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术期刊商品论”是自相矛盾的
在编辑传播学界关于学刊属性的研究上,普遍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人们几乎不假思索地认为:“学术期刊是商品。”他们认为,大学学报作为特殊商品的属性已经达成共识;“市场化是我国科技期刊发展的必然趋势”。这种“学术期刊商品论”倾向,在自然科学期刊编辑学界尤为严重。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一个很大的误区,其本身就是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
这种观点的代表者张九玲先生认为“大学学报作为特殊商品的属性已经达成共识”,同时他又认为“学报走产业化道路,其结果只能被市场经济大潮所吞没”。很显然,这样的观点自相矛盾。相同观点持有者崔学兰先生也认为,“高等学校期刊作为科技期刊的一种,和任何一种商品一样,都是用以交换的劳动产品,但作为精神文化的生产,它的使用价值不是进行直接的消费和物质再生产,其价值、使用价值的实现有特殊性”,更是矛盾丛生。矛盾一,她关于学术期刊“和任何一种商品一样,都是用以交换的劳动产品,但作为精神文化的生产,它的使用价值不是进行直接的消费和物质再生产”的观点,是错误的:首先,商品中所说的“交换”是指“物物交换”或者是“物与货币的交换”,并且是以“等价交换”为前提的。绝大部分学术期刊有这种情况吗?当然没有!其次,什么叫“直接的消费”?作为商品,通过交换后,就是用于直接的消费。例如以光盘为载体的音乐作品这种精神产品,通过销售,到消费者手中就是为了直接消费,就是通过听来得到愉悦从而得以消费。吃、穿、住、行等类商品,也都是供购买者用来直接消费的,如果不是为了消费,也没人愿去购买。矛盾二,她认为“高等学校期刊”就仅仅包括“科技期刊”。约定俗成,“科技期刊”是指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学术期刊。而大学学报中的社会科学版是科技期刊吗,大学主办的众多社会科学专业期刊,像中国人民大学的《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北京大学的《经济科学》、中山大学的《现代哲学》,等等,是科技期刊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矛盾三,她在认为学术期刊是商品的前提下,又不得不承认学术期刊的经费“当然主要依靠政府的支持。”试问,主要依靠政府资助、支持的行业能称其为商品生产者吗?常识告诉人们,这些行业生产的至多是产品,而产品不一定都是商品。这里的产品只能属于一般产品。
“学术期刊商品论”另一持有者是刘斌先生。他认为“学术期刊是文化产品,作为意识形态,它不是商品;但作为物化形态,需要通过市场得到传播,所以它又是商品”“学术期刊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主要来自于它的意识形态属性”;“学术期刊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可见,刘斌深深地陷入了学术期刊“既是商品,又不是商品”的矛盾之中,不能自拔。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事实和逻辑不允许模棱两可。同时,不难发现,他还犯了这样一个明显的错误:就是他认为文化产品一方面都属于意识形态,都具有意识形态的属性,但他完全没有意识到学术期刊登载有大量的非意识形态的文化产品。例如,自然科学学术期刊登载的绝大部分内容、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登载的经济与管理等的很大一部分研究成果,都不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因为“科学无国界”。同样,学术期刊生产的主要目的也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而更大的目的则是为了满足人们物质生活的需要。因为学术期刊登载的是科学方面的创新成果,它属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目的是为了人们正确认识自然和社会,其中很多科学技术成果可以直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创造出社会物质财富。所以,刘斌的上述观点有很大的片面性,在本质上也是错误的。
“学术期刊商品论”者们还有如下观点:《电化教育研究》杂志社的张小红先生也认为,“当出版物走向市场之后,期刊便作为特殊的商品而存在。”上海博物馆《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学》编辑部的钱俊龙等先生也赞同“学术期刊商品论。”浙江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学报编辑部的杜利民先生在“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期刊编辑研究会第14次学术研讨会”上,撰写了《营造学术期刊市场化的环境》,也认为“学术期刊是商品”。
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界,持这种观点的虽然比较少,但是也有。例如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编辑部的陈炳珍先生就认为,“学术期刊正是从精神产品中脱颖出来,成为整个出版行业的商品之一。”
