体难以提供这种公共物品的情况下,就要求国家建立相应的解决此类问题的制度,调整在现代社会中形成的、同过去存在着很大不同的新型经济关系。由于这些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型经济关系,是传统部门法所未予预见和未能涵盖的,从而也是其不能充分有效调整的,因此,建立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新型法律制度,解决现代社会存在的新型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便是客观之需。于是,经济法等现代法便应运而生了。这是在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一种重要解释。 从工商文化与农业文化的二元结构来看,由于不同的文化直接会影响到不同的制度的形成,因此,许多学者都关注文化对法律制度的产生流变的影响。事实上,工商文化是与大工业、社会化大生产以及商品经济的发达直接相关的,而农业文化是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相联系的,因而不同的文化实际上对应着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也可能在总体上对应着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在一个国家,由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两类文化极可能同时存在。这种情况,不仅会影响一国在立法上的统一性,而且也会影响统一的立法在适用上的统一性。由于经济法是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是在工商业高度发达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它主要是与工商文化相对应的,或者说在很大程度上对作为工商业中心的城镇经济更加适用,而对于工商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其适用的空间和效果,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这已经被近些年来相关的研究所不断证实。就我国来讲,经济法的制定,不可能不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差异,不可能不考虑中国突出的二元结构;同样,在经济法实施方面,如何认识因文化上的二元结构所带来的经济法实施受挫的问题,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上述的二元结构对于分析经济法的产生基础以及所适用的时代等问题,都是很有裨益的。 以上从三个不同的层面提出和探讨了二元结构假设问题,它对于经济法学的研究具有基础性和前导性的意义。但是,作为具体的经济法研究,仅有共通性的二元结构假设还是不够的,因而有必要在下面探讨在经济法学上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 三、在经济法学上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 在经济法学领域,还有一些在研究上具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它们立基于上述的共通性假设-二元结构假设,能够为经济法理论的建构提供更为具体的前提和方法,对于研究经济法问题有更为直接的意义。这些特殊性假设主要有: (一)双手并用假设 双手并用假设其实也是一个二元结构假设。其基本含义是,调节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通称“看不见的手”),另一个是国家(或称政府)的有形之手(实际上也是“看不见的”)。一个国家对于经济的调节需要双手协调并用。 双手并用假设的思想不仅在体现在经济理论上,而且在体现在宪法的规定之中。我国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已经默认了这一假设①。即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通过双手假设,可以更清楚地说明在经济学上长期争论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也有助于更好地说明在法律体系中的私法与公法的关系、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等。事实上,经济法上的一系列具体假设,主要是在双手假设的基础上展开的,它为相关问题的分析又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框架。如果只是单用一只手来调节经济,则在相应的法律形式上,可能只有民法或非现代意义的行政法,而不可能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恰恰是在现代国家双手并用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协调双手,解决其中可能存在的双手失灵等不足的经济法。 (二)两个失灵假设 与双手假设相一致,在经济法理论上还有“两个失灵”假设,或称“双手失灵”假设。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失灵假设,一个是政府失灵假设。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假设。市场失灵假设在经济学界已得到了较为普遍的承认和应用。在假定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机制本来在配置资源方面应起到的调节作用,在上述诸多领域却不能有效发挥,因此,只能由市场以外的力量去加以弥补。而从总体上的能力、实力和现实可能性的角度来看,一般认为,由国家来解决上述市场失灵问题是更为合适,也更为现实的。从而,国家被推倒了历史的前台,开始了所谓的对私人经济生活的“干预”或称“介入”的新时代。 对于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是否必然导致国家的介入和弥补,学者的认识不尽相同。这主要是因为政府对资源的配置效果,在一些国家已经出现了许多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也就是说,在某些领域,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干预,在配置资源方面都是无效的或低效的。因此,是否要选择政府配置,以及对于政府配置所产生的失灵问题如何来解决,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必须要直面的问题。而如果选择了用政府配置来弥补市场配置,就应对政府配置资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失灵问题有总体上的把握,特别是应当分析导致政府失灵的具体原因,以便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而对于政府失灵的原因,解释是多个方面的。如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预期理论等,都提出了各自的认识。这对于经济法的研究也是非常重要的。 其实,要深入研究两个失灵假设,必然涉及到失灵原因的探讨。对于市场失灵的原因,经济学界已经探 讨较多,并为相关的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些重要的素材。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或基本矛盾来看,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②。无论是在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领域,还是在政府干预的领域,这些基本矛盾都存在。在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例如,在市场调节的领域是很强调个体的营利性,崇尚效率价值的,但如果由此忽视社会公益性、漠视公平价值,则必然会加剧垄断、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必然会导致宏观经济失序,微观经济失范,经济生活失真,从而使宏观调控也很难有效进行。同样,在政府配置资源的领域,如果政府的工作人员也强调自己作为个体的营利性,并把自己的收益凌驾于社会公益性之上,如果只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效率或经济效益,而忽视整体上的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则必然会导致政府失灵。 此外,在研究两个失灵假设的过程中,还会涉及到重要的公共物品假设等问题,从而使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效应理论等都会对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的研究产生重要影响。 需要提及的是,两个失灵的假设也导源于“有限理性假设”。根据有限理性假设,市场主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在为自己的利润或效用的最大化而努力。但是,其理性是有限的,因而并不能有效地抑制市场经济波动,并不能解决市场调节的滞后性、盲目性等问题。同时,政府也同市场主体一样,是“理性的经济人”,但由于它并不能获取全面的信息,并不是全知全能的,因而其理性也是有限的。此外,政府认识的局限性还体现在,政府也是由人来组成的,这些人也都是普通人,既不更好,也不更坏,因而在智力、道德等各个方面,同样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有自身的一些利益驱使,就极可能在配置资源方面产生低效率或无效率的情况,从而产生政府失灵。 事实上,即使假设政府的组成人员都是大公无私的,在道德上都是非常优秀的,但由于信息偏在问题的普遍存在,由于政府很难非常迅速地对瞬息万变的经济生活作出相应的调节回应,因而就非常容易导致政府失灵的问题。正因两只手都有自己的缺欠,因而才需要双手并用,才需要综合协调。同时,也正是在这样的框架之下,才有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余地。 (三)利益主体假设 利益主体假设,即假定在经济法上,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从利益的性质来看,经济法上的主体,可以大略分为国家一方(调制主体),以及与国家相对应的另一方(调制受体)。 上述的国家一方,要考虑国家(或政府)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还要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也要兼顾个人利益的保护。此外,从公共选择的理论来看,在国家的各类机构中,组成这些机构的成员也有自己的利益。因此,利益实际上是多重的,涉及到复杂的、多层次的法律保障问题。 上述与国家相对应的另一方,从经济意义上说,主要是市场主体(或称之为“市民”),从社会意义上说,主要是社会成员或社会实体、组织等。这些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都按照自己的理性去行事。只有肯定利益主体的存在,才可能有法律规制的可能性。 经济法制度的实施必须尽量对各类主体的利益给予公平的、有效的保护,以实现各类主体利益的平衡。为此,在经济法上,不仅要像传统私法那样更关注私人主体的利益,也不仅要像传统公法那样更侧重于国家利益的保护,而且更要全面兼顾各类主体的利益,即不仅要在总体上兼顾国家与私人主体(企业、自然人等)的利益,也要兼顾各类主体的具体利益,这些具体利益表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利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等等。由此使经济法在法益保护方面又具有许多自己的特色。 (四)博弈行为假设 与上述的利益主体假设直接相关,既然各类经济法主体都是利益主体,则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而在行动的过程中,则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不管怎样,行动者都要既考虑自己的情况,又要考虑相关主体的情况,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努力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博弈可能存在于各个领域。它既可能在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展开,也可能在国家与国民之间展开,还可能在市场主体之间展开。对微观层面的主体行动进行博弈分析是很有价值的。 各类主体之间的行为,既然都属于博弈行为,则参加博弈的主体就需要关注其他行动者是如何思考的。因此,对于各类主体而言,分析“别人的”预期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在博弈活动中的成败得失。与此相关的一个重要假设,便是“理性预期假设”。该假设会提醒人们:任何主体都是有其理性的,特别是在经济领域,当国家要采取某种行动时,必须要分析该行动所影响的主体将会如何思想、如何行动。而这对于确保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效果,从而对于确保经济法的调整实效,都是非常重要的。 (五)交易成本假设 按照上述的利益主体假设和博弈行为假设,既然各类主体都是利益主体,因而必然会关注自己的产权,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明晰,也必然会关注为取得产权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同时,既然各类主体之间都在进行着博弈行为,则参加博弈的各方,便都会关注自己在博弈过程中的利益得失,而衡量在博弈过程中的利益得失的重要指标,便是交易成本的大小,或者是与其相对应的收益的多少。因此,在利益主体所从事的博弈行为过程中,交易成本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由此便在博弈行为假设的基础上提出了交易成本假设。 随着近些年来学术界对产权经济学或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深入,特别是法学界对法律经济学认识的普遍提升,人们对于有关交易成本的基本理论已经耳熟能详。基于该理论,在经济法的研究上,不仅要重视微观主体或称私人主体的交易成本问题,而且还要重视国家的交易成本问题,特别是国家与国民之间,以及国家机关内部的交易成本问题。同时,应重视本益分析方法在具体经济法问题上的运用。 以上提出的五种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有特殊的价值,它们具体体现了“二元结构”假设的要旨及其所包含的“非对称性”,有助于学界在达成一些基本共识的前提下,把经济法理论进一步向前推进。当然,以上仅是列举了一些较为重要的基本假设,此外还可以有其他一些假设,但限于篇幅和需要,在此不再展开。 此外,提出上述假设本身并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假设的方法在经济法学上的价值,以及如何将其用于经济法研究。为此,还应研究各类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价值是什么,其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同时,尽管前面在探讨各类假设时也涉及到了经济法学的相关问题,但仍然有必要对各类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应用问题做一些探讨。 四、各类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价值及其应用 经济法的研究需要有自己的前提,需要有学界所认同的一个大略的“基础”,而基本假设的提出和确立,恰恰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尽管认识需要不断深化,因而对于“基础”的认识也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尽管对于“基础”本身的追求是否恰当也有不同的看法,但从研究的效率,从研究的整体推进的角度来说,对于基本假设这类较为基础的问题,还是应当有明晰的认识。 在法学研究中之所以要提出或借助于上述的基本假设,就是因为这些假设最贴近于一般的个体、最能够反映一般性的情况,与基本的人性、与市场行为的一般情况,也都最为接近。上述基本假设,大都来自经济学(以及相关的社会学),而按照一代宗师马歇尔的理解,经济学是最贴近人类生活的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与经济学密切相关的经济法学的研究,或者是整个法学的研究,才需要借助于这些一般性的假设,发挥其在研究理论和实践问题上的独特作用 ,以解决法学研究方法不具有自足性,以及法学(而不是法律)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距离,比经济学和社会学相对更远的问题。由于法律毕竟只是一种“写照”,毕竟总是存在着相对于现实的滞后性,并且,这种滞后性在片面强调“法制原则”的情况下还可能更加突出,因此,就需要通过借鉴,形成经济法学上的基本假设,来拉近法学研究与现实的距离,以确保法学研究更有价值和生命力。 以上的探讨表明,从直接的价值来看,上述各类基本假设为经济法研究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前提、框架、范围和基础,这也是上述假设被称为“基本假设”的直接原因。它们对于进一步深入研究相关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有助于理论研究的深化。 此外,上述各类基本假设,实际上也为经济法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研究方法,这也是其重要价值的体现。从研究方法上看,对于新兴的、具有突出现代性的经济法来说,尤其应当注意方法的综合性,这本身也是必要的范式转换。事实上,法学研究不仅不能只注重单纯的“阶级分析”,而且也不能仅注重单一的“权利义务分析”。今天的法学研究,尤其应当多注意从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中吸收营养,其必要性导因于法律调整领域的广阔性以及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由于客观的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与相关社会科学研究的社会关系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因此,相关学科之间自然应当打通。特别是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与各类主体的“微观特点”更加接近,也更能反映人类的较为根本性的东西,因而往往可以作为法学的某些方面的研究基础。而法学本身则更为“上层”一些,它需要通过相关学科的研究来发现和体现自我。 纽拉特曾指出,从科学史上看,假设总是会频繁地产生和消失,没有任何对它们进行排列的可能性〔4〕。但是,这并不影响对相关假设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研究。作为一个走向成熟的学科,其基本假设应当至少在逻辑上是自洽的,并且应当在内在联系上存在一致性。为此,有必要对上述各类基本假设之间的内在联系做一些探讨。这些探讨,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基本假设对于经济法研究的价值,也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其应用的问题。根据上述对各类基本假设的分类及其具体内容,可以发现各类假设之间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在联系: 首先,具有共通性的不同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本身就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对相关层面的概括,也仅具有源自不同视角的相对意义。其中,理论-认知层面,更主要考虑了主体的价值;经济-制度层面,更主要考虑了地域或称空间的影响;社会-文化层面,更主要考虑了实质上的不同时间的影响。 其次,具有共通性的二元结构假设,与在经济法上具有特殊意义的其他假设也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例如,在二元结构假设中,理论-认知层面的公私二元结构假设提供了一个非常基本的框架,它暗含了政府与市场的对峙,体现了不同主体的重要价值,从而为两个失灵假设、利益主体假设、博弈行为假设等奠定了基础;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体现了空间发展上的不平衡问题,即提出了两个失灵假设等各类假设产生的重要现实基础,也是其他各类假设的现实体现;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主要体现了时间发展上的不平衡,它是其他相关假设产生的更深层次的现实基础,同时,也是各类假设所需要面对的问题。 最后,在经济法上具有特殊意义的各类假设,在其相互之间,也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例如,从形式上看,两个失灵的假设在经济法理论上是很基本的,但两个失灵假设作为一种“对结果的描述性假设”,又与双手并用假设(这是对手段的假设)直接相关。