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史小论文: 衡阳人文历史美术创作与文化创建 摘要:衡阳是一座具有两千多年历史的文化名城,有着丰富的人文历史,为美术创作提供了无尽题材和资源。但是,目前衡阳人文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呈现散乱的状态,还没有形成规模。美术创作不仅是文化传承的重要手段,在提升人民的思想道德修养和精神需求的同时也会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离不开文化教育,美术创作作为文化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衡阳经济的发展也提供了应有的动力;因此,衡阳市大力提倡人文历史题材的美术创作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衡阳;人文历史;美术创作;文化建设 衡阳位于湖南省中南部、地处蜿蜒千里的湘江中游、五岳独秀的南岳衡山之南,相传“北雁南飞,至此歇翅停回”,故又雅称“雁城”。衡阳拥有深厚、悠久、丰富多彩的历史文化,其深远影响,绵延至今。 一、衡阳人文历史 衡阳是湖南文化资源最丰富的聚集地区之一,有着丰富的人文历史资源:它拥有历史悠久的书院文化,“下书院,楚为盛,楚之书院,衡为盛”①,衡阳有很多书院,如石鼓书院、东洲船山书院、杜陵书院等,其中石鼓书院为宋代四大书院之首,是湖湘文化的重要发祥地,在我国的教育史上地位极高,南宋著名理学家朱熹曾为之作《石鼓书院记》,流传至今;同时,衡阳还是宗教圣地,五岳之一的衡山即坐落于此,它是“天台宗和南派禅宗的发源地”②,深刻影响了我国佛教的发展;衡阳还有丰富多彩的民俗文化:民间歌谣、舞蹈、工艺美术、地方戏曲等,这些都是衡阳文化中的瑰宝;还有很多美术资源也是衡阳丰厚历史积淀的体现:如木雕、窑瓷艺术、历史悠久的古民居等;同时,衡阳还有许多著名的历史人物,自古以来,衡阳文气郁郁,才俊辈出:古有辅佐蜀国的大臣蒋琬、改造造纸术的蔡伦、著名思想家王夫之、湘军水师统帅彭玉麟等;近代出现了一大批仁人志士:夏明翰、唐天际、等。与此同时,衡阳也是我国目前唯一的抗日战争纪念城,1944年,历时47天的衡阳保卫战,展现了衡阳人民不屈不挠的斗争精神,被誉为“东方的莫斯科保卫战”。 二、衡阳人文历史题材美术创作现状 衡阳在人文历史题材美术创作方面拥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和良好传统,在此基础上,艺术家们创作了大量的美术作品,将衡阳的历史展现在当代人面前。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目前衡阳的人文历史题材美术创作丰富多彩,但仍然呈现出一种散乱的状态,基本上都是艺术家的个人创作行为,表现手法也欠丰富,每个画种都只是零零散散的表现,总体上只是反映衡阳历史文化的一部分,缺乏系统性、全面性、完整性、多样性。衡阳的人文历史题材美术创作还没有被充分利用其资源优势,将其灿烂丰富的人文历史展现出来。自建国到当下,在国内反映我市区域人文历史的美术作品零零散散,且为数不多。2011年9月,湖南省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启动由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等部门主办。同年11月,衡阳召开了创作动员会。目前有一系列反映衡阳重大历史题材创作正在进行中。比如衡阳市美术家协会主席颜志武与赖尚平、李清白等几位画家合作创作的作品《衡阳保卫战》,这幅作品场面宏大,画面中、等一百多人点缀其中,没有一丝杂乱的感觉,那段历史瞬间就这样被凝固了下来。类似的革命历史题材创作还有何润成的《庆功会上》、肖一丹和肖健创作的《火种———水口山工人大罢工》、张宗秋创作的《彭大将军》等。他们的创作填补了我市红色历史资源大型美术创作的空白。但是面对衡阳如此悠久丰富的资源,这些创作只是表现了本土人文历史的冰山一角。文化建设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前提,美术创作又是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我们要加强衡阳本土人文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创作出一大批好作品来满足和丰富现代社会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要,为衡阳的经济、文化的整体发展做出贡献。 三、加强人文历史题材美术创作的必要性 美术创作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美术创作对于增强文化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在衡阳地区加强人文历史题材的美术创作是十分必要的。 1.美术创作的文化意义。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美术创作是文化的一部分,它可以用不同的手段以最直接的方式更好地记录和反映一个区域、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文明。如:敦煌壁画、四大石窟、永乐宫壁画、汉代石刻、各代的绘画等都是中国传统文化艺术的瑰宝。一个民族的精神可以在美术作品中得以体现、传承,而衡阳的人文历史题材的美术创作也可以很好地表现衡阳地区悠久的人文历史资源。随着时间的流逝,区域传统文化不断消失,尤其是一些民间艺术,如何保护其传统文化已成为重要议题。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文化传承提供了诸多的选择,美术创作则是其中最传统也是最直观的记录,其本身也是文化的一部分,美术创作可以将衡阳区域文化艺术记录下来,传承具有衡阳特色的地域文化,实现其文化意义。 2.美术创作的教育意义。人文历史题材美术创作有着它自己独特的艺术价值:美术作品不仅仅只是用来装饰、欣赏,更重要的是挖掘作品的深层含义,教育后人、陶冶情操。人文历史题材的美术创作,除了其本身的绘画价值,同时也拥有教育与熏陶的价值,它让后人看到祖辈的辉煌事迹,可为他们树立良好的道德规范。例如,大足石刻的警醒世人、中国传统文人画那种宁静致远的心性等。美术创作利用各种表现方式将人文历史展现给世人,人们可以通过它直接感受到其中的内蕴。而衡阳人文历史题材的美术创作可以全面地展现衡阳人民的勤劳、淳朴、智慧,特别是抗战阶段的历史,在表现衡阳人民的爱国精神和奋斗精神方面是很好的素材,具有很强的家国情怀的教育意义。 3.美术创作的经济意义。文化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民族复兴、国家富强,都需要提高文化为之提供持久的发展动力。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与文化呈现一体化趋势,文化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经济发展离不开文化支撑,文化在经济发展中成为了重要的内容,它存在于经济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文化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比例越来越大,行业持续增长,传媒、娱乐、旅游等文化产业已经成为一个具有巨大竞争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文化是一面旗帜,加强文化建设无疑可以为经济发展开辟一条新道路。美术创作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发挥其推动作用,积极发展、完善区域文化建设从而带动或促进本区域经济发展。“文化资源应成为政府招商吸引外资的重要手段”③,同时要以文化理念为导向,将区域文化规划与区域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结合起来,大力加强区域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衡阳地区加强文化建设应该以区域文化为依托,构建衡阳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打造具有相当规模和有影响力的文化产业基地、壮大文化产业的发展队伍、挖掘和利用本地的历史文化资源,发展相关产业。衡阳拥有深厚悠久的文化历史,文化资源十分丰富,书院文化、船山文化、南岳文化、革命文化等都是当地特有的人文历史资源;衡阳的瑶民在居住、服饰、饮食、婚姻、喜庆、禁忌、宗教信仰等方面风情各异;衡阳剪纸、版画、皮影戏、渔鼓等都是颇有地方特色的民俗文化,这些在省内外都有较大的影响。如果将这些人文历史资源都可以用美术创作的方式展现、传播,让更多的人了解衡阳、向往衡阳,以此带动衡阳的区域经济发展。美术作品是一种最直观的展示手段,可以通过美术创作加强衡阳本土文化的传播,再辅以现代传媒和各种手段,使衡阳的特色文化更好地推向国内外市场,这有利于提高衡阳文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当下,文化产业正成为全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传播衡阳文化还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把衡阳优秀的区域文化资源转化为现实的文化艺术生产能力,并运用产业化的方式积极开展民族文化的交流传播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④,如是所说,加强衡阳与世界文化的联系,可以进一步促进衡阳经济与文化的健康发展,打造、提升衡阳区域特色文化的影响力,为衡阳的经济与文化的整体发展做出贡献。 四、加强衡阳人文历史题材美术创作的对策 面对衡阳人文历史题材美术创作目前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由文化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统筹、有社会团体和个人支持的立体规划开发。建议由文化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统筹规划,鼓励艺术家进行创作,美术创作不仅仅是艺术家自发的进行,也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多方支持。人文历史资源的搜集,整理规模较大,必须系统有序,因此,建议由衡阳文化部门或者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统筹规划,组织有关专家对文化资源进行盘点,确定重点,同时将有志为衡阳美术出力的社会团体和个人组织起来进行系统创作,将衡阳本土人文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有条不紊地开展。艺术作品既是艺术家的心血与荣耀,也是一种文化传播与展示的手段,以独特的方式承载着时代与使命。2011年的湖南省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是由中国美术家协会、湖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湖南省委宣传部和湖南省美术家协会共同组织实施的的大型专题性美术创作工程,吸引了众多省内外优秀艺术家创作完成了一批主题性美术作品,这也为衡阳人文历史题材的创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2.进行系统、全面、完整、多样性的美术创作。在中国美术史上,以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题材美术创作的经典作品为例,无论是在教育功能还是艺术审美功能较之以往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也应当成为我们在人文历史题材美术创作中值得延续和发扬的。目前,衡阳美术界对本土人文历史题材已有所重视,诸多本土知名画家对此进行了创作,从绘画到雕塑、从中国画到西画、从城市主题壁画到城市主题雕塑……几乎都有所涉及,但都零零碎碎,收效甚微,无论是题材内容的全面性还是创作方式的多样性,都成不了系统化与规模化,更形成不了产业化。因此,建议由文化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统筹、规划,将衡阳本土的人文历史进行系统、全面、完整、多样性的美术创作,比如:首先对文化资源进行盘点,根据具体的资源特点包括环境地理位置进行不同创作表现,或打造成城市壁画、或打造成主题雕塑、或打造成工艺品产业、或打造成绘画展览等等;将区域文化规划与区域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结合起来,有条不紊地进行建设和开发。 3.加强与外界的美术活动交流。美术创作不能封闭在自我狭小的空间当中,应加强与外界的学习交流。衡阳的美术创作拥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但不能因此固步自封,应不断为美术创作注入新的活力,推陈出新。这就需要向外界学习,在与外界美术界交流中,吸收外界优秀的艺术创作资讯和艺术手法。在学习的同时,也可以向外界展示衡阳、宣传衡阳的人文历史。利用好每一个平台与外界交流,使外界了解衡阳,让衡阳走向全国或世界。 4.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媒体进行宣传。当下,现代传播渠道众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资源,将美术创作与现代文化传媒相结合。利用现代传媒资源,比如: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海报、展览、各种活动等等,根据不同媒介和平台的特点,制定不同的宣传策略,全方位地传播信息,让人文历史题材的美术创作深入民间,引导人们对衡阳人文历史资源的认知度和认同感。本土人文历史资源是本土特有的宝贵资产,优秀的人文历史题材美术创作也是人类珍贵的精神食粮,因此,大力提倡人文历史题材的美术创作是十分必要的;进行系统、全面、完整、多样性的美术创作是文化承传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向外界展示衡阳本土文化的灿烂与辉煌,将这一资源为我所用,打造出富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以便为加强衡阳本区域的文化建设、提升人民的思想道德修养、丰富人民的精神需求、促进衡阳经济、文化的全面、健康、协调发展作出贡献。 作者:尹小平 蒋花 单位:衡阳师范学院美术学院 美术史小论文:20世纪前期美术史的思考 摘要:该文从中国20世纪前期的美术史出发,探讨不同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具有不同时代特征的艺术,着重阐述了20世纪几位代表人物所处的时代背景和他们所秉持的精神追求和人文关怀,并对比当下中国当代艺术的发展趋势和精神追求,从而得出艺术是时代的产物,它不是孤立存在的事物,什么样的时代造就什么样的艺术。 关键词:中国近代;20世纪前期;美术史;当代艺术;时代产物 谈及中国20世纪前期的美术史,那个时期的艺术受到政治、外来文化、社会变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国家危难、民族存亡、励精图治、效法西方、西为中用的时代背景下,绘画也成为救亡运动的载体和武器。 在中国社会激烈的变革中,美术对推动社会转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获得了很大程度的发展。很多热血志士留学海外,探寻救国之路。他们试图通过绘画开启民智,宣传进步思想。李叔同、高剑父、何香凝等在日本学习绘画艺术,把西方的裸体艺术传播到了中国,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引起了轩然大波。裸体艺术在当时算是中国开启文明的一个时代标志。而今天的学院教育仍然坚持百年前的人体艺术教学模式,很多人仍然不明白为什么要画人体、怎样画人体,现在所画的人体和以往古典的人体、后印象派的人体、立体派的人体、超现实主义的人体有何不同,这是当今的学院教育应该思考的问题。在美术教学中,如何实现个人的绘画语言与当下的时代性有机融合也是值得思考的。20世纪初,上海开埠以来,受到越来越多西方文明及绘画的影响,出现了与传统中国画不同的海派,其以赵之谦、虚谷、任伯年、蒲华为代表。新生事物的产生总会受到旧势力的攻击和阻挠。海派的产生和中国当代艺术的产生有着相同的时代因素。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各种西方的书籍、画册涌到中国,短短几十年里,中国的先锋艺术家学习、借鉴了西方历经几百年的艺术样式和图式风格,如观念艺术、行为艺术等。在当时,“当代艺术”这个词就像洪水猛兽,让很多人难以理解和接受。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当代艺术走过了近30年,越来越多的艺术家自觉或不自觉地进入当代艺术创作领域,通过自己的作品传达对社会、个人生存体验及人文关怀的思考。他们具有了一种新的人格,就是批判精神。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的当代艺术成为资本市场的价值凹地。张晓刚的油画作品《大家庭》在纽约苏富比拍卖会以近百万美元成交成为拐点,中国当代艺术在2006至2008年迎来了市场的井喷,大量的资本涌入这块凹地,泥沙俱下,甚至不少人改行来做艺术。艺术品和市场连接在了一起,很多天价的作品频频出现,吸引了大众的眼球。普通老百姓通过媒体的报道,知道并开始关注中国的当代艺术,也明白了艺术可以多元形态出现,不是像以往只有一种标准。这也算是一种民智的开启。20世纪早期,中国最早的实用美术或者叫商业美术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出现了张光宇、丁聪、丰子恺、叶浅予等杰出人士。他们通过报刊漫画等形式,发表对当时社会的看法,他们的作品家喻户晓。笔者曾在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校庆时看到叶浅予的几幅水彩画,至今仍然记忆犹新。他画的是那个时代农民丰收的景象,技法娴熟,画得极好。形式风格很有夏加尔的感觉,即便放在当下也一点不过时,笔者不由地心生敬佩。古往今来,优秀的艺术品都能超越时代的局限性和个人的局限性,经过漫长的时间检阅,沉淀下来,成为人类文明宝贵的财富。叶浅予等人与学院派画家不同,大都没有受过正统的高等教育,但这并不妨碍他们通过种种方式使自己的漫画得到发表和传播。他们的作品往往关注当时老百姓的生活,所以受到了老百姓的追捧,他们的进步思想也得到了空前传播。这和当下的中国当代艺术关注当下、表现当下,注重人文关怀的精神不谋而合。回顾中国20世纪前期的美术史可以发现,时代造英雄。生活在当下这个和平的,经济、信息高度发达的网络时代,艺术家又该以怎样的视角关注和表现当下的事物?生活在当下,不管你身处何地、愿不愿意,都已经不可避免地卷入世界当代艺术的浪潮中,国际间的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在中国美术馆、798艺术区、艺术北京博览会等处,都能看到大师的作品,如“从提香到戈雅”“里希特个展”等,人们能近距离地欣赏大师的作品,揣测那个历史时期的创作情绪和社会背景。 随着西方进入现代文明时期,先锋艺术家纷纷登上历史舞台,对传统艺术进行了彻底的革命,今天的艺术家必须重新思考艺术是什么,艺术作品的指向变得更加重要。艺术家须置身于当今的文化环境中,思考社会形态的变化,艺术已经变成个人生存体验和生活态度的载体。观念性是当代艺术的一大特征,也是当代艺术区别于以往艺术风格的一种形式。可读性和可识别性变成了绘画的主体,绘画语言的可识别性是一个画家区别于其他画家的主要标志。艺术虽然没有好坏之分,但是有品位的高低之别。什么是高品位的作品?笔者认为,技术与思想完美融合,同时符合时代特征,表达个人内心真情实感的作品就是高品位的作品。如今,虽然我们没有如先辈那样崇高的历史责任,把绘画变成改变国家命运的武器,但是我们仍然应当关注当下的社会并表现出人文主义的关怀,创造出符合我们这个时代需求的艺术作品. 作者:吴双 美术史小论文:美术史论教材体系的建构与应用性 摘要:美术史论体系框架根据所属研究对象的不同,被划分为即美术理论、美术史和美术批评。作为高等院校美术学科专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美术史论体系肩负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美术史论教材体系建设的基本构架和具体内涵在不断丰富、发展和变化的动态过程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美术史论;教材体系;建构价值;应用性研究 一、引言 自从2011年教育部正式批准艺术学升级为第13个学科门类以来,美术学作为艺术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持续受到理论界学者们的关注,美术学科史论体系的研究范围也愈加明晰:根据所属研究对象的不同,被划分为“史、论、评”三个领域,即美术理论、美术史和美术批评。作为高等院校美术学科专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美术史论体系肩负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与此同时,以美术史论为基础理论所构建的现行美术学科教材体系,美术史论教材体系更是承载着传播经典美术范式、承继国学传统、传递人类审美情感的重要意义。 二、美术史论教材体系建构的价值与意义 伴随着人类美术实践在时空领域的不断扩展,人们对美术史、美术理论、美术批评的认识与研究在持续不断地深入,与之相伴产生的美术史论研究成果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在美术学科领域内快速地扩张。作为高等院校美术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基础理论部分,美术史论教材体系的建构势必影响着高校美术人才的理论水平与创作能力。第一,作为承担高校美术人才培养的基础理论部分,美术史论教材体系一直承担着美术史研究、美术作品批评、探索美术创作规律等诸多问题的基础理论支撑。可以说,美术史论教材体系知识承担了美术学科体系大厦构建的基础工程,没有美术史论教材体系支撑下的美术教育,必然沦为技能传承的职业教育,这将违背本科教育中关于美术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初衷。第二,通过美术史论教材体系的建构,可以使学生系统地了解古今、中外文化艺术的精粹,及时掌握当下美术作品、美术理论范式的经验与技巧,在最新的美术批评理论引导下创作出符合现实审美要求的美术作品。美术史论教材体系的建构无疑充当了文化艺术积累与传承的最坚实的后盾。第三,美术史论教材体系的建构是美术创作者指导美术实践的理论向导。随着科技文化的不断进步,美术与科学的关系更加紧密,新的美术门类正在不断涌现。在日新月异的美术实践作用下,如何成长为一名善于辨别美术门类、适时总结实践规律的美术人才是每一位美术专业人才培育者值得思考的问题,而此时美术史论知识的总结作用与引导价值分外凸显。从价值与意义的角度来看,美术史论教材体系的建构是指引美术人才培育者与美术专业实践者最重要的基础、最有力的支撑、和最准确的航标。 三、当下美术史论教材体系建构的可行性与应用性 我国高等院校美术学科在百余年的发展历程中,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作为高等院校美术教育中的重要支撑,美术史论教材体系一直是推动美术学科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而美术史论类教材,是系统培养美术专业人才的重要保障。当下美术史论教材在美术史论知识的教育方面,在美术技法训练与审美教育的有机结合方面,具有其他相关知识内容所无法比拟的可行性与应用性。从可行性的角度来看,美术史论教材体系建构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其一,它是美术生人文素质提高必要的理论来源。艺术教育(包括美术)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可靠手段。美术史论以自身丰富的理论涵养帮助人们弥补文化素养的缺陷,尤其是高校美术人才在人文素养方面的缺失。其二,它是学科体系建构不断完善的必然选择。美术学科的门类的持续衍生,必然促使着与之相适应的新的美术史论知识的积累与更新,这必将促使高等院校美术史论教材体系走向更为科学化、系统化的境地。其三,它是当下高等院校美术教育走出困境的迫切需求。当今美术教育的困境相当程度上是来源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而这又不得不归咎于现有美术史论知识的陈旧与教材体系的僵化,从这个层面上说明美术史论教材体系建构的具有相当大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实际操作方面来说,美术史论教材体系建构具有十分广泛的应用价值。首先,我们应让美术史论教材体系中的知识密切联系实际,实时地指导美术创作实践。其次,我们应建立美术史论教材体系建构的相关制度,强化高校美术教育培育者对美术史论教材建设的意识,注重美术史论研究人才梯队的培养与构建。再次,我们应立足国学经典文化,挖掘中国传统理论范式,建立基于中国哲学体系基础之上的美术史学观和美术理学观。最后,应不断扩充适应新兴美术门类的美术教材内容。通过必修、选修、课外阅读等多种形式在美术领域的各专业学生中开展史论教育,破除美术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传统壁垒,保护与传承中国民族美术史、美术理论的精髓。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美术史论研究的最终目的是在梳理和总结人类美术实践规律的基础上为美术创作与实践提供理论借鉴和指导。它能够进一步推动人类美术实践的创新、发展和繁荣,进而创造出更多、更高质量的美术作品。而美术史论教材体系建构的意义也正是如此,即从微观上帮助当代美术教育走出困境,从宏观的层面上让美术人才的心灵得到净化,性情得以陶冶,人格更加完善,从而以以清晰、丰满的创作状态投入到美术创作实践中去。 作者:张焱 美术史小论文:西方美术史与人文精神研究 摘要:纵观西方美术史可以发现,其美术作品的主题大多以人文主题为主,这种主题表现形式的应用是通过人文精神的渗透实现的。从某种程度上讲,可以将对不同表现形式人文精神在西方美术作品中渗透的研究看成是对西方美术史的研究。本文从西方美术史的概述入手,对西方美术史中的人文精神渗透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西方美术史;人文精神;渗透 西方美术史经历了一个十分漫长的发展过程。随着艺术家创作理念及所处时代背景的变化,西方美术作品产生了多种不同的特点。然而,人文主题却是大多西方艺术家在创作美术作品的过程中遵循的一种主题。从整体角度来讲,西方美术史中的人文精神表现形式存在一定的变化。 一、西方美术史 (一)西方美术史的概述 在西方美术史中,人们发现的创作时期最早的美术作品是于旧石器晚期被创作出来的。在西方原始美术中,获得大众一直认可的美术作品被发现于西班牙以及法国这两个国家的洞窟中。西方美术史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阶段,在不同的阶段中,当时的艺术家所创作的美术作品都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时的时代特征1。 (二)西方美术史的阶段划分 西方美术史大致包含史前时期、封建社会时期、文艺复兴时期、17世纪至今。在史前时期中,西方创作者在旧石器时期所选择的刻画对象主要是各种各样的动物。创作者通过不同形象、体态动物的描述满足自身的创作需求。在该阶段中的中石器时代与新石器时代中,创作者的雕刻对象逐渐由动物转变为人类。就该阶段以女性为原型的美术作品而言,其突出部位主要集中在女性的生殖器官上。这种以性表现独特人文主义内涵方式的应用,主要与时人的生殖崇拜仪式有关。到了封建社会时期,创作者美术作品中反应的主题主要与战争以及宗教信仰有关。就古希腊美术作品而言,以生殖之神为原型的美术作品数量较多。在文艺复兴时期,以达•芬奇、拉斐尔以及米开朗琪罗为代表的艺术家的美术作品创作与现实人性之间表现出了极高的契合。自17世纪开始,西方美术作品形成了多种不同的风格,巴洛克风格、罗可可风格以及印象派等都是在该阶段出现的。当时社会的开放性为众多艺术家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在这种情况下,艺术家在创作过程中更加致力于将人文精神渗透在自身的美术作品中2。 二、人文精神在西方美术作品中的表现形式 西方美术作品中人文精神的表现形式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一)人性表现形式 人物是西方艺术家完成美术作品创作的首选。在实际创作过程中,他们通过对所刻画人物的神态、动作等将所要体现的人性表达出来。这种以展现人文精神为目的的人性表现形式的应用,提升了美术作品的艺术性和价值。 (二)性表现形式 这种表现形式是指,艺术家通过人物生殖器官、的刻画,实现人文精神对美术作品本身的融入。这种表现形式的应用在为欣赏者带来一定视觉冲击的同时,不禁引发其对艺术家所刻画人物形象思想、生活习惯等内容的反思3。 (三)个性表现形式 相对于其他表现形式而言,个性表现形式对艺术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使得自己所创作的美术作品具有独特的个性,艺术家需要为此付出大量的时间和努力。对于西方整个美术作品创作群体而言,能够实现利用个性表现形式将人文精神渗透在美术作品中的创作者极少。但当美术作品创作者能够实现这一目的之后,他们的作品内涵和价值也会发生显著提升4。 三、西方美术史中的人文精神渗透 为了更好地分析人文精神在西方美术史中的渗透,这里将人文精神的表现形式作为分析依据进行分析: (一)性方面的人文精神渗透 纵观西方美术史,性属于艺术家在美术作品中渗透人文精神最基本也最原始的一种方式。目前已知较为出名的应用这种表现形式渗透人文精神的美术作品主要包含古希腊早期美术作品、奥地利原始雕塑。维纳斯是古希腊艺术家在创作美术作品中经常描述的一个人物形象。在当今人们对维纳斯形成的圣洁、端庄印象之前,维纳斯在史料中的形象更倾向于以为毫无贞操观可言的女性形象。《伊利亚特》中记载,维纳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常常会利用一条能够迷住所有男性的魔带施展魔法。当维纳斯把目光转向宙斯时,这位地位无限崇高的万神之王也败在了维纳斯的石榴裙下。而荷兰著作《奥德赛》中则记载,维纳斯在维持火神妻子身份期间,同时与阿多尼斯、赫尔墨斯等多名不同身份的英俊男性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以该时期的美术作品《尼多斯的维纳斯》为例,创作者通过对维纳斯肌肤、体态以及身体各个部分比例的合理处理展现出维纳斯的迷人女性魅力。作为以性表现人文精神的雕像作品,雕像中的维纳斯并没有穿衣服。这种表现方式的应用将维纳斯这一人物形象表现得淋漓尽致5。奥地利原始雕塑中最精彩也最引人遐想的美术作品无疑是被学者称为《维林多夫的维纳斯》。在这个全裸的女性雕塑中,创作者将整个女性形象的高度设置为11厘米。通常情况下,这种比例设置会让观赏者产生一定的失真感和视觉误差,但创作者通过自身精湛的技术弥补了这一问题。虽然这个女性形象的五官全部被她的头发盖住,但观赏者仍然能够从这种若有似无的表现方式中感受到创作者想要表达的象征含义。除了手臂、膝盖以下小腿等位置的淡化处理之外,创作者用突出生殖与性的方式完成对该女性形象自胸部到生殖器官这个范围的处理。这种弱化与突出融合的创作方式为观赏者带来了一定的视觉冲击。由于该美术作品的出现时间较早,其创作者本身可能并没有意识到性与生殖对人类生存繁衍的重要意义。创作者更可能是出于功利目的完成这幅雕像作品的创作,而西方美术人文主义的体现也是通过创作者的这种创作目的实现的6。 (二)人性方面的人文精神渗透 人性表现形式无疑是西方美术史中人文精神的一种重要的表现方式。应用这种表现形式完成人文精神向美术作品渗透的行为大多集中在西方美术史的文艺复兴时期。同时,文艺复兴时期也是美术作品人文主义盛行的时期。以该期间的文艺复兴三杰拉斐尔、达•芬奇以及米开朗琪罗为例。就拉斐尔而言,这这位画家在当时的体现人文精神的代表作是《西斯廷圣母》。从这幅作品中,拉斐尔用精湛的笔法刻画出一应人物形象。从抱着圣子的圣母来看,拉斐尔通过动作以及表情的合理使用,使得欣赏者几乎能够想象出圣母与圣子从云端翩然落到地面的过程。而在帷幕周围的男性正对圣母与圣子的到来表示欢迎,同时,拉斐尔还通过帷幕旁女性羞怯表情、半跪状态的刻画,将一个信徒对她所信奉圣子圣母的到来表现出的恭顺和尊敬逼真地展现出来。拉斐尔作品中人文精神的渗透使得作品本身蕴含的价值变得更加丰富7。达•芬奇渗透人文精神的代表作则是举世闻名的《蒙娜丽莎的微笑》。关于这幅作品有一种著名的解读:一千个人可以从这幅作品中看出不同的微笑状态。与大部分画家的人物画作创作相同,达•芬奇的这幅《蒙娜丽莎的微笑》也是有原型的。这位能够为人带来平静和喜悦感的女性形象的原型是一位佛罗伦萨商人的妻子,这个身份也可以从达•芬奇对蒙娜丽莎眉毛的处理中看出——当时以没有眉毛为美的化妆风格正受佛罗伦萨妇女的一致追捧。从达•芬奇对蒙娜丽莎站姿的处理中可以发现,他并没有使用传统的正面站立的方式进行创作,而是通过微微侧站的方式使得蒙娜丽莎这个女性形象看上去更加自然和生动。这幅作品与当时西方大部分美术作品之间的区别还体现在达•芬奇对透视点的应用上。在大多数创作者都将人物的胸部作为整幅作品透视点的背景中,达•芬奇大胆地将人物身体比例的四分之三作为欣赏者对《蒙娜丽莎的微笑》第一印象的聚焦点。从细节的角度来讲,达•芬奇对蒙娜丽莎手臂的细腻处理也是大多数欣赏者喜爱这幅作品的主要原因。即使在“手控”观念流行的当下,这幅创作于文艺复兴时期的美术作品的手部也能获得时下流行的手部审美的认可。欣赏者从蒙娜丽莎这一双可爱丰满的双手,大致可以得出这位女性美好品格的判断。从作品价值的角度来讲,《蒙娜丽莎的微笑》人文精神的体现使得作品受到更多人的追捧和喜爱8。米开朗琪罗以人性为表现形式将人文精神渗透其中的代表作无疑是能够让人产生强烈视觉冲击的《末日的审判》。从这幅作品的组成人物数量就可以判断出画家对该作品倾注的心血。的确,绘制这幅作品用了米开朗琪罗将近六年的时间。作为信仰人数众多的一个教派,米开朗琪罗将基督教作为整篇画作的背景,按照从上至下的顺序,米开朗琪罗分别刻画除了天堂、即将步入地狱的人类以及地狱这三种不同的景象。在即将步入地狱的人类部分中,大多数人类都是赤裸或者身上仅仅残余一小块布料。米开朗琪罗用这种绘画方式暗示这些人类的身份:他们身上背负着背叛上帝的罪恶。虽然米开朗琪罗将这些人类的肢体动作、神情神态等刻画得十分可怜,但这种方式其实是在反讽人类本身以及时人的处世态度:明明他们都很清楚自己的罪孽,却在即将被送入地狱时表现出不可理喻的夸张。在《末日的审判》中,悲剧色彩不仅仅是通过米开朗琪罗对地狱情景的精致刻画体现出来,这幅作品为欣赏者产生最大冲击的位置在于,米开朗琪罗以一张皮囊的形象将自身融入到整幅作品中。米开朗琪罗通过四百多个不同人物形象的刻画揭示了他对人生的理解:每个人的人生都处于信仰上帝和不断背离上帝过程中,到这个人死亡之前,他可能已经犯下了滔天的罪孽,但仍然会得到慈悲上帝的救赎。无论是审判还是救赎,米开朗琪罗对人性的剖析虽然无法得到所有人的认可,但他通过画面布局、内容设定等方面使得整幅审判画面能够对欣赏者的心灵产生一定的冲击9。 (三)个性方面的人文精神渗透 在个性方面,西方美术史中利用这种表现形式渗透人文精神的代表人物是西班牙画家毕加索以及荷兰画家梵高。就毕加索而言,从美术作品风格的角度来讲,毕加索通过自然主义、抽象主义、古典主义等不同风格的应用,使得自身个性在不同美术作品中得到良好体现。从毕加索的创作历程来看,其最初抨击当时西方美术作品创作主流的作品为《亚威农的少女》。在大多数画家都将定点透视作为主要绘画原则的1907年,毕加索用这幅以动点透视为原则的立体化作品呈现在公众面前。毕加索对不同图形及其组合的应用创建出一个全新的画派——立体派。当立体派成功便成西方美术界的一个主要流派之后,毕加索并没有停止自身追求个性美术作品创作的脚步。到了1918年,毕加索开始在古典主义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成功创作出一种被后人称为新古典派的美术作品。以毕加索新古典派的代表作《赛跑》为例,在这幅美术作品中,毕加索通过两个四肢伸张,处于奔跑状态的女性人物体现出赛跑这一主题。其中,毕加索除了通过阴影、线条的处理表现人物的立体感之外,还通过女性乳房的暴露以及两人手部的交握体现出“赛”这个主题。从毕加索漫长的创作历程来看,转换美术作品风格已经成为他彰显作品个性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同时,这个特点也是毕加索与西方其他画家之间的最大区别10。就梵高而言,他的一生几乎都是在探索绘画以及探索画作的个性发展中渡过的。在创作初期,梵高大多是通过亲身经历和感悟的方式进行创作。以梵高在创作初期中的代表作《背煤袋的妇女们》为例,在这幅作品中,梵高通过装着大量煤的煤袋以及妇女表情和动作的刻画,将劳动人们的艰辛充分表达出来。虽然这种较为拙劣的绘画手法不被时人接受,梵高甚至还拒绝了皮特森牧师提出的修改意见。从这个时期开始,梵高就开始在追求绘画作品个性的道路上不断追求和探索。在梵高创作过程的中期和后期,他经历了无数的打击和磨难。这些实际经历使得他对美术作品创作以及创作方式产生了新的理解。于是,梵高开始通过创作自画像的方式达成追求个性的目的。在梵高的众多自画像作品中,流传最广、最为出名的是那张割掉耳朵的自画像。梵高创作这幅作品时正处于被癫痫以及经济困扰的窘迫期,虽然无法从这幅作品中判断出梵高当时的真正想法,但从梵高对自己独特表情、被割掉且包裹住的耳朵等方面的绘画中,依然可以发现梵高对个性的不停歇追求。除此之外,梵高绘画作品中包含人物形象较多的知名作品——《夜晚的咖啡馆》也彰显了他对个性的追求。这幅作品取自真实的法国兰卡散尔咖啡馆。这家24小时营业的咖啡馆是梵高命名这幅作品的主要依据。在政府作品中,梵高刻画了六个形态各异的人物形象。在所有人物中,大多数人物都集中在作品的周边,唯有一名身着白衣的男性处于视线中间位置。作为与作品颜色形成鲜明对比的人物形象,梵高通过这种方式展现其对借助该咖啡馆的追忆。这种艺术视角的独特性使得熟悉梵高绘画风格的人一眼就能从众多绘画作品中分辨出梵高的作品11。 四、结论 纵观整个西方美术史,虽然不同时期创作者创作出的美术作品存在一些差异,但人文主题是大多数创作者会遵循的一种创作原则。人文精神在西方美术作品中的渗透主要包含性、人性与个性这三种不同的方式。就性而言,当时的创作者主要是通过突出人物形象生殖器官或者裸露身体的方式实现的。相对于这种方式而言,人性与个性的应用和实现难度较高,创作者需要利用适宜的透视角度、刻画方式等实现渗透人文精神的目的。 作者:赵红娇 单位:苏州大学 美术史小论文:工艺美术史课程困境与改革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国工艺美术史”课程的概况介绍及现状分析,指出民族地区综合性大学该课程面临的困境,并对困境形成的主要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该课程授课内容的架构特点,总结了该课程教学改革的主要措施,尤其是在信息化背景下一些新的教学模式的尝试。 [关键词]综合性大学;中国工艺美术史;改革措施 一、“中国工艺美术史”课程概况及面临的困境 1.“中国工艺美术史”课程基本情况 在教育部颁布的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艺术学门类下设有5个专业类,33种专业。其中设计学类的专业包括艺术设计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公共艺术、工艺美术、数字媒体艺术8个专业。根据新的专业目录要求,各个高校的原艺术设计专业都在修订新的培养方案,而“中国工艺美术史”课程依然是这些设计学类专业非常重要的基础理论课,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中国工艺美术史”课程所发挥的作用是基础性的,对于设计类的各个专业而言,能够为学生铺垫重要的理论知识背景。在课程性质上,“中国工艺美术史”属于学科基础课,笔者所在学院将这门课程安排在第二学期开课,共36学时,2学分。在教学目标上,使学生系统地了解中国工艺美术自原始社会起,在陶器工艺、青铜器工艺、玉器工艺、建筑工艺、金属工艺、染织工艺等方面取得的成就;掌握工艺美术的基本属性、形式特征、发展规律和艺术风格,从中总结出基本规律,探求其历史渊源,并培养学生从不同角度对古代工艺美术进行了解和研究的能力;培养学生对古代工艺美术作品从造型、纹样等方面,结合时代背景进行辩证分析,总结特点,从而更好地应用于现代设计,提高学生的专业水平。 2.综合性大学“中国工艺美术史”课程面临的困境 综合性大学的美术学院在课程设置上有别于专业的美术院校,艺术理论类课程开设的类别相对较少,基础性的理论课程如:“中国工艺美术史”“现代设计史”“设计概论”是相对来说开设频率较高的几门课程。综合性大学“中国工艺美术史”课程面临的困境主要体现在:培养方案编制对课程的价值与地位认识不足、师资队伍的不足、学生对艺术理论课程的重视程度不足等几个方面。在编制培养方案的时候,有的综合性大学中的设计类专业去掉了“中国工艺美术史”课程,取而代之的是一些更新颖、更前沿的课程,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对这门课程的价值和地位认识不足。在设计类专业的课程结构中,“中国工艺美术史”往往被分配在基础课范畴,即打基础的课程,是与专业课相对而言的,就像是理工学科的高等数学一样。这一类课程是为了使学生更好地学习掌握专业知识,打下坚实的基础。但“中国工艺美术史”课程对于设计类专业而言,又不是一门简单的一般性基础课,严格意义上来说,它应该属于专业基础课,是专业课中着重于专业理论讲解的基础课程。师资的匮乏是造成“中国工艺美术史”课程困境的又一重要原因。目前,各个高校该课程的任课老师大都由其他专业课老师兼任,并不是由专门的史论专业老师担任,这就造成了在授课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上受到限制。除此之外,教师数量也存在不足的现象,直接导致了无法进行小班上课,只能几个班级合成大班上课,人数在100人左右,教学效果不理想。很多客观问题需要慢慢地去完善,在现有条件下,任课老师可以在教学内容、授课方式等方面做一些调整,如教材建设、授课重点、考核办法等。 二、“中国工艺美术史”课程教材建设的基本情况 1917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发行了由许衍灼编译的《中国工艺沿革史略》,这本书被称为中国近代第一本工艺史专著。在内容上,它涉及范围非常广,甚至还包括自来水、电气、煤气等领域。1940年,中华书局出版了由徐蔚南编写的《中国美术工艺》,书中介绍了玉器、刺绣、陶瓷等工艺门类的发展历史。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对中国工艺美术史的研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20世纪60年代,文化部曾组织南京艺术学院、中央工艺美术学院、四川美术学院、鲁迅美术学院的相关教师编写《中国工艺美术史》,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个版本并没有正式出版。后来,陈之佛、罗尗子和王家树先生分别以油印本印刷作为教材使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出版了一些代表性的著述:人民美术出版社在1983年出版的由中央工艺美术学院编写组编写的《中国工艺美术简史》、上海知识出版社在1985年出版的由田自秉先生撰写的《中国工艺美术史》、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在1985年出版的由龙宗鑫先生撰写的《中国工艺美术简史》、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在1993年出版的由卞宗舜、周旭、史玉琢撰写的《中国工艺美术史》、文化艺术出版社在1994年出版的由王家树先生撰写的《中国工艺美术史》。这些著作的出版为中国工艺美术的系统研究、工艺美术史教材的撰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至今仍是“中国工艺美术史”课程教学的经典范本。随着对工艺美术史研究的不断深入,教材建设也越来越繁荣。目前不乏权威的、全面的、高质量的教材,如尚刚、朱和平、刘世军、陈鸿俊、姜松荣、华梅、要彬等诸位学者都分别撰写了不同版本的“中国工艺美术史”教材,尤其是2007年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尚刚教授编著的《中国工艺美术史新编》,作为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为我们的教学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在这些版本中,除了延续传统的通史研究方法外,也在门类史、断代史等方面加以尝试,如2004年由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朱和平教授编著的《中国工艺美术史》,开始尝试从陶瓷、青铜器、玉器、家具等工艺门类展开论述。这些教材从再版的次数、数量就可以充分地说明大家的认可程度,但是目前各个高校设计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各有不同,尤其在对待基础理论课程的思路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这样就导致了在学分设置、课时安排、教学目标、授课内容、考核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试想,在有限的36个课时中,完成一本大部头“中国工艺美术史”通识的讲授还是存在一定的难度。结合教学实际,笔者在自编教材中尝试了以门类史为主,通史为辅的架构方法,这样更有利于学生对重点知识的理解。主要包括陶瓷工艺、青铜器工艺、玉器工艺、家具工艺、建筑工艺、金银器工艺、织绣工艺和湘西地区少数民族传统工艺八章,前面七章按照原始社会时期到明清时期的时间脉络设置每一节的内容,第八章则涵盖了大家非常熟悉的苗族服饰、苗族锉花、土家织锦、侗锦等少数民族传统工艺,并且将笔者田野调查的访谈记录呈现出来,让学生可以感受到最本真的艺术描述。 三、民族地区综合性高校“中国工艺美术史”课程教学改革措施 笔者参加工作以来,一直承担“中国工艺美术史”的教学任务,在教学的过程中,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思考,“中国工艺美术史”课程的内容体系该如何重新架构?新的教学模式该如何建设和应用?这些问题都是该课程教学改革中亟须解决的问题。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中国工艺美术史”教学内容侧重点的调整。“器以载道”是中国传统的造物思想,它通过具体的形态语言传达着丰富的思想境界,体现着人们的审美情感,彰显着人与人、人与物、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道”的理论,始于庄子,《易传•系辞上传》有:“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道”是抽象的、无形的、“形而上”的;“器”则是具体的、有形的、“形而下”的。“器以载道•道以器载”,“器”,也就是工艺美术作品,它始终是我们所讨论的核心内容,“器”以有形的语言传达着无形之“道”,同时,深厚的无形之“道”也要依附于有形之“器”来展现。而这里所说的“器”与“道”恰恰是我们最应该给学生讲解的内容,具体来讲也就是关于造型、设计创意、设计思想和理念等相关的知识,这些对于设计类专业显得尤为重要。2010年由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的王琥著《设计史鉴:中国传统设计思想研究•思想篇》,运用现代设计学的研究方法,深入挖掘古代的设计思想,对我国古代传统设计的功能、原理、文化价值进行了全面的界定、解读和诠释,这些成果都为我们今天的设计史论研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在“中国工艺美术史”的实际教学中,内容上可以侧重各个工艺门类主要作品的工艺分析和设计理念讲解,突出“器以载道•道以器载”的基本原则。比如商周青铜器,这一时期的青铜制品,不仅具有使用功能,还有传达森严等级制度的社会功能,是一种典型的治国礼器。商周时期的青铜礼器是从人们的日常生活用品演变而来的,被统治阶级赋予了神圣的含义。例如,代表性器物“鼎”,它同样是由生活用品演变而来,成为青铜器中最重要的一种礼器,象征着至高无上的统治权力。再比如明代家具,这一时期家具的设计吸收了中国传统造型中用线的特点,欣赏明代家具,犹如品一杯好茶,可以让我们回味悠长。造型的简洁、选材的考究、做工的精细,无不体现了匠人的独特构思在“器”物上的延续。经典之作圈椅更是把这种天人合一的精神体现得淋漓尽致,一气呵成的靠背与扶手、“S”形的背板,体现出独特的文人气息。从现代产品设计的角度来讲,它不仅仅符合人体工学的要求,而且在满足人们使用功能的同时,给人以精神享受。而将艺术性、实用性、科学性完美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长信宫灯更是体现了中国传统造物的意境,不愧是古代青铜灯具的珍品。课程中对这一作品的讲解要注重其造型特点和设计原理的分析。长信宫灯最令人惊叹和赞美的就是它别致精美的艺术造型,总体上属于人物形灯的类别,宫女跪坐持灯的形象,是汉代宫女生活的真实写照,它的造型设计改变了商周以来青铜器的神秘厚重,造型设计轻巧华丽,优雅迷人。在功能性的体现方面,要着重强调分开铸造组装的方式以及对室内环境污染问题的考虑。长信宫灯通体鎏金,集中体现了浪漫与华丽的艺术境界,它的铸造方法采取分开铸造组装的方式,先将头部和身躯、右臂、灯罩、灯盘分别做好,再与灯座等六个部分组合而成,这种设计和结构便于拆卸和清洗,制作工艺水平之高,是汉代灯具中首屈一指的作品。灯盘设计为能自由开合的弧形屏板,以调节光线方向。宫女左手持灯盘,灯盘中心有一个烛钎,在灯盘上设计有一个短的把手,通过把手地来回转动来调节灯盘上两片弧形屏板的开合,这样的设计不仅可以挡风,还可以调节光线的强弱和照射的方向,类似于今天台灯的功用。宫女身体中空,右臂上举,下垂的衣袖罩于铜灯顶部,形成铜灯的灯罩,燃烧的烟尘,通过宫女右侧手臂的袖管进入体腔内,烟尘通过灯体底部水盘的过滤之后排出,会减少烟尘中细小颗粒和异味,减轻了对室内环境和陈设品的污染。现在看来,这样的设计,类似于今天的烟道,但在两千多年前,这实在是可以堪称最先进的发明创造,说明中国早在西汉就已经着手于居住环境空气污染的治理了。除此之外,在“中国工艺美术史”课程的整体结构上,还应该考虑加入少数民族传统工艺美术的内容,尤其是对于地处少数民族地区的高校学生,这些内容的学习将有助于使学生切身了解本土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体悟少数民族传统工艺的魅力。少数民族的工艺文化是中国工艺美术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张道一先生在20世纪80年代末曾指出美术史研究的四种偏颇,其中就有以汉族为中心,忽视了其他55个民族;以中原为中心,忽视了周围的边远地区。因此,如果能够对少数民族工艺美术进行有理有据、言之有物的写作,无疑是对中国工艺美术史的有益补充。如果大家都能够去关注少数民族传统工艺,相信中国工艺美术的研究视野将会愈发的开阔。 作者:周亚辉 贺炜 单位:吉首大学 美术史小论文:高校美术史课堂教学提升策略 一、内在觉醒: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 在《中国美术史》的教学中,开发美术史料的价值,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和学习愿望,是课堂教学有效性提升的一项重要策略。首先,注重美术理论与艺术实践的结合,将中国美术史的理论教学与学生的艺术实践相联系,如在对原始美术的学习中,将原始彩陶纹饰与学生的平面设计相联系,使学生意识到原始彩陶纹饰的构成特点对现代设计形式美和意象性等美的规律的重要借鉴作用。而通过分析当代油画家罗中立的作品、梵高奶奶常秀峰的绘画以及被称作“真正的后现代”的农民雕塑家邬良英的作品,让学生体会到现代艺术中的原始意味,认识到原始美术对当代艺术创作的重要价值,从而在学习中端正态度,产生学习的内在需求。其次,注重理论教学中的人文演绎与情景创生。教师可以通过分享艺术创生相关背景和调动学生的人文参与等方式增加教学的趣味性,把艺术家的生平轶事、作品创作背景等进行穿插讲解,从而使晦涩的理论变得有趣易记。如在讲解王羲之的书法艺术时,教师可以穿插“墨池”、“东床快婿”、“王羲之写字换白鹅”等轶事的讲解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样,当教师在对隋唐佛教美术中较为抽象的概念“经变画”进行理论分析时,可以结合“西方净土变”、“维摩诘经变”、“东方药师变”、“法华经变•化城喻品”等经变题材的相关故事讲解,来分析这些经变画作品的艺术元素和美学特点。在分析元代黄公望名作《富春山居图》时除了讲解画家的创作意图外,教师可以适当播放一些与之相关的视频,如费玉清和张靓颖合唱的《山水合璧》MV,其背景即是对《富春山居图》创作的故事化演绎。在讲清初大写意花鸟画家八大山人的艺术时,可以让学生结合对八大山人的独特身份和独特生活经历的认识进行角色互换认知。学生对八大山人独具个性色彩角色的体认,不仅能够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更增加了学生对八大山人的生活经历及其水墨大写意花鸟画风格的直观感受。再次,借古以开今,如通过介绍国航标志——红凤凰的设计灵感来自云南出土的文物——汉代青铜凤凰拐杖头,学生能够把中国美术史的学习与现实生活结合起来,认识到美术史的重要意义和价值,从而激发学生对中国美术史学习的内在动力。 二、图史共建:视觉轨迹之中的理论解读 对美术专业的学生来说,视觉在其感知和接受过程中居于首要地位。因为艺术活动“必须依靠经过选择和改造的物质媒介并作用于审美感官才能进行。或者说,它本身就是一种交际工具,艺术家必须创造出有独特时空特征的艺术作品,呈现于他人的感知觉。艺术活动不是纯粹的精神活动,而是材料中的体验和思维”(王林,2004)。所以,中国美术史课程的理论解读可以循着图像分析的视觉轨迹来行进,这就要求教师要充分利用教学媒体,包括多媒体课件、图像和影视等资料的综合运用。例如在讲授秦汉美术的画像石、画像砖艺术时,可以用多媒体课件的形式向学生展示不同地区画像石、画像砖的作品图像,通过图像的分析来阐述画像石、画像砖的题材内容、艺术手法及艺术特点,从而将美术理论的分析贯穿于图像的解读过程中。这种以读图来释理的方法较之传统的理论分析,可以更加直观地向学生展示汉代先民缤纷多彩的生活画面,也更容易被学生接受。再如,教师在讲授清代山水画的特点时,可以采用图像演示的方式,让学生从直观的图像感受和比较中,得出清代山水画的空间已由两宋时期自然化的物象空间转向抽象化的笔墨空间。而通过对清代山水画代表作品的图像分析,也可以使学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清代山水画是以“笔墨”、“写意”和“书法性”的特点作为中国古代绘画的结局。从而使学生对清代山水画的特点有更加直观和深刻的认识。正如彼得•伯克在《图像证史》一书中所写的那样:“对图像研究者而言,绘画作品并不简单地只是用于观赏,而是用来‘解读’。在今天,这种思想已成为常识”(彼得•伯克,2008)。所以,在中国美术史的课堂教学中,通过图像和美术史的共建与解读,学生才能更加直观和全面地了解艺术作品的全貌。 三、人文制衡:从先验的说教走向经验的认同 中国美术史的课堂教学,并不是简单地对美术史知识的先验说教,而是要将理论知识与学生的生活经验、艺术实践相连通,使美术史和艺术理论知识真正得到学生的经验认同。“教师由知识和技能的讲解者、传授者,变为学生能力构建的帮助者、指导者和促进者”(钱初熹,2005)。所以,一方面,教师可以将中国美术史的教学内容与学生的美术技法学习相结合,更好地促进学生技法的提高。正如学习在五代时期山水画的章节,教师引导美术专业的学生结合自身山水画的创作实践,来分析在构图和表现技巧方面五代时期所形成的南北两大山水画派的艺术特点,学生结合自己的绘画实践很容易总结出山水画的南北两大派别及其各自在构图和表现技巧方面的特点。反过来,教师对这一时期山水画派别及特点的理论分析及总结,特别是对南北两大山水派别皴法的分析则会对学生的绘画实践起到深化和指导的作用,这样理论学习和绘画实践之间就形成了相辅相成的互通关系,形成了学生的绘画经验认同。同样,在花鸟画、人物画等教学中教师也可以联系学生的绘画实践,把学生对美术史学习的被动性转化成主体内在的驱动力。另一方面,教师可以将枯燥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学生生活经验紧密联系,使学生从日常生活经验中领悟美术史知识学习的价值和现实意义。在原始彩陶及不同历史时期陶器及瓷器艺术的学习中,教师可以让学生结合自己在生活中接触到的陶器和瓷器,对辨别陶器和瓷器找到经验的认同,这样学生在学习陶器、瓷器艺术时必定会产生主动学习的愿望。因此,将中国美术史知识的学习置于学生美术学习经验和自身生活经历中去解读,使教学效果得到有效性提升的重要策略之一。 四、调转模式:多元文化生态中教学方法探寻 中国美术史的教学要不断探寻更加适宜的教学方法。首先,不同阶段要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我们一般认同原始美术用人类学的方法,古典美术用图像学的方法,现代艺术用形态学的方法,当代艺术用文化学的方法。由此,在中国美术史的教学中,对中国古典美术的学习阶段,教师要向学生扩充符号学、图像学等学术研究方法,并注意培养学生的读图和分析能力。其次,在教学中教师要适时对不同美术类别的发展线索进行梳理,包括纵向历时性的,如中国山水画、人物画、花鸟画、文人画等发展线索的梳理;和横向共时性的,如中国明代山水画和西方文艺复兴时期风景画的横向比较、中国秦汉美术与西方古希腊美术的比较、西方油画的传入及其对中国明清时期绘画的影响等。再次,对美术史知识的分析要放到整个历史背景之中,把社会历史文化对美术发展的影响加以阐释。当然,教师在中国美术史的教学中还可以采取更加多元的方法,注重学生的课堂参与和互动。总之,在中国美术史的教学中要调转传统单一的教学模式,开创更加开放多元的教学方法。 五、因材施教:特定学生群体的针对性教学 教师要对所教授学生群体的能力、兴趣、特点等有一定的了解,然后再有针对性地采取适合于该学生群体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策略,这样才能使课堂的教学效果得到提升。在中国美术史的教学中,教师要针对美术专业的学生逻辑思维及理性分析能力较弱,但感性认识和形象思维能力较强等特点,在教学内容上多与美术实践相联系,在教法上多选取图像分析方法等。如果教师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一味地将中国美术史的教学内容教条化或者是采用单调的理论分析的教学方法,则可能会收到事倍功半或者是教师的理论分析再严谨细致也引不起学生学习兴趣的消极效果,学生只能通过死记硬背的方式配合理论课学习。因此,针对具体的教学班级,教师要做到因材施教,有的放矢地组织教学内容,并采取适宜该学生群体的教学方法,这样才能使教学效果得到有效提升。 六、自我成长:教师业务素养的全面提升 毋庸置疑,中国美术史课堂教学效果的有效性提升与教师的业务素养和知识储备密切相关。无论教师对不同历史时期社会背景的分析还是对画家生平轶事的介绍,以及对中国儒道禅三大美学价值对中国美术发展影响的阐释,抑或是中西美术发展面貌及形态的比较……都与教师的专业水平和知识量直接相关。因此,教师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素养,不断扩展自己的知识面,才能在中国美术史的教学中灵活运用各方面的知识,才能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才能让课堂教学效果得到真正的提升。综上所述,在高校中国美术史的教学中,教师可以通过教学内容的趣味性开发,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并注重采用图像解读方式对美术史学科进行图史的共建,将理论知识与学生学习经验和生活经历相联系,突破传统的教学模式采用更加多元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对特定学生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全面提升教师的业务素养等策略使课堂教学得到有效性提升。 作者:刘恩芹 单位:六盘水师范学院 美术史小论文:美术在国内文化历史中的背景 作者:林早 单位:贵州大学人文学院 20世纪之初才出现在汉语语境中的“美术”一词,从其界定生成上可说是典型的“跨文化历史语境”的产物。“美术”一词对应着西文中的“fineart”,但在外延上“美术”小于“fineart”小于“art”,汉语中的“美术”专指造型艺术、视觉艺术。这种对译上的非一对一状态,暗示着中国在“跨文化历史语境”实践中发生了误读。“文化‘影响’的真正发生,并不单纯取决于‘影响者’一方,‘影响者’并不能主导整个‘影响’的全过程,因为接受者一方也具有‘主体性’……‘接受者’如何转述、翻译、描述和解释异文化的‘他者’,就更深地依赖于自身的主体性。在‘跨文化历史语境’中,根本不存在对异文化‘他者’绝对客观、毫厘不爽的叙述、翻译和解释。”[1]根据“影响研究”方法予以我们的启示,中国在跨语境实践中所发生的“误读”实际上包含着一种文化上的“合理性”。并且,通过对这种跨语境实践的呈现,有助于我们了解彼时的中国文化主体性状态,从而进一步认识到中国的艺术主体性。 一、“美术”生成的西学东渐背景 十九世纪末,整个中国都处于被西方的坚船利炮震惊的状态中。中国的有识之士们开始自动自觉地思考中国的现代性命运,几千年以来超稳定的中国文化受到了反思和质疑。随着轴心时代的结束,“西学东渐”蔚然成风。然而从文化输入的方向上看,近代中国文化历史语境中发生的“西学东渐”并不是一种纯粹两极的西方———(东方)中国直接文化对接。事实上,在中国的西方文化输入中,我们的邻国日本扮演了一个相当重要的角色。自中日甲午海战之后,深受日本刺激的中国政府意识到邻国“明治维新”的卓越成效,遂把“取经”的重心从英美等国转换到了距离自己更近一些的邻国日本,于1896年向日本派出了13名留学生,此后逐年增加。到1906年,中国留学日本的人数竟达8000之众。[2](P36-39)如此一来,发生在中国“跨文化历史语境”实践中的“西学东渐”,西方文化对应的是一个“大东方”概念。从中国本位出发,在“西学东渐”的文化输入中,除了西方———中国的两极状态之外,还同时存在着一个西方———日本———中国的“二度转手”状态。如今,中国的人文社会科学中有一半以上的术语来自日文对西文的翻译就是这种“二度转手”的物证。据相关考证,梁启超是东渡日本向中国输入日译名词的第一人[3](P206-215)。1898年,失败之后梁启超东渡日本。当时并不懂日文的他借助假名和汉字的组合接触了日文书籍,并在不懂外文的情况下,于1898年—1899年之际,借《清议报》向国人输入了诸如民主、科学、政治、经济、自由、法律、哲学、美学等日语汉语。相对于西方原典来说,梁启超当时所从事的翻译是标准的“二度转手”。用今天“翻译”专业的眼光看,梁启超当时引进中国的“民主、科学、政治、经济、自由、法律、哲学、美学……”等词汇,在翻译上是不免有失轻率。这就在客观上给中国日后的人文学科发展带来了许多困惑,比如我们所熟悉的围绕“美学”学科合法性的争论。由上述背景,我们要追溯“美术”概念在中国的生成,就不可不考察“美术”概念在日本的生成。 二、“美术”在日本的生成 “美术”在东方语言中的首次亮相是与艺术展览密切相关的。“在日本,‘美术’一词的起源,一般说是明治六年(1873年)参加维也纳万国博览会时,将参展规则中的德语词汇Sch?neKunst(英文FineArt),译成日文而产生的。但是,当时所谓的‘美术’一词,却是意指包含音乐和诗在内的所有艺术。”[4](P45)1871年,日本接到了奥地利维也纳万国博览会的邀请,并收到了一份德文的展览分类分项说明附件。1872年,将参加万国博览会作为维新之举的明治政府下发了动员、组织参加博览会的分类分项说明日文译文,在日文译文中“美术”一词首次出现:“第22区作为美术的展览场所使用第24区展出古美术品及爱好美术者的作品。又,第二种:各种美术品比如青铜器与烧画陶器各类形象等。第25区今世美术品。”[5]值得关注的是,在“西学东渐”的大背景下,“美术”译文生成于“展示”(需要/空间/机遇)并不是一种翻译上的机缘巧合。因为西方现代意义上的“艺术”、“美术”,乃是与公共领域的艺术制度紧密相联的。其中对艺术品的公开展示可谓是现代艺术社会学意义上的表征之一。在这个意义上看,西方对东方的“美术”输出,输出的不仅是以“油画”为代表的“画种”、以“美学”为代表的艺术理论,同时在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相对独立的“艺术”观念之下还潜伏着一套西方现代的文化体制模式。这样说起来颇有些当下“视觉研究”所关注的“视觉政体”意味,但彼时日本明治政府对西方博览会的重视和效仿所反映出来的利用视觉传达进行社会启蒙的文化措施却足以证明我们对“美术”与公共性“展示”的强调并不是一种行文上的“过度阐释”。日本“美术”一词在产生之初,其含义是与西方的fineart十分吻合的。然而,日本在将“美术”融入本土的现代性文化建构过程中,却使“美术”与fineart的原意发生了一些偏离。“日本引进西方工业文明和技术,是在‘明治维新’时期,比中国早三十多年,当时‘明治维新’时期的历史背景与中国非常相象。由于当时图画类的科目完全从属于工业技术,是为了培养产业后备军所需要的技能。日本人把本来属于西方艺术科目下的视觉艺术表现称之为‘美术’则不足为奇了。”[6]刘剑虹的叙述为我们呈现了日本在设立“美术”科目中表露出来的功利的文化建构心理,这种“功利”色彩是有悖于西文中fineart的原意的。然而结合当时日本具体的文化历史境遇来看,日本人对于“fineart”的偏离并不是出自一种文化翻译上的轻率,而是一种文化选择的结果,这从另一个方面也说明了“跨文化历史语境”实践中不存在被动的接受者。结合日本人将“美术”科目设立在工科之下的学科建制,以今天的眼光来看,“美术”是被工具化和功利化了。但是从振兴民族国家的角度出发,在民族自立、自强成为整个社会主要矛盾的前提下,这种文化功利心态不仅是合理的,甚至是必需的。从这个意义上看,这也正是当时中国迫不急待地接受了包括“美术”在内的一系列日本式西方外来词汇的深层原因。在张之洞的《劝学篇•外篇•游学》,这种文化功利心态表露无遗:“游学之国,西洋不如东洋。一、路近省费,可多遣。二、去华近,易考察。三、东文近于中文,易通晓。四、西书甚繁,凡西学不切要者,东人已删节而酌改之。中东情势风俗相近,易仿行,事半功倍,无过于此。” 三、“美术”在中国的生成 根据邵宏的考证,清末民初的大学者王国维是向中国引进“美术”日文译语的第一人———“1902年,王国维出版了他的译著《伦理学》,书后所附的术语表上便有‘fineart’美术”一词。这是日语译词‘美术’首次在汉语出版物中出现。”[8]1904年,王国维在其连载文章《<红楼梦>评论》中,开始频繁地使用“美术”一词。王国维主要在三个层面来使用“美术”,一是接近于西方的“fineart”———“而美术中以诗歌、小说、戏曲为顶点”;二是艺术、艺术表现———“不求之于实行,犹将求之于美术”,“美术之务,在描写人生之苦痛以及解脱之道”;三是美学———“美术之价值,存于使人离生活之欲,而入于纯粹之知识”。[5]而在王国维发表的以“美术”为题的《论哲学家与美术家的天职》文中有:“天下有最神圣,最尊贵而无与于当世之用者,哲学与美术是已。天下之人嚣然谓之曰‘无用’,无损于哲学、美术之价值也”[9](P105),可见,“美术”在学者身份的王国维那里尚处于一种含混使用的状态,并且在这种含混中更偏向于“美术”的“美学”意味。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王国维是从日文译词中接受了“美术”,但是在对“美术”一词的使用上却更多地吸收了叔本华的哲学。这里就又给我们呈现出了“跨文化历史语境”实践中接受者的主体性———“美术”一词在日文中一开始便被用于艺术(品)的器物层面,而在中文中一开始则被用于艺术(品)的精神层面。1905年秋,李叔同在日本东京撰文《图画修得法》,其中有:“图画者,美术工艺之源本”,并称法国为“世界大美术国”。[10](P116)画家身份的李叔同在对“美术”一词的使用上与作为造型艺术的美术要相对接近一些。但在文章中,对于什么是“美术”,李叔同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王国维与李叔同在使用“美术”一词上的不同倾向,反映了学者与艺术家在“美术”认知、体验上的不同侧重。在中国,作为艺术而非美学的“美术”认知是由刘师培来促成的。1907年,刘师培发表的《中国美术学变迁论》从中国本土的艺术出发,第一次明确地界定了“美术”及其范畴。“夫音乐、图画诸端,后世皆视为美术。皇古之世则仅为实用之学,而实用之学即寓于美术之中。舞以适体,以强民躯。歌以和声,以宣民疾。而图画之作,以为行军考地所必需,推之书契既作,万民以昭,衣裳即垂,尊卑乃别,则当此之时,舍实用而外固无所谓美术之学也。”又有,“汉印、汉碑,所图之物,不外指事象形……汉代美术,至此可窥。”另,在刘师培的《论美术与征实之学不同》一文中,提出“美术”是“乃以饰观为主者也”的原则,这已经相当接近我们今天所谓的“造型艺术”了。[5]在此,刘师培通过金石、水墨、书法、印章中国传统艺术来讨论“美术”的文化自觉与同期日本将传统的水墨画排除在“美术”之外的作法又形成了接受主体在“跨文化历史语间”实践中的一个比照。作为舶来品的“美术”在中国的真正普及是在1919年的“五四”新文化运动前后。其中,鲁迅对“美术”的普及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1912年,鲁迅为刚成立的“美术调查处”拟定的工作中清楚表明了“美术”是指雕刻、绘画的现代立场。1913年2月,鲁迅以周树人本名在《教育部编纂处月刊》第一卷第一册发表了在中国现代美术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拟播布美术意见书》。其中,“美术”既泛指“艺术,”又专指“造型艺术”,在用法上与fineart的原意非常接近。《意见书》共分四段,分别阐释了“何为美术”、“美术之类别”、“美术之目的与致用”、“播布美术之方”。在讨论美术的普及中,鲁迅在“美术”的“造型艺术”意义上提出了“美术馆”与“美术展览会”,并对二者作出了区分———“所列物品,为旧时中国固有之美术品”(美术馆)与“陈列私人所藏,或美术家新造之品”(美术展览会)。 四、“美术”的生成与文化操作 在将“美术”与“美术馆”、“美术展览会”放到一起来阐释的意义上看,“美术”在中国历经王国维、李叔同、刘师培等先贤的阐释,其内涵逐渐从一种美术之“道”落实到了实物的层面。从“美术”的“西学东渐”历程上看,“美术”在东方语境中的首次亮相是伴随着博览会上的艺术品展示而来的。而当“美术”在中国开始“播布”(普及),美术又一次显示了与“展示”的联系。在中国的“跨文化历史语境”实践中,“美术”从哲学意味、艺术学意味转而进入实物层面并得到最终的确证,这一过程不仅展现出中国的民族思维特点,同时也显示出“美术”的“西学东渐”背后隐含着的文化体制模式输出。在这种文化体制模式中,“美术”与对美术(品)的公共“展示”具有强烈的“互文”性———设想一下,只有西方“油画”,而无对西方“油画”所作的公开“展示”,作为一个外来画种的“油画”如何能在中国现代性历程中取得“先进性”和“合法性”。并且从文化体制模式的输出上看,只有将“美术”作实物层面解,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文化体制模式才能真正展开———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结合美术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中的功能来进行理解。1911年,第一套《美术丛书》编著。1912年,国民政府设立“美术调查处”。同年,上海图画美术院成立,苏州创办苏州美术会;1916年,中国留日学生在东京创办“中华独立美术协会”。1917年,第一部美术著作撰写。1918年,第一本美术杂志发行……虽然同期,音乐、文学并没有完全从“美术”中脱离,狭义的“美术”与“图画”并存,“画会”与“美术协会”并存,但是一套相对完整的现代意义上的包括了艺术家、艺术品、艺术展示空间、艺术批评、艺术院校、艺术机构和公众的艺术世界体制已经在中国文化的语境中显现。如果说在对于“美术”的最初选择上,日本与中国有着相同的初衷,那么在后续的现代性进程中,由于不同民族性格在“跨文化历史语境”实践中对国家制度、社会制度进行的不同选择,中国的“美术”发展与日本又渐渐形成了区别———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中国美术馆馆藏品中没有一件西方艺术作品。这与热衷于收藏西方艺术作品用以立馆的日本美术馆实践形成鲜明的反差。“五四”新文化运动前后,中国文化经历了一场空前的大清洗,“美术”在这场史无前例的文化运动中取得了“造型艺术”的最终界定。1919年,紧随“文学革命”之后,吕澄在《新青年》上发表了《美术革命》:“窃为今日之诗歌、戏曲固宜改革,与二者并列于艺术之美术(凡物象为美之所寄者,皆为艺术(art),其中绘画、雕塑、建筑三者,必具一定形体于空间,可别称为美术(fineart),此通行之区别也……尤亟宜革命……文学与美术,皆所以发表思想与感情,为其根本主义者惟一,势自不容偏有枯荣也。”同刊同期,陈独秀撰文《美术革命———答吕澄》:“现在得了足下的来函,对于美术———特于绘画一项———议论透辟,不胜大喜欢迎之至。说起美术革命来……若想把中国画改良,首先要革王画的命。因为改良中国画,断不能不采用洋画写实的精神。”[12]在吕澄与陈独秀关于“美术”的讨论中,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的:一是“美术革命”的紧迫性;二是将“美术”与“文学”并举。并且这两点又共同指向了“美术”的“写实性”,而“美术”的“写实性”是对应当时文化传播中的“可操作性”的。可以肯定的是,彼时文学和美术对“写实性”热烈追求并不出于一种理想状态的纯粹审美判断。同时,撇开新文化运动的具体历史背景不谈,当“美术”界定经一本刊物的发表在民众中形成了普遍认知这样一个事实成立的时候,就意味着现代性的文化(美术)机制在中国开始发挥作用了。据此,我们也可以尝试去理解,何以“美术”在中国会缩小了外延并最终界定于造型艺术、甚至绘画———这背后的依据就是民族国家主体在文化体制操作中的理念。这个理念在20世纪初的中国,就是“革命”,争取民族独立、自强的革命———“我中国欲独立,不可不革命;我中国欲与世界列强并雄,不可不革命;我中国欲长存于二十世纪新世界上,不可不革命。”(邹荣《绪言•革命军》)“美术”在东方民族国家最终被界定为“造型艺术”的专指,乃是出自一种功利的文化建构考虑。此前,我们已经知道“美术”在传入中国之初,虽然在概念上与美学、艺术表现等混生,但外延上与fineart是基本吻合的。使得专指“造型艺术”的“美术”从泛“美术”中独立出来的,是附带在“造型艺术”身上的最能适应文化建构需要的“展示”、“传播”功能。其中,造型艺术的公共“展示”特别暗示出了现代中国史无前例的“公共领域”。因此“展示”是“传播”的基础。中国的艺术批评一般认为20世纪30年代的左翼木刻家们是中国最早的一批前卫艺术家———“前卫”在这里作对艺术现代性的追求解,然而联系左翼木刻家联盟的倡导者鲁迅的提倡新木刻运动的初衷———“当革命时,版画之用最广,虽极匆忙,顷刻能办”,不难见出艺术现代性追求背后为革命所“用”的功利目的。再进一步联系“美术”在中国文化现代性进程中的基本分类———国画、油画、版画、年画、连环画、宣传画,其中版画、连环画、宣传画这三个画种由于媒介上的“工具”意味,都暗示着强烈的文化传播功能以及文化普及意识。这种美术分类思路同时也成为了中国的美术馆的展览组织原则之一。明了“美术界定”历史生成的“跨历史文化语境”实践,明了民族国家主体在“跨文化历史语境”实践中的困顿和选择,我们就不难理解中国艺术现代性从一开始呈现出来的推动国家现代性历程的文化自觉。而这也正是中国现代艺术发展在20世纪后期饱受当代艺术家诟病的向国家意识形态投诚的根源所在。 美术史小论文:地方美术史研究状况 时间性与空间性:地域美术研究的两个维度 在全球化背景与现代化的进程中,地域文化及地域美术研究的前景与趋向愈发引人关注,无论是对于信息时代与地域美术之间的关系,还是以现代性理论观照与阐发地域美术研究,都成为艺术史研究方法论与范畴内容的焦点。在全球化的语境中,区分每个国家与地区的艺术史叙事,更已成为世界艺术史界学术实践的核心问题。全球化的多元结构与信息传播技术的高度发达,不但没有消解地域性的价值,反而更加凸显了地域文化的无法替代的可贵特性。地域美术史研究在方法论上承担着双重使命,即当创建普通艺术史的元叙事时,研究者还要针对不同的地域性特征展开叙述,从更广层面上指出其相似和差异,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地域性因素。长期以来美术史研究的逻辑与体例都遵循纵向的时间线索,从张彦远的《历代名画记》、郭若虚的《图画见闻志》到邓椿的《画继》,纪传体的常规体例与时间顺序的前后相接,已经成为中国古代美术史叙事的传统方法。经典意义上修治美术史的习惯路径,首先需要排年表、列师承、追溯源,虽也有《益州名画录》等地域性美术的专题述评,但对地域美术的横向梳理一直缺乏深人的研究,唐宋之际的南北之分也只停留于宽泛而模糊的地域分类,实际上更强调某种风格而非地别的差异。 地域性首先是一个空间概念,而其内涵又绝不止于空间上的界定。空间层面不同的地域性往往有着惊人的一致性,或者说不同的地域往往展现了同一现象或事物的多个侧面。值得注意的是,以往很少有学者从时间的角度去考察过地域性,似乎地域性只是时间之外的某种与之二元对立的范畴,是独立于时间之外的另一种不相干的维度。然而当我们回顾艺术史,就会发现“地域性”中已然包蕴了时间的概念,例如,当今天我们谈到“青铜时代”不正是包含着一种地域性?“魏晋风骨”不正是包含着一种地域性?“盛唐气象”不正是包含着一种地域性?虽其作为古代艺术史中某一时段的时代称谓,我们也不能武断地说,魏晋风骨和盛唐气象已经消失了,与今日的中国艺术完全隔断不发生任何关联。反过来,艺术史中的“吴门四家,,、“扬州八怪”、“海上画派”等也分别代表了某个时代。同时,这些派别、概念、范畴之所以直至今日依然有效,是因为它们代表着某种风格,具有艺术价值的普适性。正是在这一层面上,艺术史的地域性问题就变得错综复杂,同时也充满着戏剧性。 地域性的研究范畴,实际上已经给出了美术史家所需要的“地点”和“读点”。对于某一研究对象的地域性的选取,发挥的空间有多种可能,很多因素可以纳人其中。特定空间与线性时间的混合,可以在某一项研究中奇妙地展现出来。正如人类学家、结构主义哲学家列维一施特劳斯在《忧郁的热带》中谈到自己领略结构主义精髓的感触:当你忽然发现……可以同时在岩石上面发现两个菊石的遗痕,看到它们微妙不对称的回纹,这些回纹以它们自己的方式证明两个化石之间存在着长达几万年的时间距离,在这种时候,时间和空间合而为一:此刻仍然存活着多样性与不同的年代相重叠,并且加以保存延续。思想和情感进入一种新的层次,在那当中,每一滴汗,每一片肌肉的移动,每一息呼吸,全都成为过去的历史的象征,其发展的历史在我身体重现,而在同时,我的思想又拥抱其中的意义。我觉得自己处在更为浓郁的智识性里面,不同世纪,间隔遥远的地方在互相呼唤,最后终于用相同而唯一的声音说话。 一项深人的地域美术史研究,应力求发掘并展现出这种时空并置的微妙结构,从中追求一种多样性基础上的共同感。惟其如此,时间维度的历史学含量才能在一项以局部地域为对象的研究中提升其意义。 然而说到底,地域性又首先是一种以空间为依据的分类方式。沈宗赛《芥舟学画编》在讨论地域性格与地域绘画的关系时提出“天地之气,各以方殊,而人亦因之。南方山水蕴藉而萦纤,人生其间,得气之正者,为温润和雅,其偏者则轻桃浮薄。北方山水奇杰而雄厚,人生其间,得气之正者,为刚健爽直,其偏者则粗厉强横。此自然之理也。于是率其性而发为笔墨,遂亦有南北之殊焉。”12环同地域艺术创作风格与样式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地理空间的文化性格决定的。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无论是艺术史还是其他人文社会学科的历史,必然要在一定的空间中展开,并试图解释在这一空间中独有的审美思维与人文特性。地域文化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不断发展、变化,但在一定阶段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同时展现了文化在一定的地域环境中与环境相融合打上了地域烙印的某种特性。尤其在当代视角的大文化格局中,地域(Loeal)、国家(National)与全球(Globle)的概念呈现了空间分类的不同层面,更寄托着文化政治的差异性与由此带来的不同地理版块异质文化之间的互斥与关联。作为空间层面的“地域性”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它可以指一片村落、一处城乡、一个省份、一个国家,甚至地球的东西两方。狭义上的地域美术史研究,则更加强调对于同一文化共同体内部,不同地域版块或地点的各自考察与观照。在这一点上,地域性比国家性或民族性更具针对性和专属意义。因为由于诸多极具地域性特征的民俗、文化及艺术创作是在相对封闭、隔绝的状态中发展演变而来的,尤其在交通条件有限、缺乏文化沟通交融的时代所形成的相异特点,更保留了地域美术的可识别性。这一点在五代时期已经形成的山水画南北两派的风格分类、传统工艺美术史上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域在媒材技法与审美标准上的巨大差异都可见一斑。 无论是地域范围的广裹或狭小、中心或边缘,一项地域美术研究总是以某种形式的“整体”形态显现。但如果仅从美术史写作的层面,地域美术研究与国家或民族美术的通史相比,始终处于一种支流、局部或从属的地位,反过来,地域美术的多元存在又构成了国家、民族更高一层美术内容的主体。这就要求地域美术研究不能局限于现状考察,而应追溯研究该地域美术的纵向特征,即各个断代的时间段内形成的地域特征,同时要研究特定历史环境下的地域美术的发展,及其在交叉、流动、迁徙中造成的相互影响,以揭示在特定时空中存在的价值观。正如生活在北宋蜀地的黄休复在《益州名画录》中所追求的,“至如蜀都名画之存亡,系后学之明昧,斯黄氏之志也。”在这一层面上,地域美术研究关涉到风格样式的衍变规律,通过历史性的关联,完成某种“超越”。中国地域美术史研究的晚近历史与现状述评20世纪以来,随着美术史学研究的门类细化与现实需要,兼受西方现代学术方法的影响,中国地域美术史研究的个案梳理意识与学术自觉愈发深人。早在民国时期,已不乏地域性美术研究的著述,罗元肪的《蜀画史稿》(1917)、汪兆铺的《岭南画征略》(1928)、王瞻民的((越中历代画人传》(1928)、庞士龙的《常熟书画史汇传》(1930)等的出版成书,已经反映出民国时期美术史学者的地域研究意识,这一过程与以滕固为代表的美术史论家以现代学术方法进行断代史研究近乎同时。 地域画派的概念与影响在美术史叙述中的生成,促动了百余年来中国地域美术史的蓬勃发展。民国初期已经对于地域画派有过的系统的梳理与分类。在民国时期的传统派画家群体中,按照地域性划分其南、北分别以北京画坛与沪杭画坛两大版块为代表。前者代表人物为陈师曾、金城等人,兴于上世纪一、二十年代,后者代表人物为黄宾虹、潘天寿等人,盛于二、三十年代。上世纪三十年代,地域性又与时代性并列为美术发展的两大重要因素,当时作为上海“中国画会”41的发起人和执行委员的郑午昌撰文强调了这种关联: 我们既不能忘却我们所处立的地域,尤不能忘却我们所生的时代。在历史进化的过程中,一时代有一时代的艺术,同一时代而又有各个民族的独特的艺术,以其环境及历史的条件反映使然也。 在此前后,对于地域画派与地域美术现象的研究方兴未艾,地域派别观念盛行。由于1929年第一次全国美术展览会自民国建成以来首次全面汇集全国画坛作品,此间评论者的印象也更具参考价值。“第一次全国美展汇刊”于1929年4一5月间共出版10期,作者队伍汇集了当时全国著名的画家和理论家,其中陈小蝶的《从美展作品感觉到现代国画画派》,以个人印象对于当时的画坛作了细致的阵营划分,依据此次展会中的国画作品风格,将当时画坛分作复古派、新进派、折衷派、美专派、南画派、文人派六派,实际上牵涉了上海、北京、广东三地的代表性画家。如果按照今日约定俗成的革新派与传统派的分类逻辑重新归列一下,则在陈小蝶划分的六派中,折衷派、美专派属革新派或中西融合派的范围,而复古派、新进派、南画派和文人派均属传统派的阵营,且陈氏对传统派前三者的复古、摹古风格均持有不同程度的不满,而毫不避讳对文人派的情有独钟。在当代学者以特定地域性为范围的民国时期中国绘画的研究文章中,北京画坛、上海画坛和岭南画坛有关中国画的相关研究相对其他地域更为充分。其中代表性论文如薛永年先生的《民国初期北京画坛传统派的再认识》(2002)、李松先生的《20世纪前期的湖社与京津地区画家》(2003)等文章探讨了民国画坛传统派的理论与实践;万青力先生的《南风北渐:民国初年南方画家主导的北京画坛》(2000)从当时北京画坛以南方画家为主流的现象人手,从画家与机构的角度探讨了这种现象的历史动因、时代契机与文化意义;他的另一篇论文《美术家、企业家陈小蝶—民国时期上海画坛研究之一》(2001)则通过美术家个体的研究,从第一手史料出发,在美术史细节中考察评价艺术家的成就,从而上升到对于上海画坛的整体考察。单国强、单国霖对于隋代以来至清代的京江画派研究、赵力对于京江画派形成的历史文化条件和艺术渊源背景的研究,曾对镇江地区的地域性画派作出了较为深人的考查。在对于广东民国画坛的专项研究中,黄小庚、吴瑾编辑的《广东现代画坛实录》(1990)收集了岭南地区画家讨论美术的文章,对于这一专题有重要的资料作用;黄大德的相关文章更揭示了当时岭南画坛“方黄之争”的历史细节,具有珍贵的史料价值;一直致力于广东美术地域性研究的李伟铭以数篇相关学术文章,对于岭南画派中国画论争及其史料的收集与研究,也从某种程度上拓展了这项专题研究的深度。 近十年来对于地方画派的研究著述及其出版,在2002、2003年之间达到了一个高潮期。2002年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中国近代画派画集》在汇集图像资料的基础上,对二十世纪前期的“京津画派”、“岭南画派”及“海上画派”进行了研究。2003年前后由吉林美术出版社陆续出版的“中国画派研究丛书”作为一部汇集性著述丛编,对海上画派、松江画派、新安画派、娄东画派、吴门画派、常州画派、南方山水画派、北方山水画派等十五个古代地方绘画流派分册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整理研究,详细评述了各画派的来历、产生背景、画风的形成和转变、主要艺术特点及其影响,首次全景式地展现了中国地域画派的渊蔽与全貌。目前看来,地域美术通史的研究对象仍然以北京、上海和广东三地最为集中深人。以上海、广东两地为例,在相关研究领域,已有徐昌酩主编的《上海美术志》、李超的《上海美术史》、黄可的《上海美术史札记》、李公明的《广东美术史》等著作,对于两地的整体性地域美术研究起到了奠基作用。此外,一些地域性美术研究的工具性资料汇编著作,也为以往地域美术史研究奠定了重要的研究基础,如王震编撰的((二十世纪上海美术年表》、《1872一1911 申报 艺术条目索引》、颜娟英编撰的《台湾近代美术大事年表1895-1945》等,以及各地域中城县各级的地方志,都成为地域性美术研究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学术资料和依据参照。在对于近年来面世的北京美术的相关研究成果中,以邵大篇、李松主编的 ((20世纪北京绘画史》和李福顺主编的《北京美术史》最具代表性。6二者都是国内一流专家学者集体智慧的结晶,均在不同程度上拓展了这项专题研究的深度与广度。在所有地域美术史研究阵营中,北京美术史研究作为地域美术史的特殊性不言而喻,其理据正如《北京美术史))引论中的描述:“北京经历了从原始聚落到城市萌芽,从中土边塞到多民族城市,从少数民族政权之都到全国政治文化中心的演化过程。在这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其地域文化构造宛如古老的地质积层一般,错综繁芜,一言难尽。”北京长期作为都城的历史,也决定了其具有主流示范性和中心辐射性的杂揉特征,从而兼具地域美术独特性与国家美术史的普遍性。 由北京画院组织编写的地域性断代史 ((20世纪北京绘画史))作为北京美术史研究的重要成果,全面系统地梳理了从20世纪初期新文化运动时期至20世纪90年代各时期北京地区美术发展的历史图景。参加各章节的编撰人员均为在各自研究领域颇有建树的美术史论专家,在主编邵大篇先生和李松先生的主持下,尽可能详尽地占有和掌握原始资料,力求客观地呈现历史原貌,分析历史事件、人物与当时历史情境的关系及所起的作用。而《北京美术史》作为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北京美术通史,不但填补了重要的学术空白,而且在研究视野的广度上达到了新的高度。在此书之前,尚未有学者以通史的线索系统梳理北京地域性美术的发展历程。该著作以首都师范大学美术学院李福顺教授为首进行编撰,长达八十余万字,编者将丰富翔实的文献资料和诸多美术遗存图片相结合,系统书写了自原始社会至民国时期北京地区的美术发展历程,对北京美术的地域性特征进行了归纳、总结,以区别于其它地域已有的美术文献史。除了对于北京、上海、广东的集中性研究之外,一些研究针对特定区域与门类,也体现了较为重要的学术价值。如郑工、莫小也等学者各自对于澳门美术史的研究,展现了一个近代以来中西文化艺术交汇的独特个案所能体现出的学术价值。在对于不同艺术门类的梳理方面,亦有吴敬贤、汪天亮等学者对于陕西、福建等地的工艺美术史专项研究的著述出版。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时期以来一批少数民族地区美术史的面世,丰富了地域性美术研究的内涵,一些专家学者有意识地从中寻找地域性美术的审美特性,发掘各族群间的文化交流与影响,并取得了丰厚的成果。由王伯敏先生主编的六卷本《中国少数民族美术史》于 1995年面世,作为国内第一部少数民族美术史专著,整理汇集了各少数民族地域的美术史研究文献。近年来,更为详尽深人的相关个案性研究尤以西藏、云南、内蒙古等地域的地区美术史研究取得的成果,在数量、质量上令人关注,如康•格桑益希的((藏族美术史》、张亚莎的《西藏美术史》、谢继胜的((西夏藏传绘画:黑水城出土西夏唐卡研究》、昊明娣的《汉藏工艺美术交流史》、李伟卿的《云南民族美术史》、王嵘的《西域艺术史》、韩小忙的《西夏美术史》、阿木尔巴图的《蒙古族美术研究》、鄂•苏日台的《蒙古族美术史》、乌力吉的《内蒙古艺术地理》等。这些著作探讨了少数民族地域艺术的发展,并进一步阐析了宗教对于艺术的影响,对于研究少数民族地域文化的发展以及多民族艺术的交融具有重要意义。综观以往中国地域美术史研究,史料梳理与图片整理的文献汇集,至目前为止仍然是此类研究的首要任务和学术使命。特别是地理位置或文化坐标上相对“边缘”地域的美术,对于一些原始资料的及时收集与发掘,以及诸多尚待填补的学术空白点,应引起相关学者的更多关注,投人更多精力进行调查研究。在方法论上,一些地域美术尚缺乏通史与断代史角度的整合梳理,从而考察、发现该地域美术的独特价值。 个性与共性:地域美术史研究范式及其存在的问题 传统意义上地域美术史研究的终极目的,是通过对于一个特定地域美术发展的专项研究,探求其个性与共性之间的关系,继而建构一种美术史发展模式,完成意义的升华。受到现代学术观念与方法论的影响,愈来愈多的研究者对此进行过践行与反思。是单纯“就事论事”、保持其独有价值体系的个案研究,还是将其放置在一个整一的社会文化形态中,观照其普适价值与建设性意义,成为地域美术史研究回避不开的选择。在西方艺术史方法论的发展史上,有着从地域美术史研究中抽绎美术史研究范式的传统。温克尔曼较早试图通过一项特定地域范围的个案研究来推导出各地域艺术史的统一规律与模式。他认为研究古希腊艺术的目标,是要把人们的认识“引向统一,引向真理,并以此来作为我们在判断和实践中的指南”。其((古代艺术史》(月殆勿尽oIAn~tA材,1764)通过对于古希腊艺术史的深人考察推导出艺术史研究的原则,提出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艺术必须看作和它的物质环境和社会背景有血肉联系:“艺术史的目的在于叙述艺术的起源、发展、变化和衰颓,以及各民族各时代和各艺术家的不同风格,并且尽量地根据流传下来的古代作品来作说明。”对于这种“由点及面”的推广,认同与批判的声音一直并存。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1922一1996)认为“取得了一个范式,和取得了范式所容许的那类更深奥的研究,是任何一个科学领域在发展中达到成熟的标志。”以此来看,温克尔曼从希腊艺术史中抽绎出的规律与发法论完成了一次伟大的建构。而同样的方法在艺术史家文杜里(1885-1961)看来,“这样做的结果,是使它所研究的艺术作品失去了个性,而成了某种类型。因此,温克尔曼开拓的道路偏离了历史和美学的标杆。……他把‘艺术家生活’置之脑后,而创造了‘艺术史’的一种类型。”正是这种地域美术史研究推导出的范式,使温克尔曼成为了文杜里眼中横亘在后来艺术史家们面前的“伟大的绊脚石”。对于地域美术史研究来说,比研究范式更为重要的,是地域文化氛围、地理环境和人文风俗的具体影响。丹纳在《艺术哲学》中认为艺术作品的产生“取决干时代精神和周围的风俗”,地域性及其文化氛围,深刻影响、启蒙了艺术家及其艺术创作的审美取向与风格追求。郑午昌也在《中国画学全史》指出,画家传、画迹录和画学论“三者互相参证,并及与有影响之种种环境而共推论之,则其源流宗派,与乎进退消长之势,不难了然若揭。”如此说来,与地域美术研究相互关涉的因素就十分复杂丰富,随之而来的相关问题也存在着多种可能。在笔者看来,对于地域画派和地域美术史研究,存在以下几个容易掉落的陷阱: 其一,方法论的“范式”误区。在大多数情况下,地域美术史专项研究的个性特征,与其可能达成的普适性范式,并非直线对应的关系。从这一角度来看,地域美术史研究对于美术史方法论的真正的建构意义可能在于,这项研究的学术价值不是对于已有模式的重复验证,而恰是对于一种已有的“普范性”模式的校正、反拨与挑战。任何先人为主地“套用”既有方法论范式来进人一项特定的地域美术研究,都可能无法发掘该地域美术的核心特点。因此,在“小中见大”的同时,秉持“同中求异”的精神,即在建构普遍联系的同时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与个案性,也正是地域美术研究的普适价值所在。 其二,研究初衷上的地方保护主义与“家乡偏好”(权且借用金融学界的“ homebias”一词)。研究者的“故乡情结”,很容易变为地域美术史甚或地域文化史研究的动力来源,这种源于集体无意识的乡土情感本无可厚非,也确为一种可贵的文化使命与伦理情操,但正如站在山中望此山的全廓难以尽收眼底,“家乡偏好”也使研究者很难保持一种理性客观的中立态度。如果这种立场又与某种文化权力甚至经济利益相对接,其后果更可想而知。一个新鲜而典型例子,是2009年12月在河南安阳一次考古发现,所引发的关于“曹操墓”的真假及其归属的争议。其后来的一系列由地方政府等各方人士参与的辩论和争夺,事实上已与学术研究无关,与随后“刘备墓”的挖声又起,共同沦为一场争夺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旅游资源的角逐。 其三,过度强调地域文化性格对于地域美术的影响。地域艺术史研究乃至地域文化研究,稍有不慎便会陷人地缘决定论的极端,即过度放大地域决定文化的绝对性。事实上对于地域美术研究而言,地域性不过是某种特定的资源与背景,而非对艺术创作的全部内容,甚至也不是对于艺术创作的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清人沈宗赛在《芥舟学画编》中论述过地域性对于画家影响的相对性,并举其反例:“视学之纯杂为优劣,不以宗之南北分低昂也。其不可拘于南北者复有二:或气察之偶异,南人北察,北人南察是也;或渊源之所得,子得之父,弟得之师是也。第气象之闲雅流润,合中正和平之道者,南宗尚矣。”川地域并非不可跨越的因素,尤其在交通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的今日。南方画家寓居北方,西部画家定居东南沿海的情况十分常见,地域文化间的交融互渗是愈发需要重视的现象。未能充分认识到此点,就容易陷人一叶障目、刻舟求剑的尴尬。 其四,地域美术研究的“主流饭依”情结。尤其在当代美术史与美术现象研究上,这一情结与文化权力与美术史研究的话语权有关。面对现当代中国的地方画派,一些学者与批评家试图通过推广某一地域的艺术家、画派来进人美术史的主流叙事。这种趋向的结果是,相关研究片面地回避地域性特征,导致了叙述模式与价值标准的趋同。一些本已珍贵的具体研究,一经“升华”,反而失却了它原初的优势和独特味道。这种趋向的另一种表现是,在一些经济文化欠发达地区,人们往往习惯于把“地域性”作为一种文化策略,以应对无法与主流文化对话的窘迫与尴尬。 今日的地域美术史研究,已经愈发依赖于各不同学科方法的参人,需要考古学、社会学、民俗学、历史学、文献学、人类学等相关学科的通力合作。尤其当今日的美术史研究“不再奠基于严格的材料划分和专业分析方法之上,它成为了一个以视觉形象为中心的各种学术兴趣和研究方法的交汇之地和互动场所。”地域美术史就注定成为地域文化的视觉映像及其意义阐释的重要方式,并折射出特定文化群落独有的精神趣味。 美术史小论文:民俗美术历史命运 一、泥人张彩塑艺术综述 1、泥人张彩塑艺术的历史 “泥人张”是泥人张彩塑艺术的简称,泥人张彩塑艺术是中国美术史上一个非常伟大的雕塑艺术流派,是中华民族雕塑的重要代表,是中国的“国宝”级艺术。著名美术家、美术教育家、美术理论家徐悲鸿先生称赞泥人张彩塑为“若在雕刻中,虽杨惠之(唐代著名雕塑家),不足多也”,又称“信乎写实主义之杰作也”。(徐悲鸿《对泥人感言》,收入《大陆杂志》第一卷1期,1932年7月1日。)泥人张彩塑艺术的创始人张明山,其艺术活动主要集中在清朝道光和光绪时期,他制作的小型观赏性彩塑泥人雅俗共赏,深受各阶层人民的喜爱。张明山被时人称作“泥人张”,他所创作的泥塑艺术被称为“泥人张彩塑艺术”亦简称为“泥人张”。泥人张彩塑艺术被张明山的子孙继承,代代相传,至今已有六代,各代艺术家众多,产生了巨大的艺术影响。尽管每一代的泥人张艺术家们的艺术制作水平各有特点,但从整体上看,各代泥人张的艺术都一以贯之地体现着一些共通的审美观念和造型因素,因而是可以从一个“流派”的视角上来对“泥人张”艺术加以考察。 2、泥人张彩塑艺术的定义及特征 泥人张彩塑艺术是民间美术中较高级层次的美术类型,它是在民间艺术的土壤中产生的,其目的主要是满足具有一定艺术文化修养市民的精神、审美的需求,甚至是部分满足文人审美情趣的精神需求,它是一种高雅化了的民间艺术。“狭义的泥人张彩塑”就是指张明山和张玉亭二人创作的,绘、塑结合的,35厘米左右高的小尺度,高度写实风格的,强调比例准确,敷彩雅丽,以反映清末民国初社会生活的泥质雕塑作品。由此可以引申出“广义的泥人张彩塑”概念:绘、塑结合的,35厘米左右高的小尺度,风格写实,形象准确,敷彩雅致,有张明山明确师承关系的传人的作品的泥塑作品。著名美术理论家、批评家郎绍君先生认为“泥人张彩塑艺术”的基本特征也是如此:敷彩、泥塑、小尺寸、形象的真实性。(《天津文化史料》第四集,天津杨柳青画社1993年,第37页。) 二、当代泥人张彩塑艺术面临问题及原因 1、当代泥人张彩塑艺术所面临的问题 第一、泥人张彩塑作品良莠不齐,名称使用混乱。泥人张彩塑艺术作品是有其特定的艺术风格和样式的。不是泥塑制品、泥塑工艺品就是“泥人张”,现在很多泥娃娃、泥制脸谱都不是泥人张彩塑,即使是某些大型泥塑制品,自称是“泥人张”彩塑作品也多是一些伪劣之作。第二、传统泥人张彩塑艺术制作水平正在下降。泥人张彩塑艺术的特点是高度写实的小型彩塑,其技法是复杂的,其制作技术是高难度的,但目前具有传统泥人张彩塑制作水平的艺术工作者非常少。第三、缺少继承者,后继乏力。泥人张彩塑艺术同其它很多民间、民族艺术一样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缺少继承者,尤其是缺少优秀的、有天赋的继承者。社会在转型,传统民族艺术对现代年轻人的吸引力减弱了,很多当代年轻人没兴趣了解,更谈不上喜欢和想去学习民族艺术了。第四、政府相关部门应了解民间艺术理论,正确对待民族艺术。“泥人张”艺术是由张明山创建的,后以家族方式传承,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应该重新审视民族艺术,应该在新形势下重新研究泥人张艺术的发展现状,明辨是非,分清真伪,正确对待民族艺术。 2、泥人张彩塑艺术现状产生的原因: 第一、经济发展引起的社会、文化转型。泥人张彩塑艺术同中国其他民族艺术一样都面临着生存问题,其最根本原因是,传统中国民族艺术所依赖的生存环境正在消失。以泥人张为代表的民间美术是传统农业文明的产物,而中国正向工业社会转型,工业文明、文化正迅速冲击着传统的农业文明、文化。第二、随着经济型社会的来临,经济利益已经成为影响泥人张彩塑艺术发展的根本原因。经济利益在促进某些传统民族艺术的所谓大发展的同时,也是导致某些传统民族艺术的衰微的原因。某些艺术在市场机制下可以很好的生存,某些民族艺术却因市场经济而面临更严峻的问题,对待有能力自我生存的民族艺术,国家、政府应该让它们自由的生长。第 三、对泥人张彩塑艺术的研究不够。 国家、政府应该给那些濒临灭绝的民族艺术以足够的重视,对这些民族艺术进行研究,政府没有条件研究的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对民族艺术进行研究,分析其价值与意义,应该以何种方式继续存在,确实是民族艺术中优秀的部分,应该让其传承、发展和延续 三、泥人张彩塑艺术的历史命运 1、泥人张彩塑艺术正处于一个衰落的势态。泥人张彩塑艺术产生于农业社会的后期,正是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发展的过渡阶段,但泥人张彩塑艺术的本质还是农业生产、生活方式的反映,人们对民间美术的需求状况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在当代中国社会,大工业的生产、生活方式正迅速改变着人们的生存状况,泥人张彩塑艺术确实是处于一个衰落的趋势。 2、泥人张彩塑艺术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非常优秀的民族艺术,是中国民族自己创造的优秀民族艺术,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优秀代表,非常值得去保护和发展。 3、泥人张彩塑艺术正趋向高雅化、纯艺术化,重新成为商品型艺术。泥人张彩塑艺术从产生之初就是一种市民文化的代表,当泥人张彩塑艺术引起上层社会的关注之后,创作者的精品意识和价值观念逐渐加强,泥人张彩塑一开始就是处于雅化了的俗艺术的状态。泥人张彩塑正趋向纯艺术化,所谓“纯艺术”,简单讲就是纯粹用来欣赏的艺术。真正的泥人张彩塑艺术品,都是被当作雕塑艺术品来收藏、欣赏或作为礼品来传递的。 4、泥人张彩塑艺术趋向旅游商品化。泥人张彩塑在其发展的初期和盛期都是作为精神性商品而存在的,泥人张彩塑艺术品是一种很特殊的商品,它是一种精神性商品。改革开放以后,中国逐步进入商业社会,泥人张彩塑艺术品作为天津地区的特色艺术品而再度成为商品,其生产和销售成为天津文化产业中很重要的旅游纪念商品经营实体。为了满足数量巨大但购买能力小的旅游者们,泥人张彩塑“变形”出来了大量的泥娃娃艺术品,传统的泥人张彩塑艺术受到了巨大冲击,假的泥人张彩塑——泥娃娃、泥脸谱逐渐取代了真正的泥人张彩塑艺术而成为“泥人张彩塑”的代名词。泥人张彩塑艺术的旅游纪念商品化一方面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为泥人张彩塑艺术的生存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保护、延续了泥人张彩塑艺术;但另一方面,泥人张旅游纪念商品化促使泥人张彩塑产生了低端变形,也就是马克思哲学里所讲的“异化”现象,艺术品不再以客观审美作为唯一标准了,泥人张彩塑艺术受到经济的影响而转变成为纯粹经济的产物,很多所谓的泥人张彩塑艺术品粗制滥造,甚至是以假充真。泥人张彩塑艺术因旅游纪念品化而逐渐失去自己的艺术特征,丧失了自己应该具有的艺术格调与品位。只图眼前经济利益而不是去发展泥人张彩塑艺术,泥人张彩塑艺术已经呈现了没有传承人尤其是优秀传承人的困窘局面。正是泥人张旅游商品化导致了如今的泥人张彩塑艺术的混乱现状。如果现在不去及时纠正而且还是一味去袒护这种错误,天津将失去“泥人张”这个民族、民间艺术瑰宝。 四、正常发展泥人张彩塑艺术的建议设想 1、认真执行国家所制定的艺术政策、法规。国家、政府为保护传统文化制定了很多政策、法规,但这些政策、法规是没有办法具体到每一项民族文化之上的,这就需要依靠天津市政府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文化政策、法规、措施。 2、真正关心、重视、研究泥人张彩塑艺术。泥人张彩塑发展到二十一世纪已经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变化,原有对泥人张艺术的研究成果已不能满足泥人张彩塑艺术的发展需要了,因而也影响了现在对泥人张彩塑艺术的正确认识。只有依据正确、客观、详尽的理论分析,政府才能更好解决泥人张彩塑所面临到的问题,更好的发展、保护泥人张彩塑艺术。 3、正确、合理的控制利用泥人张文化经济资源。鉴于泥人张旅游纪念艺术品存在着的巨大经济利益的情况,应该由专门组织来控制“泥人张”这个重要的无形资源和由这个无形资产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把这个无形资产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资金进行正确、合理的使用,使资金能去资助那些泥人张彩塑艺术的真正传承人,去资助泥人张美术馆和天津博物馆泥人张彩塑艺术的展示和维护。 4、成立泥人张彩塑艺术研究机构。成立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泥人张彩塑艺术研究机构,由此机构总结泥人张彩塑艺术的特点、历史地位和文化意义,确定泥人张彩塑艺术的标准和泥人张彩塑艺术传承人的标准,梳理明确的泥人张师承关系,确定泥人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标准,并以此标准来去伪存真、去劣存优。 5、普及正确的泥人张彩塑艺术的审美知识。普及正确的泥人张彩塑艺术的审美知识,使广大民众真正了解、认识泥人张彩塑艺术的特征和意义。以泥人张彩塑艺术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民间文化艺术知识必须由整个中华民众自发、自觉、自愿的去喜欢,才能够真正实现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广大民众是传统文化艺术的真正土壤、根基,民族艺术的普及性教育是弘扬、保护民族文化最重要、最根本、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6、泥人张彩塑艺术应该以继承为主,发展为辅。泥人张彩塑艺术的特色就是泥人张彩塑艺术的生命力,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对泥人张彩塑艺术应该以继承保护为主,而不是求新求变。当然,时代的审美趣味在变,泥人张彩塑艺术也应该有所发展,但此发展不应该脱离泥人张彩塑艺术的基本标准。 五、当代民间美术的历史命运 1、民间美术正失去其所赖以生存的土壤,濒临灭绝 。在当代中国,社会已经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中国民间美术中所依存的大环境、建筑、生活方式、人生观、社会观、精神消费方式(娱乐)都在发生着巨大的改变。西方的文化传统、观念、生活方式、娱乐方式被引进了中国,它们逐渐影响、改变了中国人固有的和传统的生活观念、生活方式、娱乐方式。中国传统文化亟需在中西文化的碰撞中自强发展。 2、传统民间美术亟待普及、传播。人民大众是文化的真正创造者和传承者,而在当代中国由于各种原因,传统民间的美术几乎与当代中国人民大众的生活割裂开来了。民间美术的土壤是民间,只有人民大众才是使民间美术能够长久传播的基础。 3、民间美术受商业因素影响过大。首先,民间美术受商业因素影响表现在审美趣味上的变化。现在民间美术的艺术作品已经都只是为了农民以外的社会阶层、甚至是外国人来生产制作的,这种购买群体的变化必然使民间艺术生产者的审美发生了重大改变,当代很多传统民间艺术作品已经失去了它原有的艺术风貌,失去了它原有的古朴、稚拙的美。 其次,民间美术受商业因素影响的表现是制造“伪民俗”。现在很多地区借助旅游热的兴起而大搞“伪民俗”,单一的经济目的驱使使许多民间美术开始走形变味,许多地区以虚假的民间美术代替了传统优秀的民间美术,以质量次的民间美术作品代替质量高的民间美术作品。 4、 对民间美术研究不够,缺乏专业研究人才。中国的民间美术浩如烟海,而真正从事民间美术研究的专业人员却少之又少。对民间美术的研究不够,自然也就不可能对民间美术有一个正确的、全面的认识。缺乏专业人才是中国当代民间美术保护工作混乱的重要原因。 美术史小论文:职校美术类专业历史教学方法革新 【摘要】职中美术类专业历史课程由于是一门文化辅导科目,不纳入期末考试范畴,难以引起学生的重视,面对稀缺的课时和浩繁的书本知识,许多老师只能照本宣科,师生难以形成课堂共鸣,革新课堂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已经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职业中学;美术专业;历史教学;方法革新 职中美术类专业历史课程由于是一门文化辅导科目,不纳入期末考试范畴,难以引起学生重视,面对稀缺的课时和浩繁的书本知识,许多老师只能照本宣科,师生难以形成课堂共鸣,大多数学生对历史课程都没有兴趣。因此教师要起—个引导者的作用,改革传统的填鸭式的历史课堂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对历史的学习兴趣,把学生引入历史的殿堂.让他们自己去探索发现。 一、结合学生个性特征和专业特色 美术专业职中生大多活泼好动、思维活跃、性格外向、想象力丰富。特别渴望展现自己的长处以引起他人对自己的欣赏和称赞,对感性和形象的东西尤其感兴趣,但虚荣心强、情绪波动较大、自我约束能力相对较差、注意力难以持久,对理性和抽象的知识往往会敬而远之。所以在历史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我们要充分的利用教学内容,结合职中美术类专业学生的个性特征和美术专业特长,让他们能够通过历史课程的学习展现自我的能力和特长,品味成就感,这样就能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作者在给学生讲授《祖国的统一大业》一课时,安排了一个课前预习的教学活动:请学生临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并设计今后台湾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区旗。所教的两个班级的学生都积极参与了该活动自觉设计了未来的台湾区旗,而且在活动中这些学生都主动了解已有的香港、澳门区旗的设计特色和理念,查找能体现台湾地域特征的标志性物体,设计出的区旗有的还十分优秀,我立即将该活动升级为一次竞赛活动,对优胜者进行一定奖励,该次活动一方面转变了学生的历史课程学习观念,另一方面也较好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二、丰富课堂教学内容 “历史不仅是客观存在过的事实。也指人们对客观存在过的史实有意识有选择地记录,故而历史内容生动具体丰富多样,故事性强,趣味性足,知识面广,容易激发学生感情,激励意志,又因其内容都是真人真事,有血有肉,富哲理于史实,寄智慧于真理,有利于激思明理,获取人生启示。”但在教学中过程,教师往往因为教材的制约,突出政治制度、经济形态、思想意识等内容的讲述,使历史失去了生动性,变得枯燥、艰涩,学生难以产生学习的热情。所以,教师要积极丰富教学内容,拓宽学生视野,增强课程趣味性,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的方法: (一)补充与美术专业有关的课外内容,拓宽学生视野 教师要注意学生美术专业的学习热情极大高于文化课程的学习,尽量补充与专业有关的内容以迁移学生的学习热情。例如,在讲授《古代手工业的发展》一课时,讲授到商周时期的青铜文化时,挂出司母戊鼎、四羊方尊、三星堆青铜礼器的挂图,讲授完他们的基本状况后,让学生寻找与其他两者具有不同风格的青铜器,当学生找出是三星堆青铜礼器时,就向他们讲解三星堆青铜礼器的设计风格来源于印度,从而再引入现在史学研究领域从三星堆青铜礼器的设计风格探索出远早于西汉张骞的丝绸之路的由四川蜀道到印度的“南方丝绸之路”的最新研究成果。这样来丰富课程内容,能通过专业内容(设计风格)学习热情的迁移激发学生探究热情,同时也增强了历史课程的趣味性和可读性,而且可以使学生感到历史课程的学习有利于自己美术技能和专业素养的提升,从而强化历史课程的自觉性。 (二)增加社会生活史的内容,提高学生人为素养 历史上,古代居民的衣、食、住、行方面的知识,一方面能引发学生的兴趣,另一方面也与美术设计有较大的联系,是我们可以在教学过程中予以丰富、加强的内容。例如:在讲述民族融合史的时候,我们可向学生补充胡、汉服饰比较的历史知识:赵武灵王学习北方游牧民族的服饰优点,对汉族的衣服进行改进,现在汉族仍然使用的马靴、马甲等物品最初来源于少数民族。这样来丰富历史教学内容,既能增强历史知识与现实的联系,增强历史知识的可读性,激发学生对历史课程学习的兴趣;也能促使他们掌握更多的与美术专业技能相关的历史知识,至少在他们今后进行影视剧务服务和舞美设计时,再也不会出现让曹操大军踩踏玉米地的谬误了。 三、革新课堂教学手段 教学手段的落后,是职中美术类专业学生不愿意学习历史课程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在教师要积极革新课堂教学手段,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增强他们的认知途径。 (一)改变教师一言堂局面,让学生参与到课堂中来 教师要做的就是精心设计好课堂活动方式、认真选择学生容易上手的活动内容,做好活动后的反馈。笔者曾经在学校组织的面向苏南地区公开教学活动课中展示过一节“殖民主义与殖民地发展之我见”的历史活动课,要求学生先利用网络查找资料定位自己观点和写好维护自我观点的辩论稿,在课堂上先设立三个投票箱,分别标上“促进说”、“阻碍说”、“促进、阻碍并存说”,然后由学生进行投票,将自己归入三个阵营中的一个,然后唇枪舌辩进行论战,活动效果十分明显,学生感到自己成为了课堂主人,而且通过活动使分析问题和阐述观点的能力获得较大提高,学生在课后的反馈中希望老师多组织类似活动,可见,将学生纳入教学过程是一种成功的方法。 (二)运用现代教学手段,加强学生历史感性认识 美术类职中学生由于其专业学习内容的特殊性,对声音、动作、色彩等形象的东西具有特别的敏感度,采用具有声、形、色等立体感受的多媒体教学手段更能调动起他们对学习的兴趣。如讲授中国古代制瓷业的发展状况,我们就可以用多媒体课件来向学生呈现历代的瓷器精品图片,用表格展示近年各大拍卖行进行的公开拍卖的古代瓷器的价格,这样就可以通过感性认识使学生对中国制瓷艺术的博大精深和精妙绝伦形成认同感和自豪感。近年逐渐流行的建构主义教学理论要求教师能够为学生创设情境引导学生自我构建知识体系,现代化教育手段无疑是历史课程教师帮助学生构建真实的历史情境,吸引学生入境学习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职中美术类专业历史课程建设的有力助手。 总之,“当前课改在课堂教学层面遭遇到的最大挑战就是无效和低效的问题。……提升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是当前深化课程改革的关键和根本要求”,中职美术类专业的历史课堂教学并无定法,贵在有效,只要我们认真钻研,肯定能够找到激发中职学生课堂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教学有效性的教学方法。 美术史小论文:现实主义美术在美术史上的地位 摘要:欧洲现实主义美术兴起于19世纪的西欧,对于欧洲美术乃至世界各国的美术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对于英国、德国、俄国、匈牙利等欧洲国家的艺术发展的影响十分明显。欧洲现实主义美术给中国、日本等亚洲国家美术的发展也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该文对欧洲现实主义美术及其在美术史上的重要地位进行阐述。 关键词:现实主义美术;欧洲;亚洲;地位 欧洲现实主义美术是现代主义美术中的杰出代表,它的出现取代了长期占据核心的浪漫主义美术的地位。通过研究欧洲现实主义美术,人们不仅可以了解现代背景下现实主义美术的主导地位,还可以从中掌握一些核心的美术史论观点;同时,这些对于今天美术史的发展而言也是大有裨益的,因此,欧洲现实主义美术值得深入研究。 一、欧洲现实主义美术的基本特点 1.注重现实 从欧洲现实主义美术的时代背景和选材来看,该类美术作品主要针对当时欧洲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些阴暗面进行描绘,着重表现的是艺术家眼中的现实生活。另外,其美术题材也大多来自资本主义社会下的都市生活。 2.尊重客观 现实主义美术理论强调现实生活的重要性,并要求在其作品与史论著述中都必须客观地贴近现实世界,真实地反映生活。如,福楼拜就曾经说过杰出的艺术应该高于艺术家本身的生活,并且应具有明显的科学、客观性等特征。 3.重视科学 纵观整个欧洲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欧洲社会围绕科学发展,因科学而繁荣,也因科学而进步,因此这些核心价值观也深深印在了艺术家的心中,并表现明显。4.勇于批判热爱真知的欧洲现实主义艺术家对社会中种种恶习与束缚人性的现象深感不满,于是开始追求视觉上的真实性,并对现实生活中的丑陋与欺骗展开批判,体现出强烈的批判精神。 二、欧洲现实主义美术的发展 1.法国 法国现实主义美术诞生于19世纪,具有代表性艺术家有柯罗、卢梭、米勒等,这些伟大的艺术家将大自然和浓浓的乡土生活作为主题进行美术创作,热情歌颂人们的朴质生活和劳动价值,创造了一部部优秀的美术作品。 2.英国 英国的现实主义美术是欧洲大陆之外,以后来居上的态势发展的现实主义美术。集中表现在风景画大师康斯太布尔、荷加斯等人倡导的自然风光作品中,并以康斯太布尔的代表作《运干草的马车》等最具影响力。 3.俄国 19世纪的俄国深受沙皇统治的压迫,其现实主义美术兴起的时间并不算很早。以特罗平宁、列宾等为代表的艺术家在美术作品中表现民主主义思想与人民的善良品质,对腐化的社会形态予以批判。欧洲现实主义美术在俄国虽然并不是最先发起,但依旧有卓越的影响力。4.德国德国的社会和政治相对其他欧洲国家来说,显得不是那么平静。欧洲现实主义美术思想对德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德国出现了一些杰出的现实主义艺术家,如门采尔与珂勒惠支等。《织工暴动》等美术作品批判了冷血的反动统治者,表达了对劳动者的赞美。 三、欧洲现实主义美术对中国和日本的影响 1.中国 欧洲现实主义美术对中国的影响也比较突出。美术家根据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人们的内心情感现状等特征,以负责任的态度切实展现了现实主义美学精神,其中以徐悲鸿、罗中立、陈丹青等人的影响最为深远。 2.日本 欧洲现实主义美术流传到日本时,日本已是明治维新之后充斥矛盾的社会。基于日本种种阴暗的社会现象,日本艺术家借助有识之士的民主主义思想,创造了许多脍炙人口的绘画作品。在当时日本诸多艺术家中,以喜多川歌麿、安藤广重和葛饰北斋的作品最有说服力,这些艺术家创造了辉煌的篇章。当然,受现实主义美术影响的远不止上述国家,还有一些如罗马尼亚和匈牙利等国家都不同程度地接受了欧洲现实主义美术的影响。通过研究这些国家的现实主义美术,可以发现现实主义美术也曾一度成为这些国家主流的美术流派。 结语 欧洲现实主义美术在世界美术领域的确占据着重要地位,但我们不能忽视其本身所具有的一些消极影响,如过分关注形式语言等。但是,现实主义美术及其理论始终立足于社会环境,坚持以一种科学、批判的艺术创作思想进行创作,从而引导人们关注现实生活中的真、善、美问题,引领人们不断朝着健康、幸福的未来前进。这些放在当下的美术发展进程中进行探讨也是一件可行的事情。 作者:黄永成 美术史小论文: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下的胡蛮美术史论 内容提要: 胡蛮(1904-1986年),又名王均初,曾用胡蛮、苦力、祜曼、华普等笔名发表过文章,著名美术史论家、美术活动家。毕业于北京国立艺专,有赴苏留学和工作的经历,回国后任教于延安鲁艺,建国后奋斗在中国美术事业的最前线。胡蛮流传于世的,除两部美术史著作《中国美术史》和《中国美术的演变》外,还有《论神似及其他》、《辩证法美学十讲》等理论成果。作为一名马克思主义者和革命美术家,胡蛮的学术成果被深深地打上了意识形态和时代的烙印,其本人堪称马克思主义美术史学研究的先驱。 关键词: 美术史学贡献;美术理论贡献;局限性 20世纪初,受社会转型和“西学东渐”的影响,中国美术史学实现了研究视角、研究方法和学术理论上的突破,完成了现代转型并形成了明确的学科意识。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美术史学成果相当丰硕,综观这些成果,多数是在进化论史观下进行的研究。事实上,20世纪初的中国已经具备了播种马克思主义的土壤,在俄国十月革命胜利的助推作用下,马克思主义如同一股洪流传遍中国,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也在“五四”后期迅速成为新的世界观。20世纪20年代马克思主义被作为意识形态在中国确立下来,这不仅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变革,也拉开了中国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研究美术史的序幕。胡蛮之所以成为马克思主义美术史学研究的先驱,这与他的人生经历和思想构成有着极大关系。胡蛮与20世纪上半叶的其他美术史学者的最大区别在于他的政治身份,他是一个革命者,一个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美术工作者,他的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的,他的史观及治学方法与时代思潮密切相关,与革命要求高度一致。虽然胡蛮美术史学受时代局限而不甚完美,但其绝对进步性却是不容置疑的。 一、胡蛮美术史学的新视角及其撰写特点 (一)唯物史观1、“美术起源”问题唯物史观是胡蛮研究美术史的根本出发点和理论基石。在这一史观的影响下,胡蛮首先挑战的是传统画史的美术起源问题。纵观中国传统书画史的开篇,对于美术起源的陈述通常会伴有有巢氏、伏羲、仓颉、史皇、画嫘等一系列神话人物,其中诸如“黄帝有臣史皇,始造画”,“画始于嫘,故曰画嫘”之类的认识被普遍接受且影响深远,直至民国时期的一些美术史著也依然延续这种缺乏科学依据的观点。随着顾颉刚疑古学派产生影响以及考古学成果的陆续问世,一些民国美术史学者在面对“美术起源”这个既古老又新颖的问题时,开始摒弃一直以来被普遍接受而事实上经不起半点推敲的神话故事。胡蛮较早的在唯物史观的影响下接受了考古学的成果,《中国美术史》一书中,他表示:“我们必须根据考古学上的发掘,实际存在的物迹,历史记载和艺术的书籍,加以综合考察与客观分析,其主要点,在乎获得中国美术的源流变迁之迹,并以破除世俗对于中国美术之命运的迷信。”[1]由此可见,考古学研究成果是胡蛮论证艺术起源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另外,胡蛮还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艺术起源问题的论断作了进一步推论,他指出在人类适应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伴随着手的开发、工具的发明、火的发现等综合条件的推动,“美学上的一些‘形式感’的起源问题,线条、色彩、形状和韵律底起源问题,也在这个上面给被发掘出来了,——艺术起源于劳动。”[2]胡蛮也曾在一篇名为《韵律原于劳动动律》的文章中专门讨论艺术起源的问题。在文中,胡蛮提出“韵律”是各种艺术存在的基本原则,艺术中的“韵律”发生在人与自然的联系中。人在与自然的互动过程中,产生了与自然规律一致的潜在动律,这种潜在的动律一旦遇到外界环境的刺激,就会以不同的形式呈现出来,艺术就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胡蛮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角度证明了美术起源于劳动,将美术的发端从神话传说的谬误中纠正过来,冲破了笼罩了美术史千年的神话幕障,正式提出了“美术起源于劳动”这一科学的论断。对于美术起源的论证是胡蛮站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立场下治史的一块重要基石。2、经济基础决定论本文所借用的“经济基础决定论”的表述并不是通常学术意义上所谓的“经济唯物主义”,[3]在这里是为了说明胡蛮把美术生长与发展的根本动力——经济基础作为考察美术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并认为各种美术现象和美术思潮不仅取决于其所依赖的社会背景,其本身也是社会背景的形象反映。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胡蛮首先对先秦诸子的哲学与美学主张进行了解读。胡蛮认为“老子主义”的诞生根源于老子所处的社会。老子生活在贵族经济崩溃、商业经济发展的历史时期,此时的小农自然经济在剥削阶级的压迫下无以为继、面临破产,在这种社会状态下,老子主张恢复自然经济。这种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社会观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消极抵抗”的处世态度,在这种态度下,老子以“无为”的姿态看待一切世物,正如他反对一切人工艺术,并宣扬“五色令人目盲,五声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其“淡然与神明居”的个人主义宣言对后世的艺术创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老庄一脉所推崇的“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更是玩世艺术和颓废艺术的源头。胡蛮还指出“孔子主义”诞生于“世道衰微”的“封建贵族的末日”,孔子的美学纲领与其哲学理论是一脉相承的,归纳下来就是“一本于仁”。孔子强调封建制度下的社会秩序,他的主张只能在封建统治下才能得以伸张,因此孔子思想在皇家美术中备受推崇,被确立为“正统的”美学思想。胡蛮对于“老子主义”和“孔子主义”都是极为批判的,他认为“墨子主义”是比较有“革命色彩”的,因为“墨子主义”反对权贵政治从某种程度上是希望解除下层农奴和手工业者的痛苦。另外,胡蛮还认为墨子主张的“非乐”、“节用”体现了实用主义的作风,反映在其美学思想上,并非是对艺术的摒弃而是想以适合于国民经济的“实用主义”美术来反对专贵族美术。站在“经济基础决定论”的立场上,胡蛮深入剖析了历朝美术的发展状况。例如,历史上的“六朝繁华”是因战乱导致人口大规模南迁带动了江淮流域的经济发展所致,经济上的繁荣使得此时文学艺术也呈现出繁华的气象。胡蛮指出这种繁华的推动者是曹操,作为统治者的曹操为了显示自己容纳异己和海纳百川的气度,大力提倡通脱的思想作风。这种通脱的气度反映在艺术上是一种类似于“为艺术而艺术”的作风,在这股风气的影响下当时的名士们过着吃药喝酒的放纵生活,崇尚清谈、反对旧礼教的束缚。胡蛮将这种名士风度解读为封建士大夫们在乱世时期“一边厌世一边纵情享乐”的矛盾情绪,这种情绪深刻地反映在了当时的美术创作上。胡蛮认为在六朝之前,美术的作用是宣传宗教,六朝时期由于崇尚享乐,美术创作从宗教美术转向了玩赏美术,胡蛮称之为从“封建的、固执的‘古典主义’转变为享乐的、浪漫的‘自由主义’”。胡蛮还进一步做出论断,指出玩赏美术之所以能够从封建道德和宗教宣传中独立出来,是随着艺术工作者逐渐脱离被压迫阶级的工匠身份跃升为文人名士而实现的。对于宋代宗教画的衰落,胡蛮认为这是由于在商业资本和货币资本的影响下人民变得更为务实,于是“要钱不要鬼神”。关于文人画在宋代的兴起与发展,胡蛮从当时工商业的发展、社会流行的哲学思潮及文艺政策上找到了原因:首先画院在当时备受重视,画院的考录制度反映出整个宋代的审美倾向,即“在内容上在课题上去转变现实主义倾向的‘危机’”,[4]于是考试作画以“对于人民生活无关痛痒”的诗句来命题。胡蛮认为画院的这种选拔方式表现出当时朝廷的一种反写实主义的指导思想,恰巧当时的士大夫们也并不欣赏现实主义题材的作品,同时令他们反感的还有写实技巧,于是借着统治阶级上层的这股暗流,士大夫们建立起一套反写实主义的理论,这就是文人画发生发展的深层原因。此后直至封建王朝的覆灭,中国的绘画一直缺乏写实精神。元代文人画大盛,胡蛮将段时期称为中国美术史上“极端的形式主义”时期,由于政局影响使得文人士夫们消极避世、寄情山林,于是在山水画创作上取得了同期绘画的最高成就。关于明代美术,胡蛮将其定位于“美术狱”的产物。他又指出清代闭关锁国,而其美术却走到了封建社会传统美术的烂熟期,但正如盛放的鲜花行将凋零一样,烂熟时期的封建美术如同日薄西山时的回光返照,等待它的命运终归是衰落。随着商业资本的发展,18世纪末“扬州八怪”登上了历史舞台,他们的出现正是新的商业资本发展的产物。 (二)“人”本位观的《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人民本位的观点是贯穿其中的思想核心。一般来讲,艺术的形成是通过几个步骤来完成的:“艺术构思艺术创作艺术接受”。在这一过程中哪一个环节也离不开“人民”二字。