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这将是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第一部专门性法律,对我国医疗保障法治化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理论与实务界应深入研究与讨论,以促进我国医疗保障法律体系建立与完善。 一、《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概况 (一)《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的立法背景 长期以来,医疗保障领域主要依靠政策在调整和推进,仅有《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少数法律规范。2018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在成立后整合了基本医疗保险、医药价格管理、医疗救助等行政职能,在立法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共发布行政法规、规章10余件。但是,在医疗保障领域仍缺乏一部统领医疗保障全局的基础性、纲领性的法律,仍未改变政策主导管理的局面,医疗保障法治化建设进程刚刚起步,亟待进行医疗保障领域立法。 (二)《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的篇章结构 《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共计8章70条,包括总则、筹资和待遇、基金管理、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内容。从篇章结构来看有如下特点:一是《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基本上按照医疗保障行政机关内设部门职能进行划分,例如筹资与待遇部分主要为待遇保障部门职能、医药服务主要为医药服务管理和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部门职能;二是《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仍以医疗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为立法主线,以医疗保障基金筹资为逻辑起点;三是《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仍沿袭《社会保险法》采用“潘德克顿体系”的总则+分则式立法技术,总则规定立法目标、立法原则等,分则力图贯彻总则立法精神[1]。 (三)《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与《社会保险法》在内容和范围上的区别 2010年制定的《社会保险法》在总则提炼了社会保险一般原则基础上,在分则分别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模块,调整范围涵盖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均属于社会保险领域。然而,现有的医疗保障制度是以传统的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以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医疗救助等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制度体系,除包括社会保险范畴的基本医疗保险外,还包括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医疗救助等非社会保险范畴的内容,已经远远超出社会保险领域甚至非保险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推动《医疗保障法》立法的重要意义 (一)确认、固化、规范医疗保障改革成果 一方面,近几年,医疗保障领域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取得了一系列惠及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改革成果,如带量采购、生育险合并、异地就医备案等,在将改革成果惠及人民群众的同时,应当将改革成果确认和固化入法持续稳定推进,也是回应人民群众期盼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医疗保障工作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医保基金管理、行业结构整合与发展等重要问题,涉及到相关权力的分配与行使。有权力的地方就可能有不规范现象,如何将权力装进制度的牢笼,规范行使与监督医疗保障相关权力,也应当是制定《医疗保障法》的重要意义。例如《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写入了规范与社会力量合作条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规范和加强与商业保险公司、社会组织的合作,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合作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制。 (二)为继续深化医疗保障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然而,在医疗保障领域中,《社会保险法》已经难以为目前的医疗保障改革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和支持。目前,医疗保障改革仍在不断深化,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改革”仍将是医疗保障领域中的重要关键词,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当下的特定历史时期,《医疗保障法》应当扮演好“改革支持法”的角色,例如《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写入了风险调剂金制度,“国家建立全国医疗保障风险管控机制,设立全国医疗保障风险调剂金……”,将该制度写入法律,可为未来进行相应重大改革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支持。 (三)落实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都在宪法层面对医疗保障权做出规定,例如日本宪法25条规定“一切国民都享有维持最低限度的健康和有文化的生活权利。国家必须在生活的一切方面努力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事业”[3];南非宪法第27条规定“(1)每个人都享有医疗保健服务权利,包括生育医疗保障;(2)国家必须制定合理的立法以及其他措施,以逐步实现这些权利;(3)任何人不能被拒绝给予紧急医疗救助”;美国尽管并未在联邦宪法层面上规定医疗保障权,但在部分州宪法中对该种权利加以描述和强调,例如阿拉斯加州、夏威夷州、蒙大拿州等[4]。我国早在1954年《宪法》第九十三条中即规定了国家实行包括医疗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现行1982年版《宪法》沿袭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但宪法承诺一般并不直接地赋予个人以具体权利,为更好地落实公民的医疗保障权利,必须通过制定具体部门法律,将宪法赋予的这项公民基本权利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具体化,使之切实得到保障。 三、《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存在问题与完善建议 (一)《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中部分欠妥的立法安排 1.有关《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立法主线目前,《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多层次医疗保障相关内容主要安排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和第二章“筹资与待遇”第二节。那么,是否说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主要仅涉及筹资与待遇问题,将其安排在“筹资与待遇”项下是否妥当?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在《医疗保障法》中应有怎样的地位?如前所述,目前的《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仍沿袭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立法思路和立法模式。在立法思路上,以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为主线,以基金筹资为逻辑起点,这种立法思维在地方立法过程中体现的更加明显,如在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2021年7月1日)中第一条甚至直接规定“为了……,根据《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然而,“医疗保障”和“医疗保险”二者在内容和范围上有明显区别,且“医疗保障”为上位概念。在立法模式上,《社会保险法》采用“潘德克顿体系”总则+分则式立法技术基于分则内容法律性质的同质性,而医疗保障各模块是法律性质各不相同的制度体系,难以提炼出对分则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总则。因此,以《社会保险法》为《医疗保障法》的立法依据显然是不甚妥当的。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在第一部分“指导思想”中即明确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由此奠定了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在医疗保障领域的关键性、基础性地位。建议《医疗保障法》立法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立法主线和核心,并由此体系性展开,第一章为“一般规定”,第二章即安排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全面介绍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制度安排及其衔接。2.有关“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相关内容结构安排《医疗保障法》第四章“医药服务”包括“医药价格与集中采购”和“医保协议管理(含定点医药机构义务条款)”两部分内容。从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上看,医保协议管理是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法调整范畴[5];而医药价格与集中采购体现了国家对市场行为一定程度上的干预,应归入经济法调整范畴,两部分法律性质不同,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险以及慈善医疗救助等制度的直接手段和目的均是“提供相应资金,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然而医药价格与集中采购制度本身并不是通过提供相应资金,实现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的直接目的,该制度是通过合理降低医药价格,节约医药费用支出,提高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效率,间接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其本身并不属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一级组成部分,应定位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各个模块的辅助性与支持性制度。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和独特性。首先,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改革在医疗保障改革乃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突破口作用;其次,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职能在医疗保障业务中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再次,医药价格管理与招标采购相关工作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和复杂性,仅以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为例,全国范围内进行医药集中采购的机构至少包括三大类,一是医保局下属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二是发改委下属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三是企业身份的集中采购机构,如重庆药交所、药品GPO的组织等。各类集中采购机构隶属、机构性质、目的使命均不相同,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本身内容庞杂、年交易额大,难以用章节内的几个法条予以很好的涵盖和规范。因此,建议将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相关内容在《医疗保障法》中独立成章,如安排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及其分述各章节之后,甚至可以考虑仅在《医疗保障法》第一部分一般规定中规定建立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制度,有关具体细节内容另行单独立法。 (二)《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中部分待完 善法律条款1.有关《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疗保障关系,健全高质量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推动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中,笔者赞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立法依据及表述[6],不再赘述,有关立法目的表述有如下分析及完善建议:(1)关于“为规范医疗保障关系”之表述。《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采用了“规范医疗保障关系”的表述。那么医疗保障关系究竟是包含什么内容的法律关系?医疗保障体系包括多个业务模块,各个业务模块本身法律关系与法律性质各异,同时还涉及到各个业务模块之间的衔接。以医药集中采购为例,业务模式背后至少包括了集中采购机构和医药企业之间的平台服务与管理关系、招标投标法律关系;集中采购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平台服务关系以及医药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等。在现有业务模式下抽象出来背后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如遇业务模式调整,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调整,但其本身仍然还是一种客观存在。因现有业务模式及其背后的法律关系不合理、不完善,需要“调整”之处另当别论,但规范一种不包含个体或组织意志的客观存在,在汉语语法表意以及法理学一般原理上难以解释得通。关于这一点,笔者还考证了30部在立法目的中有“规范……”“……关系”表述的法律,其中25部均采用了“为规范……行为/活动/工作/管理”之表述,《民法典》和《劳动合同法》采用了“为……调整……关系”的表述,仅《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社会保险法》《军人保险法》系出于同一蓝本的法律使用了“为规范……关系”之表述。因此,建议此处调整为规范……行为/活动更为妥当,更符合制定《医疗保障法》的立法意义,发挥规制作用,规范那些不规范的具体行为/活动。(2)关于“健全高质量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推动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之表述:一是将“健全……体系”表述放入立法目的中进行安排是否妥当?医疗保障立法的目的肯定不止步于“健全……体系”即可,将“健全……体系”安排在立法目的中,有将医疗保障立法陷入了“为了完成立法任务而立法”的境地。实际上,“健全高质量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保障公民医疗需求”过程中的手段,二者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医疗保障权益得以落地实现,保障公民获得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因此,建议作为“手段”的“健全……体系”可以在其他条款而非立法目的条款中另行规定;二是“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是否意味着“保障公民医疗需求”,二者内涵是否重复?笔者认为,“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更加侧重于宪法权利的宣言与落地,但是从保障公民获得医疗保障实效的角度还有所欠缺,而“保障公民医疗需求”的表述更侧重于实效,更有利于保障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实现医疗保障目的,二者并不矛盾,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因此,建议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障公民医疗需求”表述;三是我国的医疗保障事业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可能都将处于深化改革时期,《医疗保障法》要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发挥“改革支持法”的作用,支持医疗保障改革也应该是当下和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医疗保障法的重要的使命和立法目的,因此,建议在立法目的中增加支持医疗保障改革的表述。综上,建议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医疗保障活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医疗需求,推动医疗保障事业改革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有关《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险、慈善救助等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体系。显然,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责任在国家。在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险、慈善救助等相关工作均分属于不同的部门职能,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后,将以上职能进行整合,并将“医保”的概念内涵从“医疗保险”上升为“医疗保障”,医疗保障是一个涵盖范围较广的多层次复合型系统工程。那么,如此复杂之系统,按照《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之表述,单靠政府之力量“建立”是否会稍嫌吃力,捉襟见肘。以商业险为例,多年来,商业医疗保险在保险法框架下发展,在融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过程中,更多的应当是依靠政府的引导和支持,政府过多地参与一方面会影响商业险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自由竞争及良性发展,另一方面也会给政府自身造成沉重负担,且不一定收获预期良好效果,如遇保险产品争议纠纷,还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建议在与社会力量进行合作过程中涉及政府信誉背书时要慎重评估,摆正位置,切实探索出一条政府引导、支持商业健康险可持续发展的可行之路,建议将《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修改为“国家推动建立/推动形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险、慈善救助等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体系。 (三)《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中未体现的部分重要事项 《医疗保障法》应当是一部超越了医保部门职能边界的法律,是一部整合全部相关医疗保障力量为共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医疗保障服务的法律。《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也做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工作……”,那么如第六条所述,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是否足够?医疗保障跨部门职能如何衔接、推动?“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指出“进一步推进医保与医药协同改革。继续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及时将临床价值高、患者获益明显的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意在推动在医疗保障内部职能模块间医药集采与医保支付间进行衔接整合。实际上,在医疗保障领域,涉及到跨部门协作配合的职能同样值得重视。例如,在规范商业健康保险管理、推进商业健康保险有序发展过程中,医疗保障部门需要会同银保监会、金融工作局等密切协作配合;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后,需要卫生健康、药监等部门依法吊销相应执业资格;在医药集中采购过程中,医药企业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予以相应处罚。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为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反垄断法概念,反垄断法本身具有一定的原则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执法难度较大,而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更是反垄断执法中的难点,如无市场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医疗保障执法部门难以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罚。实际上,有关这一点,现行其他法律已有类似安排,如《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就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研判,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因此,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工作沟通与协作效率,建议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相关部门间跨部门职能的协作,在《医疗保障法》中写入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联席会议会商与联合执法机制的内容。 作者:孙阳 单位: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浅谈医疗纠纷防范措施:浅谈急救护理工作中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 [摘 要] 目的:探讨预防纠纷发生的方法,以减少急救护理纠纷的发生。方法:通过全面的学习参与,提高认识,制订先控措施,监督实施,定期总结考评。结果:防范措施实施一年后医疗纠纷发生率显著降低。结论:提高预防意识,强化先控措施是确保健全医疗安全,减少纠纷发生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 急救中心;医疗纠纷;防范 自2002年9月1日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后,各种医疗纠纷案件剧增。尤其急救病人起病急,病情危重,病人及家属渴望紧急救治,促使进入急救情境而产生恐惧、焦虑等一系列心理反应,从而造成机体的持续应激状态,若得不到及时诊治或诊治不当,极易于医护人员发生冲突,既可能加重患者病情,又有碍于急救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降低纠纷发生率,2008年起我科针对急救患儿的特点和工作性质,进行先控防范措施,经过三年的实施,证明效果显著。现介绍如下: 1.方法 1.1建立与健全护理质量保证和改进体系 成立护理质量管理小组,用管理小组的管理模式,查找、评估安全管理的误区和盲点,根据安全需要依法重新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标准,提高护理工作规范化、常规化的操作程序和防范护理纠纷的能力,在临床护理操作、用药安全、感染控制、器械设备安全和环境安全等诸多方面保证护理安全。【1】 1.2加强管理工作 1.2.1执行各种优先制度,如病情较重时先抢救后交费。根据轻、重、缓、急进行处理,并给予解释。 1.2.2合理使用人力资源,护士长在授权下属工作时应根据护士工作能力、职称、资历分层授权、护理人员在接受任务时也要仔细评估个人的专业能力,当病人要求超出自己所胜任工作的范围时,护士应主动寻求他人帮助;实行弹性排班,繁忙时段及时调配人手,协助各班尽快疏通病人,减少差错发生。 1.2.3加强岗位练兵工作 1.2.4加强抢救物品、药品的管理,护士长每天不定时进行急救物品、药品的抽查。 1.2.5了解病人信息,及时给予解释、解决。 1.2.6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岗位责任制目的是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使工作忙而不乱,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从而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提高患者满意度。 1.2.7定期做好总结考评工作落实奖罚制度。 1.3遵守卫生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 护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卫生法规和各项护理操作常规,避免医疗护理差错,经常开展法律法规规范化培训,进行纪律实例讲座,促使护理人员懂法、守法、依法执业,同事开展警示教育,同各国典型案例吸取教训,以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个别患者及亲友的挑剔和不合理要求,甚至无理取闹,要耐心解释,理解患者的心情,宽容患者的责备,避免过激言行,以免发生医疗纠纷。一旦出现护患冲突,要本着关心患者,对患者负责,有利于患者康复的原则妥善解决。 1.4加强道德修养,提高自身品味 以护理人员的职业风范及形象为前提,从小事做起,重视细节,不断改正不良习惯,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塑造良好的个人形象,以提高个人修养。与患儿家属谈话时态度和蔼,语气平和,表示理解和同情。 1.5加强护患沟通工作 在护患关系中,应以情感沟通为纽带,以维持和增进亲情感为前提。院前急救的特点是时间短、任务重、人手少、条件差,所以急救人员在实施抢救的过程中,除雷厉风行抢救处理每位伤病员,与死神争时间外,还应随时积极与家属沟通,以减少因家属的误解而造成不必要的纠纷。沟通不仅仅是谈话,护患沟通应是多种手段综合运用的总体,尤其急救时护理人员与患者的接触中,我们的语言、表情、动作姿态,无一不是向患者及家属传递着某种信息,传达着我们的感情和态度,这些恰恰是目前护患沟通中易于忽略的方面,因而在急救的过程中,我们应通过每一个微笑、一个眼神、一个动作,把急救人员对患者的同情和关爱传达给患者,已达到沟通的最佳效果。【2】 2.结果 在2008、2009、2010年抢救病人数、院前急救人数明显增多的情况下医疗纠纷发生次数显著降低。(表1) 3.讨论 急救护理工作由于它的特殊性,在言语、行为、接待、时间、环节等方面稍有疏忽,就会引发纠纷。在遵守大条例、制度规则、做好大环节质量前提下,更要注重那些被疏忽的细节。和谐护患关系是搞好护理工作的基础,在护理人员对患者服务的过程中,护患双方相互信任和关怀,对营造和谐亲切的服务氛围,促进患者康复发挥着重要作用。这种和谐的氛围同时能使护理人员心情舒畅,积极发挥更大的工作热情,提高护理质量。 浅谈医疗纠纷防范措施:基层产科工作中护患医疗纠纷的原因及防范措施 [摘要] 目的 探讨基层产科工作中护患医疗纠纷的原因及防范措施。方法 回顾性分析我站自2003年开展产科以来,要求全体产科人员严格树立产妇安全第一的服务理念,有针对性采取一系列避免护患纠纷的策略和措施。结果 通过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从根本上杜绝了医疗纠纷的发生。结论 发生医疗纠纷很大一部分并非存在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是由于产科人员与产妇缺乏有效沟通,所以,良好的护患关系是避免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 [关键词] 产科人员; 医疗纠纷; 防范措施 医疗纠纷是指病人或其家属认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了错误的诊断、操作,导致病人出现了不良后果而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发生争议[1]。如今患者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而产科的工作性质是病人多周转快,病情变化复杂,在所有入住医院的人群中惟有产妇是健康人群,同时,由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产妇和新生儿的安全往往是一个家庭关注的焦点,所以助产工作被社会及民众所关注,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起医疗纠纷,严重影响单位和个人的声誉。我站是基层医疗保健单位,自2003年开展产房以来,全体产科人员严格树立产妇安全第一的服务理念,从根本上杜绝了医疗纠纷的发生,现将经验总结如下: 1 工作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 1.1 缺乏有效的沟通 产妇经过9个多月艰苦的孕期过程,对做母亲的期望值非常高,而入院后得不到医护人员的重视,有时因工作忙,不能耐心、细致的解答产妇及家属的问题,随意敷衍几句,有些时候即使有误解,也难以改变产妇及家属的看法,心理会感到失望。 1.2 护理服务不到位 孕产妇在整个孕期一直受到家人的关爱和照顾,而医护人员有时对产妇的照顾并不能很周到,产妇会感到被医护人员冷漠了,往往会使患者的满意度下降,有时医护人员说话声音较大,产妇会认为服务态度不好,严重影响产妇和家属的心情,也为医疗纠纷埋下隐患。 1.3 法律意识淡薄,文书书写不规范 医护人员对医护行为的法律意识缺乏足够的认识,同时对产程记录书写不切实际,随意造假、涂改等,缺乏真实性,对产程的处理方式不详细记录或医护记录不相符,一旦产妇及家属有疑问,必将给医护人员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1.4 专业水平偏低或技术操作不熟练 助产工作承担着一个家庭和整个社会的责任,如果不努力专研业务,提高操作水平,就难以处理产程中的瞬息万变,延误抢救时机,为家庭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2 避免护患医疗纠纷的措施 2.1 掌握沟通技巧,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 据统计,医院80%的医患纠纷都是由于医患之间的沟通不良或沟通障碍所造成[2]。由此可见,发生医疗纠纷很大一部分并非存在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是由于产科人员与产妇缺乏有效沟通,所以,良好的护患关系是避免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产科人员要有真诚的态度,良好的方式,恰当的语言与产妇交流,尤其是在产妇有宫缩时,常常疼痛难忍,甚至对分娩有恐惧感,心里极度紧张,我们产科对每位产妇均选择有经验、技术精湛的助产士,采取“一对一”导乐式助产,配合分娩过程的健康宣教,用一颗同情心、爱心去关注产妇的感受,抚摸她的腰骶部,想办法分散注意力等,减轻宫缩痛,始终守护在她的身旁,认真回答产妇提出的问题,满足产妇的合理性要求,用微笑和实际行动去温暖产妇的心,真正做到心灵上的沟通,使她们信任产科人员,能够在产程中积极配合产科人员的工作,不仅使产妇及家属满意,减少母儿并发症,也避免了医疗纠纷。 2.2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制观念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颁布和实施,病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传统的护理模式已不能满足现代护理的需要,投诉和付诸于法律的纠纷不断上升,产科工作本身就牵扯到孕妇和新生儿两人的健康,风险较大,极易出现差错和纠纷。为了提高产科工作的有序性,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站要求每位产科人员必须加强法律学习,提高证据意识,改进传统的工作模式,从法律责任的高度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要懂得自己该做什么,怎么做,从而减少医患纠纷[3]。 2.3 加强对助产人员的技能培训 随着社会的进步,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对于产科人员除了加强对责任心的教育,更要注重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对产程的变化做到及时、准确判断,在产妇分娩的关键时刻做到有条不紊、思维清晰、动作敏捷,避免因产科人员自身的主观因素如专业技术不过硬、责任心不强,而错失对产妇及新生儿的最佳处理时间,导致不必要的医疗纠纷。我科每月由护士长亲自督查每位助产士产程操作,出现问题及时指出,并与奖励机制挂钩,这样即提高了产科人员的整体技术水平,规范了言行,又可以对新的助产士的快速成长起到促进作用。 2.4 详细交待病情,认真执行产房制度 产妇属于健康人群,产妇及其家属也相信当今医疗技术完全可以安全分娩,而他们并不知道产科的特殊性。产科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医疗纠纷都是在发生不良后果时,由于病人或家属的不理解而造成的,所以在入院时要详细、及时、客观地交待病情,让产妇及家属充分了解、全面认识产程中随时可能发生的凶险,适当降低产妇及家属的期望值。产妇一旦出现问题尽快与家属联系,不要隐藏事情的真相,应该站在患者的角度理解他们,使病人家属了解病情和诊断过程,避免激化矛盾[4]。 产科人员一定要自觉遵守产房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既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又要有慎独的工作态度。因产程因人而异,且易多变,这要求产科人员必要时打破习惯性思维,认真观察产程进展情况,结合产妇存在的实际问题准确、及时、客观的作出评估,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并详细记录。 2.5 严格规范护理文书的书写,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医疗护理文书是医护人员对病人的病情观察和实施护理措施的原始文字记载,是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科医疗纠纷,产程记录是很重要的法律依据,产程记录是对产妇整个产程全面、真实、准确、客观的反应,要严格执行《病历书写规范》,认真做好产程记录,对每一个细微变化都应详细记录,同时加强各科室间的交流与沟通,产妇需要转院、会诊时要详细书写转院与会诊记录单,妥善保管好病案文书等证据资料,病历文档详尽完整,值班人员与产科人员要注意信息沟通,做到产程记录与病程记录相一致,避免因科室工作人员交流欠缺及医护记录的差异而造成的医疗纠纷。 2.6 尊重病人权利,保守病人隐私 在产程观察中,产科人员必须尊重产妇的知情权、隐私权、身体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产妇均为女性,特别要重视隐私权,助产人员在做产检时,一定要注意隐蔽。有些产科人员,对未婚先孕、性病病人等带有歧视心理,言语中不自觉流露出来,病人难以接受,进而转化为对产科人员服务方面的不满意,产生纠纷[5]。任何产科人员在未征得病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随便向他人甚至病人的亲属泄露病人的情况,如孕娩史、未婚先孕史、先天性生殖系统缺陷、性生活障碍等病人不希望他人知道的情况[6]。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医务工作者的人生安全,但同时也保护了病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名产科人员,面对的是两条生命和一个家庭的幸福,更应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同时要加强法律意识和医疗安全意识的学习,认真做到“有章可循,有理可依”,总之,要时刻牢记产妇安全第一的服务理念,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浅谈医疗纠纷防范措施:妇产科医疗纠纷的常见原因及防范措施 [摘要] 随着我国法律的日益健全及广大患者自身保护意识的增强,医患关系比较紧张,尤其是妇产科,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名列前茅,为了减少和防范本院妇产科的医疗纠纷,保障医院和患者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失,掌握医患沟通技巧十分必要,通过多年的行政管理,探讨妇产科医疗纠纷可能发生的原因和防范医疗纠纷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 妇产科;医疗纠纷;医患沟通;防范 随着社会的进步,医疗改革工作的深入发展,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对医学知识的了解越来越多,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医患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妇产科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名列前茅,占近年来我国城镇医疗纠纷的17.2%~29.5%[1]。妇产科医护工作是高风险、高强度、高责任心与高负荷,很难得到休息,心身疲倦,易出现疏忽;医护人员还要接受继续教育,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患者对医疗工作的高风险性和不可预知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和理解,当诊疗结果与期望值出现偏差时,易发生情绪激动而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医疗纠纷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社会风险已逐渐形成对医院冲击和对医务人员攻击的主要原因。本文探讨接待妇产科医疗纠纷发生的常见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使医疗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由此可见投诉接待对于医院来说是一项相当重要的工作。笔者通过多年的行政管理,总结出以下医患沟通技巧: 1 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 1.1 医院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落实不到位 医务人员不能严格地执行医疗核心制度,行为不规范,违反标准操作程序,不严格执行诊疗指南,医护人员缺乏责任心,接诊患者时不认真倾听病史,检查不够全面,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患者有可能是在不知情或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服从医生的建议或决定而进行某种特殊检查或处理,不能很好地履行告知义务,一旦患者不满意就投诉,随时随地可发生医疗纠纷。 1.2 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百姓对自己的健康意识增强,前来就诊的人数增加,其次是老百姓的法律观念增强,使更多人知道应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医院管理不善,法律意识淡薄,书写医疗文书不认真,没有及时准确地记录治疗情况和护理变化,患者对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提出更高要求,用法律来衡量医疗行为和后果的意识不断提升,他们便想方设法制造事端,从而产生医疗纠纷。 1.3 与患者缺乏有效的沟通 分析医患纠纷的发生原因,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医患之间缺乏沟通和相互理解造成的。由于在诊疗过程中医患所处角度不同,知识水平不同,患者对任何诊疗措施追求完美性,使诊疗结果不能实现患者所期待的理想状态,医生对患者缺乏耐心细致的解释,医患沟通有障碍,妇产科床位周转率快,初产妇多,难产多,不注意说话方式易产生误解。另外,随着物价上涨,医疗收费解释不清,会让患者及家属产生疑虑,引起纠纷。 1.4 疾病状态导致诊疗结果的不确定性 近年来,虽然医疗技术新方法、新技术很多,但应用的同时也有很高的风险性,患者的遗传异质性、患病后就诊时间差异、各种诊断措施灵敏度和特异性的局限、临床表现的不同、各种治疗措施反应的差别,均导致了诊疗结果的不确定性[2]。患者常对慢性疾病发生的风险能理解接受,对短时间内发生的风险如手术风险、分娩期并发症发生风险多难以认同,这正是导致目前产科领域内纠纷的主要原因。多年工作的医生常局限于专科临床工作,遇到较重患者不能在第一时间内处理,延误治疗和抢救时机,导致患者不满,引起纠纷。 2 加强医患沟通,提高患者的信任度,减少医疗纠纷 2.1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妇产科对国家和各级政府指定的相关医疗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必须执行,并制定出适合本单位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对医生的培训内容应该包括医疗风险的识别、预防、处理和医患沟通的技巧。医疗常规是医务人员工作中必须遵守的,是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前提,是医疗护理工作过程的行为准则,医务人员应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纠,使医院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2.2 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 医务人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衡量一个医务工作者的起码标准,是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首要前提,良好的医德也是调节医患关系、医疗纠纷的杠杆和准则,是执行规章制度的基础。医患交流应当贯穿于诊疗活动的全过程,通过亲切的目光、真诚的表情、轻柔的手势来主动有意识地与患者进行感情交流[3],因此,医患交流时非语言性沟通方式十分重要,医护人员在与患者沟通时,还要注意不能一味地使用医学专业语言,以免患者听不懂,应使用准确、通俗和易懂的语言。 2.3 加强医患沟通,提高患者的信任度 人们普遍认为女人生孩子是一件正常而又简单的事情,当出现产科并发症时,大多数患者及家属都无法理解和接受,如果在这个时候不能进行良好的医患沟通,可能就会导致医患矛盾,甚至发生医疗纠纷。因此,必要和良好的医患沟通,不仅能让患者很好地配合医疗活动,还能使医生更全面地了解患者的病史,做出准确的诊治方案。从而使患者更满意,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过硬专业技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是改善医患关系的基础。沟通可通过医生在倾听时就表示出对患者的尊重,通过感受正确才能使沟通进行顺利,沟通中强调信息交换不是单向传递,信息交换对临床尤为重要。医生要营造一个和谐宽松的医疗环境,处理好医患关系主要从尊重患者的权利、积极改善自己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出发,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在诊疗活动中尊重患者的意愿,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这样就可以得到患者的信任,患者的依从性就可以提高,对患者的康复有利,就能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4 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在当今医疗环境还不是很令人满意的年代,如果能让百姓放心就医,笔者的经验是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患者的心理和身体健康的需求。对待妇产科的患者,医务人员要善于关心患者、理解患者,对患者有责任心。注意运用心理学知识, 根据不同年龄、性别的患者,随时随地注意察言观色,通过和患者的谈话,根据患者的不同反映,准确判断患者需要什么,想干什么,有什么要求,有什么顾虑,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及心理状态,以利于疾病的痊愈。 2.5 建立防范机制,树立医务人员法律意识 由于患者的维权意识与法律意识提高,医疗纠纷越来越多,这就要求医院从自身医疗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上进行改进和提高,要懂法、守法。在良好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文化修养的基础上建立医患双方的互信机制,提高医患沟通,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医务人员除了具有过硬的医疗技术和良好的医德医风外,还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及有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有关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学法、懂法是利人利己的事,学好医学法律法规有其重要意义[4]。医务人员都应积极主动的学好法、用好法,这对于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意义重大。 浅谈医疗纠纷防范措施:与护理有关的医疗纠纷发生原因及防范措施 【摘要】 目的 分析医疗纠纷形成的过程及医护人员的行为中易造成医疗纠纷的各种因素,探讨减少和防范医疗纠纷的方法。方法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法律意识。结果 通过教育,增强了护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了业务水平,有效地防范护理纠纷。 【关键词】 医疗纠纷;防范措施;护理 近来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事件逐渐增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护士如何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更好地保障患者生命健康的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就与护理有关的医疗纠纷的发生原因及防范现状做一介绍。 1 与医疗纠纷有关的概念 1.1 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 举证责任倒置源于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在这一司法解释的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程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1.2 医疗纠纷的概念,医疗纠纷是指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医院发生的争执,医疗纠纷按性质可分医疗过失纠纷与非医疗过失纠纷。 2 医疗纠纷的形成 医疗纠纷的形成是一个过程,经历潜伏期、显露期、暴发期、善后期等阶段。在潜伏期,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护理、服务、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不满意或产生不信任感。如果问题未解决或出现新的矛盾,患者的不满情绪蓄积,不信任感增加,出现收集投诉材料,挑剔医院工作的不足或漏洞,传播不满言论等行为,此期为显露期。如果情况得不到改善,不信任加剧,可能会由一件事或一句不当的语言导致患者不满情绪的暴发,形成纠纷。最后是解决纠纷的善后期。从整个医疗纠纷的形成过程可以看出,患者的不满意和不信任感的积累,是发生纠纷的隐患。医疗纠纷,特别是其中占大多数的非医疗过失性纠纷,虽然表现不一,理由不同,但其深层原因是患者对医护人员的不信任。 3 与护理有关的医疗纠纷原因分析 护士是治疗、护理计划的执行者,在患者的就医过程中,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拟定治疗方案以后,其治疗措施主要是通过护士落实到患者身上,各辅助诊疗科的检查需要护士协助做好准备工作;药房的药物通过护士送到患者的手中等等,可以说患者与医院各部门的关系都是通过护士建立起来的,护士与患者的关系最为直接,最为广泛。护理关系的直接性,广泛性决定了护士容易引发纠纷。 3.1 因护理行为不当引起的医疗纠纷,因护士责任心不强,不按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办事,引起医疗纠纷,具体表现有:①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以致给患者打错针、发错药、输错液等;②交接班不清,遗忘医嘱,造成不良后果;③观察病情不及时,延误治疗和拯救时机;④急救器材性能失灵,延误危重患者抢救时机。 3.2 护患交流沟通欠缺 欠妥的语言往往是引发纠纷的导火索,如一些慢性病或癌症晚期的患者,因住院时间长、费用高、治疗效果不满意,本来就积怨满腹,此时护士的语言不慎,与患者发生争执,就会引发患者的不满情绪的发泄,引发投诉;再如患者对住院费用有疑问,护士解释不清引发费用纠纷;护士在给患者进行静脉穿刺时,如果不能一次穿刺成功,又不做解释且毫无歉意,也会引起患者的投诉。 3.3 护理记录缺陷 3.3.1 护理记录与医师记录不符,由于护士在询问病史和护理体检时不全面,患者提供病史时前后不符或不同家属提供的病史资料不一致,均可造成护理记录与医师记录不符。 3.3.2 护理记录与护理措施不相符,护理计划尤其是标准护理计划中制订的护理措施样本,而实施过程中由于病情不需要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落实,未能及时对计划中的措施进行修改,致使护理记录与护理措施不相符。有时根据患者需要,护理人员已实施了相应的护理措施,却未能详细记录。 3.3.3 护理文书记录不及时或随意记录,护理工作以执行医嘱为基础,护士在从事大量繁忙的护理活动中,普遍存在操作实践多,解释说明少,护理记录随意等情况。再者由于不同学历层次护士在知识水准,护理技能操作上的差别以及法律意识淡薄,对工作中的失误可能引发护理纠纷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等,使护理记录存在诸多隐患。例如因抢救治疗医嘱多,护士忘记皮试的记录和签名,患者病情稳定时随意编造血压体温等。 3.3.4 医疗收费,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和医疗费用的上涨,医疗收费已成为患者非常敏感和关注的问题,昂贵的药物使治疗费用增高,易造成患者的误解,特别是患者治疗效果不理想时,这种高额费用与患者预期疗效的巨大落差,更易造成患者及家属的强烈不满和不信任,个别医疗机构有乱收费现象也是引起患者不满和医疗纠纷的因素。 4 防范医疗纠纷的措施 4.1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护理工作具有独立、直接、连续的特点,许多护理工作是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或开放环境中进行,因此培养护士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做到严谨自律尤为重要,也是避免护士过失行为发生的重要保证。 4.2 加强沟通改善服务,建立信任,加强护患沟通是建立信任的有效途径,护士应重视做好患者入院时、治疗时、出院时的服务,通过定期召开工休会、调查患者满意度等形式,加强护患间的沟通交流,不断改进服务,完善医院管理,消除误解、减少纠纷。 4.3 规范文书书写,护理文书的书写是患者获得救治情况的真实记录,是医疗事故、纠纷处理中的法律依据。所以护士必须要有很强的法律意识,书写护理文书前要详细询问病史,严密观察病情,已做过的治疗、护理要及时准确记录,尤其是抢救患者和紧急处置后及时补记,同时要妥善保管医疗护理文件,以备举证。 4.4 完善收费管理,对患者医疗收费产生的误解应耐心解释,提供每日收费清单,对患者不明白的项目给予说明,对收费价格有疑问者,可指导他们查看公示的药品或医疗服务价格,消除患者疑问和误解。加强收费管理,避免错收费,杜绝乱收费。 防范医疗纠纷是医疗常抓不懈的工作,以于护理管理者而言,还需要在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护理工作完全性及重视人力资源管理,降低护理工作风险方面做更多的工作。 浅谈医疗纠纷防范措施:医疗行为中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及防范措施 【关键词】医疗纠纷;原因;防范措施 当今社会,医师是个高风险的职业,随着科学的发展,人民群众及广大患者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同时也对自己的正当权益实行法律保护。现实生活中,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物质生活、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加之少数患者对医疗知识的不了解,辅以医疗科学本身的缺陷,注定在治疗服务过程不可能达到如患所愿,医疗纠纷不可避免地发生。 1 治疗工作中,引发纠纷原因分析 1.1 医患沟通欠缺 临床上约80%~90%的医疗纠纷都是由于医务人员没有与患者进行良好的沟通所引起,有时不仅是护患的沟通,重要的可能还是医患沟通。如:某些癌症晚期患者本身痛苦较大,住院时间长,费用高,若医护行为稍有不慎,便引发患者的怨愤,而医生又未能及时地与患者沟通。 1.2 医生责任心不够 医生在执行治疗活动过程中,不遵守规章制度及操作常规,给患者身心健康带来严重损害的行为:①不严格执行制度,术后将器械、纱块、针、线遗留于患者的腹腔等;②急、危、重的患者出诊忘带必需的抢救设施及药品;③值班医师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清楚危重患者病情,病情恶化时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④值班人员擅自脱岗、离岗,患者病情恶化未能及时抢救导致死亡等。 1.3 法制观念淡薄,忽视患者知情权 患者有权知道病情、治病方案及各种检查的目的、结果等。对病情的评估无远见、武断,尤其是疑难或不治之症,切忌乱下断言,“没问题、能治好、不危及生命”等。 1.4 诊疗记录缺陷 各种诊疗记录是涉及到医疗纠纷的原始依据,它也是公正评价医疗、医师、护士事实的关键证据。现在是循证医学的时代,如医嘱的涂改、签名的随意性,代签名、谈话,该签字未签字等都会导致举证困难、举证失败。 1.5 医生在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 医生未经注册,单独值班,擅自做主开展诊疗活动。或实践经验不足,业务能力水平低,突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地向上级医师请示,或向科主任汇报,自拟诊疗方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2 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 2.1 加强服务意识,减少医患纠纷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是基础,也是有力的措施,临床上初步统计,医疗纠纷多因医疗技术水平、医疗作风、服务态度等主观因素构成,医护服务态度对患者的影响较直接,患者满意衡量标准。 2.2 注意学习和培训,逐步提高整体业务素质 当今新科学、新技术的发展,对患者带来无穷的希望,对治疗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迫使我们要不断地学习,汲取精华,开阔业务视野,扩展知识面,适应时代的潮流,才能具备合格的专业能力,高敏锐的观察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2.3 加强医疗文书的书写 病历是医疗活动的主要载体,是医务人员问诊、体检、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它也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正确、及时、有效、安全的主要证据。因此在病历记录时,必需及时、准确、真实、高效,诊断尽量全面,切勿忽视重要的体征及辅助诊断。 2.4 遵守纪律,规范操作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各种诊疗操作常规,认真执行“查对制度”。加强医师傅诊疗的责任心,增强对各种差错事故的防范意识,将医疗纠纷的风险降至最低。 2.5 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在诊疗行为过程中一定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总之,医疗纠纷时有发生,医患双方均不愿发生。只要我们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学习法律知识和规范服务意识,逐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更好地为患者服务,医疗纠纷是可以避免或减少的。
浅谈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我国医疗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浅探 [摘 要]我国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医患矛盾不断激化,现有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日益凸显不足,医学界及法学界不断探索和寻求高效、低成本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制度作为一种民间纠纷的解决机制,其公正、快捷、专业、保密性强等优势,更能满足社会对医疗纠纷处理的期望,成为重塑和维系良好医患关系的迫切要求。 [关键词]医疗纠纷可仲裁性;优越性;仲裁制度应用 1 医疗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是当事人基于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的合意,将纠纷中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法律关系内容交予仲裁庭处理,表示愿意服从仲裁庭裁决的一种非诉讼纠纷方式。仲裁制度作为一种民间纠纷的解决机制,是处理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的不断增多,仲裁与传统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如调解、诉讼等相比,其公平、公正、经济、专业等优势,更能满足社会对医疗纠纷处理的期望,因此我国不少学者呼吁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以仲裁手段来解决医疗纠纷。 要在我国以仲裁制度解决医疗纠纷,首先要确立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医疗纠纷是否具有可仲裁性,是指医疗纠纷能否作为仲裁解决的对象,当事人是否能将医疗纠纷事项自由约定,交由指定仲裁机构去审理裁决。影响某一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因素很多,但决定性因素主要包括:案件性质、主体身份、主体能力三个方面。就案件性质来说,可以仲裁的纠纷一般限于合同纠纷或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医疗纠纷产生于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了争议,本其质主要体现为民事法律纠纷的一种,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民事赔偿责任,完全可以纳入仲裁制度的裁决范围之内。 从主体身份来看,适用仲裁制度解决的纠纷,发生纠纷的双方主体当事人法律地位应当平等。尽管医学科学专业性强,医患双方对医学知识和信息掌握不对称等,但这并不代表医患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对等。无论是医疗侵权纠纷还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患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医疗纠纷仍然属于私法范畴,医患双方信息量的不对等只是由医疗机构本身的职能所决定,对医患双方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并无影响。 从主体能力来看,适用仲裁制度时,争议事项的当事人应当对所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具有处分权。医疗纠纷属于民事法律纠纷,在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医患双方当事人在不涉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实现意思自治,这与适用仲裁制度的要求并不相悖。 2 医疗仲裁解决方式的优越性 (1)更具有专业性。与传统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专家裁断的优点,更具有专业性。医疗纠纷常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医疗技术问题以及医疗法律法规适用问题,法官以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自然难以深入探究,其公正性多少会受到影响。在医疗纠纷中适用仲裁制度,由具有专业知识的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医院管理专家等组成的仲裁庭来裁决医疗纠纷案件,能有效克服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同时更能体现法规的权威性,避免双方当事人在听审技能上的技术缺陷,保证医疗纠纷能够得到更科学、更合理地裁决。 (2)更具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仲裁员,甚至是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及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有更大的自由处理权,能够避免不公正因素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3)更具独立性。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组织,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员大多是兼职的,不隶属于仲裁机构,这样可以避免行政干预,同时仲裁机构之间也不具有隶属关系,因此仲裁没有级别和地域管辖。 (4)快捷性、经济性。医疗纠纷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医患双方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上诉。这就有效克服了医疗纠纷久拖不决、搅闹医院正常秩序等现象。从经济角度来比较,时间上的快捷性,费用也就相应的节省,仲裁收费一般比诉讼费用低,能够减少当事人的开支,减轻诉累。 (5)具有更好的保密性。仲裁制度重视对当事人秘密的保护。由于医疗纠纷案件常常涉及患者的隐私、医疗机构的社会影响,保密性对医患双方都尤为重要。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的整个程序和裁决都不公开,仲裁机构成员和仲裁员以及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整个仲裁过程处于“绝缘”状态,更能促使医患矛盾顺利解决。 3 仲裁制度在国内外医疗纠纷解决中的应用 (1)我国医疗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现状。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世界各国对医疗纠纷的处理,都经历了漫长的探索过程。目前,我国某些部分地区开始尝试医疗纠纷仲裁解决。例如,2002年洛阳仲裁委员会联合洛阳市卫生局下发文件,规范医疗格式合同文本。近年来,洛阳仲裁委员会处理医疗纠纷共10余起。合肥仲裁委员会与合肥市卫生局合作,仲裁了15起医患纠纷。虽然很有成效,但这是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的医事仲裁,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仲裁委员会缺乏自主性。2006年年底,天津市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正式挂牌成立。它是与天津金必达医疗事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办公室设在金必达公司所在地,调解中心副主任由金必达公司领导担任,调解员、仲裁员由金必达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推荐,这样就使医事仲裁带有严重的公司操作性质,造成了其仲裁行为在社会方面信任度不高,受理的案件稀少,同时遭到有关部门的强烈反对。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的医疗纠纷仲裁解决机制主要还是仲裁委员会与其他部门合作,没有独立性,不能自主进行医疗纠纷的仲裁解决。 (2)医疗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国际经验。在其他国家,医疗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已经得到了应用,这同时对于我们国家有很多启示。例如,1960年日本东京医师会设立的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就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医事仲裁组织。197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承认仲裁解决医疗纠纷的效力,也特别强调了仲裁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的重要性。1997年,美国的仲裁协会、律师协会以及医学会联合成立国家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据调查显示,美国85%的医疗纠纷都是通过仲裁和调解的方式解决的。我国台湾地区将“调解”和“仲裁”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机制,地区“中央”还成立了专门的医事仲裁委员会。由于医患双方的特殊关系,医疗技术的专业性和发展性,患者病情体质的特殊性,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举证责任的承担都十分复杂,所以解决医疗纠纷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需要在发展中解决,需要在探索中前进。现在各国普遍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逐步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解决机制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4 在我国设立医疗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几点构想 (1)常设机构――医疗仲裁委员会。由于医疗纠纷仲裁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仲裁的特点,可先在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区设立常设性的仲裁机构――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对其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主要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医疗纠纷案件,聘任以及管理仲裁员,领导和监督仲裁庭开展工作,向有关部门提供处理医疗纠纷的建议。 (2)临时机构――医疗纠纷仲裁庭。医疗纠纷仲裁庭是临时机构,对医疗纠纷作出裁决。仲裁庭可以根据医疗纠纷的复杂程度分别由3、5、7人组成:3人仲裁庭由医学专家、法医、法律工作人员组成;5人仲裁庭由医学专家3人,法医、法律工作者各一名组成;7人仲裁庭由医疗专家3人、法医、医学伦理学专家、法律工作者、公证人员各一名组成。 (3)仲裁程序的启动。医疗纠纷仲裁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①当事人申请,提出仲裁要求的医患一方应当在受理时效内向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②案件受理,由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③案件审理,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促使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若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④仲裁执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败诉方在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下,胜诉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4)仲裁员的聘任。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所选任的仲裁员除了具有公道正派的品质之外,还必须具备医疗纠纷处理实践经验以及相应的专业资质,由不同专科临床医学专家、法律专家、卫生行政管理专家、医学伦理学专家、法医、公证员、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由这些素质高、专业强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在保证仲裁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增加医患双方对仲裁的信任度的同时,也有利于纠纷公正合理的解决,医患矛盾的缓和。 (5)加强医疗仲裁监督。良好的制度设计并不意味着良好的执行,为了保证仲裁制度的良好适用,维护医患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必须同时加强医疗仲裁监督。首先要重视内部监督,加强仲裁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严格选拔仲裁员,监督仲裁庭对医疗纠纷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决;其次要接受司法监督,医事仲裁机制作为非诉讼解纷机制,是独立于国家司法体系之外的法律救助方式,为了保持社会秩序和国家司法权威性,同时也为了保证医事仲裁的公平、公正,医事仲裁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作者简介]陆琳(1982―),女,河南,河北联合大学文法学院。 浅谈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关于医疗纠纷及解决对策的探讨 [摘 要]受现代科学技术、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职业行为、道德行为以及医疗设备、病人自身机体差异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医疗活动具有很高的风险性。无论哪一环节出了问题,均对医患双方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引起医疗纠纷,给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带来不利影响。医患双方参加医疗风险投保承担各自的风险,由医院、患者、保险公司共同建立风险保险,开辟了一条保障人民健康的新路子。 [关键词]医疗纠纷 医疗保险 医护质量 近几年来,社会对医疗方面的投诉呈几何级数上升。每年3月15日,医疗纠纷尤其是医疗事故已经成为必谈的话题,随之而来的是社会各方对卫生系统尤其是医院的强烈指责。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赔偿的数额也越来越大,医疗单位难以承担。处理医疗纠纷已成为医院十分棘手的一大难事。然而医院在抢救、治疗、护理等过程中又难以避免出现失误,因此,如何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正确认识、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院和病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医疗单位急需解决的一项任务。寻求医患双方都能接受的、公平的解决办法是极其有意义的。如果医患双方都能参加医疗投保,建立“医疗风险保险制度”,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医患双方参加“医疗风险保险”,有待于探讨并在试行中完善。 一、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后果及其原因的认定上有分歧,患方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必须经过行政的法律的调解或裁决才可了结的医患纠纷。引起医患纠纷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主观因素和客观不可避免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一是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这类纠纷多是由于对医疗事故不作实事求是的处理而引起的。有些医院管理者往往过多地考虑本院的利益,害怕影响医院声誉,即使对于较明显的医疗事故亦采取遮掩的态度,回避矛盾,甚至采取推卸责任、蒙骗病人家属的作法,致使病人及家属感到医院无诚意解决问题就只好去上访,甚至采取过激行为把事态扩大。二是医疗差错引起的纠纷。这类纠纷通常是由于医务人员粗心大意,解释问题不耐心,处理问题不及时而引起的。在某些诊疗护理中,医务人员有工作缺陷,但不良后果并非过失直接造成,病人及家属却认为是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却又未能向病人及家属解释清楚,从而引起医疗纠纷。三是少数医务人员过分依赖医技科室检查意见,忽视临床检查与临床观察造成误诊误治。这样既增加了病人的支出,又延误了病人的治疗时间。四是少数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引起的纠纷。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不负责任,对病人缺少耐心、细心和同情心,以致当病人询问病情时表现出不耐烦、态度粗暴而引起纠纷。在医疗纠纷中不少是病人和家属对医务人员的态度不满意所致。五是医务人员对病情估计不足,事先又未能及时向病人及家属交待和说明病情。有的医务人员对新的检查手段可能发生的意外交待不够,或对病人及家属反映的病情不予重视,甚至无理训斥,恶语伤人,一旦病人出现不良后果,尽管并无医疗护理过失,但病人及家属将其联系起来而引发纠纷。六是语言不当引起纠纷。在医疗过程中,由于每个医院的条件、设备和个人的技术水平不同,对于某一疾病的认识能力和诊治效果也可能有差异,有的病人开始症状不典型,以后逐渐明显了,这时前后诊治意见可能不一致,如果接诊医生不慎讲些不负责任的话,如“这个病,怎么会诊断错了?”,“你怎么不早来看”等等,几句话可能引起严重的后果。七是医风不正引起的纠纷。如开人请假、出假诊断证明书,或向病人索取钱物等,这些给医院造成难以解脱的医疗纠纷是经常可见的。八是医务人员无过错,单纯是病人方面的原因引发的医疗纠纷,包括病人缺乏医学知识、对医院规章制度不理解和病人及家属不良动机造成的纠纷。有的病人和家属对于医疗意外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疾病本身可能产生的合并症及后遗症等不能理解,一旦由于病情变化或不可抗拒、不可预见的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如医疗意外、医疗并发症等,病人及家属一时难以接受,引发医疗纠纷。此外还有极少数病人及家属企图通过吵闹来达到某种不可言说的目的而制造的纠纷。 二、解决医疗纠纷的对策 由于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各异,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也有所不同。总的说来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1.做好事先防范工作,加强医院的各项制度的落实,以法治院,不断提高医护质量,增强病人的安全感,提高医院的信誉。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无过错方的纠纷应纳入到医疗风险保险的范围内解决。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应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 (1)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医务人员道德素质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思想基础。要引导医务人员重视医学模式的转变,从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中解脱出来,重视心理、社会因素在疾病发生发展及治疗转归中的作用。这不仅要求医务人员懂得病人心理、经济条件、家庭关系、民族风情、文化程度、人格个性及社会环境因素等对疾病的影响,还要在医务人员中广泛开展以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为中心的医德教育,树立起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理想,以病人满意为目标,恪守职业道德,用自己的爱心去温暖病人,从而换取病人家属的理解,树立病人积极配合医生赢得诊疗时间的信心。良好的医患关系不仅有利于疾病的康复,更对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起到积极的作用。 (2)要在医务人员中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使他们懂得在诊疗过程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如果做错了就会触犯刑律,要承担法律责任。医务人员只有在医疗护理过程中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严格把关,很抓医疗质量,才是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最好办法,也是减少医疗纠纷,实行自我保护最有力的措施。 (3)大力开展技术培训,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是防范医疗技术差错事故的重要保证。医院要加强对医务人员三基训练的考核,要大力开展技术训练和岗位培训,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人才培养工程,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对容易发生医疗缺陷的技术部门要进行重点管理,要全面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考核,把提高医疗质量落实到每一个环节上。 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无过错方的医疗纠纷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过程,原因在于病人及家属对医学知识、对病情的复杂性不认识或认识不够,其次是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解决这类纠纷的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引进医疗风险保险不失为一种好办法。尽管如此,笔者认为还是要对无过错方的医疗纠纷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医院为使病人达到尽快康复和延长寿命的目的而进行诊治疾病,这种活动是通过医务人员的特定行为来实现的,这在医学道德学中通常被称为医疗行为。医疗卫生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医疗卫生行为具有救助性。医疗行为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医务人员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当患者的身体生理机能发生异常出现了缺陷,生命健康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需要某种医学行为来阻止这种危险状态发展,修补缺陷。医疗行为的对象是受伤病折磨的人,而医疗行为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帮助患者康复或减轻疾病带来的不良症状以延长生命。②医疗行为具有致害性。限于当代医学技术发展水平,医疗行为在实施救助作用过程中,医疗结果在不同程度上对患者的身体带来负面影响。如使用药物特别是化疗药物可能会使患者出现与原来疾病无关的、属于治疗目的之外的医源性疾病。如在实施癌肿手术摘出过程中,为防止癌细胞的扩散,常要剥离、切除部分正常组织。常规的药物注射、抽血和输血,也均不可避免的对皮肤、血管造成损害。③医疗行为主观具有风险性。医疗行为主观受制于医务人员的学术水平、临床经验等,客观上制约于诊断对象的个体差异、病因的复杂性、医疗设备等。每种疾病因人的个体差异在治疗上不尽相同,会产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谁都不能要求医务人员的治疗结果首先确定只能向好的、患者期望的效果方向发展,同时高新技术的开展也增加了诊疗技术操作的高要求、高风险。 2001年9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北京市一名双目几近失明、且重病缠身的高龄患者盼望重见光明,可因为手术风险太大,多家医院都建议采取保守治疗,效果显然不甚理想,于是患者自愿签订了北京市首例医疗手术风险协议书。通过手术治疗,她的视力己由仅存光感上升为0.3度。分析这一事例,协议书的具体内容暂且不谈,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患者承诺并愿意承担手术后的一切结果。举这个例子并不是说医疗卫生行为的一切风险都要让患者承担。医疗行为是否超越“容许的危害性”有时是难以预测的,这种风险的存在是客观事实,为了保障医务人员的正常执业活动,同时也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必须建立医疗卫生行为保险制度,以减少医务人员执业风险。 综上所述,从医疗行为的特征可以看出,医疗行为带有不同程度的危害性。如果因其带有危害性而予以禁止,后果则不堪设想。因此医疗行为带有“容许的危害性”的性质。医疗卫生行为的风险性使其手段与结果没有必然的联系性。这种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使得医疗行为相对于行为结果具有“无期待可能性”的性质,也就是说医生并不能对治疗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所有病人负责。 2.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无过错方的纠纷应纳入到医疗风险保险的范围内解决,建立医疗行为保险制度。 由于医疗单位抗风险能力差,对不可避免的医源性损害,医疗卫生单位会被迫采取防御性治疗,以免承担无法承受的经济负担。这种局面不仅造成卫生资源的浪费,影响卫生事业的发展,而且使全体社会成员成为这种局面的严重受害者,他们面临着不充分的医疗和不必要的困苦境界。实施医疗行为保险制将有利于改变这种状况。 医疗行为保险是医患双方的共同利益所在,是解决医疗行为的有力措施。从执业医师的角度讲,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法》的实施,医师的执业行为与患者的健康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必须健立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执行的、充分考虑医疗风险性、行业特殊性的专门法律法规,才能准确判断医疗纠纷事故的是非定性,对事故分清等级确定补偿数额。在我国尚无这一医疗大法的情况下,医疗行业的高风险决定了医院或医生必须进行“医疗风险投保”,医生的投保既增强了医师执业职责意识,也增强了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认真执行医疗法规和提高自身医疗技术,医院也可以变以前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为医院、保险公司、患者三方面共同按照《医疗风险保险合约》的法律条文处理纠纷,以提高医疗纠纷处理的公平、公开、公正性,避免医患矛盾的激化,保护医患双方利益。从患者的角度讲,由于患者身体状况差异较大,病情的复杂性、疾病的转归及疾病的外延都难以预料,有些并发症难以避免,有些疾病限于医学科学的发展至今未能认识和有效控制,所以患者要有一定的风险意识,不能认为生病进了医院就是进了保险箱,因此患者应积极参与医疗风险保险,交纳一定数额的医疗风险金。在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采用医院、医生、患者“三位一体”的形式向保险公司投保,有助于防范医疗风险。据悉,目前我国保险业已开设了麻醉意外保险、妊娠分娩意外保险、单病种手术保险等险种。一些地区还开始尝试建立“医疗风险基金”。这些均属于医疗行为保险的性质,但不足之处是范围较局限,其可取之处在于使医疗单位承担的医疗行为损害赔偿责任运用保险机制分散到患者、医疗单位、社会、国家,从而充分保障医疗单位和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医疗行为保险”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对医疗行为损害的正确自理原则应以分清其性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合法权益为基础。保险金的使用办法应包括在什么情况下支付赔偿费,支付赔偿费的项目、数额和依据等。笔者认为,医疗行为保险金的支付除适用于承担过错责任外也适用于承担公平责任,即如果医疗方在医疗行为过程中有过错,那么在医疗行为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如果医疗方在医疗行为过程中没有过错,但在医疗行为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未能预料或超过病人的支付能力影响患者的生活,则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公平责任),承担公平责任的赔偿额应该远低于承担过错责任的赔偿额。因此适用于医疗行为损害的情况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二是损害事实的发生必须是由于医疗行为引起,只有这种因果关系存在,医疗行为保险才能支付;三是病人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上没有过错;四是医务人员无主观意愿的过错即无故意行为。上述四条缺一不可。 医疗行为的风险是客观存在于疾病诊治的全过程而且不易预测。所以用保险的方法,对风险造成的意外损失,提供经济补偿是可行的。在现阶段我国医疗法规滞后的情况下,引入航空、铁路、公路等保险赔偿机制的成功经验,在政府立法部门的牵头下,由医患双方共同建立医疗纠纷风险保险制度,对解决复杂的医疗纠纷应该是较为合适的。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现行民事诉讼法只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缺少操作性强的具体制度,高法此次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是根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当事人接触并提供证据的难易程度而确定的,在这一点上,由医院提供患者病历、手术记录、检查结果和诊断过程,更为简单直接,也较为容易。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对新华社记者强调,在医疗诉论中“举证责任倒置”后,患者并不是什么证据都不需要提供。当事人之一的患者并不能高枕无忧,也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倒置后,医院要向法院提供两个要件的证据,而患者也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那家医院就诊或手术过,而医院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应加大立法力度制定《医疗纠纷处理办法》,设立独立于医院之外的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使医院管理者从医疗纠纷的处理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于医院的发展建设。 总之,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变医疗纠纷要靠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解决。通过努力,其目的在于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素质,提高卫生行业各个窗口的服务质量,提高医院医疗水平和技术水平,提高卫生行业的整体形象和社会信誉,把医疗卫生行业队伍建设成一支业务精、医德高、医风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良队伍。 (作者单位:湖北襄樊职业技术学院) 浅谈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浅析我国医疗纠纷三大解决方式 摘 要 本文浅析了目前我国解决医疗纠纷的三大方式,即协商解决、行政调解、民事诉讼的利弊。 关键词 医疗纠纷 协商解决 行政调解 民事诉讼 医疗纠纷又称医疗事故争议,是指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争议,并认为不合法的医疗行为导致了医疗事故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②。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基本上有三种途径,即自行协商、行政处理和民事诉讼。实践证明,这三种解决方式在解决医疗纠纷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自身也有一些不足之处,有待完善。 一、协商解决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是指医患双方以互解互谅精神,通过平等协商自主解决医疗事故争议③。协商解决是经常采用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之一。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与自律工作委员会、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工作部调查资料统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在全部医疗纠纷解决中,自行和解的约占83.31%④。 协商解决是医患双方互解互谅达成合意,那么,和解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消除纠纷双方的“怒意”,这也是中华民族“和为贵”思想的具体体现,而且协商解决成本低、效率高,有效的节约了司法资源。 但是,协商解决也其自身的缺陷。其一,效力低下,纠纷双方容易反悔;其二,协商解决的赔偿标准不统一,易失公平;其三,没有第三方的介入,主观性较强,而且由于医患双方在医疗知识上的不对等性,容易使协商解决成为医疗机构逃避责任的手段。 二、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出面主持,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诉讼外活动⑤。 发生医疗纠纷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从理论上来说具有积极意义,在卫生行政部门对纠纷进行调解过程中,还可以通过接触大量的事实,掌握医疗机构中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⑥。 但是,在实践中,行政处理医疗纠纷有着一些无法克服的缺陷,由于计划经济体制长期形成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裙带关系”,使得处理纠纷的权力机构大多仍然从医院本位出发,考虑如何保护自己的医护人员和如何维护医疗单位的经济利益,而不能从中立的第三人的角度出发,这难以避免发生“同行相亲”、“隶属偏袒”等问题,容易造成处理结论的失真。 三、民事诉讼 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有其优势。一方面,诉讼具有国家公权力的保障;另一方面,裁判后的执行力强。但是,医疗纠纷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也有其缺陷。 首先,诉讼程序复杂,案件审理周期长,诉讼成本高,法院处理医疗纠纷效率低下⑦,而且医疗行业是一种特殊的、高风险的行业,中国目前少有经医学专业培训的法官,所以一般的法官难以对医学专业问题得出客观科学的评价。法官由于不懂医,处理医疗纠纷不能得心应手,处理医疗纠纷几乎完全依靠“鉴定结论”,而且,鉴定方面问题甚多,使医患双方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证。 其次,对于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判决的公正性也越来越受到医患双方的质疑。如前所述,法院的判决往往是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或者是采用公平原则,让双方各承担一部分的损失,从而避免在判决中对医疗行为的过错和因果关系做出判断。然而这样的判决往往使医患双方都不满意,从而降低了对诉讼方式的信任感⑧。 再次,目前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主要依据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通知》、2004年5月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上述规定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有区别甚至冲突,以致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从立案到适用法律,各个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员掌握的标准都不一致,出现法律适用的“双轨制”,对同一纠纷,不同的法律适用导致赔偿金额上产生较大的差异,难以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司法裁判缺乏统一性,使医患双方对法院审判失去信任,患者更多的选择是到医疗机构甚至卫生行政部门吵闹,而不愿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我国现有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在化解医患矛盾之中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它们也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缺陷,主要存在着时间长、效率低、成本高、专业性不够、公正性受怀疑等问题。因此,应当探讨如何解决医疗纠纷三大解决方式的自身缺陷,使之满足医患双方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需求,缓解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使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浅谈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浅谈如何解决医院医疗纠纷 【摘要】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患者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医患关系也随之变得微妙复杂。尤其当前人民群众反映“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引发医患关系不和谐的因素也逐年呈上升趋势。因此研究分析新时期社会形势下的医患关系,探讨如何加强医患沟通的机制,有效解决医疗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医疗纠纷 如何解决 1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健康意识和权力也在不断增强,由于部分患者对医疗工作缺乏了解和个别新闻媒体的误导,再加上个别医务人员不善于与病人及其家属沟通,服务上又未满足病人的要求,使得医疗纠纷事件不断发生,并使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患纠纷是我国现代社会长期存在而又难以化解的社会矛盾之一。多年来,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曾采取若干措施加以防范与处理,但随着社会的变革和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医患纠纷的数量、规模、频率居高不下,而纠纷的理性解决机制并未在全社会形成,不时酿成恶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 2 发生纠纷的主要因素 首先,医疗质量核心制度落实不到位。在医疗行业中,医疗质量核心制度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是医务工作者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在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核心制度的同时,有部分医务人员不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核心制度,在工作中不严格按照医疗操作常规从事医疗活动,对建立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留下隐患。把法律、法规及核心制度停留在纸面上,在临床工作中不能按章办事,导致患者及家属对医务人员工作不满意而发生医疗纠纷。 其次,个别医务人员医疗专业技术水平有限,不能满足患者需求。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个别医疗、护理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有限,不能较好地满足病人对病情的需求,或者有的医务人员轻视病情,轻易承诺治疗结果,达不到病人所期望的效果,甚至出现一些技术上的失误、误诊、漏诊、护理差错等都是导致医疗纠纷常见的因素。另外少数医务人员虽然尽职尽责,但由于医疗技术水平低而出现误诊、误治及操作失误都是产生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 再次,职业道德缺失,服务意识淡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驱动有少数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个别医务人员收受贿赂等,扭曲了医患关系,服务意识淡漠,导致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服务态度差、简单、对病人缺乏理解和同情心,解释问题语言生硬,还有的医务人员态度蛮横,出言不逊,用命令或训斥的语言对待病人或家属。有的医务人员说话不严谨,对病情解释过于轻率,不留余地,责任心不强,使病人或家属产生不信任感,医疗服务质量的下降,也是导致医患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最后,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从事医疗活动中有的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比较淡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医疗文件的法律作用认知不足、重视不够,故而对原始医疗、护理文件记录不详细或随意涂改。例如在诊治过程中有的疾病并发症是难以避免的,或有的疾病虽经积极救治也是不可逆转的,但医生对医疗文件书写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病程记录不够完整、不够准确,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不相符,以及护理文件记录的不及时等等,一旦发生问题,很容易引起病人不满,甚至怀疑医务人员是否在医疗文件上弄虚作假。还有的医务人员出现医疗问题时为了息事宁人,宁愿花钱买太平,迁就患者的不合理要求,助长了不良风气,致使医务人员陷于被动状态而引发医疗纠纷。 3 解决医疗纠纷的具体办法 第一,要完善规章制度,狠抓制度落实。据调查74.1%的医疗纠纷原因与执行制度不力有关,这表明,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遵守医疗技术操作规程是防范医疗差错,减少医疗纠纷的主要途径。医院本身要有一套强有力、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每个医护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落实规章制度的关键还在于医务人员首先要认识到医院的各项制度、规程是必须遵循的医疗工作基本守则。 第二,要加强技术培训,注重人才培养。强化“三基”训练,加强技术培训,是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差错、减少医疗纠纷的基本保证,更是提高医疗质量和医务人员业务素质的基本途径。尤其对中、青年医务人员和未经正规医学院校培训的医务人员,要重点进行强化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要强化医德医风教育,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感,是作为医院安全管理的首要工作。医院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强化医务人员的服务理念,使医务人员认识到患者是医务人员的服务对象。目前,许多医疗纠纷都是由于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当引发的,相对于医疗技术而言,病人及社会更容易对服务态度进行评价。故对全体医护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是预防医疗纠纷、减少医疗差错至关重要的一环。 第四,加强重点科室管理,确保医疗安全。要强化基础医疗工作质量,注重基础质量管理,加强对重点部门和重点病人的监控,积极寻找医疗质量上的薄弱环节,有的放矢地解决问题。要重视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医疗文书是医疗纠纷中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判明是非、分清责任的依据,要保证病案的真实性、可靠性,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第五,要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医院应注意形象工程的建设,加强医患沟通不但要从观念上认识到医患之间的平等关系,更要确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思想,注重对患者的心理疏导,利用多种渠道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关系。 第六,增强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医患合法权益。针对当前卫生行业法律意识淡薄的状况,医院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医务人员学法、知法、懂法、用法,严格依法执业,运用法律调整思维观念,即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依法为患者提供合法服务,通过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用法律武器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4 结语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维权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正呈增加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也增加了医疗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医院合法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挫伤了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是影响了医院和医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因此,调解和处理棘手的医疗纠纷成了医院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因此,在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理的前提下,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了医疗纠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医疗纠纷造成的不良影响。 浅谈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浅谈医疗纠纷诉讼解决途径的完善 摘 要:在现代法治理念下,为了更好地化解医患纷争,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在对现有制度规定进行系统分析并借鉴国外及相关地区先进经验基础上,从根源入手,对症下药,对现有制度设计进行相应的完善。 关键词:医疗纠纷;诉讼 一、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统一赔偿标准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赔偿实行二元化的赔偿标准:因为在诉讼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造成因医疗事故获得的赔偿的标准低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损害获得的赔偿。赔偿标准的二元化现象引起了司法实践中案件处理人员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对于过错赔偿额度把握上的逻辑混乱,对轻过失不构成医疗事故严重程度的案件进行高额度的赔偿而重过错构成事故案件进行低额度的赔偿,对审判实践造成了很大的不公;司法公信力遭到严重质疑。因此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统一赔偿标准。 二、科学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或者一个法律制度的确立都需要经过多方考证,在确立有关医事法律制度时,医学科学的特殊性也必须是首要的一个考证因素。医学科学的特殊性要求,分配举证责任时不应过度加重医疗机构的责任,而应由就诊者与医疗机构合理分担。虽然现代医学已获得迅速发展,但是由于疾病的复杂性、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以及医学科学自身的局限性,医学仍然面临很多未知的领域。很多临床症状与特定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定治疗方法与特定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都尚无定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疾病不断增加,传统性疾病的菌群和病毒也逐渐产生耐药性或变异,很多疾病的临床症状也越来越多样化、非典型化,加之各种医学检查设备的误差、患者配合的程度等等,这些都使得医学活动的风险性增加。 三、统一鉴定标准 就我国目前的医疗纠纷医学鉴定来说,相关医疗法律、法规中并未给予统一的规定,存在着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司法鉴定的二元化现象。因此,必须从实体法上统一医疗纠纷的医学鉴定。同时,法律上也没有规定不同级别、不同部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的效力高低问题,这样使得医疗纠纷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等现象时有发生,加大了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困难局面。 由于体制原因,医学会在资金、人员等方面与卫生行政部门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难免造成其对医疗机构存在着一定的行业保护现象,这样使得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独立性、中立性是难以保证的。应当改变现有不合理体制,促使医学会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中独立出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仅仅规定了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鉴定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没有提及医学会的责任。需要将医学会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使其依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取得司法鉴定机构资格,对于医学会作为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明确予以规定。 目前实行的医疗事故鉴定集体负责制存在很多弊端,为保证医疗纠纷鉴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应当抛弃集体鉴定制,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就鉴定的医学专门性问题进行积极充分的讨论,限于医学的复杂性和个人实践经验不同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鉴定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在鉴定书中注明。持不同意见的鉴定人应当在鉴定结论书上签名。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鉴定专家的出庭作证义务和鉴定实行集体负责制,所以以往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几乎都不出庭作证。为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和正确性,笔者认为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人原则上应当出庭作证。但鉴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套证人出庭的保障制度,所以要求鉴定专家一律出庭作证有时恐怕会对其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59条的规定,在鉴定专家出庭作证确有可能对其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情况下,法官可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和法官需要了解的问题形成书面意见送交医学会,由医学会组织通知鉴定专家对问题作出书面解释和答复。 四、推行专家辅助人制度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方和患方往往对损害事实和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各执一词,法官往往由于缺乏医学知识储备,对事实不能加以判断,这时就需要借助相关医学专家从医学专业技术角度来判断医疗纠纷中存在的损害事实情况及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发表明确的专家意见以便帮助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审理,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使案件事实认定接近客观事实,寻求司法公正。为了弥补我国现行医疗纠纷鉴定体制的缺陷,规范专家意见活动,实务界和学界不断呼吁引进专家辅助人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设立的目的在于根据专家进行的审查结果,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相关事实情况及诉讼判决结果进行预测,专家们对医疗纠纷的基本事实向当事人进行说明、分析医疗纠纷诉讼的价值从而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造成不应有的资源浪费,减轻社会因处理医疗事故所需要的一些不必要的费用付出。法院对专家们收集的材料若认为有价值就可以直接加以适用,从而节省诉讼时间与诉讼费用。
1引言 “互联网+医疗”迅速发展,在为患者提供更多医疗便利的同时,使得医疗信息安全隐患增加。在“互联网+医疗”平台中会涉及患者的基本信息,对其生命安全产生重要影响,这是患者愿意将个人信息提供到“互联网+医疗”平台的重要原因。但是,从当前“互联网+医疗”平台的发展来看,还存在一些发展窘迫,主要体现在人们对“互联网+医疗”平台的不信任,而且认为网络平台存在较大的不确定风险性,并且缺少健全有效的机制为患者的个人信息提供保障,使得“互联网+医疗”平台的发展还处于发展初期。医疗机构和企业的数据库中,需要存储大量的患者信息、医疗信息、财务信息等,这是增加“互联网+医疗”平台信息安全隐患的重要因素。 2安全问题的分析 近年来,“互联网+医疗”的发展趋于常态化,各种医疗数据泄露的事故层出不穷,比如黑客入侵、木马病毒、使用者失误操作等等。近年来,湖北武汉卫生服务系统管理员使用弱密码口令造成数百万患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国内某省某厅某系统泄露全省1641万参保人员的隐私信息,这些大量医疗信息泄露的问题一次又一次为人们敲响警钟,而提升“互联网+医疗”平台数据安全能力就成为医疗行业发展的关键所在。通过对相关文献查阅以及笔者根据实践工作经验总结了造成“互联网+医疗”平台存在信息安全问题的几点原因:(1)“互联网+医疗”平台中涉及的医疗信息具有很高价值。对于一些不法分子来说,其盗取医疗信息的重要原因在于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尤其在医疗信息中健康保险数据用途非常广泛,加上医疗信息的高敏感度使其与普通人的信息相比价值更高,而且在互联网平台中涉及的信息量且更加集中。(2)“互联网+医疗”系统安全防护性能差。与金融互联网平台中的数据相比,在医疗行业中,数据库建设水平相对落后,导致安全防护性能差,就会增加医疗信息安全隐患,给一些具有一定计算机水平的不法分子窃取数据库的资源留下机会。而且在医疗行业中,建设数据库之初对于互联网的考虑较少,而且数据库基本是以局域网使用为目的,在技术上并没有投入太多,这些都是直接造成互联网医疗安全性差的重要因素。甚至当前还有一部分医疗数据库用的数据进行高度加密,例如Anthem公司数据被盗,主要是因为缺少数据保护意识,没有采取加密措施进行保护。医疗信息和记录只需要借助物联网设备、网络云服务查阅等就可以实现患者、医疗机构、群众以及社保局之间的医疗信息共享,在信息共享过程中会给黑客或不法分子提供窃取数据的机会,比如利用查阅系统存在的漏洞对医疗数据库进行攻击。因为在医疗数据中的信息具有较强流动性,并且已经被分类存储好,使得不黑客在进入数据中只要简单搜索就可以掌握大量数据信息。(3)医疗数据管理水平偏低。在建立“互联网+医疗”平台过程中,服务企业在案件信息共享平台的同时,需要有效对接各级医院、不同规格的数据库,所以不仅医疗平台本身存在缺陷以外,医保局和医疗机构的管理存在很大漏洞。同时,很多医疗组织和医疗机构缺少风险管控意识,相应的措施不完善,没有健全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而且针对内部工作人员没有对其进行互联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安全操作意识差且存在不规范操作行为。一旦医疗系统出现信息泄露事件不能在第一时间处理好,带来严重的损失。(4)缺少健全的法律体制。目前,针对非法窃取医疗信息行为的处罚缺少健全的法律体制,而且对《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内容了解到,根据窃取信息情节严重情况对不法分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我们不难发现,针对医疗信息窃取行为并没有严厉的惩罚,而且违法盗卖个人信息的犯罪成本很高,这就会使一部分不法分子存在投机取巧的思想,法律的震慑力不够。而且没有结合互联网医疗信息结合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 3解决的对策 (1)提高医疗系统的安全性能。医疗机构和社保局应该加大在“互联网+医疗”平台建设的资金和人力投入力度,并且从机构的技术部门中择优选择具有较强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技术人员组建信息安全部门,切实为“互联网+医疗”平台的安全性提供技术支撑。同时,医疗机构的数据建立可以外包给专业的数据库开发企业,并与网络安全公司进行合作,购买正版杀毒软件,定期对医疗数据库进行安全隐患和木马病毒等的扫描,切实保障数据的安全性能。尤其针对数据库的数据传输过程,因为将数据库加密并不能保障信息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会给黑客或非法入侵者提供窃取数据的机会。(2)健全管理制度。①数据分割。采取数据分割的措施主要是用来控制个人和医疗机构查看相关数据信息的权限,可以提高数据管理水平,减少在查看数据过程中存在数据信息泄露的风险,而且即使其中一方系统出现问题,可以通过另一方进行控制,减少数据信息泄露风险和经济损失。如果一方系统出现漏洞时,只需要技术人员进行修复就可以了。此外,通过对医疗数据查看权限的限制,还可以方便技术人员在信息泄露的情况下及时追踪到泄露者。②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例如对于泄露信息的机构、个人操作不当,导致信息泄露等应该根据情况严重程度进行追究,提高医疗数据库的管理水平和规范化。③完善技术人员培训制度。为了提高医疗数据库的安全水平,必须对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理论和应急技能的培训,增强技术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一旦数据库出现安全隐患需要及时处理。(3)建立法律法规。随着“互联网+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国家和政府部门应该提高重视,针对互联网医疗信息安全问题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医疗机构以及患者的信息安全。同时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行业的监管力度,比如与医疗机构进行合作,调查行业中存在的监管薄弱环节,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并针对建立互联网医疗数据库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或者其他方面的扶持,这样才能助推我国互联网医疗事业的长足发展,提高医疗数据库信息安全水平。 4结语 “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必然会面对极大的信息安全隐患,这是阻碍“互联网+医疗”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何提高“互联网+医疗”平台的信息安全水平,为患者的生命安全以及个人隐私保驾护航是当前医疗行业需要正视并解决的难题,除了医疗机构本身要提高数据库安全水平外,从国家角度应该法在法律和优惠政策上给予支持。
浅谈医疗纠纷预防措施: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防范措施:怎样预防医疗纠纷 【摘要】 总结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防范措施。回顾性总结和分析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找出有效的防范措施。医护人员要有高度以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有过硬的医疗护理技术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思想和理念能够有效的预防和杜绝医疗护理纠纷的发生。 【关键词】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防范措施 1 引发分析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1.1 服务意识差 有些医护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对待患者的态度生、冷、硬、顶、推,不能换位思考,不能理解病人的疾苦而发生的矛盾。医疗纠纷数量日益增多,内容也趋向复杂化。有些医护人员法律知识淡薄;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对医院的规章制度视而不见,对工作疏忽大意不注意业务学习和知识更新,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1.2 违返医疗护理常规 有此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不按医院的规章制度进行医疗护理操作,严重违返医院的规章制度,缺乏专科理论知识,不能真实反映病情变化。 1.3 注意医患沟通 随着当前社会的发展医护人员与患者沟通的方式多样化,便如:患者入院后主管医生和责任护士要主动与患者及家属讲解相关的病情及治疗方案,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在短时间内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关系有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 1.4 医疗费用引发的矛盾 医疗费用已成为患者非常敏感和关注的话题,患者住院后医生和护士要向患者及家属说明医疗大概费用,使患者心中有数,特别是患者治疗效果不理想时,易造成患者的误解,因此医护人员一定要详细解释医疗费用情况以免因交待不清引起的不必要的纠纷。 1.5 患者对疾病的转归期望过高 患者对诊断和治疗在心理上不认可,对病情的转归期望值过高盲目的以为奇迹会发生,一量病情恶化甚至死亡,难以接受现实甚至殴打医务人员。 1.6 患者的不良心理反应 有些患者及家属不能理解医院的规章制度,无理取闹,过分要求,态度蛮横,捏造事实,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 2 防范医疗纠纷的措施 2.1 医护人员要了解患者的需求,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把患者当亲人,作善解人意的白衣天使,医护人员要经常与其患者及家属沟通,及时了解病人的心理变化,以提高服务质量。患者入院后希望得到医护人员的同情和体贴,看似简单的一句问候会给患者以安慰和鼓励,有助于患者对我们医护人员产生亲切感,促进彼此的有效沟通,因此医护人员针对患者的需求,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 2.2 强化法制观念及法制教育 随着强制建设的发展,医疗护理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应的法律知识,法律不仅保护患者的合法权利也保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利,因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3 提高服务意识,优化服务理念,医护人员在工作中应杜绝生硬态度,提供主动优化服务。给病人全面的身心护理,尊重病人人格、信仰、习惯、爱好、价值观,坦诚与病人沟通,对待病人如亲人,从被动服务到主动服务。从中了解他们的需求,以最大能力与他们沟通,缓解患者的内心压力,使患者在一个完好的氛围下康复。不歧视任何患者,尤其对性病、艾滋病、精神病人、经济能力差的等,维护患者的知情权和主动权,让病人感觉到有医护人员的关心和爱护。 2.4 医护人员要加强责任心,杜绝各项医疗差错的发生,一定要按照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医护人员在岗工作到位后,精神饱满;言行文明,主动热情,对待病人认真仔细、耐心,病人得到满意的服务,这也是预防纠纷的手段。 2.5 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护士应及时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医护人员应将心理护理提升到重要位置,及时了解患者的需求。通过有效的沟通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促进彼此的信任,指导患者让患者了解治疗的目的,药物的作用及注意事项,从而得到患者的理解和支持达到治疗的目的,减少医疗和护理方面的医疗纠纷。 2.6 加强医院的管理工作,医护管理者必须树立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管理思想,是每个环节的管理达到服务到位的目标。有效提高医疗和护理技术和管理,使患者在良好的修养环境中在最佳的状态下接受治疗和护理,总之医疗护理人员要有过硬的医疗护理技术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责任心和以患者为中心的工作态度有效的避免医疗和护理纠纷的发生。 2.7 医院其它相关因素 例如:医院医疗设备陈旧、抢救药品及急救药品医院没有急时投资和更换设备,或迫于资金压力无力购置先进的抢救设备,没有及时更换,在手术过程中出现问题造成患者的意外伤害而引发的争议,大型抢救和突发事件的发生时,抢救药品和抢救设备不能及时到位而发生的医疗纠纷,因此根据医院的情况一定要专人管理,医院的各种设备及抢救药品等。为了避免矛盾的发生及时发现隐患并妥善处理。 2.8 加强技术培训,针对医护人员理论知识的贫乏,当患者问及有关疾病的用药,饮食,注意事项等方面的知识时,不能正确全面的回答达不到患者的要求,引发的矛盾,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要不断的学习新的医疗技术和护理经验,不断的充实自己,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从根本上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2.9 特殊患者的处理,在医疗护理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患者,他们的表现千差万别,便如:一位血管不好的患者,一般住院时间比较长,自我保护意识较强,科里护士谁新谁老他都知道,每次轮到年轻的护士他很不情愿,针对这个问题,我们科室组织起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培训,老护士向新护士传授经验,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我们科里最年轻的护士给这位患者成功穿刺一针见血后,患者终于改变了态度,对我们的护理技术大大赞扬,同时也提高了我们对自己技术的自信心。我们的医疗及护理人员一定要加强专业技术操作培训,加强自身的临床和护理经验,提高医疗和护理水平。总之,我们在工作中要注意方方面面的提高,为患者解除病痛,以使我们的医疗护理工作更加完善,从而有助于化解矛盾,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2.10 医疗风气不正 有些医护人员服务态度能不好,工作作风不扎实,为了经济利益过分地开检查单及提成药物,使患者经济负担不断增加同时浪费患者的治疗时间,故意拖延时间,未把患者的病痛和疾苦放在心上,引发患者的不满意和控告,因此医疗护理人员在工作中一定要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责任心及精湛的医疗护理技术来迎接患者的理解和信任从而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从而更好地为创造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浅谈医疗纠纷预防措施:美容整形外科医疗纠纷的预防措施 【摘要】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很多人选择通过技术方式使自己的容貌更美丽,但是,美容整形行业是高风险行业,近年来,关于美容整形的医疗纠纷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并且愈演愈烈,笔者认为,患者和医生都有责任为预防、减少医疗纠纷而努力。 【关键词】美容整形;外科;医疗纠纷;预防措施 一常见的美容整形外科医疗纠纷种类 美容整形外科手术与其他外科手术存在很大的差别,手术的医疗效果清晰可见,手术中除医生医疗技术外,医生和就医者的心理因素影响着手术的结果。尽管双方都希望手术成功、完美,但是,每个人对美容整形的效果有不同的评价,这就极易造成矛盾纠纷,造成纠纷隐患,在目前的美容整形外科中,常见的医疗纠纷有: 1、就医者对手术效果不满意 2、就医者在手术后出现并发症 3、就医者对医护人员的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不满意 4、医生与就医者之间沟通方式存在问题 5、医疗费用过高 6、医疗机构侵犯患者的知情权 二美容整形外科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医疗纠纷的发生情况是各种各样的,产生纠纷的原因也各不相同,但是,总体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医疗模式的转变 近几十年,医学模式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由传统的医生主导地位转变为医患共同参与,医生的绝对权威地位已经不复存在,就医者的自主意识增强,但是,很多医生并不理解,对就医者的意见不重视,没有在手术前让就医者真正了解手术的效果,部分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2、医护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在医疗活动中,医护人员不重视自己护理过程中各种资料的记录和保存,在与就医者进行沟通时,不注重自己对治疗效果的切实评价;在进行手术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准手术;手术出现失误时,不能及时与就医者进行沟通解决;在一定情况下,就医者会对医护人员的护理及收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而医护人员不能及时对就医者的手术效果进行整理书写,可能导致医护人员与就医者对于治疗过程的表述不一致。 3、医护人员素质不高、医疗技术条件差 美容整形外科作为一门新兴医疗学科,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速度很快,在很多方面还存在局限性,尤其是技术方面,医护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使用的手术设备落后且不专业,部分非医务人员在利益的驱使下走进美容整形领域,很多整形美容机构没有从业许可,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4、就医者维权意识的增强 现代社会,人们的法律知识水平不断提高,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烈,随着国家新的法律的制定实施,就医者在就医过程中更加注重用法律意识保护自己,注重各种治疗方式以及手术过程等资料的收集,一旦在手术中发生问题,就医者可以利用这些资料保护自己的利益。 5、就医者对手术期望值过高 就医者对于治疗的期望值很高,他们认为,只要通过手术,就可以彻底改变自身外貌上的不足,他们对自身的外貌基础没有清楚的认识,不切实际地要求医护人员按照个人要求进行手术,介于每个人对于审美的观点都不同,医护人员与就医者很有可能在手术效果的评价上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 三美容整形外科医疗纠纷的预防措施 事实上,很多纠纷是可以避免的,医护人员希望手术成功,给就医者一个改善外貌的机会,而就医者也希望看到满意的治疗效果,因此,双方都有责任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美容整形外科医疗纠纷的发生。 1、就社会方面而言 社会的管理和保障是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政府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美容整形中心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此类机构准入机制,严格要求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同时,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美容整形机构的正规性。 2、就医护人员而言 从医护人员的角度来说,首先要提高自身素质。整形美容要求医护人员有精湛的医疗技术和高水平的业务素养,同时还要求医护人员对心理学有一定的了解,要能为就医者考虑,特别是在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要学会与就医者进行交流,遵守良好的职业道德,要将医疗过程中的各类文书准备完全并进行严格管理,为就医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再次基础上,医护人员要转变服务理念,要能够改变自己对就医者的态度,站在就医者的角度上考虑问题,对就医者的要求进行全面的考虑、分析并给予反馈,使就医者充分了解医护人员的想法,对医护人员的护理过程给予尽可能的支持。 医护人员要做好前期咨询工作和后期回访工作。在治疗前,医护人员要与就医者进行有效地沟通,在充分了解就医者的要求和期望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治疗,对于手术的过程及预期的结果进行深入沟通,让就医者了解真实的情况;手术结束后,要对就医者的术后恢复等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回访,一旦发现就医者出现并发症等情况及时处理。 3、就就医者而言 对于就医者来说,不能盲目选择,要能够区分媒体广告与实际手术的差别,目前,媒体将很多美容整形的手术效果进行夸大,由于国内没有明确的法律政策进行管理,很多医疗机构为了利益虚假广告,误导就医者,因此,就医者不能盲目相信广告宣传,在进行治疗前,要对治疗有全面的了解,要了解相关机构是否有资质,医护人员是否专业,一定要多询问几家机构,并进行对比,多询问医护人员,找到最合适自己的治疗方案,同时,要明确整个手术过程以及可能达到的效果或者可能出现的意外,手术后的注意事项等等,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 与此同时,就医者要在治疗中保存好相关的就医资料,对自己所进行的手术有深入的了解,一旦发生纠纷,就医者可以借助这些资料保护个人权益。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手术协议书,这是医护人员和就医者对治疗过程达成协议的文字证明,同时也是纠纷发生后的重要依据,在签订协议前,就医者要认真研究协议中的内容,确保个人利益不会受损。 浅谈医疗纠纷预防措施:《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评析 [摘要]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办法中就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规定仍有争议,主要集中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中立性、医院自主权限制和医疗纠纷的仲裁等问题。该研究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抛砖引玉,提出相关改进建议,希望该规章在实施过程中更好的发挥效用,缓解紧张的医患矛盾。 [关键词]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评析 现阶段医疗纠纷的高发、暴力化、群体化,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从中央到地方均在探索如何公正、高效且医患双方满意的纠纷解决路径,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7章专章对解决医疗损害侵权作了规定,到近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地方政府规章层面颁布了各地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但该研究认为《办法》的一些具体规定仍需进一步明确修改,尤其是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下称“医调委”)的中立性、医院自主权限制和医疗纠纷的仲裁问题,可能直接影响到《办法》的具体实施效果。 1 问题的提出 1.1 医调委的中立性问题 《办法》第7条第2款规定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具有简便性、灵活性和经济性的特点,能有效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1],应当予以肯定,但有必要加强医调委的中立性。调解机构中立性是调解医疗纠纷的前提。所谓中立性是指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在调解过程,保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客观性:要求调解机构对纠纷事实的认定要有明确的证据认定程序,不能为了达成调解而牺牲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21、22条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2、公正性:公正性要求调解机构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判断标准主要是看调解机构是否直接或间接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中立性是调解发挥效用的关键,就像被2002年以前人们反复诟病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纠纷进行鉴定就像“老子”鉴定“儿子”一样,如果当事人观念上认为调解机构缺乏中立性,那么无论结果怎样都无法有效化解纠纷。就《办法》中关于医调委的相关规定,其中立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1)《办法》应细化涉及医调委中立性的相关规定 中立性是医调委能否获得医疗机构和患方的信任最关键的因素,但《办法》中并无明确规定。该研究认为,应当从组织、人事任免、经费来源、操作过程等几方面来保证其独立性,医调委应与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团体、医疗机构等保持距离[2]。 (2)关于医调委的评鉴制度 医调委的评鉴制度对于快速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一条新的模式,通过建立医调委专家库,对争议纠纷在短期内评鉴调解,无疑提高了纠纷处理效率,应当鼓励,但评鉴制度本身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关于纠纷过错认定的法定形式有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种,《办法》第34条仅规定了专家库的功能是“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未规定医调委的评鉴职能,虽然医调委的评鉴可以认为是医患双方合意下的一种纠纷快速处理方式,但当涉及到依据评鉴结果签署调解书并形成司法确认书时,法院应当慎重。因为毕竟评鉴结果仅是基于双方合意的非官方结论,签收法院的调解书后当事人就丧失了救济途径。因此,笔者建议赋予评鉴结果一定的地位,否则司法确认的合法性存疑。 1.2 医院财产处置权问题 《办法》第29条规定“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及第二款规定的途径解决,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该条款涉及医院财产自主处置权问题,笔者认为此种限制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法人类型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机关法人,其中公立医疗机构均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根据法人的概念,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可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拥有财产处置权和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的重要属性。医疗机构与患者协商赔偿,本质上讲是对自身行为法律后果的责任承担,和解协议其本质为合同性质,应属法人意思自治领域。从《立法法》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该规定赋予了医疗机构自行与患者签署和解协议的权利,《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对上述权利的限制缺乏法律依据。从行政监管的角度来看,《办法》对公立医疗机构的限制似乎是出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顾虑,从最初的草案也可以看出端倪,但上述做法并不妥当,通过限制财产处置权来预防国有资产流失从经济学上讲是没有效率的,因为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任何第三方的介入都可能增加成本。对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监管,对证实确实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医疗机构采取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另外,从公立医院改革大方向来看,就是要避免政府对医院自主权的过多干预,建立公立医院自主运行机制,厘清医院和政府之间的权力边界,逐步释放医院自主权,以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因此《办法》对医院自主权限制有必要进一步修订。 1.3 医疗纠纷仲裁问题 《办法》第7条第2款规定:“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试行医疗纠纷仲裁”。但根据《仲裁法》第2条规定,只有商事纠纷才能进行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医疗纠纷属于人身权益纠纷,《办法》提出医疗纠纷进行仲裁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再者,即使允许医疗纠纷争议仲裁,仍然面临着医疗行为过错的认定机构和形式问题,如果仍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或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委托医学会鉴定,那么仍然可能会遇到鉴定时间过长、鉴定机构中立性等问题,无法凸显仲裁优势。 2 相关建议与讨论 2.1 增加医调委的中立性 2.1.1 细化制度,保障医调委中立性 《办法》对医调委中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够细化,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相应条款:①医调委的设立人(或称开办人)应当与医疗机构无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②医调委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保证独立性,不受医疗机构和捐助机构的干预;③医调委的经费来源应当与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险承保的保险公司等机构无关;④在调解案件过程中医调委不受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涉;⑤医调委应当保持非营利性。 2.1.2 完善评鉴制度 医疗纠纷争议常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医患双方对基本事实予以认可(如均认为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对于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的;另一种情况是医患双方对于基本事实存在争议(如患方认为医院存在过错或篡改病历,而医方认为自己无过错)。笔者认为,对于第一种情况医调委调解显然合适,但对于第二种情况,多数需要医调委召开评鉴会分清责任。笔者建议,《办法》应当对医调委的评鉴职能予以确认并细化,保障评鉴结论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在此之前,在调解书申请司法确认时,法院应当对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书的评鉴结论进行审查。 2.1.3 加强医调委的经费保障 医调委作为依法成立的民间调解组织,根据《办法》第30条的规定,其调解不得收费。那么医调委的运作经费必须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障,这样才能保证医调委的日常运作,虽然《办法》第8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人员、办公场地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医调委的设立及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及《办法》第10条规定的社会捐助方式。但上述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首先从“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以及“可以”等用语来看,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医调委有“断粮”的可能,因此建议医调委经费明确由财政保障,例如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确保其公信力[3]。其次,对社会捐助机构的规定缺乏细化。医调委具有中立性,其接受社会捐助应当受到限制,对于可能影响其中立性的机构捐助,医调委不得接纳。如:与医疗机构有保险关系的保险公司、医疗机构等。 2.2 增加医院自主权 2.2.1 解除对医院和解权限的限制 医疗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其具有自行和解医疗纠纷的权利,包括诉前和解,诉中和解。《办法》对医疗机构超过一万元自行和解权的限制,在实际案件中可能会大大降低效率。如患者将医疗机构诉至法院后,在庭审过程中医患双方达成和解且和解金额超过1万元,患方同意撤诉。此时,医疗机构能否与患者签署和解协议书?是否还要到医调委或卫生行政机关予以确认?根据《办法》29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是不能自行和解的(如果允许自行和解,是否所有超过1万元的赔偿都可以先起诉再和解?),这显然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和解的精神,因此笔者建议应当解除对医院和解自主权的限制,允许医院与患者自行协商。有声音认为,政府之所以限制医院和解自主权,主要是出于保护医院,避免“医闹”。对此,笔者持不同看法,“医闹”属于非法行为,对于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医闹”,应当严格执法[4],《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对此都有规定,减少医闹,关键在于执法。 2.2.2 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资产管理应当转变方式 《办法》第29条另一个目的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管理方式应当转变。在我国现有医疗体制下,政府作为公立医院的开办人,当然具有防止医院资产流失的责任,但不能以限制医院财产处置权的方式进行管理。结合我国新医改的要求,应从医院治理结构转变入手,建立理事会决策、管理层执行、政府监督的权利构架。通过委派政府官员理事进入理事会的事前监督结合审计委员会的内外部审计事后监督方式,来管理好国有资产,形成良性循环,而非一味的限制医院权利。 2.3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关于医疗纠纷是否可以仲裁学界有不同看法。反对者认为,医疗损害属于人身损害事项,非商事合同纠纷,因此医疗纠纷仲裁于法无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医患纠纷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均属于当事人可自由处分的具有财产性的事项,因而医疗纠纷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5]。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并认为医疗纠纷仲裁与医调委相比,没有明显优势且不符合法理[6]。从法理上说,既然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而同样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却不可,难道两者的赔偿不都是具有财产权性质吗?从专业优势上看,医调委建立了自己的专家库,对于复杂有争议的医疗纠纷通过专家评鉴制度能够快速处理,而大部分仲裁机构缺乏专家库支撑,难以胜任医疗纠纷的仲裁工作;从纠纷成本上看,医调委作为独立第三方民间调解机构,调解是免费的,对于患方来说无疑是减轻了经济负担,而仲裁患方则需要缴纳仲裁相关费用;从快捷性来看,《办法》第39条规定了“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相对于仲裁更加快捷;从终局性来看,《办法》第40条规定了“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的,医调委应当协助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如果经司法机关审查,发现医调委的调解违反法律规定的,还可以予以纠正,但仲裁却具有终局性,一裁终局,缺乏其他救济途径。另外,实践中,深圳市有相关地方规章,但具体报道的仲裁案例为数并不多。因此,从各个方面对比来看,如果完善了医调委第三方调解机制,医疗纠纷仲裁完全可以被取代。 3 结语 《办法》的出台为依法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了新的路径和方法,无疑对缓和医患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办法》中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仍需在实践中不断修正与完善,方能更好的发挥效用,该研究仅针对部分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浅谈医疗纠纷预防措施:病案管理易发医疗纠纷的环节与预防措施探讨 【摘要】 目的:探讨和分析病案管理中易发生医疗纠纷的环节和预防措施。方法:加强对病案质量的控制和对病案环节的管理。结果:2012年医疗纠纷发生率2.55%(51/2000)明显低于2011年的7.50%(150/2000),法律知识掌握人数1458例明显多于2011年的560例,患者的满意度94.75%(1895/2000)明显高于2011年的60.0%(1200/2000),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关键词】 病案管理; 防范措施; 医疗纠纷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信息技术也在飞速发展,卫生信息化程度在逐渐提高,在很多医院都实现电子病案系统来采集病案资料[1]。但是,目前电子病案还不具备相关的法律效力,因此,很多医院实行纸质病案和电子病案同行的双轨制病案管理。在对纸质病案进行保管时,同时对电子病案进行收集和管理[2]。然而,在这样双轨制的管理下,增加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难度和强度,同时也给医院医疗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此外,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以及人们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导致医疗纠纷事件不断增加。对于如何减少和控制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本院从病案管理方面进行着手,目前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回顾性分析总结2011-2012年本院病案管理的相关资料,此次研究对象有2000例患者,其中男1200例,女800例,年龄21~60岁,平均(36.0±2.5)岁。 1.2 调查方式 通过查阅资料的方式对每年出现的医疗纠纷事件进行登记,同时分析发生的原因。狭义的医疗纠纷就是指医疗机构在为患有某种疾病、伤痛或功能障碍的患者提供单纯的医疗康复服务或者病案记录过程中,出现了不良后果或者病案信息错误,由此产生异议而引发的争议。 1.3 预防措施方法 1.3.1 增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 加强对医院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可以通过讲座和视频以及黑板报等方式进行宣传[3]。可以通过定期进行讲座,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增强大家的法律知识。定期地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将一些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讲解,同时让大家认真总结和查找相关的原因,进而意识到病案管理的薄弱点,有效地预防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1.3.2 狠抓病案历书写质量 在医院里,病案的质量是医院医疗质量和管理水平等的综合表现。因此,要及时、准确、科学规范地记录好每一份病案,对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3.2.1 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医院要建立相关的病案书写规范,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对病案进行严格管理,实行奖罚制度[4]。 1.3.2.2 建立健全相关组织 成立病案质量管理小组,由各科室的一把手任组长,下设成员。对医院的病案进行不定期地检查和管理,对存在的不足进行指出,同时对各科室的病案质量进行评比,提出相关的整改措施,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 1.3.2.3 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其病历书写能力,强化业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将病案书写纳入到年终考核中[5]。 1.3.3 突出病案环节质量管理 1.3.3.1 升级电子病案书写系统 将医院的旧电子病案书写系统进行及时的升级和更新,同时增加时效提醒功能[6]。对各个环节都设置相关的时限,同时设置超时提醒功能。实行病案修改权限,只有上级医师能够修改下一级医师病案的权限。实行电子签名制度,对不同文件之间的复制和粘贴实行屏蔽,避免和防止出现不同病案之间出现任意复制的情况。 1.3.3.2 实施网上监控 病案质量管理小组对病案实行网上监控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改和报告[7]。同时定期进行评比和公布,与科室的考核直接挂钩。 1.3.3.3 严格病案归档前把关 当病案到达病案室之后,病案管理人员要对各项检查进行仔细检查,同时对缺项和病案首页缺陷及时地退回到相关的科室,将相关的问题对科室和个人进行反馈并纠正。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3.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采用 字2检验,以P 2 结果 2.1 病案管理结果比较 2011年医疗纠纷事件为150件,医疗纠纷发生率为7.50%(150/2000),2012年医疗纠纷事件为51件,医疗纠纷发生率为2.55%(51/2000),由此可见2012年的医疗纠纷发生率明显低于2011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 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熟悉和患者的满意度情况比较 2012年法律知识掌握人数1458例明显多于2011年的560例,患者的满意度94.75%(1895/2000)明显高于2011年的60.0%(1200/2000),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在医院中,护理病案是完整病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医疗行为过程和医疗质量的表现,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据[8]。目前,很多医院只注重病案的质量,而没有对护理病案进行重视,进而导致医疗纠纷事件不断发生,并且呈现增加的趋势。 为了减少和控制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医院目前采取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加强对护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增强护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护理人员岗前培训和基础护理教育。提高护理人员的病案书写能力,强化其对病案重要性的认识,有效地避免护患纠纷的发生[9],主要措施包括如下。 3.1 化解医疗纠纷及处理法律案件 随着患者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继出台,由病案引起的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如何化解医疗纠纷和处理法律事件已成为医疗管理工作中面临的新挑战。病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病案作为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诊治活动的系统真实记录,经常会作为重要证据出现在法庭上。因此医院必须把提高病案质量管理水平作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3.2 提高医院全方位管理档次 医院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很重要的一面是来源于有价值的病案。加强病案质量管理,保证病案信息充分利用,用病案管理的先进手段、先进技术以及先进理念,反过来用于指导医院管理,是提高医院管理档次的重要途径。这样,医院管理者就能通过病案信息分析医院现状,检查和监督全院工作,指导医院经营管理,提高医院工作效率与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全方位地推动医院向更高档次发展。 3.3 对病案质量进行严格管理,加强对录入人员的培训 病案首页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的相关信息也是法律的重要依据[10]。但是,在很多医院进行病案录入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对患者的名字和出年年月等信息录入错误的问题。同时出现填错血型和药物过敏空白或错误以及输血品种、出院诊断、科室主任没有签名等情况。在病历书写规范中,明确规定要客观、准确、真实、及时、完整地进行病案书写。因此,这些都是导致直接发生医疗纠纷的关键因素,同时与法律紧密相连,需要引起相关领导的重视。为此,要对病案质量进行严格管理,加强对录入人员的培训,强化录入人员的责任意识,控制病案首页录入的质量。 3.4 专门重点管理 对重要人物、医疗纠纷、疑难病例、死亡病例、危重抢救病例、引用新技术等病案进行专门管理,设立专门档案,对其进行重点管理。同时对其的相关原因进行分析和总结,为医院领导决策提供方向,进而减少和控制医疗纠纷的发生[11]。 目前,大多数医院还采用纸质病案和电子病案共存的双轨制病案管理办法。所以,在两种病案共存时,需要将二者的内容保持一致。在对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之前,病案管理人员要对病案信息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同时进行及时地整理和归档以及上架等处理,要做好防虫、防失窃和火灾等工作。在对电子档案进行管理时,要防止病毒的侵蚀,做好备份工作。 总之,在逐步实行病案双轨制管理和医疗纠纷逐渐增多的情况下,要增强医院的法律意识,同时加强对病案的管理,能够有效地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浅谈医疗纠纷预防措施:新形势下放射科医疗纠纷、投诉的原因及预防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以及患者及其家属对自身健康权益的保障和要求日益提高,医患之间因患者对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服务不满意,与医疗机构发生争执所引起的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医疗纠纷也从既往的临床科室延伸到医技科室,从而医疗纠纷也产生了新的内涵。 关键词:放射科 管理 医疗纠纷 投诉 1 放射科新、旧形势下的对比 要分析、讨论一个科室医疗纠纷、投诉的原因及预防,必须先了解该科室的新、旧运转模式及其自身的特点,逐一解剖、分析,尚可认清事实的真伪,从而可有针对性的加以预防、控制。 1.1 既往放射科特点及工作模式:既往国内放射科均为单一的医技科室,而且医疗设备较为单一,仅涉及到普通X线透视及摄片且患者行放射学检查的患者数量少。同时人们对放射科的认识也比较淡薄,法律维权意识更加淡薄。因此,放射科医护人员数量少、压力不大、工作强度不高,各方面的觉悟性也就相对较差。其工作特点决定了以“一过性”为主,工种相对较简单,单纯的为患者摄片及出具报告。 1.2 新形势下放射科特点及工作模式: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放射科在医院的功能和作用上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并以其专业种类多、学科跨度大、工作范围广、技术更新快和投入产出多为特点。国内首次开设放射本科专业是在1983年,起初本科为4年,后鉴于放射专业所接触病种繁多且复杂,改为5年制本科。国内外重点大学及国内部分重视放射专业的二类大学(如:川北医学院、泰山医学院,等)放射专业学生所学课程涉及所有临床及医技知识。在医疗设备方面:首台用于医学临床的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机(X-CT)是在1972年。短短三十余年,X-CT已经经历了五代更新,1992年又出现了双排螺旋CT,此后多排螺旋CT方兴未艾,16排、32排、64排螺旋CT接踵而至,近年256排乃至320排螺旋CT,以及双X线源CT相继问世。 2 新形势下放射科医疗纠纷或投诉的原因剖析 2.1 医德素质差、责任心不强:放射科个别工作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医德素质欠佳,爱岗敬业精神不够,缺乏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思想。态度生硬、冷漠,对患者没有同情心;与患者及家属沟通交流时,对其不能够作出耐心的解释或用词不当,特别是当需要患者配合时不能认真地讲清楚,常常表现为“话难听、脸难看”。部分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态度不严肃,上班时间嬉戏打闹。随意讨论和分析患者的病情和诊治手段的优劣。 2.2 业务素质差、工作失职:业务素质决定了医疗水平。少数工作人员对各种常规操作检查、造影检查和诊断信息认识不够,不能结合临床资料用客观科学的态度来综合分析影像表现,仅凭经验和主观想象来进行诊断,忽略了影像检查的局限性,疾病表现的特殊性。某些医务人员工作中不遵守诊疗操作规程,玩忽职守,疏忽大意;影像资料归档时张冠李戴。 2.3 相互沟通不够、风险意识不强:在医疗活动中,临床科室和放射科应相互沟通。应尽量减少检查资料和信息不准确而造成患者或家属再次增加检查项目,并交费时引起的不满。避免因医务人员不足、工作安排不合理或相互沟通不够,而导致患者东跑西颠,以及划价不准确,特别是有时要患者及家属从中间传话,就会使患者感觉有“被踢皮球”的感觉,容易产生误解,引起不满,进而可能发展为医疗纠纷。 2.4 患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要求逐年增高:部分患者及家属对医院规章制度不理解,对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不可预测性以及个体差异认识不足,完全忽略了影像检查的局限性。个人患者苛求一种或一项检查就要给出一个明确的诊断结果,不知道个体疾病的复杂性及人类知识能力的有限性,一旦因诊断不清或要求进一步检查就产生不满。认为医师故意让其多花钱,对医师无理取闹。此外,部分新闻媒体不负责任的过度炒作,社会公众同情弱者的心态,也是导致医疗纠纷高居不下的重要原因。 3 新形势下放射科医疗纠纷或投诉的预防 3.1 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工作作风是医疗单位预防医疗纠纷的根本所在。加强医德遗风教育包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加强医务人员的自身修养,不断改善服务态度。要改进工作方法,讲究言谈艺术,做到既关心体贴患者,又坚持医疗原则。不随意议论他人医疗行为,不贬低别人抬高自己,不泄露患者隐私。 3.2 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弘扬敬业精神:提高业务素质,减少漏诊、误诊、误治是放射科防范医疗纠纷的重中之重,医技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是决定诊疗质量的关键因素。平时应加强“三基训练”,重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 3.3 健全规章制度、提高法律意识:健全的规章制度,严格的各项操作规范和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是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健全规章制度就是要严格执行各岗位各环节质量管理标准化和制度化。科主任应加强质量管理意识,坚持集体阅片制度,建立科内各种医疗质量登记制度,加强对胶片及其它医疗文书的管理,在举证倒置的今天尤为重要。增强工作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每月定期开展医疗安全法规学习,增强员工的法律知识。 3.4 加强与临床科室沟通、交流:放射科为一个小家,医院是一个大家,院内各科室犹如兄弟,兄弟如手足,手心手背都是肉。一个科室的医疗风险往往涉及到很多科室,其原因可能为学科之间的差别所致,比如:临床某科室某位员工对此项检查不满意,而对于放射科来说此项检查对于排除此类病又不是首选检查,故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往往科室间可能相互推卸责任;为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科室间应加强联系、沟通,就相关业务、新技术等相互交流,使双方及患者均达到满意程度。 总之,预防放射科医疗纠纷关节从自身做起,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业务水平,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及诊疗规程办事,不徇私枉法出具不真实报告,同时还应多与临床相关科室沟通、联系,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导致医疗纠纷。在院内放射科为个体,全院科室唯有相互协作、共同勉励、相互沟通学习,方可大大减少放射科医疗纠纷的产生。
法律法规论文: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探讨 一、社会保障概述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革命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社会保障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体系,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社会保障具有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公平和增进国民福利等重要功能,人们通常称之为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目前,全世界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同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到邓小平同志“共同富裕”,再到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指导思想。我国正处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历史时期,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关系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贯彻落实。如何构建一个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成为摆在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面前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内容和作用 1、社会保障的概念。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上讲,参加社会保险是公民的义务,获得社会保障并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公民的权利。从政府职能上讲,对公民实行社会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一项基本责任。 2、社会保障的内容。社会保障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全体劳动者,目的是保障基本生活,具有补偿收入减少的性质。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收入补偿权利。 (2)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救助的对象有三类: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三是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的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3)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指政府和社会为全体成员或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中特别需要关怀的人群,创造物质文化环境或提供援助。 (4)社会优抚。社会优抚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 (5)社会互助。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参与的扶弱济困活动。 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3、社会保障的作用。 (1)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也是社会保障最核心的功能。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不仅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如今,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国际公约和绝大多数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2)维护社会稳定。实行社会保障,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增进社会整体福利,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一项重要手段,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 (3)促进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可以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积累和投资运营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社会保障确保劳动者在丧失经济收入或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维持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证劳动力再生产进程不受阻或中断。 (4)保持社会公平。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国家保持社会公平的一 个重要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会发展过程中因意外灾害、失业、疾病等因素导致的机会不均等,使社会成员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通过在全体成员之间的风险共担,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分配结果的不公平。 (5)增进国民福利。社会保障的最初含义是“救贫”和“防贫”,即保证所有社会成员至少都能享有最低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障的内容在不断扩充。现代社会保障不仅承担着“救贫”和“防贫”的责任,而且还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更广泛的津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从而使人们尽可能充分地享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质量。 (二)社会保障的主要模式 每一个国家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人口结构,所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也不同。国情的不同决定了社会保障模式的差异,不同国家社会保障的实施项目、覆盖范围、资金筹集方式和待遇支付水平等都有所差别。一般认为,当今世界的社会保障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福利型、保险型和强制储蓄型。其中,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强调政府的责任,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突出政府、企业和个人三个方面的责任,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则更强调个人责任。 1、福利型的社会保障制度。福利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以英国、瑞典为代表,多见于北欧和西欧国家。其基本特征是:全民保障;社会保障范围由生到死,几乎无所不包;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一般性税收;实行广泛而优厚的公共津贴制度,津贴与个人收入及缴费之间缺乏联系;财政负担沉重。 2、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德国、美国、日本等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这一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社会保障费用由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分担,个人和企业缴费为主要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以保障基本生活水平为原则;待遇给付标准与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和缴费相联系;强调公平与效率兼顾,既要保证每一个公民都能享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待遇,又不能影响市场竞争活力。我国采取了这一类型社会保障形式。 3、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以新加坡、智利为代表,其基本特征是:建立个人账户,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全部计入雇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投入资本市场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雇员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完全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积累额。 下面谨就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础的社会保险和再就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向各位主任、委员做一简要的讲解和说明: 二、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的特征、基本原则及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社会保险的主要特征。 (1)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缴费等义务。劳动者在满足一定资格条件后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任何法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2)共济性。社会保险实行互助共济,按照大数法则,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调剂使用资金,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越大,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越强。 (3)普遍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各个国家有所不同,有的覆盖全体国民、有的则只覆盖全体劳动者。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一般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别省份还覆盖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或农村人口,如海南省就实行社会全员保险。 2、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1)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的平等权利,同时对社会保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参保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之后,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既要体现社会公平的因素,确保每一个劳动者都能维持基本生活,又要适度体现不同劳动者之间的差别,以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维护社会公平的同时,也需要强调社会保险对于促进效率的作用,力求做到公平与效率兼顾、统一与差别并重。 (3)待遇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阶段,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也相应不同。如果社会保险跨越生产力发展阶段,提供过高待遇水平,势必会增加企业和在职职工的负担,抑制经济活力,而且在客观上了会造成“养懒汉”的社会效应,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危及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但如果社会保险的待遇水平过低,则无法充分发挥其生活保障功能,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充分考虑到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口众多且老龄化速度加快的现实国情,根据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确保与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标准。 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首先,性质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其次,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第三,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负担。第四,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 (二)养老保险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过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几个发展阶段,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全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积极扩大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基本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已基本形成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包括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框架。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费的大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其余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为职工个人所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符合条件的发给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从社会统筹部分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个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从个人帐户积累的资金支取。20__年,国务院在辽宁省进行试点,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该《试点方案》规定,用人单位缴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基础养老金标准由职工平均工资的20调整到30左右,个人帐户规模由11调整为8。这一模式,汲取了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的优点,在制度建设上实现了创新。在社会统筹方面,通过继续实行现收现付模式,休现了社会保险社会互济的原则;在个人帐户上引入完全积累模式,以激励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增强职工自我保障的责任和意识。同时,国家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企业年金采用个人帐户方式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其中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三)失业保险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确定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失业保险的主要 作用,一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二是支持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既是国际通行作法,也符合我国的实际需要。我国的失业保险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为本人工资收入的1,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在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财政给予必要补贴。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给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最长期限为2年。 (四)医疗保险 经过对传统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1998年,国务院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政策框架,奠定了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引入医疗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分担机制和个人帐户的约束机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统筹部分由用人单位缴费,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左右,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我县医改政策规定,单位缴费部分45岁以上的划入40,45岁以下划入20,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等小额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等大额医疗费用。同时,要逐步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妥善解决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 (五)工伤保险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医疗、抚恤等费用;覆盖范围由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和劳动者;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事故发生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以鼓励企业重视安全生产,积极预防事故;从实际出发,制定了较为科学合理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劳动鉴定制度、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制度。今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我县将在适当时期开始运作工伤保险。 (五)生育保险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国家规定,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必须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企业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等项待遇。 (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9年,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和管理制度。目前,我国所有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有地已全部建立了这项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条保障线”。它的保障对象是城市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部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这项制度的实施,提高了社会救济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拓展了我国社会保障的内容。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政策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退民进步伐不断加快,出现了大批下岗失业人员,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千方百计促进再就业,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近年来,根据上级部署,我县成立再就业服务机构,在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政府、社会、企业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资金,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通过失业保险对失业人员发放失业救助金,同时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落实了三条保障线制度。到20__年9月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托管三年期满,为了解决这些困难职工的生活和就业问题,我县又于20__年4月开始启动“城镇贫困人口和下岗失业人员救助工程”,多方筹措救助基金,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分别发放救助金或救济金,顺利实现了下岗职工与失业保险的并轨。 为充分体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党中央、国务院于20__年9月30日在北京又一次召开了政治局常委全体参加的高规格、大规模的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部署全国再就业工作。会上,总书记、朱熔基总理分别发表了重要讲话,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__]12号),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20__年8月新的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再一次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会上总书记、总理、黄菊副总理分别做了重要讲话,把再就业工作提到了更高的程度上,并对做好再就业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责任。 我县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于8月7日召开了全县再就业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我县再就业工作,会上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制定了符合我县实际的再就业扶持政策,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责任,提出我县再就业工作具体措施。 (一)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范围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20__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和被用工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凭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核发的,由省统一印制、统一编码的《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再就业扶持政策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合伙承包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从有收入时起1至3年内免征 农业特产税。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免收费政策。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2)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县财政部门筹集。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建。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据实贴息,展期不贴息。 (3)建设部门在规划城市和整顿市容时,要适当保留和发展一些社区简易市场和摊位,也可安排一些相对集中的培育性生产经营场所,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三)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2)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各类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招用人数从再就业资金中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养老失业保险企业负担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 (四)再就业援助活动。 为了有针对性、有重点的解决“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我县制定了具体的帮扶措施。 一是“4050”人员及“三种家庭”的划分 “4050”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截止到20__年9月30日年满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女性和年满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男性,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夫妻双方下岗或失业家庭;一户两人以上下岗或失业家庭;特殊困难家庭(单亲抚养子女家庭;夫妻一方下岗或失业,另一方患重大疾病致贫家庭;企业军转干部夫妻一方下岗或失业家庭)。 二是“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 “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实行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县再就业办公室核准的方式确定,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填报需要帮扶的内容,选择就业岗位或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帮扶。 三是县委、县政府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依据县直单位现有副科级以上人数,将再就业帮扶任务分解到县直各单位。有帮扶任务的单位要对帮扶对象负责到底,本单位无岗位的,可以安置到其它单位或各类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如帮扶对象三次拒绝安置的,视为无再就业愿望,今后不再享受再就业岗位帮扶政策。 四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每招收1名“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按季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养老失业保险单位负担部分,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即用人单位按月先缴,财政部门按季后补)和每人每月150元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各类企业使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工资标准不能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五是“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一次性给予下岗失业人员3000元的创业开办费补贴,不再给予再就业岗位帮扶。“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一次性3000元开办补贴后,办理退照(营业执照)手续的,工商部门代为收回《再就业优惠证》,交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是“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子女在9年义务教育阶段,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教育部门免收书本费、学杂费,在校寄宿的,减收60的寄宿费,免减部分由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拨付给教育部门。 七是“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到县外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县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每人1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补贴;给予下岗失业人员家庭每月100元生活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八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县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每月补贴生活费2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达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列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九是未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三种家庭”中有特殊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认定后,可列入岗位帮扶范围。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社会保障工作涵盖广、法规政策性强,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民心工程,由于自己学习的不够好,讲解的很可能不深不透,我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学习,在实践中勇于探索,不断巩固和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干部职工真正分享改革开放成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律法规论文:从法律法规建设看我国电子政务的新发展 今年的七月一日,良多新人都领到了新版的结婚证,新的结婚证除了了在色彩以及设计上与旧版结婚证有所不同外,更首要的事,它增添了良多与信息化有关的措施,比如可以在全国规模内联网进行查询,以避免“婚姻欺诈”及“包2奶”等等。这些都是在去年我国颁布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后民政部门采用的新举措。而在七月二日民政部办公厅的《关于启用新版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通知》中又做出了具体的说明:登记人员通过“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软件系统可以完成个性化定制、业务受理、审查、申请人婚姻状态查询等所有婚姻登记业务工作,系统软件网络版还可实现婚姻业务的在线预约、受理、审查及联网查询等功能。 一样也是这1天,国家工商总局施行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也在其第6条中做出了这样的规定:“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者其拜托的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提交申请:(1)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2)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该提供申请人或者者其人的联系方式及通信地址。对于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该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内容1致并相符法定情势的申请材料原件。” 仍是在这1天,商务部施行的《对于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4条规定:“对于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履行全国联网以及属地化管理。备案登记机关必需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须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撑、保护的专职人员和连接商务部对于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下列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干装备等前提;”第5条规定:“对于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1)领取《对于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下列简称《登记表》)。对于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者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这些不同部门与电子政务有关的规定都选择七月一日这1天施行,是偶合吗?不,是我国的电子政务在从不同的方向同时向咱们走来,更为科学公道、更法制化、也更为人道化。 综观近1段时间来相干部门以及省市有关电子政务的立法流动,咱们还可以发现良多相似的信息,我国电子政务发展以及法制化的迅猛以及密集程度可见1斑:二00四年二月二五日,深圳颁布《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然办法》;三月二四日,上海《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以及登记办法》;四月一六日,深圳修订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其中第3109条规定:“商人可以采取电子帐簿,但在改换所使用的财务软件时不患上损坏已经经生成的数据”;五月一二日,农业部提出《关于展开网上推介农产品工作的通知》;五月二0日,疆土资源部推出《关于切实加强疆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然增进依法行政以及行政为民的通知》;五月二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做出了《关于做好“网送税法”宣扬工作的通知》;六月九日,北京市西城区颁布《政务信息网上公然暂行规定》以及《关于开通网上评议系统的通知》;六月二四日,国家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动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的通知》;六月二六日,《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出台 那末,这些三番五次出台的关于电子政务的法规、规章或者文件主要都包括了哪些内容,这些内容又反应了我国电子政务及电子政务立法的哪些新的发展趋势呢? 1、借助网络,加快了政府信息公然的步伐,政府的公然透明性进1步增强,更便利于公民参政议政。 反应这1内容的相干法规主要包含《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然办法》,《关于做好“网送税法”宣扬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西城区《政务信息网上公然暂行规定》以及《关于开通网上评议系统的通知》,广州、商务部、深圳、上海、杭州、昆明、武汉、大平等地前后颁布的政府信息公然办法。不管是出于建设公正透明的服务型政府的目的仍是按照WTO的相干原则,政府信息的公然、再公然显然是建设电子政务的首要内容,并且也是电子政务患上以充沛发展的基础。而网络与政府信息公然、公民参政议政又有着甚么样的瓜葛,将会在政府信息公然中扮演甚么样的作用呢? 政府信息公然的渠道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包含报纸、杂志、书籍、电视、电影、告示和互联网等,只要可以起到将信息由1传送最多的作用,就能够成为政府信息公然的渠道。并且,不同的渠道的传布情势、规模、影响力以及存在的时间等都是不同的。在这些各具特点的传布渠道中,互联网又有着其不同于其他传媒的独特1面。作为1种斩新的传媒形态,网络以其交互式、非中心性、跨地域、即时性以及智能化标新立异,并且恰是因为它的这些特色适应了现代社会人们出产、糊口以及信息交换的请求而使其展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具体在政府信息公然领域,网络的这些特色也患上到了充沛 的体现,特别是它的交互式以及智能化的特色,是其他传布方式难以具备以及没法取代的。 首先,因为互联网的智能化,通过链接、搜寻引擎等强大的检索以及信息集胜利能,可以更快速、有效、全面地取得某个或者某类信息,所以通过互联网实现政府信息公然,就会便于泛博公民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有效的方式实现最大规模的信息获取,而这类获取常常不是某单个信息的截取,而是大量同类信息的同时取得,更有助于公民充沛地行使知情权,有助于实现政府信息全面充沛公然的目的,信息公然所带来的附加值也更高。 其次,因为互联网的智能化,通过数字签章、数据加密等功能,可以实现信息的定向传布,而这1点对于于政府信息公然也有着现实的意义。由于可能在1些情况下需要实现特定规模的公然,而互联网可以锁定特定类型受众或者特定规模受众的功能这时候就能够派上用场,也就是说,互联网的公然与保密的有机结合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为实现某些政府信息的有前提的公然服务,简单地说,就是这样的公然是可控的。 第3,因为互联网的交互性,通过BBS等功能,可以在公然政府信息的同时获取大量的反馈信息,有助于实现政府信息公然中政府与公民的良性互动,并且10分合适那些需要征求大众意见的政府信息的公然。而恰是这样的交互性,可以很好地实现公民的介入以及监督,更为进1步地增进政府信息公然以及依法行政。还有,通过互联网的特定功能,可以很利便的实现对于某条信息的点击次数的统计等功能,实现对于政府信息公然的科学化管理。 例如,北京市西城区颁布的《关于开通网上评议系统的通知》就是在区政府网站开通网上评议系统,对于网上大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网上评议规模包含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网上评议系统栏目包含区长信箱、批判意见、政务信息公然申请、投诉举报、建议征集、办事监督、网上打分、热线电话8个栏目组成。而其中的网上打分就是由大众给被评议部门打分,评价政府的行动。 总之,因为具备交互性以及智能化等特色,互联网作为1种斩新的传布工具确切有着其他媒体所不具备优势,而恰是这些优势可以在政府信息公然中起到首要的作用,使患上通过互联网实现的政府信息公然更为科学、更为公道、更为充沛、更为有效。并且,咱们有理由相信,网络在政府信息公然中所起的作用会跟着时间的推移而增长,为实现民主与法制化的现代社会作出独特的贡献。 2、通过网络以及电子化情势实现的登记注册以及联网在良多领域患上到了法律上的认可,并成为政府需提供的途径之1,为这些领域电子政务的展开扫清了道路。 就像咱们前面提到的,跟着几个法规或者规章的竟相登台,我国企业登记、结婚登记以及对于外贸易经营者登记注册的信息化程度患上到大幅度提高,在良多领域,电子化的登记申请被视为合法,不管是从政府网站下载仍是以电子邮件的情势提交都被视为正当的情势,政府部门必需予以受理。登记、注册、备案、年鉴、审核等工作是政府的首要职能之1,工作量大、触及面广,是体现政府形象与效力的“窗口”,而这些环节电子化的实现无疑是这些领域发展电子政务的1个优良的起头,极大处所便了企业,有益于电子政务以及电子商务的对于接,实现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的互动。 3、电子政务立法获得必定突破性的进展。 如果说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深圳的《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然办法》、上海的《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以及登记办法》、农业部的《关于展开网上推介农产品工作的通知》等还都只是从1些侧面对于电子政务中的1些环节做出法律规定的话,那末天津的《电子政务条例》则可以认为是我国第1部全面规范电子政务各个环节之处性政府规章,在我国电子政务立法中有着无比首要的意义。该条例从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数据库建设、政务信息交流机制、政府信息公然、信息安全、应急处理、知识产权、相干方的责任等几个方面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有益于全面规范电子政务建设,增进电子政务发展,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像这样的在1部规章中集中规定电子政务方方面面规范的做法,在我国尚属首次,是我国电子政务立法全面、集中开展的1次有利的尝试,值患上关注以及确定 法律法规论文:中国电子政务发展现状研究白皮书之“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建设” 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建设工作在试探中前行。时至本日,我国在电子政务领域没有1部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这是使人遗憾的。1项法律法规的制订,是跟着社会不断的发展,社会糊口不断丰厚的条件下,以建立新的社会规范为目的的政府改进举措。电子政务发展至今,它的每一个环节与法律法规的各种前提互相影响,互相作用。1方面,电子政务的发展状况直接为有关法律法规的制订提供根据;另外一方面,法律法规的施行也摆布着电子政务的发展前途,制约电子政务的发展速度。更首要的是,纵观全世界,电子政务立法可以说是现今世界立法的重点,要实现与世界接轨,特别在我国加入WTO之后,电子政务立法的首要性以及迫切性更是显露无疑。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政务立法工作进展迟缓。这里有体制的缘由,有观念的因素,也有技术层面的问题。 电子政务立法燃眉之急,势在必行。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整体上仍处于低级阶段,业务水平不高,信息资源开发应用滞后,互连互通不顺畅,标准不统1等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电子政务的快速以及健康发展。电子政务的发展环境,特别是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建设方面,与我?缱诱窠ㄉ柘肿囱现赝呀冢蟠笾圃剂说缱诱竦姆⒄埂?BR 截至目前,我国政府网站已经突破二万个,愈来愈多的政府开始启动互联网平台,努力实现网上办公,同时,跟着我国网民数量的急剧增添,有愈来愈多的人开始习气从网上查询所需要的信息或者进行网上报名,电子政务与更多的人开始了早期的互动。应当说,这1现象已经将“立法对于象的不肯定性以及难以掌握性”这1理论颠覆。同时,电子政务管理权限等1系列具体问题急需法律法规的判决,此外,跟着互联网络的进1步发展,网络犯法现象屡禁不止,除了去技术因素,犯法事实的确认及具体惩罚措施的有效性要通过法律来实现。从一九九五年至今,有几10个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纷纭出面制订或者正在制订相干法律法规。在我国入世的大好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务公然不但是咱们自己的需要,而且也是咱们实现与世界接轨,兑现咱们入世许诺的条件前提。 二00一年八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成立,这标志着我国真正开始了电子政务的立法阶段。同年一二月,国务院作出“中国建设信息化要政府先行”的首要决策。二00二年七月,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以及公然《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点意见》,将电子政务建设纳入了1个全新的总体计划、发展阶段,及时制订以及执行1批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轨制,为今后正式立法奠定了基础。 目前,世界各国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处于无统1规范、不断修订的不成熟阶段。因而,在制订我国电子政务相干法律法规的同时,咱们应当真总结发达国家的经验。 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许可法》(下列简称《行政许可法》)于二00四年七月一日正式施行,这是1部制约、束缚政府行动的法律,该法对于提高政府执政水平,扭转执政方式、管理方式提出了更大的请求。该法的施行,无异于中国政府的1场“自我革命”,之前在行政许可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有望患上到深层次改良。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请求,各级政府工作要体现 “便民、介入、公正、及时”,要做到人民政府为人民,就必需推动政府管理立异以及职能转变。依照这1请求,各地各级政府的应答措施,必然会向着加快审批轨制改革,简化办事程序,施行1站式服务的战略方向发展。 为落履行政许可法,各级政府多会采取行政干预的方式,限期清算现存行政审批事项,并在“物理上”将相干审批部门的受理功能集中于1处,统1对于外办公,体现便民;相干管理部门将为集中办公的各窗口单位,创立统1的数据交流平台,实现网上并联审批,简化手续,优化程序,提高时效。新的电子政务系统将替换原本的旧的独立系统,实现审批全进程的电子化,届时用户可应用因特网就地、就近申报,承办单位在网上予以受理,经政务外网以及政务内网办理后从因特网上反馈结果或者查询进度。 电子政务不但是1种科技手腕,而且由于减少了申请者、审批者的沟通程序,仍是政府职能实行方式的转变。目前,1些地区政府的网站,只有地区要闻、风采介绍、法规规章、招商引资等文字页面,较高档的省级政府网站也只是增添了办事指南、公家监督栏目,和以及所属各厅局的网站的链接。只有很少相对于比较先进的电子政务网站有1些政务窗口,如工商登记的企业名称、网上预查等。《行政许可法》的施行,政府职能的转变,都呼叫着电子政务的进1步发展。 2、《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电子签名法(草案)》 二00四年八月二八日上午,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1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办全部会议。依据委员长会议的抉择,会议对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电子签名法(草案)》(下列简称《电子签名法》)进行了表决并取得通过。随后国家主席签署了第108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草案)。 《电子签名法》将于二00五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电子签名法》共五章三六条,该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动,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率,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并对于法律所触及的“电子签名”做出明确规定:数据电文中以电子情势所含、所附用于辨认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政务的发展,首先离不开网络信任。《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使网络信任方面的问题患上到根本上的改善。例如PKI技术,在网络信任方面,它触及到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国家信息化的总体发展战略等多层面问题,是相干技术、利用、组织、规范以及法律法规的总以及,是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 PKI是为网络用户、装备提供信息安全服务的拥有普适性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该体系在统1的安全认证标准以及规范基础上提供在线身份认证,核心是 要解决信息网络空间中的信任问题,肯定信息网络空间中各种经济、军事以及管理行动主体(包含组织以及个人)身份的惟1性、真实性以及合法性,维护信息网络空间中各种主体的安全利益。PKI技术采取证书管理公钥,通过第3方的可托任机构CA认证中心把用户的公钥以及用户的其他标识信息捆绑在1起,在互联网上验证用户的身份。目前,通用的办法是采取树立在PKI基础之上的数字证书,通过把要传输的数字信息进行加密以及签名,保证信息传输的秘要性、真实性、完全性以及不可否认性。1个完全的PKI系统由认证机构(CA)、数字证书库、密钥备份及恢复系统、证书作废系统、利用接口(API)5大系统形成。目前,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已经逐渐认识到PKI触及重大国家利益,是互联网经济的制高点。目前我国PKI发展还面临许多问题,如:CA发证量不大、利用水平不高等,CA行业1度还面临无主管、无标准、无管理办法的“3无行业”的窘境,尤其是全国二0多个省市各自为政,成立了许多不能互联互通之处CA,人为地用新技术将市场进行电子割据,构成信任孤岛,有悖于树立全国统1电子商务市场的整体目标。究其缘由,主要不在技术,而在利用环境,目前还缺少法律根据,没法认定责任,而且我国整体信息化水平还不高,网上支付手腕不完美,电子商务发展迟缓,网上交易需求不显明。 针对于上述情况,我国确立了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的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制订科学可行的长远发展计划,保证国家网络信任体系的可延续发展以及运行;制定并完美与信任体系相干的法规以及技术标准,为网络信任体系的建设以及运营提供完美的法律以及技术根据;建成布局公道的国家网络信任体系并施展作用,为国家信息化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截至目前,全国已经建成CA(CertificationAuthority)认证中心约八0个,发放电子证书超过五00万张,在金融、税务、报关、工商年检等行业以及部门患上到了广泛利用。标准化工作方面有了突破,首批九 个技术标准已经完成评审,行将由国家标准管理部门颁布,此外一四个首要的技术标准以及管理规范正在抓紧制订,预计明年可全体颁布。此外,为解决我国CA间互联互通存在的问题,中国正在施行“CA互联互通示范工程”,工程将基于桥CA技术,对于国内已经树立的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以及体系各型的6个典型CA进行配套工程的建设,进行互联互通互操作,并开发互联互通标准规范以及示范型利用。 《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施行,为包含PKI等技术在内的电子政务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有改动!) 法律法规论文:土地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一、我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必要性分析 近年来,我国土地违法现象面广量大,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违规设立各类开发区,随意圈地、征地、批地。一些地方过去名目繁多的开发区至今仍有大量土地闲置,新一轮兴办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圈地现象又有上升之势。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任意出台土地优惠政策。有的地方以农业开发为名,进行非农业建设。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用途搞其他开发。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甚至实行零地价、负地价,导致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3、规避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一些地方以各种形式规避这一制度,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4、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非法入市。对划拨土地使用权非法入市即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的“土地隐形市场”,造成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而且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二、我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建议 (一)加强对土地法学的研究近年来,很多高校都增设了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这对于培养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和实现科学化、专业化土地资源管理是十分有利的,在对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同时,也要加强土地法学、这个土地资源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学科的研究。对土地法本身的研究应该在土地法科学性评价、土地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土地法基本功能发生作用的条件和环境、土地执法体系、土地法律成本等方面开展。对土地法不同角度的研究主要可归结为:从人类的历史发展角度研究、从土地法的立法技术角度研究、从土地法的法律效用角度研究。 (二)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借鉴发达国家在土地管理上的经验,应建议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用地的土地供应最低比例写入《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我国也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例如,在国办发[2006]37号文件中规定了“城市新开工住房建设中,套型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必须达到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不得低于70%”。但目前制定的一些政策措施仅限于国务院文件、部门规定等层面,约束力不强,政策执行效果不佳。因此,应将保障公民居住权上升到法律层面,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的最低比例写入《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对于不执行该项规定的,均应视为违法行为加以严处,从而遏制土地投机,有效地控制房价的过快上涨。将土地可持续利用、节约集约利用的思想作为重点内容写入《土地管理法》。我国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通篇较少提到土地可持续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问题。当前,在资源瓶颈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已经是“好”在“快”前、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已经成为国土资源管理当前及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工作重点的情况下,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及节约集约利用的思想也应该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写入《土地管理法》的首要位置。在土地管理法中,应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制定过程和规划成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立法者对于个人权利的偏见一直是土地规划历史上的主要特点,新出台的《土地法》应放弃这种偏见,以较多的笔墨对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进行了规定,在规划制定、实施过程中始终贯彻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的原则,这也是国外发达国家土地方面法律的通行做法。因此,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中,也应当增加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与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土地信息的数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情况下,都应该公开、透明,广大公众可以随时通过一定的程序查阅,同时应增加公告和听证程序的有关内容,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大监督力度,防止腐败,促进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政策更好地执行。 (三)执法机构设置专业、负责的执法机构是解决土地执法难问题的组织保证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目前,我国基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都下设了执法监察大队,但是因为权力不够、经费落实难导致执法监察大队往往流于形式,工作效率不高。而且,因为监察队伍的性质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时,依法行政与部门经济利益的矛盾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因而我们要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中下设专门执法监察部门,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并在组织上、思想上、制度上、专业素质上和装备上加强对这一队伍的建设,完备充实土地执法必要的办案工具和办案经费,提高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在执法监察工作中的积极性。要在法律上明确土地执法监察部门的具体权力,要赋予土地执法监察人员行政强制权。什么情况下可以自行解决违法行为、处罚违法主体,什么情况下需要求救公安和法院,都应该在法律上找到具体的依据。 (四)完善土地动态巡查执法监察制度我国的土地违法大都还是“民不举,官不究”,无形中导致了很多违反案件的出现,出现后又无法及时制止,最终酿成破坏土地的后果。在1999年11月18日由国土资源部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个通知明确了我国在土地执法中采取动态巡查的工作方式,这样的工作方式对于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及时的加以纠正和制止是十分有效的。但是这仅仅是个通知,动态巡查还有待于上升为正规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执法监察制度,以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建立起省、市、县(区)、乡(镇)四级动态巡查体系,划分巡查区域,明确巡查责任,建立起层层负责的斯基动态巡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大动态巡查的覆盖面,提高动态巡查的质量,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将国土资源违法消灭在萌芽状态。近期,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向几个试点省会城市派驻了土地督察人员,对于加强动态巡查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结论 笔者人为人多地少是中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必须把节约土地放在首位,中国的土地利用也必须走节约和集约用地的道路。土地的管理不仅涉及到国家粮食安全,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环境的安全。土地的严格管理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也有利于经济增长的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对单位和个人而言,通过土地市场实现利益最大化是他们在市场机制下的最佳选择。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研究分析土地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法律不允许但又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范围内采取种种活动。在法律不允许的情况下,单位和个人往往会自觉地衡量其行动的成本及预期效益。当效益高于成本便实施违法行为;当效益低于成本便放弃违法行为。对政府而言,政府的财富最大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土地法律制度,保证社会发展对土地的正常需要;另一方面保证各有关单位、社会成员的土地收益最大化。国家在加强土地法制建设、降低土地违法行为发生率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各种经济主体的利益关系,运用利益驱动机制引导社会合法用地、遏止土地违法行为。首先,要考虑立法的实际需要,将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市场行为纳入土地法律规范,如我国目前民间实际发生的不动产典当等行为,就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无法引导经济主体去判断该行为的合法与非法性,更无法进行法律意义上的成本效益对比。其次,要明确法律禁止或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的法律后果,让经济主体清醒地认识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将支付的代价或成本。第三,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及其对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本身的监察,确保违法行为都能得到依法处理,让所有的违法者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打消准备采取违法行为者的侥幸念头,迫使其将违法责任纳入自己的成本效益核算内容,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土地的严格管理有赖于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和法规和执法者的依法行事。涉及范围广、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土地法规能够直接引导执法者的依法行事,并从质量和数量两方面保证对土地资源保护,进而促进循环经济理念在我国的良好体现,以达到土地资源、经济建设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 法律法规论文:试析保险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5年制定的《保险法》,带有明显计划经济体制烙印,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缺陷,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范围上,都已越来越不适应保险业自身发展和保险经营环境的变化。本文约5000余字,试从保险立法中“近因”原则的缺失;不利解释原则适用上的模糊;合同陷阱的隐藏;不易把握的明确说明义务及滞后的保证保险立法等五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及缺陷;并从完善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规范保险人义务,加大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监管机构职能,提高监管水平等方面提出了对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现代化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证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投保人为了预防危险,将一定的保险费支付给保险人,如果危险事故发生或出现合同约定的条件,保险人则须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则通过建立保险基金来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由此可见,保险是为了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一种商业活动,其目的是通过合同法律行为来实现的。保险合同具有“最大善意”、“双务、有偿”、“射幸”等特征。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立法经历了以无到有,由粗到细的过程,逐步完善了相关法规:1983年实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2年通过《海商法》,1995年通过了《保险法》。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997年、1998年分别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暂行规定(试行)》。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发生,解决保险争议,完善商事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但也还有许多不成熟和不规范的地方,对比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完善的保险体系还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主要表现为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不够全面,规范保险新业务的立法相对滞后等方面,以下笔者试从“近因”原则缺失、条款文字歧义等方面分析我国保险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求抛砖引玉: 一、“近因”原则的缺失 《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试实信用原则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而“近因原则”这一被国际保险业普遍运用的原则在我国缺乏运用的法律依据。所谓“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其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在近因原则中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属近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而近因原则的缺失正是导致保险合同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产生凡是投保的利益遭到损失时皆可获得赔偿的想法的根源,从而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纠争。近因原则作为常用的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一条重要原则,在我国《保险法》、《海商法》竟未作出明文规定,不得不说是我国保险立法的一重大缺憾。 二、不利解释原则适用上的模糊 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来确立的,而作为附合合同的保险合同,不论是投保单、保险单还是特约条款,大部分都由保险人制定,在制定时,必然经过深思熟虑,反复推敲,内容多对自己有利,且已经基本实现了格式化。格式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备制,极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险人拟就的条款。再者,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也实现了合同术语的专业化,保险合同所用术语非普通人所能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一旦合同成立而双方发生纠纷,投保人将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国在长期的保险实务中积累发展了不利解释原则,以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救济。在格式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文义不清或者有多种解释时,应当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实际上是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法第三十条也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我国关于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规定,已经实际上确立了不利解释原则,与国际惯例是相一致的。这对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经济上的弱者)的利益维护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以及不承认判例的拘束力,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用语经不同的法院解释,关于该用语的正确含义,所表达的当事人意图,以及由此产生的效果,可能会存在相互冲突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而由于不利解释原则在适用上缺乏统一的标准,究竟何种条款能适用 该原则,特别是不利原则能否适用于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核定的基本保险条款,将直接影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结果。而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中对此既没有相应规定,关于这方面的案例和研究也鲜见于众。 依照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如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等条款,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基本保险条款是运用于主要商业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基本保险条款。国家的基本保险条款,各保险公司应当执行。此类条款所使用的语言被保险管理机构依法规定核准,理应不存在歧义,但实际生活中,保险人根据其自己的认识水平和为了谋取最大化的利益,在备制保险合同时依自己需要将基本条款插入其中,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备制不能做任何事情,而且往往在订约时也难以全面知晓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根本就无从知晓哪些条款属于基本条款,就更别提理解了,例如对“现金价值”一词,有的保险合同中将其定义为:“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所有缴清增值保险的现金价值以及累计红利之和。”有的保险公司则干脆对其未作任何解释,投保人对该词只有靠自己理解,但实际上“现金价值”一词的定义应该是责任准备金扣除退保费用后的金额,而责任保证金指的是保险公司从保户累积的保险费中扣除被保险人的死亡成本以及分摊保险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再加上利息计算后所得金额。所以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中的弱势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当事人对基本条款发生歧义或者文义不清的争议时,法院对是否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就会因缺乏统一的认知标准而感到无所适从,不仅会影响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人的商业信誉,也会给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合同陷阱的隐藏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应各自依约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其中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有:告知义务、维护义务(包括维护保险合同标的安全及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则是:说明义务、及时赔偿、解约限制和承担费用等。可以看出,在交付保险费与赔偿方面,投保人的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责任,与保险人承担赔偿的义务与责任,两者是相互独立的。谁违反自己的该项义务,便要承担与该项义务相应的责任。但双方的义务与责任之间不具有此消彼长的对应性,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义务的违反,并不必然导致保险人赔偿责任的减轻或免除。但有些保险公司(主要指财产保险公司)在使用格式合同与投保人协商财产保险费的交付与赔偿方式时,作出了如下约定:经双方同意,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首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赔偿;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第二期保险费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下列一种方法赔偿或承担保险责任:1、按实交保费与应交保费比例折扣支付赔偿金额;2、按实交保费计算保险期限,过期不负赔偿责任。上述赔偿方法是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来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实际上将投保人违反交费义务的责任,规定为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赔偿义务的依据。通过保险人制定解释格式条款的优势,全部或部分地剥夺了投保人获取赔偿的主要权利,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这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明显相悖的。而且该赔偿方法还隐藏着非经留意难以发现的合同陷阱。如按第1种方法,当投保人交付了第一期保险费后,在第二期交费义务履行期限未至时,如发生保险事故,尽管投保人无任何违约行为,也只能获得部分赔偿。按第2种方法,实际上赋予了保险人根据投保人交费情况而单方变更保险期限的权利,甚至免责,对保险事故不负担任何责任。保险人巧妙地利用格式合同设置了能使自己规避应尽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而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丧失利益的陷阱,充分说明保险人在拟制这种格式合同时,已经严重地违背了诚信原则。此类条款的适用,违背了现代社会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公平与诚信原则,损害了许多被保险人的利益,应受到保险监管部门依职权的主动干涉。 四、不易把握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详细规定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情况的说明义务以及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第十七条则规定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上述两款虽对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违背义务的责任,作了详细明确的描述和规定,但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形式,使其在实践具有极大的弹性和不确定性。仅从以上述条款的字面上来看,第十六条针对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分别赋予保险人有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或视情况退还保险费的权力。而对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保险条款的责任则未作任何规定,而保险人对其责任免除条款未作明确说明的后果也仅是导致该有关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已。通过对比,不难看出《保险法》在这一问题上对投保人明显科以了较保险人为重的责任,有违民事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平等原则之嫌。作为素有“最大善意和最大诚信合同”之称的保险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却因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对合同中使用的语言文字理解不同从而产生争议的例子屡见不鲜,恐怕与《保险法》对保险人上述义务的规定太过宠统有着一定的关系。此外,因《保险法》对有关保险中介组织规定不完善,以及国内保险行业体系的不成熟,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专业化的保险公司或经纪公司,一些保险公司大量聘用(严格意义上来说,只能算是使用,因保险公司与个人人员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个人从业人员,此类人员数量虽多,素质却差次不齐,而且流动性极大,他们为了获取佣金,在对一些可能影响投保人决定的合同条款进行说明时,也难免会为了一己之利而有意作出含混甚至违背条款本义的解释,所以导致争议的发生也就无足为奇了。 五、滞后的保证保险立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交易方式,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交易方式日渐增多,特别是随着分期付款这一现代消费方式的出现,涉及到保证保险的问题越来越多,不少保险公司均开办了此类业务,但《保险法》除在第九十一条确定财产保险业务范围时提到信用保险外,根本没涉及到保证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债务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担保而成立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等原因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的地位相当于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所以也可以说保证保险合同实际上属于保证合同的范畴,只不过采用了保险的形式。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债权人的债权,而债权属于财产权,因此,保证保险在性质上仍属于财产保险,原则上法律对于财产保险的规定也可适用于保证保险,但其与一般的财产保险又存在着显著区别,保证保险承保的危险是针对被保证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观性损害,具有明显的信用性。由于保证保险是从担保法中的保证制度演变而来,同时兼具二者的特征,是保证制度同保险制度的融合,其当事人(关系人)在法律上具有多重身份,使之难以同保证合同截然分开。 由于《保险法》未对保证保险合同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保证保险的性质及保证保险和保证的关系也存在争议,所以就导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保险人除考虑收取保险费外,常常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订立很多的免责条款,而被保险人却以为一经投保即可万事大吉,纠纷的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由于保证保险既涉及保证又 涉及保险,对此类纠纷是适用但保法还是保险法?由于保证保险合同往往与另一合同相关,如汽车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而且保险合同一般是买卖合同或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因而发生纠纷时,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债权人或被保险人如何起诉就存在着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极易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定性为保证合同纠纷,从而导致适用法律的混乱和失误。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在保险立法上存在的一些法律空白和缺陷,现行的带有明显计划经济体制烙印的《保险法》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范围上,都已越来越不适应保险业自身发展和保险经营环境的变化,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中国的保险市场必将逐步同国际接轨。1997年底,占全球金融服务贸易95%以上的70个wto成员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基础上又达成《金融服务协议》。其中,有六个基本准则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保险业的开放问题:1、最惠国待遇准则;2、透明度准则;3、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准则;4、国民待遇准则;5、市场准入准则;6、逐步自由化准则。这些基本准则中任何一项准则都会对我国现行的计划保险制度提出明确的挑战,任何一项准则的实施都将冲击我国现行的保险制度。如何抓住保险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加强保险立法建设,尽快调整、修改、制定出符合wto要求的保险法律法规,优化保险市场的法制环境,以引导并保障我国还处于初步阶段的保险业健康发展,使其在规范轨道上运行,就显得尤为迫切。在此,笔者仅就如何完善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发表一下个人的浅见。 一是完善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要在进一步完善自愿、最大诚信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原则的基础上,在保险立法中将公平原则、近因原则等符合民法基本原则和国际保险行业普遍运用的原则作明文规定,以充分发挥保险合同“最大善意”、“最大诚信”的作用。此外,还应根据wto成员国约定的协议与保险市场发展的趋势,将考虑市场准入政策、取消外资优待、实行国民待遇,逐步自由化等问题的规范化纳入立法的视界,尽快建立起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基本法律制度,促进国内保险业的规范化发展,以更好地参与竞争,迎接挑战。 二是规范保险人义务,加大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是要强化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履行的解释、告知等义务和责任,对超额保险、重复保险等规定应载入保险合同的专项备注条款,并尽善意提配和说明的义务,当保险人未尽上述义务时,赋予投保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力,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以保护弱势地位的投保人合法权益。此外,还可推行《确认书》制度,对于双方应履行的告知和说明义务,由双方逐项签署一式两份确认书来作为双方已尽各自义务的证明,以把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落到实处。既可维护保险合同的稳定性,又可避免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各执一词却又无法提供证据。 三是强化监管机构职能,提高监管水平。保险业监督管理机关要在检查保险公司的义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状况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加强对商业保险合同中非主要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对存在合同陷阱,规避法律法规和加重对方义务责任等情况的合同条款要依职权主动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一定经济处罚。同时对一些应用广泛,易引起歧义如“现金价值”一类的保险专业词汇,实行统一的标准化解释,并作为强行标准载入相关合同条款,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纷争的出现,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是要逐步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借鉴发达国家保险业制度的先进之处,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保险投资的相关法规,通过立法,据展投资领域,控制投资比例,细化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为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创造条件;完善有关保险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及其相关组织的管理,规范保险中介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责、权、利;加快保险精算报告、保险机构资产管理及保险机构的接管等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以建立起一整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法律体系。 法律法规论文: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管理运用 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内涵 劳动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明确,对两者之间的纠纷进行处理。在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由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是政府部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劳动制度,推动经济发展,而依据宪法制定和颁布的法律。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律的执行,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完善,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同样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作用 在企业管理中,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主要体现在: 1.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产生了巨大影响。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存在使得劳动力市场表现为买方市场,劳动者处于弱势群体,部分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雇佣时,片面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存在着拖欠员工工资,压低员工福利甚至侵犯员工权利的行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执行,利用法律的强制力,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相应的保障,通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行为的严厉打击,规范了劳动力市场,也使得企业逐渐转变了对于劳动者的态度,开始逐渐重视人力资源管理,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为企业与劳动者的共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能够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除上述两个主要法律外,在社会劳动保障领域,用人单位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还包括:《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能够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一方面,对于任何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组织和个人,劳动者都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福利待遇以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有效减少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营造出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支撑。 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劳动合同法是最为常用的法律法规,但是其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着许多的法律风险,严重影响了企业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1.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 首先,企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没有能够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形式和期限进行,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在《劳动合同法》中,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企业如果不能及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形式与期限,与劳动者订立相应的劳动和铜,就需要承担增加工资成本的风险。其次,面对无正当理由但是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企业应该以书面形式告知,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同时根据其为企业创造的价值,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而如果企业在没有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然后,在《劳动合同法》中,第十九、第二十条中,对劳动者试用期的薪资支付标准进行了规定,如果在试用期工资支付方面,企业没有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则同样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2.合同履行与变更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或者相关标准,及时向劳动者支付足额的劳动报酬,如果存在拖欠工资或者未足额支付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该依照相关标准,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的违章指挥或者冒险作业时,并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于可能危害自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检举和控告。因此,如果企业出现上述规定中的行为,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企业管理中的有效运用 1.合理制定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的管理制度在部分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与劳动合同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而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在司法上的处理,是遵从劳动者的选择,优先使用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影响其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对此,企业在对管理制度进行制定时,应该从相关法律法规出发,避免与劳动保障法律的相互冲突,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确保企业管理的有效性。 2.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 对企业管理中存在的劳动合同法律风险,企业应该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依法治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风险进行相应的预防和处理。首先,在合同签订时,应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无论是合同的订立、变更,还是解除和终止,都应该采取书面形式,避免口头约定的情况。在企业管理中,应该建立起先订合同后用工的制度,最迟必须在30天以内,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避免法律风险对于企业的影响。其次,在合同履行和变更中,企业应该依照相关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责任,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在合同变更过程中,应该加强由劳动者的协商,在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况下,重新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式两份,由企业与劳动者各执一份。然后,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企业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范和条款,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应该出具相应的书面证明,同时在15天以内,为劳动者办理好档案与社保转移手续,并对其基本资料进行保存,以备查询。 五、结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想获得良好的发展,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加快人才储备,在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动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展。对于企业而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当,能够增强企业对于人才的吸引力,提升企业的凝聚力,而如果运用不当,则可能给企业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增大企业的用人成本,需要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视。 作者:王刚 单位:陕西师范大学 山东省聊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法律法规论文: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医疗法律法规影响 摘要: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也日益健全。相关的医疗法律法规正不断影响着临床医学教育的管理工作,如何合情合理又合法的开展临床教育工作,成为医疗改革环境下的首要问题。本文通过简述临床医学的教育现状,详细分析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受到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的营养,深入探讨针对现状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有效对策,旨在为我国临床医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一份助力。 关键词: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医疗法律 一、临床医学教育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也日益健全。医疗法律法规无法与医疗卫生条件形成配套关系的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了我国有关部门的特别关注。就目前现有的医疗法律来看,有关部门只对患者的利益保障和权益维护有着足够的重视,而忽略了临床工作者的应享权利和待遇。因此如何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的在维持新医疗环境发展的前提下开展临床教学工作,已经成为了当下医疗、教育、法律等多方领域的工作者们需要认真面对并加速解决的问题。虽然从事临床医疗的执业医师们得到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制定与实施提供的部分法律保障,但并未见有关部门出台任何法律法规有关于当前的临床医学教学方面,这种情况已经对我国当前的临床医学教育体系造成严重影响,致使相关法律法规对临床实践教学方面的保障缺乏严重的现象甚为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详细规定了有关理论知识、技能水平、工作能力和研究内容等方面的内容,规定中明确要求了不同学历、不同层次、不同学习阶段的学士、硕士、博士等学生对应该接受的理论和实践知识的教育基础标准。临床医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对实践操作能力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临床医学学生各方面的素质培养和能力培训都是由临床教学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决定的。因此,高等医学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将临床教学规定为全部学习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阶段,只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充分满足培养方案中的要求,才能培养出优质合格的医学人才。 二、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受到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的影响 (一)从临床医学教育现状分析 临床教学作为高等医学教育体系中最常产生冲突,最易发生矛盾的一个阶段,在此阶段的教学过程中要求医学生对患者的临床医疗工作有直接的针对性和专门性,并循序渐进熟悉工作内容。由于我国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医学生操作临床试验的标准过程或者划定具体临床医疗的工作范畴,因此,临床教学大纲和依序的教育培养方案的制定都是当前医学生所遵循的临床教学的准则。其中包括对查房工作进行规范教学,对疑难病例进行深入讨论,对大病历的书写进行规范练习,对基础临床进行实践操作,对医疗文书进行标准化书写等。我国当前所具有的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对医学生可以承担的医疗工作内容和能够承担的医疗操作的程度进行明确规定。这直接导致了许多尚待改正的地方存在于目前临床医学生的医疗工作中,例如在出现紧急医疗发生的情况下,学生能否获得处置权;由医学生所书写的医疗文书所具有的效力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若学生承担了一些本应由职业意识才能操作的医疗诊疗,能否获得法律的许可。针对以上常见问题,还未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中得到明确的规定。合理合法的临床教学工作能否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下顺利展开,在很大程度上都影响着教学质量和医疗效果。若诸如此类的问题无法合理的处理,将会引发一系列的医患纠纷等问题。 (二)从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现状分析 通过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分析就会发现,临床教学过程中所面临的对象多有差异。不同的情况承担着不同主体在医疗活动中的医疗责任,不同的医疗责任之间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别。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医疗工作者应该担负的法律责任和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临床带教教师都以详细的法律和全面的法规作为标准来实行医疗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临床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实在没有完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医疗活动的,因此,也无法对操作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范或是受到法律的保护,仅仅通过提高学生的医风医德教育和加强医学伦理方面的知识,对医学生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并不能满足医疗工作中的约束力度和对医学生们的保护力度的需求。众所周知,临床医学最大的特点就是风险大、技术含量高,其中风险因素充斥于医疗诊疗工作中的方方面面。由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中详细规定“: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由医方原因造成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经鉴定后,事故责任应由相关医疗机构和临床教学基地承担。因指导医师或临床带教教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事故责任应由指导医师或临床带教教师承担。”除此之外,若有不合医疗规章制度的操作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出现,其临床带教教师和所在教育基地也要担负一部分责任,因此,临床教师与临床教育机构也背负着巨大的压力。 三、临床医学管理教育针对受到相关医疗法律影响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医德医风教育 目前为止,独生子女占据了在医院实习的大部分医学生,沟通能力薄弱、不善于主动关心他人、对人文关怀的缺失、为人处世太过自我等诟病是他们常犯的弊病。在培养医学生的过程中,首要的任务是对临床能力的培养,同时,能与之比肩的即是医风医德的教育。医务工作者以“维护患者利益,保证治疗效果,摒除杂念怨言,全心全意服务。”为临床工作过程中的首要职责。临床医学教育者要将对医风医德的教育贯穿于教育学生过程的始终,加强建设医风的意识,规范遵守医德的行为。同时,临床带教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约束自身,言传身教,使医风医德的教育始终贯穿于实践操作教学过程中,并与实践操作紧密的连接在一起。教育机构对临床带教教师的选择也要要求严格,选择一些自身心里素质过硬,富有强烈的使命感和积极的责任感,崇高的道德品质和纯洁的职业操守,只有这样的教师,才能合理有机的结合医学教育和德育教育,向医学生们传授专业的知识和积极向上的职业情操。在授课过程中,能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潜移默化的融入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临床带教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秉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坚持以身作则,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充分把握好每一个示教的机会,树立榜样,维持医患之间和谐的关系,引导学生换位思考,多站在患者的角度考虑问题,建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同时,要让学生了解具备充满正能量的社会责任感,救死扶伤,治病解痛,疗病治伤是医生的天职。除此之外,还要做好为医学生进入临床实践学习做好准备工作。首先,要心怀感恩,感谢患者为我们创造学习的机会,还要树立正确的认识,要认识到患者不是临床医学教育过程中的试验品,而是临床学习过程中教授我们实践经验的特别教师,让我们能从中学习到专业知识,得到专业技能。若想对患者的治疗起到作用,就要获得患者的理解、信任与支持,而只有对患者完全尊重,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得益于此,才能有机会成为一名合格的医疗工作者。 (二)强化法制观念,树立法律意识 医学诊断在科学技术水平的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日益专业化,治疗过程也随之日趋复杂化,通过法律手段对医疗行为进行规范就成了迫在眉睫的任务。临床带教教师在教学方面要跟随时代步伐前进的要求已然成为了当下临床医学教育管理所要面对的关键问题。强化法制观念是临床带教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所要灌输给学生的主要思想之一。为不断提高临床带教教师的法律意识,应定期为临床带教教师安排与医疗法律法规有关的培训和针对医院规章制度内容的检测。从而达到使每一位临床带教教师都能熟识在临床教学过程中会遇到的有关法律知识的目的。也只有充分做到知法懂法,才能正确的为学生传道授业解惑。临床带教教师要将法制意识从始至终的贯穿于临床教学的方方面面,将规范临床工作作为重中之重落实,例如:书写医疗文书必须及时,且保证内容的准确性,若在医疗文书的书写过程中私自篡改病历、对病历内容进行隐瞒、对检查结果进行伪造、在未得到许可的前提下,对医疗文书材料进行销毁、出具超出本人职业范畴之外的医学证明文件等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严重者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进行医疗诊疗的过程中,要将详情依依告知患者,不得隐瞒,让患者对自身疾病有知情权,并要求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严格按照流程进行签字确认,同时,应反复对学生强调法律效力对医疗文书的影响。临床带教教师需严格检查指正学生书写的医疗文书,对文书中发现的错误要及时纠正并要求其加以改正。除此之外,带教教师要带头做好榜样,使正在经历实践过程中的同学们能够逐步熟识到自身在参与各种诊疗工作过程中所能涉及到的最大范畴,能够对与患者接触的过程中的分寸掌握得恰到好处,进而能够从多个角度全方面的考虑问题,避免擅做主张和擅自行动的情况发生,从而培养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临床医学教育阶段不断对学生渗透医风医德的必要性,加强医风医德的教育,提高学生们对医疗法律法规的熟悉度和对医德医风的认知度,同时还要强化学生们的法制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加强学生严格对自己来自法律角度的医疗行为和来自伦理道德角度的言谈举止的约束力,对缓解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改善不良的医疗背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不难发现在连续出台的多部法律法规中,虽然有部分法规可以作为医疗工作者的工作行为的准则和保障的依据,但就处于当下医疗环境中的临床教学工作,目前出台的法律法规不足以满足当前医疗教育工作的需求。支持在临床教学过程中教师从事临床工作和教学工作,保障医学学生能够充分学习到临床知识和医疗技能,维护患者的多元权益,为患者接受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保障,是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最终目的,因此,寻求法律机制对临床教学进行保护和建立法律法规使临床教学工作有法可依已成为临床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 作者:倪受文 花良凤 单位:南京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法律法规论文:法律法规绩效审计论文 1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主要经验 1.1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历程20世纪40年代中期,美国经济发展低迷,政府所拥有的资源越来越少,承担的经济、社会责任却不断扩大,财政支出不断增加。在此背景下,社会公众对政府支出的效率、效果的要求越来越高。1945年,《联邦公司控制法案》出台,该法案指出审计总署应每年对公营企业的年度经营预算进行审计。审计总署需要对公营企业的合法性以及管理、内控系统的效率进行评价。20世纪60年代,政府公共支出及服务在数量及规模上都有所增长,社会公众对政府支出效率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美国已开始将审计的重点转至审计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美国审计总署于1972年的《政府组织、计划项目、活动与职责的审计评价标准》首次明确将绩效审计作为政府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指出政府审计应审查政府的各项活动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其活动组织是否经济、有效。在此期间,美国各州大多陆续制定了相关法律,明确了绩效审计的地位,规定各州应执行绩效审计并对绩效审计的范围做出了详尽规定。20世纪80年代,新公共管理运动在欧美等国兴起,各国开始进行广泛的政府改革,在公共管理领域开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注重商业技术的应用,强调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效率与质量。新公共管理运动为绩效审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对美国绩效审计在此后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进入20世纪90年代,美国已经开展了大量的绩效审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审计范围扩展至国防安全、军费开支、公共政策、环境保护等众多领域。美国审计总署每年向社会公布上千份审计报告,为决策者提供了大量的决策信息,帮助决策层更好地制定国家经济政策,同时也为社会公众实现对政府的监督提供了良好的渠道。此时美国的绩效审计目标,定位宽广,审计方法多样,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都已处于成熟阶段。 1.2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特点美国作为世界上实行政府绩效审计最早的国家之一,特点鲜明,其主要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立法模式的绩效审计制度。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立法、司法、行政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美国的审计机关独立于政府行政部门,直接对国会负责,向国会报告其工作。美国的这种审计体制保证了审计机关经费及人员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使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进行绩效审计时,能够独立开展工作,保证审计人员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结果。此外,在美国的立法模式绩效审计制度下,美国审计总署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审计建议虽然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但是由于被审计单位如若不接受审计总署提出的审计建议便不能够得到由国会拨款委员会所向其下拨的款项,从而导致被审计单位最终不得不接受审计建议,审计建议的执行力度较高,使审计机关与政府投资部门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得到进一步加强。 (2)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美国自开始对政府财政支出实施审计以来便注重建设与之配套的法律。美国国会、各州议会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政府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如1993年美国公布的《政府绩效与成果法》、2005年华盛顿州通过的《政府部门绩效审计》,这些法律法规有力地推动了政府绩效审计在美国各个时期的发展。相关法律明确了绩效审计在政府审计中的地位,绩效审计工作由审计总署负责主导,审计机关在绩效审计中的职责也被加以明确。美国是最早制定相关绩效审计准则的国家之一。其在1972年便制定了准则性指导性文件———《政府组织、计划项目、活动与职责的审计评价标准》,该准则明确了绩效审计的定义,对如何确定绩效审计范围、如何进行政府投资现场绩效审计工作以及绩效审计报告的出具均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有效地规范并指导了审计人员具体绩效审计工作。其后历经数次修订、完善,沿用至今,为美国审计理论界和审计机关所公认,为美国的政府投资绩效审计的开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3)审计人员的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绩效审计所涉及的领域比传统财务审计更加宽广,对审计人员的知识背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人员要胜任政府投资绩效审计工作,必须优化审计人员结构,提升审计人员素质。美国审计总署下设14个团队,包括收购及采购管理、应用研究与方法、防御能力和管理、教育、劳动力和收入保障、财务管理和保险、金融市场和社会投资、国际事务与贸易、信息技术、战略事务、自然环境与资源、国土安全与司法等。在执行较为特殊的绩效审计业务时,为保证审计质量,美国审计总署还会聘请外部相关领域的权威人士参与审计工作。美国审计总署每年向国会提交上千份审计报告,深入剖析其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各项问题,利用其专业知识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审计建议,为推动美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4)具有明确的战略规划。美国审计总署的战略规划服务于国会,并有助于塑造他们的工作。美国审计总署为支持其战略承诺,每三年会对其战略规划进行更新。当美国经历一段充满未知变化、严峻挑战及良好机遇的时期时,美国审计总署提出的战略目标和战略计划能够为国会和国家提供有力支持。美国审计总署公布的2010—2015年战略规划提出了应对时代趋势及可能影响美国未来的其他发展变化的深度应对措施。该战略规划包含四个战略目标:①帮助国会解决当前和新出现的挑战,应对金融安全,切实提高美国民众福祉;②帮助国会应对不断变化的安全威胁和对全球相互依存关系的挑战;③帮助变革联邦政府职能以应对国家挑战;④通过向国会提供优质、及时的服务,保证实践工作的前瞻性,以实现审计总署的价值最大化。宏观战略思维的确立,拓宽了审计人员的视野,有效地维护了国家、民众的相关利益。 2美国政府绩效审计对我国的启示 2.1公众的参与能够推动绩效审计的发展从美国的绩效审计发展历程可以发现,美国政府绩效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原动力来自于外界及自身的双重压力。尤其是在美国经济持续萧条及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浪潮下,立法机构、美国民众对提高政府投资效率、效果的期望达到一个新的高度,由此所形成的压力极大地推动了绩效审计的产生与发展。而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推动主要依靠的是自上而下的自主调整,审计署、审计署署长积极推动是主因,社会需求所产生的动力并不足。我国社会公众的主人翁意识普遍薄弱,缺乏公民意识,对社会公共管理的参与程度较低,对政府的监督不力。为改善绩效审计环境,首先需要强化国民的公民意识、民主监督意识,将公民意识的培育纳入意识形态构建工程。公众的公民意识加强,理清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公共受托关系,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力度将会加强,政府迫于公众的压力将会对社会公众的需求予以足够的重视以及快速反应,促成我国政府的职能转型,提高政府投资的经济、效率、效果性,最终营造出良好的审计环境。 2.2完善的法规制度为审计工作开展提供依据美国的立法机关非常重视法律法规建设,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确立了绩效审计的地位、明确了审计总署的职责,为审计机关有效开展绩效审计工作创造了前提条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而我国仅在审计法中规定审计机关需对财政收支的效益性进行审计,并未明确绩效审计的地位及审计机关的职责,法律依据不强,审计机关执行投资绩效审计业务时面临重重困难。有了完善的法律支撑,美国还制定了政府绩效准则及指南,美国审计总署制定的《政府审计准则》对如何进行现场绩效审计工作进行了详尽指导。而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统一的绩效审计准则指导性文件,加之我国审计人员执行绩效审计的经验不足、素质较差,影响了政府资绩效审计的质量。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强化法律依据,同时加紧制定符合我国现阶段审计工作段特点的绩效审计准则,用于指导审计人员高质量地开展政府绩效审计。 2.3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及公开性可强化其监督职能美国的审计总署隶属于国会,直接向国会负责,独立于政府部门。这种超然的独立性,增强了审计机关对政府的权力制衡,实现了对政府部门的强有力监督。同时政府部门惧怕因不接受审计机关提出审计建议便不能得到国会的拨款,会选择执行审计建议,进一步强化了审计结果执行力度。在我国,审计机关接受同级政府与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人员组织、经费受制于同级政府,与发改委、财政部门等其他部门属于同级的平行关系,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容易受到来自政府的重重压力,影响审计人员的客观公正性,最终影响审计结果的权威性。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变行政型审计体制为立法型审计体制,审计机关直接向人大负责,由人大机关直接领导,直接向人大提交其审计报告,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增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及公开性,强化其监督职能。 2.4审计人员素质和结构直接影响审计的质量美国审计总署的审计人员拥有法律、金融、工程、环境、医疗等多个专业背景,广泛地利用各种分析技术方法,深入剖析审计发现的各种问题,保证了其提出的审计建议的深度及前瞻性。我国审计人员构成略显单一,主要由财务审计人员构成,审计人员素质也不能较好地适应投资绩效审计的要求,而且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开展时间较短,无论是审计理论亦或是实践经验都有所欠缺。我国应尽快提升审计人员的能力,建立高素质的审计队伍,灵活运用各种审计技术方法,以适应政府绩效审计越来越高的要求。对现有政府绩效审计人员加强工程、环境、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更新,并同时注意招录多学科的复合型人才。 2.5战略思想的转变拓宽审计的宏观视野美国审计总署制定的战略规划,从国防安全、金融安全、全球挑战等角度设立具体的战略目标,拓宽了审计人员的宏观视野,有效维护了美国的国家及民众利益。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关注点仍然局限于的合法、合规性问题,专项资金使用问题,审计视野狭窄。我国应加快政府绩效审计在战略思维方面的转变,增强审计人员的宏观全局意识,拓宽审计的宏观视野,从宏观、全局的角度开展政府绩效审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为国家的发展大局服务。审计署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进行战略规划,包括设定如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应对各种对国家的威胁、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等战略目标。 作者:王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法律法规论文:法律法规工程监理论文 1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 1.2施工环境不佳水利工程大部分都是露天作业,受到天气的限制较大,其中有极大一部分的工序规范会受到天气影响。加之施工场地往往和一些建筑物或者田地相邻,这也为水利工程的建设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原材料成品的质量有了不同程度的下降;有时因为行政指令,可能要求在同一时段完成上千米的工程,或者几十道工序不经批准就直接开始施工。除此之外,部分水利工程仍旧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较大,存在垄断现象,从施工开始到最终的工程验收,依旧未能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特征。 1.1资金尺度不清晰水利工程的建设,其主要的资金来源于上级的拨款,或者由地方财政负担,然而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投资无法及时或者完全到位。设计之上的模糊性,以及施工当中的诸多不可预见性,从而导致设计变更比例无限增大。与此同时各大城市的价格不统一,所制定的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地域性,最终使得资金的控制效果不佳。严重影响了工程造价的审核。 1.2社会影响力大水利工程的建设工程当中通常需要就附近的居民进行改线、征地等,极大的干扰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并且工程的整体质量高低,工程的进度是否在控制当中都将对居民的生产生活产生影响,涉及其切身利益。尤其是对于附近的一些企业影响尤为严重,甚至影响整个城市的经济发展。在河道或者堤堰的施工当中,往往由于疏忽或者其他因素而挖断自来水管、通信电缆等,这些都将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2水利工程监理当中存在的问题 2.1针对设计之上的监理不足我国在设计方面的监理却十分不足,相应的管理体制不完善、市场调节不足等因素,使得工程设计存在管理不够严格,协调性不足,评价机制不完善、缺乏可行性分析等问题。最终导致工程的设计和评价只能流于表面,并未起到实质性的作用。除此之外,评价优化技术手段落后,各专业设计工种之间的协调性不足,缺乏配合等。 2.2有关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在水利工程的监理工作当中,其主要任务是“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监理单位在开展监理工作之时,应当立足于相关合同,落实其中涉及的各项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而最终的监理目标的实现又依赖于监理工作的总体布置和之后的合理科学的管理,这就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专业、业务等方面的能力能够完全与之匹配。尤其是对于其中起到领导和引导作用的总监理工程师,不仅要做到专业、业务等方面足够优秀,还需要拥有良好的协调组织能力。就现状来看,目前还有部分的监理工作无法独立于原单位,在收到监理任务之时只是临时拼凑人员,而参与监理的人员又往往缺乏必要的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对于现代化的管理方式了解不足,无法有效的提升监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与此同时,在这些监理人员当中又以离退休人员居多,整体结构不稳定,变化性较大。并且那些拥有良好的协调组织能力、专业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的综合型人才较少,人才引进也存在相当的难度,从而导致开展监理方面的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水平不高,想要继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也较为困难。 2.3行为规范不够,监理作用未能充分体现部分小型的水利工程在进行建设的过程当中依旧无法完全依据相关的规范进行施工,甚至是边设计边施工,或者施工单位、业主、设计单位都是属于同一家单位。这就导致了在各自开展工作的过程当中,职责不清,责任制并不明确,管理工作一片混乱。当监理人员做任何的决定,或者存在不同的意见之时通常无法完全落实,监理效果与预期效果差距较大,对于质量的监督作用也较弱。一旦出现任何的质量问题,各个负责人之间互相推脱责任。 3应对措施 3.1提高专业技能对于监理工程师而言,专业的技能将直接影响监理的整体效果,也是开展监理工作所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之一。这就要求作为监理工程师不断的提升自我的专业技能,通过不断的学习,对失败的总结和成功经验的提取,最终满足该项工作所提出的各项要求。 3.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虽然我国在水利工程之上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的优化和完善,并且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但还是有不少的问题未能够解决,如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的条款之间存在一定的出入,有诸多不协调甚至是相互抵触的地方,并且覆盖范围也不够大,还存有部分遗漏。这就要求不断的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提高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加强相互的互补作用,扩展覆盖范围。并且严格监理市场的准入管理制度,避免无证上岗、无资质承揽业务等现象的发生。 3.3提高整体素质,落实责任制,规范监理行为加强监理队伍的建设,促进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监理单位为相关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机会,从意识之上转变其看法,真正认识到监理的重要所在。同时通过培训进一步的规范每个工作人员的监理行为,认真提升个人的业务能力、安全意识、质量意识等。同时严格落实责任制,明确各个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范围,提高其责任感。可以将责任制和奖惩制度相联合,从而提高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注重现场的监理,对于每个阶段的工作都要认真仔细的进行监督和检查,自觉的规范自身行为,一旦发现任何不符合要求的地方要及时指出,并且监督施工队伍及时修正以达到相关的标准和要求。除此之外,要求监理工作人员要不断的进行宣传,让所有的工程人员认识到监理的积极作用,主动的配合监理人员完成相关工作。并且将每次监理任务纳入考核当中,以此引起各个监理人员的重视性和具体工作的落实度。 4结语 综上所述,基于水利工程的监理工作还存在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行为规范性不足等问题。这就要求要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断的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优化和完善,进一步提升监理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等,从而确保整体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作者:刘广茹孙奇 法律法规论文:法律法规规范会计管理论文 一、会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我国会计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关于会计管理工作的相关的法律法规都需要进一步完善。虽然在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财税法等法律,但是相关的这些法律制度规定的并没有完全覆盖到会计工作的每一个方面,法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还比较欠缺。在实际的会计工作中,常常出现法律的空白区域,使得会计管理的工作无章可循。除此以外,一些法律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法律制度比较落后,造成实操性不强也是当前会计管理工作的一大问题。 (二)会计制度不完善在实际的会计管理操作中,会计工作涉及到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各个不同的种类,由于各个单位的性质不同,在会计具体管理工作中的制度建设情况也各不相同。一些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健全,很多企业都是只有一个名义上的会计,做着记账汇总等工作,并没有实际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的体系很不健全。由于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会计管理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管理,有利于企业更好的发挥资本的作用,能够促进企业的成长。在一些事业单位,存在着会计管理工作过于松散,报销账单过于随意,花费不具体等事项,这些也极大的影响着单位的运营和发展。 (三)会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当前,虽然在我国已经很重视会计的教育,很多高等院校都设置了会计专业,很多单位的会计也都是经受过专门的高等教育的。要想成为一名职业会计,首先需要通过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会计从业人员的技能和水平,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有所提升。但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依然有待提高。会计是一门技术性和专业性都比较强的工作,因此需要从业人员具备很强的知识储备和专业素养,只有如此,才能处理各项复杂的财务状况,才能胜任会计工作。但是在现实中,一些从事会计职业的人只是通过了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或者并没有通过考试,就从事与此相关的各项工作,对于一些专业的财务报表,有些人并不是十分精通,甚至只是了解,这种专业不精通的现象在会计从业人员中大量存在。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是会计管理专业化、科学化的一大障碍,需要进一步改进。 (四)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在我国一些规模不大的单位中,会计管理工作基础工作十分薄弱。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会计管理的基础办公条件较差。很多公司并没有专门的财务室,会计都是在公共空间办公,这对于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着很大的不便和不安全;二是会计管理人员配备不全,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和规定,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是两人以上,而现在一些单位,为了节省开支,经常是一个人身兼数职,既是会计,又是出纳,这就使得会计具体工作缺少相应的监督,很容易造成工作中错误的发生。三是相关的管理比较松散,财务管理是一项精细化的管理,但是现在的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规章并不完善,给会计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经常会有一些不确定性的情况让会计人员很难处理。 (五)核算工作重视不够会计管理工作是一个单位财务管理中的关键一环,只有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才能够为单位的发展提供长久的动力。但是现在,很多管理者对会计管理的重要作用意识不强,忽视财务管理的作用,认为会计工作就是记账,并没有意识到会计报表能够反映出一个单位的问题和状况,能够引导一个单位的未来发展。这种意识不强就导致对会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尤其是核算工作,在具体的执行中,常常被草草应付。核算主体界限不明,核算方法简单等问题长期存在,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会计工作的发展,也间接影响着企业的运营和发展。 (六)现代管理手段运用不足21世纪,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影响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很多办公系统都依靠信息手段。会计工作中也运用到了一些现代的管理手段,但是在一些中小企业单位仍然依靠原始的会计核算方法,存在着现代管理手段运用不足的情况,尤其是一些年长的会计师,在会计知识和技能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更新,这种情况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会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二、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指导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的依据,会计工作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使会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一是更新落后的法律,把不适应时展和现实要求的部分进行改善,能够使相关法律法规更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二是建立健全法律空白区域,对一些法律法规的空白区域要进行建设,确保会计管理工作没有漏洞。三是理顺交叉区域。对一些法律规定有重复或者交叉的部分,要进行理顺,使得法律法规没有冲突,不会矛盾。在实际的执行中,避免自相矛盾的局面发生。 (二)加强单位内部各项制度的建设制度是一个单位顺利发展的依据,在会计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加强单位内部各项制度的建设。在会计工作中,要实行两人制,出纳和会计必须分开。对于账目,必须要有多人签字。对于一些费用的支出,实行严格的领导负责制,要有多人签字才能入账,确保会计管理工作严格、细致。通过完善制度,确保会计管理工作不出差错,不出纰漏。 (三)提高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视度会计管理工作中,必须重视基础工作。一是要提高对会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只要意识提升了,才能做好这项工作。要建立健全相关的会计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账目管理制度等,从意识上加强对会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加强对会计办公环境的改善,必须设立专门的财务室,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通过提高认识、健全制度、改善硬件设施等,打牢会计工作的基础。 (四)加强会计核算业务完善的预决算制度是会计工作的核心,对于会计工作的顺利有效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要进一步加强会计的核算业务,积极推行预算管理,加强会计内部控制。在年初,编制预算的时候一定要有明确的目标,把每一个项目都细化,同时要加强决算的核算,对决算工作进行考评和分析,通过细化每一笔资金的使用用途来加强整个会计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会计的内部控制,严格各项费用支出。 (五)加强会计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培训会计从业人员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主体,也是会计管理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对会计管理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会计管理工作能否做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只有会计从业人员各方面的素质提升了,会计工作才有人才保障。因此,在会计管理工作中,一定要重视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培训。一是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培训,通过专业技能的培训,进一步提升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二是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在会计工作中,不做假账,坏账,本着实事求是的职业精神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三是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文化素养培训,进一步提高其人文素质水平。 (六)重视现代管理手段会计工作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计算量很大,如果只是靠人工核算,很容易发生错误和纰漏,现代管理手段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能够尽量减少和避免错误的发生,对于会计管理工作具有很大的推动工作。因此,在会计管理实际中,要重视对现代管理手段的有效运用。运用一些办公系统,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现代化信息化技能的培训,尤其是一些年龄比较大的从业人员,要重视他们对新技能的使用和掌握。通过推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办公手段,提升会计管理工作的高效化和科学化。 三、结论 总之,在新时期市场经济条件之下,我国会计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各项规章制度在逐渐完善,但是还存在着基础工作不扎实、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等一些问题。在会计管理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会计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重视会计管理的基础工作,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等,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提升会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以促进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的均衡发展。 作者:朱子樨单位: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法律法规论文:教师与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1教师职业道德是高校教师必须具备的素质 教师职业道德,简称师德。是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必备的品德的总和。它从道义上规定了教师在教育劳动过程中以什么样的思想,感情,态度和作风去接待人接物,处理问题,做好工作,为社会尽职尽责。他是教师行业的特殊道德要求,是调整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校领导,教师与学生家长以及教师与社会其他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一般社会道德在教师职业中的特殊体现。教师良好的道德人格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可能自发地形成,而是在后天的学习和社会实践中形成的。教师只有在教育实践中,通过努力学习,认识到社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了解到社会主义教师道德的内容和意义,并通过自身的修养,将认识内化为自己的道德情感、意志和信念,进而外化为自己的道德行为和习惯,才能形成一定的道德品质。同时,还由于对进入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来说,在道德品质上都有善有恶,从来就没有尽善尽美的“完人”。而社会又总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对教师道德水平的要求、教师道德人格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所以,这样必然要求教师不断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面向未来的要求,坚持不懈地进行教师道德品质修养,以便更好地培养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教育发展需要的品格,从而更出色地承担起培养下一代的责任。所以,为了确保教师的师德师风,使教师真正认识到教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并能把认识落实到日常的实践工作中去,国家教育部门需要加强和组织对高校教师的培训工作,尤其是加强对新聘教师的培训工作。唯有如此,才能一方面为教师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平台,保证教师职业道德理论认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升教师的基本业务水平,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2遵守法律法规是时代对高校教师的管理要求 法律法规对于规范高校教师队伍管理工作尤其重要。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教育是中华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杜绝教师队伍中不良行为的出现,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需要从制度和管理上保证教师队伍的纯洁性,严于律己,切实以一名人民教师的职责来要求自己。首先要求我们教师自己要做到心中有法,主动学习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自己从教育内容、方法到手段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把法定的职业规范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严格以法律为尺度,依照法律进行教师职业行为的选择。长期以来,广大高校教师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为人师、行为世范、默默耕耘、无私奉献,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教师和先进模范人物,在他们身上集中体现了新时期教师职业的崇高和伟大,赢得了全社会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但也应该看到,在市场经济和开放的条件下,高校师德建设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我国教育法中明文规定,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将会遭到行政处分或解聘: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频频被媒体曝光的不良教育事件,拷问学校老师的法规意识。因此,我们在日常教学实践中,坚决不能犯这样的错误。其次,教师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熟悉《教师法》,能够维护自身的权利。教师具有教育改革实验的权利,从事科研交流的权利,指导学生作品的权利,获得国家规定的福利报酬等权利。比如,约翰布鲁塞尔曾经论述学术自由的合理性:认识的,政治的,道德的。三者缺少其一,其学术自由就不可能实现。当然,学术自由也不是没有限制的,不能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不能有悖于我国的宪法基本法。 3两手都要抓,共同促发展 高校教师既要遵守职业道德,更要遵循法律法规要求。职业道德是基本的职业操守,作为一名教师,有义务有责任坚持高尚的气节,对学生起到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而法律法规则严格规定了教师的行为准则,是神圣不可逾越的。如果教师能够做到以身作则,保障自身素质和人生修为的品质,那么将会避免很多校园悲剧的发生。当前,我国高校在人才培养方案里面逐渐提高对大学生心理方面的教育和疏导,这也需要教师心理素质的提高。在日常工作中,高校教师要把工作落实到具体行为上,坚持做到以下几点:一、爱岗敬业。爱岗敬业是教师处理与教育事业之间关系的准则,是全部教师职业道德的基础前提。二、为人师表。要求我们在课上尊重学生,不能完全以自己的意志来要求学生,要懂得自由和尊重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其人格;但也要明白大学是一个自由发言的殿堂,无需使所有人的观点都成为一个模式,这样反而束缚了学生们的个性。四、终身学习,注意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信息技术的发展变化特别快,也要求我们坚持信息技术的学习进修。 4结语 随着人们物质文明的进步,法制意识和精神修养均需要进一步提升。面对青春敏感的当代大学生,高校教师积极正确的思想引导必不可缺。高校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贯彻十八大精神,高校教师既要遵守职业道德,又要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教育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教师更进一步认识到: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不仅应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具有教学和教育的各种能力,懂得教育的规律,而且需要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遵规守法,在教学过程中既能实施自己的义务,又能够确保自身权利。在职业生涯中不断提高对教师道德的认识,规范教师的行为,培养出崇高的思想情操和法律意识的高素质人才,促进我国乃至人类文明的共同进步和长足发展!(本文来自于《科教导刊》杂志。《科教导刊》杂志简介详见) 作者:郭玉秀崔炯屏单位:西南石油大学 法律法规论文:论网银法律法规完善对策 摘要:现代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产生了20世纪最大的金融创新—网络银行。网络银行以网络技术为手段,向客户提供信息服务和金融交易服务的一种新兴的银行服务模式,给广大的用户带来了极大的方便性。本文通过对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网络银行的发展对策,旨在促进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银行展现状对策建议 一、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现状 从1998年招商银行“一网通”网络银行服务正式推出作为起点,到2008年的今天,网络银行在国内刚刚步入第10个年头。到2005年底,我国境内已有60多家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了实质性网络银行业务,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为网络银行提供了强大的基础硬件设施和庞大的用户数基础,中国的网络银行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1.用户不断增加,业务量迅速增长,发展潜力巨大。2001年,我国网络银行用户为215万,2002年为419万,2003年为835万,2004年为1758万,到2005年为2692万,2006年底中国网络银行用户达到7495万。除了表现在客户数的增长外,在交易金额方面迅速增加,我国网络银行2005年成交72.6万亿,2006年成交93.4万亿,2007年成交245.8万亿。2007年,中国网民已达2.1亿,普及率达到16%,而2006年的电子商务市场总交易额达到近2万亿,数量巨大的网民是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保证,而规模巨大的电子商务与网络银行也相互带动,共同发展,潜力巨大。 2.网络银行业务种类、服务品种迅速增多。2000年以前,我国银行网上服务单一,一些银行仅提供信息类服务,作为银行的一个宣传窗口。但目前,交易类业务已经成为网络银行服务的主要内容,提供的服务包括存贷款利率查询、外汇牌价查询、投资理财咨询、账户查询、账户资料更新、挂失、转账、汇款、银证转账、网上支付(B2B,B2C)、代客外汇买卖等,部分银行已经开始试办网上小额质押贷款、住房按揭贷款等授信业务。 3.中资银行网络银行服务开始赢得国际声誉。2002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网站被英国《银行家》杂志评为2002年度全球最佳银行网站,2006年初,和讯推出了“中国网络银行测评”,选取了国内16家主要的商业银行,根据自行编制的指标体系,从“人气指数”、“平台表现”和“业务表现”三个方面对这16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网络银行业务进行综合评测。工行和招行以绝对的综合优势,分别获得本次网络银行评测的第一、第二名。这表明中国银行业网络银行的服务水平已向国际水平靠拢和看齐。 二、我国网络银行发展存在的问题 1.服务品种相对较少,缺乏创新能力。我国大部分的网络银行业务比较单一,主要涉及存款、汇款、汇兑等业务。由于业务的服务面不够宽,有的甚至是传统银行业务的网上简单应用,而真正完全从事网上交易的项目却不多,很大的一部分业务还是以传统的业务为主、网络业务为辅的现象,所以还算不上真正意义的网络银行。 2.网络安全成为发展主要障碍。网络安全事关网络银行的生死存亡,是当前网络发展中的核心问题。安全问题既是技术问题,也是管理问题。就技术而言,大部分计算机硬件主要依靠从国外进口,许多国产的安全产品,其核心技术也是国外的,由于技术原因造成信息安全性差已成为制约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主要因素。再加上网络安全保密措施不严,入侵金融系统网络的案件时有发生,使得一些用户并不急于享用现代化的网络金融服务,这也大大制约了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 3.网络银行的互通互联性较差。目前,我国的网络银行是各家商业银行自己建设的系统,网上金融服务一般局限于一个银行网络系统内部,并不能拓展到其他商业银行的网络银行。这就意味着,用户如果要把一个银行的资金转账到另一银行还是必须到银行柜台去进行,还是得去体验排队之苦。这显然不利于网络银行整体优势的发挥。近年来,跨行间网上电子支付已经出现,但系统的稳定性和便利性远不能满足用户的需求。 4.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我国的金融立法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一是网络银行电子支付采用的规则都是协议,与客户在明确权利义务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出现问题可通过仲裁解决,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造成问题出现后涉及的责任确定、承担,仲裁结果的执行等复杂的法律关系难以解决;二是网络银行模糊了国与国之间的自然疆界,其业务和客户随互联网的延伸可达世界的任何角落。如跨境网上金融服务的交易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性、服务和交易合约的合法性、品牌与知识产权问题、境外信息的有效性与法律认定、网络银行的客户为非本国居民时所存在的语言选择的合法性等问题,比较模糊。加大了银行和客户在网上进行电子支付活动的风险。三是对网络犯罪分子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事后如何判定损失程度等法律问题还没有界定,也增加了银行与客户在网上进行金融交易的风险。5.市场文化尚不适应,网上交易的观念和习惯还有相当差距。首先,货币、交易场所、交易手段,以及交易对象的虚拟化是网络经济的优点,但同时也是弱点。客户对网上交易是否货真价实心存疑虑,数字化、虚拟化交易要让人们从心里上接受还需要一个过程。其次,人们的观念及素质还跟不上网络技术的发展。网上交易不仅需要网络终端设备的普及,还需要参与者对电子商务及网络技术的熟练掌握和运用。 三、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对策 1.提高网络银行的服务水平,更新银行经营理念。网络银行的服务水平直接影响到客户的兴趣选择。网络银行所提供的产品的种类、质量、服务及信息等方面,应该满足消费者特殊的需要,网络银行的服务要体现出人性化、个性化、特色化。使客户享受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要以客户为中心,建立新型的组织管理制度,提高智能化、标准化、个性化的业务发展模式。 2.加强网络银行的网络安全。一是从银行防范。建立严密的安全体系,保证网络银行的安全运行。为防止交易服务器受攻击,银行应采取隔离相关网络、高安全级的Web应用服务及实施全天候的安全监控等技术措施;二是从客户防范。客户的安全意识是影响网络银行安全性的重要因素。客户要防止自己网络银行账号及密码流失,上网时应设置好电脑安全措施,不随便点击恶意网站;三是建立全国统一的认证中心,充分发挥第三方认证机构的中立、权威的作用;四是加快电子化应用环境风险防范,如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设施的投入和严格中心机房的管理制度等。 3.加强立法与监管。作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部门要针对信息技术在金融行业中的广泛应用作战略性的思考,既要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避免限制性的政策或立法,又要规范和引导国内的商业银行有序开展网络银行业务,促进我国网络银行快速、健康发展;既要认真研究网络银行开展的业务种类和特点,尽快制定网络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原则,又要针对现有的相关金融法律规章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办法和措施,加强对网络银行业务的监管,有效防范新的金融风险。 4.提高社会整体信用水平,为网络银行的发展培根固本。这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必须运用法律、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来提 升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以降低网络银行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一方面要加强全民信用教育,发挥强大的舆论宣传力量,大力弘扬“守信光荣、违约可耻”的信用观念,将守信观念深植人心;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和法律制度,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 5.以人为本,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长期以来,网络银行的安全问题频频爆发,不断发生网银资金盗窃案件。对此银行方面基本上将责任归咎于用户对账号密码信息保管不善(事实上可能的确如此),消费者一般很难举证自己无过错。但如果对不断发生的网银盗窃事件的责任都推给消费者,显然不利于我国网络银行整体形象的改善和产业的迅速发展。为此,应当切实采取相应措施,如:银行可以设立网络银行发展风险基金,直接帮助受损用户或间接地帮助用户通过司法手段追讨损失,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6.加大网络银行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用户计算机操作水平。国外网络银行发展的经验表明,消费者金融行为模式的改变在相当程度上受宣传和教育的影响。加强网络银行的宣传,促进金融行为模式的改变,不仅有利于网络银行的发展,也可以节约社会金融资源,促进金融交易效率的提高。另外,还必须不断提高用户计算机操作水平,否则,正如专业人士所说:网络银行系统本身像坚固的铁门,但问题的关键是钥匙被偷走了。此外,还要不断的通过服务创新吸引潜在客户,提高客户对网络银行的认知度,推进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 法律法规论文:教育法律法规学习体会 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但我们最应该好好学习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纲要》。最近,学校组织我们认真学习了这些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我对教育法律法规有了更加深刻地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纲领性文件,它颁布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法要求我们做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每位教师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这一方针。然而事实上,现在的教育还是应试教育,素质教育只是虚有其名,事实上的应试教育迫使很多老师只注重对学生传授文化知识,忽略了学生思想品德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的培养,直接导致了学生综合素质的大幅度下降,现在学生中的优良品德越来越少,不良行为越来越多。因此,教育法的贯实施,首先得各级领导转变教育观念,切实改变评价教师的方法。 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这本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好事,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让广大教师苦不堪言,简直可以说是劳民伤财!九年义务教育到底怎么搞,全国其他地方有些什么先进经验,各级领导应该好好思考一下,不要光是瞎指挥。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要靠法律,但现在的情况是有法不依或者说依不成,对那些违反九年义务教育法的人和事不能给予及时处理,导致学校各项工作处于被动,给学校领导和教师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学校教师的职责应该是教书育人,但现在教师们不能把全副精力用在教书育人上,要用很多时间搞普九档案,要用很多时间去做辍学生工作,还要用很多时间去写一些形式主义的东西。现在的学生是爷爷,老师不敢打、不敢骂,甚至重话有的时候都不敢说,你对他严格要求,它就是不买账,动不动就是不上学了,学生一回家还得教师三番五次地去请回学校,这是什么事?发生辍学情况,有的是家长在里边推波助澜,纵容学生辍学,国家为什么不采取一些强硬的措施,让所有学生不愿辍学、不敢辍学呢?光靠教师放下自尊去请那些少爷、小姐,这不是个事嘛! 很多教育法律法规里边都提到:营业性歌舞厅和网吧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这些规定有什么用?特别是网吧,现在就靠未成年人赚钱。各级主管部门虽说不定期地检查,但是检查过后网吧管理人员依然我行我素,很多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由此产生。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何时止。 法律法规论文:政府投资审计法律法规分析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现行有关政府投资审计的法律法规;现有政府投资审计法律法规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关于健全完善政府投资审计相关法律规章的几点思考,对政府投资审计法律法规分析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审计中的法律适用存在冲突;《审计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政府投资审计中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受到质疑;地方性政府投资审计的规章制度多形成人为“地区差”;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构建科学的审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工作指南体系;要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审计执法各环节中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法律关系;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审计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解决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具体材料请详见: 摘要:政府投资审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法律体系在工作实践中将会面临许多值得思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从法律适用的冲突等问题的分析思考,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关键词:政府投资审计审计法律措施对策。 政府投资审计是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由于基本建设项目自身的独特性决定了其审计内容较多、技术经济性较强,涉及到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投资融资体制、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建设项目特别是运用世行贷款、国际援助的建设项目,必然要引进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国际惯例,这也给政府投资审计带来许多法律方面的挑战。 一、现行有关政府投资审计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政府投资审计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在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二)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4月5日联合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共二十四条,规范了对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各类问题,如何进行处理、处罚;(三)2001年8月1日以审计署令第3号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该准则共二十六条,不仅定义了国家建设项目:“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产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而且扩大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延伸,即“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二、现有政府投资审计法律法规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政府投资审计中的法律适用存在冲突。审计实践中主要涉及到《审计法》与《民法》、《合同法》的适用冲突。从法律关系看,一方面,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进行审计监督,与建设、施工等单位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行政法律关系是审计机关依据职权进行监督管理而形成的,具有强制性,双方当事人地位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法》签订经济合同,其产生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体现平等互利原则,双方当事人是平等、自愿的。当这两种法律关系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就必然会产生法律冲突。为此引起的法律诉讼问题已逐渐成为政府投资审计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受到多方关注。如对于工程价款审计核减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问题,建设单位一般以追回多付的工程款为目的提起诉讼,施工单位则为了多结工程款而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抛开审计决定及其反应的事实,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为由,仅仅依据《民法》、《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判决,并认为《民法》、《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其它法律,大多数情况下会判决施工单位胜诉。 二是《审计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有人认为,虽然《审计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但《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机关应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材料采购、工程结算和决算、工程质量、单位资质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可我们知道后者的法律效力较低,并且它主要是规范审计机关如何开展工作,这就给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形成了较大的困难。特别是新形势下审计署已确立向绩效审计为主转变的思路,对政府投资审计法规部分内容的修订更是势在必行。 三是政府投资审计中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受到质疑。《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规定审计机关为政府投资审计的执法主体,但对审计机关能否依据其他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的问题没有明确约定。例如,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审计机关必然要对建设项目在建设管理、招标投标、工程价款、监理的执行等方面实施监督,但能否依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监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在执法主体和执法的方式、方法上存在争议。由于审计法规定审计监督的主体是国有投资或融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由于受审计管辖权的限制,无法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理处罚。虽然审计署于1996年出台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为审计处理处罚提供了依据,但大多处理处罚的是建设单位。 四是地方性政府投资审计的规章制度多形成人为“地区差”。如2004年3月新疆自治区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08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2008年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了《鄂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还有深圳、武汉等一些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这些地方性规章制度无疑为各地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与此同时也形成了许多的人为“地区差”。 三、关于健全完善政府投资审计相关法律规章的几点思考。 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构建科学的审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工作指南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审计、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审计、涉外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监督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尽快出台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使这些领域的审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根据审计法和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业务工作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修订和完善原有的国家审计准则,组织制定包括政府投资审计在内的各项审计指南。在完善审计法律规范、准则和指南体系的过程中,要注意解决好立法的技术性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确保规范建设服务于审计业务工作,减少由规范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及时调整原有规范。 二是要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审计执法各环节中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法律关系。政府投资审计的有关法律制度,要结合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验收、交付使用各环节的实际,进一步明确审计、财政、税务、工商、建设、金融等相关部门各自的职责。国家建设项目涉及到的设计、施工、材料采购、监理等相关单位都应视为国有资产的使用责任人,均应首先遵守国家有关维护国有资产的政策、法规、规定,接受包括审计在内的行政执法监督。特别是针对实践中审计决定执行难的问题,法律应赋予审计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切实明确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审计中的执法主体资格。 三是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审计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解决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一方面,要加强政府投资审计相关法律规范的修订工作,保持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避免与其他法规适用上的分歧;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全国各地相关法规制度的清理规范工作,避免地区与地区之间出现法律规章适用的冲突问题。与此同时,要深入探索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和审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推行政府投资审计结果公开制度,不断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水平,促进审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约束机制与道德风险规避 内容提要:医疗行业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特殊性,使得该领域道德风险发生频率高且规避难度大,这导致了医疗费用的急剧攀升,并进而损害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效率基础。本文在正确界定各参与方权利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引入激励与约束机制,从医疗保险领域制度创新的角度,提出了约束医疗保险费用的路径选择。 一、医疗保险领域中“道德风险”的经济学分析 如果说由于人口结构、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的改变所导致的医疗需求的增长都是合理的话,在医疗领域中还存在一种非理性的医疗服务供给行为和消费行为,这就是所谓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moral hazard)亦称“败德行为”,一般指一种无形的人为损害或危险。它亦可定义为: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近年来,这个术语已经引伸到现实经济生活中的诸多领域,成为微观经济分析的一个重要概念。并且它已与道德本身没有多大关系,泛指市场交易中的一方难以观测或监督另一方的行动而导致的风险。 道德风险来自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按照威廉姆逊的定义,机会主义倾向指人们借助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机会主义行为有“事前”的与“事后”的之分。事前的机会主义被称为“逆向选择”,即在达成契约前,一方利用信息优势诱使另一方签订不利的契约。事后的机会主义被称为道德风险,也可称为“败德行为”。机会主义倾向强调了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是强烈而又复杂的,他会随机应变、投机取巧,包括有目的有策略地利用信息,按个人目标对信息进行筛选和扭曲,如说谎、欺骗、违背对未来行动的承诺等。机会主义倾向以有限理性假设为前提。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有限,交易者不可能对复杂多变的环境了如指掌,在这种情况下,处于有利信息条件下的交易者就有可能发生败德行为,而这种风险在交易之前又难以知晓,从而无法规避,并由此造成一方的损失。机会主义倾向实际上是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假设的补充。 从本质上说,道德风险属于经济环境中的外生不确定性。或者说它是经济外在性的表现形式之一。它的存在,破坏了市场均衡或导致市场均衡的低效率。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肯尼思·阿罗的下述见解是发人深省的:“一个成功的经济体制的特征之一,就是委托人和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和信赖关系足以强烈到这样的地步,以致于即使行骗是理性的行为,人也不会施行欺诈。……缺乏这种信任是经济落后的原因之一”。社会保障领域中存在着广泛的道德风险,其中,道德风险发生频率最高、分布最广、造成损失最大、又最难以有效规避的当属医疗保险(这与医疗行业的特点有关)。它导致了对医疗资源的过度消耗,即医疗服务带来的边际收益低于其边际成本,使医疗保险费用脱离它所提供的医疗保障水平而不受约束地节节攀高,社会有关方面将承担巨额的与所维持的健康水平不相称的医疗费用,占用了本可以用于其他方面的稀缺资源,使这种医疗保障成为社会的沉重负担。由此引起的财政赤字,不仅会引发宏观经济运行波动,还将反过来形成一种倒逼机制——要么提高医疗保险费率,要么降低整个社会的医疗保险水平。这种格局要么使最需要得到救助的人群更加承担不起医疗费用而被迫退出医疗保险,要么得不到应有服务水平医疗,造成既无效率又无平等的严重后果。以我国20世纪80 -90年代中期医疗保险领域中道德风险为例,算效率账:实感性判断,药品浪费1/3左右。开支庞大的企业的劳保医疗费往往在挤占了全部福利基金后,继续挤占生产发展基金,甚至挤占流动资金,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在财政支出的波动中始终保持一个稳定上升趋势,成为导致各级财政拮据的重要原因之一。算公平账:现行医疗保险像“唐僧肉”,谁都想要吃一块,部分职工乃至产生“不吃白不吃,不拿白不拿,不糟蹋白不糟蹋”的心态,腐蚀了一大批“豪华型”医疗保险消费者的灵魂,也为部分医院和药品生产经销单位的以权谋私和不正当经营留下可乘之机。在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方面,农民与职工之间的强烈反差,“特诊”患者与普通患者之间享受待遇的过份悬殊,也使社会付出了相当的政治成本。 二、建立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约束机制的路径选择 从客观上讲,医疗保险是一种承保赔付额巨大而事发频率高及保险费极难计量的高风险险种。医患双方的道德风险已使许多国家的医疗保险业举步维艰,人不敷出。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在市场诸体系尚未完善的背景下引入的,目前正处在初创之际。实践和理论研究表明,因信息问题,医疗保险市场本来就是一个各类风险容易集中出现的特殊市场,它与目前过渡时期的特殊社会群体特征和制度、市场背景相结合,它又衍生出了一系列复杂的行为表现形式。如在公费医疗中,由于预算约束软化,使医疗支出与个人负担的不相关,导致了人情药、大处方、小病大治等五花八门的浪费和欺骗现象。而医疗市场中的合谋、垄断及策略性行为更是一个积弊已久的问题。人们自然应该抨击并谴责蔓延于医疗保险领域内的“败德”行为,或通过意识形态等说服教育工作使这类行为败德减少,但是,实践表明这种方法对许多入无效,或者要花很多时间和精力才暂时有效,总体上看是成本大收益小。因比,治理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从制度上寻找原因,否则,势必会继续将个人的理性行为引入歧途,并且会使道德风险蔓延之势愈演愈烈。因为根据“劣币驱逐良币”定律,只要“奉公守法”与“损公肥私”等价,前者得不到鼓励,后者得不到约束和惩罚,那么,久而久之,前者就会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向后者看齐,而不会是后者向前者看齐。当这类“败德”行为成为大多数人的习惯化的行为方式时,便成了一种暗含的规矩,从而个人受惩罚的可能性更小。故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在于制度的约束和监督。 (一)正确界定社会医疗保险领域参与各方的责、权、利关系 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早在十年前已开始。改革的目标是:所有公民享有均等的最低医疗机会;宏观经济效益:医疗费不能超过国家资源的一定合理比例;微观经济效益:提供的服务必须在低成本基础上获得良好的治疗效果,同时使受保人满意。各类改革均以提高效率为核心,引入激励和竞争机制、增加受保人选择的自由度。世界各国在社会医疗保险领域遏制道德风险的制度性措施,建立在正确界定社会医疗保险领域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的基础上。 医疗保险领域涉及到复杂的参与关系。其中,最基本的参与人是医院、药品商、被保险的患者和保险方。而当今世界社会医疗保险系统构成的基本形成是由保险方、被保险方、医疗服务供方(含药品商)和政府组成的立体的三角四方关系。其中,保险方、被保险方和医疗服务供方具有费用的支付关系,在此支付系统中,引入政府的于预调控。换言之,当政府以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介入到这一系统之中,就成为所谓的社会医疗保险。政府实际上居于医疗保险领域三方关系之上的领导地位。当考虑到各方内部的合谋、勾结及合作关系,我们引入策略性联盟弈概念,它是内部结合成的分联盟作为参与人进行博弈,那么,参与人数扩大为个。例如,医生与患者合谋与委托人博弈,医生与药品商勾结同患者或机构博弈。正像目前所说的,药品经营商与医院之间的吃“回扣”,患者的“人情药”、“大处方”,消费者与医院合谋等现象都是联盟博弈的具体体现。因此,在研究医疗保险时,必须正式地把这类现象纳入分析范围。国家应制定医疗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各级政府、医疗保险机构、投保单位、受保人和医疗单位在医疗保险方面的责任、权利、义务及相应的利益。 (1)在政府和社会医疗保险享受者的关系上。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保护者,对社会医疗保险这项具有部分福利性质的事业自然责无旁贷,具有为公民提供部分医疗保健费用的义务。然而,问题在于政府的作用发挥到什么程度,其责任和义务以什么样的方式体现或提供。从中国的国情和国外的经验来看,政府除了提供少部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外,只对社会医疗保险财务负有最后的(而不是完全的)责任,或者说,政府应扮演“最后出台的角色”。即在以企业和个人为主负担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其收不抵支部分由财政补贴。 (2)政府与医院的关系上,政府应把医院作为一种微利或低利的经营性企业来办,取消对其拨款和补贴,让其自负盈亏,二者之间形成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一措施可以降低医疗单位的垄断性,使其在同行业竞争中降低费用,提高服务质量。为此,必须强化医院的质量与收费管理,在现有医疗单位中进行承担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资格审定和考核制度,引进竞争机制,促进医院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和各种控制措施。 (3)医院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之间应是一种商业契约关系,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可以自办医院,也可以同医院签订有关合同,委托其为社会医疗保险享受者提供服务。二者之间要通过契约的方式来明确被定为社会医疗保险合同医院的责任,如医疗服务范围、项目、质量要求、收费标准、付费方式以及合同期限等。医院应按照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就诊、转诊、转院、检查、治疗、收费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对医疗单位节省医疗成本的办法应给予及时指导,包括住院费、住院时间、诊断性检查的使用、开药等方面,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作法,逐步规范化。 (4)医院与社会医疗保险享受者之间,则完全是缴付费用和提供服务的等价交换关系。 (5)国家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关系上,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属于国家事业机关,具有非盈利性质,其工作人员亦为国家公职人员。该机构及其下设机构,负责收取医疗保险金,代替社会医疗保险享受者支付有关医疗费用及处理有关事宜。 在各方利益关系明确界定之后,各方的职责、义务也就划分得清清楚楚。 (二)遏制道德风险的路径选择 1.保险方与被保险方通过签订不完全保险合同,追求次优的经济效率 如前所述,在道德风险充斥的状态下,医院(医生)对有关社会医疗保险的服务呈低效率状态。该结论同时说明,全面保险的最优性将不再有效。社会为了使医疗资源更好地分配给社会医疗保险计划涉及到的社会成员,往往不得不对医疗服务实施某种形式的定量配给,毫无疑问,这种定量配给会使一些人得到超出资源配置效率水平要求的消费量,而另一些人则得到小于资源配置效率水平要求的医疗消费量。面对这种两难境况,人们经常选择不完全合同的方式摆脱困境,并由此导致次优合同的产生。也就是说,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建立医疗合同时,委托人通过设计出一套信息激励机制,使被保险人在总体利益上与保险人的利益相协调。这套信息激励机制虽然不能使委托人和人的总体效用达到最优,但是却有可能使之达到次优。例如,医疗保险机构针对医疗消费方面的非对称信息及“隐蔽行动”等不利情况,将完全保险改变为某种形式的不完全保险。在不完全合同条件下,人承担了委托人的一部分风险。医疗费用的共同保险(Co-insurance)制的实质就是实行风险分担,使那些因享受医疗保险而过度消费医疗资源的人更愿意节省医疗开支,从而使不完全保险合同的效用接近于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最优保险合同效用。换言之,使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市场能够产生次优的经济效率,并最终接近于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最优效率状态。 (1)扩大拒保范围,将那些道德风险发生频率较高的险种排除在社会医疗保险承保项目的范围之外。如,许多国家的医疗保险一直将镶牙排除在承保的项目范围外,拒绝为滋补药品承担保险义务等,有些国家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措施均属此列。事实上,许多治疗性、康复性和维持性的医疗保健兼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双重特性。有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疗效好,有的则不然。这需要有固定的机构和程序(而不是依靠市场机制)来经常对上述服务项目进行评审,以决定如何治疗和支付。包括承借的哪些疾病的医疗和哪些医疗手段是属于人人都应有权享受的范畴;哪些疾病医疗仅对患者个人有益,或者其费用极高,或者疗效极小,因此主要应由患者自己负担费用;对已患这类疾病而又愿意保护自己的人如何提供风险分担办法;对哪些医疗服务应当或不应当支付费用,用哪些来源的资金来支付等问题上,应在不断地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再作出决定。 (2)对那些费用开支过高或道德风险规避难度高的医疗项目制定一个年度承保上限,以避免形成医疗费开支上面的“黑洞”。这里涉及一个“外部效应问题”,社会医疗保险开支中有许多是由于行业和个人的高危行为而引起。例如,有些行业的生产工艺中存在慢性侵蚀工人健康的因素,但是又达不到职业病标准;有些个人过度抽烟、酗酒,近亲结婚并繁殖后代等。这些个人或行业的高危行为将导致未来沉重的卫生保健负担和经济损失,因而需要受到管制或纳税,以保护公众未来的福利。 (3)实行医疗费用的共同保险,即社会医疗保险的享受者在每次就医时必须承担部分医疗费用。这种措施也称为成本分担制。如美国有的医疗保险机构规定,按就医时序每季度有25美元的初始医疗费用不予受理,25美元以上的部分只受理80%。社会医疗保险普及程度高是实行成本分担制的一个重要前提。因为唯有如此,才能杜绝一人公费医疗(尽管个人承担一部分费用),全家跟着吃药的现象。这也是近年来中国许多企事业单位虽相继实行医疗费用成本的分担制,但对医药品消费者来说,其边际效用仍然高于边际成本,所以效果不尽理想的一个主要原因。 (4)用适当的方式把预防同治疗结合起来。就所有可预防的疾病来说,一级预防的费用可能比所有其他手段的费用都要低。一级预防必须尽早开始并持续进行,否则将失去效益,或是见效的时间要慢得多。这种预防工作必须视为公共品或公益品,并主要地和持久地由政府提供经费,否则最终会失败。 2.强化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制约和调控 社会医疗保险领域中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使其存在一定的“市场失效”,根源在于医疗费用的多少与医疗服务供给方有密切的关系,因此,简单地通过强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制约关系来规避医疗保险领域中的道德风险,是十分困难的,有时甚至是南辕北辙。解决问题的办法是把医疗服务供给方的行为纳入到保险方的控制范围之内。 (1)弱化医疗机构提高自身效用与医疗服务供给量的正相关关系。目前,我国医疗机构的效用与医疗服务的供给量成正相关关系,医疗服务供给量越多医疗服务机构的效用越高,这是刺激医疗服务供给过度的主要原因。要控制医疗费用,就必须切断医疗机构的效用与医疗服务供给量之间的联系的纽带。①实施医、药的经营分离。药品具有救死扶伤功能使其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医患双方的信息偏在使得患者自行选择的余地极小,医疗机构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必然会增加医药的供给量,经营高价药品,获取商业利润。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将药品经营从医疗机构中分离出去,实行外部化经营管理。这里有两种选择:一是实行医院开处方,药店售药,职工直接购药的制度;二是不断提高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将药品经营内部化。②对医疗设备和器械检查过度的供给采取限制性措施。其一,对投资规模大且利用率低的大型医疗设备和器械,推行主要医疗设备、器械的医院共享制,防止医院滥购高新技术医疗设备和器械,进而提供高价的强迫检查,其二,对医疗服务机构实行医疗设备和器械的“误用”赔付制,参照世界和全国某类设备和器械检查的显阳率分别制定“误用”赔付标准。例如,当器械检查的显阳率为仅 30%、甚至10%时,应认定为“误诊”,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有权拒绝付款,拒付部分的费用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医务人员承担。其三,对部分医疗设备和器械试行“内部使用外部化”,大型医疗设备由医疗保险机构投资采购,交由医疗服务机构使用,医疗保险机构在兼顾医务工作人员劳务报酬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委派专人进驻医院对医疗设备和器械的检查实行“收费单列”,从根本上切断医疗服务机构的利益与医疗器械供给量之间的直接联系。③打破医疗垄断,将竞争引入医疗保险,疾病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会导致医疗服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同一种疾病也有不同费用的治疗方案。医疗服务机构受到利益驱动往往会偏向于选择高费用的治疗方案,造成医疗过度供给。在管理水平允许条件下,应该允许参保人自主选择医院和医疗服务,引发医院之间为吸引参保人而展开有关质量服务和节约费用方面的竞争。竞争机制的引入有利于医疗垄断的破除,可使医疗服务机构节约用药,提高服务质量。 (2)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合同及其管理。医疗保险合同,是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情况下)签订的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权利义务和利益界定的协议。它是一种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合同之一。医疗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①必须明确医疗机构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是平等的主体;②必须规定医疗服务的类型、数量、质量、期限和监督条款;③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报销标准和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条款;④医疗机构职责条款,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法规行使职责,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用人单位及被保险人有权监督;⑤医疗过程中对医患双方的要求及违约处罚事项;⑥双方认为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医疗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医疗保险机构要定期对病人的付费单据对照病历、处方等进行核对检查。要建立和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的评审和鉴定制度。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企业和病人对医院服务质量、费用等有权进行监督,包括对不合理的医疗服务拒绝支付医药费,索取赔偿直至解除医疗保险合同。 (3)改进对医疗单位的支付制度。①建立统一的支付制度及总定额预算办法,将医疗费用控制在合理范围,有效控制医疗保险成本。②逐步采用按病种诊断付费方法。按照不同病种和不同医院的级别,协定各项服务的合理收费标准,以制约医院过度服务和分解收费。③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基准,按成本核算划分诊疗费和药剂费两部分,收费标准按统一成本会计制度核定。药品费用支付按药品主管部门所定的基准价加合理损耗率进行成本核算,要严格遵循基本药物目录规定的使用和报销范围。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浅论基于管理式医疗的全民社会医疗保险 论文关键词:管理式医疗 社会医疗保险 风险管理 论文摘要:管理式医疗是美国占主导地位的医疗保险形式,可以看成是医疗保险公司运用期权思想管理风险的一种风险管理模式。深入剖析了我国医疗保险现存的问题,在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管理式医疗的风险管理方法,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全民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构想,即以政府委托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管理式医疗组织者,通过买入社区医疗服务网络这个买方期权,对冲其对投保人承担的卖出买方期权的风险,建立社会保障部门、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和投保人三方三位一体的风险管理模式。 医疗保险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各国都在为寻求一种适合本国国情、高效公平的医疗保险模式而努力。我国居民对医疗保险的关注程度远大于对其他社会保障体系的关注。如何有效地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使最大范围的人群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险,是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管理式医疗(managed care)由于其在节省医疗费用和提高医疗质量方面的成效,已成为世界各国广泛关注的一种医疗保险发展方向[1]。我国对管理式医疗仅停留在介绍阶段,张笑天[2]、杨新民[3]、黄炜[4]等较全面介绍了美国特有的这种医疗保险模式,蓝宇曦[5]指出引入管理式医疗存在制度性障碍,岳公正[6]分析了现阶段中国管理式医疗保险的结构性特征,但管理式医疗在我国系统性应用却缺乏相关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和研究。本文将在深入剖析我国医疗保险现存问题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管理式医疗的风险管理模式,提出全民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构想。 一、 美国管理式医疗及其风险管理模式 管理式医疗是美国占主导地位的医疗保险形式,社会医疗保险和大部分商业保险也都采用了这种模式。管理式医疗是指利用一定的组织和形式,由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提供者联合提供服务的医疗保险形式。管理式医疗的提供者既可以是专业性的医疗保险公司,也可以是民间非营利性团体,还可以是医院组织和医生组织,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健康维持组织(hmo)、优先服务提供者组织(ppo)和服务点计划(pos)[7]。管理式医疗的基本特征是:医疗保险机构同医疗服务的供给者通过签约等形式,形成一个相对密切合作的服务网络;保险机构以收取的保费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相对固定的医疗费(定额付费);医疗服务供给者收取预定费用向参保人提供一套包括从预防保健到临床治疗的综合性的、连续的服务;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处接受服务时享受优惠。 管理式医疗在美国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一直受到来自各方,特别是医疗界的批评和抵制,但最终通过不断实践和完善,其独特的风险管理模式逐渐为医疗保险各方所认可和接受,成为世界医疗保险的发展方向。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者签约的目的就是为防范自己由于承担了对投保人的责任之后而产生的风险,因此,美国的管理式医疗是围绕着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而展开的。保险公司收取了投保人的保费,承担了投保人生病的风险,也就相当于保险人向投保人卖出了一个买方期权,允许投保人在生病的时候,以事先确定的低价获得全套医疗服务。为规避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险公司与一批医生和医院签约,建立一个医疗网络。保险公司每年投入一项固定的费用来维持这个网络的运行,就等于保险人支付医疗网络维持费而购买了一个买方期权,允许投保人在生病的时候,以固定的价格从这个医疗网络得到医治。保险公司通过买入医疗网络这个买方期权,对冲了其对投保人承担的卖出买方期权的风险,这里医院和医生都成了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金融工具[8]。组建专业保险公司,建立医疗网络,与一批医生签约的管理式医疗运作模式实质上是一种非常高明的期权运作模式,管理式医疗可以看成是保险公司运用期权思想管理风险的一种风险管理模式。 管理式医疗模式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而著称。医疗服务市场是由医疗服务提供者控制的卖方市场,除非医疗服务者主动参与,其他手段对这一市场的控制和管理都是有限的。管理式医疗的实质是通过与医疗服务者签约,积极主动干预医疗行为,达到降低费用支出的目的[9]。其核心方法是将传统的按服务项目收费改为按“人头付费”,即由保险公司向医疗服务提供者定额付费。当医生按服务项目收费时,医生倾向于提供更多的服务;当医生收到的是一项固定费用时,医生就会倾向于减少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据美国卫生部公布的数据,采用管理式医疗的健康维持组织(hmo)比传统按项目付费的医疗保险至少要节约30%的费用。同时保险公司也不用逐项详细审核医疗服务账单,达到降低管理成本的功效。 按“人头付费”,改变了医疗保险作为第三方局外人的被动局面,通过制定预付标准来控制医疗费用的总支出,并以此强迫医疗服务提供者承担经济风险,自觉规范自己的行医行为。另外,按“人头付费”在为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一笔相对稳定并可预见的周转资金的同时,也将这部分医疗保险经费的使用、管理权交给了医院和医生,调动他们精打细算、合理使用医疗保险资金的积极性,既能达到控制费用的目的,又保证了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管理式医疗按“人头付费”原则,充分调动了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了有限的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取得保险方实现费用控制,买方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供方获得应有利益的多赢效果。 二、 我国现阶段医疗保险的现状 目前,国家11个相关部委组成的医疗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已经成立,掀起社会各界对医疗改革模式的探索和研究。早在2005年7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有关课题组发表了《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报告,认为“目前中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基本上是不成功的”。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2年世界卫生报告》显示,中国和印度穷人必须承担85%的医疗费用,其中大部分来自不必要或不正确的检查或药品,因为医院只能通过变相增加检查费和药费来养活自己[6]。由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对确定患者所患疾病有绝对权威,对实施具体治疗方案有绝对的决定权,导致医疗费用居高不下,成为当前制约医疗保险发展的“瓶颈”。 我国现阶段医疗保险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不足 现行基本医疗保险虽然覆盖了1亿多的城镇职工和退休职工,但一些困难企业因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而不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约有30%的国有企业确有参保困难,其中10%的困难企业完全没有能力参保[6]。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主要还是原来享受公费和劳保医疗的对象,制度上没有安排从事个体、私营及其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这种制度有一种趋势是保护相对富有人群而忽视对弱势群体的基本保障。因此,如何扩展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将各类从业人员、职工家属和农民纳入到保险范围,保证所有城乡居民都能获得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是实现社会公平,维持社会稳定的基本内容。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异地结算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摘 要】社会医疗保险不能异地结算问题已成为当前医疗保险管理的难点,也是参保人员关注的热点。解决异地结算问题对维护参保人权益、提高医保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析了异地结算难的原因,并分析探讨了解决异地结算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提出了演进路径。 【关键词】医疗保险 异地结算 解决办法 一、异地结算的概念 依据现行医保政策规定: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参保人在参保地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可以直接刷卡消费。住院可以只支付自费及自付部分,统筹金支付部分由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结算。实现同地医保直接结算,大大方便和减轻患者的负担,同时实现了医保机构对医院服务的同步监管。但经过批准外转和退休返住原籍人员可异地就医,也应该或可以按照上述办法进行结算。所谓的异地结算的实际情况是所有费用必须先行垫付,后回参保属地医保机构报销,这就是异地结算。异地结算难就是不能异地结算或结算成本很高而不愿异地结算。 二、异地结算难的原因 按照现行医疗保险政策设计,我国医保基金筹资模式和支付模式基本统一,即双方筹资负担支付双户双段且设封底线。 1.筹资模式统一。双方共同负担。 2.支付模式统一。双户两段封顶支付模式,即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账户支付大病或住院费用,分自负段或统筹支付段,并设最高封顶线。 此外,更多的是不统一。 (1)统筹体系不统一。现行统筹体系包括省级统筹(以四大直辖市为代表)、大部分的地市级统筹、少部分的县级统筹、行业统筹、大企业自筹自办。 (2)筹资机制及水平不统一。城镇职工以企业、个人共同筹资为主,筹资水平较高,新农合和城镇居民以国家财政出资为主,筹资水平较低。二者人均筹资水平差别较大。 (3)医疗保险基金属地分割、管理不统一。有多少个统筹单位就有多少个统筹基金,据资料记载,全国现行有1000多只医保统筹基金。 (4)支付水平和服务项目不统一。公务员,职工好于居民和农民,经济发达好于欠发达地区。 (5)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没有全国联网,设计标准、技术标准的不统一使信息系统无法联网。 上述不统一是造成结算难的真正原因。而不统一现状是现行经济发展水平与当今我国基本国情决定的。 三、异地结算难的后果 1.医保部门无法同步实现监管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参保人真实就医情况,增加了医保基金管理风险。 2.患者权利削弱,参保人负担加重。 3.不利于人口流动。 所以必须尽快解决,并以此为突破口促进全国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四、异地结算难的解决办法探讨 1.基本思路 成立全国医疗保险结算中心,以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为基础,明确参保人、结算中心、属地医保机构三方权利和义务,并以权力和义务相互制衡原理设计结算交易流程。全国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应定性为商业业务,从机制上防止官办的官僚主义和低效率的工作状态。 (1)成立全国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各地医保机构作为会员缴纳会费,上传各自参保人员及医保机构信息。结算中心与各地医疗机构收费窗口联网,即医院-结算中心-属地医保管理机构。 (2)结算流程 (3)结算的相关条件 ①完善相关结算制度和标准。 ②标准化的技术文件(审核依据)。 a.支付模型参数设定文件:如起付线,封顶线,支付比例。 b.基本药品目录/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诊疗疗项目标准。 c.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治疗项目代码表。 (4)各方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等形成制衡机制,保证结算流程合法方便运行 ①属地医保机构 a.及时上传信息并对上传信息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b.按时缴纳会员费及保证金,享受异地结算代办权利。 c.及时办理托收业务。 ②结算中心 a.按标准或约定有权收取费用。 b.依据属地医保政策标准信息审核参保人员身份合法性、就医过程真实性、费用合理性。 c.对违规造成的拒付负责。 d.先行支付的义务。 ③参保人员 a.对医疗保险信息及就医事件真实性负责。 b.先行支付个人自付/自费部分。 c.自觉缴纳结算手续费。 2.演进路径 (1)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标准统一,目前技术已完全具备。 (2)审核的技术标准及流程标准统一,实现网上自动化业务审核功能。 (3)按照筹资水平决定支付水平原则、归类统一,如表1。缴什么水平费用就享受什么水平待遇。强化筹资水平与待遇水平挂钩的观念,淡化具有歧视嫌疑的以身份确定享受水平的观念。 (4)筹资主体和基金实现统一。出台统一的医保法规,从法律上统一基金经济产权,消除基金属地所有分割管理的不合理局面。在实际演进中要按照自愿和利益诱导原则。实现属地基金的“并购”集合,即集合比分散有利。切忌行政干预强制合并。事实上实现基金的大统一,既不可能也不现实更无必要。即使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统一,辅助、补充的保险品种也未必能统一。这是社会经济发展永远都不会在空间上、时间上完全均衡的自然属性决定的。在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不均衡性表现更加明显。 综上所述,如果要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国家统筹必须先解决上述五个不统一,这样,从理论上就解决了异地结算难的问题。但是,根据中国国情,五个不统一只能逐步解决,逐步演进以达到实现异地结算的目的,这也决定了解决异地结算难的问题是一个逐步演进的历史过程。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问题探析 社会属性和强制性原则使社会医疗保险与营销之间似乎缺少某种纽带和联系。然而,在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构建和社会医疗保险由“城镇”向“全民”跨越的过程中,以营销的观念和手段来推动“广覆盖”目标的实现,不失为非常之举。 1 对社会医疗保险需不需要营销的讨论 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就是将多层次体系下的各险种,通过创造、传递和传播优质的顾客(参保者)价值,获得、保持和发展参保人群。当“使推销成为多余”,营销目的便得以实现,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也变得简单有效,“广覆盖”、“大数法则”等迎刃而解。 1. 1 从市场角度看,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一样,是非渴求商品 医保经办机构必须主动推销和积极促销,善于使用各种推销技巧寻找潜在顾客,甚至采用高压式的方法说服他们接受其产品,从而使更多的人群加入到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来。 1. 2 从医疗保险的需求特性看,疾病发生的随机性造成对医疗保险需求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我国医疗保险起步迟,保险制度不完善,医疗保险市场处于短期非均衡状态。受收入、保险意识、效用偏好等因素的影响,相当一部分人群还没有被纳入医保体系。由于潜在的医疗需求没有得到释放,医院的市场化取向得不到有效满足,其利益、运营效率甚至是社会福利都受到了损害。营销就是善于为医疗保险刺激出需求,促进市场的均衡运动。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应该通过营销试图去影响需求的水平、时机和构成。 1. 3 从社会属性看,“城镇”向“全民”跨越后,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原来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群体是城镇各类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劳动者,通过政府的强制性力量使医疗保险得以覆盖问题不大。但是,向“全民医保”跨越的过程中,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自谋职业者、新成长劳动力、其他城乡居民等,其数量比原来意义上的“职工”要多得多,医疗保险覆盖这些人群,政府的强制难以奏效;而借鉴商业保险的办法,运用营销手段扩大人群覆盖,促进“全民”目标的实现,这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 1. 4 从其本身特性看,社会医疗保险应具有社会营销观念 社会医疗保险组织的任务就是在多层次的医保体系下,确定各类人群所对应的诸目标市场的需要、欲望和利益,并以保护或者提高参保人员和社会福利的方式,在满足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比商业公司更有效、更有利地向目标市场提供所期待的满足。因此,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要通过营销活动,维护和改善客户(参保人员)关系,考虑社会与道德问题,平衡医、保、患利益关系。社会医疗保险理所当然地就要在效率、效果和社会责任方面,于某种哲学思想的指导下进行营销活动。 综上所述,社会医疗保险作为公共服务产品,需要用市场化思维,借鉴产品(服务)营销的原理,使市场主体更多地选择医疗保险,让更多的人群加入到社会医疗保险的“安全网”。 2 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设计和实施 和其他产品、服务的营销一样,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要以4ps理论(产品product、渠道place、价格price和促销promotion)作为行动的指导。同时,作为公共服务产品,除了传统的4ps外部营销外,还要加上内部营销和交互作用营销两大因素②。内部营销,就是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的培养和激励,全机构都要有“营销”观;交互营销,是指经办机构经办能力、服务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技能。 2. 1 营销定位:“全民医保”下的适应营销 覆盖全民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将打破城镇职工的界限,面向社会各类人群,以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独立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法多形式、保障水平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外,需要根据人群特点、收入水平和医疗消费等,建立多个高低不等的医疗保障层次,至少是一些过渡性、补缺性的保障形式。这样,“多种模式”、“多种办法”就赋予了社会医疗保险产品的概念。以产品观念为导向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覆盖,要求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人群分布状况和收入水平的实际,调整完善政策体系和制度安排,甚至开发设计新的险种产品,以满足社会各类人群的医疗保险需求。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需要适应新的形势,突出目标市场、参保人群需要、整合营销和医疗保障水平四个支柱,确立营销观念,避免营销近视症③——参保人群并非在购买保险,而是在购买健康保障。这样,不管是响应营销(寻找某些人群业已存在的需要)、预知营销(预测某些人群的需要),还是创造营销(设计新的险种或者参保缴费办法),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可以在不断的调整完善中符合参保人群的认知价值,吸引和维系参保人群,从而在总资源一定的限度内,保证医、保、患三个利益关系方处于能接受的满意水平。 2. 2 营销机会:“全民医保”下的营销环境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等一系列理论、思想和观点,有力地推动了社会医疗保障事业的改革发展。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使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相当一部分“自由人”要归拢到医保体系中来,这意味着经办业务需要采用由外向内的观念,营销环境恰恰在不断创造着新的机会。从宏观环境看,我国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城镇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社会成员医疗保险的意识越来越强,各级政府把覆盖全民医保体系的建设摆上议事日程,并在小康进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部署进展上明确了新的目标。从微观环境看,由于政府的规制和法制的健全,使组织为员工参保有了“保障”;同时,个人由于经济环境、生活方式等因素的影响,选择性注意逐渐强化,通过有效地营销来影响购买行为,是社会医疗保险扩展参保人群的重要手段。营销环境的变化,要求社会医疗保险必须一改过去大众化方式,不能仅仅停留在政策体系设计的基础上,让各类人群来“对号入座”。相反,要据此进行微观营销,对潜在的各类参保人群进行行为细分,并有针对性设计保险产品或调整完善缴费机制。比如,江苏镇江市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在医保体系中设计的住院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较低层次的过渡性保障形式,参保人员以上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以首次参保的不同年龄,按3%—8%的比例缴纳住院保险费。在向饮服行业、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营销”该险种的过程中,针对这类群体年龄轻、流动性大的特征,调整为以社平工资60%为基数、按行业平均年龄(最低限)3%比例缴费,这种微观营销取得了较好效果。 2. 3 营销战略:“全民医保”下的营销差异化 有别于商业保险的利益定位,参保的各类人群在这个体系中是具有特定利益的。在向目标市场传播特定利益这一核心观念的同时,社会医疗保险还要通过进一步编织差异网来体现实体。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形象差异化,就是造就人群对社会医疗保险较商业保险的不同认知方法。首先,在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要建立一个不同制度安排的特点和参保建议;第二,更多地应该通过事件和公益活动传递这一特点,从而使之与商业险相区分;第三,它要利用各种营销组合产生某种感染力,更好地发挥制度地牵引作用。 2. 4 传播营销:“全民医保”下的营销方案 整合营销传播是一种从顾客角度考虑营销过程的方法。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下,经办机构要通过有效的传播手段与现行和潜在的关系方和各类人群沟通。因此,除了依靠强制力和传统的动员参保手段,还必须针对不同的传播目标,选择不同的传播渠道。 2. 4. 1 具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公共关系与宣传。主要是在政府强制力以外弥补刚性所带来的缺陷。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群,要更多地采用社会营销观念,采取事业——关联营销的方法,即积极地使用保障全民健康的形象,构建与参保人员的利益关系,借以改善经办机构的名声,提升知晓度,增加参保者忠诚。通过公共关系、宣传,使社会医疗保险:具有高度可信性,通过新闻故事和特写等使之更可靠、更可信;能够消除防卫,可以接触一些回避、拒绝参保的单位、人员;戏剧化,通过公益、政府财政杠杆等使医保制度和产品惹人注目。 2. 4. 2 断保人员:客户关系型营销。即经办机构通过有效利用参保人员信息,在对参保人员了解的基础上,将营销针对特殊人群个性化。比如,对具有固定劳动关系的人员,一旦其下岗失业无力参保,对这些断保或是封存人员,可以由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转向单建统筹的住院保险,一旦此类人群经济状况好转,再回到基本层次;再有方法就是给这些群体以缴费照顾,调整缴费基数或比例。这种营销手段的关键是建立客户数据库和进行数据挖掘,进而进行数据库营销。 2. 4. 3 新成长劳动力:网络营销。新成长的劳动力是网络一代,其特点是:选择权是他们深信的价值观;他们需自己改变自己的主意;他们更喜欢自己作出决定。对此,医保经办机构要善于利用网络和先进的数字化传媒技术进行医疗保险的营销。 2. 4. 4 城镇其他居民:直接营销。直接营销的渠道很多,如面对面推销、目录营销、电话营销等。关键问题是营销渠道的构建。针对城镇居民的分布特点,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需要向社区延伸,不断完善和构建社区平台。社区平台包括街道(社区)的劳动保障平台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只有这些平台建设到位并卓有成效地开展营销活动,才能提高成功率。 3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营销行为讨论 社会医疗保险的营销主要是由经办机构来完成的。经办机构作为营销组织,必须重新界定它的角色。 3. 1 牢固树立营销观念,建立全机构营销导向 参保扩面是经办机构的一项突出任务,也是经办能力高低的“试金石”。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职能划分是多样的,但它必须是一个强有力的面向所有参保人群的组织,这种导向使得参保扩面工作应成为全机构的事,营销导向也应是全机构的。“全民医保”目标的确立,要求体现在工作和部门定义、责任、刺激和关系的变化上。特别是医保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使经办机构的一切任务都面对着参保人群。内部各职能部门都要接受“思考顾客”的观念,即强调为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服务。同时,只有当所有的部门执行一个有竞争力的参保人群价值让渡系统时,营销才能有效展开。只有确立全员的营销观念、改变内部的薪酬结构、开发强有力的内部营销训练计划、建立现代营销计划体制、提高员工营销能力,“经办”的目标和水平才能提升到新层次。 3. 2 经办机构要苦练内外功,实现新突破 内功是就是在多层次医保体系构架下,强化保险产品力、提升组织力、管理力、营销力,进入精耕细作、精细化管理的科学状态;外功是由关注政策体系、制度安排,转向关注参保人群,由坐门等客转向目标营销。依靠垄断做“老大”或依靠政府强制力推动参保的空间越来越小。因此,必须真正学会关心参保人群利益,从目标人群的需要和利益出发,规划市场营销渠道,设计策划促销途径。要学习和借鉴商业保险公司的经验,掌握现代保险营销的有效方法。比如:重视客户关系管理,提升服务价值,重视多种营销组合,加强营销队伍建设、营销社会保障理念、强化经办机构文化建设、改善营销环境的关系主体——医院、同业、媒体等。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控制方案的系统动力学模拟 摘要:针对我国现行的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本文首次建立了模拟 社会 医疗保险体系运转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并以提高医疗保险制度的效率、有效控制成本为前提对各种费用控制的改革方案进行了模拟和比较 分析 ,为医疗保险体系的进一步改革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系统;费用控制;系统动力学 1998年我国开始实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由于没有改变医疗服务消费过程中医、患、保三大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结构与权利结构,医方在医疗服务消费中的特殊权利丝毫没有改变,因此,各类不规范的医疗服务和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增长并未得到有效遏止。2000年至2006年间,我国综合 医院 门诊和住院病人人均医疗费用持续增长,每年增幅基本在7%到9%左右,门诊病人人均住院费用六年增长了40%(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2006)。医疗费用的持续增长使“看病贵”成为老百姓最为关注也必需解决的 问题 。 如何提高医疗保险制度的效率,有效控制成本也成为2006年起参与制定医改新方案的各海内外 研究 机构着力把握的基本原则,正是在此基础上,各研究机构在医改新方案中就如何有效控制医疗费用攀升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操作性建议,如在医疗筹资体系上,建议改革对医疗服务供方(医院)的支付 方法 ,逐步从 目前 的现金支付、病人付费过渡到预付和集资形式;引入总量控制、人头预算,取消按服务收费的支付办法等。北师大医保课题组更提出由政府作为医疗筹资的主体,代表患者向医疗机构购买医疗服务,并认为此举可将医改总费用节约1000多亿元(顾昕,2007)。各种方案角度不一,各执一词,一时间难下定论。 事实上,医疗保险体系作为一个系统的整体,只有从系统的观点出发,把医疗保险的费用控制看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才能从整体上实现医疗保险体系的良性运转和医疗费用的有效控制,真正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的问题。本文运用系统动力学的方法,从有效遏制不合理费用支出,控制医疗总费用增长的角度出发,对医疗保险系统进行系统分析,通过政策仿真提出操作性强的控制医疗保险费用增长的方法和手段,并为政府最终 科学 地制定医保新方案提供依据。 一、医疗保险系统分析 由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的主要角色包括医疗保险部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医疗服务消费者,所以本研究的系统范围即包括上述三个部分。 医疗保险部门是现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主管机关,这一部门是借助调整缴费率、对医疗服务部门给出的处方金额进行审核、选择支付方式等手段来 影响 医疗保险体系的运行,比如调整缴费率可以增加保费收入,而对医疗服务部门的审核则可以控制医疗费用上涨。 就医疗服务提供者而言,当消费者增加医疗消费金额时,医疗部门会增加其医疗服务供给量,但是在医疗部门完成医疗服务后,要依照保险部门预先给定的给付标准,向保险部门提出医疗给付申请,而保险部门会在审查之后,给付该款项,但会对其认为不合理的申请费用拒绝给付。 医疗服务消费者指的是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口,这一部门的角色也是双重的,一方面是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的提供者,另一方面是医疗服务的消费者,它对社会医疗保险体系运行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医疗需求变化导致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的变化而实现的。当然,由于老龄化的趋势,参保人口的变动也会给医疗体系的运行带来影响。 二、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系统因果关系分析 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费用控制系统是一个复杂系统,我们可以通过寻找系统各构成部分的关键变量以及对各变量间的相互作用的梳理与描述来概括出费用控制过程中的因果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在被保险人所代表的医疗需求方面,由于个人账户余额的多少会导致门诊就诊率改变,并最终导致就医人数的增减变化,因此,个人账户余额、门诊就诊率等就是其关键变量。对医疗服务提供方来说,医疗体系供给的服务量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保险部门对医疗部门的核准比例以及保险部门累积余额变化导致的财务压力都会对医疗服务的供给带来影响,因此核准比例和财务压力可以看作医疗服务提供方的关键变量。社会医疗保险部门的关键变量包括累积余额,同时累积余额可以再简单地分为支出和收入两个部分,各有不同的影响因素,且各个因素交互影响。就保险部门的收入方面来说,主要影响因素为缴费人口、个人统筹缴纳金和个人账户金额等,而保费支出则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及参保人口等。 值得注意的是,各变量之间或是互相交互影响,或是通过不同的路径对三个主要的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例如,缴费人口与参保人口的增加使社会医疗保险的保费收入增加,但人口的增加也会造成就诊人口的上升,增加医疗保险的保费支出。 费用控制的因果关系图中存在四个负反馈环。由于负反馈环控制环中的变量趋于稳定,因此这四个负反馈环体现了现行的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策略。 现行医疗保险体系中,为了避免医疗市场的“供给导致需求”的现象,所采用的医疗费用控制措施强调了医疗保险部门对医院和医生的稽核功能,通过降低或提高核准比例对医疗服务提供方进行监督审查,对单次门诊费用或日均门诊住院费进行监管和控制,“财务压力—核准比例—日均住院费用—总住院费用—保费支出—财务压力”和“财务压力—核准比例—单次门诊费用—总门诊费用—保费支出—财务压力”就体现了这一费用控制措施。根据 文献 统计(陈延、王梅,2004),参保人群的就诊频率人均6.86次/年,是非参保人群的1.8倍;即随着个人负担费用的增加,就诊率明显降低。由于个人账户专门支付门诊费用,因此门诊费用越高,则个人账户的余额越少,对参保者的激励作用越突出,门诊就诊率明显减少,门诊费用也就相应降低了。模型中的“个人账户与门诊费用差额一患者影响因子—门诊就诊率一门诊费用一个户与门诊费用差额”回路体现了这一费用控制措施。另外,在医疗费用的支付方面,目前我国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多采用按服务单元支付,即是在平均了往年门诊以及住院费的基础上,以定额的形式来约束今后费用的上涨,因此,起到了促进医疗行为规范化,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作用。“财务压力—医生影响因子—平均住院天数—总住院费用—保费支出—财务压力”以医生影响因子体现了这种对医生的控制作用。 三、建立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系统动力学模型 1.模型建立与基本参数的确定 系统动力学建模最终要将所有影响关系表示成一系列的方程。对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的系统动力学模型构架进行分析之后,我们就可以在因果关系图与反馈关系图等定性模型的基础上,建立定量的数学方程;同时,在进行 计算 机仿真之前,还要利用各种途径,如社会调查、市场调查、 企业 调查、政府的统计年鉴等确定方程中的所有参数。 从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起,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试运行正式开始,因此,系统动力学的模拟从1994年开始。 累积余额表示社会医疗保险历年来的累积盈亏,当年余额表示当年度的盈亏状况,此两项是反映费用控制状况的重要指标。影响累积余额和当年余额的变量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保费收入,二是保费支出。保费收入=integ{保费收入-保费支出,当年余额}。 《决定》规定,保费收入为职工工资收入的8%,其中4.2%进入统筹基金,3.8%进入个人账户,即缴费比例1和2分别取取0.42、0.038。 在职职工工资的初值取4358元(1994年)。 工资增长率是以 历史 资料为依据,并假定2003年后工资增长率维持在0.1,以和时间有关的表函数表示。 在职职工人数的初值为8494.1p万人(1994年)。 根据统计资料(吴爱平、黄德明,2004),拥有医疗保险的患者年就诊率为6.87次,非医保病人就诊率为3.7次。因此,设初始就诊率=6.87次/年,最低就诊率=3.7次/年。 《决定》规定,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进行缴费(单基数缴费原则),退休人员享受的基本医疗费用是由全体在职职工分担的:参保人口=缴费人口+退休人口。 由于老龄化的压力,在职职工对退休人员的抚养比逐渐增加,根据历史数据和老年负担比拟合方程(y(t)=0.2867×1.014,其中y表示老年负担比,t表示第t年,取2000年时t=1)(王晓燕、宋学锋,2004),并将老年抚养比构造为时问的表函数。 根据“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模型在构造中充分体现了个人账户的门诊支付作用以及对门诊费用的控制作用,“门诊费用增加系数”和“患者 影响 因子”均表示为“个人账户与门诊费用差额”的表函数:门诊费用增加系数(个人账户与门诊费用差额)=[(400,0)-(800,10)],(-400,0),(-200,0),(0,0),(100,0.05),(400,0.1),(800,0.1);患者影响因子(个人账户与门诊费用差额)=[(-100,0)-(600,10)],(-100,0.5),(-50,0.5),(0,0.6),(100,0.65),(300,0.7),(500,0.9)。同时,假设总门诊费用=参保人口xmin(个人账户金额,门诊费用),确保了统筹费用不被侵占。 建立指标财务压力=保费收a/保费支出,并通过财务压力来控制总住院费用的增长,医生影响因子设为财务压力的表函数:医生影响因子(财务压力)=[(-10,0)-(10,10)],(-10,0.5),(5,0.5),(0,0.55),(10,0.7)。 财务压力的增大迫使医疗保险部门通过加大审核力度来控制各种不合理的费用支出,首先将核准比例表示为财务压力的表函数:核准比例(财务压力)=[(-1,0)-(10,10)],(0,1),(0.25,0.25),(0.5,0.5),(0.75,0.85),(1,0.95)。 日均住院费用增加率表示为time和财务压力的函数:日均住院费用增加率=if then else(time<1998,0.1,日均费用增加率f(核准比例))。 日均费用增加率(核准比例)=[(0,-0.2)-(10,10)],(0.5,0),(0.6,0),(0.7,0),(0.8,0.01),(0.95,0.05)。 初始住院天数为12天/年,最低住院天数7天/年(陈琳、杨宝林,2003)。 2.模型有效性检验 对模型的有效性检验包括结构确认测试、参数确认测试、单位一致性测试、极端情况测试和行为重现测试。 结构确认测试是直接比较所构建的 社会 医疗保险系统的费用控制模拟系统是否符合真实系统的结构。通过因果关系图、反馈关系图和系统方程式进行检验,发现本模型结构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结构是相对应的。 参数确认测试是直接比较所构建的模型结构与模型所代表的真实系统的知识,是否在概念或数字上符合。本模型所用参数来源于统计年鉴、统计数据或回归技术等,在概念或数字上符合模型所代表的真实系统的相关 文献 或经验。 单位一致性测试是测试所建立的模型其单位是否一致。作者 应用 系统动力学软件(vensim)中的单位一致性测试工具(units check tool),来测试所建构的模型。本模型已通过单位一致性测试。 极端情况测试是测试所建构的模型在极端情况下是否符合真实系统。当极端情况测试的结果显示出模型不符合真实系统时则修改系统,再次测试,直到极端情况测试的结果,显示出所建的模型符合真实系统时,才停止此项测试。本模型通过两种极端情况测试:(1)当参保率为零时,保费收入为零;(2)当参保率为零时,保费支出为零。 行为重现测试是测试所建构的系统模型是否重现真实系统中的 问题 行为。我们分别对缴费人数、参保人数、保费收入和保费支出情况进行了测试,模拟数值同统计数值在变化趋势上是一致的,较为真 3.医疗费用控制方案测试 模型对现行社会医疗保险系统的运行及费用控制的政策进行了模拟,涉及的费用控制政策包括:通过个人账户对门诊费用的专项支出来激励个人降低就诊率和单次门诊费用;在按服务支付医疗费用的背景下,利用核保率控制单日住院费用;借助财务压力增加 医院 降低住院目的激励;在住院费用上实行部分负担制度。 在总比例8%不变的情况下,更改统筹或个人账户的比例会给费用的支出情况带来变化。我们分别考察(1)统筹比例降低、个人账户比例提高和(2)统筹比例提高、个人账户比例上升两种情况,并不失一般性地将情况(1)设为将统筹比例降低为3%,个人账户比例提高,情况(2)设为将统筹比例提高为5.4%,个人账户比例降低到2.6%。 费用控制修正方案二:总额预付制度 对现行方案的模拟是在按服务单元收费的情境下进行系统运行和实施费用控制的,下面通过总住院费用方程式的变化,将按服务项目收费转化为总额预付制度。 此时的总住院费用方程修正为: 总住院费用=if then else(time<2000,总住院费用0,delayl(总住院费用1.1,1) 费用控制修正方案三:按人头支付制度 按人头支付也是一种预付制度,是根据定点医院服务对象的人数和规定的收费标准,预先支付供方(医疗服务机构)一笔固定的服务费用。 将上述方案代入系统进行模拟,可以发现在不改变个人缴费总比例的情况下,提高统筹比例、降低个人账户比例可以降低门诊费用及住院费用的支出;反之,则导致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的上升。这也证实了个人账户制的实行确实可以起到控制费用的作用,并且在具体操作上由于个人账户只支付门诊费用,个人账户比例不宜过高,过高则对患者的费用控制激励降低。从约束与激励机制来看,总额预付制度强化了对医方的约束作用,因此在较短时期内就可以起到较好的费用控制作用。按人头支付制度(如美国的hmo)尽管在欧洲和美国都起到了较好的功效,但由于我国的老龄化进程加快,因此在我国不具备较好的费用控制效果。 四、政策建议 上文通过对各种政策的模拟 分析 ,我们得出了影响费用控制系统的主要因素和各因素对费用控制的影响效应。下面对如何利用这些因素给出一些建议: 1.在总缴费比例确定的情况下,降低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 研究 表明,实行个人账户对门诊费用的专项支出确实可以起到激励个人降低就诊率和单次门诊费用的作用;同时,为了进一步强化个人账户的激励作用,可以在设计上适当降低个人账户的比例,这样在保费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门诊费用、保费支出都明显降低,可以起到更好的费用控制效果。当然,如果个人账户比例过低,其应有的强制性保险功能被削弱,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医保改革的继续进行。方案一(2)中将用人单位缴费的10%划入个人账户,费用控制效果较为明显。 2.继续加大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监督审核力度 在按服务单元支付医疗费用的背景下,可以通过加大审核力度,借助核保率控制单日住院费用以及借助财务压力增加医院降低住院日的激励。在具体实施中,可以充分利用 计算 机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控,对疑点费用和发生的高额费用,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核实;建立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包括聘请社会特邀监察员,组织医疗专家和医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医院病历、处方等档案进行检查;设立医疗服务及医疗保险投诉举报中心等。 3.实行总额预付的支付制度 在对现行方案(实行按服务单元付费)、总额预付方案和按人头付费方案的模拟中,我们可以发现,由于我国 目前 面临的老龄化情境,按人头支付制度未能起到良好效果,而实施总额制度比现行方案在短期内有更好的控制费用效果。当然,由于总额预算对服务质量的制约很弱,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是实行总额预付制的前提。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浅析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关系及衔接 浅析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关系及衔接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居民对于医疗服务及保障制度的要求也日益增加,因而对于各国政府来说如何解决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就成为了公共卫生政策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如何在现行的保障制度之下,逐步完成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衔接与融合,也成为了未来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探索的方向。 二、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各自的特点 (一)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特点 (1)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与我国当前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即处于“低水平”下。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筹资比例已经大幅降低,因此只能提供最为基本的医疗保障。 (2)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很广,也就是要尽可能的使所有的单位及企业加入。而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就包括中央、省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等。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筹集,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 (4)社会医疗保险具有“统账结合”的特点,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二)商业医疗保险的主要特点 (1)通过资源整合、风险集中的方法,来达到共同分担由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目的。 (2)通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缔结契约关系的方式,来达到双方履行权利及义务的目的。 (3)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的医疗保险,可以根据社会不同需求产生的不同险种来开展业务,市场可以调节其供求关系,其特点是灵活自由,可以适应社会的多层次需求。 (4)医疗服务供求双方处于并不对等的地方,供求双方的联系完全是被市场所调节的,经常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 三、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在实践中的几种混合模式 尽管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各具特点,两者目的不用、各有区别,但在实际中世界各国大多会将两者结合,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混合模式。 (一)社会医疗保险为主、商业医疗保险为辅的模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目前的通用做法,是将商业医疗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及附加形式。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一般是通过社保税进行筹资,覆盖劳动者及其家属;而作为公共卫生的补充形式,商业医疗保险覆盖的主要是未加入社会医疗保险的居民,同时还会对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并未包含的服务项目进行负担,这一模式大多被欧美国家所采用。 (二)商业医疗保险为主,社会保险为辅的模式 商业医疗保险在这种医疗体制架构之下处于主导的地位,并且被允许占据整个医疗保险市场。而社会医疗保险则只是作为一种补充,为不愿或无力保障的人群所建立,如低收入者和老年人等。其主要不足之处是,无法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又无能力参加商业保险的人口不能得到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障。 (三)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并存的模式 商业医疗保险在此种框架下,是以替代公共医疗保险的形式存在的。居民自主选择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者投保商业医疗保险,因而形成的模式是两种制度各自独立运行。人们的付费能力决定了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险服务,付出的代价与服务是对应的。而社会保险的覆盖对象则是参加商业保险之外的人群,因而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待遇是取决于公共卫生资源的水平的,这一两种体制并行的模式主要被一些中低收入国家所采用。 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的对策及建议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两者相互融合的实质,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在保障体系中的基础保障作用,与此同时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因而要采取一定的对策,确保二者平衡发展,具体如下: (1)政府必须明确社会保障政策,给予商业医疗保险以充分的发展空间,同时加大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来帮助支持他们发展商业医疗保险事业。 (2)要从整体上把握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发展策略。可以针对当前社保体系制定短期、中期以及长期的规划和目标,同时要依据所制定的发展规划,对社保制度的整体组织结构、运营方式和业务品种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整合和统筹。 (3)合理的划分政府与市场的作用,明确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要从我国国情的实际情况出发,使得社会医疗保险覆盖基本的医疗保障需求,对其制订合理的封顶线及报销比例,也就是承担有限的保障责任。而针对基本医疗以外的属于市场范畴的医疗保障需求,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由商业医疗保险自行解决。 (4)不断完善配套措施,同时优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监管机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4%税前列支的政策,因而要在明确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化经营的前提之下,推进此项措施的落实和完善。同时,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监管机制上各自的优势,相互借鉴、相互促进,与此同时,还应当适当地放宽对于社保基金运营方式及渠道的限制,允许其参与资本市场的运行。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各种有利措施的相互配合之下,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现现状一定会得到改善,达到二者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目的,充分发挥二者“社会减震器”的作用,在维持社会稳定、改善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发挥更为广大的作用。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商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思考 摘要:本文基于辽宁省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中的管理中的职责及业务流程,提出了辽宁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运行机制对策。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运行机制 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是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发展的科学安排,在两者合作过程中应坚持政府主导,明确权责,分工合理,保障医保业务规范运作,确保各项医保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服务质量,提高医保工作效率,加大医疗服务及医保经费的使用监管工作,促进参保者医疗待遇得到全面提升并得以及时的补偿,确保参保者的医疗保障权益的实现。辽宁省2014年1月起实施大病医疗保险业务,全面开启了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新局面。基于辽宁省医保工作现状及未来医保发展的趋势,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应在保证基金安全运行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运用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两者的和谐健康发展,本文就从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业务工作展开,分析商业保险机构管理社会医保的运行机制。 1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权责分工 保险公司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合作过程中,政府与保险公司应明确各自的责任与分工,在医保体制管理中政府其主导作用,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医保制度的建立与规划,在政策,法律法规层面上总体规划社会医保的总体要求及制度安排,并制定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的准入标准,在政策上扶持管理社会医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在业务上协助商业保险公司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监督其实施效果,引导医疗保险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险公司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应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经营社会医保。实务中负责医保的具体业务操作。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及实施细则,负责建立参保人档案,保费的收取及医保待遇的支付,负责根据每年医保收支状况反馈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以使政府部门及时调控医保资金的筹资标准,负责监督医疗服务机构使用医保经费的合理性,提高医保基金的有效利用率。 2完善招标准入标准,规范招标工作 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宁省各市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和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通过招标方式向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和委托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为确保专业能力强的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与经营,在招标选择保险公司的过程中,政府作为主导力量应积极作为,向有意参选保险公司提供参保人数,筹资水平,风险发生率,赔付率等真实的数据资料,以利于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起付标准,赔付限额和风险的分担等方面有客观的数理基础为参考。确保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的风险在可控制范围。其次招标工作全程清晰透明,应坚持使公民的医保权益最大化原则,以民生为导向,严格制定招标标准,加强对招标中介机构的监管,确保专业实力强,资源优势明显的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作为竞标一方的保险公司应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信息,掌握标的的风险状况,获得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科学预测担负的风险责任。其次可与政府部门谈判争取扩大经营保险业务的范围,比如可将职工的生育险与工伤险的服务项目同大病医疗险业务打包招标,这样既有利于保险公司规模效益的实现,又有利于保险公司为创新产品积累经验并可以拓展保险公司的客户资源,促进公司相关业务开展,多方共进与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共担风险。 3保险公司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流程的优化 3.1业务操作 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应与社保机构联网共享数据信息,形式上可采取合署办公共同完成公民的医保管理工作,但应确保信息的封闭性,以保护参保人的个人隐私。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建立相关的数据服务平台及计算机管理软件的开发保障信息的衔接与即时转换,可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一站式的网上即时结算服务系统,建立异地结算平台,方便参保人及时得到医疗保险报销。 3.2风险的管控 风险管控是保险公司能否持续性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保障技术,保险公司应建立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及可行性措施,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在所经办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方面应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协商建立风险的比例分摊机制与费率联动调整机制,确保保险公司在可控制风险范围内经办社会医保业务。 3.3研发相关延伸与补充产品 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建立的特点是广覆盖,低水平,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较低,因此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获得的利润较低,保险公司除了与政府部门协商获得更大范围的保险业务管理和政策支持外,还应该积极运用经营管理社会医保时积累的丰富经验,掌握疾病的风险状况,熟悉社保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及参保者与医疗服务供给者的相关信息,保险公司通过这些数据资料能更准确的测算健康险及重疾险的费率,研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或补充产品,创新公司的健康险及重疾险产品,如住院补偿医疗保险,门诊保险,住院津贴保险,护理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充分开发多样性的产品,在险种,保障范围,保障额度等方面满足客户对医疗保险的多层次需求。 3.4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绩效评估指标建立 保险公司参与经办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效果影响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前景,为使保险公司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竞争机制中稳定运行,应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指标予以考核,评估指标的建立应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持统一的参照口径,同时评估指标应具有易操作性,便于计算,并有参考价值。基于以上要求,我们把保险公司管理社会医疗保险的效率提升、医疗保险的风险管控与服务质量的提高作为三类一级指标。 (1)效率的提升指标下设子项目考核指标包括居民的医疗保险费用增长速度,速度下降说明效率提升;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报销比例提高说明效率提升;医疗保险的人均管理费用,通过投入与产出的比值进行考核。 (2)风险管控指标下可分别从患者的同类病人均住院费用变动以及保险公司支付保额/保险费的比值趋向均衡来衡量,若比值趋于1则说明支付总保额与收入总保费基本平衡,符合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的保本微利原则。 (3)服务质量指标的考核主要通过调查参保人员的满意度评价来进行。对于考核分值高应予以基金或政策奖励,以激励商业保险公司更好完成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作者:安宁宁 单位: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摘要: 社会医疗保险已经成为我国医疗服务中重要的一部分,随着我国对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不断推进与完善,我国的医疗服务也深受其影响。本文主要通过评价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效果,研究我国应如何更好地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医疗服务 我国的医疗服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二是有效平衡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增加医疗和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三是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是为了更好地进行医疗服务,从而有效地提升我国的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 一、我国现阶段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分析 1、社会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不统一 虽然我国正处在逐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阶段,各地也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但基于地区之间的差异性从而导致了每个地区的社会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及待遇不统一,致使城市务工人员或者城郊结合的居民出现重复参保或有选择地参保等现象出现。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的距离正在逐渐缩小,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远远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得许多外来务工人员纷纷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运行是非常不利的。 2、门诊费用增长过快 有数据表明,2000年县级医院门诊费用相对于1990年增长了6.81%,2005年增长至10.43%,到了2010年县级医院门诊费用则上涨到15.03%,且2011年国务院的一项调查显示,城市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费用不足1/3。由此可见,我国门诊费用增长过快,但居民医疗保险却不能得到合理的报销。虽然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中有关于报销大病费用的相关政策,但关于门诊的医疗保障服务还是不够完善。3、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资金收支运行不平衡随着社会老龄化人口的不断增加,我国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增长速度也明显加快,这都是造成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资金收支运行不平衡的重要原因。我国对社会医疗保险政策不断进行改革与推进,使得医疗保险的补偿水平逐年提高,极大地降低了居民医疗负担的风险。在社会医疗保险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医疗费用却逐渐上涨的情况下,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资金的平衡运行也因此埋下极大的隐患。 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服务的影响效果 1、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1)研究门诊统筹制度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方法。为了更好地了解社会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影响效果,本次研究选用了“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与“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进行对比。参加两组医疗模式的实验者年龄均在32—49岁,文化背景、月收入均无显著差异。其中参加“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实验者在身体健康方面与“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实验者存在高于1%的差异;在生活习惯方面“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实验者与“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实验者存在高于1%的差异。研究实验进行两周,两周后对比两组医疗模式的门诊就诊率、住院率、自我医疗率与未就诊率。 (2)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影响的研究结果。研究实验结果表明:“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门诊就诊率下降了16.13%,自我医疗率增加了13.11%“;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门诊就诊率增长了12.19%。 (3)关于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影响的讨论。从研究结果可以分析得出,门诊统筹制度明显降低了居民的门诊就诊率,家庭人均收入升高,其门诊就诊率也会得到相应的升高。自我健康评价差的居民,其门诊就诊率就越高。患有慢性疾病实验者的门诊就诊率低于没有患病的实验者的门诊就诊率。门诊统筹制度实施两周之后,自我医疗率明显上升,并随着家庭收入额增加而降低。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门诊统筹制度有效地提高了社区门诊医院的资源配置效率,提升了慢性疾病患者去医院的就诊率;有效降低了居民的自我治疗率,增加了患者用药的安全性。门诊统筹制度的制定有效降低了居民的疾病负担,实现了让每位居民都享受到了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2、大病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1)研究大病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方法。随机选取某市城镇医疗保险数据库2009—2012年10%的样本进行研究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就诊日期、疾病诊断、住院总费用、统筹支付、大病医保支付、自费支付。因大病医保从2011年实施了自费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得到提高,故而将2009—2010年前的调查样本作为一组,2011年—2012年的调查样本作为一组。 (2)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影响的研究结果。研究实验结果表明: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实施后,患者个人自费支付的费用下降了19.83%,个人支付费用在住院总费用的占比下降了2.82%,灾难性医疗支付费用降低了41.23%。 (3)关于大病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影响的讨论。从研究结果可以分析得出,大病医保政策明显地降低了患者住院的自费支付,其主要原因是:大病医保中增加自费补充医疗保险,从而使得大病补充报销可以高达50%,降低了患者的自费费用,实现了患者“看得起病”的目标。但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增加,大病医保又降低了患者自费支付,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管,尽量避免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大病医保政策实施后,退休人员的自费费用与灾难性医疗支付的比例增加了,离退休人员自费费用与灾难性医疗支付比例也有明显上升。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大病医保自费补充的政策会引导退休人员或离退休人员进行一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导致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世界银行发展部门专家AdamWagstaff曾研究我国西部新农合医疗实施的效果,发现“按服务付费”与“大病统筹”等制度有助于增长主张患者过度治疗的现象发生。因为大病医保政策中的多种支付方式,促使一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的管理机制,以提高大病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在大病医保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不少医院不得不改进自身的医疗技术以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从而降低整体的住院费用。大病医保政策不仅保证了医疗质量、促进了医院的自我发展,也有效地提升了大病医保资金的使用率。 3、总额预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1)研究总额预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方法。分析某市住院总人次前80%的医疗结构,用不同的方式对患者的次均住院总费用、次均自费支付进行结算,随后比较自费支付费用比例的变化。 (2)总额支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影响的研究结果。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的结算方法下,次均住院费用与使用医保支付费用增加明显,但总额费用控制效果比较好的普遍是三级医院。针对一些特殊疾病,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的结算方式下的次均住院总费用和使用医保支付费用的情况有所下降,但结果并不明显,二级医院的次均医保费用支付明显是高于三级医院的。从整体上看,使用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结算办法的患者住院自费支付比例下降了2.6%,三级医院自费支付比例下降了2.4%。 (3)关于总额支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影响的讨论。精细化总额控制(即住院总额与次均住院总费用)、增幅管理结算办法有助于医疗结构提高对医疗费用的使用效率,减少患者住院的时间。通过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结算办法可以看出,二级医疗机构的次均医保支付费用明显高于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的挂床现象也明显高于三级医疗机构。主要原因为一些二级医疗结构的医疗水平明显提高后,导致了一些不必要住院的现象存在。对此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尤其是对二级医疗机构。推行对特殊病种实行精细化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的结算办法,提高对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随着我国医保制度的不断改革完善,相关部门应该探索出符合住院服务的支付方法,优化医疗机构的医疗资源,提升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 三、关于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建议 1、推进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我国当前并没有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从而造成我国城乡医疗体系不完善。无论是医疗资金的统筹管理还是医疗保险的待遇及相关管理制度,都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而导致重复参保或有选择性参保的现象出现。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新要求,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强化顶层设计,制定出统一的医疗保障体系,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基本制度、管理体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信息系统、经办服务的有机统一,建立起符合实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大程度惠及参保居民。 2、推进门诊统筹制度的广泛实施门诊部门作为我国社区医疗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若没有进行合理的利用就会造成我国医疗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当门诊服务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居民就会更多的选择住院来治疗,从而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患者过度治疗的现象发生,间接加重了我国看病难的情况,也增加了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风险。医保部门应重视门诊统筹制度,完善并推行门诊统筹制度的广泛实施,提升门诊对小病的治疗率,优化我国医疗体系,提升门诊医疗医院的使用率。 四、结论 结合我国居民当前看病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善,才能逐步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在完善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国家也要重视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增加卫生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协作,降低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有效地提升我国医疗资源的使用率,如此才能实现社会医疗制度最初的目的,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看病难的情况。 作者:邵东 单位: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论文 一、社会医疗保险概述 社会医疗保险从设立到推广,再到不断深化,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生命安全,提高我国医疗体系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实绩。然而毫不晦涩地说,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在新时期以来逐渐表现出多方面的局限和不足。首先,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的身份由多个主体共同承担,造成管理工作的过于复杂和人力、物力的严重浪费。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扮演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角色的有关部门包含了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等。其次,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数量过多,加之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内容很难做到泾渭分明式的严格划分,所以,造成工作内容与管理者之间角色的冲突和信息的难以及时送达。最后,传统社会医疗保险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各个险种之间为了争夺更大的客户资源,完成既定的参保率,而放松关键的审核环节,造成重复享受医疗保险的情况发生,并导致医疗保险资源的分配不公和严重浪费。 二、新时期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有益尝试 1.精简管理部门,实行权力集中的管理模式 为了避免由于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层过于庞大而导致的医疗保险信息不对称,医疗保险资源浪费以及重复获取医疗保险补助等弊端的出现,新时期以来,我国改革了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级别的社会医疗保险区域,指定相应级别的卫生局或者其他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伴随着这种管理权力的集中,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险种上也实现了集中,将原先分散在不同管理部门之下的社会医疗保险进行归拢,统一安排在卫生局及其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之中。其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是险种合一工作中的绝对主体性部分。通过这种权力集中的方式,实现了对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瘦身”。强化了对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和宏观性,实现了对社会医疗保险资源的科学分配和结构的不断优化。 2.委托管理的管理模式 在进行简化管理部门,实行权利集中的过程中,各级卫生局以及其他卫生行政机关的角色往往面临着难以避免的尴尬和矛盾。作为我国医疗体系和行业的主要负责部门,其需要考虑我国医疗行业的发展和繁荣,对医疗服务体系的水平和营收等情况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和积极的促进。但由于其同时肩负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重任,为了保障公民获得切实的医疗保险服务,必须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收费水平进行全程监督和考核。为了避免这种角色的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实行了委托管理的新型管理模式,从当前较为成功的试点地区管理经验来看,这种委托管理模式的实行是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委托合同、医疗基金管理等方式来实现的。 3.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因素管理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本质上是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不带有盈利性质。但是,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由医疗机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等三方共同组成。而医疗保险的形式是以金钱作为载体的。所以,我国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在实际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中,注重和加强了对利益相关三方的道德风险的管理,强化了对其的参保率的审核工作以及道德品格的评估工作。 三、结语 新时期以来,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为了强化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众生活水平等方面的意义和价值,摸索出了以四险合一、委托制管理和道德风险管理等不同的管理模式,实现了社会医疗保险价值的发挥。 作者:张立杰 单位:集安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异地结算社会医疗保险论文 1影响异地结算效率的主要因素 1.1结算程序 在跨省就医即时报销的程序中,涉及3个主体:参保地医保机构、流入地医保机构、就诊医院。首先,各部门之间有各自的管理程序,加上各主体的信息不对称会使得补偿周期拉长。而且在异地就诊需要相应的申请手续,不能完全享受与当地患者同等的就诊程序,使得异地结算比统筹区内的结算效率更低。其次,医院要有足够能力对所有投保患者进行直接补偿,但又不能与医院的财政收支相混淆而影响自身的正常运转。那么,就诊医院就要即时向本地医保机构申请补偿,双方机构间的行政效率与异地结算效率有直接关系,若双方机构的结算程序过于复杂,将影响医保经办机构对患者本人的补偿周期,所以,在这种结算程序“双重周期”的影响下,患者在异地就医时花费的医疗费用并不能及时得到补偿。异地结算的手续过于复杂,程序不够清晰,严重影响了异地结算的补偿效率,所以会导致异地就医人员看病难、报销难、负担重。 1.2信息系统 各地政府都有各自的医疗保险信息数据库,但在实际操作运用中却没充分发挥其作用。主要原因一是现阶段各地信息系统相对独立: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政策实行属地化管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的医疗信息储只存在流出地参保机构,这类信息并不随人口的流动而流动,所以在异地结算时,参保人员的信息不充分,需要参保人在两地来回奔波,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异地结算的补偿周期,从而降低了异地结算的效率。二是医保信息系统对接性差、对接难度大:异地就医地的相关数据不能与参保地实现互通,如此也给医疗费用的结算带来了很多麻烦。此外,患者前后医疗信息的不完善、不实时更新,给疾病治疗带来了障碍,使治疗疾病周期变长。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疾病治疗的时间过长,其报销的结算周期延长,使得结算效率降低。 1.3保险经办人员的专业能力 在异地就医人员的实际报销过程中,保险经办人员的专业能力是影响异地结算效率因素中不可忽略的一点。现在大部分医院包括基层医院都有医保办等类似的机构,即使是当地患者,在接受医院治疗后可以凭患者本人参加的相关保险报销部分医疗费用,这就需要凭借各类门诊单据到医院驻点的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其中涉及到多种手续及审核程序。如果保险经办人员的专业能力不强,对报销程序不熟悉,将会造成结算手续不齐全,患者来回“跑腿”,即使得异地结算效率降低。若属于异地就医的情形,究于两地报销政策、报销水平的差异性,保险经办人员的专业水平对结算效率的影响更大。因此,保险经办人员的专业能力的高低是影响异地结算效率的重要因素。 1.4监管机制 异地就医与风险控制管理主要的手段和方法有以下几种:在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若干医保定点机构,实行医疗服务异地委托管理;本地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必须在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自付,待费用结算完毕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报销。由于没有统一的针对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异地就医的患者和异地医院的协调监管机制和制约机制,导致异地就医的监管难度很大。在异地结算方面,就诊医院与两地的报销经办机构的监管力度不够,就会导致各部门的行政效率降低,影响异地结算效率,最终作用于患者本身,使得患者垫付压力大,违背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初衷。 2对提高异地结算效率的建议 在国外,欧盟层面设立专门的管理和协调机构协调和监督跨国就医,机构包括负责提出欧盟跨国就医发展目标以及合作项目建议的欧盟委员会、提供跨国就医政策咨询服务的社会保障委员会和经济政策委员会。笔者在研究了社会医疗保险异地结算效率的影响因素后,通过对国外一些地区的异地结算方式的借鉴,提出以下几点提高异地结算效率的建议。 2.1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 提高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的重要性体现在能减少异地就医人员。虽然我国的流动人口与日俱增,但异地就医的人口数量是一个相对的数值,只要统筹范围足够广,一定区域内的就医行为就不存在异地就医的现象了,结算效率便相应地大幅提高。全国各地基本实现了县级统筹,现在普遍提升到市级统筹。而对于我国2.63亿的流动人口,大部分是由于各省级地区经济不平衡而发生的欠发达省份劳动力流向发达地区的现象,该部分人员具有较高的异地就医需求。要提高异地结算的效率,就需要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 2.2建立健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实现省内统筹和异地协同管理,都需要进行大量的数据处理与信息交流,因此,建立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极为重要。针对各地医保信息不互通的问题,搭建全国通用的信息平台,一是成立省级医疗保险结算中心,二是推进统一、多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另外,现代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医疗保险领域应当充分利用移动服务终端,开发手机App等移动软件,推行统一、规范、严格的认证体系,使医疗机构与参保患者双向选择,省去在各医疗保险机构来回奔波办事的麻烦。这样可以让报销系统透明化,在简化了报销程序的同时起到了患者对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医保客户端还可以起到宣传保险知识及报销程序的作用。 2.3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参与完成异地结算内容的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直接影响到即时补偿效率。任何一套医保政策都需要熟练的执行人员进行操作,一名优秀的保险经办机构从业人员都应具备坚实的保险专业基础、广博的社科人文知识、通达的思维表达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若要提高结算效率,则需避免因从业人员操作失误、报销业务不熟悉等原因引起的报销程序繁琐及补偿费用不合理等一系列影响异地结算效率的现象。强化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这不仅可以使报销程序便捷化从而提高异地结算效率,也可以更方便地服务于患者,避免由“报销难”引起的不必要的纠纷。 2.4加强监管力度,普及医保知识 政府监管部门应统一的针对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和异地医院的协调监管机制和制约机制,进一步从社会层面监督异地结算的报销程序,使参保人员积极主动地完善个人医保信息。 作者:傅强辉 王树英 刘诗波 刘媛 罗倩 郑先平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国家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投入及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对于保险有了更新的认识。在社会医疗保险覆盖面难以企及的某些领域内,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文章旨在对近年来已经取得相对成功的几种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到社会医疗保险的模式进行简单分析,并对其发展的趋势做一些预测。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1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 1.1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形成的一种保险的双务关系,投保人通过向保险公司预交保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疾病、伤亡、财物损失等情况,保险公司在发生上述情况时有对投保人进行赔付的义务。双方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签订的这类保险合同是为双务合同,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有先付保金的义务享受潜在危险发生时的赔付权利;而保险公司则有在危害发生时给予投保人及时赔付的义务,其享受的权利在于投保人先期交付的保金。不难看出商业保险具有以下特征:(1)商业保险的责任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其具有营利性,其利用投保人先期缴纳的保金来进行营利性活动,以期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来应对可能发生的对投保人的巨额赔付金。(2)商业保险的保险关系通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来体现出来,非此,普通社会公众与保险公司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3)商业保险的标的范围广泛,可以是人身方面的,如健康、生命等,也可以是利益方面的财物、信用等。 1.2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国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针对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的一种在其患病时的基本医疗保障的保险制度,由政府承办,借助于行政、法律以及经济手段来保障实施。其区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不存在严格的双务关系,目前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主要由基本的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和企业及个人补充医疗保险等方面组成,政府承担着最基本的保险责任。其具有显著区别于商业保险的几大特征:(1)权利义务的不对等,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义务在于政府为普通劳动者提供患病时的医疗保障,而劳动者只在某些重大、特殊疾病发生时承担一部分补充医疗保险责任。(2)形式及内容具有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必须无条件投保,且被投保机构无条件接受投保,这是针对不特定多数劳动者的国家保护。(3)社会医疗保险的宗旨在于对公民的帮扶,其不具备营利的目的。 2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几种模式 随着我国政府在对全民医疗保险上的投入增多以及受益的公民范围的不断扩大,政府层面的投入在某些方面会有所不足,经过近年来不断摸索试点,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社会医疗保险并取得一定成效的模式总体上有以下三个方面。 2.1基金管理模式 政府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对征收而来的社会医疗保险金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来参与其中,保险公司为政府的保险基金提供管理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这种模式下的保险公司只是简单地为政府提供一些医疗方面的服务并不会参与到基金的管理运营当中,基金的盈亏都由政府来承担。很明显,这种模式下的基金安全会有所保障,其不会参与到市场当中并发生巨额亏损的风险,但是其存在的弊端也是相当明显:一是基金的基数过于固定,不可预知的居民医疗费用会在某个时间段甚至在整个医疗保险期间大量消耗基金的数额,造成入不敷出;二是政府在独自承担着这笔基金大量损耗的风险,这对于地方财政是一个巨大的考验。此外,就商业保险公司介入其中单单充当一个管理者的身份来说是对其营利性功能的严重浪费。 2.2契约模式 契约模式是指政府将所征收的社会医疗保险金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规定其受益人为全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发生需要进行医疗救助情况时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对居民的医疗保险承担责任。政府在这种模式下充当的是投保人的角色,但是其与普通的商业医疗保险的投保人相比并不是直接受益人,而是充当着一个善良的“监护人”的角色,其在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普通居民是其直接受益人。这种模式下的基金透支的风险就转移到了保险公司,政府相应的财政压力就会减小。但是其存在着一个最大的隐患就是政府投入的保金在商业保险公司的投资活动中的收益难以保证,一旦发生经济上的风险就会造成对居民的医疗费用等支出的不及时甚至是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医疗。虽然当前我国较大的几个保险公司多少都存在着国家的影子,其投资等会受到一些政府层面上的扶持,但是就整体运行而言,其投资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风险就一定会存在,且难以预计,所以说,契约模式的二者结合也难保万全。 2.3混合模式 混合模式是指政府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一分为二,结合基金模式和契约模式来进行分散管理,其理论依据就是“鸡蛋不能存放在一个篮子里”,面对风险时这种模式会有较大的灵活性。其具体做法就是这部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一部分交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并付给其一定的管理费用,而另外一部分资金则是要与其签订特殊的保险合同,约定在发生风险时二者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在这种模式下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风险就大大降低,且可以让商业保险公司灵活运用其中一部分资金进行市场投资,发挥其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而政府难以具备的营利功能,这样往好的方向发展就会扩大社会医疗保险在对居民医疗费用支出上的范围和能力,就算是发生了风险也不至于让整个基金系统坍塌。 3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发展趋势 就目前存在的政府主导的集中模式而言,虽然有政府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就国家在医疗保险的范围上还存在着许多欠缺,许多疾病尚未列入社会医疗保险的承保范围,一些药物及治疗方案也没有列入其承保范围,这样就无形中增加了居民自费医疗的负担,因此笔者以为未来商业保险公司会在这些方面更多地参与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当中来。 3.1个人与国家按比例承担特殊医疗保险 针对一些治疗方案特殊,药物昂贵且难以在短期内列入社会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的可以结合个人补充医疗保险的措施来同商业保险公司签订特殊医疗保险合同,个人与政府按比例负担这部分保金。商业保险公司则可以利用这部分保金可能发生医疗保险赔付的概率来合理利用该部分资金进行投资,政府对于这类保险合同给予政策性的支持和保护,如此既能够给居民医疗保险带来福利又可以减轻政府在这方面的压力。 3.2提供高水平医疗保险来补充社会医疗保险的不足 社会医疗保险是政府投入的一项针对全民的医保,是一种基本保证的低水平的医疗保障,这对于现代社会人们经济水平高要求更高医疗水平的迫切需求不相适应,所以,未来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当中会更多地向这方面倾斜。同时,就目前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模式来看,其提供给投保人的保险合同也具有一定的投资意味,许多保险种类会存在着定期分红的情况,这也同样可以适用于医疗保险领域,对于要求更高医疗水平保险的投保人来说,保金的返利也是吸引其参与医疗保险的一种诱惑。这样就可以弥补社会医疗保险在给居民提供医疗水平上的不足,使得有需求的投保人能够得到更好的医疗条件。 4结论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对于全民医保目标的实现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其参与的方式以及所能达到的效果还有极大的提升空间,要做好二者之间关系的协调,力争实现为全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作者:黄欣月 单位:中邮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医疗保险制度经济社会效应分析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步与发展,医疗行业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医疗保险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医疗保险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从社会发展角度来说,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结构化改革,能有效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对转变经济发展形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健全的医疗保险体系覆盖乡镇,真实实现可持续发展,医疗保险能有效维持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平衡。本文中,笔者对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社会经济效应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医疗保险的优化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医疗保险;经济社会效应;结构化;研究探析 中国经济社会通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后,得到了持续、稳定的发展,逐渐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正朝向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前进。在当前中国社会,可持续发展、民生等词汇的出现,映射出国家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但发展的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不断涌现。现阶段,调整需求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是有效解决当前居民消费需求下滑和政府投资下滑的关键所在。不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是长期以来存在并困扰着人们的问题,医疗体制改革成为必然趋势。 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 中国老龄化人口不断增加,老龄化进程加快,这也就意味着人口疾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为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加强城乡构建医疗保险体系显得尤为重要,为落实国家富民强民的政府,决绝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实际问题,自2007年开始,我国开始着重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采取自愿参保原则,覆盖领域较广,涉及城镇职工和新农合群众,城镇医疗保险由政府补贴和参保人共同承担费用的形式,对于创收能力较弱的部分人群,需由国家予以补贴,医疗保险相对于新农合医疗保险的补贴力度更大。商业医疗保险在经过30多年的发展,商业保险的作用在2009年的国家政策中给予了肯定,医疗保险的地位有了极大提升,其作用也被凸显出来。然而,尽管医疗保险在我国处于快速发展状态,但其产品和技术仍存在一些问题,仍具有较大发展空间。 二、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结构化优化建议 (一)提升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提升保障能力 根据相关数据研究表明,当前我国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积已达到95%以上,实现较高覆盖面的目标时,城乡居民的医疗费用逐渐提升,社会保障能力出现局限性,这两种矛盾对于城乡居民来说极为明显,而城镇居民的医疗费用相对于农村来说压力更大,因此,政府虽然在完成较广覆盖面目标的同时,其在以后的工作重心需几种在改变地保障水平现状等问题上。提高基本医保的支付能力,当前医保基金的结余率相对较高,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应不断提高医保的支付水平,提高医保基金的利用效率。 (二)创新医疗费用控制和支付方式 信息化对数据收集更为便利,但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在信息化的利用方面仍较为欠缺,从全国范围来说,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方式改革只有部分地区在实行,仍有部分地区医保支付方式为病后支付,尽管医疗保险已不断加大环节处理支付的新形势,但医疗费用上涨趋势依旧迅猛。根据当前我国费用控制和支付方式的现状,医疗机构与产品药品供应上之间应多加强沟通,建立健全谈判机制,增加购买服务机制。 (三)为医疗保险制度发展营造健康的环境 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居民就医能力,能有效提高国民整体健康水平,但仅仅依靠医疗保险来提高国民健康水平是远远不够的。国家经济的整体发展带动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因此,经济发展对于改善民生,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新医疗改革方案提出,政府作为医疗改革的领导者和维护者,应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加强政府度对医疗方面的投入,引导医疗保险制度朝向健康的方向发展,为医疗保险制度提供健康的发展环境。政府的参与并不是全民医疗保险实现免费,仍需要参保人员缴纳部分费用,相关专家表明,医疗保险应由政府和企业、参保人共同承担医疗费用,并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降低个人承担费用的比例,个人承担费用在20%以下为宜。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来说,医疗保险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和企业共同构建利于国民健康发展的环境,真正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国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提高国民整体健康水平。 三、结语 医疗保险制度是关系到国际民生的大问题,解决好医疗问题,能有效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减少国民医疗所承担费用,整体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让人们体会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国民的健康起到根本保障。 作者:迟捷 单位:济宁市兖州区社会医疗保险处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体系问题与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建设力度,广泛普及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力求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需求层次繁杂,因此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出现了一些问题,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充分解决,才能保证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 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社保机构;协调发展 本文对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找出影响社会医疗保险体系问题的因素,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与措施,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更好的发展,使其充分发挥其自身作用,更好的推动我国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保障国民的基本需求,保证居民小康生活的进程。以期通过本文的研究,引起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注,为如何推进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发展提供可参考依据,对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 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与实施,其普及面更广,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对保障居民的基本需求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减轻了居民医疗上所要承受的负担。社会医疗保险有法律作为发展的有力支撑,能够保证补偿资金的充足与稳定。尽管社会医疗保险为我国居民带来很多益处,但仍存在很多问题阻碍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一)制度层面 目前尽管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建设受到关注,但是对于其发展缺少长远的规划,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未能真正将社会医疗保险完全发挥出其作用,社会医疗保险的处境并不乐观,我国政府的指向不明确,引导力度不够,阻碍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有关保障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医疗保险普及的进程。有关立法的滞后,阻碍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作用的发挥,如关于保险费的收取与运用,对社会保障机构的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缺失。难以实现对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与维护。另外,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造成我国市场环境的混乱局面,而社会医疗保险的平衡发展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作为支撑,法律制度的缺失,直接影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长远发展。我国政府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支持力度不够,未能普及到各个阶层的企业与群众。对于发展好,收益高且有能力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的企业,给予的支出项目与列入成本的比列太小,不能满足社会医疗保险的需要。首先,我国政府对于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有待改进,目前,企业按我国政府的规定,在为员工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按员工工资总额的4%以内进行税前扣除,补助力度不足,不能为员工提供全面的保障。其次,社会医疗保险未能广泛普及到各个层面的人群,对于我国城镇职工的家属、私营企业员工、学生、无固定工作者、大部分农村人等没有相应的保障补助;另外,对于群众自身进行社会医疗保险投保中,我国政府无任何优惠政策,同时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投资方式与风险规避的重视不够,使投资渠道单一,风险度增加。我国政府对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视度不够,未能正确认识社会医疗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极大阻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前景。相比于社会医疗保险享受的支持与保障政策,社会医疗保险的处境尴尬,在我国政府的忽视下缓慢发展,缺乏长足发展的空间和动力,不能充分发挥其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帮助与补充作用;此外,我国政府违背社会医疗保险的自愿性,强制公民投保社会医疗保险,引起民众反感,破坏市场秩序的正常进行,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的不当措施,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 (二)实际运行 在我国社会医疗保险推进的过程中,不仅在制度层面上存在问题,在实际运行方面也存在很多阻碍因素。对社会医疗保险投保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力度不足,风险性极大。此外,对于投保过程中资料的保存重视不够,导致很多重要资料的缺失,影响投保人获取补偿的准确度,不利于社会医疗保险后期工作的推进,容易造成投保人对其产生不信任的局面,阻碍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在本文上述论述中提到,尽管社会医疗保险的普及面扩大,但仍未能做到全面,依然存在局限性。针对目前现象而言,我国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接受人群仅停留在城镇员工,在保障城镇员工的基本需求上,通过参保社会医疗保险来提高我国城镇职工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由于社会保障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存在不合理性,导致双方很难形成利益与风险同担的良好合作形式;此外社会保障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存在一定的信息隐藏,信息的不透明化直接导致社会保障机构对于事件后期赔偿中的困难,对于骗保行为很难进行有效判定,造成利益受损。另外,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运行的现状,社会保障机构对于合作的医疗机构的管理未能做到行之有效,导致很多问题的出现,医疗服务成本高、无相关的医疗补偿标准、技术未能达到需求,导致我国社会医疗保险效益低下,甚至入不敷出,基于此,消费者的投保门槛越来越高,导致很多人没有能力参与到社会医疗保险中,直接影响市场对社会医疗保险的需求度。 二、阻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发展的因素 (一)政府方面的制约因素 目前我国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认知程度尚有待提高,未能对其长远的发展做出精密的规划。我国政府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定位有失偏颇,没有将社会医疗保险明确的划分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去。政策的不合理性,直接导致风向标的指向错误,增加保险公司面临风险的机率,影响医疗保险制度的长远发展。政策导向的错误,缺乏长远的规划,使得刚刚起步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更加举步维艰,在我国政府的管控中求得发展空间,这样的艰难处境,直接制约着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在缺乏长远规划的基础上,加之我国政府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定位不明确,社会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业务混乱的局面频繁出现,影响二者正常的运行机制,尤其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效益损失严重。在上文存在问题的论述中提及,政府对社会医疗保险的扶持很重要,由于目前情况下,我国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阻碍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以及作用的发挥,导致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受阻,影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二)社保机构方面的制约因素 就社保机构的发展现状而言,其运营状况不尽完善,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影响。其一,在我国,对于社保机构的管理经验欠缺,监督力度不够,监控方法不当,对于社保机构运行的过程与前景不明,业务水平开展低,基于这些因素,社保机构在市场中的运行处于尴尬境地,既看重市场潜在的巨大能力,又担忧大的市场带来的是巨大的风险,由于现有管控水平的不足,难以应对巨大的风险。其二,资料缺失、数据缺乏精准性、运算能力薄弱,直接造成对对患病种类的认识不足,影响医疗保险业务的开展,制约着保险业务的发展。最后,无专业化的综合型人才。在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属于新兴产业,起步晚,尚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认知欠缺,其相关知识的复杂,需要专业人士的熟练掌握。而现阶段,专业化综合型人才的缺乏,严重阻碍其发展,对于业务的开展、公司的运行进行创新,就更无能为力。社保机构的能人力资源力不足,即使面对市场巨大的诱惑,也无能力涉足,严重制约着社会医疗保险的开展。 三、促进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发展的对策 (一)政府角度 首先我国政府应该改进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认知,对其地位与作用做出明确定位,将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进行推广,真正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重要组成部分而存在。社会医疗保险主要是满足群众的基本需求,并且对群众的更高需求进行保障,力求提高群众的生活水平。政府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主导与分配作用,协调好双方的关系,避免独断的同时,也避免管理力度不足得现象产生,给予社会医疗保险足够的空间进行发展,为其自由的发展与创新提供支持,推出导向正确的政策,引导社会医疗保险的健康发展。 (二)社保机构角度 社保机构在前期进程中承担着很大的风险与压力,造成运行困难,因此,就其现象,笔者认为社保机构自身应该树立信心,长远考虑,面对困难,迎难而上,在政府的帮助下,坚定信心,继续坚持,实现长远的发展。另一方面,社保机构要提升自身运营能力,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加强对数据的掌控、资料的收集与统计能力,降低其运营风险;同时加强对专业化综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增强社保的内在能力。 四、结束语 本文主要对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发展进行了研究,找出存在的问题、制约因素,提出合理的意见、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以期通过本文的探究能够为政府和社保机构提供具有参考性的意见与方法,促进社会医疗保险更好的协调发展,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公民的利益与需求。 作者:王秀丽 单位:山东省莱西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医疗保险制度经济社会效应和优化 [摘要]现阶段,我国医疗保险迅速发展,医疗保险的发展不仅能够促进民生事业的发展,同时对转变经济发展的方式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医疗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在医疗卫生改革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结构优化,健全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让医疗保险能够覆盖城乡,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的保险制度来维持保险市场的平衡和稳定。文章探讨了我国现阶段的医疗保险模式,并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结构优化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医疗保险制度;经济社会效应;结构优化 近几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人们渐渐开始关心民生问题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社会发展的目的也由原来的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变成了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如何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社会将来的发展方向是什么成为当前领导人关注的问题。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经济结构方面的挑战不断出现,需求结构是经济结构调整的核心。现阶段,居民消费需求、政府投资需求以及外部需求都在急速下滑,因此,调整需求结构才能从根本上转变经济的增长方式,使问题得到解决。而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是长期以来困扰人们的问题,因此,进行医疗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1国外医疗保险制度的社会经济效应分析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因此在医疗保险方面许多西方国家的制度较我国而言也更加完善,以下就德国和英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分析,说明医疗保险的社会经济效应。 1.1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 德国是社会保险制度最成熟的国家之一,其医疗保险制度也十分具有代表性。德国的保险制度可以追溯到一百多年前,相较其他国家,德国的社会保险开始得比较早。最早提出关注工人疾病方面的保险问题的是一位叫俾斯麦的德国人,他建议,可以采用强制性保险的方式来解决工人群体的疾病治疗问题。之后德国通过立法确认了医疗保险制度的诞生,由《职员保险法》和《工人疾病保险法》共同构成德国医疗保险的法律基础,形成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推行了《社会法典》,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进行进一步完善。现如今,德国已经形成完整的医疗保险制度,为居民的疾病治疗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1.2英国的医疗保险制度 英国的医疗保险制度采取的是公费医疗的方式,医院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的,采用公费医疗的方式来保障人们的医疗问题。除此之外,公费医疗还为老人和小孩提供许多其他服务,例如上门服务之类的,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英国的公费医疗制度已经十分完善,居民的医疗问题有着有效的保障,因此,英国虽然也有部分商业保险,但只是起到辅助补充的作用。 2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以及社会经济效益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现在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企业职工购买的劳保医疗,这部分医疗保险是由企业与职工共同购买,按照员工的工资水平,参照一定比例进行购买,是对企业职工疾病治疗方面的有效保障;第二种是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公费医疗制度的历史较长,其受益人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人以及高校学生。费用由国家预算进行拨款,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使用;第三种是适用于农村居民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与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不同,它是由个人和集体共同筹集资金,为农村居民的疾病治疗实施的一种互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如今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及,有效保障了农村居民的医疗问题。除上文中提到的医疗保险制度以外,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还包括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和商业医疗保险。我国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行也已经有十几年,在当时,这还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采取的是投保人自愿参保的方式,其对象是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的群众。这部分医疗保险基本是由参保个人和政府补贴共同承担的,由于这部分保险创收比起职工医疗保险更弱,因此,国家需要给予比新农村合作医疗更高比例的补贴,以保障这部分参保人的疾病治疗问题。我国的商业医疗保险发展30多年,到2009年,国家的相关政策给予了商业医疗保险价值的肯定。在新型医疗保险改革中,商业医疗保险的地位得到了明确的肯定。但是商业保险虽然发展速度快,其优势却不明显,需要进行发展方向的调整,以便于对国家的保险制度进行补充。 3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结构优化的一些建议 3.1提升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能力 我国现在的医疗保险已经基本覆盖90%以上,但是在覆盖面逐渐增加的同时,医疗费用的增高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而城镇居民的医疗费用比起农村的医疗费用更高,因此问题也更加突出,城镇居民在医疗方面的经济压力依然很大。因此,政府虽然已经逐渐实现了广覆盖的目标,但是医疗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因此,今后的发展目标应该在进一步扩大覆盖面的基础上,提高医疗保障能力。我国当前的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用率并不高,政府可以着力于提高医疗保险的支付水平,将医疗保险基金更加充分、有效地进行利用,提高基金的利用效率,以便于居民的医疗问题得到更好的保障。 3.2建立一个有助于国民健康发展的环境 医疗保险制度有助于提高国民的健康水平,但是仅仅依靠医疗保险来保障国民的健康是不够的。经济的发展有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改善民生,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有助于提升国民的健康水平。新的医疗改革方案提出,最重要的是加大政府在医疗方面的投入和提升政府的主导地位。医疗保险是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政府需要积极参与给予充分的肯定才能更有利于医疗保险的发展。然而政府的参与也并不能使全民医疗保险达到免费,专家研究指出,医疗保险的理想化是由政府、企业和参保人平均承担医疗费用,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降低个人承担的比例,以不超过20%为最佳。现阶段的医疗保险主要还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式,医疗保险的进一步优化需要国家、社会公益部门以及企业共同构建一个有利于国民健康发展的大环境,将人们从高昂的医疗费用当中解放出来,保障国民的权益,从而保障国民的健康。 3.3合理调整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比例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处在政府和市场环境的边界,国外在很久之前就进行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匹配,为我国的医疗保险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保险严格来说是一种商品,用于对风险的转移和损失的补偿,投保人依据自身的经济实力进行购买,以保障自身的利益。对于国家医疗保险所不能覆盖或是保障不完善的部分,可以由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来进行补充,这就需要国家通过相关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来完善不同医疗保险的比例问题,以便于配置更加合理,国民的医疗问题有更高的保障。 4结论 医疗问题是事关国民生活质量的大问题,医疗保险是解决国民医疗问题的最佳途径。我国现在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基本完善,但是仍需要进一步地优化,减少国民医疗费用的压力,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让更多的人享受医疗保险的福利,使国民的健康得到有效的保障。 作者:金湘红 单位:东丰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诚信体系建设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的各主体趋于理性,更符合“经济人”假设的特征,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产生了诸多不诚信行为,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和分配的不均等问题。本文从经济建设以及医保的发展中寻找医保诚信建设的现状,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危害,并从中探索出医保体系的构建路径,为医保诚信体系的构建提出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经济人”假设;社会医疗保险;诚信体系建设 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诚信问题现状 1、医疗机构角度的不诚信行为 首先,虚高药价。尽管我国一再降低药品价格但并未触及医疗机构运行的利益机制。开具药品的依据并非是效果而是从中获利程度,甚至将价格高的药品放在醒目位置。对于有着同样疗效的廉价药非问不提等。其次,治疗费用不透明。医疗机构作为医药资源的垄断方处于地位和掌握药品信息的优势。作为病人不完全了解每种药品药效,一些医疗机构就会在费用处理上增加或延长并未操作的项目或药品。最后,医疗机构作为中间机构联合个人骗取医保。乱开医保发票行为,将一些并不属于医保范畴的治疗服务项目例如美容,篡改成医保内项目。医院通过采取虚报住院病历、虚报门诊医药费处方等行为骗取医保。医院存在着“串用药名”的违规行为,即将不符合医保目录的药品串名为医保目录之内的药品,甚至这种行为已经成为了医患双方公开的秘密。 2、政府经办机构角度的不诚信问题 这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的不诚信行为主要是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技术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非法性支出的行为。我国医保也存在着大量资金挪用和非法不合理流动的问题。医保资金的挪用问题在医保资金监管相对薄弱的偏远地区和基层乡镇基层发生的频率更高。这种不诚信行为的发生不仅使得医院的医保基金不能及时到账影响医院医疗技术的提高和病人的及时治疗,同时也使得医保资金以及资金的运用监管陷入信任危机。 3、病人个体角度的不诚信问题 首先,过度医疗行为造成医疗资源的紧缺和浪费。我国医疗资源极其匮乏,小病大看等个人过度消耗医疗资源的行为不仅使医疗资源造成了浪费,更使真正需要医疗资源和服务的病人不能得到救治。过度医疗的病人通常都或社会地位偏高或经济地位偏高较其他病人来说有获得医疗资源的优势,通过钻制度漏洞不合理地挤占医疗资源,不仅影响了医疗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给,更不利于整个国人身体素质的整体提升。其次,病人主观上也存在着骗保心理和行为。这些骗保行为包括:隐瞒病情,夸大病情,以病套现,转借他人医保卡,或者冒充他人看病等各类不诚信行为。这种个体性、分散化的医保不成信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对于政府和监管机构来说都有相当大的难度。很大程度上需要靠病人自身价值观的判断和社会的道德的约束来维系支持,仅仅依靠社会的督促和政府医保制度完善是很难实现的。 二、经济人假设下诚信缺失原因探索 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国家和单位完全负担的公费医疗到需要自我负担的社会医疗保险,我国的医保已从完全的政府管理单位包办到趋于竞争性和市场化的转变。新的经济环境驱使人们在就医过程中更加的理性,需要分析主体三方的行为心理。经济人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完全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的,希望通过尽可能少的付出最大程度上获利。在医保中的经济人并非与经济学意义等同,而是在社会活动中在合乎自身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并追求自身利益利益最大化的心理和行为,或者可以称之为经济社会人或者半经济人。作为政府经办机构,追求的是制度的合法性和社会价值为此可以牺牲掉少部分人的经济利益以追求社会总体利益的最大化。少数部门或个体为了追去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会脱离组织规则做出违法或违规的行为。由于这种心理产生了医疗市场监管不利、挪用资金等行行为。作为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也需要资金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作为医生治病救人靠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的维系。因此我们要做的不仅需要国家给予经济支持缓解医院的经济压力,更应规范药品市场和价格以做到公开透明减少不诚信行为的发生。建立更全面的法律制度和行业规范来对医生的行为,使“看病”这个职业良心行为做到更加标准化,法制化。作为病人,由于需要负担一部分医疗费用,因此病人会从理性的经济人角度出发,希望用最少的钱获得最大的医疗资源和服务。正因为这种心理的存在,使得病人产生如“挂床”、“冒名”等行为。 三、我国社会医疗保险诚信体系的构建思路 为了避免不诚信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需要通过政策倾斜和制度手段来减弱或避免主体三方的经济人心理使得医保作为一个普惠型社会政策减少经济利益的冲突增加社会性价值。沿着从心理到行为的规范思路,建立有效的诚信医保路径。 1、个人角度的诚信构建建议 加强诚信道德建设。首先,加强对于医疗保险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诚信和信任问题的宣传,使人们不是在只有生病的时候才会想起医疗保险的重要性,而是在生活中的每时每刻对此都有整体认识。其次,应该推动“先尽义务,后享权利”的医保意识,而不是想着怎样从医保资金中获得个人利益。使人们认识到“骗保”不仅仅是违法的行为更是可耻的行为,有悖于社会整体风气的行为。最后,建立起上下通畅的群众监督管理建议机制,使人们能自觉监督医保的实施过程,并能主动参与其中对于发生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2、医疗机构的诚信构建意见 首先,要做到“医药分家”,这是切断医疗机构经济人行为的基础。只有断掉医疗机构不合理的利益来源,才能使医疗机构无法钻制度漏洞。其次,完善现有医疗服务的付费方式。从按服务项目付费方式转变为服务项目与人头付费按比例相结合的付费方式,并制度完善后最终实现按人头付费的方式。最后,建立健全的医疗机构诚信等级积分制度。对评价等级积分低的医疗机构实施整改或处罚,激发其自觉提高服务质量和规范服务的热情和信念;对评价等级积分高的医疗机构给予奖励,以鼓励其继续完善服务过程,得到更好的评价和更高的积分。积分的评定主要来自于社会公众的监督投票、病人在就医后对于此次服务过程的评价以及医保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于医疗服务各方面的考核。 3、医保政府机构的诚信构建方式 首先,完善对于医保流程的监督工作。目前,我国医保的监督方式主要是“自监自管”缺乏监督效率。我们应该建立起独立于医保机构的医保监察机构,实现医保建设中“监管两条线”即监督与管理彼此相互独立。其次,加强医保的立法。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法》还未正式颁布,对于医保的执行仅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条文和其他的条例办法等,法律层次水平低,涉及范围不完善。因此,迫切建立《社会医疗保险法》对于医保的执行,补偿制度、奖惩办法、监督机制等作出更细致更完善更全面的规定和解读,让医保在执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这样才能限制“经济人”因制度和法律漏洞而产生的逐利心理和行为,为医保诚信体系的构建提供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作者:赵敏彤 单位:吉林大学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体系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 1.缺乏公平,覆盖率低 由于个人或企业的支付能力不同,对于保险持有的支付意愿也不同,导致参保的覆盖面远远不够,继而出现很多公民的医疗需求得不到保障的状况。类似于下岗人员、无业人员、低收入家庭以及很多特殊的人群,他们参与社会保险的比例非常之低,外来务工人员也基本没有社会医疗保险,也就是说,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率较低,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公平性,再加上我国特殊的国情,这个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 2.保险水平不高,个人负担仍然偏重 在2010年底,我国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已实现大范围覆盖,医疗保险支付水平以提高至百分之七十,但在城镇中却存在不足。例如,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可知,在部分家庭中,尤其是基本社会医疗保险仅覆盖部分家庭成员的家庭中,所规定的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都不够完善,前者较高,后者较低,导致个人承担的费用较高,家庭的医疗支出压力并未得到很大缓解。 3.医疗费用上涨趋势日益增加 近年来,部分医疗机构由于过分追求经济利益,而出现乱收费、乱开药的情况,导致公民的医疗消费档次不断提高。由于技术的提高,药物与设备的不断更新换代,药品价格检查价格本身就在增长,而那些不正常的费用提高更是加大了医疗支出压力。可见,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制度并未达到抑制医疗费用非正常上涨的现象。 4.资源配置不合理 在乡镇以及小型社区中一直存在着缺医少药的情况,好的资源大多集中在城市的大型医院里,导致医疗资源分配不合理。数据表明,地方公民的重大疾病在地方医院很难得到完善的医治,因此都选择到城市大医院,这样不仅导致大医院面对超大人流量的压力,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患者家庭的医疗负担,由此可见,医疗资源的配置亟待重新整合。 5.政府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投入不足 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对于公共健康的投入实际处于较低的水平,国家投入的缺少,是医疗保险资金短缺的根本原因,也就导致了医疗保险体系其他组成的进行。我国老龄化越来越严重,老年人口不断增加,使得医疗保险所需要的基金量日益增加。政府对于社会医疗的投入不足,使得体系完善与实施一直没有足够的资金基础,严重阻碍社会医疗为人民谋福利。 二、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建设相应对策 1.扩大覆盖范围 我国应考虑把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在校大学生等群体加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当中,让更多社会群体享受医疗保险的保障。对于失业人员等群体而言,国家可以将地方财政和公民自身的收入进行结合分配,作为其医保账户。而对于在校大学生,可以将国家、学校、学生自身三者进行比例分配。如此一来,就能够妥善安排这一类社会群体纳入医保体系,加大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度。 2.提高体系中各机构的职能 各机构职能的提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国家可以拟定一些优惠政策,鼓励各地积极发展医院,特别是全科型医院,以减少城市大医院和部分专科医院的繁重工作量。另外,全科医院可以与一些大型的优等的专科医院进行合作,对于参保人员来讲,在全科医院难以得到高效率的治疗时可以由全科医院进行判断,考虑转入更为合适的专科医院,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身进行负担,国家根据医院的级别进行合理补贴。 3.增加国家投入,提高保险额度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在社会福利方面却落后于世界水平,由此可见,我国关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投入远远不够。国家应加大在医疗方面的财政支出,将国家的总体发展分化为几个重点部分,包括人民健康状况的提高和保障,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险额度,以解决人民看病难以及因病致贫的问题,有效缓解公民的医疗压力。 4.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 我国在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方面的制度规定目前还不够完善,阻碍了各项职能的发挥。加强立法不仅是国家法治发展的过程,也是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步骤。立法明确,能够使国家、机构、公民的地位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得到清晰的界定,使医疗保障在实施过程中有法可依,使公民享受福利更有保障与后盾。 三、小结 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属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且基本的组成,其建立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我国公民基本的医疗权和生命健康权。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经过长期的不断改革,已经基本完成了体系的构建,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仍然存在着各方面的缺陷,在未来仍需不断发现和完善。 作者:殷晓玲 单位:青海省互助县社保局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运行机制研究 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是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发展的科学安排,在两者合作过程中应坚持政府主导,明确权责,分工合理,保障医保业务规范运作,确保各项医保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服务质量,提高医保工作效率,加大医疗服务及医保经费的使用监管工作,促进参保者医疗待遇得到全面提升并得以及时的补偿,确保参保者的医疗保障权益的实现。辽宁省2014年1月起实施大病医疗保险业务,全面开启了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新局面。基于辽宁省医保工作现状及未来医保发展的趋势,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应在保证基金安全运行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运用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两者的和谐健康发展,本文就从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业务工作展开,分析商业保险机构管理社会医保的运行机制。 1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权责分工 保险公司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合作过程中,政府与保险公司应明确各自的责任与分工,在医保体制管理中政府其主导作用,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医保制度的建立与规划,在政策,法律法规层面上总体规划社会医保的总体要求及制度安排,并制定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的准入标准,在政策上扶持管理社会医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在业务上协助商业保险公司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监督其实施效果,引导医疗保险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险公司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应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经营社会医保。实务中负责医保的具体业务操作。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及实施细则,负责建立参保人档案,保费的收取及医保待遇的支付,负责根据每年医保收支状况反馈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以使政府部门及时调控医保资金的筹资标准,负责监督医疗服务机构使用医保经费的合理性,提高医保基金的有效利用率。 2完善招标准入标准,规范招标工作 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宁省各市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和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通过招标方式向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和委托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为确保专业能力强的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与经营,在招标选择保险公司的过程中,政府作为主导力量应积极作为,向有意参选保险公司提供参保人数,筹资水平,风险发生率,赔付率等真实的数据资料,以利于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起付标准,赔付限额和风险的分担等方面有客观的数理基础为参考。确保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的风险在可控制范围。其次招标工作全程清晰透明,应坚持使公民的医保权益最大化原则,以民生为导向,严格制定招标标准,加强对招标中介机构的监管,确保专业实力强,资源优势明显的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作为竞标一方的保险公司应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信息,掌握标的的风险状况,获得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科学预测担负的风险责任。其次可与政府部门谈判争取扩大经营保险业务的范围,比如可将职工的生育险与工伤险的服务项目同大病医疗险业务打包招标,这样既有利于保险公司规模效益的实现,又有利于保险公司为创新产品积累经验并可以拓展保险公司的客户资源,促进公司相关业务开展,多方共进与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共担风险。 3保险公司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流程的优化 3.1业务操作 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应与社保机构联网共享数据信息,形式上可采取合署办公共同完成公民的医保管理工作,但应确保信息的封闭性,以保护参保人的个人隐私。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建立相关的数据服务平台及计算机管理软件的开发保障信息的衔接与即时转换,可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一站式的网上即时结算服务系统,建立异地结算平台,方便参保人及时得到医疗保险报销。 3.2风险的管控 风险管控是保险公司能否持续性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保障技术,保险公司应建立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及可行性措施,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在所经办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方面应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协商建立风险的比例分摊机制与费率联动调整机制,确保保险公司在可控制风险范围内经办社会医保业务。 3.3研发相关延伸与补充产品 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建立的特点是广覆盖,低水平,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较低,因此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获得的利润较低,保险公司除了与政府部门协商获得更大范围的保险业务管理和政策支持外,还应该积极运用经营管理社会医保时积累的丰富经验,掌握疾病的风险状况,熟悉社保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及参保者与医疗服务供给者的相关信息,保险公司通过这些数据资料能更准确的测算健康险及重疾险的费率,研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或补充产品,创新公司的健康险及重疾险产品,如住院补偿医疗保险,门诊保险,住院津贴保险,护理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充分开发多样性的产品,在险种,保障范围,保障额度等方面满足客户对医疗保险的多层次需求。 3.4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绩效评估指标建立 保险公司参与经办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效果影响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前景,为使保险公司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竞争机制中稳定运行,应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指标予以考核,评估指标的建立应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持统一的参照口径,同时评估指标应具有易操作性,便于计算,并有参考价值。基于以上要求,我们把保险公司管理社会医疗保险的效率提升、医疗保险的风险管控与服务质量的提高作为三类一级指标。(1)效率的提升指标下设子项目考核指标包括居民的医疗保险费用增长速度,速度下降说明效率提升;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报销比例提高说明效率提升;医疗保险的人均管理费用,通过投入与产出的比值进行考核。(2)风险管控指标下可分别从患者的同类病人均住院费用变动以及保险公司支付保额/保险费的比值趋向均衡来衡量,若比值趋于1则说明支付总保额与收入总保费基本平衡,符合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医疗保险的保本微利原则。(3)服务质量指标的考核主要通过调查参保人员的满意度评价来进行。对于考核分值高应予以基金或政策奖励,以激励商业保险公司更好完成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作者:安宁宁 单位: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诱因及防控 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的表现 (一)医疗服务需求方的道德风险 健康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需求,而普通人是难以全面掌握健康医学知识的,在引入第三方付费制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参保人不懂得珍惜医疗基金资源同时又存在依赖心理。需方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两方面,第一,参保人往往认为治疗方法越先进、价格越高的药品疗效越好。当疾病发生后,在有好多种治疗方案的情况下,参保人往往选择最贵的,小病大养,要求医生开好药,多开药。第二,参保人滥用医保卡或从中套取蝇头小利。例如:非参保人员冒名参保人员就医,参保人员利用其他参保人员的医保卡进行就医。此外,有的参保者还将医保卡用于购买生活物品、补品和化妆品,更有甚者骗取国家医疗保险的药物进行销售从中牟利。 (二)医疗服务供给方的道德风险 医疗服务供给方的道德风险主要有以下表现:第一,私留医保卡,分批上传虚报诊疗费,变相增加诊疗人次,从而达到虚报多报诊疗费的目的。如将患者的医疗保险卡留在医院,然后将患者一次就医的费用分批次上传,每上传一次就会增加一个就诊人次,从而得到很多虚报的诊疗费,减少医院的次均费用,用这种方法躲避医保部门的监督。第二,编造虚假住院,将门诊费按住院费进行申报,对患者的诊疗病例进行修改,骗取医疗基金。第三,诱导参保人过度使用医疗服务,小病大治,多收取费用,过度提高药品的价格。第四,有偿将医疗保险专用票据和处方转让给非定点医疗机构用于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三)医患共谋产生的道德风险 在缺乏有效监管和利己思想下,第三方付费会促使医患双方互相串通协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主要形式有:第一,有的医生和参保人串通好,通过给病人涂改、编造虚假病例,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第二给患者多开药,开大处方药、人情药。第三,给一些没有必要住院的患者虚挂空床。第四,医院在住院审批表上给参保人员虚列几种疾病,开出处方,把参保人员当成真的住院、开药等,拿着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卡向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进行申报,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第五,将非医保支付病种通过编造虚假病例的方式按医保病种申报。第三方付费制使得患者在心理上认为医疗费用是免费的,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容易产生社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的行为也促使了医生和患者共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社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的诱发因素 (一)医疗消费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指交易中的各方拥有的信息量不等,一些成员享有其他成员无法享有的信息,由此产生的信息不对称。掌握信息比较多的一方,常处于强势地位,而掌握信息比较少的,则处于弱势地位。在社会医疗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是道德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这是由于医疗机构、参保人和医疗保险机构三方之间对信息掌握的差异而造成的。医疗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又由于个体健康差异以及疾病的不缺定性使得医生对于病人的病情比较熟悉,而病人只能通过医生来了解自己的病情。信息的不对称使病人处于弱势地位,只能听取医生的建议来进行治疗。而医生则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诱导病人采取一些比较昂贵的治疗方法。例如开大处方药,用一些价格比较高的药,让病人进行不必要的检查等。病人的病情不能被医疗保险机构充分了解,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医生和医疗机构有了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机会。 (二)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的弊端 我国目前正在推进由按服务项目支付方式向按人头、病种支付方式的改革。传统的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疗机构或医生定期向保险机构上报的医疗记录,按每一个服务项目(如治疗、化验、药品等)向定点医院支付费用。由于医院的收入同其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项目多少有关,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越多,得到的收入就越多。这种支付方式虽然简便易操作但加强了医疗机构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提供过度医疗的动力,使得医疗费用难以控制。而医疗保险机构由于人力、物力、技术等原因在对账单进行检查时,往往力不从心,存在一定遗漏。这种情况促使了医生对患者进行诱导需求和过度服务的行为。正在推进的按人头、病种付费不是一种全新的付费方式改革,客观上看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有可能降低服务质量或使医生诊断升级等问题,费用支付方式的先天不足是社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滋生的温床。 (三)多头管理,监管机制反而不健全 卫纪委、物价局等政府职能部门都对医疗机构有一定的监管权力,但多头监管、分散管理造成了管理混乱,违法成本低。当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发现一些违规使用医疗基金的情况时,需要通过好几个部门才能解决,这就加重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难度,违规行为往往不了了之,监管机构多而不健全,医疗机构的违规成本低。 三、防控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的建议 (一)建立信誉评价和竞争机制 一般而言医生的技术水平和行医方式并不被病人所熟知,普通医生依靠大医院的声誉获得患者的信任。当医生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做出有道德风险的行为时,医生的声誉并不会受到影响,这就会加剧医生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建立对大医院和医生的信誉评价体系,在政府官方网站上设立专栏,在病人看完病之后可以在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网站上输入自己的药方单子号,登录后对医院和医生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也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一些医院进行检查,在网站上公布检查结果。评价结果应对外公布,让医疗机构之间行成竞争,每年度评选一次,把一些信誉比较好的医院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定点单位,让医院之间形成竞争。 (二)加大政府投入确保医疗机构的公益性 价格排他的公共物品指那些效益能够定价,在技术上能够实现排他的公共物品或服务。这类物品或服务的特点为:一方面,它的效用名义上谁都能够使用;另一方面,它在受益上却具有排他性,即谁付费谁就能够使用。公办的医院就属于价格排他的公共物品。一方面谁都可以进医院就医,另一方面由于医院的收费制度,使得那些不愿付款的人享受不到医院的服务。医疗服务可以在价格上实现排他,但其生产或消费会产生外部性,而且是正的外部效应。如果通过市场由私人部门生产这种公共物品,需要由政府对其产生的外部正效应进行补贴,不然会出现供应不足的情况。因为医疗商品具有特殊性,因此不能仅仅依靠市场对医疗资源进行配置,需要政府加大对医疗机构的财政投入,通过这一举措来确保医疗机构的公益性。 (三)加大对医保账户监管力度 加强对医保卡的管理,尤其是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管。对于识别出的医保费用支出不正常的医保卡一查到底。明确管理政府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各部门的联动机制,当出现问题时,各部门应相互配合。由于医疗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使得医疗保险机构无法从根本上知道医疗机构和患者的真实情况,因此要努力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监管人员的队伍建设。培养既具有医疗保险专业知识又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医疗保险机构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个人账户进行直接管理。同时为了增强管理个人账户的灵活性,可以对个人账户消费金额设置封顶线。 作者:路璐 单位:石家庄市公路管理处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论文 1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 1.1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初步建立 1949—1978年这一时期的医疗保险制度与我国当时的基本国情是相适应的,是在社会成员不同分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主要由劳动医疗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三部分组成,制度层面初步实现了医疗保险的全民覆盖。与之相应,劳动医疗保险制度确立的法律依据是1951年颁布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劳动保险条例》,公费医疗制度在政务院1952年颁布的《公费医疗预防措施的指示》中得到体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则于1978年在《宪法》中以最高法的形式在法律层面获得认可,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建设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础。 1.2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探索阶段 1979—1992年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改革开放的开始,传统医疗保险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成功实践的影响下,我国开始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控制医药费用为核心的改革和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探索。与此同时,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也进入了探索阶段,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试行职工大病统筹的意见》等部门规章,为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和医疗保险大病统筹的探索提供法律依据。 1.3“统账结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1993—1997年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医疗保险制度为指导,我国开始探索建立“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1994年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明确了逐步建立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的“统账结合”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目标,加快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员工三方共同负担的筹集机制、运行机制,指明了我国制定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向,进而推动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改革与发展。 1.4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形成阶段 1998—2009年这一阶段初步形成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三支柱”体系,主要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组成。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标志着“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2003年,《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正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2007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印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逐渐开展。这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继出台,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内容。 1.5医疗保险制度法制化新阶段 2010年至今2010年,我国颁布了社会保险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社会保险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地位,在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既是对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不断探索改革所取得成果的肯定,也开启了我国医疗保险法制化建设的新纪元。综上所述,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发展,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其具体过程及已取得成就如表1所示。 2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研究发现,过去几十年,我国在完善医疗保险法律体系方面不断进行探索和完善,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就自身内容、满足发展需求等方面而言,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主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2.1立法方面 2.1.1我国医疗保险法律立法滞后、层次较低当前,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国家有关政策为支撑的,相关法律立法滞后、层次较低,严重制约了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发展。医疗保险立法滞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国外已经制定医疗保险单项法律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目前,在《社会保险法》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中,对医疗保险相关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条件、支付范围和经办机构职责等内容进行了原则上的规定,并未具体细化。虽然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医疗保险地位,但并未针对医疗保险制定单项法律。二是医疗保险法律制度体系的制定仍然滞后于我国医疗保险的发展需求和实践。现阶段,受地域差异大、统筹难度大等因素影响,我国医疗保险立法层次较低,主要表现在立法主体和形式两方面,我国现行医疗保险立法多是以国家法律指导下的地方行政立法为主,立法主体以省、市级的地方政府为主,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医疗保险立法工作,内容大多集中在结合地方实际的医疗保险实施方面,专项立法相对较少,只有上海出台了关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的专项规定《上海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草案)》。而形式多以暂行规定、试行办法、意见和条例等为主,法律范围和影响力有限,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2.1.2我国医疗保险法律尚不完善和健全医疗保险运行过程主要由基金筹集、基金运营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环节组成,整个过程中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参保人和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这对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完善提出了要求。然而,就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建设而言,系统性和整体性欠缺。不同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和异地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存在无法衔接现象。具体到进城务工人员来讲,进城务工前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进城务工后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这两种医疗保险制度在衔接问题上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由于务工人员存在较强流动性,变换工作地点前后所参加的两种医疗保险制度之间也存在无法衔接问题。此外,目前依然缺乏保障各环节有序运转的专项法律规范,在医疗保险基金转移接续和使用监管、医疗机构监管等核心问题上缺乏法律条文的支持。 2.2执法方面 与时俱进的立法进程、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执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对于广大医疗保险参保者来讲,法律的如实贯彻实施更为重要。近年来,随着医疗保险问题的逐渐暴露,相关部门也在不断提高对严格执法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执法合法性和改善执法行为。然而,受执法体系不够健全、执法人员认识不到位等诸多因素影响,我国在实际执行医疗保险相关法律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2.2.1医疗保险执法主体之间协调性欠缺医疗保险执法是一项通过众多执法主体互相合作、相互协调共同推动医疗保险法律贯彻落实的系统性活动。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为核心的执法主体队伍,但是,在既有利益关系的束缚下,执法主体之间缺乏协调性,多部门管理相互掣肘。如面对医患合谋骗保、“倒药”等违法行为,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卫生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未能够统一响应、相互合作、建立联动机制予以制约。2.2.2医疗保险执法程序规范化程度较低在我国医疗保险领域执法的具体实践中,受执法人员个人主观意志和客观因素影响,执法程序规范化程度较低。这集中体现在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两方面:一方面经常出现简化、更改医保费用报销程序等自行修改法定程序的行为;另一方面往往存在拖延参保人员依法按时享受医保基金待遇的现象。如在关于天津市糖尿病按人头付费制度实施效果评估的调研中,患者普遍反映医疗保险报销时间长短不一、整体较慢,一般需要花费3~4个月时间。医疗保险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将会影响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公正待遇,会使医疗保险相关法律的权威性受到质疑。2.2.3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缺乏有效监管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是保障医疗保险依法落实的必要途径,对医保基金的监管力度大小及有效性直接影响医保基金功能发挥。当前,医保基金缺乏有效监管是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领域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为医保基金欺诈行为频频发生,如患者骗保、医患合谋骗保等行为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①。医保基金监管缺失将造成大量基金的浪费,同时也会损害参保人的利益。 2.3司法方面 近年来,随着医患矛盾、医疗纠纷等热点问题逐渐凸显,司法机关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保障受害者利益受到了公众密切关注。然而,在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实践中,司法救济难以使得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得到充分维护,针对医疗保险执法行为的行政救济程序不能完全达到解决医疗保险相关纠纷的目的。在我国医疗保险领域的现有司法救济中,行政救济占据了主导地位,而行政救济的核心在于审查医疗保险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反而忽视了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的关注,即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是否得到满足并未成为我国现有司法体系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偏离了医疗保险司法救济的初衷。 3完善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对策建议 3.1增强医疗保险制度作用对象的自我约束 参保患者和医护人员作为医疗保险的重要参与者,作为医疗保险依法行政的对象,其自身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对于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对于参保患者,应该建立宣传机制,加强医疗保险制度及其相关法律的讲解和宣传,引导参保患者正确理解制度内容并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提高参保患者的法律意识,使其自觉避免骗保等行为。对于医护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其主动杜绝违规行为发生。 3.2加快推进医疗保险立法工作 从医疗保险法律体系构成内容上来讲,要加快推进单项法、相关专项法的立法工作。《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但是其中关于医疗保险的规定赋予了执法者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对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具体实践的指导作用比较有限。因此,要推进立法细化工作,丰富、完善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在《社会保险法》的指导下,加快推进医疗保险领域各单项法、专项法的立法进程,尽快建立确定医疗保险法律地位的《医疗保险法》,建立用以规范医疗保险各个环节的专项法律,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法》、《医疗保险监管法》等。同时,就城乡统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续接和医疗费用异地结算等医疗保险的核心关键问题,要在《医疗保险法》的指导下,制定与其相适应的配套实施制度。 3.3严格医疗保险执法工作 3.3.1整合部门资源,建立协同合作的执法体系由于医疗保险的执法活动是一个众多环节组成的综合性过程,必然会涉及到医药卫生、财政审计等其他执法部门。因此,要以医疗保险基金为核心建立执法部门协同合作体系。首先,要合理划分职责、界定权力边界,形成权力清单,各地方要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为核心,整合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卫生监督局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建成协同执法队伍。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卫生计生委作为医疗保险的主管机构,主要负责部署、协调和监管其他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医保基金的直接管理者,主要负责医疗保险的报销审核和待遇支付,卫生监督局主要负责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财政局则负责医保基金收支的监管工作。其次,要借助大数据、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搭建医疗保险运行信息共享平台,在执法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实时动态传输,为多部门协同合作提供前提。最后,建立执法协作制度,在执法部门之间建立长期有效的协同关系。3.3.2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针对上述医保基金监管方面的问题,转变依法监管理念,由制止性措施主导的事后监管向预防性策略为主的事前监管转型,通过相关制度建设与完善等措施,促使参保患者、医护人员等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约束转变。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依托,建立参保患者个人信用体系,并将其纳入到医保基金监管中,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实时监控系统,探索建立与个人信用相挂钩的医保基金分配使用机制,加强对参保患者的行为约束,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为规范医护人员行医行为,与卫生部门通力合作,探索建立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机制,开发或融合医保基金管理与医护人员管理的综合系统,将医保基金分配使用与医护人员执业资格、个人职业发展相挂钩。同时,相应建立配套惩处制度,加大对违规医护人员的惩罚、处理力度。 3.4明确并公开医疗保险司法工作 医疗保险领域存在诸多纠纷,但并不是所有纠纷均可以进入司法程序,只有医疗保险理赔纠纷、医疗保险劳动纠纷等争议才属于其司法工作的内容,并且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因此,法院只可以针对医疗保险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医疗报销的程序、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定为员工按时交纳医疗保险等内容。在此基础上,要建立由参保人员、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和法院等多方参与组成的医疗保险纠纷机制,以确保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得到满足。此外,监督是实现医疗保险司法工作公开的有效手段,而健全的监督机制和丰富的监督渠道是实现有效司法监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因此,要完善新闻媒体的监督机制,扩大监督主体范围,拓展参与监督渠道。首先要继续完善新闻媒体监督机制,合理规范新闻媒体的监督行为。其次,要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司法监督的意识和积极性,加强社会监督。最后,要通过建立制度(如公众陪审制度)、搭建信息公开平台等举措,广泛拓展监督渠道,为社会监督提供便利条件。 作者:张再生 李亚男 单位: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 社会医疗保险论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论文 1一般情况 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1000份,回收942份,有效问卷878份,问卷有效回收率为87.8%,有效率为93.4%。其中,男57.41%,女42.59%;20岁以下6.83%,21~30岁37.81%,31~40岁33.03%,41~50岁11.39%,51~60岁6.83%,61岁以上4.11%;在学历分类中,本科、大专和高中学历比例较大,分别为37.36%、24.15%和15.72%;在职业分类中,在职人员87.47%,企业职员比例最大,占33.33%;月收入主要集中在2500~4500元之间,占54.67%。 2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满意情况 2.1居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满意情况的基本概述 采用“李克特量表”法,针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情况、医疗保障水平、相关手续办理难易程度、政策实施情况、是否有必要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这5个条目进行调查。每一陈述均为一条正面陈述,例如“参加医保后,您认为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每一陈述均有"非常同意"、"同意"、"不一定"、"不同意"、"非常不同意"这5种答案,分别记为5分、4分、3分、2分和1分,每个被调查者的满意度总分即为各道题的回答所得分数的加和,故满意度得分的总分为25分[4]。本次调研,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满意度总分,均值为10.58,方差为8.76,总分分值中最大值为20,最小值为4,其分布基本成正态分布。表明被调查者的整体满意度偏低,满意度高和满意度低的人分布较少,满意度评价一般的人分布较广泛。满意度得分分布见图1。 2.2居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调研前期成果总结和相关文献查阅,发现性别、学历、职业、年龄、月收入、参保种类这6个因素影响满意度评价的可能性最大,因此,本研究以这6个因素为主线试图探索其对满意度评价产生的显著性影响。将性别、学历、职业、年龄、月收入、参保种类这6个可能影响满意度评价的因素进行方差(ANOVA)分析,表明男性的满意度评价略高于女性,男性为(10.64±2.88),女性为(10.48±3.07),不同性别的应答者对满意度评价高低没有统计学意义(P 0.05);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应答者满意度最高,为(11.06±3.70),其次为本科(10.76±2.91),而大专、高中及其以下学历者满意度均分差不多,不同学历的应答者满意度评价高低具有统计学意义(P 0.05);在职业分类方面,从事医疗工作方面的应答人员满意度最高,为(12.13±3.93),其次是学生为(11.18±3.59)、教师为(10.81±3.90)以及企业员工为(10.63±2.93),不同职业的应答者满意度评价高低没有统计学意义(P 0.05);在年龄分类上,满意度评价高低依次为21~30岁为(10.97±3.17)、31~40岁为(10.81±2.77)、20岁以下为(10.40±2.69)、41~50岁为(9.98±2.65)、51~60岁为(9.40±3.19)、60岁以上为(8.94±2.29),不同年龄的应答者满意度评价高低也没有统计学意义(P 0.05);在收入方面,收入7001元以上者的满意度最高,为(14.76±2.36),且明显呈现收入越高,满意度评价越高的趋势,不同收入的应答者满意度评价高低有统计学意义(P 0.05)。因此,学历、月收入与满意度评价有显著的统计学关联,而性别、职业、年龄则没有显著统计学关联。 2.3居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与满意度相关性分析 据相关文献,发现上述6种因素在影响认知度高低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满意度评价,为此,我们从认知度和满意度的关系直接出发,寻找两者之间的关联,试图总结出提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满意度的方法。 2.3.1居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概况 对调研对象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认知情况进行评价。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分类、参保对象、参保条件、账户管理等方面,出8道客观题并进行计分,每题选对得1分,选错或不选不得分[5]。结果显示,调研对象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评分均值5.03,方差1.34,最小值2(代表答对2题),最大值8(代表答对8题),级差为6。具体分布见图2。 2.3.2认知度与满意度的相关性分析 通过简单线性回归分析,被调查对象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与满意度呈正相关关系,认知度的回归系数为0.51(95%CI:0.31,0.71),P值0.000,具有显著性。说明被调查对象的认知度与满意度呈正向相关关系,认知度越高,满意度评价越高。 3讨论与建议 3.1提高普通市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 可以有效提高满意度评价普通市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状况影响了其满意度评价。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在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该政策的实施不仅体现了政府的人文关怀,同时还标志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参保人的评价关系着保障体系的改进与完善,满意度的提升不仅意味着人们生活的更加舒适,而且更加代表着整个国家的和谐与发展。为了提高满意度评价,可着手从提高认知度开始做起。根据本次调查研究,学历与认知度有着显著关联,即学历越高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了解得越多。这表明,学历越高的群体往往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较为清晰的企、事业单位工作。而认知度较低的初、高中文化水平人群,多为自由职业者、农民、外来务工人员以及个体经营者,他们了解医保政策的渠道更为狭窄[6],一旦遇到医保报销问题便显得手足无措。为此,相关部门应该着重关注这类人群,整体提高人民群众的认知水平,从而进一步提高普通群众对国家政策实施的满意度评价和支持程度。 3.2重视公众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满意度评价 本次调查研究表明,普通市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满意度偏低。在上述5个因素中,受教育程度和月收入与满意度评价显著相关,且收入越高的群体满意度评价越高。从收入这一方面可以看出,参保人对个人费用负担部分比较敏感,尤其是当需要购买一些价格昂贵且不在医保报销范围里的药品、医疗器械时,基本医疗保险这部分的低满意度评价较为明显。除此之外,通过问卷反馈以及走访调研,可以看出,普通参保人对繁琐的报销过程以及服务人员的态度有着一定的看法[7]。由此可以看出,要提高市民对政策的满意度,相关部门不仅要扩大医保范围,还要简化报销过程,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并规范其工作态度。只有参保人的满意度提高,对所涉及的保障自身权益的政策产生足够的关注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才会不断被发现并改进完善,国家医疗保障体系才会更加全面完善,社会和谐文明才会更加稳定提高。 3.3对“先看病后付费”新诊疗模式的探讨 在本次的调查问卷后设置了一个对“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模式的开放性问题讨论,大多数人对新模式持尝试并支持的态度。“先看病后付费”模式为患者可在看病前预存一定的资金,当看病结束后一次性划清,有效减少看病排队慢、延误治疗有效期等问题[8]。但因为国家对医院的资金投入有限、患者的信誉问题尚需考证、新模式的展开需要与信用卡等多方面进行挂钩以及其他资源的整合等一系列问题,使得“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模式目前只能应用于个别医院,而无法全面推广。但同时,新诊疗模式的出现意味着发展推进的无限可能,开展新模式不可操之过急。它的发展应与我国的社会发展紧密联系起来,保障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当务之急。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满意度,从而进一步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新政策的施行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更好地造福于广大群众。 作者:杨海跃 闫岩 梁安琪 高献宝 格桑 茅宁莹 单位: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
通过法医临床鉴定研究当前医院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及相关解决措施,从而为促进患者保持稳定心态,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技水平提高,并为患者进行有效恢复提供理论依据。方法:以2007年4月至2017年6月为统计时间段,对本地区的医疗事故及纠纷资料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患者进行统计,共选取60名患者,其中有30名通过法医进行相应的医学鉴定;而另外30名则是选择了非医学鉴定的方式。60名患者分为两个小组,按照对照试验的原理进行对比研究,其一观察组为选择法医临床鉴定的30名患者,而其二对照组为选择非医学鉴定的患者。根据这两组的患者医学鉴定和非医学鉴定的恢复情况进行对比说明,实时跟踪其医学鉴定后的恢复情况,并作出数据统计,比较研究法医医学鉴定引起纠纷的原因。结果:将观察组与对照组中患者医学纠纷的原因进行有效对比研究,并对结果进行数据分析对比得出,观察组患者相应的统计数据要低于对照组患者,且差异明显,P 0.05,具有统计学意义,从收集的60名患者的对比分析看,发现的主要问题是知情权遭到忽视、医务人员医术不到位、违反规定操作、工作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医疗器械相对落后及相应的医疗科室不规范。结论:针对选择法医临床鉴定的患者,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知情权遭到忽视、医务人员医术不到位、违反规定操作、工作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医疗器械相对落后及相应的医疗科室不规范,因此采取相对应的解决方式能够有效的解决以上问题的出现。本研究内容结合医疗纠纷中常见的法医临床鉴定结果及鉴定以后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列举分析,利用对比试验的方式进行分析,找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进而为指导避免相应医患纠纷现象做指引。 一、资料与方法 (一)基本资料 从时间上考虑,选取2007年4月至2017年6月来在本地区有医疗纠纷并进行治疗的患者;从患者数量上进行考虑,以选取的60名(其中30名为对照实验组,且未经历法医临床鉴定)为主要研究对象;并对这60名患者按照治疗方法的不同进行分组,选择进行法医临床鉴定的30名患者为观察组,选择非法医临床鉴定治疗的30名患者为对照组,展开对比研究。从年龄及性别组成分析,,年龄35~64岁,平均年龄(51.24±6.48)岁,观察组30例,男性16例,女性14例,年龄35~66岁,平均年龄(50.13±5.49)岁。对于两组选取患者的性别、年龄等基础信息统计,得出的分析因子值P 0.05,几乎无差异性,所以其基础信息对比统计意义较小。 (二)一般研究方法 结合对照组和实验组患者的医学鉴定档案,比较分析每个患者进行法医临床医学鉴定的原因,鉴定经过及各种鉴定后的指标,并进行统计形成数据表格,进行对比分析。根据对比分析的结果找到相应的发生原因,并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另外,在进行相应的法医临床医学鉴定结果结束以后,对整个法医临床医学鉴定的内容进行准确分析,并找出相应的问题,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式及办法。 (三)观察指标分析 对两组患者进行医学鉴定档案的回收搜集,对比分析两组患者中法医鉴定原因及鉴定后的指标分析,并对法医临床鉴定后的纠纷解决情况进行对比。统计两组患者纠纷发生的原因,以及对纠纷的调查数据,从而形成有效的原因分析。主要涉及到的观察指标有死亡纠纷原因;引起纠纷发生率。(四)统计学分析采用SPSS22.0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并对其实施统计学的分析,若最终差异显示为(P 0.05),则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二、结果分析 (一)死亡纠纷成因 从本次研究中发现,死亡患者的数量为6名,并对其中的3名进行了相应的法医尸检工作,从而反应了整个法医临床鉴定的比例为50%,在相应的法医临床鉴定的过程中,将整个的法医临床鉴定的纠纷的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分析,并出具了明确的鉴定的意见。而未进行相应的法医临床医学鉴定的人数中,可以分析出相应的比例为25%,其中对于整个的数据分析进行相应的分析得出,根据统计学的相关定义及分析得出,其统计学意义为(P=120.0000,c22=0.0000)。在死亡的原因上,从整个研究的内容上进行分析,从而实现了在相应的器官损伤的过程中对整个数据结构的分析,实现了整个数据结果的有效性,其中器官功能的衰竭类的疾病患者的数量为2名,占据的比例为33.3%,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患者数量为1名,占据的比例为16.67%。 (二)两组患者发生相应的法医临床鉴定纠纷的情况对比 观察组患者出现法医临床鉴定纠纷的情况(25.00%)明显少于对照组(10.00%),差异明显,P 0.05,具有统计学意义。 (三)涉及到医患纠纷的法医临床鉴定结果分析 本次案例的研究涉及到当地医院的相关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及相应的一级医院的数量分别是5家、3家、1家,使用相应的影像医学比较后显示,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之间相关的间接关系等相关的关系为主,进而形成了相应的占比69.05%,两者之间的差异性具有有效的统计学意义(P=29.6151,c2=0.0000)。对于涉及到的相关法医临床鉴定的相关结果分析,对比分析得出相应的结果分析,主要涉及到相应的告知不充分、检查不全面,麻醉不当、病历书写不规范、违反规定操作、工作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等,导致对整个病情认识出现偏差,进而引起诊断错误,或治疗不当,引起不良后果、最终引发医疗纠纷。 三、讨论 对于医疗纠纷来说,法医需要对医疗过程、药物、预后,医疗工作所涉及的规章、制度、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刑事、民事后果等进行相应的案件分析,这是医院处理医患纠纷常常遇到的问题,而法医临床鉴定是有效的解决这种纠纷的重要方式及手段,尤其是对引起整个医疗纠纷的原因的分析,医院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有效的防止及避免医疗纠纷,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对整个临床医学诊断的相应结果进行分析,通过对整个临床医学鉴定的相关流程及主要的治疗诊断的过程进行分析,为法律诉讼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而制定正确治疗计划,进一步治疗,减轻法律后果。对于法医临床医学鉴定的相关内容及原则进行分析,其首先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医临床医学鉴定的相关的内容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律的规定,通过相关部门的委托,由社会上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其次,需要对整个委托的相应机关所提出的相应需求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医临床医学鉴定的需求,进而实现对整个法医临床医学鉴定的相关需求。对于法医临床医学鉴定的内容及结果进行相应的分析,并对其涉及到的相应鉴定范围进行分析,有助于鉴定技术人员对相应的鉴定因果关系的分析,进而实现对整个法医临床鉴定的相应的规范化分析,从而实现了整个法医临床医学鉴定的相应要求。从整个法医临床医学鉴定的相应内容上分析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的责任,最常见也是容易理解的关系是由直接的因果关系导致的完全责任,按照其法医鉴定的事故参与度,存在100%的影响因素。这其中的原因是,医疗结果的发生完全由医护过错和操作失误引起。如检查人员在报告单上误将左上肢,写为右上肢,导致手术误将右上肢切除,致病人残疾;护士静脉输液错误引起过敏性休克死亡等,通过法医临床医学鉴定分析认为事故的原因由医院方引起。其次是责任的因果关系,对于整个法医临床鉴定的相应结果进行分析,使得患者在就医治病的过程中,由于相应的不规范医治,从而导致相应结果引起,同时与患者自身的疾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这一后果是医患二者共同作用而出现的,具体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案例具体分析。比如说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的患者因其在手术术后,在出现一些不正常的生理反应时,而没有同医生进行及时的沟通导致的不良后果。如有一例患者严重脑外伤手术后,护士将口服营养液静脉输入,导致病人高烧、肺部、脑部感染死亡,由于脑损伤和误输后严重感染均可引起死亡,故法医临床鉴定分析认为事故参与度为50%.另外就是参与度25%左右的间接因果关系,主要原因是内因。通过法医临床医学鉴定结果的分析,从而发现对整个医疗过程中出现不良后果的影响因素,进而实现了对患者的紧急处理,和过错责任的认定。如在某医院内,某个护士可能会误把少量酒精当做葡萄糖输入到相应的患者体内内,进而会导致相应症状,患者最后死亡,这需要是对于整个临床的资料进行分析,如果患者患有严重肝脏疾病,少量酒精不能引起严重疾病和后果,但可以加重病情,其间接的因果关系进行相应的数据分析,其参与度一般在25%左右。还有一种间接的因果关系,其是和相应的辅助因素相关联的。由于患者在进行相应疾病的就医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不良后果或者并发症所致,这与相应的治疗过程并没有太大的关系,通过对整个治疗行为的有效性的分析,从而实现对法医临床鉴定引起的纠纷的一种证明信息的传递,换句话说,疾病发生的主要原因还是病人本身的原因所致,这是内因的影响;另外就是医疗行为,其是外因及次要原因的体现,是导致整个法医鉴定结果的不良现象发生的外部因素。除了上面所说的因果关系,临界型因果关系以外,还存在一种关系即无因果关系,其是与因果关系之间相结合的关系类型之一,因此需要结合相应的医学鉴定结果进行分析,这种无因果关系的相关法医鉴定结果的分析,表明的是不良的后果是由病人自身导致的,并不是因为正常流程下的法医临床医学鉴定的结果导致的,而有的患者主要是因为个体身体素质的影响导致的。就这些因果关系我们已作出了详细的论述,下面就其相应的原则及其应用提出一些观点。原则的制定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适当合理的原则才能有效的避免医疗纠纷的出现。 四、结语 在相应的法医临床医学鉴定的实践过程中,法律上对于相应的纠纷事件的判断主要依附于法医的鉴定结果的真实性,但是从医学的角度考虑,法医鉴定是医学上必须要保留的,其是从事法医鉴定工作者的思想道德意识及法律约束的道德规范。因此,在法医临床鉴定纠纷成因分析时,要切实做好纠纷患者档案的回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保留原始数据,进而对比分析法医临床鉴定引起纠纷的原因,并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
1不断完善医院档案管理工作各项法律保障措施 全面推进医院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完善,是医院实现医疗服务职能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作为医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医院档案管理条例的各项规章制度。档案管理的各项法规制度约束了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行为,指导日常档案工作实践中的工作方式和责任态度,使档案工作更加科学化标准化。同时提升了档案工作岗位的严谨性和责任心,杜绝各种档案工作中的违法乱纪现象,不能以个人利益影响医院的保密工作,坚决治理不遵守档案法律法规现象,通过强化法律责任意识,忠于档案保密职业,谨严慎行,将法律责任铭记于心,推进医院档案管理工作法律保障措施的实行,有利于医院的综合性发展,提升医院的在医疗、后勤、科研等方面的档案管理能力,使医院在病历、文献、资料、科研、学术等方面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 2以人为本,积极开展医院档案法律服务 医院档案工作人员利用自身专业优势服务社会大众,为患者、群众提供档案法制化咨询,答疑解惑,使档案法制工作发挥积极重要作用。在解决群众群众实际困难,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进一步拉近了档案法制化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距离。提升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认可度。医院档案管理人员根据实际工作中总结的经验和日常档案工作中法律法规的要求,努力提高档案人员综合性素质,进行多方面多角度分析工作中的不足,提高业务素质,熟悉并掌握档案管理的相关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完善档案规章制度,以诚恳,负责的态度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3运用法治意识提升医院档案管理安全性水平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指针。档案工作法律意识的提升不仅体现在档案工作中的保密性,严谨性。更重要是档案工作的安全性,如何解决档案存放的安全,以及日常维护保养的进行,需要我们对各类档案进行区别存放,以及区别维护保养。首先,对于纸质版的档案文件需进行库内温湿度记录,适当调节库内温湿度,使纸质版档案不易发霉变质。做好防鼠防虫工作,定期放置驱虫防霉药剂,避免档案质量受到不必要的损失。每次出库前需检查档案库内的电源是否关闭,定期检查灭火防火设备,对于过期的灭火器材进行更换。其次,对于电子版本的档案,需要建立互联互通数据库,避免电子版本档案因为电脑设备的老化、损坏而丢失重要档案。做好电子版本档案的防火和防水工作,以防重要档案的损毁和丢失。定期检查电脑设备的软硬件,及时进行修复和保养。档案管理工作如出现安全性重大事故,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说提高档案管理的法制意识,首先要提高档案管理的安全性,这也是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认真学习医院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知识,合理运用法律法规到档案管理实际工作中。更好的为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服务。 综上所述,法制化规范医院档案管理工作,不仅可以提升医院档案管理的整体水平,还提升了医院档案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医院在社会发展前行中做出贡献。充分发挥我国法制社会特有的管理优势,实现医院档案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人性化,标准化,科学化。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监督了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不当行为。为创造出医院档案管理的新篇章奠定了基础。
经济体论文:论世界经济体系向板块和网络状并存结构转型. 美国着名学者伊曼纽尔·沃勒斯坦(ImmanuelWallerstein)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世界体系理论”。他认为,现代世界经济体系是“中心-边缘”结构,即存在着中心地区、边缘地区和半边缘地区三个组成部分。随着近年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的迅速发展,世界经济体系开始向板块与网络并存结构转型。板块与网络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这种转型将是一个长期的进程。它将对世界政治、经济和国际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一、世界经济体系从“中心-边缘”结构 向板块与网络状并存结构转型的特点 沃勒斯坦认为:“世界体系是一个社会体系,它具有范围、结构、成员集团、合理规则和凝聚力。”他写道:“表现为一个社会体系的特征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即这个体系内的生活是独立自足的,而且这个体系发展的原动力大体上是内在的。”沃勒斯坦提出:“迄今为止只存在过两种不同的世界体系:一种是世界帝国,在这些世界帝国中,存在一个控制大片地域的单一政治体系,不论其有效控制程度减弱到什么程度;而在另一类体系中,在其所有的,或几乎所有的空间不存在这样的单一政治体系”。 根据沃勒斯坦的观点,16世纪以前,“世界性体系”主要表现为一些世界性帝国,如罗马帝国、中华帝国等。从16世纪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开始以西北欧为中心,形成“世界性经济体系”。它不同于“世界性帝国”之处在于,它有一个自成一体的经济网络,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政治中心。在这个世界经济体中占据有优势地位的地区,主要是西欧和北美地区,是中心区域;而广大亚非拉地区,由于受到欧洲国家的殖民统治,或是新独立建成民族国家不久,是这一世界经济体系的边缘区域;在这两者之间的是半边缘区域。三个不同的组成部分承担着三种不同的经济角色:中心区域利用边缘区域提供的原材料和廉价劳动力,生产加工制品向边缘区域销售牟利,并控制世界体系中的金融和贸易市场的运转。边缘区域除了向中心区域提供原材料、初级产品和廉价劳动力,还提供销售市场。半边缘区域介于两者之间:对中心区域部分地充当边缘区域角色;对边缘区域部分地充当中心区域角色。 在冷战时期,根据当时苏联的观点,存在着社会主义市场和资本主义市场这两个平行的世界市场体系。但这只是一个不长的插曲。冷战结束后,这两个平行的世界市场体系变为只有一个单一的世界市场体系。近年来,世界经济体系的结构开始从“中心一边缘”结构向板块与网络并存结构转型,其主要特点有: 1.区域经济合作和区域一体化趋势迅速发展 近年来,区域经济合作和一体化迅猛发展,开始形成欧盟、北美和东亚三个大的经济板块和其他一些较小的经济板块。 欧盟2004年扩大后,拥有25个成员国,人口约4.55亿,总的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2万亿美元。北美自由贸易区1994年开始实施,现在包括美、加、墨三国,人口约4.2亿,总的国内生产总值接近13万亿美元。北美自由贸易区在世界上的影响不亚于欧洲一体化。东亚区域的经济一体化和安全合作进程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强劲。东亚国家已经开始构建“东亚共同体”的进程,中国将与东盟国家于2010年建立自由贸易区。如能实现,它将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总人口将达近20亿,经济规模将超过3万亿美元。日本与东盟签订了一揽子经济合作协议,决定在2012年实现经济合作伙伴计划。韩国已与东盟就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商品自由贸易达成协议。此外,中日韩正在就三国自由贸易安排开展联合学术研究。“东亚共同体”如能建成,将形成与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三足鼎立的态势。 北美和东亚经济板块中既包括发达国家,也包括发展中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走联合自强道路,也建立和加强了一些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形成较小的经济板块,如非洲联盟、东非共同体、萨赫勒-撒哈拉国家共同体、里约集团、南方共同市场、安第斯共同体、阿拉伯国家联盟、海湾合作委员会等。 这些都促使世界经济体系从“中心-边缘”结构开始向板块结构转型。不过,板块与开放并不一定是矛盾的,板块也可以是开放的,出现开放性与板块性并存。 2.跨国公司形成全球网络 跨国公司是当今世界经济中集生产、贸易、投资、金融、技术开发和转移以及其他服务于一体的经营实体,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推动者和体现者。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在全球取得迅速发展。冷战的结束和转型国家的改革开放,更给跨国公司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会。现在,全世界4万多家跨国公司,对外投资总额超过1万亿美元,在世界各地的雇员达到7千万人,已控制世界生产的40、世界贸易的60和国际技术贸易的60-70。全世界100支最大的经济力量中,跨国公司占一半以上,超过许多中小国家。跨国公司正在超越民族国家而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主体,其国际生产和经营正在实现全球范围内的最佳资源配置和生产要素组合。跨国公司占世界上国际直接投资的90以上,使国际直接投资年均增长近30。2005年中国出口总额的58来自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贸易顺差净值占中国贸易顺差总额的83。同时,跨国公司加速在不同国家建立研发机构,以便最有效地利用当地科技资源,研制出最能适应市场的产品。“跨国公司在这一全球化新阶段中发挥了主导作用”。跨国公司形成的全球网络成为当今世界经济体系的重要特征之一。 3.出现新型的三极贸易体系,若干发展中国家从边缘向半边缘甚至中心转化,但中心区域国家仍能保持中心地位 现在世界上形成一种新型的三极贸易体系。它不仅与过去中心地区与边缘地区之间贸易有所不同,而且是人类历史上几乎从未有过的。第一极是掌握创新工艺和服务的国家,第二极是拥有大量廉价劳动力的国家,第三极是原材料拥有国。第一种贸易是掌握创新工艺和服务的国家与拥有大量廉价劳动力的国家之间进行交换;第二种贸易是低工资地区与原材料拥有国之间进行交换;第三种贸易是拥有自然资源的国家用自己的资源与那些拥有技术的国家进行交换。 虽然掌握创新工艺和服务的国家主要是过去的中心区域,提供原材料和廉价劳动力的国家仍主要是过去的边缘区域,但在贸易中的角色已发生重大变化,过去的中心区域已转变为提供创新工艺和服务为主,而拥有大量廉价劳动力的国家转变为直接生产加工制品出售给那些拥有技术的国家和提供原材料的国家。例如,中国成为“世界工厂和装配车间”。这一方面表明,拥有大量廉价劳动力的国家和提供原材料的国家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有所提高,开始逐渐摆脱边缘化,甚至 有些提供原材料的国家已经属于中心区域;另一方面也说明,从“中心-边缘”结构向板块与网络并存结构转型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中心区域由于掌握着创新工艺和服务,仍具有很大的优势。例如,服务部门的很大部分-金融服务、很多娱乐性服务,甚至还有教育部门-现在都可以进行贸易。许多服务的可贸易性第一次超过商品。而且,中心区域仍是“技术含量高、资本密集以及高工资产品所在的地区”。 世界经济体系从“中心-边缘”结构开始向板块和网络并存结构转型,是在若干发展中国家从边缘向半边缘甚至中心转化,但中心区域国家仍能保持中心地位的背景下出现的。 二、世界经济体系向板块与网络状并存结构转型的主要原因 1.区域化与区域主义相互促进 区域化(regionalization)与区域主义(regionalism)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区域化是指某一区域内由非国家实体,主要是跨国公司在市场力量影响下进行贸易和投资所推动的区域经济和社会一体化。而区域主义又称“地区主义”,主要是指国家通过进行相互之间的经济合作安排,建立各种多边机制包括区域性的经济合作组织,来推动区域经济和社会一体化。 美国学者约瑟夫·奈认为,国际区域可以界定为地理上相联系的一定数目的国家,它们处于某种程度的相互依赖;国际区域主义就是以区域为基础的国家间的联合或集团的形成。中国学者马孆提出,区域主义具有“国际性、地缘性和组织性。国际性表明了区域主义属于国际关系范畴;地缘性显示了区域主义的存在范围;组织性体现了区域主义的活动空间。”安德鲁·赫里尔认为可以根据社会凝聚力(social cohesiveness)、经济凝聚力(economic cohesiveness)、政治凝聚力(politicalcohesiveness)和组织凝聚力的程度高低所导致的地区相互依赖程度来分析区域主义。波恩·赫特和A·伊诺塔用“区域融合度”(re-gionness)的概念来表示区域主义的程度,并将区域融合度由低到高分为5个层次:地理区域(region area)、区域复合体(region complex)、区域社会(region society)、区域共同体(region community)、区域国家(region state)。 近年来,世界上区域化与区域主义都获得很大发展,虽然在各地区发展情况有所不同。例如,在欧洲通常是区域主义发展快于区域化并推动这种进展;而在东亚是区域化发展快于区域主义并推动这种进展。 以东亚地区为例。东亚经济的区域化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很快。从1975年至2001年,东亚区域内贸易总量翻了6番,达到年均16的增长率。中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增长成为其重要发动机之一。中国(包括内地和香港)已成为东亚国家出口商品的主要吸纳市场和贸易出超的重要来源。2004年日本对华贸易总额高达2132.8亿美元,占日本外贸总额的20.1,首次超过对美国贸易总额。中国成为日本最大的贸易伙伴。 经济体论文: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工作模式的转变 在以往计划经济体制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社会工作的主要模式是政府决定一切,这种工作模式不利于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因此,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工作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工作模式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 1 社会工作的基本属性 首先,社会工作是社会福利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人们在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解答与帮助,是社会福利制度好坏的主要体现。其次,社会工作属于助人为乐活动,因此,社会工作具有实践性特点,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工作过程中,社会工作来源于宗教开展的慈善活动。然而,在现代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社会工作仍旧以助人为乐为主要目的,以达到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要求。最后,社会工作属于一门专业,并且具有全面系统的知识结构体系[1]. 2 新时期,如何做好社会工作的转型 2.1 以社区工作为主要方向 在开展社会工作的过程中,做好社区工作至关重要,能够为社区创造良好的生活氛围,以逐渐改变小区居民的思想意识,在进行社区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开展社区工作的过程中,由于服务的主要群体是小区居民,应不断调动小区居民工作的积极性,积极投入到社区工作之中,以在小区中转变自身的社会角色,从小区居民逐渐转变为社会公民,为小区建设奉献自身的力量。因此,要想实现社会工作的顺利转型,应逐渐扩大服务的群体,不应局限在小组或者个案,以不断加快社区工作的进程[2]. 其次,在社会工作转型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培力过程,通过培力以不断激发社区居民行动的主观能动性,从优势视角方面分析,社区培力强调能力建设、资源的链接和陪伴成长,因此,在开展社会工作转型的过程中,应以这三种因素为主要方向。此外,应依据社区群体的实际需要,不断关注社区居民的受教育情况、生活环境和文化氛围。在开展社会工作的过程中,应为社区居民建立公共的活动空间,在公共空间建设的过程中,应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并且应定期组织社区居民参加各种公共活动,制定议事的基本规则,通过创造这种社区环境,以不断激发居民的积极性,为社区的改变奠定良好基础。 最后,在社会工作转型的过程中,应使公益性组织结构与社区志愿者活动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进而形成一股社会凝聚力,以逐渐形成共同治理的全新格局。现阶段,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主要依赖国家的政治权利,或是依据治理人员自身的主观意愿进行社区治理,这种治理方式不利于激发社区居民的积极性。此外,在社区治理的过程中,参与式模式虽然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仍旧存在很多问题,现阶段,在社区发展的过程中,如果只依赖社区当地自身的力量,而不与外部进行合作,这不利于社区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开展社区工作的过程中,应积极与政府和市场进行合作,进而不断加快社区的发展进程[3]. 在开展社区工作的过程中,应当依据社区的实际情况,使得公益网络能够与社区结合在一起,进而在社区之中形成一股社会力量,为社区治理奠定良好的人力基础。 2.2 以社会政策为主 现阶段,在开展社区工作过程中,应以社会的基本政策为准,对于社区工作存在的问题,也体现了社会政策存在的缺陷,因此,社会政策还有待完善。在社会工作转型的过程中,不仅要做好社区工作,还应以社区工作为基础,为转变社会政策提出合理建议,以加快社会政策转变的进程。此外,在社会工作进行转型的过程中,应以社区工作经验为主,提出科学、合理的社会政策,进而为社会转型奠定良好基础。 2.3 做好权利的分配 在社会工作转型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权利制约性较差,以及无法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关系,不利于社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社会工作转型的过程中,应做好权利的分配,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到侵害,为确保权利之间能够得到平衡,就应在社会工作转型的实践中,找到制约权利的主要因素,以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做好权利之间的分配[4].现阶段,在社会工作转型的过程中,经常会存在以下两种现象: 首先,由于受到政府权利的干预,在进行社会工作的过程中,大部分都体现了政府的意愿,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其次,在开展社会工作的过程中,主要强调技术性与专业性,却不能将社区志愿者与社会公益性组织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进而在社区工作的过程中,不能充分发挥社会工作的优势。 3 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主要趋势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社会工作起步比较早,因此,在社会工作方面,已经形成全面、系统的工作模式。然而,由于我国社会工作的起步比较晚,现阶段,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应吸收国外社会工作经验,依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使社会工作朝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其次,应逐渐转变政府为主导的发展模式,不断扩大社会工作的对象,并且还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工作机制,进而使社会工作朝向更好、更快的方向发展[5].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新时期如何做好社会转型工作,我们能够看出,在社会工作转型的过程中,应当做好社区的管理工作,不断激发社区居民的主观能动性,使社区居民逐渐转变为社会公民,为社区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并且在社区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还应不断关注外部环境的发展变化,积极与公益性的组织进行合作,以形成一股社会力量。此外,在做好社区工作的同时,还应与政府政策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以使社会工作转型能够达到政府要求的基本标准。 经济体论文:对“中国式”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就与经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社会经济生活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地解放和发展,国家的综合经济实力显着增强,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然而,这一切变化并非轻易模仿而来,而是在改革实践过程中不断探索出来的,是结合中国国 情开辟出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革模式。 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模式创新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原苏联、东欧一样完全放弃社会主义制度,走资本主义道路,建立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种是就在继续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建立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中国改革没有想西方经济学逻辑和“华盛顿共识”所倡导的苏东激进式改革,而是创造了一条中国渐进式的改革,在先易后难的基础上,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逐渐完善。 邓小平同志说过:“我们的经济改革,概括一点说,就是对内搞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是活了社会主义,没有伤害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应当是通过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某些环节加以改善,使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而不是单纯的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来取代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就是在坚持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理论指导,对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些相互联系的环节所做的改革。开辟出一条中国特色的改革模式,为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模式样板。 二、“中国式”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成就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所有制结构的不断完善。在农村建立了一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大大的解放了生产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一改过去单一公有制的模式,提出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方针,推动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效结合。这是我国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探索过程中对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积极扬弃,有助于更好的发挥公有制在自我调节生产关系,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确立了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中资源配置的基础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自身的调节作用,推进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起各种市场,形成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由市场形成统一的价格,保证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从而使市场对各种经济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得到发挥。 第三,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着增强,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1978年至2011年间,财政收入从1000多亿元增长到10.37万亿元;外汇储备从1.67亿美元增长到3.18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从3645.2亿元增长到471564亿元;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从343.4元增长到2181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133.6元增长到6977元;城镇化率从17.9%上升到51.27%;。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第一产业所占比重从1978年的28.2%减少到2011年的10.2%,第三产业所占比重则从3.8%迅速增长到43.1%。我国经济质量得到显着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巨大改善,充公体现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优越性和重要性。 三、“中国式”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模式与以往其他国家都不同,没有先例可循,在三十多年的探索过程中,出现过许多问题、困难、矛盾,但在正确处理这些问题的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才能把握住正确的方向,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 第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一切从实际出发。将马克思主义同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结合,在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础之上,不断的继承、创新,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正确的方向和理论指导。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七大,从思想、邓小平理论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马克思主义理论同中国实践相结合的越来越密切,为中国经济平衡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二,立足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通过改革的方式来解决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以发展推进改革,以改革为发展的动力,自觉的调整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环节,推动社会主义制度 在除弊立新中不断的发展和自我完善。 第三,坚持以人为本,依靠群众,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真正主体,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在过去的改革开放实践中,我们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和推广人民群众创造出来的实践经验。许多重大改革决策和改革措施,例如承包经营责任制、股份合作制等,都是以人民群众创造的改革经验为基础推出 的。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改革,为改革开放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同时保障了改革开放措施的务实性和可操作性,给改革开放带来巨大的动力。 四、结语 “中国式”的经济体制改革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结合中国国情的具体体现,它带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不断的探索中逐渐找到清晰的发展道路。在它的有力推动下,中国经济取得无比辉煌的成就,积累了无数的宝贵经验,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日趋完善,为中国经济腾飞提供了关键动力和重要保障。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的了许多问题,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这是事物发展的必然,因此在以后的探索道路上会逐渐得到解决。“中国式”的经济体制改革必将逐步完善,中国经济也将继续书写“中国奇迹”。 经济体论文:研究机构对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医疗改革的评价与建议 一、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取得过显著成就,有很多值得总结的经验。 (一)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成绩非常突出 计划经济时期,在整个经济发展水平相当低的情况下,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中国用占gdp百分之三左右的卫生投入,大体上满足了几乎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国民健康水平迅速提高,不少国民综合健康指标达到了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成绩十分显著,被一些国际机构评价为发展中国家医疗卫生工作的典范。 (二)这一时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基本经验 1、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布局与服务目标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20多年里,通过政府的统一规划、组织和大力投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形成了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学、科研等在内的比较完整的,布局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在层次布局上注重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和农村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在城市地区,形成了市、区两级医院和街道门诊部(所)组成的三级医疗服务及卫生防疫体系;在农村地区,形成了以县医院为龙头、以乡(镇)卫生院为枢纽、以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大幅度提高。 计划经济时期,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目标定位明确,即提高公众健康水平,不以营利为目的。之所以能够实现这种社会公益目标优先的定位,是由当时特定的组织与管理方式决定的。医疗服务体系的骨干部分是政府部门直接创办的国有机构,末端为隶属于城乡集体经济的集体所有制机构。政府通过计划手段进行管理,同时确保医疗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医疗卫生服务收入与机构和从业人员个人经济利益之间没有联系。 2、医疗卫生工作的干预重点选择合理。其一,突出“预防为主”,重视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在整个医疗卫生投入中,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一直处于优先地位。逐步建立了包括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地方病控制、国境卫生检验检疫机构在内的、基本完整的公共卫生体系。公共卫生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保持着良好的协作关系。此外,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结果是:各种烈性传染病被完全消灭或基本消灭,法定报告的发病率迅速下降;多种地方病和寄生虫病得到有效控制,发病率大幅度降低。其二,基于医疗服务机构的公益目标定位,医疗领域的干预重点集中于成本低、效益好的常见病和多发病治疗上;技术路线选择上注重适宜技术,强调中西医结合。政府对医疗服务标准的规范及其他相关制度安排,使医患双方保持了良好的互动关系。医疗卫生干预重点的合理选择,不仅实现了医疗卫生资源的低投入、高产出;而且在不同地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形成了更加公平的医疗卫生资源分配。 3、形成了广覆盖的医疗费用保障机制。一方面是医疗保障体制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在城镇地区,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基本上覆盖了所有的劳动者;按照当时的有关制度设计,多数职工家属在发生疾病时,也能够报销部分费用。在农村地区,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普及,鼎盛时期覆盖了90%左右的农村人口。通过以上三项保障制度,全国绝大部分人口在发生疾病风险时都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费用保障。另一方面,公益性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本身,也具备很强的转移支付和医疗费用保障功能。由于各种医疗服务机构的人员工资、基础设施以及医疗设备投入主要来自政府和各经济集体,药品价格也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因此,医疗服务体系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同时,也具有转移支付和医疗费用保障的功能。即使未参加任何形式医疗保障的居民,看病时就已经获得了政府公共投入的补贴。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这种转移支付功能,是各种保障制度特别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由上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转移支付功能带来的费用保障机制,确保了全国绝大多数居民特别是经济困难群体能够看起病,从而大大提高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公平性。 (三)这一时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也存在问题 当时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总体投入和专业技术教育赶不上医疗服务体系的迅速扩张,致使医疗卫生服务的总体技术水平较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导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在医疗服务体系发展和医疗保障水平上依然存在很大差距;过分严格的政府计划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医疗服务机构及医疗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此外,城镇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一直存在着对患者约束不足以及一定程度的资源浪费问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则存在互济功能不足的问题,如此等等。但总的来看,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所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在国际上是得到公认的。 (四)计划经济时期医疗卫生事业取得成功的决定性因素是政府发挥了主导作用 计划经济时期,中国之所以能够在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在干预重点选择方面以及在费用保障机制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效,政府的主导作用是决定性因素。医疗卫生的投入以政府为主,医疗卫生资源在不同卫生领域以及不同群体间的分配由政府统一规划,具体服务的组织与管理也由政府按照严格的计划实施。从而保证了全国绝大多数居民都能够得到最低限度的医疗卫生服务,确保了中国人民健康水平的迅速提高。这些成绩的取得,说明中国当时的选择符合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和规律。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医疗卫生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某些方面也取得了进展,但暴露的问题更为严重。从总体上讲,改革是不成功的。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医疗卫生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 1、在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方面: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制结构从单一公有制变为多种所有制并存;公立机构的组织与运行机制在扩大经营管理自主权的基础上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从分工协作走向全面竞争;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目标从追求公益目标为主转变为全面追求经济目标,不仅非公有制的医疗机构如此,公 立医疗服务机构乃至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也是如此。2、在医疗保障体制方面:随着80年代初期解体,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绝大部分地区迅速瓦解;由于该制度赖以生存的体制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试图恢复合作医疗制度的努力一直未见明显成效。城镇地区,随着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方面的体制改革,传统的劳保医疗制度和公费医疗制度也遇到了很大困难,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目前确定了统一模式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障(保险)体制。 3、除此之外: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的行政管理体制、药品生产与流通体制等等也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在医疗卫生事业的行政管理及资金投入方面,中央政府的统一协调职能不断弱化,各种责任越来越多地由地方政府承担。药品生产与流通走向全面市场化。 4、医疗卫生体制变革的基本走向是商业化、市场化。在供给层面,基本形成了商业化、市场化的服务提供模式。各种资本都可以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基本上不存在进入和退出限制,新建医疗机构的布局以及服务目标定位主要取决于市场需求状况。包括公立医疗机构乃至公共卫生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服务机构,都已经成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独立经营意识的利益主体。在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微观组织和管理方面,普遍转向企业化的管理模式。各种医疗服务机构之间则逐步走向全面竞争;医疗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也主要依靠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在需求层面,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越来越多地演变为私人消费品。目前在城镇地区,医疗保障(保险)制度所覆盖的人群大约有1亿人左右,不足全部城镇从业人员的半数;在农村地区,则只有全部人口的10%右。另外,无论是农村还是城镇的医疗保障体制本身都不具有强制性。改革开放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直坚持自愿原则。城镇医疗保障(保险)制度虽然名义上具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因过分追求小范围的收支平衡,也只有确保缴费才能享受相关待遇。对于绝大部分社会成员来说,医疗服务上的需求能否被满足以及被满足的程度,基本上取决于个人和家庭的经济力量。在公共卫生领域,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 (二)医疗卫生体制变革的主要成效。 商业化、市场化走向的体制变革带来的成效主要表现为:通过竞争以及民间经济力量的广泛介入,医疗服务领域的供给能力全面提高。医疗服务机构的数量、医生数量以及床位数量都比计划经济时期有了明显的增长,技术装备水平全面改善,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迅速提高,能够开展的诊疗项目不断增加。此外,所有制结构上的变动、管理体制方面的变革以及多层次的竞争,明显地提高了医疗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内部运转效率有了普遍提高。 (三)体制变革所带来的消极后果,主要表现为医疗服务的公平性下降和卫生投入的宏观效率低下。 1、在公平性方面:不同社会成员医疗卫生需求的实际被满足程度,由于收入差距的扩大而严重地两极分化。富裕社会成员的医疗卫生需求可以得到充分的满足,多数社会成员(包括相当多农村人口以及部分城市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出于经济原因很难得到满足,贫困阶层则连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都享受不到。在世界卫生组织对成员国卫生筹资与分配公平性的评估排序中,中国列188位,在191个成员国中倒数第四。 2、在卫生投入的宏观绩效方面:尽管全社会的卫生投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居民综合健康指标却没有明显的改善。,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重已经增至5.42%,但在某些领域特别是公共卫生领域,一些卫生、健康指标甚至恶化。改革开放前已被控制的部分传染病、地方病开始死灰复燃,新的卫生、健康问题也不断出现。在世界卫生组织对191个成员国的卫生总体绩效评估排序中,中国仅列144位,结果令人深思。 3、公平性和宏观效率的低下,导致了消极的社会与经济后果。它不仅影响到国民的健康,也带来了诸如贫困、公众不满情绪增加、群体间关系失衡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多数居民在医疗问题上的消极预期,已经成为导致宏观经济需求不足的一个重要因素。长此以往,不仅影响经济发展,而且危及社会的稳定以及公众对改革的支持程度。 (四)问题的根源在于商业化、市场化的走向违背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基本规律。 1、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品性质与商业化、市场化服务方式之间的矛盾。与一般消费品不同,大部分的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公共品或准公共品性质。具有公共品性质的服务是营利性市场主体干不了、干不好或不愿干的。同时,也是个人力量所无法左右的。因此,必须而且只能由政府来发挥主导作用。否则就一定要出问题。sars所暴露的公共卫生危机以及其他诸多问题的出现已经充分显示出问题的严重性。 2、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与商业化、市场化服务方式之间的矛盾。医疗卫生的普遍服务性质,决定了它必须能够及时满足每一位患者的需要。因此,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本身必须是多层次的、布局合理的。商业化、市场化的服务方式不仅无法自发地实现这一目标,而且必然导致医疗服务资源在层次布局上向高端服务集中,在地域布局上向高购买力地区集中,从而使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大大降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城市的医院密集程度和拥有的高端服务设备数量已经达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广大农村地区则重新回到了缺医少药的状态。 3、医疗卫生服务的宏观目标与商业化、市场化服务方式之间的矛盾。从全社会角度来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合理目标应当是以尽可能低的医疗卫生投入实现尽可能好的全民健康结果。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只有选择成本低、健康效益好的医疗卫生干预重点及适宜的技术路线,才能实现上述目标。在商业化、市场化的服务体制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及医务人员出于对营利目标和自身经济效益的追求,其行为必然与上述目标发生矛盾。在医疗卫生干预重点的选择上,只要将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就必然出现轻预防、重治疗,轻常见病、多发病、重大病,轻适宜技术、重高新技术的倾向。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于牟利动机提供大量的过度服务,甚至不惜损害患者的健康。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医疗服务价格以及全社会卫生总投入迅速攀升、但全民综合健康指标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改善,其源盖出于此。 4、疾病风险与个人经济能力之间的矛盾。不同社会成员可能遇到的疾病风险以及相关的医疗服务需求是不同的,个人及家庭之间的经济能力也是不同的。如果将医疗服务需求视为私人消费品,主要依靠个人和家庭的经济能力来抵御疾病风险,则必然有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医疗服务需求无法得到最低程度的满足,他们的基本健康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这不仅有失社会公平,也会带来其他一系列经济与社会后果。因此,在医疗保障体制的设计上,必须在广覆盖的前提下,建立风险分担和社会共济机制。中国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的实际结果,就是将医疗服务需求逐步演变为私人消费品。其消极后果已经显现。商业化、市场化的道路不符合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规律和要求是一个早已被理论和各国实践充分证明了的问题。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问题是重新走了一遍已经被认定为错误的道路。这种倾向必须纠正。 (五)导致医疗卫生体制变革中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 1、在于改革和发展模式选择中过分重视经济增长,包括医疗卫生事业在内的社会事业发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以后,由于体制基础的变动,传统的医疗卫生体制特别是医疗 保障体制受到了严重冲击,实际的保障范围迅速下降。面对这种现实,在相当长时间内都没有形成明确的体制调整和事业发展思路,而是被动地修修补补、维持局面。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逐步提上议事日程后,在改革的目标设定上存在明显的偏差。更多地是服从于其他体制改革的需要,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视为一种工具性政策,忽视了其服务于保护公众基本健康权利目标的重要性。2、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特殊性缺乏清醒的认识。在服务体系改革和建设方面,简单将医疗服务机构视同于一般企业,选择了一条过度市场化的改革道路。集中计划体制解体以后,医疗服务机构从全部依靠政府拨款,转向在相当程度上依靠医疗服务收入,强化自身经济核算是正确的选择。但政府因此而放弃自己的责任,企图通过鼓励创收来实现医疗服务机构的自负盈亏,就偏离了医疗卫生服务于社会的大目标。医院与社会、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追求经济目标,必然损害社会和患者的利益。在医疗费用筹集与分配方面,忽视疾病风险与个人经济能力之间的矛盾,忽视风险分担与社会共济,也违背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要求。此外,将医药生产流通企业视同一般的生产企业,放弃了必要的监督和规制,也是一个明显的失误。 3、其他方面的体制变动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影响。其中最突出的是财政体制的变动因素。80年代实行多种形式的财政分级包干体制以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责任特别是政府的投入责任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政能力上存在很大差距,使得不少落后地区缺乏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基本能力,以至不得不采取一些错误的改革和发展方式。90年代税制改革以后,中央财力有了很大增强,但依然没有形成有效的转移支付制度。另外,医疗卫生事业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割,也导致了改革方向和目标上的不协调、不统一问题。 4、既得利益群体的影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在总体上陷入既不公平也缺乏效率境地的同时,自然会产生既得利益群体。在前一阶段医疗卫生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中,既得利益群体主要是部分医疗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以及部分享受较高医疗保障待遇的社会成员。由于信息不对称、谈判能力的差别,以及其他体制缺陷因素的存在,既得利益群体对改革方向的影响不容忽视。