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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互联网时代法学期刊的发展

发布时间:2022-08-28 10:39:34

一、互联网背景下法学期刊发展呈现的新特征

(一)电子化或者数字化的生产方式

法学期刊在互联网背景下的新特征首先体现在互联网技术与内容生产的结合。法学期刊内容生产的全过程,逐渐呈现出数字化的特点。在收稿、编辑方面,从最初的纸质投稿、审稿、编辑流程到后来的电子邮件交流,整个期刊采编过程的效率始终差强人意。如今互联网技术所带来的网络投稿审稿采编系统的应用,使得作者完成线上投稿、外审专家完成线上审稿、编辑完成线上办公成为切实可行的操作。出版方面,传统的法学期刊只能以纸质期刊为载体,装订成册出版,而如今越来越多的法学期刊依托相关的网络平台完成了期刊的电子化,通过综合性和法学专业性的第三方数据平台上传刊物的电子版,或单篇或整本、或有偿或免费、或电子版或纸质版扫描而成的数字版本,总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法学期刊的数字化发表离不开第三方数据平台。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学期刊开始通过自己的门户网站向读者提供本刊文章的在线阅读与免费下载。未来,法学期刊甚至能突破局限,实现电子化的优先出版(非依托第三方平台)。阅读方面,法学期刊的读者最初只能通过长期订阅纸质版期刊的方式获取资源,如今网页期刊检索、过刊浏览、在线阅读、电子版下载、微信公众号等移动平台推文的出现,使读者获得知识的渠道得到较大拓展,节约了读者搜索文献的时间和费用。这种电子化与数字化的发展进程切实提高了法学期刊的工作效率、激发了法学期刊在内容生产方面形式的创新,为法学期刊的时展带来了生机与活力。

(二)提升传播速度、扩大读者范围

长期以来,传统的法学期刊只能通过学术会议、专业院校、相关机构等少数单位进行传播,其受众也大都局限于该类单位的内部人员。如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法学期刊提升了传播速度、扩大了读者范围,表现为:法学期刊多维度地将内容到多个网络平台和移动终端,并且涵盖图片、声音、视频等多元化的传播符号;在有网络的地方,读者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查询;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读者可以利用闲暇时间阅读、了解期刊的内容;需要深层阅读时,读者可以去中国知网等数据库网站或者期刊网站搜索全文进行在线阅读或全文下载,等等。这实际上体现了法学期刊办刊态度的转变,即更加注重满足读着的需求,并以一种更为迅速、便捷的方式推广宣传,扩大受众面,拓宽传播范围。但我们必须注意的是,这种创新仍然处于以出版纸质版期刊为主,利用互联网新兴媒体增强宣传效果,扩大期刊影响力的阶段。未来的理想化状态是构造一个出版与传播一体化的网络流程,并且更好地实现宣传推广与内容输出的区分化处理,充分利用新兴媒体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优势,真正发挥其宣传推广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法学期刊的吸引力与影响力。

(三)互动性强

有学者认为,法学期刊的本质就是提供服务,它是一个为作者、读者和繁荣学术研究服务的平台。长期以来,传统法学期刊的用户之间缺乏互动,单向性明显,社交化不够。互联网技术打破了传统传播方式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方便了法学期刊与其用户之间的沟通交流,作者、审稿专家、读者与编辑的社交性、互动性明显增强。作者、外审专家和编辑之间通过网络投稿审稿系统可以迅速交流,节省信件往来时间,提高采编效率;读者与编辑之间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可进行实时在线交流,有的期刊更开通了读者与作者之间的直线交流渠道,使得创、编、读三方的互动增强,联系更加密切、及时和方便;编辑可通过新媒介的后台应用进行数据分析,了解读者的下载量、阅读量、引用量、转载量等客观数据以及读者的主观评价,基于此来不断完善和改进刊物建设。

二、互联网时代给法学期刊发展提出的挑战

(一)对编辑的业务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互联网时代要求法学期刊的编辑积极转变观念、形成“互联网”思维。一方面,互联网技术已经与法学期刊的内容生产、传播途径、用户关系等各个方面不断融合;另一方面,根据国务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相关部门的政策性文件,“互联网+期刊”、数字化传播是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所以说,无论是技术指引还是政策导向,作为法学期刊的编辑都应积极转变旧观念,学会运用互联网思维去做期刊、做服务、做营销,将自身定位从“期刊人”转变为“传媒人”、从“编辑”转变为“全媒体人”。互联网时代要求法学期刊的编辑主动学习新媒体技术。传统的法学期刊编辑只需要掌握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具备编辑的基本业务能力即可,但随着诸如门户网站、网上电子采编系统、微信公众平台、移动手机App、二维码等新媒体技术在法学期刊发展中的广泛应用,这些既有的能力已不能满足更好地实现期刊自身建设的需要。数字化和网络环境下的法学期刊编辑应该是一种复合型的人才,他们必须主动学习各种互联网技术、多媒体技术、数字化技术等网络环境中常用的技术,更加熟练地使用新媒体技术,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处理稿件的效率,也有利于对期刊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加工和创新。同时,读者对于期刊内容的多样化、表现形式的多元化、封面和排版的新颖化要求越来越高,这也是法学期刊编辑亟须掌握新媒体技术的动力所在。