深谙马克思主义“人民创造历史”的内涵,并强调包括美术在内的整个文艺都要为这一历史创造者而服务。可以说,在革命年代艺术是否表现人民、服务于人民,已成为判断艺术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准。胡蛮的“人”本位思想深受的影响,在美术史论著中除了有对大众美术的阐发外,他还尤其关注了古代的美术创作者,这是胡蛮美术史的一大特点。胡蛮在《中国美术史》中给予人民群众崇高的地位,充分表达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艺术上的人本位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个是作为创造者而言,一个是作为接受者而言。人民群众既是艺术的创造者,也是艺术品的接受者。胡蛮认为过去中国的美术史家一直鄙视或者忽视从事美术劳动的工匠们,在美术史著作中从来没有美术工匠的位置。鉴于此,胡蛮极为用心地搜集了古代工匠工作和生活的资料,首次将美术工匠和从事美术劳作的奴隶写入美术史,一改往日下层美术工匠在美术史中长期缺席与边缘化的局面。胡蛮还在美术史中将工匠、从事美术创作的奴隶等社会底层群众提高到美术家的地位。 (三)社会学的治史方法胡蛮作为一个站在唯物史观立场上来研究中国美术史的学者,他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是符合马克思主义思想立场的,只有这样才能为揭秘艺术的发展变迁规律提供社会参照和历史依据。胡蛮写作《中国美术史》,不光考察各时代的物质基础,还对当时的政治情况、宗教信仰、阶级斗争、文化思潮以及人们的认知水平等因素进行研究。例如在考察古代青铜器艺术时,胡蛮就针对青铜器上的纹饰作了一番研究,从当时人们的思想观念入手来阐明这些纹饰产生的原因以及它们被统治者利用之后的社会作用。胡蛮指出青铜器上的纹饰直接反映出当时人们的思想认知水平,出于一种蒙昧的自然观和图腾崇拜,上古人民将古生物中的爬虫(龙、蜥蜴)、禽鸟(凤凰)等动物的形象铸刻在器物上,这些形象经过艺术诠释,在殷周时期逐渐演变为蟠龙、夔龙、夔凤等纹样,至战国时代进化为蟠螭、蟠禽,两汉、三国时期又发展成鼍龙、翔凤,隋唐时期变为蟠龙、飞凤……这种取自自然界生物形象的器物纹样经过不断地改变与演化一直流传下来。由于人们对于这些纹样的原形逐渐从敬畏转化为信仰,封建统治者就顺势利用了人们的这种信仰,将皇族比附于龙凤以宣扬其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达到统治人民的目的,龙凤图案也就逐渐成为统治者御用的象征符号。在山水画的起源问题上,胡蛮从社会背景出发,分析山水画从人物画中独立出来的历史根源。胡蛮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已有山水画独立发展的迹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士大夫的厌世情绪滋生了遁世思想,大自然成为士大夫眼中的庇护所;其次封建地主厌倦了都市繁华意欲返璞归真;第三,美术家地位的提高,使他们拥有了更多的创作自由,加之与士夫名士们往来密切,受到了名士风度的影响,创作兴趣也转向了大自然。另外,胡蛮还指出山水画之所以盛产于江南地区,不仅因为江南的自然风光好,更因为江南地区有着优越的经济条件,因此文艺创作更加兴盛。胡蛮还从社会政治、时代思潮的角度来分析20世纪“革命美术”兴起的原因及其发展的独特面貌,其中对鲁迅的革命美术思想极为认同。他认为鲁迅的革命美术思想本身就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鲁迅看到了艺术对社会的推动作用,于是指导美术创作为革命宣传事业作出贡献。胡蛮认为“五四”以来,艺术的社会功利性被无限放大,艺术肩负着改造社会、改良人生的历史使命,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将艺术作为推动社会变革的主要力量。20世纪30年代,在鲁迅等人推动的左翼美术运动中,强调艺术功利性的艺术社会学观点被确立下来,成为领导此后革命美术运动的主导思想。到20世纪40年代的美术思想已经把革命文艺看作是革命事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还将艺术社会学理论转化为一套适用于革命事业的文艺政策。 (四)书写“当代”的美术史胡蛮的《中国美术史》有两大特点,其一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应用;其二是作者在书中对自己亲历的美术思潮和美术运动的论述,有一种修著“当代”[5]的美术史的意识,这在20世纪上半叶的美术史学领域是较早的尝试。中国历史上有“当代人不修当代史”的传统,之所以会这样,一方面是为了避免政权的干预;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当代人”在修史时陷入狭隘的历史视野和主观情感当中。然而,鸦片战争后,这一约定俗成的传统被打破了。魏源首开研究“本朝史”的先河,而在美术史著述领域,胡蛮则堪称书写“当代”的美术史的先驱。《中国美术史》中关于“当代”的美术史部分主要涉及当时的美育思想、美术流派,左翼革命美术运动,抗战美术创作及中国美术的新动向等。胡蛮对“当代”的美术史进行整理和研究,这是作为历史参与者与学术研究者双重身份作用下的结果。抗日战争爆发后,美术在民族国家意识的统摄下日益成为革命事业的一部分,美术史的撰写也同样具有革命属性。胡蛮当时在中国革命文艺的摇篮——延安鲁艺任教,作为教科书的《中国美术史》很自然地就被打上了革命的烙印。书中对于“当代”的美术事件的书写不是对当时美术发展状况的机械记录,而是处在一种“革命叙事”的视野下,是作者政治倾向的一种投射,更是国家意识形态的一种反映。正因此,这一部分的撰述不可避免地会陷入到一定的历史局限当中。然而,从学术角度来看,胡蛮书写“当代”的美术史,体现了一个美术史学者在学术眼光上的提升。 二、《中国美术史》的学术论争 胡蛮的《中国美术史》在上世纪50年代遭到了学术界一些学者的批判,对他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 (一)对文化遗产的片面认识学术界批判胡蛮在《中国美术史》中轻视文化遗产,认为造成胡蛮轻视文化遗产的罪魁祸首是弗里契的庸俗社会学。以弗里契为代表的庸俗社会学关于文化遗产的观点是:在无产阶级社会以前的各历史阶段的艺术,统统被视为“侍奉民众压迫者的艺术”。胡蛮受其影响,对中国美术遗产作出了错误的价值判断。例如,认为秦汉美术是“宗教的和封建道德的题材”,汉代肖像画是封建王权下“歌功颂德”的主题创作,秦汉至清的美术皆有侍奉宗教之嫌……诸如此类偏狭的论断过度地强调了中国美术遗产中的负面内容,对于真正有人民性的现实主义作品缺乏切实认真的挖掘和阐述。另外,同时代的学者们还认为胡蛮一笔抹杀神话和宗教题材的美术作品,是对历史遗产的轻率处理。 (二)对现实主义理解的偏差一些学者批判胡蛮的现实主义观带有明显的庸俗社会学特征,指出胡蛮偏激地将所有与人民生活无关的美术都定性为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这是一种极端片面的观点。另外,胡蛮对“现实主义”所提出的标准也是诸多学者抓住不放的批判点,胡蛮所谓的“现实主义”即“写实的技巧”加上某种特定的“内容”,这种特定的“内容”只能是与人民生活有关的内容,如若表现其他,则是反现实主义的。他们认为在胡蛮定义的“现实主义”标尺下,纵观中国古代美术的发展过程,能够符合胡蛮所谓的“现实主义”标准的美术作品非常稀少。虽然胡蛮的《中国美术史》遭到了学术界的一定质疑,但在当时也有学者对胡蛮美术史的学术价值作了较为客观公允的评价。如金维诺就认为胡蛮的《中国美术史》“是革命的,虽然资料少,有缺点,但是《美术》月刊过去那样的批评,完全持否定态度是错误的”。[6] (三)胡蛮的自我批判胡蛮就学术界对《中国美术史》的批评进行了反思,于1956年写了一篇题为《轻视遗产——自我批评》的文章发表在《美术》杂志上。自我批判主要针对以下两点:首先,针对美术遗产的问题,胡蛮认识到有些美术遗产需要从政治角度和艺术角度分开讨论;他还认识到神话和宗教题材的艺术是以民间传说和民间故事为原型的,反映了全民族的欣赏习惯以及历史好尚,其价值是不能抹煞的。第二,胡蛮坦承自己过去对于“描写艺术”和“装饰艺术”的关系和区别不甚明确,曾经片面地认为只有“描写艺术”才能反映现实生活、才具有现实意义。后来通过反思,胡蛮对“装饰艺术”有了新的认识,他认为“装饰艺术”来源于人民的日常生活;在设计构思上符合人民群众的审美观点,它与“描写艺术”不仅在艺术思想和形象思维的构建上是相通的,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同样重要。另外,胡蛮还检讨自己在“双百”方针提出以前,曾一度认为社会主义现实主义是艺术创作的最好方法,甚至是唯一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方法。 三、胡蛮美术理论贡献 胡蛮美术理论观点与其美术史学的基本观点是一脉相承的,其理论成果集中体现在《辩证法美学十讲》、《论神似及其他》两部著作以及大量的理论文章中。胡蛮论美术的基本立场是唯物的,辩证的,部分成果带有革命政治色彩,他的很多文章甚至可以成为解读中国当时美术政策以及美术工作开展情况的依据。 (一)矛盾互动的辩证思想1、关于古代画论的思考20世纪60年代胡蛮出版了《论神似及其他》,这是胡蛮在文艺思想和党的“双百”方针的指导下,遵循“批判地接受遗产”和“推陈出新”的党政文艺方针,整理传统画论、画迹,通过研究绘画中“形象”、“主题”、“意趣”、“感情”、“精神”、“生活”、“笔墨”、“神似”以及“神似”与绘画艺术中其他构成因素的辩证关系来阐明中国传统绘画的艺术性及其在艺术发展上的规律。其中不乏创见,如胡蛮在对神似与形似的关系论证上,没有像传统画学家那样过分地拔高神似的地位,他还创造性地将形似与神似的关系看作是透过现象表现本质的过程。另外,胡蛮还在提倡浪漫主义与现实主义双结合的年代对“意境”进行了创新性的解读:即“意”指向理想性,“境”指向现实性,“意境”的达成是浪漫主义和现实主义的完美结合。2、关于现代艺术理论的思考胡蛮除了对中国传统画论进行了深入辩证的思考外,还结合时代思潮对当时影响艺术创作的几对概念进行了论证。其中有代表性的如“公共的艺术”与“个人的艺术”,这是他对弗里契在《艺术社会学》一书中观点的评论。弗里契认为“公共的艺术”和“个人的艺术”是艺术的两个典型,他们反复交替地出现,各自产生并适应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公共的艺术”表现为各种艺术形式浑然一体的、综合的、纪念碑式的艺术,产生于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神权社会,通常以建筑为核心,以规模宏大和美轮美奂为特征;“个人的艺术”是指艺术由整体分化为各自单一的状态并独自发展,产生于个人主义盛行的资产阶级社会,以风俗化和亲民性为特征。在弗里契观点的影响下,胡蛮对中国的古代艺术进行了剖析:秦朝的阿房宫、万里长城、佛教壁画和南北朝的寺庙建筑、佛教造像,都是封建王权在艺术上的彰显,是专制统治下国家观念的输出,可以说这一时期的主流艺术形式是纪念碑式的、宏大的“公共艺术”。宋、元、明、清时期山水画备受青睐,体现出“个人主义”的取向,艺术由“公共的”美术工作者——工匠的手中转移到了士大夫有闲阶级的手中,他们充满“个人主义”意味的作品折射出了文人“避世”的社会隐痛。另外,弗里契认为艺术的两个根本典型所发挥的不是装饰作用就是煽动作用,胡蛮对此观点并不认同,他认为伟大的艺术必然同时具有“装饰性”和“煽动性”,“煽动性”以“装饰性”的形式为载体,而“装饰性”则被“煽动性”的意识所支配。 (二)创作实践的主要观点1、艺术、艺术家与社会的关系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揭示,艺术从来就不是一个与现实毫无关系的独立存在的特殊世界,而是一个植根于社会生活、脱胎于现实世界的开放系统。社会属性是它的首张标签。唯物史观认为,“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那么艺术家的社会属性也是不可回避的。艺术家真实地存在于社会生活中,时代风气、社会思潮以及艺术家的社会地位都会影响艺术家的世界观和美学观的形成。在对中国的新美术[7]创作提出了符合时代要求的建议同时,胡蛮还将视线转向古代。他站在唯物史观的立场上,高度评价了古代画家倪瓒和八大山人的艺术成就,认为二者“国恨”题材的作品反映出他们并不是世人所想象的那样远离世事。但是,二者身上传统隐士的通病仍是不能忽视的,尤其是倪瓒对于老庄哲学的皈依和过分依赖导致了他逃避现实的人生态度,在他身上表现出来的那种与生俱来的剥削阶级的寄生思想、个人主义思想、消极遁世思想、艺术上一味的“怀古”思想,都是与变革年代的意识形态相背离的,是必须批判的。虽然胡蛮对倪瓒作品的某些解读稍显牵强,但是胡蛮做出评价的时候始终保持辩证地看待问题,这是值得肯定的。2、关于典型主义胡蛮将典型主义看作是表达人类美的最新“工具”,这种工具可以表达人类共同的情绪和思想。胡蛮就典型主义的一些问题发表了看法,例如典型主义中的艺术美问题,胡蛮指出“艺术美即意识的造型”胡蛮还将典型主义视为大众艺术运动的工具,并在典型主义的基础上对新艺术的发展作了规划,他指出新艺术应该是新的意识、新的形象、新的内容与新的形式的结合:新的意识是指无产阶级的文艺观;新的形象是指共性与个性相统一的典型形象;新的内容是结合时代主题的内容;新的形式是融合民间美术和民族精神所建立的民族形式。 (三)强调创新的革命理论1、文化遗产问题胡蛮在其《中国美术史》一书中对中国的文化遗产问题尚缺乏全面客观的评价,在其后期的理论文章中逐渐转变了认识。胡蛮在《现代中国艺术的总检讨》一文中重新认识到历史上的“旧艺术”,在内容上虽然是“死去的情绪和思想”,但是它在历史上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它在“当代”的价值绝不能被粗暴地否定,尤其是古代的艺术技巧。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的文艺理论家,胡蛮坚决批判“艺术要创新就要与过去划清界限”的观点。他指出抛弃传统等于割断历史,会使艺术创作陷入到虚无主义的泥沼,从而导致民族精神的丧失。但同时,胡蛮也反对无原则地膜拜文化遗产,他认为全盘接受文化遗产最终会陷入“崇古抑今”的历史倒退论中。2、民族形式问题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在中国落地生根并发挥作用都要通过一定的民族形式来实现,因此民族形式问题在革命年代被频繁地讨论和宣传。胡蛮就此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首先是文化遗产的继承与民族形式的发展问题。其次是民间美术的借鉴与民族形式的发展问题。胡蛮认为民间形式也就是民族形式,单从字面上看,民族形式包含的范围更为广泛;民间美术是构成民族美术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民族美术相比,它在民间有着广泛的普遍性、深厚的群众基础、强大的社会影响力以及独特的审美价值。第三是民族形式与抗日主题的问题。胡蛮指出当时美术创作上存在着两个严重的倾向:一是“革命的内容+非民族的形式”,一是“民族的形式+非革命的内容”。“革命的内容+非民族的形式”,主要是由于革命美术青年带有极端革命主义情绪,忽视了美术上的“旧形式”对建构民族心理和民族精神的作用,还错误地将西方资本主义的形式主义美术当作拯救中国美术的救星。“民族的形式+非革命的内容”则是偏离革命思潮的创作,一味地沉浸在“旧形式”中。要实现民族形式和抗日内容有效地结合,最重要的是将民族形式和现实主义创作结合在一起,现实主义要为抗战服务则必须是民族化了的现实主义。总体而言,胡蛮认为具有民族形式的美术在思想上不应该是狭隘主义,在技术上不应该是关门主义,它必须与国际艺术相互补给,才能光景常新。 四、总结 胡蛮作为延安时期的一位重要的美术史论家,他坚定地站在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上,密切联系中国的革命文艺政策,提出了富有时代特征的理论观点。相较于20世纪上半叶的其他美术史学者来说,胡蛮首先是一个革命者,革命的美术青年,这一身份决定了他是站在一个革命者的角度来进行美术活动、书写革命文艺理论的。受时代所限,胡蛮编撰美术史期间的一些观点稍显偏激,但他时刻保持自省,及时自我修正,表现出一位学者的治学态度。在现代美术史学研究领域,胡蛮开启了美术史写作的新方向,正是有了他的开拓性尝试才推动了日后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应用道路上相继又有王逊、李浴、阎丽川、王伯敏等学者的继续探索。 作者:赵丹 单位:山东大学(威海)艺术学院讲师 美术史小论文:美术发展史的历史意义 一、从狂飙突进到潜心于民族文化 阳太阳在广西美术发展史上产生影响,要从1937年返回桂林办学算起。在这段时期,他的“初阳美术学院”像暗夜中的一道闪电,虽然微弱,尽管尔后就被黑夜掩住,但已经在广西文化的土壤中播撒下一粒粒种子,为接下来的萌发孕育了新的力量。1937年,日本侵华战争的全面爆发,促使他放弃赴法深造,回到故乡桂林。在这段时间,他的绘画风格有着显著的变化,他1937年的国画《农舍》,以及1938年所做的《古树榕荫》《桂林文昌桥》《花桥》等作品虽然只与油画《烟囱与曼陀铃》《海边裸女》等相隔几年,却呈现出完全不同的人文取向。日后漓江画派中常用的一些元素,如洋溢着浓厚乡土气息的百姓家常诸如民居、舟船、青石板道路、石桥、香蕉树、牲畜等都已在画作以主体地位呈现出来。由于阳太阳是一位喜欢大胆尝试新鲜画风的画家,所以他接下来的绘画题材也不局限于广西山水。如代表作之一的油画《沙原上的船》(1939年)就带着现代主义的余音。但就是这么一幅超现实主义色彩极为浓重的油画,在其内涵却已经移向民族化的建构———不再为了创新而创新,而是开始了对民族苦难的沉思,因而也获得了超越早期欧化风格局限的人文底蕴。抗战时期,阳太阳曾于桂林建干路一间二层小楼里创立私立学校“初阳美术学院”。过去学者对这段历史多是从教育史的角度来考虑,其实还可以从艺术思想史的角度看待。如果深入其脉络来理解阳太阳艺术创作发展演化的思想历程,就能发现这段历史虽然属于漓江画派前史的范畴,实际上在广西本土美术的文化自觉意识发展史上却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孟超曾总结出“初阳画风”为“有生活”“有时代激情”“富有诗意”“富有创造性”等③。这些与后来的漓江画派有浓郁乡土味和时代朝气这些特征虽还有一些差别,但发展的脉络已经较为清晰。特别是身处那个国家危亡、仁人志士以身报国的大时代潮流之中,阳太阳的这种本土化主体意识顺应了新的时代趋势。此外,这个时期兴起的强调走近大众、走进生活、走入时代,对一直以来士大夫气息浓重的中国绘画传统也有着重要的矫正作用。据昔日学生林杨回忆,当时学院十分重视组织学生外出写生,规定每学期要外出远足写生一次,曾经组织学生去过阳朔、兴安、苏桥等著名风景名胜写生作画。此外,也经常组织学生到附近农村、工厂去深入人民生活,体会我国人民勤劳俭朴的本色和收集民间丰富多彩的民族形式的艺术④。后来由于桂林因日军入侵而进行了大疏散,初阳美术学院也解散了。等到1947年,阳太阳在广州试图重整旗鼓,但最后终难实现桂林时期的辉煌。这段艰难时期,阳太阳夫人开的桂林米粉店倒是给过着清贫生活的一家些许补贴和安慰。这种窘境除了国民党在大陆统治末期的民生凋敝之外,其实也跟初阳美术学院与桂林文化环境的根基断离有着密切关系———广州是岭南画派的优势地盘,虽然高剑父极为欣赏阳太阳的才华而聘其为广州市立美专的教授,但绘画环境早已不是昔日的桂林胜景,奇山已难搜,如何打草稿?这也在某种程度上促使阳太阳思考自己绘画的地域化、风格化问题。任何革新,终究是要在依托传统的坚实基础上进行的。艺术传统之所以为传统,就在于其为数十年数百年乃至上千年的不断试错、对照、革新、积淀中最终得出的,所以革新不是与过去一刀两断,而是把握住时势流变的脉络,顺时而动,将时代精神与文化传统结合起来,这样的艺术才能在深厚底蕴的基础之上引领潮流。阳太阳在美术史上的建树,恰恰表现在这种对时代脉搏的把握上。 二、在画卷中建构广西乡土意境 20世纪50—60年代是阳太阳一段创作的高峰期,这段时期他的绘画开始呈现出鲜明的地域艺术特征,以桂林山水风貌为题材的作品相继涌现,这正式表明他历经探索,终于走上了以绘画形式来表述文化自觉意识的创作道路。这个时期他最重要的代表作是水彩画《漓江木排》,该画1955年参加苏联国际青年艺术节并获得造型艺术奖,苏联的主要美术刊物《造型艺术》上专门加以刊载并配发评论。周楷教授认为:“《漓江木排》在阳太阳的美术创作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他从抗日战争以来探索外来艺术形式民族化,形成自己鲜明的个人风格取得成功的显著标志。也是他在艺术上转向以风景画创作为主的开端。”⑤不过我认为,水彩画《漓江木排》的确是阳太阳那个阶段最为突出的作品,但这幅画不是凭空出世的,除了初阳美术学院时期的积淀之外,《漓江木排》前后他就画有不少桂林乡土题材的画作作为铺垫了。而这都是昔日他回应中国绘画面对的三重困境的历史性延续。水彩画《漓江木排》创作于1954年,同年他的《桂林象鼻山和解放桥》获选“全国水彩、速写画展”。1961年深入百色地区写生,《靖西之春》(油画)是这一时期的代表作。该画抓住靖西最为优美的石山,配以富有生活气息的竹木、梯田,描绘出一派祥和的山乡风光。有意思的是,他画的是靖西,但选的却是靖西山石中与桂林山石精神气质最为契合的平地起山的类型。1963年他五十四岁,与同仁们一道沿着漓江写生作画,创作了系列水彩画《漓江》《塔山朝晖》《渔村》《漓江初霁》和国画《碧莲山道》等。只是突如其来的“”浩劫打断了他的创作进程,批斗的纷扰和抄家导致他创作陷入停顿。在那个极左年代,阳太阳被作为“反动学术权威”遭受批斗,家中多年的书画、画稿也因此佚失。但这没有磨灭他的意志,反而为后来如朝阳一般喷薄的新时期绘画做了铺垫。通观阳太阳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绘画,我注意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同一类型的画面,他画了一次又一次。 1954年他创作了水彩画《漓江木排》,该画以大幅桂林奇峰占满画面左侧,右侧是顺流而下的漓江之水,水上有一弯木排随着水流向画面前方飘来。这幅水彩最重要的特点是开始在水彩绘画中渗透水墨画的笔法,在云绕群山的施墨上,具有强烈的中国气派。而1956年,他又推出了油画《漓江之晓》,该画与水彩画《漓江木排》在构图上非常相似,以至于让后来一些评论者在不经意间误认为是同一幅画。油画《漓江之晓》最大的改进之处,在于强化了对山石嶙峋的刻画,凸显了桂林山石的独特造型。而且他还把水面所占比例扩大,以便在水中画出山的倒影。1972年他以中国画形式画出《烟雨漓江》,仍然是山石、竹排的构图,不过多了变电站和信号站等,该画画面感似乎不够强烈,缺少整体的力度感,倒是其中云雾的营造颇为成功。直到1989年,他还又以近似的构图再画了一幅油画《漓江之晨》,这次重视的是对云雾的渲染。如此对近似的画面落笔,必有其用意。早在20世纪40年代日军入侵的艰难岁月里,由于各种绘画原料的匮乏,阳太阳已经开始尝试“土法自造”颜料。如周楷教授就曾提到:“由于处在战争的环境中,油画工具材料的来源困难,也促使他更多地采用水彩画。他作水彩画重意境重气韵,力求情景并茂,水色交融,习惯使用毛笔、水彩画颜色与中国画颜料混用并善于使用墨色构成了一套独特的水彩画技巧。”⑥在最初,这是不得已为之的方法,但或许也是在这个过程中,他开始发现其中笔墨转换的独特趣味,于是有意识将中西绘画方法融合为一。结合他1963年所画的系列水彩画《漓江》《塔山朝晖》《渔村》《漓江初霁》,可以看出其中的脉络。在这些系列水彩画中,他尝试用笔墨晕染的方法画水彩,又尝试用水彩的丰富色调来探索国画用色的多样性。其实我们可以把目光更多地聚焦在他对三重困境的探索上,他事实上一直在试图以西画的用色、构图纠正中国传统水墨画的陈旧萧条,又试图以中国水墨笔法突破西方写实主义绘画的局限,而且还要在过程中针对现代主义带来的民族虚无主义迷茫,强调绘画的民族风格,力图在丰厚的民族历史文化和风土人情中建构新形势下的民族艺术方面的精神面貌。他曾言:“用感情挥洒的画面,比现实更高更宽阔、更真实,就是意境。家乡的山水有无穷的意境,爱得越深,意境也就越深。” 阳太阳少年时期师从桂林资深画家帅础坚,笔下桂林山水自是练笔的必备。待他日后学习西画成名,最终旅日归国重画桂林,是一种更高层次上的精神复归。从年轻到资深,阳太阳的题材和画风几经变化,但那颗不懈探索的心从未改变。他以厚重的创作,来具体回应前述的20世纪初期中国绘画面临的三重困境问题,力图在画作中对年轻时代就开始思考的问题进行解答。新中国成立初期,阳太阳在水彩画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他并不停留于此,而是开始把主要的战场转向国画。在20世纪50到60年代这段时期,从他的国画作品中可以明显看到他的良苦用心,因为从具体用笔到施墨,他在不断从各个角度进行民族化、地域化的深入探索。在1951年,他画的《桂林花桥》似用的是逆锋枯笔配以中锋重墨来画山石、树木,画作墨色凝重如钢筋铁骨,讲求的是构图的力度。而《南溪桥畔》落笔相对传统持稳,左山折带皴,右山斧劈皴,而且偏重以写实手法勾勒树木、石桥、山貌,在中国水墨构图中融入了西画焦点透视。而《桂林山水》则画风转为偏向写意,山顶以积墨渲染,再用带牛毛皴味道的斧劈皴来画山石,这使得他所描出的山形,自由酣畅,远看颇似整座大山都振翼起舞,隐约中似乎有西方未来主义的韵味。桂林是喀斯特地貌,以奇峰突起的石山居多。阳太阳在这些山水画中都用了表现石山的斧劈皴,似乎并非偶然。或许他试图将传统技法揉以现代气质,探究以新的精神气质表现桂林山水的独特韵味。而且1951年的这批画作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他在用色上颇费了一番心思,土黄色的石山正是广西喀斯特石山的典型色征,他又以蓝色点染树林,这是桂北习见的晨雾色调。1962年的《碧莲峰下》《碧莲山道》《清江诗意图》等走的都是这一路数。经过“”的中断,他探索的劲头却更足了。1979年的《桂林山水最宜人》《阳朔白沙即景》试用青绿山水来铺陈桂林胜景,这是在用色方面的复归,又有所创新。作为对比,传统青绿山水往往失之于浮华乃至匠气,而阳太阳尝试援以水彩的湛蓝入中国画,用绿颜渲染树木的苍翠,于是创造性地画出了乡土气息浓郁的“青绿山水”。把世家气派的青绿山水画得乡土味十足,这也可谓当代创举。乡土味入画的风格,在后来漓江画派的画作中也得到了继承和发展,如黄格胜的画作,就具有相当深厚的民本风范,以八桂大地的人文底蕴深深打动观者。 三、从“被表述”到“自觉表述” 学者黄伟林在研究“漓江画派前史”时,考据出其实历史上有不少艺术家和历史文化名人曾以桂林山水为题材进行绘画创作,从米芾到齐白石、徐悲鸿,再到关山月等,在不同时期画出了各具特色的画作⑧。他还提出“:抗日战争期间,桂林成为举世瞩目的抗战文化城,除了徐悲鸿、关山月,中国一批杰出的绘画大师如黄宾虹、傅抱石、李可染、张大千云集桂林。人们发现,此时中国山水画的题材重心,逐渐从江南转移到了岭南。”⑨不过我想补充一点,那就是抗战时中国山水画关注的重心确实移到了岭南,尤其是桂林,但之后实际上却逐渐退潮。以桂林山水为题材的画家不少,但他们画桂林山水的作品如齐白石的《独秀峰》《漓江泛舟》,徐悲鸿的《漓江春雨》《青厄渡》《漓江两岸》等却都并非他们的代表作,在绘画史上的历史地位也不是特别高。而且画家们关注的也仅仅是桂林山水,对广西的其他秀美风光和人文风情则大多忽视,偶有,也只是浮光掠影。说得不恭敬的话,抗战之前,历代文人关于八桂大地的奇山秀水,与其说是欣赏,还不如说是往往持猎奇的态度。可见,在没有广西地域文化的自觉意识的情况下,桂林题材、广西题材至多也只是国内外艺术家作品中的陪衬,属于游记性质的边缘作品。若想摆脱这种窘境,广西艺术家就必须以文化自觉意识,将这种“被表述”的被动处境一变为“自觉表述”的主动状态。手指只有捏成拳头才有力量,艺术家需要有明确的流派艺术的意识去凝聚力量。阳太阳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有意识地号召创建具有广西本土地域特色的画派,群策群力,而非单打独斗。据学生蒋振立回忆,当时在开学典礼上,阳太阳先生就在作报告时以激昂高亢的声音说“:我们身在天下第一山水的桂林,生活在天然画廊的漓江畔,漓江两岸聚居的十多个少数民族所创造的丰富悠久的民族民间文化是我们的乳汁。我们比之外地画家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应该创造出独特的艺术。我们要创造‘桂林画派’。”⑩阳太阳在作品上的探索,与以文化自觉的高度号召成立本土画派是同步进行的,有绘画实践,有开展的理念,还有具体的实施工作。他的不断呼吁,为后来以黄格胜为代表的新生力量创立漓江画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小结 以阳太阳为代表的老一辈画家,经过了20世纪初的反叛中国传统的狂飙突进思潮,抗日战争的国家危亡时刻,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现代民族文化复兴,“”极左浩劫的洗礼,新时期的探索之途等一系列的历史性时段,千锤百炼,在广西绘画的文化自觉上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在最初时,他只是在艺术社团中做辅助性支撑工作,但随着岁月的历练,他逐渐走向历史前台。从被动走向主动,从跟随走向自觉,从浅稚走向成熟,最后成为新的青年一代的引路人。他从最初的纯粹西式油画见长,到钟情于满含水墨雅韵的水彩,再到融水彩色调入画的水墨,以及晚年带有抽象极简意味的水墨,摆脱了中西隔阂的藩篱。真力弥满,万象在旁,他的绘画到了晚年,已经达到了万物皆备于我状态,再不追求什么刻意的画种模式的门户之别,笑看写实写意的人为区隔,而是信手拈来,画风多元。这,即是所谓历经沧桑之后的大自在。 作者:简圣宇单位:广西艺术学院教授 美术史小论文:美术教学历史文化论文 一、信阳地区的民间艺术 皮影是一种极为古老的民间表演艺术。皮影戏小小的幕布,可以取得以近追远、以小见大、生动有趣的艺术效果。罗山皮影又叫“丝弦皮影”,相传始于明代,有着悠久的历史,皮影剧多取材于历史人物、神话传说等,没有固定的剧本,只通过师傅口头传授技艺。罗山皮影的影人以水牛皮为材料,经艺人镂刻而成,再以布帛作为背景,一般表演时由三个人同时操作影人,由唢呐配乐或是演奏成员用豫南方言演唱,通俗易懂。信阳固始柳编全国闻名。固始县拥有“中国柳编之乡”的称号,固始柳编有着色泽洁白、造型新颖、款式大方、纺织精巧、风格独特、自成一统的特点。随着市场的需要,固始柳编由原来单一的柳编创新发展出草柳混编、蒲柳混编和藤柳混编等多种材料混合编制的新产品,主要有果篮、礼品篮、购物篮、门帘、屏风等多种产品,既经济实用又绿色健康,是集工艺、装潢、实用性为一体的生活用品。同时,由于编织工艺精细,有的柳编制品可以当做工艺品和室内软装饰品。信阳的根雕艺术是一种独特的中国民间工艺美术形式。信阳地处大别山腹地,根材资源丰富,种类繁多,是从事根雕艺术创作的好地方。现在常用的根雕树种有檀木、女贞、杜鹃等十多种。信阳根艺具有浓厚的泥土气息,令人爱不释手,在色、形、质、味、韵等方面都保留了根料的自然天趣,给人以高层次的艺术享受。 二、信阳历史文化遗产在美术教学中的开发利用 21世纪初,我国开始关注教学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问题,并在新的美术课程标准中专门设置“综合·探索”学习领域,使美术教学不再局限于美术学科本身,而进一步拓展至自然、文化、社会等范畴。因此,教师要敢于开发利用当地的美术教学资源,以拓展美术教学内容。 1.改变教学观念 部分教师仍以课本和课堂为中心,只注重学生美术技能的培训,只看重学生的考试分数,不注重学生创造力的培养。这样的结果只会导致课堂气氛不活跃,学生的学习兴趣低,教学效果差。还有的教师对当地的历史文化和民间艺术理解不够,误以为“乡土”就是过时的代表。殊不知随着社会的进步,大到世界各民族,小到各村寨部落,都因有自己独特的文化和历史而骄傲,越是本土的越受到追捧。因此,教师必须转变观念,不能把教学局限于书本和课堂,而要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积极搞科研,要认识到美术教科书不是唯一的课程资源,要掌握和了解本地的历史文化和民间美术等资源,并善于研究,理解这些历史文化资源的内涵和意义,并将其与美术教学相结合进行研究,根据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这些资源进行整理、筛选、分类和整合。 2.改变教学方法 教师要改变以往照本宣科式的教学方法,可以根据课堂教学需要,结合信阳地区的美术资源进行课堂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运用多媒体放映影音、照片资料等,也可以就地取材,带领学生考察当地的美术资源,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如,在上建筑设计课程时,教师可以利用信阳鸡公山上的“万国建筑”讲解各国建筑特色和建筑构造;在上手工艺制作课程时,教师可以教学生制作皮影,这样学生在学到知识的同时,还可以了解自己家乡的民间手工艺。利用这些民间手艺结合教材开展美术教学,有利于学生对家乡艺术的了解,从而使学生发现自己身边就有这么出色的艺术,更能深刻地明白、体会艺术源于生活,生活是艺术创作的源泉。教师可以把美术课堂移到室外,进行野外考察和写生练习,让学生感受信阳的自然风光之美,了解信阳人文景观的文化内涵,积累文化知识和创作灵感,提升文化素养。如,在景观设计的教学中,教师可以先在课堂上进行景观理论知识的传授,然后根据信阳当地的人文或自然景观进行实例分析,带领学生考察信阳市浉河公园,分析公园的整体景观设计,这样的教学更加直观生动。信阳毛尖茶叶全国闻名,在信阳,茶叶生产非常广泛,茶园遍布。茶文化是信阳文化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教师可以由“茶文化”这一主题开展多种教学科研活动。如,教师可以讲授茶的历史以及与茶有关的古诗词,然后引申到信阳毛尖,讲解信阳毛尖的发展史,使学生对信阳茶文化有初步的了解,然后带领学生到信阳市博物馆中的茶文化馆参观茶叶的制作技艺和过程,还可以欣赏茶艺表演,使学生更加直观地感受到信阳茶文化的博大精深。在包装设计、标志设计等课程教学中,教师可以“信阳毛尖”为主题,让学生进行茶叶包装设计或是茶叶标志设计。由于前期的深入考察和了解,学生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设计方向,创作出有内涵、设计感强的包装作品。同时,教师可以将课堂练习与实践相结合,鼓励学生参加信阳每年一度的茶文化节的宣传海报设计,并联系信阳本地茶厂和茶叶经营企业,推荐学生的优秀设计作品,争取投入市场,变成真正的产品。这样不仅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信阳本土茶文化的传播。信阳地区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作为美术教学资源被开发利用,可产生双赢的结果,不仅可以拓展美术教学的范畴、优化美术教学模式、提高教学质量,而且对信阳地区历史文化的传播和人们文化素养的提升有着现实意义。 作者:甘露单位:信阳师范学院美术学院
语文学科论文:试论语文学科的根本特性 论文关键词:语文教育 主体性教育 人文教育性 主体能力 主体人格 论文摘要:主体性教育思想是包含语文教育在内的教育活动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因而由此可以观照语文学科性质: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唤醒和培养人的主体精神,为此则必须加强人文教育;从语文学科内容和学科功能分工来看,只有语文才能承担起人文教育的主要任务,因而人文教育性是语文的根本特性而工具性是其基础属性。人文教育性培养学生的主体人格,工具性培养学生的主体能力,两者共同培养学生的主体性。 进人21世纪,语文教育界对语文学科性质有了基本一致的看法,即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应该说,这是多年来语文教育界不断探讨、实践的一个宝贵成果,对今后一段时间语文教学改革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但“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这个表达到底如何理解,“工具性”与“人文性”的作用是否各占一半平分秋色呢?如果不弄清楚这个问题,语文教学就还会在“工具论”与“人文论”中两边摇摆,语文教师还是不知从何着手,重心何在。因此语文教学必须要解决这个根本特性问题。依笔者所见,语文学科的根本特性应该是人文教育性—以往习用的“人文性”只是语文的内容特点,用来指称语文学科的特性并不准确。 这一命题实际包含两个子命题:一是语文教学的根本特性不是工具性;二是语文教学的根本特性是人文教育性。前一个命题正是多年来语文教学争论的一个结论,其基本理由是:工具性只是语文在社会运用上的属性,并不是语文发生论上的属性。在工具论的指导下,语文教学变成了一种遵循逻辑思维法则的理科教育程式,它把语文分解为字、词、句、篇、语、修、逻、文这些抽象的东西,结果导致语文学科人文价值、人文底蕴的严重流失,这一点笔者木用赘述。第二个命题正是本文所要着重展开阐述的观点。为求从根本上加以论证,笔者以主体性教育这一教育思想为逻辑起点来进行分析、讨论。 一、主体性教育思想—语文承担人文教育的理论前提 要弄清楚主体性教育,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主体、主体性。主体是指从事着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人,客体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指向的对象。主体性就是主体的特性,即主体对客体的主导地位以及对客体能动地认识和改造的特性。主体性具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自觉性,指人不同于动物的意识特性,即人把他同自己的关系、同他人的关系、同自然的关系变成主客体关系。二是自主性或能动性,它是人的活动特性,是指主体具有不依赖于外在力量,自由地支配自身的一切活动的意志和能力。因而可以说,主体性就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根本特性。 主体性从内容上又可分为主体意识、主体能力、主体人格。主体意识是作为认识和实践活动主体的人对于自身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的一种自觉意识,是主体性的观念表现;主体能力是“主体能动地驾驭外部世界对其才能实际发展的推动作用的能力”,“主体人格”是指主体的情感、意志、灵感、信念等的因素。主体能力与主体人格是主体性的现实表现。实际上,具不具备主体意识也是主体人格的一个方面,因而本文为论述需要将前述“主体意识”、“主体人格”统称为“主体人格”,以指称主体的精神情感状态。 前面我们谈到人的本质特征即人的主体性,而教育是对人的教育,教育学即人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一些教育理论家提出了主体性教育思想,认为“教育的最高目的是把人培养成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教育的根本在于培养和发挥人的主体性”,教育应以“培育人的主体性为最高任务”,也就是要培养人的主体人格、主体能力。这便是主体性教育思想的基本含义。 主体性教育思想与我国历来倡导的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以及素质教育理论是一致的。教育理论家王策三曾这样论述它们之间的关系:“之所以要培养全面发展的人,就是要发展人的主体性。主体性,这是全面发展的人的根本特征。主体性,它集中了人的一切优秀品质和个性特征,是身、心或德、智、体、美、劳诸方面都得到良好发展的综合表现。” “主体性强的人,就是在客体面前拥有主动权和思想的人。”既如此,主体性教育思想可以被看作教育活动最根本的指导思想。依此推导,主体性教育思想也应该是语文教学的根本指导思想,语文教学的性质也应该以主体性教育思想为根本出发点,并结合学科特点和学科功能分工来加以确定。 二、语文承担人文教育的现实要求—社会历史发展需要进行人文教育 (一)社会进步需要唤醒、培养人的主体精神 科学技术对人类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电子计算机的发明和日益广泛的应用,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面貌,使人类社会一下子从工具时代跃进到信息时代。科技作为最富有革命性的生产力创造着巨大的物质财富,为人类提供了日益众多的方便和享受。但人们也逐渐认识到科学技术是一柄双刃剑,它在为人类造福的同时,也会给人类带来祸患。如原子能可以用于来发电、医疗,也可以大规模地杀伤人类以致毁灭人类;克隆技术可以在医学和生物遗传工程上产生重大作用,但若用于复制人类,则将是人类的灾难;计算机有利于贮存、搜集、传播信息,也可以被用来不良信息,或利用计算机犯罪。同时,科学技术的广泛使用,固然推动了经济的迅猛发展,但也产生了许多全球性的问题:全球气候环境的急剧恶化、资源枯竭、生态失衡、物种消失、人口膨胀、贫富差距拉大、战争频仍。这些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担忧和不安。 同样,经济发展也给人类文明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因为市场经济遵循利益原则,当这种利益原则无限制地渗透到人类的意义世界时,就会造成道德失范,如拜金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盛行就是典型表现。这一点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由于法制不健全,适应市场经济的文化尚未建立,表现得更加突出,如假冒伪劣、坑蒙拐骗、贩毒贩黄、贪污贿赂屡禁不止,偷盗、抢劫、诈骗、走私等犯罪活动甚嚣尘上,一些犯罪分子十分猖狂,他们为着能有钱,过上享乐生活,而疯狂劫掠国家和他人财产,甚至视人命如草芥,滥施暴力,滥杀无辜,耳目所及不乏一些令人触目惊心的良知泯灭、人性丧失的事实,少数人对生命的践踏和漠视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以上事实表明,科技的进步在没有正确的价值观念引导下,会产生许多负面影响,甚至会走向人类的对立面,从而导致人在自然、社会和人自身面前的主体地位的危机,主体精神的沦丧;经济的发展也会带来道德观念的混乱,美好人性、人格受损,人在物质欲望面前,无法从容应对,把持自己,同样会丧失人的主体性。因此,现代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唤醒和培养人的主体精神、主体人格,使人成为人。 (二)培养主体人格必须依靠人文教育 首先应弄清楚主体人格、主体精神属于人文精神的重要方面,甚至是核心要素,为什么这样说呢?这里有必要弄清楚人文精神的内涵及其发展脉络。在西方,人文精神是个发展的概念,不同的历史阶段都有不同的内涵;在中国,传统人文精神也十分丰富,儒家、道家或强调道德体验与践行,或崇尚自然、追求个性解放,其影响也十分深远。有学者根据中西人文精神传统,把人文精神的内涵解释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强调人对万事万物的主体地位,尊重人的自由和尊严,把人作为万物的尺度。第二,追求完人理想和精神文化品格。第三,当代人文精神重视价值观念,提高文化意识和人格修养。由此可见,人的主体精神可以看作人文精神的核心成分。 而人文精神的教育就是人文教育或说是人文精神的重要内容甚至落脚点,因而对学生进行人文教育必然可以培养他们的主体精神、主体人格。 同时也应看到,主体精神、主体人格的培养也只有或主要依靠人文教育。因为进行人文教育所依据的人文学科与回答“是什么”的客观陈述(科学)不同,它是回答“应当是什么”的价值引导,“人文学科总要设立一种理想人格的目标和典范。人文学科引导人们去思考人生的目的、意义和价值,去追求人的完美化,人文学科所依据的理念不是工具理性,而是价值理性。”相反科学技术可以提供强大的工具理性,却不能满足人们对于情感寄托、伦理要求和终极关怀等的需求,即无法提供人类区别于禽兽的“价值理性”。总之,人文学科、人文教育可以为社会提供一种正确的价值和意义体系,引导人类社会走向和谐,人类个体趋向完善。而自然科学却做不到。 因此我们说,主体精神、主体人格的培养主要依靠人文教育。在各阶段教育中应当加强人文教育,应当有学科承担人文教育重任。 三、语文承担人文教育的学科内容依据和学科分工依据 (一)语文、语言的本质是人文 各学科中语文在对学生实施人文教育方面具有独特优势,语文的内容—语言、言语本质就是人文。对此,西方语言学家都有过深刻的分析。他们认为语言在本质上并不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交流的工具,而是人与存在相属的领域,因而具有真正主体性的意义,即“只有语言才能使人成为作为人的生灵。”语言的作用是普遍的,它包容一切,人类面对的世界是一个意义世界,世界对人而言是一个语言的世界。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东西是无法言说的。语言的界限也就是理解力的界限,语言作用的这种普遍性使人与人之间的对话具有无限的内容。如果说语言是一种“工具”,那么没有一种工具如此包容一切,甚至会把人的全部理性也包容其中。 在我国,语文教育界对语言本质的认识也在不断深人。早在1993年,特级教师韩军就说:“语言本身不仅仅是一种工具,还是人本身,是人的一部分,它不是一种外在于人的客体,而是主体;不仅仅是‘器’、‘用’,还是‘道’、‘体’,它满足主体情感,充满人生体验,因而人文精神是语言的基本属性。” (二)语文在学科布局中的功能定位 从前述我们对语文教育的分析,可以看出,语文应当而且可以进行人文教育。但并不能完全由此推导出语文的学科根本特性是人文教育性,如果对学科布局特别是语文在学科布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那还是认识不到甚或否认这一点的。所以,对语文学科性质的定位,还有必要考察语文在学科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 应当说学科性质是人们依据学科内容、学科目的而对学科功能的界定。语文课的内容即语言、言语具有人文性,顺理成章它具有人文教育功能。目前所要厘定的是人文教育是否应成为语文的主要功能,或者说在目前各学科中人文教育是否主要由语文来承担,从而使人文教育成为语文的主要功能。这必须从语文与相关学科(即同样具有人文教育性的政治、历史)的比较中作出回答。第一,政治学科主要承担的不是人文教育功能。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对学科的大致分类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学科。社会科学主要包括政治、法律、经济、社会等学科领域,与自然科学一样是回答“是什么”的客观陈述;人文学科包括哲学、历史、文学、艺术、伦理、神学等领域,它是回答“应当是什么”的价值引导。从目前所开设的政治学科的内容来看,有哲学、政治、法律等基本知识,可见其中主要是社会科学内容,作为人文学科的内容只有哲学常识一项。因而,可以说政治学科主要承担的是引导学生认识社会现象和规律的功能,而不是人文教育功能。 第二,语文和历史承担着人文教育的不同侧面。虽然文史在内容上相融相通,但对学生人文精神的形成所起作用之间,语文承担着核心的方面,起更主要的作用。就人文内容来说,可以分为人文知识、人文情感、人文态度、人文价值取向。故人文教育包括人文知识教育、人文情感体验、人文态度辨析、人文价值取舍。历史重在历史事实的陈述、历史演进的逻辑梳理、历史规律的概括、总结,即重在事,即使涉及人,也只是评述人在某个历史阶段的地位和影响,故历史重在人文知识教育。而语文重在人,重在面对某种具体的社会和历史情境下人的情感、态度和价值取舍。历史所传授的人文知识对人文精神的形成可以起铺垫作用,而语文教育所涉及的情感态度、价值观,其实质就是人文精神。当然历史也有态度和价值观培养问题,但它范围狭窄得多,它偏重社会历史态度和社会历史价值观,如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唯物史观、科学世界观以及民主、法治价值观等等。另一方面,语文和历史所采用的表述方式的不同使它们在对学生人文精神的形成方面所起的作用也有不同。历史多运用抽象思维的方式,以理性的语言来表述社会历史价值观,而语文运用的却是情感性语言,形象思维的语言,是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和个性化的语言,而非大众习用的“公共话语”或学术语言,它对学生特别是形象思维占主导,情感异常活跃的学生来说,其影响比其他学科要更加强烈、深刻和持久,更有利于学生人文精神的培养和成长。所以,在各阶段教育中,人文教育的任务主要应由语文来承担。 当然,我们说人文教育任务主要由语文承担,不能因此否定历史也主要承担人文教育任务。所以也有必要以相应的概念来区分历史和语文进行人文教育的侧面和重心的不同,而这不是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故不引申。 四、结论:语文的根本特性是人文教育性 综合以上分析,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人的主体人格方面来看,应加强人文教育;而从语文的学科内容和学科功能分工来看,语文应主要承担人文教育重任。因而,我们说语文的根本特性是人文教育性,工具性是语文的基础属性。语文的人文教育性旨在塑造学生的主体人格,从而培养人的价值理性,工具性旨在培养学生的主体能力,从而培养人的工具理性。 回应前面我们谈到的主体性教育问题,我们说,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的主体性,大学教育也不例外,也应该有完整的主体性教育构成。可以说,语文的工具性与数理化等学科,用以培养学生的主体能力;而语文的人文教育性与政、史的一部分一起用以培养学生的主体人格,两者结合培养学生完整的主体性。前者旨在培养人的工具理性,后者旨在培养人的价值理性,从而把学生塑造成完整、健全的人。这样的教育才是完整的人的教育,才算完成了主体性教育的任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有充分的理由说,语文学科的根本特性是人文教育性。 语文学科论文:网络环境下信息技术与语文学科整合的实践与认识 ——《雨林的毁灭——世界性灾难》教学例谈 【摘要】随着新课程改革的推进,“网络环境下信息技术与语文学科课程的整合”正成为我国语文教育改革的一个新视点。本文通过对网络环境下《雨林的毁灭——世界性灾难》课例的实践,以现代教育理论为指导,探讨基于网络环境下信息技术与语文学科整合的认识。 【关键词】信息技术 语文 整合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以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已成为拓展人类能力的创造性工具。为了适应这个发展趋势,国家大力提倡信息技术与其他课程的整合,整体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在新课程实施背景下,信息技术与语文学科的有机整合是广大语文教育工作者关注的课题。信息技术与初中语文学科整合教学,就是以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自然地、恰如其分地融合到初中语文这一学科的教学活动中,运用到课堂教学和课外学习中,以此来增强学生的学习能力,优化学习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对初中语文教学中新的师生关系定位,课堂与课外之间的新型关系等产生巨大的影响。 本文以八年级语文《雨林的毁灭——世界性灾难》的教学实践为例,结合网络化教学理论和传统课堂教学体验,就网络环境下信息技术与语文学科整合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利用网络拓宽信息渠道,丰富教学资料来源 在网络信息时代,教学中的教材不再是单一、固定、陈旧的文字材料。它可以是多样化、个体化、更新更快的多媒体支持下的超文本。通过信息网络,可以使教学涉及到的一些事物、现象等现实生活中学生积累不多的、比较贫乏的都可生动地、具体地、直观地再现出来。在短时间内给学生提供大量的感性材料,丰富学生的感性认识,为他们的合理猜测、推理提供帮助,可使学生的学习更加多姿多彩,使教材“活”起来、丰富起来。 二 、运用信息技术构建的网络环境,优化学生的认知方式 现代信息技术的认知工具功能,使学生能够借助信息技术,通过积极参与,获得充分的感知信息,激活思维、想象,引导分析、抽象、综合,促使理解、内化、转化,产生意义建构,从而促进了学生认知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发展,认知方式大大改善。 利用信息网络,创设和展示有意义的情境开展教学。多媒体网络具有对文字、符号、语言、声音、 图形、动画以及视频图像等进行实时处理,变成图、文、声三位一体直接输出的功能。它所创设情境的真实性、形象性、趣味性是其它媒体与手段无法媲美的。以教学《雨林的毁灭——世界性灾难》为例,学生事先对热带雨林的了解十分有限。教学中,教师利用局域网优势,引导学生通过资源共享,在本地电脑中调用了大量环境优美、特产丰富的热带雨林多媒体资料,学生的好奇心、想象力被迅速激发,产生了浓厚的学习兴趣。学习兴趣的激发,催发了学生学习活动的内部动机,他们迫切地想去探索、去发现雨林的奥秘。在讲述雨林的毁灭给人类带来世界性的灾难时,则让学生细细观看洪水泛滥、风暴侵袭、疫病流行的等灾难场面……这些触声、光、色、形于一体的情景,把一个个枯燥的文字符号,转换成了一幅幅形象而又动感的画面。这些画面牢牢地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力,更帮助学生加深了对文字语言的理解,使得他们能更为投入地参与学习。 通过让学生利用网络平台创作电子作品,促进学生认知能力和创新能力发展。以八年级语文《雨林的毁灭——世界性灾难》拓展部分教学为例,我们引导学生都将所收集的信息制成演示文稿,可以是简单的(一句话、一个页面),也可以是复杂的(内容丰富、有多项链接),然后组织信息技能强的同学制作《保护环境、关爱生命》网站。根据演示文稿与学生网站提供的信息,同学们创作公益广告、环保漫画、环保倡议书等;每篇作品也均制成简单的小报在网上“发表”。这些电子作品的制作既满足了学生自我实现的愿望又完成了语文学习分析、抽象、综合,理解、内化、转化的任务。 利用虚拟现实构建模拟环境,也是改善学生认知方式的重要途径。在进行《雨林的毁灭——世界性灾难》这节课的教学设计时,我们针对学生易受声音、图像所给予的感官刺激这一心理特点,从多角度挖掘他们的潜能及兴趣,以达到“自我激活”的效果。整堂课应用信息技术,把雨林被毁影片和雨林被毁造成的灾难图片组合成触目惊心、令人震惊的虚拟世界,来不断唤起和维持学生的注意力,引起学生情感上的共鸣。不仅如此,课件中还设计了不少让学生自己动手操作的环节,文字、图像、音频、视频不断递进,学生真正认识了雨林的重要性,从而深入感悟课文重点句“如果将雨林完全毁灭,到下世纪中叶,地球很可能会经历第6次大规模灭绝”的含义。 三 、运用网络改善师生交流环境 信息技术作为最先进的教学媒体,优于其它任何教学媒体的最显着特点是交互性。有了交互性,就能及时地反馈信息,实现师生、生生之间的多向交流,营造协作式学习氛围。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充分体会到信息技术作为交流工具的巨大作用。 利用网络教室内联网的优势,通过资源共享互相调用来达到师生、生生互相交流的目的。例如:在《雨林的毁灭——世界性灾难》拓展部分教学时,要求学生写有关环境保护的短文,学生完成的习作在网络上,教师引导学生读同学的文章,帮着同学把有问题的地方进行修改。修改的地方使用不同的字体和颜色加以区别或引起作者注意。教师再利用多媒体的转换手段将学生中典型文章提供给学生,让大家看同一篇文章,面对同一个问题,师生共同参与评议、修改,共同鉴赏佳作。经过示范性评改后的自我完善,教师又可以引导学生调用伙伴的作品进行欣赏、评价;接着,教师指名学生独立表述评改意见,同时进行又一次转播。网络的即时交流优势,让学生在不知不觉中提高了作文水平,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交流的另一种方式是利用电子公告板,即 QQ 板方式。以教学《雨林的毁灭——世界性灾难》为例,在教学过程基本结束时,教师请学生出出主意,想想办法,怎样才能更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更好地保护自然资源。学生思维活跃,交流欲望强烈,人人想表达。传统课堂教学根本无法开展大面积交流,而 QQ 板的应用使得每一名学生都有了亮出自己观点的机会。 此外,还可以应用论坛进行师生、生生互动交流。如《雨林的毁灭——世界性灾难》这一课教学完成后,我组织学生在校园网的论坛上,就人类对大自然的索取进行讨论、并发起投票。这是一种不受时空限制、更为开放的交流,进一步激发了学生的主体意识与独立思考精神。 四 、通过网络平台实施个别化教学 运用网络环境构建的平台,对于实施个别化教学来说,是得天独厚的,传统教学根本无法与之相比。学生可以依据其自身的兴趣特点选择学习内容,可以依据其自身的能力水平自定学习速度,从而使学生进行个性化的学习,实现有差异的发展。在整个学习过程中,学生的主体性和个别化得到充分的体现,有利于学生创新精神和问题解决能力的培养。 例如教学《雨林的毁灭——世界性灾难》一课。在多媒体网络教室里,学生面对电子课本既可以戴上耳机,边看图,边听录音阅读课文;也可以点击某个不理解的词语或句子,通过“小助手”的提示来解决问题;或者自由地点击有关热带雨林的网站,利用网上资源了解雨林的重要性,结合课文查看雨林被破坏所带来的一系列严重灾难;学生既可以通过课件及时获取反馈和帮助信息,也可以随时通过局域网控制系统进行提问和发言,与师生进行交流……总之,在学习的过程中,学习的主动权在学生手中,学生不必按某个固定的顺序来学习,而是根据自身的需要来自主安排学习的速度、顺序和难易程度。另外,由于学生的学习进程是自己确定的,练习层次也是自己选择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始终保持着积极的求知欲望和学习兴趣,没有一丝一毫的心理负担,内心充满了自信。在学习中,他们真正体验到了学习的快乐,享受到了成功的喜悦。 总之,信息技术与语文学科整合,旨在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多媒体化的优势,以信息技术为工具,以网络为资源,给课堂教学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丰富教学形式,优化教学过程,从而更有效地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在当前我国积极推进教育现代化、信息化的大背景下,我们必须加倍努力,倡导和探索信息技术和语文学科整合的教学,抢占这一“制高点”,让网络更好地为教育服务,让我们的教育更好地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语文学科论文:信息技术与高中语文学科整合初探 当今世界,信息技术是当前最先进的最广泛应用的科学技术。而教育,作为一个国家发展、民族素质提高之本,应该与最先进的科学技术结合起来,以更有效地施行教育这一活动,培养高素质人才,创造更高的科技水平。所以信息技术与学科的整合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家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李天顺在《落实‘全国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中说到:“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是信息技术应用于教育的核心,是改革教育模式,教学方式和教学手段的重要途径。” 信息技术是教学多要素、多渠道、多角度、多层次、科学化、艺术化、民主化的重要手段,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教学又是科学与艺术的统一,是实现教学科学的艺术化和教学艺术的科学化的完美融合。 一、高中语文与信息技术整合的初探 (一)、高中语文与信息技术整合的必然性 语文作为一门基础学科,不但具有工具性、人文性,而且与日常生活联系非常密切,涉及范围广,实践性很强,高中语文课程更是强调应进一步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使学生有较强的语文应用能力和一定的审美能力、探究能力,并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终身学习和有个性的发展奠定基础。基于这一目标,传统的“填鸭式”教学已不适应语文教学发展的要求,也与社会发展相脱节。按新课程语文教学理念,语文课程重在实践,要适应现实生活和学生自我发展的要求。但传统的教法:老师讲,学生听,学生学习少了主动性和自主性,学习学得被动,对语文学习缺乏创新精神。现在新的教学策略、教学方式是让学生自己学、主动学,老师主要是“导”,以体现高中语文课程的时代性、基础性、选择性,培养高中学生的语文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的语文素质,实现素质教育,而语文课程的革新与现代化,必须要求相应的教学工具、教学途径也现代化、科学化,信息技术作为最广泛最先进的科技,它在语文教学中的应用是必选无疑的。因为在信息技术的环境下 ,学生能更好地学语文,用语文,使语文教学与日常生活更贴近,更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如语文口语训练,高中语文课本的每一单元都设有口语练习。就拿演讲训练来说吧,听名人的演讲,用传统的工具,学生只能听到演讲者的声音,是种远听而不可近视的感觉,不能引发学生较浓厚的兴趣。在信息技术环境下就不同了,学生除了听到演讲者的声音外,还能看到演讲者的动作、神态和表情,有种身临其境的感觉,并受到感染,从而激发内心对演讲的兴趣和欲望,达到主动训练的目的。所以信息技术与高中语文学的整合是势在必行的! (二)、信息技术与语文整合的内容和意义。 信息技术和高中语文的整合,可以从两方面探讨: 1、信息技术作为一种先进的教学工具和学科相融,就如传统的“粉笔+黑板”,作为传授知识的工具。 信息技术在教学上用得最广的是多媒体和互联网的运用,因为它们具有图、文、声、像并茂的特点及独有的系统功能。教学中与语文整合,可使计算机的视、听功能全部展现出来,打破传统媒体的“线性限制”,以随机性、灵活性、全方位、整体化的方式把语文知识形象、直观地展现给学生。如学习《神奇的极光》一课,对什么是极光,极光的形、色如何,只看文字,显得有点枯燥无味,印象也不能深刻。这时,可以通过多媒体和网络播放极光的影像,让学生直接观看极光的形、色及极光发生的过程,使学生产生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从而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探讨极光发生的原理,更深刻、更全面地理解课文。而网络的运用,可拓宽思维空间,学生可以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唾手可得自己想要的材料。如课文的写作背景、作者的生平思想等,这就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创造了有利条件,提高学生的语文素质及审美能力。 在高中教本中,有许多文质兼美的经典传世之作,如《兰亭集序》、《项脊轩志》、《腾王阁序》、《阿房宫赋》、唐诗、宋词、元曲、《荷塘月色》、《再别康桥》、《世界最美的坟墓》、《断臂的维纳斯》等等,对这些古今中外的诗词文赋,要进行咀嚼鉴赏,品味其中的美,美的氛围和背景是不可少的,但传统的教学,只能在局部应用音乐来渲染,利用图像来显示,运用文字来诠释,却不容易把它们有机地结合,且费时费劲,收效甚微,而用网络的超时空性,下载适合的声音和图像,利用多媒体链接,会令意境全出。在美的氛围中更能体味文本的内涵和美,这是一种惬意的、赏心悦目的教学境界,一种教学艺术化和教学科学化完美结合的体验。在这种境界中,学生的文化品味和审美情趣怎么会不提高呢?学习语文的兴趣怎么会不大增呢? 这点在讲唐诗宋词时就很明显,唐诗宋词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粹,但毕竟是年代久远的东西,学生较难深刻地领会诗词的意境美和把握诗人的写作风格,如果以信息技术作工具就不同了。如讲教杜甫诗歌时,我就利用了多媒体和网络,因为现代语文教学重视创造性思维的培养,重视情感的感悟和熏陶,重视语文运用能力和语感的培养。所以在讲课前做了个关于杜甫生平和思想的课件,通过音乐和画面让学生像看电视一样从感观上的听、看来感受杜甫的生平,了解杜甫的思想及当时的社会背景,再通过画面想像: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的诗人,他的创作风格会是如何呢?在回答问题前,让学生利用互联网,搜集有关杜甫的资料,引导学生自动、自主地学习,之后,经过讨论,整理资料,然后对照作品,通过理性分析,更深刻地领会杜甫诗歌的思想风格。这样由感性到理性,一方面使学生得到情感的感悟和熏陶,并拓宽了学生的眼界,对杜甫这一诗人和他的作品有了一个整体的了解;另一方面,培养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搜集材料,分析资料的实践能力,也实现了学生作为学习主体的地位和老师在教学中“导”的地位。 2、信息技术与语文学科整合,不仅是教学手段、教学工具的更新,更是教学内容的扩展与改革,这就是信息技术与语文学科整合的另一方面,即信息技术作为教本的辅助内容与课本内容相融,扩大课本知识的外延。 传统的教学,是以课本为中心,虽然也会涉及到课外知识,但由于时间、空间的限制,能够引导学生学的课外知识很有限。 信息技术与语文学科整合后就不同了,我们都知道,互联网就像是一部百科全书,里面的知识有如海洋般的深遂宽广,与语文学科整合,可以拓宽语文学习的渠道,采集到广泛的知识,使学生的阅读面、知识面扩大,将课内学习与课外学习资源结合在一起,更好地学习语文。如在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方面,效果尤为显著。在互联网里,有很多关于写作理论、技巧的文章和众多例文评点,作文课上,老师可以用此来指导学生写作,这样,学生的知识面扩大了,眼界开阔了,积累的素材也多了,这就为写作积聚了基础,有利于学生创作,特别是构思、立意方面的创新。并且,学生还可在互联网中搜集更多例文和评论,广泛地吸取别人的经验教训,这点对学生来说也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另外,老师还可以指导学生把自己的作品放到论坛中,让更多的人来评点,给意见,从中得到更好的提议,来提高写作水平。 二、信息技术与语文课程的整合将给语文教师提出更高的要求。 信息化时代的语文教师必须有更高的素质。信息技术与语文学科教学整合,其关键性、现实性在于教师,如果教师对信息技术一窍不通,或只略通一二,那么,教学与信息技术就无从整合,所以,要优化语文教学过程,使教学与信息技术相融,教师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信息技术素养,更新自我知识体系,熟练使用信息技术,使自身知识与社会发展同步。将教学手段、教学观念、教学策略都融进信息技术里,做一个有时代精神的教师,这也是优化语文教学过程的重点,因为一个新型的站在时代尖端的教师,更能吸引住学生,并能以自身的素质去熏陶学生,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 当然,信息技术与高中语文教学的整合还不完善,不成熟。但相信,信息技术与高中语文教学的整合,更能培养出适合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 语文学科论文:从哲学角度看语文学科的本质 长期以来,我们都被这样告知:任何事物都具有一定的内容和形式,内容和形式是对立的统一体。“在形式和内容的相互关系中,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总的来说,内容居于主要的、决定性的地位。形式必须适合内容,有什么样的内容,就必须具有或者必然要求具有什么样的形式。”这一哲学理论运用到语文教学中,就是言语内容决定着言语形式,言语形式为言语内容服务。这一理论与我们的日常经验似乎也非常吻合:我们说话写文章都是先“情动于衷”再“形之于外”,先有想法、感触再考虑怎么说怎么写。在我们的观念里,内容总是比形式重要。 事实果真如此吗?余应源先生主编的《语文教育学》对“内容决定形式”这一哲学命题提出了异议:“其他学科的教学目的、任务,都是立足于言语的内容,言语内容是矛盾的主导方面,言语形式为言语内容服务。只有语文科与众不同,言语形式是矛盾的主导方面,言语内容为言语形式服务。”这一观点打破了那种看似全面而实质上流于肤浅的庸俗辩证法的观点,发现了“言语作品”与“言语作品教学”的本质差异。一个既定的言语作品,作为大千世界的一个“事物”,它无疑既有内容又有形式,且必然是内容决定着形式,形式依赖于内容。但是,一个既定的言语作品的教学,其对象已不是那个被教学的作品,而是那个作品的教学。作品一旦进入了教学领域,就如同产品进入了流通渠道变为商品一样,其性质和功能会随之发生变化。作为一个事物的“作品”的内容与形式,与作为一个事件的“教学”的内容与形式,不但不是一一对应的,在一定的教学环节中,有时可以甚至应该向对方转化,否则,教学就不成其为教学。 鲁迅的小说《故乡》所反映的辛亥革命前后中国农村日益凋敝的现实,流露出来的对逝去友情的伤感,对未来美好新生活的希望,均可视为作品的内容;而这篇小说的抒情的语言、对比的写法、插叙的结构等,可以看做是作品的形式。对教学环节以外的人而言,他阅读这篇小说时一般主要关注作品所反映的事实和流露的情感,并可能被深深打动,得到一种审美的愉悦;而对于教学的人来说,前者固然重要,但他不会仅仅局限于此,而一定会在适当时机把前者作为手段,用来达到对语言技巧和写作方法等形式方面的理解,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我们说作品的内容成了达到某个教学目的的手段,言语内容为言语形式服务。 那么,“言语内容为言语形式服务”是不是关于语文学科本质的一个普遍命题呢?总的来看,这个观点揭示了语文学科与其他学科的本质差异,概括了处于基础教育阶段的中小学语文教育的本质,但在特定的教育阶段和特定的教学环节中,我们不能总是拿抽象出来的认识与每一个具体的现象、要素对号入座,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北师大教授王富仁先生说:“工具性,我们无法从根本上否定它,特别是在小学语文教育中,没有工具性这个概念,我们就无法说明小学语文教学的本质。小学阶段学习的不是小学生不知道、不了解的事物,而是让他们掌握文字符号这个工具,以便他们能够读、能够写。但到了中学,特别是高中阶段,掌握文字符号这个书写工具的问题已经不是主要的教学任务,工具的问题依然存在,但即使这个工具的问题也是人文的问题。想到写到,想不到便写不到。” 王富仁先生的话涉及语言哲学中的一个根本问题,即思想与语言的关系。长期以来,语言学界有一种几乎一统天下的观点:“人们不但在相互交际、交流思想的时候运用语言,就是在进行思维、形成思想的时候也要运用语言。所以,语言不但是交际的工具,而且是思维的工具。”“语言是思维的工具”,仿佛语言是为思维和思想而存在的,语言是思维和思想的附属物,语言可以从意识中剥离出来。这种说法与哲学上的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的观点不谋而合,延伸到语文教育中来,就是思想内容重于言语形式的观念的确立,就是阅读和写作教学中一再强调内容充实、观点正确、思想积极的习惯的形成。 著名心理学家维果茨基说:“思维不是在言语中表现出来的,而是在言语中实现出来的。”这里,“表现”与“实现”是有差异的。浙江师大钱望圆先生对此作过生动的解说:“表现”是指用a去展现已经存在的b,a和b是两个既有联系又各自独立的个体;而“实现”则是指随着a的逐步完成,b也随之成为现实。这是一个从无到有、一起生成的动态过程。a与b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浑然一体。它们的生命是连在一起的,谁也无法离开谁。著名美学家朱光潜先生在对言语内容与言语形式的关系作过长期深入的研究后,得出结论——“思想与使用语言乃是同时发生的同一件事”。他认为既然思想与语言是同一回事,那么一个思想只有一个与之匹配的形式。修改文章,并不只是为原来的内容换一种言语形式,穿上另一件外衣,事实上,在改变言语形式的同时也改变了言语的内容,从来没有一句话换个说法而意味仍然完全不变的。如郭沫若先生的剧本《屈原》里的一句“你是没有骨气的文人”,被改为“你这没有骨气的文人”,就不仅仅是改动一个字,其中蕴涵的思想感情也跟着变化了。是“鸟宿池边树,僧推月下门”好,还是“鸟宿池边树,僧敲月下门”好,这也不仅仅是文字上的区别,同时也是意境和内容上的区别。 由此反思,“语言是交际的工具”或“语言是思维的工具”是肤浅的和不恰当的,因为运用语言的过程就是思维的过程,语言运用的结果就是思想本身,二者不存在谁先谁后和谁主谁次的关系。钱望圆先生说:“我们可以从自己居住的房间里走出来,站在房间外审视房间的一切,但我们无法从语言的世界里抽身出来反视语言的一切,就像我们无法从自己的身体里走出来观察自己一样。” 那么我们说话写文章为什么是先有思想感情等内容要表达,再考虑怎样表达这个形式呢?其实这是一种错觉。在一定环境的刺激下,人们首先会产生一种表达的欲望或意向,但这时意识犹如一团飘浮不定的云雾,还不能称之为内容;后来这飘浮不定的意识云雾逐渐被注意,并在语词的不断介入下,逐渐清晰起来,最终成为真正的思想内容。所要表达的思想感情(言语内容)明确之际,就是怎样表达(言语形式)的完成之时。索绪尔早就指出:“哲学家和语言学家常一致承认,没有符号的帮助,我们就没法清楚地区分两个观念,思想本身好像一团星云,其中没有必然划定的界限。预先确定的观念是没有的。在语言出现之前,一切都是模糊不清的。”可见,言语内容并不是明确地预先存在着,等着穿上言语形式的外衣,而是与言语形式同时生长直至最终完成的。语言和工具的根本不同点是,后者始终客观地存在于人之外,语言则在人之内,就是人本身,即使已经通过人为的手段被物质化和外化了的语言也是如此。 上述分析拿到教育实践中来印证,在学生的整个知识建构过程中,初始阶段的学习不是“只有形式没有内容”,而是“形式重于内容”;后续阶段的学习不是“只有内容没有形式”,而是“内容重于形式”。比如教小学生“地球是圆的”这句话,孩子虽然也学习了“地球是圆的”这条地理知识(言语内容),但这条知识的含义在孩子的头脑中是模糊的,不可能非常精确,远没有“地球”“是”“圆的”这几个词和“主语+谓语”这个句子结构(言语形式)来得重要。教高中生“劳动创造语言”这句话,学生虽然也学习了“劳动”“创造”“语言”这几个词和“主语+谓语+宾语”这个句式(言语形式),但相比之下,远没有学习“劳动创造语言”这个唯物主义观点(言语内容)来得重要。在每一个阶段的初始环节与后续环节,也有类似情形,即先是形式重于内容,后是内容重于形式,或者说先是工具性因素重于人文性因素,后是人文性因素重于工具性因素。比如教高一学生怎样阅读理解,教高二学生怎样鉴赏文学作品,我们首先就得把关于阅读理解和鉴赏评价的一些方法和技巧作为知识陈述给他们,再为他们创设足够的迁移情境,让他们不断地训练巩固,直至内化为稳定的语文能力。起初这些方法和技巧可能是极具功利色彩或工具性的,但却非常重要,训练掌握它们是为了学生今后能够独立、成功和高效地解读作品,最终获得知识和受到熏陶。如果一开始就架空讲人文性的东西而不讲工具性的东西,那么人文性的东西再重要也难以落实。只有当我们在一个一个阶段、一个一个环节的教学中,循序渐进和踏踏实实地帮助学生实现了从言语形式到言语内容、从工具性到人文性的不断跃进的时候,我们的学校教育才发生了预期的效果,我们的教育才不会白费劲,我们的教育才可能称得上是成功的教育。王富仁先生说:“在小学语文教学中,工具性是主导的,人文性应融化到工具性中,而到了中学语文教学中,人文性就成了主导的,工具性应融化到人文性中。”这个论断从总体上把握了基础教育阶段的语文学科的规律。这个规律可以归纳为:教育的初始阶段和初始环节,言语形式重于言语内容,工具性因素重于人文性因素;随着教育进程的向前推进,言语内容越来越显重要直至超过言语形式,人文性因素越来越显重要直至超过工具性因素。从语文教育的全程看,工具性因素与人文性因素不是相互对立和排斥的,而是在总体呈动态平衡的态势中互补、转化和整合。 可见,语文学科并不是“工具性”因素与“人文性”因素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多元层级系统,它的底层是工具性的,它的上层是人文性的;它的初期是工具性的,它的后期是人文性的。语文教育首先要解决工具性、技术性和知识性的问题,要使学生具备运用语言文字的能力,才能在此基础上解决一些更为重大的问题,比如涵养的问题、人格的问题、精神的问题等,即人文的问题。工具性因素是人文性因素的前提和基础,人文性因素是工具性因素的升华和归宿。没有落实工具性,人文性全是一纸空文;不讲人文性,工具性也无法实现。我们坚持语文学科的工具性,因为这是语文学科与其他所有学科根本不同的地方,是语文立科之本;我们强调语文学科的人文性,因为这不仅是社会对教育的要求,而且是语言与意识的同一关系决定的。工具性使语文学科与其他学科区别开来,人文性使语文学科的独特价值得以实现。 一言以蔽之,工具性与人文性的动态平衡与互补整合就是语文学科的本质属性。 语文学科论文:谈初中语文学科的美育教育 作为一种学科的特点,在语文教学中进行美育的发掘与渗透,是初中美育教育的一种途径和重要园地。它对激发学生美好的思想情操,培养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等足多方面,都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和作用。同时,不仅能激发学生美好的爱国热情,还能加强对生活、对亲情、友情等更深层的理解,进一步提高学生对语言理解和表达的能力。 指导学生“赏美”,欣赏艺术美 1. 语言美。 高尔基说: 文学的第一要素是语言,语言是文学的主要工具。可见,精美的语言多么重要。朱自清的荷塘月色、老舍的济南的冬天,语言都朴实清新,精美生动,读来令人陶醉其中,余味无穷。发掘文中的语言美还要关注修辞手法的恰当运用,因为这也是使文章语言更见活力、情趣盎然的重要因素。如朱自清的荷塘月色中就运用了许多精彩动人的修辞手法,他笔下淡淡的月光、田田的荷叶、脉脉的流水、袅娜的荷花、漂浮的轻雾,笔墨不多,而光、影、声、色俱在眼前,绘出了一幅空灵的荷塘月色图。可见,只要充分发掘文中的语言美,就能使学生受到美的感染,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 2.音乐美。 法国杰出的文学家雨果曾说:开启人类智慧的宝库有三把钥匙,一把是数学、一把是文字、一把是音符。柏拉图也曾说过: 灵魂应该用音乐进行教育。音乐,被人们称之为心灵的语言!,就是因为音乐更容易引起人们情感的共鸣。利用音乐对学生进行美育教育,能够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陶冶他们的性情,激发他们奋发向上的精神,促使他们身心得到健康的发展。 3.绘画美。 语文文本中充满了诗情画意,常常引起我们美的遐思。孙犁的荷花淀在开头部分为我们描绘出一幅优美动人的月夜荷香图;李健吾的雨中登泰山生动、细腻地描绘了雨中泰山别具一格的自然风光;法国女作家乔治桑的冬天之美则为我们描绘了一幅充满勃勃生机与活力、有着缤纷迷人色彩的乡村冬天之美!把美的内容溶入到语文教学中,把学生引进美的境界中去,让他们张开理想之帆,驰骋在美的海洋之中,去发现美、创造美。因为惟有审美教育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人的素质。 引导学生“辨丑”,鉴赏形象美 车尔尼雪夫斯基说:“形象在美的领域中占着统治地位,美是在个别的活生生的事物而不在抽象的思想。”美和形象联系在一起,离开了形象就谈不上美和美感,如窦娥冤中窦娥等悲剧人物形象,由于完善地表现人类灵魂的伟大,从而在我们内心激起一种温情的赞赏,使我们的心灵感到喜悦,我们的勇气得到鼓舞,我们的灵魂受到深深的感动。假如给我三天光明中海伦凯勒,她的勇气震撼了世界《巴黎圣母院》那个外貌奇丑的打钟人,由于他的心灵洁白无暇,他的形象在人的心目中却永远是美的。 但是,是否文学作品中的丑角就没有欣赏的价值, 就不美呢?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红楼梦中的王熙凤,她的外表是恍若神妃仙子,但内心歹毒,阴险狡猾!明是一盆火,暗是一把刀,无恶不作,有谁说她美呢? 装在套子里的人中的别里科夫变色龙中的奥楚蔑洛夫等喜剧人物形象会让读者怒目痛斥,说不出他们形象的美,然而,尽管他们是丑恶的!但在艺术美中也可以转化为肯定性的审美价值! 正如果戈里说的“难道对卑鄙无耻的人入木三分的刻画,不也就在描绘诚实的人的形象吗, 在一个天才的手中,一切都可以成为达到美的工具!如果只要善于驾驭服务于美的高尚思想的话。”所以,在语文教学中要善于引导学生去评鉴文章中的形象,特别是人物形象,体会他们的形象美,领悟作者美的艺术手法,就能启迪学生美好的心灵,使之受到美的教育。 带领学生“入境”,体验情感美 美育是心灵的体操,美的典型具有榜样的力量和诱导的魅力。艺术是以情感人,以情动人的。优美的文学作品包含着浓烈的审美情感。因此,在语文教学中,应力求创造传情的感染气氛陶冶学生,让作品所展示的真实、感人的形象去打开他们心灵的大门,在沁人心腑的美的熏染中感化学生,爱作者之所爱,憎作者之所憎,达到思想性和艺术性的高度统一。如围绕爱国主义的旋律谱写的不少感人肺腑的赞歌,就是极好的教学范文。我国南宋末年的民族英雄文天祥的不少诗文,慷慨悲壮,充满抗战的激情。他的《“指南录”后序》追叙了作者在国家危急关头,出身抗敌,舌战群魔的英雄气概,以及逃归中备受艰辛,九死一生的顽强斗志,深厚的爱国激情贯穿全篇。例如课文中的第四段按时间顺序历数十八次自以当死竟不死的“非人世所堪”,一连串排比句语气紧迫,真切地概括了一个接着一个“层见错出”的危恶境界。这十八个镜头淋漓尽致地显示了作者强烈的爱国思想,坚贞不屈的斗争意志和无所畏惧的牺牲精神。读罢这篇《后序》,再齐声背诵他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诗句,真是回肠荡气,不禁掩卷长叹,与作者的思想感情产生了强烈的共鸣。从而达到了净化心灵、纯正情感、陶冶情操,培养学生的高尚道德情操的目的。 指导学生“悟神”,领略意蕴美 文学作品除了美育的愉悦、情感的感染作用外,还具有启迪人,教育人的作用,它通过艺术形象所展示的社会生活人生的画面,帮助人生掌握和认识社会的发展规律,启迪人们对社会、对人生的思考,在欣赏中领悟到某种生活的哲理。因此,注意发掘文学作品中所含的生活内涵,用深刻的,能震撼人心的艺术形象和生活图景所蕴含的生活内容和思想意义,给学生以深深地启示,从而使学生获得强烈飞美景,是学生得到美感。例如在教阿 q 正传时我用启发式提问激发学生去审美阿 q 这个人物,鲁迅借阿 q 骂谁呢,什么叫阿 q 精神,什么叫精神胜利法,有疑问学生会以审美的兴趣去挖掘文章深层内涵,就会自觉地多次地体验意会最后移情到自己和周围。这样学习自是别有一番美味在心头了。 《中国教育和改革发展纲要》指出:“美育对于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观念和审美能力,陶冶高尚的道德情操,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具有重要作用。”一个当代语文教师,应该懂得一些美学知识,把美育贯穿到语文教学的始终,通过审美的过程,影响学生的心灵,陶冶他们的情操,发展他们的认识能力,激发他们的爱国热情,使她们逐渐树立起正确的革命人生观。 语文学科论文:语文学科素质教育 语文是思维表达的工具、文化知识的载体和交际能力的依托。语文素质是人的素质构成与发展的基础,是一个人成才的主要制约因素。作为义务教育的基础学科,初中语文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基础。搞好初中语文教学,对于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对于学好其他学科、发展个性和特长,对于提高民族素质,都具有重要意义。 语文素质教育具体包括传授语文知识、训练语文能力、开发语文智力、塑造语文人格等。我们在语文教学中应如何有机地实施素质教育呢? 一、趣味导学,情境教学,开发智力。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从心理学、教育学的角度分析,学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凭着兴趣学习的,对学习一旦产生兴趣,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在语文课堂教学中教师的趣味导学、情境教学尤为重要。 “趣味导学”就是导入新课要有趣味性。要求教师要根据课文内容采用多种方式导入新课,可以提问,设计疑点启发思维;可以引用诗词、成语、名言警句、寓言故事等,激发兴趣,丰富知识;可以运用图片、实物、标本、音像等非语言手段,引起好奇,激发求知欲。在教学散文《济南的冬天》时,我先出示一幅北方严冬时的图片,顺藤摸瓜让学生说出心中的冬天是什么样的?再由教师将话题引到《济南的冬天》上,学生的情绪一下子被调动起来。这样,在课的一开始就使学生进入了最佳的学习情境,达到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激起学生求知欲望的目的,使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在潜移默化中培养了起来,而且为学生总结南方和北方冬天的不同特点做了铺垫。一节好课光有良好的开端是远远不够的,教学方法的灵活多样更加至关重要,因为授课的经过才是学生获取知识的重要环节。这就要求教师根据不同的课文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使学生的认知和情感反应达到顶点,使师生的教与学的积极性达到最佳配合状态。 二、扩展视野,陶冶情操。 要想提高学生的语文素质,不但要向课堂要质量,而且要把学生的视野引向课外,让学生到课外去汲取营养,丰富知识,开阔眼界。 首先,让学生读名著,写感想。有目的的阅读古今中外的文学名著,并作读书笔记,写读后感,定期进行交流,培养学生文学素养。其次,读生活,发感慨。让学生有选择地看电视报纸,培养学生从小关心时事,关心社会,关心自然,关心教育,为学生树立远大理想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要求学生写生活小记,记下平时生活中带来的教训、收获,并抒发自己的真实情感。再次,读自然,谈发现。观察自然界的种种现象,在大自然的美景中留下足迹,或诗、或文、或画,用大自然的清纯、美妙陶冶情操,活跃思维,丰富想象,培养创造力。 通过这些尝试,学生们慢慢地学会了思考生活、品味生活,而且能够从生活中摘取精华、塑造自我。 三、多引导,巧训练,培养写作能力。 课内的趣味教学和课外的扩展视野是两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课内外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充分体现语文教学对培养学生的素质所起到的不可估量的作用。所以,语文教师要善于结合好课内和课外的相关内容,培养学生的各种语文能力。 一是培养阅读能力。阅读教学的最终目的是使学生具有独立阅读的能力和认真阅读的习惯。为达到这个目的,我们要从兴趣、习惯、方法等诸多因素去激励学生全身心地、自觉地、主动地参与到学习活动中去。 二是培养阅读习惯。良好的阅读习惯对形成阅读能力有着积极的作用。良好的阅读习惯一旦养成,便会成为个人的宝贵财富,终身受用。我们在教学中必须注意对学生进行阅读习惯的培养。 三是教给阅读方法。阅读的教学关键是方法的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如果教师善于教给学生阅读的方法,学生便能形成能力,去自主地学习。例如议论文是学生学习的一个难点,教学时教师要先让学生反复阅读文章,找出文章的中心论点,分论点、论据及论证方法。让学生自己根据文章内容组织语言答题。通过将这种类型的题进行分解教学,学生了解了答题的思路,掌握了这类题的阅读方法,能够做到无论何时阅读,都不用再等教师教,使阅读能力得到了提高。 总而言之,语文教师要以“主动、开放”的心态,去创造性地组织教学活动,使语文课堂教学成为学生自主学习的主阵地,使学生在语文课堂上能够享受到学习语文的乐趣,品尝到语文给他们带来的无限的精神激励和鼓舞。这样,学生就会自主地去拥抱语文,学生的素质才能有所提高。 语文学科论文:小学语文学科中渗透心理教育 现代社会是一个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我们需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努力培养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数以亿计的高素质人才。良好的心理素质是人的全面素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人才素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小学生正处在身心发展的重要时期,他们随着生理、心理的发育和发展及思维方式的变化,在学习、生活、人际交往和自我表现意识等方面遇到或产生各种心理问题,尤其是随着生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活节奏的加快,学习竞争压力增大,新旧观念不断撞击,各种新现象、新矛盾纷至沓来,使如今的小学生,特别是五、六年级的学生在不同程度上产生心理障碍和精神疾患的机会增多。我国青少年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已十分严峻,重视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已是件刻不容缓的大事。 1.情感的理解 心理过程泛指心理操作的加工程序,包括心理事件的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的加工过程。在心理学上,通常把认知活动、情绪活动和意志活动统称为心理过程。认知过程是指人们获取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过程;情绪过程是人对待他所认识的事物、所做的事情以及他人和自己的态度体验;意志过程是人在自己的活动中设置一定的目的,按计划不断地排除各种障碍,力图达到该目的的心理过程。 在现实生活中,人的认识、情绪与意志活动不是彼此孤立地进行的,而是紧密联系,相互作用的。一方面,人的情绪活动和意志受认知活动的影响,所谓“知之深,爱之切”就说明认识对情绪的影响作用;而“知识就是力量”则说明认识对意志活动的重要影响。另一方面,人的情绪活动和意志也影响认知活动。积极的情感,锐意进取的意志品质能推动人的认知活动,相反,消极的情绪,萎靡不振,畏难苟安就会阻碍人的认知活动。再者,情绪和意志两者也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 2.语文教学中的情感作用 古今中外教育家历来都十分重视教学中情感的心理作用。作为一门人文学科--语文学科,它是工具性和人文性的?一。而无论是从工具性还是从人文角度考虑,语文教学中都离不开情感教育。因为情感和态度教学不只是思想品德课的任务,学校各门学科都包含着这方面的任务,因为学生在学校内学习的任何知识、技能或行为、习惯都不能离开一定的价值标准。如列宁所说的“没有人的情感,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真理的追求。”课程改革的核心:就是要关注学生“全人”的发展。即培养学生具有社会责任感、健全的人格、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翻开语文教材,我们就可以感受到,那些文质兼优的名家名篇中洋溢着对祖国、对人民、对同志亲友、对大自然的深挚情谊,字里行间洋溢着或优美典雅、或清丽委婉、或崇高悲壮的美感。因此,在这些文字作品中,我们不能仅仅传授语文知识,而必须要进行情感传递和情感教育。阿拉伯数字和x、y无论经过怎样巧妙的 组合,都不会具有震撼人心的力量。 《文心雕龙》中提到:“夫缀文者情动而辞发,观文者披之以入情。沿波讨源,虽幽必显。”教语文就是要让学生“披文以入情”,在“情”的熏陶、冲击、融会之中,身临其境,方能“沿波讨源”达到“其言皆出于吾之口,其意皆出于吾之心”的境界,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应该说,在这一过程中,都是情感信息的传递,并成为一种潜移默化的力量,引起学生的共鸣,乃至是情感扩散、泛化,实现情感的积极迁移,这一切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即使让学生感知、理解、记忆和运用基础知识的过程中,也应伴随着种种情感活动,感之愈深,知之愈多。正如苏霍姆林斯基所说:“情感如同肥沃的土地,知识的种子就播在这个土壤上。” 3.情感教育的实际运用 语文是一块充满情感的天地,语文教材中那些文质兼美的文学作品是人类优秀文化的积淀,蕴涵着丰富的情感、深刻的思想,给学生提供了真善美的标准,老师通过富有情感的教学,不仅能丰富学生的精神世界,而且能激发、培养学生的真挚情感。鉴于此,语文教师应积极转变观念,努力改进课堂教学,提倡启发式、讨论式教学,为学生创设良好的学习情境,充分利用语文新教材中的情感因素,对学生进行情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使学生产生爱祖国、爱自然、爱生活的真挚感情。体现文道统一的实质。 以小学六年级课文《最后一课》为例,阐述在进行该文的教学时,可以将心理教育很好地渗透到语文实际教学中去。 在教学都德的《最后一课》时我的体会是:要善于用教材中的语言激发学生的情感,要十分重视发挥课文语言所特有的感染力,用课文所使用的语言,调动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和爱好。《最后一课》是一篇充满了强烈抒情笔调的文章,是一首爱国主义的交响曲,作者丰富的内心世界在文中倾泻着,作者爱国主义思想的光辉在闪耀着。为了使学生对作者“丰富的内心世界”、“爱国主义思想”直接有所领会,教师可紧紧抓住课文中所使用的形象而幽默的语言:“屋顶上鸽子咕咕咕咕地低声叫着,我心里想:‘他们该不会强迫这些鸽子也用德国话唱歌吧!’“小弗郎士对鸽子叫声所引起的联想,是他嘲笑普鲁士侵略者强迫他们学德语的愚蠢。通过这些语言,引导学生直接体会人民对敌人的鄙视、讽刺、嘲笑。 总之,在《背影》一课教学中,和学生一同思考、讨论、交流,一同欢乐,引导学生审视多种知识,人物,事件的过程中,渗透情感态度价值观的教育,与学生感受真情教育,共享人文关怀。 语文学科论文:小学语文学科融入心理教育 现代社会是一个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我们需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努力培养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数以亿计的高素质人才。良好的心理素质是人的全面素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人才素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小学生正处在身心发展的重要时期,他们随着生理、心理的发育和发展及思维方式的变化,在学习、生活、人际交往和自我表现意识等方面遇到或产生各种心理问题,尤其是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学习竞争压力增大,新旧观念不断撞击,各种新现象、新矛盾纷至沓来,使如今的小学生,特别是五、六年级的学生在不同程度上产生心理障碍和精神疾患的机会增多。我国青少年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已十分严峻,重视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已是件刻不容缓的大事。 1.情感的理解 心理过程泛指心理操作的加工程序,包括心理事件的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的加工过程。在心理学上,通常把认知活动、情绪活动和意志活动统称为心理过程。认知过程是指人们获取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过程;情绪过程是人对待他所认识的事物、所做的事情以及他人和自己的态度体验;意志过程是人在自己的活动中设置一定的目的,按计划不断地排除各种障碍,力图达到该目的的心理过程。 在现实生活中,人的认识、情绪与意志活动不是彼此孤立地进行的,而是紧密联系,相互作用的。一方面,人的情绪活动和意志受认知活动的影响,所谓“知之深,爱之切”就说明认识对情绪的影响作用;而“知识就是力量”则说明认识对意志活动的重要影响。另一方面,人的情绪活动和意志也影响认知活动。积极的情感,锐意进取的意志品质能推动人的认知活动,相反,消极的情,萎靡不振,畏难苟安就会阻碍人的认知活动。再者,情绪和意志两者也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 2.语文教学中的情感作用 古今中外教育家历来都十分重视教学中情感的心理作用。作为一门人文学科--语文学科,它是工具性和人文性的?y一。而无论是从工具性还是从人文角度考虑,语文教学中都离不开情感教育。因为情感和态度教学不只是思想品德课的任务,学校各门学科都包含着这方面的任务,因为学生在学校内学习的任何知识、技能或行为、习惯都不能离开一定的价值标准。如列宁所说的“没有人的情感,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真理的追求。”课程改革的核心:就是要关注学生“全人”的发展。即培养学生具有社会责任感、健全的人格、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翻开语文教材,我们就可以感受到,那些文质兼优的名家名篇中洋溢着对祖国、对人民、对同志亲友、对大自然的深挚情谊,字里行间洋溢着或优美典雅、或清丽委婉、或崇高悲壮的美感。因此,在这些文字作品中,我们不能仅仅传授语文知识,而必须要进行情感传递和情感教育。阿拉伯数字和X、Y无论经过怎样巧妙的组合,都不会具有震撼人心的力量。 《文心雕龙》中提到:“夫缀文者情动而辞发,观文者披之以入情。沿波讨源,虽幽必显。”教语文就是要让学生“披文以入情”,在“情”的熏陶、冲击、融会之中,身临其境,方能“沿波讨源”达到“其言皆出于吾之口,其意皆出于吾之心”的境界,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应该说,在这一过程中,都是情感信息的传递,并成为一种潜移默化的力量,引起学生的共鸣,乃至是情感扩散、泛化,实现情感的积极迁移,这一切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即使让学生感知、理解、记忆和运用基础知识的过程中,也应伴随着种种情感活动,感之愈深,知之愈多。正如苏霍姆林斯基所说:“情感如同肥沃的土地,知识的种子就播在这个土壤上。” 3.情感教育的实际运用 语文是一块充满情感的天地,语文教材中那些文质兼美的文学作品是人类优秀文化的积淀,蕴涵着丰富的情感、深刻的思想,给学生提供了真善美的标准,老师通过富有情感的教学,不仅能丰富学生的精神世界,而且能激发、培养学生的真挚情感。鉴于此,语文教师应积极转变观念,努力改进课堂教学,提倡启发式、讨论式教学,为学生创设良好的学习情境,充分利用语文新教材中的情感因素,对学生进行情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使学生产生爱祖国、爱自然、爱生活的真挚感情。体现文道统一的实质。 以小学六年级课文《最后一课》为例,阐述在进行该文的教学时,可以将心理教育很好地渗透到语文实际教学中去。 在教学都德的《最后一课》时我的体会是:要善于用教材中的语言激发学生的情感,要十分重视发挥课文语言所特有的感染力,用课文所使用的语言,调动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和爱好。《最后一课》是一篇充满了强烈抒情笔调的文章,是一首爱国主义的交响曲,作者丰富的内心世界在文中倾泻着,作者爱国主义思想的光辉在闪耀着。为了使学生对作者“丰富的内心世界”、“爱国主义思想”直接有所领会,教师可紧紧抓住课文中所使用的形象而幽默的语言:“屋顶上鸽子咕咕咕咕地低声叫着,我心里想:‘他们该不会强迫这些鸽子也用德国话唱歌吧!’“小弗郎士对鸽子叫声所引起的联想,是他嘲笑普鲁士侵略者强迫他们学德语的愚蠢。通过这些语言,引导学生直接体会人民对敌人的鄙视、讽刺、嘲笑。讲到这里,教师可满怀深情地、缓缓地范读:“他转身朝着黑板,拿起一支粉笔,使出全身的力量,写了两个大字:‘法兰西万岁!’”学生将会被这些语言所感动。教师还可以指导学生集体朗读,让他们进一步体会韩麦尔先生与小弗郎士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教师应努力发挥教材语言所特有的感染力,这样,通过师生情感的交流,充分利用“形象”的力量来激发学生的理智感、道德感和审美感,使学生受到心灵上的撞击,激发学生对祖国对祖国语言的热爱之情。成功的教学,教师的一句话、一个手势、一个眼神,都应该象高明的琴师一样,在学生的心弦上弹拨出动人的乐章。 又如在教学朱自清先生写的《背影》一课时让学生感悟孝心,并用实际行动回报父母恩情,帮学生树立正确价值观。《背影》是一篇著名的散文,它写出了真挚与至诚的亲子之情,这种亲子之情,反映了优秀的文化传统,在刻画人物,表现主题上,体现了作者精巧的构思,它是展示人物形象本质特征的最佳表现角度。由于祖母去世,父亲失业,家境颓败,父亲以为自己“大去之期不远”,不知以后还会发生什么祸害,这都是人生莫大痛苦,再加上灰暗社会的世态,所以作者抓住人物形象的一个本质特征“背影”这一最佳表现角度,它是文章丰厚意蕴的“承载点”。背影刻下了父亲饱经忧患,半生潦倒的印记,背影表现出父亲对儿子深挚的爱,背影是依依惜别最后留给儿子的印象,最集中,最深刻表现文章的思想感情。 在这一环节中,教师让学生读完父亲的来信后,想象作者看完信后的心理话。 有的学生: 爸爸,你一定要保重身体,你身体健康就是我最大的幸福。 爸爸,你的爱我已感受,现在我本应在你身边尽孝心,但儿子却回不去…… 爸爸,我现在已理解你的心情,还记得那次吗?你送我去车站,过铁道给我买橘子,而你一个也舍不得吃,我至今难忘你的背影。 这些都说明学生已感悟到作者的孝心了,我又问:“我们以前也曾和父母发生冲突,学完本课后你想对父母说什么?” 有的学生: 我想和父亲说声对不起。 我想和爸爸谈谈心。 我想给父亲写信道歉。 我进一步启发说:那么让我们也用诗一样的语言来歌颂我们朴实的父亲吧! 有的学生: 父亲是我人生旅途中的一盏灯,时刻激励着我勇往直前。 父亲是指南针,在大千世界中指引我生活。 父亲是一颗小石子,是我生活中的铺路石,宁愿牺牲自己,也要让孩子过得幸福,快乐。 我又趁势启发大家都体会到父爱了,你以后怎样做呢? 有的学生: 再听父亲的唠叨,我不顶撞了,也不嫌烦了,回去要多帮爸爸干活儿。 我也不会埋怨爸爸不给我买这买那了,虽然我们没有很多钱,但我有更多父爱。 经过这一连串的启发、讨论、交流,学生感悟到作者的孝心,也开始学会用实际行动回报父母恩情了。 总之,在《背影》一课教学中,和学生一同思考、讨论、交流,一同欢乐,引导学生审视多种知识,人物,事件的过程中,渗透情感态度价值观的教育,与学生感受真情教育,共享人文关怀。 语文学科论文:透析初中语文学科的美育教育 作为一种学科的特点,在语文教学中进行美育的发掘与渗透,是初中美育教育的一种途径和重要园地。它对激发学生美好的思想情操,培养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等足多方面,都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和作用。同时,不仅能激发学生美好的爱国热情,还能加强对生活、对亲情、友情等更深层的理解,进一步提高学生对语言理解和表达的能力。 指导学生“赏美”,欣赏艺术美 1.语言美。 高尔基说:文学的第一要素是语言,语言是文学的主要工具。可见,精美的语言多么重要。朱自清的荷塘月色、老舍的济南的冬天,语言都朴实清新,精美生动,读来令人陶醉其中,余味无穷。发掘文中的语言美还要关注修辞手法的恰当运用,因为这也是使文章语言更见活力、情趣盎然的重要因素。如朱自清的荷塘月色中就运用了许多精彩动人的修辞手法,他笔下淡淡的月光、田田的荷叶、脉脉的流水、袅娜的荷花、漂浮的轻雾,笔墨不多,而光、影、声、色俱在眼前,绘出了一幅空灵的荷塘月色图。可见,只要充分发掘文中的语言美,就能使学生受到美的感染,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 2.音乐美。 法国杰出的文学家雨果曾说:开启人类智慧的宝库有三把钥匙,一把是数学、一把是文字、一把是音符。柏拉图也曾说过:灵魂应该用音乐进行教育。音乐,被人们称之为心灵的语言!,就是因为音乐更容易引起人们情感的共鸣。利用音乐对学生进行美育教育,能够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陶冶他们的性情,激发他们奋发向上的精神,促使他们身心得到健康的发展。 3.绘画美。 语文文本中充满了诗情画意,常常引起我们美的遐思。孙犁的荷花淀在开头部分为我们描绘出一幅优美动人的月夜荷香图;李健吾的雨中登泰山生动、细腻地描绘了雨中泰山别具一格的自然风光;法国女作家乔治桑的冬天之美则为我们描绘了一幅充满勃勃生机与活力、有着缤纷迷人色彩的乡村冬天之美!把美的内容溶入到语文教学中,把学生引进美的境界中去,让他们张开理想之帆,驰骋在美的海洋之中,去发现美、创造美。因为惟有审美教育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人的素质。 引导学生“辨丑”,鉴赏形象美 车尔尼雪夫斯基说:“形象在美的领域中占着统治地位,美是在个别的活生生的事物而不在抽象的思想。”美和形象联系在一起,离开了形象就谈不上美和美感,如窦娥冤中窦娥等悲剧人物形象,由于完善地表现人类灵魂的伟大,从而在我们内心激起一种温情的赞赏,使我们的心灵感到喜悦,我们的勇气得到鼓舞,我们的灵魂受到深深的感动。假如给我三天光明中海伦凯勒,她的勇气震撼了世界《巴黎圣母院》那个外貌奇丑的打钟人,由于他的心灵洁白无暇,他的形象在人的心目中却永远是美的。 但是,是否文学作品中的丑角就没有欣赏的价值,就不美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红楼梦中的王熙凤,她的外表是恍若神妃仙子,但内心歹毒,阴险狡猾!明是一盆火,暗是一把刀,无恶不作,有谁说她美呢?装在套子里的人中的别里科夫变色龙中的奥楚蔑洛夫等喜剧人物形象会让读者怒目痛斥,说不出他们形象的美,然而,尽管他们是丑恶的!但在艺术美中也可以转化为肯定性的审美价值!正如果戈里说的“难道对卑鄙无耻的人入木三分的刻画,不也就在描绘诚实的人的形象吗,在一个天才的手中,一切都可以成为达到美的工具!如果只要善于驾驭服务于美的高尚思想的话。”所以,在语文教学中要善于引导学生去评鉴文章中的形象,特别是人物形象,体会他们的形象美,领悟作者美的艺术手法,就能启迪学生美好的心灵,使之受到美的教育。 带领学生“入境”,体验情感美 美育是心灵的体操,美的典型具有榜样的力量和诱导的魅力。艺术是以情感人,以情动人的。优美的文学作品包含着浓烈的审美情感。因此,在语文教学中,应力求创造传情的感染气氛陶冶学生,让作品所展示的真实、感人的形象去打开他们心灵的大门,在沁人心腑的美的熏染中感化学生,爱作者之所爱,憎作者之所憎,达到思想性和艺术性的高度统一。如围绕爱国主义的旋律谱写的不少感人肺腑的赞歌,就是极好的教学范文。我国南宋末年的民族英雄文天祥的不少诗文,慷慨悲壮,充满抗战的激情。他的《“指南录”后序》追叙了作者在国家危急关头,出身抗敌,舌战群魔的英雄气概,以及逃归中备受艰辛,九死一生的顽强斗志,深厚的爱国激情贯穿全篇。例如课文中的第四段按时间顺序历数十八次自以当死竟不死的“非人世所堪”,一连串排比句语气紧迫,真切地概括了一个接着一个“层见错出”的危恶境界。这十八个镜头淋漓尽致地显示了作者强烈的爱国思想,坚贞不屈的斗争意志和无所畏惧的牺牲精神。读罢这篇《后序》,再齐声背诵他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诗句,真是回肠荡气,不禁掩卷长叹,与作者的思想感情产生了强烈的共鸣。从而达到了净化心灵、纯正情感、陶冶情操,培养学生的高尚道德情操的目的。 指导学生“悟神”,领略意蕴美 文学作品除了美育的愉悦、情感的感染作用外,还具有启迪人,教育人的作用,它通过艺术形象所展示的社会生活人生的画面,帮助人生掌握和认识社会的发展规律,启迪人们对社会、对人生的思考,在欣赏中领悟到某种生活的哲理。因此,注意发掘文学作品中所含的生活内涵,用深刻的,能震撼人心的艺术形象和生活图景所蕴含的生活内容和思想意义,给学生以深深地启示,从而使学生获得强烈飞美景,是学生得到美感。例如在教阿Q正传时我用启发式提问激发学生去审美阿Q这个人物,鲁迅借阿Q骂谁呢,什么叫阿Q精神,什么叫精神胜利法,有疑问学生会以审美的兴趣去挖掘文章深层内涵,就会自觉地多次地体验意会最后移情到自己和周围。这样学习自是别有一番美味在心头了。 《中国教育和改革发展纲要》指出:“美育对于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观念和审美能力,陶冶高尚的道德情操,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具有重要作用。”一个当代语文教师,应该懂得一些美学知识,把美育贯穿到语文教学的始终,通过审美的过程,影响学生的心灵,陶冶他们的情操,发展他们的认识能力,激发他们的爱国热情,使她们逐渐树立起正确的革命人生观。 语文学科论文:语文学科益智功效 语文学科最根本的性质是其工具性,即要培养学生学习和运用祖国语言文字的能力。它对提高小学生的智力水平,发展其思维能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此外,语文学科的益智功能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注意力。主要是指人的心理活动指向和集中于某种事物的能力。由于语文教学是教师和学生共同进行的双边活动,因此必须依靠学生的有意注意才能顺利进行。整个教学过程就是教师、学生和教材之间的互动过程,而注意则在其中起到基础作用。小学阶段的学生注意力水平还处于发展性阶段,语文教学过程恰恰可以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课文吸引他们的注意力,在此基础上促进智力的发展。 2.观察力。是指大脑对事物的观察能力,如通过观察,提高对事物本质认识的能力。语文学习中,观察力的培养具有独特的优势。语文学习中的写作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观察能力,从现实生活中观察到的素材中找到自己作文的资料,并结合所学语言文字进行表达。语文教材中的课文提供了观察的素材和示范,语文教学过程中应好好把握这一优势,着力培养学生的观察力,促进学生智力的发展。 3.记忆力。是指识记、保持、再认识和重现客观事物所反映的内容和经验的能力。如果学生所学的知识不能在记忆中贮存,需要时又不能提取,那就意味着学生的学习是没有效果的。语文教材往往是以单篇课文的形式进行编排,所包含的知识点也比较零碎、分散,缺乏一定的系统性。小学语文教学过程中,教师经常会让学生对一些优美片段进行朗读、背诵和默写等,一方面是要让学生欣赏和模仿这些课文的优点,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这一过程强化和促进学生记忆力的发展。因此,语文教师往往需要采用整合的方式将知识系统化进行教学,并需要教会学生如何整合和运用知识,这也无形中对学生记忆力的提高起到了帮助作用。 4.思维能力。思维能力是人脑概括地、间接地认识事物本质规律的能力,它是智力的核心要素。思维和语言往往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思维是语言的高度集中化,并通过语言表达出来。而语文学科恰恰是思维和语言相结合的学科,因此对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具有特殊性。在培养学生的想象思维、多元思维和理性思维方面有突出作用。想象思维。由于语文教材中的课文大都是经过精心挑选的文学作品,因此具有一定的欣赏性和教育价值。尤其是一些自然场景、景色描写较多的文章,对学生想象思维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在进行《美丽的小兴安岭》(人教版小学三年级下册)一课的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引导学生品读课文中有关描写小兴安岭一年四季的景象发生的变化,品读其中描写景象的句子“春天,树木抽出新的枝条,长出嫩绿的叶子”;“夏天…早晨,雾从山谷里升起来,整个森林浸在乳白色的浓雾里”;“秋风吹来,落叶在林间飞舞”;“冬天,雪花在空中飞舞。树上积满了白雪,地上的雪厚厚的,又松又软,常常没过膝盖”。 学生在头脑中不自觉的就会根据课文中描述的景象呈现出一幅幅美丽的画面,对他们的想象思维能力的提高有显著作用。多元思维。接受美学认为,文学的全过程应当由两个基本环节,即创作活动和接受活动,以及三种要素—作家、作品和接受者组成,它们虽然各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但彼此间存在着内在的有机联系,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不能把它们绝然分割开来,更不能突出前者(创作活动、作家和作品)而贬斥后者(接受活动和接受者)。’7这就是说,在语文阅读中,作者是通过文本与读者进行对话、交流,才能使文本潜在的意义得以在读者心灵中敞现出来,对读者的生活、生命产生影响,也使作品的意义得以生成。而读者总是带着自己的情感、思想等价值取向和知识、阅历等知识储备(即期待视野)来阅读文本的,并因此获得对文本的独到理解。所以,语文阅读活动不是读者被动的、消极的接受过程,而是积极的、主动的参与过程。语文阅读教学过程中,教师指导学生依据自己的经验和体会与文学作品进行对话,解读出不同的文本意蕴,对培养学生的求异思维和多元具有独特贡献。 语文学科论文:大学英语语文学科分析论文 一、语文概念及其教育功能 我国各种典籍对“语”、“言”、“文”等语词皆有释义,例如《说文》:“语,论也。”段注认为,“一人辩论是非谓之语”,“与人相答问辩难谓之语”。《辞源》将“语”与“言”界定为:“自言为言,与人谈论为语。”据此可知,语与言的内涵皆指口头的语言,即言语。“言”常指自言;“语”,常谓之与他人的口头交流。《说文》曰:“文,错画也。”据段注,“错”,当作“(辶昔)”。(辶昔)画者,交(辶昔)之画也。《辞源》将“文”界定为:①彩色交错。引伸为文雅。②纹理、花纹。③文字、文辞……,又作动词用,指撰述。由此推知,“文”的初始意义乃指色彩,通“纹”,是纹的通假,并以此引申为文雅,即cultured。可见,此义中、西相通,故“文”的意义在汉语中与“语”和“言”一样十分丰富。语,指口语;文,指书面语。 我国语文教育家叶圣陶将“语”与“文”界定为:“平常说的话叫口头语言,写到纸面上叫书面语言。语就是口头语言,文就是书面语言。把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连在一起说就叫语文。”[1]叶老的这番话是基于我国历代的学校教育“言"、“文"不分家,且倚重“文"的传统,做出的系统总结。 我国外语类核心期刊除北外主办的《外语教学与研究》称其为“外国语文月刊”外,其它如《外国语》、《外语界》、《现代外语》、《外语研究》等,并没有将其划分为研究外国语文的范畴。我国《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实验稿)》、《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实验)》对语文概念都无界定,只是对课程性质进行了描述:“语文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2] 再以语文的英语对应词philology为例。语文与philology意义相近,但philology没有汉语中丰富的语义。如Webster''''sNewAmericanDictionary将其定义为:①thestudyofliteratureandrelevantfields;②linguistics(p390)。LongmanModernEnglishDictionary对其定义为:①thestudyoflanguagefromthewrittentextsbywhichitisknown;②thestudyoftextsandtheirtransmission(p842)。 综上所述,语文之概念可概括为:①语文是一门综合性较强、基础应用性较强、交际性较强的学科或课程;②语文的语篇选材既有古代的、文言的,也有现代的、白话的;③语文的语篇内容既有口语的,也有书面的;④语文的语体既有文学的,也有应用或实用的;⑤任何国家的语文课程都有各自的文化特色,并具备一定的教化、教养作用,即人文性。 根据前文所知,我国对语文的界定是非常模糊的,国外亦如此,philology往往与linguistics混为一谈。笔者认为,在教育与教学领域,不能只是推介、研究语言学而语言学,必须扩大其辖域,改英语为英语语文。其根据和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各级英语课程的设置,无论是教学大纲对教学的性质和目标、学习者所具备的英语能力的规划和要求、教材内容的编排,还是从各级考试的侧重点来看,强调并突出的还是其听、说等交际功能。然而,英语在我国毕竟只是外语,而且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地区,城市与乡村之间所拥有的教学资源也极为不平衡,教师的教学水平、学生的学习水平都有差距,而且,如果只强调学习的一个方面,势必会影响学生英语能力的全面发展。 第二,正由于语文概念的模糊性,才会对英语语文教育的复杂性、系统性、连贯性等认识不够,误以为英语听、说能力的培养,就是英语语文能力的培养。教学目标的单一性,使得学生在英语学习中经常出现语用失误。 日常教学中,我们既要充分理解语文的外显与内隐意义,还要真正理解“交际”的语域。正如《教学要求》所言,“交际”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口头和书面的信息交流。”[3]其实质也就是“语”和“文”的统一与同构。束定芳也认为,“除了口头的方式以外,如今更重要、更常见的方式是书面的,即阅读与写作”[4]。董亚芬则强调,“在培养听、说、读、写“四”会能力的过程中,写能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写作不仅有助于巩固经由读和听输入的语言材料,促使语言知识的内在化,提高语言运用的准确性,而且还能为实质性的口语能力打下扎实的基础”[5]。并且,随着人类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英语本身也体现出多元化特质。对此,Kachru提出了著名的同心圆说(concentriccircle)——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处于内圈(innercircle);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处于外圈(outercircle);以英语为外语的国家处于扩展圈(expandingcircle)。处于同心圆不同位置的英语形式,其形态仍以同一个共核(commoncore)为基准,但它们会有各自的变体,这些变体还会拥有各自独立的特点。显然,英语要在中国保持鲜活的生命特征,也必须适应中国文学发展的特点,在教材中适当补充涉及到英、美等国文学、文化的篇章,满足学生对异质文化的好奇心,并通过对两种文化形态的比照,达到成功交际之目的。 众所周知,语文教育蕴含有德育和教化功能。德实际上也属于文化的精神范畴。关于文化,《易经》云:“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故语文教育所负载的文化功能还具有社会化与社会制度化的一面,它是以“人文"来进行人格教养与教化。文化即“人化"、“化人"。关键词“化"曰之内化、融合、升华与超越。从语词的起源来看:文化是“人化"、人的主体性的对象化;从功能上来看:文化是“化人",教化人,塑造人,熏陶人[6]。因此,笔者所力陈的语文学科教育,旨在说明:①语言是一切学科的基础、原型与母本。②作为人文学科的次范畴与下义项,语文这一定义不仅是对受教育者习得语言、文学等外显知识的观照,还通过语言文化的世界图景性,整合、超越世界各民族的文化、哲学观念等,使受教育者学习如何做人、化人,因此英语语文教育比英语教育的概念域要大,它即属于教育这一个大范畴,同时也包含有语言、文化、文学、哲学、宗教、伦理学、美学、人类学等社会科学成分,甚至也包括天文、地理等自然科学成分。 二、大学英语语文学科:理论与实践意义 与汉语中“学科”相对应的英语语词为discipline,《牛津英语大词典》定义为:Abranchoflearningorscholarlyinstruction。《辞海》定义为:①学术的分类。②“教学科目"的简称,亦即“科目"。秦秀白认为:“学科是按门类划分的,相对独立的知识系统,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下位概念……学科的分类过程就是对科学系统的逐渐认识并形成一个个具有独自研究对象的知识系统的过程。"[7]显然,学科领域是以系统地传授知识技能为目的,教养在其中居主导地位,通过教学活动过程,展开人格教育。 “课程”在汉语中始见于唐朝孔颖达在《五经正义》里为《诗经·小雅·巧言》“奕奕寝庙,君子作之"所作的注疏,“教护课程,必君子监之,乃得依法制也"。其语义可理解为分担工作的程度,学习的范围、时限、进程或教学与研究的专门领域。在英语中的对应词curriculum,源于拉丁语currer,译为跑马道;在现代英语辞典中转义为教育类的术语acourseofstudy或asetofcourses。由此可知,课程体现学科知识的教育形态,为学科的下义项。 由上可知,课程的辖域比学科要窄。因此,在《教学要求》中所提到的“大学英语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特别是听说能力……"混淆了基础教育阶段的英语教学目标。根据学生的大脑发育状况,言语学能的培养阶段最好是在青春期前期,而在青春期的中、后期,大学生思维、特别是逻辑思维得到了加强,因此大学英语教学也应该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不能滞留在字、词、句的浅表性教学上,导致其思维在具象性和直观性上的固化,缺乏对英语的整体把握。我国的英语教学之所以“费时、低效”,其主要原因就在于: ①没有自上而下建立英语语文学科,并在这一学科的统筹下,根据学生认知心理、语言认知水平的发展,根据学生的大脑发育状况,突出大、中、小学各自的教学要求与目标及侧重点。②没有实施大、中、小学英语教育的衔接与对接。③没有实行与中国语文教育的衔接与对接,在缺少真正的“双语文”环境下,学习者不可能对两种不同质的语言做到准确地解码与二次编码,不可能通过移情实现对两种语文融会贯通。④没有明确界定语文的定义,使得一部分中国学生只把英语当作交际、特别是听说的交际工具,因而学习英语的功利性过强。在这种状况下,学生不可能全面地习得第二语文的知识与技能,也不可能主动吸纳英语语篇中所提供的国外先进的文化理念,同时积极地将这些理念与中国的国情融合,真正实现英语语文的教育功能。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语文”概念的不明确性,使得我国大、中、小学的英语课程标准或要求在教育目标的设定和课堂内容教学上,都出现了程度不等的内容重复现象,过分强调英语学习的工具性,加速了人们对其功利效益的追求,伤害了学生的学习情感,降低了学生的学习成就归因。同时,“语文”概念的不明确性,实际上导源于英语学科建设的不科学性,以至于在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大学英语语文学科。因此,我国十分有必要及时将“英语学科”改称“英语语文学科”。 语文学科论文:语文学科课程改革论文 一、是坚持突出汉语文的特点和规律。我国的语文学科,教学内容主体是汉语汉文,受教的对象主要是生活在汉语文环境中的中国青少年。因此要推进语文学科的课程改革,首先必须掌握好汉语汉文的特点及其学习规律。这是一项带有根本性质的基础工程。这项工程过去已有许多学者在做。比如我们已经有了汉字学、汉语语法学、汉语修辞学、汉语辞章学等等方面的一批研究成果,但这些成果多半还是表态研究、分割研究的产物,一旦进入“汉字书写”和“汉语表达”的社会交际领域,以往的表态研究和分割研究就远远不够了,还必须在唯物辩证法的指导下,结合语言运用的实际进行动态的、综合的研究。即把原有的知识系统,按照学习和运用的需要重新组合;把原来因分割而各自独立的某些内容,按照学习和运用的需要彼此渗透,彼此联结,以能够充分说明各种语言现象为依归。就像当年张志公先生曾经尝试着为初中语文课本写的几篇知识短文《陈述和陈述的对象》,《肯定和否定、全部和部分》,《形容和限制》、《相关、相承、相反》,《因果、假设、条件》,《句子的变换》等等那样,使语法、修辞、逻辑和词句篇章等知识可以结合的内容尽可能结合起来,借以说明种种带有规律性的语言现象。有了类似这样一批新的研究成果,相信我们语文学科的课程教材内容将大为改观,教学效率也将明显提高。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充分重视新世纪对人才素质的新需求。从事基础教育的人应当树立“以人为本”,“以培养人的综合素质为己任”的现代教育观。特别是跨入新世纪之后,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国家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又有新的变化。核心的问题是要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同志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所作的重要讲话中特别指出:“教育是知识创新、传播和应用的主要基地,也是培育创新精神和创新人才的重要摇篮。无论在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专业人才方面,还是在提高创新能力和提供知识、技术创新成果方面,教育都具有独特的重要意义。”可见,国家已经把新世纪教育的功能定在“培育创新人才”的基点之上有战略眼光的教育决策。 三是坚持在继承中求创新。所谓“创新”就是在原有的知识、技术的基础上,根据新的需要和条件,有新的发现、新的创造和新的结论。所以,创新和继承是不可分割的。更何况我们要面对的是汉语文的教育,也就是所谓“汉语教育”。我国有几千年的语文教育传统,其中的精华部分应是“汉语教育”研究的瑰宝,在追求“创新”目标的时候,务必要以充分研究和汲取传统语文教育中的精华为前提。中共十五大在讨论到建设“社会主义文化”这一历史性课题时,深刻指出,要“建设立足中国现实、继承历史文化优秀传统、吸收外国文化有益成果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看来在继承中求创新的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上述三个“坚持”的理念支持之下,我设想语文学科课程教材建设应有如下一些特色。 一、要能充分发挥语文学科应有的育人功能。 语文学科是培养和提高我们国民素质的一项奠基性工程。在基础教育阶段,各门学科共同肩负着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任务,而语文学科在这方面又具有别的学科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为此,在语文教材建设方面,一定要树立起“精品”意识。所谓“精品”,其标准在我看来至少有这样两条:一是选文的语言精湛,堪称典范;二是选文内容精湛,即对于学生形成并提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积极的启迪作用。在编选的指导思想上,要适当增加一点难度,即要让学生跳一跳才能摘到果要让学生感到“一眼能见到底”,失之于浅。另外,还要适当增加一点分量。课外固然要鼓励学生多读书,多读好书;课内阅读也要有一定的量的扩充。充分发挥语文学科应有的育功能,除了要重视教材编写的质和量以外,至少还要解决好这样三个问题,一是语文教师的人格影响问题。“德为师之魂”,这是我国传统教育的精髓所在,千万忽视不得。二是重视教法改革问题。要重视语文训练与语文教育相结合,语言训练与思维训练、意志培养、情感熏陶密切结合,改革教法以增加阅读量和写作量。三是要紧贴时代的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要努力使学生在多元文化中提高鉴别力,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确立自己的合理而正当的价值取向。 二、要用科学、有效的方法突破“汉字教学”的三关,即认读关、书写关和积累关。 要根据汉字的使用频率,科学地编制出“汉字认读等级表”。早在20世纪20年代,著名的心理学家陈鹤琴曾在调查统计的基础上编制出版了《语体文应用字汇》;以后又有《续语体文应用字汇》(敖弘德作)、《小学分级字汇研究》(王文新作)等成果问世。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此项研究又有了新的进展。但是真正按这种汉字认读等级表来编制小学和初中语文教材的,成果并不多。在我想来,小学语文课本的课文完全可以按等级表中规定的汉字逐级组织编写;初中语文课本的课文,选的虽然是现成的范文,但也必须按等级表对课文中的汉字,采取先提取后归类的方法进行整理,使该掌握的常用字、次常用字展示得十分明确,少数该掌握而现成选文中缺漏的,设法在作业练习或课外阅读材料中有意识地补出。 此外,还要编制或选用适合于不同学科学生需要的规范化书写字帖,供学生仿写、临摹。