它是导致合理的改革措施难以推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逐步偏离合理方向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当前的一些改革思路和做法,不少仍与医疗卫生事业基本规律和发展要求存在矛盾,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目前的不少改革思路与做法都值得商榷 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的问题及其严重后果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各个领域的改革也都开始进一步推进。能够面对问题、正视现实,加快推进改革固然值得肯定,但改革能否获得预期的进展及良好的效果则是另一问题。从总体上看,目前正在推行的不少改革思路及做法都值得进一步商榷。 1、公共卫生领域的改革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非典”过后,强化公共卫生体制建设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的政策着眼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增加政府投入;二是强调应急体制建设。这种思路存在明显的问题。 政府投入不足的确是近年来公共卫生事业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并不是唯一的因素。除投入不足外,医疗服务体系与公共卫生体系的割裂问题、公共卫生组织体系之间的条块分割问题、公共卫生机构组织与管理上的体制缺陷,以及由此导致的行为偏离等问题都是非常严重的。没有综合性的配套改革,仅靠增加政府投入,解决不了以上这些矛盾。即使在投入问题上,也需要以体制完善为基础,尤其是要建立不同层级政府间规范的责任分担与资金筹集机制。否则即使增加了政府投入,也无法确保公共卫生事业的稳定发展。 强化公共卫生领域的应急体制建设固然是必要的,但应急体制不能简单地被理解为由各级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和传染病专科医院组成的应急医疗系统。“非典”暴露的决不仅仅是应急医疗系统问题,而是整个医疗卫生体制,特别是常规医疗卫生体制的失效问题。离开了常规医疗卫生体制,只靠应急医疗系统,不仅解决不了传染性疾病的早期发现问题,也解决不了大量传染病患者的救治问题。此外,公共卫生不仅包括传染病防治,还包括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健康教育、妇幼保健以及环境卫生控制等等。除传染病防治外,中国目前在上述领域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而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有效的常规医疗卫生体制。回避常规体制的失效问题,只因特定问题的出现而强化应急系统的思路和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2、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的商业化、市场化倾向依然十分严重;“抓大放小”难以保证“可及性”。尽管商业化、市场化的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已经带来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后果,但至今国内学术界对此不愿意进行认真的反思,商业化、市场化的舆论和呼声依旧很高。很多地方政府在医疗卫生领域实际推行的改革措施依然是进一步商业化、市场化。除鼓励竞争、放开价格,以及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引入企业管理模式外,不少地方还套用国有企业改革的做法,通过股份制改造、整体出售、授权经营等多种方式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化。如果这种倾向得不到有效遏制,后果将不堪设想。 上述倾向来源于一个简单化的、有诱惑力的思路:通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市场化竞争,可以提高机构自身的运行效率并降低服务价格;政府转而采取补贴需方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来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障,财务负担可以因此而大大减轻。这种思路貌似有理,其实是行不通的。只要医疗服务机构走向全面市场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布局及服务目标偏离问题就不可避免;竞争无法保证医疗服务价格降低,也早已被各国的实践所证明。在以上前提下,政府补贴需方和购买服务不仅无法保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也减轻不了政府的财务负担,最后必然因医疗卫生的总体服务水平下降而招致公众激烈的批评。 中央政府有关部门虽然没有主张医疗卫生服务体制全面商业化、市场化,但是强调分类改革。其政策要点是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放开,定位为营利性机构,按照企业模式进行组织和管理;另一类为非营利机构,主要追求公益目标,政府继续给予经济上的支持。鉴于中国国情(国家投入能力)并考虑到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分类改革,形成多元化的服务提供主体是合理的选择。但在抓什么、放什么的问题上,有关改革政策的基本导向是“抓大放小”。这种思路存在重大缺陷。在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方面,要想充分保证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要想真正提高卫生投入的宏观效率,需要优先发展和政府确保的是初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而不是那些三级以上的大型综合医院。从这个意义讲,可能“抓小放大”比“抓大放小”更为合理。 还有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目前对包括医疗服务机构在内的事业单位改革思路中,非营利机构的组织管理模式备受推崇。但中国并没有发展非营利机构的传统和经验,相关法律、法规也几乎全部是空白。另外,非营利机构本身也有其固有弱点。由非营利机构来担当某一公共服务领域的主要责任,在国际上并非是普遍的做法。 3、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本身存在明显缺陷,发展前景不容乐观。在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方面,目前尚没有新的改革计划。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全面推进“统帐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问题在于,目前正在推进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本身存在明显缺陷,发展前景不容乐观。 (1)在医疗保险制度中引入积累制的个人账户,不符合医疗保险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一,医疗保险所依据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共 济,个人账户的设立显然降低了医疗保险的互济功能。其二,个人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是随机性的,不可能先积累后消费;引入积累制并不符合医疗需求规律。从国际经验看,除新加坡外,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在医疗保险(保障)制度中引入个人账户。况且,新加坡的个人账户功能与中国制度设计中的功能也相去甚远。新加坡个人账户中积累的资金主要用于住院治疗中的个人自付部分;而在中国,却要求个人账户支付平时的门诊费用,实质上是要求个人自己来解决基本医疗服务问题。这种“大病统筹,小病自费”的制度设计,违背了“预防为主”的医学规律。(2)现行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人群只包括就业人员及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将绝大部分少年儿童、相当一部分老人以及其他无法就业的人员排除在外。这样的制度设计必然导致如下结果:一是上述人群的医疗需求难以得到制度化的保障,个人及家庭面临的医疗风险难以化解,从而带来经济、社会方面的消极后果。二是在一部分人有医疗保障而另外一部分人没有医疗保障的情况下,无法避免体制外人员以各种方式侵蚀体制内医疗资源的问题。 (3)现行医疗保险制度设计及相关配套措施没有解决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约束问题,以至医疗服务费用仍无法控制。在这种情况下,维持资金平衡就成为医疗保险自身的难题。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做法就是强调参保者享受的待遇与缴费紧密挂钩,不能缴费甚至不能及时缴费就无法享受相关保障待遇。长此以往,医疗保险事实上就演变成自愿参加的,且只有具备缴费能力才能参加的“富人俱乐部”。在无法控制服务提供者行为的情况下,有关制度转而将控制重点改为患者,通过起付线、封顶线、多种形式的个人付费规定,实施对患者的全面经济限制,以至于能够进入该体系的参保者也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4)另外,现行医疗保险设定的统筹层次过低,以至于无法在较大范围内实现风险共担。在参加医疗保险的不同类型人群中,也存在保障标准上的差异,影响到制度的公平性。 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到城镇医疗保险制度自身的可持续性和实际效果,继续推行下去的难度很大。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设计同样存在明显的缺陷。在农村医疗卫生状况急剧恶化、恢复传统合作医疗制度努力普遍失败的情况下,中央政府的有关部门于出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改革思路,明确提出了政府增加投入的责任。这一点值得充分肯定。问题在于制度设计原则上依然存在明显的缺陷,很难发挥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作用。 (1)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并需要按年度缴纳费用。这事实上就设定了一个费用门槛,以至于最贫困的农村居民,通常也是最需要帮助的人,必然因为缺乏缴费能力而无法参加。这与社会(医疗)保障制度需要突出对经济弱势群体保护的一般性原则是明显矛盾的。另外,自愿参加的制度必然形成体制内和体制外的群体区分,难以避免体制外人员对体制内资源的侵蚀问题。 (2)政府的补贴与自愿参加相结合。由于自愿参加必然形成对经济困难群体的排斥,能够参加的是农村中相对富裕的群体。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参保者的财政补贴,就变成了一种典型的逆向转移支付,加剧了农村医疗卫生领域的不平等,违背了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对贫困者进行转移支付、以缓解社会不平等的基本原则。 (3)保障目标依然定位为保大病。事实上放弃了对大多数人基本医疗需求的保障责任,也不可能获得良好的投入绩效。在农村的现实生活中,真正影响农村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许多农村居民的大病也是因为“小病无钱治而扛成大病”的。从医疗卫生投入的绩效看,对大病的干预所获得的健康效果远不如对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及时干预。 (4)与城镇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一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缺乏医疗服务体系改革的同步支撑,以至于不得不突出对患者的约束。制度设计中也引入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起付线、封顶线以及分段按比例报销等做法。这些做法对于维持资金平衡是有益的,但对患者过分严格的约束特别是过高的患者自负比例必然会导致参保积极性的下降。 (5)缺乏组织能力和管理成本上的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定以县为单位进行组织。实施费用发生后,以县为单位集中审核、报销。表面看来,统筹层次已经很低了。但中国的实际情况是,绝大部分县都有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人口,且农村居民居住分散。合作医疗面对千家万户,县政府是否有足够的组织能力,管理成本有多高,都值得进一步研究。 (6)相关领域改革的一些做法也需要进一步商榷。近年来对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还涉及其它一些内容,部分做法和思路也值得质疑。一是医药体制改革问题。与一般消费品不同,消费者在药品消费方面缺乏足够的选择能力,无法摆脱对医生的依赖。要想保证合理用药和药品价格的合理性,规范医院和医生的行为是关键。从国际经验看,基本着眼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政府干预严格控制药品的生产许可、质量标准、使用范围和价格;二是切断医院、医生收入与药品销售收入之间的联系,实施医药分开。中国的医药体制改革却逆向而行。政府对药品生产许可、质量标准、使用范围及价格的管制日益放松,形成了药品产生和流通的过度竞争局面。与此同时,医院、医生收入与药品销售收入之间的联系却不断增强。其结果是:医院、医生与药商同流合污,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选择和使用药品,操纵药品市场,药品价格失控、低性价比药品驱逐高性价比药品、伪劣药品泛滥以及药品滥用等问题愈演愈烈。面对有关问题,近年来一个比较明确的改革措施是实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图以此切断医生和药商之间的交易关系。以此作为政策重点的问题在于,药品流通方式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单纯通过流通体制改革不可能全面解决药品使用与价格方面的混乱;更突出的问题在于,有关政策将招标采购的主体定位为医院。作为利益主体且作为医生个人利益的共同体,医院仍必然以其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选择,有关问题和矛盾不可能解决。改革实践已经证明了这种改革思路的问题。二是医疗救助制度建设问题。近年来,经济困难群体的医疗问题日益得到关注,一些部门开始探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这种探索的出发点值得充分肯定。问题在于,针对经济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必须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同步推进。单独推进医疗救助体系很难达到良好的效果。原因之一是在大部分社会成员都享受不到制度化医疗保障的情况下,只针对部分经济困难群体提供医疗救助,医疗资源侵蚀问题难以避免。原因之二是无法回避的贫困陷阱及群体矛盾问题。对最贫困的群体实施医疗救助后,贴近贫困线的家庭和个人就有可能因为疾病问题而沦为最贫困者,而自然产生救助要求。因此,救助范围不得不逐步扩大,直至制度无法支撑。否则,就必然出现群体间的矛盾和冲突。 四、未来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需要首先解决的一些原则性问题。 (一)结合中国国情,明确医疗卫生事业的基本目标定位 在所有国家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一个无法回避的基本矛盾是:社会成员对医疗卫生的需求几乎是无止境的,而社会所能提供的医疗卫生资源则是有限的。从这一基本矛盾出发,一个必须回答的原则性问题是: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如何在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不同的医疗卫生需求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换句话说,必须首先解决保障谁和保什么的问题。上述问题的解决方式有三种选择:一是优先满足部分社会成员的所有或大部分的医疗卫生需求。二是对所有社会成员按照实际需求提供均等的、有限水平的服务保障。三是优先保障所有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在此基础上,满足更多社会成员更多的医疗卫生需求。 第一种选择的优点在于便于操作,将医疗卫生需求作为私人消费品,购买与服务方式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即可。这种选择的最大问题在于其会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公平问题,整个卫生投入的宏观绩效也会很低。中国近年来的改革实践及其后果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所以,这种选择应当彻底放弃。第二种选择的优点是可以确保医疗卫生事业的公平性,以及医疗卫生投入的宏观绩效。其主要的问题在于管理和操作上都非常困难,世界上也没有一个国家的医疗卫生体制能够真正做到这一点。中国的现实情况也不可能接受这种选择。相比之下,优先保障所有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在此基础上,尽可 能满足更多社会成员更多的医疗卫生需求是较为合理的选择。尽管这种选择也有其不足,但毕竟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实现对全体公民健康权利的保护,大大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而且也便于操作。世界多数国家的医疗卫生体制,大体上都属于这种类型。舍此选择,别无它路。医疗卫生事业的基本目标定位选择不仅关系到社会目标的实现,而且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也很大。一个不好的医疗卫生体制在影响社会目标实现的同时,必然制约经济增长。中国近年来的实践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与此相反,一个好的医疗卫生体制则会促进经济增长。如果中国能够尽快建立一套保证所有老百姓都能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广覆盖的)的医疗卫生保障体制,一是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社会环境的改善必然有利于经济增长;二是对国民基本健康的有效保护必然会降低疾病负担,减少疾病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强化国家竞争力;三是可以大幅度提高居民的生活预期,刺激消费并带动宏观经济的增长。 (二)必须合理选择医疗卫生的干预重点和干预方式 基于医疗卫生资源有限性与公众医疗卫生需求无限性的矛盾,还有一个原则性问题必须解决:一定要合理地选择医疗卫生的干预重点和干预方式。这不仅直接关系到医疗卫生投入的宏观绩效,也关系到社会公平问题。选择的唯一标准是使有限的医疗卫生投入获得尽可能大的增进国民健康的效果。选择的基础则是在不同的医疗卫生干预目标、干预成本和效益(增进国民健康的效果)之间进行比较。不同的医疗卫生干预环节、对不同类型疾病的治疗、对同一类疾病不同人群的治疗、以及对同一种疾病不同治疗手段的选择,在成本和效益上都有很大甚至是巨大的差别。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干预重点和干预方式上的选择尤其重要。首先,应当突出公共卫生服务;第二,在疾病治疗方面,应将医疗资源集中于成本低、效益好的基本临床服务;第三,对于那些按照现有技术可以取得较好治疗效果,但成本非常高昂的临床服务,在现阶段不宜广泛提倡;第四,必须彻底放弃那些成本高、效益极差的临床医疗服务;第五,应注重选择更加适宜的医疗技术路线。 目前,中国无论是在城镇医疗保障制度设计还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设计上,都将“大病统筹”作为医疗保障的重点。这种办法得到很多人的认同:大病由于治疗费用高只能通过医疗保障制度来解决,小病则因治疗成本低可以由个人和家庭自行解决。这种思路看似合理,事实上却根本行不通。如果所有的大病问题都可以通过社会统筹来解决,则意味着公共筹资与个人筹资相结合的医疗保障制度可以解决所有人的所有医疗服务需求,这显然不符合中国的基本现实。按照这一思路进行制度设计,基本结果只能是以牺牲大部分人基本医疗需求来满足部分社会成员的大病保障需求,医疗卫生事业的公平性无法实现。另外,医疗卫生的理论和实践已经证明,很多疾病特别是部分大病的发生是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对很多大病的治疗和控制是成本很高而效益却很低的,将保障目标定位为大病,也不符合效益原则。将医疗卫生的干预重点集中于公共卫生以及成本低、效益好的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与控制是无可非议的选择。但有几个问题需要强调。第一,这种选择主要是针对政府责任而言。如果部分社会成员有特殊医疗需求,而且其个人和家庭力量抑或其他筹资方式(比如购买商业保险等)可以承担相关费用,这种需求应予以满足。第二,常见病、多发病与大病的界限不能简单以治疗费用的高低来区分,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第三,对于部分治疗成本很高、治疗效果很差甚至无法治愈的大病,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可能放弃治疗,合理的治疗方案是采用低成本的维持性措施来尽可能减轻患者的痛苦,实施临终关怀。在医疗卫生干预重点选择问题上,除了要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确保选择的合理性外,应当对所有社会成员进行理性思维教育。不少疾病的发生、演化属于自然规律,是人类现阶段无法抗拒的。即使不存在资源约束,以高投入且很多情况下以增加患者痛苦方式来对抗自然规律是缺乏理性的。 从中国的情况看,尽管卫生资源与医疗需求之间的矛盾依然很大,但与计划经济时期相比,整个国家的经济能力以及卫生投入能力均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如果能够很好地选择医疗卫生的干预重点,充分发挥资源投入的健康效用,全民的健康状况比计划经济时期有更大幅度的改善是不成问题的。 (三)核心问题在于强化政府责任 基于医疗卫生事业的特殊性,无论是基本保障目标选择还是医疗卫生的干预重点选择,靠市场都无法自发实现合理选择,出路只能是强化政府职能。中国计划经济时期医疗卫生事业取得巨大成效的决定性因素也在于此。政府的责任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强化政府的筹资和分配功能,二是全面干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1、在筹资方面,首先要确保政府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公共卫生事业属于典型的公共产品,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责。这一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除此之外,在一般医疗领域,基于个人疾病风险的不确定性及个人经济能力的差异,政府也必须承担筹资与分配责任,这是实现社会互济和风险分担的前提,也是实现合理干预目标的基本条件之一。 在一般医疗领域如何发挥政府的筹资和分配职能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从国际经验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通过政府一般性税收筹资,为国民提供医疗保障;二是政府组织实施社会医疗保险计划,对国民提供医疗保障。两种筹资和保障方式各有利弊。考虑到中国国情,尤其是考虑到中国二三产业尚不发达,工薪劳动者占全社会劳动者的比重较低,保险方式不是理想选择。相比之下,政府直接投入可能更加便于组织和管理。 2、在全面干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方面:一是要干预医疗卫生服务的地域布局,避免医疗卫生资源过分向城市及发达地区集中,以确保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二是要干预医疗卫生服务的层级结构,大力扶持公共卫生及初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避免医疗卫生资源过分向高端集中,这是实现合理干预重点选择的基本条件之一;三是要干预医疗卫生服务的服务目标,突出公益性,在此基础上,发挥医疗服务机构及医务工作者在医疗卫生干预重点选择方面的积极作用。四是要干预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价格,确保公众能够得到优质服务。 如何更好地实现政府对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的干预是另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首先,如果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以营利性机构为主体,无法保证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其次,目前很多人崇尚的个别西方国家的非营利机构主导模式,受文化传统、法律和制度基础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中国也行不通。合理的选择可能还是由政府直接举办多数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特别是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责任的机构。当然,由政府直接举办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也有其难以克服的弱点,但这种组织方式在确保政府意志的实施、确保医疗卫生事业服务不脱离社会公益目标方面的优势是其他体制所不可比拟的。对于公立机构可能出现的效率低下问题,可以通过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给予改善。迄今为止,多数发达国家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仍以公立机构为主体。这一事实值得中国认真考虑。 五、对未来中国医疗卫生体制的一个框架性设计 (一)打破城乡、所有制等各种界限,建立覆盖全民的、一体化的医疗卫生体制。建国以来,中国的医疗卫生体制建设特别是医疗保障体制建设,一直是分别城乡、分别所有制乃至分别就业状态来组织实施的。这种制度建设方式已经落后于当前的经济发展阶段。在未来的改革中,必须打破城乡、所有制等界限,建立一个覆盖全民的、一体化的医疗卫生体制。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健康权益,也可以避免体制分割所造成的利益集团分化以及由此产生矛盾和冲突,还能够从根本上扫清传统医疗体制对劳动力流动、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等形成的障碍。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城乡一体化的医疗卫生体制建设,可以真正增进对农民权益的保护。此外,过去只针对少数群体的保障体制所难以解决的体制外侵蚀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了。 (二)划分医疗卫生服务的层次和范围,实行不同的保障方式。为了合理的分配医疗资源,有必要将医疗卫生服务分为公共卫 生、基本医疗服务和非基本医疗服务三个层次。包括计划免疫、传染病控制、妇幼保健、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和健康教育等在内的公共卫生服务属于典型的公共产品,应由政府向全体社会成员免费提供。在基本医疗方面,以政府投入为主,针对绝大部分的常见病、多发病,为全民提供所需药品和诊疗手段的基本医疗服务包,以满足全体公民的基本健康需要。具体实施方式是,政府确定可以保障公众基本健康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政府统一组织、采购并以尽可能低的统一价格提供给所有疾病患者。其间所发生的大部分成本由政府财政承担。为控制浪费,个人需少量付费。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群体,需自付部分可进行减免。对于基本医疗服务包以外的医疗卫生需求,政府不提供统一的保障,由居民自己承担经济责任。为了降低个人和家庭的风险,鼓励发展自愿性质的商业医疗保险,推动社会成员之间的“互保”。政府提供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在自愿和自主的基础上,为职工购买补充形式的商业医疗保险;也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参加多种形式的商业医疗保险。对不同层次医疗服务的界限划定,尤其是基本医疗服务包范围(包括药品和诊疗项目)的确定,可以依据医疗服务领域对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经验,并结合政府和社会的保障能力来确定。制度建设初期,基本服务包的范围可控制得小一些,随着经济增长和政府投入能力的提高,再逐步扩充服务包的内容。(三)构建与目标体制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既然在公共卫生问题上政府要承担全部责任,为了便于工作上的统一组织与协调,最好由政府直接组织的公共部门来提供相关的服务。从中国目前的情况出发,基本医疗服务也应主要由公立机构来提供。鉴于公共卫生事业和基本医疗服务之间的紧密联系,二者可以采取合一的体制。即建立同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的公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这样做,可能更加符合医疗卫生自身的规律,突出预防为主,实现防治结合;同时也可以避免多元服务体系并存带来的资源浪费。非基本医疗需求属于私人消费品,至少在现阶段如此。因此,主要靠市场化的方式来提供服务,不需要政府来统一组织。在这一领域可以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鼓励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但是由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不可能将全部非基本医疗服务都交给营利性机构去提供,还是需要保留一部分承担非基本医疗服务责任的高端公立医疗机构。其作用之一是在服务价格方面发挥导向作用,二是在技术路线选择方面发挥导向作用,三是仍需要承担一些相关的政府职能。例如诊疗新技术的推广、新标准的示范,以及特殊时期的应急医疗服务等。除此之外,也应借鉴国际经验,积极创造条件,发展非营利的医疗服务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一起,共同为居民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 公立医疗机构由政府直接举办,其基本职能是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以及部分非基本医疗服务。此类机构不得有营利目标和行为,收支要严格分开。对于只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机构,政府应确保投入。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运转费用来源以服务收费和政府投入相结合,可以有盈余,但盈余应当进入国家预算收入并用于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公立机构的医务人员为公职人员,但需通过合同聘任等方式引入激励与约束机制。公立医疗机构的布局由政府统一规划。其中,只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机构,可以参照政府行政机构的管理方式;承担非基本医疗服务责任的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在确保政府基本意志得到贯彻的前提下,给机构以更大的独立性。营利机构完全按照企业方式运作。政府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资质条件、服务价格、服务质量等实行全面监管。非营利医疗服务机构按照一般非营利机构的模式运作。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盈余只能用于事业再发展。政府给予相关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同时进行全面监管。 (四)全面推进医药分开。按照以上制度设计,在基本医疗服务领域,前述医药不分、以药养医等问题应当可以彻底杜绝。政府工作的重点应主要集中于非基本医疗领域,特别是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主要的调控手段一是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严格限定医院的收入比例,全面推行医药分开;二是辅之以严格的价格监管和相应的惩戒手段,最大限度地控制医药合谋问题。 (五)建立并逐步完善筹资与组织管理体制。基本政策框架、服务内容和标准由中央政府来确定。在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领域,保持全国大体上均等的水平。但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障涉及千家万户,具体的组织实施责任还是要更多地依靠地方政府。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以县级政府作为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应该是比较适宜的选择。 为了实现医疗卫生事业特别是公共卫生及基本医疗事业的均衡发展,实现服务的公平,筹资责任应以中央政府为主,各级政府合理分担。可以考虑由中央政府承担医务人员工资、基本药品和诊疗手段的采购费用,而诸如医疗设施的基本建设等费用,则主要靠地方政府来承担。地区间的财政能力差异问题,可以通过强化一般性的财政转移支付来逐级解决;为了尽可能做到财权与事权的统一,财政上需要做出相应的安排。例如,调整中央政府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医疗卫生支出;适当调整中央和省级政府的收入比例;中央财政设置专项预算科目用于补贴落后地区的医疗卫生费用等。长期来看,则应在税制改革的基础上,调整中央、省、县级政府之间的收入比重;设置专项税收用于医疗卫生事业。同时根据按保障目标测算的人均费用标准和各地(县)的人口数量,核定各地(县)的基本医疗服务总费用,列入中央财政的年度预算,并按季度通过省级财政直接拨付给县级执行机构;为了确保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稳定,必须改进各级财政的预算制度,对公共预算中的医疗卫生科目实行分账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相互挤占和挪用。此外,可以在中央和省两级建立专门的医疗卫生基金,以应付各种不时之需。 (六)新旧体制的衔接方式。一是现有医疗保障体制与目标体制的衔接问题。关键是保证目前享有较高水平保障的社会成员的实际待遇水平不发生明显降低。出路是为他们提供补充保障。例如,对政府公职人员以及其他获得过医疗保障承诺的国有经济部门的中老年职工等,可采取由政府统一提供附加商业医疗保险的方式予以解决。对企业职工,则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加商业性大病医疗保险。二是对现有医疗服务机构的分类改革问题。对现有医疗服务体系的改革只能是“抓小放大”,同时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责任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应通过对现有各级公共卫生机构、二级以下的公立综合性医院、以农村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医院为主的基层医疗服务机构的改革、调整、合并形成。对目前三级以上的大型专业性或综合性医院,则应进行分类改革,部分改制为营利性机构,部分改制为非营利机构,还有一部分应继续保留其公立机构的性质。 (七)对有关体制设计可行性的简单分析。对于这样一个“全覆盖”的制度设计,可能的担心来自筹资能力问题。我们认为,从整个国家的经济能力看,这一担心没有根据。一个最简单的逻辑推理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尽管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很低,但通过合理的制度建设,就已经基本上解决了绝大部分城乡居民的卫生防疫和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改革以来,中国的经济实力已经增长了10倍以上,承担全体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在筹资能力上不应当有问题。 从宏观数据来看,目前中国卫生费用总支出占gdp的比重已经超过5%,这种投入水平在发展中国家位居前列。按照这种投入水平,解决所有居民的基本健康保障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改革的实质是要进行筹资方式、分配方式和资源运用方式上的调整。说到底,这只是一个政治决策和制度设计问题。无数事实表明,现实生活中不仅存在医疗资源分配的不公平问题,也同时存在医疗资源的浪费、流失及投入效率低下等问题。如果能够通过体制改革解决这些问题,甚至通过更低的投入解决公众的基本健康保障都是没有问题的。 经济体论文:谈论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完善 一、引言 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环境和发展研究已成为当今世界的重要课题。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环境资源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正日益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从而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发展最快的法律之一。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环保法是多部门法发展的结果,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不仅使其成为环境法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使其原理成为环保法理论体系的重要支柱。 我国是一个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正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随着我国现代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不仅给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带来空前繁荣,也造成了许多环境问题。一方面使原本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凸显出来,另一方面也使得原本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些内容因不适应当前的形势而亟待修改。1下文将就我国现行的环保法的体系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及产生这些缺陷的原因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有关建议,以期不断完善我国的环保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环保法体系的缺陷及原因 关于我国环保法体系的划分方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普遍都认为环保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形成了以宪法关于环境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一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其他相关部门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补充,以及包括污染纺织、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体系。2但由于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产生新的环境问题,且我国的环保法体系相当一部分带有浓厚的计划体制色彩,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上述这些缺陷日益阻碍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迫切要求加大力度完善我国的环保法体系。以下将从这些缺陷产生的原因出发,分别论述之: ㈠、体系外部原因所带来的缺陷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新的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不断出现,必然要求新的环保法的制定实施,再继之便是环境司法要适应新的环保法体系的要求。体现在外部层次上,即为立法上的空白,亦可称为滞后性。所谓滞后性,指环保法在时间上总是落后于环境问题的要求及实践发展。滞后现象已为各国环境法的发展历史所证明。有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这种滞后性:3⑴、国家权力观念。环境问题只有发展到影响社会安定和发展时才成为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对象。⑵、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和环境意识。一般说来,环境意识落后于环境问题的发展程度,而环境意识在行政管理领域又直接制约着管理制度,这必然带来滞后性。⑶、反馈机制自身的限制。系统的复杂性,反馈环节的多元化及立法程序上的时间限制都会引起这种滞后性。从解决方法上看,滞后性只能事后进行完善,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当然,立法时在现实可行性基础上充分考虑环境问题的发展趋势,使立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这在实践中是可行的,也是可取的。 ㈡、体系内部原因所引起的缺陷 从环保法体系内部来看,作为体系组成部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改变都会相应地改变环保法体系的内容和影响环保法的执行。而且,从整体上看,我国现有环保法体系的结构还不完整,子系统不周全,导致系统功能不完善,使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中的某些环节尚无适当的控制手段。具体说来有: 1、功能不协调。从实践上看,它表现为某一环境问题未被调整或进行了互相矛盾的调整,亦即有的环境法律系统间作用互相矛盾或存在空白点。初步看来,这有两个原因:⑴、系统结构不完整,某些应有的法律制度尚未确定。(这和立法的滞后性是有根本区别的)⑵、系统结构不合理,有的制度间未能很好地配合。如排无收费和水源利用政策及市政工程管理等方面就存在着配合不周的问题。 2、有的子系统不符合技术合理性。环境问题首先作为一个技术经济问题而存在,其产生原因是各类技术的不合理运用,最终解决也只能依靠技术进步。环保法要产生有效的作用,它本身必须合理,即:⑴、内容满足技术合理性。许多制度是环境保护领域内技术规范的发展,应符合环境科学的规律和要求。⑵、结构满足操作技术合理性。环保法是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整控制的一种工具和方法,必须有适应的结构和程序保证操作上的合理性,使之符合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一般规律。4但是,目前我国环保法在这两方面或多或少存在某些问题,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共参与问题、现场检查制度问题、“三同时”制度问题,等等。总的看来,作为技术性很强的环保法,在我国并未体现出这一特点,而更多的是一般的原则制度的规定。 三、环保法体系的完善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这段期间也是政治、经济、社会变动最大的时期。环境立法问题就在这高度变迁的时空中,不断受到试炼,不断受到调适。由此而形成的环保法,也就因而带有浓厚的动态气息。现阶段完善我国的环保法,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㈠、环境立法对完善环保法的前提作用 这里所讲的立法,仅包括制定新的法律规范。没有环境立法,就没有环保法体系,环境司法更无从谈起。因此,完善环境立法是完善环保法体系的一个前提条件。而“立法的发动、进度及内容未必单纯是事理与民意的结果,而会因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静态结构和动态发展而有不同的演变。”5目前,尽管环境立法领域空前活跃,但从整个国 家的经济发展来看,还未能完全跟上。因此,加强环境立法,完善环保法体系,促进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是一个十分迫切的任务。 鉴于环境问题的四项特色即科技关联、利益冲突、隔代平衡、国际关联,6当前加强环境立法,完善我国环保法体系,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⑴、环境立法要突出自然规律。环境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因此,环境立法要突出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与发展。⑵、环境立法要充分体现经济规律。环境问题使经济发展的产物,各国实践证明,只有发展经济,才能最终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环境立法时,要充分体现经济规律的要求,以环境保护来促进经济的发展,用法律来教育人们提高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辩证关系的认识,以环保来促进经济的发展。⑶、环境立法要体现“地球一体”的观点。在国际关联的特色之下,环境行政容易衍生外交、国防及国际势力介入等现象,造成环境问题的复杂化。7故环境立法应从整体角度考虑环境问题,把我国的环境问题纳入世界环境问题的范围内进行考虑。 此外,在立法的进程中,应见贤思齐,认真学习环保先进国家的制度和经验,并可以有条件地援用欧美、日本等国环境法律所通用的管制手段,以便及时、高效地解决环境问题。 ㈡、健全现有制度,协调体系内部的功能 1、从技术上完善现存的相关制度。这是改善环保法体系的重要措施。首先,应加大处罚力度。可适当引用不同程度的刑罚,但应认识到环境问题多元因应的执行手段中,刑罚只是其中的一种,且适用刑罚不得背离环境问题的特质与刑罚最后手段的定位。其次,应加强科技在解决环境问题的作用,事实上科技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建议在现行环保法体系的基本原则中加入“科技促进”一项,以彰显科技的重要性。再次,“公共参与”这一原则在立法中虽得到体现,但在现实的决策运行中,却往往抛开公共力量而自行决策,或多或少地损害了公共的利益。故有必要将公共参与落实到实处,如通过听证、质询、述职等途径将之制度化。但同时也应注意不宜一味主张多参与,而应在参与的时机、范围、方式与效力上,妥为规划,并由整体的角度出发,健全相应辅助措施,以免造成公共参与的错置。 2、协调各制度的功能。各制度的协调依赖于其内容衔接和控制手段的协调,即⑴、内容衔接,不留任何空白点,控制环境行为的各主要方面和环节。⑵、内容协同,功能协调,制度间不应有矛盾点。这是由环保法体系内部各组成部分具有共同目的性所决定了的。 经济体论文:计划经济体制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 摘 要: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发生了惊人了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回顾改革开放的历程,文章讨论了两个问题:计划经济体制为什么异常牢固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怎样起步的。从当初迷信计划经济体制到怀疑计划经济体制,最终到下决心摒弃计划经济体制,必须归功于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打破了长期的、不正常的寂静,造成了再也平静不下来的经济格局,使中国经济不可逆转地走向改革,走向开放,走向市场经济。 关键词: 计划经济体制,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改革开放 从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算起,到2008年,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整整30年。这30年,中国的变化是惊人的、举世瞩目的。我们每一个人,都在这个过程中有亲身的经历。 我们谁都不是先知先觉者,谁都不可能在1978年就能预知此后的中国经济会怎样一步步发展起来。我们都在改革开放的道路上学习、提高、成长。 回顾这30年,使我感触最深的是:第一,计划经济体制为什么异常牢固?第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怎样起步的?在序言中,我想就这两个问题谈一谈自己的想法。 计划经济体制为什么异常牢固 在已经建立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改革是非常艰难的。尽管中国同发达国家在经济和技术上的差距越来越大,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仍然可以照常维持下去。这一体制的性质决定了它有可能顽强地存在下去。原因是: 第一,计划经济体制把企业置于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企业既不能自主经营,又不能自负盈亏。企业的生产数量、生产品种、价格以及企业的生产要素供给与生产成果的销售都处于政府计划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机构的控制之下,企业如果想自行决定生产和经营,稍稍摆脱一下计划的安排,稍稍违背一下行政主管机构的意愿,就会受到制裁,直到把企业领导人撤职或给予其他处分。行政权力支撑着整个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转。因此,一个企业想背离计划经济的轨道,是十分困难的。同样的道理,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居民个人实际上也处于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个人作为劳动者,在什么工作岗位上就业和担任什么工作,都由劳动人事机构按计划安排好,流动难以如愿,抵制这种安排等于自己断送了继续工作的机会。 个人作为消费者,也要由计划部门安排,具体表现为生活必需品是凭票证供应的、住房是由单位提供的、甚至子女的升学就业也无一不同行政主管机构的安排有关。假定居民个人想离开计划经济所安排的居住地点或工作单位,他在生活上将遇到很大的困难。这样,从居民个人的角度来看,同样可以认为计划经济的运转得到了行政权力的支撑。 第二,计划经济体制是由若干个次一级的体制组成的。例如,计划的企业体制、计划的财税体制、计划的金融体制、计划的价格体制、计划的劳动用工体制与人事体制等等。它们彼此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个次一级的体制依存于另一个次一级的体制,而另一个次一级的体制又依存于第三个次一级的体制,盘根错节,难解难分,此存则彼存,此损则彼损。于是,要想冲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对任何单个的企业或单个的居民个人来说,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而且,就算某个企业或某个居民个人在某种情况下能够违背计划经济体制的规定而使自己的经济活动有所发展,那也只能被当作偶然的、非常规的事情,而不可能成为经常性的、别人可以效法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企业或单个居民都只好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安排采取默认和顺从的态度,企业和个人都感觉到自己的力量同强大的计划经济体制相比是太微不足道了,无法挣脱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 第三,计划经济体制有一种被认为是正确无误、不容怀疑的计划经济理论体系作为支柱,这种经济理论为计划经济体制进行辩护,把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说成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唯一选择,把任何背离计划经济体制的经济行为都说成是修正主义的。这就是说,通过计划经济理论的解释,选择计划经济体制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即使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出现了这种或那种问题,但一来这是历史所注定的选择,无法更改;二来如果要离开计划经济的轨道,那就是滑到了资本主义的邪路上去了,对社会、对企业、对个人的后果都是十分严重的,因为这等于背叛。计划经济体制既有行政权力作为支撑,又有计划经济理论体系为之进行辩护和论证,要想冲破计划经济体制的难度之大可想而知。不仅如此,由于长时期内计划经济理论在意识形态方面占据着统治地位,被确定为正统的经济理论,任何对计划经济提出怀疑,甚至想作出修正的观点都被打成异端。由于人们从学校里、从书籍报刊上、从电影电视中所读到的和看到的都是宣传计划经济的东西,于是人们也就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对各种想摆脱计划经济束缚的行为加以谴责、加以抵制。某个企业或某个居民个人如果在摆脱计划经济体制方面有些举动,就会陷于非常孤立的境地,周围的人鄙视他、嘲笑他、斥责他,使他不得不屈从于舆论的压力、周围的人的压力。尽管这些压力往往是无形的,以致于到后来,连最初怀疑过计划经济体制的人也会进而怀疑自己可能真的错了:立场错了,观点错了,于是本来正确而且很有创新意义的改革尝试,就这样被扼杀了、消失了。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怎样起步的 从当初迷信计划经济体制到怀疑计划经济体制,最终到下决心摒弃计划经济体制,必须归功于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归功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历史性的决策,归功于理论工作者和经济实践者这些年来在推进改革与开放中的努力。 可以回想一下,当时,在“两个凡是”的思想统治下,要在改革开放方面迈出第一步是何等困难。1978年5月11日,《光明日报》发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从而引发了关于真理标准的讨论。这场讨论受到了“左”的方面的压制。邓小平同志支持了这场讨论,并领导了全国范围 内的思想解放运动。 邓小平同志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进行了重大创新。他领导的中国改革开放事业,他所设计的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方案与道路,以及他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理论研究,填补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史上的空白,揭开了这一理论的新的一页,并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丰富了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宝库。毫无疑问,假定没有理论的指导,没有理论上的突破,中国的经济改革不可能取得进展,计划经济体制也就不可能被逐渐打破。 改革开放初期,从1979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济体制改革在农村家庭承包制的推广、乡镇企业的兴起和经济特区的建立这三个方面取得了成绩。正是这些冲击的结果,导致了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失去阵地,最终不得不趋于解体。 要知道,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乡镇企业的兴起、经济特区的建立,无一不依赖于改革开放政策的制定,依赖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以及由此带来的思想解放。如果没有这些,即使有的农村中出现了家庭联产承包这种生产组织形式,它也不可能持久,而且更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甚至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在农村普遍挨饿的条件下,可以容忍家庭承包,只要经济形势稍好一些,马上就展开攻势,把家庭承包取消了。再说,即使有的乡镇办起了一些不受计划经济控制的小企业,那它们也顶多只是小型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生产一些被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所不注意或不屑于生产的小商品,起着拾遗补阙的作用,不可能扩大生产规模,不可能成为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一争高下的经济力量。而更有可能的是:它们迟早会被上级主管部门以各种方式纳入计划经济的轨道,朝着所谓“更高级的公有制形式”过渡。 至于经济特区的建立,那更是绝不可能的。经济特区的建立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乡镇企业的兴起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和乡镇企业的兴起,最初纯粹是自发性的,而不是政府部门有意识地倡导的,只是在政府领导人发现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好处及其意义,发现了乡镇企业的作用及其在中国经济中的不可替代性之后,经过研究甚至辩论,统一了认识,才加以肯定,给予扶植。经济特区则不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经济特区没有自发建立的任何可能性,经济特区的建立完全是政府的有意识的行动。只有这样,在中国这块土地上才有可能出现深圳等经济特区。从经济特区建立与发展这一事实,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到计划经济体制与行政权力怎样牢固地、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假定不是政府采取有意识的行动,那是不可能在计划经济体制与行政权力牢固结合的条件下,使某一个地区冲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按市场经济的规则来发展经济的。 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经济终于发生了有深远意义的变化。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广了,乡镇企业兴起了,经济特区建立了。农村经济改革的成就给人们这样一种启示,即只要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僵硬控制,让农民能够自主经营,自己承担生产经营的风险,并得到自己劳动成果中应当归于本人的部分,蕴藏于广大农村中的生产潜力就会充分发挥出来,使农村的经济走向繁荣;经济特区建设的成就给人们这样一种启示,即中国与发达国家在经济技术上的差距是可以通过改革与开放而大大缩小的。只要计划经济少一些,市场调节多一些,经济就会以较快的速度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就会以较大的幅度提高。 启示的威力是巨大的,农村经济改革和特区经济建设的成就向全国人民传达了一个信息:城市经济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滞后了,必须抓紧时机,推进改革。20世纪80年代前期的经济改革预示着一场更深刻、更艰巨的改革即将展开。它们就像投向死气沉沉的计划经济体制湖面的大石头,激起层层波浪。它们打破了长期的、不正常的寂静,造成了再也平静不下来的经济格局,使中国经济不可逆转地走向改革,走向开放,走向市场经济。这就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最初历史的写照。 经济体论文:经济体制改革回顾:以《商法》为聚焦点 摘要: 商法之间没有构成一个内在的、和谐一致的体系,因此它也是开放的。在中国经济改革过程中,商法的演变也体现了这一特点。 《商法》没有它自己的体系,是开放性的。它是一些规则群或者法律群,从历史上讲和商有关的各种各样的法律之间有一定程度上的相关性,但它们之间没有构成一个内在的、和谐一致的体系。所以,《商法》它是缺乏体系的,缺乏体系恰好也是它的优点,它是开放的。根据交易的需要,根据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它可以不断的生长出新的法律。与中国经济改革关系比较密切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 企业产权与法人制度 我们要回顾一下中国《企业法》的改革,从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到1993年的《公司法》,它反映了国有企业改革的不同阶段。 我们可以把国有企业改革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最初的放权松绑的阶段,在那个阶段它法律的形式就是国务院颁布的一些暂行条例,尽管当时组织起草《工厂法》,但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迅速进展,所以《工厂法》很快就失去了它的立法需求。第二个阶段就是所谓的两权分离的阶段,两权分离实际上不是一个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它无非是要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对国家所有权的内部的权能怎么进行划分,想在这个平面上切除一刀,这一块归政府,这一块归企业,但是这个是永远切不出来的,因为它存在一个此长彼消的关系,政府的权利大了,企业的权利就小了,企业的权利大了,政府的权利就小。 后来意识到要从根本上解决产权问题,就必须走现代企业制度道路。因为现代企业公司制度它是一种所有权转换的机制,转换以后形成两个平面的权利,一个是股权,一个是企业法人的所有权,投资者拥有企业,企业拥有财产。投资者只能作为一个整体来拥有企业,股东大会通过它的决议,它可以处分整个公司,决定它的命运,然后企业掌握了它的实际财产。这个产权构造它就提出一个要求就要达到一个独立的法人,在有限责任这么一个原则之下,通过有限责任把股东的民事责任和企业的民事责任区分开,区分开了以后,然后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一个问题,就是治理结构问题,我们过去叫做法人机关,这是民法上的概念。但是法人机关实际上它是一个人,它不是产权者,这个人就有一个道德风险的问题,有限责任制度首先导致了人制度的出现;有限责任制度还导致了一个问题,经济学叫做外部性的问题。你既然是有限责任,投资者就利用这个企业进行无限的冒险,冒险以后这个企业破产了、倒闭了,最后这些风险和损失是由债权人承担的。有很多人就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不断的向银行借钱,借来钱以后,把钱悄悄的转移走,这就是洗钱。这又是当前国际性的一个问题,洗钱和金融欺诈的问题,实际上现在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扭曲了市场的经济基本的法则。所以说,从企业产权制度看法人治理,法人治理已经成为基本的问题。 投资环境和资本市场 投资环境和资本市场我们可以回顾到1979年的《中外合资企业法》和1998年的《证券法》。从改革开放以来,实际上我们要做的一件事情或者正在做是一件事情就是把我们国家的市场变成一个投资市场,要吸收外来的资本。我们现在国内已经形成了庞大的资本,据说居民手里面的货币已经达到了九万个亿,这实际上也是国内的资本。但是这个没有变成资本,货币还沉淀在那个地方,就因为我们的资本市场不发达。我们未来新的一届政府面临着很大的问题,和上一届政府有着很大的不同,上一届可以每年发行一千六百亿的国债,和今年的一千四百亿加起来,一共是三千亿的国债。通过这个来投资拉动经济,保持百分之七到百分之八的增长率。可以说从后年开始,本届政府要再发行国债,比如要发行两千亿的国债,他得拿出其中的一千六百亿还以前的老债。政府能拿出多少钱去再搞新项目来拉动经济增长,今后中国要保持百分之七到百分之八的增长率靠什么?靠政府项目肯定是不够的,那么每年再发行三千亿或者四千亿,行不行?那就好好的算算账,现在财政的负债离警戒线还有多远,财政负债的警戒线又牵涉到我们的金融。所以,我们现在的银行不良资产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而中国人民银行定下的不良资产的警戒线是百分之十五,我们已经远远的超过了资产的警戒线。问一个问题,为什么现在的老百姓不去挤兑,为什么现在四大商业银行还在经营?这个道理很简单,这些银行的信用不是靠它自己的信用来支撑的,是靠我们的财政来支撑的,我们现在所幸的是我们财政的负债还没有达到警戒线,老百姓相信国家财政是还得起债的,任何时候银行要是那不出钱,你财政会拿钱来兜底的。如果有一天我们发现国家财政都没有还债能力了,谁又愿意相信银行的资产呢!如果说全国人民都到银行去取款,银行又拿不出钱,这就叫做破产,这就是一个非常非常严重的局面了。我就觉得政府得想清楚,现在财政负债离警戒线还有多远,所以我不敢相信政府能够除了还一千六百亿的老债以外,我还可以再发行一千六百亿来拉动项目,因为今年发行一千四百亿本身就是一个信号。 因此得出的结论是,要再继续拉动经济增长必须靠国家以外的其它的资本,要靠民间的资本,要靠外资,你的投资环境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怎么来改善你的投资环境?我们现在投资环境里面又两个问题是最大的,第一个就是缺乏信用,我们的经济基本上成了一个讨债经济,我把它总结为三句话,叫做“欠债有理,赖债有利,讨债有功”这是完全不讲信用的短期行为。第二个就是政府管制的太多,资本市场应该是个自由的市场,资本市场允许自由投资而且允许适度投机的市场。我们今天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思想不解放,不敢承认自由投资,也不敢承认适度投机,你就建立不起一个真正的、有活力的、能够吸收资本的自由市场,我们要从理论上、观念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看看1998年的《证券法》基本上就可以定位是一个证券监管法,而不是证券交易法。现在我们还缺一个证券交易法,而且更重要的是证券 交易法不是国家立法机关立出来的。我到美国去访问,访问了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和芝加哥的期货交易所,他们的绝大多数的规则都是由交易所自己制订出的。他们讲联邦的法律都是一些外围的保障性的法律,他们内部的交易规则完全是长期以来自己制订的。这就是行业规范,也就是行业自立,不是政府可以管的,甚至不是立法者可以直接去管的。我们立法者要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下政府少管,然后让有组织的市场主体来制订自己的交易规则,这才可能形成一个有效允许的能够自立的资本市场。 金融改革和金融安全 1995年出台了《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这两个法本来是有密切联系的,实际上当时的立法者主观上并没有把这两个法联系起来。实际上我们现在的金融交易受到了一个很大的限制,就是由于他们缺乏金融安全。金融业发展初期的时候,它主要的安全是寄托在担保制度的上面,这是不可避免的。在市场规范了以后,可能相当一部分信用交易它不一定寄托在担保,而是寄托在企业已经树立的信用,或者对项目可行性充分的研究论证在这个基础上,可能这个时候金融的安全度会大幅度提高。现在来看,一个是我们银行改革本身不到位,银行还没有形成自负盈亏,严格自立的商事制度。我们刚才讲了,银行的责任实际上是有政府的财政来承担的,银行的很多行为不是市场化的行为,你和银行打交道会发现它的很多作为是不可思议的,比如说很多年前起草破产法的时候我和银行谈,我说现在有很多企业已经不行了,但是它还有一些资产,为什么不去申请它破产?如果你们现在申请破产也可能会收回百分之五十的资产,如果现在不管,过几年这些资产都被消耗掉,到那个时候你只能拿会百分之十或者更少,这就是他们内部的体制问题。他说我们如果要申请破产了,收回了百分之五十,还有百分之五十的损失,我们从那去充销这百分之五十的损失,我们要充销不掉,就体现我们当年的亏损,当年的亏损我这个行长的帽子就会被拿掉,我全行职工的奖金就拿不到。现在有很多的规则是扭曲的,现在银行里面实行贷款终身制,就是说你贷出去一笔款以后,这个款将来收不收回来,你要永远的承担责任。当然,它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责任约束,让贷款人在贷出每一笔款的时候都要认真负责。 问题为什么这么多呢?就是因为在解决一个问题的时候,可以制造出十个问题。这就是一个例子,以这种办法你要解决银行贷款责任心不强的问题,就会产生出一系列的问题。银行惜贷以后,银行自己的经营效率降低,然后企业拿不到钱,企业缺乏流动资金就会运转不灵,运转不灵企业可能就会破产、职工下岗,职工下岗就找政府闹事,这就会产生一系列的事情。中国人解决问题为什么不想清楚,解决问题会产生什么问题,思维方法有很大的毛病。归根结蒂还是体制的问题,银行政策的基本点是为了保护你的资产质量和你的经济效益,而且在经营效益的基础上保护你的资产质量呢,还是把一切都寄托在财政?现在实际上银行的整个管理还是一套行政化的管理。 据说下一步是要把银监会和证监会以及保监会合并在一起,成立一个监管系统。这个监管系统的前提的市场,监管的对象也是市场,前提是它本身已经进入市场,对于主体是市场主体,它们的行为是市场行为,它按照市场规律来办事。在这个基础上去解决市场失灵的那一块,市场失灵毕竟是市场运行当中由于市场本身的局限性产生的市场制度,而我们的政府有可能本身就是市场失灵的原因。虽然有时候政府可能是市场失灵的解决者,但有时候也可能是市场失灵的制造者。在一个充分没有市场制度的国家,它的价值规律为什么不起作用,有可能是价值规律本身就有局限性,而今政府又在过分的干预或者制造市场失灵,然后它又解决市场失灵,解决市场失灵的结果是加重了市场的失灵。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就要对我们的政府打一个问号!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 经济体论文:加入WTO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取向 经过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经济体制格局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市场机制已经在商品交易、资源配置中起着广泛的调节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已初步确立。但是,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任务还远没有完成,改革正处于关键性的历史时期。在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如何进一步完善经济体制改革以与国际市场经济制度顺利接轨,本文试就此谈几点框架设想。 一、建立市场服务型的政府经济职能 1、改革市场准入靠行政审批制度。 对市场过多的人为干预和行政垄断是我国市场规范化建设中的主要阻碍点,其中,行政审批制度是阻塞市场的核心因素。因此,加入WTO后应全面改革我国市场准入的各种行政审批制度,根据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对现行的各种市场进入限制进行调整、撤消和废除,特别要清除那些阻碍民营企业、国外企业和产品进入市场的差别性限制;要取消大量不必要的许认可项目和环节,由采用许认可制度向采用申报与核准制度转变。对于必要的许认可项目,要实现审查标准的明确化、具体化和数值化,尽量减少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限和由此衍生的权力型垄断。申请申报制度要坚持尊重企业的自主性原则,逐渐将事前申请申报制改为事后申请申报制;对于涉及资格条件和业务范围等方面的资格制度要从有利于保障资格认证申请人自主性的原则出发进行调整,放宽资格认证方面不必要的限制,实行核准制;在涉及行业及生产标准和规格等方面,要尽可能减少政府的直接管制,尽量采用民间或行业自主检查制度;对于新设立的政府管制必须采取严格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新设管制实施一段时间后,要重新审查其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并配套相应的公众听证制度;要完全改革政策制度不透明,常以内部文件、内部传达、领导批示的形式贯彻政策的所谓“暗箱操作”的行政方式。 2、改革地区、部门自定法规的行政管理制度。 实行全国立法执法的标准化和统一化,改变政府各地区各部门自己制定、自己解释和自己执行法规的现状。全面清理、撤消各地区为封锁市场等各自利益而自行设立的各种“土法规”和“土政策”,拆除各种地区行政垄断的“篱笆墙”和严厉惩罚以“土法”代替正法的行为;改革目前我国的行业法规由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人大批准的制度,特别是改革一些行政性行业集团公司自己为自己制定“法规”和被赋予部分行业管理职能的“政企合一”制度;行政法治化和民主化应尽快列上议事日程,其中,引入行政的社会监督制度和行政司法权力制衡制度是行政管理改革必走的第一步。 3、政府职能转变应由控制市场转向服务市场。 加入WTO后,为适应建立市场经济的需要, 政府职能必须有进有退,由控制市场模式向服务市场模式转变。政府职能应进一步加强的领域包括: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体制环境、机制条件和法治建设;提供社会基础设施和公共物品;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宏观调控政策体系和战略管理体系;保证国家安全、经济自由、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为信息化和新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政府职能应退出的领域包括:从法治、市场制度能够正常运转的领域退出;从市场能够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的领域退出;从社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退出;从企业经营管理领域中退出;从垄断领域包括从自然垄断产业领域适当退出。 二、以效率为指针全方位深化所有制改革 1、 加大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力度,大力发展混合经济。 加入WTO后,应完全抛弃劳民伤财的“公”、 “私”意识形态之争,以发展的效率为指针,全方位实施所有制改革。应执行好中央提出的“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进一步明确国有经济应当加强、收缩和退出的领域及行业,制定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的具体实施办法,打破所有制、地域和资产经营公司界限,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分散化。逐步减持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份,采取优惠政策和加快设立创业板,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国有企业上市、重组、改制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应通过立法建立起制度运行和保护平台,规范政府行为,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产权保护和政策支持,以引导和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应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相结合,大力发展混合经济,一方面以此来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进程,一方面可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腾出更大的空间。发展混合经济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应重视对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扶持,加入WTO后, 应在进一步“放小”的基础上,加大对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加快“放小”进程。对乡镇企业,应在继续抓好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完善集体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推进集体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营运监管体系, 建立规范有效的国有企业内控机制和管理机制。 在国有企业战略性退出的同时,应加快实现基础性、命脉性国有企业的管理现代化。首先,应强化国有资本出资人地位和职能,完善国有资产营运监管体系。主要措施包括:强化各级国资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加大国资部门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资产经营公司的运作,使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职能真正落实到位。资产经营公司要重点强化战略规划、资本运作和监督约束功能,不干预企业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应完善母子公司的管理体制,选择部分国有集团公司试行事业部制;推进驻港澳国有企业改革,加强驻外国有企业的监管,研究制定外向型国有企业集团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加强管理的制度,规避经营和金融风险。其次,应进一步规 范和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目标一致、权责明确、相互制衡、高效运作的现代企业组织管理制度。理顺国有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关系,推行董事长、经理、副经理不得“同纸任命”。推行董事长由所属层级的人大委员会投票聘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的高层管理聘任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培养、选拔、管理、考核、监督的办法,研究制定国有企业经理人员资质认证和禁入制度办法;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不能再套用行政级别;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进出竞争制度和引入经理人员薪金期权制度来培育多元化、多层次的国有企业经理人才市场,加快企业家市场化进程。 3、以二元结构突破为主线,系统改革农村产权制度。 我国加入WTO,“三农”面临着较大的冲击。要变被动为主动, 必须全面提高农村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其核心是从宏微观上全面改革农村的产权制度。目前,农村的双层所有制制度与制度仍然没有本质上的变化,或者说是一种翻版,乡镇集体依然是政经合一的所有者,农村依然存在相当严重的行政垄断,农民只是在经营土地上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因此,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从打破捆绑式的行政型集体产权制度开始,实行政经分离的产权制度,这需要宏观上必须有打破二元制度的政策制度支持,如取消户籍制度、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等等,以最终使农民摆脱土地依附和村庄依附。当前,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脱节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最大制约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应以此为核心展开,一方面,应加快乡镇工业产权改革使其脱离集体产权制度,建立起新型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脱离“乡镇”,走进中小城市。另一方面,应在宏观经济战略上加速城市化步伐和第三产业发展,把农村工业纳入城市工业体系,加速乡镇企业产权的结构重组和空间重组。此外,农村合作经济也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应加快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的改革步伐,逐步将社区建设和管理纳入政府一般服务管理职能范围,对乡镇和村委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使村务、企务公开,并尽早出台合作社法,促进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经济中介组织和合作社发展。 三、以市场平稳运行为目标建立完善的公共经济服务与管理体系 1、建立基于现实条件的统一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推进失业、养老和医保制度改革。 加入WTO后,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将使企业破产、 工人失业的现象增多,经济波动性也将加大。因此,建立完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平稳运行、经济均衡发展的基础。应继续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起收、支、管、投四个环节相对独立运行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由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障税(费)、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费的计发、由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由独立的经营机构负责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同时,要建立起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体系。对失业保障制度改革,要将失业救济与促进再就业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失业救济津贴的发放实行累退制,以激励失业人员努力寻找新的工作,并将部分失业保障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培训和推介,帮助失业人员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对养老社保制度改革,要建立起包括城乡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职工在内的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制定和推广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从法律上要求企业和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适当降低个人帐户部分的缴费率,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出台公务员补充养老保险新政策,在公务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实现公务员退休制度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对医保制度改革,要实行医、药分开,医院与医生分开,建立逐级转诊制度;取消现行医保制度中的个人账户部分,以加大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来替代;公务员医疗待遇按加大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或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方法实行;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各项改革,探索试行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管理模式;进一步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医疗收费调整、中外合资办医等各项改革。与此同时,应从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方面初步建立起符合国情又能覆盖农村的全面社会保障制度。 2、财政体制要突出改革公共性、科学性和法制性, 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加入WTO后,我国财政体制改革要加速向提供公共品, 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方向推进,重点在三大领域:一是财政预算改革要注重科学性。应建立科学完备的预算编制体系,包括建立起以经济预测为基础的预算编制模式;摒弃基数法,采用零基预算法、绩效预算法和其他科学方法;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建立统一完整的国家预算等。同时加强预算全程监管,硬化预算约束,建立起不同层次的控制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增加预算的透明度,加大社会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力度。二是财政支出改革要注重公共性。应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企业经营性发展项目和应用性研究项目以及可以利用社会资金发展的事业,财政资金都应逐步退出,严肃预算调整的法治性,经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一般不能变动,如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也必须依法定的程序进行;将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相分离,把财政部门和使用部门的预算执行职能分开,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三是收费制度改革要注重法制性。由于我国目前费税混杂,以费代税的现象严重, 因而收费制度改革必须加快税费分流,包括:清理乱收费,把政府职能中的行政日常性管理服务收费清除;把有偿性服务转变经营性价格,按市场竞争收费;政府公共建设投资所需资金应通过税收或公共融资方式来解决,杜绝用政府“收费基金”来替代;补偿性收费资金应专款专用,彻底清除“小金柜”私利性收费;应将农村乱收费“重灾区”的三项村提留、五项乡统筹费用改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除行政性收费或向农民提供特殊服务的补偿性收费外,其它规定外的收费、集资、摊派等不合理的农村“乱收费”应全部取消。目前,财政体制改革应侧重在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应抓紧制定颁布《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实现政府采购的管理监督职能与组织实施职能彻底分离;实行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总会计统一管理,集中直接支付制度;培育政府采购市场,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3、清理整顿社会中介组织,进一步规范经济秩序。 我国市场中介组织受传统体制和市场经济发育不全的影响,存在不少问题,与市场经济通行的规则相比,有较大的差距。因此, 加入WTO后应对市场中介组织实行全面清理整顿和改制,重点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税务和工商注册等机构、价格鉴证机构、评估机构、建设监理机构、工程造价站、行使经济鉴证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类型的经济鉴证社会中介机构。整顿的措施应包括:规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进行脱钩改制,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规范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对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加强行业管理,统一执业规则,规范评估机构运作;对国有评估机构和国有资本还没有从评估行业中退出的要加快退出步伐,对各类评估机构进行以合伙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要形式的改制等。同时,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改革必须突破原有体制的束缚,以同国际惯例接轨作为长远目标。 四、立足与国际市场接轨进一步完善市场制度体系和运行体系 1、健全完善金融市场与产权市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金融市场是经济发展的催化剂。我国加入WTO后, 金融市场来自外部的压力日见明显,能否建立起完善的金融市场成为中国经济在入世后能否持续发展的核心因素。对此挑战,我国首先应健全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我国应加快发展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国债回购市场、票据市场、短期债券市场在内的货币市场,完善银行间同业拆借和债券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开发金融债券、住房抵押债券等新的货币市场交易工具,增加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者数量,逐步沟通债券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积极培育票据市场,大力发展商业与金融票据抵押、贴现业务,使之逐步成为企业和银行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重要场所,同时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资本市场完善方面,一要规范主板市场,加强对资本市场的全面监管,强化对上市公司违规操作的惩罚措施,减少政府政策对资本市场的直接干预和影响。二要加快建立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的二板市场和大力培育债券市场成长,扩大发行可转换债券,逐步开放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丰富市场品种,建立起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结构。三要培育机构投资者,进一步扩大基金规模,发展开放式基金和中外合资基金,推动养老基金进入证券市场。其次,我国应培育真正意义的金融市场主体。应加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造和股份化改造;规范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股份制合作银行;增资扩股和重组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增强其竞争能力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放宽保险的进入限制和地域限制,推进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等。第三,我国应发展作为企业与金融市场纽带的产权市场。应加快制定《产权交易法》,建立健全产权交易运作体系,不断拓宽产权交易的运作范围,引进挂牌交易、公开拍卖、竞买、托管等方式,大力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化进程。第四,我国应制订优化金融市场环境宏观政策,尽快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应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法》,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运作程序,严禁边立项、边设计、边施工的不负责任的投资行为;对政府大型投资项目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继续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大力推行招投标制度和强化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监理制度;进一步培育科技风险资本市场,加大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力度;促进项目市场、资本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相互结合与配套,形成比较完善的风险资本市场体系。 2、建设适应网络经济的市场体系, 建立国际接轨的市场流通体制。 加入WTO后,我国市场将进一步开放,市场发育将向纵深发展, 市场管理难度将进一步加大。为此,我国应建立起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并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市场体系,重点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改革措施包括:加快市场管理体制改革,打破地区、部门、行业垄断和封锁,废除阻碍全国市场统一的各种规定;加强市场设施建设,发展大宗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培育发展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土地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要素市场,全面推进经济的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完善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切实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加大价格检查监督力度,制止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同时,我国应与加入WTO和网络经济发展相适应, 建立现代型市场流通体系。应采取的改革措施有:以繁荣零售、重组批发为重点,加快物流中心的规划与建设步伐,搞好供销、仓储与交通等不同环节的衔接与配套,努力建设现代化的物流配送市场系统;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配送,鼓励各类连锁企业延伸发展;建立以综合交通体系为主的运输平台和以邮电通讯和网络技术为主的信息平台,合理配置资源,形成物流与商贸间的协调和互动;完善网络市场规则,强化网络市场监督管理;进一步深化市场管理巡查制改革,建立“经济户口”电脑管理系统,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发展知识产品市场;根据我国加入WTO 的新形势,全面改革企业外贸经营权的管理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向登记制的转变;加大进出口配额管理的市场化水平,进一步完善进口配额招标办法,把 计划性进出口许可证分配改为市场化招标分配;改革与WTO规则相冲突的市场制度规则, 实行外贸政策公开透明化,为全面放开外贸经营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经济体论文: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产权制度 一、必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 (一)产权和产权制度:经济学和法学的考察 对产权,经济学和法学的概念是不同的。经济学中的产权(Property Rights),著名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解释是“一种通过让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品的多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 现代经济学,尤其是以产权为研究重点的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的要点是:产权是对经济品的权利,包括使用、获得收益、处置的权利,经济品的交换,即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交换是一组权利的交换;产权具有排它性,同时可分离、可分割(如对一物可以同时或分别有不同的权利),从而可有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同时它还受规则和国家的约束;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产权制度决定组织的类型,形式及经济效率高低;产权制度对技术进步产生重要影响,同时技术进步也是引起产权制度变迁的基本原因;私有产权与政府干预都是可供选择的产权制度,选择的标准取决于交易费用的高低;通过建立在交易费用比较基础上的产权交易,私有产权制度会产生复杂、合作效率极高的组织,如现代大企业;企业本质上是投资者、经营者、被雇者、债权债务人等各种利益相关者产权交易和“不完全合约”的组合及产物;企业的“不完全合约”性质及信息不对称,使企业的委托问题成为企业制度设计的关键问题。 法学家通常从财产权利法律制度的角度把握产权概念。一些法学家认为狭义的产权制度主要指所有权制度或物权制度,而广义的产权制度则包括物权、债权、法人和企业财产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的财产权刮。 (二)中国必须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 我国要加快经济发展,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从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两个层面建立与此适应的产权制度。 首先,产权制度是决定资源配置的基本制度。所以需要产权制度,是因为资源有稀缺性,必需合理配置资源。因此决定资源生产、使用和交易关系的产权制度就成了事关资源配置机制和效率的基本问题和必要条件。 其次,我们选择了主要靠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必须建立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市场体制要求的产权制度和传统计划体制要求的产权制度不同。主要靠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意味支配资源、决定资源交换的市场主体-个人和法人的产权必须清楚明确,即市场主体必须有资源交易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否则它就不是市场主体,无法担任资源配置的主角。 第三,改革和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按市场经济原则确立的产权制度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已起了重要的作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是市场化的过程,就是独立的个人和法人取得资源支配权和交易权的过程。80年代初出台以后又不断完善的《合同法》、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90年代出台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承认并保护包括私人产权在内的各种产权,为中国包括私人企业在内的各种企业的发展,及股份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和促进作用。 第四,为解决仍然存在的许多问题,必须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制度的建设,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目前在产权制度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如个人产权未得到充分的承认和保护,有在城市建设中对个人产权的不当处理、私人企业进入限制、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缺乏保护等问题;大公司治理结构尚不健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能得到妥当的保护和平衡;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并不清楚,如资产处置权责到底归谁的问题就不清楚,因此企业转制难以推进,国有资产易流失;许多创新和技术进步,受不合理的制度限制,难以推进;法律建设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宪法中有关公私产权关系的描述需进一步调整,较完备的物权法尚未出台。 (三)推进社会主义产权制度的建设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一,理顺不同产权和主体的关系。 首先要理顺个人与法人(企业)、与国家的关系。 个人与法人的关系包括商品和服务的交易关系,个人作为雇员与法人的关系,个人作为投资者(股东)与企业的关系。这方面目前主要的问题是,对个人的权益,包括个人产权保护不够。要解决这些问题,既要完善民事法律,强化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还需要通过劳动法、证券法等属于公法范畴的经济法、社会法的完善,提供相应的保证。 理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主要涉及理顺个人产权与国家公权,及个人产权与国家(国有)产权两个方面。国家权力包括以国家为主体的民事权利和财产权利,还包括旨在服务于公共目标的公权力。市场经济体制亦公认“公权优先于私权”。问题是必须明确界定公权和个人产权,个人产权不能对抗公权,公权亦不能无偿占有个人产权。否则市场经济的基础就无法建立。理顺公权和个人产权关系,必须明确界定公权和个人产权的边界;确定公权的存在范围,我国的主要问题是公权力过大,政府介入了许多它不应也不必介入之事,但同时很多该做之事并无精力去做;明确行使公权的法律条件,公权只能根据宪法和法律,按法定程序行使,不能随意侵犯个人产权;当行使公权会带来个人(及法人)的财产损失时,国家应予以补偿。 理顺个人产权和国有产权关系的重点,一是界定个人产权和国有产权的范围,要根据中央已明确的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的方针,适当缩小国有经济及相应的国有产权的控制范围,允许个人产权进入更广泛的领域,并给予保护和尊重;二是在允许个人产权进入的领域,明确个人产权主体和国有产权主体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要平等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目前既有国有产权主体利用其与政府的特殊关系侵犯个人产权主体的问题,亦有个人产权主体利用国有产权主体责任不清侵犯国有资产的问题。 第二,通过建立合理的企业产权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制度建设。 在产权制度建设中,要突出企业及法人的产权制度建设。这首先是因为企业法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而我国目前又特别关注有利于企业发展 的制度建设。企业产权制度健全离不开个人产权制度的健全,但其产权结构,尤其是大公司的产权结构为与其复杂的功能相适应,通常涉及很多人的产权,远比一般的个人产权结构要复杂。突出企业及法人的产权制度建设,既有利于直接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而且有利于促进个人产权制度的完善。 为搞好企业产权制度建设,还必须重视法人产权制度建设。这是因为从法律上看企业是一种法人,法人制度不健全,企业制度难健全。更重要的是从经济角度看,企业不仅要与个人和企业交易、合作,还要和政府机构、大学、社会团体、职工持股会等各种法人和团体合作,并且这种合作日益重要。基本法人制度不健全,对法人及企业都会有负面影响。 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人和企业产权制度 (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人制度 法人是法律认可或规范的有独立人格的团体组织。出现法人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生活的客观需要。很多事不可能由个人做,只能以团体的方式运作,因而出现法人。 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定义是“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法律我国的法人被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法人制度存在许多根本性的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我国一些已经存在的或需要发展的团体,没有相应的法规确认其地位及给予规范引导,因而既限制发展,又带来隐患。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考虑到现实性,中国法人制度的改善和发展,可考虑首先从四个方面推进。 第一,将按功能进行民事法人分类,改为重视按结合规则和财产制度进行基本的民事法人分类。 在国外,除行政法人外,民事法人主要按结合规则及财产制度进行基本分类,对某些特殊的民事法人(如日本对学校法人)亦按功能差异进行基本分类。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的民事法人分为以财产集合为基础的财团法人和以人(人指股东、合伙人、社员等)的集合为基础的社团法人,还有组合、无人格法人等多种法人。英美法系国家则根据基金信托制度建立非营利法人(捐助基金法人)制度。国外法人基本分类的优点是不限制民事法人目标的多样性、自主性,基本法律(主要是民法)着重规定共通的法人结合规则及相应的财产及其责任制度,辅以必要的特别法律规范某些特别问题。这是因为不是目标,而是法人的结合规则与财产制度,能更好地反映法人法律关系(特别是责任)的基本差异。政府力的科研机构,既可以作为公法人设立,亦可以财团法人的身份作为民事法人登记,按财团法人的要求规范,只是对某些法人的国家拨款成了国家捐助。后一种安排和国家投资设立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的制度安排类似。我国的法人分类偏重按功能和资金来源的分类,没有注意功能和资金来源不同情况下法人的共同特点。一些学者指出我国的事业法人实际上相当于国外的财团法人,只是我国规定事业法人主要靠国家拨款。但这种法律规定已脱离中国的实际,而且不利于适应市场和民众需要的多种事业的发展。可以考虑修改法律及有关规定,对事业法人根据财团法人或捐助法人概念进行定义,允许民间兴办。 第二,建立更方便的民事法人设立制度。 在我国除企业法人实行工商登记注册制外,其他法人的设立实际上实行的是审批制,而且审批规则往往不甚明朗。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法律规定的合法的法人种类实在太少,许多民间的非营利机构以及存在多年的职工持股会等团体在中国均无明确的法律地位。法律制度与客观需求脱节,不仅使应予承认的团体无法人地位,不能保护其合理的利益,而且不利于规范引导这些团体的健康发展。这种情况不利于文化、教育、科技事业的发展,需要改进。以后除某些特定范围的事业及团体活动可根据法律继续实行审批制外,应逐步实行登记设立民事法人的制度。 第三,尽快建立独立的法人财产制度。 无论是事业法人,亦或是企业法人,独立法人财产制度都尚不健全。事业法人制度不健全的表现之一是,至今我们没有比较完备的、同时适用于民间机构的公益事业会计制度,结果是或不适当地套用国家事业机构的有关制度,或者是疏于有关的制度建设,最终都是阻碍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法人财产制度建设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各类民事法人,包括事业机构都要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以保证各种民事法人财产的有效运用。在放宽民事法人设立条件后,还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防止企业及个人利用非营利民事法人进行不当的、甚至违法的行为。 第四,结合事业机构改革,加快建立适应我国情况的非营利法人制度体系的步伐。 我国高校、科研、文化事业机构都正在进行改革,并将逐步加大改革步伐。事业单位改革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但不等于简单的“企业化”,应当结合建立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非营利法人制度的目标推进有关改革、规范相应关系。 (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法人制度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法人制度,是法人制度建设的重点。 企业法人,按大陆法系国家的说法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多种形式的企业法人。不同企业法人的差异,主要是企业形态的差异。企业形态即企业组织形式,是作为企业的结合者的人或成员的组织形式。企业形态差异是企业成员结合规则的差异。企业结合规则差异主要指有关企业成员(如股东、合伙人)间及企业和企业成员关系规范的差异。在现代法制国家,结合规则表现为法律规范,企业形态不同即企业法律规范不同。企业形态按结合规则(如资本结合规则)法定及分类是一种有利于企业发展和交易(含企业要素交易)的制度安排。 最基本的企业法人有合伙企业,两合(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作制企业也是一种重要的企业形态。还有些较特殊的企业形态,如人寿险业普遍存在的相互公司,同时有合伙企业和合作社的优缺点的欧洲经济利益集团(EEIG)。所 以会出现各种法律形式的企业,最根本的原因是企业的成员(出资者等)及利益相关者对商事活动的需求有所不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不同的要求和定位,因而不同的当事人的协调规则可有所不同。 可考虑从四个方面推进中国企业法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第一,应主要根据企业形态分类规范我国的各种企业法人。 中国的企业,从法律形式看,存在按企业形态和按所有制的两种分类。所有制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企业的所有制和企业形态是两回事。前者讲的是归谁所有,是经济关系,后者讲的是结合规则,是法律规范。例如国有公司(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两者的所有制都是国有制,但法律形式不同。 根据企业的法律形式,有些企业,如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能立刻明确其所有性质,但仅根据法律形式不能判断公司的所有性质。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重视企业的所有性质有意义。但是总体地看应首先按直接反映结合规则的企业形态对企业进行分类规范。这是因为企业之间必然有交易,根据企业形态分类,有利于立即把握交易对象企业的基本特点、债务责任关系、决策规则,有利于企业交易和合作,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政府所有的国有独资企业的数量,今后不会太多,主要根据结合规则规范企业可以抓住企业的主流;对某些特殊企业可以通过特别法律予以规范,解决有关的特殊问题。 第二,公有制企业亦应尽可能按企业形态进行规范。 按根据企业的控制权判断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原则,可以认为我国的公制企业从法律形式上看,主要指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和集体控股的公司。由于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也具有或部分具有公有制性质,今后由养老基金、其同基金持有控制性股份的公司,亦可被视为有公有制成分的企业。 我们认为今后绝大多数公有制企业,将来应尽可能转为公司制和合作制企业,并纳入法律规范。大规模的及资本结合重要、重视资本回报目标的公有制企业将主要转为公司制企业。这样安排,除便于各种公有制企业和市场经济的企业制度接轨、更好地借鉴现代公司制和合作制企业的经验外,还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存在许多根本性的尚未解决的问题有关。 第三,要建立针对特殊企业的特殊规范。 某些企业具有特殊的功能,用一般的企业组织法难以进行合适的规范。这类企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殊的国有企业或公有企业,企业的基本功能是实现国家政策目标(包括公益目标)。第二类是某些行业的特珠企业,如在寿险业地位重要的相互公司,在管制性行业(如金融、电信)的一些企业,这些企业由于行业管制原因,在企业的组织体制方面往往会有特殊的要求。对这两类特殊企业既可单独立法规范,亦可通过行业法规范(特别是后一类企业)。 第四,要从保护债权人利益与提高效率、有利于发展相结合的角度完善企业法人制度。 我国民商法方面的突出问题之一是缺乏对债权人的有效保护,同时又有许多不利于企业发展的“硬规定”。 不仅要从商事行为法角度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还要从组织法及财产法的角度,对通过转移财产、操纵子公司的方式逃废债的企业责任人及控制者强化法律约束。要允许根据“揭开法人面纱”的原则透过直接的债务人公司向操纵逃债者追溯债权。要建立企业信用调查评估体系,政府也应按一定程序公开公司信息(首先是工商登记信息)。 还存在不少不利于企业发展的“硬规定”。如我国规定知识产权折股出资不能超过35%。这种规定在一定场合下导致低估创业者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价值,违反商事民定原则。为防止虚假评估可能侵犯债权人利益,较好的办法是公开企业登记信息,对大企业,即使是非上市公司,亦应公开基本的资本负债信息。为既提高效率,又降低风险,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证明,最需要的是尽快建立更健全方便的信息公开制度和切实保护包括私人财产、严厉打击逃债人的制度,而不是简单的禁止或不合理的硬设“高门槛”规定。 (三)建立有利于大公司发展的产权制度 股份制公司是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推进大型股份公司的发展,一直是我国企业发展和改革工作的重点。发展大公司必须明确理顺有关的产权制度。 第一,以承认公司独立产权和强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权利为基础,构建现代大公司的基本财产制度。 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都有独立的产权,即公司以法人的资格独立经营它所有和管理的资产,包括处置资产、获取收入。在市场经济国家,公司的独立产权得到法律充分保护,任何个人股东不能直接使用、支配公司的资产,即使所有股东的整体也不能随意使用、支配公司资产,因为法律规定股东决定公司分立、清算要受程序约束,需债权人同意,决定公司分红要考虑资本制度的约束。公司有自己的独立产权是公司制度能不断发展乃至成为最重要的企业制度的重要原因。早期的公司是合伙公司,以后为集聚资本实行了有限责任原则,否则谁也不敢当股东,因为它对公司的财务失败要负连带责任。但实行有限责任原则有可能减弱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由此诞生了与有限责任原则对价的原则:公司的债权人保护原则。保护债权人的两个基本制度安排,一是资本金制度,即公司必须有一定的资本金,并且股东分红不能引致资本金减少,二是利息披露及债权保全制度,如公司分割必须向债权人报告并采取债权保全措施。这样的制度安排,导致出现独立的公司财产和物权有限的股东权。以后大公司开始出现“听有和经营”两权分离的情况,经营者住住不是股东,公司有独立财产有利于经营者独立经营,而股东主要关注财产运作绩效。公司进一步长大,成为上市公司,公司有了很多一般小股东(一般投资者),为使大公司能更好地集聚资本,资本市场能更有效的运转并发挥相应的资金供应作用,保护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就成了公司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由此更需明确任何人不能损害公司的独立价值。公司的独立产权得到进一步加强。 经济学家承认公司的独立产权不是否定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通过董事及合法程序对公司的控制权或“所有权”而是强调在公司产权制度复杂化的情况下,公司经营和财产的独立,是保护好相关者利益的关键性的制度安排。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对股东权,特别是股东所有权的含义的理解往往不同。经济学家说股东有所有权通常是指股东本质上拥有的对公司的支配权,作为一种抽象,它舍去了具体的限制程序和条件。而法学家认为股东所有权仅指对股票的所有权或股权,股东对公司只有有限的他物权,若对公司实行全面控制则必须满足严格的法律程序条件(如有多数股东权,按一定程序和条件行权)。 大公司“两权分离”后出现了经济学讲的“”问题,即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股东委托的人:公司管理者的目标可能和股东及企业目标不一致,公司管理者还有可能损害其它利益相关者-债权人、职工等的利益。为解决“”问题,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是要强调保护公司出资者-最大的风险承担者公司股东的权力和利益。股东应对公司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特别是决定公司经营者 人事和激励制度的控制权。为充分保护和适当平衡包括股东、债权人在内的公司各相关者的利益,公司还必须有合理的治理结构。 中国同时存在两方面的问题:既有对公司独立产权保护不够的问题,又有侵犯公司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和上市公司的一般投资者权益的问题。 中国有必要修改有关法律强化对股东权的保护,需要详细规定公司股东的自益权和共益权、公司经营者对股东的受托责任、强化公司财产转移限制和追索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股东代表诉讼等制度。 第二,通过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大公司的发展。 公司治理结构是围绕公司产权理顺公司相关者关系的制度安排(即法律和商业惯例的总和)。狭义的相关者是指投资者、经营者和债权,广义的相关者则还要加上职工和社区。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理顺各方关系,促进公司价值成长。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构架主要涉及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关系处理机制、公司决策机构及其职责设置、激励和约束机制安排三个方面。 1999年中共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国有大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实行公司制,要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以后,包括证监会在内的许多机构及交易所、企业都加快了改善公司治理的进程。 但是无论是认识理念,还是基本构架、具体规则,中国包括国有和私人企业在内的大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从目前的情况看,推进公司治理完善,首先要抓好以下工作。 树立治理理念。合理的公司治理要有利于理顺股东、企业、债权人及职工、社区的关系。但从公司财产制度角度看,首先要理顺公司股东、经营者和债权人三者的关系。经营者根据法律及授权要有独立经营的权力,同时对股东承担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及增值的受托责任,对债权人承担及时还债的责任,要遵法守规。 合理界定公司机构的决策责任。股东会的主要责任是决定公司董事、分红及批准与股东权利直接有关的决议。董事、董事会是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机构。总经理是管理决策执行机构。从目前的情况看,使国有企业的“股东代表机构”有效到位但不越位,所有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能有独立、负责的董事会,是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必须进一步明确董事、董事会职责,完善制度,形成以董事个人受托责任为基础的董事会集体决策,与总经理在既受控又被充分授权条件下的“一长制”决策有机结合的体制,使公司“谨慎决策”,又能有决策和管理效率。为此要合理设计董事结构、明确董事责任、完善董事考核和激励制度,要健全董事会组织,包括在董事会内设审计、提名、薪酬委员会,健全董事会工作制度。 要建立对股东负责,由董事会直接监控的职责明确、内外结合、覆盖各个方面的公司监控体系。该体系对外充分重视披露信息,重视接受股东、媒体、公众的监督,对内覆盖从董事会到内部经营单位各环节,内控体制与治理结构结合;董事会对内控承担战略性的监控责任,总经理(CEO)承担主要执行责任;各委员会承担相应责任;健全制度及使各机构、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到位,减少风险。 建立有效的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有关改革的步伐需进一步加大。对非国有企业经营者,重在提升激励约束机制设计的科学化、合理化水平。对经营者作用重大的财务薪酬制度应包括适当的长期激励安排。 (四)修改完善法律,创造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制度完善发展的法律保障 修改宪法,修改有关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有所区别的说法,明确任何合法资产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修改民法,尽快出台物权法、完善债法。有关法人基本制度的规范,应按有利于企事业发展和强化信息披露的方向进行调整完善。 知识产权法要按强化保护(包括个人的有关权利)、实施和结合国情调整的方向进一步健全。 规范企业的各种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要修改公司法;规范集体企业的法律,建议按合作制法的方向调整,集体企业不宜设无产权主体的职工股,但为处理好历史问题可有合适的过渡安排。 经济体论文:亚洲发展中经济体应携手推进结构性改革 中国财政部长楼继伟3日在阿塞拜疆首都巴库发表演讲说,强调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给亚洲地区带来的诸多新挑战,亚洲发展中经济体应加强协作和宏观政策协调,携手推进结构性改革,实现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楼继伟是在巴库举行的亚洲开发银行(亚行)理事会第48届年会上一场主题为“重新审视亚太地区增长潜力和模式”的部长级研讨会上做如上表述的。 亚行预测,亚洲发展中经济体今年仍有望实现6.3%的增长,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0%。但面对更加复杂的内部和外部经济环境,越来越多亚洲国家开始重新审视其增长潜力和模式。 站在十字路口的亚洲经济将走向何方?楼继伟认为,亚洲发展中经济体经受住了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重要的原因就是亚洲经济体自上次亚洲金融危机以来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同时实施了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 不过,楼继伟认为,近些年亚洲经济体增速开始放缓,也暴露出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如人均GDP不高、基础设施落后、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稳定性容易受到外部环境影响等。“应对这些挑战,各国需要调整发展战略,转变发展方式,进一步借助结构性改革拓展新的发展空间”。 面对共同的区域经济发展目标,楼继伟表示,希望亚洲发展中经济体加强区域的互联互通和宏观政策的协调。“中方提出的共建 一带一路 倡议秉持的是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不是替代现有机制,而是要在已有基础上,推动沿线国家实现发展战略对接、优势互补,因此我们欢迎沿线国家和亚洲国家积极参与”。 他指出,亚洲各国也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治理,通过加强南南合作等,积极发出亚洲声音,提升亚洲区域的整体实力。 谈及中国经济,楼继伟说,中国已进入“三期叠加”的经济发展新常态,经济增速从8-9%降到7%左右。中国当前实施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快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此外,针对中国面临的老龄化挑战,楼继伟说,中国一方面努力将储蓄转化为投资以积累国民财富,另一方面,通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及加大对教育、城乡医疗、养老等领域的投入并改革和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流动性,推动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经济体论文:论世界经济体系向板块与网络状并存结构转型 美国着名学者伊曼纽尔·沃勒斯坦(ImmanuelWallerstein)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世界体系理论”。他认为,现代世界经济体系是“中心-边缘”结构,即存在着中心地区、边缘地区和半边缘地区三个组成部分。随着近年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的迅速发展,世界经济体系开始向板块与网络并存结构转型。板块与网络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这种转型将是一个长期的进程。它将对世界政治、经济和国际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一、世界经济体系从“中心-边缘”结构 向板块与网络状并存结构转型的特点 沃勒斯坦认为:“世界体系是一个社会体系,它具有范围、结构、成员集团、合理规则和凝聚力。”他写道:“表现为一个社会体系的特征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即这个体系内的生活是独立自足的,而且这个体系发展的原动力大体上是内在的。”沃勒斯坦提出:“迄今为止只存在过两种不同的世界体系:一种是世界帝国,在这些世界帝国中,存在一个控制大片地域的单一政治体系,不论其有效控制程度减弱到什么程度;而在另一类体系中,在其所有的,或几乎所有的空间不存在这样的单一政治体系”。 根据沃勒斯坦的观点,16世纪以前,“世界性体系”主要表现为一些世界性帝国,如罗马帝国、中华帝国等。从16世纪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开始以西北欧为中心,形成“世界性经济体系”。它不同于“世界性帝国”之处在于,它有一个自成一体的经济网络,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政治中心。在这个世界经济体中占据有优势地位的地区,主要是西欧和北美地区,是中心区域;而广大亚非拉地区,由于受到欧洲国家的殖民统治,或是新独立建成民族国家不久,是这一世界经济体系的边缘区域;在这两者之间的是半边缘区域。三个不同的组成部分承担着三种不同的经济角色:中心区域利用边缘区域提供的原材料和廉价劳动力,生产加工制品向边缘区域销售牟利,并控制世界体系中的金融和贸易市场的运转。边缘区域除了向中心区域提供原材料、初级产品和廉价劳动力,还提供销售市场。半边缘区域介于两者之间:对中心区域部分地充当边缘区域角色;对边缘区域部分地充当中心区域角色。 在冷战时期,根据当时苏联的观点,存在着社会主义市场和资本主义市场这两个平行的世界市场体系。但这只是一个不长的插曲。冷战结束后,这两个平行的世界市场体系变为只有一个单一的世界市场体系。近年来,世界经济体系的结构开始从“中心一边缘”结构向板块与网络并存结构转型,其主要特点有: 1.区域经济合作和区域一体化趋势迅速发展 近年来,区域经济合作和一体化迅猛发展,开始形成欧盟、北美和东亚三个大的经济板块和其他一些较小的经济板块。 欧盟2004年扩大后,拥有25个成员国,人口约4.55亿,总的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2万亿美元。北美自由贸易区1994年开始实施,现在包括美、加、墨三国,人口约4.2亿,总的国内生产总值接近13万亿美元。北美自由贸易区在世界上的影响不亚于欧洲一体化。东亚区域的经济一体化和安全合作进程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强劲。东亚国家已经开始构建“东亚共同体”的进程,中国将与东盟国家于2010年建立自由贸易区。如能实现,它将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总人口将达近20亿,经济规模将超过3万亿美元。日本与东盟签订了一揽子经济合作协议,决定在2012年实现经济合作伙伴计划。韩国已与东盟就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商品自由贸易达成协议。此外,中日韩正在就三国自由贸易安排开展联合学术研究。“东亚共同体”如能建成,将形成与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三足鼎立的态势。 北美和东亚经济板块中既包括发达国家,也包括发展中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走联合自强道路,也建立和加强了一些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形成较小的经济板块,如非洲联盟、东非共同体、萨赫勒-撒哈拉国家共同体、里约集团、南方共同市场、安第斯共同体、阿拉伯国家联盟、海湾合作委员会等。 这些都促使世界经济体系从“中心-边缘”结构开始向板块结构转型。不过,板块与开放并不一定是矛盾的,板块也可以是开放的,出现开放性与板块性并存。 2.跨国公司形成全球网络 跨国公司是当今世界经济中集生产、贸易、投资、金融、技术开发和转移以及其他服务于一体的经营实体,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推动者和体现者。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在全球取得迅速发展。冷战的结束和转型国家的改革开放,更给跨国公司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会。现在,全世界4万多家跨国公司,对外投资总额超过1万亿美元,在世界各地的雇员达到7千万人,已控制世界生产的40%、世界贸易的60%和国际技术贸易的60-70%。全世界100支最大的经济力量中,跨国公司占一半以上,超过许多中小国家。跨国公司正在超越民族国家而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主体,其国际生产和经营正在实现全球范围内的最佳资源配置和生产要素组合。跨国公司占世界上国际直接投资的90%以上,使国际直接投资年均增长近30%。2005年中国出口总额的58%来自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贸易顺差净值占中国贸易顺差总额的83%。同时,跨国公司加速在不同国家建立研发机构,以便最有效地利用当地科技资源,研制出最能适应市场的产品。“跨国公司在这一全球化新阶段中发挥了主导作用”。跨国公司形成的全球网络成为当今世界经济体系的重要特征之一。 3.出现新型的三极贸易体系,若干发展中国家从边缘向半边缘甚至中心转化,但中心区域国家仍能保持中心地位 现在世界上形成一种新型的三极贸易体系。它不仅与过去中心地区与边缘地区之间贸易有所不同,而且是人类历史上几乎从未有过的。第一极是掌握创新工艺和服务的国家,第二极是拥有大量廉价劳动力的国家,第三极是原材料拥有国。第一种贸易是掌握创新工艺和服务的国家与拥有大量廉价劳动力的国家之间进行交换;第二种贸易是低工资地区与原材料拥有国之间进行交换;第三种贸易是拥有自然资源的国家用自己的资源与那些拥有技术的国家进行交换。 虽然掌握创新工艺和服务的国家主要是过去的中心区域,提供原材料和廉价劳动力的国家仍主要是过去的边缘区域,但在贸易中的角色已发生重大变化,过去的中心区域已转变为提供创新工艺和服务为主,而拥有大量廉价劳动力的国家转变为直接生产加工制品出售给那些拥有技术的国家和提供原材料的国家。例如,中国成为“世界工厂和装配车间”。这一方面表明,拥有大量廉价劳动力的国家和提供原材料的国家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有所提高,开始逐渐摆脱边缘化,甚至有些提供原材料的国家已经属于中心区域;另一方面也说明,从“中心-边缘 ”结构向板块与网络并存结构转型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中心区域由于掌握着创新工艺和服务,仍具有很大的优势。例如,服务部门的很大部分-金融服务、很多娱乐性服务,甚至还有教育部门-现在都可以进行贸易。许多服务的可贸易性第一次超过商品。而且,中心区域仍是“技术含量高、资本密集以及高工资产品所在的地区”。 世界经济体系从“中心-边缘”结构开始向板块和网络并存结构转型,是在若干发展中国家从边缘向半边缘甚至中心转化,但中心区域国家仍能保持中心地位的背景下出现的。 二、世界经济体系向板块与网络状并存结构转型的主要原因 1.区域化与区域主义相互促进 区域化(regionalization)与区域主义(regionalism)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区域化是指某一区域内由非国家实体,主要是跨国公司在市场力量影响下进行贸易和投资所推动的区域经济和社会一体化。而区域主义又称“地区主义”,主要是指国家通过进行相互之间的经济合作安排,建立各种多边机制包括区域性的经济合作组织,来推动区域经济和社会一体化。 美国学者约瑟夫·奈认为,国际区域可以界定为地理上相联系的一定数目的国家,它们处于某种程度的相互依赖;国际区域主义就是以区域为基础的国家间的联合或集团的形成。中国学者马孆提出,区域主义具有“国际性、地缘性和组织性。国际性表明了区域主义属于国际关系范畴;地缘性显示了区域主义的存在范围;组织性体现了区域主义的活动空间。”安德鲁·赫里尔认为可以根据社会凝聚力(social cohesiveness)、经济凝聚力(economic cohesiveness)、政治凝聚力(politicalcohesiveness)和组织凝聚力(organization cohesiveness)的程度高低所导致的地区相互依赖程度来分析区域主义。波恩·赫特和A·伊诺塔用“区域融合度”(re-gionness)的概念来表示区域主义的程度,并将区域融合度由低到高分为5个层次:地理区域(region area)、区域复合体(region complex)、区域社会(region society)、区域共同体(region community)、区域国家(region state)。 近年来,世界上区域化与区域主义都获得很大发展,虽然在各地区发展情况有所不同。例如,在欧洲通常是区域主义发展快于区域化并推动这种进展;而在东亚是区域化发展快于区域主义并推动这种进展。 以东亚地区为例。东亚经济的区域化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很快。从1975年至2001年,东亚区域内贸易总量翻了6番,达到年均16%的增长率。中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增长成为其重要发动机之一。中国(包括内地和香港)已成为东亚国家出口商品的主要吸纳市场和贸易出超的重要来源。2004年日本对华贸易总额高达2132.8亿美元,占日本外贸总额的20.1%,首次超过对美国贸易总额。中国成为日本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国也成为韩国最大的出口对象国。1992年,中国与东盟10国的贸易总额仅为80.8亿美元,2003年增加到782.5亿美元,增长了近9倍。而日本与东盟10国的贸易总额2001年已高达近1300亿美元。同时,东亚区域内相互投资也增长很快。例如,从1979年至1987年,东盟国家对华投资的合同金额仅为1700多万美元。而从1988年至1997年的10年中,东盟国家在华投资项目共计13710个,协议外资为399亿美元,实际投入金额为128亿美元。近年来中国对东盟投资年增幅达60%。又如,至2002年,日本和韩国对华投资分别达到363.39亿美元和151.19亿美元,分别排名第3和第6位。2003年韩国海外投资的45.8%是投向中国。这些都促使东亚经济朝一体化方向发展。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在东亚,国家推动的区域主义合作也有很大进展,包括“东盟+3”、3个“东盟+1”机制、中日韩合作机制和东亚首脑会议等。东亚国家实际上已开始构建东亚共同体的进程。这是冷战后东亚崛起和国际地位上升的重要表现。 从某种程度上说,欧盟和北美区域主义发展是世界经济体系中心区域国家力图更长时间维持其中心地位的一种措施。 正如沃勒斯坦指出的:“世界经济体的发展进程趋向于在本身发展过程中扩大不同地区间的经济和社会差距作为一个整体,世界经济体的不同地区之间受益不均的情况可能会同时不断扩大。”区域主义实际上是对这种情况的应对措施,它与区域化相互促进所导致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是世界经济体系结构板块化的重要推动力之一。 2.亚非拉国家独立和其中部分国家走上适合本国国情发展道路使一些边缘地区国家实现跨越式发展 世界经济体系转型的重要特点之一,是一些边缘地区国家实现跨越式发展成为中心地区国家。沃勒斯坦认为:“在现代世界体系的整个历史中,中心国家的各种优势一直在扩大,但特定国家试图留在中心部分内的能力并不是没有受到挑战的事实上,在这种体系内,在长远的历史时期中,从结构上看,优秀分子的循环出现很可能是不可避免的,这意味着在一定时期中某个占统治地位的国家迟早要被另外一个国家取而代之。” 在12世纪,“从经济意义上说,当时西北欧还是一个非常边缘的地区。”但由于工业革命最早在这个地区取得进展,西欧和北欧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18世纪以后成为世界经济体的中心地区。 亚非拉的许多地区在17世纪后逐渐沦为西方国家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在政治上受到沉重压迫的同时,在经济上遭受残酷剥削,导致贫困落后,成为世界经济体系的边缘地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广大亚非拉国家先后赢得民族独立。其中一些发展中国家在重新掌握自己命运后,逐渐探索出适合本国经济发展的道路,成为新兴工业化国家。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走上改革开放道路。苏东巨变后,出现了一批转型国家,其中一些国家也走上一条适合本国的经济发展之路。美国高盛公司将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作为新兴国家中的金砖4国(BRICs),认为它们将成为全球经济中的重量级国家。该公司2005年12月报告预测,如果不出意外的话,中国经济可能会在2040年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经济大国,印度在2033年可能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三经济大国,BRICs总共的国内生产总值可能在2041年超过西方6国(G7减去加拿大)。高盛公司还将孟加拉国、埃及、印尼、伊朗、韩国、墨西哥、尼日利亚、巴基斯坦、菲律宾、土耳其、越南作为排在BRICs之后的新兴的N-11国。这些新兴的金砖4国(BRICs)和N-11国几乎都是过去的边缘地区或半边缘地区国家,现在它们的经济地位正在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几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对比正在发生变化。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2005年,新兴国家经济产值占世界总产值的一半以上。这是自欧洲工业革命以来的第一次。新兴国家经济平均增长速度达到6%,而发达国家是2.4%。这些国家的出口份额增长到42%,而1970年时仅占20%。在货币市场,新兴国家目前拥有的外汇储备占世界的2/30 3.新科技革命发展推动世界经济体系形成网络状结构 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类社会正在经历一场新的科技革命。以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新能源技术和纳米技术等为代表的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科技创新 出现群体突破态势,新的技术群和新的产业群蓬勃发展。科学技术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密集创新时代。许多重大创新出现在学科交叉领域,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相互渗透。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周期越来越短,技术更新速度日益加快。科技与经济、教育、文化、社会等的联系日益紧密。而且,“当今世界收集、储存、获取和传输信息的边际成本正趋近于零,这种情况可谓前所未有。能够进入因特网的人,全球已逾10亿。也许更令人惊异的是,约有15亿人使用移动电话。因特网无线接入潜力无限。” 特别是全球即时通讯技术和先进运输技术的发展,促进跨国公司形成全球范围内的最佳资源配置和生产要素组合,从而推动世界经济体系形成网络型结构。 以信息技术革命为核心的新科技革命在极大地推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同时,还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 4.经济全球化趋势促进世界经济体系形成板块与网络状并存结构 经济全球化是指生产、贸易、投资、金融等经济行为在全球范围的大规模活动,是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与重组,是世界各国经济高度相互依赖和融合的表现。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经济全球化呈现出全方位发展的态势。世界各国之间、各地区之间在经济、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相互渗透和相互依存大大加深,经济间相互流通的障碍不断减弱,经济融合的需求在日益加强。二战后初期,世界贸易额仅为500多亿美元。而到2000年,世界货物贸易总额近6.2万亿美元,世界服务贸易总额达1.4万亿美元,两项相加总额已高达7.6万亿美元。2006年,仅全球商品出口额就将超过10万亿美元,整个出口比重将达到全球产量的30%,而10年前这一比重仅为20%。世界经济正在逐渐地真正形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全球市场加速形成,区域一体化蓬勃发展,世界各国的相互依存达到了空前程度。虽然世界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不断把外部区域变成边缘地区,但在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冲击下,世界经济体系外的国家已屈指可数。 经济全球化趋势从两个方面促进世界经济体系板块与网络并存结构的形成。 首先,跨国公司形成的全球网络成为当今世界经济体系呈现网络型结构的主要原因。特别是中心区域国家跨国公司的全球布局促进了这种网络型结构的发展。 其次,经济全球化趋势导致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中,面对发达国家建立经济集团的情况,广大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加快区域经济合作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以增强自身竞争力。正如沃勒斯坦指出的那样:“世界体系的生命力是由于压力的作用把世界体系结合在一起,而当每个集团不断地试图把它改造得有利于己时,又使这个世界体系分裂了。” 例如,2000年7月,非洲统一组织第36届首脑会议通过《非洲联盟章程》,决定在非洲统一组织基础上成立非洲联盟(简称“非盟”)。2001年7月,非洲统一组织第37届首脑会议通过“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目标是消除贫困,实现可持续发展,开展双边和多边合作,推动非洲大陆经济一体化。2002年7月,非盟正式接替非洲统一组织。非盟有53个成员国。20世纪80年代,非洲国家经济增长超过2%的只有6国,20多个非洲国家经济负增长,被喻为“失落的10年”。20世纪90年代初,非洲在政治动荡和经济困境中苦苦挣扎。1994年经济形势开始逐步改善。非盟成立后,经济明显好转。据世界银行统计,非洲2003年经济增长为3.4%,2004年为3.8%,2005年达5%。2006年1月举行的非盟第六届首脑会议探讨了在非盟基础上建立非洲合众国的可行性。 当前的区域性经济合作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在全球化趋势背景下发展的,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实际上是通向全球化的一个阶段。因此,世界经济体系结构板块化趋势实际上是各国顺应全球化潮流,利用全球化机遇,防止和抵御全球化负面影响的结果之一。经济板块是全球化的一个阶段。许多新型的、多层次、多种类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主要是地缘经济的产物,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区域主义的集中体现。 三、世界经济体系向板块与网络状并存结构转型的主要影响 沃勒斯坦曾预言:“当21世纪中叶资本主义世界体系让位于后继的体系(一个或多个)时,我们将看看这后继体系是否会更平等。我们不能预测它会是一个什么样的体系,但能通过我们目前政治的和道德活的动来影响其结果。占人类四分之一的中国人民,将会在决定人类共同命运中起重大的作用。”从现在来看,板块与网络并存结构将是这种后继的世界经济体系的重要特点之一。 世界经济体系向板块与网络并存结构转型将产生的主要影响包括: 1.既刺激又抑制贸易保护主义 一方面,世界经济体系中的板块化趋势使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近年来,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和欧盟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有所上升。它们经常挥舞反倾销的大棒,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商品设置更多的贸易壁垒。导致这种情况的其中一个原因是世界经济体系中的板块化趋势。 但另一方面,世界经济体系中网络型结构的发展又成为抑制贸易保护主义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在跨国公司的全球网络结构越来越发达的情况下,如果一国对从另一国进口的商品征收高额关税,就可能也打击到本国跨国公司在对方国家投资的企业。这使得贸易保护主义的“双刃剑”作用更为明显。各国在考虑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时将更为谨慎。 2.世界经济重心开始由大西洋地区向亚太地区转移 自18世纪欧美主要国家相继发展成为资本主义强国起,世界经济重心在大西洋地区。近年来,随着中国和其他亚洲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在国际事务中作用的上升,世界经济重心开始由大西洋地区向亚太地区转移。亚太地区人口约30亿,占世界总人口的半数以上。仅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21个成员人口就占世界总人口的45%、国内生产总值(GDP)之和占全球生产总值的57%,拥有全球58%的制造业,贸易占国际贸易的一半以上,增长占全球总量的70%。其中,亚洲在全球国内生产总值中已占23%,而且这一比例仍在上升。亚洲外汇储备总和达2.35万亿美元,占世界外汇总储备的半数以上。2004年东亚地区经济增长率达7.6%,是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在其中,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保持了9%的经济年增长率。2004年中国的外贸总额突破万亿美元,达到11548亿美元,一跃成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其中,同亚太地区的贸易额为7600亿美元,占中国进出口总额的72.7%。印度政府预计,今后5年印度经济将会以7-8%的速度增长。在美国的对外贸易中,出口的1/3、进口的2/5是与亚洲进行的。近年来,美国与亚太地区每年双边贸易总额超过7000亿美元。在新兴的金砖4国(BRICs)中,有两个半是亚洲国家(即中国和印度两国,俄罗斯算半个)。在新兴的N-11国中,有9个是亚洲国家。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认为,世界“经济重心”从大西洋向太平洋地区转移。美国前国务卿亨利·基辛格指出:“在我们这个时代,中国的崛起具有更加重大的历史意义,这实际上标志着世界事务的重心由大西洋地区向太平洋地区的转移。”由于欧美国家现在仍掌握创新工艺和服务的优势,因此其经济中心地位还会保留相当长时期。在这一过渡时期,世界经济体系中将出现欧盟、北美、亚太三个中心区域并存。 3.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机制中将会有更大的发言权 由于世界经济体系中原有的“中心一边缘”结构逐渐转型为板块与网络并存结构,新的世界经济体系与原来的体系相比将显得较为平等。 现有 的国际经济机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建立起来的,包括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贸易组织(WTO)等。美国等西方国家在这些国际经济机制中占主导地位。 随着亚洲国家的崛起和若干发展中国家逐渐摆脱边缘地区的地位,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机制中的影响力和发言权有望上升。例如,2006年4月,美国国际经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美国财政部前部长助理埃德温·杜鲁门(EdwinTruman)发表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战略》一书,其中提出关于IMF改革的建议。他认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经失去了其独特作用,面临着身份危机,正在失去许多主要新兴市场国家以及工业化国家的支持。他提出的三个建议之一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重新调整其投票权的分配,立即将至少10%的投票权从传统工业化国家转移给新兴市场国家,特别是亚洲国家。这一重新调整只有通过提高IMF份额才能实现。与此同时,他建议欧盟应承诺逐步将其在IMF的代表权集中为一个席位。为此,欧盟应在2006年底前启动这一程序,先将10个席位减为7个席位。美国应说服欧盟加快这一进程。他还建议,在选择下一任IMF总裁和世界银行行长时,应实施公开和透明的程序,放弃现行的IMF总裁由欧洲人担任和世界银行行长由美国人担任的做法。 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和推动国际经济秩序向公正合理的方向转变,依靠区域合作组织协调在国际组织谈判中的立场。例如,非洲联盟贸易部长会议2006年4月14日通过的《内罗毕宣言》表示,非洲国家将继续为在2006年底前完成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而努力,有关各方必须履行在多哈回合中所作的有关推动发展的承诺,以使非洲国家和其他地区的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需要和关切得到重视。与会部长们提出,欧盟和美国必须重视它们同非洲之间贸易不平衡问题,必须大幅削减扭曲贸易的各种补贴。 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发挥相互之间经济的互补性,避免强国与弱国之间的不平等竞争,也在推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自主区域一体化。例如,美国在十几年前提出建立“美洲自由贸易区计划”。但美国一边谈判,一边加强贸易保护主义的做法使拉美国家对美国的提议疑虑重重。近年来,美国相继对进口钢材提高关税,对中美洲和加勒比国家取消服装进口优惠,特别是美国国会通过新农业法案,大大增加了对农业的补贴,这些保护主义措施引起了拉美国家的强烈不满。为应对在该地区拥有经济垄断地位的美国主导的“美洲自由贸易区计划”,委内瑞拉总统查韦斯2004年提出“美洲玻利瓦尔替代方案”。该方案主张“在团结、合作的基础上实现拉美和加勒比地区一体化”。2006年4月,委内瑞拉、玻利维亚、古巴签署关于玻利维亚正式加入“美洲玻利瓦尔替代方案”的协议以及旨在加强三国经济合作的《人民贸易协定》。这将对拉美地区的政治经济格局产生深刻影响。 4.将促进整个国际体系的转型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迅猛发展,世界正逐渐进入全球化时代,这一时代的主题是和平与发展。 国际政治经济学认为,国际经济相互依存正在改变国际关系的性质;同时,政治体系影响经济体系,政治因素影响经济政策的制定。世界经济体系从“中心一边缘”结构向板块与网络并存结构转型,不可避免地促进整个国际体系的转型,对国际体系中的“金字塔”型等级制结构是一个重大冲击,从而将使未来的国际体系建立在较为平等的经济基础上。 现存国际体系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基础上的无政府状态下的均势体系。近年来,特别是冷战结束后,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世界多极化趋势不断发展和各国之间共同利益的增加,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均势体系正在逐渐向以相互依存状态为主要特征的新的国际体系演变。 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和经济秩序应该建立在这种以相互依存状态为主要特征的新的国际体系基础上,并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从理论上来说,建立在均势基础上的多极化难以实现持久和平,这是因为经济和政治不平衡发展的规律会一直起作用。而建立在相互依存基础上的多极化才能真正实现大国之间的和平。 从长远来说,相互依存状态的国际体系还将继续发展为一体化条件下的国际体系,这将为进一步建立和谐世界奠定基础。因为随着世界力量结构多样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力量之间的关系将由平衡发展到均衡,再发展到和谐。因为国家利益仍将是各国最优先考虑的因素,所以和谐实际上将必然是建立在各国间经济一体化和政治一体化基础上的利益和谐。只有建立在利益和谐基础上的国际政治和经济新秩序,才能有助于实现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经济体论文:市场经济体制中财政存在的理论基础 陈永 市场经济体制指的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经济运行体制。而财政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一种手段,它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存在的必要性是什么?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国家的存在是财政存在的充要条件 财政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国家在出现后,它并不进行生产。然而,为了维持它自身的存在和运转,国家又必须从国民收入中分到一块来满足自己的需要。由于国家不进行生产,它不可能通过交换的形式来获取它所需的社会产品,它所拥有并能加以运用的,只有强制性政治权力。国家凭借强制性的政治权力参加社会产品的分配,就是原始的税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另一方面,国家为了维持自身存在和运转消耗社会产品的过程,就是财政支出。因此,国家的存在是财政存在的充要条件。只要国家存在,财政就能够存在;只要国家存在,财政就必然存在。财政的存在,只需要国家这个唯一的前提。可以说,财政是国家内生的一种东西。从古代的奴隶制国家、封建国家,到现代的计划经济国家,无不如此。在执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中,国家仍然是财政存在的充要条件。与财政的这种存在必要性相关的是财政筹集收入的职能。 二、 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得到了扩展。 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导作用,市场上的一切经济行为都是按照价格机制运作。古典经济学家们认为,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可以通过供求双方的自发调节,使资源配置和社会生产达到最优状态,即所谓的“帕累托最优”。如果情况真是这样,财政的作用就应该只限于筹集政府收入,它存在的必要性也就只是源于国家的存在。但是,我们看到,现实情况并不是这么理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对财政存在必要性的认识还应该更进一步。问题主要在于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只是经济学研究中的一种理想,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具备形成完全竞争市场所需的全部条件。而只要有某一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市场机制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上就有可能出现失灵。 西方经济学家对市场失灵现象进行了分析,认为导致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的根本原因在于价格信号并非总是能如实反映社会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成本。具体来说,市场失灵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领域。西方经济学认为产品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萨缪尔森在其《公共支出的纯理论》(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一文中给出了公共产品的定义:纯粹的公共产品指的是这样的物品或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物品或劳务消费的减少。西方经济学家根据萨缪尔森的定义,总结了公共产品相对于私人产品的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由于公共产品具有上述特征,市场对公共产品的生产进行资源配置时,就会出现失灵的现象。一般来说,由于“免费搭车”现象的存在,完全由市场决定的公共产品的生产量是不足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应该设法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 2、外部效应 所谓外部效应,是指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之间或私人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效益之间的非一致性。即某些个人或厂商的经济行为影响了他人或厂商。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由于私人经济主体主要以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对于带有外部效应的物品或劳务的供给不是过多就是不足。外部效应除了影响社会经济效率之外,由于外部效应导致的成本或报酬分担不合理,它也会妨碍社会的公平。所以政府应当对外部效应进行矫正,将外部的成本或报酬内部化,使带有外部效应的产品的生产数量改变到合理的水平。 3、垄断 当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减少其产品的供给,使其产品的售价高于边际生产成本时,就形成了垄断。由于垄断者能够操纵市场价格,它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办法是将其产量确定在产品边际效益等于边际生产成本的水平上。结果是造成市场上该产品的供给量不足,价格偏高,造成社会效率的损失。对此,政府部门应该进行干预,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保护有效竞争,排除垄断对资源有效配置的扭曲,强迫或鼓励垄断者增加产量,降低价格,使该产品的售价等于其社会边际成本,以避免社会效率的损失。还有一些行业的规模效应很明显,如果政府不加干预,就会自然形成垄断。对这种自然垄断行业,政府也应该及时加以干预,也可以划归政府来经营。 4、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 信息经济学的观点认为,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掌握的信息总是不完全的,要获得更多的信息,需要付出“信息搜寻”成本;此外,市场在交易中总是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一方总是比另一方有着更多的信息或有着更低的信息搜寻成本。由于市场经济主体在交易中总是根据自己所拥有的信息作出决策的,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市场失灵,资源配置偏离帕雷托最优。 5、宏观经济领域的失灵 市场机制在实现资源配置方面的失灵,不仅在微观经济中表现为上述偏离帕雷托最优的情况,市场失灵同样也反映在宏观经济领域中。对宏观经济领域中资源配置效率的考察所依据的指标主要有:就业水平、物价水平和经济增长状况。但自发的市场机制并不能自行趋向于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适度的经济增长。市场失灵在宏观经济领域中主要表现为收入分配不公和经济波动与失衡。为此,政府也必须对经济进行调控。 但在现实中,市场失灵并没有使市场经济制度崩溃,经济学家们普遍认为,在现实中应该有一条挽救市场失灵的途径。 其中,除了认为应由政府干预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观点之外,还有一些经济学家主张通过扩大市场覆盖面(即市场完全化)和提高市场效率来挽救市场失灵,但在实践中都是不成功的。西方经济学家在对多种解决市场失灵的方法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要优化资源配置,必须由政府进行干预。这就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存在必要性的又一体现。 于其他手段相比,财政手段在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中具有以下优势: 1、财政手段比较灵活,税率和补贴额可以根据外部性情况及时加以调整。 2、财政手段的管理费用低,避免了产权界定和市场交易的巨大费用。 3、财政手段在技术上比界定产权、扩大市场覆盖面更易于操作。 三.市场经济体制中财政职能的界定 根据上述对财政存在必要性的分析,可以得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财政所应具有的职能。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经济的调节应以市场机制为主,在市场机制能够完成资源有效配置的领域,政府就没必要介入。只有发生市场失灵时,政府才应该介入其中。但政府介入的最终目的仍是为了维护或确保市场的正常运作,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财政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之一,它的职能也只能限定在市场失灵的范围内。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的职能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资源配置职能。 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主要体现在提供公共产品上。公共产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决定了它难以由私人部门通过市场提供,只能有财政来进行供给。其次,财政履行资源配置的职能还可以实现外部 效应的内部化,并解决垄断的问题。 2、 收入分配职能。 我们在前面提到,在市场机制作用下所决定的初次分配状况极不公平。这样客观上就要求社会有一种有助于实现公平的再分配机制。市场本身不能提供这种再分配机制,只有依靠政府以非市场的财政手段来完成这一任务。在这一点上,财政可以说天然地具有作为进行再分配工具的有利条件——强制课税权。这使得财政可以大规模地介入国民收入分配,通过税制设计上的巧妙安排,如征收累进的所得税,把资金从那些收入偏高的人们手中征集上来,然后,再通过各种类型的转移性支出项目,如医疗保险、食品券补贴等,把资金转移给那些收入偏低的人们。 3、 稳定经济职能。所谓稳定经济,就是指政府作为市场上的一种经济力量,运用宏观上的经济政策手段有意识地影响、调控经济,实现就业水平、通货膨胀水平及经济增长的协调。这一职能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不可能自动、平稳地向前发展的认识基础上的。在政府所拥有的各种宏观经济政策手段中,财政的地位举足轻重,它在维持总供求的大体平衡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总需求超过总供给时,政府可以减少财政支出或增加税收,通过压缩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需求来抑制社会总需求。在总需求小于总供给时,财政又可以通过扩张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需求来扩大社会总需求。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财政上的制度性安排,使财政发挥某种“自动”的稳定作用。 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关于财政职能范围的界定,众说纷纭。通过对财政存在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可以更清楚的认识这一问题。 来源:江苏财经信息网 经济体论文:论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完善 一、引言 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环境和发展研究已成为当今世界的重要课题。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环境资源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正日益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从而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发展最快的法律之一。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环保法是多部门法发展的结果,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不仅使其成为环境法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使其原理成为环保法理论体系的重要支柱。 我国是一个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正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随着我国现代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不仅给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带来空前繁荣,也造成了许多环境问题。一方面使原本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凸显出来,另一方面也使得原本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些内容因不适应当前的形势而亟待修改。1下文将就我国现行的环保法的体系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及产生这些缺陷的原因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有关建议,以期不断完善我国的环保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环保法体系的缺陷及原因 关于我国环保法体系的划分方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普遍都认为环保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形成了以宪法关于环境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一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其他相关部门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补充,以及包括污染纺织、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体系。2但由于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产生新的环境问题,且我国的环保法体系相当一部分带有浓厚的计划体制色彩,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上述这些缺陷日益阻碍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迫切要求加大力度完善我国的环保法体系。以下将从这些缺陷产生的原因出发,分别论述之: ㈠、体系外部原因所带来的缺陷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新的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不断出现,必然要求新的环保法的制定实施,再继之便是环境司法要适应新的环保法体系的要求。体现在外部层次上,即为立法上的空白,亦可称为滞后性。所谓滞后性,指环保法在时间上总是落后于环境问题的要求及实践发展。滞后现象已为各国环境法的发展历史所证明。有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这种滞后性:3⑴、国家权力观念。环境问题只有发展到影响社会安定和发展时才成为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对象。⑵、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和环境意识。一般说来,环境意识落后于环境问题的发展程度,而环境意识在行政管理领域又直接制约着管理制度,这必然带来滞后性。⑶、反馈机制自身的限制。系统的复杂性,反馈环节的多元化及立法程序上的时间限制都会引起这种滞后性。从解决方法上看,滞后性只能事后进行完善,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当然,立法时在现实可行性基础上充分考虑环境问题的发展趋势,使立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这在实践中是可行的,也是可取的。 ㈡、体系内部原因所引起的缺陷 从环保法体系内部来看,作为体系组成部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改变都会相应地改变环保法体系的内容和影响环保法的执行。而且,从整体上看,我国现有环保法体系的结构还不完整,子系统不周全,导致系统功能不完善,使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中的某些环节尚无适当的控制手段。具体说来有: 1、功能不协调。从实践上看,它表现为某一环境问题未被调整或进行了互相矛盾的调整,亦即有的环境法律系统间作用互相矛盾或存在空白点。初步看来,这有两个原因:⑴、系统结构不完整,某些应有的法律制度尚未确定。(这和立法的滞后性是有根本区别的)⑵、系统结构不合理,有的制度间未能很好地配合。如排无收费和水源利用政策及市政工程管理等方面就存在着配合不周的问题。 2、有的子系统不符合技术合理性。环境问题首先作为一个技术经济问题而存在,其产生原因是各类技术的不合理运用,最终解决也只能依靠技术进步。环保法要产生有效的作用,它本身必须合理,即:⑴、内容满足技术合理性。许多制度是环境保护领域内技术规范的发展,应符合环境科学的规律和要求。⑵、结构满足操作技术合理性。环保法是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整控制的一种工具和方法,必须有适应的结构和程序保证操作上的合理性,使之符合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一般规律。4但是,目前我国环保法在这两方面或多或少存在某些问题,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共参与问题、现场检查制度问题、“三同时”制度问题,等等。总的看来,作为技术性很强的环保法,在我国并未体现出这一特点,而更多的是一般的原则制度的规定。 三、环保法体系的完善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这段期间也是政治、经济、社会变动最大的时期。环境立法问题就在这高度变迁的时空中,不断受到试炼,不断受到调适。由此而形成的环保法,也就因而带有浓厚的动态气息。现阶段完善我国的环保法,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㈠、环境立法对完善环保法的前提作用 这里所讲的立法,仅包括制定新的法律规范。没有环境立法,就没有环保法体系,环境司法更无从谈起。因此,完善环境立法是完善环保法体系的一个前提条件。而“立法的发动、进度及内容未必单纯是事理与民意的结果,而会 因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静态结构和动态发展而有不同的演变。”5目前,尽管环境立法领域空前活跃,但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来看,还未能完全跟上。因此,加强环境立法,完善环保法体系,促进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是一个十分迫切的任务。 鉴于环境问题的四项特色即科技关联、利益冲突、隔代平衡、国际关联,6当前加强环境立法,完善我国环保法体系,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⑴、环境立法要突出自然规律。环境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因此,环境立法要突出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与发展。⑵、环境立法要充分体现经济规律。环境问题使经济发展的产物,各国实践证明,只有发展经济,才能最终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环境立法时,要充分体现经济规律的要求,以环境保护来促进经济的发展,用法律来教育人们提高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辩证关系的认识,以环保来促进经济的发展。⑶、环境立法要体现“地球一体”的观点。在国际关联的特色之下,环境行政容易衍生外交、国防及国际势力介入等现象,造成环境问题的复杂化。7故环境立法应从整体角度考虑环境问题,把我国的环境问题纳入世界环境问题的范围内进行考虑。 此外,在立法的进程中,应见贤思齐,认真学习环保先进国家的制度和经验,并可以有条件地援用欧美、日本等国环境法律所通用的管制手段,以便及时、高效地解决环境问题。 ㈡、健全现有制度,协调体系内部的功能 1、从技术上完善现存的相关制度。这是改善环保法体系的重要措施。首先,应加大处罚力度。可适当引用不同程度的刑罚,但应认识到环境问题多元因应的执行手段中,刑罚只是其中的一种,且适用刑罚不得背离环境问题的特质与刑罚最后手段的定位。其次,应加强科技在解决环境问题的作用,事实上科技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建议在现行环保法体系的基本原则中加入“科技促进”一项,以彰显科技的重要性。再次,“公共参与”这一原则在立法中虽得到体现,但在现实的决策运行中,却往往抛开公共力量而自行决策,或多或少地损害了公共的利益。故有必要将公共参与落实到实处,如通过听证、质询、述职等途径将之制度化。但同时也应注意不宜一味主张多参与,而应在参与的时机、范围、方式与效力上,妥为规划,并由整体的角度出发,健全相应辅助措施,以免造成公共参与的错置。 2、协调各制度的功能。各制度的协调依赖于其内容衔接和控制手段的协调,即⑴、内容衔接,不留任何空白点,控制环境行为的各主要方面和环节。⑵、内容协同,功能协调,制度间不应有矛盾点。这是由环保法体系内部各组成部分具有共同目的性所决定了的。
浅谈医疗纠纷防范机制:县级医院院前急救如何防范医疗纠纷 摘要 目的:在院前急救时如何防范医疗纠纷医疗投诉的发生。方法:科室要加大对院前急救工作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医疗行为,加强院前急救规范化管理,增加急救设备,学习及了解相应医疗法律法规,定期组织医护人员业务学习,以提高急救人员素质,重视人性化服务,强化服务理念,提高院前急救的医疗服务质量。结果:通过上述管理措施未出现一起医疗纠纷,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结论: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可以防范医疗差错,医疗纠纷的发生。 关键词 院前急救 医疗纠纷 防范 及时有效的院前急救,为进一步诊治创造条件,提高抢救成功率,减少致残率,具有重要意义[1]。如何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是从事急救医学事业的医护人员每天要面对的问题。自平罗县人民医院120急救系统开通以来,接诊患者数万人次。现就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浅谈一下院前急救中存在的医疗隐患及值得推广的防范对策。 医疗纠纷常见的原因 患方因素:由于患方缺乏一定的医疗知识,对疾病的治疗、医疗意外、并发症、病情发展缺乏认识。尤其对起病急,病情发展迅速,治疗效果不好的疾病,抢救治疗的结果与患者家属期望相差甚远,因此容易导致医患之间产生纠纷。 医方因素:①救护车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由于院前急救的患者起病急,病情危重,患者及家属十分期望一拨打“120”,医务人员就能够立即赶到现场急救。由于年轻护士多,经验不足,有时接听120急救电话时,未记或记错出诊地点或联系方式,或记录不详细,导致空诊或延误出诊。②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差,急救药品、器材准备不齐。院前急救过程中没有体现出急字,或对患者的痛苦漠不关心,说话不讲究方式方法,态度粗暴,口气生硬。或出诊时急救药品、抢救器材带不全而延误抢救时机。③医护人员的急救技能不够熟练主要是参加院前急救的医护人员技术参差不齐,刚毕业的医生护士多,经验和应急能力差,抢救时一旦出现失误,容易给患者、家属抓住把柄引起纠纷。④医疗护理文书书写不重视:部分医护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差,不重视院前危急重患者的告知及签字。抢救结束后未能及时、全面记录院前急救过程及患者病情变化,不写出诊病历或出诊病历书写不详细,不记录到达时间及返回时间。⑤转运途中安全隐患:如患者转送医院途中有时有的医生坐在副驾驶位置,未与护士一同守护在患者身边,患者病情变化时不能及时救治;有时医护人员在救护车上在患者及家属面前谈论与患者病情无关的事等,一旦患者转运途中病情恶化,便会引起纠纷。 防范措施 加强急救人员法制教育及急救能力:每周定期组织科室人员业务学习,除学习相关急救知识、急救技能外,还不定期进行突发事件急救演练,以提高急救能力及出诊速度,并请法律专业人士给我们教授一些法律法规知识,使我们懂得了如何防范医疗纠纷、提升了急救服务能力,提高了急救水平。 及时出诊,确保在规定时间内(5分钟)出诊,科室除要求出诊的医务24小时在科室待命,抢救药品、抢救设备、车辆处于应急备用状态外,还要求平时接求救电话时尽量要问清楚地址,问清病史,这样就可以根据患者病情带急救药品、仪器,保证到达现场后抢救工作能顺利进行。并要求司机及医护人员出车后再次拨打家属及路人打来的求救电话,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到达现场,并电话指导他们自救。 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我们医院是全县最大一家医院,而我们急诊科又是我院最大的一个科室,它承担着全县30万群众院前院内急救任务。救死扶伤,防病救灾是我们的职责和义务。作为急救人员,首先要有敬业精神,树立一切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急患者之所急,想患者之所想,要熟练掌握各种急救技能和急救技术,要有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精神,同时还要有过硬的心理素质,现场要沉着冷静,抢救技术准确到位,使家属和患者满意。 强化服务理念,规范出诊人员医疗行为,重视人性化服务,要加强医患沟通积极配合抢救。在现场要善于向患者及家属交待病情,以取得患者及家属的信任。 强化风险意识:由于院前急救行业的特殊性,它具有紧急抢救性、高技术性、结果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2]。而院前急救面对的是病情错综复杂,年龄大小不一,病情急、重不同,所受教育及社会背景不同的各种患病人群,其病情变化中隐藏着一些不可知因素,稍有疏忽,可能铸成大错[3]。院前急救医务人员应有高度的风险意识和预判能力,对危重患者的病情变化要有预见性。履行告知义务,对病情危重不宜转运者,告知家属,征得家属同意签字后方可转运,转运过程中要仔细观察病情变化随时做好抢救准备并及时记好抢救记录。 加强医疗文书书写质量,规范院前急救病例的书写。在做好院前急救任务的同时,要及时准确地书写院前出诊病例,除记录病情变化及抢救措施外,一定要记录好出车时时间。到达现场时间、上车时间、到医院时间及抢救用药的时间,使记录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4]。 确保救护车车位固定,急救通道畅通,改善停车环境,避免暴晒和严冬对车辆影响。车辆行驶到一定公里数或达到使用年限一定进行报废,更换新车。并对现使用中的救护车要定期消毒,保养维修,出车前检查确保无故障行车。增添完善车载急救设备,如除颤仪、车载呼吸机等。确保医疗设备完好,专人负责、定时充电、定期检查、保养、消毒、维修或更换。保证氧气充足、药品、物品品种齐全、无过期。 加强急救知识的宣传:“院前急救”在大多老百姓心中是个非常陌生的词语,他们只知道出车祸了,生病了打120然后焦急的等待,不懂得急救知识,还有部分对急救知识的缺乏,错误的处理患者导致二次损伤或加重损伤等等都会成为纠纷中一些常见的因素。做好宣传、培训工作能让人们能了解急救并学会一些关键的自救的方法,能尽量争取宝贵的时间,更好的抢救患者的同时也能免除一些不必要的医疗纠纷。我科已经在县城多家中小学校进行了宣传培训工作,以后还要继续加大宣传培训范围和增加活动次数。 浅谈医疗纠纷防范机制:浅谈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摘要:发挥一线医务人员在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中的重要作用,要善于从患方消费心理学角度和经常检视医疗行为的方法,去观察、发现医疗纠纷隐患,早发现,重点防范。要学会掌握患方心理,疏导患方心理问题。要有做好证据的收集整理和保全的意识以及避开激烈矛盾保护自身不受伤害的意识。学会“冷处理”,等待和引导患者理智的时候调处医疗纠纷。在医疗服务中,始终坚持尊重患者权利,增进与患方的亲切感,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护人员;防范和处理 1 医疗纠纷的现状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维权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正呈增加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也增加了医疗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医院合法的经济效益,挫伤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医院和医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因此,调解和处理棘手的医疗纠纷成了门诊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内容。医疗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工作,具有难度大、技术性强、环节多、工作量大的特点。面对形形色色、令人头痛的医疗纠纷,医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也不论是何种类型的,更不论最终采取什么方式予以解决的医疗纠纷,均会对社会、医患双方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因此,在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理的前提下,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了医疗纠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医疗纠纷造成的不良影响。 2 患方经济状况及对医疗付费的态度 从消费行为角度观察,经济状况拮据或对经济支出计较的人群,易在收费项目上引申对医疗服务项目合理性产生质疑,引发医疗纠纷,有的试图通过质疑免除某项费用,有的则希望得到加倍赔偿。 3 患者关系人及关系人对医疗方案的态度 法律上,患者的身体处置权属于患者本人,实践上,大多数情况下,患者关系人起到很大作用,因此,不仅要观察患者本人的行为,还应观察患者关系人的行为,特别是病重、病危患者的关系人的行为,当患者的关系人可能对医疗行为挑剔时,预示着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有时关系人很可能是医疗纠纷的始作俑者医疗服务行为自我检视 任何一点医疗服务行为缺陷都有可能成为医疗纠纷的“隐患”,重点从以下几点去识别。 3.1 诊疗方案是否符合医疗原则 诊疗方案是医生依据病情分析判断制定出来的,可能会出现不完全正确,或遗漏,或不属于最佳,但必须符合医疗原则,做到应该分析判断到的必须分析判断,不应出现有违医疗原则现象。 3.2 医疗行为有无引起对患者的损害结果 患者往往注重结果,对造成结果的原因却避而不谈;而医师更注重产生结果的过程和原因,任何一种医疗行为造成对患者身体的损害都可能引发医疗纠纷,处理时要区分难于避免和可避免两种情形。 3.3 加强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 (1)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规范服务语言,积极提倡礼貌用语。在诊疗过程中通过加强对病人疾病知识的健康教育、解释沟通、心理护理等,建立融洽的医患关系,努力提高对病人的服务满意度。 (2)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对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人员要认真查处,责任到人。 (3))建立培训考核制度,严格实习生、进修人员的管理,明确带教人员的责任。 (4)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医疗技术质量的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从严把好质量关,使医疗技术操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标准。 总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在医疗活动中绝不能违反医疗卫生方面的国家法律或职业规范,杜绝失职行为是医院避免医疗纠纷的根本方法。 3.4 改善就诊环境,方便病人就诊 积极改善诊疗区的医疗条件和基本设施,努力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患者的需要,调整门诊布局,方便病人就诊,努力创建“花园式环境,宾馆式服务”的现代化医院,彻底消除病人挂号、收费、取药排队的现象。建立便民服务措施,如供应茶水、免费邮寄化验单、设立健康教育咨询台、值班主任及时解决病人的需求等,形成便民服务流程和网络。 3.5 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1)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医护人员要有纠纷意识,医院医务人员应更新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和纠纷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若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病人的不满,就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3)医护人员要有举证责任意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使医疗机构承担了较大的责任。在医疗诉讼案件中,原告病人只需证明自己曾在被告处接受过诊疗并在诊疗后出现了人身损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此后,举证责任的“皮球”就踢给了被告――医院,由医院提供证据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医院不能提供充足有利的证据,即举证不利,将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医务人员应当有举证责任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不能重治疗、轻病历,不能光做不记或光说不记。病历不仅是记载病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诊疗理活动的医疗文书,也可能成为以后出现医疗纠纷时的法律文书,成为决定自己在医疗官司中命运的重要证据。 4 结语 医疗纠纷具有放大效应,最初发生时如果不及时干预和处理,会逐步升级。对待医疗纠纷,预防是根本,而一线医务人员在预防医疗纠纷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一线医务人员在始终保持规范的医疗服务行为的同时,应善于识别医疗纠纷隐患,加强医患沟通,要学会“治病”的同时“治人”,掌握患者的心理动态,尊重患者权利,帮助患者解决心理问题,化解医患矛盾。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注意倾听患方诉求,切忌无“裁判”情况下的争议,注意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和证据的收集整理,学会在患方冷静的时候沟通,尽可能使医疗纠纷能在患方理智的时候处理。 浅谈医疗纠纷防范机制:医疗纠纷管理实践与防范策略 摘 要: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医生和病人也会发生一些矛盾,自始至终医生和病人的关系都很微妙,如何处理好医患关系是大家一直以来都很关心的问题。医疗纠纷也是医学界十分重视的问题,医院要用积极的心态处理医患关系,不怕医生和病人有矛盾,一旦发生矛盾就要尽快解决问题,把矛盾控制在最小化。本文通过详细谈论了医疗纠纷的管理方法和方法策略,在大体上解决了医院和病人产生矛盾时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旨在为大家提供帮助。 关键词:医疗纠纷;方法计划;医院病人 一、医疗纠纷的管理方法 (一)安抚家属和分析原因 医生和病人都不希望发生医疗纠纷,但是如果真的发生了,医院和病人家属必须直面问题,尽早找出过错方和解决问题。在发生医疗纠纷的第一时间,医院要尽力做好安抚病人家属的职责,因为这个时候病人的情况一定很危险,病人家属也很担心病人的安危。医院出于人道主义要照顾好病人家属,让病人家属的心得到温暖,缓解病人家属伤心焦灼的心情,也会让病人家属感受到医院是负责任的。与此同时,医院领导部门要召集相应科室的主任、医生和护士开会分析病人的病历和手术执行计划,找到是不是因为医院医生的处置不妥当而造成病人出现意外。在找原因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为防止徇私舞弊的现象发生,也给病人家属一个真实有信的医院形象。 (二)医院管理部门和医生的自我改进 医院可以对出现医疗纠纷几率较大的科室多强管理,让该科室医护人员多多注意和时时刻刻认真工作,防止发生医疗纠纷。在全院范围内强调医患关系,要求每个医生服务态度必须要改进。这样做才能把发生医疗纠纷发生的概率降至最低,才能让病人重新感到医院和医生是最亲近的人。 二、医疗纠纷的防范方法 (一)医生和护士从心中做起 和病人最直接接触的人是医生,医生代表着医院的形象,医生和病人交谈时的表情和语言,就会让病人对医院产生第一直觉。医生对病人要关心体贴,医生对待病人的态度要好,给病人一种亲切感,让病人及家属着急焦灼的心情得到缓解,让病人相信医生,让病人信赖医院。 医生的专业水平一定要高,医生写的医嘱关系着病人的生命,所以医生也要时时补充新的医疗知识,要在医疗方面不停息的学习。医生一定要有责任心,更不能嫌麻烦,医生的一份细心可能就会挽救一个病人的生命,医生多留心一点病人的发病症状,可能就不会出现误诊的情况。同时心里也要时刻注意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护士的工作状态要高度集中,比如在分发药品时,不能有一丝懈怠工作必须认真。如果有任何错误发生,那就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所以在工作必须兢兢业业不能有一丝马虎。 (二)治疗过程透明化 往往病人到了医院,还不知道做了几项治疗拿了什么药,几百元甚至几千元就已经花完了,这就容易发生医疗纠纷。从挂号看病到拿药,或者住院进行手术治疗,都要对病人和病人家属做到透明化处理。缴费要透明化,治疗方案要透明化。医生和护士不能嫌弃病人的咨询麻烦,如果哪一部分存在问题,医生护士一定要配合病人解决问题。透明化处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生和患者的关系,降低了医疗纠纷发生的概率。 病人的手术方案和手术过程中存在的危险一定要详细的告知病人及家属,让他们做好心理准备。即使最后手术真的出现了预期的问题,病人会减少责怪医院和医生不尽心工作和工作出现失误的问题,这就是透明化的好处。医生和护士对病人要注意的事项要反复强调,以防病人因吃过量药或者吃了不能吃的东西而造成病情加重。透明化处理问题让病人清楚自己的治疗方案,病人清楚自己病的严重程度,使病人在心里早早的做好了准备,降低了医疗纠纷发生的机率。医生护士和病人一起致力于改善现在的医患关系,让医生和病人成为一家人,共筑良好的医院秩序和亲近友善的氛围。 三、结束语 虽然人人都说医疗纠纷问题不好解决,但是医院和医生就是要把这个问题彻底解决。从医生和护士做起,让病人及家属重新认识医生和护士还有医院这个大环境。改善医患关系,医生护士和病人都要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医生和护士要尽自己的全力治疗病人,病人要对医生和护士有信心,一起携手克服病魔。希望本文所说的管理方法和防范措施可以帮到医疗工作者,今后若有更有效的解决办法要及时补充进恚一起下定决心改善医生和病人的关系,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的机率。 浅谈医疗纠纷防范机制:护患沟通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及防范医疗纠纷中的临床效果评价 【摘要】 目的 评价和探究护患沟通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及防范医疗纠纷中的临床效果。方法 选取500例门诊治疗的患者作为试验组, 均应用护患沟通技巧, 另选取同期门诊治疗的500例患者为对照组, 均给予常规护理。观察两组患者医疗纠纷事件发生情况及满意度。结果 试验组医疗纠纷发生率为0.8%, 患者满意度为96.45%, 对照组患者医疗纠纷发生率为5.8%, 患者满意度为81.2%, 观察组患者医疗纠纷发生率少于对照组, 满意度高于对照组, 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关键词】 护患沟通;医患关系;医疗纠纷;临床效果 护患关系是患者与护士在护理过程中形成和建立起来的人际关系, 它直接影响着患者的心理变化, 与患者的康复有着密切的联系[1]。而护患沟通是保证和维持护患关系重要步骤, 它是指护理人员针对患者住院期间的相关适宜及时的和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反馈和沟通。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医疗水平的提高, 人们对医院的护理质量更加重视。不良护患沟通不仅影响患者的治疗效果, 增加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率。还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阻碍社会的发展。本文根据目前护患关系现状, 系统性调查2015年7月~2016年7月本院门诊治疗的患者500例作为此次报告的研究对象。评价和探究护患沟通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及防范医疗纠纷中的临床效果。详细见以下报告。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取2015年7月~2016年7月本院门诊治疗的患者500例作为试验组, 另选取同期本院门诊治疗的500例患者为对照组。其中, 患者年龄19~74岁, 平均年龄(35.8±12.7)岁。体重48~65 kg, 平均体重(59.3±1.9)kg。 1. 2 方法 1. 2. 1 调查问卷 结合研究期间患者的护理需求以及在实际护理中出现的障碍, 制定一份详细的调查问卷。其中包括10项指标:①主动交流必要性。②住院环境的安静。③耐心倾听诉说。④告知病情变化。⑤信任护士解释。⑥在意护士态度。⑦检查结果明细。⑧护士仪表是否端庄。⑨是否进行心理诊疗。⑩就诊等候时间长短。由专门的护理人员进行问卷调查统计, 并统一的收回、整理, 然后分析。 1. 2. 2 护理方法 对照组患者给予常规护理进行干预。试验组患者均应用护患沟通技巧进行治疗, 具体方法:①注重仪容仪表。保持自身的干净整洁, 给患者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全面了解患者疾病治疗和兴趣爱好等, 为建立良好的护患沟通奠定坚实基础。提高护理人员的自身修养, 给予患者真诚、信心和爱。并有效的和患者进行沟通, 消除患者的消极心理。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 保证了患者的治疗效果。②尊重患者。患者护理期间应该充分的尊重患者, 尽量避免陌生、刺激的语言, 例如编号和床位号等。也避免直呼患者的姓名, 保证患者的隐私。③掌握沟通技巧。根据患者的疾病变化和心理特征, 选取恰当的沟通技巧。整个沟通过程应以鼓励和安慰为主, 给予患者适量的安抚。并结合治疗成功的案例进行讲解, 引导患者保持乐观态度。 1. 3 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患者医疗纠纷事件发生情况及满意度。 1. 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20.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试验组发生医疗纠纷4例(0.8%), 患者满意度为96.45%, 对照组患者发生医疗纠纷29例(5.8%), 患者满意度为81.2%, 观察组患者医疗纠纷发生事件少于对照组, 满意度高于对照组, 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新形势下医患矛盾更为严峻, 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迅速, 医患关系又是社会热点话题, 信息传递影响难以控制[2]。再加上在医疗队伍的建设中存在极少数不负责任的医护人员, 导致网络暴力恶意的将医护人员行为进行放大, 加剧医患纠纷冲突, 危害社会和谐。普通人由于医学知识的缺乏和医疗信息相对不足, 在诊疗过程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 不能意识到医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断章取义, 将舆论从一开始就被引向偏颇[3]。同时部分媒体为吸引公众的眼球, 恶意的描黑医疗工作人员来达到阅读量。而医疗工作人员因职业的责任感和神圣感, 使得他们很少从正面回应这些事件, 也不屑在网络上来表达自身的观念, 进而处于被动和消极的地步。 门诊的服务范围广泛, 医院的知名度越大, 患者来源就越广, 就诊时间较短, 环境陌生况且医托的欺骗也加剧了患者对医院的恐惧感[4]。同时门诊患者具有病情多变, 存在等候时间较长的特点, 不仅影响患者疾病的救治时间, 增加患者的痛苦, 还增加患者的焦虑、愤怒, 加剧护患间的矛盾, 增加医疗纠纷的出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t院改革不断深化, 目前大部分医院的整体医疗配备都相对的齐全, 且专业分工愈加的明确。而门诊患者来自不同的地域、医疗知识、个人文化素质、语言的差异都给护患沟通失效带来挑战[5]。研究发现, 护患沟通是维持医患关系融洽的重要途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和医疗制度的深化改革, 护患沟通成为市场配置下的重要成分。合理的优化资源配置, 进行适当的护患沟通是保证资源经济合理利用的桥梁。也是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医患间的沟通应该是心灵和情感的沟通[6]。如果护理人员从患者的角度出发, 站在患者的立场上看待问题, 及时的向患者进行沟通, 询问患者所需要的帮助。不仅能保证整体的医疗质量, 还能减少患者所承担的医疗费用。同时患者也会理解医护人员的难处, 相互的交流, 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是社会的期盼、人民的呼声, 作为一名护士, 由于职业的特殊性, 不仅要为患者解决身体上的痛苦, 还应理解患者的心理[7]。调查显示, 护理人员大都为女性, 承担着医院护理沉重的护理工作。而随着医疗风险的增加, 护理人员所承受的压力也愈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因职业的特殊性, 使得护理人员在面临纠纷时选择沉默。当每天都处于高压的状态下, 如果护理人员需要进行适当的自我调节、安慰, 因此, 在遇到问题时将自身的情绪慢慢的疏解, 遇到突发事件也能沉着冷静的面对, 给患者带来积极向上影响。沟通要做到定时和不定时相结合的方式, 即抓紧床头交接班、晨间护理、入园宣教的固定时间, 配合以做治疗的间隙, 力求有始有终[8]。而相互之间的信任是保证护患沟通的前提, 因此在患者护理前, 先充分的了解患者的病情变化和兴趣爱好, 保证整个护理过程营造出健康积极的氛围。在病房中安置绿色植物可以为病房添加一丝温暖。在面对并不宽松的医疗环境中, 信任是护患关系的重要内容, 也是患者授权护士进行护理工作的先决条件[9]。在住院治疗期间, 患者及其家属的心理状况相对的脆弱, 导致患者对护理人员的言语相对在意。此时在与患者进行交谈过程中, 要注意语气措辞, 尽量避免直呼患者的姓名、床号、编号等。同时, 热情和细致的护理也是保证沟通顺利发展的前体。在患者护理期间, 要定期和患者家属进行沟通, 结合家属建议, 制定出符合患者病情的护理方案[10-12]。同时向患者及其家属讲解疾病的治疗、注意事项、用药方式等, 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 并让患者家属进行监督, 确保家属的责任心。而且在合适的时机进行交谈, 是拉近人们之间关系的桥梁。而如果对患者部分情况, 直言相告会产生副作用, 甚至导致意外发生。 本文结果显示, 试验组发生医疗纠纷4例(0.8%), 患者满意度为96.45%, 对照组患者发生医疗纠纷29例(5.8%), 患者满意度为81.2%, 观察组患者医疗纠纷发生事件少于对照组, 满意度高于对照组, 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 临床针对门诊患者进行适当的护患沟通有着重要意义, 可以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浅谈医疗纠纷防范机制:浅议医疗纠纷的成因及防范措施 【关键词】 医疗纠纷;成因;防范措施 医疗纠纷是指因医疗因素导致的医患之间的纷争和矛盾冲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质量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医疗纠纷也日渐增多,如何减少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以及怎样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已成为众多管理者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下面浅议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及其防范措施。 一、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 1.医疗体制存在弊端 医改以来,由于政府部门过多地把医疗卫生工作推向市场,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淡化,社会保障投入不足,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不合理,人员经费、运行经费和发展基金基本上依靠服务收费,加重了患者负担,再加上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社区、农村、基层卫生水平低下,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使公众对医疗行业总体满意度下降,信任度降低导致医患关系紧张,产生纠纷。 2.医疗机构管理滞后 在众多的医疗纠纷中,多可发现医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医疗机构缺乏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没有严谨的质量管理方案,对各项制度的执行监控不力,使医疗过程出现薄弱环节,放松了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等精神文明教育,医务人员缺乏依法行医的意识,影响了医院服务质量,产生纠纷。 3.医患沟通不力 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医患之间在信息掌握方面不平等,患者对自己的疾病有知情权,而医护人员有时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抑或告知患者后,由于患者医疗知识欠缺,未能完全理解和接受,加之医务人员长期以主导者自居,而患者是被动的,即医生“说了算”,疏于与病人沟通,解释问题简化、专业化,医疗信息传达不完整,一旦出现患者病情突变、死亡、残疾等事情,患者及家属即会归咎于医院,产生纠纷。 4.医疗技术水平有限 医疗水平无法满足患者的主观需求,医疗工作具有专业性、特殊性、高风险性以及人体的差异性。医疗领域存在着许多未知领域,等待着医务人员去探索、发现,医疗理论技术的提高也必然存在着一个逐渐摸索和积累经验的过程。随着医疗纠纷的增多,必然会打击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热情,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推广也必然会受到影响。因此,一旦发生意外时,往往患者不能接受,发生纠纷。 5.服务不到位 少数医务人员素质差,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淡薄,放松自律和职业道德要求,忽视患者的合法权益,缺乏应有的人文关怀,患者因病到医院治疗,在身心两方面都希望能得到医务人员的关心、帮助。一份在中国5省市部分医院分别对患者和医务人员进行的随机调查显示,患者对医务人员服务态度表示满意或非常满意为仅44.76%[1],可以看出,大部分的患者在就医时对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不太满意,这样无形中加大了医疗风险,降低了医疗质量,给患者身心带来了伤害,医疗纠纷也就在所难免。 6.患者及家属对医生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 患者及家属对医生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缺乏科学的认识,患者期盼有病求医,只能治愈,把医生当“神仙”,只能“妙手回春”不能有半点差错,一旦病情发生难以预见的后果,或者发生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或治疗效果不理想甚至不正视现实有限的医疗技术,不能承认客观和看待病情转变的原因,一旦治疗达不到他们所期望的效果,理智失控,引发纠纷。 7.维权意识增强 随着人们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及医学的发展和医疗卫生知识的普及,患者对生命健康质量的重视也远超过以往,对医疗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医疗机构提供方便快捷的各项服务、精良的硬件设施,良好的修养环境、舒适的住宿条件、贴心的看护等,如果达不到要求,就有可能引发纠纷。 8.法律法规不健全 近年来,虽然有《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护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医疗行业起着极大地推动作用,也在相当的程度上维护了患者的利益,但更多地强调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应负的责任,司法部门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有失公平。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法律是针对整个医疗系统的,所以,发生纠纷时,没有如何采取的法律依据,在医患双方产生矛盾时,也没有一个统一完备的法律标准,致使很多纠纷的判决结果差异很大,可信度不高,所以许多人在发生医患矛盾时,不是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而是以自己的方式自行解决甚至动用暴力手段,严重影响医疗秩序。 9.医疗行为的过失 由于医疗行为的过失,造成患者的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等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愤恨和不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布实施后,越来越多的患者把自己看成是医疗服务的消费者,以为自己付费后就要享受最优质的医疗护理服务,患者更加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医疗机构出现医疗过失行为而导致患者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时,患者及家属就会认为自己的权益受侵犯,从而引发纠纷。 10.社会舆论的不当导向 时下医疗纠纷时常成为新闻热点,不可否认,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工具,对社会进步有极大的推动作用。由于医学的专业性很强,认为患者到医院就应该完全治愈,不尊重医学的客观性,对医院工作性质和工作流程不甚了解,出于同情弱者,有些报道难免有失偏差,加深社会公众对医疗行业的不理解、不信任、不满意,引发纠纷。 二、防范措施 1.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健全医疗机构管理 医疗卫生事业是带有公益性、福利性特点的事业,政府应承担主导职能,加大政府对医疗事业的财政投入,扭转目前医疗卫生机构存在的趋利现象,这样也可以避免为了经济效益而增加患者的负担,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新形势下医院也应更新观念,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监管各项制度的落实及环节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务质量,取得患者的信任。 2.加强沟通,建立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 沟通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良好的沟通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在医患沟通中,除医生要耐心听取患者的叙述和设身处地去体会患者的痛苦、烦恼和怨恨外,还要尊重医学诊治信息的沟通,其实质是把治疗过程中每个阶段的目的、进行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对疾病治疗方案选择以及要求患者如何配合等,充分向患者告知,由患者做出自主选择,所以在新世纪的医患关系中,医生更大程度上是教育者、引导者和健康顾问,对患者提出的问题,耐心解释,及时沟通,就会得到患者的信任,才能减少纠纷的发生。 3.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是防范医疗纠纷重要的一点。医院应采取多种途径加强医务人员医学知识的巩固和更新,每年根据专业发展情况外派技术骨干去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回来后鼓励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并鼓励医务人员参加各种培训及学术讲座,加强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考核等,不断提高业务知识。另外,加大改善医疗环境和设备力度,及时更新配套先进设备,为诊疗工作提供保障,以便顺应患者越来越高的就医要求。 4.加强医德医风教育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侵犯,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服务意识,医务人员要戒除“以医为尊”的思想观念,强化以人为本教育,了解病人需求,体现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对患者多一点同情、多一些耐心、多一份真诚,要让患者感到温馨、安全。医务人员要充满同情心、爱心,还要有更高的责任心,把患者对医务人员“生命相托”的信任贯穿到医疗活动的每个环节,杜绝医疗过失,使患者放心、满意。 5.正确引导患者对医疗水平期望值过高 让患者对疾病有一个正确的心态,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不管现代医学如何发达,医院或医生对疾病都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患者只有在一个理性的认识基础上,才有助于应对此后可能发生的风险,而且要尊重医务人员,消除将医务人员“神化”,进了医院就进了保险箱等思想,医务人员工作非常辛苦,劳动强度大,患者及家属应理解医务人员的工作,很好地配合,才能取得很好的治疗效果。 6.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医务人员的维权意识 近年来,我国虽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但相对零散,无法满足医疗纠纷法律诉讼的需求。要使医患双方在发生争议、纠纷的时候,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制定一个针对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定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发生医疗事故时应如何赔偿等问题。法律保护医患双方的权利,患者受到医疗损害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同时医院和医生的权利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对医务人员进行侮辱、使用武力手段对医务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另外,应加强对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了解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良好的应对。 7.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作用 卫生工作接受社会的舆论监督是必要的,要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效应,新闻媒体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医疗纠纷的来龙去脉,对正反双方都要做实事求是的报道,而不应误导消费者,让事态更严重。除此之外,医院方面应转变观念,主动与新闻媒体合作,介绍真实的情况,争取媒体正面报道,改善医患矛盾。 8.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在发生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损害时,依法由保险公司赔偿的制度[2]。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医疗事故不可能完全避免,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可实现医疗损害赔偿社会分担,减少医疗机构运行风险和成本,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医务人员负担,解决后顾之忧,对患者赔偿更有保障,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时,可保证患者获得合法赔偿利益。 总之,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但重点在于防范。如何构建和谐社会中一种新型的医患关系,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努力把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推向前进。
产科护理中不安全因素分析:关于产科护理中不安全因素分析与对策研究 摘要:产科的工作关系着孕妇和婴儿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是一个存在较高风险的科室,产科的护理包括护士人员的职业素质与执业水平、日常的管理疏漏、病历资料填写错误等都会给母婴带来不良影响。全面准确的掌握产科护理中的不安全因素并采取有效的对策,对母婴安全健康的保护意义重大。笔者在本文中对产科护理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总结,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防范的对策,旨在为产科护理提供科学的指导,从而保障产科母婴的安全健康,树立医院的良好形象。 关键词:产科护理;不安全因素;防范对策 产科护理中存在着不安全性因素对产妇与婴儿有着严重的损害威胁,护理不安全因素有来自护理人员的,也有来自产妇自身的,不安全因素可能会引起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对医院的声誉也有不利的影响。笔者从本院的病例中随机抽取30例资料,分析总结了存在的于产科护理中的不安全因素,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了具体的防范对策,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此次分析从2011~2012年来我院产科住院治疗的病患中随机抽取了30例产妇护理资料,产妇年龄为20~45周岁,平均年龄为30周岁。 1.2 方法 此次分析研究采用的是将所有产妇护理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从中总结出存在于护理中的不安全因素,并作出报告,根据分析总结制定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对策。 1.3 产科护理不安全因素 第一,管理方面的不安全因素。[1]安全有效的护理是对产妇和婴儿的生命健康的重要保护,是患者心理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医院质量管理的重要方面。对于医院而言,科学合理的管理是促进形成良好的医疗氛围的制度保障,管理上的不合理会引发许多问题,包括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等等。医院的管理主要包括医护人员的执业资质管理、技能管理、奖惩制度管理以及工作积极性方面的管理等。管理对护理安全有着重要的影响,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会直接影响医护人员的护理水平和患者的生命心理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而执行不到位也会产生护理中的不安全问题,影响临床治疗效果。 第二,人为不安全因素。[2]此处所说的人为因素主要是指护理人员的职业素质导致的不安全问题,在很多的医疗纠纷中,都是由于护理人员的职业素质不高而引起的。护理人员的素质不高,有时会难以达到病患及其家属对护理的需求。护理人员的素质不高,可能会在工作中出现责任心差,对护理工作粗心大意,对发现的问题不注意,导致问题恶化引起严重后果。在临床中,有的护理人员工作不认真,对产妇或者婴儿出现的异常情况没有做出及时的处理或上报,最后引发严重的问题,给病患及家属带来严重的伤害。护理人员的引起的不安全问题还包括为了完成工作任务,缺乏对病患的关心,给病患和家属在心理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伤害。 第三,技术上的不安全因素。技术上的不安全因素指的是由于护理人员的临床技术水平存在欠缺或者护理工作的疏漏所引起的不安全问题而造成的严重后果,现代医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带动了各种先进的医学技术应用和先进的医疗设备应用,医疗水平也在科技进步中得到提高。护理工作中需要使用的高科技医疗设备和医疗技术越来越多,这对护理人员的技能水平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临床中,护理人员对医疗技术和医疗设备的知识水平存在欠缺,临床应用中出现差错,都会引起对病患的护理安全问题,严重的还会给病患带来身心上的伤害。 第四,医疗辅助行为的不安全因素。在很多的产科病患心理都存在较大的压力和焦虑,这就需要护理人员尤其要在护理行为上注重与病患的沟通,消除他们心理上的疑虑与不安,有耐心的进行开导,在交流中使用恰当的语言和行为,态度要平和,给患者及其家属安全可靠的安慰,尽量消除患者身心方面的紧张焦虑,给患者安全感,帮助患者建立起对医院和医护人员的信心,避免造成医疗纠纷。 第五,其他不安全因素。在产科住院患者的护理工作中,还存在着其他的不安全因素,例如护理人员在护理工作中发生的用药不当、用药方法不当等造成患者的损害的问题。[3]产科护理中还要应对产妇的产后并发症以及产后抑郁症等问题予以特殊关注,但是护理人员往往会忽视这类问题,所以严重的可能会导致产妇发生抑郁自杀的恶果。 2. 结果 4例是管理方面的不安全因素、12例为人为方面的不安全因素、6例为技术上的不安全因素、1例为医疗辅助行为的不安全因素以及7例其他方面不安全因素,如表1。 3. 产科护理不安全因素的防范对策 针对上述产科护理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分析总结,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 第一,建立和完善护理管理制度。产科护理要加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高护理人员的护理水平,对护理工作进行权责明确划分,对护理人员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并通过有效的奖惩机制来督促护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组织护理人员参加护理的教育培训,完善管理制度,促进护理人员的职责合理发挥和履行。 第二,提高医学技术应用和护理人员的职业素养。[4]在医学技术进步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各种先进的医疗设备也在产科中逐渐应用,这就要求护理人员不断的学习相关的知识,参加先进技术设备的应用培训,提高自身的职责素养和护理水平,为患者提供更为全面有效的护理,减少不安全因素的不良影响。提高职业素养还包括学会与病患沟通,减少不安全因素对发生。 第三,加强对产科护理工作的检查监督。针对产科护理中存在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产科护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出应急预案,在减少不安全因素的影响下,确保问题发生时能够冷静面对和及时有效的处理。 4. 结语 产科的护理工作需要考虑的因素十分复杂,所以不安全因素也时有发生,来自于护理人员、病患、院方管理等多方面的因素都有可能是不安全因素产生的原因。针产科护理中的不安全因素,要在临床中加强护理安全的管理,同时还要提高护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护理的安全可靠性,给患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有效的护理,消除病患身心的不良情绪影响,树立对医院医疗技术水平的信心,帮助病患早日恢复健康。 产科护理中不安全因素分析:产科护理中不安全因素调查与防范对策 【摘要】目的:调查产科护理中不安全因素,并给出具体的防范措施。方法:选择本院102例产妇,并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显示,产科护理中不安全因素包括护理人员因素、院方管理因素以及产妇家属因素等,针对不同的因素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结论:产科护理中不安全因素复杂多样,护理人员要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认真负责,降低不良事件的发生,提高护理质量。 【关键字】产科护理;不安全因素;防范对策 根据全国医院的调查显示,有73.33%的医院出现过病人及家属殴打辱骂医务人员的,有61.48%的医院出现患者去世后,家属在医院内摆花圈烧纸设灵堂等事件,医患纠纷情势严重[1]。而产科又是医院高风险科室之一,做好产科安全护理至关重要。所以本文主要分析产科护理中不安全因素,并给出相应的防范措施,降低不安全护理带给患者及家属安全危机,现将报告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11年3月~2013年10月在我院产科住院分娩的产妇102例,年龄22~37岁,平均年龄(28.3±2.1)岁,其中顺产的有72例,剖腹产的有30例;出现妊娠合并症的有15例,妊娠期高血压综合征的有13例,妊娠合并糖尿病的有2例,其他病症4例。 1.2 方法 向产科就诊的患者发放一份设计好的问卷,调查内容包括护士的护理态度,护理质量以及健康宣教等等,并对不满意的地方提出要求,通过问卷测定来调查产科护理中不安全因素的调查。 1.3 护理中不安全因素分析 1.3.1 护理人员在处理急症时,没有及时向患者及家属反馈,一旦出现威胁患者生命安全的状况时会导致患者及家属的不理解,如分娩过程中,胎心声音发生异常,未及时反馈给患者及家属,导致新生儿死亡的,很容易引起患者和家属的不满,甚至到医院闹事。 1.3.2 护理人员每天面对不同的孕产妇重复同样的工作,难免会出现言语生硬,态度冷漠,例如产妇在分娩疼痛时喊叫,护理人员态度恶劣很容易导致患者情绪不满,容易引起纠纷[2]。 1.3.3 虽然医院针对产房用药、抢救设备有专人专管,但由于产房助产人员调动频繁,个别人员责任心不强,制度执行不严,管理药品和抢救设备不善,以至于抢救时,因抢救药物不全延误抢救时机,导致严重后果。 1.3.4 产科专业性强,护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直接关系到母婴的安全,如产程的观察、接产的手法、新生儿产伤的观察、特殊药物的使用、产后出血的观察以及危重患者病情的观察和抢救等等。若护理人员缺乏护理知识,临床操作技术水平低,经验不足都会影响到护理失误,造成严重的后果。 2 结果 2.1 在102例产妇中,共发生不安全事件20例,约占总数的20%,具体护理中不安全因素有如表1所示。 表1 产科护理中不安全因素调查 3 讨论 产科护理工作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产生不安全因素,造成不良后果,严重威胁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健康。所以,做好产科护理工作,降低不安全因素的产生,是每一位医护工作者的职责所在。针对以上的不安全因素,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如下: (1)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提高护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合理分配护理人员的工作,各司其职,针对护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并定期考核护理人员的护理工作表现,提倡奖惩制度,出现违规违纪情况,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2)提高护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要求护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学习相关知识,定期组织一些操作技能的培训,护理知识讲座,提高护理人员的技能操作水平。通过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护理水平,加强护患沟通能大大减少不安全因素的发生[3]。 (3)加强监督检查,对产科护理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要有预见能力,并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解决能力。定期对产房内的急救药物和急救设备进行检查,以防不备之需。 综上所述,产科护理中不安全因素复杂多样,护理人员要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认真负责,降低不良事件的发生,提高护理质量。 产科护理中不安全因素分析:产科护理中不安全因素与护理对策分析 【摘要】产科是医疗事故和纠纷发生的高风险科室。分娩室的护理工作节奏快、范围广、要求高、专业技术性强,关系到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安全,这样也就导致差错事故发生的机率增高。为了提高产科工作中护理管理水平,保障孕产妇的安全,当前产科护理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应用护理风险管理模式,找出产科存在护理风险的主要因素,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的降低护理缺陷和护理差错,防止护理纠纷的发生。 【关键词】产科护理;分娩;不安全因素;护理 现存安全隐患分析 1.产科护理工作自身的特殊性 妊娠分娩是正常生理过程,但复杂多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由于受社会因素、人为因素、产妇自身生理病理情况等影响,现代医学水平对产科的某些特殊情况无法做出准确的预测和判断,而产妇及家属期望值高,不了解其特殊性,出现任何问题就归结为护理人员的技术水平不够。医护人员面对这种工作压力,容易慌乱、态度急躁、记录不及时、不完善,稍有不慎就引起差错事故及纠纷。 2. 不可预知因素的出现 产科病房不可预知因素多如前置胎盘大出血,因个体差异造成的急产,新生儿由于母亲缺乏带养知识而造成的缺氧,胎盘残留造成产后大出血,胎膜早破造成脐带脱垂等,护理人员在临床工作中,稍不留心极易埋下护理安全隐患。 3. 助产士方面的因素 3.1. 护患沟通不够 产程是一动态变化的过程,能否正常自然分娩难以预料。有些产妇及家属认为分娩是一个生理过程,产前检查胎位正、胎心好,就一定能顺利分娩,对各种意外情况(如:羊水栓塞、妊高征、心脑血管意外、胎死宫内等危及产妇与新生儿生命的意外)可能在瞬间发生往往没有思想准备。护士如果不加强分娩知识宣教,不及时将分娩进展情况与家属沟通,一旦出现难产或异常情况,家属不懂得,认为是护士不负责任、技巧差造成的。产妇病情的突发性是形成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 3.2 专业技术不熟练,临床经验不足而出现的问题①助产士接生手法不正确,导致新生儿产伤或产妇会裂伤。②缝合不彻底造成阴道壁血肿或缝线穿透直肠未及时发现而导致感染。③对妊娠合并症的产妇病情发展缺乏预见性,危急时刻不能采取正确的应急护理措施。 3.3 因责任心不强而出现的护理安全问题①未严格按要求进行交接班,当产妇病情出现异常变化时就互相推诿。②产房的常用药、急救药及抢救设备为及时清点及检查,或用完后未及时补充,遇到抢救时,因抢救物品不全而导致延误抢救时机。 3.4 因法律意识观念淡薄而出现的问题①对产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告知少,遇到异常情况时只忙于处理而忽略与产妇及家属的沟通。一旦出现不良结局,导致产妇及家属的不理解、不接受。②护理文书的书写不规范,医护记录不吻合或护理记录不真实,医生迟记、漏改医嘱导致助产士执行在前或没有医嘱。 4.病人自身因素 孕妇妊娠分娩期间体内激素水平急剧变化,神经系统机能状态下降,内分泌机能状态不稳定,容易诱发心理障碍 。孕产妇的心理障碍问题直接导致不安全行为。而有些孕产妇和家属对住院期间的注意事项不遵守,不配合医护人员的 作,以致出现较多的离院现象。不合理产后休养方式,特别是不良的卫生习惯和饮食;还有对新生儿护理不当,如:喂养方法、睡眠姿势、抱姿错误等均是不安全的因素。 产科护理风险管理的防范对策 1.提高护理质量,降低护理风险 产科护理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母婴两条生命的安全,因此,加强产科质量管理,持续改进产科护理质量,确保母婴平安,是产科护理管理工作的核心。我院妇产科从2006年开展护理评分考核后,病人对护士服务的综合满意度由以前的90%提高到98%。统计检验开展前后的对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产房护理工作质量得到了持续的改进和提高。 2.加强护患沟通 大多数孕产妇因对分娩这一正常的生理现象缺乏正确的认识,而产生紧张焦虑的情绪,此时护士如果能够多为病人着想,掌握有效的沟通技巧,做到语言亲切、举止文雅,耐心的做好产前、产时的健康教育,很容易得到孕产妇及家属对护理人员的理解和信任,从而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在涉及病人备皮、导尿等隐秘性操作时,要做到尊重患者,注意保护病人的隐私,同时及时告知病人操作的目的和注意事项,取得病人的信任和配合,使患者从心底认同操作行为,能够共同承担生命和健康的风险。 3. 加强重点环节护理风险监控 在加强护士风险意识的同时,护士长要加强对基础质量、环节质量的监控。重点抓好新护士、责任心较差的护士、实习进修护士等管理,对危重病人、特殊病人、分娩、术后病人、情绪波动的病人、新生儿等进行重点监控,做好重点时段与重点环节的人力资源安排,如工作繁忙时段、节假日等。4.加强对产妇的心理护理 不论是初产妇或经产妇在分娩过程中都会有紧张或恐惧的心理,助产人员与产妇密切接触。在进行护理过程中,通过亲切交谈。了解她们的思想状况,了解她们对妊娠、分娩生理常识的掌握情况。以便在分娩过程中有针对性的进行护理。通俗易懂地向她们讲述妊娠、分娩、育儿等知识。及时解决她们提出的问题和需要,这样可以加深双方的感情。使产妇感到亲切信赖。消除对分娩的恐惧紧张情绪。使其精神愉快,情绪稳定。以造成良好的心理因素。对吵闹不安者。要更加热情,细心、耐心的照护与安慰。并激发其对美好未来的追求。指导作深呼吸,指导或帮助按摩下腹部及腰防部,以减轻症状。避免过多地消耗体力、鼓励产妇离床下地活动,以分散注意力,促进产程。鼓励产妇利用宫缩的间歇时间,少量多次进食易消化营养丰富的食物,供给足够的饮水,以保证分娩时有充沛的精力和体力。讨论。产科医疗安全关系着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每个孕产妇都希望有良好的妊娠结局,其预期高于其他科室,而产科本身就是一个高风险率的医疗专业,大多数病理产科和生理产科并无绝对界限,病情较复杂,影响预后的不安全因素较多,一旦出现意外难以得到患者和家属的理解。产科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产科护士不仅要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沟通交流能力,还必须具有敏锐的观察感知能力和良好的分析及评判性的思维能力。由于分娩的特殊性,复杂性和现代医学的局限性,分娩更加充满了风险,它关系到母婴的生命安全。在产科临床护理工作中,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精心的专科技能,以敏锐细微的观察力和慎独的精神,从细微处做起,认认真真做好每项护理工作,把差错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事故的发生,以确保孕产妇与新生儿的安全。同时,在产科临床分娩过程中,分娩期的监护,产科医生及时认真的诊治起着重要作用,助产人员不仅要有过硬的接产技术,同时还必须有心理学方面的知识,把心理疗法融入临床工作中,才能有助于缩短产程,减少不必要的难产技术,降低剖宫产和产后出血率。因此做好心理护理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母婴安康,家庭的幸福,也是科学和艺术的高度结合。 产科护理中不安全因素分析:妇产科护理中不安全因素分析与对策研究 【摘 要】目的:根据妇产科发展的现状,分析妇产科护理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解决的对策。方法:提取2010年1月-2014年1月我院4000例产妇临床资料,从护理人员技能和素质、管理体制、孕产妇与家属的配合医院环境、设备以及等方面进行不安全因素的分析。结果:妇产科护理中的不安全因素包括:护理人员服务和法律意识淡薄,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漏洞三个方面。P 【关键词】妇产科护理;安全因素;分析;对策 妇产科接受治疗的群体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使得妇产科是所有临床科室中安全隐患重、医疗纠纷多和治疗工作复杂的科室。护理安全指的是在医护人员在实施护理的过程中,患者不发生法定的规章制度和法律允许以外的机体、心理结构或功能上的障碍,损害,缺陷或死亡。产科的护理工作关系着婴儿和产妇的直接健康,因此,为了保证婴儿和产妇的健康,针对护理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我院妇产科室2010年1月-2014年1月我院4000例产妇临床资料,年龄16-45,平均26岁. 1.2 方法 仔细分析4000例患者的临床护理资料,观照护理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2 结果 在4000例患者的临床护理中,共计出现4例医疗事故,占护理总数的0.003%。在导致医疗差错的不安全因素中。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主要不安全因素,主要体现在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护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及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等主要三个方面,见表1。 3 讨论 3.1 妇产科护理中的不安全因素 3.1.1 护理人员的法制意识淡薄,文书书写不规范 在护理的过程中,由于护理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刻意地忽视护理过程中的潜在隐患和危机因素。在文书的书写上,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并不明显,患者的病情变化及生命体征没有及时地反应在文书上,权责的不明显也直接导致护理过程的不安全[1]。 3.1.2 护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不扎实 妇产科是对护理人员素质要求比较高的一项工作。有些医护人员在进行护理前,没有重视母胎出现的不良先兆以及新生儿病情,专业知识缺乏所导致的孕妇胎膜早破,处理不当甚至引起新生儿的脐带脱落、新生儿因缺氧而窒息死亡。在孕妇分娩时,对产钳的操作违规,致使会阴重度撕裂,导致孕妇产后出血。护理人员在对一些新生儿和高危的患者进行护理时,应全面掌握产妇的分娩记录单、产程图、新生儿出生记录单和新生儿出生24h出生记录表等临床资料,为医师的诊治提供精准的临床资料。医护人员专业知识的缺乏,会给平常的临床护理与常给的治疗带来障碍,给妇产科的护理工作带来安全隐患。 3.1.3 安全监管力度的缺乏,管理制度存在漏洞 管理制度存在漏洞主要指的是操作规范和护理制度的不完善。我院的护理安全管理制度较为完善,这与我院严格执行了药品的安全管理,遵守了药品的管理操作规则有关,做到了防微杜渐,为患者获得了最佳治疗时机。 3.1.4 患者自身因素 妇产科中的患者基本上都是特殊群体,产后虚弱和高危的产妇,受到医疗技术的限制,在生理和心理状态上会发生剧烈敏感的变化。护理过程中,如果忽视患者及其家属的心理健康,也会导致护理过程中缓则心理因素的不安全因素增加。 3.2 减少不安全因素的相关对策 3.2.1 强化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文书书写 法律规范护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护理人员在进行护理时,应当用法律手段去维护医院的正当权利,维护患者双方的合法权利。在全院组织合理的普法教育讲座,强化依法行医的观念。在文书的书写上,护理人员必须以严谨、规范、准确与及时的态度认真仔细地记录患者的生命体征,为医生的治疗提供第一手的资料,为医疗事故提供事故的举证[3]。 3.2.2 强化专业人员的专业教育,培养敬业精神 加强护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主要是针对对医护人员的用药、医疗器械等方面的培训,让医护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每种药的用法、禁忌与用量。掌握每种医疗器械的操作流程,让患者在被护理的过程中不受器械和药物的损伤。医护人员应该本着对患者的生命与健康负责的态度,认真执行护理的基本守则,确保安全和质量。 3.2.3 加强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护理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护理的技术标准与安全规范,组织定期的考核与培训。强化管理的每一个细节,制定严格的护理体系标准。严格管理中查对制度,认真执行有关操作,减少安全隐患。 3.2.4 转变服务理念,实现人性化管理 医护人员应树立主动超前的医护理念,培养自身在患者及其家属之间的可信度。用亲切、有原则、有情感的语言和患者进行沟通,利用自身精湛的妇产科护理知识,为患者进行人性化的服务。 4 小结 护理工作的复杂性要求必须增强护理人员的服务与法律意识,提高护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减少护理中的不安全因素,为病患提供生命健康的安全保障。 产科护理中不安全因素分析:产科护理中不安全因素与护理对策 【摘要】目的探讨产科护理中的不安全因素,分析并总结有效的护理对策。方法选取医院妇产科收治的待产孕妇230例,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115例,对照组采取常规产科护理,观察组予以优质的产科护理,观察并比较2组患者出现护理差错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总结产科护理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有效的护理防范对策。结果观察组产妇的护理差错事件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产科护理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护理人员素质与技能、管理、医院设备及环境、产妇及其家属以及其他因素等方面。结论对于产科护理中存在的各种不安全因素,需要从多方面入手,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避免差错事件的发生,提高产妇护理满意度。 【关键词】产科护理;不安全因素;护理对策 选取我院妇产科收治的产妇230例为观察对象,分析所有产妇在临床护理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并总结相关的护理防范对策,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4年2月-2015年2月我院妇科收治的产妇共230例,年龄22~37(28.95±6.54)岁,其中顺产产妇164例,出现妊娠合并症32例,妊娠期高血压综合征34例。将产妇平均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115例,2组患者在年龄、病程等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护理方法 1.2.1常规护理: 对照组产妇采取常规的产科护理,包括观察并监测孕妇产兆、胎心、胎动及血压,每日两次,遵医嘱指导孕妇饮食、卧位和休息,给予产妇关心和体贴,做好其心理护理工作[1]。 1.2.2优质护理: 观察组产妇在对照组的基础上予以优质护理服务。给予产妇安静舒适的修养环境,控制好病房内的温度和湿度,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主动与产妇进行沟通交流,告知其分娩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让产妇做好心理准备[2]。产后密切观察产妇的产后情况及生命体征,做好护理观察记录,尤其注意有无阴道流血,给予产妇及时补充水分,产后2~4h鼓励产妇自行下床排尿,24h后鼓励其下床活动,指导其进行产后保健操,促进身体恢复。给予产妇良好的饮食护理,严禁食生冷刺激性食物,多食含有丰富蛋白质和维生素的事物,多食水果、蔬菜,若产妇在3d内无大便则应遵医嘱予以缓泻剂[3]。 1.3观察指标 观察2组产妇在护理过程中的差错,总结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1.4统计学方法 应用SPSS16.0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以率(%)表示,组间比较应用x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护理差错情况 产妇的护理差错出现50例,观察组产妇的护理差错发生率为12.17%明显低于对照组的31.30%,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2不安全因素 产妇的护理差错出现50例,护理人员素质和技能是产科护理最主要的一项不安全因素,占差错事件发生情况的44.0%,其次是管理因素,占26.0%,除此之外,医院设备与环境、产妇及其家属和其他因素也均是产科护理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3讨论 护理安全是指在医院对患者的临床护理全过程中,在法律以及法定的规章制度允许范围内,患者未发生心理、机体结构或是功能上的损害、缺陷或是死亡[4]。提高对护理工作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的重视,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做好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工作,对于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减少护患纠纷,提高医院整体护理质量和患者护理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5]。产科护理是医院护理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内容,因其直接关系到孕妇和婴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并且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产科护理中不安全因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占所有医疗纠纷案的比重高达41%[6]。因此,医院须对产科护理予以高度重视,并加强对产科护理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研究,查找并排除产科护理中的不安全因素,采取有效的护理防范措施,降低护理差错事件发生率[6]。产科护理是临床护理中极为主要的一个课题,在产科护理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会产生严重后果,导致产妇出现高危妊娠或是难产等不良后果,对产妇及新生儿的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威胁[7]。对产科护理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加以研究和分析,是临床产科护理工作中的重点,在产科护理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护理措施,排除存在的各种不安全因素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本次研究结果表明,观察组的差错事件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可见采取针对性的优质护理服务能减少产科护理中差错事件发生率。根据本次研究结果显示,产科护理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主要包括护理人员因素、管理因素、医院设备及环境因素、产妇及其家属因素和其他因素。针对这些不安全因素,医院需要从加强对护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护理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护理管理、提高护理整体质量,确保保护性护医疗护理工作的执行;加强对产房及病区设备和环境的监管,保护医疗设备和其他设施,对其进行定期的检查与清洁;加强与产妇及其家属之间的沟通,排除产妇产前存在的心理障碍;不断提高产科护理人员包括助产护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增强护理人员工作责任心[8]。从这些方面做起,相信能有效降低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率,提高产科护理工作的质量,减少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为产妇提供更加优质的护理服务。 作者:杨喜军 单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医院
经济管理论文范文:医院成本核算是一项经济管理的系统工程 1 医院成本核算现状 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将医院定位于行政事业单位,对医院而言,面临当前激烈的医疗市场竞争,以全成本核算带动医院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是医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医院医疗服务体系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从医院的管理模式看,医院虽定位于行政事业单位,但医院的管理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会计核算更加趋同于企业化,既要核算药品、器械、部门等成本,又要确定收益的产生以及盈利的实现,以保证经济活动的持续进行。因此,医院会计的成本核算按照管理的要求划分为院级、科级、单病种以及单项成本等成本核算模式,这种模式也是目前大多数医院开展成本核算的主要形式。目前,有相当多医院的成本核算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成本会计核算管理模式单一,仅仅围绕院级和科级成本核算的某些项目而进行,而没有真正按照成本核算管理的要求进行。其中院级成本核算是以会计科目分类进行,反映全院各成本项目的总体情况和会计信息对外上报情况;而科级成本核算仅仅是作为业务科室奖金分配的一种措施。在科级成本核算中,因没有专门的成本核算人员,加之科室管理者对成本、费用认识不够,导致科室在确认费用归属方面不规范,成本费用分摊的随意性大,涉及的人为因素多。使科室成本、费用的管理缺乏科学性、系统性,从而造成科室成本核算不实、不准,使院、科两级在利益的界定和利益的分配中矛盾重重,也给医院的财务状况带来了一定的财务风险。 2 实行成本核算,严格成本控制的关键点 2.1 建立医院成本核算管理体系、完善成本控制制度 医院成本核算管理是全员参与的一项经济管理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医疗服务成本复杂,医院和科室之间联系密切,综合性强,需要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配合。划分成本核算单位,是进行成本核算与管理的关键。对此,医院应设立一系列相关配套的成本核算管理机构。如:建立经济成本核算中心、医疗收费价格管理小组、固定资产清产核资小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小组,设立科室或部门成本核算员,从而为医院和科室成本核算管理的良好运行奠定基础。医院在建立成本核算管理体系的同时,还应该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核算管理制度,如:《采购与付款管理办法》、《成本核算管理实施细则》、《成本费用归集与分摊标准》、《院科成本测评考核办法》、《固定资产管理细则》、《资产清查核对制度》、《医院收费定价与管理规定》等。另外,科室或部门在医院制定的规范制度下,还要根据本科室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具体细则,以便更好地开展科室或部门成本核算,从而完成各项成本目标,使科室或部门的工作质量和效益都有所提高。 2.2 做好成本核算原始数据的搜集、记录和归集。建立成本核算分析报告制度 原始数据是反映医疗服务活动的原始资料,是进行成本预测、编制成本计划、进行成本核算、分析消耗定额和成本计划执行情况的依据。所以,医院要组织成本核算人员会同各相关部门,认真制定出既符合成本核算规定,又符合各方面管理需要,既科学又简便易行,讲求实效的原始数据登记、归类、传递、审核和保管制度;以便正确及时地为成本核算和其他有关方面提供翔实的资料和相关的信息。 建立医院成本绩效分析考核报告制度,是开展成本管理与核算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成本管理反馈的主要途径。成本绩效分析考核报告的内容,应该符合医院的实际状况,并且能反映和说明一定的同题。其成本绩效分析考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管理目标实际完成了多少和应该完成多少,和上期比较是增还是减或者相一致;(2)实际和上期两者之间产生的差异,是谁的责任;(3)分析发生差异的原因;第四,奖励与惩罚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如何杜绝偏差的产生等。 2.3 提高信息网络对成本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 由于医疗服务涉及面广,其专业分工精细,各学科和保障部门之间的联系密切复杂,加上医疗服务成本核算数据庞杂,若用手工统计核算,工作量大且不准确。因此,医院要适应知识经济、网络经济时展的需要,运用现代计算机网络实现成本核算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自动化、科学化。要在医院建立一套功能完善、包括成本核算管理功能的计算机模块系统,在模块系统中应包含在临床科室设立的“医生工作站”和“护士工作站”,还应包含各临床和医技科室的检查治疗发生地、各实物管理库房、行政后勤部门、各收费结账网点及账务核算管理处等,并实行联网,争取最大限度地实现成本核算数据的收集、存贮、传输、汇总,以便对取得的数据及时、准确的分析。从而使科室和部门之间便捷、共享成本核算数据,使全院成本核算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2.4 降低采购价格。加强物资管理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各种设备、材料在医院总成本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有效的物资管理在医院成本控制中变得至关重要。目前,医院应该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降低物资采购成本:(1)通过集中采购、联合采购等方式降低物资采购成本,尤其是在大型器械采购中联合多个单位或参与政府的批量采购可以降低采购成本,并能为医院节约大量的资金。(2)加强材料的库存管理,减少浪费与损失。通过引入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物资管理的人出库制度以及盘点工作的效率。尝试直接将药品、物资供应实行托管。减少医院的管理成本。(3)加强诊疗过程中消耗材料的使用。通过设立药品、消耗器材的使用标准,给药剂量、途径、手术方式的改进达到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同时,合理使用药品及消耗材料,降低成本。 2.5 不断改进成本核算方法。强化成本管理职能 当前成本核算的有些指标已不能适应成本核算中科室或部门提出的要求,在实行成本核算中,除设立评价收益项目的经济指标外,如:成本收入率、百元成本医疗收入率、人均业务收入水平、每门诊人次成本收入率、床日收入成本率、成本收益率等等,还应设立配套的医院管理指标,如:门诊确诊符合率、初诊确诊符合率、临床病理诊断符合率、治愈率、死亡率、医疗差错发生率、无菌手术感染发生率等质量控制指标,从而可以防止科室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不顾社会效益的做法。随着成本核算的进一步深入和细化,科室或部门要求在核算中增加一些更为精确、更能体现医务工作者劳动价值的指标,如劳动强度指标、社会效益指标、技术含量指标等。如何确定劳动强度系数,来量化医务人员的实际付出,真正体现他们的劳动价值。这些增加的指标,对于核算者来讲是个难题。同时,临床科室进行诊断要求技术含量高,部分医技科室通过使用设备来收费,相比之下技术含量低,外科系统风险大,发生医疗纠纷的几率高,而内科系统风险相对较小,发生医疗纠纷的几率低等。 经济管理论文范文:经济管理类大学生创业意识研究 摘要:大学生创业对我国高校就业形势和社会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本文在运用问卷设计调查基础上,描述广东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在校生创业意识现状,并依据现状提出从树立科学创业理念,科学规划创业目标,理论结合实践,培养良好理财能力和能力资源系统结合等方面来培育经济管理类大学生创业意识。 关键词:经济管理;大学生;创业意识 一、调研内容 大学生创业意识是指在创业实践活动中对大学生创业者起动力作用的主观思维倾向,它包括创业的需要、动机、兴趣、理想、信念等要素。本次调研以广东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在校大学生为研究样本,主要是通过网络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问卷设计共有19题,包括12题选择题(1—12)和6题主观题(13—19)。其中,12道选择题主要调查经济管理类学生对创业的理解、创业问题的解决、创业的心态、对未来发展的期望等基本状况;而6道主观题主要调查学生对创业意识培养方面的政策建议例如课程设置,课外实践等。 此次共向大一至大四学生发出调查问卷1025份,回收问卷数976份,回收率95.3%。调查对象中男女人数约各占一半,其中以大三和大四的学生为多,共占了总人数的80%;。大三、大四是大学生对未来职业的选择和定位的重要阶段,集合大三大四学生对创业的看法,使此次调查具有更好的参考价值。收回问卷后数据进行统一,并制作成表格整理好,对初步整理的数据根据不同的题目和选项进行进一步整理和分类。使用了excel等办公软件进行分析,对实际数据所反映的事实加以说明,辅以百分率的对比与直方图、饼状图等图表形式,更加客观地体现现实情况,通过对问卷的数据的分析,实现对样本创业意识现状和存在问题情况的掌握。 二、调研结果分析 (一)大学生对“创业”的理解存在不同认知 通过对大学生对“创业”概念进行调研整理数据发现,大学生对“创业”概念的理解存在不同,具体如图1: 图1为上述调查对象对“创业”的概念不同层面(开办企业、开创事业、开发技术等)的数据分布直方图。结果显示有79%的学生认为创业就是开创一份自己的事业,14%的学生则认为创业就是开办企业等实体型公司,而剩下7%的人对创业一词抱有其他的理解(比如自主开发、自主创新、亲自经营、自力更生等)。由上述调查可看出,目前大学生对于创业的理解还是比较宽泛的,现代社会各新兴行业层出不穷,对于创业的理解也应该有更多的自己的方式,对创业的选择也并不局限于独资或是合资开办一间公司等形式,而是有更多自己想法和选择。同时也说明大学生对于创业还是缺乏明确认识,相对于具体性的开办企业和开发技术而言,抽象性的开创事业占到了79%,说明绝大多数大学生对于“创业”认知不够深入,主观程度较高。 (二)大学生存在一定的创业意愿,但缺乏明确创业目标 通过对大学生对创业的兴趣进行调研整理数据发现,大学生整体存在一定创业意愿,具体如图2: 图3为上述调查对象对创业兴趣分布的直方图,结果显示没有大学生表示对创业没有兴趣,超过90%对创业存在一定兴趣,而7%非常有兴趣。这说明大学生整体存在一定的创业意愿,也存在随意性。同时在此基础上,仅有4%的学生表示对创业就业问题十分关注,而大部分(86%)的学生在平时仅是偶尔关注创业就业新闻。在创业目标上,如图3所示: 有36%的学生表示自己又关于自己的就业创业目标,而64%的学生却还没有自己的就业创业目标,由此可以说明对于未来的职业发展,大部分学生还处于探索寻找的阶段,并没有明确给自己定型。这也一方面说明大学生对创业缺少关注和了解,也说明大学生创业缺乏明确性和针对性。 (三)大学生对创业要素认识趋于理性,存在较强的独立精神 通过将“创业应具备要要素”设定为“资金、人脉、学历、个人能力、其他”五个选项后,对样本进行调研后得到结果,表明大学生对创业要素认识趋于理性,具体结果如图4所示: 在接受调查的大学生看来,原始创业资金是最重要的(50%),其次是个人能力(40%),并且需要人脉资源(39%)的支持,而学历的证明已经显得无足轻重(2%),这体现出大学生对于创业是有一定的现实认知的,有趋于理性的趋势。而对于创业最重要的要素创业资金的获取,有50%的学生认为创业的资金应该由自己赚取,同时也需要家庭的支持(21%)和好友的帮助(4%)。面对创业初期面临的问题,可以选择先就业挣钱后,再开始创业,也是大部分学生愿意选择的方式,还有部分学生认为可以通过向父母朋友借钱的方式,体现出大学生创业存在较强的自力更生的精神。 (四)大学生倾向于先就业再创业和采取合伙创业模式 对于就业和创业,大学生还是更倾向于就业,在调查对象回答“在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你愿意接受低薪的工作,还是自己创业?”这一问题时,其中有43%的学生表示愿意接受底薪工资;而23.5%的学生表示希望能自己创业,但是依然有23.5%的学生表示尚不清楚,而当被问到“如果以后找工作很困难,你会选择自己创业吗?”这一问题时,有一半(50%)的学生愿意考虑创业,但是也要14%的学生表示不会,表明学生对待创业的态度有时只是作为一条退路看待,真正创业的并不多,可以看出大学生还是更倾向于先就业,而对于创业形式,结果如图5所示: 在众多的创业形式中,87%的绝大部分学生选择合伙创业的形式,只有13%的学生倾向于自主创业。他们认为,合伙创业可以充分利用团队的力量进行集资和出谋划策,是一种较好的创业方式,因而也能被更多人接受;而自主创业则需要个人付出更多的努力和代价,风险较高。对于网络创业,有39%的学生表示是可以接受的,有17%的学生认为是不能接受的,更多人(56%)原因保留意见。这也说明,大学生对于创业的风险是有一定考虑的,尤其是面对新的创业模式。 三、大学生创业意识培育的对策与建议 (一)改变传统就业观念,树立科学创业理念 科学认识创业对于个人成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自主创业既不是头脑一热的“下海”,也不是无法就业的无奈之举;它不仅要求学生能结合专业特长,根据市场前景和社会需求搞出自己的创新成果,而且要直接面向市场,面向社会,把研究成果转化为产品,创造出可观的经济效益,使大学生由知识的拥有者变为直接为社会创造价值、做出贡献的创业者。科学分析创业理念,杜绝有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个别非正常的创业“成功”现象当作普遍,从而产生对创业前景过于乐观的预期。 (二)正确理解创业内涵,清晰规划创业目标 对于创业内涵,不要产生过于笼统的认识,简单认为是“当老板”或者是“成就事业”,要意识到能形成具体的目标并能制定实现具体目标的方案,经济管理类大学生要运用所学的运筹学和工商管理决策知识,做出对创业目标符合实际的可行性规划,对自身能力和所拥有的资源条件要有准确的认识并进行针对性锻炼,对创业目标进行科学规划和设计,明确目标函数,理解现实约束条件,并通过不断获取必要资源和提升自身创业能力素质来实现明确的、可行的创业目标。 (三)理论教学紧扣实践,积极开展创业体验 经济管理类大学生由于所学理论本身就与企业经营联系紧密,所以理论教学整体大方向上是会促进创业能力的积累,但是理论教学由于缺乏对现实世界认知的还原往往存在与创业实践脱节从而削弱指导作用。所以在教学中要注重在现实条件运用理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锻炼,积极开展创业计划大赛等等创业实践活动,以提高学生创业实践水平,锻炼学生的创业能力。鼓励大学生多参加社会实践,要求大学生多接触社会。让学生们在社会实践、创业实践等活动过程中将所学的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在正确认识社会的基础上了解社会的需要,积累创业经验,提升创业执行力。 (四)培养良好理财能力,实现能力资源耦合 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和消费观,正确认识资金在创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资本运作和管理能力,积极寻找资金来源,拓展融资渠道,独立自主,摆脱资金来源的家庭和亲友依赖,学会科学、合理的运用资金。制定合理、完整和周密的创业培训系统,构筑扎实的理论基础;注重创业过程中根据创业的需要,随时对自己的知识进行检测、更新与补充,累积经验,形成良好的创业心态和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将分析能力、组织协调沟通能力、创新能力和执行能力与技术、资金有机的结合起来,实现能力与资源的系统结合。 经济管理论文范文:医院成本核算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 【摘要】加强医院成本核算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本文针对医院成本意识淡薄,成本管理弱化,卫生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做了分析,阐述了只有加强成本管理实行成本核算,才能有效地促使医院以较少的成本投入,取得较好的医疗服务效果,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走优质、高效、低耗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关键词】医院 成本核算 管理 医院成本核算与管理实际上是卫生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在医院管理中的实际应用。加强医院成本核算与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财政部、卫生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区域性与发展的决定》中明确的医疗机构性质,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音准会计制度》,结合医院的特点,于1998年11月颁布了《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新制度明确了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新的《医院财务制度》明确医院实行成本核算。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加强医院经济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 1 医院成本核算与管理现状 医疗卫生事业在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医院注重经济管理,得到了长足发展,初步解决了住院难、看病难、手术难三大问题,医院的办院条件也得到改善。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由于医院成本意识淡薄,成本管理弱化,卫生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加之材料物资价格的上涨,物耗升高,一些医院为了经济效益,出现了多收费,乱收费、多开药等不良行为,使社会医药费用负担过重,超出了国家、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目前,我国医院成本核算与管理的现状可以综合归纳如下: ①医疗服务低成本收费,国家补偿不足,其他补偿渠道不畅,医院等靠要思想严重。②医院管理者和职工受传统的计划经济思想影响,对医院加强成本管理的主要意义认识不足,没有充分认识市场经济体制下加强成本管理的重要性,医院成本费用意识淡薄,卫生资源不足和利用效率不高,浪费情况严重。③医院经济核算责任制与成本管理不能有效结合,成本核算不实,信息失真,医院潜亏严重。④重复购置大中型医疗设备,设备购置不考虑成本效率,致使卫生资源利用率较低,使医院成本加大。⑤医院自有资金不足,补偿不到位,依赖负债经营,集资、借贷负担的利息支出增加,加大成本费用。⑥医院私收费、私卖药,收取回扣等待业不正之风及财务管理不善,使医院收入流失,造成成本费用增加。⑦院长负责制不够完善,短期行为严重,只负盈,不负亏,只注重经济收入和医疗质量考核而忽视成本考核。⑧医院业务量下降,人员膨胀,人浮于事,医务人员有效工作时间减少,人员经营支出连年攀升,奖金居高不下,导致人员费用支出增加,医院成本加大。⑨先进的科技在医疗中的广泛运用,一次性用品材料的普遍使用,以及大量进口药品及新特药品,以及新技术新设备在医院临床的使用,使医疗服务成本费用增加。住院条件、就诊条件、医院环境美化等使医疗服务成本增加。因此,只有深化医院改革,加强成本的核算与管理,找出成本管理的关键点,才是提高医疗效益的关键。 2 医院成本管理的必然性及意义 2.1 医院开展成本核算和加强成本管理是医疗场发展的必然规律 随着我国医疗市场的开放,民营、合资、外资等不同形式的医疗机构准入医疗市场,现有的医疗机构倍受冲击。谁不降低运行成本,谁必将被市场淘汰。有文章指出政府对医院投入不足,是医院运行困难的原因,同时据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调查结果表明,同级医院阑尾炎手术的医疗成本相差数倍。因此,医疗市场引进竞争机制,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优胜劣汰势在必行。只有加强成本核算,才能区分是政府投入不足造成的政策性亏损还是医院管理不善造成的经营性亏损,使医院真正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2.1.1 控制和审核费用支出,提供经营决策依据。医院开展医疗活动,必须消耗人力、物力、财力,医疗成本支出是否合理,对医院的管理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通过成本核算,加强审核力度,规范支出管理,降低成本费用。在安排支出时,能够保证重点,尤其是要使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支出保持合理比例,使医院的支出趋于科学化、合理化,减少资源浪费。并可根据全面成本核算,进行经济效益分析,使决策者了解到通过成本核算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从而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 2.1.2 有效地降低医疗费用,促进医院优质高效低耗。医疗收费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医疗经济效益与医疗费用挂钩,实行成本核算,可以促使核算单位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只有提高质量和效益才能更具有竞争力。病人对医疗质量的评价是以自身的满意程度来衡量的,这种满意不仅仅是要求诊断快、疗效好,还要环境美和耗费少,合理地耗费已逐渐成为衡量医院质量的要素之一。医疗收费由政府统一定价,因此医院提高效益的重点只能是减少浪费,降低消耗和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人员和仪器设备闲置。 2.2 医院成本核算的意义 加强成本管理实行成本核算,有利于促进医院运行机制改革,增强干部职工成本费用意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树立服务意识,进一步挖掘内部潜力,节省费用支出,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进医院管理科学化,由外延规模型向内涵质量型转变,由粗放经营管理向集约经营管理转变;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物质激励机制,体现按劳分配、效率优先的原则,为利用经济手段考核工作质量,实行经济奖惩,进行分配制度改革奠定良好基础;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医院、个人及积累与消费的关系;有利于医疗服务成本的测算;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医院补偿机制,拓宽医院筹资渠道;有利于开展项目成本、诊次成本、床日成本、单病种成本的核算。加强成本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可以有效地促使医院以较少的成本投入,取得较好的医疗服务效果,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走优质、高效、低耗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3 如何切实做好医院成本核算工作 医院作为独立经济实体进行成本核算,其开展成本核算的方法归纳总结如下: 3.1 先行调研,制定政策 成本核算是一项涉及全院职工切自利益,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为了能够使其有序地进行,必须进行大量的前期调研工作,包括学习其他医疗单位的先进经验、广泛征求各部门和广大职工的意见等。在此基础上,由职能部门参考相关政策,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政策,并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和职代会讨论通过,确定院院、科两级成本核算的试行办法。 3.2 领导重视,统筹安排 从此项工作一开始,我们就成立了院成本核算领导小组,院长亲自负责,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有关的工作,协调解决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求各有关科室和部门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实践证明,没有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没有全院的统筹安排,要想克服各种难以想象的困难,做好此项工作几乎是不可能的。 3.3 广泛宣传,强化培训 做好成本核算工作,单靠领导的重视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全体干部职工的广泛参与。因此,我们一方面在全院范围内广泛宣传成本核算的重要意义和有关知识;另一方面分批对全院中层干部和科室核算员进行强化培训,使其掌握成本核算方法,为实行成本核算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和技术准备工作。 3.4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成本核算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稍有不慎就会前功尽弃。因此,实行成本核算时,应当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制定统一的长远全盘规划和具体的实施计划,分步骤实施,切忌急于求成。我们的做法是先在临床科室实行,取得经验后再在医技及其他科室和部门推开,结果表明这一做法是稳妥可行的。 3.5 针对问题,不断改进 医院实行成本核算尚无统一的标准和方法,各家医院一般都是根据自己医院的实际情况,按照《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的要求来实施。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在所难免,关键是要及时发现和解决这些问题,使成本核算不断完善和合理。我院在成本核算的前期运作过程中,由于在科室结余的提成和管理费用的分摊上考虑不够全面,对科室和职工的利益考虑欠周,影响了科室和职工的积极性。后期通过对成本核算方案进行不断的整改,目前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综上所述,成本核算在医院经济管理中的作用是肯定的。但是,成本核算还没有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目前多数医院将核算重点放在大型医疗设备、药品和科室核算上,虽在短期内增加了收入,但也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如很多医院的成本核算停留在计算科室的收支上,院科两级核算多是“一切向钱看”,导致临床医生过多关心他们的经济收入,而忽略了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始终得不到切实解决。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有三:一是医院管理层对成本管理作用认识不够,成本意识不强,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医院整体管理水平不高;二是单纯讲求经济效益,将成本核算引入歧途;三是我国尚未建立更高层次的医院成本会计制度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体系。建议有条件的医院可以用变动成本法进行医疗项目和病种成本核算,分析它与以往核算结果的异同,不断摸索经验,不断提高成本管理水平,并进一步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健全财务审计制度,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才能在未来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经济管理论文范文:加强成本核算 提高医院经济管理水平 [摘要] 在目前政府对医院补偿不到位的前提下,医院要维持正常的运转,取得好的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加强成本核算。本文从成本核算的现状与问题入手,阐述了医院开展成本核算的重要性,并对完善医院成本核算的基本措施提出建议。 [关键词] 成本核算;成本管理;经济管理 目前政府对医院的补偿不到位,医院正常运行的绝大部分经费靠医院收取医疗服务费及药品进销差价来取得。医院要维持正常运转,只有开源与节流两种选择。但是在医疗市场相对成熟、病源相对稳定、医疗价格由政府主管部门限定的情形下,医院实施开源工作难度较大,医院降低成本显得更为重要。实行成本核算,是医院增强竞争能力,提高效率,谋求发展,加强经济管理的手段。从医院院级核算到科级核算,从病种、病例的核算至医疗项目的核算,不仅使医院在各种物资的购进、仓储、出库、周转、使用和报废等具体程序和环节上加强了经济管理,也使医院管理者能够更加明确医院经济运营情况和注重投资效益,使医院的各级各类人员能够主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浪费,降低成本。实践证明,加强成本核算是医院提高科学管理效益的有力手段,可以提高医院的经济管理水平。 一、目前医院成本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1.医院各级管理人员对成本核算及成本管理认识模糊,观念滞后,各层管理者的经营意识和成本意识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普遍存在重医疗、轻理财,重收入、轻支出,重投资、轻效益等问题。医院长久以来实行预算会计制度,采用差额预算补助形式,财务人员缺乏相关的成本核算知识,即便有了成本核算也会出现重医疗业务科室成本核算管理、轻职能管理部门成本核算的管理模式。重直接成本核算管理,轻间接成本核算管理;重财务会计成本核算管理,轻责任成本核算管理等。如目前,许多医院对于行政部门和后勤部门发生的管理费用没有进行分摊;房屋折旧费没有计提和分摊。这样算出的成本并非完全成本,是一种粗放型的成本核算形式,反映出来的医疗成本也较低,使得医院管理者对医院的经济效益高估,对管理者的决策产生误导,最终影响医院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成本核算及成本管理意义重大。 2.成本核算制度不健全,成本管理方法相对落后,缺乏科学规范。医院的成本核算始终为医院内部分配提供依据,造成医院与科室“一切向钱看”,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将成本核算引入歧途。医院对行政管理及后勤保障部门的成本核算和效益评估缺乏有效手段。虽然医院与科室都意识到成本控制和成本管理的重要性,但因管理的基础水平不高,大部分医院的成本控制仅仅停留在事后控制阶段。而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完整的医院成本核算理论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体系,在行业规章中缺乏统一、 科学 、规范的方法,导致各医院在实际操作中采取不同的核算方法,核算范围也各不相同,造成成本核算资料只能在本医院内部进行纵向比较,而不能在不同医院之间进行横向比较,使数据缺乏可比性,不便于对成本进行效益分析。 3.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水平不高 。从目前状况来看,大多数医院计算机网络各自为政,缺乏统一规划,缺乏反馈式控制,会计核算信息系统独立于其他系统,不能很好地与成本核算系统衔接,信息资源存在很大的浪费,医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没有充分利用有效资源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甚至出现手工核算电脑数据的现象,而手工操作导致成本核算工作效率降低,准确性差,制约了成本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4.忽视人力资源成本、质量成本。传统的成本管理忽视了人力资源成本管理和质量成本管理,人力资源成本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医院利润的高低,加强对人力资源成本的有效控制是增强医院市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质量是医院的生命,成本是医院的寿命。加强质量成本管理可以节省大量的费用,从而增加收益。 二、 医院开展和加强成本核算的重要性 医院开展成本核算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医院改革的深化,要求医院必须加强经济管理,认识到成本核算与医院的经济发展的密切联系,通过实行成本核算进一步发挥财务部门的管理作用,从而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加强成本核算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行成本核算是提高医院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需要 。医疗收费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医疗经济效益与医疗费用挂钩,实行成本核算,可以促使核算单位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医院只有提高质量和效益才能更具有竞争力。病人对医院质量的评价是以自身的满意程度来衡量的,这种满意不仅仅是要求诊断快、疗效好,还要环境美和耗费少,合理地耗费已逐渐成为衡量医院质量的要素之一。目前医疗收费由政府统一定价,因此医院提高效益的重点只能是减少浪费,降低消耗和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冗员和仪器设备闲置。 2.实行成本核算能够增强职工成本意识,使职工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通过开展成本核算,能够使全院职工认识到成本核算不仅是财务部门、财务人员的事情,而且是医院所有部门、所有员工共同的事情,成本核算需要多部门的配合,成本分析也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参与。目前,国家正在倡导节约资源,主张用最小的投入产出最大的效益。通过成本核算,可以使职工了解医院经济运行的情况和成本支出情况,这样就能树立全院职工的成本意识和成本观念,自觉节约资源,杜绝浪费,从而实现医疗服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病人提供优质、高效、低耗的医疗服务。 3.实行成本核算是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的基础。成本核算是医院绩效考核与分配制度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激励制度是促进医院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有效管理措施,绩效工资核算是实行按劳分配的一种补充方式,是对医务人员提供超额劳动的报酬,是激励制度的重要内容。 4.实行成本核算是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医院开展医疗活动,必须消耗人力、物力、财力,医疗成本支出是否合理,对医院的管理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通过成本核算,加强审核力度,规范支出管理,降低成本费用。在安排支出时,能够保证重点,尤其是要使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支出保持合理的比例,使医院的支出趋于科学化、合理化,减少资源的浪费。并可根据全面成本核算,进行经济效益分析,使决策者了解到通过成本核算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从而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 三、完善医院成本核算的基本措施 1.实施医疗成本核算需要观念更新、领导重视和全员参与。医疗成本核算涉及医院工作的方方面面,不仅仅是临床、医技科室,更需要有各种技术扶持和后勤保障部门的参与和配合。因此,实现医疗成本核算,医院各级领导应更新观念和充分重视;需要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全体员工的积极参与,院领导亲自挂帅,组织成本核算组织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在全院各级宣讲、组织学习和培训成本核算。只有各级领导明确了成本核算的目的、意义、概念、内容等,才能充分宣传群众、发动群众,在全院员工中增强经济意识,从而在工作中自觉减少浪费,控制成本。 2.建立组织机构。使财务管理部门与经济管理部门有机统一,实现医院经济核算和经济管理工作高效、统一。从长远发展看,医院的经济管理组织机构应当是高度集中和相对分散相结合,即高度集中的管理决策层和相对分散的管理执行层,医院经济管理体制以经济管理办公室或经济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形式直接隶属于院领导班子,使各种经济信息和决策高度集中;财务科或经济管理科以经济参谋或助理的形式,分散至各经济责任中心,负责执行相应的经济管理工作,这种高度集中和相对分散相结合的经济管理体制、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将有利于医院经济信息的沟通和共享,有利于经济决策的统一以及全院经济运行的协调一致和经济高效。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成本核算体系。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建立与成本核算相适应的核算制度,对医院的成本进行预算、核算、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和预算的管理与执行,确定其成本目标。 4. 以直接费用为主,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对人员经费控制,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福利费等,实行定编、定岗、定员,实施责任到人,以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面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加强对卫生资源的核算,包括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等,着重进行成本控制,既要考虑社会效益,又要考虑经济效益,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发挥最大的功效,科室与财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账卡,根据业务量和消耗情况,科室制定相应的支出定额,并按定额进行考核,逐步改进,要精打细算,量入为出,增收节支,避免消耗材料的浪费。公务费成本控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财务制度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关于水、电、暖、汽、燃料等业务费,要分别计量,严格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核算方法,必须是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统一起来,实行内部结算。医疗设备成本核算,包括折旧、维修费、材料消耗、水电费、人员消耗费等,实行设备成本核算,必须与成本效益结合起来,从而提高医疗经济效益。 5.医疗成本间接费用的核算。 测算医疗成本的难点是内部服务定价和合理成本分摊。医院要实行全成本核算并准确分摊各种间接成本,首先应在各供应保障部门实行内部成本核算。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可分为两部分,即行政管理部分和后勤部分。行政管理部分的核算:行政管理部门,一方面要考核其工作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要严格控制管理费用的支出,设立管理成本意识,设立管理费用考核指标,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后勤部门的核算:将后勤部门全面推向社会,如洗衣房、食堂等搞承包经营方式,锅炉房、水电暖、器械、车辆维修等测算消耗定额,核算其消耗材料、人工费等。 6.对成本核算的效果进行评价分析。 根据科室的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指标进行比较分析,找出其可行的方面和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提出改进意见。医院可实行工资、奖金与成本效益挂钩核算,体现节奖超罚多劳多得的原则,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工作进步,提高综合管理水平。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对医疗行业将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这样医院就必须改变过去的管理模式,积极开展多方面医疗服务,不断满足社会的需要,同时加强全面成本核算,严格各项费用支出,充分利用卫生资源,将成本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向管理要质量,向管理要效益,使医院逐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7.提高成本核算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水平。由于医疗服务技术性强、涉及面广且复杂多样,专业分工精细,业务流程和经济的运行比较复杂,而且成本核算的层次多,数据量非常大,因此医疗服务的成本核算必须依赖于计算机系统。医院要在全院建立一套功能完善、包含核算管理功能模块的计算机系统,在收费处、临床、医技科室、仓库、药库、后勤、财务实行联网,争取最大限度地实现成本核算数据的共享,全面提高成本核算管理质量和效率,使计算机网络在医院成本核算过程中发挥作用。 8.严格控制人力资源成本。在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正在成为核心生产要素,医院必须把人力资源作为战略资源考虑,合理控制人员增长,精简科室人员,提高员工的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实行竞争上岗、转岗分流,避免因人才的“高消费”而导致成本的升高,从而影响医院经济效益。 总之,成本是医院竞争的战略核心,医院相对其竞争对手要保持较大的优势,极为重要的途径就是在成本方面有所作为。通过开展成本核算,充分挖掘医院人、财、物的潜力,使医院有限的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为病人提供优质、高效、低耗的医疗服务,从而增强医院的竞争力,促进医院健康发展 。 经济管理论文范文: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态经济管理问题探讨 [摘 要] 市场经济是经济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它使人类物质财务极大丰富,另外,由于资源的耗竭,生态危机日益严重。加强政府的生态经济宏观调控,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包括经济、政策、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发挥其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作用,用各种生态与经济政策指导协调经济发展和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整个社会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本文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态经济管理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 生态经济管理 一、生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概述 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而不是像计划经济一般由国家所引导。生态经济是指在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范围内,运用生态经济学原理和系统工程方法改变生产和消费方式,挖掘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潜力,发展一些经济发达、生态高效的产业,建设体制合理、社会和谐的文化以及生态健康、景观适宜的环境。 生态经济与市场经济是现代经济的两个基本特征。现代经济,从其本质上讲,是生态经济;从其运行的方式上讲,是市场经济。生态经济与市场经济各有自身的特殊规律性,二者既有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一致性特点;同时又有相互制约的矛盾性特点。因此,在理论上研究如何利用生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一致性,以及如何克服和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性,从而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态经济管理体系,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现代化建设事业,将是十分重要的。 二、增强生态经济管理的途径 1.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 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政府宏观管理,解决由市场失灵出现的问题,首要的是政府必须转变其经济职能。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转轨时期,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应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政府经济职能转变关键是由传统的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 (2)为了适应生态经济管理需要,政府经济职能转变的关键是由传统的单一经济管理向经济与生态两大系统协调管理转变。 (3)对于市场机制失灵的盲区,必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 2.加强政府的生态经济宏观调控能力建设 (1)政府要确立起生态经济观念 生态经济是现代经济的一种理性认识和一种理想经济模式。从生态经济系统的结构看,生态系统的生产和再生产是基础,经济系统的生产和再生产是主体,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同时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只有更新观念,提高认识,才能够从经济与生态相协调的高度加强生态经济宏观调控能力建设。 (2)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必须确立生态经济宏观总量平衡 生态经济宏观总量平衡包含着宏观经济总量平衡和宏观生态总量平衡两大平衡。在生态经济系统中,一定的经济平衡总是在一定的生态平衡基础上产生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生态平衡这种稳固性和耐受力,不仅要靠自身的调节,而且更重要的还要靠经济力量的支持和促进。因此,确立生态经济宏观总量平衡,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时,不仅应当尊重经济规律,充分开发利用自然生态系统资源,增加社会经济财富,来保持宏观经济总量平衡;同时还一定要注意尊重自然规律,适应生态平衡的需要,来保持宏观生态总量平衡。 三、宏观、中观、微观生态经济管理的主要任务 1.宏观生态经济管理的主要任务 这一任务的核心内容是,根据生态经济规律的要求和我国现代化总体战略的需要,确立我国生态经济发展战略,制定以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产业化为中心的中长期生态经济管理目标,谋求建立生态(包括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相互协调发展的模式,走出一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生态经济紧密结合与协调发展的新路子。 针对现在的具体情况来看,我们要抑制对资源环境的过度需求,增加自然生态系统的总供给能力,努力调节好有限的日趋减少的生态资源和无限的日益增长的经济需求之间的矛盾;解决好不断增加的排污量和相对缩小的生态环境容量即有限的净化能力之间的矛盾,实现社会经济系统的总需求与自然生态系统的总供给之间的基本平衡,保持生态经济稳定、持续、协调发展。 2.中观生态经济管理的主要任务 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变和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工业和城市生态经济管理是我国生态经济管理的重点领域。它的主要目标是,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态经济管理体系,加强对工业和城市大气、水体、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的控制与治理和城市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减缓环境污染加剧和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使部分工业部门与行业和重点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逐步实现工业和城市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3.微观生态经济管理的主要任务 从总的来说,微观生态经济管理的任务,是根据“优质优构低耗高效”这个企业现代生产力发展的基本规律的要求,及现代企业总体发展的需要,科学地组织企业生产力,寻求生产要素的最佳结合,优化企业生态经济系统结构,节约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提高资源转化率,提高企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变和经济快速增长时期要着重完成以下具体任务:(1)按照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和市场需要,制定企业生态经济发展目标和规划,推进企业发展模式的转换;(2)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改革企业内部经营机制;(3)加强微观生态经济管理,必须把生态环境纳入企业管理的轨道,使企业管理由过去单一管理经济系统转变为对企业生态经济系统进行整体管理。 经济管理论文范文: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 [摘要] 本文通过对独立学院 经济 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现状的 分析 ,论述了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意义,并指出大学生课外 科技 活动是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重要途径,并介绍了三峡大学科技学院在经济管理类人才培养方面的实践。 [关键词] 独立学院 经济管理类专业 人才培养 创新 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是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相对独立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据统计, 目前 全国共有高等学历 教育 招生资格的独立学院共315所,在校学生近200万人,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独立学院大多办学 历史 不久,所开专业多为举办高校已有专业,而目前全国普通本科院校开设专业中,经济管理类专业是第一大类,加上经济管理类专业相对于其他工科专业开设的门槛较低,全国各独立学院都开设了经济管理类专业。因此,对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进行 研究 ,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独立学经济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的现状 根据教育部高教司和经济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调查,全国600多所普通高等院校中,有500多所开设了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管理类专业在校学生人数占到15%以上。同时调查发现高等院校经管专业人才培养方面主要存在以下 问题 :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确,专业口径过窄,学生的适应能力不强;相关课程设置不完全符合人才培养规格和目标;部分课程过于 理论 化,理论与实际脱节,实践环节缺乏等。由于目前独立学院在多方面都移植了母校长期积累的传统与经验,在教育理念、人才培养模式、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等方面基本上仍由举办高校负责。独立学院从开始举办之初就决定了在人才培养模式上要受到举办高校的制约,在短期内,其人才培养模式都难以有明显的改善。因此,独立学院在人才培养方面亦不可避免的存在上述问题。目前大多数独立学院出于节约教学成本,追求短期的办学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考虑,在教学模式上仍然是以教师为中心的班级授课的传统模式,教学 方法 主要是以课堂和教材为中心的课堂讲授,对实践教学投入不足。例如,大多数独立学院都需要共享举办高校的实验室、实习基地等实践教学资源,在原本有限的资源约束下,独立学院的生均实践教学资源更加匮乏,从而使得实践教学难免受到一定 影响 和制约。 另外,独立学院的生源特点和经济管理类专业自身的特点也使得目前的经济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效果不佳。与普通本科高校学生相比,独立学院的学生除了整体上 学习 成绩略差,其他方面的综合素质方面丝毫不亚于甚至更强。因此教师需要对学生加强激励和引导,以激发的他们的学习热情。另外,经济管理类的专业大多 社会 性较强,很多专业知识很抽象,不像理工科专业那样直观、具体,学生学习起来感觉有些空洞,与现实生活有一定距离。具体表现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高,对专业课程缺乏应有的兴趣,认为所学知识不能解决现实中的问题,难以做到“学以致用”。这或许只是现行的人才培养模式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集中反映。 二、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意义 一方面,从独立学院自身的 发展 来看。独立学院作为我国在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办学机制与模式的一项探索和创新,必须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有所创新,方可在 课外 科技 活动不仅具有上述四个方面的重要 教育 功能,同时从办学效益来看,亦具有较好的拖入产出效益。投入方面,硬件方面主要是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如实验机房和相关软件等,对于 经济 管理类专业而言,这些投入属于固定资产的投入,可以长期的高效利用;软件方面主要是师资队伍(主要是专业指导教师)建设,通过课外科技活动,指导教发现学生在相关专业课程 学习 中的掌握情况和学生的兴趣特长,更好的了解学生,从而再去调整课程体系、授课 方法 等 理论 教学,直接为改进课堂教学效果服务。同时,通过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大型课外科技活动,可以让独立学院与其他普通本科高校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竞争,展示自己的实力,从而形成了巨大的招生宣传效果。 四、三峡大学科技学院的实践 三峡大学科技学院近几年来在课外科技活动中崭露头角,并且初露锋芒。我院学子(主要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继2006在首届全国大学生 金融 投资模拟交易大赛中取得骄人的成绩之后,又在2007年第二届全国大学生金融投资模拟交易大赛中取得了团体总冠军、股指期货组全国第一名的骄人成绩,这充分展示了我院学子的综合素质。同时,课外科技活动的效应逐步得到显现:通过大赛的承办方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推广活动,不仅提高了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参赛选手(尤其是获奖选手)亦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有些单位甚至提前预定参赛选手作为人才储备,直接促进了学生的就业。这种以学科竞赛为主要形式的课外科技活动为我们的创新我们经济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提供了启示。 总结 我们的经验,主要是在实践过程中注意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是未雨绸缪,精心组织。我院经济管理系在最近几年的教学过程中始终贯彻重视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教学理念,在广泛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基础上,还在学生当中倡导“无假期”计划(即鼓励学生利用假期深入 企业 的一线岗位开展实习、实践),同时在课程设置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如加入“创业计划”等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环节)。在比赛正式开始之前,我院教务管理部门和经济管理系的老师就非常重视,积极组织学生报名,并将所有参赛选手分成小组,然后由具体的专业教师负责大赛的全程组织和指导工作。 二是重视过程管理,进行全面指导。由于此次金融投资模拟交易大赛时间长,所以参赛学生在参赛期间难免会有怠懈情绪,甚至是遇到暂时的挫折后半途而废。而坚持不懈的品质正是当今很多学生所缺乏的,同时也是参加比赛的一个重要目的。因此,我们的指导教师在对学生进行专业上的指导同时,也密切跟踪学生的心理状态,鼓励他们坚持不懈,正确面对各种困难和挫折,合理看待各种可能的风险,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和积极的理财意识,帮助参赛学生建立良好的心态。为了使参赛效应最大化,我们不仅在比赛过程中经常组织参赛学生一起交流经验体会,同时在比赛结束后要求学生进行及时地全面总结,写出相应的报告。 三是通过制度形成对参赛学生的激励。为了更好的鼓励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学院于2007年专门制定了《三峡大学科技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的组织和奖励办法》。另外,学院还颁布了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以便为学生和教师参加课外科技活动提供制度保证。 四是以参赛为契机,加大对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由于此次参赛选手众多,而且是以 网络 远程参赛的方式,因此学院决定为了方便学生参赛,扩建了原有的实验室机房,并更新了有关设备,同时新建了参赛专用机房,从而为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提供了有力的硬件设施。 经济管理论文范文:试析新经济时代需要新型经济管理人才 当前,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正以其迅猛的发展态势改变着世界的既有规则.网络经齐推动新技术、劳动、资本等资源在全球的优化配艾,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结构调整,时传统的经济模式和经誉理念提出挑战,以互联网、电子商务,数字化管理以及风险投资等极具新经济特征的产业变革和技术创新,已成为我国众多企业不得不面叶和接受的现实。 源于美国的新经济,是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革命的带动下,以生命科学技术、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空间技术、海洋技术、环境技术和管理技术等7大高科技产业为龙头,以数码知识、网络技术为墓础,以创新为核心,由高科技所驱动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具有高增长、低通货膨胀,低失业、低时政赤字等特点。作为新经济核心的创新,不仅包括技术创新、观念创新、制度渐、组织创新和营梢创新等方面的内容,更重要的还应该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创新.即新经济时代必项有众多的新型经济管理人才,全面树立新现念、掌握新知识、运用新方法,才能提高我们企业的整体素质,从而面时新经济和日益复杂多变的全球化竟争的严挑战户。 那么,新经济时代到底叶新经济管理人才的素质提出哪些新要求?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新型经济管理人才必须具备创新意识 新经济是以高科技为主导,以网络和信息为主要载体的经济二与传统经齐的主要差是,知识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大大增强,科技成果产业化、市场化的速度加快,传统产业必须运用高新枝木的成果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效率.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 新型经济管理人才是国际型、运作型、创新型人才,要有突出的决策能力、沟通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商务操作能力,必项具备很强的创新意识、服务意识、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超越意识,要敢想,敢做,敢承担风险.敢争创第一,为国内外的广大消费考提供最高、最佳品质的产品,提供最优秀的服务。我国加入wto以后,所有企业都站在了国际聋台上,面临的竟争叶手都是世界级一流水平的,“进则胜,不进则败。是每一位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因此,要想带领自己的企业,搏风去浪.勇占鳌头,就必须具有永续学习的意识和高效学习的能力,力求使自己成为具备复.型知识的厅动家企业无论大小、其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兴衰与成败,提高效率、减少失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利用一切可用的有玫手段通过一切可以实现的有效途径,把舌界最前沿的技术与方法引进来,学到手,是新型经济管理人才驾驭企业通向胜彼岸的法宝。 二、新型经济管理人才必须具有人格魅力 电子商务、网络经济给企业带来了新的运作模式,通过电子化管理和技术,企业各个部门,企业与上下家的合作伙伴不再是条块分割、各自为政,而是形成了环环相扣的链条。这种新的运作摸式,叶业一务气员、业务经理布、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比如在谈判中必须确信自己的观点清晰、准确、有效;自信靠自己的交际能力和技巧能够战胜叶手只有具备这样的心理素质和人格魅力,才能展现有别于他人的风采,就会给叶手传递一种感知感觉的信息。人在感官上的互相交流是十分重要而又极其微妙的。 同样,新型经济管理人才作为企业领导者,无论是叶企业员工队伍的管理,从目标设定到业绩考核,还是从激励措施到行为规范,都必须贯穿独特的、充分展示自己人格魅力的领导方法和手段。才能将全体员工凝聚在一起,共同为提高自己企业的产品实力和服务质量奉献光和热。 新经济时代要求每一位企业领导和全体职工,具有不断学习的精神,只有不断地更新自己的知识,才能完成企业整体知识、素质的动态积累。一个合格的新型经济管理人才,应思考利用ec整合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将点织成线.连成面,并立体化,将分散的知识系统化,从而才能在复杂的经济环境和激烈的市场竟争中,解决纷纭杂杳的众多难题。 三、新型经济管理人才必须发扬团队精神 从无数著名企业的成败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真理,即:在新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者必须发扬团队精神,群策群力,才能“众人拾柴火焰高”,正知美国新经济工商实务使瓜丛书《如何做好稍售》一书中指出的:“当开始从事某种职业的时候,你拥有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掌握推梢、说服和与人交流的技能”“为了取得销售成功,必须具有合刁乍精神和良好的倾听技巧,而且还要把别人的需要放在首位” 兼听则明。偏信刘暗。管理是一门科学,新经济时代的企业管理者。更需要在打破传统企业的管理模式下、创造自己全新的能够解决在创办和经营过程中,从容面讨各种障碍与问题的全新方式从管理的基本技能、如策划、较权,领导等等,到人力资源管理、团队建设叉运用高科技手段研发产品.占领市场份额的过程中,紧紧依靠企业领导一班人,靠车间科室、班组的中层干部和骨干力量,充分发扬团队精神,利用大家的智慧。去为企业的发展壮大缺计出力,从而掌握经营现代企业的技巧,认真借鉴和汲取西方现代企业的有益经验,采用他们的管理技术,亏法和手段.把自己企业经营管理和竞争能力提高到新水平。 四、新型经济管理人才必须注重提高企业的竞争实力 新经济是以高科技为主导,网络和信息为主要载体的经济一与传统经济的主要差别是,知识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大大增强,件技成果产业化、市场化的速度加快,科技从潜在生产力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速度加快、甘企业提高竞争实力。调整产业结构,开拓市场,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正如气们形象地比喻,科学技术是企业保持健康发展、步一入良性循环的火车头,而企业的全体员工特别是经营管理者,更象是驾驶火车头的司机。企业整体素质的高低,决定着企业的兴衰成败,决定着能否在日趋白热化的国际市场竟争中,始终占有白己的一席之地。因此,新型经济管理气才必须在产品开发.企业计划、咨询、管理、投资、商务谈判、市场营销、客户服务以又网络经营,企业文化等一系列问题上、通晓新经济,掌握新知识,努力提高企业的竟争实力,寸能满足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把我国企业经营管理和竞争能力提高到新水平. 1、要全面促进企业的枝术新。在新经济条件下,企业必须面向市场进行研究开发.