综观上述,不难发现“学术期刊商品论”的论者们企图通过强调“学术期刊是特殊的商品”,来回避上述这一系列矛盾,同时来证明他们的“学术期刊商品论”。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任何一种商品都是特殊的商品,而正是这些众多的特殊才构成了商品世界的共性。没有特殊就没有一般,一般寓于特殊之中。要说商品的特殊性,马克思仅仅说“货币是特殊商品”,而没有说书籍等文化产品是特殊商品。所以,企图通过假定学术期刊是“特殊商品”,来认定学术期刊是商品,无疑是徒劳无益的。“学术期刊商品论”论者们还有意无意地偷换了概念,例如他们将“期刊”混同于“学术期刊”。其实二者在内涵上有着天壤之别。前者属于大概念,后者属于小概念。“期刊”包括学术期刊和大众性的“消费类期刊”。从创新知识和文化角度讲,学术期刊刊载创新成果,而“消费类期刊”的刊载内容至多属于普及性的;从读者群来看,学术期刊需要它的读者具有高深的专业和知识修养,所以读者少,而“消费类期刊”的读者,无论老幼、知识多寡皆宜,读者众多;从发行量来看,学术期刊发行量小,至多有万份,有的只有几百份,而且这些期刊只是大面积的用于同行间的交流、赠阅,而“消费类期刊”由于它的读者面宽,所以发行量大,这些可以通过2005年的“消费类期刊”发行量可以得到印证:读者500万册,知音423万册,故事会372万册,家庭305万册,青年文摘213万册,家庭医生192万册,小学生时代160万册。编辑这两类期刊,从复杂程度上来说,后者也远远高于前者。因为从发行量上来看,我国已经有不少消费类期刊进入世界先进行列,而我国的学术期刊还没有一家成为世界名刊。统计资料表明:我国学术期刊种类已跻身世界大国的行列,然而至今还没有一家学术期刊能够像《Science》(科学)、《Na-ture》(自然)和《Lancet》(柳叶刀)那样享誉全球。我国学术期刊现状不容乐观。
诚如人们预料的,学术期刊走产业化之路,其结果只能是被市场经济大潮吞没。因此,“学术期刊商品论”论者们这种理论上的逻辑混乱和有意无意的混淆是非,必然导致学术和实践上的混乱。
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学术期刊不是商品
要确认学术期刊是否为商品,应当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原理进行审视和界定,并真正搞清楚究竟什么是商品。关于商品定义,马克思在他的经典经济学著作《资本论》开篇中就指出:“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只有各自独立而不相互依赖的私人劳动产品,才能相互当作商品来对待”,“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但一旦对外成为商品,由于反作用,它们在共同体的内部也成为商品。”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说:“作为商品,它直接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同时,它只有在同其他商品的关系中才是商品。商品相互间的实际关系是它们的交换过程。”可见,产品成为商品是发生了“交换”。所以马克思说:“在这里物品物A与B物在交换以前不是商品,它们通过交换才成为商品。”为了不使人们产生误解,马克思又有进一步解释:“要成为商品,产品必须通过交换,转到把它当作使用价值使用人的手里。”经典作家的这些论述都清楚地表明了劳动产品只有通过交换过程才能成为商品,如果不发生买卖这种交换关系,产品就不会是商品。并且,从长远来看,这种交换一般是等价的。经典作家在论述商品时,为什么要强调必须通过交换过程呢?因为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二者缺一不可。而使用价值和价值都必须通过交换(即买卖)的过程才能实现。
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认为,商品定义的实质是:“凡是为了出卖,而不是供本人消费的劳动产品,就是商品。”这里的“卖”,当然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交换”。
因此,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观点,商品的确切含义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第一,不是一切有用的物都是商品,作为商品必须首先是经过人类劳动加工过的产品;第二,一物有效用又是人类劳动的产品,但它是用来满足生产者自己需要的,这种产品也不是商品;第三,一物有效用,是劳动产品,而且还提供别人使用,但它没有通过交换,没有经过买卖关系,也不是商品;第四,一物要成为商品,不仅它是有用物,是劳动产品,能供别人使用,而且要通过交换,把其使用价值转到把它当作使用价值的人手里,同时从对方手里获得相应的价值(一般是货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使用价值并不是为生产者本人,而是为他人、为社会的。产品若不被他人消费就不可能成为商品。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由于所有制的不同,产品所有权自然归生产者所有,由于不是供自己消费,使用价值要让渡给他人,而自己才能获得价值即等价物或货币。解决矛盾的办法是什么呢?是生产者把使用价值无代价地送给别人、奉献给社会吗?所有者的思想境界还没有那么高。解决矛盾的唯一办法就是把产品拿到市场上进行买卖交易即完成交换过程,谁要获得使用价值谁就得付给生产者一个等价物,即价值(一般情况下表现为货币)。否则,只能看而不能拿。可见,使用价值的实现也必须通过交换,否则便不能达到。况且,使用价值必须是现实的,即实实在在被使用、被消费。如果不通过交换过程,商品怎么能够退出市场进入消费领域呢?