汉字书写问题,是体现我们汉语文教学民族特色的重要方面,一定要认真对待,并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和总结富有成效的经验,中小学各年级都要把指导学生学会使用基础性语文工具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有条件的学校,要把汉字教学和计算机汉字编码和操作训练结合起来,向语文学科教学内容和手段的现代化迈出第一步。 三、要把诵读训练放在突出的位置上。 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叶圣陶先生就指出,在基础教育的各门学科中,理化生等学科是“试”的学科,即需要试验或实验;而国文科则是“读”的学科,必须重视诵读。可是到了六七十年代,语文学科的课堂教学已被老师冗长的、繁琐的分析讲解所占领,很少听到中小学生朗朗的读书声了,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现在需要纠正这种“重讲轻读”的偏向,认真指导学生学会诵读课本中入选的语文精品,其中有些则要求熟读,甚至背诵。要让学生懂得,为了美化、净化自己的语言,必须有意识地出声诵读那些语言纯洁而优美的作品;为了积累语言材料,也必须有意识地熟读、背诵语言中那些精彩的片段。 对于现代诗文的朗读和古代诗文的吟诵,都需要进行科学的实验研究。这些研究资料可用现代化的音响设备进行分析,研究成果经过训练可以组织竞赛进行评比。总之要把诵读问题当作一项实验课题认真科学研究。 四、用活的语言知识指导学生的语言实践。 学语文,不能忽视语言知识的传授。但这种语言知识不再是过去所做的那样,从语言学讲义中搬来一些概念、定义,再加上若于“标准例句”写成知识短文,看起来仿佛很科学,很讲究系统性,实际上它对指导学生的语言并无太大帮助。应该是从汉语汉文的实际应用中总结出一些活的、动态的知识来,让学生在语言的实际应用中学习这些知识,并形成良好的语言习惯。 要对“语言”和“言语”的联系和区别进行科学研究。近年来,有人正确地指出,语文课上学习的对象不是“语言”,而是“语言的运用”;有人还认为,语文课的任务不在“研究语言”,而在“学习语言的应用”。他们实际上都是主张要让学生在实际应用中学好语文,而不要把学习对象搞错、学习方法搞偏。 有关专家作出的研究结论是,“语言”和“言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语言系统是社会成员共有的交际工具,它比较稳固,具有相对静止的状态;言语是个体应用语言规则进行交际的进程和结果,是语言系统中各种成分的自由结合,是处于不断的运动状态之中的。(二)语言是社会约定俗成的规则系统,社会性是语言的本质,言语是个人行为,在符合语言规则的同时,具有突出的个体性(个人特色)。(三)语言系统中各种结构及其规则是有限的,而个人言语的生成结构却是无限的。所以,“语文教学其实质在于利用他人成熟的典范的言语成品去指导学生的言语实践,使学生的言语能力从幼稚走向规范和成熟”。(引自韩雪屏教授主持的“语文教学心理实验研究”课题的主报告)这些观点至今还没有被广大语文教师所理解并接受,这是语文学科课程教材改革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此外,还要编制或选用适合于不同学科学生需要的规范化书写字帖,供学生仿写、临摹。汉字书写问题,是体现我们汉语文教学民族特色的重要方面,一定要认真对待,并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和总结富有成效的经验,中小学各年级都要把指导学生学会使用基础性语文工具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有条件的学校,要把汉字教学和计算机汉字编码和操作训练结合起来,向语文学科教学内容和手段的现代化迈出第一步。 三、要把诵读训练放在突出的位置上。 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叶圣陶先生就指出,在基础教育的各门学科中,理化生等学科是“试”的学科,即需要试验或实验;而国文科则是“读”的学科,必须重视诵读。可是到了六七十年代,语文学科的课堂教学已被老师冗长的、繁琐的分析讲解所占领,很少听到中小学生朗朗的读书声了,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现在需要纠正这种“重讲轻读”的偏向,认真指导学生学会诵读课本中入选的语文精品,其中有些则要求熟读,甚至背诵。要让学生懂得,为了美化、净化自己的语言,必须有意识地出声诵读那些语言纯洁而优美的作品;为了积累语言材料,也必须有意识地熟读、背诵语言中那些精彩的片段。 对于现代诗文的朗读和古代诗文的吟诵,都需要进行科学的实验研究。这些研究资料可用现代化的音响设备进行分析,研究成果经过训练可以组织竞赛进行评比。总之要把诵读问题当作一项实验课题认真科学研究。 四、用活的语言知识指导学生的语言实践。 指导学生学语文,不能忽视语言知识的传授。但这种语言知识不再是过去所做的那样,从语言学讲义中搬来一些概念、定义,再加上若于“标准例句”写成知识短文,看起来仿佛很科学,很讲究系统性,实际上它对指导学生的语言并无太大帮助。应该是从汉语汉文的实际应用中总结出一些活的、动态的知识来,让学生在语言的实际应用中学习这些知识,并形成良好的语言习惯。 要对“语言”和“言语”的联系和区别进行科学研究。近年来,有人正确地指出,语文课上学习的对象不是“语言”,而是“语言的运用”;有人还认为,语文课的任务不在“研究语言”,而在“学习语言的应用”。他们实际上都是主张要让学生在实际应用中学好语文,而不要把学习对象搞错、学习方法搞偏。 有关专家作出的研究结论是,“语言”和“言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语言系统是社会成员共有的交际工具,它比较稳固,具有相对静止的状态;言语是个体应用语言规则进行交际的进程和结果,是语言系统中各种成分的自由结合,是处于不断的运动状态之中的。(二)语言是社会约定俗成的规则系统,社会性是语言的本质,言语是个人行为,在符合语言规则的同时,具有突出的个体性(个人特色)。(三)语言系统中各种结构及其规则是有限的,而个人言语的生成结构却是无限的。所以,“语文教学其实质在于利用他人成熟的典范的言语成品去指导学生的言语实践,使学生的言语能力从幼稚走向规范和成熟”。(引自韩雪屏教授主持的“语文教学心理实验研究”课题的主报告)这些观点至今还没有被广大语文教师所理解并接受,这是语文学科课程教材改革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语文学科论文:语文学科综合性学习分析论文 一.找准契合点,大胆整合。典型新颖的成语故事、详实科学的有关史料、历练情操的文化积淀,是语文与历史的契合点的三大突破口;人文、方言、宗教、生态系统的保护等,是语文和地理学科整合的着手处;数理化学科的定义定理的表述以及逻辑推理的过程,则是语文学科说明文教学,特别是语言的归纳概括、根据已知信息推断新信息、长短句变换等语文能力的支撑点;语文学科的人文性同思想政治学科的宣传教育性,正是二者整合的前提,后者强调道德法制的规范性作用,前者强调熏陶渐染的提升作用。同是语言学习的外国语教学,我们应充分尊重语言学习的基本规律,在此基础上,注重各种文化的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将重点放在不同文化的比较上。总之,找准“契合点”是学科间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它直接影响着语文学科综合性学习的质量和效率。 二.充分发挥语文学科人文性的作用。如我国自行研制开发的神州五号飞船上天,物理学科侧重的是重力、加速度等,化学学科侧重大气酸碱度、飞行环境等,数学学科可能侧重飞行轨道、各种参数等,地理学科要研究大气状况,历史和政治学科可能关注科学精神和民族精神以及综合国力发展水平等,而我们语文学科则要充分利用相关的报道训练学习者对重要信息的辨别、筛选和归纳概括能力,新闻报道写作能力,如利用相关的报道材料训练学习者的语言压缩(概括)能力、写作新闻报道的能力。这样,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学习者强烈的探究心理,及时组织一场有各科老师参与的热点问题讨论会,让各个学科发挥其特长,身体力行地引领学习者关注生活关注科学,激发其学有所用的学习意识,在轻松愉快的学习氛围中培养学习者实践精神和综合性学习的意识。 三.大胆探索,努力实践,尝试多种多样的适合综合性学习的学习方式。比如:1.组织辩论会。如围绕“三峡工程的利与弊”这一论题,语文老师认真组织文综老师参加,语文老师从学生的语句修辞、中心与材料等方面评价,历史老师从人类的进步角度引领,地理老师从人文地理方面拓展,政治老师从思想政治方面分析总结,最后再由地理老师做简短的综合性评价。 2.撰写科技小论文。如人教版七年级上册《生物》第三章“绿色植物的生活需要水”的课后作业;“请你写一篇既有科学性,又有文学性的短文,把自己想象成茫茫沙漠中的仙人掌。那里雨水稀少,骄阳似火。你使出浑身解数寻求水,珍惜水,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还可以向人们发出节约用水的呼吁。”这个练习本身就是一篇很好的作文题目。 3.学写调研报告。语文老师可参照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教材,主动与该科教师合作指导学生写好实验报告。语文主要应侧重于语言的准确性,实验过程表述是否清楚等,让学生养成语言精练、思路清晰的良好语文习惯。科学考察科研课题考古发掘 4.再现历史,展示自我。课堂渗透应是“科际”合作最常用,最便捷的一种形式。如在讲述人物传记类课文时,可插入一些历史课本上有关的内容;在学习说明文时可以联系一些其他学科课本上的相关内容,帮助理解课文。表演话剧历史再现 5.成果展览。确定某个主题,组织学生搜集有关材料,联系各学科知识,观察研究某种事物或某个问题,制成课件或写成论文,最后进行成果汇报,交流探讨。如地理中的人文地理是人类文化遗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名胜古迹与古代文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借名胜古迹抒发自己胸臆的名篇佳作比比皆是。黄鹤楼、岳阳楼、白帝城、赤壁、苏堤、白堤等景观不仅是异彩纷呈的文化化石,是千古文章的展厅。以其一为话题,选取一个角度思索、探讨,就会让小学生感受到一个宏大的文化视野。 总之,“科际”合作有着深厚的现实基础,是稳妥而有效地进行语文综合性学习地捷径。相信不远的将来,“科际”合作会创造出语文崭新的天地。 语文学科论文:语文学科发展管理论文 高中语文教学出现困惑的主要原因,是高考试题的超前和语文教材滞后形成了尖锐的矛盾。语文“题海”是对教材内容的自发的补充,蕴含着大量有价值的教学内容。 在经历了十年动乱之后,1978年夏季,我国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又恢复了“”前的全国统考,至今已进行了20次。二十年来,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不仅为高校甄拔了千百万合格的新生,而且有力地推进了中等教育的发展,指引着基础教育,尤其是普通高中各门学科的走向。在这方面,语文尤为明显。二十年来,中学语文在教学思想、教学内容、试题形式诸方面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目前,中学语文的发展面临着诸多困惑。这一切都与语文高考紧密相关。因此,我们应该认真总结语文高考对该学科的影响,探寻中学语文前行的坦途。 一、在新时期,高考语文统考推进了中学语文学科的发展 在我国,中学语文学科是一门既古老又年轻的基础学科。它与我们的传统文化一脉相承,而它以现代白话文作品为主要教学内容仅始于新中国成立以后。建国初,我们从苏联移植了语文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经过17年的实践和研讨,我国的语文工作者刚刚触摸到汉语语文教育的一些规律,一场动乱开始了。可以这样说,高考恢复全国统考之际,恰是中国的现代语文教育振翮高飞之时。新时期的语文高考试卷真实地记录了中学语文学科发轫前行的全部历程,记载着语文工作者对汉语母语教育冷静的反思,深入探讨所得出的一个个科学结论。 1.引导中学语文实现教学大纲。按照新时期制定的语文教学大纲,中学语文的主要目标是是“指导学生正确理解和运用祖国的语言文字”。高考紧紧围绕这个关键出题,落实了语文智育的目的。语文德育是大纲规定的一项主要的教学目标。高考作文是检验语文德育的有效手段。考生要想写好应试作文,必须注意思想品德修养,树立健康向上的人生观。近年来,语文界越来越重视美育在语文中的地位。1996年高考的现代文阅读题《贝多芬之谜》涉及音乐知识;1997年的古诗鉴赏题要求赏析两首意境优美的唐诗。这些试题体现了“培养健康高尚的审美情趣”的教学目的。因为高考的范围与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基本一致,所以,这二十年以来,高考有效地约束了高中语文全面完成教学任务。高中语文是母语教育全面提高的重要阶段。高考语文试题覆盖面广,不仅促进了高中语文实现大纲规定的任务,而且使人们能直观地认识到,在母语基础教育完成以后学生应该达到的水平。 2.促进中学语文提高教学质量。因为高考是选拔性考试,必须保证具有较高的信度、效度。所以,试题不能出现旧题,命题角度不能墨守成规。国家教委考试中心每年设计、出台的高考试卷已经成为普通中学相应科目日常教学的重要参照物,促进了基础教育质量的提高。翻阅历年的高考语文试卷,明显地感觉到试题对语文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要求逐步提高。例如,辨认字形正误的第2题,1995年卷要求在16个词语中辨认出3个错别字;1996年卷要求在16个词语中辨认出5个错别字;1997年试卷要求考生在16个词语中辨认出7个错别字。成语知识考核逐年由课内向课外扩展,1997年该题中出现4个成语有3个属课外知识,其中“不孚众望”和“万人空巷”很难把握。历年的高考语文试卷都有一项规定:文学常识题答案如有错别字不给分,这条规定在引导学生正确使用汉字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高考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方面的严格要求,促使中学语文重视双基训练。高考强调对能力的测试。例如,语法修辞题并不要求回答现成的定义规则,而是要求考生根据学过的理论知识,辨别言语的正误优劣,构成通畅的语句。难度增加最明显的是文学赏析题和现代文阅读题。从1992年开始,高考的现代文阅读从一篇增加为两、三篇,选文的内容和问题的设计在加深。写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能力,从1978年至今,高考作文有两大类:全命题作文和给材料作文。不少的高考作文题目,本身就是匠心独运的杰作,成为作文教学的经典题目,例如:《读“毁树容易种树难”》、《看漫画“这里没有水,换个地方再挖”有感》、《由圆联想到另一物体》、《读〈鸟的评说〉有感》等。高考作文的显著的特点是不束缚考生的思路,有利于他们展示才华。在精妙的高考作文题的引发下,每年都能涌现大量优秀的作文。总之,以测试能力为中心的语文高考,推动了中学语文教学从重视传授知识到重视培养能力的转变。 高考的直接目的是选拔,试题一方面要反映教学研究的新成果,另一方面必须切中日常教学的薄弱环节。因此,目前这种最具权威的考试就具备了提示教学疏漏的功能。70年代末,语文界非常注意基础知识的补习,而忽视了现代文阅读。80年代初期,高考试卷出现一道系统考查现代文阅读的试题,考生对此竟无从下手。这一现象震动了语文界,它暴露了我国语文教育长期未解决好的一个大弱点:现代文阅读教学。从那时起,语文界特别注意阅读教学研究。在改革基础知识教学方面,高考语文同样起了重要的提示作用。中学语文一向重视同音字的教学,而忽视了双音节的同音词现象。1995年语文卷第3题要求分辨“化装”与“化妆”,1997年卷第5题要求分辨“考查”与“考察”。再如,标点符号的使用说明规定:表示约数的连续出现的数词之间不加顿号。1995年卷第5题A项“小河对岸三、四里外是浅山,……”大多数考生却判断为正确。句内括号与句外括号的区别一向不被重视。1997年卷涉及了这个知识点。语文高考缜密的出题思路,促使基础知识教学逐渐走向系统化。在80年代,高考作文都是写议论文。这是重视议论文写作的社会思潮在语文教学中的反映。这一阶段作文教学出现了忽视其它文体的倾向。从1990年开始,高考小作文出现描写类、记叙类或说明类作文。1993年的作文《梧桐树下》为1980年以后第一次出现的非议论文体的大作文;1994年的作文《尝试》(60分),彻底纠正了长期困扰高中作文教学的错误认识:议论文是高中作文的唯一重点。现在,作文教学不仅重视培养整篇作文的写作能力,也重视表达方式的综合或分解。写作训练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我们应该既借鉴传统经验,也重视创新。只有这样,作文教学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总之,二十年来,语文高考为广袤国土上的城市、乡村,南国、北疆的中学提供了母语教育所应达到的高水准的范本,推动了中学语文学科的教学改革,使得中学语文学科在经历“十年动乱”以后,教学水平得以迅速提高。 3.确立中学语文标准化考试的模式。标准化考试是按照系统的科学程序组织,具有一定的标准,并对误差作了严格控制的考试。有了标准化试卷才能实现计算机阅卷,并有效减少人工阅卷的误差。怎样把语文学科的内容编制成客观性试题,即选择题,是一个科学性、技术性都很强的问题,是语文学科能否实施标准化考试的关键。高考语文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为语文选择题的设计提供了成功的范例。高考语文试卷的文字、词汇、语法、修辞、标点符号和阅读,以及文学常识等内容均能设计成选择题。这些选择题有较高的效度和信度。例如,文言文阅读采用选择题形式,能够准确测试考生对文言实词虚词的掌握情况,以及对句义文义的理解程度。和其它学科的标准化试题一样,采用选择题形式能在有限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增加题量,能为优秀的考生提供表现才华的智力空间,使他们脱颖而出。有些语文选择题的选项文字较多,能够迅速准确地读懂选项,本身就是对语文能力的考核。例如,1997年高考的古诗鉴赏题,选择项A:“刘诗中‘潭面无风’句和雍诗中‘烟波不动’句,都贴切地描绘了月光下湖面风平浪静、山影凝重、朦胧而又静谧的景象。”是一项错误的解说。因为雍陶的《题君山》所描写的并非“朦胧”的月色。这项解说的其它语词都很恰当,如果没弄清“朦胧”的含义,就会失分。这样的选择题,不仅考查是否掌握题干所要求的内容,实际上也测试了对选项文字的理解。在语文学科中,这种测试是有意义的,因为理解表述性文字也是一种重要的语文能力。总之,语文标准化考试从无到有,从开始在语文基础知识方面设计选择题,到后来在阅读与文学鉴赏方面也设计了信度、效度都很高的客观性试题,这是语文学科的一大进步。高考语文卷创立了一种能显示汉语特殊规律的试题模式,这在我国语文教育史上是一次深刻的变革。标准化试题在语文高考中获得成功,使语文这门古老的学科焕发出了新的光彩。 4.初步划定中学语文的知识体系。中学语文是对学生进行母语教育的基础学科。因为人类的语言现象很复杂,所以,至今还没有哪一门科学能涵盖一种语言的全部知识。要学好母语,必须学习多门社会科学。语文课的理论依据比较复杂,与之相应的社会科学可以分为三大类:语言文字类、言语作品类和言语表达类。语言文字类包括汉语理论与汉字理论;言语作品类包括文学作品和其它类别的书面语作品;言语表达类包括演讲学和写作学。中学语文以多门社会科学为理论依托,是为了使学生真正掌握祖国的语言文字,使他们成为既有较系统的语言理论知识,又具备较强的言语能力的人。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必须建立中学语文学科完整的知识体系。在新时期,安定的社会环境使语文工作者得以冷静地构建语文学科的理论框架。高考语文试卷就像一方屏幕,按年度展现中学语文学科知识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历经近二十年的探索,高考语文试卷的格局基本稳定了。它分为5个部分:汉语知识及运用、文学常识及文学鉴赏、文言文阅读、现代文阅读和写作。这5个方面就是目前中学语文教学体系的5个组成部分。高考语文试卷将中学语文繁复的知识板块化、条理化,将内容深邃、形式灵活、科学性很强的试题一批又一批地编制出来,浓缩了中学语文的教学内容,勾勒出中学语文的知识框架,为其知识体系的完善做出了贡献。近二十年来的高考语文试卷传达出了本世纪中晚期人们对我国中等语文教育内涵的共识。后来者将会以此为基址,构筑汉语教育的殿堂。 5.带动语文教育科学研究的发展。高考统考是选拔性(常模参照性)考试。它的直接目的不是验收学习效果,而是把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拉开距离以便选拔。现在,标准化语文高考试卷对考生要求很高。在150分钟内,考生要阅读约6千个印刷符号(包括汉字、数字和其它符号);做完约25道客观性试题;回答7至8道填空题,其答案总字数约200字;写两篇作文,共800字。折合每分钟要理解50多个印刷符号,并同时写出7个以上的汉字。虽然语文高考题量大难度高,但每年都能涌现出大批成绩合格的学生。这证明了中学语文所取得的成就。选拔性考试的独特的意义在于使好学生有充分显示优势的机会,发挥出在其它类别的考试中无法显示的潜能,让语文教育工作者有机会观察到本学科目前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平,并能以此为标本研究学科教育的规律,争取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单以高考成绩评定教学质量是不科学的,但是无视这种常模参照性考试所特有的研究价值也是片面的。 中学语文近二十年来发展很快。原有的教学内容都在逐步地充实加深。例如,高考的文言文大都选自史书,现代科技说明文的选文也比课文深奥。文章的内容涉及物理、生物、医学、考古等多门学科。有国外的名家之作,如奥地利作家茨威格的《世间最美的坟墓》,英国作家萧伯纳的散文《贝多芬之谜》;有当代中国名家的作品,如吕叔湘的《〈叶圣陶语文教育论集〉序》,钱仲书的《中国诗与中国画》,郁达夫的《中国新文学大系·散文二集〉导言》等。这些选文给中学语文教坛带来新鲜的气息,引导学生把课内所学到的阅读方法迁移到课外,提高阅读水平。高考语文试题深化教材的走向,带动了中学语文逐步深化教学内容。为了将中学语文建设成适应时代需要的基础学科,必须引进相关的科研成果。例如,在语言学领域,现代汉语虚词研究是薄弱环节。现在,现代汉语虚词研究日益受到重视。高考试题较好地把握了这一学术动态。测试虚词的试题年年出。在修辞学方面,高考语文经常考查消极修辞手法的运用,选择最佳表达方式成为较稳定的题型。现代文阅读方面,语文高考引进的阅读学的先进理论较多。例如,以语用学为指导,考查结合语境对语义作出正确阐述的能力。在作文方面,重视引进思维学的成果,重视考查形象思维能力和比较、综合、分析能力的综合运用。语文试题的设计者把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积极引入高考,促进了中学语文的学术化、科学化。总之,语文高考展示了语文教学的水平;深化了教学内容;推广了新的学术成果。它已经成为语文教育科学研究的引擎力。 二、高考语文统考目前存在的问题 高考语文统考对语文学科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根本原因是:二十年来,语文高考自身在不断地发展、完善。新世纪即将到来,语文高考面临严峻的挑战。今后,它能否继续推动中学语文的发展,能否为基础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轨服务,这取决于它能否清醒地认识并克服目前存在的问题。 1.语文高考试题严重脱离现行语文教材。普通高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高校输送人才,所以,普通高中语文日常教学必然十分关注高考语文试题。这是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愿为转移的客观现实。目前的高考语文卷,基本脱离教材“独立”命题,其用意在于突出对考生语文能力的测试,避免出现死记硬背和压题的现象。这样命题纠正了语文教学重知识轻能力的传统思想,有利于课外知识丰富的考生脱颖而出。其消极影响是造成高中语文课无视教科书的存在,架空能力训练,致使教学自由化倾向泛滥。为了克服这一消极影响,语文高考必须按比例体现课本的内容。这样既有利于能力的测试,也有利于引导教师日常教学中重视培养学生的能力,而不是纵容脱离课本另搞一套。 2.测试语言表达能力的试题比例畸轻。语文教育的核心任务是“使学生具有理解和运用祖国的语言文字的能力”。言语表达是语文能力的最高层面。它体现了人的本质力量,决定一个人能否顺利地工作和生活。从选拔人才和推进语文教育两方面考虑,高考必须重视对语言表达能力的测试。选择题的特点是节约答题时间,最大限度地增加题量。正因为选择题要求考生多想少答,所以,不利于测试考生的表述能力。目前高考统考中填空题答案字数少,答案语句的质量不便再设采分点。测试考生的表达能力主要靠大、小作文。可是按作文分项分等评分标准,语言等次的分值差别很小。例如,大作文语言一等(准确流畅)比语言四等(语句不够通顺语病较多)只多7分。这总分150分当中的7分,表示的是考生之间语言能力的质的差别。要提高表达能力须花费极大气力,但是这项最艰苦的训练在高考中却只占总分数的1/20弱。表达能力在高考中的可悲的微弱比例,对中学语文教学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极为恶劣。现在许多学生很“善于”做选择题。他们从题干和选项提供的信息中能判断正误,但是他们却不善于独立地阐述思想,心明了口嗫嚅。长此以往,我们的学生都变成鲁迅笔下的“闰土”,“大约只是觉得苦,却说不出来”。果真如此,我们这一代语文教育工作者岂不成了民族的罪人?现在,不少学生写作文重视提炼中心,充实内容,却不重视推敲语句。因为只要中心明确内容充实,即使语言不通顺,也扣不了几分。目前,在公开发行的书刊和各类公涵文件中,在各种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中,语句不通的现象比比皆是。在造成此种现象的诸多因素中,高考的误导不可低估。因此,高考语文试卷必须加强对考生语言表达能力的测试。应限制选择题的比例;增加表述性试题,并加大其分值;增加大、小作文语言分的分值(语言分应占到约1/3强,即占20分以上)。 3.一些试题偏难偏怪,影响了高考语文的信誉。为了增加考试的信度、效度,试卷的设计者不断地创造新鲜试题,这是必要的。但是,每年总有几道难题、怪题,好学生不懂,差学生不会,只好一起“蒙”。这就造成“语文学得好,不一定能考好,语文学得不好也不一定就考坏”的怪事。这种情况严重地挫伤了教与学的积极性,致使语文高考的效度、信度明显低于其它学科。例如,1997年高考卷第4题C项(B卷):“这次选举,本来他是最有希望的,但由于他近来的所作所为不孚众望,结果落选了。”“不孚众望”一词《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和《中国成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均未收录。考生要把“深孚众望”中的“孚”想清楚,再转换为它的反义词“不孚众望”(绝少使用),才有可能理解这个词。这样的要求未免太苛刻了。几乎没有考生能懂,回答此题(3分)只有瞎蒙。1997年试卷第3题(肠脑和颅脑)的20、22、23题(共7分)的答案都过于隐蔽晦涩,使多数考生答题靠偶然因素取胜。赏析古诗的第11题的B项(B卷):“两首诗都将洞庭的山水景物描写得高旷超俗,使人读后油然生出范仲淹《岳阳楼记》中那种‘心旷神怡,宠辱皆忘’的感觉。”要求判断为错(3分)不合情理。文学欣赏应充许有心理运作的自由。阅读这么优美的古诗,为什么不允许考生产生“心旷神怡,宠辱皆忘”的感觉?……据统计,每年有20分左右的考题太难太怪,再加上作文分项评分标准不尽合理,于是,约30分至40分的试题不能科学地分离考生,大大削弱了语文高考的信度。 总之,现在的语文高考试卷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果不尽快改进,语文高考亦有可能变成语文教育发展的桎梏。 三、目前中学语文教学出现困惑的原因 从高考反馈的信息中,我们看到了中学语文取得的成绩,也发现了存在的问题。 1.中学语文教学理论的匮乏。高考语文试题数量丰富、内容精深。这些试题启发了语文教育工作者。人们意识到,很多试题应该是母语教育重要的内容,在以前却忽略了。例如,判别语句的优劣,这已经成为语文科常见的试题。现在,考生回答这类试题仍然只凭借语感和经验。汉语修辞学在这方面没有提供系统的理论,语文教学没有现成的依据。怎样鉴别句子、句群及作品的言语质量,在同义手段、同义结构中如何选择最佳表达方式,这些应该是语言研究的重要内容,却被理论语言学忽视了。而语文教学一向习惯于从现成的经典理论中移植教学内容。语言学中没有的,语文教学也不讲,于是造成该项内容的空白。出台鉴别语句优劣的试题,击中了汉语研究和汉语教学的空白。我们不能总让学生凭语感和经验断定言语质量,语文界对此应该做出理论的阐释。类似这样的教科书上没有,而高考试卷已经考出来的问题,还有不少。例如,优秀的高中毕业生的识字量和词汇量基数是多少?应该有个较为具体的规定。现在我们只能抽象地说:多多益善。阅读理解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如何提高学生文言文阅读能力,如何培养学生的形象思维和逻辑思维能力。这些问题亟待深入研究。语文教师不能让学生在回答语文试题时,总是“跟着感觉走”。训练语文能力要有理论依据,没有理论指导的训练是盲目的、低效的。中学语文教学理论的匮乏成为扼制语文学科发展的瓶颈。 2.高中语文教材亟待更新。全国统编的高中语文教材是以单元为单位的文选型课本。这种教材是30年代由叶圣陶等语文界前辈倡导的。其优点是课文按体裁组元,便于读写训练。缺点是知识不系统,阅读理论浮浅,作文没有教材。现在,语文高考试题对考生的要求越来越高,而语文课本却几十年未变。试题的超前和教材的严重滞后,使目前的高中语文课处于尴尬的境地。语文高考内容教材上没有;课内的教学内容高考大多不考。语文教师不知该讲些什么指导应考。高中语文实际上在做有“课”无“本”的无米之炊。教与学两方面都十分吃力。近年来,社会上出现许多模仿高考卷的试题集。语文习题集大有与课本并行成为第二教材的趋势。语文题海泛滥的根本原因是超前的高考试题与落后的教材之间的矛盾亟需一种缓解的办法。“题海”应运而生,行政干预无法使其退去。要解决语文高考与教学之间的矛盾,只有两条路:把语文高考拉回来,迁就陈旧的教材;肯定高考试题的方向,更新语文教材。显然,选择后者是历史赋予语文工作者的责任,是时代对语文学科的召唤。 总之,中学语文,尤其高中语文教学目前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不在于高考,而主要在教材和教学方法。语文教学应讲授较系统的理论知识;教材应尽快更新换代。不能总是诅咒“题海”,语文“题海”是富矿,有待我们去“披沙拣金”,锻铸新世纪需要的新教材。 在本世纪的最后20多年里,高考语文推动了汉语母语教育的发展;由于出题倾向和某些试题存在不符合语文教育规律的因素,它对中学语文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我们相信,在未来的岁月中,高考仍是教育系统工程的重要环节。我们应深入研究围绕高考所出现的问题,既不断地完善考试,也改革教材教法。在新时期,当我们翻开第一张语文高考试卷时,中学语文尚百废待举;当21世纪即将到来时,中学语文已发展成为较为成熟的母语基础教育的专门学科。在廓清目前出现的困惑以后,我们必将迎来语文教育的新世纪。 语文学科论文:语文学科性质管理论文 关于语文教育人文性的讨论,始于1987年,至今已整整十年了。回顾语文教育人文性这一热门话题的讨论历程,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搞清语文教学的性质和特点。 1.什么是“人文”和“人文主义”?“人文”二字,在汉语中是个古老的词汇。《周易·贲卦·象传》中说:“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这里的“人文”是与“天文”相对的,泛指人类社会的各种文化现象。 人文主义,有两方面涵义。一方面即“人文科学”,源出拉丁文humanitsa,意即人性、教养。原指同人类利益有关的学问,以别于中世纪教育中占统治地位的神学。后含义几经演变。在西方,通常认为包括语言、文学、绘画、音乐、雕塑、建筑、哲学、历史等学科。另一方面,指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同维护封建统治的宗教神学体系对立的资产阶级人性论和人道主义。人文主义运动从14世纪下半叶在意大利兴起,15—16世纪发展到欧洲各国。文艺复兴时期人文科学的基本内容包括:肯定现世人生的意义,要求享受人世的欢乐;提出个性解放,要求个性自由;相信人力的伟大,称颂人性的完善和崇高;推崇人的感性经验和理性思维,主张运用人的知识来造福人生。 语文教育人文性有这样几层含义:一是指汉语汉字中所包含的民族的思想认识、历史文化和民族感情;二是指引导学生开掘汉语汉字人文价值,注重体验汉族人独特的语文感受,学习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三是指尊重和发展个性,培养健全的人格。 2.对语文教育人文性的思考始于80年代中期。80年代中期,一批年青的语言学家开始用人文主义观点研究语言现象,给语文教育工作者以深刻的启发。上海复旦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研究所申小龙先生在1987年第8期《读书》杂志上发表了《汉语的人文性与中国文化语言学》一文,首先提出了汉语人文性问题。他在文章中认为:传统语文研究以人的感受去拥抱汉语精神,运用辩证的两端来具象化,用简单的比喻来表达自己的语感和体验,从内容和形式的有机统一所产生的表达效果,整体上把握语言特征。这从现代科学的意义上说,固然缺乏理论体系的完整性、逻辑分析的严密性、概念表达的明晰性,然而它对于在世界语言之林中有很大特殊性的注重功能、注重内容、注重韵律、注重意会,以神统形的汉语来说,无疑有着不可忽视的长处。然而恰恰是在这一方面,诞生于本世纪初的文化变革中的中国现代语言学义无反顾地用西方语言研究的科学传统取代了汉语的人文传统,用冷漠的知性分析取代了辩证的语言感受。代价沉重,丧失了整个传统语言研究的精华——人文性。 语文教育界则由上海陈钟梁首先提出:“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这两个概念。他在1987年第8期《语文学习》上发表了《是人文主义,还是科学主义》一文,从哲学的角度对语文教学进行思考。 80年代中期,在语文教师队伍中有两种追求:一种是追求教学目标的单一化,教学程序的系列化,教学方法的模式化,以及教学评估的标准化。其中表现最为强烈的就是设想编写出一套中小学语文学科分年级的教学目标,从坐标的横轴上排出语文知识讲解的内容,纵轴上列出语文能力的训练条目,使教、学、考三者都有依据;与此同时,希望制订出一个能从质与量两个方面评估一堂语文课乃至一个阶段语文教学的项目与方法。总而言之,力求科学化,这是一种科学主义的思维方法。另一种是追求语文教学的社会化、人格化与个性化,认为课堂不仅是学生获得知识的场所,也是学生体验人生的地方。语文课应当是知、情、意的统一,制定教学目标只能起到消极的束缚作用。这是一种人文主义的思维方法。陈钟梁老师从一批年青的语言学家用人文主义观点研究语言现象中得到启发,认为“现代语文教学发展的趋势,很可能是科学主义思想与人文主义思想的结合,指导改革开创一个新局面,以实现语文教学科学的艺术化与语文教学艺术的科学化”。 3.1990年《语文学习》(第1、2期)发表了魏书生老师《论语文教学的科学管理》一文,该文系统地总结了魏老师对语文教学管理科学化的探索和体会。上篇谈“建立计划系统”,共6大类列34件和语文学习有关的事,下篇谈“建立监督检查系统”、“建立反馈系统”。这并非是一篇争鸣的文章,却引起了江西青年语文教师程红兵的注意。1991年11月,程红兵老师在《语文学习》上发表了《语文教学“科学化”刍议》一文,副题为“与魏书生同志商榷”。程老师认为:“教育不能离开人,教育的科学性不能离开人,人不仅是教育的对象,而且是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任何教育、教学活动形式,如果忽视了人,看不到教育对象的人格特质,就根本没有教育的科学性而言。”这篇文章虽没有提出“人文性”但批评的武器就是人文性,是一次科学性与人文性的论争。 4.1993年1月,山东韩军老师在《语文学习》上发表了《限制科学主义,张扬人文精神——关于中国现代语文教学的思考》一文。这篇文章通过对语文教学的反思和总结,提出在语文教学中要强调把语言看作生命主体、生命整体,强化“人”的地位。要注重人格的全面完善,注重语文教育。作者的这些观点对于纠正语文教学中的某些弊端,无疑是对教师有一定启发作用的。但是韩军老师的这种限制科学主义、张扬人文精神的观点,是移用了近年来一批年青语言学家的观点。如申小龙认为:“人的语言具有民族文化和民族社会的共同性。它依附于社会而存在,依附于社会而发展,具有人文性——社会的属性。社会性,或者说人文性,是语言的根本属性。”韩军老师则认为“语文教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人文精神是它的基本属性。”申小龙认为:“中国现代语言学义无反顾地用西方语言研究的科学传统取代了汉语研究的人文传统,用冷漠的知性分析取代了辩证的语言感受。”韩军老师也认为语文教学“用冷漠的知性分析取代辩证的语言感受”。申小龙认为中国人“把人和自然界看成是有机联系,相互作用的,把世界看作是有机联系的整体,……由此形成的‘天人合一’的思维形式”,“所强调的都是互相融合、沟通的作用”。韩军老师认为“中国文化的根本精神就是生命整体和部分的彼摄互融,‘天人合一’,重混茫和会通。”申小龙认为:“语言学界这种‘科学’的强盛,‘人文’的淡化,对于作为历史悠久的中国文化传统的重要部分的汉语语言学来说是一种畸形发展。”韩军老师则认为“几十年语文教学的失误就在于科学主义的泛滥,人文精神的消失。”从上面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两者的沟通关系。 5.山西王朝清老师对韩军的观点提出了商榷。他在《语文学习》1994年第3期发表了《要辩证法,不要绝对化——兼与韩军商榷》一文。王老师认为:韩文陷入了绝对化,“对中西方思维方式只片面强调差异,而完全忽略了同一。‘天人合一’和‘主客二分’都是为了认识、适应和改造世界,殊途同归,而且互相渗透,各有所长,完全可以而且应当互相依托、互相补充,而绝不应该完全对立和排斥。”针对韩文的观点,王文认为这些观点在哲理上讲不通,“在实践上只能退到古代通过苦读只能意会不能言传的落后模式”。“就语文学习的全过程来讲,彻底否定理性剖析,拒绝接受前人所创造的知识财富,只能落得如同抛弃了万贯家财的乞丐。”在语文教学中主张科学主义还是人文主义?王文主张“教学要尽可能把两者结合起来,但有时也需要单独安排,要重视语言的直觉感悟,也要重视知识的准确理解和系统化”。 在同期《语文学习》上,湖北毛光伟老师发表了《教育与训练兼顾,规范与自主统一》一文,就语文教育与语文训练的关系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作者认为:“不强调语文教学的工具性,忽视语言是交际交流的工具、表情达意的工具、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工具这一基本事实,不给语文训练以恰当的位置,语文教学就会像醉汉一样左右摇摆,甚至摔跤。同样,过分强调它的工具性,尤其是缺乏整体观念的‘工具论’,忽视语言同自然界、人类历史和精神活动都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既属于认知领域,也属于价值领域这一根本特点——人文性,语文教学就难免成为不顾及人的完整心灵的‘教学’,只会停留在语文训练这个档次上,难以实现素质教育所要求的真正的人的语文教育。”作者得出结论说:“训练与教育、教养统筹兼顾,相辅相成应该是新时期语文教育界最需重申和突出的原则之一。” 同年9月,湖北教育出版社出版了王尚文老师的专著《语文教育学导论》。王老师认为:语文教学应该是对学生进行人文教育的最重要的课堂。但是过去的语文教育理论,只强调语文教学的工具价值,而对其重要的人文价值、美育价值却大大忽视了,他从本体论的角度认识语言,以语言不仅仅是工具更是人的生命活动为逻辑起点,探讨了语文教育的价值、任务、内容、机制和方法。 6.1995年6月《语文学习》发表了于漪老师《弘扬人文,改革弊端——关于语文教育性质观的反思》。编辑部很重视这篇文章,专门加了“编者按”:语文教育现状不尽如人意,出路何在?关键何在?该文提出“要走出困境,提高质量,须弘扬人文”的观点,值得认真一读。全文分四个部分:一、关键在性质观;二、准星发生偏差;三、究竟怎样定位;四、弘扬人文,改革弊端。于老师认为:近年来,工具性的砝码越来越重,许多文质兼美的文章其思想意义在相当程度上形同虚设,只是寻词摘段,用解剖刀肢解,作为训练语文的例子,学生在知、情、意方面有多少收获要打个问号,与《大纲》的要求相距甚远。正是从改革弊端出发,于老师给语文学科性质重新定位:“语文学科作为一门人文应用学科,应该是语言的工具训练与人文教育的综合。”怎样弘扬人文呢?于老师认为:第一,既要注意语文形式,又要注意语文内容,重视语文文化内涵的挖掘;第二,要看到使用语文工具的人,引导学生学语文学做人,进行认知教育、情感教育和人格教育;第三,赋予人文以时代精神,探索与现代教育技术结合的途径;第四,开放语文教育空间。1996年4月15日,《文汇报》在“教育园地”专栏发表了于漪和程红兵《关于语文教育人文性的对话》。在这次对话中,于老师进一步阐述了她的语文教育的性质观,她说:“语文教育不仅应注意语言工具训练,还要贯彻人文教育思想”,“语文教学中工具性、人文性皆重要,不可机械割裂。抽掉人文精神,只是在语言文字形式上兜圈子,语言文字就因失去灵魂、失去生命而暗淡无光,步入排列组合文字游戏的死胡同;脱离语言文字的运用,架空讲人文性,就背离了语文课,步入另一个误区。二者应有机结合,使之相得益彰。”钱梦龙老师也持这种观点,在全国青语会成立之前,钱老师寄语青年教师,在《语文学习》1995年第7期上发表了《期待“目中有人”的语文教学》,强调“塑造健全的人格”,而现状是:束缚人,折磨人,摧残人。钱老师所期望的“目中有人”的教学,也就是要突出人文因素。 7.1995年12月,《连云港教育学院学报》(1995.4)发表了董菊初老师《坚持科学理性与人文精神的统一——关于我国语文教育研究方法论的思考》。这篇文章从语文教育研究方法论的角度系统地阐述了对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应抱什么态度,以及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董菊初老师系统地考察了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两种哲学思潮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系统地分析了我国语文教育的历史和现状,针对韩军老师的观点进行了论争。董老师认为“凡是发扬科学精神,坚持科学理性的时候,语文教改就出现起色,反之,语文教改就受到挫折”。“在今天倡导‘天人合一’,反对‘主客二分’,更是不合时宜的”,这是“神秘主义的教学原则”,遵奉它,“那我国的语文教育还只能固守模糊、混沌、不可捉摸的‘黑箱’状态”,谈不上什么科学性,“语文教学也只能凭自悟、体会,或是随意,散漫,少慢差费”,谈不上高质量、高速度和全面提高。董老师还对韩军老师一个引人注目的结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韩军老师的结论是:“要卓有成效地搞好语文教学,就必须动摇人们大脑中根深蒂固的两个观念:一是科学主义理性哲学观,二是建立于其上的现代语言观以及由此衍生的写作学、阅读学、修辞学、文章学等等。”董老师认为:“语文教学及其研究要卓有成效,离不开科学理性精神及科学方法论的指导,离不开现代语言学、修辞学、写作学、文章学等知识的学习、渗透与运用。”董老师说:“人文精神与科学理性的方法论原则有着明显区别,都不能强调过头,过分强调人文精神,便有可能排斥科学理性,导致模糊笼统和神秘主义。所以必须使二者相互交融与结合起来,相互补充与融合。” 8.1996年,语文教育的科学性、人文性和工具性成为语界人们关注的焦点。安徽陈军在《人道主义,写作教学思想的灵魂——试论新世纪写作教学的战略》一文中认为,“叶圣陶先生提出‘语文工具说’不是单就语文本身作一般的学术探讨,而是从‘民主’和‘人道’的高度发出的呐喊。”接着。作者分析了叶老“语文工具说”产生的思想背景。作者认为,应从尊重“人”,培养“人”和发展“人”的高度改革作文教学,使写作教学变“应试教学”为“育人教学”,“成为让青少年在新世纪中确立自身地位、实现自我价值、发挥创造才能的‘助跳板’。” 在语文教育的科学性、人文性和工具性的争鸣中,张志公先生发表了重要见解。1996年2月,在《语文学习》发刊200期纪念活动中,记者采访了张志公先生,张志公先生说:“现在,颇有一些人,认为我们的语文教学中科学因素太多,要加强人文性。我有些不同的想法,我们的语文教学,吃亏就在于没有科学性,没有真正的深入调查研究,随意性太强。”又说:“加强语文教学中的人文因素,我不反对,但把它与科学性对立起来,就走向了极端。过去,我们是人文性与科学性都谈不上,我称之为四不像。把多年来语文教学没搞好的原因归结为强调了工具性,搞多了科学性,就离谱了。科学性和人文性都得加强!”刘国正先生在《课程·教材·教法》(1996.7)发表了《我的语文工具观》,刘国正先生认为:“十多年来,语文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理论收获是肯定了语文学科的工具性。”这是刘国正先生在中学语文教材建设研讨会上的讲话,系统地阐述了他的语文工具观。 这一阶段,出现了一系列研究语文性质的文章。江苏马智强在《中学语文教学》(1996.4)发表了《语文教学的世纪性思考》,作者认为:“思想性、人文性是语文的本质属性”,“传播道德和文化是语文教学的根本任务”,他批判“工具说”说:“‘工具说’的谬误,在于把语文教学的形式上的任务当作了根本性任务,把具有丰富思想内涵的教育,当作只供技术操作的‘工具’来看待。”李海林在1996年第5期《语文学习》发表了《语文工具论批判》。这篇带有挑战性的文章从理论和方法两个方面对语文工具论进行分析批判。作者只破不立,并没有明确提出自己的观点。 《语文学习》在1996年第7期发表了沈杰的文章《语文教学“整体感受观”》。作者说:“语文教育界需要反思”,“对‘工具论’的片面理解和宣传,使语文教学走入怪圈起了不好的作用。”走入了什么怪圈呢?走入了只强调语文形式而忽视了语文思想内容的怪圈。 9.语文教育界越来越关注人文性或人文精神,是有着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的。 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商品大潮的冲击,社会上出现拜金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三位一体”的消极现象,假冒伪劣、坑蒙拐骗、贩毒贩黄、见利忘义等现象毒化了社会风气,以“文化工业”为主要标志的“西方后现代主义”思潮以不可抵御的态势渗透到了我们的文化、人文学术和精神的各个领域,造成了人文精神的失落,一些知识分子也弃学从商,离开了自己依恋的学术阵地。在这种背景下,人们热切地寻找着摆脱危机的办法,真诚地呼唤着人文精神的复归,营造崭新的心理环境。于是,语言学界首先张扬起“人文精神”的大旗。1993年6月《上海大学》,由王晓明等几位中青年学者发表了《文学与人文精神的危机》一文,在文学界提出了人文精神的话题,意在商业主义浸迷中倡导崇高与终极关怀的价值理想,力图阻止魔力无比的金钱摇撼文学殿堂。1994年第3期《读书》杂志以《人文精神寻思录》为题继续开展讨论,此后《文汇报》开展了“人文精神与文人操守”的讨论,《东方》、《传统与现代》等杂志也先后参加了讨论。1995年12月8日,国家教委在北京大学召开了“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报告会”,语言学家、北大教授季羡林作了《提高高校学生人文素质的必要和可能》的报告,主张对学生进行“精神文化”教育。在这种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下,语文教育界越来越重视讨论加强“人文性”问题是理所当然的。作为具有教育功能的语文教学,作为具有提高学生民族文化素质任务的语文教学,加强人文教育,尤其重要。但是,语文学科的工具性和人文性应该是什么关系?如何给语文学科的性质正确定位仍是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这场讨论还在深入,我们期待新的研究成果问世。 语文学科论文:语文学科素质教育管理论文 上海正在进行的课程教材改革旨在使“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那么,小学语文学科如何实施素质教育呢?笔者结合上海的实际提几条建议。 第一,加大改革课堂教学的力度,切实加强语文课堂教学。 课堂一直是学校教育全过程的主体,它同样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了主要的教育空间,课堂教学是学校教育的基本途径与主要方式。据统计,学生在校90%以上的时间是在课堂中度过的。而语文是大学科,占的课时最多,所以课堂教学的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但目前小学语文课堂教学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虽非一无是处,终属小修小改较多,总体突破不大。表现在:教学观念陈旧;教学方法繁琐,跳不出“分析”的框架。局限于“理解”这一层面,缺乏“运用”性质的训练:教学媒体、手段单一;教学节奏拖沓;教学效率不高。 所以,实施素质教育一定要加大课堂教学改革的力度,切实加强语文课堂教学。这就需要更新教学观念。如,课堂中的主人究竟是准?从理性上谁都不怀疑学生的主体作用。但实际中,究竟谁围着谁转?教师手捧教案,当然绝不否认认真备课的重要。但教师究竟是目中有“人”,教书育“人”,还是像节目主持人那样,让学生按照教师设计的框架,按部就班,一问一答?40分钟看来颇热闹,其实学生无半点“自由”相反,课上得不理想,责任还在学生“配合”得不好。 怪学生“启而不发”。又如,教师强调教学进度紧,时间来不及,上课时提问、谈话、?训练反馈等总让好学生承包。?有人听课更是如此。教“好学生”,还是“教好”学生,是个绝然不同的概念。而素质教育强调面向全体学生,注重大面积提高的同时,发展学生的个性。又如,教师的很多课堂用语、指令式表扬,一些形式主义的做法等等,都说明教学观念还需要更新。 具体如何操作,我个人认为,当前要强调把课堂还给学生,还给每一个学生。 1.把时间还给学生。 课堂教学中,保证充分的时间让每一个学生都能认真地读书、识字、交流、写作(包括写字、造句、写文章等练习人把现在课堂教学中化在“多余的情节分析,琐碎的谈话,没有思维价值的提问”等活动中的大量时间省下来;而学生懂的,教师则坚决不讲;把握教学的节奏与容量,使教学时间安排得科学合理,保证学生在课堂里,在教师点拨下,能主动积极地学习,能认认真真读书,主动积极地思维,实实在在地训练,学会动手操作等,扎扎实实地掌握好语文这门工具学科,循序渐进地提高语文素质。 2.把学习的主动权还给学生。 教师在教学中常常为了落实教学目标,而直奔“教学结果”,忽视了教学过程,使学生陷入被动局面,反之,教师遵循教学规律,重视过程教学,在过程中注重学习方法的指导,使学生懂得主动学习。 如阅读课应该引导学生自己真正读懂,要让学生有一个“读——悟——回”的学习过程。但目前学生往往是被动接受教师的提问,自己不主动质疑。而“质疑”是学生阅读能力,思维方式、学习态度等方面的反馈,也是教师教学的起点,现在教师怕学生提问没质量,“浪费”教学时间,又怕自己无法驾驭、就忽视了学生的学习权利。实质上,指导学生能从字里行间找出矛盾,新旧知识之间发现矛盾,能换一个角度提出自己的不同见解,把自己的疑问提出来,那么,语文的学习就会变得积极、主动、有效。 如《中彩那天》,父亲得到了梦寐以求的奔驰汽车。却“神情严肃,没有一丝一毫的喜悦”,还“咆哮着叫儿子滚开”,这不是很矛盾吗?当汽车还掉以后,“这是贫穷的家最富有的时刻”这一对反义词又是一个矛盾。又如《天窗》一文,描述透过天窗看到了一个“美丽的神奇的夜”,而以往学到的知识都是“寂静的夜晚”,这又是为什么?要让学生自己发现这些看似矛盾、实质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当通过读书、领悟,解决了这些疑问,就获得了相应的阅读能力。所以阅读教学的过程可以是:“自学——质疑——导读——释疑——悟读——练习(应用)一一存疑”。这样周而复始,螺旋上天使学生在掌握知识的基础上逐渐形成能力。 具体教法可以多样。但模式、规律相通,而核心则是学生的主动参与,掌握学习语文的主动权,这是提高语文素质的前提。 3.使课堂形成最佳学习氛围。 教师的主导作用在于激励学生对学习语文产生浓厚的兴趣,引起学习的动机,使每个学生主动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营造最佳的学习氛围,调动学生的最佳精神状态,使每个学生通过语文课堂教学有所收获,有所发展,为其个性、人格的形成与发展奠定基矗这就要求以课堂教学力主要渠道,以素质教育为战略目标,加大改革的力度,使语文教学有更大的突破。 第二,扩大阅读量,培养学生课外阅读习惯。 语文知识的掌握,能力的形成,有一个积累内化的过程,而阅读是最好的积累。何况,多读多写就是学好语文的传统经验。但目前小学生没有课外阅读的兴趣与习惯,而课内的阅读量又偏少。为了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教材的篇目减少,识字量减少,作文的次数更少。然而,减轻应是过重的课业负担,其前提则是为了提高质量,所以对为了应试而进行的立竿见影式的大运动量训练应该彻底摒弃,而科学、合理地安排时间,引导学生积极地进行课外阅读。对提高学生的语文素质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因为课外阅读的功能很大,可以丰富词汇,提高读写能力;开拓视野,扩大知识面;吸收信息,储存信息;丰富精神生活,陶冶情操,提高语文素质。如果能在课内得到阅读方法的指导,课外扩大阅读面和阅读量,逐步养成自觉进行课外阅读的习惯,学生将大大得益。 如在低年级可以开发学生的早期间读。低年级应保证让学生具有一定的识字量,应让学生多读注意的读物和儿童书报等。可以在课内加强指导、因为低年级的课文结构相似,往往是通过举一反三来说明一个道理,学生容易理解接受。因此在教学中教师不要低估学生的思维能力,而去搞一些形式化的“训练”。如果能扩大一些容量,加快一些教学节奏、腾出一些教学时间,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扩展阅读,效果将会更好,反之,将“阅览与自习”“语文活动课”都用作补课,恐怕就会得不偿失。 而中、高年级则要进一步对学生加以阅读指导,以激起学生的阅读兴趣,提示阅读方法,培养阅读习惯。所谓真正的阅读兴趣表现为:喜欢读,集中注意地读。持久地读,有效地读;而阅读的方法可以有精读、略读。泛读……在阅读过程中作些读书笔记等。 第三,作文教学要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还其“童心”“童真”“重趣”。 作文教学历来流派众多,研究与争鸣一向十分活跃。笔者认为:作文教学应博采众长,兼收并蓄,结合实际,讲究实效,从素质教育的视角来改进作文教学。 作文主要是运用书面语言来记叙自己的所见所闻,表达自己的真情实感。所以小学生应以“记真人,叙真事,写实景,抒实情”为宜。 但作文教学有一定的难度,它是一项综合训练,有着双重转化的过程:现实生活,、客观事物转化为小作者的认识,再转化:为语言文字、因此,即使有了生活与思想,但找不到相应的语言文字,也是难以表达的,同时,写作技巧的指导也是语文教育的基本要求。“写什么”与“怎么写”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 但目前的作文教学又确实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没有正确处理好阅读与写作,“积累”与“倾吐”的关系,不重视激发学生的作文兴趣,使学生奉命作文,害怕作文。 素质教育的核心是注重人的全面发展。所以在作文教学中要尊重学生的思想、情感与个性,还其“童心”“童真”与“童趣”。 如一位二年级的男孩子,每天由妈妈骑着自行车送他上学,看到妈妈很累很忙,他就很动感情地写了一篇《假如我是一头大象》的短文。概述于下:瘦弱的妈妈每天急急忙忙地骑着老坦克送我去上学。我长得很胖,背上还背着个大书包,看妈妈累得直喘气,我真想变成一头大象,那该多好啊!让妈妈坐在我的背上,她的包挂在象鼻子上,我送她去上班……另一位一年级的小朋友写了一段话:“妈妈每天下班回家,累得直喊腰酸背痛。我很难过,可是又帮不上忙,后来我想,还是给妈妈敲敲背吧。我用力敲呀敲。妈妈笑了,说:‘舒服多了’。” 这两件小事都来自孩子的生活,却抒发了真情实感。不乏童趣,又体现了一片赤子之心,这给我们一个启示:作文教学要贴近孩子的生活,激发写作动机,产生习作欲望,教师在作文过程中加以指导,使作文成为学生自我表现的一种需要。 第四,严而有格,持之以恒地训练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叶圣陶先生说,“学习语文的目的在于运用,就是要养成运用语文的好习惯。” 学习习惯的养成更要从小奠定基础,教师进行严而有格、持之以恒的训练,使学生养成一种自觉的、主动的、持久的学习习惯。良好的学习习惯将使一个人终身受用,是一个人有教养的表现,是一个人素质良好的表现。 对小学生学习语文的习惯的培养与训练,首先要严而有格,操作目标要十分明确。 明确目标后,要持之以恒地加以训练,这样循序渐进,就可使学生逐渐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五,净化、美化语言环境。 社会上的大环境且不说,校园里、教室内都应该营造一种积极的良好的语言环境。尤其是语文教师,在讲台上的课堂用语,在与学生交谈中的生活语言,在批改作业中的书面语言等都应该规范化,有一定的文采,不能随心所欲,教师的书写更应做到规范。 让我们为提高学生的语文素质而共同努力吧。
民事法律论文:论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 [内容摘要]现代意义的合伙不仅具有契约性特征,同时还具有团体性的特征,是一种经济实体;将合伙确定为第三民事主体并不是人为地提高合伙的地位,而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的必然结果;将合伙确定为第三民事主体的标准在于其是否具有团体性。 [关键词]:合伙 民事主体 团体性 合伙作为一种历久不衰的联合经营方式,在社会经济发展史中担当了极其重要地角色。即使在公司制度十分发达的今天,合伙仍以独特地方式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随着我国加入WTO,中小企业通过合伙的方式来扩大经营规模,以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应对加入WTO所带来的挑战,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至今仍不明确,这已成为制约合伙制度发展、甚至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研究合伙制度,明确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的任务十分必要。 一、合伙的本质 合伙作为种古老的社会现象,始终是作为一种联合经营方式出现的。但给合伙下一个确切地、能反映其本质特征的定义,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因为,合伙是始终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区,合伙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和特点。早期的合伙是指,二人以上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分配损益的契约。[1]其本质特点体现为:合伙财产不具有独立性,属于合伙人按份共有,合伙人可以依自己意志处分合伙财产;合伙之间体现为一种契约关系,合伙只能对合伙人有约束力,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合伙事务执行人为全体合伙人的人,适用民法上之规定;合伙对外不承担责任,由各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些特点使“合伙成为与合伙人不能分离的‘人的组合’,成为一种单纯的契约关系。在民法中合伙往往作为契约的一种形式规定在债编中”。[2] 在近代和现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伙的形式、内容都出现了新特点,有的甚至发生了本质变化。首先,由契约性共同体发展成为注重团体性质的共同体。这一转变主要是通过合伙财产的性质由松散型向集中型转变来完成的。近现代,合伙的财产越来越脱离自然人而成为相对独立的财产,主要表现为: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对人合伙财产进行分割,不得擅自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合伙债务不能与合伙债权相抵销等等。因此,“合伙虽为一种契约,但民法上对于已成立之合伙,赋予团体性。”[3]但合伙由单纯的注重契约性向注重团体性转变,并不是偶然地,而是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所决定的,“是合伙者在当时条件下为最方便地完成持久的商业活动所为的明智选择。”[4]其次,合伙的规模由弱小趋向庞大。主要表现为合伙的绝对数量不断增长,合伙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合伙的形式和成员结构出现多样化,合伙的个体规模不断膨胀。例如,卡特尔就是若干企业法人,通过契约的形式,结合而成的合伙同盟。再次,合伙的法律地位不断改变。当前,有些国家已承认合伙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即使不承认合伙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国家,大都不同程度地赋予合伙一定的权利。如可以起字号、可以在银行设立账户、可以成为独立的纳税单位,部分国家的法律还允许其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这种发展变化后的合伙,与自然人具有明显地区别,同时,也不是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简单的结合,它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脱离了合伙人个人,成为享有相对独立的权利义务的具有团体性的实体组织。合伙也不是法人,它是以共有财产关系为基础建立的社会组织,各个合伙人必须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实际上,合伙一方面同时具有自然人和法人的某些特征,另一方面又有自己所独有的特征。有学者认为,合伙是自然人独立经营与法人经营之间的一种过渡性经营方式。但是,合伙并非仅是过渡性的联合,它在漫长的发展历史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立的、稳定的经营方式,形成自己特点,这些都是法人和自然人所无法比拟的。[5]依据合伙在近、现代的变化中所体现出的特征,近、现代的合伙可作如下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实体。[6]这种合伙与契约性合伙的本质区别,同时也是其所具有的本质特点在于,这种合伙不仅具有契约性特征,同时还具有团体性的特征,是一种经济实体。合伙协议与依其成立的经济实体(合伙组织)是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合伙协议是合伙组织的前提和基础,合伙组织是合伙协议的结果和实施保障;合伙协议形成合伙之间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组织则以全体合伙人作为相对独立的团体同第三人形成外部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以注重团体性为特征的合伙,虽然在近现代社会大量出现,但其并未有也不可能完全将早期的契约型合伙排斥于社会经济生活之外。相反,早期的、契约型的合伙在现代生活中,仍然比比皆是,并仍发挥着其独特功能。但以注重团体性为特征的合伙,其体现出的不同于契约型合伙的特点,对作为其外在反映的法律提出了挑战。法律面对其社会基础的变化是否应做出相应变化,应如何做出变化,成为法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 二、关于合伙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观点 关于合伙的是不是民事主体,是一个历来有争议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种观点: (一)、合伙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对合伙的性质存在多种态度,包括“非法人团体说”、“准法人说”、“法人说”以及“第三民事主体说”等。将以上观点的理由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包括支持部分合伙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的理由):1、合伙的财产共同共有,相对独立。因为合伙人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实际上失去了自由支配、处分个人出资财产的权利,只有在合伙散时,才能对合伙财产主张相应的权利。个人合伙财产的这种相对独立性,足以使其成为民事主体。因为财产自主权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必具条件。个人合伙,它既然能够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一方来处分商品所有权,就说明享有财产权,即使这种财产权不是独立的所有权、经营权而是由合伙的应有份额所合成的共有权也并不影响其民事主体资格的成立。[7] 2、合伙具有相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合伙作为一个组织实体,是以自己相对独立的合伙财产为基础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并以这些财产承担债务和责任,只有在合伙财产不足以补偿合伙债务和亏损时,才由合伙人以自己其它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组织承担的是直接责任,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因此,合伙组织具有相对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8] 3、国外民事立法先例表明,部分国家确认了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合伙为法人,由于合伙几乎适用有关法人的一切规定,后来,法国不得于1978年重新修订《法国民法典》,通过新的立法澄清旧法含混的规定,明确宣布合伙为法人;美国《统一合伙法》赋予了合伙独立法律实体地位。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民事立法先例。[9] 4、赋予合伙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是合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为适应进入垄断阶段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正式确立了法人制度,并明确了法人的主体地位。从而打破了自然人作为唯一主体的格局。法人被法律确定为民事主体归要结底是由法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当前,由于合伙本身的特点和经济形势,决定了合伙在社会生活中会发挥巨大的作用,赋予这类组织民事主体资格,不仅有利于维护合伙组织及债权人的权益,而且有利于国家对其进行必要的管理与监督,从而确保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10] 5、合伙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于任何法律制度来说,无论它在立法中是否承认,也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法律都将赋予一定的人、团体、机构和组织以法律人格,否则,他们无法在社会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现代法律只赋予了自然人和法人以人格。但从逻辑上讲,并非不可能将法律人格赋予其他团体,如合伙。法律人格的构成要素来看,合伙完全符合相关要求,因此,合伙也应成为民事主体。[11] (二)、合伙是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支持这一观点的理由主要有:合伙本身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具有法律直接授予或实际承认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合伙本身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合伙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12] (三)、评析:综合以上理由,无论是肯定性理由还是否定性理由,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从总体上来看,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学者没有注意到合伙的不同类型,在论证对象上存在偏差。合伙作为一种古老的社会现象,具有历史性。法学界之所以到近现代才讨论合伙是否应当成为民事主体,根本原因在于合伙在历史发展中表现出了新的特点,出现了新的类型,即体现为团体性的合伙。法律对这种新的类型的合伙是否应当做出相应规定,是否应将其“翻译成新的法律形式”,是法学界出现争论的根本原因。而其争论的着眼点,当然在于这种新出现的、表现出新的特点的合伙。只有将这种合伙作为研究对象,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才能在法律上有所创新。但新类型的合伙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原有类型的合伙必然会退出“历史舞台”,社会生活中仍有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新旧类型的合伙在同一社会是能够共同存在的。因此,我们所研究的重点应是体现为团体性特点的合伙,而不是旧的体现为契约性特点的合伙。但部分学者在此处出现了偏颇,没有能够正确区别合伙的不同类型,而是把将所有的合伙都囊括入其研究的对象,导致重点不清,方向不明,结果当然可想而知。 2、大多数学者都是以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作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13]因为,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规定的,因此,这一标准可以说是以法律规定为标准。以法定规定作为判断民事主体的标准,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没有从根本上分析问题。因为法律只是反映立法者思想的一个工具,其本身没有解释将权利能力赋予某一主体的原由,其反映的是“民事主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只是国家向民事主体提供的取得民事权利的一般前提。”[14]公民、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单纯地由法律所规定的,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只有看到作为工具性质的法律条文的背后所隐含的根本原因,即立法者的界定民事主体的实质、内在标准,才能真正认清民事主体的实质。这样才可以跳开原有的误区,不再局限于就标准论标准等简单的思维模式,而是从实质来把握问题。因此,以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作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具有不足之处。 3、持肯定态度的学者同时还提出国外已有相关的立法,我国因此也应作相应规定,同样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因为法律制度的移植绝非简单的抄袭,而应当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最终做出综合的判断,不能因为外国法有规定,因此我国法也应做出相应规定。 4、有些学者提出赋予合伙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是合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合伙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两种观点,无疑更注重从本质上分析问题,似乎已经触及了问题的实质。但遗憾的是,学者们并没有将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只是从其中的一个方面来分析和观察问题,没有看到二者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在认识上不够深入,没有能够真正把握问题的实质,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尤其是关于合伙具有法律人格的论述,在观点颇为正确的情况下,其论据又陷入了民事权利能力范畴内,十分可惜。 三、判定合伙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 法人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已成为不争之事实,而同样作为联合经营方式和社会组织之一、并且与法人有众多相似之处的合伙,能否同样成为民事主体,可以从法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找到答案。 (一)、法人制度的形成和实质。古罗马时期,尚无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法人”一词。至共和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帝国时期进一步认为国家、市政府也具有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因此,当时罗马的法人实质上就是一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至帝国后期,这种团体已大量存在。罗马法时期法人制度的萌芽,其理论基础是罗马法中人格观念的产生和演进。[15]同时,罗马法时期的学者对其做出了精辟论述。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提出,“团体独立的性质,虽然由于它的组织成员全部改换,也不影响其独立存在;因为团体的债务并不是其各个成员的债务,团体的权利也不是其各个成员的权利”[16]但在罗马法时期,具有团体人格性质的社会组织只是由法学家们以理论的形式指出的社会客观情况,罗马法时期并没有形成明确的法人概念和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制度并没有形成。 到了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促使资产阶级通过联合的方式来扩大自身规模,增强竞争力,同时又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十八世纪最大发明”-股份公司应孕而生。这类组织在凝集资本快速性、巨大性,获取利润的最大性,及降低商业风险的程度性等方面,体现出的前所未有的魔力,使十八、十九世纪高度膨胀的个人本位主义受到了严重冲击。“随着个人本位主义诉求的不断理性化,在产权领域,个人所有权开始由支配向利用方向发展。当投资者(股东)凭藉股权获得预期回报时,遂改变了当初的”所有权偏好“。公司法人所有权── 一种以团体的名义受领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机制或方式逐渐获得了社会的认可。个人本位主义最终在团体(社会)本位主义中找到了自己的价值依归和理性参照,并使个人价值取向的”个体功效性“同整体价值取向的”社会功效性“互为条件,相得益彰。现代公司制度进入黄金发展时代。”[17]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及时适应了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正式确立了法人制度,并明确了法人的主体地位,从而打破了自然人作为唯一民民事主体的格局。因此,真正意义上的社团法人乃是随着社会(团体)本位思想的兴起和西方各国在相应立法中明确规定法人制度之后才得以出现。 祁克认为,这种以团体本位为思想基础建立起来的法人组织,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组织体,具有实在性,其拥有独立的意志,进行独立的活动。同时,团体并不是还原为或拟制为个人,而是本身就是一个单一体,构成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独立单位,它具有法律的人格,成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因此,在个人人格之外,还有团体自身的人格。[18]从这理论出发,并结合法人制度产生的历史,完全可以得出,法人之所能够成为民事主体,在于其具有了团体人格,或者说,团体人格是决定法人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根本因素。这种团体人格是从组织整体利益出发,通过淡化组织成员的个人人格,提高对组织成员的管理、协调程度,使组织成为成员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的、具有独立性特点的中介。其具体体现为:第一,意志的单一性。在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中,个人意志大大弱化,其收敛的个人主义转向在共同意志中寻找价值目标,并努力促使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有效地结合。个人意志更多地被上升为共同意志,共同意志又被抽象为“单一意志”。第二,组织的整体性。在对外关系中,组织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出现。必须以自己的商号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第三,行为的统一性。为保证统一的意志不受第三人以及内部组织人员的非法影响,必须设置一定的机构来统一执行组织意志,将组织其它任何成员的意志都排除在执行主体之外。以公司为例,股东出资后,将失去对其出资财产的支配权,其得到的只是间接控制公司的股权。(当然,股东同时也会获得只是以其出资承担有限义务的权利。)并且股权也是其得以控制公司的唯一的合法方式,不得以其它任何行为来干涉公司行为的统一性。第四,财产的独立性。组织不仅能够聚敛巨资,兴办个人难以企及的事业,更为重要的是实现财产增值。要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以确保组织的管理机构对财产的能够有效地、自主地管理利用为前提。正是由于组织所具有的上述特点,使组织成员的个人意志、个人行为、个人财产被彻底地由团体意志、团体行为、团体财产所代替,从而形成了团体人格,使组织成为成员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的中介,进而使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被法律确定为民事主体。同时,这种业已形成的集团人格也会反作用于成员,对其有关的民事活动做出限制。例如,竞业禁止、限制成员与组织间交易等。这些限制同样是集团人格的重要体现。 (二)现代意义上的合伙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 如前文所述,在现代社会,合伙这种联合经营方式并没有因法人等高级联合经营方式的出现而走向衰落,相反,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出了蓬勃发展之势。而合伙之所以如此发展,主要原因在于其能够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其典型代表即是注重团体性的合伙的出现。这种新的类型的合伙,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具备了意志单一性,组织整体性,行为统一性,财产独立性等特点,已完全符合团体性人格的标准,因而应属于民事主体。但这种民事主体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而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它的出现必将会打破原有的民事主体二元制结构的体系。第一,合伙已形成了单一的意志。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由此可以看出,合伙的对外决策已不再是合伙人的个人意志,而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即使由单一的合伙代表人所做出的决策,同样也是反映了了全体合伙的共同意志,因为其代表权是由全体合伙共同决定的,是以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为基础的,其个人的行为只不过是共同意志的反映形式。)同时,在一定情况下,这种共同意志又被抽象为单一意志。当然,并非所有合伙的共同意志都会被抽象成为单一的意志,其共同意志未有被抽象成单一意志的合伙并不具有团体人格。第二,合伙具有整体性特点。如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可以在银行或信用社开设账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可以成为独立的纳税单位,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所有这些合伙都是以整体性质的组织出现的。第三,合伙行为具有统一性。如各合伙人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且,依法已经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于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只是享有监督检查权。第四,合伙的财产相对独立。合伙可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但这种共有,并非合伙人财产所有权的简单合并,而是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对于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管理权。合伙人实际上已失去自由支配、处分其个人出资的权利。只有在合伙解散时,才能对合伙财产主张相应的权利。[19]同样,作为具有团体人格的合伙,其所形成的团体人格会对合伙人的权利做出了一定限制。如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人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等。总之,合伙已具备组织团体人格的所有特征。由于具有团体性特点的合伙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因而应确定为第三民事主体。 (三)、能成为民事主体的合伙的范围界定。如前文所述,由于现代社会合伙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并非所有的合伙都具有团体人格,只有具有团体性的合伙才是民事主体。判定是否具有团体性的主要标准在理论上体现为:意志的单一性、组织的整体性、行为的统一性、财产的独立性。如果将这些理论具体为法律规定,笔者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定程序成立,并经当地主管部门登记核发营执照;2、有自己的名称或字号,并以其对外进行民事活动;3、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4、有自己的负责人,并由负责人进行相关的诉讼行为,其行为对全体合伙具有法定效力。5、合伙目的的营利性。当然,团体性质的合伙同时还应具有一般合伙所具有的特征,如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组成人员多数性等基本特征。依此标准,商事合伙,[20]包括两合公司、无限公司、合伙企业等都应属于具有团体性特点的合伙,应当第三民事主体。其它的以营利性为目的、并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合伙也属于第三民事主体。隐名性合伙、临时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等不具有团体性特征,应排除在第三民事主体之外。 当然,合伙要成为民事主体,最终还需要法律的确认。但法律只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只要社会存在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其需要制度认定的情况下,法律就必须适应其需要,而不应人为的设置阻碍。“法律原本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每一项法律制度都应该积极发现和承认合理的社会存在而不是人为设线控制之。” 民事法律论文: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地位 尹飞:今天是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本学年的第二场讲座,上一讲是我们请基地主任王利明老师作的演讲,报告的内容是法学方法论的问题,当然王老师主要讲的是把请求权基础规范检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报告。今天我们请到杨立新老师主要给我们讲法律关系的问题,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杨老师为我们作讲座。 杨立新:在讲座开始之前我先打一个广告,我准备和张新宝老师我们两个联合搞一场讲座。大家可能知道,我们两个都是研究侵权行为法的,观点也有所不同,大概要唱一个对台戏,我们两个讲一下不同的观点,对启发同学的思路和引导大家学习可能会有一定的好处。我今天作这个讲座题目是民法方法论的问题,王利明老师开学以后就强调民法要好好研究一下民法方法论问题。我作为基地的常务副主任,坚决响应主任的号召,我今天也就民法方法论的问题作一个演讲。我演讲的题目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的地位,这个题目也是讲民法方法论的问题,我讲的民法方法论是比较宏观的方法论,从法哲学的角度来考虑民法的方法问题。大概和王老师说的不是完全一样,但是我觉得和王老师说的又一样,王老师讲的是一个请求权基础规范检索的问题,其实涉及到的还是法律关系的问题,我觉得凡是研究民法的问题,如果没有法律关系的观念恐怕都不行。在讲座开始之前我想给大家讲一个案例,为我这个题目做一个引子。 今天我们在政法大学讨论了一个案件,这个案件就涉及到军产在转到地产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个案件。原来江总书记提出要把军队的企业转交给地方政府,军队不再经商办企业。这个时候,西安的第四军医大学它有一个公司,这个公司就叫实业公司,实际它也是一个军队的企业,它就在军医大学和其它的人合资建了一个大厦,叫交易广场。然后,就和他签订了一份协议,租他的地,租他的房,租到2003年的9月为止,到90年的时候,这个时候就开始军产转地产,在这个期间,就这个实业公司也要转交给地方了。在军产交出来,地方还没有接的时候,这个实业公司就和一个叫多彩的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把他原来租军医大学的房子和地又都转租给了多彩公司了,他又和多彩公司又订了一份合同,也是租到2003年的9月,但是他们两个又增加了新的续期,提前了四年就开始续期,一直续到2009年的几月几号,房子的租金比原来的还低,然后把所有的预付款都汇给了对方。这个时候军队就把公司彻底交给地方,地方还是委托军医大学做具体的交接问题。这样这个企业的所有权又归了军医大学,军医大学又和现在案件争议的原告叫丹尼尔公司签订了一份托管的协议,所有的问题交给丹尼尔公司来处理。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他们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订到2009年了,丹尼尔接的这个东西不是正好和他们这个合同相冲突吗?这样他们就发生争议,丹尼尔公司就认为,多彩公司和实业公司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使国有资产流失,使他的权利没有办法实现,这样丹尼尔公司就主张他们之间的合同无效,是侵害我的权利,后来这个案件法院倒是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我们在听了这个案情之后,在研究这个案件怎么样来处理,怎么样适用法律,是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考虑问题呢?凡是学习民法的或者是在法院做过民事法官的,大概第一句话就是说肯定要看法律关系。这个案件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原告在起诉的时候说,多彩公司和实业公司是恶意串通的行为,第一件事情就是要看他们之间的合同是不是一个恶意串通的行为。是一个恶意串通的行为,还是一个有效的租赁合同,大家可能会说,租赁合同一般说来,在前面的租期差不多快满的时候或者已经满的时候,然后才续期。一般不会说提前四年就开始续签,在讨论的时候大家就说,法律也没有规定提前四年就不能续签合同,也不一定,按照交易的习惯大概很少有这样的情况,就是提前四年也不能说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从合同的效率来说,也不是一点道理没有。现在就要看它究竟是一个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还是一个恶意串通的行为。后来,大家说了这么几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这是军队转产期间,涉及到被转军产一定要有一个所有重大的事项要报告,不报告就不行,这个时候是不是有能力的限制。我觉得这不是主要的问题,我觉得还是要看实业公司和多彩公司他们之间有没有恶意串通,就是说接受的这一方他是一个善意的第三人,还是一个恶意串通的第三人。那么,第一,他自己承认我知道这个一个军产;第二,也知道这个合同2003年9月以后他没有权利,第三,在这样的情况下,他采用违反交易常规的一些做法,一般说不动产的租赁要续期的话,他的价格是要看涨的。这样的情况下综合的来判断,多彩公司是不是有一个恶意的行为在里面,其实说这些事情他们两者之间都知道,实际上在一个恶意串通。这样第一步,就要确定他们之间是一个恶意的串通,还是一个有效的租赁合同,就应该确定他是一个恶意串通,恶意串通他的合同就无效了。 第二个理由,在《民法通则》的第61条的第二款和《合同法》第59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要返还所得的财产。这里面就存在一个问题,这个合同关系第三人受到了恶意串通合同的影响,他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他构不构成侵权行为。在这个问题上,我是觉得大家一直解决的不是很好的一个问题,很多法院都认为这样的案件不一定是侵权的问题。所以第三人要起诉的话,很多法院都不受理,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来起诉一个合同关系,你怎么有当事人资格呢?受到损害的第三人他提起诉讼,他的基础是什么?他要有一个合理的法律关系。后来,我们的意见就认为这个一个侵权的法律关系,他依据侵权来起诉完全有道理,他有当事人的资格。 第三个理由,就是说他同样是一个财产,实业公司的这些房子,前面作了一手交易,后面又作了一手交易,是不是类似于双重买卖的问题,是不是一个“一女二嫁”的问题?假如两个行为都是有效的,这就是“一女二嫁”,如果一个合同有效,一个合同无效,那就不存在这个问题。这里面也涉及到类似于双重买卖的问题。 第四个理由,受让的丹尼尔公司他的诉权是从哪里来的,他权利的源泉是从哪里来的?因为军医大学才是权利的主体,他接受了委托就把权利转移过去了,是不是这样的一个说法。另一个说法就是说,这个侵权行为是持续状态的,他的权利实际上也受到损害,他自己本来也是受害者。 这个案件说起来比较复杂,我们在研究这个案件的时候,第一步就应该把它的民事法律关系一项一项的理清楚,然后再考虑怎么样的来适用法律,这样就很好的理解一个案件的真实面目。合同无效按照合同无效的规定来办,侵权行为就按照侵权行为的法律来处理,这样一分析法律关系清楚了以后,这个案件立刻就清楚了。从这个案件来看,其实任何一个案件来观察和研究它的时候,都是采用这样的分析方法。所以,我坚持一个看法就是说,在法院法官在办理一个案件的时候,或者我们律师在一个案件的时候,或者我们作为法学专家来研究一个案件的时候,面对一个民事案件,第一步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定性的问题,就是这个案件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性质把它确定下来,什么性质?就是法律关系的性质。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引申一步,为什么我们在研究一个案件的时候要先研究它的定性问题呢?为什么要先研究它的法律关系问题呢?我想这里面是不是有一个民法方法论的问题,也就是说民法看世界、看社会、看这些案件,它的基本就应该是从法律关系入手。所以,我讲的这个题目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的第一位,我们在对民法的现象和对一个民事案件,只有把它的关系确定下来,然后才能够真正的把这个问题看清楚,看到它的本质上去,才能真正的把它办对。所以,我就觉得在民法的领域当中,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认识这个社会,规范这个社会,研究这个社会,就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来研究它、来看待它,来观察它。离开了这个问题,民法社会你看不清楚它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东西。在民法方法论的理论研究上,我觉得最根本的问题就是研究民法的法律关系问题。我今天主要讲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市民社会的法律地位及其它的基本要素 在民法学者的眼睛当中看我们眼前的社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呢?我觉得这个社会就是罗马法上所讲的,它就是一个“市民社会”。民法就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它是整个市民社会的规则,用另外一种表述方法就是说,民事其实就是“市民社会”的市民法则。它就在这样的社会中存在,在这个社会当中发挥它的全部的功能。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它有两个主要的要素存在,一个是主体,一个是物,以及物所构成的利益关系。围绕主体和物以及利益之间怎么样把它结构起来构成这个社会呢?就是权利和义务。这样就把整个的民法社会当中,一部分是主体,是主宰;一部分是客体,是物所包含的利益以及其它方面的利益,这样把主体和客体交叉在一起,把人个人之间的关系链接成社会,就是一个权利义务的关系,链接在一起就构成了整个的“市民社会”。用这样的观点来看待“市民社会”的话,看待我们民法世界的话,这个社会当中就是一个要素是人,另一个要素是物,然后加上一些权利义务关系链接到一起,就构成了整个社会。 最近我看到有些学者提出了一个观点,提出来要给动物以“人格权”的观点。在暑假的时候,我和一些教授在海南开了一个座谈会,我们也讨论了这个观点,他说这种观点主要是更好的保护动物,让动物有更好的生存空间,而且这个世界也不仅仅是人,有生命的还包括动物,那么人和动物应该共同拥有这个世界,就应该赋予对动物的权利,什么权利呢?就是人格权。后来我就开玩笑说,要给个“狗格权”还不错,人格权可能还不行。动物一旦有了人格权以后,要有生命权,要有健康权,要有生存权,除了享有具体的人格权以外,还要有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什么呢?就是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和人格平等,把我们人格权的一般内容都写进去了,人享有的权利,狗也应该享有。我说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他的出发点是好的,看到了社会当中动物的重要性,在这个地球上也就是人和动物有口气,你有气就可以支配,为什么它不能支配呢?就要给它最好的保护和最好的待遇。但是是不是可以把人的一些权利地位拿出一部分给动物,我觉得有问题,我有一篇随笔的文章就写到,如果说把动物也给它相同的人格权,总有一天它们要造反,把你当成物了怎么办?说它来主宰这个世界,把你变成物,到物的领域当中去,你会怎么样?当然这种可能性不会发生,既然它也是生灵,它也可以掌握这个世界,为什么它们不能掌握你呢?这样我就认为,在这个世界上有两种物质存在的形式,“市民社会”两种基本物质构成形式,一个是人,一个是物;你把动物放到人的里面,还是放到物的里面,我说最起码它叫动物,就应该放到物里面,我们现在要给它人的权利放到人格里面去,你说怎么办?我的一个最基本的看法就是,你给这个物动物化,但它还是物的性质不要改变,可以给它特殊的保护。所以我就想,将来我们在写民法教材的时候,讲物的时候,要设置一个特殊物,货币都能够设出一个特殊的物,为什么动物就不能设置一个特殊的物呢?对于特殊的动物这种物,在处分它的时候,要有什么样的特别的要求,转让它的时候,要有什么样特殊的要求,这样来保护,我觉得还是民法的思路,是一个法律的思路,给动物人格权,我觉得太复杂了。 我这个问题主要是说,在这个世界上,在我们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就是两种物质存在的形态。在物质形态当中总是人是主体,人是最高的支配者,再高级的动物毕竟还是物。你给它“狗格权”、“猫格权”、给它“猩猩格权”,行不行?我觉得不行。在“市民社会”当中它和一般社会的关系,我们这个“市民社会”它是站在民法的立场上来看待社会,比如今天我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这个社会,怎么看这个社会都是民法,我就看不着别的了,就把这个社会其它的因素、其它的内容统统都给它抽象掉,我只是从民法的角度来看,看到的是人,看到的是物,看到的是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社会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第一,是人与人之间完全平等,这个平等不是我们现实社会当中所说的平等,我有的时候就和同学说,现实社会平等吗?现实社会当中为什么领导要你办什么事,你屁颠屁颠的去呀?你稍微不去,你挨不挨骂,再不去,我免了你的职务。同学们可能会说,杨老师你原来不是也当厅长吗?也是挺大的官,我是可以指使别人,但是别人还能管我,我还得听他的。你说,这平等吗?不平等。但是到“市民社会”里面都是平等的,在“市民社会”当中都从民事主体的角度来看,才是平等的,谁也没有高,谁也没有低。“市民社会”当中这种平等最典型的事例,我觉得就是溥仪和文秀两人离婚,那是皇帝和一个人第一次站到法庭接受审判,我觉得这才是平等的,尽管他是一个下台的皇帝。在民法当中你要离婚,你们两个人就站到法官面前,法官来给你裁决,这才实现了“市民社会”当中主体的平等性,其它社会形态当中的平等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民法上的平等才是实质上的平等,在“市民社会”当中人与人是绝对平等的。“市民社会”当中还通行一个观念就是公平,为什么它要把公平作为最基本的概念?我就想在“市民社会”当中人高高在上他是主体,然后下面都是客体,都是物质形式,它们体现了很多利益,怎么来分配这些利益,怎么来分配这些物资,这个时候就要用权利的形式来分配,你享有这个权利,他享有这个权利,然后把权利公平的分配给每一个人,每一个人依据自己的权利来支配这个社会中所有的利益。大家想一想在分配这些物资的时候,最基本的理念是不是公平啊?如果他享有五个权利,他享有三个权利,你享有一个权利,这样行吗?这不行,一定在权利上分割社会利益的时候,一定要有公平的观念,所以,最基本的就是公平。这个社会最基本的结构形式是市民呢?就是权利和义务,有时候我说我们这个“市民社会”它是一个非常精致的社会、非常精巧的社会,精巧的社会和精致的社会怎么来体现,我们搞民法的祖师爷非常的聪明,他能想出权利这个概念来,说每个人用权利这种观念把社会利益分给每一个人了,然后你享有这个权利,完了再给他编织成他对你享有义务,然后就把整个社会结合到一起,所以它最基本的社会结构形式是一个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说,“市民社会”当中就是两种基本的物质形态,最基本的结构方式是一个权利义务关系,把它结合在一起,然后公平的来处分,就构成了我们现在的“市民社会”。所以,我觉得我们现在这个“市民社会”大概应该是这样一个过程,这样一个形式。 “市民社会”和其它的社会形态有什么关系呢?我们高度的把民法上的东西抽象出来,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市民社会”,把我们的眼睛再放宽一些,不光看民法的问题,社会不还是这样一个社会吗?这个社会有它的政治形态,有它的经济形态,有它的文化形态,作为一个“市民社会”,作为一个民法是世界,它和这个社会始终是存在一起的,相互链接在一起的。你想看到一个“市民社会”仅仅是一种抽象,你看具体的还是整个社会在一起。首先它是和政治社会是密切相联的,这个社会它要给市民社会法学以生命。它和经济社会呢?市民社会是最完整的反映经济形态的,每一个人没有经济会有你的生命吗?所以,商品经济关系、市场经济关系都反映到了民法的社会当中,都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前几天我们讨论的时候也讨论了一个问题,我们民法的泰斗佟柔老师,在制订民法通则的时候,他提出来了民法就是商品经济的法律这样一个理念,现在也有些学者提出来说佟老师说的不对,后来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这个要实事求是的来看待它。在80年代起草民法通则的时候,那时候面临着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形势,涉及到民法生死存亡的问题。佟老师和老一辈的民法学家提出来民法就是商品经济的法律,那个时候正好是商品经济唱的调无比高的时候,你要是民法是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你就能够把民法切入到政治领域当中去。现在我们反过来看,说民法就是商品经济法这个论点也不是完全正确,它反映了一部分;后来我查了查佟老师说的话,佟老师也没说民法就是商品经济法,他说民法在调整商品经济部分是它的主导内容,这个说法其实是很全面的。我们今天来看,说民法就是商品经济法的,从这样一个结论上来看是有问题,但是民法上面的大部分内容是讲的商品经济的问题,是市场经济的问题,是财产的问题,讲的是动态的财产和静态的财产关系的。其实还有一部分人身关系在里面,民法上人身关系还是占主要的部分,这两个部分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市民社会”和文化社会也是关系密切的,一部民法典制订的好与不好,文化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作用。一个社会文化不发达,它可能制订不出来一个很好的法典,即使有好的思想,它也不可能有先进的立法方法。只有社会文化发达了,立法方法也完善了,制订出来的法律才可能是最好的。所以,整个社会都是有机的社会,这些关系都是密切相联的,我们通过民法的方法来看待这个“市民社会”,仅仅是这样而已。大家可以看一下最近《法学家茶座》第三期里面梁治平写的一篇文章,就批评有些民法学者托大,说民法典创造“市民社会”,他批判的这个观点倒是对的,“市民社会”是客观存在的,它也是反映市民社会规则的一个法律,你说我制订出来一部民法典就能够创造出来一个“市民社会”,这种说法正好和马克思的《认识论》相违背的。这一块我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市民社会”的一些看法。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论地位问题 在这样一个社会当中,它基本的东西是什么?我们看到的社会是什么?我们要研究这个社会的时候,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认识它?所以,我就提出来它最基本的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它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别的呢?就是这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它能够把“市民社会”当中的两种物质形式和它们的结构方式完整的表现出来,包含进去。一个法律关系讲三个要素,主体、权利义务、客体,这三个要素恰好就是“市民社会”现实所反映出来的东西。人是主体,物以及物所代表的利益,是它的客体,然后再加上编织这些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权利义务,就是它的内容,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恰好反映的就是这个社会的实际情况。所以在讨论的时候,有的同学提出来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是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不是二要素呢?为什么不是四要素呢?后来我就提出我的观点,因为这个“市民社会”所构成的基本物质形态就是两种物质形态,这两种物质形态把它编织起来把它分配公平了,就是权利义务,把这三个东西编织在一起就等于一个完整的社会形式完全的反映出来了。它客观的、如实的展现了“市民社会”的实际情况,然后把它提升倒一个高度的地位。所以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它存在的形式就是以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形式存在的,它运动的形态就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来实现的。作为整个社会来说,整个市民社会当中它基本的结构形式是民事法律关系加一个结构形式,具体的一个一个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在不停的运动,不断产生、变更、发展,就推动市民社会不断的向前发展。所以,我就说“市民社会”它基本的运动规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规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后来,我就说是不是又狂妄一点,说马克思讲他的辨证唯物主义,唯物辨证法的核心就是订立统一规律。民法要是讲民法哲学的话,民法的核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我就说,民事法律关系它在民法的世界当中、在市民社会当中它是基于这样一个极端重要的地位。 我想,它是不是表现在这三个方面: 第一,民法观察这个社会的基本方法,是民事法律关系。它看这个社会都是法律关系,都是各种各样的抽象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整体,具体的法律关系每一个、每一个都在运动。比如你说我去买菜,我去订立法律关系去了;别人问你干吗去,你说我去订立法律关系去,别人可能会说你是不是有点傻呀。其实基于买卖关系还不是法律关系吗?我去结婚,你干吗呀,去订法律关系去,这些都是法律关系。 第二,民法规范这个世界,规范社会行为的时候,也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我们说整个民法讲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在民法当中规定很多种情况,都是讲的这种法律关系怎么办,哪种法律关系怎么办。 第三,我们在研究民法的时候,我们在处理纠纷的时候,还是用法律关系这种方法。离开这种方法你研究不了这个社会,也没有办法处理这个争议。只有确定了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你才能够准确是适用法律。 从这三个方面来看,它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基本方法论的作用。其实一部民法典整个做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比如我们在制订民法典是时候,规定了总则和分则,总则其实在抽象的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就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的问题抽象出来,作概括的规定。所以,总则的全部的内容归纳起来讲的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这三要素就是主体、客体和它的内容。例如《民法通则》规定它的主体讲自然人和法人,民法总则要规定物,规定的就是民事客体的物,然后民法总则要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说它是客体的内容,也可以说它是设立民法法律关系的基础。和民事法律关系最没有法律关系的好像诉讼时效没有法律关系,其实诉讼时效更有关系了,它讲的是起来存在的时间、期限,讲的还是起来义务关系的问题。所以,我觉得民法总则整个讲的就是抽象的法律关系。民法分则就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类型化。我在给同学们讲课的时候,我说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分则当中的体现是它一步一步的类型化,最终到了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实现了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就决定了法律适用问题,到具体化的时候才能够对行为,对这样的法律关系怎么样来规范它、限制它,在发生争议的时候怎么样来适用它。我想把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和具体化是不是可以分成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最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我们经常说民法两大支柱,就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二个层次,就是基本类型,基本类型在人身关系当中分成人格关系和财产关系,还涉及到继承的这种关系,继承这种关系它既是一个财产关系,又是一个身份关系,是依据身份关系来解决财产的关系。一个人死亡以后他遗产的分配问题,它是一个财产法,也是一个身份法,它是以身份为基础来确定财产归属的法律。财产关系这部分也有三个基本类型,就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和知识产权的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继承关系非常相似,知识产权关系和继承关系它们两者之间都有一个基本的特点,就是它们之间即有身份的内容又有财产的内容。然后到第三个类型,有些情况还可以分成中间的类型,比如说在人格关系当中,可以分成物资性的人格权和精神性的人格权。在财产关系当中,比如说他物权里面可以分成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这是一个中间的类型。在这个中间类型上面还可以再分,分到第四个类型的时候,才是具体的法律关系。到了具体的法律关系来看,那就是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到了具体化的程度,不到具体化做不到最终的适用法律。所以说,在制订民法典的时候,要规范到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办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分析它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也要把它确定到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里面,这个时候才能够确定它适用什么样的法律。 民法的分则,其实就是在展现法律关系类型化的问题。分成人格权法、物权法、财产法、继承法等等,还要制订一个知识产权的总则,这样不都是在展开法律关系吗?就是把法律关系类型化一步一步的在现实的法律当中来展现它。所以,我认为在民法典当中其实说到底就是在规范民事法律关系。总则讲的是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分则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类型化,类型化的问题是要概括这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共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化才是最终对它进行规范、限制、适用。所以, 我也想民法方法论大概会有很多种,比如说案例分析方法、案例检索方法这些都是它的一些方法论。但是我想民法是不是有一个基本的方法论,那就是看这个社会的方法,看民法世界的方法。所以,我想是不是应该考虑一个民法哲学的问题,有刑法哲学,我们民法是不是应该有个哲学方法。我也看到很多人写了民法哲学这样的著作,看来看去我觉得好像没有抓住民法世界本质性的问题。民法哲学最终应该是一个市民,借鉴马克思哲学的话,我觉得民法哲学还是世界观的问题,还是民法方法论的问题。那就是我们在民法的立场上怎么样来看待这个社会,它的基本运动规律是什么,说到底还是这样一些问题。有人说,法哲学既不是法律问题,也不是哲学问题。我觉得它还是世界观方法论的问题,还是一个法哲学的问题。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问题 我觉得对民事法律关系有一个纵横划分的问题,它是编织民法典的一个方法。对民事法律关系有纵的划分和横的划分,比如说一个横向的划分,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在民法分则当中,民事法律关系就分为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人格和身份的划分,横的划分基本的划分是民法分则编织编的问题,涉及到每一编怎么划分。然后再有一些编关于这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一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再分成各种各样的类型,按照横向来作划分,来作规定。物权法就是采用这样的划分方法,物权法是财产法律关系的一种,在规定物权的时候分成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一个物权法很复杂,说到底不过是四个方面的问题。另一种就是纵向的划分,我们可以看债法,债法规定了债的发生、债的效力、债的内容、债的清偿、违反债的责任。物权法采用的方法是横切的,债权法是采用纵向切的。所以,我觉得对法律关系横向、纵向的划分,它对编织民法典、理解民法典的分则是很有意义的。 民事法律关系它有三个基本的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主体、客体和内容刚才我已经作了简单的说明,在市民社会当中它有两种基本的存在形式,一种是人的物质形态,一种是财产物的这种形态,把它们结合起来权利义务关系就构成了民法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我还提出两个方面的内容,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运动形式是什么?我就用了一个过去经常提到的民法上的概念,就是民事流转。民事流转在界定上有不同的说法,一种说法是民事流转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不断的产生、变更、消灭的一个过程。另一种说法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时候只要有一个法律事实,有时候需要几个法律事实,法学上把引起某一个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构成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就构成了民事流转。其实这两种民事流转界定方法都提到了它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情况,在观察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时候,是不是用它第一层的界定方法,把民事流转和事实构成这两个概念把它分开,自己管自己的事情。民事流转就是讲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这样的一个过程,如果把这样一个过程叫做民事流转,恰好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形式其实就是民事流转。这样就可以把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形式用一句简明的概念把它概括出来,就是民事流转。用这样的方法把民事流转不再说它有别的意思,就把它确定为讲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形式,用这样的概念来概括它使它分成简明的表现了这种情况。 民事流转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事实的产生,比如说出生的事实产生了身份关系。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行为而产生的,比如说订立合同,取得了债权。在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问题上有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要注意,就在出生的事实当中,出生的事实它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在人身关系当中是两种情况,一种是人格关系,一种是身份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它们两个都是基于出生而产生的,它们之间是不是有不同,我们在界定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时候,采用这样一种方法,说人格权是一种固有的权利,一出生就享有这种权利,类似于天赋人权这种事项;说身份关系的时候它是一个取得的权利,基于出生的事实取得了一个和父母之间的关系和其他亲属之间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基于出生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中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还是有不同的。出生的问题上还要一个问题是什么呢?就是在婴儿还没有出生之前,他不是一个民事主体,他没有权利能力,他不享有权利,但是人的出生有一个孕育的过程,作为一个胚胎他在母体当中逐渐发育,到出生的时候他享有权利,他作为胎儿的阶段当中,虽然他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但他是作为一个实体存在的,民法在规范他的时候,在讲他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时候,有两个特别重要的问题,一个就是继承问题,胎儿在母体当中就发生了继承的事实,这个时候他还不是一个民事主体,他没有办法来继承这个财产,胎儿是一个实体,应该怎么办?就给他保留一个份额,等到出生以后再来继承这个财产。另一个问题就是,胎儿在母体当中受到了损害,出生以后发现受到了损害,什么时候受到了损害?在他还不是主体的时候受到了损害,他不是主体怎么来处理他呢?这个问题在国外是解决的比较好的,胎儿受到损害出生以后赋予他赔偿的请求权,我们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特别典型的案例说明这个问题。在去年的时候成都发生一个案件,有一位孕妇在乘坐出租车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到了伤害,在住院期间吃了很多的药,后来她就怀疑自己吃了那么多的药是不是对胎儿影响不好,后来孩子生下来以后她就怀疑婴儿有问题,后来她向法院起诉,说我的损害要求赔偿,对婴儿的损害也要求赔偿,后来法院也组织鉴定,请了一些专家医生进行检查,说没有办法确定她吃了那么多的药对婴儿有明显的影响,后来法院对她的请求没有支持。后来我写文章对这个案件作了点评,这个案件虽然她没有得到支持,但是她提出这个思路是对的,胎儿在母体当中受到损害以后,他有权请求赔偿。但是他不能在母体中行使这个权利,只有在出生以后才享有这个权利。他的诉讼时效怎么办呢?一定要发现损害、确定损害以后才能开始诉讼时效。不能说一出生就开始算诉讼时效,二十岁以后才发现这个损害,说你早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二十年都过去了,不能这样来判断。因为他这种损害很难确定,只有确定了以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期间内它的内容,它的主体,它的客体发生了变更,这个时候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更。比如说我们说合同的变更,在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它基本的形式就是旧的法律关系消灭,新的法律关系产生。就是现成的法律关系你把它的内容作了变化,这个时候就认为旧的法律关系消灭又产生新的法律关系,用新的法律关系约束双方的行为,这是一般的规则。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就是以新抵旧,现在也有很多学者在研究这个问题,以新抵旧就是我向银行贷款100万,到期了以后我还不上,我再贷100万,把原来的贷款还上,等于我又欠了一个新债,旧债已经没有了,又到期了以后我又还不上,我再贷100万,把旧的还上,就这样以新抵旧。以新抵旧没有明令禁止说它是一个违法的, 在民法理论当中认为这是一个合同更新的问题,它和一般的合同变更规则有差别就在于以新抵旧它采用一种特别的规则,它新建立的法律关系有效,但原来的法律关系在一般的国家当中规定它也不消灭。例如,这是旧的法律关系,这是新的法律关系,这个钱贷出来以后,清偿了旧的法律关系,按道理旧的法律关系应该消灭了,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新的法律关系生效,但旧的法律关系还让它存在不让它消灭,它的意图就是新的法律关系一旦有些以外的内容,比如不可抗力,他不能够清偿这个债务的时候,这个时候在让它生效,这样就使得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它也是民事流转的一种形态。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是要消灭的,某一个大公司经营了几百年,这个大公司也有倒闭的时候。人出生以后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结果到最后去世的时候他也消灭了。从个体上来讲,每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要经过产生、变更、消灭的阶段。但是作为整体上来说,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市民社会当中永远是运动的。在民事法律关系消灭的问题上,比如说主体消灭了,民事法律关系消灭了;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完成了,民事法律关系也消灭了,这样一些都是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理由。在主体消灭的问题上有一个特别的情况,就是在人去世以后,他的主体已经不存在了,那么他的权利还继续保存,还要保护一个时期,也就是死者的权利保护问题。比如说著作权,财产的著作权保护五十年,人格方面的著作权永远的保护。另一种情况,对人格利益保护一段期间,比如说名誉的利益、肖像的利益、姓名的利益、隐私的利益、荣誉的利益,这样的利益在去世以后还要保护一段时间。比如去年我们讨论很热烈的鲁迅的肖像权的问题,鲁迅姓名权的问题,都是涉及到这样的问题。再一种情况,就是人去世以后尸体的问题,人去世以后他的身体变成了遗体,遗体还要保护一段时间,不能让他和其它物质一样,对尸体的尊重其实就是对人类尊严的尊重。人虽然死了法律关系消灭了,但是对他的人格利益还要保护一段时间,保护多长时间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就是保护到他的近亲属还在的时候,近亲属不在那是另外一回事,除非是特别有必要国家可以保护,一般的就不在保护。这些问题进一步引申死者的人格利益有没有商业开放的问题,去年我写了一篇文章在《判解研究》上发表了,大家有兴趣可以看看,我觉得有一个开发利用的问题,这些都是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方式,也就是一个民事流转的问题。 民事流转它有个动力,这个动力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没有人的意志支配的行为,行为是有人意志支配的、有意识去实施的行为。