(二)面临着媒介转型的压力

在互联网时代,法学期刊的纸质媒介形式逐渐式微,作用和影响力不如从前,订阅人数下降。随着电子智能化设备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读者倾向于选用更为方便、快捷的电子阅读模式。法学期刊面临着从纸质媒介为主向电子媒介为主的转变。一方面,纸质媒介传播存在其固有的劣势,法学期刊亟须进行数字化转型。传统的法学期刊多借以纸质媒介进行出版发表,长期存在着出版周期长、表现形式单一、传播速度慢、范围小、渠道单一等无法避免的问题。而电子媒介传播的特点恰好能够弥补纸质媒介以上的不足。另一方面,新媒体的广泛应用带动了人们阅读方式和阅读习惯的改变,进而促使法学期刊不得不寻求新的媒介来满足读者的需求。有观点认为,新媒体代表着技术的不断向前发展、传播方式和语态的变化、传统话语权结构和内容产出方式的改变。它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数字化传播模式的转变。即,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带动了新媒体的广泛应用,新媒体的广泛应用又带动了传播方式和阅读方式的改变,顺应大环境下的数字化传播方式只是大势所趋,而立足用户需求满足大环境下读者的碎片化、浅阅读方式才是法学期刊进行媒介转型的原因所在。如前所述,部分法学期刊已经为数字化传播的转型做出了初步的努力和尝试,但是数字化转型不应当只是由纸质媒介转向电子媒介的简单复制。具体来说,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法学期刊面临着内外两方面的压力。从其自身来说,如何进行网络出版或数字化传播的流程重构是法学期刊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学期刊传统的纸质媒介传播流程包括采编、出版、印刷、传播、宣传、营销、服务等各个环节。长期以来,这些环节基本都在线下完成,不考虑周期过长的问题,这一整套流程可以说是比较连贯且完整的。当由纸质媒介向电子媒介转型的过程中,哪些环节宜在线上完成,哪些环节在线下完成更加合适,实现全部出版流程的网络化是否真正恰当或具有价值,值得思考。或者说,如何构建既顺应时代要求又符合期刊自身特点的网络化流程是难点所在。从外部环境来说,法学期刊的数字化转型受到诸多方面的限制,很多法学期刊的主办单位具有行政属性,经费多来自上级单位拨款,资金数量有限且无须自负盈亏,数字化转型的动力不足;法学期刊的主营业务仍是期刊内容的生产,对于技术的掌握不具有专业性,目前大都依托于第三方技术提供商;数字化传播的相关政策、法规尚不完善,关于数据安全、版权保护、统一标准等方面的规范不够健全;“法学专业知识+编辑业务能力+新媒体技术”的复合型、全能型编辑人才短缺等。

(三)差异性弱化、形式同质化现象凸显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法学期刊开始应用新媒体技术进行内容或形式上的创新,如建立门户网站、研发网上投稿审稿系统、向第三方数据平台发送内容、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二次营销等等,但事实上,当前各期刊的差异性越来越小、趋于同质化的现象逐渐显现出来。一方面,同一法学期刊在电子媒介和纸质媒介上所展现的内容基本一致,内容同质化现象突出。面对互联网技术被广泛应用的大趋势,很多法学期刊也选择了“转型创新”,但往往使电子媒介只是流于形式上的改变。具体表现为:法学期刊上传到网络平台的电子版本,基本都是对期刊内容的简单复制,并未改变自身的出版流程,也没有为读者提供批注、统计等更深度的阅读体验服务。有的法学期刊试图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社交软件进行宣传和推广。但是,这些期刊在利用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时,也多选择全文推送的形式,这不仅不符合当下读者碎片化、浅表化的阅读习惯,冗长的全文也并没有达到简洁明了的宣传效果,且未考虑读者的阅读舒适度。另一方面,不同法学期刊在新媒体技术的应用上大同小异,形式同质化现象不可避免。无论在纸质媒介为主还是电子媒介为主的传播时代,法学期刊之间始终存在着竞争关系,谁能抓住时代机遇,率先完成数字化转型,谁就取得了新的优势地位。无论是互联网给法学期刊带来的内容趋同还是形式趋同,这种同质化现象都客观存在,并且正在降低着法学期刊对读者的吸引力和影响力,也使得整个行业领域的竞争更为激烈。事实上,对于法学期刊来说,无论是吸引力、影响力还是竞争力,它们所指向的对象都只有一个——读者。因此,同质化问题是法学期刊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即如何更好地满足读者需求、维持并增强用户黏度。