把市场需求,社会需求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需求,作为技术新的基本出发点,而且在创新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贯彻营销观念即技术创新必须为市场竞争所需要,必须能给企业和市场购买者、广大消费者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2、要全面推动营销观.分的创新。所谓营销观念也就是企业在开发市场营销管理的过程中,在处理企业.顾客和社会三者利益方面所持的.各度思想和经营哲学顾客叶企业的取舍会在瞬间完成,决定作用是企业的市场营销绩效,包括市场份额、品牌美誉度、顾客满意度和顾客忠诚度等: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市场营销是当今商务活动中最重要的事情一因为市场营梢是以各神各样的彩式存在着,包括吸引顾客、使他去放心购买、买的舒心,用的称心,再购买或通过他们的嘴去向其他顾客宣传,形成良性摘环做生意还有比这些更重要的吗?唯道企业家还能做没有顾客的生意不成甘。 3、要全面实施新型配合资源共享的企业发展战略国家信息产业部有关专家指出我国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项认识到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只是技术和产品成功的一个环节一个创新技术要真正获得市场意义上的成功和闺户的认可,必须将生产.市场俏售服务这些有机的环节通过管理形成一个成功的链接毛系,才能保证其真正的成功因此,企业的发展战略应是新型经济气才充寸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热情,实观新型配合、资源共享,从而将其才干,知识、枝术得以发挥最大化的结晶。 4.要让用户更实惠、更满意面对以用户需求为中心的新经济时代的来临,新型经济管理气才必项在充分了解市场需求的前提下、以务实的精神积极为用户提供更实惠、更满意的服务因为实用、时尚.个性等消专需求,已悄然成为当今时代市场经营的中心点,定制需求和让用户真正成为交易的最大受益者,将是市场营销活动中一种全新的经营理念 因此,必将现代规范化的企业管理理念融于产品之中,根据用户的实际信息应用能力,充分挖掘各种有效的企业管理资源譬如在计算机软件的延伸服务亏面,根据用户特定的业务应用环境,如相应的网络应用环晚、计算机操作平台、业务系统管理、帐务系统管理、操作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因素,为用户提供诸如企业计算机化管理方案、人员培训.技术支持、顾问服务和在线咨询等多种人文化的企业财务业务管理解决亏案,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实际应用需求 总之.新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发展,突破了传统经济学的若干原理和规律新经济条件下出现的许客经济现象,用传统经济学难以圆满解释,新经济呼吁着新的经济学的出现,更呼唤着众多的通晓新经齐,掌握新知识的新型经济管理人才涌现,肩负起我国大中型各类企业管理的重任,从容面对国际一流竞争讨手的挑战,从而进一步加快我国经济现代化的步伐。 经济管理论文范文:经济管理理论漫谈 政府部门在制定相关经济政策的时候,多是将马克思的相关经济理论作为依据,目前也渐渐接受和引进西方的一些相关的经济理论作为指导。但是由于西方国家与我国的市场经济形式存在着差异,要生搬硬套西方的经济管理模式,不仅不会实现我国经济产出的最大化,甚至会破坏我国的经济市场现状。本文通过对西方经济理论和中国经济形势的分析,指出我国经济管理理论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宏观经济理论的主要目标差异 西方国家的经济理论与我国经济的实际存在着差异,其经济运行机制以及理论机制与我国不一致、其创建经济理论的前提也不一致。一直以来我国的经济指导理论并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式和特点,我国不能够直接应用西方的一些经济管理理论模式以及指导思想,而是应该将西方的经济管理理论思想作为借鉴和参考,以制定真正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形式和特征的经济管理理论。 经济学理论进行研究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实现产出最大化,西方的相关学者认为,两个生产的基本要素就是劳动和资本,在西方的一些国家中,特别是发达国家,其劳动力非常稀缺,要确保劳动能够充分实现就业,就能够实现产出的最大化,所以西方的相关经济学所进行的研究是针对劳动充分就业而进行的。由此可见西方的经济学理论主要是针对其西方国家的实际发展形势所制定的,与我国劳动力充足的状况截然相反。相对于我国的劳动力资源来讲,我国的资本是缺乏的,如果和西方国家一样将经济管理重点放在劳动力的研究上就会使得实际产出无法实现最大化。这样强用西方的经济管理理论就算不会破坏我国的经济管理模式,也不会产生良好的效果。我国应该把研究的重心放在高效实用资本上,并且将此作为前提创建适合我国发展的经济理论。 我国宏观经济相关理论同实际运行的差异 在进行经济理论的探索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模型是ls-lm的相关模式,该项模式能够为执行货币政策以及财政政策提供良好的思路,与此同时也进一步均衡了市场产出及利率。依照这样的模型理论,市场的相关利率是通过货币市场均衡以及产品市场均衡来共同决定的,利率自由浮动在经济管理理论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的逻辑为:经济过热,我国政府需执行货币政策中的紧缩性ls-lm。通过市场操作来进行政府债券的出售,将货币收回,减少供给货币,从而使市场的实际利率上升,进一步使投资降低,使实际产出下降,并最终使经济降温。 能够看得出,我国政府在运用货币政策影响我国的市场利率,从而达到实际的经济目的,但是在建立ls-lm经济模式时,货币市场的实际均衡却产生了问题,其传统的货币需求理论认为货币的需求是通过预防动机以及投出动机来决定的,和其收入应该成正比。 经济管理论文范文:浅析经济管理理论在建筑企业中的应用 我国制定的发展路线是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因此结合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本身的社会体制民族特点才有了一条独特的、属于中国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在邓小平同志的改革开放政策之后经济搞活、中国人民的经济开始飞速发展,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国的经济完全变了个样子,在效仿西方的资本主义道路的同时中国人也不能偏离社会主义道路,因为不论是从发展上还是从民族特征上中国的未来到势必会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世界发展的重点也势必是走向社会主义道路,因为社会主义道路比资本主义的发展性更强,更利于经济体系的发展。在当今社会很多企业开始过分效仿西方的经济体系,最终结果成了邯郸学步丢掉了企业本身的竞争力,企业被同化最终成为被吞并的结局,因此找到适合企业发展的经济管理体系才是企业经济发展的真正出路。 1.理论与大方向行的差异 当今社会的经济发展现实情况并不理想,一味的照搬照抄西方的经济发展体制是不可取的,因为我国的人口基数大经济相对是薄弱的环节,并不像西方以经济为基础开展劳动力充分利用,其实在经济上来说所有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无非就是产量最大化和劳动力的最大化,因此即使体系不同我们国家企业的发展依旧可以学习西方企业的一部分先进经济文化,但是这种学习是要在认清楚社会大环境下进行的,不要忘记企业是生存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体系属于社会主义,一味的生搬硬套资本主义社会企业的经济管理是不正确的,经验是要学习的但是仅仅是在理论上了解西方经济发展的利弊,不要在实际行动上完全效仿西方的经济体系发展,以免迷失自己的道路。在中国的经济体系中民营企业是比重很大的一部分,因此民营企业有正确的其营业经济管理细则就会对企业未来的发展规划起到重要作用,合适的经济管理办法能引导企业经济的正常化发展,做到可持续发展、经济体制进化的最终目的,同时也可以带动国家的经济体系发展。因此我们中国的企业要走合适自己的经济发展路线。 2.理论进行与实际进行的差别 在宏观经济研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模型就是is-lm模型,该模型为执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同时也决定了均衡的市场利率和产出,根据该理论模型,市场利率是由产品市场均衡和货币市场均衡共同决定,利率的自由浮动在宏观经济理论中起到关键作用,其逻辑如下:经济过热,政府要执行紧缩性的货币政策is-lm,首先,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出售政府债券,收回货币,货币供给减少,导致市场利率上升,利率上升,投资下降,进而产出下降,最后经济降温。可以看出,政府通过货币政策来影响市场利率,达到政府的经济目的,但在建立is-lm模型时,货币市场均衡却出现了问题,传统货币需求理论认为货币需求是由交易动机和预防动机决定的,和收入成正比,提出投机动机是凯恩斯对货币需求理论的最大贡献,正是投机动机的存在,使利率介入货币需求理论,为建立is-lm模型奠定了基础,可以这样讲,没有投机动机就没有is-lm模型,西方国家由于拥有发达的证券市场,提出投机动机是符合其经济特征的,但在我国,这样的经济理论却与实际相背离,我国证券市场一方面起步晚,另一方面,由于各种管制的存在,市场规模及在居民中的影响远不及西方国家,居民以投机动机持有货币的数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一旦没有投机动机,那么is-lm模型在我国将不复存在,更别说用来指导实践了。 3.宏观经济理论前提条件的差异从私密开始 西方经济理论就把资本主义趋利行为发挥到了极致,作为其中一个重要方面的宏观经济理论,成立的前提条件就是凯恩斯的三大心理规律: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资本的边际效率递减和流动偏好,由于三大心理规律的存在,消费减少,投资减少,利率极低,居民普遍持有现金,这样导致有效需求不足,这就为政府干预经济提供了理论支持。三大心理规律正是资本主义趋利行为的反映,是以西方长期以来的资本主义精神为基础。马克斯韦伯在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提出:西方民族在经过宗教改革以后形成的基督教新教中,某些教派(如加尔文和清教教派)的宗教理论一勤奋地恪守天职和对财富的合法占有,演变成一种经济价值观,这就是资本主义精神,这种资本主义精神有利于人们的经济行为,促使资本主义企业和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形成。在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一书译本中,译者也作了精辟的论述,“该书精巧深刻地揭示了加尔文教义对18世纪美洲新大陆资本主义兴起的催化和诱变作用。韦伯认为,新教伦理原本宣扬禁欲苦行,消极地逼迫教徒对天生原罪作终生阡悔洗刷,笃信命运前定说,并对奢华懒惰风气严加惩戒,视同魔鬼。这种欧洲舶来的,比老教更纯粹,更偏激的教义逐渐不得人心,不利于新英格兰地区移民开发新大陆的进取要求和内部团结,不久便由一些宗教领袖点化改造,生出新意。他们将苦行僧式的世俗劳作和克己赎罪,同上帝选民重建理想世界的神圣‘天职’结合起来,转而强调通过勤俭致富达到拯救灵魂。 4.经济管理理论在建筑企业的应用 在我国企业经济发展的黄金时代有一种与所有人联系紧密的企业脱颖而出,几乎领导了整个企业市场,那就是建筑行业企业,不论是开发房地产的开发商单位,还是工程施工的建筑单位,建筑个人化企业的发展势头越来越盛,因此在这一领导企业上就代表了我国大多数民营型企业,因此笔者就建筑企业的经济管理注意事项进行浅析。 4.1建筑企业的经济 建筑企业的市场化经济是和建筑施工所关联的,因此建筑企业对于社会大环境的了解就和中国建筑市场的关系紧密,正确的经济管理模式能够为建筑企业谋得更多的利益。当即社会的建筑企业经济管理比较杂乱,几乎生搬硬套西方某些企业的套路,却并没有意识到在社会主义国家采取资本主义道路的方式是行不通的,因此国家为了遏制房价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限制国内建筑企业成为民营企业经济的毒瘤。 4.2建筑企业的经济管理 建筑企业更应该注重经济管理,因为一个建筑企业的资金流动量是巨大的,因此对于经济的把握上更要用心严格地对待,因为市场经济化的原因国内的建筑企业大多存在手续不全就可以开始施工,资金走向不明确、售房手续不全就开始出售楼盘等一系列问题,这都是建筑企业的经济管理体系不严谨的结果。 4.3建筑企业经济管理办法 对于一个建筑企业有明确的资金流向是十分重要的,因此经济管理部门必须做到每一笔账目都明细,每一次购进材料都严格记账,避免回扣、偷税、漏税等问题的发生,另外购进权利和资金调动权利应该有多人共同参与,避免建筑企业财政大权独揽的问题,另外建立完善的企业经济管理制度,以应对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大潮。 5.结语 正因为社会发展体制的不同,所以我们国家的企业经济发展方向势必与西方企业发展的经济体制不同,对于基础不同的社会体制本来就会走向类似的道路,但是西方企业经济的发展还是有可以借鉴的地方的,因此我们的企业要擅长结合自身企业条件和特点去把握大环境,选择一条适合自己企业发展的经济之路,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不断吸收西方企业经济发展的可取之处,充实自身企业。 经济管理论文范文:从摊贩经济管理视角简析我国城管执法的出路 从摊贩经济管理视角简析我国城管执法的出路 一、关于摊贩经济的思考 纵观各大街小巷,经营各种商品的小摊小贩比比皆是,每逢开市时间必是人山人海。摊贩经济已发展成为无法遏制的洪流。面对这样的一个存在,人们开始思索有关其利弊问题。诚然,随着城市整齐划一的文明城市建设要求的提出,我国这样的摊贩经济的存在显然是一种阻力,比如引致城市环境卫生问题;利于规范化市场的建设;摊贩的随处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堵塞交通。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否认其所具有的积极功效,譬如摊贩经济的存在对缓解一定程度的就业压力具有不可磨灭的功劳,对稳定社会秩序和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此外,它还丰富了城市文化,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在我国,摊贩经济有其产生与发展的充足养分。一方面,摊贩经济因其所具有的能为广大群众提供廉价的商品和便捷的服务而成为一般民众所接受并广受欢迎的一种客观存在。另一方面,摊贩经济的兴盛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涌入的潮流息息相关,因为迫于生计而又没有一技之长或者城市就业压力,很多人选择了摆摊设点维持生计,这种规模小、成本低、风险小的糊口方式成为这样一些弱势群体的最佳选择。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面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如何有效地处理摊贩经济问题将是重要的一笔,不可全盘否定企图消灭殆尽,亦不可听之任之。 二、从对摊贩经济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折射出的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 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摊贩经济进行管理是城管执法的职责所在,但是在不少城市,城管与摊贩被视为天敌。不可否认的是,城管队伍对我国现取得的城市建设成果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面对近年来屡禁不止的暴力执法等问题,官民矛盾又一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以致一谈及“城管执法”便会有人破口而出一句“流氓谈法治”。在一份“你对城管执法的印象如何?”的网络调查中,1174 张有效投票中有650票选择了“不好,经常性野蛮执法”,占总票数的55.37%。①这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第一,我国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标准不明确,导致了执法混乱现象的普遍存在。我国城管执法的产生得益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确立,但是其存在与执法的根基并不稳固。首先,针对我国一直以来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等问题,1996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属于重要制度的变革,然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全国通行、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制度进行规范。其次,关于城管执法尚无统一的执行标准,虽然部分省市政府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是我国尚不存在关于城管执法的具有全国性效力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城管执法多呈现出盲目性与恣意性。 第二,对摊贩经济的制度排斥和城管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是我国摊贩经营的混乱与“摊贩——城管”矛盾的白热化的症结所在。如上所述,摊贩经济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发展程度的产物,有其存在的价值与必然性。政府部门对摊贩经济一味进行打压的管理理念,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因此给城管组织施加了压力以致增加了暴力执法的可能性,而且其本身也是对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的背弃。 三、我国城管执法的出路 无论是摊贩经济还是城管执法,都有其存在的根基与价值,但是现实生活中两者如何相容又是无法忽视的难题。笔者欲从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发展经济,帮扶低收入者增强收入能力。如上所述,摊贩经济的存在实乃民之生存问题使然。在这种情形下,城管若只采用打压式强制清除方式完成自己的职责,恐怕适得其反。城市固然需要美丽,但不应至民生问题于不顾。面对这种情况,应在想办法帮助他们做更好安顿的同时进行清除。例如在美国, 市政当局每年都会通过媒体发出公告,向社会公布可供申请小摊贩的数量和地点,这些数量和地点是经过科学规划的,既不影响当地交通和周围居民的生活,也要照顾到有足够数量的客流。② 其次,新形势下榜样效应和形象效应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是故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提高。一方面,从源头上肃清城管队伍成分,应对城管人员进行严格选拔,主要考核其人文素养。另一方面,要对城管队伍进行培训,加强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素质。 再次,加强各部门的密切合作和职务监督,切实落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破除各部门将其作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的难题。 最后,加强相关的立法工作。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这使得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执法相对人的质疑和与其他部门打交道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尴尬境地,同时也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而导致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任意被使用。因此建议立法部门及时制定相关的法律,保证城管执法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以立法方式明确城管执法的合法性以及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定权限范围,确保城管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避免执法过程中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从根本上解决城管“借法执法”的状态,是完善城管执法的首要环节,有助于帮助执法工作正规化、规范化、法制化。 经济管理论文范文:谈谨慎性原则在经济管理会计核算中的应用 谈谨慎性原则在经济管理会计核算中的应用 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经济管理会计核算时,要遵循谨慎性原则,这样可防止抬高资产和受益,压低负债和费用,并起到预警风险和化解风险的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推迟确认收入,尽早确认费用,低估资产,高估负债。合理运用谨慎性的原则,有效防止企业虚夸资产、企业包装上市、扩大利润的现象发生,可为众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既保护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又提高了企业的经济管理效率,有利于企业做出准确的经营决策,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经济利润。 1 谨慎性原则存在的前提条件 谨慎性原则是指:针对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而采取的一种会计核算上的谨慎态度。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不确定性、风险性和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是谨慎性原则存在的前提条件。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是和社会经济环境是密不可分的,物价变动指数、税率例率、通货膨胀等因素将影响会计信息,使企业的资产不断发生变化。会计系统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也会影响会计信息不准确。企业为了在经营中谋取超额的经济利益,必然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在企业的会计信息中也存在着不确定性。对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来说,如何预测商业风险,如何避免商业风险,是企业所面临的艰巨任务。而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正是减少风险的有效方法,合理应用谨慎性原则能对企业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合理估计,有利于保护股东利益和提高企业市场的竞争力。 2 谨慎性原则在经济管理会计核算中的应用 2.1 会计核算中各种“准备”的提取 2.1.1 坏账准备的提取。企业的各项应收款项目,可能会因为购货人拒付、破产、死亡等等原因而无法收回,发生坏账,企业资产将受损。企业为了谨慎起见,应当定期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可能发生坏账的应收款项目进行预测,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这充分体现谨慎性的原则。 2.1.2 存货跌价准备的提取 企业应经常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若因为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当按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金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这种会计处理方法符合谨慎性原则。 2.1.3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提取 企业从证券市场购入股票、债券等等短期投资活动,由于证券市场总是处于波动之中,所以企业的收益和损失的不确定性很大。在期末,企业应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这很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2.1.4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于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在期末时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2.1.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1.6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由于无形资产在创造经济利益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企业应该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3 存货期末计价方法的运用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也就是按“历史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之中的较低者进行计价,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这种计价方法符合谨慎性的原则。 4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 固定资产折旧处理采用加速折旧法也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由于技术发展的进步,固定资产不仅存在有形损耗,也存在无形损耗。如果采用直线法,可能会造成企业设备陈旧、更新速度慢。而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法,则可以实现加速设备的更新,同时计提折旧也会更符合实际情况。 5 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也体现了谨慎性原则,无形资产的摊销一般采用直线法。所以摊销主要决定因素是其摊销年限。在实际的工作中,应将其价值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越短,越能体现谨慎性的原则。 6 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收入必须在若干相关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够确认。如果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按以下情况确认和计量。 (1)如果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该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算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确认收入,并按已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当期损失;如果已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3)关注和反映或有事项的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需要通过未来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企业会计制度》对或有事项的处理所作的规定,确认或有负债而不披露可能的或有资产,遵循了谨慎性原则,同时也能让会计信息使用者更清晰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信息,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总之,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谨慎性原则的合理应用对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具有重大的意义。合理应用谨慎性原则对企业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得出的财务信息、经营投资信息是十分稳健可靠的,为企业经营投资和决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经济管理论文范文:中国海洋经济管理体制演化机制研究 【摘要】海洋经济管理体制作为海洋经济的制度软件支撑,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海洋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本文基于演化博弈论的视角,研究了建国以来中国海洋经济管理体制变迁的内在机制。研究结果显示,海洋产业之间的利益争夺才是海洋经济管理体制变迁的内在动因。 【关键词】海洋经济;管理体制;演化机制;演化博弈论 引言 自2003年全国海洋产业总产值首次突破一万亿元(10077.71亿元)大关以来,我国海洋经济迅猛发展,2003年—2008年海洋生产总值增长率基本稳定在8%-10%的水平上,且每年均高于同年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海洋经济作为一个复杂的经济体,其管理体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海洋经济的发展水平与发展速度。建国以来,海洋经济曲折中前进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海洋经济管理体制也几经变迁而日趋完善。由建国初期分散的行业管理体制,逐步走上统一管理的轨道,最终形成现今以“条块”结合为特色的海洋经济综合管理体制。深入分析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变迁历程,不难发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在其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策的规划与指导积极推动着海洋经济的体制优化。但究其本质,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演化是受自身发展规律约束的,政策在海洋经济管理体制演化的整个过程中只是起到加速或减缓的作用。 国内外学者在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研究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研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类型。自然条件、政治制度以及经济水平的差异,导致各国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类型的不同。国内外学者基本将海洋经济管理体制分为三种类型:分散型、集中型以及分散与集中结合型。(2)海洋经济管理体制发展历程及现状研究。一类学者从整体出发,将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变迁大致分为三个阶段:行业分散管理阶段——初步统一阶段——以“条块”为特征的综合管理阶段。另一类学者则从具体产业出发,分门别类地研究各海洋产业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与现状。(3)深化改革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路径措施研究。诸多学者从管理学、生态学、政治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等多个角度出发提出深化改革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路径与措施,认为我国海洋经济必须走综合管理的道路,行业管理与区域管理二者缺一不可。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在研究海洋经济管理体制时,着力点多集中其历史沿革、现行体制的“好坏”以及改良的路径与措施等方面,尽管也有少数学者试图从历史学的角度探讨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变迁历程,但分析结果多停留理论层面,并未从体制形成的根源出发探讨体制变迁的内在机制。本文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突破方法上的单一性,从演化博弈论的角度出发,找出影响其变迁的主要因素,深层次剖析海洋经济管理体制变迁的机理,探索其演化的内在规律。 一、海洋经济管理体制演化博弈模型 (一)演化博弈模型 演化博弈论是建立在传统博弈论基础之上,假设参与人是有限理性的条件下,将动态的重复的策略调整融入到传统的博弈理论之中而发展起来的,用来分析生物、社会、经济等一系列活动变迁行为的一套新的理论。演化博弈论的思想最早起源于19世纪30年代,理论渊源来自于两个方面:演化理论与博弈理论。它突破了传统博弈论关于参与者完全理性的假设,认为参与者是有限理性的,参与者通过对历史的分析来决定下一步的策略。演化博弈论虽然是建立在传统博弈的基础上,但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演化”。演化博弈论包含两个基本概念:演化稳定策略(ess)和复制者动态(rd)。这一对基本概念共同构成了演化博弈理论的两大基石。 (二)海洋经济管理体制演化博弈模型 海洋经济管理中有众多的参与者,根据具体实施主体,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中央、地方政府以及各海洋产业。其中,海洋产业是海洋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海洋经济管理工作实施的基本单位。海洋产业发展需要合适的海洋经济管理体制作为支撑,海洋产业发展过程中不可协调的矛盾也推动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变迁。本文中将各海洋产业作为演化博弈模型的主要参与者,旨在通过分析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博弈来透视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变迁机制。 1、模型假设 (1)海洋经济活动中的参与者是有限理性的。 (2)每个参与者都有两个选择策略:“独立”、“联合”。 模型中参数设置如下:a、b分别为海洋经济中任意两个有关联关系的海洋产业;s为可能的策略集,s={“独立”,“联合”};p、q分别为参与者a、b选择“独立”策略的概率;λ为海洋产业选择独立发展导致产业间矛盾产生的损失值;α为海洋产业加入产业组后由于法律法规、活动空间以及其他方面的限制导致自身能力无法尽情施展而导致的损失率;β为该海洋产业与相关产业组的关联度,关联度越高,协同效应越高;这里假定α、β值为既定的。 2、模型构建 下面我们对博弈双方的收益情况进行分析:(1)当a、b都采取“独立”策略时,两部门获得正常收益的同时,承担由于活动交叉导致矛盾产生而造成的损失值λ;(2)当a、b都采取“联合”策略时,两部门在避免了矛盾产生所造成的损失值λ的同时,获取由于协同作用而产生的额外收益,a、b获取的额外收益分别为βl、βl,但同时也会由于自身发展受限而遭受一部分损失,损失值与本产业的发展水平有关;(3)当a、b两个参与者,一个采用“独立”策略,另一个采用“联合”策略时,采用“独立”策略的一方由于对方采用了“联合”策略而免受矛盾产生所带来的损失,同时也不能获得额外收益;采用“联合”策略的一方由于加入关联产业组而获取一定的额外收益,同时也由于自身发展受限而遭受一部分损失。 根据以上分析,a、b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由表2知,当时,即一个海洋产业加入与其相关的产业组后获得的额外收益高于加入产业组时的成本。随着时间的推移,产业通过观察、学习和模仿会不断调整自己的选择策略,逐步向产业“联合”方式发展。此时,(联合,联合)是演化稳定策略。 (2)若各局部均衡点的稳定性分析如表3: 由表3知,当时,海洋产业在加入产业组时会考虑加入前后收益或成本的大小,由于,即海洋产业加入产业组后总体损失值降低了,但是出于显性利润的驱使,参与者选择“联合”策略的动机并不强烈。此时海洋产业会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加入或不加入相关产业组。此种情况下,演化博弈模型没有演化稳定策略。 (3)若(其中,i=1,2),各局部均衡点的稳定性分析如表4: 由表4知,当时,海洋产业在加入产业组时会考虑加入前后收益或成本的大小,由于,即产业加入产业组后总体损失值升高了。此时明智的海洋产业会选择“独立”策略。此时,(独立,独立)是演化稳定策略。 二、海洋经济管理体制演化机制分析 通过模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影响海洋经济管理体制变迁的关键是海洋经济中“成本与收益①孰大孰小”,表象上表现为α、β、λ、l等值的大小。 (一)参数变动对海洋经济管理体制变迁的作用 1、α值的大小。α为海洋产业加入产业组后由于法律法规、活动空间以及其他方面的限制导致自身能力无法尽情施展而导致的损失率。若α值偏大,相对于固定的产业规模,海洋产业加入产业组时的损失值则大;反之,则小。α值的大小是与海洋产业的技术水平、海洋资源的多寡紧密相关的,技术水平高、海洋资源匮乏时α值较高。较高的α值促使海洋产业偏向于选择“独立”发展策略。 2、β值的大小。β为该产业与相关产业组的关联度,β值越大,加入相关产业组获得的额外收益也就越大;反之,越小。较高的β值促使海洋产业偏向于选择“联合”发展策略。 3、λ值的大小。λ为海洋产业选择独立发展导致产业间矛盾产生的损失值。λ值越大,海洋产业越有动力与其他产业联合;反之,则反是。λ的大小与海洋经济的发展水平紧密相关,海洋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各海洋产业各得其所,相安无事,λ值较小;海洋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时,新增的海洋产业以及技术水平的提高均会导致矛盾的增多。较高的λ值促使海洋产业偏向于选择“联合”发展策略。 4、l为相关产业组的发展水平,相关产业组发展水平越高,海洋产业加入进去获得的额外收益越高;反之,越少。较高的l值促使海洋产业偏向于选择“联合”发展策略。 (二)我国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演化机制 1、建国初期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行业分散管理阶段 建国初期,我国在海洋领域的主要政策是恢复和发展传统海洋产业。在开发利用海洋技术水平有限的前提下,海洋产业进行联合发展的协同效益很小。同时,如海洋产业选择“联合”策略则意味着要出让活动领域、遵守法律法规等,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经济的海洋产业来说,这些成本将是巨大的。因此,联合发展获得的额外效益远远小于出让活动领域等造成的损失,即。同时,由于海洋开发与利用水平低下,各海洋产业独立发展,矛盾并不突出,这意味着λ值也很小,即—1。此时,海洋产业之间没有联合的动力,各海洋产业独立发展,与此相适应,海洋经济管理体制呈现一种分散管理的特征。 2、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20世纪70年代末——由分散向统一迈进阶段 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末,海洋经济在曲折中求发展。历经十年“”,海洋经济遭受一定的损失,但是各个海洋产业的发展并未因此停滞。海洋渔业、盐业、海洋港口与交通运输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随着技术的进步,各主要的海洋产业开始扩展活动区域,产业间的交叉活动领域随之增多(β值变大),矛盾也随之显现出来(λ值变大)。此时,如果海洋产业选择“联合”发展策略,由于协同效应产业获得的额外收益将增加(值变大)。但由于渔业、盐业、港口与交通运输业“三足鼎立”局势未变,并且各海洋产业技术水平有了一定的提升(α变大),各海洋产业出让技术,活动领域、遵守法律法规等成本增加,这一时期,海洋产业联合发展的成本依然大于联合发展的收益,即。随着海洋产业间矛盾的深入,交叉领域的海洋活动逐步受到政府的重视,在政府的协调组织下,海洋产业间的联合崭露头角。 3、20世纪70年代末至20世纪90年代末——综合管理体制初见端倪 20世纪80年代初至20世纪90年代末是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时期。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引进大量国外先进管理方法及科学技术,海洋意识以及海洋开发技术都有了很大提高。一些新兴的海洋产业,如,海洋油气业、海洋化工业、海水综合利用等产业也迅速崛起,海洋资源开发与管理的主体也随之繁杂起来。各行为主体在同一个流动的海洋区域内活动,关联度随之增加(β值变大),致使海洋经济发展在空前高涨的同时,海洋产业之间的矛盾急剧增加(λ值变大)。此时,如果海洋产业选择“联合”发展策略,由于协同效应产业获得的额外收益将增加(值变大)。同时,由于共同的活动领域范围的扩大以及海洋产业作业领域的层次性,海洋产业选择“联合”策略时出让的领域的成本会有所降低。相反,海洋产业之间关联度的提高使产业间协同效应增大。此时,在一定的海域内,在矛盾突出的海洋产业间,建立一种良好的协调机制来协同产业间的发展是可行的。1988年1月27日海南省建省筹备组与国家海洋局商定,成立海南省海洋局,统筹管理行政区划内的所有与海洋经济有关的活动。自此开始,截止到1991年,我国16个沿海省(区、市)海洋管理机构已全部建立,标志着我国海洋经济管理体制从此走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4、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以“条块”为特征的海洋经济综合管理体制 21世纪以来,我国海洋经济综合管理体制逐步完善。随着综合管理机构的建立,产业间联合带来的协同效应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国家海洋局的统管职能进一步强化,1999年中国海监总队的成立为海洋经济综合管理体制的稳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军事保障。 但由于我国海岸线绵长曲折,要想对整个国家实施统一的综合管理是有一定难度的。此时,海洋区域管理应运而生。我国的区域海洋经济管理体制主要体现在省级政府阶层,这与我国固有的行政区划有很大关联。在固守海洋产业“条形”发展的基础上,进行区域海洋经济发展,在国家海洋局统一调控、政策法规总的约束下,各省市彰显各自特色,结合自身条件,建立起适合本省市海洋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截止2008年底,我国已有16个沿海省(区、市)成立了主管海洋和渔业的管理机构,综合管理地方海洋产业活动。从区域的角度看,我国基本上形成了国家——省——市——县自上而下四级海洋经济管理体制。整体上,我国海洋经济管理体制呈现出“条形”的行业管理和“块状”的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混合管理模式。 三、结论 我国海洋条件优越、资源丰富,海洋经济发展迅速,已达到世界中级水平(l较大),传统海洋产业已经形成规模经济,新兴海洋产业尚处于初级阶段(α值较大),海洋产业种类增加。但同时,各产业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时空交叉严重(β值较大),海洋产业总体技术水平较低(技术水平低下,在统一的工作领域势必造成矛盾加剧,即λ值较大),海洋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等问题严重。随着海洋经济发展水平的日益提高,海洋产业之间的矛盾加剧,我国海洋经济管理体制走综合管理的道路已确定无疑的。当前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建立完善的海洋经济信息管理系统,充分了解海洋经济的发展局势;建立健全的海洋经济综合管理的协调组织机构,从全局的角度解决跨行业问题;建立统一的海上执法队伍。 经济管理论文范文:强化公共经济管理对民生关系影响的探讨 一、公共经济管理影响民生的核心作用 优质的公共经济管理,对体现社会公平、改善民生、维护公民权益能够发挥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社会健康成熟发展的显著特征在于,不仅可以实现公共需求的优化提升,还可以做好产品与服务的合理分配。新时期,公共经济发展中全覆盖、优质共享、民生改善的实践目标逐步被重视,以政府组织为核心,全面提供优质公共产品、优化公共服务已经成为核心任务。 发展公共经济可有效满足民生需求,其内涵以及范畴伴随社会发展建设水平的全面提升,持续拓宽,由传统生存需求,逐步丰富至劳动保障、卫生服务、教育管理等综合需求层面,令改善民生逐步变为当前保护民众利益,实现社会文明和谐发展的根本。政府开展公共经济管理阶段中,需要承担优质服务、提供产品、统筹财政支出等重要职能,契合民生需要。因此应由从多层面入手,制定科学有效的服务管理策略,方能真正改善民生,满足大众需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持续发展。 二、公共经济管理对民生的影响 (一)公共产品服务可全面满足民生需求 改革开放进程的持续深入,令民众不再仅仅满足于生存水平的提升,更注重教育、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核心需求。而公共经济管理中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则较难跟上需求的扩充步伐速率。基于教育、保障服务与医疗事业呈现的外部产品特征,虽然部分内容可以通过私人经济实现,但最为核心有效的供应方仍旧为政府机构。因此,只有政府全面服务社会,优化公共产品管理,方能真正满足大众需求,改善民生。 (二)公共经济职能可推进公平发展 改善民生,并非是部分人群受益,而应是大群体、甚至是整体群众的受益,是全社会生活水平的优化提升,即体现良好的公平性。为此只有借助政府力量,做好市场资源的优化协调,方能实现优化民生。 (三)公共支出能优化市场调节 公共产品的全面供应,需要政府机构提供合理的补助管理模式。由效率以及公平的角度来讲,较为契合的是,政府组织可通过间接生产,扮演好掌舵人的角色,借助市场秩序的有效管控协调,采用有效的支出预算管理规划,对经济实现刺激影响,进而营造公平有序的公共产品管理供应环境,吸引多方参与实践活动,进而通过良好的公共支出模式,实现市场的优化调节。 (四)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实现法治化公共经济管理 为优化改善民生,公共财政制度应予以全面完善。当前显著的民生问题在于供应有限,因此应优化调节财政支出体系结构,有效缩减非公共性投入支出,使服务投资向着公共服务的模式发展,并将重点制定为公共教育服务、社会与医疗保障服务,扩充公共投入至民生范畴领域之中,全面给予公共产品服务以有效的支持,方能优化改善民生,实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为完善制度保障,应持续丰富公共事务,合理应对逐步复杂多元的公共问题。政府机构也应持续优化公共经济的实践管理效率,合理应用法律工具,实现公共经济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完善法规体系,组织开展规范的公共经济实践活动,将法律体系引入其中,做好公共经济实践与权责职能的明确规范,令公共经济真正的依法、守法,实现预期目标,在制度层面上全面保障民生利益。 三、强化公共经济管理,优化改善民生 为全面改善民生,保障公民利益,公共经济管理还应明确同改善民生的核心联系,并基于改善民生的核心诉求实现优化调节。政府机构应合理转变工作职能,健全公共服务模式,优化公共服务管理。政府应承担起必要的满足民众公共需求的核心职能,将公共资源有效的倾斜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层面,进而推进社会事业的全面、持续优化与民生的良好改善。 同时,还应提升公共政策的合理公平性,实现科学决策,引入民主化管理,完善群众积极参与制定并监督决策的科学管理制度。应通过全面调研、综合评估、合理决策、有效执行、优化监督管理,通过政策保障推进社会各类资源的合理公平应用与分配。 财权向中央集成、事权下放的管理模式,将令保障事业、服务管理以及公共产品服务较多得由地方政府部门担负。基于其财政能力的限定,以及融资渠道的有限,会对公共事务产生不良影响,降低公共产品服务的整体质量与可靠性。为此,应有效提升民生工程的实效性,通过有效划分、明确权责,做好中央和地方的公共经济良好协调、优质社会管理,承担必要的权责,方能提升公共经济管理水平。再者,为维护大众合法权益,应注重群众诉求表达,拓展政务公开。应在进行公共利益管理以及事务决策制定阶段中,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创建有效的公众表达诉求、传达信息的良好制度,发挥媒体桥梁作用,丰富舆论渠道。民生决策管理中,应真正令大众全面参与,通过开放研讨,明确各方利益需要,全面改善民生,实现科学发展。 四、结语 总之,强化公共经济管理非常重要。我们只有明确公共经济发展同改善民生的客观关系,研究民生经济的重要影响作用,方能真正地体现民意,服务大众,提升公共经济核心水平,实现共赢发展。 经济管理论文范文:探讨房地产经济管理的现状 引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但房地产市场过热,房价高居不下普通百姓购房压力增大;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已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因素。本文就国内房地产经济管理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我国房地产价格指数在2008年出现短暂下跌过后,即再次上涨。2010年中央出重拳遏制房地产价格上涨,到目前为止,虽然销售量有所萎缩,但价格依然保持坚挺。在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房地产业快速崛起并成为我国经济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在改善民众居住条件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其他产业的带动发展,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在我国,因其特殊的国情背景,房地产业发展问题不仅仅只是简单的经济问题,同时承担着难以推卸的社会责任。引导房地产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是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几年。针对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期。然而从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情况来看。收效甚微,房地产市场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根本性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和纠正,房价增长的势头仍未得到抑制,甚至于出现政府越管问题越升级的现象。可见虽然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前景是光明的,但在具体实践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仍存在许多问题和难点,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道路充满艰辛。 一、房地产经济管理的现状 国内的房地产企业单位一般都在一定程度建立了企业的经济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管理方面算是有章可循,但依然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经济管理存在许多误解,这就使得企业经济管理相对薄弱,经济业务的随意性变大,同时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企业在这方面比较混乱。首先是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致使会计信息失真秩序混乱,会计监督流于形式,单位负责人违法干预会计工作,扰乱单位会计工作。其次,法人内部监督机构作用不明显,在实际工作中,董事会、监事会的监控作用严重弱化,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作用。再次,法律意识薄弱,部分人员法律意识薄弱,有法不依,投机取巧,执法不严,姑息将就,拉人情给面子的现象普遍,管理松弛,造成了一系列经济犯罪。企业经营层以及普通员工的素质不高,人力资源政策不健全。 二、房地产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管理目标都在于尽快实现房地产市场供需的总体平衡。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实现居者有其屋。然而对于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的认识不到位。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在房地产市场一些问题的认识上和长期的规划上还不是很清晰.甚至存在片面性和错误的认识.导致政策目标的短期性严重,缺乏前瞻性。同时,政策目标的模糊不清.短期的政策手段和中长期规划思路不一致,甚至出现相违背的现象。政策的不连续性和科学性合理性的欠缺。造成房地产整个行业随着政策的变动而出现上下波动,不仅扰乱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同时政策存在的漏洞也给投机者带来可趁之机,干扰市场秩序。如经济适用房政策、房地产税收政策、住房产业政策等都是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思路不清、目标模糊的有力说明。再者,我国政府对房地产经济管理处于被动的位置,忙于具体的事务管理和救火中,缺乏长期规划,事后调控居多,造成“一放就乱。一放就涨.越管理越升温”局面的出现。 1.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 从世界各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的经验来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房地产市场良性运行的先决条件。在我国。由于房地产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初始阶段。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有待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应是一个从最初的开发、建设、交易到后期管理的完整体系,但是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部覆盖整个房地产市场管理法。我国房地产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设进程明显落后于当前我国房地产高速发展的需求,导致法律真空现象越来越多。其次,我国目前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权威对房地产经济进行管理.很大一部分文件都是以国务院名义牵头颁发的,或是以国家部委办的名义的,如国11条、新国四条等,缺乏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特点。即使在特定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已初步建立,但与此相配套的条例、实施细则不完备,造成房地产市场.特别是土地交易上政令不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陷人恶性循环中。加上已有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使得法律应有效力大打折扣。 2.机制不完善,管理流于形式 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已跨过了多个年头。房地产成为我国政府经济管理中的重点和焦点。特别是近几年,政府对房地产的管理可谓重拳出击,政策短时间里密集推行。但效果不佳,许多政策与规定只流于形式。走走过场,执行不到位,甚至不乏失真、变形。部分政策可操作性不强,存在争议。实施细则在制定颁布远远跟不上实施原则的制定颁布。我国相关经济管理的措施落实大部分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房地产两级监督、管理、调控职责、范围未划分清晰和明确定位.导致我国房地产行业政策的出台都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非合作博弈。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过渡阶段,房地产业高收益与低成本的特点使其成为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地方财政重要来源,也成为地方政府推高地价、拉高房价的原动力。公权力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合作,极易导致内部交易、权钱交易.导致宏观经济管理操作明显存在失误现象。房地产市场中官商结合的链条若无真正打破,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的难度将越来越大,国家宏观政策也注定流于形式,难发挥有效作用。加上,在房地产市场中最为关键的金融、企业、土地、地方政府等多个环节上在日常运行中各自为政.协调不足,各自决策,决策相互脱节,也导致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流于形式。 三、房地产经济管理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一般都需经历一定的发展阶段和经验的积累。当前。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需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完整房地产法律体系,实现房地产市场运行的规范化和房地产经济管理行为的合理化和合法化。首先,应以法律来有效制约政府的经济管理作用的发挥,避免影响更大的扰乱。同时以法律切实保障我国房地产综合、全方位的、多层次的宏观调控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继续完善《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尽快出台各相关的实施细则,促成《房地产法》的出台,将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交易管理、中介服务管理及相关的后期服务管理等各个方面完全纳入法律规范体系,提高我国房地产行业相关规范政策的层次性、稳定性和严肃性.使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管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许多问题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单纯依靠简单的行政命令调控难以有效解决。改革房地产管理体制是解决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不良局面的有效途径。要正确认识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在市场经济中所能起到的作用.调整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正视市场失灵的存在,但必须在充分发挥市场自身调节功能的基础,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适当、适度的干预,最终建立起有利于房地产业发展的合理、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为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和社会环境。
护理安全论文:宫颈癌放疗病人的护理及安全管理 【摘要】 目的 探讨宫颈癌病人放射治疗全程护理干预措施以及实施护理过程中安全管理对策。方法 对195例宫颈癌病人行体外+腔内放射治疗的同时,加强心理护理、健康教育指导、饮食护理和放射性直肠炎、放射性膀胱炎的护理以及安全管理。结果 195例宫颈癌病人经体外+腔内放射治疗及护理,原发病灶得到有效控制,明显减轻了并发症带来的不适与痛苦,提高了护理质量,护士的自我防护意识也大大提高。结论 对放射治疗的全程护理干预及安全管理对策行之有效。 【关键词】 宫颈肿瘤;放射疗法;护理;安全管理 宫颈癌是我国女性最常见的恶性肿瘤,而放射治疗是宫颈癌的主要治疗手段,以腔内照射配合体外照射的方法应用最普遍,其适应范围广,疗效好[1]。目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患者对保护自己的就医权意识很强,对医疗质量、护理质量、服务质量、医疗护理安全,其法律观念、经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不断增强。因此,对放疗病人加强护理及安全管理尤为重要。现将我科2003年7月~2005年6月收治的195例宫颈癌放疗病人的护理及安全管理情况报告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本组宫颈癌病人195例,年龄23~82岁,平均52岁。全部病例经病理确诊,其中鳞癌180例,腺癌15例,梅毒(+)10例,HCV(+)1例。 1.2 治疗方法 全部病例均采用直线加速器体外放射治疗配合高剂量率192铱近距离治疗机行近距离腔内后装放疗。体外照射方法:用直线加速器进行全盆腔和宫旁照射,一般每次2Gy,1次/d,4~5次/周,共10~15次。腔内后装放射治疗方法:采用高剂量率遥控192铱近距离治疗机行近距离腔内放疗,一般每次6~10Gy,每周1次,总剂量为30~40Gy,腔内照射的当日不做外照射。其中辅以顺铂(DDP)化疗增敏40例。 1.3 结果 195例宫颈癌病人接受体外+腔内放射治疗,同时给予心理护理和健康教育指导后,除1例因经济拮据,出院在门诊继续腔内放疗外,其余均在病房完成放疗计划。5例发生轻中度放射性直肠炎,发生率2.56%,2例出现放射性膀胱炎,发生率1.03%,经保守治疗和药物灌注后,均得到有效控制,好转出院,无交叉感染发生。同时护士的自我防护意识有所提高。 2 护理 2.1 心理护理和健康教育指导 多数患者对“放疗”缺乏了解和认识,治疗前应简明扼要地向病人及家属介绍治疗目的、效果、优越性、疗程、治疗的注意事项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常见处理常识等,并签《放射治疗知情同意书》,发放宣传小册子《放射治疗常识指南》供其阅读,让他们有一定的认识和心理准备,对放疗计划有一个完整的概念,消除对疾病和治疗的恐惧紧张心理。治疗期间定期对患者进行肿瘤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并进行个性化护理,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关护理知识传授,介绍治愈病例,增强抗癌信心,使其主动配合治疗和护理。 2.2 营养和饮食护理 宫颈癌体外+腔内放射治疗,直肠是最易受损伤的脏器,出现不同程度的腹痛、腹泻、腹胀,故宜进高蛋白、高维生素、少渣、低纤维饮食,避免吃易产气的食物,如糖、豆类、碳酸类饮料,忌辛辣、刺激性食物。严重腹泻者,需暂停放疗,检测患者脱水和电解质失衡的体征,通过吃水果、喝饮料、肉汤或静脉补液补钾等及时补充水、电解质和营养。 2.3 照射野皮肤的护理 照射野皮肤可出现红肿、干燥、瘙痒、脱皮或溃烂,放疗前应向患者说明保护照射野皮肤对预防皮肤反应的重要性。嘱其保持照射野画线的清晰,穿全棉、柔软、宽大透气的内衣,避免粗糙衣物摩擦。照射野可用温水和柔软毛巾轻轻沾洗,禁用肥皂擦洗,或热水浸浴,禁用碘酒、酒精等刺激性消毒剂,局部皮肤不要搔抓,脱屑切忌用手撕剥,防止损伤皮肤造成感染。保持外阴、腹股沟清洁干燥。 2.4 阴道冲洗的护理 2.4.1 阴道冲洗的重要性及目的 我科收治的宫颈癌患者绝大部分为中、晚期,均有不规则的阴道出血及阴道排液,随着癌组织破溃可产生浆液性分泌物、晚期癌组织脱落坏死继发感染,则出现大量脓性或米汤样恶臭白带。因此阴道冲洗是宫颈癌患者在每次体外放射治疗后和腔内放射前必不可少的护理措施。阴道冲洗的目的:清除坏死、脱落的组织,减少感染,促进局部血液循环,改善组织营养状态,避免阴道粘连,以利于炎症的吸收与消退;同时能清除放疗后坏死的组织,提高放疗敏感度,预防盆腔腹膜炎[2]。 2.4.2 冲洗的方法 放疗前首先进行健康宣教,告诉每位患者阴道冲洗的作用及对放疗的影响,让他们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冲洗。我科一般患者每日用1∶5000高锰酸钾溶液冲洗1次,对分泌物多、异味浓的病人,每日阴道冲洗2次;对大出血者禁冲洗。冲洗时动作要轻柔,冲洗压力不宜过高,温度要适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及无菌技术,防止交叉感染。 2.5 腔内放射治疗的护理 2.5.1 放疗前 按妇科手术前常规准备。放疗前用1∶5000的高锰酸钾溶液进行外阴、阴道冲洗,冲洗要充分、彻底,减少盆腔感染的机会,预防阴道粘连。 2.5.2 放疗后 (1)注意病人排尿情况,排尿困难超过4h者需导尿;(2)观察阴道有无出血、渗血,若发现病人面色苍白、大量出血,甚至晕倒,应立即给予卧床,阴道填塞明胶海绵或碘仿纱条;必要时使用止血剂、输液、输血,并作好抢救准备;(3)观察体温及腹痛情况,注意预防盆腔炎发生;(4)坚持每日阴道冲洗1次,以清除坏死脱落的肿瘤组织,提高放疗的敏感性。 2.6 放射性直肠炎的预防与护理 放射性直肠炎是宫颈癌放射治疗的早期并发症之一,通过减少阴道A点的照射剂量可使直肠炎和膀胱炎的发生率明显降低[3]。放射性直肠炎按严重程度可分轻、中、重3度。发生率因治疗方式及放射总剂量不同而有差别,约10%~20%[4]。其预防与护理措施:(1)病人出现腹痛、腹泻、里急后重等肠道刺激症状,甚至直肠充血、溃疡而导致血便。应配合医生拟定个体放疗计划,通过适当调整,使子宫位置前移。进行腔内治疗时要保持直肠空虚,有利于阴道填塞,减少直肠的辐射受量。(2)对急性直肠炎应立即停止放疗,用消化道黏膜保护剂:思密达,口服,3次/d,或每晚保留灌肠;腹泻次数多,口服易蒙停,抑制肠蠕动,延长肠内容物的滞留时间。(3)严密观察大便的性状、腹痛的性质,防止水电解质紊乱;了解贫血程度,贫血严重者应少量多次输血,并加强全身支持治疗。 2.7 放射性膀胱炎的预防及护理 放疗可引起膀胱黏膜充血、水肿、溃疡、出血,病人出现尿频、尿急、尿痛、血尿、排尿困难。晚期放射性泌尿系统并发症以放射性膀胱炎最常见,表现为反复发生的血尿,可造成严重的贫血,除消炎、止血、解痉、矫正贫血治疗外,可行局部止血处理,必要时行膀胱造瘘术。总之治疗棘手,其发生率2%~10%[4]。其预防及护理措施:(1)在实施盆腔放疗前,嘱病人排空小便;腔内放疗时,在阴道内填塞纱布,以增加放射源与膀胱间的距离,减少膀胱受累。(2)轻、中度急性放射性膀胱炎,主要采用保守疗法:嘱病人每天饮水1000~2000ml,及时应用抗感染、止血及对症治疗,以缓解膀胱刺激征;每次排尿后注意外阴及尿道口清洁,防止逆行感染。重度出血者输新鲜血,纠正贫血,改善全身情况。(3)重度放射性膀胱炎反复出现肉眼血尿者遵医嘱用:庆大霉素24万u+地塞米松5mg+肾上腺素1mg+生理盐水50ml膀胱灌注,嘱病人排尽尿液后灌注,勤翻身、改变体位,使药液充分接触膀胱内壁,消炎、止血,促进上皮组织修复和黏膜愈合。 2.8 造血系统不良反应的预防和护理 放疗可引起病人血液系统的变化较多,主要因放射线抑制骨髓的造血功能所致,这与接触放疗的剂量、次数、照射面积有关;辅助化疗增敏亦与抗肿瘤药物副作用有关。因此放疗病人每周应化验血常规1次,根据不同症状及时对症处理,如口服维生素、利血生、复方阿胶浆等,必要时输成分血和升白细胞治疗。 2.9 出院指导 出院前制定指导计划:(1)保持阴道清洁,教会病人阴道冲洗的方法、适宜的冲洗液温度、冲洗头放入阴道的深度,转动冲洗头冲洗;(2)合理饮食,注意营养;(3)避免重体力劳动,适当休息;(4)性生活指导,保持生存质量;(5)定期随访。 3 安全管理 护理管理是日常护理质量中的重要部分,安全管理是保障患者生命安全的必备条件,是减少质量缺陷、提高护理水平的关键环节,是控制或消灭不安全因素、避免发生医疗纠纷和事故的客观需要[5]。 3.1 高度的责任感是保证病人安全的关键 (1)为病人提供安静、安全、舒适的住院及治疗环境,根据不同病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减少并发症的发生,改善生活质量。(2)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提高护理人员的整体素质,确保护理质量。(3)正确执行医嘱是护理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长期坚持“三查七对”制度,是一种有效的防范程序。(4)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及无菌技术,预防交叉感染。(5)放疗后,定期监测血常规;腔内放疗后注意观察病情,预防阴道大出血发生,并作好抢救准备。 3.2 严格管理是放疗安全进行的保障 (1)每位放疗病人在放疗前签《放射治疗知情同意书》。(2)了解妇科护士职业暴露的高危因素。由于妇科病人的特点,护士在日常工作的很多操作中不可避免较多地接触到血液、分泌物、体液。我科部分宫颈癌病人合并梅毒、丙肝等,应注意防护。(3)加强管理与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是减少职业损伤的有效措施之一。护士长要将护理人员职业防护作为管理职责的一部分,加强职业损伤防护的宣传,教育提高护士的自我防护、主动防护意识,建立完善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感染性疾病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安全操作,从根本上减少职业感染血源性传染疾病。(4)护理操作时应戴手套。接触患者血液、分泌物、体液、排泄物等操作时,戴手套是十分必要的,手套可起到屏障作用。护士是医务人员中最容易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人群,如经皮肤接触[6]。戴手套是为了避免与任何可能引起感染物质的接触,在为患者服务的同时,既保护了患者也保护了自己。(5)采取有效隔离和自我保护措施。无论什么病人,只要手被患者的血液或体液污染就一定要洗手,洗手是预防疾病传播和安全防护的最经济而有效的手段。(6)意外暴露后的处理原则:接触到血液、分泌物、排泄物,立即清洗局部。锐器伤后要立即挤血(从近心端挤向远心端)+清水清洗+碘伏消毒,并检查患者的检验报告单[7]。必要时采取针对预防措施并立即通知医院感染科,请专家评估,必要时接受医学观察及可能的预防性治疗。 4 讨论 体外+腔内放疗是治疗宫颈癌的主要方法,由于射线辐射的影响,使子宫邻近器官造成损伤而产生一系列的不良反应。因此放疗前、后的全程护理和安全管理是不可缺少的,及时、正确、有效、仔细的护理可以帮助病人达到良好的治疗效果。本组病人除5例出现轻中度放射性直肠炎、2例发生放射性膀胱炎外,无一例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也无交叉感染的发生。病人得到高质、优效、安全的护理,减少和杜绝了因护理工作缺陷而造成的医源性问题的发生,最终病人满意度提高,护理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也大大增强。 护理安全论文:护理安全监管整顿方案 护理安全监管整顿方案范文一.切实加强护理安全教育,树立以病人为中心服务理念,大力倡导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的思想。 具体措施: 1.护理人员必须坚持每周一例会制度,参加每周的医疗安全教育学习,发现一次不执行按医院的规章制度处罚。 2.结合我院开展的“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的理念,提供主动服务,加强护理人员的责任心,提倡护理人员用“爱心、细心、耐心和责任心”服务于患者,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3.通过加强临床护理工作,夯实基础护理服务,在全社会树立医疗卫生行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二.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总结经验,逐步探索和完善适合我院的医院护理管理制度,建立护理质量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护理工作水平。 具体措施: 1.要进一步落实《护士条例》、《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的要求,切实加强护理管理,规范护理服务,夯实基础护理。 2.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1)医院、病房有完整的创建计划、目标任务和实施措施,护理人员经注册上岗,规范执业。 2)建立健全临床护理工作规章制度、疾病护理常规和临床护理服务规范、标准。 3)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各级各类护士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规范临床护理执业行为。 4)建立护士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护士完成临床护理工作的数量、质量以及住院患者满意度,将考核结果与护士的晋升、评优相结合。 3.明确临床护士应当负责的基础护理项目及工作规范,必须履行基础护理职责,规范护理行为,改善护理服务。 4.明确临床护理服务内涵、服务项目和工作标准。分级护理的服务内涵、服务项目要包括为患者实施的病情观察、治疗和护理措施、生活护理、康复和健康指导等内容,并纳入院务公开,作为向患者公开的内容,引入患者和社会参与评价机制。 三.加强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的学习。 具体措施: 1.开展《护士条例》、《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每月至少一次,让护理人员掌握各项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条文。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断规范护理工作流程,制定病人安全管理预案。 3.加强质量监控措施管理,加大关键质量控制力度,科室建立质控小组,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和各环节质量管理,把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消除和减少隐患的发生。 4.反复强化护士的法律意识,利用晨会和平时业务学习进行法律知识与防范医疗纠纷案例的讲课,用具体案例告知护士,任何一个细小环节的疏忽,都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让护理人员结合岗位工作,寻找容易出现错误的环节,尤其对出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并制定改进措施。更新管理理念,鼓励护理人员上报安全隐患,并设立隐患自查报告奖励制度,如隐瞒不报,则按相应制度惩罚。 四.加强护理“三基”“三严”的学习考核, 具体措施: 1.每有一次理论考试,一次技术操作考核。 2.鼓励护理人员参加院内外的各种形式的业务学习、培训。 3.制订优惠政策,鼓励护理人员参加成人高等教育以提高护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及理论知识。 4.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加强护理新业务新技术的学习,每二月请上级专家来我院指导讲课,护理人员轮流到上级医院短期培训。 五.加强护士条例的学习,严格执行医嘱执行制度,坚决杜绝用药与医嘱不符的现象发生。 具体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一旦发现护士用药与医嘱不符,立即取消当班护士护理执业资格。 六.加强无菌操作规程的培训、无菌物品的管理、做好各种无菌物品的发放使用流程管理及高压锅灭菌监测督促检查工作;做好传染病人的消毒隔离工作,督促做好卫生员的病房终未处理工作。 具体措施:合力分工,加强护理人员的责任心。 七.加强值班交接班制度。 具体措施: 1.一周一次核心制度的学习。 2.一周一次至少护理人员集体交接班。 3.加大行政查房的检查督促力度。 八.加强护患沟通。 具体措施: 1.认真学习丰卫[2009]168号文件《加强医患沟通工作的实施意见》。 2.切实转变思想,提倡以病人为中心的主动服务。 3.结合创建优质护理服务示范病房做好护患沟通。 4.把入院宣教、健康教育、疾病指导、出院指导、出院病人调查等工作科学的结合在一起,做好护患沟通工作。 九.做好抢救药品、物品的管理与保管工作。 具体措施: 1.制订抢救器械的修养与维修制度。 2.积极引进新型的抢救器械。 3.做好抢救药品、物品的处备用状态的检查工作 4.加强值班交接班的责任心。 十.严格掌握特殊药物的滴速,严格履行特殊用药的告知。 具体措施: 1.加强提示,凡医生特殊要求的药物滴速,一定要在输液瓶签上用红笔注明滴速。 2.加强责任心,严格履告知制度。 护理安全论文:肿瘤科护理安全隐患分析与防范措施 【摘要】 目的:分析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的护理安全隐患,制定安全护理对策,防止护理差错事故和纠纷的发生。方法:对护理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制定防范措施。结果:通过对护理安全隐患因素的防范,控制护理安全中可能出现的差错。结论:加强护理安全防范措施,可明显提高患者的满意度,降低护理差错事故和纠纷的发生率。 【关键词】 肿瘤科;护理安全;隐患;防范措施 放疗、化疗是恶性肿瘤治疗的主要手段,在治疗的同时,患者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毒副反应和并发症,有的甚至危及生命,而护理行为是否规范、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是否出现偏差,直接影响病人生存质量的高低、生存期的长短,所以,在护理工作中应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安全隐患,保障肿瘤患者的安全。 1 护理安全隐患分析 1.1责任心不强,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 有报道指出,由于责任心不强引起的医患投诉占所有投诉的25.0%[1],如查对制度执行不严格导致配错药、打错针;给化疗药物时巡视不够,未能及时发现渗漏而引起局部反应;病情观察不及时、不仔细,未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而延误抢救时机;抢救物品不到位,抢救器材失灵等,直接危机病人生命安全等。 1.2 专业理论知识缺乏,护理操作技能不精 由于专业理论知识的欠缺,对病情变化和并发症的预见性不够,未能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护士操作技术不精,抢救病人时不能及时建立有效的静脉通道;对一些新仪器设备操作不熟练,延误了病人的治疗和抢救。 1.3 护患间缺乏有效的沟通 由于护理人员缺乏社会经验及与患者沟通交流的技巧,对患者及家属的提问,回答简单生硬、不予重视,引起患者反感;沟通简单机械,忽视了病人及家属的情绪与心理需要等。 1.4 法律意识淡薄,护理记录不规范 临床工作中常出现护理记录不及时、不严谨,漏记、错记、补记、涂改、医护记录不一致等现象,特别是对病人心理状态的评估及防范措施的记录不重视。 1.5 病人的心理因素 在各种疾病中,很少如癌症,带给病人以巨大的精神压力,并使其产生不良情绪[2]。尤其是晚期癌症病人,由于疾病预后差、生活质量严重下降、无法忍受的疼痛、缺乏情感支持、经济负担过重等原因,易产生恐惧、抑郁和厌世情绪甚至自杀。另外,还存在病人不遵从医护人员的指导擅自外出,造成意外事件的发生等情况。 2 防范措施 护理安全是指在护理全过程中,病人不发生法律和法规制度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缺陷或死亡[3]。肿瘤科护理中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与其他专科相比,更容易造成对病人的伤害,因此,加强对放疗护理各环节的管理,对保障病人的治疗、护理安全十分重要。 2.1 转变安全观念,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提高护士的安全意识,弱化苛责个人文化,强化系统分析,让护士能在一个正确做事容易,犯错却难的优良系统中工作。建立护理安全标识系统、安全护理警示牌、休息日护士长查房制、安全应急预案等。 2.2 强化核心制度,实行护理安全责任制 制定了护理部-科护士长-病区护士长安全护理责任制,签约了护理安全目标责任书,完善了对护理人员的评价激励体系,制定了处罚奖励细则。对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等核心制度,要求护理人员人人熟知,考核过关。 2.3 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2.3.1 加大“三基”培训及考核力度 护理人员应熟练掌握各项操作技术,特别是静脉穿刺技术的训练。肿瘤患者的血管由于反复穿刺和化疗药物的刺激,血栓静脉炎甚为多见,加上该类患者的全身营养差,导致静脉穿刺困难,为此,我们要重点培养穿刺护士,成立静脉输液的专业组织(简称ins)及picc小组,保证静脉穿刺的成功率,减少病人的痛苦。 2.3.2 加强肿瘤专科知识的学习,提高专科理论和技能水平 护理人员每人建立学习记录笔记本,病区每周组织两次专科理论知识学习,每月组织一次专科理论知识考试,每季度进行一次理论知识应知应会考试,护理部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对所学内容进行考核。 2.4 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护理文件书写的内涵质量 举办护理文件书写培训班,要求从法律角度规范书写,根据护理星级考核标准,科护士长每周下病房检查2次,护理部每月检查1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提出整改措施,并与病区护士长考核标准挂钩。 2.5 掌握沟通艺术,提高沟通内涵质量 作为肿瘤科护士,要有高度的同情心、更多的爱心和良好的沟通艺术,积极与患者及家属沟通交流,对患者提出的疑问要耐心、细心地给予解释说明,对患者过激的语言行为应给予体谅安慰,以实际行动感召患者,增进患者及家属对我们的理解与信任,提高满意度,杜绝护理纠纷。 2.6 重视心理护理,预防自杀行为的发生 患者入院时,护士必须认真仔细地做好健康教育评估,了解患者的情绪是否低落、悲观、消极、厌世等,观察病人的日常行为有无异常,对有心理障碍者根据其原因有针对性地予以疏导。 2.7 完善科室规范化制度,加强安全护理防范措施 制定《住院病人自杀倾向应急预案》和《住院病人自杀应急预案》及《住院病人自杀处理规范》等,对有明显自杀倾向的病人耐心进行疏导,同时取得病人家属的配合,转移病人可能用来伤害自己的物品。安排病床时,避免靠窗,房间尽量靠近护士站,窗户安装防护网,病人24小时有家属陪同,不得离开病区。同时,护士加强巡视,尤其注意对厕所、浴室、配餐间等隐蔽地方的重点巡视。 2. 8 加强医院管理,保证设备、仪器、设施及相关医技科室的被服能够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配备专人维护,定期维修,及时更换。护理人员的数量与梯队结构合理,科学运用弹性排班制,提工作效率。 总之,护理安全是衡量医院护理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护理安全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着护理效果的安全 [4]。要做好护理安全工作,加强教育、提高认识是前提,加强防范是关键,提高素质技术经验是核心,加强管理完善机制是保障。近年来,我院肿瘤科患者的满意度达95%上,发生护理差错和纠纷的情况明显减少,真正做到了安全护理。 护理安全论文:我院强化护理安全管理的方法与体会 【摘要】 目的 探讨有效的护理缺陷管理方法,确保护理安全,提高护理质量。方法 建立科学的组织管理体系,加强护理安全教育,完善护理规章制度。结果 减少了护理缺陷的发生,提高了护理质量和病人满意度。结论 护理安全管理是一项持之以恒的工作,需要全体护士共同努力,达到减少护理缺陷发生的目的。 【关键词】 护理安全 护理缺陷 管理 护理安全是指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病人不发生法律和法定的规章制度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近两年以来,随着医院的整体搬迁,医院环境改善了,就诊病人大大增加了,护理中的不安全因素也随之增多了,我院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取得了满意效果,现报告如下: 1. 一般资料 我院是一所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编制床位 468 张;护理人员 231人;学历:本科 15人,大专 93 人,中专116 人;职称:副主任护师4人,主管护师 125人,护师 41人,护±50 人。 2. 方法 2.1成立护理缺陷管理小组 安全工程科学研究中的“海恩法则”,即每一起严重事故背后,必然有29起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为加强安全管理,我院成立了护理不良事件管理小组,其小组成员由各科护士长组成,形成从临床一线到护理部、再到临床一线完整的“管理链”。其工作职责是负责上报和处理护理不良事件,对全院上报的护理不良事件及时组织讨论、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科室一旦发生护理不良事件首先采取补救措施,使对病人的损害降到最低点,并及时上报。一般性事件每月30日前上报,但对病人有直接影响、有可能引起纠纷和有可能再次发生的共性护理不良事件必须立即上报,迅速处理。护理部每月对护理不良事件进行反馈,根据保密性原则,在反馈时不暴露科室及相关人员姓名,将反馈信息以书面材料下发到各科室,让全体护士从中接受教训。各科护士长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出具体的防范措施。为鼓励科室主动发现、反馈问题,护理部对主动上报的护理不良事件不予扣罚,实行非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对当事人和科室避免了单纯的批评、责备、惩罚。引导护士正确的归因方式,主动帮助护士寻找发生错误的原因。 2.2 加强护理安全教育 提高护士的安全意识 2002年4月9日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医疗事故实行举证倒置。近年来,随着健康、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对健康的需求越来越高,医疗纠纷也越来越多。为了保证医疗安全,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我们组织全体护士学习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病历书写规范》、各种制度和各班职责等相关知识。通过学习使护士更加明确护患双方的责、权、利,从而加强了护士法律意识和护理安全意识。培养护士知法、懂法、守法,以严谨的工作作风及优良的服务,有效地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2.3 严格执行护理规章制度 我院在原有护理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相继补充了护理常规、操作规程、护士各班工作程序、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各种应急预案等,不定时对全体护士进行护理核心制度的抽考和督查,要求全体护士严格按操作流程进行各项护理工作,每月对各科室护理质量进行评比和反馈,对做得好的科室给予奖励。 3. 效果 我院成立护理不良事件管理小组后,加大了护理安全管理力度,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率明显降低,护理质量和病人满意度均得到提高。 4. 体会 4.1前馈控制是护理安全管理的重点 护理安全管理的重点,不仅仅是发生了护理不良事件后分析个人护理行为中的不安全因素,更应积极改进管理制度和流程上的缺陷,从根本上杜绝其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由此所引起的病人伤害,预防各种护理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4.2经验教训共享是护理安全管理的有效方法 通过护理不良事件管理小组的上报、分析和反馈,使大家对护理不安全因素有了全面了解,从经验教训中学习,让经验教训共享,可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起到预防差错和不良事件的重要作用。 4.3全员共同努力是实现安全管理的根本途径 护理安全论文:抓好军队疗养院护理安全防范的几点体会 【关键词】 军队疗养院 ;护理安全; 防范 【摘要】 为了提高疗养院的护理质量管理水平,建立正常,严谨的工作程序,确保护理安全,我院护理部总结了以往的防范经验,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了各项防范措施,规范了护士的工作程序,强化了护理质量管理制度,两年来没有发生医疗纠纷及安全事故,护理工作满意率由94%上升到97%。 【关键词】 军队疗养院 ;护理安全; 防范 疗养院护士工作繁琐复杂、涉及面广,稍有不慎,轻者带来疗养员的误解,重者引起安全事故。随着疗养员法律意识的提高,任何细微的疏漏都可能造成医疗纠纷。为了提高疗养院的护理质量管理水平,建立正常、严谨的工作秩序,确保护理安全。我院护理部总结了以往的防范经验,制定了各项防范措施,规范了护士的工作程序。两年来,没有差错、事故发生,护理工作满意率由94%上升至97%以上。现将我们的具体做法和体会介绍如下。 1 强化护理质量管理 1.1 规范各项工作职责及标准 结合我院的工作特点制定了年度、季度、月、周工作计划及各级护理人员工作职责及工作质量标准等,要求护士长每天抽查,护理部每周检查,每季度小结讲评等措施。 1.2 定期完成各项检查指标 护理部每季度必须按照检查措施完成疗养区管理检查,护理技术操作检查,急救药品、物品检查及护理工作满意率调查等8项护理质量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的一周内进行跟踪、督导,对各科室历次检查出的问题或者提出的新要求一抓到底,保证各项护理工作按质按量完成。 1.3 经常到科室走访 护理部每周至少两次到科室查房、走访,协助护士长想办法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好的管理经验和措施,利用护士长周会时间向其她护士长介绍,让更多的人从中受到启发,提高护士长的思考能力和工作积极性。 1.4 妥善处理收集的各类信息 在参加科室查房、检查、走访过程中,经常会发现一些不良的工作行为或收集到一些负面信息,如疗养员反映部分护士服务态度不好,需要帮助时得不到及时的处理,以及护士与护士之间的矛盾等,作为护理管理者,一定要重视来自一线的呼声,以理解和信任的态度,本着“四及时”(发现问题处理及时,解决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及时,吸取经验教训及时)的原则,帮助疗养员及护士解决困难,让护理部真正成为一面放大镜,放大优点,推广经验,找出隐患。 1.5 灵活解决科室存在难题 对新提拔的护士长或护士长,护理部加强了传帮带的传统做法,采用蹲点式管理,指派助理员到科室蹲点,帮助她们熟悉工作环境,消除顾忌及恐惧心理,帮助她们理顺工作程序,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确保科室护理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1.6 认真落实护理人员管理制度 定期组织护士学习礼仪,规范护士语言、行为和举止,增强护士服务意识;对新调入或新聘用的护士严格执行岗前培训和考核制度,合格后才准予上岗;对外出学习、休假的护士,要给予及时的关心,详细了解人员的去向并要求保持通讯畅通。严格请销假及汇报制度;对拥有私家车的护士,应督促护士长经常教育,严格管理,令其认真遵守交通规则及有关法规,严禁酒后驾车,军人严禁穿军装驾地方车,以确保人员安全。 1.7 制订护理行为安全奖惩方案 对经常受到疗养员及周围同事好评,或能够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杜绝不安全事故发生的护理人员,要及时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疗养区内发生盗窃或受到疗养员投诉,或发现安全隐患,发生护理缺陷及差错、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的护理人员,事后发现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2 加强预警,防患未然 2.1 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定期进行模拟训练 每年组织各护理单元根据科室入住疗养员情况,设想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出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护士进行情景模拟训练,并由护理部统一考核及讲评,有效的提高了护理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及急救技能。 2.2 定期召开护理安全形势分析会 每季度召开一次护理安全形势分析会,要求护士长组织护士先自查,然后根据存在问题制定出整改措施,护理部检查落实。 2.3 加强护理薄弱环节管理 督促护士长执行中午及夜间查房制度,加强中午班、夜班、节假日及重点疗养员的督导力度,确保人员在岗在位,保证急救药品、器材设备完好。 2.4 对容易发生突发事件的时段和季节,及时提醒,严加防范 (1)组织护士学习消防知识,进行火灾急救演练,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保证安全通道畅通。(2)雨季来临,要及时告知疗养员,外出旅游、爬山时,要有人陪同,小心滑倒,当大厅,走道、房间有积水时,要及时清理,并有防滑标记。(3)暑假期间,疗养员流动性大,小孩多,要及时告知疗养员照看好各自的小孩,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对有心脏病及年龄偏大,不宜长线旅游及游泳的疗养员要做好解释工作。护士要做到勤查房及巡视三及时:观察病人要及时,治疗处置要及时,临床护理要及时。 2.5 对存在的护理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整改 疗养院存在的安全隐患: (1)入住的疗养员年龄偏大,平均60岁以上,潜在疾病较多,容易发生突发事件;(2)疗养院护士工作繁琐复杂,涉及面广,而护理人员床护比不足,且新聘用护士多,流动大,业务技术提高缓慢,护理经验欠缺,易发生护患纠纷;(3)疗养院楼层分散,地方人员住宿,会议较多,尤其是周末,人员杂乱,吸烟,乱扔烟头现象明显,存在火灾隐患及物品被盗现象;(4)由于年代久远,部分科室配套设施老化 (如 电梯常出现故障,电路老化、插座损毁严重等),存在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1)按要求配备护理人员,满足护理工作需要;(2)加强新护士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3)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制度不全的尽快完善;(4)多与相关部门沟通,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尽快解决;(5)多征求疗养员的意见,提高护理质量,优化护理服务。 3 体 会 护理安全是疗养院的重点工作,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严重制约着医疗护理质量的提高,而且是产生医疗纠纷的焦点之一。因此,作为护理管理者,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心系疗养院的安全与发展,为疗养员提供一个安全、优质、高效的疗养保健和医疗护理服务场所。 护理安全论文:护理安全小贴示 在预防住院患者跌倒中的应用 【摘要】目的 通过对跌倒原因分析,查找资料和护理经验形成的“护理安全小贴示”,利用医院电脑网络信息系统让全院护理人员学习借鉴,以达到预防跌倒的措施护理人员人人掌握的目的。方法 对2009年1月~12月住院患者中发生的跌倒原因进行回顾性分析,2010年提出护理改进的措施,制作“护理安全小贴示”专用文件夹通过医院电脑网络信息系统让全院护理人员学习,并定期进行考核,以达到掌握预防护理措施的目的。对2009全年与2010全年我院住院患者发生跌倒的数据进行比较。结果 2010全年住院患者发生跌倒率显著低于2009年,p<0.05。结论 “护理安全小贴示”可以提高护理人员防跌倒知识的经验和技能,可以减少住院患者跌倒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护理安全小贴示 预防跌倒 作用 患者发生跌倒可导致患者机体损伤、功能状态衰退、日常生活能力的下降、自信心下降,给患者及其家庭造成负担,甚至可引发医疗纠纷。患者跌倒的原因,不仅与其年龄、原发疾病、服用药物、病区环境、患者自身重视程度有关,还与护理人员对患者的评估、健康宣教、护理经验有关。我院对2009全年住院患者中发生的跌倒原因进行回顾性分析,2010年提出护理改进的措施,建立“护理安全小贴示”专用文件夹通过医院电脑网络信息系统让全院护理人员学习,对我院2009全年与2010全年住院患者发生跌倒的数据进行比较,2010全年住院患者发生跌倒率明显下降。现将我们的做法介绍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2009年住院患者跌倒的发生率及相关情况 2009年1月~12月,我院共收治37824例各专科的成人住院患者,其中男17593例,女20231例,平均年龄46.05岁,住院期间共发生跌倒19例,年龄在51~89岁,平均年龄67.8±10.0岁,其中男10例,女9例,跌倒发生率为0.050%。 1.2 2010年住院患者跌倒的发生率及相关情况 2010年1月~12月,我院共收治41421例各专科的成人住院患者,其中男19089例,女22332例,平均年龄59.0岁,住院期间共发生跌倒7例,年龄在29~90岁,平均年龄68.8±21.5岁,其中男5例,女2例。跌倒发生率为0.017%。 1.3 2009年与2010年住院患者跌倒的发生例数的比较 见下表下表。 表 2009年与2010年住院患者跌倒的发生例数比较p<0.05,统计学有显著差异。 2 “护理安全小贴示”的自制方式及内容 2.1“护理安全小贴示”的自制方式 对2009年1月~12月住院患者中发生的跌倒原因进行回顾性分析,经医院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提出的预防跌倒护理改进措施,形成“护理安全小贴示”专用文件夹,通过医院电脑网络信息系统的“共享空间”,让全院护理人员在工作场所可点击查看及学习,并对护理人员定期进行考核,以达到其掌握并能运用有效的预防护理措施的目的。 2.2“护理安全小贴示”的主要内容为跌倒高危因素的提示、防跌倒护理方法及预防措施。其内容根据相关知识而不断丰富、更新。每次更新或补充内容均以“飞信”方式告知临床护士,使之及时掌握相关知识和信息,可对患者进行有效护理干预。 3 讨论 近年来医院专科飞速的发展,病床扩充较快,床护比的要求,以致护士扩招数量增多,年轻护士比例增多,他们对专科护理知识缺乏。我院工作3年以内的年轻护士占全院护士总数的28.6%。2009年低年资护士当班患者发生跌倒率为58.6%;护士对病情评估不足9例,占34.6%,主要存在对疾病知识和护理经验缺乏,对患者的病情评估不足,而致相应的防跌倒的措施向患者宣教不到位。所以提高年轻护士的防跌倒的专业护理技术知识水平,可充分利用网络通讯资源,通过医院电脑网络信息系统的“共享空间”,让全院护理人员在工作场所可点击查看及学习,在实际工作场所让当班护士能及时获得相关的知识信息,充分利用电脑信息资源,操作简单方便,学习方法省力省时易于掌握,可以提高护理人员防跌倒专业知识的经验和技能,能及时运用有效的预防护理措施以减少住院患者跌倒事件的发生。 4 小结 预防患者跌倒是临床护理工作中应该高度重视的一个环节。我院2010年通过建立“护理安全小贴示”,把有效的预防和控制跌倒的知识技能通过院内网络信息提供工作场所的护理人员,对临床防跌倒提供有意义的改进依据和护理预防干预措施,能切实提高护理人员对专业护理能力,护理人员能明确对高危患者和重点防控对象,理解并掌握相应预防的护理措施,对各种不安全因素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以改进护理服务,达到预防为主,减少患者不必要的意外伤害起到积极作用。 护理安全论文:护理工作中的安全隐患分析及措施 【关键词】 安全隐患;管理制度;护理人员;措施 随着现代医疗护理活动日趋复杂化,各种影响护理安全因素不断增加,病人在医院接受诊断、治疗、护理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如环境中的物理、化学、生物等因素,诊疗过程中的技术、药物、食物、心理等因素都可能直接影响护理效果和病人安危,也影响医院在病人和公众心目中的形象,甚至造成医疗成本的上升,物质消耗增加,病人经济负担加重。护理不安全因素的管理是护理管理的重点,是护理质量的保证,护理工作的安全性高低是衡量医院护理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医院应最大限度地消除护理不安全因素。如何消除护理安全隐患是每个护理人员和管理者的一项重要工作。 1 影响护理安全的因素 1.1 管理因素 1.1.1 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健全 有的医院没有编制护理安全质量管理文件,没有建立规范化安全管理平台;有的虽然建立了护理规章制度,但没有健全的管理组织进行监督,导致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1.1.2 上级监控缺乏力度 管理者对潜在的不安全因素缺乏预见性,没有定期召开护理安全专题会对护理过程进行分析、总结。没有制定常见急症抢救流程、工作环节流程、应急预案流程、服务规范用语以及科室护理质量控制标准等,使护士在日常护理工作中缺乏有章可循,随意性较大,存在安全隐患。 1.1.3 对护士教育培训不足 主要表现在仅注重护士的工作完成情况而忽视护士的在职培训。对护士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不够及培训管理监督不力等。当前护理科学和发展对护理人员的素质和数量的要求较高,如果不能及时根据专业技术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整,找不到有效的途径提高护士素质,这些方面因素对护理安全的影响将越来越显著。 1.1.4 护理人员配置不合理 护理人员的缺编,不能满足工作基本要求而埋下安全隐患。当护士人手紧缺、工作超负荷时,长此以往将使护士身心疲惫,也是构成护理工作不安全的重要原因之一。 1.2 护理人员自身因素 1.2.1 法律意识淡薄 护士在学校和在职教育中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教育,临床工作中往往忽视引起潜在的法律问题。如对病人的隐私权、病人的知情权等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往往会导致与病人产生冲突[1,2]。 1.2.2 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由于护士职业的特殊性,很多时候是一个人值班。一些护理行为有时仅有护士参与,所有的诊疗和操作不可能全都做到让病人签字或知情,由于没有及时签字或履行好告知义务导致护患纠纷发生[3]。 1.2.3 以人为本服务理念欠缺 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注意力不集中,遇事容易情绪化,对病人态度生硬,有的护理人员语言、行为不当或过失给病人造成不安全感或不良后果。 1.2.4 缺乏有效的护患沟通交流 许多护理人员的观念仍停留在功能制护理模式上而不注重与病人交流,导致护患间的沟通不及时,造成病人不理解,对护士不满意[4]。 1.2.5 专业技能不熟练 随着护理新观念、新技术的不断更新对护理人员的要求越高,这不仅对护理人员造成较大的压力,而且导致护理工作中技术风险增大。特别低年资护士由于他们专业知识不够丰富,技术操作不熟练,平时业务学习和专业技术培训跟不上,容易导致操作失败或操作错误而发生护理差错。 1.3 病人因素 1.3.1 病人或家属期望值过高 病人对疾病缺乏正确认识,对医院期望值过高,心理承受力差,易产生焦虑、恐惧等情绪。如出现治疗效果不明显或病情反复,就会不信任医生,怀疑诊断错误,更不听护理人员的安排,甚至拒绝治疗,导致病人人为的护理不安全因素。 1.3.2 病人的不良心境 病人及其家属由于疾病,特别是突发疾病的影响及经济承受能力的限制等因素,容易产生不良心境,可能导致过激行为,引发护患冲突。 1.3.3 病人的自身素质 由于部分病人所受教育的限制,素质不高,对护士工作不理解,易出言不逊或有不尊重行为,也是导致护患纠纷的因素。 2 措施 2.1 建立和健全护理安全质量管理 针对医院护理安全质量方面,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规范护理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5]。成立以护理部、科护士长、高级技术人员组成的质量控制领导小组,各司其职,定期检查,定期召开会议,发现问题研究解决,并及时纠正处理。认真做到护理质量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做到每周各科室自查,每月重点抽查,每季护理部综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全院,对在检查中发现护士违规、违纪等现象,应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2.2 重视安全教育,提高护理人员的安全意识 必须重视安全管理,但安全管理不应仅仅是管理者的责任应该通过安全教育,使护理人员从被动接受安全管理的检查转变为自觉维护护理安全。安全教育不是一般性的讲大道理,而是要围绕如何有效保护病人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调动护理人员的积极性,使护理安全工作常抓不懈。 2.3 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管理 护理安全与法律法规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护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而发生的护理缺陷或纠纷时有发生。因此,应该经常组织护理人员学习与护理安全管理有关的文件等,增强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68]。 2.4 重视专业理论与技能操作的培训 加强护士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对护士再学习是十分重要的,鼓励护士参加自学考试、函授大专或本科的再教育学习,可选送有前途的年轻护理骨干人员外出参加各类短期学习讲座、学习班、进修班,不断拓展理论水平,以了解国内外的新知识、新动态、新观念[9]。 2.5 加强监督检查 护理不安全因素的管理要特别注重抓好关键点,即那些有可能影响全面工作或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护理管理者要善于认识、处理这些关键性问题,并进行重点监督和管理。 2.6 合理安排护理人力资源 护士在医疗活动中担负着病人的保护者、依赖者、倾听者等多种角色,而在家庭中又扮演着女儿、儿媳、妻子、母亲的角色。在护理人员少、工作任务重时,护士就超负荷的工作。长此以往将对护士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因此应重视护理人员的身心健康,合理配置护理人力资源,对排班模式进行改革,对以往工作负荷大的中班、夜班,由1人改为2人或3人,使护士超负荷工作的现状得到明显的改善。医院还应为家住较远的护士提供午休房,增加夜班补助等,为护士的身心健康提供保障。 护理安全论文:浅谈护理安全隐患及护理对策 护理安全是指尽一切力量运用技术、教育、管理,从根本上有效的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患者安全、健康、高效的医疗护理环境[1]。护理安全的最终目标就是病人安全。护理安全成为衡量护理服务水平的重要质量指标。因此,护理人员应不断加强自身安全知识学习,正确评估、分析护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促进护理安全。 1 影响护理安全的因素 1.1 护理人员的因素 护士责任心不强,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严,在工作中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护理人力资源不足,长期以来由于护士的社会地位低,工作繁重,生活不规律,部分护士不安心本职工作,想方设法换岗或离岗,致使临床护士严重缺编[2]。护士自身综合素质偏低,由于社会对护理工作的偏见及受到环境的影响,医院对护理工作的重视不够,投入较少,使护士参加继续教育的机会偏少,知识得不到及时更新,导致护士应变能力差,护患之间沟通不良。另外由于在临床一线工作的护士大多是年轻护士,资历浅,临床经验不足,专业知识不扎实,技术操作不娴熟,工作中理论不能联系实践,容易导致操作失误而发生护理差错[3]。因此,护理安全问题也日趋突出。 1.2 患者因素 护理是一项护患双方共同参与的活动,护理活动的正常开展有赖于患者的密切配合及支持。个别病人的不遵医行为、不规范用药或住院期间私自外出,也是造成护理安全事件的因素之一[4]。 1.3 物质因素 护理设备是完成护理任务的重要工具,设备器械的性能是否完好,质量是否过关,都会影响护理技术的正常发挥,影响抢救及治疗工作,是护理工作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之一。 1.4 环境因素 医院的基础设施及布局不当也潜在着不安全因素。如地面过滑导致跌伤,床旁无护拦造成坠床,热水袋使用不当导致烫伤等。环境污染导致院内交叉感染;安全危险品管理制度措施不完善等都是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2 防范对策 2.1 增强工作责任心,加强护理核心制度的学习 严格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对病人进行操作时严格执行“三查七对”,防止差错发生。在护理工作中只要认真进行查对,很多差错都是可以避免的。 接班时必须认真检查抢救设备仪器是否处于完好状态,严格执行检修制度,如有特殊治疗等交班时必须要认真交接,保证治疗的正常进行,防止延误治疗。 2.2 合理配置护理人力资源 充足的护士人数也是完成护理工作的必备条件。护理管理者应根据各个科室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护理人力资源,对护士的排班模式可采取弹性排班制,根据不同时段护理工作量的变化,动态安排人力资源,注重开发护士的潜能,以最少的人力投入提供最大的护理服务。 2.3 提高护士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临床实践证明,护士的专业素质与护理差错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关系,是维护安全护理最重要的基础。因此,管理者要千方百计为护士提供各种学习的机会,并且鼓励护士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拓宽护士的知识面,不断了解国内外的新知识。只有不断的加强学习,在护理工作中遇到难点、疑点时才会学会观察、分析和判断;同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理论与技能的强化培训学习。另外,护士还要适当学习一些关于人文、心理、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以提高与患者的沟通能力[3]。 2.4 高危患者的安全管理 将大手术后、危重患者、长期卧床、有心理障碍、婴幼儿患者做为科室的高危患者对待。根据不同类型采取不同护理管理措施,对待高危患者要进行床头交接班。防止患者压疮,跌到,坠床等,这是护理管理的重点。凡是烦躁患者,除常规使用床栏外,还要对其双上肢进行保护性约束(需征得家人同意),危重患者外出检查或转科时,必须有医护人员护送,防止发生意外。对高危患者护士长要做到:每天要了解病情,治疗效果,基础护理工作完成情况,经常征求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意见,对患者提出的意见给予及时的解决,同时注意在护士晨会上进行讲评,引起大家的重视[5]。 2.5 加强医院感染及特殊药品管理: 严格执行手部卫生管理,在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范,一次性用品使用后及时毁型,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必须规范;高危险药品不能与普通药物混淆,要使用红色标识,引起注意,麻醉药品要加双锁保管,严格交接班并记录,备用药要每天核对确保无变质过期,抢救车急救药品要班班交接。用后要及时补充,以保证数量。特殊药物,要严格按医嘱给药,控制滴数,向患者及家属认真交代注意事项,勿擅自调整滴数,并加强巡视,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师。 护理安全论文:神经内科患者护理安全隐患防范对策 【关键词】糖尿病 胰岛素笔 注意事项 护理 临床护理 1临床资料 2007年4月~2007年11月行胰岛素治疗的患者100例,均应用胰岛素注射治疗。其中使用诺和笔及诺和笔芯50例,东宝笔及甘舒霖笔芯50例。2种笔均使用诺和灵笔针头。 心理护理:临床上由于年龄、文化层次、家庭支持、经济基础及其他的原因,应用胰岛素笔注射的患者仍然比口服用药的患者要少。其原因主要来自于患者对应用胰岛素笔的顾虑,如担心注射时是否加重疼痛;注射剂量是否准确;能否自我操作;针头是否会断裂在体内等。这些问题对于一个初次使用胰岛素笔的患者来说,都是会出现的疑问,护士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应耐心倾听患者的提问,详细讲解胰岛素笔的操作原理及方法、应用胰岛素笔注射胰岛素的优越性、安全性和方便性,提供操作资料,如使用手册、宣传书、教育录像等,邀请使用胰岛素笔经验丰富的患者与之交流,使之消除恐惧、焦虑情绪,树立信心,更好地配合治疗。 (1)在使用胰岛素笔前,详细讲解可能出现的不适情况,征得患者及家属的同意,签署知情同意书。 (2)指导患者在胰岛素笔使用前应认真阅读产品附带的使用说明以及操作光盘。 (3)根据医嘱,选择合适的胰岛素笔芯类型,检查笔芯剂型、药液质量以及笔芯有无破损,如有破损应更换笔芯。 (4)将所需胰岛素在使用前1~2h从2~8℃冰箱中取出放置于室温下,避免因胰岛素过冷、过热产生气泡,不利于胰岛素笔排气。 (5)将笔芯放入胰岛素笔的笔芯架后,应用75%乙醇消毒笔芯前端的橡皮帽软皮塞,待酒精干后再安装针头,避免或禁止使用碘仿(安尔碘)消毒,以免影响胰岛素液。 (6)按照操作方法安装好完整的胰岛素笔装置。 (7)使用预混胰岛素或中长效胰岛素,应在安装前将笔芯先握在手中轻轻地上下摇晃直至将胰岛素摇匀。注射前再次将胰岛素笔上下颠倒将药液充分混匀,使胰岛素液成乳白色液体后再取针帽,转动注射选择环,调节2u胰岛素排尽空气,再调节至所需的剂量备用。 (8)指导患者根据自己所用胰岛素剂型的作用特点选择注射时间,注射前应先洗净双手。 (9)注射前再次检查胰岛素笔内是否有足够的胰岛素,空气是否排尽,然后准备注射。 2使用中的护理 (1)物品备齐后携至患者床前,查对后说明胰岛素治疗的必要性,解除其顾虑。 (2)护士应熟练掌握不同类型的胰岛素笔的安装、调试及常见故障的处理。 (3)选择好注射部位,常规用碘仿或75%的乙醇消毒待干。可选择的注射部位有腹部(离开肚脐5cm)、上臂、大腿和臀部(吸收速度由快至慢排列)。 (4)再次检查剂量是否已按医嘱调整到所需注射的剂量单位数上,请患者、家属或其他护士查对后方可注射。 (5)注射时,根据患者皮下脂肪的多少选择进针角度(体型消瘦选择45°,肥胖者选择90°进针)。不同部位对胰岛素吸收的速度不一样,为了使血糖尽量平稳,各部位的注射时间(距就餐的时间)应有差别,较好的方法是在同一部位排序(2次注射间距为一横指)注射一段时间后,再移至另一部位。目前临床上可以采取注射卡的方式对注射部位进行划区注射,这样避免了患者在同一部位多次注射引起的疼痛和其他不适。注意进针深度为诺和针头的2/3,避免将针尖部位全部进入体内,防止发生针头断裂。此外,还应指导患者避免在有瘢痕或硬结的部位注射。 (6)按照医嘱,准确注射胰岛素剂量,不能自行增减胰岛素用量。 (7)注射完毕,从剂量窗口观察到剂量选择环已恢复到o位,针头先不拔出,在体内停留6~10s,右手按压住诺和笔注射键,再拔出针头。直至针头从皮肤拔出为止,拔针后轻轻按压针孔,注意记录注射时间、剂量、部位。 (8)掌握减轻注射疼痛的技巧:提前从冰箱中将胰岛素拿出,室温中复温;消毒时待乙醇挥发后再注射;将笔芯内气泡排尽;进针速度要快;进针和拔针时握笔的手不能移动,以防改变针头方向;指导患者肌肉放松;定期更换部位注射;针头不能重复使用,以免感染。 (9)注射过程中,如出现注射键不能推动,但是需要注射的剂量还未完全注射进体内时,提示是笔芯内胰岛素已经用完,需要更换新的胰岛素笔芯。这时应记住还未注射的胰岛素剂量,重新安装1支新笔芯,排气后再次注射,补充未注射的剂量。 (10)为了确保安全,每次注射前更换笔用针头。 3使用后的护理 (1)注射操作完毕后,取下针头丢弃于锐器盒中,避免随处乱扔损伤自己和他人。此外,取下针头的目的是避免笔芯进入多余空气导致下次使用时排气困难。 (2)注射完毕后嘱患者不能剧烈运动,根据胰岛素起效时间准时进餐(如短效胰岛素为餐前30min注射)。 (3)注意观察注射后患者有无出现恶心、饥饿感、大汗淋漓、心慌、手抖等不适症状发生,如出现上述症状,应警惕低血糖的发生,并应指导患者做好处理,如立刻进食,口服含糖类食品,严重者或可口服糖水。 (4)注意定期观察注射部位的变化,如果局部发生红肿、疼痛、硬结,应注意是否出现局部炎症,指导患者进行局部处理,如理疗、局部涂抹抗生素、更换注射部位等。 (5)使用胰岛素笔注射后,还应指导患者严格监测血糖、尿糖等变化,根据血糖、尿糖情况调节胰岛素剂量。 (6)注射完后胰岛素的保存:常规情况下,未开启的胰岛素笔芯在冰箱内2~8℃保存可达30个月;开启使用后的胰岛素2~8℃保存最长可达3个月,临床建议越短时间内使用完毕越好,避免发生药物失效的事件发生。室温下(25℃)保存超过4周未使用应扔弃。笔芯胰岛素不能冰冻,冰冻后的胰岛素药液容易失去生物活性。胰岛素笔也不能暴露在阳光下。一般来说,各种胰岛素笔出厂后的有效期为1~2年。 护理安全论文:论护理工作中的安全管理 护理工作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护理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医院的管理水平[1]。随着我国医疗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人们对自我保健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在就医过程中维护自身的权益,从而对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及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受惯性的工作流程及个别护士安全服务意识相对滞后的因素制约,往往导致护患纠纷。而一旦病人认为是损害个人的权益的情况时,则易产生投诉愿望和行为,并会更多地运用法律程序或手段来处理。然而,在目前的护理管理中还存在着安全意识淡漠的问题[2]。因此,怎样不断加强护理工作管理,强化安全护理意识,改进护理工作,尽量减少或避免纠纷就成为护理管理者的当务之急,需要引起各级护理管理者的广泛关注。 2常见护理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 2.1 业务能力因素: 护理工作有很强的理论性和技术性。业务知识贫乏,就缺乏观察和处理问题的主动性和全面性,忽视某些先兆症状和反应,对疾病的发展和预后估计不足,从而影响和延误抢救治疗。例如对高热病人,在进行了药物等降温处理后,会因为体温下降,感到达到了护理目的,而忽视对因大量出汗,病人出现的虚脱或休克现象的观察和处理。另外,因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混淆用药的剂量、浓度、用药途径以及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错给、漏给、剂量过量或不足等,也会造成严重后果,引发护理差错或事故。 2.2 心理因素: 人的行为受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心理学家认为,注意力对人的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注意力不集中,就不能全面地接受信息和认真的处理问题,从而导致行为偏差,顾此失彼。常常有这种情况,当在认真地进行某项操作,又突然要求马上完成另一项工作,由于想着下一项工作,而急于完成现时操作,而违反操作规程,引发差错。另外,良好的情绪是搞好工作的重要前提,不安定的情绪,则会导致对周围信息反应不灵敏,不及时或不准确。表现为心不在焉,对自己的行为差错不能及时察觉。如一些错误地静脉注射导致病人死亡的事故大多属于情绪波动,影响了思维和行为所致。而抵触情绪则容易对工作产生厌倦感,对工作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甚至掉以轻心,有章不循,这是发生事故的最大隐患。 2.3 生理因素: 人体生命活动是有周期性波动的。处于波动“正期”时,精力旺盛,心情愉快,思维敏捷;而处于“负期”时,则体力下降,精神不振,反应迟钝,容易发生差错。护理人员深夜值班时,往往是生物钟行为的“负期”,该时病人反应也低下,故护理人员应保持高度警惕性。当身体不适或过度疲劳时,在体力精力上就会出现不良状态。表现为头昏脑涨,反应不灵敏,工作效率低,对周围环境的变化接受能力降低,以至观察不仔细,不准确,判断失误,造成差错。 2.4 责任心因素: 护士的责任是24小时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护士应及时巡视病房,发现情况既有责任及时向医生汇报,同时将观察到的结果及处理经过详细记录。由于少数护理人员服务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以至观察不到位,汇报不及时,往往容易造成护理纠纷。 如有外伤患者,有短时昏迷史,入院时生命体征平稳,护理人员只对其瞳孔、神志改变较为重视,却忽略了可能存在复合性内脏损伤的观察和护理,从而延误了相应的处理和治疗。再如一新生儿脐带出血,值班护士多次巡视均未发现此情况,医生查房时发现病人病情变化,查看情况后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尽管病人转危为安,但病人家属对值班护士极为不满。 2.5 法律意识淡薄因素: 病人到医院付费就医,标志着医院与患者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称作医疗服务合同[4]。患者是特殊的消费者,他所接受的护理服务,主要靠护士的劳动去实现,少数护理人员依法服务的观念淡薄,工作中未能与病人及时、很好地沟通,对病人不够耐心,关心程度不够,语言生硬,服务不周到及护理技能欠缺,甚至技术不熟练延误治疗或抢救,都会引起病人及家属的不满或投诉。 3提高护理质量与确保护理安全的对策 3.1 坚持并遵循护理道德,护士慎独修养尤为重要。安全护理不但是护理质量的要求,也是护理道德的基本要求,护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水准,要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和道德情操,慎独修养尤为重要。要把职业的责任感贯彻在护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用自己的一言一行使病人获得安全感、信任感。 3.2审慎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是安全护理的关键。审慎负责就是要求护士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严谨查对,不得有误。这是由于护理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护理操作规程和各项护理制度,都是长期的临床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甚至用患者的生命和血的教训换来的,每一个护理环节都必须遵循具有科学性的操作规程,稍有大意都会铸成大错,甚至危及患者生命。 3.3广博扎实的专业知识指导护理实践,超前反馈,防患于末然,使不安全因素消失在萌芽中。护理学是一门“至精至微、性命攸关”的生命科学。随着护理学科的发展和医疗设备的更新,新技术的发展,这就需要护理人员不断充实和更新知识。对每一项治疗、护理医嘱、操作规程不仅要做到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如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盲目工作,往往事与愿违,铸成大错。只有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才能增强自己思维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敏锐的观察力和应急处理能力,有效的避免差错事故发生,遇到危、急、重病人做到心不跳、气不急、手不抖、腿不软,头脑清醒,在最短的时间内为病人提供有效的安全护理保障。 3.5 增强法律知识,强化法制观念: 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已渐成常识。由于护士的工作繁琐,与病人接触最多,因而护士整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整个护理工作质量。当前,要特别注重强化护理管理者及护士的法律意识,用法律规范护士行为,提高其自律性。 总之,为了加强护理管理,强化护理安全,护理管理者不仅要以工作制度、医德规范、操作规程,而且要以法律规范来约束护士行为,明确护理行为与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护理行为与病人生命健康之间的关系。护士在实施护理服务时应依法履行护士职责,在护理服务活动中,必须加强责任心,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技术操作技能,提高业务水平,防患于未然,杜绝差错事故发生。对在职护士要进行一般法律知识和卫生法规的教育,明确与护理工作的关系,树立法律观念,强化法律意识,要时时想到护理行为是卫生法律的客体,病人是主题,加强安全意识教育,以良好的医德医风,审慎负责的工作态度满腔热情地为病人服务。 护理安全论文:儿科病房护理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 【摘要】目的 探讨儿科病房护理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方法 分析儿科病房护理工作中不安全因素,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结果 提高了护理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及护理业务水平。结论 通过对儿科护理安全隐患分析,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消除不安全因素,提高了护理质量,为患儿创造了一个安全、舒适的治疗、修养环境,改善了护患关系,减少了护患纠纷。 【关键词】儿科 护理 安全隐患 防范措施 护理安全是医院医疗安全的一个重要 组成部分,它是指护理人员在实施护理的安全过程中,患者不发生法律和法规规章制度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1]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护理质量要求增高,尤其儿科病房,由于其特殊性,使其成为一个高风险科室,因此分析影响护理安全因素,采取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十分必要。 1 护理安全隐患 1.1管理因素 质量管理是护理安全的核心,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认真执行护理“交接班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医嘱查对制度”,对护士缺乏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意识教育,科室考核力度不够,护士长管理不到位,不能充分利用护理资源。 1.2护理人员因素 护士主动服务意识差,近年来低年资护士增多,专业理论水平及护理操作技术差,安全意识不强,工作中缺乏“慎独”精神,对儿科用药特点掌握不全面,主动巡视差,观察病情不仔细,护理记录书写不规范。 1.3护患沟通因素 儿科面对的病人大多无表达能力或表达能力差,加之陪护多,护士缺乏与患儿及家长主动有效沟通,甚至有时对家长的提问,表现不耐烦,回答问题语气生硬,做各项治疗、护理未履行告知义务,出现护患纠纷。 1.4家庭因素 一方面患儿绝大多数是独生之女,家长对他们平时过于溺爱,小儿患病家长常有内疚、焦虑的心理,住院后认为自己是上帝,护士就应当伺候他们,对护士的要求值高,要求静脉穿刺“一针见血”,用药后病情很快好转,花费低,住院时间短;另一方面陪护及探视人员多,难于管理,易造成患儿院内感染,家长出现不满情绪,护理工作稍有疏忽就会招到家长训斥、谩骂,发生护理纠纷。 2 防范措施 2.1管理方面 2.1.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学习ㄍ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护士的法律意识做到有法可依,懂法、守法;组织学习《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培养高尚医德,认真执行疾病护理常规及护理操作规程。 2.1.2科内建立质控小组,护士长担任组长,制定工作职责、计划、考核目标,检查科内护理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2.1.3护士长对急救物品、药物应做好“五定”管理,充分利用护理资源,做好弹性排班,保证病人多时护士多,及时准确完成各项治疗、护理工作。 2.2护理人员方面 2.2.1更新护理理念,提高服务意识,加强护理人员思想教育,培养其“慎独”精神,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根据护士年资不同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内容包括:专科疾病护理知识、护理技术操作、儿科用药等,通过培训使护士理论知识掌握全面;专科技术水平提高,熟练掌握儿科抢救知识和抢救技术,与医生配合密切。 2.2.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医嘱查对制度”,对病人做到“八掌握”,主动巡视病房,观察病情仔细,规范书写护理记录。 2.3护患沟通方面 2.3.1护士面对的不仅是病人,更重要的要面对家属,首先提出先服务家属在服务病人。[2]儿科病人陪护多,家长频繁更换,这就对护士提出更高要求,要善于与家长沟通,学会换位思考,理解家长的心情,对所提问题以真诚的态度,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给予耐心解释,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2.3.2护士和蔼友好的微笑,亲切轻柔的抚摸,都能给患儿带来心灵上的慰籍,使患儿感到安全与舒适。[3]对患儿应给予关心爱护、抚摸、微笑,经常给予他们激励性的语言,让他们配合治疗和护理。 2.4家庭方面 患儿入院护士应热情接待,安排床位,查看患儿病情,通知医生并遵医嘱完成治疗和护理,介绍医院住院须知,针对一些家长缺乏疾病知识,没有安全感,采取不同的健康指导,如:疾病知识、检查的目的、饮食指导、如何护理患儿、如何配合护士的治疗及护理、安全防护知识等,使家长消除不安心理建立信任感,积极配合护士的工作。 3 结论 儿科护士要做好护理安全的防范工作,首先要提高护理质量,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护理常规和操作规程,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自己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操作水平,加强护患沟通,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关心爱护患儿。其次,要加强病房管理,把病人放在第一位,为患儿提供一个舒适、温馨、安全的治疗、修养环境,做到病人及家长满意。 护理安全论文:外科护理安全隐患与防范措施 摘要: 目的:分析总结外科护理工作中的安全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并进行评价。方法:回顾以往外科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医嘱执行不到位、护理责任意识不强、护士培训工作不足、服务理念跟不上、法律意识相对单薄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制定了一系列防范措施,强调加强与医师之间的协作关系、提高工作责任心、加强综合培训、学会换位思考、加强法制知识学习等,全面提高护理服务质量。结果:自实施防范措施后,外科护理工作风险事件发生率从之前的2.31%降为了0.36%,患者的护理满意度从之前的89.43%提升到了99.11%,差异显著(P<0.05)。结论:外科护理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当提高护理服务意识,强调风险防范意识,从制度上改善,提高护士的工作责任心,从而实现护理质量的提高。 关键词: 外科;护理;安全隐患;防范措施 护理安全指的是全方位的利用管理、技术、教育等手段,从根本上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来减少护理差错事故发生的护理环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护理安全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确保患者的健康、安全是护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1]。护理工作相对繁重,如何在日常护理工作中切实有效的消除护理安全隐患,是摆在每一个护理人员面前的问题。对于外科护理工作而言,由于收治对象特殊,患者绝大多数需要接受开放型手术治疗,医院感染等风险事件的发生率也相对较高,找出工作中的安全隐患并制定防范措施,是提高护理服务质量的基础[2,3]。就外科护理工作中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总结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1外科护理工作中的安全隐患 1.1医嘱执行不到位 在日常护理工作中常有医嘱执行不到位或执行不规范的情况发生,例如夜间患者疼痛难耐,医生仅单纯的下达口头医嘱给予止痛针注射,部分护士碍于情面就按照口头医嘱执行,第二天才补开医嘱,这导致医疗工作中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患者的病情易被掩盖。术后未及时对患者进行饮食宣教,患者在不了解的情况过早进食,导致并发症的发生。医生临时开具医嘱或未及时补开医嘱,导致患者部分治疗延误,不但会影响患者的健康,还会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而且在未做好交接班的情况下,下一班护士易产生错误执行。 1.2护理责任意识不强 护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是确保护理质量的基础,部分护士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未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为了减轻工作量而出现跳步、漏步的现象。例如护士在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的执行上不够严格,导致患者的信息被漏记错记,引发安全事件。交接班时未在床头交接,对于患者的皮肤护理重视不够,导致压疮的发生。物品交接未做好查对工作,两个班次护士相互推诿。患者留置针拔除后护士未及时终止静脉护理费用,导致患者对费用问题产生疑问。易发生坠床、跌倒的患者未及时做好防范措施,导致安全事件的发生等。这些情况都是护士责任心不强的表现。 1.3护士培训工作不足 护理资源缺乏是目前临床普遍存在的情况,这也导致护理队伍普遍年轻化,低年资护士的专业技能水平尚存在不足之处,如果在上岗前未做好相关培训,就容易导致风险事件的发生。低年资护士的工作经验不足、应变能力差、技术不够扎实、协作意识不强,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医患纠纷的发生。例如静脉穿刺技术不过硬、抢救患者时心理承受能力差、应变能力不强等,这些表现都可能导致患者家属不满,进而引发医患纠纷。对于查对制度执行不严,补液出现差错、体温记录不准确、发药错误等。对于药物剂量及配伍掌握不熟练,易出现配药错误等情况。 1.4服务理念跟不上 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医疗服务的重心已经转为了以患者需求为中心,而部分护士的服务理念尚未彻底转变,跟不上患者的服务需求。虽然优质护理已经开展数年,但仍有护士的态度未作出转变,患者在病痛的折磨下,往往情绪较差,遇到语气生硬的服务态度,就容易引发护患纠纷。部分护士不会换位思考,缺乏与患者的沟通交流,对于患者的心态和护理需求掌握不够,护理工作被动,易引起患者的不满。在执行护理操作前未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患者易对治疗费用等情况产生疑问。 1.5法律意识相对单薄 虽然近年来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一再被强调,但仍有护士的法律意识不强,在工作中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例如患者出现突发病情变化,护士仅限于医嘱的执行而没有做好护理记录,事后进行记录补充又出现差错,引发纠纷。对于存在肾损伤、静脉血栓的患者未做好健康宣教工作,未粘贴警示标识,导致患者发生意外。医嘱错误的情况未及时修正,而是采用涂改的方式,影响了记录的真实性,这些都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2防范措施 2.1加强与医师之间的协作关系 加强与医师的沟通交流,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但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按原则办事,坚决不执行非抢救患者的口头医嘱,必要时可告知护士长,由护士长进行协调,全面提高医嘱的规范性。强调医嘱规范执行的必要性,组成监控小组负责调查护士对医嘱的执行情况,同时核对医嘱的规范性,从双方面提高医嘱的执行效果。 2.2提高工作责任心 强调护理安全的重要性,要求护士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管理层应当对制度进行修正、完善,确保制度的可执行性和科学性,同时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对护士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高护士的工作责任心。护士要向患者及家属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落实签字制度,护士长及监管小组要不定期抽查护士的各项制度的掌握和执行情况,一旦发现未执行到位则责任到人,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3加强综合培训 全面提高护理队伍的专业水平,除了加强岗前培训外,科室还要定期组织全体护士进行针对性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水平培训,实行分层培训,根据护士的工作能力不同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尤其强调心理、人文、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提高护士的交流沟通能力和心理干预能力,全面提升护理水平。对于低年资护士,可采用一帮一的形式,安排资深护师进行带教,从理论、技术双方面入手,帮助低年资护士快速适应临床工作,护士长要发挥带头作用,在集体查房中要针对难点、疑点进行全面详细的讲解。工作中注意培养护士的应变能力,提高护士的心理承受能力。 2.4学会换位思考 要重视患者的护理需求,加强与患者之间的沟通交流,学会换位思考。护士要摆正自身的位置和态度,了解患者的想法和需求,发自内心的尊重和关怀患者,尽可能去满足患者需求,才能提高患者的满意度,才能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尽可能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求护士学会礼貌用语,用耐心、和蔼的态度与患者交流,将护理服务态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绩效考核标准,提高护士的重视程度和责任心。 2.5加强法制知识学习 在医疗纠纷屡有发生的现在,必须加强护士的法律知识培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聘请法律专家定期进行专题讲座,提高护士的法律意识和相关知识掌握程度。尤其是针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4,5]重要文件进行学习,提高全体护士的法律意识,强调护理文书的重要性,规范书写要求,监管小组加强管理,提高重视程度。 3成效 自实施防范措施后,外科护理工作风险事件发生率从之前的2.31%降为了0.36%,患者的护理满意度从之前的89.43%提升到了99.11%,差异显著(P<0.05)。4结语综上所述,外科临床护理工作中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管理层应当提高重视,从各方面入手,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的防范措施,提高护理服务意识,强调风险防范意识,从制度上改善,提高护士的工作责任心,避免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从患者的需求入手,改善患者的护理满意度,从而实现护理质量的提高。 作者:姬倞 单位:湖州市中心医院 护理安全论文:手术室细节护理的安全性分析 摘要: 目的探讨手术室细节护理在提高手术室护理安全性中的应用效果。方法选取2015年06月至2016年02月我院收治的110例手术治疗患者,按护理方案的不同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组55例,对照组患者治疗过程中采取常规护理模式,观察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给予手术室细节护理,比较两组的护理质量安全评分及满意度。结果观察组护理质量安全评分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0.05),观察组护理满意度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0.05)。结论采用手术室细节护理措施,可以确保患者手术安全性,改善手术室护理质量,提高患者满意度,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关键词: 手术室;细节护理;护理安全;效果 0引言 手术室护理具有技术性强、时间久、风险高等特点,存在着诸多隐患,如果出现问题,轻者影响患者护理质量,重者可致使患者死亡及伤残等。细节护理是将手术室护理工作做到细致到位,实施细节护理可以有效降低护理风险,改善患者的临床护理效果。有研究显示,将细节护理运用到手术室护理中,可以保证手术安全性,提高护理质量[1]。本文对我院收治的55例手术患者实施了手术室细节护理,取得了良好效果,现总结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2015年06月至2016年02月我院收治的110例手术治疗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按护理方案的不同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55例。观察组:其中男性患者35例,女性患者20例;年龄20-62岁,平均(44.5±11.3)岁;其中普外科12例,骨科25例,泌尿外科18例。对照组:其中男性患者32例,女性患者23例;年龄19-59岁,平均(46.3±9.8)岁;其中普外科15例,骨科23例,泌尿外科17例。两组患者在年龄、性别、手术类型等基本资料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0.05),具有可比性。1.2入选和排除标准。入选标准:所有患者均无严重心、肺、肾等重要器官功能障碍;所有患者均无内分泌及免疫系统疾病;所有患者术前、术后清醒,认知能力正常;所有患者知情并同意此次研究。排除标准:排除神经系统、造血系统、消化系统疾病者;排除术中出血 300ml者;排除不愿参加此项研究的患者。1.3护理方法。对照组治疗过程中给予常规护理措施,观察组患者则实施手术室细节护理措施,具体如下。1.3.1术前细节护理:护理人员对患者身体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对患者进行心理护理,消除患者紧张等负面情绪,帮助患者建立自信心,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术前准备好手术所需器械,并进行消毒杀菌等工作,确保手术的进行。1.3.2术中细节护理:患者进入手术室后,帮助患者熟悉环境,调整患者平稳心态,帮助患者调整体位,麻醉前做好器械检查,术中时刻监测患者生命体征变化,避免患者身体发生隐患[2]。1.3.3术后细节护理:认真核对术中所用辅料、设备及器械,做好记录,术后3h内护理人员做好患者探访工作,密切监测患者生命体征变化,观察患者恢复情况。1.4评价指标。对比两组患者手术室护理质量安全评分,包括器械准备、消毒隔离、护士配合技能三个方面,分数越高代表手术室护理质量越高。通过问卷调查形式,对患者护理满意度进行调查,包括满意、较满意、不满意。1.5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19.0软件进行数据的统计与分析,计量资料采用(—χ—±s)表示,结果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百分比(%),χ2检验,(P 0.05)为差异有显著性,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观察组护理质量安全评分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0.05,见表1);观察组护理满意度为94.0%,对照组护理满意度为80.0%,对比两组数据,观察组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0.05). 3讨论 目前,手术治疗方式已成为最直接有效的治疗方式,人们对手术治疗中采用的护理方式也有了新要求,因为手术室护理质量直接关联着患者的生命安全[3]。本次研究通过将手术室细节护理运用到手术室护理中,取得了满意的效果,结果显示,观察组护理质量评分及满意度明显优于对照组,所以,通过给予患者手术室细节护理,可以有效提高护理质量,确保手术安全,提高患者满意度,值得临床推广。 作者:苏伯达 单位: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 护理安全论文:妇产科护理的安全管理 [摘要]妇产科是护理工作较复杂的科室之一,发生医疗纠纷及安全隐患几率较高,如单纯依靠医疗护理技术,无法有效解决不安全问题,应当结合护理对象病情复杂性及特殊性,加强安全管理,减少护理差错及风险发生率。此文从妇产科护理不安全因素、管理措施等。对妇产科护理安全管理作出分析。 [关键词]妇产科;护理;安全管理 妇产科护理属于高风险、复杂服务性工作,护理对象为孕产妇和新生儿,人群比较特殊,较其他科室极易发生护理风险。护理安全指护理对象在护理干预过程中未出现身体、生理及心理上的损害或缺陷。妇产科安全隐患较多,直接危及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安全,安全管理十分重要。 1妇产科护理不安全因素 1.1护士业务能力不强 妇产科护理对护士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有较高要求,很多护士缺乏专业知识,业务能力不强,护理服务无法满足医疗需求及患者要求,特别是高危产妇及新生儿,观察病情不及时,病情了解较少,给护理工作造成一定困难[1]。护士技术水平对母婴健康安全有直接影响,如接产技术、产程进展和难产判断、新生儿处理等,一有不慎便会导致母婴产伤和新生儿窒息等。护士在抢救高危产妇关键时刻,由于缺乏工作经验,技术不熟练,主次不分,应对能力差,对诊疗仪器设备性能不熟悉,慌忙中出现差错,无法准确、迅速的配合抢救,埋下安全隐患。除此之外,医学技术水平不断发展,各种新设备及新技术被应用在护理工作中,若护士知识不更新,如对新药物知识不了解、对药物不良反应认识不足、不会操作新设备等,都存在隐患。妇产科患者病情变化快,具有难预测特点。部分护士在护理时观察不细致,不能在第一时间及时找出问题,失去最佳处理时机,例如不仔细检查胎盘,胎盘残留,忘记取出填塞纱布等;产后未认真观察膀胱充盈和宫缩情况,引起大出血;未按各项制度执行,出现婴儿滑落、用错药、抱错新生儿、跌伤等,甚或危及母婴生命,直接影响两代人身心健康。 1.2护士缺乏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 在实际工作中,护士必须将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安全放在首位,而大多数缺乏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对知情权和告知权等重视不足,易导致隐私泄露及法律纠纷等。妇产科每日接诊量大,护士工作时易出现不耐烦、烦躁等,与服务意识不强有较大关系,当护士服务意识差,预见性差,患者易对其工作产生不安全感和不信任感,加上护士此时态度生硬,沟通不够,极易发生矛盾和纠纷。 1.3药物损伤及机械性损伤 护士对所用药物知识掌握不全,不了解药物性质,导致用药错误,加上监管不严,造成药物损伤,患者出现用药不良反应,或者延误病情及治疗,因此,护士必须认真核对用药名称及剂量,按医嘱用药,一旦出现问题立即与医生沟通,避免药物损伤。机械性损伤主要为摔倒和摔伤,造成安全隐患[2]。护士应及时嘱咐患者注意安全,多巡视,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予以纠正。 1.4缺乏完善管理制度 很多医院现行安全护理制度已经满足不了当前需求,未及时修改、改进及补充,导致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能发挥管理作用。及时发现并找出护理制度漏洞,立即修改和完善,消除安全隐患,能直接避免对患者造成的损伤。管理制度措施未落实到位,包括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等;护士在进行护理记录时内容不完善、不规范;查对仅流于形式;当出现突发状况时,不能及时掌握个体情况,延误最佳治疗时机,造成严重后果;交接班时过于简单,未按要求在床旁交接,导致接班护士不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发生特殊情况后容易造成意外。 1.5患者因素 孕产妇和新生儿属特殊群体,特别是高危产妇及产后虚弱产妇,由于医院医疗技术十分有限,加上个体生理及心理产生变化,直接影响病情发展及康复,埋下健康隐患。 2妇产科护理安全管理措施 2.1完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制度包括分工负责体制、风险预测制度及管理制度等,目的在于通过制度约束和规范护士日常工作,保证护理服务有章可循,减少纠纷及风险事故。风险预测及管理有极大预测作用,可直接针对风险制定措施,如检查、接诊及告知流程等。除了明确风险管理之外,也应加强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及执行。在护理记录方面,护理书写和记录必须详细、及时、准确,一旦出现纠纷,可作为重要的法律依据,维护个人权益。强化护理管理监控工作,成立质控小组,每月检查妇产科护理管理质量,并总结评比。护理监控应狠抓关键患者、关键时间、关键人员和应急状态管理。关键患者如初产妇、缩宫素引产等;关键时间有夜班、节假日和周末等,增加科室初级护士人数,交接班和晨会时由固定护士负责巡视病房,在人员较少、工作量较大时,及时增加人员,确保工作能正常进行。关键人员有日常生活中干扰因素较大者、进修实习、新上岗人员、技术较差及责任心不强的护士,重点监控,科学、合理排班,保证工作安全、及时完成。应急状态管理包括由专人负责急救物品,定量、定点放置,定期检查仪器性能,保证物品仪器完好,随时备用;常备应急护士,由心理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出现紧急事故或大抢救时启动应急预案,增强援救,同时防止由于救治危重患者忽略对他人的护理。 2.2强化护士培训 为了保证护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护士必须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较强业务能力及专业素质。妇产科应加强对护士综合素质的培养,强化护士培训,定期组织技能操作比赛、小讲课及护理查房等活动,倡导护士不断更新知识,尽早接触掌握最新仪器操作及先进护理思想。通过有目的、有计划和有层次的培训方法,提高护士技能与素养,使其为孕产妇和新生儿提供质量较高的服务,增加安全系数,减少纠纷。作为妇产科护士,应不断拓展思维深度与广度,自觉积极参加培训,通过继续教育及课外培训,提高护理能力及水平[3]。当添置新设备时,尽快组织人员进行设备使用、日常维护等培训,使其熟练操作设备。护理教学中,应将安全教育贯穿始终,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措施,将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对于已经发生的行为差错,与护生一起分析原因,加以改正。根据妇产科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人员考核制度,评价急救药物准备质量,定期检查和抽查护理记录填写情况,细致检查病房护理质量,设计问卷,发放给患者作满意度调查,最终获得考核结果,将结果直接与护士酬劳挂钩,以此提高护士工作热情,增强护士优质护理及安全护理积极性。 2.3增强安全意识 培养妇产科护士慎独精神,定期开展法律培训,要求护士基本掌握和了解《刑法》《民法》和《母婴保健法》,积极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院护理工作管理制度》等,增强安全意识及法律意识[4]。管理部门应重点管理护理安全薄弱环节,加强改进,定期考核检查,确保法律培训落实到位。妇产科护士在工作中必须充分尊重患者人格和隐私,避免纠纷;在护理工作中要善于总结教训和经验,强化安全护理理念。 2.4重视护患沟通 营造护患之间和谐、良好、融洽关系,有利于培养患者安全感及信任感。在入院护理及治疗护理中,不断进行护患沟通,向其介绍医院环境、科室制度、医护团队、精湛技术、治疗方法及目的等,使患者认识到护理中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告知其有效、正确的防范措施,必须严格按医嘱用药。护患沟通有利于拉近护患双方距离,增强信任感,增强患者依从性,使其积极配合治疗及护理。当患者提出问题时,护士应耐心、详细地解答,如医疗费用收取等。进行各项检查和治疗前后,都要详细介绍检查治疗前后需要注意的事项,认真观察患者心理变化,及时予以疏导、安慰等。定期组织护士进行人际交往培训,从语言交流到沟通技巧,从仪表面容到言谈举止,做到全方位提高,邀请资深人士来院授课,现场介绍《人际沟通》。 3结语 妇产科护理质量直接关系孕产妇及新生儿健康,关乎医院生存与发展,意义重大,加上该科室护理工作量大,产妇病情风险大、变化大,时间不规律,工作任务重,发生差错环节较多。作为妇产科护士,必须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对潜在安全隐患的分析,制定相应安全管理措施,减少纠纷,提高护理工作质量与效率。 作者:包国萍 单位:京山县妇幼保健院 护理安全论文:安全护理管理在妇产科护理中的应用 [摘要]目的分析妇产科手术室护理应用安全护理管理模式的临床效果。方法资料选取2015年12月—2016年12月前来该院妇产科进行手术的64例患者住院病历,对其进行详细的回顾与分析,将其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每组32例,给予对照组患者实施常规护理管理模式,而给予观察组患者实施常规护理管理基础上联合安全护理管理模式,分别观察两组患者实施不同护理下护理纠纷、护理差错以及临床护理满意度。结果统计发现观察组患者护理纠纷和护理差错发生率明显较对照组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0.05)。而对于患者对于临床护理满意度发现,观察组患者满意度明显较对照组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0.05)。结论妇产科手术室护理实施常规护理管理联合安全护理管理模式可有效提升患者对临床护理满意度,同时降低临床护理人员的工作差错和纠纷,提升临床整体服务质量。 [关键词]安全护理管理模式;妇产科手术室;常规护理管理;应用效果 近些年,随医疗水平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对于传统的疾病治疗服务,逐步渐变为优质护理管理服务,而对于妇产科护理管理模式,提出安全护理管理应用价值较高。手术室为重要治疗场所,手术管理者应严格要求护理人员术中各项护理操作,对于工作中的危险和不安全事件有预见性,减少术中发生风险事件的发生率。相关人士调查研究发现应用安全护理管理模式可有效降低妇产科患者在临床护理工作的风险,该文就该院64例妇产科手术患者进行分组,详细研究实施常规护理管理联合安全护理管理模式后临床应用效果,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资料选取2015年12月—2016年12月前来该院妇产科进行手术64例患者住院病历,对其进行详细的回顾与分析,将其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每组32例,统计发现其中患者对照组年龄范围为22~54岁,平均年龄为(43.3±4.2)岁,子宫全切术11例,宫外孕单侧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9例,子宫肌瘤切除术8例,附件囊肿切除术6例。而观察组中患者年龄范围为23~56岁,平均年龄为(44.8±3.9)岁,其中子宫全且术10例,宫外孕单侧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10例,子宫肌瘤切除术7例,附件囊肿切除术7例。排除两组患者患有肝肾衰竭、凝血功能障碍、精神障碍等疾病,并与患者和家属沟通,告知相关事宜和注意事项,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取得患者和家属配合。对比两组患者一般资料发现年龄、患病情况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0.05),具有对比性。 1.2护理方法 1.2.1对照组 给予对照组患者实施常规护理管理模式。 1.2.2观察组 给予观察组患者在常规护理管理基础上实施安全护理管理模式,详细护理措施如下:①开放静脉通路,要求穿刺后应严格执行书写穿刺时间和日期,并根据穿刺部位进行适当固定,固定应力度适宜,避免力度过大导致局部血液循环减慢,甚至由于手术时间长导致坏死。②摆放体位,手术室管理者应要求护理人员协助患者摆放体位,对于侧立式手术体位应进行约束带固定,避免由于患者麻醉后肢体失去自主支配能力导致倾倒,而发生不安全事故。③各项仪器连接线,手术护管理者应严格要求护理人员连接线的连接,且避免各连接线压迫血压。④定期培训和考核,手术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护理人员进行培训和阶段性考核,培训应采用模拟全程,配备配台护士和巡台护士,并针对于各个护理点制定设置相应分数,将阶段性考核分数与护理人员的业绩奖金挂钩,提升护理人员自主学习能力,以及配台和巡台护士的默契能力,同时强化护理人员对各知识点和管理制度的了解能力[1]。⑤交接班细化,手术室管理中应细化手术室护理工作内容,以及相关交接班事宜,如上下班交接班、术中巡台交接班等。且在术中交接班时,应详细核对患者信息,如输血、摆放体位、术中用药名称和量、配台纱布数量、麻醉师签字以及患者术中出入量等,双方交接护士应签字,交接班针对于可能发生压疮部位进行观察和适当按摩,促进血液循环,以及患者出手术室以病房护士或重症监护室护士交接班时应详细交接患者术中用药情况,待患者生命体征平稳方可交接完毕。⑥沟通技巧,要求护理人员与患者和家属沟通应保持和蔼可亲、平易近人,语言应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过度术语,导致患者和家属由于听不懂而导致紧张和恐惧,查阅相关文献发现,患者情绪的改变可导致患者生命体征发生变化,可直接影响患者手术质量和后期恢复效果。且护理人员应为防范医疗纠纷,应注意与患者和家属沟通应注意方式方法,避免由于表述不清发生医疗纠纷[2]。⑦心理护理,护理人员应适当给予患者心理护理,告知术中相应防范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事宜,降低术中发生不安全事件[3]。 1.3观察指标 观察患者在术中护理纠纷和护理差错发生情况,以及采用手术管理者自制的护理满意度调查表统计患者对临床护理满意度。 1.4疗效判定标准 该次统计临床护理满意度采用科室负责人自制的满意度调查问卷,每份调查问卷为百分制,85~100分为非常满意,70~84分为满意,60~69分为一般满意,60分以下为不满意,满意度=(非常满意+满意+一般满意)/总例数×100%。 1.5统计方法 所有数据均采用SPSS19.0统计学软件计算处理,组间计数资料用(%)表示,采用χ2检验,P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对比两组患者护理纠纷和护理差错发生率 对比发现观察组患者护理纠纷和护理差错发生率明显较对照组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0.05)。见表1。 2.2对比两组患者对临床护理满意度 对比两组患者对临床护理的满意度发现,观察组为93.75%,而对照组为78.13%,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0.05)。见表2. 3讨论 手术室为医院重要组成部分,而对于评价手术室治疗的服务质量评价好坏,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为术者的操作,而另一方面为护理人员的配合和相关护理操作[4],而对于妇产科患者患者特殊特点,发生不安全因素应提高重视率,传统手术主要为保证手术顺利进行,而未将护理工作细化,往往由于护理人员工作的疏忽,可导致患者发生相应不安全事件,如输液配伍错误、预防压疮工作、漏记出入量记录、器械核对不清等[5],这就需要手术室管理者提升手术室护理管理安全性。而安全护理管理模式就是为提升手术室管理人员对护理人员在手术室工作中患者安全性而提出的,总结安全护理管理模式为科室护理人员应强化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阶段性对护理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并学习和培训期间应采用全场景模拟,提升护理人员工作的默契度[6]。回顾该次调查发现,给予观察组患者实施安全护理模式后护理人员护理纠纷和护理差错发生率明显较对照组单纯实施常规护理操作的发生率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0.05)。而采用手术室负责人自制满意度调查表发现观察组满意度明显较对照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0.05)。综上所述,应用安全护理管理模式在妇产科手术室护理中可大幅度降低护理工作中的纠纷和差错发生,提升临床护理满意度以及整体服务质量。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若干问题分析 论文摘要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世界各国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可持续的利用自然资源的需要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本文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适用范围、适用原则、国家支持,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状况、战略环评、公众参与略作逐一探讨。 本文通过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状况分析认为:制定环评影响评价法是必要的,对政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时机和条件还不够成熟、对政府的一些经济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必要和可行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以国务院现行的行政法规为基础,将重要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本文还提到了战略环评的问题,即采取预防措施或者其他补救措施,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同时重点阐述了战略环评中规划环评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和战略环平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必经之路。本文还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征求公众的意见。 针对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存在的五项问题,笔者提出了应采取的五项措施。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战略环评 规划环评 公众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02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①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称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它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评价的对象是拟订中政府有关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单位兴建的建设项目;第二、评价单位要分析、预测和评估所评价对象在其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第三、评价单位通过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具体而明确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第四、环保部门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的实际环境影响,要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第五、本法所称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指导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方法和制度。 1、立法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宗旨即立法目的主要是:第一、预防因规划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第二、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第三、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规划和建设项目属于本法调整,评价单位可以对哪些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属于本法调整的规划。 本法所指规划有几个特征:一是指政府拟定的规划,这样就与企业的规划区分开了;二是指政府的经济发展方面的规划,这样就与政府的其他规划区分开了;三是指实施后对环境有影响的规划。国际经验证明,并不需要对所有的规划都进行环评。一般在评价之前,有关部门首先要启动“识别程序”,通过识别,把对环境有影响的规划挑选出来,再对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规划启动正式的评价程序。 (2)属于本法调整的建设项目。 对属于本法调整的建设项目,本法第三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三点:第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第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第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③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可见本法第三。至于关于“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界定,可见我国有关海洋的规定。 3、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所谓“客观”,是与主观臆断相区别的;所谓“公开”,是与暗箱操作相区别的;所谓“公正”,是指不带偏见,对所有的评价对象一视同仁,依法进行评价;第二、进行环评要综合考虑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的影响;第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应当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四、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4、国家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工作 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支持:第一、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设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第二、国家环保总局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状况 我国是最早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中国家之一。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将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法律制度确立下来。以后陆续制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均含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规定。 经过20多年的实践,“九五”期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已达90%;评价和审批工作逐步规范化;评价的范围由基本建设项目扩大到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队伍不断壮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技术和管理体系。通过“先评价、后建设”,推进了产业合理布局和企业的优化选址,预防了许多因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果。 但是,随着经济活动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因区域开发、产业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所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因实施有关政策和规划所造成的各种环境后果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近几十年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某些政策和规划,相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来说,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更加巨大、持久,范围也更加广泛。20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的“大矿大开,小矿放开”和“有水快流”的政策,曾大大助长了全国各地乱采滥挖矿产资源之风,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迫使国家在几年后就不得不采取严厉的治理整顿措施,取缔、关停了大批小矿。80年代末国家制定的产业发展规划,曾重点支持了部分有严重污染的产业,包括“十五小”企业,短短几年内这些产业虽然得到了迅猛发展,但却造成了部分地区的生态破坏,特别是造成了一些流域水体的严重污染,迫使国务院在1996年作出决定,取缔、关停严重污染环境的小企业。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各级政府取缔和关停了65000多家小企业,有效地改善了环境,但有关方面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中国农业银行因此项行动而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就达50多亿元。历史的教训如果不认真汲取,不从政策、规划和开发建设活动的源头预防环境问题的产生,我们将会继续陷于防不胜防、治不胜治的严峻局面,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将付出更大的环境代价和经济代价。 因此,我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应当适时由单纯地评价建设项目,扩大到评价对环境有显著影响的一些政府规划。制定一部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主要是考虑到:1、围绕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应由法律调整的独特对象,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规范和管理在性质上具有许多行政程序法的特征,与政府的决策行为关系密切,是现行环境保护法和各单项环境保护法律所容纳不了的。2、对政府有关经济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是由负责决策的政府及其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分别组织实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它与一般的环境保护法律所规定的体制以及行政监督管理者和监督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3、国外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单独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或者环境影响评估法。此外,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相应进行规范管理,由于直接影响到公民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应由法律调整的实质性问题,因此应当及时制定法律加以规范。国务院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已于1998年制定了有关的行政法规,经过四年的实践证明其措施基本可行,因此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将其上升为法律。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部门以及基层单位代表和专家、学者,认为制定这部法律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制定规划以及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普遍要求这部法律能够尽早公布施行。所以,在当前的国际国内形势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包括评价政府有关经济发展规划在内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环境影响评价法列入了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该法列入2000年提请审议的年度立法计划。为了落实该项立法计划,全国人大环资委起草领导小组先委托国家环保总局草拟该法草案的初稿,在此基础上拿出“框架草稿”和后来的“征求意见稿”。经过长达20个月反复研究、协调,统一认识、统一思想,有关方面达成这样的共识:1、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是必要的;2、对政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时机和条件还不够成熟,应积累经验,待条件具备时再作规定。3、对政府的一些经济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必要和可行的。4、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以国务院的现行行政法规为基础,将重要的规定上升为法律。在这个基础上对草案作了修改,将该草案的修改稿提请全国人大第九届第29次常委会审议。在第九届第29次常委会上,绝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新的修改方案,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通过。会后,又作了修改,提请第九届第30次常委会审议。在第九届第30次常委会上10月28日的表决中,出席会议的127名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表决时,以125票赞成、2票弃权的高票获得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第77号令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新亮点 (一)、战略环评 1、战略环评的定义 战略环评制度产生于美国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所谓战略环评,是“从源头和过程控制”战略思想的集中体现,是对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中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深入的分析预测和科学评价,是采取预防措施或者其他补救措施,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如今,美国、加拿大、英国、荷兰、丹麦、瑞典、日本等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战略环评系统。 而我国由于一直在模仿着苏联与欧美传统工业发展的模式,如今,模仿这一高耗能高污染模式所带来的恶果,正在中国重现。中国面临着经济高速增长和环境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传统经济增长模式对人类生存环境已构成重大威胁。 总而言之,我们当年大大小小的规划和政策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致使我国的经济增长仍是拼资源拼环境的粗放型增长。中国已成为煤炭、钢铁、铜的世界第一大消费国,第二大石油和电力消费国。能源、原材料产量的增幅已远远高于同期GDP增幅。到2010年,我国的石油对外依存度将达到60%,铁矿石是57%,铜是70%,铝是80%。面对如此巨大压力,中国的资源环境无法承载,世界的资源恐怕也难以支撑。 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确定了战略环评的地位。该法明确要求对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开发规划和10类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是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大完善。 2、战略环评中的规划环评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大进步 规划环评是战略环评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上讲,政策战略环评应先行之,区域与行业的规划环评次之,而建设项目的环评则再次之。但就中国现有国情而言,战略环评的切入点只能在规划环评。战略环评分为法规、政策、规划环评,由于我国环评法中只规定了规划环评,因此只能将规划环评作为战略环评与综合决策的落脚点,推进规划环评就是推进战略环评。规划环评评价的对象是在政策法规制定之后,项目实施之前,对有关规划的资源环境可承载能力进行科学评价。相比项目环评,规划环评真正开始实现了从微观到宏观,从尾部到源头,从枝节到主干,从操作到决策的转变和飞跃,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次根本性改革。有了规划环评这项法律制度,就可以把环境因素纳入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之中,就可以按照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和容量要求,对区域、流域、海域的重大开发活动、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提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建议,以保证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向前发展。 战略环境评价的评价对象不再是狭义的水、气、声、渣,而是包括自然界和社会经济更为广义的大环境。规划环评的主要作用在于: 一是规划环评注重分析规划中对环境资源的需求。环境战略资源包括能源资源、淡水资源、耕地资源、矿产资源、生物资源。中国这5大资源没一样不缺。我国人均耕地资源大约是美国的1/10,加拿大的1/30;人均淡水资源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4,京津塘地区更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16。必须通过规划环评来综合分析环境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设定开发强度的限制,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二是规划环评最提倡开发活动全过程中的循环经济理念。通过规划环评,可以更全面更绿色地设计产业结构,延长产业链条,缩短产业之间的链接缝隙,尽量使产业上下游结合起来,将上游产业的“废物”变成下游产业的原料。 三是规划环评能保证规划与环境政策、法规的协调性。通过规划环评能够搭建一个平台,将社会、环境和经济作为一个整体综合性地考虑,强调各地和各部门发展规划的协调性、公平性和均衡性,从而减少不同部门和地区间在资源环境方面的矛盾和冲突,打破行业垄断和行政区划,对资源总量与环境容量进行优化配置,使资源分布和生态功能区域的划分更加科学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是规划环评会考虑规划区域内的环境累积影响。通过规划环评,能够设定整个区域的环境容量,能够限定区域内的排污总量,能够将区域经济发展规模控制在生态环境容量许可的范围内。 五是规划环评可以提升社会评价的高度。例如库区移民,如果单纯的就地解决,单纯的发展农业,无疑会加重水土流失。因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社会影响,必须在规划环评中能得到充分关注并做出相应预防措施。 六是规划环评能综合考虑间接连带性的环境影响。如我国的电力紧张,对电力发展规划的环评中就必须综合考虑到火电、水电和核电的环境影响,同时,还要考虑到在采掘、运输环节的环境影响。再如全国高速公路网规划了8.5万公里的国道线,路修好了以后,必然会刺激汽车制造和石油开发,也必然会带来更多的资源环境问题,这些间接的环境影响予以通过规划环评预先提出综合性建议。 七是规划环评肯定能促进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规划环评比项目环评更能为公众提供范围更广、层次更高的平台,使公众能及早地对关涉他们切身利益的发展规划享有知情权与发言权。规划环评对协调政府、企业等环境权益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可以有效的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3、战略环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必经之路 战略环境评价以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有利于打破部门界限与地区界限,解决条块分割和部门分割,避免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也有利于促使各部门将相关政策整合起来,创建更加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我国已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确定,中央近年提出的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一系列确定为发展核心。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是所有决策部门共同的责任。规划环评能否被大力推广和开展,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同与支持。和有关部门一道制定规划环评和管理细则。要明确环保部门在规划环评中的统一管理作用,对规划环评的经费、程序、内容、方法等问题予以全面规范;探索人大、政协和环保部门如何联合推动规划环评工作,保证规划环评及其审查论证的有序开展,促使规划环评的结论在规划最后决策时能予以落实。规划环评作为战略环评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能将规划环评作为战略环评与综合决策落脚点。推进规划环评就是推进战略环评。 在今后的发展中,我国将依法在土地开发、流域、区域和海域三个不同区域以及工业、农业、能源、城市建设、交通和林业等十个专项规划中大力开展不同层次的规划环评。有了规划环评这项法律制度,就可以把环境因素纳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之中。就可以按照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和容量要求,对区域、流域、海域等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提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建议,以保证社会健康有序向前发展。 虽然规划环评可以解决许多项目环评所无法解决的环境问题,但规划环评的层次仍不够,许多更大的环境问题,需要在更高层次即大政策层面予以解决。因此,我们还将尽快开展相应的立法准备和政策试点,争取早日将政策环评纳入法规程序。 可持续发展是人类未来发展的共同方向,衡量发展战略是否可持续,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标尺之一。中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需要一个个发展战略通过战略环评来落实,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要靠战略环评来缓解。战略环评需要决策层的重视与支持,需要各部门间的协作与交流,需要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二)、公众参与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把“公众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和程序加以规定,这是我国环境立法的新发展。 国家鼓励公众参与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但并不是指所有的规划草案都允许公众参与评价。允许或不允许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尺度应当是: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征求公众的意见。但是指导性的专项规划不需要征求公众的意见,根据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规划,也不需要征求公众的意见。因此,至于哪些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需要公众参与讨论,哪些不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由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如果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还未编制出来就进行公众参与,势必出现“空对空”的现象,没有实际意义;而如果在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报审批之后再进行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的意见就无法及时地为规划的决策提供参考。因此,为了切实发挥公众参与的积极作用,并保证规划的正常审批和实施的进度,公众参与的时机应当是在对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形成之后,规划草案报送审批机关审批之前。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规定,吸收公众参与对专项规划草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是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之前,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这里所谓的听证会,是指按照规范的程序,听取与规划的环境影响有利害关系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代表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的一种会议形式。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规定,“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法律如此规定,目的就是在于保证“公众参与”的制度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摆摆样子,走走形式。 对于参与评价的公众的范围,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即参与评价的公众的范围是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有关的单位和公众,应当是与某专项规划实施后所造成的环境影响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单位和公民。有关专家,是指其业务所长与所评价的规划及其带来的环境问题有关,他们在举行论证会时可以发表一定的见解。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法》也在第二十一条作了类似的规定,规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如果不被采纳,规划编制或项目建设单位要说明理由,确保了环境保护的透明度。在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保障公众参与,有助于保证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使环境影响评价为政府的决策行为提供科学依据成为现实可能。同时,生活在某一区域的公众对该区域的环境状况有着最直接的感受与认知。公众参与可以促进有关部门更全面地认识评价对象所处环境的状况,发现和认识许多潜在的环境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准确性,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同时公众参与制度本身也体现了充分尊重公众的环保知情权和参与权。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了“国家规定保密的情形除外,凡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均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编制机关应当认真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其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公众参与是推进环境保护的巨大动力,其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环境保护的水平。 四、《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让我们看到了国家环保总局在环评法执法上的强大力度,但是,这并没有完全解决环境影响评价法执法中的所有问题,归纳为五点: 一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尚未全面推行; 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存在; 三是环评法执法队伍能力水平和责任意识亟待提高; 四是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尚未解决; 五是公众参与机制尚需进一步加强。 针对目前环评法中存在的不足,根据我国环保现行的法律体系,本人认为应采取以下五项措施: 1、确定处理原则。对未列入专项规划且规划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原则上不受理项目环评报告;项目在规划中,但规划未依法进行环评的,原则上暂缓受理项目环评报告;对于已开展规划环评的,规划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依法在审批程序上和内容上予以简化。 2、和有关部门一道制定规划环评的管理细则。要明确环保部门在规划环评中的统一管理作用,探索人大、政协和环保部门如何联合推动规划环评工作,保证规划环评及其审查论证的有序开展,促使规划环评的结论在规划最后决策时能予以落实。 3、提高规划环评的整体水平。推荐一批从事宏观经济技术研究与规划编制单位,作为规划环评编制单位。充实规划环评编制队伍,制定重点领域和行业规划环评的技术导则,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和交流,提高理论和实践能力。 4、提高规划环评中的公众参与能力。充分利用媒体向公众宣传普及“环评法”,自觉主动参与对规划环评的监督,成为推动规划环评的主要力量。 5、选择一些发展和环保矛盾突出的省市开展规划环评试点。帮助这些省市确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思路,从而促进省市范围内的生产力合理布局、资源优化配置、产业结构调整、可再生能源开发。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论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 内容摘要:论文分析了中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现状。阐明了《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首创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指出其精髓是强调政府行为特别是重大联邦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和审查;认为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的机制,特别是公众参与机制、替代方案机制和部门协调机制,是保障环境影响评价效用的关键。论述了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趋势。分析了改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应该坚持的改革和发展方向,对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进一步健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环境资源法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人类活动进行预先评估,或者对拟议中的人类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后果进行分析,即对于拟议中可能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或环境后果包括对各种环境因素或环境介质的影响、对动植物和人类健康的影响,有时还涉及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是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机制。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各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环境法的科技化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当代决策方法的重大发展,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础之一,是综合决策的根据和前提。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顺利推广和有效开展,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法律保障作用。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概况 自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以来,经历了一个从单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EIA)──规划计划层次──政策法律层次──战略环境影响评价(SEA)的发展过程,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已通过立法或国际条约采纳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对象和范围已经涉及具体的建设项目以及立法、规划计划、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制定和开发区的建设等宏观活动。 1.外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 到1996年初,有许多国家的环境法律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除工业发达国家外,有7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通过环境立法采用了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有30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已得到广泛应用,环境影响评价已构成环境与发展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例如,瑞典《自然资源管理法》(1987年第12号法律)第5章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开发设施或措施的许可申请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第5章第1条)、开发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2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做到对开发计划的整体评价”(第3条)。根据瑞典环境法的规定,一切开发建设项目的行为人,均要申请许可,并在申请许可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自1991年起);政府部门在审查许可证时,不但要考虑到资源的利用,更重要的是资源与环境的保护;当一般的开发建设项目与敏感的生态环境保护或珍稀物种保护矛盾时,保护敏感的生态环境和珍稀物种处于优先地位。赞比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法》(1990年)规定,不仅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和政策也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议会可以“确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项目类型、计划和政策”。泰国的《国家环境质量法》(1992年)明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准备和审议程序,包括负责审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机构,审议和批准的最后期限及申诉程序;还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详细规定哪些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列出了政府批准的有资格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咨询者。《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88年)、日本《环境基本法》(1993年)、荷兰的《环境保护法总则》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德国于1990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程序做了详细规定,统一了过去各单行法中的有关规定;该法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调查、描述、评估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以便政府决定是否许可该工程的进行。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6月)共有8章61条,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对象,环境影响评价准备书制作前的程序(包括建设项目的确定、方法书的制作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准备书的制作、内容和提交,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制作与修改,修改建设项目内容时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公布及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的特例(包括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对象项目,港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以及细则等作了详细的规定。韩国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法》(1993年6月制定,1997年3月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令》(总统令)、《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细则》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关于检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 第13条(有关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书的统计)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书的编制应根据科学的事实,符合客观性、逻辑性原则,并应在编制过程中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应用科学等。” 加拿大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CEAA)》(1992年3月通过,1995年修改),《综合研究名录条例》(1994年),《排除评价的名录条例》(1994年),《境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1996年)、《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要求中有关联邦机构协调的条例》(1997年)、《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名录条例》(1994年,1998年修改)等。尼日利亚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和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清单。阿尔及利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1990年)、捷克共和国的《国家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法》(1992年)、匈牙利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1993年)、印度尼西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1993年)和《环境影响评价法》(1994年)、尼泊尔的《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指南》(1993年)、纳米比亚的《环境影响评价政策》(1994年)等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均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具体的规定。 2.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 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主要是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践中不断发展起来的,它经历了一个逐步形成、完善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从《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9月)的颁布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3月)颁布前,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试验、探索阶段。《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之后,包括《关于基建项目、技措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的通知》(1980年11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内的许多法规性、政策性文件都强调环境影响评价问题。 从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3月)至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的阶段。1986年3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颁布实行,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该《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审批权限、执行主体的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等作了全面规定。之后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大都规定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措施和要求。例如,《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第13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国家环境保护局“三定”方案》(1994年2月)提到,国家环境保护局“组织对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规定:“在制订区域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必须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环境影响论证”;自1996年8月13日起,“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擅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新建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投产使用”。《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改)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的第13条均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这已成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0年6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994年12月)等行政规章,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内容、程序和保障措施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基本建立。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从提交讨论的法律草案看,该草案已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从建设项目扩大到有关规划、计划草案等宏观性的、战略性行为,将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为国家的一项重大法律制度,这对于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的一体化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笔者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正式颁布和施行,必然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第三个阶段。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和发展趋势 1.美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 为了说明由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首创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现将美国法典第五章(即《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一节第4332条的规定引述如下:联邦政府的一切机关,“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均应由负责官员提供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详细说明:(1)拟议行为对环境的影响;(2)拟议行为付诸实施对环境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不利影响;(3)拟议行为的各种替代方案;(4)地方上对人类环境的短期使用与维持和增强其长期生产能力(productivity)之间的关系;(5)拟议行为付诸实施可能产生的无法恢复和无法补救的资源损失。……”。分析上述规定可知: 第一,《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首创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其精髓是强调政府行为特别是重大联邦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和审查。实践证明,“环保靠政府”,在各种对环境有影响的人类行为(简称环境行为)中,以政府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最为明显,因为政府对许多人类环境行为扮演着发起、引导、组织、批准和控制的角色,在某种程度上政府行为决定着其他人类环境行为的产生、发展、规模和作用。在各种政府行为中,以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最关键。这是因为,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的预期产品是法律,而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即法律行为)是反复、多次、长期适用的行为,与单个行为相比较,法律行为对环境具有反复、多次、长期的影响和作用,即更为重要的影响和作用。这就是《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作为重大联邦行为的理由;当然,除了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外,还有制定政策、规划等其他重大联邦行为。《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强调政府行为,特别是包括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在内的重大联邦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和审查,可以说是抓住了规范人类环境行为的关键和主要矛盾,因而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第二,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的机制,特别是公众参与机制、替代方案机制和部门协调机制,是保障环境影响评价效用的关键。《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必须“依照美国法典第五章第552条的规定向公众公开”,联邦政府机关“对各州、县、市、机关团体与个人提供关于有益于恢复、保持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建议与资讯”。这是美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是否成功地涉入。目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特别是通过鼓励公众提起司法诉讼(主要是行政诉讼)来推动和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成为美国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重视对替代项目方案的分析、评价和筛选,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说明必须有“拟议行为的各种替代方案”,目的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选择对环境不利影响最少的方案。为了建立健全内部部门间的协调机制,《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在制作环境影响评价详细说明书之前,“联邦负责官员应当与依法享有管辖权或者具有特殊专门知识的联邦机构进行磋商,并取得他们对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所作的评价。该评价说明应当与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标准所相应的联邦、州以及地方机构所做的评价和意见书一起提交总统与环境质量委员会,并依照美国法典第五章第552条的规定向公众公开。这些文件应当与提案一道依现行机构审查办法的规定审查通过”(第4332条);总统府设立的环境质量委员会按照所规定的政策“对联邦政府的各种规划和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以确定这些规划和活动有助于该政策贯彻执行的程度,并就此向总统提出建议”(第4344条)。由总统和总统环境质量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评价,为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组织保证。 2.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作为环境法和可持续发展法的重要法律制度,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不断完善对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强调对政策法律等宏观性、战略性行为的评价,使环境影响评价真正成为影响重大决策的重要工具。诚如《我们共同的未来》所指出的,“范围扩大了的环境影响评价不仅仅应用于产品和项目,而且也应用于政策和规划,尤其是那些对环境影响重大的宏观经济、金融和部门性政策”。[③]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外的环境影响评价通常是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评价;《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早在1969年就规定对包括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在内的宏观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能不承认其先进性、预见性。实践证明,虽然具体建设项目也对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评价较之对宏观行为进行评价,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简便易行,并且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对环境的全面、长期、重大影响主要是由政府宏观行为所引起的,对政府宏观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往往能够起到提纲挈领、抓一带百、事半功倍的效益。 第三,强调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一体化评价,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协调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重要手段。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与机构项目活动中心的官员佩吉?威尔逊等人认为:“进一步采纳、执行和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立法,是各国国家环境立法的最重要的一个趋势,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良好迹象”,“全世界都普遍把环境影响评价看作是将环境与发展纳入政府决策的主要手段,因而有助于各国进行可持续发展”。 第四,强调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例如美国、韩国等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非常重视“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技术科学等多学科的方法”。 第五,不断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效。国外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证明,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取决于三个基本机制:公众参与,内部部门间的协调和对可选方案的考虑。通过这些机制,环境影响评价在发展政策和计划上可逐渐起到综合性的预防作用。例如,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方面,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并对评价项目发表评论,公众参与已成为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和特点。为了给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保护管理创造条件,一些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环境知情权(了解、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以及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讨论权、建议权等具体权利。德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做到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化、具体化。各国法律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向公众公开或公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说明书,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使公众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意见;举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听证会或审议会,吸收公众参加,听取并如实记录公众的意见特别是反对意见,允许公众提出质询和异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审议意见中应有公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尼泊尔的《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指南》(1993年)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草稿必须公布,得到公众的审议和评论;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草稿的审议、评论情况应该得到项目提议者、非政府组织和有关公众的审议。尼日利亚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不仅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和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清单,还就审议小组、听取公众意见等问题作了规定。在韩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3月7日修改)第9条(听取居民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令》(总统令)第4条(评价书草案的提出及公告、公览)、第6条(说明会的召开等)、第7条(听证会的召开等)、第8条(评价书的内容等)和第10条(听取意见的专家等)等详细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细则》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25日)、《关于检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对公众参与作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例如,《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25日)第12条(评价书的组成)明确规定,评价书的正文应有“听取居民意见”的内容;第16条(有关听取居民意见的事项)明确规定应为居民举办展览、说明会和听证会,听取居民意见,有关“听取居民意见的结果,应分为评价书草案展览(包括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及说明会的举办)和听证会的举办,按不同的评价项目分别编制,但要包括提出者的人事档案(姓名、职业、住址)、意见要旨及意见反映的内容(未反映时其理由)。” 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6月)第16条、17条对公众参与作了具体规定。 三、对改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建议 1.坚持正确的改革和发展方向 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一个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发展过程,不但目前我国正在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需要把握正确的方向,即使在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后,也必须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一,在环境影响评价对象和范围方面,应该坚持从具体项目评价到宏观活动评价(如区域开发性活动评价、政策法律评价、规划计划评价)、从具体行政行为评价到抽象行政行为评价的转变的方向。 第二,在环境监督管理思想方面,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应该逐步实现从末端控制到源头控制和全过程管理、从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从综合利用“三废”到清洁生产、从适应计划经济的监督管理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监督管理的转变。 第三,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监督管理手段方面,应该实现从着重行政手段到全面采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科学技术手段等手段的转变,加强公众参与管理和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追究与惩罚。 第四,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监督管理机构方面,坚持政府审批监督管理与专家审查相结合、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专门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④]相结合的改革方向。 2.对制定和进一步改进《环境影响评论法》的建议 为了建立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制度,必须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由于该法的制定涉及到国家的决策制度、决策程序、部门职责、公民权利和传统习惯等方方面面,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笔者仅就该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原则应该包括:预防原则(prevention);防备原则(precaution,又译为风险防范原则);综合(一体化)原则;多学科方法原则(科学性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民主原则);责任原则(即谁从事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活动谁承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责任并对其造成的不良环境后果负责)。目前各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的原则主要有预防原则,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科学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有越来越多的法律将风险防范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综合决策原则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原则。例如,目前各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和国际环境条约中,经常同时提到预防和防备原则,其中预防(prevention)是一个比较老的概念,而防备(precautionary)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该原则具有不同于预防原则的含义。原则不仅对于具体行动具有指导、诱导作用,还可以弥补具体法律规范的不足或缺陷。吸收各国立法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原则的规定,可以使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更加全面、完整和先进。 第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评价对象”应该包括:法规(这里的法规包括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和政策文件草案(简称法规政策草案);规划草案和计划草案(简称规划计划草案);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区域开发建设活动和具体建设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行为和其他活动。立法中的评价对象可以采取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例如《俄罗斯联邦生态鉴定法》就列举了12项应该进行评价的对象;在有条件时应该尽可能详细周到,甚至可以制定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象清单。笔者主张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扩大到政策法规草案、规划计划草案和区域发展等宏观活动,其理由如下:其一,与具体建设项目相比,宏观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更大、更广泛、更复杂、更深远,一项宏观活动或战略行为往往引起众多的具体建设项目,如果要抓影响环境的主要矛盾或关键因素,应该将宏观活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另外,对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进行总体评价比对由该项宏观活动所引起的各种具体建设项目进行逐项评价,更加节约评价费用和成本。其二,对宏观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将环境影响纳入决策程序、实现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的最佳方式,是实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有效途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能仅仅制约行政机关,还应促进立法机关的自律。根据世界各国的情况,立法机关不仅是制定法规的机关,也是制定政策的机关;当今世界各国,凡是重要的国家政策只有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制定。立法的周期一般长于制定其他政策文件的周期,法律的制定过程也比制定非法律性政策文件更为规范,既然可以将非法律政策文件草案列为评价对象,法规草案更应该列为评价对象。有些有关经济和开发活动的立法有可能引起很大的不利环境影响,应当抓住主要矛盾或重要因素,将这些立法活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其三,对宏观活动或战略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当代环境影响评价的经验总结和发展趋势。美国早在30年前已经通过《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将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等宏观活动列入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我们在30年后还不能对上述宏观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很难体现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先进性。在中国加入WTO后,应该更加重视通过立法制定政策,而不是仍然像计划经济时期、闭关锁国时期那样主要依靠大量的低级别的政策文件或内部文件;外商重视、关注的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政策。如果将政策仅仅局限于“区域开发、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无法适应中国加入WTO的要求,无法实现与国际社会的接轨。近年来不少国家(例如俄罗斯、乌克兰等)纷纷通过立法将宏观活动列为环境影响评价对象,从中国环境法与外国环境法的协调、中国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接轨这一立场出发,应该尽快将宏观活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第三,应该明确规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机构及其职责和程序,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组织保障、程序保障。建议国家成立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中央各政府部门提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组织领导工作。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办法和程序;对中央政府各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和实施审查;制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技术规范文件;为进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提供信息、资金方面的保障;采取措施保障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执行统一的政策;指导、协调、监督地方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处理地方性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产生的分歧和争论;与外国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机构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合作。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下应该设立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查中央各政府部门提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所拟议开展的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和要求,是否与国家有关环境法律的规定相矛盾或相抵触;实施该拟议的活动将会引起的生态后果或环境问题。 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程序应该包括如下几步:先由有关活动主体向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先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从专家委员会中任命一专家为审查组长,组成一专家审查小组;由专家审查小组负责进行具体审查;专家审查小组的审查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应该附上;专家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经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确认和批准后,成为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的正式审查意见。 关于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可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他综合性的机构内)的组成及具体职责、权利和义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委员会及专家审查小组的组成及具体职责、权利和义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程序、规则和费用等问题,应由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具体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成立地方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所辖地区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四,进一步改进、完善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相对于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而言,我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如果与国外先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相比,我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也存在不少值得改进的地方。笔者建议,在新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中应该注意如下几个问题:其一,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管理。应该通过立法成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小组,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审查意见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必须作出肯定性或否定性的结论,以此作为该项目是否上马(建设)的决策依据。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主要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没有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且容易产生行政审批权过大而造成的腐败问题。只有建立审(由专家小组审查)、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小组的审查意见批复)分离制度,才能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顺利进行。其二,必须重视建设项目的替代方案和多种选择。为了真正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优化建设项目方案的预防作用,保障建设项目真正符合环境法规的要求,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该提供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方案,以便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对环境影响最少的最优方案,如果没有可以选择的替代方案,只对一个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很容易流于形式。其三,应该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具体化,通过立法规定公众的知情权、信息权、参与权、监督权。建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人和公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部门应当为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条件和服务”:“公众参与的座谈会、咨询会、辩论会等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公众参与的条件和程序应当提前15天在相当级别的官方报纸上公布”:“应该将公众的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记录在案,对公众的意见所作处理的说明,不仅要报送环评审查组织,还应向公众公开”。只有这样,才能以保障公众参与不流于形式。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我国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从1973年第1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开始引入中国。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一些专家、学者,在报刊和学术会议上宣传和倡导环境影响评价,并首先在环境质量评价方面开展了工作。1979年11月,中国环境学会环境质量评价委员会编写了“环境质量评价参考提纲”,为各地进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研究提供了方法。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至此,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建立起来[1]. 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可以看出,我国将建设项目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管理主要是从工业建设项目(污染类)开始的,然后逐步扩大到生态方面的建设项目,而对房地产类建设项目一直没有统一的环境管理模式。直至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才在1999年制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2]中,明确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并根据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的占地面积或建设面积对其实行分类管理。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针对全国对“试行名录”的执行情况和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重新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1批)[3].目前,我国对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均是按照“第1名录”的规定进行分类管理的,即建筑面积5万平米(含)以上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筑面积5000(含)~50000平米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筑面积5000平米以下的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 1、评价方法 1.1 评价的技术方法 自1979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确立以来,我国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方面做了很多的研究,1993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大气环境、地面水环境),该导则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主要适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污染类)的评价,评价重点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随着非污染生态类建设项目的日益增多,我国加强了在非污染生态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研究,199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评价的方法与要求,主要适用于水利、水电、矿业、农业、林业、牧业、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海洋及海岸带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生态影响评价。 此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有关部门还加强了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的研究,了《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1996)、《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HJ/T13-1996)、《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J226-97)、《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试行)》(JTJ005-96)等技术规范,用以指导电磁辐射、火电厂、公路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2 评价的一般方法 1999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后,我国将房地产类建设项目正式纳入了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但没有相应的评价技术导则和规范。目前,我国房地产类建设项目评价一般沿用工业类建设项目的评价导则,在其评价目的、等级、范围、重点和因子的确定以及《报告书》的章节设置上都将房地产类建设项目视作污染类建设项目。 (1)评价目的的确定。目前,房地产类建设项目评价的主要目的是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从整体上综合考虑房地产开发活动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实现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反馈于设计,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环境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评价工作的一般等级和范围的确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H/T2.1—2.3-93),结合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的特点与污染物排放强度特征,确定评价工作的等级和范围。 环境空气:由于房地产类建设项目在施工期和营运期一般采用清洁能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少,但施工期的扬尘、施工机械及车辆运输排放的尾气会对局部环境空气质量造成一定影响,因此,确定房地产类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空气一般评价等级为3级,评价范围为项目场界区域内。 地表水:房地产类建设项目排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污水水质简单,如果排水进入大中型河流的,地表水一般评价等级为3级,评价范围为污水排口下游2000m;如果排水通过市政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场的,评价中只作简单的交待即可。 环境噪声:房地产建设项目建成后噪声源少,声源声级低,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但施工期噪声声源多而声级高,因此,一般确定施工期评价等级为3级,评价范围为场界100m以内。 (3)评价重点的确定。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的评价目的、等级、范围确定了其评价的重点是,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对施工期的噪声和粉尘以及营运期的污水、噪声等环境影响进行重点评价,对污水、噪声等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论证。 (4)评价因子的选取。评价因子一般包括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因子和环境影响评价因子两大类,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一般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声环境等方面的评价因子,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包括地表水、声环境、固体废弃物等方面的评价因子,评价时一般选取一些常见的评价因子。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空气评价因子一般选取SO2、NO2和TSP;地表水环境评价因子一般选取pH、CODcr、BOD5、TP、石油类和氨氮;声环境评价因子一般选取环境噪声。 环境影响评价:地表水环境评价因子一般选取CODcr、BOD5、SS和动植物油;声环境评价因子一般选取等效A声级;固体废弃物评价因子一般选取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5)《报告书》章节设置。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总则:主要介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编制依据、采用的标准、环境敏感点和保护目标等方面的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主要是对建设项目的名称、地点及建设性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总平面布局、交通组织以及水、电、气供给,通讯、通风空调,雨、污排水与生活污水处置设施位置、规模等公用工程的介绍; 工程分析:这是《报告书》比较重要的一个章节,主要是对施工期、营运期污染物产生情况进行较详细地分析,并对建设项目拟采用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进行汇总; 区域自然社会环境概况:对气象、地形地貌等自然环境,与项目相关的社会环境现状进行简明扼要的描述;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主要是对拟建工程区域的空气、地表水、声环境进行现状评价; 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对施工期、营运期的环境影响进行定性或定量地分析; 环境保护措施:这也是评价的重点章节,主要是对施工期、营运期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从而对项目提出反馈意见; 项目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设置环境管理机构,拟定环境管理内容和职责以及环境监测计划等;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建议:这是《报告书》最后一个章节,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章节,通过前面几个章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在《报告书》的结论中必须要明确项目从环境保护角度建设是否可行,并对项目建设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2、房地产开发现状及开发中存在的环境问题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住宅问题十分突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也促进了住宅产业的迅速发展。1998年以来,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推动下,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发展,有效地启动了居民住房消费,为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城市建设、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解决社会就业、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2002年,全国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2.15m2[4],住房短缺问题基本解决。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居民居住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住房苦乐不均问题还比较普遍。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人口的增加、居民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转变,对住房的需求将持续增加,对居住环境、居住质量的要求将不断提高。未来几年,房地产业仍将有较大的发展前景,一方面要继续加快房地产业发展,进一步发挥住宅与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步伐,提高住宅质量,改善人居环境,满足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住质量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 房地产开发业是城市第3产业的主要组成部分,作为城市人民的居家、工作、娱乐、商业活动的场所,它丰富了人民生活,让人民安居乐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拥有了一个共同的愿望,就是生活环境的不断改善,能够拥有一个舒适、安静的居住空间。然而,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和城市周围的生态环境遭到了很大的破坏,工业废水、废气、汽车尾气、热岛效应、噪音、光污染等使城市居住和工作环境变差了很多,人们也更关注居住环境的健康舒适性和安全性。一些房地产商环意识薄弱,在房地产选址、建设时仅考虑地块的区位、交通、能源及其他公用基础设施等因素,没有重视地块外界环境影响、周边的生态环境质量、内部规划建设及环境管理问题,这样必会暴露出或隐藏着种种环境问题,如交通拥挤、绿地缺乏、人口密集、废物垃圾成山、污水横流、高压线横穿小区、噪声干扰、物业管理混乱等。 这些环境问题对居民的健康与安全、小区的舒适性和生态价值等会产生不利影响。房地产业发展要与人口发展、环境发展、资源利用相协调。要在开发的同时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使房地产业成为城市生态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开发的过程中要加强环境意识,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塑造环境优美、和谐的社区。引导我国房地产业走上“绿色”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使之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 3、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对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仍沿用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模式、手段、方法、体系,从其评价因子的选取,评价重点以及报告书的章节设置可以看出这种传统的评价模式将房地产类建设项目视为污染类的建设项目,注重了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对外环境造成的影响,污染物能否达标排放以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可行等,而忽略了外环境及建筑群落布局对房屋使用者造成的影响,没有考虑什么样的环境适宜人居住。这种评价模式没有抓住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特点,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对人居环境的要求。 居住环境是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对生活水平和居住环境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不再是为了生存而生存,而是要求享受生活,体验高质量的人生,追求舒适、幸福的生存空间。这就给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出了更高标准,同时也增加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与内容。房地产类建设项目进行评价时应当以人为主体,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考虑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所具有的与一般环境影响评价不同的特点,如项目与环境影响之间的双向性;以危害居民健康的评价指标为主;评价范围小而评价内容更全面更细致;评价过程不仅应当注重物理指标,亦应当注重定性指标等。在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体系上还有大量的诸如评价方法学、评价因子的选取、评价标准及综合评价指数的确定、评价结果的判定和公众参与方式等工作有待研究。通过合理的评价体系来科学评价居住环境质量及其人居环境适宜性,以便能够准确地反映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状况,更好地保护和提高项目的环境质量。因此,建立具有科学性和规范化的居住环境适宜性评价体系就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试析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应用于我国水利建设项目的有效性 摘要:近年来,传统的环境影响评价固有局限性越发明显,为走一条更宽敞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我国政府对SEA的重要性更加重视。本文从制度和具体战略两个层次上分析了目前我国水利建设项目中SEA的有效性,并得出基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真正执行和落实SEA的有效性还有一定的困难。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相关环境法的出台, SEA应用于我国水利建设项目中一定会得到具体体现 关键词: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水利建设 有效性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水资源日益宝贵。对其合理利用和保护已受到社会广泛的重视。目前,水资源利用和水利工程建设呈现如下重要特征[1~3]:①、利用方向从单向走向综合。除了灌溉、发电之外,还与防洪、城市供水、调水、渔业、旅游、航运、生态与环境保护等多目标决策相联系,一水多用;②、水利建设的数目越来越多,工程的规模从不断扩大到加以适当控制;③、从单向工程建设,逐步发展成流域综合开发,形成坝、库、渠、管、干支配套,各区域大、中、小工程相互协调的体系;④、水利建设部门的经营职能多样化。由此可见,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强度和速度越来越大,从而对环境的影响也日益增强。为了更好的利用水资源,化害为利,对水利工程的论证、预测和影响评价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实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SEA)是全面落实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前提和重要保证。本文就SEA在我国水利建设项目的有效性进行了浅析。 1 SEA有效性内涵 1.1 SEA概念及发展 SEA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对环境问题认识深化的结果,是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及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其定义为[4~7]:SEA是指对政策(Policy)、计划 (Plan)或规划 (Program)及其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进行规范的、系统的、综合的评价过程,包括把评价结果应用于负有公共责任的决策中,即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EIA在政策计划和规划(简称PPPs)中的应用。可以看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突出特点是具有高层次性,这是单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所不具备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正是为了弥补目前单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缺陷而提出的发展方向[5]。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欧共体委员会EEC在环境计划中明确要求其成员国对某些政策规划和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于 1991年提出了战略环境评价规程[7]。目前,美国、加拿大、荷兰等国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实施了SEA。对于正处在转型之中的并对环境越来越重视的已签定《京都议定书》的国家之一的我国而言,政府将更多地通过法规、政策、计划和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来参与经济活动。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第一次将环境影响评价从单纯的建设项目扩展到各类发展规划,用法律的形式确保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同时,更加突出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并通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和后评价制度,将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到规划执行和建设项目运行的整个过程中。因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执行SEA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1.2 SEA有效性内涵 SEA的有效性是EIA有效性延伸而来的。从字面上看,“有效性”是指SEA的预期目标与具体目标的实现程度或实施效果的一致性。而实际上的SEA预期目标和实施效果在国家层次和具体战略层次上是不同的,或者说SEA制度与具体战略SEA有效性的内涵是有所差异的。在国家层次上,SEA有效性可以概括为SEA系统有效性,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能力,是通过SEA减少或降低因战略决策失效而造成的环境影响,从战略源头上控制环境问题的产生,以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对于具体战略开展SEA的有效性(称为SEA具体有效性),则体现为通过SEA使战略决策者或决策部门在制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资源开发等重大战略时考虑其可能的环境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之降至合理的可接受水平[7]。就二者关系而言,SEA系统有效性是具体有效性实现的基础,SEA具体有效性是系统有效性的具体表现和落实。 2 水利建设SEA有效性分析 2.1 水利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水利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开辟航道、疏浚、堤坝加固、水库建设与水电工程及城市防洪堤建设等。在此仅分析城市防洪工程、水库及水电工程以及灌溉工程等对环境的影响。 (1)、城市防洪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为[6,8]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的影响(包括城市排水、城市排污以及交通等)、土地资源的影响、拆迁安置的影响、环境噪声和环境空气以及城市景观的影响等。 (2)、水库及水电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9~13]水库移民安置;水库蓄水后由于长期浸泡和风浪冲刷从而造成库岸崩塌、破坏农田、道路和建筑物、并增加水库的泥沙淤积等;水库内水质发生季节性变化;均匀地减少下游进入河口的流量而可能引起盐水入侵;降低下游河段自净能力;水库蓄水后,水面大大增加,对库区及周围的气候条件可能产生影响,如引起风速、温度、降水、气温等气象要素的变化等;防碍回游性鱼类的生长、繁殖;促进库区内水草和浮水植物的生长;可能减少输入下游土地的营养物质;对库区和周围的人群健康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等。 (3)、灌溉工程是用人工控制方法把水施于农作物,促其生长。这类工程的影响是从河流和湖泊中取走大量的水使河流流量减少,灌溉回流水对河流可能造成污染。 2.2 水利建设环评现状 我国水利建设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始于 2 0世纪 90年代。虽然因一些早期兴建的大型水利工程不同程度的发生了环境和社会问题,而使得70年代以来,借鉴了国外的有关经验,开始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利建设的环境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但据不完全统计,到1999年底,有关水利建设项目在国家环境评估中心存档的环评报告与工业项目相比就显得微不足道了,而且大多数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例如,到目前为止,以节水灌溉为中心开展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还很少,处于空白阶段。并且其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与方法还比较落后。对于在水利建设项目中开展SEA还只是处在定性分析层次上,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其研究还处在工作经验、工作方法的总结阶段。 2.3 SEA有效性分析 2.3.1 从制度层次上分析SEA有效性 在制度层次上,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分析水利建设项目中SEA有效性: (1)、法律基础。SEA在水利建设项目中是否真正有效执行,关键看它是否建立在一个坚实的法律基础之上。2002年10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把现行的单纯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扩大到对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我国的环评制度将由此向全局性的战略环评方向发展。这部法律的出台不仅是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而且将为这项制度的深入推广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但是,在水利建设项目中除了一部《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规范》(SDJ302-88)外还没有出台一部SEA纲要或规范,其只是一种笼统的“概念”性质。因此,在水利建设项目中,SEA的法律基础并不完善,甚至是尚没有实施SEA的“权威性法律”依据。因而从法律角度来说,不能保证水利建设项目中SEA的有效实施。 (2)、SEA技术导则。一套完备的技术导则,既可以是SEA具体执行的行动纲领,同时还可以用来判断SEA的实施效果,即具体SEA有效性[7]。因此SEA技术导则是否完备是保证和衡量其有效性的重要条件。我国虽然从90年代以后就开始进行SEA研究,并已形成了一系列的理论和方法。但是,具体到水利建设项目中,理论与方法上还不太成熟,因而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因无法较好的起到“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而降低SEA的有效性。 (3)、权威、高效的管理机构。与一般的项目EIA不同,SEA的评价战略的建议者并不是建设单位(企业),而是决策管理者或决策管理部门。因此,SEA管理机构(我国的各级环境保护局)的权威性不仅影响到SEA的执行,而且直接关系到SEA结论能否真正体现或落实到最终的决策之中 [7]。对于SEA在我国水利建设项目中其权威性将要面临极大挑战,主要原因有:①、目前对于水利建设项目一般倾向于其有利方面,而极少考虑它的环境问题。或者考虑了,但没有对整个水利项目的开展具有很大的约束力。②、一个水利工程,其建设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经济。因而,即使某一个水利工程可能会对环境造成很大的影响,环保局由于其“难言之隐”而放之任之。与此可见,据目前的环境管理状况,要想水利建设项目中SEA真正落实执行,还有一定的难度。 (4)、完备、先进的信息技术支持系统。由于我国SEA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备的信息随技术支持系统。这样会影响到水利建设项目中SEA的有效性。 (5)、高素质的评价者。评价者是指负责实施SEA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是SEA系统的评价主体[11]。评价者的综合素质,即评价者的阶级性、价值取向、知识水平、环境意识责任心以及评价者的态度等将直接关系到SEA整个体制和工作质量,甚至SEA活动的成败[7,11]。同时SEA的有效性还依赖于是否有一个高素质的SEA研究群体[7]。对于我国目前来说,已有大量的高素质的环境影响评价者,但在水利建设项目中,由于各种原因,SEA的研究群体还有一定的缺乏,从而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SEA的有效性。 2.3.2 从具体战略层次上分析SEA有效性 与SEA制度有效性相比,具体战略SEA有效性则更具有实质性的内涵[7]。现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广泛、充分的公众参与。广泛、充分的公众参与与具体的SEA实施过程中所必不可少的。也是衡量具体SEA有效性的重要基准之一[7]。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同时第十一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由此可见,对于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已在法律上给予了支持。但目前在水利建设项目SEA中公众参与还存在着广泛性和深度不够、形式单一、缺乏问卷设计的科学性、反馈意见合理公正处理不够重视等弊病。 (2)、战略决策者对SEA结论的重视程度。在水利建设项目SEA结论能够为战略决策者重视并最终体现在战略方案中,是SEA有效性的最终体现[7,14]。目前我国对环境问题越来越重视,并将SEA纳入法律之中,可以认为,战略决策者对SEA的结论肯定会有所重视。但也不容乐观,由于各种因素,在水利建设项目上,人们普遍认为不管其环境影响如何,总觉得该项目是有利的,当然也包括战略决策者。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战略决策者的最后定论。 3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在目前水利建设项目中,SEA的实行还只是处在定性分析层次上,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其研究还处在工作经验、工作方法的总结阶段。SEA在水利建设项目中的有效实施,还需要有一定的过程。同志指出:“经济决策对环境影响极大。要从宏观管理入手,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机制。在制定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规划重要资源开发和确定重要项目时,必须从促进发展与保护环境相统一的角度审议其利弊,并提出相应对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正式实施等,SEA在未来水利建设项目中一定会发挥重要的作用,从而使得其有效性能得到真正执行和落实。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公路环境保护与环境影响评价 摘 要:本文对公路建设环境保护作了比较深入地分析与探讨,总结归纳了公路施工、营运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与措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方法进行了全面阐述,并通过与国外公路环境保护比较,指出我国今后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公路 环境保护 环境影响评价 措施 0 引言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公路建设步伐越来越大。近年来,我国公路总里程不断增长,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公路在国民经济综合运输体系中的位置愈来愈重要。伴随着公路的高速发展,公路污染、公路对周边环境影响等问题也大量凸现出来。 如何面对公路建设产生的环境问题,如何按照现阶段我国实际情况,分析评价公路建设各阶段对环境的作用与影响,采取何种措施减少或杜绝公路环境污染、恢复路域生态损失。这是摆在我们广大公路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1 公路环境保护 1.1环境与环境保护定义 环境是指人类和生物生存的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的定义是: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按照环境的自然和社会属性分类,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环境保护是指人类有意识地保护自然资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必须做好综合治理,以创造出适合于人类生活、工作的环境。 1989年5月,联合国环境署第15届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明确地提出了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认为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维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 1.2公路环境保护内容 对照上述定义,公路环境保护是基于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调节与控制“公路工程与路域环境”对立统一关系的发生与发展。公路环境保护由两项基本工作组成:一是分析因修建公路而对环境产生的各种影响及其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根据需要采取专门的环境保护措施,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二是在公路的设计、施工及运营管理过程中,注意凸显公路各组成部分的环保功能,使公路在运输功能发挥的同时,对沿线环境的负影响最小。 1.3公路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是指环境中出现的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现象。 公路建设必然影响环境,尤其是高速公路建设,其施工、营运期造成的环境问题会更严重。公路建设将造成如下环境问题: 1)选线不当会破坏沿线生态环境; 2)防护不当会造成水土流失,如坡面侵蚀与泥沙沉淀等; 3)公路带状延伸会破坏路域自然风貌,造成环境损失; 4)公路施工造成环境污染; 5)公路通车营运期间,车辆对沿线造成污染。 1.4公路环保功能 一般情况下,一条公路如果严格按照现行公路工程设计标准及《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按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就可以起到对路域自然环境的保护作用,并能够对社会环境进行调整和完善。 公路各组成部分的环保功能归纳如下: 1)路基工程在施工及竣工后,结合造地还田与疏导排水,各部分相互协调配套,可使工程稳定坚固,外观顺适优美,能起到防止水土流失的作用。 2)路面工程对路基起保护作用,同时也起着防尘、防水,保护公路沿线环境不被污染的作用。 3)桥梁涵洞工程设计与施工中重视对公路路域景观环境的影响,可起到美化环境的作用。 4)排水工程对公路工程的整体性和稳固性有特殊的作用,可以防止路基路面水及水中含有的油污、有害元素直接进入农田,避免耕地淹没、土壤污染。 5)防护工程确保了路基稳定,减少了水土流失,直接起到了环境保护作用。该工程与环保的关系最为密切。 6)其它工程(通常包括公路与公路、公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公路工程的沿线设施、公路养护管理用房屋及场、厂建筑物以及公路绿化等),特别是公路绿化,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有效地改善行车环境,还可以起到美化路容,优化环境的作用。 1.5公路环保措施 公路建设的不同阶段,环境问题的产生与环保工作的重点不同,所采取的措施必须具有针对性。 1)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阶段: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为进行环境保护设计和采取环保措施提供依据; 2)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环境保护设计; 3)招投标阶段:在合同书中纳入环境保护条款; 4)施工阶段: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及监理; 5)竣工和交付使用阶段: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环境后评价; 6)营运期:进行环保设施维护及处理环境问题投诉。 针对实际工作需要,现结合国家目前的环保法规对公路施工阶段、营运期采取的环保措施分述如下: 1.5.1公路施工阶段环保措施 A 生态环保 1)在土方开挖回填时避开雨季,雨季来临前将开挖回填、弃方的边坡处理完毕。 2)施工取土时采取平行作业,边开挖、边平整、边绿化,计划取土,及时还耕,及时进行景观再造。 3)在雨水充沛地区,及时设置排水沟及截水沟,避免边坡崩塌、滑坡产生。 4)在雨水地面径流处开挖路基时,及时设置临时土沉淀池拦截混砂,待路基建成后,及时将土沉淀池推平,进行绿化或还耕。 5)对路堤边坡及时进行植草绿化。 6)对施工临时用地,先将原表层熟土集中堆放,待施工完毕后,再将这些熟土推平,恢复原地表层。 B 噪声防治 1)当施工路段距住宅区距离小于150m时,为保证居民夜间休息,在规定时间内禁止施工。 2)主动与施工路段附近的学校和单位协商,对施工时间进行调整或采取其他措施,尽量减小施工噪声对教学和工作的干扰。 3)注意机械保养,使机械保持最低声级水平;安排工人轮流进行机械操作,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对在声源附近工作时间较长的工人,发放防声耳塞、头盔等,对工人进行自身保护。 C 大气污染防护 1)公路施工堆料场、拌和站设在空旷地区,相距200m范围内,不应有集中的居民区、学校等。 2)沥青路面施工,沥青混凝土拌和厂设在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以外的下风向处,既方便生产,又须符合卫生要求(卫生防护距离分级中,规定的防护距离为300m),不采用开敞式、半封闭式沥青加热工艺。 3)施工便道定时洒水降尘,运输粉状材料要加以遮盖。 D 水污染防治 1)沥青、油料、化学物品等不堆放在民用水井及河流湖泊附近,并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进入水体。 2)施工驻地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粪便等集中处理,不直接排入水体。 3)对桥梁施工机械、船只严格进行检查,防止油料泄漏。严禁将废油、施工垃圾等随意抛入水体。 1.5.2公路营运期环保措施 A 交通噪声防治 1)对公路附近的学校、工厂和其他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噪声防治措施,如修建高围墙、设置声屏障、临路两侧密集植树绿化、建筑物设置双层窗或封闭外走廊等。 2)附近有学校的路段两端设置禁止鸣笛标志。 3)加强交通管理,在公路主要出入口设置噪声监控站,禁止噪声过大的车辆上路。 B 大气污染防治 1)路边植树绿化。根据当地气候和土壤特点,在靠近公路两侧,特别是环境敏感区附近密植乔木、灌木,这样既可净化吸收车辆尾气中的污染物,衰减大气中的总悬浮微粒,又可起到美化环境、降低噪声以及改善公路路域景观的作用。 2)严格执行车辆排放检验制度,利用收费站对汽车排放状况进行抽查,限制尾气排放严重超标的车辆上路。 C 水污染防治 1)严禁各种泄漏、散装、超载车辆上路,防止公路散失物造成水体污染。 2)在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生活区设置污水处理站,各种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D 潜在风险及农作物污染防治 1)对运载危险品的车辆严格进行检查、严格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2)在洪涝季节,要加强与气象水利部门联系,确保洪水期行车安全。 3)在公路两侧30m范围内严禁种植蔬菜、马铃薯等根茎入口农作物。 2 公路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中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一种有效的手段和方法。 美国是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我国对公路建设环境影响的研究起步较晚,以1987年西安公路大学编写的《西安至临潼高速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为标志,之后,这一技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而日臻完善。 2.1 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及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和估计。我国目前只做前两项工作。通过对公路建设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识别、预测和评价,以提出合适的清除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和对策。 由于公路是大型的基础性公共设施,所以修建公路对区域环境的影响将是多方面的和深刻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评价拟建公路可能对区域环境质量产生的影响、影响的程度和采取的对策。 2.2 公路环境影响评价目的 1)通过对公路建设项目活动可能带来的各种环境影响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预测并评价其未来影响范围和程度,为合理选线提供依据; 2)通过损益分析,提出可行的环保措施并反馈于设计,以减轻和补偿公路建设项目活动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3)为公路建设项目的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提供依据,为路域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环保规划提供依据,为决策者提供协调环境与发展关系的科学依据。 2.3 公路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国际通行的公路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包括:社会经济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噪声环境影响评价;交通环境影响评价;文物和珍稀动植物保护及公众参与等。 目前,我国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主要为上述前四项。 2.4 公路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和期限 我国公路环境影响评价一般以“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拟建公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为范围,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或缩小。 我国公路环境影响评价分施工期和营运期两个阶段,预测评价以项目竣工投入营运后第7年和第15年为特征年。 2.5 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方法 根据公路建设项目线长面广的特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般采用点线结合,以点带线,突出环境敏感点、敏感区域的评价方法,对大气、噪声环境采用模式计算和类比分析法,对生态环境、水环境、社会经济环境则采用调查分析法。 2.6 公路环境影响评价与环保效果界定 一个有效的运输系统应当是其所产生的社会净效益最大,即用最少的资源成本取得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效果,同时减少或避免对环境的破坏。 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门科学。通过对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仅可以为公路环保设计、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而且还为采取适合的环保措施提供了界定尺度,提升了公众的环保意识。环保措施的效果可在环境影响评价基础上,综合两方面因素考虑:一是处理环境污染的多少及保护环境空间的大小;二是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国家规定标准的程度有多大。 3 加拿大公路环保与我国的比较 二次大战后,为适应经济的高速增长,加拿大现代道路运输进入发展高峰期。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开始关心重视公路环境问题,对在建公路项目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80年代后,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加拿大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已比较完善,国家和各省均颁布实施了多项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公路建设和营运期的环境保护工作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切实执行和贯彻,公路环境保护技术也得到了飞速进步,全民环保意识非常强,对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参与感也很强,他们的意见往往决定了一个建设项目的取舍。 3.1 声环境保护 20世纪50年代以来,加拿大采取多种技术,在噪声控制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首先,合理规划选线,避开居民区、疗养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从根本上减少噪声污染的受体,被迫采取声屏障等有碍景观的环保措施路段在总里程中并不多。其次,采取尽量自然而不漏痕迹的隔声设计,使环境敏感目标处于噪声影响区之外。 对我国而言,公路噪声控制还没有形成规范化的设计体系,声屏障研究还不够深入,只是在某些地区试用,而有意识地结合地形的自然式减噪设计尚未在工程设计中得到充分重视,应用也少。 3.2 生态环境保护 为保护河流自然生态和水生生物,加拿大公路部门在公路建设中采取了很多简单但高成本的环保措施。比如当公路跨越河流时,他们尽量保持水流的原始状态,如果在弯曲的河流两岸架桥,这必然会加大桥梁的跨径。我国一般是将河流裁弯取直,然后根据洪水频率等技术指标,计算出桥梁的经济跨径,这样做虽然节约了工程造价,但往往改变了水生生物栖息环境,造成了不利的环境影响。 对于森林、湿地、湖泊环境的保护,加拿大公路部门同样采取了很多非常富有人情味的措施,并不惜血本,这些措施在我国现阶段真难以想象。 3.3 水土保持 公路工程的水土保持分两部分:坡面侵蚀控制和泥沙沉淀控制。裸露的坡面最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因加拿大气候较好,雨水充沛均匀,施工中他们及时采取以绿化为主的防护措施,以控制面蚀和沟蚀的形成。对于公路路面径流,不采用分散漫流方式,而是集中汇入污水管,先流入沉淀池,在沉淀池中设置土工布过滤帘,经充分过滤后再排入水体。 我国公路施工中已逐渐重视了侵蚀控制,但由于忽略了泥沙沉淀控制,仍使工地附近的水体受到一定程度污染,甚至造成了不可逆的环境劣化。 3.4 公路生态管理 在公路的营运期,环保工作除了维护声屏障等各种环境工程设施外,更重要的是保持公路沿线的自然风貌,争取改善沿线的生态环境。草地植被的建植和养护是最持久、最昂贵也最有效的措施。 加拿大的公路设计,围绕着大地景观思想,多设置了开阔的中央分隔带,许多区段50—60米,全部植草,两侧植被管护范围约10—15米。每公里植被管护面积达到6—7万平方米,采用较低的路基,使公路融合在自然环境之中。路域范围内,始终树木草地不断。 我国高等级公路绿化已受到普遍重视。设计时采用的技术步骤与加拿大几乎一样,但由于各种原因,施工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原表土弃之不用,使草地建植时无营养土可用,养分先天不足,施肥以化肥为主,速效但短期;重建轻养,使草地很快退化,造成巨大浪费。 3.5 环境补偿 公路工程将不可避免地造成一定的环境资源损失。加拿大对此采取了有效地补偿措施,如在公路建设中碰到生态环境中的湿地问题,采取占用多少湿地,就在附近补偿同样面积或更大面积的湿地,使湿地的生态功能少受或不受影响,以恢复往日原有的优美质朴的自然风貌。在这方面,我国缺少严格的法规约束。 3.6 空气环境保护 加拿大侧重污染源控制,汽车全部采用无铅汽油,并对车辆排放制定了非常严格的标准。我国在这方面已有了很大进步,但尚有较大差距。 通过对比,我们看到加拿大的公路环境保护有完善的组织、可靠的法规,还有十分敬业的环保工作者,其环保行为贯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期、施工期及营运期,内容遍及自然生态和物理环境的各个方面,其思路是保护一切自然状态、地貌、水文和所有生物。我国目前的公路环保则多侧重于声屏障等摸得着见得到的环境保护工程,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只能尽力以保护区和珍稀动植物品种为主,对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重视程度严重不足。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提高公路环保水平,不仅需要有充足的经费,更需要领导者、决策者、建设者有先进的环保思想、环保行为。 4 结语 按照交通部“十五”交通环境保护发展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管力度,到2005年,在交通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要由现在90%提高到98%以上;全行业基本实现国家规定的环境治理标准,油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率、油污水处理达标率均达到50%以上。 为实现这些目标,我们必须加大公路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从宣传教育方面入手,切实提高公路从业者的环保意识,加强对公路环境问题的深入研究,使我国公路建设、公路环境治理水平早日与发达国家看齐。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浅述我国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研究现状及展望 摘要:本文首要介绍了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现状,并阐述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研究现状及不足,最后提出我国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展望。 关键词:大气污染 环境影响评价 研究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大气污染问题也越发的突出。我国目前是以颗粒物和so2为代表的传统煤烟型污染问题,叠加so2和nox其形成的二次污染物pm2.5、o3、细粒子等为特征的复合型污染。 一、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现状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主要呈现为复合型污染特征。城市大气环境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普遍超标;二氧化硫污染保持在较高水平;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迅速增加;氮氧化物污染呈加重趋势;全国形成华中、西南、华东、华南多个酸雨区,以华中酸雨区为重。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现状如下: (一)二氧化硫排放现状 2012年,全国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2117.6万吨,比上年减少2.0%。其中,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1781.2万吨,占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84.1%,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336.4万吨,占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15.9%。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随着煤炭消费量的增长而增加。 (二)烟尘、粉尘排放现状 2012年烟尘排放量817.3万吨,比上年减少3.2%。其中,工业烟尘排放量578.7万吨,占烟尘排放总量的70.8%,生活烟尘排放量238.6万吨,占烟尘排放总量的29.2%。工业粉尘排放量584.9万吨,比上年减少16.3%。工业污染物排放成为我国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 (三)机动车排气污染现状 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受经济增长的推动,我国机动车数量增长迅速。2012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接近2.33亿辆,同比增长7.66%。汽车排放的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排放总量逐年上升。由于城市人口密集,交通运输量相对大,机动车排气污染在城市大气污染中所占比例也不断上升。 二、我国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研究现状及不足 目前,我国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已初步形成独立的管理和技术体系,包括相关的政策、法规、导则、排放标准和质量标准等内容,为预防大气环境污染和促进污染物减排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和法律保障。但我们也应看到在大气环境评价研究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在评价模式体系、新型污染物研究等方面还需完善。 (一)缺乏对新型污染物的系统研究 国内评价标准体系包括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两大类,虽然目前国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等指标的限值,但缺少pm2.5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的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中缺少对pm2.5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苯系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难以对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进行最直接的控制。目前国内针对pm2.5的研究工作也局限于各科研院所及高校,应用性研究很少。 (二)大气环境模式体系仍不完善 大气环境模式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为空气质量模式体系不完善、相关理论和方法学研究滞后,缺少风险评价模式、人体健康评价模式等方面的导则模式,难以满足日趋复杂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需求。 目前,北美和欧盟国家以技术导则形式国家空气质量模式,空气质量模式的研究制定成为大气环评的重要内容,通过空气质量模式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成为国际大气环境评价的发展趋势。我国的空气质量评价体系仍然主要延续粉尘污染时期的大气环境评价思路,已经难以客观反映新型复合空气污染类型,特别是细粒子污染的情况,对大气污染控制与温室气体减排、臭氧层保护的研究仍显不足。 三、大气环境评价研究展望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区仍处于二氧化硫排放量上升阶段,经济结构转型正在进行中,一些落后的产能还在逐渐淘汰,这些都对大气质量产生巨大的影响。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应当增加前瞻性、宏观性,加强对产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大气环境影响的预测和评价,对可能导致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和大气污染物输送机制进行研究。 (一)开展战略性大气环境评价 大气环境问题的区域性特征日趋明显,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密切相关。应加强对大空间尺度和长时间尺度下大气环境污染源的识别,对重点产业发展可能带来的局地特征污染物的大气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分析区域中长期典型大气环境问题的生成与区域大气环境及污染排放之间的关系,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划分大气污染重点 区域提供依据,有助于协调解决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 (二)关注城市化进程的大气环境影响 城市化发展带来热岛强度和范围越来越大,城市区域小风面积增大,风速减小,从而引起城市内大气污染物不断积累,加重城市的大气污染。目前,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成为我国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大中城市武器污染已经呈现出煤烟型和汽车尾气复合型污染的特点,增加了大气污染治理的难度。应当关注珠三角、长三角等大城市群地区的区域性大气污染,开展氮氧化物、有机污染物等复合污染问题,逐步加强对臭氧及pm2.5等新型复合污染物指标的研究。 (三)重视大气污染物输送机制研究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大气污染也呈现出区域一体化趋势。由于大气污染的扩散性,解决单独某个城市的空气污染问题已不能完全不受外部地区污染物的影响。研究得出,相邻地区污染源的中远距离输送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越来越大,外部输入性污染会加重区域的大气污染。目前对平原地区污染物扩散的问题已经得到较好的控制,对城市的研究也成效显著。但是在工矿企业和建在河谷、丘陵、海陆交界等复杂地形之中的城市,这种复杂地形上的大气扩散规律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发展,为解决这些地区的空气污染问题,还应更加系统的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和谐度研究:基于和谐管理理论 引言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时代背景下,资源和环境日益成为人们必须面对的最主要的难题,同时,环境本身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其好坏不仅关系到人类生存空间的质量高低,还直接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水平及前景[1]。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使我们认识到项目建设不能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这就要求我们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减少环境污染与破坏,避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尖锐对立。 柴西龙,孔令辉等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模式进行了研究[2];丁玉洁,刘秋妹等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化与法制化进行了思考,对于完善立法框架及建立外部支持保障机制两方面提出了若干建议[3];陈国阶则从环境影响评价的时间和方法方面说明我国的环评制度需要新的突破[4]。 然而,项目环境的灵活多变和劳动成果的难以度量导致传统的管理理论已经不能满足现代需求,和谐管理理论应运而生。和谐管理理论所主张的管理思想和管理理念对于当代日益复杂多变的组织环境和管理现象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5]。因此,本文在和谐管理理论视角下,运用模糊数学评价与层次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并将和谐管理理论进一步深化、拓展,并使之为我们的管理实践服务。 1 和谐的含义及和谐管理理论 1.1 和谐的含义 在和谐管理理论中,对“和谐”的含义做了界定。其中,“和”指的是将人们的观念或行为与组织的观念或行为“合意”的联合,“谐”指的是一切物要素在组织中的“合理”的投入。而“和谐”指的是“和”与“谐”的相互衍生,并不是简单的“协调或一致”的表示。当组织中实现“和”与“谐”的共同作用时,就会产生不断明晰并优化组织目标的效应,从而和谐管理理论的作用才真正显现出来。“合意、合理”体现了“和则及谐则”,“联合”着意于人的主观性、主动性,“投入”则是一种客观、被动的状态[6]。 1.2 和谐管理理论概述 和谐理论最早是由西安交通大学的席酉民教授提出的,他认为和谐管理的主要思想就是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考察各子系统之间及子系统与系统整体之间的和谐状态,最终实现整个系统的平衡与和谐[7]。将和谐理论应用于管理学领域中,即形成了和谐管理理论,其实质就是在外界环境复杂多变的情况下,以和谐主题为核心,以“设计优化”与“诱导演化”机制及其耦合为理论指导,落实研究方案,最终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其中,“和谐主题”是该理论的核心内容,它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环境、组织和领导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确定和谐主题之后,就需要以主题实现为最终目标,通过“谐则”明晰要素之间的确定性联系,实现组合过程的匹配及一致,通过“和则”激发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消除一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最后通过“和谐耦合”实现谐则与和则的相互协调,相互作用,促进系统整体的涌现特征,实现目标导向下的适应性演化。 和谐管理的主要特征表现为[8]:①和谐管理是一种服务型管理。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传统的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是需要一种更灵活、更快速的管理方式,即服务型管理。②和谐管理是一种人性化管理。以往的科学管理理论忽视了人的主体地位,将人与物的区别模糊化,而和谐管理则从人与物的对立统一出发,实现管理过程的系统化与人性化。和谐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将人作为物的主人,脱离物的约束,负责支配各种物的因素的分工与协作,管理整个组织的日常运行,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同时,还要将人的目标与组织的目标统一起来,达到部分与整体的无缝耦合状态。③自组织管理。所谓“自组织管理”,就是在组织内部建立起一种信任的文化关系,依靠各成员的自主管理和被管理实现组织文化的平衡演进。通过这种管理模式,不仅减少了日常活动中大量的管理成本支出,而且有助于激发成员的责任意识,刺激其创新意愿,主动为整个组织目标的实现贡献力量,而人与人之间的不和谐关系随即弱化和消失。 2 基于和谐管理理论的建设项目环评依据 2.1 建设项目的和谐管理概述 在建设项目决策、实施、运营的全生命周期过程中,如果我们将项目看作是一种通过人要素与物要素的互动而获得项目收益的实践活动,那么建设项目的和谐主题就可以被定义为:在一定的内外部环境作用下,以建设项目自身及外部环境为媒介,进行信息的加工、整合、筛选和选择,从而归纳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它是对项目所展开工作的中心思想的阐述,是一定阶段项目发展的要素所在。 从而,在高度不确定性的条件下,运用和谐管理理论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实施:首先,根据项目目标,详细的对项目所处的内外部环境进行分析,从而识别出具体阶段和具体情况下的和谐主题,针对物要素和人要素,分别在“和则”(人的能动作用)与“谐则”(设计优化)的指导下提出环境评价指标,并不断的修正和完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帮助项目获得最大的绩效。 2.2 和谐度的定义与计算 和谐度是对系统和谐性进行度量的数量指标,用来衡量客观事物的内外作用力与其发展方向是否协调一致。和谐度的作用主要体现用科学的分析和计算去衡量人们对某一事物或某一种现象的认识及理解[9],它是依据“和则”主张的规划和“谐则”主张的运算结构,对客观事物具体状态和谐性的度量。 和谐度的计算是在对所研究的项目进行仔细的分析后,根据建设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的目标和功能,及环境的要求,列出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然后运用合适的定量和定性方法对建设项目的环评进行研究,确定和谐度。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医疗卫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与展望 摘要:医疗卫生项目(医院、疗养院、医学研究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等项目)在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方面发捧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医疗保障的完善,医疗卫生项目不断地投入实施,从而形成了一类新型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因此,对于医疗卫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所涉及到的环境影响因子污水、废物、污染源等,以及评价控制点、评价适用标准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十分必要。本文根据笔者工作经验和理论分析,对医疗卫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所涉及到的理论概念、工作原则和处理方法进行探讨。 关键词:医疗卫生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 污染源 一、医疗卫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 由于直接造福于社会的特征以及污染物排放数量不大的事实,医疗卫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难度、环境风险和环境影响评价责任风险很容易被低估。但实际上,医疗卫生项目所独有的环境影响特点,可能具有更高的环境风险、专业性和复杂性。首先,医疗卫生项目排出的含病原微生物污水、生物废物、临床废物,排出的含有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和放射性的有毒有害物质,具有复杂的污染物构成和造成灾难性环境影响的极大可能性;其二,医疗卫生项目大多位于人口稠密区附近或者内部,环境风险和环境影响评价责任风险很大;其三,医疗卫生项目与公众零距离接触,在控制对外影响的同时,还必须严控自身运行及外界环境对医疗卫生项目的影响,通常的厂界和保护目标概念已经不完全适用。 二、医疗卫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分析 (一)医疗卫生项目污水 1.医疗卫生项目污水污染源 医院产生污水的主要部门和设施有:诊疗室、化验室、病房、洗衣房、x光照相洗印室、动物房、同位素治疗诊断室、手术室等的排水;医院行政管理和医务人员排放的生活污水、食堂和宿舍排水。 2.医疗卫生项目污水特点 医疗卫生项目污水的产生量大,水质成分复杂。医院的排水量与医院的规模、性质、医院设施情况、住院和门诊人数以及地域气象条件、所处地区的生活习惯和管理制度有关,约为同等规模居民区污水产生量的8~10倍;污水水质成分复杂,包括带有病菌的污水、放射性废水、含重金属化合物的废液、使用大量有机溶剂(如消毒剂、氰化物、杀虫剂)及其它药物产生的废液等。 医疗卫生项目污水的排放呈现水质、水量的不均衡性。在全年中夏季排水量最大,冬季排水量较小,在一天内通常在上午7~9时(全院排水)及下午18~20时(病房排水)出现排水高峰。医院的综合排水中生活污水的比重很大,主要成分如有机物、悬浮物、油脂,ph值与常见生活污水相似,但成分更复杂,其中含有某些有毒化学物质和多种致病菌、病毒和寄生虫卵,它们在环境中具有一定的适应力,有的甚至在污水中存活时间较长,若未经处理即排入水体或灌溉,将污染环境,影响人们身体健康。来自门诊和病房的排水中可沾染病人的血、尿、便,主要污染物包括病原性微生物、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学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物三类,具有传染性,必须经消毒灭菌后方可排放。 因此,在环评中对这几类污水的性质、产生量都要分析清楚。 (二)医疗卫生项目废物 医院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性生活垃圾和受到生物性污染(各种病菌、病毒和寄生虫卵)的带有传染性的医疗卫生项目垃圾和废物。 1.医疗卫生项目废物污染源 所谓医疗卫生项目废物,是指在医疗卫生项目、预防、保健、医学科研与教学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固体废物,医疗卫生项目废弃物有:一次性医疗卫生项目用品,包括一次性注射器、各类塑料制品、纱布、棉球等;有机污染废弃物,包括病理科手术室废弃的切除器官、血液制品等。 2.医疗卫生项目废物特点及危害性 医疗卫生项目废物中含有大量致病菌,带有一定危险性,既不能与一般生活垃圾混合,也不能随意堆放。一般是在指定的地方进行焚烧处理,有条件的大型医院自建焚烧炉,不具备条件的医院则必须定人、定时、定车送往指定的医疗卫生项目焚烧炉进行处理。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协助处理时,须由接收单位出具承诺函。对医疗卫生项目固废在医院内收集、存储手段和方式以及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要做比较详细的叙述和评价。 医院的规模不同,医疗卫生项目垃圾的产生量也不同,而且各地的情况也不一样,故在环评中要尽量多用本地的实例进行类比。 (三)医疗卫生项目污水处理站污泥 很多医院自建污水处理站,大量悬浮在水中的有机、无机污染物和病菌、病毒、寄生虫卵等在处理过程中沉淀分离出来形成污泥,因而医疗卫生项目污水站的污泥也含有这些成分并具有传染性。污水站产生的污泥因含水率较高呈半流态,在脱水处理之前,也可看作是液体废弃物。如污水站采用二级生化处理,产生的污泥不仅包括一级处理产生的悬浮物和沉淀下来的淤泥,还包括二沉池剩余污泥。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化学沉淀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在排放外环境之前需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的产生量与污水水量、水质和处理工艺有关。 (四)其它 有些医院为了治疗工作的需要,需用放射性元素作为治疗手段,对此应有放射性专项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医院有自建医疗垃圾焚烧炉的,废气污染源包括焚烧废气,一般以轻柴油、煤油、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作为助燃剂,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有甘堕落so2、nox、h2s、nh3和微量的bap等。 三、医疗卫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展望 医疗卫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虽与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同,但是在国家医疗法规里提出了要鼓励医疗卫生项目的建设,各地市级甚至县级都热衷于建设医疗卫生项目,由于急促上马,项目的选址没有经过合理严谨的环保专家论证,加上有些地区所能收集到的医疗废物很少,焚烧炉不能连续运行,因此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应考虑到这些因素及由这些因素引起的环境风险,此外收运过程的环境风险也是不能忽视的。医疗卫生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对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项目选址要经过严格论证,使项目在运行阶段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应加强即将上马的这类工程项目环评中的环境风险评价的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浅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环境问题是困扰着国际社会一个全球性的问题。由于人类过于片面的追求经济发展致使环境问题开始普遍出现,进而导致资源枯竭、污染加剧等一系列恶果。而环境影响评价的产生,实现了环境管理模式由末端控制到全程控制的转变,下面本文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环境破坏 环境影响评价 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世界经济的迅速增长,人类对自然的改造日趋严重,环境问题也渐渐由开始的个别地区问题发展成为全球性灾难,继而相继出现一系列引起世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国际社会在经济、政治、科技、贸易等方面形成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希望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来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在这个背景下环境影响评价应运而生。 