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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编制说明

发布时间:2022-05-05 05:15:30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经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期刊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为更好地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制定目的

本规范制定目的是为期刊提供可依据的出版形式规范,为提高期刊综合出版质量,建立科学的期刊出版管理体系服务。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制定原则

本规范制定的原则是:科学合理,客观实际,标准兼容,可操作性强。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制定依据

本规范制定以《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GB/T9999-2001《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以及相关国家标准和仍在有效期内的各种法规为依据。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规范项目

本规范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规范如下项目: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广告经营许可证号、期刊条码、期刊名称、期刊主要责任单位(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发行单位、总编辑、期刊出版标识(期刊编号、刊期)、版权页和期刊标识性文字。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获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的期刊。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的解释

本规范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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