马克思指出:一切商品,对它们的所有者是非使用价值,对它们的非所有者是使用价值。因此,凡属商品都必须转手。这种转手就形成商品交换。这样,就使商品彼此作为价值发生关系并作为价值来实现。“可见,商品在能够作为使用价值实现以前,必须先作为价值来实现。”在这里,马克思还打了一个很恰当的比方:“商品价值从商品体到金体上,像我在别处说过的,是商品的惊险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所有者。”但是在我国除了政治等原因以外,没有学术期刊因为经营不善而倒闭的,也说明这个问题。
综上所述,既然使用价值和价值都必须通过交换来实现,所以,只有实实在在通过交换过程的劳动产品才是商品;那些最终卖不出去的劳动产品,尽管是为了交换而生产的,也不是商品。只有这样去理解商品定义的含义,才是完整、准确和科学的。
到现在,尤其在我国,有哪家学术期刊是以赢利为目的?它们之间的刊物“交流”不等于经济学意义上的“交换”。他们的目的是为了创新科学和推动科学事业的发展,这与商品几乎不搭边。
长期不盈利的生产者不可能是商品生产者,因为商品的价格从长期看与价值是相等的,虽然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学术期刊商品论”者的观点显然与马克思经济学的观点是不一致的。他们认为的“和任何一种商品一样,都是用以交换的劳动产品,但作为精神文化的生产,它的使用价值不是进行直接的消费和物质再生产”是站不住脚的。错误有三:第一,商品经济中所说的“交换”是指“物物交换”或者是“物与货币的交换”,并且这种交换是以“等价交换”为原则和前提的,这种“交换”完全不考虑价值和价格。而期刊间的交流是同质交流,不是商品交换中不同质的物品的交换。这一切问题,“学术期刊商品论”持有者们都不清楚。第二,学术期刊界的刊物“交流”不等于经济学上的“交换”。因为前者可以在不考虑成本的基础上进行,而经济学意义上的“交换”强调的是等价交换,二者绝对不能混淆。第三,商品对他的生产者来说是没有使用价值的,而对于它的购买者来说,看中的正是它的使用价值。而“学术期刊商品论”恰恰相反,认为购买者对“它的使用价值不是进行直接的消费”。
如果学术期刊是商品,那么它的价值主要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是作者创造论文的劳动?这种被马克思称之为“多倍的”复杂劳动如何换算?作者的稿酬是由“倍加”的复杂劳动决定的,那么现实中又有几位学者拿到了他真正应该得到的稿酬呢?另外,我们国家制定的《稿酬标准》有何根据?又有哪家学刊认真执行了呢?情况恰恰相反,倒是有众多的期刊在向作者收取费用———被人们斥为“什么东西”的“版面费”。并且,这样的情况还能够长此以往。这符合商品经济要求的等价交换原则吗?这不是截然相反,又是什么呢?
试问:我国学术期刊的交流是以商品交换的形式出现的吗?当然不是!因此,是我国的学术使命和我国的学术期刊的使命决定了它不是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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