而无论是两个失灵假设,还是双手并用假设,在更深层次上,它们都离不开利益主体假设和博弈行为。而在这两个深层次的分别侧重于主体和行为的假设中,又包含了理性预期假设、不确定性假设等,同时,它们还都与交易成本假设直接相关。 可见,上述各类假设是连为一体的,而不是各不相干的,从而它们可以成为经济法研究的重要基础性假设,使经济法研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展开。 同时,各类假设与一些具体分析方法的内在联系也值得关注。例如,基本的二元结构假设,与系统论上的系统分析,特别是结构功能分析方法,以及整体分析方法等有关;双手并用假设,也与系统论的思想和方法等有关;博弈行为假设,与博弈分析方法有关;利益主体假设,与利益平衡方法和政策分析方法有关,等等,从而使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有了更多的方法论意义,提高了基本假设在解决经济法理论问题上的应用价值。现略举几例予以说明: 1.从二元结构假设来看,它为经济法提供了一个从心理到经济,从政治到社会,从法律到文化的基本分析框架。在这样的框架中,有助于人们认识经济法究竟是公法,还是公法与私法交叉的混合法。事实上,二元结构的假设虽然较为宏观,但它毕竟提供了分析框架的边缘,从而使研究者能够以一定的(虽然也可能存在模糊状态)区域为“基地”进行研究。在公与私之间的模糊地带,是否有所谓混合法或第三法域的存在空间,是否能够存在与公法、私法相并列的社会法,人们的认识不尽相同。不过,根据二元结构的假设,结合客观实际,从总体上说,一如往昔,我至今仍认为经济法只能属于公法,而不是属于第三法域或社会法〔5〕。因此,二元结构假设有助于分析经济法的性质问题。 2.从双手并用假设来看,如果一国仅用一只手,就不可能产生经济法。一方面,经济法虽然要保障国家对经济运行的调控,要保障国家对市场秩序的规制,但它并不是传统的行政强制;另一方面,虽然经济法的调整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并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但它毕竟不是单纯的市场调节,更不是传统的自由放任。双手的协调并用,使双手都能够更扬其长而避其短,从而体现经济法的调控与规制手段的特点,体现经济法在调整手段上的特殊性。调控与规制所发挥出的调制功能,与传统的市场调节与行政命令有着根本上的不同。事实上,双手并用所体现出的合力,是对传统的调节经济方式所存在缺失的有力矫正。 可见,透过双手并用假设,不仅有助于理解经济法的产生问题,而且也有助于理解经济法的调整手段、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对市场经济的综合调整等问题,从而不仅有助于认识经济法的独立性,而且也有助于认识其与相关部门法的内在联系。 3.从两个失灵假设来看,该假设实际上在经济法研究中已经占有重要地位。近些年来,经济法学界一般都把市场失灵的存在作为探讨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的重要起点。按照目前较为流行的理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解决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因而就需要由国家来介入或称干预。而国家介入的法律形式,则主要是经济法。上述的解释,是目前较为通常的解释。这种解释当然有其合理之处,但有些方面还有待于再进一步细化。从双手并用假设来看,正是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因而对经济的调节才不能仅用市场调节这一只手,而是还要用国家调节这只所谓的“有形之手”。但是,在运用国家之手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而政府失灵的存在,主要导源于政府的失控。从现在影响较大的一些行政法理论来看,一般多是基于政府权力的不断膨胀,才认为有必要强调对政府的权力作出限制。因此,在行政法理论中,全部的或部分的“控权论”主张,实际上得到了很多人的赞同。但经济法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法,它不是单纯地强调要限制政府的权力或国家的权力,而是要通过如何适度分权,以及如何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因此,经济法必然会存在一些有特色的方面,并因而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法。 两个失灵假设表明,经济法不仅要通过政府对资源的配置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而且也要通过相关的规范,来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两个失灵的存在,对于经济法产生和存续必要性的问题,有很强的解释力。因此,两个失灵假设,对于探讨经济法的发生论问题很重要。它更有助于说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更有助于认识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特殊性。 4.从利益主体假设来看,在经济法研究上重视各类主体的利益,真正关注不同主体客观存在的利益,有助于认识经济法调整方面的问题。只有充分地认识到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个人利益;认识到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的独特利益;认识到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一致的利益和冲突的利益,才能更好地在各类主体之间去平衡利益,才能让各类主体更好地去代表和实现某一种利益。从规范的层面看,经济法主要是规定和解决相关主体的权力或权利的问题,但从更深的层面上看,则是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如何协调和平衡的问题。利益既是经济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经济法不断完善的重要源泉。没有代表特定利益的主体,没有相应的利益主 体假设,就无法说明法律的制定、完善的动力机制等相关方面。因此,利益主体假设,对于经济法制度和理论的发展非常重要。 上面的一些举例表明,经济法学的各类基本假设,对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都很有价值。事实上,在理论研究领域,以上述的“二元结构”假设和其他各类假设为基础,在经济法理论上已经形成了一系列有自己特色的“二元结构”。例如,在调整对象理论上,存在着宏观调控关系和微观规制关系的二元结构;在体系理论上,有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元结构;在主体理论中,有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的二元结构;在行为理论中,有经济调制行为与市场对策行为的二元结构;在责任理论中,有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的二元结构,等等。此外,在财税法、金融法、竞争法等相关部门法理论上,也都存在着一些以上述相关二元结构为基础的具体的二元结构。这些都是二元结构假设与其他假设应用的成果,对于增进经济法理论的体系化或严谨度,形成内在和谐统一的“理论”,是很有价值的。 五、各类基本假设的局限性 前面探讨的各类基本假设,尽管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意义,但也都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对此也必须要加以分析,以求对基本假设做更恰当的定位。 上述基本假设的局限性,首先来自假设本身的局限性。由于这些假设更多地是源自其他学科的假设,许多假设不仅本身尚需要不断地得到验证,而且是否适合于法学研究,是否有利于推进法学研究,也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检验。 其次,二元结构假设的局限还体现在,它虽然已是各学科的学者都比较认同的,但并不是法学本身能够有效证明的。限于自身的特点,法学要在很大程度上从其他相关学科吸取营养,其中也包括基本假设等。但在上述假设的可靠性和证实性方面,法学很难大有作为。这对假设方法的应用也可能会产生影响。 再次,各类假设都具有一定的相对性。为此,在运用这些假设的过程中,不应把各类假设绝对化。即应采行“相对论”,而不是“绝对论”。具体言之,一方面,上述这些假设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假设是否都合适,以及具有多大程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恰当性,还有待于接受理论和实践的检验,还需要接受时间的考验,还有待于人们认识的日益深化。另一方面,上述各类假设实际上是提供了一系列的分析模型。这些模型的主要功用就是使分析更简明,更有说服力,等等。而作为“模型”,其本身就是有局限性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任何理论都是有局限性的,任何观点也都是一种“偏见”。为此,就应当以一种开放的、包容的、建设性的考虑,来看待各类基本假设。而在这些假设的基础上,所能够建立的理论框架,也才是可以不断更新和不断发展的。 例如,在对二元结构认识方面,并非要强调“两极论”,即并非认为二元结构中只存在完全对立的两极。事实上,在这两极之间的过渡地带往往是很重要的,按照中国的哲学思想,最可取的是“叩其两端而取其中”的中庸之道。而要“取其中”,首先要知道其两端,要以两端为起点才能知道何为“其中”。但关键是现在的一些研究往往是不知两端为何物,因而也就很难作到全面地认识相关问题。二元结构的假设,恰恰是要给出两端、边界,也就是给出进一步分析的基础。 二元结构假设的相对性是很明显的。例如,经济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曾经包括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等公私二元结构,而这些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两极中间还会存在一些混合的领域。例如,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还会存在第三部门,在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还可能有混合物品等。因此,二元结构只是提供了一个分析的基本框架或平台,对于具体问题必须作具体分析。为此,哈耶克认为,把整个服务领域界分为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业已为人们接受的二分法,是颇具误导性的;对于一个健全的社会来说,在商业领域与政府治理之间(也就是在私营部门与公共部门之间-作者注)保有一个第三领域,即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即前述的第三部门)是至关重要的〔6〕。但是,能否因此否定二元结构的基本框架呢?能否因此如同一些论者引申出经济法就应当以第三部门为依托,以社团为主要主体呢?恐怕至少在现实的条件下还不能。尽管第三部门也是很重要的,尽管社团也有其重要的价值,但诚如伯尔曼所认识到的那样,自20世纪以降,教会早已不再构成对世俗权威的有效的、合法的抗衡力量了;在经济和社会秩序内的商人和其他自治团体或行业的习惯,在立法和行政机构的控制下已经失去了效力〔7〕。 因此,尽管需要有第三部门的适度发展,尽管也需要对第三部门的壮大作出一些积极的倡导,但在现实中其地位无疑较为式微,无法和无力全面地替代国家,也无法真正成为社会公益的代表者。 除了二元结构的假设以外,其他的假设也都具有相对性,特别是在经济法研究上有特殊意义的基本假设。这些假设,尽管在经济学等领域都已经成为一些重要理论或重要假设,但是这些假设在经济法的研究上是否完全适用,以及在多大的程度上有助于相关的研究,都还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 正因如此,对经济法上的基本假设需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尤其要认识到这些基本假设是经济法理论展开的前提和基础;这些基本假设不仅确定了经济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宗旨、性质等问题,而且也确定了经济法上的主要研究方法。而这种有针对性地确立起来的研究方法,对于确保经济法研究的深入,是非常必要的。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的研究形式 一、经济法中问题与主义的相关争议 在中国,学者们对于经济法学的肇端尚有不同的认识,但经济法学界大体倾向于以1978年为学科发展的起点,并在每个十年前后,推出一些回顾性、反思性的研究成果。对于经济法学这个新兴的学科,各类理论观点纷出,不同声音混响。而在其研究方法上,学者主要侧重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的争论上,即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的分析。 一些学者把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比做“鸡肋”,认为其食之无味。他们认为中国经济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遭遇了方法论上的“意识形态”化、“概念法学”化和“半殖民地”化的巨大冲击,树立经济法学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增强其自足性和开放性,成为经济法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同时,他们也指出其无意否定那些研究主义的学者所进行的研究价值,只是认为这样的研究偏离了法学本来的研究目的。法律就其作用而言是一种游戏规则,是为了处理人类社会的各种纠纷,法学的任务就是发现以及创新更好的游戏和裁判规则,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因此,法学研究不只是书斋中的学问,不是为了研究而研究,而是要解决现实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进行的经济法研究与中国活生生的经济现实、经济改革与立法司法实践不联系,只是热衷于构建抽象的理论框架,将经济法理论变成了高深莫侧的玄学,其研究结果是不仅不能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和指导,而且会偏离法学研究的初衷和实质。 但对于那些有“爪牙之利、筋骨之强”的人来说,“鸡肋”同样可以咀嚼、消化和吸收,同样可以“食之有味”。他们认为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人们的聪明才智,去探求、发现、形成一套科学的经济法范畴体系,这套范畴具有确切的内涵,准确地概括了事物的本质,并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要素,从而构建一套科学的经济法基本理论原理,只有具备丰厚的理论基础,才能进行有关制度建设的研究。严重冷落法解释学等传统的研究方法,会直接导致经济法理论解释力的削弱和经济法研究法学特质的减损,而未来经济法研究方法必定是多元的,研究手段必然是综合的,研究体系也一定是动态的、开放的,但其核心却应该是恒定的,即传统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不应被动摇、更不应该被抛弃。 二、关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 从第十五、十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来看,目前学者普遍达成了关于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这也验证了“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这句古话。现在学界的主流观点是,既要研究“问题”,也要研究“主义”,同时更要注重两者的并重研究。张守文教授用“顶天立地”四个字,对这种研究方法进行了高度的概括。“顶天”指在研究经济法理论的基础上,更注重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强调研究必须能够真正的拔高,要真正体现出一种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提炼和萃取。因为理论的高度不够,就很难有较为广泛的指导意义,就极易被等同于一般。但是,我们所强调的研究并非只是“形而上”,只是“空对空”或者“空中接力”,而恰恰要强调一定要“立地”即要立足于现实,脚踏实地,而不能使其成为海市蜃楼。“立地”强调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要同经济法的实践相结合,形成具体的制度,以回应和解决法制建设中存在的大量现实问题。因为对于现实问题的关注和解决是经济法理论研究极其重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经济法研究能否纵深发展的基础。 三、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未来发展趋势 在我看来,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正处于库恩所说的科学发展的四个阶段中的“前科学阶段”,突出问题是没有统一的概念体系,缺乏共同的理论假设与方法论原则,理论尚未成熟,只有理论与实践统一,经济法学才能进入成熟的“常规科学阶段”。所以,目前经济法学界所追求的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并重研究,是经济法发展一个必经的阶段。在未来的研究中,应该相对比较注重有关“问题”的研究,即关于经济法制度建设的研究。因为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态势来看,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还是比较倾向经济法理论的研究,需要适度的制度建设来“中和”这种非正常的现象。而在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上,我们可以借鉴经济学中关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研究。由科斯提出的“新制度经济学”是近几十年来兴起的西方现代经济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运用企业组织理论、产权制度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全新的思路和方法,分析和重新解释许多新古典经济学所无法解决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成功之处,结合经济法本身的实际,来为经济法学的研究注入新鲜的血液,达到创新的目的。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过分注重问题的相关研究,要做到经济法所追求的“适度”。我们可以在着重研究具体的、有代表性的经济法文本所构建的制度、规则和经济执法的过程中,从中抽象出经济法的范畴原理、语言符号和思维方式,进而达到经济法理论与制度的互动研究。 试析经济法对利益冲突法学的论文 1.1以社会本位作为平衡与协调利益冲突的价值基础 市场机制是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率的最有效手段。与此同时,在正常的市场机制调节下,各市场主体之间也能形成一种相对合理的利益格局。然而,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轨迹告诉我们:自由放任经济下市场机制本身极易遭到破坏,随之而来的利益格局也容易受到扭曲。而且市场机制自身的局限也会引发矛盾,产生新的冲突。面对市场难以依靠自身力量对冲突加以平衡与协调的难题,现代经济法产生的一个重要历史使命就是依法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利益关系。然而,当今社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利益主体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在各类利益冲突中,既有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有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还有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要想平衡好方方面面的利益,经济法需要找准自己的价值定位。 如果经济法选择个体利益至上,这样做虽然会刺激个体对利益的追逐,提高经济效率,但却不利于冲突的解决,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此外,在法律层面上,这种做法还会使经济法难以独立于民商法,自身的独特价值难以显现。但是,如果经济法选择以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来协调利益关系,却容易造成国家权力对个体利益的侵害,进而影响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同时,这还会使经济法很难摆脱行政法的案臼,难以成为真正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现实的需要面前,现代经济法最终选择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来协调多种利益冲突。