当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发展需要有几个法律事实结合在一起才能够发生后果的时候,那就是事实构成。比如说一个人实施了违法的行为,这个行为构不构成侵权,要有违法行为,要有损害事实,要有因果关系,要有主观过错,这样一些主观要件结合在一起才能够构成法律关系。有这个民事法律事实它才能够推动民事流转,有民事流转才能够推动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和市民社会的发展。在今天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内,我就想说这样一个事实,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在我们的民法世界当中,它基本的存在方式,我们基本的观察方法,民法基本的规范方法以及我们处理纠纷最基本的方式就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掌握了这个方法我们就抓住了民法世界的关键。 民事法律论文: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价值论 论文关键词: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 工具理性 论文摘要: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核心理论。把握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就能达到纲举目张的效果,对于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及民法教学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它是民法的核心和灵魂。国家制定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的目的是要求人们以其为根据设立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使人们的行为纳入民法调整的法律轨道。民法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学研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根据的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研究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原因,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规则。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研究民事立法和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线。把握这个基础和主线,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民事法律有指导意义[1]。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 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本质在于,因法律的规定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鼻祖萨维尼在论及法律关系的本质时明确指出,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划定个人的意思所能独立支配的范围,此谓“权利”,构成了法律关系的事实要素。因此,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权利,法律关系的形式就是权利的形式[2]。 然而,近代以来,有不少德国学者认为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关系或连带,并对权利的核心地位提出了批评。他们主张,在法律关系中并不只是纯粹的权利,法律关系概念也给权利人的义务留下了空间,即权利者也负担义务。应从关系的角度,看待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当事人的地位。所以在民法上,要以关系化了的法律关系为核心概念,而不是以权利为核心的概念。例如,拉伦次教授认为,法律关系,一般来说,从一个人看是他的“权利”,从另一个人看就是一种义务,或者说是一种法律上的约束。就其结构说,所有的法律关系同我们称为“法律上的基础关系”的相互尊重关系一样,包含法律关系的主要要素,即权利和与之相应的义务[3]。 毋庸置疑,在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这对矛盾中,民事权利显然居于主导地位。民事权利的主导地位表现在:民事义务的设置是为实现民事权利服务的,不是为义务而权利,而是为权利而义务。因此,只有在一方主体享有权利的前提条件下,他方主体承担义务才是必要的;权利的主体可以通过抛弃权利的方式来免除义务主体的义务,而义务主体则绝对不可能通过免除自己的义务来消灭权利主体的权利。这说明,在权利与义务这个统一体内,是权利决定义务,而不是义务决定权利[4]。义务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是为权利而被动存在的,其目的是为权利的,其执行由权利发动。由此也就决定了民法必须以权利为本位,将规范的重心放在权利的取得、权利的行使、权利的保护等问题上,这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之所在。 二、民事法律关系诸要素及其辩证关系 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学界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三要素说,即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二是四要素说,即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和责任。三是五要素说,即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及变动的原因构成。通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如前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权利。但在一项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仅包含权利,而且还有义务。权利义务是归属于人的,即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权利和义务则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都要指向具体的对象,即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之间凭借客体这一逻辑纽带而彼此之间建立了联系,联系的内容即为权利义务。至于此种联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理由及其效果则是权利义务之变动以及变动的原因问题,它们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都是不断变动的,考察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应当了解变动的原因及其变动的效果,这就意味着必须查找一定的法律事实,但法律事实毕竟是外在于法律关系的,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间点,是使客观的权利变为主观的权利的媒介,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关系的要素。只有考察法律事实之后才能明确其引发了何种法律关系,而在明确了该种法律关系之后已经无须再考察法律事实了。就民事责任而言,它在性质上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申言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遭到破坏、违反而产生的新的法律关系,是原有的法律关系的变异形态[5]176-177。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及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缺少任何一个因素都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及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无法产生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也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失去其灵魂。民事权利义务是联结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纽带和媒介,它是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如果没有民事权利义务,民事主体彼此之间孤立存在,也就无法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正是因为有了权利与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才显得充实且多姿多彩,人类社会才能在永恒中发展、前进。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义务产生的正当性前提,它与民事权利义务密切联系,共同体现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或人身利益;如果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义务就无所依托,也无法落到实处。民事主体因一定的客体而发生联系,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之认识论及方法论价值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具有工具理性的价值,它看重的不是动机,而是效果;它关心的是为了达到一个具体的目标,采用什么样的手段是最有效率的。于是,为了实现目的,人们可以在不违背现行规制的前提下,选择效率最高的结果。工具理性的关键在于:“它把问题的合理性变成了解决问题的程序、方法、手段的合理性,把一件事在内容上是否正确的判断变成了对一种解决方法是否正确的判断。”[6]申言之,民事法律关系之主体、权利义务及客体三要素恰好就是市民社会所反映出来的东西。众所周知,市民社会的基本物质构成形态就是权利与义务,把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编织在一起就等于一个完整的社会形态完全地反映出来了。它客观地、真实地展现了市民社会的实际情况,然后把它提升到一个较高的地位。进言之,市民社会的存在的形式就是以民事法律关系方式存在的,它运动的形态就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来实现的。从历史和发展的角度考察,整个市民社会的基本结构形式是民事法律关系加一个结构形式,具体的一个一个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在不停地运动,不断产生、变更、发展,从而推动市民社会生生不息地向前发展。所以说,市民社会的基本运动规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规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民法要是讲民法哲学的话,民法的核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的世界当中、在市民社会当中处于一个极端重要的地位。具体表现在:首先,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观察这个社会的基本方法。它将整个社会都视为法律关系,各种各样的抽象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整体,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都在运动。比如买菜、买衣服、坐公交车、结婚等等,这些都是在缔结法律关系。其次,民法规范这个世界,规范社会行为的时候,也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我们说整个民法讲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在民法当中规定很多种情况,都是讲的这种法律关系怎么办,哪种法律关系怎么办[7]。最后,民法学作为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从整体着眼将民法体系作为研究的对象,而法律关系正是贯穿始终的一根红线,它将民事主体、客体、行为、各种民事权利等诸要素整合为一体,形成清晰的脉络。民法学作为具有自身特点与体系的独立学科,其研究体系与论述方式的展开也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关系各要素的基础上的。总之,民事法律千万条,民法学著作千万卷,归根到底都是规定或者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可以说,民法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之法,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之学。 从方法论上看,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立法与司法实践工作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一方面,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以民事法律关系构建民法体系的方法是由注释法学派提出的。潘德克顿学派将整个法律关系的理论运用到法典里面去,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具体来说,在总则中根据法律关系的要素确立了主体、行为、客体制度,然后在分则中确立法律关系的内容,该内容主要是民事权利,具体包括债权、物权、亲属权、继承权。当总则中确立的主体、行为、客体与分则中的权利相结合在一起时就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8]。由此可见,民法典实际上就是在规范民事法律关系。总则讲的是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分则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类型化,类型化的问题是要概括这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共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化才是最终对它进行规范、适用及限制。另一方面,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司法审判人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都需要将当事人置放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分析该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把握权利的产生、变更、消灭,这样才能公正裁判,正确地解决各种民事纠纷。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关系分析法,即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具体来说,它的适用可分为以下两个步骤:第一步是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体又可以包括四个步骤,首先是明确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的核心法律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那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其次是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再次是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最后是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及变动,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以及法律关系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及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第二步是考察法律适用。在第一步确定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一过程就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在这里,不是先寻找大前提,而是先确定小前提,即对事实予以认定,然后寻找大前提[5]162-163。 综上,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研究民事立法和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线,解析民事案件的过程就是解析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通过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正确的认定。即通过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明确谁与谁之间通过什么法律事实产生了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在此民事法律中,谁享有什么权利及承担什么义务。同时,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进言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指因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而参与民事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当事人适格的问题不单纯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其基础和前提必须依靠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来解决。一般而言,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引起讼争,涉讼当事人与该诉讼标的中的权利义务有直接利害关系,理所当然成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故明确民事法律关系是确认当事人适格与否的基础,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确定民事诉讼主体的关键和中心线索。在审判实务中,由于不少法官没有认清民事法律关系与确定民事诉讼主体的关系或对二者的认识仅停留在理论上,未结合审判实践运用,以至对于一些问题惑然莫解。 四、结语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建立在法理学价值论和方法论基础之上的民法理论,它在法学家对市民社会的抽象思辨中产生,在逻辑的演绎推理中得到实际的运用。作为民法的核心和灵魂,民事法律关系不仅承载了民法的精神和价值,而且也蕴涵了民法的逻辑和方法,对于指导我们的民事立法、司法实践及民法学的理论研究,都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可以说,民法的哲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哲学。它是我们理解和研究市民社会的一把钥匙。同时,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和发展的范畴,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各种经济关系变得丰富多彩且纷繁复杂,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会不断显现出来,所以我们应该充分地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服务。 民事法律论文:论商业诽谤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制裁 摘 要:商业诽谤行为是一种公开对特定商事主体及其财产或财产的品质等进行诋毁,造成其经济利益损害的行为。对于商业诽谤行为,我国仅仅通过《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禁止,具有一定的不完善性。只有立足于《民法通则》,对商业诽谤行为予以民事法律制裁,才能够全面完善对商事主体的保护,维护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 关键词:商业诽谤;虚假事实;公布;实际恶意;法律制裁 一、商业诽谤行为的概念和法律待征 诽谤的本意是“言非其实”。一般所称诽谤,仅指一般诽谤行为,即针对自然人和一般法人的名誉进行诋毁的行为。而从广义上理解诽谤,则应当包括这种一般的诽谤行为和商业诽谤行为,后者则为本文所专门研究的对商事主体进行诽谤的行为。对于商业诽谤行为究竟应当怎样界定,有不同的主张。一是认为:商业诽谤行为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和诽谤,以贬低其法律人格,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为自己谋取竞争的优势地位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1].二是认为,诽谤他人的不动产、动产、无形财产或者服务,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就是商业诽谤行为[2].三是将商业诽谤行为分为两种,一种为经营者公开贬低他人产品或者服务的价值,影响他人的交易致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一种为诽谤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无形财产,致使其受到财产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3]. 我们认为,上述对商业诽谤概念的三种界定,都有其合理性,但也都有不完善性之处。第一种主张将商业诽谤行为视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仅将商业诽谤的行为主体限定为经营者,不够全面。第二种主张过于抽象,不容易指导实践操作。第三种主张仅仅对商业诽谤行为的种类进行了界定,对商业诽谤行为的本质和特征都没有作出论述。 我们认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通过捏造、公开虚伪事实或虚假信息,对特定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或服务进行贬低和诋毁,造成其商业利益损失的侵权行为。 作为商业侵权行为之一的商业诽谤行为主要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第一,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有人认为,实施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一定是经营者,即商事主体,不从事经营的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对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服务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诋毁和指控的,即使构成了对经营者的诋毁,也不能依商业诽谤行为论处,只能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理由是经营者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不具有商业竞争的特性。这种认识有失偏颇。事实上,实施商业诽谤的侵权行为人是一般主体,不仅仅限定于与被侵权人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其他主体如社会组织、消费者以及媒体等,也都可以构成商业诽谤。其理由是: 第一,一般实施商业诽谤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具有商事主体的身份,但这只是认定诋毁商誉侵权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4].非商事主体,如社会组织、个别的消费者或者媒体,诋毁商事主体的商誉,诋毁他人商品或者服务,尽管行为人与受害的商事主体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其最终结果也还是损害了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或者服务的信誉,同样也会构成商业诽谤。类似这种情况的案件,法院已经作出过生效的判决,比较典型的是恒升公司诉王洪商誉侵权案,该案件被称为网上商业诽谤第一案。该案的行为人并非商事主体,而仅仅是一个个人[5].其次,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媒体、行会或消费者协会,为打击某商事主体,针对其商誉、商品或者服务而虚假的报道、虚假的产品排序,对其进行诋毁等。这些行为尽管不是由商事主体实施,但其行为损害了商事主体的商业利益,应当认定构成商业诽谤。瑞典、比利时和瑞士在界定商业诽谤行为时,均认为若主体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也可能构成商业诽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示范规定》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因此,将非商事主体纳入商业诽谤行为人的范畴,符合实践的需要,并与世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发展趋势相合,可以参照。 第二,商业诽谤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具有多重性。商业诽谤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就是商业利益,具体分析,则表现为不同的利益。关于商业诽谤行为的客体,各国立法大都采取具体列举式,其代表立法例为《联邦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和《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前者将商业诽谤的客体界定为:他人的营业、其营业者个人或经理、货物或劳务;后者为他人的财产(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财产)、或财产(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财产)的品质。因此,商业诽谤行为的侵害客体尽管是商业利益这种客体,但表现为多重的,既包括对于商誉、财产的诽谤,也包括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诽谤。 将商业诽谤的具体客体进行区分,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是,侵害的客体不同,商业诽谤行为的类型就不同。如根据英美判例,如果行为人主张某公司的产品有缺陷、不合格或有害[6],或者声明某公司已经歇业[7],那么该种侵权行为就被称为致害诋毁(injurious falsehood)[8];如果行为人只是对于产品进行诋毁,那么该种侵权行为可被称为商业诽谤;如果行为人针对财产的所有权而非产品的质量进行诋毁,该种侵权行为可被称为财产所有权的诽谤(slan deroftitle)[9].当以客体作为标准对于商业诽谤行为作区分后,对于确定适用何种法律进行救济具有积极的意义。二是,侵害的客体不同,商业诽谤的行为及其责任的构成就不同。对商业诽谤的客体作出区分后,对认定不同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诽谤行为及其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对商誉进行商业诽谤,一般是与商誉主体形成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才可以作为行为主体,非经营者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够作为侵害商誉的诽谤行为的主体,除非非经营者具有明确的故意;但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诽谤,行为主体却没有限制,可以为经营者,也可以为非经营者。 第三,商业诽谤的受害人必须是商事主体。商业诽谤的受害人必须是商事主体,若受害人不是商事主体,就不可能构成商业诽谤。商事主体可以分为商自然人、商法人和商事合伙三种[10],其中商自然人包括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商人,商法人主要是指公司,而商事合伙则介于商自然人和商法人之间。 根据诽谤受害人的不同,可以明确区分商业诽谤行为与一般诽谤行为。商业诽谤行为与一般诽谤行为主要有三点不同。一为受侵害对象不同。商业诽谤行为是商业侵权行为的一种,发生在商业领域,其侵害对象为商事主体,而一般诽谤行为主要是针对自然人或者一般法人进行的诽谤。二为受侵害的客体不同。商业诽谤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商业利益,而一般诽谤行为侵害的客体仅指名誉权。三为提起侵权的诉因不同。提起商业诽谤侵权的诉因在于该侵权行为造成了商业主体商业利益上的损害,如果不产生商业利益上的损害,该诉讼不能提起,而提起一般诽谤侵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名誉。 第四,商业诽谤必须具有特定的指向,即受诽谤人应特定。受诽谤人特定是指,商业诽谤所涉及的对象能够被受诽谤人或公众辨识、指认,如果缺乏这种特定性就不构成商业诽谤。受诽谤主体特定有两种方式:一种为直接特定,即行为人明确指出受诽谤主体的身份;另一种为间接特定,即行为人没有明确指明受诽谤人的身份,而是以含沙射影的方式,通过提及其荣誉称号、绰号或通过特定环境的描述,影射受诽谤主体,此时受诽谤主体必须证明自己是诽谤言辞中伤的对象。通常,对于商誉的诽谤不存在受诽谤人不特定的可能,而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诋毁,则可能存在受诽谤人不明的情况。若经营者、公众或新闻媒体只是对于某类商品、服务或某技术进行贬损,其并没有暗示上述评论对象与某特定经营者有关,这种情况不构成商业诽谤,因为受诽谤人不特定。 二、商业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一)商业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 1.虚假事实 虚假事实是构成商业诽谤最主要的要件。没有这个要件,就不存在“言非其实”的基础。虚假事实有两个要素:一是,诽谤言辞必须是事实(fact),仅仅是评论不构成商业诽谤。事实就是告诉人们发生了什么;评论就是告诉人们自己对某事或某人的看法。言辞失实可以构成诽谤,但评论不公正只能够构成一般的侵权。在具体的案件中,如何判断某一言辞是事实还是评论,法官应当将自己处在一个普通人的地位,参考该言辞产生的环境,推测该言辞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来决定是事实还是评论[11].二是,诽谤言辞是虚假的(fault),并含有毁损性(derogato ry)。言辞的虚假性是指言辞与事实的事实情况不相符;言辞的毁损性是指行为人所使用的言辞会使商事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降低,或令其他人对该商事主体敬而远之,导致客户不与其进行交易,消费者不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等。 在商业诽谤的诉讼中,言辞的虚假性和毁损性必须得到证明。由原告证明言辞的毁损性是没有争议的,而对于言辞虚假性的证明,则存在不同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和美国都认为应当由原告证明言辞的虚假性,这意味着原告必须说明言辞的真实情况,而对于被告来讲,对于言辞真实性的证明只是抗辩的一种事由。《荷兰民法典》第195条规定:作为原告应当对有关包含于信息中的事实或者其所暗示的信息中的事实的准确性或完整性……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651条也规定,原告应当对于陈述的虚伪不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在诽谤法起源地的英国则认为,言辞的真实性应由被告证明,如果被告不能够证明,那么诽谤行为就构成。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或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何者比较合理呢?从原理上说,关于举证责任的分担,罗马法确立了两条规则:原告有举证的义务;主张的人有证明的义务,而否定的人没有举证的义务[12].对于商业诽谤的侵权行为,原告就是主张的人,因此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是否定的人,因此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罗马法中“为主张的人”和“为否定的人”的位置并不确定,是随着对证明对象的观察角度不同而发生变换的,因此谁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是模棱两可的[13].因此,罗马法的举证责任原则有一定的不合理性。日本法学家石田骧则认为,举证责任的分担应根据“证据距离”确定,距离证据较“近”(取证较易)的一方就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14].依据该学说,在商业诽谤诉讼中,距“虚假事实”这一要件较近的一方是原告,原告对自己的情况最为了解,因此,由其提出所涉言辞不真实的证据就相对容易。因此,我们认为,对于“虚假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等也规定“虚假事实”是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商业诽谤的存在,就必须证明“言辞的失实”。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及北京市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都有相关的规定。 2 虚假事实的公布 商业诽谤行为是一种通过捏造、公布虚假事实,对商事主体的商业信誉、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诋毁的违法行为。但是,捏造虚假事实只是一个手段而已,并不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只有公布虚假事实,才是商业诽谤的构成要件。 由于捏造虚假事实是构成商业诽谤的前提,因此也必须研究。捏造虚假事实,是指行为人故意编造对某经营者不利的,与其真实情况不相符合的事情,这里的捏造可以是全部捏造,可以是部分捏造,也可以是对事实真相的歪曲。 公布虚假事实,是指行为人以各种形式将诽谤性言辞传播给原告以外的其他人,使他人知悉该虚假事实的行为。虚假事实只有公布,才有可能造成诽谤的后果,因此,虚假事实只有公布,才能够构成商业诽谤。 公布行为对于商业诽谤的构成十分重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诽谤言辞一经产生,就构成公布。在美国,公布是个法律术语,意为不论采用何种形式,诽谤性传播已为被诽谤者之外的他人所领悟,即构成诽谤。由此可判定美国法院对于公布要件的认定相当宽松,只要第三者看到或听到诽谤的言论就视为已经公布。我国侵权行为法认定商业诽谤的公布要件,也应当采用这样的标准,至于受害人的商业利益的损害是不是严重,则是后果判断问题,不是公布要件判断问题。 公布与否取决于很多因素:第一,行为人是由于故意或过失将诽谤言论传播给受诽谤人以外的第三人,没有过错不应当构成公布行为;第二,对于诽谤言论有消停义务的人,故意不作为或怠于作为,导致该诽谤言论的持续公布,此时该人的行为也构成公布[15];第三,对于诽谤言论,第三人应当知道并了解,因此仅仅将诽谤性言论传递给不了解该言论的第三人是不构成公布行为的。尽管原告应当对于诽谤性言辞的公布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公布行为的构成一般并不需要原告证明诽谤性言辞已被他人知晓。一般情况下,只要能够合理地推断出将诽谤性言辞传递出去,并且确实被人知道就足够了,所以,诽谤言辞一经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传送就可以合理地推定公布行为的构成[16]. 公布行为分为单一公布行为和多重公布行为,单一公布行为为常见行为,如报刊、广播、电视等传递信息的行为;诽谤言辞同时被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人知晓等都属于单一公布行为。对于单一公布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求救济,只能提起一个诉讼,并且就该赔偿诉讼的实体判决,不论是否有利于原告,同一当事人在同一辖区内的其他赔偿诉讼必须终止[17].多重公布行为则不在此限。 3 商业利益的损害事实 商业诽谤的损害后果必须导致实际商业利益损害的发生,也就是说,在认定商业诽谤行为时,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因为遭受诽谤而导致商业利益方面的损失。如果仅仅有虚假事实的公布,而没有商业利益的实际损失,那么可能构成侵权,受到法律的一般谴责,但并不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侵权行为法的要求是明确的。例如,《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561条规定,如果法人、合伙及非法人组织体是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人所公开传播的虚假事项其营业受到了侵害,阻碍了客户与其做交易;如果法人、合伙及非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依靠社会上财政的援助,行为人借公开传播的虚假事项使社会大众对其评估降低而干预了其活动,此时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美国判例也规定,因消费者批评产品而引起的诽谤案,厂方必须要证明消费者的批评不实给自己造成了实际损失。 我国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就将对自然人进行诽谤和经营者进行诽谤导致损害的认定方面作了区分,前者是“造成一定影响”,即诽谤言辞被公开就足以表明已经发生影响,而后者要求对经营者造成具体损害事实,该损害应当是可算的。因此,如果行为人实施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或者存在着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都不能视为已构成商业诽谤行为,最起码不能认定构成商业诽谤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所以认为构成商业诽谤的要求更加严格,是因为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公众有权力对商事主体进行监督和批评。另外,商事主体相对于个人来讲,有更强的自我保护能力,一般的诽谤语言不能够对其造成损害。 关于商事主体损失的范围,《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633条作了规定,可以作为参照:实施商业诽谤行为人承担的金钱损失仅限于,因第三人的行为效力所导致直接的、立即发生的金钱损失;为消减诽谤言辞带来的消极影响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提起诉讼的费用。由此可见,商事主体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因诽谤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如退货、商品积压滞销损失;为消除影响和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如调查费、合理的律师费等。间接损失包括:因诽谤行为造成客户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而丧失可得利益的损失;因诽谤行为造成停产滞销期间设备折旧费及贷款利息等。 4.行为主体存在过错 行为主体对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和服务进行侵害的主观要件可以为故意,亦可为过失。商业诽谤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或不行为会造成商事主体商誉、产品或者服务的贬损,将危害其商业利益,而仍然加以实施或听任损害发生的心理状态。商业诽谤的过失,则表现为行为人的对诽谤后果采取了不注意的心理状态,使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商事主体的商誉、产品或者服务受到了毁损。 在涉及商业诽谤行为主体的过错时,应视主体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标准。 当行为人为经营者时,此时商业诽谤行为的实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按照《联邦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果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探讨商业诽谤行为的要件时,受害人无需证明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有虚假陈述,造成损害,就构成商业诽谤;如果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探讨该要件时,必须证明行为人为恶意(故意)[18].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遵循德国学者的解释,采取相同的观点[19].《意大利民法典》第2600条第2款规定,“凡认定是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就推定为有过错”,那么,由经营者实施的商业诽谤行为就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特殊形式,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需原告证明被告的过错[20],而由行为人反证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们认为,经营者作为商业诽谤的行为人,都是明知商业规则和商业习惯的人,具有识别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因此,在我国认定商业诽谤侵权责任,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诽谤,过错要件采用推定过错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如果行为人是经营者,则原告不必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否认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这样的过错,实际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并不需要明确认定其过错的类型。 当行为人为非经营者时,则应当适用美国的“沙利文原则”,即经营者要想在诉讼中获胜,必须证明对方行为人存在实际恶意,该实际恶意是指行为人明明知道消息与事实不符,若公布会给对方带来损害,还是不顾一切的将消息公开。“沙利文原则”来源于1964年的沙利文案件,该案件对于新闻诽谤确立了新的原则:原告要想胜诉,不仅要证明普通法要求的有关内容已经发表,给自己造成了损害,而且要证明被告具有“实际上的恶意”,即需证明媒体在进行有关原告的报道时,清楚地知道自己使用的材料或信息是“虚假不实的”,或对其使用的材料和信息的真伪予以“毫不顾及”[21].1983年,“沙利文原则”被推广到消费者批评产品质量而引起的“商业诽谤”诉讼中。英国的规定与美国的规定不同,从与英国的规定相仿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附属法例第82号命令第三条可窥见一斑。该条例规定:凡在永久形式诽谤(书面诽谤)或短暂形式诽谤(口头诽谤)的诉讼中,原告人指控被告人是恶意地公开遭投诉的言词或事件,则原告人不必在其申诉陈述书中提供他所依据以支持该恶意指控的事实的详情,但如果被告人以任何该等言词或事件是就涉及公众利益而作出的公正评论,或以任何该等言词是在享有特权的情况下作诉,而原告人又探诉被告人是由明显的恶意所驱动,则原告人必须送达答复书,提供可从中推论出有该恶意的事实的详情。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英国及香港地区,原告在起诉时没有必要证明行为人是恶意,除非行为人以所陈述为公共利益或享有特许权作为免责抗辩,此时原告才应证明对方存在主观恶意。将美国的规定和我国香地区的规定作一对比,可以看出美国法律认为商事主体证明消费者存在恶意是企业诉消费者商业诽谤的构成要件,而我国香港地区则将证明恶意的责任作为一种答辩。我们认为,在我国,认定商事主体起诉非经营者承担商业诽谤责任时,应对非经营者的主观要件作出严格的限制,即必须证明行为人的故意。因此,美国的做法更为可取。不过,应对消费者扩大为非经营者。商业诽谤中的恶意就是行为人动机不良的故意,该不良动机就是为了损害经营者的利益。 (二)对于商业诽谤的抗辩事由 如果经营者提出商业诽谤的诉讼,则行为人可主张下列抗辩事由。 1.陈述真实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所陈述为真实,就可免责。行为人证明言辞的真实性具有不同的效力。按照英国判例,言辞的真实性应由行为人证明,如果行为人不能够证明,那么诽谤行为就构成,行为人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行为人证明言辞的真实性是一种抗辩事由,并不采纳英国法的做法。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陈述是真实的,并非虚假,即可免责。 2.公正评论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言论属于公正的评论,亦可免责。可以参考香港《诽谤条例》的规定。该条例认为,“公正评论”应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评论的事项必须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有可靠的事实来源(包括报章的报道);立场应当公正(但不一定客观);没有恶意。在具备上述条件下,即使该评论是片面的、偏激的、具有一定的诋毁性的,也不应追究行为人法律上的责任。我们认为,确立“公正评论”的原则是为了保护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即在评论与评论对象的人格权出现冲突时,应对评论予以优先的保护。因此,只要能够证明自己的评论是公正的,当然可以免责。 3.豁免权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享有某种豁免权,也能够免责。同样可以参考香港《诽谤条例》的相关规定。豁免权有两种,一种为绝对豁免权,一种为相对豁免权。绝对豁免权是指为了特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需要,散布具有诽谤性的言论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绝对豁免权的情形包括: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的发言享有绝对豁免权;诉讼参与人在司法程序或准司法程序中所做的陈述;政府等官方往来的文件等。相对豁免权的情形包括新闻媒体依照法律文件或公共集会所做的报道,或执法人员对媒体或大众揭露公务活动的内容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每6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4.自由陈述空间 所谓自由陈述空间,是指在家庭内或少数极新近的朋友之间,在这些范围内所为的诽谤陈述不构成诉因[22].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对于某商事主体的诋毁只是在亲人之间传播,也可以此作为抗辩。在德国法和《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中,都有这样的规定。在我国,也应采纳这样的规则,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对于第三人的诽谤仅在夫妻之间传播,可以此作为绝对的免责抗辩;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对于第三人的诽谤在亲朋好友间传播,可以此作为相对的免责抗辩。 5.及时更正和道歉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在虚假消息后,及时进行了更正或答辩,消除或减少了虚假消息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这也可作为抗辩的事由。当虚假事实传播后,受到虚假事实侵害的商事主体通常首先会与行为人联系,若后者主动更正,受害人一般情况下不会再提起诉讼。若受害人仍旧提起诉讼,那么行为人及时作出的更正和道歉仍具有一定的效力。我国香港《诽谤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在报刊诽谤诉讼中,及时的道歉既可以作为免责抗辩的理由,也可以作为要求减免赔偿的证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应当借鉴《诽谤条例》的上述规定,在对于更正方式、时限及效力作出规定的同时,还要规定行为人及时作出的更正和答辩可以使自己减轻或免除责任。 三、商业诽谤的行为方式 关于商业诽谤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一是从行为主体的角度讲,可以表现为经营者实施商业诽谤行为和非经营者实施商业诽谤行为两种。多数情况下,实施商业诽谤的行为人为经营者自己,但有时经营者不亲自实施商业诽谤行为,而是唆使、收买和利用其他人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媒体反映,或直接与相关管理部门和媒体恶意串通,对竞争对手作虚假投诉、报道和处罚。二是从表达方式的角度讲,商业诽谤行为可以表现为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两种方式。书面诽谤具有持久性而口头诽谤多具有短暂性,口头诽谤的危害性一般要比书面诽谤轻。三是从表露程度的角度讲,商业诽谤表现为直接商业诽谤和间接商业诽谤。前者是指那些明确、直接的诽谤性传播,后者是指那些间接的,通过分析和联系才能确定受诽谤对象的诽谤性传播。四是从商业诽谤次数的角度讲,商业诽谤行为还表现为原始诽谤行为和重复诽谤行为。就一般情况而言,重复诽谤行为的损害程度较原始诽谤行为为重。 除上述表现形式外,最重要的就是从客体的角度对其表现形式进行分类。商业诽谤的客体具有多重性,但发生率较高的,就是对商誉、商品和服务进行的商业诽谤,我们在此逐一进行分析。 (一)商誉诽谤 商誉是经营者因其个体特色、技术水平、可信度、经营位置或附随经营的其他条件,从而吸引顾客或保有固定客户而获得的声望[23].商誉不具备独立的存在形态,只能依附于企业整体而存在,是企业拥有的一项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24].商誉与企业的经营具有紧密的联系,各国都通过法律对其进行保护。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对商誉进行保护[25],而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通过仿冒诉讼对商誉进行救济[26].无论适用何种法律或诉因对商誉进行救济,不可否认,商誉只用商事主体才能享有;同时,绝大多数的商誉诽谤行为是经营者对于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在我国法律中,《民法通则》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商誉,但是可以解释在法人的名誉权中包含了商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则规定了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可以认为商业信誉既包括了信用的含义,也包括了商誉的含义。因此,我国法律保护商事主体的商誉,应当制裁商誉诽谤行为。 经营者对于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诽谤的方式主要为下列几种: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利用商业信息会、商品交易会等,有预谋地散布诽谤言辞;通过单独的商务洽谈、电话交谈方式来诽谤竞争对手;通过将捏造的虚假事实通过信函投寄至业务客户的方式进行诽谤;通过借助自印的产品说明书、传单和小册子向大众扩散虚假的信息。这些行为,都是商誉诽谤行为。 值得研究的是,对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的诽谤,究竟是对个人的诽谤,还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这里描述的是一个真实的案例。2004年初,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在工作期间借职务之便,私自与他人重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形成“一女二嫁”,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其免职。王某对此怀恨,将原来掌握的公司有关商业秘密的材料私自拿出,对这些材料进行变造和篡改,编造、歪曲事实,虚构了该公司董事长金某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领导相互勾结,欺骗公众,谋求公司上市的虚假事实,并使用恶毒的语言,声称该公司董事长金某是商业欺诈、造假骗人的元凶,进行恶意诽谤,损害金某及其公司在公众中的形象和声誉。金某主张自己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承担侵害其个人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毫无疑问,王某的行为肯定构成了侵权责任,但是究竟构成何种侵权责任,却值得研究。焦点在于,这种行为究竟是侵害董事长个人名誉权的诽谤行为,还是侵害商事主体商誉的商誉诽谤行为呢? 就一般情况而言,对个人的声誉、名声进行无中生有的攻击,侵害的肯定是个人的名誉权,应当构成对个人的诽谤,而不构成商业诽谤。可是,当受诽谤对象是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的时候,如果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明确地指向法定代表人,是故意地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诽谤的时候,这个行为就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构成商誉诽谤行为,而不是对个人名誉权侵害的普通诽谤行为。 对商事主体商誉的诽谤包括对商事主体本身的诽谤,例如对公司的诽谤,也包括对商事主体的代表者即法定代表人的诽谤。之所以对商事主体的代表人即法定代表人的诽谤认定为对商事主体的诽谤,就是因为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等所代表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行为。对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人进行诽谤,诽谤的内容是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所实施的行为,以及造成损害的对象是商事主体的商业利益,那么,对法定代表人的诽谤就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而不是对个人的诽谤,就构成商业诽谤的侵权行为。 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诽谤构成商业诽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侵权行为的角度观察,行为所针对的是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实施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对自然人的诽谤转化成对商事主体的诽谤。因此,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诽谤,必须直接针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否则,即使是构成诽谤,也不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而是对自然人的诽谤,即对法定代表人的诽谤。 2.从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观察,侵害法定代表人的不实言词,涉及的是其所代表的商事主体,受到攻击的是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商事主体的行为。例如对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商事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受到歪曲,对法定代表人代表商事主体所进行的行为的底毁,编造事实对法定代表人所代表商事主体的信誉进行毁损,或者就是直接对法定代表人本身进行诽谤,都是对商事主体进行的诽谤。 3.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这个角度观察,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商事主体的名誉、商誉的损害。在我国,自然人和法人分别都享有名誉权,其名誉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侵害名誉权的后果都造成受害人名誉权的损害,但是自然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和法人包括商事主体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表现不同。商事主体的名誉权所保护的,主要是商誉和信誉,而自然人的名誉权所保护的,是对其的客观综合评价。如果侵权行为针对的是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那么造成损害的应当是其所代表的商事主体,而不是本人,这样就构成对商事主体的诽谤,即商业诽谤。否则就是对个人的诽谤。 (二)商品诽谤 在商业诽谤中,商品诽谤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类型。对商品进行诽谤,主要是对于商品声誉的诽谤。对商品的质量、效果、性能和价格等方面进行诋毁,都构成商品诽谤。如甲公司正在与一新客户洽谈一笔大生意,双方已基本达成一致意见,正准备合同签字时,该客户突然收到来自乙公司的传真,声称甲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该客户立即要求甲公司作出书面解释,并暂缓签订供货协议。事实上,甲公司和乙公司是竞争对手,生产同一类产品,但甲公司使用的关键技术与乙公司完全不同。乙公司的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商品诽谤行为。 商品诽谤的侵害客体,就是商品声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就是制裁商品诽谤行为的法律根据。确认商品诽谤行为责任,所依据的就是这一规定。 在美国侵权行为法中就存在“商品诽谤诉讼”,该种诉讼不要求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只要被告恶意地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有预谋地诋毁商事主体的商品,并产生了实际损害的后果,就构成商品诽谤的诉因。若公司主张自己的产品受到了消费者的诋毁,他必须证明该诋毁已经对于自己的营业造成损害,但这一点相当难证明,因为影响公司营业的因素实在太多[26].美国侵权行为法的这一规定,是完全可以借鉴的。 在对商品进行商业诽谤的手段中,刊登比较性广告是常用的一种方式。比较性广告,是指“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指称某个或某些竞争对手或某个或某些竞争对手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的广告”[27].德国著名竞争法学家科勒尔(Kohler)认为,根据良好的商业习俗,任何一个经营者都有权制止其他竞争对手对自己作出消极评价,因此批评性比较广告不应当认为是合法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比较性广告都是不合法的,只要这类广告符合一定的条件①,应当得到许可。因此,如果行为人对于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同其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具有充分的和合法的理由,即行为人进行比较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时该比较性宣传是必要的、真实的和客观的,那么,这种比较广告应当认为是合法的。 经营者借助批评性比较广告可以针对某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比较,也可以针对某类竞争对手经营的商品进行比较。我们认为,若经营在广告中针对某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作批评性对比,进行消极的评价或贬损,如果该对比内容虚假,就构成商品诽谤,如果该对比客观真实,则可能构成违反公序良俗,事实上也造成了商事主体商品声誉的损害,亦构成商品诽谤,不过,这样的认定须要充分的证据,否则不应认为构成侵权。如果经营者在广告中并不明确针对某种商品,而是一般地对某类商品进行对比,只要该比较广告内容真实,不片面突出自己商品的优点,不片面强调其他同类商品的缺点,那么该比较广告就应认定为合法的。反之,如果比较广告片面强调其他同类商品的缺点,属于不当行为,但是尚不能够构成商业诽谤,因为受诽谤对象太抽象,不能确定,而受诽谤对象的确定为商业诽谤的构成要件之一。 (三)服务诽谤 即然商业诽谤是一种对商事主体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作虚假性陈述,其目的是为了给商事主体的经营带来实际损害的行为[28],那么,除了对商事主体的商誉或者商品进行诽谤外,对商事主体的服务进行诋毁,也主要是对于商事主体服务的质量、效果和价格等方面进行诋毁。 服务诽谤,在美国法称之为对交易的诽谤[29],但是与这里所称的服务诽谤并不完全一致。美国兰哈姆法第43条规定:对他人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活动进行虚假宣传的人,应当承担责任,其中就包括服务诽谤。在以提供商品制造或者销售的商事主体,对商品的诽谤可以构成商业诽谤行为,那么,在以提供服务为商业宗旨的商事主体,对其服务进行诋毁,当然就构成服务诽谤。服务也是一种交易,因此,对交易的诽谤,实际上就是对服务的诽谤。 对服务的诽谤是否可以概括在商誉诽谤当中?从原则上说,服务的声誉也可以概括在商誉当中,对服务的诽谤也就是对商誉的诽谤。不过,相对于提供商品可以确认商品诽谤为独立的侵权行为,那么,对提供服务的商事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诽谤,当然也就可以作为单独的侵权行为认定。其界限为,商誉诽谤主要是对商事主体的整体商誉进行毁损,针对的是商事主体;而服务诽谤,则是针对商事主体的服务进行毁谤,针对的是其服务本身。 构成服务诽谤,应当存在对服务的质量、效果和价格等方面进行诋毁。明知商事主体的服务并不存在问题,而故意采用虚伪不实的言词、文字等,进行诋毁,造成受害人的经营的损害,构成这种侵权行为。 四、对商业诽谤行为的民事法律制裁 (一)各国对商业诽谤予以制裁的立法比较 商业诽谤行为历来是各国法律严厉禁止和重点打击的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第10条之二规定:在商业经营中,成员国有义务对于损害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行为予以禁止,由于商业诽谤行为损害的是特定商事主体的经济利益,因此民事救济首当其冲,只有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才可以给予刑事制裁。 1.德国 德国主要通过《德国民法典》和《联邦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诽谤行为进行制裁。《德国民法典》第824条规定:违背真相主张或传播适于妨害他人的信用或对他人的生计或前途造成其他不利益的事实的人,即使其虽不明知、但应知不真实,仍应向他人赔偿由此而发生的损害。该规定并没有直接对于商业诽谤行为进行制裁,而是通过对商誉或信用②的保护来间接制裁商业诽谤行为。除德国外,西班牙也采用上述方式,将《个人名誉保护法》扩展到对商业信用的保护,间接调整商业诽谤行为。而俄罗斯则是通过对商誉的保护来实现对于商业诽谤行为的制裁。《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8章规定:法人的商业信誉不受侵害,受害人有权通过法院要求对损害其商业信誉的信息进行辟谣,并有权要求赔偿由于这种信息的传播而受到的损失。 《联邦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则对刑事责任作了规定。该法第15条规定:确实了解情况和了解关于他人的营业、其营业者个人或经理、关于他人货物或劳务,但制造或散布能伤害其营业或营业者信誉的非属真实消息的人,处以一年以下徒刑或罚金。第1项所指行为如系由某商店职员或受托人造谣或散布且营业主已知其行为时,其营业主将与该职员或受托人同时受处罚。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也针对商业诽谤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事业不得为竞争之目的而陈述或散布足以损害他人营业信誉之不实情事。违反该规定者,处行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50万元以下罚金。 2.法国 在法国,商业诽谤行为包括两种情况:通过散布贬低的或者恶意的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经济状况;贬低经营者的产品,只有在被诽谤的个人、公司或者产品能够容易的识别出来,才可以起诉该诋毁行为。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外,法国可以通过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对商业诽谤行为进行制裁。《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就是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前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错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后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是该一般条款也只是对于商业诽谤行为进行间接调整。 3.意大利 在民法典中对于商业诽谤行为进行直接制裁的是《意大利民法典》,该法典第五编第十章第2598条对此作了规定。依有关特殊标记和专利权保护规定的效力,无论何人都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用同他人合法使用的名称或特殊标记容易发生混淆的名称和特殊标记,或者模仿竞争者的产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容易引起与竞争者产品或相混淆的行为;散布对竞争者的产品和活动的信息与评价,足以使之名誉扫地,或者诋毁竞争者产品或企业的优点,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任何其他不符合职业道德原则并且容易损害他人企业的手段。第二种侵权行为,就是商业诽谤行为。 4 日本 日本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诽谤行为作出制裁。《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第1款第6项规定:陈述虚假事实、妨害有竞争关系的他人在营业上的信用,或者散布这种虚假事实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害人享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权。第1条之二是关于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由于故意或过失而实施了前条各项行为的人,对于因此而在营业上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人应当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于实施侵害他人营业信用行为的人,法院可以依据被害人的请求,命令不赔偿损害或在赔偿损害的同时作出恢复营业上信用的必要措施。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很严重,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惩役或二十万日元以下罚金。因此,该法不仅规定了民事责任,也规定了刑事责任,其中对于商业诽谤行为是通过对信用的保护间接予以制裁的。 5 英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英国主要通过制定单行法令专门对诽谤行为进行调整,其于1996年制定了《诽谤法令》,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名誉和公司商誉不受侵害。而与英国法律同一传统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则专门制定了《诽谤条例》,针对诽谤行为进行调整,其中包括商业诽谤。对于商业诽谤的刑事责任,《诽谤条例》作了详尽的陈述:明知虚假而恶意刊布损害名誉的文字诽谤,最高可判罚入狱两年及另再判处罚金。如果控方无法证明被告明知虚假而刊布。但有证据显示有关刊布主要基于恶意中伤的动机,也可提出检控,最高可判罚一年监禁及另判处罚金。 6 美国和澳大利亚 美国兰哈姆法第43条对于商业诽谤行为予以了成文法救济,该条规定:对他人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活动进行虚假宣传的人,应当承担责任。除兰哈姆法外,美国的《有限电视和卫星广播法》也通过限制行为主体,来间接调整商业诽谤行为。澳大利亚则通过《贸易惯例法》对商业诽谤进行调整,该法第五部分就为经营者如何防止商业诽谤以及对自己的商誉造成损害的情况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该法规定:经营者在从事贸易或商业时,不应进行那些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或是可能引起误导或欺骗的行为。 (二)我国现行立法制裁商业诽谤行为的局限性 在我国,主要是通过《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诽谤行为进行制裁,但是通过这些法律进行制裁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1 通过《刑法》制裁商业诽谤行为的局限性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是正确的。但是,仅仅通过《刑法》对商业诽谤行为进行刑事法律的调整,具有局限性。 第一,《刑法》调整的范围过窄。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商业诽谤罪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需以“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为前提,也就是说捏造和散布二行为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二是,商业诽谤行为只有达到“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才构成犯罪。“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属于选择性要件,只要具备其中一个即构成商业诽谤罪。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件,就不能适用《刑法》来调整商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应当从实施商业诽谤的行为角度来讲,如诽谤的次数,手段恶劣,传播的范围广等:“重大损失”应从商业诽谤造成的后果的角度讲,如营业额大幅度下降、利润大为降低等。重大损失的认定不应以固定金额为限,因为经营者本身的资产相差很大,可以以正常利润为基数确定一个比率范围,如可将实际损失超过正常利润的10%-15%视为重大损失。 第二,刑法对受害人的救济作用不强。商业诽谤是一种不法侵害企业商誉、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其损害后果主要是对受害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害,而刑事责任主要以剥夺自由和罚金为手段,对于受害人并不能起到直接的救济作用,因此对商业诽谤侵权以承担事实责任为主要救济手段符合世界发展的潮流。英美国家关于商业诽谤不区分刑事诽谤和民事诽谤,将刑事诽谤的和民事诽谤视为一体,但其仍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诽谤案件几乎都遵循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尽管这些国家还有关于刑事诽谤的条例,这些刑事诽谤条文主要是针对及其严重的恶意的诽谤。在美国法律中,诽谤大致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除了群谤及可能破坏治安的少数特定情形外,很少采刑罚制裁[30]. 2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裁商业诽谤行为的局限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该法的适用也有局限性,只能对于商事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整,对非商事主体的行为不适用,因此适用范围较窄 。(三)立足于《民法通则》,对商业诽谤的民事制裁制度予以完善 对商业诽谤行为加强民事法律制裁,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民事法律制裁是制裁性与补偿性的结合。即使依照刑法的规定对商业诽谤行为予以刑罚,也不能代替民事制裁的地位,需要附带地加以民事责任的制裁。因此,只有立足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商业诽谤行为的民事法律制裁予以完善,才是正确的,并且最终在民法典中写进商业诽谤制度,才能够全面完善对商事主体的保护,维护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 一般认为,依据《民法通则》制裁商业诽谤行为的依据是: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该规定,商业诽谤行为就是对于法人名誉权的侵害;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要求赔偿损失,这些是商业诽谤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依据;对商业诽谤行为还可以按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制裁,对行为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务和非法所得等。但上述通过保护法人名誉权的方法间接对商业诽谤予以制裁的模式具有下列不足: 第一,间接地对商业诽谤予以制裁,对该种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大。法律调整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有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两种方式,直接调整就是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间接调整就是法律不直接规定当事人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而是借用该规范指引的另一个法律规范来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因此,间接调整方式打击商业诽谤行为的力度较弱,应当对于商业诽谤行为作出正面规定。 第二,“法人名誉权”这种说法本身就有争议。关于法人是否有名誉有三种学说:法人名誉否定说、法人名誉肯定说和法人名誉参照说。《大清民律草案》和我国台湾民法典均采法人名誉否定说,认为名誉权仅归自然人所有。我国《民法通则》则坚持法人名誉肯定说,该说实质是混同了本质截然不同的自然人的名誉和法人的商誉,对法人保护不力。尽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此作了修改,即法人的名誉受到损害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完全解决这一问题还有待民法典作更加符合法律逻辑的规定[31]. 第三,民事责任方式规定的不足。上述五种民事责任方式并非对于商业诽谤行为人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主要是针对侵害他人人格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其本质上不以财产给付为内容,因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对于以财产的损害为要件的商业诽谤行为适用的可能性不大;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作为民事责任的方式则具有较广的适用性。除上述民事责任方式外,还有一种相当有效的责任方式没有涉及。基于商业诽谤的特殊性,行为人应当对于虚假言辞作出更正和答辩,及时作出更正和答辩也应是行为人承担的一种重要责任方式。 第四,《民法通则》只对商业诽谤提供了原则性规定,在确定应承担的责任,特别是确定赔偿数额时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行为人为经营者时,同时适用上述两个法条没有什么问题,但当行为人为非经营者时,同时适用上述两条文就有点名不正言不顺。因此应当对于商业诽谤的赔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应当立足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着眼于民法典的制定,对商业诽谤行为民事制裁制度予以完善。 1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明确商业诽谤行为的概念 民法通则的第一条款,是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凡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都适用本条规定。商业诽谤行为也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32],以该条款作为立法依据,应当是完全正确的。 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基础上,确立商业诽谤行为的概念,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商业诽谤行为的类型,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适当补充,就可以完善对商业诽谤行为进行民法制裁的体系。 2 完善对商业诽谤行为民法制裁的方式 在坚持《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方式的基础上,完善民法对商业诽谤行为的民法制裁方式,应当遵循以下几点: 第一,发挥已有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方式的作用。当行为人正在实施商业诽谤行为时,受诽谤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停止诽谤的请求可以直接向行为人或人民法院提出,使其能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停止侵害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共同适用。单独适用的时候,不一定要具备商业利益损失的要件。受诽谤人可以根据情况,请求行为人排除妨害,以恢复自己的权利的行使。 第二,补充更正和答辩的制裁方式。这也是商业诽谤行为人应当承担的重要的民事责任。更正和答辩本是新闻媒体所承担的责任:更正,是指在新闻报道中,对于事项的交代出现失实,相关人有权要求传媒作出更正,传媒自身也有责任在发现差错时主动更正;答辩,是指被新闻报道提及的相关人,有权对报道内容的公正性或全面性进行答辩[33].关于更正与答辩的要求,我国仅在行政规章中作出明确规定③,没有在《民法通则》中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将更正和答辩这种责任方式移植到民法中,将其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对商业诽谤行为(包括其他一般诽谤行为)的一切主体都适用。在适用时应注意,消除因诽谤行为导致的不良影响的方式和范围至少应与诽谤行为时的方式和范围相同,例如,如果行为人通过电视广告的形式实施了商业诽谤行为,那么至少该行为人应通过电视进行公告等消除影响。 第三,强行赔偿损失的制裁。由于商业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诽谤行为对于商事主体的商业利益造成的损害,并且表现为财产利益的直接损失或者间接损失,因此赔偿损失成为商业诽谤行为人最主要的承担责任的方式。民法中赔偿的目的,是通过给付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使其尽可能地恢复到受害前的状况,因此实际赔偿是合理的,除非将来法律有明文规定,否则不实行惩罚性赔偿。 在赔偿损失中,最重要的是明确商业诽谤损害赔偿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给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凡被分割的经营者的损失能够计算的,必须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因调查侵权人的商业诽谤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并应赔偿因调查侵权人的商业诽谤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民事法律论文:关于中国的民事法律与司法判例 论文关键词: 民法 司法判例 作用 判例制度 论文摘要: 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反映的是某一国家和地区市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对民法的需求和变动中的市民社会不断冲破法典的束缚,摈弃过时规范,认可新规范的事实。就中国而言,民事法律的法典化如火如荼,但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司法判例应用也是不争的事实。判例的作用,有以下四点:判决预测,促进理论发展,促进法律完善,法学教育的辅助手段。因而建议建立中国自己的判例制度 一、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的相对性 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反映的是某一国家和地区市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对民法的需求和变动中的市民社会不断冲破法典的束缚,摈弃过时规范认可新规范的事实。法典化和非法典化都是相对的,任何国家任何法系都不能实行绝对的法典化和非法典化。纵观世界各国,大陆法系以法典为第一法源,以判例法补充法典,判例为第二法源;英美法系以判例为第一法源,也辅之以成文的法律供法院援用。 中国由于其特殊的历史,在1986 年通过了民法通则,在20 世纪80 年代制定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基础上,通过了统一的合同法,1986 年制定了继承法,1951 年制定婚姻法并几经修改,20 世纪80 年代初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之后也几经修改,1990 年通过了著作权法,之后也作了修改,中国的物权法也在制定中。依照十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制定物权法之后,还将制定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上述法律制定之后,中国的民法体系即形成,是否在此基础上编撰民法典,十届全国人大没有明确列入规划,学者间争论很大,无非两种可能:一是各民事法律单独存在,中国没有民法典,但有一个完整的民法体系;二是在各民事法律基础上编撰一个民法典。中国的许多民法学者,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希望编一个民法典,而中国独特的民法立法过程,是依据社会的需要分别制定系列的民事法律,少数人主张这些系列的民事法律简单编在一起就是一个松散的民法典,没有必要再重新制定民法典。因此,在中国,存在一个制定逻辑严密的民法典与松散民法典的争论,如果说民法法典化是指一个民法法典必须体系严谨,逻辑性强,松散的法典就不是民法典化的思想,况且,松散地编到一起与不编到一起又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呢? 不编到一起不是也可以吗? 而且修改起来更为方便,这应经过实践检验一下。如果各个民事法律分别存在,但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构成了一个中国完善的民法体系,虽然没有统一的民法典,这可能更类似反法典化的思潮,但作为中国民法体系中的各个法律,又分别为一个小法典,实际是将一个大法典化为若干小法典,这与民法法典化又似乎没有什么实质区别。因此,我认为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都是相对而言的。 非法典化,不可能完全实行判例制度,不要成文法。美国是判例法的国家,然而就民法而言,判例之外也有律师协会在判例法基础上编撰的《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美国合同法重述》这样一些供各州法院选用的法典,因为判例必定过于浩繁,不便于人们掌握,而有的民事法律又不可能不是制定法,如西方某些国家,包括判例法系国家关于脑死亡、器官移植的法律、安乐死的法律、同性婚姻的法律以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都是制定法。法典化,也不可能完全施行成文法,不要判例。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之外均有判例,民法的许多规范只有通过判例才能明确适用于不同情况,通过判例弥补成文法典的不足,通过判例的法解释使法典成为有生命的法律,不断进化的法律。中国虽无民法典,但每出台一种民法法律,都以以往的司法案例为基础并通过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指导法律的实施。 二、中国的民事司法案例与判例法试点 (一)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就具体案件的请示所作出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民法长期不完善,按照中国的司法制度,为保证司法统一,下级人民法院在解决案件中遇到疑难问题,可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批复,下级法院依此批复作出判决,但并不直接引用此批复。这种批复下发全国各法院,各级法院必须参照执行,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在改革开放前和20 世纪80 年代前半期,这是中国司法解释的主要形式。另一种司法解释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民事法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供法院参照执行,但不得在判决中直接引用。1987 年实行公布案例制度之后,加之民法不断完善,这种批复不再像以往那样经常出现,但仍是司法解释的形式之一。如民法通则实施之后,由于民法通则没有对死者名誉权保护作出规定,天津市中级法院受理了“陈××诉魏××、《今晚报》侵害名誉权纠纷案”,陈的女儿吉××(艺名荷花女) 生前从艺情况被魏某写成小说并在《今晚报》连载,小说虚构了荷花女多次恋爱并被帮会头目侮辱的情节,陈某认为损害了女儿的名誉权,提起诉讼。天津市中级法院经天津市高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荷花女死后其名誉权是否应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天津市高级法院,批复“荷花女(艺名) 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受到保护,其母陈××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中级法院依此批复组织调解,当事人达成赔礼道歉,赔偿问题双方自行解决协议[1]。此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88 民字第52 号) 及案例(陈××诉魏××、《今晚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下发或公布后(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 ,其批复具有法律效力,案例供各级法院参照执行。这种批复,虽非案例,但针对的是具体案例作出的,其就下级法院请示所作批复要点相当于判例的判旨,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 中国改革开放后,民事法律逐渐完善,20 世纪80 年代中期,民法通则、继承法、三个合同法、修改后的婚姻法及专利法、商标法均已出台,而经济处于急剧变动中,即使刚刚颁布的法律,某些规定也很快显得与实践不一致,许多原则性规定也需进一步具体化,单纯的请示制度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 年创办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时批复、解释,并公布经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通知进一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报》,目的在于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往往编辑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教学、研究单位也编辑出版供教学、研究使用的案例等。 中国的案例与国外的判例,有以下不同: 1. 判例具有法源性,案例不具有法源性。 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是第一法源,成文法是其补充,为第二法源;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为第二法源,判例是成文法的补充,成文法是第一法源。前者如英、美,后者如法、德、日等国。判例的法源性,主要表现在“判旨”,即判例创造的法的规则,这一判旨或者是对法律漏洞的补充,或者是对适用一般法律规范的具体解释。判例确认的法规则,各级法院必须遵守,但以新判例取而代之者为例外。案例不一定是对法律漏洞的补充,不一定是对具体规范的创造法规则的解释,有的仅仅是直接适用法律的典型案例类型,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案例只具有参考指导价值,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因此不是法源。 2. 判例是经专门的组织机构认可的,案例无须经专门组织机构认可。 因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经专门机构认可以保证法律的统一。如,在日本,判例须经最高法院判例委员会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案例,因不具有法律效力,无须专门组织认可,只要是在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即构成案例;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虽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仅是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至于某些案例集,更不是司法解释机关通过的,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判例的约束力分为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由于其正确性及指导作用,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 3. 判例可变更、撤销,案例无须变更、撤销。 判例的变更、撤销,如同法律的修改、废止,导源于社会变动引起的法律规则的不适应性,而案例仅仅是法院审判的个案,是既成事实,不可能像判例那样变更或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虽不是典型的判例,但多具法创造的成分,可以作为判例的素材进行研究。如《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确定了因情事变更终止合同的规则;《王烈凤诉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案》确定了公路两旁的护路树属公路设施,树枝折断致人伤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6 条工作物责任的规定,即护路树属该条其它设施的判旨;《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再审案》确认,转让有奖储蓄存单未对获奖财产权利作出特别约定的,该财产权利归存单受让人所有的规则,创立从权利随主权利转移之法理。[2]以上三例,实质上就是判例。有些案例,只是严格适用法律的案件,如教学中对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实例说明,就不是判例的素材,没有什么法创造成分。 (三) 个别地方法院进行判例制度试点 近年来,有的地方法院进行了判例试点,进一步推动了中国判例制度的形成。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经验是,先例判决仅起参考作用,由各业务庭报研究室,经初审后交审判委员会审定公布。判例可更替、废止。从效果看,判决错案少,质量高,效率也高,维护了司法公正。该院的判例仅限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经验是,就民商审判规定了判例的指导作用,判例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规定判旨,作出评析,判例限于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不能援引,同类案件可作不同判决,但必须将结果、理由在一个月内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原判例与新法律、司法解释冲突则无效。[3]上述事实,表明中国的判例制度正在孕育之中。 三、判例(案例) 的作用 判例的作用有以下四点: (一) 判决预测 判决预测,是指对某种判决结果的事前预测。资本主义的启蒙思想家根据其三权分立的理论,最为强调判决的可预测性。如孟德斯鸠认为,立法与司法不能归于一人,如果司法具有法的创造力,则判决预测是不可能的,必然失去法的安全性。依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英国的边泌于1827 年在其《证据理论》著作中提出“机械性判决”的主张,较为全面地论证了判决的预测理论。边泌在其著作中,适应19 世纪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提倡合理主义的法原理,他的法律观念将“安全”作为唯一目的,主张法解释必须以法的安全为目的,法官应机械性地适用法律规范作出判决。依据法律和机械性判决,判决预测是可能的,判决结果是极其自然的逻辑性归结。[4]20 世纪初,在德国兴起的自由法思潮,则完全否认概念法学的机械判决论及判决的可预测理论。自由法学主张,法官应从制定法中解放出来进行法创造,要求判决必须是可预测的是永远不能实现的理想。自由法学主张的法创造是正确的,但完全否认判决的可预测性则是不完全正确的。法官的法创造,限于法律漏洞及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而对于多数判决,仍然是直接适用法律,无须法官的法创造,判决仍然具有可预测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虽仅具指导意义,不具法律强制性,不是法源,但其中某些具有判例实质的案例,因其处理的正确性,下级法院会依此对相同类型案件作同类判决,人们可以依此预测法院的判决结果。如再有护路树致人伤害、有奖奖券对受奖未作约定赠与他人、发生情事变更须解除合同等,人们就会根据前述相关典型案例作出判决结果的预测。[5] (二) 促进理论发展 判例研究对理论发展的促进作用,取决于判例与学说的相互影响。判例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理论的支持。法官要经过专门培训、司法考试、就职后的继续教育才能取得或晋升法官资格,也就是说,必须进行不断的理论学习,培养和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才能成为一名合格法官,创造出判例或典型案例;同时,案件审判也以理论为基础,复杂案件,往往需要了解和参照学说。在日本,最高法院设有专门的调查官,负责向法官报告各种学说。[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多法院往往召集学者讨论案件如何处理或分别征求学者意见。学者对判例正确性的肯定,有利于判例发挥应有的效力;对判例的批评,可以促进判例的变更。相反,判例也可以促进理论的发展,判例为理论研究提供具体的事例,检验理论的正确性,促进理论研究与实践的结合,从而推进了法学理论的发展。有时,一个典型案例的出现,会引起学界广泛的讨论。比如《, 法学研究》等刊物设“判解研究”专栏,专门发表研究典型案例或司法解释的论文;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门主办了以书代刊的《判解研究》杂志,其中发表较多的是关于判例评析的论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中,需要借鉴国外的判例、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的立法及理论研究,虽以大陆法系法律为基础,但须广泛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对英美法的研究,重要的是对英美判例法的研究,因此,国外判例也有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理论繁荣的作用。判例研究,也包括判例批评,即对判例的不妥之处提出批评意见,为法院将来的判决提供学说,促进判例的更新和发展,促进正确运用法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82 年1 月23 日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函复,认为监护人未对小孩严加看护致眼被鸡啄瞎,鸡的所有人不承担责任,法院依此作出判决。此案,原告李桂英领其3 岁男孩在街道旁与邻居闲谈,该男孩独自玩耍,被告孙桂清饲养的白公鸡扑上啄伤男孩右眼,造成“右眼球外伤,角膜感染”而失明。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的公鸡过去啄过人,本应该杀掉,而原告未看管好小孩也有一定责任,故判决被告负担原告之子治眼费用的70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法院以原告疏于看护小孩为由,函复被告不负担医药费。这一案例及司法解释,不符合混合过错条件下应分担责任的法理。有学者批评道,被告明知其饲养的公鸡有伤人危险而不加宰杀又疏于管束,系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原告对其小孩的看护虽未达高度之谨慎,但要求其对小孩被鸡啄伤有充分预见则未免过于苛刻, 故一、二审法院判被告承担70 %的医疗费损失非但未见过分, 而且似嫌不足。[7]这一批评意见是正确的,对于案件审理后出台的民法通则关于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有意义。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过错是免责事由,但这仅限于受害人过错是唯一损害的原因,如属混合过错,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这一批评纠正了原司法解释与案例的不当,再出现类似案件,就不应适用原司法解释,其案例也无指导意义。 (三) 促进法律完善 法律一经公布实施,其条文是固定的,法律依据判决维护其活跃的生命力,特别是对法律的模糊规定,往往是通过判例具体化。如前述民法通则第126 条规定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建筑物”好认定“, 其它设施”就很模糊,有的可根据一般经验作出解释,有的则须通过判例加以认定。比如,路灯依一般经验属其它设施,路旁的广告牌也属其它设施,无须判例认定。但护路树是有生物,与我们一般理解的非生物属其它设施不同,那么,树枝折断伤人,算不算“其它设施”,判例从法律意义上加以认定,这就使法条在实施中增加了新的含义,是扩大解释,增强了法律的生命力。因此,审判的运动就是法的运动。另一方面,判例往往又是修改或者制定法律的基础。这主要是指那些具有漏洞补充意义的判例,这些判例确定的判旨,就是未来法律条文的雏形。如前述护路树的判例,不仅增强了民法通则第126条的生命力,也是制定民法典相关条文的基础,比如民法典草案就树枝折断责任的条文,就是来自于护路树的判例(当然,条文没有限于护路树,规定过宽,不甚妥当) 。还有武汉市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判例,确认了因情事变更解除合同的判旨,成为合同法起草情事变更条文的依据。但情事变更的后果,不只是解除合同,或者说首先不再是解除合同,而是变更合同,变更合同的前提是有一方当事人提出再交涉,我们国家就没有出现变更、再交涉的典型案例,因此,在全国人大审议时,就提不出更确切的案例。这样的判例国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可以创设。如果我们创设了各种情事变更的典型案例,在人大会议上一介绍,情事变更的条文就不致于取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界应继续努力的工作。当然,用国外的判例也可以说明。 再如案例《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8],其中案件事实为: 1993 年4 月5日、6 日、7 日,失包人朱晋华在天津市《今晚报》和《天津日报》刊登寻包启事,声称自己于1993 年3 月30 日中午在天津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内有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表示对拾得人送还后“重谢”和“必有重谢”。公文包被看同场电影的坐在后几排的李珉发现捡起,并与同去看电影的原同学王家平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委托王家平保管。朱晋华所遗公文包中的汽车提货单面值80 余万人民币,系其朋友李绍华委托其代办汽车提货手续。4 月12 日,李绍华得知失包后在《今晚报》刊登同样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 元。当晚,李珉得知此启事后告知王家平并委托其与李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但在支付酬金上发生争执。李珉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朱某、李某支付15000 元。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3) 和民初字第440 号民事判决,认定李珉应将拾得物归还原主,但李珉未能依提货单及其它物品线索寻找遗失人或财物所属单位,反而在家等待“寻包启事”许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酬金,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李珉不服,上诉至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旨为:一审法院认定朱、李二人“寻包启事”中的付酬承诺意思表示不真实,缺乏充分依据。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因此,经调解,朱、李二人一次性给付李珉人民币8000 元。判旨理由是:朱、李二人的广告为悬赏广告;李某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 元,是要约,李珉在1 周内送还公文包是承诺;依民法通则第57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朱、李负有给付广告中许诺的报酬的义务;李某辩称给付报酬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反悔,违背民法通则第4 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上例的法创造就是确定了悬赏广告的定义及广告人应负给付报酬的义务。关于拾得人可否取得一定数额的报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中长期是一个争论的问题,制定民法通则时就因意见不统一,未予规定,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确立了在悬赏广告情况下,拾得人返还拾得物可向广告人请求支付报酬这一法律规则。此案,可作为制定民法典悬赏广告及拾得人可取得许诺报酬的依据。 (四) 法学教育的辅助手段 法学教育,应以基本理论教学为主,但应随之以判例教学。在日本,除了民法讲义之外,还设有民法判例演习课,且有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但多不单独设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有案例教材,也有全国统编的案例教材。将来随着判例制度的确立,应设判例研究课程。基本理论教学侧重于理论与法律的一般规定,判例研究课程侧重于实例及司法审判中法的发展,当然,两者也不是截然分开的。法学教学,不只是让学生掌握法学知识,还应培养学生对法院判决的预见能力,后者必须通过判例教学来完成。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曾说:“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如《民法总则》) 的体系结构及基本概念。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析等,作成解题的报告。在图书馆,经常可以看到同学们抱着一本厚重的教科书,反复阅读,口中念念有词,或画红线,或画蓝线,书本上琳琅满目。此种学习法律的效果,甚属有限,因为缺少一个具体的问题,引导着你去分析法律的规定、去整理判例学说、去触发思考、去创造灵感!” [9] 判例来自于实际,它反映的事实真实可靠,不同于教学中的一般举例,尤其不同于那些想象出的例子,后者可能不合逻辑,脱离实际。比如,自学考试起初由各省出题,某省的一个考题是,一辆运送新兵的汽车在山路下坡时方向盘失灵,路的一侧是山涧,另一侧路边靠山坡有两个小学生。由于是拐弯处,如不采取措施,汽车直行,就会掉入山涧,为保护许多新兵的生命,司机猛一打方向盘,汽车撞向山坡,将两个小学生撞死,问司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题的本意是让学生回答这是紧急避险,许多学生也这样回答了。但此案是想象出的,不是实际案例,因为既然方向盘失灵了,怎么打了一下就转向山坡了,怎么又灵了,这就自相矛盾,不合逻辑,不是事实。还有,对生命损害,是否可以像财产那样适用紧急避险,用两个小学生的生命换取一些成年人的生命,是否违反保护儿童利益的原则,恐怕难以说清楚。真要发生这样的事,民法上还是要按损害赔偿处理,不会依紧急避险让受益人赔。所以,表面上符合紧急避险要件,实际上是侵权行为,司机的所在部队应赔偿,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这个问题我们不多研究,因为它是假事。判例教学,就不会发生上述困扰。 判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事实认定能力。法律的适用以认定事实为基础,而事实认定既是事实问题,又是法律问题。许多案件纷繁复杂,如何准确认定事实,需要有很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判例反映的事实,是经过谨慎分析、提炼概括的,读判例,可以逐渐形成和提高对事实的认定水平。对民事案件,又依举证责任认定事实,有的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因不能举证,法院也不能认定。因此,事实认定与事实不一定一致。比如,你借我1000 元钱,完全基于信任,没打借条,也无证人,后来我抵赖,你告到法院,没有证据,我不认,法院不能认定这个事实,法院不是认定没借,而是认定你说的空口无凭,不足采信,你就要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也可能是有书面合同,打了借条,我还你钱的时候对你太信任了,让你自己毁掉借条,你没毁,事后我们关系不好,你拿借条再跟我要1000 ,告到法院,我说还了,但无证据,你有证据,法院就认定我欠1000 ,我还得还,这个认定的事实就与事实不符,但没办法,我就要承担不要回借条的后果。当然,这是极端的例子,违反诚信的人会受到良心谴责,失信的人,人们不愿借给他钱,也不愿向他借钱,他难以在社会上生存,但在个案中拿他没办法。现在有测谎机,说谎的人心跳快,但没说谎的人因气愤也可能心跳快,可能测不准,还得靠举证责任解决。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依举证责任认定事实的能力。 四、创立中国的判例制度 中国必须实施判例制度,这一点在理论界认识基本一致,但实施何种判例制度,存在不同意见。一个意见是将判例作为第二法源,实行法、德、日等国的判例制度,另一种意见是否认判例的法源性,认为判例不应有法律的拘束力,实际就是主张实行现在的案例制度[10]。否认判例的法源性,主要有三点理由:一是认为判例法与中国的政治制度不适合。认为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明确规定法是中国当代唯一的法源[11]。二是认为先例拘束力原则在适用中容易造成法律的僵化,判例的拘束性规范狭窄,缺乏伸缩性[12]。三是认为判例法有许多固有的缺点: (1) 判例法是由法官创造的,是不民主的,而制定法可能是比较民主的。(2) 判例法是在适用时创立的,溯及既往,而制定法是适用未来的法律。(3) 判例法以个案为基础,具有片面性,制定法一般是以总的社会条件为基础的,针对的是一般情况。(4) 判例法不像制定法那样以精确的语言来表达。(5) 判例法是由一个或几个法官作出的,而制定法是经集体调研、审慎考虑制定的。(6) 判例法相当复杂,诉讼既费时又费钱。[13]这些意见虽不无道理,但总的看是片面的。中国宪法虽指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但人民法院创制案例属司法解释,我国宪法不仅没有否认法院的司法解释权,而且从广义上说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就包括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当然无权制定基本的法律,但对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作出实施细则的规定,就疑难问题作出解释、批复历来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职责,包括后来通过和公布案例。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划分,只是相对而言的,许多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法院都创制判例,中国的人民法院,也应有创制判例的权力。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限于对现有法律的解释,法院不能以法无规定拒绝审判民事案件,而审判此类案件,法院就只能找出新的规则,这样的判决从性质上说就是判例。判例法在国外曾经有过僵化的现象,那是机械法学所致,后来的动态法解释理论提倡纠正过时的判例,创制新判例,僵化的现象就随之消失了,况且在中国,主张实行判例法是作为成文法的补充,是使成文法更具体、详细,也不会存在适用狭窄、缺乏伸缩性的问题。至于判例法的一些缺点,由于处于第二法源的地位,有些就自然被成文法化解了。判例法虽由法官创造,也是经民主程序产生的,诉讼中当事人及律师的辩论、法庭依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判决、判例需报经最高法院专门机构讨论通过,就是民主程序,是不同于最高立法机关立法的民主程序的。 判例的法发现问题不是溯及以往,而是以往的纠纷本该按此法解决,法官只是发现或找到了这一法规则,如同立法记载法规则一样,许多规则在之前早已适用于社会实际中。判例法以个案为基础,并不一定具有片面性,反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判例的法发现也可以用精确的语言表达出来,这取决于法官的水平。一个判例的创造必须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法官应预想到对社会的影响,应承担起创制判例的责任。判例多了比较复杂,容易出岔子,中国施行作为成文法补充的判例,不会像英美法那样存在大量的判例,中国实行判例制度,实行严格的认定、更改、撤销程序,不会造成当事人诉讼的不便,反而会更加有利于当事人及时诉讼,节省诉讼费用。总之,实行判例制度,是由社会需求决定的,势在必行。 实行民事司法判例制度,以相应的民事法律的存在为前提。若十届全国人大能完成中国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中国的民法体系就达到完善,不管是否编撰民法典,中国的民法典在事实上就已经形成。这大约是2008 年的事情。之后,面对相对稳定的中国民法体系,为适应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判例法的作用就将突显出来。中国应加快判例试点工作,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为最终形成判例制定创造条件。 实行中国的判例制度,不是现在试点中的地方法院的判例,而是指在全国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民族自治地区的高级法院就自治法律通过的在本自治区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在中国,判例应由地方法院逐级申报或者径向最高法院申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或设立的专门的判例委员会通过。中国的判例主要限于对现行法律适用于具体情况的解释,也包括对法律无规定而适用新规范的解释,总之,要将现行法律具体化或者有新的法发现,不同于现在公布的案例有些不具有法解释的判旨。中国应严格判例的数量,及时更改或撤销原有的判例。包括以新判例更改旧判例,判例的法发现已制定为法律条文时,应撤销原判例,发现判例错误时,应及时更改或撤销,使中国的判例真正具有并维持其第二法源的地位。 民事法律论文:透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 关键词: 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意义 内容提要: 在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学和传统中国的法律之间可以作谨慎、互动的学术冒险,这不止是情势使然,也是基于不同法律文化的社会功能和人类本质要求的相同和相近。沿着现代法学的视线,我们透见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一些共同的和各自的特征。这些特征,相对于西方,表现出国家与社会、官方与民间、整体与个体、权力与权利、公与私两极主从式的一元化结构。其功能表现为一种社会控制法,价值上表达了传统中国固有的文化理想,于今不乏启发意义。 一 本文要讨论的是唐代的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在现代法学范畴内,直面和回答这样的问题让人有些犹豫。正像我们一直所做的那样,撰写中国法制通史或断代的著作,一般不用担心受到质疑,但分门别类地研讨传统中国的刑事、行政,尤其是经济、民事诸法,就会有头痛的中国固有文明与现代科学的对接问题。现代科学起源于西方,法学亦不例外。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这样的科学早已是世界文明的主流。尽管西方文明的普适性、价值观,相对人类的多样性必有限制,文化多元也是人类的事实和理想选择,但现在还是无法想象,撇开这一套话语,我们又如何进行科学探索。这使我们面对一个无法回避和克服的难题,这个难题是源于西方的现代科学是我们研究的前提条件。同样,对探讨传统中国法律问题的学者来说,还有一个既定的前提,即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传统中国的法律和法律学术别具一格,从法律的表现形式、编纂体例到概念术语、精神原则,显而易见异于西方。这意味着借用现代法学的学科体系、概念工具和分析方法,解读中国固有的法律文明是很危险的。但放弃这样的冒险,我们又如何获得所谓的科学认识呢? 这是更大的问题。简单又常见的办法是似是而非的混淆,或对他人的努力过于苛求的批评。这不可取。 实际上,我们面临的是现代非西方文明研究中的共同难题。张光直教授在考察中国古代文明在世界文明中的重要性时说了一段很能说明问题的话。他说:……上面把中国古代社会的特征做了简单说明,是为了把具有这些特征的中国古代社会放在西方社会科学的一般原则中作一番考察,看看两者是否合辙。如果合辙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中国的材料加强了西方社会科学的这些原则;如果两者不符合,我们就要处理其中的矛盾,也就是根据中国古代社会的资料来改进这些原则,或甚至试求建立一些新的原则。[1] ?作为哈佛大学人类学系主任的张光直教授是华人的骄傲,他的通识和成就并非人人所能达到,但他的成功实践为我们树立了榜样,他的精深见解也为我们克服面临的困难指明了方向。谨此,我们可以而且应该在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学和传统中国的法律之间进行谨慎、互动的冒险。 二 自西方法学在清末经由日本传入中国以来,一些优秀的中国学者和域外专家对此已作过不少可贵的尝试。他们将传统中国法律的研究从一般的通论和单一的刑事法拓展到了断代和分门别类的专题。这些工作已构成近代以来中国法学史的一部分,是中国移植西方法学并使之中国化的努力。成败得失可以再论,但不能简单说是一种错误的知识体系。[2] 置于历史的境地,我们要看到,这些努力有如前述是情势使然,此外,还有其内在的根据。依我自己的经验,在没有相应的谨慎、互动和说明下,言之凿凿地谈论传统中国的刑法、民法、经济法等,确与现代法学的理念和精神相去甚远,结果有可能误解遮蔽了科学的理解。同时,法律毕竟是人类社会生活的秩序化反映,毕竟是人类对公正理想追求的体现,即使人类的法律千差万别,其功能和本质自有相通之处。德国比较法学家说:“每个社会的法律在实质上都面临同样的问题,但是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极不相同的方法解决这些问题,虽然最终的结果是相同的。” [3] 这种功能性原则是全部比较法的基础,不承认这一点,人类法律就无法比较。