环境影响评价是外国首创的一项制度,我国的环评制度是在吸收了西方国家宝贵经验,又结合了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经过概念引入、尝试性研究与实践、制度化及法制化等几个阶段,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分为源头控制、推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所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形式确立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进行规范的制度。 1979年9月我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从立法上开始建立。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进入了新的阶段。我国通过30余年的尝试建立了一套有特色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体系,以求为实现环境影响评价促进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为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运行仍存在着很多缺陷,下面就这些缺陷提出一些可行的措施。 1从战略上建立合理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近年来,我国经常因政策和规划的不完善而导致环境遭到破坏,由此可见,对生态环境有着重大影响的因素之一是政府的宏观决策,无论从对环境影响的潜伏性还是后果方面,决策的失误都要比建设项目本身更严重。为了加快提升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备程度,我们要借鉴国际上将政府宏观决策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成功经验,建立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从而使得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够立足于区域评价和全面影响,合理又切合实际。 2加强公众的参与权 我们要加强公众的参与权的完善工作,在公众参与中,首先应将可以不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明确列举出来,规定采取一定的形式,将项目有关情况向有关群众公示,通过立法手段确保公众参与主体的成员组成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同时通过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规范,将公众行使知情权、建议权等环境权利的具体途径和方式明确列出,另外还要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无效的情形。 3加强法律责任的明确和完善 我们应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之中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审批对未规定公众参与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书;相关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申请,对于未提交申请并擅自开工,且建设项目已经完成的,应给予一定的罚款,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些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隐匿公众意见或对公众意见作虚假记录,对于这种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应吊销其评价资格证书,并处以罚款,同时应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4设立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分离制度 对于作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甚至蒙混过关的行为,应设立专门的环境评价审查机构。同时针对机构重合所导致的权力重合问题,我们应建立相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小组等专业机构,从而加大监督力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由审查机构负责,环保部门以审查机构作出的肯定或者否定结论为是否批准的依据,以求达到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管理的目的。 5公众的参与力度的加强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是由公众的监督、举报、宣传、督促来推进的,因此我们要切实保障环境相关者获取必要信息的权利。通过环境教育等工作,使公众的环境意识得到提高,让公众自觉加入到环境保护行列中。同时我们应将信息充分公开化,使公众对建设方、评价机构、审批机关等都能达到注视和监督的目的,而且也能使公众对自身的环境权益提高关注。 6结束语 在环境影响评 价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的过程中,成绩与困难同在,挑战与希望并存。该制度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阻力与问题,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发现,不断总结并及时解决,以求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加进步与完善。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试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法律完善 论文摘要 目前污染导致群体性中毒事件频发,严重危害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评价,有利于普通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但仍有完善之处,本文分析了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理论基础、意义,影响公众参与的相关因素,提出了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具体做法。 论文关键词 污染 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人民日报》曾报道一高校为师生的基本健康不被侵扰,数十名教授在当地政府门前下跪,要求一家污染严重的企业停产整顿,引来舆论一片惊呼,肇事企业最终被强制停电停产,本来污染侵扰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得以解决,然而师生代表先后多次向各有关部门举报,但都毫无回音,而企业的污染问题却日趋严重,眼见师生健康受害日深,下跪成了“没有办法的办法”。其原因有两点:一是环境维权渠道不畅通,公众诉求无法及时有效得到处理。二是当地缺乏环境保护的责任感,缺乏维护百姓生存发展权利的意识。从这起环境污染事件折射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一个污染严重项目,为何环境影响评价当初会通过,公众在项目建设报批前的参与力度,可见一斑。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利于维护公众切实利益。 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基础、重要意义 (一)公众参与理论基础 “一是公民环境权理论;二是公共信托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三是民主理论。”根据上述理论,每个人及其后代都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环境资源是属于全体公民的“公共财产”,政府基于全体公民的委托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使用,而公众参与是政府以符合社会公益的方式合理处置、使用这些公共财产的重要保障,也是政府行政民主化的必然路径。现实中,政策是在复杂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作用下形成的,在一些制度较弱的国家,政策被各种利益集团操纵的危险就特别大。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形成一股制衡力量,以促使决策者更清楚地了解公众因之在环境权益方面的牺牲,使决策者更积极地采取措施以减轻、舒缓环境影响,并对受影响公众在其他权益方面给予合理补偿;另一方面也可以加深公众对规划、项目的了解,使公众在主动参与、选择的情况下增进对规划、项目的认同感。 (二)公众参与的重要意义 强调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从各层次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推进决策民主化,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民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等方式参与公众决策和政治生活。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促进决策民主化的手段,是民主法治理念的贯彻,公众参与被视为政府决策民主化的一个表现。公众意见的充分表达以及决策者对公众意见的充分考虑是科学决策的保障。“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内容,受到区位、地形和地貌、地质等自然条件以及当地产业、民情、风俗文化等人文因素的影响。”公众参与,对于开发者或决策者,有广纳信息和集思广益的作用,可以及早发现问题,洞察问题的深度和广度,掌握当地居民关切事项,谋取因应对策。给予相关利害关系人表示意见的机会,可以满足民主社会在行政程序中赋予相关当事人“明了真相之权利”及“意见受尊重之权利”,避免决策后才发觉问题而陷入两难之境,从而使开发活动的效率提升。从这点来看,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的目的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者与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让公众了解项目,使项目建设能被当地公众认可或接受,并得到公众的支持与理解,增强项目环评的合理性和社会可接受性。” 二、影响公众参与的相关因素 公众参与取决于下列因素:地理位置、经济利益、环境利用、社会关注、价值观等因素,参与者应包括:(1)开发活动所在地的民意代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广泛参与国家的事务的管理,应当对自己所在区域的重大建设项目环境问题,予以高度关注,他们更能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各个阶段的实施。(2)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开发活动影响的团体。通常由受影响的当地民众组成,因为开发计划或者是基于共同职业利益的结合,也有基于特殊利益或信念而有意参与。例如,“在俄罗斯吸收社会团体的代表和公民个人参加俄罗斯联邦国家生态委员会的重要决策会议和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检查以及对公民提供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或专门培训等。”在法国“环保团体除了可以依法提出反对意见和计划外,当行政机关认为业者所作成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完全或不正确时,往往由环保团体依法介入提供意见。同时环保团体得在行政机关授权和付费下,拟订环境影响评价书。”可见有关团体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可以起到重要作用。(3)受到影响的居民。居民由于受到开发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的波及、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身心健康受到影响,他们大部分住在当地,且紧邻着预计开发的地点。他们有强烈的情绪反应,甚至恐惧,欠缺资讯及无助感的结合。例如,在2007年厦门px项目中,附近群众反对项目在当地落户,认为化工厂危害环境,影响民众身心健康,通过各种途径表达自己的意愿、诉求。(4)非政府环保组织。“公众个体的参与能力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加上环境行政决策往往涉及高度复杂的科技知识,使得公众个体的参与往往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非政府组织具有环境科学领域的专业人才,他们对环境问题具有较高的敏锐度和把握能力,较高的知识水平使他们能够较好地整理和表达自己的意见,具有专家优势。此外,还具有资金和技术优势,具备了这些优势,环保组织就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实力,可以更好地组织和代表社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5)网络公众。网络参与借助先进的互联网资源,为公众和项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了一个更直接、快捷的相互沟通方式。进行网络公众参与的项目要进行合适的媒体宣传,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进行多方面宣传,引起公众对项目的关心,可采用一定的激励方式,鼓励公众通过网络对项目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6)专家学者。他们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有相当的研究,投入大量的精力和心血,如高等院校的教授。他们的参与会提高环评的质量和水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 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强调了公众参与原则的重要性,明确提出:“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一个人都应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有的有关于环境的资料,包括关于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应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我国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公众参与的意识、参与的能力、参与的范围、及参与的渠道存在不足的地方,为此需要进行完善,可借鉴上述原则在以下方面进行: 1.将原则性条款具体化。《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了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的条款,但它缺乏具体条文的支撑,可操作性不强,因而对于公众参与的方式、范围、组织者的组织义务以及如何保障等还存在空白。另外,“由于实践中,许多国家机关对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持否定或抵制态度,使得这一规定成为纸上谈兵。”⑦为避免造成原则性条文无法执行,建议在制定具体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时,列入具体措施予以落实。 2.完善参与环节。包括完善听证制度,让公众真正参与听证,优化听证代表的结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以美国为例,美国《1987年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了环境评价的公众参与原则,在《1978年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例》更是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三个阶段的公众参与。一是在确定范围阶段。在此阶段联邦政府的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确定重大问题的范围、可供选择的方案和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考虑的影响。联邦政府机构还应当举行范围界定的会议,并会议公告,征求受影响的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受影响的印第安人部落意见,反对提议行动的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兴趣的公众的意见。在我国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专家咨询会和论证会等形式。二是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参与,以便公众进行评论。规定至少需要45天的评论期。三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参与。“美国《1978年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发表了意见,准备最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机关应当评估和考虑来自于公民和个人或其他团体的意见,并采取一种或多种手段予以回应。”⑧1998年《奥胡斯公约》对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初期权利作出了规定,内容包括:拟议活动及其有待决定的申请;可能做出的决定或决定草案的性质;负责作出决定的政府部门,公众参与的机会、公开听证的时间、地点;索取有关信息的部门及地点可以接受意见或建议的部门,以此保证公众参与。根据我国具体实际,要逐步落实听证制度,让民众真正有机会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来,维护自身权益。 3.完善监督检查。“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向社会聘请监督员,实行举报违法情况的奖励手段,来协助执法部门执法,查处违法行为。”⑨这是比较好的可行方式。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此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准确实施。 4.保障环境公益诉讼。“为加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治力度,司法应当逐步扩大环境诉讼的主体范围,将公众日趋增长的环境权益要求纳入规范有序的管理。”⑩在欧盟,为了保障欧盟环境法的实施,公民可以提起司法诉讼。例如,“绿色和平组织已经提起和进行过多次诉讼,以保障欧盟环境法规和指令的实施。”我国可以借鉴,在法律层面上予以支持、保护。 5.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政府部门应及时、全面公布获得的信息,而不能隐瞒或是选择部分信息公开。国家环保总局于2006年2月14日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在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布相关信息。信息应当是完整的,而不能采取公布对项目有利信息,隐去不利因素的信息。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明确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所征询机关的意见,应当按照《信息自由法案》的规定对外公开。美国《1978年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例》也要求联邦或州机关在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不时的公告。公告包括范围界定公告、初步决定公告、意思通告、可获得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通告、可获得最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以及做出决定记录的公告等,过程完善,这些做法值得借鉴。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简析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论文摘要 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在介绍了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基本情况以后,提出了影响我国公众参与有效性的主要因素指标,并提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的相关对策。 论文关键词 公众参与 有效性 环境影响评价 一、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概述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或者团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和权利,运用一定的方式和方法,通过一定的途径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去,并对环境评价的运作和结果产生积极影响,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活动。公众可以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行为来影响决策者的决策行为,达到利益分配的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全过程当中获得的环境资料信息量的多少、是否参与到整个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决策当中、在自身的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是否拥有诉讼法律的权力,它是一种综合反映。主要包括参与对象的代表有效性、调查方法的有效性、调查内容的科学性、统计方法的有效性还有时间的有效性、法律产生的效应。 二、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研究的意义 首先,对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有效性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主动参与公共决策的意识,让有关的社会公众得知有关建设项目和规划的信息,这样就可以减少各方之间的冲突,从而使得环境影响评估可以顺利地进行。 其次,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研究可以找出影响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因素、出现的问题并找到解决的办法,从而保证以后的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性、有效性。 再次,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研究可以较大程度地发挥公众的参与作用。对公众参与的有效性研究可以找到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有效方法、制约各种实施主体(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以此加强环境决策的执行性。 三、影响环境影响评价中公民参与有效性的指标 (一)公众的有效性 1.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类型。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包括主动型和被动型的参与公众),主动性的公众是指对该项目感兴趣的没有组织的自由人或者是有组织的一些团体;被动的公众是指与该项目会影响其生活的那一部分公众。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类别多决定可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大。 2.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素质。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的素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公众自身的文化素质、环境保护意识、对项目的了解程度。如果公众的文化程度较高,就能正确地理解有关项目的调查内容进而提供比较有参考价值的信息;如果公众拥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就会意识到该项目给环境带来的影响并表达处自己对该拟建项目的建议;如果公众对该拟建项目了解得很清楚,其评价也会有客观性和实际性。因此,公众自身的文化素质、环境保护意识和对拟建项目的了解程度都都会直接影响到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3.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决策的程度。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实际上是双向交流的过程,一般来说,公众只有在进入协商阶段之后才拥有一定的较小权力。如果公众被赋予很大的权力,他们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运用自身的权力,这对提高项目环境合理性和社会认可性有很重要的意义。 4.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时间。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大多数时候时机已晚,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来的时候,环境影响的项目基本上已经确定,公众提出的意见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以此应当尽早地让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这样才能达到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越早其有效性就越大的效果。 5.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和内容设计。公众参与的形式的选择和内容的设计对于公众参与有效性有很大的影响,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居民拥有不同的特征,从而所适用的参与形式和内容的设计也有所不同。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该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根据本地的特点选择不同的公众参与形式,设计不同的内容,从而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二)项目方解决矛盾能力的有效性 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主要是为了使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能够通过合法的、合理的、有效的途径得到项目方的参考和接受,使得项目方和公众之间能够相互调和从而减少双方的矛盾与冲突。如果建设单位和审批单位拥有较强的矛盾解决能力,能够通过比较灵活的形式和方法最大限度的避免冲突并对已经产生的冲突给予最好的解决就可以增强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三)评价组的有效性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都是通过有关评价组来了解相关的项目信息,可以说他们对于相关的项目信息具有垄断的地位,如果在公布信息的时候出现消息不准确或者是恶意隐瞒的情况发生就会误导公众,那么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也随之失去了它应有的效果。所以提高评价组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保证他们在环境影响评价中都提供符合实际的信息,不欺瞒、不遮掩、不刻意误导公众,才能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四、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中公民参与有效性的对策 (一)提高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性 1.明确公众参与权,加大公众参与宣传力度。健全法律层面上的相关法律法规,《宪法》应该明确规定我国公民环境参与的权利,出台涉及到整个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同时,应该加大公众参与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拥有这样的权利,并积极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去。 2.建立公众参与的诉讼机制。虽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评价的权利,但是在监管和问责方面却是缺失的。如果建立起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机制,那么当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政行为出现时,公众就可以及时地向法院起诉,因此,建立专门的司法保障机构来监督实施的全过程,就可以从司法上保障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二)提高公众参与环节的有效性 1.实施主体中的相关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的选择参与的公众。参与观众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着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合理地选择公众就是指相关单位在选择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兼顾公众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在选择公众对象时,不仅要选择直接受到影响的公众和间接受到影响的公众,还应该把感兴趣的公众也包括进来,也就是基层、中层、高层的公众都囊括进来,在实际的实行过程中应当对公众进行合理的分类,以使得所选取的公众能够代表全部公众,当然也包括弱势群体的意见。 2.信息公开应该做到客观和真实。建设项目单位在向公众公开信息时应该做到信息公开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在介绍基本情况时要突出重点,突出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做到实事求是,不遮盖敏感问题和美化环境风险,积极做到信息公开的对称,并进行swot分析,帮助公众更好的了解到该项目对自身所带来的影响。同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更改发生重大变化后,建设单位应该再一次的进行信息公开,以增添信息的透明度。 3.认真对待公众的意见。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积极性主要受到其建议和意见是否被合理采纳的影响,只有认真地对待公众的各方面不同意见,公众参与才能真正的发挥好作用。有关单位应该编制公众意见采纳说明书,让审查组织和公众都能够了解,特别是及时向公众公开其建议是否被采纳和得到公正的反映,监督环境评价的真实性。只有对公众宝贵的意见进行总结和整理,才能得到具有建设性的建议,从而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 4.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实现参与形式多样化。公众参与的范围主要包括公众参与所有规划的环境影响程序和时间范围两个方面,《环境影响评价法》只规定了专项规划必须进行公众参与,而一般的规划中的公民参与却并没有做硬性规定,这就使得有些建设单位钻法律的漏洞对公民参与这块加以忽视。因此,扩大参与范围,让公众参与所有的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规划中。我国采取的方式是的公众末端参与式,这种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时间范围很狭窄,所以《环境影响评价法》应该完善从规划开始阶段、审批阶段、实施阶段、后评价阶段的所有阶段的公众参与,以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事实告诉我们,公众参与有效性是随着公民参与形式多样化的变化而变化的,要想将分散的建议集中起来就必须多多的开展各种形式的参与方式而不是局限于政府部门主导的问卷调查的特定类型。对于一般的环境影响评价可以采用电话、电脑论坛意见箱等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于环境影响明显的建设项目应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公众监督会这样面对面的交流方式,以此来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 5.选择合理的公众参与范围和形式。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明确规定了只有该环境规划直接影响到公众环境权益或是需要编制报告书的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才允许公众参与。这种规定使得专项以外的或间接影响到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环评都缺少公众参与,而《暂行办法》中的规定也还是延续了该规定,公众参与的限制太多,范围的狭窄严重地影响到了公民参与的有效性。对于公众参与形式方面很多都是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并不能引起太多的公众关注,也势必会影响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因此选择合理的公众参与范围和形式能够显著地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6.选择科学的参与时机和参与阶段。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大多数属于末端参与,也就是说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的时机晚。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来的时候,环境影响的项目基本上已经确定,即使公众提出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但是也难以使已经基本确定的方案发生改变。环境影响评价三阶段中的技术评估阶段几乎没有公众参与,如果公众参与能够提早地进入环境评价阶段,就可以更好地发表意见,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三)加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力度 1.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主动参与意识。受到几千年历史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公众对环境方面的关注度不高。但是公众只有真正地具有了较高的环境保护意识才能够更有效地投入到环境影响评价中去,只有掌握了真正科学的环境保护知识以及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才能更有效地提出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国家应该加大环境保护和公民参与环境权益的教育和宣传,使人们能够清楚地了解到自身的权利。公众也应当积极主动地了解环境保护的相关信息,从而提高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提高宣传公众参与的力度。一部法律的有力宣传会使人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其精髓和真正的用意,在了解之后人们才会去遵循和遵守。一部宣传不到位的法律会使很多的人丧失了解其本身应该了解到的相关信息的权利。《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经对公众参与的方法程序和参与意见有效性已经做出了明确地规定,但是由于该法宣传力度不够,所以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有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这样一来,一部分建设单位就仅仅将公民参与看做是一种手段而非权利,从而宣传力度的有效性影响了整个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四)提高评价组的职业道德 公众都是通过评价组所提供的相关信息来对建设项目进行判断的,如果评价组的人员有过硬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就能够为公众提供准确的背景信息,从而公众的判断也会是科学和合理的。因此评价组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术水平影响着其是否能够站在一个公正和中立的角度上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做出理性的判断,这从根本上影响着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提高评价组的职业道德势在必行。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探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环境问题是困扰着国际社会一个全球性的问题。由于人类过于片面的追求经济发展致使环境问题开始普遍出现,进而导致资源枯竭、污染加剧等一系列恶果。而环境影响评价的产生,实现了环境管理模式由末端控制到全程控制的转变,下面本文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环境破坏 环境影响评价 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世界经济的迅速增长,人类对自然的改造日趋严重,环境问题也渐渐由开始的个别地区问题发展成为全球性灾难,继而相继出现一系列引起世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国际社会在经济、政治、科技、贸易等方面形成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希望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来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在这个背景下环境影响评价应运而生。 环境影响评价是外国首创的一项制度,我国的环评制度是在吸收了西方国家宝贵经验,又结合了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经过概念引入、尝试性研究与实践、制度化及法制化等几个阶段,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分为源头控制、推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所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形式确立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进行规范的制度。 1979年9月我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从立法上开始建立。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进入了新的阶段。我国通过30余年的尝试建立了一套有特色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体系,以求为实现环境影响评价促进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为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运行仍存在着很多缺陷,下面就这些缺陷提出一些可行的措施。 1从战略上建立合理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近年来,我国经常因政策和规划的不完善而导致环境遭到破坏,由此可见,对生态环境有着重大影响的因素之一是政府的宏观决策,无论从对环境影响的潜伏性还是后果方面,决策的失误都要比建设项目本身更严重。为了加快提升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备程度,我们要借鉴国际上将政府宏观决策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成功经验,建立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从而使得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够立足于区域评价和全面影响,合理又切合实际。 2加强公众的参与权 我们要加强公众的参与权的完善工作,在公众参与中,首先应将可以不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明确列举出来,规定采取一定的形式,将项目有关情况向有关群众公示,通过立法手段确保公众参与主体的成员组成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同时通过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规范,将公众行使知情权、建议权等环境权利的具体途径和方式明确列出,另外还要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无效的情形。 3加强法律责任的明确和完善 我们应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之中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审批对未规定公众参与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书;相关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申请,对于未提交申请并擅自开工,且建设项目已经完成的,应给予一定的罚款,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些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隐匿公众意见或对公众意见作虚假记录,对于这种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应吊销其评价资格证书,并处以罚款,同时应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4设立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分离制度 对于作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甚至蒙混过关的行为,应设立专门的环境评价审查机构。同时针对机构重合所导致的权力重合问题,我们应建立相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小组等专业机构,从而加大监督力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由审查机构负责,环保部门以审查机构作出的肯定或者否定结论为是否批准的依据,以求达到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管理的目的。 5公众的参与力度的加强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是由公众的监督、举报、宣传、督促来推进的,因此我们要切实保障环境相关者获取必要信息的权利。通过环境教育等工作,使公众的环境意识得到提高,让公众自觉加入到环境保护行列中。同时我们应将信息充分公开化,使公众对建设方、评价机构、审批机关等都能达到注视和监督的目的,而且也能使公众对自身的环境权益提高关注。 6结束语 在环境影响评价 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的过程中,成绩与困难同在,挑战与希望并存。该制度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阻力与问题,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发现,不断总结并及时解决,以求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加进步与完善。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行作用浅析 摘要:可持续发展已成为目前发展研究的重要课题,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顺应发展,但它是在项目的前期阶段进行的,是对未来事物的一种预判,它需要已有工程的经验为基础。笔者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对实际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作些简单的探讨与研究。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推行;意义 一、环境影响评价定义 英文缩写 eia 即 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止对策和措施。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大中型工厂,大中型水利工程,矿山、港口及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大面积开垦荒地、围湖围海的建设项目,对珍稀物种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严重影响或对各种自然保护区和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区域的开发计划以及国家的长远政策等。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行意义 第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是我国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新污染的两项主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特别在保证建设项目选址的合理性上起了突出作用。因为,评价结果证明虽然投资效果好,但由于布局不合理,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而影响长远发展的项目,就不能同意建设,必须另选地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可以对开发建设项目提出防治污染的措施,控制新污染。第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步骤和程序都贯穿在基本建设各个阶段,使计划管理、经济管理、建设管理都包含环境保护的内容,从而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纳入国民经济计划轨道,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环境,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第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动社会各方面保护环境的积极性,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如,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由于具备较齐全的实验测试条件,容易保证评价的科学性;工程设计单位由于熟悉国内外该类工程项目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能有针对性地提出综合治理对策,做到技术、经济上的可行、合理;而管理单位则熟悉各种法规,就便于组织协调和监督。 三、存在的问题与改进 第一,该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只是单向评价。 所谓单项评价即只针对评价对象本身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价,而不要求评价周围环境对评价对象本身的影响。 虽然对于一般的生产性项目而言,这种单向的制度设计是可以的,而且也确实方便了行政管理,但对于与公民切身环境权益攸关的住宅等项目如果只做单向评价,却可能对居住者环境权益保护不力,甚至导致后患无穷。时间滞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污染进行治理只是一种“亡羊补牢”的行为,真正的保护应该是预防。环境影响评价就是一种较为有效的预防手段。往往由于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现状、污染等背景资料欠缺,需要做大量的调查、收集和测试工作,就得花费较长时间。 第二,公众参与缺乏制度保障。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且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或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编制机关或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规划草案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且附具对上述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但对论证会、听证会究竟该如何举行、谁应参加等程序性问题并没有具体进行规定,从而导致了这些制度无法落在实处,使环境影响评价失去了指导作用。 第三,行政管理色彩浓厚,透明度不高,公民无法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不能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资质管理等手段决定评价机构的生死存亡,且《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的评价机构责任也仅限于行政责任;此外,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有关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以及进行评价的依据、数据和方法都是保密的;具体在何时、何地召开听证会或论证会,与会者发表了何种言论等情况外界均不得而知;评价报告也只有行政审批机关才有权看到。虽然该法明确了评价机构对评价结论负责,但由于公众的知情权得不到切实保障,无法对评价机构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所以在现实中,评价机构实际上仅对行政机构负责,而缺乏行业自律,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由此大打折扣。 第四,法律制度不健全,相比西方国家而言,我国的环评工作才刚刚开始,环评制度还不是很健全,需要国家及相关管理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和制度来改进环评工作、约束考核环评工作。 总之,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环境质量要求也会日益提高,对环境问题会日益关注,获得环境信息,参与决策的愿望也将会更加强烈,这对我们的环境管理工作以及环境立法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入世”也要求我国的环境管理工作应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强化公众参与。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吸收一些新的环境管理理念,对今后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管理工作,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浅谈医疗纠纷的成因及防范:医疗纠纷的新成因及防范策略 【摘要】 该文通过查找和分析医疗纠纷的成因,采用回顾分析的方法,总结出加强医院的核心竞争力是防范医疗纠纷的根本;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落实医疗规章制度是防范医疗纠纷的核心;建立良好和谐的医患关系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基础。 【关键词】 医疗纠纷;成因;防范策略 近几年医院呈现出“医疗纠纷案例逐渐增多、患者要求赔偿数额增加、处理纠纷难度日益增大”的趋势。如何根据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查找和分析医院医疗纠纷的新成因,有效地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是值得医院管理者探索和研究的问题。 1当前医疗纠纷的主要成因 1.1医护队伍结构改变,人员素质整体下降,容易导致医疗纠纷随着城市医院编制医务人员的饱和,医院工作人员逐步呈现老化状态,补入的新成员来源复杂、成分复杂、待遇复杂、关系复杂,使医院的人员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合同制、聘任制、临时人员“三者合一”。由于人员的来源不同,工作经历不同,身份要求不同,这就自然存在了素质养成的不同。与过去相比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应客观地承认,医护队伍的整体素质呈下降趋势。有的医院要降低人力成本,人为造成了医护比、床工比的不足。由于医务人员少,医疗任务重,使得突出医院服务特点的补偿性素质训练,无论从时间上、内容上、形式上都无法得到有效保证,从而影响了素质培训工作。人员素质的差异决定了工作质量的优劣,个别医务人员恶劣的服务态度、低水平的业务技术、不负责任的冷漠、随意的承诺都容易导致医疗纠纷。 1.2医院科室重效益轻质量,医疗过程存在缺陷,容易形成医疗纠纷当前有些医院为了降低直接成本,不按科学规律办事,造成医护人员编配失调,医生分管床位过多,医护工作秩序混乱,往往使医生查体查房不认真,技术操作不标准,治疗措施不得当,病程记录不翔实。部分实行电子病历的医院甚至出现“克隆病历”等现象。护士重技术操作轻基础护理的问题非常突出,不按常规巡视病房,不按规定生活护理,更谈不上主动医患沟通,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医疗过程中安全隐患和风险增加,随时可能出现医疗缺陷,容易形成医疗纠纷。 1.3患者及家属医学常识缺乏,医务人员解释不够,容易人为造成医疗纠纷目前,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病人及家属的维权意识也在增强。一旦发生因疾病原因导致的重要器官及功能损害或死亡,患者及家属几乎都会向医院提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对疾病缺乏理性理解或一知半解;有的是治病心切,对医疗期望值过高形成的心理反差;有的是在某些从业人员的误导下提出的一些似是而非的猜测性医学问题;有的则是为了转嫁医疗费用负担,借用各种理由对医院提出经济赔偿等等。尽管患者和家属由于缺乏医学常识,反映的问题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但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我们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联系沟通不够,对病情和诊治措施及疾病的预后解释的不认真、不清楚、不到位而人为酿成的后果,暴露出“医生为主导”的单边医疗活动模式的弊病,不让患者及家属主动参与医疗工作全过程,就不能使他们成为“知情书”的真正知情者,因此人为因素造成的医疗纠纷就不可避免。 1.4受市场经济负面因素影响,“取证倒置”使医院工作被动,必然出现“老大难”医疗纠纷目前我们的社会正处在转型期,社会信任机制一定程度遭到破坏,使医患之间缺乏信任,潜意识里有一种对医院的反感,一旦遇上医疗突发事件或医务人员侵犯了患者的权利,不管其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好意还是恶意、是可逆还是不可逆、是偶然还是必然,都有可能引起医疗纠纷[1]。有的家属只认准一个理,患者是活着进医院的,现在是死在医院里,必须赔钱,一喊就是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甚至雇请“专业医闹”不让医院正常工作。在北京,2005年101起医疗损害案中,有77%判断医院给予了赔偿[2]。当赔偿无法满足患者及家属要求时,医院才不得不诉讼法律,被动地走上艰难的“举证倒置”之路,审而不判,判而不服,使医院牵涉精力、消耗财力,负担加重。个别媒体为了追求新闻效应对医疗纠纷进行负面报道,片面夸大和鼓吹巨额医疗赔偿,使医患矛盾进一步人为加深,加大了医疗纠纷的处理难度,造成“老大难”医疗纠纷越来越多,社会影响越来越坏。 1.5医德医风监督不严,医患关系畸形发展,潜在促成医疗纠纷我国的医患关系紧张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受到了市场经济的冲击,拜金主义泛滥,红包、回扣、提成等商业贿赂冲破部分医务人员的道德防线[3],加之个别医院医德医风监督机制不健全,对医务人员身上存在的不良风气视而不见,随意扩大诊疗范围,滥用价钱昂贵的药品、医疗器械,言语无节制的夸大疗效等都是医患矛盾的关键。畸形发展的医患关系,使得医务人员的形象大打折扣,一旦发生意外,患者和家属就会毫不客气地把一切责任推向医务人员,甚至产生过激行为而发生医疗纠纷。 2防范医疗纠纷的策略 2.1加强医院核心竞争力是防范医疗纠纷的根本医院的核心竞争力有助于为病人创造所需要的价值,容易得到病人的心理认同;医院的核心竞争力可随时应变周边环境的变化,从而不断满足患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医院的核心竞争力是同行无法与之抗争,能给医院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的;核心竞争力还能为医院提高综合竞争实力,并为各方面的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4]。近年来国内许多中小型医院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而许多大型医院(特别是一些知名医院)医疗纠纷却在相对减少,究其原因只有一条,就是医疗安全必须由高质量的医疗效果来保证,而高质量的医疗效果正是医院核心竞争力的具体体现。一个缺乏核心竞争力或存在管理问题的医院,往往是医疗不安全因素与日俱增,医疗风险不断加大,医疗纠纷必然相伴而来。因此,医院管理者要加强医院全方位的质量管理,视质量管理为医院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在抓质量管理中,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大力培育和尽快形成医院核心竞争力,全力为医疗活动打造良好的医疗安全环境,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有效降低医疗风险和防范医疗纠纷。 2.2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医护队伍的综合素质往往决定医院的整体素质。医务工作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也是高科技集中的特殊服务事业,工作对象是被伤病困扰的人。因此,医院必须通过各种学习实践活动和定期培训,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养成。特别是当前情况下,医院的人员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要坚持正确的办院方向,必须在思想道德方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在业务技术方面坚持精益求精;在爱岗敬业方面坚持无私奉献。没有优良的思想道德基础,高超的医疗技术水平,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和谐的医患关系,救死扶伤就是一句空话。只有在学习实践中不断完善自身素质,才能胜任高风险的医生职业,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高了,医疗纠纷也就少了。 2.3落实医疗规章制度是防范医疗纠纷的核心贯彻落实医疗规章制度是医院管理的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也是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条件[5]。实践证明,医疗纠纷的发生大多数是由于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而造成的。落实医疗规章制度主要是抓好医疗重点部门及环节质量控制的制度管理,如与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密切相关的关键科室(手术室、血液净化室、各类监护病房等)。要建立职能部门、科主任、医务人员个人的三级检查监督机制,岗位责任制是监督检查的重点。要把落实规章制度上升到遵纪守法的高度来认识,经常提醒医务人员,违反法令、法规的医疗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落实医疗规章制度只要作到末端到位,医疗安全就有了可靠的保证,医疗纠纷也就得到了有效控制。 2.4建立良好和谐的医患关系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基础医院心理文化建设是建立良好、和谐医患关系最基本、最重要的方面。在形式上它要求医患关系应该是“指导-合作型”或“共同参与型”,尽量避免“不合作型”和“冲突型”;它是求医过程中医患之间社会心理文化素质等方面的关系;它直接反映在服务态度、职业道德、医疗观、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度等方面。大多数患者及家属对医院、医务人员是否满意,主要看医务人员对伤病员是否热心耐心、是否尽职尽心、是否有同情心、是否为病人的诊治操碎了心,做到了这些,有时病人虽未达到家属预期的治疗效果,甚至发生意外,病人和家属仍会真诚地感谢医务人员的良好服务,对医院仍很满意,否则就有可能发生医疗纠纷。优秀的医院心理文化,对于医疗效果和医患关系有着意想不到的影响,它给病人以信心、以希望、以信任、以寄托;它提高病人战胜疾病的主观能动性;它有积极的暗示治疗作用;它可以消除病人的恐惧心理;它导向患者对诊治工作给予完全配合;它能使医患获得终身难忘的友情。只要多一点诚心,就能减少一件纠纷。 浅谈医疗纠纷的成因及防范:医疗纠纷中医院的媒体应对策略 [摘要] 近年来,医患关系趋于紧张,危机事件频发。媒体在危机中肩负着信息传递的桥梁作用,扮演着公共危机信息代言人的角色。结合对新媒体、传统媒体的不同传播特点的分析,以及其对危机产生的不同影响,文章提出了医院在不同时期的媒体应对策略:在危机潜伏期,医院一旦监测到网络舆情,应及时与患者及家属协商沟通,力争将危机处理在萌芽中;在危机扩散期,医院可召开新闻会真实信息,以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控制危机蔓延的态势,将危机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在危机爆发期,医院应敢于承认自身医疗行为的过错和管理工作的失误,争取获得媒体和大众的舆论支持,尤其在医院前期处理不当,导致局面失控的情况下,仍应以诚恳的态度与患者及媒体进行沟通,努力解决好问题,同时争取时间重建健康的医疗秩序。 [关键词] 媒体应对;危机管理;医疗纠纷 医患关系趋于紧张,危机事件频发。一方面患者及其家属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多数医院缺乏危机管理意识,尤其在媒体介入后,未制订恰当的媒体沟通策略,在一定程度上给医院带来不必要的信任危机。本文拟从医院如何运用危机管理与信息传播的理论,在危机不同阶段应对不同的媒体着手,探寻分析相应的媒体沟通策略,将危机带给医院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限度。 1 危机潜伏阶段的新媒体预警 “SARS”事件以来,我国的危机管理实现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探索的演变,危机事件的预警机制建设受到了空前的重视,建立和完善应对危机事件的预警机制,尽早发现舆情,将事件处理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成为医院危机管理工作的中心。舆论预警是指正视危机并快速启动危机爆发前的舆论调控机制,其有助于医院找出纠纷的矛盾点并迅速采取措施把纠纷解决在危机的萌芽期[1]。新媒体时效性强、人人都是新闻源的特点,决定了发生医患纠纷时,患者家属往往在第一时间寻求网络帮助,通过论坛发帖获得更多网民的关注,当医院监测到网络舆情时,应立即启动预警流程,宣传和信息部门加强监测力度,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医务部门积极跟患者家属协商沟通,在网络热点舆情的处理上,各部门相互配合、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危机走向,根据舆情进展及时调整沟通策略,把纠纷解决在危机萌芽期。 1.1 潜伏期的舆情收集 近几年,有关卫生的突发事件成为各类媒体炒作的焦点,随着社会进程和传媒业的快速发展,医院危机如果处理不当,就会立刻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影响医院生存和发展,损害医院的品牌形象[2]。回顾事件可看到网络媒体的影响力,尽早发现网络舆情,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迫在眉睫。正所谓“防大于治”,医院可成立专门负责网络舆情收集的机构,将网络舆情监测作为一项日常工作不间断进行[3]。同时,医院可编制《危机管理知识手册》发放给医务人员学习,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危机意识,强化医务人员面对危机事件时的综合素质和应对水平,一旦发现网络舆情,及时报给医院负责舆情监测部门,全院人员共同参与,加强舆情监测力度。面对海量的网络信息,可集中力量重点关注各大门户网站和地方重点网站或论坛,相关监测人员可通过浏览文章标题、查看网络论坛的置顶帖、热点话题、热门评论、主动参与网络讨论等多种方式,快速、有选择性地筛选并搜集需要的信息,从而快速、准确、直观地了解网络上的各种动向,引导网络舆论[4]。 1.2 预警机制建立的原则[5] 1.2.1 专业化原则 医院危机事件爆发之前的征兆表现多种多样,无专业知识的人很难从复杂信息中进行分辨、筛选和制订应急的措施预案。专业化原则要求当今医院管理者学习危机管理知识,结合实际情况深入思考,从而制订全面、系统且有效的应急预案。 1.2.2 全员参与原则 尽管预警机制是专业人员管理,但不等于其他人不能参与到危机管理信息监测中。在医院危机管理中,医院管理者可指定某些人成为预警机制建立的成员,对医院危机进行全面监测,整理医院存在的危机事件隐患、提出可行的处理措施,此外,医院管理者可通过广泛的调查对医院各个职能科室及临床医务人员征求意见,将合理意见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进一步完善预警机制。 1.2.3 开放性原则 预警机制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针对相似类型的危机事件预警机制的措施和方法可相互借鉴,对于一些丰富完善的意见可积极采纳,不断优化预警机制,医院管理者与医务人员间可针对某一危机事件进行交流,不断学习更多的理论知识,提高实践技能,使医院危机管理工作不断向前推进。 1.2.4 长期性原则 医院大型危机事件的发生频率较低,预警机制常形同虚设,但医院管理者决不能因此疏于对危机事件的预警管理,因为危机一旦爆发,则可产生致命的伤害,只有长期坚持不懈地做好预警机制管理,才能有效地对危机事件进行预防和控制。 1.3 建立健全预警机制的措施 ①设立独立机构,全面评估事件:在日常工作中,全体员工应养成主动发现和筛选隐患的习惯,以减少医患纠纷,建立顺畅的医患沟通渠道,当纠纷出现时,各层级领导应主动介入处理。②加强信息收集工作,消除隐患:医患纠纷事件发生前,一般会出现一些反常的现象或信号,此时,做好信息监控工作,将对纠纷控制起到促进作用;对医患纠纷事件的发生要有统一的信息平台,将收集到的有效信息进行汇总并加以分析和研判,整体把握事件的来龙去脉。③强化预警,监测媒体报道的相关内容:了解媒体关注的焦点,医院应设立危机监测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媒体的报道,对医药卫生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和媒体近期关注的疾病、医疗等焦点问题进行研判,帮助医院对危机高发的领域进行监控并制订具体措施。 2 危机扩散阶段的信息公开 “当社会环境出现情况不明、有威胁性或迅速变化时,个人和群体对媒介依赖会更强烈”[6],因此在危机的扩散阶段,医院应及时公布危机相关情况,避免患者家属采取过激行为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2009年“徐宝宝事件”在网络热议形成舆论话题时,医院一直未拿出有效的证据反驳患者家属提出的医生上班期间玩游戏行为,直到人民日报介入,将网络热议话题落地,医院仍未真实信息,未跟媒体进行有效沟通,国家权威媒体出现不利医院的舆论信息。 2.1 医患纠纷发生时的媒体策略 危机扩散阶段,医院管理者与媒体沟通策略科学与否尤为重要,这一阶段,事件已由患者家属自己发帖,爆料给媒体转变为媒体主动介入,挖掘事件真相,医院陷入被动[7]。医院应在第一时间调查医患纠纷真相,指定经过专业训练的新闻发言人接受媒体采访,在与媒体沟通中,新闻发言人能否冷静自如,巧妙回答媒体的尖锐问题,是解决矛盾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为统一口径,医院其他人员不能随便接受媒体采访。通过对徐宝宝事件的思考,提出4种媒体沟通策略如下。 2.1.1 指定新闻发言人 纠纷爆发时,医院需要指定一位“新闻发言人”[8],在第一时间以坦诚的态度出现在媒体和公众面前。医院领导应只有新闻发言人这一渠道,及时、准确、适度地向媒体提供信息,当媒体问及深层次的情况时,只有了解事件真相后才能对外消息,不猜测和不准确的消息。 2.1.2 适时召开新闻会 在处理危机时,召开新闻会是一个很好的信息传播方式[9]。无论纠纷事件起因何在,医院应尽快准备好消息准确的新闻稿通过媒体,真诚与公众和传媒进行双向沟通,但在召开会前必须做好所有的筹划工作,对于媒体的问题应事先考虑周全,会应在医院管理者完全掌握事件的情况下召开,避免出现徐宝宝事件中因会不实信息,陷入更大的舆论漩涡。 2.1.3 信息如实传达 倘若纠纷事件的产生是由于媒体或公众判断失误造成,医院管理者需要对媒体或公众予以认真解释。因为我国特殊的人文环境,无论是媒体还是公众,同情弱者的心理会让其更容易站到与医院相对的立场上,公众易相信媒体报道是客观及真实的,医院强硬地针锋相对只会使事件更加激化,因此医院不仅要及时公布真相,击破谣言,还需要从公众的实际心理反应采用不同的方式与公众进行感情联络,用诚恳的态度面对事件矛盾,公开事实真相,消除医患间的隔阂。 2.1.4 做好沟通工作 强化沟通意识,提高沟通能力[10]。一般情况下,可邀请一些与事件无利益冲突的第三方来充当意见领袖,与公众进行协商沟通。由于意见领袖代表中立、客观的立场,与公众站在一边,所以其对医院处理纠纷事件所做的解释,更容易得到人们的认可。 2.2 医院与媒体沟通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记者一般都具有敏锐的信息挖掘能力和一定的专业水平,医院管理者在面对记者的种种尖锐问题时,经常会手足无措。医院发言人或管理者在接受媒体采访前应做好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应急培训等准备工作并掌握采访过程中的回答技巧。 2.2.1 准备功课要做实 ①了解真相细节:医院发言人或管理者应在第一时间掌握事件的真实信息,收集媒体已有报道和评论,与医疗、法律、媒体、危机公关等相关专家沟通,对记者可能提出的问题进行整理并做好应急预案,争取在采访中占据主导位置[11]。②态度积极:思想上必须摒弃媒体是来“找茬”的想法,医院管理者或新闻发言人应理解记者,医院坦诚、自然、客观地面对记者,不拒绝记者采访,采访中尽量提供记者所需要的背景资料,以事实真相为基础回答记者的提问,满足媒体和社会公众迫切希望知道事件真相的心理;注意不应使用“无可奉告”这样的词汇,不当众拒绝记者的提问,不在大家面前轻易表达自己的意见[12]。 2.2.2 学会运用语言技能 媒体采访时,医院管理者或新闻发言人应学会运用语言的艺术,巧妙地重复对医院有利的事实,如遇到尖锐问题,应及时转移话题,避免陷入紧张、被动的状态。语言方面:由于医学专业性较强,医院管理者或新闻发言人应尽量使用简单的话语解释概念,并使用有力的数据证明其观点。非语言方面:注意表情和语气与所要表达的内容是否合适,善于运用声音效果加强自己表述内容的意义和情感,与记者有良好的互动,慎用幽默情绪。 3 危机爆发阶段的协调沟通 危机的发展可分为4个阶段,潜伏期、爆发期、善后期和重建期,其中危机破坏力表现最突出的时候就是爆发阶段[13],这时危机的负面影响往往会触及医院日常工作的各个领域,这一阶段医院、媒体与患者三者的矛盾焦点主要集中在事件真相。实际上,能真正引导舆论的是事件真相,因此医院首次信息需慎重,网络的互动性决定了危机的发展瞬息万变,医院的说法将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如果医院的信息前后矛盾,经媒体放大,将导致医院信誉严重受损。医院应运用好媒体这把“双刃剑”,与媒体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全面披露和解读危机信息,安抚公众的情绪[14]。当危机发展到爆发阶段,往往是前期公开的信息出现了问题,一直以来,在处理公共危机事件的新闻报道方面,能拖就拖、能捂则捂,可近年来,在危机爆发时期,公众通常表现出团结一致的意志,医院想通过封堵信息解决问题的时代已过去了,新媒体去中心化的传播方式,网络的匿名性、互动性等特质,方便公众对社会上各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及时到网络上,从而进行监督,揭开事件真相,阐释事件本质成为舆论主导权的聚焦点。医院管理者需要改变观念,了解危机在不同阶段的发展规律,在危机潜伏阶段就引起重视,解决好医患关系,避免媒体的介入激化危机,如果矛盾已激化,媒体介入,医院应正确认识与媒体的关系,引入第三方调查机制[15],督促医院对自身医疗行为及管理工作进行反思,如果确实出现失误,及时挖掘危机的真相,敢于公布真相,敢于讲真话,如果医院存在错误应及时跟患者家属友好协商,并通过媒体表示悔改和歉意,争取获得媒体的舆论支持,努力打造诚信医院。 浅谈医疗纠纷的成因及防范:医疗纠纷成因及防范策略的探讨 【摘要】目的研究医疗纠纷成因,提高医疗服务水平,防范医疗纠纷。方法将本院2009年――2012年120例医疗纠纷成因进行整理分析。结果2009――2012年医疗纠纷成因中医患沟通和制度落实不严所占比例最高,分别为36.67%和21.67%。结论加强医患沟通、落实核心医疗规章制度、强化诊疗操作规范化培训是防范医疗纠纷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医疗纠纷;成因;防范策略;探讨 近年来,国家经济不断发展,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医院的医疗质量和技术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国医疗纠纷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不论是从数量上的增幅还是医患矛盾的激烈程度或者是医疗纠纷的表现形式都让全世界感到震惊[1],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疗安全,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现对我院2008年来发生的医疗纠纷成因进行分析,并对医疗纠纷的防范策略进行回顾与思考。 1基本情况 3防范策略 3.1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主动应对医院成立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院长、政委亲自牵头,下设办公室,机关各部处均派人参与,并制定了一套操作方便、行之有效的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医院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每年派出人员进行专业学习,使处理医疗纠纷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对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较为熟识,同时具有一定的人文科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洞察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强,做到文明接待、科学分析、政策调解、以理服人。发生纠纷后,医院按照处置预案第一时间与患者进行接触、沟通。沟通工作在分管院领导和医务处的主管下,由科领导和科室专家参与,必要时邀请医院法律顾问到场。科室主要负责纠纷中技术方面的解释,法律顾问提供司法方面的咨询,机关负责接待投诉,调查情况,给予答复。当有媒体介入时,主动与媒体联系、交流,让其全面了解事情真相,以求报道客观、公正,并及时与地方宣传部门取得联系,请求通过相关部门控制舆情。 3.2严格落实制度,完善防范措施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最主要是必须认真落实各项医疗工作制度。近年来,医院按照三级甲等医院要求,对营区进行全面的规划,并对学科进行了调整,进行了二级学科分科,并按照床医比、床护比重新配备人员;优化了门诊就诊流程,形成了垂直门诊体系;按照卫生部新的要求投入500余万资金对儿科、消毒供应科、血透室、消化内镜室进行专科设备更新换代,使医疗工作更加科学有序地进行。同时坚决按医疗护理操作技术常规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操作,医务人员对任何一项技术操作,都应熟知该操作的适应症、禁忌证、并发症,事先向病人及家属交待其必要性和危险性,取得患者及家属的理解与配合。对难度较大、重要的操作,要有上级医师在场。 3.3狠抓医德医风,树立行业新风度首先是把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作为医院建设的重点工程,弘扬白求恩精神,学习先进模范事迹,树立尽职尽责、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行业风尚,反对和抵制一切有损于群众利益、有损于军队医院形象的不正之风。第二是深入持久地开展“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教育,引导广大医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识大体、顾大局,尽心、尽责、尽力为病人服务,树立良好的医务人员形象。三是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医学伦理学、执业医师法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和职业防范意识。 3.4针对沟通难度较大的纠纷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处置患方对院方的答复和解释不满意,协商处分歧较大的,应建议患方到司法鉴定中心或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医患双方再进行协商,在此基础上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上诉法院,由法院调解或进行判决。针对家属受医闹分子鼓动,纠集不明真相的群众来院闹事,拒不接受医院沟通解释,也不同意进行法律程序的恶性事件,医院通过积极与地方政府取得联系,协助派出所警力维持秩序,并协同当地政法委、司法署及患者所在街道办领导共同做工作,避免矛盾不断激化,保障义务人员人身及医院财产安全。 浅谈医疗纠纷的成因及防范:关于医疗纠纷防范的若干策略探析 【摘 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是随之而来的医疗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赔偿的数额也越来越大,医疗单位不堪重负。医疗纠纷严重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已经成为医院十分棘手的一大难题。尤其是在新形势下,医疗制度的改革正在进行,如何加强医院的管理,防范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创造宽松和谐的就医环境,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医疗纠纷防范;策略;探析 1 加强医德医风教育 在医院里,医生、护士与患者接触面最广泛也最密切,医护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直接影响到患者求医的权益和医院工作质量的整体水平。要提高医护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关键是要提高职业道德素质,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今天尤为重要。因此,必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业作风建设,倡导良好的医德医风,使广大医务人员牢固地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2 强化业务知识培训 医务工作者不但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而更要以精湛的技术、高质量的护理和服务水准赢得病人的信任和尊重。因此必须掌握丰富的医学理论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重点抓好在职教育,搞好岗位培训。按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不同职称,以理论知识、技术操作、工作能力等方面,制定统一的培训规划,定期考核,达到相应职称标准。同时,加强医务人员的“三基”培训[1]、继续教育学习,更新观念,更新知识结构,抓住一切机会丰富和提高自己,适应现代医院的需要。 3 强化医护质量管理 加强医护核心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管理,使各项制度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坚持每月院长行政查房制度,积极开展住院病历质控,定期开展对危重疑难病人的抢救会诊及死亡病例的讨论工作,严格落实三级医师查房、疑难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会诊、术前讨论、“三查七对”等制度。同时做好医院、职能部室、科室的三级质控,避免重大医疗缺陷,防止医疗安全隐患的发生。 4 增强医护人员的法制观念 医务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健全并落实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医院的“质量、安全、服务、费用”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做到依法执业,行为规范。明确医患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只有学法、懂法,才能自觉守法,维护医护人员自身的正当利益。 5 重视和谐的医患关系 加强医患沟通,提高沟通能力,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才能避免或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医患沟通不仅仅是告诉患者患的是什么病,怎么治疗,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出医护人员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多一点同情,多一些耐心,多一份真诚,让患者感到温馨、安全。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和谐的医患关系。 6 改善就诊环境,方便病人就诊 积极改善诊疗区的医疗条件和基本设施,努力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患者的需要,调整门诊布局,方便病人就诊,努力创建“花园式环境,宾馆式服务”的现代化医院,彻底消除病人挂号、收费、取药排队的现象。建立便民服务措施,如供应茶水、免费邮寄化验单、设立健康教育咨询台、值班主任及时解决病人的需求等,形成便民服务流程和网络。 7 建立职业保险制度 职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完善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医疗纠纷给医务人员带来的压力,也能保护患者及医务人员的利益。对已参加过保险的会员医师的医疗过失负有赔偿责任;部分地方医学会还提供补充责任保险,保证医疗纠纷的赔偿。 浅谈医疗纠纷的成因及防范:医疗纠纷案例特点分析及应对策略 [摘要] 目的 分析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的特点,查找发生原因,改进医院管理。 方法 采取回顾性研究方法,对某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近三年来结案的55例经医患双方协商或司法诉讼解决、医院给予一定经济赔偿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分析讨论。结果 医疗纠纷患者没有明显的性别特征,年龄分布集中于36~65岁年龄段,城市居民发生医疗纠纷的数量明显大于农村居民;医务人员的学历构成以硕士、博士为主,职务构成以副高、高级职称为主;外科科室发生医疗纠纷频数最高,占全院科室的61.82%;医疗技术水平不足是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占纠纷总数的52.72%。结论 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强化医疗质量控制力度,积极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对促进医院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医疗纠纷;分析;对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健全,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加强,对医疗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医疗纠纷发生率呈直线上升趋势。医患冲突加剧.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度下降。赔付金额陡增.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巨大威胁[1]。对医疗纠纷能否及时、妥善的处理,并深入分析纠纷特点,认真查找纠纷原因,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对维护医患双方权益、确保医院科学、和谐、安全、快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2]。本文对某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2010~2012年已结案的医疗纠纷进行分析,以期找出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探讨防范医疗纠纷的有效方法,提出改善医院管理的政策建议。 1 资料与方法 本研究采取回顾性研究方法,统计分析2010~2012年度内某医院经医患双方协商或由司法诉讼解决、医院给予患者或家属一定经济赔偿的纠纷55例。由患者投诉,但经医院解释而圆满解决并未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患者撤诉的、经司法鉴定认为医院无医疗过错以及法院判决医院胜诉的不在统计之内。 3 分析与讨论 3.1 医疗纠纷患者没有明显的性别特征,但年龄分布集中,地域差异明显 通过对55例医疗纠纷患者的基本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后发现:患者没有明显的性别特征;患者的年龄频数集中分布在36~65岁的年龄段;城市居民发生医疗纠纷的数量明显大于农村居民。这与国内相关资料的发现基本一致。此年龄段正值患者的青壮、初老年龄,承担着大量的社会、家庭任务,其因病致死或因病致残产生的成本相对较大,患者家属心理上更难以接受;城市居民文化素质相对较高,法律意识更强,导致维权行为更为多发。 3.2 学历及职称构成 医务人员的学历构成以硕士、博士为主,职务构成以副高、高级职称为主。对55例医务人员的年龄进行检验,平均年龄为(47.63±6.98)岁,年龄频数集中分布在40~60岁的年龄段。在我国,40岁以下医师多为副高职称以下,在诊疗工作中承担辅助性工作,如书写病历、查房、执行上级医师命令等。在40岁以上的医师中,正高、副高职称的医务人员比例逐渐提高,其可以独立承担诊疗工作,在手术或重要操作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并负有主要责任[3]。因此该年龄段医务人员发生医疗纠纷的比例较高。 3.3 外科科室发生医疗纠纷频数最高 外科科室发生医疗纠纷频数最高,导致此现象的原因涉及科室本身的工作性质、社会、心理等多项因素。外科手术多为疑难病例,并发症多,难度大,发生医疗风险的几率更高;手术作为重大应激事件,易令医患双方产生负面情绪,医护人员会因工作压力对工作产生倦怠,患者因应对突发事件或身体不适也会出现情绪反应,这些均对纠纷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4];此外,治疗效果较直观、患者易评价(如伤口愈合、疼痛缓解等)也是外科医疗纠纷数量高的原因[5]。本研究中,外科科室医疗纠纷的发生比例占全院科室的61.82%,主要原因包括医疗人员对手术指征把控不严;医疗人员在实施高风险手术或操作前,对患者的知情告知难以周全,导致患者对治疗措施期望过高而对风险估计不足等,这都导致了外科科室医疗纠纷案件的高频发生。 3.4 医疗技术水平不足是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 分析结果显示,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中,全部为死亡病例以及发生严重损伤或并发症病例,无治愈或好转病例,这说明疾病的转归结局是医疗纠纷发生与否的主要依据。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较为多元,本研究中,以操作不当、诊断错误、手术指征不当、用药不当等医疗技术层面的原因为主,占到所有原因总数的52.72%。科技的发展,使得医务人员过多地依赖现代化的诊疗仪器,医院的市场化发展,医务人员趋利性明显,更多的医务人员关注经济效益而忽略自身专业水平的提升,使得业务能力大打折扣[6]。此外,沟通不足、院内感染、病历书写缺陷等原因在医疗纠纷中也较为常见。提示医院应进一步加强对医务人员业务能力的培养,改善医疗安全管理,强化医疗质量控制,降低医疗差错的发生率。 4 对策与建议 4.1 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法律教育和业务培训 高资质医务人员分工复杂,责任明确,风险客观存在,医疗纠纷也难以避免。对此,医院可以通过学术讲座、案例教育、学术交流、知识考核等形式,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医患沟通技巧等方面的知识教育,使医务人员了解医疗纠纷易于发生的环节,掌握医患沟通技巧,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此外,应重点加强临床医师工作能力的培养,全方位地开展技能培训,定期进行业务技术考核,多途径地培养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人才,不断优化人才结构和梯队建设,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7]。 4.2 加强对重点科室的安全管理与质量控制 医院应重点加强对外科科室的医疗安全与医疗质量控制。制定法规政策,定期监督检查,保证外科科室在实施高风险手术之前,做好患者的知情告知,确保知情同意书的及时有效;重点落实手术风险评价制度,对于高难度手术,确保科室能对病情状况、切口类型、手术级别、麻醉方式、患者自身耐受程度等因素做出综合考量,制定合理的手术方案和替代方案。科室方面应当成立科室质量控制小组,负责病历检查、院内感染控制等。阶段总结,持续改进,不断规范医疗行为。 4.3 加强院内感染控制管理 通过对55起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直接和间接由医院感染引发的有6起,占纠纷案件总数的10.91%。医院感染情况复杂,包括传染病源接触后感染、术后感染、输血后感染、侵入性操作引发的感染、抗生素的不合理应用导致的感染等。这提示我们应根据纠纷案件发生的不同原因而采取相应的策略,加强管理,切实防范医院感染医疗纠纷的发生。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手卫生制度、消毒灭菌制度等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医院必须加强对抗生素的使用管理;医院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应根据不同情况对感染患者采取相应隔离措施并更新隔离设施;重点加强对新生儿科、血液透析室、重症监护室等感染高危科室的管理[8]。 4.4 加强沟通,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是当前极为敏感的社会关系。55例医疗纠纷案件中,由于医患沟通不畅导致的医疗纠纷占10.91%。因此,医务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职业素质的培养,要积极学习法制法规,更新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重视同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交流,取得患方理解、支持和配合。 4.5 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奖惩措施,保证医疗安全 55例医疗纠纷的材料中存在大量的因医务人员疏忽大意而导致的医疗纠纷,例如误输液体、病历存在缺陷,支架型号不匹配等。此类问题是由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引起的,应当杜绝发生。医务人员应当强化责任意识,从行动上遵守医院的各种规章制度,如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9];科室内部成立质量控制小组,强化医疗质量控制,完善风险评价机制,对于医疗纠纷易于发生的高危环节,层层把关,级级落实;医院方面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定期监督检查,落实奖惩机制,落实对违反医疗规章制度造成医疗缺陷人员的处罚,使医务人员服务有内容、考核有指标、奖惩有力度,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医疗纠纷防范意识。
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浅谈: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实践及其分析 〔摘要〕农民工是我国制度变迁和社会转型期间出现的特殊群体,建立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具 有重大的意义。在建立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时,我们应借鉴上海、广东等地的成功经验 ,在制度设计方面坚持统账结合模式,实施土地换保障,优先建立农民工的大病统筹和工伤 保险机制;要分类、分层地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 障体系,最终建立包括各类劳动者在内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关键词〕 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实践,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离开农村到城市寻找就业机会的农民工队伍非常巨大,据统计,现在我 国常年外出务工、经商人数达8600万人,全国处于流动状态的农业人口已达1.3亿人。?① 这些城市农民工,为当地创造了财富和税收,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 繁荣,然而,长期以来,这些人却被社会保障拒之于门外。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城市农民工 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样不仅可以帮助城市农民工抵御城市工作生活中的风险,增加他们的安 全感和对城市的认同感,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一、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实践及其分析 (一)上海模式。 上海市在分析外来从业人员职业风险的基础上,自200219月1日开始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 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对外来从业人员(指符合该市就业条件,在上海务工、经商但不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不包括通过市人事局引进的专业人才 以及从事家政服务、农业劳动的人员)实行综合保险。综合保险由市劳动保障局主管,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经办。这种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一个保险三项待遇。对外来劳动力只实行一个保险即综合保险。三项待遇是指工 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即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只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 项待遇,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意外伤害、往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第二,费率固定,费基完全统一,缴费周期为每3个月缴1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 的所有用人单位其综合保险费率都是12.5%,其中养老补贴为7%,大病医疗和工伤保险为5.5 %。外地施工企业由于只参加大病医疗和工伤保险,缴费比率为5.5%,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社 会平均工资的60%。企业给外来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一次必须缴纳3个月的费用。 第三,待遇一次性发放。这样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的农民工频繁流动问题。一次性支付对工 伤保险来说尤为有利,工伤人员可以领一笔钱回原籍养老,减轻企业的负担,而且工伤待遇 标准相对较高,除了全额报销住院费用,其他的四项补贴最高的可达44万,最低的10级工伤 也能享受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待遇1万元。外来从业人员不实行养老保险,不设立个人账户, 只做养老补贴。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1年可获得1份老年补贴证,其 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外来从业人员男满60岁、女满50岁时,可凭老年补贴证,身 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商业保险公司约定的机构领取老年补贴。 第四,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大病医疗和工伤保险委托平安保险公司承办,而养老补贴则 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理。?② (二)广东模式。 即将农民工纳入现行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广东省颁布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城市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 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执行完全统一的政策。其主要有两个特点: 第一,不另设专门的制度,而是将农民工直接纳入现行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体系,主要 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三项基本社会保险,不参加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二,允许农民工享受养老待遇,但其辞工返乡时,其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资金全 部转回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当地没有社保机构的,退给本人。 (三)对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现有模式的分析。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农民工的不断增加,各地都在探索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 度建设的新路径,对现有的各种模式进行分析可以把它们归为三类:农村模式、独立模式 和城镇模式。 农村模式即把城市农民工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建立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这 种模式,既不符合农民工的意愿也不符合实际。首先,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存在 很大的问题,不能对农民工起到什么保障作用。其次,在城市化的进程中,相当一部分农民 工已经在城市居住多年,他们也不愿意回到农村,这时再将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纳 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显然已不现实。 独立模式即将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独立于农村和城市社会保障之外,比如上海模式。它具 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首先,有利于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展。因为这种模式的参保者无需承 担额 外的“转轨成本”,那就既可以满足城市农民工等灵活就业 群体的社会保障需求,又可以逐步建立起一个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大多数企业及 社会群体承受力相匹配的社会保险制度。这也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快社会保障基金积 累、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一种选择。其次,有利于突破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固有框架, 为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整合做好准备。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来看,对城市农民工一开始 即推出像城市企业职工那样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相应的经济基础,企业承受不 了如此高的缴费,城市农民工个人缴费能力也达不到这个水平。最后,具有更为广泛的 适应性。因为这种模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保险项目进行组合,而且在缴费方法、受益标准 的确定上,能够更多的考虑到农民工的收入特点 ,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方便,降低农民工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门槛,更有利于社会保障制 度功能的正常发挥。但是独立模式也存在相应的问题,如城市农民工独立保障体系的建立 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方向——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不相符,形成了社会保障的“三元 格局”,这可能会影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而且由于各个地方自成一体,相关政策规 定的比较粗糙,容易出现侵害城市农民工权益的事件。 城镇模式就是把城市农民工完全纳入城市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享受与城镇职工 基本一致的 待遇。这种模式具有以下优点:首先,它有利于缓解当前城镇社会养老金发放的压力。我国 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不少企业因经营亏损,难以按时足额向社 会保险机构提供保险费。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城镇社会养老金支付困难的局面在较 长时期内都将不可避免。而城市农民工都 普遍年轻,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他们将有很长的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金特别是养老 保险金的时期,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普遍在30年~40年之后,这一较长的缓冲期为解决城镇社 保资金不足提供了可能。其次,将城市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节省了制度的设 计成本。最后,它减轻了制度之间的衔接压力。当然,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城镇社 会保障制度本身就存在不少问题,必须要加以改革,城市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待遇不 平等的问题等等。 二、建设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在制度设计方面应该坚持统账结合模式,实施土地换保障,优先建立农民工的 大病统筹和工伤保险机制?③ 第一,坚持统账结合模式。社会统筹体现公平和社会共济性以及国家的基本保障义务,个人 账户体现效率和保障水平以及个人 的缴费义务。因此,必须适当调整统账结合方式,优化制度组合。 第二,实行完全积累的运行模式。农民工社会保障实行完全积累的统账结合模式,统筹账户 由雇主缴纳,个人账户由雇主、雇员共同缴费,其中,雇主缴费小于雇员缴费,但不设上限 。农民工社会保障账户实行缴费确定型的计算发放方法,即养老金=统筹账户或个人账户的 积累额/退休时的平均预期寿命。实行缴费确定型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在转换工作时,养老 金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可以随时转移,比较适合农民工工作不稳定的特点,而且成本更低, 更易于被农民工接受。 第三,实施土地换保障。放弃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以直接参加农民工社会保障, 并以农村土地使用权折算为一定年数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保 障的平稳过渡。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 以增加农民工社会保障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以扩大农村土地经营规模。 第四,优先建立农民工的大病统筹和工伤保险。2003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1961976起,死亡 136340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于gdp的2.5%。而这些工业伤亡的受害者,基本上都是农民 工。而且,我国职业病的受害者基本上也都是农民工。对城市农民工而言,一旦发生工 伤事故,如果没有工伤保险,也没有职业病救治措施,不但不能获得劳动收入,而且使得整 个家庭陷入贫困状态,这很可能直接引发一系列的矛盾冲突,给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由此可见,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坚持分阶段、逐步完善的原则,优先解决突出 的基本保障问题,当务之急是建立必要的工伤保险及大病医疗等救助、补贴制度,这才是当 前农民工最需要的社会保障。 (二)分类、分层地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在制度运行初期,应采取分类、 分层的保障办法,以确保在初始阶段就将部分农民工社会保障真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 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工业化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最终消除社会保障的二元结 构,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的特点及流动程度不同,可将农民工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为 有雇主且职业稳定、有固定收入的农民工。此类农民工绝大多数已在城市居住多年,与城市 居民已无二致;第二类为有雇主但职业不稳定、也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工。此类农民工一般流 动性较强;第三类为无雇主的农民工。对于第一类农民工其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置及经费筹集 方式均可与城市职工相同;对于后两类的农民工,由于其流动性强,因此,对他们应采取比 较灵活的政策。具体而言: 第一,就有雇主的农民工而言,最迫切的是尽快确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从层出不穷的 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许多的劳资纠纷,都 决定了应当把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得到确立。 第二,关于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可分为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与一般医疗保险两项 。 对于第一类农民工,应实行与城市职工相同的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而对于 后二类的农民工,由于其流动性较大,因而他们可以不参加一般医疗保险,但应参加大病统 筹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账户。但如果他们愿意参加一般医疗保险,可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并应确保其个人账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 第三,关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第一类农民工而言,应实行与城市职工相同的即社 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并应确保其个人账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对于后两类的 农民工,可实行按个人储存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储存型保险模式,只建立个人账户, 当然,也应保证其个人账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 农民工如离开用人单位回居住地,可将其个人账户连同基金转移到居住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 ,实行专户管理。如果他们到其他地方就业,即可将其个人账户转移到新从业地管理。他们 退休时,如缴费年限累计没有达到一定年限,则根据规定把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 人。如满一定年限,他们则可按有关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当然,针对农民工的这些保障制度,都只是过渡性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在各类企业的真正确立以及城乡二元结构的彻底废止,目前这些针对不同身份劳动者实行 的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必然会被包括各类劳动者在内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所代替。 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浅谈: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其滞后的隐患和原因 摘要:农民工维权备受社会关注,其社会保障问题也日益凸现,正视问题存在并积极求索化解之道势在必行。本文对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和介绍,并对研究状况作了简要评析,以期为该领域研究的加强、深化和拓展提供一些必要参考。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述评 农民工正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使工人队伍结构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近年来随着农民工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出现,农民工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还正视不足,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还关注不够。比较分析发现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现有研究中在取得较大进展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有进行总结的现实需要。鉴于此,笔者采用内容分析的文献研究方法,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进行了梳理和总结。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其滞后的隐患和原因 通过整理分析发现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表现出以下两个基本特征,这集中显现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紧迫性。 第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和体系发育滞后,农民工群体近乎游离于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有人研究发现,只有很小部分农民工有一至两项非均衡的、水平极低的社会保障,而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其中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参保率都在10%以下,其余75.2%的人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1].还有人分析指出,农民工完全处在城市社会保障网络之外,尤其在失业救助、医疗看病等方面农民工根本谈不上有什么社会保障待遇和保障机制[2].另有人认为农民工虽然进城创造了财富,但大量农民工都没有社会保障[3]. 第二,某些地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做了一定的规范,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措施,但政策执行和实施效果不佳。有人分析指出,部分地区虽然出台了与农民工有关的一些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4].另外有人调研后指出,面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位及其对工伤、医疗保险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尝试和制定了一些面向农民工的参保办法,但问题是效果难如人意[5].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这种滞后现状,会导致一系列的隐患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首先,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是社会稳定的隐患。农民工绝大部分处于中低层职业,还面临着失业风险,所以在陷入生活困境时容易铤而走险,从而积蕴社会不安定因素[6].其次,不利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目前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已推进到逐步将城市户口各类劳动者涵盖于其中,是否能进一步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包括进来,关系到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能否最终形成;再次,不利于实际推进我国城乡社会结构的转型。进城农民工如不能为相应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所吸收,就将长期处于流动状态,由此会带来一系列问题;第四,不利于推进城乡居民实质平等地分享经济与社会发展成果[7].第五,不符合市场分配的基本原理。农民工在市场初次分配中只能获得较小的份额,在再分配中应得到适当补偿,但城市再分配却基本将农民工排除在外,尤其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没有被考虑到[8]. 有些学者对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滞后现状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比如有人从农民工的身份认同与流动性、雇主的不自觉以及农民工自身权益保护意识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9],还有人认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有社会地位方面、认识方面、资金方面和操作方面的原因[10],另有人提出农民工社会保障迟迟没有大的进展主要是因为研究视角和工作方式还没有从制度和用人单位转移到需求和个体上[11].鉴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滞后原因与本文将要在第三部分中仔细予以介绍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障碍因素有着互相交融的特征,故在此对其只是点到为止。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理论界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的认识已有广泛共识,虽然有人存在异议,但认为有必要注重并加紧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研究和探索居于绝对主导地位。农民工群体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主要体现于以下方面。 第一,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具有其政治意义:(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全面小康社会要求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在覆盖城市居民同时要为农村人口特别是农民工提供应有的保障[12].(2)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政府着眼长远的要求。如果因农民工的流动性与劳动关系不稳 定而不考虑其保险问题,那么今后再解决比现在就应对成本要大得多[13].(3)社会保障是国家赋予每个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保障农民工基本公民权的需要[14]. 第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表现在:(1)发展农民工社会保障事业有利于增进社会的整合与稳定,是社会顺利转型的客观需要[15].(2)是城市化战略推进的需要。合理解决我国城市化的难题,必须做的一项工作就是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要给农民工相应的社会保障[16].(3)农民工得失悬殊、进退两难的处境使社会主义的公平机制没有得到应有体现,亟待为其建立相应社会保障机制,兼顾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17].(4)是新时期社会反贫困的重要举措。农民工作为农村“精英分子”的身份和责任使得他们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对其家庭将是毁灭性的打击,极有可能导致因伤、因病而致贫甚至于返贫[18]. 第三,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意义。(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引导农民工放弃兼业型转移、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从而可以改善农业经营方式、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2)为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就必须建立一个不分所有制、不分用工形式、涵盖所有劳动者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要求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19].(3)可以引导农民工对劳动力流动的投资。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减少了他们流动的心理成本,增加了流动的间接收益和净收益现值,从而有利于农民工的流动投资[20].(4)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可以提高农民工抗风险能力,降低预防性储蓄、促进消费,对于拉动内需和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21].(5)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维护雇佣农民工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以及企业的发展与长期利益最大化[22]. 第四,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对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具有积极意义。(1)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在一定时期弥补国有企业职工可能出现的保险金支付不足,有利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23].(2)农民工虽然持农村户口,但他们已与城镇职工一样从事非农产业劳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能更好地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体现其公平性[24].(3)农民工作为社会边缘人,他们应有社会保障制度来维护自身权利,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25].(4)从长远来看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既能减少改革的阻力与成本,又不会扭曲社会保障一元化目标,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26]. 第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对农民工自身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1)数量众多的农民工享受不到应有的基本社会保障与他们为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完全不对称,这是绝对不合理的;(2)农民工从事的大多是苦、累、脏、险的工种,受工伤、疾病困扰可能性非常大,社会保障是农民工实现基本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求;(3)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关爱和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人群的需要,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更为迫切;(4)有利于对农民工消费行为的引导,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能兼顾其长远利益[27].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可行性与障碍因素 有效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事业和制度建设,需要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状况和问题有一个全面系统的理解。这就要求在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作用与意义有充分认识的同时深刻剖析该制度安排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不仅要探讨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阻碍因素,也需要对其有利条件进行必要把握,在辨证分析中探索有效的解决之道。 (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弊端 有人认为在我国真正建立城乡一体社会保障体系需要相当长的路要走,如果盲目推行城乡接轨,很可能会增加企业和农民工的负担,国家也将付出太大的监督成本[28]. 另外有人表示反对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因为对农民工来说现在首要任务是增加即期收入而非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二是近年来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都没搞好,而且农民工流动性很大;三是让农民工加入社会保障体系会增加企业成本[29].还有人认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具有负效应表现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对我国城市化会产生负面影响,对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有不利影响,也不利于农民工的就业[30].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 有学者指出,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了二十年,国家财力和政府承受能力 已逐步增强。而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中政府的主要责任在于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过分强调国家财力不足和过高估计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代价是一种思想上的误区,应分类分层对农民工进行保障[31]. 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条件,具体表现在:一是具备相应的政治条件,二是具备相应的社会条件,三是经济条件也已基本具备[32]. 还有学者认为,建立初步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的时机已经逐渐成熟,政府应该着手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机制,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机制,更好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道主义精神[33].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障碍因素 首先存在主观方面的因素:(1)农民工没有得到基本的身份认同,一部分人单纯站在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看问题,忽视农民工自身的基本权益;(2)大部分的农民工雇主缺乏自觉保护农民工的意识,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对农民工的保护;(3)农民工自身由于主客观原因不敢或还没有意识到需要维护自己应有的基本权益,维权意识缺乏[34].(4)城市居民对对于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有较强的抵触心理,担心会引来更多的农民进入城市[35].(5)一些地方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往往是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扩面指标层层向企业进行安排,也不管农民工是不是真正需要,这种行政强制的工作开展方式让农民工心生反感[36]. 其次是体制方面的因素:(1)现有制度安排的障碍。主要是国家为保证城市的发 展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严格的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37].(2)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相应的立法,使相应的的社会保障工作难以实现强制性原则;(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甚至是缺失。目前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远未形成,与城市社会保障存在严重脱节,这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38].(4)农民工虽然人数众多却由于其弱势地位和较低的组织程度使得其争取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的能力不足,他们的诉求和意愿难以引起决策层的应有重视[39]. 再次有客观方面的因素:(1)农民工表现出的极大的流动性。这种流动性不仅反映在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也表现在职业及单位之间[40].(2)作为保障对象的农民工规模巨大且构成复杂。我国农民工数量非常庞大且还不断增长,而且层次不一、构成复杂,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存在较大差别[41].(3)农民工经济收入上的障碍。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作和收入很不稳定,这种状况使其难以取得进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的资格[42].(4)社保资金的障碍。近年来社会保障资金短缺状况使得维持原社会保障体系尚力不从心,如果再把农民工纳入其中将会不堪重负[43]. 四、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框架体系与基本思路 前文中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必要性以及可行性等问题的论述,最终还需归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框架体系与基本思路上,这也是化解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本落脚点。 在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框架体系构成上,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分析。从横向构成看,主要存在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应包括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三个基本组成部分[44],另一种观点是将农民工社会保障基本等价于当前的城镇社会保险,即包含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五大部分[45],较第一种观点增加了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从纵向构成看,大多观点认为当前由于主客观方面条件的制约,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不宜也不可能求大求全、齐头并进,而应坚持分类分层分阶段逐步推进的策略和基本原则,依次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尤其是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失业和生育保险制度,积极而有效地逐步维护和实现农民工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46].尤其绝大多数观点都指出工伤保险问题的解决尤显必要和迫切,应该首先建立针对农民工的以普遍性为原则的工伤保险制度,解决好关联农民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及其全家幸福的工伤问题。 另外有人认为农民工社会保障还应包括其他保障项目。有人提出农民工的无保障状况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应在大城市建立“公共劳动”形式的社会救助体制[47].还有人认为应该建立以最低生活 保障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并通过职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方式建立农民工的社会福利制度[48]. 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上,当前理论界还存在着较大分歧和争论,没能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更没有能为大家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农民工纳入到现有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人提出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应将农民工纳入其中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但鉴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多元化要求只能适时地分层分类将农民工纳入[49].还有人认为应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可供选择的两条途径是通过户籍改革将其变成城镇居民进而纳入镇社会保障体系或者通过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扩面将农民工直接纳入[50].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对农民工实行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人认为仍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既不现实也不可靠,但对农民工一开始即推出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也缺乏财源及其他资源,因此现阶段应推出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51].另有人指出农民工身份的过渡性要求必须建立有利于城乡衔接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其勾勒了一种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架构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并从该制度的保障对象、保障项目、基金筹集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52]. 第三种观点认为可将农民工纳入到一种“低门槛、开放式与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新计划”中,搭建中国社会保障新平台。其认为近年部分城市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的做法可能剥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是一种短视甚至是歧视,但如果把农民工纳入到这种社会保障新计划实行全国统筹则不会发生这种问题,而且这种做法具有其合理性与可行性[53].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将农民工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其认为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和参照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两种模式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具备可行性,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应把农民工纳入到应加快改革和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最终向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制过渡[54]. 除了以上的四种观点,有的解决思路中没有明确提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归口问题。有人认为农民工是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关注的社会弱势群体,其具有客观、正当而迫切的社会保障诉求,应采取分类分层保障的办法依次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55].还有人基于现实权衡考虑提出了“低起点、多层次、土地换保障”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设想和解决办法[56]. 五、结语 现有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除了本文论及的几个方面外,还有一些从其他视角进行了探讨,鉴于其研究比较稀薄以及本文构思和篇幅的考虑,在此不再赘述。 综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已有研究尤其是专业性的论文,可以看到该问题已逐步受到各方面专家学者的关注和重视,尤其是去年以来论文数量有了较大增加,认识也日渐由感性走向理性、走向深入,研究视角也在不断拓展,这必将为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化解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同时,笔者觉得研究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有待今后注意或改进。 首先,研究在总体上还很不深入。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由来已久,但从对其研究的数量上看,笔者搜集到的该方面文章不过三十余篇,其中比较正规的专门性研究就更为稀少;从研究的拓展情况来看,现有研究大部分着眼点还很笼统,分化和展开不够;从研究的氛围来看,虽然有过一些论争,但总体还很薄弱,离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这样的重大社会政策确立还不相称。 其次,研究的实证性有待加强。已有的研究基本限于纯理论和经验研究范畴,实证成分稀缺。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以及相关情况的调研不足和缺乏第一手调研资料使得对现实状况的把握不够精确、肯定和深入,从而导致研究结论尤其是构建方案的可行性与说服力不强。 第三,研究中存在一些偏颇。首先表现在研究中的结构性偏差,即对作为农民工社会保障重要部分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很少涉及,尤其是对后者忽于关注。另外对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分析不够,重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阻碍因素探讨而轻有利条件分析。 第四,研究设定的解决方案还比较粗糙,系统性和实践性不足。究其缘由,固然有研究历时不长的客观原因,但上面提到的问题尤其是对农 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基本问题的分析认识不够全面深入而产生的一种脱离制度安排的基础性工作即直奔具体方案设计的不合理取向难免使设定方案的有效性打了折扣。 第五,研究的国际视野与经验借鉴有待重视。我国的改革发展与赶超战略要求有充分合理借鉴他国经验教训的意识,在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上亦应如此。然而现有研究中对国外相关研究成果和举措的引进与参考还明显不足,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这种倾向也一定程度存在于当前农民工问题的总体研究之中。 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浅谈:城市农民工就业状况及其社会保障优先序研究 [摘 要]农民工是既不同于城镇居民,又有别于农村农民的特殊群体。他们主要分布在城市的建筑、环卫、搬运等行业,从事的大都是重、脏、累、险的工作。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和生活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问题越来越突出。政府应根据农民工的实际需要,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作科学的安排,从而有效地保障农民工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农民工;就业状况;社会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镇)和乡镇企业就业。到2005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推算,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规模已达1.2亿人,其中,进城农村劳动力约为1亿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保险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因为这既关系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而具体到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来说,现行的社会保险体系中,对农民工而言,哪些该先行,是值得慎重考虑的。一些地区急于给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而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流动性和农民工的实际需要,导致农民工退保现象的频频出现。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尽快确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因为从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各种各样的劳资纠纷,均决定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以及医疗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得到确立。本文通过对农民工群体就业状况的全面剖析,依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和农民工的实际需要,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的优先安排作一些积极探索。 一、农民工就业状况分析 (一)农民工就业行业状况分析 农民工是新兴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这一群体文化程度相对低,一般从事重、脏、累、险的工作,劳动条件差,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比较高,且一旦发生就会比较严重。据劳动社会保障部2005年快速调查显示,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制造业、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居民服务业等重点行业。其中制造业占27%,建筑业占26%,住宿和餐饮业占11%,批发和零售业占1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占9%,其他行业占15%.国家统计局的调查也表明,2004年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从事制造业的占30%,从事建筑业的占23%,从事社会服务业的占10%,从事住宿餐饮业的占7%,从事批发零售业的占5%.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提供的最新调查显示,我国建筑业农民工队伍约4000万人,占全国农民工总数的三成以上,占建筑业一线人员的九成以上。④据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调查,从事制造、建筑的农民工占47.3%,建筑业占到了全部外出农民工的32.7%.⑤广西南宁农民工的行业中,建筑业约占86%.而全国大事故大多来自建筑行业,北京七成大事故来自建筑业,2003年1至9月,全国建筑业每大要死亡6.5人。这首先是由于农民工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维权意识不强,经常是被动地接受雇主的许多不合法的要求,使得许多雇主依然千方百计逃避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劳动强度、报酬和工伤处理办法全凭雇主单方来决定。而一旦出现工伤事故,雇主就可以推卸责任。此外不少雇主为了压缩成本,不给农民工提供必要的保护及安全措施,这使得农民工面临极大的安全风险。其次是安全意识淡薄,劳动技能不高。由于农民工进城务工之前从事的是一些危险性较小的简单农活,使得他们对于工业生产的安全重视不够甚至是漠视,从而频繁导致工伤事故发生。最后是农民工的就业行业风险性巨大。由于农民工的知识水平有限,劳动技能不高,所以一般在像建筑业这样风险性较高的行业就业,从而使得农民工成为工伤事故的主要受害群体。 (二)农民工健康状况分析 1.职业病是影响农民工健康的第一大病 首先,农民工是职业病高危人群,尤其是尘肺病人中农民工数量占很大比重。可以说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地方,就是农民工集中的地方。根据山西晋中市工会调查显示,全市106354名职工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达65004人,占总数的61.1%,其中接尘人数为45088人,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的69.4%,粉尘危害成为职业病最突出因素。而晋中市2800余名患有尘肺病的职工中,绝大部分是农民工。另外,在水泥制造业、化工业、油漆涂料业等农民工集中的行业,慢性甲苯中毒、慢性铅中毒等职业病逐渐开始发病。 其次,农民工的用工单位工作环境差,一半以上有诱发职业病危险。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等部门通报了主要针对农民工的全国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据对29个省份的不完全统计,检查单位21万多户,检测单位5.3万户,不合格的占检测总数的57.5%. 最后,农民工对于职业病的漠视。农民工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市场竟争力较低,在当今大量农民流动到城镇就业,找到工作已属不易。他们担心的是自己的饭碗及其工资怎么样,工资能否及时、足额拿到手。而对工作能产生职业病到没有在乎,或者说没有考虑过工作还可能导致什么病。 2.劳动强度也是影响农民工健康的重要因素 央行关于对农民工就业分布和收入的调查的报告显示,农民工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比较恶劣,从事的工作普遍具有重、脏、苦、累、险的特征。工作时间偏长,51.3%的人每周工作在41~60个小时之间,32.9%的人每周工作时间超过61个小时。农民工群体工作超过法定时间的接近85%.农民工收入水平近期虽然有所提升,但以劳动的艰苦程度衡量,其工资水平仍然偏低。根据清华大学李强教授在涉及外来人口32万的北京丰台区,通过配额及问卷而访谈方式,完成的493份有效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显示,73.5%的农民工存在超时工作(即每天9小时以上),每天工作时间在10个小时以上的占65%.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的占23.6%(见表1)。 表1城市农民工每天劳动时间调查结果 劳动时间 人数 百分比(%) 7小时以下 28 5.8 8小时 100 20.7 9小时 41 8.5 10小时 170 35.2 11小时 30 6.2 12小时 79 16.4 13小时 5 1.0 14小时及以上 30 6.2 合计 493 100.0 由上表同样得出,农民工群体劳动时间普遍比较长,劳动强度也比较高,这种工作状况给他们的健康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3.食品安全问题 农民工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以建筑行业为例,造成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隐患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建筑工地有效工期较短,工程规模小,一般没有规范性食堂,很难达到卫生许可条件。二是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卫生安全意识薄弱,没有采取有效的卫生安全措施;农民工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危害性,不能提出相关的卫生要求,或者认识到了,也提出了要求,但在谈判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三是建筑商的卫生安全责任感和农民工的维权意识都很差。建筑商只注重商业利润而轻视工人的健康,而农民工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此外,由于建筑工地人员流动性大,饮用水、住宿条件差等,也容易造成一些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如果没有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昂贵的医疗费用,对广大农民工显然不堪重负。大多数农民工只能小病仗着年轻力壮拖,大病就只好回家,如果患了职业病也只有自认倒霉。而农村也不是他们天然疗养所,据卫生部副部长朱庆生介绍,农村中有一半左右甚至更高一点的人看不起病,有40%~60%的人,甚至更高,因为看不起病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在全国不同的地区比例不一样。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因为看不起病、住不起医院,因病在家里死亡的人数估计在60%~80%. (三)农民工就业的流动性分析 农民工为了寻求更好的就业机会,挣更多的钱,不得不频繁的向不同的地方流动。根据农业部调查显示,40%的农民工没有固定工作,平均就业8~9个月,3个月以工的占11.3%,4~6个月的占16.3%,6~10个月的占73.3%,10个月以上的占7.8%.据调查,湖北省农民工在外出打工3年以上的占29%,3年以下的占71%;在一个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占19%,3年以下的占81%.天津市农民工在外打工3年以上的占26%,3年以工的占74%;在一个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占31%,3年以下的占69%.农民工表示坚决不回家的占2.4%,争取留在城市的占17.5%,但最终能留在城市的估计不足10%.同时,由于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等因素的阻碍,不少农民工即使在一个城市工作生活了多年,也很难融入城市,到一定年龄以后农民工还是要被迫回到农村。再加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分割和地域分割,个人帐户不可转移,社会保障网络在全国无法对接和联通,无法使农民工享受到社会保障的保障利益,从而使得农民工这种流动性比较高的群体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不高。 二、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大量事实和数据说明,农民工已是我国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与农民工的贡献和作用相比,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应该尽快提上议事日程。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农民工自身利益的保护 首先,数量众多的农民工享受不到应有的基本社会保障,与他们为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完全不对称,这是绝对不合理的;其次,农民工从事的大多是苦、累、脏、险的工种,受工伤、疾病困扰可能性大,社会保障是农民工实现基本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求;再次,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关爱和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人群的需要,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更为迫切;最后,有利于对农民工消费行为的引导,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能兼顾其长远利益。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提升我国城市化水平 城市化是人类生产与生活方式由农村型转为城市型的历史过程,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及城市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在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下,在改革开放前的20多年时间里一直停滞不前,严重滞后于工业化进程,呈现出“工业国家,农村社会”的特征。这种局面直至今天仍未得到根本扭转。据有关资料分析表明:我国目前的城市化水平仅为32%,离中等发达国家49%的比例还相差甚远。城市化滞后引起或加剧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如农民收入过低和增长乏力、就业压力大等,在很大程度上均与城市化滞后有关。而提升城市化水平最重要的实际措施之一就是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有1亿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农民工已成为推动我国城市化水平提升的基本力量。但由于前述种种原因他们至今尚未被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加上其他因素,致使农民工仍然处于流动状态,从而严重阻碍了我国城市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切实解决“三农”问题 “三农”问题归根到底是农村人口过多导致的。在土地供给相对稳定的条件下,过多的农村劳动力会排斥资本和技术对农业的投入,农业劳动生产率很得到提高,农民输入也就无法增加。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要减少农村人口,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些富余劳动力是很难转移出去的。农民工作为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从根本上说就是要为农民提供制度保障,改变排斥农民工的传统政策,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民工自觉依法、有偿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经营权。同时,农民工要转变传统观念,适应城镇化的趋势,积极参与到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设中来。 (四)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 农民工大部分由年轻人组成,他们在城市受到制度和政策的排斥,干着又脏又苦的活,还经常受到城市人的歧视,使得他们可能会产生不平衡心理。而且,农民工的工作一般具有短期性,工资又低,在失业没有经济来源而又得不到必要的社会保障的情况下,显然对社会稳定是一种严重的威胁。据一项对上海、广州、沈阳3市的刑事犯罪研究表明:1990~1999年间,农民工作案率大幅度上升,上升幅度分别达到70.15%、182.27%、99.87%.农民工在无任何保障时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可见一斑。 即使他们没有刑事犯罪,其中有许多人为生活所迫从事违法乱纪的经营活动,如造假贩假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给失去生活保障的农民工正当的社会认可和人文关怀,有利于兼顾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还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动荡的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 (五)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冲突的。和谐社会的建立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意味着只要是我国公民,就应该享受最基本的国民权益和保障,国家不应该根据出身、来源地和职业等而区别地对待每个公民,而应提供均等化的服务,因为每个公民都履行了同等的国民义务和责任。如果没有公平待遇,那么各种歧视就会出现,纠纷就会接踵而至。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以及相伴随的各种制度安排实际上就是一种不公平的制度安排。这种不公平的制度安排如果持续下去,则不但不能建立和谐社会,还会使城乡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因此,从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出发,必须真正着手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优先序安排 通过前述对农民工就业现状分析,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及现有制度决定了不可能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全面的保障。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亟需解决,因此,必须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各项目进行优先序安排。我们认为,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安排必须根据当前农民工实际需要和政府人力财力,分清轻重缓急,有步骤、有计划地逐步建立和完善。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的不同险种要采取分清主次,分步推进的方式来实施,不能不顾农民工群体的现实状况而对各个项目不分主次,一哄而上的来实行。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采掘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抓紧研究探索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方面出发: (一)加快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农民工当前最迫切的社会保障项目,也是解决好农民社会保障的着眼点。从屡屡发生的农民工工伤事故以及由此导致的众多的劳资纠纷,决定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尽快优先得到确立。建立工伤保险制度,这是几乎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普遍优先考虑的社会保障项目。这种保障项目不存在账户积累与保险关系接转问题,项目成本亦不是太高。对农民工来说,这是一种迫切需要的职业伤害风险分散机制,能保证其一旦遭受职业伤害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对用人单位来说,则是建立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基础之上的工伤赔偿机制,费用也不高;对政府部门及负责组织赔偿的部门来说,亦较易操作。而且,由于建立起农民工的工伤赔偿机制,用人单位将会更加注意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二)积极建立农民工疾病医疗社会保险制度 建立农民工的疾病医疗保障尤其是大病保障制度。由于农民工所从事的大多是脏、累、重、险的工作,劳动条件相对比较恶劣,生活、居住条件亦较差,患病是难以避免的。在缺乏保障机制的情况下,患病尤其是大病不仅给农民工带来身体的伤害,同时也可能会导致失业,从而因为失去经济来源陷入贫困。所以应当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大病医疗部分的社会统筹保障机制,在最大范围内分散由于疾病给农民工带来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对农民工医疗保险进行一定的分类。那些在城市的工作相对稳定、有固定住所并将长期在城市工作的部分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的各种基木医疗保险。那些流动性大、从事短期工作的农民工可以参加专为农民工设立的医疗保障制度。该制度缴费较低,可根据民工的实际情况设计不同的保障层次。具体而言,首先该医疗基金有个缴费的底线,所有民工都要按此标准缴纳,按此层次享受的待遇。在此基础上,如果农民工愿意还可以缴纳更多的保险金,相应享受较多的保险待遇。 (三)有区别地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对拥有比较稳定的职业、相对固定的住所和单位,在城镇居住达到规定年限的农民工,应该考虑将他们纳入当地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其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可以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执行。对无固定职业且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则可以设计一种过渡性的方案,如制定一定范围内不同档次的缴费率由农民工自愿选择,同时规定儿雇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农民工所选择的缴费率缴纳相应档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进入城市从事经营性职业的自雇农民工则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保障制度安排。同时,为所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建立个人账户。 (四)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 针对农民工的就业状况极不稳定的现状,应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实行“现收现付”制。但是由于城镇失业保险制度建设面临着巨大压力,企业在转制过程中面临的资金困难,使这项制度实施起来具有相当难度,鉴于此,应采取积极的就业促进措施或失业援助计划作为建设失业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充。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失业保险制度。如《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把失业保险扩大到农民工,为签定劳动合同的农民上提供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或生活补助费。条件还不具备的城市可为失业农民工提供一些帮助以渡过难关。如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公共劳动”为失业农民工提供“最低生存保障制度”。 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浅谈:论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 摘要:社会保障权益缺失是当前诸多涉及农民工问题的症结所在,客观地反映因社会保障缺失给农民工带来的问题,分析其原因,探索出相应的对策,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体现国家在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基础上保证农民工基本生活权益及社会公平的重要工作。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对策 近年来,进城就业打工的农民工队伍不断扩大,他们在为城市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的困扰。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主要表现 近年来,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环境差,缺乏社会保障服务。由于农民工中的大多数人集中在“3d”(险、脏、难的英文第一个字母)职业岗位上,工作条件恶劣。一些企业片面追求效益指标,忽视安全管理,产生大量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加之农民工自身安全保护意识薄弱,导致工伤事故屡屡发生。而农民工面临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缺乏的就是社会保障机制和社会保障服务。据四川有关部门调查,在县以上企业就业的农民工中,仅有3.41%参加工伤保险,0.84%参加医疗保险,0.83%参加失业保险,2.99%参加养老保险。 2.游离于城市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之外,医保水平较低。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城市职工建立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保障制度,但农民工没有这个待遇,尽管农民工是以青壮年为主的群体,但在疾病侵扰时,由于缺乏医疗保障,不能及时就医,病情被拖延。据2000年底清华大学李强教授组织的在北京的一个问卷调查显示,农民工中有36.4%的人生过病,有些人甚至多次生病,13.5%的农民工生病在3次以上。农民工生病后,59.3%的人并没有花钱看病,而是仗着年轻挺过采。另外40.7%花钱看病的人均支出是885.46元,而他们所在的劳动单位为他们看病的平均支出却仅有72.3元,不足实际看病费的1/12.再以南京市为例,2003年1月至8月,该市发生断指断臂的工伤3000例,大多没有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权益的缺失,往往导致他们有病不能就医,小病酿成大灾,甚至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刚刚脱贫或已走上小康之路的农户“因病返贫”、“因病致贫”。因此,农民工应有与经济收入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保障,这是不断改善就业状态、增加收益、保障健康的重要保证。 3.职业不固定,失业率高,缺乏必要的生活保障。根据罗遐、夏淑梅在2003年初的调查,农民工中,27.4%的人曾有过失业的经历,这一比例要比城镇登记失业率(2003年上半年为4.2%)高得多。一部分农民工的失业还相当严重,在有失业经历的农民工中,将近30%曾经遇到过长达半年和半年以上的失业,并且工种变换频繁,没有长期的固定工作。由于农民工多数是年轻人,有时失业时间比就业时间还长,这些人长期滞留在城市里无事可做,造成很多不安定因素,其后果令人忧虑。根据在北京的调查,33.5%的农民工在城镇里有过失业的经历。从失业时间上看,失业1至2个月的短期失业最多,比例为47.7%. 4.身份受限,难以享受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分治体制,农民工没有城镇户口,也就不符合享有城镇福利与救济的有关“规则”。他们与城镇职工在住房条件或补贴、在职培训或进修、工资福利、社区服务、探亲补助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调查发现,农民工子女不能平等享有教育福利,随父母外出求学的学龄子女中73.9%的人都缴了插班费或赞助费,13.6%的人进入农民工子弟学校,另外12.5%的人是托人入学没缴或少缴额外费用,但其花费也不少。至于农民工社会救助状况更令人堪忧,已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的城镇“低保”网并没有向农民工张开。只有部分农民工享有单位提供的一点医疗等救助,一旦离开单位,救助则随之解除。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 1.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主要原因。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是传统的就业制度模式和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的基础。户籍制度不但加深了农民与城镇居民在经济、政治、文化、心理方面的隔阂,也使农民同时失去了在城镇就业的机会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农民成为被计划体制彻底抛弃的“局外人”。目前我国城镇社会保障政策仍是基于城乡二元分割的劳动力市场所制定的政策。由于农民工没有城镇居民的身份,进城的农民工成为被城镇劳动就业制度与社会保障体系所排斥的对象。 2.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不完善,缺乏对农民工的法律保护。迄今为止我国仍然缺乏全国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性法规及一些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因为各地法规不统一,做法也各不一样;由于各地方性的规定极为散乱、彼此之间不协调,无法形成体系;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使企事业单位在交纳农民工保险金义务的履行方面,很难获得法律的强制力,也无法通过司法的途径来保障其履行。 3.社会保障资金不足。财力支持不够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重要原因。近几年,国家集中精力与财力加强城镇社会保障改革与建设,以确保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又陷入资金困境。2002年基本养老保险收不抵支348亿元,加上基本养老保险历史欠账及日益老龄化的影响,养老保险面临巨大的资金问题。随着下岗人员走出再就业中心以及企业的继续裁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越来越多,支出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当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受到资金限制时,若再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考虑在制度范围内,必然要面临更为严重的资金困难。资金问题是农民工社会保障迟迟没有提上日程的重要客观原因之一。此外,农民工在他们相对较低的收入中,用于维持生活,抚养教育子女,已是相当紧张,再拿出一部分资金参加社会保险,也确实有一定的困难。 三、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 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到2020年时,将有36000万农村人口转移进城镇。这些人工伤;疾病需要医疗保障;更重要的是,到2030年之后,3亿农民工都将陆续进入退休年龄,这批农民工逐步进入老年阶段。如果现在不做好相应的制度安排,一、二十年后,这个群体进入老年阶段却没有任何养老保障,其被动局面将不堪设想。届时不仅这些人的老年生活将面临严峻挑战,而且社会将面临巨大压力。因此,尽早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以规避风险十分必要。 1.彻底改革户籍制度,打破“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局面。目前中国各地正陆续推行新一轮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沿用多年的户口迁移审批制度在许多地区已逐步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以条件准入方式、按实际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管理的新模式。如,山东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从2006年9月起到2007年9月底,将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取消户口的农业、非农业之分,完全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上海、郑州、湖南、深圳等地也纷纷采取措施,实现户籍制度的一元化,这些都是十分可喜的进步。同时,户籍改革要想成功,必须与其他改革配套进行,就是要将附在户口背后的就业、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等“衍生物”,从户口簿上去掉,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与城市居民一道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2.抓紧制定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目前,区域性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章制度已陆续出台,而农民工流动是一个全国性的现象。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已不是一些临时性的、地方性的办法和措施所能解决的问题。要提高立法的规格和权威性,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到全局的角度。为此,国家应尽快出台《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待条件成熟时,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为中心的,以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优抚法、社会互助法、公积金法、社会保障监督法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 3.根据条件因地而宜,逐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现阶段应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求,根据当前我国的客观条件,按轻重缓急的原则逐步建立起包括五大保险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尽早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能分散和化解农民工所遭受的职业风险。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要实行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时定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次,根据农民工的就业和生活状况,建立农民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在确保农民工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的前提下,逐步解决包括农民工工资、奖金、职务升迁在内的各种社会福利待遇及社会生活权益等问题,使农民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再次,共享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加快建立农民工疾病医疗保障机制,搞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链接,解决农民工的疾病风险。建立农民工的大病或住院保险,着重保当期住院医疗。由于农民工收入低,对大病风险的抵御能力十分脆弱,极易因大病住院而陷入贫困。因此,急需建立相应的风险化解机制。每个进城镇务工的农民工都必须在国家的强制下建立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储蓄帐户,不论在哪个地区、哪个单位,都要定期存入一定比例的保险金。当然基于现实考虑,缴费比例不宜太高。而一般医疗保险可依据农民工的意愿而行,或个人负担,或同样地建立个人帐户。其他保险如养老、失业、生育,可暂缓实施,等到条件成熟时,再按医疗保险制度的办法实行。 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浅谈: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 形成城乡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摘要: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近年来,中国外出就业农民工人数惊人,在国家大力倡导下,各级政府针对农民工参加各种社会保障问题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措施,起到了一定效果,但总体上看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依然严重,劳动合同订立不规范,社会保障与福利待遇差,各种保险参保率低,参保范围窄等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着城乡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要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速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提出了一些列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必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使广大农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要繁荣发展农村文化、大力办好农村教育事业、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是农村经济建设的主体,目前,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人数惊人。据有关统计显示,全国农村劳动力每年外出务工人数超过1.5亿人,其中进城务工的超过1亿人,跨省就业的超过7 000万。巨大的数字背后是大量的农民工在农闲和农忙之间往返流动于城乡之间,并在企业与企业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由于种种原因频繁地变换工作岗位。一个显著的特点是,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机械化的推广、工业建设对耕地的“蚕蚀”、“侵吞”,农村富裕劳动力不断增多,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逐年增加,务工方向存在一定的盲目性。这些务工农民很难享受到完善的社会保障。而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解决不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使广大农民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宏伟目标就很难实现。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 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显示,近几年,中国每年外出务工人员接近1.5亿人,绝大部分集中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近年来,在国家大力倡导下,各级政府针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起到了一定效果,但总体上看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劳动合同订立不规范、社会保障与福利待遇差、参保率低、参保范围窄等问题依然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现象依然存在,拖欠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无论打开何种媒体,都有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消息。随意浏览就会发现很多清理工资拖欠的案子。例如:北京劳动监察部门2007年共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8 979件,为5.3万名农民工追发工资8 515.2万元。类似案子不胜枚举。 2.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订立不规范 在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的不均衡状态下,很多劳动合同都是企业单方面制定的,农民工只是被动接受者,合同明显存在霸王条款。据调查显示:在一些正规企业务工的农民工,只有近70%的农民工和企业签了劳动合同,但这其中只有45%的劳动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签订的,这说明劳动合同签订率虽然较高,由于合同中单方面规定的“霸王条款”太多,即使农民工手里握有合同也形同虚设。 3.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与福利待遇低甚至没有 城市向来以主人的身份看待进城就业的农民工,从来没有把农民工看做自己人,农民工和城市人之间毫无平等可言。由于不被城市认可,因此农民工也被排除在城市福利之外。在那些私营小企业、国有改制企业、酒馆饭店打工的农民工,除了每月应当得到的一点点薪水以外,享受不到生活补助,没有劳动保护,没有带薪休假,没有住房补贴,没有午餐补助,在计件工资的掩护下甚至没有节假日。在社会保险上,除非国家强制执行,没有几家私营企业主动为农民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在广大内地企业,农民工的参保率不到30%,他们与城市居民有相同的工龄,更高的技术水平,更好的管理能力,却拿不同的工资,更低的奖金。对于住房,公费医疗,子女教育福利更谈不上。 4.农民工参保率明显偏低 国家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一样要参加各种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无条件为单位职工办理。但是,由于监管不到位,真正为职工办理所有保险的并不多。主要表现为:(1)工伤保险:个别行业和地市农民工参保率高;(2)养老保险:“参保”率低,“退保”率高;(3)失业保险: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不到1%,和巨大的农民工群体相比,“社保”覆盖率低的惊人。 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 当前,各方关于如何建立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采取适时推进的方式,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与此相反,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应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和前两种观点不同,第三种观点建议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新平台。上述各种观点都有自己的理由,也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具体执行起来可能都有很大难度,加上中国国情的复杂状况,所以,还无法全面推广,只能作为试点在一些地区搞实验。 1. 完善立法、规范法制,给欠薪者定罪,切实维护民工权益 之所以一些企业主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情时有发生,这与我国法制体系不健全、法制规范不完善有一定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正因为法律的缺失或执法监管的不到位,恰好被这些人钻了空子,“培养”了他们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惯性”,因为拖欠对自己不会带来什么大的损失,不会坐班房,不会进监狱,相反还可能有利可图,为何不拖欠呢?这迫切要求国家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条例,给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定罪,用严格的法律惩罚欠薪者,用严格的法律威慑欠薪者,胆敢以身试法,必将受到严格的法律制裁,让想拖欠的小企业主不敢拖欠,如果拖欠,就给他定罪。有了法律,如果得不到执行将形同虚设。首先,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凡是有企业遭到举报,确有拖欠工资的行为,证据确凿,原因无论由那个单位、那个部门引起,那怕是政府机关,也一样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不得有丝毫偏袒。决不能让法律成为“白条”,切实提高政府依法办事的能力,严厉查处侵害农民工利益的事件。其次,法律的普及也很重要,针对农民工制定的法律,就必须宣传、普及到农民工,提高农民工队伍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一方面利用法律的威慑作用给准备欠薪的企业主以法律警示,另一方面对大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主要经常搞法律培训,普及他们的法律意识,并定期考核,树立他们依法用工观念。凡考核不过关者,不准其招收农民工。第四,在全社会尤其是大城市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让每个市民都认识到农民工对城市建设所作贡献,是城市发展的主力军,城市的维护、美化和快速发展离不开他们,要关爱农民工,自觉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社会氛围。 2.积极筹建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心,建立农民工社保电子档案并实现城乡网络化管理 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必须有一个机构负责处理,所以,目前要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应有一个专门负责的机构: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心。保障中心应有国家财政拨款运营,对农民工进行减免费服务。中心全面负责对农民工社会保险(医疗、工伤、养老、失业等)的登记办理、转账、与单位结算、清理拖欠工资、法律援助等事项。首先,在各省会城市建立本市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心进行试运营,并实现全国省会城市联网,当积累一定经验后逐步推广全国各地市。由中心对在该市就业的农民工登记造册,建立农民工社保电子档案,设立农民工个人社保账户,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账户的一切权利归账户本人所有。详细记录农民工社保费用交纳和余额情况。当农民工由一个城市转移到另外一个城市时,由本人申请,社保档案将通过网络自动转入所在城市社保管理系统。总之,可以通过现代网络技术,实现农民工走到哪里,社保档案跟到哪里。这样,既解决了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又解除了农民工流动性大、社会保险不好办理的难题。同时,通过电子查询功能,农民工可随时掌握自己的社保交纳情况,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通过网络化的统一管理,可以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集中管理、单独立户、专款专用。至于缴费方式、缴费比例应参照一些发达城市如上海、深圳等的做法,实行“三险合一”、分类分层、循序渐进和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 3.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实现网上劳动合同备案管理 中国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力度,对那些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或业主实行严厉的法律制裁,增强法律威慑力。同时,有关部门应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积极宣传教育农民工,帮助他们弄通、弄懂合同的签订和使用方法,让不懂法的农民工能真正能够利用规范的劳动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保体系,彻底解决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差别,形成城乡一体化新格局 当前,阻碍农民工社会保险体系建立的根本原因在于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别。城市职工基本都有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农村居民大部分不知道什么是社会保障,都还坚持认为养老要靠儿子,尚没有社保观念。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建立难的问题,最终还是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解决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差别的根本途径。如果真正做到了全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所谓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存在了。
文章通过借鉴分析发达国家健康管理的成功经验,立足于中国国情,从健康管理的发展、政府支持、运行模式、专业技术水平等方面对中国健康管理过程中的问题与相应对策进行探讨,以期建立一个人人都能参与的健康管理体系,充分提高全民健康意识,降低医疗成本。 20世纪50年代末,美国最先提出了健康管理的概念。但直到2001年,健康管理才首次作为专用名词进入中国。2003年“非典”的爆发则真正唤起了全民的健康意识,各级政府开始重视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及投入,随即出现的健康管理服务行业也成为我国一个具有重大发展潜能的新兴行业。2005年,“健康管理师”正式被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列为11个新职业之一。2008年,“健康中国2020”战略研究从政府层面正式提出“健康中国”这一重大战略,将“健康强国”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保障全民健康水平接近中等发达国家。而刚刚结束的再次明确了实施“健康中国”的战略号召,提出大健康观,即“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同时强调健康政策的完善,力图为健康管理提供宏观政策上的支持。由此可以看出,我们整个国家和社会已经逐步开始重视全民健康,健康管理行业在中国也必将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 1健康管理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健康管理的概念由美国保险业于20世纪50年代末最先提出,最初仅是简单地将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相结合,由医生负责对病人进行健康评价和健康管理,实现医疗保险风险成本最小化,为健康管理事业的兴起奠定了基础。时至今日,健康管理在美国覆盖已经极为广泛,几乎所有的人都积极参与到健康管理活动中,健康管理理念深入人心,全民健康意识大大增强,从根本上有效控制了医疗成本。健康管理理念则演变成旨在全面调动个人、家庭和社会的积极性,运用管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个人或群体进行系统的健康检测和评估,并有针对性地提供专业健康咨询和指导,变被动就医为主动预防,达到减少疾病发生,降低卫生资源消耗,提高个人生活质量,改善人群健康水平的目的。在德国,通过政府高投入的医疗保险,从费用上解决没钱看病的问题,并实施国民“一年一检”政策,保证95%以上的德国人每年享受一次免费体检,以期通过疾病的有效预防达到节省医疗费用的目的。同时注重各种健康法规的修订,通过立法形式确立健康管理的体系。但在德国健康管理体系中,各种利益冲突使得医疗服务机构、疾病基金协会和法律监管部门间缺乏紧密合作,导致医疗保险系统难以有效运转,出现高投入低回报的问题。此外,日本也是一个较早开展健康管理的国家,健康管理的内容涉及健康调查、健康体检、心理咨询、自我管理、健康教育等多个方面。与美国、德国不同的是,日本更注重以社区为单位实施具体的健康管理活动,专门成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保健所、保健中心、(老人)家庭护理站、老年人保健中间设施以及老人院和残疾病人福利中心,可提供包括社区医疗、保健、社区护理三个方面的内容。并且日本确定了专门社区医疗保健计划,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除提供高质量的个体化医疗保健服务外,还兼具健康信息收集与网络建设功能,这有利于医疗机构、保险行业和监管部门间良好沟通,保障了健康管理体系的有序运行。在本国居民享受健康管理权利的同时,日本政府鼓励其积极履行健康管理的义务,追求一种身心的良好状态。根据2016年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的数据显示,日本男性的平均寿命达到80.98岁,而女性为87.14岁,位居世界第一。并且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日本全国医疗支出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要低很多。日本成功的健康管理模式说明,完善的法规、配套的健康管理制度以及健康意识的培养均是实现健康管理的有效保障,值得其他国家进行借鉴。 2中国健康管理的发展与现状 自从10年前健康管理的理念进入我国后,人们开始明白相较于简单的疾病治疗,生活方式和健康理念的转变才是拥有健康人生的有效保障,健康意识逐渐加强,健康管理行业开始繁荣发展。目前,我国的健康管理主要是市场主导健康管理公司主体的运行模式,经营内容涉及体检、保健、健康指导与康复等多方面服务。据统计,2013年全国范围内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非医学服务机构就已到60万家,从业人员超过3000万。但该种经营模式主要追求的是经济效益,其次才会注重健康管理的成效,对于全民健康医疗体系的建立作用有限。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大力发展建设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和专业体检中心。社区医疗服务中心针对社区居民提供包括常见病诊治、康复、健康知识宣讲、计划生育等服务。一方面可以起到病患分流的效果,另一方面有助于人们健康生活理念和模式的建立,预防疾病发生。专业体检中心包括民营企业和公立医院开办的体检中心、体检科或疗养院。均以健康体检为主导,检后就医或咨询指导为辅助,同时定期开展健康教育讲座。在此基础上,越来越多的体检中心开展了健康风险评估和个体化的健康管理服务,真正实现了“以疾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的现代医学模式转变。 3中国健康管理中的问题与建议 国外健康管理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有着几十年的历史,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科学的健康管理服务体系。而我国的健康管理事业发展只有十几年,虽然在理论体系和产业实践方面都取得了比较大的进步,但作为一个处于起步阶段的新兴产业,再加上我国人口众多、老龄化快速发展、经济整体水平较低的国情,导致国内健康管理产业在运行模式、服务模式、管理水平、专业技术培养等方面均存在问题。首先,我国医疗长期存在“重医疗、轻预防”的问题,除少数经济收入较高的群体外,绝大多数人还保存着有病治病的心理状态,对疾病预防重视程度不足,对健康管理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远远不够,无法形成一个良好的人人参与的健康管理氛围;其次,我国健康管理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难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造成健康市场的秩序混乱;此外,目前国内健康管理实施机构主要为健康管理非医疗公司和医院体检中心,形式单一、普及程度较低、管理不规范,远远满足不了我国不同消费层次人群的需求;同时,我国医疗保健机构层次划分不明确,公众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缺乏信心,无论大病小病都要进医院,造成医疗资源的相对缺乏与严重浪费;另外,我国还没有建立系统科学的健康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而从业人员大多为临床专业或公共卫生专业毕业生,缺乏健康管理的相应知识和能力,专业化程度不高,无法提供规范的服务及专业指导,反而会给公众带来投资误导;最后,我国健康管理系统处于区域运作,信息数据管理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使得医院、健康管理公司和医疗保险公司间相互独立,难以进行有效的信息共享。面对上述健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丰富的健康管理经验,我们建议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1)健康管理的推广需要政府的支持,一方面政府为行业的发展指明方向,加紧健康管理政策法规的制度、执行和完善,监督保障行业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从政府层面增加健康财政投入,并将健康管理纳入医疗保险范畴。(2)重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使其成为健康管理的实施主体。作为卫生服务的终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接服务于基层,可通过具体活动安排与目标实施,真正组织全民参与健康运动,建立良好的生活方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病患分流也可大大缓解医院看病难的问题。同时社区机构在辖区居民健康信息的收集方面存在便利,这样也能较大限度地规范数据模式、保证数据安全,便于与健康管理公司和医疗保险公司间的信息共享。(3)在大学开辟健康管理相关专业,或由国家、企业成立专门的健康管理机构,从而建立系统的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具有更高专业素养的健康管理人才,同时鼓励长期从事医疗卫生行业的人员转岗从事健康管理相关工作。(4)实现社区服务中心、医疗机构、保险机构间的信息资源互享,形成一个系统的服务体系,全方位进行健康管理。(5)加强健康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健康意识,鼓励人人参与健康管理,注重疾病预防保健意识。
机构与行政论文: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与去行政化 摘要:从 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到今天已经是第十八个年头,但时至今日,不仅仲裁的行政化、诉讼化倾向严重,而且至今都没有能够真正确立仲裁机构的身份定位。因此,我国仲裁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而仲裁机构性质改革则是最为重要和敏感的一个环节,在理论和实践中也越来越受到各方人士的关注。本文旨在通过对仲裁的相关基本原理、仲裁机构民间性的内涵、必然性以及可行性做初步研究的基础上,阐释出在我国仲裁制度改革的进程中,必须实现仲裁机构的民间化与去行政化。 关键字:仲裁机构;民间性;去行政化 一、仲裁和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民间第三者(双方选择的专业人士或者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和裁断,并可由法院强制执行其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民间性是仲裁的本质属性。仲裁作为一种司法诉讼外解决商事纠纷的方式、途径或者机制,原本产生于民间,用之于民间,并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而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我国自上世纪50年代后期建立了涉外仲裁制度,国内仲裁制度直至改革开放之后于上世纪80年代才开始建立,但是国内仲裁却是模仿前苏联行政仲裁的模式建立的,这种行政仲裁体制,是学习仿照苏联行政仲裁模式的结果,其弊端已十分明显:其一,仲裁机构不仅数量过多,队伍庞大,有不断扩张之趋势,而且基本都靠财政支撑,不符合精简效益原则,长此以往,财政不堪重负。其二,仲裁机构行政色彩太浓,许多仲裁机构都是以行政机关为主,设置在机关内部,机构组成人员绝大多数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且数量过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多是由相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所谓“专职仲裁员”担任。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交织在一起,仲裁职能来源于行政职权,仲裁权以管理权作后盾,权威性以行政权力为依托,在仲裁活动中也往往避免不了用行政权取代仲裁权。这样的仲裁,排除不了长官意志和行政干预,缺乏独立和公正。其三,仲裁程序不能真正体现当事人自愿原则和简便、灵活这一仲裁制度的本质特征。而且这三方面的弊端相互交织,互为因果。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弊端,在1995年,全国人大下了极大决心在制定我国仲裁法时否定了行政仲裁体制。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机构建立起来之后“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促使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摆脱行政干预;为限制仲裁委员会组成员中官员的数量,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即官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国务院组建仲裁机构的文件规定,仲裁委员会设立初期,所在地政府应当“参照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解决其人员编制、经费”,仲裁机构“应当逐步做到自收自支”。这些都是从立法上确定仲裁机构不是行政机构或者代行政府行政职能的半官方机构。遗憾的是,仲裁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的仲裁事业出现了背离仲裁法立法宗旨的种种现象,仲裁的民间性没有得到实际确立,而仲裁的行政化却日益发展。 二、我国仲裁机构目前的“行政化”现状 首先,在我国现阶段,当地行政官员兼任了绝大部分的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领导,这种体制从根本上对仲裁委员会的独立工作带来障碍。其次,在为数不少的仲裁机构中,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人数占了很大的比例。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数在 11 到 17 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也即,党政官员不能大于三分之一。但目前很多的仲裁委员会中“党政机关领导”占 50%以上。再次,在国务院的相关档中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成立以后应当“逐步做到自收自支”。但是,相当多的仲裁机构长期以来是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维持生存的。这种“吃皇粮”的模式,使得仲裁机构对政府的依赖性日益加深,另一方面也使得行政部门对仲裁机构的控制更显得名正言顺,这在极大程度上泯灭了仲裁的固有性质。最后,在仲裁收费的性质界定上含糊不清。我国政府在加入 WTO 谈判中,曾明确“承诺”:仲裁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并为国际社会所公认。但是在财政部下发的通知中将“仲裁收费”定性为“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作为“国有资产”直接纳入“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这不仅与仲裁法关于仲裁机构性质的规定相矛盾,而且对中国政府人世谈判所作的“承诺”构成了反悔,在实践中也更使人们对仲裁的性质产生怀疑。 三、仲裁机构民间性的现实可行性 有一种观点认为,现在强调仲裁机构民间性的条件不成熟,为了保证事业发展和队伍的稳定,作为过渡,应先将仲裁机构定为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其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其实,手段为目的服务,改革路径的选择不能脱离发展方向。路径错误,方向必然错误。至于事业发展,也有朝什么方向发展及如何发展问题。如果认为发展就是案件的增长,甚至不惜通过行政手段、行政权力推动案件增长,以牺牲仲裁机构独立性为代价来争取行政部门的支持,实际是偏离了仲裁法立法精神,与仲裁法立法目的南辕北辙。我们永远不可能通过强化仲裁机构行政性的做法,达到仲裁机构民间化的目的。 现今,有些人认为,政府比民间组织更有权威,强调仲裁机构民间性,当事人难以认同仲裁;目前一些仲裁机构存在的仲裁不公正、服务差、长期发展缓慢等问题,就是不适当地强调仲裁机构民间性质造成的。这一论点不仅没有实证支持,相反,事实表明,这些问题恰恰因为配套改革措施未跟上,仲裁机构民间化不彻底造成的。按照仲裁法规定,仲裁市场是开放的,不是封闭和垄断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仲裁机构想要获得权威和公信力,只能靠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公正、高效的仲裁和高质量的服务。这也是仲裁的客观要求。机构不独立,这一要求就无法得到满足。而仲裁不公,服务差,机构就会被当事人抛弃,被社会淘汰。仲裁机构民间性是其独立的前提,是克服长官意志、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制度保障。随着仲裁法的实施,律师、当事人在判断、选择仲裁机构上已有相对成熟的认识。 实践中,仲裁机构民间化程度越高,独立性越强,业务发展越好,越能实现当事人、仲裁员、仲裁机构和社会受益的多赢局面。 四、我国仲裁机构去行政化的建议 落实我国仲裁机构去行政化就是要贯彻我国仲裁机构的民间化性质,就是要以民间化为仲裁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来开展仲裁工作,以仲裁民间化程度作为衡量仲裁发展的尺度。 首先,仲裁机构的组建及运作,要认真落实仲裁法的各项规定,不能穿新鞋走老路,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搞仲裁行政化的做法。其次,要按着仲裁民间化原则,清理、修改不符合仲裁法的规章制度,仲裁法实施初期,为保证新旧体制“平稳过渡”而采取的阶段性、权宜性措施,已不适应形势需要的,也要进行修改。不能以维护稳定、时机不成熟为由,拖延或拒绝清理和修改。其三,按照仲裁民间化原则,制定落实仲裁法的配套措施,大胆吸收借鉴国际商事仲裁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努力缩短中国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差距,跟上国际仲裁制度发展潮流,不能以国情特殊为由,盲目排斥,自我封闭。 从各个角度来看,我国都有充分理由在仲裁法修改中坚持仲裁及仲裁机构民间化的方向。在此就如何促进仲裁机构的民间化和去行政化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在社会中,尤其是行政领导阶层,积极开展有关法律和仲裁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在思想上为仲裁民间化奠定坚实的基础。这是个长期的过程,见效也许很慢,但却是最基础性的工作。有很多人正是由于不了解仲裁的真实含义,更不能认识到其作为一种制度所具有的强大生命力和独特的特色优势,所有在实践中往往忽视它。仲裁事业在我国刚刚起步,其强大的制度优越性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现阶段应该让这个还不太为大众所了解的体制推广开来,这样才能为其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在立法层面,应当对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其性质做出明确的规定。如上文所述,1995 年我国仲裁法对仲裁机构的规定是受当时的各种条件所限所产生的一个折中说法。近几年,仲裁机构的性质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所以,完全有必要在立法层面为仲裁机构的改革提供一个强有力的支持,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应该将国内仲裁委员会界定为非政府性的民间组织,其本质是私法人。此外,应当明确规定行政人员不得在办事机构中兼任任何职务,明确仲裁委员会成员中专家、学者人数,切实减少党政领导干部在仲裁委员会中的比例。建议由全国人大出面组织一次仲裁法执法检查,根据调查情况,组织由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部分参与仲裁法立法工作的同志和专家、学者、组成共同的仲裁法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仲裁法修订草案。该草案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讨论,以使这个草案真正反映社会各方利益,提高仲裁法修改质量。或者可同时委托有关学术团体、仲裁机构提出不同的修改文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中集中正确的意见和建议。 机构与行政论文: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在执法监督与行政处罚中暴露的相关问题 【摘 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作为现行医疗机构最高层次法规,对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有着重大意义。但是,由于相关罚则缺失,处罚金额偏低,法规条款陈旧等因素,造成卫生监督机构法律适用困难,执法力度偏弱,监督范围和权限界定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确保医疗监督执法与行政处罚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问题;解释制度 1994年9月1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了医疗市场秩序,医疗安全得到相应保障。但该条例实施至今已有19个年头,受制于当时的医疗体制和社会经济水平,一些条款设计不够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现结合实际工作,就执法监督和行政处罚过程中该条例的法律适用困难做进一步探讨。 1 问题的主要表现 1.1 概念界定不严谨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养老院、门诊部、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该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第二条进一步规定,“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可以理解为,适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必须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前提条件[1]。那么打击涉及无证行医的“黑诊所”便无法套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与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罚则缺失 在民营医疗机构,有一种现象较为常见。某医务人员的胸牌上标注职称为“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医生仅为医师职称。这种虚假标注胸牌内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但是该条款并无对应罚则,所以卫生监督部门只能在《监督意见书》中责令立即改正,无法做出行政处罚。在检查中还常出现一种情况,即发现医疗机构在其大门处私自悬挂未经认证的牌匾招牌,比如,发现一所肝病专科医院大门外擅自悬挂有一块“某某肝病研究中心”牌匾。违反了《条例》细则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细则并无与之对应的处罚性条款,所以也只能责令改正。 1.3 处罚金额不适应经济发展 实施《条例》的时间是1994年,距今已经近20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金额普遍在3000元以下,明显不适应今天的经济水平[1]。除了由于时间跨度大造成的罚款数额偏低,法律威慑力差等问题,我们必须留意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条例》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第一项规定,只要机构超范围执业的违法收入累计超过3000元就必须吊销执照。可见3000元的界限成为吊证与否的关键,但是,随着医疗技术不断发展,医疗服务价格不断上涨,很多外科手术一例的项目收费就已经超过3000元。由于3000元标准的易达性和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严苛性,造成法律上限与下限之间缺乏有效过度,不仅从法理上违背法律设置原则,更给卫生监督员在实际行政处罚过程中造成压力。 2 建议与对策 2.1 完善立法 一部运行良好的法律,立法是关键。《条例》及其细则从1994年实施至今,只在2006年由卫生部对《条例》细则的第三条进行了相关修订。所以,由于时间跨度久,法条相对滞后,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一次全面修订,甚至是使其法律化,提高法律效力。从立法层面进一步丰富《条例》的内容设置,完善处罚金额的设定,处理好同《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增强该项法规的适用性[3]。 2.2 强化法律解释制度 时效性是法律的典型特性之一,近几来,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深入进行,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办医模式多样化的特点,《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带来新问题新困惑,许多新医疗模式无法套用原规定,或者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矛盾,此时法律解释无疑成为一种有效手段。涉及卫生领域的法律解释主要分为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对此国家应该做好“两个严格”,一方面,应当严格司法解释的主体,保障司法权独立。另一方面,严格控制行政解释权限,避免行政解释成为新法创立。 2.3 出台《医疗机构服务监督管理规范》 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4],此举将放宽市场准入,加大医疗服务领域开放力度。由于《条例》所涉及的罚则多针对医疗机构执业资质条件不达标,并没有将关注重点放在医疗服务质量上,所以,现阶段有必要形成一部《医疗机构服务监督管理规范》[2],就医院乱收费,收取病人红包,病历处方管理混乱引起医疗纠纷等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法律约束,配合《条例》,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机构与行政论文:仲裁机构的民间化与去行政化综述 摘 要:仲裁机构是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合同争议或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的民间性机构。仲裁机构应该是民间性组织,但是在中国,由于各种原因,仲裁机构所呈现的形态仍然是行政化的。这不仅不符合国际上对仲裁机构的要求,同时也渐渐不能适应中国现今的仲裁事业发展。由此,中国的仲裁机构必须走上一条去行政化即民间化的道路。 关键词:仲裁机构 仲裁协会 民间化 一、仲裁机构概述 仲裁机构是民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合同争议或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的民间性机构"。[1]这种说法,把临时仲裁机组建的临时仲裁组织也认为是仲裁机构。有学者认为:" 仲裁的原始形式是临时仲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组织机构参与其中,协助或服务于仲裁活动,制定并向争议当事人推荐使用仲裁规则,从而发展成为机构仲裁形式,这些组织机构就是仲裁机构。"[2] 本文所探讨的"仲裁机构"被限定于,以1995年全国大规模重组仲裁机构为时代标志,以《仲裁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的相关文件为立法基础,由市级政府牵头组建的以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仲裁委员会。对照前文可知,仲裁委员会属于常设仲裁机构。 《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第15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可见,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机关是市级政府,仲裁委员会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仲裁协会。 二、仲裁机构的行政化现象[3] 在仲裁委员会的地位上,《仲裁法》第14条是这样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可是在现实中,往往不是如此。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未曾从行政机关中独立出来。 (一)仲裁机构管理模式行政化 在许多地方,当地政府对仲裁机构适用行政机关管理模式加以管理,仲裁机构的组织机构在许多方面套用行政机关的模式定级定编,确定主管部门,由政府为其提供办公用房、办公经费及补贴,甚至于行政部门与仲裁机构合署办公,仲裁机构异化为"二政府"、"小金库"、"权力寻租的新渠道",替政府行政,替部门敛财,仲裁机构自身特点反而被弱化。 相当多的仲裁机构的负责人由法制部门的官员兼任或由负责组建的其他行政机关领导兼任,行政机关甚至于控制仲裁机构人员、经费、物资和对仲裁案件仲裁员的指定权、大案承办人的指定权,而仲裁机构则毫无自主权,仲裁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难以调动。在专业机构中,行政人员管理专业人员,往往会使专业人员的水平难以发挥。 (二)仲裁机构运作依赖政府财政 仲裁机构的财政权基本上由行政权掌控,很多仲裁机构对其财务收支均没有独立的权力。仲裁机构收取仲裁费不是按照国际惯例划分为仲裁员报酬和仲裁机构管理费,仲裁收费的标准由仲裁机构上报省级物价部门核定;与行政机关相同,仲裁机构每逢换届要进行换届审计,负责人离任要进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国内许多仲裁机构从开办到日常运作经费来源多为财政拨款,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仲裁机构案源不能保证,完全靠财政,对政府财政的过度依赖使其失去独立性,从设立之初就被视为行政事业单位。"拿人手短,吃人嘴软。"仲裁机构靠政府"养着",自然就无心发展自身业务,没有了市场经济环境下应有的服务意识。 (三)仲裁制度推行依靠行政手段 仲裁机构创立之初,在我国仲裁工作整体水平不高,市场开拓力度不够,仲裁员队伍素质普遍不高,办案质量亟待加强的背景下,在整个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非常落后而仲裁的管辖又依赖于当事人选择的情形下,仲裁机构的案源短缺成为制约仲裁工作开展的一大问题,如何开拓案源、摆脱无案可办、经济紧张的困境,就成了仲裁机构负责人面临的现实问题。运用行政化手段推行仲裁制度对增加案源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且仲裁机构的负责人多为政府官员,面对案源的压力他们的内心普遍有着在短期内追求显著政绩的冲动,于是,为拓展业务量,运用行政化手段推行仲裁制度自然会成为首选。他们往往借助行政力量来落实仲裁条款,用行政命令、规范性文件、借助行政职能搭车在合同文本中预制仲裁条款。此种做法往往剥夺了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权,不能充分体现出当事人选择仲裁的真实意愿。 (四)仲裁机构负责人惯用行政思维 仲裁机构的负责人不仅是行政人员兼任,而且在思想上,惯用行政思维,其原因如下:一是官本位思想在作怪,认为民间机构腰杆不硬办事不力;二是认为政府在仲裁机构组建时给予了巨大支持,提民间化怕被扣上意识形态自由化的帽子;三是担心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剥离后,仲裁机构切断了经费来源无法生存。由此,仲裁机构无法从领导层面上摆脱行政束缚。 (五)仲裁办事机构受控行政机关 仲裁秘书处权力膨胀,借监督操控仲裁庭,对仲裁庭进行行政化管理,用上下级隶属的方式管理仲裁庭,仲裁庭没有独立地位。仲裁秘书处受行政机关牢牢控制架空仲裁委员会,委员会制的优越性无法实现。仲裁委员会本是决策监督机构,秘书处是执行机构,我国的仲裁机构运作中的实际情况却是:仲裁秘书处与仲裁委员会权力划分不清,秘书处凌驾于委员会之上,委员会不能科学决策和实施有效监督,出现委员会虚无化现象,形成仲裁机构畸形的运行机制。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操控和干预仲裁庭,对仲裁公正性和独立性造成负面影响。 三、仲裁机构的民间化依据 在这里,仲裁机构的民间化指的是一个过程,即仲裁机构实现民间性的过程。民间化是与行政化相对的一个概念,也称"去行政化"。 (一)仲裁权的来源决定仲裁机构的民间性 仲裁本是一种"私力救济"方式,只是由于这种"私力救济"方式发展到了一定规模,才被国家立法予以确认,从而上升为一种法律制度。仲裁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核心的争议解决制度,从仲裁权的授予到仲裁员的选择,从仲裁程序、仲裁规则到仲裁适用的法律都可以由当事人合意决定。仲裁机构管辖权来源于并仅限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机构的出现,不但赋予了仲裁现象新的生命,更使得仲裁这一社会机制定型化、机构化、成熟化和制度化,使它成为现代社会诉讼外最重要的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4] (二)《仲裁法》确立了仲裁机构民间化原则 《仲裁法》立法目的是改变原有的行政仲裁体制,建立民间仲裁体制,从立法机关编辑书中可见立法的初衷 "为了保证仲裁机构能够独立性、公正地解决纠纷,应当体现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中介性,避免外界干预……"[5] 《仲裁法》颁布时,我国民间商会尚未强大到能独立组建仲裁机构,因此由政府组建仲裁机构,改变原来各行政部门多头仲裁的局面是必要的,这也是中国仲裁发展中不同于欧美国家的地方,但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参与组建的政府部门的越位,不正当的干预,导致仲裁机构的行政化程度很严重。而在仲裁制度有所发展的现今,是时候让仲裁机构重归民间化的初衷。 (三)仲裁机构应是非营利性民间组织 从世界范围来看,仲裁机构大多为非营利性组织。仲裁机构作为市民社会实现自我治理的一种社会组织,其民间性是国外仲裁机构的一个根本特征。把仲裁机构作为非营利机构来认识,对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非营利组织是以服务大众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志愿性和自治性的正式组织。非营利组织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志愿性等重要特征。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形式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单位内部的社会固体、特殊社团法人以及以企业法人形式存在的非营利组织。实践中把仲裁机构定为事业单位,这样的分类与实际情况不符。 首先,仲裁机构运营不以营利为目的。仲裁机构是从事社会服务的单位,向服务的对象收取仲裁费用维持自身发展。但作为法律服务机构,"片面的追求盈利可能会导致仲裁机构在公正性和案件审理质量的减损,并且,仲裁机构注重利润也会和仲裁员在利益上产生冲突。必须保证仲裁机构把精力放在提高案件管理质量和公正审理上而不是追求利润上。 其次,仲裁机构奉行非营利法人的"禁止分配规则"。非营利法人奉行"禁止分配原则",这是与营利组织(比如公司)的本质区别,即非营利法人可以从事经营性业务并收取费用,只要该商事活动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本组织章程所确定的宗旨,只是对于所获得的利益,非营利法人的所有成员、内部人员都不得予以分配。仲裁机构是独立的公益的社团法人,应同样适用"禁止分配原则"。 最后,仲裁机构不能成为某些特定个人牟取私利的载体和工具。防止不当的资产管理行为,防止私人将仲裁机构的财产转化为个人利益是仲裁机构资产管理制度设计的重点。这一点,与非营利性组织的特征"不能将非营利法人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是契合的。 (四)政治体制改革要求加快仲裁机构民间化进程 1.政社分开是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市场经济下发生的民事纠纷,政府不适宜进行行政干涉,应该通过其它的渠道解决。因为民事权益纠纷涉及到市场主体的生存权、发展权,搞市场经济必须扩大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市场主体有了纠纷,可以自主选择诉讼以外的方式解决,这是对私权的处分,只要仲裁程序严格政府就可放手不管。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一是仲裁必须脱离行政,二是当事人可以自愿仲裁。行政仲裁过渡到民间仲裁就是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不是万能的,应借助民间力量构建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 2.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要求仲裁机构发挥作用 着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中国社会从结构层面、从观念层面必然要面临一系列深层次的调整,社会纠纷大量发生,各级法院面临"诉讼爆炸"的局面,我国司法改革的趋势之一即是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从整个纠纷解决体系的大视野出发,我们没有必要建立一个与法院相似靠国家财政支持的的公权力机关去分流法院的案件,民间化解决纠纷组织既可减轻财政负担,又能达到我们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最终追求。国家通过立法或政策导向把应由私法调整的民商事案件分流到其他途径解决,可以减轻财政负担沉重和司法案件过多的压力。 四、仲裁机构民间化的前景 在仲裁机构民间化建设座谈会上,肖峋老师曾对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做了如下三方面的概括,由此可知仲裁机构民间化的前景和发展趋势。[6] (一)裁决权的私权性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权来自于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私权的处分,体现在现实中即仲裁协议。这就要求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是唯一的裁判权来源,行政机关无权干涉仲裁行为,法院也只能在仲裁程序出问题的时候才能介入。 (二)组织上的独立性 仲裁机构既不隶属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所以其在组织上是具有独立性的。这里也涉及到仲裁协会的问题,仲裁协会是属于行业自律型组织,仲裁协会不能任命仲裁委员会成员,也不承担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更不能干预仲裁厅裁决案件,所以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会在组织上也是独立的。 (三)财政上的自主性 在这里,我国涉及仲裁机构的财政问题共有三部法律条文:第一个是在国际条约中,明确仲裁属于中介服务,即财政上是自收自支。第二个是国务院办公厅95年44号文,明确规定自收自支。第三个就是财政部的规定,收支两条线。财政部的规定与前两者不符,而效力显然低于前两者,因此仲裁机构在财政上应是自收自支。仲裁机构在财政上应该独立自主,摆脱行政机关的控制。 五、结语 综上所述,无论在仲裁的本质属性层面还是当今我国的社会生活的实践中,只有旗帜鲜明地倡导和贯彻仲裁的民间性原则,坚定不移地推进仲裁机构的民间化改革,才能更好地彰显仲裁机制的生命力,使其更充分地发挥在社会解纷系统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机构与行政论文:论奖惩制度与医疗机构行政管理 摘 要:奖励与惩罚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工作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奖惩制度在各个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的运行却存在很大的差异。如,不按标准评发奖金,不采用绩效评发奖金,不合道理地扣留医务人员的奖金等等。这些不恰当的奖惩形式不但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医务人员的工作热忱,而且还造成奖惩机制中掺和了大量的“水分”和“潜规则”。正确落实奖惩制度应坚持原则;制定标准化和措施。 关键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奖惩制度 奖励与惩罚都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有效手段,同时也是现代行政管理工作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激励手段。通过奖励与惩罚,有助于激发医护人员的荣誉感或羞耻心,有助于医护人员明确工作目标,也有助于维护医疗机构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然而,据有关调查显示,近几年来,由于不按标准评发奖金,不采用绩效评发奖金,不合道理地扣留医务人员的奖金等不当奖惩,不但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医务人员的工作热忱,而且还造成奖惩机制中掺和了大量的“水分”和“潜规则”,使得本该是光荣和骄傲的奖赏成为人们心中的疑惑和不满。这样的奖惩制度实在是违背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论述了自己的几点粗浅看法。 一、奖惩不当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奖惩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根据笔者对几家医疗单位的调查结果显示。没有一个单位具有健全完善的职工奖惩机制,仅仅有几家单位在一些管理制度标有“是部门绩效和个人工作表现予以奖励”的宽泛性阐述,这样的奖惩机制显然不能也根本不能适应现代企事业的行政科学管理。比如在奖金的分配方案上,还有一些单位采用以考勤为主要标准的平均分配方案,导致出现医护人员出工而不出力和尸位素餐的现象;还有些单位的奖惩机制杜绝了各个科室吃单位“大锅饭”的现象;此外,诸如考核办法不合理不科学等也将致使同一单位付出相同劳动的医务人员获得不同等的奖励。 (二)奖惩标准不明确 奖惩不明主要表现在该奖的不奖或少奖,不该奖的得奖,该罚的不罚。在笔者的调查中发现,绝大部分医疗机构的现有文件对奖惩的规定大都为:“对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医务人员或科室班组给予通报表扬;对不称职的,将及时向有关单位建议予以更换。”对此,我们不禁疑惑:“工作做到什么程度视为优秀,什么程度又应该视为不称职呢?”奖罚不明会造成一个单位人心涣散,会影响单位执行力,不利于单位的长远发展。 (三)奖惩实施过程不够严格、严肃 严格的奖惩制度是在复杂环境和危急时刻帮助人们端正前进方向、确立正确价值取向的风向标。如果医疗机构对忠于职守、医德高尚、医术精湛、表现突出、给医院带来了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及时予以鼓励和支持,就会挫伤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就会起不到示范带动作用。反之,如果医疗机构对玩忽职守、明知故犯或者造成误诊、误治、误护的科室或个人不及时进行惩处,就会影响医疗工作的继续开展、损害单位的荣誉,使群众对医疗机构丧失信任。 (四)领导干部变相获奖,频频获奖 据统计,无论在哪项奖励中,各个阶层的领导所获得奖励占整个项目奖励的85%以上。这就说明,基本上所有的奖励都给了领导。很多单位在评奖时,首先把领导作为优选人选。这里,笔者并不是认为领导干部就不能获奖,只是为了说明很多单位存在这样的“潜规则”而已。 二、奖惩不当的主要原因 (一)领导干部考虑片面,主观思想干扰严重 这种现象主要体现在医疗机构的有些领导认为奖励是衡量工作成绩的指标而惩罚是衡量单位行政管理工作严格程度的标准,认为获奖多则工作优秀,罚得越多则管理越严格到位。在医疗机构奖惩机制运行中,有些决策领导不从德、能、绩、勤等方面综合考虑,而是根据他们的主观臆想来评定,甚至有些领导特权思想严重,常常个人说了算,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不经职工集体讨论研究便决定奖惩职工科室。 (二)管理过程虎头蛇尾,政治工作敷衍了事 这种情况往往体现于医疗机构的某些领导管理人员借故称忙,在会议上郑重其事地把任务布置得有条有理,会议结束便放任自流,疏忽日常的监督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遇到困难后便偃旗息鼓,不认真组织医护人员研究对策,一拖再拖,结果还是没有解决问题,最后奖罚了事。 (三)工作落实不到位、流于形式 据了解,在众多医疗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工作任务的落实只是流于“开会”的形式大为普遍。这样浮光掠影的“开会”,看起来真的把工作落实下去了,实际上却是“光说不做”并没有深入展开。比如,在很多医疗机构的个人年度考核大会上,绝大多数人都是本着过过形式的思想,不按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在调查卷上给职工评优,仅仅凭关系疏远和个人主观臆想来选评,甚至出现多份所有职工都是优秀满分的调查卷。 三、奖惩不当造成的不利影响 (一)不利于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热忱和主动积极性 如何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这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然而,在医疗机构的现实经营管理活动中,却是一个需要重新思考的新问题。任何人都有获得更多、更好、更广泛的奖励期望。想要把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首先应了解职工积极性的来源,奖励制度便是刺激职工积极性的因素之一。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管理人员为了刺激员工的积极性,就发奖金。但是,如果医疗机构奖惩不当,干活的不干活的都能拿奖金,就会给医务人员带来不良情绪,进而严重影响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不便于医疗工作的贯彻实施和深入开展 在医疗工作的贯彻实施和深入开展中,奖惩机制发挥着现代管理中的激励和制约的作用。针对医疗工作者实施奖惩,通过奖励诱使医务人员严格遵循按时间、地点和过程、方式的计划要求行事,通过惩罚以迫使医务人员规范自己的行为活动。奖惩不当,让医护人员心中不服,致使当事人的人际关系紧张和恶化,同时又会降低奖惩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医疗机构单位的执行力也失去了稳定性。 (三)难以树立“典范、先进”的示范作用 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可以推动医疗工作的向前发展。如果医疗机构在实施奖励工作时搞暗箱操作,不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或者在评选和奖励劳模或“先进”时宁滥勿缺,就会使人们失去对劳模或先进集体的敬仰,取而代之的是不屑和质疑。反之,如果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在处罚应受罚人员时,讲情面,怕报复,避重就轻,就会降低奖惩制度的示范作用。 (四)难以弘扬正气,遏制不正之风 清正廉洁,自古以来便是一种高尚的节操。发扬清正廉洁的精神是当前深化医改过程中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机构弘扬清风正气,纠正不正之风,才能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营造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良好氛围。奖惩不当,会滋长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收红包”、“开单提成”、“私自外出行医”、“以医谋私”等等不正之风。只有健全合理科学的奖惩机制,才能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严格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推动医疗机构的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确保医疗机构纠风工作取得成就。 四、如何正确落实奖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奖惩制度,可以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医务人员的凝聚力和主人翁责任感,在维护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和医患合法权利的同时,也不断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 (一)坚持原则 1.公正公平的原则 公平,无论在何时何地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医疗机构也如此。如果医疗机构制定的奖惩措施只对部分职工起作用,那么这样的奖惩制度必然不会激发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甚至还会增加医务人员的敌对情绪,从而产生很多负效应。 2.公开的原则 这里的“公开”主要是这奖惩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的程序公开和结果必须公开,以便让人民群众参与对医疗机构行政管理的监督,防止和杜绝不良行为的发生。 3.及时性的原则 笔者个人认为:奖惩必须要及时,否则会让奖惩的功效大打折扣。医疗机构应按制度对理应奖惩的医护人员不仅仅要当场宣布给予他们的奖励或处罚,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一个月或月末)予以兑现。时差的奖惩会让人产生举棋不定和模棱两可的联想,阻碍单位整体工作的向前发展。 4.科学合理的原则 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有利于发挥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的创造力,有利于培养医务人员对医疗机构的经营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必须深入研究医务人员的需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奖惩制度,才能使医疗机构充满活力,才能为医疗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管理制度保障。 (二)制定标准和措施 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必须深入研究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可持续发展的奖惩标准,以及“以人为本”的奖惩标准。医疗机构领导层应高度重视奖惩制度的贯彻落实,狠抓绩效考核,按绩给奖,奖惩分明。在构建科学合理的奖惩制度的同时,医疗机构要做好责任制度的建设,将奖惩制度与责任制度紧密联系起来,二者齐头并进。 此外,由于思想政治工作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医疗机构全体医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正确对待奖励和惩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机构与行政论文:公共服务供给与行政机构职能转变 摘要:本文通过对公共服务供给与主体职能之间关系的阐述,解析了我国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中行政机构的角色定位,进而引出了我国行政机构在公共服务供给职能上既是承担者又是监督者,如何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加快行政机构的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公共服务供给;行政机构职能;公共服务改革 1 公共服务与公共服务供给 1.1 公共服务 学者们对于公共服务常常居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如:无形和有形的角度;提供者和被提供者的角度;从行政职能的角度等等,众说纷纭。不过,公共服务的概念最初源于人们对于公共物品的理解。 时至今日,学者们广泛认同的是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对于公共产品的概念的阐述。1954年他在他的《公共支出纯理论》一文中提到:“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①。在文章中萨缪尔森将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这两个概念明确区分开来。首先,公共物品具有两个基本属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消费的非竞争性与受益的非排他性。消费的非竞争性是指经济主体间的消费行为相互不影响对方,某一公共物品的提供,不会因消费文体的增加,而增加了消费成本。据此,繁衍出众多关于公共服务概念的定义,更加精准,并具有时代意义。本文对公共服务的理解更倾向于广义上公共服务的概念,即公共服务包括公共产品,同时还包括其他内容,如行政机构行使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经济调节的职能。 1.2 公共服务供给 在公共服务领域,提供公共服务属于行政机构的职能范围,但行政机构并非是提供公共产品的唯一主体。某些公共服务,也就是被称为纯公共产品的公共服务,必须由行政机构提供,但有些公共服务,由其本身的市场特质决定,由市场参与管理。多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取代了仅由行政机构单一主体提供的方式。由奥斯特罗姆提出多中心治理理论②,正符合这一情况,多中心治理理论打破了产品供给的单一集权格局,形成了多元主体相互竞争的局面,这就构建了由公共部门、私营部门与第三部门所组成的多中心供给模式,改善了由行政机构这一单一供给主体提供公共产品导致的不足。 2 公共服务供给的三种模式 根据公共服务供给三种主体的不同,相应形成了三种不同的供给模式: 第一种是权威型供给模式以行政机构作为供给主体,以其权力运作为特征。在这一供给模式中,行政机构处于供给的权力中心,为社会公众生产产品、供应产品和提供消费者消费产品时所需的服务。 第二种市场型供给模式以私营组织作为供给主体,以其商业交易为特征。在这一供给模式中,资源配置采用市场化标准进行,公共服务的生产者是私人企业,其目的以营利为准,提供收费的公共服务;相对的消费者也可以在不同的服务供应者间自由选择,并对其提供的公共服务拥有选择权与决定权。 第三种是志愿型供给模式以第三部门作为供给主体,以其志愿慈善捐赠为特征。在这一供给模式中,为社会公众生产产品、供应产品和提供消费者消费产品时所需的服务的生产者和安排者都是些非营利性组织。行政机构在其中扮演的是维持秩序的角色。 3 行政职能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体现 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人民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不仅仅表现在生活的水平上,尤为突出的是人们的消费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消费性公共需求已经得到满足,追求发展性公共需求日渐成为人们生活的下一个目标。人们对几种基础性的公共服务需求不断上升,比如教育、医疗、交通等,这些都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公共服务需求。 我国的行政机构,代表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并发挥着最大能量以满足人民大众对公共利益的需求,更有责任督导公共部门改善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质量与分配中的公平、公证,这是行政机构作为职能部门的重要责任。利用“有形的手”调控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满足公众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需求,也就是公共服务,这就使行政职能的体现,不紧是在提供这一环节,更重要的是在调控这一环节上。它是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是社会公众生活水平和质量全面提高的保证。在享有公共服务的所有社会公众当中,关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中下层劳动人民的生存和发展,成为重中之重,这就要求行政机构以公平正义的原则为先,逐步完善行政职能,充分发挥社会责任感,肩负起改善全社会公共服务环境的重要使命。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多样化,各国都在改革中不约而同的引进外部力量,但无论如何,行政机构都被作为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当中的核心力量。 4 我国公共服务改革进程中的行政机构职能转变 建国至今,我国经历数次行政体制改革,每次改革无一不把如何完善行政职能作为重要目标,并把人民利益最大化、一切为了人民作为重要执行标准。2007 年10 月, 党的“十七大”提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③ , 并把建设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最终确立了新时期中国公共服务模式发展的新方向。但是,达到这一目标并非毫无阻碍,一帆风顺,而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各方条件都不完全成熟的当下,加快行政职能转变的步伐就显得尤为关键。 首先,应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加强行政机构的决策职责,为做好下一步管理职责作好准备。行政机构的基本职能就是提供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供给中的核心力量,一定要把握好发展的脉搏,把自己从相对处于劣势的领域中脱离出来,并在公共服供给中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供给效率。 其次,深化行政机构的服务管理职责,加快行政机构的职能转变,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发部相关公共服务信息,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加大力量培养第三部门在公共服务供给领域的发展壮大。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改革过程中最有效的制度保障,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开制度是公平、公证的原则性保障,培养第三部门在公共服务供给领域中发挥作用,形成公共服务供给多主体的竞争局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 再次,要加强行政机构的监督职责,最大化公共服务的监管机制,切实提高我国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有效的监管,能够防止腐败,保护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利益不被侵害。行政机构不仅要负担起监管的责任,还要负责引导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进行联合监管,形成一股牢固的监督力量,鼓励多方监管,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自发监督的积极作用。 最后,培养服务型行政的先进理念。在我国,行政机构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服务型行政机构,去除行政人员官本位和行政本位的有害思想,端正态度,增强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的培养,建造一个良好的服务环境,使社会公众都能够享有社会主义国家完善的公共服务。 机构与行政论文:论行政副职制与政府机构改革 摘 要:在中国的行政实践中,模糊不清的行政副职认识导致了大量值得诟病的行政现象,成为中国政府机构深化改革的主要阻力之一。要解决这一严峻的现实问题,首先就得明确行政副职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中国政府当前进行减副的必然性,并在此基础上从行政副职的设置、人员的产生与任免、行政副职的管理等方面来为中国政府机构规划一个全新的行政副职制度。 关键词:行政副职;政府;机构改革 一、行政副职制存在的合理性 行政副职并非中国所特有,但由于特殊的国情条件、历史文化造就了中国式的行政副职。那么在当今中国真的需要设置行政副职吗?行政副职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呢? (一)从管理幅度看副职 国内外管理研究成果和管理实践经验表明,各级行政组织必须确定合理的管理幅度。根据管理学原理,确定管理幅度应了解如下变量:(1)管理层次;(2)管理事务难易程度;(3)管理者的水平和管理手段先进程度;(4)被管理的机构或人员的素质。参照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到:1)中国政府的现有管理体制,加上世界第一的人口数,我们的一级政府或一个管理者,其直接管辖和控制的下属单位和人员数是巨大的;2)在这个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竞争白热化的形势下,中国政府所面临的任务是艰巨的;3)从管理者的水平和管理手段来看,中国的行政管理者并未经过系统的学习和培养,很多都是在实践中摸索成才,可见还远未达到先进的程度;4)从被管理者的素质来看,中国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刚刚开始,经过严格科学的考试选拔出的具备先进科学知识技能的公务员在整个公务员系统中所占比重还很小,其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 在这样的现实状况下,中国从国务院到县级政府均直接管辖着数十个甚至上百个工作部门和非常设机构(或下级行政单位),行政组织的管理幅度不可谓不大。在不增加管理层次的情况下,一级政府多设几名行政副职,有可能缩小管理幅度,解决管理者对被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失控问题;另一方面,对于管辖数量过多的政府部门与机构,在不改变管理幅度的条件下,通过设置行政副职来协助管理,也有利于解决行政管理者素质与管理幅度相矛盾的问题。 (二)从同西方国家的比较中看副职 在西方发达国家,行政副职现象也有存在,但数量不多、范围不广,比如,德国、法国不设副总统、副总理,英国不设副首相,美国副总统也只有一个,且只起助手作用没多少实权,法国政府各部一般不设副部长等等。但中国却有着自己特殊的国情。首先从县一级政府的管理幅度看,与中国的县在层级和地位上最为相似的英国的郡,其辖中间层级行政单位平均幅度为6.5个,而中国的县辖基层行政单位平均幅度为25个左右。由此可见,在经济转型期间,在这样宽的管理幅度下,不设副职是不可想象的。 再看省一级的政府,中国一个省的人口和面积相当于欧洲一个国家,中国各级政府的管理幅度当然也远远大于这些国家同级政府的管理幅度。而至于中央一级,从国家结构形式来看,美国实行联邦制,州政府自主权很大,同联邦政府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而,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管理幅度比美国这样的联邦制国家的联邦政府就要大得多,在不能增加新的管理层次的情况下,设置行政副职就成为了一种必要的选择,有利于缩小管理幅度。 二、政府减副的必然性 既然行政副职制是因中国特殊的国情和历史文化造就的,那么政府为何又要实行减副呢? 谈及副职,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尴尬的现实:为了适应现实及发展的需要,我们设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职,但在实际的行政活动及效果中我们却发现由此而来的很多问题。其危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一)削弱了正职应有的权责 按照行政组织的一般规则,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组织制度。根据首长负责制,在一个行政组织中,必须也只能有一个行政首长握有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并对组织的行为负实际的责任。而在设置了副职特别是设置了较多的副职的情况下,副职必然要从正职那里分解一部分权力和责任,这样也就势必导致正职的应有权力和责任受到削弱。尤其是,副职一多,分工必细,事权分散,行动迟钝,对统一指挥必有妨碍。 (二)削弱了职能部门的权责 在本来的意义上,职能部门就是为行政首长具体处理行政事务的。自从设置了副职之后,各个副职实际上分管了某些方面的工作,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实际发挥着职能部门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职能部门的功能就相对削弱了。 (三)使下级对上级的程序复杂化 一个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既要服从分管的副职领导,更要听从正职的指挥和命令,于是,为了使其能够在正副职间寻求平衡,通常不得不采取左右逢源的手段。由于副职的增多,无论是正职还是副职抑或下属,都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调整关系,协调矛盾。 (四)增加了管理的成本 管理的成本与管理人员特别是中高层管理者的数量成正比。副职的增多,使得官职趋于庞大,机构趋于臃肿。中国的政府机构多少次的精简之所以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副职的设置以及偏多不能不是一个主要原因。由于副职的增多导致的人员和机构的膨胀造成了管理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使得管理上的经费开支、人员配备、设备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从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以上几个方面正说明了中国行政副职设置的无序状态。 三、行政副职制的系统规划 正是由于行政副职制理论与现实两方面存在的合理性与政府减副的实践必然性间的矛盾,所以必须要对行政副职制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划,以使其能发挥出应有的效用。 (一)行政副职的设置 行政副职的设置涉及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在什么条件下或者什么样的行政岗位可以设置行政副职;其二是设置行政副职的程序以及设置后其地位如何。原则上,一般行政管理者可设行政副职,但是对于层级较低的行政管理者,当一般行政管理人员在能力、经验上足以应付该职位上所有事务时,则无须再设副职。 由于行政副职都是根源于行政正职管理者的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对于它的设置程序,应首先由正职管理者提出方案,包括其设置的理由,设想的副职数以及管理的方案等。方案应由上级人事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必要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最后再由行政正职管理者负责实施,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从而使整个行政副职的设置合法化。 (二)行政副职人员的产生 在完成行政副职的设置之后,我们需要去配置合适的副职人员。这里也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副职人员的主体资格,二是副职选拔的程序。 1.“副职”人员的主体资格。是指什么人能够担任副职,他需要具备一些什么样的条件。只有先对“副职”这一职务相关问题作深入分析,认清这一职务的工作性质、地位、作用和内容,才能据此对担任这一职务的人员提出要求,确定担任这一职务的主体资格条件。 2.副职选拔的程序。包括两个内容:首先是职务分析,系统地收集和分析与行政副职有关的各种信息。第二是资格考试,通过公开、公平、客观、竞争的考试方法为政府选录合格的“副职人才”。行政副职实质上是一种职务而不是一种一般行政职位,这就使行政副职有职业化的可能。我们可以先根据“副职”职业化的设想,将“副职”作为一门特殊的职业制定职业标准,再以此为据举行公开的考试。这种标准资格的考试可以依据行政职务等级的特殊性而相应地确定为若干层次,各个层次应针对不同级别的行政副职设定。 (三)行政副职人员的任免 在确定行政副职主体资格和选拔程序之后,对于被录用的人员还需要规范其任免形式。就一般行政副职而言,首先应由正职提出行政副职的候选人员,然后由上级行政机关进行资格审查及相关认定,最后再由正职从合格的人员中进行授权任命。对于任命的结果,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而对于罢免程序,可先由行政正职提出罢免事由并作出罢免决定,然后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即可。 (四)行政副职的管理 按照行政副职职业化的要求,行政副职的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任期。行政副职的产生与任免主要取决于其正职,这种极强的依附性使得行政副职的在职期限应与其正职相一致,这将使行政副职具有更强的流动性和变动性。 2.人才储备。我们有必要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人才储备机制,利用现代的高科技手段,建立起详细、真实的“副职”人员资料库,以此作为他们今后被再次任用的可靠依据。 3.副职数的控制。副职数与副职的设置其实是一种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副职的设置其目的在于满足行政的工作需要,提高行政效率,这是收益;而任免安排一定的副职人员必然要增加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是成本。如何确定这种收益与成本的最佳结合点呢?由于副职的设置来自于正职的实际需要,在编制上有其特殊性,故不宜纳入行政编制体系。在具体确定行政副职人员数额时,首先要从最基本的职位分析入手,通过对正职工作的总体考评,估算出具体的工作量,然后需要考虑同类职位、正职的一般实际工作量和工作能力在现有科技水平的支持下,以及现阶段副职后备人员的素质能力水平,并结合管理幅度的相关原理,从而确定出某一职位所需的具体副职数。 只有通过这种全新的行政副职制度的建立,才能为政府部门合理有效的减副提供行之有效的途径,也才能保证政府机构改革的真正深入。 机构与行政论文: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之设置与职能重构 摘要: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在设置与职能上存在的问题较多,不利于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依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原则以及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我国有必要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进行重构。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将管理职能与执法职能相分离,以提供高质量的行政服务为基本理念,弱化乃至取消行政裁决职能,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知识产权;机构设置;行政管理;行政执法;重构 2008年6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发展进入国家级战略高度。其中“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是《纲要》确立的五大战略重点之首。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离不开知识产权管理,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又是知识产权管理中的重要方面。对此,《纲要》特别提出要“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这表明,改革、健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已具有切实必要性和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 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权力分配情况来看,涉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机关众多。这是由于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一直采取单行立法模式,基本上每个单行法规只调整知识产权的某项特定客体,然后再根据国家机关的职能划分和任务平衡的原则规定一个主管机关。这样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客体在我国就设置了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商标权和类似权利给予保护,并负责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的版权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工作;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对植物新品种权给予保护;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工作委员会则协助国务院信息办管理我国的互联网络域名系统;海关总署则负责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为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2004年,中国政府还建立了由这十多个部门组成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各部门的协调,并推动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指导各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上述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自成体系,除中央机构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设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并且行政职能涵盖知识产权的多个方面,包括行政管理、行政服务以及行政执法功能。因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知识产权既提供司法保护又提供行政保护。相较而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在对知识产权予以确权、行使和保护等管理方面以及向公众提供行政服务方面的职能与其他各国相比差异不大,但是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直接行使着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解、查处和裁决的行政执法功能确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一大特色。 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在设置与职能方面具有多元化、多层级和一体化的特点。所谓“多元化”是指知识产权由不同的行政机构来保护;而“多层级”则是指各行政管理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又分为若干个管理层次;“一体化”则是指行政立法、授权和保护职能集于一身。 这种多元化、多层级和一体化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执法体制在知识产权普及、推广和保护等方面曾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它也很容易形成管理机关设置的分散、执法主体过多及相互职能交叉和权力冲突的局面,从而成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制度性障碍。具体而言,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在设置与职能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机构设置过于分散,职能部门太多,行政管理成本过高。由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达十数家,每家又下设地方机构,结果人员、机构臃肿,造成大量的设备与资金的浪费,行政管理硬性成本过高。而且各机构之间职能虽有交叉,信息却不能互通和共享,容易出现审查标准不统一、重复授权、无效授权等结果,无形中又增加了软性的行政成本。比如商标权和商号权分别由商标局和地方工商局两个部门管理,当权利主体不同时,极易导致权利冲突,难以协调。可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过多也是一些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原因之一。 第二,行政效率低下,给公众造成困扰。由于各部门职能划分不够清晰,各机关往往各自为政,不断设法扩张自己的权力范围,部门利益化现象日益严重,整体效能不断下降,阻碍了政府综合协调职能的发挥,给接受服务的社会公众造成不必要的困扰。社会公众在遇到知识产权问题需求助于行政管理部门时,将其形象地比喻为“钻行政迷宫”。虽然中央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但其本身也难以形成协调统一的保护措施和执法合力,这种现象显然不利于我国服务型政府形象的树立。 第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集行政立法、管理、执法职能于一身,负担和压力过重,且不符合法治制衡的原则。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权的配置是根据知识产权的种类不同,与该类型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权划归同一政府机关,各执法部门之间没有从属关系。而现实中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或违法行为往往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模式必定会产生行政执法的效率降低、力度削弱、资源浪费以及保护范围限缩等问题,并使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过重的行政负担。再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既拥有知识产权立法权限,又肩负着执法功能,将本身属于不同阶层的行为合并在一起不符合法治原则,不利于有效监督,因而近年来饱受诟病。 第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多元化、复杂化不利于TRIPS协议的执行及开展国际交流。TRIPS协议将透明度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一成员做出的司法裁定和行政决定涉及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范围、取得、实施和防止滥用,都应以官方语言加以公布。”我国作为TRIPS协议的成员国,应这一原则的要求,行政管理机关理应尽量提高行政透明度。但实际上,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各部门政令繁多、数量巨大,甚至有时相互冲突,难以贯彻执行透明度原则。而且由于知识产权行政机构的分散设置,且各自又享有外事权,其他国家或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在与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交流合作时不得不分别同我国的知识产权各管理部门一一进行洽谈、磋商。这种知识产权行政机构分散的状况,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国际交流。 因此,改革与健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设置与职能已经势在必行。 二 (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之一般原则 有效的行政管理活动有赖于有效的行政机构 设置,科学、合理的行政机构设置是提高行政效率和实现行政职能的开端和基础。改革、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程,无论是机构设置方面还是职能方面的改革,都必然涉及相关机构的分、合、并、转,甚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改革。对此,我们应谨慎行事,坚持以下原则: 首先,要适应知识产权发展的需要。一个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置是否科学,是否合理,首先要看它是否合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现有模式选择很大程度上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很多地方还有待完善。过去的单行立法模式造成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多元化。然而,知识产权毕竟共性大于个性,知识产权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随着民法典的编纂,知识产权立法不论是纳入民法典中单独成编,还是在民法典之外独立编撰法典,其逻辑化和体系化已是必然的历史选择。与此相应,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也需要统一的机构。而且,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知识产权涉及的领域会越来越广,新的知识产权客体会相继出现,如果还是根据领域的相关程度将其归口分配给各个部门管理,势必出现每个部门都要设立自己的知识产权子部门,因而又重蹈目前重复建设的问题。因此,无论是从知识产权的性质还是从发展规律来看,由一个统一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会是最便捷、最有效的途径。 其次,要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2003年,我国政府也明确提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通过优化政府内部组织结构,促使同类管理职能的集中化和一体化,打破部门分割状态,构建新的职能体系和协调运转机制。而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多元化、多层级的行政管理体制显然有悖于精简行政机构的方针和公共管理学的基本要求,很难体现“精简”和“效率”。因此,政府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行政资源的节约和效率的提高为出发点来设置行政机构,该设的设,该并的并,只有行政权限集中化,将同类事务划归一个机关管理,在统一领导下,才能避免工作重复、权责冲突,实现以最小的输入求得最大的产出。也只有在这样体系完整严密的组织领导下,才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协调高效运转,实现对纵向系统的有效监督和横向系统间的密切协作。 第三,优化职能,坚持服务行政原则。所谓“服务行政”,是一种以公共利益和公共责任为导向,强调社会治理方式以服务为主的行政管理模式。知识产权本身作为私权,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应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不宜过多地进行行政干预,若动辄以简单粗暴的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自身的调节,势必泯灭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这又无异于退化到知识产权萌芽期的“皇室特权”时代。因此,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要逐步实现由控制者、管理者向组织者和服务者的身份转变。 (二)国外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的一般做法 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上,从世界范围看,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相对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机构设置。据统计,全世界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196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二合一体制,即将专利和商标的行政管理机构统一设置,称之为工业产权局或专利商标局。这其中,又有74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三合一体制,将专利、商标和版权的行政管理机构统一在一起。而采取将专利、商标和版权分散管理的只有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利比亚、希腊、埃塞俄比亚、埃及、文莱和中国不到10个国家。 由此可见,国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总体上还是比较统一的。因为知识产权种类虽多,但各类权利之间存在同质性,尤其是作为授权性知识产权的专利和商标在行政管理上存在许多共同点。为此,许多国家都将授权性工业产权的行政管理归到同一个行政机关名下。而版权由于具有非授权性和意识形态管理的特点,因而有的国家将其单独设置管理机关。如美国商务部下属的专利商标局负责美国国内专利和商标的行政管理,版权办公室则隶属于国会图书馆;日本通产省下属的特许厅负责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的行政管理,版权由版权局管理。而德国,专利商标局负责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事务,版权由联邦司法部下面的贸易与商法部管理。 将工业产权管理和版权管理分开来的二合一模式有其一定的优势。由于专利、商标都需要资格审查和在先检索,具有同质性,专利纠纷和商标纠纷也常常联系在一起,需要联合执法,因此,将所有的工业产权活动集中在一个工业产权局管理之下,有助于管理者更有效地使用管理技能,更大限度地提高管理效率,并能缓解专业人员不足的现状。 除二合一体制外,有些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进一步统一化,将传统的知识产权类型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版权几个领域都归到统一的部门之下。如英国贸易工业部下属的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的包括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版权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的受理、审批工作,并执行知识产权相关立法,遵照欧盟相关法令协调英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促进及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活动。与英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十分相似的还有加拿大。加拿大的知识产权局主管专利、外观设计、商标、版权、集成电路,而植物品种权由食品监督局负责。 总的来看,将知识产权管理集中在一个权威机构之下,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采纳。反观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有着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管理系统,行政管理成本高企,行政效率却很低下。 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考察,国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主要可概括为如下四方面: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与评审;知识产权的信息传播与管理;提供立法建议与制定行政规章;对外谈判和国际交流等。 由此可见,国外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与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职能上基本类似,但很重要的一点区别是它们并不承担行政执法任务,只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与解决法律问题或冲突。即使有的管理机构具有执法职能但并不涉及对侵权的查处,而在我国侵权查处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 由于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在设置与职能上存在明显不足,为切实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绩效,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水平,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本着行政管理机关的设置原则,适当精简管理机构,整合行政职能,合理配置行政资源,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 首先,应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这里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将所有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归于一个部门统一领导下的三合一模式,在该部门之下再按各种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设分支机构;另一种方案是采用二合一模式,将专 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授权性权利集中在一个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而将版权归到另一行政管理部门,在这两者之上再设立一个协调机构。从确保我国知识产权战略高效实施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协调高效运转的角度出发,采取三合一模式在国务院直属机构中设立一个统一的知识产权领导机构――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在国家知识产权总局之下再分设两个司――著作权司(或称版权司)和工业产权司的方法较为可取。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将绝大部分知识产权置于同一屋檐下,有助于协调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管理,整合行政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优化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资源配置,同时也有助于贯彻执行TRIPs协议,开展国际交流,一旦发生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争端,能对敏感问题做出迅速反应,妥善解决问题。在统一的领导下,行政机构内部还应进一步进行科学合理的横向分工,以适应不同职能的需要。但是在划分横向部门的时候,应避免分工过细,以免造成部门林立、效率低下。 其次,优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将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相分离。虽然各国都有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但是各国通行的是由专门的行政机关保护,比如海关。而我国是由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去执法,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客体种类的增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核等行政管理工作将日益加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职能主要立足于知识产权的审核登记、政策制定、宣传教育、人才培养、信息咨询、公共服务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工作中。将行政执法的职能剥离出去,减少执法耗散,使其职能专业化,有利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集中精力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特别是在网络技术广泛应用的当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更应大力加强公共服务职能,优化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环境。譬如,可以构建知识产权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把一些常规性、程序性、同质化程度较高的服务项目在网上开展实施,实行网络申请与网络缴费,建立信息数据库,定期各类知识产权网络公报,逐步实现电子化管理,为申请人进行权利申请、文献检索、利用知识产权情报信息提供便利条件。这些服务性措施对于节约资源,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十分有利。 第三,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并适时调整行政执法内容。由于知识产权特别是工业产权的专业性极强,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基本上难以妥善解决纠纷。而现有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中专业人士缺口较大,反馈到执法上,各地区的执法标准与认识差别很大,这要求我们必须建立一支专业过硬的、对知识产权制度设置与内涵把握精准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只有成立这样一支队伍,才能做到相同案件相同的处理,避免由于行政执法的错误而造成不公平竞争状况。因此,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能相分离,并非是要取消行政执法,而是要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实行执法权的集中化配置。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不但不会削弱已有的行政执法,而且可以大大强化行政专业执法。” 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的组建,我们不妨将原来分散在不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系统的执法人员和装备整合起来,成立统一的行政执法队伍,划归到知识产权局的框架下,由其统一领导,主要查处那些影响社会公众利益和市场正常秩序的,具有明显违法特征的行为。但是作为例外情况,针对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应当继续由海关负责。 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内容,过去主要有行政处理(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仲裁等)、行政查处(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救济、行政处分、行政法制监督等形式。其中,行政查处构成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最为核心的内容。而对于行政处理特别是行政裁决,学界一直存在“存与废”的探讨。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一种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传统理论认为应当提起行政诉讼。然而知识产权本质上是私权,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上,更多的应是由权利人作为民事主体自行启动民事程序从而得到民事救济。只有少数对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情况下,才启动行政执法。有鉴于此,一些学者认为行政裁决制度混淆了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认为应逐渐弱化行政执法在裁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维护私权)方面的作用,直至完全取消。按照TRIPS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也应整体被弱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不再具有终局性,所有行政保护均须接受司法审查。这是因为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将司法机构设置为民事争议的最终处理机构更符合法治原则。但是知识产权毕竟也具有公益内容的一面,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给予行政保护,可以说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因素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提供了客观基础和内在条件。而且由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相对司法救济而言具有程序简易、成本低、周期短等优势,特别是从我国解决纠纷的历史传统和文化机制角度看,民众对行政机制解决纠纷的权威性和认可度还较高,因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在未来仍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作用。有鉴于此,《纲要》提出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言下之意,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还将继续存在一定时期。 因此,我国未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的发展模式可以定位为:以提供专业的行政执法水平作为基本理念,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的建设,在不减损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前提下取消对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适时调整行政查处力度,最终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双轨制向司法保护的单轨制过渡。 机构与行政论文:行政发展与行政机构优化 公共行政的发展以及多元社会管理主体的出现,需要我们对传统的行政组织结构进行重新认知,依法推进行政组织结构的变革,破解行政体制改革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实现行政组织结构的整体优化。建立在传统行政组织理论基础上的行政组织结构已经不能适应公共行政发展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需要我们以发展的眼光重新审视传统的行政组织理论,以及以该理论为基础的行政组织结构,深入了解行政组织理论以及行政组织结构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问题的原因所在,以审慎的态度,提出科学合理的构想,有效回应行政体制改革与公共行政发展的现实需求。 一、对行政组织与行政组织结构的新认知 (一)行政组织的概念与构成。传统认为,行政组织是由国家设立的管理行政管理的组织,是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的综合体。伴随现代行政的发展,公共行政不再被简单理解为国家行政,在国家行政之外,还存在社会公行政,虽然目前对如何界定社会公行政,以及如何划定国家行政与社会公行政的界限等问题仍存有疑义,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人们逐步承认政府以外的其他组织也承担一定公共行政职能。基于此,有学者提出行政组织包括政府组织、其他公共机构与非政府的社会组织等,进而将行政组织界定为“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管理公共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以外的承担行政任务的其他组织的总称。”[1]3-4笔者赞同这种对行政组织概念的拓展性界定。首先,“行政组织”中的“行政”指公共行政,它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行政,在国家行政之外,还包括由非国家组织承担的社会公行政;其次,“行政组织”中的“组织”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原则建立起来的有序组织体,它具有科学严谨的组织结构形式。据此,笔者认为,行政组织是指由依法行使行政权,管理国家及社会公共行政事务的国家行政组织与非政府公共组织构成的具有一定组织结构体系的统一体。该概念首先揭示行政组织是承担公共行政事务管理职能、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凡是不承担行政职能的组织均不能称为行政组织,因权能性质的不同,行政组织不同于行使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以及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更有别于不承担公共行政事务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其次,该概念明确了行政组织的构成,行政组织是由国家行政组织与承担公共行政职能的非政府公共组织共同构成的有机统一体,该有机统一体组织结构严谨,职责权限分明,以公共行政职能的承担与履行为其存在的目的和价值。 (二)行政组织结构的概念与构成。行政组织结构是指构成行政组织的各要素按照一定规律和方式组合而成的完整体系,包括国家行政组织结构、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结构以及国家行政组织与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关系结构三个不可缺少的部分。其中,国家行政组织结构在行政组织结构中的地位最为重要,其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行政组织结构的科学性,因而优化行政组织结构最为重要的部分是对国家行政组织结构进行优化。 1.国家行政组织的结构。国家行政组织结构包含国家行政组织的横向结构(管理幅度)和纵向结构(管理层次),同时,国家行政组织所构成的规模体系对组织结构的合理性具有重要影响作用。横向结构、纵向结构及规模结构共同构成了国家行政组织结构的有机体,三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在国家行政组织规模一定的情况下,横向的管理幅度大,纵向的管理层次少,这种“扁平状”的组织结构形式分权优势比较明显,有利于各组织成员积极性的发挥;反之,横向的管理幅度小,纵向的管理层次多,这种“金字塔状”的组织结构形式集权优势比较突出,有利于命令的服从与执行,传统的国家行政组织结构往往呈现出这样一种多层级的集权性组织形式。同样,国家行政组织的规模结构与其横向及纵向结构也是相互影响的,严格控制行政组织的规模结构,有利于实现行政组织结构整体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结构。与政府机构相比,“非政府公共组织是一种独立的社会组织,其组织形式不同于政府机构自上而下的官僚体系,组织的运作也不是按照行政指令机制,而是扎根于社区的、权力流动双向或多向的、独立运作的组织。”[2]作为一种独立存在与运行的组织形式,非政府公共组织彼此之间并不具备行政隶属关系,它们在各自的职能领域内独立发挥作用。而在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内部,为有效实现该组织的职能,也存在纵向上的三个管理层级,即决策层级、管理层级以及具体的操作层级。同时,为了对社会公共行政事务实施有效管理,非政府公共组织同样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规模和人员数量。因此,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结构应当包含各组织之间的平行结构形式、组织内部的纵向管理层级以及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规模结构三项内容。[3] 3.国家行政组织与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关系结构。国家行政组织与非政府公共组织在组织体系内的关系结构也是影响行政组织结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重要因素,国家行政组织结构、非政府公共组织结构以及两者的关系结构共同构成了行政组织结构的完整状态,只有三者都是合理的,行政组织结构才能实现合理性。关于国家行政组织与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关系结构,我们认为主要涉及到两者是否具有隶属关系、各自的活动界限以及两种的规模比例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两者之间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独立性意味着非政府公共组织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与政府之间并无行政隶属关系,非政府公共组织应当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独立履行职责,并独立承担其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其行为不受任何制约,对非政府公共组织及其行为的法律监督是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政府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监督是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监督关系不等于隶属关系。 (2)两者的活动界限。一是与政府的职能类型有关。如果是全能型政府,则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存在与作用空间将非常有限;如果是有限型政府,则非政府公共组织将获得相应的履行公共行政职能的空间。对有限与有为政府的模式选择意味着政府的职能与权力是有限的,要求公共行政职能在政府和非政府公共组织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二是与公共行政的社会化程度有关。如果公共行政的社会化程度越高,社会管理创新越深入推进,则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活动范围就会越宽,反之则越窄。从公共行政发展的进程来看,公共行政的社会化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三是与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发达程度相联。如果非政府公共组织越发达,自主能力越强,则能够承担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就越多,反之则越少。当然,应当明确的是,国家行政组织与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活动范围不是一成不变、一劳永逸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变迁,两者处于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之中,需要进行动态调整,这也对政府能力与行政组织理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两者的规模比例。二者的规模比例应当是科学合理的。对国家行政组织的规模要求是,国家行政组织的机构和人员规模应当以满足能有效履行公共行政管理职能为限,过大会导致机构重叠、人浮于事、权力寻租、财政压力巨大等弊端,过小则难以承担其应当履行的公共行政职能。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要求是,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组织规模和人员规模应当以满足能够对社会公共行政事务实施有效管理为限,能够有效提供只能由国家行政组织提供的纯粹公共产品以外准公共产品和其他公共服务,构成对国家行政有益的补充。 二、我国行政组织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国家行政组织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横向组织结构不合理。在横向组织结构上,宏观与微观结构均不合理。就宏观管理幅度而言,显得较为狭窄。①就微观管理幅度而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下辖相当数量的下属机构,机构设置名目繁杂,数量众多,如办公厅(室)、职能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等,以及各种各样为处理临时性问题设立的临时机构,以及为协调、处理、解决机构间的问题和矛盾而设立各种各样议事协调机构等单位或机构。这在一定程度导致了国家行政管理宏观协调不够、职能分割、合作不足的弊端。 2.纵向组织结构不合理。实践中,我国政府组织的宏观纵向层级已经突破宪法规定的层级要求,形成实际上的中央———省———市———县———乡五级。微观上各政府部门内部亦再细分为若干层级,宏观和微观的纵向层级设立过多。再加之上下级政府之间在机构设置上讲究对应的原则,地方政府除国防、外交外,设立的机构与中央政府相差无几,形成上下级政府之间机构设置同构现象。这就导致无论行政管理的幅度有多大,上下级机构规模均呈现出“一般粗”的不合理状态,机构重叠、多头管理、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弊端在所难免。 3.规模结构不合理。国家行政组织在横向、纵向结构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党政两套班子机构设立重叠的客观现实,必然会影响其规模结构的合理性。目前,机构规模过大、人员众多、国家财政不堪重负等问题非常突出,影响了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非政府公共组织结构及与国家行政组织关系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规模、能力和活动范围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首先,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数量与规模尚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是我国尚未形成关于非政府公共组织整体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法治化建设与实际需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二是非政府公共组织在社会生活中被公众认知度还比较低,欠缺社会自治意识基础的客观状态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制约了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发展。其次,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未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一是从活动能力上来说,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内部管理、外部活动、创新、可持续发展、筹资、社会治理、政治参与、组织协调等能力仍然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从活动范围上来说,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活动范围还较为有限,尚不能满足政府职能转变的需求,需要扩大组织规模,拓宽活动范围,与政府的公共职能形成有效的衔接。 2.非政府公共组织与国家行政组织的良性关系尚未建立。首先,从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角度而言,受政府支配的非政府公共组织在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构成中仍占主导地位,这些组织的独立性很差,与政府之间存在严重的依附关系,受政府控制和支配,而非平等协商、合作互动。独立的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数量和规模仍较为有限,活动能力和空间尚未能与政府职能范围形成有效衔接。其次,从政府的角度而言,政府对非政府公共组织尚未能形成信任和放权的意识,政府对非政府公共组织更倾向于管理、控制、支配而非培育、引导和监督,从政府的角度而言,其与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良性互动关系尚未建立起来。 三、优化行政组织结构的标准 以行政组织结构的整体优化为视角系统考量优化行政组织结构的标准包含以下三方面。 (一)国家行政组织结构是否能够保障政府职能的有效实现。设立国家行政组织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优化国家行政组织结构最根本的标准就是该组织结构是否有助于政府职能的有效实现。 1.外在标准:是否能有效满足政府职能转变后的履责需要。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政府在职能范围、职能重心以及履责手段和方式上予以转变,决定了政府组织结构必须作相应的调整和变动,以满足职能转变后政府履责的需要,这是国家行政组织结构优化的外在标准。一是政府职能范围的转变要求政府职能从其他领域退出,集中于法定的职能范畴,需要政府的规模结构作必要的调整,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该调整的调整,该撤裁的撤裁,该加强的加强,政府的宏观规模和微观规模都会因此而变动。二是政府职能重心的转变意味着政府组成机构及其构成比例的相应调整。政府的职能重心由经济管理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相应地需要减少经济管理部门,适当调整或增加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三是政府履责手段和方式的转变意味着政府的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都要作相应的调整和变动。一方面,政府的履责方式由微观、直接向宏观、间接转变,应当加强对政府组织结构的整体整合,突破“条块”之间,特别是“块块”之间的限制。另一方面,政府的履责手段由主要依赖行政手段转向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需要适当缩减行政管理的层级而扩大行政管理的幅度。 2.内在标准:是否符合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要克服国家行政组织结构已经存在的弊端,保障政府运行的有序和高效,需要国家行政组织结构的设置符合其内在的规律性和科学性———组织结构所要求的精简、统一和高效,这是优化国家行政组织结构的内在标准。所谓“精简”,就是要求国家行政组织的机构、人员、层级、工作程序等克服现存的机构臃肿、人员庞大,组织层级过多,工作程序过于繁杂等弊端,形成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机构精减、人员精干、办事程序精炼的有限有为政府。所谓“统一”,是指国家行政组织结构的设置应当能够保证其运转的协调统一,保证各组织结构之间权责关系的协调统一,最终保证政府职能履行的协调统一。按照统一的原则,优化行政组织结构,应当有利于克服实践中存在的机构之间分工有余而协作不足,强调部门利益、地区利益而忽视甚至漠视全局利益,中央与地方关系不顺,垂直部门与所在地方政府关系不顺等各种弊端,实现机构运转、职能履行的协调统一。所谓“效能”,是指国家行政组织实际的履责效果。精简和统一原则最终的指向都是政府的履责效果,要求政府以较高的行政效率完成职能的履行。精简和统一是高效得以实现的前提和路径,而高效是精简和统一的目的和价值所在,只有在机构精简、职能统一后,政府高效地履行了其行政管理职能,国家行政组织结构才真正实现了优化。 (二)非政府公共组织结构是否能够满足对社会公共行政事务管理的需要。要保证政府职能转变的真正实现,非政府公共组织在职能上的承担和结构上的合理就成为必须要求,能否满足对社会公共行政事务管理的需要,是优化非政府公共组织结构最为基础可行的标准。一是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规模结构能否满足公共行政的履责要求。政府职能范围的转变意味着非政府公共组织行政管理范围和管理事项的扩张,也必然带来其组织规模、人员规模结构等的改变。因职能履行的需要,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整体规模和个体规模都将发生相应改变。二是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独立性能否满足其履责需要。如果具有独立性的非政府公共组织所占比例较少,显然不能满足独立履责的要求,则要求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构成比例作相应的调整和变动。三是非政府公共组织之间的职能分配是否合理。非政府公共组织结构在职能范围扩大,规模结构扩大的同时,同样会出现类似国家行政组织结构曾出现的机构重叠、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弊端,因而优化其组织结构,必须保证各组织之间职能分配合理,独立、高效地处理社会公共行政管理事务。 (三)国家行政组织与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关系结构是否合理。行政组织结构的优化应当是一个整体性的优化,各构成要素的优化为整体性的优化奠定了基础,但是,如果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结构不合理的话,其整体的优化难以得到有效的实现。国家行政组织与非政府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结构是否合理,是判断行政组织结构是否优化的重要标准。一是国家行政组织与非政府公共组织是否在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上做到了各司其职,特别是国家行政组织的职能范围是否严格限定在了法定的“应该管、管得了和管得好”的领域。二是非政府公共组织是否剥离了政府附属机构的地位。剥离附属地位,实现组织和地位的独立性,是非政府公共组织结构优化的必要要求。三是国家行政组织与非政府公共组织之间的法律监督关系是否确立。