三、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法学期刊的发展路径

(一)培养“互联网+法学期刊”的业务思维

笔者认为,“互联网+法学期刊”思维是指打破传统法学期刊的闭合式思维,向开放式、立体式、链接式思维转变,以一种平等、协作、开放、分享的互联网精神创造内容、提供服务、宣传推广,按照互联网规律探索新媒体出版的流程再造、用户关系、营销手段,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法学研究成果的“生产-传播-评价”的各个环节。首先,法学期刊编辑应学会用互联网思维创造内容。这不仅仅是利用网上电子采编系统等互联网技术搭建内容生产的平台,更为重要的是用户产生内容。或者说,互联网时代下,法学期刊的内容生产阶段不应止步于出版发表,而应将后期读者对刊物的评论与反馈融入其中,使法学研究成果不断升华并始终处于学术前沿。其次,法学期刊编辑应学会用互联网思维提供服务。部分法学期刊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了与用户之间的在线交流、实时互动,但是只达到这种社交性的效果还远远不够,法学期刊的编辑应有数据挖掘与数据分析意识。他们应充分利用网络时代的大数据进行分析整合,始终从读者需求的角度出发为其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最后,法学期刊编辑应学会用互联网思维宣传推广。部分法学期刊尝试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进行宣传推广,也着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新媒体营销手段的精髓在于制造话题、产生联动效应。法学期刊应积极贴近社会或学术热点,主动制造良性话题,使读者产生共鸣并自发地进行转发、扩散,从而真正地达到高效率、低成本的宣传推广效果。

(二)提升编辑的业务能力

互联网时代,合格的法学期刊编辑应该是具备“法学专业知识+编辑业务能力+新媒体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法学期刊编辑是法学研究成果的传播者。因此,法学期刊编辑必须做到专业化、学术化。首先,法学期刊编辑应具备专业的法学知识和完整的知识结构,对法学学科有总体把握,并深入法学研究第一线了解学术发展的前沿问题。无论传播形式怎么改变,学术质量始终是法学期刊的生命。法学编辑只有不断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才能拥有深耕内容主业,着力内容创新。编辑除了能发现著名法学学者的优质论文外,还要善于发现广大普通作者的有价值的研究选题,并协助作者,创作出优质的学术论文,而这些工作无不需要编者拥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同时,法学期刊编辑应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保证期刊为读者提供正确的舆论导向和科学、前沿的法学知识。无论互联网时代编辑的角色如何转换,编校等业务能力始终是工作之本。一方面,编辑不仅要做好文字工匠,即具备优良的语言运用能力,还要了解并适应网络时代新的语言环境,法学期刊编辑应做到在符合学术严肃性的前提下满足读者的多样化需求。另一方面,法学期刊编辑不仅要熟悉国家出版标准及法学专业出版规范,更要了解国家相关部门关于数字化出版的最新规章和政策。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学期刊编辑应主动进行数字化学习,将新媒体技术应用到工作的各个环节。面对网络时代的大量文件、海量信息,编辑应熟练使用各种办公软件、网上电子采编系统等新媒体技术;掌握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介的后台维护和建设方法、期刊内容电子化转换方法、用户的大数据分析方法等基本技术手段。同时,编辑也应学会利用网络营销渠道进行宣传推广,引发社会和学界的关注,进而提高期刊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三)重视出版、传播模式的创新

如前所述,法学期刊在由纸质媒介向电子媒介转型的过程中,存在着同质化现象和流程重构难题。数字化传播不是对纸质内容的简单复制,法学期刊必须重视对出版和传播模式的创新。笔者认为,开放获取、优先数字出版和完善后编辑过程是创新出版和传播模式的可取之路。开放获取,又称OA,是一种基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以付费发表、免费阅读为基本特征的,更便于用户获取和使用相关信息的开放式传播方式。它能使期刊在更广范围内被更多人看到,有助于提高期刊的被引频次和影响因子。法学期刊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允许读者无障碍地浏览、下载以及非商业性地适度扩散,这样不仅能够提高阅读的便利性和经济性,更有利于加快期刊的传播时效,增强期刊的知名度。优先数字出版是指以纸质版期刊录用稿件为出版内容,先于纸质版期刊出版的一种发行方式,具有出版周期短、范围广、方式灵活等特点。目前存在单篇优先和整本优先出版两种方式。在这种出版方式下,每篇文章都被赋予了唯一的数字标识编码,不会与其他文章重复,即文章具有了“数字身份证”,更有利于读者的准确检索和自身的版权保护。法学期刊也可以尝试优先数字出版,使电子期刊不再沦为纸质期刊的简单重复,同时也为读者的文献检索、阅读和引用提供了便利条件,有利于法学研究成果的传播。此外,大数据出版、增强出版、全过程出版、语义出版等新型出版模式代表了整个学术期刊发展的潮流,法学期刊应勇于尝试新的出版模式,以不断满足读着不断变化的阅读需要。毕竟,在数字阅读时代,阅读将以自由阅读、超越阅读的方式呈现,即它不受一本期刊、一本书的限制与束缚,而是以一个个主题单位超链接、超分解方式进行。后编辑过程就是对已出版期刊及其反馈信息的再次加工和创新,产生形式更为丰富的新产品和新服务的过程。法学期刊在利用新媒体进行宣传推广时,不应只是对内容进行查缺补漏和简单复制,而更应该注重对原文进行缩写或摘编,即形成简要论文,使内容简单化、精准化、通俗化,以贴近读者的阅读习惯,更适合现代传播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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