而经济法中所指的社会整体利益是与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和公共利益都相关的社会利益,是融个人利益、团体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为一体的社会利益。在具体的调整过程中,经济法正视各经济主体的利益需求。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研究成果论述 经济法学自诞生之日起,各种观点异彩纷呈,尤其在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方面,争论很激烈,但已经形成了一些能支撑经济法学理论大厦的基本共识。在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研究方面,也有过很多的争论,这些争论推动了相关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完善。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也正经历着由单一走向多元的过程,多种研究方法提供了多元的视角,共同推动着经济法学理论不断深化。概而言之,经济法学经历的正是一个“和而不同”的发展路径。 一、经济法的基础理论 1.调整对象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面,学界形成了许多观点。按照前述发展历程的划分,各种观点大体可以分为“前诸论”和“新诸论”。“前诸论”主要有“纵横统一论”“、纵向论”“、企业法中心论”、“综合法论”、“经济行政法论”、“学科经济法论”等。“新诸论”主要有“国家协调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管理说”“、国家调节说”、“增量利益关系说”等。总体来看,“前诸论”中有对经济法持否定态度的观点,而“新诸论”对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已成共识。尽管曾有学者对经济法抱有怀疑或者否定的态度,但学者们的探索、交流与交锋推动了经济法学的发展,这是值得肯定的。各说虽然分析的角度与表述不尽相同,但实际上都反映了国家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运行并统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平衡这条主线。 2.经济法的地位关于经济法是否独立的法律部门,学者们曾有过很多激烈的争论,其中尤以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为争论的焦点。80年代初期,大经济法主义和大民法主义相互排斥对方,不承认各自的独立性。此外,还有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争论,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属于行政法的一个部门法,而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随着实践的深入和理论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对社会发展的独特作用及相互不可替代性,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在法学界基本成为共识,并已为国家立法机关采纳,在官方文件中多有体现。 3.经济法的体系80年代初,不少学者主张建立以计划法律制度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经济合同法》颁布后,所有的经济法学教科书都把这一法律规范作为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深化,学者们基本上抛弃了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所形成的“大经济法主义”,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相对缩小,趋向科学合理。目前,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应该包括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基本没有异议,而对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是否属于经济法范围则尚有争议。此外,还有不少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这两大板块已不足够,有学者提出应当加上“企业发展法”这一板块,以更好体现与维护企业的主体地位,促进企业发展。 二、经济法的基本制度 1.主体制度经济法主体的确定与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体系密切相关。经过30年的发展,经济法主体理论从单纯强调政府的主体地位到以“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为分析框架。例如早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后来有学者提出经济法主体包括“经济管理主体、社会中间主体和市场主体”。在视野方面,形成了两种界定经济法主体的方法,一是“行为界定法”,即根据主体的不同行为列举主体类型,如“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另一种是“身份界定法”,即根据主体不同的经济、政治或社会身份来列举主体类型,如“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 2.行为制度 (1)宏观调控制度学界普遍认为,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是十分必要的,宏观调控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过去学者们比较强调经济计划的宏观调节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建立,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整从过去的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调节方式转化为以计划、预算、价格、税收、利率等多种方式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经济法学界对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不少见解和建议。学界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主要围绕宏观调控基本理论和宏观调控立法两大部分,至今已经基本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框架和结构体系。在宏观调控的基本理论方面,对宏观调控的基本概念、目标、采取的手段,宏观调控法调整的对象、原则、地位、体系等都有较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很多观点。在宏观调控立法方面,最引人注目的是关于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的研究。2001年3月召开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调控法》的议案”的小型研讨会,论证了制定《宏观调控法》的必要性,提出了关于《宏观调控法》框架的设计。其后,有学者提出了宏观调控基本法的专家建议稿。在宏观调控部门法方面,经济法学界的研究,填补了法学领域的空白,促进了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的创制和完善。 (2)市场规制制度学界对市场监管的必要性、市场监管的对象、监管的原则,市场监管法的性质、地位、体系等作了深入的研究,基本认同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以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典型。竞争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经济 法学界自80年代中期即开始引介国外的立法与学说,开展对竞争法的研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学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目标、原则、立法宗旨、定义、调整范围、执法机构等问题都进行了探讨,为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奠定了重要基础。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后,学界开始关注其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通过对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比较研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健全和完善提出建议。在反垄断法方面,反垄断理论研究的基本框架已确立,基本覆盖反垄断法中的主要问题和制度,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企业合并、行政垄断等。关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反垄断法1994年就被列入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直到2007年8月才终于通过。十四年的立法历程,出现过很多的争论和反复。比如立法的时机是否成熟、如何看待和处理发展规模经济与反垄断的关系,反垄断法是否规定行政垄断的内容、采用何种规制模式、如何设置反垄断的执法机构等等,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最终学界的研究成果推动了《反垄断法》的出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在1993年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前,学者们主要致力于论证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制定全国统一性立法的必要性,提出要用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利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后,我国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取得了显着的成绩,但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如王海打假、医疗纠纷等许多新问题。现阶段研究的热点问题包括消费者的概念、医疗纠纷的适用问题、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问题、新型消费方式的法律规制等等,学界提出了很多观点,取得了一定的共识,但这些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在产品质量法方面,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产品概念、缺陷界定、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诉讼时效、抗辩事由、涉外产品责任、法律责任、监督管理等方面,近年来,产品责任的新发展也引起了学界的关注。 (3)对外开放制度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制建设几乎与外贸事业发展同步,在对外贸易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学者保持了极大的关注,对对外贸易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取得、货物进出口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反倾销、反补贴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为立法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对外资法的研究也与我国引进外资的实践发展紧密结合,学界在外资的待遇、利用外资的形式、加入WTO对外资法的冲击等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90年代以来,在对外开放制度研究方面出现了新特点:结合复关和入世谈判,加强了对中国涉外经济法与WTO规则接轨问题的研究。这直接推动了我国对外开放制度的变革,为中国加入WTO在对外开放制度领域扫除了理论障碍 3.责任制度学界对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表述、定义、是否具有独立性、承担形式、构成要件、司法救济等方面也有很多不同的观点。目前较为一致的看法是:第一,要完善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使经济法具有可操作性;第二,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第三,经济法责任具有公益性和形式上的复合性的特点,既包括传统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有一些新的责任形式。 三、经济法的研究方法 经济法学界越来越关注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和思维路径,基本的共识是:要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从经济到法,又从法到经济。出发点是现实经济问题,中间经过法律博弈、法律协调,最后落脚点还是回到解决现实经济问题上来。结合就法论法与法外论法的研究范式,在研究中除运用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以外,还要综合运用经济学、社会学、自然科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的论文、着作里,已经出现了多种方法的运用,如,陈乃新教授在探讨经济法的本质时,从增量利益的角度出发,论证只有经济法调整的是人们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生产和实现增量利益并相应地进行增量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的关系,采用了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又如,史际春的《经济法总论》一书对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从社会的角度予以阐释,并注重从社会实践中提取论据,以社会实践作为理论探索的出发点和归宿,采用了社会实证的分析方法。 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取得的成绩斐然。经济法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经济法学应当利用自己的优势,提炼共识,反思过往研究中的不足不断改进、创新,正如程信和教授所说的,“中国应当而且可能在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方面对世界现代文明作出较大的贡献。”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教学质量的讨论 一、教学质量与施教质量 教学质量的内容首先是“教”的质量,其次是“学”的质量。在“教”“学”质量的关系中,“教”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是前提、是关键,因为它决定着“学”的质量;“学”的质量是我们施教的出发点和归宿;“师高弟子强”,这就是它们间的逻辑关系。教学质量问题一直是教学的核心问题,教育战线关于提高教学质量的讨论中,存在下列误区:其一是以为只要改善了教学方法,教学质量就可以提高了,其实不尽然,因为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包括教学环境、教学主体、教学环节等,而教学方法只是教学主体因素中的部分内容。其二是把教学方法等同于“教”方法,在教学方法的讨论中常常忽略“学”的方法的讨论,使其讨论“文不对题”,当然,教师在讨论教学方法时,基于“以身作则”的缘故,主要应讨论“教”的方法。其三是把教师的施教过程简单地概括为施教方法,尤其是仅仅局限于课堂的施教方法,更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得当、有效的施教方法有赖于充分的施教准备,施教准备还与施教指导思想有关;课堂教学仅仅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一个环节而已,这无需更多说明。在教学过程中,由于“教”的主体主要是处于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因此,在提高教学质量的过程中,对教学组织的探讨,比对教学方法的探讨来得更为重要,其原因之一是教学方法体现于对教学的组织过程之中;之二是对教学组织的探讨,更加强调了教师在教学中的重要责任;之三是从讨论的视域来看,更加关注教师施教的全过程,而不仅局限于教学方法,同时,将学生的学习方法排除在了本命题之外,这有利于集中讨论教师如何施教的问题。 二、经济法学的特点 认清经济法学的基本特点,是确立怎样施教的前提。经济法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学科特点“经济法”课程在经济管理类专业和法学专业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经济管理类专业一般开设“经济法概论”,在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阶段一般开设“经济法学”,研究生教育阶段一般开设“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所以经济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所开设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经济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专业基础理论课,它是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从法学课程间的关系来看,经济法学具有边缘性的特点:它既包括对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理论的继承、运用,也包括对它们的理论的扬弃和发展;从经济法学的历史来看,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经济法学相对于民法学、刑法学等课程而言,还很“年轻”,以至于到目前为止,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和内容体系,尚无一致的认识。经济法学的种种基本特性,给如何实施经济法学的教学,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使经济法学的教学应当具有不同于其他学科教学的特点。 2.课程关联特点经济法学的前置课程通常包括法理学、宪法学等,后续课程一般包括税法、国际经济法、市场竞争法等,此外经济法学还与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证据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相关联。由于经济法学与上述课程的关联关系,所以在经济法学的施教过程中必须处理好施教内容的衔接关系,既不能彼此间缺乏照应,又不能出现课程间内容的重复。这就要求教师应当熟悉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了解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师间应当相互沟通和协调,使相关内容———尤其是基础知识等重要内容,既不遗漏,也不重复,而仅限于衔接而已。到目前为止,无论是教材,还是任课教师,对这个问题,往往不是处理得很合理。 3.经济法现象特点经济法是立足于社会整体的意志和利益,借助于各种有效方法对经济关系进行系统综合调整之法。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目的在于实现宏观的和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效益,所以,经济法具有直接的经济目的;在经济法律规范中,经济体制、经济技术规范可以直接构成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经济法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经济性或专业性;由于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使经济法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政府主导性特点;国家调整经济关系时可借助的法律方法包括各种层级的法律、各种性质的法律规范、规定丰富多彩的法律后果,这就是调整方法的综合性。