保持彼此的独立性,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实行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监督,保证非政府公共组织履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此,行政组织结构的优化具备了监督的保障。 四、优化行政组织结构的构想 (一)优化国家行政组织结构。 1.横向组织结构的优化。 (1)宏观横向组织结构的优化———扩大政府横向管理幅度。一是增加省级政府的建制,扩大中央政府的横向管理幅度。有学者指出,中国的省级行政单位应当增加至50个为宜,[4]也有学者指出,我国一级行政区划应当增设到50个到60个。[5]笔者认为,增加省级政府的建制,缩小其管理规模,扩大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幅度,增强其宏观调控的能力,实现行政管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是未来发展的总体趋势,应当在全面考虑影响行政区划改革所涉及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平衡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合理确定省级政府的具体建制,循序渐进的推进改革。二是省直管县(市)改革。现行的市级政府的设置增加了地方政府组织结构的纵向层级,也降低了省级政府的横向管理幅度,是导致政府规模膨胀以及管理低效等弊端的重要原因之一。正在进行的省直管县(市)改革对扩大省级政府的管理幅度,缩减政府纵向管理层级作了有益尝试,有利于政府组织结构的合理化。 (2)微观横向组织结构的优化———大部制改革。以职能整合、同类项合并为标准设立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具有“宽职能、少机构”的显著特征,对于克服计划经济时代按照行业和专业职能设置“小部门”所导致的职能狭窄、机构林立、扯皮推诿、效率低下等弊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大部制改革要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不能将大部制改革等同于简单的机构合并和行政权力的再分配。正如学者所言:“大部制改革的关键在于行政组织的设置与其内在职能的吻合,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6] 宽口径、宽职能的大部门设置只是大部制改革的外在表现形式,其根本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应当在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有限有为的服务型政府的建构。在进行大部制改革的过程中,对改革的目标和价值取向应当有明确的认识和严格的遵从,否则容易使改革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二是决策、执行、监督权由不同的行政组织行使,即通常所称行政三分制在大部制改革中的必要性。大部门的设置对于解决现存的组织结构缺陷所带来的问题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必须保证这些大部门能够规范履责,否则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组织结构缺陷:一方面是对外整合职能建立大部门,克服职能狭窄,行政低效的弊端,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另一方面是在内部实行权力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分,防止专权和滥权。两者有机结合,大部制改革的目标方能有效实现。三是强调法治对大部制改革的意义。我国正在推行的大部制改革目前主要依据的是党的政策和政府的文件,尚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比较而言,政策和文件更倾向于纲领性、临时性和指导性,法律则更具规范性、稳定性和操作性。从我国以往的改革经验来看,欠缺立法的刚性规范和约束,不利于改革成果的巩固和保障。应加强立法,将大部制改革纳入法治的轨道,以法治保障大部制改革的成果。 2.纵向组织结构的优化。 (1)宏观纵向组织结构的优化———减少地方政府层级。一是逐步取消市级政府建制,实行省直管县(市)。市级政府的建制客观上增加了地方政府的纵向层级,缩减了省级政府的横向管理幅度,扩大了国家行政组织的规模结构,降低了行政效率,且违反了宪法关于省、县、乡三级地方政府建制的原则规定。二是推进乡镇政府改革,条件成熟时取消乡镇政府建制。对乡镇政府的改革已历经多次,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乡镇政府的职能或由县级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代行,或者由于社会自治的发展放权于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或者因为需要上级政府的协调而无法独立行使,乡镇政府能够有效行使的职能已经极为有限;另一方面,乡镇政府机构因上下对口设置的原则而规模庞大,与职能履行的有限性形成强烈冲突。从乡镇政府职能履行的现状客观分析,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取消乡镇政府建制,进一步缩减政府管理的纵向层级,缩小机构规模,精简机构人员。 (2)微观纵向组织结构的优化———减少政府部门层级和内设机构层级。区别于宏观纵向层级,我国现有的组织立法并没有对政府的微观纵向层级作出明确的立法规定,但政府部门层级和内设机构的层级同样不宜过多。借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的改革经验:政府部门层级应当尽可能的控制在二级以内,对于能够压缩的机构、职位应当尽量压缩,从而实现部门层级、内设机构层级和行政职位层级的最优化。 3.规模结构的优化。在横向、纵向组织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国家行政组织结构的合理化最终取决于组织规模结构的合理性,规模结构合理是国家行政组织结构实现优化的重要保障。一是国家行政组织的机构设置应当严格遵守因事设岗的原则,保证机构规模和职能机构比例的合理性。这就要求根据政府所承担的职能设置相应的机构,并根据政府的职能重心合理确定各职能机构在机构体系中的比例,从根本上克服实践中存在的政府职能过多、机构膨胀,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不足、以及始终走不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怪圈等弊端,在机构设置、机构规模和职能机构比例上实现优化。二是切实推进党政联动的机构改革,促进机构规模的合理化。合理调整两套班子的设置,明确党政各自的职责,撤并职能相同或相近的部门,整合相关的职能,对确需共同履行的职能尽可能采取合署办公的形式,实现机构的精简和行政的高效。三是要求并保障常设职能机构充分履责,清理、撤销现存大量的临时机构,合理设置议事协调机构。可以由、应该由常设机构完成的职能,不再设临时机构。对确需设立的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要依照法定的程序设立,避免机构之外再设机构所造成的机构、人员不断增加,政府组织规模不断扩大,但效力却更为低下的现实矛盾。四是尽快进行编制立法,以立法的形式实现人员规模的合理性,避免人员膨胀和人浮于事。因欠缺编制立法而导致人员编制的膨胀和失控,不利于对机构和人员的规范和约束,故应积极推动编制立法的出台。 (二)优化非政府公共组织结构及与国家行政组织的关系结构的构想。 1.合理界定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职能。在有限政府的职能要求下,非政府公共组织应当承担政府职能以外的公共行政事务管理职能,但必须遵循两者对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承担既不能包办代替,也不能重复交叉的原则。合理界定非政府公共组织职能的范围,既是保证非政府公共组织结构及于与政府关系结构合理的前提,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2.扩大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规模。目前,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规模尚不能满足对公共行政事务管理的需要,扩大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规模,需要做好下列工作。一是注重观念培育。在社会层面形成对非政府公共组织职能、作用的正确认识,在政府层面克服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怀疑和不放心,以客观和信任的态度认可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存在并引导和推动其发展,奠定非政府公共组织发展和壮大的思想观念基础。二是加强规范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法制建设。应当克服现行制度缺失和法律保障不足的困境,形成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性质、法律地位、职能、作用以及职责和法律责任等的完整规定,依法推动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克服实践中存在的约束和限制非政府公共组织发展的障碍性因素。如对成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置的必须获得主管单位同意的前置性条件规定②、对非政府公共组织实行的登记单位与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体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制度歧视等制约和限制了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发展,需要克服这些障碍性因素,为非政府公共组织提供生存与发展的平等空间,保证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机构和人员能够满足履责的需要。四是非政府公共组织彼此之间并无隶属关系,对外以组织形式独立履责,组织的个体履责是非政府公共组织职能履行的基础,因而要特别注重其个体规模和组织间职能分配的合理性,既要保证组织自身的机构、人员规模的合理性,满足自身履责需要;也要保持组织之间职能分配和规模结构的合理性,满足整体履责需要。 3.增强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独立性,建构与政府之间监督与合作的关系结构。一是从政府的角度而言,政府应当合理界定与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关系,承认并保证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独立性,不去指挥和干涉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活动,避免把非政府公共组织变成政府的附属机构或派出机构,保证非政府公共组织在机构上、职能上的独立性。二是从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角度而言,非政府公共组织应当克服在体制和观念上延续着政府行政部门的管理模式和思维定势,避免出现效仿政府机构的行为方式及运作规范等“官本位”留下的痕迹,[7]339-340保持机构、人员、内部管理的独立性,保证对外履责的独立性。三是完善减免税制度等相关法律制度,扩宽非政府公共组织资金、经费来源的渠道,帮助非政府公共组织摆脱在资金、经费上对政府的依赖,实现独立履责. 机构与行政论文:行政机构预算革新与核算的协调 一、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 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常规性工作。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不仅体现了财政资金的收支变化,还反映了作为资金物化形式而存在的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因此,一套科学、完整的财务预算体系不仅应当包括资金收支安排,还应包括资产的构建、配置以及处置的相关计划或安排,即资产预算。资产预算,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中反映了预算年度内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国有资产配置方面的收支计划,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收支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方向。因此,资产预算的编制应与财政资金预算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完整的财政预算。但是,资产预算又不等同于财政资金预算,其侧重点在于它是政府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配置和处置的决策方案,因此,主要体现的是作为资金物化形式而存在的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计划。 编制资产预算时,要尽可能的细化预算内容,以提高预算的透明度和约束力。预算编制部门应对资产配置的必要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各单位资产预算的具体内容和计划。资产预算应包括资产项目的具体技术参数,如各项资产规模、类型、构建或处置方式、资金来源等。以资产购置方案为例,预算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购置项目提出的具体依据,资产购置数量、规模及型号,资产购置项目的支出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具体项目。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如有其他配置或处置方式,如租用或部门调剂等,资产预算内容还应包括欲购置或租用资产的性能、价格及其运转、维护费用等因素分析,部门间资产调配的可能性分析等。 预算编制仅是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始,更重要的是预算的执行和落实。为了确保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资产预算一经审核批准,预算单位就必须严格执行,这是深化预算管理的关键环节。预算执行必须严格遵照预算内容和项目进度计划,预算单位要接受财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及时对预算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核。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现行政事业单位擅自改变资产用途,或者挪用资产购置资金的,应立即减少或停止财政拨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必须强调的是,预算执行内容一般不得随意调整,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单位职能或其他环境因素发生变化,有时也需要对预算进行适当的调整以确保预算的科学性。预算调整必须遵循严格的审批程序。一般而言,预算单位需要调整或追加国有资产预算的,应提前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程序调整或追加预算。资产预算执行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对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考核。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配套制度的相对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操作难度由于现行的财务制度中费用报销的标准,大多数制定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有的开支规定不够具体,有的标准偏低,同当前的经济水平和实际情况有着差距。例如差旅费标准、住宿费报销等等。这是会计集中核算实践中,最为突出的矛盾之一。如何把握好既坚持规章制度,以达到节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又实事求是地处理好实际开支的报销问题,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这是对中心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判定能力的严峻考验。 (二)内控制度不足,造成单位内部牵制与监督机制的弱化单位财务纳入会计核算中心后,其原有的会计出纳相互牵制及内审制度被不同程度地弱化,财务会计知情面缩小,虽然核算中心在记账时,也履行了牵制和监督职能,但由于其置身单位外部,对单位经济业务只知其表,不知其里,表现在支出的合理性、发票的真实性难以把握,造成了财务治理与会计核算分离,失去了实地实时监督的优势,单位报账时,会计中心只能根据经验来判定,一是看报账发票的手续是否完备;二是看票据是否规范合法。只要手续完备,票据合法有效,不管反映的经济内容是否真实,都必须报销。这就使得一些单位假借住宿、会议、印刷、修理、运输、劳务费、代办费开支等合规票据列支送礼、超标准吃喝招待、滥发奖金,补贴、公款旅游等不合规支出,造成了新的监管隐患。 (三)财政监督管理不力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这种性质对其财务行为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主要表现为:①看银行存款花钱“有钱不花,过期作废”的错误观念比较严重;②较少关注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四)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直接来源于财经专业的很少,大多数会计人员是从其他岗位转岗而来或直接由其他岗位人员兼职。 三、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改革与会计核算的协调 (一)继续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加快部门科学预算推行的进度部门预算是一个涵盖各部门所有公共资金的完整预算,其预算编制以部门为单位,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资金均统一反映在该部门的年度预算之中。因此,要进一步推行预算管理改革,改进和完善预算支出科目体系,早编细编预算,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预算单位所有的财政支出都要严格按规定标准和相应的科目列入预算,一经审核批准,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都要严格按预算执行;财政部门要对各部门实行从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实行从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追踪问效。 (二)完善会计集中核算体制,减少财务日常监管盲区,促进各项会计制度的执行,更好地维护国家财经法纪首先要扩大会计集中核算的覆盖面,将核算单位所有下属单位的账务也逐步纳入进来,不留尾巴。其次,完善各项配套的操作办法,让单位和核算中心的职责定位和情况沟通有章可循、易于操作,实现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密切配合。再次,定期组织对单位的资产盘点,加强实物管理。财政部门要严格界定固定资产范围,使会计中心能够统一固定资产入账口径;要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制度,健全固定资产账务审核机制,严格规范预算单位固定资产核算。 (三)发挥财政日常监督与审计综合监督的合力作用,及时纠正会计集中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的提高首先,财政部门应做好对核算中心的业务指导,提升基层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不断改进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其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监督和管理,通过定期或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不断研究对策进行整治。再次,审计部门对由于核算中心方面原因而形成的问题,应在审计报告中一并反映,并要从宏观角度提出改进建议。 (四)积极创造条件,搞好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收付的融合一是将所有预算单位的资金全部集中在国库。可以避免库外资金的无效、低效运作,使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更加得心应手。二是能够减少国库、会计中心与专业银行之间人为的频繁的资金划拨、结算和对账的麻烦。三是将大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尤其是会计中心所提供的月、季、年终决算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囊括资料的全面性及会计信息的可利用性。因此,我们应搞好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收付的谋合,努力实现收入税收化、支出预算化、账户国库化、了解全面化、核算完整化。 (五)在科目体系中增加行政单位“上级补助收入”及“上缴上级支出”等科目目前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无法核算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经费补助收入和下级单位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解决的办法有两种方法可以考虑:一是将这类收入和支出融入目前的会计科目体系当中,收入可以列入“其他收入”中核算,支出列入“日常公用支出”中核算,但这种方法很牵强;二是在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体系中,增加上级补助收入和下级补助支出两个科目,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对应,这种方法可以清楚地核算和反映行政单位的这类收入和支出。 (六)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以贯彻实施《会计法》为契机,切实加强会计队伍的后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执行修改后的新《会计法》及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提高财会信息质量。 机构与行政论文:行政副职制与政府机构改革论文 一、行政副职制存在的合理性 行政副职并非中国所特有,但由于特殊的国情条件、历史文化造就了中国式的行政副职。那么在当今中国真的需要设置行政副职吗?行政副职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呢? (一)从管理幅度看副职 国内外管理研究成果和管理实践经验表明,各级行政组织必须确定合理的管理幅度。根据管理学原理,确定管理幅度应了解如下变量:(1)管理层次;(2)管理事务难易程度;(3)管理者的水平和管理手段先进程度;(4)被管理的机构或人员的素质。参照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到:1)中国政府的现有管理体制,加上世界第一的人口数,我们的一级政府或一个管理者,其直接管辖和控制的下属单位和人员数是巨大的;2)在这个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竞争白热化的形势下,中国政府所面临的任务是艰巨的;3)从管理者的水平和管理手段来看,中国的行政管理者并未经过系统的学习和培养,很多都是在实践中摸索成才,可见还远未达到先进的程度;4)从被管理者的素质来看,中国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刚刚开始,经过严格科学的考试选拔出的具备先进科学知识技能的公务员在整个公务员系统中所占比重还很小,其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 在这样的现实状况下,中国从国务院到县级政府均直接管辖着数十个甚至上百个工作部门和非常设机构(或下级行政单位),行政组织的管理幅度不可谓不大。在不增加管理层次的情况下,一级政府多设几名行政副职,有可能缩小管理幅度,解决管理者对被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失控问题;另一方面,对于管辖数量过多的政府部门与机构,在不改变管理幅度的条件下,通过设置行政副职来协助管理,也有利于解决行政管理者素质与管理幅度相矛盾的问题。 (二)从同西方国家的比较中看副职 在西方发达国家,行政副职现象也有存在,但数量不多、范围不广,比如,德国、法国不设副总统、副总理,英国不设副首相,美国副总统也只有一个,且只起助手作用没多少实权,法国政府各部一般不设副部长等等。但中国却有着自己特殊的国情。首先从县一级政府的管理幅度看,与中国的县在层级和地位上最为相似的英国的郡,其辖中间层级行政单位平均幅度为6.5个,而中国的县辖基层行政单位平均幅度为25个左右。由此可见,在经济转型期间,在这样宽的管理幅度下,不设副职是不可想象的。 再看省一级的政府,中国一个省的人口和面积相当于欧洲一个国家,中国各级政府的管理幅度当然也远远大于这些国家同级政府的管理幅度。而至于中央一级,从国家结构形式来看,美国实行联邦制,州政府自主权很大,同联邦政府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而,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管理幅度比美国这样的联邦制国家的联邦政府就要大得多,在不能增加新的管理层次的情况下,设置行政副职就成为了一种必要的选择,有利于缩小管理幅度。 二、政府减副的必然性 既然行政副职制是因中国特殊的国情和历史文化造就的,那么政府为何又要实行减副呢? 谈及副职,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尴尬的现实:为了适应现实及发展的需要,我们设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职,但在实际的行政活动及效果中我们却发现由此而来的很多问题。其危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一)削弱了正职应有的权责 按照行政组织的一般规则,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组织制度。根据首长负责制,在一个行政组织中,必须也只能有一个行政首长握有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并对组织的行为负实际的责任。而在设置了副职特别是设置了较多的副职的情况下,副职必然要从正职那里分解一部分权力和责任,这样也就势必导致正职的应有权力和责任受到削弱。尤其是,副职一多,分工必细,事权分散,行动迟钝,对统一指挥必有妨碍。 (二)削弱了职能部门的权责 在本来的意义上,职能部门就是为行政首长具体处理行政事务的。自从设置了副职之后,各个副职实际上分管了某些方面的工作,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实际发挥着职能部门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职能部门的功能就相对削弱了。 (三)使下级对上级的程序复杂化 一个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既要服从分管的副职领导,更要听从正职的指挥和命令,于是,为了使其能够在正副职间寻求平衡,通常不得不采取左右逢源的手段。由于副职的增多,无论是正职还是副职抑或下属,都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调整关系,协调矛盾。 (四)增加了管理的成本 管理的成本与管理人员特别是中高层管理者的数量成正比。副职的增多,使得官职趋于庞大,机构趋于臃肿。中国的政府机构多少次的精简之所以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副职的设置以及偏多不能不是一个主要原因。由于副职的增多导致的人员和机构的膨胀造成了管理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使得管理上的经费开支、人员配备、设备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从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以上几个方面正说明了中国行政副职设置的无序状态。 三、行政副职制的系统规划 正是由于行政副职制理论与现实两方面存在的合理性与政府减副的实践必然性间的矛盾,所以必须要对行政副职制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划,以使其能发挥出应有的效用。 (一)行政副职的设置 行政副职的设置涉及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在什么条件下或者什么样的行政岗位可以设置行政副职;其二是设置行政副职的程序以及设置后其地位如何。原则上,一般行政管理者可设行政副职,但是对于层级较低的行政管理者,当一般行政管理人员在能力、经验上足以应付该职位上所有事务时,则无须再设副职。 由于行政副职都是根源于行政正职管理者的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对于它的设置程序,应首先由正职管理者提出方案,包括其设置的理由,设想的副职数以及管理的方案等。方案应由上级人事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必要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最后再由行政正职管理者负责实施,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从而使整个行政副职的设置合法化。 (二)行政副职人员的产生 在完成行政副职的设置之后,我们需要去配置合适的副职人员。这里也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副职人员的主体资格,二是副职选拔的程序。 1.“副职”人员的主体资格。是指什么人能够担任副职,他需要具备一些什么样的条件。只有先对“副职”这一职务相关问题作深入分析,认清这一职务的工作性质、地位、作用和内容,才能据此对担任这一职务的人员提出要求,确定担任这一职务的主体资格条件。 2.副职选拔的程序。包括两个内容:首先是职务分析,系统地收集和分析与行政副职有关的各种信息。第二是资格考试,通过公开、公平、客观、竞争的考试方法为政府选录合格的“副职人才”。行政副职实质上是一种职务而不是一种一般行政职位,这就使行政副职有职业化的可能。我们可以先根据“副职”职业化的设想,将“副职”作为一门特殊的职业制定职业标准,再以此为据举行公开的考试。这种标准资格的考试可以依据行政职务等级的特殊性而相应地确定为若干层次,各个层次应针对不同级别的行政副职设定。 (三)行政副职人员的任免 在确定行政副职主体资格和选拔程序之后,对于被录用的人员还需要规范其任免形式。就一般行政副职而言,首先应由正职提出行政副职的候选人员,然后由上级行政机关进行资格审查及相关认定,最后再由正职从合格的人员中进行授权任命。对于任命的结果,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而对于罢免程序,可先由行政正职提出罢免事由并作出罢免决定,然后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即可。 (四)行政副职的管理 按照行政副职职业化的要求,行政副职的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任期。行政副职的产生与任免主要取决于其正职,这种极强的依附性使得行政副职的在职期限应与其正职相一致,这将使行政副职具有更强的流动性和变动性。 2.人才储备。我们有必要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人才储备机制,利用现代的高科技手段,建立起详细、真实的“副职”人员资料库,以此作为他们今后被再次任用的可靠依据。 3.副职数的控制。副职数与副职的设置其实是一种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副职的设置其目的在于满足行政的工作需要,提高行政效率,这是收益;而任免安排一定的副职人员必然要增加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是成本。如何确定这种收益与成本的最佳结合点呢?由于副职的设置来自于正职的实际需要,在编制上有其特殊性,故不宜纳入行政编制体系。在具体确定行政副职人员数额时,首先要从最基本的职位分析入手,通过对正职工作的总体考评,估算出具体的工作量,然后需要考虑同类职位、正职的一般实际工作量和工作能力在现有科技水平的支持下,以及现阶段副职后备人员的素质能力水平,并结合管理幅度的相关原理,从而确定出某一职位所需的具体副职数。 只有通过这种全新的行政副职制度的建立,才能为政府部门合理有效的减副提供行之有效的途径,也才能保证政府机构改革的真正深入。 机构与行政论文:行政机构信息安全的风险分析与应对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高度发展,行政机构办公越来越离不开信息网络,如何保证行政机构的信息安全将成为我们研究的一个重大的课题。行政机构的信息安全涉及到多个方面,从信息的采集、存储到传输、访问整个过程,每一个过程中都存在信息安全风险。本文着重对行政机构信息安全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有效的控制措施。 【关键词】信息安全;风险;应对 随着计算机应用范围日益广泛,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已经离不开信息网络。信息技术成为行政机构中重要的资源之一,很多行政机构都大量引入了信息化办公手段,运行于系统、网络和电脑的数据安全成为了行政机构信息安全面临的重大问题。尽管很多行政机构都认识到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也纷纷从人员配置、资金投入、技术更新等多方面加强对信息安全风险的管理,但是行政机构信息安全风险并没有随之消失,相反却在不断地增长。现在,机构在越来越多的威胁面前显得更为脆弱。网络攻击日益频繁、攻击手段日益多样化,从病毒到垃圾邮件,这些方式都被用来窃取机构信息,如不提前防范,一旦被袭,网络阻塞、系统瘫痪、信息传输中断、数据丢失等等,无疑将给行政机构业务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因此,行政机构信息安全风险控制势在必行,它不仅是行政机构需要关注的问题,也是涉及到国家安全的重要课题。 1.行政机构信息安全的风险分析 1.1 黑客的入侵和攻击 行政机构面临着一系列的信息安全威胁,其中最普遍的一种信息安全威胁就是病毒入侵。黑客技术的网络资源随处可见,很多年轻人处于好奇或者出于牟利目的,从网上购得黑客技术,对行政机构网站进行攻击。 1.2 行政机构不重视信息安全的风险问题 目前,很多行政机构都加强了信息化建设,通过资金投入、技术改造等多方面来加强行政机构信息安全。但是信息风险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东西,更重要是人的意识层面对安全风险的认识。在行政机构中,很多部门和个人依然对信息安全风险问题不重视,有的认为信息风险安全是网络部门的事情,与其他部门或者员工没有关系,而且也帮不上忙;有的人认为对信息安全的宣传有夸张的嫌疑,真正遭受过网络攻击的行政机构屈指可数,肯定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有的行政机构缺乏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的制度建设,没有出台具体的故障制度,造成员工无章可循,不知道怎么应对网络信息风险,出现问题也不知道如何化解和处理。有的行政机构尽管已经制定了规章制度,但很多都是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也没有操作性,长年累月不进行更新和修改,滞后于信息化时展的要求。 1.3 行政机构信息安全权限的规定不严谨 很多行政机构在实际工作制定了大量的安全管理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行政机构员工以及信息服务人员的口令卡、数据加密等要求很难得到落实。部分员工长期使用初始口令、加密强度较弱的口令,有的员工登陆系统时使用别人的账号,使用完毕后也没有及时关闭账号,也不关电脑,外来人员很容易登陆电脑窃取行政机构机密文件,机构内部也缺乏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的意识,员工可以任意下载行政机构资料,可以随意将行政机构资料设置成共享状态,在拷贝行政机构文件或者数据时,也没有经过杀毒过程,直接下载或者用邮件发送。甚至很多行政机构员工在上班时间看电影、玩游戏、下载文件比较普遍,员工随意打开一些不安全的网站,随意接受一些来源可疑的邮件,成病毒传播、木马下载、账号及密码被盗,自己还浑然不知。这些不良行为都严重威胁行政机构的信息安全,加上现代行政机构人员流动比较频繁,员工跳槽很普遍,很多员工离职后也没有上交机构账号和口令卡,依然可以登录原机构系统,给行政机构网络风险带来隐患。行政机构废弃不用的一些安全设备也没有及时进行加密和保护处理,里面的数据没有及时进行删除,安全设备随意放置,外人很容易从这些设备中还原和复制原有的信息资源。 1.4 行政机构缺乏对信息技术装备和设施的监控与维护 很多行政机构为了加强信息安全风险管理,都有针对性的部署了一些信息安全设备,然后这些从安装上就很少有人问津,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参数设置都不合理,都是根据系统提示采用默认设置,由于行政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有很大的不同,行政机构之间的信息安全风险也相差迥异,采用默认状态无法照顾行政机构的真实情况,不能从源头上有针对性的加强信息安全风险管理。很多行政机构缺乏对安全设备以及运行日志的监控,不能有效的根据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细致分析,从而采取适当措施加强信息风险管理。总之,在行政机构信息安全风险管理中被动保护的情况比较普遍,缺乏主动防御的意识,而且对于大多数中小行政机构而言,行政机构资金和规模都比较小,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行政机构将主要精力用于市场开拓和产品的影响,以期在短时间内获得可观的利润,行政机构在信息安全风险上的投人比较少,很多设备都老化了,线路都磨损严重,却没有得到及时更新和维护,为行政机构安全风险管理埋下了隐患。 2.行政机构信息安全风险的应对 2.1 机构人员须提高个人信息安全意识 维护行政机构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是行政机构每一位员工都应该关注的课题,行政机构要加强信息安全风险防范的宣传,让每一位员工都对基本得到网络安全信息技术有所了解,对计算机风险的重要性有清楚的认识,每位员工尤其是网络技术服务人员要把口令卡和账号管理好,不能泄露或者遗失,使用者的网络操作行为和权限都要进行一定的控制,防止行政机构员工越权浏览机构信息,对于一些涉及行政机构机密的文件要及时进行加密,对文件是否可以公开访问进行限制,减少不合法的访问。还要及时清理文件,一些废弃的或者没有价值的文件要及时进行删除,要彻底删除不能仅仅放到回收站,保证其他人无法通过复制或者还原电脑设备中的信息。对于行政机构电脑设备要注意防磁、防雷击等保护措施,行政机构职工要对电脑设备的基本保养和维护措施有了解,不要在过于潮湿、气温过高的地方使用电脑,要懂得如何对电脑系统继续软件更新和漏洞的修补,从而保证计算机处在最优的防护状态,减少病毒入侵。 2.2 加强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 行政机构要加强信息安全风险防范的资金投入,资金投入主要用于行政机构日常安全信息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以及安全设备的购置等等,每年行政机构从行政机构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来加强信息安全的投入,投入的资金与行政机构规模、行政机构对信息安全的要求息息相关。针对很多机构信息化设备老化,线路损耗严重的现实情况,行政机构要加强线路的维护和改造,购买新的防火墙和杀毒软件等等,在采购和使用信息安全产品时,行政机构一定要重视产品的管理功能是否强大、解决方案是否全面,以及行政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例如行政机构可以购入UPS电源,突然停电时可以利用该电源用来应急,以保证机构信息化建设中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设备技术的及时更新。 2.3 加强行政机构网络的防火墙设计 由员工网络操作不当造成的黑客入侵、商业机密泄露也威胁着行政机构的生存和发展。一直以来,行政机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都需要来自多个制造商的不同产品,需要多个工具和基础结构来进行管理、报告和分析。不同品牌、不同功能的信息安全设备被杂乱无章地堆叠在行政机构网络中,不但兼容性差,还容易造成行政机构网络拥堵。正确地部署和配置这些复杂的解决方案十分困难,而且需要大量时间。另外,大量安全产品互操作性不足,无法与已有的安全和IT基础结构很好的集成。这样组成的解决方案难以管理,增加了拥有者总成本,并可能在网络上留下安全漏洞。行政机构可以引入终端安全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的防范,例如瑞星终端安全管理系统采用了统一系统平台独立功能模块的设计理念,集病毒查杀双引擎、专业防火墙和信息安全审计等于一身,具有网络安全管理、客户端行为审计、即时通讯管理和审计、客户端漏洞扫描和补丁管理等功能;行政机构信息安全新品还采用了模块化的新形式,行政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定制相应的功能组合;通过瑞星在线商店,行政机构也可以随着信息安全需求的变化添加所需模块,减轻首次购买的支付成本及后续的升级成本。 总之,随着网络应用的日益普及,行政机构信息安全风险问题日益复杂。要切实加强对信息安全风险的认识,从规章制度、技术手段以及宣传教育等多方面加强行政机构信息安全风险防范,确保网络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机构与行政论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效能建设与经济发展 摘 要:在改革开发的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政治得到全面的发展。而道路运输行业在这过程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支撑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作为一个行业的管理部门,各个地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方面还是存在不少的问题,各项制度也亟需进行改革,各省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管理机制和行政效能建设以及人员机构的设置和配给上都存在漏洞。为了能够尽快促进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就有必须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效能建设做出统一的部署和安全,从而能够形成科学有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制。 关键词:道路运输管理 行政效能建设 经济发展 引言 开展道路运输管理机制行政效能建设和经济发展这已经成为当前急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对道路运输管理韩各样的行政效能建设,不断促进我国的大陆运输行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这也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和公正透明以及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这些都是关系到改革开放稳定、发展的大局。本文从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效能建设为出发点,逐步分析当前我国道路运输方面的存在的问题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能够对我国道路运输行业的产生积极影响。 1、行政效能建设的具体含义 行政效能是对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而言提出的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体制。行政效能是能够衡量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结果的尺度,总的来说,行政效能建设是一种高效能、高层次的管理形式和载体,是以行政效能为基本的目标进行的,为了能够实高质量的管理目的,将行政管理的诸多因素有效地融合在一起,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功能的母的。能够依法有效地实行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责,而社会各界群众是行政效能建设的客体,主体行为是一种通过管理为手段,服务人民群众为宗旨、以满意为目的的行政行为。所以,行政管理建设就要能够以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为基本准则,不断强化相关对于行政主体的行为约束,从而能够更好地服务于行政管理的客体。为了能够实现这个目的,就必须要能够充分调动行政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及创造性,能够不断增强行政机关人员的“群众”意识,能够充分利用好行政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确保各项政策能够有效地落实到位。 2、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机制的现状分析 2.1、道路运输管理机制经费管理机制亟需完善 目前,我国很多地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有很多是事业单位,只有很少部分是已经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变为行政机关,在之前的行政管理方面,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各种费用开支都是来自与运管费的征收,在某种程度上说,运管费是道路运输管理机制的大部分经济来源。为了能够维持相关管理部门正常的运行,有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现了收取部分费用,有的甚至是出现“钓鱼执法”在国家实行税费改革后,有的运输管理机构可能由于经费的因素影响了行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2.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模式还有待加强 在我国,各个地区省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制是不一样的,有些是采用“条块管理”,而有些省份是采用“垂直管理”对于“条块管理”模式地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制很容易出现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而对于“垂直管理”的地方运输管理机构,但是由于在道路运输管理方面还是存在方面的不足之处,需要公安和城建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但是由于管理模式之间的不同,从而也使得统一的行业管理政策法规方面难以出台和贯彻执行。 2.3、全国统一的道路运输管理规章制度未能健全 在对于2013年出台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道路运输管理行业做出新的规定,对过去的一些不合理的情况进行修改,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道路运输管理体制还在运行当中,各个地方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开展难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还是有很多的地方依靠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的法规,难以在全国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从而使得各个区域行政法规的不统一,例如,一些道路运输方面的超载和重叠执法的现象,给市场运行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同样的也给相关的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2.4、对于各个道路运输管理机制规模和人员配置上有待统一规范 目前,我国很多各地的运输管理机制规模大小不一,对于各个运输管理机构的名称也不尽相同,这就给全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带来一定的麻烦。 2.5、道路运输管理队伍建设水平有待加强 在我国很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属于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财政行政预算之内,但是由于管理模式和从属关系不一样,让一部分的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队伍建设存在一些问题,而对于一些基层运输管理部门的人员也相对较多,有的单位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不足,职业素质不高,以及单位人员构成不合理等等一些问题都始终困扰着很多的政府管理部门人员。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效能建设的措施探讨 3.1、持续深化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体制改革办法 对于道路运输管理机制改革,首先,就需要将事业单位改变为政府行政部门,这是当前解决道路运输管理方面的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之一,从而能够使得更加全面规范行政管理职责,规范地实施行政执法,从而确保道路运输性行业管理的严谨以及规范性的进行。 3.2、进一步深化道路运输管理机制改革 要能全面理顺道路运输机构的管理体制,就必须要能够加强“条块管理”和“垂直管理”两个方面的管理格局,将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制的财政投入到上级的管理过程中去,能够将人员配置方面及时与地方政府进行协调和商议,并沟通地方其他相关的执法部门的机构,从而能够确保政策的落实到位,确保道路运输管理行业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3.3、全面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的整体专业水平 首先,我们就必须要能够建立合理的人员考核制度,并采用公开考试录用制度,可以由国家统一进行考核、录用和分配。在对于录用的人员要能够进行相关的专业培训,从而能够使得录用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水平,进一步提升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水平,并能够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的管理奠定基础,另外一方面,我们要能够建立统一、合理的激励奖赏制度,定期对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监督,此外,还要能够注重对录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从而能够保持道路运输管理机制的活力性和公平性。 3.4、注重协调好相关执法部门的关系 首先,我们要能够清晰地认识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业管理职能,这就不仅仅要在《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还要能够不断调整相关的道路运输设计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清晰地认识到各自的职权所在,不断促进我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上的重叠执法问题,在对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要能够专门设立相关的机构来负责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工作,尤其是在综合执法的过程中要能够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能够合理高效低分配好人员工作,从而能够形成好道路运输管理方面的合力,不断加强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有效地破除地方管理的限制,从而能够共同促进我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 4、结语 一方面,努力提升道路运输管理机制上的创新和改革,就必须要持续深化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体制改革办法,并进一步深化道路运输管理机制改革。在另外一方面,还要能够全面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的整体专业水平,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注重协调好相关执法部门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不断促进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机制方面的创新发展,更好地促进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水平。 机构与行政论文:试论国家人权机构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摘要:国家人权机构的产生和发展对于促进和保护一国国内人权具有重要作用,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是研究国家人权机构价值的重要视角。在实践中,部分国家人权机构由行政机关发起设立或成为其内设部门,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发挥作用。该文从国家人权机构的设立入手,进而阐述其职能,从而分析国家人权机构对行政机关人权保护工作起着调查、建议、监督等补充作用,同时,对国家人权机构相对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具有独立性这一重要特征进行论述。 关键词:国家人权机构;行政机关;职能;独立性 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即《巴黎原则》,为各成员国设立国家人权机构提供了国际标准。已经有116个国家和地区依据《巴黎原则》设立了119个国家人权机构,其中,美洲国家建立的较早,而亚太地区到90年代后期才有所发展,目前为止,已经有19个亚太地区的国家建立了国家人权机构。但对于何为“国家人权机构”,联合国系统内尚没有一个统一和公认的定义。联合国人权事务中心1995年了《关于设立和加强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手册》,根据《联合国手册》,从联合国保护人权的活动来看,国家人权机构是指“由某一政府按照宪法、法律或法令建立的机构,其职责是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角度而予以特别规定。” 自国家人权机构产生以来,其与传统三权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关系就一直是研究的焦点,理清二者之间关系对于促进和保障人权有着重要意义。《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也提出:“每个国家有权选择最适于自己国家一级特殊需要的框架,鼓励设立和加强国家机构。”可见,相关的国际文件和宣言对国家人权机构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采取开放的态度,因此,研究国家人权机构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不仅要有理论架构,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归纳和总结。 一、国家人权机构的设立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巴黎原则》的通过,为国家人权机构的设立提供了最低标准,国家人权机构的概念在联合国范围内逐渐被具体化,其第2条明确指出,“应赋予国家机构尽可能广泛的授权,对这种授权在宪法和立法案文中应有明确规定,并具体规定其组成和权限范围。”国家人权机构是在《巴黎原则》通过之后得到真正的发展,它并不是非政府性组织,而是一个法定的国家机构,具有官方性质。 由其性质决定了国家人权机构与国家行政机关有着密切联系。实际上,从三权的角度来讲,所有的国家人权机构均属于行政机构,而非立法或司法机构。因此,国家人权机构最好是由宪法授权产生,这样才可以与政府、立法和司法机关处于平行。在亚太地区现存的19个国家人权机构中,斐济、菲律宾、泰国和尼泊尔四个国家人权委员会采用了此种设立方式。 部分国家人权机构由行政机关主导设立,例如东帝汶,阿尔及利亚的人权机构均是由该国行政机关组建,部分国家人权机构设立为行政机关的下属部门,例如乍得国家人权委员会隶属于总理府。 再者,一些国家人权机构的成员也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提名或委派的。例如斐济群岛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斐济人权委员会的成员由首相提名,总统任命。除此之外,部分国家人权机构的主要成员由国家行政机关指定,尼泊尔人权委员会由主席和4名其他成员组成,均有总理根据宪法委员会的建议指定。 除此,国家人权机构成员的构成也体现与行政机关的紧密联系。《巴黎原则》中规定了国家人权机构的组成,人权机构的组成成员应当具有多元性,法官、律师、大学老师、人权学者等都可以成为人权机构的成员,这也包括了政府部门官员。例如阿尔及利亚人权委员会成员就来自各个不同的行业和部门,既有政府部门代表,也有民间组织代表,既有保护人权的专业人员,也有少数民族代表,这样的构成对促进和保护人权具有积极意义,也使民众更容易对其产生信任和尊重。 虽然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理想的或者具有充分独立性的国家人权机构应该设立在国家行政机关之外,但也有例外情况,有的国家人权机构与国家行政机关并非保持平行的关系,而是从属关系,因此在实践中,通过对其职能权限等进行具体规定,恰当的处理好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进国内人权保障的作用。 二、国家人权机构的职能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巴黎原则》对国家人权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规定,与行政机关相关的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三类:①对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调查;②向政府机构就人权事项提供建议;③监督政府遵守其人权义务。 (一)调查职能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国家人权机构主动发起调查,是了解本国人权真实状况的有效手段。国家人权机构开展调查可以采用法律授权等多种手段。一些国家授权国家人权机构可以发起公众调查,进入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场所,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如监狱、拘留所;走访检查,检阅任何与人权事项有关的文件;询问证人等。妨碍国家人权机构进行调查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再者,国家人权机构有调查侵犯人权,受理个人或团体申诉的职能。虽然不是所有的国家人权机构都有受理个人申诉的职权,但有效的调查机制对于人权保护具有直接作用。根据《联合国手册》,一个有效的调查机制必须具备充足的法律能力、相关的组织能力、确定和适当的优先考虑问题以及履行其职责的政治意愿。对于后一点,如没有政府的某种程度的支持,一个调查机构是无法正当工作的。经验一再表明,尽管有法律权力,得不到政府支持的机构是无法有效开展工作的。 概括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国家人权机构在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申诉后,一般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申诉人的权利展开调查。国家人权机构调查对象主要为涉案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有关官员,部分国家人权机构也可对涉案的国家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官员展开调查。例如,在新西兰,该国的人权委员会可以对行政机关任何涉及或者可能涉及人权侵犯的事宜进行调查。其二,国家人权机构对行政机关展开调查的内容主要涉及有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公开性。部分委员会可以调查任何人在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实施的行为过程、行为的结果以及未履行的行为。其三,国家人权机构在对行政机关进行调查中享有广泛的权力:传讯;从任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政府机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搜集和获得必要信息及资料;要求惩罚任何侵犯人权的官员;要求专家给予必要专业协助等等。再者,对于行政机关阻碍国家人权机构的调查行为,部分国家人权机构可以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官员的责任,进行惩处。但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国家人权机构的调查提供了服务,应视情况给予一定的报酬。《巴黎原则》提倡赋予国家人权机构以调查权,调查侵犯人权行为并向受害者提供帮助对侵犯人权行为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因此在实践中,国家人权机构是否有对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对国家人权机构有效履行其职能有重要意义。 (二)建议职能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巴黎原则》赋予了国家机构尽可能广泛的职权,这包括“就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任何事项,向政府、议会和其他任何主管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提议和报告”,“促进并确保国家的立法和惯例与该国所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协调,及其有效执行”,“鼓励批准上述文书或加入这些文书并确保其执行”,“受理和审判有关个别情况的申诉和请愿”,与其他国际组织、国家机构进行合作,进行人权与反歧视的宣传教育等。 国家人权机构的建议职能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可以就总体政策和行政事务向政府机构提出建议并就现有的行政安排发表意见。国家人权机构作为专职机构具有较高的人权知识和实践经验,因此能够分析有关政策是否侵犯了人权,在发现政府的政策或做法对个人或团体的人权造成有害影响时,可以正确的分析政府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提供建议,以更好的保障人权。加之,在政府部门或机构的行政行为影响到人们的权利时,权益受到侵犯的人们可能更倾向于寻求国家人权机构的帮助,而非行政机关,这样国家人权机构在经过分析之后就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这不仅有利于处理侵权纠纷,而且也为行政机关分担了工作量,有助于改善一国的国内人权状况。其二,在执行国际人权标准方面提供建议和协助。各种国际人权标准的建立及各项国际条约的缔结为各国的人权发展指引了方向,根据本国国情,将国际人权标准与国家人权标准结合起来,是保障人权的关键所在。因此,国家人权机构具有的建议职能可以将某一个国际文书对缔约国要求的义务的确切性质告知政府,并提出是否批准或加入该国际文书的建议,还可以审议现有的国内法是否已经符合这些文书要求的各项人权标准。例如国家机构可以建议,政府为了履行国家的国际义务可以或者应该采取何种其他措施。这类措施可能涉及:改变财政或货币政策、调整在提供社会服务方面的重点和做法、在政府各部内以及在部与部之间建立报告机制以及执行积极行动方案和开展公共教育活动。通过国家人权机构的相关建议,政府部门能够较充分的了解本国所应当履行的国际人权义务有哪些,以便更好的保护人权。其三,协助政府提交报告。一些国际人权文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需要缔约国向相关机构如人权事务委员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等提交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关于该国如何努力履行国际义务以及落实文书所保障的某项权利的情况等。国家机构凭其具有的特别专业知识以及独特的地位帮助本国草拟准确、详尽、得当的报告。在许多情况下,国家机构能向负责编写报告的政府部门直接提供情况、资料或统计数字。一些机构可以审查报告草稿,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还可以利用一些机构作为协调点来汇集政府各部门和各类组织提供的资料。 (三)监督职能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虽然《巴黎原则》对国家人权机构有关建议职能的描述中并未使用“监督”的字样,但有效监督是提出合理建议的前提。一方面,国家人权机构只有通过对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家机关行为进行监督才能发现问题,进而解决问题,将“监督”从建议中提炼出来,有助于体现国家人权机构的主动性;另一方面,根据各国实践情况,许多国家人权机构的确被赋予了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监督的职权。《巴黎原则》中规定,国家人权机构“就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任何事项,向政府、议会和其他任何主管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提议和报告”。根据这一表述,国家人权机构应当有权对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任何事项进行监督,即对任何参与上述事项的主体进行监督。 国家人权机构对行政机关的人权监督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其二,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其主要形式包括到行政机关进行走访、调阅行政机关文件、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人权监督职能是国家人权机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武器,从权限上来说,国家人权机构有权监督国内各个领域的人权状况,包括监督国家相关法律的制定与遵守、本国己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的实施、人权政策的落实等,并就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任何与人权有关的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从方法上来说,国家人权机构可以采取谈话、走访、公共调查等多种有效手段了解国内人权状况和各个国家机关保护、促进人权的情况,并通过后续措施敦促有关机关执行建议;从对象上来说,国家人权机构有权对几乎任何国家机构进行监督。因此,国家人权机构行使其人权监督职能,必会对国内人权状况产生影响。该项职能行使得当,对实现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最高目标具有积极意义。 综上,国家人权机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它不隶属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它的存在是对传统体制的补充,以弥补传统调查建议监督机制的不足。国家人权机构的特色在于从人权的专业视角审视国家人权状况,发现其他国家机关人权工作的缺陷,并以国内法律和国际人权标准为基准,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提出建议,敦促其弥补缺陷、解决问题。这种补充作用需要与其他国家机关合作,经其他国家机关认可和执行才能产生应有的效果。 三、国家人权机构相对于行政机关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国家人权机构必须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在人权保障领域独立进行活动,不受来自政府、政党和所有其他可能影响其工作的实体的干涉和影响。在国家人权机构的独立性特点中,尤其强调独立于政府等国家机构。国家人权机构的独立性能够保障其在不受干涉的情况下解决人权问题,是机构进行有效运作的重要要素。 《巴黎原则》特别注重国家人权机构的独立性,设有以“组成和独立性与多元化的保障”为题的专门章节,对国家人权机构保持其独立性做了规定,大致包括以下几点:①国家人权机构的组成及其成员的任命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予以确定;②国家人权机构应具备使其能顺利开展活动的基础结构,特别是充足的经费;③国家人权机构成员的任期要有一定的稳定性。此外,国家人权机构成员的多元化也是确保国家人权机构独立性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强调国家人权机构的独立性并不意味着它要同其他政府机构特别是行政机构处于对抗状态。如何处理好国家人权机构与其他国家机构的合作并保持其独立性,需要由每个国家人权机构根据其自身的运行环境来决定。 (一)能够独立行使职权 国家人权机构对行政机关应享有独立性,这样才能对国家行政机关实行有效的监督。这意味着,国家人权机构依法行使其职权时不受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预。从实践上看,部分国家人权机构由国家行政机关设立或发起设立,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参与国家人权机构的工作。因此,若国家人权机构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内设机构或对国家立法机关负责或报告工作,它相对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独立性较强,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较有力。反之,若国家人权机构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向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或报告工作,它将受制于国家行政机关。 为了维护国家人权机构相对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独立性,部分国家还通过立法保护国家人权机构成员的豁免权,使其在行使职权时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因此,是否能够独立行使职权或者有独立的授权是国家人权机构取得独立性的关键。 (二)有独立的经费 国家人权机构应有独立的经费预算和国家财政拨款。以便它们在一定的财政控制范围内认为合适时可以使用。这种预算至少应足以使它们拥有自己的工作人员和办公室,因而它们不必在这方面依靠国家。《巴黎原则》解释为国家人权机构配备充足的经费的目的时,特别强调此举“是使它不受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财政控制”。实践中,大部分国家人权机构的经费来自国家财政部门的拨款,这些经费包括维持机构日常运作的所需费用以及行使职权所必须的所有工作费用。还有少数的国家人权机构经费来自政府不同部门的拨款,例如,德国人权协会的经费主要来自德国联邦政府下设的三个部门,分别是外交事务部、司法部与经济合作部,这三个部门每年给予德国人权协会的拨款列入本部年度财政预算。还有部分国家人权机构的经费来自政府财政部门以外的部门,像新西兰人权委员会和荷兰平等待遇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司法部。 若国家人权机构能独立作出经费预算并经国家立法机关审查通过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它便具有独立和稳定的财政来源,这不但可以保障国家人权机构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资金,而且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使其工作免受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反之,若国家人权机构没有独立的财政预算权,其经费不是国家通过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而是需要国家其他部门批准其财政预算或通过其他部门拨付经费,其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保障可能不充分,其工作可能受到批准其预算或向其拨付经费的国家机关的不当干预。可见,国家人权机构的经费来源与国家人权机构的独立性息息相关。 (三)成员组成具有独立性 国家人权机构的各项职能都是通过其成员执行,因此成员的独立性对国家人权机构的独立性具有很重要的影响。《巴黎原则》从保障国家人权机构的独立性角度出发,规定机构的成员必须具备组成的多元代表性、一定的人权资历以及品行和政治素质等其他条件。再者,保障国家人权机构独立行使人事任免权而不受任意的干涉。例如,在丹麦,主席的任命发生在相关机构内部,丹麦采用的是在已经任命的委员中选出主席。丹麦人权委员会确保领导成员独立的一个通常的措施是他们的工资不应受制于行政部门或受行政部门的影响。 国家人权机构的成员来自社会各阶层,有助于国家行政机关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实行监督。实践中也有所不同,有的国家的人权委员会由政府官员构成,与政府关系密切,例如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有的国家则禁止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担任国家人权机构的成员,例如菲律宾。但笔者认为不论政府官员在国家人权机构的成员构成中是否占有一定地位,关键是国家人权机构必须免于被其他机构和任何个人或因素控制和影响,由此,国家人权机构才能具有独立性,避免因批评政府遭受威胁,从而更好的促进和保护人权。 四、结束语 目前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建立了国家人权机构,尽管各国因其法律、政治状况的差异,呈现出不同类型的国家人权机构模式,但通过对国家人权机构与行政机关关系的探讨可总结出如下结论: 其一,国家人权机构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是一种补充的关系。国家人权机构的设立并不会改变国家行政权力由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和行使的局面,其存在的意义在于对行政机关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进行补充,发挥联系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纽带作用。其二,传统人权调查建议与监督机制逐渐显现出一系列弊端,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人权事业发展的需要,赋予国家人权机构调查建议与监督职能及时有效地弥补这些不足。其三,国家人权机构相对于行政机关的独立性是保障人权的关键。独立的行使职权而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通过在一定程度上与行政机关的合作来促进工作的开展,达到促进本国人权保护的目的。 随着人权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人权机构相继建立,各国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人权,促进建立法治政府等方面都取得了显着成就,但国家人权机构的发展还面临诸多不足和挑战,其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的探讨也成为人权领域研究的重点之一。因此,在未来国家人权机构发展的道路上,各国要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发,与本国的政治体制、人权文化背景和公民素质等方面相结合,不断探索出适合本国国情的机构运行模式,为人权事业的蓬勃发展开创出新的道路。 机构与行政论文:行政副职制与政府机构改革 摘要:在中国的行政实践中,模糊不清的行政副职认识导致了大量值得诟病的行政现象,成为中国政府机构深化改革的主要阻力之一。要解决这一严峻的现实问题,首先就得明确行政副职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中国政府当前进行减副的必然性,并在此基础上从行政副职的设置、人员的产生与任免、行政副职的管理等方面来为中国政府机构规划一个全新的行政副职制度。 关键词:行政副职;政府;机构改革 一、行政副职制存在的合理性 行政副职并非中国所特有,但由于特殊的国情条件、历史文化造就了中国式的行政副职。那么在当今中国真的需要设置行政副职吗?行政副职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呢? (一)从管理幅度看副职 国内外管理研究成果和管理实践经验表明,各级行政组织必须确定合理的管理幅度。根据管理学原理,确定管理幅度应了解如下变量:(1)管理层次;(2)管理事务难易程度;(3)管理者的水平和管理手段先进程度;(4)被管理的机构或人员的素质。参照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到:1)中国政府的现有管理体制,加上世界第一的人口数,我们的一级政府或一个管理者,其直接管辖和控制的下属单位和人员数是巨大的;2)在这个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竞争白热化的形势下,中国政府所面临的任务是艰巨的;3)从管理者的水平和管理手段来看,中国的行政管理者并未经过系统的学习和培养,很多都是在实践中摸索成才,可见还远未达到先进的程度;4)从被管理者的素质来看,中国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刚刚开始,经过严格科学的考试选拔出的具备先进科学知识技能的公务员在整个公务员系统中所占比重还很小,其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 在这样的现实状况下,中国从国务院到县级政府均直接管辖着数十个甚至上百个工作部门和非常设机构(或下级行政单位),行政组织的管理幅度不可谓不大。在不增加管理层次的情况下,一级政府多设几名行政副职,有可能缩小管理幅度,解决管理者对被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失控问题;另一方面,对于管辖数量过多的政府部门与机构,在不改变管理幅度的条件下,通过设置行政副职来协助管理,也有利于解决行政管理者素质与管理幅度相矛盾的问题。 (二)从同西方国家的比较中看副职 在西方发达国家,行政副职现象也有存在,但数量不多、范围不广,比如,德国、法国不设副总统、副总理,英国不设副首相,美国副总统也只有一个,且只起助手作用没多少实权,法国政府各部一般不设副部长等等。但中国却有着自己特殊的国情。首先从县一级政府的管理幅度看,与中国的县在层级和地位上最为相似的英国的郡,其辖中间层级行政单位平均幅度为6.5个,而中国的县辖基层行政单位平均幅度为25个左右。由此可见,在经济转型期间,在这样宽的管理幅度下,不设副职是不可想象的。 再看省一级的政府,中国一个省的人口和面积相当于欧洲一个国家,中国各级政府的管理幅度当然也远远大于这些国家同级政府的管理幅度。而至于中央一级,从国家结构形式来看,美国实行联邦制,州政府自主权很大,同联邦政府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而,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管理幅度比美国这样的联邦制国家的联邦政府就要大得多,在不能增加新的管理层次的情况下,设置行政副职就成为了一种必要的选择,有利于缩小管理幅度。 二、政府减副的必然性 既然行政副职制是因中国特殊的国情和历史文化造就的,那么政府为何又要实行减副呢? 谈及副职,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尴尬的现实:为了适应现实及发展的需要,我们设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职,但在实际的行政活动及效果中我们却发现由此而来的很多问题。其危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一)削弱了正职应有的权责 按照行政组织的一般规则,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组织制度。根据首长负责制,在一个行政组织中,必须也只能有一个行政首长握有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并对组织的行为负实际的责任。而在设置了副职特别是设置了较多的副职的情况下,副职必然要从正职那里分解一部分权力和责任,这样也就势必导致正职的应有权力和责任受到削弱。尤其是,副职一多,分工必细,事权分散,行动迟钝,对统一指挥必有妨碍。 (二)削弱了职能部门的权责 在本来的意义上,职能部门就是为行政首长具体处理行政事务的。自从设置了副职之后,各个副职实际上分管了某些方面的工作,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实际发挥着职能部门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职能部门的功能就相对削弱了。 (三)使下级对上级的程序复杂化 一个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既要服从分管的副职领导,更要听从正职的指挥和命令,于是,为了使其能够在正副职间寻求平衡,通常不得不采取左右逢源的手段。由于副职的增多,无论是正职还是副职抑或下属,都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调整关系,协调矛盾。 (四)增加了管理的成本 管理的成本与管理人员特别是中高层管理者的数量成正比。副职的增多,使得官职趋于庞大,机构趋于臃肿。中国的政府机构多少次的精简之所以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副职的设置以及偏多不能不是一个主要原因。由于副职的增多导致的人员和机构的膨胀造成了管理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使得管理上的经费开支、人员配备、设备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从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以上几个方面正说明了中国行政副职设置的无序状态。 三、行政副职制的系统规划 正是由于行政副职制理论与现实两方面存在的合理性与政府减副的实践必然性间的矛盾,所以必须要对行政副职制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划,以使其能发挥出应有的效用。 (一)行政副职的设置 行政副职的设置涉及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在什么条件下或者什么样的行政岗位可以设置行政副职;其二是设置行政副职的程序以及设置后其地位如何。原则上,一般行政管理者可设行政副职,但是对于层级较低的行政管理者,当一般行政管理人员在能力、经验上足以应付该职位上所有事务时,则无须再设副职。 由于行政副职都是根源于行政正职管理者的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对于它的设置程序,应首先由正职管理者提出方案,包括其设置的理由,设想的副职数以及管理的方案等。方案应由上级人事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必要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最后再由行政正职管理者负责实施,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从而使整个行政副职的设置合法化。 (二)行政副职人员的产生 在完成行政副职的设置之后,我们需要去配置合适的副职人员。这里也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副职人员的主体资格,二是副职选拔的程序。 1.“副职”人员的主体资格。是指什么人能够担任副职,他需要具备一些什么样的条件。只有先对“副职”这一职务相关问题作深入分析,认清这一职务的工作性质、地位、作用和内容,才能据此对担任这一职务的人员提出要求,确定担任这一职务的主体资格条件。 2.副职选拔的程序。包括两个内容:首先是职务分析,系统地收集和分析与行政副职有关的各种信息。第二是资格考试,通过公开、公平、客观、竞争的考试方法为政府选录合格的“副职人才”。行政副职实质上是一种职务而不是一种一般行政职位,这就使行政副职有职业化的可能。我们可以先根据“副职”职业化的设想,将“副职”作为一门特殊的职业制定职业标准,再以此为据举行公开的考试。这种标准资格的考试可以依据行政职务等级的特殊性而相应地确定为若干层次,各个层次应针对不同级别的行政副职设定。 (三)行政副职人员的任免 在确定行政副职主体资格和选拔程序之后,对于被录用的人员还需要规范其任免形式。就一般行政副职而言,首先应由正职提出行政副职的候选人员,然后由上级行政机关进行资格审查及相关认定,最后再由正职从合格的人员中进行授权任命。对于任命的结果,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而对于罢免程序,可先由行政正职提出罢免事由并作出罢免决定,然后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即可。 (四)行政副职的管理 按照行政副职职业化的要求,行政副职的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任期。行政副职的产生与任免主要取决于其正职,这种极强的依附性使得行政副职的在职期限应与其正职相一致,这将使行政副职具有更强的流动性和变动性。 2.人才储备。我们有必要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人才储备机制,利用现代的高科技手段,建立起详细、真实的“副职”人员资料库,以此作为他们今后被再次任用的可靠依据。 3.副职数的控制。副职数与副职的设置其实是一种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副职的设置其目的在于满足行政的工作需要,提高行政效率,这是收益;而任免安排一定的副职人员必然要增加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是成本。如何确定这种收益与成本的最佳结合点呢?由于副职的设置来自于正职的实际需要,在编制上有其特殊性,故不宜纳入行政编制体系。在具体确定行政副职人员数额时,首先要从最基本的职位分析入手,通过对正职工作的总体考评,估算出具体的工作量,然后需要考虑同类职位、正职的一般实际工作量和工作能力在现有科技水平的支持下,以及现阶段副职后备人员的素质能力水平,并结合管理幅度的相关原理,从而确定出某一职位所需的具体副职数。 只有通过这种全新的行政副职制度的建立,才能为政府部门合理有效的减副提供行之有效的途径,也才能保证政府机构改革的真正深入。
眼科病房护理是一项高风险工作,护理人员在日常护理工作中存在各自护理风险,然护理安全关系着医院眼科护理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性,所以加强护理风险管理对提高医院护理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性具有重要价值。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护理的要求逐渐提高,一旦出现护理差错则极易会引发投诉,甚至产生医疗纠纷,给医院带来经济损失。以往护理缺乏主动性,往往以患者存在的情况给予针对性护理服务,然对于潜在性风险则难以预测,从而引发护理安全事故。护理风险管理主要是针对性眼科病房存在或潜在的危险因素来制定相应管理对策,旨在保障患者住院治疗安全性,提高护理质量。为探讨护理风险管理应用于眼科病房患者护理中的效果,特进行了研究。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将医院2017年1~6月1200例眼科住院患者,按照护理方法不同分组为对照组与观察组,每组各600例。本次入选者均存在不同程度眼部疾病,且均行手术治疗。排除精神疾病、<18岁或>80岁等。观察组患者中,男310例,女290例;年龄为30~78岁。对照组患者中,男318例,女282例;年龄为32~76岁。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不显著(P>0.05),其结果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1)对照组实施常规护理管理,待患者入院时,眼科护理人员需热情,并带领患者入住病房,让患者先休息。然后由责任护士指导患者进行相关检查,给患者建立住院档案,并为患者介绍主治医生情况,讲解住院需注意的相关事项,给患者介绍药费和治疗报销情况。指导患者做好术前准备,完善术前检查,术中配合医生完成手术,术后严密观察患者情况,积极处理伤口,预防并发症发生。做好饮食管理,术后嘱咐患者食用高蛋白、富含纤维类食物,如存在糖尿病,需严格限制糖类摄取,并严密监测患者血糖水平。 (2)观察组于对照组护理管理基础上实施护理风险管理。加强对护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实际操作能力。良好的护理服务水平和操作技能,是衡量护理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准,同时也是防范护理风险的基础。每月定期开展理论知识培训,并进行考核,由医院眼科主任医生授课;每周组织护理人员进行实践操作,提高其实践水平,并进行考核。实践操作内容:结膜下注射、侵入性操作、泪道冲洗等。对医院引入的新项目和新技术及新设备,医院要组织护理人员进行培训,让所有护理人员学会新设备、新仪器及新技术的使用,并进行考核。每月定期组织护理人员进行抢救演练,如抢救药物的使用、仪器使用等。加强眼科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完善医院眼科各项操作流程,组织护理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如《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理文书书写规范》等。医院可通过视频讲座等形式对护理人员进行授课,同时结合医院实际进行讨论。加强护理病案管理,提高护理人员书写能力,定期对护理人员进行培训,并要求其认真书写,护士长每周定期进行检查,护理部每月检查一次。加强健康宣传教育,重视患者心理护理,积极与患者进行沟通,详细了解患者内心状况,对新入院患者需做好健康知识宣教,耐心、详细回答患者与家属的疑问,介绍疾病相关知识及治疗方案、主治医师情况及术后注意事项等。通过口述、宣传栏等形式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针对患者内心实际情况给予其心理疏导,稳定其情绪,提高其治疗依从性。定期对护理人员进行护理安全培训,利用查房等时间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情景模拟等方法来让护理人员体会患者所遇到的问题,让护理人员更多的为患者考虑,提高护理针对性。入院时,做好安全教育,对视力低下或老年等高危人群要重点关注,同时要求家属重点看护,特殊情况需外出者,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合理排班,并实行新老人员搭配以提高工作效率。患者服药后,护理人员需严密观察患者病情情况,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避免发生交叉感染。制作醒目、统一标识,合理布局病房环境,加强病区管理,合理控制病房内温湿度,简化病房和通道内设施,保持地面干燥,在厕所等处放置防滑垫。眼科药物中滴剂较多,应将散瞳剂如阿托品等与缩瞳剂如毛果芸香碱等分开放置,并用不同颜色标识;酒精与同样无色透明的生理盐水等也应分开放置,并用不同颜色标识以避免误用;不同患者的眼药水应用红笔注明床号,每次滴眼药水前严格“三查七对”以避免交叉感染。 1.3观察指标比较 两组患者的护理安全事故和投诉情况,采用问卷调查形式调查两组患者对护理服务的满意度,满分100分,满意:>80分,较满意:60~80分,不满意:<60分。 1.4统计学方法 数据采用SPSS19.0统计学软件处理,计数资料采用%表示,采用χ2检验,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患者的护理效果比较 观察组患者在护理管理期间,其安全事故发生率和投诉率均明显低于对照组(P<0.05)。 2.2两组患者对护理服务的满意度比较 观察组患者对护理服务的满意度,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 3讨论 眼科住院患者因其疾病特殊性、层次不齐等而易发生各种护理风险,护理风险存在于整个护理操作和抢救、配合等过程中,即使微不足道的护理操作也会导致护理风险发生,随着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一旦护理人员出现护理差错则极易引发护患纠纷,从而致投诉等情况发生,给患者造成不良影响。以往护理服务主要是根据患者出现的情况进行护理干预,同时护理人员根据其日常工作流程对患者进行护理管理,该护理管理模式缺乏护理服务主动性,又缺乏风险防范能力,难以预防风险的发生。现代医学模式则对医院护理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要以患者为护理服务中心,所以加强对眼科住院患者护理风险管理,保障患者住院期间安全性,才能真正体现出以患者为护理服务中心的宗旨。本文研究采用护理风险管理,首先医院对护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通过培训、考核来提高患者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及防范风险的意识,有助于护理人员更好的为患者服务。护理人员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方可为患者解决各种日常护理中遇到的问题,同时提高其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医院通过培训患者文书书写能力,加强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护理人员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让护理人员每一步操作都更加细致,提高其工作责任感,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护理服务。积极与患者交流、沟通,针对患者内心状况给予针对性护理管理,使护理管理工作更加具体和实效。通过统一制作安全标识等来提高患者警惕性,避免患者因地面湿滑或仪器碰撞而发生风险,降低护理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减少投诉率。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为患者营造良好的住院环境,让患者更加舒适,提高其满足感,有助于改善护患关系,提高患者满意度。此外,护理人员应用其所掌握的各种技术、知识来熟练为患者服务,让患者更加信赖护理人员,同时对患者提出的疑问和存在的困难,护理人员及时给出满意的答复,有利于增进护患感情,使护患关系变得更加和谐,提高患者满意度。综上所述,眼科病房护理管理中应用护理风险管理效果显著,当前医疗技术在不断发展,良好的护理管理可促进患者康复,所以实施护理风险管理可进一步提升医院护理管理质量,增加人们对医院的信任。
社会保障论文: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一、社会法概念的提出及其定位 关于法学分类方法,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以来,就长 期影响着大陆法系各国法律部门的定性。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区分成为法律体系化的基础 .(注:[奥]凯尔森着:《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第226页。)作为制度的结果,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已形成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并 因此形成法学的体系。就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从法所保护的利益为标准,凡是有关公益 的法为公法;有关私益的法为私法。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标准,凡以国家或公同团体的 一方或双方为主体而规定法律关系的法为公法;规定私人相互关系的法为私法。从法律 关系的内容为标准,凡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与服从关系的法为公法;而规定公民 相互之间平等关系的法为私法。 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理念的变化,西 方国家的法学家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并将社会法视为介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 法域。但对于什么是社会法,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从各国学者 对社会法的研究和理解看,社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法是指为了解决社会 性问题而制定的各种有关社会法规的总称。它是根据国家既定的社会政策,通过立法的 方式制定法律,以保护某些特别需要扶助人群的经济生活安全,或是用以普遍促进社会 大众的福利。将所有有关社会法规集合在一起,便被广泛地称作社会法或社会立法。( 注:陈国钧着:《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112页。)“以维持这 种社会经济弱者阶层的生存及其福利的增进为目的的诸法律在学术上按体系分类,称为 ‘社会法’,并被试图加以体系化。”(注:[日]星野英一着,王闯译:《私法中的人 》,《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6页。)而狭义的社会法,通常 是专指社会保障法。 德国是较早提出社会法概念并制定了《社会法典》的国家。对社会法的概念采取了狭 义的理解。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社会民主主义思想的兴起,德国试行了工业社会化 政策,并开始了社会法的研究。但对于什么是社会法,在德国同样存在着分歧。有人称 社会法是调整对收入(如工资)、个人待遇不足或其他特殊负担及损失进行平衡的社会支 出以及与之相关的预防和改正措施的法律部门。它还应包括对“社会弱者”提供机会的 有关法律以及有关社会救济的基本保障法律。(注:《中德劳动立法合作项目成果概览 》1993—1996,第264页。)还有学者参照联合国宪章第22条的规定来定义社会法,该条 款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成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有权享受必要的经济、社会及文化 权利以符合其人格尊严和促进其个性发展。”因此,将社会法理解为消除社会不公平和 不平等待遇的法律。(注:《中德劳动立法合作项目成果概览》1993—1996,第264页。 )由于认为前者对社会法的描述不够精确并过于武断,后者对社会法的定义过于宽泛, 因此这两个定义在德国都未被普遍接受。更多的学者是从《社会法典》的规定来定义社 会法,该法典第1条第1款规定:社会法典为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保障应有效调整社会福 利支出(包括社会救济和教育性救助)。它应协助、保证符合人之尊严的生活;为性格之 自由发展创造平等的前提条件;保护家庭并促进和谐;保证自由选择就业方式以谋取生 活费用;消除或协调生活特殊负担。从社会福利支出的意义上去理解社会法,则社会法 包括社会保险、社会补偿、社会促进和社会救济。其他调整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定, 如劳动法和租房保护法,尽管它们的宗旨也是为了保护社会弱者,但也不包括在社会法 中。因此,在通说上,德国的社会法就是指社会保障法,两个概念是可以通用的。 在法国和日本,社会法的范围比德国要宽泛。法国一般认为社会法包括劳动法和社会 保障法。在日本,社会法的研究和发展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对于社会法究竟是一种法律 观念,还是根据这种观念制定的法律,都曾经引起过争论。最初,在学者的心目中,社 会法一词意味着:修正以个人的绝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等为基本原则的近代资本主义法 的新的法学理论;根据这个修正理论而制定的法律,不属于私法、公法等任何一个旧的 法律部门,而成了新的、第三个法律领域。劳动法是其中的典型并得到了发展。随着日 本进入战时体制,社会化思想迅速衰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法在日本重新得到发 展,现在,社会法一词,通常被学者非常实际地肯定为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总称, 或者指社会保险及有关社会事业的法。(注:参见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 国外法学知识译丛?法学总论》,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第41页。) 在英美国家,社会法通常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英国,社会立法被解释为对具有普遍 社会意义的立法的统称,例如涉及教育、居住、租金的控制、健康福利设施、抚恤金以 及其他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工厂法属于社会立法。(注:参见《牛津法律大辞典》, 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833页。)美国学者海伦?克拉克在其所着的《Social leg islation》一书中对社会法的定义为许多学者所引用,他指出:“我们今天所称之‘社 会法’,这一名词的第一次被使用是与俾斯麦的贡献有关,他在1880年代曾立法规定社 会保障,以防疾病、灾害、残废、老年等意外事故。其立法意义一是为了保护在特别风 险下的人群的利益,另一方面是为了大众的利益,我们今天使用这一名词必须包括这两 方面的意义。”(注:Helen I.Clarke:Social Legislation,(1940),P117.)海伦?克 拉克实际上也是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论述社会法。就狭义而言,社会法旨在为解决各 种社会问题,是为保护经济弱者而制定的各种社会安全立法,如工业革命以前的济贫法 ,工业革命以后的 工会法、工厂法、社会救济法、社会保险法等;就广义而言,除着眼 于解决社会问题外,还在于预防社会问题,凡以改善大众生活状况、促进社会一般福利 而制定的有关法律,都属社会立法范畴。 附:1999年企业人工成本预警表(略) 社会保障论文:县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总结范文 今年以来,面对繁重的业务工作和重建任务,广元市旺苍县劳动保障局党组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劳动保障局的精心指导下,团结和带领全局干部职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业务工作为主线,以灾后恢复重建为重点,以加强自身建设为抓手,以“创一流”活动为载体,以争先创优为目标,深入推进“目标考核、队伍建设、基金监管、工作运行”四大体系建设,创新思路,狠抓落实,全力推进我县劳动保障工作快速协调发展,各项业务工作目标全面超额完成,灾后重建工作成效明显。 一、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一)就业促进工作。城镇新增就业5069人,完成年度目标4600人的110.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998人,完成年度目标1800人的111%;就业困难对象就业391人,完成年度目标250人的156.4%;动态消除了“零就业家庭”;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2%,低于目标4.5%0.48个百分点;农民工在岗培训12292人,完成年度目标10975人的112%;品牌培训880人,完成年度目标800人的110%;组织农民技能培训19184人,完成年度目标17000人的112.9%;新型农民工培训1680人,完成年度目标1500人的112%;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121056人,完成年度目标11万人的110%;外派劳务输出203人,完成年度目标180人的112.8%;完成小额担保贷款532万元,完成年度目标240万元的222%;实现劳务收入7.1618亿元,完成年度目标6.5亿元的110.2%。 (二)社会保险工作。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30237万人,完成年度目标20271人的149.2%;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16008万元,完成年度目标9227万元的173.5%;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达100%;机关养老保险覆盖人数11599人,完成年度目标1.1万人的105.5%;机关养老保险基金征缴6500万元,完成年度目标4700万元的13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人数47620人,完成年度目标35825人的13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3306万元,完成年度目标2651万元的125%;提高医疗保险待遇10%;工伤保险覆盖人数23186人,完成年度目标19658万人的117.9%;其中农民工参保4485人,完成年度目标4076人的110%;工伤保险基金征缴381万元,完成年度目标267万元的143%;“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达96%;生育保险覆盖人数10080人,完成年度目标0.9万人的115%;生育保险基金征缴32万元,完成年度目标23万元的139%;失业保险覆盖人数18260人,完成年度目标1.66万人的110%;失业保险基金征缴516.9万元,完成年度目标469万元的11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人数109760人,完成年度目标9.9万人的110%;其中纯居民参保49762人,完成年度目标38201人的130.3%;积极配合市局做好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基金的市级统筹工作。 (三)和谐劳动关系。建立1个和谐工业园区、4个和谐街道(社区)、4个和谐乡镇、12个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全年签订集体劳动合同195户;实行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单位46户;完成劳动保障监察标准化建设任务,积极开展主动监察和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工作,开展专项监察活动5次,主动监察用人单位350户,受理举报案件49件,全部协商调解;全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80件,结案80件,结案率为100%。 (四)劳动保障综合工作。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及时报送劳动保障方面的各类报表;积极开展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全年接待信访361人次,信访办复率100%,全年未发生涉劳群体性上访事件;发挥部门职能,积极做好劳动保障综治、维稳和应急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涉劳不安全事件;全面完成劳动保障宣传任务。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四川工人日报》、《广元日报》等报刊上发表新闻通讯22篇;制作播出电视专题节目3期,其中省电视台一期、市电视台一期、县电视台一期;在县广播电台举办专栏节目2期,其中宣传劳动合同法一期、宣传居民医保政策一期;在《广元日报》刊发我县劳动保障工作专栏一期;日常信息工作全面完成市局下达的目标任务。 (五)灾后恢复重建工作。8月1日,我县开始动工建设县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目前已完成投资920万元,占预算总投资2340万元的39.3%;全县38个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已经开工建设,占全县38个乡镇中心的100%;目前已完成投资698万元,占预算总投资870万元的80%;基层公共 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25个、完成总数38个的67%,社区服务站规范化建设25个、完成总数26个的96%,119个行政村配备了劳动保障协理员、完成总数210个的57%。 二、主要工作特点 (一)攻坚克难,逆势而上,社会保险工作成效显著。 旺苍是传统的工业县,资源型企业多,地震灾害和金融危机的发生,导致全县大部分企业停产歇业、经营困难,社保基金征缴陷入困境。面对严峻的征收形势,我局始终坚持落实政策与基金征缴两手抓、两不误,以超龄参保、社保扩面为基金征缴突破口,变被动为主动,变压力为动力,强化措施,攻坚克难,有效促进了征缴工作的快速发展。 1、狠抓社保扩面征缴。面对基金征收困境,我局及时组织干部职工下企业、进社区、上一线,一企一策挨家逐户做工作、抓入库,引导企业坚持恢复生产和参保缴费两手抓,积极主动缴纳社保费用。始终将基金征缴作为社保工作的主线,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结合监察、督查、审计等措施,强化基金征收入库,全年累计征收各类保险基金26744万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17992万元的149%;采取政策驱动、宣传发动、服务拉动等办法,引导个体工商户和失地农民积极参保,努力扩大社保覆盖范围,不断拓宽保费征收渠道。全年养老保险扩面5019人。 2、全力抓好超龄参保。旺苍是老工业县,城镇小集体企业众多本文来源:文秘站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制和转型,小集体企业几乎全部关闭、改制,由于政策体制的原因,这些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为了彻底解决这个困扰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我省关于超龄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出台后,我局迅速贯彻落实:首先是组织社保经办单位职工集中学习文件精神,全面准确把握政策;其次是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政策;最后是严格按政策规定组织超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在办理过程中,我局根据文件精神,制定办理程序,设立办理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抽调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档案的审定、工龄的认定、待遇的计算等事宜,完整、规范地整理超龄人员档案资料,经办单位领导全程跟踪作业。全县共办理超龄人员参保手续2019人。 3、严格基金监督管理。我县以“加强控制、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为中心,以基金征收、管理、拨付三大环节为重点,全面实行基金票据“台帐化”、基金收支“无币化”、帐务结算“常态化”和内部审计“常年化”四化管理,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构建了“不能违、不敢违、不愿违”的基金管理长效防范机制,确保了基金的安全运行。今年以来,我县共安全支付各项保险待遇21605万元,未发生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违纪违规事件。 4、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金融危机发生后,我局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府发〔20__〕43号)和《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__〕19号)文件出台后,及时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主动帮助企业完善“五缓四减三补贴两协商”相关资料,并及时向市局申报。全年累计为20户企业向市局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3050万元,为22户企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311万元,为19户企业申请缓缴工伤保险费103万元、生育保险20万元;为23户企业下浮了失业保险缴费率,为所有参保单位降低医保缴费率1个百分点、降低生育保险缴费率0.1个百分点;全县有16户企业符合困难企业申报条件,涉及职工3560名。通过扶持政策的落实,有效地缓解了受灾企业的经济压力,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地促进了全县企业的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 (二)广辟渠道,内转外输,全县就业形势保持稳定。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今年以来,面对地震灾害和金融危机对就业工作的双重打压,我县及时将促进灾后就业和帮助返乡民工就业作为今年就业民生工程的重点,紧紧抓住灾后重建契机,充分发挥旺苍工业优势,切实加强就业服务,积极落实扶持政策,全力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全县就业形势保持基本稳定。 1、大力开展培训。及时将因灾失业劳动者和失业返乡农民工纳入免费培训范围,打捆安排扶贫培训、阳光培训、品牌培训等项目和资金,整合农业、教育、劳动以及社会培训力量,建立了“五统一”的公共职业培训新机制。加强职业培训与灾后重建、项目建设、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等用工需求的对口链接,大力开展建筑工、焊工、钢筋工以及烤烟生产、核桃种植、茶园养护等实用、高效的短期技能培训,促进因灾失业劳动者尽快就业。今年以来我县累计免费培训劳动者2万余人,落实培训补贴90万元。 2、加强就业援助。大力开展“灾后重建”、“就业援助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专项援助活动,累计用工信息600多条,举办返乡民工、灾后重建和地震一周年专场招聘活动7场,帮助3000余名劳动者在县内企业就业;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开发公益性岗位810个,安置就业困难对象458人,消除“零就业家庭”51户,实现了就业动态“消零”。全年落实社保补贴500万元,落实岗位补贴293万元。通过政府救助和政策扶持,先后帮助3000多名劳动者实现了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 3、促进内转外输。一是以异地输出稳定就业。继续加强与黑龙江、吉林等传统劳务基地的联系,积极组织劳务输出专场招聘活动,稳定对口输出规模;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寻求劳务合作,开辟新的输出渠道;积极发挥打工能人的传、帮、带作用,引导当地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今年以来,我县异地输出劳动力累计达到12.1万人。二是以农村产业帮助就业。大力推进农业改种改制和特色农业的规模化发展,进一步壮大了畜牧、茶叶、林果等农业支柱产业,帮助6000多名农村劳动力在自己的土地上实现就业。三是以灾后重建引导就业。紧紧抓住交通、水利、 电力、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机构大规模重建契机,充分发挥农房重建配套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广大农村劳动力积极投身家园重建,共解决近万名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四是以项目建设扩大就业。去年以来,我县先后实施工业项目86个,其中包括已开工建设的“攀成钢60万吨焦化、匡山100万吨水泥、广旺200万吨水泥”等多个投资亿元以上的大项目,累计解决4000多名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三)深入宣传,强化监察,劳动行政执法不断加强。 劳动执法是民生之盼、维稳之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实施,将劳动行政执法工作提升到一个全新高度,搞好劳动行政执法既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劳动保障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今年以来,我局继续深入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切实加强劳动监察仲裁,着力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劳动者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1、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采取印发宣传资料、搭建咨询平台、举办政策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多层次地宣传《劳动合同法》,共印发宣传资料2.6万多份,制作宣传标语150余幅,深入企业举办政策培训班14期,培训劳动者1922人。通过广泛宣传,营造出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劳动者的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监察举报案件不断增多。 2、扎实开展劳动监察。金融危机下的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来说更显脆弱,灾后重建下的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来说更加重要。面对全新形势下的劳动用工环境,我局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积极开展“前置性”的宣传、巡查工作,及时将各类劳动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规范用工秩序,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是狠抓专项执法检查。牵头组织和协调人事、公安、工商、工会等部门,先后开展了劳动力人才市场专项整顿活动、春节加班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外派劳务市场整治、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等五次专项执法检查,监察用人单位350户,督促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408人。二是加强举报案件专查。全年累计受理监察举报案件49件,大部分涉及工资拖欠问题。我局接到举报后,及时派劳动监察大队深入企业调查取证,积极协调,特别是多次深入广巴高速路各合同段进行多方协调,累计为325名劳动者追回工资141.2万元。三是妥善处理领导交办案件。今年以来,我局对市委书记、市长批示的2件劳动监察举报案件进行了认真调查和妥善处理。 3、积极推行“阶梯式”仲裁。深入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争议案件办理程序,加大案例调解力度,对实事清楚,情节简单的争议案件在进入仲裁审理程序之前,采取与当事人当面调解,召集有关人员开会调解,发出书面调解意见等方式积极调解,使一些不必进入庭审程序的简易案件得到迅速解决。切实加强乡镇、企业的劳动纠纷调解组织建设,指导企业新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8个,建立健全乡镇、社区基层调解组织22个,初步开展了以县劳动仲裁院为中心、各有关部门全面配合的劳动争议调解平台,构建了先由劳动争议各方当事人内部协商,再由工会,社区,主管部门外部沟通,后由劳动保障部门行政介入,最后由仲裁院调解、裁决的阶梯式工作体系,有效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提高了劳动仲裁工作效率和满意率。全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80件,结案80件,其中调解结案26件,结案率和调解满意率均达到100%。 (四)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创一流”活动扎实推进。 面对日益增强的劳动保障工作职能,以及广大群众不断高涨的劳动保障服务需求,我局以机关效能建设为抓手,以“创一流”活动为载体,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开展政风行风建设,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树立了劳动保障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 1、建一流班子。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制度,局党组按季度定期进行集中学习,按照县委要求,扎实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断提高班子的科学决策水平;大力倡导勤政之风,切实解决了领导干部工作务实的问题、亲民的问题、开拓的问题,有效地增强了领导干部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了班子的执行力和落实力;强化廉洁自律,狠抓警示教育,教育和引导领导干部筑牢了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慎独慎微,洁身端行,为干部职工树好了标杆、做好表率;切实加强“两观”教育,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思想剖析,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利益观;坚持民主集中制,班子成员在工作中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谋发展。通过狠抓班子建设,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凝聚力、影响力和号召力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正确决策、统揽全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2、带一流队伍。结合我局实际,因地制宜组织开展了职工运动会、登山比赛、文艺表演等“创一流”主题实践活动,在活动中陶冶职工情操、激发奋勇争先、百折不回的拼搏精神;组织职工深入青川东河口地震遗址公园开展感恩教育,教育干部职工常怀感恩之心,珍惜美好生活,加倍努力工作回报社会;继续落实鼓励措施支持年轻职工通过自学、函授等方式参加学历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勤学、好学、善思、善 谋;深入推行目标管理,绩效挂钩,切实增强职工的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严格机关日常管理,狠刹工作、生活、思想上的不正之风,努力培养职工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通过抓队伍建设,带出了一支困难面前不退缩、逆境当中顽强拼搏的干部职工队伍。 3、创一流业绩。通过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县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全面超额完成任务,灾后重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特别是我县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全年实现收入2.67亿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49%;紧扣灾后重建和项目建设,强化职业培训,实现了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双赢”;灾后重建进展迅速、成效明显,得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充分肯定,为四县三区提供了样板和经验;灾后公益性岗位管理规范、严格,全部做到“实名制”管理;基金监管工作得到省劳动保障厅的充分肯定,12月5日,省电视台给予了专题报道。 4、树一流形象。狠抓机关效能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改进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在全局形成了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积极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全局树立了清风正气和务实敬业的良好氛围;狠抓公共管理工作,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安排意见和实施方案,全局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综治、维稳、计生、安全、防邪、卫生、信息、调研、宣传、精神文明、档案管理、创“四好”班子、党风廉政和反腐败等公共目标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全局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各界对劳动保障工作有了新认识,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地位有了新提升,办事群众对我局的满意度有了新提高。 (五)抢抓机遇,全力推进,灾后重建取得阶段性成效。 20__年是灾后重建的关键年。面对繁重的重建任务,我局克服重重困难,抢抓机遇,科学规划,全力推进,灾后重建工作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 1、统筹城乡,科学规划。为了实现我县劳动保障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在灾后恢复重建的总体规划中,我局根据灾后重建项目和规模的调整情况,明确了重建总体规模为5203.7万元,实际到位资金4900万元:一是投资2340万元,在马家渡建设8000平方米的县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0__年建成并投入使用;二是投资870万元,20__年底前完成全县38个乡镇保障所重建任务;三是投资1000万元,20__年底前完成劳动保障信息系统重建任务;四是投资210万元,明年6月底前完成县技工学校的原址扩建。 2、高度重视,全力以赴。为确保灾后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我局及时成立了灾后恢复重建领导小组,由劳动保障局局长亲自抓、负总责,各二级经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做好本单位灾后重建项目的落实工作。特别是省厅刘功勋副厅长到我县检查工作后,我局进一步增派力量,加强统筹协调,保障工作条件,重建进度不断加快。 3、突出重点,快速推进。根据中央重建资金大幅缩水、县区资金打捆使用的实际情况,我县及时调整劳动保障系统重建思路,变“整体推进、全面重建”为“量力而行、重点突破”,将县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确定为全县劳动保障系统灾后重建重点,整合人力、财力打造重建工作亮点,结合乡镇政权建设推进基层平台建设。一是机关办公大楼维修加固全面完成。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投资140万元,于2月中旬全面启动了劳动保障局机关办公大楼的整体维修加固工作,目前已全面完工,机关办公大楼重新投入使用。二是县级服务中心主体工程开工建设。今年年初,我县已对综合服务中心的重建进行了选址,8月初,中心重建的前期立项、选址、环评、土地预审、地质灾害评估、重建可研报告和初设方案等前期工作全面完成,8月中旬完成“三通一平”工程,11月15日挂网公开招标,12月中旬开始动工建设主体工程,目前已完成投资920万元,占预算总投资2340万元的39.3%。该中心建成后,其使用面积将达到8000平方米,我县劳动保障办公条件和办公环境将得到根本性优化。三是基层平台灾后重建稳步推进。根据全县灾后重建的总体布局,我县将乡镇保障所全部纳入了重建规划,分新建和维修改造两种方式实施重建,全县38个基层保障所分三类标准建设,即:东河、嘉川两镇按一类乡镇标准建设,三江、普济等11个乡镇按二类标准建设,金溪、九龙等25个乡镇按三类标准建设。目前,全县38个乡镇保障所已开工建设,嘉川、白水、张华、尚武等4个乡镇保障所已完成规范化建设,共完成投资698万元。基层组织机构建设不断完善,新招录用工作人员30名全部上岗工作,尚缺人员县上将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全部落实到位;劳动保障协理员将按照社区专职、行政村兼职的模式,在“新农保”启动前全面配备到位。到明年底,我县劳动保障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组织体系和功能配套、设施完备、人员充裕、流程科学、管理规范的工作平台将会全面形成。四是县技工学校原址重建全面启动。由于县技工学校中央投资部分大幅缩水,我县将技工学校的异地重建及时变更为原址重建和维修加固,目前正在公开招标,即将动工建设。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工作创新力度不够。我县劳动保障工作虽连续两年领跑全市四县三区,从今年的工作运行情况来看,由于任务重、人手紧,许多业务工作常常处于完成任务这个低层次目标,没有创新、创优的意识和精力,没有对工作亮点和工作经验进行深入挖掘和理论总结,导致一些工作没有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 2、企业保费征缴更难。虽然我县社保基金征收完成情况很好,但存在很多偶然因素,如超龄职工与失地农民的参保。由于受“5.12”地震和金融危机的双重影响,保险基金收入的主要来源--参保企业的缴费能力明显下降,加之一系列特殊扶持政策的落实,导致一些企业的缴费主动性减弱,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县企业保费的征缴将更加困难。 3、劳动维权任务更重。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深入实施,对劳动关系调整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将不断加大,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劳动关系方面的矛盾将不断凸显,劳动纠纷将不断增多,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灾后重建 大背景下的劳动执法工作,双边维权将面临很多棘手问题;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不断增多,劳动监察的维权任务更加艰巨。 4、灾后重建进度不快。主要是下半年,由于县级综合服务中心的前期工作程序复杂,县上需要重建的项目很多,重建重点又放在文教、卫生上,导致我局重建项目的方案设置、挂网招标等工作一拖再拖,主体工程迟迟不能开工。 四、20__工作打算 20__年,是我县劳动保障城乡统筹发展的全面开启之年,是推进灾后恢复重建的决战之年。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局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创新工作思路,紧扣重建大局,狠抓工作落实,全力推进我县劳动保障工作取得更大成绩。 1、以公共服务为重点,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省、市统筹城乡劳动保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全力推进乡镇劳动保障所的标准化建设,尽快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劳动保障工作体系和服务网络,以此为载体,全面启动城乡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统筹推进城乡就业。立足我县实际,继续落实好灾后特殊就业政策,用好用活灾后重建就业再就业资金,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就业公共服务,深入开展就业援助,稳定全县就业形势。 2、以新型农保为重点,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千方百计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抓好企业缓缴费用的清缴,保证我县社会保险基金的足额入库。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六次会议精神,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工作。加强医保“两定点”监管,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建立健全城乡医疗保险体系。深入调研,明确方案,下大力气解决我县广巴高速公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全力化解好各类社会矛盾,稳妥处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3、以劳动监察为重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合同法》宣传,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促进《劳动合同法》全面有效实施。加大专项治理力度,特别是要加强节假日中相关投诉案件的处理工作,确保全年不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逐步建立企业依法用工、按照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提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水平。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和落实应急处理预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 4、以自身建设为重点,提升劳动保障基础工作水平。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努力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优化劳动保障工作环境。加强对城乡统筹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重大课题的研究,为上级决策提供有价值的政策依据。加强“两观”教育和“创一流”活动,进一步提升劳动保障队伍的综合素质。抓住灾后重建契机,全力以赴推进劳动保障系统的灾后重建,特别是要抓好县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乡镇劳动保障所的灾后重建,力争通过两年重建,在全县形成完善的县、乡(镇)、(村)社区劳动保障三级机构、四级网络,实现我县劳动保障能力建设大跨越,为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夯实组织基础。 社会保障论文:对社会保障水平研究述评 摘 要:社会保障水平是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对目前国内学者关于社会保障水平的内涵、支出口径、测评方法及实证研究等四方面内容的研究进行了总结和述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研究展望。 关键词:社会保障水平;内涵;支出口径;实证研究 一、社会保障水平的内涵研究 辽宁大学穆怀中教授是国内较早进行相关研究的学者,他认为社会保障水平需要从量和质两个角度分析。从量上分析社会保障水平,根据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有“高”和“低”之分,;从质上分析,根据社会保障支出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力是否相适应,有“适度”和“不适度”之分。 有学者提出了社会保障水平发展系数(CSS)这一概念,从社会保障支出增量与经济增长幅度的比值这一相对指标的角度,引入时间序列动态考察社会保障水平。 不同学者的相关研究丰富了我们对社会保障水平的内涵认识,对社会保障水平的考察不仅要关注量也要关注质,不仅要静态的考察也要动态的分析,不仅要从支付主体的宏观角度分析也要从享受待遇的微观主体的角度分析。 二、社会保障水平的支出口径研究 社会保障支出的统计口径主要有两种界定方法:一是按照社会保障体系所包含的内容进行,先统计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四个子项目支出,再进一步加总得出社会保障总支出。二是根据社会保障支出承担主体进行统计,这些主体包括国家财政、企事业单位、城乡社会集体、社会团体等。统计时先确定每一主体的支出中属于社会保障范畴的部分,再将其加总成为社会保障总支出。但由于各社会保障部门间统计口径或指标名称不一致,给研究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宋士云在研究中认为社会保障支出应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等,将其作为一个广义的口径。而柯卉兵的研究将将社会保障支出界定为狭义上的财政支出,即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和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三项的总和。 综合目前研究成果看,社会保障水平的支出统计中基本不包括农村社会保障支出,极大地限制了研究的客观性和全面性。 三、社会保障水平测评方法研究 根据人口结构理论和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穆怀中教授归纳提炼出了社会保障适度水平测度模型。该模型根据总量绝对指标,建立指标体系对社会保障水平的“量”进行测定,并结合相关理论定性判断是否“适度”。 199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朱庆芳较早的提出了一套测定社会保障水平的指标体系,对全国各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从社会保障覆盖面、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养老保险水平、医疗保险水平、救济扶贫水平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评价和比较分析。李晓青在借鉴朱庆芳所提出的社会保障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选取13项评价指标构建了新的社会保障水平因子评价模型。 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社会保障水平测度的其他方法,如段婕、林伟根据灰色系统控制理论,建构社会保障结构空间水平评价模型,将各地区保障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空间层次评价分析,进而实现评价标准由主观向客观、定性向定量的变化。 四、社会保障水平的实证研究 1、适度水平实证研究 国内许多学者根据穆怀中教授的研究方法,对我国不同省区的社会保障水平进行了实证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有:高利平根据对山东省现有的社会保障水平进行了分析,对山东省社会保障水平的适度状况做出了判断和评价,进而对山东省未来10年的社会保障适度水平进行了预测。 2、经济学视角下的社会保障水平实证研究 一些学者并没有将研究局限在社会保障水平问题本身,而是将社会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杨翠迎根据社会保障水平发展系数的相关理论,对我国社会保障水平增长与经济发展间的适应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并通过国际比较,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卫松采用弹性的分析方法分析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与相关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如何使得社会保障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相适应的对策;一些学者对省域社会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的相关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 五、研究结论和展望 虽然国内学者关于社会保障水平的相关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存在研究理论单一、测度指标体系设计不合理、指标选取不完整、指标统计口径不统一、指标权重的确定不科学的缺陷。此外针对特定区域的社会保障水平测定,还需要结合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水平、人口结构等一系列特定条件,建立符合本地区特点的社会保障水平指标体系。 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成为目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重点的大背景下,迫切需要学者提出一条与我国目前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改革之路,因此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研究将会成为以后的研究重点和热点。 社会保障论文:武汉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析 【摘要】近几年,武汉城市化速度较快,出现了大批失地农民。为了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状况有更深入的了解,笔者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对武汉市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状况进行摸底调查。在解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及其原因的现实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和措施。 【关键词】失地农民 就业 社会保障 一、引言 随着武汉市快速推进城市化,大量耕地被征用,失地农民呈现快速上升趋势。据武汉市2006年统计年鉴,2001-2005年,武汉市耕地面积减少了8360公顷,造成近10万人失去土地,而且每年以2.5万人的速度增加。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普遍存在着生活无保障,征地补偿费低以及,就业难等问题,加上政府“低征高卖”和征地制度自身存在缺陷,这些问题都最终导致失地农民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因此,如何合理妥善地安置失地农民,为其提供有效的有说服力的社会保障,不仅事关失地农民自身的利益,同时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建立。所以,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社会意义,同样具有政治意义。 为了深入了解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研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进而探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笔者于2007年1月对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江岸区、洪山区,江夏区四个区的16个村进行了实际调研,调研采取随机抽样调查的方式,以问卷和访谈为主。共发放问卷170份,其中有效问卷159份,问卷有效率为93%。问卷主要涉及失地农户的家庭劳动力情况、征地补偿情况、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等。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征地补偿费偏低 征地补偿是农民失去土地后,重建家园,参加社会保障制度和再就业或创业的基础。但是,在调查中发现,由于现在的征地补偿比相应的土地年产值要低,多数失地农民对征地不满意,不愿意土地被征用。按照湖北省2005年4月开始实施的《湖北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规定:全省分为6类地区,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武汉市7个中心城区被列为一类,最低年产值标准为1800元/亩,最低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8000元/人。东西湖区被列为二类,两个标准分别为1200元/亩、10000元/人。按照这一标准,征用1亩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也就是1.8万元(不含青苗补偿费)。但实际中征地补偿比这个标准还低,如前述江夏区大舒村、藏龙岛新村的土地补偿标准为8000元/亩,东湖技术开发区周店社区、汤逊湖社区的土地补偿标准分别为1.2万元/亩,1.3万元/亩。如果每个家庭平均占有4亩土地,那么每个家庭也只能得到4-5万元。失地农民已经失去基本的生产资料,不能再从土地上获得收益。按照武汉市目前的生活水平,这些土地补偿只能维持他们生活几年、根本没法抽出钱来参加社会保障。况且随着被城市化,他们的生活成本无疑将增多。 2、失地农民就业困难,没有就业保障 在调查中88.7%的失地农民表示能够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的难度较大。失地农民就业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失地农民文化素质较低是就业难的首要原因,159户被调查户各种文化程度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口占30.7%,几乎占到了总人口的1/3,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口占到了总人口的73.3%,只有5.9%的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很明显,目前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不能适应工厂、企业的招工要求,而那些文化水平低、年龄偏大、无一技之长的劳动力就更难找到工作,即使找到就业机会也只能从事耗体力、报酬低、稳定性差的简单劳动。 政府在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上缺位,是失地农民就业困难的另一个原因。调查结果表明,被征地农民基本上没有得到就业安排,也没有得到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基本上被村委会留用,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权益受到侵犯。即使安排了工作,也只是安排到社区做清洁工人、保安人员,而且工资低,数量有限。在安排这些人员就业时,也有很大的随意性。拥有足够的人际关系资源时,才能够得到安排。这对失地农民来说,又是很不公平的。 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层次低 第一,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现行农村的社会保障是以家庭保障为主,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本保障。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曾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对农民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即生活保障功效、提供就业功效、直接收益功效、子孙继承功效、土地增值功效等。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保障。失去最后保障手段的农民本应该拿着土地补偿金从一个保障体系进入到另一个保障体系之中。可是,目前的操作实践中,武汉市并没有将失地农民作为原城镇居民对待,将其纳入到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根据调查,失地农民参加最多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45.9%,其次是养老生活补贴,占15.1%,基本上没有城镇居民所享有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保障项目。既没有工作,又没有社会保障,种种问题和现实仍然使他们不安。 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失地农民的问题会日趋尖锐,必然要求政府走在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最前沿。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构,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扮演着执行主体的角色,政府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和运行规则,制定、调整社会保障政策,并对社会保障政策负有最后的责任。总之,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扮演着分配、调节、保障和执行职能。 第二,保障水平低,难 以满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需求。除了部分家里子女条件不错的被调查者觉得无所谓外,大多数人反映保障水平跟不上物价的上涨。靠每月260元左右的基本生活保障金解决基本生活都困难,如果生病或遇到灾害则无能为力,年纪轻点可以进企业赚钱贴补生活,缺乏劳动力的老人和找工作困难的人来说,只能节衣缩食,赖以度日。 4、农村养老保障功能弱化 土地是农民养老的本钱,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养老的本钱。农村另一种非正规保障模式是子女赡养保障,但自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农村的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子女逐渐减少,“四二一”式的家庭逐渐增多,这意味着一个独生子女在成年后将不得不为4-6位老人养老。这无论是经济上,还是在时间和精力上都将难以承受。 现代价值观念对家庭内聚力造成一定的冲击,使家庭赡养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严重。人们更多地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对“孝道”的理解似乎淡了许多,“崇老文化”失去其经济基础。而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小型化以及人们工作方式的不同又不断弱化农村家庭的实际养老保障能力。 另外,农民对“养儿防老”的观念也逐渐弱化。根据159户失地农民调查数据,只有15.7%的失地农民将来养老靠子女。除以上原因外,关键原因是18岁以下的被抚养人员没有生活保障,60岁以上老人的保障水平低,18岁以上、60岁以下的失地劳动力基本上得到一次性货币安置,没有生活保障,而且这些人员一般面临着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的沉重负担,再加上找工作困难,有些失地劳动力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没有生活来源,自己的生活问题都解决不了,更不用说赡养父母,甚至还要靠父母的养老金生活。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农民失去土地,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将不复存在,但从目前来看,土地征用制度还未彻底改变,只能用社会保障来缓解对失地农民的亏欠。 1、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实际上,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本身是“新市民”,和城市居民面临一样的市场风险。因此,我们应着力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一个包括失地农民在内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且作为推进城市化的重要举措,使失地农民在一定时期内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和有利于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1)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内容。梁世盛认为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要有区别、有重点地加以实施。遵循这一原则,建立武汉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思路是,根据失地农民迫切要求,建立符合失地农民现实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对武汉市159户失地农民的调查,失地农民目前最迫切需要的是:最低生活保障(30.2%)、养老保险(25.2%)、有一份工作(23.9%)、医疗保险(17%)。因此,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包括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医疗保险和就业扶持四个方面。其中保障是基础,就业是关键。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应按照国家、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三方面合理分担的筹集原则。政府承担的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增值受益中列支以及安排专项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可视其具体经济状况在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失地农民在各类企业就业后,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除了养老保险外,还应该以征地补偿费的一部分,为失地农民缴纳医疗保险金,解决他们的医疗问题,减少失地农民看不起病的困难。 (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主要考虑到社会统筹体现公平和社会供给性以及国家的基本保障义务,个人账户体现效率和保障水平以及个人缴费义务。社会统筹的水平应不低于耕种的收益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中的较高值,这是经济补偿政策的底线,也是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最低成本线;同时为每一位失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设计不同的缴费标准,根据集体和个人缴费的不同得到不同的保障,缴费水平可以较低但应有一个下限,并鼓励多缴费。 2、建立失地农民的就业扶持政策 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要想获得永续的社会保障就离不开自身的就业。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民由于缺乏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较低,思想观念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在市场中竞争力差,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增强失地农民的竞争力,政府对失地农民应采取就业扶持政策。 首先,采取措施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根据本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用工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发挥大专院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和各职能部门的培训能力,把劳动保障、农业、水利、科技、建设、社会团体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现有的培训基地确定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落实培训职责和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就业竞争能力,开展以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通过培训推动农村劳动力由“体力型”逐步向“技能型”、“智能型”转变,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和自身素质,增强就业本领,以适应竞争日益激烈的就业市场,努力促进其上岗就业。 其次,为失地农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让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待遇的同时,还要给予政策倾斜,如消除就业歧视,税收贷款优惠,失地农民就业优先安置,奖励安置失地农民就业的企业等政策。另外,县、镇、乡、村应通过兴办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村级企业,优先安置失地农民就业。 社会保障论文: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析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加快,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由于征地补偿费用较低,许多人成了“种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导致不少地方失地农民群体上访事件频繁发生,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巨大不稳定因素。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全年就为失地农民提供了15件(次)法律援助,从这些法律援助案件中,笔者深感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尤其是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我国社会发展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我国失地农民规模和社会保障现状 根据国土资源公报显示,全国耕地面积18.27亿亩,全年耕地净减少460.2万亩。按照—全国平均减少耕地620万亩和全国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89亩计算,“十一五”规划期间将新增失地农民1640万,中国失地农民总量已超过4000万。—2030年的25年间全国占用耕地将突破6700万亩,新增失地农民将超过3545万[1]。失地农民的出现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然结果,在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除少数发达地区对失地农民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障以外,大部分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城市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就已经建立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而言,由于大部分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就业安置不到位,导致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结合长寿区的情况,当前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不到位 目前各地征用土地的补偿只是对失地农民的现象性补助。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一个失地农业人口的费用为上述标准的四至六倍,征地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土地征用补偿费在经过乡(镇)提留、村社留存后,剩余部分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到农户。我国东部地区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在2万—3万之间,中西部地区更少一些。这样的补偿标准显然没有考虑到土地的市场价值和土地的增值价值。对失地农民而言,补偿水平过低,在目前的物价水平下,这样的补偿标准只能够农民维持2—3年时间,之后生活难以为继。 (二)就业安置缺乏,就业问题突出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在国有企业为失地农民安排就业岗位,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国家通过行政手段为失地农民在国有企业安排就业岗位的渠道越来越狭窄甚至不可能,同时受城市下岗职工和外来打工者的冲击,城市中的就业岗位竞争越来越激烈,失地农民寻找就业岗位越来越难。加之失地农民整体素质偏低,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从农业向二、三产业的角色和技能的转化,择业渠道更为受限,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突出。 (三)社会保障缺乏,生活水平下降 在征用农民土地的过程中,我国各地政府普遍采取了一次性货币化安置。这样虽然极大地减轻了各级政府和用地单位的压力,失地农民基于眼前利益也易于接受,但事实上,发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根本无法解决大多数失地农民失地后的长远生计问题。土地是农民最稳定、最安全的就业岗位,失地后他们昔日所熟悉的农业生产技能都失去了用武之地,在寻找新的就业岗位过程中,又无法与城镇中其他就业群体竞争。待征地补偿费“坐吃山空”后,他们之中的绝大部分人未被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水平较之以前下降。根据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对全国2942户失地农民所作的情况调查,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前人均年纯收入2765元,失去土地后人均年纯收入为2739元,约下降了1%。从各地的情况来看,43%的农户人均纯收入有所提高,11%的农户持平,46%的农户纯收入下降。[2]在重庆市长寿区,以前的征地中,由于补偿标准过低,也存在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的问题。 (四)医疗保障被边缘化 随着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近年来不少地方农民就医难问题得到了初步缓解,而失地农民在被转化为城市居民后,多数人不再享受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优惠政策,而城市中的医疗保险体系又大多未延伸到失地农民,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大量失地农民失地后又失医保,在医疗保障方面被严重边缘化。他们所得的数万元征地补偿费,除了维持基本生活,还要支付不断上涨的医疗费用,往往由于一场大病就有可能让一位失地农民跨入城市贫民的行列。 (五)土地补偿费管理混乱 虽然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对征地补偿费做出了规定,但由于配套政策不到位,土地入股分红、养老保险以及留用地等操作性不强,矛盾多,难度大,因此政府部门和用地单位都较为倾向于一次性的货币安置。但有些地方政府和用地单位经济实力不足,资金落实到位难,不得已给农民“打白条”,造成对农民征地补偿费的长期拖欠,致使失地农民群体上访不断。同时,现行土地补偿费产权不明,管理混乱,许多村组领到征地补偿费后乱上项目,导致巨额集体财产流失,最终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 (六)子女上学受影响 子女的未来是所有为人父母者最牵挂的大事,因此也成了失地农民最大的心头之痛。在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困境中,他们凭借所得的征地补偿费供子女上小学、初中尚可,但上高中和大学便力不从心了。过低的征地补偿费及社会保障机制的缺位,不仅影响了失地农民自身的发展,而且也严重影响到他们子女们的未来发展问题。 二、造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源分析 造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源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遗留因素形成的原因,也有现实中经济发展中一些体制性的 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一)城乡二元割据体制影响的延伸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城乡二元割据体制使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形成了不平等的待遇和严格的界限。由于这一体制的存在,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形式让农民付出了6000—8000亿元的代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又通过低价征地、高价出让的形式,从农民手中拿走了约2万亿元的资金,形成新时期更为严重的土地征用、出让价格“剪刀差”。[3]所以说,当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实际上是城乡二元割据体制下“三农问题”的延伸。 (二)是市场机制下不合理的产物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补偿关系,这种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合理和适用的,也广泛地被农民和社会各界所接受,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却显得不合理。首先,城市土地(划拨除外)及其他所有的生产要素均已采用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并充分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换,而唯独农村集体土地还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配给征用和补偿。其次,农民在参与社会生产过程中,都是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生产资料,但他们所拥有和使用的土地则被征地主体以较低价格拿走。第三,土地的财富价值没有得到体现。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特殊资源,其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都是很高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镇化进程中,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活保障和发展的生产资料,更应该成为农民的一大财富,而实际上他们在土地被征用后却没有得到这些财富。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负面影响 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各级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总体趋势是,中央和省级政府所占比重逐渐上升,而县乡政府所占比重却逐渐下降。仅有的几个大税种如消费税的100%、增值税的75%、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60%都归中央和省级政府,留归县乡政府大都是零星分散,征收成本高的小税种。县乡政府财权小了,而事权并没有减少,甚至更多。在这种特定环境下,不少地方,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方的县乡政府普遍成了“吃财政饭”,有的甚至成为“要饭财政”。为了在经济上打翻身仗,或确保重点财政支出,一些地方政府更通过低价征地、高价出让来充实其“钱袋子”,有的甚至把经营土地出让金收入作为“第二财政”,而对随之产生的大量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无力顾及,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失地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 (四)地方政府政绩观的扭曲 一些地方政府的管理者在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上存在偏差,曲解了“发展是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方针,急功近利,最求局部的、短期的经济利益,以发展城市为名,以低价征用农民土地大搞开发区、工业园,以非常优惠的条件甚至零地价把土地送给投资者,争相以最低廉的条件获得招商引资的成功。由于政府对干部政绩考核制度不科学,存在过分看重gdp的增长速度和财政收入,忽视了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大量农村土地被地方政府用来进行工业开发,从而导致了失地农民大量产生。 (五)征地监管机制的弱化 其表现在:一是违规征地屡禁不止。据媒体报道,元月至五月份,国土资源系统共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25153起,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但涉及的土地面积却比同期上升了近20%,一些城市的违法用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比重达50%,有的甚至达90%以上。[4]这些现状已对国家土地调控的有效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二是对违法批地占地行为查处不力。目前我国查处的大量违法批地占地案件,绝大多数是未批先征、未批先用、以租代征等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大量耕地甚至基本农田。而对这些案件的查处,多是责成检讨、补办手续做善后手续,最终使违法征地“合法化”。过轻的处罚力度,不仅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对违法批地占地行为的责任者难以起到威慑作用,而且进一步加重了农村土地的流失和浪费。三是一些地方政府对村级组织在征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的暗箱操作、贪污腐败等行为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这也直接导致了失地农民的大量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 (六)有关征用土地的法制不健全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里的土地是指集体所有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就意味着因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即使用土地的目的并非为“公共利益”,也必须申请使用政府统一征收为国有后的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与《宪法》规定的精神相抵触。由于法律规定上的矛盾,在征用实践中就难免不出现土地征用权滥用问题,一些商业性质项目用地也必须由政府低价征用后再高价卖给开发商,对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七)失地农民整体素质上的弱势 对失地农民来说,充分就业是他们最积极、最稳妥的生存和发展保障。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在教学环境、师资力量、投入等方面与城镇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当农村一代的中小学生相继成长为青壮年农民时,和城镇同龄人相比,他们的整体素质无疑有相当大的差距,加上城镇中各类就业岗位劳动力素质要求是越来越高,以及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人、下岗工人等对就业岗位的强烈要求,最终使失地农民中的绝大部分在寻找就业岗位的竞争中处于明显的弱势。 三、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思考 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千方百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居有住房、就业有岗、社保有份,真正成为城镇化、工业化和现代化发展的受益者,这不仅是实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针对当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形成的原因,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 在征地补偿内容上,除了补偿土地价值、劳动力安置、青苗损失及地面附着物外,还要增加农民在30年内土地正常收益损失、土地的潜在收益损失、相邻土地的损害、土地增值的价格损失,以及农民因失去土地的各项间接损失等项目[5]。即使按现行补偿内容进行补偿,也应参照城乡劳动力工资水平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标准,提高补偿标准。以笔者所在的重庆市长寿区为例,在最近两年的桃花新区征地补偿中,按征地人口每人60000---8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货币补偿。提高补偿标准,可以确保农民失去土地有能力再创业、再就业。 (二)建 立健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事实表明,低水平的一次性现金补偿方式容易导致失地农民今后生活无保障,容易在农村社会产生新的贫困阶层,不利于小康社会和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因此,对于土地被全部或大部分征用的失地农民,应该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应主要从征地补偿费、土地出让增值提成中列支。同时,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应坚持“分年龄、多层次、全覆盖”原则。比如杭州市规定,对征地时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对征地时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给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满15年的,给予参加杭州市政府规定的“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简称“双低”)基本养老保险;对征地时年龄在50—60周岁的妇女或者又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双低”基本养老保险的,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对征地时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补助制度。[6]总之,长寿区应积极借鉴外地有益的经验,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将对社会稳定和促进失地农民自身的“可持续生计(sustain-ablelivelihoods)”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建立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 在我国农村,由于生产力普遍较低,经济水平整体较差,农民面临养老、疾病和贫困的巨大风险。医学的进步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居民健康的同时,医疗费用也大幅度攀升,致使农村医疗风险凸显,因病致贫已成为人们重返贫困的主要原因之一,医疗风险还对生活质量造成冲击。因此,医疗保障也应该成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一个基本方面。要建立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基金,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基金的来源以失地农民自愿缴纳为主,政府、征地主体、村集体三者也应该分担一部分。同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为社区失地农民购买大病医疗保险。总之,解决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多个部门的参与才能解决好这个问题。 (四)重视失地农民安居工程建设,解决好失地农民的住房问题 房屋和土地是农民一生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财产。当失地农民在失地同时又失去房屋的情况下,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便成了穷的只剩下兜里“卖地钱”的无业游民了。有的地方虽然为失地农民建造了安居房,却因楼房价格偏高,远远地超出了失地农民的购买能力,少有人问津。在现阶段,比较切实可行的是修建针对失地农民的定向安置房,同时房价要控制在失地农民可承受的范围内。例如,重庆市长寿区为化工园区、晏家工业园区、新重钢工业园区三个园区被征地农民修建了定向安置房,—建成的定向安置房房价在500元∕平方米左右,同时在修房、分房的过程中邀请公证处介入,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受到了失地农民的欢迎。搞好失地农民的安居工程,不仅是保障失地又失房屋农民的合法权益,更是体现政府执政为民的民心工程。 (五)不断完善就业优惠政策,把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落到实处 实现失地农民的充分就业,促使他们由农村居民尽快转型为城镇居民,是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为此,各级政府应努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放宽失地农民就业扶持政策。对于因政府行为而失地的农民,应一律将其纳入城镇社区管理和就业范围;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在税收减免、贷款、场地等方面给予其与城镇职工同等的扶持政策。二是积极创造条件安置失地农民就业。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积极开发准入门槛低、适合农民就业公益性或生产性岗位;加快市场建设步伐,为更多失地农民从事二、三产业创造条件;对吸纳失地农民就业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应给予贷款、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建立安排失地农民就业数量与用地单位用地规模相挂钩制度;对“零就业”的失地农户采取特别措施重点给予照顾。三是建立健全失地农民技能培训机制。搞好失地农民技能培训是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治本措施之一。在培训费用方面,应全部由当地财政列支;在具体技能培训方面,应通过订单培训等多种形式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就业,建立健全以职业教育为主,面向县、乡、村三级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提高失地青壮年农民的转岗就业能力,促使失地农民实现充分就业。四是完善失地农民基本情况信息库,开展求职意向调查,为失地农民及时提供有效价值的就业信息,免费为他们提供中介服务,在闲散劳动力较多的地方定期举办劳动力市场,免费为他们进行职业介绍,积极组织劳务输出;设立专门的就业服务热线和网络,为实现失地农民充分就业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六)对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失地农民与进城农民工、城镇下岗工人一样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经济能力有限,在征地过程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当他们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没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因寻求司法救济所需要的成本(包括时间、金钱、精力等),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他们身上无法体现,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隐患。因此,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多种方式的法律援助,为其能够平等地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建立畅通的渠道。比如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年就为失地农民提供了15件(次)法律援助,[7]使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七)建立和完善干部考核机制,把党和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有关专家认为,当前失地农民问题的形成有三大诱因:一是地方政府普遍存在的“吃饭财政”,迫使他们不得不以地生财,再去搞城市建设;二是搞农业富不了,要想在有限的任期内发展经济,一些地方官员共同的选择就是牺牲农地搞工业;三是gdp等经济指标是各级官员考核的主要指标。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措施之一,就是把维护失地农民权益与规范政府部门行为紧紧地捆绑在一起,把全面落实党对失地农民优惠政策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把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农民是否满意和拥护作为对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从而使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得到全面而稳妥的解决。 结束语 党的十七大三中全会提出:“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基本长期有保障。”这将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有了政策保障。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是农村城市化过程中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建立和谐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既可以使他们获得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又可以促使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顺利进行。 社会保障论文:社会保障和公共财政研究综述 【摘要】本专题文献综述共涉及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将就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之间的宏观关系进行文献研究综述;第二部分的综述内容是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支出;第三部分的综述内容是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收入;最后一部分的综述内容是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预算之间的关系。 一、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之间的宏观关系 ⒈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之间关系的基础 尽管有少数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属于公共经济学的研究范畴,而非公共财政学的研究范畴赵志耘、郭庆旺,但目前学界大多将公共财政与社会保障的关系作为研究对象。社会保障,尤其是基本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产生联系的主要原因是基于社会保障纯的公共物品性质胡鞍钢。正因为如此,社会保障成为最大的政府开支方案,。虽然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并非纯的公共物品,而是介乎社会公共需要和私人个别需要之间的,在性质上难以严格区分的半公共物品,但仍然承认它常常要由政府部门给以提供高培勇。另一方面,政府的财政拨款成为社会保障资金的一个固定的和主要的来源渠道,也是政府站在社会保障前台的标志郑功成。总而言之,社会保障的公共或半公共性质以及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重要作用是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产生联系的基础。 ⒉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之间的关系 林治芬认为,从历史发展进程上看,随着經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财政体制和社会保障方式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财政体制从原来的国家财政转变为公共财政;社会保障方式从原来的企业保障转变为社会保障。因此,市场经济是公共财政和社会保障共同的来源。从时间顺序上看,社会保障则先于公共财政产生。在社会保障普遍发展成为一种制度时,就自然融入了公共财政之中林治芬。除了来源上的一致性之外,公共财政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共同点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林治芬:社会保障和公共财政的主体都是国家;分配对象都主要是剩余产品;分配特征都包括强制性和无偿性;两者的作用目标都是为了弥补完全市场的缺陷。因此,社会保障的本质是一种财政分配关系。相应地,公共财政理论也要求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有效的稳定机制而存在刘颖,财政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是政府转变职能,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张左己。 此外,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的三大职能之间也联系密切:林治芬认为,从公共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方面分析,国家发行国债常常借助于社会保障基金,世界各国普遍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一定比例用来购买国债。公共财政分配职能中的福利性转移支出本身就是社会保障的内容。在公共财政稳定经济的职能中,社会保障税税率以及社会保障支出等可以自动调节经济波动林治芬。而张馨、袁东等人认为,通过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制度来平抑经济运行的萧条与过热,是公共财政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实现稳定经济职能的重要手段。因为,社会保障制度下的济贫支出和失业保险费支出与经济形势的反向运动具有促进经济回升或抑制经济衰退的作用张馨、袁东。 目前,学界已基本达成普遍共识,认为社会保障是公共财政的主要组成部分。相关政府高层指出,要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共财政,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收支结构,将财力主要用于社会公共需要和社会保障方面李岚清。在学术界,有学者通过对国外社会保障制度历史发展的研究,认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健全,与国家财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着直接的关联,社会保障是国家财政资金运用和现代公共财政的一个重要方面王家新、乔均。另有学者分析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的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结构尚有进一步调整的空间,使整个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蔡社文。社会保障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表示,各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由目前的%左右逐步提高到%%。财政预算超收部分除法定支出外,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张左己。相应地,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投入不足也已是普遍的共识: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财政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对社会保障事业投入力度不够张高峰,社会保障是目前财政收支项目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缺位”领域高培勇。而正是由于政府支出用于增加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很少,使得公共预算没有引起公众关注刘怡。除了资金上的支持之外.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持还体现在:承担社会保障运行的费用和实行税收优惠两个方面郑功成。 当然,公共财政与社会保障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林治芬认为,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就主体而言,政府是财政分配的唯一主体,而社会保障中的分配主体除政府之外还包括其他类型的社会性团体;第二,社会保障的集中分配程度要低于财政分配,社会保障的分配是财政分配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三,财政资金的分配完全遵循无偿性的原则,而社会保障这里主要是指社会保险的分配则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林治芬。 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之间的相互影响主要体现在收入和支山两个方面林治芬:从收入方面看,社会保障基金实质上是财政资金的转移和让渡,如果不征收社会保障税费,那么这部分价值就会以利润或所得税的形式流入财政收入。同时,社会保障基金节余为政府举债提供可能,社会保障基金成为政府公债的重要筹资渠道,这必然会对财政分配产生很大影响。从支出方面看,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支付方式、范围和标准等的确定与调整,都会影响到国家财政支出。比如企业社会保险费税前列支会减少财政的所得税收入。至于由财政预算内支付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项目对财政支出的影响力就更为直接了。社会保障的资金收支数量直接、间接地影响财政收支分配的规模和结构。社会保障多收了,财政势必要少;社会保障支出增加,财政负担必然加重。 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不同组成部分性质有所区别,与公共财政的关系也因此有所不同:国家财政应当对社会救济与社会福利事业承担主要责任,而由于社会保险最终追求的是自我平衡,因此国家财政应当与社会保险保持适当距离,全国社会保险基金也不宜盲目追求规模,应当适量郑功成。林治芬也认为,在社会保障的三个子系统中,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的财政性要强于社会保险。就社会保险而言,国家只承担一种组织管理职能而不应过多介入林治芬。但是面临目前社会保险资金紧缺,尤其是养老保险基金的历史欠债问题,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政府有责任通过扩大公共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来弥补历史欠账。 另有学者研究了预算外资金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研究认为,预算外资金也应属于公共财政的范畴,但它是各个部门、地方、单位、企业小金库的基础,由各个部门自行筹集和使用,除了用于公共支出外,很大一部分用于实物发放、职工福利和应付政府各个部门的集资摊派。这种做法与地方社会保险金社会化的统筹,存在利害冲突,违背了社会统筹同舟共济的原则,阻碍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中国城市社会救济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 社会保障论文: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实践科学发展观服务百姓民生纪实 春 风 拂 侗 乡 ——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实践科学发展观服务百姓民生纪实 “过去,减免了农业税、普及新农合、推行九年义务制教育;现在,享受新农保拿55元的养老金,我们农民享了天大的福,党和政府没有忘记我们!”这是农民代表何宗银老人在芷江杨公庙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首发仪式上,领到存折那一刻发自内心的感言。 芷江侗族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在学习实践活动中,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保民生、强化服务促和谐”主题,把解决百姓民生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实践特色,狠抓工作创新,真诚服务百姓民生,促进县域经济和谐发展。 搭建就业新平台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大量外出劳动力返乡,为帮助返乡农民工实现再就业,芷江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通过县、乡镇、村三级联动,开展农民工返乡情况调查统计,建立健全返乡人员信息资源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就业岗位需求免费开设电脑、厨师、美容美发、电工电焊等10多个专业技能培训班,职业培训4450人,扶贫培训3103人,就业计划培训1650人,企业农民工提升培训1750人,提高返乡农民工市场适应能力。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562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8000人。组织开展“真情相助渡难关”就业援助送岗位活动,深入到企业、乡镇和街道社区了解用工需求,大力挖掘针对性岗位,采集就业岗位5900多个,推荐有一技之长的返乡农民工到县域民营企业、大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就业。举办 “春风行动”系列招聘活动,为返乡农民工及下岗失业人员举办了两次大型的“人才交流现场招聘会”,为各类求职者实行免费进场洽谈、求职登记、信息查询、职业指导、推荐就业的“五免”政策,达成意向就业2339人,实现城镇推荐就业1027人,实现创业带动就业291人。“以前,做木工、开车,倒不如现在养牛,一年就能赚30多万元”这是罗旧乡养牛大户陈新桥在开创“西门塔尔”肉牛养殖场后通过自主创业后得到的收获。 新农保让农民养老不犯愁 芷江县作为全国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之一,该县劳动保障部门把新农保试点工作作为服务百姓解民忧的实事来抓,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实行局班子成员包乡镇联点,层层分解任务;建立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公安等多部门联动,确保新农保这一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在短短的一个半月时间里,就将农民最关注、最得实惠的新农保养老金发放存折发送到每个6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人手里。截至目前,全县16-59周岁的适龄农民参保达13.4万人,参保率达到70%,收缴养老保险费达1300多万元,完成60周岁以上45500人的信息采集,60周岁以上的农民基础养老金已全部发放到位,发放金额达870万元。 社会保障体系显成效 芷江劳动保障部门以确保支付、扩面征缴、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为重点,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五大保险齐头并进,推动各项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障程度逐步提高,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效显著。去年征缴基金达1.12亿元,发放各类待遇1.14亿元,按时、足额发放率达100%。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围绕保发放、抓征缴、促扩面这三个主要工作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底征缴养老保险费3570万元,参保人数7899人,新增参保1356人;全年应发养老金4737万元,实发养老金4737万元,社会化发放率100%;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继续调整提高,月人平增加养老金110元,调整后全县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平养老金达1050元。在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清欠和发放的同时,不断加强对稽核工作的探索,把工作中心转移到服务上来,整体工作稳中有进。全县参保206家,参保人数为8475人,去年共征缴基金6964万元,为3032名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费6712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行基本平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面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增参保2539人,基金征缴2516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支出2029万元。生育保险新增参保人数2518人,征缴60万元,支出21万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32235人,收缴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312万元。采取财政代扣、银行划帐、单位催缴、上门收缴等灵活多样的方式,狠抓失业保险征缴,征缴率不断提高,共征缴189万元,基金支出101万余元。县内所有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伤保险费缴纳实现财政代扣代缴,去年全县共有170家单位11758人参保;新增扩面参保人数20__人;共征收工伤保险基金126万元;共收到工伤事故快报62起,支付工伤待遇56万元。去年以来,该县劳动保障部门还积极深入用人单位开展执法监察活动,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农民工工资,全力保障、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共为30多名劳动者追回被拖欠工资39万元。(芷江县委学习实践办) 社会保障论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问题研究 李海飞 谢颖 一、健全相关法制,保证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 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先天不足,除残疾人、妇女、老年人权益等方面颁布了相应的法律以外,社会保障的主要领域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至今没有法律。因此,社会保险立法势在必行。完善的社会保障立法,是制定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基础,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划分的依据,也是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监管的前提条件。 社会保障税的实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应建立社会保障法与社会保障税法。关于社会保障税的优惠政策问题,如税收减免、税收抵扣等制度必须规范化,做到全国基本统一,以利于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对于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可以用专门条例做出特别规定。社会保障税的立法中还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税收管理体制问题。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短时间内社会保障不能达到全国统筹水平。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是努力达到省级统筹的水平,因而初期的社会保障税只能作为地方税种,待时机成熟后,由中央与地方共享,根据地区间差异确定中央收入比例,用于调节地区间的不平衡。 二、加强征收管理,以满足社会保障财源需要 可以预测,社会保障税税基为所得额,在征管中容易遇到收入不明的问题。此外,工资制度的不规范,也加大了社会保障税征管的难度。要解决以上问题,首先必须深化工资制度的改革。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同时对国家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作相应调整,原因是这部分人员原工资没有包含保障支出;而对企业类工资不必调整,因为20世纪80年代初期,企业的保障已全部由职工自己负担;由于目前社会中的分配差别主要体现在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补贴上,宜将已固定化的补贴加入工资的基数,作为征收的税基,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其次,应实现工资性收入的货币化,建立实名制的个人工资性收入银行账户,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支付工资,以利于税务部门的稽核。 三、完善预算制度,优化支出管理 社会保障税的开支,应当与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的完善结合起来。社会保障税收入是一种基金性收入,与一般预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专门的用途,其收支应自成体系,单独管理。我国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运用,置于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更好地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即使在社会保障预算的内部,不同税目的收入也必须专门用于相应的支付项目。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社会保障税的税率不可能很高,这就限制了社会保障预算的资金来源数额。而社会保障支出又有较强的刚性,其中养老金支出规模和水平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的加速而不断增长;医疗保险支出会随着医疗服务和药品中高技术含量的增大而提高;失业保险支出则会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周期变化而有起伏。因此,当社会保障税收不抵支时,一般预算收入应给予必要的支持,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也应留有一定空间,以发挥财政对经济的 “内在稳定器”作用。 四、建立事权明晰、责任明确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增强监督力度 第一,各级政府内部建立协作分工的行政管理体系。涉及社会保障管理的部门有: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财税部门、金融部门。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政策,税务机关征收,财政监督,银行发放。 第二,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间的事权。中央政府集中精力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渠道、基金管理原则、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等重大问题。对困难地区的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缺口,中央政府要根据地方政府财政经济状况,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帮助。地方政府承担筹资征管、支付标准制定、社会化发放等社会保障事权,立足于自身努力,力求足额筹措资金。 第三,建立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法律监督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实施全面的监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行政监督包括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和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即通过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投资管理、预算审核等手段,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中的有关行为进行经常性审核和检查。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税务监督主要通过税法的执行和日常征收管理,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收支情况及纳税情况 实施监督。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制度,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及结果进行定期审核。以上几个方面的监督应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行政监督体系。社会监督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确保报告所提供的财务信息质量,并向社会公布。 五、盘活社会保障基金,实现保值增值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物价的上涨和社会老龄化的到来,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将不断拓宽,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也越来越大,能否建立起一个合适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机制,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在不断积累扩大的前提下保值与增值,已成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之一。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是广大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之后的最后保障,也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资金保证,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一定要避免风险,基金投资应当兼顾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已全面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此举为防止保障基金被挤占挪用,保障其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的基金基本上都存放于银行,由银行提供一定的优惠利率实现其保值增值。但在银行利率较低的情况下,容易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需要。建议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一部分存入银行,以保证其流动性、随时支付的需要;基金结余部分宜由中央政府掌握投向,除按照规定投资于国家发行的债券外,应当积极探索更有利的投资方式,如投资于效益高、收益稳定的公共工程和公益设施的建设等,以求得最大利益。当然,结余部分增值或亏损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人大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社会保障论文: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弱势群体的救助也是不容忽视的主要矛盾。针对大量弃婴、孤儿存在的事实,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运用法律手段,来确认和保护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立法,尤其是儿童福利保障立法更是关乎弱势群体福祉的大事。 论文关键词 弱势群体 社会保障权 国家义务 儿童福利法 弱势群体在我国是确实存在的。由于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着重大的缺陷,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和完善,国家和社会目前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和弱势群体的实际需求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种差距的存在与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是不相符的。因此我们讨论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问题就有其迫切的现实意义。 一、弱势群体与社会保障权 我国宪法中并没有“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弱势群体第一次提出是在2002年朱镕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弱势群体说法提出后,学者们力图从各个角度对弱势群体下一个定义,以便明确界定这一群体的范围。无论是从法学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大致都指出了该群体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处于某种不利境地。从这种界定出发,我国目前存在的数量庞大的孤儿、弃婴群体无疑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在所有我们可以称之为“弱势群体”的群体中,孤儿、弃婴是处于最不利的境地的。这种最不利的境地,是生命存续的危险。因此,本文的“弱势群体”特指这些弃婴、孤儿群体。 讲到公民权利,我们强调更多的是政治权利,是平等权,是人身自由,是财产权利,是教育文化权利,等等,很少关注社会保障权,尤其对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权关注的不多。学者们的研究多集中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问题,但对于全国数量庞大的孤儿群体关注的较少。以2012年为例,据不完全统计,以“农民工权益”为主的研究文章有215篇(通过学术期刊可检索到的),以“弱势群体保护”为主题的研究文章有24篇,但直接以孤儿、弃婴这一弱势群体为研究对象的,几乎没有。农民工至少还有自我生存的能力,而对于大量的弃婴、孤儿,尤其是身有残疾的孤儿而言,则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生下来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活下去。据民政部不完全统计,我国有60多万的孤儿。衣食无着、居无定所是庞大的孤儿、弃婴群体普遍面临的困境,他们才是最迫切需要救助、保障的对象。 (一)社会保障权概述 社会保障权理论最先从国外发展起来,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到今天已经比较成熟。西方绝大多数国家先后通过立法确认社会保障权是人人享有的生存权利,明确社会救济是国家和社会的一项责任和义务。基于此,欧美国家先后建立起了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就是被称为“从摇篮到坟墓”的国家福利政策和制度。虽然经济危机时,这种福利政策对国家财政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负担,但对于民众,尤其是生活困难、处于困境的民人来讲,则是“福音”。《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应当指出的是,作为普遍的权利,尽管讲求权利平等,《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公民只有在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的情况下,才有权享受来自于国家的保障,以维持必要的生活。这说明,享受社会保障权并非是无条件的,社会保障权的保障对象是那些处于生存困境的人。 1985年9月党中央在制定《“七五”计划的建议》中提出“我国要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雏形。”这是“社会保障”作为官方概念首次提出。但直到2004年进行宪法修订的时候,我国才在《宪法》第14条增加了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同时《宪法》第33条、第44、45条对社会保障制度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虽然《宪法》并没有明确提出社会保障权的概念,我们也不能确定的说社会保障权已经成为明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第45条对公民的救助做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劳动、生活和教育。”《宪法》规定没有明确说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而是说公民在某种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们就姑且从这一条规定来确认,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 对于社会保障权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权是一项体现人类理性的“自然权利”;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在一定条件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满足或维持其一定生活水平或生活质量的权利;等等。无论是那种角度,学者们大都明确指出公民是在法律规定的某种条件出现的情况下,即在生存、生活处于不良境地的情况下,国家应当予以救助。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条件下从国家获取物质帮助以维护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权利。 (二)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问题 有学者基于权利实现特征,把弱势群体分别区分为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民事权利、社会权利、法律程序权利等 权利实现中的弱势群体。这种区分明确指出,不同的社会弱势群体,其权利追求是不同的。对于全国数量庞大的弃婴、孤儿这样的弱势群体而言,他们追求的权利不会是政治权利,也不会是经济权利,因为生存下去才是他们最基本的也是最首要的追求。毕竟,“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无从谈起。”对于他们而言,生活保障权远比那些政治权利重要的多,实际的多。如果活不下去,再谈其他什么美好的权利也不过是“镜花水月”。 任何公民在特定的情况下都应当享有社会保障权,这种保障权最起码应当包括维护自身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至少包括免于饥饿的权利。我们所强调的弱势群体,面临重重困境,之中最紧要的莫过于能吃饱饭,能活下去。但各种报道中关于少年儿童流浪、乞讨、盗窃等等新闻或许可以告诉我们,这一群体处于何种危险境地。他们为什么会处于这样一种境地?他们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应该从哪里来?既然社会救济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就应该由国家来提供救助,包括提供食物,提供居所,提供必要的教育,等等。也就是说,宪法所设定的规定情境已经出现,基于生存需要的自然属性,基于国家对公民保护的社会属性,国家就应当积极履行救助、提供物质帮助的义务。但从民政部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在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实现中发挥了多大的作用。民政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孤儿人数约有61万,其中政府收养的不到11万,另有50多万则“流落民间”。因此,要想让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不会成为空话、沦为“纸上的权利”,国家义务的问题就不容回避。 社会保障论文: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 摘要: 本文的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能力较弱的人群,比如目前城镇中有很多下岗、失业人员靠领取失业救济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或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来维持生活。这种状况不改变,会加剧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本文从弱势群体的分类以及弱势群体和社会保障的关系谈起,结合实际,进而指出我国现阶段救助弱势群体的措施,从而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关键词: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社会救助 1背景链接 国务院总理朱铭基在向九届人大五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地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一学术语,表示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城镇弱势群体的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之一。如何让城镇弱势群体走出贫困,成为一个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以再分配为手段而达到社会安定目标的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及社会福利。这一制度涉及到国家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它是工业化的产物,所以我们称它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1]。 社会保障并不是只面向弱势群体的制度安排,作为一个社会制度体系,它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公民,但是社会保障制度与弱势群体社会保护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紧密联系。表现在社会弱势群体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最基本的具体对象,而社会保障制度又是以向弱势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最基本的职责,进而以促使全体社会成员在免于沦为弱势群体的同时尽可能地过上平等幸福的生活为历史使命。社会保障制度是对弱势群体进行社会保护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弱势群体社会保护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目前很多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靠领取失业救济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或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来维持生活,一些人甚至没有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住房、教育的待遇。这种情况不改变,会加剧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阶段,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和突出。要顺利实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就必须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之真正成为一个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分层合理、衔接紧凑、保障缜密的社会安全网,从而在弱势群体保护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2弱势群体问题研究 2.1社会保障制度涉及的弱势群体 从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来看,社会保障制度所涉及的弱势群体主要是社会救济制度的对象群体。从理论上讲,社会救济制度作为人类生存权的经济保护制度,它的对象群体应该涵盖所有需要国家和社会帮助与支持的弱势群体,包括所有的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成员。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和社会救济制度本身以及相关具体配套制度、法规的不完善,部分弱势群体实际上还没有被纳入到我国现有的社会救济制度保护范围之内。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聚敛财富能力较弱,力较差的人群[2]。具体来说,我国社会保障知道涉及的弱势群体主要包括: 一、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 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是“三无”人员。这部分人员无论是在改革前还是在改革后,始终都是城镇贫困人口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到20世纪末,他们占贫困人口总数的比重已经大大下降了。二是贫困的失业人员。20世纪末,这部分人员在城镇贫困人口的比重急剧上升,逐渐成为城镇贫困人口的主要来源。三是因病致贫的人员。在改革前,城镇的劳保医疗制度相当健全,很少出现因病致贫的现象。改革以后,旧的制度不能有效运转,新的制度一时又不能衔接上来,不少城镇劳动者由于健康原因导致收入急剧下降,因病致贫陷入生活困境。四是贫困的老年人口。由于一部分企业在破产之前没有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有一部分企业根本不在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统筹范围之列,其职工在年老退休之后就失去了固定的收入来源。还有一些人领取的退休金水平过低,由于其原来的生活处境就不大宽裕,这些居民也往往成为城镇贫困人口的一部分。 二、城镇新生贫困群体 除了原有的城镇“三无人员”以外,其主要包括城镇新的待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效益欠佳企业的职工及部分离退休职工和他们的赡养人口。在全球化趋势下,我国企业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尤其是传统的制造业和金融、贸易等服务性行业将被迫参与到全球性的竞争中去,这对长期以来习惯于在有限市场竞争中生存的中国企业来说,无疑是一次巨大的考验,许多企业由于经验不足和准备不够将陷入倒闭的危险。失业下岗人员的数量将会进一步上升,而传统行业的就业空间会进一步压缩,如何适应WTO和全球化的挑战,可能是每一个企业和城市居民今后不得不考虑的重点,尤其是那些长期生活在“单位”体制内的人群,生活随时都可能发生变故。与失业下岗相伴随的是,城镇部分居民的贫困问题日益突出,失业意味着失去全部的生活来源,加上城市相对较高的生活支出,其结果只能沦为新的贫困群体,其社会地位也将从一个原来比较高的层面急剧下降。为了生存下去,越来越多的失业者,将会被迫卷入各种犯罪和反社会活动,用非法手段获得经济制度拒绝提供给他们的东西。 三、农民工 最近,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李强教授在其多篇文章及讲话中都提出了数量较多的城市农民工是一个具有“城市人”与“农村人”双重身份的特殊群体,他们既是农民向工人的“过渡人”,也是村民和市民的“中介人”,同时又是一个既难被传统农民认同,又难被城市居民接纳的“边缘人”。在他们身上最鲜明地体现了中国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他们主要分布在采矿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从事城市职工不愿干的那些又脏又累的工作,却享受不到或不能完全享受所在单位正式职工和城市居民应有的福利待遇和其它权益,所获报酬也比较低。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的职业和生活缺乏制度化的保障,没有固定的居所,没有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他们在努力建设好一个个城市的同时,却不断地受到城市方方面面的排斥,并随时都有被解雇而流浪在街头的危险。到目前为止,这个群体已经达到上亿人的规模,事实上已构成了城市社会特有的“二元结构”中的“一元”,成为城市社会特别应当关注并加以保护的一个新生群体。[3]“城市农民工长期受户籍制度、劳保制度等一系列因素的限制,虽然离开了土地,又不能融入城市,他们己成为一个与农民和市民均不同质的群体,构成我国目前社会结构的第三元”。截至目前,大多数农民工从事建筑业、制造加工业 和服务业[4]。四、残疾人 残疾人是指因先天或后天的原因,导致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并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等。残疾人作为一个群体,对社会保障有着较健康人更多、更迫切的需求,但不同的残疾人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亦有着差异,如社会救助、就业保障、康复治疗、特殊教育等等。 2.2社会保障制度与弱势群体的关系 综合分析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保障并不是只面向弱势群体的制度安排。作为一个社会制度体系,它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公民,但是社会弱势群体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最基本的具体对象。而且社会保障制度以向弱势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最基本的职责,以促使全体社会成员在免于沦为弱势群体的同时尽可能地过上平等幸福的生活为历史使命。它是对弱势群体进行社会保护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弱势群体社会保护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3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 在上一部分我们己提到,弱势群体是指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最低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这里我们将国家和社会给予弱势群体的一切支持和帮助,统称为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 针对弱势群体的不同需求,国家和社会给予弱势群体帮助和支持的措施有各种规模的扶贫活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弱势群体享受平等的教育机会、给予弱势群体住房保障、医疗救助、法律援助以及就业支持等。其中,社会保障制度是弱势群体社会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手段,主要为弱势群体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和支持。 3.1社会保障制度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 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三个基本制度在内的多层次综合保障体系。因此,当我们习惯地把社会保障制度比作社会安全网时,我们应该意识到,它并不是单一层次的,而是一个由这三个层次复合而成的立体的社会安全网。其中第一个层次是社会救济,它面向全体公民,没有资格限定,任何公民在生活无以为继的时候都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取帮助与支持的权利,它主要满足救助对象的最低生活需求,直接面向弱势群体,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灾害救济、城乡福利院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如医疗救助等),这一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是解除因各种原因陷入生活困境难以自拔者的生活危机。第二个层次是社会保险,它的对象是有收入的劳动者及依赖其为生的家庭其他成员,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为标准,包括面向劳动者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这一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是在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的同时使其免于沦为社会弱势群体。第三个层次则是各种社会福利制度,其目的在于不断改善和提高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社会福利以全社会的公民为保障对象,主要满足人们的发展和享受需要,提高人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 可见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通过两方面对弱势群体进行社会保护:一是社会救济制度为现有的弱势群体提供最低生活需求的经济保障;二是社会保险制度保护劳动者及其家庭免于沦为弱势群体成员。 3.2逐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当代全球化的发展历程来看,全球化进程绝非是一种自然发展过程的结果,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势必加速并强化国际间的交往,但全球化现象的形成则主要取决于现存国际力量的关系,并将在以后的进程中继续显示这种力量关系的特征。而这种力量关系对全球社会造成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不平等与非均衡现象的显现。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AmartyaSen)曾指出,全球化的真正挑战并非来自全球化本身,而是常常与全球化联系起来讨论的敏感问题。[5]WTO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挑战,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对不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挑战。因此,检讨现实社会保障政策,应当成为推进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的基础。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关于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1)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使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弱势群体 没有充裕的物质条件,是解决不好弱势群体的问题的,发展永远是硬道理,要继续推进经济的快速和可持续发展。缩小弱势群体的范围,就必须注重发展的实效性,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在具有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同时,还必须对弱势群体进行发展观教育,“先富带后富”到“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过程,是时间早晚的事情。通过发展观的教育,坚定弱势群体对共同富裕的信念,逐渐使弱势群体由弱到强。 (2)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需要得到加强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们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和增长社会财富,因此,围绕着“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政策。但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各种深层次的社会问题逐渐显露出来,再加上全球化的影响,全球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与调整,弱势群体的问题也就日益凸现出来了。针对这一变化,在宏观政策层面上对原来重点强调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和追求效率优先的原则,适当调整到以全体社会成员共生发展、共同富裕和效率与公平并重的政策上来,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在眉睫的大事。因为这些政策的调整从根本上可以防止社会两极分化的扩展和对弱势群体的扶助。 (3)国家的财政支持应到位 毫无疑问,政府承担着保护弱势群体和主导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当然责任,这种责任不仅体现在推动社会保障立法、监管社会保障运行等方面,尤其直接、具体地体现在政府承担的财政责任上。国家财政支持的到位,不应仅仅表现在国家加大对弱势群体保障资金的投入和不断扩张社会救济支出比重,而且应扩大公益性劳动事业,以工代赈,通过修路、架桥、建医院、学校、机场等吸纳更多的拥有劳动能力的社会弱势群体就业。还应该形成完善的社保基金监管机制,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并且在地方上摒弃所谓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将有限的财政收入用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当中。 (4)重点落实个人所承担的责任,让先富起来的居民更多地分担一些社会保障责任 目前需要落实的措施包括:一是规范工资统计范畴,根据实际工资收入征收各项应当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杜绝瞒报、漏报收入的现象,让受到救助的群体确实是最需要帮助的群体;二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让年轻的劳动者分担起中老年职工的部分责任;三是在维护孤老残幼等极端弱势群体的生活权益的同时,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对相关社会福利收取服务费。 (5)推进和做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忽略,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大失误。[6]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化和农村居民地位的相对弱势化,既体现了农村对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也反映了农村居民生活风险的累积与社会风险的累积。因此,我们认为,要真正保护农村居民中的弱势人口并促使绝大多数农村居民免于沦为弱势群体,就有必要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国务院于20__年1月出台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并在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管理体制、补偿模式、监督机制等方面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创新和突破。但在农村的低保还处于探索阶段,农村的养老保障还是一项 全新的工作,这也正暴露出我们社会保障这张安全网的漏洞所在。无论是建立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还是将农民工纳入低保当中,社会保障加大对农村的投入,势在必行。(6)要重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仅靠政府单一的社会支持是远远难以满足弱势群体的需要的。因为就一个国家的政府支持系统而言,其主要是靠制度化的社会保障来进行的,而弱势群体中,相当一部分人是无法纳入到政府有限的社会保障系统的(如农村中的弱势群体)。虽然,各级政府经常在过年过节的时候搞一些“送温暖”活动,扶助那些社会保障体制外的弱势群体,但说到底,这只是政府部门的一种“道德努力”,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大面积的弱势群体问题。政府当然不是全能政府,我们也不可能要求政府样样具备,事事恭行。但政府完全有责任把各方面的社会力量都组织协调起来,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真正作用。这种非政府组织至少包括各种非政府团体、慈善机构、群体组织、社区组织、志愿团体以及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家庭和个人。群体的力量是无穷的,这些非政府组织的建立往往是单纯的政府社会保障无法替代的。 (7)加快社会保障立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救助弱势群体不是对弱势群体单纯的同情、施舍和恩赐。一个国家能否建立妥善解决弱势群体的制度性社会机制,是这个国家能否成熟的最重要的表现之一。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宗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是政府的神圣使命。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针对弱势群体方面的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在推进改革过程中,中央和地方政府相应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但总的来说,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还没有形成体系,立法层次较低,多数是以“规定”、“条例”、“办法”、“暂行条例”等形式,法律效用较弱,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基金征缴以及违反规定处罚时,缺乏法律手段和强制力,削弱了社会保险的权威性和推动力。罗尔斯曾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美德一样。”[7]社会正义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但社会正义的实现需要法律的推动和支持,针对弱势群体的利益,我国宜出台一系列完整的《社会救济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等,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典》。也可以制定《社会保障法》的同时,制定社会保障相关法律,以一法为主,多法并行方式运做。 4结束语 综上,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对我国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成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总之,只有充分研究弱势群体的基本情况,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是当务之急。 社会保障论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城镇建设工作会议的情况汇报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城镇建设工作会议的情况汇报 为促进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县将确定为“城镇建设年”。为推进工作,平坝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挥职能作用,采取五项措施为推进“城镇建设年”工程项目建设积极服务。 一是积极做好工伤保险及预防工作。深入施工现场大力开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简化工伤办理手续,及时开展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推进在建工程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二是积极探索和推进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调查摸底,努力探索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为推动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夯实基础。 三是积极开展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开展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宣传培训,利用发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到(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的时机,整合县人力市场资源,积极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之间开展好用工推荐服务,提高就业率。 四是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大施工现场劳动监察力度,杜绝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发生,为项目工程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五是依法开展劳动仲裁和劳动关系调解,维护合法的劳动用工关系。按照《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劳动仲裁和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积极推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及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社会保障论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县领导干部会议精神的汇报材料 人事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落实县领导干部会议精神的 汇报材料 全县领导干部会议召开后,我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具体要求,针对今年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对20__年的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谋划,确立了“紧紧围绕“一产立县、二产强县、三产兴县”发展战略,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突出再就业、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三件大事,抓住人才引进、干部队伍管理和劳动用工监察三项重点,充分发挥自身功能、不断强化服务,以争先分创优的意识,勤奋务实的精神,努力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干部职工队伍和离退休人员的思想稳定,为促进全县经济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的基本工作思路。今年,我们重点要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引导,开拓渠道,努力为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今年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特点是数量大、问题多、任务重。一是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适龄劳动力人数进一步增加。二是再就业资金有存在一定缺口。为了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再就业各项指标任务,确保社会的稳定,我们准备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足额筹集再就业资金,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到今年年底,所有进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将全部出中心,转入失业。因此,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我们首先要保证再就业资金足额筹集到位。计划今年要实现筹资300万的目标,以确保下岗职工出中心时经济补偿金等项费用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同时还要确保出中心后的下岗职工按月领到生活费,从而确保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这部分人员的稳定。 2、加强宣传引导,转变就业观念,确保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达到75以上。 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准备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具体要采取领导访谈、典型报道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要认清形势,正视现实,自己地转变就业观念。同时,要积极鼓励他们通过非国有制、非全日制、非固定单位、临时性、弹性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 二是强化就业培训,努力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本领。今年计划举办各类技能培训班10期,培训下岗职工1000人,真正形成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渐进就业局面,确保再就业率逐年增加。 三是积极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计划联合街道办、县总工会、县妇联、共青团、广播电视局等单位组织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通过采取在公共场所开设就业专场、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努力使那些年龄偏大、技能偏低、竞争力较弱的下岗、失业人员尽早实现再就业。 四是抓住我县项目建设大发展、大投入的有力契机,积极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为下岗、失业人员创造就业岗位,进一步拓宽他们的就业领域。 3、加大力度、落实对下岗职工的各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再就业的有关精神,今年准备制定出台《关于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实施办法》,对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和优惠。调动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利用政策,自我创业。同时,还要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以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管理,这项工作我们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已起草了初步方案,准备再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四月底出台实施。此外,为使上级制定的各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得到贯彻落实,我们还准备联合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导,确保上级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宽松环境。 二、以实现“两个确保”为重点、不断完善和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今年的社会保险工作,我们准备紧紧围绕确保离退休费和失业保险金按期足额发放这个目标,努力做好五项工作: 1、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广覆盖的目标。在巩固现有参保人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宣传和规范管理工作。抓宣传,重点是抓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保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参保对象对参加社会保险重要意义的认识,逐步增强他们的参保意识。今年争取在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参保数量上,得到进一步扩大,为今后的扩面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抓规范管理,一是要抓好为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办理"接续卡"工作,为他们继续参保创造便利条件;二是要认真做好 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及时向地税局提供情况,为扩面征缴提供依据。今年,我们争取新纳入参保人数要达到1000人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覆盖率继续巩固在100;国有、集体企业养老保险覆盖率达要到96以上;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养老保险覆盖率要达到市局规定指标;失业保险覆盖率巩固在100。 2、抓好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发放工作,社会化发放率保持在100。从工作程序上,我们要坚持做到年初搞好各月份养老金支付的预测,每月20日前做出当月的发放计划,25日资金到位,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认真做好对养老金发放的跟踪调查工作,坚决杜绝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养老金现象的发生,确保养老保险金发放工作万无一失。 3、认真做好征缴基数的核定和稽核工作,努力实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与支出基本平衡。今年要继续把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和稽核工作当做一个重要环节来抓。通过核定和稽核确定出准确的缴费基数,为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提供及时可先辈的依据,防止少缴、漏缴现象的发生,切实保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年内对参保单位的核定面要达到100,稽核面要达到35以上。努力争取实现全年社会保险金的征缴与支付达到大体平衡。 4、巩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总结上年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要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机制,并认真抓好落实。同时,我们还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年内,医疗保险基金征缴额要争取达到1200万元,以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并为今后平衡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此外。进一步扩大医保工作的覆盖范围,年内使参保的人数达到18000人,做到应保尽保。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还要在服务管理和降低开支方面进一步做好工作。一是要抓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努力使他们提高服务质量,今后还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改善服务,降低开支。二是要加强对医保工作的稽核和严格外地转诊的管理。在严格管理程序,堵塞工作中的漏洞,把坚决防止不应有的医疗费"流失"现象的发生,从而达到降低开支,保证治疗的目的。三是加强对享受公费医疗的离休人员、二等以上伤残荣军、省以上劳模医疗费的开支管理,认真做好烈属及带病还乡伤残军人医疗费减免工作,使两项费用的支出比上年度降低10和控制在15万元以内。 5、继续做好失业保险征缴和管理工作,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及时足额发放,社会化发放率保持在100。今年在失业保险工作中,我们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登记制度,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做到"无障碍接收"。二是保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他们的生活。三是根据市场需求和失业人员的愿望,有针对性的开展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再就业竞争能力。四是要做好信息服务工作。上半年准备对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进行一次跟踪调查,根据失业人员的实际需要,通过人才劳动力市场等各种渠道,定期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努力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三、拓宽渠道,广开门路,努力解决高层次人才匮乏与低层人才过剩的问题,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1、在开发、引进高层次人才方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规划,有针对性实施人才战略。今年,我们准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我县的《人才规划》,明确今后五年人才工作指导方针、目标规划和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使人才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目标、循序渐进地开展,使其真正成为我县“人才战略”的基本规范,以保证现在人才与经济的发展大体相适应。 二是政策引导,努力培养和招拦有用人才。在高层次人才工作上,我们将坚持开发与培养为主、引进与吸纳为辅的原则。引进人才要紧紧围绕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本着“政策引导,引进急需,放眼未来”的原则,重点吸纳和引进教育、农业、工业和管理方面的本科以上的人才。培养人才,要着眼于各行业的未来需求,通过联合办学、成人教育、脱产学习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有一定基础和实践经验的现有人才,使他们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增长知识,成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我县实际,近期内要把培养人才,作为解决我县人才匮乏问题的主要途径。 三是立足我县实际,大力开发乡土人才。作为农业大县,我县在今后一个时期,还将需要大量的基层实用型农业人才。因此,我们还要继续坚持开发乡土人才。在建立乡镇人才劳动力服务站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其功能,切实发挥其承上启下的作用,努力在我县建设一个以县为龙头、乡镇为枢纽、村为触角的三级乡土人才网络体系。同时,加大对乡土人才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他们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我县农业家村经济快速发展。 2、在解决低层次人才和社会富余劳动力就业方面,努力做好以后工作: 一是强化就业服务功能,大力开展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努力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和社会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积极开展求职登记、就业指导和招聘洽谈活动,增加市场集日,由现在的每月8日、18日两次,增加到每月8日、18日、28日三次市场集日。尽可能多地为求职人员创造机会。 二是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把合同签订、鉴证、社会保险、就业培训、劳动人事等业务与市场用工、求职溶为一体,使人才劳动力市场成为“一站式”服务机构,以方便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办事。 三是加强对外联络,广辟就业门路,努力扩大劳务输出。在巩固现有国内外输出客户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新渠道,争取年增输出量达到10以上,以缓解县内就业压力。 四是积极开展就业指导与培训。逐步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今年主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实行免费就业培训,力争帮扶上岗率达到80以上。 四、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强化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条例》、《干 部任用条例》和《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严格按程序做好股级干部任免、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通过严格考核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善谋事、会干事、干成事”干部队伍。 2、加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年内主要抓好四项培训:一是新任股级干部培训,培训率要达到100;二是公务员骨干培训,按上级需要完成培训任务;三是公务员英语培训,年底前,全面完成45周岁以下公务员的初级培训任务,并争取98以上通过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四是法律知识培训,与有关部门配合,争取全面完成市下达培训任务。 3、严格政策、程序,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审与聘任工作。继续坚持两个回避的考核、评审原则,坚持量化考核与述职答辩相结合的考核、评审办法,确保考核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同时要严格按程序组织好各类职称的资格考试工作,使那些有真才实学的人员尽快走上相应岗位。 五、加大以个体私营企业为重点的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 1、加强对非法中介组织的检查,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今年要对非法中介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欺诈行为,对干扰市场秩序的非法中介组织,要给予行政处罚,对屡纠不改的要坚决给予取缔,确保我县良好的用工环境和秩序。 2、继续深入开展就业证、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专项检查,全年检查各类企业不少于300家。努力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3、继续贯彻落实《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全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按省市要求力争实现全县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县各类企业的全覆盖。主动与工商部门搞好配合,努力使新增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用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同时,要继续抓好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 4、充分发挥仲裁员队伍的作用,加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力度。进一步加强仲裁员队伍的建设,根据需要调整专兼职仲裁员,同时要搞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全年劳动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5以上。 做好上述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高全员综合素质。按照“善谋事、会干事、干成事”的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强全局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和作风的建设。一是以落实“十六大"精神为契机,在干部职工中大力倡导勤奋务实、开拓进取、争先创优的良好精神风貌。二是加强行风建设。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以“优化发展环境、做诚信乐亭人”为主题的行风建设活动。通过开展活动使全员进一步树立宗旨观念、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人事劳动部门的应有的良好形象。三是继续坚持开展业务技能练兵活动,通过抓业务训练、基本技能训练,相关知识培训,使全体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够跟上时代的发展,适应新形势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二)加大宣传力度,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加强对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的宣传。今年,拟定在3月、5月、9月和11月,对《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条例》、《河北省劳动监察条例》、《河北省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保险管理条例》五项法规,组织开展四次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同时广泛利用集市咨询、进厂讲解、举办专门培训班等多种有效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人事、劳动各项法规,逐步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继续实行百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规范内部管理。在机关内部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和实行百分制目标考核,以充分调动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在全范围内营造一个在全局营造一种比作风、比干劲、比能力、比贡献,有为有位、无为无位的良好氛围,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社会保障论文:论当前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模式选择 一 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模式选择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客观地要求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在推进中国的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中,必须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的转轨。我在研究国有企业改革、经济转型等问题时,就开始注意到社会保障体系问题对于整个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影响,如在1994年出版的《企业改革:模式选择与配套设计》(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中,我对于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障职能、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等均进行了相应的研究。 (一) 社会保障模式选择的理解 从世界范围内看,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模式有两种: 1 现收现付模式(pay-as-you-go system),这种模式以德国最为典型,故又称为“德国模式”。其基本特征是社会保障成本的代际转移是以收定支,即由在职职工承担已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成本;支付给退休者的社会保障资金是直接来自该时点的在职劳动者负担的社会保障费用。这一模式要求有较小的人口压力、年轻的人口结构、较强的国家实力、完备的税收体系等。但是,在这种模式下,社会保障负担随着支出的增长而逐年提高,而且资金完全没有积累。 2 个人帐户模式。这种模式强调雇员的个人缴费和个人帐户的积累,退休者的社会保障权益来自本人在工作期间的积累,且所积累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进行运作。这种模式以智利的模式为代表。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具有累积性和增长性,资金供给比较稳定,在经济波动中表现出较强的抵抗能力。 在现收现付模式中,政府在事实上承担了巨大的社会保障债务,尽管在许多情况下这一债务是隐性的;这就对政府的社会保障支出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随着社会保障支出的增长,政府在各种压力下被迫提高收费标准,这必然会抑制经济增长,干扰经济运行中的正常的激励(incentive)机制的运行。因此,不仅许多人口压力较大的发展中国家难以承担现收现付模式带来的债务压力,即便是一些经济实力强、人口压力小的发达国家也越来越意识到现收现付模式的负面影响。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正是这种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障模式、以及由此体系支持的较高的社会福利水平,是形成欧洲发达国家经济发展中的“福利病”的重要原因。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行个人帐户模式。 (二)中国社会保障模式的演变 在50年代,中国建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以企业为单位,基本上采取现收现付的模式,将社会保障成本进行代际转移。这一模式当时之所以是比较有效的,是由于当时的人口年龄结构年轻,同时这一模式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支持。随着中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人口年龄结构也逐步趋于老化,社会保障问题开始引起关注。1991年6月,中国政府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始着手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建立一个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其基本思路,是逐步建立职工的个人帐户,将企业与个人缴费的大部分积累于个人帐户,以试图缓解现收现付制度与人口老龄化的矛盾;与此同时,促使职工承担一定的社会保障成本,以减轻企业的负担。在这一模式框架下,中国的社会保障部门正逐步着手扩大这一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如逐步将私营企业、部分地区的农民等纳入这一框架。 不过,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模式尽管从名义上是个人帐户制度,但是其实质依然是现收现付制度,因为现收的记入个人帐户的资金同时就用作社会保障的支出了,个人帐户中的资金只是帐面上的;与原来的现收现付模式相比,其差异就是将风险分散单位由企业转变为地方政府,同时中国当前实行的新制度不仅要负担上一代人的保障成本,还要为在职一代积累社会保障资金。因此,中国当前实行的这一模式是一个名义上、帐面上的个人帐户制,在实质上是一个高标准、高负担的pay-as-you-go模式。 (三)当前中国实施的社会保障模式不能适应当前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因此,尽管我国的社会保障部门为推行新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了大量工作,但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模式及其运行状况还远远不能适应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高效率的社会保障模式,应该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 :(1)社会安全网的建立;(2)社会进行储蓄与积累的重要手段;(3)维持对工作的积极的激励机制;(4)对所有权结构形成积极的影响;(5)建立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管理体制;(6)确定适宜的收入分配目标;(7)解决失业救济及劳动力流动问题,等等。从这几个角度出发,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 首先,当前以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不能适应中国正在进行的显著的人口年龄结构变迁,不能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中国当前的人口结构和独生子女政策,使得中国的人口结构将在不长的时期内进入老龄化社会。如果不在当前年轻人口较多的阶段及时建立以个人帐户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政府必然会难以承担越来越庞大的社会保障成本,并且会被迫在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条件下进入老龄化社会,并被迫投入更大的成本来解决这一问题。根据粗略的估算,中国社会的老龄化推进很快,2000年左右将进入老年型国家(即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7%),2003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9000万,相当于目前欧洲老年人口之和。据劳动部门测算,基于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加上物价上涨等因素,从2025年起,中国政府将每年需要拿出5000亿――14000亿元用于维持城市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障 。显然,如果中国继续沿用当前这种以现收现付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保障模式,到下个世纪上半叶,中国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将受到威胁。 其次,当前以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模式在老龄化社会到来后,会扭曲经济运行中的积极的激励机制。在退休职工占人口较大比重时实施当前的现收现付模式,就会使在职职工的个人所得在纳税后,一方面要负担相当比例的退休职工,另一方面还需要承担自身的社会保障成本,最后所剩余的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实现有限。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在进入老龄化社会以后,在职职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成本会相当高。如果按照目前的城市职工社会保险水平和标准,并采用现收现付模式,到2020年,工资的提取率将达到32.3%,到2040年将达到40.2%。 即便是在经济实力强大的德国,目前也遇到了社会保障负担过大、从而扭曲正常的激励机制的问题。1997年德国的失业人口达到439万,失业率也相应达到11.4%,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高社会保障降低了公众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德国联邦银行1996年公布的资料,如果将德国餐饮业就业者每个月的最低纯收入与社会救济 对象的收入状况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如果没有子女,前者比后者多收入276马克;如果有一个子女,前者比后者少收入41马克;如果有两个子女,前者比后者少收入573马克。高社会保障水平甚至造成了社会救济收入大于劳动收入的现象,直接导致了社会激励机制的紊乱。 与德国、荷兰等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扭曲积极的激励机制相比,新加坡的做法更值得借鉴,新加坡公积金中的自存自用、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只有努力工作才能不断充实个人帐户的制度设计,就有效地实现了积极的激励机制与社会保障功能的兼容。 第三,当前的社会保障模式不符合现代科技发展的新趋势。为了控制社会保障的成本,当前我国对于退休职工的消费、医疗等实施不同范围的控制,如限制特定的新药品的报销等。但是,当代科技进步主要体现在生物化工、医疗器械、信息技术等方面,这些领域的技术进步在很大程度上为退休职工扩大消费、改善医疗等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即便政府限制退休职工对这些新技术的应用,在社会观念、家庭观念的影响下,退休职工所在的家庭、企业也可能会积极为退休职工创造条件运用这些成本较高的新技术,这就进一步扩大了事实上用于社会保障的成本。 第四,继续运用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所承担的巨大的社会保障职能必然会成为企业改革的重要障碍。正如我们在《企业改革:模式选择与配套设计》一书中指出的,企业运算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沉重负担,“本源的错误应该归结于退休金的现收现付制度”。现实地看,巨大的社会保障成本已经成为不少国有企业的经营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我们在企业改革的实际操作中也遇到不少类似的问题,在比较不同模式的基础上,我们开始尝试在一些打算上市的企业中划出一部分国有资产,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从而设法解决社会保障成本对于企业改革的制约。这一做法体现了我们对当前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些设想和设计,我们在后面还将继续讨论。 第五,继续运用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就会增大居民对于未来支出的不确定性预期,增大其储蓄倾向,这对于当前扩大消费、刺激内需的宏观政策形成了一个强烈的制约。 第六,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利于全社会进行储蓄和积累。 二 当前中国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与方案设计 (一)建立以个人帐户为主导的分层次社会保障模式 1 我们所设计的社会保障模式的不同层次 我们可以看出,当前实施的以现收现付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保障模式,可以说是一种令各个阶层、各个方面都不满意的模式:政府承担了过大的社会保障成本;企业的负担过大,不利于企业改革的深入;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得不到保障;在职职工需要承担过大的社会保障成本。因此,这一社会保障模式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综合考虑中国的人口压力和财政的承担能力,以及中国国情的复杂性,我们认为,当前应该建立以个人帐户模式为主导的分层次的社会保障模式,即大幅度地建立强制型个人帐户,继续保留现收现付模式(pay-as-you-go)以满足社会的基本需求,对于少数高收入阶层可以通过购买额外的商业保险来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社会保障水平。 首先,在在职职工中大幅度、大范围实施个人帐户模式,并将其作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导性模式。这一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强制缴款、政府免税、确定严格的比例要求、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程序和制度。 其次,保留现收现付模式以满足社会的基本需求。这一方面可以保证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要求,同时,由于这一阶层的人口规模有限,政府用于这一阶层社会保障的财政负担也是有限的。 第三,对于一些高收入阶层,可以鼓励其购买额外的商业保险。 但是,在这个分层次的体系中,个人帐户模式应该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商业保险和现收现付都只能发挥辅助性的职能。关于现收现付与个人帐户的利弊比较,学术界已经有了广泛的研究并已经有了共识,但是,在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设计中,还存在不少关于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关系的误解,我们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2 要恰当处理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们之所以强调社会保险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只能占据辅助性的地位,是由于社会保险与个人帐户模式相比存在许多内在的缺陷和弊端: 首先, 社会保险在资金运用方面,实质上是运用大多数投保人员的资金来支持少部分需要支持的投保人员,具有显著的平均主义和社会再分配的特点,只要支出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例就可以使用,没有明确、稳定、积极的激励(incentive)机制,过分强调安全感必然会相应减少努力工作赚钱的动力,从而不利于形成对个人进行社会保障积累的激励。 其次,商业保险对于职工没有强制性的约束,而是居民的一种自愿性的金融行为;而以个人帐户为基础的模式则能够通过确定强制性的缴款来保证社会保障体系获得稳定的资金供给。 第三,为了体现政府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扶持,政府一般对纳入个人帐户中的社会保障资金免税。但是,商业保险难以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具体来说,有许多保险品种的设计类似于银行储蓄,也可以说是银行储蓄的一种变种产品;如果对这些险种实行免税,就必然在商业银行储蓄和商业保险之间形成不平等的竞争格局。 第四,为了保证稳定、充足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供给,各国政府一般对纳入个人帐户的社会保障资金规定严格的比例要求;但是,这一点在商业保险中是难以做到的。 第五,商业保险的险种设计不能够充分满足社会保障的要求,而只能规避特定领域的风险。这是由商业保险的运作特点和基本性质决定的。 第六,在比较成功地实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中(如新加坡),其政府对于将保险形式引入社会保障体系始终持十分谨慎的态度。例如,直到新加坡逐步由中等收入国家向发达国家迈进之后,新加坡政府才在社会保障中引入了少部分的保险形式,如“健保双全计划”对特定的大病和大手术给予保险,花销可以超出个人帐户中的储蓄等。但是,从总体上说,这些保险式的社会保障安排相对而言十分有限,项目也很少 。 因此,社会保险只是一种金融产品,社会保险中的一些产品可以在规避一些特定风险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只能发挥辅助性的职能。正如我在《企业改革:模式选择与配套设计》中所指出的:“象我国这样的低收入国家不宜于搞过多的、与经济实力不相称的社会型保险,而需要注意保障制度与维持激励及储蓄之间的关系”。 (二)以企业集团为突破口推进个人帐户模式 1 当前由政府承担由旧体制向新的体制转轨中的成本的难度较大 既然我们已经明确中国社会保障模式应该是以个人帐户为主导的分层次的格局,那么,当前我们就面临一个从当前的以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制向个人帐户制转轨的问题。 中国当前的社会保障体制的转轨,首先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确认并补偿劳动者在原来体制下对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缴款并逐步积累形成的社会保障权益,这一权益事实上也就是政府对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债务,只不过在原来的体制下,这些社会保障债务是隐性的。因为中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度,劳 动者在获得工资之前已经扣除了社会保障资金,但是,在原来现收现付的体制下,这些社会保障资金并没有以基金的形式积累起来,而是用于进一步的国有投资,并形成国有资产。中国当前进行的社会保障体制转轨,必然会使原来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隐性债务显性化。 在这个转轨的过程中,最为理想的方式就是由政府承担全部 的社会保障债务,从而为以个人帐户制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模式的健康、平稳运行创造良好的启动环境。人们在总结智利成功实现由现收现付模式向个人帐户模式转轨的经验时,由智利政府承担全部社会保障成本、进而投入巨额资金支持新的模式的建立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据测算,智利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债务的总规模约占到其1981年的GDP的80%,债务的最高峰值为GDP的4·8%,随后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到2025年智利政府将全部清偿所有债务。考虑到中国的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目前的人口年龄结构尚比较年轻等因素,据世界银行测算,中国政府为了推进社会保障模式的转轨所需要承担的社会保障债务的规模会比智利要小 。 不过,尽管中国政府可能承担的社会保障债务规模要比智利小,但是考虑到当前的财政收支状况,由政府承担这一规模依然有相当的难度。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正是由于政府需要承担的隐性社会保障债务规模相对较大,才使得中国政府选择了目前这种名义上的个人帐户制、实质上的现收现付制的社会保障模式。 2 以企业集团为突破口推进以个人帐户制为主导的社会保障模式 如前所述,庞大的、需要中国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债务直接制约了以个人帐户制为主导的社会保障模式的实施。那么,是不是我们就无所作为呢?经过我们的分析和实践探索,我们认为,从当前一些企业集团着手,我们可以逐步推广个人帐户制。 之所以选择一些大型的企业集团,是基于以下一些理由: (1)政府对于政府机关、不同形式的企业、城市和农村等不同单位的职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承诺本来就是存在差别的。从政府对于社会保障的承诺强度看,可以说是从政府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依次减弱的。企业集团作为国有经济的主导性力量,在我国经济运行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对企业集团的承诺是较强的;从企业集团着手推进个人帐户制,能够获得各个方面的认同。 (2)政府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将“减人增效”作为一个重要的措施;在实施的“减人增效”的改革中,国有企业为安置下岗人员已经承担了不少成本,这些成本中可以说主要就是社会保障成本;从企业出发建立个人帐户制,可以说是对这些支出的规范化。 (3)目前一些企业集团的经营状况较好,还有相应的实力来承担推进社会保障改革的成本,可以考虑划出这些企业集团中的国有资产的5%-10%,来专门建立这些企业中的职工的社会保障个人帐户。 (4)我们在一些企业集团的公司制改造和上市工作中,已经就这一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尝试。 (5)以企业集团为突破口,比较容易获得企业的支持和配合,进而在整个改革的推进中形成一种良好的示范效应。而在当前正在实施的所谓“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由于社会保险费率上升、负担不合理等,欠交、少交社会保障基金的企业明显增加;社会保障负担重的企业出于甩包袱的倾向,参加所谓社会保险的态度十分积极,而一些社会保障负担轻的企业则设法逃避责任。 (6)将再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职能继续留在企业,必然会对企业的经营形成巨大的压力,通过划出一部分国有资产来推进社会保障模式的转轨,能够将企业职工再就业、医疗、养老等基金社会化,相应的风险也就社会化了;企业此时可以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导向参与市场竞争,而可以较少考虑社会保障职能。 当然,以企业集团为突破口推进个人帐户的方案也有一些缺点,这主要包括:(1)不同企业集团之间的经营状况参差不齐,推进的难度不一;(2)会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之间形成不平等格局;(3)企业集团通过股份化改组明确国有股权,并从中划出一部分国有股份作为个人帐户的社会保障基金,从总体上看,社会保障的风险并没有从企业分散出去,而是依然留在本企业中,这些国有股的售出需要等待适当的市场时机。 (三)建立高效率的、市场化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机制 在初步建立了以个人帐户为主导的社会保障体系后,随之而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建立高效率的、市场化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机制。显然,这一机制的建立,对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顺利运转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在设计社会保障资金的运作机制时,我们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在面对职工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和支出的环节,应该有一个准政府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障资金实施统一的强制性管理;在这个机构中,要统一管理职工的个人帐户的各种信息,如个人的工作经历、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状况等,因此可以说是一种信息密集型的管理,是数据收集、核查、处理量很大的管理,单独依靠准政府性质的管理机构恐难以胜任,所以还需要委托商业银行办理有关业务。 (2)由于商业银行在进行帐户管理、现金存取等方面具有特长和优势,因而准政府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构可以将个人帐户的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给商业银行办理,由商业银行对这些资金进行代管。 (3)组建多家竞争性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金融市场上实现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这些基金管理公司从商业银行获得公众的社会保障资金,而无需直接向公众吸收社会保障资金。 因此,我们设计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模式是:建立强制性的准政府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构,准政府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构将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管理多家竞争性的管理公司专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 与比较典型的智利模式相比,我们的设计有以下几个优点: (1)充分发挥了不同机构的专长和优势,在社会保障资金的不同阶段通过合理分工来提高运行效率,如商业银行的帐户管理专长、基金管理公司的资金投资专长等; (2)能够显著节省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成本。在智利,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直接面向公众吸收社会保障资金,因而其平均花费了整个社会保障资金的29%来进行市场营销、吸引公众资金。而我们设计的方案使得基金管理公司能够以较低的成本从商业银行获得社会保障资金,促使其通过自身的投资业绩来吸引公众的社会保障资金。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保障基金的参与,必然会为金融市场培育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从而有力地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 (3)能够促使商业银行积极增加收费型收入(fee-based income),开拓理财服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商业银行运用其广泛的分支机构网络和较高的电脑技术,通过资金管理业务,能够获得大量收费型收入。在吸收公众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同时,公众既可以自己选择不同的投资基金,也可以由商业银行来推荐,还可以由商业银行公众进行投资组合,这样 就会推动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的发展。 (4)整个社会保障资金的运作过程充分体现了市场化的竞争原则,有利于运作效率的提高。事实上,竞争原则体现在社会保障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如商业银行在吸收公众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环节、基金管理公司从商业银行吸收社会保障资金的环节、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增值的环节等。 (5)整个运作环节体系了相互制约的原则,较之原来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体制,对于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更为严格、规范。 因此,基于当前中国人口老龄化和经济发展的现实,当前有必要逐步将社会保障模式从当前的现收现付制转向自存自用的个人帐户制,并从企业集团着手推进这一转轨进程;在这一过程中,建立高效率的、市场化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
