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学术期刊审稿实践中的各种模式各有利弊,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只要能保证审稿程序正义和建构相关的制度,都可能实现审稿制度的公平和公正。因此,审稿制度的程序正义是任何审稿制度设计必须考虑的重点内容。程序的公正性从两方面来保障。一是要设计出公正的程序,公正的程序应包含程序的参与性、裁判者的中立性、程序的合理性、程序的及时性和程序的终结性等要素。以对程序正义最大限度的共识为标准,审稿制度的程序正义至少应满足如下两个标准:
其一,审稿人中立原则。传统上,程序正义来自法律程序正义,即所谓“自然正义”,它有两个最基本的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和“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在审稿实践中,审稿人限于时间和精力,不可能像法官和当事人沟通那样与作者就稿件进行交流,尤其是在不采纳作者的稿件时,审稿人通常不可能将不采纳稿件的理由告知作者并容许作者陈述和申辩。但是,“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应成为审稿程序的最起码的原则,即编辑原则上不能在自己的刊物上发表文章;若可以推定作者与编辑具有可能影响审稿公正性的关系(如师生、同学等)时,编辑应主动回避。其目的在于使编辑不受投稿作品质量以外的因素影响,尤其是情感因素的影响。
其二,审稿权的分离与制衡原则。分权与制衡(checksandbalances)是权力分配最有效的原则,无论在何种组织或者何种程序中,只要涉及权力分配的,都可以也应当运用权力的分离与制衡原则。在审稿程序中,同样也有这一原则适用的空间,其原因在于审稿权也是一种广义的权力,它的行使将直接决定作品是否刊发。分权与制衡原则确立的背景在于对人性的不信任,即权力的拥有者都可能基于个人的“野心”或其他情绪和意志滥用权力,无论权力的性质为何。要最大限度防免这一问题,就必须“以野心制衡野心”(麦迪逊语),通过权力的分割与权力享有者之间的相互牵制和制约,实现权力的正当行使。
审稿程序的设计既要保障各个环节的审稿权力独立行使,也要使独立行使的权力彼此制衡。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将一审权、匿名评审权、二审权、三审权,分权设计,彼此制衡。目前我国学术期刊审稿实践中的各种模式各有利弊,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只要能保证审稿程序正义和建构相关的制度,都可能实现审稿制度的公平和公正。因此,审稿制度的程序正义是任何审稿制度设计必须考虑的重点内容。程序的公正性从两方面来保障。一是要设计出公正的程序,公正的程序应包含程序的参与性、裁判者的中立性、程序的合理性、程序的及时性和程序的终结性等要素。以对程序正义最大限度的共识为标准,审稿制度的程序正义至少应满足如下两个标准:其一,审稿人中立原则。传统上,程序正义来自法律程序正义,即所谓“自然正义”,它有两个最基本的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和“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在审稿实践中,审稿人限于时间和精力,不可能像法官和当事人沟通那样与作者就稿件进行交流,尤其是在不采纳作者的稿件时,审稿人通常不可能将不采纳稿件的理由告知作者并容许作者陈述和申辩。但是,“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应成为审稿程序的最起码的原则,即编辑原则上不能在自己的刊物上发表文章;若可以推定作者与编辑具有可能影响审稿公正性的关系(如师生、同学等)时,编辑应主动回避。其目的在于使编辑不受投稿作品质量以外的因素影响,尤其是情感因素的影响。
其二,审稿权的分离与制衡原则。分权与制衡(checksandbalances)是权力分配最有效的原则,无论在何种组织或者何种程序中,只要涉及权力分配的,都可以也应当运用权力的分离与制衡原则。在审稿程序中,同样也有这一原则适用的空间,其原因在于审稿权也是一种广义的权力,它的行使将直接决定作品是否刊发。分权与制衡原则确立的背景在于对人性的不信任,即权力的拥有者都可能基于个人的“野心”或其他情绪和意志滥用权力,无论权力的性质为何。要最大限度防免这一问题,就必须“以野心制衡野心”(麦迪逊语),通过权力的分割与权力享有者之间的相互牵制和制约,实现权力的正当行使。
审稿程序的设计既要保障各个环节的审稿权力独立行使,也要使独立行使的权力彼此制衡。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将一审权、匿名评审权、二审权、三审权,分权设计,彼此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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