国家为追求宏观的、可持续的经济效益,在尊重和保护个体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对国民 经济运行关系进行综合的调整,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4.教材特点由经济法学的边缘性、年轻性和关联性所决定,迄今尚无比较成熟的《经济法学》教材,《经济法学》教材的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总论体系不完整:一般的《经济法学》教材,总论部分仅涉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经济法律关系的部分内容,有的教材甚至没有论及经济法基本原则。第二,学界“画地为牢”的门户观念束缚了《经济法学》的教材建设:“经济法”界的专家们在编写《经济法学》教材时常常囿于“学界”的“先占”界限,认为经济法中的某些基本法律和基本范畴,历史上就已“划归”其他法律、法学部门,故《经济法学》不再讨论,于是使“经济法”在法学界就成了“拾遗补缺”之法,从而没有从“经济法”本身的内涵及其外延加以系统论及,这也是总论体系不完整的深层次原因。第三,总论与分论不对应,其表现形式有二:一是总论未论及的一般理论,而分论却有重要篇幅,如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等;二是总论的“观点”“流派”虽然较多,但分论的内容大体趋同。第四,总论的“观点”“流派”虽然较多,但实质区分较少,甚至有的“观点”“流派”主要表现为文字上的“游戏”,以至于难于自圆其说。第五,分论任意膨胀,分论任意膨胀的客观原因主要是经济法现象没有“经济基本法”典,主观原因主要是经济法的学科理论不成熟。 三、教师施教环节的组织教师施教环节基本可以分为备课、课堂教学、学生实践认识、课程考核四个阶段。 (一)备课备课是施教的前提。备课之前首先要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然后才能开始备课。所以,备课过程中须作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教师的备课准备教师在备课前的准备工作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备课”的质量,进而直接影响教和学的质量。备课准备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1)应当熟悉培养方案。熟悉培养方案的目的在于把握培养学生的社会定位,了解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关联性,进而为进行教师间的沟通和协调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基本的施教内容,以免课程间内容的脱节或不必要的重复,以免施教内容太深、太浅、太宽、太窄现象的发生,从而影响既定培养目标的实现。 (2)应当选用优质教材,“教材”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一般仅指发给学生而教师又作为主要参考资料的着作,在此可以称之为师生“共用教材”或者“基本教材”;广义上的教材,则应当是除狭义教材以外的其他参考资料,如教师备课参考的着作、论文、案例等,学生学习参考的着作、论文、案例、教师编发的参考资料等。经济法的基本教材版本较多,有的是法律知识读本,有的是非法学专业用的教材,有的是研究生用的教材,有的是对前沿问题进行探讨的专着;有的比较陈旧,有的则较新;有的是经济法学界的专家所编,有的则不然。在选用基本教材时,一般来讲,宜选用经济法学界的专家最新编写的经济法教材。其他参考资料的选用也要遵循新颖、适当、针对性原则。所谓新颖,就是说所选参考资料要能反映本学科的最新成果和学术动态;所谓适当,就是说所选参考资料要适合本专业培养目标,难易适度;所谓针对性,就是说所选参考资料要与共用教材的内容———尤其是任课教师的讲稿的各个“章、节、点”内容密切对应,不要偏离施教任务。 (3)应熟练地把握基本教材内容。一般来讲,教材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普适性、教材内容都有自己的体系。熟练把握基本教材内容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教师在备课时根据培养方案和课程间的关联性作合理的取舍,进而形成具有本学校本专业特色的课程知识体系;有利于对教材中的陈旧内容进行改造,这主要是因为教材从编写到出版,再到教学使用,总有一定的“时差”,而经济法的理论在不断的发展,经济法律、法规又在不断地立、改、废,使经济法教材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所以在备课时必须作到“与时俱进”;同时,基本教材的内容也是我们选用、编写其他参考资料的依据,既然基本教材是代表本学界最新成果和反映学术动态的着作,是师生共用的教材,选用与编写其他参考资料的目的主要在于帮助学生理解、掌握基本教材的内容,在一定限度内扩大学生的视野,所以对于基本教材,必须尊重它、忠实它,其他参考资料的选用与编写,都要围绕基本教材进行,绝不能“喧宾夺主”。 2.备课组织。备课是教师根据培养方案、课程间的关联性、学科特点和学生的需求等具体情况,对教学内容、施教方法进行精心安排的活动。因此,备课的充分程度、备课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授课质量,即使口才再好的教师,也莫不如此,因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相反,只要备课充分、且质量很高,即使任课教师不那么能言善辩,课堂施教质量一定会有基本保障。所以,施教工作的重心是备课,而不是其他施教环节。鉴于“经济法学”所具有的前述特点,培养方案将学生定位于“系统掌握法学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的“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的要求,基于此,在此认为在“经济法学”的备课过程中应从以下方面作好相应工作: (1)教学内容的组织:基础理论知识应当相对系统、完整,法律知识的基本含义应当阐述清楚,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司法实践,分析其科学性与不足,借此,培养学生学习、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和素质。教师在组织教学内容时,应根据培养方案将其分为重点内容、熟悉内容、了解内容和扩大视野的内容等不同的层次,尤其要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关系,因为在教学实践中,常常发生课程之间内容的重复问题。 (2)教学材料的组织。教学材料即教学用资料。在外延上大致包括基本教材、讲稿、教案、多媒体课件、参考文献、教学辅导材料(其内容可设计为教学内容要揽、重点提示、疑难解析、认识实践练习、精典案例解析、阅读案例思考等)。教师在组织教学材料时,对于基本教材,要明确重点、难点、熟悉、了解的内容所在;对于多媒体课件,其内容要精;参考文献中的着作、论文要基本体现本学科的水平,选编的法律应当是现行法律,如果是国外法律的介绍,则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借鉴价值;对于教学辅导材料,其内容要揽要能基本概括知识点,重点提示要准确,疑难解析要深入浅出、令人信服和精辟;认识实践练习要能反映本课程的知识点,并有利于学生牢固掌握和灵活运用;对于精典案例解析、阅读案例思考应来源于生活,并具有教学价值。 (3)教案的组织:在制作教案时,应根据教学内容确定具体的施教方法和施教手段。施教方法是具体而丰富的,不同的内容应有不同的施教方法,同一内容可以设置多种施教方案,以利于教师根据课堂进展情况适时调整;在施教手段上,主要是要注意多媒体课件的制作与应用,使之有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在教案中要注明教学内容的时间分配和要求学生掌握该内容的程度。 (二)课堂教学的组织课堂教学是教师施教和学生学习的中心环节。课堂是教师施教和学生学习的共同场所、是“教”和“学”相结合的主要教学环节。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借助于不同的工具和方法向学生传授本课程的基本知识;学生在课堂教学中,一方面系统地学习 相关知识,另一方面希望自己遇到的疑惑能得以解决。因此,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一方面要发挥其主导性,另一方面要注意师生的互动性,灵活运用各种方法进行施教:比如讲授“经济法的产生”时可以采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和讨论式教学法;在讲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可以采用演绎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归纳法;在讲到“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时,可以采用重点讲授法,在讲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法律规范时,可以采用注释法、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证分析法、师生讨论法;如此等等。总之,施教方法的运用应因“材”制宜,因学时制宜,多种方法相结合,准备充分,信手拈来,切忌教条。良好的课堂教学效果,仅有施教方法的灵活运用是不够的,其他方面的“软件”也不容忽视,比如对学生的尊重和重视,为此,教师不能傲视学生,而应和蔼可亲;教师在课堂上的“精气神”、语言的抑扬顿挫、适度的幽默与诙谐,都有利于调节庄严神圣的课堂气氛。如果课堂教学在内容方面达到了重点突出而知识面又广;课堂氛围方面和谐而不失严肃;施教方法作到了运用得当而又深入浅出,则可以说该课堂组织是成功的。此外,教师应重视学生的认识实践过程,因为它是课堂施教的必要补充。学生认识实践的内容应以课堂教学的内容为依据,认识实践的方式可以是教师编制提供各种类型的模拟练习题、或者课程论文、或者到具体的单位进行短期的认识实习;同时,教师应适时地批阅作业,对学生在练习中的疑难问题,教师应及时地给予解答,对课程论文进行必要的点评,对实习过程进行必要的指导。 课程考核是施教过程的必然延伸,也是对教学效果的检验。目前,经济法学的考核基本采取统一的全卷闭卷考核模式,从实践来看,这种模式是存在弊端的:因为各任课教师的教学在客观上是不尽一致的,这就影响了考核内容的覆盖面;同时全卷闭卷考核不利于考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这种考核对教学效果的检验是不全面的,容易造成“高分低能”的现象。针对这个问题,在此建议:对课程的施教可以推行由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纲的课程负责制,对课程的考核可以推行闭卷和开卷相结合的方式 经济法学论文:商科学院经济法学教学革新 商科院校(或称财经类院校)对各专业本科生均普遍开设《经济法学》这门课程,而且大多作为专业必修课程,但以往的经济法教学存在许多问题,教学理念不够清晰,教学内容针对性不强,教学方法和手段比较陈旧,考核方式较为单一,教学效果不甚理想,因此必须进行深入改革。本文从经济法学的知识体系和商科院校的办学特色出发,结合多年从事经济法学教学的实践经验,对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改革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经济法学教学改革应充分体现商科院校的人才培养特色 经济法学是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也是一门边缘性和应用性极强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学将法学与经济学等学科知识紧密结合,着力培养学生在经济管理、企业经营、市场交易等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法治意识、法治理念、必要的经济法知识和技能。商科院校的办学目标是培养既精通经济、管理,又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和较强法律意识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因此,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改革应着眼于经济法的学科定位和商科院校各专业的特点及对各专业教学规律的认识,根据商科院校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制定适应各专业特点的经济法学教学计划、设计课程结构并定位教学理念,进而确定知识体系及选取教学内容,运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实现教育的目的。 商科院校是为了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人才结构需求以及高等教育大众化而发展起来,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培养满足现代社会需求的高层次人才,“以本科教育为主体,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突出特征,多以为行业及所在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教育目标”[1]。商科院校的专业设置具有多学科性、务实性,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为主体,多学科全面发展,其根本特色就是培养“法商结合”的复合型人才。专业特色是商科院校取得长足发展的必备条件,商科院校必须在专业设置上进行差异、补缺竞争,必须注重课程教学的改革,突出教学特色来达到教学目的,在培养社会所需人才方面体现出自身的特点,才能在高等教育市场竞争中立足,实现学校的长远发展。因此,法学知识的教育,尤其是经济法学知识的培养显得十分重要。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需要大批既懂经济又知法律,既有一定理论水平,又能从事实际工作的实用性人才。但以往的经济法教学与这一培养目标和特色不甚吻合,所以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应紧贴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反映当今社会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践性和应用性。根据商科院校的特色要求,我们认为,经济法学教学应着重教会学生以下3点:一是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二是查阅所需法律信息资料的方法,驾驭应用法律资源的能力;三是经济法学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判断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和运用经济法知识,是对商科院校学习经济法课程学生的基本要求。经济法课程是商科院校法学专业和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长期以来经济法教学侧重理论学习,而经济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具有部门法多、内容广泛的特点,由于经济法教学与实践的脱节,忽视对学生的司法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头脑中的经济法支离破碎,以致面对将来工作中的司法实践时往往束手无策、无所适从。 二、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改革应强调针对性和实效性 由于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经济法学的学科理论尚不够成熟,经济法学学科体系也没有完全定型,实践中对经济法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偏差,学术界和实际部门对经济法的诸多内容还存在较大的争议,经济法学科理论的构建与社会实践中具体的经济法律实务存在部分脱节的现象,经济法理论不能对经济法律的实践工作有效地加以指导。导致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比较杂乱,甚至存在偏差,使经济法的教学内容缺乏应有的广泛性和科学性,使学生不能很好地把握经济法的内涵、本质、价值和功能,影响了经济法学教学目标的实现。因此,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更应注重经济法内容的科学性、规范性、应用性和针对性。经济法教学应根据商科院校不同专业所面向的行业、区域,或者专业定位的需要,科学合理地选取经济法学教学的内容,在不忽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的前提下,注重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实效性。教学内容要让学生更好地掌握经济活动中迫切需要的经济法基本理论,理解经济法的本质、特殊价值功能,掌握运用经济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为以后从事经济管理、市场活动等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可依据各专业的特色和学生的知识结构选择具体内容进行专业性经济法专题教学,并与相关的专业知识有效衔接、形成互补,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满足学生对本专业领域经济法律知识的需求。教师要考虑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根据各个专业的培养目标制定适应各专业特点的经济法教学计划、设计课程结构,根据听课学生人数、课时等具体情况讨论统一授课基本内容,解决在具体的经济法教学中,课程内容庞杂、课时有限的矛盾。经济法教学要加强经济法课程的体系观念,要把经济和法律、国内和国际、经济法内部与外部关系的相关知识、理论、信息紧密结合,使之能够反映当前国内、国际经济、法律、科技综合发展的总趋势。要通过筛选、精简,重点教授最能体现经济法的内涵和价值的内容,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市场规制法、税法等宏观调控法等领域, 使之系统化、体系化、科学化。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法的政策性,国家政策与经济法有紧密的关系,不能脱离国家政策孤立地学习经济法,在经济法教学中分析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可加深学生对现实的社会问题的理解,使学生前瞻性地对经济法的发展方向进行预测。由于当前经济形势变化迅速,经济法律实践远比经济法律规则复杂,加之经济法律法规的修订相对频繁,在教学中应注意课程内容动态化,构建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创新机制,应及时引入新的信息,更新教学内容,在教学中注意反映司法实践的最新动向及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动态与社会热点问题的及时响应。 三、经济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应体现多样性和灵活性 经济法教学主要是通过课堂教学活动来完成的,而经济法课堂教学的效果主要取决于经济法课堂教学方法。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需要科学的教学方法,经济法作为与实践密切联系的学科,尤其要注重与教学目的相匹配的实践教学方法,既要讲解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更要强调经济法应用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经济法教学不仅要有传统的理论讲授法,更要加强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通过协调配合应用多种教学方法,培养经济法律的应用能力。根据笔者多年的教学实践,经济法学教学应注重以下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 1.理论讲授法。理论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基础,这种教学方法一直是经济法教学的主要形式。教师的主要任务是系统地讲授教科书,注重阐述经济法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等基本知识点,通过准确、详细的理论讲授,使学生准确地把握经济法的核心和精髓。它有助于学生系统地掌握经济法的原理,使学生通过广泛的互相关联的概念和原理理解各种情形的经济法律现象,较容易地运用逻辑思维来推断法律,有助于学生在单位时间的讲授中迅速地汲取经济法的精髓,为经济法的运用打下良好的基础。 2.案例教学法。经济法学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单纯的理论和法律条文讲解十分枯燥,对于经济法的重点、热点问题,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使教学显得丰富生动。