妇产科护理安全隐患和对策:妇产科护理的安全管理 [摘要]妇产科是护理工作较复杂的科室之一,发生医疗纠纷及安全隐患几率较高,如单纯依靠医疗护理技术,无法有效解决不安全问题,应当结合护理对象病情复杂性及特殊性,加强安全管理,减少护理差错及风险发生率。此文从妇产科护理不安全因素、管理措施等。对妇产科护理安全管理作出分析。 [关键词]妇产科;护理;安全管理 妇产科护理属于高风险、复杂服务性工作,护理对象为孕产妇和新生儿,人群比较特殊,较其他科室极易发生护理风险。护理安全指护理对象在护理干预过程中未出现身体、生理及心理上的损害或缺陷。妇产科安全隐患较多,直接危及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安全,安全管理十分重要。 1妇产科护理不安全因素 1.1护士业务能力不强 妇产科护理对护士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有较高要求,很多护士缺乏专业知识,业务能力不强,护理服务无法满足医疗需求及患者要求,特别是高危产妇及新生儿,观察病情不及时,病情了解较少,给护理工作造成一定困难[1]。护士技术水平对母婴健康安全有直接影响,如接产技术、产程进展和难产判断、新生儿处理等,一有不慎便会导致母婴产伤和新生儿窒息等。护士在抢救高危产妇关键时刻,由于缺乏工作经验,技术不熟练,主次不分,应对能力差,对诊疗仪器设备性能不熟悉,慌忙中出现差错,无法准确、迅速的配合抢救,埋下安全隐患。除此之外,医学技术水平不断发展,各种新设备及新技术被应用在护理工作中,若护士知识不更新,如对新药物知识不了解、对药物不良反应认识不足、不会操作新设备等,都存在隐患。妇产科患者病情变化快,具有难预测特点。部分护士在护理时观察不细致,不能在第一时间及时找出问题,失去最佳处理时机,例如不仔细检查胎盘,胎盘残留,忘记取出填塞纱布等;产后未认真观察膀胱充盈和宫缩情况,引起大出血;未按各项制度执行,出现婴儿滑落、用错药、抱错新生儿、跌伤等,甚或危及母婴生命,直接影响两代人身心健康。 1.2护士缺乏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 在实际工作中,护士必须将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安全放在首位,而大多数缺乏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对知情权和告知权等重视不足,易导致隐私泄露及法律纠纷等。妇产科每日接诊量大,护士工作时易出现不耐烦、烦躁等,与服务意识不强有较大关系,当护士服务意识差,预见性差,患者易对其工作产生不安全感和不信任感,加上护士此时态度生硬,沟通不够,极易发生矛盾和纠纷。 1.3药物损伤及机械性损伤 护士对所用药物知识掌握不全,不了解药物性质,导致用药错误,加上监管不严,造成药物损伤,患者出现用药不良反应,或者延误病情及治疗,因此,护士必须认真核对用药名称及剂量,按医嘱用药,一旦出现问题立即与医生沟通,避免药物损伤。机械性损伤主要为摔倒和摔伤,造成安全隐患[2]。护士应及时嘱咐患者注意安全,多巡视,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予以纠正。 1.4缺乏完善管理制度 很多医院现行安全护理制度已经满足不了当前需求,未及时修改、改进及补充,导致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能发挥管理作用。及时发现并找出护理制度漏洞,立即修改和完善,消除安全隐患,能直接避免对患者造成的损伤。管理制度措施未落实到位,包括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等;护士在进行护理记录时内容不完善、不规范;查对仅流于形式;当出现突发状况时,不能及时掌握个体情况,延误最佳治疗时机,造成严重后果;交接班时过于简单,未按要求在床旁交接,导致接班护士不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发生特殊情况后容易造成意外。 1.5患者因素 孕产妇和新生儿属特殊群体,特别是高危产妇及产后虚弱产妇,由于医院医疗技术十分有限,加上个体生理及心理产生变化,直接影响病情发展及康复,埋下健康隐患。 2妇产科护理安全管理措施 2.1完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制度包括分工负责体制、风险预测制度及管理制度等,目的在于通过制度约束和规范护士日常工作,保证护理服务有章可循,减少纠纷及风险事故。风险预测及管理有极大预测作用,可直接针对风险制定措施,如检查、接诊及告知流程等。除了明确风险管理之外,也应加强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及执行。在护理记录方面,护理书写和记录必须详细、及时、准确,一旦出现纠纷,可作为重要的法律依据,维护个人权益。强化护理管理监控工作,成立质控小组,每月检查妇产科护理管理质量,并总结评比。护理监控应狠抓关键患者、关键时间、关键人员和应急状态管理。关键患者如初产妇、缩宫素引产等;关键时间有夜班、节假日和周末等,增加科室初级护士人数,交接班和晨会时由固定护士负责巡视病房,在人员较少、工作量较大时,及时增加人员,确保工作能正常进行。关键人员有日常生活中干扰因素较大者、进修实习、新上岗人员、技术较差及责任心不强的护士,重点监控,科学、合理排班,保证工作安全、及时完成。应急状态管理包括由专人负责急救物品,定量、定点放置,定期检查仪器性能,保证物品仪器完好,随时备用;常备应急护士,由心理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出现紧急事故或大抢救时启动应急预案,增强援救,同时防止由于救治危重患者忽略对他人的护理。 2.2强化护士培训 为了保证护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护士必须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较强业务能力及专业素质。妇产科应加强对护士综合素质的培养,强化护士培训,定期组织技能操作比赛、小讲课及护理查房等活动,倡导护士不断更新知识,尽早接触掌握最新仪器操作及先进护理思想。通过有目的、有计划和有层次的培训方法,提高护士技能与素养,使其为孕产妇和新生儿提供质量较高的服务,增加安全系数,减少纠纷。作为妇产科护士,应不断拓展思维深度与广度,自觉积极参加培训,通过继续教育及课外培训,提高护理能力及水平[3]。当添置新设备时,尽快组织人员进行设备使用、日常维护等培训,使其熟练操作设备。护理教学中,应将安全教育贯穿始终,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措施,将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对于已经发生的行为差错,与护生一起分析原因,加以改正。根据妇产科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人员考核制度,评价急救药物准备质量,定期检查和抽查护理记录填写情况,细致检查病房护理质量,设计问卷,发放给患者作满意度调查,最终获得考核结果,将结果直接与护士酬劳挂钩,以此提高护士工作热情,增强护士优质护理及安全护理积极性。 2.3增强安全意识 培养妇产科护士慎独精神,定期开展法律培训,要求护士基本掌握和了解《刑法》《民法》和《母婴保健法》,积极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院护理工作管理制度》等,增强安全意识及法律意识[4]。管理部门应重点管理护理安全薄弱环节,加强改进,定期考核检查,确保法律培训落实到位。妇产科护士在工作中必须充分尊重患者人格和隐私,避免纠纷;在护理工作中要善于总结教训和经验,强化安全护理理念。 2.4重视护患沟通 营造护患之间和谐、良好、融洽关系,有利于培养患者安全感及信任感。在入院护理及治疗护理中,不断进行护患沟通,向其介绍医院环境、科室制度、医护团队、精湛技术、治疗方法及目的等,使患者认识到护理中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告知其有效、正确的防范措施,必须严格按医嘱用药。护患沟通有利于拉近护患双方距离,增强信任感,增强患者依从性,使其积极配合治疗及护理。当患者提出问题时,护士应耐心、详细地解答,如医疗费用收取等。进行各项检查和治疗前后,都要详细介绍检查治疗前后需要注意的事项,认真观察患者心理变化,及时予以疏导、安慰等。定期组织护士进行人际交往培训,从语言交流到沟通技巧,从仪表面容到言谈举止,做到全方位提高,邀请资深人士来院授课,现场介绍《人际沟通》。 3结语 妇产科护理质量直接关系孕产妇及新生儿健康,关乎医院生存与发展,意义重大,加上该科室护理工作量大,产妇病情风险大、变化大,时间不规律,工作任务重,发生差错环节较多。作为妇产科护士,必须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对潜在安全隐患的分析,制定相应安全管理措施,减少纠纷,提高护理工作质量与效率。 作者:包国萍 单位:京山县妇幼保健院 妇产科护理安全隐患和对策:妇产科护理的安全隐患原因分析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现代人们对医疗服务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护理工作实为当代医疗工作领域当中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来,因医院护理质量不到位所引起的医患纠纷事件屡屡发生,全社会对护理质量的要求不断提升,护理工作也由此成为了当代医疗机构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之所在。妇产科作为一个特殊科室,孕产妇都具有着其相应的特点,护理质量直接关乎着母婴安全,因此保证护理质量的意义重大。只有充分明确妇产科护理存在的安全隐患,才能制定并执行有针对性的临床护理措施,进而最大程度提升护理服务质量,保证母婴的安全。由此,需要妇产科室护理人员全面提高对护理安全隐患的重视程度,并通过实践研究不断积累更加丰富的临床护理经验,以切实提升妇产科护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患者,进而提升医院的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妇产科护理;安全隐患;临床护理措施;服务质量 在新时期,现代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由此开始越来越重视自身的健康状况,从而也就对医疗服务水平提出了全新的要求。这样的要求,也就成为了现代医疗机构的竞争力所在。护理科室,是服务患者的一线科室,不仅要求护理人员具有着基本的专业技术能力,还应当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较强的实践护理能力[1]。妇产科患者具有着特殊性,尤其是孕妇,更是处于脆弱时期,通过改进临床护理措施提升临床护理质量进而保证妇产科患者安全隐患的最小化完全是医院妇产科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基于此展开研究,以期能够为进一步明晰妇产科护理存在的安全隐患,以此来寻找更有效的临床护理措施,从而为提升院内患者满意度提供参考依据。 1妇产科护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1.1护理人员方面 1.1.1护理人员专业能力不足:根据本院多年实践经验发现,很多妇产科临床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都是由护理人员专业水平不足所致,出现这类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护士的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不够,护理经验不足、技能不达标等[2]。诸多护理人员自身因素的影响导致在护理过程中面对一些突发事件反应不及时,延误了患者最佳的治疗时间,从而提升了院方的治疗难度,诸多安全隐患也就因此生成。 1.1.2护理人员责任意识缺失:当前,各医疗机构收治的妇产科患者数量均呈现逐年递增趋势,大众对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各方面要求均越来越高,护理人员的工作量也随之增大。尤其是妇产科护理人员,更需要每天面临繁重的工作任务,快节奏的工作使护理人员需要时刻处于高度紧张的工作状态,身心俱疲也就成为事实[3]。护理人员具有着个体性差异,少数人员综合素质不强导致并不具备应有的责任意识。而妇产科患者又需要护理人员给予密切的关注和照顾,一些先兆性症状只有护理人员具备高度的责任意识才能被发现。因此一旦护理人员责任意识缺失则可能因为工作的疏忽大意而致使患者安全隐患增加。 1.2患者方面:妇产科所具有的特殊性毋庸置疑,母婴健康的维系涉及到诸多方面,诸多注意事项要想让患者充分悉知具有着极大难度,患者家属的重视程度也相对更高,因此对护理人员的关注度也就更高[4]。不同的患者具有着不同的情况,然而接受治疗和护理的目标却一致,都希望能够顺利分娩并确保母婴健康,然而不同的患者势必具有不同程度的复杂性和所需要面临的风险,一旦患者及家属方面对此认识不清,则医患纠纷也就难以化解。 2妇产科降低安全隐患的临床护理措施 针对以上方面的问题,本院进行了不断的反思,将解决问题的方式按照如下几方面开展,经实践证实,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2.1加强对护理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护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专业技能的培训,另一方面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在日常工作中,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建立并完善“外部培训、内部带领”的岗位培训机制,将当前的妇产科护士队伍进行细分,根据护理人员的差异性寻找技能培训的侧重点,以此来提升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并通过岗位一对一带教模式的应用使护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积累更丰富的经验[5]。在此基础上,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贯彻到日常工作的培训当中,使护理人员充分悉知责任意识不到位的重要危害,从而由内而外提升责任感,为妇产科护理安全隐患的降低提供最基本的意识保障。 2.2对护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合理化安排:妇产科护理工作的复杂性无须赘述,护理人员一旦工作量巨大,则必然会导致其工作状态受到严重的不良影响,进而降低工作质量。对此,本院妇产科试行弹性工作制,根据患者的实际需求和护理人员的规模数量对护理人员的工作时间进行合理安排,调整工作制度的灵活性,原则上应当尽最大可能使护理人员能够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开展工作,如此能够有效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2.3强化院方的管理:妇产科安全隐患的存在,直接因素固然出自于护理人员自身能力不够和责任意识的淡薄,但院方管理措施的不到位亦是一个不容卸责的深层次根源[6]。对此,本院妇产科管理层特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出了相应的管理方案,将护理人员的绩效考评同患者满意度直接挂钩,对患者满意度高的护理人员给予适当的激励,包括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对患者满意度较低的护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适度处罚。这样一来,能够有效调动起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更高的热情投入到工作当中,对于患者满意度的提升能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4加强医患之间的有效沟通:长期以来,医患关系纠纷始终都是社会热议的话题,诸多医患纠纷事件已经为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敲响了警钟。而总结既往医患纠纷的根源发现,很多纠纷产生的原因均是因医患双方沟通不畅所致[7]。对此,本研究认为护理人员作为医患关系的主体,具有着主导地位,因此应当从专业视角同患者及家属做好有效沟通。具体而言,应当提升服务热情,从主观意识上进一步加强对患者实际感受的关注,避免过于专业化的晦涩说教,切实贴近患者的生活,以良好的服务态度和通俗易懂的话语对患者及家属进行必要的健康教育,讲解相关知识,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所有治疗方案的执行都需要在使患者充分了解的前提下,如此才能逐渐建立起彼此之间更高的信任。 3讨论 综上所述,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日益提高的新时期,医疗行业的竞争态势也在不断加剧,患者对护理要求的提高俨然成为了大势所趋。妇产科护理质量的提升直接作用于更好地保证母婴的安全和健康,在当前医疗行业技术水平相差无几的新时期,提升护理的人性化成为了提高患者满意度的有效举措。本研究基于新时期的新形势为出发点,结合本院妇产科多年实践对该科室护理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分析,主要原因出自于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责任意识以及患者方面。对此,医院妇产科护理人员应当重新提升对护理质量的重视程度,对妇产科护理安全隐患进行追根溯源,加强对护理人员的培训、对护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合理化安排、强化院方的管理、加强医患之间的有效沟通,从而通过有针对性的整改确保妇产科护理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杜绝。只有护理人员充分明确妇产科护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法律责任,才能不断提高对护理质量提升的重视程度,进而保证护理质量的提升,进一步提高妇产科工作的安全性和工作效率,提升患者满意度。 作者:朱小秀 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护理部 妇产科护理安全隐患和对策:妇产科护理中不安全隐患现状分析 摘要:妇产科护理工作涉及内容十分广泛,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整体性与实践性。近年来经济的腾飞以及医学模式转变对妇产科护理人员提出了更加严苛的要求。妇产科护理人员除了掌握专业知识与技能之外,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秉承护理操作规则,提升实践操作水平,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患者。本文对妇产科护理中常见的不安全隐患进行了阐述,并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以飨读者。 关键词:妇产科护理;安全隐患;分析;对策 我国各项法律制度的完善极大提升了妇产科患者的自保与维权意识,这对妇产科护理人员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毋庸置疑,在具体的临床实践中,由于管理、服务、技术、态度等方面存在的诸多弊端,各类妇产科护理不安全隐患时有发生。这一方面降低了护理质量,极易引发多起护患纠纷,另一方面严重威胁患者的生命健康,后果十分严重,故必须对这些不安全隐患进行管理与整治,提升护理质量。 1.妇产科护理中常见的几种不安全隐患 1.1护理人员的服务态度差 妇产科护理人员服务态度差主要体现在:自身服务意识薄弱,未能尊重护理工作的要求,缺乏危机与应急意识,往往因小事发生户患纠纷;不能尊重妇产科患者的心理需求与个人情绪,对患者的基本权利不加重视,会常常触犯患者隐私,不能及时满足患者的各类合法服务需求;工作态度散漫、不谨慎,不能及时安抚患者的过激行为与病理情绪,常对病人大吵大叫,加重患者心理压力。 1.2护理人员专业素质和技能有待提升 很多护患纠纷直接根源于护理人员专业素质与技能不高。随着社会对护理人员要求的持续提高,很多护理人员并未做到与时俱进,强化自身业务素质与专业技能提升。故在临床实践中常因为技能不熟练出现操作失误的现象,为护患纠纷埋下隐患。护理人员只有有意识提升自身业务技能,并做好与患者及患者家长的沟通,才有可能顺利避免不安全隐患的发生。 1.3护理人员未按照标准护理流程操作 不同科室有着自身独特的护理制度与工作操作流程,妇产科也不例外。但很多护理人员在进行护理诊疗实践中,并未严格遵守护理制度,认真执行操作流程,做好病情仔细观察与认真记录。这很有可能使护理人员因没能及时把控患者病情变化,从而贻误妇产科患者的病情治疗,这些不安全隐患也极易引发护患纠纷。 1.4医院缺乏有效的指导与监督 医院相关管理部门应对护理人员工作状况实施排查与监督,督促护理人员高质高效完成护理工作,提升护理效率。对于妇产科管理部门来说,一些管理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未能严格实施监管工作,在问题处理上往往得过且过,不加追究。监管的缺失与无效,成为引发护患纠纷的又一不安全隐患,亟需解决。 1.5医院未能对护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随着医院对妇产科护理人员需求量的持续增长,护理人员的培训与培养成为棘手问题。由于医院的妇产科护理人员主要是来自中专院校的护理专业学生,很多学生护理专业知识掌握不牢,技能不高,如果不加以系统培训,在临床实践中一定会出现诸多问题。但一些医院对护理人员培训工作不加重视,要么缺失培训,要么进行粗糙培训,医院的失职也间接导致护患纠纷的产生。 2.解决妇产科护理不安全隐患的有效对策 2.1妇产科护理人员应提升服务意识 医学模式的转变,患者以及家属法律意识的提升,需要护理人员不断转变护理理念,优化护理行为,树立人性化的服务意识,做到“以患者为本,人文服务”。这要求护理人员在护理工作中,尊重患者心理需求,安抚好患者情绪,尊重并及时满足患者提出的一切合理要求。要以温声细语、亲和笑容化解患者心中疑虑,使患者始终保持乐观积极、青春向上的心理状态,并强化与患者心灵沟通,了解患者诉求,谨慎行事、优质服务。 2.2强化对护理人员的素质与技能培训 医院管理部门应强化对妇产科护理人员的素质与技能培训,首先,应强化对护理人员专业基本功的训练。通过系统的强化训练,可以促使护理人员夯实基本功,掌握丰富的妇产科知识,提升业务技能。其次,医院要对重点护理人才进行培养,督促其不断学习,与时俱进,掌握最新的护理技术,学会运用先进的护理设备,提升护理人员的护理质量,使其在护理治疗中得心应手、游刃有余,尽可能扫除一切不安全隐患。 2.3对护理人员进行岗位职能强化 医院要强化对妇产科护理人员的岗位职能培训,使各个护理人员明确自身职责,并按照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事。妇产科护理人员众多,包括护士长在内的所用护理人员都应明确自身职责,知晓什么必须做,什么不该做,以及做各项工作应该做好何种准备,秉承何种工作状态,最终达到何种工作目的。只有对这些有了详细系统的了解与学习,护理人员才能排除万难,在避免不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摆脱护患纠纷。 2.4严格遵守操作规范,提升敬业精神 护理人员在护理工作过程中一定要树立如下护理理念:为患者生命健康负责、细心呵护、严格遵守护理操作规范。严守操作规范,做好爱岗敬业,提升敬业精神是护理人员排除不安全隐患的重要途径。严谨的工作作风、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严格执行护理制度与常规操作是当下妇产科护理人员稳定患者情绪,提升服务质量,减少护患纠纷的基本前提。护理人员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提升工作效率,最大限度保障患者安全。 2.5医院要强化对护理人员的监督与考核 强化对妇产科护理人员的监督与考核,是减少护理人员工作失误、消除不安全隐患的重要举措。医院要引进质量设备对护理质量进行全程监督与控制,做到逐级考核、层层把关。在护理人员工作质量考核体系中,将医疗安全纳入考核范围,如护理人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且引起了严重的后果,不仅要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同时也要将其个人档案进行曝光,以此来警示其他人员照章行事,保持严谨作风,避免各类安全医疗事故的发生。当然,医院要做到将安全考核与职位晋升相联系,不断激励护理人员提升护理质量。 3.小结 确保妇产科患者安全接受治疗,降低一切可降低的护理风险是妇产科护理人员的任务与职责所在。诚然,在妇产科护理中存在着很多不安全因素,这就需要护理人员应以身作则,不断提升专业素质和技能,增强服务意识,极可能顺利安抚患者以及家属情绪,为其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医院也应恪尽职守,采取一切措施将不安全隐患扼杀在摇篮,做好与护理人员的连线,尽己所能确保患者安全。 作者:卫华 单位:锡林郭勒职业学院 妇产科护理安全隐患和对策:妇产科护理质量与患者安全管理分析 【摘要】 目的:分析妇产科护理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存在的若干问题,以进一步改进服务环节的护理质量。方法:通过完善妇产科护理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妇产科管理标准,并围绕质量管理,不断改进各个环节中潜在的问题,认真落实护理措施,从根本上不断提高护理质量,消除护理隐患,确保护理安全。结果:由于及时落实整改措施,详细制定了护理工作考核标准,从而能够有效监督,检查,评价环节质量,切实解决护理问题。结论:通过临床实践找出存在的不足,在妇产科护理管理中持续进行质量该进,有效控制不良因素的发生,确保护理质量优质,安全。 【关键词】妇产科;护理质量;患者;安全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对于医疗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护理质量和安全管理越来越受到患者的重视。妇产科由于孕产妇具有病情变化快,风险大,个性化服务需求多,技术标准要求高等特点,已经成为医疗护理纠纷的高发区[1]。因此,在妇产科护理中如何提高护理质量,加强患者的安全管理,成为了广受关注的问题。本文选取我院2014年2月-2015年2月收治的50例妇产科住院患者作为本次研究的对象,采用优质护理服务、实施安全管理模式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现分析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14年2月-2015年2月收治的100例妇产科住院患者作为本次研究的对象,随机分为观察组(50例)和对照组(50例)。年龄为22-32岁,平均年龄为(26.55±2.55)。观察组年龄为22-30岁,对照组年龄为24-32岁。两组在基本资料方面比较,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 对照组采用常规护理服务和传统管理模式,观察组采用优质的护理服务和安全管理模式:提升护理人员护理理念:护理人员在护理中注意护理细节,给每一位患者优质的护理服务避免护理风险。提高护理责任心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护理中一切以患者为中心,在完成一般护理的基础上给予患者优质的、人性化的护理,增强护患关系。完善护理质量管理体系:护理中要以提高护理质量为目标有效的进行护理,建立相应的护理质量管理体系,约束护理人员,提高护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将妇产科护理服务更加专业化、制度化。加强患者心理护理:心理护理是优质护理和患者安全管理中的重点内容,每一位患者的情况不同,护理人员需要根据患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心理护理。了解患者的心理变化,及时给予心理疏导,帮助患者消除清理负担。让患者保持积极、开朗的态度接受护理和治疗。减少患者的心理障碍在安全管理中有重要的意义,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提高护理人员综合能力:安全管理中对于护理人员的综合能力要求较高,只有掌握了专业知识,提高了护理能力才能避免安全事故的出现。因此要提高护理人员的综合能力,与时俱进,以患者为护理的中心,让护理人员学会不断地提升自己,端正自己,保证护理的安全与质量。 1.3观察指标 对比两组患者护理质量和护理满意度。护理质量考察标准为整体护理质量、患者满意度调查,安全管理模式的应用为例,患者通过填写满意度测评量表来评估临床护理满意度:非常满意:评分≥90分;一般满意:80-89分;不满意:<80分。总满意率=(非常满意例数+一般满意例数)/总例数x100%。 1.4统计学方法 采取统计学软件SPSS13.0对上述数据进行汇总并作分析和处理,计数资料采用卡方检验,计量资料采用t值检验,P<0.05为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对比两组患者对整体护理的满意程度,观察组明显优于对照组,两组对比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妇产科是较为特殊的科室,服务对象是孕产妇,体质均较为特殊,给护理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要提高护理的质量,提升护理人员的综合能力,才能给患者全面的、优质的、安全的护理[2]。提高患者的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好每一项护理工作,确保护理工作顺利的进行。本次研究中通过优质的整体护理和安全的管理模式在最大限度上降低了护理风险,减少了护理缺陷和护患矛盾情况的发生率,护理缺陷的发生率为6.00%,低于对照组的36.00%,护理满意度达到了98.00%,证实该方法的有效性。综上所述,采用优质护理服务、实施安全管理模式具有显著的效果,保障了护理工作的安全性,同时也提高了护理满意度,值得推广应用。 作者:高薇 单位:江苏省苏州市立医院本部妇科三病区 妇产科护理安全隐患和对策:医疗护理安全隐患下妇产科论文 1妇产科护理中现存安全隐患分析 1.1安全意识不强 护理人员在护理工作中常存在侥幸心理,对不安全隐患因素认知不足,并对规章制度不认真执行,极易在疲劳状态超负荷工作下发生疏漏等,这都是护理人员在平常工作中最常犯的错误。另外,少数护理人员还存在缺少法律意识、思念观念陈旧、规范意识不强、对患者权益不够尊重,缺乏对患者心理及生理的感受与体验等,这就极易激发与患者或患者家属的矛盾与纠纷。 1.2护理制度及相关规范执行不严 少数护理人员在护理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医嘱执行,违反常规操作、不严于职守。急救药品和护理单元药品的摆放和管理混乱,没有进行四查八对。对患者疼痛、发热、阴道出血等症状观察不够仔细;对病人疾病的判断、发展趋向和转归等都不能做出准确判断。甚至出现隐瞒或不主动报告护理不良事件,拒收危重病人等,这些都是引发医患纠纷的主要因素。 1.3医疗信息及专业技术素质不对称 有些护理中的安全隐患源自于护理工作技术上的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意见分歧。患者及家属自身相关专业知识相对有限,不能正确认识相应医疗护理中出现的问题,对临床治疗技术及护理工作产生误解,往往就出现会对护理人员的职业态度和敬业精神产生不应有的质疑态度。如果护理人员在工作实践中与患者及其家属未能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则无法进一步消除患方的不满情绪、疑虑等,就会导致矛盾激化,产生不必要的医患问题。因此,需加强对病患以及病患家属的相关专业知识科普和健康教育扫盲;提升护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沟通技巧和防范差错意识,才能够有效避免护理中安全隐患、差错事故的发生,减少医患之间的矛盾纠纷,从而构建良好的护患关系。 2安全隐患具体防范措施 2.1加强护理人员的安全意识 强化对护理人员进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诊疗护理规范等各方面规章制度的教育工作;医院应定期对护理人员进行常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经常组织普法教育及医疗行政法规的专题讲座与坐谈交流,进一步提高护理人员自身的安全意识。当前,护理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学习态度,通过自学相关专业知识,树立依法行医意识,规范自身护理工作行为。 2.2强化护理人员职业素养教育 全面提升护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人文素养。规范行为举止,积极树立其敬业精神,如着装整齐、发型符合要求;表情谦和、面带微笑;佩戴胸牌;尊重患者的信仰、饮食习惯。对病人及其家属热情接待、礼貌待人、仔细倾听、耐心解答。并且要具备良好的交流技巧;言谈举止间体现出优秀、专业的护士形象。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护理人员的责任心以及护理工作的实效性,护理部还要客观的对不同岗位和不同工作性质的护理人员,制定出相对应的教育与培训计划;并对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加以制定和完善。另外,为避免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如用药错误、压疮、药物外渗、非计划拔管、坠床等,还须制定相关的防范制度。为了进一步强化护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还应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护理规范评价制度,最大程度地避免或降低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通过对护理人员的职业素养培训与教育,要求相关人员必须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工作安排,态度积极主动;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之下,护理人员应主动询问、发现病患及其家属的要求,最大程度的帮助解决;同时,在尊重病人及家属的前提下,确保病人隐私。护理人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能力,善于与其他科室医护人员进行沟通、合作;学会换位思考,积极为病人着想,遵循伦理法律原则,全面维护科室及医院的公众形象。护理人员还必须善于判断、发现护理工作中存在的潜在问题,积极做好预见性护理;秉承对患者高度负责的态度、规范化护理的原则,全面确保医护质量和医护安全。 2.3建立医院护理安全制度,健全质量管理机制 护理部门应加强在护理质量、技术及制度方面的管理;建立一整套合理、有效的质量管理机制,明确各级护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如护理例会制度;护士、护士长考核制度;奖惩制度;护理管理制度;护理制度;护理质量检查及质量控制制度等等。同时,还应对护理会诊、抢救工作、护理单元药品管理、处理突发事件预案、标本采集、送检以及护理人员安全培训等工作均应健全其相应的管理制度。另外,还应加强对质量的控制,培养护理人员养成主动参与检查、监控以及管理的积极性以及严谨、敬业的工作作风。与此同时,还应建立、健全妇产科危急重症患者的救护流程;建立有效的护理安全事件上报系统;建立护理部以及病区护理安全自查、自检制度等等。并对以上规章制度予以严格执行,彻底保证护理工作的质量。 2.4加强护患沟通,融洽护患关系 妇产科护理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全面增强护理人员自主服务意识以及工作态度,实现与患者之间的“无距离”沟通,为防范扩理纠纷奠定基础。由于,妇产科病患在住院期间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心理压力,导致其产生一些负面情绪;此时,病患往往希望得到更多的心理安慰、人格上的尊重以及相关健康知识、疾病知识的了解。这就需要护理人员须以谦和、热情的工作态度,主动而耐心地做好病患的心理护理、健康护理、膳食护理、用药护理等工作,主动巡视、主动关心病患,视其为自己的姐妹,耐心帮助其解除忧虑、不安、疑虑等问题,避免与病患及其家属发生冲突。并通过理解、宽容的态度,谦和、理智地对待病患及其家属所表现出的疑虑、误会、不配合,甚至是一些不礼貌的行为,才能最大程度地预防发生护患矛盾。 3结语 妇产科护理工作具有专业性强、任务多等特点,其护理安全隐患也相对较其他科室较高。这就需要相关的护理工作人员熟练掌握、运用专业的护理知识和较强的职业技能;在遵守护理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操作规范的前提之下来为患者进行全面的、细致的护理工作。但是,由于绝大多数医疗缺陷并非是孤立出现的,而是在诸多环节因素之中的一个或是几个发生改变而导致的。因此,我们在妇产科护理工作之中欲达到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的目的,就必须从客观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制,全面强化、提高相关护理人员的自主安全意识,在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与爱岗、敬业精神的基础之上,方能促使妇产科的护理工作更为安全、有序地进行。 作者:张乃芬 单位:浙江省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妇产科
护理安全论文:宫颈癌放疗病人的护理及安全管理 【摘要】 目的 探讨宫颈癌病人放射治疗全程护理干预措施以及实施护理过程中安全管理对策。方法 对195例宫颈癌病人行体外+腔内放射治疗的同时,加强心理护理、健康教育指导、饮食护理和放射性直肠炎、放射性膀胱炎的护理以及安全管理。结果 195例宫颈癌病人经体外+腔内放射治疗及护理,原发病灶得到有效控制,明显减轻了并发症带来的不适与痛苦,提高了护理质量,护士的自我防护意识也大大提高。结论 对放射治疗的全程护理干预及安全管理对策行之有效。 【关键词】 宫颈肿瘤;放射疗法;护理;安全管理 宫颈癌是我国女性最常见的恶性肿瘤,而放射治疗是宫颈癌的主要治疗手段,以腔内照射配合体外照射的方法应用最普遍,其适应范围广,疗效好[1]。目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患者对保护自己的就医权意识很强,对医疗质量、护理质量、服务质量、医疗护理安全,其法律观念、经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不断增强。因此,对放疗病人加强护理及安全管理尤为重要。现将我科2003年7月~2005年6月收治的195例宫颈癌放疗病人的护理及安全管理情况报告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本组宫颈癌病人195例,年龄23~82岁,平均52岁。全部病例经病理确诊,其中鳞癌180例,腺癌15例,梅毒(+)10例,HCV(+)1例。 1.2 治疗方法 全部病例均采用直线加速器体外放射治疗配合高剂量率192铱近距离治疗机行近距离腔内后装放疗。体外照射方法:用直线加速器进行全盆腔和宫旁照射,一般每次2Gy,1次/d,4~5次/周,共10~15次。腔内后装放射治疗方法:采用高剂量率遥控192铱近距离治疗机行近距离腔内放疗,一般每次6~10Gy,每周1次,总剂量为30~40Gy,腔内照射的当日不做外照射。其中辅以顺铂(DDP)化疗增敏40例。 1.3 结果 195例宫颈癌病人接受体外+腔内放射治疗,同时给予心理护理和健康教育指导后,除1例因经济拮据,出院在门诊继续腔内放疗外,其余均在病房完成放疗计划。5例发生轻中度放射性直肠炎,发生率2.56%,2例出现放射性膀胱炎,发生率1.03%,经保守治疗和药物灌注后,均得到有效控制,好转出院,无交叉感染发生。同时护士的自我防护意识有所提高。 2 护理 2.1 心理护理和健康教育指导 多数患者对“放疗”缺乏了解和认识,治疗前应简明扼要地向病人及家属介绍治疗目的、效果、优越性、疗程、治疗的注意事项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常见处理常识等,并签《放射治疗知情同意书》,发放宣传小册子《放射治疗常识指南》供其阅读,让他们有一定的认识和心理准备,对放疗计划有一个完整的概念,消除对疾病和治疗的恐惧紧张心理。治疗期间定期对患者进行肿瘤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并进行个性化护理,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关护理知识传授,介绍治愈病例,增强抗癌信心,使其主动配合治疗和护理。 2.2 营养和饮食护理 宫颈癌体外+腔内放射治疗,直肠是最易受损伤的脏器,出现不同程度的腹痛、腹泻、腹胀,故宜进高蛋白、高维生素、少渣、低纤维饮食,避免吃易产气的食物,如糖、豆类、碳酸类饮料,忌辛辣、刺激性食物。严重腹泻者,需暂停放疗,检测患者脱水和电解质失衡的体征,通过吃水果、喝饮料、肉汤或静脉补液补钾等及时补充水、电解质和营养。 2.3 照射野皮肤的护理 照射野皮肤可出现红肿、干燥、瘙痒、脱皮或溃烂,放疗前应向患者说明保护照射野皮肤对预防皮肤反应的重要性。嘱其保持照射野画线的清晰,穿全棉、柔软、宽大透气的内衣,避免粗糙衣物摩擦。照射野可用温水和柔软毛巾轻轻沾洗,禁用肥皂擦洗,或热水浸浴,禁用碘酒、酒精等刺激性消毒剂,局部皮肤不要搔抓,脱屑切忌用手撕剥,防止损伤皮肤造成感染。保持外阴、腹股沟清洁干燥。 2.4 阴道冲洗的护理 2.4.1 阴道冲洗的重要性及目的 我科收治的宫颈癌患者绝大部分为中、晚期,均有不规则的阴道出血及阴道排液,随着癌组织破溃可产生浆液性分泌物、晚期癌组织脱落坏死继发感染,则出现大量脓性或米汤样恶臭白带。因此阴道冲洗是宫颈癌患者在每次体外放射治疗后和腔内放射前必不可少的护理措施。阴道冲洗的目的:清除坏死、脱落的组织,减少感染,促进局部血液循环,改善组织营养状态,避免阴道粘连,以利于炎症的吸收与消退;同时能清除放疗后坏死的组织,提高放疗敏感度,预防盆腔腹膜炎[2]。 2.4.2 冲洗的方法 放疗前首先进行健康宣教,告诉每位患者阴道冲洗的作用及对放疗的影响,让他们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冲洗。我科一般患者每日用1∶5000高锰酸钾溶液冲洗1次,对分泌物多、异味浓的病人,每日阴道冲洗2次;对大出血者禁冲洗。冲洗时动作要轻柔,冲洗压力不宜过高,温度要适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及无菌技术,防止交叉感染。 2.5 腔内放射治疗的护理 2.5.1 放疗前 按妇科手术前常规准备。放疗前用1∶5000的高锰酸钾溶液进行外阴、阴道冲洗,冲洗要充分、彻底,减少盆腔感染的机会,预防阴道粘连。 2.5.2 放疗后 (1)注意病人排尿情况,排尿困难超过4h者需导尿;(2)观察阴道有无出血、渗血,若发现病人面色苍白、大量出血,甚至晕倒,应立即给予卧床,阴道填塞明胶海绵或碘仿纱条;必要时使用止血剂、输液、输血,并作好抢救准备;(3)观察体温及腹痛情况,注意预防盆腔炎发生;(4)坚持每日阴道冲洗1次,以清除坏死脱落的肿瘤组织,提高放疗的敏感性。 2.6 放射性直肠炎的预防与护理 放射性直肠炎是宫颈癌放射治疗的早期并发症之一,通过减少阴道A点的照射剂量可使直肠炎和膀胱炎的发生率明显降低[3]。放射性直肠炎按严重程度可分轻、中、重3度。发生率因治疗方式及放射总剂量不同而有差别,约10%~20%[4]。其预防与护理措施:(1)病人出现腹痛、腹泻、里急后重等肠道刺激症状,甚至直肠充血、溃疡而导致血便。应配合医生拟定个体放疗计划,通过适当调整,使子宫位置前移。进行腔内治疗时要保持直肠空虚,有利于阴道填塞,减少直肠的辐射受量。(2)对急性直肠炎应立即停止放疗,用消化道黏膜保护剂:思密达,口服,3次/d,或每晚保留灌肠;腹泻次数多,口服易蒙停,抑制肠蠕动,延长肠内容物的滞留时间。(3)严密观察大便的性状、腹痛的性质,防止水电解质紊乱;了解贫血程度,贫血严重者应少量多次输血,并加强全身支持治疗。 2.7 放射性膀胱炎的预防及护理 放疗可引起膀胱黏膜充血、水肿、溃疡、出血,病人出现尿频、尿急、尿痛、血尿、排尿困难。晚期放射性泌尿系统并发症以放射性膀胱炎最常见,表现为反复发生的血尿,可造成严重的贫血,除消炎、止血、解痉、矫正贫血治疗外,可行局部止血处理,必要时行膀胱造瘘术。总之治疗棘手,其发生率2%~10%[4]。其预防及护理措施:(1)在实施盆腔放疗前,嘱病人排空小便;腔内放疗时,在阴道内填塞纱布,以增加放射源与膀胱间的距离,减少膀胱受累。(2)轻、中度急性放射性膀胱炎,主要采用保守疗法:嘱病人每天饮水1000~2000ml,及时应用抗感染、止血及对症治疗,以缓解膀胱刺激征;每次排尿后注意外阴及尿道口清洁,防止逆行感染。重度出血者输新鲜血,纠正贫血,改善全身情况。(3)重度放射性膀胱炎反复出现肉眼血尿者遵医嘱用:庆大霉素24万u+地塞米松5mg+肾上腺素1mg+生理盐水50ml膀胱灌注,嘱病人排尽尿液后灌注,勤翻身、改变体位,使药液充分接触膀胱内壁,消炎、止血,促进上皮组织修复和黏膜愈合。 2.8 造血系统不良反应的预防和护理 放疗可引起病人血液系统的变化较多,主要因放射线抑制骨髓的造血功能所致,这与接触放疗的剂量、次数、照射面积有关;辅助化疗增敏亦与抗肿瘤药物副作用有关。因此放疗病人每周应化验血常规1次,根据不同症状及时对症处理,如口服维生素、利血生、复方阿胶浆等,必要时输成分血和升白细胞治疗。 2.9 出院指导 出院前制定指导计划:(1)保持阴道清洁,教会病人阴道冲洗的方法、适宜的冲洗液温度、冲洗头放入阴道的深度,转动冲洗头冲洗;(2)合理饮食,注意营养;(3)避免重体力劳动,适当休息;(4)性生活指导,保持生存质量;(5)定期随访。 3 安全管理 护理管理是日常护理质量中的重要部分,安全管理是保障患者生命安全的必备条件,是减少质量缺陷、提高护理水平的关键环节,是控制或消灭不安全因素、避免发生医疗纠纷和事故的客观需要[5]。 3.1 高度的责任感是保证病人安全的关键 (1)为病人提供安静、安全、舒适的住院及治疗环境,根据不同病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减少并发症的发生,改善生活质量。(2)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提高护理人员的整体素质,确保护理质量。(3)正确执行医嘱是护理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长期坚持“三查七对”制度,是一种有效的防范程序。(4)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及无菌技术,预防交叉感染。(5)放疗后,定期监测血常规;腔内放疗后注意观察病情,预防阴道大出血发生,并作好抢救准备。 3.2 严格管理是放疗安全进行的保障 (1)每位放疗病人在放疗前签《放射治疗知情同意书》。(2)了解妇科护士职业暴露的高危因素。由于妇科病人的特点,护士在日常工作的很多操作中不可避免较多地接触到血液、分泌物、体液。我科部分宫颈癌病人合并梅毒、丙肝等,应注意防护。(3)加强管理与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是减少职业损伤的有效措施之一。护士长要将护理人员职业防护作为管理职责的一部分,加强职业损伤防护的宣传,教育提高护士的自我防护、主动防护意识,建立完善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感染性疾病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安全操作,从根本上减少职业感染血源性传染疾病。(4)护理操作时应戴手套。接触患者血液、分泌物、体液、排泄物等操作时,戴手套是十分必要的,手套可起到屏障作用。护士是医务人员中最容易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人群,如经皮肤接触[6]。戴手套是为了避免与任何可能引起感染物质的接触,在为患者服务的同时,既保护了患者也保护了自己。(5)采取有效隔离和自我保护措施。无论什么病人,只要手被患者的血液或体液污染就一定要洗手,洗手是预防疾病传播和安全防护的最经济而有效的手段。(6)意外暴露后的处理原则:接触到血液、分泌物、排泄物,立即清洗局部。锐器伤后要立即挤血(从近心端挤向远心端)+清水清洗+碘伏消毒,并检查患者的检验报告单[7]。必要时采取针对预防措施并立即通知医院感染科,请专家评估,必要时接受医学观察及可能的预防性治疗。 4 讨论 体外+腔内放疗是治疗宫颈癌的主要方法,由于射线辐射的影响,使子宫邻近器官造成损伤而产生一系列的不良反应。因此放疗前、后的全程护理和安全管理是不可缺少的,及时、正确、有效、仔细的护理可以帮助病人达到良好的治疗效果。本组病人除5例出现轻中度放射性直肠炎、2例发生放射性膀胱炎外,无一例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也无交叉感染的发生。病人得到高质、优效、安全的护理,减少和杜绝了因护理工作缺陷而造成的医源性问题的发生,最终病人满意度提高,护理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也大大增强。 护理安全论文:肿瘤科护理安全隐患分析与防范措施 【摘要】 目的:分析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的护理安全隐患,制定安全护理对策,防止护理差错事故和纠纷的发生。方法:对护理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制定防范措施。结果:通过对护理安全隐患因素的防范,控制护理安全中可能出现的差错。结论:加强护理安全防范措施,可明显提高患者的满意度,降低护理差错事故和纠纷的发生率。 【关键词】 肿瘤科;护理安全;隐患;防范措施 放疗、化疗是恶性肿瘤治疗的主要手段,在治疗的同时,患者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毒副反应和并发症,有的甚至危及生命,而护理行为是否规范、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是否出现偏差,直接影响病人生存质量的高低、生存期的长短,所以,在护理工作中应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安全隐患,保障肿瘤患者的安全。 1 护理安全隐患分析 1.1责任心不强,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 有报道指出,由于责任心不强引起的医患投诉占所有投诉的25.0%[1],如查对制度执行不严格导致配错药、打错针;给化疗药物时巡视不够,未能及时发现渗漏而引起局部反应;病情观察不及时、不仔细,未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而延误抢救时机;抢救物品不到位,抢救器材失灵等,直接危机病人生命安全等。 1.2 专业理论知识缺乏,护理操作技能不精 由于专业理论知识的欠缺,对病情变化和并发症的预见性不够,未能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护士操作技术不精,抢救病人时不能及时建立有效的静脉通道;对一些新仪器设备操作不熟练,延误了病人的治疗和抢救。 1.3 护患间缺乏有效的沟通 由于护理人员缺乏社会经验及与患者沟通交流的技巧,对患者及家属的提问,回答简单生硬、不予重视,引起患者反感;沟通简单机械,忽视了病人及家属的情绪与心理需要等。 1.4 法律意识淡薄,护理记录不规范 临床工作中常出现护理记录不及时、不严谨,漏记、错记、补记、涂改、医护记录不一致等现象,特别是对病人心理状态的评估及防范措施的记录不重视。 1.5 病人的心理因素 在各种疾病中,很少如癌症,带给病人以巨大的精神压力,并使其产生不良情绪[2]。尤其是晚期癌症病人,由于疾病预后差、生活质量严重下降、无法忍受的疼痛、缺乏情感支持、经济负担过重等原因,易产生恐惧、抑郁和厌世情绪甚至自杀。另外,还存在病人不遵从医护人员的指导擅自外出,造成意外事件的发生等情况。 2 防范措施 护理安全是指在护理全过程中,病人不发生法律和法规制度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缺陷或死亡[3]。肿瘤科护理中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与其他专科相比,更容易造成对病人的伤害,因此,加强对放疗护理各环节的管理,对保障病人的治疗、护理安全十分重要。 2.1 转变安全观念,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提高护士的安全意识,弱化苛责个人文化,强化系统分析,让护士能在一个正确做事容易,犯错却难的优良系统中工作。建立护理安全标识系统、安全护理警示牌、休息日护士长查房制、安全应急预案等。 2.2 强化核心制度,实行护理安全责任制 制定了护理部-科护士长-病区护士长安全护理责任制,签约了护理安全目标责任书,完善了对护理人员的评价激励体系,制定了处罚奖励细则。对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等核心制度,要求护理人员人人熟知,考核过关。 2.3 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2.3.1 加大“三基”培训及考核力度 护理人员应熟练掌握各项操作技术,特别是静脉穿刺技术的训练。肿瘤患者的血管由于反复穿刺和化疗药物的刺激,血栓静脉炎甚为多见,加上该类患者的全身营养差,导致静脉穿刺困难,为此,我们要重点培养穿刺护士,成立静脉输液的专业组织(简称ins)及picc小组,保证静脉穿刺的成功率,减少病人的痛苦。 2.3.2 加强肿瘤专科知识的学习,提高专科理论和技能水平 护理人员每人建立学习记录笔记本,病区每周组织两次专科理论知识学习,每月组织一次专科理论知识考试,每季度进行一次理论知识应知应会考试,护理部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对所学内容进行考核。 2.4 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护理文件书写的内涵质量 举办护理文件书写培训班,要求从法律角度规范书写,根据护理星级考核标准,科护士长每周下病房检查2次,护理部每月检查1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提出整改措施,并与病区护士长考核标准挂钩。 2.5 掌握沟通艺术,提高沟通内涵质量 作为肿瘤科护士,要有高度的同情心、更多的爱心和良好的沟通艺术,积极与患者及家属沟通交流,对患者提出的疑问要耐心、细心地给予解释说明,对患者过激的语言行为应给予体谅安慰,以实际行动感召患者,增进患者及家属对我们的理解与信任,提高满意度,杜绝护理纠纷。 2.6 重视心理护理,预防自杀行为的发生 患者入院时,护士必须认真仔细地做好健康教育评估,了解患者的情绪是否低落、悲观、消极、厌世等,观察病人的日常行为有无异常,对有心理障碍者根据其原因有针对性地予以疏导。 2.7 完善科室规范化制度,加强安全护理防范措施 制定《住院病人自杀倾向应急预案》和《住院病人自杀应急预案》及《住院病人自杀处理规范》等,对有明显自杀倾向的病人耐心进行疏导,同时取得病人家属的配合,转移病人可能用来伤害自己的物品。安排病床时,避免靠窗,房间尽量靠近护士站,窗户安装防护网,病人24小时有家属陪同,不得离开病区。同时,护士加强巡视,尤其注意对厕所、浴室、配餐间等隐蔽地方的重点巡视。 2. 8 加强医院管理,保证设备、仪器、设施及相关医技科室的被服能够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配备专人维护,定期维修,及时更换。护理人员的数量与梯队结构合理,科学运用弹性排班制,提工作效率。 总之,护理安全是衡量医院护理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护理安全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着护理效果的安全 [4]。要做好护理安全工作,加强教育、提高认识是前提,加强防范是关键,提高素质技术经验是核心,加强管理完善机制是保障。近年来,我院肿瘤科患者的满意度达95%上,发生护理差错和纠纷的情况明显减少,真正做到了安全护理。 护理安全论文:我院强化护理安全管理的方法与体会 【摘要】 目的 探讨有效的护理缺陷管理方法,确保护理安全,提高护理质量。方法 建立科学的组织管理体系,加强护理安全教育,完善护理规章制度。结果 减少了护理缺陷的发生,提高了护理质量和病人满意度。结论 护理安全管理是一项持之以恒的工作,需要全体护士共同努力,达到减少护理缺陷发生的目的。 【关键词】 护理安全 护理缺陷 管理 护理安全是指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病人不发生法律和法定的规章制度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近两年以来,随着医院的整体搬迁,医院环境改善了,就诊病人大大增加了,护理中的不安全因素也随之增多了,我院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取得了满意效果,现报告如下: 1. 一般资料 我院是一所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编制床位 468 张;护理人员 231人;学历:本科 15人,大专 93 人,中专116 人;职称:副主任护师4人,主管护师 125人,护师 41人,护±50 人。 2. 方法 2.1成立护理缺陷管理小组 安全工程科学研究中的“海恩法则”,即每一起严重事故背后,必然有29起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为加强安全管理,我院成立了护理不良事件管理小组,其小组成员由各科护士长组成,形成从临床一线到护理部、再到临床一线完整的“管理链”。其工作职责是负责上报和处理护理不良事件,对全院上报的护理不良事件及时组织讨论、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科室一旦发生护理不良事件首先采取补救措施,使对病人的损害降到最低点,并及时上报。一般性事件每月30日前上报,但对病人有直接影响、有可能引起纠纷和有可能再次发生的共性护理不良事件必须立即上报,迅速处理。护理部每月对护理不良事件进行反馈,根据保密性原则,在反馈时不暴露科室及相关人员姓名,将反馈信息以书面材料下发到各科室,让全体护士从中接受教训。各科护士长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出具体的防范措施。为鼓励科室主动发现、反馈问题,护理部对主动上报的护理不良事件不予扣罚,实行非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对当事人和科室避免了单纯的批评、责备、惩罚。引导护士正确的归因方式,主动帮助护士寻找发生错误的原因。 2.2 加强护理安全教育 提高护士的安全意识 2002年4月9日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医疗事故实行举证倒置。近年来,随着健康、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对健康的需求越来越高,医疗纠纷也越来越多。为了保证医疗安全,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我们组织全体护士学习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病历书写规范》、各种制度和各班职责等相关知识。通过学习使护士更加明确护患双方的责、权、利,从而加强了护士法律意识和护理安全意识。培养护士知法、懂法、守法,以严谨的工作作风及优良的服务,有效地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2.3 严格执行护理规章制度 我院在原有护理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相继补充了护理常规、操作规程、护士各班工作程序、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各种应急预案等,不定时对全体护士进行护理核心制度的抽考和督查,要求全体护士严格按操作流程进行各项护理工作,每月对各科室护理质量进行评比和反馈,对做得好的科室给予奖励。 3. 效果 我院成立护理不良事件管理小组后,加大了护理安全管理力度,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率明显降低,护理质量和病人满意度均得到提高。 4. 体会 4.1前馈控制是护理安全管理的重点 护理安全管理的重点,不仅仅是发生了护理不良事件后分析个人护理行为中的不安全因素,更应积极改进管理制度和流程上的缺陷,从根本上杜绝其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由此所引起的病人伤害,预防各种护理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4.2经验教训共享是护理安全管理的有效方法 通过护理不良事件管理小组的上报、分析和反馈,使大家对护理不安全因素有了全面了解,从经验教训中学习,让经验教训共享,可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起到预防差错和不良事件的重要作用。 护理安全论文:抓好军队疗养院护理安全防范的几点体会 【关键词】 军队疗养院 ;护理安全; 防范 【摘要】 为了提高疗养院的护理质量管理水平,建立正常,严谨的工作程序,确保护理安全,我院护理部总结了以往的防范经验,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了各项防范措施,规范了护士的工作程序,强化了护理质量管理制度,两年来没有发生医疗纠纷及安全事故,护理工作满意率由94%上升到97%。 【关键词】 军队疗养院 ;护理安全; 防范 疗养院护士工作繁琐复杂、涉及面广,稍有不慎,轻者带来疗养员的误解,重者引起安全事故。随着疗养员法律意识的提高,任何细微的疏漏都可能造成医疗纠纷。为了提高疗养院的护理质量管理水平,建立正常、严谨的工作秩序,确保护理安全。我院护理部总结了以往的防范经验,制定了各项防范措施,规范了护士的工作程序。两年来,没有差错、事故发生,护理工作满意率由94%上升至97%以上。现将我们的具体做法和体会介绍如下。 1 强化护理质量管理 1.1 规范各项工作职责及标准 结合我院的工作特点制定了年度、季度、月、周工作计划及各级护理人员工作职责及工作质量标准等,要求护士长每天抽查,护理部每周检查,每季度小结讲评等措施。 1.2 定期完成各项检查指标 护理部每季度必须按照检查措施完成疗养区管理检查,护理技术操作检查,急救药品、物品检查及护理工作满意率调查等8项护理质量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的一周内进行跟踪、督导,对各科室历次检查出的问题或者提出的新要求一抓到底,保证各项护理工作按质按量完成。 1.3 经常到科室走访 护理部每周至少两次到科室查房、走访,协助护士长想办法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好的管理经验和措施,利用护士长周会时间向其她护士长介绍,让更多的人从中受到启发,提高护士长的思考能力和工作积极性。 1.4 妥善处理收集的各类信息 在参加科室查房、检查、走访过程中,经常会发现一些不良的工作行为或收集到一些负面信息,如疗养员反映部分护士服务态度不好,需要帮助时得不到及时的处理,以及护士与护士之间的矛盾等,作为护理管理者,一定要重视来自一线的呼声,以理解和信任的态度,本着“四及时”(发现问题处理及时,解决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及时,吸取经验教训及时)的原则,帮助疗养员及护士解决困难,让护理部真正成为一面放大镜,放大优点,推广经验,找出隐患。 1.5 灵活解决科室存在难题 对新提拔的护士长或护士长,护理部加强了传帮带的传统做法,采用蹲点式管理,指派助理员到科室蹲点,帮助她们熟悉工作环境,消除顾忌及恐惧心理,帮助她们理顺工作程序,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确保科室护理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1.6 认真落实护理人员管理制度 定期组织护士学习礼仪,规范护士语言、行为和举止,增强护士服务意识;对新调入或新聘用的护士严格执行岗前培训和考核制度,合格后才准予上岗;对外出学习、休假的护士,要给予及时的关心,详细了解人员的去向并要求保持通讯畅通。严格请销假及汇报制度;对拥有私家车的护士,应督促护士长经常教育,严格管理,令其认真遵守交通规则及有关法规,严禁酒后驾车,军人严禁穿军装驾地方车,以确保人员安全。 1.7 制订护理行为安全奖惩方案 对经常受到疗养员及周围同事好评,或能够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杜绝不安全事故发生的护理人员,要及时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疗养区内发生盗窃或受到疗养员投诉,或发现安全隐患,发生护理缺陷及差错、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的护理人员,事后发现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2 加强预警,防患未然 2.1 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定期进行模拟训练 每年组织各护理单元根据科室入住疗养员情况,设想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出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护士进行情景模拟训练,并由护理部统一考核及讲评,有效的提高了护理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及急救技能。 2.2 定期召开护理安全形势分析会 每季度召开一次护理安全形势分析会,要求护士长组织护士先自查,然后根据存在问题制定出整改措施,护理部检查落实。 2.3 加强护理薄弱环节管理 督促护士长执行中午及夜间查房制度,加强中午班、夜班、节假日及重点疗养员的督导力度,确保人员在岗在位,保证急救药品、器材设备完好。 2.4 对容易发生突发事件的时段和季节,及时提醒,严加防范 (1)组织护士学习消防知识,进行火灾急救演练,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保证安全通道畅通。(2)雨季来临,要及时告知疗养员,外出旅游、爬山时,要有人陪同,小心滑倒,当大厅,走道、房间有积水时,要及时清理,并有防滑标记。(3)暑假期间,疗养员流动性大,小孩多,要及时告知疗养员照看好各自的小孩,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对有心脏病及年龄偏大,不宜长线旅游及游泳的疗养员要做好解释工作。护士要做到勤查房及巡视三及时:观察病人要及时,治疗处置要及时,临床护理要及时。 2.5 对存在的护理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整改 疗养院存在的安全隐患: (1)入住的疗养员年龄偏大,平均60岁以上,潜在疾病较多,容易发生突发事件;(2)疗养院护士工作繁琐复杂,涉及面广,而护理人员床护比不足,且新聘用护士多,流动大,业务技术提高缓慢,护理经验欠缺,易发生护患纠纷;(3)疗养院楼层分散,地方人员住宿,会议较多,尤其是周末,人员杂乱,吸烟,乱扔烟头现象明显,存在火灾隐患及物品被盗现象;(4)由于年代久远,部分科室配套设施老化 (如 电梯常出现故障,电路老化、插座损毁严重等),存在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1)按要求配备护理人员,满足护理工作需要;(2)加强新护士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3)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制度不全的尽快完善;(4)多与相关部门沟通,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尽快解决;(5)多征求疗养员的意见,提高护理质量,优化护理服务。 3 体 会 护理安全是疗养院的重点工作,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严重制约着医疗护理质量的提高,而且是产生医疗纠纷的焦点之一。因此,作为护理管理者,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心系疗养院的安全与发展,为疗养员提供一个安全、优质、高效的疗养保健和医疗护理服务场所。 护理安全论文:护理安全小贴示 在预防住院患者跌倒中的应用 【摘要】目的 通过对跌倒原因分析,查找资料和护理经验形成的“护理安全小贴示”,利用医院电脑网络信息系统让全院护理人员学习借鉴,以达到预防跌倒的措施护理人员人人掌握的目的。方法 对2009年1月~12月住院患者中发生的跌倒原因进行回顾性分析,2010年提出护理改进的措施,制作“护理安全小贴示”专用文件夹通过医院电脑网络信息系统让全院护理人员学习,并定期进行考核,以达到掌握预防护理措施的目的。对2009全年与2010全年我院住院患者发生跌倒的数据进行比较。结果 2010全年住院患者发生跌倒率显著低于2009年,p<0.05。结论 “护理安全小贴示”可以提高护理人员防跌倒知识的经验和技能,可以减少住院患者跌倒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护理安全小贴示 预防跌倒 作用 患者发生跌倒可导致患者机体损伤、功能状态衰退、日常生活能力的下降、自信心下降,给患者及其家庭造成负担,甚至可引发医疗纠纷。患者跌倒的原因,不仅与其年龄、原发疾病、服用药物、病区环境、患者自身重视程度有关,还与护理人员对患者的评估、健康宣教、护理经验有关。我院对2009全年住院患者中发生的跌倒原因进行回顾性分析,2010年提出护理改进的措施,建立“护理安全小贴示”专用文件夹通过医院电脑网络信息系统让全院护理人员学习,对我院2009全年与2010全年住院患者发生跌倒的数据进行比较,2010全年住院患者发生跌倒率明显下降。现将我们的做法介绍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2009年住院患者跌倒的发生率及相关情况 2009年1月~12月,我院共收治37824例各专科的成人住院患者,其中男17593例,女20231例,平均年龄46.05岁,住院期间共发生跌倒19例,年龄在51~89岁,平均年龄67.8±10.0岁,其中男10例,女9例,跌倒发生率为0.050%。 1.2 2010年住院患者跌倒的发生率及相关情况 2010年1月~12月,我院共收治41421例各专科的成人住院患者,其中男19089例,女22332例,平均年龄59.0岁,住院期间共发生跌倒7例,年龄在29~90岁,平均年龄68.8±21.5岁,其中男5例,女2例。跌倒发生率为0.017%。 1.3 2009年与2010年住院患者跌倒的发生例数的比较 见下表下表。 表 2009年与2010年住院患者跌倒的发生例数比较p<0.05,统计学有显著差异。 2 “护理安全小贴示”的自制方式及内容 2.1“护理安全小贴示”的自制方式 对2009年1月~12月住院患者中发生的跌倒原因进行回顾性分析,经医院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提出的预防跌倒护理改进措施,形成“护理安全小贴示”专用文件夹,通过医院电脑网络信息系统的“共享空间”,让全院护理人员在工作场所可点击查看及学习,并对护理人员定期进行考核,以达到其掌握并能运用有效的预防护理措施的目的。 2.2“护理安全小贴示”的主要内容为跌倒高危因素的提示、防跌倒护理方法及预防措施。其内容根据相关知识而不断丰富、更新。每次更新或补充内容均以“飞信”方式告知临床护士,使之及时掌握相关知识和信息,可对患者进行有效护理干预。 3 讨论 近年来医院专科飞速的发展,病床扩充较快,床护比的要求,以致护士扩招数量增多,年轻护士比例增多,他们对专科护理知识缺乏。我院工作3年以内的年轻护士占全院护士总数的28.6%。2009年低年资护士当班患者发生跌倒率为58.6%;护士对病情评估不足9例,占34.6%,主要存在对疾病知识和护理经验缺乏,对患者的病情评估不足,而致相应的防跌倒的措施向患者宣教不到位。所以提高年轻护士的防跌倒的专业护理技术知识水平,可充分利用网络通讯资源,通过医院电脑网络信息系统的“共享空间”,让全院护理人员在工作场所可点击查看及学习,在实际工作场所让当班护士能及时获得相关的知识信息,充分利用电脑信息资源,操作简单方便,学习方法省力省时易于掌握,可以提高护理人员防跌倒专业知识的经验和技能,能及时运用有效的预防护理措施以减少住院患者跌倒事件的发生。 4 小结 预防患者跌倒是临床护理工作中应该高度重视的一个环节。我院2010年通过建立“护理安全小贴示”,把有效的预防和控制跌倒的知识技能通过院内网络信息提供工作场所的护理人员,对临床防跌倒提供有意义的改进依据和护理预防干预措施,能切实提高护理人员对专业护理能力,护理人员能明确对高危患者和重点防控对象,理解并掌握相应预防的护理措施,对各种不安全因素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以改进护理服务,达到预防为主,减少患者不必要的意外伤害起到积极作用。 护理安全论文:护理工作中的安全隐患分析及措施 【关键词】 安全隐患;管理制度;护理人员;措施 随着现代医疗护理活动日趋复杂化,各种影响护理安全因素不断增加,病人在医院接受诊断、治疗、护理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如环境中的物理、化学、生物等因素,诊疗过程中的技术、药物、食物、心理等因素都可能直接影响护理效果和病人安危,也影响医院在病人和公众心目中的形象,甚至造成医疗成本的上升,物质消耗增加,病人经济负担加重。护理不安全因素的管理是护理管理的重点,是护理质量的保证,护理工作的安全性高低是衡量医院护理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医院应最大限度地消除护理不安全因素。如何消除护理安全隐患是每个护理人员和管理者的一项重要工作。 1 影响护理安全的因素 1.1 管理因素 1.1.1 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健全 有的医院没有编制护理安全质量管理文件,没有建立规范化安全管理平台;有的虽然建立了护理规章制度,但没有健全的管理组织进行监督,导致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1.1.2 上级监控缺乏力度 管理者对潜在的不安全因素缺乏预见性,没有定期召开护理安全专题会对护理过程进行分析、总结。没有制定常见急症抢救流程、工作环节流程、应急预案流程、服务规范用语以及科室护理质量控制标准等,使护士在日常护理工作中缺乏有章可循,随意性较大,存在安全隐患。 1.1.3 对护士教育培训不足 主要表现在仅注重护士的工作完成情况而忽视护士的在职培训。对护士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不够及培训管理监督不力等。当前护理科学和发展对护理人员的素质和数量的要求较高,如果不能及时根据专业技术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整,找不到有效的途径提高护士素质,这些方面因素对护理安全的影响将越来越显著。 1.1.4 护理人员配置不合理 护理人员的缺编,不能满足工作基本要求而埋下安全隐患。当护士人手紧缺、工作超负荷时,长此以往将使护士身心疲惫,也是构成护理工作不安全的重要原因之一。 1.2 护理人员自身因素 1.2.1 法律意识淡薄 护士在学校和在职教育中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教育,临床工作中往往忽视引起潜在的法律问题。如对病人的隐私权、病人的知情权等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往往会导致与病人产生冲突[1,2]。 1.2.2 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由于护士职业的特殊性,很多时候是一个人值班。一些护理行为有时仅有护士参与,所有的诊疗和操作不可能全都做到让病人签字或知情,由于没有及时签字或履行好告知义务导致护患纠纷发生[3]。 1.2.3 以人为本服务理念欠缺 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注意力不集中,遇事容易情绪化,对病人态度生硬,有的护理人员语言、行为不当或过失给病人造成不安全感或不良后果。 1.2.4 缺乏有效的护患沟通交流 许多护理人员的观念仍停留在功能制护理模式上而不注重与病人交流,导致护患间的沟通不及时,造成病人不理解,对护士不满意[4]。 1.2.5 专业技能不熟练 随着护理新观念、新技术的不断更新对护理人员的要求越高,这不仅对护理人员造成较大的压力,而且导致护理工作中技术风险增大。特别低年资护士由于他们专业知识不够丰富,技术操作不熟练,平时业务学习和专业技术培训跟不上,容易导致操作失败或操作错误而发生护理差错。 1.3 病人因素 1.3.1 病人或家属期望值过高 病人对疾病缺乏正确认识,对医院期望值过高,心理承受力差,易产生焦虑、恐惧等情绪。如出现治疗效果不明显或病情反复,就会不信任医生,怀疑诊断错误,更不听护理人员的安排,甚至拒绝治疗,导致病人人为的护理不安全因素。 1.3.2 病人的不良心境 病人及其家属由于疾病,特别是突发疾病的影响及经济承受能力的限制等因素,容易产生不良心境,可能导致过激行为,引发护患冲突。 1.3.3 病人的自身素质 由于部分病人所受教育的限制,素质不高,对护士工作不理解,易出言不逊或有不尊重行为,也是导致护患纠纷的因素。 2 措施 2.1 建立和健全护理安全质量管理 针对医院护理安全质量方面,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规范护理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5]。成立以护理部、科护士长、高级技术人员组成的质量控制领导小组,各司其职,定期检查,定期召开会议,发现问题研究解决,并及时纠正处理。认真做到护理质量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做到每周各科室自查,每月重点抽查,每季护理部综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全院,对在检查中发现护士违规、违纪等现象,应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2.2 重视安全教育,提高护理人员的安全意识 必须重视安全管理,但安全管理不应仅仅是管理者的责任应该通过安全教育,使护理人员从被动接受安全管理的检查转变为自觉维护护理安全。安全教育不是一般性的讲大道理,而是要围绕如何有效保护病人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调动护理人员的积极性,使护理安全工作常抓不懈。 2.3 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管理 护理安全与法律法规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护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而发生的护理缺陷或纠纷时有发生。因此,应该经常组织护理人员学习与护理安全管理有关的文件等,增强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68]。 2.4 重视专业理论与技能操作的培训 加强护士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对护士再学习是十分重要的,鼓励护士参加自学考试、函授大专或本科的再教育学习,可选送有前途的年轻护理骨干人员外出参加各类短期学习讲座、学习班、进修班,不断拓展理论水平,以了解国内外的新知识、新动态、新观念[9]。 2.5 加强监督检查 护理不安全因素的管理要特别注重抓好关键点,即那些有可能影响全面工作或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护理管理者要善于认识、处理这些关键性问题,并进行重点监督和管理。 2.6 合理安排护理人力资源 护士在医疗活动中担负着病人的保护者、依赖者、倾听者等多种角色,而在家庭中又扮演着女儿、儿媳、妻子、母亲的角色。在护理人员少、工作任务重时,护士就超负荷的工作。长此以往将对护士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因此应重视护理人员的身心健康,合理配置护理人力资源,对排班模式进行改革,对以往工作负荷大的中班、夜班,由1人改为2人或3人,使护士超负荷工作的现状得到明显的改善。医院还应为家住较远的护士提供午休房,增加夜班补助等,为护士的身心健康提供保障。 护理安全论文:无痛结肠镜检查的安全性分析及护理 【关键词】 无痛;结肠镜检查;安全性 结肠镜检查是诊断结肠、直肠疾病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检查中的痛苦不仅令部分患者难以接受,同时也影响检查质量。我院自2002年开展无痛结肠镜检查,在安全、高质量、无痛苦的情况下共完成结肠镜检查1 587例。现将护理体会及安全性评价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02年3月至2010年8月我院消化内镜中心共完成无痛结肠镜检查1 587例,其中男858例,女729例;年龄35~76岁。 1.2 麻醉方法 患者均采用静脉注射异丙酚。患者入室前备好监测仪、急救药品、简易呼吸器、氧气和负压吸引器;入室后连接无创血压,心电图和脉氧饱和度,开放静脉,经鼻导管吸氧。肠镜操作前经静脉缓慢推注异丙酚2 mg/kg,待患者意识消失后开始肠镜检查,在此过程中若患者出现体动反应则追加异丙酚30~50 mg,所有患者待肠镜抵达回盲部后停止给药。术中观察并记录患者情况及应对措施,记录患者苏醒时间及并发症发生情况。 1.3 护理 1.3.1 术前准备:首先做好患者的思想工作,详细介绍无痛结肠镜检查的安全性和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同时签定知情同意书;检查当日晨勿进食,详细询问患者肠道的清洁情况,如已排出清水样便,则可进行结肠镜检查;如排便中仍有残渣,则需追加清肠药,直至肠道彻底清洁排出清水样大便。进行息肉切除的患者需询问近期有无服用阿司匹林类抗凝药物史,并检查凝血功能;高血压患者应常规服用降压药。 1.3.2 术中配合:患者左侧屈膝卧位,常规应用复方地卡因甘油涂抹肛门及镜身,进镜时左手协助暴露肛门,使镜端与患者肛门呈斜行(约45°)镜身指向骶骨方向,缓慢插入直肠[1];镜端到达回盲部后,提醒麻醉师停止给药;退镜时对滑过的肠黏膜观察不满意时,应重新进镜观察[2]。 1.3.3 术后护理:术毕将患者推入休息室,测量并记录生命体征,监护患者至完全清醒,防止坠床。询问患者是否有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腹胀、腹痛等不适,如无不适,可在家人陪同下离开,嘱其当日进无渣饮食。 2 结果 1 587例患者中静脉缓慢推注异丙酚2 mg/kg后有42例出现血压下降低于基础值的30%,静脉注射麻黄素5~10 mg后血压回升;有52例心率 50 次/min,静脉给予阿托品0.5 mg静脉推注后恢复正常;234例出现血氧饱和度一过性下降至95%以下,经托下颌加大吸氧量后缓解;12例出现呛咳,暂停操作后给予吸痰、加深麻醉后症状缓解;1例肠梗阻的患者出现呕吐,给予吸引后改为直接镜检;35例患者术后出现轻度腹部不适,给予肠腔排气后好转;其余患者对结肠镜检查耐受性良好,无明显不适感觉;术中出现梦幻共189例,追问梦境均为美梦;苏醒时间根据患者的年龄和总药量不同略有差异,年轻人于停药后2~3 min苏醒,老年人5~6 min苏醒。内镜检查时间(15.0±2.4)min,意识消失时间内(2.1±0.4)min,意识恢复时间(7.9±1.1)min,满意度100%。所有患者术中无穿孔、出血、严重腹胀等并发症发生,术后经悉心护理生命体征平稳,无1例患者发生坠床等情况,均安全离院。 3 讨论 3.1 无痛结肠镜检查前首先做好患者思想工作,消除对检查的恐惧心理,认识到无痛结肠镜检查是一种安全、有效的检查方法。良好的肠道准备是顺利完成肠镜检查的必要条件,进镜前应先进行肛门指诊,以便了解患者有无痔疮、肛裂、肠腔狭窄等情况,防止进镜时加重肛周及直肠的病变;在整个进镜过程中,双人进镜时技师应熟悉进镜技巧及不同肠段的解剖特点,进镜时动作轻柔,循腔进镜,注意腹壁紧张度,防止肠袢出现,及时协助患者更换体位,必要时给予腹部适当加压;检查过程中如遇肠道泡沫较多,可从活检钳孔道推入硅油去泡沫利多卡因胶浆,祛除肠道内泡沫,以利视野清晰。而无痛肠镜对肠道的清洁要求更高,由于术前我们对患者的肠道清洁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和准备,因此本组患者未出现在进镜后因肠道准备不够而终止肠镜检查的病例。 3.2 本组病例提示由于全麻后会出现一过性的血压下降、心率减慢、脉氧饱和度下降以及呛咳、呕吐等并发症,所以无痛结肠镜的开展应由专业麻醉师进行麻醉;同时备好监护仪、氧气、吸引器、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以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另外应严格选择病例,术前有严重的心、肺及呼吸道疾患的患者不适合做无痛结肠镜检查[3]。 综上所述,无痛肠镜的开展可为患者提供安全、舒适的检查方法。 护理安全论文:浅谈护理安全隐患及护理对策 护理安全是指尽一切力量运用技术、教育、管理,从根本上有效的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患者安全、健康、高效的医疗护理环境[1]。护理安全的最终目标就是病人安全。护理安全成为衡量护理服务水平的重要质量指标。因此,护理人员应不断加强自身安全知识学习,正确评估、分析护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促进护理安全。 1 影响护理安全的因素 1.1 护理人员的因素 护士责任心不强,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严,在工作中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护理人力资源不足,长期以来由于护士的社会地位低,工作繁重,生活不规律,部分护士不安心本职工作,想方设法换岗或离岗,致使临床护士严重缺编[2]。护士自身综合素质偏低,由于社会对护理工作的偏见及受到环境的影响,医院对护理工作的重视不够,投入较少,使护士参加继续教育的机会偏少,知识得不到及时更新,导致护士应变能力差,护患之间沟通不良。另外由于在临床一线工作的护士大多是年轻护士,资历浅,临床经验不足,专业知识不扎实,技术操作不娴熟,工作中理论不能联系实践,容易导致操作失误而发生护理差错[3]。因此,护理安全问题也日趋突出。 1.2 患者因素 护理是一项护患双方共同参与的活动,护理活动的正常开展有赖于患者的密切配合及支持。个别病人的不遵医行为、不规范用药或住院期间私自外出,也是造成护理安全事件的因素之一[4]。 1.3 物质因素 护理设备是完成护理任务的重要工具,设备器械的性能是否完好,质量是否过关,都会影响护理技术的正常发挥,影响抢救及治疗工作,是护理工作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之一。 1.4 环境因素 医院的基础设施及布局不当也潜在着不安全因素。如地面过滑导致跌伤,床旁无护拦造成坠床,热水袋使用不当导致烫伤等。环境污染导致院内交叉感染;安全危险品管理制度措施不完善等都是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2 防范对策 2.1 增强工作责任心,加强护理核心制度的学习 严格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对病人进行操作时严格执行“三查七对”,防止差错发生。在护理工作中只要认真进行查对,很多差错都是可以避免的。 接班时必须认真检查抢救设备仪器是否处于完好状态,严格执行检修制度,如有特殊治疗等交班时必须要认真交接,保证治疗的正常进行,防止延误治疗。 2.2 合理配置护理人力资源 充足的护士人数也是完成护理工作的必备条件。护理管理者应根据各个科室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护理人力资源,对护士的排班模式可采取弹性排班制,根据不同时段护理工作量的变化,动态安排人力资源,注重开发护士的潜能,以最少的人力投入提供最大的护理服务。 2.3 提高护士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临床实践证明,护士的专业素质与护理差错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关系,是维护安全护理最重要的基础。因此,管理者要千方百计为护士提供各种学习的机会,并且鼓励护士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拓宽护士的知识面,不断了解国内外的新知识。只有不断的加强学习,在护理工作中遇到难点、疑点时才会学会观察、分析和判断;同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理论与技能的强化培训学习。另外,护士还要适当学习一些关于人文、心理、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以提高与患者的沟通能力[3]。 2.4 高危患者的安全管理 将大手术后、危重患者、长期卧床、有心理障碍、婴幼儿患者做为科室的高危患者对待。根据不同类型采取不同护理管理措施,对待高危患者要进行床头交接班。防止患者压疮,跌到,坠床等,这是护理管理的重点。凡是烦躁患者,除常规使用床栏外,还要对其双上肢进行保护性约束(需征得家人同意),危重患者外出检查或转科时,必须有医护人员护送,防止发生意外。对高危患者护士长要做到:每天要了解病情,治疗效果,基础护理工作完成情况,经常征求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意见,对患者提出的意见给予及时的解决,同时注意在护士晨会上进行讲评,引起大家的重视[5]。 2.5 加强医院感染及特殊药品管理: 严格执行手部卫生管理,在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范,一次性用品使用后及时毁型,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必须规范;高危险药品不能与普通药物混淆,要使用红色标识,引起注意,麻醉药品要加双锁保管,严格交接班并记录,备用药要每天核对确保无变质过期,抢救车急救药品要班班交接。用后要及时补充,以保证数量。特殊药物,要严格按医嘱给药,控制滴数,向患者及家属认真交代注意事项,勿擅自调整滴数,并加强巡视,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师。 护理安全论文:神经内科患者护理安全隐患防范对策 【关键词】糖尿病 胰岛素笔 注意事项 护理 临床护理 1临床资料 2007年4月~2007年11月行胰岛素治疗的患者100例,均应用胰岛素注射治疗。其中使用诺和笔及诺和笔芯50例,东宝笔及甘舒霖笔芯50例。2种笔均使用诺和灵笔针头。 心理护理:临床上由于年龄、文化层次、家庭支持、经济基础及其他的原因,应用胰岛素笔注射的患者仍然比口服用药的患者要少。其原因主要来自于患者对应用胰岛素笔的顾虑,如担心注射时是否加重疼痛;注射剂量是否准确;能否自我操作;针头是否会断裂在体内等。这些问题对于一个初次使用胰岛素笔的患者来说,都是会出现的疑问,护士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应耐心倾听患者的提问,详细讲解胰岛素笔的操作原理及方法、应用胰岛素笔注射胰岛素的优越性、安全性和方便性,提供操作资料,如使用手册、宣传书、教育录像等,邀请使用胰岛素笔经验丰富的患者与之交流,使之消除恐惧、焦虑情绪,树立信心,更好地配合治疗。 (1)在使用胰岛素笔前,详细讲解可能出现的不适情况,征得患者及家属的同意,签署知情同意书。 (2)指导患者在胰岛素笔使用前应认真阅读产品附带的使用说明以及操作光盘。 (3)根据医嘱,选择合适的胰岛素笔芯类型,检查笔芯剂型、药液质量以及笔芯有无破损,如有破损应更换笔芯。 (4)将所需胰岛素在使用前1~2h从2~8℃冰箱中取出放置于室温下,避免因胰岛素过冷、过热产生气泡,不利于胰岛素笔排气。 (5)将笔芯放入胰岛素笔的笔芯架后,应用75%乙醇消毒笔芯前端的橡皮帽软皮塞,待酒精干后再安装针头,避免或禁止使用碘仿(安尔碘)消毒,以免影响胰岛素液。 (6)按照操作方法安装好完整的胰岛素笔装置。 (7)使用预混胰岛素或中长效胰岛素,应在安装前将笔芯先握在手中轻轻地上下摇晃直至将胰岛素摇匀。注射前再次将胰岛素笔上下颠倒将药液充分混匀,使胰岛素液成乳白色液体后再取针帽,转动注射选择环,调节2u胰岛素排尽空气,再调节至所需的剂量备用。 (8)指导患者根据自己所用胰岛素剂型的作用特点选择注射时间,注射前应先洗净双手。 (9)注射前再次检查胰岛素笔内是否有足够的胰岛素,空气是否排尽,然后准备注射。 2使用中的护理 (1)物品备齐后携至患者床前,查对后说明胰岛素治疗的必要性,解除其顾虑。 (2)护士应熟练掌握不同类型的胰岛素笔的安装、调试及常见故障的处理。 (3)选择好注射部位,常规用碘仿或75%的乙醇消毒待干。可选择的注射部位有腹部(离开肚脐5cm)、上臂、大腿和臀部(吸收速度由快至慢排列)。 (4)再次检查剂量是否已按医嘱调整到所需注射的剂量单位数上,请患者、家属或其他护士查对后方可注射。 (5)注射时,根据患者皮下脂肪的多少选择进针角度(体型消瘦选择45°,肥胖者选择90°进针)。不同部位对胰岛素吸收的速度不一样,为了使血糖尽量平稳,各部位的注射时间(距就餐的时间)应有差别,较好的方法是在同一部位排序(2次注射间距为一横指)注射一段时间后,再移至另一部位。目前临床上可以采取注射卡的方式对注射部位进行划区注射,这样避免了患者在同一部位多次注射引起的疼痛和其他不适。注意进针深度为诺和针头的2/3,避免将针尖部位全部进入体内,防止发生针头断裂。此外,还应指导患者避免在有瘢痕或硬结的部位注射。 (6)按照医嘱,准确注射胰岛素剂量,不能自行增减胰岛素用量。 (7)注射完毕,从剂量窗口观察到剂量选择环已恢复到o位,针头先不拔出,在体内停留6~10s,右手按压住诺和笔注射键,再拔出针头。直至针头从皮肤拔出为止,拔针后轻轻按压针孔,注意记录注射时间、剂量、部位。 (8)掌握减轻注射疼痛的技巧:提前从冰箱中将胰岛素拿出,室温中复温;消毒时待乙醇挥发后再注射;将笔芯内气泡排尽;进针速度要快;进针和拔针时握笔的手不能移动,以防改变针头方向;指导患者肌肉放松;定期更换部位注射;针头不能重复使用,以免感染。 (9)注射过程中,如出现注射键不能推动,但是需要注射的剂量还未完全注射进体内时,提示是笔芯内胰岛素已经用完,需要更换新的胰岛素笔芯。这时应记住还未注射的胰岛素剂量,重新安装1支新笔芯,排气后再次注射,补充未注射的剂量。 (10)为了确保安全,每次注射前更换笔用针头。 3使用后的护理 (1)注射操作完毕后,取下针头丢弃于锐器盒中,避免随处乱扔损伤自己和他人。此外,取下针头的目的是避免笔芯进入多余空气导致下次使用时排气困难。 (2)注射完毕后嘱患者不能剧烈运动,根据胰岛素起效时间准时进餐(如短效胰岛素为餐前30min注射)。 (3)注意观察注射后患者有无出现恶心、饥饿感、大汗淋漓、心慌、手抖等不适症状发生,如出现上述症状,应警惕低血糖的发生,并应指导患者做好处理,如立刻进食,口服含糖类食品,严重者或可口服糖水。 (4)注意定期观察注射部位的变化,如果局部发生红肿、疼痛、硬结,应注意是否出现局部炎症,指导患者进行局部处理,如理疗、局部涂抹抗生素、更换注射部位等。 (5)使用胰岛素笔注射后,还应指导患者严格监测血糖、尿糖等变化,根据血糖、尿糖情况调节胰岛素剂量。 (6)注射完后胰岛素的保存:常规情况下,未开启的胰岛素笔芯在冰箱内2~8℃保存可达30个月;开启使用后的胰岛素2~8℃保存最长可达3个月,临床建议越短时间内使用完毕越好,避免发生药物失效的事件发生。室温下(25℃)保存超过4周未使用应扔弃。笔芯胰岛素不能冰冻,冰冻后的胰岛素药液容易失去生物活性。胰岛素笔也不能暴露在阳光下。一般来说,各种胰岛素笔出厂后的有效期为1~2年。 护理安全论文:论护理工作中的安全管理 护理工作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护理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医院的管理水平[1]。随着我国医疗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人们对自我保健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在就医过程中维护自身的权益,从而对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及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受惯性的工作流程及个别护士安全服务意识相对滞后的因素制约,往往导致护患纠纷。而一旦病人认为是损害个人的权益的情况时,则易产生投诉愿望和行为,并会更多地运用法律程序或手段来处理。然而,在目前的护理管理中还存在着安全意识淡漠的问题[2]。因此,怎样不断加强护理工作管理,强化安全护理意识,改进护理工作,尽量减少或避免纠纷就成为护理管理者的当务之急,需要引起各级护理管理者的广泛关注。 2常见护理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 2.1 业务能力因素: 护理工作有很强的理论性和技术性。业务知识贫乏,就缺乏观察和处理问题的主动性和全面性,忽视某些先兆症状和反应,对疾病的发展和预后估计不足,从而影响和延误抢救治疗。例如对高热病人,在进行了药物等降温处理后,会因为体温下降,感到达到了护理目的,而忽视对因大量出汗,病人出现的虚脱或休克现象的观察和处理。另外,因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混淆用药的剂量、浓度、用药途径以及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错给、漏给、剂量过量或不足等,也会造成严重后果,引发护理差错或事故。 2.2 心理因素: 人的行为受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心理学家认为,注意力对人的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注意力不集中,就不能全面地接受信息和认真的处理问题,从而导致行为偏差,顾此失彼。常常有这种情况,当在认真地进行某项操作,又突然要求马上完成另一项工作,由于想着下一项工作,而急于完成现时操作,而违反操作规程,引发差错。另外,良好的情绪是搞好工作的重要前提,不安定的情绪,则会导致对周围信息反应不灵敏,不及时或不准确。表现为心不在焉,对自己的行为差错不能及时察觉。如一些错误地静脉注射导致病人死亡的事故大多属于情绪波动,影响了思维和行为所致。而抵触情绪则容易对工作产生厌倦感,对工作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甚至掉以轻心,有章不循,这是发生事故的最大隐患。 2.3 生理因素: 人体生命活动是有周期性波动的。处于波动“正期”时,精力旺盛,心情愉快,思维敏捷;而处于“负期”时,则体力下降,精神不振,反应迟钝,容易发生差错。护理人员深夜值班时,往往是生物钟行为的“负期”,该时病人反应也低下,故护理人员应保持高度警惕性。当身体不适或过度疲劳时,在体力精力上就会出现不良状态。表现为头昏脑涨,反应不灵敏,工作效率低,对周围环境的变化接受能力降低,以至观察不仔细,不准确,判断失误,造成差错。 2.4 责任心因素: 护士的责任是24小时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护士应及时巡视病房,发现情况既有责任及时向医生汇报,同时将观察到的结果及处理经过详细记录。由于少数护理人员服务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以至观察不到位,汇报不及时,往往容易造成护理纠纷。 如有外伤患者,有短时昏迷史,入院时生命体征平稳,护理人员只对其瞳孔、神志改变较为重视,却忽略了可能存在复合性内脏损伤的观察和护理,从而延误了相应的处理和治疗。再如一新生儿脐带出血,值班护士多次巡视均未发现此情况,医生查房时发现病人病情变化,查看情况后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尽管病人转危为安,但病人家属对值班护士极为不满。 2.5 法律意识淡薄因素: 病人到医院付费就医,标志着医院与患者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称作医疗服务合同[4]。患者是特殊的消费者,他所接受的护理服务,主要靠护士的劳动去实现,少数护理人员依法服务的观念淡薄,工作中未能与病人及时、很好地沟通,对病人不够耐心,关心程度不够,语言生硬,服务不周到及护理技能欠缺,甚至技术不熟练延误治疗或抢救,都会引起病人及家属的不满或投诉。 3提高护理质量与确保护理安全的对策 3.1 坚持并遵循护理道德,护士慎独修养尤为重要。安全护理不但是护理质量的要求,也是护理道德的基本要求,护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水准,要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和道德情操,慎独修养尤为重要。要把职业的责任感贯彻在护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用自己的一言一行使病人获得安全感、信任感。 3.2审慎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是安全护理的关键。审慎负责就是要求护士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严谨查对,不得有误。这是由于护理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护理操作规程和各项护理制度,都是长期的临床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甚至用患者的生命和血的教训换来的,每一个护理环节都必须遵循具有科学性的操作规程,稍有大意都会铸成大错,甚至危及患者生命。 3.3广博扎实的专业知识指导护理实践,超前反馈,防患于末然,使不安全因素消失在萌芽中。护理学是一门“至精至微、性命攸关”的生命科学。随着护理学科的发展和医疗设备的更新,新技术的发展,这就需要护理人员不断充实和更新知识。对每一项治疗、护理医嘱、操作规程不仅要做到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如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盲目工作,往往事与愿违,铸成大错。只有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才能增强自己思维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敏锐的观察力和应急处理能力,有效的避免差错事故发生,遇到危、急、重病人做到心不跳、气不急、手不抖、腿不软,头脑清醒,在最短的时间内为病人提供有效的安全护理保障。 3.5 增强法律知识,强化法制观念: 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已渐成常识。由于护士的工作繁琐,与病人接触最多,因而护士整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整个护理工作质量。当前,要特别注重强化护理管理者及护士的法律意识,用法律规范护士行为,提高其自律性。 总之,为了加强护理管理,强化护理安全,护理管理者不仅要以工作制度、医德规范、操作规程,而且要以法律规范来约束护士行为,明确护理行为与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护理行为与病人生命健康之间的关系。护士在实施护理服务时应依法履行护士职责,在护理服务活动中,必须加强责任心,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技术操作技能,提高业务水平,防患于未然,杜绝差错事故发生。对在职护士要进行一般法律知识和卫生法规的教育,明确与护理工作的关系,树立法律观念,强化法律意识,要时时想到护理行为是卫生法律的客体,病人是主题,加强安全意识教育,以良好的医德医风,审慎负责的工作态度满腔热情地为病人服务。 护理安全论文:儿科病房护理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 【摘要】目的 探讨儿科病房护理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方法 分析儿科病房护理工作中不安全因素,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结果 提高了护理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及护理业务水平。结论 通过对儿科护理安全隐患分析,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消除不安全因素,提高了护理质量,为患儿创造了一个安全、舒适的治疗、修养环境,改善了护患关系,减少了护患纠纷。 【关键词】儿科 护理 安全隐患 防范措施 护理安全是医院医疗安全的一个重要 组成部分,它是指护理人员在实施护理的安全过程中,患者不发生法律和法规规章制度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1]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护理质量要求增高,尤其儿科病房,由于其特殊性,使其成为一个高风险科室,因此分析影响护理安全因素,采取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十分必要。 1 护理安全隐患 1.1管理因素 质量管理是护理安全的核心,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认真执行护理“交接班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医嘱查对制度”,对护士缺乏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意识教育,科室考核力度不够,护士长管理不到位,不能充分利用护理资源。 1.2护理人员因素 护士主动服务意识差,近年来低年资护士增多,专业理论水平及护理操作技术差,安全意识不强,工作中缺乏“慎独”精神,对儿科用药特点掌握不全面,主动巡视差,观察病情不仔细,护理记录书写不规范。 1.3护患沟通因素 儿科面对的病人大多无表达能力或表达能力差,加之陪护多,护士缺乏与患儿及家长主动有效沟通,甚至有时对家长的提问,表现不耐烦,回答问题语气生硬,做各项治疗、护理未履行告知义务,出现护患纠纷。 1.4家庭因素 一方面患儿绝大多数是独生之女,家长对他们平时过于溺爱,小儿患病家长常有内疚、焦虑的心理,住院后认为自己是上帝,护士就应当伺候他们,对护士的要求值高,要求静脉穿刺“一针见血”,用药后病情很快好转,花费低,住院时间短;另一方面陪护及探视人员多,难于管理,易造成患儿院内感染,家长出现不满情绪,护理工作稍有疏忽就会招到家长训斥、谩骂,发生护理纠纷。 2 防范措施 2.1管理方面 2.1.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学习ㄍ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护士的法律意识做到有法可依,懂法、守法;组织学习《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培养高尚医德,认真执行疾病护理常规及护理操作规程。 2.1.2科内建立质控小组,护士长担任组长,制定工作职责、计划、考核目标,检查科内护理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2.1.3护士长对急救物品、药物应做好“五定”管理,充分利用护理资源,做好弹性排班,保证病人多时护士多,及时准确完成各项治疗、护理工作。 2.2护理人员方面 2.2.1更新护理理念,提高服务意识,加强护理人员思想教育,培养其“慎独”精神,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根据护士年资不同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内容包括:专科疾病护理知识、护理技术操作、儿科用药等,通过培训使护士理论知识掌握全面;专科技术水平提高,熟练掌握儿科抢救知识和抢救技术,与医生配合密切。 2.2.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医嘱查对制度”,对病人做到“八掌握”,主动巡视病房,观察病情仔细,规范书写护理记录。 2.3护患沟通方面 2.3.1护士面对的不仅是病人,更重要的要面对家属,首先提出先服务家属在服务病人。[2]儿科病人陪护多,家长频繁更换,这就对护士提出更高要求,要善于与家长沟通,学会换位思考,理解家长的心情,对所提问题以真诚的态度,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给予耐心解释,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2.3.2护士和蔼友好的微笑,亲切轻柔的抚摸,都能给患儿带来心灵上的慰籍,使患儿感到安全与舒适。[3]对患儿应给予关心爱护、抚摸、微笑,经常给予他们激励性的语言,让他们配合治疗和护理。 2.4家庭方面 患儿入院护士应热情接待,安排床位,查看患儿病情,通知医生并遵医嘱完成治疗和护理,介绍医院住院须知,针对一些家长缺乏疾病知识,没有安全感,采取不同的健康指导,如:疾病知识、检查的目的、饮食指导、如何护理患儿、如何配合护士的治疗及护理、安全防护知识等,使家长消除不安心理建立信任感,积极配合护士的工作。 3 结论 儿科护士要做好护理安全的防范工作,首先要提高护理质量,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护理常规和操作规程,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自己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操作水平,加强护患沟通,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关心爱护患儿。其次,要加强病房管理,把病人放在第一位,为患儿提供一个舒适、温馨、安全的治疗、修养环境,做到病人及家长满意。 护理安全论文:外科护理安全隐患与防范措施 摘要: 目的:分析总结外科护理工作中的安全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并进行评价。方法:回顾以往外科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医嘱执行不到位、护理责任意识不强、护士培训工作不足、服务理念跟不上、法律意识相对单薄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制定了一系列防范措施,强调加强与医师之间的协作关系、提高工作责任心、加强综合培训、学会换位思考、加强法制知识学习等,全面提高护理服务质量。结果:自实施防范措施后,外科护理工作风险事件发生率从之前的2.31%降为了0.36%,患者的护理满意度从之前的89.43%提升到了99.11%,差异显著(P<0.05)。结论:外科护理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当提高护理服务意识,强调风险防范意识,从制度上改善,提高护士的工作责任心,从而实现护理质量的提高。 关键词: 外科;护理;安全隐患;防范措施 护理安全指的是全方位的利用管理、技术、教育等手段,从根本上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来减少护理差错事故发生的护理环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护理安全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确保患者的健康、安全是护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1]。护理工作相对繁重,如何在日常护理工作中切实有效的消除护理安全隐患,是摆在每一个护理人员面前的问题。对于外科护理工作而言,由于收治对象特殊,患者绝大多数需要接受开放型手术治疗,医院感染等风险事件的发生率也相对较高,找出工作中的安全隐患并制定防范措施,是提高护理服务质量的基础[2,3]。就外科护理工作中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总结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1外科护理工作中的安全隐患 1.1医嘱执行不到位 在日常护理工作中常有医嘱执行不到位或执行不规范的情况发生,例如夜间患者疼痛难耐,医生仅单纯的下达口头医嘱给予止痛针注射,部分护士碍于情面就按照口头医嘱执行,第二天才补开医嘱,这导致医疗工作中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患者的病情易被掩盖。术后未及时对患者进行饮食宣教,患者在不了解的情况过早进食,导致并发症的发生。医生临时开具医嘱或未及时补开医嘱,导致患者部分治疗延误,不但会影响患者的健康,还会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而且在未做好交接班的情况下,下一班护士易产生错误执行。 1.2护理责任意识不强 护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是确保护理质量的基础,部分护士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未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为了减轻工作量而出现跳步、漏步的现象。例如护士在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的执行上不够严格,导致患者的信息被漏记错记,引发安全事件。交接班时未在床头交接,对于患者的皮肤护理重视不够,导致压疮的发生。物品交接未做好查对工作,两个班次护士相互推诿。患者留置针拔除后护士未及时终止静脉护理费用,导致患者对费用问题产生疑问。易发生坠床、跌倒的患者未及时做好防范措施,导致安全事件的发生等。这些情况都是护士责任心不强的表现。 1.3护士培训工作不足 护理资源缺乏是目前临床普遍存在的情况,这也导致护理队伍普遍年轻化,低年资护士的专业技能水平尚存在不足之处,如果在上岗前未做好相关培训,就容易导致风险事件的发生。低年资护士的工作经验不足、应变能力差、技术不够扎实、协作意识不强,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医患纠纷的发生。例如静脉穿刺技术不过硬、抢救患者时心理承受能力差、应变能力不强等,这些表现都可能导致患者家属不满,进而引发医患纠纷。对于查对制度执行不严,补液出现差错、体温记录不准确、发药错误等。对于药物剂量及配伍掌握不熟练,易出现配药错误等情况。 1.4服务理念跟不上 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医疗服务的重心已经转为了以患者需求为中心,而部分护士的服务理念尚未彻底转变,跟不上患者的服务需求。虽然优质护理已经开展数年,但仍有护士的态度未作出转变,患者在病痛的折磨下,往往情绪较差,遇到语气生硬的服务态度,就容易引发护患纠纷。部分护士不会换位思考,缺乏与患者的沟通交流,对于患者的心态和护理需求掌握不够,护理工作被动,易引起患者的不满。在执行护理操作前未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患者易对治疗费用等情况产生疑问。 1.5法律意识相对单薄 虽然近年来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一再被强调,但仍有护士的法律意识不强,在工作中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例如患者出现突发病情变化,护士仅限于医嘱的执行而没有做好护理记录,事后进行记录补充又出现差错,引发纠纷。对于存在肾损伤、静脉血栓的患者未做好健康宣教工作,未粘贴警示标识,导致患者发生意外。医嘱错误的情况未及时修正,而是采用涂改的方式,影响了记录的真实性,这些都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2防范措施 2.1加强与医师之间的协作关系 加强与医师的沟通交流,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但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按原则办事,坚决不执行非抢救患者的口头医嘱,必要时可告知护士长,由护士长进行协调,全面提高医嘱的规范性。强调医嘱规范执行的必要性,组成监控小组负责调查护士对医嘱的执行情况,同时核对医嘱的规范性,从双方面提高医嘱的执行效果。 2.2提高工作责任心 强调护理安全的重要性,要求护士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管理层应当对制度进行修正、完善,确保制度的可执行性和科学性,同时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对护士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高护士的工作责任心。护士要向患者及家属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落实签字制度,护士长及监管小组要不定期抽查护士的各项制度的掌握和执行情况,一旦发现未执行到位则责任到人,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3加强综合培训 全面提高护理队伍的专业水平,除了加强岗前培训外,科室还要定期组织全体护士进行针对性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水平培训,实行分层培训,根据护士的工作能力不同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尤其强调心理、人文、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提高护士的交流沟通能力和心理干预能力,全面提升护理水平。对于低年资护士,可采用一帮一的形式,安排资深护师进行带教,从理论、技术双方面入手,帮助低年资护士快速适应临床工作,护士长要发挥带头作用,在集体查房中要针对难点、疑点进行全面详细的讲解。工作中注意培养护士的应变能力,提高护士的心理承受能力。 2.4学会换位思考 要重视患者的护理需求,加强与患者之间的沟通交流,学会换位思考。护士要摆正自身的位置和态度,了解患者的想法和需求,发自内心的尊重和关怀患者,尽可能去满足患者需求,才能提高患者的满意度,才能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尽可能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求护士学会礼貌用语,用耐心、和蔼的态度与患者交流,将护理服务态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绩效考核标准,提高护士的重视程度和责任心。 2.5加强法制知识学习 在医疗纠纷屡有发生的现在,必须加强护士的法律知识培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聘请法律专家定期进行专题讲座,提高护士的法律意识和相关知识掌握程度。尤其是针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4,5]重要文件进行学习,提高全体护士的法律意识,强调护理文书的重要性,规范书写要求,监管小组加强管理,提高重视程度。 3成效 自实施防范措施后,外科护理工作风险事件发生率从之前的2.31%降为了0.36%,患者的护理满意度从之前的89.43%提升到了99.11%,差异显著(P<0.05)。4结语综上所述,外科临床护理工作中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管理层应当提高重视,从各方面入手,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的防范措施,提高护理服务意识,强调风险防范意识,从制度上改善,提高护士的工作责任心,避免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从患者的需求入手,改善患者的护理满意度,从而实现护理质量的提高。 作者:姬倞 单位:湖州市中心医院 护理安全论文:手术室细节护理的安全性分析 摘要: 目的探讨手术室细节护理在提高手术室护理安全性中的应用效果。方法选取2015年06月至2016年02月我院收治的110例手术治疗患者,按护理方案的不同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组55例,对照组患者治疗过程中采取常规护理模式,观察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给予手术室细节护理,比较两组的护理质量安全评分及满意度。结果观察组护理质量安全评分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0.05),观察组护理满意度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0.05)。结论采用手术室细节护理措施,可以确保患者手术安全性,改善手术室护理质量,提高患者满意度,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关键词: 手术室;细节护理;护理安全;效果 0引言 手术室护理具有技术性强、时间久、风险高等特点,存在着诸多隐患,如果出现问题,轻者影响患者护理质量,重者可致使患者死亡及伤残等。细节护理是将手术室护理工作做到细致到位,实施细节护理可以有效降低护理风险,改善患者的临床护理效果。有研究显示,将细节护理运用到手术室护理中,可以保证手术安全性,提高护理质量[1]。本文对我院收治的55例手术患者实施了手术室细节护理,取得了良好效果,现总结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2015年06月至2016年02月我院收治的110例手术治疗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按护理方案的不同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55例。观察组:其中男性患者35例,女性患者20例;年龄20-62岁,平均(44.5±11.3)岁;其中普外科12例,骨科25例,泌尿外科18例。对照组:其中男性患者32例,女性患者23例;年龄19-59岁,平均(46.3±9.8)岁;其中普外科15例,骨科23例,泌尿外科17例。两组患者在年龄、性别、手术类型等基本资料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0.05),具有可比性。1.2入选和排除标准。入选标准:所有患者均无严重心、肺、肾等重要器官功能障碍;所有患者均无内分泌及免疫系统疾病;所有患者术前、术后清醒,认知能力正常;所有患者知情并同意此次研究。排除标准:排除神经系统、造血系统、消化系统疾病者;排除术中出血 300ml者;排除不愿参加此项研究的患者。1.3护理方法。对照组治疗过程中给予常规护理措施,观察组患者则实施手术室细节护理措施,具体如下。1.3.1术前细节护理:护理人员对患者身体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对患者进行心理护理,消除患者紧张等负面情绪,帮助患者建立自信心,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术前准备好手术所需器械,并进行消毒杀菌等工作,确保手术的进行。1.3.2术中细节护理:患者进入手术室后,帮助患者熟悉环境,调整患者平稳心态,帮助患者调整体位,麻醉前做好器械检查,术中时刻监测患者生命体征变化,避免患者身体发生隐患[2]。1.3.3术后细节护理:认真核对术中所用辅料、设备及器械,做好记录,术后3h内护理人员做好患者探访工作,密切监测患者生命体征变化,观察患者恢复情况。1.4评价指标。对比两组患者手术室护理质量安全评分,包括器械准备、消毒隔离、护士配合技能三个方面,分数越高代表手术室护理质量越高。通过问卷调查形式,对患者护理满意度进行调查,包括满意、较满意、不满意。1.5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19.0软件进行数据的统计与分析,计量资料采用(—χ—±s)表示,结果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百分比(%),χ2检验,(P 0.05)为差异有显著性,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观察组护理质量安全评分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0.05,见表1);观察组护理满意度为94.0%,对照组护理满意度为80.0%,对比两组数据,观察组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0.05). 3讨论 目前,手术治疗方式已成为最直接有效的治疗方式,人们对手术治疗中采用的护理方式也有了新要求,因为手术室护理质量直接关联着患者的生命安全[3]。本次研究通过将手术室细节护理运用到手术室护理中,取得了满意的效果,结果显示,观察组护理质量评分及满意度明显优于对照组,所以,通过给予患者手术室细节护理,可以有效提高护理质量,确保手术安全,提高患者满意度,值得临床推广。 作者:苏伯达 单位: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 护理安全论文:护士长领导行为和医院护理安全文化 摘要: 目的旨在探讨护士长的领导行为和医院护理安全文化的关系。方法采用便利抽样的方法对黑龙江省3所三级甲等中医院的344名护士进行了多元化护士长领导行为、护理安全文化的调查。调查所得数据全部输入SPSS17.0软件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结果护士长领导行为得分最高为领导魅力,其次为被动例外管理、个性化关怀、主动例外管理、感召力、权变奖赏、智能激发。护理安全文化总体稍高于中等水平,其中团队氛围、对工作的满意度、单位安全的氛围、对管理的感受高于中等水平,对压力的认知得分低于中等水平。结论护士感知的护士长领导行为各维度与护理安全文化各维度之间具有正相关。 关键词: 护士长领导行为;医院护理安全文化;相关性 在临床医疗护理过程中,护理人员与患者交流、沟通的频率最高,但是由于护理工作的特殊性——负荷大,压力大,发生错误、纠纷也就难以避免。很长时间以来的研究重点,就是如何保证护理安全。已有研究表明,重视和发展安全文化是改善病人安全的必经途径,并且在临床护理安全文化提高的观念上,己形成了较为广泛的共识。较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强化护理安全文化的建设,并加强相关领导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医院“安全文化”的概念是Singer等[1]于2003年首先提出。医院安全文化是医院文化的一部分,属于组织文化范畴。“无损于病人为先(firstdonoh)”这句名言可以用来理解医院安全文化,就是将“安全第一”整合到组织的每一个单元、注入到所有操作规范之中。这种安全文化应向大众公开承诺,并付诸实践中[2]。医院护理的安全文化是护理管理中的精髓。如果作为日常护理管理中最基层的领导者护士长能将安全文化当作一种管理模式运用到日常护理管理工作中去,即通过对护士自我意识的刺激、引起团队注意、把握负性心理情绪、领会工作责任、引导合理的归因方式去创造安全文化氛围;培养和影响护理人员对安全护理的信念,坚持提高护士业务水平,才能培养护理人员安全操作行为的养成,降低错误的概率,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护士长的领导管理行为直接关系到所在科室护理人员的工作状态及护理的文化氛围,进一步会影响护士对患者的安全文化。本研究旨在通过对黑龙江省3所三级甲等中医院中护士的调查,了解护士感知的护士长领导行为与医院护理的安全文化之间的关系,对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1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本研究采用便利抽样的方法调查了黑龙江省3所三级甲等中医院的344名护士。入选标准:从事临床护理工作半年以上,研究对象所在科室的现任护士长工作1年以上,自愿参加本研究者。 1.2调查工具 1.2.1一般资料问卷 此部分由调查者自行设计,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职称、学历、月薪、编制、护龄、所在科室护士长任职年限、您与本科室护士长合作年限共8项内容。 1.2.2护士感知的护士长领导行为量表 采用Bass和Avolio根据护士的工作情景,请3名护理专家根据我国国情修改后的多元化领导行为量表,此量表包括变革型领导行为、交易型领导行为,其中变革型领导行为包括4个变量、20个条目,其内容是领导魅力、智能激发、感召力、个性化关怀;交易型领导行为包括3个变量、12个条目,其内容是权变奖赏、主动例外管理、被动例外管理。以0~4分表示,0为从来不是,4为几乎总是。预实验结果显示领导行为量表的Cronbach’sα为0.88,具有较好的内容效度。 1.2.3护理安全文化量表 采用国内陈方蕾编制的医院护理安全文化量表,此量表包括5个维度,即团队氛围、对工作的满意度、对压力的认知、单位安全的氛围、对管理的感受。临床护士通过自我观察与感受判断对条目的认可程度,从非常不同意到非常同意共5个等级。各维度的得分为本维度所包括条目得分的累加,在24~120分之间。团队氛围、对工作的满意、单位安全的氛围、对管理的感受是正向计分题,对压力的认知是反向计分题。此量表具有良好的信效度,各维度的Cronbach’sα系数为0.7234~0.8523,内容效度为0.86。 1.3调查方法 在进行正式的调查之前,先选择样本量的10%即40例在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预调查,2周后重新测量。由于护士长领导行为量表已经在国内得到广泛的应用,具有较好的信效度,能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临床护士感知的护士长领导行为。护理安全文化量表,在国内也有应用,为了更好地达到研究目的,本研究进行了预调查,以更好地检验量表的信效度。本研究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346份,有效344份,有效回收率86%。 1.4统计学处理 将收集到的数据录入SPSS19.0软件包进行统计处理,采用均值、标准差、构成比、百分比表示,采用相关分析、回归分析等统计推断,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一般资料 从年龄上看:20~29岁46人,占13.4%;30~39岁172人,占50.0%;40~49岁98人,占为28.5%;50岁及以上28人,占8.1%。从职称上看:护士167人,占49.4%;护师92人,占27.9%;主管护师65人,占19.2%;副主任护师及以上12人,占3.5%。从学历上看:中专52人,占15.1%;大专136人,占39.5%;本科152人,占44.2%;硕士研究生及以上4人,占1.2%。从月薪上看:1000~1500元81人,占23.5%; 1500~2000元150人,占43.6%; 2000~2500元73人,占21.2%; 2500~3000元31人,占9.0%;3000元以上9人,占2.6%。从编制上看:合同制138人,占40.1%;人事67人,占19.5%;事业单位编制139人,占40.4%。从护龄上看:6个月以内13人,占3.8%;6~12个月40人,占11.6%;2~5年171人,占40.7%;6~10年32人,占9.3%;11~20年37人,占10.8%;20年以上3人,占0.9%。从所在科室护士长任职年限上看:不足1年87人,占25.3%,1~5年124人,占36%;6~10年51人,占14.8%;10年以上82人,占23.8。从与本科室护士长合作年限上看:1年以内126人,占36.3%;1~5年164人,占47.7%;6~10年35人,占10.2%;10年以上19人,占5.5%。 2.2护士感知的护士长领导行为的描述性分析 各维度得分见表1~表2. 2.3护士感知的护士长领导行为与护理安全文化相关性分析 本研究在α=0.05的水准下,采用Pearson相关分析验证护士感知的护士长领导行为与护理安全文化之间的关系,见表3。 2.4护士感知的护士长领导行为与护理安全文化的回归分析 以护理安全文化为应变量,以护士感知的护士长领导行为的7个维度为自变量进行多元逐步回归分析,按α入=0.05为入选标准,α出=0.1为剔除标准,进入回归方程的因素见表4。 3讨论 3.1护士长领导行为与医院护理安全文化的现状 护士感知的护士长变革型领导行为高于交易型领导行为。这一结果与KleinmanC[5]的研究结果一致。护士长的领导行为从高到低排序分别是领导魅力、被动例外管理、个性化关怀、主动例外管理、感召力、权变奖赏、智能激发。这说明护士感知的护士长领导魅力在护士心目中占主要地位,护士长的人格魅力是位于领导者权力影响之外的、能让护士敬佩、信服的一种自然征服力。在科室的日常管理中,作为团队科室的领导尤其是护士长,加强自身的人格修养,增强自身的人格魅力,对于提升本科室的护理工作质量与效率有着重要意义。护理安全文化得分为(3.47±0.57)分,各维度得分由高到低依次为单位安全氛围、团队氛围、对工作满意度、对管理的感受、对压力的认知。问卷总体稍高于中等水平。单位安全氛围排在第一位,说明护士对单位安全氛围的高度关注,在当下医患关系较为紧张的大环境下,拥有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是每个护理工作者的第一需求。由表2结果可以看出,本研究对象护士对于团队合作和单位安全承诺的感受比较好,对压力的认知得分低于中等水平,表明所测护士普遍感受到压力较大,分析原因是由于护理人员工作负荷和压力(包括医疗纠纷的外部压力、惩罚的内部压力)大,同时自认为社会地位低,收入和付出不成正比。因此护士容易产生不良的工作压力反应。这类反应会带来一系列不良结果,护士会因此情绪低落,注意力分散,应急反应迟缓等。 3.2护士长领导行为与护理安全文化之间的关系 本研究在α=0.05的水准下,采用Pearson相关分析验证护士感知的护士长领导行为与护理安全文化之间的存在相关关系。领导行为7个维度与护理安全文化的5个维度具有相关性,说明提高护理安全文化与领导行为有着显著的相关性,通过以护理安全文化为因变量,以护士感知的护士长领导行为的7个维度为自变量进行多元逐步回归分析领导魅力、智能激发、权变奖赏、主动例外管理、被动例外管理进入回归方程,因此,在护士长管理中应重视运用激励理论的良好的运用。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激励和对员工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影响。领导的领导魅力对护理人员的安全文化有着重要的预测性的作用。在护理管理中护士长应奖励和鼓励相结合,充分运用智能激发和权变奖励,可进一步提升护理安全文化的水平。国内周立等[4]进行的一项有关医院护理安全文化的问卷调查,梁爽等[6]进行了构建病人安全文化、营造和谐护患关系的研究,陈新霞[7]等进行了护士长领导行为测评及与住院患者满意度的相关性的研究,孟娣娟[8]等关于病人安全文化及其在护理管理中的应用的研究。这可以看出护士长的领导行为直接影响到该科室护士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的责任心。 3.3护士长领导行为和病人安全文化的具体建议 3.3.1建立护理安全文化 现代护理管理学说认为[9],人是护理管理的最关键因素,而护理文化建设就是一种全新的人本管理观念,即肯定人的主观能动性,以文化引导来激发自觉行为的管理方法。将安全文化当作一种管理思维运用到护理管理工作中去,是一种最可依赖的管理策略[10]。结合理论及对实际情况的调查分析,我们发现医疗护理缺陷、差错的发生都不是一个环节或节点造成的,而是许多关键性位置都发生了不良改变。 3.3.2鼓励护士间的团队协作 提倡在繁忙琐碎的工作中互相提醒、督促,进行护理操作时等多问一句话、多进行一次关注,从而有效地唤起护士间的有意注意,发现工作中的不足或漏洞,防范护理差错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护理安全。 4结语 通过本研究发现,影响护士感知的护士长领导行为和医院护理人员病人安全文化的因素很多,本研究只涉及研究对象人口统计学资料,尚不足以较全面地反映影响因素。本研究的结论是护士感知的护士长领导行为与护理安全文化各维度有一定的相关关系。所以在今后的临床护理管理中,我们应注重护士长各方面领导行为的培养,加强护理安全文化的建设,以提高临床护理人员安全文化意识,保证病人安全,提高临床护理质量,避免医疗护理差错的发生。 作者:李艳秋 郭闯 郭媛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性与危害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的是或将发生和已然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并包括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健康地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对公众的健康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了重大损失。它具备成因复杂、传播迅速、频繁发生、治理困难等多种特性,这也使得它对人民健康、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形象等方面造成综合性的严重危害。 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性 1.1.1事件发生原因的多样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成因具有多样性特征,包括烈性传染病、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14世纪的黑死病(鼠疫)、夺走数达千万计人生命的西班牙流感、席卷欧亚地区的口蹄疫、2003年的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都属于烈性传染病。此外,在地震、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发生后,也极有可能出现疫情。同时,交通事故类的事故灾害也会导致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另外,以生物恐怖为例的社会安全事件也常常引发公共卫生事件。1.1.2事件传播范围的广泛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播范围非常广泛,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是传染病传播的三个基本流通环节,在全球化时代交通便利,全世界资源流通、人口流动更加迅速便捷,也为疾病的传播提供了充足的条件,一旦出现传染源便会迅速实现“无国界传播”,造成全球性的大规模影响。1.1.3事件发生频率的频繁性。一方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成因复杂,另一方面公共卫生方面的建设尚不完善、投入尚不充足、防范意识薄弱,使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频繁发生。1.1.4事件综合治理的困难性。治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仅要及时控制疾病的传播,还要维持区域乃至国际的社会稳定,要缓和经济损失,抚平民众情绪,综合治理难度非常高。此外,因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播迅速的特点,时常需要跨区域的协作治理,这也给事件的综合治理带来了难题。 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1.2.1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旦发生,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会危害人民的生命健康。黑死病(鼠疫)在欧洲活跃了长达三个世纪之久,夺走了2500多万人的生命;西班牙流感覆盖全球7亿患者,近5000万人因为西班牙流感致死;2003年SARS病毒波及我国260多个县市,致死349人;2018年埃博拉病毒的死亡率更是高达50%~90%……这些血淋淋的数据都反映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人们生理健康的巨大危害。即便没有染病,人们的心理也笼罩在一片疾病恐怖的阴霾中,使得人们陷于恐慌之中,难以自拔,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产生心理损害的人民更是难以计数。1.2.2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会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一方面对于控制疫情方面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另一方面受事件影响人们的经济贸易也会变得更加谨慎保守,甚至会有部分商业因事件发生直接中止。动物疫情带来的经济失最为惨烈,除当即扑杀的禽类经济价值损失以外,还将导致区域商业紧缩、旅游业瞬间步入寒冬。以21世纪伊始的口蹄疫为例,英国当年的经济增速直降0.3个百分点,经济损失达70亿英镑,旅游业更是饱受风霜。受非典影响,我国的旅游收入锐减1200亿元,全年GDP直降1.1个百分点。后续的禽流感使得全球扑杀了超1.5亿只禽类,造成经济损失逾8千亿。1.2.3影响社会秩序稳定。在对人民身心健康和经济带来巨大负面效应的基础上,整个社会也将濒临混乱。疾病引发的人民恐慌会持续造成恐怖心理,而经济上的损失也很容易催生违法行为,社会的安定难以维持,社会秩序也就难以照常维持。1.2.4有损国际政治形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国家的国际政治形象也将受到影响。事件背后的社会管理责任使得国际社会对国家的信任将会降低,而巨大经济损失导致的经济滞缓,也使得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失去有利地位,综合以上,便会严重损害国家的国际政治形象。 2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主要存在宣传教育、权力分配、信息传递、人才设备、多方协作等五个方面的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有条不紊地实施。 2.1宣传教育缺位,防范意识与能力低下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教育宣传工作还不够到位,大多数民众对这方面的知识还处于空白阶段,且愈是欠发达的落后地区宣传教育工作缺位愈是严重。想依仗民众自我学习自我管理形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知识体系显然是不现实的,宣传教育工作的缺位,就导致民众对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低下,即便有加以防范的意识,也苦于没有相应的知识储备而在防范能力上显得捉襟见肘。 2.2岗位设置复杂,权力界限模糊 就我国而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岗位设置较为复杂,各岗位的职责不够明晰,权力界限模糊,就可能出现“三个和尚没水喝”的尴尬,此外,受限于职权不明确,一些敢于担当愿意做事的人也会在开展工作时出现“无权过问”的问题。 2.3信息传递滞后,影响事件处理效率 一旦事件发生,基层现场要及时将事件的真实情况反映上级,对事件进行准确的判断并采取措施。及时、真实的信息,是事件应急处理的基础与关键,在基层某些责任人不能用于承担责任,怀着侥幸心理,存在虚报、谎报、瞒报、拖延等情况,信息传递滞后,直接导致事件应急处理的效率较低,浪费资源且不能如期解决问题。 2.4缺乏应急设备,人才供给不足 在应急处理一线,最急需的就是应急设备和应急相关的人才,而在应急设备方面,许多基层地方准备得不够充分,设备硬件条件不满足应急需求也就延误了应急处理工作的最佳时机,致使事件影响扩大损失加重。同时,相关的人才储备也尤为重要,这一点不光是基层地方储备不足,即便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人才供给也不够充分。 2.5各方协作不力,应急体系不完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跨地区处理是综合应急治理过程中的一大难点,由于区域间临时协作的相关标准不够具体,在协作过程中区域间信息传递不够迅速不够准确,人员调动也难以在第一时间实现抵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九龙治水的情况时有发生。 3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有应对措施 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过程中的各项难题,我国已逐步推进宣传教育工作,在与非政府组织力量合作的同时,对政府对应岗位的职权做了较为明确的标示,并颁布应急条例对相关的法律责任人进行追责以确保信息及时传递。更重要的是,建立应急综合指挥平台,加强设备供给与人才队伍建设,保障应急工作的高效展开。 3.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民众意识 针对宣传教育不到位的问题,我国现已通过公益广告、宣传讲座、社区宣传教育等渠道,推进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人民的预防意识和应急技能都得到了有效的提高。 3.2厘清岗位职权,充分利用非政府组织的力量 在知悉岗位职权不够明晰的基础上,政府对相关的应急工作岗位的职权先后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同时,也充分利用非政府组织的力量,以基层应急小组、社区应急队伍等形式,集民力、社会的力量,来共同实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3.3追究法律责任,确保信息有序传递 早在2003年政府便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其中明确列有“法律责任”章节,“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各类条款明确指出了对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以确保事件相关的信息及时、准确地进行传递。 3.4完善区域应急设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各地方政府出资完善了区域内必需的应急设备,并实行定期进行维修与更新。同时,也积极引进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才,落实相关的医疗、管理人才的培养工作,加强应急处理的人才队伍建设。 3.5建设应急指挥平台,完善应急体系 政府主持搭建应急指挥平台,各区域协调一致,借助于信息技术,通过应急指挥平台开展信息共享、任务分配、人员调拨等各项应急工作,避免群龙无首的混乱情况。以应急指挥平台为中心,以地方医疗、公安队伍为依托,以非政府组织力量为补充,不断完善应急体系,以实现高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对现有应对措施的细化与补充 现有的应急措施已经相当完善,整个应急体系也在不断地完善,但不得不注意的是,信息时代谣言传播异常迅速,民众极有可能被利用,需要政府出面引导社会舆论。医疗机构作为应急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也需要更为严苛的细节化管理,才能实现应急医疗的“天衣无缝”。此外,要充分表彰应急处理过程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树立社会典型,发挥其模范效应。 4.1注重社会舆论的引导,避免谣言传播 尽管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已经对散播谣言、煽动民意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并指出了相应的惩罚手段。但,在新媒体时代,信息传递非常迅速,而许多网民并不具备甄别谣言的能力,很容易成为谣言的传话筒、扩音器,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因此,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要及时关注民情民意,对不实言论要第一时间辟谣,要注重社会舆论的引导,严防谣言扩散。 4.2细化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应急医疗水平 在整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中,最关键的一环还是地方的各个医疗机构。尽管各地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情理之中,但对于医疗器械消毒等工作的严格指标还是要等量齐观。因部分疾病可通过同一注射器械传染的特殊性,对于医疗机构的器械消毒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尤其是在应急期间,更是要上纲上线,以确保器械使用的安全。只有从细节上把握住医疗管理,才能确保应急医疗高水平运作。 4.3表彰先进单位及个人,发挥模范效应 对于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尽管新闻中也偶有涉及,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对这部分人的曝光度还不够高,在树立典型、发挥模范效应方面,还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通过对先进单位和个体的表彰,将带动社会全体学习模范的良好风气,能够增强国民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凝聚力。 5结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巨大,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涉及健康、经济、社会稳定等多个方面,并对国家的国际政治形象有重大影响。唯有在教育、医疗、公安、法律、经济等多方通力合作的情况下,在政府、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各界力量的协同努力下,以应急指挥平台为核心,有条不紊地展开区域内、跨区域甚至跨国际的应急协作,才能高效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才能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保证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曲艳丽.医院感染管理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J].中国卫生产业,2018,(19):139-140. [2]王晓菲,郝艳华,吴群红,等.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沟通现状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8,(11):827-829+851. [3]马国庆.健康教育及健康传播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分析[J].中国卫生产业,2018,(19):147-148. [4]梁囡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8,(97):295-296. [5]吕天宇,李晚莲,卢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横向府际合作机制现状分析[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18,(04):436-439. 作者:南睿一 单位:太原市六十七中学
我国法学教育始于清末,此后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发生过几次较大的变化。虽然教育主管部门强调“应用性”人才的培养,但目前法学人才培养上依然存在职业教育不足的问题。国外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大体可分为“学术教育”模式和“职业教育”模式两种。此外,韩国近年来还创立了两者兼而有之的“混合”教育模式。我国可以参照韩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对现有的法律硕士培养方式进行改进,确立本科阶段为“学术教育”、法律硕士阶段为“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本文对于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沿革进行论述,在借鉴国外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改进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方案。 一、我国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沿革 我国虽然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出现了“法家”学派,但“法家”思想和现代法学相距甚远,其招收门徒并传播思想并不能视为是进行法学教育。现代法学起源于西方,我国法学教育最早出现在清末,是“西学东渐”的结果。在清朝末期,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了我国的国门,清政府被迫和西方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但此时中国了解国际交往规则的人才奇缺。1867年,同文馆开设了国际公法课程,以培养通晓国际法的外交人员为目标,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在外交中维护国家利益,这是我国现代法学教育的开端。但此时我国的法学教育,受到洋务派“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思想的影响,注重“西艺”而排斥“西政”,并没有将宪法等包含西方法治思想的学科引入中国。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的战败,宣告了洋务运动的“破产”,“中体西用”思想被抛弃,“变法图存”的思想逐渐兴起。1895年,天津中西学堂成立,开设“律例”,开启了我国法科专门教育。1898年,光绪皇帝进行了戊戌变法,颁布了大量体现西方思想的法律,虽然变法失败后新法大部分被慈禧太后废除,但在1901年,清政府迫于压力,宣布实行“新政”,又重新颁布了大量的新法。为了培养能够应用新法的人才,清政府开始大力推行法学教育。1906年,山西大学堂西学专斋举办了法律本科。1910年,京师大学堂政法分科大学成立,其法律学(系)开设了法律学原理、各国宪法、各国商法、交涉法等14门课程,我国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方面日趋完备。此时的法学教育以培养能够适用新法、具有民族复兴意识的人才为目标。在教学内容上以西方法学理论为主,使得西方法治思想得到广泛传播。在民国时期,除了官办大学外,民办大学也开设法学专业,成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1912年,汪有龄在北京创办朝阳大学,借鉴了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主要采用大陆法系的教学方法,以培养法律应用人才为目标,其毕业生为国民政府以《六法全书》为核心的法制体系的创建作出了巨大贡献。1915年,美国基督教差会监理公会在上海创办了东吴大学法学院,借鉴了美国法学院教育模式,主要采用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以“完全掌握世界主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为目标,其毕业生较为熟悉国际法,为国民政府的外交事业作出了贡献。改革开放之后,法学教育得到快速恢复和发展,但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存在“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通才教育”和“专才教育”之争,至今也无定论。在2012年教育部编写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提到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由此可见,上述培养目标将法学教育定位于应用型的“专业教育”。在2012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将“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培养目标,提出“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的要求。因此,该文件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和“通才教育”。 二、国外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 从国外来看,法学教育存在“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两种模式。在“学术教育”模式下,法学教育主要采取传统的课堂讲授方式,即教师讲授法学理论知识,学生被动接受知识,很少主动参与教学过程。在“职业教育”模式下,通常采用“案例教学”和“法律诊所”教学方法。教师不直接讲授法学理论,而是引导学生通过研读案例来获取知识,或者通过处理案件来获取知识。目前来看,包括英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采用“学术教育”模式,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职业教育”模式。此外,还有兼具“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混合模式,比如韩国的法学教育模式。英国虽然属于英美法系国家,但其大学法学教育采取的却是“学术教育”模式。从英国法学教育的历史来看,最初的法学教育是由律师会馆承担的,采取的是“学徒式”教育模式;英国大学并不进行法学教育,担任律师也不需要大学文凭。20世纪初,英国法学教育实现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大学参与到法学教育之中。英国法学教育分为两个阶段,大学承担法律基础教育,律师学院和律师事务所承担职业教育。学生获得大学学历后,还需要再接受职业教育才能够从事律师职业。由于英国实现了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分离,英国大学重在传授学生理论知识而不是实践技能。因此,英国大学法学院开设了大量的法学理论课程,此外为了拓展学生的知识面,还开设哲学、经济学、历史学、逻辑学等课程。由此可见,英国大学法学教育是一种“通才”教育。美国法学教育起初沿袭英国模式,先是采取学徒模式,后来独立设置的法学院和依附于大学的法学院成立,成为法学教育的主要承担者。在教育模式上,美国起初也是采取类似英国的学术教育模式。1829年,哈佛大学法学院进行了改革,将人文教育和职业教育进行分离,要求学生在入学前先要获得其他学科的学位,法学教育成为大学后教育。法学院主要对学生进行职业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技能。在教学方法上采取案例教学法,推行法律诊所等实践教学模式。由于学生在接受法学教育前就已具备其他学科的知识,因此美国大学不必要像英国大学那样,通过开设众多基础课程来拓展学生的知识面。由此可见,美国法学教育是“专才”教育。除了英国和美国的教育模式外,韩国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后,形成了兼具“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特征的混合教育模式。在改革前,韩国采取的是类似英国的学术教育模式,目的是培养“具有一般法律修养的社会人”。2007年,韩国颁布了《关于设立并运营法学专门研究生院的法律》,将基本法学教育和专门法学教育进行分离,设立了法学专门研究生院。此后获准设立法学专门研究生院的高校不能从事法学本科教育,而没有获准设立法学专门研究生院的法学教育机构则继续开展法学本科层次教育。法学专门研究生院的入学资格和美国类似,要求学生必须已经取得学士学位,但与美国法学院J.D.学位只招收非法学学位的人不同,韩国的法学专门研究生院也招收一定比例的法学学位学生。此外,只有法学专门研究生院毕业的学生才能参加律师考试,从而获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韩国法学专门研究生院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备健全职业伦理观和快速有效解决复杂法律纠纷的专业知识与能力的法律人”。由此可见,韩国法学专门研究生院进行的是职业教育,学术教育则由普通大学法学院承担。 三、我国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改进 虽然我国教育主管部门一再强调,法学教育要突出职业性和应用性,但从目前来看,我国法学教育是类似于英国的学术教育模式。我国法学院的入学要求和英国及韩国类似。法科生从高中毕业生中选拔,因而和其他专业一样属于本科教育。在教学模式上注重法学理论的讲授,而不是职业技能的训练。我国法学毕业生一般不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技能,需要在工作岗位上经过一段时间学习才能达到职业要求。虽然我国法学院校也注意到了这方面的问题,部分院校引入案例教学法和法律诊所教学等教学模式,但这些也只是“点缀”,法学教育面貌并没有实质性改变。法学和其他学科相比具有独特性,属于理论性和应用性都兼而有之的学科。有人将律师比作医生,认为医生是治疗身体疾病,而律师是治疗社会疾病。但律师和医生的不同之处在于,医生只需要掌握好医学知识就足够了,而律师则要掌握除法律之外的人文知识,有些时候甚至要掌握自然科学知识。因为不同的案件可能涉及不同的行业,如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就要求律师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建筑纠纷案件的处理,则要求律师具备一定的建筑学知识。此外,案件的处理还要考虑当下的政治经济环境,掌握一定的人际沟通技巧,这些都是在书本中学不到,只有通过实践中才能掌握的职业技能。正因为如此,从世界上其他国家来看,完整的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和学术教育的结合。采取职业教育模式的国家,会要求学生入学前已接受过学术教育,如美国法学院的入学要求是学生已经获得过其他学科的学位。采取学术教育模式的国家,则要求学生毕业后再接受职业教育,如英国法科生从法学院毕业后,还要在律师学院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职业教育。采取混合教育模式的韩国,则是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都由大学来承担。从我国来看,学生从大学毕业后,并没有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职业教育,基本就是在边工作边学习。近年来,律师协会也注意到了职业教育的不足,因此规定实习律师必须参加不得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对于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毕业生而言,则要参加初任公务员的集中培训。但无论是对于实习律师的培训,还是对于初任公务员的培训,在职业培训时间上比西方国家要短。在培训效果上很多流于形式,导致我国法律职业者在素质上整体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在改进法学教育模式方面,我国曾进行过尝试。1996年,我国开始设立法律硕士学位,要求报考法律硕士的学生需获得非法学学位,就是借鉴美国职业教育模式的结果。然而,我国和美国的不同之处在于,美国没有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而我国却有法学本科教育。从2009年起,法律硕士学位也招收本科为法学学位的学生,因而有了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非法学)之分。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一般定位在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然而从目前来看,我国的法硕(非法学)教育基本上和法学本科教育差不多,都是以法学理论教学为主;法硕(法学)教育则和法学硕士差不多,都是以学术教育为主。因此,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并不能弥补我国法学职业教育不足的缺陷。为了弥补我国法学职业教育的不足,提高法律职业者的整体素质,我国应当学习韩国模式,改革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将获得法律硕士学位作为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前提。在教学内容上,应规定法律硕士以职业教育为主,引入案例教学和法律诊所课程。为了保障法律硕士学位的培养质量,应当对办学资格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在师资上要求教师必须有一定年限的法律实务部门工作经历。为了突出法律硕士的独特性,还应当规定招收法律硕士专业的法学院校,应当停止其法学本科教育。在学生的入学资格上,对学生本科所学专业不作要求,并且应当规定所招收的非法学学位的学生不低于一定的比例,从而实现培养“复合型”法律应用人才的目标。这样,我国法学教育就分为了两个阶段,本科阶段是学术性教育,而法律硕士阶段则是职业教育,从而实现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将会得到大幅度提高。总之,我国在法学人才的培养上,在不同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为了满足国家对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需求,就应该在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勇于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我国法律硕士培养已有30年的历史,借鉴韩国的“法学专门研究生”培养模式,对其目前教育模式进行改进,则可以实现“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兼顾。 作者:孙首灿
浅谈留守儿童现状及其权益保护:浅议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 摘要: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加快了近代化发展速度,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转移,随之产生的问题是农村留守儿童数量的逐年上升。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日新月异,远离父母、得不到父母呵护的留守儿童在享受应有权益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人身权、受教育权利等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留守儿童;监护权;教育权;人身权;发展权 农村留守儿童指的是因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到外地打工而留在老家生活的孩子们。根据权威调查,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6000万人。这一数字呈逐年上升趋势,如潮州饶平县2014年农村留守儿童已超过3500人,占农村儿童的38.3%。与2009年全县抽样调查估算数据相比,四年间该县农村留守儿童增加约1023人,这个群体从生活、受教育等方面的权益都和同年龄段的其他儿童有着天壤之别,已经成为一个弱势群体。随着这一数量的逐年上升,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已经演变为一个社会现实问题,亟需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从各个方面寻求保护他们权益的途径。 一、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受侵的表现 农村留守儿童的产生源于农村与城市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多数以农业为主的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家庭的贫困使得孩子的父母不得不选择到大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打工。但由于工作环境、户籍制度的约束,他们无法把孩子带在身边。由于种种原因,农村留守儿童应当享有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一)受监护权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其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时,才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其监护人。现实当中,留守儿童的监护出现四种类型,即单亲监护型、隔代监护型、同代监护型和监护缺位型。单亲监护型的儿童属于留守儿童中情况最好的类型,至少还有一位法定监护人在其身边,但父亲和母亲毕竟有区别,单亲监护对于儿童性格的影响比较大。而(外)祖父母年龄较大,本身就是需要受到照顾的人,监护能力有限,所以隔代监护通常只能负责他们的一日三餐,而对于孩子的教育、能力的培养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同代监护型一般是家庭里面兄弟姐妹比较多,由大的照顾小的,这种情况下由于大的本身就是未成年人,所谓的监护形同虚设。监护缺位类型尽管极少见,但也存在,通常是年龄稍微大点的,一般是读初中以上的孩子照顾年纪小的弟妹。针对潮州饶平县的调查显示,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都外出的情况最多见,在这些家庭的孩子中,与祖父母一起居住的比例最高,占48.72%;寄宿或与寄养在亲戚家的人占10.33%,有18.1%的留守儿童与爸爸(或妈妈)单独生活,与爸爸(或妈妈)和祖父母一起生活的比例占17.05%(见表1)。 (二)受教育权 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目前留守儿童在校读书所占比例不高,很多孩子读到初中毕业就辍学跟随父母外出打工。留守儿童不能完全享受受教育的权利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地方学校环境、师资条件不足。例如,潮州万丰林场月光小学,全校5名老师6个学生,由于学生数量有限,为了节省资源,很多老师身兼数职。第二,家庭教育的缺失。由于父母不在身边,孩子的生活学习得不到有效的照顾和监督。事实表明,留守儿童由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缺失,和其他儿童已经不在同一起跑线上。 (三)人身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人身权受到法律保护。留守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人身权必须由其父母来保障,父母没办法履行其法定义务时方可委托监护。我国约有1.2亿农民常年在城市务工经商,产生了近2000万留守儿童,其中14岁以下儿童占86.5%。 近年来,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频频受到侵害,如烫伤、摔伤、溺水事故等,在留守女童中,被猥亵、被虐待、被诱奸等悲剧频频上演。 (四)发展权 留守儿童发展权受到侵害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受教育程度低。据教育部门统计,农村青少年初中升高中的比例已从1985年的22.3%下降到目前的18.6%。更为严重的是,每年全国有近2万的农村少年在小学毕业后即流向社会,成为新的低文化素质劳动力,受教育程度的低下必定影响其未来的发展。第二,性格塑造方面,儿童时期是个人性格逐渐成型时期,父母在外打工,无法了解孩子身心变化及时加以引导,只靠一根电话线根本无法使孩子在遇到烦恼困难的时候和父母沟通。这些情绪长期压抑,容易使儿童形成心理障碍,亲情淡漠。使其无法像其他同龄儿童那样得到父母的关爱,学习成绩差,在学校中也得不到老师的重视。一系列连锁反应让很多留守儿童出现了内向、忧郁、不自信,甚至出现自杀倾向。陕西扶风县杏林镇曾经发生过5名小学六年级的学生相约到一座古庙里喝农药自杀, 5个孩子中4个是农村留守儿童。四川省心理学家游德良对井研县门坎小学近400名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心理调查后发现,这些孩子中近八成存在心理问题,其中106人存在焦虑心理,107人存在抑郁症状,100%的孩子都羡慕生活在爸爸妈妈身边的小伙伴,在精神方面被抛弃感强。很多孩子性格容易出现偏差,加上受到电视、电脑一些暴力场面的影响,一些孩子会走上犯罪的道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邵文虹指出,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其中留守儿童犯罪率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0%,而且还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面临的困难 (一)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难以全面实现 湖南台的节目《变形记》是一档专门针对城市和农村儿童互换生活学习环境的节目,到了城市的农村儿童感觉去到了天堂,所看到的所听到的都是他不曾触及的,孩子的心灵受到很大的震撼。我们暂且不去评价这样的节目对农村孩子是好还是坏,让笔者真切感受到的是一丝悲哀。经济社会制度应该是体现公平正义的,但正是城乡二元制和教育制度活生生地把农村的孩子阻挡在城外,甚至是造成他们不得不离开父母成为留守儿童的关键原因。 (二)缺少专门机构统一协调留守儿童保护工作 目前国家没有一个针对留守儿童的专门机构,各个职能部门之间也没有制定协调机制,导致各行其是,不利于形成合力。例如,妇联、团委、关工委,它们的职能之中都只有一部分涉及留守儿童,而且这些部门不具有执法权,单靠它们对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远远不足。 (三)经费不足是留守儿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关键因素 目前我国出现留守儿童的农村都是经济比较落后地区,对留守儿童教育权、人身权、发展权等相关权益的保障都需要经费,经费不足直接导致保障不力,很多关爱留守儿童的工作无法开展。 (四)学校对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留守儿童在家缺乏父母的关爱和照顾,委托监护人对孩子的照顾又不够周到,使得孩子在学业、性格等方面肯定存在难以管教的情况,部分学校老师对留守儿童本身就存在抗拒的心理,担心他们影响到成绩好的孩子或者破坏班级纪律,所以抱着只要不出安全事故就好的心态。学校的管理不力更让孩子处于自由散漫状态。 三、从法律角度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的建议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保护留守儿童的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经过修订之后规定了对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制度,但相比起现实当中这些儿童种种权益受侵害的事实,这些规定显得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制度的制定已经滞后于现实的发展。 (一)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存在的户籍制度、教育制度等是造成农村留守儿童大量存在的一大因素。人民日报曾报道,在北京的3万流动人口中,6~14岁的儿童达1万人,而其入学率仅为12.5%,还有87.5%的孩子被高额的教育费用拒于学校的大门之外。所以,必须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大城市入户政策要向打工一族倾斜,让在一个地方工作超过一定年限的打工者有资格入户该城市,这样才能更快地解决留守儿童的问题。 (二)出台《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法》 一是必须尽快出台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制度。要明确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在监护人不正确履行义务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孩子有足够的能力保护自己,确实能够单独呆在家里的时候,父母才可以把他们单独留在家里,否则一旦有人举报,只有法庭相见。如果两人都上班,就得雇一个人看孩子或托一个亲人或朋友替你看管孩子,这也就是很多美国妈妈在有了孩子之后都辞去工作呆在家里的主要原因。二是应当明确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各地的团委、妇联、村委会、社区、学校应当充分发挥作用,共同确保留守儿童各方面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三是对留守儿童实行动态管理,要落实各个镇对该镇的留守儿童实行网上登记制度,随时跟进他们的情况变化,这一工作可以指派当地的派出所和村委会联合进行,登记情况应当尽可能详细,要包括儿童的性别、年龄、就读学校,父母务工的具体城市、联系方式、儿童的委托监护人等。四是确立国家监护制度,确保留守儿童在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或缺失的情况下有国家作为后盾。可以借鉴外国经验,设立“家长”制度,由留守儿童数量较多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机构,“家长”可以由退休老师、志愿者构成,留守儿童的父母缴纳一定的费用,机构工作人员对留守儿童进行监护。 (三)各地要根据自身情况出台相应的政策 在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方面,在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建议临近的村合并办学,这样既确保了学生数量又能节省教学资源。也可以采取低年级(一、二、三年级)在各自村里办学,中高年级合并办学或到镇里就读,这种方法既能兼顾年龄较低的儿童离家较近,又能让年纪稍大的儿童接受更好的教育。 孩子是家庭和祖国的未来。我们所有的努力都是为了让下一代更好的成长,是我们的制度和现实让留守儿童承受了他们本不应该承受的生活压力。所以我们不能再对这些儿童漠不关心,应该从情感上去唤起更多的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从制度上尽最大努力去保障他们的权益。 (作者单位:中共广东省潮州市委党校) 浅谈留守儿童现状及其权益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问题及解决对策 摘 要:当前,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成为倍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本文分析了留守儿童的监护、教育、人身安全等法律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即明确家庭、学校、党委政府、社团组织、政法机关等的责任,做好相关工作。 关键词:留守儿童 法律权益 问题 解决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年轻人离开农村去大城市务工,而他们的孩子却不得不留在农村学习,得不到父母的照顾,相关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采取法律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通过对留守儿童的监护,教育,人身安全等方面提出相应法律保护对策,旨在逐步缩小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差距,使其学习和生活都能够更好地发展。 一、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留守儿童受侵害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侵害留守儿童案件主要以人身损害赔偿居多,涉及留守儿童的人身伤害案、校园伤害案、在受雇期间人身被伤害案,特别是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寻衅滋事、抢劫、强奸、交通肇事等刑事犯罪,也呈多发上升趋势。 2、涉及留守儿童的刑事犯罪案件频频发生。留守儿童受教育权被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学校限制、剥夺留守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权而引发行政诉讼案件,父母不肯支付留守儿童的学费而引发民事诉讼案件等,也有所增加。 二、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的原因 1.物质生活条件的缺失 留守儿童、贫困儿童大多是家境贫寒,父母外出务工,从而寄养在爷奶家、外公外婆家、姑家、姨家或其他家,物质生活不会很随意充足,心理上也有隔膜。这部分学生很容易受外界的引诱而走进危险的陷阱。 2.受教育权的缺失 留守儿童、贫困儿童的物质生活条件缺失还不是大问题,但留守家庭对孩子的教育大多不到位,有的孩子辍学在家,无人问津;有的孩子学习习惯差,无人纠正。还有一些贫困山区教育资源严重缺乏,无力提供符合标准的办学设施和充足的师资力量。即便能够入学,老师通常也无法详细了解留守儿童、贫困儿童在家的学习状况,无法实现学校与家庭的双向互动,挫伤了孩子学习的积极性。 3.爱的缺失 由于父母奔波劳累无暇顾及或长期不在身边,遇到生活中、学习中的问题无法及时得到回答,在成长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爱和呵护,疑问叠加会加剧孩子自卑、抑郁、脆弱的心理。与接受父母监护的同龄人相比,他们要么显得胆小孤僻、不爱交流,要么野性十足、没有规矩,甚至产生憎恨、仇视的畸形心理,自闭症、抑郁症等心理疾病频发,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心理健康。 4.法律意识的缺失 留守儿童、贫困儿童身体心理情感处在动荡不定期,对是非善恶的判断能力相对较弱、自控能力也较差,再加之监护人看管不严,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现象的熏染引诱,染上打架、盗窃、赌博、吸毒等恶习,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不法之徒的蓄意伤害 有一些不法之徒,利欲熏心,道德沦丧,专打未成年人的注意。廉价雇佣童工、教唆儿童赌博吸毒偷盗抢劫、引诱胁迫少女从事色情服务、贩卖人体器官等。都对留守儿童、贫困儿童造成致命的伤害。 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对策 1.完善监护法律制度。 (1)强化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规定了外出务工的父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监护其未成年子女,但应当明确父母必须是在万不得己的情况下方可委托他人监护子女,监护职责不仅包括支付足额抚养教育费用,还有定期探望、照顾孩子的生活、以良好品行对孩子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等义务。 (2)完善委托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现在社会流行的委托监护主要是感情委托(主要是亲属、亲戚关系),而不是法律委托。法律对委托监护制度的规定也不详细具体、缺乏操作性。例如委托监护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法定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等需要进一步明确。 2.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制定《留守儿童、贫困儿童权益保护法》。 留守儿童、贫困儿童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时代问题、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生产方式转变带来的新问题。涉及社会与制度、法律与道德、责任与义务,事关收入分配、用工、三农、教育、监护制度与户籍制度等多个方面的综合问题。建议加快对不适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订、制定,如户籍法律制度、教育政策等。修订中,特别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贫困儿童教育、人身与财产权益,适时出台《留守儿童、贫困儿童权益保护法》,以便更有针对性、时效性的加强保护。 3.建立留守儿童、贫困儿童快捷有效的法律服务体系,加大学校、社区、基层政府、司法机关保护力度。 公安、司法部门要配合学校做好留守儿童、贫困儿童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农村留守儿童、贫困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和预防违法犯罪意识,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公安部门不仅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贫困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还要加大对非刑事案件的治安案件和人身伤害案件的重视和处罚力度,对父母遗弃留守儿童、贫困儿童的案件进行有效干预;法院积极探索审判职能,建立留守儿童、贫困儿童权益保护“绿色通道”,保障留守儿童、贫困儿童维权途径畅通,对留守儿童、贫困儿童实施司法救助。 浅谈留守儿童现状及其权益保护:探究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法律问题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随之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留守儿童。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不在身边,留守儿童的生活缺失监管,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何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的问题。 关键词:留守儿童 权益 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农民走向城市,出现了一个新的劳动群体――农民工,而随之也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留守儿童。留守的少年儿童正是身心成长的关键时期,却因为父母长期在外务工,无法得到应有的照顾和正确的引导,从而出现一些心理问题以及认识、价值观念上的偏差,一些儿童甚至误入歧途。关注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急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1.留守儿童群体现状 所谓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而留守在家乡,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需要其他亲人照顾的年龄在14岁以下的少年儿童。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了改变生存状况向城市转移,其中大部分为夫妻一同外出,因经济等各种原因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由此引发“留守儿童”的问题。根据权威调查,中国有近6000万儿童没有父母陪伴,相当于英国人口的总数。其中57%的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3%的留守儿童是父母同时外出。留守儿童大多由祖辈或者亲属照顾,由于父母监护教育角色的缺失,对留守儿童的全面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由此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不容忽视。 1.1教育问题 留守儿童大多是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不在身边,那么对其教育方面或多或少会有疏忽,而且很大一部分留守儿童是由祖父母或亲友照顾,可想而知,对孩子的学习疏于管也没能力管。加上农村的学校受各方面的局限,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关爱都不到位,导致一些留守儿童行为出现偏差,从而出现厌学、逃学或辍学现象就不足为奇了。此外,由于父母长期在外,留守儿童正常的情感需求有缺失,极大地影响其身心健康,从而产生心理失衡,甚至出现犯罪的倾向,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1.2安全问题 由于父母长期在外,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缺失,祖辈、亲友的隔代监护或临时监护责任往往落实不力,缺乏防范意识,儿童自身又缺乏防护意识和能力,很容易发生意外事件,例如近几年发生的几起溺水事件大多都是留守儿童。更值得忧虑的是,留守儿童往往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侵害目标,尤其女性儿童容易遭受性侵害而又不能得到父母的及时救助,极容易产生严重的后果。 1.3社会问题 留守儿童问题有历史的原因,它和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我国广大的农村,留守儿童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也是一个弱势的群体。他们的生存状况堪忧,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2.留守儿童权益存在的法律问题 儿童时期是人一生中的奠基时期,是身体、心理健康成长的关键期,更是一个人接受教育的关键期。留守儿童在最需要父母关爱的时期,父母却远离了他们,儿童的监护权被委托给其他人,造成留守儿童很多权益的缺失。从法律的角度看,可以发现留守儿童权益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生存权 《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每个儿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权。我国《宪法》第24条指出,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和健康,并享有医疗康复设施。生存权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留守儿童是未成年人,在他们最需要照顾和关爱的时期,他们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却不在身边,身心发展都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同时,由于安全监管不到位,更容易发生触电、溺水、车祸等意外事件,严重地威胁到留守儿童的生存权利。 2.2发展权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享有发展的权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发展权。也就是说,儿童都享有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人只有获得发展权,才能摆脱与其他动物合为一体的状态而成为社会上的、法律上的人。留守儿童因为家庭监管不力,学校和社会对他们也缺乏有效的教育和管理,一部分过早地进入社会,和失足青年混到一起,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严重影响了留守儿童的成长与发展。 2.3受教育权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儿童教育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协作才能更好的完成。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儿童学习的主要场所。留守儿童父母长期在外,隔代监护或临时监护由于其自身的文化层次大多不高,不能很好地进行家庭教育,因此教育儿童的任务大多丢给了学校和社会。学校和家庭之间又缺乏正常的互动,致使很大一部分留守儿童思想、情感、道德、人格等方面欠缺,学习不被重视,甚至会产生厌学情绪。这些问题的存在,对留守儿童未来的发展产生恶劣的影响。 2.4受保护权 《儿童权利公约》指出,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及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儿童保护,脱离家庭的儿童保护。在我国,尽管“保护儿童”这一口号耳熟能详,但对于怎样具体落实这一口号,缺乏明确的认识和措施,所以儿童的这一项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护。留守儿童处境艰难,没有父母的守护,经常受到同龄人的欺凌,生活状况令人心酸,能力得不到发展,这一切都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身心的健康成长。 3.解决留守儿童权益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 3.1加强立法,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国已经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包括《婚姻法》、《继承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一整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但是对于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护其应该享有的权利。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和完善保护留守儿童权益的实体法,在法律上确认未成年人的平等发展权,以体现国家保障所有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责任。 3.2改革和完善监护制度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教育责任是父母的一项法定义务,作为父母应该切实履行好这个责任,留守儿童的父母也不例外,如果其不能很好地履行监护责任的,应该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其次,我国的监护制度是以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为辅,这就很不利于保护留守儿童的权益,对此,应该改革现有的监护制度,要构建亲属监护责任机制,考虑在相关法律中规定监护人的权利及相关的报酬标准,变监护人义务为权利,以利于其更好的履行监护责任。再次,建立家庭、社会、国家三位一体的监护制度。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资格条件,明确监护人的责任,增强法律的可实施性,最大程度的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3.3加强农村经济建设,改变不合理的制度 经济基础决定一切。农村经济的落后,农民生活的贫困以及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户籍制度,是造成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要解决问题,首先要大力发展经济,特别要加强农村经济建设。我们是农业大国,应该立足农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充分吸纳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从而减少农民向城市转移,减少留守儿童家庭缺失的问题。其次,国家和政府应该加快改革,在政策上向农业倾斜,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户籍体制。户籍制度得不到解决,那么留守儿童在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不公平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只有彻底打破多年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才能从制度上消除留守儿童进城读书的障碍,使留守儿童的生存权、教育权切实得到保障。从根本上消除城乡差距,是解决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各种问题的根本措施。 浅谈留守儿童现状及其权益保护:试论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障 【摘 要】随着中国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市转移,但由于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户籍制度,大量农民工子女无法向城市转移,从而导致了一系列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产生。本文主要描述了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现状,解读了农村留守儿童引发的社会问题,进一步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现状;问题;原因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大批农业人口流向城市,但在流动过程中出现了农村儿童父母角色的缺位问题,从而使得农村儿童被迫生活在独特的“留守”环境里。当这种“留守”的生活状态遭遇儿童不成熟的身心发展状况时,便导致了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产生。 1.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现状 由于中国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我国特殊的户籍制度,使得农村劳动力在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导致了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产生。 1.1 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 “留守儿童”一词最早出现在1994年,目前关于“留守儿童”还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界定,一个普遍接受的观点是“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城市或其他地区,而孩子则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14周岁及以下的儿童。[1]留守儿童的本质特征是他们长期不能与父母单方或双方生活在一起,亲子之间缺乏正常的交往和互动。[2] 1.2 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 据调查,农村留守儿童在我国农村儿童的总数中约占55.68%,其中,0—5岁的留守儿童占27.05%,15—17岁的大龄留守儿童占17.27%。根据户籍的不同,可以将留守儿童分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城镇留守儿童。其中,农村留守儿童在留守儿童中的比例为86.50%,占绝大多数,因此应该是主要的关注对象。[3] 2.农村留守儿童引发的社会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长期脱离父母,导致他们在生存、教育、生活、心理等各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其权益也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2.1 农村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缺失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其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担任监护人。[4]而农村留守儿童绝大部分被委托给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这些委托监护人一般年龄较大、文化较低,多数很难胜任监护职责。很多留守儿童长期得不到父母的关爱和教育,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身心的健康成长。 2.2 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缺失 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5]而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大多数是老年人,他们很难在学习上给予留守儿童应有的帮助和指导,有的留守儿童甚至辍学在家,不能享受受教育的权利。 2.3 农村留守儿童的发展权缺失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发展权。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发展权对于未成年人具有不可转让性。留守儿童因家庭监管缺位,学校很难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管理,甚至在教育无效时只能采取开除或劝其转学的办法,有的学校干脆对留守儿童放任不管,使他们过早地流入社会,这些都会严重影响留守儿童的成长与发展。 3.产生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原因 由于长期缺乏父母监护和亲情关怀,相当数量的农村留守儿童人格成长不健全,而产生这些问题的的原因要从社会、家庭和学校等多方面来分析。 3.1 社会制度层面的因素 产生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社会制度存在的一些矛盾和缺陷,是造成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重要原因。 3.1.1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制度与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动之间的矛盾 “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动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所推行的各种户籍制度、医疗制度、教育制度和就业保障制度等有密切关系,它们是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及其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6]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二元隔离的户籍制度,这使得农民工不能与城里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权益,从而造成了其子女接受教育的困难。 3.1.2 新的就业制度下产生的新读书无用论 由于国家对大学生不再实行包分配的政策,而是通过市场的方式来自由配置这些资源,因此大量毕业生在毕业后找不到工作的现象时有发生,时间一长,一些人尤其是农民就夸大了它的负面效应,认为“辛辛苦苦读书,到头来却还是务工,因此还不如不读书”。[7]这种思想和观念严重的限制了农村教育的发展,使得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3.2 家庭层面的因素 家庭教育和环境的影响是一个人社会化的开端,而家庭的幸福与否直接影响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 3.2.1 亲子互动、沟通大大减少,相当部分的留守儿童产生孤独感 父母外出务工使得许多留守儿童感觉到了家庭的冷清与寂寞,因为外出父母与留守儿童的亲子互动只能维持在父母与孩子的电话沟通上或短暂的相聚上。这种短暂而有限的沟通通常是以父母为主导、儿童则被动接受的交流方式,因此儿童很少能够向父母表达自己的内心感受,这将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3.2.2 部分家长的价值观改变,使留守儿童受到不良的影响 在外出务工过程中,有些家长看到了大学生工作难找、农民工短缺的情况,便产生了读书无用论的观念。这种低期望价值观必然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子女的学习成就感,从而使部分儿童产生了辍学务工等急功近利的想法。另外,有些家长受各种思想观念的影响,最终造成了家庭的分裂,这些因素都不可避免地对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等方面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4.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法律和制度建议 目前,针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所产生的社会问题,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为了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我们应积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及措施。 4.1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保障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由于现行体制的限制,数以万计的年轻父母外出打工,却不得不做出与孩子分离的选择,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必须要从户籍制度以及其他相关体制的改革入手。改革户籍制度的核心并不在于完全取消户籍管理制度,而是要逐步弱化乃至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导致城乡隔离的各种制度,从而保障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为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4.2 开设未成年人维权求助热线与咨询热线 农村留守儿童更需要社会以及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精心保护,开设未成年人维权求助热线与咨询热线,可以有效地为未成年人提供应急求助与维权的咨询和服务。热线接听人员面对正处于暴力侵害状态中的来电者,应及时判断出其危机程度,并快速运用报警系统和相应的社会资源,果断地进行应急处理,以努力使未成年人得到最及时最有效的救助。 4.3 加强农村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 目前,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受侵害、农村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等都不容忽视。[8]农村法治环境建设滞后,总体上来说仍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因此,国家应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法规编入相应的规范教材,并配备一定的专职教师,从而将法制教育深入浅出地融入到课堂教学中去。不管从学校到家庭,我们都要有意识地增强未成年人知法、守法的法律观念。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不是某一个人的事,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从法律制度上完善相关规则,从家庭、学校和社会角度去维护,才能为农村留守儿童重铸出一片蓝天和大地。我们要坚贞不渝的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严格贯彻和执行“儿童最大利益准绳”,从而推进社会主义新乡村的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稳步开展。 浅谈留守儿童现状及其权益保护: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及其法律对策研究 [摘要] 留守儿童问题已成为当前倍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主要表现在监护弱化、教育障碍和人身安全保护不力等问题上,而这些问题极易引发事端,特别容易使未成年人在不良环境的影响下滋生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从而导致犯罪。我们应当加大法律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依法确定相关主体的保护责任;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政府效能;在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下,努力消除教育差别,建立儿童公平的受教育运行机制,使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在法律调控的机制下得到有效的解决。 [关键词] 留守儿童;监护;受教育权;人身安全;法律对策 一、引言 留守儿童是新时期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因外出务工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而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根据2006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国约有1.2亿农民“离乡背井”到城里打工,预计到2020年,这一数字将增加到3亿,此外,相当一部分人去的并不是国内一些大中城市,而是边远、偏僻的山区、矿场,以及国外劳务市场。依据这一数据推算,全国留守儿童数量将为2290.45万人。其中14周岁以下的占86.5%,按全国3.6亿儿童计算,每18个孩子就有一人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1]安徽省作为民工输出大省,也是留守儿童大省,据专家保守估计,至少有200多万人。[2]据统计,在我省义务教育阶段,50%以上的为留守儿童。随着人口流动模式扩大,这些孩子的数量还会逐步增加。课题组在肥东、阜阳两地进行的调查发现,留守儿童占某些农村中小学在校生的比例分别为37%和67%。 本课题组从法学的角度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进行调查分析, 通过法律的视野来审视这一独特社会群体现象,以求找出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法律途径。 二、留守儿童的法律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监护问题 监护是一种法定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理应承担起这一神圣职责,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承担监护职责。但是,由于种种条件制约,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入外地,无奈与未成年人短期或长期分离,形成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将监护责任擅自处置,甚至出现留守儿童无监护状态。从泛义上的监护来看,目前,留守儿童的监护主要有五种形式:第一是单亲监护。第二是祖辈监护。第三是亲友监护。第四是同辈监护。第五是混合监护或称不确定监护,即在一般的状态下由孩子自己照顾自己,时而由父母监护或者父母委托他人监护。据课题组在巢湖市有关调查显示,这一类留守儿童群体约占1%左右,一般是年龄较大的儿童。 这些特殊的监护形态对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产生很大的影响,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1.监护力度不够。由于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而导致的对留守儿童监护质量下降,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2.监护职责不明。相对而言,由于农民法律文化意识的薄弱,人们往往把监护简单地理解为看管、照应。在祖辈监护、亲友监护和同辈监护形态下,都存在监护职责不明的现象,一旦发生被监护人的权利被害或者被监护人侵权行为,这种不具有法定形式的委托监护人往往将责任一推了之。 3.监护方式不定。留守儿童的监护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非稳定和动荡状态。另外,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动荡,也使他们很容易产生严重的安全缺失感,增加了他们的心理和精神负担,影响身心健康发展。 4.监护责任倒置。在留守儿童中,有一部分留守儿童被留在家乡的原因之一是因为父母在外打工,他们能照顾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这就产生了监护倒置现象。 (二)教育问题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46条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原则性规定。《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第1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关于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本文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家庭教育,二是学校教育。 1.在家庭教育方面,表现为家庭教育弱化甚至缺失。在贫困农村,由于没有学前教育的相关机构,在学前教育阶段,主要教育就是家庭教育。俗话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在幼儿阶段的早期教育,会影响孩子的一生。而有些留守儿童却在很小时父母离家而去,缺乏父母的关爱和教育。据报道,湖北咸宁一儿童3个月大时被留在家里,现在都上小学了,父母一直在外打工未归。[3]这种强制性的亲子剥离会影响到幼儿正常心理发育,产生心理障碍,影响其一生的发展。在调查中,据合肥的一位留守儿童父亲杨先生说:“我和妻子在合肥打拼,儿子留给爷爷奶奶照顾,现在儿子脾气很古怪,尽管每次回家都带礼物,但他都不喜欢,辛辛苦苦干了这么多年,每次回家儿子冷脸相迎,实在寒心。”[4] 2.在学校教育方面,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保障。调查显示,学校教育只有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密切配合,才能产生应有的效果。但是,由于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学校对留守儿童缺乏有效管理,他们的学习成绩较差,品德发展不理想。老师无法向家长了解他们的真实情况,有些留守儿童在学校欺骗老师,在家里蒙骗临时监护人,这就使学校对留守儿童的管理陷入尴尬的境地。于是,对有些留守儿童,学校在管理不了时,就放任不管,冷落一边或开除或劝其退学,使留守儿童流入社会,成为问题儿童。 调查显示,现阶段,留守儿童的义务教育出现新问题:[5] 第一,学习间断现象,有些儿童在“流出”――跟随父母到城市上学和“回流”――从城市回户籍地上学的过程中,学习有间断现象,也有一些是因为监护人更替而从一个学校转学到另一个学校,发生间断现象的。 第二,留守儿童失学现象严重,复学率低。有些留守儿童逃学或辍学后,学校得不到家庭配合,复学率很低。 第三,留守儿童升高中比例不高。大部分留守儿童由于在生活、学习等方面得不到父母的关怀、督导,学习不专心,不求上进,成绩下降,升入高中的比例不高。 第四,留守儿童留级生增多。由于一部分留守儿童从外地流回家乡后,跟不上本地学校的进度或教材、学制与家乡不统一而被迫留级。 (三)人身安全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儿童由于年幼,人身权利容易受到侵害,尤其需要父母的关怀与爱护。留守儿童由于得不到父母有力的监护,其人身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存在人身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被害的可猎性明显增大。被害人学研究表明,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由于自身的弱点往往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这是被害人所具有的可猎性特征。而农村留守儿童年龄小、抵抗力弱,父母又不在身边,人身和财产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这些侵害可能来自临时委托的监护人或者同学、老师、乡邻、亲戚朋友、社会上的恶势力以及其它方面(如交通事故等)。 2.自控力减弱,容易接触不良文化和感染而走上违法犯罪,甚至自杀轻生之路,危及自己的人身安全。由于家庭监管缺失,学校监管的软弱或不力,有些留守儿童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或武打色情电影,有的和社会上的失足青年混在一起,成为他们的打手、帮凶,动辄行凶、抢劫、杀人。有的偷鸡摸狗,甚至吸毒、。有调查表明,近年来,有近20%的青少年犯罪分子为留守儿童,有些地方甚至多达50%。 三、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加大法律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力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我们要认识到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明确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找出解决办法,共同努力来解决这一关系祖国未来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依法确定相关主体的保护责任 1.父母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监护的义务。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第1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又如《义务教育法》第58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总之,严格贯彻、执行相关法律,强化父母的监护、教育责任,剥夺不合格父母、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也可以借鉴国外做法,依法赋予政法机关对留守儿童父母的追究权。[6] 2.学校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在教育未成年人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义务教育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3.党委、政府责任。首先,党委、政府要关注并重视留守儿童这一群体,并将之作为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与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务之急是加强对留守儿童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状况,逐步建立和完善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措施,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监护网络。同时扩大社会宣传,努力营造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其次,根据新形势下农村出现的新问题,研究制定涉及农民工利益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要整合资源,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加大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制定、宣传、执行力度,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逐步建立留守儿童齐抓共管的体系。 4.群团组织责任。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要按照法律要求,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留守儿童送温暖、献爱心,给予关怀。在这一方面,群团组织做了大量的工作,其事例不胜枚举。 5.政法机关责任。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政法机关对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负有很大责任,负责保护留守儿童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监督和控制他们的行为,负责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政法机关要加强执法力度,净化社会环境,对留守儿童生活的村庄及学校附近的黑恶势力,违规网吧等进行治理,对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违法犯罪的留守儿童进行疏导、管教、关爱;同时,为了加强留守儿童的法制观念,政法机关应实行包干制,定期为辖区内的留守儿童上法律课,或设法律咨询中心。 6.社区承担责任。社区作为留守儿童生活、学习的场所,对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负有重要责任。要充分发挥社区功能,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各项社会服务。在农村,社区多以村为单位。社区可建立家教咨询站和家教服务部;也可以创办一些托管中心,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管理留守儿童校外的学习、生活、教育和安全等。有条件的村也可以利用一些村活动室,开展一些集娱乐和服务为一体的活动,使留守儿童既可以有地方交流、娱乐,改变单调的生活,也可以在活动室得到一些法律或政策的咨询与指导。村里也可以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情况,对他们进行跟踪服务。 (三)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政府效能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儿童发展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各省级人大和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增加留守儿童保护的相关内容,细化和明确具体的处罚办法,增强其操作性。例如,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明确流动儿童教育“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政策。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留守儿童的保护工作,使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落到实处。如河南、安徽、福建等省建立了寄宿学校;安徽等省大力兴办民办教育机构;北京、上海等市兴办了工农民工子弟学校。这些政策措施的执行,产生了很好的效果。 (四)以人为本,消除差别,建立儿童公平的受教育运行机制 从制度层面上看,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及义务教育的城乡分割是留守儿童产生的重要因素。要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的“留守”问题,必须从这一层面入手,修改相关法律,调整相关政策。虽然我国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有很多,但针对留守儿童这一特殊主体权益保护的规定很少,并且这些法律的有些规定不利于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或者即使有规定,但不够细致,缺乏操作性。所以,当前应制定和修改、完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等法规条例,废除不利于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条款,细化和明确具体的处罚办法,增强其可操作性,切实解决“有法难依”的问题,从而形成尊重、关心和保护留守儿童的法制环境。从义务教育角度来看,农村留守儿童在接受教育的问题上存在差别。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2条第1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这就造成义务教育的城乡分别,这种分割状态是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产生的重要因素。同时在第2款规定:“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样,中央和地方政府为解决流动儿童教育问题就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但是由于教育体制始终与户籍制度相联系,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这对留守儿童这个庞大群体的产生起着“催生剂”的作用。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文件中明确规定,农民工子女就学应该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简称为“两为主政策”)。为全面落实文件精神,很多地方也出台相应政策,并相继取消“借读费”政策,这些是流动儿童教育政策的巨大改革和进步,体现了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原则。但是,由于政策设计与政策执行的巨大不平衡, 并没有解决流动儿童教学的问题, 一部分流动儿童仍被排斥在公办学校的大门之外。 另外一个方面,就是要改革户籍制度,消除城乡差距。1998年,公安部、教育(转第10页)(接第35页)部联合出台政策,要求外出打工人员的子女教育要以流出地为主,公立学校为主,客观上造成留守儿童的问题。我们应该改革户籍制度,给农民工以市民待遇,农民工也应该像城市下岗职工一样,在税收、社会保障、特别是子女入学教学方面享有优惠政策。当然,户籍制度改革的核心并不在于完全取消户籍管理制度,而是进一步弱化乃至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城乡隔离制度,保障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逐步实现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拆除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彻底打破维系多年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这是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本所在。
公共卫生管理论文:高校公共卫生管理质量保障思索 高校是人群高度密集,各种传染病容易传播和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容易发生的地方,因此要牢固树立“卫生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从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将卫生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笔者就几年来该院所取得的一些经验发表一管之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保障机制 通过创新管理机制,建立高效的保障机制,才能确保高校公共卫生工作有效开展。南洋学院主要以加强组织保障、条件保障和制度保障这三个方面为抓手有效开展学院公共卫生工作。 (一)组织保障 学院成立了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院系学工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公共卫生管理、食品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健康教育、校园环境等工作的指导、督促和考核,负责学院公共卫生工作的相关制度和年度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后勤服务中心,开展公共卫生日常事务,落实具体措施,同时建立健全了学院、分院(系、部、处)、班级三级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网络,职责明确、分工明确。学院每年将公共卫生工作纳入院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定学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二)条件保障 院长为学院公共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并设专兼职公共卫生管理人员、责任报告人以及学生宿舍卫生监督员。将公共卫生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学院年度预算,有序进行公共卫生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和改造,做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器械和物资、专项经费足额到位。加强校内医疗机构的配置和建设,医务室具有执业许可证,医务人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医务室还专门建立“健康教育网”,进行政策法规、急救常识、传染病防治、常见病防治、心理人生、运动健康、饮食健康等多项内容的宣传,并在校园内设有固定的健康卫生宣传橱窗,大大提高了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保健能力。这些条件的创造有力地保障了学院公共卫生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制度保障 学院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在疾病预防、传染病管理、健康教育、食品卫生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均制订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岗位职责及督查、考评、奖惩、责任追究制度。后勤中心与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监督所密切合作,经常在校内开展餐饮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法律法规学习,并与其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通报制度,落实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学院按照要求制定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与应急处理责任制,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应急原则,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并定期举行由分管院长担任总指挥,保卫处、学生处、后勤中心等部门组织的演练,不断提高预防实效。建立学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在院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适时向师生员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开展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措施 高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开展以来,学院在健康教育、卫生防疫、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和红十字会等方面大力加强宣传、教育、指导与管理,不断探索高校公共卫生工作方法,努力提升公共卫生工作水平,扎实推进了公共卫生工作。 (一)健康教育 在大学生中开展公共卫生教育,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和预防为主的观念,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提升学生思想道德品质,全面推行大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学院每学年将健康教育纳入学院教学计划,根据授课计划制定教学课表,定期开展各种讲座。医务室充分利用学院健康网、宣传橱窗开展艾滋病预防、传染病预防、控烟禁毒、食品安全、卫生防病、突发意外等公共卫生知识的普及和传播,发放健康教育手册。学生处、团委也在学生中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卫生知识讲座、心理知识培训,红十字会活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院又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学院专门成立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划和相关制度,组织检查落实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和各系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突发性心理危机事件的干预、处理等。学生处设有专职心理老师、心理咨询室、心理协会,聘请校外心理专家顾问,各班级设有心理信息员,经常开展各种心理常识培训、讲座、专家报告、案例分析,举办大学生心理健康月活动,开放心理咨询室,开展心理健康测试,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疏导,并及时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入学教育,以增强学生自信心,培养学生健康人格,消除学生心理问题隐患,充分发挥学生个人潜能,全面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 (二)卫生防疫 学院建有健全和规范的学生健康档案,每学年组织新生体检,对学生进行跟踪管理,每二年组织教职员工体检,建有员工体检档案。制订预防控制季节性传染病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定期开展结核病、麻疹、水痘、流感等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活动,开展免疫接种预防传染病宣传教育,引导学生主动、自愿地参加疫苗接种。特别是在甲流暴发期间,专门成立甲流防控工作小组,落实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并通过海报、校刊、网络等多渠道开展宣传工作,给每个学生家长发放甲流防控告知信以及甲流疫苗接种知情同意书,对发热学生及时诊治和跟踪,确保了在甲流暴发期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的一切正常、稳定。 (三)食品安全 学院专门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从食品采购到验收、从员工培训到上岗、从病媒防治到食品留样,均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的监控管理。食堂实行准入制度,将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首要指标,并定期与各餐厅负责人逐级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所有食堂量均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均通过卫生监督部门量化分级管理的评定并达标,其中有二个餐厅达到食品卫生等级A。有完善的食品采购、索证制度,登记规范,食品贮存、加工符合卫生规范要求,操作、配餐、用餐场所清洁卫生,有安全、消毒、防蝇、防鼠、防尘设施。食堂从业人员持健康证、培训合格证上岗,并按规定体检,执行严格的个人卫生要求和制度。坚持食品留样、消毒制度,餐具消毒、清洗符合规范。有食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食物中毒控制机制、责任追究制度,从而有效地保障了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公共场所卫生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院成立了由院长挂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的“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制定爱国卫生活动工作计划,定期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积极创建和谐文明校园。建立学生宿舍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文明宿舍评比条例,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星级宿舍标准”,定期开展文明宿舍检查评比,表彰文明宿舍,引导学生爱劳动、讲卫生、守纪律,培养成为合格、文明、进取的大学生。在学校的重视、老师的带领、学生的努力下,学生宿舍整洁卫生,校园环境清洁卫生,学院先后荣获“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安全文明校园”“、江苏省平安校园”等殊荣。图书馆、报告厅、会议室、实验室、教室、机房、宿舍等公共场所设置禁烟标志,并有清洁人员专门负责打扫卫生,保持公共场所环境的整洁、明亮,地面无烟头、无纸屑、无杂物,厕所无臭、无味、无蚊蝇蛆孳生。后勤中心定期对学院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并多次在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的检查中得到好评。在学院分管院长负责召开的行政工作会议上,每学期会对办公室环境等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提出要求,并配合督查,反馈信息,落实整改。医务室医生定期参加各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为广大师生提供良好服务。学院有健全的红十字会组织,团委负责此项工作,红十字会组织积极贯彻红十字会精神,制定红十字会工作计划,充分利用校园网、宣传橱窗进行红十字会法宣传,紧密结合世界红十会日、世界无烟日等相关纪念日,开展形式多样的红十字会活动,设立红十字服务点和红十字青年志愿者小组,帮助贫困学生,关爱弱势群体,开展慈善募捐,开展无偿献血活动,并密切配合学院开展公共卫生工作。 三、开展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成效和体会 (一)成效 从2008年以来,由于学院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措施得力,大大推进了学院公共卫生工作的深入开展,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健康教育方面,学院公共卫生管理人员、专业医务人员对《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健康知识知晓率在80%以上;食堂从业人员对食品卫生和健康知识知晓率在80%以上,卫生操作合格率达90%以上;学生对传染病预防、食品营养与安全健康知识知晓率在80%以上;新生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发放率为100%;学生预防艾滋病健康知识知晓率大于90%。在食品安全方面,学院每个餐饮单位及小卖部都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100%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并上墙公布,各类食品采购索证率为100%;所有餐厅量化分级达到A或B级标准;历年来从未发生过一起食物中毒事件或其他食源性事故。在卫生防疫方面,学院医务室按要求开设发热预诊室、腹泻病门诊,发现情况及时处置;当发生疫情暴发或传染病流行时期,医务室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接种、消毒隔离,并和学生处、各系部一起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学院历年来未发生过传染病暴发流行。每年新生报到后,所有新生参加体检,健康体检率达100%。 (二)几点体会 1、完善监督机制,不做表面文章有效开展公共卫生工作首先要领导高度重视,全院统一思想,真抓实办。明确目标责任,落实相关措施,强化层级责任,不做表面文章,确保此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2、加强信息如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院须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报告和处置,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适时向公众或媒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同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高校公共卫生工作的透明性,使全院师生都能主动参与。 3、开展心理咨询工作随着社会发展和社会人类结构的变化,在大学生中心理障碍比例明显提高了。尽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一直开展心理咨询工作,但程度和面不够,需进一步深入开展,同时与专业机构开展业务联系,建立一套规范运转模式。心理咨询人员需加大心理咨询和疏导减负工作的力度,对有心理障碍的学生,在保密的基础上,加强和辅导员的联系、沟通,一起为学生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笔者认为,随着工作的开展和深入,一定会得到学生的认可和欢迎,也会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帮助,更会对他们今后的人生产生深远意义。 4、提高认识,常抓不懈高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常抓不懈。找出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抓紧落实整改,进一步完善高校公共卫生工作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条件建设,努力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公共卫生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学生的健康,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坚持学生服务的公益性定位和倾情服务学生,实现由管理育人向服务育人理念的转变是做好学院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根本保障。 公共卫生管理论文:公共卫生管理与分析决策系统 [摘要] 近年来GIS在公共卫生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它可以实时、动态地显示发病变化情况,展示疾病的时间空间分布,明确疾病的高发地区、高危人群,探索病因或危险因素。本文将对基于GIS的公共卫生管理与分析决策系统进行分析,为公共卫生的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关键词] GIS;公共卫生;分析决策 1GIS概述 地理信息系统(GIS)又称为地学信息系统,是一种在计算机硬件系统的支持下,具有对地球表面空间中和地理分布有关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管理、运算、分析和描述等功能的空间信息系统。GIS主要有数据采集、数据整理、数据融合、数据存储、空间与统计分析、结果展示六大功能,它主要通过测量、遥感、全球定位系统、统计数据、历史资料、业务数据和实地调查数据等方式来获取数据资料,在获取相关对象的地理空间实体数据后,对一定地理区域内分布的各种现象和过程加以分析和处理,解决复杂的规划、决策和管理问题。 2基于GIS的公共卫生管理与分析决策系统 要建立基于GIS的公共卫生管理与分析决策系统,第一,要建立医疗机构和学校等公共卫生监测点信息网络直报系统,探索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的信息报告和管理工作模式;第二,建立辅助公共卫生监测信息预测与预警模型,确保管理人员发现异常信息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建立一个公共卫生资源在数字地图中能够直观展示的以GIS为基础的公共卫生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第四,建立一个综合数据信息库,将整个地区的人口、经济等相关的图形数据、图像数据、公共卫生数据都包含在内;最后,结合这些系统和数据,采用多种空间统计分析方法,来有效地查找病因,加强公共卫生的管理。根据政府对公共卫生管理的系统要求,可以将基于GIS的公共卫生管理与决策指挥系统分为3个子系统,分别是数据管理子系统、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子系统、统计分析子系统。 数据管理子系统主要包括基础数据管理和用户管理。基础数据管理是将行政区编码、人口数据资料、疾病信息资料和监测单位的数据从有关权威部门获得后加以录入。在信息录入后,管理人员要对各类信息及用户加以维护,及时地更新、编辑各类信息。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子系统主要是对一些公共卫生的信息加以监测、上报,根据所得的情况建立相应的预警模式,以及进行一些卫生应急管理。例如: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因病缺课报告和学生的缺课总人数来建立数据预警;各药店可以根据各类抗生素的销量进行录入,然后根据销量的变化曲线建立起预警模型,进行应急物资的信息管理,确保应急事件的处理能够及时有效。统计分析子系统主要是对各种数据的处理和综合分析,例如:对某种疾病的发病时间、空间、发病趋势、影响因素加以分析,并进行风险评估。 3GIS在卫生管理系统中的应用 GIS在卫生管理系统中主要用于卫生资源配置、卫生需求分析、疾病的监测与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等方面。在卫生资源配置上,它能够将某个地区的医疗机构分布、交通、人口和发展需求加以综合,从而实现合理的资源配置。在疾病监测与预警上,它可以准确地确定疾病的高发地区和高危人群,展示疾病的准确时空分布状况,分析疾病的病因,并对疾病的发展趋势和流行强度加以预测。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上,GIS可以在医疗急救指挥、抢险救灾中快速应对,节约抢救时间,从而降低损失,挽救生命。例如:1994年,美国洛杉矶地震,工作人员正是及时利用GIS技术进行应急响应决策而减少了人员伤亡。在健康教育的应用上,利用GIS提供的信息数据来制作图形、图像,可以有效地传递信息,传播知识。在公共卫生的监督中,GIS的监测可以及时地向卫生管理部门提供卫生人力资源分布、经费投向、卫生设施的利用等具体情况,为卫生管理的决策提供依据,同时由于GIS支持复杂的空间和属性数据的分析、查询等,可以作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卫生执法信息统计描述和分析的有效工具。 目前,GIS在公共卫生领域中的应用还处在不断探索阶段。GIS在20世纪60年代出现,在80年代后才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而早在17世纪欧洲工业革命时就出现了公共卫生研究,但是在GIS得到应用以前,公共卫生研究长期以来积累的数据缺乏空间属性,从而使公共卫生领域空间数据分析的展开受到了限制。专业人才的缺乏,使卫生部门之间的卫生管理资料无法有效共享。目前卫生管理单位的从业人员学习的大都是卫生相关专业,缺乏对GIS的了解和掌握,从而也使其无法在卫生领域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此外,卫生部门之间的资料很多都是在部门内部或者相关部门使用,缺乏一个开放的有效的资料使用平台,也就无法为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4结语 GIS目前在卫生资源配置、卫生需求分析、疾病的监测与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等方面得到了应用,但是GIS在公共卫生领域中的应用还处在不断探索阶段,它的应用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要结合专业知识,对GIS的运用多加探索,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管理与分析决策系统,促进我国公共卫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作者:马士丰 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经济学院 公共卫生管理论文:高校卫生院公共卫生管理的定位 【摘要】 我国高校聚集着众多人才精英,为社会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年来高校卫生院公共卫生问题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本文简要阐述了如何促进高校校园卫生院公共卫生管理的功能定位,将公共卫生管理真正落到实处,结合高校环境特点,针对高校卫生公共管理提出合理的改革意见。 【关键词】 高校卫生院;公共卫生管理;功能定位 公共卫生管理通过调查研究、试验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对公共卫生进行系统性评价,改善人们的公共卫生环境。公共卫生和普通意义上的医疗服务不同,公共卫生主要是公平、高效、合理的配置公共卫生资源,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社会效益回报周期较长的服务。公共卫生关系到周围生活的每一个人利益,包括对重大疾病的预防和监控。高校公共卫生涉及到每一个学子生命健康,做好高校公共卫生工作能有效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概率。 一、高校卫生院公共卫生管理功能 高校卫生院对防控传染病、职业病具有很好的作用。高校师生人口众多,而且人口流动性比较强,加强高校急救和服务质量,可有效提高高校卫生工作,提升学生健康水平,促进高校稳步发展。高校卫生院主要是针对疾病的预防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可有效建立工作机制防控突发疫情蔓延,完善高校医疗救治体系。 二、高校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 1、监督体制混乱,工作职能不够完善。高校卫生院需要检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宣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个人卫生习惯,对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环境提供有益的改革措施。但是我国高校卫生管理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主要是监督体制不够完善,卫生院的工作信息没有做到及时公开,由于信息闭塞导致缺乏有效的监督。高校卫生管理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致使日常经费比较紧张,人员编制规模不达标,很多高校卫生体系没有形成责任制度,卫生院监督工作由兼职人员处理,缺少专业人士的指导,卫生院职能无法有效发挥。 2、管理方式落后,缺少相应的执行能力。高校公共卫生一直是一种边缘性活动,长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管理手段缺少创新,造成管理效率不高。由于外界的行政系统和卫生院没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和经济制约关系,导致公共卫生管理一直是粗浅表面化活动,让高校公共卫生成为一种自我生长的基地,与外界联系较少,缺少先进的管理机制促进卫生院学习医疗卫生管理经验,工作效率比较低,执行能力大打折扣。 3、三级网络的构建模式不成体系。很多高校卫生院网路环境没有构筑起来,在现代化网络社会中显得便利性不够,影响到高校公共卫生软性条件的提升。现代化的医疗网络正在使用三级网络结构,主要由核心层、接入层、用户层组成,该网络方式已经成为行政管理改革目标。但是我国许多高校卫生院三级网络没有构成,缺少现代化网络系统的支持,让卫生院发展受到限制,信息收集整理能力不够,师生身体健康信息存档比较困难,传统的信息存档研究不方便,而且存档比较耗费财力。 三、加强高校卫生院公共卫生管理的功能定位主要途径 1、加强卫生监督体系管理,维护卫生秩序。高校卫生院发展是行政管理工作,在发展过程中对促进其职能效应的发挥具有很好作用。为增加高校卫生监督职能开展,在高校范畴内对卫生秩序进行全面建设,帮助校园卫生活动顺利开展。高校要适当改善自身的卫生管理方式,各项卫生问题要妥善处理及时解决,增进卫生监督体系完善。 2、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促进卫生事业发展。高校卫生院要增进与行政管理之间的联系,在实践基础上改革制度方式,学习行政管理的精髓,将其适度引用卫生管理活动当中,采取绩效考核方式增进人员工作积极性,使用具有竞争性的工作环境消除工作人员惰性。要充分认识到管理在公共活动当中的价值,系统筹划公共工作的职责,在统计师生健康信息方面有效促进卫生院发展。采用比较有效的宣传方式发挥高校卫生院的价值,使用广播、讲座、板报等方式潜移默化引导学生参与卫生活动当中,对学生多发病和常见病进行系统性防控,向学生宣传近视、沙眼、贫血、营养不良、龋齿、肥胖等疾病的危害,提高学生对自身健康的认识,定期向学生宣传传染病的病理特点,比如向学生宣传艾滋病、乙肝疾病传染和危害。 3、改良三级网络结构,预防破坏性风险。三级网络结构是一种先进的管理方式,其数据保密比较高。三级网络能对数据加密,有效保障数据安全,使用精密的密码算法将明文数据变换成密文数据,实现对数据的有效保护。三级网络能使用数字签名认证技术保障网络安全,有效避免师生健康信息的泄露。在推广三级网络结构时,应定期组织学校卫生院专业人士学习最新疾病防控知识。帮助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有效了解卫生院财务情况,方便行政人员管理卫生院资金,使行政管理有评价卫生院工作的理论基础,实现高起点、高水平、高标准的网络管理模式,对学生常见病、多发病进行系统性数据统计和综合管理,有效提高卫生院预防和教育工作。 高校卫生院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和学术研究一样是重要的教育职责,在高校体制的改革浪潮当中应早日将高校卫生管理系统准确定位,引导高校卫生院环境跟随时代潮流发展提高其便利性,让高校卫生院事业有质的飞跃,为国家教育事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作者:张日铭 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 公共卫生管理论文:医院公共卫生管理水平的提升 摘要: 目的探讨信息系统在医院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当中的应用效果。方法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对医院公共卫生信息进行采集和分析,构建信息上报、监控和预警的网络体系。结果不同的软件模块对于医院公共卫生事件进行了有效的上报,其对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率均>99%。结论借助信息系统能够切实的提高了医院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水平,值得实现进一步的推广和应用。 关键词: 信息系统;医院公共卫生;管理水平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现阶段,提高医院公共卫生管理水平,是我国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的重要手段,是保障人们身体健康的前提基础。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与人们的生命健康具有紧密的关系,不仅能够使得人们对疾病的预防意识得到增强,而且还能够为医护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本文对借助信息系统提高医院公共卫生管理水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现将具体的研究报告总结如下: 1材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随机选取我院各科室的医护人员100人作为研究对象,其中包括男性54例,女性46例,年龄均在26~45岁之间;按照科室部门进行划分,包括发热门诊38例、肠道门诊26例、慢性病专科19例、传染病专科10例和职业中毒部门7例;将各个岗位的100例医护人员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 1.2方法。(1)架构设计:按照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文件要求,采用打卡的方式对公共卫生信息进行报告,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设计的时候要充分的考虑到填写的质量和效率,对患者的基本信息进行自动的额采集和录入,并在各科室之间实现信息的共享,最后在管理部门的端口对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和统计[1]。(2)运行模式:将公共卫生模块在医院信息系统中的门诊、住院部和医技工作站等部门实现集成,当医护人员在日常的临床工作中发现公共卫生的相关案例,利用相关软件进行网络报告;管理人员对收集到的数据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并对其进行统计、分析,在得出结论之后实现共享和预警,最后按照相关的规定上报给卫生行政部门[2]。 2结果 2.1传染病报告结果。医院传染病报告和预警模块主要是由各个工作站的传染病报告软件和预警软件共同构成的[3]。信息系统的应用使得医院传染疫情的报告速度和质量均实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医护人员的危机意识实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对于流行传染病的发现较为及时,报告的及时率和保卡填写的完整率为100%,漏报率 0.01%,而且成功的预警了麻疹的局部区域流行。 2.2肠道门诊患者报告结果。将信息系统应用于肠道专科门诊,对患者的基本信息、腹泻次数和持续时间、初步诊断等内容进行了准确的上报,对腹泻病例的发病趋势和地区分布进行了分析和统计,有效的控制了肠道传染病的流行,其报告的准确率高达99%,且医院感染的发生率较之前显著降低,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0.05)。 2.3发热门诊病例报告结果。信息系统对发热门诊和呼吸道专科所收治的患者信息进行了详细的报告,主要包括了患者的个人基本信息、主要症状、发热日期、诊断分类和患者去向等多方面,并对患者的发病时间趋势和地域分布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对于类似于非典型肺炎和禽流感等发热症状为主的呼吸道传染病做到了及时的发现,医护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判断准确率高达97%,报告的准确率>99%。 3讨论 在临床治疗的过程当中,医护人员往往对医院感染、传染病疫情等方面的问题不加以重视,在实际的工作出现了大量的漏报和错报的问题,对报卡的填写不规范,导致无法对患者和医护人员进行及时有效的追踪,对于医院公共卫生的管理工作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言,其应急反应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就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早期信息进行及时而准确的收集和上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医院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来建立起高效且灵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检测体系。在医院构建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管理系统,使得传统的对感染和传染病等病理报告不重视的问题得到了根本上的转变,当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时候,可以对患者进行有效的追踪。 在本次研究中,采用C/S结构和SQLSERVER2000数据库作为服务端[4-7],在全医院各科室的范围内建立起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信息系统,使得医生填报效率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并且有效的避免了对病例出现漏报的问题,对相关公共卫生数据信息的采集变得更加方便、准确和快捷。在对公共卫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使用的过程当中,对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传染病专科和职业中毒等模块信息进行了准确的预先判断,使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被尽早的发现,同时采取了积极有效的防护措施,其事件报告的准确率均在99%以上。 综上所述,应用信息系统使得医院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水平实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不仅提高了对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采集效率和质量,而且还建立健全了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使得医院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得到了显著的增强,保证了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值得实现进一步的推广和应用。 作者:黄心海 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信息中心 公共卫生管理论文:公共卫生管理在传染病预防中的策略 [摘要] 多年来,传染疾病在我国一直呈高发趋势,不仅影响了人民的体质状况,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一定阻碍。在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中,传染病的预防是一项需要不断调整且复杂多变的工作,因此,公共卫生管理要加强对传染疾病预防的重视,通过行政管理、政府干预、舆论宣传等,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尽可能地抑制传染病的扩散和传播。 [关键词] 公共卫生管理;应用;传染病;预防;具体策略 公共卫生管理应用于传染病预防工作,需要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控标准,即可以对聚集性疫情、大规模疫情的爆发进行控制和预防,并对传染病重症病患强化救治。传染病预防工作较为复杂,需要不断调整工作内容,结合公共卫生管理的常规手段,进行传染病干预工作,并适当运用法律、媒体、舆论等,提高预防工作的成效。 1公共卫生管理在传染病预防中的思考及定位 公共卫生管理主要是指对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医疗,对药品、食品、公共卫生环境等方面的宣传和监管。自2009年甲型H1N1流感爆发以来,疫情的扩散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管理的缺失,尤其是在一些县或县级以下公共卫生管理较为薄弱的地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更是收效甚微[1]。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疫情的爆发,需要我国公共卫生管理加强传染病控制、预防工作,确定公共卫生管理在传染病预防中的定位。我国经济、政治的不断发展,为公共卫生管理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基础与管理环境,也进一步明确了公共卫生管理在传染病预防中的定位。国家公共卫生管理意识、管理水平需要不断加强,并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各方面的宣传与管理,有效缩小城乡间的公共卫生管理差距。在公共卫生管理中,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传染病预防的重视,针对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进行突破性的控制和管理,并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媒体舆论宣传的作用,对公共管理中的疾病预防工作进行适当的指导、干预,有效控制传染病的发生率、扩散率。 2公共卫生管理在传染病预防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家对传染病预防工作的重视,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始在“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指导下,加强了公共卫生管理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使得一些传染疾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地域复杂、人口流动性大,使得传染病的暴发依然呈现高危、高发状态,特别是在一些气候条件异常、医疗水平及医疗设备落后、自然灾害频发的地方,更是容易在传染病暴发后形成急剧扩散的趋势。另外,我国公共卫生在疾病预防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使得疾病不能得到有效的预防、控制,其问题具体如下:①国家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虽然我国地方政府部门、卫生医疗机构等已经根据相关疫情的发展状况及时地制定了各项法律法规,但由于在传染病预防管理中,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且各级部门并未按照相关条例认真贯彻执行,使得法律法规难以发挥应有的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功效,可操作性不强。②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能力不强。我国公共卫生管理中的传染疾病防治、管理系统存在一定的漏洞,各部门权责不明,当问题出现时存在严重的责任推卸现象。疫情预防、控制的工作部署不明确,使得公共卫生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不能落实到位,对公共卫生管理的传染病预防工作造成了一定阻碍。③公共卫生管理中的传染病防治管理队伍建设程度不足。公共卫生管理部门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人力资源配置不足,工作人员缺乏专业预防知识、医药知识,使得传染病预防、管理工作不能得到有效开展。 3公共卫生管理中的传统疾病预防手段 3.1传染病患者隔离在公共卫生管理中,一旦发现疫情,要对传染病患者进行及时的隔离治疗,控制传染疾病的传播。另外,地方政府应该严格监督疾病防预中心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加强管理传染病检测、疫苗接种等工作,通过不同的传染病干预手段,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扩散范围。在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工作中,传染病干预方案要随着对传染病的认知程度进行不断地调整和改革,使干预方案能够得到完善,干预程度能够得到加深。在对传染病患者进行隔离的时候,要对疫情初期病患临床症状进行系统、科学、全面地分析,及时了解疫情的发展状况,对传染病患者做出相应的医疗措施,结合患者症状,制定出科学、有效的传染病防控、治疗方案,对必要的人群进行接种疫苗,加强对传染病扩散进行干涉。同时,还要注重提高公共卫生环境,避免传染病患与人群的接触,并对孩子、老人、抵抗能力弱的人群做好预防、宣传工作。若是季节性传染病,公共卫生管理部门就要加强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并在诊断过程中,将工作重心转移至传染病患者的治疗上。特别是在一些乡镇地区、公共卫生管理薄弱地区、医疗水平落后地区,更是要加强传染病的预防、控制,重点对传染病患者进行治疗。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要加强行政管理工作,有效整合现有资源,并加强卫生疾病宣传,规范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财政支持,对公共卫生进行宏观调控,实现资源共享。另外,政府还应对乡镇、公共卫生管理薄弱地区、医疗水平落后地区提供药物供给,完善各地方医疗设备,全面预防、控制传染疾病。 3.2应急方案系统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应用于传染病预防、控制时,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是要建立系统的疾病应急方案。当传染疾病暴发时,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让各部门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应急方案措施等,进行传染病的规范预防管理。例如:在传染病暴发时,所用的药品、医疗设备等,都需要遵循药品生产规范、药品审判流程、医疗设备使用规范、医疗设备质量要求等相关要求,一旦发现违规操作,要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严厉的惩罚,保证各部门在传染病暴发时,能够坚守岗位、各司其职,使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治疗工作得到有序开展[2]。 3.3公共卫生教育宣传在公共卫生管理中,要加强疫情防控的教育宣传工作。我国人口基数较大,公民文化层次、意识形态各不相同,因此,对疫情的认识和态度也不相同。当新的疫情爆发,又暂时没有行之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及疫苗时,人群极易产生恐慌,特别是在不良信息、流言等的推动下,更是容易引起社会动荡,使人群对传染病产生误解,增加恐惧情绪,从而使得疫情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3]。因此,公共卫生管理部门要对民众进行健康知识、文明素质、疾病预防的宣传教育活动,让民众能够更好地了解传染病的相关知识,并提高传染病预防意识,不因不良信息的传播,做出过激行为,能够掌握一定的自我防范措施。当传染病疫情暴发时,政府要采用干预措施,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等,对民众进行传染病知识的解决、宣传,稳定民心,以免因传染病疫情的扩散造成社会的不安。而在新闻媒体进行疫情报道时,要充分考虑到社会的开放程度、人群疫情的认识程度及接受程度,有效处理好新闻报道工作,在如实报道传染病疫情的同时,还要防止流言的散播,主动掌握舆论方向,平复民众的紧张、恐惧情绪,通过宣传教育,使民众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3.4传染疾病信息系统建立在公共卫生管理中,为了确保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更加有效,需要公共卫生管理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强化传染病信息的整合,完善传染病系统信息,建立集合公共卫生的信息平台,使传染病信息能够及时、及时反馈,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另外,地方各级,乃至全国各级的传染病疾控机构应建立统一规格的信息表格,依照国家公共卫生相关监测体系的网络系统要求,及时、统一地上报传染病信息资料。在构建公共卫生检测系统中,还应该建立并完善传染病疫情定时分析通报机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析通报机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疫情进行每天分析和通报,并确保每月至少三次对一般疫情进行分析和通报。当在国境口岸、机场、铁路、港口等地方有传染病疫情发生时,要对各部门进行相互通报,并对传染病患人员进行隔离治疗。当发现畜禽或人畜同感染传染病时,各地疾病防控机构应该与农业、畜牧业、林业部等相关部门进行疫情的通报,保证各地区能够及时得到传染病疫情的相关信息,做好本地区疫情防范、治疗工作,使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疫情得到良好的控制。 3.5疫情防控体系建设虽然社会的进步及公共卫生管理的加强使得我国的传染病疫情防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种成效要达到传染病预防、控制的最终目的还远远不够。公共卫生管理应用于传染病预防时,要在传染病防控的原有成绩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加强传染病防控体系的建设。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各方面力量的支持,及各地区的积极配合。传染病疫情防控系统的建设,不仅需要公共卫生管理部门的参与,也要加强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保证各地公共卫生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政府的传染病预防工作规划或相关指令进行预防控制工作,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的扩散。此外,地方的公共卫生管理部门,也应加大疫情管理工作,在传染病疫情发生时,能够及时、积极应对。形成科学、合理的疫情防控体系,促使传染病预防工作能够顺利开展[4]。再者就是公民方面,公民应该提高自身的传染病防控意识,对传染病知识多加了解,做好自身的防预措施,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能够在打喷嚏、咳嗽等时候用纸巾遮挡,避免病菌传染他人。同时,公民还应具有基本的信息鉴别能力,做到不轻信、不传播谣言,当传染病疫情发生时,能够做好相应的预防工作,不自乱阵脚,并在发现自身、家人出现传染疾病感染时,及时上报公共卫生管理部门进行隔离治疗,避免疫情发生大范围的扩散。 3.6强化领导制度化建设公共卫生管理部门要强化本部门的管理,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集中组织学习,通过系统业务知识培训、思想教育工作等,强化领导及各级工作人员的思想意识,强化公共卫生管理的领导制度化建设[5]。在集中组织学习、培训中,公共卫生管理部门要制定科学、严密的宣传教育计划,围绕本单位工作重心开展,并建立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通过建立案件质量管理制度、卫生执法监督研讨等,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学习效率、思想意识、专业知识、综合素质等。另外,在公共卫生制度化建设中,公共卫生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督、鼓励机制,通过对工作人员的鼓励,使其在接受培训、学习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超越自我,形成系统的传染病预防、控制知识体系,认真做好各项传染病预防工作。 4结语 近年来,我国各种传染病呈现高发趋势,特别是一些病毒性的传染病更是形成了大范围的扩散。因此,要想改变传染病发展现状,就需要完善公共卫生管理系统,提升我国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的健全程度,有效预防传染病大范围地扩散。在公共卫生管理中,公共卫生管理部门还要结合行政管理干预、媒体舆论干预、法律法规干预等,对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控制进行有效管理,提高公共卫生管理部门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效果。此外,公共卫生管理部门在对传染病进行预防、控制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民众进行传染病相关知识的宣传,以免疫情扩散引起民众的恐慌和社会的动荡,提高公共卫生管理部门的传染病防控成效。 作者:张日铭 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 公共卫生管理论文:公共卫生管理中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摘要】 目的分析在我国公共卫生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的改进策略。方法对于目前我国在实际的进行公共卫生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改进策略的研究,分析如何避免这些问题的方法。结果目前我国在实际的进行公共卫生管理的过程中,主要的问题为危机管理相关机制较少,没有应急以及预警的系统,同时在危机公关、法律医师等方面也显得较为缺乏。结论针对我国目前在实施公共卫生管理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施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能够显著的提升我国的实际公共卫生管理过程中的管理效果,对于我国的公共卫生的管理效果提升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公共卫生管理;存在问题;应对策略;探讨 对于公共卫生管理而言,是目前我国在卫生工作方面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工作环节。公共卫生并不仅仅是对于人们的身体健康进行保护,通过这种形式对于人民的身体素质进行提升,同时在此过程中尽可能的避免出现疾病的情况,同时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我们也能够发现,通过对于公共卫生的水平进行提升,对于我国的经济建设发展也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1]。在此过程中,人民是我国社会得到发展最为主要的力量,若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水平并不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之下,那么我国的经济建设也会受到较大的影响,社会发展也无法呈现出一种较好较快的趋势[2]。正是由于这样的特点,对于我国的公共卫生实施相应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但从目前我国在实际的进行公共卫生管理情况我们可以发现,目前在实施公共卫生管理时仍然会出现较多的问题,因此对于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找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就显得尤为重要。 1目前在我国的公共卫生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1我国公共卫生管理过程中的危机管理机制较为缺乏:对于危机管理而言,主要指的就是对于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外部的环境进行相应的观察,通过这种形式能够对于可能出现的相关的违纪情况进行一定的预测,并根据预测的结果制定出相关的对策措施[3]。但对于我国而言,目前在实际的对于公共卫生事业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实际上对于危机管理的相关意识会显得较为缺乏,同时在此过程中,对于一些危机情况的出现,也是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预测,因此在实际的进行公共卫生管理的过程中,在危机管理方面往往显得并不佳。 1.2并无应急以及预警系统:目前我们能够发现,在我国的较多地区,实际上并没有进行常规的应急系统以及预警系统的构建,同时在此过程中,人民以及政府在对于危机的防范意识方面,往往也会显得并不足。在此过程中,实际上并没有进行有效的传递信息以及沟通信息的系统的建设,若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危急状况,在此过程中实际上并没有能够预警以及应急的相关方法,因此会出现极为严重的问题[4]。 1.3缺少危机公关:对于危机公关而言,主要指的就是在一种公关理论以及公关的原则的指导之下,通过使用公关手段中的多种措施、及时以及相关的规划,对于在目前公共卫生管理过程中粗线的相关危机事件进行一种主动的处理,通过这种手段能够帮助出现的危机得到一种及时有效的处理,帮助降低出现危机事件的概率。 1.4在法律意识方面显得较为缺乏:对于法律意识而言,主要指的就是在实际的实施公共卫生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通过使用法律手段对于相关问题进行解决的一种意识。我国在目前对于法律意识方面,实际上进行了充足的规定。但在目前我们对于在实际的实施公共卫生管理过程中的各种环节以及对于问题的处理方式上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目前在法律意识方面仍然会显得较为欠缺,因此往往无法较好的保证到一些公共卫生管理过程中的问题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对于我国目前在公共卫生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方法 2.1构建一种危机公关的体系:对于危机事件的发生而言,实际上是有着其必然性的。只是在出现的过程中,出现的程度以及时间上并不相同。对于危机相关事件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也需要对于危机公关进行相应的重视[5]。通过这种形式,能够较好的在一种主动的状态之下实施公共卫生管理,同时也能够更好的保证到在对于公共卫生相关事件进行一种较为完善的管理,这对于我国的公共卫生管理以及我国的经济建设而言均会有这极为重要的意义。 2.2对于公共卫生管理的管理机制进行完善:对于管理机制而言,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完善,通过完善公共卫生管理的管理机制,能够较好的帮助我国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于相关的疾病预防进行重视,并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将管理的重点放在对于公共卫生事业管理过程中的宏观调控以及对于危机管理的体系方面,通过这种形式,能够显著的提升在公共卫生管理过程中的管理效率以及管理质量[6]。除此之外,也需要注意到对于我国的相关医疗资源进行整合并重新的进行分配,通过这种形式能够帮助我国的医疗资源能够得到更加及时有效的使用。 2.3对于目前公共卫生管理的信息渠道进行相应的完善:在对于目前我国的公共卫生事业的管理过程中,一种较为常见的管理手段就是对于信息实施一种全面的收集。为了保证到在对于信息的收集过程中,能够保证到信息的收集效果,一种重要的手段就是对于目前的信息渠道进行相应的恶完善。在此过程中,主要是需要对于硬件设备、人员素质以及政府部门对于信息渠道的投入方面实施一种全面的完善,并在此过程中对于公共卫生的相关管理信息的情况进行公开。通过公开的形式,在一方面能够得到相应的信赖,在另一方面也能够避免出现官员逃避责任的情况。 2.4增强公共卫生的管理以及相关服务:对于我国而言,是在目前实施公共卫生管理的主体,同时也是在目前进行公共卫生管理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管理重点,因此在此过程中,对于社会各界而言,均会有着较高的依赖性。而由于这种特点,目前在实际的实施公共卫生管理的过程中,则需要社会各种力量的帮助,并参与到公共卫生管理的实际过程中,通过这种形式能够在我国的社会中形成一种公共卫生管理的良好氛围,帮助我国的实际公共卫生管理能够较好较快的进行,这对于我国的公共卫生管理而言,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也是目前在实际的进行公共卫生管理的过程中一种必不可少的环节。 作者:金会生 单位:辽宁省本溪市医学会 公共卫生管理论文:社区公共卫生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目的:对当前公共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探讨社区公共卫生管理的有效对策。方法:查阅国内外社区公共卫生管理相关文献和了解近年有关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政策和规定。结果:当前公共卫生服务仍存在如政府投入不足、居民参与服务主动性不高、工作人员素质偏低、信息系统不完善和各相关部门协作性不好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解决对策,包括政府加大支持力度、提高群众参与公共卫生的主动性、加强队伍建设、完善信息系统和强化管理及督导。结论:当前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尚普遍存在问题,探讨其解决对策尤为重要。 关键词: 社区;公共卫生;问题;对策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卫生事业发展迅速,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越来越受到全社会关注。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政府领导、社区参与、上级卫生机构指导下,以基层卫生机构为主体,全科医师为骨干,合理使用社区资源和适宜技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以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自2009年开始,我国惠及全社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始启动,包括九大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内容,项目经费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共同承担,每人平均15元。2011年项目数量增加到11个,项目经费也由每人15元提高到每人25元,2012年项目数量及经费均同2011年。2013年项目数量继续增加到12个,项目经费提高到每人30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的逐年增多,项目经费的逐年提高,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体现了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为群众健康服务的决心[1]。2009年医疗卫生改革以来,我国社区卫生服务取得显著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针对当前问题,探讨有效的解决对策,对公共卫生服务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1当前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政府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不足郑清勇[2]等人对2012年相关数分析,发现公共卫生管理支出所占比率7.16%与国防支出的、行政管理的21.3%、18.45%相比明显较低。据调查,我国的公共卫生总投入占GDP的份额,在WHO成员国排到了倒数第八位。我国的公共卫生总投入以及人均支出都还处于世界中等水平以下。以2009年的统计数据测算,政府和社会的卫生支出分别占到当年卫生总费用构成的27.5%和35.1%[3]。侯桃红[3]、郝奋荣[4]和徐欢欢[5]等均指出农村居民跟城镇居民所享受到的公共卫生服务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在全国很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政府对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社区公共卫生项目资金不充足,公共设施配置差,必然影响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完成数量和质量。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甚至面临发展问题,导致不少基层医疗机构以经济利益为目标,“重医轻防”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6]。 1.2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不了解,获得服务的主动性差居民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概念和内涵认识不清,参与意识不强。居民作为卫生服务的享有者,理应积极参与公卫生管理,但实际调查却发现,基层卫生工作者进村入户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或调查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时,常常得不到村民的积极配合[7]。就拿老年人这类重点服务对象来说,老人家往往会主观地认为自己没有什么大病,不需要每年参加健康检查,对于抽血检查,许多老年人更是觉得血液来之不易,身体本来虚弱,表示坚决拒绝,甚至乎因为惧怕抽血检查索性放弃健康检查的机会。另外,还有一部分服务对象认为被检查出有问题又没钱治疗,对健康更加不利。其实,大部分村民对公共卫生12项服务内容不知情或者不全部知情,更不用说要主动去获取这些服务。 1.3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素质不高董亚[8]在浙江姜山镇调查发现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组成人员比较复杂,相关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学历参差不齐,尤其是原来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基本未接受过正规培训,公共卫生服务专业化基础异常薄弱,“公共卫生”意识低。在人员结构上也存在老龄化严重等问题。另外,由于医疗改革以前,农村地区公共卫生工作几乎没有开展,负责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工作人员服务的积极主动性不够,工作完成质量不高,提供的服务较难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 1.4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不完善随着科技的发展,公共卫生资料逐步信息化,这大大提高服务对象信息的有效利用率。然而,许多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的资料并不能被临床医疗系统所利用,即居民健康档案系统和门诊、住院部医疗系统是完全不一样的系统,与辖区外的相关机构的系统更是不能共享信息,致使居民健康档案的利用率低,使绝大部分健康居民的档案成为了“死档”。 1.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政府、社区及上级医院的合作不够公共卫生服务是针对人群的工作,很多工作可以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提高工作效率,比如居民健康档案联系方式更新,可以由政府与村委/居委沟通,获得所管辖服务对象的最新联系信息,居民健康档案的信息可以适时更新,大大提高了健康档案管理的效率。又如可以向上级医院获得就诊病人的患病信息,如高血压、糖尿病和肿瘤患者的发现、建档等就非常需要这些信息。再像下乡入户开展各项公共卫生服务时,有居委或村委的协助,工作开展难度大大降低。本来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就是多部门通力合作才能完成的,然而,目前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协作性差,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工作的效率。 2如何解决社区公共卫生存在的问题 2.1政府部门加大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应该是各级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各类卫生机构、相关社会组织及居民个人的共同协作完成的。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决定了其工作必须由政府来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正确地定位,重视公共卫生的发展,把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提上议事日程。加大社区公共卫生资金投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收入水平,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基层医疗机构“重医轻防”的现象,使社区公共卫生各项工作更加顺利开展,切实提高辖区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2.2加强社区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参与公共卫生服务的主动性当前我国公共卫生服务完成情况不好,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群众对服务目的、内容及形式不知晓,另一方面,不少居民对基层医生缺乏信任。因此,让群众对社区卫生服务有更多更全面的了解,认识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仅能够为病人提供基本的医疗诊治服务,还针对健康或非健康状态人群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和计生指导等服务显得十分重要。陈建秀[9]提倡社区工作人员先跟群众交朋友再为其看病,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的关系,利于公共卫生服务的有效开展。华建军[10]也认为应该提供多元化服务,深入每家每户,真正体现“社区”的内涵。所以,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应该通过多渠道、多部门、多形式地宣传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政策、服务,增进与群众良好沟通,促进感情,提高全民的健康意识,形成全民参与的格局,实现居民“要我预防”到“我要预防”的观念转变。 2.3加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实施人才战略,制定严格的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的准入规范,积极引进高水平技术人才,强化现有卫生专业人员培训,改善待遇,优化结构,提高专业服务能力,保证基层卫生专业人才队伍的稳定。另外,应该探索高效的公共卫生管理模式,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效率。浙江姜山镇尝试了项目化管理模式,指出每一个卫生服务站配备一名公共卫生专员来从事和开展公共卫生工作,将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和基本医疗工作人员进行专职化管理,使业务执行更专业,管理更精细,有利于提升整体业务操作水平,大大节约了社区,尤其是广大农村社区公共卫生人力资源[8]。华建军[10]在常熟市沙家浜镇探讨了镇村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卫生院(卫生室)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转型,中心与站实行同一个法人代表,中心对站进行业务培训和管理,中心与站的功能定位是开展“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山东河口镇应用网格化管理的模式,提高了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11]。 2.4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信息化的发展,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立和相关信息管理和利用无疑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政府应该重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积极与相关部门协作,加快公共卫生网络信息平台发展,早日实现公共卫生服务信息标准化和信息资源的共享。 2.5强化管理和督导当前农村地区基本维持了以农村(社区)卫生室(站)为基础,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以县级卫生服务机构为龙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着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服务体系[12]。这种体系必需要求上级对下级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督导,主要包括在卫技人员配置、队伍建设、工作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以及对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进行年中、年终考核,根据考核业绩来定政府在社区卫生上的投入,及时针对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出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使公共卫生服务事业高效稳步发展。 作者:邹小明 单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公共卫生管理论文:公共卫生管理在卫生监督中的作用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目前我国人民对于卫生的要求也在不断的提升。正是由于这种特点,对于日常生活和饮食过程中,实施一种及时有效的卫生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常规的卫生监督方法的效果在大部分的时间仍是常规监督法,这种方法的监督效果并不佳,我们也可以发现在目前我国社会仍有诸多的卫生事件出现。因此通过一种更加有效的方法提升卫生监督的效果就显得极为重要。在该研究中,分析了公共卫生管理在卫生监督所发展中的作用。 [关键词] 公共卫生管理;卫生监督;发展;作用 依法做好卫生监督工作,是在新形势下保证我国人民身体健康以及安全的一种主要手段。但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诸多的卫生事故的发生,例如“三聚氰胺”以及“地沟油”等事件,严重影响到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因此对于卫生状况实施一种有效的监督是目前保证我国人民在医疗卫生安全等方面能够得到保障的重要手段[1]。但有研究显示,常规的卫生监督方法仍是传统的监督法,采取定期或是不定期的专人抽查实现的。由于这种方法在效率以及效果上的特点,往往无法较好地实现,甚至也会造成诸多漏洞,导致卫生监督工作的效果并不佳,而效率在很长一段时间之内仍呈现出一种低下的状态。为了保证卫生监督工作能够正常进行并得到较好的发展,在卫生监督过程中实施公共卫生管理的方法就显得极为重要[2]。而在该次研究中,我们从公共卫生管理的概念上入手,通过分析公共卫生管理在实际的卫生监督过程中的使用方法以及目前卫生监督过程中通过公共卫生管理实现的实例,深入探讨了公共卫生管理在卫生监督工作发展中的作用,旨在为我国的卫生监督工作提供可参考资料。 1卫生监督的概念以及目前实施情况分析 卫生监督是保卫我国人民身体健康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保护环境的主要方法。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卫生监督主要是对有关卫生的标准、办法、条例以及法规等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找出其中的不合格典型,对其提出整改意见[3]。目前卫生监督是我国在卫生管理这一块加强管理的重要方法,各级卫生监督的机构是主要的卫生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而在卫生监督的分类上,主要是需要对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以及学校卫生等进行及时有效的检查,并保证到这些卫生状况能够严格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在监督的范围上,包括了民用建筑、医疗卫生设施、大型水利工程、城乡规划以及公用设施等,对于生活用水、饮用水以及食品和学校医院等卫生状况更是需要着重监督,严格把关[4]。在监督的方法上,目前我国在卫生监督过程中最为主要的监督方法为传统监督,即经常性卫生监督以及预防性卫生监督,这些方法在以往进行卫生监督的过程中,能够取得较好的监督效果。但在目前我国人民对于卫生要求不断提升的形势下难以满足需求。因此使用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对卫生监督的发展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5]。 2公共卫生管理的概念以及实施方法 目前国内外普遍有研究显示,为了保证卫生监督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共卫生管理是一种较为常见并能够取得较好效果的管理方法,而公共卫生管理的实施方法以及概念如下所示。 2.1公共卫生管理的概念从名称上来看,公共卫生管理是关系到我国人民健康的一种公共事业,其具体的内容上,包括了对重大疾病,尤其是传染病的预防、治疗以及监控,以及对于药品、食品和公共环境卫生的管制监督工作。同时公共卫生管理也需要对疫苗接种、健康教育以及卫生宣传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公共卫生管理主要包括了管理科学以及医学科学的内容。从概念上讲,公共卫生管理的内容有相当大一部分为卫生事业的管理,也是目前政府为了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在保护增进人民健康以及防治疾病方面所采取的综合性措施。其中包括了卫生政策的制定工作、资源分配工作、卫生资源的筹集工作以及建立卫生服务组织和将卫生保证制度仅健全等相关的工作。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7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也对公共卫生管理的概念有着明确的定性,即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是政府实行的有着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在卫生监督过程中引入公共卫生管理开始得到了较多学者的关注。 2.2公共卫生管理的实施流程公共卫生管理的主要实施方法如表1所示。而在目前的研究中,也对公共卫生管理流程做出了相应的规范。公共卫生管理包括了行政执法以及行政指导。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主要是对药品、食品、疫苗接种、健康教育以及卫生宣传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情况进行分析,并找出其中不足之处,行使执法权,同时这也是一种强制性以及职权性的管理手段。对于行政指导而言,则是一种非强制性以及非职权性的手段。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取得相对人的协助或是同意,因此能够指导行政相对人实现较好的卫生监督工作。在实际的公共卫生管理的过程中,无论是否有着行政法上的具体规定,行政指导都是相当有必要的一项工作。公共卫生管理的相关机构根据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需求,对相关的企业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等进行行政指导,能够在并不违背法治原则上的前提之下,较快较好地保证到相关企业能够满足卫生监督过程中的相关需求。尤其是行政指导过程中柔软性、灵活性、引导性以及多样性等特征,更加易于接受,因此能够取得更好的管理效果。 3在卫生监督过程中公共卫生管理的实行原则及要点 3.1目的性原则在卫生监督过程中,最为主要的目的就是需要对管理和监督的对象实施一种及时有效的观察,并找出其不足之处,对其进行指导要求整改或是行使执法权。在此过程中需要有着明确的公共卫生管理的目的,围绕着管理目标开展相关的技术以及知识上的指导。 3.2可接受性原则公共卫生管理最终需要让管理对象达到卫生要求合格的效果,因此在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注意可接受性的原则。这种原则要求在进行公共卫生管理的过程中,要保证到管理的可行性、科学性以及准确性,确保最大限度的让管理对象接受管理。在可接受性的表现上,主要表现为管理对象在主观上认为接受了行政指导,不仅能够让自身的卫生要求达标,更是可以保证到自身的利益。而从利己的角度出发,管理对象能够更好地接受管理结果,保证卫生监督工作可以起到最大效用。 3.3自愿性原则自愿性原则主要指的是在公共卫生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指导行为需要得到管理对象的认同,同时管理对象也能够自愿的接受。这种原则赋予了管理对象的选择权利。从概念上讲,行政指导的实施主要是为管理对象提供一种意见以及方案,并非是强制性的措施,管理对象对于这种意见有选择权利,同时意见对管理对象也没有约束力。若公共卫生管理机关违反了自愿性原则,强行要求管理对象接受并实施行政指导,那么行政指导已经变化为行政职权的行为,也侵犯了管理对象的自身权利。 3.4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也是公共卫生管理过程中尤为重要的一个原则,这种原则要求管理对象需要及未明确的知晓目前的管理行为是否为一种职权行为。由于公共卫生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指导的过程中,有着较为明确的目的性,这种目的性会导致在客观上公共卫生管理机关处于了一种管理者的地位。而这种不平等的现状,会导致公共卫生管理单位在做出行政指导的过程中,对管理对象产生一种心理上的强制性,因此也极易侵犯到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公共卫生管理机关秉承公开性原则进行管理。在做出行政指导行为之前,可以通过书面或是口头的方式,询问管理对象是否接受行政指导意见,也要明确告知管理对象不必承担因此出现的法律后果。由于公开性原则的特点,可以帮助公共卫生管理机关尊重管理对象,更好地达成共识并协同工作,保证卫生监督能够起到相关效果。 4实施了公共卫生管理后卫生监督工作发展的实例 4.1公共卫生管理在学校食堂卫生监督中的应用实例学校食堂关系着学生健康,是卫生监督工作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在本地的一所中学(下文简称为A中)中,我们在2014年1月份开始实施了公共卫生管理。在此过程中,我们首先结合了学校食宿工作的发展现状,主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沟通以及协商,并达成了共识。对A中的食堂工程工作现状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提出和分析,并为A中食堂提供了多种建议,让食堂自行选择适合自身的整改意见。另外在食堂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员工在切菜和分菜的过程中,并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在食堂的功能布局以及卫生设施的配置上也无法达到相关的要求。在这一点上,我们让A中食堂限期整改。经过了为期1年的管理后,我们发现A中食堂在卫生状况上有着极为明显的改善,在加工经营操作方面已经能够达到相关要求,虽然在食堂的功能布局以及卫生设施仍无法达到卫生许可条件,但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在这一点上有着客观原因,为了满足学生日常饮食需求,食堂的建设工作无法较好较快展开,可以在日后对其进行观察。 4.2公共卫生管理在餐饮业的卫生监督中的应用实例在2012年的下半年中,通过对该县在市面上销售的馒头进行了检测后发现,所有的馒头均含有增白剂等食品添加剂,这些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基本上超过了国家标准,合格率仅为1.02%。针对这种情况的出现,我们深入分析了目前市面上的馒头商家添加增白剂的原因。通过查找资料并进行市场分析后发现,消费者热衷于“以貌取物”,认为馒头就是要雪白,而自然色的馒头反而会让消费者产生厌恶心理,认为商家使用过期面粉或是在生产过程中掺入杂质。针对这种原因,与县宣传部门进行了联系,并迅速达成了共识,在报纸、电视以及杂志上刊登了科普文章以及广告,向居民宣传不加增白剂馒头的自然色,同时也宣传了增白剂对身体的危害。另外也对馒头生产商家提出了整改意见,首先要求商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即在保证到生产过程中卫生状况的前提之下,逐渐减少增白剂的使用,最好不用增白剂。通过为期1年的管理,在2014年3月份对该县市面上销售的馒头进行检测,食品添加剂使用合格率达到了96.52%,相比之前有着明显的提升。后续对不合格商家的调查后发现,其中一部分商家年龄较大,文化水平也较低,并不能够很好地对全新馒头配方进行掌握。另外一些商家为在1年之内新开张的商家,并没有对全新的馒头配方很好的实施。针对这一点,我们对全新开张的馒头商家在开张之前即进行指导,要求其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增白剂的添加。针对年龄较大的商家,对其进行现场示范并深入讲解。在2015年的3月份,该县在市面上销售的馒头食品添加剂合格率达到了100%,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5结语 卫生是保证我国人民身体健康的一种重要条件,因此卫生监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目前我国在实施卫生监督的过程中,实际上的监督管理效果并不佳。针对这种情况该文进行了分析,结果为传统的管理方法无法适应目前的卫生监督管理。通过实施公共卫生管理,能够明显的适应目前我国的社会环境,保证管理对象可以自觉自愿的接受管理。这主要是由于公共卫生管理不仅在细节上进行了关注,也尊重了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以及尊严,同时和管理对象的自身利益契合。因此该县在实施了公共卫生管理后,卫生监督取得了更好的效果。这说明公共卫生管理是卫生监督的一种重要方法,值得推广应用。 作者:文学军 单位:宁夏省吴忠市同心县兴隆乡卫生院 公共卫生管理论文:卫生管理体系下的公共卫生管理论文 1公共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 1.1缺乏完善的应急预警系统 在公共卫生管理系统中,大部分城乡区域并没有构建起完善的应急预警系统。人民群众的危机意识比较淡薄,在出现突发状况时,不能合理有效的通过预警系统来传递有效信息,所以在遇到危机时显得束手无策。在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中,如果没有足够的支援准备和资源储备将会对其造成直接影响。所以要想对公共卫生管理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就需要投入充足的资金。 1.2缺乏医疗资源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医疗改革也受到了比较严重的影响。在一定时间段中,医疗卫生经费主要分配方面为城市是一种客观存在,这样农村地区就会出现医疗资源缺乏、就医难等问题。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出现公共卫生资源闲置,而在经济落后的地方则出现公共卫生资源缺乏的现象。 1.3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低 社会群众现阶段还并不关注和重视公共卫生管理系统,人才缺乏情况比较严重。另外相关工作人员没能正确认识公共卫生管理,导致公共卫生管理不能有效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2公共卫生管理的处理对策 2.1建立健全的公共卫生危机公关体系 危机的发生是不能避免的,所以只能做好充分的准备,最大程度的降低危机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首先要构建起和公共卫生管理相符合的危机公关体系,这样才能更有效的处置突发事件。要重视和关注危机公关,当出现危机事件时应该要根据危机公关的具体原则来进行处理,这样公共卫生管理才能正常的开展[2]。 2.2建立健全的公共卫生管理体系 转变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能重心,明确各职能,将预防工作纳入医疗。重视公共卫生管理体系和宏观调控体系的建设,这样公共卫生管理职能不清楚的现状才能得到有效改进。应该面向社会建设公共卫生管理体系,让其业务能规划化和集中化。 2.3建立健全的公共卫生信息传递通道 在发生突发危机和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中,信息传递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中要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的传递通道,这样工人员的信息处理能力才能得到有效提升。将相关信息进行公开,能有效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让社会群众能更加信任。加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加强资金投入完善硬件设施的配置,让公共卫生管理的信息变得大众化和科学化。 2.4加强公共卫生管理队伍的建设 公共卫生管理队伍会对其管理水平造成比较严重的影响,在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的过程中应该要根据实际的需要及时合理的调整技术和专业。科学编制各个专业的技术人员,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业务素质得到有效提升,这样当危机发生时才能更加从容的应对。总之只有通过人们群众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管理体系,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通过公共卫生管理职能的有效实施,采取有效的措施去解决各种突发事件,这样人们群众的安全、健康才能得到有效保证。 作者:张革邦单位:青海都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科 公共卫生管理论文:医院公共卫生管理论文 1医院公共卫生管理的解决对策 一是对相关的政策和规范进行制定,对医院的公共卫生责任进行明确:医院的公共卫生管理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并且很容易被人所忽视,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就需要将行政职能给充分发挥出来,借助于政策法规的制定,对医院的公共卫生责任进行明确,对医院和个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以此来促使公共卫生的整体水平得到提升。另外,在公共卫生工作体系中,也需要积极加入医院,科学管理,以便将医院在公共卫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给充分发挥出来。 二是强化学术交流,促使理论水平得到提升:通过调查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医院在公共卫生管理知识体系方面,还比较的缺乏,那么在实践的过程中,就需要会不断总结各类医疗结构开展公共卫生管理的经验。以公共卫生为主题,将相关形式的学术讲座以及学术交流活动给定期开展下去,对国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管理的成功经验进行大力学习和借鉴,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管理的理论体系进行逐步构建和完善。 三是要开展公共卫生知识培训,促使医务人员的公共卫生知识水平得到提升:要以公共卫生知识为核心,大力培训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院的领导和管理工作人员,将临床一线的医务人员作为培训的重点,以便促使全体工作人员都可以对传染病防控知识进行熟练的掌握。将公共卫生方面的行政法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医院中广泛传播,对医务人员的公共卫生观念进行树立,促使医院工作人员的预防医学知识水平得到大力提高,从而促使医务人员能够对公共卫生责任主动承担。 四是要构建一个桥梁,促使医院能够和疾病控制机构进行信息沟通:要结合具体情况,将协调和沟通机制构建于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之间,促使双方能够更加密切的合作,进行信息交流,结合双方的需求,对疾病控制工作计划进行科学制定,并且将运行机制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预案充分纳入考虑范围,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检查,并且进行必要的演练。 五是将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给充分发挥出来,促使社会参与得到实现:非政府组织在诸多方面,都具有很大的优势,如社会动员、公众参与、普及预防医学知识方面等等。因此,就需要将非政府组织的优势给充分发挥出来,对卫生科普知识大力普及和推广,将一系列形式给利用起来,如广播、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将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泛开展于社会公众之间,指导群众在看待公共卫生问题时,需要坚持科学的行为和方式。 2结束语 通过上文的叙述分析我们可以得知,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日趋重视公共卫生问题;医院的公共卫生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需要相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足够的重视。结合目前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医院的公共卫生职能进行明确,构建一个互动交流机制,促使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够更加密切的联系在,只有这样,方可以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共卫生体系,促使公众健康得到保证。本文简要分析了医院公共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希望可以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作者:杨超单位:贵州省瓮安县中医院 公共卫生管理论文:公共卫生管理传染病的预防 1公共卫生管理基本概况 1.1公共卫生管理的概念 公共卫生管理作为一种社会性的工作,其主要内容是对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监督,药品安全的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的控制等,从而在公共卫生领域充分发挥政府等部门的职能,维护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进一步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创新。 1.2公共卫生管理的现状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政治环境的和谐稳定,为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与此同时,国家对其管理力度不断增强,促进了公共卫生管理的规范化与系统化。但是,纵观全国各地疾病防控中心,公共卫生管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管理体制松散,且各地管理水平不均,城乡差距显著。在地方乡镇,公共卫生管理机构建设起步较晚,人们公共卫生观念薄弱,而且由于地方疾控中心缺乏一定的资金和人力支持,从而造成整体管理体系发展较为缓慢,机制不健全。这也为传染病的预防与干预带来一定的困难。不仅如此,公共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现象时有发生,工作失当问题层出不穷。 2传染病预防与干预的重要性 2.1传染病的基本特征 自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且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之后,人们对传染病有了全新的认识。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传染病的类型也日新月异,影响范围日益广泛,如甲型H1N1、H7N9等新型传染性疾病的出现,造成了人们的极大恐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传染病的预防和干预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由于传染病具有感染性强、传播速度快、危害范围大的特征,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极大的威胁,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2.2传染病预防与干预的重要性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充分体现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积极参与国际公共卫生治理,提高我国国际影响力和国际地位。加强传染病的预防与干预是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决定性力量,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3公共卫生管理在传染病预防与干预中的作用 3.1行政管理 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在传染病预防与干预中主要通过其宏观调控能力,减轻传染病带来的破坏性影响。在精神方面,政府可以加大卫生宣传力度,树立安全卫生的生活观,提高人们对疾病预防的自觉性,同时也可增强人们战胜疾病的信心和勇气。在经济方面,政府充分发挥其职能,为传染病的预防筹措充足的资金资源,使得传染病防御工作可以有条不紊的进行。在政策方面,政府可以大力扶持地方疾控组织的发展,制定一系列有利于提高传染病预防水平的政策法令,加大政策倾斜力度,从而建立完善合理的公共卫生管理体系,以便于在疾病发生时能够以最为高效的方式隔离出患者,最大限度的维护人们的健康与利益。 3.2法律法规 在公共卫生管理中应用法律法规,使其成为传染病预防工作高效实施的重要手段和工具。目前,我国已经设立一些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为传染病的防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可靠的制度保障。在这些法律法规中,使得在传染病预防过程中,相关部门的权责明确,分工合理,目标统一,从而避免出现政府官员相互推卸责任,办事效率低下等消极懈怠的现象。与此同时,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作用,一些疾病防控中心快速建立起疾病预警体系,提高疾病预防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不仅如此,对公共卫生医护人员的培训力度也有所增强,从而保证了疾病防控过程中的人力资源充足供应。 4结语 总而言之,公共卫生管理在加强疾病预防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医疗体制改革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它分别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媒体舆论方面为传染病的预防提供有力保障和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当今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性和其工作程序的复杂性日益凸显的情况下,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建设是比不可少的。通过公共卫生管理,政府不仅可以塑造良好的形象,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可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序的政治经济环境。 作者:崔存格单位:胜利发电厂 公共卫生管理论文: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管理机制探究 1公共卫生实行项目化管理 项目管理是指机构承担的全部疾病控制业务实现项目化、机构基本日常管理(日常运作)项目化以及各类事务解决方案全部采用项目管理形式的一种管理模式。采用规范化的管理流程,完善各科室相关工作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将项目管理理念运用到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中,制作出公共卫生工作甘特图,配套制定项目工作实施奖惩办法,落实各相关科室项目负责人,全面实行项目化管理;成立项目督导组,督导组每月根据甘特图定期进行督导,将督导考核结果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时反馈,同时将项目任务不达标指标及时反馈到相关科室项目负责人,提出问题解决方案,强化过程监督考核和评价,按进度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 2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新机制 2.1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公共卫生项目补偿机制 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兼顾日常工作开展和各种项目监测工作,医院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和临床医生工作量大,加上目前财力补偿机制不健全,造成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专业人才队伍不稳定,因此,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建立对医院公共卫生项目的财政补偿机制,列入年度预算,确保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工资、日常业务运作经费和各专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2.2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机构、医院和社康中心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 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和院办社康服务中心加强沟通协调,明确项目工作分工,优化工作流程,建立联动衔接机制。加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合理配置公共卫生专业人才,做好医院社康双向转诊机制。疾控中心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深入一线,密切联系医院公共卫生人员,加强指导沟通工作。 2.3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机制 按照公共卫生项目管理新模式,正确处理好医院经济效益和公共卫生工作公益性的关系,统筹兼顾医疗业务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指标,纳入医院医疗服务整体绩效考核体系中,选取关键绩效指标,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重点考虑岗位性质、工作量、工作质量和满意度等因素,体现“绩效优先,优劳优得”的分配原则,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性和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临床医生积极参与公共卫生服务的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强化医防合作,转变医疗机构重临床轻预防、重疾患轻人群及重治病轻保健的落后工作思维,加强公共卫生医生和临床医生的沟通交流,提高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管理科学化水平。 2.4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应急反应工作机制 制定和完善医疗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强化应急反应能力建设、应急人才队伍建设和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树立危机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建立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联防联动机制,统一指挥,分工明确,能及时高效运转的区域性应急反应工作机制。 2.5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机制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管理中负有管理的主要责任,为提高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管理水平,保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法规宣传和培训;(2)建立健全五种档案管理:“放射诊疗管理档案”、“放射防护监测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护档案”和“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档案”;(3)做好放射场所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职业危害放射防护评价;(4)及时定期做好放射设备检测工作,配置放射防护用品;(5)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X线和CT检查操作规程行业标准,放射场所设置统一制作醒目的警示标识,张贴温馨提示;(6)指导做好儿童、育龄妇女和孕妇特殊人群放射诊疗工作。 3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3.1人才培养要有针对性 根据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岗位需求,按照公共卫生领导人才、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做好公共卫生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重在实践能力的培训,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和临床医学整合,努力培养临床和公卫复合型人才,提高医务人员公共卫生意识,使其掌握公共卫生基本防治知识和技能,解决目前“医防脱节”的问题。 3.2开展对外学术工作交流 切实加强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学习国内外最新专业知识和公共卫生先进管理经验,开拓视野,全面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4医院公共卫生信息化进行顶层设计 公共卫生信息化发展面临着公共卫生信息资源整合与信息共享不足、地区差异较大、条块分割、信息孤岛和信息烟囱等问题,缺乏有效的顶层设计引领和统筹整个卫生信息化发展。开展公共卫生信息化顶层设计,做好与公共卫生专业机构的信息连接和共享工作,适应时展需要,建立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院感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因监测、预防接种和妇幼保健等信息化管理模块,逐步取代手写传染病等卡片,降低工作负荷,提高信息报告及时率、完整率和准确率,为科学防控疫病提供信息保障。 5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推进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是防控疾病的有效手段,而且价格低廉。利用各种主题活动,充分发挥报纸、广播、新闻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介的作用,宣传健康理念,引导人们采取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行为;同时,开展形式多样和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加宣传覆盖面,全面提高公众疾病防治知识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知晓率;发挥社区服务中心组织作用,增强健康促进教育,提高居民自我教育和同伴教育。 6加强公共卫生工作档案资料规范管理 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档案的标准管理是指现代化档案管理要符合档案的各项标准化管理内容,其中包括分类、编号、案卷和目录等各个项目都要求符合各标准的规定。档案盒按照公共卫生工作项目设置,分门别类归档整理,工作资料实行纸质和电子文档同步保存,设置目录导航,方便查阅;督导工作按照上级督导、院内社区服务中心督导和临床相关科室业务督导,分别整理归档通知文件、督导参加人员、现场照片资料、督导信息反馈和问题解决方案;继续教育和主题宣传,按照通知文件、培训宣传资料、签名表、照片资料和活动总结规范整理归档,装订成册。总之,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档案资料规范管理,能使公共卫生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和流程化,查阅快捷,提高工作效率。 作者:严通海付莹孙国平单位:深圳市坪山新区人民医院深圳市罗湖区慢性病防治院 公共卫生管理论文:谈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管理发展 1我国预防医学学科和公共卫生发展现状 1.1我国公共卫生管理发展现状 我国在经历非典疫情之后,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得到了极大提升,得到了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党和政府也对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管理产生了较大的重视程度,并加强了对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管理的要求,在这个时代大背景下,我国的公共卫生管理得到了一个非常好的发展机会。但人们对于公共卫生不够重视,不知道公共卫生的重要性。乡镇卫生应急的法制体系也不够完善,卫生应急机制建设需要全面加强。此外,卫生监督组织机构的管理体系也没有建立完善,卫生监督的实施政策项目没有得到相应的完善。虽然国家政府对卫生监督的资金投入在不断增加,而且还有的卫生监督队伍也比较庞大,但是我国的卫生监管能力还是没有得到显著提高。我国卫生标准体系也没有进行较好的完善,没有达到一个防治兼顾并且全面发展的卫生标准体系标准。但是我国在公共卫生建设的政策理论研究上取得了新的进展,使得公共卫生发展的方向得到明确,而且我国也加快了对公共卫生的法制建设,并且还建立了专门的卫生检验检疫网络。 1.2我国预防医学发展的现状 我国的预防医学主要含括流行病学、食品卫生、社会医学、环境与健康以及健康教育等多个部分。目前在乡镇卫生院人才紧缺,而且技术力量薄弱,设备也比较简陋,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乡镇预防医学的进一步发展。而且伴随着现今医学模式的变化,流行病的适用范围正在不断提高,目前,流行病的范围已经包括了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控制以及健康等相关科学,这使得流行病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变得更加成熟,目前,流行病学已经成为预防医学的基础学科以及现代医学的骨干学科,可以被称之为“公共卫生之母”。在19世纪末,中国特有的中医药理论结合了国外的营养学从而成立了现今的中国的现代营养学。而且在第2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上的各个国家世界的营养学家开始研究微观的营养学理论,而且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目前已达到了亚细胞的水平,相信随着营养学研究的不断深化,人们会更多地关注营养学对于预防医学的重要性。 2我国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学科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2.1公共卫生方面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而且没有健全的保障机制,所以在实施过程之中没有稳定的管理机制。我国现今所面临的公共卫生管理挑战就是没有相关的人才来完成规定的工作要求。主要缺点在于现有的公共卫生管理设备非常简陋,而且不能够保证器材的数量满足当地的实际需求。另外没有较好的检验能力,达不到当地政府所要求的水平。目前,威胁人们身体健康的因素是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缺少必要的卫生应急理论指导体系,而且国家在公共卫生应急工作方面没有投入足够的研究资金,从而导致了没有完善的卫生应急督导评估体系,并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卫生应急的发展。另外卫生监督的所属任务也经常调换,使得在一些公共卫生管理方面没有严格的界限。影响公共卫生管理最主要的因素是缺乏足够的卫生监督人员,尤其是具备高水平的人才,因为只有高水平的人才能够胜任公共卫生的管理。公共卫生管理部门要将公共卫生标准定位成一个舒适的健康保护水平,这是我国人民现今所面临的重大挑战。国家经费的短缺也使得公共卫生管理水平相对滞后,另外在制定公共卫生标准过程较长,需要较多部门密切合作才能够高效地完成公共卫生管理策略的制定。 2.2预防医学方面 目前,世界上传染性疾病依旧保持在一个发病率较高的水平,这使得世界上各个国家都积极加大对于预防医学的研究。在不断大幅度进步的社会大背景下,传染病变得越来越多。在高科技时代会产生一些新的传染性疾病,而传染性疾病的蔓延将会导致人们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的影响。现今社会在不断进行改革,社会分工的不同使得社会竞争持续加剧,在生活工作压力增大的背景下,人们的心理已承受不住原有的界限,以至于人们的精神问题不断增多,所以要加快开展关于精神疾病的研究。另外人口老龄化也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而且老年人数量在不断增加,如何使得老年人无较大疾病是现阶段我国医学需要研究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较难进行解决。 3我国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有效实现公共卫生和预防医学的途径可以将其与其他学科紧密结合在一起,这样便能够发挥多学科互补的优势。我国在进行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的改革上任然存在着非常大的挑战。我国未来的预防医学将面向社会,并且以防治结合的形式不断提供人们的健康水平,使得人口素质得到较大的提升。而且还要重视心理方面对健康的影响,因为这以后会成为预防医学的新趋势。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管理是增进我国国民健康的基本保障,只有利用多种有利资源进行整合并融合创新的新技术才能够使得人们身体更加健康。 作者:符伟强单位:昌江黎族自治县海尾镇卫生院 公共卫生管理论文:2011流动人口公共卫生管理意见 各医疗单位、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所、流动人口服务站以及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流动人口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工作 做好流动人口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工作,不仅是保护流动人口健康的需要,也关系到我区公共卫生安全,区域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为流动人口提供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对于积极构建和谐新南开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结合当前流动人口中公共卫生和传染病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逐步将流动人口中的务工、经商人员及共家属的公共卫生、疾病控制,食品安全和医疗保健服务等纳入部门和社区职责范围,切实加强管理,做好服务. 二、做好查验接种证工作,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免疫接种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做好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免疫接种工作.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与本市儿童享有同样的预防接种政策,为其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并享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三联混合疫苗、麻疹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和乙肝疫苗等第一类疫苗的免费接种服务,适当扩大第二类疫苗的接种人群;每年对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开展1次强化免疫接种服务.卫生防病站在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的配合下,以城乡结合部为重点,每年集中开展1—2次“查漏补种”活动,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免疫接种水平.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时,要对其0—7岁子女查验《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证》,对于无《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证》的适龄儿童,要求监护人到其房屋租赁地所在的社区医院进行登记、补证以及完成第一类疫苗的免费补种后,方可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各街办事处居委会应为预防接种宣传提供方便,开辟公益宣传专栏,提高流动儿童监护人认知水平,自觉配合开展接种工作。居委会要及时了解管片内房屋租赁的情况,向流动儿童监护人宣传有关预防接种信息。 三、加强流动人口疾病监测、实施严格预防控制措施 在建筑工地、生产加工企业、农贸市场等流动人口务工密集单位和流动人口子女较集中的中小学校、托幼园所要加强疾病监测工作,要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控与报告制度,对于因不明原因缺课的学生要及时排查,并了解缺课学生的健康状况,认真落实晨检、登记和报告工作,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做到传染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防止疫情的传播和扩散。 四、做好对流动人口中结核病和艾滋病的预防控制 继续加强流动人口中重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流动人口管理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共同做好新发结核病人的筛查以及督导化疗工作,在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时,向流动人口发放有关结核病,艾滋病、乙型肝炎等重点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宣传手册,辖区内具有艾滋病初筛实验室资质的医疗机构将免费为沈动人口提供艾滋病自愿血液初筛检查服务和咨询服务。 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加强对工地集体食堂的监督检查 建筑工地,农贸市场等流动人口务工密集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管理。用工单位和出租房土应向流动人口提供方便、卫生的厕所及洗浴条件。建筑工地集体食堂要经过卫生监督部门的审批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同时按照卫生监督部门的要求,严格执行食品加工工具和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制度,原料采购、进货和食品加工场所的卫生条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的监督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掌握预防食物中毒的相关知识。 六、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健康教育作用,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双重网底作用,要对前来就诊的流动人口提供诊疗服务,对大病及传染病病人提供转诊服务,并为本社区内的流动人口提供健康教育及免费咨询服务.在规模较大、相对封闭的流动人口工作区域、大型工地以及生活区域要由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为流动人口定期张贴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散发宣传单,提供公共卫生,妇幼保健及基本医疗服务。