因此,我们不能以传统中国没有发展出西方式的法律体系,就取消或无视事实上同样存在着的中国人的多样法律生活。如果我们不拘泥于西方法学的范式和理念,不仅限于法律的形式和固定的概念,注意到法律的成长是一个过程,直面法律的功能和目标,应该承认,传统中国有它自己的刑事性法律、经济性法律和民事性法律等。这里,我没有直接使用刑法、经济法和民法这类机械对应但易引起误解的现代法学概念,而是在法律之前附加了相关“性”的定语,既表明我并不赞成简单地用现代法学的分类来直接裁剪和解读传统中国的法律,同时又相信,在属性和功能上,传统中国的法律能够与现代法学接通。 三 藉现代法学理论,从宏观上概括唐代的经济民事法律,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值得提出。首先,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程度较高,但没有独立的法典化。这是一个很令人疑惑的特征。法律科学告诉我们,人类的法律由习惯而习惯法,由习惯法而成文法,由成文法而法典化,这是法律发展的一般途径。中国是具有成文法和法典化传统的国度,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即已开始这一进程,演进到唐代,法典编纂达到了极高的水准,《唐律疏议》成为人类法典编纂史上的杰作。同样,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也达到了较高的程度,就法律渊源论,经济法律的绝大多数规定和民事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大都集中在唐律和唐令中。律、令是唐代法律体系(律、令、格、式)的主体和代表,国家制度藉此构成。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由于律、令化的成文法原因,除物权和债权有所限制外,各项制度都较完善,特别是经济法律制度和民事中的身份、婚姻、家庭、亲属、继承、诉讼等,制度化程度是中古欧洲所不能比拟的。[4] 但与西方不同的是,欧陆法律进入近代后分门别类地诞生了独立的民法和民法典,20世纪又发展出独立的经济法和经济法典。传统中国的经济民事法律,尽管在唐代已有较高的制度化表现,但迄清末也未能孕育出独立的民法和经济法典。 为什么出现这种现象?要回答这个问题,性质上有点类于“李约瑟难题”。[5] 历来有论者习惯于从中华法系的法典编纂体例“诸法合体”上去索解,也有从社会发展和分工程度上理解的。无疑,这些都是线索。但确乎不能令人满意。其实,对这样的历史文化之谜,任何个别的回答都是盲人摸象,唯有大家参与,才是破案的正途。我浅而又显的认识是,法典的编纂体例是现象而不是原因,“诸法合体”曾是人类法律发展中的普遍现象,西方亦不例外。同样,社会发展和分工水平低自然是“诸法合体”的重要原因,但中国的特殊性是:一方面高度制度化,一方面始终不能独立的法典化。这是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地方。因此,要认识中国的特殊性,不妨先从正面来理解它的特殊性,即传统中国何以形成这种独特的法典编纂。这是我们接近认识问题的前提。以我之见,社会结构的相对封闭和等级性,经济构成上的单一性,政治上的大一统,文化上重政治道德轻经济民事和长综合短分析的思维模式,应是传统中国法典编纂的背景和基础。换言之,这些背景和基础是传统中国法典编纂的既定前提和无形框架,法典的结构不外是这个无形框架的有形化。所以,用“诸法合体”这样简单明了的现代法学词汇,确实很难解读浓缩了诸多传统中国特色的法典编纂结构。进而,我们是否可以明白,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始终是社会框架内的,框架不破,制度化程度再高也无法溢出框架独立法典化。 与唐代社会的变迁相适应,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另一个共同特征是前后之变化。唐以“安史之乱”为界可分为前期与后期。[6] 唐代的基本制度大都形成并完备于前期,有关经济民事的国家基本法唐律和唐令初唐即已完成。《唐律疏议》以唐太宗时期的《贞观律》为底本,完善于唐高宗永徽年间,公元653年即建唐35年后的永徽四年颁行天下。《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制的核心,其《名例》、《户婚》、《擅兴》、《杂律》、《断狱》诸篇,均有专涉经济民事的规定。唐令是国家法中正面规定经济民事活动规则的主要法律,从史料和后人辑录的《唐令拾遗》[7] 来看,与经济民事直接相关的《户令》、《田令》、《封爵令》、《赋役令》、《关市令》、《杂令》、《狱官令》等,内容大都定型于唐前期的《武德令》、《贞观令》和《开元令》。唐代法律体系的“格”和“式”同样完型于前期。有论者统计,唐前期重大立法活动凡16次,律、令、格、式臻于完备。[8] 唐代民事法律渊源与经济法律有所不同,经济法律集中在律、令、格、式成文法中,民事法律除成文法外,还有不成文法的礼和习惯等。唐初沿袭隋礼,经贞观到开元年间,唐廷对礼不断增删修改,随着《开元礼》的颁布,“由是五礼之文始备,而后世因之,虽小有损益,不能过也。” [9] 习惯或者说惯例由于不成文的原因,难以流传下来,因此,虽然我们现在难以判断其在唐前后期的具体形情,但从张传玺教授辑录的《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10] 一书中的唐代部分看,有多种契约惯例和惯语出现在唐前期契约文书中,说明这一时期已适用习惯。 “安史之乱”后,唐代国家法全面发展的势头停止下来。据统计,后期比较重大的立法活动只有7次,律、令、式都没有再修订过,唯一的一次修格,主要是编纂格后敕和刑律统类,也即对皇帝敕令的分类整理。[11] 涉及经济、民事行为的敕令数量众多,是唐后期这两个领域的重要法源。敕令一般是针对具体情况的,属于特别法范畴,但由于敕令源于皇权,效力往往优于具有普通法性质的律、令、格、式。这种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形情与民事法源中习惯和礼的上升一样,都是唐代社会变迁的反映。经“安史之乱”的冲击,唐中央权威衰落,地方割据,均田、赋税、府兵等多项制度崩溃,政令常有不出都门的现象,前期有关经济的均田、赋役、货币等律令成为具文。民事调整也出现很多空缺,制度的瓦解和商品化又加速了人、财、物的流动,经济、民事活动增加,社会迫切需要相应的规范加以调整。于是,灵活制宜的敕令和习惯成为应对社会、填补空缺的重要法源。还有,作为民事法源的礼的重要性在唐后期迅速上升。比较唐前后期经济民事法律的变化,概括地说,前期是经济民事成文法制度的全面确立时期,后期是国家成文法制度建设停滞,特别法、礼和习惯的上升时期。 国家与礼教是贯通和支撑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构架的两根支柱,虽然两者轻重的分布各有不同。这是我在研读中感受最深的一点。唐代经济法律中各项制度无不体现出国家强有力的干预,不妨这样说,唐前期的均田律令本质上使其经济成为一种国家强制经济。很显然,均田律令竭力确保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最后控制;赋役是国家的物质基础和利益所在,赋役法不遗余力地为国家利益服务;官工“食在官府”,商人和商业由严格的城坊法令管制;专卖、货币和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是国家控制经济的典型,表现出国家利益的至上性和国家干预的坚强有力。唐后期,朝廷代表国家通过法律对经济的全面控制虽远不能与前期相提并论,但敕令对律、令、格、式的优先,一方面表明国家制度化了的全面强制力的下降,同时也反映出特别干预的加深,尤其是国家意图通过法律控制经济及人的愿望并不因法律形式的变化而变化。 唐代民事法律总体上没有脱出传统中国重刑轻民的特征,官方对民事活动中的契约行为不同于经济法律的强制,而是采取“官有政法,民从私约”的相对放任态度。但唐前期毕竟是制度完备、国家控制有力的时期,有关民事主体的身份、土地所有权、负债强牵财物、婚姻、家庭、继承、诉讼等,都由律令予以明确的规定,违者治罪,同样体现出国家的干预。经济法律大多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依欧陆法律的分类,可归于公法,国家干预理所当然。民事法律专注私人事务,原则上属于私法,国家干预应尽量减少。但中古的唐代还是一个等级化的礼教社会,理论上天下一家、家国相通,官方自来以“为民作主”自誉,私人自主的空间十分有限。所以,其中的国家干预稍逊于同时的经济法律而远重于西方的民法。 唐代国家干预在经济民事法律中所引起的一个不同于西方或现代法制的延伸特点是,调整方法上的刑事化与行政化。依现代法制,经济犯罪可以刑事论处,这与法律的性质一致。民事法律贯彻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原则,绝大多数是任意性授权规范。与此相适应,民事调整方法一般不涉刑罚,即使惩罚也以失权、强令生效、价格制裁、证据规则等形式出现。从契约文书看,唐代民事虽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实际的救济方法,但所有违犯律令和部分触犯习惯、礼教的民事行为,一律都被视为犯罪。与经济法律的调整方法无异,这些犯罪通用《唐律疏议》中的刑事和行政处罚,基本的方法是笞、杖、徒、流、死五刑和免官、除名等行政处罚。这是私法公法化的结果,符合唐代法律体系中“一断以律”的规定。根源上乃是家国同构的社会中所谓国家利益对私人利益的包容和消解,实际是以王朝为中心的政治国家观念与权力发达在法律上的体现。[12] 礼教是传统中国文明的基本特征。它的精神和内容内化在传统中国人的思想、制度和行为模式中,形成民族的心理结构。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支柱,国家之外即是礼教。这首先表现在唐代法律体系的礼教化上。唐代各部法典可以说是礼教精神和原则广泛均匀的渗透,直如《唐律疏议》开宗明义所揭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13] 后人称赞唐律“一准乎礼”,可谓一语中的。反映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上,追本溯源,脱胎于井田制的唐代均田制度,其框架和精神仍不脱西周的礼制。放宽说,有材料表明,初唐政府是简朴和节俭的,它的最高统治者推崇的是理想化了的儒家正统理论,对农民和土地予以特别的关注,以为有道的政府应“重农抑商”,商人和商业受到严格的管制,经济主要表现为饥寒无虞的民生,奢侈性的工艺品和金钱、物欲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社会的谴责,布、帛、谷、粟是比黄金有价的东西,朝廷的理想是在文治的同时,通过武功而取得天下的信服。因此,经济必须为政治和军事服务,也不能有违道德和良心。这些以礼教为核心的观念构成了唐代前期均田律令、租庸调法、工商贸易以及货币流通诸经济法律的思想渊源和理论根据。[14] 中唐以后,由于社会的变迁,这些观念和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张,早期奉为准则的经济法律首当其冲受到时代的挑战。现实主义的做法应是与时俱进、革新旧制,但唐廷宁愿在事实上与初唐相异,表面上仍不放弃原有的理想,以致不合时宜的经济法律制度依然如故。官方试图通过这种“设而不用”的方式表达对理想的坚持。所以如此,礼教发挥了支配作用。很难想象,衰弱的朝廷能够大面积修改虽与社会经济现实相脱节但与社会礼教化趋势相契合的经济法律制度。在信心和权威这两点上,唐廷都不足以做到。所以,它夹在旧制度和新现实之间痛苦不堪,对现实只能采取有限的改革和无奈的默认。这是中国社会的特点,理想、理论、制度与现实各有相当的独立与脱节,超现实的理想、滞后的理论与制度,对变化的现实仍保有历史的惯性和顽强的定力。有唐三百年经济法律中的礼教体现了这一点。 礼教对唐代民事法律的影响极为深广。由律、令、格、式、敕令之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之习惯、礼、法理等构成的民事法律渊源所具有的相通一致之处,凭藉的即是“礼法合一”前提下礼的指导作用。从唐代民事法律有关身份、物权、债权的原则性规定看,礼教与国家同样是支配性的。在民事婚姻、家庭、继承方面,尽管唐前期礼教受到了胡化和功利主义的冲击,[15] 但礼教的支配仍重于国家,后期礼教化更是得到了社会与国家的广泛支持。 礼教在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所引起的另一个共同特征是,等级性身份法的制度构成。礼源于华夏先民的日常生活和原始宗教经验,核心是等差,转化为社会主流的意识形态礼教后,延伸到制度上就是等级性身份法的构成。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均田制下土地分配上的悬殊,赋税征收上的差别,对工商的歧视,民事主体的阶梯性结构,物权和债权的从属性,婚姻上的“当色为婚”,家庭中父权和夫权的统治,继承方面对女性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在在都显示出礼教下的等差。[16] 从法理上说,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贯彻的是身份而不是契约原则。 四 精神原则上的相通和内容上的交叉奠定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一致之处,不同的内涵和功能又铸就了各自的特色。唐代经济立法思想是“重农抑商”,各项制度无不以它为指导。从具体问题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唐代经济法律制度整体上以调整土地关系为基础,以实现建立在均田制之上的租、庸、调为中心任务,对商人和商业通过身份、重税、专卖、货币变化等多项经济法律措施予以抑制,意图是确保“重农抑商”的实现。中唐后情形有很大变化,但如前所述,官方并没有彻底放弃体现礼教精神的相关制度。 唐代民事法律的自我特色也很显著。在法律渊源上,经济法律是成文法,民事法律由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构成。在成文法方面,经济与民事法律一致,通为律、令、格、式和经整理的敕令。此外,民事法律渊源还有不成文法的习惯、礼和法理。成文法是唐代基本的民事法源,不成文法是补充,两者及其各自内部形成一定的结构,礼为其纽带。这是经济法律所不具有的。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胡化与礼教相互消长,这是唐代民事法律变迁中一个深有时代特色的特点。唐前期中央强大、社会稳定、制度完备,律、令、格、式成文法乃“天下通规”,在法律位阶上优于不成文法。“安史之乱”后,灵活制宜的敕令和不成文法之习惯成为填补空缺、应对社会的重要法源。与此同步的一个变化是,礼教地位的上升。唐前期社会受胡化、功利主义还有佛教的影响,儒家思想和礼教受到抑制。尽管唐律“一准乎礼”,但礼教作为民事法源的重要性不及后期。原因是经历外族祸害的“安史之乱”后,唐人的民族意识觉醒,社会趋向保守,儒家思想和礼教在社会上得到更多的尊重,礼教、礼俗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民事行为影响增大。这在婚姻、家庭领域有突出的反映。可以说,唐前期是法律的礼教化,后期是礼教的普遍化。 依现代民法观,唐代民事法律上不放任中的放任也颇具特色。基于国家的介入和限制,唐代民事法律性质上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受到国家/法律的积极干预,总体上表现出一种不放任的态度。同时,在民事契约领域,唐令又规定:“任依私契,官不为理”。[17] 在出土的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常见有“官有政法,人从私契”的惯语。契约的种类、形式、内容等主要由民间依习惯约定,也即“人从私契”,[18] 表明民法中基于意思自治必然具有的政府放任态度在唐代民事法律中同样存在。但要注意到,唐代的放任不是无限的,要受既定的法律限制,所谓“官有政法”。“政法”即是国家的不放任法。这种不放任中的放任,法理上应理解为公法性私法的表现。 唐代民事法律中另一个有趣的特点是,不发达中的发达。一般说,相对同时代的刑事、行政、经济法律,唐代民事法律不甚发达,尤其在物权、债权领域没有建构起系统、明晰的规则体系。这也是传统中国民事法律的缺陷。然而,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唐代有关民事主体的身份、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则相对发达。这部分内容虽然没有法典化,但详细严格的规定已高度制度化。民事法律的发达与不发达,依现代解释,显而易见与商品经济对财产关系的限定有关。唐代物权、债权法律的不发达客观上根源于简单商品经济所形成的简单财产关系。同样,传统中国重义轻利、官方视民事为“细故”的法律意识,主观上也削弱了对物权、债权的关注。然而,由于人的身份、婚姻、家庭和继承本质上是一种人身关系而非财产关系,不在意思自治的范畴内,其直接受身份影响甚于受财产影响,更何况在礼教等级的唐代,这种情况远非现代民法原理所能化解,因此,调整这部分领域的法律呈现出相对发达的状态。 五 沿着现代法学的视线,透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这些特征,我们还能看到什么呢?这是我一直思考着的问题。有一天,偶然有一条线索打开了我的思索之门。这条线索起于最简单的法律分类。西方从罗马法开始,法学家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类。这种曾受中国大陆批评的分类方法其实有很多的启发意义。不论我们依那一类标准,[19] 经济法大体可归于公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传统中国没有欧陆法律体系,自然也没有这样的分类。因此,简单的对接是有困难的。不过,借助这种分类作一次探险,未尝不可。藉此,我们从西方公法与私法所代表的公与私、国家与社会、整体与个体、官方与民间、权力与权利的二元结构中,透见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不同于西方的特殊结构。简言之,唐代经济民事法律实际含有公、私两极,但整体上又呈现出主从式的一元化结构。在原则和精神上,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表现出公对私、国家对社会、整体对个体、官方对民间、权力对权利的兼容与支配,或者说后者对前者的依附与归属。 这种不同于西方的结构深究下去,就要面对中国固有的文化哲学和社会问题。不论传统中国文化多么千姿百态,理念上是一元论的。“道”是中国文化的本源,所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20] 是也。道的基本构成是阴与阳,两者的关系是对极中有包容,包容中有统摄,阳在其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建立在观察和体验之上的这种原初自然哲学推及到社会政治法律领域,汉代大儒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义》中说的一段话可为经典。他说: 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于臣,臣兼于君。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阳之出也,常县于前而任事;阴之出也,常县于后而守空也。此见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也。是故,……德礼之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此为配天。 合是合成,兼是兼有,县是悬。在董仲舒眼里,万物的合成不出阴、阳两种要素,从自然万物到家庭社会到国家政法,莫不如此。阴阳虽相互兼有,但阳是处于前的积极要素,对阴有统摄和支配性。阴是悬于后的消极要素,对阳有依附性。在古代中国人看来,阴阳之道对世界有广泛而彻底的解释力。沿着这种哲学的逻辑,天子与臣民、国家与社会、整体与个体、官方与民间、政治与经济、德礼与刑罚、权力与权利、国与家、义与利、公与私等都是阳与阴的对应与体现。因此,相对于体现阳性的德礼,法律是阴;相对于体现国家、整体利益的公法,私法是阴;相对于公法性的经济法律,私法性的民事法律是阴。结论自然是,代表阳性的国家与礼教对代表阴性的法律在兼容的同时又有统摄和支配性。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的国家与礼教中心主义,政治道德重于经济利益,国家意志优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经济法律先于民事法律,控制重于放任,民间屈从官方,个体服从整体,私契不违政法,权力大于权利等,诸如此类完全契合“天人合一”的阴阳之道。 西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和分立是建立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之上的,体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与独立,这是西方市民社会法律的基本特征。传统中国家国一体化的结构和理念不仅消解了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最后还以国家整体的名义包容和替代了社会个体的存在与独立。在此基础上,必然形成公与私两极主从式的一元化经济民事法律结构。传统中国的文化哲学对此不过是一个恰当的表达和解释。这样的法律自有它特定的理想深蕴其中,这是我们理解历史文化所着立场的一个方面。但同时要看到,这样的法律必然以限制个体的利益、自由和意志来维护国家名义下的礼教、王朝与家族控制,结果是个体和民众的权益被削弱以至牺牲,统治者与精英阶层的特权和利益被放大和强化。因此,尽管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有不少与现代经济法、民法相通的东西,但本质上它还是一种以国家为本位、以礼教为纲目的社会控制法。 六 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内容、原则、精神大都已与时俱去,我们的工作与其说是寻求某种历史文化资源,不如说在明理中获得启发更为妥帖。在探讨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有三方面给我以启发。首先是法的创制和学科建设上的。如前所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有较高的制度化而未独立的法典化,这仅适合过去的时代但有悖于社会进步和法律体系自身的发达。同时,经济民事立法应遵循相应的规律,避免成为某种意识形态和一时政策或长官意志的工具,包括唐代在内的传统中国的经济民事立法于此有深刻的教训。还有,经济民事法律必须有自己的学理体系和法理根基,不能象唐代和传统中国那样,有大量的经济民事法律规范,却没有相应的经济法律学和民法学。这提示我们在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学时,尤应注意并克服中国法律传统中重“术”轻“学”,以一般哲理直接担当法理的弊端。 第二个方面的启发是,对国家控制的转换。从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这个角度可以透视传统中国的特性。依我的理解,这种特性表现为政治国家的控制性和道德礼教的弥散性。相对于西方,政治在传统中国社会的进程和历史的转折关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经济在性质上被视为政治的一部分。经济的发展不能有违政治目标和文化理想,也不能有害社会结构和性质。社会由政治和道德维持并由其控制和带动,所以公法文化突出。可以说,这已构成传统中国历史内在性[21] 的一个突出方面。近代以前,中国一直依其固有的特性运行着。近代伊始,中国的路向被强行中断和扭转,原因是主导世界历史进程的西方的介入。如同中国一样,西方有它自己的历史路径。不同于中国的是,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揭示的那样,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最终为经济服务,社会发展由经济推动,所以私法文化发达。西方的历史法则随列强扩张逐渐侵入非西方地区,从而不同时速、不同强度地冲击、扭转、中断以至改变了非西方社会固有的历史走向。尽管传统中国在时间、空间、规模和文化传统上都是一个巨人,但时代的落差终使它在西方的冲击下不得不改变自己的路向,由传统转入西方主导下的近代。时至今日,中国社会并存、交织着两种不同性质的历史动力,一种是传统中国政治道德对社会经济的控制力,一种是西方社会经济对政治的决定力。前者基于中国的社会结构和历史惯性,构成当代中国历史内在性的主要方面;后者源于西方历史方向的现代性,成为近代以来中国努力的主要方向。这两种力量将长期并存于中国社会,并将在相互激荡、相互纠缠、相互妥协中磨合向前,直至中国真正成为有它自己特色的现代化国家。法制的情形亦不例外。具体说,中国的传统和国情内定了国家控制在现代经济民事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无视和否定以中央为代表的国家作用,既不可能也是对传统政治法律资源的浪费。但同时务必认识到,这种作用要转换到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为经济建设服务,并与国际潮流相联通的轨道上来。 可能会有争议的另一个启发是,法律中“公”的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文化结构和精神实质表达的是一种价值追求,它沿着“公”的路线迈向大同世界。事实上这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社会理想。但我们是否还应该看到,作为应对人类承担责任的大国,能否放弃对高远理想的追求?不放弃这样的理想,就要赋予人类行为中“公”的内涵。毫无疑问,我们的经济民事法律首先要坚持的是现代法制原则,但不必排斥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何况两者之间还有很多的联系。唐代经济民事法律在整体和精神上确是国家政治和礼教道德的工具,而且由于这种政治和道德的滞后,最终导致了法律的落伍和瓦解。但要注意到,历史场景中的这种法律仍是一种具有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的法律。表现在经济民事法律上,土地立法中的均田制度和抑制兼并的规定,赋役法中从以人丁为本到以资财为本的立法变迁,工商法律中对商业和商人的过分发展可能瓦解农业和农民的限制,专卖法律中“平准”的理念,民事行为中的放任与不放任,财产继承中“诸子平分”的原则等,都体现了那个时代特有的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即对一定等级秩序的大同世界和适当均平的理想社会的追求。这种追求的性质和极端化要另当别论,但经济民事法律应体现时代的政治文化理想和普遍的道德关怀,防止因过分现实而迁就时俗应是没有疑问的。这也符合人类赋予法律对公平正义价值的基本追求。 民事法律论文:关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 当今社会,信用卡的使用在人们生活中已越来越普及,它以携带方便,功能多而受到人们的青睐,尤其是它具有透支功能,使得人们在急需用钱时可解燃眉之急。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二重性,信用卡透支在方便客户的同时也会因为透支后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当事人各持一词而产生一些纠纷。本文旨在对信用卡透支后在不同情况下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作一些思考。 一、 持卡人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持卡人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余额在银行取现或在特约商店进行消费。根据是否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可以把持卡人的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二者的法律责任各异,相比而言,善意透支的法律责任简单明了,而恶意透支的情况就较为复杂,下面就分别加以分析。 (一)持卡人善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持卡人在不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内进行透支,所透支金额自然应该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即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如果持卡人确实无力承担,那么则由银行从持卡人的保证金额中扣除或者由持卡人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较为明确,不是讨论的重点,讨论的重点是持卡人恶意透支后由于涉及到第三人和不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完全不同,因而有必要加以分析。 (二)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1、持卡人恶意透支但不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持卡人自己交纳保证金而没有由他人提供担保并且持卡人只在银行超过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取现而并非在银行的特约商家进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就属于此种情形,因为此时恶意透支的当事人只涉及两方,一方是银行,另一方是持卡人,并没有涉及到双方的第三方,即担保人或特约商家。在这种情形中,恶意透支行为之所以得逞除了持卡人的故意外,银行未及时发出止付令也是重要的原因,因此,对信用卡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信用卡协议和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并按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的过错大小,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应由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不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发卡银行还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全部透支额的返还责任,并赔偿损失。其次,根据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发卡行在技术上完全有能力防止恶意透支行为发生却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是造成损失发生乃至扩大的重要原因时,在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未归还前,由于发卡银行自身过错所造成的信用卡透支损失,应由发卡银行自行承担。 2、持卡人恶意透支且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他人为持卡人担保并且持卡人除在银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取现外,还在银行的特约商店进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就属于此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中,由于不仅涉及到银行与持卡人双方而且还涉及到持卡人的担保人和银行特约的商店,因而较前述两种情形复杂,自然,从根本上讲还是要由银行和持卡人按过错程度的大小分担责任,如(二)— —1种情形所述,但在持卡人无力承担或持卡人逃逸后往往无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而银行往往会把责任推给第三人,即持卡人的担保人和特约商店。 对于银行与担保人而言,他们之间是一种担保合同关系,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担保人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承担责任的限额。对于限额,担保合同有最高担保限额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就相对复杂,主要表现为:是在银行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内(如牡丹卡为5000元)或是满足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最低条件的限额内(如中银卡章程规定,透支3万元以上应发出紧急止付令)还是对全部恶意透支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涉及到担保人能否以发卡银行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或紧急止付令作为拒绝承担全部恶意透支金额担保责任抗辩理由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能够,因为虽然发卡银行的担保条款大多规定担保人要对持卡人的债务无条件地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而发卡行对担保人不承担任何义务,从表面来看,这种规定也似乎符合《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保证责任范围的规定,然而我们应该看到信用卡担保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同样应遵守《民法通则》,该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只能自行承担。”,因而当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监控不力、不及时、止付处理不迅速导致持卡人恶意透支取现或消费时,担保人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对超过允许善意透支限额部分的债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这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因为在持卡人大量恶意透支的情况下,银行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或紧急止付令,造成损失扩大,银行是有过错的,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银行应自行承担责任。 而对于银行与特约商店而言,他们之间是另一种合同关系,银行在发现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有义务及时通知商店终止结算以避免损失扩大,而商店在接到通知之前的义务只是注意持卡人每次透支的金额是否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如牡丹卡为5000元,普通卡为1000元),若超过,则不允许结算,若不超过,自然就无权终止结算。因而只要特约商店尽到了注意义务即不存在任何过错,他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发现持卡人透支消费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而仍给予结算,则特约商店对在本商店透支消费的这部分金额在持卡人未归还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讨论的是持卡人善意或恶意透支时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下面要探讨的是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二、 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当持卡人的信用卡遗失、被盗或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遗失、被盗,而拾得或盗得信用卡的人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取现或到特约商店恶意透支购物消费就属于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对于其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合理承担,是一个涉及到如何协调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即持卡人、银行、特约商店、担保人)利益的问题。自然,从根本上说,责任应由非持卡人,即恶意透支人来承担,但是,当非持卡人无法找到时,这种损失就只能根据过错的大小程度由上述四方当事人承担。 (一)持卡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持卡人是否有过错,持卡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也可分为持卡人有过错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持卡人无过错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前者指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当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拾得者或盗窃者取现;后者指信用卡被盗或遗失后小偷或拾得者用伪造的身份证取现。对于前者,由于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客观上加大了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的风险,因而持卡人自身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持卡人应对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后者,虽然持卡人无过错,但光由银行承担损失不尽合理,故持卡人也应对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可在上述基础上减轻持卡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承担责任的限度是在持卡人自己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如牡丹卡5000元,普通卡1000元)两者之和的范围内还是在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所规定的最低金额(如中国银行的中银卡为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的范围内或是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金额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如果银行在接到持卡人的挂失申请后及时向商家或下属分支机构发出紧急止付令,那么,银行的损失就可减少许多,然而银行未尽到这种通知义务,因而银行自身也有过错,故由持卡人来承担全部恶意透额并不合理。而根据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协议的规定,持卡人对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在挂失前和挂失后24小时内被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笔者认为,在挂失前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也许还算公平,而“挂失后24小时内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的规定则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脑网络的普及显得不尽合理,因为信用卡既然作为银行提供的一种金融工具、金融产品,银行就应对其安全性负责,就象生产商对自己的产品质量应该负责一样,况且这种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是发卡行凭借自身的优势强加于持卡人的,因而持卡人有过错时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应是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金额,也不应是银行发出紧急止付的条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如中银卡为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时就应该发出紧急止付令)而应是以持卡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之和为限。而持卡人无过错时(指不存在身份证与信用卡一起摆放并已经挂了失)承担责任的范围则应是以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条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为限。 (二)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持卡人是否有过错,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可分为持卡人有过错时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持卡人无过错时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前者,作为银行而言,由于它没有尽到及时发出止付令的义务,因而不仅持卡人有过错,而且银行也有过错故应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范围就是对超过持卡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之和的部分承担责任。对于后者,作为银行而言,由于银行未尽到仔细核对持卡人与身份证的义务(当然也有人认为在目前全国身份证管理系统没有互联的情况下要银行尽此义务过于苛刻,也不尽合理),则过错更大,故在持卡人无过错,而银行过错大的情况下,银行承担的责任也应在前者基础上加大,责任应主要由银行承担,承担责任的范围就是超过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条件所规定最低限额以外的部分。如果恶意透支不仅以取款方式实现而且还以消费方式实现,则又会涉及到另外一个当事人— —特约商家。 (三)特约商家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特约商家在非持卡人刷卡结算时,理应尽到将身份证(无论是伪造的还是偷的)上的照片和恶意透支人的相貌、将信用卡上的笔迹与恶意透支人的笔迹进行核对的义务(当然同样也有人认为在目前全国身份证管理系统没有互联,而且笔迹可以摹仿的情况下要特约商家尽此义务过于苛刻,也不尽合理),而特约商家未履行此项义务致使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得逞,因而有过错,而银行没有及时通知特约商家终止结算也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对于非持卡人在本商店消费的这部分金额,特约商店应该与银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划分为:低于必须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最低条件所规定的限额以内的部分由特约商家负责,高于此限额的部分则由银行负责。 (四)担保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如果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不是用自己的财产担保,而是请他人向银行保证,那么,对拾得者或盗窃者的恶意透支行为所造成的透支金额,在持卡人无力承担是情况下,担保人该不该承担呢?这得看担保人与银行所订的担保合同。通常,担保人与银行所订的担保合同规定的被担保人只是持卡人本人这一特定主体,因其属于债的一种,而债的主体双方均是特定的、明确的,而不是任意的,因而不可能对持卡人本人(被担保人)以外的任何人发生担保的法律效力,更何况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无任何过错的担保人去为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承担责任,于情于理于法都讲不通。此外,担保人之所以为持卡人担保,主要是因为他对持卡人的信用感到放心,所以如果上述情况发生时要担保人为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担保,有悖于担保人的真实意思,既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等民法原则,也不合理。故笔者认为担保人不应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行为承担责任,这与前面提到的担保人应对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承担责任完全不同,但鉴于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持卡人对信用卡遗失在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法院判决持卡人对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而持卡人无力支付,则对这一部分损失,担保人应在自己的担保限额内承担责任,概括而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要满足两个条件:(1)只针对被担保人(持卡人)本人应负责的部分(主体条件);(2)承担责任的限额在自己的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担保限额内,而不是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责任(限制条件)。 当然,关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还很复杂,以上所谈的还只是我对此问题所作的几点不成熟的思考,望能以此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民事法律论文:审计的真实性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谈到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会出现这样的矛盾,即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活动,当出现诉讼时,法官根据法律确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双方会由于专业的限制而形成认识的盲点,或者由于两者思维方式的不同而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形成分歧,如以注册会计师为代表的会计界和法律界对“真实性”的认识就存在着显著差异。法律界往往因为不理解审计的本质,因而未能对注册会计师的生存规则——独立审计准则给予应有的注意。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应充分关注这种认识上的差异,取得与法律界和公众的沟通,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真实性——会计界与法律界的不同认识 审计的本质决定了审计上的“真实性”涵义。《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独立审计实务公告——验资》第4条第2款对真实性作了明确的解释: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9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的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显然,由于审计的固有风险,对于遵守执业准则但仍然未能揭示被审计事项中的错弊,而出具的审计报告是真实的报告而不是虚假的报告,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精神,注册会计师是没有责任的。 然而,在汉语中,真实与虚假是相对的一组概念。法律上的“虚假”概念与汉语中的“虚假”概念具有相同的意思,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8条和第73条可以看出立法者认为“虚假报告”是指“内容不真实的报告”,只要审计报告反映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就是“虚假报告”。显然根据法律的精神,满足了审计准则中的真实性并不能够排斥法律上的虚假性。审计中的真实性是一个过程上的真实,即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应如实地反映整个审计过程,审计报告符合真实性要求的意思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履行了正当的程序。而法律上所要求的“真实”强调的是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而不仅仅是程序的真实。 考察审计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过程的真实性与结果的虚假性之间的矛盾是审计活动本质所蕴含的。在审计成本的约束下,审计固有风险是永远存在的,注册会计师的“合理保证责任”无法彻底避免或消除审计结果的“虚假性”,这与注册会计师的主观状态无关。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注册会计师作为审核有关财经信息的中介机构,与股东及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利益高度相关,一个职业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它是否发挥了社会赋予它的功能。当注册会计师向社会提供它的职业产品——审计报告时,法律上关注的首要问题是这些产品是否具备预期的质量和功能,而不是制造这些产品的程序是否被遵循,只要不真实的审计结论提供给投资者,造成投资者的损失,注册会计师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过错”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关键 审计准则中的“真实性”与法律上的“虚假性”不是同一语境中的概念,两者并不互相排斥。但是,会计并不能用自己特有的“真实性”概念来对抗法律上的“虚假性”概念。过程“真实”而结果“虚假”的审计报告只是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我国的《民法通则》对于民事责任实行过错原则,承担民事责任要有4个条件,其中核心的条件是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根据法律的一般解释,所谓“过失”,是指对损害后果应当预见但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民法通则》根据“故意”追究责任的思想也体现在《注册会计师法》中,与《注册会计师法》第20条和第21条第3款的“明知”相似。民法对“过失”的认定与《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第3款的“注册会计师根据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委托人的不法行为而没有指出的,应当承担责任”中的“根据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情形相似。根据法律,如果由于出资人或者其他出证人的联合欺诈,致使注册会计师即使严格按照执业准则也无法发现错弊,由于注册会计师主观上没有过失,也就谈不上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了。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审计准则中的“真实性”与法律上的“过错(过失)”相对应,满足了审计中的“真实”,就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如果根据法律判断“有过错”,则审计报告肯定不存在审计意义上的“真实性”,审计准则的“真实性”在法律上就以是否“过错”的形式表现出来。遵循准则并不与法律责任相矛盾,独立准则在法律诉讼中仍然有其权威性。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并不一定要承担民事责任,关键要看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 三、“过失”与“职业谨慎”相联系 注册会计师在完成一项审计工作时,要遵循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科学程序;更重要的是要有善于执行职业判断的能力,审计的灵魂在于职业判断。遵循程序容易做到,因为程序在审计准则中规定得十分明确,关键在于职业判断,并且在职业判断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注册会计师只有始终保持“职业谨慎”,以“适当的关注”在每一个环节上做出谨慎的职业判断,而不是仅仅满足于采取了审计准则上规定的每一个步骤,才能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过失”是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关键,法官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错”或“过失”是要看他是否遵循了必要的程序,更重要的是看他在选择程序或在对相关证据判断时是否保持了其应有的“职业谨慎”与“关注”。在实际的法律诉讼中“欺诈”或“故意”具有客观性,容易判断,而对“过失”的判断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任意性,法官的裁量权也较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围绕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而产生的诉讼会越来越多。对注册会计师来说除了要面对审计风险外,更重要的是法律风险。一旦审计报告未能揭示财务报表的错弊,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在职业判断的过程中的过错或过失,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判断时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对错弊给予了“适当的关注”是一件很难的事情,也会成为会计界和法律界争论的焦点。 一个记录完整的工作底稿就能够证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必要的执业程序,没有一个简单的证据能够证明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在法律诉讼中,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需要通过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来证明,如律师结合特定案件的背景,质询注册会计师选择某种程序的理由,要求其说明判断证据或者做出结论的理由。 四、面对民事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选择 1.加强注册会计师与公众的沟通,减少与公众认识的对立。由于公众不了解审计活动的特性和会计的特有语言及规则,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产生过高的期望,这种期望差距是注册会计师陷入诉讼的最主要原因,注册会计师有责任也有必要缩小这种差距。会计界应尽量让公众了解其语言及特性,从而引导公众对本行业的期望和判断达到一个合理水平,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2.加强会计界与法律界的沟通。会计界要理解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理解法律的目的、任务和法官判案的依据。同时会计界也要通过保持与法律界的充分沟通,让法律界了解审计的本质、明白独立审计准则设计的合理性,使法律界认识到注册会计师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是在特定审计成本下发现或纠正重大错弊,这对股东来说是一种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而不是一个对注册会计师提供保护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充分注意《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法》在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的作用。 3.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在审计程序上保证程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于“过失”是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关键,注册会计师应在执业过程中严格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报和舞弊行为,避免出现明显的“过失”。 4.保持职业谨慎,是减少诉讼风险的重要保证。注册会计师要在审计活动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必须注意执业纪律、提高业务能力,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业务和财务状况。尤其是对出现财务困境和面临破产的被审计单位要特别谨慎,以免卷入诉讼。执业纪律是职业谨慎的外在保证和表现,业务能力和对被审计单位业务的熟悉程度决定着对谨慎“度”的把握,两者结合从内外两方面保证做到谨慎。只要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保持认真谨慎的态度,一般就不会发生过失,至少不会发生重大过失。 5.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防范审计风险。①谨慎选择委托人,选择具有诚实品格的被审计单位,严格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取得被审计单位的声明书;②组织得力的审计组,委派合格的主审人员,确保审计质量;③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做到每个重大审计项目都与律师沟通,取得律师的理解和信任。这些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审计的法律风险。? 民事法律论文:信用卡透支后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 当今社会,信用卡的使用在人们生活中已越来越普及,它以携带方便,功能多而受到人们的青睐,尤其是它具有透支功能,使得人们在急需用钱时可解燃眉之急。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二重性,信用卡透支在方便客户的同时也会因为透支后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当事人各持一词而产生一些纠纷。本文旨在对信用卡透支后在不同情况下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作一些思考。 一、 持卡人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持卡人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余额在银行取现或在特约商店进行消费。根据是否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可以把持卡人的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二者的法律责任各异,相比而言,善意透支的法律责任简单明了,而恶意透支的情况就较为复杂,下面就分别加以分析。 (一)持卡人善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持卡人在不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内进行透支,所透支金额自然应该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即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如果持卡人确实无力承担,那么则由银行从持卡人的保证金额中扣除或者由持卡人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较为明确,不是讨论的重点,讨论的重点是持卡人恶意透支后由于涉及到第三人和不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完全不同,因而有必要加以分析。 (二)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1、持卡人恶意透支但不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持卡人自己交纳保证金而没有由他人提供担保并且持卡人只在银行超过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取现而并非在银行的特约商家进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就属于此种情形,因为此时恶意透支的当事人只涉及两方,一方是银行,另一方是持卡人,并没有涉及到双方的第三方,即担保人或特约商家。在这种情形中,恶意透支行为之所以得逞除了持卡人的故意外,银行未及时发出止付令也是重要的原因,因此,对信用卡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信用卡协议和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并按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的过错大小,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应由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不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发卡银行还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全部透支额的返还责任,并赔偿损失。其次,根据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发卡行在技术上完全有能力防止恶意透支行为发生却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是造成损失发生乃至扩大的重要原因时,在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未归还前,由于发卡银行自身过错所造成的信用卡透支损失,应由发卡银行自行承担。 2、持卡人恶意透支且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他人为持卡人担保并且持卡人除在银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取现外,还在银行的特约商店进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就属于此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中,由于不仅涉及到银行与持卡人双方而且还涉及到持卡人的担保人和银行特约的商店,因而较前述两种情形复杂,自然,从根本上讲还是要由银行和持卡人按过错程度的大小分担责任,如(二)— —1种情形所述,但在持卡人无力承担或持卡人逃逸后往往无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而银行往往会把责任推给第三人,即持卡人的担保人和特约商店。 对于银行与担保人而言,他们之间是一种担保合同关系,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担保人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承担责任的限额。对于限额,担保合同有最高担保限额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就相对复杂,主要表现为:是在银行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内(如牡丹卡为5000元)或是满足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最低条件的限额内(如中银卡章程规定,透支3万元以上应发出紧急止付令)还是对全部恶意透支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涉及到担保人能否以发卡银行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或紧急止付令作为拒绝承担全部恶意透支金额担保责任抗辩理由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能够,因为虽然发卡银行的担保条款大多规定担保人要对持卡人的债务无条件地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而发卡行对担保人不承担任何义务,从表面来看,这种规定也似乎符合《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保证责任范围的规定,然而我们应该看到信用卡担保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同样应遵守《民法通则》,该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只能自行承担。”,因而当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监控不力、不及时、止付处理不迅速导致持卡人恶意透支取现或消费时,担保人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对超过允许善意透支限额部分的债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这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因为在持卡人大量恶意透支的情况下,银行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或紧急止付令,造成损失扩大,银行是有过错的,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银行应自行承担责任。 而对于银行与特约商店而言,他们之间是另一种合同关系,银行在发现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有义务及时通知商店终止结算以避免损失扩大,而商店在接到通知之前的义务只是注意持卡人每次透支的金额是否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如牡丹卡为5000元,普通卡为1000元),若超过,则不允许结算,若不超过,自然就无权终止结算。因而只要特约商店尽到了注意义务即不存在任何过错,他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发现持卡人透支消费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而仍给予结算,则特约商店对在本商店透支消费的这部分金额在持卡人未归还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讨论的是持卡人善意或恶意透支时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下面要探讨的是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二、 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当持卡人的信用卡遗失、被盗或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遗失、被盗,而拾得或盗得信用卡的人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取现或到特约商店恶意透支购物消费就属于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对于其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合理承担,是一个涉及到如何协调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即持卡人、银行、特约商店、担保人)利益的问题。自然,从根本上说,责任应由非持卡人,即恶意透支人来承担,但是,当非持卡人无法找到时,这种损失就只能根据过错的大小程度由上述四方当事人承担。 (一)持卡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持卡人是否有过错,持卡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也可分为持卡人有过错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持卡人无过错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前者指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当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拾得者或盗窃者取现;后者指信用卡被盗或遗失后小偷或拾得者用伪造的身份证取现。对于前者,由于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客观上加大了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的风险,因而持卡人自身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持卡人应对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后者,虽然持卡人无过错,但光由银行承担损失不尽合理,故持卡人也应对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可在上述基础上减轻持卡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承担责任的限度是在持卡人自己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如牡丹卡5000元,普通卡1000元)两者之和的范围内还是在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所规定的最低金额(如中国银行的中银卡为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的范围内或是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金额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如果银行在接到持卡人的挂失申请后及时向商家或下属分支机构发出紧急止付令,那么,银行的损失就可减少许多,然而银行未尽到这种通知义务,因而银行自身也有过错,故由持卡人来承担全部恶意透额并不合理。而根据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协议的规定,持卡人对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在挂失前和挂失后24小时内被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笔者认为,在挂失前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也许还算公平,而“挂失后24小时内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的规定则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脑网络的普及显得不尽合理,因为信用卡既然作为银行提供的一种金融工具、金融产品,银行就应对其安全性负责,就象生产商对自己的产品质量应该负责一样,况且这种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是发卡行凭借自身的优势强加于持卡人的,因而持卡人有过错时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应是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金额,也不应是银行发出紧急止付的条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如中银卡为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时就应该发出紧急止付令)而应是以持卡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之和为限。而持卡人无过错时(指不存在身份证与信用卡一起摆放并已经挂了失)承担责任的范围则应是以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条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为限。 (二)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持卡人是否有过错,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可分为持卡人有过错时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持卡人无过错时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前者,作为银行而言,由于它没有尽到及时发出止付令的义务,因而不仅持卡人有过错,而且银行也有过错故应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范围就是对超过持卡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之和的部分承担责任。对于后者,作为银行而言,由于银行未尽到仔细核对持卡人与身份证的义务(当然也有人认为在目前全国身份证管理系统没有互联的情况下要银行尽此义务过于苛刻,也不尽合理),则过错更大,故在持卡人无过错,而银行过错大的情况下,银行承担的责任也应在前者基础上加大,责任应主要由银行承担,承担责任的范围就是超过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条件所规定最低限额以外的部分。如果恶意透支不仅以取款方式实现而且还以消费方式实现,则又会涉及到另外一个当事人— —特约商家。 (三)特约商家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特约商家在非持卡人刷卡结算时,理应尽到将身份证(无论是伪造的还是偷的)上的照片和恶意透支人的相貌、将信用卡上的笔迹与恶意透支人的笔迹进行核对的义务(当然同样也有人认为在目前全国身份证管理系统没有互联,而且笔迹可以摹仿的情况下要特约商家尽此义务过于苛刻,也不尽合理),而特约商家未履行此项义务致使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得逞,因而有过错,而银行没有及时通知特约商家终止结算也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对于非持卡人在本商店消费的这部分金额,特约商店应该与银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划分为:低于必须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最低条件所规定的限额以内的部分由特约商家负责,高于此限额的部分则由银行负责。 (四)担保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如果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不是用自己的财产担保,而是请他人向银行保证,那么,对拾得者或盗窃者的恶意透支行为所造成的透支金额,在持卡人无力承担是情况下,担保人该不该承担呢?这得看担保人与银行所订的担保合同。通常,担保人与银行所订的担保合同规定的被担保人只是持卡人本人这一特定主体,因其属于债的一种,而债的主体双方均是特定的、明确的,而不是任意的,因而不可能对持卡人本人(被担保人)以外的任何人发生担保的法律效力,更何况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无任何过错的担保人去为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承担责任,于情于理于法都讲不通。此外,担保人之所以为持卡人担保,主要是因为他对持卡人的信用感到放心,所以如果上述情况发生时要担保人为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担保,有悖于担保人的真实意思,既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等民法原则,也不合理。故笔者认为担保人不应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行为承担责任,这与前面提到的担保人应对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承担责任完全不同,但鉴于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持卡人对信用卡遗失在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法院判决持卡人对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而持卡人无力支付,则对这一部分损失,担保人应在自己的担保限额内承担责任,概括而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要满足两个条件:(1)只针对被担保人(持卡人)本人应负责的部分(主体条件);(2)承担责任的限额在自己的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担保限额内,而不是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责任(限制条件)。 当然,关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还很复杂,以上所谈的还只是我对此问题所作的几点不成熟的思考,望能以此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民事法律论文: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反思 世界太丰富多彩了,太生动活泼了,以至于使自己陷入惟一真理的牢笼之中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民事法律关系乃是民法学之纲。只有领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精髓,才能把握民法及民法学的精要,起到纲举而目张的效果。不仅如此,早在1985年即有学者指出,制定一部科学的民法典,也离不开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研究的深化与民事法律关系体系的确立。因为,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基础的商品经济关系;民法基本原则是商品经济也是民事法律关系本身性质的表现;民法的任务也必须通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来实现。1本文即是应对民事法律关系研究深化的要求,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反思。过去,我国民法学界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仅仅局限于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2,现在看来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这种描述过于简单。其实,法律关系是一个内容复杂的综合体,具有有机性、规范性、时间性等特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积极要素 德国著名法学家拉伦茨认为,法律关系是基于一个统一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的各种权利、义务和其他拘束的总和。这些权利、义务和拘束具有各不相同的规范属性和规范结构,它们一方面表现为各种的权利(Berechtigung),另一方面表现为各种法律上的负担(Belastung)。3这里的Berechtigung一词虽也可译为权利,但这一权利是广义的权利,除了我们通常所指的狭义权利(Recht)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权能(Befugnisse) 权能是权利或法律关系的部分内容,它原则上是其据以产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例如,当事人通常都享有对法律关系或权利进行处分的权能,当事人有权将一定法律关系或权利移转于他人、变更其内容、放弃或撤销。一项权利可以包含多个不同的权能。如所有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消费其所有物,改变其形状乃至将其毁灭。所有权人还可以以债权形式或者限制物权(如役权、用益权或担保物权)的形式,将其个别权能在一定时间内交由他人行使,随着这些权利的消灭,这些权能将自动地回归所有权人。债权除了其核心的请求给付权能外,还包括抵销、让与、出质以及诉请履行的权能等,这些权能在个别情况下可能并不存在,但这并不能使债权丧失其特性。4 将权能作为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一定会遭到大家的反对,因为一般认为权能既然是权利的组成部分,不必另行将其作为法律关系的要素而单独列出。笔者最初看到拉伦茨教授的《民法总则》教科书这样写时,也是同样的感受。但笔者认为有一些权能虽未成为独立的权利,但已经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如上列之处分权(能)、抵销权(能)、出质权(能)、让与权(能)等,应当在法律关系中的构成中占有一席之地,这样做的目的使其在法律关系的构成中凸现出来,不至于淹没在权利之中,以致无法充分地描绘一项法律地位的全部内容。 民法理论上称之为权利的法律地位未必尽为权利,其中有很多仅是权能,只是为了称呼的方便常常被称为权利而已。拉伦茨认为,看一个法律地位是“权利”,还是“权能”,要看它的独立转让性以及或多或少依它的重要性来决定。如,形成权和期待权就是在最近十年来已从单纯的权能或“法律地位”发展成为一种权利。5 对于形成权是权利还是权能,尚有讨论的余地。我国台湾学者林诚二教授即认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本身,虽称之为权利,究其实质并非权利,而是一种权能,即权利产生的作用。只是因学理上方便而称之为权利。6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因为,我们都知道这四项权利就是按照权利作用的不同而进行的划分,所谓权利的作用,无非就是指权利的效力。所以,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就是权利的四种不同效力,也即权利的四项不同权能而已。支配权乃是物权、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等绝对权所共同具有的权利人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的权能。至于请求权更是一项明显的权能,对于债权而言,我们知道债权具有请求权(能)、受领权(能)、保有权(能)、处分权(能)、执行权(能)、私力救济权(能)等不同权能7,请求权不过是债权的一项核心权能而已;对于物权而言,物权除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外,物上请求权则是物权的一项救济权能。抗辩权由于是对抗债权请求权的权利,因此,抗辩权实质上也是基于其相应的特定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而享有的一种权能。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债务人基于其对待给付地位而产生的抗辩权能,先诉抗辩权则是一般保证人基于其补充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而享有的抗辩权能,而时效届满抗辩权则是债务人基于其不完全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抗辩权能。 诸如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等形成权,笔者认为则是法定权、所有权或某些特殊债权的形成权能而已,权利人是基于权、所有权或特定债权才享有的创设、变更或消灭一定法律关系的形成力。如,父母对限制行为能力的子女所从事的法律行为的追认权,就是其法定权的表现;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人处分行为的追认权则是所有权处分权能的表现,债权人行使的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或终止权都是基于其债权人地位而产生的特殊权能而已。 通过对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究竟是权利还是权能的讨论,可以看出,权能在法律关系中还真不是可有可无的要素。 2、权限(Zustandigkeit) 韩忠谟先生在其《法学绪论》一书中曾指出,所谓权限者只系为他人而在法律上发生作用,其由此所生之效果,皆归属于该他人。如人有权限(通常称为权),其以本人之名义所为之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依同理,法人之机关所具有之权限,当然与权利不同。再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盈余分配请求权,此乃法律所赋予个人的权利,至若股东以公司机关????股东大会构成成员的地位,行使所谓“表决权”,则“此表决权”严格言之只系一种权限。要之,在这种情形下的权限,乃基于团体内部机关的地位而持有,为团体之利益而行使,就个人本位而言,尚不得视为权利。8 对于这种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权限,拉伦茨教授也以“受领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或给付的权限”(ZustandigkeitzurEntgegennahmevonErklarungenoderLeistungen)为例进行了说明,并指出这种受领给付的权限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这种权限原则上是属于债权人所有的,但例外时也可以属于其他人。9 综上我们可以总结为,权限概念指称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基于此种特殊法律地位享有特定权限的人可以行使本属于他人之权利,而其效果仍归属于授权人。10它同样构成了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这一点却被我们的传统学理有意无意地忽略了。 3、取得期待(Erwerbsaussichten) 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享有未来取得一定权利的期望,但这种期望尚不足以达到独立的取得权或期待权意义上那样受到法律保护的取得地位的程度,如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孳息取得的期待等。取得期待并不构成一项独立的权利,其与期待权的区别在于,只有当取得权利的期待受到法律充分地保护,足以对抗他人对其进行的侵害,而且该法律地位具有一种独立的经济意义,权利人可以像对待既得权那样处分时,我们才可以称之为期待权。11 拉伦茨教授认为,以上内容都应是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并将其统称于广义的权利Berechtigung中。12由此可见,一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的法律地位是由权利、权能、权限和取得期望等组成的综合利益地位。为了与狭义的权利(Recht)相区分,我们姑且将所谓的广义权利(Berechtigung)称之为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积极要素。 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消极要素 与法律关系中的广义权利相对的,是各种法律上的负担(Belastung),我们可以对应的称之为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消极要素,这种所谓法律关系内容的消极要素除了法律义务(Rechtspflicht)这一常规要素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上的拘束(rechtlicheGebundenheit)或屈从(Unterwerfung) 在有些情况下,与一个人的权利相对应的不是法律义务(Rechtspflicht),而是一种法律上的拘束。如形成权相对人在法律上所承受的负担就是一种法律上的拘束。当形成权人行使解除权或终止权之类权利使法律关系或权利发生改变时,形成权相对人就必须允许其发生变化。法律对形成权相对人的“拘束”体现在,当对方当事人基于形成权将对法律关系的变化强加给他时,他所能做的只是必须接受这种法律后果。 法律义务(Rechtspflicht)则是指法律制度作为一种规范命令使人承担的特定应为(Sollen),义务可以是针对特定行为的作为(Tun),也可以是不作为(Unterlassen)。而法律上的拘束,德学者也称之为容忍义务(Duldungspflicht),但这种容忍义务不同于法律义务中的不作为。例如,针对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其所有权和不得妨碍其所有权的行使的义务,该义务作为一种不作为义务,属于法律关系内容构成之消极要素中的法律义务。但如果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一项限制物权,他在这种情况下受到的“拘束”是必须容忍限制物权人的某些行为,而他作为所有权人原来是不需要这样做的。这种容忍义务,它不仅仅是一项不作为义务。所有权人不仅负有不实施某种特定的行为的义务,而且更对此负有义务,即当限制物权人对物进行合法利用时,所有权人不得阻止并让它生效。13此种义务表现为法律对其的拘束,而并非仅仅是不作为。 对于容忍义务与不作为义务的不同,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冯?图尔教授说的好,“对于容忍义务,从概念上看是指某人有义务不提出反对或异议,但这种反对或异议他本来是有权提出的”,而对于不作为义务则是“对于某人的一个行为,他本来就不能或不允许阻止,就更无所谓容忍了”。14 从另外一个方面笔者认为,如果我们说相对于作为义务而言,不作为义务属于消极的义务的话,那么这种法律上的拘束或者我们称之为“容忍义务”的就更为消极。那种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不去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所禁止的行为,而这种容忍义务不是指义务主体自己不去做什么,而是权利人依法或依约做了什么,他要无条件地接受,要容忍权利人这样做而不得反对或提出任何的异议。由此可见,这种法律上的拘束(rechtlicheGebundenheit))更为消极。 正是由于形成权相对人所负担的这种所谓“容忍义务”的特殊性,我国学者张俊浩教授曾称,形成权是没有义务与之对应的权利,但他同时也指出,如果把这种义务的内容理解为尊重,那么似乎也可以认为有义务与之对应。15显然,此义务非彼义务! 德国学者伯蒂歇尔(Botticher)在论述形成权之相对人的这种特殊义务???法律上的拘束或容忍义务时,则精辟地使用了屈从(Unterwerfung)一词。他就此论述著作的名字就是《私法中的形成权与屈从》。16 葡萄牙著名民法学者CarlosAlbertodaMotaPinto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分为本义的权利和形成权,与权利相对应的是法律义务和屈从。其中本已权利相对应的义务,而形成权相对于屈从17.本义的权利是请求或期望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本义的权利有债权、物权、人格权、亲属权以及期望权等。本义权利之对方当事人所负有的是法律义务-即作为义务(拉丁文:facere)或不作为义务(拉丁文:nonfacere)。法律义务是实现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的行为之必须性(或约束)。法律义务相对于本义权利。在这种义务中,义务主体尽管可能受到制裁,事实上仍可不履行义务。法律规定承担法律义务之人要遵守特定行为,对于故意或因过失而不履行义务之人,法律将适用法定处罚。形成权则相对于屈从(sujeicao),屈从意味着对方必须承受权利人行使权利后,强加于其权利义务范围的后果。屈从者,不可抗拒之必须状况,受约束的人必须承受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后强加其权利义务范围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等后果。对于形成权,屈从是一枚钱币的另一面。屈从有别于法律义务,它是一种不可抗拒的必须性。屈从者不得违反其状况,它一定要承受形成权行使后所产生的结果。18 综上所述,显然这种法律上的拘束或者屈从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义务,也是传统意义上的义务概念所无法涵盖的。因此,对于法律关系中的义务类型确有详加区分和细化研究的必要,特别是这种相对于形成权的法律上的拘束或者屈从概念的提出19,对于我们关于法律关系内容的传统认识是一个很大的冲击,应引起我们的充分重视,相信这一概念的提出和应用对于丰富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职责(Obliegenheiten)20 职责是一种对当事人的行为要求(Verhaltensanforderung),这种要求大多是为了满足行为人自己的利益而存在的。有学者称其为“为了自己利益的行为要求”(VerhaltensanforderungimeigenenSache)。21克布勒(Kobler)所编写的《法学辞典》径直将职责解释为“为自己利益的法律规定”(RechtsgeboteimeigenenInteresse)。22这种职责,按照赖默尔?施密特(ReimerSchmidt)的说法,它是一种强度非常弱的义务(PflichtgeringererIntensitut)。23法律并不强求当事人履行这种职责,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这种职责,他并不因此而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只是受到很轻的制裁,一般地他会失去一个较为有利的法律地位,或者接受某种法律上的不利。24职责与法律义务的最大不同在于,职责承担人的对方当事人并不因此而享有任何权利。 职责(Obliegenheiten)概念最初常见于保险法中,例如,在保险合同中对受害人提出的尽快报告有关损失或危险增加情况的要求等。是赖默尔?施密特教授(ReimerSchmidt)将其从保险法引入到民法中来的,并且成为民法的一个一般概念。25这种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职责在我国民法中也多有体现,下以我国《合同法》为例进行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一规定并未真正地要求当事人避免损害的法律义务,但如果守约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损失扩大,那么他就应接受由此而产生的不利益后果。这种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实质上是对自己利益加以维护和照顾的义务,并非真正的义务。26应与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义务相区别。这种职责(Obliegenheiten)是附属于当事人的责任,要求他以适当的方式对自己或自己的法益予以注意。对于这种职责,人们期待是任何人都能做到的,如果他不这样做,那么他就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接受不利的后果。27即当事人处于这样一种法律地位,他就负有责任去避免损失扩大,但此种职责并未赋予对方当事人以请求权,以请求其为之。只是若其不如此做,根据职责的要求,将会使其请求违约方赔偿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地丧失。 我国《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及时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据此规定买受人负有及时检验的义务。同时第158条第1款第1句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同条第2款规定,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据此两项规定,买受人在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时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因为如果标的物存在数量或者质量的瑕疵,时间越长就越难证明。买受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也要求尽快弄清楚。如果他不这样做,出卖人当事人无权请求买受人这样做,只是他就要接受丧失请求权的不利后果。28即对于约定有检验期间而买受人未检验或检验后发现问题却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合同法》第158条第1款第2句)。对于未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在合理期间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29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第2句)。即便是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合约定,由于买受人未尽职责(Obliegenheiten)??及时检验并通知出卖人,他也必须承受这不利的后果??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合约定的,也视为符合约定??丧失请求补偿的权利。 对于这样一种所谓的“不真正义务”,韩忠谟先生曾评论道,买受人应为如此通知,虽系属法律上的一种“义务”,且无一定相对人,然按买受人如遵循规定而为通知,则可请求出卖人负瑕疵担保责任,并得行使契约解除权或减少价金请求权,反之,如怠于通知,亦只不过失却上列权利,而陷自己于不利益之后果而已。由此可见,法律之科人以此种“义务”,纯属技术规定,作为行使权利之前提。若于真正义务相比较后-?即权利之对应的义务,义务人有所违反,须负损赔之责??当然异其性质。30 对于此种职责,郑玉波先生称其为“间接义务”,并举票据法的规定加以说明。在票据法上为了保全追索权,法律通常会规定持票人应为一定行为,如提示或作成拒绝证书等,倘若持票人不照办,则法律将使其遭受不利益的后果。郑玉波先生同时指出,这种职责与义务之不同在于,通常因违反义务而承担损害责任时,原则上以义务人有过失为要件;而这种职责的违反,其不利益后果的发生无须行为人有过失。31 综上各方家所论,可见此种职责(Obliegenheiten)显与义务有别,且实践和法律规定上并不少见,应认真加以研究并纳入到法律关系的要素中来。 3、负担(Lasten) 在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消极要素中除了上述法律义务、法律上的拘束和作为非真正义务的职责外,拉伦茨/沃尔夫认为,还包括负担。这里的负担与职责不同,是指举证责任或者在法院进行诉讼时的声明及陈述责任。对于前者,拉伦茨/沃尔夫以德国民法典第282条为例32.该条规定,债务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而违反债务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不可归责之原因,债务人负有举证责任。债务人若对这样一种“负担”(Lasten)不注意、不履行,将会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至少在形式上他会败诉。33不像作为不真正义务的“职责”,既是为了自己利益进行的约束,同时也有利于他人。34对这种负担的重视仅仅有利于负担人自己的利益,负担人不理会该负担反而会有利于对方当事人,也是对方当事人所更愿意看到的,因为由此他可以赢得这场诉讼。352002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同样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任何性质的义务中都难以包含这种负担。它更多是当事人来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一种风险和不利益的分配规则。36这种举证或陈述的负担虽说是诉讼法的义务,但由于其是否及时、适当地履行将直接影响其在实体法上的权利。所以,一定意义上讲也可以将这种负担纳入到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中来。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机性、规范性和时间性 1.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机性 通过以上所讨论,我们可以知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绝不仅仅限于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除了权利和义务这一对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外,法律关系还包括权能、权限、取得的期待和屈从、职责、负担等非常规要素。所有这些要素结合在一起构成一项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地描述特定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但这许多要素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机地联系和结合在一起的。 对此,拉伦茨教授曾明确指出,法律关系可以由单一的权利和与其对应的义务组成,也可能是由以某种特定方式相互组合在一起的很多权利、义务和其他的法律上的联系组成。大多数法律关系都不是一种单一的关系,而是一个由许多法律上的联系附加于其中的复杂的综合体。法律关系是一个由各种各样的权利、权能、义务和法律上的拘束等组成的一个整体(einGanzes)、一个有机体和结构组合(ein Organismusund Gefüge)。37 法律关系的这一特征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律关系的有机性,即围绕一个共同目的而结合在一起的各种权利、权能、权限、取得的期待和义务、屈从、职责、负担等,组成了一个超越各个要素而存在的整体38,即法律关系乃是一个有机的结构组合。例如,在所有权法律关系中,所有权通常被我们看作是一项完整的权利,但所有权并不仅仅是各种所有权权能的总和,所有权也有可能和义务结合,所有权事实上是一个复杂的包罗万象的法律关系。比所有权更加复杂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和亲属法关系。一项债权债务关系不仅包括给付义务和与其对应的债权,而且还包括确保它们的辅助义务和权能以及形成权和权限。39而且,在债权债务关系发展过程中还可以不断地产生各种各样新的义务,个别的给付义务可因清偿而消灭,形成权可因其行使或不行使而失去效能,债的客体可因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变更,债的主体也可因法律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更易,整个债权债务关系更可因概括转让而转移。但无论何种情形,债权债务关系的要素虽有变化,但债的效力依旧不变,即债权债务关系仍继续存在,并不失其同一性。40 拉伦茨教授更是由此对冯·图尔(von Thur)教授的“权利乃私法之核心概念”的观点表示反对,而认为私法之法律关系一般至少包含一项权利,但法律关系并不限于此。并进一步指出,承认债之关系是一个有机体,承认债权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通过合同承受而具有可转让性,承认所有权具有社会义务,承认亲权的义务权(Pflichtsrecht)属性,承认法律义务、职责以及其他的拘束之间的不同,就意味着承认法律关系概念居于私法的中心地位。因为,只有法律关系才能将权利以及不能发展成为独立权利的权能、义务和职责都囊括其中。41 对于权利和法律关系,应以何者为私法之核心概念的问题,在法学史上始终存在一个反反复复的认识过程。在冯·图尔(von Thur)教授1910年提出权利乃私法之核心概念42之前,法律关系是居于私法的核心位置的。古典的罗马法学时期,法学家们放弃对具体的各种实体权利抽象出一个一般的权利概念,直到注释法学时代,诉权的实体法基础才引起人们的注意,但距今日权利之私法核心概念的地位还有很大距离。萨维尼(Savigny)就不认为权利是私法体系的中心,对权利的讨论通常是在法律关系的基本范畴中顺便进行的。直到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将罗马法的诉权制度引入到权利的话语中,认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在先,诉权在后,并在其著名的潘德克吞教科书中开始专门讨论权利,从此法律关系开始丧失了其自萨维尼时代以来的核心地位。43近来在民法学原理上出现了回潮,有学者对权利在私法中的核心地位提出了批评,要求将法律关系作为私法的基础范畴来对待,主张在私法中应以法律关系取代权利之核心地位,认为法律关系给权利人的义务也留下了空间。44不仅如此,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到,仅在权利的框架或义务的范畴中是无法将前述的权能、权限、屈从、职责、负担等要素涵盖进来,从而无法精确而充分地描述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因此,非常有必要重新审视并确立民事法律关系在现代民法学中的核心地位。 2.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性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作用于民法的调整对象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但民事法律规范不会自动地作用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必须借助于民事法律事实方能实现,可见,民事法律事实乃是民事法律规范作用于民法调整对象的重要媒介。民法的这四项基本范畴的关系可图示如下: 民事法律规范(透过媒介:民事法律事实)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此时的社会关系披上了法的外衣:权利和义务) 法乃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只能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种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与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社会关系有何不同?其不同在于,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经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之后,披上了法的外衣,即具有(广义)权利和义务内容。45此时的法律关系从民法的角度看已不再是普通的社会关系,而是进入了规范世界,具有了规范属性。所谓法律关系的规范性,即对这种社会关系再不能当作普通社会关系来对待,而应以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去观察、处理。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关系不同于生活关系。拉伦茨曾明确批评将生活关系与法律关系混同的现象,并举例说,出租人A与承租人B的生活关系可能是友好的,也可能是冷淡的或紧张的,但他们之间的租赁法律关系并不是按照这种生活关系来确定的,而只能是按照规范的观点(nachnormativenGesichtspunkten)。其内容要由法律和租赁合同来调整。46当然,与法律关系相应的生活关系有时也会反作用于法律关系,例如合同当事人之间长期缺乏信任关系,会导致一方行使解除权。但无论如何,这种生活关系对法律关系的反作用,也只能从规范观点的角度出发来确定。 2)法律关系具有意志性。通过上面的图示,我们知道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作用于民法的调整对象而产生的,而民事法律规范内容的本身就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志,但这种意志是抽象的,具有一般性。而当民事主体通过其法律行为形成具体民事法律关系时,法律关系内容的确定再次体现当事人的意志。 3)法律关系是通过对生活关系撷取而产生的。现实生活关系是一个连续统一体,而我们正是从这一统一体中取出一部分进行法律观察,得出法律关系的。这种将生活关系局限于现实的某些部分,是法律研究技术的必要手段,同时对于法律适用也是非常必要的。否则找法工作将完全依赖于对法与非法一种非理性的整体印象,从而丧失其可信赖性。47法律关系对生活关系这种“撷取”,使其具有了很强的规范性。但生活关系却始终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这就要求我们在分析法律关系时还要注意到法律关系的有机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时间性:作为时间现象的法律关系 所有法律关系原则上都是有时间上的开始和结束的,所以法律关系虽然不存在于一定的空间,却具有时间性。法律关系是一种时间现象(zeitlicheErscheinung)。48当然,法律关系在时间上的存在对于不同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意义。 在债法关系上,法律关系的时间性表现的最为明显。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债权含有死亡基因,目的已达,即归消灭。”49债权是动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在于跨越时空障碍,实现财产的流转,保障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发生的商品交换得以实现。作为人们获得和实现物权或类似权利的桥梁与手段,债权只有通过依法消灭自己才能实现其价值,没有永久存在的债权。特别是合同关系,从本质上说合同就是为了结束而设立的。即使是那些持续性债权债务关系,也是有结束时间的规定的,它从一开始就是暂时的,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结束。 形成权的时间结构与债权很相似,它从一开始就是以通过其行使从而使一定权利形成作为其终极目的。一项形成权,例如终止权、撤销权、选择权,一旦行使,即告结束。形成权是通过其行使而消耗自己的,即使不行使,这种权利也会因在一定时间内(除斥期间)不行使而消灭。一句话,形成权是一项可消耗性权利。 物权关系中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具有明显的时间性,所有权的时间性虽不很明显,但所有权同样具有一定的时间结构首先,所有权是特定人在某个特定时刻开始对特定的某物享有支配力的,同时这种支配也必将结束,至迟到所有权人死亡或者所有物灭失时。但所有权的时间结构与债权的明显不同,它并不像债权那样通过履行义务而消灭自己,不是目的达到了就没有任何意义。恰恰相反,它在时间上的存在本身就是它的意义,51就是它的目的。而且,从本质上讲,所有权关系的时间结构不是暂时的,而是长期的持续的。 人格权、亲属权和婚姻关系的时间结构,也同样是以人的生存时间为限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则体现在其保护期上,保护期届满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专有性保护,而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当然,这些权利的时间结构与所有权相同,其之存在即其目的。与债权那种“目的已达,即告消灭”的时间结构显有不同。 四、一点反思:法学向常规外细微处的发展 撰写此文乃是缘于近来读书的一些感受。在读到拉伦茨教授和沃尔夫教授所著之《民法总则》关于法律关系的具体要素时,书中赫然写着法律关系构成的各种(广义)权利(verschieden Artenvon Berechtigungen)和各种负担(verschiedenen Artenvon Belastungen)。细读下去,作者更加明确地指出,法律关系的整体法律效果是基于某一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权利(subjektiveRechte)、取得期望(Erwerbsaussichten)、权限(Zustandigkeit)和义务(Pflichten)、其他的拘束(sonstige Gebundenheiten)、职责(Obliegenheiten)、负担(Lasten)等全部要素构成的,而这些内容构成了参与该法律之当事人的特定法律地位。52 再读韩忠谟先生的《法学绪论》一书,书中也指出,权利与义务乃法律关系之核心,法律所赋予法律关系之法律效果的主要部分。53由此推出,韩忠谟先生也认为除了权利与义务外,法律关系当有其他内容构成。这一点可由韩先生在论述权利的种类时的观点得以佐证。 又读葡萄牙著名民法学者CarlosAlbertodaMotaPinto所著《民法总论》,惊讶地发现,他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分为本义的权利和形成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分为法律义务和屈从。本义的权利相对于法律义务;形成权则相对于屈从(sujeicao)。并指出法律关系是权利和法律义务或屈从所组成的关系,权利和法律义务或屈从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部结构和内容。54在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中明确地引进了“屈从”概念。而且在其引注中笔者得知,德国学者伯蒂歇尔(Botticher)在论述形成权相对人所负有的特殊义务时,其著作的名字更是径直为《私法中的形成权与屈从》。55 由此而起的种种信息使我不由得诘问自己,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否仅限于我们传统理论所指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否还包括其他内容? 对此,拉伦茨教授给予了明确的回答,“尽管我们通常说权利是一项法律关系的特定标志,但是对权利的拥有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能穷尽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它还包由权利而生的其他很多法律联系。”56我国台湾学者曾世雄教授也认为,传统论说常在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关系之间划等号,认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其实,法律关系包容之范围较权利义务关系为广,权利义务关系只是法律关系之一部但为最重要之内容。57 在这样一些观点的引导下,笔者努力形成了此文,并提出法律关系的内容由积极要素和消极要素两部分构成。其中,积极要素包括权利、权能、权限和取得的期待等,而消极要素包括义务、屈从、职责和负担等。笔者深知与传统理论相比,文中的许多观点和论述未必能站得住脚,例如,权能和负担是否应列入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中等等,这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地深入分析和讨论。这里笔者想通过此文传达的信息是,我们应对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进行反思。不能将法律关系的构成简单化地理解为权利和义务,除此之外法律关系还应该具有更加丰富的内容。因为,法律是对社会生活关系的反映,社会生活关系永远是丰富多彩,作为反映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关系在其内容构成上也必然是丰富多彩的、多种多样的。否则,我们的理论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现实将捉襟见肘,无以应对。58 美国著名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Hohfeld)教授就认为,将所有的法律关系都仅仅约化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阻碍我们进行清晰的法律思维和有效地解决法律问题的最大的障碍之一。用权利和义务两个概念来分析比较复杂的法律现象,如信托、选择权、期待权、保留合同、法人等,也能说明一些问题,但它造成的法律术语的匮乏和混乱等严重后果,仍须法学家们认真对待并不断消除。霍菲尔德进一步将法律关系提炼为权利(right)??义务(duty)、特权(privilege)??无权利(no-right)、权力??责任(liability)、豁免(immunity)??无能力(disability)等四对概念,以这四对概念的不同组合来分析复杂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59 社会生活关系又是有机地、绵延不断地统一在一起,而法律关系只是通过对一部分现实生活的撷取60实现的,这就要求反映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关系应具有有机性。机械地简单化地思考只能使我们的理论和逻辑异化为我们的枷锁,限制法学对社会发展的指导和推动功能的发挥。我国民法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积累,在一些基本理论方面已渐成共识的情况,我们既要重视对既有理论进行细化研究,更要重视对既有理论的例外现象进行充分研究,以不断完善、充实我国民法学的理论。此即所谓“法学向常规外细微处发展”之意。 本文观点未必准确,但希望它能为我们对法律关系内容的理解提供新的思路,以拓展我们的视野。特别是其中的“权限”和“屈从”概念,如能妥贴地引入到法律关系内容构成要素中来,相信这将有助于使我们对法律内容的理解更加深入、更加丰富、更加具体。 将“权限”概念引入法律关系之中,可以使我们更加容易分析、认识一些特殊的法律地位。譬如,对于权性质的分析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且尚无定论的一个问题。抛开将与委托混为一谈从而否定权的观点不说,单单是承认权存在的观点中围绕权性质就有所谓权利说、权力说、能力说、资格说、地位说等种种令人眼花缭乱的主张。而对于这一干众多学说,人们却总能找到其不能圆满解释的地方。61而“权限”概念的引进就可以使我们跳出既有理论和逻辑的束缚,在更加广阔视野中的看待一些所谓的理论难题。 同样,不论是拉伦茨的“法律上的拘束”(rechtlicheGebundenheit)概念,还是伯蒂歇尔(Botticher)的“屈从”(Unterwerfung)概念的提出,都给我们带来了非常值得深思的东西。特别是葡萄牙学者CarlosAlbertodaMotaPinto将权利分为本义的权利和形成权,并进一步指出与本义的权利相对的为法律义务,而与形成权相对的则称之为屈从,详细区分了屈从与义务的不同。这种思路对我们有很大的冲击和启发。即使我们不接受“屈从”概念,我们也要对现有的义务概念进行更加细化的区分研究62.果如此,本文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民事法律论文:论代位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应用 摘要: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代位权的制度。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保全制度。本文从代位权的性质、构成要件、在民事法律中的应用及实践等方面谈了笔者自己的一些观点。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是强制执行的一种补救。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应考虑债权的合法性,怠与行为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代位权客体的范围等几个方面的因素。笔者根据代位权理论及其在民事法律中的实践,就代位诉讼中被告的确立,债务人应负责任的问题,债权范围的确定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保全债权、法律适用 依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应体现公平原则。