案例教学法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在学生掌握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在经济法分论部分,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分析,通过学生自身的独立思考和相互协作,提高其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开放性的教学模式,具有趣味性、生动性、思考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这种教学方法为教学提供了一个真实的场景,缩短了教学与实践的距离,重在引导学生的自主创新思维,使学生学会思考和学习。案例教学给学生提供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的实战演习的机会,学会认真分析案件,找出案件的争议点,从大量的法律法规中找出适用的法律规定,直至形成自己的法律判断和法律意见。在案例教学课堂上,学生针对问题各抒己见,能够集思广益,起到思维互补、开阔思路的作用,使学生对经济法的概念更清晰、结论更准确,也能够培养学生的表达、辩论能力,为学生今后就业提供一个演练场所。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通过案例教学,学生还学会了如何互相点评,如何以建设性的方式向别人提出自己的建议,同时学会了如何接受别人的批评意见,提高了与他人沟通的社交能力。 3.自学研讨法。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需要和对经济法律知识需求的差异性,对于经济法中内容相对简单、便于理解、贴近生活的章节,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的内容,实施自学研讨法,根据课时多少确定自学指导部分。对于要进行自学研讨的章节中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教师可将其当问题先行提出,让学生预习准备,由学生自己通过阅读、观察、思考,上课时由学生进行讲解、讨论,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总结,其他内容则作提示性讲授,布置为自学项目。自学研讨法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增强学生学好经济法课程的信心,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语言表达、法律论证等能力。自学研讨法可以科学利用课堂教学时间,把握教学重点内容,能够在有限的课时里传授给学生最有用的知识,增加了教学的有效性,同时教师引导和教会学生合理而充分地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学习提高。 4.比较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通过应用比较法,将相关联的知识点进行对照、比较,可找出其中的共同规律和特殊点,将繁杂的理论知识条理化、简单化,便于学生准确记忆,如将有关知识点做成对应表格,让学生从书本中找出相关内容填入其中,既提高学生的分析比较能力,又帮助学生复习理论知识,极大地提高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兴趣。 5.讲座教学法。讲座教学法是指聘请有经济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经济行政执法人员等给学生就有关具体问题进行专题讲座。商科院校应加强与经济法律实务部门,如法院、律师事务所、工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税务部门等的联系和协作。经济法课程应当聘请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界中既有实际经验又有理论水平的专家讲授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及办案经验,开办各种经济法的专题讲座等,切实增强学生经济法课程知识的真实感。这些讲座可以弥补教师实践经验不足的缺陷。 6.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根据精选的典型案例,分别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当事人等不同角色,按照诉讼程序对经济法律纠纷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模拟演示,以司法实践中法庭审判为参照来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学生通过模拟法庭的训练,能熟悉经济诉讼的程序,提高案件分析、法庭辩论、口头表达等综合能力,使经济法的学习形成一个从点到面,从关注现象、思考问题到掌握知识、提高法律实践运用能力,从经济法学的单学科学习到整合经济法律、诉讼程序、 法律文书制作等多学科学习的系统过程。与其他教学方法相比,模拟法庭教学法更具教学过程实践性和公开性,有助于学生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分析和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 7.观摩庭审教学法。观摩庭审教学法是经济法学课外实践教学的不可缺少的环节,它能使学生真切感受到经济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教师先与人民法院取得联系,选择一些典型的或者疑难的经济案件,带领学生到人民法院审判庭旁听有关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然后组织学生就该案件进行讨论,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诉讼的庭审过程和程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让人民法院把一些有针对性的典型实际案例放在学校的模拟法庭内现场开庭,使学生亲身体验经济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感受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运营的真实情况。此外,在经济法教学中,还可以通过其他课外实践活动,如带领学生访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或安排学生到消费者维权服务中心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 四、经济法学教学改革应注重教学手段多元化 在经济法学教学手段上,要由单向性的教师讲授转变为自主式、合作式以及研究式相结合的多样化教学模式。通过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与设施,在教师的主导作用下,使课堂教学变得生动形象,易于接受。引入计算机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辅助手段,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可以实现现代教育技术设施与学以致用的结合。应用多媒体技术进行教学更直观、更生动,同时利用图形、声音和动画播放和教学内容有关的视频资料,能加深学生对经济法相关内容的理解,使教学丰富多样,课堂气氛活泼,案例生动有趣,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应用多媒体教学教师预先对课堂教学内容进行提示,要求学生进行预习,授课前提示学生注意本课的知识点和重要内容,使学生在听课前就对本课内容有大概了解,可提高课堂学习效率。教师应该适当运用多媒体技术,注意多媒体的播放只是辅助教学过程。对现成的多媒体材料应根据教学内容的特点加以适当改造,使二者相互匹配。同时,充分利用校园网络资源,给学生提供经济法课程相关课程讲解、练习题、优秀案例、参考文献等教学资料,教师还可以在网上对学生优秀作业进行点评,开展网上辅导,为学生利用网络进行自学和扩展知识提供条件,方便搭建师生交流平台。 PPT课件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加大课堂上传授的知识量和信息量,开拓学生的视野,采用PPT课件教学可节省书写板书的时间,有利于逐渐加深教学内容的深度、广度和综合程度。此外,可以结合教学内容播放教学案例视频,使用电子教材等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实现教学过程的可视化、互动化、个性化,提高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学生可以通过视频了解经济法律实践,弥补不能到相关部门实习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亲身实践的效果。 五、对学生的考核方式应实现多样化 以往经济法课程的考核方式重理论、重闭卷,轻技能、轻应用,平时考核用考勤、作业等方式,期末一般采用闭卷考试的形式,由于受时间、卷面容量的限制,很难全面反映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情况,不利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理解能力、表达能力和应用能力。教学应该与考核相辅相成,考核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符合教学连贯性和逻辑性的要求。因而必须将平时考核与期末成绩相结合,平时成绩在学生科目成绩评定中应占较大比例。教师应当对学生采用多样化的考核方式,建立一套科学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在平时成绩记录里,对积极参与教学活动、主动获取经济法知识及学习态度端正的学生要有所体现,将学生课堂上回答问题的质量记入平时成绩,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结合各章节的内容给学生布置思考题或讨论题,并围绕讨论题让学生写出专题论文,依据撰写的读书笔记、学生的作业、小论文评定平时成绩,将案例讨论和撰写的案例分析报告作为考核学生的重要指标,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总之,应将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头考核、小论文、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结合起来,综合评定学生的成绩,以最好地实现经济法学教学的效果 经济法学论文:从经济法学视角,对中国MBO监管之戏说/李华振 从经济法学视角,对中国MBO监管之戏说 李华振 原载《中国证券报》2004年6月18日。此为原稿,后在发表时标题改为《MBO:“打狼棒法”该练练了》。 2001—2003年期间,我在《财经报道》、《人民日报之中国经济快讯(理论版)》等媒体上发表过大约15篇文章,大多是为MBO鼓与呼的。但后来,我在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主持的国务院司法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及中外比较”课题组中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之后,却发现,各地出现的所谓“MBO”有不少是挂羊头卖狗肉的“盗版MBO”,于是,我又写了《谨防“祥林嫂式的MBO”》、《论“变态的MBO”应该缓行》等文,为MBO的异变提个醒。 记得我曾在《中国MBO的“饿狼传说”》一文中写到:健康正常的MBO应当是遵循市场规律的“等价进行”,但现实中出现的往往是异变成“残吞国资肥肉的饿狼式MBO”。但该文只描述了这种现象,却没写出解决办法。如果说我们有1000个理由进行“等价式MBO”,那么,我们也同样有1001个理由反对这种“饿狼式MBO”。 针对此,必须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打个形象的比喻,就是要练成一套“打狼棒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打狼棒法一:现阶段的MBO处于改革试点期,为了免蹈原苏联剧变之后俄罗斯进行的不成功MBO的覆辙,我国不宜一下子彻底通过MBO来达到国企“完全民有化”,而应限制MBO的规模及进度,以部分的、适度的“虚拟民有化”为宜。对于中国国情来说,激进式的MBO改革只会致命而不能治病,其后果看一看今天的俄罗斯便知。 打狼棒法二:要求经营者提供一定比例的非MBO资金,才能收购本企业股份或分支机构。因为,如果这些资金全部是用本企业资金作抵押借贷来的,经营者实际上没出资金,他们感受不到明显的、直接的“血肉相连之感”,当然就难以产生强烈的“与企业休戚与共之心”,这同样达不到科斯定理所揭示的“外部性内部化”,无法真正调动其“关心自己财产”的积极性。至于自有资金的比例为多少,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打狼棒法三:在进行MBO的同时,一定要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虽然不可能普遍征得每个流通股股东的同意,但至少必须把有关信息向他们真实地、及时地披露,严禁内幕操作。而且,经营者购买本企业股份时的价格不得低于当时本企业的每股净资产价值。 打狼棒法四:切实保护普通职工的合法权益,分配机制不得向经营者过于倾斜。效率虽然第一,公平也必须兼顾。否则,可能激化社会矛盾,以社会的不稳定作为惨重代价。 打狼棒法五:严格规定MBO的融资100%用于购买本企业股份或分支机构,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尤其不得用于经营者私人享受或其它投资。实践中往往发生经营者借MBO之名、借贷用于私人用途之事件,这是严重悖离MBO初衷的。 打狼棒法六:在偿还MBO的借贷资金时,一定要坚持先后顺序:经营者是第一债务人,企业是第二债务人,只在第一债务人确实无力还债时才由企业承担责任。正如国务院司法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及中外比较”课题组负责人、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所说,我国要逐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注:我国目前只有法人破产制度),只有在经营者个人宣告破产之后,仍不足以偿还时,才由企业承担偿债义务。这样才能“逼着”经营者不敢利用MBO之机来侵吞国有资产,不敢恶意把企业作为自己逃债的挡箭牌。 打狼棒法七:加强MBO过程中的官员廉政建设,推进“阳光下的政府”之法治进程。官员不仅是MBO的监督者,也是国有资产的人,是MBO的一方主体。所以,禁止权利寻租、设租之任务尤其迫切。反思俄罗斯国企MBO的失败教训和英国国企MBO的成功经验,会发现:在国企MBO的过程中,官员是否廉政决定着改革的兴衰成败。 经济法学论文: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反思和深化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问题 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直接决定着其研究方向,确立正确的研究目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性问题。从总体上说,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在于揭示和探索经济法产生、变化、发展的规律,促使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成熟,从而更好地指导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此,可把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具体分解为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较新的分支学科之一,首先应把如何建立和完善其自身特有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由于“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的标志”[1],因此,经济法学研究的目的首先就应立足于如何完善其自身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之上,这是构筑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但是,我国目前经济法学界对此方面的研究不够重视,致使经济法基础理论和原理的研究十分薄弱,而在与相关学科的争论、与其他学科划分研究对象及其范围上却投入较多精力。如果说在经济法学产生初期基于为了充分论证经济法存在的独立性,反驳否认经济法地位观点的需要而对有关问题进行争论、并极力确认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确有必要的话,那么,经过十多年来广大学者的辛勤努力而逐步把经济法学的研究引向深入,经过立法机关的勤奋工作而制定的大量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法在改革开放中所发挥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已足以表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价值性。在此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学科之间的论战、争抢研究对象及其范围,否则,不仅不利于经济法学自身的发展和成熟,相反还会阻碍其发展。“任何具体科学都有自己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是否形成由概念和范畴所构成的理论体系,是这门科学能否独立的重要标志[2]”。实事求是地说,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学自身究竟应包括哪些基本范畴、每个基本范畴应包含的科学涵义是什么、如何构建经济法学的范畴体系这些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尚没有给予深入、系统的研究,这固然存在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时间短、研究幼稚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但也不能否认,存在于人们主观上对经济法学研究目的的认识偏差和对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研究重要性的忽视同样对经济法学的研究产生了消极影响,致使经济法学界迄今也未能向理论界提供具有充分说明力的、令人信服的、确能体现经济法学自身独立存在和成熟标志的基本范畴及其范畴体系的框架结构。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与经济法学处于并列地位的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已经建立起来了法学界公认的、并为各学科所特有的比较成熟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3].所以,经济法学在建立其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方面可谓任重道远,经济法学界的确应将研究的重点转移到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构成上来。 (二)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内容最为丰富的学科之一,理应把如何深化部门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如果说对经济法学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的研究构成了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和框架,并以此构成了经济法学总论的内容的话,那么,对部门经济法学理论的研究则是经济法学内容的具体展开和体现,并以此构成了经济法学分论的具体内容。研究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一方面,应对已制定出的单行经济法的内容和理论予以研究。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经济法法典或经济法通则,而制定了大量适用于不同部门、领域、不同种类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单行法和配套法即部门经济法,它们构成了经济法体系的主干,如何制定、修改、补充、完善、理解、实施、适用各种部门经济法,正是经济法学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另一方面,经济法学的研究又不能仅局限于现行立法的既定范围内,对尚未制定单行法和配套法的部门经济法的理论也应予以研究。由于受多种原因的影响,我国经济法立法带有明显滞后性的特点,许多本应属于经济法学内容的单行法和配套法尚未制定出来,比如,作为经济法核心的计划法、反垄断法等都没有出台,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不能忽略或遗漏该部分内容,加强对它们深入、系统地研究,以更好地指导立法工作,同样是经济法学面临的课题。 (三)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实践性最强的学科之一,理应把加强最能体现其实践应用性的经济法立法[4]问题的研究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动力、目的,也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标准”[5],为了使经济法学的研究更能适应实践需要,其研究丝毫不能脱离国家经济生活的重大实践,时刻关注着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法律现象的研究,对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将它们归结到一点,就是要通过加强对经济问题的法律研究,并以此指导经济法立法活动,从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全面调整,达到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目的。“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以立法的发展和对立法的研究为前提的,没有立法学的发展,不可能有法学体系的真正的完善”[6],同样,如果没有经济法立法学的发展,也不可能有经济法学体系的真正完善。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应该立足于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并把它作为其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尽管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立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立法上也有严重缺憾,立法技术水平和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与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不够重视以及由此导致研究薄弱有着直接的关系。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立法问题尚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至今几乎还没有关于经济法立法方面的专著,涉及该方面的论文数量也较少,并且大多是对立法概况的泛泛介绍,而对经济法立法的原理、制度和技术等问题的系统研究却非常薄弱,理论界尚未对经济法立法的专业性、技术性、特殊性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是简单把经济法立法与其他部门法立法混同,这种作法很难使经济法立法适应实践的需要。因此,对我国经济法立法进行深刻反思,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认真总结我国立法中的经验和教训,以更好地指导对现行经济法的修改和今后的经济法立法工作,从而建 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的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迫切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加强经济法立法正是其关键之一。而加强经济法立法和完善经济法制,又离不开经济法立法理论的指导,故随着适应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经济法立法问题应该、也必将会成为经济法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 二、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 每门学科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它决定着该学科研究的内涵和外延,故学科研究应以确立其精确、科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为前提。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应恰当地确立其研究对象和范围,把研究的视野置于适当的限度内,准确地把握其研究对象、范围的广度和深度。如果把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确定得过宽或过窄,都不利于研究的深入和深化。 我国经济法学产生时间较短,学科建设比较薄弱,加之受其他原因的影响,经济法学的研究至今也未能恰如其分地解决其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它自产生之时起即处于与相关学科、尤其是与民法学、行政法学的争论之中,学术争论虽然对经济法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负作用,导致目前经济法学的研究过于看重其研究的对象及其范围问题,且将对象、范围界定的过宽,甚至存在无节制地扩大经济法学研究领域和范围的倾向,这在以经济法学专著和教材所体现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上显得尤为突出。我国现行的很多经济法学教材或专著,包括颇具影响的几部统编教材或专著,在确立经济法学研究对象和范围上存在一定缺陷:即把本不应属于经济法学而应属于其他部门法学的内容硬性划入其中,如在现行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有的把应属民法学内容、应属商法学内容、应属劳动法学内容、应属环境法学内容[7]列入其中,有的甚至把应属行政法学内容[8]、社会保障法学内容[9]、刑法学内容[10]都划入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此外,几乎所有的教材和专著中都包括应属诉讼法学的经济司法、经济仲裁[11]的内容,还有的把应属法制史的经济立法史[12]的内容也列入其中,导致现实法与历史法不分、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都将它们混为一体,使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几乎涉及了法学内容的方方面面,其研究范围近乎于“诸法合体”状态,大大超出了其应该研究的领域和范围,致使经济法学成为了一个“覆盖面最广”的学科,严重阻碍了经济法学理论自身的发展和成熟:一是致使人们难免产生“经济法究竟是什么?”、“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的疑问,进而引发了人们对经济法能否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经济法学体系是否存在、能否建立起来等一系列问题的怀疑,对人们科学地认识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了严重障碍;二是导致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过宽、过大,难于集中精力认真仔细地研究其自身内容,致使经济法学成为最为幼稚的学科之一;三是由于其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混杂着不同性质的其他学科内容,混淆了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界限,导致了法律学科与法律体系的不必要混乱,致使经济法学难于形成其科学体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制的日趋完善,为我国经济法学界深入研究经济法学自身的内容和基本范畴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条件。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应该首先恰当地界定其研究对象和范围,而“并不是占领别的学科的研究领域。相反,它是开垦同它相邻的学科没有开垦也不能开垦而又必须开垦的领域”[13].“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14].据此,确立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并划分它与其他部门法学内容界限的标准就是经济法律现象领域内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质的规定性。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商品经济关系或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商品经济管理关系或市场经济管理关系,这是经济法的质的规定性,也是划分经济法学对象和范围的标准。简言之,就是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性质(即经济法调整的特定性质的社会关系)来划分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界限,即凡具有商品经济管理或市场经济管理性质内容的,应属于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反之,则不属于其栐象。经济法学的研究应以此为前提条件,下功夫重点研究的确属于经济法学的内容,对于属于其他部门法学的独立性、独有性的内容,也应予以尊重和肯定,使它们各自归位,回到各自所属的部门法学体系中去,经济法学的研究不再涉及。具体说,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法学自身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框架。 “任何一门比较发达的科学,尤其是基础科学,都是由一系列反映其研究对象的相互关系、相互配合的概念(范畴)所组成”[15],所以,确立科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仅仅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提,经济法学的研究既不能把其研究对象和范围确定得过宽、过大,也不能确定得过细、过小,“过宽过细或过大过小,都有背划分部门法的原意”[16],故应确立其恰当的对象和范围,但又不能只停留在确立和划分其对象和范围的表面上、形式上,而应以确立恰当的对象和范围为基础,进一步把研究深入化、具体化,即通过对经济法学自身内容认识、分析、比较的深化,总结、归纳出经济法学自身独有的基本范畴,“以严格可靠的概念、范畴为依据;形成或引进新概念、新范畴;明确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确定范畴序列和联系链条等等”[17],并以此作为构筑经济法学体系的基石。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法律手段,对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它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内容方面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都存在着明显区别。因此,应通过深入、系统的研究,对构成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经济法性质和特征、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关系、经济法主体、经济法权利和义务、经济法行为、经济法责任等予以细致地探讨,深刻挖掘其内涵,探求它们相互之间的逻辑联系。只要加强研究,善于归纳分析,就能总结、概括出经济法学自身独有的基本范畴,并以之为基础,形成其科学体系。而经济法学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的科学建立和完善,正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成熟的标志。 (二)部门经济法学内容。 在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确立为划分经济法学对象和范围的标准的同时,可把以单行和配套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而形成的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以经济行为法的体系框架体现出来。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规范,它以经济法权利、经济法义务为核心。而权利、义务设定的目的在于通过为经济法主体提供行为模式,实现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调控和规范,从而实现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我们把这种经济法基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而确认、调控、规范经济法主体行为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称为经济行为法。经济法就是通过确认、调控、规范主体行为为中介而展开和形成的行为规范体系。该体系所表现的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框架可作如下表述: 1.行为主体法。即规定经济法行为主体资格、种类及 其法律地位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在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经济法主体,主要可分为经济法管理主体(经济管理机关)和管理受体(市场主体)两大类,经济法对该两类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应予以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经济组织法、私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行为管理法。即规定对主体行为进行管理、调控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关于宏观经济调控行为管理方面的内容有:计划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投资法、价格法、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法、对外经济管理法;关于行为运行管理方面的内容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行为客体(对象)法。即规定经济法管理主体实施管理行为所指向的客体(对象)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自然资源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市场秩序管理法、产品质量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证券期货管理法等。 4.行为形式和程序法。即规定主体行为形式和程序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登记管理法等。 5.行为监督法。即规定对主体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统计法、会计法、审计法等。 (三)经济法立法问题研究。 一切经济法都来源于经济法立法,所有经济法制度和理论都应以经济法立法为契机。如果没有经济法立法,就没有经济法,离开经济法立法,经济法学的研究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深化经济法立法理论和技术的研究,才能以成熟的立法理论更好地指导经济法立法实践,指导立法者不断地制定出更科学、更严密、更合理、更符合实际需要的经济法规范,更好地发挥经济法的作用,也才能促使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成熟。从此意义上说,经济法立法是把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市场经济的实践需要结合起来的最好媒介,它既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因此,经济法立法应是经济法学研究的不可缺少的环节,主要应对以下问题展开研究: 1.经济法立法基本原理问题研究。即运用马克思主义立法学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经济法立法实践的特点,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立法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立法的观念、经济法立法的历史[18]考察、经济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经济法立法的制约因素等,揭示经济法立法的一般规律和原理。 2.我国与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比较和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比我国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要早得多,而且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积累,已具有比较丰富的立法经验。我国经济法立法不仅时间比较短,并且现行立法大多是为了适应原有经济体制的需要而制定的,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存在差距,故更有必要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通过把我国经济法立法与外国经济法立法进行比较,能够发现我国经济法立法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以便在立法中把立足我国国情和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和精华结合起来,使我国的经济法立法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 3.经济法立法制度问题研究。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统帅、协调所有经济法律、法规的经济法法典或经济法通则,而是形成了由单行和配套经济法律、法规为主干的分散立法体例。这种体例致使各个经济法律、法规之间在内容、级别、层次、效力等方面难于协调一致,既可能导致立法的矛盾和重叠,也可能导致立法空白。为了建立科学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体系,应加强对经济法立法制度问题的研究,主要研究我国经济法立法体制、经济法立法权、经济法立法主体、经济法授权立法、经济法立法程序等,以合理划分不同立法主体之间的立法权限,完善经济法授权立法制度,制定有效、科学的经济法立法程序。 4.经济法立法技术问题研究。经济法立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又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性,故应研究经济法立法的体例结构、逻辑结构、立法语言和专有名词、术语的规范使用,确保经济法立法结构更加合理化、科学化。 5.我国经济法立法的改进和完善问题研究。即通过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系统研究,总结经济法立法的一般规律、特点和经济法立法的技术规则,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现行经济法立法做出客观评析,发现其欠缺和不足,进而提出改进和完善我国经济法立法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 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不同,其研究方法当然有别。方法论上的差别,往往会导致理论观点和理论体系的重大分歧,甚至是根本分歧。经济法学的研究不仅要确立其正确的目的、对象和范围,而且要确立其正确的方法论。选择和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往往会使研究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经济法学研究中,除了要坚持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外,还应结合经济法学的自身特点,运用以下方法论: 首先,应采用统一、科学标准的方法论。如前所述,经济法学理论是否成熟与完善,并不取决于其体系内容的杂而全,而取决于构筑体系基础和标准的统一性、科学性,恰恰相反,杂而全的体系内容只能说明理论及其体系的幼稚与欠缺。我国现行经济法学体系内容繁杂、体系混乱的原因就在于,没有确立建立经济法学体系的统一、科学的基础和标准、并始终如一地予以贯彻和实施,学者们往往出于各自不同的研究、教学目的和需要,出于各自不同的兴趣和爱好,确立自己的体系基础和标准,并据此建立各自的体系,致使体系杂乱,随意性大。