个人信息保护论文:大数据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浅论 摘要: 随着当前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推广和普及,对人们的传统生活方式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和影响。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数据分析以及计算机功能都打破了传统地域上的限制。而大数据时代下大部分用户的机密信息大多储存在网络平台上,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作者希望通过文章来探究大数据时代下如何能够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 关键词: 个人数据;大数据;信息安全 随着目前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城市的智能化水平更加完善,移动设备功能上的健全使得人们的生活水平更加便利。往往足不出户就能够购买到想要的东西。通过移动智能设备,人们也能够完成基本的水电费的交付、社交等。同时通过互联网,人们将大量的个人信息上传到各种社交软件上与他人进行分享,在分享信息的过程中可能就潜移默化的增加了信息被窃取的概率,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乘机提取有效的信息进而获得用户的核心数据,最终造成用户信息被盗取,影响到用户的正常生活。 1对大数据的看法 大数据的特点:当前大数据时代的主要特点就是数据信息量极大,类型较多并且运算效率高,能够产生一定的价值。就以一个最为常见的案例来说,当前大部分的移动设备,计算机设备的存储上限都由MB发展到了GB,再从GB发展到了TB,统计数据的信息量逐年上升。其次,大数据时代下,不仅数据信息的总量不断上升,数据的类型和样式也变的多样化。以前可能我们身边接触到的数据信息就以文字、图片为主要形式,但是当前视频、音频、电子邮件等的发展大大拓宽了大数据信息的类别。同时在大数据时代下运算的效率速度也明显上升,各种现代化的搜索引擎以及数据挖掘技术都为数据的处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大数据时代下人们信息安全面临的挑战 前面我们对当前大数据时代的基本特征简单的分析和探究,大数据时代下人们的信息数据共享化,很容易在网络上泄露一些机密信息,从而影响到个人的生活。个人隐私的泄露:首先在跟前大数据时代下出现个人隐私的泄露现象是比较常见的,用户在进行一些软件的使用过程中一般都会与自己的手机号或者电子邮件绑定,一方面通过绑定电子邮件与手机能够非常便捷的进行相关操作,另一方面有的人认为绑定手机或电子邮件能够降低账号被盗的概率。其实不然,一旦黑客通过非法途径入侵到用户的计算机内部,将用户的信息数据盗取,很容易连带效应将用户的大量数据信息泄露。比如说,常常有人在浏览网页的时候进入一些不安全网页,网页中存在木马,而这些木马会入侵到计算机内部潜伏一段时间,一旦木马爆发,在短时间内计算机不会出现故障,但是用户的个人数据信息会黑客盗取,这种现象对用户来说会产生极大的损失。因此,目前来看,在大数据环境之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非常重要而必要的。 3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途径 目前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们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和控制程度远远不如过去,很多时候个人隐私在不知不觉中就会被暴露在网络上,这些数据对于一般人来说可能没有什么作用,但是有的人可能从其中找到一些非法的牟利手段,间接的影响到用户的财产安全。因此我希望能够提出一些有效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对策来提高用户对信息的重视思想。 3.1匿名保护 首先,目前大数据匿名技术应当得到更新和改善,在我看来,传统匿名技术根本无法有效的对用户的信息数据进行保护,用户在匿名发送相关信息数据的过程中依然会被黑客窃取。换句话说传统匿名技术往往无法有效的保护用户的信息来源,黑客能够通过发送的信息数据直接搜索到用户机上,再通过移植病毒和木马的方式对用户机进行入侵。因此,首要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就是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匿名保护装置的建立,使得匿名保护设施能够直接将用户发送数据的来源进行修改,使得黑客无法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到用户机的具体IP地址,从而实现对用户的个人信息数据保护。 3.2个人提升一定的安全防护意识 第二点,现在很多人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技术的完善和发展,互联网安全已经逐渐完善了,但是实际上其中的暗流涌动现象还是非常普遍,很多潜在的危险无法辨别就容易使个人信息遭到窃取。因此对于用户个人来说,我们首先应当从自我做起,提升对互联网的警惕心理,提高个人安全防护意识,在建立相关账号的过程中能够仔细辨认出网站的安全性,同时不浏览具有安全隐患的网络。计算机定期的进行木马、病毒的查杀工作,安装杀毒软件,保证计算机的安全,从而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护。 3.3政府部门加强监管 第三,政府内部专门的网络监控部门应当实施对网络的有序监管,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信息的容量以及内容逐渐增加,政府部门实施有效的网络监控措施能够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政府专用网络实现对大部分公网、子网的监控和审核,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网址予以严肃的处理,如果存在严重影响到社会安定,人们的财产安全的则应当追究一定的刑事责任,最大化的保证大数据时代下网络系统的安全,保证个人信息安全。 3.4国家构建全面的法律法规 第四,国家也应当逐渐重视大数据时代下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通过构建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来避免黑客钻法律的空子。很多情况下黑客之所以敢去窃取用户的信息一方面认为警察无法追捕到自己,所产生的影响不至于受到刑事责任,另一方面非法分子认为即使被抓到,也只是简单的惩罚一些金钱,而不是负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应当严肃处理网络非法事件,对于非法入侵他人用户机的黑客予以严肃处理,不仅应当惩罚金钱,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结束语 总而言之,目前在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防护是非常重要的问题,黑客技术的不断上升以及互联网的不断推广和普及都影响到了人们的信息安全。个人应当逐渐提高对网络使用的警惕心理;政府有关部门则应当重视网络的监管,降低黑客入侵现象的发生;最后国家有关部门构建全面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得黑客不敢如此猖獗。从这三面来提高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效果,保证人们能够在一个稳定健康的网络环境中发展。 作者:任凯 单位:莱芜市莱城区凤城高级中学 个人信息保护论文:大数据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摘要: 步入大数据时代,如何从刑法角度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逐渐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作出了相关修改与补充。立足于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问题,分析现行刑法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并提出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大数据;个人信息;犯罪主体;刑法体系 0引言 随着云计算技术等新兴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数据量呈现出爆炸式增长的趋势,大数据逐渐渗透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也意味着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大数据因其数据量极大、速度较快、种类多样、价值密度低等特点,所含信息量较高,就个人信息保护而言,传统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已经不能满足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保护的需要。据《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5)》,网民个人身份信息及个人网上活动信息受侵害极为严重,高达78.2%的网民个人身份信息曾遭泄露,导致垃圾信息泛滥、非法诈骗猖獗等严重问题。大数据时代下,仅仅依靠民法、行政法对个人信息安全施以法律保护,已不足以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如何有效预防及打击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逐渐成为我国目前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 1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问题 1.1受侵害风险增大 当今社会网络极为发达,日常生活中看似非常普遍的行为都会被“记录在案”,每一次浏览网页,查询相关信息等都会在网络上留下“印记”,极易被其他个人或组织、机构获取。其他个人或相关机构对数据进行收集、筛选、分析、提炼,从中获取相关信息为自己所用,甚至会获知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如真实姓名、电话、家庭住址等,并将这些以数据化的形式予以留存。无论这些信息是否在网络上公开,是否以非法方式加以使用,都已成为“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存在潜在的风险。 1.2受侵害途径增多 《2015年第一季度网络诈骗犯罪数据研究报告》显示,社交工具、电商网站、搜索引擎、分类信息及游戏网站是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所使用的主要途径。恶意程序、钓鱼网站、诈骗短信、诈骗电话等网络违法犯罪手段屡禁不止,个人信息泄露情况非常严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个人非法获取他人信息。黑客会使用一些新型的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息,最为常见的即为利用伪基站给手机用户发送诈骗短信,诱使其登录钓鱼网站,盗取他人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有些犯罪人在实施诈骗犯罪时,在对受害者个人信息十分了解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实施诈骗行为,令人难以防范。 2)商业机构泄露他人信息。较多公司及相关机构如快递公司、大型商场、教育培训机构、保险公司等,需要登记详细个人信息,以便于为用户提供服务。部分公司将用户信息予以出卖获取利润,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侵害客户的隐私权。 1.3受侵害后果加重 首先,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会导致即使公民并未与这些商家有过接触,也会接收到大量推广、营销类的垃圾短信及邮件,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其次,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会导致公民的有些信息被用于实现电信诈骗、虚假交易、信用卡套现等,使公民财物遭到损失,甚至会诱发敲诈勒索、绑架等侵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刑事案件。犯罪分子在获知大量他人信息后,筛选出对自己有利的信息,以此确定犯罪目标,并实施具体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一旦泄露,会被反复倒卖、反复使用,公民会受到多次骚扰,公民的个人权利不断被侵害,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只会不断加重,难以挽回。 2现行刑法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 刑法是我国保障人权、打击犯罪的基础性法律。由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事案件频频发生,如何控制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成为刑法需要考虑的重要课题。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首次构建起防范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基本框架,填补法律空白;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其进行了细致的调整,进一步完善了其基本体系。本文将以《刑法修正案(九)》为重点,探讨我国现行刑法对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规制。 2.1《刑法修正案(九)》中针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具体规定 1)扩大犯罪主体范围,加重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我国刑法第253条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两种罪名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金融、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即将其限定为特殊主体。这种限定虽然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产生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法律上的漏洞仍然存在。事实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不应限于特殊主体,日常生活中的网络账号注册、网上购物、办理会员卡等行为均有可能导致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限定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使得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将其犯罪主体的范围进行了扩大,规定一般主体及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扩大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范围。此外,特殊主体较一般主体而言拥有更多的资源及资金,渠道多样,更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九)》对特殊主体犯罪规定了从重处罚情节,加重处罚力度,有利于对其产生威慑力,全面遏制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预防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生。 2)扩大犯罪对象范围,完善法律体系。我国原刑法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限定在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领域,而现实生活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不仅限于这些领域,其他领域也存在大量此类行为,也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刑法修正案(九)》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一词,不再将其限定于特定领域。《刑法修正案(九)》在扩大犯罪主体及犯罪对象的同时,相应增加了对非法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定,弥补了法律空白,完善了规制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法律体系。 2.2现行刑法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存在的瓶颈 1)相关条文设计有待修正。首先,《刑法修正案(九)》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犯罪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分别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附加刑予以规定。虽然这种刑罚设计正视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但存在过于重视之嫌疑。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罚设计有些甚至高于一些危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比如侮辱罪、诽谤罪、非法拘禁罪等,刑罚配置过高,存在权利失衡的隐患。其次,《刑法修正案(九)》中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设置较少,现如今新型犯罪频发,犯罪种类不断增多,已有的罪名不仅规定较为松散,而且不能涵盖需要被刑法所规制的犯罪行为,即使设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是对何为“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比较模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再次,虽然《刑法修正案(九)》的条文使用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一词,但是并未对何为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作出解释,法律适用时存在障碍。 2)刑事立法模式较为单一。国外个人信息犯罪立法模式主要有五种类型: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典与附属刑法相结合,特别刑法与附属刑法相结合。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刑法典的模式,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规定均存在于刑法典之中,方式较为单一,这种方式为司法适用提供了便利。此外,通过定期颁布刑法修正案对即存的刑法进行修改,可以使其符合时展的需要。但是,过于频繁地修改刑法典会损害刑法权威,降低刑法的公信力。虽说立法机关已经逐步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置于重要地位,但是新型犯罪层出不穷,频繁修改刑法典,颁布刑法修正案只能解一时之渴,难以适应时代变化,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仍需完善。 3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对策建议 3.1明确相关概念,细化量刑标准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要求实现犯罪和刑罚的法定化和明确化,不论是定罪量刑,都应当在法律中作出详备的明文规定,以此为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构建一个合理合法的标准。在设立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时,首先应对相关概念予以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等概念,均应当进行明确的界定。例如,对“公民”概念在进行界定时,应当区分其法律含义和社会含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不仅包括中国国民,还需要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等相关刑法的效力原则,具体界定此处“公民”的适用范围。“公民个人信息”等概念也同样如此,需要通过有关司法解释对其明确界定。其次,应当细化量刑标准,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应当进行明确规定,便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否则将会导致司法实践中问题频发。 3.2改革立法模式,完善刑法体系 我国目前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仍是以刑法典相关条文的方式来规定,条文设置较为松散,条文规定较为单一。因此,应当完善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采用附属刑法与刑法典相结合的方式,重视附属刑法的作用。如果不法分子实施了严重违反民商事法律、行政法的犯罪行为,立法机关可以在民商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规定相应的罪状及应当施行的刑罚。现如今犯罪日益复杂化,仅仅靠刑法典很难达到预防及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通过设立附属刑法,可以根据大数据时代瞬息万变的社会现状对个人信息犯罪进行及时地规制,对相关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进行详细的规定,明确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保证了刑法典的权威与公信力不会丧失。 作者:赵今 周阳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个人信息保护论文:民法视野下个人信息保护探讨 [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作为一种资源越来越体现出其不可取代的价值,但是与此同时侵权现象也变得愈发严重,人们也逐渐意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我国法律目前对于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文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个人信息权的产生、发展和现状几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现状分析 一、个人信息权的发展和现状 (一)个人信息权的概念 信息在我国古代的含义是音信、消息的意思。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传递的手段从原来的口头转述或文字表达转变为高新技术作为载体的传播。在这个过程中,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产生为信息传播创造了便捷条件,大大促进了个人信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进步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个人信息的发展大大提高了相关行业的服务效率,降低了行业服务的成本,所以个人信息作为商业资源越来越受到重视;另一方面,在个人信息越来越受到追捧的同时,在利益的驱使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愈发缺失,个人信息被随意滥用,出现了个人信息贩卖产业,这对个人信息的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从法律上讲,个人信息权的主体属于自然条件诞生下的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活人和死人在内。而人格利益则是个人信息权的客体。一般来说,个人信息权主要包括信息查询权、信息保密权、信息删除权,等等。 (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 近些年来,随着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和政府部门在活动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收集个人信息行为,但是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又十分便捷,这就给恶意泄漏信息和篡改信息等行为提供了条件。具体来说,个人信息泄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政府的一些职能部门可以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它们具有这个权利,同时也具有这个能力。但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就会存在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行为。第二,一些商业机构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同时需要消费者提供个人的信息。在这个过程中,这些商业机构就可以顺利收集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将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有偿信息交易,使得个人信息泄漏范围不断扩大,消费者经常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垃圾邮件或垃圾短信的骚扰。第三,医疗方面的个人信息泄漏。在患者就诊的过程中需要填写个人信息,这些信息的准确度非常高。但医院在获得患者的个人信息以后却没有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导致患者的个人信息泄露。 这种行为会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生活,造成患者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第四,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金融行业、电信行业的依赖度变得越来越高。在办理金融业务或者电信业务时需要人们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但这些个人信息却会因金融企业、电信企业管理不善而出现严重的泄露现象。虽然,我国有相关的法律对金融行业和电信行业的保密工作进行限制,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金融行业和电信行业中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还是比较严重的。在公民信息泄漏如此严重的今天,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应当受到重视。因为,保护个人信息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不仅是对公民个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国家信息权的保护。大量的实践已经证明,保护个人信息权具有重要的价值。第一,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价值体现了保护基本人权的思想;第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可以促进信息共享;第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可以更好地促进我国相关行业的发展;第四,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可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二、侵害个人信息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法律中有关于侵害个人信息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信息权,并给他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这种损失可以是财产损失也可以是非财产损失,那么行为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不利后果。在法律上,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主要包括下述几种。第一,行为人非法收集他人的个人信息;第二,行为人对他人的个人信息采取了不合理的处理方式;第三,行为人非法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如果行为人侵害了他人的个人信息权,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侵权责任,另一种是违约责任。 (一)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 通常来说,侵权责任主要是由四部分构成,下文将对此进行详细地介绍。首先,是损害事实。即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信息主体的权益,给信息主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一般情况下,损害事实的认定是通过信息主体自身进行举证的,损害事实发生于信息财产方面还较易于认定,但是若损害发生于人格的精神和心理上,造成了信息主体遭受精神创伤则较难进行举证,所以一般来说将个人信息的损害事实认定为事实状态,而不要求具体表现出实在损害结果,即:只要认定存在损害事实,无论是机会利益、期待利益或者精神方面的利益都可将其认为是造成了个人信息权的侵权。其次,是侵权行为。当侵权主体不同时,侵权行为可以划分为公务机关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和非公务机关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当采取方式不同时,侵权行为又可划分为自动化方式和检索式方式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归结到一起,个人信息权的违反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侵害个人信息权的包括个人信息提供者和个人信息使用者在内的自然人侵权主体;第二种是包含各种机构的单位侵权主体,这里所说的机构包括金融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查询机构等。这两种侵权行为主体都是违反了具体法律规程的违法行为。 再次,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一直都是侵权行为中判断的难点,通常来讲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因与果的判断条件存在分歧。基于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要按照一定的步骤对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首先,要判断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然后在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经验对这些条件进行辨别。如果只是简单地对案件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那么很容易出现牵连过宽的问题。简单来说,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只要判断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是否增大了被侵权人损害的概率即可。最后,是主观过错。所谓的主观过错就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权益。在这个情况下对于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认定一般只要满足下述条件即可:首先,当行为人推定自己无过错时,却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则可以认定过错成立。其次,在进行过错推定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作为支持则可以直接认定行为人有过错。当上述条件具备时,主观过错就变成认定责任时的不必要条件了。 (二)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个人信息的认识也发生了一些变化。现在,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信息的财产性权益,将其视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其内涵价值也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所以个人信息在信息市场的受欢迎程度也逐渐增加。但我国现有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在处理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案件时大都参照的是侵权责任法。其实,从法律角度来说,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也损害了公民其它的权利。例如将个人信息贩卖给收集人以获取某种利益,与当事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当当事人双方不遵守合同时,就形成了合同的违约行为。这种违约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规定行事,收集信息者不按合同的约束范围使用个人信息,此时就会构成违约责任。因此,在处理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案件时,应从两方面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分别为侵权责任和侵害人格利益。 三、我国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侵害个人信息权的现象越来越多。但我国法律在相关方面发展的速度却是比较慢的,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支持。而且,现代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加强在相关方面的建设可以促进我国信息化的发展。 (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立法现状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有关于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条款,但这些法律条款大多是分散在各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形成统一的整体。在民法方面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中,但《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明文条款,而是通过保护姓名权、名誉权等对个人信息权保护进行了规定,这种保护模式存在很大缺陷。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我国也要迈开脚步,向高水平法治国家迈进。 (二)完善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第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权保护法的制定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要求的,对于我国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各个法律体系还是分散的,民法中的各种保护手段并不能对个人信息进行全面保护。基于现在这种情况,在学界专家起草了个人信息权保护法建议稿,这部建议稿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立法上的空白,但是仍存在很多缺点,应当明确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中的归责原则,对信息主体和行为责任人进行法律上的平衡保护。所以侵害个人信息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是对信息主体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民事责任,而非刑事和行政责任。另一方面,要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但该监督机构要和其它的机构独立开来,这样可以让该机构在受理侵权行为案件时能够公正公平的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为进行调查,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第二,完善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现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存在操作性不明确,协调性不好的问题,而且这些条款对于银行等机构的监管职责也不明确,所以最终导致法律制度无法顺利执行。基于此,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对于一些细微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规范;明确划分出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征信业务和征信管理职能,对银行机构的职能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责;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也在不断提升,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息处理工作也就提出了更高要求,所以这些机构应当适时提升自己的工作效率,减少工作的纰漏。 第三,建立和规范个人信息交易和共享的法律制度。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个人信息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价值属性,但是与此同时暴露出来的安全问题也让我们不得不引起重视,这些问题关系到了我国个人信用建设的进程和个人信息共享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所以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从法律层面保障个人信息实现共享,规范商业网站个人信息公开需要注意的问题。只有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定,才能规范个人信息共享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共享平台的顺利建立不能只依靠政府和法律的规定,还要有媒介机构的支持。例如,征信机构、金融平台等,这样既规范了信息共享制度又让个人信息管理操作变得更加便捷。 四、结语 总而言之,从民法角度出发来看,我国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仍存在很多问题,但个人信息保护对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权问题又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所以我们要对日益严重的侵权现象予以关注,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从法律方面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进行立法完善,尽力改变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缺失的现状。 作者:刘香月 单位:辽宁理工学院 个人信息保护论文:互联网金融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分析 【摘要】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互联网金融的受众比较广泛,规模也比较庞大,因此社会各个领域会对其产生重点关注。在较短的时间内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扩张速度比较快,使社会资金的运行效率得到了提高,同时也会有一些安全隐患,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问题是交易欺诈,泄露隐私,资金被盗和账号被窃取等问题。互联网发展的现状是个人信息权缺乏法律保护。笔者根据相关工作经验,主要探究互联网金融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相关问题,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1前言 信息时代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也使个人信息的安全受到很大的威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很不乐观,利用个人信息进行非法获利的地下产业链已渐渐成形,严重金融信息泄密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着我国互联网金融与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金融行业发展速度较快,可以激发个人金融信息包含的经济价值,商业市场价值比较大。面对经济利益的驱使,部分商业也能够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他人金融信息,使消费者的隐私得到侵犯,金融消费者的资金损失较大,影响着我国金融行业的稳定。因此保证金融的稳定性和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非常必要。 2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指以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为技术基础,利用现代互联网资源实现融资、支付以及信用中介目的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包括的服务主要是互联网支付,互联网融资和互联网理财等。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互联网金融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交易成本,推动金融脱媒,有助于个人企业和小型微企业的融资。同时有助于将储蓄向投资方面转化,这样可以使经济发展更加高效和快速,也会冲击传统金融机构,有助于金融市场的拓展。互联网金融对宏观调控会产生影响。互联网平台可能变为影子银行,出现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涉及投资者保护和合法性等问题,因此监管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是非常必要的,可以使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加强对我国信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金融是建立在数字载体上的,有信用也有风险,技术很容易改造表现形式,近些年出现的社交网络和移动支付等工具使金融的外在表现形式发生了改变。新的金融方式冲击着传统的金融机构,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因此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金融业监管要加强对监管体系的更新和发展秩序的规范,预防金融风险的出现,推动金融行业平稳,较快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形式是金融互联网化和互联网金融化。互联网金融的特征是记录和处理各种信息,可以使交易成本降低,超越间接融资的资源配置效率,这样经济增长也会更加持续和稳定。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可以减少交易成本,推动金融脱媒。同时有助于个人和小型微企业融资。 3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概述 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在法律上还没有做出对金融信息的明确界定。但是理论界和务实界从不同角度界定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个人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从信息来源的角度定义个人金融信息。1890年,美国法学家在《法学评论》上发表文章《论隐私权》,将“隐私权”的概念提出。以后经过了一百多年时间,各国通过立法程序加强了对隐私权的保护。我们一般认为隐私权指的是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和私人生活,私人不对个人信息产生侵扰,加强对人格权的收集,利用和公开,对他人来说,权利主体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介入私生活,决定是否向别人公开隐私。按照相关理论,隐私权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自然人是隐私权的主体。其次,个人信息和个人活动是隐私权的客体。最后,公共利益会限制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在我国金融领域,个人信息包括以上三个方面的特征,其本质是具有财产和人格利益。所以隐私权应该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在经济发达程度较高的美国,隐私权包含个人金融信息。在隐私权中纳入个人金融信息有两方面的好处。首先是加强对隐私权内容的丰富。其次,人们对隐私权的敏感程度较高,在隐私权范畴纳入个人金融信息,可以强化人们重视个人金融信息,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从广义的角度来说,个人金融信息主要有银行机构掌握的信息,还有期货,证券和保险机构掌握的信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个人信息指的是证券业务机构,银行机构和保险业机构等在业务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对金融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的获取和加工。个人信息包括的范围比较广,主要有个人财产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等。 4保护我国金融领域个人信息的对策 从我国现阶段的情况看,我国个人金融的信息保护立法工作可以从两方面完善。首先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在这个法律条文中通过专门章节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在法律条文的规范过程中要加强对立法原则和金融信息保护的明确,个人是金融信息的主体,加强对部门和职权的监督,采取相关救济措施强化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 (1)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就是加强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促进金融业对自身经营状况的改善,保证金融行业具有较强的稳定性。金融机构掌握着大量的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并且两者的地位是不对等的。如果国家不能加强对金融机构行为的规范,那么金融机构很可能非法使用掌握的信息,这样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会被侵害。因此,在确定立法理念时,要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设计制度过程中可以赋予金融消费者一定的权利,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内控制度,做好信息的保护工作,加强对监管,加强对管理机构职能的强化,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维护。 维护个人信息可以保持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处于矛盾状态,对个人金融信息的强调很可能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失。对个人信息保护要明确界定,加强对执法和司法的规定,有权部门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规定,加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金融信息的平衡。 (3)对个人信息主体权利要明确。 在建立个人金融信息立法的过程中,首先要加强对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明确。同时,金融机构的义务也在于此。根据国际立法规定,个人金融信息享受的权利包括,本人信息的处理,使用和收集需要金融机构决定。对本人金融机构信息的处理情况进行修改和删除。如果信息主体被损害,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 (4)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机制的健全。 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并将信息的处理情况告诉当事人。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关技术手段和组织措施保密化处理信息,保证信息的安全性。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信息的监控。金融机构持有个人信息,金融机构要对个人金融信息保密。如果个人没有同意,不能将本人的金融信息公开。同时,站在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如果金融机构可以免除保密义务,也要明确免除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授权同意法律明确规定和对犯罪的打击等。另外,面对国际化的金融趋势,个人金融信息传输于跨国集团内外部之间,其中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就是流动。管理层要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管理。首先,管理层要和国家、地区签订多边协议,使境内个人信息流向境外。境内会出现跨国金融集团,通过法律程序审查个人金融信息,防止将个人境外信息向境外机构传输。 (5)加强对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明确。 金融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就是加强金融消费的权益保护。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的搭建非常重要,可以保证顺利推进相关工作。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加强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这也是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的职责,包括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规范的建立,现场检查金融机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开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做好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个人数据库的管理,避免出现滥用信息的现象。如果金融机构出现泄漏个人金融信息的情况,就会损失客户,需要加强监管。 (6)加强对侵权救济手段的完善。 加强对侵权救济手段的完善,可以保证法律责任的明确性。个人金融信息侵权行为是对信息主体的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的侵害。如果个人金融信息收到侵害,其包括两方面的赔偿责任,主要是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和财产方面的损害赔偿,可以从精神和经济方面赔偿,保证个人的合法权益。 5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但是有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盗取个人互联网金融信息,给个人带来巨大弥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因此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文章首先概述我国互联网金融,再分析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最后提出保护我国金融信息的对策。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作者:黄伟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溧水支行 个人信息保护论文: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及保护措施 【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在近些年来同样如火如荼地发展着,于2012年已实现8万亿元的交易金额。但获得巨额经济利益的同时,电子商务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其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缺少完善的保护措施成为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结合当前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状态,分析了其到侵犯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为人们带来诸多利益,另一方面也有部分不法分子为谋求更多利益不惜泄露或出卖消费者的信息,或者存在各种黑客盗用消费者信息从事各种活动,总之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完善消费者信息的保护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1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内涵 国内外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有不同的定义,笔者认为归纳起来有三种定义:一种是广义而泛泛的定义,美国Parent教授认为个人信息就是一种隐私;第二种是互联网电子商务中常用的信息,也就是我国学界普遍认为的个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不与他人重合的信息;第三种是指互联网上浏览过程中留下的浏览网页、交友等网络活动信息,以及电子邮箱、移动硬盘等网络空间储存信息。 2电子商务中侵犯个人信息的类型及原因分析 2.1不当的收集行为 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受到威胁的一个关键因素是非法的搜集,换句话讲即是消费者个人信息在不当的信息采集过程中易存在风险。例如部分电子商务本身技术存在漏洞,消费者在下载相关软件的过程中需要根据要求填入个人信息,然而在填入信息的过程中即有可能受到木马软件的侵袭。使得消费者的信息在不知不觉中流失,出现消费者信息被盗用的现象。因此维护好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好消费者信息的搜集存入是十分重要的。 2.2不当的处理行为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行业仍处于发展阶段,电子商务的安全规范并不严谨,这也是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容易流失的因素之一。在当前的电子商务行业部分安全规则意识缺失的公司他们为谋取更多利益甚至会利用相关软件搜集消费者的信息,通过收集的信息更多的了解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从而服务于商业营销。为促进行业间的交流消费者的信息会在不同的商家之间尽心流转,然而流转的程序及规则并不完善,导致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转移过程中被泄露或盗用。因此必须对私自搜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以及私自转移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管控。 2.3不当的泄露行为 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往往是由于电子商务内部工作人员的盗窃、贩卖行为造成的。电子商务内部工作人员在管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过程中“监守自盗”的现象非常严重,包括窃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和出售消费者重要信息。另外,个人信息也时常遭受黑客的盗窃。一旦遭受了黑客的入侵,电子商务系统中的消费者信息会面临巨大的漏泄威胁。当电脑感染病毒同样是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的因素之一。 3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 3.1国外相关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与经验 欧美国家电子商务发展相对比较成熟,因此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综合考察两个地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拥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他们均颁布了相应的法令,如丹麦的《个人数据处理法》及美国的《消费者网上隐私权法》。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是国际形势。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方法加快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 3.2国外相关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3.2.1强化安全保护意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十分被动。但为避免因个人信息丢失而造成损失,作为消费者应该强化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在进行电子商务环境下,谨慎下载不明确的软件。而在进行操作的过程中需要提高警惕,做好相应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一旦个人的信息出现丢失或泄露要及时找回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及时补救。总之消费者加强防范意识是保护好个人信息隐私的重要组成,安全消费,安全运营是构建健康电子商务环境的客观要求。 3.2.2完善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与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并不同步。因此在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要做好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政府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是提高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比较形式化,对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效度并不高。因此我国政府有必要结合本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同时学习国外先进的有效的管理经验,尽快出台详尽的,可操作性较强的法规政策。一旦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到威胁或被泄露、盗用,能够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2.3加强行业自律,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近年来为提高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电子商务行业在内部开始实施认证制度。电子商务公司对通过考核的公司发放认证的资格标志。获得通过的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应把认证资格的标识展示出来。如此一来有助于提高认证公司的可靠性以及自律性。同时也表明电子商务公司对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在做出努力。电子商务公司一方面在源头实施认证制度,严格电子商务公司运行的标准。另一方面在电子商务公司运行过程中完善网上监督制度。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及时发现运营的漏洞及威胁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隐患。总之认证制度的实施以及网络信息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有效的维护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4结语 综上所述,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信息的保护措施对于电子商务实现可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当然做好电子商务消费者信息保护工作需要政府、电子商务内部本身以及消费者自身三方共同努力。政府需要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而电子商务内部本身需要提高电子信息技术,明确行业道德修养,加强网路安全监督;作为消费者本身增强安全意识和隐私意识,并且当个人信息受到威胁时应及时维权。完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需要协调各方力量实现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 作者:郭明齐 单位:辽宁省朝阳市第二高级中学 个人信息保护论文: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公民个人信息存在严重被泄露的风险,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无疑是我们必须直接面对并且要积极解决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更加完善了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但目前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将从我国目前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现状进行分析,系统阐述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在犯罪主体、客观方面、刑罚配置等方面的立法完善,指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权存在的个人信息界定不明确、“情节严重”标准模糊、罚金刑没有规定相应额度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从而提高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 关键词:公民的信息;出现问题;刑法保护 一、引言 近几年来,许多企业及个人乱用公民个人信息给公民造成了很大的财产损失,甚至危及人身安全,这就要求各国政府在发展本国经济的过程当中加快刑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步伐,同时制定更加严厉的手段,防止不法企业或个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但是现在我国刑法对公民信息的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对许多细节问题还存在不明晰的情况,例如,个人信息概念界定不明确,“情节严重”标准模糊等问题,因此司法实践的过程也存在着巨大的阻碍。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以便全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犯罪的发生。 二、公民个人信息概述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属性 公民的个人信息是与公民的人格权、人身权相关,并且和公共生活没有相关联的客观信息。主要包括公民个人的自然信息,如姓名、电话、体重身高、既往病史、情感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公民个人的社会信息:如家庭住址、家庭关系、社会状况、工作单位、个人履历等信息。首先,我们要了解关于个人信息法律属性的学说。目前主要分为所有权说、人格权说、隐私权说等三种观点。以上的几种学说都是根据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特定的地域而形成的。但是我国目前范围内关于个人信息权是刚刚兴起的,对于其主要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的定位,现在主要支持的是人格权说。其次,认清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以及财产属性。随着社会的不断的向前发展,人格权的物质利益逐渐凸显出来,某些不法的组织为追求利益,就公然擅自开发人格利益的财产价值。因此在司法的过程之中我们要不断地进行实践,并且不断地完善相关的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二)明确与个人信息相关联的概念 首先,明确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联系。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我们要在刑法设置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保障公民个人领域的平稳、安定并且必须保障公民个人的隐私不受到任何不合理的侵害。但是在目前情况下,每个人都依赖隐私权得到维护从而获得平稳的生活,同时隐私权又与人的尊严和性格相连接,因此对于公民信息权的保护要不断进行加强。其次,理清个人信息与个人资料、个人数据的关系。两者既相互关联也存在区别,两者所关注的重点不同,具体来说个人资料关注是具体的表现形式,具体的内容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十分关注。但是个人信息关注的重点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三)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受侵犯的现状 在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大量存在,主要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公民个人信息受侵犯是手段十分多样化。比如:通过传播“木马”病毒窃取、通过设立虚假或假冒网站窃取、通过非法手段对用户的电子邮件进行跟踪等等;其次,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次数多。据公安部2012年到2013年开展的专项打击侵害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的成果显示:破获案件4300余起,打掉团伙近1000个,查获公民信息高达50亿条。由此可见,犯罪程度之深。[1]再次,公民个人信息受侵犯的范围十分广。比如:通过网络购物、支付平台、社会交往、商业贸易等等。百姓在网上实名注册并提供个人详细信息的现象也越来越流行,使这些单位很容易地获得了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了个人信息泄露严重,急需法律严格规定。 三、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 关于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1997年《刑法》没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是由《刑法修正案(七)》开始的,《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由条文中规定可知:《刑法修正案(七)》对此罪所采取的是特殊的犯罪主体,即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并且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只能采用在上述法条列举的几种情况。[2]但《刑法修正案(九)》第17条新规定删除了上述限制,将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及单位,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二)犯罪客观方面包涵所有的“提供”行为 在犯罪客观方面,《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前,刑法条文指出“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这三种本罪行为方式。一些笔者甚至一些从事法律的工作人员认为条文的规定是不完善的,其中所列举的太过于局限,并不能完全解决现实社会中所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过程之中,侵犯公民的信息权利的行为方式确实不只有这几种。最常见就是,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或者擅自披露个人的信息。这样的行为一样会是公民的信息权造成危害。其中最严重的就是人肉搜索这种擅自披露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将公民的个人信息完全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内,并且自身的隐私权受到严重的危害,而且还会遭到辱骂,这样的行为,给公民带来严重的危害。《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这就意味着只要是出售或者违反规定提供,情节严重的都要追究。恰好弥补了这一空白点,体现出对个人信息有了更大边界的保护,目的就在于扩大了此类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加大了惩罚犯罪的范围,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三)刑罚配置相对完善,加大处罚力度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凡是构成此罪的最高刑期均为三,但是这样的规定也是不完全合理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罚配置方面做出了明确的完善,把最高刑期提高至七年,加大了惩罚力度,由此可见立法机关在刑罚上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打击方式。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对“253条之一”的修改,将会使得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情形相对减少,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四、我国个人信息权在刑法保护中的缺陷及对策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不明确 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做出明确的界定。我国首先是在《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一词,但目前刑法条文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没有就什么才是公民个人信息做出更加准确的规范。因为没有权威的认定,导致现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之中出现诸多的困难,学术界也是存在着百家争鸣。但是最终关于哪些信息才是本罪的犯罪对象,才能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我们还是根据刑法之中的立法原意进行判断和界定。目前,在我国现在的司法实践之中还是普遍存在人为对刑法之中的模糊概念不加限定,这样虽然利于目前的司法实践,符合刑法增加此罪的目的。但是最好还是要对刑法进行完善,明确指出本罪的犯罪对象。首先,我国应该尽快正式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目前,世界上的很多国家制定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刑法的强制性规定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给予法律的规制。据不完全统计,全球已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国家和地区达到了50个。[3]我国还没有正式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要加快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步伐。其次,明确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内容。法律应该明确:在某一范围内什么样的权利义务是允许个人信息使用的。一旦超出这样的领域,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次,个人信息保护的事前管理和事后救济制度都要完善。比如可以建立相应的监管部门,事前进行管理宣传。事后完善我国的司法救济制度。 (二)“情节严重”具体标准模糊 我国《刑法》第253条第2款对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明文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某人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就构成了违法犯罪,如果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达不到“情节严重”,则不构成犯罪,反之则构成犯罪。但是对于区分情节严重与不严重的标准却没有完整的阐述,这种没有完整的标准形式对司法实践是具有重大的阻碍。何为情节严重,对于大量的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来说,由于该问题尚无立法或者司法上的解释,司法实践在具体的工作中难以有书面的文件作为裁判的标准,从而影响审理效果,容易出现标准不一、出入人罪的情况。对于一些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形需要通过立法解释给予明确规定,从而为日后案件审理提供保证。因此,务必通过立法解释完善“情节严重”的具体界定。下列情形可以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第一,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的或者有恶劣的影响的视为情节严重。具体来说就是造成公民的人身权以及财产权的损害,对公民以后再社会上发展造成阻碍。第二,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以及非法获取公民大量的信息数量较大并且次数较多的视为构成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三,行为人在出售或者非法泄露公民的信息之后,取得较高的利润。此上都属于情节严重的表现形式,也是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拥有这些标准之后,可以使司法实践更加公正化,从而避免司法实践的过程之中出现不一致的现象,保证了司法公平。 (三)罚金刑没有规定相应额度 随着时代的不断地向前发展,公民的个人信息不仅体现在精神属性而且体现在物质属性,因此刑法对侵犯公民信息的行为规定了罚金刑。在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没有规定具体的惩罚额度,法官会在自己的控制范围内扩大裁量权,在某种程度上有悖于刑法当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单纯只是由法官进行判罚也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性。因此,应该将无限额度罚金改为有限额度罚金,这样可以更加有效地促进平等的适用法律,对犯罪人进行更好地追究,同时也更加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五、结语 在信息化的时代,公民对于个人信息也越来越重视。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包括刑法的保护已经成为了当前社会发展所不可忽视的问题。只有每个人的信息得到保护,公民自身才能具有更大的安全感和满足感,法律才会更加进步,社会才会稳定发展。本文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阐述了目前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完善,并且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希望能够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有所帮助。 作者:杨芳 单位:渤海大学经法学院 个人信息保护论文: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探讨 摘要:在现代制造环境下,传统成本计算系统的局限以及作业基础成本会计对此的改善已是不争的事实。作业基础成本法在精确成本信息,改善经营过程,为资源决策、产品定价及组合决策提供完善的信息等方面,都受到了广泛的赞誉。在中国,作业成本法在理论上的研究比较深入,然而在具体应用上尚处于探索阶段。为此,本文将对成本基础作业会计的理论、计算程序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探讨。 关键词:作业基础成本;会计;计算程序 1作业成本的核算 1.1划分作业中心 作业成本系统将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划分为不同的作业中心,在每个作业中心要汇集其发生的各种费用,从而计算出该项作业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最后分配给每种产品负担。这与传统的成本核算有很大的区别,传统的成本计算是将某一个生产部门作为一个成本中心,而作业成本法是将某一项作业作为一个成本中心。 1.2成本费用汇集和分配的程序 (1)设立作业中心。在进行作业成本核算时,首先应找出成本驱动因素,建立成本中心。由于企业的生产活动较多,发生的费用也较多,若将每一个作业活动的费用都作为作业成本进行分配,虽然比较准确,但却比较复杂。所以,可对作业活动进行分类,划分为若干个作业中心。 (2)将间接费用按作业进行汇集,然后将作业成本分配到各种产品成本上。应正确确定作业成本与产品之间的关系,以便将作业成本分配于各种产品的成本上去。在进行成本的分配时,应注意其相关性原则,以某项作业与产品成本的关系为基础进行分配。 2作业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作业成本法可以比较好地解决间接费用的分配问题,使成本计算所提供的资料更加准确可靠。不是所有间接费用都可以归属于不同的作业,采用作业成本法进行分配。在一般情况下作业成本法只适用于由于生产作业所引起的成本费用,而与作业活动关系不大的间接费用则不能采用此方法。从成本的构成来看,在生产自动化程度较高的情况下,不但制造费用在产品成本中所占的比重增大,而且它的构成也大大复杂化了。 作业成本计算的优点是能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间接费用的来源,提出新的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并且通过该系统,找出不能产生价值增值的作业,借以降低成本。 作业成本计算以作业为基础,其计算工作贯穿于作业管理的全过程。由此实现对所有作业活动追踪地进行动态反映,从而充分发挥其在决策、计划和控制中的作用,促进作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作业成本计算不仅是先进的成本计算方法,同时它也实现了成本计算、成本管理相结合的全面成本管理制度。 3作业基础成本会计的运行基础 根据调查显示,能否成功实施ABC,关键取决于如下几方面:(1)明确而一致的系统目标:系统的目标决定着系统的设计及其运行结果,目标不同,系统的结构设计、实施方法及其运行结果均会不同。如果没有明确而一致的系统目标,必将导致不明确甚至混乱的设计和结果。(2)最高管理当局的支持:ABC系统的运行涉及面广,并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最高管理当局的支持与否,是ABC系统能否实施的前提。(3)与业绩评价和报酬计划对接:变革常常会遭遇抵制。通过提供必要的激励,引导员工支持并参与ABC系统的设计和运行,并保证依据他们的业绩进行恰当的评价和奖惩,将有助于系统的推进。(4)非会计所有:ABC系统是贯串公司的所有成员的实践运用,而不是仅仅针对并依赖于会计部门。(5)培训:对管理阶层及全员进行有关ABC设计、实施及系统有效性等方面的培训,使他们明白其概念并正确评价其优势,有利于激发大家的参与热情。 摘要:个人信息的保护从最初的隐私、尊严和自由的人格权要求到现在流行的财富积累保障的要求,很好地体现人权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从而影响到人们对这些发展的保障要求。本文阐述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现状,并进一步提出个人信息立法的社会发展要求。 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隐私社会发展;要求 一、个人信息的概 个人信息,从字面上解释为有关个人一些状况的信息。更严格的定义是有着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他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的识别本人的信息。1首先,从个人信息的性质上看有个人私权利的属性。但是又并等同于私权利中的隐私权。现在讨论中的个人信息的滥用和非法使用不少人认为是隐私权的侵害。实际,这是一个错误的认同。混淆了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2隐私权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两种属性并存的个人性权利。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区别在于,个人信息是个人数据,隐私是个人活动。个人数据和个人活动的有重叠的内容。 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 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我国也不是一片空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从民法上通过对个人人格权的保护表现出来。我国民法中对人格权的保护见于民法通则的各个章节。这些条款表明了对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有了立法上的体现。虽然人格,隐私、名誉、自由、信用等人格权的概念和范围各有不同。但是,对个人信息的非法使用侵害了以上或是更大范围的私权利。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就是对个人信息的间接保护机制。在信息时代到来之前,个人信息的传播途径和方法比较原始和单一,个人信息的内容和保存的方法也比较单一。一般,个人信息只有个人的姓名、年龄、身高、体重、住址、单位、电话、学历、信仰。保存的方法有保存于单位的和学校的档案或是家庭户口所在的街道及村组织中。信息发达以后,不仅通信、通讯这类信息交流的方式上飞速发展,个人信息的内容从20世纪60、70年代的一般信息扩展到个人金融信息、交友信息、商业信息等更广阔的领域。对这些信息的非法使用已不仅仅是侵害个人人格权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保护,个人信用的损害。在网络个人信息立法上已在不少规范电信活动和互联网活动上已经作了规定。例如: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此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 比较个人信息的保护已不是间接和侧面的保护能够保护全面的,而是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加以详细的规定才能够实现法律的价值和达到法律的作用。目前,我国已将个人信息的立法纳入立法议程。在最近几年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立法建议和立法议案每年不下10个,涉及代表或委员几百名。4通过获得某个人的个人信息对其隐私予以公布,对名誉进行侵害,对自由加以限制和影响,对信用予以损坏的行为不论是对个人信息的实际利用还是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达到不法目的的手段,都是对个人私权利的侵害。对要求个人信息保护法订立意愿反映出个人信息立法已经有一定的法律基础。 三、个人信息立法的社会发展要求 在西欧自由主义运动开始之前,自由主义不是非常盛行。虽然也有对自由的追求,但是积极的尊重私人生活的观念还没有形成。要求国家和政府及他人的行为不侵害和影响个人私人生活的愿望不是很强烈。温饱没有完全解决之前,精神和思想也没有存在的空间。古代人的自由是参与集体决定的自由。自由观念和思想没有市场和发展空间。经过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在物质利益满足的情况下,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和个人自由权利的保护的要求也极大提高。从霍布斯、洛克到贡斯当和密尔的自由理论,最终确立了人们有不受干预的私人生活自由的隐私观念。贡斯当认为“制度必须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保障他们的独立、避免干扰他们的工作。”5对公私领域的划分和对人性尊严的尊重使得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对公民个人而言的意义。对个人的信息的保护,可以维护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社会参与正常进行,维护社会民主和稳定,维护国家的正常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对公民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个人隐私、自由的保障。个人信息的内容中有不少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个人信息,按照我国有关专家起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规定的内容,个人的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可以与其他信息对找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信息可以归类于个人隐私的范围。6对个人医疗记录等信息的非法利用,侵害隐私权的言论,侵犯个人的私权利。另外,在侵害了个人的隐私权,还限制了个人的自由。通过获得他人信息的方式后通过该信息向他人干扰个人生活和交流、交往、选择的自由的信息的手段,干扰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从通俗意义上,通过个人的信息向该人有关信息是扰乱个人的私人空间。从自由的论断,是对消极自由权的侵害。限制和影响了公民在社会中对自己个人事业和情感的追求。是对个人私人空间和时间的压制和侵害。制约了个人可以从社会生活中积极加入,也可以从喧闹繁杂的社会生活中消极的退出。制约了实现对个人生活整合的自由。7转二、个人尊严的实现。个人尊严没有权利的属性。从尊严性质的角度属于荣誉感的范围。对个人信息的非法利用,可能会产生对个人名誉权侵害的后果。也可能不构成对个人名誉权的侵害。但会造成对个人名誉感和荣誉感的损害。当他人利用某个个人的信息向公众传达了某种消息,在不确定多数的人群中造成了对某个个人的不好的印象。在对个人信息非法后,损害了个人的名誉和荣誉感。并对个人拥有这些私密资料产生的安全感和自我尊严和保护自我尊严的能力的侵害。尤其是在生命和生物科学发展的现代社会,以个人生物信息为代表的个人信息一但被非法侵害将是对个人尊严的严重侵害。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收集整理。 三、个人自由沟通的实现。个人信息中的电话、住址、邮箱是人际交往和沟通的工具。个人进行正常的交往和沟通,相互交换个人的电话和住址、邮箱是正常的社会和个人行为,并且是必须的行为。在信息化越来越重要的社会里,这些个人信息的交换也是重要的。但是,社会毕竟不会如天堂般纯洁和安宁。个人有规律的生活常常被一些“非常及时”,甚至紧逼、陌生的信息而打扰。使得个人正常的生活规律和价值判断受到干扰,作出错误的判断和选择。在时间上和方式上和正常的沟通相冲突,影响了个人自由的交流和沟通。 四、个人财产的保护。个人信息的一些信息属于个人财产信息。这些信用信息本身就具有财产属性。在民法理论上,信用权是财产权,信用的财产属性可以从信用的内容、用途、作用上得出结论。信用作为一种经济能力的评价本身体现了一定的财产价值。8一方面,信用是对经济能力的社会评价,能够使权利人在市场中获得更多的机会和信息资源,可以给其本人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信用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本身可以通过信用评估机构的评价折算出一定的财产价值,信用也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进行等级的量化和评价。9对信用信息的超出合法利用的范围,即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侵害。带来的后果是预期的损失。所以,在现代信息社会,对个人信息的非法和超限度利用已经不仅仅是对人格权的侵害,而是对财产权利的侵害。尤其在电子商务和网上贸易越来越发展的今天,对个人信息的利用尤其频繁。从一定的程度上,个人信息已是人际交往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和重要资源,对它的利用程度和利用频率已经是可以影响到商务和业务乃至个人的财富的一个重要因素。 个人信息的保护从最初的隐私、尊严和自由的人格权要求到现在流行的财富积累保障的要求,很好地体现人权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从而影响到人们对这些发展的保障要求。而且在越来越提倡民主、文明和交易规则的现代社会,对个人信息予以全面完整的保护的社会需求越来越强烈。对订立一部个人信息立法也是应时之宜。 个人信息保护论文:个人信息的商业运用法律保护论文 现代信息社会的发展,使个人信息的资源性日益彰显,个人信息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促进个人信息的合法运用,首先需要对个人信息进行准确的定位,是在传统民法体系内保护,还是以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补充,目前还处于争议阶段。本文将从个人信息的性质,以及个人信息与相关权利的区别入手,来探讨个人信息的商业运用及其法律保护途径。 一、个人信息的法律性质 个人信息,有的学者将其称为个人资料;有的干脆将其称为隐私。其实,个人资料和隐私这两个概念都不够准确,均不能表达所要保护的对象。首先,信息和资料之间是有差别的,资料是代表人、事、时、地的一种符号序列(不以文字为限),是一种客观事实状态;信息是指资料经过处理后可以提供为人所用的内容,能够直接起到识别的功能[1](P13),是有价值的,只有具有一定价值的资料才能够作为资源,也才能够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属于法律的价值判断范畴。正因为信息和资料所指称的对象有差别,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个人资料都能够成为保护的对象,只有具有价值的能够为人所用的资料,也就是信息,才能够成为被保护的客体。其次,隐私这个概念,来源于英文“Private”,对于这个词是否应该翻译为隐私,还值得进一步研究。但一般认为,隐私是一个人内心深处的不愿向外界透露的信息,而且这个信息一旦泄露则会给他人的声誉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隐私只是相当于个人信息中的敏感信息,而不包括琐细信息(注:以个人信息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为准,个人信息可以分为敏感个人信息和琐细个人信息。参见齐爱民主编:《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通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由此可见,资料和隐私,一个所指称的范围过宽,一个则过窄,均不如个人信息准确。个人信息这一概念准确地表达了所要保护对象的特点,具有识别效果和资源价值。因此,个人信息是指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现代社会个人信息占有量往往与一个企业的竞争力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个人信息商业运用的法律保护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 首先需要对个人信息的权利性质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才能够把握法律保护的方法和途径。对于个人信息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个人信息属于物的范畴,适用所有权的保护模式[2]。有的人认为个人信息属于隐私利益,应该适用隐私权来保护个人信息[3]。有的人则认为,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利用涉及该个人的人格尊严,个人信息所体现的利益是公民人格利益的一部分,这一利益是一种独立的、新型的法律利益,应该被赋予新的权利,这一权利就是资料权[4](P109)。资料权从权利归属来看,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是资料权的上位权利[4](P115)。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的拥有者对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利,在权利归属上并不是人格权的一种,而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权利。首先,从权利内容上看,人格权的典型特征就是不直接表现为财产利益,而个人信息权的行使往往是为实现直接或者间接的财产利益。其次,从权利的表现方式来看,人格权一般都表现为消极的不受侵害的权利,相对人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负有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而个人信息权在很多情况下都表现为该个人对其信息予以自由支配和控制的积极性权利,该个人得以完全基于自己的意思自由地行使该权利,该权利表现为确认、了解个人信息的存储、利用与流通情况,并排除第三人对信息的不法侵害。再次,从权利的行使情况来看,人格权是与人身密不可分的,人格权不能转让,不能作为交易的客体,而个人信息权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个人信息能够作为商业交易的对象,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信息的商业运用将成为个人信息权的主要实现途径。最后,从救济方式来看,对人格权的保护通常采用事后救济的方式来实现,而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是采用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相结合的方式来达到的。显然,个人信息权与人格权是不同的权利类型,尽管隐私权也是保护个人信息的,但隐私权所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非常有限,仅限于一些可能对本人造成损害的敏感信息,而且隐私权的保护仅仅是从精神利益角度出发所作出的规定,所以,以隐私权来实现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设想是行不通的。那么,个人信息能否通过所有权的模式来保护呢?也不行,因为个人信息权与所有权毕竟是不同性质的权利类型。首先,从权利的设立目的来看,所有权是为确保权利主体对物本身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本身就体现了所有权的价值,具有直接的财产利益。而个人信息权的设立则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他人的侵害,个人信息的商业化运用虽然也表现一定的财产利益,但个人信息的立法宗旨仍然是以保护人格独立和人的尊严为终极目标,个人信息的价值也具有不确定性,其价值的实现有赖于不同的商业运作模式。其次,从权利客体来看,所有权的客体为物,而作为个人信息权客体的个人信息则不具备物的一般特性。再次,从权利行使方式来看,所有权人在正常情况下都能够以自己的意思来直接实现对物的支配,而个人信息权人在很多情况下,要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和管理,则必须通过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如确认、了解个人信息的存储、利用和流通情况。最后,从侵害后的救济方式来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来恢复对物的支配,不受时效限制;而个人信息权人在受到侵害以后,只能够通过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不存在恢复原状的问题,而且受到时效的限制。 个人信息权之所以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不仅因为其与所有权、人格权都存在重大差异,更重要的是,个人信息权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权利内容。个人信息权的权利主要表现为:第一,个人信息决定权。指本人有权决定个人信息是否被收集与利用或者进行更新,以及个人信息在什么领域、基于何种目的、以何种方式被处理。第二,信息保密权。是指本人得以请求信息处理主体保持信息隐秘性的权利。对个人信息的保密途径一般来说有两种,一是自律,一是他律。他律是指通过政策、法律等消极手段间接地约束信息处理主体的行为,解决信息内容被截取或者泄露的责任分担问题。自律则是由信息处理主体主动采取保密措施来防止信息内容被截取或者泄露,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提供了安全的环境,自律是个人信息保密权得以实现的基础和保障。第三,信息查询权。是指个人请求信息处理主体告知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处理的相关情况,有的学者也将其称为请求告知权[5](P121)。信息查询权是个人信息权得以实现的关键所在,个人要实现对信息的支配和控制,必须首先了解哪些个人信息被收集,这些信息又是如何被处理和利用的,才可能知道这些信息是否保持完整,是否准确适时。第四,信息更正权。是指本人在发现其个人信息错误、不完整或者过时时,可以请求信息处理主体更正和补充的权利。一般来说,行使更正权的事由有三类,即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从新。我们此处的更正权包括了补充权。信息更正权中最有争议的就是个人信息中有关本人价值判断的内容,本人能否请求更正或者补充,从个人信息的客观性来看,有关个人价值判断的内容如果本人能够举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可以予以更正或者补充,但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时候,是不能够变更或者补充的。第五,信息封锁权。是指在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本人得以请求信息主体以一定方式暂时停止信息处理的权利。第六,信息删除权。是指在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本人得以请求信息处理主体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信息封锁权与信息删除权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一般来说,个人信息不完整或者不准确,可以行使封锁权;而在个人信息收集目的实现的情况下,则可以行使删除权。第七,信息报酬请求权。是指本人在因其个人信息被收集、处理与利用的情况下的一项信息处理主体请求支付对价的权利。 综上所述,个人信息权不仅不能归入人格权,也不能够归入物权的范畴,个人信息权在权利属性上看,是一种独立的复合性权利,具有人格和财产的双重属性,而且已经形成了自己独有的权利内容,应以民事特别法的形式对之予以保护。 二、个人信息商业运用的现状 个人信息商业运用的前提是个人信息的收集,个人信息的收集按照收集的主体,可以分为“公的部门”的收集即由国家机关为主体进行的信息收集,和“私的部门”的收集即由非国家机关为主体进行的信息收集。由国家机关进行的信息收集活动一般是由国家机关依职权或者执行国家公共事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在此我们不作讨论(注:当然,对于国家机关所收集的个人信息也存在如何合理使用的问题。2003年5月8日《南方周末》法治版刊载了一篇《建行贿人资料库供招标方遏腐败——宁波检察院悄砸行贿商饭碗》。在该篇报道中,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率先建立了建筑行业的行贿人员“黑名单”,“黑名单”中既包括已经被判行贿罪的行贿人,也包括虽未判刑,但行贿数额巨大的人员,甚至将那些检察机关已经掌握行贿事实,但本人还未交待或者拒不承认的人员也列入其中,这些对于行贿人来说都是保密的,也就是说这些个人信息是通过间接的方法获得的。北仑区检察院使用这些个人信息为社会提供“诚信咨询”,招标单位可以事先向其咨询投标人是否存在行贿的污点,检察院将审查结果予以反馈;对长期与该院合作的国家机关或者特大型国企提供部分行贿人名单;还对反贪部门以及有关的法纪部门的侦查行为提供必要的资料帮助。这种做法迅速在宁波市检察院系统推广,并将范围扩大到医药行业和政府采购领域。本来检察机关为了预防犯罪在其权限和工作必须的范围内收集、利用个人信息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其扩大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虽然在目的上是为了遏制腐败行为,但毕竟是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凭借公权力介入私法秩序,这种行为本身值得商榷,同时反映出我国个人信息合理运用的法律问题亟需解决。)。个人信息的商业运用主要发生在由非国家机关收集个人信息的场合。非国家机关收集个人信息一般都是出于营利目的,非国家机关收集个人信息的营利性就决定其可能在商业利润的驱使下肆意收集、传输个人信息而践踏个人信息权。为规范非国家机关的信息收集行为和信息利用行为,就需要对非国家机关的信息运用情况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目前几个典型的涉及个人信息收集和运用的非国家机关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和运用情况予以介绍。 第一,网络商家对于网民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无论是在线电子交易还是传统商务经营,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都学会一项关键的营销策略,即锁定顾客群体,提供个人导向服务,巩固消费者与商家自身之间的关系与忠诚度。网络空间给商家们提供了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的收集顾客个人信息和挖掘潜在顾客群体的平台。经营者收集个人资料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是消费者主动提供个人信息,二是消费者并没有主动提供信息,是由网络商家利用信息技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个人信息。消费者主动提供个人信息,通常是商务网站以登录网站、加入会员的例行程序或者提供优惠等方式要求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消费者一般有选择接受或者拒绝的权利(注:这种方式从程序上看,虽然是尊重了消费者的意愿,属于个人信息的合理收集,但不排除有些网络商家在收集过程中,可能会采取一些隐蔽性的欺骗手段;或者虽然赋予消费者选择接受或者拒绝的权利,商家有时候会通过文字游戏使得消费者忽略该项权利的行使,以默示推定或者行为认可的方式来视为其已经接受;或者收集的信息的使用超越事先承诺的范围,这都在事实上对个人信息权造成侵害。)。个人信息权遭受侵害的最大威胁就是商家未经消费者的同意而利用信息技术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此时的个人信息完全处于失控的状态。目前,网络商家经常通过“网络小甜饼”(cookies)及其他一些追踪软件,来追踪消费者的网上行为,收集其个人兴趣和偏好。利用cookies技术,网站的服务商能够在消费者访问网站时,在消费者的电脑中以文本文件的形式设置信息代码,该信息代码对于每一个上网的消费者来说都具有唯一性、识别性,而且只有网站服务商才能够识别。只要消费者随后再次访问该站点,就可以被识别出来。网站还可以通过隐藏的导航电子软件收集被访问网站的信息,包括哪些网站被访问,哪些信息被下载,哪种类型的浏览器被使用,以及消费者所上过的网站网址[6](P95)。通过网站所记录的这些信息,我们就能够知晓该消费者的e-mail、ID号码、消费习惯、阅读习惯等兴趣和爱好,甚至可以知晓其信用记录和通信记录,进一步核证其交际范围和能力。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是有价的,个人信息的交易也日渐成为一件有利可图的事情,有些网络商家除了将这些信息作为自己广告宣传和营销的资源外,还可能将这些资源作为交易的对象。对商家来说,谁掌握的个人信息越多,谁就拥有越多的潜在消费者。因此,众多商家普遍存在“信息饥渴症”,不惜通过各种手段来窃取或者购买他人的个人信息。而通过网络可以低成本获得个人准确而详尽的信息。商家往往对个人信息进行仔细的分析,然后有的放矢,甚至有可能采取有差别的价格,把无差别的产品卖给不同的顾客,如果对这类现象不加以规范,低成本、高利润的引诱就会使越来越多的商家效仿,个人信息权就无法保障,我们就要遭受大量垃圾信息的干扰。由于个人信息的充分暴露,商家对你的消费情况了如指掌,有时还会使个人遭受网上歧视。当网上企业知道消费者的消费历史和习惯时,便可以选择性地服务某些消费者。比如,当网上销售商通过你的个人信息查知你并不是一个十分阔绰的消费者时,他们会先服务其他人,而要你在客户服务热线上久等,你甚至对这种不公平待遇全然不知。有的网络商家就根据他们所收集的客户信息,把客户分成不同等级,而最低等级的客户就只能最后得到服务。 第二,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了大量关于生理、疾病、生育等方面的个人信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如何处理和对待患者的个人信息缺乏系统完善的规范,仅一句概括式的宣传意义上的“为患者保密”,这是远不能适应信息社会发展需要的。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医疗技术日益发达,有些医疗技术的实施可能会影响人伦关系,如人工授精技术虽然解决了因生殖能力所带来的困扰,但同时也引发了人工授精子女日后可能因为寻找生理父亲所可能引发的一系列人伦和法律问题,如实施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应该如何记录和保存该信息,哪些相关人员可以查阅有关信息,由信息泄露所导致的损害应该向谁进行赔偿,由谁进行赔偿,如何赔偿,这些都需要进行规定。再如,现在许多人进行美容整形手术,还有的甚至进行变性手术,实施这些手术的机构是否应该对这些信息进行保密,采取何种措施在多大范围内进行保密,都是亟需进行研究的问题。现在比较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医疗机构将患者的个人信息卖给药商、保险公司,有的医院将产妇的信息出售给婴儿用品公司、奶粉商等,获得这些信息的商家还可能将这些信息再次整理出售给各级教育培训机构以及与孩子成长各个阶段密切相关的各个商家,个人信息的价值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挖掘,而我们个人的正常生活将因此受到无穷的干扰。 第三,金融机构和电信机构也是个人信息的汇集地。为保护金融活动参与人的利益,《储蓄管理条例》、《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都对金融机构的个人信息保密义务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缺乏操作实效,这些义务的履行有赖于金融机构业务流程的规范,金融工作人员即使泄露信息,也无法查证,而且当事人也很少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是否侵犯其个人金融信息提出疑问。电信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电信服务项目,事关通信的机密性,如果电信机构对服务客户的通信进行收听、窃听、存储或者其他形式的监听或者监视,将会对客户的隐私构成巨大的威胁,有时甚至会被有些商家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使用,比如,某些关键性的电话谈判,就可能被竞争对手通过监听的办法截取,从而先发制人。 综上所述,我国个人信息的商业运用尚无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规范,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构成巨大的威胁。 三、个人信息商业运用的法律保护 从目前个人信息商业运用的现状来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对个人信息商业运用的法律保护。 首先,个人信息商业运用的法律保护离不开专门法律的调整,当务之急就是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原则必须遵循信息社会发展的规律,在保证个人信息自由流通的前提下,对个人信息的商业运用加以合理的限制。很多国际组织认为,个人信息保护原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内容(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于1980年9月23日通过《关于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跨国流通的指针》,以及联合国于1990年12月14日通过的《关于自动信息档案中个人信息的指南》中都持这种看法。)。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的重要性可见一斑。综观世界个人信息立法较为完善的美国、德国,个人信息的立法一般来说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第一,直接原则。即个人信息的收集原则上应坚持向本人收集,间接获得的个人信息具有获得上的不正当性,不能够被利用和处理。第二,目的明确原则。指个人信息收集和利用时必须有明确目的,禁止公务机关和非公务机关超出目的范围收集、储存和利用个人信息。第三,安全保护原则。指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主体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避免可能发生的个人信息的泄漏、意外灭失和不当使用。第四,公开原则。指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和处理,一般应保持公开,本人有权利知悉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和处理情况。第五,耕种原则。指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完整和正确,本人有权利对个人信息进行适时修正。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必须明确保护对象,如1990年德国资料法第3条第1项规定:“个人资料是指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识别自然人的任何资料”。该条规定就将个人资料保护的主体限定于自然人范围,排除了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也应仅限于自然人(注:仅限于自然人的规定,从表面看起来非常简单,事实上有关自然人的问题还很多,比如,自然人是否包括死者,是否包括胎儿,以及以后可能出现的克隆人等。),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有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该区分琐细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并针对各自不同的特点规定不同的收集、利用和处理模式。个人信息法规范的重点应该在于信息收集人、处理人和利用人的权利义务、个人信息权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追究机制和赔偿标准以及个人信息商业运用的监督机制。 其次,加强业界自律。法律尽管可以规定个人信息应该如何被合法收集和运用,但法律只能够起到外部约束的作用,很多情况下,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仍然防不胜防。ISP业者、征信者、直销业者以及其他销售业者等涉及个人信息的行业可以通过订立行业成员应遵守的收集个人信息应该遵守的行为标准和同业惯例,鼓励行业成员与消费者个人达成信息处理的契约,根据行业惯例,行业成员应该措辞清楚地在网页或者明显的位置公开其信息收集的原则,或者张贴有关的隐私政策,并明确告知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目的,使消费者可以明确自己的信息将得到如何的保护和处理,再来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业界自律可以通过取消成员资格或者某种具有商标性质的认证来作为督促或者惩罚手段,来达到约束行业成员自觉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 再次,可以借助市场机制的作用来缓解商家和消费者在个人信息权上的激烈矛盾。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实行的是直接原则,未经消费者同意,商家是不能够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然而要直接取得消费者的同意是非常困难的,消费者没有义务来配合商家的任何商业目的的实现。例如,某全球性公司在一次直销活动中,消费者最高的回复率仅为52%,且是在以免费电影票吸引消费者回函的情形下才得以达成的(注:详见王郁琦:《“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与个人资料的商业利用》注释7,载《信息法务透析》1996年3月。)。所以,商家可以通过提供一些诱因,来吸引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如提供免费阅览、提供赠品等方式来换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认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是有经济价值的,是否通过提供个人信息来换取利益,由自己衡量得失后作出决定。比如,欲出售订户名单给广告业者作邮寄名单的杂志社,就可以拟定两种不同的订阅费率供消费者选择:一种属于正常费率,适于要求对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订户;一种是较正常费率更为优惠的费率,适于同意将个人信息作商业利用的订户。如果订户觉得两种费率的差价利益大于因信息作为商业利用可能带来的不便,那他就会选择后一种优惠费率。相反,如果经验告诉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会给自己带来无尽的烦恼,也就是说,信息收集主体没有严格按照承诺兑现隐私政策的话,那么,消费者就可能放弃这些优惠而选择保密个人信息,这样就不利于信息的自由流通。市场机制的采用一方面有助于克服信息收集的程序困难,同时也给商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执行严格的隐私政策,才能带给消费者实际利益并在优胜劣汰的竞争中生存下去。 最后,必须对消费者进行自我保护教育。通过宣传和示范,让广大的消费者树立个人信息保护的观念。在购物时,商家时常要求我们填写一些有关个人信息的卡片,如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有的商家甚至要求登记信用卡号、银行账号等,并引诱你说是为了便于参加抽奖或者累积积分换奖。此时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谨慎控制个人信息,要在详细了解该商家所执行的隐私政策,并确认自己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能否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再决定是否提供相关信息。尤其是在网上购物时,尽量选择访问个人信息保护比较完善的站点,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尤其是信用卡号、银行账号以及手机号码,能够匿名的尽量匿名,能够设置密码的一定要加密,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个人信息的防护屏障。在发生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情况下,要积极主张权利,从而推动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进程。 个人信息保护论文:加快立法步伐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但对隐私而言,阳光却并非总代表着正义。”的确,对个人信息而言,需要的不是“阳光”,而是法律“保护伞”。 所谓个人信息,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课题组介绍,是指现实生活中“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一切信息”,其范围很广,有文档、视频音频文件、指纹、档案等,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即指有关个人的一切数据、资料。个人信息同我们个人生活密切相关。 然而,我国目前个人信息频繁受到侵犯,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却很缓慢,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个人信息安全的现状令人担忧。 一、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我们来看几则报道: 《新京报》:一家名为“上海OK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站显示,该公司正在出售“*年最新全国股民资料”,资料系由证券公司内部获得,内容包括全国100万股民的姓名、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记者调查后发现,该份资料中的股民信息基本属实。 新华社合肥电:上网求职资料屡屡泄露,安徽省教育部门提醒学生对个人信息应加强自我保护。 《羊城晚报》:一个名为“Ucloo”的网站在网上叫卖9000万华人私人信息,而价钱仅仅是1元人民币!随后,《北京青年报》、《新闻晨报》等国内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跟踪报道,进一步得知这些个人隐私信息可能来自中国第一大同学门户网站“中国同学录”。 《市场报》:“手机监听王”惊现京城威胁个人信息安全。 《新快报》:500中学生隐私泄露网上家长频遭电话诈骗。 …… “商业推销‘指名道姓’,陌生拜访铺天盖地”。个人信息越来越多地被别有用心地进行着种种操作。个人信息安全正受到严重威胁。现代人在享受信息社会带来的诸多便利、好处的同时,也开始品尝接踵而至的烦扰。 1、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渠道。 在今天这信息网络时代里,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渠道繁多,在各行各业都有可能存在:如各电信运营商、银行、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燃气公司、保险公司、证券营业部、航空公司、互联网公司、人才市场、中介公司、物业公司、房地产交易市场以及各类零售商等等登记有个人信息的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2、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和途径。 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也是有很多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出于商业目的而被恶意套取,一些单位和部门为了一己私利而恶意泄露。 ②信息安全的重要性还没引起我们一些机关、单位、企业的足够重视,对个人信息管理不善,信息安全工作还处于被动的状态,没有形成“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的意识,信息系统的整体防护能力低。 ③社会个体对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也给了别有用心者可乘之机,为日后信息泄露埋下隐患。 ④现有的法律规定显得比较滞后,不足以有效地震慑和打击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现象。 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主要有利用关系网络帮忙收集、利用问卷调查、网络注册、会员登记等方式自行套取、利用金收买等等。 3、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信息泄露,将导致很多不良后果。 个人信息泄露后将导致很多不良后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损、人们经常受到各种骚扰、安全感丧失、政府管理受干扰、为刑事犯罪提供了土壤。 特别是在信息社会里,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但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导致人人自危,严重制约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有专家称:“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是基本人权问题,也极有可能成为某种新的贸易壁垒,一个个人信息保护法制不健全的国家肯定会在国际贸易方面受到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打压。” 二、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措施。 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由于个人信息泄露给当事人带来侵害或损失的案件屡屡发生,所以个人信息保护变得刻不容缓、迫在眉睫。 对个人隐私的尊重与保护,反映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也体现着社会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那我们要怎样来保护个人信息免遭侵害呢? 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以法为本,事前保障,多管齐下,多方努力。 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的主要措施: 1、加强自我保护。 ①我们在思想上要引起高度重视,提高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 ②要多学习了解一些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知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2、加强行业管理,增强行业自律性。 掌握了个人信息的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特别是象各电信运营商、银行、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燃气公司、保险公司、证券营业部、物业公司、房地产交易市场等等这类掌握了较多个人信息的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一定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模范守法,提高行业对个人信息的管理技能和水平,制定相应的管理个人信息的制度、规范,增强行业对个人信息管理的自律性。 3、加强技术保护的研究,实施技术保护措施。 为了保护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相关行业、部门要增大投入,研究开发更先进的技术,如,数字签名技术、数字证书技术、身份鉴别技术、信息加密技术、反病毒技术等等技术,真正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4、制定、完善法律制度,撑起法律“保护伞”。 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给予了充分的关照。在《民法通则》、《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一些经济类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都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具体条款。 例如,《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又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又如,最高法院在《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然而,现有的法律规定仍然显得比较滞后,不足以有效地震慑和打击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现象。“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侵犯他人名誉权只能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旦正式出台,侵害他人信息的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世界上已50多个国家建有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我国自*年以来,正在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但该项立法尚处研究阶段,无实质进展。 因此,我们要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尽早出台,以更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总之,现在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个人信息保护已刻不容缓,让我们从多方面、多角度共同努力,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相信我们的社会也将会进入一个安全、高效、文明的新时代。 个人信息保护论文:论大数据征信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对策 摘要:大数据征信使个人信息安全处于空前的威胁与挑战,本文简述了大数据征信的概念与发展,探讨其在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为完善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提出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征信;保护;个人信息 一、大数据征信的概念与发展 大数据征信是指对海量在线交易记录、社交网络数据等个人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运用大数据分析和刻画出信用主体的违约率和信用状况,进而控制金融信用风险。解决了传统征信因信息分散导致的采集成本高,效率低下等问题,与传统征信天然互补。由于大数据采集的覆盖面广、信息维度丰富,评估个人信息的信用风险全面而广泛,成为互联网金融和众多相关行业的基石。 二、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互联网征信企业极度依赖于大数据技术的收集与分析,一切信息皆信用,使得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受到了空前挑战和威胁。近年来违法倒卖、泄露个人信息事件屡见不鲜,极大地影响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由于个人信息在我国立法中仍处于薄弱环节,相关法规的制定存在较大的不足与滞后,商业化的大数据征信可能会成为侵害个人信息的工具,需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制。 (一)立法保护滞后于现实需要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尽管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不断出现在各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过于分散且层次效力不一,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无法满足当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高质量法规的需求。现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与大数据征信的发展不适配,对于大数据征信中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等环节缺乏明确的界定,条例规范范围过于狭窄,对于涉及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未作出合理规范。 (二)征信信息泄露严重监管缺乏 大数据征信涉及大量用户敏感信息,随着越来越多的数据被采集利用,用户面临着面临的信息安全风险变得更加严峻。与普通个人信息相比,征信信息由于价值和敏感性,泄露的危害更为严重。当前信息泄露已经形成产业链,数据黑市犯罪成本低利润高。再加上互联网征信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存在业务操作和人员道德双重风险,近年来许多互联网公司人员存在监守自盗的风险,例如京东泄露了12G的用户数据造成其严重后果。2016年的“5•26信息泄露案”,湖南银行行长非法出售个人信息257万余条,包括身份证号、征信记录、账户明细等众多敏感信息。而在国外全球第一大个人征信机构益博睿涉及2亿的身份信息泄露,涉案金额超过6500万美元。 (三)个人维权法律救济困难 随着未来信息开发和利用的日益成熟,个人信息尤其是信用信息具备相当的商业、社会和法律价值。大数据时代使个人信息的权利边界消失,给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带来巨大的挑战。由于个人信息主体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与征信信息管理机构存在着信息和技术不对称,让受侵害的个人信息举证维权之路难上加难。在个人信息受到非法收集泄露等侵害时,由于通过法律救济途径解决纠纷可能产生的成本和风险过高,只好选择放弃诉讼维权,使得本应该成为最终保障的司法救济渠道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三、大数据征信中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个人信息立法保护 针对大数据征信的特点,以征信业规制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现有成果出发,通过立法出台统一的个人信息国家技术标准,给已有的普遍分散立法以操作的指引,制定最低标准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隐私的信息、个人信息采集基本原则和使用目的,采集收集的负面清单制度,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通过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为征信体系安全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加强行政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 加强数据安全体系和信息监管体系建设,防范非法入侵造成信息泄露,对于信息泄露问题完善危机应急预案和补救措施。加强信息安全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泄露、买卖信用数据的行为,加大对泄露个人信息企业的问责和处罚。对征信管理机构开展内部安全认证和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征信行业协会其协调沟通征信机构与监管机构的作用,加强征信行业业务交流和制定技术标准,开展征信信息保护宣传提高民众意识。 (三)探索多元化个人信息保护救济方法 建立征信机构内部的纠纷处理机制,完善信息异议处理解决机制,缩短错误征信数据信息的更正时限,提高征信信息录入质量。完善个人对征信机构的投诉渠道,引入征信行业调解、仲裁和第三方纠纷非诉解决的法律机制。对于公民维护个人合法权益面临取证难、诉讼难等问题,完善互联网情景中个人信息侵权赔偿制度,并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和集体诉讼机制,优化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程序,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救济渠道。 作者:林周 单位:武汉工程大学 个人信息保护论文: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途径 摘要:本文首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与特征进行了简要阐述,并分析了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最后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上提出了几点具体途径。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特征;必要性 在信息化时代下,各种信息成为了一种资源被广泛利用。但是随着互联网逐渐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中,个人信息的隐私问题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公民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故,研究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有对公民个人的权力保护直观重要。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就公民个人信息来讲,从不同角度分析,其概念理解也有所差异。一般来讲,公民个人信息即是公民的隐私,社会学上,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在社会交往过程中的一种社会符号。而法律上公民个人信息,有直接法律条文对其进行了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公民个人信息是“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认识记录、照片等单独或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公民个人信息特征大概包括以下社会属性、法律属性和价值属性三点。从公民个人信息概念不难看出,作为社会符号,公民个人信息本质与公民一样具有社会属性。而法律上又将公民个人信息划分到公民权利中,与公民人格利益直接相关,故具有法律属性。基于以上两个特点,公民个人信息在社会中就被视为一种隐私而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这种隐私在法律上是不可被侵犯的,可作为识别公民身份的一种标志。此外,由于利用公民信息可以获取一定经济利益,很多人通过非正常手段将公民出售给他们而获得利益,故,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价值特征。 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途径 (一)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有现实的需要,也是刑法立法的要求,也关系到公民权利的保护。首先从社会现实角度考虑,目前社会上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存在较大的隐患,某些行业出于管理或业务上的便利,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在这些行业被记录,因公民个人信息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在利益驱使下,并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反而将本应属于公民隐私的向公众出售,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利益,公民个人信息没有得到安全保证。其次,立法上,目前我国法律在公民个人信息立法逐渐严厉化。公民个人信息在社会上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求法律发挥其调整作用,急需通过严格的立法保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性。最后,从公民个人信息劝你保护上来说,公民个人能信息刑法的保护实际上就需要满足了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在法律的权利义务中,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是其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故权利的行使就需要法律条文作出规范,并要以不侵犯他人自由作为基础。总体上来说,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即对公民行使个人权利有了明确规范,且对侵犯公民信息的不法分子来说也有了相关的惩治办法。 (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途径 1.明确罪名 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有两个罪名,但在法律定规定上,只要是侵犯了公民信息的行为都可以定义侵犯公民信息罪,因此,为了使罪名更加明确没必要将公民信息本罪单独设为两项,而为了保证其独立性,可以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253条单独列为一条罪名。同时,为了保证公民信息本罪明确化,法律上首先要对公民个人信息全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制定才会有一定的前提条件。 2.突出情节严重的适用性 就危害结果来说,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犯之后,影响周期较长,侵害主体也会在这个过程中呈现出不稳定情况,生活环境也会很容易被侵犯。故,公民个人信息最应设置为一项抽象性犯罪行为,而不是实害犯。虽然作出这样规定后提高了入罪门槛,但在认定犯罪情节时就可以将公民的危险状态纳入到定罪情节严重性的考量因素,而在考量危险状态的所造成的影响上来说就更为简单直接,正常成年人社会经验即可作出评判。 3.增设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附属性立法 附属性立法可以从考虑以下两点。 第一点是双轨立法模式,法律在对行业管理上,刑法并不能照顾到各个方面,故,行业内部需要有相关制度与标准作为行业约束,则需要行业有一定的自律性。所谓自律性即自我控制,个体或者组织能够自觉将诚信等作为道德标准。故,如果要加强公民个人信息权力的有效保护,除了需要刑法立法外,还需要行业制定相关的制度,这就是双规立法模式。 第二点,衔接好行政与刑事处罚的关系。本质上,可以将侵犯公民个人隐私行为定为行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越轨行为,加上针对处理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上,行政机关在处理方式与处理效果上有优势,故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行政处罚也可以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处理手段,且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上的行政与刑事处罚衔接更顺畅。 三、结语 公民个人信息具有社会性和法律性的特征,加上一些行业的需要,这些信息还具有一定的经济特性。但本质上来说,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私有部分,不应该作为一种产品用于商业用途。为了加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法律处罚,就有必要通过刑法的手段。 作者:王春霞 单位: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 个人信息保护论文: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 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概述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 从基本概念进行分析的话,首先,个人信息的主体是公民,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通过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个人信息的主体并不仅限于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还包括获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这些人的个人信息权受到不法分子侵害时,一律享有我国刑法的保护。其次,关于个人信息的解读,各学派一直存在着争议,无论哪种观点,都没办法准确涵盖个人信息的全部。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个人所拥有的,能够直接或间接的识别本人的特定资料所反映出的内容。如姓名、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肖像、身份证号码、职业、教育状况、联系方式、家庭背景等等和本人人身密切相关的信息,还包括着隐私范畴内的如既往病史、财产收入等信息。与此同时,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还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在日后的立法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其法律属性一直颇具争议,成为法学界研究的重点。就目前来说,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所有权学客体说,他们认为个人信息具有实际利用价值,所有者对其具有支配权,可以作为商品买卖出售,从而为信息的所有者带来经济上的收益,具备财产属性,因此被列入所有权范畴;二是以隐私权客体说,认为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包含个人信息,在这方面美国是最早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范畴进行立法的国家,比如《隐私权法》和《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中对个人信息都有详尽的保护措施;三是人格权客体说,将个人信息划分到人格权中,认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就是维护公民作为人最基本的尊严,体现的是公民个人的人格利益,因此应该受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严格保护。 (三)公民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内容较广,和很多专有名词的概念都有着相似之处,通过分析,笔者主要将目光集中在个人隐私上面。个人隐私指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比如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以及“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等行为,都属于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由此可见,个人隐私大多是公民不希望被外人所知的、敏感的信息,而个人信息不仅包括禁止他人干涉的敏感信息,还包括可以向大众公开的信息。因此,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两个相互交叉,又在外延方面相互区别的名词概念。就对公民的立法保护工作来说,个人信息的保护比个人隐私的保护更加全面。 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侵害的具体表现 当今社会,互联网的使用,让人们的生活被手机、电脑等各种电子产品包绕,在这种大环境下,人们在从事购物、交友、出行、入住宾馆等各种社会活动时,很多情况下都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与商家,进行登记,这就造成了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和隐患。对于商家而言,信息就是资源,信息就是商机,那么利用信息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就应运而生了。一些机构疏于管理再加上一些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我国公民信息泄露的情况非常严重,大量兜售车主房主信息、大学毕业生应聘人员信息、商务人士信息、患者信息、电信用户信息的现象在社会上层出不穷,一些商家将自己搜集到的客户信息进行出售,甚至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信息倒卖”产业。商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推销,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诈骗,甚至通过“人肉搜索”对当事人进行名誉侵害,通过某些编程窃取网银密码盗取用户存款等等,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二)现有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是构建我国法律框架的四个关键部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该由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个人尊严不容侵犯,任何侵犯公民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出现“个人信息”的字眼,但个人尊严与个人信息紧密相关,从此种意义上来讲,宪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原则性的保护;其次是民法,对与公民的个人信息有关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和荣誉权做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任何人如果侵害公民的这四项权益,都将受到民法的制裁;另外,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近些年才开始颁布施行,有《居民身份证法》、《物业管理法》、《电信条例》等等;直到《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才首次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定罪入刑,填充了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空白。 (三)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性 刑法作为法律的最底线,只有在其他法律都无效的前提下,才会实行刑事处罚,给予犯罪分子最沉重的打击。在我国现有阶段,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的制定还不到位,虽然宪法、民法以及行政法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所涉及,但通过施行效果可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的法律条文尽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触及到根本,仅仅提供了一些原则性的间接性的保护;民法虽然明确提出了对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的保护,但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的内容远远不止于此,过于零散的法律规定,削弱了民法的可操作性,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行政法对于破坏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实施主体限制范围相对狭小,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人员,而且处罚力度较小,不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因此,加强刑事立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着显著的现实意义。 三、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完善建议 (一)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 要解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事立法问题,首先要明确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现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刑事法律还不够完善,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指出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但同宪法、民法、行政法一样,没有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做出具体的解释,不管是公开信息还是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在量刑规定中没有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做出清晰的界定,以至于不法分子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同时,在条文规定中使用“等”字,也让犯罪主体模糊化。为了避免法律上的漏洞,给犯罪分子以严厉的打击,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以及犯罪主体的范围,是当前完善刑法的重中之重。 (二)根据犯罪的行为和情节细致刑罚 《刑法修正案(七)》中,第七条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根据刑法规定,区别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情节是否严重。而根据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当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情节是否严重划分出明确的界定范围。因此,在裁判过程中,对于“罪与非罪”就存在争论,司法机关必须根据案情酌情评判情节的轻重,给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带来不小的难度。如果出台的法律能够将犯罪行为细致量化,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压力将会大大减小,比如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公民个人信息被出售的份额,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所得利益对刑事处罚的幅度进行划分,份额由小到大对应犯罪情节由轻到重,相应的刑罚也会逐渐增加,尤其是给当事人带来重大人身或财产损失时,犯罪行为更不可姑息。如此一来,犯罪主体都能够得到与之犯罪情节相对应的惩罚,不会出现钻法律漏洞的现象,实现司法的公平性。 (三)构建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工作一体化机制 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过程中,必须要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因此,首先从立法层面上讲,立法机关要深入社会调查,根据实际情况构建法律条文,尤其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刑法的完善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其次从执法层面而言,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侵害的犯罪分子,绝不姑息养奸,让犯罪分子有机会逃脱法网;从司法层面来说,法院及检察院在裁定犯罪结果的过程中,要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给受害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时,立法、执法、司法机构要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四)借鉴学习国外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 在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不仅要完善刑法,宪法、民法、行政法都要同时完善,只有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坚实的堡垒。将来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和条件的逐步成熟,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无疑是明智的选择。从立法模式上,笔者比较倾向于以德国为代表的统一交叉立法模式,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案,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整体归类,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避免了法律零散化带来的不便。 四、结语 综上所述,刑法作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它的完善对于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刑法涉及到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好法律宣传,对核心的工作人员做好监督工作。同时,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公民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只有提高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行为的产生。 作者:王晓 单位:河南理工大学 个人信息保护论文: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分析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信息化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讲,信息化方式与社会管理具有紧密的联系,对其具有决定性作用。对于信息来讲,具有透明化的特点,最终导致公民信息受到了侵犯。对于个人信息而言,归属于财产利益。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公民个人信息是十分重要的。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受到侵犯这样的问题层出不穷,针对这样的情况应进行有效的解决,进而才能保证公民权益得到保障。 关键词:公民信息;刑法保护;具体分析 信息时代的带来,进而导致人们工作日常对信息运用逐渐增加,换言之,信息已经融入在人们生活之中。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其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从当前形势上看,一些人经常利用一些非法手段进而获得公民信息,这样的现象较为严重。信息泄露对公民正常生活具有重要影响,同时也导致经济损失的发生。因此,加强公民信息刑法保护是至关重要的。但当前法律并没有明确性的法律法规,缺少一定的约束力。进而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应进行有效的保护,采用相关的方式给予公民提供一定的保障。本文将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进行针对性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概述 在日常生活之中,个人信息具有较多的表现形式,同时与人们生活也具有着紧密的联系。当前我国并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着一定的薄弱性,公民个人信息滥用这样的情况十分严重。相对而言,各国对个人信息界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从总体上看,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是个人相应的资料以及数据。其中个人信息包含两方面内容,一种是公民自身产生的信息,而另一种是他人对个人信息进行评价。另外,个人信息涉及丰富的内容。因此,在新的形势下,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应受到广泛的关注,同时给予一定的重视。 二、当前公民信息保护面临的现状 (一)个人信息保护较为薄弱 对于公民而言,在其思想意识中,认为个人信息是一种身份的象征,与其它问题不存在关联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计算机应用不断增加。在这样的背景下,个人信息具有了新的内涵,归属于财产属性。从当前情况看,公民个人信息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其实际收集以及利用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另外,从信息保护安全角度为主要出发点来讲,公民意识极为薄弱,一些特殊方式能够将个人信息进行获得,其对信息保护没有受到一定的重视,进而导致公民信息泄露的情况发生。针对这样的情况,大多数公民不知应怎样进行维护权益,最终导致经济损失的发生。 (二)个人信息侵犯行为具有复杂性的特点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侵犯公民行为具有复杂性的特点。对于政府工作人员来讲,收集信息具有全面化特点,进而具有向非法机构提供一些个人信息这样的条件。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是十分容易的,通过一些案例进行观察,这样的情况是经常存在的。另外,对于商业机构而言,一些商业机构通过一定的渠道,将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收集。但这些机构对信息保护并没有给予一定的重视。还有一些机构将信息进行泄露,最终导致危害的发生。 三、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具体措施 (一)将公民个人信息范围进行有效确定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并没有有效的界定,之所以造成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刑法理论中没有对公民信息进行有效研究,同时缺乏相关经验。相对而言,个人信息缺乏明确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之中具有一定的困扰性。因此,针对个人信息进行刑法保护过程中,应参照一些立法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将公民信息类型进行有效的列举,进而才能将公民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二)积极完善刑罚体系 对于犯罪行为来讲,不仅对个人造成极大的危害,同时对社会也造成一定的危害。因此,对其行为主体应进行一定的刑罚。就整体而言,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因此,对社会危害也具有较大的差异。因此,针对刑罚体系进行构建时,应具有轻重这样的区别,进而才能在公民信息保护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在刑罚体系中应将资格刑融入其中,例如:信息收集主体如果犯罪,将取消从事工作的资格。另外,作为信息保护主体,具有这保密这样的义务,假如出现泄露这样的情况,将承担相关的责任。 四、结语 总而言之,当前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其信息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在这样的情形下,应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使其不被泄露。但当前刑法规定较为不足,同时还面临着一些问题。针对这样的情况,因应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有效监管。这样不仅能够保证公民个人信息受到有效的保护,还能在真正意义上使公民利益得到保障。 作者:谢腾 单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个人信息保护论文:民法规定如何针对个人信息保护 摘要:在数据化时代的发展中,个人信息是尤为重要的一项资源,同时也是社会生活的基本载体,其包括了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教育水平、婚姻状况等重要信息。但是,在如今社会发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激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例如常见的电话电话诈骗,网络推销,骚扰短信等情况的发生,都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人们的正常生活,从而使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陷入了危机因此,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凸显出其重要作用。就目前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而言,我国仍存有很多缺陷,至今为止也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主要实行的都是民法、宪法、刑法等保护机制,其保护范围不全面,没有双重性保护机制。本文基于民法的视角出发,对现今受害者在民事侵权行为中的民法规定保护方面作出了详细的研究,围绕个人信息在民法规定中的一些不足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对策。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民法规定;民法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指的就是个人隐私,自发展以来,个人信息就在整个资源系统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当下信息化的便捷发展中给人们经济上带来了推动性发展作用,因此,伴随着信息化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利用和收集也变得异常便捷化,然而,在利益的熏陶下,个人信息侵害的问题也接连发生,给人们精神和财产上面带来了负面影响。许多国家依据国情也制定出了相对的个人隐私保护规定,但是我国对其制定的法律保护规定尚不明确。总而言之,目前学术界的讨论学者对此问题一直没得到一个统一的答案,许多学者也都是只停留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当中,对民法上的保护方面没有做出进一步研究,因此,在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时,民法规定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彰显出了其重要作用。综上分析所述,基于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系统理论中,总结出了信息侵权的民法保护存在的意义。 一、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 个人信息的概念可大致分为隐私型、关联型、识别型,这三大类型。但深入研究这个问题,因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受各地语言习惯和法律传统差异的影响,所传递出的基本概念也不尽相同,就目前对个人信息的界定学术界也尚未统一,但是从主要发生问题上分析,主要还是基于这三大类型之上。隐私型的基本概念是,个人信息不愿意向社会群体透露,不想外界人知道有关自己的一切信息。关联型的基本概念是,个人基本资料和私下生活方面与参与社会活动相关联。识别型的概念是,个人的基本信息能直接或间接显现出该人的一切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籍贯等。 二、民法规定中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中没有实行统一立法,多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纵观当下,现有的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群众的发展需要,因此,加大民法规定中对信息信息保护是当下势在必行的一种制约方式。 (一)个人信息保护在民法规定制度中不规范 目前,我国民法规定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是对隐私权的一种保护,但是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两者有着纠缠不清的关系,对个人信息的概念也没有没明确的界定,因此民法规定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使用范围相对狭窄,不足以能够解决当下繁琐的信息侵权问题。站在社会实践的视角分析,个人信息涉及面要比个人隐私涉及面广,但是,对于明面上的个人信息不论怎么利用,保护隐私权的方式终究还是行不通,从而导致了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偏低。在民法规定制度中个人信息保护不规范具体可以划分为如下几大点:1.信息主体权力义务不明确;2.人身财产利益缺乏有力保护;3.侵权责任规定不健全。 (二)救济机制在民法规定中不完善 个人信息侵权事件在我国民法规定中属于小型事件,未达到刑法保护的层面,因此,民法救济机制是尤重要的。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短信骚扰和电话推销等问题,但是却道泄露渠道不知情,因此造成了信息主体举证困难的现象发生,其次,受到行政轻民救济的影响,导致了民事救济机制得不到空间发挥,在发生侵权问题之后,受害人在经济上得不到相应的赔偿。 三、个人信息民法规定的完善建议 (一)制定合理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应尽力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此为基准,开展民事单行法,制定出更有力与保护信息主体的一项权力,从而进一步推进我国民法规定的整体建设。 (二)明确个人信息的权力范围 在民法规定中要尤为表现出信息主体的权限,以个人信息权力为中心建立合法权益。其次,还要明确保护原则的基本内容以及确立侵权责任制度。 四、结论 当下社会个人信息侵权问题频频发生,本文基于民法保护现状的分析,总结出了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些基本原则,为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中提出了小小的宝贵意见。 作者:周宁 单位: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个人信息保护论文:微博信息传播与个人信息保护 摘要:分析了微博信息传播中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新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应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微博;传播信息;个人信息保护 微博(MicroBlog),即微博客的简称,始源于美国的Twitter,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交换工具,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创建个人社区,通过手机、计算机向微博客信息。与传统的博客相比,微博信息的传播速度、互动程度都得到了极大提高,满足了人们快餐式的文化消费需求,符合快节奏生活的时代特点。微博作为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的一种新生事物得到了广泛使用,改变了已有的大众传播格局,并且在一些重大的突发事件报道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而受到越来越多行政部门、企业、公司等各行业以及个人的关注与应用,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分享信息的重要新媒体。 1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新问题 微博的广泛流行不仅导致个人信息呈爆炸式增长和信息潜在价值的惊人凸显,而且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现实问题。(1)信息传播广,难以控制。微博信息传播之快可以用秒来计算,用户只需按动一个按钮就可实现信息上传,其内容就即时出现在网络上。虽然一些微博经营者建立了网上个人隐私工具与平台,设置了全部限制、全部允许或者部分限制的选项,并由用户决定是否将信息公布于众,但是仍改变不了个人信息被公开的事实。其一,除了信息主体之外的第三方可以浏览、复制、、传播信息,不受信息主体的控制。其二,搜索引擎可以自动从网上收集信息,在对其进行组织和处理后编入索引,通过关键词就能快速检索到相关信息。其三,微博的优势在于公众参与感强、影响力大,但是这一优势极端化之后也可能变成劣势,导致事件的扩大化,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也很大。(2)个人信息易暴露,威胁信息安全。当用户使用微博时,商家可以毫不费力地收集用户信息,并且这些信息被商业化地交易、买卖后,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其一,窄告。窄告就是“窄而告之”,目的在于为用户提供与浏览内容相匹配的网络广告。为了实现精准化定向广告的投放,窄告服务商会检视用户的消费倾向、购买习惯、个人喜好、网络行为等信息。其二,网络跟踪软件。为了了解用户的活动,经营者会利用ElectronicFootprint、Cookies软件跟踪或检测用户的地理位置、操作系统,记录用户的登录、浏览、消费习惯及个人信息等,并可能引发第三方的介入。其三,调查工具。微博开发了投票模块,可做产品调查和企业市场调研。一些营销机构利用投票模块向用户发放产品的问卷调查或者数据统计,或者使用用户消费行为和贡献行为产生的数据进行商业调查。(3)信息容易、删除难。虽然微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内容的多少,但它给了使用者将所想、所拍的信息第一时间发到微博上去的自由。然而,这往往存在着不客观、不完整,甚至误报、失实的可能。虽然信息主体可以请求把信息删除,但殊不知信息可能早就被复制匿名化了,无法实现真正的清除。当一件不公平事件得不到及时处理,不满、愤怒的情绪一经在微博中复制、转发后,就会迅速散播开来,个人就很容易陷入群体意见的漩涡,公众辩论一旦极化成情绪化的激愤,势必给社会或当事人带来伤害。当信息永久存储于网络空间之后,随时可能被人重新翻出以作为谴责的依据,那时再删除微博来平息事态发展,往往事与愿违。 2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概念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体系并不完整,因此对个人信息、信息主体、信息控制者的法定概念界定不明确。探讨微博信息传播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首先要明确以下概念。 2.1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一个与个人数据、个人隐私、个人资料通用的概念。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将个人信息定义为:“为信息系统所处理、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能够单独或通过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该特定自然人的计算机数据”[1]。笔者认为,在微博上与个人或者他人身体特征或身份有关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均视为个人信息。从涵盖的内容上看,个人信息不只是家庭私人信息,也包括个人所参与的各种活动,如工作关系、经济、社会活动等;从表现形式看,个人信息不仅包括数字、文本,还可能是视频、音频、图像等信息;从信息内容的产生方式看,个人信息不仅包括原生信息,如信息主体发表的评论、使用服务的日志数据等,还包括衍生信息,即他人采集信息主体遗留下的信息痕迹经过算法加工、聚合而成的系统的、有使用价值的信息;从信息的准确性来看,个人信息不仅包括真实准确的信息,还包括尚未证实的或者错误的信息。 2.2信息主体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关于个人数据处理中个人权利保护及促进个人数据自由流通条例草案》中对数据主体定义为:数据主体是指其身份可以直接或间接,特别是通过身份证号码或者一个或多个与其身体、生理、精神、经济、文化或社会身份有关的特殊因素来确定的自然人[2]。在微博上的文字、图片等信息一旦能直接或间接识别信息的主体,该自然人即是信息主体。信息主体是个人信息的来源,法律应赋予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知悉权,知悉收集的主体以及利用等有关事项;同意权,对信息的收集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表示;更正、删除权,个人信息发生瑕疵或信息失效时,有权进行修改、更正、补充或删除;安全保障权,上述各项权益受到侵害时,信息主体有权向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管理部门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2.3信息控制者 信息控制者是指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决定个人数据的处理目的、条件和方法的自然人、法人、公共机构或其他实体[3]。在不同的环境中,与信息控制者相关的概念很多,比如信息持有者、收集者、经营者、处理者、使用者等。据此,微博经营者、用户都可以成为信息控制者。信息控制者可以拥有个人信息,在个人信息保护中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对信息主体负责。对于具有资金与技术优势的经营者来说,他们当然地属于信息控制者。当他们开发了微博平台就意味着要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存储、加工、传递、处理等服务,这样商家就可以利用用户的信息寻找潜在客户,从而有针对性地推销广告和营销业务。就用户而言,虽然一般都视为信息主体,但也有可能会发生以下情况,可能被视为适合的信息控制者,例如:当用户被赋予了较大的自主权,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在微博上;当用户的行为超出个人或家庭之外,以单位名义信息;当用户使用这一平台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思表示”。 2.4信息处理 信息处理是针对大量的、可能是杂乱无章的、难以理解的个人信息,利用计算机或者人工对各类型的信息进行处理。其过程包括对信息的采集、整理、鉴别、加工、存储、检索和利用等,或者其他使个人信息可被他人利用的方式披露、排列或者组合、更正、删除等。微博上无论是经营者还是用户凡参与他人个人信息进行以上操作的都属于个人信息的处理范畴。 3微博信息传播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对策 基于上述个人信息相关概念的分析,为了用户更好地利用微博信息传播平台,应当采取符合微博特点的个人信息保护对策。 3.1立法保障 法律是保护个人信息最根本的手段。我国直接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数量相当有限,有关打击泄露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散见在我国《宪法》《侵权责任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文件对于在微博环境下出现的许多具有全新特点的违法行为则无能为力,缺乏可操作性,已无法有效地保护信息主体的权利。显然,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完善国家法律制度势在必行。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特别是欧盟等国家的法律准则、规则对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条例从民法、刑法上进行进一步的完善。2005年我国启动了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理论界也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与印证,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稿,较为有影响的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受国务院信息办委托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此为基础,相信我国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也会逐渐建立并愈加完善。 3.2用户自我保护 普通用户是微博的主要使用者,在其信息保护上是第一责任人。虽然微博为用户提供了一个开放平台,但是提供个人信息时还是要持谨慎态度,要主动了解经营者及第三方是否有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声明和政策、收集信息的内容和种类、信息处理的机构、目的等核心要素。此外,要依靠技术手段加强个人信息的控制,如利用匿名软件、伪装软件、个人信息访问账号密码设置等防止非授权的跟踪。在每次浏览之后要及时清理上网痕迹、删除网站Cookie。再者,虽然微博服务大部分是免费的,但还是会给经营者带来一定的市场利益。经营者的盈利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关联广告、电子商务、产品销售分成等。因此,个人信息越频繁,经营者越是能够通过秘密跟踪技术监视和分析使用这些信息,从而帮助广告商更好地发现目标客户,定点推送相关广告。因此,为了用户自身的利益,上传个人信息时要有所节制,避免成为共享信息时同情况不同对待的情况发生。对于视为信息控制者的用户,虽然与经营者不同,但也应知晓未经授权人同意擅自将他人信息上传可能会造成对其隐私和个人信息权利的侵犯,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当然的信息控制者,在微博信息交流平台中,充当着把关人的角色,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是其应尽的义务。一是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可以用来规范对个人信息的管理与使用,但是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这项标准提出了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的八项基本原则:即目的明确、最少够用、公开告知、个人同意、质量保证、安全保障、诚信履行和责任明确[4]。这些都是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注意的。二是遵循“告知原则”。首先,经营者在用户注册过程中应告知用户所注册信息的安全性,并经过用户明确同意或认可,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存储。其次,以适合的方式告诫用户过多地个人信息所存在的风险,未经信息主体许可、授权其有关微博内容时存在的利害关系,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侵权诉讼。三是建设高级别隐私权保护设置。用户在注册微博之后,很难从繁杂的默认选项设置中配置出最适合自己的安全选项。因此,经营者应该在没有明确提醒用户注意之前,预先安排好高级别的默认隐私设置和安全选项,由用户自主地选择是否让非联系人浏览自己的内容,降低第三方非法进行信息处理的风险。如果用户要求开放部分权限,那也应将此项操作有可能造成的后果予以告知。传统的隐私设置都是一维的,设置中的评论、私信、@功能、邀请等设置只关注浏览对象,如果再加上时间限制,设置为家人、朋友、同事不同的时间浏览,将大大提高整个系统的安全性。这样,既实现了微博的分享特性,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个人信息不被窥视、侵入。四是提供更新、删除服务。牛津大学网络学院互联网研究所治理与监管专业教授维克托•迈尔-舍恩博格说:数字技术已经让社会丧失了遗忘的能力,取而代之的则是完善记忆,这些被记忆的信息带来了诸多问题[5]。为此,欧盟委员会首先提出了“被遗忘权”,也被称为“删除的权利”。为了保证信息主体能够更好地控制在线信息风险,当信息主体不希望个人信息在互联网或其他领域再被使用、传播,或者这些信息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并且也没有保存这些信息的合法基础,信息主体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和使用者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包括技术性的手段,删除关于个人的任何信息。为此,当用户提出永久删除有关个人信息时,除非信息控制者具有充分保留的合法理由,否则应将其网上的个人信息删除干净,使其在网络世界中被切实消除至“被遗忘”。 作者:刘强 单位:济南大学图书馆
药品安全论文:6S管理法在耳鼻喉科药品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摘要:目的 探讨6S管理法在耳鼻喉科药品安全管理中的应用效果。方法 对我院耳鼻喉科药品实施6S细节管理,包括整理、整顿、清洁、规范、素养、安全,要求人人遵守细节,养成良好的习惯。结果 应用6S管理模式后,提高了病区药品管理的安全性和工作效率,保证了患者的用药安全,同时提高了医护人员的职业素养。结论 6S管理法的实施,改善了工作环境,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用药安全性。 关键词:6S管理法;耳鼻喉科;药品管理 耳鼻喉科日工作量大,各种大中型手术台次多,每天用于患者的药品数量与种类繁多,药品使用数目较大[1]。药品是医院诊治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药物疗效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和患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所以对其使用更有效的管理办法一直是护理管理者重点关注的课题。6S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强调人员安全意识,规范人员行为,以管理实施的制度化、标准化为重点,以保持工作环境的安全和整洁[2],近年来成为现代医院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的有效管理理念和方法。为消除耳鼻喉科的药品安全隐患、提高药品管理质量,我院耳鼻喉科从2015年以来将6S管理法运用到药品安全管理中,并取得了满意的效果,现做如下报道。 1 一般资料 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耳鼻喉科是集临床、教学和科研于一体的一级科室,现开放床位34张,科室日门诊量150余人,年住院2190余人次、开展各种大中型手术1000多台次。在坚实的硬软件支持下科室先后开展了全喉、部分喉切除术、颈淋巴结清扫术、鼻侧切开术、耳显微手术、甲状舌管肿瘤手术、腮腺肿瘤手术等各种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手术。其中,以经鼻内窥镜鼻窦手术、鼻中隔成形术及等离子手术系统治疗鼾症为科室特色,为广大患者解除了多年的痛苦,在广大市民中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对医院整体发展和医疗安全作出了突出贡献。科室工作任务繁重,现有护理人员13人,是药品管理的主要人员。 2 6S管理方法 2.1整理(Sort) 整理是耳鼻喉科药品安全管理实施的第一步,我院耳鼻喉科根据科室用药具有的特殊性:药品种类复杂,药品消耗量大,急诊用药多,且需适应急诊急救中取用便捷等特点。对药品管理制定了以下整理方案:①在耳鼻喉科中心区设置治疗室(药品房)。②将药品定点放置,并符合使用方便的原则。③对各药品使用率进行调查,根据使用情况制定各药品的基数,药品按基数领取。④对于使用率极低的药品采取现用现取的方式将其存放于中心大药房。⑤制定药品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员及其职能和工作指引。⑥利用不同颜色来区分各种药品的清晰标签。 2.2 整顿(Straighten) 整顿是把整理方案落到实处的基础,是整改存在问题的有效方法[3],是提高耳鼻喉科药品使用安全的有效措施,我科从人、物、环境三方面来进行整顿。 2.2.1人人参与推行 结合6S管理法及耳鼻喉科药品使用的特点,制定一套大家都能共同自觉遵守的耳鼻喉科药品安全管理制度,人人遵守并按细节办事,使工作制度化、简单化,分工明确,责任到个人。 2.2.2药品及环境共同整顿 ①制定药品种类和数量并制定表格。②每类药品定点定位放置。根据耳鼻喉科的病区布局,在耳鼻喉科中心区域合理的设置了药品柜、药品车,合理上锁,提高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耳鼻喉科的实际需要,将所有药品分为:静脉用药、口服制药、雾化用药、麻醉专用药、剧毒专用药五大类。设急救车并定位放置,按要求上封条;毒麻药设密码保险箱放置;生物制剂等需要冷冻保管的设冰箱保存。③明确清晰的标示,不同颜色的标志以示区别。④定期添加补充药品(每天早上由配液护士负责添加治疗室内药品柜的液体用药及外用消毒液;每天由当班的病区护理组长负责保险箱内的毒麻药的清点和领取,一日三交接;每天中午由药品护士负责添加治疗室内药品柜内的静脉用药及添加冰箱内生物制剂;每天下午由药品护士负责添加病区内药品柜内的常用药,主要是雾化用药和口服药)。⑤及时收费核对以便于药品的领取。⑥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及质量和使用情况,并进行登记,杜绝过期、破损、空缺等事件的发生。 2.3清洁(Sweep) 清洁不仅仅是要保持工作区域内干净、整洁,还要保证各药品的及时添加[4]。护士长作为所在病区药品管理负责人,监督药品管理,指定有责任心、工作认真并经过培训的护士为药品护士,负责病区药品的管理和领取。我科现已是每天由药品护士在最后时间整理时,对药品柜进行清扫并补充药品柜内用药,这既保证了用药又减少了护士的人力支出,每天对各药品存放点进行清扫确保药品存放环境的质量,工作中如发现药品有破损等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4规范(Standardize) 规范是整理、整顿、清扫三项工作的坚持与深入,是消除发生安全事故根源的措施[5]。为保证药品质量,实施三级管理体系,即护士长一组长一小组成员,药品三级管理制度的实施促使病区护理人员养成了良好的职业习惯。同时对病区区域进行责任划分,制定管理规范和奖惩制度,让制度成为习惯,每日专班护士对各负责区域进行清洁,责任人每周对药品进行检查,将整理、整顿、清扫之后的工作环境进行维护,以保持最佳状态。 2.5素养(Shitsuke) 素养是要求工作人员按规章制度标准化办事,则人人都参与管理,人人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6]。我科在施行6S管理法应用到耳鼻喉科的药品管理后,通过小讲课及现场讲解,定期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6S 管理法的培训,提高护理人员对药品保管和使用的认识,增强其责任感,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必依,使药品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了工作素养。 2.6安全(Safety) 病区药品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可能会导致在的护理差错或纠纷,无论是过期药品,还是无效期或保管不当致效价下降的药品都属于伪劣药品,一旦用于人体,轻则侵害病人健康,重则危及生命[7]。因此,我们从工作环境、药品管理、人员培训监督等方面解决护理中的安全问题,降低药品管理缺陷,避免医疗事故,保证药品管理安全。加强耳鼻喉科护理安全宣传和教育,保证药品的安全管理和科室环境的治安管理,对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减少护理过程中的药品管理差错,预防事故发生,使护理人员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有效减少事故发生率。 3 结果 通过6S 管理法对耳鼻喉科药品进行安全管理后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见表1。由表1可见,施行6S管理后,减少了药品过期事件的发生,并减少了查找药品过期的时间和环境管理时间及来回取药时间。 4 结论 对耳鼻喉科施行6S管理法后,提高了耳鼻喉科药品的安全性和工作效率,杜绝了过期药品事件的发生,保证了患者的用药安全。管理形成制度化后,人人可按规章制度办事,养成了良好的工作习惯和职业素养[8]。提高了工作环境的整洁度,使工作人员保持良好的心情,提高了对患者的服务质量。同时,减少了工作耗时,调动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有利于工作质量的提高。 随着我院的不断发展和优质护理服务的实践要求,对耳鼻喉科药品施行6S管理法的科学管理方法,使耳鼻喉科药品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了耳鼻喉科药品的使用安全性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药品安全论文:当前我国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现状与对策 [摘 要] 药品安全,是如今人们生活中最重要最不可忽视的一种安全,从老年人到婴幼儿,人的一生各个阶段都有药的存在。所以,药品安全,不仅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也是我们人民需要关注的方面。本文主要研究当前我国药品安全监督的管理现状,以及针对此提出的对策。 [关键词] 安全;监督;对策 0 引 言 目前在我国,药品安全监督做得尚不全面,有许许多多的漏洞存在,随着各种医药安全问题的曝光,人们对药品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恐慌与不信赖,这样对于整个社会和人们带来的广泛的不良影响。所以,保障药品安全,是药品监督管理各个部门的重中之重。 1 目前存在于我国的药品质量和监管问题 1.1 药品研发阶段 药品研发阶段,需经研发筛选、临床研究以及新药上市等系列过程,过程中的每一环节都很重要,当前,有些企业为了更快更直观的创造效益,在有些阶段就“投机取巧”,例如药品选材范围限制小、药品处方未到最优化、药品的验证不充分、部分药品实验只采用老鼠等动物实验,严重影响了药品对人类的适用程度,研究不充分。 1.2 药品生产阶段 有些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忽视了药品的药性和质量,粗制滥造。特别是一些私企,在生产过程中不遵照国家药监会的要求,在生产各个环节中没有严格把关,造成肉眼看不到的差异;没有给制药工人普及制药知识,工人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导致药性不一;没有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查,或者草草检查直接出厂,使药品出厂就存在着未知的安全隐患。 1.3 药品销售阶段 药品销售市场混乱,已是业内公认的事实。尤其在药品销售基层阶段,尤为突出,各种未经许可、未达到要求的私人药店络绎不绝,而且基层药店多以盈利为主,一些药店进货渠道混乱,更是黑药市、假药市的常客,药品质量不得而知,人民安全更没有了保障。有些无证药店更使用规定范围外的药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1.4 国家监管阶段 目前我国实行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是“一体、两级”垂直管理体制,这个体制目前来说存在较大的弊端,省与省的协调,省和下级市县的配合,都有许多突出的问题。由于各个省的药监部门相对独立,所以合作、协调等方面的问题一直存在并且得不到解决;省与下级市县,下级市县由于相对独立,有些药监部门并不能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和统筹,对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有了一定的限制,造成监管不严,最终受害的还是广大群众。另外我国目前颁布的药品监督法令并不完善,有些地方仍需提高警惕,使药监法更为完善。 1.5 群众认知阶段 俗话说得好,“是药三分毒”,但就目前我国基层群众来说,仍有较大部分群众没有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不清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区别,极易造成滥用药品造成未知的损伤;不按照药品使用说明服用,常常自己根据自身病情判断用药,达不到药效,只是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病情,治标不治本,更有甚者,因不按照要求服药造成死亡等。对群众用药知识的普及,是迫在眉睫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2 对于存在于我国的药品质量和监管问题的解决方法 2.1 药品生产研发监管 由于我国药品自主研发型较低,所以目前我国药品仍以“仿制药”为主,所以也为药品监管提供了可参考的方面。随着国家对医药研究方面的资金不断投入,我国的药品自主研发也逐步取得成效,由此造成的安全问题也有了可预见性。所以,在生产研发阶段,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更为严格仔细的检查方式,确保药品研发阶段的各种安全问题,加强对制药企业的监管,完善各个程序的技术报告,进行整体评估。强化申报体系以及制药工人知识的普及,药监部门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抽查,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制药要求的企业限期整改,未能达到要求者进行强制关闭。 2.2 药品销售阶段监管 由于当前对于销售阶段的监管不力,导致各种粗制滥造、假药等充斥市场,违反了相关规定,所以药监部分应加大对基层药店的审视,严格推进零售药店GSP认证,对一些认证未通过的,予以强制性关闭措施。通过认证的零售企业,规范药品出入记录,严格遵守法律。对药品的运输、储存等方面,进行严格检查控制,药监部门不定期抽查,使药品储存运输更规范合法。制定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合理管理药品销售市场,使整个市场不再混乱,更加可控,达到安全、放心的消费市场。 2.3 全民监管 对于目前我国药品监管的现有制度法令,有许多不健全的地方需要完善,所以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出台新的法律、政策等,健全药品监管体系,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符合我国药品监管环境的监管条例,加大药监部门的使用权力,统筹好下级药监部门与上级药监部门的直接关系与地方联系;二是国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多媒体方式,加大宣传基层群众对于药品的全面认识,减少因用药不当造成的各种损失。药监部门宣传常见假药的知识,使群众可以较为方便地自主辨识,从根本上打击假药流入市场。 3 结 语 药品安全是人们健康生活的重中之重,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对我国药品监督管理的现状,我们应齐心协力,完善药品监督管理,使药品市场得以绿色发展,人民生活得到保障,因此加强对药品安全的关注度,使国家和社会群众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 药品安全论文:探析护士如何加强高危药品的安全使用 摘要:加强医院整体高危药品管理,提升护理质量,减少差错率。探讨病区高危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规章制度。通过加强对病区高危药品管理,增强了用药安全意识,避免了临床用药差错。 关键词:高危药品;临床应用;护理人员 2009年我国了高危药品目录,都是药理作用显著且迅速,药物本身毒性大,使用不当极易发生不良反应,甚至危及生命的药品,高危药品的管理涉及医疗领域多个环节从医生开处方、药师调剂、到护士给患者治疗等贯穿整个医疗过程[1-2],护理工作无疑是最后一道防线。目前如何提高护理队伍对高危药品的认识,保证护理工作中正确使用高危药品,避免日常工作差错事故的发生已成了关键问题。 1 制定高危药品目录 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建立由药剂科负责,医、药、护三方参与的高危药品管理小组,参考2012年3月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用药安全项目组》制定的的高危药品目录,结合本院临床实际应用情况,组织制定出本院高危药品的品种目录。负责高危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及督导、检查;严格规定高危药品的使用规范、临床注意事项等。对病区高危药品进行规范化管理,显著提高临床用药的准确性。 2 发挥护士在高危药品中日常管理中的作用 2.1护士在高危药品用药中的关键作用 护士的工作贯穿整个用药过程,高危药品也不例外;从医嘱的核对到用药的整个过程都十分重要。据美国的一项研究统计,住院患者所受到的医疗伤害为3.5%,而用药疏忽或错误占到其中的7%,医生开医嘱与护士的核对,药品的包装与名称类似等[3]各环节环环相扣,每一环节疏忽都可能造成事故,而护士执行医嘱用药,又是最后一环。 2.2护士领取高危药品和保管中的隐患 大多数病区为护士轮班领取普通及高危药品,每天领用药品量大,品种多,无专人保管,加之治疗室面积小,分类、存放时,会因药名、剂型、包装外观等相似而会出现差错;其次内分泌专科,大多为糖尿病患者,稍不注意就能忽略需低温、避光等保存的药品,导致药物效价降低甚至变质;另外警示标识不规范、不醒目;“三查七对”交接流于形式等都是影响高危药品用药安全的隐患。 2.3护士核对、执行医嘱、使用中的隐患 一类是由于护士的知识结构,对高危药品认识不够,责任心不强,再与医生沟通不彻底,加之医生书写不规范,字迹潦草,临时修改医嘱后未及时通知护士,极易造成护士盲目执行而酿成错误;第二类因药名、剂型、包装相似,患者住在同一间病房,液体摆放相邻或名字相似等,造成核对混淆;第三类治疗过程中“三查七对”不到位,对患者宣教不到位,滴速过快或过慢,护士工作过忙用药过程中巡视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都能导致用药错误的发生。 3 护理团队安全使用高危药品的措施及制度 3.1狠抓继续教育关 要不断完善护士的知识结构,做好高危药品的培训工作,把高危药品宣传册发放到每个病区,组织护士专门学习,使每一个护士对高危药品的重要性都有一个正确、清晰的认识,提高防范用药安全的风险意识;请专家在全院举行高危药品知识讲座,让高危药品的概念深入人心;同时鼓励护士通过不同的途径自学,做好患者的用药宣教,使合理、安全用药的概念普及到每一例患者。鼓励患者参与治疗的全过程,把用药后的自身感觉及时反馈给医务人员,医务人员也要主动与患者交流,询问患者用药后的感受,以减少用药错误及不良反应的发生率。 3.2规范使用关 医生开医嘱后,护士正确的执行医嘱把好最后一道关;因此护士的工作十分重要,关系到临床合理用药的每个环节,与每位患者药物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紧密相连[4]。因此高危药品使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是必须的。首先要认真核对医嘱,执行过程中严格执行双人复核签字制度,确保正确的药物、剂量用在正确的患者身上,同时对于药品的浓度、滴注时间,给药途径等应符合相关规定,以确保疗效。细化管理流程,建立重点药物使用观察制度,给正在使用高危药品的患者红色警示标签,严格交接班制度,对特殊患者,特殊药物要做好用药交待,提醒家属不要随意调整液体的滴速,在使用过程中护士要加强巡视,发现问题终止治疗并及时报告。 3.3规范化的管理与自律 我院因病种不同,每个病区可制定自己的常用高危药品目录,固定基数,专人管理,每日核对,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高危药品按规定存放专柜,设置醒目警示标志,尽量原包装存放,不得与它药混放,包装、名称相似的药必须分开定点放置,并设置橙黄色警示卡,提醒护士配药时注意;需低温的高危药品放入冰箱恒定的位置放置,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保证药物疗效。坚持每天“三查七对”,最终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使这种工作状态常态化。 3.4病区与药房紧密结合,实行对口服务 药师定期到病区检查药品情况,第一时间了解病区药品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协助病区管好药,用好药;药师及时把最新的药物信息传达到病区,开展用药咨询教育,特别是新药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及不良反应,使护士更好地做好临床观察[5]。 4 讨论 如今医疗市场竞争如火如荼,而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越来越受到重视;所以医疗护理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已成为大家关注甚至患者选择就医的重要因 素[5-6],护士始终处在医疗的第一线,从开始执行医嘱到药物治疗,到中间巡视观察,到最后结束治疗,联系着治疗的每一步,是把关者[7];因而全面提高医疗护理水平是当务之急,通过规范化的培训和管理,强化操作规程,普及高危药品的相关知识,改善护士的知识结构,增强安全用药意识;护士的责任心不断强化、使命感,环环相扣,使高危药品管理上了一个台阶,医药护三方密切合作,让患者及家属也积极参与其中,保障了高危药品用药的安全性,大大减少了护理质量差错率。 药品安全论文:基于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下对药品安全与监管的研究 【摘要】药品安全是关乎民生的重要方面,近年来接二连三出现的药品安全问题为我国药品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如近期沸沸扬扬的山东“庞氏疫苗案”及疫苗“掉包”事件。本文将用博弈论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的方法,分析引发药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及其相关对策。 【关键词】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药品安全与监管 所谓药品安全,即通过对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全环节进行监管所表现出来的消除了外在威胁和内在隐患的综合状态,以及为达到这种状态所必要的供应保障和信息反馈,其内涵可以界定为质量符合标准、不良反应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临床无用药差错和可及性四个部分。与之对应的药品监管是宏观范畴的监督管理,国家通过制定颁布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标准,强制推行对药品质量和药事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等进行监督管理。 药品安全与人们的身体健康、生活质量息息相关,近年来频频发生的药品质量问题引起了政府部门及社会公众的日益关注。通常来说,疫苗在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都有相应的监管机制和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依旧出现了问题,不仅仅是某一监管环节出现了问题,而是整个监管体系的集体沦丧所致,疫苗事件带来的恶性影响,给每个人敲响了警钟。 针对不断发生的药品质量问题,国内外学者对药品监管做了大量的研究,以寻求解决方案。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曾撰文表示,新一代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的主要特征是从被动应急向主动防范转变,理想的食品药品管理应当是建立在风险分析基础上的预防性体系,对于药品监管,应建立多元、动态的立体治理体系;学者刘鹏在总结美国监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指出,应该支持和培育民间组织在推动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学者宋华琳则认为应当进行药品不良反应责任的分担以及引入不良反应救济基金制度。 以上研究大多是定性地对药品安全问题及其监管进行研究,缺乏必要的科学分析,下面将从定量的角度,运用博弈论的方法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完善监管制度的建议。 一、药品生产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 假设疫苗生产企业在生产问题疫苗的前提下,监管部门不进行监管,则企业的得益为V,此时监管部门由于监管不善而被处罚,得到负效用D,若监管部门严格监管,则疫苗生产企业被处罚,得到负效用为P;反之,假设在疫苗生产企业生产正规疫苗的前提下,监管部门不监管得益为S,若不监管,则监管部门无得失。疫苗生产企业与监管部门的得益矩阵如下: 图1 利用划线法可知,此博弈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因为,假设疫苗生产企业选择生产问题疫苗,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最好的策略是选择严格监管,这样就可以完成自己的职责避免被处罚,但是当监管部门监管时,对于疫苗生产企业来说,最好的策略是选择不生产问题疫苗,既然食品生产企业不生产劣质产品,那么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最好的策略是选择不监管……所以该博弈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有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一)先讨论疫苗生产企业选择生产问题疫苗与不生产问题疫苗两种策略的概率的确定。下图中横轴表示疫苗生产企业选择生产问题疫苗策略的概率为P1,它分布在0~1之间,不生产问题疫苗的概率则为1P1;纵轴则反映对应于疫苗生产企业选择生产问题疫苗的不同概率,监管部门选择不监管的期望得益。下图中从S到D连线的纵坐标就是在横坐标对应的疫苗生产企业生产问题疫苗的概率下,监管部门不监管的期望得益。 由上图可知,S与D之间的连线与横轴的交点P1*是疫苗生产企业选择生产问题疫苗的最佳水平,选择不生产问题疫苗的概率为1P1*。首先,S到D连线上每一点的纵坐标表示疫苗生产企业选择生产问题疫苗P1时,监管部门选择不监管的期望得益为S(1P1)+P1(D)。假设疫苗生产企业选择生产问题疫苗的概率大于P1*,此时监管部门选择不监管的期望得益小于0,所以他肯定会选择监管,因此对于生产问题疫苗的企业来说,大于P1*的概率不可取;反之,如果疫苗生产企业选择生产问题疫苗的概率小于P1*,此时监管部门选择不监管的期望得益大于0,因此选择不监管是合算的,此时,生产问题疫苗的企业提高一些生产问题疫苗的概率,只要不大于P1*,监管部门都会选择不监管,因此生产疫苗的企业不用担心会被抓住。由于生产问题疫苗的企业在保证不被抓的前提下,生产问题疫苗的概率越大收益就越大,因此,它生产问题疫苗的概率倾向于P1*,均衡点是生产问题疫苗的企业以概率P1*和1P1*分别选择生产和不生产问题疫苗,此时监管部门的期望得益均为0,选择纯策略监管或不监管,或者选择混合策略的期望得益都是相同的。现实生活中,为了保证药品安全,监督部门应采取特定概率分布的混合策略。 (二)同样地,监管部门采取监管和不监管的混合策略概率分布可以用同样的方法确定,如下图: 由图可知,P2*和1P2*是监管部门的最佳概率选择,V与P之间的连线与横轴的交点P2*就是监管部门选择不监管的最佳水平,选择监管的概率为1P2*。在疫苗生产企业与监管部门的博弈中,疫苗生产企业分别以P1*和1P1*随机选择决定生产问题疫苗和正规疫苗,监管部门分别以P2*和1P2*随机选择决定监管或不监管时,双方都不能通过改变策略或概率来改善自己的得益,所以构成了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是该策略的惟一的纳什均衡。 为了防止企业生产问题疫苗,首先可以考虑加重对企业的惩罚力度会有什么后果。对疫苗生产企业的惩罚力度加重使P增大,图3中P移动至P’。若果监管部门混合策略的概率不变,则疫苗生产企业的期望得益变为负值将不再生产问题疫苗。同时,如果疫苗生产企业长期停止生产问题疫苗,监管部门将会减少监督,最终不监督的概率提高到P2*’,形成一个新的均衡,此时疫苗生产企业生产问题疫苗的期望得益又变为0进而会选择新的混合策略。因为疫苗生产企业的混合策略概率分布是由图2 决定,所以加重对生产问题疫苗企业的处罚力度并不能有效的防止其生产问题疫苗,它的主要作用是纵容了监管部门不进行有效监管。 另一方面,如果加重对监管部门渎职行为的处罚力度,那么D将增大到D’,此时如果疫苗生产企业生产问题疫苗的概率不变,那么监管部门不进行监管的期望得益为负值,因此他会选择进行监管,使得疫苗生产企业生产问题疫苗的概率由P1*降到P2*’,因此监管部门又将采取混合策略以达到新的平衡。因此,加重对监管部门渎职行为的处罚力度,在短期内会更有成效,但是在长期中并不能够使监管部门更尽职,监管部门的监管与否不是由 D 来决定的。加重对监管部门渎职的惩罚力度在长期中的真正作用, 恰恰是会降低疫苗生产企业生产问题疫苗的概率。疫苗生产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所揭示的是目标和结果之间的意外关系,常被称为“激励的悖论”。 二、药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诸如疫苗等药品与人们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有极强的关联性,药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通过上述的分析,对药品监管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药品安全监管制度 1.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存在缺陷,迄今为止,有关药品监管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于药品监管方面存在许多空白和重复规定。因此,为了更好地完善药品市场,必须出台完备的法律加以约束和指导; 2.建立完善的药品安全标准体系。目前我国有关药品安全的标准存在许多模棱两可的地方,与英美等国相比更是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加强药品安全监管首先要制定严格明确的标准,让药品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适应药品市场发展的形式不断进行更新; 3.完善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公民知情权被尊重是社会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要求,近年来我国重大的药品安全事故都会通过媒体进行实时报道,信息公开透明的程度不断增加,在此基础上也要规范相关媒体的行为,避免虚假信息的传播,以便民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并采取应对措施。 (二)加强对药品安全的监督 1.企业内部加强监督。企业自身的监督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能,对本企业的相关生产销售等一系列环节进行监督,发现并提出问题,督促企业生产研发部门解决问题,并促使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生产; 2.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建立明确的激励制度。为了防止有关监管部门出现徇私舞弊、渎职、与企业共谋等现象,必须建立明确的奖惩制度,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激发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证药品安全; 3.社会公众加强监督。社会公众是药品消费的主体,药品的安全与否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此外,消费人群数量庞大,有利于弥补监管部门的疏漏之处。因此要充分调动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性,同时完善举报制度,对公众举报的内容严肃处理,并利用网络、媒体的作用,发挥舆论的监督导向作用。 药品安全论文:初中化学实验危险药品的管理、使用及回收的安全措施 化学实验危险药品是初中化学演示实验、探究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中不可缺少的实验药品之一,然而,它们又有一定的危险性,在管理、使用及回收中必须格外小心,做到安全第一。就初中化学危险药品的管理、使用及回收的一些安全措施进行了阐述,意在警示教师和学生必须时时刻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初中化学实验危险药品管理使用回收安全措施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使得各学校的化学实验室里配备了足额的化学药品,这为化学实验教师有效开展化学实验教学提供了极大的物质基础和便利。然而,以2015年8月12日,天津滨海新区危化品仓库爆炸造成85人遇难、700余人入院治疗为典型代表的特大事故,给我们这些从事初中化学危险实验药品管理以及实验教学的教育工作者敲响了警钟。 为了教师及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工作、学习安全,本人对化学实验危险药品的管理、使用以及回收进行了行之有效的探索,探索出了一套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一、初中化学实验危险药品的安全管理 1.初中化学实验危险药品的种类 在我们初中化学实验药品室里,存放的危险药品有如下几类:(1)易爆炸品。主要有高氯酸、硝化纤维素和硝化棉等。(2)易燃品。它包括易燃固体、易燃液体和自燃品。易燃固体主要有红磷、硫磺、镁粉、铝粉等;易燃液体主要有工业用酒精、汽油、甲醇、乙醇、丙酮等;自燃品主要有白磷等。(3)遇湿危险药品。主要有金属钾、钠、锌粉等。(4)氧化剂。主要有硝酸盐、亚硝酸盐、高氯酸盐、氯酸盐、高锰酸盐、过氧化物等。(5)有毒药品。主要有氯化钡等。(6)腐蚀性物品。主要有硝酸、硫酸、盐酸、磷酸、甲酸、氢氧化钠、氨水、生石灰、过氧化氢等。 2.化学实验教师必须有强烈的安全意识 首先,化学实验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化学药品室安全守则,预防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能及时地将各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其次,各类账目要清晰无误。仪器及药品总账、明细账、低值易耗品明细账等账目必须账账相符、帐物相符。再次,对化学危险药品要本着“安全、科学”的原则进行合理摆放;对易燃易爆以及有毒药品,要摆放在独立的易燃易爆药品橱和有毒药品橱内,双人双锁管理。在此基础上,还要对各种化学危险药品的档案进行严格的管理,通过演示实验报告单、探究实验报告单、分组实验报告单,对危险化学药品的出入库进行严格管理,存档存册,查有实据。冬季对液态的危险化学药品适度保暖,防止冻裂或冻碎试剂瓶。 二、初中化学实验危险药品的安全使用 对于化学教师在日常课堂教学中进行的演示实验,其安全措施应注重如下几个方面: 1.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化学教师在充分熟悉实验内容和实验操作步骤的前提下,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有充分的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引导学生如何观察教师演示。并缺一不可地将实验所用的危险药品通过演示实验通知单一一表现出来,避免遗漏。 2.教师要严格按实验操作规范进行演示实验。在进行演示实验时,教师要严格按照实验所需的药品的用量取用药品,以免取用过量,造成浪费并引发安全事件;实验步骤要严格按实验操作规范进行。 化学实验教师带领学生进行的探究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其安全措施如下。 第一,化学实验教师必须事先组织安排学生预习探究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的相关内容,提醒学生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实验的危险药品的使用的安全点重点预习,以免发生安全事件,伤及自身及他人。 第二,化学实验教师要对某一个或某几个探究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的危险药品的使用的安全点进行不厌其烦地讲解,使学生从思想上、行动上真正重视起来。在他们从思想上真正重视起来这一问题时,化学实验教师要一一将危险药品的实验的安全点及安全注意事项列举出来。比如,在利用试管给危险药品加热时,如何将试管倾斜,不要对着自己或他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另外,诸如“实验室利用高锰酸钾制取氧气的探究”等一些制取气体的探究,其安全要求更高,凡此种种,事无巨细,化学实验教师务必讲深讲透,安全第一。 第三,家庭趣味小实验,因能就地采取实验“药品”,利用家里的瓶瓶罐罐拼拼凑凑就能实验,这是动员学生进行创新实验的最佳机会,然而,正是因他们离开了教师的视线和监管而进行实验,所以,易发生安全事件的概率也就相当高。对这类实验,化学实验教师必须戴上“望远镜”对学生进行跟踪指导、服务。化学实验教师可以利用周末或节假日的时间,来到学生家中,对学生进行现场安全实验指导;亦可动员有一定实验能力的学生家长监督学生安全实验。 三、初中化学实验危险药品回收的安全管理 不论是化学教师的演示实验,还是化学实验教师的探究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其实验完毕后剩余的危险药品,必须有化学实验教师丝毫不漏地予以回收,并将其妥善集中处理。在处理这些危险药品时,一要严格按规范操作处理,注意自身安全,防止给自己造成伤害;二要防止泄露,造成污染,伤及无辜。 药品安全论文:中国药品安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摘 要]随着人们对于药品安全的热切关注,我国政府已经加强对药品的监管力度,并建立了一系列的管理体系。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是确立我国药品安全的重要体系,它的存在使我国的药品安全具有更加规范的检查标准。文章主要研究了我国的药品安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笔者从药品安全的含义角度出发,进一步阐述如何选定评价体系的指标,以及评价体系的内容,期望通过对评价体系的指标整理,使更多的人了解到评价指标体系的作用,帮助医疗机构完成对药品的审查,推动药品的安全发展。 [关键词]药品安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 为了实现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的目标,我国政府提倡加强对药品安全的监管,提高药品的质量以此来确保人们的身体健康。为了实现政府管理药品安全的目标,我国建立了完善的综合评价体系,该体系的建立为药品监察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成为药品监督的重要依据。“十二五”时期,我国已经确定了药品安全的目标,重点关注药品的研发与生产,明确只有将药品安全问题上升到国家问题,才能保障社会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促进医疗事业的进步,因此,综合评价体系的确立就是对“十二五”政策的支持和肯定。 1 药品安全释义 一般来说,药品是用来帮助人们恢复生理机能的物质,能够通过自身的效用保持患者的身体机能或者帮助其恢复身体健康。药品研究指出需要研究人员通过对少数病例的实验掌握药品的具体药效,促使药品上市以后减少对患者产生的副作用。尽管药品已经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对比,但由于个人体质不同,部分药品还是会在上市以后为人体带来安全隐患。[1]人们所理解的药品安全指的是药品的药性不足为人体带来危害或者药品对人体造成的损伤已经是同类药品当中最低的。药品的安全就是为了降低药品为人们带来的风险,检查药品安全的标准也是从其对人体作用的各项指标当中作为依据的。 2 药品安全综合评价体系指标选定 药品安全综合评价体系是一个复杂的项目,不仅涉及的内容较多,同时,还必须要侧重分析当前的市场环境以及医疗水平,另外,还要分析影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因素,明确在体系中各环节之间的联系,才能够发挥出药品安全综合评价体系指标的作用,才能促进我国医疗事业的进步。笔者在研究药品安全问题的综合评价体系时,按照其所需要的资料从网络当中筛选了相关的数据信息。信息当中不仅包含了我国学者对药品安全评价指标的理解,还包含了一些英文数据信息。分别按照不同类别对其进行分类,一共可以总结出四个指标作为综合评价体系的组成部分。 2.1 药品研发指标 药品研发指标的选择是由于在药品研发阶段,研究人员会针对药品的药效在动物或者人体当中进行实验。如果在实验过程中,由于药品研发不成功或者研究人员实验操作失误,就会为临床实验的结果带来影响。一旦药品上市,就意味着该药品会随着消费者的购买大量扩散安全风险。因此,在构成药品安全的综合评价体系时,药品研发需要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指标,以供监管人员检查其研发数据,确定药品的安全系数。[2] 2.2 药品生产指标 药品的生产指标之所以也存在于综合评价体系当中,是因为在药品的生产环节同样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药品的生产风险源自于药品企业在生产药品的过程中存在着利益的纠葛。药品企业要想从药品生产中获利,最佳的办法就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销售价格。而降低生产成本就意味着使用的生产原料的价格降低。一般的药品企业尽管需要降低原材料的成本,也会采取正当手段,保障原材料的质量,以此来确保药品的质量。但在不良药品企业当中,可能会采取使用劣质的生产材料作为药品的生产原料。药品生产出来质量达不到标准,如果监督部门由于失误而没有检查出来药品的安全隐患,药品一旦上市,就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3] 2.3 药品经营指标 药品的经营指标也是创建综合评价体系的重要依据。药品跨过研究阶段与生产阶段以后,在销售的过程中同样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部分药品的保质周期较短,药品生产出来以后,被运送到销售地点,所需要的时间不定。一些药品因为运输受到阻碍而导致药品变质或者保质周期变短,销售过程中再浪费一些时间,当药品到达消费者手中时,很有可能已经出现变质。药品销售过程中还存在的是管理方面的风险。销售药品的商店需要大量囤积药品,药品在仓库当中接受管理人员的摆放。一旦管理人员缺乏专业意识,摆放的过程中出现混乱,就有可能使药品标志模糊。药品在销售过程中被消费者购买,却在后期的使用当中使用混乱,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4] 2.4 药品使用指标 药品的使用指标也将作为一项指标被列入综合评价体系当中。药品的使用过程充满未知的风险。一般的药品都是经由医院为患者开服,在患者服用药品之前,医生都会叮嘱患者使用药品的相关事宜。但受到消费者需求的影响,医院无法满足患者购药的需求,越来越多的药店随之出现。药店当中的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处方药的使用风险还相对较小,但非处方药品的使用全凭消费者自身对药品的了解。尽管药品的包装上已经表明了药品的含量和不良反应。但由于患者的个人体质不同,没有经过专业医师的查看,患者无法得知自己的具体病症,也无法真正地对症下药。[5]还有可能因为私下服药而为自己带来安全隐患。 其实,影响药品安全的因素很多,需要纳入到综合评价体系的指标也很多,需要研究人员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逐渐找出适合于评价体系的指标。研究人员需要不断地搜集和整理患者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相关数据,凭借对各项指标的了解,逐渐完善综合评价体系。 3 结 论 总而言之,我国虽然已经决定建立药品安全方面的综合评价体系,但在构建体系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有关部门需要根据监管部门对药品的抽查和检验数据做出分析和整理,收集医疗结构用药的相关数据资料,完成综合评价体系的完善和检验。[6]同时,要注重队伍的建设,充分激发出工作人员的创新意识,在药品安全管理问题上不断实践,不断探索,另外,还要发挥出政府的引导作用,加强对医疗行业以及药品安全方面的监督力度,配合医疗部门的工作, 促进社会的安全与和谐,相信通过政府监督部门与医疗机构的相互合作,一定能够整理出最详细的数据信息,并找出药品安全使用的最佳指标。 药品安全论文:应用JCI医院评审标准落实病区高警讯药品的安全性管理及给药 摘要:《JCI医院评审标准》是全世界公认的医疗服务标准,代表了医院服务和医院管理的最高水平,也是世界卫生组织认可的评审模式。其核心价值是降低风险,保证安全和促进医疗护理质量的持续改进。国际病人安全有六大目标。改善高警讯药品的安全性是六大安全目标之一。 关键词:JCI医院评审标准;高警讯药品;安全管理;给药 JCI即医疗机构评审联合委员会国际部(JCI),JCI医院评审,是实施国际安全目标的目的,对高警示药品进行科学管理,促进高警示药品的合理使用,降低高警示药品用药差错的发生率[1-2]。我院引进《JCI医院评审标准》并顺利通过JCI医院评审。在改善高警讯药品的安全、科学管理、用药方面进行了持续改进。得到JCI医院评审小组的认可并顺利通过了JCI医院评审。 1药事管理委员会的组织架构 医院对药品的科学的、安全管理尤其是高警示药品的管理十分重视。专门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由院长授权分管院长任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2高警示药品安全性管理 2.1高警讯药品包括:高危药品类、相似药品类 2.1.1.高危药品 是指药理作用显著、迅速,如果使用不当可能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药品。我院的高危药品包括高浓度电解质制剂、全麻药、肌肉松弛剂、细胞毒性药物、胰岛素制剂、抗凝血药及其他特殊品种等。 2.1.2相似药品 包括名称、包装和标签或临床使用相似的药品;发音相似的药品;"一品二规"药品等。 2.2高危药品的储存、摆放、监管 2.2.1药品贮存地方 所有药品贮存场所均应光线明亮、环境整洁、环境无污染源,并有相应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远离汽车库、油库;用电设备符合安全用电要求;药品不得直接放在地面上。高危药品应设置专门区域、药柜存放、定位、加锁管理,每个高危药品有固定的摆放位置,做到标识统一,执行人员不得随意改变固定位置。并有专门的登记本。 2.2.2药品储存区温度湿度 药品储存区要有检测和调节温度、湿度的设施;温度:冷藏:2~10℃;阴凉处:不超过20℃;常温:10~30℃。湿度:相对湿度45~75%。 2.2.3药品冷藏 需冷藏的药品,用冰箱分类贮存,标识明显、严格控制温度。不得与其他药品、不同批号或不同厂家的药品混装。 2.2.4避光药品 需避光保存的药品应放在避光包装容器内保存。 2.2.5相似药品 名称、包装和标签或临床使用相似的药品;发音相似的药品;"一品二规"药品,应分别放置,避免混淆。 2.2.6特殊管理 需特殊管理的药品须加锁保管,并有相应保管规定。并有专门的登记本。 2.2.7内、外药品管理 内服药品和外用药品应分开存放。以免混淆。 2.2.8药品摆放 药品摆放应整齐、有序;标签应与药品相对应;按失效期远近顺序依次存放,以保证药品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 2.2.9高浓度电解质药品管理 在病区不得存放高浓度电解质药品。高浓度电解质注射液一般情况下要在静脉配置中心经药师调配稀释到安全浓度后再送至各病区。紧急情况下,高浓度电解质注射液由病区护士根据医嘱稀释到安全浓度后使用。 2.2.10其他高危药品管理 除高浓度电解质外,其他高危药品确需在临床科室常备的,由科室提出申请,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批准备案,经讨论同意后科室方可按种类、基数储备。 2.2.11抢救车内高警讯药品 存放抢救车内高警讯药品应相对分区存放,并每支都贴有警示标识。 2.2.12负责高危药品管理员 高危药品管理员应负责基数的请领、消耗药品的补充、药品的储存养护。应每周检查高危药品基数、效期,并记录在科室备药交接登记表上。 2.2.13药学部督查 药学部对病区高警讯药品存放、调配、使用、管理的人员进行日常用药指导与宣教。保证药品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月检查全院各病区高警讯药品的存放、不良反应发生数等情况进行监测。依据其特性储存于适当的环境。如超出规定范围,及时采取调控措施。过期、变质、被污染;标签丢失或模糊不清、包装破损或按规定召回药品,应隔离存放,及时退回药房,并作书面记录。 2.2.14药品卫生 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大扫除。做好药品卫生工作,保证药品整洁有序。 3高警讯药品的安全给药 3.1药房发往临床科室的高危药品,会在药品盒子或最小包装(瓶、袋等)上粘贴"警示"标签,并使用高危药品专用袋,确保在各个使用环节都有警示。保证各个使用环节的安全。 3.2对患者的安全给药需由有资质护理人员执行。 3.3给药前,护理人员应向患者或家属进行用药宣教。给药前、中后检查核对、给药后应加强对使用高危药品患者的巡视、观察,询问患者用药后情况,加强不良反应监测。 3.4给患者用药前,应先核对以下内容 询问患者姓名及核对病案号以确认患者身份、药品、剂量、溶度、给药时间、给药频率、给药途径是否与用药医嘱一致。 3.5给药应做好记录 住院患者的给药记录,包括患者的姓名、病案号、床号、药品名称、药品溶度、给药时间、用法用量、给药途径等,要求每次给药均有记录,执行给药的人员签名并记录给药的日期和时间。 3.6给药后应观察药物疗效,并评估患者用药后出现的不良反应;对患者新用药物的首剂或初始反应应密切观察。如有药物不良反应,及时给予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按处理程序执行。 3.7患者给药时间管理 3.7.1长期医嘱的给药应在规定时间前后1.5 h内完成,后一次给药时间按相应时间间隔。如特殊情况(手术、检查等)延误给药,待医生评估后,方可用药。1次/d给药(QD)给药时间为:8AM;2次/d给药(BID)给药时间为8AM-4PM;3次/d给药(TID)给药时间为8AM-12N-4PM;4次/d给药(QID)给药时间为8AM-12N-4PM-8PM;每晚睡前给药(QN)给药时间为8PM。多组静脉输液,根据轻重缓急,按序使用。 3.7.2临时医嘱 (ONCE)医嘱:在医生开具以后2 h内完成给药;St医嘱:应30 min内给药。 3.7.3诊断用药等特殊用药遵具体医嘱执行。 4讨论 对高警示药品安全管理的严密程度及安全给药的严谨性,充分体现对高警示药品管理及安全给药的高度重视及重要性。高警示药品的安全性管理及安全给药,是体现一个医院的管理水平。保障患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条件之一。对高警示药品的安全、科学、规范的管理,并落实到每个环节,是保障制度有良好的执行的前提。 药品安全论文:药品包装 安全至上 药品作为与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特殊商品,其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人们对药品安全重视程度的逐渐提高,药品安全性得到了进一步保障,但药品安全事故依然屡屡发生,今年3月轰动全国的“山东疫苗事件”就是个案,这说明药品在销售、流通、使用等环节依然存在安全隐患。为此,国家监管部门加强了对药品追溯体系的建设,而药品包装作为药品的“外衣”,也应严格把好安全关。 一方面,国家推出新政,保障药品安全。7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GSP新规”),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调整为药品追溯体系,而且今年4月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于如何建立追溯体系给出了明确说法,即“鼓励信息技术企业作为第三方,提供产品追溯专业服务”,这意味着药品追溯手段将更加多元化。因此,药包印刷企业需要与制药企业紧密联系,以便采取更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除此之外,在GSP新规中,关于疫苗流通的管理亦有收紧,加强了对疫苗冷链运输和疫苗配送管理工作的重视,更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便于药品的追溯与问责。 另一方面,从源头确保药品包装安全。首先,设计师应根据消费群体的特性,将安全元素融入药品包装设计中,设计出符合消费者心理和生理需求的包装。例如,针对儿童这一特殊消费群体,在药品包装设计时需要考虑儿童患者的感官体验,在避免儿童误服药物的同时,消除儿童患者对服药和病痛的恐惧心理。其次,由于假冒药品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伤害,药品包装防伪至关重要。为此,药包印刷企业也在积极采用更加经济、安全的防伪手段。例如,江苏中金玛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将Seal Vector?防伪码应用于药品防伪包装中,具有安全、易实现、低碳环保的优势,值得在药品防伪包装中推广应用。 药品包装安全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作为药品包装生产商和供应商,药包印刷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紧跟市场发展趋势,主动关注制药企业的发展需求与动向,积极做出应对策略,为药品包装安全,全力以赴。 药品安全论文:媒体监管对药品质量安全的作用分析与策略研究 [摘要] 近年来药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其中大多是通过各类媒体曝光引发公众热议,进而形成较大社会影响力,督促相关事件的解决。因此,媒体监管已成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文通过对2014年发生的媒体曝光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对比研究,总结出媒体监管具有引起政府和公众重视、增强社会监督、监督政府行为等作用,同时也具有缺乏持续性、易受操纵、监管效果差异大等缺点。由此,本文建议从政府、企业、消费者等三个角度入手有效发挥媒体监管对药品质量安全的作用,从而减少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降低药品质量安全事件对公众的危害。 [关键词] 媒体监管;药品安全;作用分析;策略研究 近年来,药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成为公众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药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直接作用于人体并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其产生原因复杂,涉及群体大,属于复杂的公共问题,除了政府监管外,还需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共同承担社会责任,以达到社会共治,从而有效地保障药品质量安全[1]。根据2007年首届“互联网药品信息与交易服务高峰论坛”的主题,促进互联网药品服务“政府监管、企业自律、行业协调发展”格局尽快形成[2],我国药品服务监管正在形成包含法制管理、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几个方面在内的社会共治体系,其中媒体监管属于社会监督的一部分,以无时无处不在、成本低廉、社会参与度高等特点,与行政监管、企业自律相辅相成,共同推动药品安全监管的发展[3]。 随着媒体的发展以及人们对药品质量安全的重视逐渐增强,新旧媒体互补,人们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能更直接地参与到舆论中心甚至影响舆论导向,媒体监管对于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地位日益增强,具有影响范围广、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比较强等特点。但媒体监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运用不当则可能出现散播虚假信息,夸大问题严重性造成争议和恐慌,以及恶性竞争炒作等弊端。本文以近年的几个热点药品质量安全事件为例,分析了媒体在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探讨媒体对于药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作用和影响,讨论如何正确发挥媒体对于药品质量监管的的积极作用,形成媒体、政府、公众相结合的有效药品安全监督机制[4]。 1 药品质量安全媒体监管现状与特点 1.1 媒体发展现状 媒体一般分为传统媒体、新媒体两类。传统媒体一直是舆论的重要主导者。而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新媒体不断推进和影响人们的文化生活,新媒体已经成为了人们参与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 《中国舆情指数报告(2013)》显示“人们非常信任或比较信任的媒体中,排名前两位的分别是电视(81.1%)和报纸(70.3%),只有50.4%的人选择比较信任或非常信任网络媒体。”,其中还指出“近年来,有关主要媒体接触率变化的趋势是:受众对网络媒体的接触率逐年上升,而对电视等传统媒体的接触率则相对下降。86.9%的受访者每周3次以上接触网络,而电视的这一数值为86.5%”[6-7]。数据显示出,新媒体的使用频率比传统媒体大,并且这一频率正在上升,但是相较于新媒体,人们更相信传统媒体的真实度[5-6]。 当前,政府的信息公开和新闻等通常是媒体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的依据和主要信息来源,接着媒体针对事件进行采访等多种信息采集工作,最终报道呈现所搜集的信息。在突发事件的后续处理中,媒体会对事件进行跟进,这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事件的发展,督促了政府部门的处理力度,并且由于突发事件关系每个个体的切身利益,民众急需了解事件的情况,媒体必须尽最大可能把最多的信息准确及时地递给民众,保障公众的知情权[7]。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更多群众参与到事件的舆论导向中来,对事件有着进一步的推动监督作用。 1.2 媒体监管的特点与作用 传统媒体在处理信息方面具有的良好的广度、深度、高度、权威度、真实性等。而新媒体以其即时性、互动性、便捷性、广泛性、低成本等特点,使每个参与者都有同样的话语权,并且参与后无需担心因揭发曝光而使自身健康受到威胁。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不断发展融合,使得民众可以更好地参与到药品监督的环节中来。 在药品质量安全事件中,媒体监管与其他监管方式互补并通常报道时间更早,影响范围更广泛。在民众发现药品质量问题后,民众可以通过媒体及时地把投诉信息传达给监管者,在媒体与民众的监督和促进下,监管者会尽快地采取行动来处理该事件。而在监管者对质量问题举报的调查过程中,媒体通过走访等其他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辅助调查,并且及时将事件及调查结果广而告之,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群众受到伤害。此外,若政府部门在监管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违规执法等问题时,媒体可以及时发现并揭发阻止这些违法行为。在监管者对事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由于群众对信息有着迫切的需求,因而能促使媒体不断跟进事件的发展情况,督促政府部门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加快治理的进程,对事发企业有着监督作用,对其他相似相关企业起到警示的作用。在事件处理结束后,因媒体具有更专业的信息分析处理的能力与基础,所以部分主流媒体能正确地引导民众对事件进行深入的反思与分析,探究监管存在的不足,对现有的法规提出合理的建议,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等的完善[8]。 2 2014年药品质量安全热点事件媒体监管作用分析 2.1 事件梗概及结果 本研究选取了2014年网络排名前三的药品质量安全事件为主要研究对象,三个事件均由媒体曝光并造成较大影响,分别为“毒胶囊”、“茯苓山药片”、“不合格狂犬疫苗”事件。 本部分的数据统计期限为2014年1月1日~9月15日。为探究公众对三个事件的关注度,对各事件进行了网页数量的统计。互联网网页数量统计是以事件关键词等设定搜索在百度所得的搜索数为标准。对事件所造成影响程度的大小取决于媒体新闻报道量以及事件在网络中的反馈信息的汇总,以下为三个事件的概况(按其受关注程度降序排列)[9]: 2014年9月曝光的“毒胶囊”事件中,可搜索到网页数量10 900 000页,新闻报道量4 660 000个。此次曝光起于2014年9月1日浙江宁海检察院通报的一起非法生产“毒胶囊”的案件,来自新昌县儒岙镇的老板潘某雇用10名新昌老乡,短短5个月时间内,生产出售了多达9000万粒“毒胶囊”,销售流向不明。其后事件处理结果为涉案的11人被宁海检察院批准逮捕,剩余空心胶囊成品约44.2万粒以及半成品102.9 kg由宁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留。此类事件并非首次发生,早在2012年,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曾播出《胶囊里的秘密》,曝光河北一些企业将工业明胶卖至绍兴新昌制成药用胶囊售卖,这一报道在当时轰动全国,对胶囊企业打击惨重,而时隔两年,“毒胶囊”事件再次发生,药品不良事件死灰复燃。 2014年8月曝光的“茯苓山药片”事件中,可搜索到网页数量937 000页,新闻报道量266个。因辽宁一位糖尿病患者的投诉,央视曝光了一款名为“茯苓山药片”的药物,随后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得出的结论是,茯苓山药片是假药,而且可能致命。事件发生后,食药监部门已经对此进行了查处,并责令该企业停止经营康特牌茯苓山药片并罚款9000元。该品牌茯苓山药片早从2005年起便曾多次因涉及虚假宣传遭到查处,且其生产企业于2013年已到营业期限处于注销状态,市场已无该种药品销售,但其在网上的销售却依旧很火热,多家网店均有销售且有的销量已达千盒。根据相关规定,淘宝等网站只能作为药品的展示平台,并不具备售药资质,但时至今日淘宝网仍可搜到多家网店销售该种药品,并有消费者在陆续购买甚至给予好评[10]。 2014年8月曝光的“不合格狂犬疫苗”事件中,可搜索到网页数量133000页,新闻报道量318个。国家食药总局于2014年8月19日称,网上出现举报辽宁省沈阳市的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117批人用狂犬病疫苗批签发问题。检查发现,该企业的无菌保障关键环节存在严重问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介绍称,2013年2月以后,中检院在对辽宁依生公司申请的120批狂犬病疫苗批签发过程中,先后发现3批疫苗的多支样品无菌检验不合格,且多次复检都显示细菌污染阳性,提示其产品存在严重大面积细菌污染问题,其余同一生产周期的117批疫苗有可能存在被细菌污染风险。中检院依据检验结果、现场检查情况和专家论证意见,对与3批无菌检验不合格疫苗处于同一生产周期的117批疫苗做出了不予批签发的决定,并向辽宁依生公司下达了书面通知,吊销其GPM证书。这使该企业损失超过4亿元,事后,公司召回所有具有安全隐患的疫苗。 2.2 药品质量媒体监管的作用 2.2.1 及时曝光引起政府和公众重视,避免恶性事件扩散 在“不合格狂犬疫苗”事件中,网上举报狂犬病疫苗批签发问题后,政府部门及时对疫苗做出了检验,并对不合格疫苗做出不予签发的决定,事后公司也召回了所有有安全隐患的疫苗,避免了不合格疫苗在市场上的流通,防止药品不良事件的发生和扩散,最大程度地降低药品安全事件的影响。 2.2.2 增强社会监督,扩大监管范围 药品监管贯彻于研制、生产、经营、销售、使用的全过程,各类药品安全问题种类多且因人而异,仅依靠专业检测及行政监管难以完全杜绝,因此,加强社会监督,扩大监管范围,在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发现任何药品不良反应及药品质量问题及时的投诉举报,再由专业检测机构及行政部门调查解决,才能更好地减少突发药品安全事件的影响,保证用药安全,而媒体作为社会监管的主要平台为社会监管提供了有效渠道。 2.2.3 监督政府行为,确保监管公正 当前行政监管仍存在多头监管、沟通不畅导致的效率低下等问题,少数地方政府存在为保证地区经济发展目标实现,对企业监管力度不够,甚而为保证支柱产业的信誉和经济收入对其有所包庇和保护。媒体曝光为政府监管施压,监督政府行为,确保政府监管的公平公正[11]。 2.3 药品质量媒体监管的局限性 2.3.1 监管缺乏持续性 媒体监管报道的都是当下发生的能够引发群众关注和讨论的热点事件,事件报道多为集中爆发式的曝光,引发一时热议,但很快就会被其他热点事件所替代,对于事件的后续发展和问题解决情况跟踪报道不足,导致许多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去而复返,药品质量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2014年9月报道的毒胶囊事件便反映出媒体监管的持效性不足等问题。2012年曾有类似的胶囊质量问题报道并引起过热议,该报道在当时引发了群众的热议和争论,也使得胶囊的制作过程从幕后被曝光,但由于报道过后媒体及监管部门缺乏对该类问题及不法分子的持续性关注和监督,到2014年类似的胶囊问题再度出现,且其中很大一部分正是2012年报道后被关闭药厂的人员换个地方重操旧业。 2.3.2 媒体报道易受操纵,引发错误言论导向 媒体监管的机制和相关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导致媒体机构在新闻的选择上把注意力更多放在了经济利益和公众关注度上,在报道药品安全问题时,为追求热点新闻,达到“爆炸性”效果,对于事件真实情况的调查取证不够,从而产生一些与事实相佐或夸大的离奇报道;更有甚者,某些新闻机构为增强经济利益,争夺关注度,人为地夸大事实、制造虚假新闻等,刻意对公众进行错误引导,使得缺乏真实性的报道流入社会并引发争议,给企业、政府部门等造成不恰当的压力,由于药品相对于其他领域具有其特殊性,能够直接对公众的健康产生影响,该类失真的报道可能导致的后果也更为严重[12-13]。 2.3.3 媒体监管效果受关注度影响大 媒体监管与官方监管不同,其途径是通过媒体报道引发公众及社会关注,从而使得该类问题引起公众重视,对企业及政府部门造成舆论压力致使问题得到解决。媒体监管主要是舆论压力的作用,与事件的受关注程度有很大关系,因而很多存在质量问题却不够“热点”的事件并不会被曝光,而曝光的事件中,受关注度高的事件的解决情况与受关注度相对较少的事件的解决情况之间也存在显著差异。 3 药品质量媒体监管建议 3.1 政府角度 3.1.1 加强媒体监管重视度,完成监管责任对接 媒体监管集中于药品质量事件的发现和曝光,引起舆论导向,引发社会各阶层的重视,在后续对于药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解决中由于权力、精力及利益等问题限制,并不能做到持续跟踪报道以督促药品质量事件得到圆满解决,这就需要政府加强对媒体报道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重视程度,做好责任的对接,在媒体报道后,及时进行查处,对导致问题出现的深层次原因如制度不健全、法规有缺陷等深入调查研究并切实给出解决方案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反复发生,弥补媒体监管缺乏持效性的漏洞。 3.1.2 建立官方媒体举报监管平台 媒体报道多来自于群众举报或记者跟踪调查等途径,报道通常在事件发生、查证并具有较好的话题性之后,使得报道的时间不能真正做到实时报道。而政府介入监管则是在报道引起广泛关注后开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此外,媒体在向受众传播信息的同时,也应该及时接受受众的反馈,加强对媒体报道真实性的社会监管,同时也需要建立政府和公众以及政府和媒体的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让政府管理部门可以第一时间了解到发生的药品质量安全事件并出面解决。 政府应从官方角度建立公众、媒体、政府的三方交流平台,公众在发现药品质量安全事件后可以实时在平台上进行举报,由政府人员收集并调查解决存在的或潜在的药品质量问题,媒体则从中选取热点和代表性事件进行报道;媒体接受到相关举报或记者暗访到的药品质量安全问题也可以及时地举报给政府,由政府官方采取强制措施出面解决,实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一体化,提高问题的解决效率[14-15]。 3.2 企业角度 3.2.1 加强与媒体配合,生产经营透明化 媒体对公众舆论导向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医药企业应积极配合媒体监管,树立企业信誉和形象。企业可以通过安排媒体对药品生产销售过程进行实地访察拍摄,使得不涉及企业机密的药品生产过程透明化,通过媒体让消费者了解药品的具体产出过程,真正建立消费者对药品质量的信任。 3.2.2 正视媒体监管,重视公众评价 媒体监管作用日益增强,企业应加强对媒体监管的重视程度,注重公众评价,提供自身信誉和社会责任意识。在相关药品质量安全事件曝光后,其牵连的生产或销售企业应及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及时对有质量问题的药品进行召回和下架等处理,防止有问题药品对更多的人群造成危害;对存在质量争议的药品进行专业检测部门的检测和评审并公布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而非消极应对,逃避责任。 3.3 消费者角度 3.3.1 加强监管意识,发挥媒体监管作用 消费者作为药品的受众,是药品的直接接触者,对于使用药品后发生的不良反应和其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最为了解,因此,消费者应加强维权和监管意识,在发生药品不良反应或发现药品质量问题时应积极采取维权和举报措施,通过微博等新媒体方式及电话信访检举等披露药品质量安全问题,协助媒体和政府的监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 3.3.2 提高判断力,不盲从盲信 媒体监管的过程中受利益及其他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不实报道、夸大报道时有发生,因而,公众应加强对媒体报道的辨别能力,不偏听偏信,采用科学严谨的态度分析问题,而非跟从媒体有意识的舆论引导采取偏激的评论和做法来加大企业和政府压力。辨识能力较强,对于事件有所判断的公众也应该积极承担起导正言论导向、澄清事实的责任,确保在公众的共同监督下实现媒体监管的透明化和真实性。 药品安全论文:西药房易混淆药品的统计分析与安全应用 [摘要]目的 保障相似药品的用药安全,提醒药师对相似的药品加以重视,减少调配差错,促进临床安全合理用药。方法 将我院2016年1~6月门诊中成药和西药所有读音和外观相似的药品进行分类整理,分析其原因,总结易混淆药品发生差错造成的不良后果,对差错的防范给出合理建议。结果 经分类整理得出51组外包装和读音或名称相近的药品,其中外包装相似的药品8组,读音或名称相似的药品43组。将我院读音和外观相似的药品归类整理并建立目录。结论 药师在工作中必须重视相似的药品,并采取防范措施以消除因药品相似而造成的处方调配差错隐患,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关键词]易混淆药品;读音相似;调配差错;用药安全 随着医药领域科学迅猛发展和患者需药量不断增加,新药品种大量进入医院临床,读名相近、外包装相似等易混淆药品不断增多[1]。为了避免或减少易混淆药品出现差错,本文对本院2016上半年度易混淆药品进行归类总结,对同一药品中存在2种及以上规格或剂型的品规进行梳理,同时将外观相似品种、读音或名称相似品种分别进行了总结整理和拍照。警示药师对外包装和读音相似的药品加以重视,促进临床安全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2]。 1资料与方法 调查我院门诊药房2016年1~6月的中成药和西药,按药品药理作用进行分类整理,找出外包装相似、名称相近的药物,并对相似的药物进行标记、拍照,归纳分析,查找可能导致差错的各种混淆因素。 2结果 经分类整理,得出51组外包装和药品名称相近的药品,其中外包装相似的药品8组,读音或名称相似的药品共43组。现将我院读音和外观相似的药品归类整理并建立目录,详见表1、表2。 3讨论 3.1外包装相似的药品 2006年3月1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药品商品名的命名范围,如“不得使用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等[3-4]。外观相似药品主要指药品外包装的形状、大小、颜色及相关图案相似。外包装相似的药品常常是同一厂家生产的[5]。近年来,药品生产企业为了凸显公司形象,将自己生产的大部分药品或同一药品的不同规格与剂型采用类似包装。此举虽然加强了企业的品牌形象,却无形中增加了药剂人员的操作难度[6]。例如头孢氨苄胶囊(图1):头孢氨苄属第一代头孢菌素。除肠球菌属、甲氧西林耐药葡萄球菌外,肺炎链球菌、溶血性链球菌、产或不产青霉素酶葡萄球菌的大部分菌株对本品敏感。适应证为适用于敏感菌所致的急性扁桃体炎、咽峡炎、中耳炎、鼻窦炎、支气管炎、肺炎等呼吸道感染、尿路感染及皮肤软组织感染等[7]。本品为口服制剂,不宜用于重症感染。诺氟沙星胶囊为氟喹诺酮类抗菌药,具有广谱抗菌作用,为第二代喹诺酮类抗菌药,是治疗肠炎痢疾及泌尿系感染的常用药。服用此药宜空腹,并同时饮水250 ml,此药对未成年人骨骼形成有延缓作用,会影响发育,故18岁以下患者禁用[7]。虽然两者均用于治疗由敏感菌引起的感染,但两药在年龄上是有明显区别的,若不小心混淆发出药给未成年人,会产生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和医疗事故,从而影响到医院的声誉。再如左氧氟沙星、氯霉素、妥布霉素滴眼液[8]等药品的外观也十分相似(图2)。 药品安全论文:药房高危药品的管理与用药安全分析 摘要:医院所有药品均存放于药房,高危药品临床使用风险较大,对人体有一定伤害性,一般用于高危患者,虽其使用率没有其他治疗性药物高,但若临床用药出现失误会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轻则影响治疗,重则影响患者生命。医院对高危药品管理系统的完善不仅可有效避免药物存放失误、药品质量不合格、药品过期等严重影响药物治疗效果的问题,且提高药品管理人员以及医护人员关于用药方法、禁忌、给药途径、药物功能主治等专业知识的掌握了解。因此,药房对于高危药品的管理以及用药安全变得尤为重要,本文总结了西药房高危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就问题提出相关管理措施以及安全用药对策。 关键词:安全性;高危药品;药房;管理;问题;方法 高危药品通常用于患者病情高危时刻,其使用具有一定风险且非为临床治疗常用药,因此与其他治疗性常用药相比其管理中出现用药不当的情况较少,但若出现用药失误其后果往往比常用药物不良反应严重的多[1]。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对药房高危药品管理以及临床应用制定了明确规定,医院药房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对药品的管理与运用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临床高危药品的用药安全性,为患者生命安全以及临床治疗效果提供保障。 1 药房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药品未分类管理 观察发现西药药房在对高危药品进行管理时,未设置专用药柜以及药架对药品进行分类管理,部分需要冷藏等特殊条件存放的药品存放不达标准,对药品安全性、药效有影响。药房药品摆放空间不足无法满足日常需求且药品存放量少,有部分药品标签、条目缺失。 1.2药品标示有问题 高危药品对人体有一定伤害性,但药房在对药品进行存放时未摆放警示牌标示以及对用药禁忌等做出明确提示,造成临床有出现用药不当的可能性,其轻则影响治疗,重则影响患者生命,且影响医护人员的工作效率。 1.3医护人员专业知识欠缺 鉴于高危药品对人体伤害性大,国家相关部门对高危药品制定了严格用药规则,但临床工作中发现部分药品管理人员对于高危药品的药效药理、适用范围、用药禁忌等专业知识未完全掌握、了解,造成用药不当以及用药过量、过少等问题的出现[2]。其轻者可能对治疗效果造成一定影响,严重者对患者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例如剂量过大而导致恶心、呕吐以及过敏等不良反应[3]。 1.4其他问题 由于高危药品应用范围有限,观察发现在药品管理过程中存有药品过期的现象存在,药品过期其毒副作用会上升,若出现误服情况会对患者造成严重危害。 2 药房高危药品管理与用药安全策略 2.1用药安全 高危药品多有明显药理作用,其即能在极短时间内挽救生命也可在短时间内危害患者的生命,且在用药治疗中易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因此临床高危药品的用量剂量以及临床不良反应的处理方法在实际用药安全中尤为重要,但目前有部分药房药品管理人员对高危药品概念认识存在不足,医院需加强对药品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对药品适用范围、用药剂量、用药禁忌等专业知识的了解,加强高危药品概念学习,强化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对相关医疗应急处理水平。此措施不仅能增长医院人员的专业知识且可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医院可以定期请有关专业人员定期讲授相关药品知识以及药品所出现的不良反应和问题应对方式,同时不定期对管理人员用药禁忌证、不良反应及其处理方法、安全用药剂量等专业知识了解程度进行抽查,避免因药品管理人员个人专业性问题所致用药安全问题[4-5]。药物配伍不当易增加肝肾毒性、抑制体机体蛋白质合成,有严重危害性。临床研究显示因药品配伍不当造成的不良反应约为7.6%,其临床常见表现为皮疹、呕吐、睡眠不佳、过敏性反应等,不仅影响治疗效果,且可致病情加重[6-7]。 2.2管理制度 用药管理制度的完善可有效影响临床用药安全,因此药房需不断完善用药管理制度,医院药房管理人员应根据国家对高危药品管理以及临床应用制定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药品管理制度[8]。 药品验收管理的完善可有效从源头避免出现药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相关验收人员在验收过程应按验收制度,对药品质量进行严格检查并仔细对比,一旦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及时将药品名称、供应商、厂家等信息记录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予以相应处理。对于药品批号、生产日期、存放时间、审批日期、有效期等不全或缺损药品以及检验报告、包装等不合格产品应及时进行记录并向上级报告退返药品,对药品进行分类建档和统计管理,且进行建档时应仔细、详细核对药品信息,避免药品错发错用等问题的出现。且应在临床使用时对药品发放权限进行设定限制用药,且药房药品应根据高危药品种类、数量合理、科学规划存放位置并设置专门的空间以及足够区域进行存放。 管理人员应按存储规定对于需冷藏、避光等特殊保存的药品进行存放,将所有高危药品按对人体损害程度以及风险程度进行分级,严格控制如胰岛素等对患者有造成严重损害可能性的药品。所有药物从验收、处方使用到发放整个过程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且药房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药品有效时间等进行检查,确保药品质量合格在使用期限内。将高危药品与普通药物隔开,专门为设立多层次药柜实行专药专柜政策,对于高危药品的取放、调配 、发放,应做到多次确认,避免错误发生,对于新引进的药品需严格检查药物规格、日期、有无检验报告,从根本上降低用药安全隐患,药品存放时设置黑色醒目标识牌并对用药禁忌等做出明确提示。医护人员由于工作压力较大,长期处于精神紧绷和身体疲劳状态,因此有受工作环境因素导致用药失误的可能性,因此医院需制度相关轮休制度,保证医护人员以及管理人员身心健康。 3 总结 医院领导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部门制定高危药品管理规定,不断完善医院药房药品管理制度与体系,降低临床用药不当现象的发生率,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性,为患者安全用药提高保障。为有效避免药房高危药品用药不当以及管理问题,需对药品存放、警示牌摆放、标识的明确等问题高度重视,需加强药品管理人员以及医护人员对药品用法剂量、禁忌症等专业知识的了解掌握,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减少药品的不合格情况,从源头增加用药安全性。 药品安全论文:药品安全之刑法保护的分析与研究 摘 要:人们生活的健康安全离不开食品药品的安全,食品药品的安全对社会的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现阶段,我国的药品安全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并且愈发严重,过去发生的毒胶囊问题给了我们惨痛的代价,人们对于药品安全问题越来越担忧。目前,法律对于这些问题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还有很多地方需要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本文从刑法的角度出发,首先对药品安全的概念进行了解析,并分析了我国在药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随后对相关的合理化建议进行了研究和探索,这对更好的实现药品安全十分有必要。 关键词:药品;安全;刑法;保护 俗话说的好,是药三分毒,药品安全问题从古至今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问题,药品安全问题从古代开始就已经被人们所认识到了。现代药是从十九世纪开始产生的,其产生的标志是化学药的产生,在当时人们对药品安全问题的认识并没有现在这么深刻,所以在二十世纪发生了很多药品不良事件。这对我们现在提高药品安全意识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我国的药品监自从建国以来有了一些成绩,过去那种医药欠缺的局面得到了极大地改善,在质量方面也有了显著的提高。这几年药品不良事件越来越多的发生并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中,这使得药品监管部门受到人们的拷问。现如今,我国的药品保护的法律形式有四种,即刑事法、民事法和行政法以及相关的国际规范。前三种法律形式特点和特色各不相同,然而目前我国对行政法律的研究精力所占比例较大,使得医药的刑法保护还存在一些缺陷,仍旧需要不断进行完善。下面将从刑法的角度对医药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索和研究。 1.药品安全的概念 药品是医学中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药品使用有两个重要部分,时效性和安全性。时效性就是指在有效时间内使用正确剂量的正确药物来有效的调整人体机能。安全性指人体摄入正确剂量的正确药物后是否会产生毒副作用。药品安全关系到众多方面,是病人安全和公用卫生安全的重要内容。药品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和生命安全,所以确保药品安全就是确保民生。药品安全的主要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只要社会制定合适药品安全卫生管理政策,做好药品安全管理,才能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 2.药品安全的重要性 与药品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就是人类的健康问题,药品可以预防、治疗疾病,可以有目的的调整人类身体的生理机能,从而保证人类有正常的身体机能。正确的药品使用是保障人类健康的关键。但是近些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很多药品错误使用从而威胁到患者生命的事件,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利益,所以制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药品卫生成为了当前刻不容缓的事情。药品安全的问题涉及许多方面,不只在药品的使用上,还包括药品材料的选择、药品的制作、药品的运输等,因为涉及方面广,所以确保药品安全卫生就成了一个社会焦点。我国制定了许多管理药品安全卫生的法律,随着社会的进步,刑法保护也顺应我国的实际国情而不断进步与完善。但是在药品安全卫生方面,刑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我国药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刑法中对于药品安全保护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药品犯罪的罪名叫法不规范,在主观方面,故意犯罪存在刑罚,而过失犯罪不存在处罚,这明显存在漏洞,过失犯罪也应该给与相应的处罚。药品犯罪的行为种类太少,只包括生产和销售等,但是药品犯罪涉及方面更多,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都应该包含。对于单位犯罪处罚存在漏洞,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刑法多为罚金,但是罚金的区间不确定,这对于单位犯罪并没有处于强有力的惩罚,其实在单位犯罪中更多的是单位负责人的过失造成的,所以在单位犯罪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不按照国家生产标准的药品出现在市场上,任何不按照国家生产标准的药品都具有不安全性,但是我国刑法在对于这些假药的安全卫生管理上并没有存在明确规定,而是依赖于药品管理法,所以刑法应该规范在假药、劣药的管理。 我国刑法目前不能有效的将药品犯罪的危害性体现出来,对药品犯罪的处罚力度也不强。要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刑法对于药品安全卫生的规定必须得进一步完善。 4.药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完善 4.1 对药品安全刑法保护的范围进行扩大 完善药品刑法保护首先就是对刑法保护的范围进行扩大。生产、销售、使用药品涉及到的环节十分多,涉及到的人员十分多,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犯罪行为,所以刑法应该扩宽入罪行为。同时对于犯罪罪过范围也要扩宽,在现行的刑法中,主要将犯罪心理归于故意,对于故意犯罪的实施刑罚,这显然是存在漏洞的,药品生产过程复杂,涉及人员多,对于过失犯罪也应该给予合适的处罚,对于产生严重后果的事件,所有的经手人和涉及人员都应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这样才能加强药品卫生管理,只有强有力的法律和处罚措施才能提醒工作人员明确自己的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 4.2 对违反药品安全相关法律行为加重处理 在现行的刑法中, 对于药品安全犯罪多采取罚金。就是通过剥夺犯罪者的一定量的财产来处罚。罚金刑相比于其他刑罚来说是比较轻的刑罚,同时它的威慑力也相对较轻,完善刑法可以根据犯罪程度加重处理措施。对于罚金,也应该完善相应的制度。比如设置罚金数量,提高犯罪成本,起到威慑作用;细化罚金幅度,罚金的幅度应该根据罪犯的主观意识、涉及钱财数量、药品的危害、事件的后果等等来制定;还可以设置不同的刑罚体系,分为个人犯罪和组织犯罪,明确划分个人和组织的责任,组织犯罪中可以包含个人犯罪,所以组织犯罪可以与个人犯罪同时进行处罚。相对于而言,组织犯罪的情节和后果更严重。 4.3 明星代言构成共犯 当今社会明星代言已经成为社会热,药品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大众消费群体在药品消费时也会不自觉的向公众人物看齐。明星代言某一药品,消费者会把对明星的仰慕和追捧加入到对药品产品的优劣判断中,所以明星代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判断。商家在这种现象下,将资金投入偏向于明星代言,从而导致药品产品的质量出现问题。而明星出于利益考虑,又因为药品的特殊性,不能长期服用以确保其质量,就盲目代言,用自己的知名度来推销假药、劣药,从而造成严重后果。2009年我国出台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为其“提 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 共犯论处。所以,明星代言假药、劣药应该构成共犯,给予相应刑罚。 4.4 在药品安全犯罪的刑罚中增设资格刑 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员行使某种权利的资格,例如不能从事某方面的工作、不能参与某方面的活动等。资格刑相对于其他刑罚来说,其威慑力较强,起到了对犯罪行为的预防作用。而且资格刑能够避免犯罪者进行二次犯罪,体现了刑罚罪行相对应的原则。 在我国的刑法中,资格刑是一种附加刑,就是说在对罪犯处于其他刑罚时,同时处以资格刑罚,而且资格刑被大众理解为剥夺政治权利等,其实资格刑并不仅仅指剥夺政治权利。在现行的刑法中,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规定上存在漏洞,行政处罚的威慑力相对而言更高,所以刑法的职责并不能有力的体现出来。在有关药品安全问题中,只有《药品管理法》的行政处罚中包括处罚措施广且有力,这种行政处罚能多药品安全起到更有力的监管作用。但是行政法也有自己的缺点,就是法律效应有限,所以制定强有力的刑法才能更好的规范资格刑的使用,才能更好的加强药品安全管理。 4.5 调整药品安全犯罪在刑法典中的归属 药品安全犯罪侵害了许多方面的利益,包括人民大众的身体健康、社会的稳定发展、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等,但是与药品安全犯罪之间相关的就是人民大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所以药品安全犯罪是一种公共安全犯罪,所以应该 将药品安全犯罪调整 到“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以强调对人民大众生命健康的尊重。 4.6 加大药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宣传 药品安全卫生的监管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完善制定强有力的刑法是一方面,同时,作为社会大众,我们也应该加强自身的药品安全知识。政府应该加强药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宣传程度,不仅仅是面向有关药品的社会工作者,对于所有的社会大众都应该加强宣传程度,加大药品安全刑法保护措施有很多,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电视节目、明星宣传等,制造一种全民监督的氛围,使政府的药品安全监管变得更加轻松,保障人民大众的生命健康,使社会能够稳定发展。 5.结语 药品的安全性对人们的生活十分重要,这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民族的稳定。之前的发生的江苏狂犬病疫苗问题和湖南的“医用氧替代问题”足以使我们对药品安全问题提起足够的重视。我们要明白,健全的法律机制才能够保证药品的安全性,药品的安全不仅需要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健全的刑法保护,刑事保护更加严厉,在处罚方面还更加严格,震慑力更加强大。我们要更加善于运用刑法保护,使得刑法保护成为药品安全的保障以及最后一道防线。
一、广东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典型模式 (一)以广州医调委为代表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广东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广东医调委”)由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于2011年正式挂牌运作,是广东省规模最大的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其经费来源于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广东省卫健委、医院协会聘任的“广东省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项目”的保险经纪顾问。它承担参保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的“中间人”角色,职责是对参保医疗机构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并办理保险有关事宜,协同参保医疗机构进行后续理赔。共同承保广东省医疗保险的的几家保险公司,将25%的保费交给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再由其支助医调委的全部经费[1]。故广东医调委及其下设分支机构为市场化运作模式,本文选取广东医调委下设的广州公益医调委(简称“广州医调委”)作为市场化运作模式的代表。1.调解流程。“保、调、赔、防、管、法”相结合,以“调赔结合”为核心,是广州医调委解决医疗纠纷的运行机制。“保”即以医疗责任保险为配套保障,“调”即以评鉴作为调解方式,“赔”即医疗纠纷定责后按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进行赔偿,“防”即协助医疗机构、相关行政部门防控医疗纠纷,“管”即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法”即坚持依法调解。其特点为处理、定责及调解均通过第三方,通过多个第三方来实现相互制衡[2]。广州医调委采用“背对背”式调解方式,即尽量不使医患双方直接沟通。调解员依据专家意见对医方和患方分别进行调解,这一过程中,调解员相当于医方、患方、专家之间的信息传达者。2.模式特点。理赔更为公平。经专业调解以及医疗、法学专家的评鉴后,医调委出具调解报告,对医疗纠纷责任、赔偿情况作最终认定,保险公司依据报告及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完成纠纷的调解与结案。广州医调委的加入,改变了保险公司自判自赔的理赔模式,有效避免保险公司“耍赖”、少赔、不赔的情况发生,令理赔流程更加公平。 (二)以深圳为代表的民营第三方运营模式 深圳市谐和医患关系协调中心(简称“深圳医调委”)为全国首个个人创立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因其自行筹资、接受公益捐赠的经费来源方式,使得深圳医调委在调解中完全独立于各方。1.调解流程。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可向深圳医调委申请调解。在双方申请调解后,深圳医调委对进行案件“审理”,若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医患双方于7日内向医调委提供相关资料。医方需提交的资料包括各类证书及证明、诊疗经过、陈述书等,患方需提交的资料包括身份证明、诊疗经过及陈述等。2.模式特点。深圳医调委为个人建立并自行筹集经费来源的民营第三方公益组织,其筹资方式主要来源于开展相关普法宣传、申报政府项目以及接受企业、个人赞助等。同时调解不向医患双方收取费用,完全独立于医方、患方、保险方,是三种模式之中最为公平、最为中立的。但也由于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深圳医调委的资金运转并不顺畅。 (三)以东莞为代表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 东莞市医疗争议专业调解委员会(简称“东莞医调委”)于2013年10月经东莞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是广东省第一批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组建的医调委,在运作中取得了巨大成效。1.调解流程。与广州医调委采用“背对背”式调解不同,东莞医调委采用医方、患方、医调委三方面对面调解的形式。在调解流程安排上,采用纠纷双方轮流陈述方式,即先由一方陈述完毕后再由另一方进行陈述。患方在陈述过程中应提出自身诉求,包括经济补偿及其金额。待双方陈述结束后,由主持的调解员进行总结,并分析医方关于诊疗方面的说明解释,最后对双方进行责任认定[3]。2.模式特点。政府购买作为财政拨款是东莞医调委的运作经费来源,其部分工作人员拥有事业编制。同时,通过招聘专职医调委调解员参与调解。东莞医调委通过绩效工资及“以案定补”工作补贴作为物质激励手段,以及评选“先进个人”“先进小组”等荣誉称号作为非物质激励措施。但东莞医调委所采用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使得医患双方普遍认为东莞医调委属于行政单位,使得医患双方降低对其的信任。经调查,东莞市内过半数医方认为医调委属于行政单位,医方倾向于选择第三方调解,而患方则更倾向于自行协商。以上三种模式间相互独立。但民营第三方模式中的民营组织可以通过竞标等方式成为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中的第三方组织,为政府提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项目服务,而东莞、佛山、广州等地市则同时存在数个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或是存在数种医疗纠纷第三方模式。 二、广东省三种典型调解模式的运行情况比较 (一)调解机构独立性 深圳医调委自行筹集经费、不接受商业赞助的方式,完全独立于医、患、保险、政府任何一方,其独立性最强。东莞医调委属于政府购买“人头”模式,患方时常误认为东莞医调委是行政单位而质疑其中立性,认为其在调解过程中会偏向公立医院。但东莞医调委运行经费来源于地方财政定额补助拨款,与公立医院间并无直接关联,加之东莞市所有公立医院均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医院无需自行承担赔偿费用,故东莞医调委独立性较强。广州医调委因其运作经费直接与保险经纪公司挂钩,其独立性饱受公众质疑。但广州医调委通过合同形式固定保费,以佣金形式按一定比例支付给保险经纪公司,再由经纪公司发放医调委经费,同时在省司法厅、省卫健委、省公证处进行公证,使医调委经费不受任何一方的制约。广州医调委明确了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通过两个第三方平台使其不受任何利益方的牵制,保证其独立性,但也因筹资渠道无法完全脱离于保险方这一“先天性不足”,独立性在三种模式中偏弱。 (二)调解结果有效性 广州医调委的“调赔结合”模式,经司法确认后保险公司将按照调解报告及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确保调解结果执行到位,故广州医调委调解的有效性最强。深圳医调委虽然与保险方联系不强,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全省首推在线司法确认,并与深圳医调委联合启用在线司法确认工作室,使得在线完成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时间缩短至半小时。在快捷司法确认的背景下有效避免了任何一方任意反悔的情况,故深圳医调委调解的有效性次之。东莞医调委的调解流程与深圳医调委相似,但由于东莞医调委司法确认途径依然是传统的司法确认,耗时更长,故东莞医调委调解的有效性较弱。 (三)运作资金稳定性 东莞医调委经费来源于市财政定额补助拨款,其稳定性最强。广州医调委的资金取决于省内医疗责任保险的总保费,而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201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将在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中大力推广医疗责任保险,在此背景下,医疗责任保险的总保费将呈稳定增长趋势,故广州医调委的资金稳定性也有较强保障。深圳医调委由于缺乏稳定的经费来源,故其运作资金稳定性最弱。上述三种典型调解模式及其运行情况的差异,可参见表1。 三、广东省三种典型调解模式的问题分析 (一)市场化运作模式存在的问题 1.中立性与公正性受疑。在实践中,中立性与专业性是判断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是否具有公信力的标准[4]。以广州医调委为代表的“调保结合”市场化运作模式因其通过江泰保险经纪公司进行筹资,与保险方联系密切,令其中立性与公正性饱受质疑。2.司法确认程序冗长。因人民调解的调解协议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只能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在实践中广州医调委多采用将调解结果送至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以此增强调解执行力。但由于广州地区普遍采用传统的司法确认程序,手续繁杂、时间冗长,增加了调解过程的复杂性。 (二)民营第三方运作模式存在的问题 1.运营资金不稳定。深圳医调委采用自行筹集经费方式,其运转资金主要来源于给医疗机构、街道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宣传与授课、申报政府相关采购项目以及接受企业、个人的赞助等。但这些资金来源其实并不稳定,从而导致医调委的运营总体上较为困难[5]。2.内部激励手段不足。深圳医调委拟建立国内第一支专门协调医患关系的义工队伍———深圳市谐和医调服务志愿者总队。通过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为医调委调解过程提供人力支援。但对志愿者的激励措施只有记录志愿时长与发放荣誉称号,难以调动内部积极性。3.医调委与保险方衔接不顺畅。深圳医调委在医患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会把调解协议、病例等资料送至保险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再依据医疗责任保险协议向患者赔付。由于深圳医调委与保险方之间几乎没有任何关联程序,也无法对保险公司进行干预,导致经常出现保险公司拖赔、少赔和拒赔的情况。 (三)政府购买服务运作模式存在的问题 1.派驻机构分布不合理。以东莞为例,东莞医调委总部位于南城街道,在大朗镇和长安镇下设2个派驻工作站仅处理本镇的案件业务。而东莞医调委总部的服务范围则囊括了除长安、大朗2个镇街以外的32个镇街,案件受理区域横跨东莞全市。由于派驻工作站数量少、分布不均、服务范围集中,导致总部需处理市内绝大多数医疗纠纷案件,影响了东莞医调委整体调解效率。2.宣传力度不足。东莞医调委的组织架构中并没有负责宣传的人员。以“东莞医调委”为关键字,通过百度、360等搜索引擎查询相关信息,仅能查询到为数不多的新闻报道。而“东莞市医调委社工”官方微信公众号内仅有2018年发布的9条推文。相比之下,广东医调委与深圳医调委除了设置官方网站,其微信公众号也保持日常更新,并在微信公众号内上线调解帮助及在线答疑功能。由此可见,东莞医调委宣传力度较弱,无法满足日常宣传需要。四、广东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优化建议 (一)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稳定的筹资渠道是第三方调解机构高效、可持续工作的重要前提。本文探讨的三种模式筹资渠道各有优劣,更为理想的模式应采取“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其他筹资渠道为辅”的复合模式。政府购买服务既保证了调解公信力,使调解更为中立,还为调解提供稳定的经费来源以确保医调委正常运作。其他筹资渠道为辅,一方面为调解员提供更多的物质激励,激发工作积极性,提升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与保险方相联系得以牵制保险公司,实施调赔结合,避免保险公司少赔、不赔、延赔的情况。 (二)优化司法确认机制,增强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因调解双方所签订的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只有法律约束力,签订调解协议后依然可以选择不履行,易导致调解结果化为乌有。因此签订调解协议后进行司法确认,一般都作为各医调委调解成功后的最后一个步骤。但现实案例中时常会因司法确认步骤多、时间长而出现在司法确认前其中一方反悔、毁约的情况,导致调解功亏一篑而进入诉讼阶段,加剧司法资源的浪费。而深圳医调委与福田法院达成的在线司法确认机制是三种模式中最为方便、快捷的,可在签订调解协议后1小时内完成司法确认,减少司法确认的手续与时间,客观程度上强化了调解效力,在对其他模式优化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借鉴这一机制经验。 (三)完善保险与调解的衔接,保证医疗纠纷案件有效了结 根据前述五部委201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2015年底前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医责险参保率应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达到90%以上。这一举措说明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行为相关联已是大势所趋。市场化运营模式中的以“调赔结合”为核心是其最大特点,第三方调解的同时,也确保了保险公司对理赔结果的实现,保险公司根据医调委出具的调解报告,对医疗纠纷责任、赔偿情况进行认定和赔偿,完成纠纷的调解与结案。调赔结合保证了医调委与保险方的强关联,这一关联直接影响调解能否顺利结案。其他模式也应学习调赔结合方式,完善保险与调解衔接机制,保证医疗纠纷有效结案。 (四)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民众对医调委的认知 广泛宣传对塑造医调委良好形象十分重要,但社会公众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或是当地医调委的了解十分有限。以东莞为例,一项医患双方对医调委的知晓率调查显示,医方对医调委的知晓率为58.8%,而患方对医调委的知晓率仅为36.1%[3]。可见医患双方对第三方调解的认知仍不充分。这与医调委在宣传上的欠缺有直接关联,东莞医调委官方微信公众号于2018年后暂停更新,深圳医调委、广州医调委官方网站则从2018年后暂停更新,社会公众缺少了解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的渠道与途径。各地医调委应强化社会宣传,适时主动出击,与行业部门、街道社区、社会团体和志愿服务等活动结合,常态化开展普法教育宣传,在活动中增加医调委的曝光度与知晓度,让“有医疗纠纷可以找医调委”的概念深入群众生活,成为医患双方共识。 作者:梁贵钦 翟方明 单位:广东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
一、概述 共享经济也称“分享经济”,是一种“协同消费”的生活方式,其特点主要是个体通过一个第三方创建的、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市场平台,整合闲置物品、劳动力、教育、医疗等资源共享从而实现点对点的直接商品与服务交换。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从刚开始的分享信息、分享观点已经扩散到分享商品、衣物到房屋、汽车甚至技能以及货币,这都借助于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共享经济的分享范围和分享领域不断扩展并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共享经济这种新的消费模式迅速得到大家的支持,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上自己的需求或提供闲置资源,通过互联网平台与人们分享房间、汽车、劳动时间、工具等,共享经济涉及交通出行、服务、金融、空间、知识或教育、医疗健康、美食、物品、公共资源等九大领域,人们通过共享形式所建立的撮合买卖双方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可以将供应方闲置或者盈余的资产最大化利用,提高商品的边际效用,降低边际成本,这不但有利于我国的节能减排,经济持续化发展,也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共享经济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经济增长新动力,人人可以利用闲置资产和闲暇时间创业,从而降低了“双创”的门槛。同时,共享经济塑造了一种新型的社交关系和商业信用体系,人们通过互联网平台对消费满意程度进行打分评价以供其他消费者参考,通过互联网和大数据统计使信用信息共享,有助于打造一个人人守信,失信惩戒的信用社会。共享经济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的位置,然而中国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目前难以将各种新经济形态纳入体系,信用评价体系没有统一的标准、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因失信问题暴露出的社会问题很多。失信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会产生扰乱社会秩序等问题从而阻碍共享经济的发展。规范个人及企业诚信行为以及加速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国家、企业以及个人都要共同去实践的方向。 二、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现状 根据《2016-2017分享经济发展研究报告》的数据显示,从2014年开始共享经济的资本热潮便开始起步,2015年出现大量增长,融资笔数增幅高达100%,融资规模增幅近340%。2016年虽然融资笔数回落30%左右,但融资总额仍保持3%的小幅增长。经历了2016年的资本疯抢,共享经济规模不断扩大,新业态形式层出不穷,正逐渐发展成为我国经济转型的新动力[1]。国家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高达3.45万亿元,同比增长103%。共享平台企业数量达到1000家以上,使用共享服务的人数达6亿,提供服务人数约为6000万。共享经济在发展之初,有二手物品置换、拼车等形式,在交通出行领域出现了滴滴出行、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这类我们熟知的产品,目前共享雨伞、共享充电宝、共享电脑、共享大厨、共享医疗、共享珠宝、共享衣服等业务的共享经济形式也不断涌现,共享经济已经从多个领域介入到人们的生活,为人们提供便利[2]。随着科技的发展,从2017年起,共享经济逐渐向工业制造、人工智能技术平台等互联网产业渗透。随着“共享+”业态越来越丰富,该行业得以迅速发展,但相关行业规范的发展却略显滞后,共享经济也经历了鱼龙混杂、乱象频发的“尴尬”。2017年,共享单车出现爆发式发展,共享单车企业30多家,累计投放车辆超过1000万辆,注册用户超1亿人次,然而高速的发展带来的是部分资金链断裂、押金难退、关停跑路、自行车坟场等负面事件频发,部分项目被指“伪共享”,商业持续性存疑。共享马扎、共享雨伞、共享篮球、共享技能……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一些“花式共享”项目陆续进入公众视野,这些项目是否符合市场需求,还是只是披着“共享”外衣,实质是新形式的融资游戏,一时间引起诸多质疑。国家支持发展共享经济,从2015年开始,十八届五中全会中明确指出发展“分享经济”。此外,“十三五”规划纲要《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等文件都明确提出支持发展共享经济。2017年,发展共享经济也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有所体现,同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的指导意见》,将“共享经济”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的高度,表明了政府促进其发展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期望通过盘活经济剩余而激发经济效益,从而提升资源利用效率,进而促进经济的转型升级。 三、我国共享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信用困境及原因 1.信用信息共享存在壁垒 共享经济的发展是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然而我国征信行业发展不完善,导致信用信息共享程度差。传统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征信系统难以全面覆盖和有效服务共享经济,央行征信系统注重金融方面的征信主要针对经济主体贷款和支付结算工具的信用信息,政务信息涉及工商、税务、法院等多个部门尚未完全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而且在此领域多针对企业征信,个人征信体系尚未建立起来。随着技术的发展,依托大数据分析方法商业征信发展迅速,特别是在个人征信方面显示出一定优势,以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为代表的电子商务、社交类互联网企业依托其平台中大量客户的交易信息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开展征信业务,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商业化征信机构逐渐形成了消费者信用领域的特色,在共享经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3]。但是,目前商业征信领域的信用服务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信用评分标准不规范,加之出于保护数据安全和商业利益的角度考虑,难以实现数据共享。信用信息共享壁垒的存在,难以形成有效的信用约束。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 我国正处于信用体系建设发展中,与经济发展速度相比,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还相对滞后,社会信用意识薄弱,失信成本低,惩戒机制不完善,存在失信行为[4]。共享经济模式大多以信用为基础保障才可持续发展,蚂蚁金服的市场调研表明以芝麻信用分免押金的方式进行共享交易违约的程度低。然而目前的社会信用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其健康发展,信用约束发挥作用需要大量的用户的守约行为,单靠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和客户任何单方面信用难以保障此模式发挥最大效用,如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用户破坏车、不按照规定停放等违约现象大量出现,大大增加了企业运营和维护成本,2018年开始,大量共享单车企业退出市场。除此之外,我国在信用法律法规的建设上面还是空白的,与国外发展迅速的信用法律法规相比,我国的信用法律法规还需完善。法律法规的缺失影响了相关惩罚机制的建立,不能形成强有力的法律威慑力,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失信行为。类似退押金难、共享单车上锁私用、偷换二维码诈骗、共享汽车盗开、短租住宅遭到破坏等问题使人们对共享经济发展前景产生疑问[5]。 3.难以平衡共享经济参与各方的利益 我国社会阶层分化严重,各个阶层所占有的社会资源是不同的,社会资源占有的不平衡势必影响共享经济的发展。在共享经济新模式出现之时,经济主体纷纷参与到共享经济模式中来,甚至将共享经济延伸到更广泛的领域,共享经济提高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也给各个阶层带来了福利。但是部分参与人利用共享经济的外衣将其仅作为融资的新模式,以业务之名迅速积累资金,挪用押金进行资本运作,未能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资本运作失败之后出现跑路、退押金难等现象,损害用户利益;同时,在共享物品享用时,发生屡遭破坏的现象,导致共享企业运营成本、维护费用等成本增加,如有部分地区由于共享单车非法占道将大量崭新的单车送入“坟场”,导致资源浪费,共享企业利益受损。归根结底,由于共享经济是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尚未有完善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准入门槛较低,商业模式运作也处于探索中,容易被资本逐利行为利用,因此,出现了无法平衡各方面利益的现象。 4.共享经济模式复杂 ,信用监管难度高以新技术为基础的共享经济是经济创新模式的探索,从共享经济的类型来看大体分为提高资产的利用率、交换服务、再循环等几种类型,由于新的经济模式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各类型共享经济模式的运营特征不尽相同,行业的界限也变得模糊,部分共享经济平台的监管部门难以明确,而各模式通过信用监管的方式和重点也不尽一致,部分平台交易缺乏安全保障,如金融类共享平台中的P2P,从最初的审核资料、线上整合信息、线下交易实体资源、进行信用评价等各个环节难以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共享经济这种经济创新形式使得各利益主体的违规行为缺乏制度化规范,相关机构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如果单靠传统的资质审核、行政检查等行政手段进行“管控”的监管,势必造成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平台的自我约束和自律监管不到位,给现有的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四、构建共享经济平台领域的信用体系 1.完善共享经济的信用制度建设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将新经济形式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以信用监管的方式规范行业发展会成为趋势。政府制定共享经济信用监管制度,通过数据平台监管个人信用记录,并逐步探索推进信用为基础的共享模式,将共享经济信用体系建设纳入相关政策中[6]。将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信用数据库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信用评价机制及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等内容纳入政策制定内容中,切实做好共享经济具体业态的信用建设[7]。推进共享经济领域信用产品使用的力度,形成信用建设与行业规范相互促进的良性发展状态。 2.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发展 政府主要负责防范公共数据危机、个人隐私泄露和知识侵权等问题,制定信用数据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信用信息共享规范,扩大征信及信用信息共享的深度和广度。第三方征信机构信用评价和企业自身信用监管是约束共享经济交易过程中违约、违规等失信行为的关键,特别是企业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信用记录是第一手资料,更加有实际意义,企业自身是信用信息源的一个重要环节。提高第三方机构的信用信息共享及使用权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第三方征信机构可根据授权采集公众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解决交通出行、生活服务、房屋租赁等领域交易双方身份和信用认证问题,对交易双方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 3.优化用户信用评价体系 共享平台应建立客户信用评价体系,适时对用户信用等级评定及更新信息,并提高信息披露的力度,促进提高客户的信用意识和自律性。将个人共享经济活动中的信用行为与征信记录挂钩,利用信用分的累积采取相应的激励惩戒措施,对失信严惩则会对个人行为形成外在约束,提高失信成本,引导其自觉遵守规则。积极促进共享经济平台企业依托自身平台利用大数据监督、信用评级等手段和机制,鼓励其与政府部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进行合作,健全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对资源提供者的身份认证、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推进以信用结果和产品为基础的交易。 4.推进信用环境优化 推进信用环境的优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从企业自身的角度来看,共享经济平台要以企业长远发展为出发点,在进行商业模式运作时守信用,维护共享参与各方的利益,因此,共享经济平台企业要提高本企业的信用意识,加强自律,将信用宣传融入到企业文化中,加强对员工的信用教育,并建立信用奖惩机制,优化信用微观环境;另一方面,从国家发展的宏观角度来看,加强信用宣传和教育,推广信用知识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网站、影视、电台、社交媒体等媒介,形成全方位、多角度、大力度的宣传格局,树立各类诚信典型,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推进社会的信用观念和意识的提高,优化信用宏观环境。基金项目:珠海市社科规划项目(2017YBC138);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XK-2016-02)。获得奖项: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2018中国信用建设论文征文竞赛”优秀奖。 参考文献: [1]郭师绪.资本大战后共享单车如何盈利?[J].新产经,2017(3). [2]蕾切尔·博茨曼,路·罗杰斯(美).共享经济时代:互联网思维下的协同消费商业模式[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2015. [3]张杰.我国共享经济发展中的信用困境与解决之策[J].经济纵横,2017(8). [4]李鑫.分享经济监管困境与信用监管体系构建[J].学习与实践,2017(8). [5]胡吉亚.共享经济与共享单车[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5). [6]赵景华,许鸣超,陈新明.分享经济业态下政府监管的差异化策略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7(6). [7]刘权.分享经济的合作监管[J].财经法学,2016(5). 作者:于菁 林宏芳 单位: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