在实践中,有时合同订立后,债务人的财产因客观、主观原因而减少或者应增加而未增加,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难以实现,从而出现不公平现象。法律上为避免上述情况出现,设置特别制度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债务人财产客观原因而减少,债权人可以通过不安抗辩权以及其它补救措施予以救济;对于债务人因主观原因减少,债权人则可通过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予以消除。代位权是债的保全措施的一种,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是对债的担保制度和违约责任制度的补充,同时又优于其它制度,本人试从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作如下论述。 一、代位权概述 考查外国立法,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法国法系之民法(法国民法典1166条,西班牙民法典111条)及日本民法(其法典432条)都有代位权的规定。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虽然说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然而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请求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它所体现的仍然是债权的法律效力。我国学者赵旭东主编的《合同法学》认为:“代位权是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①对此,笔者持不同看法,因为,代位权是债权法律效力的体现,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 第二,代位权是强制执行的一种补救。代位权制度弥补了强制执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的不能获偿起了预防及补救作用。债权人享有的是代位权,而不享有代位权的客体,代位权行使的结果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而非直接受偿,它体现的是债权人代位权的强制执行准备功能。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债权人以保全债务人财产,增大债权之担保资力为目的,惟强制执行准备之效用”。②说的也是这个意思。 第三,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代位权是依附于代位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它不能单独产生或存在。 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债权人须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这里的“合法”应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均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并不包括其它实体权利及诉权。该债权也不包括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继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第二,债务人须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笔者认为,无须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持续一定的期间才视为迟延履行,因为这一期间极难确定,债权人很难掌握这种期间并就期间届满举证。而且期间的规定会增加代位权实现的风险,所以不规定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须达到一定的期间,才能行使代位权,只要到期即可。“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即不履行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丁文军在《新合同纠纷案件判解研究》中说:“债务人仅以私力救济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仍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只有当债务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时,才能阻碍代位权的行使。”③就是说债务人只有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才不构成“怠于”,仅以私力救济方式主张权利,如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或向其人主张权利,甚至包括向民间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于“怠于”之列。 第三,“怠于行为”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它是指债务人自身无能力清偿债务且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使其作为债的一般担保的财产减少,债权人之债权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同时,笔者认为,关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将这种损害作为具体的条件,要求债权人就此举证证明自己的债权受到具体的实质性损害,与债权人更为不利,举证更加困难。根据举证责任分担以及难易程度司法解释仅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便可视为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司法解释对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主观原因不予考虑,采用了客观评价标准。只要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便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代位权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该条规定使债权人得到了“优先受偿权”,使债权具有了排他效力。然而,根据债权平等原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效益归债务人享有,其行使代位权的费用从利益中得到补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债的关系因此消灭。即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所获财产应归于债务人,此财产仍为债务人之总债权的担保,债权人不得直接以此财产受偿。这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债权的相对性。债权的相对性使得债权无排他的效力,数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这便是债权的平等原则。《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制度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规定与民法中“债权平等原则”这样的原则性规定相左,我认为是不妥的。 四、代位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实践 (一)代位诉讼中被告的确立。在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应当作为被告,这一点没有争议。但是债务人处于何种地位,有的认为,债务人应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直接到期债权,债权人对次债务人享有间接的到期债权。有的认为,债务人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债务人仅对处理结果与之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只能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有的认为,债务人应当与次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必然与次债务人有关,其诉讼地位与次债务人相同,作为被告。有的认为,债权人所主张的是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应列为原告。还有的认为,债务人在特定条件,有可能提供证据,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不主张任何实体权利,不必列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应作为证人。司法解释根据债务人在诉讼中的特殊性、复杂性,仅规定“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将确定债务人诉讼地位的权利赋予法院。笔者认为,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的地位可以因案而异,有时可不作为诉讼参加人。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理论上无需债务人的辅助。次债务人应诉也无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代位诉讼没有债务人也可以发生、进行和完成。所以,债务人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我想这也是《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一)》规定“可以”的缘故。 1、债权人可以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 2、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又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在其诉讼中为原告。《合同法解释(一)》第22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也说明债务人在代位诉讼没有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人民法院可合并处理,债务人应为原告。 3、根据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是不妥的。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内容是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不能成为自身债权的被告,这与代位权的性质相矛盾。 (二)债权人代位权成立后,债务人应负责任的问题。依《合同法解释》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动机有个认识。怠于行使权利,是说应行使并能行使而不行使,且“不行使权利”表现为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它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放纵。少数债务人是故意让自己的债权灭失,抱着一种宁肯让与第三人也不让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心态,而部分债务人则是抱着懒洋洋无所为所谓的态度,还有一部分债务人是碍于次债务人业务或其他关系,而不愿或没能采取诉讼或仲裁行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就势必导致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那里实现债权,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尽管目前《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制度,但是,要债权人能清楚地了解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也并非易事。债务人的债权对于债权人来说,本身就是一个谜,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更不用说认定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是没有权利来查阅债务人的客户档案的。如果说,债权人在费尽周折取得代位胜诉后,债务人仅仅是被动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那么会有越来越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无非在代位诉讼中败诉之后,间接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会对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很大的破坏性,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此,笔者认为:为了震慑债务人的怠于行为,应对其怠于行为进行惩罚,而不仅仅是让其支付代位诉讼费。在债务人代位诉讼败诉后,不必考虑其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无所谓、还是碍于与次债务人的面子关系,而怠于行使其债权,因为债务人的动机在诉讼中是极难认定的,只要债务人有怠于行为的存在,就要进行处罚,这样才能促使其更积极地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代位权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一般来说,依债权相对性原则,债权人不能向次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不能限制债务人的处分权。债权人更不能起诉与自己无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然而,这样理解相对性原则过于绝对,不利于充分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以积极或消极的方式随意处分自己的权利,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在法律制度上给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及保障交易安全留下隐患,而法律设立代位权的目的就是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突破了债权相对性原则,确立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的撤消权制度。当债务人的行为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通过法院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四)《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该规定明确表示次债务人可向债权人直接清偿。而依照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权理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后依照债的清偿规则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其理论依据是: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而非直接受偿,债权人不能享有代位权的客体。可以说,该理论在逻辑上是严密的,但在实践中却有明显缺陷。即该规则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激励不足,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努力结果,其他债权人可无条件分享,在客观上挫伤了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积极性。事实上,反对适用该理论的主要理由不在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是担心债务人对债权任意处分,以及对债权平行受偿的绝对化理解。因此,要保证该理论有效运作,首先,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起,债务人对该债权的处分权便受到严格限制,不得行使任何不利债权的行为。其次,债权人地位平等不等于平均受偿,也不等于无条件的按比例清偿。在适用该理论时,应当考虑债权人行使债权的先后、债权人责任财产的合理变化、适用按比例清偿的法定条件,以及是否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等等。总之,法律不强行规定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有法定优先爱偿权,但不排除经过债务人同意而获得的优先受偿。这样,才能更加符合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初衷。 (五)债权范围的确定。首先,《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是指全体债权人,因为每个债权人的地位应是平等的。有人认为,该条第一款所述的债权人是指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该理解有助于激励和保护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积极性。其实这种说法,是出于保护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考虑。因为,该条中的债权人是指可能遭受损害并有权行使代位权的所有债权人,并非特指某个债权人。其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应以什么作为标准。依法律规定: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使的债权应当是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并未明确规定为到期债权。一般说来,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需待债务到期方能判断,在此之前不能判断债权人利益是否受到伤害。因此,全体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但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债权的损害也可能发生在债权到期之前。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已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债权将无法履行也不能行使代位权,或不能将其债权纳入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那么人们就怀疑该制度的合理性。故而有学者认为,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债权人提前行使代位权的情形。这样,才能避免对个别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应充分体现该制度的保全价值,同时兼顾债务人的处分权。因此,行使代位权条件应从严掌握,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则应适当扩大。因为,无论是对债务人还是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代位权的行使都不构成实体性的损害,但是对债权人的利益却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五、代位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应用需进一步完善 (一)应尽快制订统一的《民法典》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所以关于代位权的制度存在着许多不一致的观点,仅代位权的概念就有许多说法。其实现行的代位权制度突破了传统的规定。1、解决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动因不足的问题。传统的债具有相对性,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效益直接归属于行使权利的债权人,大大调动了债权人行使此权利的积极性。2、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如果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获得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还必须再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这就人为地使诉讼程序变得愈加复杂,徒增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即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将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直接归属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减少中间环节,便于及时清结债权债务。可见代位权制度在民法中占据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具有许多优点,它与债的担保制度与违约责任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维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可是目前的代位权制度仅在《合同法》中有表述,在《民法通则》中没有提及。因此说,应尽快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提升代位权的地位,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抽象的法条具体化。《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程序性内容过于概括,不能满足实际需要。需要将民事诉讼法上的抽象规定具体化,或者直接规定民事诉讼法上欠缺的程序,以便司法实践的操作。就债权人代位权而言,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在该权利实现的第一个环节,程序性内容显得特别重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债权人代位权实现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来进行。这就需要规定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债务人在诉讼中的地位。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这就要求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3、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债务人的权利受一定的限制,其中包括了程序法上的权利限制。4、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对因代位权行使而取得的财产如何受偿的程序等。这些程序上都直接影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目标的实现。 另外,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没有具体标准,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从理论上说,该“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已经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使该危险变成事实上的损害。在实践中,除了债务人履行迟延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1、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其到期债权均未获清偿;2、债务人未能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3、债务人向该债权人或全体债权人明确表示无力清偿部分或全部债权。这些具体的事项都应在法条中明确,便于实践中运用与操作。 总之,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则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则和制度。随着该制度的不断完善,债权人的利益将会得到更加充分的保证。 民事法律论文: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的重新思考 [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是理论上的一个失误,它导致了民法学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也违背了逻辑规则。应该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重新认识。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必备要素和成立要件,只能把合法性作为国家对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评价和法律控制的生效要件来对待。意思表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阶段,强调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有利于激发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而取消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人类认识发展相统一的必然结果。 [关键词] 民法通则 民事法律行为 合法性 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它是联结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的纽带;是客观权利义务向主观权利义务跨越的桥梁;是法制度向法现实转化的接口。民事法律行为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人们应商品经济发展规范化、简约化的要求,而对纷繁复杂的各种具体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进行的抽象和概括。可以说每一项民法基本精神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无一不依赖于民事法律行为作用的发挥。所以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拟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特征人手,来探讨民事法律行为的确切含义。 一、现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立法的误区 考察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历史沿革,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为原称为法律行为,起源于德国法学家贺古(又译胡果)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书中。法律行为在德语中是Rechtsgeschäft,由"Recht"和"Geschäft"组合而成,其中"Geschäft"是“行为”的意思,“Recht”指“法”、“法律”,同时兼有“公平”、“合法”之意,只是日本学者借用汉字中的“法律”和“行为”二词,将“Rechtsgeschäft”译为了”法律行为”。[1]因此,法律行为原有意义含有合法性。既为合法表意行为,这在逻辑上显然存在着矛盾,于是引起了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合法性为要件的争论,学说理论莫衷一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在立法上,一方面肯定了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一方面特创“民事行为”这一新概念,从而结束了争论。《民法通则》的这些规定,虽然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理论上的矛盾,但从另外的角度,又制造了新的矛盾和混乱,使民法学理论处于潜在的困境之中。 第一,在理论上,引起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导致民法学理论整体上的不协调。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这一规定与具体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理论产生了冲突。例如: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无效合同也是合同,也应是民事法律行为,但无效合同却是不合法的法律行为。同样在婚姻关系中存在“无效婚姻”,在继承关系中存在“无效遗嘱”等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来法律行为是从合同、遗嘱、婚姻等行为中抽象出来的概念,理应反映它们的共同特征和一般本质,从逻辑学上讲,其外延应比合同等下位概念要大,所以仅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违反了一般与个别的辩证关系。其次,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与法理学关于法律行为的认识存在严重分歧。法理学认为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2],并不仅指合法行为。因而,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在整个法学系统中也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再次,民事行为的独创,由于《民法通则》未作明文规定,使得人们在对其含义的理解上莫衷一是: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属概念;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或具有民事法律意义的行为;甚至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统率民法上所有行为的总概念”[3],从而造成对民事法律事实理论内部结构认识上的混乱。 第二,在立法技术上,有悖于形式逻辑基本规则的要求。 首先,通过对《民法通则》具体法条的分析,可以知道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其中有效的民事行为就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个种概念,而民事行为是一个属概念。然而从《民法通则》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及其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这种立题,以及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下作出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来看,根据形式逻辑的概括规则,“民事法律行为”倒成了属概念,而“民事行为”反而变成了种概念。其次,从《民法通则》第四章具体条文的表述来看,有些条文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来要求一般民事行为,俨然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上位概念。例如,《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才生效”。难道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才可以“附条件”吗? 以上两点实际上也恰恰反映了立法者内心的矛盾心态:一方面引进了“民事行为”概念,概括一切合法、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解决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另一方面又不舍得放弃民事法律行为的统率性,因为它具有很丰富的历史传统和对所有意思自治领域民事活动强大的示范力量。同时这也向我们的民法学研究工作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今后对于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行为的一般模式研究,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民事行为的角度出发? 第三,在立法价值上,没有必要独创一个民事行为。 首先,分析《民法通则》中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我们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为只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那么我们完全可以用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一个分类概念来取代民事法律行为。正如人可以分为正常人和病人,却没有必要将正常人用一个莫名其妙的概念,来代替“正常人”概念,然而用取消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代价来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却也并非我们的本意。 其次,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合法性为要件是存在争论的,有的学者早已指出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件。如:“法律行为,是权利主体所从事的,旨在规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4]法律行为,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5]。由此可见,为了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学者们并未仅仅把眼光局限于“法律行为是合法表意行为”上来考虑独创一个新的概念,而开始考虑“合法性”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地位了。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区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认为合法性只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6]。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完全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成立和生效两个阶段,将合法性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中剔除,从而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实际上,《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行为,只不过是包括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状态的换种说法而已。至此可见,我们完全没有必要特别地创立“民事行为”这一新概念。而应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进行重新改造,取消其合法性。 二、取消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要件的理论依据 第一,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 所谓特征乃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标志。然而考察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关系时,可以知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产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只是客观上由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指合法行为,“例如遗失物之拾得、标的物之交付等”,它们都属于民事合法行为,“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果”。合法性并不能将民事法律行为同与其相对应的事实行为区分开。相反,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相区别的根本标志在于是否存在意思表示,也即要看法律后果的产生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表示,还是法律的客观规定。“可见,《民法通则》第54条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下定义,未能正确揭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及其内涵和外延。”[7] 第二,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件。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要通过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和国家的法律评价来落实,这是应当予以区别对待的两个不同阶段。民事法律行为首先是民事主体的行为,而不是国家的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自主自愿而为的,以影响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应集中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至于该行为本身合法与否,行为产生何种法律效果,是国家对其进行的法律评价,不是当事人所能随便确定的。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也往往不可能对一切意思表示都有正确的法律观念,意思表示也不可能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合法性只是在确定已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时才有意义。所以,合法性是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外在评价。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内在要求。正如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是病人而否认其为人一样,也不能因为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要求,而否认其为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意思表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 一方面,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必备要件,无意思表示不足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表示行为,集中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史尚宽先生曾经反复说过,“法律行为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要件,无意思表示不得成立法律行为也”,“意思表示以外的事实虽亦得为法律行为之要件,然不得有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行为。”[8]另一方面,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事实的根本特征。无论是事件中的自然事件、社会事件,还是行为中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事实行为都不具有意思表示。 由此,我们可以围绕意见表示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民事主体旨在以设立、变更、持续、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表示行为。首先,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民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实施的行为,并且必须按照民事活动的准则进行,以此区别于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此为民事法体行为构成的人的要素;其次,民事法律行为是有目的行为,无目的行为和精神病患者所为的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主体行为的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持续或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此为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目的要素;再次,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无意思表示则不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此区别于事实行为,此为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意思表示要素。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不以合法性为要件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人类认识发展的规律 所谓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人们通过实践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撇开非本质属性,抽出本质属性概括而成……概念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历史和人类认识的发展而变化的。”[9]由此可见,概念是发展的,而且制约概念发展的因素有两个:—是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发展程度;另一是人们对于对象的认识程度。 前文中已说明,民事法律行为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人们应商品经济发展规范化、简约化的要求,面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的抽象和概括。所以,一方面我们从概念随所反映的对象的发展而发展的角度来看,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也必然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考察民事法律行为的原初意义知道其含有合法性,这是因为当时商品经济尚不发达.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尚不普遍,国家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的控制比较严格,因而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而在现今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时代,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是具有自觉性、自主性、自为性、自律性的主体,“经济和社会则要求民法给予民事主体以充分的自主权,因此,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包括不合法的表示行为”[10]。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表示,这将有利于激发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阶段,在私法自治原则渐受肯认和尊崇的时代,强调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就更具有现实意义了。 另一方面,我们从概念随着人们对概念所反映对象的认识的发展而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人们的认识也应该深化。作为科学研究,理应深入探究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实际上,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法律”是中性词语,只是表明具有法律性而已。所谓法律性主要指民事法律行为是受民法调整并由民法规定的行为,是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是民事法律现象的组成部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性并不表明其必须是合法行为。过去人们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含有合法性,是囿于当时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客观现实,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本质特征的认识自应有所深化。 对于概念的这一发展过程,有学者指出:“概念是从凝固、僵化客观事物的运动,到突破凝固、僵化,在自身的往返流动,这就是概念运动的基本特点,……概念所以是运动的,因为它们是流转的变化的客观事物的反映,这也就是认识运动的辩证性质,人类就是在概念的辩证过程中无限接近客观事物本身,在概念和它所反映的现象之间的具体地历史地统一过程中认识和改造世界。”[11]对于民事法律行为不以合法性为要件这一发展,也是社会历史发展和人类认识发展相统一的必然结果。 民事法律论文:论“民事法律行为”命名的谬误 近来,因民法典编纂引起的学术争议纷纷而起,这是非常自然的事情。一部法典编纂,如同一面镜子,它既能反映出我们的法学成果和学术水平,也能暴露出我们法学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正是长期以来一直使许多学者尤其是民法学者感到困扰的一个难题。此次《民法草案》第四章又对其专门作出规定,这就使得澄清这个问题更为迫切。因为第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命题本身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第二,由于法律翻译的文化间隙,造成了我国民法学界长期以来将“法律行为”和“法律交易”混淆;第三,我国民法学界长期以来谈论的“法律行为”实质上应是“法律交易”。因此,如果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对相应内容予以专门规定的话,那么它应该是“法律交易”,而不是“法律行为”,至少不能是“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命题的逻辑错误与认识问题 从民法典编纂角度来讲,“民事法律行为”的命题本身从逻辑上讲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在一个专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典编纂中,任何一个具体概念都不必要,也不应该重复大前提或最上位概念,换言之,民法或民法典这个上位概念已经包容了其下位概念的外延,而其下位概念则不应该具有包容其上位概念外延的表达成分。例如,我们不能在民法典中作出诸如“民事物权”、“民事债权”、“民事继承权”或“民事婚姻权”这样的规定,因为它违背了上述思维逻辑。当我们谈到继承权,谈到债权和物权时,所指向的范畴必然是民事法律关系,无需再用“民事”加以限定。同样的道理,“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表达所指向的思考对象,其实也是一个必然属于民法范畴的问题。所以,用“民事”加以限定,理论上没有必要,逻辑上也不成立。 “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或“民事行为”问题是我国民法学界长期以来纠缠不清的问题之一。自清末民初法律改制到民国时期民法典的编纂完成乃至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有关立法和法律理论始终采用的表述是“法律行为”,台湾、澳门至今仍然如此。但到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在我们讨论制定民法通则的过程中,随着对“法律行为”制度和理论认识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法律行为”命题下的理论和逻辑存在着问题。最为关键的是,人们发现“法律行为”概念并非民法独有的一个范畴。为了与其他领域的“法律行为”相区分,有学者建议在民法领域的“法律行为”前加一个“民事”予以限定,以避免与民法领域以外的“法律行为”理论相混淆。正是在此背景下,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初稿)中首先采用了“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表述,而且对此作了专章规定。两年后通过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采用了这个表述,从而使“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正式进入民事立法。但是,很少有人意识到,这种避免混淆或误解的做法恰恰是因认识错误而起。这种有意以“民事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加以区分的做法,主要由于我们对现今“民事法律行为”(或“民事行为”)特定的客观指向或实质特征从一开始就没有准确认识和把握。如前所述,在民事法律领域内,谈“民事法律行为”本身就是一个逻辑错误。何况,特定种类的法律活动或法律事实不可能因为加上“民事”一词的限定就会发生性质的改变。事实上,这里涉及如何区分“法律交易”和“法律行为”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而对于这两个在德国民法理论上原本存在的概念的区分,我国民法学界至今还没有提到讨论的层面。 二、“法律交易”和“法律行为”之区分 在德国民法中,同时存在一对概念,即“法律交易”(Rechtsgesch?ft)和“法律行为”(Rechtshandlung)。两者相对存在,而且显然都是在各种具体的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基础上逐渐抽象而成的。也就是说,它是归纳的产物,而不是演绎的产物。所谓法律交易,是说以一定意思表示指向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简单地说,是意欲获得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而法律行为则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必然产生一定法律后果,无论交易行为人是否有获此法律后果的意思指向。由此可见,法律交易与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一个行为是否具有法律后果的意思指向。有意思指向者是法律交易,无此意思指向者则为法律行为。法律交易是作为本身要获得的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出现;与此相对,法律行为则是作为法律规定其后果的行为出现,而不论行为人本身是否想要获得这种后果。如除了准交易行为和事实行为以及某些程序行为外,还有住所的设定和取消、无因管理、占有取得行为、加工行为等,都可纳入法律行为范畴。 德国法学界对法律交易的认识虽有不同观点,但基本上是明确和一致的。《德国民法典》没有对法律交易给出定义,但《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提案说明》所采用的温德沙伊德的观点是德国民法关于法律交易理论的起点,即:“法律交易是一种私人意思表示,目的在于导致一种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因其为表示人意之所愿而依照法律秩序发生。”现今德国法学对于法律交易的理解基本就是这个思路的展开,即法律交易是“一个人或多个人从事一项交易或若干项具有内在联系的交易,其目的是为了引起某种私法上的后果,亦即使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同法律交易一样,法律行为也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根据《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提案说明》的阐释:“法律行为是法律交易外的一个特殊范畴。与作为具有意欲达到的法律后果而出现的法律交易相对。因为事实上就存在着这样一些行为,其法律后果产生于法律秩序的要求,而不论行为人是否愿意获得。”但当时的立法者们认为,这样的表述难以说是一个严谨的概念,故《德国民法典》最后不仅干脆放弃了对法律行为作一般的定义,而且根本没有采用法律行为这个表述,只是采用了法律交易这个概念。至于有关问题,则灵活地留给了法学家们或法官们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解决。从德国法学理论发展的现实看,法律行为迄今为止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是一个开放的、有探索余地的学理问题。 在此还应该指出的是,关于法律行为还有一个广义和狭义的分别问题。前面所说的是狭义上的法律行为。广义上讲,在整个法律秩序范畴内,所有合法的,与法律后果相连接的行为都是法律行为。所以,除了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以外,还可能有公法上,如行政法上和司法上的法律行为,像判决、形成判决、强制执行、逮捕、成年宣告、监护设定等;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劳动法合同等。但是上述这些法律行为均非民法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更非法律交易;法律理论或法哲学意义上的广义法律行为,现今欧盟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行为,也都不是民法范畴所要谈论的法律行为。此外,违法行为,其中主要是侵权行为?不法行为?、违约行为等也都不是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关系范围内的给付障碍或积极违约行为。所有上述法律行为,都是广义上的法律行为。 由此可见,德国民法上有关法律交易和法律行为的理论十分严密。广义上讲,两者是不同层次的概念,狭义上讲,它们是不同范畴的概念。通常情况下,民法范围内所谈的大多是法律交易,法律行为只是法律交易以外的部分内容。进一步来说,在谈到“法律交易”时,必定是在谈民法范畴的问题;在谈论“法律行为”时,一般是谈法律交易以外的民事法律活动或事实。在德国民法理论中,对于法律行为的定性和涵盖范围虽然有争议,但并不构成十分严重的问题。现在一般有两种理解方式:其一是将法律交易以外的民事法律活动或事实,如准法律交易行为和事实行为概括为“法律行为”;另一种方法是,有意识地回避采用法律行为概念,只是具体地谈准法律交易和事实行为。但是无论如何,法律交易与法律行为的区别是存在的。从现今德国民法著述或教科书来看,所谈论的主要范畴是法律交易,不是法律行为。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行为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在《德国民法典》中自始至终没有采用法律行为的表述,而只是采用了法律交易的概念。因此可以说,在德国民法中,法律行为只是一个学理概念,而不是一个规范概念。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法学界的情况却恰恰相反:人们只认识到一个法律行为概念,但在这个概念之下所谈论的又是法律交易的内容。于是乎,将法律行为这个德国民法的学理概念作为规范概念在我们的民法中予以规定就不可避免了,而本来在《德国民法典》中存在的实体规范概念,即法律交易反而被摒弃了。由此可见,我们对法律交易和法律行为认识和阐释的混乱和错误是十分明显的。我国民法学界在法律行为理论上产生诸多混乱的根本症结就在于此。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的问题,有的学者已经敏锐地察觉。尽管这些人所阐释的观点仍然没有摆脱我国法学界法律行为原始混乱的迷惑和影响,没有走出“民事行为”这样一个陷阱和怪圈,更没有发现这一困惑的真正原因所在,但至少指出了“民事行为”不是什么理论上的突破,而是为了避免自相矛盾使用的一种规避手段或权宜之计。 三、法律翻译的文化间隙造成的误导和错觉 我国民法学界甚至整个法学界对于法律行为和法律交易认识的混乱,之所以存在而且长期以来没有解决,最主要的原因是我们从一开始就陷入了概念的错乱当中。具体说,我们当初在引入“法律交易”这个概念时就已经将它与“法律行为”混淆起来。其后,在学习借鉴西方法律的过程中,多少又受到法律翻译偏差的影响,从而导致了这种混乱的发生。具体可以从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予以说明。 首先,日本法律翻译对我国学者的误导。应该指出,上个世纪初中国法律按照西方法律模式改制并制定民法时,并未对所接受的各种法律概念和制度进行过透彻充分的研究。当时的法律改制显然具有“一揽子”接受的情形,有些先拿来再慢慢消化的心理。所谓“法律行为”也是其中之一。“法律行为”这个术语实际上是我国清末民初法律改制过程中从日本民法中借用的,而日本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又是日本法学者在明治年间法律改制过程中接受德国民法的“法律交易”概念和制度时的日文表达。从史料上看,最早将德国的“Rechtsgesch?ft”译成“法律行为”的日本学者是梅谦次郎。他在明治年间参与民事立法并主持起草《日本民法典》时,最先在日本民法中引入了德国民法概念“法律交易”(Rechtsgesch?ft),不过却将其译作“法律行为”。对此问题,日本学界也曾有人提出不同看法,可惜并没有能够引起广泛的重视和讨论。日本学者将德文的“Rechtsgesch?ft”译作“法律行为”,实际上产生了这样的问题:首先,如果是在整个法律领域,它是将一个大概念用作了本位概念,即将法律行为用作了法律交易;其次,在民法领域,它是将一个相对概念混淆了本位概念。也就是说,在原生法律理论中的实际上三个概念,狭义上讲至少两个概念,现在被我们用作一个概念统一予以阐释。更为糟糕的是,许多学者没有看到其中问题所在,故不少民法学者用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理论来解释法律交易,有些法理学者用民法上法律交易的理论来阐释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如此一来,自然乱上加乱。 其次,西方法律翻译所造成的错觉。除了上述历史方面的原因外,还有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原因。由于法律交易是一个典型的德国法概念,所以西文的转译有各种不同的方法,而且多离不开“行为”。例如,对于德文“法律交易”(Rechtsgesch?ft),英译有几种不同的译法:“juristic act”、“legal transaction”、“juristic action”和“legal act”?等等。上述所有英文译法,实际上都与德文表达的原意有一定程度的差别,特别是“legal act”的译法与原文本旨相去甚远,实际上可以对应于德国法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概念。但是,这种客观情况对许多不了解德文的中国学者自然产生了误导,从而对错误理解和演绎法律交易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我国清末民初法学家王宠惠在其《德国民法典》英译本中将“Rechtsgesch?ft”译作“juristic act”,显然要比“legal act”这样的译法接近原文本旨。其实,在英美法学者中间,对于德国民法上的“法律交易”的理解也未必都完全清楚。不过有些英美学者却意识到了法律行为和法律交易的不同,因而主张用“legal act”表示一般意义法律行为概念,而以“juristic act”表示德国法上的法律交易概念。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将“Rechtsgesch?ft”译作英文的“legal transaction”,应该是最为贴近德文本旨的译法,这可能与其原本是德语法学家有关系。我国比较法学者沈宗灵在翻译凯尔森氏著作《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时将其译作“私法行为”,虽然这个译法可以探讨,但它至少已与“法律行为”区别开来。可惜这个细节并没有为民法学界注意和重视,因而除了沈宗灵的翻译外,所有能够传世的对“Rechtsgesch?ft”的其他译法,统统都成了“法律行为”。于是乎,由于法律翻译所产生的文化间隙,使得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和民法上特有的法律交易的差别被模糊了,原来非常有特色的一个理论制度在我们这里发生了混乱。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律交易理论从基本认识到概念体系,从概念体系到整个理论存在的问题。对此,法学界并非毫无察觉,但却没有展开深入讨论且予以澄清。已经公之于众的《民法草案》中仍然以“民事法律行为”为题作出了专门规定,表明这个问题不但没有解决,而且还进入了立法讨论层面。因此,探讨并说明这个问题已经是不可回避的紧迫工作。 民事法律论文: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 [内容摘要] 私法自治是私法的最高原则。私法得以自治的基础在于其具有内在的民事法律行为调整机制。正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在调整机制,保障了私法得以自治。未来民法典应以私法自治为基础建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关键词]私法自治 民事法律行为 基础 工具 构建 德国著名法学家梅迪库斯设想了这样一种社会制度:每个人的所得都由国家分配。粮食、房屋、衣服等都是依行政行为取得的。受领人在死后没有消耗的东西应该退还国家,因此也不存在遗产。国家禁止公民用衣服换取面包。这样一种社会在现代国家中没有成为现实,现实中有的只是奥维尔笔下的动物庄园、索尔仁尼琴笔下的古拉格群岛等这种乌托邦的拙劣模仿,以及这种模仿带来的惨剧。 民法的基本原理是私法自治,而民事法律行为正是实现全面私法自治的手段。按照这一原理的要求,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发生必须通过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是例外情况,如因为侵权行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拉丁法谚甚至说,“契约胜法律”,即指契约的效力优先于法律的效力。这一法谚体现的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自治精神。 一、私法自治的基本理论考察 人的社会生活关系可分为公法上的关系和私法上的关系两种。一般而言,以权力服从为基础的法律为公法(Public law),其中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以自由平等关系为基础的法律为私法(Private law),其中包括民法、商法等。作为以自由平等为基础的私法,自治是其基本特征。 (一)对私法自治的内涵和历史背景的考察 大陆法系源于古罗马的罗马法和万民法。因此,私法的很多原则、理念以至制度都能从罗马法中找到其产生、形成的渊源。私法自治原则也不例外,罗马法虽然没有提出完整的私法自治理论,但是其孕育了私法自治原则的内在精神。罗马由于地理位置及版图的扩大,成为当时的国际贸易中心,市场经济相当发达,基于市场经济规律性的要求,导致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和私法的发达。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法学家的解释一直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即使在古罗马的君主制时期,皇帝也赋予一些权威的法学家以解释权。国家的公权力极少直接的干预私法的运行。法学家可以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来对法律进行解释,进而创造新法。这就为私法自治创造了发展的空间。但私法自治并未被抽象为私法原则。 实际意义上的私法自治,应该说是产生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学说”(Theory of autonomy of the parties),正式提出这一学说的是16世纪的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8]]由于16世纪的法国仍然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法律并未实现统一,习惯法在各个封建领地内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这就导致了各地不同的习惯法在适用时的冲突,查理? 杜摩林在此前提下提出应由交易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来调整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后人将此称作“意思自治”学说,即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应该是适用法律的依据。 作为近代第一部范式民法典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民法集合,其中贯穿了意思自治原则。至此,意思自治成为了私法的基本原则,进化成为私法自治,支撑着整个私法体系。对于私法自治的内涵,归纳起来,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见解:1、从市民社会的独立性出发,强调私法于公法的区分性:“在私域范围内,只要不违反法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而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非法干预。” 2、从民法本身的角度出发,认为私法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3、从私权神圣的角度出发,私法自治具有双重性含义:其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意味着当事人有不为自已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4、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同一说:认为私法自治就是契约自由,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自由,包括缔约自由、履约自由、内容自由、形式自由和违约救济自由。另外,私法自治还是一个法哲学命题,其本身包含着很深的伦理学和经济学的内涵。 (二)比较法中的私法自治 随着近代大陆法系私法法典化的进程,私法自治成为了各国民法典的基本指导原则,下面主要从几个范式民法典来阐述私法自治在立法中的体现。 1、《法国民法典》 普遍认同的观点是,私法自治作为古典自由主义在私法中的体现,最早作为一项基本的原则出现在《法国民法典》中。法国学者认为,《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契约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一条款,将当事人特别约定置于与来源于公权力的法律同等的地位,即赋予当事人的约定以强制力,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直接确认。这种思想,通过无数渠道贯穿于国民议会的整个立法以及以《拿破仑法典》为其结果的工作的全部过程。序言性报告指出,法律不能替代生活事务中的自然理性,而起草民法典各章各项规定的委员会则强调其任务不是制定法律,而是重新表述自明的原则。总之,《拿破仑法典》的起草者坚称,他们继承了罗马法的契约自由和财产自由原则。 2、《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是在潘德克顿体系下建构的。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在抽象人格的基础上建立的权利体系,以意思的支配为基础。所以,整个私法体系是在依照意思表示的不同而加以区分不同的权利。萨维尼和温德塞这两位法学家在权利的概念上首先提出了意思力(Willensmacht)或意思支配(Willens-herrschaft)说,认为权利为个人意思自由活动或个人意思所能支配的范围。 “这一理论以意思自治为基础,通过人类理性达到法的历史与现实的融合”,从而一直成为《德国民法典》中私法自治的理论基础。虽然有明确的理论基础,但德国民法本身并未像《法国民法典》那样明文规定私法自治原则,而仅于债编中的第305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民事法律行为创立债之关系,及债之关系内容之变更,以当事人间有契约为必要。”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德国基本法第二条第一项关于任何人有自由发展其人格之基本权利的规定,保障人之一般行为的自由。就此而言,经济交易之自由及契约自由除已经特别的基本权利之规定保护者外,已属于行为自由范畴。由于契约自由乃私法自治原则之具体实践,故德国实务及学者一致认为,私法自治乃民法最基本之原则。因为,就像19世纪制定的其他法典一样,自由主义在其中是占绝对主导地位的,部分自由主义者认为:一个“理性人”可以并且应该掌握自己的命运,所以,法律应承认其具有享有自由的权利,在民法中就是“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享有这种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地通过契约来决定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由上可知,在范式民法典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私法自治原则,但是其精神无不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章节,同时,在许多具体条文的但书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排除法律的规定。这无疑是肯定当事人有权通过意思表示一致来自主创设其相互之间的私法关系。 二、私法自治的内容及其自治基础 (一)私法自治的内容 私法是调整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自治是其根本特征。私法自治的应有之义在于:在私域的范围内,只要不违反法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而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非法干预。一般认为,私法自治的内涵包括私权神圣、身份平等、民事法律行为自由及过错责任等内容。所谓私权神圣,即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非依法定的程序,任何人或任何机关不能予以限制或剥夺。私权神圣的核心是人格权神圣与财产权神圣,人格权是人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享有财产权的基本前提。在现代社会里财产权日渐重要,“无财产即无人格”。财产权也是人格权行使的有力保障。 身份平等,也即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这种平等只是机会的平等也即一种形式上的平等。“身份平等作为理性要求,却是自罗马法到近代市民法一脉相承的理念和不灭的向往。”在古罗马,奴隶和市民是不平等的;在封建社会,封建市民和农奴是不可能平等的。只有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身份”逐渐被“契约”所取代,这种平等才成为可能。民事法律行为自由,这是私法自治的核心。民事法律行为自由表现为遗嘱自由、契约自由及设立团体的自由。其中最重要的是契约自由。契约自由的含义很广泛,包括缔约人有选择相对人的自由,缔约人有权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缔约人有选择契约形式的自由,缔约人有规定违约责任的自由以及有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自由。“只有在自己有意识的活动过程中,那种选择行为才能被称为自由”。正是私法赋予主体广泛的选择自由,这就极大地激发了私法主体蕴藏的能量,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当然契约自由不是绝对的无条件自由,它的内容受法律的制约,同时也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契约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契约的权利、义务、责任分配应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等原则。过错责任即行为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行为人对其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私法自治的当然要求。私权神圣、私权平等、民事法律行为自治及过错责任构成了私法自治的本质。私法自治的各方面内容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私法的基础。 (二)私法的自治基础 私法之所以能够得以自治,具有其深厚的自治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私法是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是私法主体的一种不可缺少的价值追求,它排除了性别、财产、籍贯等的差别和身份等的限制,它强调私人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排斥一方利用其不平等的地位对另一方的强制。私法主体在私法关系中实行充分的意思自由,所以私法能够自治。而公法实行管理、命令、服从的调整方式,其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被管理者的意志不能自由,其行为不能自主,公法也就当然不可能自治。 其次,私人生活的复杂性和私人性。一方面,私人生活内容极其丰富,范围极其广泛,种类极其繁多。面对纷繁复杂的私人生活,民法不能、也不应事无巨细地加以调整,而只需从私人生活的规律中抽象、归纳出一般规则和一般制度来对此加以调整。况且,立法者不可能精确设计出私人生活所需要的一切规则。民法制度的设计,“并不是建立某种特定的秩序,而只是创造一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一个有序的安排得以自生自发的型构起来并不断地重构。”私法的精髓在于“自治”,“法律的主要功能不是指导干预人民的行为,而是赋予人民完成的行为具有某种法的效力。”作为调整私人生活的私法更是如此。另一方面,私法关系更主要地涉及私人生活领域。在私法关系中,每个人都有不愿为外人所知道的信息或领域,如个人的隐私、商业秘密等。“私法关系有如此隐私性,本质上即排斥外人介入安排,因而最加之方法,莫如关系之个人依其意愿自作安排。”由此使得私法的自治性显得更为必要。 再次,私法从本质上说具有其内在的法律调整机制,这正是私法得以自治的基础。私法从古罗马法发展至今,其生命历经众多演变,丝毫不减原来之本色。这是因为:其一,私法具有内在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调整机制,从而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民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具有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如意思表示成立、生效规则等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充分维护私法主体的利益。其二,私法具有内在的价值评价体系,保障了私法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公平、平等。私法促使私法主体应时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由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且将这些原则确立为强行性规定,当事人违之则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其三,私法具有独有的制度体系,如民事权利能力制度、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交易安全制度等,由此构成的制度体系支撑着私法自治的大厦,为私法主体自治提供了坚实的框架,有效地维护着私法主体的自治。其四,私法具有独有的责任体系,确保私法主体能够在私法关系中有效地实行自治,保护私法主体通过自治而取得的权利和利益。可见,私法具有两种调整机制:一是私法本身的内在调整机制即民事法律行为调整机制;二是保障私法自治得以顺利实行的外在调整机制即私法本身的调整机制。其中私法的内在治理机制,保障了私法能够强有力地抵御着公权力不正当进入和干预,从而确保私法能够得以充分自治。 最后,从根本上来说,自治是反映市场经济的私法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中心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是一种自由竞争的经济。自由竞争意味着市场主体是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体,同时也为权利主体,它们都是自己利益的判断者、追求者,在价值规律的指引下,自由地追求属于自己的利益。市场经济同时也是一种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在法律上运行,对这种自由竞争秩序的反映当为私法。私法是市场经济生活的法律表现,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因为私法“以主体地位平等,机会平等为其确立的前提;以竭力保障权利,救济权利的权利本位观为其基础;以契约自由为其核心内容;以维持有效竞争为其主要功能。”以自治为特征的私法当为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私法自治是市场自由竞争的反映,正是自治为特征的私法抓住了市场的自由竞争这种社会发展的最基本推动力,并使之法律化,从而也从根本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由此可见,私法自治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由其根据自己的判断而行为。它尊重人的自主权利,视人作为自我的主宰。“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私法自治尊重人、关心人、视人为终极关怀,这极大地唤发了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种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必将给社会创造极大的财富。人们正是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也即社会的发展。一个无视人发展的社会,必定是一个萎缩、停滞不前的社会。私法自治赋予人们自主地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的利益,通过利益的追求从而促进了社会利益乃至社会的进步 三、民事民事法律行为——私法自治的工具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来源于德国注释法学派,许多学者认为,最早使用“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是德国学者丹尼埃?奈特尔布兰德 (Danielnettelblandt,1719—1791)。1807年,Pandekten体系的创始人海泽(Heis? se)出版了《民法导论——Pandekten教材》一书,该书第六章以“行为”为题,并在第二节专门讨论了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1794年的普鲁士邦法接受了注释法学派的研究成果,最早采纳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一次系统、完善地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以后,许多继受德国民法的国家,也纷纷在自己的民法典中采纳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以及相应的规则。 在德国学者中,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表述通常是从两个方面考察的:一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即意思表示的角度来概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萨维尼曾经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中对民事法律行为作出过一个经典的定义,他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是对总则之下民法各编规定中行为的抽象。大多数德国学者都接受了这种观点。二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功能角度来界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例如温德夏特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旨在法律效力的创设的私的意思宣告”。弗卢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旨在通过个人自治即通过实现私法自治的原则以设定一个调整内容的方式成立、变更或解除一个法律关系。 在我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意思表示要素说。佟柔教授指出:“民事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民事法律行为,系法律事实的一种,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行为。二是合法行为说。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在构造民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时,分别提出了“民事行为”与“民事民事法律行为”两个基本概念。前者,不必具合法性特征,属“中性”上位概念,后者,必具合法性特征,其必备合法性,这就决定了它是必然有效的,故不存在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问题。所以,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三是私法效果说。梁慧星教授指出,所谓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这一概念也强调民事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但也突出其私法效果。 (二)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 私法是是调整私人利益的规范,由于调整利益私人性,私法允许私法主体充分自治。每一个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追求者,私法规范也是处于这种要求而设计的。每个私法主体均是社会的组成分子,一般来说,每个私法主体的利益最大化实现了,社会财富也才能得到最大化,社会也才能进步。但是,并不是所有私法主体的利益都是平行的,个人利益之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常常是冲突的。何况私法主体对自己利益判断的偏差的情况常有发生,私法主体的个人利益的短视性与社会利益的追求的长期性也是矛盾的,这就加剧了这种冲突的存在。私法调整利益的私人性要求私法主体充分自治,一般来说国家公权利不能直接进入私人领域进行干涉,不能对私法主体追求私人利益的行为进行指手划脚,而只能提供一般规则来对其加以调整和引导予以规范。而民事法律行为恰恰承担起了这个功能。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设立解释了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民事法律行为解释了为什么能够产生、变更和终止法律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对某些行为,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其以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只要当事人的意思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以实现当事人的目的,依法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对于另一部分行为,法律则根本不考虑当事人的目的,只要该行为发生,即发生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后果。前者即传统民法所言的民事法律行为,后者则是传统民法所言的事实行为。 其次,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为意思自治原则提供了基本的空间,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一方面,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民法规范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要类型。任意性规范,是可以由当事人通过约定而加以排除的规范。任意性规范的功能在于当事人可以以其约定优先于法律规范而适用。如此可以极大地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就是允许当事人通过其意思表示决定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由其意思表示变更、消灭其相互关系。这正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表现。另一方面,在民法典的总则编确认私法自治原则,必须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加以落实。私法自治原则是民事主体根据其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是对通过表达意思产生或消灭法律后果这种可能性的法律承认。私法自治原则具体体现为结社自由、所有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基本理念。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民事主体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充分体现了民法精神或私法精神,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及法律传统、社会生活实践等的影响,各国法律在绝对权的保护上,通常都是采用法定主义的模式予以调整。而引起绝对权的变动的法律事实中,事件和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关于绝对权的类型和变动的原因及变动的效果一般没有当事人实现意思自治的空间。但是,即便如此,在绝对权的设定以及变动过程中,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依然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为建立有限的、服务型政府奠定了基础。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是有限的服务型政府,政府的行为应当局限于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凡是涉及社会成员私人生活的领域,只要不涉及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和他人的利益,都应当交给任意法来处理,即允许社会中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应当由私人依法依据其自己的意思加以创设、变更或消灭。这就需要明确强行法的控制范围和任意法的调整范围,对于本属于私人之间的事务应当更多的交给其自行处理。既然意思自治主要体现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因此,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有必要在总则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充分体现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意思自治在整个民商法体系或者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位置,从而合理界定国家干预与意思自治的界限,为实现建立有限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四、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之构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民法通则》第54 条“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的规定说明我国采用了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立法观点。然而,这一观点有悖于私法自治理念。 正如前文所述,私法自治是个人自由在法律上的充分体现。它是指私人生活关系原则上应由个人依其意思自由予以规范,国家只需消极的加以确认而界以拘束力,不宜妄加干涉。私法自治的真谛在于“尊崇选择”,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行使自由。其基本出发点是自己参与和自己责任,即当事人自由地凭自己的意志去判断、选择、参与私人生活的各个层面。将私法自治理念贯彻到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就产生了民事法律行为自由主义原则。民事法律行为自由是指个人意思行为在原则上系属自由,个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原则上应出于个人的自由意志。可见,建立在私法自治理念基础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要伸张人格平等,尊重个人自由,推崇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是民事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基石,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本身容不得丝毫的行为法定主义(法律对行为主体、内容、形式、客体及实施根据,都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并不得违反) . 而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要求以法律来限制甚至取代行为人的意思自由,自然与私法自治理念背道而驰。在私法领域中,“法不禁止即自由”是保障当事人意志行为的最佳手段。民事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当事人可依意思表示创设权利和义务,只有在这种意思表示以一定方式披露之后,外界方能知晓。而法定主义并不能及于人的意志层面,它仅对当事人所表达出的意思效果加以确认,这种确认是消极的、被动的。法律并不对当事人设定任何权利和义务,而只是对当事人设立的权利义务加以评价。然而,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将民事法律行为强行纳入法定主义轨道。按照这种观点,要成立民事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不仅要有实施的根据,而且还要有有效的依据。这样,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便无法分割,只能人为地合二为一被界定为“有效成立”。这就抹杀了民事法律行为与生俱来的私法性格和品质,将公法上的法定主义外衣强加于民事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私法制度之上,使民事法律行为一身兼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性质,置民事法律行为于不伦不类的尴尬境地。 因此,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该还民事法律行为以本来面目,脱掉其合法性内衣,规定之以意思表示为其唯一本质,使其真正贯彻私法自治理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这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大事,是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也是中国法律学人为之奋斗了一个世纪的梦想。中国民法典能否不负众望地担当起历史的使命,能否比肩十九世纪法国民法典和二十世纪德国民法典,成为举世瞩目的伟大法典,我们拭目以待。上文已经论证了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石,所以,我认为妥善处理私法自治原则在法典中的作用是一个重要问题。我们必须把私法自治与中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使之不断发展,并有所突破。 民事法律论文:论我国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 [内容摘要] 商誉是一种无形财产,商誉权属于知识产权法律范畴。我国当前法律对商誉权的规定几乎是一片空白,零星的规定既单溥又缺乏可操作性,学界对商誉权又存在诸多模糊认识。作者认为应在基本法民法中的知识产权章节确定商誉权的内容,同时应制定一部单行的《商誉法》以适应时代的要求。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应树立超前意识,加大对商誉权的保护力度,在适用法律时,可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同时,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和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关 键 词] 商誉和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构建,司法保护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我国首次将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纳入刑法保护的视野,不失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的先进性,它为保护法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遗憾的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关于法人的商誉权却鲜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关于保护法人名誉权等规定已不足于或完全不能涵盖商誉权的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之规定亦显得异常的单薄,学界关于商誉权性质归属的激烈争论又显得多么的可笑。如此状况完全不适用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严峻任务与使命,不利于中国经济与法律与国际接轨。而现实中法人商誉权频频遭不法侵害却苦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处境,让我们不得不沉重地将目光投向如此一个命题:中国应该有自己的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 一、商誉的无形财产性及其信息化,完美性和创造性特征决定商誉权的知识产权法律属性。 商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在工商业活动中所创造的商誉享有专有利益而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商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已为法学界认同,但该项权利它究竟属于知识产权还是其他却存在诸多争议。有人认为其属于人格权,也有人认为应将商誉权看作一种复合权,兼具人格权和知识产权双重属性。笔者认为,只要对商誉稍作考究,并从国际法角度进行比较就不难看出,商誉权应归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一)关于商誉的一般性考究 商誉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表示的是一种商业信誉,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它们的生产、流通和与此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中逐渐形成的,反映社会对其生产、产品、销售、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 由于商誉本身是一种综合的社会评价,反映的是商誉主体的总体商业形象,决定了商誉表现形态的特殊性、多样性和复杂性。根据顾客的接触方式和程度不同,商誉可分为:〈1〉内在的表现形态。主要是指商誉主体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水平。经营方式的优劣,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商誉好坏的根源所在,只有建立在良好的经营管理之上的商誉才是良好稳定的,这种经营管理是一种内部行为,与顾客的接触是间接的,常常通过商誉的外在表现形态来反映。〈2〉外在的表现形态。相对于内在的表现形态来说,它与顾客的接触比较直接,透明度高。商誉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商业道德;第二,商业质量;第三,服务质量;第四,资信;第五,价格。〈3〉与商品生产流通有直接联系的表现形态。这种关系往往是生产流通的前提或必然后果,或者是伴随生产流通而产生的,或者是一种信息传递,比较典型的是广告宣传,因为商誉本身是一种抽象的信息,而信息的有效传播途径就是新闻媒介,所以利用广告宣传来建立商誉本身是一种抽象的信息,而信息的有效传播途径就是新闻媒介,所以利用广告宣传来建立商誉也是可行的。 商誉的表现形态一般是具体的,多种多样的,它们相互配合,密切联系,处于一个完整的统一体中,共同反映和影响商誉。 对于商誉的特征,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认识:〈1〉从存在形态看,商誉处于一种信息状态,不占据空间而且难于控制,容易为他人获知。良好的商誉能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商誉主体就会努力扩大影响范围;不良的商誉,商誉主体就会尽量缩小影响范围。但是,这种控制往往很难,因为商誉处于一种信息状态,其流向和强度是难以控制的,这是商誉的实质——一种社会评价所决定的,这也是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的原因。〈2〉从表现形态看,良好的商誉具有完美性和创造性,良好的商誉能博采众家之长,经过提炼和重新组合,形成具有鲜明个性的完美形象,这种完美性和创造性正是商誉主体创利获益的关键所在。〈3〉从使用价值的实现来看,商誉的效益必须通过中间媒介,一般的物质商品从商店买来后就可直接用于生产或生活,使用价值的实现立即完成,而商誉仅仅是存在于商誉主体和顾客之间的一种信息,是促进他们进行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其使用价值必须通过具体的商业经济行为并用货币形式来实现。〈4〉从商誉的本体看,它是一种综合的抽象,商誉作为财产是商誉主体整体素质的反映,必须依附于商誉主体,是离开了具体生产流通行为的综合抽象,这与具体的买卖合同行为不同。当然,在客观上,具体的买卖行为会对抽象的商誉产生影响。① (二)商誉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 商誉作为商法人经济能力的社会评价,已深化为具有价值形态的财产利益,因而从表现为一般人身利益的名誉中分离出来,并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这是因为:〈1〉财产的本质在于能带来一定的利益,可通过转让等形式来实现其价值,不在于是否具有实体的形态。〈2〉从商誉的产生看,创造良好的商誉需要比社会平均劳动量更多的劳动。这种超额劳动的实质是财产,它通过生产或经营过程以超额利润的货币形式流回生产者或经营者。这种超额利润就是商誉价值的体现。〈3〉从创造商誉的营利目的看,商誉主体花费金钱,时间和精力刻意创造商誉,就在于良好的商誉能创造比同行更多的利润。〈4〉从侵害商誉给予财产赔偿来看,商誉也是一种财产。 商誉权是财产权,已为经济界、法律界的相关文件所肯定。在国际会计界,无形决资产作为虚拟的、无实体形态的资产,其范围即包括传统的知识产权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无形财产权,如特许经营权、商誉权。②在国际多边投资协议中,商誉与版权、专利、商标都是可以用于投资的资产形式。③这说明商誉权的财产性是不容置疑的。 (三)商誉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从权利本体内容来看,商誉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人身性表明商誉与主体相联系而存在,是企业特使人格形象的表现;财产性说明商誉区别于一般名誉与荣誉,具有相当的财产意义。从权利实体的产生来看,商誉的形成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态度、技术创新、员工素质、商业文化、管理经验等方面所形成的良好能力,并由此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通认可和积极评价。这种经营管理中的资信,有些属于人的智力劳动的创造物,但多数却是来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可见,智力成果不是知识产权的唯一保护对象。换言之,将商誉权归类于知识产权,关键在于其无形财产权属性,或者说商誉的非物质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说商誉权符合知识产权的固有特征。这也符合《建立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知识产权包括……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权利,”从内容上说,商誉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内容,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相似。从国外的实践和立法看,他们把专利、商标商号和商誉所享有的独立权利,称为工业产权。④我国与许多国家的双边互保投资协定也承认商誉权是知识产权。比如,我国与法国的《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1984年5月 30日〉规定,“投资”系指依据在其领土和海域内接受投资的缔约上方的法律用于投资的各种财产,尤其是:……〈四〉著作权,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工艺流程,商号和商誉。 商誉权虽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具有客体非物质性的本质特征,但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相比较而言,该项权利还具有自身的显著特点: 1、非确定的地域性。商誉权虽为知识产权之一种,但其取得无须通过申请登记、授予等法定程序,其效力并不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商誉权虽不具有一国地域性的特征,但其效力范围可从两个方面来确定:一是其企业在后者有效登记地域范围内享有独占利益,即商誉权在特定企业所属的行政区域或行业内受到保护;二是在商誉权发生影响并受到侵犯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排他效力,即商誉主体在任何地方合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建立起商誉,遇有该商誉受到诋毁时都可以行使禁止权。 2、非法定的时间性。商誉权具有一般人格权的某种属性,即与特定主体相联系而存在,因此该项权利无法律限定的保护期间,即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征。一般说来,商誉权与特定企业共存亡,只要企业存在,其商誉权就会继续存在。但在有的情况下,虽出现企业法人终止,但企业的商誉并不会立即随之消灭。当然,在这段时间内,商誉将因主体缺位而不能成其为权利,而只能作为一种自然状态存在。在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处于不断的优劣变化的循环之中,它既不象物质产品那样具有最终形态性,也不象技术产品那样因申请保护加以固定化。因此,商誉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不同,其保护范围无法基于客体的表现形式(作品)、技术特征(专利)或标记构成(商标)来加以确定。诚然,商誉权“在一般的合理长的时间内仍具有一定的相对稳定性,也可以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加以量化。需注意的是,在评估前,未量化的商誉权始终存在并受法律保护。”⑤ 二、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我国现行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 在商誉权的国际保护领域,目前相关国际公约主要是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商誉权进行规定,并将其纳人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之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第10条之2列举了三种特别应予以禁止的行为包括“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何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公约虽未作出解释,但1993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对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示范法草案》第5条以巴黎公约的相关条款为依据,规定了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凡在工商活动中损害或可能损害他人企业或其活动,尤其是对该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信誉的虚伪或不正当的说法,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业混淆行为一样,这种损害商誉的做法可以出现在比较广告之中、产品促销活动之中,也可以发生在工商活动中,例如与分包或供应商有关的活动当中。但是与混淆行为不同的是,典型的误导混淆行为是关于某人自己产品或服务的说法,为使消费者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产生虚伪的印象,而并不直接针对竞争对手。损害商誉的行为则是直接针对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或其他工商业活动。从国际公约的立法精神来看,归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反不正当竞争权主要是一种禁止权,即是排除他人不正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包括侵害商誉)的一种权利。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对象的商誉权,应是具有财产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因此立法者主张给予类似物权的保护。 关于商誉的无形财产性质及其法律保护,在我国首先是通过国际间的双边条约加以确认的。1982年我国与瑞典签订的《关于互相保护投资的协定》规定,“投资”应包括缔约的一方投资者在缔约的另一方境内,依照法律和规章用于投资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尤其是版权、工业产权、工艺流程、商号和商誉。1984年我国与法国签订的《关于互相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对“投资范围的解释亦将商誉包括在内。”以法律形式确定企业法人信誉的相关制度首推1986年《民法通则》,该法第5章“ 人身权”一节中专门规定了法人名誉权、荣誉权。该类规定将上述权利归类于非财产权,这与发生在工商业活动中的商誉权有很大差别。因此,仅仅以法人名誉权制度来代替商誉权的专门保护是不够的。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出发,对侵害商誉权的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制。该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一规定为我国保护商誉权,制裁侵害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有关法律文件还从资产或产权的角度肯定了商誉权的性质和地位。1992年财政部与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第37条确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同年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两个规范性文件都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这说明,商誉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一样,是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单独地进行资产评估并以确定的资产值进行投资。这种资产的权利形态属于无形财产权的范畴。 虽然我国的商誉权保护制度已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得以确立,但这些规范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许多规范过于粗疏而缺乏可操作性,从而显得既零散又无系统性。如此状况已无法适应时代对法制的要求。 三、关于建构我国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设想 参考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与国外立法,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出发,建构我国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应分如下二步进行: 首先,在制定《民法典》时,在知识产权章节中规定商誉权的内容,从基本法的角度给人们一个初步的印象,增强和培养商誉权方面的法律意识。如果现在我国制定《民法典》尚不成熟的话,至少也应修改现有的《民法通则》,在其中知识产权这一节中增加商誉权的主要内容。这是因为,根据物权法定主义的原则,商誉权作为一种现实中存在的具体无形财产,其法律地位必须由民法予以确认。我国民法通则没有确认商誉权,仅仅从法人人格权中推导出商誉权并将这种权利归类于非财产权,这一立法缺陷应予修正。 其次,应制定一部单行的《商誉法》。单行商誉法主要包括下面的内容:商誉的取得、评估、投资、转让、合并、管理、侵权责任等。当然,制定单行法时,要综合考虑并协调好其与民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我国目前对商誉权的保护大抵采取间接保护的方式,即对侵害商誉的行为,或确认为侵害法人人格权的行为,或视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间接保护方式不是完备的独立的权利保护制度,且特别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细则性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多有不便。制定单行商誉法就是将现有法律的间接保护方式,改为直接保护的法律方式。 这样一来,我国就形成了商誉权保护的立体法律网络体系,即从民法典(基本法)到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特别法)等不同层面对商誉权保护问题作出规定。 四、关于当前商誉权的司法保护问题 商誉的实质是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它直接关系到他人对该生产者、经营者的信任程度,关系到其民事权利的得失。商誉主体在事实上能否与他人发生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它的商誉起着很大作用。如果它的社会评价受到歪曲,就会对其在民事交往或其它社会活动中产生不利的甚至可能导致破产的影响,商誉权就是商誉主体依法享有的商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商誉的保护通过商誉权的行使来实现。在基本法未修改,单行商誉法未制定之前,对商誉权如何进行司法保护成了时下非常迫切的问题。笔者认为,司法机关一方面应加大刑事保护的力度,另一方面要树立超前意识,按民事法律相关精神和原则进行执法,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商誉权,制裁不法行为。 (一)商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构成商誉侵权必须同时符合如下四个要件: 1、主观上有过错。侵害商誉权的行为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这一行为的目的在于通过诋毁、诽谤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对方当事人的竞争能力,从而使自己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因此,故意行为才构成侵权行为。从过错心理方面来分析,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商誉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商誉毁损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这种主观故意性是明显而确定的。出于过失而损害了他人的商誉,应以侵犯名誉权论处。 2、行为人具有经营者身份。这是确定商誉侵权的主体资格,即只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才构成该类特殊侵权行为,非经营者实施的侮辱、诽谤、贬低的行为则以一般侵权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对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示范法》,均将商誉侵害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英美法系国家为商誉权提供仿冒诉讼与其他特殊诉讼的救济方式,其主体指向概为经营者。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适用竞争法保护商誉权,因此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存在着商业竞争关系。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于1998年做出司法解释,从主体要件方面明确了侵犯商誉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1)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或者对经营者的某种行为或其产品、服务等所作的评论严重不当,如定性错误、乱下结论,致经营者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应按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2)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由此可见,新闻单位、消费者与商誉主体没有竞争关系,不互为竞争对手,因此不能作为侵犯商誉权行为的主体。他们所实施的商业诽谤或诋毁行为以侵害一般人格权论,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3、实施了商誉侵权行为。侵害商誉权的行为表现为捏造虚伪事实或对真实事件采取不正当说法,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所作出的解释,凡是对某企业产品、服务或商业活动提出虚假或不当的说法,都是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 4、产生了侵权损害事实。侵害商誉权的损害事实,是因侵权行为的实施而导致关于权利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并由此造成了商誉的实际损害。损害事实认定的前提条件在于判断特定主体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是否建立了自己的商誉。对于这一问题可从两方面来考察:第一,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必须是其有产品在该地区(受诉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地区,以下同)销售,或其服务业务在该地区开展,或在该地区有与生产和流通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抑或有从事生产和服务的分支机构;第二,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消费者意识到当事人的产品或服务的存在。如果社会公众未能意识到特定主体的产品或服务在该地区的存在,就可以证明该主体未能在这一地区建立起商誉,从而也就不可能存在侵害商誉权的事实。损害事实认定的标准在于商誉损害的危害性结果的发生。商誉损害的内容涉及对商事主体的产品质量、经营现状、销售状况、履约能力及态度等经济能力进行贬损、误导以及施加不当影响的事实,上述事实的发生即是危害结果的发生。损害事实是关于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事实,它往往会造成特定主体财产利益的损失。侵害誉权行为,肯定会有商誉贬损的危害结果,但并非 当然或绝对发生实际经济损失。换言之,是否造成商誉的实际损失,不是侵害商誉权的必要条件。 (二)商誉的评估 商誉是一种财产,要使其成为量化的资产必须通过评估。由于商誉具有抽象性、综合性等特征,决定了价值计算的复杂性,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其价值量不能象一般商品那样直接以它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现可现可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用一定的程序由特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具体可以这样进行: 1、基本因素,即对评估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具体地说,就是商誉所创造的超额利润或新增利润。就超额利润来说,要测出该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资本收益率和同行业的基准收益率,采用收益现值的标准,把两者相减就可得到。就新增利润的测定来说,要测出现阶段的资金收益率和以前一段相对时间的基准收益率,用同样的方法就可得到。超额利润是横向的比较,是同行业之间的比较;而新增利润是纵向比较,是自身前后两个时期的比较,这两种方法最好结合使用。同时,由于商誉自身的不定型性,必须用动态法和静态法两种方式计算,确定其评估值。 2、非基本因素,这是我认为还须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商誉的形成成本,也即形成现阶段的商誉所付出的代价,商誉由于不可比性,无法在流通过程中自然地形成它的价值基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往往只能承认每个商誉的个别劳动量为必要劳动量。因此,商誉形成的成本,就当然成为评估商誉的重要因素。〈2〉商誉的成熟程度,也即商誉信息的传播广度和顾客的接受深度,商誉作为联系生产者、经营者和顾客的接受深度,商誉作为联系生产者、经营者和顾客的“桥梁”,是促销创益的催化剂,因此,商誉的成熟程度就自然地成为测定因素,比较有效的方法可考虑民意测验。 总之,虽然对作为无形财产的商誉的评估是一项很细很复杂的工作,但却是可行的。这也恰恰证明了商誉的确是一种无形财产。 (三)商誉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商誉侵权从广义上来说,属于民事侵权的部分,同时该行为又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誉侵权的法律规定显得过于单薄,而《民法通则》又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在审理商誉侵权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便成为一个较为剌手的问题。笔者认为,法无明文规定并不意味着无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可行,况且任何一部法律都无法穷尽社会实践中所有的法律现象,按法律原则和精神办不但合法而且也是可行的。就商誉侵权行为来说,其违反的民事法律原则就是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此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说是整个民法中的“帝王原则”。因而在审理涉及商誉侵权案件时,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之规定,同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诚实信用和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的相应条款。