为了促使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化和成熟,应该克服那种随意确立体系标准的作法,在研究中坚持统一、科学的标准,把用以划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界限最重要根据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法律性质作为准确界定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的标准,作为确立其体系的基础,净化体系的内容,把已经由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并应属该部门法学的内容均排除在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之外。“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这势必会有害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19]. 其次,应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论。既注重经济法的实用价值,又注重其理论研究深度。一方面,为了注重其应用价值,经济法学的研究首先不能脱离现行经济法立法内容,应以现行立法为基础,对主要立法进行较全面地概括和论述,避免纯理论的空泛议论;另一方 面,又要重视研究的理论深度,不能把研究内容只局限于现行立法内,也不能只是对立法内容予以简单介绍,而应在立足于对现行立法内容予以概括的同时,进一步根据经济法的性质和特点,对立法规定中的不足或欠缺、立法未能全面规定的内容进行评析、反思,进行超前性的理论概括和研究,避免只对立法予以简单、肤浅解释的作法,摆脱纯注释法学方法在研究中的影响。同时,应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以更好地指导立法实践,提高立法质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经济法调整的要求。 再次,应采用比较借鉴的方法论。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在研究中要借鉴相关学科的知识和理论,尤其要运用和借鉴经济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知识和理论。但是,运用和借鉴仅仅是研究问题的方法和手段,其研究的目的在于科学地建立经济法学自身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深化部门经济法学、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进而完善经济法学体系,促使理论研究的成熟,指导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因此,在研究中应避免对相关学科基本范畴的简单、机械地照搬照抄,或者进行一些形式上的“创造”,诸如把民法学中的法人改造成为“经济法人”[20],并作为经济法学的范畴的作法是值得商榷的。此外,有些学者还把“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责任”[21]、“经济行为”[22]、“经济立法”[23]等这些含糊不清的概念作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笔者认为,这种作法同样不可取,因为它将使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很不科学、很不规范,不利于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化和理论的成熟,故应予克服。同时,对外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成功经验和精华,应予大胆借鉴和吸收,不能盲目排斥,但也应注意鉴别和选择,不能盲目照搬照抄。 最后,应重视系统论、控制论在研究中的运用。一方面,经济法是各种经济法律、法规的统称,是由一切经济法律、法规有机结合构成的统一体。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经济法是由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经济法律、法规和经济法律制度(要素)所构成的系统或整体,但又不是各要素的简单相加,所以,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不能单纯地研究某一个经济法律或法规,更不能仅仅研究经济法的某一个具体制度,而应把由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的集合体、把所有经济法律制度构成的集合体作为一个整体来系统加以研究,揭示不同经济法律、法规或某一具体经济法制度在整个经济法系统中的不同作用,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进而充分认识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所发挥的整体调整作用,防止和避免在研究中产生孤立、片面的的认识。因此,应该重视运用系统论的研究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科学的经济法学体系。另一方面,为了有效地实现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目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高效、有序运行,经济法学的研究应注重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有效控制的研究。控制论中突出了其最基本的概念-控制[24],并且认为“控制概念中最基本的属性就在于它必须具有目的,没有目的,无所谓控制”[25],“一切有目的的行为都可以看作需要反馈的行为”[26],揭示出控制、行为和目的之间的关系。这对经济法学的研究颇具启迪意义。经济法通过规定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法权利和义务,为经济法主体设定行为模式,借以实现对主体行为的法律调控和控制,进而达到对社会经济生活予以干预、管理的目的。因此,研究经济法学,不能只停留在静态的社会关系之上,而应该重视对主体行为的调控,通过研究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出能够有效控制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以实现经济法的目的。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刍议 摘 要:经济法学的深入发展,需要通过创立有效的方法论,来解决传统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问题;需要通过对不同方法类型的拣选与整合,以形成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和方法论共识,从而推动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的进步。 关键词:经济法学;方法论;方法类型;方法体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经济法学等新兴学科而言,研究方法尤为重要。事实上,经济法理论纷繁博大,千丝万缕,倘若妙法阙如,则经济法理论就会缺漏百出,凌乱难堪;惟有思虑得法,方能条分缕析,言之成理。 经济法之兴起,意在解决现代社会的诸多"复杂性问题",由此使经济法学领域需要研究的问题亦较为特殊且复杂。经济与社会越发展,人们就越会认识到:如若研究范式依旧,学科的基本假设、基本范畴、基本共识缺失,研究方法老套,经济法研究就会裹足不前;如果整个学界不转变传统观念,不能从新视角、用新方法去展开研究,则经济法学便难有较大发展,整个法学研究之成熟与自足,亦遥遥无期。 要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但由于诸多原因,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尚微乎其微。为此,有必要先探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例如,经济法学是否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如果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则应当如何区分不同类型的方法,并作出适当的方法选择?众多不同类型的方法,如何形成方法体系?在创立方法论方面应当关注哪些问题,形成哪些共识?等等。下面就分别对上述问题展开研讨。 一、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问题 自从英国硕儒培根首创"方法论"(methodology)这一术语以来,众多哲学家、科学家都加入了方法论的研讨①[1](P15),并提出了许多著名的宏论,从而使方法论的内涵日益丰富,对于"方法论"一词也形成了多种不同理解。如或认为它是指科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因而与"方法"一词无异;或认为它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等等。就一般的方法论研究而言,方法论通常被看作各种方法的综合以及关于方法的基本理论,它以方法为研究对象,是关于方法的规律性知识的体系。[2](P8) 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理解,则经济法学方法论,就是研究经济法的各类方法的综合,就是关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的基本理论,其核心问题仍然是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过去探讨甚微,而一个学科是否有自己的研究方法,有无自己的关于研究方法的理论,正是该学科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无论是从方法论的积极功能出发,还是从学科的自身完善出发,经济法学界都有必要着力研究方法论问题。 从研究基础来看,目前关于法学方法论的著述已有一些②[3][4],这些著述对于经济法学研究也会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法学独有的研究方法十分有限,法学方法论的总体研究非常不足,从而会体现出突出的"非自足性"。此外,法学方法论既存的有限研究,对于传统法学研究也许较为适合,但对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经济法学研究,却不敷其用。事实上,传统法学理论,并没有提供多种有效的研究方法③,对于方法的研究,则更加不足。因此,即使是传统法学,其方法论也需不断完善,尤其应随着相关学科成果的不断出新而不断调适。 法学研究的沉闷和僵化,可谓由来已久,需要通过范式的有效转换,不断注入清风与活力,使其欣欣向荣。如果说相对成熟的传统法学尚且需要转换研究范式、更新研究方法的话,那么,新兴的尚未成熟的经济法学,就更需要结合自己的特点,不断吸纳新鲜的方法。在研究方法上要吐故纳新,应是殆无异议,但纳新亦不能随心所欲,而必须在对本学科有一定把握的基础上,有所取舍,这就涉及到方法的"借用"与"选择"问题。经济法学的研究,究竟应选择什么样的方法,或者在没有现成可用的方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建立自己的方法体系,如何形成自己的方法论,这首先就是需要面对的一个重大选择。 从研究的风险系数来看,依赖既有的方法,可能是找到了无忧的"高枕"。但是,传统法学既有的方法,本身尚在完善之中,与现代气息浓郁的经济法学似乎也并不完全匹配。尽管传统的法学研究也开始注意到相关学科的方法,如社会学的方法等,但借鉴力度似乎仍然不够,欲套用于经济法学上的一些问题,则更是咫尺天涯。既然传统法学没有给经济法学留下完全适合的方法论遗产,那就需要经济法学者另辟蹊径,创立自己的方法论,以解决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问题。虽然这需要披荆斩棘、披星戴月、披肝沥胆,甚至要甘受垢詈,但若能偶有所得,则不仅是对法学方法论的贡献,而且其影响还会更为广远,泽被后学。因此,在方法论上,经济法学界应当本着创新的精神,选择创立更加适合于自己的方法论。 要创立适合于本学科的方法论,弥补研究方法的不足,就需要明确创立方法论的资源从何处来。 从总体上说,方法论的资源,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法学方法论,一是非法学方法论④。[5]对于法学方法论,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根据情况,有选择地"或扬或弃";对于非法学方法论,则要根据经济法自身的特点,按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其取舍的"准据"。由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资源,都离不开共同的、一般性的方法论,因而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上,有必要对"一般方法论"给予更多的关注。 所谓一般方法论,也称科学方法论,是有关各类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的理论,是关于科学研究活动的程序、途径、手段、模式及其规则的理论体系。科学方法论不仅包括研究方法,更包括对这些方法及其相互关系的解释、说明和完善等。作为各类科学研究共通的方法论,它不仅适用于自然科学,而且也适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当然同样也应适用于经济法的研究。这是在学界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时不应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要创立和发展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首先需要明确经济法学可以适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才能解释各类基本研究方法之间的联系,说明各类研究方法的价值。为此,下面有必要先探讨各类方法的一般分类,进而提出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从而为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和形成奠定基础。 二、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 由于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因此,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不仅需要明确是否应创立自身的方法论问题,以及如何利用已有的方法论资源的问题,而且还应对不同类型的方法作出选择。而要选择不同的方法,就必须首先明确一系列问题,如何谓方法,方法包含哪些类型,有哪些方法在经济法研究中是可用的,可用的依据是什么,等等。 尽管对习见习闻的"方法"一词并无统一的定义,但一般都认为方法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步骤、手段或选取一定的途径、工具等。⑤[2](P3)对于方法的重要性,人们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深刻认识。事实上,现代科学的发展和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取决于方法。没有方法上的创新,就无法对当代的"复杂性问题"有更深入的研究。许多著名思想家、科学家的成功实践和著名论断,以及民间谚语等,都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方法是重要的,但在不同领域所适用的方法不可能都完全相同,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用最合适的方法、最有效的"招数",因而需要对各种方法进行类型划分,以便于人们选择和取舍,从而能够针对不同的问题,根据不同的需要,运用不同类型的方法。而研究不同的方法类型及其所构成的方法体系,同样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事实上,对于方法的类型,就像对"方法"一词一样,人们的看法始终未尽一致。特别是由于分类标准不同,立基领域不同,以及思想侧重的不同,人们对于方法类型的划分也不相同(其实,分类本身就是一种方法,尤其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从方法体系的构成来看,人们通常对方法做以下几种重要分类: 其一,根据适用的学科门类,分为自然科学方法、社会科学方法、人文科学方法等(这取决于人们对于学科门类的具体划分)。其中,自然科学方法又包括数学方法、物理学方法、生物学方法等;社会科学方法又包括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政治学方法、法学方法等。如果再作出人文科学方法的划分的话,则还包括语言学方法、历史学方法等。可见,从大的学科门类上说,相关的方法还是很多的。这种分类方法也是人们通常探讨较多的。 其二,按照人类把握精神世界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哲学的方法、科学的方法(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等)、艺术的方法、宗教的方法等。其中,哲学的方法和科学的方法,对于进行具体的相关学科的研究往往更加重要。而艺术的方法和宗教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往往有特殊的意义。 其三,按照人类与世界的关系,可以分为认识世界的方法和改造世界的方法。其中,认识世界的方法尤其具有指导意义。从广义上说,认识世界的方法还可以包括表述世界的方法和评价世界的方法。此外,由于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改造世界,因此,改造世界的方法对现实有着直接的重要意义。 以上只是列举了通常人们比较重视的几种有关方法的分类,除此以外,还有多种方法分类,如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实证的方法与规范的方法;认识规律的方法和运用规律的方法,等等。方法分类的多样化,反映了方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反映了认识的非至上性。 对于上述难以把握的多种分类,也有学者尝试按照方法应用范围的大小和抽象程度的高低,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专门科学方法。[2](P45,48-50)这种分类实际上是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进而又把科学方法分为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以确定各类科学研究共同适用的方法,以及在某些专门科学上具体适用的方法。从总体上说,这种分类方法是有其积极的意义的,因而有必要对其再做分层说明。 第一,哲学方法。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其中的许多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例如,矛盾分析方法中所包含的"一分为二"的思想和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等,对于理解经济法学上的"二元结构"假设⑥[6]、对于研究经济法领域的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都很有指导意义。事实上,哲学方法在法学等各类学科研究中的应用都是非常广泛的。 第二,一般科学方法。此类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对于这些方法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有必要单独作一点说明。 逻辑方法包括比较方法、分类方法、类比方法、证明与反驳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等等。这些方法人们普遍较熟,因而在社会科学中,特别是在法学研究中,已经有了广泛应用。在经济法学研究上,上述的逻辑方法也基本上都有应用。 经验方法包括观察方法、实验方法、调查方法、统计方法⑦,以及通过假设、悖论来形成理论的方法等。这些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和统计方法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中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但是,从总体上看,它们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还不够普遍。这与法学学科本身的特点有关,尤其与传统法学研究中更多地强调对"具有稳定性的法律"的注释等有关。在经济法领域,随着相关具体研究方法,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方法的引入,诸如统计方法、调查方法等方法应当会有更多的应用。 横断学科的方法,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这"老三论"所提供的分析方法,也包括耗散结构论、协调论等"新三论"所提供的方法等。这些方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已有一定的应用,如系统论方法在社会学、政治学的研究中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信息论的方法在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法学研究中,横断学科的方法尽管已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但是深入的研究还比较少见。因此,横断学科的许多方法在法学研究上还有很广阔的适用空间,它们更有助于解决"复杂性问题",因而对于经济法上的各类"复杂性问题"。 第三,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如语言学方法、考古学方法、力学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等等。这些方法,有的对于某些领域的法学研究恰恰有重要价值。如语言学方法对于法律解释的研究,考古学方法对于法律史等方面的研究,力学分析方法对法律主体的权力配置的研究,经济分析方法对于法律主体的成本与收益、权利配置和保护等方面的研究⑧,都颇具重要价值。 其实,上述的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是在把哲学与科学做二元划分的情况下的一种分类方法。无论是哪类方法,从分析的起点和关注的利益来看,还可以分为两类,即整体主义方法和个体主义方法。其中,整体主义方法强调整体的价值,特别是整体对部分的影响,认为整体本身是存在自身的目标的,"整体要大于部分之和"。基于整体主义的方法,看问题要从整体出发,要认识到整体对局部的重要影响力,因此在社会科学中,要看到国家对国民、社会对个人的重要作用。⑨个体主义方法则强调要从独立的个体出发,认为只有个体才有自身的目标和价值追求,强调个体对于整体的巨大影响。⑩ 以上只是试图简略地厘清各种不同类型的方法,并对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略做盘点。从总体上看,各类方法无论其层次高低或适用广狭,多可以依据法学发展需要,依据经济法学的发展水平,而借用到相关问题的研究之中。如前所述,由于一般科学方法对于各类科学研究都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因而恰恰是在构建经济法方法论方面应当利用的重要资源。面对上述如此众多的方法,关键是如何作出选择和取舍,并对相关方法予以整合。 如前所述,在上述方法中,有些共通的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等,无论是法学还是其他社会科学,无论是经济法学还是其他部门法学,都不可或缺,而且事实上也一直都是基本的研究方法,因而它们应是经济法学方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属于一般科学方法的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在整个法学中的应用都还相对不够,在发蒙未久的经济法学中,更是罕见其用。特别是经验方法中的通过假设而形成理论的方法,以及横断学科中的系统论等方法,几被冷落,而它们对于新兴而复杂的经济法研究,恰恰确当而重要。因此,如若在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中将其遗漏,则不免有遗珠之憾。此外,专门科学方法中的一些方法,应视其与经济法研究的联系是否密切而作出选择。例如,经济法作为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与经济生活联系至为密切,因此,经济分析方法自有其用武之地。 此外,由于经济法的宗旨中不仅包含经济目标,而且也包含着社会目标,其有效调整会间接地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因此,经济法的研究同样应当用社会分析的方法,特别是社会学提供的一些有价值的具体分析方法。至于其他学科的一些具体方法,也都应依经济法研究的具体情况而作出选择。 可见,要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需要选择适合于经济法研究的特定方法;而要选择特定的方法,就需要在经济法研究与其他法学研究乃至社会科学研究所通用的哲学方法和逻辑方法等共通性方法的基础上,寻找某些有自己特色的研究方法,包括某些经验方法和横断学科等提供的一般科学方法,特别是专门科学方法,这样才可能在此基础上,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形成其独特的方法论。 三、方法体系与方法论的形成 前面分别探讨了是否应当建立经济法学的方法论、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等问题,这是构建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重要铺垫。 从方法体系的角度来看,经济法研究中所能够适用的方法并非固定不易,其方法体系恰恰是开放的。如前所述,经济法问题属于"复杂性问题",对于复杂性问题必须从多个层面、多个视角去透视,所运用的方法自然也应当是多元化的。这样才能对复杂的经济法系统有较为清晰、全面的认识,才不至于"盲人摸象"。 如果把经济法系统作为整个法律系统中的一个特殊系统去进行研究,则应看到,有些方法对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研究都是适用的,这些方法可以称为"一般性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如系统方法(11)[7])、经验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统计方法),等等。此外,还有一些是在经济法研究中必须运用的、或称更有特色的方法,如广义的法律经济学方法、法律社会学方法,其中包括交易成本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预期理论、博弈论、公共物品理论等所提供的各类分析方法,它们属于"专门性方法",其有效运用,能够更好地有针对性地解决经济法所涉及到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问题,从而能够使相关的研究更加深入。 以上各类方法,共同构成了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在该方法体系内部,一般性方法和专门性方法应当和谐共存,基本方法和特别方法应当相得益彰,以共同发挥其重要作用,体现其应有价值。而各类方法协调互补、内在和谐的方法体系的形成,则有利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有效确立和研究。(12)[7](P109) 经济法学方法论,作为以上述各类方法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体系,应依循何种线索进行深入研究,可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从前述有关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的分析来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应关注以下线索和基本内容: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方法整合-方法创新。 依循上述线索,从经济法研究自身的特点出发,应当提出和确定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从而界定经济法研究的基本框架、前提、基础和视角;从基本假设出发,探寻经济法学上的基本研究方法,特别是在经济法学上具有特殊适用意义的,或更有独特价值的研究方法,它们对于经济法研究具有更广泛的适用价值;从基本方法出发,应当再探讨经济法学研究所适用的各类方法,以及这些方法所构成的方法体系,这些方法包括各个法学分支学科普遍适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在经济法研究上具有特殊意义的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方法体系之上,还应按照方法论上的一般原则,对上述方法体系中的各类方法之间的内在关联加以明确,以通过其有机整合,找到对经济法研究更有价值的一些研究方法,实现方法创新。而依循上述线索所进行的研究,也就形成了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内容。 在研究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不仅应当探讨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等问题,而且还应当对方法整合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事实上,方法整合恰恰是经济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内容,在纷纭复杂的各类方法中,如何发现其内在联系,如何对相关的方法进行整合归类,或使其融为一体,以形成新的方法,这既是方法整合的重要目标,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价值,同时,对于重构经济法理论,推进经济法研究,也更有意义。 除了前面探讨的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以外,在研究或确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共识性问题: 1 方法体系的开放性。即经济法研究的方法体系,应当具有开放性。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方法的不断创新,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自然也会不断得到更新。与此同时,由于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系统十分复杂,对于这样的复杂系统,无论某种方法多么重要,也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必须要采取多种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因而经济法的研究方法必然要体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而这种多元化,与对经济法的多维度、多视角的认识是密切相关的。方法体系的开放性与方法的多元化是内在一致的。 2 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即尽管研究方法可以是多元化的,但从现代的发展需要和经济法自身的系统协调来说,不仅要强调对具体问题的分析,而且还要强调对相关问题的综合,因而不仅要强调具体的分析方法,而且同样也要强调方法的综合性、系统化,使方法得到整合,使具有综合性的方法能够得到应用。为此,不仅要注意一个个具体方法的应用,还要注意经济法研究方法的系统化。可见,研究者仅会运用一种方法、仅会单兵作战是不够的,还要同时学会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学会协同作战,这样才有可能取得更高层次的研究成果。关注研究方法的综合性,也就是强调方法的系统化。 3 研究方法的协调性。强调方法的系统化,进而言之,就是要强调方法的协调性。事实上,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与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因此,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对于研究各类不同事实的方法,尤其应注意其协调性,从而更好地发现事实与事实、方法与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相关领域的一般规律,以更好地完善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理论。 基于上述要求和共识,要建立和完善经济法的方法体系,整合相关的诸多方法,从方法论的角度说,应当注意各类方法所解决的各类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而发现各类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上,才可以提炼出经济法上有特殊价值的重要研究方法,才可以更好地确立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 上述共识说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尤其应当在保持方法体系的开放性的基础上,关注如何对各类方法有效地进行综合、协调,尤其强调在经济法研究上要综合适用相关学科所提供的重要方法。这可以从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的借鉴中来得到说明。 例如,经济法研究中涉及很多经济问题,因而自然要吸收在经济学上比较成功的一些方法,特别是个体主义的方法;同时,经济法学又要研究许多宏观问题,因而一些整体主义的方法(如系统的方法等)也要关注。此外,经济法与经济政策有密切的关系,因而需要注意政治学的方法(如政策分析的方法(13)[8]);同时,经济法又有一定的社会性,在其宗旨中包含一定的社会目标,因而有些问题的研究又会与社会学相关。所以,在研究方面,需要综合各类方法。在当今综合的时代,对于综合性问题、复杂性问题,不能指望用单一的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去解决。事实上,经济法领域的问题,是综合了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等各个层面的问题,是典型的"复杂性问题",它牵涉的领域比其他传统部门法都要广阔,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此,就必须用综合性的方法,必须通过多个视角、多个层面的分析,从不同的路径入手,惟此才有可能取得较为全面的认识,才能避免主观臆断和盲人摸象。 中国的经济被认为是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奇迹,与此相关的经济法在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尽管它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但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同中国改革的征途上所遇到的问题和挫折都是一样的,同时,面临的也都是"前进中"的挫折。经济学家在着重解释中国的经济奇迹,并认为解释成功就极有可能获取诺贝尔奖;与此相应,中国的经济法学者,也应对中国经济法本身做一个很好的解释和说明,同样也应为世界法学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创造出世界法学发展中的一个奇迹。而要很好地解释经济法问题,至关重要的,还是如何找到恰切的方法,不断有效地进行方法创新。 四、结 论 鉴于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不足的现状,本文着重探讨了该领域的几个基本问题。首先,通过分析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以及经济法问题的特殊性,指出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可借鉴的方法论资源,从一个侧面强调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可行性。其次,探讨了方法的类型以及经济法学研究对不同类型方法的选择问题,透过方法的类型划分,来说明方法体系的内在构成,以及各类方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从而说明在经济法研究方法上应有所侧重和取舍。最后,在前面的探讨的基础上,提出方法体系以及方法论形成的问题,强调尤其应当注意方法体系的开放性、综合性和协调性,并认为这是在方法论研究方面应有的共识,这也是对最初的关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宏观思考的回应。 从总体上看,在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领域,对于方法论的探讨仍然是很不够的,特别是对于经济法学之类的新兴学科的方法论探讨,就更是几乎尚付阙如。这可能是由于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研究本身尚不够成熟,同时,对于方法或方法论之类问题的研究本来就存在难度和风险,因而鲜有人涉足。但是,由于方法论的研究是一个学科是否相对成熟和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因而随着经济法理论的发展,这些"吃西红柿"(而不是"吃螃蟹",两者含义近似,但后者成本较高)之类的事也必须有人去做。像西红柿对人类的营养价值一样,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的研究,对于经济法理论发展的巨大"营养价值",同样不应忽视,但尝试长期仅供观赏的"方法之果"的风险也确实存在。如何使研究方法真正能够进入实用,真正能够造福于人们的普遍研究,如何不断对其进行"品种改良"或整合,对于那些缺少"维他命"的新生儿(如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等)的成长来说,确实很有必要。 如前所述,经济法研究之所以需要有自己的方法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传统法学的方法论是不够用的。对于方法论的形成及其研究,本文提出了一个基本线索: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方法整合-方法创新,在依循这一路径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不仅可能形成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论,而且也可能找到一系列不断创新的、更为有效的经济法研究方法。从总体上说,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应注意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体主义方法的兼顾,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不同领域来研究经济法,体现经济、社会、政治、法律的结合,体现应对"复杂性问题"的不同思考路径,体现不同路径在方向上的殊途同归,这样才能实现方法体系的内在和谐,才可能不断取得较为正确的认识。 如同一般的科学方法论的研究一样,仅看到某个学科的方法论还是不够的,还应当强调方法论的共性。因此,基于共同基础的方法,同样在经济法的研究上也是可以适用的;各个学科的发展,也都是基于这样的路径来展开的。在传统的法学方法之外,引进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的方法,有助于更好地解释和说明经济法上的问题。其实,经济法作为新兴的现代法,其研究仅靠传统的法学思维是非常不够的,有时甚至会产生错误的认识,因此,其方法论的更新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对于整个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也是一个贡献。 本文只是对经济法学方法论基本问题的非常初步的探讨,对于各类重要的具体方法,特别是容易被忽视的具体方法,还需要作具体的、专门的探讨。由于经济法研究方面可能涉及到的具体问题还有很多,因而还需要做一些遴选。基于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的重要性,基于横断学科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的必要性,还应当探讨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问题,以及由基本假设提出的一系列方法。[9]考虑到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体主义方法的兼顾,不仅应当探讨总体上的、宏观上的方法,如系统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而且还应当探讨相对具体的、微观上的方法,如博弈分析方法、本益分析方法,等等。对于这些在经济法研究方面较有代表性的方法,都需要作具体的探讨。这些方法是层层递进的,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从而有助于形成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 在具体的探讨中,如果运用前述方法体系中的相关方法,来研究经济法理论上的一些重要问题,特别是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发生论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则可能使问题的讨论更为深入。这也是整个学界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