中国教育论文:求解21道中国教育难题 内容摘要:本文提出了21世纪中国教育应当求解的21道教育难题:教育与社会的相互适应问题;中国教育科学体系的建立问题;教育评价的科学性与科学化问题;教育的继承与创新、传统与现代的关系问题;教育理论与教育实施的关系问题;高等教育的终身化、通识化问题;教育的个性化与共性化问题;教育的培养目标问题;教师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问题;大力开展教育评论问题;教育管理的弹性化问题;教育组织结构的柔性化问题;教育体制的多元化问题;教育与市场的关系问题;道德教育与道德实践的关系问题;教育的公平与效率问题;高等教育经费的合理分担问题;高等教育的二元结构建立问题;知识、能力、素质的教育策略问题;民办(间)教育的发展问题;高等教育国家化与私立化的关系问题。 关 键 词:教育 高等教育 问题 21世纪 经过20世纪的不懈奋斗,中国教育从弱到强、从小到大、从落后到发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21世纪的中国教育将伴随国家的强盛,逐步在全国范围实现现代化。在我们推进中国教育现代化的进程中,有许许多多亟待我们解决的教育难题。笔者认为,在21世纪有如下21个教育难题亟待我们从理论和实践上去探索。 一、教育与社会的相互适应问题 进入20世纪末以来,我国教育理论界对人、教育、社会及其关系有了许多新的认识,提出了教育本体论、教育工具论、教育适应论、教育超越论、教育独立论、教育主体论、教育先行论、教育多元论等教育观,形成了20世纪末关于教育观讨论的热潮。这场讨论,从不同角度对教育的认识在深化,尤其对教育适应论这一权威教育观提出了挑战。这诸多的教育观都是从我国迅速发展的教育实际出发,吸收国际最新教育理念而提出,都有其理论和实践的先进性、合理性。但我们也应看到各自都有自己的立场,也就有自己先天的局限性。在这场讨论中,各家都在强调自身的合理性,而否定其它教育观的合理性,使这种讨论存在不少误区。依笔者之鉴,各种教育观都是对权威教育适应论的发展,而不是否定。教育(结果)超越性是教育适应性的结果;教育(准)本体性是教育适应性的基础;教育主体性是教育适应性的前提;教育(相对)独立性是教育适应性的条件;教育适应论是符合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知识经济发展的教育理念,“适应”是教育永恒的追求 。我们教育理论工作者也应该站在教育、社会、人的整体立场上来研究问题,才不至于形成各执一端互不相融的局面。从理论上回答教育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从实践上解决教育与社会的适应问题,是21世纪中国教育要求解的一大难题。 二、中国教育科学体系的建立问题 中国教育科学是在西方教育科学影响下,适应中国教育实践的需要而创立的。教育科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体系诞生于19世纪初期,是在研究和解决西方社会中的教育问题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知识体系和理论框架。中国教育科学从诞生之日起,就对西方教育科学有很强的依赖性,因而至今反映中国教育传统和时代精神的教育科学体系始终未能建立起来,教育科学中国化问题始终未能很好地解决 。教育科学学科的发展与教育科学研究有着密切的关系。教育科学学科的发展既源于教育实践,又有赖于教育科学研究的开展,它是教育科学研究发展的必然结果,促进学科建设是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当然,教育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也有赖于学科建设为之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先进的科学方法。因此,中国教育科学工作者的重要责任,就是要在加强对教育现实问题的研究中,把教育科学学科建设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创立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科学体系,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进而为21世纪中国的繁荣富强做出贡献!从理论和实践上创建中国教育科学体系,是21世纪中国教育要求解的一大难题。 三、教育评价的科学性与科学化问题 教育评价的科学性问题,是关于教育评价有无客观性的认识问题,是教育评价学要正确回答的教育评价理论问题。而教育评价的科学化问题,则是关于教育评价活动能否排除主观性干扰因素的实践问题,是教育评价活动过程中要正确处理的教育评价实践问题。教育评价是“通过系统地收集信息,对教育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教育活动进行优缺点和价值判断的过程。” 尽管目前教育评价理论界对教育评价的概念界定有多种说法,但“教育评价是……价值判断过程”已达成共识。确切地说,教育评价是建立在事实判断基础上的价值判断。人们对事实判断的科学性与科学化毫无疑义,却对价值判断的科学性与科学化一直持有怀疑,以至于《教育评价学》著作对此问题持谨慎态度,要么只字不提,要么一笔带过。因此,从认识论和实践论的角度,分别对教育评价的科学性与科学化问题进行系统探讨 ,是21世纪中国教育要求解的一大难题。 四、教育的继承与创新、传统与现代的关系问题 同志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深刻地指出:“面对世界科技飞速发展的挑战,我们必须把增强民族创新能力提到关系中华民族兴衰存亡的高度来认识。教育在培育民族创新精神和培养创造性人才方面,肩负着特殊的使命。”创新已成为“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成为“国家兴旺发达不竭的动力”。现代教育不仅是现代社会创新的殿堂,更是现代社会创新人才的摇篮。新世纪,我国教育的唯一出路,就是实施教育创新。实施教育创新,一定要处理好创新与继承、传统与现代的关系,创新要以教育民族化和教育现代化为基本取向。 教育现代化是教育由传统走向现代的不断发展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多样化的,不局限于西方的发展过程,世界上每个民族的教育都有自己的传统,也都要由传统走向现代不断地向前发展。中国的教育现代化,是在保持和发展中华民族教育传统特色和优势,并使之更新而富有现代性和国际性的发展过程。所以说,中国在推进教育现代化的过程中,要坚决防止西方化的倾向,要坚持整合中西教育,在传统教育与现代教育、中国教育与国际教育的关系中寻求沟通与融合。同时,要立足于中华民族文化和我国教育实际状况,为中华民族文化的发展,为我国教育之进步做出贡献,这是教育的民族化趋势。可以说,教育的现代化是在民族化基础之上的现代化,反之,教育的民族化是面向现代化的民族化 。从理论和实践上探索创新与继承、传统与现代的关系,是21世纪中国教育要求解的一大难题。 五、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关系问题 目前教育理论界出现的知识中心和方法中心倾向,其实质是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书斋式研究所导致的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就是教育理论工作者自觉地促使现成理论与客观事实相互作用,使其暴露出矛盾,并在矛盾认识的基础上形成有价值的科学问题,通过问题研究最终解决矛盾,提高科学认识水平。可见,问题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桥梁、中介。真正的教育科学研究就是要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而解决问题的科学研究本身就包含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成份。也就是说,教育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并不是教育理论界份外的事,而是自然、份内的事。对从事教育实践的教育工作者来讲,教育实践不是盲目的,而是在理论指导下的实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精髓,也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精髓。根据这一思想路线,就是要在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教育民族化与教育国际化、人类教育发展的一般规律与当代中国教育发展的特殊规律的辨证统一中,坚持一切从中国教育的实际出发,敢于和善于走自己的路。正如邓小平指出:“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这样的事,马克思的本本上找不出来,列宁的本本上也找不出来,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情况,各自的经历也不同,所以要独立思考。”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教育实践工作者要不满足于现成理论“说些什么”,而要深入把握理论背后的问题情境,将现成理论与现实教育实践中的问题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教育实践的发展。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结合,以及各自内部如何认识和对待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问题,是21世纪中国教育要求解的一大难题。 六、高等教育的终身化、通识化问题 通识教育(Generl or liberal eduction)系指高等教育阶段面向全体学生所实施的一种综合素质教育。通识教育思想反对大学一味迎合社会暂时的或短期的需要,过分专业化和取消专业的功利主义价值观。近年来,在我国高等学校的教学改革中,出现了对通识教育的两种错误理解,导致了两种不利于高等教育发展的结果。其一是把通识教育误解为“通才教育”。其二是把通识教育误解为非专业教育。高等教育是具有培养人的综合素质的公益性,与培养人的专业素质的功利性相统一的通识教育。高等教育的通识化就是要改革高等教育专业划分过细,培养的人才适应力差的弊端,但不是取消专业,而是注重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融合、渗透;注重不同学科之间交叉、渗透;注重专业横向拓宽和纵向延伸 。高等教育发展到今天,已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学历教育,正在走向满足不同能力、不同兴趣、不同阶层、不同年龄阶段的人的高等教育需求,并提供适合于他们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为人们提供了终身受教育的可能,与教育的继续化相伴随的是教育的终身化。“终身教育概念看来是进入21世纪的一把钥匙”。终身教育是继续教育思想合乎逻辑的发展。它响应了新世纪急速变革的挑战而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并被许多国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立,它从根本上突破了学历教育的“樊篱”,把教育推向了整个社会和人的生命全过程,从而确立了一种新的教育时空观。许多国家已意识到终身教育观念的革命性,正在努力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为传统的高等教育在这个体系中定位。正如比尔·盖茨在《未来之路》中提到的,信息高速公路使得“教育的最终目标将会改变,不是为了一纸文凭,而是为了终身受到教育。”终身教育理应成为知识经济时代重要的教育观念。 正确认识并结合中国国情处理好通识教育、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关系,是21世纪中国教育要求解的一大难题。 七、教育的个性化与共性化问题 被马克思誉为“天才的预言家”的英国大诗人雪莱曾深刻地指出:“我避免模仿当代任何作家的风格。但是,在任何时代,同时代作家总难免有一种近似之处,这种情形并不取决于他们的主观愿望,他们都少不了要受到当时时代条件的总和所造成的某种共同影响,只是每个作家被这种影响所渗透的程度因人而异,说到这种影响,不论在哪个时代,不论是极其微不足道的小文人也好,或是极其辉煌的天才也好,都是摆脱不了的,我也不想摆脱。” 诗人雪莱的话深刻揭示了个性与共性的关系。教育的个性包涵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不同国家、民族、地域、学校的教育都有其个性特征;其二是教育如何对待受教育者的个性。教育的共性包涵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从历史维度上看,教育是人类的一项活动,不同时代教育继承了人类优良的教育文化,从某种意义上具有共性;其二是从现实维度上看,教育是全球的一项活动,不同国家、民族、地域、学校的教育都有其共同特性。教育的个性化与共性化是指,教育要寻求个性与共性的最佳吻合。在中国这样一个一贯重共性而轻个性的国度,如何顺应时展要求,在重共性的基础上张扬个性,是21世纪中国教育要求解的一大难题。 八、教育的培养目标问题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教育的培养目标历来以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为理论基础。但是,如何认识和实践全面发展,是20世纪没有解决的问题。虽然人们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和实践,出现许多好的见解和做法,比如:人的全面发展从发生范围包括身体和心理两个方面;从发展程度包括现实层次和理想层次两个层次;从发展性质看,人的全面发展应当是自由的发展;从发展结构看,人的全面发展应当是和谐的发展;从发展目的看,人的全面发展既是为了社会也是为了自己;从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关系看,两者是相信依赖、相辅相成的 。比如:政府全面推行的素质教育实践和大量关于素质教育的研究成果。然而,如何认识、实施和评价人的全面发展仍然是有很多争议而无较为一致看法的问题。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目标,在《教育研究》上曾先后刊出过两篇文章:其一是洪宝书的《关于教育目标问题的探讨》 ;其二是戚业国等的《论素质教育目标体系框架的构建》 。虽然两个目标体系相隔10余年之久,但仍无本质的变革,依然没能很好回答人的全面发展目标即教育培养目标问题。对这一问题认识和实践,亦是21世纪中国教育要求解的一大难题。 九、教师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问题 同志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说:“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高质量教育的一个基本条件”,并要求“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和提高队伍素质”。目前,我国教师队伍正面临一个从数量保障向质量提高的历史性转变。从古代一对一的个别教学到近代分班授课的集体教学,从学者即良师的择师标准到现代师范教育制度的诞生,从着眼于教师数量的保障到二次世界大战后着眼于教师质量的提高,历史清晰地勾勒出教师专业化的发展进程。20世纪6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以后,旨在大幅度提高教师质量和专业水平的教师专业化运动成为世界众多国家教师发展的主导运动。联合国呼吁各国把教师专业化作为提高教师质量和社会地位的共同策略。随着社会文明水平的不断提高,职业不断分化,专业化的观念和专业化的制度也越来越普及。教师职业同样如此。所谓教师专业化从静态的角度说,是指教师是一种专门职业,有自身不可替代的职业要求和职业特点,有相应的职业培养机构和职业水准保障制度,有相应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具体来说,第一,需要有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学历要求;第二,有特定的能力要求和职业特征、人格特征要求;第三,有相应的制度保证,如教师培养制度、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教师教育机构认定制度、教师教育课程认定制度、教师教育质量评估制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等。从动态的角度说,教师专业化是一个制度不断完善、水平不断提高、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 。然而,教师职业有何特质,教师专业的标准是什么,教师专业化目标与教师教育的一系列问题,都是21世纪中国教育要求解的一大难题。 十、大力开展教育评论问题 教育评论在教育界长期以来总是开展得不好,已经受到不良学风的干扰。要把教育评论开展好,纠正教育界的不正之风,有三种错误观念首先要纠正:第一种错误观念是批评某人的教育著述或行为,就是对某人不利与他为难。形成这种看法与“”期间乱扣帽子、“无限上纲”的遗风有关。此外,中华民族有一种“隐恶扬善”的伦理传统,不赞成公开说别人的缺点。实际上,认真的、严肃的评论是“与人为善”,对对方有利对教育发展有利,而不是什么和某人过不去;第二种错误观念是某人一受到批评,他的教育著述或行为就一定有错误、有问题,至少是水平不高。事实上,任何教育著述或行为都不可能是绝对正确的。一项高明的教育著述或行为也会有自己的缺点和不足,经别人的批评后可以更趋合理。所以,要把批评看成是教育发展的正常行为,提倡批评和反批评,不要大惊小怪;第三种错误观念是评论者一定比被评论者高明。如果怀着这种想法开展教育评论,其结果必然是意气之争的笔墨官司,对教育的发展毫无益处。评论者与被评论者是合作的伙伴关系,目标是一致的。纠正上述几种错误观念的同时,我们应当树立起一种正确对待教育评论的态度,把教育评论看作是促进教育发展不可缺少的手段。教育评论应该是明辨是非正误,达到共同提高目的的园地,而不是较量高低直到把对方打下去的擂台。我们不仅欢迎批评也欢迎自我批评,教育评论应当追寻新的思想沟壑,要树正气。新世纪,要开展健康的教育评论活动,必须解决好如下十大问题:教育的政治性与学术性辩证统一问题;“双百方针”的贯彻问题;正确对待批评问题;教育评论者队伍建设问题;认真履行教育评论的社会职能问题;教育评论者加强学习的问题;倡导求真的学风问题;提倡科学态度、弘扬科学精神问题;讲究评论方法、注重评论实效问题;教育评论独立品格的形成问题 。大力开展教育评论这一问题,亦是21世纪中国教育要求解的一大难题。 十一、教育管理的弹性化问题 马克思当年曾尖锐地批评普鲁士当局强制推行单一刻板的“官方风格”的横蛮行径时说:“你们赞美大自然悦人心目的千变万化和无穷无尽的丰富宝藏,你们并不要求玫瑰花和紫罗兰散发出同样的芳香,但你们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我是一个幽默家,可是法律却命令我用严肃的笔调。我是一个激情的人,可是法律却指定我用谦逊的风格。没有色彩就是这种自由唯一许可的色彩。但是精神的太阳,无论它照耀着多少个体,无论它照耀着什么事物,却只准产生一种色彩,就是官方的色彩!” 由此启发我们,教育管理要从教育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各种管理职能,使有限的教育资源获得最大效益,而不能搞一刀切的“官方风格”。然而,进入20世纪以后,管理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总是在追求一种能够“放之四海、历之千年”的普遍主义的管理理论。近40年来,随着高科技的迅猛发展,使社会的政治、经济环境变化趋于急速,风云变幻难测。人们才发现,在开放系统情况下追求普遍主义的管理科学是不现实的。从20世纪60年代起,权变观念开始盛行,到20世纪70年代已形成了一个权变理论学派。权变理论认为,在经营管理中,没有什么一成不变的、普遍适用的、“最好的”理论和方法,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应变。权变理论不是没有原则的机会主义,它的原则是“求实”、是实事求是。权变理论是对普遍主义的一种抵制。权变理论认为,教育不存在一种固定不变的统一的管理模式。教育管理机关应在一定政策指导下,依据完善的教育法规对教育单位实施宏观调控,将有关权力下放给教育单位,使教育单位以较大的自主权去处理教学、教育、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教育单位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运用教育规律,最大限度地发挥本单位教育资源的效益,增强自身活力。我们已经看到,知识经济形态的出现和知识经济发展方式所带来的冲击,从根本上反映了知识的社会价值的上升和管理知识与知识分子方式的多样化特征,导致教育管理方式由行政主导模式向学术主导模式或学术主导为主行政主导为辅,或行政主导为主学术主导为辅多种模式嬗变 。教育管理的弹性化在中国仍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亦然是21世纪中国教育要求解的一大难题。 十二、教育组织结构的柔性化问题 教育组织结构的柔性化是受先进制造技术的生产系统具有柔性优势,它可以经常进行产品品种和生产批量的调整的启发而提出的。而要使教育组织结构具有这种优势并得以充分发挥,必须使教育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相应地柔性化,将过去等级分明、高度集权、机械式的教育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转化为动态的自我调节的有机结构模式。然而,柔性化并不是指教育组织结构本身会因教育外部环境的变化而频繁发生调整,它所强调的是教育组织结构总是能依靠自身的职能变化来适应教育外部环境的变化,也就是说,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教育组织结构在外部环境发生变化的时候,首先不是立即分解出新的组织结构来适应环境的变化,而是在原有的组织结构中发生职能扩张,用柔性变化来对付外部环境的不稳定性。也就是说新型组织应具有自学习功能和自组织功能。教育组织结构柔性化策略可以包括部门之间的功能互补,功能界面模糊化,组织结构网络化,以及组建多功能团队等等。近代工业生产是刚性生产,在一条生产线上只能生产同一规格的产品,高科技产业是柔性生产,在一条生产线上可以生产多种规格的产品。我们的教育怎样才能成为人才的柔性生产线,亦然是21世纪中国教育要求解的一大难题。 十三、教育体制的多元化问题 教育体制指教育事业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的根本性管理制度。即一个国家在一定政治、经济制度和科技发展水平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教育事业的办学体制、财政体制、管理体制等相对稳定的教育模式,主要指教育内部的领导制度、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及其相互关系,涉及教育事业的管理权限的划分、人员的任用和对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划和实施,也涉及教育结构各个部分的比例关系和组合方式 。我国继《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之后,中共中央又一次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为了增强教育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活力,“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教育体制改革要采取综合配套、分步推进的方针,加快步伐,改革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体制,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科技体制改革想适应的教育新体制。”在这两份纲领性文件的指引下,教育体制改革已经并继续稳步推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正在积极地适应新的形势,主动地转变职能。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中等教育结构改革,学制、课程、教材的改革,高等学校管理体制的改革都在积极推进。民办教育事业获得新的发展。公办学校的自主权有所扩大,学校活力开始得到解放。目前世界各国教育体制大体有中央集权型、地方分权型和集权分权结合型,中国正在从中央集权型向集权分权结合型过渡。教育体制多元化是必然趋势,但它与社会政治、经济等有密切关系,中国教育体制应是怎样的多元化,如何多元化,亦然是21世纪中国教育要求解的一大难题。 十四、教育与市场的关系问题 教育市场化的理论依据,可以追溯到17世纪英国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布斯和洛克的思想。但近年来教育市场化改革的理论的直接依据主要来源于战后西方一些著名经济学家的有关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相当长的时期里,谈论教育的市场化,在世界各个国家都是没有什么市场的,不会有太多的人响应和赞同。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20余年间,西方各国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教育市场化改革浪潮眼下还在持续进行着。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体制尤其是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之相应的教育发生了众多的变化——私立学校的出现和发展,中小学择校现象的出现和发展,教育投资渠道的多元化,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择业等市场机制在教育领域的实施,教育市场化在我国也被更多地人提了出来。尤其是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其成本应该尽可能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合理分担,并兼顾公平和效益。所以,关于高等教育市场化的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有学者主张,我国经济体制搞市场化了,高等教育要适应经济,也就应该实行完全由社会需要调节的市场化,即全面市场化。有学者认为,由于作为社会教育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高等教育的特殊性,又由于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因此,尚不具备高等教育实行完全市场化的条件,还必须对高等教育实行市场化的范围、内容、程度、形式等有所限制,即有限市场化。许多学者不赞同高等教育市场化,因为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要十分强调国家和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需要高等教育发挥全面的功能,而不是单一的经济功能 。即使在市场经济非常发达的国家也很重视高等教育的公益性。无论是公办的、民办的或私立的高等学校都不能摆脱政府的干预,没有实行市场化。高等教育市场化若推行,许多学者认为会带来如下不良后果:一是办学目标发生偏离。只追求经济利益而放弃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目标。二是教育质量无法保证。以盈利为目的的办学,会出现学分与金钱等的交易,教学质量自然下降。三是损害了教育的公平原则。可能把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拒之门外,剥夺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另外,还可能急功近利,放弃道德和政治思想教育,培养出具有某种技能的“机器人”。教育市场化的内涵是什么?教育可否市场化?或教育可否利用市场经济中某些有利于其发展的思想和方法,但不能以牺牲教育的公平与效率为代价来推行“市场化”,这亦然是21世纪中国教育要求解的一大难题。 十五、道德教育与道德实践的关系问题 人类社会的道德教育现象,是伴随教育现象而共同发生的,它已走过了几千年的历程。人类文明特别是现代文明的不断进步和教育的普遍发展,规定了道德教育不可遏制的社会化趋势,决定了现代道德教育概念更具丰富和广阔的含量。就内容而言,道德教育包括政治教育,思想意识教育,伦理道德教育(包括社会伦理、经济伦理、科技伦理、生态伦理、生命伦理等),民主法制教育,情感情操教育,意志品质教育,审美意识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这已基本成为人们的共识。就道德教育形式而论,倡导大、中、小学道德教育工作整体化、序列化、规范化,学校的各个学科专业教学与研究都要发挥道德教育功能和价值观教育作用,学校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加强加深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道德教育尤其是社会环境、社区建设中的道德教育功能,要高度重视并充分运用大众传播媒体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的道德教育作用,等等,这些都是道德教育不断获得更为丰富和广阔含量的基本体现。随着道德教育含量的不断发展和逐步走向社会化,道德教育运动必然更加走向本真和深邃。这主要表现为四个“回归” 。其一,道德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国家主体逐步向社会主体回归。其二,道德教育的本质存在由精英目标取向为主,逐步向民族的大众的生活世界回归。其三,道德教育的目的任务由工具理性主导逐步向发展人本身回归。其四,道德教育的运作方式由单向运动为主,逐步向双向、多向乃至“无穷向”回归。总之,道德教育的社会化、本真化和深刻化已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走势。这种“走势”特别是上述四个“回归”问题,无疑已经超出传统德育学研究的范围。但这恰恰是德育理论的新的生长点,从而成为道德教育本真化主体性确认的深层根据。道德教育与道德实践的关系,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都是亟待探索的,这亦然是21世纪中国教育要求解的一大难题。 十六、教育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是近代思想家和政治家所普遍关心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这是一个既关系到教育的公平和民主,又关系到教育投资效率的复杂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直接影响着政府的决策,同时也反映在推动教育改革的过程中。由于教育改革与发展必须以经济发展为依托,因此处理好教育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十分重要而难以解决的矛盾。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究竟是不遗余力地普及和扩大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必要和基本相同的教育好呢?还是牺牲多数人的平等教育而保证少数人接受尽可能高深的教育好呢?这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在教育机会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理论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和主张:一种观点主张,从实现社会公平的理想出发,教育的发展必须以公平为最高原则。这种观点认为:社会应当把受教育者看成全社会成员的权利,全体学龄儿童必须有完全平等的教育机会。为实现此目标,社会应当不遗余力地扩大教育机会,增加教育投资总量,把有限的教育资源绝对平等地分摊到所有学龄人口身上,从而实现教育机会的完全平等。这种观点被人们认为是带有强烈的平均主义倾向。第二种观点认为,必须以效率为最高原则,教育机会的公平程度应绝对服从经济效率的需求。这种观点主张,只有生产力得到了高速度的发展,教育的公平才能保障,否则就没有解决公平问题的物质基础。第三种观点主张,公平与效率并重、互相兼顾。这种观点认为,效率是改善社会公平状况的物质保证。反过来,公平又是提高效益的社会保证。没有效率就没有真正的公平,没有公平也不会有真正的效率。二者相互制约和依存 。何为教育公平?何为中国教育公平?如何推进中国教育公平,这亦然是21世纪中国教育要求解的一大难题。 十七、高等教育经费的合理分担问题 现代高等教育并不是在理想化与功利化之间选择,而要把二者统一起来。高等教育产业化是有限度的产业化,即是在保证高等教育理想化、均等化、国家化、民主化等不受损害前提下的产业化。处理好高等教育理想化、功利化与产业化的关系,是新世纪高等教育社会功能得到充分实现的保证 。近几年来,有学者认为,高等教育产业化经营后,就会采取提高收费标准的政策,在宏观层面上,必然会在很多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产生相应的政策效应,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初中辍学率上升,影响“普九”的实施;同时,高等教育发展必然会拉动普及高中的发展,也会进一步加剧职业教育发展的困难。在中观层面上,这一政策必然涉及东西部发展战略、利益和规划,可能加剧区域间的差异。在微观层面上,会影响到学校之间的差距,例如通过政策支持若干所重点学校,拉大了学校之间的差距,必然会导致公民教育的不平等 。高等教育作为公益事业,是以培养人才,发展科学文化,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水平为目的的,它的根本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公益事业,高等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教学、科研等公益性活动上。但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面临着同样的一个严峻问题——教育资源即教育经费紧缺与国民日益高涨的享受高等教育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在加剧,知识经济的到来、社会发展也需要更多的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从业人员。为解决这一矛盾,人们就想出了借助产业经营的理念,让教育经费的承担主体多元化,从而引出了“教育投资”、“教育产业”、“教育市场”等问题。我国在产业的划分中,亦把教育划为第三产业,即给人类提供教育服务的产业。同志也讲教育是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的知识产业。世界上许多国家创办了私立学校,也实行部分收费培养。但有一点是共同的,教育是不能营利的,也是决不允许营利的产业。就是说,教育是一种特殊的产业。所谓高等教育产业化,仅是借鉴产业的经营理念来筹措高等教育办学资金,加强成本核算,扩大办学规模;让更多的人能享受高等教育,提高高等教育办学效益的“经营”方式。对此,高等教育学术界要进行冷静的分析和科学研究,不可追风,影响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这亦然是21世纪中国教育要求解的一大难题。 十八、高等教育的二元结构建立问题 目前,制约中国农村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是,缺乏热爱并了解农村、农民和农业的高级专门人才。现有的农村教育,从根本上讲是“在农村”为城市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离开农村、农民和农业的人才,而不是“即于农村、为了农村”培养人才。这样的农村教育,已很难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我国现有的高等学校(包括农业类高等院校)都在培养城市需要的人才,很少考虑培养农村所需要的人才。现有高等教育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很难通往农村,致使中国农村成为被推动人类文明的高等教育遗忘的角落。中国社会、经济、文化等的“二元结构”将会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存在,这种“二元结构”要各自持续发展,必然要求推动人类文明的高等教育“二元结构”与之相适应。然而,我国高等教育的一元结构,极少为农村、农民和农业培养人才,严重不适应新世纪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研究中国高等教育的“二元结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已经看到,随着农村科技的发展和“科教兴农”战略的实施,我国先富裕起来的农村已自觉与高等学校合作举办“农村村支书大专班”、“乡镇企业经理大专班”、“科技示范户大专班”、“科技带头人大专班”等,有些地方办起了农民自己的大学,培养农村亟需的高级专门人才。这种自发的农村高等教育实践已显示出勃勃生机,为农村高等教育的发展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对农村高等教育的大发展具有启发和示范作用 。从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的角度来看,农村发展无疑需要比较多的人才,而实际情况是,现有农村教育筛选了农村优秀的人才送往城市,农村人才的流失最为严重,这在根本上迟滞了广大农村发展的步伐。非常遗憾的是,这种人才的掠夺式开发和利用,一直未能引起人们的关注。农村高等教育是人才资源建设的基础,是农村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的核心。对农村教育的投资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发展性投资。然而,我国的农村教育投入相对不足,而且农村教育体系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应试教育的导向偏差,限制了受教育者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提高,不利于目前农村最为稀缺的复合型、实用型人才的培养。同时,还存在着偏重学历教育、忽视实用教育等形式主义教育的倾向,这既不利于农村人才的培养,也不利于实现城乡人才供需的动态平衡。这亦然是21世纪中国教育要求解的一大难题。 十九、知识、能力、素质的教育策略问题 从传统意义上说,教育就是传授知识,把学生获取知识的多少当成衡量教育成败的主要标准。“知识就是力量”的名言已深入人心。不论哪个教育流派,都把传授知识作为培养人才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尤其是知识经济的来临,人们逐渐认识到,在教育中除了知识之外,还必须注重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尤其是创造(新)能力和素质的培养提到重要地位。国家教育部副部长周远清讲:“大学强调知识、能力、素质,在大学里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这三者不是绝对分开的,要融为一体。另外,三者要贯彻到整个教学过程中去。” 知识是载体、是基础;能力是展现、是升华;素质是核心、是智慧的结晶。掌握知识是提高能力和素质的前提条件,没有渊博的知识,不可能有很强的能力,更谈不上良好的素质。潘懋元教授讲:应当承认,对于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知识与能力都是重要的。但知识、能力一般都属于智育范畴,在全面发展教育中,智育是基础,但不是全部。把不全面的知识质量观或能力质量观带进21世纪,既不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不利于个人在现代社会中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把传统的知识质量观以及一度流行的能力质量观转变为包涵知识、能力在内的全面素质质量观 。所以说,按照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新的人才培养模式,是新世纪高等学校的一个崭新课题。知识、能力、素质三者是互有联系又各有内涵的矛盾统一体,只有使之辩证统一,才能共同协调发展。知识是形成能力和素质的基础,但知识并不等于能力和素质;素质的提高,又将促进知识的更快掌握、扩展,促进能力的更好发挥与发展。单纯强调知识传授和技能培养,而忽视人才素质的培养和全面提高,很难造就能适应知识经济时代要求的创新人才,也很难使党的教育方针得以全面贯彻落实。从适应时代要求来看,人才培养只强调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显然是不够的,高质量的人才还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高素质可以促进知识和能力的进一步扩展和增强,更重要的是可使知识和能力得到更好地发挥。高等学校应加强素质教育,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为一体,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各类专门人才 。因此,我们应如何优化知识结构,强化能力培养,全面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这亦然是21世纪中国教育要求解的一大难题。 二十、民办(间)教育的发展问题 民办(间)教育的发展模式目前有:滚动规模发展模式;企业集团投资模式;教育集团运作模式;股份合作模式;转制运作模式;延伸办学模式;捐资助学模式;中外合作办学模式;简易弥补教育模式等。这些模式也可概括为:效益规模主导型;投资主导型;资源整合、盘活存量型;简易型。目前民办(间)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在认识方面,社会上存在着“多余论”、“冲击论”、“营利论”、“怀疑论”等种种观念,致使不少民办(间)学校倍受歧视。在管理方面,存在着教育行政管理力量薄弱、政策法规尚不完善,中介机构参与监督管理机制有待建立健全等问题。在办学条件方面,存在着办学质量不稳,教师队伍不强,总体办学水平有待提高的问题。同时国家及地方政府已经出台的扶持民办(间)教育的政策还有待于进一步落实。当前民办(间)教育发展快速但基础较薄弱;办学类型多且竞争激烈;发展呈现出非均衡性;表现出艰辛与发展同步的特点。同时,民办(间)教育还显现出了创业者的开拓性、办学的灵活性、教师队伍的选择性、管理的自主性、学生的差异性、经费的自筹性等特点 。中国民办(间)教育要保持持续、健康发展,有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很多。比如:民办(间)教育法律法规的建全问题;民办(间)教育发展的内部环境改善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问题;民办(间)教育的经费、校舍、师资、教学设施等问题;民办(间)教育的办学层次及毕业生的同等待遇问题;民办(间)教育的教育质量保障问题;等等,这都是21世纪中国教育要求解的一大难题。 二十一、高等教育国家化与私立化的关系问题 随着高等教育的扩张,传统的高等教育机构诸如大学得到了发展。此外,为了服务于更多的人以及为越来越多的不同类型的顾客提供多样化的高等教育服务,必然增加新型的高等学校。大学仍然处于扩张后的高等教育的中心。其他形式的高等教育不但提供了扩大的入学机会还提供了多样化的高等教育服务。高等教育面临着学生数量显著增加的同时,绝大多数国家传统的经费来源——政府——更加不愿意向高等教育投资。这就给高等教育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由于公共需求巨大,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系统在财政资源减少的情况下还必须接纳更多的学生,高等教育的扩张也不能停止。在拉丁美洲、中欧与东欧以及亚洲部分地区,高等教育私立化(包括境外教育机构的进入和国际间的合作办学)受到鼓励,成功地解决了高等教育需求增长与高等教育资源紧缺之间的矛盾。因此,许多国家,非赢利性私立大学和学院构成了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1999年1月1日实施的《高等教育法》规定,今后将逐渐形成国家举办为主,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各种社会力量举办为辅,高等学校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为有益补充的新的多样化的办学格局。同时,新世纪知识经济的发展,个人和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是多样化的,既要求高等教育举办多学科、多专业和多种形式的教育,培养知识面广、应变力强、能适应社会发展的人才;又要求高等教育实行灵活多样的学制和教学方式方法(面授、函授、自学、远程教学、网络教学等)开展教育活动,以满足不同人群对高等教育的不同需求,实现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韩国培材大学校长朴康寿在出席辽宁大学校庆的演讲词中说:“我们应该尝试教育的多样化。在我看来21世纪一定会是多元化的社会。通过开放的信息网,一切知识和信息、权力和财富、社会价值和文化产物等等都一定经历非中心化和分散化的过程。最近通用的一个新词‘glocalization’是把‘世界化’和‘地方化”合起来的合成词。这个词条的意思就是:地方化、分散化、多元化,这不是跟世界化没有什么关系的另外的现状,而是反映时代潮流的一个现状” 。但是,我们的高等教育无论如何多样化、私立化,都必须符合本国的政治利益,如果说中世纪大学还是一个独立的自治机构,那么现代大学则愈来愈受到政府的控制。如英国1985年5月的绿皮书中提出了20世纪90年代英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总要求:“高等教育未来的健康发展以及能否从国家和私人获得资金,主要取决于它本身能否培养出国家所需要的合格人才” 。这就是高等教育的国家化。国家化仍然是新世纪高等教育的基本特征,上述的一切变革只是在此基本特征下的逐步的多样化、私立化 。中国高等教育如何应对私立化对国家化的挑战,这亦然是21世纪中国教育要求解的一大难题。 中国教育论文:中国教育考试制度历史及其现状研究 一,导论 教育考试制度,即人才的培养与选拔制度,其重要意义不下于当今中国任何一个社会问题。市场上诸多讨论书籍及各类育儿经尽可证明公众对其关心。值此教育改革工作进行之际,我仅以钱穆先生从历史角度对中国的教育考试制度的一些分析,展开一些思考,以备关心教育问题者鉴。 二,中国的教育考试制度的历史(注1) (1)汉代 据《诗》《书》记载,自距今三千多年的西周时起,中国已经学校出现。在当时,学校作为一种辅政机构,主要职能是“行礼乐,宣教化”。中央设立的称作“辟雍”,地方储侯设立的为“泮官”。及至春秋,这种官立教育体制因政治原因逐渐衰微,教育职能下放,主要以社会教育为主。秦代统一时又将教育权收归中央,设立博士一职,在参议政事的同时吸纳弟子传播学说,后经秦始皇焚书坑儒,博士多遭罢黜。汉武帝建立太学,设五经博士讲学,学生是地方郡国选送的十八岁以上青年。这些人经毕业考试后分为两等,甲科出身为郎,入宫当侍卫;乙科出身吏,回地方充任吏职。因为在当时,地方各郡有一年一次的考廉选举,推荐入中央任职,入选者又多为太学生的补吏出身。故而在汉武帝之后,朝中为官之人多是读书出身。后来因为此类人太多,中央在地方推荐之后加上了一道考试。这样一来,自汉代起,中国便形成了一套完备的“教育-实习-选举-考试”的人才培养选拔制度。 (2)唐代 两汉之后,中国历三国两晋南北朝600年离乱,于隋唐重归统一。此时,中央政府已废除汉代的地方举荐制度及由陈群制定的九品中正制,改由人们自己报名参加礼部的考试,合格者即为进士,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科举制。清代人徐灵胎曾经说过:“读书人,最不济,烂八股,一堆泥。。。。。。就教他骗得了官,也是百姓朝庭的晦气”。但在唐代,进士们在通过了礼部的考试之后,仍要经由吏部考察其仪表口试乃至行政公文,通过者方可分发任用,正是王国维所说“所与之官与其所治之事相合”。(注2)徐灵胎所指斥的科举制弊病并非是同该项制度与生俱来的,而实际产生应在宋代,下文自有论述。 唐朝在恢复了汉代公立教育制度的同时开始实行了科举制,但是因为学校教育在入学,毕业方面均比较容易,因社会上只重进士,对太学生并不看重,由而而产生的后果既是唐代的公立教育比之汉代并无太大发展。但由于当时门阀的形成和禅门思想的活跃,门弟教育和寺院教育也成为当时人才培养中的两个重要方面。唐初时,进士多为门第子弟,身负家学渊源,于政事早有家教熟悉,从政之后轻车熟路。晚唐时门第衰落,应考的穷苦书生除文选诗赋外,大都不通政治传统,国家又缺乏相应的教育,遂当时有“进士轻薄”一语流传,此弊至宋时犹甚。到于当时的寺院教育,则有扬州王播饭钟的故事。虽然故事中王播是受尽寺僧冷遇,但应知当时禅门思想之活跃对人才的培养实在有不可低估的作用,直至宋代,仍有人说:“儒门澹泊,豪杰多为方外收尽。” (3)宋代 宋代的教育考试制度可大致概括为“重目的,轻方法”。宋朝开国后,为克服五代时人不悦学之风重礼科举,一但中了进士即给予高官。这项制度就造成了后世徐灵胎所指责之恶果“以官爵励人才者”,“事益不治”。(注3) 尽管宋政府在科举制上投入较大,但在一些具体操作上一直为人诟病,除上文所说的一条之外,还有它把考试内容由风花雪月改为经义之学,本意是好的,入朝为官之人总不能成天吟诗作对,谁料得不偿失,考较诗词尚可见一些人之真性情真学问,考经义唯有死记硬背生搬硬套耳。连力主改革的王安石都叹说:“本欲变学究为秀才,不料变秀才为学究。” 在人才的培养方面,宋朝缺乏一套完善的机制。宋初各地设立各大书院多为私人创建,后虽逐渐转为公立,但由于理学兴起,当时教育仍以私人讲学为盛。及至元代蒙古人入主中原,中国传统文化在政治上遭受打压却仍在社会上得以维持,书院之功不可没。 (4)明代 明代政府大力发展官办教育,在一次大规模的统计中,全国各级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官总数达四千余人,大大超过前代水平(北宋元丰年间仅为此数百分之一二)。但因为当时的教育过份依赖于政治,而明朝又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比较黑暗的时期,故明代官办教育很难说令人满意,对人才的培养及教育之功效实在有限。 科举制度在明朝有一次较大改动。其时由于报考人数增多,政府便将考试拉长为“县、乡、会”三试,以便淘汰掉大多数应考人。应考者必须经过秀才举人进士这三级跳,方能留京三年,再考入翰林,赚得一个好出身。有了这个好出身,则几年之内朝庭必委以高官。而在此之前,由科举考试考出来的都是小官,干出了政绩方可升职,在明代,大官都是考出来的,下层的秀才举人是没有机会升入上层的。把官员的提升选拔过程由考试加实习简化为单一的考试,这是明朝在历史上一个退步。 (5)清代 清代是满族入主中原,为维持其统治,科举考试渐渐转化为一项愚民政策,其作用乃是给汉人中聪明才智之士一点希望,一点奔头,使之不去造反而专心备考,顾炎武曾指出科举八股之害堪比焚书坑儒,龚自珍也曾抨击历代考试制度是皇帝私心玩弄权术。此种观点流行一时,逐渐演变成为现在我们对科举制度的基本看法。但应看到当时的时代背景乃是异族统治,汉人知识分子心有不服也不敢明说,只有如龚顾等人一般,将历代考试制度一起批判了。及至满清末年,革命风潮涌动,方有邹容在《革命军》一书中开列出一长串清单说明满汉二族在官员任命上的不公,直斥部族政权下的考试制度。 由于清代的统治者加强了思想文化控制,固当时的教育制度亦乏善可陈。当时公立学校名存实亡,书院尚有,及至清末废除科举,多改为新式学堂,名之不存。尽管在清末的书院中也曾出现过康有为、章炳麟、吴稚晖等人,但就普遍情况而言,其时书院的主要贡献却非是培养人才而是变作刻书藏书了。《红楼梦》一书的流传,清代之书院实有大功。 (6)小结 纵观中国整个教育考试制度的历史,不难发现,在早期中国就已出现一套较为完备的人才培养与选拔制度,但经过一次次战乱,制度不断被破坏又不断被重建。由于时间的推移和历史的发展,早期适用的制度到后来已有许多不适应当时情况的弊端逐渐显现,如“进士轻薄”。但是后人在重建制度时并未考虑到这些弊端,或者说为了一已之利看到了弊端但却不去尝试改革。等到这些弊端逐渐扩大,造成学术败坏,人才枯竭等恶果时才来匆匆打一个补丁。但由于补于制度未经实践操作,往往加重了恶果。 三,三个小插曲 (1)唐代的公卷通榜制 现代人在批判中国现行高考制度时往往列出的一条罪状是“垄断了通向大学的多元之路,使人成才的道路受到限制,一些聪明才智之士因分数低而进不了大学深造,其罪堪比科举。” 但就我所知,在唐朝,还有一种“公卷通榜”的亦可选拔少量特殊人才。所谓“公卷通榜”乃是指的“公卷”与“通榜”两个内容。”公卷是指考生将平日诗文送至中央大儒处,经其传阅评判,在评审圈中打响知名度。有人可能会联想起今年高考时江苏一考生的《赤兔之死》,但二者又不尽相同。唐时“公卷”乃是出于考前,未考之时已有一定客观地位,不必再经过考试,一经推荐即可任用,比如李白当官就不是考的。打个比方,我这篇文章如果被北大教授们看中了,高考之前就把我特招去,是为“公卷”。至于通榜,则是按照实际的舆论来排定选取知名之士,不考考场上一日之发挥。这里有个有名的故事,说是主考杜黄裳请考生袁枢拟榜,袁自列第一,无人不服,传成佳话。 (2)八股文 八股文被人骂得很久了,仿佛一打它出生就是个为限制人思想而存在的坏东西,在此要做一个小小的翻案。 唐时科举考的主要是古诗,因为“诗无达怙”,考官面对众多水平不一的诗文难判优劣,故而改考律诗,限定平平仄仄的框框,等于列出一个客观标准方便评判,这个制度好像没看谁有过批判。 宋时考经义,不幸大道理人人会唱,也是难分高下,有关部门渐渐定出一定格式,这就成了八股了。 前几年有人批判过现行的应度作文,说这是“新八股”,现在似乎有些改革了,每次高考作文或大赛作文改出来,我们都可以看到一些手法特别先锋特别现代的作品。但这只是打破了平仄的框框,八股为害的真正根源产生在明朝。基本思想的限制一直未有突破,如果哪位考生真写了一个与主流思想相悖的文章,文笔再好也逃不脱残酷的评判。由此可知,对八股的批判,我们不应满足于平仄条框的突破,真正该做的是放宽主导思想对人的限制,认真执行一下早已提出的文艺“双百方针”。 (3)明清两代的进士深造 明代在人才选拔上采用一中进士即得良好前程的方针,此制弊端前文已述,清朝大致也是沿用了此制。 这些中了进士的人在京期间可考入翰林深造,不考者亦可在此数年闲赋期间检古书,搜古董,拜师访友。有时放往外地出任闲差,又可一识当地风土民情。此两代杰出之士的学问大都如此养成。如清代曾国藩,中进士不过三十余岁,却已有远大前程在眼前,自己不必再为之操心,安心读书便是。 与之类似的是我国现在的大学教育,多数人在进大学之前还是除高中几门课之外没有任何学问基础的,一经大学中数年修习,出校时已具一定的学问根基----这根基自然不仅是老师教的,其中大半要来自大学里的自学。这种情况在前几年表现得尤为明显,其原因乃是早年大学生缺乏,一入大学门即前程光明,可安心读书。现如今大学生分配不易,众学生兼职焉,打工焉,找工作焉,TOEFLE焉,GRE焉,“治艺者甚多而治学者少”(注4)。北大清华之类名校学术风气较其余学校为优,师资基础固是一方面,而名校学生不必为前程过于担忧,可专心治学亦是一重要因素。 但无论如何应看到,明清两代的这项制度是建立在大制度缺陷上的,中国现行的大学教育也是建立在高考制度的缺陷上的----很有人替那些被大学拒之门外,失掉文凭同时失掉深造机会的人来喊冤。因为高考大制度上的这项小制度为中国培养了大量人才,人们对高考制度的缺陷一再宽容。现在,这项小制度也渐渐失掉了它的魔力,我们还不应该好好反省一下大制度吗? 四,中国教育考试制度的现状研究 自由主义者们一直是把教育做为一个自由的特例来看待的,按照柏林等人的观点,教育的目的在于让一个人在理性成熟之后明白自己当初被迫做的事情实际上都是自己愿意做的(注5)。在此,我可以引用一位理性已经成熟的北大博士生的话来说:“上了大学之后,回首一片茫茫,学过的东西大多是无用的和错误的。(注6)”。当然,并非社会学意义上的例证并不具备多少说服力,但应该看到我们的教育自始至终是一种非自由的强制(余杰在《说还是不说》的序言里引用了一个洋人的话来说明这点),其强制力的来源是多方面的,有家庭,有社会等等。待到按它们的要求付出了十二年时间考上大学,有人就发现自己被强行欺骗了。我曾经想过不被它欺骗,有朋友建议我不经过高考而去北大做一个旁听生,但因为这种欺骗带有其强制性,我最终放弃了这个建议。旁听固然可以培养人才,但从整个社会来讲,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乃是一套相关制度,选拔制度没有改观,再多的人才培养出来对国家也没有用处。很多谈论教育改革的文章只能谈其一不谈其二,割裂了学制与高考,这也正是我写这篇文章的原因。 一项制度在使用了一段时间之后,诸多弊端便会显现,如历史上的科举制,八股文,在创始之初皆不算坏,用上几百年,后人看见弊端,为维持既得利益,不愿去改革,而只做些小修小补,结果往往是条框越来越多,束缚越来越紧,结果只是更糟。 由于二十世纪是人类社会发展最快的一个世纪,故而这个世纪内的制度与现实相适的时间也变得更短。中国的高考教育制度使用了几十年,弊端已经出现了,并且在日益扩大。何清涟把转型时期的经济问题难以解决归咎于人文教育的不足(注7),但我们在教育方面的问题又岂只一个重理轻文? 鲁迅曾经感叹说中国的改革太难,即使是搬张桌子改个炉子几乎也要流血,不是大鞭子打来,中国自己是不肯动的。现在包括何清涟所说的问题在内的诸多由教育考试制度引出的问题已经出现,改变是否已经出现? 改革是要有付出的,要流血,教育改革同样如此。当年中国的第一所私立大学中国公学就是在陈天华蹈海之后建立起来的(注8)。出现以上需要的原因就在于改革必然会触及旧制度下既得利益群的利益。当年的百日维新“使全体文官失色,(因为)他们熟读四书五经和朱熹的注解,由科场发迹”,“几百年来中国。。。。。。倚赖一个以文字见长的官僚机构。。。。。。若不宣告此类组织迟早必须更改,就无需说及改革(注9)”,其中有废除八股文,“仅此一项就使全国知识分子恨入骨髓,因为在这个世界上,除了八股文,他们再不会其它的东西了,废除八股文就等于把他们全部埋葬(注10)”。 中国现阶段实施的教育改革并非是要废除旧制而建立新制,有人提出教育制度西化或是凭空构建乌托邦,都是行不通的,因为中国有自己的国情,有世界上人数最多的学生群体,这都是现实,从来只有以制度适应现实,哪有什么“革命”是以推翻现实来适应新鲜制度的? 现在我能听到很多关于教改的建议,有的搬来牛津哈佛,想一夜之间赶英超美,此种“西餐叉子吃人肉”(李敖语),不顾国情的想法上文已有评述,在此笔者还想评一下关于“教育产业化”的问题。据说这一提法产生于前几年中国努力扩大内需之时,在经济学上有巨大意义。2000年8月,厉以宁先生在广东的一次讲演上对该提法大加赞赏,批判了一下计划经济的老脑筋,同时为教育产业化勾划了一副“收益-再投入-回报”以至发行债券,校办企业上市这样一幅蓝图。在此我只问一句,若是教育企业破产,股票摘牌怎么办?老师怎么办?学生怎么办?下岗乎? 我们的高考教育制度使用了这么多年,已经出现问题了,有人拿出了补丁,包括现在实行的“3加X”什么什么的,在我看来,少有适用的,这个问题值得有关方面重视,我的一个想法是逐步开放大学门槛扩招的同时要多开出第二第三条入学之路,如果作为开端,唐代的公卷通榜就值得学习。社会上重文凭的风气应该改变,却不在一时所为,根本仍在教育考试制度。当年说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绣花不是温良恭谦让,但是我们在教育制度方面现在根本没有什么改革可言,哪怕是请客吃饭绣花温良恭谦让,一个制度与一个制度同生共事的改革都没有! 问题大概是看出来了,提出了一个修补边角的药方,也不知正确与否。根本医治中国目前教育考试制度问题的药方不是没有,只是不需我一个高中生来开。只希望中国的有识之士能在认清了形势后,尽快找到它,这正是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 中国教育论文:世纪初中国教育理论发展的断想 摘 要 用断想的方式,对 20 世纪中国教育理论发展的历史和现实的深层生存困境作了反思,提出了中国教育理论发展的时代局限与超越的问题。强调研究教育的思维方式从简单走向复杂的必要,强调教育理论要加强原创性研究。期望新世纪初的中国教育理论有一次从近代向现代的重建式的再生。 关键字 中国教育理论、时代性、科学主义、生存困境、复杂性研究、复杂思维方式、原创性 随著世纪钟声的敲响,在人们的一片欢呼声中,“轰轰烈烈”的 20 世纪就这样结束了。一个可以寄予很多期望,又蕴藏著更多不测风云的新世纪开始了。世纪初,对於人们来说,最大的财富是时间,最重要的事情是策划。这是一个需要播种希望的季节,也是人类把握未来的智慧和力量展现最为集中的时期。身处此时,作为一名教育理论探索者,我也不禁反覆自问:在中国的教育理论领域里,我们极需改变什麽?我们可以追求什麽?我们应该做些什麽?似乎可想可说的话很多,但又构不成宏篇大论,於是只能用“断想”来串起这段段的思绪,并想用“断想”引出更多的“宏论”以丰富我们的学报,这也是我作为本刊主编在世纪初的一个小小意愿。 一 p 中国近代的教育理论 [1] 是随著 20 世纪几乎与近代教育同步诞生、形成、变革和发展的,至今它已走完了异常曲折、复杂的世纪之路。纵观一个世纪的历史,悟出的最大道理是:教育理论的发展与时代有著内在的、直接的、多方面和多层次的关联。在一定意义上,教育理论属於“时代学”之列。认识这一点,对於今後教育理论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所谓“时代学”主要指这样一些学科的集合:这些学科的发展需要与条件、方向与内容、研究方法与方法论、研究价值及功能的发挥等,在很大程度上与时展状态相关。凡属“时代学”之列的学科,都是与人类和社会发展的实践密切相关的学科。 拿教育理论的发展来看,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其它国家,近代教育理论的诞生都与社会变革而引起的教育变革直接相关,这对熟悉教育史、教育思想史、教育学科发展史的专业人员来说都不是什麽新的观点。然而,经历了学科由古代向近代的时代转换和逐渐形成了学科的内结构以後,尤其在力主以近代自然科学的研究范式作为任何学科的研究范式,以近代自然科学形成的科学标准作为衡量一切学科的科学标准的科学主义思潮的长期影响下,几代教育理论研究者中的许多人(包括本人在内),逐渐自觉地用这样的眼光去追求提高教育理论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去寻找教育理论的发展方向。我们曾期望有一种具有像自然科学那麽严密的概念体系的教育理论,它或用推理的方式建构,或用归纳的方式逐级由具体、个别提升到特殊、一般;我们曾期望教育研究能有效地移植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从观察、实验、统计分析、定量研究到结论的可检验性、成果的可测量性等等,都成为教育理论科学性的显著指标;我们曾期望研究出来的教育理论能揭示客观规律,能排除价值、意识形态的干扰并具有最大的普适性和永恒性。为此,我们苦苦追求,也为追求不得而时时烦恼,还在追求的过程中渐渐远离了时代和实践,逐渐地形成了相对封闭的状态。自然,也有一些跻身於教育研究队伍的成员以教育学无须强化专业性和科学性为信仰。表面看来这是对上述科学主义的反逆,颇有革命性,但他们在骨子里还是上述观念的信奉者,其所以进入教育研究的行列,正是因教育研究未达到上述科学性的标准而易进入。在这些人的心目中,教育研究对学科发展的责任并不被看重,被看重的只是其对於他个人而言的敲门砖功能。 在整个学术界,尤其是自然科学界和经济学、社会学等被认为具有硬性“科学形态”的社会科学中的专业人员,也常常用上述科学主义的眼光打量教育理论,不认同其科学和专业的地位,或者说把其看作是自己从事的学科领域中属应用研究的分支。在他们看来,只要应用本学科研究的结论或方法,就足以解决教育理论中的相关问题,教育理论的整体就是各类相关学科应用研究结果的“总和”,并没有什麽独立的教育理论可言。一些从教育理论研究领域走到教育交叉学科研究系列的人员,也有人因此自豪,甚至还有人不再认为教育理论有存在的必要,宣称纯粹教育理论已经消亡。 在社会上,包括多数的民众和一些行政官员,往往把有关教育的知识或视作一种通过个人经验或常识的积累即可获得的东西,或视作一种方法和技巧的知识,与此相关的工作则被视作只要有管理经验和能力,无须专业支撑和研究就能胜任的行政职务。他们可以无顾忌地介入教育领域高谈阔论,也不把教师当作一个专业人员来尊重。教师本身也有类似的倾向,许多人仅仅把自己所教的学科当作自己的专业,把教育方面的理论和知识仅看作与如何教相关,故希望这是一种能给出一套方法或操作模式的知识,若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教育理论就被视作无用和脱离实际的东西受到批评和指责。 20 世纪时代和教育实践的发展把教育理论抛到中国这块土地的人世间。然而,在它顽强发展的同时,却在已经形成的科学的“家园”中找不到自己合适的位置,得不到来自社会对作为专业领域的应有尊重与支持,甚至还遭受来自队伍内部的作贱与轻慢。这就是世纪之交教育理论的深层生存困境。尽管自上个世纪 80 年代始,中国的教育理论有了长足的进步,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然而,对上述教育理论深层次的生存困境却未引起广泛的关注和深入探讨。今天在我们已跨入一个新世纪、面对一个新百年时,该对这样一个关系教育理论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作出思考和回答了。 二 在我看来,如果说上个世纪中国近代教育理论的发展,从根本上说是来自时代的推进的话,那麽,它的局限和问题在根本上也在於时代。一方面它是近代科学主义强势影响的肤浅产物。另一方面更是人类社会远未发展到把“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 [2]”,作为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尺的水平;与其相应的关於人类自身和社会发展的研究还处在初级阶段,它在原有的科学园地中没有重要地位;人类科学在认识论上还缺乏研究复杂事物的工具等以往时代状态的不可避免的结果。 21 世纪将造就一个新的时代。这不仅靠科学、技术的显性变革及发展,也需要来自人类在更广泛和深刻意义上对自身命运与发展的关注。当前,来自科学的发展打破了前面所述科学主义的诸多限制,对新的复杂事物的研究逻辑的探究正在兴起,它标示著可能出现科学家园的重建。1993 年成立的以美国社会学教授华勒斯坦为主席的古本根基金会重建社会科学委员会,在他们的研究报告《开放社会科学》的前言中对当今社会发展作出的概括性描述突显了这一点。它指出:“过去三四十年间所取得的巨大的学术成就业已导致了对生活现代型研究,产生了注重研究复杂性的科学。学者们呼吁把普遍主义‘置於具体背景中来加以认识’,这一新兴需要促使不同的文化日益频繁地展开对话。……所有这一切事实上都对社会科学家的实践产生了强大的影响,从而大大地缩小了各类带有结构和组织性质的学科的地盘。”[3] 面对这样一个陌生的新世纪,我们能无动於衷?可以预见,新世纪教育理论的发展将有新的机遇、问题与挑战,将不只是上个世纪发展路线的简单延续或局部完善。在中国,教育理论将与社会改革开放、教育改革的深化同步,需要完成由近代向现代的转型,即实现教育理论形态上的整体转换。要做到这一重要的历史性转换,就需要教育研究人员打破业已形成或趋近僵化的教育理论的框架,去呼吸时代的新精神、感受时代的新需要、学习时代的新工具、发现时代的新问题,以形成新的眼光和视角,重新审视教育本身和关於教育的理论,找出发展教育理论的新方向与新思路。中国的教育理论需要又一次重建式的再生。唯有如此,它才有可能为中国社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新的贡献,才有可能在新的科学家园中有自己的位置和不可换代的价值。总之,唯有投入到一个新的时代,才能打破过去时代的局限。 三 可以用一些教育理论界较熟悉的主题的研究为例来说明上述观点。 近 20 年来,我们对於教育的复杂性已形成了一些共识。大家都承认教育与整个社会的变革和发展、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组成因素(或称为系统)之间都有复杂的相互关系;大家也都承认,教育与人的个体发展之间有著复杂的相互关系。所以,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教育与个体发展关系的研究,一向是教育理论中的基本课题,而且几乎在所有的教育学教材中都会涉及这两大关系(有的称两大功能、有的称两大规律,也有一些其它的名称)的论述。尚未形成较为一致观点的是关於两大关系的关系。问题经常以“教育究竟以个体本位还是以社会本位”这种经典的两分方式,或者以“两大关系如何实现对立统一”这种习惯的两分方式提出 [4]。显然,这种提问的方式,本身就是把这两种关系看作是可以分割的,可以寻找出一种确定的、唯一的回答,以便作人们行动的依据。在本人撰写的《教育概论》中,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并想通过努力寻求出突破简单判断和单一模式的思路。该书中专列了一章“社会、教育与人之相互关系”,从历史与现实中三者关系组合的多种可能状态、教育系统不同层面中三者关系组合的不同状态、以及我们作为社会主义社会教育应如何作出选择等方面,研究了三者以教育功能方式呈现的不同关系形态 [5]。当时自感已经作了很大努力,跳出了传统的提问方式和思维方式,在认识上超越了过去的包括自己在内的认识水平,现在看来基本的思路并未变化。前一阶段读到近年出版的由王道俊、扈中平主编的《教育学原理》,其中专列一章论述“教育与人、社会的历史统一”,章中还专列一节集中论述了“教育的两个基本规律的关系”,从规律的角度作出三者关系的判断,指出教育面对是人与社会两种的力量,与两者都有必然联系;两条基本规律必然寓於教育活动之中,并体现在教育活动的一切方面;两条基本规律之间的矛盾和统一是历史的具体的。这也走出了单一关系模式抽象判断的思路。论者还提出了两大规律在教育活动中不同作用和地位的观点,认为社会发展规律具有较强的历史性和特殊性,因而在教育中继承性相对较小,相比而言,人的发展规律对教育的制约具有较强的超历史性和普遍性,因而有更多的继承性等观点 [6]。以上两例尽管论述角度不同,但都反映了研究人员对作为研究对象的教育之复杂性的认识在加深,并努力且认真地在揭示与教育相关的多重因素的复杂关系及其抽象本质。但是,就其所用的思维方法和所走的思维路线而言,基本上还是把复杂的事物看作可分解为简单来分别认识,而後把分别得出的结论加以联结,即可形成对复杂事物的总认识。如果我们继续沿著这条思路走下去,也许还能不断提出修正、补充或加深的观点。然而,不可能真正对教育复杂性的整体式关系形成突破性认识。所以,当前对於我们来说重要的是要改变思维方式,学会用复杂思维的方式来认识复杂事物,以实现认识上的突破性发展。 诸如这样分解复杂对象为简单,然後相加为复杂的思维方式,在对学校教育内部活动的研究中也同样存在。如对教育的认识,我们或是立足於教、或是立足於学、或是给出“主导”与“主体”的关系模式来解释,而没有从双方交互作用、相互锁定、动态转换、共同生成等这样一些思维方式,把教学作为一个复杂的活动整体去认识和研究,从思想方法的角度看缺乏的也是复杂思维方式。从对作为教育活动中的主要承担者——教师和学生在不同意义上的发展的研究来看,也没有做到把人作为一个丰富整体,作为具有能动性和多种发展可能,并在自己的各种实践活动中实现价值选择和生命意义的复杂性来对待,在认识中缺乏的思想方法依然与复杂思维有关。 也许,正因为如此,在我们的眼中,教育世界和教育活动是苍白的、清晰而刻板的,是不会有意外与惊喜的,是无所谓创造和发现的。因而用以描述这种世界和活动的语言,也只能是冷静而无色彩的,乾枯而令人无奈的。 四 在当今的学术领域里,关於复杂事物和复杂性的研究已异军突起,引起不同科学领域内,尤其是面对复杂对象研究人员越来越多的关注。整个 20 世纪不断出现的自然科学在对宏观和微观世界物质运动领域内的一系列重大新发现,打破了牛顿物理学一统“科学观”天下的局面,从而使科学哲学家重新认识科学的涵义。令人深省的是,这场科学观的变革恰恰是从自然科学领域里开始的。正如华勒斯坦所指出的那样:“从自然科学领域里的一些新的发展趋向来看,它们强调非直线性甚於强调直线性,强调复杂性更甚於强调简单化。此外,它们还强调不可能排除测量者对测量活动本身的影响,对於某些数学家来说,它们甚至还强调定性解释方法比单纯数量上的精确性更加优越,因为後者在准确性方面反倒更受限制。最重要的是,这些科学家强调‘时间之箭’的作用。总而言之,自然科学现在似乎更接近於以前遭到蔑视的‘软性’社会科学,而不太接近於备受嘉许的‘硬性’社会科学。”[7] 与此相关的是当代科学哲学的发展也关注复杂理论的探讨,从系统论等“老三论”,到自组织理论等“新三论”,现在已进入到多学科参与研究的复杂学和由此作出学科研究方法论转换後形成的研究成果的突现。[8] 他们向我们展示了一个新的科学家园的前景,复杂科学将至少是这个家园中的崭新一族。 教育理论的研究完全可以列入这一族中,在某种意义上,它还可能是人世间复杂问题之最。教育不仅是人类每一个文明社会和个体人生旅程所不可或缺的东西,是联结人和社会的重要纽带,而且,它还具有与其它社会系统不同的功能,那就是它连结著、聚焦著人类文明的历史、现实与可能的未来。教育是一种人类社会所特有的更新性再生系统。[9] 从这个角度看,人类世界还有什麽会比这还要复杂呢?现在的问题是,当许多学科的专家加入到复杂性研究,或者说用复杂的思维方式重新认识自己的研究对象时,我们面对著最复杂的研究对象——教育的研究人员,是否感受到、意识到这一点,并积极地行动起来?如果说,以传统科学标准构建出来的科学宫殿不可能有教育学的位置,那麽,在新的科学家园的建造中,我们会不会因还在追寻“昔日旧梦”而丧失作为成员的资格呢? 五 还想到和想说的是关於中国教育理论的原创性问题。 上个世纪中国教育理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西方和苏联等国外影响,本人曾用“引进”成为中国近代教育理论诞生时就有的“娘胎里的记号”来比喻这一现象。就拿最近 20 年来说,情况有所改善,但教育学科中许多新兴学科的诞生几乎大多走的是这一条捷径。对於一个学科建设“後发”的国家而言,这种现象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是不可避免和有积极作用的。但是,如若因长期如此而形成了一种“学术心态”,唯洋人是瞻,理论想发展就从国外搬,这恐怕就成问题了。其实,这里不仅有我们自己的特殊心态问题,还有与前面相同的认识上的问题,即我们相信存在著不论时空变化与否都具有普遍规律价值的教育理论。因而我们在看到国外教育的新理论时,就把它作为可很快移植的东西搬过来,相信它的普遍真理性。尽管有时也会感到有一些不适切性,但往往把此归咎於我们的“落後”。这可以视作社会科学中的“欧洲中心主义”在中国的影响。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这种状态有了改变,中国的教育学科建设和理论建设,已经开始意识到克服这种倾向的必要,并努力在研究中作出矫治,有越来越多的研究人员关注研究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践,并用研究的方式介入到这一伟大的历史实践中去。这是本人认为可以提出原创性问题的背景之一。随著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随著中国科学研究事业、包括社会、人文科学的研究越来越得到支持和重视,可以预料,在研究人员的共同努力下,21 世纪中国教育理论的原创性也会得到发展,中国教育理论界将取得越来越大的与国际同行在真实意义上的双向交流与对话的可能。 这里,有对原创性的理解问题。有人把“原创性”与“封闭性”、与拒绝文化交流、对话联系起来,认为这是不合“全球化”潮流的观点。这也许是 1958 年教育大革命和十年“”中,以批判“西方资产阶级”、“苏修”教育思想,骂倒一切、唯我独尊,以创建中国社会主义教育理论为口号,行政治斗争为实式的“原创”在人们头脑中所留下的痕迹引出的看法。然而在改革开放的当代中国,在人类科学文化和通讯传播已进入到信息社会的今日,谁还会从排斥国际对话、无视已有科研成果的意义上强调原创性和实现原创性?但是,要提高原创性,确实需要在吸收的同时,克服唯洋是高的心态;要提高学术批判和独立发现思考的能力;要增强原创意识和对原创研究的支持;要形成看重原创研究的氛围与环境。这是一个“学术土壤”的改良和营造的过程。 本文提出的原创性是指以本国教育发展需要和问题为研究的本源,通过各种不同手段获取原始性素材,或作原始性(相对於“验证性”)的研究,进而得出在国内或国际范围内富有独特性和创新性的理论(或其它形态的研究成果)。也就是说,中国教育研究的原创性至少是由问题的原发性、研究素材的原始性、结论的独特性和创新性等要素综合构成。它未必一定关涉到学派创建、基本原理的突破等重大研究,但确实要求是从中国这块独特的文化土壤和现时需要中生长出来的“珍品”。它不是少数人的专利,只要少数人去做却可。大家期望和为此努力许久的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教育体系和教育理论的建构,正是要通过大量的、不同类型和方面的原创性研究的积累才有可能实现。因此,教育研究中原创性的提出,不仅有发展理论的价值,还有推动中国教育实践发展的意义,同时使教育理论在投身中国教育实践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获得滋养、焕发精神,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双向互动、同生共长,创造一种新型的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在原创性研究指导下的改革实践中相互推进。 中国教育理论原创性发展,还涉及到学术领域里的民族自信心问题。说到这些,在我眼前就会出现以陶行知先生为代表的,把自己的身心和智慧全部献给民族教育事业和为创建中国教育理论奋斗一生的一批先辈高大的身躯。在他们面前我常有愧。自感对本民族的精神和文化大义,缺乏深层的理解和体悟;对本国教育事业的艰辛和大众受教育的状态,缺乏深入的了解和切肤的感受;对推进这一事业的发展,缺乏强烈的责任和持久的行动。当今,在我和同行者中又常常太多地把自己当作理论工作者,太多地在书本中讨生活。但是在理论的领域里,又太少有原创的自信。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在与发达国家相比中的诸多落後,销蚀了我们不少人的民族自信心和自爱心。现在在有些人的心目中,甚至连祖国语言教育的价值都不如学外文重要了。也许这也是时代局限的一种表现吧。新世纪的中国在为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小康的奋斗中,在摆脱贫穷和落後的过程中,迫切需要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民族创新活力的焕发,这不能没有民族自信心的增强。为此,作为教育研究人员的我们,可以也应该从增强中国教育研究的原创性做起,在新的世纪里,把我们的心与中国的教育大地贴得更近,为中国的教育理论与教育事业能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而多作努力。 一个偌大的中国,一个拥有最多教育人口的中国,一个进入了 21 世纪的中国,不能没有原创的教育理论。 中国教育论文:简述中国教育督导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论文关键词:教育 教育督导 法制建设 论文摘要: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教育中的政、教、学三个方面应该是教育督导活动中督与导的对象。而要使教育督导工作顺利进行并收到良好的效果,就必须建立一个具有相对独立和权力的教育督导机构,一支人员结构合理的督导队伍,并采取恰当的督导策略,加强教育督导过程中的心理分析。 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过程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经常地、系统地进行教育督导活动,是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改进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和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 一、教育督导概述 从性质上讲,教育督导即行政的监督,其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一般指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促进和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教育督导能对依法治教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教育督导的目的在于“导”,而“督”则是手段,是“导”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没有导,就没有督;而没有“督”,“导”也乏力。因此必须通过监督发现问题,通过指导从而解决问题。总体而言,教育督导是督促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职责,转变职能,加强领导,创造条件,办好每所学校;督促指导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教育方针和政策,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同时教育督导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引导社会、家长用正确的标准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关心和支持教育工作。教育督导是对整个教育教学活动的监督和指导,是全方位的。它涉及到教育教学活动的方方面面。具体来说,教育督导主要是对教育行政、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的学习进行监督和指导,即全面地督导“政”、“教”、“学”。 改革开放20年来,从督导的实际内容来看,我国教育督导评估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督政”为主的。督政主要是对教育行政及其人员的监督和指导。就学校而言,侧重于对学校的领导与管理、财政与教学设备、教职工与校舍以及政府办学的精神是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等“行政性”的内容的督导和评估,看他们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是否有效地对学校进行了科学的管理。督教是对教师教育教学的督导,主要是对其教育教学的态度、教育教学的科学性,以及具体的教育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督导。如教师是否认真备课上课,是否深入钻研教材教法,是否尊重学校的教学秩序等。在这方面的督导,侧重于看作为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是否具备应有的素质,是否热爱教育事业,有没有热爱学生、诲人不倦、甘做蜡烛与春蚕的高尚的教师职业道德;是否具备在知识和能力方面的素质,如专业知识是否过硬,教育科学知识是否宽厚,文化知识储备是否充足,是否有组织教学与管理的能力和应有的教育机制;是否能正确地分析、加工、传导教育影响等。督教的目的在于调节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使它更加合理、科学,且富有教育价值。在督学方面,教育督导应放在学生的成绩与进步、学习态度、表现和自我发展上。 二、中国教育督导体制及发展 (一)我国教育督导体制下的教育督导机构模式 我国现行的地方教育督导体制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教育督导机构设立在教育行政部门内,隶属于教育委员会(或教育局)编制,但比教委的其他职能部门地位略高。它虽然直属教委领导,但与此同时又是由政府授权,享有代表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的权力。故其权力同时来源于政府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 2.督导机构就是教育委员会(或教育局)的一个职能部门,权力来源于教育行政部门。 3.督导机构作为与教育委员会(或教育局)平行的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教委或教育局领导兼任。 (二)我国教育督导机构组织模式的未来发展 从我国现行教育督导机构组织模式可以看出,我国教育督导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组织结构,各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了教育督导机构,对教育督导工作的开展、帮助教育行政领导了解学校情况、改进工作作风、顺利推进政令、提高工作效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与科学化的教育督导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突出表现在教育督导机构的权力来源和隶属关系不甚明确,导致教育督导机构的独立性差或没有独立性,不利于更有效、更顺利、更有力地开展工作。上述前两种模式在我国教育督导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其教育督导机构受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其职责也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决定;第三种模式所占比例较小,其教育督导机构的负责人本身就是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但不管哪种情况,教育督导机构都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控制之下,不能很好地行使自己独立的权力,也就很难有效地发挥教育督导应有的功能。因为教育督导是代表政府对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督导,并将信息反馈到政府部门,以便使政府调整、改进教育工作,而现有督导模式反映出的是自己督导自己,自己对自己做出的决策加以评判、否定,其效果难以尽如人意。为了促进教育督导机构模式未来的发展,必须采取以下主要对策。 首先,对于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教育督导应代表同级政府部门对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督导,即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委员会平行为直属政府领导的独立职能部门,其权力来源于政府主管部门。教育督导机构的领导和成员应由专门人员组织,不挂靠任何部门,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采取这种方式,可以使教育督导者从相对独立的高一级层次和角度来审视各地方的教育行政工作。如对上级政府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科学化管理的程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解决问题的督促建议、指导等,这样,督导者工作的客观性大大增强。如果发现的问题是由于政府部门决策所致,则可以向政府部门及时反映并从教育科学的角度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以便做出恰当的调整和改进,使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得到提高。这样,教育督导机构对教育行政工作的督导作用就能真正发挥出来。这一过程需要政府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与教育督导人员的密切配合。行政部门领导虽然是督导人员的上级,但应该虚心听取督导工作者的汇报、意见和建议,并正确取舍。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应接纳教育督导工作,配合教育督导人员的工作,将自己部门的工作如实地展示出来,不怕暴露问题,着重解决问题,而不应当持消极态度或应付了事。缺乏这三者之间的配合,教育督导工作同样不能有效地开展并取得好的效果。 其次,对学校教育工作的督导。学校教育督导机构应代表学校领导对学校各部门工作、教师的教书育人和学生的学习进行全面督导。在行政关系上与学校各直属部门同级,但对各直属部门的工作又具有督导的功能。采用这种方式本质上与前者没有什么区别,只是从学校教育这个微观领域进行分析,并说明学校教育督导机构的权力来源和工作范围。学校教育督导工作效果的好坏,也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学校领导、各职能部门、教师、学生与教育督导人员的配合情况等。这反映了学校教育督导工作的复杂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总之,教育督导工作的设置不管采取哪种模式,首要的是其独立性问题,这种独立性的不强甚至缺乏的教育督导机构则等于形同虚设,教育督导就缺乏实际意义。 三、完善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几点看法 (一)形成督导队伍合理的人员结构 教育督导的主要内容决定了教育督导工作的全面性、综合性,从而对教育督导人员结构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1.要有合理的职业结构 教育督导队伍中应有对教育的政、教、学方面都较内行的人员,这样,在教育督导工作中,既有人专门对教育行政工作进行督导,也有人专门对教育活动特别是教学活动进行有效的督导,使教育督导的各项任务得以顺利实现。 2.要有合理的专业结构 在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特别是学校教育督导机构中,应该有各种专业的督导人员,而且应该对本专业造诣较深和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这样,才能在督导中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及时加以正确指导。 3.要有合理的年龄结构 教育督导的对象不仅是多专业的,而且还是多年龄层次的,因此,督导人员也应该老、中、青相结合,充分发挥各自的长处,实现优势互补,以使教育督导工作更和谐、更有效地开展。 四、进一步加强教育立法,强化依法治教的意识 教育督导是政府依法监督教育的行为,因此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自恢复教育督导制度以来,教育督导工作主要是进行各级督导机构的建设和对基础教育的督导检查,与此同时,规范督导行为的立法工作也有一定的进展。1991年,国家教委在总结督导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主任会的形式了《教育督导暂行条例》,对教育督导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明确的阐述。随后,地方各级政府在教育督导的工作实践中,陆续出台了相应的地方督导法规,以规范保障督导工作的健康发展。1995年《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和评价制度,为加强教育督导法规和规章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必须彻底改变传统的教育管理观念和模式,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职能工作部门,提高教育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和水平,不断增强教育行政部门自觉履行教育行政执法的意识和能力。同时,要制定和完善教育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规范。现行教育法律法规中,涉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规范不多。即使有,内容也大多含糊不清。为此,国家权力机构和行政机关应该制定和完善教育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规范,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这是保证教育行政执法正确、及时、合法的重要环节。 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能,是政府对教育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新中国建立以来,教育事业伴随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制度。但仍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但我们深信,经过深化改革,我国的教育督导工作定能真正地走上健康、协调、稳步的发展之路,定能更好地发挥其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提高的作用。 中国教育论文:论析中国教育史研究与和谐社会建设 论文关键词:中国教育史;研究;和谐社会;建设 论文摘要:在五千年中国教育史上,有着极为丰富的和谐社会建设的思想资源。从孔夫子到陶行知,历代教育家追求社会和谐的教育实践活动,也是一笔宝贵遗产,有待科学地研究总结。和谐社会建设时代要求已构成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新视野,将推动中国教育史研究进一步解放思想,形成一个新的突破。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科学研究正是通过促进教育公平、引导教育和谐、健康、持续发展,而对于和谐社会建设发挥基础性、先导性的作用。教育史研究是教育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和谐社会建设有同样的作用。任何社科理论,如果缺乏对于历史和现实的深入了解、缺乏对于历史经验的研究和借鉴,就缺乏应有的深度,就不能够真正成立。 这里,谨就中国教育史研究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关系及其对于和谐社会建设的意义和作用,谈三点认识。 一、在五千年中国教育史上,有着极为丰富的和谐社会建设的思想资源 中国古代重视和谐、追求社会和谐的思想源远流长。这丰富的和谐思想与理论观点,有很多是在教育活动中产生的,大都是通过教育传世的。在历代教育典藉中,保存有许多珍贵的社会和谐思想遗产。 从《尚书·尧典》可知:早在传说中的尧舜时代,中华民族的先祖就有了“协和万邦”的理念;在周公教育周成王、追述文王业绩的《尚书·无逸》篇中,更有“咸和万民”的记述川。这足以说明:在中国历史上,最迟是在西周文、武、周公开国奠基时期,就有了明确的追求社会和谐的思想理念,并已将其付诸社会政治实践,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正是凭借从尧、舜到文、武、周公“协和万邦”、“咸和万民”的先进理念和社会实践,西周的思想家史伯,才概括提炼出“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哲学思想。据《国语·郑语》记载:西周的史伯说:周朝必然要衰败了(“殆于必弊者也”)。因为“今王(幽王)弃高明昭显.而好谗愚暗昧,恶角犀丰盈,而近顽童穷固,去和而取同”。就是说;幽王厌弃光明正大的智能之士,喜欢邪恶阴险的谗信小人,厌恶对他有补益的贤明忠臣,亲近只会对他拍马逢迎的卑鄙浅薄之臣,这样子“去和而取同”,必然导致周朝的衰败。他进而作理论总结道:“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是以和五味以调口,刚四肢以卫体,和六律以聪耳,正七体以役心,平八索以成人,建九纪以立纯德,合十数以训百体。出千品,具万方,计亿事,材兆物,收经人,行旅极。故王者居九咳之田,收经人以食兆民,周训而能用之,和乐如一。夫如是,和之至也。 史伯这一理论概括,使中华民族重视和谐、追求社会和谐的思想,在初起阶段就与简单地“求同”划清了界线,将“和”定位于不同事物之间的协调统一,是在重视差异、整合差异、承认事物多样性的基础上求和谐。因而具有朴素的辩证统一的观点。“和”与“同”这一对既紧密联系、又有明确区别的哲学范畴的提出,在中国思想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后世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也是极其可贵的。春秋时代晏婴和孔子关于社会和谐的思想,都是对史伯“和实生物,同则不继”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发展西周社会和谐的思想,使之成为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规范,并对以后两千多年的文化思想与教育产生深远影响的,是孔子及其弟子有若、子夏、曾参等人。孔子“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的思想,有若“礼之用,和为贵”的思想,曾参关于“忠恕”的思想,子夏“四海之内皆兄弟”的思想,已经构成了一个基本体系。今日所谓构建和谐社会的几个基本方面:人际和谐(包括家庭和谐与社会和谐)、个人身心和谐、天人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在孔子及其高徒的教育理论中,可以说全都涉及到了,并对中华民族性格的塑造和文化心理的养成,发挥了十分显著的作用。其中有些论述今日看来仍然十分深刻,足资学习和借鉴。 其实,不仅是孔子及其儒家学派,先秦百家中的道、墨、法、兵、农、医、阴阳、杂家,乃至后来传人中国得到长足发展的佛家学说,都有其重视“和谐”的一面,在教育史上也都有所表现,程度不同地蕴涵着构建和谐社会的矿藏。因而可以说,在五千年中国教育发展史上,有大量关于和谐社会建设的思想资源,是一个有待研究开采的丰富的宝藏。过去在这方面重视不够,对一些材料熟视无睹、不知珍惜,甚至是当作过时没用的废料列人淘汰之列。只有进一步解放思想,才能正确地认识和开采这一富矿。 二、从孔夫子到陶行知,历代教育家追求社会和谐的教育实践活动,也是一笔宝贵遗产,有待科学地研究总结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不仅需要研究借鉴那些以思想理论形态存在的宝贵遗产,还应当重视研究前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就教育史研究而言,就是历代教育家追求社会和谐的教育实践活动。研究历史上的教育实践活动,学习、借鉴其中所体现的重视和谐、推进社会公平、追求社会和谐的精神,并且把那些可歌可泣的人物事迹,作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精神动力。 以往的中国教育史研究,一直比较重视对于教育家教育思想的研究,比较重视对于各个历史时期教育制度的研究,对于历代的教育实践活动以及教学活动的研究,则显然重视不够,研究成果贫乏。这也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对于教育思想史、制度史的研究。因为离开了教育实践活动,思想与制度都会显得苍白和浮泛。 从孔夫子提出并大力实行“有教无类”,到陶行知脱下西装革履、换上布衣草鞋深人贫困乡村办学,历代受人敬仰的教育家推进社会公平、追求社会和谐的思想,都不仅仅是说在口上、写在书上的,更是体现在其毕生追求、体现在其“学而不厌、诲人不倦”的教育实践活动中的。深人研究这些感人至深、富于启迪意义的教育实践活动,能为今日以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弥足珍贵的精神动力。 再者,研究历代教育家的教育实践活动,也是教育史研究自身发展的需要。它应当与教育思想、教育制度研究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三者本是一个有机统一体。一定的教育思想、教育制度,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在具体的教育实践活动中产生的。也只有在具体的教育实践活动中,才能看出其实际的作用和影响。特别是还有一些教育家,虽然在中国教育史上产生过重要作用和影响,其教育思想却较少表现在书面文字中,而更多地体现在其教育实践活动中。不研究其教育活动,对其教育思想的了解就很有限,从中能受到的启迪也将有限。例如:不研究蔡元培任北大校长的教育活动,不研究张伯荃创办和主持南开大学的教育活动,就很难真正了解其教育思想及其在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的巨大作用和影响。 即使是那些有较多著述的教育家,不研究其实际教育活动,对其教育思想的了解很可能也是片面的或浮浅的。比如,陶行知的生活教育理论,在他本人诗文中的反映也很不少,但是,如果不研究其创办晓庄师范、山海工学团、育才学校、社会大学等教育实践活动,就难免留给人“纸上得来终觉浅”的遗憾。再如,孔子的教育思想,尽管《论语》等典籍中直接记述的也不算少,但由于长期以来对孔门教育活动研究不够,对其教育思想的研究,也难免失之片面。譬如于丹说《论语》是’‘以课堂笔记为主的记录。学过教育史的人都知道,班级授课制是近代从西方传过来的,孔子的办学是师傅带徒的方式。那时的“课堂”是什么样子呢?其教育内容与教学形式的组合,究竟是怎样的表现形态呢?所谓“弟子”与“门人”又有什么区别?由于对诸如此类有关孔门教育活动形式缺乏研究,对孔子及其教育思想、对当时教育制度的了解就相当片面、相当模糊。有大量证据表明,春秋末年的孔门教育,实际上是文武兼备的,七十子“身通六艺”,都是文武全才。但是,现在很多学者还是同胡适一样,以为“孔子的‘学’只是读书,只是文字上传授来的学问”,由此一笔抹杀了孔门教育文武兼备的传统,而痛下针贬说:“后来中国几千年的教育,都受这种学说的影响,造成一国的‘书生’废物”。现在仍有许多学者认为:孔子及其弟子只是些“读书人”,孔门只有礼乐文化教育和伦理道德教育。各种《论语》译注本都把“士”译作“读书人”,而不知道春秋之“士”首先是“执干戈以卫社视”的习武之人。这样片面地看待孔子和孔门弟子,这样错误地理解孔门教育和孔子的教育思想,与长期以来对孔子的教育活动缺乏具体的研究,有着直接的关系。 胡适是杜威的弟子,他知道杜威倡导“做中学”,他还大胆假设“孔子的‘学’只是读书,只是文字上传授来的学问”,至今学界仍有很多人赞同胡适的观点。如果我们对孔门教育活动加以研究就不难发现,孔门之“学”才是更为古朴的“做中学”,其“礼、乐、射、御、书、数”六艺教育,都是面向社会大课堂的真正的“做中学”;而杜威的“做中学”,不过是人为小环境中的“做中学”,是笼中鸟儿的学飞;而孔门之“学”,却是森林之鸟在学习翱翔。 三、和谐社会建设时代要求己构成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新视野,将推动中国教育史研究进一步解放思想,形成一个新的突破 和谐社会建设的时代要求,己经构成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新视野。就教育史研究而言:毛礼锐、沈灌群先生主编的《中国教育通史》出版已20多年,这20多年,是中国社会作为一场新的革命的改革进行期,是思想解放运动在深度和广度上大发展的时期,也是学术研究的一个黄金时段。中国教育史研究的新成果不断涌现,新领域不断开拓,量的积累正在酝酿着一个新的整体性突破。回应和谐社会建设的时代要求,加强对中国教育史上和谐思想资源的开采,加强对于追求教育公平、追求社会和谐的教育实践活动的研究,将构成中国教育史研究的一个新视角,促使新的整体性突破早日实现。 近代以来的学术研究,受两股时代潮流的深刻影响,一个是西学东渐的潮流,一个是革命的潮流,有力地促进了近现代学术的革命性变革,但也带来了“全盘西化”与“只求革命”的片面性与简单武断。“全盘西化”使一些学者过分贬抑中国的传统、极为鄙薄自家的文化遗产;“只求革命”使更多的学者将“批判地继承”简化为一味批判、破字当头,否定过头,对于古代圣贤的阶级局限性、时代局限性缺乏必要的理解与宽容,一味苛责,对祖宗缺乏必要的尊重与温情,轻易否定了许多对中华民族兴旺发展原本有益的思想遗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新要求,促使我们从新的视角审视教育史,推动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摆脱“左”的束缚,从和谐社会建设和中国民族和谐发展的大局出发研究和思考问题,原来被否定的、被轻视的一些遗产,就可能焕发出新的意义和价值。比如《论语·季氏》篇中: 子曰:“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于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诸侯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盖五世希不失矣;陪巨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民不议。” 过去论者往往从革命的视角出发,认为这一段话是孔子在政治上保守、反动、企图开历史倒车的证明。今天在笔者看来,这段话无疑是孔子希望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谐的一种良好企盼。虽然这种企盼在当时无法实现,但不能够简单地加以否定。因为这一思想在以后的两千多年,对于中华民族大一统政治格局的形成和长期维护,发挥丁很好的作用。这种主张统一,反对分裂,主张安定,反对战乱的政治主张,对于中华民族的发展稳定、对于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康,是非常有益的,怎么能轻易地斥其为反动呢?对于其他人物一些言行的评价,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 吉林大学著名教授金景芳曾发现一个规律:“凡是治世都尊孔,凡是乱世都反孔。道理在于孔子的学说对维护社会安宁秩序有利,对破坏社会的旧秩序不利。”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当然也决定学术的发展走向。和谐社会建设的时代要求,是要建设历史上最好的升平治世,即太平盛世。这一时代要求将会无孔不人地渗透于思想、文化、学术研究的各个领域,我们每一个教育科研工作者,都应当明确地认识到这个问题,从一些“左”的思想束缚中进一步解放出来,更加自觉地以科学的研究成果适应新时代的需要。 和谐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将会给予中国教育史研究一个新视野,给予教育科研一个强大的推动力,为我们的研究取得新突破提供一个大好的机遇。但是,能否真正抓住机遇,还要看我们的努力,看我们是否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目前学术界确实存在着浮躁的风气。一个有出息的教育科研工作者,特别是教育史研究者,必须有范文澜先生倡导的“板凳要坐十年冷”的精神,耐得住寂寞,才能够从大量的占有资料中得出科学的结论,以切实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成果,催生学术的真正繁荣。 中国教育论文:浅谈新时期中国教育史教材构建之设想 论文关键词:新时期 中国教育史 教材 建构 设想 论文摘要:从教育的起源、发展演变历史和未来发展趋势看,教育都关系于人之生存、生产和生活。所以,民生、民有、民享构成中国教育史教材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普通民众是教育的大多数,人文、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是教育的主要内容,多途并进是教育发展的基本路径。为此,需要寻求新的研究范式,建构符合历史的、属于中国的中国教育史教材体系。 中国教育史教材承担着传承中国教育发展历史知识、揭示中国历史上教育与个人、社会关系变迁的职责,承载着为建构和谐社会提供历史经验和思想资源的重担。但是,仔细研读后可以发现,已有的中国教育史教材主要涉及制度化的教育内容,这种制度化教育的研究取向不仅远离民生,而且与终身学习和学习化社会理念存在较大距离,从而难以满足和谐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与要求。因此,本文欲对教育发展历史进行系统考察并对已有教育史教材进行批判性解读的同时,对此做出初步探讨。 一、民生、民有、民享:教育的本真 从源头考察,原初形态的教育是在生产生活中、通过生产生活和为了生产生活而展开。所谓有巢氏“教民巢居”,燧人氏钻燧取火“教民以烹饪”,伏羲氏“教民佃渔畜牧”,神农氏“教民艺五谷”、“作方书以疗民疾”,嫘祖“教民育蚕,治丝茧以供衣服,而天下无皴瘃之患。”。初民追求知识不是为了捞取资本,不是为了个人利益和其他一味追求的目的,而是为了生活。所以,原初教育是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是有关民生并为民众所拥有和民众所享用的教育。而且,只要人类还在继续,这种教育就将继续。中国教育史教材在述及教育的起源时,对这种教育做出周全论证。但是,在随后的描述中,这种有关民生、民有、民享的教育逐渐退出研究者的视野,也消失在教材之中。 先民活动范围的扩大,知识、技能不断积累,教育的目的、内容、方式与途径逐渐多样,并出现专门教育机构,制度化教育开始形成。专门教育机构的出现,被看作教育史上的’重大事件。但是,专门教育机构只是教育的一种形式,而且与社会生活的距离日益加大,此其一;其二,学校教育脱离原有轨道,成为部分人独享的部门;其三,学校教育成为统治阶级对民众实施统治的工具。所以,专门教育机构的出现既是教育发展的表现,又是教育异化的形态。作为私学开拓者和儒学创始人的孔子曾言及:“若稼与圃,吾不如老农”,并斥责学“稼”与“圃”的弟子樊迟为“小人”,透出儒学创始人对农人的认识、态度以及与农人的分野。孔子的言论深刻影响了儒家教育的走向,也影响到今日学者对中国教育史教材的编写。然而,若将研究视角仅聚焦于非民生之教育,显然难以反映中国古代教育历史发展的主要面貌。 未来社会发展方向是学习型社会、和谐社会,需要和谐教育;和谐教育首先是民生、民有、民享的教育。在学习型社会、和谐社会中,学校不可垄断教育,和谐教育并非制度化教育一枝独秀,“教育正在越出历史悠久的传统教育所规定的界限。它正逐渐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扩展到它的真正领域——整个人的各个方面。 二、普通民众:教育的大多数 社会发展必然导致分工出现,社会分工又引起社会阶层的产生。《管子》一书已有“士农工商”四民阶层的划分。然而,已有教育史教材在讨论中国古代教育时,基本集中在“士”阶层。“士”对中国古代文明进步中的作用不容忽视,作为“劳心者”,“士”创造了丰富而灿烂的古代思想文化;但是,中国古代文明绝非限于思想及典章制度,还有大量的可视、可触摸的物质化的文明成果;中国社会历史进程也并非仅由“士”所推动,还有大批从事实践活动的普通民众。否则,这些物质化的文明成果的诞生是令人疑惑的。士农工商从事行业、行为方式不同,但未必不操守相同之“道”。王守仁曾言:“古之四民异业而同道,其尽心焉,一也。士以修治,农以具养,工艺利器,商以通货,各就其资之所近,力之所及者而业焉,以求尽其心。其归要在于有益于生人之道,则一而已。” 所以。农工商三民是不容忽视的教育对象,他们的教育构成中国古代教育主要的也是真实的场景。当农工商三个主要的社会阶层被排斥在教育视野之外时,其教育情况在教材中基本缺位,结果使得学习者难以知晓中国古代社会农工商三业是如何发展的?这三业的发展是否需要从业者具备相应的知识、技术、能力和精神品质?如果需要又是如何获得和形成的? 同时,就“士”而言,也不限于儒家之“士”。除先秦“百家争鸣”出现各种学术流派之“士”外,后世中国“士”阶层主要由“儒”、“释”、“道”三家所构成。儒家之“士”是主流,但社会历史不是仅靠主流所构成;没有支流的撞击与融合,主流可能走向僵化、封闭进而趋于消亡。而儒家之士是否构成主流似乎仍有问题,否则鲁迅不会轻言“中国根柢全在道教”,科学史家李约瑟正是从道家道教史料中收集到大量中国科技史资料,撰成为其带来巨大声誉、也为世界和中国人认识中国科技历史的《中国科学技术史》。 由于教育史教材将作为多数民众享用的教育排斥在内容之外,导致学习者难以知晓普通民众对社会发展是否起作用?起何种作用而又何以能起作用?其一生中是否接受教育?如果接受,是何种教育又是如何接受的?由于缺乏相关介绍,对其中出现的问题及其积累的经验更是无从谈起。而作为大多数中国人所接受的教育在教材中缺位,会使学习者对教育历史做出片面判断。 三、科学技术与经营管理知识:教育的重要内容 社会分工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标志。《周礼·考工记》已对先秦时期的社会分工做出描述,指出“攻木之工”、“攻金之工”等三十个工种,其中涉及力学、声学、应用数学、天文学、合金与印染技术和标准化管理等等,并对具体操作规程做出描述。隋唐时期科技教育更为规范,《旧唐史志》“二十四·卷四”记载:隋大业五年,设“监之职,掌供百工伎巧之事,……庀其工徒,谨其缮作。”《新唐书·百官三》对技术教育做出如下描述:“钿镂之工,教以四年,车路乐器之工,三年;平漫刀稍之工,二年,矢镞竹漆屈柳之工,半焉;冠冕牟帻之工,九月。教作者传家伎,四季以令丞试之,岁终以监试之,皆物勒工名。”可见,中国古代不仅有先进的技术,而且形成规范、大规模的技术传承与考评制度。没有精湛的技术和高超的技艺,中国古代工艺精美的手工艺品和规模宏大的古代建筑的出现是难以理解的,中国古代的发明创造是难以令人置信的。 著名科学史专家李约瑟在对中国传统科技进行系统研究之后,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科学技术发明的许多重要方面,中国人成功地走在那些创造出著名‘希腊奇迹’的传奇式人物的前面,……并在3到l3世纪之间保持一个西方所望尘莫及的科学知识水平。”科学救国者任鸿隽对李约瑟研究的出发点做出描述:“他是因为要了解中国科学方法去研究中国文明,其他东方学者则以为中国文明根本缺乏科学这~因素——不幸得很,我们本国的学者抱了这个见解的也有其人——所以不留心中国文明对于科学贡献的问题。”美国人罗伯特·K·G·坦普尔在李约瑟研究基础上指出:“近代世界赖以建立的种种基本发明和发现,可能有一半以上源自中国”。为什么这些却鲜为人知?罗伯特的答案是:因为“中国人自己也和西方人一样不了解这一事实”,“主要原因确实是因为中国人自己没有注意到这些。”罗伯特对中国人“失忆”的鞭策是深刻的。作为中国教育史教材,有必要恢复学习者对中国古代科技教育的“记忆”。 如果说科技教育在中国教育史教材所占比重较少的话,商业教育则基本缺失。但是,手工业的繁荣必然导致商业的发展,“某一民族内部的分工,首先引起工商业劳动和农业劳动的分离,……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导致商业劳动和工业劳动的分离。”中国商业史研究指出中国商业不仅出现较早,而且相当发达。商代有了商业阶层,先秦时期商业相当繁荣,并形成“世业”。尽管从管子时代就开始将农商对立——重农抑商——到汉武帝时形成制度,但作为社会生产与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商业不仅在中国社会历史中一直存在,而且相当发达。经商本身是一种教育,“经商是一种最艰苦而且实用的教育,比任何专科学校、大学院系的教育更难学习。”屏经商也需要相应的经营管理知识与技能,需要教育,“不有智识,将不足以言商。”这种语辞虽然出自近代商人之口,但同样适用于中国古代。 四、多途并进:教育发展的基本路径 人的需求的多样化与生活的多样性,决定了多途径的教育发展方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陶行知指出:生活即教育。是生活便是教育。过什么样的生活便受什么教育。多途径不是要求教育史教材将所有的生活活动中的教育都纳入教材之中,但是,作为与社会生产与生活密切相关的主要教育活动则必需予以关注。 就农业教育而言,中国古代形成政府教化与民间传承两轨并行的方式。“以农立国”的古代中国,在长期的生产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知识,诸如农作物分类、选种、栽培、耕作、田间管理、园圃管理、施肥、渔猎和畜牧等等技术、原理与方法,以及各种生产工具的发明、使用和改进技术,农产品的加工技术等等。随着农业的发展,农业生产技术传授内容与方式也不断变化,从刀耕火种到耜耕技术,并出现专门的农业教育机构。《周礼·大司徒》记载了十二项教民生产的职事:“一日稼穑,二日树艺,三日作伐,四日阜藩,五日饬材,六曰通财,七日化材,八日敛材,九日生材,十日学艺,十一日世事,十二日服事。”由此,农业教育呈现出官方教化和民间技术传承并行的两轨方式。“这些知识主要保存在农民群众的生产实践中,它也比较突出地反映在我国古代农学著作及有关文献里。”对农业教育的研究,有助于了解我们的前人经过怎样的努力,才取得他们所需要的生产资料。 农业如此,手工业亦如此。中国古代不仅形成官办机构与民间手工业行会培养技术人才的双轨机制,而且规模不容忽视。《大唐六典》卷七对《新唐书·百官三》官办纺织机构教育活动注释时指出:“少府监匠19850人,将作监匠(指工徒)15000人,放出诸州,皆取材力强壮、技能工巧者,不得隐巧补拙,避重就轻。”宋代时期,已经形成比较严格、规范的教育评价机制,如《宋史》“卷一六五,志一百一十八”记载:“凡利器以法式授工徒,……因其能而分任之,量用给材,句会其数以考程课,而输于武库,委遣官诣所隶检察。”可见,此种教育不仅规模庞大,而且要求极高,但都不是在学校中进行的。同期,民间的工艺技术传承多在民问手工业作坊以学徒的方式来进行。 与农业、手工业的双轨教育不同,有关商业的经营管理知识基本发生在民间的相应活动之中。“中国素来以农立国,向以工商二业为下等阶级。其于商人训练之法,以收集学徒为唯一门径。故商业教育,遂不为士林所论列。不为“士林所论列”的学徒教育只发生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之中。有论者将盛行于唐代的行会中的学徒训练称为“我国商业教育之嚆矢。”近代以来,行会组织更加严密,学徒教育也更为规范。对学徒年龄、定额、修业年限、培养方式等等做出详细规定,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培养方式。如“学习期内,凡一切商业上事,均由经理人随时教授,其有号规完全者,朝学洒扫,应对进退,及供号内杂役,夕学书计,及本业内伎艺。”近代中国学徒数量极为庞大,甚至到20世纪30年代,学徒教育仍然广泛存在,“学徒制度在今日我国之商界中,尤为一非常流行之商业教育制度,在夕则足以代表商业教育之全部。凡一商店,不论大小,无不有学徒,斯无不行徒弟制度也。”1㈣’学徒制对中国商业教育发展与商业人才培养的作用不容忽视。近代中国出现大批诸如严信厚、徐润、李平书、荣德生等等,活跃于l9世纪末到20世纪上半叶中国经济舞台上的学徒实业家。 近代以来,作为培养技术人才的企业内教育机构同样不容忽视。近代中国教育起步时即与企业有密切联系,在官办工厂、企业附设学堂的同时,一些民营企业也出现专门的教育设施,并演化多种形态,如学徒培养、练习生所、养成工训练所、企业内学校(包括职工学校和子弟学校、企业内专科学校)、企业内研究机构等等,甚至出现“工厂化学校”、“学校化工厂”的上海康元制罐厂。1929年《工厂法》颁行后,要求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必须设立相应的教育机构,使得企业内教育开始制度化;随后教育部会同实业部出台《劳工教育实施办法大纲》,对企业内教育做出详细规定,各地出台的补充规定使得这一制度具有相当的操作性,成为全国范围内展开的教育活动。企业内教育的价值不容忽视,正如日本学者细谷俊夫所言:“我们历来都是只从制度化的学校教育这一面来看企业内教育,往往会轻视与这种教育制度化不同类型的教育和训练。如果改变一下看法的话,这种在企业内展开的、以生产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有时会远远地比在大学里所进行的教育有力得多。” 五、未来中国教育史教材建构的策略 教育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生活中,所以,“教育之历史,非仅探索、列举真的事实,乃力求相互之关系及其与社会生活他项要素之相依处;且关于各个特殊的发达之非孤立的,乃关联于全社会生活,受时代趋势之影响,而为思想的大潮流中之一现象也。”中国教育史教材需要比较全面地展示中国教育发展历史的面貌以及教育与社会生活与生产间的关系。为此,我们提出未来中国教育史教材建构的构想: (一)贴近生活,走向真实。生活中蕴含着教育,现实生活中的教育才显真实,只有贴近生活才能发现。这首先需要基于中国社会历史现实,将与社会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教育内容、教育对象、教育方式与途径纳入研究视野,尤其是与农工商有关的科技知识和经营管理知识以及传授方式、人才培养途径纳入教材之中,全面真实反映发生在主要生活场域中的教育活动,深入揭示教育与生活、生产的关系,为理解教育和学校教育,进而为建构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教育理论打下基础。全面梳理中国教育发展演变历史以及中国教育与个人、社会关系之历史,真实展现中国教育发展历史场景,系统总结中国教育发展过程中的成败得失,建构符合历史的、属于中国的中国教育史教材。因为,在教育学科群中,只有中国教育史拥有这种条件与优势。 (二)走出主流,走向多元。其意指:一、针对教育思想,突破儒家范畴;二、针对教育机构,突破学校教育。将学校教育当作教育的全部,会忽视甚至“压制”学校以外的教育现象、形式和机构,不仅难以为学校教育改进提供思想资源、借鉴经验,而且会使学校教育承担其不应承担也承担不了的责任,进而背上沉重包袱,自身陷于发展困境。就主流而言,相对于统治者有被统治者,相对于儒家有反儒和非儒,相对于强势有弱势,相对于知识精英有草根阶层,相对于男性父权有女性观点,相对于正统有非正统,相对于政府有民间。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个所谓主流,都有某一个边缘存在,时刻伴随并挑战“主流”。一个“士”人、一个农民、一个工人、一个商人分别在回答什么是中国教育时,可能都会有不同答案,并距离“主流”很远,如此一来,中国教育史变得极为复杂,但是比较接近真相。未来的中国教育史教材有必要走向开放,走向多元,从而走向真实。 (三)走出学校教育理论视野,走向生活教育现实。学校教育理论在教育史研究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对于系统建构中国学校教育史理论体系起到积极作用。但是,教育不是起源于学校,而是相反;学校教育是教育的一种,而非全部。用后来建构的学校教育理论规范历史上丰富复杂的教育现象,显然非其能力所及。尤其是我国学校教育理论不是产生于本土,而是学习域外的结果。钟启权教授指出:“新中国教育学理论体系的构建是在充分学习苏联教育学的基础上进行的,由此所形成的教育学体系明显地带有‘凯洛夫’的印痕。……它不仅使人们习惯于用‘凯洛夫式’的模式构筑中国教育理论的大厦,而且也使人们习惯于用‘凯洛夫式’的目光审视几乎所有外来的思想和理论,并以此为准则改造那些试图接受的思想和理论。”凯洛夫教育学同样被应用于中国教育史理论体系的建构,以至于在这种理论指导下所编写的中国教育史教材,将传授书本知识和道德陶冶的正规教育机构以外的教育现象基本排斥在研究视野之外。所以,未来的教育史教材需要走出学校教育理论的视野,走近生活教育的现实。 (四)走出单学科分析,走向多学科综合。教育是生活活动,生活活动从来都是综合的,生活中的问题也是综合的,没有生活问题是靠一个学科的知识即可得到有效解决。历史人物经历的复杂性和关注对象的复杂性以及历史事件的综合性需要对其进行综合研究。所以,跨学科的综合研究,不仅是时展的要求,而且是研究对象的要求。“我们不能停留在教育学的范围里来解决教育问题,必须扩大我们的研究的范围。这样我们需要的知识就更多,所以不得不推进到同教育有联系的社会各个方面去,即把教育作为一种社会的制度,作为整个社会的一部分,把它同其它有关部分都联系起来,从教育学扩展到教育社会学。” “这需要研究者具有多学科的知识结构,进行多学科的综合研究。教育史研究需要有其他人文社会学科的分析方法与工具,对教育发展史做出较为周全的、具有解释力的研究成果,并以这种方式培养后备力量,使学生形成较为综合、合理的知识结构,为其步入社会、从事未来工作打下基础。 中国教育论文:浅谈我国当前中国教育史研究近况述评——对六年来《教育史研究》相关论文的量化分析 论文关键词:中国教育史 研究近况 相关论文 量化分析 论文摘要:以我国《教育史研究》杂志6年刊发的中国教育史类论文为研究对象,就这些论文的数量、选题分布、刊载论文作者的单位及地区分布概况等进行分项统计,展示了我国当前中国教育史研究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并从这一角度探讨了中国教育史学科6年来发展的基本动向。 《教育史研究》从1989年发行创刊至今己出版6o余期,共发表中外教育史研究论文及其他文章1000多篇,深受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欢迎,是目前国内唯一的一份教育史学术研究刊物。其发表的文章既有教育理论的探讨,又有教育制度的分析;既有对某个教育家的教育思想的剖析,又有不同教育家的教育思想的比较;既有类似章句考证的微观研究,又有通史性的宏观鉴赏,研究题材十分广泛。作为一份由国家教育部主管、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主办,并由全国教育史学会发行的全国性核心期刊,它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方向在我国中国教育史领域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因此,对该季刊中有关中国教育史的论文进行分析,将有助于我们梳理出我国当前中国教育史研究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把握中国教育史学科6年发展的基本动向。 一、分析对象与方法说明 我们从1999—2004年刊登在《教育史研究》的论文中,选出所有中国教育史领域的研究论文,就这些论文的数量、选题分布状况、刊载论文作者单位及地区分布、论文合撰程度、引文文献情况进行分项统计,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分析。被统计和分析的论文时间跨度为6年,共含24期杂志。采用的方法主要为统计与分析。 二、统计结果与分析 (一)论文的刊载数量 自1999至2004年,《教育史研究》共发刊24期,517篇。其中关于中国教育史方面的文章达385篇,平均每期16篇。 由上表可知,6年来,中国教育史的研究论文在总论文数中始终占据优势地位,其比例数在63.7%到84.6%间波动,反映出在教育史研究中,中国教育史始终是我国学者的主要领域。在2004年的前5年中,大致成比例数逐年下降的局面,反映出在这5年中,中国教育史至少在研究成果的发表上出现相对的轻微的滑坡。2004年有较大的回升,升幅达8个百分点,但仍没有达到最初两年中的80%以上的水平。 (二)论文选题的内容分布 《教育史研究》六年中发表的385篇中国教育史论文选题所涉及的内容包罗万象,大致可分为教育思想家及其思想、教育制度与实践、教育史学理论和教育史学史研究、书序、著作评述、读后感以及对教育史学科著作的分析评论等多个领域。 具体情况如下: 1、教育思想家及其思想 5年内,研究中国教育思想家的论文共计122篇。古代部分主要涉及孔子、老子、孟子、墨子、庄子、韩非子、董仲舒、张载、陈亮、朱熹、张容、经元善、徐光启、张之洞、颜之推等;近现代部分主要涉及陶行知、雷沛鸿、晏阳初、陈鹤琴、严复、黄炎培、鲁迅、蔡元培、张伯等、陈嘉庚、孙中山、叶圣陶、、陈独秀、郁达夫、、、杨贤江、邓小平等。其中古代部分涉及最多的是孔子及其教育思想,包括探讨孔子的“因材施教”思想、“启发式”教育方法、学习方法、孔子对中国文化及教育的影响等等。近、现代史方面研究较多的教育家是杨贤江,包括对他的“道德、人生、理想”教育思想以及“青年闲暇指导思想”等等的研究。有一部分研究侧重于对人物思想的比较,如《雷沛鸿与晏阳初教育思想之比较》《鲁迅与蔡元培》等等。 2、教育制度与实践 教育政策与制度的研究向来是教育史学科的重点领域之一,这一态势也直接反映在《教育史研究》中。1999——2004年(教育史研究》共刊登相关的研究论文136篇之多。涉及的领域包括:启蒙教育、官学教育、社学、家学、私学教育、中小学语文、数学、体育、美育、德育教育、女子教育、教师教育、成人教育、函授教育、公民教育、平民教育、开明士绅教育、教会教育、素质教育、留学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农村教育等。除此之外,还包括了介绍教育家亲自参与教育改革、教育实践活动的文章。教育政策制度与实践的研究已经使我们进一步深化了中国教育史研究的力度与广度。2篇以上论文所涉及的领域如下: 论文篇数达2篇以上的教育类别。 3、地区教育综评 《教育史研究》中国教育史部分的研究中,对地区教育的关注程度并不亚于对其它类别诸如女子教育、启蒙教育、教会教育以及私学教育等的重视程度。由于地区教育研究中包含了个别著名教育思想家在此做出的卓越贡献、某一地区的教育制度与教育实践活动、以及地区教育史学史研究等等。所以,对地区教育的研究不仅仅是一个孤立的点,而应当把它看作是一面多棱镜,可以透过它折射出社会不同层面的教育现状,教育发展历程和弊端。 地区教育研究分布情况: 4、教育史学理论和教育史学史研究 继1999年《教育史研究》中“教育史学理论”板块出现后,2000年又增添了新栏目,即“教育史学史研究”。到了2004年,又将这两个栏目合并为“教育史学理论和教育史学史研究”。为该学科的反思和建设开辟了空间。 5、著作评介、读后感 《教育史研究》中不仅发表诸多对《师说》、《三字经》、《学记》、《中国教育哲学史》、《道家道教教育研究》等教学名著的评论,而且也刊载了不少对文学名著所隐含的教育思想的评论。如陆修静《洞玄灵宝五感文》的教学思想《无上内秘真藏经》的学习思想、从马王堆帛书《黄帝四经》看先秦黄老道家教育思想等等。《教育史研究》中除了对教育著作的评介以外,还包含了读后感的文章。如:对学生进行外语教育的好材料—《外语教育往事谈》读后感、《千秋基业—中国近代义务教育研究》读后感等等。 6、书序 书序方面有《中国书院史资料》序、《元代书院研究》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专题史研究》丛书序等等。 书序的发表情况如下: 7、教育史学术年会会议综述、会议发言、摘要及教育大事记 两年一度召开的全国教育学学术年会教育史分会,是一段时间以来教育史学科在整个教育学领域中的巨大贡献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做出科学的总结和客观的评价,它也是《教育史研究》中不可获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史学术年会的会议摘要、会议发言和会议综述、教育大事记的刊载为进一步拓展教育史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丰富、详实的考证资料,同时有助于读者获取第一手的教育研究成果报告。6年来,《教育史研究》共发表了各大教育史学术年会的会议综述共10篇,会议发言和纪要5篇,教育大事记1篇。 (三)论文选题的时间段分布 就研究时间而言,在古代、近代、近现代、现代四个时间段中以古代、现代的教育史为研究重点。 其中现代史部分最多,共168篇。而且近现代史部分主要侧重于研究清朝末年、新民民主时期以及建国初期的教育家、教育思想与教育运动等。 论文选题时间的分布情况: (四)研究机构的地区分布 作者研究机构分布较广,大部分来自全国各地师范院校,如北京师大、华东师大、华中师大、东北师大、华南师大、山东师大、首都师大、重庆师大、河北师大、云南师大、福建师大、湖南师大、浙江师大、山西师大、广西师大等;也有来自综合性大学,如,北京大学、浙江大学、深圳大学、山西大学、南京大学等。此外,各类研究教育机构,如中央教科所、解放军理工大学气象学院高教研究室等也发表了相关论文。 鉴于《教育史研究》作者所在研究机构分布过于分散,这里仅列出1999年至2004年的部分发刊率排名靠前的研究机构名单,并对它们所发表的论文数量进行对比分析。 主要研究机构分布的情况: 三、结语 从上述《教育史研究》文献分析可以发现,教育史研究范围主题分布较为宽广,其中对教育思想家及其教育思想的研究最为集中,这部分研究的论文数占到了中国教育史全部论文数的33%,教育制度与实践仅次之,占32%,其中,留学教育、教师教育的选题较多,而学科教育题材一枝独秀,是这类研究中数量最多的。从研究所涉及的内容时限上看,近代略多于古代,对现代史的研究最为丰富,几乎相当于古代、近代和近现代的总和。教育史学理论和教育史学史研究的逐步增多反映了中国教育史学科自我反省意识的不断加强。从论文作者的地域分布,撇除《教育史研究》杂志社的地域因素,重点师范院校的在该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明显多于地方院校。中国教育史虽然是一门具有百年历史的老学科,但在日益注重实践和应用研究的今天,其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本文仅对6年来《中国教育史》杂志的发表的论文做一统计分析,以期为这门学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发展提供最基本的现状判断。 中国教育论文:试论以“外汇储备”设立“中国教育银行” 在中国的发展中,什么问题最刻不容缓?不是奥运会,不是磁悬浮,而是教育。教育决定的是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素质,教育出了问题,影响的是国家的根本和元气。 而中国教育产业化改革基本上是失败的,带来的是教育的虚假繁荣和教育上的严重的两极分化。 随着高等教育收费的快速上涨,中等、初等教育的收费也在快速跟进,教育支出在许多普通工人农民家庭的总支出中占到了一半以上。 教育产业化改革之初承诺的奖学金、助学金在高额学费面前只是杯水车薪,而助学贷款在还贷违约严重的情况下已被大多数银行叫停。相当一部分贫困地区的农民子女和城市下岗失业家庭的子女事实上被剥夺了享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一方面我们看到辍学率在许多农村地区出现回升,另一方面我们看到大量找不到工作的大学生,仿佛大学生严重过剩了。辍学率的上升和高昂的学费以及大学生大量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联合国官员早在2003年曾对中国的教育状况进行了严厉批评,指出中国不仅是世界上公共教育经费最低的国家之一,而且在教育问题上还歧视贫困人口,向他们收取他们无力承担的高额学费。中国人均教育开支之少,在全世界居倒数几位,甚至还穷国乌干达都比不上。 所以在教育问题上,国家和政府一定要有长远眼光和全局观念,要有紧迫感。在教育问题上的不作为是一种严重的失职,因为贻误的时机是追不回来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希望回归以前的国家全包的高等教育体制似乎是不现实的,所以当前的关键是想办法让大多数人能够上得起学,不仅能享受义务教育,而且能够享受到高等教育。那种以高等教育不是义务教育而事实上剥夺广大工人农民子女受高等教育权利的说法是一种权贵主义的看法,坚决反对中国的高等教育系统全部面向只占人口一小部分的中高收入家庭。 随着国家对义务教育支持力度的加大,我们有望看到免费义务教育,而高等教育上方面还没有明显的进展,我认为通过成立政策性的“中国教育银行”来促进高等教育的机会公平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外汇储备快速增长 唐僧长赘肉 中国的外汇储备近年以火箭式的速度向上蹿升。2004年一年内净涨2067亿美元,相当于2000年之前国家全部的外汇储备。今年截止6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达到7110亿美元,比年初增加1010亿美元,到年底中国有可能超过日本成为全世界第一外汇储备大国。 钱多了也咬手,中国外汇储备过高也带来了明显的压力和风险。压力主要体现在人民币升值压力加大、贸易摩擦增多、外汇占款带来国内通货膨胀压力加大以及对外汇储备管理收益水平低造成了巨大的机会成本等,而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储备货币贬值的风险:很显然,如果我们所持有的某种储备货币大幅贬值,肯定会降低该种储备资产的购买力,我国必然遭受损失。这需要外汇储备管理部门对外汇储备的的结构进行及时调整,根据对各种储备货币走势的科学预测进行预防性操作,买进汇率看涨的货币,而抛出可能大幅度贬值的货币。 2. 人民币升值带来的风险:人民币升值意味着外汇储备贬值,人民币升值多少,外汇储备就相应地贬值多少。一国货币升值,其他国家货币跟进性升值在当前的世界环境中几乎没有可能,况且世界上几乎没有实行盯住人民币的汇率制度的国家,所以人民币升值将是针对所有外国货币的普遍性升值,只不过对不同的外币的升值幅度有微小的差异而已。人民币升值的时候,我国持有的外汇储备越多,损失的购买力就多大。 3. 战争中外汇储备被冻结的风险。从外汇储备的形式看,我国多数是以发达国家的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形式持有。这些资产在某种程度上是虚拟的资产,其价值维系于正常的国际信用和政治关系。而一旦两个国家政治关系紧张,处于战争状态,那么相互冻结双方在本国的资产是再常见不过的行动了。一旦外汇储备来不及转化为外币现钞或本币就被敌对国家冻结,持有的外国债券、股票等凭证可能就是废纸一堆,那中国多年来辛辛苦苦积累的外汇储备可能就血本无归了。 所以面对快速增长的高额外汇储备,消耗也是国家回避风险、减轻压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外汇储备近两年来几乎成了唐僧肉,特别是一些国有银行迫切希望得到外汇注资以求长生不老。其实如果唐僧长赘肉成了累赘,也不是不可以割下一些补贴某些重要的机构。外汇储备主要来源于我国对外经济活动中的盈余积累,是一国货币当局可以用于支付国际收支逆差、维持本币汇率稳定的以外币表示的金融资产,其所有权和支配权属于国家,国家有权力把认为过多的外汇储备投入到国家建设的其他方面。 用外汇储备给其他机构注资要遵循两个原则:第一,不要把“唐僧”本身弄死弄残了。外汇储备本身担负着重要的职责,用于弥补财政赤字和稳定汇率等,动用的外汇储备应该是认为富余的部分,不会影响外汇储备本身职能的正常履行。第二,注资的对象和规模一定要有所选择,最好用于对全国人民利益相关的重要领域,服务于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而不是用于竞争性的领域和短期性项目,并且其决策最好由全国人大审议和批准,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在这方面,我认为用外汇储备设立政策性的“中国教育银行”是最符合这样的要求,一方面是由教育的重要性和现状决定的,另一方面可以减轻外汇储备过多带来的压力和风险,在法律和产权方面也不存在障碍,而在民意方面估计也不会有太多的反对,这方面可以进行民意调查求证。 以外汇储备设立“中国教育银行”的方案设计 本文所建议的“中国教育银行”将突出以下特色: 首先是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 作为政策性银行,教育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投入的外汇资金和后续的财政资金,服务于国家的“以人为本”的战略目标,体现国家的教育强国战略,不以盈利为目的,而通过以贷款的方式帮助最可能多的大学生完成高等教育为目的,从而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 其次,突出对贷款大学生的信用管理,力争同时塑造成为“中国信用银行”。 通过外汇储备注资设立的教育银行也是有资金成本的,要讲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要力争避免重蹈商业助学贷款这些年出现的违约严重的覆辙,使得教育银行的资金可以良性发展,在发展中滚动壮大,支撑越来越多的人享受高等教育。为此,要加强对接受助学贷款的信用管理,把违约率降低到最低限度。 教育银行在贷款的同时,可以为每个申请贷款的学生设立信用档案,以身份证号码为用户名和密码,任何人可以在任何地方通过互联网查询该学生的助学贷款偿还情况,同时国家以法规的形式要求企业在教育银行设立以后录用大学生的时候,查询该学生的还贷情况,如果有欠款,在用工合同中应添加代扣助学贷款的条款,同时向教育银行上报所录用的所有学生的身份证号码。教育银行可以委托税务机关定期检查,发现有不上报本单位员工身份证号码的行为和不签订偿还助学贷款条款并按期代扣代交的单位,则对该单位进行处罚,并负连带还款责任。凡是有工商登记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工商户等都纳入该信用管理体系。这样只要该学生在国内工作,有收入,就要还款,除非他自愿失业10到20年,而这种情况不太可能。 第三,同时开展政策性业务和一般商业贷款业务,后者为前者服务。 教育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为了提高收益水平,也可以把适当比例的资金,比如40%,用于正常的商业贷款,以提高收益水平,但是其运作应以安全性为主要考虑,主要贷放给信用好的优质客户,以保证能按时收回本金,同时带来一定的收益,以保证教育基金的流入流出平衡,或者流入大于流出。但是要以助学信贷为主要业务,商业业务只是补充,在保证助学贷款计划顺利完成的基础上,适当开展商业贷款业务。 第四,一次性注资500亿美元外汇储备,形成相当规模的存量资本。 对于设立“中国教育银行”需要动用的外汇储备的规模,我认为可以一次性投入500亿美元,以形成相当的存量水平。这些年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最多的年份也不过数十亿元人民币,附加有各种苛刻的条件,想贷的人贷不到,远远满足不了需要。在国家教育银行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其覆盖范围也可以扩大到中等教育贷款和职业教育贷款,并可以适当地支持贫困地区的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目前我国外汇储备增长的势头,今年全年净增的外汇储备金额仍有可能突破2000亿美元,所以拿出500亿美元对我国的金融安全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响。但是这500亿美元相当于4000多亿元人民币的资金,即使只动用一半来进行助学信贷,其资金量是非常充裕的,可以对所有高校中的需要贷款的贫困大学生实现全覆盖。 第五,保持稳定的流量,一方面靠自身的业务收益,另一方面要有财政稳定长期的支持。 教育银行的资金相当于是一种教育基金,作为造福子孙后代的重要基金,理想的情况是该基金可以永远存在,并且不断发展壮大。但作为政策性的银行,尽管有商业性业务作为补充,但是由于助学贷款利率低,管理复杂,坏账率仍会相对较高,其整体收益水平会比较低,在某些时期有可能出现资金总量下降的趋势。随着对助学贷款需求的增加,要求国家在必要的时候通过财政给予支持,保持适当流量的财政资金长期稳定地注入,保持教育银行的健康稳定发展,为提高全国人民的整体素质发挥长期的基础性作用。 第六,突出助学贷款的长期性和利率的优惠性,弱化贷款的附加条件。 我觉得一方面要延长贷款还贷的时间期限,比如大学生和研究生每个人可以贷款3~10万元,分10年,最迟不超过20年还清。贷款的利率要低,利息收入原则上能弥补管理费用和抵消正常的坏账即可。贷款要弱化各种限制条件,比如要求有他人担保等条件。教育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发展教育中都遵循美国总统杰费逊的著名教育理念:衡量教育是否造福于社会,主要不是看它造就了多少杰出人物,而是使大多数人能够享受到必要的教育。教育的基本作用,应该是使所有的社会成员能站到同一个起跑线上,得到一个平等的机会。而中国教育中存在的严重不平衡,使得部分社会成员因为家庭经济状况,在未成年前就被摒弃于竞争圈外,这是非常不合理的。既然是教育产业化、市场化造成了这种不平衡,那么通过设立的教育银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以市场化的方法来矫正这种不平衡。 最后,要重视对“中国教育银行”自身的管理和监督。 国家教育银行的管理层作为者,可能会犯和所有国有企业管理层相同的错误,即道德风险、内部人控制、贪污腐败,这就需要加强监督。无论是教育银行自身成立投资管理团队,还是把一部分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代为投资管理,政府或者人大都应该委托会计、审计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对教育银行本身和委托投资机构进行财务、法律方面的监督审核,一旦查出违法违规操作,对其重罚,用追缴的违规资金或者罚金部分对发现问题的监督机构实行重奖。比如揭发出一个贪污犯,可以把追缴回来的非法所得的一半奖励举报人,这样虽然也会造成一定的财富流失,但终究能追回一部分,比全部落入贪污犯手中要好得多,相信重奖之下,必有勇夫,让贪污者惶惶不可终日。 中国教育论文:国家主导下的市场化——中国教育制度的变迁方向 中国教育制度(人力资本生产制度)必然发生变迁。变迁的方向是:国家主导下的市场化,即在国家的控制、指导、调节或准许下,使市场机制的作用在教育与培训领域得到逐步发挥和全面贯彻。理由如下: 第一,国家的主导作用具有必要性。在中国,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三位主体,具有完全一致的利益追求和目标函数。由这三位主体构成的“国家”,内部交易成本较低、工作效率较高,功能强大,控制和主导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是在国家的完全控制、指导、调节下发生的。人力资本生产制度变迁,作为经济和社会制度创新工程的一部分,只有在国家的主导下,才可能顺利实现。违背或不顺应国家意志的制度创新活动,现期内,至多是短期内,可能会有“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收益,但用不了多久,创新的边际成本就会高于边际收益,因而不可能持久。 第二,经济和社会制度创新的方向具有决定作用。人力资本生产制度,是社会系统中具有开放性的子系统,主要功能是为经济建设服务。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导致人力资本生产制度发生变迁。变迁过程遵循一定的内在规律,但变迁方向主要决定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在国家的主导下,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制度发生市场化方向的变迁。竞争机制和价格制度,不仅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得到全面应用,而且广泛作用于教育与培训、科学研究、技术创造、医疗保健、文化繁荣、社会保障、非营利部门和组织管理等多个方面。人力资本生产制度的创新过程已经开始,竞争机制和价格制度正在教育与培训领域逐步实施。 第三,国家与人力资本生产制度的关系具有历史性。在西方国家,现代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主要起源于宗教和非宗教民间组织和个人发起的教育活动。目前,在欧洲和美国、日本等地,非公立教育十分发达,著名高等学府的举办者多数是民间法人而非政府。非公立教育制度的变迁会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但主要取决于民间举办者的决策。与西方国家现代教育的发展史不同,中国现代教育的发展,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发展。自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清政府创办第一所国立大学——京师大学堂,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这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尽管出现了由教会等民间组织和个人举办的私立教育机构,但从未获得充分的发展机会。处于支配地位的始终是国立教育。 第四,国家与人力资本生产制度的关系具有现实性。1949年至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教育基本上处于国有国营状态。改革开放以来,虽然非公立教育有所发展,但公立教育仍然是全国教育制度的绝对主体。国有教育与培训制度的创新,自然必须由所有者主导和参与。事实上,迄今为止所进行的全部教育制度创新活动,无一不是在国家主导下发生的。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中国人力资本生产制度的变迁,只有通过国家主导下的制度创新活动才能够实现。制度变迁的方向,与经济和社会变迁的方向具有一致性。人力资本生产制度发生国家主导下的市场化变迁,意味着国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改造现存教育与培训制度,以达到优化国有人力资本生产资源(教育资源)配置,提高生产效率,最大化人力资本产出的目的。 中国教育论文:关于带领中青年教师共同研究中国教育史 [论文摘要]我退休十年来,参与承担三项国家规划重点研究项目,与中青年教师和研究生共同完成并出版四本著作。研究历代教育业绩,具有文化积累和文化传承价值,也具有现实价值。 [论文关键词]退休;参与;研究项目;心得 退休是人生历程的又一个重要转折时期。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退休似乎有两种形式或含义:一是彻底地退,一退到底,退了后,原职场范围内的事一概不过问,这叫“裸退”;一是从职场上退下来,仍利用自己未竭的资源条件和余热,再放异彩,这叫“半裸退”。如同青年时期人各有志一样,退体之后也是人各有志。有的人可以随性自在地安排每天的活动,或琴棋书画,或垂钓旅游,充分享受自己的人生和家庭温馨;有的人可根据身体情况和兴趣爱好,干点力所能及、有益于社会和身心健康的事儿,因人而异,不必强求。 我退休十年来,除继续给本科生和教育史专业的研究生讲授中国教育史和程朱理学的教育思想,给校内外的研究生评审博士、硕士论文,参与研究生毕业答辩等工作外,还有幸承担和主持三项国家规划重点研究项目,即国家“十五”出版规划重点项目《中国近代教育专题史论丛》中的《中国近代乡村教育史》、国家“十五”出版规划重点工程《中原文化大典》中的《中原教育典》和国家“十五”出版规划重点工程《南宋史研究丛书》中的《南宋教育史》;完成并出版了《中国近代乡村教育史》(苗春德主编,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年11月)、《中原文化大典·教育典·官学选士》(苗春德、赵国祥、高培华主编,牛梦琪分卷主编,中州古籍出版社,2008年4月)、《中原文化大典·教育典·私学书院》(苗春德、赵国祥、高培华主编,赵国权分卷主编,中州古籍出版社,2008年4月)、《南宋教育史》(苗春德、赵国权著,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10月)等四本专著。 上述著作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色如下: 关于《中国近代乡村教育史》:二十世纪上半叶风靡中华大地的“乡村教育”思潮和实验运动,由于时代和政治等诸多原因,解放后一直被视为禁区,其事迹和资料被尘封多年。本书是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原理的指导下,从宏观方面对这一运动产生的原因、发展轨迹、经验教训、历史地位以及对当前“三农”问题的启示进行了综合分析,并通过对著名乡村教育流派及其代表人物的个案研究,论述了乡村教育运动发展过程中的共同特征和个性特色。全书在吸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相关的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发了作者的新见解、新观点,是目前研究这一领域中的一部较全面、系统的专著。 关于《中原文化大典·教育典》:本书是对上自远古下迄清末中原大地丰厚和珍贵的教育遗产和资源进行挖掘、梳理和全面整合,向世人展示中原教育的规模和业绩。由于本书规模较大,我们将其分为《官学·选士》、《私学·书院》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册来阐述。这是因为这种大专题所涵盖的内容既相对独立又有内在的逻辑联系。例如由官府设立的官学,通常通过“学而优则仕”与国家的选士制度紧密相连;私学与书院性质相近,与选士制度有所疏离,相对独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社会是人类从自然人到社会人转变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这种以横分竖写、纵横结合的大专题形式来叙述教育发展过程与演变,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毛礼锐教授主编的《中国教育史简编》就采用过。这种专题形式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即以大专题为标题,按时间顺序讲一件事情的发展变化,并论述其变化的原因和得失所在,更便于读者阅读,更容易发现其演变规律。当然,这种体裁也有缺点,即在同一历史时期内发生的各种教育事实,不在一起讲;而分别讲各个教育事实时,又都要联系同一历史时代和背景,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在时间背景上作重复的叙述由于时间紧迫,再加上我们的学养和水平有限,这次只出版了前两册。 关于《南宋教育史》:本书是试图对南宋时代的教育作一全方位的考察和梳理。《南宋教育史》共分七章,其基本思路是从宏观和微观相结合人手,把南宋教育置于中国十二世纪经济、政治、文化南移的背景中加以考察,将南宋教育定位于中国古代文化下移或转折中来认识,从而彰显出它在中国教育史上的地位和贡献。具体来说,它对教育制度的研究着力较多,对教育思想的研究也予以足够的关注,特别是对理学思想的形成并最终占居主流地位和爱国思想的凸显及其产生的原因,也予以适当的探讨。这些,在本书中都得到了较充分、新颖的阐释。研究和展现我国历代教育业绩,不仅具有重要的文化积累和文化传承的价值和意义,而且对推动当前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对发展我国软实力,促进中华民族的崛起和伟大复兴,都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意义。几年来,通过与中青年教师和研究生的共同研究和编书的经历,我有如下心得感受: 首先,这是时代使然。中国历来有“盛世编史修典”的优良传统。无论是《中国近代教育专题史论丛》,还是《中原文化大典》、《南宋史研究丛书》,都有一个较长时间的酝酿、策划、实施过程。以《中原文化大典》而论,“它创意于‘八五’,策划、论证于‘九五’,设计、实施于‘十五’,完成于‘十一五’。”前后历时差不多二十年。正是改革开放的时代春风驱散了著书、出书的阴霾,打开了学人的文化襟怀和眼界提升了学人、出版人和有识见的领导人的时代责任意识和文化使命意识,为编史修典提供了学术平台组织条件和物质条件。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改革开放的时代,就不可能有这些丛书、套书的创意因而也就不可能有这些累累问世的成果。这是不言而喻的。 其次,离不开一个研究团队。一部丛书或套书,少则几本,多则十几本、几十本。这都不是一个人的力量所能完成的。再加上时间限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因而需要组成一个临时的专业团队,多学科协同作战,联合攻关。具体到教育史学科,自然也不例外。特别是《中原教育典》这样贯通古今、大型地域性教育史专著,仅主编和分卷主编就有六人之多,参与资料搜集和撰稿者有四十多人次。把这样一个既有本校人员,又有外单位人员,且本校人员中既有教科院、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图书馆等单位的教师、干部以及前后几届教育史、教育学、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等专业的研究生组成一个庞大的临时研究团队,应该说是有一定难度的。因为它不是个专业研究团队,参与者不能脱产,即教师不能停教,干部不能停工,学生不能停学,人人必须在业余和节假日进行研究。所有参与者的认识需要统一和到位,上级的精神需要贯彻和领会,大量的资料需要从浩如烟海的古籍和方志中去挖掘、筛选和核实,上百万字的初稿需要去梳理、编织和修剪,共性的问题需要探讨和界定,主业与副业的扯皮甚至矛盾需要去协调和化解,等等。这一切,无疑增加了研究和推进的难度。尽管在编书过程中大家付出了心血和汗水,但收获和成功的喜悦,也着实令人欣慰。 第三,加深了师生情谊。近年来,对于学校师生关系的诟病屡见报端,这是市场经济在人际关系中的一种折射。我们认为,只要教师对学生以诚相待,以身作则,重塑师生亲密关系不是不可能的。我们在编书过程中,有意在这方面作些尝试和引导。参与上述著作的四十余位师生,大部分教师是我的学生,平时因所在单位和工作性质而接触较少;而二十几位研究生的加入,一方面他们是新生力量,生机勃勃,另一方面他们又是科研新兵,缺乏实战历练和基本功。这一次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走到一起来了,接触频繁,交流较多,一起学习文件,领会精神,商谈认识,一起谈论工作和理想,甚至业务上手把手传、帮,生活上互相关爱,因而师生间充溢着尊师重教、敬师爱生的浓浓情谊。由于频繁的接触、交流和沟通,所以,老中青教师间及其与学生间的情谊,比平时有明显改观和荡漾。 第四,提升了团队成员的业务和研究水平。几年来,通过分工合作查阅资料和编撰,基本上把有关的古籍翻检了一遍,摘录和积累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并按中原官学教育、私学教育、书院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考试和选拔制度、教育人物和文教政策等加以归类和梳理。通过这个完整过程,不仅使中青年教师和研究生有了接触原著的机遇和挑战,学会了查找资料的方法和途径,受到了一次正规和严格的科研历练和实战,为他们今后独立进行研究增强了自信心、期待感和成就感。这是其一。其二,通过这次实战和研究成果,不仅为中青年教师晋职提级创造了条件,也为不少硕士研究生考取博士生创造了机会。 第五,有利于提升学校在全国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参与上述国家重点规划研究工程和项目,不仅为学校争得重大科研支撑,彰显了学校的学术资源和实力,而且随着这些研究成果的出版和发行,一定会进一步提升和促进学校在全国学术界的地位和影响。 中国教育论文:张元济在中国教育史上的地位探析 论文关键词:张元济;教育救国论;教科书 论文摘要:张元济(1867—1959)是中国近代活跃在我国出版界、教育界的著名教育活动家,是近代教育救国论的宣传者、近代新教育的推动者、新人才的呵护者、培育者。在社会不断进步,教育得到大力发展的今天,正确认识张元济先生在中国近代教育史上地位,将有助于出版界正确认识出版对教育的扶助性作用。 张元济(1867—1959)字筱斋,号菊生,浙江海盐人。清光绪壬辰(1892年)考取进士,选翰林院庶吉士,后改任刑部主事。张元济于18%年参加,变法失败后被革职“永不叙用”。不久,南下上海至南洋公学译书院。1902年,商务印书馆,历任商务编译所所长、总经理、监理、董事、董事长等职。“昌明教育平生愿,故向书林努力来”,是张元济选定出书出刊办报办学这样的道路的内心写照,在这条理想之路上,张元济无怨无悔,无取无求,直到终老达六十毕生尽瘁文化教育出版事业。 茅盾在《我走过的道路》中说:在中国的新式出版事业中,张菊生(张元济笔者注)确实是开辟草莱的人。他不但是个有远见、有魄力的企业家,同时又是一个学贯中西、博古通今的人。他没有留下专门著作,但百袖本二十四史每史有他写的跋,以及所辑《涉园丛刊》各辑的跋,可以概见他于史学、文学都有很高深的修养。笔者认为张元济先生不仅是新式出版事业中开辟草莱的人,而且在新式教育事业中也是一位披荆斩棘者。他在近代新教育战胜旧式教育的过程中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在中国近代的新式教育事业中,张元济当仁不让是位伟大的教育活动家。他没有骄人的学术巨著传世,但有许多润物细无声的教材滋养着一代代新人;他没有显赫权柄,但他执掌着“一个支配几千万儿童的知识思想的机关”—商务印书馆;他没有一本本教育专著传世,但却留下三四百万字的文稿,让我们从中窥探他的教育主张。更可贵的是他身体力行,把自己的思想深植于心田。事业就是标志,在他出版事业的进程中我们可探索他的教育思想,在他的成功中我们可以领略到他的人格魅力。全面客观地评价张元济先生在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的地位,对于当前我国出版事业为教育服务及教育自身的发展,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张元济是近代教育救国论的宣传者 清末,中华大地面临被瓜分豆剖的命运,张元济和许多爱国知识分子一样积极提倡教育救国。 18%年,张元济在与其友汪康年的讨论中论述了维新图存的途径有两个,“此时急务以鼓动人心为第一义,贵报已膺此任。其次即为培植人材”,他认为政治维新并不是挽救中国的根本,救亡图存必须从开通风气和培植人才这两方面着手。也就是说张元济将挽救中国的希望寄于教育来培植人才,寄于出版、教育来开通风气。只有在风气大开、人才蔚起的前提下,变法事业才能顺利无阻地推进,国家才有希望。张元济强调教育应充分发挥其改造社会、拯救国家的社会功能;换言之,在当时的中国,教育必须为解决“救亡图存”这个时代所提出的最迫切的课题服务。从中国近代思想史、教育史上来看,虽不能说张元济是“教育救国论”的首创者,却完全有理由认为是张元济终身是一位坚定不渝的“教育救国论”的提倡者、宣传者、实践者。在南洋公学译书院时他之所以积极出版严复译西方著作,是因为严复第一次赋予这种在中国近代影响深远的社会思潮以哲学的内涵及方法论上的依据。严复译作中无不闪现着其本人经过哲学和方法论思辨后的“教育救国论”思想,故张元济一直倾力出版严复译作,积极宣传“教育救国论”。如果把翻译、出版一部学术经典之作比喻为建造一座大厦,那么张元济无疑也是一位颇具匠心的“建筑师”。 张元济是近代新教育的推动者 1.出版《最新教科书》为新教育的发展提供蓝本 1901年,清王朝实行所谓的新政,颁布兴学诏书,设立了不少新式学堂,普通教育逐渐兴起,中小学校出现并迅速增多。张元济认为清末新式学堂的出现,只是近代中国教育改革初见端倪,并不意味着一种真正意义的近代新教育已经出现。因为在那些所谓的新式学堂,绝大多数所使用的教材无非两种,一是教会所编,目的在于推行宗教,讲授不合我国国情的事。一是当时书坊所卖,不合教育原理,大都胎脱于旧时学塾读物,以儒家经典一统天下,难以适应新式教育的发展,这类教材内容空疏无用,而且形式与结构也极不科学,严重脱离学生实际。张元济认识到新式教育呼唤新式教材,否则新教育将无法落到实处,不过是一句动人的口号而已。因此,编写一套适应当时中国社会情势需要的、具有真正“近代意义”的新教材,成了当时中国教育改革的关键。可贵的是当纯教育中人还在坐而论道时,张元济就已立即付之实施,邀友蔡元培任商务印书馆编译所所长,采取个人承包的办法编辑新式教科书。编译所编辑教科书采用合议制,依据发展普通教育,编辑初小和高小的修身、国文、算术、历史、地理、格致等教科书,每学期一册,并根据课本另外编写教授法。全套教科书定名为《最新教科书》。这套教材已经涉及到许多新学科,这些新学科在中国还是第一次成为新教育的课程,如历史、地理、国文、算术等,初步涉及到了中国近代教科书的基本框架,从革新课程内容的角度推进了新式教育的健康发展。为新式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蓝本。 1903年发行的《最新教科书》,以合理可行的编写原则为指导,注意到儿童的心理特征,注重直观形象,按学制年限编排,循序渐进,用以引起儿童的学习兴趣。而且,这套教科书照顾到知识的逻辑顺序,并在一定程度上摒弃了传统教材中的封建陈腐及不合时代的东西,注重儿童生活实际、民生日用,讲求新文化,宣扬新的伦理观念。《最新教科书》所体现出的这些编辑方针说明张元济已力图摆脱旧式教育忽视、抹煞对人的理性发展功能的影响,而是把教育视为一种发展人的理性的事业来对待。“只要用历史主义的观点看问题,就应该肯定这是一个了不起的突破。”在推动新式教育战胜旧式教育的斗争中,张元济为中国近代独立的、科学的、符合教育学原理的教科书的编写指明了方面。从而确立了新教育理念在教科书领域的地位。 2.不断推动教材革新推动新教育的发展 20世纪初叶的中国风云突变,政权更迭频繁,时代变化迅速,常常是教科书本身尚未成型固定,而时代却变幻了。这就逼使张元济必须不断适应这种新的变化,抓住教育改革的新动向,以适应新式教育发展的需要,推动新教育战胜旧教育,使出版顺应时代、顺应教育的潮流,并适时引领潮流。正如庄俞所说:“学制修改一次,教材跟着变更一次,往往一部还未出全,又要赶编第二部,我馆对于此点向来是很注意很敏捷的。”商务在推出了第一批近代教材后,根据时代之需陆续推进,即有清末的“最新教科书”、辛亥时期的“共和教科书”、学制改革时期的“新学制教科书”,国民革命时期的“新时代教科书”,体现新课程标准的“基本教科书”。 当然,张元济在教科书出版中也有应变不及时的时候。如在辛亥革命前后,由于对政治形势的预料不及,没有能够及时预备适合共和民国宗旨的教科书,结果在民初的教科书出版竞争中极为被动,同时也造就了商务印书馆的强劲对手—中华书局的崛起。但张元济领导商务印书馆很快调整出版方针,力求紧跟时代潮流,并在以后的教科书出版中长期处于执手牛耳地位。 面对风云变幻的政局,当纯教育中人还在不断探讨、争论之时,商务已根据学制的变革和国家教育新的方针,适时地调整教材的编写方向。出版了顺应、体现教育潮流的教科书。从而推动新式教育不断发展。在旧教育与新教育对垒的关键时刻,能否编辑出版适时适用的教材,不仅成了社会急需,也成了“方兴未艾的近代教育事业能否取胜于旧教育的关键之一”。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张元济主持编纂的一套套教科书对于近代教育战胜旧教育,对于新教育的发展起到了推动、扶助作用。不断推陈出新的教科书使近代教科书日臻完备,而教科书完备之时,也就是近代教育形成之日。 另外,张元济先生对学术活动的关注,尤其是对学术活动的资助、对学术成果的及时汇编出版等,加快了前沿知识的传播,对中国近代教育起到了不小的推动作用。 张元济是新人才的呵护者、培育者 张元济重视人才,广招人才、重用人才,商务印书馆成为一个著名的“育才馆”。张元济是一位慧眼识人才的伯乐。由于张元济海纳百川的胸襟,识才、爱才之心使分属不同思想流派的学者、专家,将多元化的思潮涌人商务,并由商务波及全国,促进中国各领域的学术发展,促进中国教育的大发展,促进中国科学文化的大发展。此时的商务与蔡元培主持下的北京大学相近,“兼容并包”。商务编译所因此而“成了各方面知识分子汇集的中心”在这个“育才馆”中张元济积极呵护、培育人才,如茅盾由一名北京大学预科毕业生成长为新文学的领头羊;杨贤江由一名商务印书馆函授学校英文科学生成为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先驱者;胡愈之由一名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的练习生成长为新中国《光明日报》总编辑、出版总署署长。他们的成长、成才历程离不开张元济先生的倾力提携、大胆提拔。 当今出版界面临的机会与责任与当初张元济先生面临的情况相似。2001年,国家教育部颁布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纲要》的出台意味着过去国家推行“一纲一本”、人教版惟我独尊的时代的结束,标志着开始实行国家基本要求指导下的教材多样化政策。鼓励有关机构、出版部门等依据国家课程标准组织编写中小学教材,以形成“一纲多本”、学校自主选择的格局。这种格局与张元济先生所面临的新式学堂兴起,给教科书的编写与出版有了前所未有的广阔空间的情形是相似的。当前出版界应认清形势、明确自身职责、抓住机遇认真编写出最能代表新课标的教材,为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为提高国民素质作贡献。故出版界不能仅仅将编写出版新标准教材作为一个商机来对待,而是把其放在提高民族素质、振兴民族教育、落实新课标的高度来从事教科书的编写出版。正如当年张元济主持编写《最新教科书》的初衷一样,情系教育,而非情系金钱。充分认识到当前正是教育改革深人进行之时,新的教育理念与应试教育的理念正处于胶持阶段,此时编辑出版体现新课标精神的教材尤为重要。 当今出版社首要任务是像张元济先生学习广纳人才,组建一支高素质的编写队伍。这支队伍至少应包括三类人:一是,“大师”。出版社应具有海纳百川的气度,吸引、鼓励像蔡元培、张元济一样的“大师”们参与教科书的编写。二是,有教育实践、懂得教育原理的教师。教科书的编辑队伍中不能没有一线的教师。因为他们最了解儿童与教学,最有发言权。倘若对于什么是“教科书”,什么是“新型的教科书”都不甚了解,即便“资格”再老、“知名度”再高,也是不合格的。三是有持教育出版观的出版家。持教育出版观的编者们是一批急教育之所急,把出版和教育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出版人。他们以爱国为出发点,以教育与出版为职志,通过办教育,搞出版,不断摸索符合新课标精神的教科书的内在规律,从而引发一场悄无声息的教育革新,把教育与出版融成一体,以出版和教育为两个轮子,开出一条“科教兴国”之路,推动着时代的前进。 中国教育论文:一个文献综述及其政策含义 【摘要】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中国教育个人收益率研究的文献回顾,揭示教育与收入、收入分配及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关系及其政策含义。首先说明了教育个人收益率研究的意义与方法,然后依次概述了中国教育收益率的基本特征、从制度和技术角度对教育收益率估计值的解释、计量方法的改进对估算教育收益率的影响、转型期中国教育收益率的特点以及教育收益率的变化特征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最后做了简单的评述。 【关键词】教育收益率 明瑟收入函数 劳动力市场 收入 中国教育个人收益率研究:一个文献综述及其政策含义 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中国教育个人收益率研究的文献回顾,揭示教育与收入、收入分配及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关系。自从人力资本理论以来,对教育与收入关系的研究文献汗牛充栋,对中国的研究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亦是如此,并有多个视角,而基于人力资本理论的教育个人收益率的研究占据了一个重要位置。本文以下的内容首先说明了教育个人收益率研究的意义与方法,然后依次概述了中国教育收益率的基本特征、从制度和技术角度对教育收益率估计值的解释、计量方法的改进对估算教育收益率的影响、与转型期有关的中国教育收益率的特点以及教育收益率的变化特征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最后做了简单的评述。 一、教育个人收益率研究的意义与方法 教育收益率研究的是教育作为一项个人(以及家庭)和社会(政府公共支出)投资的收益率的大小,可以分为个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本文主要关注的是前者。自从上个世纪50、60年代的人力资本理论以来,对教育收益率的研究就非常重要。由于人力资本理论确立了把教育看作一项投资的基本理论模型,因而成为估算教育收益率的理论基础。一般认为,对教育收益率的研究有如下意义: 首先,教育收益率是评价教育生产力的一个有用的指数,它试图回答的是:社会和个体是否应该在教育上投入资源?也就是说,教育收益率既可以作为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投入到教育中资源的判断标准,提供资源配置效率的信息,又可以激励个人和政府投资于教育。如通过比较教育的收益率与物质资本投资的收益率,就可以判断一个国家或地区在教育上投资的多寡;再如根据大部分研究发现的教育收益率较高的值,这样可以激励个人和政府把更多的资源投资于教育。 其次,通过对不同群体、不同教育水平收益率的研究,可以判断教育内部资源分配的合理性,包括男性和女性、农村和城镇、以及各级各类教育上资源分配的合理性问题。 第三,在教育上的支出作为一项投资,要求取得相应的收益,而收益的高低能够反映出教育投资对收入分配的作用、以及劳动力配置效率的高低。因此,了解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率有助于分析检讨收入政策、教育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得失。 第四,对教育收益率的研究还有着重要的政策意义(Psacharopoulos等,2002)。这一领域的研究可用于指导教育体制和财政改革的宏观政策制定,这方面的例子如英国和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财政改革。此外,具有创新的应用领域是用来评估一些特殊的项目。这方面的例子如印度尼西亚的“学校建设”项目、印度的“黑板”项目、以及埃塞俄比亚的“主要部门投资”项目。同时,根据教育收益率的研究,政府在公共政策设计上即要激励个体提高人力资本上的投资,又要注意保证和资助低收入家庭的投资。 最后,研究教育收益率对于象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又有着特殊的意义。众多的研究者将教育收益率作为判断中国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经济转型程度的一个指标。如Appleton等(2002)通过对不同群体的教育收益率的比较以判断中国城镇地区是否已形成了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赖德胜(2001)认为用教育收益率可以判断劳动力市场体制分割状况;Zhao Zhou(2001)则认为教育收益率的研究提供了考察转型期间资源配置以及认识社会制度改革程度的一个工具。 对教育个人收益率的研究依赖微观数据。根据已有的文献,研究教育收益率的方法主要有两种:明瑟收入函数(Mincerian earnings equation,称为明瑟收益率)和基于精确法(Elaborate Method)的内部收益率。此外,根据农村家庭的特点,研究农村教育收益率的学者又发展了一种方法:生产函数法(Jamison Gaag, 1987)。由于精确法的应用依赖于教育成本与收益的准确数据,而现实中这些数据又难以获得或难以估算,此外,生产函数法是应用于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农村地区的特殊方法,因而,应用精确法和生产函数法研究中国教育收益率的文献还很有限,绝大部分研究应用了明瑟收入函数。本文以下的内容也以这种方法的介绍和文献研究为主。 明瑟收入函数是由经济学家明瑟(Mincer, 1974)根据人力资本理论推导出的研究收入决定的函数,该模型包括两个基本的变量:教育和工作经历及其平方,实证模型中教育变量的系数就是教育的个人收益率(明瑟收益率),其含义为多接受一年教育(不考虑教育水平)可引起的收入增加的比率。如果把基本收入函数中的连续变量——学校教育年限(S)分成一系列教育水平虚拟变量,就可以根据这些虚拟变量系数的比较确定不同水平教育的收益率。由此可见,明瑟收入函数其实是一个研究收入决定的模型,因而,研究者通常根据自己的研究目的,在模型中加入其他变量,如性别、地区、部门等。该函数包含了两个基本的经济概念:(1)它是一个劳动力定价模型或享乐主义(hedonic)工资方程,揭示了教育和工作经历这些具有生产力特性的要素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报酬;(2)它代表了教育的收益率,可以与市场利率进行比较,从而决定人力资本的最佳投资水平(Heckman, et al, 2003)。 对明瑟函数有众多的评论,如Psacharopoulos, 1994; Schultz, 1988; Strauss Thomas, 1995; Card, 1999;赖德胜,2001;Heckman, et al, 2003;等等。虽然后来的学者对此种方法多有批评,然而,由于这种方法简单容易,成为研究者使用最多的方法(Psacharopoulos, 1994)。 二、中国教育个人收益率的基本特征 从所能看到的文献来看,最早的对中国教育收益率的研究应该是Jamison Gaag在1987年发表的文章。初期的研究样本数量及所覆盖的区域都很有限,往往仅是某个城市或县的样本。而且在这些模型中,往往假设样本是同质的,模型比较简单。在后来的研究中,样本量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直至全国性的样本,模型中也加入了更多的控制变量,并且考虑了样本的异质性,如按样本的不同属性分别计算了其收益率,并进行比较。这些属性除去性别外,还包括了不同时间、地区、城镇样本工作单位属性、就业属性、时间、年龄等。下面概况了研究的主要结果。 1. 城镇与农村的比较 由于中国劳动力市场明显的二元体制,对教育收益率的研究区分了农村与城镇。对这两类样本是根据户口属性来定义的,而不管其在城镇还是农村工作。从计算的结果看,在城镇地区,最低的值为0.75%(邵利玲,1994),最高值为11.5%(Zhang Zhao, 2002),应用1995年以前数据的绝大部分研究计算的收益率在6%以下;在农村,最低值为0.7%(Gregory Meng, 1995; Li Urmanbetova, 2002),最高值为6.4%(Brauw, et al, 2002),绝大部分研究的收益率在5%以下。 可以看出,农村个体的教育收益率要明显的低于城镇居民,这从同时含有农村和城镇居民样本的研究中可以更加明显的看出这一点。如李实和李文彬(1994)用1988年全国数据的估计表明,城市个体收益率比农村个体高出近2个百分点,而在最近的一项研究中(李春玲,2003),2001年两者的差距达到了7个百分点,说明这一差距有随时间逐渐扩大的趋势。 城镇和农村的教育收益率差异的另一个特点是,在教育和工作经历这两个变量对收入决定的解释力上,农村的模型要明显低于城镇模型。大部分的研究发现农村雇佣劳动者总收入差异中不足10%是由教育和工作经历这两个因素造成的,而城镇样本大多在20%以上。这一结果再次验证了中国劳动力市场的二元体制特征,以及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发育程度远远落后于城镇劳动力市场。 2. 收益递减还是递增? 根据新古典经济理论中投资边际报酬递减规律,教育投资也应表现出相似的特点。事实上,对世界其他国家的研究也验证了这一规律(Psacharopoulos, 1994),即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教育收益率表现出下降的趋势。然而,对中国的研究出现了相反的结果。一个证据是,众多研究发现教育收益率从高到低依次是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李实和李文彬,1994;Wei, et al, 1999; 邵利玲,1994;Xie Hannum, 1996;等)。另一个证据是把样本按某一教育程度作为分界点,分别估计在这一点之上和之下个体的教育收益率,结果发现分界点之上的个体的收益率要高于之下的个体。如Brauw Rozelle(2002)以及Maurer-Fazio Dinh(2002)的研究都发现,小学或高中以上个体的教育年数的系数都高于小学或高中以下个体的系数;诸建芳等(1995)的研究表明,代表着中低等教育的基础教育收益率为1.8%,代表着中高等教育的专业教育的收益率为3.0%;Li(2003)的研究也发现,中国的教育收益率尽管平均水平比较低,然而大学教育的收益却要高于高中以前教育的收益率。Benjamin等人(2000)认为,在中国,教育收益率之所以出现递增,是由接受高层次教育(高等教育)的个体比例较少造成的,其后果是,由于高层次的教育仅有少数人获得,而教育收益率又递增,这样会加大收入差距。同时,收益递增的原因可能与中国政府在高层次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上对个人的大量补贴有关。 3. 随时间的变化趋势 在城镇地区,教育收益率随时间表现出明显提高的趋势。如Zhao Zhou(2001)的研究估算的1978年的收益率为2.8%,相应的应用80年代中后期的数据计算的值达到4%,而90年代后的研究到5%以上;Zhang Zhao(2002)应用了1988-1999年各年的全国数据更明显的表现出这一规律,如1988、1994和1999年这三年的收益率分别为4.7%、7.8%和11.5%。此外,城镇教育收益率随时间的增长还表现为这样一个特点:在1993-94年是变化最大的时期,93年以前的教育收益率缓慢增长,到94年迅速提高,之后又缓慢增长。在农村地区,由于收益率的值较低,随时间的提高趋势比较平缓,变化程度远远低于城镇地区。 4. 教育收益率的性别差异 在众多的研究中,男性的教育收益率要低于女性,唯一的例外是Maurer-Fazio Dinh(2002)的研究结果。而且两者的差异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扩大的趋势,如于学军(2000)的研究发现,1986年男女收益率的差异为2个百分点,而到1994年这一差距扩大到3个百分点以上。Zhang Zhao(2002)的研究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男女教育收益率的差距先是略有减小,后又在逐渐扩大,这一差异从1988年的2.9%,到1992最低的2.4%,再到1999年差距最大的5.8%。女性较高的收益率为倾向于女性教育投资的政策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文献中对教育收益率性别差异的解释有多种,一种解释认为女性职工上学的机会成本低于男性,从而只考虑机会成本而不考虑直接成本的明瑟收益率会使女性比男性高(赖德胜,2001)。另一种解释则基于两者劳动时间参与上的差距,即女性的劳动参与率要低于男性,而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女性的能力要高于呆在家庭中的女性,而男性就没有表现这一特征,从计量方法上讲,在估计明瑟收益率时,忽略能力因素会高估教育收益率(见下文的解释),因而女性的收益率会高于男性(Zhang Zhao, 2002)。还有一种解释是女性样本中高一级教育水平的个体收入与低一级教育水平的之间的相对差距要高于男性(杜育红、孙志军,2003)。 5. 不同部门的教育收益率 在现实中,不同经济部门劳动力市场中收入的决定因素不同,这会造成教育收益率的差异。几乎所有的研究发现,在不同所有制结构部门中,一般是国有部门和公共部门的教育收益率都要低于私人部门。由于国有部门和公共部门的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要低于私人部门,因而,市场化程度高的部门的教育收益率要高于市场化程度低的部门。这反映了不同部门中对教育回报的差异,也反映了教育的生产力效应发挥的程度上的差异(杜育红、孙志军,2003)。 6. 个体的其他属性对教育收益率的影响 文献中关注的个体属性除去上面提到的性别外,还有年龄、工龄、户口、找到工作的方式、就业属性等。研究发现,年青人和工龄较短的个体的收益率高于年长者和工龄较长的个体(Maurer-Fazio, 1999; Li Luo, 2002; Zhang Zhao, 2002),通过竞争的方式(市场)找到工作的个体教育收益率高于通过(政府)“安排”的方式的个体(Meng,1995;Maurer-Fazio Dinh, 2002)。若按户口和就业经历划分,那些一直有工作(未“下岗”)的个体的收益率最高,其次是下岗后又找到工作的个体,最低的是下岗后仍未有正式工作的个体;城镇居民的教育收益率要高于城镇中农民工的收益率,另外,下过岗又找到工作的个体现在的收益率高于下岗前的收益率(Maurer-Fazio Dinh, 2002;Appleton, et al. 2002)。对于户口因素对教育收益率的影响也有相反的例证,如Appleton等人(2002)根据对1999年全国的城市中的数据研究发现,城市中两类群体(城镇居民和农民工)的教育收益率已经相差不大(前者为6%,后者为5.6%),并由此判断中国城市的已经初步形成了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 7. 地区差异 中国教育收益率的地区差距也比较明显,有的研究发现东部地区的教育收益率最低,而西部的最高,也有的研究发现中部地区的最高。但是总体的特点是西部地区的教育收益率起码不低于东部地区,这为加强向西部地区的教育投资的政策提供了坚实的证据。 8. 国际比较 中国的教育收益率在世界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根据Psacharopoulos等人(2002)的研究,90年代中后期世界平均的明瑟教育收益率为9.7%,其中亚洲国家的平均水平为9.9%,OECD国家为7.5%。以此比较来看,中国城镇地区的教育收益率在90年代中后期以前的要低于世界及亚洲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并且时间越往前,收益率越低;到2000年前后,这一数值开始接近并超过了世界及其他地区的平均水平。中国农村地区的教育收益率则一直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三、对较低的教育收益率的解释:制度因素与生产技术条件 如上述,应用90年代中后期以前的数据对教育收益率的研究都得到了比较低的值,尤其在农村更是如此,甚至有研究认为教育在中国农村中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Zhao, 1997)。我们还不能怀疑数据的可靠性,因为,大部分研究使用了国家统计局协助下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抽样调查数据。这些结果的一个隐含的政策意义就是,中国以往的教育投资的低水平是合理的,而且维持这样低水平的投资水平也是合理的,应该把更多的资源投入到收益率更高的部门去。事实真是如此吗? 近些年来,许多研究者从两个视角专门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解释,一个视角是基于对劳动力市场的一些制度特征的分析,另一个是从计量方法上做出的解释。这一部分主要讨论前者。 制度因素对教育收益率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劳动分配体制和劳动力市场分割体制。劳动分配效率的低下和由于体制分割造成的劳动力市场的非竞争性和非流动性都会对劳动者的生产力产生负面影响,这样,受过教育的个体的生产力无法充分发挥,或者是其所得报酬低于所创造的边际产品的价值,必然会降低教育的收益率。 从这一角度出发,早期的一些研究侧重于从理论上的解释,并没有实证检验。如Knight Song(1991)认为较低的教育私人收益率与刚性的工资体制有关。李实和李文彬(1994)把较低的收益率归结为城市的工资体制。邬剑军和潘春燕(1998)的理论分析也认为,中国城镇的企业工资体制是基本不反映劳动者教育程度的差别的,这是中国个人教育投资回报率严重偏低的主要原因。赖德胜(2001)的研究强调的是劳动力市场分割体制造成的诸多问题。他认为,劳动力初始配置的行政化和非竞争性、劳动力的非流动性都会抑制配置能力和生产能力的发挥,从而都会造成教育收益率的低下。 另外的一些研究则对制度因素的影响进行了实证检验。Fleisher Wang(2002)通过比较中国企业中的生产工人和技术管理人员的边际产品价值与实际所得报酬,发现技术管理人员的边际产品价值要远远高于生产工人,而两者的实际所得报酬则相差不大,由于技术管理人员的教育水平较高,而生产工人的较低,这样,较高教育水平与较低教育水平的个体的边际产品价值之间的比例要高于两者所得报酬或收入的比例,同时,劳动力市场上还存在着体制分割与限制劳动力流动的政策,这些都解释了较低的教育收益率。 如前述,文献中对中国农村教育收益率的估计值更低,这引起了更多的研究者的兴趣。 Zhao(1997)认为,传统的估计方法由于忽视了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即由政府政策造成的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这一体制因素,因而低估了教育的收益率,特别是由于中国在城乡之间存在着持久的收入差距,如果教育有助于农村个体克服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的障碍,在明瑟收入函数中就不会捕捉到农村居民的教育水平的这一影响。以此为出发点,Zhao通过把劳动力市场分割因素引入到模型中,研究了在农业就业和非农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收入,并估计了教育的收益率(称为“迁移”收益率),结果发现,1979年的教育的迁移收益率为8.3%,而1985年的为4.3%,这一结果要远远高于同期其他研究结果。 李实和李文彬(1994)从农村要素市场的特点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由于农民几乎无法自主决定在大部分土地上种什么作物甚至种几样作物,多数出售的产品以低于市场出清的价格,通过国家控制的销售系统进入市场,土地、化肥和劳动力投入通常是由行政手段而不是由市场决定的,所以,正式教育在确定投入-产出最佳结合方面作用不大。 关于教育在农村中的作用,Schultz(1964)早就指出,在传统农业中,农民没有应用技术的经济激励,许多农业技术会丢失,对农村劳动者的教育水平就没有什么要求,教育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Rosenzweig(1995)进一步指出,教育投资并不是万能的,其收益率依赖于技术革新以及市场和政治体制的改革。笔者把这一理论应用到解释中国西部农村中教育的作用,认为传统的农业生产技术占主导地位是造成家庭生产函数中教育的系数为负值的主要原因(孙志军,2002)。 上述解释对教育与农业生产之间的关系是合适的,然而,大多数教育收益率的估计采用从事非农劳务性活动的农村个体。对城镇居民和城镇农民工教育收益率的比较已经说明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二元体制是造成农村工资收入者较低教育收益率的原因。一些研究进一步从雇佣了许多农村个体的乡镇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农村劳动力市场上的供求不平衡提出了解释。Li Urmanbetova(2002)通过对农村乡镇企业为主的劳动力市场上工资的决定及教育的收益的研究认为,在这样一个劳动力市场上,由于乡镇企业数量较少以及经济规模较小,劳动力相对过剩,因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形成了买方市场。这样,劳动者在与雇佣单位确定工资报酬上就存在着劣势,工人很难按其边际生产力取得相应的报酬,在农村中的企业中,教育在工资结构中基本上是不起作用的。然而,即使劳动力市场的供求不平衡是真实的,如果受过较高教育的劳动力生产力更高的话,他们也能得到较高的工资。这样,较低的教育收益率还暗含了其他解释。这其中农村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原始与落后就是一个因素,在这些企业中,教育根本就是不重要的,相反,工作经验可能是一个决定工资的重要因素。 从上述研究中可以看出,中国教育收益率的低下不是由于教育投资本身的原因造成的,而是由于教育的生产力效应的发挥所需的制度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而造成的。这种解释其实植根于这样一个假设,即作为一项资产的人力资本,如同物质资产一样,其回报需要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在受到充分的保护时,人力资本的收益率才能真实的反映出来,也即教育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教育收益率的提高相应的会带来教育生产力效应的发挥,因而上述解释的政策意义就是,建立完善的劳动力市场,将会提高教育的收益率,进而提高教育的生产力效应。而对于农村地区,提升农业生产和乡镇企业的生产的技术条件也会起到相应的效果。 四、计量方法对估算教育收益率的影响 计量方法对估算明瑟收益率的影响主要是指测量方法的缺陷造成的估计的值偏离真实值。其依据是,由于基本的明瑟收入函数是用OLS估计的,这样,从计量经济学的角度看,由于解释变量的复杂性和样本的选择问题而造成的偏差(bias)都会削弱这一估计方法的有效性,这会使得估计的教育收益率与真实值有较大的差距。对中国的研究绝大部分使用了该方法,这样,OLS估计本身的问题和较低的估计值使得一些研究者从计量方法上考察对教育收益率估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一些研究者认为,中国的教育收益率之所以出现较低的值,可能是方法上的原因造成的。 计量方法对明瑟收益率的影响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与样本选择有关的样本偏差问题,第二类是与明瑟收入函数自身的缺点有关,第三类是变量的测量误差。 1. 样本偏差 样本偏差包括样本缺乏代表性以及截取样本(Censored Sample)问题。没有代表性的样本会使收入和教育之间的测量关系变得更为模糊(Brauw Rozelle, 2002)。这在许多文献中都出现了这一问题,如一些研究的样本仅限于经济中某个部门(如,Meng, 1996; Gregory Meng, 1995; Ho et al., 2001),这显然是没有代表性的。Becker (1964)曾警告说,如果仅仅是用一特定的样本估计教育的收益率,其值将会是比较低的。 截取样本主要是指一些样本的被解释变量的信息无法被观测到,这部分样本在估计时被简单的排除在外。比如我们研究城镇个体的教育收益率,我们知道的是那些有工作个体的实际工资,但是不知道没有工作的个体的工资(“保留工资”)。这一问题更多的体现在农村教育收益率的估计上。由于农村个体的生产活动方式有多种选择,他/她们的“保留工资”更难以观测到,而大部分研究使用的是仅有工资收入(或劳务收入)的样本。在这两个例子中,因变量(工资收入)是被截取的:没有这部分样本的因变量的信息。样本选择偏差会使估计模型是有偏的。而且,截取样本偏差更可能高估教育的收益率。这一点也成为解释女性教育收益率高于男性的原因。针对这一问题,研究者通常采用Heckman(1979)提出的标准步骤来纠正这一偏差。 2. 明瑟收入函数的缺点 明瑟收入函数自身的缺点有多种,这些缺点多是忽略了模型中的一些变量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这些变量主要包括能力因素和学校质量因素。在估计模型中忽略能力因素而造成的有偏估计称为能力偏差(ability bias)。一般认为,个体的能力往往是天生的,天生能力的差异会导致个体受教育水平的不同,两者的关系是,能力越强,则教育水平越高,因而传统的方法从理论上会高估教育的收益率。忽略学校质量因素对个体教育水平的影响也会造成有偏的估计。这里的关系是,学校质量与个体教育水平是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那些进入质量比较高的学校的个体的教育水平要高于质量低的学校的个体,因而,忽略学校质量因素也会高估教育的收益率。此外,传统的明瑟收入函数还忽略了教育与收入之间的非线性关系。如果某级教育(如初中)后的收益率高于该级教育以前的收益率,那么结果会被低估。 克服能力偏差的影响的方法是在模型中直接加入能力的变量(Proxy Variable)或在计量模型上用工具变量法(IV),这些变量通常是些家庭背景变量,如父母教育、兄弟姐妹的教育等。 3. 测量误差 测量误差会低估教育的收益率。它首先表现在对因变量的测量上。传统的明瑟收入函数中的因变量是指个体的收入,然而,它却未指明收入的衡量单位。一般认为,对收入的衡量根据时间单位可分为小时工资率、日工资、月收入和年收入。由于精确度不同,因而采用不同的衡量单位会得到不同估计结果。特别是一些研究认为,教育程度低的人比教育程度高的人每天以小时计的工作的时间可能更长,这样,相对于小时工资率而言,因变量中采用日工资、月收入或年收入都会低估教育收益率,原因是小时工资不会受个体每天或每月中决定工作多少小时的影响。此外,由于中国的经验比较复杂,个体的收入由于有多种来源,如正式收入、非正式收入、实物等,这都会对测量个体收入的精确性产生影响,从而会影响教育收益率的估计值。 测量误差的另一个方面表现在教育变量的测量上。在多数研究使用的数据中,教育年数是根据个体报告的教育程度结合中国的学制进行估计的,而并没有准确的报告受过多少年教育的数据,这样由于相同教育程度的个体,教育年限可能会不同,因而就会产生测量误差问题。文献中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办法来准确的解决这一问题。 4. 研究结果 究竟上述各类测量偏差对估计教育收益率的真实值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近几年来的一些文献对此做了实证检验。 前面提到,对样本选择偏差问题的解决主要是用Heckman提供的标准步骤,即首先用probit模型估计一个劳动参与方程,然后计算出逆Mills比率,最后将这一比率纳入到收入方程中。Zhang等人(2002)把这一方法应用到估计农村个体的收入方程中,结果发现,教育的系数变得不显著且为负值,不过他们的模型中还加入了教育年限的平方。朱农(2003)的研究方法与此相类似,但是结果却有很大的差异,他的研究结果表明,教育年限在参与方程和收入方程中都取得比较高的值。 Brauw Rozelle(2002)对标准的明瑟函数做了一些修改,他们首先在收入方程中使用了Mills比率,因变量采用小时工资率,结果得到了一个比较高的教育收益率(6.4%),这一结果在所有应用农村样本估算的教育收益率中值是最高的。为了进行对比,他们还分别采用其他一些研究使用的方法对数据进行了重新估计,并与他们的方法进行了比较,结果发现前者的教育收益率平均为3.8%,而后者平均为6%,这为计量方法对教育收益率的影响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此外,Brauw Rozelle还选择了35岁以下的样本,把学校质量因素和能力的变量纳入收入方程(能力偏差),结果发现,没有这些变量的方程中教育的系数要比有这些变量的系数高1个百分点,说明能力偏差可能有微弱的影响。此外,为了考察教育与收入的非线性关系,他们还把样本分成小学程度以上和以下两类,结果发现小学程度以下样本的教育收益率要低于小学以下。在Maurer-Fazio Dinh(2002)研究中也发现了相似的结果,说明若忽略教育与收入的非线性关系,会低估教育的收益率。 Li Luo(2002)的研究重点考察了测量误差和能力偏差的影响,并对两者的效应做了对比。他们应用的方法是工具变量法,结果发现,用OLS估计的明瑟收益率要显著的低于用工具变量估计的收益率,之所以会这样,原因在于测量误差(会低估收益率)的影响要大于能力偏差(会高估收益率)的影响。在Li(2003)的研究中,以年收入为因变量的教育收益率比以小时为因变量的约低1个百分点左右。然而,在Li Urmanbetova(2002)研究中,却没有发现以上这些偏差对估计农村教育收益率显著的影响。这说明,对计量方法对教育收益率的研究的影响还有待于更深入的研究。尽管如此,从以上研究来看,测量误差的存在可能是导致中国农村教育收益率比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经济转型与教育收益率 从事经济转型与教育收益之间关系研究的学者关注的问题是,随着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教育与收入之间的关系会发生怎样的变化?或者教育的收益率是否会提高?这种变化的内在机制是什么? 对这一关系研究的基本假设来自于Nee(1989,1991,1996)的市场转型理论,Nee指出,经济转型过程基本的变化既包括了更多的社会财富从再分配者(政府)向生产者的转移,也包括机会结构和激励机制的变化,同时,不断强大的私营和混合经济部门与企业家创造了新的机会结构,在这个结构中,经济活动逐渐的通过市场机制调节,政府的控制则逐渐弱化。在教育与收入关系上,这一理论一个流行的假设是,市场改革越深入,人力资本(教育和经验)就越重要,同样,越直接地参与市场经济,人力资本也就越重要(Bian Logan, 1996)。Xie Hannum(1996)以及Zhao Zhou(2001)根据转型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把这一假设概况成以下四个有待验证的基本假设: 假设1:在转型过程中,由于市场机制更直接有利于“直接生产者而不是再分配者”,生产力高的人将得到更高的回报,而教育是生产力最好的指标之一,这样,经济转型将提高教育的回报率。 假设2:市场转型理论预言,象政治资本等这些非市场因素相对于人力资本在收入决定中的作用会下降。如果两者是相互依存的话,人力资本和政治资本都会随时间的变化对经济报酬有着持久和显著的影响。 假设3:市场转型理论认为,那些更为市场化的职业和组织中的教育收益率将会提高。 假设4:在非国有经济部门中的教育收益率要高于国有经济部门,并且国有经济部门中的教育收益率也会提高。 经济转型一方面是一个制度不断变化的过程,另一方面也是经济增长的过程,基于此,许多研究者应用时间序列数据对上述假设进行了实证检验。 Xie Hannum(1996)的研究首先发现了相反的情况。通过建立地区异质性模型,他们比较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各地区的教育收益率,结果发现在经济增长较快的城市里,并没有发现较高的教育收益率,对此的解释是中国城市地区还缺乏真正的劳动力市场。然而,他们数据的年份是1988年,因而这一结论推论到以后还有一定的限制。事实上,就如上文中对教育收益率随时间的变化特点的描述中那样,此后的多数研究都验证了转型理论的基本假设。 Meng(1995)的研究就认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技术变革,教育在决定生产力方面的作用会越来越明显,因而决定工资差异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大。Wei等人(1999)研究结果支持了市场化改革程度较深的地区的收益率越高,教育与收入的关系越强的假设。Zhao Zhou(2001)详细的分析了制度变迁与教育收益率之间的关系,认为,在改革期间,教育收益率确实在稳步的提高,特别是在市场机制作用更强的非国有经济部门教育的收益率更高。Li(2003)把样本分为三类,分别是1980年以前参加工作者、1980-87年参加工作者、1988-95年参加工作者,结果发现这三类样本的收益率依次递增,说明了中国转型过程中教育收益率在不断的提高。 应用农村样本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也证实了转型理论的假设。Li Zhang(1998)的研究说明了制度特点对教育收益率的影响。他们应用1978年和1990年两个省农村的数据,分析了农村改革前生产队制度下与改革后的农村教育收益率的差异,结果发现,改革后的教育收益率要高于生产队制度下的收益率,对此他们的解释是,由于1977年和1990年样本地区的农业生产技术条件相似,其他社会经济条件背景也相似,因而,教育收益率提高主要是由于制度改革而不是技术革新造成的。Yang(2000)的研究认为,在农村改革过程中,教育在劳动力的重新配置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家庭中教育程度高的成员能把更多的劳动力和资本投入到非农活动,更善于把握政策变化带来的机会,而且可以应用更多的技能以充分发挥教育的生产力效应,这些都对家庭收入的增加起到积极的作用。Zhang等人(2002)也认为,在农村劳动力市场上,教育的回报随时间的推移逐渐提高,一般是在改革的初期,教育对农村家庭收入的作用可能影响不大,而随着改革的深入,这种作用会逐渐提高。 然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如Li(2001)以及 Li Urmanbetova(2002)就认为经济转型的对教育与收入关系影响最大是城镇地区,而在农村,由于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没有形成,转型过程对农村教育收益率的影响并不大。农村教育收益率低于城镇的现实也表明,制度变革对农村中教育对收入的作用影响程度可能要低于城镇地区。看来中国的农民不仅在其他方面,而且在教育投资的收益上也要低于城镇居民。 六、教育收益率与收入不平等 对教育收益率的研究实质是揭示教育对收入的作用。如上述,中国的教育收益率还有许多与世界其他国家不同的地方。一个方面是教育收益率的递增现象还比较明显。而相应的是中国人口的总体教育水平比较低,特别是较高层次教育(大学)的人口比例更少,那么,这对收入差异又会产生什么影响呢?一个基本的假设是,如果教育收益率是正的或递增,那么,如果高层次教育仅由少数人获得,教育获得水平的不平等程度会提高,这样就会导致收入不平等程度的提高。近年来的几项研究关注了这一问题。 利用1988-99年中国六个省的城市居民的个体数据,Park等人(2002)研究了中国城市职工工资的不平等程度及其影响因素。他们首先发现这期间中国城镇职工的收入不平等程度呈上升的趋势,教育的收益率在不断提高,而且初中教育收益率有所下降,而中专、特别是大学教育的收益率提高幅度最大,也超过了前者(也参见Zhang等人, 2002)。随后,他们通过建立一个分解影响收入不平等因素的模型,在该模型中,包括了同时把教育数量和教育收益率两个变量引入模型中,结果发现教育收益率对收入总不平等的贡献超过了10个百分点,仅次于地区差距的贡献。也即是说,教育收益率的提高加大了城市居民的收入不平等。 在农村地区是否也是如此呢?利用华北和东北地区农村的家庭调查数据,Benjamin等人(2000)研究了农村教育收益率与收入不平等之间的关系。他们的研究首先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判断之上:农村村庄内的收入的不平等对总不平等的贡献要高于村与村之间的不平等的贡献;教育的收益率是正的,在教育收益率上村与村之间有显著的差异;村内教育水平的不平等与村平均教育水平负相关。通过把教育水平和教育不平等(以村Gini系数表示)及交互作用项引入到收入不平等模型中,结果发现,教育对降低不平等的作用很低,教育水平的分布与教育的收益存在着正的交互作用,即教育收益率越高,教育水平的不平等程度也越高。这样,教育收益率越高的话,收入不平等的程度也越高。而且,如果村的平均教育水平越低的话,收入不平等的程度也越高。 以上结果似乎说明,教育收益率的正值及其随时间提高的趋势“帮助”了中国收入的不平等程度的提高,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较高教育水平的个体比例较少的原故,因而,政府通过加大在教育上的投资,使更多的人能够接受更高水平的教育,不仅会提高他们的收入,而且还会降低收入不平等的程度。 七、结论 对中国教育收益率的研究不仅揭示了教育与收入及收入分配之间关系的变化特点,而且从方法上进一步丰富了教育收益率研究和经济学理论,如计量方法、教育与收入关系的变化特点等等。综上述,主要得出了如下基本结论: 1. 根据1997年以前的数据估算的中国城镇教育收益率还低于世界和亚洲平均水平,之后的研究结果已经接近或开始超过这一水平,说明中国城镇劳动力市场化改革的程度在逐渐完善。 2. 相比之下,农村的教育收益率还比较低,低于城镇约3-4个百分点,特别是近年来有扩大的趋势。对这一现象的解释是劳动力市场分割以及农村生产技术条件的落后造成的。农村教育收益率的低下有可能会对农村居民的教育需求产生负面的影响,对于这一结论,还需进一步的实证检验。 3. 在中国,发现了教育收益率的递增现象,由于这一现象有可能是由于经济发展上的结构性扭曲和教育投资体制上的扭曲造成的,它将引起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因而需要政策上足够的重视。 4. 在教育收益率估算的其他方面,女性的教育收益率要高于男性,西部地区的教育收益率要高于东部地区,收益率随时间的变化逐渐提高。 5. 制度因素仍旧影响着中国居民教育投资的回报,市场机制在90年代中期以前劳动力资源配置中起的比较弱的作用解释了这一时期中国教育收益率的低下。 6. 研究表明,中国转型期的教育收益率逐渐提高,这种变化的内在机制主要归因于面向市场化改革的制度变迁。一些研究还发现,中国教育收益率的上述特点还可能加大了收入不平等。 中国教育论文:中国教育资源供给与配置中的公平与效率 提要:我国现阶段教育资源供给的短缺,既有总量性短缺,又有财政性、体制性和结构性短缺。为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动态平衡,当前要把重点放在解决财政性、体制性和结构性短缺上,因此,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与财政支出结构,扩大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参与,强化政府在教育资源配置中调节公平与效率关系的作用。 在过去二十多年间,随着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的转轨,我国解决了长期存在的“短缺经济”问题。与此相对照,教育领域的供求关系却仍然十分紧张,一方面教育供给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另一方面教育财政资源的供给不能满足教育事业迅速发展的需求,尤其是教育经费供给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我们实际上面对着“短缺教育”的现实,许多教育问题由此而生。研究“短缺教育”(主要是经费短缺)的特征及其成因,寻找其解决途径与策略,成为现阶段教育战略与政策的必要依据,也是我国教育经济学的一个现实课题。本文试图就“短缺教育”条件下教育资源的供给和配置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做初步的探讨。 一、“短缺教育”的发展性特征 作为一个具有超大规模教育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教育供给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在我国将会持续一段相当长的时间。这是由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所制约的财力供给和教育发展的客观需求之间的现实矛盾所决定的。不过,不同时期这种短缺具有不同的阶段性特征。一般而言,开始主要表现为满足基本教育机会的资源供给短缺;之后主要是扩大和增加教育机会的资源供给短缺;再后则是接受高水平、高质量教育机会的资源供给短缺。我国现阶段可以说是这三个阶段的教育短缺同时存在,只有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侧重点有所不同。 西部欠发达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尚未实现,资源性短缺首先集中反映在满足基本教育机会方面;中部中等发展程度地区,初步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资源性短缺转移到巩固“普九”成果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方面;东部发达地区,正在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资源性短缺集中在高等教育和优质基础教育资源方面。可见,教育资源的短缺会经历一个发展过程,在低层次教育短缺问题没有解决时,高层次的教育短缺必然存在,除非采取逆向发展战略,把有限的教育资源首先投向高等教育和精英型基础教育,才可以暂时缓解高层次、高品质教育的供求矛盾。但是,从长远看,由于缺乏扎实的基础教育的支持,高等教育的发展必然会受到制约,最终影响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把握“短缺教育”的发展性特征,对于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地区的教育资源配置,教育发展战略重点的选择,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 我国现阶段教育资源供给的短缺,还具有过渡性的特征,既反映经济发展成熟程度的特点,又反映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的特点,突出地表现为既有总量性短缺,又有财政性、体制性和结构性短缺。总量性短缺是基本的、长期起作用的因素,取决于经济发展是否能够为教育发展提供充足的财政资源。而财政性、体制性和结构性短缺,则是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暂时现象,可以通过有效的市场调节和政府的政策调控得以缓解。因此,从政策研究与战略研究的角度,要把重点放在解决财政性、体制性和结构性短缺上。 教育资源供给的总量性短缺,是我国教育供求关系基本矛盾的反映。例如庞大的受教育人口;居民生活进入小康水平后,教育需求高移,教育消费成为生活消费的新热点;国家确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教育必然要实行适度超前发展战略。这些因素使我国社会教育需求持续增长,教育规模不断扩展,仅各类学历教育的在校生就达到2.3亿人。而由于国家财政收入和居民收入仍处于较低的水平,必然制约教育的投入水平。以1998年为例,我国人均公共教育经费为167元(折合20.2美元),生均公共教育经费为945元(折合114.4美元),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1995年人均241美元,生均1273美元),这就使教育经费的供给难以满足现有教育规模的需要,更制约了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这就是我国现阶段教育供求关系的基本国情:由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教育资源的总量性短缺,是制约教育发展水平的主要因素,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根本解决;而现在的问题是财政性、体制性、结构性短缺,加剧了教育资源供给的短缺程度,因此,现阶段解决好财政性、体制性、结构性短缺,可以缓解总量性短缺的程度。 二、缓解财政性短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与财政支出结构 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不断增长,从1990至2000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由569亿元,增加到2563亿元,其中政府拨款由426亿元增加到2086亿元。但是,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20世纪90年代前期逐年下降,从1990年的3%下降到1995年的2.44%,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开始回升,但直到1999年也只占2.78%,并未达到《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2000年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4%的要求,也低于1995年公共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4.9%的世界平均水平。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实行分税制之后,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从38%上升到52%,地方财政收入所占的比例由62%下降为48%,尤其是县、乡两级财政十分困难,严重影响基础教育,主要是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因此,提高财政性教育支出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例,是增加教育经费总量的基本途径,需要特别予以关注。 改变财政性教育经费供给不足,从长远说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为教育发展提供坚实的财力基础,而从财政收支而言,一方面是努力增加财政收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我国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在20世纪80年代连年下降,从80年代初的32%下降到90年代初的10.6%,直到1998年才提高到14%(预算外收入未列入),明显偏低,影响财政对教育的支持能力。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要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与效益,减少较为普遍存在的生产性浪费和行政性浪费现象,尽力扩大化税源,足额征税,堵塞各种漏洞,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内管理,也就是要做大“蛋糕”,增强政府教育投入的财力基础。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财政支出结构中真正体现教育优先和适度超前发展的方针。现在国家财政对于亏损的国有企业的直接或间接的补贴,对于生产性建设项目的投资,仍然是一个不小的数目,势必影响国家对社会公共事业的投入。在公共开支中,行政管理费的增长过快,从1991年至1998年行政管理费增加了4倍,而同期预算内教育经费增加了3.4倍,在全国正在实行政府机构改革的情况下,行政管理费的增加幅度超过了教育经费的增加幅度,是很难令人理解的。 这里还没有分析中央部门的行政管理费与地方政府行政管理费增加幅度的差别,也没有分析政府行政管理费增加的项目。总之,即使在现有财政收入总量的条件下,合理地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也有可能提高教育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进而提高财政性教育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为此,需要完善财政预算的审核制度,实行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增加预算的透明度和教育部门参与预算编制与审核的权力,保证财政支出真正体现国家发展的战略意向。 三、摆脱体制性短缺:扩大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参与 所谓体制性短缺,是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办学体制和投资体制,造成单一的办学主体和投资主体(政府),限制了非政府渠道的资源投入,其结果一方面政府投入越来越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另一方面非政府的教育资源难以进入教育市场,加剧了教育资源短缺的程度。我国长期来沿袭计划经济同步的单一公办教育体制,政府承担了(主要是城市)公办学校的几乎全部经费(包括高校学生的一部分生活费用),随着教育普及程度的提高和教育规模的扩大,有限的政府教育投入越来越不能满足公办教育的经费需求。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逐步发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力量办学,开始突破单一的公办教育体制。到1999年止,全国共有民办教育机构(不包括幼儿园)4138所,在校学生140多万人,当年经费收入48亿多元,仅占全国教育经费总收入2949亿元的1.63%;社会捐资和集资办学经费141.85亿元,占教育经费总收入的4.81%,其中农民集资53亿元,占1.8%;学费、杂费收入369.7亿元,占教育经费总收入的12.54%.可以看出,各种非政府的教育投入正在增加,尤其是学费、杂费的收入占教育经费的比例,从1990年的2%到1999年的12.54%,有了明显的增加。但是,与社会教育需求以及居民的支付能力相比,非政府的教育投入比例仍然偏低,现有的办学体制和投资体制,仍然没有为各种民间资本的投入提供宽松的环境,体制性障碍还是教育资源供给短缺勤的重要原因。 既然体制性短缺的根源是办学主体和投资主体的过于单一,那么,改变体制性短缺的出路就在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尤其是改革单一的公立教育和政府投资的体制,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加大市场参与和市场调节的力度。具体地说,政府要改变作为教育资源供给的惟一主体的角色,分别教育的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的不同属性,保证公共产品的供给,退出私人产品领域的供给,调节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扩大社会参与和市场调节,充分发挥市场调节教育供求关系的作用,增加教育资源的供给,缓解教育资源的体制性短缺,实现教育供求的动态平衡。 解决教育资源的体制性短缺,政府与市场要在保证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与效率方面,发挥各自的作用。政府把保证义务教育的经费供给作为主要责任,实现基本教育机会的公平原则,同时把对非义务教育的投入,主要用于帮助处境不利的地区和人群获得公平的教育机会,并运用多种间接调控手段,创造市场参与的法规和政策环境。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探讨市场参与的多种途径,扩大市场准入,从社会吸纳教育资源供给,为社会增加更多的教育机会。 这里,仅就正在发展的几种社会参与的形式作些政策性探讨。 发展多种形式的民办教育,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对教育的投入,这是解决体制性资源短缺的主要途径。在我国教育供求关系紧张的条件下,民间对教育的投入有很大的潜力,民办教育应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目前民办教育的规模仍然有限,学校数和在校生数仅占公办学校数的0.6%,即使这样,现有的民办学校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一方面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的法规和政策尚不完善,发展民办教育的政策和制度环境还不够完备;另一方面我国有着庞大的公立教育系统,民办教育起步不久,基础薄弱,在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发展民办教育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大体包括:(1)由非政府机构和公民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2)公办学校改制,即校产国有,民办机制运行,亦称“国有民办”;(3)公办学校举办民办二级学院或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分校;(4)由混合办学主体举办的民办学校,即一部分由公办学校的校产入股,大部分由民间资金投入,按民办学校机制运作(有的地方把这类学校称之为“股份制”学校,似不准确);(5)中外合作办学的学校,也按照民办机制运作。在各种非政府办学投资中,有国有企业、派、社会团体,也有民营企业、公民个人等,而实际的经费来源主要还是来自学生缴费。因此,不能单纯以投资来源作为衡量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的依据,也就是说公立学校可以吸纳非政府的资金来源,而政府也可以资助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既可以由非政府机构和个人新建学校来发展,也可以利用公办教育资源,通过改制来发展;作为非盈利性机构,公立学校与民办学校,可以通过发展多种形式办学,发展出各种混合型的学校。总之,办学体制的改革,要在国家法规和政策的规范下,更多地应用市场机制,按照有利于增加教育资源供给,有利于扩大教育机会,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的原则,突破现有体制的束缚,发展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多种办学体制,增强教育满足社会多种需求的能力。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立学校,实行教育成本由受益者分担的原则,也是解决体制性资源短缺的改革举措。在教育普及程度不断提高教育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下,政府已经不可能承担公立教育的全部经费供给,非义务教育阶段按照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适当收取学费,既是在教育投资上效率优先原则的体现,也符合教育公平的原则。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高等学校实行公费生、自费生、委培生制度,对一部分计划外的学生实行收费。20世纪90年代中期限,非义务教育阶段实行收费制度,高等学校实行收费并轨,统一按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立学校收取少量杂费,使学杂费收入占教育总经费的比例由1990年的2%增加到1999年12.54%,成为教育经费各项收入中增长最快的一项。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规范公立学校的收费制度,使之既能增加教育供给,又要符合家庭承受能力,并尽可能保证教育公平,这就需要研究以下问题。 (1)学校收费标准的确定。目前高校收费一般占成本的20%~30%,财政拨款约占50%~60%,从实际需要而言,还要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高等学校的学费已占经常性支出的27%,从家庭支付能力看,现在教育费开支已占家庭消费支出的8%~9%,大多数工薪阶层不可能承受大幅度提高学费的负担,至于广大农民则更缺少支付能力,近几年农村初中辍学率的迅速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高中和高校提高收费标准的消极反应。因此,公立学校的收费标准要与多数居民的支付能力相对应。 (2)如何区别不同的收益和回报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例如某些回报收益率高的热门专业,可以提高收费标准,有的可以按成本收费,而有些关系国家科学文化发展的基础学科等专业则可以免收学费,或设立国家奖学金。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应用收费政策,调节专业结构和供求关系。 (3)健全法规制度,规范社会捐赠和赞助行为。要设立学校基金,把社会捐赠和赞助规范化、公开化,使之与学校的招生脱钩,并使基金的使用与运作制度化。 在市场活动中,资本运作具有重要作用。近几年来,教育界开始注意金融资本的注入对缓解教育经费短缺的作用,金融界也开始把教育作为投资的一个新领域。于是,就提出了金融资本与人力(教育)资本相结合的问题。在实际运作中,主要表现为教育系统(包括学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向银行贷款,或由企业(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贷款建设社会化教育设施,由学校租用或合作共用。这无疑能增加教育投入,缓解教育经费短缺的困难,如果应用得当,也是扩大教育资源供给的新途径。但是,资本市场运作的主体,应该是能自主处理产权关系、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学校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它也不是营利性机构,它同金融机构发生的信贷关系,实际上是政府主管部门承担着信用责任,这就有一个政府、学校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为了加快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不少地方政府用借贷兴建校舍,改善办学条件。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借款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金额约五百多亿元,原来打算用以后几年的教育费附加偿还贷款,如果农村实行费改税的改革,则还款来源没有着落;一部分高校的贷款也有还款来源问题。因此,需要探讨金融资本介入教育的相关领域与政策,从目前情况看,金融借贷一般发生在:一是举办民办学校;一是建设学校后勤社会化设施;一是满足教育发展需要的教学与科研的基本建设。前两种借款属于企业和个人行为,应用市场运作的方式与机制处置。而教学与科研的基本建设(除少数大学城由企业贷款建设社会化设施外)多数由学校借贷,数额大,周期长,有的地方提出仿照国家建设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办法,实行政府财政贴息的长期贷款,即把还款期定为20~30年,政府财政付息,学校通过收费、创收等途径,分期偿还本金,这是一种用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的办法,在目前教育事业加快发展、教育经费严重短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进行有限度的试验。当然,学校如何运用金融资本运作,需要慎重研究,一方面要遵循国家有关金融的法规和政策,另一方面又要符合教育与学校运行的特点和规律。 四、调整结构性短缺:强化政府在教育资源配置中调节公平与效率关系的作用 在教育资源供给的短缺中,由于发展水平的差距,在不同地区和学校之间,存在着生存性短缺和发展性短缺这两种类型的短缺,这可以归纳为结构性短缺。这种结构性短缺反映在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之间、农村教育与城市教育之间、重点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明显差距。这种差距的存在,一方面是由于自然和历史的原因而造成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基础的悬殊,例如地区之间的生均教育经费的差距,省与省差几倍,县与县差几十倍,乡与乡差上百倍,实际上是跨越几个历史阶段的差距。这方面教育资源的相对短缺,有赖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需要较长时间的努力。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的非均衡发展政策,教育投资向一部分学校倾斜,加剧了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平等和结构性短缺,仅以生均成本核算为例,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差距,高等学校为3.9倍,中学为7.3倍,小学为8.8倍;城市的“标志性学校”与农村的学校相比,差距百倍以上。在教育的实际运作中,有一小部分学校具有超过当地消费水平的“豪华”设施,而相当多的学校则缺乏基本的办学设施,仅以实验仪器和图书配备为例,尚有约60%的小学和50%的中学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相当数量的农村中小学教师不能按月发放工资,全国拖欠教师工资达一百数十亿元。这种生存性短缺反映了我国教育资源配置中的结构性失衡的严重性,政府在保证教育资源配置公平性方面的作用,是解决结构性短缺的关键因素。 现阶段我国教育资源配置扣的主要矛盾是:一方面教育的公平性原则要求为所有的学校和学生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政府应当公平地分配教育资源,保证基本的教育需求;另一方面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为了迎接国际竞争的挑战,保证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的需要,又要重点建设一批学校和学科,使之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这样,教育资源就不能完全平均分配。这里的关键在于公平与效率的合理的“度”的现实选择,例如在义务教育与高等教育的关系上,政府的财政资源应当优先保证义务教育的基本条件,实现基教育的机会均等;同时,在此基础上,政府尽可能扩大自身和社会的财力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在农村教育与城市教育的关系上,政府的投资取向和政策选择,首先是不扩大城乡教育的差距,然后逐步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目前则需要特别增加政府对农村教育的投入,解决农村教育面临的严重的生存性危机。在一般与重点的关系上,要在保证一般学校生存基本需要的前提下,重点建设若干学校和学科,通过政府与市场的相互作用,促进学校之间、学科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竞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重点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产生重点投资的带动效应。在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的关系上,既要承认区位优势的客观性和区域差距的长期性,不能用行政手段人为地拉平地区之间的差距;同时又要运用经济的、政策的和行政的手段,使地区差距不再继续扩大,并且通过实行投资和政策适当向西部倾斜的战略,为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创造条件。 总之,在调整结构性短缺的问题上,政府所能做的,首先是要尽可能公平地分配教育财政资源,不要因为政府行为加剧结构性失衡与短缺,也就是说,政府的关注重点首先是“雪中送炭”,其次才是“锦上添花”;同时,在重点建设上既要有投资的重点倾斜,更要注重运用政策效应和市场机制,在改革中增加教育投资,在改革中提高投资效益,即通过政府与市场的共同作用,实现公平与效益的动态平衡。 解决结构性短缺是一个涉及利益关系和政府行为调整的复杂的过程,需要一系列体制变革和政策调整。笔者认为在现阶段迫切需要采取的举措是:(1)完善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对义务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在目前中央已经决定适当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情况下,需要明确财政转移支付中用于教育的比例;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确定不同地区义务教育成本标准,各级政府分担义务教育成本的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2)建立和完善教育经费的拨款制度,首先是要制定各级各类教育的基本的拨款原则与拨款标准,使教育拨款有章可循;同时要完善拨款程序,增加拨款的透明度,例如高等教育的拨款可以通过类似拨款委员会这样的中介机构,合理地分配教育经费。(3)政府要把帮助处境不利的地区和人群作为重要的职责,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然会有一部分地区和人群处于弱势地位,政府要采取直接的或间接的手段帮助弱势群体,包括已经实选择“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特困生补助金”等,今后要有更多样的政策与项目,从不同方面帮助贫困地区和人群获得更多的教育机会,逐步实现教育机会包括高层次和高质量教育机会的公平。 中国教育论文:中国教育考试制度历史及其现状研究 一,导论 教育考试制度,即人才的培养与选拔制度,其重要意义不下于当今中国任何一个社会问题。市场上诸多讨论书籍及各类育儿经尽可证明公众对其关心。值此教育改革工作进行之际,我仅以钱穆先生从历史角度对中国的教育考试制度的一些分析,展开一些思考,以备关心教育问题者鉴。 二,中国的教育考试制度的历史(注1) (1)汉代 据《诗》《书》记载,自距今三千多年的西周时起,中国已经学校出现。在当时,学校作为一种辅政机构,主要职能是“行礼乐,宣教化”。中央设立的称作“辟雍”,地方储侯设立的为“泮官”。及至春秋,这种官立教育体制因政治原因逐渐衰微,教育职能下放,主要以社会教育为主。秦代统一时又将教育权收归中央,设立博士一职,在参议政事的同时吸纳弟子传播学说,后经秦始皇焚书坑儒,博士多遭罢黜。汉武帝建立太学,设五经博士讲学,学生是地方郡国选送的十八岁以上青年。这些人经毕业考试后分为两等,甲科出身为郎,入宫当侍卫;乙科出身吏,回地方充任吏职。因为在当时,地方各郡有一年一次的考廉选举,推荐入中央任职,入选者又多为太学生的补吏出身。故而在汉武帝之后,朝中为官之人多是读书出身。后来因为此类人太多,中央在地方推荐之后加上了一道考试。这样一来,自汉代起,中国便形成了一套完备的“教育-实习-选举-考试”的人才培养选拔制度。 (2)唐代 两汉之后,中国历三国两晋南北朝600年离乱,于隋唐重归统一。此时,中央政府已废除汉代的地方举荐制度及由陈群制定的九品中正制,改由人们自己报名参加礼部的考试,合格者即为进士,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科举制。清代人徐灵胎曾经说过:“读书人,最不济,烂八股,一堆泥。。。。。。就教他骗得了官,也是百姓朝庭的晦气”。但在唐代,进士们在通过了礼部的考试之后,仍要经由吏部考察其仪表口试乃至行政公文,通过者方可分发任用,正是王国维所说“所与之官与其所治之事相合”。(注2)徐灵胎所指斥的科举制弊病并非是同该项制度与生俱来的,而实际产生应在宋代,下文自有论述。 唐朝在恢复了汉代公立教育制度的同时开始实行了科举制,但是因为学校教育在入学,毕业方面均比较容易,因社会上只重进士,对太学生并不看重,由而而产生的后果既是唐代的公立教育比之汉代并无太大发展。但由于当时门阀的形成和禅门思想的活跃,门弟教育和寺院教育也成为当时人才培养中的两个重要方面。唐初时,进士多为门第子弟,身负家学渊源,于政事早有家教熟悉,从政之后轻车熟路。晚唐时门第衰落,应考的穷苦书生除文选诗赋外,大都不通政治传统,国家又缺乏相应的教育,遂当时有“进士轻薄”一语流传,此弊至宋时犹甚。到于当时的寺院教育,则有扬州王播饭钟的故事。虽然故事中王播是受尽寺僧冷遇,但应知当时禅门思想之活跃对人才的培养实在有不可低估的作用,直至宋代,仍有人说:“儒门澹泊,豪杰多为方外收尽。” (3)宋代 宋代的教育考试制度可大致概括为“重目的,轻方法”。宋朝开国后,为克服五代时人不悦学之风重礼科举,一但中了进士即给予高官。这项制度就造成了后世徐灵胎所指责之恶果“以官爵励人才者”,“事益不治”。(注3) 尽管宋政府在科举制上投入较大,但在一些具体操作上一直为人诟病,除上文所说的一条之外,还有它把考试内容由风花雪月改为经义之学,本意是好的,入朝为官之人总不能成天吟诗作对,谁料得不偿失,考较诗词尚可见一些人之真性情真学问,考经义唯有死记硬背生搬硬套耳。连力主改革的王安石都叹说:“本欲变学究为秀才,不料变秀才为学究。” 在人才的培养方面,宋朝缺乏一套完善的机制。宋初各地设立各大书院多为私人创建,后虽逐渐转为公立,但由于理学兴起,当时教育仍以私人讲学为盛。及至元代蒙古人入主中原,中国传统文化在政治上遭受打压却仍在社会上得以维持,书院之功不可没。 (4)明代 明代政府大力发展官办教育,在一次大规模的统计中,全国各级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官总数达四千余人,大大超过前代水平(北宋元丰年间仅为此数百分之一二)。但因为当时的教育过份依赖于政治,而明朝又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比较黑暗的时期,故明代官办教育很难说令人满意,对人才的培养及教育之功效实在有限。 科举制度在明朝有一次较大改动。其时由于报考人数增多,政府便将考试拉长为“县、乡、会”三试,以便淘汰掉大多数应考人。应考者必须经过秀才举人进士这三级跳,方能留京三年,再考入翰林,赚得一个好出身。有了这个好出身,则几年之内朝庭必委以高官。而在此之前,由科举考试考出来的都是小官,干出了政绩方可升职,在明代,大官都是考出来的,下层的秀才举人是没有机会升入上层的。把官员的提升选拔过程由考试加实习简化为单一的考试,这是明朝在历史上一个退步。 (5)清代 清代是满族入主中原,为维持其统治,科举考试渐渐转化为一项愚民政策,其作用乃是给汉人中聪明才智之士一点希望,一点奔头,使之不去造反而专心备考,顾炎武曾指出科举八股之害堪比焚书坑儒,龚自珍也曾抨击历代考试制度是皇帝私心玩弄权术。此种观点流行一时,逐渐演变成为现在我们对科举制度的基本看法。但应看到当时的时代背景乃是异族统治,汉人知识分子心有不服也不敢明说,只有如龚顾等人一般,将历代考试制度一起批判了。及至满清末年,革命风潮涌动,方有邹容在《革命军》一书中开列出一长串清单说明满汉二族在官员任命上的不公,直斥部族政权下的考试制度。 由于清代的统治者加强了思想文化控制,固当时的教育制度亦乏善可陈。当时公立学校名存实亡,书院尚有,及至清末废除科举,多改为新式学堂,名之不存。尽管在清末的书院中也曾出现过康有为、章炳麟、吴稚晖等人,但就普遍情况而言,其时书院的主要贡献却非是培养人才而是变作刻书藏书了。《红楼梦》一书的流传,清代之书院实有大功。 (6)小结 纵观中国整个教育考试制度的历史,不难发现,在早期中国就已出现一套较为完备的人才培养与选拔制度,但经过一次次战乱,制度不断被破坏又不断被重建。由于时间的推移和历史的发展,早期适用的制度到后来已有许多不适应当时情况的弊端逐渐显现,如“进士轻薄”。但是后人在重建制度时并未考虑到这些弊端,或者说为了一已之利看到了弊端但却不去尝试改革。等到这些弊端逐渐扩大,造成学术败坏,人才枯竭等恶果时才来匆匆打一个补丁。但由于补于制度未经实践操作,往往加重了恶果。 三,三个小插曲 (1)唐代的公卷通榜制 现代人在批判中国现行高考制度时往往列出的一条罪状是“垄断了通向大学的多元之路,使人成才的道路受到限制,一些聪明才智之士因分数低而进不了大学深造,其罪堪比科举。” 但就我所知,在唐朝,还有一种“公卷通榜”的亦可选拔少量特殊人才。所谓“公卷通榜”乃是指的“公卷”与“通榜”两个内容。”公卷是指考生将平日诗文送至中央大儒处,经其传阅评判,在评审圈中打响知名度。有人可能会联想起今年高考时江苏一考生的《赤兔之死》,但二者又不尽相同。唐时“公卷”乃是出于考前,未考之时已有一定客观地位,不必再经过考试,一经推荐即可任用,比如李白当官就不是考的。打个比方,我这篇文章如果被北大教授们看中了,高考之前就把我特招去,是为“公卷”。至于通榜,则是按照实际的舆论来排定选取知名之士,不考考场上一日之发挥。这里有个有名的故事,说是主考杜黄裳请考生袁枢拟榜,袁自列第一,无人不服,传成佳话。 (2)八股文 八股文被人骂得很久了,仿佛一打它出生就是个为限制人思想而存在的坏东西,在此要做一个小小的翻案。 唐时科举考的主要是古诗,因为“诗无达怙”,考官面对众多水平不一的诗文难判优劣,故而改考律诗,限定平平仄仄的框框,等于列出一个客观标准方便评判,这个制度好像没看谁有过批判。 宋时考经义,不幸大道理人人会唱,也是难分高下,有关部门渐渐定出一定格式,这就成了八股了。 前几年有人批判过现行的应度作文,说这是“新八股”,现在似乎有些改革了,每次高考作文或大赛作文改出来,我们都可以看到一些手法特别先锋特别现代的作品。但这只是打破了平仄的框框,八股为害的真正根源产生在明朝。基本思想的限制一直未有突破,如果哪位考生真写了一个与主流思想相悖的文章,文笔再好也逃不脱残酷的评判。由此可知,对八股的批判,我们不应满足于平仄条框的突破,真正该做的是放宽主导思想对人的限制,认真执行一下早已提出的文艺“双百方针”。 (3)明清两代的进士深造 明代在人才选拔上采用一中进士即得良好前程的方针,此制弊端前文已述,清朝大致也是沿用了此制。 这些中了进士的人在京期间可考入翰林深造,不考者亦可在此数年闲赋期间检古书,搜古董,拜师访友。有时放往外地出任闲差,又可一识当地风土民情。此两代杰出之士的学问大都如此养成。如清代曾国藩,中进士不过三十余岁,却已有远大前程在眼前,自己不必再为之操心,安心读书便是。 与之类似的是我国现在的大学教育,多数人在进大学之前还是除高中几门课之外没有任何学问基础的,一经大学中数年修习,出校时已具一定的学问根基----这根基自然不仅是老师教的,其中大半要来自大学里的自学。这种情况在前几年表现得尤为明显,其原因乃是早年大学生缺乏,一入大学门即前程光明,可安心读书。现如今大学生分配不易,众学生兼职焉,打工焉,找工作焉,TOEFLE焉,GRE焉,“治艺者甚多而治学者少”(注4)。北大清华之类名校学术风气较其余学校为优,师资基础固是一方面,而名校学生不必为前程过于担忧,可专心治学亦是一重要因素。 但无论如何应看到,明清两代的这项制度是建立在大制度缺陷上的,中国现行的大学教育也是建立在高考制度的缺陷上的----很有人替那些被大学拒之门外,失掉文凭同时失掉深造机会的人来喊冤。因为高考大制度上的这项小制度为中国培养了大量人才,人们对高考制度的缺陷一再宽容。现在,这项小制度也渐渐失掉了它的魔力,我们还不应该好好反省一下大制度吗? 四,中国教育考试制度的现状研究 自由主义者们一直是把教育做为一个自由的特例来看待的,按照柏林等人的观点,教育的目的在于让一个人在理性成熟之后明白自己当初被迫做的事情实际上都是自己愿意做的(注5)。在此,我可以引用一位理性已经成熟的北大博士生的话来说:“上了大学之后,回首一片茫茫,学过的东西大多是无用的和错误的。(注6)”。当然,并非社会学意义上的例证并不具备多少说服力,但应该看到我们的教育自始至终是一种非自由的强制(余杰在《说还是不说》的序言里引用了一个洋人的话来说明这点),其强制力的来源是多方面的,有家庭,有社会等等。待到按它们的要求付出了十二年时间考上大学,有人就发现自己被强行欺骗了。我曾经想过不被它欺骗,有朋友建议我不经过高考而去北大做一个旁听生,但因为这种欺骗带有其强制性,我最终放弃了这个建议。旁听固然可以培养人才,但从整个社会来讲,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乃是一套相关制度,选拔制度没有改观,再多的人才培养出来对国家也没有用处。很多谈论教育改革的文章只能谈其一不谈其二,割裂了学制与高考,这也正是我写这篇文章的原因。 一项制度在使用了一段时间之后,诸多弊端便会显现,如历史上的科举制,八股文,在创始之初皆不算坏,用上几百年,后人看见弊端,为维持既得利益,不愿去改革,而只做些小修小补,结果往往是条框越来越多,束缚越来越紧,结果只是更糟。 由于二十世纪是人类社会发展最快的一个世纪,故而这个世纪内的制度与现实相适的时间也变得更短。中国的高考教育制度使用了几十年,弊端已经出现了,并且在日益扩大。何清涟把转型时期的经济问题难以解决归咎于人文教育的不足(注7),但我们在教育方面的问题又岂只一个重理轻文? 鲁迅曾经感叹说中国的改革太难,即使是搬张桌子改个炉子几乎也要流血,不是大鞭子打来,中国自己是不肯动的。现在包括何清涟所说的问题在内的诸多由教育考试制度引出的问题已经出现,改变是否已经出现? 改革是要有付出的,要流血,教育改革同样如此。当年中国的第一所私立大学中国公学就是在陈天华蹈海之后建立起来的(注8)。出现以上需要的原因就在于改革必然会触及旧制度下既得利益群的利益。当年的百日维新“使全体文官失色,(因为)他们熟读四书五经和朱熹的注解,由科场发迹”,“几百年来中国。。。。。。倚赖一个以文字见长的官僚机构。。。。。。若不宣告此类组织迟早必须更改,就无需说及改革(注9)”,其中有废除八股文,“仅此一项就使全国知识分子恨入骨髓,因为在这个世界上,除了八股文,他们再不会其它的东西了,废除八股文就等于把他们全部埋葬(注10)”。 中国现阶段实施的教育改革并非是要废除旧制而建立新制,有人提出教育制度西化或是凭空构建乌托邦,都是行不通的,因为中国有自己的国情,有世界上人数最多的学生群体,这都是现实,从来只有以制度适应现实,哪有什么“革命”是以推翻现实来适应新鲜制度的? 现在我能听到很多关于教改的建议,有的搬来牛津哈佛,想一夜之间赶英超美,此种“西餐叉子吃人肉”(李敖语),不顾国情的想法上文已有评述,在此笔者还想评一下关于“教育产业化”的问题。据说这一提法产生于前几年中国努力扩大内需之时,在经济学上有巨大意义。2000年8月,厉以宁先生在广东的一次讲演上对该提法大加赞赏,批判了一下计划经济的老脑筋,同时为教育产业化勾划了一副“收益-再投入-回报”以至发行债券,校办企业上市这样一幅蓝图。在此我只问一句,若是教育企业破产,股票摘牌怎么办?老师怎么办?学生怎么办?下岗乎? 我们的高考教育制度使用了这么多年,已经出现问题了,有人拿出了补丁,包括现在实行的“3加X”什么什么的,在我看来,少有适用的,这个问题值得有关方面重视,我的一个想法是逐步开放大学门槛扩招的同时要多开出第二第三条入学之路,如果作为开端,唐代的公卷通榜就值得学习。社会上重文凭的风气应该改变,却不在一时所为,根本仍在教育考试制度。当年说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绣花不是温良恭谦让,但是我们在教育制度方面现在根本没有什么改革可言,哪怕是请客吃饭绣花温良恭谦让,一个制度与一个制度同生共事的改革都没有! 问题大概是看出来了,提出了一个修补边角的药方,也不知正确与否。根本医治中国目前教育考试制度问题的药方不是没有,只是不需我一个高中生来开。只希望中国的有识之士能在认清了形势后,尽快找到它,这正是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